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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长金通货币A(005134)

长信长金通货币: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长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责 任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七年八月 
 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长信 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由长信利息满溢场内实时 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 以下简称 “原基金”) 变更注册而来, 原基金 于2013 年11 月 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3 】1411 号文注册,根据 2017 年8 月 1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7】1517 号文 , 准予原基 金 变更注册 为本基金并 募集。 基金管理人 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 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 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利率风险, 本基金持有 的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违约带来的信用风险, 债券投资出 现亏损的风险, 由于基 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流动性、低风险的品种,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都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为:1、 现 金;2、 期限在1 年以 内 (含 1 年) 的银行存 款、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3、 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 (含397 天) 的债券、 非 金融企业 债务融 资工具 、资产支 持证券 ;4、 中国证监 会、中 国人民 银行认可的 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 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 基金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 了解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 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长信长金通货 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 24 七、基金的募集 ............................................................................................................................ 26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29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30 十、基金的投资 ............................................................................................................................ 39 十一、基金的财产 ........................................................................................................................ 46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47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 收................................................................................................................. 52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55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57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58 十七、风险揭示 ............................................................................................................................ 64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68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70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97 二十一、基金份额持 有人 服务................................................................................................... 114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 117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18 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一 、 绪言 《长信 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 “本 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货 币市场 基金监督管 理办法》 、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 金信息披露 特别规定〉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 《 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合 同 ”或“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的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 本基 金管理 人 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 具有如下含 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 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长信 长金通 货币市 场 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 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长信长 金通 货 币市场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长信长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起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起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起实 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指中 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 银行业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 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 包括其 不时修 订)及相 关法律 法规规 定可以投 资于在 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 试点办 法》 ( 包括其不 时修订 )及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 ,运用 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长信基金 管理有 限责任 公司或接受 长信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 务 规则 》 : 指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 司及/或 登记机 构的相 关业务 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 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 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 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47、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48、 影子定价: 指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 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 用估值技术, 对基 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49、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50、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个自然日(含节假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的年资产收益率 51、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2、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 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B 类 基金份 额 。 各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3、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1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4、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5、 升级: 指当投资人 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B 类基金份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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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 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 类基金份额 56、 降级: 指当投资人 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 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5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 、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1、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媒 介 62、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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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基金 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长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银 城中 路 68 号9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 银 城中 路 68 号9 楼 邮政编 码 200120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3]63 号 注册资 本 壹亿陆 仟伍 佰万 元人 民币 设立日 期 2003 年 5 月9 日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成善栋 电话 021-61009999 传真 021-61009800 联系人 魏明东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经营范 围 基金管 理业 务 , 发 起设 立 基金 ,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 其他业 务。 【 依法 须经 批准的 项目 ,经 相关 部门 批准后 方可 开展 经营 活动 】 股权结 构 股东名称 出资 额 出资比例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7350 万元 44.55% 上海海 欣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5149.5 万元 31.21% 武汉钢 铁股 份有 限公 司 2500.5 万元 15.15% 上海彤 胜投 资管 理中 心 (有 限合伙 ) 751 万元 4.55% 上海彤 骏投 资管 理中 心 (有 限合伙 ) 749 万元 4.54% 总计 16500 万元 100% (二)主要人 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成员情况 董事会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成善栋 董事长 男 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IMBA ,曾任职中国人民 银行上海市分行静安区办 事处办公室科员,中国 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工 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办公 室科员 、 科 长, 上 海巴 黎 国际银 行信 贷部 总经 理, 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办公 室副主任、管理信息部 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党 委委员、副行长,并历 任 上 海 市 金 融 学 会 副 秘 书 长, 上 海 城 市 金 融 学 会 副会长 、秘 书长 。 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刘元瑞 非独立 董事 男 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 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裁。历任长江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钢铁行 业研究分析师、研究部副 主管,长江证券承销保 荐有限公司总裁助理,长 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 究部副 总经 理、 研究 所总 经理。 陈谋亮 非独立 董事 男 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工 商管理博士,高级经济 师,高级商务谈判师。曾 任湖北省委组织部“第 三梯队 干部 班” 干部, 中 国第二 汽车 制造 厂干 部, 湖北经济学院讲师、特聘 教授,扬子石化化工厂 保密办主任、集团总裁办 、股改办、宣传部、企 管处管 理干 部、 集团 法律 顾问, 中石 化/扬 子石 化 与德国巴斯夫合资特大型 一体化石化项目中方谈 判代表,交大南洋部门经 理兼董事会证券事务代 表,海欣集团董事 会 秘 书处 主 任 、 战 略 投 资 部 总 监、总 裁助 理、 副总 裁、 总裁。 何宇城 非独立 董事 男 中共党 员, 硕士 ,MBA 、EMPACC 。 现任 武汉 钢铁 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宝 钢计划财务部助理会计 师,宝钢资金管理处费用 综合管理,宝钢成本管 理处冷轧成本管理主办、 主管,宝钢股份成本管 理处综 合主 管 , 宝 钢股 份 财务部 预算 室综 合主 管, 宝钢股份财务部副部长, 宝钢分公司炼钢厂副厂 长,不锈钢分公司副总经 理,宝钢股份钢管条钢 事 业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南 通 宝 钢 钢 铁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经 营财 务部 部长 。 覃波 非独立 董事 男 中共党 员, 硕士 ,上 海国 家会计 学 院EMBA 毕业,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现任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总经理、投资决策委 员会主任委员。曾任职 于长江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2002 年加 入长 信基 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历任 市场开发部区域经理、 营销策划部副总监、市场 开发部总监、专户理财 部总监 、总 经理 助理 、副 总经理 。 吴稼祥 独立董 事 男 经济学学士,研究员。现 任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 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副理事 长、中国体制改革研究 会公共政策研究部研究员 。曾任职中共中央宣传 部和中共中央书记处办公 室、华能贵诚信托投资 公司独 立董 事。 谢红兵 独立董 事 男 中共党员,学士。曾任营 教导员、军直属政治处 主任,交通银行上海分行 杨浦支行副行长、营业 处处长兼房地产信贷部经 理、静安支行行长、杨 浦支行行长,交通银行基 金托管部副总经理、总 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 国交银 保险(香港)副 董事 长。 徐志刚 独立董 事 男 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 曾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 市徐汇区办事处办公室副 主任、信贷科副科长、 党委副书记,中国工商银 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副 主任 、 主 任、 金融 调研 室 主任 、 浦 东分 行副 行长, 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 司董事、副总裁,上海 实业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 事、总裁,上海实业财 务有限公司董事长、总 经理 , 德 勤 企 业 咨 询 ( 上 海)有限公司华东区财务 咨询主管合伙人、全球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金融服 务行 业合 伙人 。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 不存 在近亲属关系 2、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吴伟 监事会 主席 男 中 共 党员 , 研究 生学 历 。现 任 武汉 钢 铁股 份有 限 公 司 经营 财 务部 总经 理 。历 任 武钢 计 划财 务部 驻 工 业 港财 务 科副 科长 、 科长 、 资金 管 理处 主任 科 员 、 预算 统 计处 处长 , 武汉 钢 铁股 份 有限 公司 计 划财务 部副 部长 。 陈水元 监事 男 硕 士 研究 生 ,会 计师 、 经济 师 。现 任 长江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 执行 副总 裁 、财 务 负责 人 。曾 任湖 北 证 券 有限 责 任公 司营 业 部财 务 主管 、 经纪 事业 部 财 务 经理 , 长江 证券 有 限责 任 公司 经 纪事 业部 总 经 理 助理 、 经纪 业务 总 部总 经 理助 理 、营 业部 总 经 理 ,长 江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营业 部 总经 理、 总 裁特别 助理 。 杨爱民 监事 男 中 共 党员 , 在职 研究 生 学历 , 会计 师 。现 任上 海 海 欣 集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 财务 总 监。 曾 任甘 肃铝 厂 财 务 科副 科 长、 科长 , 甘肃 省 铝业 公 司财 务处 副 处 长 、处 长 ,上 海海 欣 集团 审 计室 主 任、 财务 副 总监。 李毅 监事 女 中 共 党员 , 硕士 。现 任 长信 基 金管 理 有限 责任 公 司 总 经理 助 理兼 零售 服 务部 总 监。 曾 任长 信基 金 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综 合行 政部副 总监 。 孙红辉 监事 男 中 共 党员 , 硕士 。现 任 长信 基 金管 理 有限 责任 公 司 总 经理 助 理、 运营 总 监兼 基 金事 务 部总 监。 曾 任 职 于上 海 机械 研究 所 、上 海 家宝 燃 气具 公司 和 长江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魏明东 监事 男 中 共 党员 , 硕士 。现 任 长信 基 金管 理 有限 责任 公 司 综 合行 政 部总 监兼 人 力资 源 总监 。 曾任 职于 上 海 市 徐汇 区 政府 、华 夏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和国 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 不存 在近亲属关系 3、经理层成员 经理层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覃波 总经理 男 简历同 上。 周永刚 督察长 男 经济学 硕士 ,EMBA 。现 任长 信 基 金管 理 有限 责任 公 司 督察 长 。曾 任湖 北 证券 有 限责 任 公司 武汉 自 治 街 营业 部 总经 理, 长 江证 券 有限 责 任公 司北 方 总 部 总经 理 兼北 京展 览 路证 券 营业 部 总经 理, 长 江 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经 纪业 务 总部 副 总经 理兼 上 海代表 处主 任、 上海 汉口 路证券 营业 部总 经理 。 