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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安心(253010)

国联安安心: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8月)查看PDF公告

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0· 
 



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重要提示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2005]9 号 文 核 准 募 集 设 立,核准日期为2005 年1 月19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 《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德盛安心成长线不表明投资人的实际利益, 也不是基金管理人的保底收益 承诺。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管理中运用 “全程风险预算管理” 系统进行数量化的 规范管理,但不能完全排除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低于德盛安心成长线的可能性。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7 月13 日, 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6 月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目录 一、 绪 言 ........................................................................................................... 2 二、 释 义 ........................................................................................................... 3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的募集 ................................................................................................. 57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5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59 九、基金的投资 ................................................................................................. 71 十、基金的业绩 ................................................................................................. 82 十一、基金财产 ................................................................................................. 82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85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 91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 93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2 十七、风险揭示 ............................................................................................... 106 十八、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8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0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1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1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4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7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38 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基金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 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合同:














指《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作出的修订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指《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进行的对招募说明 书的更新; 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 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管理人: 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 工商银行”)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或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其他规定的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代理协议,代为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 基金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的 合称 个人投资者: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和其他自然人 (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者除外)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 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合格境外投资者: 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的可投资于 中国证券市场的境外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2005 年 7 月 13 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 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T 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它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 + n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或赎回业务 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日期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限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 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 了巨额赎回 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或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 基金份额及其变更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业务规则: 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 理规则》 德盛安心成长线: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时的值为 0.90 元,在任意一天 的斜率为同时期一年期银行存款税后利率除以 365 的一条线,系本基金的业绩基准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 且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 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 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 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 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 9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 9楼 法定代表人: 庹启斌 成立时间: 2003 年 4月 3 日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21-38992888 联系人:茅斐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 [2003]42 号批准设立。目前,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德国安联集团 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1)庹启斌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历任华东师范大学国际金融系讲 师、君安证券有限公司万航渡路营业部经理、资产管理公司研究部经理、香港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 公司研究策划部经理、研究发展中心主任、经纪管理部总经理、债券部总经理、 副总裁,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 (2)谭晓雨女士,公司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高级 经济师。历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行业部研究员、二级研究员及高级研究 员;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副所长、咨询部总经理及财富管理部联 席总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3)Jiachen Fu(付佳晨)女士,董事,工商管理学士。2007年起进入金 融行业,历任安联集团董事会事务主任、安联全球车险驻中国业务发展主管兼 创始人,忠利保险公司内部顾问,戴姆勒东北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及监控部成 员,美国克赖斯勒汽车集团市场推广及销售部学员。现任安联资产管理公司驻 中国业务董事兼业务拓展总监,管理董事会成员。 (4) Eugen Loeffler先生,董事,经济与政治学博士。 2017年3月底退休前, 担任安联投资管理新加坡公司行政总裁/投资总监,负责监督安联亚洲保险实体 的投资管理事务。1990年起进入金融行业,他历任安联全球投资韩国公司董事 总经理/投资主管、安联全球投资亚太区投资总监、安联苏黎世公司投资总监、 安联苏黎世房地产及安联资产管理苏黎世公司行政总裁、安联投资管理公司环 球股票团队主管、安联全球投资韩国公司主席及行政总裁、安联人寿韩国公司 投资总监、安联资产管理香港办事处投资总监兼主管、安联资产管理欧洲股票 研究部主管、安联慕尼黑总部财务部工作(股票/长期参与计划投资管理)。 (5)汪卫杰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会计师职称。1994年起进入金融行 业,历任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主管、稽核部副总经理、资金计划部副 总经理、长沙营业部总经理、财务总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助理、计划 财务总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总部总经理、资产负债 管理委员会专职主任委员、子公司管理小组主任。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纪委副书记、纪检监察室主任。 (6)程静萍女士,独立董事,高级经济师职称。历任上海市财政局副科长、 副处长、处长、局长助理,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副局长,上海市计划委员会、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 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兼上海市物价局局长、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副主任、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决策咨询委员会专职委员。现任上海银 行独立董事。 (7)王鸿嫔女士,独立董事,法学士。历任台湾摩根资产管理旗下的怡富 证券投资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怡富证券投资顾问公司总经理,中国摩根资 产管理董事总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上海富汇财富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8) 胡斌先生, 独立董事, 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美国伊利诺伊大学(UIUC) 工商管理硕士(MBA)、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工程博士。历任纽约银行梅隆资产 管理公司担任Standish Mellon量化分析师、公司副总裁,Coefficient Global公 司创始人之一兼基金经理。2007年11月起,担任梅隆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 2010年7月起,于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首席执行官(总经理)。 现任上海系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担任总经理。 2、监事会成员 (1)王越先生,监事会主席,大专学历。1975年3月参加工作,历任上海 民生中学会计、上海城市建设学院财务科副科长等职务。1993年7月加入原国泰 证券,历任国泰证券国际业务部副经理、国际业务部经理、国际业务部副总经 理等职务,1999年8月公司合并后至2000年9月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会计部副总 经理;现任国泰君安证券稽核审计部副总经理。 (2)Uwe Michel先生,监事,法律硕士。历任慕尼黑Allianz SE亚洲业务 部主管、主席办公室主管、Allianz Life Insurance Japan Ltd.主席及日本全 国主管、德国慕尼黑Group OPEX安联集团内部顾问主管。现任慕尼黑Allianz SE 业务部H3投资与亚洲主管。 (3)朱慧女士,职工监事,经济学学士,历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 (4)刘涓女士,职工监事,经济学学士,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事务部副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1)庹启斌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历任华东师范大学国际金融系讲 师、君安证券有限公司万航渡路营业部经理、资产管理公司研究部经理、香港 公司研究策划部经理、研究发展中心主任、经纪管理部总经理、债券部总经理、 副总裁,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谭晓雨女士,公司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高级 经济师。历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行业部研究员、二级研究员及高级研究 员;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副所长、咨询部总经理及财富管理部联 席总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3)刘轶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先后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 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管理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财政经济委员会证券法修改工作小组,并曾在南开大学等从事研究工作。 (4)李柯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学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国际 业务部、上海联合财务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副经理、经理、营运负责人兼内部 审计师、公司副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现 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5)魏东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1月加盟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 任交易部总经理、华宝兴业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和华宝兴业先 进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及国内投资部总经理职务。 2009年6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的职 务。2009年9月起,担任国联安德盛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年 12月至2011年8月,兼任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3月起,兼任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现担任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6)满黎先生,副总经理,研究生学历。曾任职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上海分公司高级投资顾问、西安分公司总经理、华东业务总部总经理、 北京总部高级董事总经理;2012年9月加盟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市场 总监。自2012年11月起,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1)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 吕中凡先生,硕士研究生。2005年7月至2008年7月在华虹宏力半导体制造有 限公司(原宏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担任企业内部管理咨询管理师一职。 2009 年3月至2011年3月在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原上海远东鼎信财务咨询有限 公司)担任信用评估项目经理。2011年5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信用研究信用分析员、债券组合助理、基金经理助理等职位。2015年5月起任国 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5月起任国联安双佳 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5年7月起任国联安鑫富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9月起任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2016年10月起担任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11月起任国联安德盛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12月起任国联安 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3月起担任国联安鑫怡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 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时间 孙蔚女士 2005年7月至2007年4 月 夏朝宇女士 2006年3月至2007年6 月 孙建先生 2007年4月至2008年6 月 冯天戈先生 2008年6月至2010年5 月 黄欣先生 2010年5月至2012年9 月 吴照银先生 2012 年8月至2013年12 月 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刘斌先生 2013 年12月至2015年3 月 冯俊先生 2015 年11月至2017年1 月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公司总经理、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投资组合管理部负责人、固定收益业务负 责人、研究部负责人及高级基金经理1-2人(根据需要)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员为: 谭晓雨(总经理)投委会主席 魏东(投资总监、副总经理)投委会执行主席 邹新进(投资组合管理部总监) 杨子江(研究部总监) 高级基金经理1-2人(根据需要)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 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内部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控制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内部控制制 度是指公司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 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1、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 高效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具体来说,必须达到以下目标: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 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 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 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 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4) 不断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努力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圆满 完成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 各项规定。 2)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 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 为出发点。 4)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 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 的修改或完善。 4、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


