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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现金A(217004)

招商现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 二 零一 七 年 第 二 号) 基 金管 理人: 招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招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二○ 一 七年八 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重 要提 示 招 商现金增 值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 金” ) 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 委 员会2003 年 12 月5 日 的 证监基 金字 〔2003 〕136 号文批 准公 开发 行。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于2004 年1 月14 日正 式生效 。 本 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式 。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 本基金 管理 人 ” 或 “ 管理 人” ) 保 证 招 募说 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 明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核 准, 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 本基金 没 有 风险。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申购 基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诚实 信用 、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基 金资 产, 但由 于证 券投 资 具有一 定的 风险, 因此 投 资者购 买货 币市 场基 金并 不等于 将资 金作 为存 款存 放在银 行 或 者存款 类金 融机 构, 基金 管 理人 不 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保 证基 金持 有人 的最 低收益 。 当投资 人赎 回时 , 所 得或 会高于 或低 于投 资人 先前 所支付 的金 额。 如对 本招 募说明 书 有 任何疑 问 , 应寻 求独 立及 专业的 财务 意见 。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 内 容截止 日 为2017 年7 月14 日, 有 关财 务和 业绩 表现 数据 截止日 为2017 年6 月30 日 ,财 务和 业绩 表现 数据 未经审 计。 本基金 托管 人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已于 2017 年 8 月 2 日复 核了 本次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书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 金管 理人 ........................................................... 7 四、基 金托 管人 .......................................................... 17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2 六、基 金的 募集 与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48 七、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和转 换 .......................................... 49 八、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与 转托管 ............................................ 58 九、基 金的 投资 .......................................................... 59 十、基 金的 业绩 .......................................................... 69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71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72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76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8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 80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81 十七、 风险 揭示 与管 理 .................................................... 85 十八、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 87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89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100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6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8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09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10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一、绪 言 招 商现金增 值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 以下简称 “本基 金” ) 由招商基 金管理有限 公 司( “本基金 管理人”或 “管理 人” )依 照《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等相 关法 律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发 布 的有关 规定 以及 《 招商 现 金增值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及其它 有关 规定 发起 设立 。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信 息 披露办 法》 ) 、 《货币 市场基金管理 暂行规定 》 (以下简称《货 币基金暂行规 定》 ) 、 《招 商 现金增 值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 ) 及 其它 有关 规定等 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招商 现金增 值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投资 目标 、 基 本策 略、 风 险、 费 率、 管理 等与 投资 人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全 部必 要事项 , 投 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策 前 应 当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 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并对其 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是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 资 料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中 载 明 的信息 ,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 成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 其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 合 同的 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 有权利、承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代表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招商 现金 增值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及对本基金 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原基 金契约均改 称为基 金合 同。 招募说 明书 : 指《招 商现 金增 值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发行公 告: 指《招 商现 金增 值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发 行公 告》 托管协 议: 指《招 商现 金增 值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民法 通则 》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民法 通则》 《证券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 指《公 开募 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销售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货币 基金 暂行 规定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指《货 币市 场基 金管 理暂 行规定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 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基 金发起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发 起人 : 指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管 理人 或本基 金管 理人 : 指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登 记人 : 指办理 基金 登记 、注 册、 过户、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的 机构, 本基 金的注 册登 记人 指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或 接受 招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基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销售机 构: 指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及其他 本基 金的 销售 代理 人 基金代 销机 构 : 指依据 有关 销售 代理 协议 办理本 基 金 销售 的代 理机 构 基金投 资者 : 指个人 投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 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可以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 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可以投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法 人、 社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法或依本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取得并持有本 基金任何基 金份额 的投 资者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达到 成立 条件 后, 基金管 理人 宣布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日期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的 程序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终止基 金的 日期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 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时 间段,最长 不超 过3 个月 存续期 : 指基金 成立 并存 续的 不定 期之期 限 开放日 :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 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 业务的工作 日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证 券交易场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T 日: 指申购 、赎 回、 转换 或其 他交易 的申 请确 认日 T+n 日: 指T 日 后( 不 含T 日)第 n 个工 作日 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内投资者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 买本基金份 额的行 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向基金管 理人申请卖 出本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转换: 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基 金或本管理人所管理的任 一基金的投 资者向本管理人提出申请 将其原持有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本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其它 任一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 其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 户持有的基 金份额 全部 或部 分转 出并 转入另 一销 售机 构交 易账 户的行 为 元: 指人民 币元 销售与 服务 费: 也称为持续营销和服务费 用,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 构佣金、以 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 广告费、促销活动费、持 有人服务费 等,本基金对各级基金份 额按 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 售服务费, 该笔费 用从 基金 财产 中计 提并扣 除。 基金收 益: 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合 法收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包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 价值、银行存款本息以及 其他投资所 形成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当前累 计收 益: 指投资 人交 易账 户中 尚未 结转份 额的 收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摊余成 本法 :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 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 率并考虑其 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 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 利 率法 摊销, 每日计 提收 益 基金日 收益 : 指每万 份基 金份 额的 日收 益 基金七 日收 益率 (% ) : 指以最 近七 日 ( 含节 假日 ) 收益 所折 算的 年资 产收 益率 基金账 户: 指基金管理人给投资者开 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 本基金的所 有权凭 证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 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本 基金份 额的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指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 人每六个月 对原招募说明 书 进行的内 容更新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 联网站,包 括但不 限于 《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网站 及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网 站。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三、基 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 圳市 福田 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本:人 民币 2.1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浩 办公地址:深 圳市 福田 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电话:(0755 )83199596 传真:(0755 )83076974 联系人:赖 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 中 国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2]100 号文批 准设 立, 是中 国第 一家中 外合 资基 金管 理公 司。公 司由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 、中 国电 力 财务有 限公 司、 中国 华能 财务有 限 责任公 司、 中远 财务 有限 责任公 司共 同投 资组 建。 经公司 股东 会通 过并 经中 国证监 会 批 准, 公 司的 注册 资本 金已 经由人 民币 一亿 元 (RMB100 ,000 ,000 元) 增加 为人 民币二 亿 一千万 元(RMB210 ,000 ,000 元 ) 。 2007 年5 月, 经 公司 股东 会通过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复同意 ,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受让中 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中 国华 能财 务有 限责 任公司 、 中 远财 务有 限责 任公司 及 招 商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分别 持有的 公司 10%、10 %、10%及 3.4% 的股 权; 公司 外资 股 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 受让 招商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持有 的公 司 3.3 % 的股权 。 上 述股 权转 让完 成后,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的 股东 及股 权结 构为 : 招商 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持 有公 司全 部股权 的 33.4% , 招商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持有 公司 全部股 权 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 持 有公司 全部 股权 的33.3% 。 2013 年 8 月, 经公 司股 东 会审议 通过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证 监许 可[2013]1074 号文 批 复同 意, 荷兰 投资公 司(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将其 持有 的招 商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21.6% 股 权转 让给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11.7% 股 权转 让给 招商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 司。 上 述股 权转 让完 成后 ,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的股东 及股 权结 构为 : 招 商银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持 有全 部股 权 的55%,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持 有全 部股 权 的45 %。 公司主 要股 东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成立 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总行 设在 深 圳, 业 务以中 国市 场为 主。 招商 银行于 2002 年 4 月 9 日 在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 股票代 码 : 600036)。 2006 年9 月 22 日,招 商银 行在 香港 联合 交易所 上市 (股 份代 号:3968)。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是 百年招 商局 旗下 金融 企业 , 经过 多年 创业 发展, 已 成为 拥 有证券 市场 业务 全牌 照的 一流券 商。 2009 年 11 月, 招商证 券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 代 码 600999)。 公司将 秉承 “ 诚信 、 理 性 、 专 业、 协作 、 成长 ” 的 理念 , 以 “为 投资 者创 造 更多价 值” 为使 命, 力 争成 为中 国资产 管理 行业 具有 “ 差 异化竞 争优 势 、 一 流品 牌 ” 的 资产 管 理公司 。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监 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 李浩 , 男 ,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 常 务 副行长 兼财 务负 责人 。 美 国南加 州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学位 , 高级会 计师 。 1997 年 5 月 加入招 商银 行任 总行 行长 助理 , 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3 月兼 任 招商银 行上 海分 行行 长, 2001 年 12 月 起担 任招 商银 行 副行长 , 2007 年 3 月 起兼 任财 务负 责人,2007 年 6 月起 担任 招商银 行执 行董 事,2013 年 5 月起 担任招 商银 行常 务副 行长 , 2016 年 3 月起 兼任 深圳 市 招银前 海金 融资 产交 易中 心有限 公 司副董 事长 。现 任公 司董 事长。 邓晓力 , 女 , 毕 业于美 国纽 约州立 大学 , 获 经济 学博 士学位 。 2001 年 加入 招商 证券 , 并于 2004 年 1 月至 2004 年 12 月 被中 国证 监会 借调 至南方 证券 行政 接管 组任 接 管组 成 员。 在 加入 招商 证券 前, 邓女士 曾 任 Citigroup (花 旗集团 ) 风 险管 理部 高级 分析师 。 现 任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兼首 席风 险官 , 分 管风险 管理 、 公 司财 务、 结算及 培 训 工作; 兼任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财务 与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副主任 委员 。现 任公 司副 董事长 。 金旭, 女, 北京 大学 硕士 研究生 。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 11 月在 中国 证监 会 工作 。 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在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副 总经 理。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宝 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任总 经理 。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在 梅隆 全球投 资 有限公 司北 京代 表 处 任首 席代表 。 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 担任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总经 理 。 2015 年 1 月 加 入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 任公 司总 经理 、 董 事 兼招商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吴冠雄 , 男 , 硕 士研 究生 ,22 年法 律从 业经 历 。1994 年 8 月至 1997 年 9 月 在 中国 北方工 业公 司任 法律 事务 部职员 。1997 年 10 月至 1999 年 1 月 在新 加 坡 Colin Ng & Partners 任 中国 法律 顾问 。1999 年 2 月 至今 在北 京市 天元律 师事 务所 工作 ,先 后担任 专 职律师 、事 务所 权益 合伙 人、事 务所 管理 合伙 人、 事务所 执行 主任 和管 理委 员会成 员 。 2009 年 9 月 至今 兼任 北京 市华远 集团 有限 公司 外部 董事,2016 年 4 月至 今兼 任北 京 墨 迹风云 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董 事, 2016 年 12 月至 今兼任 新世 纪医 疗控 股有 限公司 ( 香 港联交 所上 市公 司) 独立 董事,2016 年 11 月至 今 任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第三 届 上 市公司 并购 重组 专家 咨询 委员会 委员 。现 任公 司独 立董事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王莉 , 女 , 高级 经济 师 。 毕业于 中国 人民 解放 军外 国语学 院 , 历 任中 国人 民 解放军 昆明军 区三 局战 士、 助理 研究员 ; 国 务院 科技 干部 局二处 干部 ; 中 信公 司财 务部国 际 金 融处干 部、 银 行部 资金 处 副处长; 中信 银行 ( 原中 信实业 银行 ) 资本 市场 部 总经理 、 行 长助理 、 副行 长等 职 。 现 任中国 证券 市场 研究 设计 中心 (联办) 常 务干 事兼 基金部 总 经 理;联 办控 股有 限公 司董 事总经 理等 。现 任公 司独 立董事 。 何玉慧 , 女 , 加 拿大 皇后 大学荣 誉商 学士 ,26 年会 计从业 经历 。 曾 先后 就职 于加 拿 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 & Young , 1995 年 4 月加入 香港 毕马 威会 计师 事务所 , 2015 年 9 月退 休前 系香 港 毕马威 会计 师事 务所 金融 业内部 审计 、 风险 管理 和合 规服务 主 管合伙 人。 2016 年 8 月至 今任泰 康保 险集 团股 份有 限公司 独立 董事 , 同 时兼 任多个 香 港 政府机 构辖 下委 员 会 的委 员和香 港会 计师 公会 纪律 评判小 组委 员。 现任 公司 独立 董 事 。 孙谦, 男, 新加 坡籍 ,经 济学博 士。1980 年至 1991 年先后 就读 于北 京大 学 、复旦 大学 、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得学士 、 工商 管理硕 士 和经济 学博 士学 位。 曾任 新加坡 南洋 理工 大学 商学 院副教 授、 厦门 大学 任财 务管理 与 会 计研究 院院 长及 特聘 教授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高 级访 问金融 专家 。 现 任复 旦大 学管理 学 院 特聘教 授和 财务 金融 系主 任。 兼 任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 所和 上海期 货 交 易 所 博 士 后 工 作 站 导 师 , 科 技 部 复 旦 科 技 园 中 小 型 科 技 企 业 创 新 型 融 资 平 台 项 目 负 责 人。现 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丁安华 , 男 , 毕 业于 华南 理 工大学 工商 管理 学院 , 获 硕士学 位 。 1984 年 8 月至 1986 年 8 月任人 民交 通出 版社 编辑;1989 年 10 月至 1992 年 10 月任 华南 理工 大学 工商管 理 学院讲 师; 1992 年 10 月至 1994 年 12 月 任招 商局 集团研 究部 主任 研究 员;1995 年 1 月至 1998 年 8 月, 任美 资 企业高 级管 理人 员 ; 1998 年 8 月至 2001 年 2 月, 任 职于加 拿 大皇家 银行 ;2001 年 3 月至 2009 年 4 月, 历任 招商 局集团 业务 开发 部总 经理 助理、 副 总经理 , 企 业规 划部 副总 经理, 战略 研究 部总 经理 。2004 年 12 月至 2010 年 4 月, 兼任 招商轮 船董 事;2007 年 6 月至 2010 年 6 月 ,兼任 招商银 行董 事;2007 年 8 月至 2011 年 4 月 兼任 招商 证券 董事 。2009 年 5 月 任招 商证 券 首席经 济学 家 ,2011 年 10 月起任 招 商证券 副总 裁。 现任 公司 监事会 主席 。 周松, 男, 武汉 大学 世界 经济专 业硕 士研 究生 。1997 年 2 月加 入招 商银 行,1997 年 2 月至 2006 年 6 月历 任 招商银 行总 行计 划资 金部 经理 、 总 经理 助理 、 副总 经 理, 2006 年 6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 招商银 行总 行计 划财 务部 副总经 理,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招 商银 行武 汉分 行副 行长。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6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计划财 务 部 副总经 理( 主持 工作 ) 。2010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 任招商 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 部总经 理 。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任招 商银 行总 行业 务总 监兼总 行计 划财 务部 总经 理。 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 任招 商银行 总行 业务 总监 兼总 行资产 负债 管理 部总 经理 。 2014 年 12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月起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同业 金融总 部总 裁兼 总行 资产 管理部 总经 理 。 2016 年 1 月起任 招 商 银行总 行投 行与 金融 市场 总部总 裁兼 总行 资产 管理 部总经 理。 现任 公司 监事 。 罗琳, 女, 厦门 大学 经济 学硕士 。