邵彦明 副总经 理 男 硕 士 ,毕 业 于对 外经 济 贸易 大 学 , 具 有基 金从 业 资 格 。现 任 长信 基金 管 理有 限 责任 公 司副 总经 理 兼 北 京分 公 司总 经理 。 曾任 职 于北 京 市审 计局 、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上 海 申银 证 券 公司 、 大 鹏证 券 公司 、 嘉实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2001 年作 为 筹备组 成员 加入 长信 基 金 , 历任 公 司北 京代 表 处首 席 代表 、 北京 分公 司 总经理 、公 司总 经 理 助理 。 李小羽 副总经 理 男 上海交 通大 学工 学学 士 , 华南理 工大 学工 学硕 士, 具 有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加 拿 大 特 许 投 资 经 理 资 格 (CIM ) 。 现 任长 信基 金 管理 有 限责 任 公司 副总 经 理 、 投资 决 策委 员会 执 行委 员 ,长 信 利丰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长 信可 转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信 利富 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长 信 利保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长信 金 葵纯 债 一年 定 期开 放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长 信 利广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长信 利盈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长信 利 众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长 信 富 安 纯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和 长 信纯债 一 年 定期 开放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基 金 经理。曾任职长城证券 公 司、加拿大 Investors Group Financial Services Co. ,Ltd 。2002 年 加 入 长信 基 金管 理有 限 责任 公 司, 先 后任 基金 经 理 助 理、 交 易管 理部 总 监、 长 信中 短 债证 券投 资 基金、长 信 纯债 一年 定 期开 放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和 长信 利 发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 基金 经理 、 总经理 助理 、固 定收 益部 总监。 程燕春 副总经 理 男 华中科 技大 学技 术经 济学 士, 具有 基金 从业 资格, 现 任 长信 基 金管 理有 限 责任 公 司副 总 经理 ,曾 任 中 国 建设 银 行江 西省 分 行南 昌 城东 支 行副 行长 , 中 国 建设 银 行纪 检监 察 部案 件 检查 处 监察 员, 中 国建设 银行 基金 托管 部市 场处 、 信 息披 露负 责人, 融 通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筹备 组 成员 、 总经 理助 理 兼 北 京分 公 司总 经理 、 上海 分 公司 总 经理 、执 行 监 事 ,金 元 惠理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首 席市 场官 , 历 任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销 售 助 理、总 经理 助理 。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 不存 在近亲属关系 4、基金经理 本基金基金经理情况 姓名 职务 任职时间 简历 陆莹 基金经 理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管理学 学士 , 毕业 于上 海 交通大 学 ,2010 年 7 月 加 入 长信 基金 管 理有 限责任 公 司, 曾任 基 金事 务 部基金 会 计 , 交易 管理 部 债券交 易员 、 交易 主管, 债 券 交易 部副 总 监、 总监。 现 任长 信利 息 收益 开 放 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 长信纯 债 半年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长信 稳 健纯 债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的 基 金经理 。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姓名 职务 覃波 总经理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任委 员 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李小羽 副总经 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执行 委员 、 长 信利 丰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信 可转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信利 富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信 利保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信利 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 信金 葵纯 债一 年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长 信利 盈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信利 众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长 信富 安纯 债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和长 信纯 债一 年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常松 总经理 助理 兼混 合策 略部 总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执 行委员 、 长 信量 化多 策略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信金利 趋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和长 信先 优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安昀 总经理 助理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执 行委 员 杨帆 国际业 务部 副总 监、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执行 委员 、 长 信海外 收益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信美国 标准 普 尔 100 等权 重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和长 信上 证港 股通 指数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经 理 高远 研究发 展部 总监 、 长 信银 利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易利红 股票交 易部 总监 兼债 券交 易部总 监 张文琍 固定收 益部 总监 、 长 信纯 债壹号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信 利鑫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LOF) 、 长 信利 息收益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 信富 平纯 债一 年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 信稳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信 富民 纯 债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长 信 富 海 纯 债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陆莹 长信利 息收 益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信 纯债 半年 债券型 证券 投基 金和 长信 稳健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邓虎 FOF 投 资部 总监 、长 信改 革红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长 信新 利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中 证 一 带 一 路 主 题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长信 中证能 源互联 网主 题指数 型证券 投资基 金(LOF )、长 信睿进 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长 信 中 证 上 海 改 革 发 展 主 题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LOF ) 的基 金经 理 叶松 权益投 资部 总监 、 长 信增 利动态 策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 信恒 利优 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信 创新驱 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信 内需 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金 、 长 信双 利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和长 信多 利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左金保 量化投 资部 总监 、 长 信量 化多策 略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信 医疗 保健 行业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长信 量化 先 锋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信量 化中 小盘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 信中 证一 带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信 利泰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信 先锐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 信利 发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信 电子 信息行 业量 化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信 先利半 年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信 国防 军工量化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长 信 中 证 上 海 改 革 发 展 主 题 指 数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的 基金经 理 张飒岚 固收专 户投 资部 总监 兼投 资经理 姚奕帆 量化专 户投 资部 投资 经理 注: 上述人员之间均 不存 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1、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 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 并参加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参 与基金 财产的保 管、清 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 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 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 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资料;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守《 基金法 》及相 关法律法 规,建 立健全 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禁止行为的发生: 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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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职务便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 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 泄露在 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 不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风险控制,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控制体 系,从制度上保障本基金的规范运作。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2、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 )合 法合规 性原则 :公司内 部控制 制度应 当符合国 家法律 法规和 各项规 定。 (2 )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制制 度应当 覆盖公 司的所有 部门和 岗位, 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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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有 效性原 则:通 过 科学的 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立 合理的 内控程 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何员工不得拥 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利。 (4 )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在精简 的基础 上设立 能够充分 满足公 司经营 运作需 要的机构、 部门和岗位, 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固有 财产、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5 )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内部 机构、 部门和 岗位的设 置应当 权责分 明、相 互制衡。 (6 ) 防火墙原则: 公司基金投资、 交易、 研究策划、 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 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 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 幕信息的人员,应当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7 )审 慎性原 则:制 定内部控 制制度 应当以 审慎经营 、防范 和化解 风险为 出发点。 (8 )适 时性原 则:内 部控制制 度的制 定应当 随着有关 法律法 规的调 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9 )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运用 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0 ) 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 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 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 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11 )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3、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内控体系由不同层面的构成。 公司董事会、 经营管理层 (包括督察长 ) 、 内部控制委员会、 监察稽核部及公司其他部门、 各岗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风 险控制责任。 (1 )董 事会: 全面负 责公司的 风险控 制工作 ,对建立 内部控 制系统 和维持 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2 )经 营管理 层:负 责日常经 营管理 中的风 险控制工 作,对 内部控 制制度 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督察长: 负责对公司内部管理、 资产运作以及经营管 理层、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内部各部门、 各岗位执行制度及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并对公司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评价; (3 )内 部控制 委员会 :协助经 营管理 层负责 公司风险 控制工 作,主 要负责 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并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 协 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或危机事件。 内部控制委员会主要由 公司经营管理层 和业 务部门负责人 组成; (4 )监 察稽核 部:负 责检查评 价公司 内部控 制制度的 合法性 、合规 性、完 备性、 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 对公司经营业务和基金运作情况进行日常稽核; 对 各部门、 各岗位、 各项业务的风 险控制情况实施全面的监督检查, 并及时报告检 查结果。监察稽核部独立行使检查权并对经营管理层负责; (5 )业 务部门 和公司 各岗位 : 公司业 务部门 根据公司 各项基 本管理 制度, 结合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加强对各项业务和各业务 环节的风险控制; 公司各岗位: 根据岗位职责和业务操作流程, 按业务授权规范 操作,严格控制操作风险。 4、内部控制制度 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 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面是公 司 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自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 据,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 第三个层面是公司 基本管理制度,它 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 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等等 。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 部门业务规章、 实施细则等。 部门业务规章、 实施细则 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 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 结合业务的发展、 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 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5、内部风险管理体系 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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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程序, 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1 )投资风险管理; (2 )交易风险管理; (3 )巨额赎回风险管理; (4 )基金注册登记风险管理; (5 )基金核算风险管理; (6 )市场开发风险管理; (7 )信息披露风险管理; (8 )不可抗力风险管理。 