公司必须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 道监控防线: ① 建立以一线岗位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 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 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 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建立重 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③ 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风险管理部和内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 和反馈。 2)


公司必须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和分 支机构必须在适当的授权基础上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直接的操 作部门或经办人员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相互 牵制。 3)


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在明确不 同岗位的工作任务基础上,赋予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 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 度、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大力推行各岗位、各部门、 各机构的目标管理。 4)


公司必须真实、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监督 职能,健全会计、统计、业务等各种信息资料及时、准确报送制度, 确保各种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5)


公司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 监测办法、分支机构和重要部门的风险考核指标体系以及管理人员的 道德风险防范系统等。通过严密的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 点,以便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6)


公司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骤。尤 其是投资交易等重要部位遇到断电、失火等非常情况时,应急应变措施 要及时到位,并按预定功能发挥作用,以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受到 不必要的影响。 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1)


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 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 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 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 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


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 《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 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 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5)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监察稽核 控制制度,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7年3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05人,平均年龄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 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 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 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 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 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 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 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7年3月,中国 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709只。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四年获得香 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 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53项最佳托 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 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 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 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 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 要工作来做。继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2014年八次 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 第70号)审阅后,2015年、2016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均通过ISAE3402 (原SAS70)审阅,迄今已第十次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 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 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 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 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 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 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 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 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 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 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 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 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 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 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 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 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 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 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 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 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 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 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 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 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 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 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 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 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 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 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 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 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 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 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 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 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9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 庹启斌 电话: 021-38992888 联系人: 茅斐 客服电话: 400-7000-365 或 021-38784766 网址: www.gtja-allianz.com


2、代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电话: (010)66107913 联系人: 李鸿岩 客服电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3、代销机构: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 国门内大街22 号法定代表人: 吴建 电话: (010)85238428 联系人: 刘军祥 客服电话: 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4、代销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电话: 010-67596084 联系人: 王琳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5、代销机构: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电话: 021-58781234 联系人: 曹榕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6、代销机构: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电话: 0574-87011947 联系人: 朱海亚 客服电话: 95574 网址: www.nbcb.com.cn


7、代销机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电话:0755-2219787 联系人: 叶佳 客服电话: 95511 网址: www.bank.pingan.com 8、代销机构: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电话:021-61616192 联系人: 吴斌 客服电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9、代销机构: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电话: 0755-82960167 联系人:黄婵君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10、代销机构: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电话:010-89937333 联系人: 迟卓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www.bank.ecitic.com 11、代销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复兴门內大街 1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复兴门內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电话: 010-66594587 联系人: 张建伟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12、代销机构: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市东区河东路 218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东区河东路 218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电话: 022-58314846 联系人: 王宏 客服电话:95541 或400-8888-811 网址: www.cbhb.com.cn 13、代销机构: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号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 1138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电话: 0431-82006251 联系人: 付静雅 客服电话: 400-6000-686 网址: www.nesc.cn 14、代销机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金鼎大厦 A座6层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电话: (010)68858077 联系人: 杨涓 客服电话: 95580 网址: www.psbc.com 15、代销机构: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电话: 027-65799999 联系人: 李良 客服电话:95579 网址: www.95579.com 16、代销机构: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号 办公地址: 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号成证大厦 16楼 法定代表人: 冉云 电话: 028-86690057、028-86690058 联系人: 刘婧漪、贾鹏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17、代销机构: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号金源中心 30楼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号金源中心 30楼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电话:


0769-22115712 联系人: 李荣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 www.dgzq.com.cn 18、代销机构: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常州市延陵西路 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赵俊 电话: 021-50586660-8644 联系人: 霍晓飞 客服电话: 95531 网址: www.longone.com.cn 19、代销机构: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福州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至10层 办公地址: 福州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至 10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电话: 0591-87383623 联系人: 张腾 客服电话: 400-8896-326 网址: www.gfhfzq.com.cn