1996 年加 入招 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 先后担 任项 目经 理、 高级 经理、 业务 董事 ;2002 年 起参与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筹 备 , 公司成 立后 先后 担任 基金 核算部 高级 经理 、 产品 研 发部高 级经 理 、 副 总监 、 总监 、 产 品 运营官 ,现 任首 席市 场官 兼市场 推广 部总 监、 公司 监事。 鲁丹, 女, 中山 大学 国际 工 商管理 硕士 ; 2001 年 加入 美的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任 Oracle ERP 系 统实 施顾 问;2005 年 5 月至 2006 年 12 月于 韬睿惠 悦咨 询有 限公 司任 咨询顾 问 ; 2006 年 12 月至 2011 年 2 月于怡 安翰 威特 咨询 有限 公司任 咨询 总监 ; 2011 年 2 月至 2014 年 3 月 任倍 智人 才管 理咨 询有限 公司 首席 运营 官; 现任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人力 资 源 部总监 、公 司监 事, 兼任 招商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李扬, 男, 中央 财经 大学 经济学 硕士 ,2002 年 加入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基 金核算 部高 级经 理、 副总 监、总 监, 现任 产品 研发 一部总 监、 公司 监事 。 钟文岳 ,男 ,厦 门大 学货 币银行 学硕 士。1992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 于中 国农 村发 展信托 投资 公司 任福 建( 集团) 公司 国际 业务 部经 理;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1 月于申 银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任九江 营业 部总 经理 ;2000 年 1 月至 2001 年 1 月任 厦门海 发 投资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2001 年 1 月至 2004 年 1 月 任深 圳二 十一 世纪 风 险投资 公司 副总经 理;2004 年 1 月至 2008 年 11 月 任新 江南 投 资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2008 年 11 月 至 2015 年 6 月任 招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投 资管 理部 总经理 ;2015 年 6 月加 入 招商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常务 副总经 理兼 招商 财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沙骎, 男, 中国 国籍 ,南 京通信 工程 学院 工学 硕士 ,2000 年 11 月加 入宝 盈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历任 TMT 行 业研究 员 、 基 金助 理 、 交 易主管 ;2008 年 2 月加 入 国泰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交 易 部总监 、研 究部 总监, 投 资总监 兼基 金经 理,量 化& 保本投 资 事业部 总经 理; 2015 年加 入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招 商资产 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 欧志明 , 男 , 华 中科 技大 学经济 学及 法学 双学 士、 投资经 济硕 士;2002 年加 入广 发 证券深 圳业 务总 部任 机构 客户经 理;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于 广发 证券 总 部任风 险 控制岗 从事 风险 管理 工作 ; 2004 年 7 月加 入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曾 任法 律合规 部 高 级经理 、 副 总监 、 总 监、 督察长 , 现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董 事会 秘书 , 兼 任招 商财富 资 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兼 招商 资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事 。 杨渺, 男, 硕士,2002 年 起先后 就职 于南 方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巨 田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历任 金融 工程 研究 员、 行 业研 究员 、 助 理基 金经理 。2005 年 加入 招商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历任 高级 数量 分 析师、 投 资经 理 、 投 资管 理二部 ( 原专 户资 产投 资 部 ) 负责 人 及总经 理助 理, 现任 公司 副总经 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潘西里 , 男 , 硕 士 , 1998 年 加入大 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法律 部 , 负 责法 务工 作 ; 2001 年 10 月加 入天 同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任 职主管 ;2003 年 2 月加 入 中国证 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深圳 监管 局, 历 任副 主任 科员 、 主 任科员 、 副 处长 及处 长;2015 年加入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督 察长 。 2 、本基金基金经理 介绍 : 刘 万锋,男 ,硕士 。2005 年7月加 入北京吉 普汽车 有限 公司任财 务岗, 从事财务 管 理工作 ,2009 年7月 加入 国 家开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资金局 , 任 交易 员, 从事 资金管 理、 流动 性组合管 理工作,2014 年6月 加入招商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任 助理基金 经理, 从事 利率市 场化 研究 , 并 协助 基金经 理进 行组 合管 理, 现任招 商现 金增 值开 放式 证券投 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 2015 年1 月14 日至 今) 、 招商 双债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经 理 (管 理时 间 :2015 年6月9日 至今 ) 、 招 商招 益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5 年12 月25 日 至今 ) 及 招 商招瑞 纯债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管理 时间 :2016 年3 月9日 至今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包括 :高亚 华 (Francis Koo ) 先生, 管理 时间 为2004 年 1 月 14 日至 2005 年1 月14 日; 何钟 先生, 管理 时间 为 2004 年1 月14 日至2005 年 5 月13 日 ; 杜海 涛 先 生 , 管 理时 间为 2005 年 5 月 13 日至 2006 年5 月26 日; 胡军华 女士 , 管 理时间 为 2005 年 5 月 13 日至 2006 年 5 月 26 日; 周理先 生, 管理 时间 为 2006 年 5 月 26 日至 2007 年1 月10 日; 陈震 先生, 管理 时间 为 2006 年5 月26 日至2007 年 1 月10 日 ; 佘春 宁先生, 管 理时 间为 2007 年 1 月 10 日至 2010 年8 月19 日 ; 胡 慧 颖女士 , 管 理时间 为 2010 年 8 月 19 日至 2015 年 1 月 5 日; 向 霈女士 ,管 理时 间 为 2013 年 12 月 27 日 至2015 年6 月10 日 。 3 、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员: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由 如下成 员组 成: 总经 理金 旭、 副 总经 理沙 骎、 副总 经理 杨 渺、 总 经理 助理 兼量 化投 资部负 责人 吴武 泽、 总经 理助理 兼固 定收 益投 资部 负责人 裴 晓 辉、交 易部 总 监 路明 、国 际业务 部总 监白 海峰 。 4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 在 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职责 1、 依法募 集基 金,办 理或 者 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 理机构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 为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 益 ; 5、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7、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 息 披露 事项 ; 9、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0、 保存基 金资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12、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职责 。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本基金 管理人不 得从事违反 《证券法 》 、 《基金法》以 及其它国 家有关法 律法 规 的行为 ,并 应承 诺建 立健 全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违规 行为 的发生 。 2、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从事 以下违 反 《证 券法 》 《 基金 法》 以及 其它 国家 法律 法 规的 行为,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的发 生: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 他 行为。 3、基 金管 理人 禁止 利用 基 金财产 从事 以下 投资 或活 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 行 的股票 或者 债券 ; (6) 买卖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行政 法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 他 活动。 4、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 关法律 、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 商业秘 密,尚未 依法公开 的基金 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8) 除为 公司 进行 基金 投 资外, 直接 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票 交易 ;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它任 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5、本 公司 承诺 履行 诚信 义 务,如 实披 露法 规要 求的 披 露内 容。 6、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谋取最 大利 益; (2) 不为 自己 、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泄漏在任 职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 投资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息 ; (4)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 以其它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 ( 五) 内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 原则 、有 效性 原则 、 独立 性原 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成本 效益 原则 。 2、内部控制的组织 体系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是一 个 权责 分明 、 分 工明 确的组 织结 构, 以实 现对 公司 从 决策层 到管 理层 和操 作层 的全面 监督 和控 制。 具体 而言, 包括 如下 组成 部分 : (1) 监事会 : 监 事会 依照 公司 法和公 司章 程对 公司 经营 管理活 动、 董事 和公 司 管 理层的 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董 事 会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作 为 董 事 会 下 设 的 专 门 委 员 会 之 一, 负 责决 定公 司各 项重 要的内 部控 制制 度并 检查 其合法 性、 合理 性和 有 效 性, 负 责决 定公 司风 险管 理战略 和政 策并 检查 其执 行情况 , 审 查公 司关 联 交 易和检 查公 司的 内部 审计 和业务 稽查 情况 等。 (3) 督察长: 督察 长负 责监 督 检查基 金和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 风 险控制 情况 , 并 负责 组织 指导公 司监 察稽 核工 作。 督察长 发现 基金 和公 司 存 在重大 风险 或隐 患, 或 发 生督察 长依 法认 为需 要报 告的其 他情 形以 及中 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时, 应当及 时向 公司 董事 会和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4)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风险 管 理委员 会是 总经 理办 公会 下设的 负责 风险 管理 的 专 业委员 会 , 主 要负 责对 公 司经营 管理 中的 重大 问题 和重大 事项 进行 风险 评 估 并作出 决策, 并针 对公 司 经营管 理活 动中 发生 的重 大突发 性事 件和 重大 危 机 情况, 实施 危机 处理 机制 。 (5) 监察稽 核部 门 : 监 察稽 核 部门 负 责对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和 风险 管理 政策 的 执 行情况 进行 合规 性监 督检 查,向 公 司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和总 经理 报告 。 (6) 各业务 部门 : 风 险控 制是 每一个 业务 部门 和员 工最 首要的 责任 。 各 部门 的 主 管在权 限范 围内 , 对 其负 责的业 务进 行检 查监 督和 风险控 制。 员工 根据 国 家 法律法 规 、 公 司规 章制 度 、 道德规 范和 行为 准则 、 自 己的岗 位职 责进 行自 律 。 3、内部控制制度概 述 (1) 内控 制度 概述 公司内 控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公司 基本 制度、 部门 管理办 法和 业务 管理 办法 组成。 其中, 公司 内控 大纲 包括 《内部 控制 大纲 》 和 《法 规遵循 政策 (风 险管 理制 度) 》 , 它 们 是各项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纲 要和总 揽, 是对 公司 章程 规定的 内控 原则 的细 化和 展开。 公司基 本制 度包 括投 资管 理制度 、 基 金会 计核 算制 度、 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 度、 公司 财务 制度 、 资料 档案管 理制 度 、 业 绩评 估 考核制 度 、 人 力资 源管 理 制度和 危机 处理制 度等 。部 门管 理办 法在公 司基 本制 度基 础上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 责、 岗位设 置 、 岗位责 任进 行了 规范 。业 务管理 办法 对公 司各 项业 务的操 作进 行了 规范 。 (2) 风险 控制 制度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由 一系 列的具 体制 度构 成, 具体 包括内 部控 制大 纲、 法规 遵循 政 策、 岗位 分离 制度、 业务 隔离制 度 、 标 准化 作业 流 程制度 、 集中 交易 制度 、 权限管 理 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等 。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 相 对独 立的 内部 控制组 织体 系和 监察 稽核 部门 。 监 察稽 核部 门 的 职 责是 依 据国家 的有 关法 律法 规、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在 所赋 予的权 限内 按照 所规 定的 程序和 适 当 的方法 对监 察稽 核对 象进 行公正 客观 的检 查和 评价 , 包括调 查评 价公 司内 控 制度的 健 全 性、 合 理性 和有 效性 、 检 查公司 执行 国家 法律 法规 和公司 规章 制度 的情 况、 进行日 常 风 险控制 的监 控工 作、 执行 公 司内部 定期 不定 期的 内部 审计、 调查 公司 内部 的违 法 案件等 。 4、内部控制的五个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 内部 监 控 。 (1) 控制 环境 公司致 力于 树立 内控 优先 和风 险 控制 的理 念, 培养 全体员 工的 风险 防范 意识 , 营 造 一个浓 厚的 风险 控制 的文 化氛围 和环 境, 使全 体员 工及时 了解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 管 理 层 的经营 思想 、 公 司的 规章 制度并 自觉 遵循 , 使 风险 意识贯 穿到 公司 各个 部门 、 各个 岗 位 和各个 业务 环节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2) 风险 评估 公司对 组织 结构 、 业务 流 程、 经营 运作 活动 进行 分 析, 发现 风险 , 并将 风险 进行分 类, 找出 风险 分布 点 , 并 对风险 进行 分析 和评 估 , 找出引 致风 险产 生的 原因 , 采 取定 性 定量的 手段 分析 考量 风险 的高低 和危 害程 度。 落实 责任人 , 并 不断 完善 相关 的风险 防 范 措施。 (3) 控制 活动 公司控 制活 动主 要包 括组 织结构 控制 、操 作控 制和 会计控 制等 。 A.组 织结 构控 制 各部门 的设 置体 现部 门之 间职责 有分 工, 但部 门之 间又相 互合 作与 制衡 的原 则。 基 金投资 管理 、 基 金运 作、 市场营 销部 等业 务部 门有 明确的 授权 分工 , 各 部门 的操作 相 互 独立、 相互 牵制 并且 有独 立的报 告系 统, 形成 了权 责分明 、严 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 线 : a. 以 各岗 位目 标责 任制 为 基础的 第一 道监 控防 线: 各部门 内部 工作 岗位 合理 分工、 职责明 确 , 并 有相 应的 岗 位说明 书和 岗位 责任 制 , 对不相 容的 职务 、 岗位 分 离设置 , 使 不同的 岗位 之间 形成 一种 相互检 查、 相互 制约 的关 系,以 减少 舞弊 或差 错发 生的 风 险 。 b. 各 相关 部门 、相关 岗位之 间相互监 督和牵 制的第二 道监控防 线:公 司在相关 部 门、 相 关岗 位之 间建 立标 准 化的业 务操 作流 程、 重要 业 务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度 , 后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 一部 门及岗 位负 有监 督和 检查 的责任 。 c. 以 督察长、 监察稽 核部门 对各岗位 、各部 门、各机 构、各项 业务全 面实施监 督 反馈的 第三 道监 控防 线。 B.操 作控 制 公司设 定了 一系 列的 操作 控制的 制度 手段 , 如 标准 化业务 流程 、 业 务、 岗位 和空 间 隔离制 度、 授 权分 责制 度 、 集中交 易制 度 、 保 密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 档案 资料保 全 制 度、客 户投 诉处 理制 度等 ,控制 日常 运作 和经 营中 的风险 。 C.会计 控制 公司确 保基 金财 产与 公司 自有资 产完 全分 开, 分帐 管理, 独立 核算 ; 公 司会 计核 算 与基金 会计 核算 在业 务规 范、 人 员岗 位和 办公 区域 上进行 严格 区分 。 公 司对 所管理 的 不 同基金 以及 本基 金下 分别 设立账 户, 分帐 管理, 以 确保每 只基 金和 基金 财产 的完整 和 独 立。 (4) 信息 沟通 即指及 时地 实现 信息 的流 动,如 自下 而上 的报 告和 自上而 下的 反馈 。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 通过 建立 有效 的信 息 交流 渠 道, 保 证公 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人 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责 相关 的信 息, 保证 信息及 时 送 达适当 的人 员进 行处 理。 公司制 定管 理和 业务 报告 制度, 包括 定期 报告 制度 和不定 期报 告制 度。 定期 报告 制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度按照 每日 、每 月、 每年 度等不 同的 时间 频次 进行 报告。 A .执行 体系报告 路线:各业 务人员向 部门负责 人报告 ;部门负 责人向分 管领导 、 总经理 报告 ; B .监督 体系报告 路线:公司 员工、各 部门负责 人向 监 察稽核部 门 报告, 监察稽 核 部门向 总经 理、 督察 长分 别报告 ; C .督察 长定期出 具监察报告 , 报送董 事会及其 下设的 风险控制 委员会和 中国证 监 会;如 发现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立 即向 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5) 内部 监控 督察长 和 监 察稽 核部 门 人 员负责 日常 监督 工作, 促 使公司 员工 积极 参与 和遵 循内 部 控 制制 度, 保 证制 度有 效 地实施。 公司 监事 会 、 董 事会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 督 察长 、 风 险 管理委 员会 、 监 察稽 核部 门 对内 部控 制制 度持 续地 进行检 验, 检验 其是 否符 合规定 要 求 并加以 充实 和改 善 , 及 时 反映政 策法 规 、 市 场环 境 、 技 术等 因素 的变 化趋 势 , 保 证内 控 制度的 有效 性。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四、基 金托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概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招 商银 行” ) 设立日 期:1987 年4 月8 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注册资 本:252.20亿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行长: 田惠 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 燕 2、发 展概 况 招商银 行成 立于1987 年4 月8日, 是 我国 第一 家完 全由 企业法 人持 股的 股份 制商 业银 行, 总行设在 深圳。自 成立以 来,招商 银行先后 进行了 三次增资 扩股,并 于2002 年3月 成功 地 发行了15亿A 股,4月9日在上 交所挂牌 (股票代码 :600036 ), 是国内第一 家采 用国 际会计标 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9月又成 功发行了22 亿H股,9月22 日在香 港联 交所 挂牌 交易(股 票代码:3968 ),10 月5日行 使H股 超额配售 ,共发行 了24.2 亿H 股。截 至 2017年3月31 日 , 本 集团 总 资产60,006.74 亿元 人民 币 , 高级 法下 资本 充足 率14.43%,权 重法下 资本 充足 率12.08% 。 2002年8月 , 招商 银行 成立 基金托 管部 ;2005 年8 月, 经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 更 名为 资产托 管部, 下设 业务 管 理室、 产 品管 理室 、 业务 营运室 、 稽核 监察 室 、 基 金外包 业 务 室5个职能 处室,现 有员工60人。2002 年11月, 经中国人 民银行和 中国证监 会批准 获得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 务资 格, 成 为国 内第 一家 获得 该项业 务资 格上 市银 行;2003 年4 月, 正式办 理基 金托 管业 务。 招商银 行作 为托 管业 务资 质最全 的商 业银 行, 拥有 证券投 资 基 金托管、 受托 投资 管理 托 管、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托管 (QFII ) 、 全 国社 会 保障基 金托 管、保 险资 金托 管、 企业 年金基 金托 管等 业务 资格 。 招商银 行确 立 “ 因势 而变 、 先您 所想 ” 的 托管 理念 和 “财 富所 托、 信守 承诺 ” 的 托 管核心 价值, 独创 “6S托 管银行” 品牌 体系, 以 “ 保护您 的业 务、 保 护您 的 财富 ” 为 历 史使命 , 不 断创 新托 管系 统、 服 务和 产品 : 在 业内 率先推 出 “ 网上 托管 银行 系统” 、 托 管业 务综合系 统和“6 心”托管 服务标准 ,首家发 布私募 基金绩效 分析报告,开办 国内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首个 托管银行 网站,成 功托管 国内第一 只券商集 合资产 管理计划 、第一只FOF 、第 一只 信托 资金计划 、第一只 股权私 募基金、 第一家实 现货币 市场基金 赎回资金T+1 到账 、第 一只境 外银 行QDII 基 金、 第一只 红利ETF 基金、 第一 只 “1+N ” 基金 专户 理财 、 第一家 大 小非解 禁资 产、 第一 单TOT 保管, 实现 从单 一托 管服 务商向 全面 投资 者服 务机 构的转 变 , 得到了 同业 认可 。 招 商银行资 产托管业 务持续 稳健发展 ,社会影 响力不 断提升 , 四度蝉联 获《财 资》 “中国 最佳 托管 专业 银行 ” 。2016 年6 月招 商银 行荣 膺 《财资 》 “ 中国 最 佳 托管 银 行奖” , 成为 国内唯一 获奖项国 内托管 银行; “托管通 ”获得国内 《银行家 》2016 中国金融 创新 “十佳 金融 产品 创新 奖” ;7月荣 膺2016 年 中国 资产 管 理 【 金贝 奖】 “ 最佳 资产 托 管银行 ” 。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李 建红先生 ,本行 董事长、 非执行董 事,2014 年7月起 担任本行 董事、 董事长。 英 国东伦 敦大 学工 商管 理硕 士、 吉 林大 学经 济管 理专 业硕士 , 高 级经 济师 。 招 商局集 团 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兼任 招商 局国际 有限 公司 董事 会主 席、 招 商局 能源 运输 股份 有限公 司 董 事长 、 中 国国 际海 运集 装 箱 ( 集团 )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招商 局华 建公 路 投资有 限公 司 董事 长和 招商 局资 本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长。 曾任中 国远 洋运 输 ( 集团 ) 总公 司 总 裁助理 、总 经济 师、 副总 裁,招 商局 集团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裁 。 田 惠宇先生 ,本行 行长、执 行董事,2013 年5月 起担任 本行行长 、本行 执行董事 。 美国哥 伦比 亚大 学公 共管 理硕士 学位 , 高 级经 济师 。 曾于2003 年7 月至2013 年5月历任 上海银 行副 行长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上海 市分 行副 行长 、 深圳 市分 行行 长、 中国 建设银 行 零 售业务 总监 兼北 京市 分行 行长。 丁伟先 生, 本 行副 行长。 大学本 科毕 业 , 副 研究 员 。1996 年12月 加入 本行 , 历任 杭 州分行 办公 室主 任兼 营业 部总经 理 , 杭 州分 行行 长 助理 、 副 行长 , 南昌 支行 行长 , 南 昌 分行 行长,总 行人力资 源部总 经理,总 行行长助 理,2008 年4月起任 本行副行长。 兼任 招银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姜然女 士, 招商 银行 资产 托管部 总经 理, 大学 本科 毕业, 具有 基金 托管 人高 级管 理 人员任 职资 格。 先后 供职 于 中国 农业 银行 黑龙 江省 分行, 华商 银行 , 中 国农业 银行 深圳 市分行 ,从事 信贷管理 、托管 工作。2002 年9月加盟招商 银行至今 ,历任招 商银行 总行 资产托 管部 经理 、 高 级经 理、 总 经理 助理 等职 。 是 国内首 家推 出的 网上 托管 银行的 主 要 设计 、 开 发者 之一 , 具有20 余年 银行 信贷 及托 管专 业 从业 经 验 。 在 托管 产品 创 新、 服务 流程优 化、 市场 营销 及客 户关系 管理 等领 域具 有深 入的研 究 和 丰富 的实 务经 验 。 ( 三) 基金托 管业 务经营 情况 截至2017 年3月31 日 ,招 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累 计托 管285 只开 放式 基金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四 ) 托管人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托 管业 务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 营、 规 范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理念; 形成 科学 合理 的决 策机制 、 执 行机 制和 监督 机制, 防 范 和化解 经营 风险 , 确 保托 管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托管 资产的 安全 完整 ; 建 立有 利于查 错 防 弊、 堵塞 漏洞 、 消除 隐患 , 保证业 务稳 健 运 行的 风险 控制制 度 , 确 保托 管业 务 信息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时 ; 确保 内 控机制 、 体制 的不 断改 进 和各项 业务 制度 、 流程 的 不断完 善。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总 行层 面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 二级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设立 稽核 监察 室, 负责 部门内 部风 险预 防和 控制 。 稽 核 监察室 在总 经理 室直 接领 导下, 独立 于部 门内 其他 业务室 和托 管分 部、 分行 资产托 管 业 务主管 部门, 对各 岗位、 各业务 室 、 各 分部 、 各项 业务中 的风 险控 制情 况实 施监 督 , 及 时发现 内部 控制 缺陷 ,提 出整改 方案 ,跟 踪整 改情 况。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部 在专 业岗 位设 置时 , 必须 遵循 内控 制衡 原则 , 监 督 制衡的 形式 和方 式视 业务 的风险 程度 决定 。 3、内 部控 制原 则 (1) 全面 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应覆 盖各 项业 务过 程和 操作环 节、 覆盖 所有 室和 岗位 , 并由全 部人 员参 与。 (2)审 慎性原则 。内部控制 的核心是 有效防范 各种风 险,托管 组织体系 的构成 、 内部管 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范 风险 、 审慎 经营 为 出发点 , 应当 体现 “ 内控 优先 ” 的 要 求。 (3)独 立性原则 。各室、各 岗位职责 应当保持 相对独 立,不同 托管资产 之间、 托 管资产 和自 有资 产之 间应 当分离 。 内 部控 制的 检查 、 评价 部门 应当 独 立 于内 部控制 的 建 立和执 行部 门, 稽核 监察 室应保 持高 度的 独立 性和 权威性 , 负 责对 部门 内部 控制工 作 进 行评价 和检 查。