6、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 )建 立内控 结构, 完善内控 制度: 建立、 健全了行 之有效 的内控 制度,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都有适当的授权和明确的分工,确保监察稽核活动的独立性、 权威性; (2 )建 立相互 分离、 相互制衡 的内控 机制: 建立了明 确的岗 位分离 制度, 做到研究、 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 同时进行空间隔离, 建立防火墙, 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密, 从制度上降低和 防范风险; (3 )建 立、健 全岗位 责任制: 建立、 健全了 岗位责任 制,使 每位员 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及时上报各自工作领域中发现的风 险隐患, 以防范和化解 风险; (4 )建 立风险 分类、 识别、评 估、报 告、提 示程序: 建立了 内部控 制委员 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和方法, 确认和评估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建 立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 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 (5 )建 立有效 的内部 监控系统 :建立 了足够 、有效的 内部监 控系统 ,如计 算机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 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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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使 用数量 化的风 险管理手 段:采 取数量 化、技术 化的风 险控制 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 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 供足够 的培训 :制定了 完整的 培训计 划,为所 有员工 提供足 够和适 当的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素质和职业技能,防范和化解风险。 7、 为了 保障基 金中基 金研究投 资等工 作的合 规开展, 基金管 理人 依 照《基 金中基金指引》 成立了独立的部门, 配备了专门的人员, 制定下发了相应的部门 制度及业务操作流程, 明确规范了基金中基金的运作流程, 梳理业务风险, 建立 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并有效防范利益输送、内幕交易等行为。 8、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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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基金 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汤嵩彦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 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 发钞行之 一。1987 年 重新组建 后的交 行正式 对外营业 ,成为 中国第 一家全国性 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 所挂牌上市,2007 年 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根据 2015 年英国 《银行 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7 位,较上年 上升 2 位;根据 2015 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公司排行榜,交通 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 190 位,较上年上升27 位。 截至 2016 年9 月 30 日, 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80,918.10 亿元。2016 年1-9 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525.78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 资产托管业务中心 (下文简称 “托管中心” ) 。 现有员工具有 多年基 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 具备基金从 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 工程师和律师 等中高级 专业技术职称, 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 专业分布合理, 职 业技能优良, 职业道德素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 积极进取、 开拓创新、 奋发 向上的 资产 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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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 2013 年10 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 执行董事,2013 年5 月至2013 年 10 月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本行副董 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牛先生 1983 年毕业 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学士学 位 ,1997 年 毕业 于哈 尔滨工业 大学 管理学 院 技术经济 专业 ,获硕 士 学位,1999 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 2013 年11 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 执行董事,2013 年10 月起任本行 行长;2010 年4 月至 2013 年9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2005 年 8 月至2010 年4 月任本行执行董 事、副行长;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本行行长 助理;1994 年至 2001 年历任本行 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 长。 彭先生 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 2015 年 8 月起 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8 月, 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 总裁; 1999 年12 月至 2007 年12 月, 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 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 年毕 业于中国石 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 得学士学位,2005 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6 年9 月 30 日, 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206 只。 此外, 交通 银行 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银 行理财产品、 信托计划、 私募投资基金、 保险资金、 全国社保基金、 养老保障管 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证券投资资产、RQFII 证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 投资资产和QDLP 资金等产品。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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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 加强 内部 管理, 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 通过对各种风险的 梳理、 评估、 监控, 有 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 确保业务稳健运行, 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 )合 法性原 则:托 管中心制 定的各 项制度 符合国家 法律法 规及监 管机构 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全 面性原 则:托 管中心建 立各二 级部自 我监控和 风险合 规部风 险管控 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 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 )独 立性原 则 :托 管中心独 立负责 受托基 金资产的 保管, 保证基 金资产 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 算,分账管理。 (4 )制 衡性原 则:托 管中心贯 彻适当 授权、 相互制约 的原则 ,从组 织结构 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 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 )有 效性原 则:托 管中心在 岗位、 业务二 级部和风 险合规 部三级 内控管 理模式的基础上, 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通 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 执行。 (6 )效 益性原 则:托 管中心内 部控制 与基金 托管规模 、业务 范围和 业务运 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 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 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 《基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 托管中心 制定 了一整套严密、 高效的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 制度, 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 的规范、 安全、 高效, 包括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保 密 工 作 制 度 》 、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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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 度》 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业务管理制度化, 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 有关信息披露 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 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全流程、 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 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 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根据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和有关证券法规的 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 资金的到账 与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 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行为,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 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 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 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 的,交通银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须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 )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 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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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相关 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1 、直销中心:长信基金 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路 68 号9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 路68 号9 楼 法定代 表人 : 成 善栋 联系人 : 王 瑞英 电话:021-61009916 传真:021-6100991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5566 公司网 站:www.cxfund.com.cn 2 、代销机构 (1)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7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朱 钰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fund.eastmoney.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其他相 关机 构 信息类型 登记机构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长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上海源 泰律 师事 务所 毕马威 华振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验 区银 城中 路 68 号 9 楼 上海市 浦东 南 路 256 号 华夏银 行大 厦 1405 室 北京市 东城 区 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东2 座 办 公楼 8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验 区银 城中 路 68 号 9 楼 上海市 浦东 南 路 256 号 华夏银 行大 厦 1405 室 上海南 京西 路1266 号恒 隆广 场50 楼 法定代 表人 成善栋 廖海( 负责 人) 邹俊( 执行 事务 合伙 人) 联系电 话 021-61009999 021-51150298 021-22122888 传真 021-61009800 021-51150398 021-62881889 联系人 孙红辉 刘佳、 姜亚 萍 王国蓓 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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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基金 份 额的 分 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对投资者持有的各类别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 费用, 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设 A 类、B 类基金份额, 各 类基金份额 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规则和办法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告。相关规定见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 (二)基金份额限制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 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 但依据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 申购、 赎回、 基金转换等 交易及收益结转份额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 份额类 别 A 类基 金份 额 B 类基 金份 额 首次认/申 购最 低金 额 1 元 1.5 亿元 追加认/申 购最 低金 额 1 元 1 元 基金账 户最 低基 金份 额余 额 100 份 1.5 亿份 赎回单 笔最 低份 额 1 份 1 份 投资者当 日持 有份额 减 少导致在 销售 机构同 一 交易账户 保留 的 A 类 基金份 额不足100 份的, 登记机构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 。 投资者当日持有份额减少 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足 1.5 亿份的, 登记机构将 剩余B 类份额自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调整 认购、 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 低金额限制及规则,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基金管理人须在调整实 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并依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更新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 。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 类基金份额达到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 要求时, 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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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投资人 在单 个基金 账 户保留的 B 类 基金份 额不能满 足该 类基金 份 额最低 份额要求时, 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 为A 类基金份额。 (四 )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 以及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 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 可以增加 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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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基金 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等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 并经中国证监会2017 年8 月17 日证 监许可 【2017】 1517 号文 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型、存续期间和 运作方式 1、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 体名单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减少其他 销售 机构,并另行公告。 (三)募集期限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 过三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 2017 年 8 月30 日至2017 年9 月1 日。 基金管理人根据 认购的具体情况可适当延长发售期, 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 期;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缩短发售时间。 如遇突发事件, 以上募集期的安排可以依法适当调整, 并依照有关规定提前 公告 。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 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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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 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2、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认购以金额申请。 3、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份本基金的A 类 基金份额, 假设认购资金在募集 期间产生利息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100)/1.00=100,10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在募集期结束时, 加上认购 资金在 募集期 内获得的 利息, 投资人 账户登记 有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100.00 份。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七)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 (见 基金份额 发售 公告及基金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 2、认购原则 (1 )基金认购采用 “金额认购,份额确认 ”的方式; (2 )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 )投 资人在 募集期 内可以多 次 认购 本基金 份额,但 已受 理 的认购 申请不 允许撤销 。 