20、代销机构: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号兰州财富中心 21楼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电话: 0931-4890100 联系人: 李昕田 客服电话: 96668(甘肃省内),400-6898-888 网址: www.hlzqgs.com 21、代销机构: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市世纪大道 1600号32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世纪大道 1600号32 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电话: 62171984 联系人: 陈敏 客服电话: 021-63340678 网址: www.ajzq.com 22、代销机构: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电话: 0755-82558038 联系人: 郑向溢 客服电话: 95517 网址: www.essence.com.cn 23、代销机构: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号2号楼22 层、 23层、 25层-29层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新源广场 2号楼21-29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电话: 021-63325888-3108 联系人: 吴宇 客服电话: 95503 网址: www.dfzq.com.cn 24、代销机构: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号 办公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号


法定代表人: 范力 电话: 0512-65581136 联系人: 魏纯 客服电话: 400-860-1555 网址: www.dwzq.com.cn 25、代销机构: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电话: 021-22169089 联系人: 李晓皙 客服电话: 95525 网址: www.ebscn.com 26、代销机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187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办公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号大都会广场36、38、41、42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电话: 0755-82558305 联系人: 黄岚 客服电话: 95575 网址: www.gf.com.cn 27、代销机构: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电话:(021)38032284 联系人: 钟伟镇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28、代销机构: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何如 电话: 0755-82133066 联系人: 李颖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29、代销机构: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电话: 021-23219275 联系人: 李楠 客服电话: 95553 网址: www.htsec.com.cn 30、代销机构: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33号通泰大厦 C座509室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电话: 0471-4961259 联系人: 常向东 客服电话: 400-196-6188 网址: www.cnht.com.cn 31、代销机构: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号57层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号环球金融中心 57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电话: 021-68778081 联系人: 胡星熠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32、代销机构: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周易 电话: 025-84579763 联系人: 万鸣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33、代销机构: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 04)、17A、18A、24A、25A、26A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 03、04)、17A、18A、24A、25A、26A 法定代表人: 吴晓东 电话: 0755-82492193 联系人: 庞晓芸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lhzq.com 34、代销机构: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号23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玮 电话: 0531-68889157 联系人: 王霖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www.zts.com.cn 35、代销机构: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太原市府西街 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29层 法定代表人: 侯巍 电话: 0351-8686602 联系人: 孟婉娉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网址: www.i618.com.cn 36、代销机构: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黄浦区四川中路213 号7楼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 四川中路213号7楼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电话: 021-53686262 联系人: 邵珍珍 客服电话: 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37、代销机构: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45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电话:021-33388211 联系人: 黄莹 客服电话: 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38、代销机构: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电话: 010-63081493 联系人: 尹旭航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网址: www.cindasc.com


39、代销机构: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号院 1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 叶顺德 电话: 010-83561146 联系人: 田芳芳 客服电话: 95399 网址: www.xsdzq.cn 40、代销机构: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号 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号 法定代表人: 兰荣 电话: 0591-38281515 联系人: 黄颖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41、代销机构: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2-6层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电话: 010-66568292 联系人: 邓颜 客服电话:95551 或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42、代销机构: 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 18号光大银行大厦1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 18号光大银行大厦 18楼 法定代表人: 黄冰 电话: 0755-83053731 联系人: 刘翠玲 客服电话: 400-8505-505 网址: www.ytzq.net 43、代销机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电话: 0755-82943079 联系人: 吴少彬 客服电话: 95565 或400-8888-111 网址: www.newone.com.cn 44、代销机构: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 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21 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涛 电话: 0755-82023442 联系人: 张鹏 客服电话: 400-6008-008 或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45、代销机构: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电话: 010-85130577 联系人: 刘芸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或 95587 网址: www.csc108.com 46、代销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中信证券大厦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军 电话: 010-60834772 联系人: 周雪晴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cs.ecitic.com 47、代销机构: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 41层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栋41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电话: 0791-86794744 联系人: 胡晨 客服电话:95335 网址: www.scstock.com 48、代销机构: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号荣超大厦 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号荣超大厦 16-20楼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电话: 0755-22626391 联系人: 郑舒丽 客服电话: 95511 网址: www.stock.pingan.com 49、代销机构: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1至18层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电话: 010-58566100 联系人: 李慧灵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网址: www.hrsec.com.cn 50、代销机构: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1号楼 2001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号楼 21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电话: 0532-85022326 联系人: 吴忠超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zxwt.com.cn 51、代销机构: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号保利广场A座37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电话: 027-87618882 联系人: 翟璟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 www.tfzq.com 52、代销机构: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号 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电话: 0451-85863726 联系人: 周俊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53、代销机构: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5-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5832583 联系人:毛诗莉、王立洲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54、代销机构: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幢1层、2层、9层、11层、 1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兵 电话: 010-59539864 联系人: 赵森 客服电话: 95162、400-8888-160 网址: www.cifco.net


55、代销机构: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技术发展大厦 7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技术发展大厦 7-8 楼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电话: 0755-82570586 联系人: 罗艺琳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网址: www.zszq.com 56、代销机构: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写字楼 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写字楼 2座27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电话: 010-65051166 联系人: 杨涵宇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网址: www.cicc.com.cn


57、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座7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号C座5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182 联系人:谭磊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58、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弄9号 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号 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509735


联系人:张裕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59、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号26号楼 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联系人:张茹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60、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号3C-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号 3C-9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98 联系人:朱玉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61、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号邮电新闻大厦 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号邮电新闻大厦 2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联系人:翟飞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62、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63、名称: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联系人:童彩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64、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号泛利大厦 10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号 1002室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1085650628 联系人:刘洋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65、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号楼A座9层9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座9层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电话:010-59497361 联系人:李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9988


网址:www.wy-fund.com 66、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电话:021-20691832 联系人:胡雪芹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7、名称: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号建威大厦 1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 1208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电话:010-67000988 联系人:李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 http://www.zcvc.com.cn 68、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号 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弄61 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电话:021-50583533 联系人:曹怡晨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69、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号元茂大厦 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70、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A座23层 法定代表人:周斌 电话:400-898-0618 联系人:张晔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址: www.chtfund.com 71、名称: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号1 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SOHO1006-1008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7418813 联系人:崔丁元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72、名称: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号(锦昌大厦)1幢10楼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号(锦昌大厦)1幢10楼1001 室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电话:0571-88337529 联系人:邵俊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73、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16楼B单 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4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电话:021-80133828 联系人:徐烨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74、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号富卓大厦16层A区 法定代表人:马勇





