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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证100(161227)

深证1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8月)查看PDF公告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8 月 更 新 ) 
 
 
 
 
 
 
 
 
 
 
 
基 金 管 理 人 : 国 投 瑞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 重 要 提 示】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由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转型而成。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7月17
日生效,并于2012年8月14日进入为期三年的分级运作期。在分级运作期内,瑞
福优先份额自分级运作期开始后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 接 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瑞福进取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的三年分级运作期于2015年8月13日届满。 
根据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在分级运作三年期届满,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 ) ,基 金名称变更为 ―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时,瑞福优先份额资产将以现金形
式给付,瑞福进取份额资产则转入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基金的 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投
资理念、投资范围 、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不变。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基金 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 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 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 资行为作 出独立决策。 投资者根 据 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 基金, 属于高风险、 高收益的基金品种, 基金资产整体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 原则上采用指数复制投资策略, 按照个股在基准 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组合, 并根据基准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 应地调整, 以复制和跟踪基准指数。 本基金投资于深证 100 指数成份股票及其备 选成份股票的市值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 ;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备 选成份股票的市值加上买入、 卖 出 股指期货合约的轧差合计值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90% ;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净值的 5% ;权证以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 基金的过往业绩 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 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价格 波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 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2017年7月17日,其中投资组合报告与基 金业绩截止日期为2017年6月30日。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对本招募说明书 (2017 年8月更新)进行了复核。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 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 人 ....................................................................................................................... 19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 机构 ...................................................................................................................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 史沿 革 ............................................................................................................... 48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交 易 ............................................................................................................... 5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回 ................................................................................................... 52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 资 ...................................................................................................................... 62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 绩 ...................................................................................................................... 72 第十一部 分 基金的财 产 ..................................................................................................................... 74 第十二部 分 基金资产 的估 值 ............................................................................................................. 76 第十三部 分 基金的收 益分 配 .............................................................................................................. 81 第十四部 分 基金的费 用与 税收 ......................................................................................................... 83 第十五部 分 基金的会 计与 审计 ......................................................................................................... 86 第十六部 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87 第十七部 分 风险揭示 ......................................................................................................................... 92 第十八部 分 基金合同 的变 更、终止 与基 金财产的 清算 ................................................................. 94 第十九部 分 基金合同 的内 容摘要 ..................................................................................................... 97 第二十部 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内容 摘要 ........................................................................................... 114 第二十一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 服务 ....................................................................................... 131 第二十二 部分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 132 第二十三 部分 招募说明 书的 存放及查 阅方 式 ............................................................................... 133 第二十四 部分 备查文件 ................................................................................................................... 134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1 第一部分 绪言 《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 募说明书》 (以下简 称― 本招募说明书 ‖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和 《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的投 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 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 根据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 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2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指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 《基金合同》 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本基金自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自 国 投 瑞 银 瑞 福 分 级 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 瑞福分级基金 ‖ )转型而来 基金转型 指根据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 3 年期届满, 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 LOF ) , 基金名称变更为 ―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 转 换为上市开放 式基 金(LOF ) 后,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 理念、 投资范围、 投资 限制、 投资 管理 程序等将保 持不变。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3 (LOF )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国投瑞银瑞福 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管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 ― 国投瑞银‖ )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 《基金合同》 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 标的指数 指深证 100 价格指数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 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点 场外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外 的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场内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利 用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申购、赎回、上市交易 等业务的场所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 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办 理 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注册登记系统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登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4 记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 上市交易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受权 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和其 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日/ 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5 T 日 指办理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申购 指在本基金开放日内,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代销机 构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开放日内,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代销机 构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 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 后, 基金的净赎回金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所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或股票账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 户 转 入 另 一 交 易 账 户 的业务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 票 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 他 收 益 和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或 费 用 的 节 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 息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现金;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 存单; 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 含三百九十七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6 天) 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 ;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 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货币市场工具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或 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 克服的客观事件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7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UBS SDIC FUND MANAGEMENT CO., LTD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38 号 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6 层 法定代表人: 叶柏寿 设立日期:2002 年 6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杨蔓 客服 电话:400-880-6868 传





真: (0755)8290404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 51% 瑞银集团 49% 合计 100%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叶柏寿先生, 董事长, 中国籍, 经济学学士 。 现任 国投安信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副总经济师、 国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 兼任国投 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国家计委经济研究 所干部、 副主任科员、 财政金融研究室副主任,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财务会计部干 部、 处长 ,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财务会计 部副主任、主 任,国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8 王彬女士, 总经理, 董事, 中国籍, 工商管理硕士, 高级 经济师, 兼任国投 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国投瑞银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 。 曾任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国投瑞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北京 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北京国际电力开发投资公司董事会秘书、 北 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处主任科员、北京天然气联合公司职员。 董日成先生, 董事, 中国香港籍, 文学学士。 现任瑞银资产管理 (香港) 有 限公司 中国区董事总经理,曾任瑞银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区业务经理、执行董事, 瑞银资产管理对冲基金亚太区 首席营运官, 瑞银资产管理台湾总经理, 香港瑞银 财富管理部门主管,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的代总经理和首席营运官, 美林 投资经理人公司亚太地区首席营运官, 美国国 际集团亚太地区的金融及营运领域 担任多个重要职务等。 李涛先生, 董事, 中国籍, 管理学硕士 。 现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财务总 监, 曾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财务部副经理、 信托财务部经理、 计划财务 部总经理,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项目经理, 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 投资部业务主管、 国投煤炭公司计划财务部业务主管, 山东省茌平造纸厂设计部 职员。 黄雪婷女士, 董事, 中 国 香港籍, 工商学学士。 现任瑞银资产管理( 新加坡) 有限公司亚太区产品开发及管理主管,曾任美盛集团(Legg Mason, Inc.) 亚洲及 澳大利亚产品开发部主管, 瀚亚投资(Eastspring Investments) 区域投资 解决方案及 基金平台主管, 富达基金(Fidelity) 亚洲产品部董事, 苏黎世保险(Zurich Insurance Company) 业务规划及项目高级经 理,怡富基金 Jardine Fleming (JPMorgan) 产品 开发部业务分析师。 李哲平先生, 独立董事, 中国籍, 金融学硕士 。 现任 《当代金融家》 杂志执 行社长兼主编, 兼任鸿儒金融教育基金会理事、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南粤银行独立董事、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 担任 中国证券报理论版主编、 统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 史克通先生, 独立董事, 中国籍, 法学学士 。 现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律师, 主要从事公司 及证券业务, 兼任中国忠旺控股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 昆山金利表面材料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 北京公共交通控股 (集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9 团) 有限公司外部董事 、 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及重庆广电数 字传媒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职于山东鲁中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京都律师 事务所。 龙涛先生, 独立董事, 中国籍, 经济学硕士。 现任北京海问投资咨询有限公 司董事长, 兼任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王府井百货 (集团) 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 、 爱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中外名人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 皇冠环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系副教授 和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在毕马 威国际会计纽约分部担任审计和财 务分析工作。 2、监事会成员 卢永燊先生,监事会主席,中国香港籍,工商管理硕士,现任瑞银资产管 理公司中国区财务部主管和瑞银资产管理( 中国) 有限公司监事。 曾任瑞银资产管 理公司泛亚地区财务部主管。 以往 在金融服务及电信行业担任多个财务部管理职 位。 张宝成先生,监事,中国籍,资源产业经济学博士,经济师。现任国投泰 康信托有限公司股权管理部总经理。曾任国投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办公厅公司领导秘书, 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行政助理, 中国石油 管道分公司内部控制处科员,中国石油管道秦京输油气分公司计划科科员。 王明辉先生,监事,中国籍,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协会会员、全 球 风 险 协 会 会 员 , 拥 有 特 许 金 融 分 析师(CFA) 、 金 融 风 险 管 理 师(FRM) 、 国 际 注 册 内 部 审 计 师(CIA) 资 格 。 现 任 国 投 瑞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部门总经 理。 曾任职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稽核审计总部审计总监。 冯伟女士, 监事, 中国籍, 经济学硕士, 高级 会计师。 现 任国投瑞银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 曾任职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清算主管, 深圳投资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投研人员。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及督察长 王彬女士, 总经理, 董事, 中国籍, 香港中文 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高 级经 济 师, 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及国投瑞银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 司董事 。 曾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10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兼董事 会秘书, 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北京国际电力开发投资公司董 事会秘书、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处主任科员、北京天然气联合公司职员。 王书鹏先生, 副总经理, 中国籍,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程硕士 , 兼任国投瑞 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及董事 。 曾任职内蒙古哲盟交通规划设计院, 内蒙古 自治区交通征费稽查局哲盟分局, 北京拓宇交通通用设施有限公司财务经 理, 利 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 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财务、 信托资产运营管理部 门经理。 张南森先生, 副总经理, 中国籍, 北京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曾 任湘财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 银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执行 主管,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机构服务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袁野先生, 副总经理, 中国籍, 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深圳投资基金 管理公司基金经理, 国信证券基金债券部投资经理,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监,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助理。 储诚忠先生, 副总经理, 中国籍, 武汉大学经济学博士。 曾任重庆建筑专科 学校 (现重庆大学) 经济学教研组组长, 武汉大学金融系副主任、 副 教授, 国 信 证券有限公司综合研究部总经理,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 产品 开发部总监、 渠道服务部总监,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策划部总监、 北京分 公司总经理、 华南营销中心总经理,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 理。 刘凯先生, 督察长, 中国籍, 复旦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 , 兼任国投瑞银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国投瑞银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 。 曾任尊荣集团证 券投资项目经理 , 君安证券东门南营业部研究员, 平安证券蛇口营业部投资顾问,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总监, 国投 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服务部 总监、总经理助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赵 建 先 生 ,中 国 籍 , 同济 大 学 管 理学 博 士 。14 年 证 券 从业 经 历 , 曾任 上 海 博弘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数君投资有限公司高级软件工程师、 风控经理, 上海一 维科技有限公司研发工程师。 2010 年 6 月加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11 年 4 月 2 日起任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 2013 年 5 月 17 日 起 任 国 投 瑞 银 中 证 下 游 消 费 与 服 务 产 业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金 (LOF ) 的 基金经理助理 ,2013 年 9 月 26 日起任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LOF ) ( 原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4 年 4 月 25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中证下游消费与服务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 基金经理,2015 年 2 月 10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沪深 300 金融地产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原国投瑞银沪深 300 金融地产指数基金) 基金经理,2015 年 3 月 17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5 年 8 月 6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白银期货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经理 。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黄顺祥先生,2012 年 7 月 17 日 (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日) 至 2012 年 10 月 29 日;