3、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4、认购限额 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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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平台、 直销柜台或销售机构 首次认购A 类基金份 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首次认 购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单笔金额为人民币 150,000,000 元, 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1 元。 5、认购确认 销售机构 (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受理认购 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 成功确认, 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 认购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在 T+1 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但对申请有效性的 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 认购份额的计算需由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结束后确认。 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 况和认购份额。 (八)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确认成功的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有, 其中 利息的 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 准。 (九)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 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 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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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基金 合 同的 生 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 届 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 在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 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则 《基金 合同》 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 金募 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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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基金 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 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机构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或 由基金管理人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 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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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 遵循 “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 申购资 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效。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 在规定的时间内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 付 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 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 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或 无效 ,则申购款项 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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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 对于 申购、 赎回申请及申购份额 、 赎回金额 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 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 致使其相关权 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 果。 4、在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允许 的范围 内,本 基金基金 管理人 或登记 机构可 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 前按照有关规 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首次申 购和 追加 申购的 最低金 额以及 赎回的 最低份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六、 基金份额的分类”。 各代销机构 有不同规定的, 投资人在该代销机构办理申购业务时, 需同时遵循该代销机构的 相关规定。 2、 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人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具体 以基金 管理人 届时的公告为准 。 4、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置单日累计申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上限、 单个账户单日 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5、基金 管理人 可以依 照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在特定 市场条 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 准。 6、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 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 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 金在一 般情况 下不收取 申购费 用和赎 回费 用, 但在满 足相关 流 动性 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 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 融债券以 及 5 个 交易 日内到期 的其他 金融工 具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合计低于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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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 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 对当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 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及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围 内调整 收费方 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 1.00 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确定,计算 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例 1: 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A 类 基金份额, 则可得到的A 类基金 份额的 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0=50,00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其可得 50,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若投资者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 除需 收取强制赎回费的外, 赎回金额的计算 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1.00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2: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 份,T 日该投资者赎回 A 类基金份额50,000 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 ×1.00=50,000.00 元 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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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 投 资 者 赎 回 5 万 份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50,000.00 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 申购申请 可能导 致单一 投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 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本基 金出现 当日净 收益或累 计未分 配净收 益小于零 的情形 ,为保 护投资 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8、当影 子定价 确定的 基金资产 净值与 摊余成 本法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的正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时。 9、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6 、7、8、9 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上述 第8 项情形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 内。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1、 发生 下列情 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 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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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证 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金 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单 个开放 日申请 赎回基金 份额超 过基金 总份额 的10%。 (6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或基金合同 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 (3)、( 6) 、 (7)项 情 形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停 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 按规定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 (5 ) 项所述情形, 按 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公告。 2、 当影 子定价 确定的 基金资产 净值与 摊余成 本法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的负 偏离度绝 对值连 续两个 交易日超 过 0.5%的 情 形时,基 金管理 人有权 暂停接受所 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 的基金份 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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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 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无优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4 、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10% 的,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采取延 期办理 部分赎 回申请或 者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的措 施。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应按 规定向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停申 购或赎 回的时 间,最迟 于重新 开放日 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 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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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接受划转的主体应为依法可 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合格投资者。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基金份额 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 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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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规则。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八)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 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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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基金 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遵循安全性和流动性优先原则, 通过对宏观经济、 政策环境、 市场 状况和资金供求的深入分析,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主动构建及调整投资组 合,追求适度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的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 业存单; 3、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4、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 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积极管理型的投资策略, 在控制利率风险、 尽量降低基金净值 波动风险并满足流动性的前提下,提高基金收益。 1、利率策略 本基金将首先采用“自上而下”的研究方法,综合研究主要经济变量指标、 分析宏观经济情况, 建立经济前景的情景模拟, 进而判断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等 宏观经济政策取向。 同时, 本基金还将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 对 影响资金面的因素进行详细分析与预判,建立资金面的场景模拟。 在宏观分析与流动性分析的基础上, 结合历史与经验数据, 确定当前资金的 时间价值、 通货膨胀补偿、 流动性溢价等要素, 得到当前宏观与流动性条件下的 均衡收益率曲线。 区分当前利率债收益率曲线期限利差、 曲率与券间利差所面临 的历史分位, 然后通过市场收益 率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对比, 判断收益率曲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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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参数变动的程度和概率, 确定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并据此动态调整投资组合。 2、骑乘策略 当市场利率期限结构向上倾斜并且相对较陡时,投资并持有债券一段时间, 随着时间推移, 债券剩余年限减少, 市场同样年限的债券收益率较低, 这时将债 券按市场价格出售, 投资人除了获得债券利息以外, 还可以获得资本利得。 在多 数情况下,这样的骑乘操作策略可以获得比持有到期更高的收益。 3、回购策略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条件下,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不同市场和不同期限之间的利 率差异, 在精确投资收益测算的基础上, 积极采取回购杠杆操作, 为基金资产增 加收益。 同时, 密切关注央行公开市场操作、 季节因素、 日历效应、IPO 发行等 因素导致短期资金需求激增的机会, 通过逆回购融出资金以把握短期资金利率陡 升的投资机会。 4、信用债投资策略 (1 )信 用风险 控制。 本基金拟 投资的 每支信 用债券必 需经过 基金管 理人债 券信用评级系统进行内部评级,符合基金所对应的内部评级规定的方可进行投 资,以事前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 (2 )信 用利差 策略。 信用产品 相对国 债、政 策性金融 债等利 率产品 的信用 利差是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来源。 首先, 伴随经济周期的波动, 在经济周期上 行 或下行阶段, 信用利差通常会缩小或扩大, 利差的变动会带来趋势性的信用产品 投资机会。 同时, 研究不同行业在经济周期和政策变动中所受的影响, 以确定不 同行业总体信用风险和利差水平的变动情况, 投资具有积极因素的行业, 规避具 有潜在风险的行业。 其次, 信用产品发行人资信水平和评级调整的变化会使产品 的信用利差扩大或缩小, 本基金将充分发挥内部评级在定价方面的作用, 选择评 级有上调可能的信用债, 以获取因利差下降带来的价差收益。 第三, 对信用利差 期限结构进行研究,分析各期限信用债利差水平相对历史平均水平所处的位置, 以及不同期限之间利差 的相对水平,发现更具投资价值的期限进行投资;第四, 研究分析相同期限但不同信用评级债券的相对利差水平, 发现偏离均值较多、 相 对利差有收窄可能的债券。 (3 )类 属选择 策略。 国内信用 产品目 前正经 历着快速 发展阶 段,不 同审批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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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批准发行的信用产品在定价、产品价格特性、信用风险方面具有一定差别, 本基金将考虑产品定价的合理性、 产品主要投资人的需求特征、 不同类属产品的 持有收益和价差收益特点和实际信用风险状况,进行信用债券的类属选择。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 本基金将 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 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 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6、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以及各种衍生产 品的动向, 一旦监管机构允许基金参与此类金融工具的投资, 本基金将在届时相 应法律法规的框架内, 根据对该金融工具的研究, 制定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 资策略,在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投资。