电话:15810206817 联系人:张燕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75、名称: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15楼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电话:021-20665952 联系人:宁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76、名称: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号裙楼2层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B座裙房2层 法定代表人:胡伟


电话:010- 85643600 联系人:葛亮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77、名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号3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8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联系人:兰敏


客户服务电话: 4000-4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78、名称: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电话:021-22267943 联系人:朱真卿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79、名称: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88312877 联系人:段京璐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80、名称: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联系人:吴煜浩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81、名称: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室,1116 室及1307 室 法定代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 0507;0755-8946 0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82、名称: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智慧广场第 A栋11层1101-02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 18号东方科技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电话:0755-84034499 联系人:张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9-500-888 网址:http://www.jfzinv.com/ 83、名称: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 第七幢23层1号4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 城(一期) 第七幢23层1号4 号 法人代表:陶捷 电话: 027-87006003(8026) 联系人:陆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84、名称: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号 8楼 法人代表:王廷富 电话: 021-51327185 联系人:021-50710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网址:-- 85、名称: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人代表:刘鹏宇 电话: 0755-83999907-819 联系人:马力佳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86、名称: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微动利)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法人代表:梁洪军 电话:010-52609656


联系人:季长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87、名称: 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号36层36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富华大厦F座12层 B室 法人代表:程刚 电话:010-56176118


联系人:张旭


客户服务电话:400-100-3391 网址:www.dianyingfund.com 88、名称: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层11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层1108室


法人代表:王伟刚 电话:010-62680827


联系人:丁向坤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89、名称: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号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 D座21&28层 法人代表:蒋煜 电话:010-58170876 联系人:徐晓荣/刘聪慧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http://www.shengshiview.com/ 90、名称: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田厦金牛广场 A座36楼、37楼 法人代表:顾敏 电话: 0755-89462447 联系人:罗曦 客户服务电话:400-999-8877 网址:www.webank.com 91、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号2号楼6153 室(上海 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号 A1002室


法人代表:王翔 电话: 021-65370077-209 联系人:俞申莉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92、名称: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 1604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 15号武林时代 20楼 法人代表:陈刚 电话:0571-85267500 联系人:胡璇 客户服务电话:0571-86655920 网址:www.cd121.com 93、名称: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号凯石大厦 4楼 法人代表:陈继武 电话: 021-63333389 联系人:王哲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网址:https://www.lingxianfund.com 94、名称: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金润大厦23A 法人代表:高锋


电话: 0755-83655588 联系人:廖苑兰 客户服务电话: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95、名称:贵州华阳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金钟经济开发区 C栋标准 厂房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 9号君派大厦16楼 法人代表:李陆军 电话: 0851-86909950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839-1818 网址:www.hyzhfund.com 96、名称: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 222507 法人代表: 钟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联系人: 戚晓强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18518 网址: https://danjuanapp.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注册登记机构: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 楼 法定代表人: 庹启斌 电话: 021-38992888 传真: 021-50151880 联系人: 仲晓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东方路69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A座7楼 办公地址: 上海东方路69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A座7楼 法定代表人: 颜学海 电话: 021-58773177 联系人: 冯加庆 经办律师: 颜学海、冯加庆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50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50楼 负责人: 蔡廷基 电话: 021-53594666 联系人: 黎俊文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国蓓、陈彦君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05 年1月19日证监基金字[2005]9号 文核准募集。募集期为 2005年 5月23日至 2005年7月7日。经毕马威华振会 计师事务所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募集期共募集 409,055,615.48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4,166户。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05年7月13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的限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提出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 见上述第五部分第(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赎回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 基金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基金 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申购开始日: 2005 年 9 月 19 日


赎回开始日: 2005 年 9 月 19 日 2、营业时间: 代理销售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 直销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 9:30-下午 3:00。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数额的限制 投资者每次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单笔申购 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含申购费),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资 者通过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 万 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柜台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申购 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 代销机构的投资者欲转托管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的,要受直销柜台最 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平台交易本基金的申购金额的限制与代销机构的 相关限制相同。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本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数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 上述限制。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 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 (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 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平台交易本基金的赎回份额的限制与代销机构的 相关限制相同。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 与赎回的有关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应当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提出,可 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人实质利益 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3 个工作日前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 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 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 的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 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 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由此产生的 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被成功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 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 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 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2、申购费用、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申购费用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 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1)具体费率如下: ①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适用的申购费率如下 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以下 0.60% 100万(含)至500万 0.40% 500万元(含)以上 每笔1000元 ② 非养老金客户申购本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以下 1.50% 100万(含)至500万 1.00% 500万元(含)以上 每笔1000元 例一:假定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三笔申购(通过本公司 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除外)金额分别为 1 万元、100 万元和 500 万元,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额(元,A) 10,000.00 1,000,000.00 5,000,000.00 适用的申购费率 (B) 1.50% 1.00% 0.50% 申购费(C=A-D) 147.78 9,900.99 24,875.62 净申购金额(D=A/ (1+B)) 9,852.22 990,099.01 4,975,124.38 申 购 份 额 (=D/1.200) 8,210.18 825,082.51 4,145,936.98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申购费用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基金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 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4)投资者通过国联安基金网上直销平台申购本基金可享受前端申购费率优 惠。具体优惠申购费率以最新的相关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设置申购金额上限,但各银行卡具体的申购上限要遵守各银 行网上银行上限标准。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情况调整上述交易费用和限额 要求,并依据相关法规的要求提前进行公告。 本基金并适时参加相关代销机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具体活动细则及费率 情况详情参见基金管理人有关公告。该等申购费率优惠活动最终解释权归相关 代销机构所有,活动具体规定如有变化,敬请基金投资人留意相关代销机构的 有关公告。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按持有期递减,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额的 0.5%,由赎回人承担。 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1年以下 0.5% 持有1年(含)至2年 0.25% 持有2年(含)及以上 0% 注:(1)其中 1年按 365天计算。 (2)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用的 25%归基金资产,其余部分 作为注册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例二: 假定某投资人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 元,则根据基金持有期长短的不同,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基金持有期 365天以内 满365天不满730天 满730天后 赎回份额(A) 10,000 基金净值(元,B) 1.250 适用的赎回费率(C) 0.5% 0.25% 0% 赎回总额(D=A×B) 12,500 赎回费用(E=D×C) 62.50 31.25 0 赎回金额(F=D-E) 12,437.50 12,468.75 12,500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方法: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 五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5、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赎回人承 担,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扣除计入基金财产部分,赎回费的其 他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人 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 赎回该部分基金。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人 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 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或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的 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5)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可暂停申购 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接受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1、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 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 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 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 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 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 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2、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其它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 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经备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赎回公告。在暂 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日, 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日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 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 少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造成基金的资产净值 的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 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 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或顺延,未选择时默认方式为顺延。基金份额持有人未 选择撤销的,基金管理人对未办理的赎回份额,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 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 通过公告、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3、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延 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 告。