朱红裕先生,2012 年 7 月 17 日 (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日) 至 2012 年 10 月 29 日; LU RONG QIANG 先 生,2012 年 10 月 30 日至 2015 年 2 月 9 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 (1)投资决策委员会召集人:袁野先生,副总经理 (2)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韩海平先生: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 部门总经理 李怡文女士:固定收益部 副总监,基金经理 何明 女士:研究部部门总经理 蒋旭东 先生:总经理助理,量化投资部负责人 杨俊先生:交易部 部门总经理 马少章先生:专户投资部 部门副总经理,投资经理 汤海波先生: 基金投资部海外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 陈小玲女士:基金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杨冬冬先生 :基金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3)总经理和督察长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12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 法 募集 基 金 , 办理 或 者 委 托经 中 国 证 监会 认 定 的 其他 机 构 代 为办 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 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 照 基金 合 同 及 有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确 定基 金 收 益 分配 方 案 , 及时 向 基 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 定期报告; 7、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提议召开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 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承 诺严 格 遵 守 现行 有 效 的 相关 法 律 、 法规 、 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承 诺加 强 人 员 管理 , 强 化 职业 操 守 , 督促 和 约 束 员工 遵 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13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 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 基 金 合 同和 中 国 证 监会 的 有 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 违 反证 券 交 易 场所 业 务 规 则, 利 用 对 敲、 倒 仓 等 手段 操 纵 市 场价 格 ,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 基金经理承诺 1 、 维 护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利 益 。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利益 与 公 司 、股 东 及 与股东有 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 坚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的原则; 2 、 严 格 遵守 法 律 、 行政 法 规 、 中国 证 监 会 及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 执 行行 业 自 律规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不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 打压股价等 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3 、 独 立 、客 观 地 履 行职 责 , 在 作出 投 资 建 议或 者 进 行 投资 活 动 时 ,不 受 他 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4 、 严 格 遵守 公 司 信 息管 理 的 有 关规 定 以 及 聘用 合 同 中 的保 密 条 款 ,不 得 利 用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不得违反有关 规定向公司股东、 与公司 有业务联系的机构、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5 、 不 利 用基 金 财 产 或利 用 管 理 基金 财 产 之 便向 任 何 机 构和 个 人 进 行利 益 输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14 送,不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目标 (1)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2)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3 ) 建 立符 合 现 代 企业 制 度 要 求的 法 人 治 理结 构 , 形 成科 学 合 理 的决 策 机 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4 ) 将 各种 风 险 控 制在 合 理 的 范围 内 , 保 障公 司 发 展 战略 和 经 营 目标 的 全 面实施,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 ) 建 立行 之 有 效 的风 险 控 制 系统 , 保 障 业务 稳 健 运 行, 减 轻 或 规避 各 种 风险对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干扰。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 ) 最 高性 原 则 : 风险 控 制 作 为基 金 管 理 公司 的 核 心 工作 , 代 表 着公 司 经 营管理层对企业前途的承诺, 公司 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控制放在公司内部控 制的首要地位并对此作出郑重承诺。 (2 ) 及 时性 原 则 : 风险 控 制 制 度的 制 订 应 当具 有 前 瞻 性, 公 司 开 办新 的 业 务品种必须做到制度先行,在经营运作之前建 章立制。 (3 ) 定 性与 定 量 相 结合 的 原 则 :形 成 一 套 比较 完 备 的 制度 体 系 和 量化 指 标 体系,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风险控制体系 (1)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体 系 由 五 个 不 同 层 次 的 制 度 构 成 : 第 一 个 层 次 是 公 司 章 程; 第二个层次是内部控制大纲; 第三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个层次是部 门管理制度 ;第五个层次是各项具体业务规则。 (2)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 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预防和控 制的组织, 主要是通过董事会下设的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 和督察长来实现的。 它 们在风险控制中的职责分别是: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15 ① 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对公司 经营管理和自有资产的运作的 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对基金资产经营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检查和 评估; 对公司内控机制、 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提出建议方案提交董 事会。 ② 督察长履行的职责包括对基金运作、 内部管理、 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 进行内部监察、 稽核; 就以上监察、 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经营管理层通报并 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定期向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发现公司的违 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层次: 公司经营管理层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监察稽核部及各职能 部门对经营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①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评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 性、 全面性、 审慎性和适时性; 评估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的状况; 审议基金投资 的风险评估与绩效分析报告; 审议基金投资的重大关联方股票名单; 评估公司业 务授权方案; 审议业务合作伙伴 (如席位券商、 交易对手、 代销机构 等) 的风 险 预测报告; 评估公司新产品、 新业务、 新市场营销渠道等的风险预测和合规评价 报告; 协调各相关部门制定突发性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解决方案; 界定重 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责任; 评估法规政策、 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 产生的影响等。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下设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 负责投 资的业绩与风险分 析评价,并向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供相关报告。 ② 监 察 稽 核 部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组 织 和 协 调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编 写 、 修 订 工 作, 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 完善; 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 行情况, 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调查基金及其他类型产品 的异常投资和交易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调查; 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 合规咨询、 合 规培训、离任审查等工作。 ③ 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自身工作中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各业务部门作为公司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 应在公司 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 础上, 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 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 格执行。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16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业务。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经营管理 层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 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 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 贯彻执行; 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 经办人员 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 形式, 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公司授权要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 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 客观, 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 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建立研 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 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 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 定合理的决策程序;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 并应建立与所授权 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 保证基金 投资的合法合规性; 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 将重点投资限制在一定的风 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 立 集 中 交 易 室, 实 行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 投 资 指 令 通 过 集 中 交 易 室 完 成 ; 建 立 交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 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集中交易室应 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 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 交易 记录应完善, 并及时进行反馈、 核对和存档保管; 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 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 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 计系统, 对于不同基金、 不同客户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通过复核制度、 凭证 制 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 完整、 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 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 建立了会计档案保管制度, 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17 (6)信息披露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设立 了信息披露 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 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 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加强对信息披露 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方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 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并向董 事会负责。 督察长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可以列席公司任何 相关会议, 调阅公司任何相关制度、 文件; 要求被督察部门对所提出的问题提供 有关材料和做出口头或书面说明;行使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报告权和监督权。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 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 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 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 配备了充足的人员, 严 格制订了监察稽核工作的专业任职条件、 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 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确保公司各项 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公司董 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 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 ) 建 立内 控 结 构 ,完 善 内 控 制度 : 公 司 建立 、 健 全 了内 控 结 构 ,高 管 人 员具有明确的内控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 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监察活动 的独立进行,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 置备操作手册, 并对其进行定期更 新。 (2 ) 建 立相 互 分 离 、相 互 制 衡 的内 控 机 制 :建 立 、 健 全了 各 项 制 度, 做 到 基金经理分开, 研究、 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 同部门、 不 同岗位之间 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 建 立、 健 全 岗 位责 任 制 : 建立 、 健 全 了岗 位 责 任 制, 使 每 个 员工 都 明 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以防范和减少 风险。 (4 ) 建 立风 险 分 类 、识 别 、 评 估、 报 告 、 提示 程 序 : 建立 了 合 规 与风 险 控 制委员会及其业绩与风险评 估小组,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 关的风险; 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18 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 ) 建 立有 效 的 内 部监 控 系 统 :建 立 了 足 够、 有 效 的 内部 监 控 系 统, 如 计 算机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 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 使 用数 量 化 的 风险 管 理 手 段: 采 取 数 量化 、 技 术 化的 风 险 控 制手 段 ,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 提 供足 够 的 培 训: 制 定 了 完整 的 培 训 计划 , 为 所 有员 工 提 供 足够 和 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 、 基 金 管理 人 承 诺 上述 关 于 内 部控 制 的 披 露真 实 、 准 确, 并 承 诺 将根 据 市 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 合规控制。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1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明 2、 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7 年 3 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5 人, 平均年龄 30 岁,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 高级技术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产、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至 2017 年 3 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709 只 。 自 2003 年以 来,本行连续 十 四 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全球托管人》 、香港《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媒体评选的 53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20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 部非常重视 改进和加强 内部风险 管 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 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 继 2005、2007、2009、2010 、2011、2012、2013 、2014 年八次顺利通过 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 审阅后, 2015 年、 2016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 均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阅, 迄今已第十次 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 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 也证明中 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 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 立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内控 合 规 部 、内 部 审 计 局) 、 资 产 托管 部 内 设 风险 控 制 处 及资 产 托 管 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21 (2 ) 完 整性 原 则 。 托管 业 务 的 各项 经 营 管 理活 动 都 必 须有 相 应 的 规范 程 序 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 ) 及 时性 原 则 。 托管 业 务 经 营活 动 必 须 在发 生 时 能 准确 及 时 地 记录 ; 按 照― 内控优先 ‖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 制度。 (4 ) 审 慎性 原 则 。 各项 业 务 经 营活 动 必 须 防范 风 险 , 审慎 经 营 , 保证 基 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 有 效性 原 则 。 内控 制 度 应 根据 国 家 政 策、 法 律 及 经营 管 理 的 需要 适 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 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 独 立性 原 则 。 设立 专 门 履 行托 管 人 职 责的 管 理 部 门; 直 接 操 作人 员 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 严 格的 隔 离 制 度。 资 产 托 管业 务 与 传 统业 务 实 行 严格 分 离 , 建立 了 明 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 高 层检 查 。 主 管行 领 导 与 部门 高 级 管 理层 作 为 工 行托 管 业 务 政策 和 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 部 控 制 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 自控防线‖ 、 ― 互控 防线 ‖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人为本‖ 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 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 (4 ) 经 营控 制 。 资 产托 管 部 通 过制 定 计 划 、编 制 预 算 等方 法 开 展 各种 业 务 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22 (5 ) 内 部风 险 管 理 。资 产 托 管 部通 过 稽 核 监察 、 风 险 评估 等 方 式 加强 内 部 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 数 据安 全 控 制 。我 们 通 过 业务 操 作 区 相对 独 立 、 数据 和 传 真 加密 、 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 应 急准 备 与 响 应。 资 产 托 管业 务 建 立 专门 的 灾 难 恢复 中 心 , 制定 了 基 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 随机演练‖ 。 从演练结果看, 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 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 资 产托 管 部 内 部设 置 专 职 稽核 监 察 部 门, 配 备 专 职稽 核 监 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 完 善组 织 结 构 ,实 施 全 员 风险 管 理 。 完善 的 风 险 管理 体 系 需 要从 上 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 建 立健 全 规 章 制度 。 资 产 托管 部 十 分 重视 内 控 制 度的 建 设 , 一贯 坚 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 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 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 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 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23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和 有 关基 金 法 规 的规 定 , 基 金托 管 人 对基金的投资 范围和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 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 其中 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以书面形式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确认。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 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24 第五部分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 场外直销机构: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6 层 法定代表人: 叶柏寿 电话:(0755)83575992