(4)有 效性原则 。 内部控制 应当具有 高度的权 威性, 任何人不 得拥有不 受内部 控 制约束 的权 利, 内部 控制 存在的 问题 应当 能够 得到 及时的 反馈 和纠 正。 (5)适 应性原则 。 内部控制 应适应我 行托管业 务风险 管理的需 要,并能 随着托 管 业务经 营战 略 、 经 营方 针 、 经 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 变化和 国家 法律 、 法规 、 政策制 度等 外部环 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修订和 完善 。 内 部控 制应 随着托 管业 务经 营战 略、 经营方 针 、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政 策制度 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 及时进 行 相 应的修 订和 完善 。 (6)防 火墙原则 。 业务营运 、稽核监 察 等相关 室,应 当在制度 上和人员 上适当 分 离,办 公网 和业 务网 分离 ,部门 业务 网和 全行 业务 网分离 ,以 达到 风险 防范 的目的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7)重 要性原则 。内部控制 应当在全 面控制的 基础上 ,关注重 要托管业 务事项 和 高风险 领域 。 (8)制 衡性原则 。内部控制 应当在托 管组织体 系、机 构设置及 权责分配 、业务 流 程等方 面形 成相 互制 约、 相互监 督, 同时 兼顾 运营 效率。 (9)成 本效益原 则。内部控 制应当权 衡托管业 务的实 施成本与 预期效益 ,以适 当 的成本 实现 有效 控制 。 4、内部 控 制措 施 (1)完 善的制度 建设。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部制 定了《 招商银行 证券投资 基金托 管 业务管 理办 法》 、 《招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业务 内控 管理 办法》 、 《招 商银 行基 金托 管业务 操 作 规程》 和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 度, 从资 产托 管业 务操 作 流程 、 会 计核 算 、 岗 位管 理、 档案 管 理、 保密 管理 和信 息管 理 等方面, 保证 资产 托管 业 务科学 化 、 制 度化 、 规范 化运作 。 为 保障托 管资 产安 全和 托管 业务正 常运 作, 切实 维护 托管业 务各 当事 人的 利益 , 避免 托 管 业务危 机事 件发 生或 确保 危机事 件发 生后 能够 及时 、 准确 、 有 效地 处理, 招 商银行 还 制 定了 《招商银 行托管业务危机 事件应急 处理办法 》 , 并建 立了灾难 备份中心,各种 业务 数据能 及时 在灾 难备 份中 心进行 备份 , 确 保灾 难发 生时, 托管 业务 能迅 速恢 复和不 间 断 运行。 (2)经 营风险控 制。招商银 行资产托 管部托管 项目审 批、资金 清算与会 计核算 双 人双岗 、 大额 资金 专人 跟 踪、 凭证 管理 、 差错 处理 等一系 列完 整的 操作 规程 , 有 效地 控 制业务 运作 过程 中的 风险 。 (3)业 务信息风 险控制。招 商银行资 产托管部 采用加 密方式传 输数据。 数据执 行 异地同 步灾 备, 同时 , 每 日实时 对托 管业 务数 据库 进行备 份, 托管 业务 数据 每日进 行 备 份,所 有的 业务 信息 须经 过严格 的授 权才 能进 行访 问。 (4) 客 户资 料风 险控 制。 招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对业 务办理 过程 中形 成的 客户 资料 , 视同会 计资 料保 管。 客户 资料不 得泄 露, 有关 人员 如需调 用, 须经 总经 理室 成员审 批 , 并做好 调用 登记 。 (5)信 息技术系 统风险控制 。招商银 行对信息 技术系 统管理实 行双人双 岗双责 、 机房24 小时 值班 并设 置门 禁管理 、 电 脑密 码设 置及 权限管 理、 业务 网和 办公 网、 与 全 行 业务网 双分 离制 度, 与外 部业务 机构 实行 防火 墙保 护等, 保证 信息 技术 系统 的安全 。 (6)人 力资源控 制。招商银 行资产托 管部通过 建立良 好的企业 文化和员 工培训 、 激励机 制、 加强 人力 资源 管理及 建立 人才 梯级 队伍 及人才 储备 机制 , 有 效的 进行人 力资 源控制 。 ( 五)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等有关 证券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投 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 基金 投 融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资比例 、 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 基 金管 理人 选择存 款 银 行、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基金 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 基 金 收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数 据等 的合 法性 、 合 规性进 行 监 督和核 查。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基 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上述监督内容 的约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整改 , 整改 的时 限应 符合 法规 允许的 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 托管人 发 出 回函并 改正 。 在 规定 时间 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 理 人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托管 人 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指令 违反《基 金法 》 、 《 运作办法 》 、基 金合同和 有关法 律法 规 规 定, 应当 拒绝执 行,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改正 , 如 基金 管理人 未 能 在通知 期限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并 改 正,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和 托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项,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 极配合 提 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 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并 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对方 根据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五、相 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 销 售机构 1.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7-9555 ( 免长 途话费 )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 台 交易网 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 话:400-887-9555 (免长 途话 费) 电话: (0755 )83196437 传真: (0755 )83199059 联系人 :陈 梓 招商基金战略客户部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南街1 号 院3 号 楼1801


电话:13718159609 联系人 :莫 然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88 联系人 :胡 祖望 招商基金机构理财部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23 楼 电话: (0755 )83190452 联系人 :刘 刚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南街 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18600128666 联系人 :贾 晓航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79


联系人 :伊 泽源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 务联 系方式 地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苑 路科兴 科学 园 A3 单元 3 楼 招商基 金客 服中 心直 销柜 台 电话: (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 (0755 )83196360 备用传 真: (0755 )83199266 联系人 :冯 敏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2.


代销机构:招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联系人 :邓 炯鹏 3.


代销机构:中国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电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853 联系人 :张 建伟 4.


代销机构:中国工商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杨菲 5.


代销机构:中信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电话:95558 传真: (010 )65550827 联系人 : 王 晓琳 6.


代销机构:中国农业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电话:95599


传真: (010 )85109219 联系人 :张伟 7.


代销机构:中国建设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电话:010 -66275654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传真:010 -66275654 联系人 :王 琳 8.


代销机构:交通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 张 宏革 9.