(十三)基金的特殊交易 1、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确认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 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 划转给其它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2、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办理基金份额转托 管必须提供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转托管按《业务规 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3、基金份额的转换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向 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原有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则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为其办理一只基金的 份额向另一只基金的份额的转换。办理基金转换必须提供符合要求的相关资 料。符合条件的基金转换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基金现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详情请见本招募说明书及有关公告。 4、其他的特殊交易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还可以办理除上述业务 以外的其他特殊交易业务。


九 、基金 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全程风险预算,分享经济成长,追求绝对收益。 (二)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方向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类别配置的基本范围为:股票类 资产5%-65%,债券类资产(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20%,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当法律法规发生 变化时,上述投资比例将按届时合法有效的法律法规予以修改,在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法进行公告。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主要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通过全程的风险预算, 结合数量化的金融工程模型,根据市场以及基金超额收益率的情况,进行资产 配置、行业配置和不同种类债券的配置。第二个层次,在股票投资方面,以价 值选股为原则,主要选取基本面好、流动性强,价值被低估的公司,在行业配 置基础上进行组合管理;在债券投资方面,注重风险管理,追求稳定收益,基 于对中长期宏观形势与利率走势的分析进行久期管理与类属配置,并适量持有 可转换债券来构建债券组合。 (四)投资程序


投资管理流程分为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跟踪与反馈、 投资核对与监督、风险控制六个环节。 1.投资研究


为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研究过程中,将定期召 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和投资研究联席会,为投资决策提供准确的依据。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目前宏观经济、金融形势、货币政策、利率水准等 总体经济数据及风险预算模型测算的资产配置方案进行分析和讨论,对基 金经理提交的报告进行讨论和表决,决定各基金在一段时期内的资产配置 方案。 基金经理和研究组定期召开的投资研究联席会议主要讨论可投资股 票、确定股票库等,为基金投资提供投资对象。固定收益研究组和基金经 理定期研究债券和可转债投资组合的构建与管理。 2.投资决策 (1) 基金投资策略报告的形成 风险预算由数量策略部和风险管理部定期制定,并进行不定期的调整。 数量策略部和风险管理部通过分析股票资产和债券资产的波动特征,利用 风险预算模型和原理测算两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 经理的资产配置决策提供依据。 基金经理定期结合风险预算、国内外经济形势、市场走势及投资研究 会议的讨论结果拟订《投资策略报告》 ,阐述自身的投资策略,并明确下一 阶段股票、固定收益类证券、现金和融资的投资比例。 (2) 可投资证券备选库的建立和维护 每季度研究组和基金经理针对不同产业的特征,依据各公司的财务状 况、盈利能力及未来成长性等,提出可投资证券名单,讨论后确定可投资 证券备选库,并上报投资总监。若证券备选库中公司的基本面有重大变化, 研究员应该及时提出最新的研究报告,并通知投资总监,在取得投资组合 管理部同意后作相应调整。 (3) 核心证券库的建立和维护 研究员或基金经理对可投资证券备选库名单中的公司进行深入的研究 和调研,并出具研究报告,经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后列入基金的核心证 券库中。 (4) 固定收益证券和可转债组合的建立和维护 债券研究组和基金经理定期或不定期对交易所、银行间等市场交易的 固定收益证券和可转债等其它金融工具进行研究分析,根据对利率期限结 构及其它市场因素的判断,确定固定收益证券和可转债的投资对象和范围, 并根据证券的市场走势和估值水平构建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制定或调整投资组合时,原则上须选择核心证券库中的证券。 研究员或基金经理对于核心证券库中的证券须持续追踪其基本面及股价变 化,并适时提出修正报告,以利基金经理进行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投资分析的基础上进行投资组合管理,并对其投资组合负 责。 3.投资执行 基金所有的交易行为都通过基金交易部统一执行,一切交易在交易资 讯保密的前提下,依既定程序公开运作。 对于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和公司投资管 理制度的交易指令,交易部经理应暂停执行该等指令,及时通知相关基金 经理,并向投资总监、监察稽核部汇报。 4.投资跟踪与总结 基金经理定期进行投资总结,对已发生的投资行为进行分析和总结, 为未来的投资行为提供正确的方向。 基金经理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所管理基金的《投资总结报告》 , 对其投资组合的表现进行分析,并对投资过程中的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如果发现基金可投资证券备选库和核心证券库中的证券的基本面情况 有变化的,基金经理可提议召开临时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是否要修改 备选证券库和核心证券库。 基金经理根据情况的变化,认为有必要修改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 项目方案的,应先起草《投资策略报告》或《重大投资项目建议书》 ,经投 资总监签阅后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决定。 5.投资核对与监督 基金事务部交易清算员通过交易数据的核对,对当日交易操作进行复 核,如发现有违反《证券法》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公司相关管理制度 的交易操作,须立刻向投资总监汇报,并同时通报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 部、相关基金经理、基金交易部。 基金交易部负责对基金投资的日常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 6.风险控制 基金投资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包括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基金投资 管理组织体系内部的风险管理,另一个层次是独立的风险管理机构(包括 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管理过程的 风险监控。 投资总监负责基金投资管理全流程的风险控制工作,一方面在投资管 理过程中切实贯彻风险控制的原则;另一方面根据独立风险管理机构(包 括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的风险评估意见, 及时制定相应的改进和应对措施,并责成相关部门和人员切实落实和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德盛安心成长线” , “德盛安心成长线” 德 盛安心成长线的确定:在基金合同生效时的值为 0.90 元,随着时间的推移 每天上涨,在任意一天的斜率为同时期一年期银行存款税后利率除以 365。 德盛安心成长线用公式表示如下: (1) 0.9 A ? () ( 1) ( ) 365 rt A t A t ? ? ? , 1 t ? ,