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 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 )以 定期存 款利率 为基准利 率的浮 动利率 债券,已 进入最 后一个 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5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 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 ,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有 固 定 期 限 银 行 存 款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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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5 )本 基金投 资于具 有基金托 管人资 格的同 一商业银 行的银 行存款 、同业 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 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6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机构发 行的债 券、非 金融企业 债务融 资工具 及其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7 )本 基金持 有的现 金、国债 、中央 银行票 据、政策 性金融 债券占 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8 )本 基金持 有的现 金、国债 、中央 银行票 据、政策 性金融 债券以 及五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9 )本 基金 持有的 到 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逆回 购、 银行定 期 存款等 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0 )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得超过20%; (1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 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 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3)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4)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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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 第 (1)、 (7) 、 (12 ) 项 外,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 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 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 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 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 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 款税后利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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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 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依据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 调整或变更本基金 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流动性、低风险的品种,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都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 (含银行活期存款、 清算 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 ,期限在 1 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定期存 款、 期限在一年以内 ( 含一年) 的债券 逆回购 、 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 存单, 剩余 期限在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 券、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正回购、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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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贴现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 )银 行活期 存款、 清算备付 金、交 易保证 金的剩 余 期限和 剩余存 续期限 为0 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 天数计算。 (2 )银 行定期 存款、 同业存单 的剩余 期限和 剩余存续 期限以 计算日 至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有存款期限, 根 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 的银行存款, 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 )组 合中债 券的剩 余期限和 剩余存 续期限 是指计算 日至债 券到期 日为止 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 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回 购(包 括正回 购和逆回 购)的 剩余期 限和剩余 存续期 限以计 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 央银行 票据的 剩余期限 和剩余 存续期 限以计算 日至中 央银行 票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 )买 断式回 购产生 的待回购 债券的 剩余期 限和剩余 存续期 限为该 基础债 券的剩余期限。 (7 )买 断式回 购产生 的待返售 债券的 剩余期 限和剩余 存续期 限以计 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计算。 (8 )对 其它金 融工具 ,本基金 管理人 将基于 审慎原则 ,根据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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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一 、基 金 的财 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款 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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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二 、基 金 资产 估 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 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 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 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 与按市 场利率 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 当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 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 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 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 或者固有 资金弥 补潜在 资产损失 ,将负 偏离度 绝对值控 制在 0.5% 以 内。当负偏 离度绝对 值连续 两个交 易日超过 0.5%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采 用公允 价值估值方 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 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 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 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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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计 算 和基金 会计核 算的义 务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 额的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四 )估值程序 1、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是按 照相关 法规计 算的每万 份基金 份额的 日已实 现收益 ,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 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 收益 按每日 复 利折算出 的年 资产收 益 率,精确 到 0.001% , 百分号内小 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估值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 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 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 任一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小数点后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或7 日年 化收益率百分 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 内( 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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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 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 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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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 资产 估值出 现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立即 予以纠 正,通 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处理。 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 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按估值 方法 的第 3 项进行估 值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 或相关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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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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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三 、基 金 费用 与 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 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 人按照 与基金 管理人协 商一致 的方式 在月初 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支付日期相应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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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 管 人按照 与基金 管理人协 商一致 的方式 在月初 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支付日期相应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15%, 本基金B 类基金份额的年 销售服务费率为0.01% 。 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 具体 如下: H= E×该类基金份额年销售服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到指定账户。 基金销售服务费由登记机构代收, 登记机构收到后 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 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相应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并参照行业惯例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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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整 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调高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 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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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四 、基 金 的收 益 与分 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 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每 日分配 、按日 支 付” 。本 基金根 据每日 基金收益 情况, 以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且每日进行支付。 投资 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小数点后第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 因 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 4、本基 金根据 每日收 益情况, 将当日 收益全 部分配, 若当日 已实现 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 收益支付方式只采 用红利再投资(即 红利转基 金份额)方式 ,投资人 可通过 赎回基 金份额获 得现金 收益; 投资人在当 日累计收益支付时, 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 则增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 若 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 则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不变;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 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 若当日基金净收益小于零时, 缩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份额; 6、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下一 个工作 日起, 享有基金 的收益 分配权 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收益分配方案 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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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再另行公告。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工作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 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 后一日的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支付, 每日例行的收益支付不再另行 公告。 (五)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 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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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基 金 的会 计 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 托管协议约定的 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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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一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内容、 披露方 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等媒 介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 资人能 够按照《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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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说明。 (3 )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 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 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 )本 基金的 基金合 同生效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 者赎回 前,基 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各类基金 份额 日 每万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 =当日 该类基金 份额的 已实现 收益/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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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基金份额 7 日年化收益率(%)=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如果基金成立不足七日, 按类 似规则计算。 (2 )在 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金管理 人将在 每个工 作日的 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 披露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于节假日结束后 第2 个自然日, 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节假 日最后一日的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基 金管理 人将公 告半年度 和年度 最后一 个市场交 易日( 或自然 日)基 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 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5、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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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 达到或超过20%的情形,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6、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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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 )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 当 “摊余 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值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的情形; (27)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7、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9、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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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或者 XBRL 电子方 式复核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 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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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风 险 揭示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 本基 金投资 于金融 市场的货 币工具 ,基金 收益受货 币市场 流动性 及市场 利率波动的影响较大, 一方面, 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 另 一方面, 在为应付基金赎回而卖出证券的情况下, 证券交易量不足可能使基金面 临流动性风险, 而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也会影响证券公允价值的变动及其交易价 格的波动, 从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因此, 本基金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 险以 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 2、 当日收益为负或投资收益减少的风险 作为货币基金, 在大多数情况下, 每日收益为正。 但在极端情况下, 当基金 卖出债券所得收益及利息收入在扣除相关费率之后可能为负。 这时显示的基金每 百份收益可能为负并将记减投资者收益账户收益。 3、 收取强制赎回费的风险 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赎回费, 但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 提下, 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低 于 5% 且 偏 离 度 为 负 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 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 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 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 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所 以 投 资 者 面 临 被 收 取 强 制 赎 回 费 的 风 险。 4、估值风险 本基金的估值过程中, 当 “影子定价” 确定的 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 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 当正偏离 度绝对值达到0.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 内。当负 偏离度 绝对值 达到 0.5%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使用风 险准备 金或者固有 资金弥补 潜在资 产损失 ,将负偏 离度绝 对值控 制在 0.5%以 内。当 负 偏离度绝对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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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连续两 个交易 日超 过 0.5%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采 用公允 价值估 值方法对 持有 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 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因此本基金面临基金资产净值波动 甚至基金合同提前终止 的风险。 5、本基 金可投 资资产 支持证券 ,资产 支持证 券在国内 市场尚 处发展 初期, 具有低流动性、 高收益的特 征, 并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 资产 支持证券的 投资与 基础 资产 密切相关, 因此 会受到特定原始权益人 破产风险及现金流预测风险等的 影响;当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时, 本 基金将需要 面对临 时调整 持仓 的风险; 此外当 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 发行人、 管理人、 托管人等 出现 违规违约 时,本基金将 会面临无法收取投资收益 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二)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 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 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 影响, 也呈现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 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从 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直接影响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基金投资于债券,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 响,从而产生风险。 (4 )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持有人 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现金的 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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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 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投 资的公司业绩及其 证券价格 受到影响。 (6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 )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这与利率上 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 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 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 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 流动 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人大额赎回, 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 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 误、 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四)合规 性风险 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 的风险。 (五)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 引致的 风险, 例如,越 权违规 交易、 会计部门 欺诈、 交易错 误、IT 系 统故障等风险。 (六)其他风险 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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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金管理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 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 需求, 在管理现金头寸时, 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 成本风险。 2、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 情 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 险。 3、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一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 不断变化, 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债券以应 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 暂停赎 回等风险。 5、其他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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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 金 合同 的 变更 、 终止 与 基金 财 产的 清 算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 涉及法律法 规规 定或 基金 合 同约定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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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 行外 部 审计,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 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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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基 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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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 《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若委托其他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 应对委托的 基金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登记的行为进行监督;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 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 为基金的利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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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 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 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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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 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 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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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资料;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 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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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 《托 管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按照 《基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托 管协议 》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但 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各 类基金 份额的 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 及 《托管协议》 规定 的行为, 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律法规、 本 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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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及 《托管协议》 导 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 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规定 外,当 出现或 需要决 定 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 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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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以及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 整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或调整 收费方 式、调 整基金 份额类别的设置; (3 )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构、 基金销 售机构 调整有关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 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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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 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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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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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条第(2)款、第 2 条第(3 )款规 定比例 的,召集 人可以 在原公 告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开 时间 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4、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前提 下,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可通 过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 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人代 为出席 会议并 表决的, 授权方 式可以 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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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 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 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提前终止 《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 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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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异 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 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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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 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每 日分配 、按日 支 付” 。本 基金根 据每日 基金收益 情况, 以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且每日进行支付。 投资 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小数点后第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 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