代销机构:平安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深南 东 路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电话:95511-3 传真: (021 )50979507 联系人 : 施 艺帆 10. 代销机构:中国光大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中 国光 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电话:95595 传真: (010 )63636248 联系人 :朱红 11. 代销机构:上海浦东 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国富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联系人 :高 天 12. 代销机构:中国民生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电话:95568 传真: (010 )58092611 联系人 :穆婷 13. 代销机构:北京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电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 :赵姝 14. 代销机构:华夏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电话: (010 )85238667 传真: (010 )85238680 联系人 :郑 鹏 15. 代销机构:中国邮政 储蓄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电话:95580 传真: (010 )68858117 联系人 :王 硕 16. 代销机构:包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联系人 : 张 建鑫 17. 代销机构:宁波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电话:0574-87050038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 任 巧超 18. 代销机构:大连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区 中山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电话:0411-82356695 传真:0411-82356594 联系人 :朱 珠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19. 代销机构:东莞农村 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电话:0769-961122 联系人 :林 培珊 20. 代销机构:珠海华润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 东13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晓勇 电话:96588 传真: (0755 )82817612 联系人 :钟 春苗 21. 代销机构:江苏江南 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常州 市天 宁区 延宁中 路 6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联系人 :包 静 22. 代销机构:渤海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电话:95541 传真:022 5831 6569 联系人 :陈 玮 23. 代销机构:广东顺德 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佛山 市顺 德区 大良德 和居 委会 拥翠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 姚 真勇 电话:0757-22223388 传真:0757-22388235 联系人 : 胡 健强 24. 代销机构:招商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 人 :宫 少林 电话: (0755 )82960223 传真: (0755 )82960141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联系人 :林 生迎 25. 代销机构:中信建投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话:4008888108 传真: (010 )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26. 代销机构:国泰君安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杨 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27. 代销机构:海通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28. 代销机构:广发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417 联系人 :黄 岚 29. 代销机构:中国银河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辛 国政 30. 代销机构:申万宏源 证券 有限公司(原申银万 国证 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 :曹 晔 31. 代销机构:平安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电话: (0755 )22621866 传真: (0755 )82400862 联系人 :吴 琼 32. 代销机构:光大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33. 代销机构:长城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88 号 特区 报业 大 厦 14 、16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电 话:13052558656 传真: (0755 )83515567 联系人 :金 夏 34. 代销机构:财富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 际财富 中 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电话:0731-84403347 传真: 无 联系人 :郭 静 35. 代销机构:湘财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中 路 63 号 中山 国际 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电话: (021 )68634518-8503 传真: (021 )68865680 联系人 :钟 康莺 36. 代销机构:安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余 江 37. 代销机构:中信证券 (山 东)有限责任公司( 原中 信万通证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38. 代销机构:国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 齐 晓燕 39. 代销机构:中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顾 凌 40. 代销机构:兴业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 (021 )38565785 传真: (021 )38565955 联系人 :谢 高得 41. 代销机构:长江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杨 泽柱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联系人 : 奚 博宇 42. 代销机构:中银国际 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现金 增值 A )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电话: (021 )20328000 传真: (021 )50372474


联系人 :王 炜哲 43. 代销机构:申万宏源 西部 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新 疆乌 鲁木 齐市 高新区 ( 新市 区 ) 北 京南 路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20 楼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许 建平 电话: (010 )88085858 传真: (010 )88085195 联系人 :李 巍 44. 代销机构:信达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现金增值 A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联系人 :唐 静 45. 代销机构:华福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 黄 金琳 电话:021-20655183 、13764105212 传真:021-20655196 联系人 :王 虹、 高文 静 46. 代销机构:国海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现金增值 A )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法定代 表人 : 何 春梅 电话: (0755 )83709350 传真: (0755 )83704850 联系人 :牛 孟宇 47. 代销机构:天相投资 顾问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7 联系人 :林 爽 48. 代销机构:大通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人民 路 24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红光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673214 联系人 : 谢 立军


49. 代销机构:中航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联系人 :史 江蕊 50. 代销机构:华融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 85556153 联系人 :李 慧灵 51. 代销机构:华泰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 :庞 晓芸 52. 代销机构:华宝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20515593 联系人 :刘 闻川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53. 代销机构:方正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徐 锦福 电话:010-57398062 传真:010-57308058 54. 代销机构:华安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联系人 :甘 霖 55. 代销机构:中泰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原齐鲁证 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路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 :吴 阳 56. 代销机构:国元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安徽 省合 肥市梅 山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电话:0551-62246273 传真:0551 —62207773


联系人 :陈 琳琳 57. 代销机构:山西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联系人 :郭 熠 58. 代销机构:西藏同信 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西藏 自治 区拉 萨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电话:021 -3653301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传真:021 -36533017 联系人 : 汪 尚斌 59. 代销机构:中山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40511 联系人 :罗 艺琳 60. 代销机构:广州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 :林 洁茹 61. 代销机构:东海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楼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62. 代销机构:华龙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财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0931-4890208 、0931-8784656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 :范 坤、 杨力 63. 代销机构:恒泰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魏 巍


电话:0471-4974437 传真:0471-4961259 64. 代销机构:渤海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法定代 表人 : 王 春峰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王 兆权 65. 代销机构:民生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岳 献春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 :赵 明 66. 代销机构:东兴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 :汤 漫川 67. 代销机构:万和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口 市南 沙 路 49 号 通信 广场 二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治理 电话:0755-82830333 传真:0755-25161630 联系人 :黎 元春 68. 代销机构:五矿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经贸 中心 48 楼 法定代 表人 :赵 立功 联系人 :王 鹏宇 电话:0755- 83219194 传真:0755-82545500 69. 代销机构:东吴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70. 代销机构: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 :刘 毅 71. 代销机构:国金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72. 代销机构:国都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联系人 :黄 静 73. 代销机构:西南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 :张 煜 74. 代销机构:浙商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电话:021-64718888 传真:021-64713795 联系人 :李 凌芳 75. 代销机构:英大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骏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联系人 :吴 尔晖 联系人 电话 :0755-83007159 联系人 传真 :0755-83007034 76. 代销机构:东北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杨 树财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 岩岩 77. 代销机构:华鑫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陈敏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64333051 78. 代销机构:新时代证 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田 芳芳 电话:010-83561146


传真:010-83561094 79. 代销机构:中国国际 金融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联系人 :蔡 宇洲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66 80. 代销机构:中国民族 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电话:59355941 传真:56437030 联系人 :李 微 81. 代销机构:万联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 路 11 号高 德 置地广 场 F 座 18、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王 鑫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38286588 82. 代销机构:九州天源 证券 有限公司(天源证券 )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 路 53 号汇 通大 厦六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小明 电话:010-57672224 ,17888805198 传真:0755-33329815 联系人 :郭 小璇 83. 代销机构:第一创业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一 路 115 号 投 行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李 晓伟 电话:0755-23838076 传真:0755-25838701 84. 代销机构:大同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30322 85. 代销机构:太平洋证 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 路 389 号志 远大 厦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长 伟 联系人 :谢 兰 电话:010-88321613 传真:010-88321763 86. 代销机构:联讯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电话:0752-2119700


联系人 :彭 莲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87. 代销机构:中邮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唐延 路 5 号 陕西 邮政 大 厦 9-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宋 英忠


联系人 :吉 亚丽 电话:18201069211 传真: 无 网址:www.cnpsec.com.cn 88. 代销机构:中信期货 有限 公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韩 钰 电话:010-6083 3754 传真:010-5776 2999 89. 代销机构:杭州科地 瑞富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下 城区 武林时 代商 务中 心 1604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刚 联系人 :胡 璇 电话:0571-85267500 90. 代销机构:东海期货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太康 联系人 :李 天雨 电话:021-68757102/13681957646 91. 代销机构:银河期货 有限 公司(现金增值 A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16 号 1 栋 13 层 13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姚 广 联系人 :董 建业 电话:86-021-51635191 传真:86-021-51635151 92. 代销机构:上海长量 基金 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电话:400-820-2899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 :敖 玲 93. 代销机构:深圳众禄 金 融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 :童 彩平 94. 代销机构:蚂蚁(杭 州)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 :韩 松志 95. 代销机构:北京展恒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088-8802 联系人 :周 文婕 96. 代销机构:诺亚正行 (上 海)基金销售投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 7650 号 2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电话:400-821-5399 传真: (021 )38509777 联系人 :李 娟 97. 代销机构:上海好买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杨 文斌 电话: (021 )58870011 传真: (021 )68596916 联系人 :张 茹 98. 代销机构:中期资产 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 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6 号 1 幢 11 层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电话:400-8888-160 传真:010-59539866 联系人 :朱 剑林 99. 代销机构:上海天天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潘 世友 100. 代销机构:和讯信息 科技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电话:400-9200-022 传真:0755-82029055 联系人 :吴 阿婷 101. 代销机构: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 :刘 宁 102. 代销机构:上海陆金 所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 :宁 博宇 103. 代销机构:北京唐鼎 耀华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鑫 电话:010-53570572 传真:010-59200800 联系人 :刘 美薇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104. 代销机构:上海联泰 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电话:400-046-6788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 :凌 秋艳 105. 代销机构:北京乐融 多源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03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电话:400-068-1176 传真:010-56580660 联系人 :于 婷婷 106. 代销机构:深圳市新 兰德 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 表人 :杨懿 电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 :文雯 107. 代销机构:深圳富济 财富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 刘 鹏宇 电话:0755-83999913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 :陈 勇军 108. 代销机构:嘉实财富 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办 公楼 二 期 46 层 4609-10 单 元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 :余 永健 网址:www.harvestwm.cn


109. 代销机构:珠海盈米 财富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电话:020-80629066 联系人 :刘 文红 网址:www.yingmi.cn


110. 代销机构:上海汇付 金融 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电话:400-8213-999 联系人 :陈 云卉 网址:https ://tty.chinapnr.com/


111. 代销机构:上海利得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989 号 中达 广 场 2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李 兴春 电话:400-921-7755 联系人 :王 淼晶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12. 代销机构:北京钱景 财富 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丹 棱 soho10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电话:400-893-6885 联系人 :盛 海娟 网址:http ://www.qianjing.com/ 113. 代销机构:北京新浪 仓石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四环 西 路 58 号 906 法定代 表人 :张 琪 电话:010-62675369 联系人 付文 红 网址:http ://www.xincai.com/


114. 代销机构:南京苏宁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钱 燕飞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联系人 :王锋 网址:http ://fund.suning.com 115. 代销机构:奕丰金融 服务 (深圳)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电话:400-684-0500 联系人 :陈 广浩 网址:www.ifastps.com.cn 116. 代销机构:北京蛋卷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电话:4000-618-518 联系人 :戚 晓强 网址:http ://www.ncfjj.com/


117. 代销机构:深圳前海 微众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桃园路 田厦 金牛 广 场 37 楼 法定代 表人 :顾 敏


电话:400-999-8877 联系人 :罗 曦 网址:http ://www.webank.com/


118. 代销机构:上海万得 投资 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延富 电话:400-821-0203 联系人 :徐 亚丹


网址:http ://www.520fund.com.cn/ 119. 代销机构:上海华信 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电话:400-820-5999 联系人 :陈 媛 网址:www.shhxzq.com 120. 代销机构:北京汇成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电话:400-619-9059 联系人 :丁 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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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网址:http ://www.fundzone.cn 121. 代销机构:天津国美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南港 工业 区综 合服 务区办 公 楼 D 座 二层 202-124 室 法定代 表人 :丁 东华 电话:400-111-0889 联系人 :郭 宝亮 网址:www.gomefund.com 122. 代销机构:南京途牛 金融 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玄武大 道 699-1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时琳 电话:400-799-9999 联系人 :贺 杰 网址:http ://jr.tuniu.com 123. 代销机构:凤凰金信 (银 川)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宁 夏回 族自 治区 银川市 金凤 区阅 海湾 中央 商务区 万寿 路 142 号 14 层 1402 法定代 表人 :程 刚 电话:400-810-5919 联系人 :张 旭





网址:www.fengfd.com 124. 代销机构:上海中正 达广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电话:400-6767-523 联系人 :戴 珉微





网址:www.zzwealth.cn 125. 代销机构: 上海基煜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 海 泰和经 济 发展区 )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电话:400-820-5369


联系人 :吴 鸿飞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26. 代销机构 : 中民财富 管理 (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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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法定代 表人 :弭 洪军 电话:400-876-5716 联系人 :茅 旦青


网址:www.cmiwm.com 127. 代销机构: 北京晟视 天下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电话:400-818-8866 联系人 :尚 瑾 网址:www.gscaifu.com 128. 代销机构:北京创金 启富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电话:400-6262-818 联系人 :魏 素清 网址:www.5irich.com 129. 代销机构:联储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333 号 东方 汇经中 心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沙 常明 电话:400-620-6868 联系人 :唐 露


网址:http ://www.lczq.com/ 130. 代销机构:上海华夏 财富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 687 号 一幢 二 楼 268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一梅 电话:13911253562 联系人 : 吴 振宇 网址:https ://www.amcfortune.com/ 131. 代销机构:上海挖财 金融 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胡 燕亮 电话:021-50810687 联系人 :樊 晴晴 网址:www.wacaijijin.com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132. 代销机构:北京肯特 瑞财 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电话:01089189288 联系人 :徐 伯宇 网址:http ://kenterui.jd.com/ (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如 无特别 说明 , 表 示上 述代 销机构 同时 代理 销售 我司 招商 现 金增值 货 币A 和招 商 现金 增值货 币 B 基金 )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选 择其 他符 合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 并及时 公告 。 (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浩 成立日 期:2002 年 12 月27 日 电话: (0755 )83196445