其中 () At , () rt分别为德盛安心成长线和一年期银行存款税后利率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第t天的值。 德盛安心成长基金的投资目标之一就是要为投资者提供绝对的收益, 任何以股票市场指数和债券市场指数的加权平均为形式的业绩基准都不能 很好地反映这个绝对收益的投资目标。 一年期银行存款税后利率外生于股票和债券市场,是绝对收益率的一 个很好的度量,并且,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和利息税率均属于公开公布的 数据,符合作为业绩基准的条件。 本基金将通过全程的风险预算,力争使基金单位资产净值高于德盛安 心成长线水平。 如果今后市场有其他更科学合理的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可以在经过 合适的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六)投资限制 1、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 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 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 发行股票的总量; 4、 对股票和债券的投资比例严格符合本基金合同的投资比例限制;


5、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6、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 当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上述投资限制将按届时合法有效的法律法规 予以修改,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法进行公告。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 资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 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 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投资组合报告所 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师审计。 投资组合报告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62,098,962.88 29.57


其中:股票 62,098,962.88 29.57 2 固定收益投资 129,647,169.30 61.73 其中:债券 129,647,169.30 61.73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1,604,699.33 5.53 7 其他各项资产 6,686,902.19 3.18 8 合计 210,037,733.70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8,902,265.94 23.41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 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988,000.00 0.95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903,403.58 1.39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 1,732,293.36 0.83


J 金融业 6,573,000.00 3.15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2,098,962.88 29.74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 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 1 002450 康得新 439,71 7 9,902,426.8 4 4.74 2 000651 格力电器 200,00 0 8,234,000.0 0 3.94 3 000001 平安银行 700,00 0 6,573,000.0 0 3.15 4 000630 铜陵有色 2,000, 000 5,680,000.0 0 2.72 5 002223 鱼跃医疗 201,45 0 4,770,336.0 0 2.28 6 000625 长安汽车 319,39 8 4,605,719.1 6 2.21 7 002475 立讯精密 100,00 0 2,924,000.0 0 1.40 8 000429 粤高速A 339,97 7 2,903,403.5 8 1.39


9 000858 五 粮 液 50,000 2,783,000.0 0 1.33 1 0 002007 华兰生物 70,000 2,555,000.0 0 1.22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35,956,467.10 17.22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79,622,435.50 38.13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9,568,000.00 4.58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4,500,266.70 2.16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 0 合计 129,647,169.30 62.09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 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 1 124893 14文 登债 200,000 20,872,00 0.00 10.00 2 124876 14郑 高新 200,000 20,590,00 0.00 9.86 3 019557 17国 债03 180,000 17,929,80 0.00 8.59 4 124389 13资 水务 204,000 17,068,68 0.00 8.17


5 019521 15国 债21 128,900 12,619,31 0.00 6.04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评价。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报告期内,经查询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公开信 息披露平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 库之外的股票。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2,003.0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272,528.4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341,324.68 5 应收申购款 546.07 6 其他应收款 500.00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686,902.19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1 113009 广汽转债 2,351,823. 00 1.13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 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段 基金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 率③ ①-③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②-④ 2005-7-13至2005-12-31 1.90% 0.93% 0.96% 0.11% 0.01% 0.10% 2006-1-1至2006-12-31 37.37% 2.07% 35.30% 0.58% 0.01% 0.57% 2007-1-1至2007-12-31 74.18% 3.00% 71.18% 1.14% 0.01% 1.13% 2008-1-1至2008-12-31 -27.06% 3.95% -31.01% 0.81% 0.01% 0.80% 2009-1-1至2009-12-31 28.87% 2.27% 26.60% 1.40% 0.01% 1.39% 2010-1-1至2010-12-31 -20.77% 2.27% -23.04% 0.84% 0.01% 0.83% 2011-1-1至2011-12-31 -11.70% 3.17% -14.87% 0.49% 0.01% 0.48% 2012-1-1至2012-12-31 5.12% 3.03% 2.09% 0.61% 0.01% 0.60% 2013-1-1至2013-12-31 -2.97% 2.72% -5.69% 1.18% 0.01% 1.17% 2014-1-1至2014-12-31 18.14% 2.62% 15.52% 0.22% 0.01% 0.21% 2015-1-1至2015-12-31 18.81% 1.82% 16.99% 0.21% 0.01% 0.20% 2016-1-1至2016-12-31 2.14% 1.27% 0.87% 0.13% 0.00% 0.13% 2017-1-1至2017-6-30 3.44% 0.62% 2.82% 0.18% 0.00% 0.18% 2005-7-13至2017-6-30 142.54% 34.12% 108.42% 0.77% 0.01% 0.76% 十一、基金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通过发售基金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进行证券投资 等交易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83· (2)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3)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4)应收申购款; (5)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6)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7)其它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其它资产等。 2、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其构成主要有: (1)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款项; (2)运用基金财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使用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 户,并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 债券托管乙类账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固有财产账户以及其它基金财 产账户相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 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 ·84· 其他权利。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 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85·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依据经基 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 份额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 市交易的不含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 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含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86·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 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公允价值。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法律法 规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估值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7、股指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国债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四)估值对象


·87·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 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 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当 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 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差错 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 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 ·88· 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 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 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它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 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89·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及处理 1、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基金投资有关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暂停估值的处理 出现暂停估值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情况决定停止基金的申购、赎 回等交易业务,并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公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90·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已实现收益的9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人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网点选择 或更改分红方式,最终分红方式以权益登记日之前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 准。对于未在权益登记日之前选择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人,本基金默认的分红 方式为现金方式;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配收益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 4、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92· 7、同一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8、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 两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编制临时公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 运营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7)基金的投资交易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2、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 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 月首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94· H=E× 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首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基金费用中第(3)-(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 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中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 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4、费率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 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要调 高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则必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费用的种类 (1)申购费; (2)赎回费; (3)转换费;