4、本基 金根据 每日收 益情况, 将当日 收益全 部分配, 若当日 已实现 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 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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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利转基 金份额)方式 ,投资人 可通过 赎回基 金份额获 得现金 收益; 投资人在当 日累计收益支付时, 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 则增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 若 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 则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不变;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 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 若当日基金净收益小于零时, 缩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份额; 6、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下一 个工作 日起, 享有基金 的收益 分配权 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 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再另行公告。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工作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 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 后一日的7 日年化收益 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支付, 每日例行的收益支付不再另行 公告。 (五)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见本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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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 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 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 人按照 与基金 管理人协 商一致 的方式 在月初 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支付日期相应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 人按照 与基金 管理人协 商 一致 的方式 在月初 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金财产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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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支付日期相应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15% , 本基金B 类基金份额的年 销售服务 费率为0.01% 。 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 具体 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 基金托 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到指定账户。 基金销售服务费由登记机构代收, 登记机构收到后 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 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相应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并参照行业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费用调整 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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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高基金销售服务费 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 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的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 业存单; 3、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4、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 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二) 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 )以 定期存 款利率 为基准利 率的浮 动利率 债券,已 进入最 后一个 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5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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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 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 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 ,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有 固 定 期 限 银 行 存 款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5 )本 基金投 资于具 有基金托 管人资 格的同 一商业银 行的银 行存款 、同业 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 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6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机构发 行的债 券、非 金融企业 债务融 资工具 及其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7 )本 基金持 有的现 金、国债 、中央 银行票 据、政策 性金融 债券占 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8 )本 基金持 有的现 金、国债 、中央 银行票 据、政策 性金融 债券以 及五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9 )本 基金 持有的 到 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逆回 购、 银行定 期 存 款等 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0 )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得超过20%; (1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 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 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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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3)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4)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第 (1) 、 (7) 及 (12) 项外,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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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 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 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 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 与按市 场利率 和交易 市价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 当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 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 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停接 受申购 并在 5 个交易 日内将 正偏离 度绝对值调 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 金或 者固 有资金 弥补潜 在资产损 失,将 负偏离 度绝对值 控制在 0.5% 以内。当负 偏离度绝 对值连 续两个 交易日超 过 0.5%时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用公 允价值估值 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 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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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 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计 算和基金 会计核 算的义 务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 额的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四)估值程序 1、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是按 照相关 法规计 算的每万 份基金 份额的 日已实 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 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 收益 按每日 复 利折算出 的年 资产收 益 率,精确 到 0.001% , 百分号内小 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估值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估 值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小数点后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或7 日年 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 内(含第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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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 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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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资产 估值出 现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立即 予以纠 正,通 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 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处理。 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予以公布。 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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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按估值 方法 的第 3 项进行估 值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 或相关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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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 约束力,仲裁费由和律师费用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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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受中国 (为本合同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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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9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9 楼 法定代表人:成善栋 成立时间:2003 年5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3]63 号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 发起设立基金、 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1.6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 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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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的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 业存单; 3、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4、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 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开始履行。 (2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 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平均剩 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 天;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3.本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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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 业存单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 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 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 7.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8.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9.本基金持有的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 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0. 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得超过20%; 1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 投资 的资产 支持证券 须具 有评级 资 质的资信 评级 机构进 行 持续信 用评级, 且其 信用评 级 应不低于 国内 信用评 级 机构评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 13.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 得展期; 14. 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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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除第1、7 及12 项外,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如果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对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 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 (4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对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于 基金管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 单。基 金托管 人在收到 名单后 2 个 工作日内 电话或 回函确 认收到该名 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 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 新。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 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 行间市场 交易时 ,有责 任控制交 易对手 的资信 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对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 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应 根据相 关规定 ,就本基 金银行 存款业 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 托管人 应加强 对基金银 行存款 业务的 监督与核 查,严 格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6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对 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 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应收 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 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本 协议规 定的行 为,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反馈,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 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有权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 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本协 议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是否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是否及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 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理清算交收, 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 、本协 议及其 他有关 规定的, 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和独立。 (5)对 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 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配合,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 10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 具的验资报 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 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 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 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的名 义在其 营业机 构开立基 金的银 行存款 账户, 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 保管 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 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 金托管 人可以 通过申请 开通本 基金银 行账户的 企业网 上银行 业务进 行资金支 付,并 使用交 通银行企 业网上 银行( 简称“交 通银行 网银” )办理托管 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 金银行 存款账 户的管理 应符合 《中华 人民共和 国票据 法》 、 《 人民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 《 人 民 币 利 率 管 理 规 定》 、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 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托 管人负 责向人 民银行进 行报备 ,并在 备案通 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 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理人 在中 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 )基 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签订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场债 券回购 主协议 ,协议 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 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 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精确到小 数点后第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个自然 日 (含 节假 日)收 益按每 日 复利折算 出的年 收益率 ,精确到 0.001% ,百 分号内小数 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各类基金 份额日 每万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 =当日 该类基金 份额的 已实现 收益/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各类基金份额 7 日年化收益率(%)=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关 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 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以约定方式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 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 )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 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法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 了避免 采用“ 摊余成本 法”计 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与按 市场利 率和交 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 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 值对象进 行重新 评估, 即“影子 定价” 。