传真: (0755 )83196436 联系人 : 宋 宇彬


(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办 律师 名称: 北京 高朋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2 号 南银 大 厦28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磊 电话: (010 )59241188 传真: (010 )59241199 经办律 师: 王明 涛、 李勃 联系人 :王 明涛 (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 办注 册会计 师 名称: 德勤 华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延 安东 路 222 号外 滩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顺福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电话: (021 )61418888 传真: (021 )63350177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陶 坚、 吴凌志 联系人 :陶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六、基 金的募集与基金合 同的生效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 信 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 等 有关 法律 、 法规 、 规 章及 基金 合同 , 并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2003 年 12 月5 日证 监基 金字 〔2003 〕136 号文 核准 公开 募集。 募集期 从2003年12月15日 起到2004 年1 月12 日 止, 共募 集4,644,530,480.68 份 基金 份额 ,有效 认购 总户 数为26,731户。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2004 年1月14日 正式 生效 。 本 基金 成立 后的存 续期 内, 有效基金 持有人 数量连续20个工作 日达不 到100 人,或 连续20个工 作日基金 资产净 值低于5,000万元人 民币, 基金管理 人应当及 时向中 国证监 会报告 ,说 明出 现上 述情 况的原 因以 及解决 方 案。 本 基金存续 期间内 ,若有效 持有人数 量连续60 个工作 日达 不到100 人,或 连续60 个 工 作日基金 资产净值 低于5,000万元 人民币 , 则基金管 理人将宣 布本基金 终止 , 并报中 国证监 会批 准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七、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和转换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存 续 期 间 可 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其 它 基 金 进 行 相 互 转 换。基 金转 换包 括基 金转 出和基 金转 入。 基金转 换只 适用 于在 同一 销售机 构购 买的 本基 金管 理人旗 下的 各基 金品 种之 间。 本基金 自2009 年 12 月1 日起实 行基 金份 额分 级, 分设两 类基 金份 额:A 级 基金份 额和B 级基 金份 额。 对目 前已持 有本 基金 的投 资者 , 单个 基金 帐户 分级 前保 留的基 金 份 额余额 为 A 级 基金 份额 。A 级基金 份额 首次 申购 最 低金额 和追 加申 购最 低金 额与分 级前 相同;B 级 基金 份额 首次 申购最 低金 额和 追加 申购 最低金 额均 为 1000 万元 。 招商现 金增 值基 金 A 级 基 金份额 和B 级 基金 份额 将 分别设 置基 金代 码。A 级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代 码 为217004 ,B 级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代码 为 217014 。 ( 一) 申购、 赎回 和转换 场所 1、本 公司 直销 网点 及网 站 ; 2、受 本公 司委 托、 具有 销 售本基 金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或其它 机构 的营 业网 点; 3、有 网上 交易 功能 的销 售 机构的 网站 。 上述直 销和 代销 机构 的名 称、住 所等 参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 ) 销售机 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化增 加或 减少 销售 机构 并另行 公告。 销售 机构 可 以根 据 情况变 化增 加或 减少 销售 的网点 并另 行公 告。 ( 二) 申购、 赎回 和转换 的开 放日期 及办 理时间 本基金 已 于2004 年1 月30 日起 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业 务。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的 开放 日为证 券交 易场 所的 交易 日, 以 上海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为 主。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或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 改或 实际情 况需 要, 基 金管 理 人可 对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时 间进 行调整 , 但 此项 调整 不应 对投资 者利 益造 成实 质影 响并应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实施 日 3 个 工作 日前 在至 少一 种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刊 登公告 。 投资人 在 非 开放 时间 提出 的申购 、 赎 回及 转换 申请 , 其基 金申 购、 赎回 及转 换价 格 为下一 开放 日 基 金申 购、 赎回及 转换 的价 格 。 ( 三) 申购、 赎回 和转换 的原 则 1 、采用 “确定价 ”原则,即 申购、赎 回、转换 基金的 单位价格 以一元人 民币为 基 准进行 计算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2 、“金 额申购、 份额赎回和 转换”原 则,即申 购以金 额申请, 赎回和转 换以份 额 申请; 投资者 部分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如 满足 最低 持有 限制 , 基金 份额 对应 的基 金收 益不 随 赎回款 项支 付给 投资 者; 如待结 转的 基金 收益 为负 , 则赎 回后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需大 于 待 结转的 负收 益。 投资 者全 部赎回 基 金 份额 时, 基金 收益将 全部 结算 并计 入投 资者 账 户 ; 3、 基金 转换 只适 用于 在同 一销售 机构 购买 的本 基金 管理人 旗下 的各 基金 品种 之间 。 转换业 务遵 循 “ 先进 先出 ” 的业 务规 则, 先确 认的 认购或 者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在转换 时 先 转换。 只在 转出 和转 入的 基金均 为日 常交 易开 放日 时, 基 金管 理人 方可 受理 投资者 的 转 换申请 ; 4 、当日 的申购、 赎回和转换 申请应当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时间 之前提出 ,可以 在 基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时 间以 前撤销 ; 5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基金运 作的实际 情况更改 上述原 则。基金 管理人必 须于新 规 则开始 实施 日前 的3 个工 作日内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 的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 四) 申购、 赎回 和转换 的程 序 1、 申请方 式: 书面 申请 或基 金管理 人认 可的 其它 方式 。 投资者 在提 交申 购本 基金 的申请 时,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 资金 ; 投 资 者在提 交赎 回和 转换 申请 时,帐 户中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份 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申 购 、 赎回和 转换 的申 请无 效而 不予成 交。 2、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的 确认 与通知 : 投资者提交的申购 、赎回 和转换申请,本基 金注册 与过户登记人在T+1 日 内 为投资 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投资者可 在T+2 日 后(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 点或以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的 确认 情 况。 3、 申购与 赎回 款项 支付 的方 式和时 间: 基金投 资人 申购 时, 采用 全额缴 款方 式, 若资 金未 全额到 账则 申购 无效 , 基 金管 理 人将申 购无 效的 款项 退回 。通过 招商 银行 进行 交易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申 请确认 后 , 赎回款项将在T+1 日 划往 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人 )账户。通过其 它销售机 构进行交易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申 请确认 后, 赎回 款项 划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 回人 ) 账户 的 时 间根据 不同 销售 机构 有所 不同, 具体 可到 各销 售机 构咨询 。遇 交易 场所 数据 传输迟 延 、 系统故 障或 其它 不可 抗力 的因素 影响 处理 流程, 则 申购份 额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确 认 份 额,赎 回款 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日 划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人 )帐 户。 直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时, 如 需加 急支 付赎 回款 , 银行 收取 的实 时支 付费 用费 用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直销以 外的 各销 售机 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发生 的银行 转 帐 手续费 按照 各销 售机 构的 有关规 定执 行。 发生延 期赎 回的 情形 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条款 处理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敬 请 投 资 人 务 必 自 办 理 日 常 业 务 申 请 之 日 起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及 时 到 销 售 机 构 查 询 申 购、 赎回 、 转换 等业 务是 否被确 认成 功 。 否 则 , 如 因申请 未得 到注 册登 记机 构的确 认 而 造成的 损失 ,由 投资 者自 行承担 。 ( 五) 申购、 赎回 和转换 的有 关限制 1、基 金申 购的 限制 A 级 基金份 额 网上 及代 销网 点每笔 申购招 商现 金增值 基金的 最低金 额为0.01 元 ,直 销网点 每笔 申购 招商 现金 增值基 金的 最低 金额 为10 万元, 通过 招 商基 金 电 子 商务平 台 申 购 ,单个 基金账户 的A 级基 金份额 首次最低 申购金额 为0.01元,追 加申购 单笔 最低金 额 为0.01元。B 级 基金 份额 首次 申购 最低 金额 和追 加申购 最低 金 额 均为1000 万元。 实际 操 作中,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具 体规定 为准 。 A 级基 金份 额 B 级基 金份 额 首次申 购最 低金 额 0.01 元人 民币 1000 万元 人民 币 追加申 购最 低金 额 0.01 元人 民币 1000 万元 人民 币 转换转 入最 低金 额 0.01 元人 民币 1000 万元 人民 币( 仅限 于 由 A 级 基金 份额 转换 转入 ) 单个基 金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余 额 0.01 份 1 份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净 申购申 请 ( 申购 申请 确认 份额加 上基 金转 换转 入申 请确 认 份额扣 除赎 回申 请确 认份 额及基 金转 换转 出申 请确 认份额 后的 余额) 超过 本 基金上 一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10 %时 , 即 认为本 基金 发生 了巨 额申 购。 若 发生 巨额 申购 , 本 基金对 超 过 部分的 申购 可按 正常 程序 或顺延 办理 。顺 延办 理的 具体办 法为 :对 于当 日的 申购申 请 , 按单个 账户 申购 申请 量占 申购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日 受理 的 申 购份 额。 对于延 期 部 分的申 购申 请, 投资 者可 在提交 申购 申请 时明 确做 出不参 加顺 延申 购的 表示 , 否则 该 申 购申请 将自 动顺 延至 下一 个开放 日,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的 申购 申请 不享 有优 先权。 以 此 类推, 直到 投资 者全 部申 购申请 确认 为止 。 若本基 金连 续两 个开 放日 以上发 生巨 额申 购, 如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 受基金 的申 购申 请, 并在 指定的 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但暂停 时间 不得 超过20个 工作日 。 2、基 金赎 回的 限制 A 级 基金份 额 每次 赎回 的基 金份额 不得低 于0.01 份,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 时或 赎回 后 在销 售机 构 ( 网点 ) 保留 的基金 份 额余 额不足0.01 份的 ,需 一次 性赎 回。B 级 基金 份 额每 次赎回的 基金份额不得低 于1份 , 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 回时或赎 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 点 ) 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足1 份的 , 需 一次 性赎 回 。 通过招 商基 金 电 子商 务 平 台赎回 , 比 照上 述规 则实 行 。 实 际操 作中 , 以 各销 售机 构 的具体 规定 为准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如遇巨 额赎 回等 情况 发生 而导致 延期 赎回 时, 赎 回 办理和 款项 支付 的办 法将 参照 基 金合同 有关 巨额 赎回 或连 续巨额 赎回 的条 款处 理。 3、基 金转 换的 限制 基金转 换分 为转 换转 入和 转换转 出 。 转 出的 基金 份 额不得 低于1份。 A 级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转换转出 时或转换转出后 在销售机 构 (网点 )保留 的基金份 额 余额不足1 份的 ,需 一次性转出。B 级基金份 额 持有人转换转出 时或转 换转出后在销售机 构 (网点 )保留的 基金份 额余 额不 足1 份的 , 需一次 性转 出。A 级基 金份 额转换 至B 级 基金 份额 的转 换转入 最低金 额为1000 万元 人民 币。 通 过招 商基 金电 子商 务平台 转换 的, 每次 转出 份额不 得 低 于1份。 实 际操 作中 ,以 各 销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本基金实施 份额分 级后,A 级基 金份额仍 适用本 基 金已开通的 基金转 换业务 和已公 布 的本 公司 旗下 基金 转换业 务规 则。B 级 基金 份额开 通转 换转 出业 务及 由A 级 基金 份额 转换至B 级基金 份额的转 换转入业务,并适 用本公 司旗下基金转换业 务 规则 。今后开通 其他基 金转 换至B 级基 金份 额的转 换转 入业 务, 本公 司将另 行公 告。 4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有关法 律规定和 市场情况 ,调整 申购金额 、赎回和 转换份 额 的数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最 迟在 调整 前3 个工 作 日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公 告 。 5 、为了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基金 管理人 可以依照 相关法律 法规以 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 在 特定 市场条 件下 暂停 或者 拒绝 接受一 定金 额以 上的 资金 申购, 具 体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公告 为准 。 ( 六) 申购份 额、 赎回金 额和 转换份 额的 计算 1、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价 格固 定为1 元,申 购费 率为 零, 因此 : 申购份 额 = 申购 金额/1 元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通常情 况下 , 赎 回费 = 赎 回份额 ×赎 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 赎回 份额- 赎回费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详 见招 募说明 书。 强制赎回费 情形下,赎回费 = 当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 回基金份额超过 基 金总份 额1% 以上 的赎 回份 额×1% 。 本基金 的赎 回价 格固 定为1 元,赎 回费 率为 零, 因此 : 赎回金 额 = 赎回 份额 ×1 元 3、基 金转 换份 额的 计算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其中:Y = 转 入基金Y 的 份额 X = 转 出基 金X 的 份额 a = 转换 申请 受理 当日 转 出基金X 的份 额净 值 b = 转出 基金X 的赎回 费 率 c = 转换 转入 金额 所对 应 的转入 基金 和转 出基 金之 间的申 购费 率差 (转 入基 金申 购费率 小于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时 ,c = 0 ) d = 转换 申请 受理 当日 基 金Y 的份 额净 值 ” A 级基 金份额仍 适用本 基 金已开通的 基金转 换业务 和已公布的 本公司 旗下基 金转换 业务规 则 。 B 级 基金份 额开 通转换 转出 业务 及由A 级 基金份 额转 换至B 级基 金份 额的转 换 转入业 务, 并适 用本 公司 旗下基 金转 换业 务规 则。 4、申 购份 额的 处理 方式 申 购的有效 份额为按 实际确 认的申购 金额在扣 除相应 的费用后 ,每单位 以1元价 格 计算申 购份 额。 申购 有效 份额的 计算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5、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本基金 的每 单位 以1 元价 格 办理赎 回。 赎回 有效 金额 的计算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6、转 换份 额的 处理 方式 本基金 的每 单位 以1 元价 格 办理转 换。 转换 有效 份额 的计算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 七) 申购、 赎回 和转换 的费 用 1、本 基金A、B 级基 金份 额 申购 和赎 回费 率均 为零 。 基金 申购费 率 赎回费 率 招商现 金增 值货币 A 0 0 招商现 金增 值货 币 B 0 0 2、 本 基金 的转 换费 用 i. 各基金 间转 换的 总费 用包 括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和申 购补差 费两 部分 。 ii. 每笔转 换申 请的 转出 基金 端, 收 取转 出基 金的 赎回 费, 赎 回费 中不 低于 25 % 的部 分 归入转 出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 iii. 每笔转 换申 请的 转入 基金 端, 从申 购费 率 (费 用 ) 低向高 的基 金转 换时 , 收 取转入 基 金 与 转 出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差 额 ; 申 购 补 差 费 用 按 照 转 入 基 金 金 额 所 对 应 的 申 购 费 率 (费用) 档次 进行 补差 计 算。 从申 购费 率 (费 用 ) 高向低 的基 金转 换时 , 不 收取申 购补 差费用 。 iv. 基金转 换采 取单 笔计 算法 ,投资 者当 日多 次转 换的 ,单笔 计算 转换 费用 。 v. 各只基 金的 标准 申购 费率 (费用 ) 按 照最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列示 执行 。 如 标准 申购 费 率(费 用) 调整 ,基 金转 换费的 计算 相应 调整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上述基 金转 换费 用收 取标 准及转 换费 率 自2008 年2 月 22 日起 执行, 原基 金转 换费 用收取 标准 及转 换费 率同 时废止 。 3、基 金管 理人 官网 交易 平 台交易 ,www.cmfchina.com 网上交 易, 详细 费率 标 准或 费率标 准的 调整 请查 阅官 网交易 平台 及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4 、基金 管理人可 按中国证监 会规定程 序在基金 合同约 定的范围 内调整申 购费率 、 赎回费 率和 转换 费率 , 调 整后的 申购 费率 、 赎 回费 率和转 换费 率应 在实 施 前3 个工 作 日 内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5 、基金 管理人可 以在不违背 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约定的情 形下根据 市场情 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特定地 域范 围、 特定 行业 、 特定 职业 的投 资者 以及 以特定 交 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 交易等 ) 等定 期或 不定 期 地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促 销活 动期间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促销 活动 范围 内的 投资 者调整 基金 的交 易费 率。 如因此 或 其 他原因 导致 上述 费率 发生 变更,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应 于新费 率实 施 日 3 个 工作 日前在 至 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露 媒体 公告 。 6 、在满 足 相关流 动性风险管 理要求的 前提下, 发生本 基金持有 的现金、 国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以 及 5 个交 易日 内到 期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比例合 计低 于 5% 且 偏离 度 为负的 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对 当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申 请赎回 基金 份额 超过 基金 总份额 1%以 上的 赎回 申请 征收 1% 的强 制赎 回费 用, 并将 上 述 赎回费 用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协 商确 认上 述做 法无 益于基 金 利 益最大 化的 情形 除外 。 ( 八) 基金每 万份 收益的 计算 方式 1、 基金日 收益 指每 万份 基金 份额日 收益 。 基金日 收益=[当 日基 金净 收益/ 当日 基金 发行 在外 的 总份额]*10000 。 当日基 金发 行在 外的 总份 额包括 当 日 基金 总份 额和 截止昨 日累 计未 结转 收益 余额 。 上述收 益的 精度 为0.0001 元,第 五位 采用 去尾 的方 式。 2、 按日结 转份 额的 基金 七日 收益率 :