·95· (4)基金管理人用于基金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销售服务费, 具体计提方法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2、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申购费 ①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②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在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当技术条件许 可时,申购费用也可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在申购时收取的申 购费用称为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后端申购费用。 采用后端申购费用方式的具体时间另行公告。 ③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1.5% (具体费率水平请见本招募说明书及公 告) ,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率/(1+前端申购费率)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④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 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2)赎回费 ①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 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②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限递减、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额的 0.5%(具 体费率水平请见本招募说明书及公告)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96· ③ 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赎回人承担,根据目前法律法规的要求,赎回 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扣除计入基金财产部分,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 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 ④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基 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3)转换费 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额 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份额。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 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同一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 1. 基金转换费及转换份额的计算: ①进行基金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换手续费、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入基金 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三部分。 A、转换手续费率为零。如基金转换手续费率调整将另行公告。 B、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其中: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前端份额之间转换的申购补差费率按转出金额对应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和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作为依据来计算。后端份额之间转换的申购补差费率为零, 因此申购补差费为零。 投资者通过网上直销平台办理前端收费模式下本基金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开 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间的基金转换业务,享受转换费中前端申购补差 费率的优惠,其他费率标准不变。在确定基金转换补差费率时,对于转出基金、 转入基金的标准申购费率高于 0.6%的,申购费率按各基金对应的 4 折优惠申购 费率执行,但优惠申购费率不得低于 0.6%;转出基金、转入基金的标准申购费 ·97· 率等于或低于0.6%的,则依据标准申购费率计算。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情况调整上述交易费用,并依据相关法规要求进 行公告。 D、基金转换费率详见相关公告。 ②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费用=转换手续费+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其中: 转换手续费=0 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出金额-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A、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B、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C、转入金额 = 转出金额 - 转换费用 D、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 /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均以转出金额作为确定 依据。 注: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③基金转换业务举例: 例:某投资者于某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将其持有的国联安精选股票 基金 500,000 份转换为国联安安心混合基金,该投资者使用的是工行卡(非通 联支付)。假设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国联安精选股票基金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 1.250 元,国联安安心混合基金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 1.050 元,假设该投资 者持有国联安精选股票基金不满 1 年。该金额档次下,国联安精选网上交易转 换为国联安安心成长的网上交易申购补差费率为 0.75%-0.6%=0.15%,则该投资 者最终得到的安心成长的份额计算为:


·98· 国联安精选股票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国联安精选股票基金当日基金单 位资产净值×国联安精选股票基金赎回费率=500,000.00×1.250×0.5%= 3,125元 申购补差费= (转出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申购补差费 率/(1+申购补差费率)=(500,000×1.250-500,000×1.250×0.5%)×0.15% / (1+0.15%)=931.42元 转入金额=转出份额×国联安精选股票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赎回 费-申购补差费=500,000.00×1.250-3,125-931.42=620,943.58 元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国联安安心混合基金当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620,943.58 / 1.050=591,374.84份


2. 业务规则: ① 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 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②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单位资 产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③ 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将在 T+1日对投资者T 日的基金转 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在 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在相关网点查 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④ 目前,每次对上述单只基金转换业务的申请原则上不得低于 100份基金 份额, 如因某笔基金转出业务导致该基金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时,基金管理人将该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全额转出。单笔转 入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⑤ 单个开放日单只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与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与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该基金总份 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 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 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 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99· ⑥ 目前,原持有基金为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份额的,只能转换为其他前端 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后端收费模式下的基金份额只能转换为其他后端收费模 式的基金份额。 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最迟应在调 整生效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 告。 3. 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①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②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③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暂停接受该基金单位转出申请。 ④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规定期限 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 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三) 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 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四) 基金税收 根据财政部财税[2004]78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 通知》的要求,自2004 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 ·100·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字[2005]11 号文《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 自2005 年1月24日起,基金买卖股票按照 0.1%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根据财税字[2005]102 号文《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 自2005 年6月13日起,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暂减按 50%计入个人 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财税[2008]1 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 策的通知》 , (一)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 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 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 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 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 义务。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1 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 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编制临时公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02·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募集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及其实施准则、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 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应于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45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更新内容截 至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五)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103· 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2)基金管理人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5)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次日,将本 条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4·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过 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站、指定信息披露报纸公布,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渠道进行查阅,也可到 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在支付工本费后, 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 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 ·105· 致。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当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上述基金信息披露的规定将按届时合法有效 的法律法规予以修改,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法进行公告。









































十七、风险揭示 (一)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财产产生潜在 风险。引起市场风险的主要因素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国有股减持与流通政策等国家经济 政策的变化会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股市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因此,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波动将会通 过证券市场反映出来,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 资金供求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作为混合型基 金,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 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基金所 投资的上市公司盈利下降,其股票价格可能会下跌,或能够用于分配的利 润减少,导致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虽然,本基金可以通过多样化投资来 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采取现金形式来分配,而通货膨胀将使现金购买 力下降,从而影响基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开放日,本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根 ·107· 据本招募说明书接受投资人的申购和赎回。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波动性大, 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 赎回申请,则基金财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 素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 (四) 特定风险 在市场急剧变化的情况下,根据风险预算进行投资决策存在一定的流 动性风险并伴随较大的交易成本。 (五)其他风险 除以上主要风险以外,基金还可能遇到以下风险: 1、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 突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 以及因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3、人才流失风险,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 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4、因为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5、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如战争、自然灾害等会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十八、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自基金合同终止日,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在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组成并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 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 人选定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合法执业的律 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 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将 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后,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109·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5)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8)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10)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公告; (11)进行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清算剩余财产的清偿顺序 (1)支付清算费用; (2)缴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清算的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6、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的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国家规定期限保存 15 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并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 在法律法规许可的前提下,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及其它约定和 法定的收入; (4) 销售基金份额,获得认购和申购费用; (5)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致使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产生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必 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6)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 选择、 委托和更换代销机构, 并对其销售服务代理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如认为代销机构违反了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或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致使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损失的,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 (8) 作为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 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0)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 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的申请;