83575993 传真:(0755)82904048


82904007 联系人: 杨蔓、贾亚莉 客服电话:400-880-6868 网站:www.ubssdic.com 2、 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杨菲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客服电话:95533 网站:www.ccb.com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25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 张宏革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 人:施艺帆 电话:021-50979384 传真:021-50979507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 bank.pingan.com (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26 联系人:高天 虞谷云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7)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电话:010-82806180 传真:010-82806363 联系人: 许广圣 客服电话:95568 直销银行客服电话:10100123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直销银行网址:www.mszxyh.com (注: 目前仅在民生银行直销银行开通, 民生银行柜台开通时间需另行公告。 ) (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电话:010-68859404 传真:010-68858057 联系人:王硕 客服电话:95580 公司网站:www.psbc.com (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27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95521 公司网站:www.gtja.com (1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1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联系人:黄婵君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1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28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联系人: 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15)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李玉婷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16)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29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电话:0991-5801913 传真:0991-5801466 联系人:王怀春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7)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兴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547 传真:021-38565783 联系人:夏中苏 客服电话: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18)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号楼9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1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 峰 电话:021-22169999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30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李芳芳 客服电话:95525、4008888788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20)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詹露阳 电话:021-38631117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石静武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站:stock.pingan.com (21)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跃进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1305 联系人:周欣玲 客服电话:4008222111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22)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联系人:汪燕、范超 客服电话:95318,4008096518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31 公司网站:www.hazq.com (2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2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3924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赵艳青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citicssd.com (25)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 经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联系人:许曼华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zts.com.cn (26)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18 楼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32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3838751


传真:0755-25838701 联系人:吴军 客服电话:95358 公司网站:www.firstcapital.com.cn (27)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授权代表人:何伟 电话:0755-83516998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胡永君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28)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蔡霆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ewww.com.cn (29)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659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3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郭熠 客服电话:95573、400-666-1618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30)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920 联系人:梁薇 客服电话:95396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31)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18-21 层及第 04 层01 、02、03、05、11、12、13、15、16、18、19 、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04、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电话:0755-820236907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万玉琳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32)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电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34 联系人:李荣 客服电话:95328 公司网站:www.dgzq.com.cn (33)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34)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021-53686200-7008 联系人:王芬 客服电话:021-962518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35)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联系人:黄静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35 (36)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37)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地广场 E 栋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电话:020-38286026 传真:020-38286930 联系人:甘蕾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38)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联系人:周俊 客服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站:www.jhzq.com.cn (39)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36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68778790 传真:021-68777992 联系人:刘闻川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40)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尹旭航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41)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9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02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祁昊 客服电话: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42)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37 联系人:陈曦、杨涵宇、任敏 客服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站:www.cicc.com.cn


(43)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联系人:王虹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加拨0591)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44)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 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范坤 客服电话:95368 公司网站:www.hlzq.com (45)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王雯 客服电话:4008323000 公 司网站:www.csco.com.cn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38 (46)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 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 32 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7 联系人:王薇 客服电话:4001-962502 公司网站:www.ajzq.com (47)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客服电话:95360 公司网站:www.nesc.cn (48)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49)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28 楼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39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50)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 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 四 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0752-2119700 传真:0752-2119660 联系人:彭莲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址:www.lxsec.com (51)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293 联系人:杨莉娟 客服电 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52)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40 传真:0755-82492962(深圳)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53)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 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电话:010-66045515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谭磊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54)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罗湖区梨园 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童彩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5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4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5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 号(法兰桥创意园)26 号楼2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613999 传 真:021-68596916 联系人:王诗玙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57)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5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54660501


客服电话:95021


公司网站:www.1234567.com.cn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42 (59)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张云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60)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1102、1103 单元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1102、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电话:021-20219988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 胡旦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公司网站:8.gw.com.cn (6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大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4 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刘晓倩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62)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43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 010-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联系人: 刘洋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站:licaike.hexun.com (63)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 号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张裕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64)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重庆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11-B, 名义层11-A,8-B4, 9-B、C 办公地址:重庆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厦11 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电话:023-86769637 传真:023-86769629 联系人:刘芸