基 金七 日收 益率= % 100 1 10000 1 7 365 7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 i R 注: 为最 近第i 公 历日 的 每万份 基金 份额 收益 , 上 述收益 率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式保留 至小数 点后 第3 位。 3、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每 日分 别计 算 A、 B 级基 金份 额的 万份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 率 。 ( 九 ) 申购、 赎回 和转换 的注 册登记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收到 基金投 资者 申购、 赎回 和 转换申 请之 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 为 投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 册登记 手续 。 基金 管理 人 自接受 基金 投资 者有 效赎 回申请 之 日 起 4 个 工作 日内 ,支 付赎 回款项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上 述 注册与 过户 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 整, 但 不得 实质 影响 投资 者的合 法权 益, 并最 迟于 开始实 施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一 种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刊 登公告 。 ( 十) 暂停或 拒绝 申购、 赎回 和转换 的情 形和处 理方 式 1、暂 停或 拒绝 申购 的情 形 和处理 本基金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或 拒绝 接受基 金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正常 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3)基 金资产规 模过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 种,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 (4)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它 暂停 申购情 形; (5)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某笔 申购申请 会影响到 其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可 拒 绝该笔 申购 申请 ; (6)当 影子定价 法确定的基 金资产净 值与摊余 成本法 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的正 偏 离度绝 对值 达 到0.5%时; (7)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需 暂 停申购 的其 它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 )- (4) 项 、 第 (6)- (7 ) 项暂 停申 购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在指 定媒 体上 刊 登 暂停 申购公 告; 发生上 述第 (5 )项 拒绝 申 购情形 时, 申购 款项 将全 额退还 投资 者。 发生上 述第 (6 )项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 受申购 并在 5 个 交易 日内 将正 偏离度 绝对 值调 整 到 0.5% 以内。 发生基 金合 同或 招募 说明 书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但 基金管 理人 有正 当理 由认 为需 要 暂停基 金申 购, 应当 报中 国证监 会批 准; 经批 准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在 指定媒 体 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2、暂 停赎 回和 转换 或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和处 理 本基金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投资 人的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 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3) 涉及 转换 的两 只基 金 ,其中 的一 只或 两只 当日 为非日 常交 易开 放日 ; (4)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兑 付赎 回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申请, 可 兑付 部分 按单 个 账户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量 占本基 金已 接受 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 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 兑 付部分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发生的 情况 制定 相应 的处 理办法 在 后 续开放 日予 以兑 付。 发生基 金合 同或 招募 说明 书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但 基金管 理人 有正 当理 由认 为需 要 暂停基 金赎 回和 基金 转换 , 应当 报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 经批 准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 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公告 。 暂 停期 间 , 每 两周 至少 刊 登提示 性公 告一 次 , 暂 停 期间结 束, 基金重 新开 放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资 产收益 情况 。 为公平 对待 不同 类别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如本基 金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单个开 放日 申请 赎回 基金 份额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10%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对 其采 取延期 办 理 部分赎 回申 请或 者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措 施。 (十 一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净 赎回申 请 ( 赎回 申请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转 出申 请总 数扣 除 申购申 请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转入申 请总 数后 的余 额 ) 超 过本基 金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 时,即 认为 本基 金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1)全 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兑付 投资者 的赎回申 请时,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兑付投 资者的 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 认为兑 付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资产 变现 可能 对基 金的 资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 理 人在当 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 %的 前提 下 ,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 办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 日 受理的 赎回 份额 ; 投 资者 未能赎 回部 分, 除投 资者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明 确作 出不参 加 顺 延下一 个开 放日 赎回 的表 示外, 自动 转为 下一 个开 放日赎 回处 理。 转入 下一 个开放 日 的 赎回申 请不 享有 优先 权, 以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3)如 发生巨额 赎回时,涉 及基金转 换业务, 基金管 理人将基 金转出部 分视同 基 金赎回 情况 处理 ,投 资者 的转换 申请 可能 被延 迟或 部分实 现转 换。 (4)巨 额赎回的 公告:当发 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 支付时 ,基金管 理人应通 过指定 媒 体、 基 金管 理人 的公 司网 站或代 销机 构的 网点 在 3 个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日 内刊 登公告 , 并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若本基 金 连 续两 个开 放日 以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 受本基 金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正常 支 付 时间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 在指定 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3、基 金转 换涉 及巨 额赎 回 情况的 处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投资者 申请 基金 转换 时, 若遇转 出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未 被转 换的 剩余 份额 将被 取 消基金 转换 申请 。 (十 二)暂停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的公 告、 重 新开 放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的公告 1 、基金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 赎回和转 换情况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在当日立 即向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应 在规 定期 限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暂停 公告。 2 、如果 发生暂停 的时间为一 天,第二 个工作日 基金管 理人应在 至少一种 中国证 监 会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本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 赎 回和 转 换公告 并公 布最 近一 个工 作日的 基 金 收益情 况。 3 、如果 发生暂停 的时间超过 一天但少 于两周, 暂停结 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赎 回 和转换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提前 1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本 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公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 赎 回和 转换 日公 告暂 停期间 的 本 基金的 收益 情况 。 4 、如果 发生暂停 的时间超过 两周,暂 停期间, 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两周至少 重复刊 登 暂停公 告一 次。 暂停 结束 ,本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赎回和 转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 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上连 续刊 登本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赎回和 转 换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日 公告 暂停 期间的 本基 金收 益情 况。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八、基 金的非交易过户与 转托管 ( 一) 非交易 过户 非 交易过户 是指不采 用申购 、赎回或 转换等基 金交易 方式, 将一定 数量的基金 份 额按照 一定 规则 从某 一投 资者基 金账 户转 移到 另一 投资者 基金 账户 的行 为, 包括继 承 、 捐赠、 遗赠 、自 愿离 婚、 分家 析 产、 国有 资产 无偿 划转、 机构 合并 或分 立、 资产售 卖 、 机构清 算 、 企 业破 产清 算 、 强 制执 行 , 及 基金 注册 与过户 登 记 人认 可的 其它 行为 。 无 论 在上述 何种 情况 下, 接 受 划转的 主体 必须 是合 格的 个人投 资者 或机 构投 资者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与 转 托 管 必 须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与 转 托 管 按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管理 规则 》 的有 关规 定办 理。 ( 二) 转托管 投资者 认购/申 购基 金 后 可 以向原 认购/申 购基 金 的 销 售机构 发出 转托 管指 令。 转托 管完成 后, 投资 者才 可以 在转入 销售 机构 赎回 其 基 金份额 。 ( 三) 其他 在相关 法律 法规 有明 确规 定的条 件下, 基金 管理 人 将可以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 务 或其他 非交 易过 户业 务, 并制定 、公 布并 实施 相应 的业务 规则。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九、基 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保持本 金的 安全 性与 资产 的流动 性, 追求 稳定 的当 期收益 。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 工具,包括:现金,期限 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银 行 存款、 债券 回购 、中 央银 行票据 、同 业存 单, 剩余 期限在 397 天以内 ( 含397 天 ) 的 债 券、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 资 工具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及 中国证 监会 、 中国人 民银 行认 可的 其他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货 币市 场工具 。 ( 三) 投资策 略 1、 决策依据 (1) 须符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严格 遵守 基金 合同 及公 司章程 ; (2)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作为基 金投 资的 最高 准则 。 2、 投资程序 (1) 研究人 员为 投资 运作 提供 决策支 持; (2)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确定 资产 配置方 案; (3) 基金经 理负 责牵 头拟 订投 资方案 ; (4)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对基 金经 理提交 的方 案进 行论 证分 析,并 形成 决策 纪要 ; (5) 根据决 策纪 要基 金经 理牵 头构造 具体 的投 资组 合及 操作方 案, 交 由中 央 交 易 室执行 ; (6) 中央交 易室 按有 关交 易规 则执行 ,并 将有 关信 息反 馈基金 经理 ; (7) 基金经 理定 期检 讨投 资组 合的运 作成 效, 并拟 定改 进方案 ; (8) 数量分 析小 组定 期为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 投 资总 监、 基金经 理提 供基 金业 绩 评 估报告 。 3、 投资策略及投资组合 管理 的方法和标准 本 基金以严 谨的市 场价值分 析为基础 ,采用 稳健的投 资组合策 略,通 过对短期 金 融工具 的组 合操 作, 在保 持本金 的安 全性 与资 产流 动性的 同时 ,追 求稳 定的 当期 收 益 。 ? 根据 宏 观经 济 指 标、 货币 政策的 研究 ,确 定组 合平 均剩余 到期 期限 ; ? 根据各 期限 各品 种的 流动 性、收 益性 以及 信用 水平 来确定 组合 资产 配置 ; ? 根据市 场资 金供 给情 况对 组合平 均剩 余期 限以 及投 资品种 比例 进行 适当 调 整;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 在保证 组合 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利 用现 代金 融分 析方 法和工 具, 寻找 价值 被 低 估的投 资品种 和 无风 险套 利机会 。 ? 合理有 效分 配基 金的 现金 流,保 持本 基金 的流 动性 。 (1)本基金主要投资策 略的制定将依据以下 投 资 方法和技术 A.收益 率曲 线研 究 短期资 金市 场同 债券 市场 紧密相 关, 连接 两个 市场 的分析 工具 是收 益率 曲线 。 本 基 金将根 据债 券市 场收 益率 曲线以 及隐 含的 短期 收益 率和远 期利 率提 供的 价值 判断基 础 , 为各种 投资 策略 的制 定提 供决策 依据 。 B.短期 资金 市场 的资 金供 给与需 求研 究 短期利 率是 短期 资金 成本 的反映 。短 期货 币资 金供 应与需 求决 定了 短期 利率 水平 。 短期资 金市 场资 金供 应量 同以下 几种 因素 相关 : ? 央行公 开市 场操 作的 方向 、 强度 、 频 率以 及中 标利 率水平 。 短 期利 率是 央 行 货币政 策调 控的 主要 目标 之一, 央 行向 短期 资金 市 场注入 资金 或者 从短 期 资 金市场 抽 出 资金 ,都 对短 期利率 产生 重大 影响 。 ? 回购市 场的 交易 量、 成交 的利率 水平 分布 。 ? 短期资 金市 场资 金供 给同 资本市 场资 金供 给的 关系 。 一般 在股 市转 暖、 一 级 市场申 购增 多、 新债 交款 日期附 近资 金面 偏紧 。 ? 货币供 应量 的季 节性 因素 。 一般 资金 在年 末时 较为 紧张, 而在 年初 时则 较 为 宽松。 通过对 这些 不同 因素 的综 合考虑 , 本 基金 可以 概算 市场资 金供 给的 充裕 程度 , 据 此 决定本 基金 的市 场操 作策 略。 (2)本基金具体操作策 略 A. 根据宏观经 济和短期 资金 市场的利率 走势,来 确定 投资组合的 平均剩余 到期 期 限。具体而 言,在预 计市 场利率上升 时,适当 缩短 投资品种的 平均 期限 ;在 预 计利率下降 时,适当 延长 投资品种的 平均期限 。市 场对利率的 预期可以 从市 场 的交易变化 和资金流 向上 反映出来, 也可通过 不同 品种之间反 映出的隐 含远 期 利率来 评估 市场 未来 利率 的走势 。 B. 根据自有的 资产配置 模型 ,结合各品 种之间的 流动 性、收益性 以及信用 风险 情 况,来确定 组合的资 产配 置比例。其 前提条件 是保 证基金的高 流动性、 低风 险 和稳定 收益 。 C. 根据当期和 远期市场 资金 面充裕程度 的分析, 匹配 各期限的回 购与债券 品种 的 到期日 ,实 现现 金流 的有 效管理 。 D. 目前短期资 金市场分 为银 行间市场和 交易所市 场两 个子市场, 其中投资 群体 、 交易方式等 市场要 素 不同 ,使得两个 市场的资 金面 和市场短期 利率在一 定期 间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内可能存在 定价偏离 。本 基金在充分 论证这种 套利 机会可行性 的基础上 ,寻 找 最佳介 入时 机, 进行 跨市 场操作 ,获 得安 全的 超额 收益。 E. 由于投资群 体的差异 ,对 期限相近的 品种,因 为其 流动性、税 收等因素 造成 内 在价值出现 明显偏离 时, 本基金可以 在保证流 动性 的基础上, 进行品种 间的 套 利操作 ,增 加超 额收 益。 F. 积极参与国 债、金融 债、 央行票据一 级市场投 标, 增加盈利空 间。一级 市场 发 行的国 债 、 金 融债 、 以 及 央行票 据数 量大 且连 续 , 提供了 有效 的品 种建 仓机 会。 本基金管理 人根据二 级市 场的收益水 平和市场 资 金 面的状况, 对一级市 场进 行 准确的招标 预测,决 定本 基金的投标 价位。在 合理 价格获得债 券,满足 组合 配 置需要 。 根据当 前市 场情 况以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并 综 合考虑 短期 资金 市场 中各 投资 品 种的收 益性 、 流动 性 、 及 信 用风险 情况 , 招商 现金 增 值基金 的资 产配 置比 例范 围确定 为: 央行票 据0 -80% ; 回购0 -80% ; 短 期债 券0-80% ; 现金资 产 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包 括政 策性 金融 债)的 比例 为 5 -80% 。 随着短 期资 金市 场的 发展 与金融 创新 的深 入, 及 日 后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本基 金可 投 资的金 融工 具出 现时 , 本 基金将 基于 审慎 的原 则, 对这些 新品 种予 以评 估, 在满足 本 基 金投资 目标 的前 提下 适时 调整基 金投 资品 种的 范围 和财产 比例 。 ( 四) 业绩比 较标 准


一 年期银行 定期储蓄 存款的 税后利率 : (1 -利息税率 )×一年 期银行定 期储蓄 存 款利率 。 由于目 前市 场上 没有 成熟 的指数 或其 他更 合适 的指 标作为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 , 因 此 本基金 在考 虑到 目标 客户 构成和 资金 来源 性质 的基 础上制 订了 此基 准。 当 市 场有更 加 适 合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时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对 此基 准进 行调整 ; 并 提前 三个 工作 日在至 少 一 种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五) 投资限 制和 禁止行 为 1、 投资限制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金 投 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都不 得超 过120 天, 平 均 剩 余 存续期 不得 超 过 240 天; (2) 本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3) 本基金 投资 于有 固定 期限 银行存 款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投资于 有存 款期 限, 根据 协议可 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 款, 不 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 (4)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基 金托 管人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银行 存款、 同业 存 单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超 过 20% , 投资 于不 具 有基金 托管 人资 格的 同 一商业 银行 的银 行存 款 、 同 业存单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5%; (5) 除发生 巨额 赎回 、连 续 3 个交易 日累 计赎 回 20% 以 上或者 连 续5 个 交易 日累 计赎 回 30% 以上 的情 形外 ,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 20% ; (6)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机 构发 行的债 券、 非 金融 企业 债 务融资 工具 及其 作为 原 始 权益人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超 过 10% , 国 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除 外; (7) 现金、 国债 、 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 不 得低 于 5% ; (8) 现金、 国债 、 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以及 五个交 易日 内到 期的 其 他 金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 低 于 10% ; (9) 到期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以 上的逆 回购 、银 行定 期存 款等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投资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得 超 过 30% ; (10)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比例 、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本基金 将在 自基 金成 立之 日起不 超过 四十 五个 工作 日内完 成基 金建 仓。 除上述 第(7) 项外 ,由 于 证券市 场波 动、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 导致的 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 述约定 的比 例,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以 达到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2 、投资禁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 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投资于 股票 (国 务院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2) 投资于 可转 换债 券; (3) 投资于 剩余 期限 超过 三百 九十七 天的 债券 ; (4) 投资于 信用 等级 在 AAA 级 以下的 企业 债券 ; (5) 承销证 券; (6) 将基金 财产 用于 担保 、资 金拆借 或者 贷款 ; (7)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8)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9) 与基金管 理人的 股东进 行 交易,通 过交易 上的安 排 人为降低 投资组 合的 平均剩余 期限的 真实天 数 ; (10)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行的股 票或 者债 券; (11) 买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其 基金 管 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 券; (12)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13) 中国证 监会 或中 国人 民银 行规定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3 、禁止投资工具 按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 不得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 (1) 股票; (2) 可转换 债券 、可 交换 债券 ; (3) 信用等 级 在 AA+ 级以 下的 债券与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具 ; (4) 以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利 率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已 进 入最后 一个 利率 调整 期 的 除外;