·111· (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决定本基金除托管费以外的其他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2)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有关法律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 并运用基金财产; (4)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和赎 回业务或委托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 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 确保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进行证券投资; (8) 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监督; (10)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得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12· (12) 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它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 决定、 命令而做出的披露或为了基金审计的目的而做出的披露不应视为 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3) 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支付赎回 款项; (14)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16)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7) 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 表及其他记录 15年以上; (18) 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 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 于基金合同终止时,组建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当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 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5)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113· 法律行为; (2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7) 有关法律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托管费及其 它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3) 依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认为基金管理 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 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基金管理人; (5)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6)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 金清算; (7)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债券 托管乙类账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8)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 法律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指令,应 拒绝执行, 对于已经生效的违反法律法规的指令, 要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3) 应当恪尽职守,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4)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 ·114· 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 互独立; (6)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7)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以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 乙类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 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 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它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 决定、 命令而做出的披露或为了基金审计的目的而做出的披露不应视为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0)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1) 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 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4)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按有关规 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年以上; (15)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划往指定帐户;


·115·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 召集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 (23)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4)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因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份 额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 (9)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他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10)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事宜涉及的款项及按照规定支付相应费 用;


·116·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 1.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 理人选择确定, 在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 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117·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① 议事内容仅限于基金合同第四部分“一、召开事由”中所指的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③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或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只适用于现场方式开会),临时提案最迟应当 在大会召开日前 15 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 开日前 10 日公告; ④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 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 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 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 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118· 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变更,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10 日公告。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1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①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 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 论后进行表决,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集大 会时,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召集大会时,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 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②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 30 日公布提 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 下形成决议。 3. 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②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119· ②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合同变更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并予以公告。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 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自基金合同终止日,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在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成并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四)争议的解决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协议有 关的争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通过 协商、调解解决的或者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 ·120· 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 方承担。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指定信息披露报纸公布,投资人可通 过上述渠道进行查阅,也可到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 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 致。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和有关证券法规的 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财产的 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 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 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本协 议或有关证券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项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122· 国证监会。 (二)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是否擅自动用 基金财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 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财产、因基金托管人的 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 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 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 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三、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基金财产,应安全保管所收到的基金的全部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托管人为 ·123· 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本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资产或其他业务以及其 他基金的资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3、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4、除依据《信托法》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除证券交易清算资金外,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7、对于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 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基金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 员达到法定人数,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 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行的营业机构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 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124· 3、若基金合同未达到生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4、以上事项如中国证监会另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三)投资人申购资金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 因投资人赎回而应划付的款项,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 划付。 基金申购、赎回的款项采用净额交收的方式。 (四)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的托管账户。本基金的银 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 过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条例》 、 《中 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 《支付结 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根据需要,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账户办理基金财产支付。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联名 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125·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 金清算。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基 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上海中国外汇交易 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由基金托管人以“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帐户,并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查询及资金的清算。 2、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外汇交 易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 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 人保存副本。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代保管库,保 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办理。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包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126· 四、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 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127·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净值差错处理


·128·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 此造成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人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就实际向投资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人或基金的损 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基 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 行;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人利益的前提下,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 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 负赔偿责任。 (三)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 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 ·129· 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四)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基金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90日内编制完成,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2) 基金半年度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季度报告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并将季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 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相关 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季度报、半年报或年报复核完毕后,需出具相应的复核确 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过户与注册登 记机构负责制定。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托管人均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负保管义务。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六、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 ·130· 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 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基金法》 、基金合同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配备 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人办理基金账户、 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股东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 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 收等服务。 (二)邮寄服务 1. 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中心。每季度结束后 20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中 心将向该季度发生过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邮寄该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基金账户 状况对账单。年度结束后的 20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中心向所有在册有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及第四季度发生过交易的投资者寄送最近一季度基金帐户状况对帐 单。 2.其它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等。 (三)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份额持有人 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自动转基金份额, 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客户的分红方式以注册登记机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登记的方式为准。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国联安网上交易平台定期定额申购本基金可享受前端定期定额 ·132· 申购费率优惠,具体优惠申购费率以相关公告为准。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间和 扣款金额,由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 款和基金申购申请。本基金并适时参加相关代销机构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具体活动细则及费率情况详情参见基金管理人有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为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理财需求,将不断增加定期定额业务的代 理销售渠道,代理销售网点名称以公告为准。 (五)客户服务中心 1.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查询系统提供 7*24 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 可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提供每周 5个工作日的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2.网上客户服务 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人提供查询服务、资讯服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台。投 资人可以查询热点问题,并对服务进行投诉和建议。





网址:www.gtja-allianz.com 客服电子邮箱: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com 3.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可以在网站上订阅邮件公共信息服务,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资讯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六)网上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部分银行卡及汇款交易方式的基金网上直销业务,持有 相应借记卡的基金投资人满足相关条件下,可以直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gtja-allianz.com)办理开户手续,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本 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业务。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本基金申 购业务的基金投资人可享受前端申购费率的优惠,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 ·133· 统办理本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下转换入业务的基金投资人将享受转换费中前端申 购补差费率的优惠。投资人还可以直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并享受前端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有关详情可参见相关公告。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状况,适 时扩大可用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或用于交易支付的银行卡种类,敬请基金投资 人留意相关公告。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电 话 (021-38784766 , 400-7000-365)、邮件 (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com) 、网上留言、书信等主要投诉受理渠 道对基金管理人的工作提出投诉和建议,客户服务人员会及时地进行处理。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1、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本基金管理人未发生与本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诉讼、 仲裁事项,基金托管人未发生涉及托管业务诉讼、仲裁事项。 2、最近3年,本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务 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或者被监管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 施。 3、 基金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披露日期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开展网上直销平台汇 款交易方式相关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7-01-26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加贵州华阳众惠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开放 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申 购、赎回、定投、转换及参 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7-02-10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加深圳前海凯恩斯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开 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申 购、赎回、定投、转换及参 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7-02-10 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7-01-19 2016年国联安德盛安心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四季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7-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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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指定信息披露报纸公 布,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渠道进行查阅,也可到基金管理人所在地支付工本费后, 在合理的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投 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 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38·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 件


(二) 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四)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 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六) 关于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募集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之法律意见书 (七)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各项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投资人可到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所在地,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