当“ 影子定价 ”确定 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5 个交易日内 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 当正偏离度绝对值 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 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 准备金或 者固有 资金弥 补潜在资 产损失 ,将负 偏离度绝 对值控 制在 0.5% 以内。 当负偏离 度绝对 值连续 两个交易 日超过 0.5%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采 用公允价值 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 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发现方应及 时通知对方, 以约定的方法、 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 以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 金份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 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此 , 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 题,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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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4 位) 或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估值错误;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 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5%时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公告 ; 当发生净值 计算估值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 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如 采用本 协议第 八章“基 金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 的计算与复核”中估值方法的第(1)-(2)、( 4) 进行处理时, 若基金管理人各类基金份 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或 7 日年化收益 率 计算出错,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 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


(2 )如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对各 类基金 份额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或 7 日 年化收益率 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 避免不能按时 披露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或7 日年化收益率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基金托 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或 7 日年化收益率错误处理。 由于 不可抗力, 或相关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 原因,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降低由此造 成的影响。 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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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净值差错处理, 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 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 双方应 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三)基金 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五)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 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确保核对一致。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 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于 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 告。半年度报 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 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 3 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度报表的编制, 经盖章后, 以传真 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对于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等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上述监管部门规定的 时间内完成编制、 复核及公告。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 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 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 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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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 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 (盖章) 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 以备有权机构对相 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 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 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 除上述约定时间外, 如果确因业务需要,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 议一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除外。基金托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 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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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通 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并对相 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 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为本协议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 别行政区法律和台湾地区规定) 。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 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 消基金 托管资 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 消基金 管理资 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 生《基 金法》 、 《销售办 法》 、 《运作 办 法》或其 他法律 法规规 定的终 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 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 全的职责。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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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 财产清 算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 算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 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11)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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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 告于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 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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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服务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 ” ,或“基金管理人” ,或 “公 司 ” )将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 的服务 ,并根据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 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销售网点、 客户服 务中心、 网站等渠道享受全方位、 全过程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方式和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内容 序号 类型 明细 内容详述 (一 ) 账户 服务 对账单 服 务 每次交 易结 束后 ,投 资者 可在 T +2 个 工作 日后 通过 销售机 构的网 点查 询和 打印 确认 单; 每月结 束后 的5 个工 作日 内,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投 资者 的对账 单定制 需求 以电 子或 纸质 形式寄 送交 易对 账单 。 其他资 料 基金管理人将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求不定期向其邮寄相 关公司 介绍 和产 品介 绍的 资料。 (二) 查询 服务 网络在 线 查询 客户通过基金账户号码或开户证件号码登录基金管理人网 站 “ 查询/交易 登录 ” 栏目 , 可 享有 账户 查询 、 短信/ 邮件信 息定制 、资 料修 改等 多项 在线服 务。 交易信 息 查询 在一笔 交易 结束 后 , 投 资 者 可在T+2 个 工作 日开 始通 过销售 机构的网点 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 查询/交易登录 ”栏 目 查询交 易情 况, 包括 客户 购买总 金额 、 基 金购 买份 额、 基 金 分红份 额、 历史 交易 信息 等等。 客户账 户 信息的 修 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修改账户的 非重要 信息 , 如联 系地 址 、 电 话 、 电 子邮 箱等 等。 也可以 亲 自到直 销网 点或 致电 客户 服务专 线 , 由 人工 坐席 提供 相关服 务。 为了维 护投 资者 的利 益 , 投 资者重 要信 息的 更改 手续 办理如 下: 1、 代销客户由代销渠道提交办理(具 体提供材料请咨询 代 销机构 ) 。以配号方式开立的开放式基 金账户资料中的投 资 者名称 、 证件 类型 、 证件 号 码的变 更业 务 , 在 一个 工 作日内 , 对单个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只 能够修 改其 中一 项关 键信 息。 2、 直销客户:非正常变更需要提供本 人身份证复印件、 公 安机关 证明 原件 、 开 放式 基金账 户业 务申 请表 、 开 放式基 金 账户资 料变 更申 请表 ; 正 常变更 需要 提供 身份 证复 印件、 开 放式基 金账 户业 务申 请表 、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资料 变更 申请表 以及银 行柜 台出具 的 新旧 卡转换 证明 原件 , 邮 寄到 本公 司 。 (三) 基金 投资 的服 务 网上交 易 投资者除可通过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办理申 购 、 赎 回 及 信 息 查 询 外 , 还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cxfund.com.cn ) 享受 网上交 易服 务。具 体业务 规则 详见本 公司 网站 说明 。 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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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利再 投 资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经投 资者选 择, 基金 管理 人将 为持有 人 提供红 利再 投资 服务 , 其分 红资金 按除 息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转 成相 应的 基金 份额 。 红利 再投 资免 收申 购费 用。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随时 ( 权益 登记日 申请 设置 的分 红方 式对当 次分红 无效 )选 择更 改基 金分红 方式 。 (四)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 24 小 时基 金净 值信息 、 账户交 易情 况、 基金 产品 与服务 等信 息查 询。 客户服 务中 心人 工坐 席提 供每周 5 天的 坐席 服务,投 资者可 以通过 该专 线获 得业 务咨 询、 信 息查 询、 服 务投 诉、 信息定 制、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 (五) 客户 投诉 受理 服务 客户投 诉 处理流 程 本公司 客户 投诉 受理 由客 户服务 中心 统一 管理 , 指定 专人负 责, 设 定专 门的 投诉 管理 工作流 程, 并由 监察 稽核 部负责 督 促投诉 的处 理情 况。 客户投 诉 方式 投资 者可通过 本公司的 客户服 务专线(400-700-5566 ) 、 代 销 机 构 、 公 司 网 站 (www.cxfund.com.cn ) 、 电 子 邮 件 (service@cxfund.com.cn) 、 信 件 、 传 真(021-61009865) 、 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 等 多 种 形 式 对 本 公 司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以 及公司 的政 策规 定进 行投 诉。 客户 投诉 都将 被定 期汇 总登记 并存档 , 通过 拨打 客户 服务 专线进 行的 投诉 将被 电话 录音存 档, 本 公司 将采 取适 当措 施, 及 时妥 善处 理客 户投 诉, 总 结 相关问 题, 完善 内控 制度 。 (六) 增值 服务 信息定 制 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或致电客户服务专 线定制 自己 所需 要的 信息 , 包括 产品 净值、 交易 确 认、 公 司 新闻、 基金 信息 等方 面的 内容。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要 求, 将 以 手机短 信或 者电 子邮 件的 方式定 期向 投资 者发 送信 息。 个性化 理 财服务 随着公 司的 发展 , 本公 司将 酌情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个性 化理财 服务 , 如配 备理 财顾 问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理财建 议以及 相关 的理 财计 划等 形式。 组织投 资 者交流 会 本公司 将不 定期 地举 行投 资者交 流会 ,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基金 、 投 资、 理 财等 方 面的讲 座, 使得 本公 司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能 得到 更多 的理 财信 息和其 他增 值服 务。 另外, 本公司 基金经理也将通过多种方式不定期地与基金份额持有人交 流,让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了 解更多 基金 运作 情况 。 (七) 投资 者教 育服 务 为了进 一步 做好 投资 者服 务, 让投 资者 了解 证券 市场 和各类 证券投 资品 种的 特点 和风 险, 熟 悉证 券市 场的 法律 法规, 树 立正确 的投 资理 念, 增强 风险防 范意 识, 依法 维护 自身合 法 权益, 本公 司将 开展 普及 证券知 识、 宣传 政策 法规 、 揭示 市 场风险 、引 导依 法维 权等 投资者 教育 活动 。 (八) 公开 信息 披露 服务 披露公 司 信息 为方便 社会 公众 了解 公司 的信息 ,包 括本 公司 的发 展概况 、 组织结 构 、 公 司文 化 、 经 营理念 、 经营 管理 层 、 经 营情况 等 公 开 信 息 , 本 公 司 开 通 了 全 国 统 一 的 客 户 服 务 专 线 400-700-5566 ( 免 长 话 费 ) 和 公 司 网 站 (www.cxfund.com.cn ) , 以方便 投资 者查 询。 披露基 金 本公司将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披露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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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 法定的 文件 、公 告信 息。 本公司 将通 过客 户服 务中 心、 公 司网 站、 代 销机 构及 相关基 金宣传 资料 来披 露本 基金 相关信 息, 包括 本基 金的 概况、 投 资理念 、 投资 对象 、 风险 收益特 征 、 净 值及 其变 化 情况 、 基 金经理 介绍 等多 方面 的信 息。 本公司 将通 过客 户服 务中 心、 公 司网 站、 代 销机 构等 途径来 告知认 购 、 申 购、 赎回 的手 续、 流程 、 费 用和 其他 注意 事项, 基金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登陆 公司网 站下 载相 关表 格。 其他信 息 的披露 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和网站除为投资者提供上述信息咨询 外,还 提供 其他 信息 咨询 ,包括 托管 人的 情况 、基 金知识 、 市场新 闻和 行情 、产 品信 息等多 方面 内容 。 (九) 客户 服务 联络 方式 客户服 务 专线 4007005566 (免 长话 费) 、 工作时 间 (8:30-12:00


13 : 00-17:00 ) 内可 转人 工坐 席。 传真 021-61009865 公司网 址 http://www.cxfund.com.cn 电子信 箱 service@cxfund.com.cn 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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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二 、 招 募说 明 书存 放 及查 阅 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和登记机 构的办公 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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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备 查文 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 (一) 中国证监会 准予长信利息满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变更 注册的 文件; (二) 《 长信长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 (三) 《 长信长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 (四)法律意见书;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长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二 〇一 七年八 月二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