(5) 中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银 行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部 门变 更或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则 本基 金的 上述限 制相 应变 更或 取消 。 ( 六) 投资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 与平均 剩余 存续期 计算 方法 1、计 算公 式: 货币市 场基 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 的计 算公 式为 :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货币市 场基 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余 存续 期限 的计 算公 式为: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其中: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资 产包括 现金 、 期限 在一 年 以内 (含 一年 ) 银行 存款 、 同 业 存单、 逆回 购、 中央 银行 票据、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的 债券 、非 金 融 企业债 务融 资工 具、 资产 支持证 券、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待 回购 债券 、 或 中国 证监会 及 中 国人民 银行 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 含一年 ) 正 回购 、 买 断式 回购 产 生的待 返售 债券 等。 采用 “ 摊余 成本 法” 计算 的附息 债券 成本 包括 债券 的面值 和折 溢价 ; 贴 现式 债券 成 本包括 债券 投资 成本 和内 在应收 利息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2、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 限的 确定 (1) 银 行活 期存 款、 清 算 备付金 、 交 易保证 金的 剩余 期限和 剩余 存续 期限 为 0 天; 证券清 算款 的剩 余期 限和 剩余存 续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交收 日 的剩 余交 易日 天数计 算;


(2) 银 行定 期存 款、 同 业 存单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 议到 期日 的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有 存款期 限 , 根 据协 议可 提 前支取 且没 有利 息损 失 的银行 存款 , 剩 余期 限和 剩 余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 议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计 算; 银行 通知 存款 的 剩余期 限和 剩余 存续 期限 以存款 协议 中约 定的 通知期 计算 ; (3) 组合 中债 券的 剩余 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 限是 指计 算日至 债券 到期 日为 止所 剩余 的天数 , 以下 情况 除外 : 允 许投资 的可 变利 率或 浮动 利率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以计算 日至 下一 个利 率调 整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允许投 资的 可变 利率 或浮动 利率 债券 的剩 余存 续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债 券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4) 回 购 ( 包括 正回 购和 逆回购 ) 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回 购协 议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5) 中央 银行 票据 的剩 余 期限和 剩余 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至 中央 银行 票据 到期 日的 实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6)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 回购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续 期限 为该 基础 债券 的剩 余期限 ; (7)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 返售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回 购协 议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8)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平均剩 余期 限和 剩余 存 续 期限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至整 数位, 小数 点后 四舍 五入 。 如 法 律法规 或 中 国证 监会 对剩 余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 限计 算方法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七 )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债务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不谋求 对所 投资 企业 的控 制或者 进行 管理 ; 依照 《民法通 则》 、 《民事诉讼 法》 、 《企业破 产法》 (试行 )及其他 法律法规的有 关 规定行 使债 权人 的有 关权 利。 ( 八 )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招 商 现 金 增 值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重大 遗漏 , 并 对其 内容 的 真实性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带 责任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 据 截至 2017 年6 月30 日, 来源于 《招 商现 金增 值开 放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2017 年第 2 季 度报告 》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16,403,519,468.39 36.40 其中: 债券 16,403,519,468.39 36.40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4,115,180,694.56 9.13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 算 备付 金合 计 24,422,474,461.30 54.19 4 其他资 产 128,708,162.31 0.29 5 合计 45,069,882,786.56 100.00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 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3.04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 报告 期内 债券 回购 融 资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为 报告 期 内 每个 交易 日融资 余 额 占资产 净值 比例 的简 单平 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 额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的说明 在本报 告期 内本 货币 市场 基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未超 过资 产净 值 的20% 。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 余期 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 限基 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102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102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51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 均剩 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在本报 告期 内本 货币 市场 基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未超 过 120 天。


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 均剩 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 ) 1 30 天 以内 13.92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0.15 - 2 30 天( 含)-60 天 1.33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45.91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0.04 - 4 90 天( 含)-120 天 2.18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 - 5 120 天(含)-397 天( 含) 36.43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 - 合计 99.77 -


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 均剩 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在本报 告期 内本 货币 市场 基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存 续期未 超 过 240 天。 5.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869,233,199.66 1.93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164,432,728.64 4.81 其中: 政 策 性金 融债 2,164,432,728.64 4.81 4 企业债 券 80,108,529.98 0.18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13,289,745,010.11 29.50 8 其他 - - 9 合计 16,403,519,468.39 36.42 10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券 89,061,278.59 0.20


6.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11717069 17 光 大银 行 CD069 15,000,000 1,484,916,454.45 3.30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2 111709250 17 浦 发银 行 CD250 11,000,000 1,088,369,835.73 2.42 3 111717125 17 光 大银 行 CD125 10,000,000 989,976,837.37 2.20 4 170204 17 国开 04 8,600,000 854,814,641.23 1.90 5 111711246 17 平 安银 行 CD246 6,000,000 586,988,318.06 1.30 6 111709241 17 浦 发银 行 CD241 6,000,000 586,988,318.06 1.30 7 111714181 17 江 苏银 行 CD181 6,000,000 586,771,626.28 1.30 8 179915 17 贴 现国 债15 5,300,000 529,834,210.25 1.18 9 111793881 17 杭 州银 行 CD077 5,000,000 495,338,322.27 1.10 10 111720104 17 广 发银 行 CD104 5,000,000 495,055,806.80 1.10


7. “影子定价” 与 “ 摊余成本法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偏 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间的 次数 -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476%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198%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 值 0.0109%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 绝对 值达到 0.25% 情况说明 在报告 期内 本货 币市 场基 金负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未发 生过达 到 0.25% 的情 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 绝对 值达到 0.5% 情况说明 在报告 期内 本货 币市 场基 金正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未发 生过达 到 0.5% 的情 况。 8.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1.


本基金 估值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 即 估值 对象 以买 入成 本列示 , 按 实际 利率 并考 虑其 买 入时的 溢价 与折 价, 在其 剩余存 续期 内摊 销, 每日 计提损 益。 本基 金通 过每 日分红 使 基 金份额 净值 维持 在1.0000 元。 9.2.


报告期 内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券 除 17 杭 州银 行 CD077 ( 证券 代码 :111793881 ) 外 的发行 主体 未有 被监 管部 门立案 调查 , 不 存在 报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 的情形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该证券 发行 人在 报告 期内 多次收 到监 管机 构的 处罚 决定。 对上述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程 序的说 明: 本 基金 投资 上 述证券 的投 资决 策程 序符 合相 关 法律法 规和 公司 制度 的要 求。 9.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116,047,199.48 4 应收申 购款 12,660,962.83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28,708,162.31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十、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投 资者购 买本 基金 并不 等于 将资金 作为 存款 存放 在银 行或存 款类 金融 机构, 本 基金管 理 人 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投 资 有风险 ,投 资者 在做出 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的投 资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 较如下 表所 示: 1、招 商现 金增 值货 币 A 阶段 份额净 值 收益率 ① 份额净 值收益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4.01.14-2004.12.31 2.3738% 0.0013% 1.5916% 0.0002% 0.7822% 0.0011% 2005.01.01-2005.12.31 2.2997% 0.0026% 1.8250% 0.0000% 0.4747% 0.0026% 2006.01.01-2006.12.31 1.8508% 0.0032% 1.9060% 0.0003% -0.0552% 0.0029% 2007.01.01-2007.12.31 2.6033% 0.0024% 2.8237% 0.0019% -0.2204% 0.0005% 2008.01.01-2008.12.31 3.4380% 0.0085% 3.8249% 0.0012% -0.3869% 0.0073% 2009.01.01-2009.12.31 1.3671% 0.0044% 2.2813% 0.0000% -0.9142% 0.0044% 2010.01.01-2010.12.31 1.8279% 0.0037% 2.3361% 0.0003% -0.5082% 0.0034% 2011.01.01-2011.12.31 3.7607% 0.0030% 3.3257% 0.0007% 0.4350% 0.0023% 2012.01.01-2012.12.31 4.1113% 0.0025% 3.2903% 0.0007% 0.8210% 0.0018% 2013.01.01-2013.12.31 4.1280% 0.0027% 3.0417% 0.0000% 1.0863% 0.0027% 2014.01.01-2014.12.31 4.5181% 0.0021% 3.0139% 0.0002% 1.5042% 0.0019% 2015.01.01-2015.12.31 3.5996% 0.0024% 2.1458% 0.0012% 1.4538% 0.0012% 2016.01.01-2016.12.31 2.5126% 0.0010% 1.5250% 0.0000% 0.9876% 0.0010% 2017.01.01-2017.06.30 1.8263% 0.0008% 0.7542% 0.0000% 1.0721% 0.0008% 基金成 立起 至2017.06.30 48.5654% 0.0043% 33.6850% 0.0021% 14.8804% 0.0022% 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2004 年1 月14 日。


2、招 商现 金增 值货 币 B 阶段 份额净 值 收益率 ① 份额净 值收益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9.12.01-2009.12.31 0.1357% 0.0040% 0.1875% 0.0000% -0.0518% 0.0040%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2010.01.01-2010.12.31 2.0731% 0.0037% 2.3361% 0.0003% -0.2630% 0.0034% 2011.01.01-2011.12.31 4.0092% 0.0030% 3.3257% 0.0007% 0.6835% 0.0023% 2012.01.01-2012.12.31 4.3618% 0.0025% 3.2903% 0.0007% 1.0715% 0.0018% 2013.01.01-2013.12.31 4.3781% 0.0027% 3.0417% 0.0000% 1.3364% 0.0027% 2014.01.01-2014.12.31 4.7689% 0.0021% 3.0139% 0.0002% 1.7550% 0.0019% 2015.01.01-2015.12.31 3.8490% 0.0024% 2.1458% 0.0012% 1.7032% 0.0012% 2016.01.01-2016.12.31 2.7597% 0.0010% 1.5250% 0.0000% 1.2347% 0.0010% 2017.01.01-2017.06.30 1.9477% 0.0008% 0.7542% 0.0000%


1.1935% 0.0008% 基金成 立起 至2017.06.30 31.9951% 0.0035% 19.6201% 0.0019% 12.3750% 0.0016% 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2004 年1 月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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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十一、 基金的财产 (一 ) 基金财 产的 构成 本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 基金 所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及 其他 投资 等的 价 值总和 。





( 二 )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 三 )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 户 、 证 券账 户以 及 投资所 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销 售 机构和 基金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 户相 独立 。 ( 四 ) 基金财 产的 保管与 处分 1 、本基 金财产独 立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固有 财产。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本基 金财 产归 入其固 有财 产。


2、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 本 基 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 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 归入 本基 金财 产。


3、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被依法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 进行清 算的 , 本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 产 。


4 、非因 本 基金 财产 本 身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 本 基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估值目 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的价值 。





( 二)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需要 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营 业日 。


( 三) 估值对 象 本基金 依法 持有 的有 价证 券。


( 四) 估值方 法 1 、本基 金估值采 用摊余成本 法,即计 价对象以 买入成 本列示, 按票面利 率或协 议 利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 在其 剩余 存续 期内按 照实 际利 率法 摊销 , 每日 计 提 损益。 2、债 券回 购以 协议 成本 列 示,按 协议 商定 利率 在实 际持有 期内 逐日 计提 利息 。 3、银 行存 款以 本金 列示 , 按银行 实际 协议 利率 逐日 计提利 息。 4 、在有 关法律法 规允许交易 所短期债 券可以采 用摊余 成本法计 价前,本 基金暂 不 投资于 交易 所短 期债 券。 5 、基金 管理人于 每一估值日 ,采用市 场利率或 交易价 格,对基 金持有的 估值对 象 进行 重新评估 ,即“影子定价 ” 。当 基金资产净 值与影子 定价的偏 离达到或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一 定幅 度时 , 或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发生 了其 他的重 大偏 离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 后进 行调 整, 使 基金 资产 净值 更能 公允地 反映 基金 资 产 价值 , 确保 以 摊 余成本 法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不 会对 基金 持有 人造 成实质 性的 损害 。 当 “影 子定价 ” 确 定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摊 余成本 法”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负 偏离 度绝 对值 达到 0.2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5 个交易 日内 将负 偏离 度绝 对值调 整到 0.25% 以内 , 当正偏 离度 绝对值 达 到0.5%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 申购 并在 5 个交 易日 内将 正偏 离度绝 对 值 调整到 0.5% 以内 。当 负偏 离度绝 对值 达到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使用 风险 准备 金 或 者固有 资金 弥补 潜在 资产 损失, 将负 偏离 度绝 对值 控制 在 0.5% 以 内。 当 负偏 离度绝 对 值 连续两 个交 易日 超 过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用公 允价值 估值 方法 对持 有投 资组合 的 账面价 值进 行调 整, 或 者 采取暂 停接 受所 有赎 回申 请并终 止基 金合 同进 行财 产清算 等 措 施。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6 、如有 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 估值不能 客观反 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 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方 法估 值。 7、如 有新 增事 项或 变更 事 项,按 国家 最新 规定 估值 。 8、上 述估 值方 法如 有变 动 ,基金 管理 人将 提前 三个 交易日 在指 定的 媒体 公告 。