客服电话:400-8877-780 公司网站:www.cfc108.com


(65)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 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44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洪诚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66)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 100 号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0 联系人:周丹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站:fund.bundtrade.com (67)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泉北路 518 号8 座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兰敏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站:www.66zichan.com (68)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45 联系人:吴煜浩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69)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3、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包 括: 爱建证券 、 安信证券、 渤海证券、 财达证券、 财富证券、 财富里昂、 财 通 证 券、 长城证券、 长江证券、 网信证券、 川财证券、 大通证券、 大同证券、 德 邦 证 券、 第一创业、 东北证券、 东方证券、 东海证券、 东莞证券、 东吴证券、 东 兴 证 券、 高华证券、 方正证券、 光大证券、 广发证券、 广州证券、 国都证券、 国 海 证 券、 国金证券、 国开证券、 国联证券、 国盛证券、 国泰君安、 国信证券、 国 元 证 券、 海通证券、 恒泰长财、 恒泰证券、 红塔证券、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 宏信证券、 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金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 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 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 联储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中泰证券、 国融证券、 瑞银证券、 山西证券、 上海证券、 申万宏源证券、 世纪证券、 首创证 券、 太平洋证券、 天风证券、 九州证券、 万和证券、 开源证券、 万联证券、 五 矿 证券、 西部证券、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 西南证券、 长城国瑞、 湘财证券、 新时代 证券、 信达证券、 兴业证券、 银河证券、 银泰证券、 英大证券、 招商证券、 浙 商 证券、 中航证券、 中金公司、 中山证券、 中投证券、 中天证券、 中信建投、 中 信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46 浙江、 中信山东、 中信证券、 中银证券、 中邮证券、 中原证券 等 (排名不分先后 ) 。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 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 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 (010)59378856 传真: (010)59378907 联系人: 崔巍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39 号建外 SOHO A 座 3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39 号建外 SOHO A 座 31 层 负责人:王玲 经办律师:靳庆军、宋萍萍 联系人:宋萍萍 电话: (010)58785588 传真: (010)58785599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曹阳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47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玲、曹阳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48 第六部分 基 金 的 历 史沿 革 一、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国投 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由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转型而成。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7月17 日生效,并于2012年8月14日进入为期三年的分级运作期。在分级运作期内,瑞 福优先份额自分级运作期开始后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 接 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瑞福进取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的三年分级运作期于2015年8月13日届满。 根据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在分级运作三年期届满,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 ) ,基 金名称变更为 ―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时,瑞福优先份额资产将以现金形 式给付,瑞福进取份额资产则转入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基金的 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投 资理念、投资范围 、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不变。 二、 国投瑞银瑞福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 由 国投瑞银瑞福分级 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而成。 瑞福分级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7】181 号文批 准。发行总规模为 6,000,332,950 份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于 2007 年 7 月 17 日成立, 基 金存续期为 5 年。 2012 年 6 月 8 日,瑞福分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大会讨 论并通过了 《关于国投 瑞银瑞福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延期及修改相 关 事 项 的 议案 》 , 经 中国 证 监 会 《关 于 核 准 国投 瑞 银 瑞 福分 级 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批复》 ( 证监许可[2012]880 号) 文核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瑞福分级基金 延期并转型为 ― 国投瑞银 瑞福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运作方式转换为开放式基 金,存续期调整为不定期。2012 年 7 月 17 日至 8 月 13 日为本基金的过渡期,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49 自 2012 年 8 月 14 日起,本基金进入分级运作期,分级运作三年。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50 第 七 部分 基金份额的交易 本基金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 ) 后, 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基金上市 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通 过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业 务 将 基 金 份 额 转 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一、 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 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 ) 份额后, 将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之日起30 日内继续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2015 年8 月28 日起开始办理上市交易业务。 三、 上市交易的规则


1 、本基金上市 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其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 、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 、本基金的买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或其整数倍; 4 、本基金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 5 、本基金的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四、 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 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51 六、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与暂停、 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52 第 八 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个交易场所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基 金 份 额 场 外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场 所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代 销 机构; 基金 份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场所为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 体 销 售 网 点 和 会 员 单 位 的 名 单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更新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公告中列明。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上 述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 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应 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 理人 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 (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自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分级 运作期结束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本基金自 2015 年 8 月 28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 《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 《基金合同》 约 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 回或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 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53 申请; 3 、 基 金 份额 的 当 日 的申 购 与 赎 回申 请 可 以 在基 金 管 理 人规 定 的 时 间以 内 撤 销, 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 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 投 资 者通 过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 交易 系 统 办 理基 金 份 额 的场 内 申 购 、赎 回 业 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 赎回业务 等规则有新 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5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根 据基 金 运 作 的实 际 情 况 并在 不 影 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实 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申购与 赎回的业务办理时 间向基金销售 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投 资 者 在 提交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 +2 日 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 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发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 申购的确认以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 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54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 基金销售机构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 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 追加申 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 金额下限的前提下,如 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涉及上述业务时, 需同时遵循 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 投资人场内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 3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销 售 机 构 赎回 本基金的基 金 份 额 时, 每 次 赎 回申 请 不 得低于 500 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单个交易账 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500 份的, 余额部 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 回;在不低于上述 规定的基金份额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涉及上述规则的业务时, 需同时遵 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 定。 4 、 基 金 管理 人 、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或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可 根 据 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 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至少在 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 费用和赎回费用 1 、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费用 由 基 金 申购 人 承 担 ,不 列 入 基 金财 产 , 主 要用 于 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 2 、 投 资 者可 将 其 持 有的 全 部 或 部分 基 金 份 额赎 回 。 本 基金 的 赎 回 费用 在 投 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 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为 80% ; 3、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55 本基金的场外前端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 ) 前端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2%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8%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场外后端申购费率如下表: 持有时间(T ) 后端申购费率 T<1 年 1.4% 1 年≤T<2 年 1.0% 2 年≤T<3 年 0.5% T ≥3 年 0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比照场外前端申购费率执行。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时间(T ) 场外赎回费率 T<1 年 0.5% 1 年≤T<2 年 0.25% T≥2 年 0








注:1 年按 365 天来计算。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固定为 0.5% 。 (3 ) 本 基金 的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 费用 由 基 金 申购 人 承 担 。申 购 费 用 不列 入 基 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赎回费用在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 的余额归基金资产。 4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根据 《 基 金 合同 》 的 相 关约 定 调 整 费率 或 收 费 方式 , 基 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5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在不 违 背 法 律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形 下 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 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56 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 金额。 本基金场外申购时投资者可以选择支付前端申购费用或者后端申购费用。 本基金场内申购时投资 者仅能选择支付前端申购费用。 (1 )若投资者选择支付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 1: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为 1.2% , 假定申购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 则投资者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 ,000?1.20%/ (1+1.20% )=118.58(元 ) 净申购金额=10 ,000–118.58 = 9881.42 (元) 申购份额=9881.42/1.050=9410.88 (份) (2 )若投资人选择支付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人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式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率 例 2: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 假定申购当日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 如果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 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50 =9,523.81 2、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1 ) 若 投资 者 申 购 时选 择 支 付 前端 申 购 费 用, 则 赎 回 时净 赎 回 金 额的 计 算 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57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 3: 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6 个月, 赎回费 率为 0.5% , 假定赎回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 则投资者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 ,000?1.05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 ?0.5%=52.5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52.5=10447.5 (元) (2 ) 若 投资 者 申 购 时选 择 支 付 后端 申 购 费 用, 则 赎 回 时净 赎 回 金 额的 计 算 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 申购当日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 4:假定某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1 元, 该 投 资 者 选 择 交 纳 后 端 申 购 费 , 并 分 别 在 半 年 后 、 一 年 半 后 和 两 年 半 后 赎 回 10,000 份, 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025、1.080 和 1.140 元, 各笔赎回 扣除的赎回费用、后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 1 赎回 2 赎回 3 赎回份额 (A ) 10,000 10,000 10,000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G ) 1.001 1.001 1.001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B ) 1.025 1.080 1.140 赎回总金额(I ) 10,250.00


10,800.00


11,400.00


适用的后端申购费率(F ) 1.40% 1.00% 0.50% 后端申购费(H =A× G× F ) 140.14 100.10


50.05


适用的赎回费率(C) 0.50% 0.25% 0% 赎回费(E =I× C ) 51.25


27.00


0.00


净赎回金额(D =I -H -E ) 10,058.61 10,672.90


11,349.95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58 T 日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 况,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4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 日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其中, 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 的, 申购份额计 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 计算 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 例 5: 如例 1, 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 10, 000 元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率为 1.2% , 假定申购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 则投资者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9410.88 份,申购费用为 118.58 元。 假如投资者选择通过场内申购的方式投资 10, 000 元申购本基金, 则因场内 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 所得份额为 9410 份,不足 1 份部分对应的申 购资金返还给投资者,计算方法如下: 实际净申购金额=9410 ?1.05=9880.5( 元) 退款金额=10 ,000-9880.5-118.58=0.92( 元)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并 扣 除相 应 的 费 用, 赎 回 金 额计 算 结 果 保留 到 小 数 点后 2 位 ,小 数 点 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 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规定办理。 场外 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 户下;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通常情况下,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 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59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 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 非 出 现 如 下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拒 绝 基 金 投 资 者 对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申 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 基 金 资产 规 模 过 大, 使 基 金 管理 人 无 法 找到 合 适 的 投资 品 种 , 或可 能 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基金合同》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某 些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的, 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上述 1 到 5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 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 份额的赎回申请或 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证 券 交易 场 所 依 法决 定 临 时 停市 , 导 致 基金 管 理 人 无法 计 算 当 日基 金 资 产净值; 3、 因市场 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60 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 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付 部分赎回款项, 按每个 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 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 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 在出现上述第 3 款的情形时, 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 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份额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 金份额的净赎回申请所对应的金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赎 回款项的全额支付或部分顺延支付。 (1 ) 全 额赎 回 : 当 基金 管 理 人 认为 有 能 力 支付 投 资 者 的全 部 赎 回 款项 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 分顺 延 赎 回 :当 基 金 管 理人 认 为 支 付投 资 者 的 赎回 款 项 有 困难 或 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 按 正 常 程 序 接 受 赎 回 金 额 不 低 于 相 当 于 该 开 放 日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10% 的前 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应 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 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获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 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工作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按照赎回价格确 认原则得到的下一个工作日的赎回价格。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部分顺 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 巨 额赎 回 的 公 告: 当 发 生 巨额 赎 回 并 顺延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在 2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61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 开 披 露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案。 同时以邮寄、 传真 或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 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 刊 登 基 金 份 额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并 公 布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 停结束基金份额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 投 资者 可 以 依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有 关 规 定 选 择 在 本 基 金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进行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五、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冻结与质押等,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的规定办理。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62 第 九 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被动的指数化投资管理,实现对深证 100 价格指数的有效跟踪, 力 求 将 基 金 净 值 收 益 率 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之 间 的 日 平 均 跟 踪 误 差 控 制 在 0.35% 以 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 以内。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创业板、 中小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权证、 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深 证 100 指 数 成 份 股 票 及 其 备 选 成 份 股 票 的 市 值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80%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备选成份股票 的市值加上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的轧差合计值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本基金 持有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 证以及其他金 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中国经济将在较长时期内保持持续高增长, 从而奠定了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 宏观经济基础, 进而为证券市场的指数化投资构筑了坚实的市场基础。 本基金通 过被动式、 指数化的长期投资, 力求获得标的指数所代 表的股票市场平均收益率, 以使投资者分享中国经济和中国资本市场中长期的成长收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 原则上采用指数复制投资策略, 按照个股在基准 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组合, 并根据基准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 应调整,以复制和跟踪基准指数。 当预期指数成份股调整和成份股将发生分红、 配股、 增发等行为时, 或者 因 特殊情况 (如股权分置改革等) 导致基金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基准指数时, 基金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63 管理人可以对基金的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 并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辅以金 融衍生工具进行投资管理,以有效控制基金的跟 踪误差。 (1)类别资产配置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两层次资产配置策略, 首先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和其 他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然后通过指数复制的方法,确定各成份股的配置比例。 (2)股票组合构建与调整 1)股票组合构建 本基金采用指数复制构建股票组合中将使用以下模型: t i t t i t i ice Netvalue Weight Vol , , , Pr ? ? ? 上式中: Vol i,t 为本基金对深证 100 指数中所有成份股在 t 时刻配置的股票数量; t i Weight , 为深证 100 指数中第 i 个成份股 t 时刻在指数中所占的权重; Netvalue t 为 本基金在 t 时刻的股票配置总额; t i ice , Pr 为深证 100 指数中第 i 个成份股在 t 时刻的市场价格。 2)股票组合调整 根据基准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 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 增发新 股等情形,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适度调整。 ① 基于基准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变动的调整 ② 成份股流动受限时的调整 ③ 成份股基本面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的调整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当某成份股基本面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预计将 被剔除出成份股时, 本基金将提前调降该成份股的配置权重, 并用替代股票进行 替代, 也可根据指数编制规则前瞻性地预测入选股票来作为备选替代股票。 ④ 一般情况下, 本基金仅参与有望入选指数成份股的 IPO 新股申购以及成份 股内增发新股的申购。 但考虑到国内新股发行上市的市场特点, 本基金也参与申 购收益率较高的品种,由此得到的非成份股将择机卖出。 ⑤ 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误差, 在市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能投资 于金融衍生工具, 以对 冲某些成份股的特殊突发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 风险。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64 (3)股指期货的投资 为有效控制指数的跟踪误差, 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 以套期保值 为目的,适度运用股指期货。 本基金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 交易成本低和杠杆操作等特点, 通过股指期 货就本基金投资组合对标的指数的拟合效果进行及时、 有效地调整, 并提高投资 组合的运作效率等。 例如在本基金的建仓期或发生大额净申购时, 可运用股指期 货有效减少基金组合资产配置与跟踪标的之间的差距; 在 本基金发生大额净赎回 时, 可运用股指期货控制基金较大幅度减仓时可能存在的冲击成本, 从而确保投 资组合对指数跟踪的效果。 五、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 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 、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 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 基 金 不 得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关 于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和 投 资 比 例的约 定;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65 2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的总 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 不 含 到 期日 在 一 年 以内 的 政 府 债券 ) 、 权 证、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买 入返 售 金 融 资 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 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 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95%× 深证 100 价格指数收益率+5%× 银行活 期存款利率(税后) 。 深证 100 价格指数由深圳证券信息公司编制发布, 其成份股由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 公司平均流通市值的比重 和平均成交金额的比重排名在前 100 名的股 票构成,对深圳 A 股市场有很强的代表性。 由于本基金的投资标的为深证 100 指数成份股及备选股,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 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 95%× 深证 100 价格指数收益率+5%× 银行活 期存款利率(税后)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66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准 的 股 票 指 数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从 基金资产整体运作来看,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属于高风险、 高收益的 基 金品种, 基金资产整体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 混合型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本报 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542,888,722.36 93.07 其中:股票 542,888,722.36 93.07 2 固定收益投资 0.00 - 其中:债券 0.00 -








资产支持证券 - -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67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0,381,782.35 6.92 7 其他各项资产 33,285.23 0.01 8 合计 583,303,789.94 100.00 注:本基 金 本报告期 末 未持有通 过 港 股通交 易 机制投资 的 港股。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99,065.63 0.03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7,639.62 0.00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68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06,705.25 0.04 (2)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10,184,773.76 1.75 B 采矿业 2,497,696.00 0.43 C 制造业 336,661,029.15 57.89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6,056,885.00 1.04 F 批发和零售业 7,708,376.25 1.33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43,787,965.23 7.53 J 金融业 64,358,027.79 11.07 K 房地产业 36,228,766.22 6.23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757,861.88 0.65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2,509,111.57 2.15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4,492,986.21 2.49 S 综合 4,438,538.05 0.76 合计 542,682,017.11 93.32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69 (1) 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0651 格力电器 964,409.00 39,704,718.53 6.83 2 000333 美的集团 492,896.00 21,214,243.84 3.65 3 000858 五 粮 液 340,540.00 18,954,456.40 3.26 4 000725 京东方A 4,496,776.00 18,706,588.16 3.22 5 002415 海康威视 505,824.00 16,338,115.20 2.81 6 000100 TCL 集团 4,053,244.00 13,902,626.92 2.39 7 000002 万


科A 523,794.00 13,079,136.18 2.25 8 002142 宁波银行 580,788.00 11,209,208.40 1.93 9 000568 泸州老窖 208,000.00 10,520,640.00 1.81 10 300498 温氏股份 434,504.00 10,184,773.76 1.75 (2) 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股票 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300418 昆仑万维 160,800.00 3,677,496.00 0.63 2 300251 光线传媒 411,100.00 3,366,909.00 0.58 3 002176 江特电机 346,300.00 3,019,736.00 0.52 4 002030 达安基因 60,620.00 1,320,909.80 0.23 5 000977 浪潮信息 71,766.00 1,242,987.12 0.21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70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 资明细 本 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为有效控制指数的跟踪误差,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以套期保 值为目的,适度运用股指期货。 本基金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和杠杆操作等特点,通过股指 期货就本基金投资组合对标的指数的拟合效果进行及时、 有效地调整, 并提高投 资组合的运作效率等。 例如在本基金的建仓期或 发生大额净申购时, 可运用股指 期货有效减少基金组合资 产配置与跟踪标的之间的差距; 在本基金发生大额净赎 回时, 可运 用股指期货控制基金较大幅度减仓时可能存在的冲击成本, 从而确保 投资组合对指数跟踪的效果。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 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属于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71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21,712.8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803.27 5 应收申购款 4,769.1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3,285.23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债。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 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000100 TCL 集团 13,902,626.92 2.39 重大事项停牌 2) 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002882 金 龙 羽 18,389.20 0.00 新股未上市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72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 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净值表现详见下表: 转型前: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历史各时间段净值增长 率 与 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截止 2015 年 8 月 13 日)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 ④ 2012.08.14 (国投瑞银瑞福深 证 1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分级运 作起始日) 至 2012.12.31 1.20% 1.37% 0.97% 1.36% 0.23% 0.01% 2013.01.01 至 2013.12.31 -4.38% 1.35% -4.53% 1.35% 0.15% 0.00% 2014.01.01 至 2014.12.31 30.09% 1.15% 30.59% 1.15% -0.50% 0.00% 2015.01.01 至 2015.8.13 24.17% 2.58% 26.52% 2.45% -2.35% 0.13% 自国投瑞银瑞福深 证 1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分级运 作起始日至 2015.8.13 56.30% 1.63% 59.26% 1.58% -2.96% 0.05% 注: 1 、 由于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为深证100 指数成 份股及备选股,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 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95%× 深证100 价格指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73 数收益率+5%× 银行活期 存款利率(税后) 。 2 、本基金对 业绩比较基准采用每日再平衡的计算方法。 3 、国投瑞银 瑞福深证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三年分级运作期于2015 年8 月13 日 届满, 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基金名称变更为 ― 国 投瑞银瑞福深证1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LOF )‖ ,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理念、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 管理程序不变。 转型后: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历史各时间段净值增 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 ④ 2015.8.14 至 2015.12.31 1.95% 2.72% -4.28% 2.49% 6.23% 0.23% 2016.1.1 至 2016.12.31 -13.58% 1.75% -15.64% 1.57% 2.06% 0.18% 2017.1.1 至 2017.6.30 10.67% 0.77% 12.18% 0.79% -1.51% -0.02%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今 -2.49% 1.82% -9.41% 1.65% 6.92% 0.17% 注:1、 由于本基金 的投资标的为深证100指数成份股及备 选股, 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 为95%× 深证100价格指数收益率+5%× 银行 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 2、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采用每日再平衡的计算方法。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74 第十一 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以及其他投资 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 整; 6、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7、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 基 金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和 托 管 专 户 用 于 基 金 的 资 金 结算业务, 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 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 固有 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 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 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75 务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 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 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 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 或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 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76 第十二部 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上市流通的股票, 以其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 已上市流通的权证,以其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收盘价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 转 增 股 、配 股 和 增 发新 股 , 按 估值 日 在 证 券交 易 所 挂 牌的 同 一 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和未上市债券,按成本估值; (3 ) 处 于未 上 市 期 间的 权 证 或 者不 存 在 活 跃市 场 的 权 证, 例 如 权 证发 行 至 上市日之间、权证停牌日等情况,可应用 B-S 模型等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 债券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 对 在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上 市 交 易 的可 转 换 债 券采 用 交 易所收盘价估值。 (2 ) 上 海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上 市交 易 或 挂 牌转 让 的 固 定收 益 品 种、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 ) 交 易所 的 中 小 企业 私 募 债 、以 大 宗 交 易方 式 转 让 的资 产 支 持 证券 ,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 进行后续计量。 (4 ) 对 只在 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 固 定收 益 平 台 或只 在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 综合 协 议 平台进行交易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或按成本法进行估值。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77 (5 ) 同 一债 券 同 时 在两 个 或 两 个以 上 市 场 交易 的 , 按 债券 所 处 的 市场 分 别 估值。 (6 ) 本 基金 持 有 的 回购 以 成 本 列示 , 按 合 同利 率 在 回 购期 间 内 逐 日计 提 应 收或应付利息。 (7 ) 本 基金 持 有 的 银行 存 款 和 备付 金 余 额 以本 金 列 示 ,按 相 应 利 率逐 日 计 提利息。 4 、 配 股 权证 , 从 配 股除 权 日 起 到配 股 确 认 日止 , 如 果 收盘 价 高 于 配股 价 , 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 、 基 金 持有 的 股 指 期货 合 约 以 估值 当 日 结 算价 进 行 估 值, 估 值 当 日无 结 算 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如采用前述第 1-5 所列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如: 银行间债券估值如遇特殊情况, 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综合考虑成本价、 收益 率曲线等因素确定的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7 、 债 券 利息 收 入 、 存款 利 息 收 入、 买 入 返 售证 券 收 入 等固 定 收 益 的确 认 采 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8、股利收入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9 、 相 关 法律 法 规 以 及监 管 部 门 有强 制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如 有 新 增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 据 《 基 金法 》 , 基 金管 理 人 计 算并 公 告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人复 核 、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权证、 股指期货等金融洐生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 资产和负债。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78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双 方 认 可 的 方式 发 送 给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按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同 》 规 定 的 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返回给基金管理 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 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 应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 当估值错 误 偏差达到 本 基金的基 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公 告 , 并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因基金 估值 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 的责任,有权向存在差错的责任人( ― 差错责任方‖ )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 , 责 任 方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 受损方 ‖ )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 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 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则按下列有关不可抗力的 规定处理。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 差 错已 发 生 , 但尚 未 给 当 事人 造 成 损 失时 , 差 错 责任 方 应 及 时协 调 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79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 差 错的 责 任 方 对可 能 导 致 有关 当 事 人 的直 接 损 失 负责 , 不 对 间接 损 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差错 而 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负 有 及时 返 还 不 当得 利 的 义 务。 但 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 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损方 ‖ )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损失, 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 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 差 错责 任 方 拒 绝进 行 赔 偿 时, 如 果 因 基金 管 理 人 原因 造 成 基 金资 产 损 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 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责任方追偿。 (5 ) 如 果出 现 差 错 的当 事 人 未 按规 定 对 受 损方 进 行 赔 偿, 并 且 依 据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或 其 他 规定 , 基 金 管理 人 自 行 或依 据 法 院 判决 、 仲 裁 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差错责任方进行追索, 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6)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差 错 发 生 的原 因 , 列 明所 有 的 当 事人 , 并 根 据差 错 发 生 的原 因 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 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 根 据差 错 处 理 原则 或 当 事 人协 商 的 方 法由 差 错 的 责任 方 进 行 更正 和 赔 偿损失;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80 (4 ) 根 据差 错 处 理 的方 法 , 需 要修 改 基 金 注册 登 记 机 构的 交 易 数 据的 , 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与 本 基金 投 资 有 关的 证 券 交 易场 所 遇 法 定节 假 日 或 因其 他 原 因 暂停 营 业 时; 2、因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证券 交 易 所 及其 登 记 结 算公 司 发 送 的数 据 错 误 ,或 由 于 其 他不 可 抗 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81 第十三 部 分


基金的收益 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 券利息、 票 据投资收益、 买卖 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 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 后 的余额。 三、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四、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基 准日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减 去每 单 位 基 金份 额 收 益 分配 金 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3 、 在 符 合有 关 基 金 分红 条 件 的 前提 下 , 本 基金 每 年 收 益分 配 次 数 最多 为 6 次, 每份基 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 利润的 20% ; 4 、 本 基 金收 益 分 配 方式 分 为 两 种: 现 金 分 红与 红 利 再 投资 。 登 记 在注 册 登 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基 金份额持有人不能选择红利再投资; 5 、 本 基 金收 益 分 配 的发 放 日 距 离收 益 分 配 基准 日 的 时 间不 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82 五、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净收益、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 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六、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 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归入基金财产。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83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 的 费 用与 税 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标的指数使用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和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 按 照 国家 有 关 规 定和 《 基 金 合同 》 约 定 ,可 以 在 基 金财 产 中 列 支的 其 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 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管理费比例÷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托管费比例÷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84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指数所有人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签署的指 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 指 数使用费自 本基金 转型前的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起开始计提, 每年计提 标准为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万分之二, 按季支付, 自 转型前的 分级运作期起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季度 起, 指数使用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5 万元, 即若不足人民币 5 万元则按照 人民币 5 万元收取。 指数使用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 0.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从 本基金转型前的分级运作期起始日开始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指数使用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 按季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指数使用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季初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指数所有人。 在基金存续期内, 如果 基金管理人与指数所有人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签署 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关于 ― 指数使用费‖ 的内容有所修改的, 将按照最新的内容 进行费用计提和支付,此事无须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4、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第 4-8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因 未履 行 或 未 完全 履 行 义 务导 致 的 费 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85 4 、 其 他 根据 相 关 法 律法 规 及 中 国证 监 会 的 有关 规 定 不 得列 入 基 金 费用 的 项 目。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 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 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86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 的 会 计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理 人 及 基 金托 管 人 各 自保 留 完 整 的会 计 账 目 、凭 证 并 进 行日 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管 人 每 月 与基 金 管 理 人就 基 金 的 会计 核 算 、 报表 编 制 等 进行 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 管理 人 聘 请 与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相 互 独 立的 具 有 证 券从 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2 、 会 计 师事 务 所 更 换经 办 注 册 会计 师 , 应 事先 征 得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同意 ; 3 、 基 金 管理 人 认 为 有充 足 理 由 更换 会 计 师 事务 所 , 须 通报 基 金 托 管人 。 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 所 需 在 2 日 内 在 至少 一 家 指 定媒 体 及 基 金管 理 人 网 站公 告 并 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87 第 十六部分


基 金 的 信 息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站‖)等 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88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 托 管协 议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当 将《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议 登 载 在 网 站上。 1 、 招 募 说明 书 应 当 最大 限 度 地 披露 影 响 基 金投 资 者 决 策的 全 部 事 项, 说 明 基金申购与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 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2、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 托 管 协议 是 界 定 基金 托 管 人 和基 金 管 理 人在 基 金 财 产保 管 及 基 金运 作 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自 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 市的证券交易所、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 基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等 信 息 披 露文 件 上 载 明基 金 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89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 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 告两种方式。 (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 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 管理 人 的 董 事长 、 总 经 理及 其 他 高 级管 理 人 员 、基 金 经 理 和基 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90 10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 、申购、赎回费用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0 、发生巨额赎回; 21 、本基金暂停或拒绝接受申购申请; 22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3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4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5 、基金合同约定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 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 者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 召集 人 应 当 至少 提 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 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 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91 (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 露基金信息, 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信息 披露义务人披露信 息前, 应当 在第一时间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基金份额上市的证券交易 所。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定期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 书的专 业 机 构 , 应当 制 作 工 作底 稿 , 并 将相 关 档 案 至少 保 存 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及本基金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92 第 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 投资组合的风险 基金的证券投资组合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 用风险及流动性风 险。 1、市场风险 证券价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 从而可能 给基金资产带来潜在的损失风 险。影响证券价格波动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可能导致证券市 场的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 期性的特点, 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证券市场也呈现周期 性变化特征。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与债券,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的利率波动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并会影响 股票市 场和债券市场的走势变化,从而影响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可能导致股票价格的下 跌, 降低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 虽然本基金力求通过分散 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 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6)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这与 利率上 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 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另外,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 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93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 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二、 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三、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 完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四、 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 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 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受损。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商违约、 托管行违约等超 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因素的出现, 可能导 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受损。 六、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 投资标的为深证 100 价格指数, 在基金的投资运 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94 第十八部分 基 金 合 同 的变 更 、 终 止与 基 金 财 产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 、 关 于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经中 国 证 监 会核 准 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95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组 成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组 成 员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会 计 师 事 务所 对 清 算 报告 进 行 外 部审 计 , 聘 请律 师 事 务 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 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96 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97 第十九部分 基 金 合 同 的内 容 摘 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根 据 法 律法 规 和 《 基金 合 同 》 独立 运 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收 取 基 金管 理 费 以 及法 律 法 规 规定 或 中 国 证监 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法律 规 定 监 督基 金 托 管 人, 如 认 为 基金 托 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 择、 委 托 、 更换 基 金 代 销机 构 , 对 基金 代 销 机 构的 相 关 行 为进 行 监 督和处理; (9 ) 担 任或 委 托 其 他符 合 条 件 的机 构 担 任 基金 注 册 登 记机 构 办 理 基金 注 册 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执行折算并根据基金份额的实际情况 和每一个开放日瑞福优先的申购与赎回情况,确定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配比;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 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 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98 (16)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 依 法募 集 基 金 ,办 理 或 者 委托 经 中 国 证监 会 认 定 的其 他 机 构 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金合同》 、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 配 备足 够 的 具 有专 业 资 格 的人 员 进 行 基金 投 资 分 析、 决 策 , 以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 监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 理 及人 事 管 理 等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 值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配比、瑞福优先约定年化收益率等 ;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等基金定期信息披露资料;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 基金投资计划、 投 资意 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99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6)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7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 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1) 当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基于特定业务的需要将某项义务委托第 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 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 而基金管 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 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2)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3)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100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依 法 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获 得 基金 托 管 费 以及 法 律 法 规规 定 或 监 管部 门 批 准的其他收入; (3 ) 监 督基 金 管 理 人对 本 基 金 的投 资 运 作 ,如 发 现 基 金管 理 人 有 违反 《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以 基金 托 管 人 和基 金 联 名 的方 式 在 中 国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公 司上 海 分 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 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专 门 的 基 金托 管 部 门 ,具 有 符 合 要求 的 营 业 场所 , 配 备 足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 监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 理 及人 事 管 理 等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 分账管理 ,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101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 守基 金 商 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 同 》 及其 他 有 关 规定 另 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 核、 审 查 基 金管 理 人 计 算的 基 金 资 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瑞福 优 先 年化约定收益率等;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款 项; (15) 按照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 赔偿责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102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分级运作 期内, 本基金 每份瑞福优先和每份瑞福进取与其同类份额具有同等 的合法权益。 分级运作期结束,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本基金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依 照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依 法 转 让 其持 有 的 瑞 福进 取 基 金份额,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瑞福优先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 席或 者 委 派 代表 出 席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销 售机 构 损 害 其合 法 权 益 的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 (2)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 在 其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范 围 内, 承 担 基 金亏 损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 返 还在 基 金 交 易过 程 中 因 任何 原 因 , 自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及 代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103 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共同组成。 1 、 本 基 金在 分 级 运 作期 内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审 议事 项 应 分 别由 瑞 福 优先、 瑞福进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瑞福优先、 瑞福进取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 、 本 基 金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 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 换基 金 运 作 方式 , 但 本 基金 在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转 换为 上 市 开放式基金(LOF )的 情形时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 变 更基 金 投 资 目标 、 范 围 或策 略 ( 法 律法 规 和 中 国证 监 会 另 有规 定 的 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 在分级运作期内, 指持有瑞福优先及瑞福进取各自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 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104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 律法 规 、 《 基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规 定 的 其 他应 当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 下 情况 可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协商 后 修 改 ,不 需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法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内 调 整 本 基金 的 申 购 费率 、 调 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质 性 不 利 影响 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 除 按照 法 律 法 规和 《 基 金 合同 》 规 定 应当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 律法 规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外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 托管 人 认 为 有必 要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应 当 向 基 金管 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 管理 人 决 定 不召 集 , 基 金托 管 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 召开 的 , 应 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4、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在分 级运作期内, 指代表 瑞福优先及瑞福进取各自份额 10% 以上)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 在 分级运作期内,指代表瑞福优先及瑞福进取各自份额 10% 以上) 的 基金份额持有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105 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代 表 和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 出具 书 面 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5、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在分 级运作期内, 指代表 瑞福优先及瑞福进取各自份额 10% 以上)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在分级运作期内,指代表瑞福优先及瑞福进取各 自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召 集 人负 责 选 择 确定 开 会 时 间、 地 点 、 方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 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 权委 托 书 的 内容 要 求 ( 包括 但 不 限 于代 理 人 身 份, 代 理 权 限和 代 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 、 采 取 通讯 开 会 方 式并 进 行 表 决的 情 况 下 ,由 会 议 召 集人 决 定 通 讯方 式 和 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 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 、 如 召 集人 为 基 金 管理 人 , 则 应另 行 书 面 通知 基 金 托 管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 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106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以及提前终止或延期《基金合 同》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 现 场 开会 。 由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本 人 出 席 或以 代 理 投 票授 权 委 托 书委 派 代 表出席, 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 自出 席 会 议 者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 席 会议 者 出 具 的委 托 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2 )经核 对 , 汇 总 到会 者 出 示 的在 权 利 登 记日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 凭 证显 示 , 有效的基金份额合计占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以上( 在 分级运作期内, 指有效的瑞福优先及瑞福进取份额占各自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 。 2 、 通 讯 开会 。 通 讯 开会 系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将 其 对 表 决事 项 的 投 票以 书 面 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 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 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会 议召 集 人 在 基金 托 管 人 (如 果 基 金 托管 人 为 召 集人 , 则 为 基金 管 理 人) 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 决效力; (3 ) 本 人直 接 出 具 书面 意 见 或 授权 他 人 代 表出 具 书 面 意见 的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合计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以上( 在 分级运作期内, 指有效的瑞福优先及瑞福进取份额占各自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 ;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107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知 的 规 定 ,并 与 基 金 登记 注 册 机 构记 录 相 符 , 并 且 委 托 人出 具 的 代 理投 票 授 权 委托 书 符 合 法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规定;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 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 转 换 基金 运 作 方 式、 决 定 提 前终 止 或 延 期《 基 金 合 同》 、 更 换 基金 管 理 人 、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 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计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 在分级运作期内,指持有瑞福优先及瑞福进取各自份额 10% 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 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 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 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 关 联性 。 大 会 召集 人 对 于 提案 涉 及 事 项与 基 金 有 直接 关 系 , 并且 不 超 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108 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 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2 ) 程 序性 。 大 会 召集 人 可 以 对提 案 涉 及 的程 序 性 问 题做 出 决 定 。如 将 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 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计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 在分级运作期 内,指持有瑞福优先及瑞福进取各自份额 10% 以上)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 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 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 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含 50% )( 在分 级运作期内,指参会的瑞福优 先及瑞福进取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各自类别表决权 50% 以上)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 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 单 位 名称 ) 、 身 份证 号 码 、 住所 地 址 、 持有 或 代 表 有表 决 权 的 基金 份 额 名 称 及其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109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 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瑞福优先、 瑞福进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分别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 事项独立进行表决。 瑞福优先、 瑞福进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 其对应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议 , 一 般 决议 须 经 参 加大 会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或 其 代 理 人所 持 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 在分级运作期内,指经参会的瑞福优先及瑞福进取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各自 50% 以上) 通 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 决议 , 特 别 决议 应 当 经 参加 大 会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或 其 代 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在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 指 经 参 会 的 瑞 福 优 先 及 瑞 福 进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各 自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通过方可 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提前终止或延期 《基 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 大会 由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瑞 福 优 先 和 瑞 福 进 取 各 自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分 别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110 担任各自对应级别的监票人 ; 如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瑞 福 优 先 和 瑞 福 进 取 各 自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分 别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各 自 对 应 级别的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瑞 福优 先 和 瑞 福进 取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表 决 结 果 应当 分 别 进 行清 点 与 统计。 监票 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瑞福优先、瑞福进取以及总的基金份额的计票结果。 (3 ) 如 果大 会 主 持 人或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对 于提 交 的 表 决结 果 有 怀 疑,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 票过 程 应 由 公证 机 关 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拒不 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 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起生效。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 自 生 效 之日 起 2 日 内 在 至 少 一家 指 定 媒 体及 基 金 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111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 ) 转 换基 金 运 作 方式 , 但 本 基金 在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转 换为 上 市 开放式基金(LOF )的 情形时除外;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 ) 变 更基 金 投 资 目标 、 范 围 或策 略 ( 法 律法 规 和 中 国证 监 会 另 有规 定 的 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质 性 不 利 影响 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 ) 除 按照 法 律 法 规和 《 基 金 合同 》 规 定 应当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 、 关 于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经中 国 证 监 会核 准 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112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组 成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组 成 员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会 计 师 事 务所 对 清 算 报告 进 行 外 部审 计 , 聘 请律 师 事 务 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1、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清算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 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基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将优先满足瑞福优先的本金和约定收益分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113 配, 剩余部分 (如有) 由瑞福进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2、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如果发 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 同》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114 第二十部分 基 金 托 管 协议 的 内 容 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 金管理人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38 号 7 层(200080 ) 法定代表人:钱蒙 成立时间:2002 年 6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 号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 设立与发起基金;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境外证券 投资管理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755)83575992 传真: (0755)82904048 联系人:杨蔓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 外结算; 办 理票 据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115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 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 业务; 代 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有效期至 2008 年 9 月 4 日 ) ; 代理 政 策 性 银行 、 外 国 政府 和 国 际 金融 机 构 贷 款业 务 ; 保 管箱 服 务 ; 发 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 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 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 口托收及进口代收;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行、 代理 发行、 买卖 或代理买 卖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 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业务; 办理结汇、 售汇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 股指期货、 权证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下述 基 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自2012年7月17日起 不超过30日的期间为本基金的过渡期; 本基金 过渡期结束后的下一工作日开始为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的起始日;基金分级运作期为3年。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 本基金转换为 ―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在分级运作 期内,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本基金将提前转型为― 国投瑞银瑞 福深证100指数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116 证券投资基金(LOF ) ‖ : ① 瑞福进取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0.25元; ② 瑞福优先份额少于 5000 万份。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深证 100 指数成份股票及其备选成份股票的市值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80% ;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备选成份股票的市值加上买入、 卖 出股指期货合约的轧差合计值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证以及其他金融工 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开始后的 3 个月内,以及分级运作期到期前 6 个月内, 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可不受上述比例的限制。 (2 )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及 《 基金 合 同 》 的约 定 , 本 基金 投 资 组 合遵 循 以 下投资限制: ①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②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 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③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 等;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④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开始后的 3 个月内,以及分级运作期到期前 6 个月内,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117 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可不受上述比例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 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 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开始。 3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下述 基 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出 资 或 者 买卖 其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118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 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 整、 全面的 关联交易 名 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 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 若 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 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5 、 基 金 托管 人 依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金 管 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 基 金托 管 人 依 据有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于 基 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 慎的 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 基金托管人 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 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119 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 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 仍未改正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 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 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 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 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 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 银 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 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 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 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 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 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 核心存 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 基 金投 资 流 通 受限 证 券 , 应遵 守 《 关 于规 范 基 金 投资 非 公 开 发行 证 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 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 流 通受 限 证 券 ,包 括 由 《 上市 公 司 证 券发 行 管 理 办法 》 规 范 的非 公 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120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在基 金 首 次 投资 流 通 受 限证 券 前 , 向基 金 托 管 人提 供 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确认。 (4 ) 基 金投 资 流 通 受限 证 券 前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向 基 金 托管 人 提 供 符合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拟 发 行 证 券 主 体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文 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 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 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即增 加 已 持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市 值 占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的 提 供 , 从 而 使 审 核 指 标 更 为 完 整。 (5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对基 金 管 理 人是 否 遵 守 法律 法 规 、 投资 决 策 流 程、 风 险 控制制度、 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 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 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出 具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等 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 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份额净值、 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瑞福优先约定 年化收益率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121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 管 协议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时 ,应 及 时 以 书面 形 式 通 知基 金 管 理 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 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及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 瑞福 优先约定收益率,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122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本 托 管协 议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及 时 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 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 产。 2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安 全保 管 基 金 财产 。 未 经 基金 管 理 人 的正 当 指 令 ,不 得 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所 托管 的 不 同 基金 财 产 分 别设 置 账 户 ,与 基 金 托 管人 的 其 他 业 务 和 其 他 基 金 的 托 管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 理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5 、 对 于 因基 金 申 购 、基 金 投 资 过程 中 产 生 的应 收 财 产 ,应 由 基 金 管理 人 负 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 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 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 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123 不承担责任。 (二)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 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 代表所托管的 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 账户的开设 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 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条例》 、 《中国 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 《支付结算办 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通 过 对 原 有 瑞 福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相 关 账 户 办 理 更 名后延续使用。 (三)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通 过 向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申 请 对 原有瑞福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账户办理更名后延续使用。 (四)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自 营 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124 2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应 一起 负 责 为 基金 对 外 签 订全 国 银 行 间国 债 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3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可 通过 向 中 央 国债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司 申 请 对原有瑞福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账户办理更名后延续使用。 (五)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 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六)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 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 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 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 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后的数值。 在 计算得出基金份额净值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125 后, 根据本基金 《基金合同》 约定的计算公式, 在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计算两级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 计算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及分级运作期内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后, 签名、 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资产净值等的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此, 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权证、 股指期货等金融洐生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 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上市流通的股票, 以其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和权证,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A 、 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B 、 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126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C 、已上市流通的权证,以其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收盘价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增发 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收盘价估值; B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和未上市债券,按成本估值; C 、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证或者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证, 例如权证发行至上 市日之间、权证停牌日等情况,可应用 B-S 模型等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按估值技术确认的公允价值估值。 (4) 配股权证, 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 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 ) 基 金持 有 的 股 指期 货 合 约 以估 值 当 日 结算 价 进 行 估值 , 估 值 当日 无 结 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6)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前述第 (1)- (5) 所列方法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 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如: 银行间 债券估值如遇特殊情况,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综合考虑成本价、 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的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7 ) 债 券利 息 收 入 、存 款 利 息 收入 、 买 入 返售 证 券 收 入等 固 定 收 益的 确 认 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8)股利收入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9)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及时 改正,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按各自应承担 的责任对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赔偿。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127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 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及分级运作期内两级基金 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 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 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及分级运作期内两级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投资者或 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如果上述两种情况在某一估值差错事件中同时发生, 由此造成投资者或基金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进行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及分级运作期内两级基金 的基金份额净值等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 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 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 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及分 级 运 作 期 内 两 级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等 的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瑞福进取的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的前一日、 分级运作期的最后一 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128 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名称与基金份额。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 瑞福优先 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瑞福进取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 本基金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之后 , 基金份额的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 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及 时 向 基金 托 管 人 提交 以 下 日 期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瑞福进取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前一日、 分级运作期的最后一 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名称与基金份额。 其 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 同》 终止日 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 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 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 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129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管协议,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 在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组 接 管 基 金财 产 之 前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应 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组 成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组 成 员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130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会 计 师 事 务所 对 清 算 报告 进 行 外 部审 计 , 聘 请律 师 事 务 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1)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清算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 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基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将优先满足瑞福优先的本金和约定收益分 配, 剩余部分 (如有) 由瑞福进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后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如果发 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131 第二十 一 部分 对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 发售代理机构、 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提供。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呼叫中心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可 通过电话收听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额和交易信息等。 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9:00—21:00,周六、 周日9:00—17:00(法定节假日及因此导致的证券交易所休市日除外)。 客服热线:4008806868(免长途) (二)网上交易和查询服务 个人投资者持有指定银行卡, 可通 过国投瑞银网上交易平台完成在线开户和 交易业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通过国投瑞银网站的 ― 账户查询 ‖ 平台完成基金账 户的查询业务。 国投瑞银网址:www.ubssdic.com (三)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 书信、 电子邮件、 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 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 诉, 原则上是及时回复, 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将在48 小时之内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原则上顺延 至下一工作日当日或次日回复。 客服邮箱:service@ubssdic.com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132 第二十二部 分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1、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在本报告期内无重大诉讼事项。 2、 最近 3 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 受到行政处罚。 3、2017 年 3 月 31 日,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刊登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 工商银行开通定投业务的公告 。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133 第二十三 部分 招 募 说 明 书的 存 放 及 查阅 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8 月更新) 134 第二十 四 部分 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国投瑞银瑞福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2]880 号) (二)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 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以在办公时间免费查询;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备查 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