( 五) 估值程 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估 值后 , 将 估 值结果 以双 方 认 可的 方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按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 估值方 法、 时间 、程 序进 行复核 ,复 核无 误后 ,以 双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 六) 基金资 产估 值结果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计算 结 果的准 确性 和及时 性。 ( 七) 基金资 产计 算差错 的处 理 基金资 产估 值计 算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公告 、 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 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 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资产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 金 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 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或 注册与过 户登记 人、或 代理销 售机 构、 或投 资者 自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 致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 责 任人应 当对 由于该 差错 遭 受损失 的当 事人 (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 差 错处 理原 则 ” 给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据传 输差 错 、 数 据计 算 差错、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 的差 错,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 技术 水平无 法预 见、 无法 避免 、 无 法 抗拒, 则属 不可 抗力。 因不 可抗力 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不 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责 任 , 但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因 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 者造成 损失 的应 先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基金 管理 人对 不应由 其 承担的 责任 , 有 权根 据过 错原则 , 向 过错 人追 偿, 本合同 的当 事人 应将 按照 以下约 定 处 理。 (1)差 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 及时协调 各方, 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时进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的 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 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失 的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调 , 并 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 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责 任 。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差 错的责任 方对可能导 致有关当 事人的直 接损失 负责,不 对间接损 失负责 , 并且仅 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人 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3)因 差错而获 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及时 返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但 差错责 任 方仍应 对差 错负 责, 如 果 由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利 造 成 其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 受损方 ” ) , 则差 错责 任方 应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支 付 的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 已经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差 错 责 任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方 拒绝进行赔 偿时,如 果因基金 管理人 过错造成 基金资产 损失时 , 基金托 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如 果因基 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资 产 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除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 人之外 的 第 三方造 成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6)如 果 出现 差 错的当事人 未按规定 对受损方 进行赔 偿,并且 依据法律 、行政 法 规、 本 《基 金合 同 》 或 其 他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 或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裁 裁 决对受 损方 承担了 赔偿 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 有权 要求其 赔 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 用和 遭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发 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 当事人, 根据差 错发生的 原因确 定 差错责 任 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处 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注册 与过户 登记人的 交易数据 的,由 基 金注册 与过 户登 记人 进行 更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 有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5)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 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当估值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 八)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 及 的证 券 交易场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它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其它 任何 不可 抗力 致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准 确计 算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九)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6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的差 异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 值 差错处 理。 2 、由于 证券交易 场所或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 据错误 ,或战争 、火灾、 地震、 洪 水等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措 施 进 行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及 收益 率计 算错 误,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积极 采取 必 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 成 的影响 。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十三、 基金的收益分配 ( 一 ) 基金收 益的 构成 1、 买卖证 券价 差; 2、 基金投 资所 得债 券利 息; 3、 银行存 款利 息; 4、 其它合 法收 入。 ( 二) 基金净 收益 某 级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该 级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 除 的 费用后 的余 额。 各级 基金 存在 日 净收 益为 负值 的可 能。 ( 三 ) 收益分 配原 则 1、 基金收 益分 配遵 循国 家有 关法律 规定 。 2、 本基金 每日 将基 金净 收益 分配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当日收 益参 与下 一日 的 收 益 分配,并定期支付且结转 为相应的基金份额 。 投 资者 当 日 收 益 的 精 度 为 0.01 元,第 三位 采用 去尾 的方 式 。因 去尾 形成 的余 额进 行再次 分配 。 通常情 况下 , 本 基金 的收 益支付 方式 为按 日支 付, 对于目 前暂 不支 持 按 日 支 付 的销售 机构 , 仍保 留按 月 支付的 方式 。 不论 何种 支 付方式 , 当日 收益 均参 与 下 一日的 收益 分配 。 3、 本基金 的分 红方 式限 于红 利再投 资 。 如当 期累 计分 配的基 金收 益为 正 , 则 为 份 额持有 人增 加相 应的 基金 份额 ; 如 当期累 计分 配的 基金收 益为 负, 则 直 至 累 计 基金收 益为 正的 时期 , 方 为份额 持有 人增 加基 金份 额。 投资 者可通 过 赎 回 基 金 份额获 取现 金收 益。 4、 当日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自下 一个工 作日 起享 有基 金的 分配权 益 ; 当 日赎 回 的 基 金 份额自 下一 个工 作日 起不 享有基 金的 分配 权益 。 5、 投资者 部分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如满 足最低 持有 限制 , 基 金份 额对应 的 基 金 收 益 不随赎 回款 项支 付给 投资 者。 投资 者全部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 基金收 益 将 全 部 结 算并计 入投 资者 账户 。 6、 在不影 响投 资者 利益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酌 情调 整基金 收益 分配 方 式 , 此 项 调整不 需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 四 ) 基金收 益公 告 1、 本 基 金 每 工 作 日 公 告 前 一 个 工 作 日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日 收 益 和 基 金 七 日 收 益 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 ) 。若遇法 定节假日,于节假 日结束后第二 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 间的 基金日 收益 、 节 假日 最后 一日的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以及节 假日 后首 个 开 放 日 的 基金日 收益 和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基 金收益 公告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 由 基 金 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 2、 基金日 收益 指每 万份 基金 份额日 收益 。 某级基 金日 收益=[ 当 日某 级基金 净收 益/ 当日 某级 基 金发行 在外 的总 份额]*10000 。 当日基 金发 行在 外的 总份 额包括 当日 基金 总份 额和 昨日未 结转 收益 余额。 上 述收 益 的精度 为0.0001 元 ,第 五 位采用 去尾 的方 式。 3、 按日结 转份 额的 基金 七日 收益率 : 某级基 金七 日收 益率= % 100 1 10000 1 7 365 7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 i R 注: i R 为最 近第 i 公历 日的 每 万份基 金份 额收 益 , 上 述 收益率 以四 舍五 入的 方式 保 留至小 数点 后 第 3 位。B 级基金 七日 收益 率 自 2009 年 12 月 02 日开 始计 算。 4 、本基 金定期进 行收益结转 ,具体做 法是将投 资人账 户的待结 转收益结 转为该 投 资人账 户的 本基 金份 额。 5、本 基金 对定 期 收 益结 转 不再另 行公 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与基金 运作 有关的 费用 与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包 括: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 披露 费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费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基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以 及其它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以在 基 金 财产中 列 支 的其 它费 用 。 1、基 金管 理费 本基金 管理 费年 费率 为 0.33% 。 基金 管理 费按 本基 金 前一日 的资 产净 值乘 以基 金管 理费年 费率 来计 算, 具体 计算方 法如 下: 每日应 付的 基金 管理 费= 前 一日本 基金 的资 产净 值× 年管理 费率 ÷365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 管人发 送管 理费 划付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 月前两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 次 性支付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费 本基金 托管 费年 费率 为 0.10% 。 托管 费按 本基 金前 一 日资产 净值 乘以 相应 的托 管费 年费率 来计 算。 计算 方法 如下: 每日应 支付 的基 金托 管费= 前一日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年托管 费率 ÷365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基 金托 管费 划付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次月 前两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 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 管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其它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规 定, 按 费用 实际 支 出金 额 支付, 列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损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 二) 与基金 销售 有关的 费用 1、申 购和 赎回 费: 基金 申购费 率 赎回费 率 招商现 金增 值货币 A 0 0 招商现 金增 值货 币 B 0 0 2、 转 换费 用 (1) 各基 金间 转换 的总 费 用包括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和申购 补差 费两 部分 。 (2) 每笔 转换 申请 的转 出 基金端 ,收 取转 出基 金的 赎回费 ,赎 回费 中不 低于 25%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的部分 归入 转出 基金 的基 金资产 。 (3)每 笔转换申 请的转入基 金端,从 申购费率 (费用 )低向高 的基金转 换时, 收 取转入 基金 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费 用差 额; 申 购补 差 费用按 照转 入基 金金 额所 对应的 申 购 费率 ( 费用 ) 档 次进 行补 差计算 。 从 申购 费率 (费 用) 高 向低 的基 金转 换时 , 不收 取 申 购补差 费用 。 (4) 基金 转换 采取 单笔 计 算法, 投资 者当 日多 次转 换的, 单笔 计算 转换 费用 。 (5)各 只基金的 标准申购费 率(费用 )按照最 新的招 募说明书 列示执行 。如标 准 申购费 率( 费用 )调 整, 基金转 换费 的计 算相 应调 整。 (6) 本基 金A 级基 金份 额 、B 级 基金 份额 均适 用以 上规则 。 3、销 售和 服务 费 销售和 服务 费主 要用 于支 付销售 机构 的佣 金、 基金 管理人 的基 金行 销广 告费 、 促 销 活动费 、持 有人 服务 费等 ,该笔 费用 从基 金财 产中 扣除。 本基 金A 级 基金 份额 的 销 售和服 务年 费率 为 0.25%, B 级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和 服 务年 费率为 0.01% 。销 售和 服 务费用 按本 基金 前一 日的 资产净 值乘 以相 应的 销售 和服务 费 年 费率来 计算 ,具 体计 算方 法如下 : 每日应 付的 销售 和服 务费 用=前 一日 本基 金的 资产 净 值×年 销售 和服 务费 率÷365 销售和 服务 费用 每日 计提 , 逐日 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销 售和 服务 费划付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后 于次 月前 两个 工作 日内从 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4、基 金管 理人 官网 交易 平 台交易 ,www.cmfchina.com 网上交 易, 详细 费率 标 准或 费率标 准的 调整 请查 阅官 网交易 平台 及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5 、基金 管理人可 按中国证监 会规定程 序在基金 合同约 定的范围 内调整申 购费率 、 赎回费 率和 转换 费率, 调 整后的 申购 费率 和赎 回费 率和转 换费 率应 在实 施 前3 个工 作日 内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6 、管理 人可以在 不违背法律 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约定 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特定 地域范 围、 特定 行业 、 特 定职业 的投 资者 以及 以特 定交易 方 式 (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 ) 等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活 动 期 间,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促 销活动 范围 内的 投资 者调 整基金 的 交 易费 率。 如因 此或其 他 原 因导致 上述 费率 发生 变更 ,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应于 新 费率实 施 日 3 个 工作 日前 在至少 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针对 特定 投资人 (如 养老 金客 户等 ) 开展 费率 优惠 活动 , 届 时将 提 前公告 。 ( 三) 基金的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十五、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一 ) 基金会 计政 策 1、 基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 2、 本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 3、 基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 年 度按如 下原 则: 如果 基金 成 立少 于3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4、 基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账 本位币 ,以 人民 币元 为记 账单位 ; 5、 会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的 会计制 度; 6、 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日 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 有关 规定 编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7、 基 金托管 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行 核对并以 书面 方 式确 认。 ( 二 ) 基金审 计 1、 本 基金管 理人聘 请德勤 华永 会计师 事务所 及其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的 注册会计 师对基 金年 度财 务报 表及 其他规 定事 项进 行审 计; 2、 会 计师事 务所更 换经办 注册 会计师 ,须事 先征得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 3、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经基金托 管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后可 以更换 。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在 五个 工作 日内 公告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信息披 露的 形式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证 券 投资 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和格式 准则》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编报 规则》 、 基金合 同及 其它有 关规 定进 行。 本 基 金的信 息披 露事 项须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 媒 体上公 告。 ( 二) 信息披 露的 种类、 披露 时间和 披露 形式 1 、基金募集信息 披露 (1) 基金 募集 信息 披露 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书: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和 格式准则 》 、基金 合同编制 招募说明书,并 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招 募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将 基 金合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网 站上 。 (2)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 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4)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六个 月结 束之日 起四 十五 日内 , 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在公 告的 十五 日前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 容提供 书 面 说明。 2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本基金 运作 信息 披露 包括 年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季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基 金资 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 等。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按照 《 基金 法 》 等 相关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颁布 的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 内 容和格 式准 则》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编报 规则 》 等相 关文 件进 行编 制, 在指定 媒 体 予以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年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季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应当 在公开 披露 的第 二个 工作 日,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和 书 面 报 告 两 种 方 式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1)年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九 十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年 度 报告, 并将 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金 年 度 报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2)半 年度报告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上半年结 束之日 起六十日 内,编制 完成基 金 半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 年度 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 起十五个 工作日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4)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 站、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日的 基金日收益和基 金七日收 益率(% ) 。 若遇 法定节假 日,应于节假日 结束 后第二 个自 然日 , 披 露节 假日期 间的 基金 日收 益、 节假日 最后 一日 的 七 日收 益率, 以 及 节假日 后首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日收 益和 七日 收益 率。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日 收 益 和 基 金 七 日 收 益率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上述规定 的市场交易日的 次日,将 基金日收益和基 金七 日收益 率( %) 等信 息 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3、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基 金 发 生 如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重 大事件 时, 有关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 编制 临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在公 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 (2) 提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3) 基金扩 募; (4) 延长基 金合 同期 限; (5)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6)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7)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 更; (8)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 比例发 生变 更; (9) 基金募 集期 延长 ; (10 )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动 ; (11 )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 内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2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百分之 三十 ; (13 ) 涉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 产、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14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受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5 )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 政处罚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托 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行 政处 罚; (16 ) 重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7 ) 管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变 更; (18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 基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 五; (19 ) 基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20 ) 变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21 ) 基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2 ) 开放式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3 ) 开放式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4 ) 开放式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5 ) 开放式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6 ) 开放式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7 )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 (28 ) 当 “ 影子 定价 ”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 “摊 余成 本 法”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负 偏离 度绝 对值 达 到 0.25% 或 正负 偏离 度绝 对值 达到 0.5% 的 情形 ; 当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连 续 2 个交易 日出 现负 偏离 度绝 对值超 过 0.5% 的 情形 ; (29 ) 本基金 遇到 极端 风险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股 东 使用固 有资 金从 本基 金 购买相 关金 融工 具。 4 、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基 金合 同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证 券交 易 所 。 ( 三)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本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及其摘 要、 定期 报告 、 临 时报告 等文 本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 代销 机构 的住所 或营 业场 所, 投资 者可免 费查 阅。 投资 者也 可以直 接 登 录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 进行 查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的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件 的 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对投 资者 按上述 方式 所获 得的 文件 及其复 印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 保证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致 。 (1)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 息披露 管理制度 ,指定专 人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 (2)基 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 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 金合同 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编 制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定 期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 向 基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盖 章确 认。 (3)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在 指定报刊 中选择 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 法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披 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在 其他公 共 媒 体披露 信息 , 但 是其 他公 共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媒 介 上 披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4)为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 息出具 审计报告 、法律意 见书的 专 业机构 ,应 当制 作工 作底 稿,并 将相 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十年 。 (5)招 募说明书 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 发 售机构 的住 所 , 供 公众 查 阅、 复制 。 基金 定期 报告 公布后 , 应当 分别 置备 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供 公众查 阅、 复制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十七、 风险揭示与管理 ( 一) 基本风 险揭 示 1、信用风险 由于债 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无法 支付 到期 本息, 或 由于债 券发 行人 信用 等级 降低 导 致债券 价格 下降 ,将 对基 金财产 造成 损失 。另 外, 回购交 易中 由于 融资 方( 正回购 方 ) 违约到 期无 法及 时支 付回 购本息 ,也 将会 对基 金财 产造成 损失 。 2、流动性风险 短期资 金市 场金 融工 具的 流动性 相对 较好 , 但 是在 特殊市 场情 况下 (加 息或 是市 场 资金紧 张的 情况 下) 也会 出现部 分品 种的 交投 不活 跃、 成 交量 不足 的情 形, 此时如 果 基 金赎回 金额 较大 ,可 能因 流动性 风险 的存 在导 致基 金净值 出现 波动 。 3、利率风险 因宏观 经济 形势 、 货 币政 策、 短 期资 金市 场供 求关 系的变 动导 致利 率波 动 时 , 将 会 产生利 率风 险; 利 率风 险 主要体 现在 影响 本基 金持 有未到 期的 短期 债券 的资 本损失 以 及 回购等 的机 会成 本损 失。 4、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 风险 反映 了利 率下 降时, 到期 品种 的再 投资 仅能获 取相 对较 低的 利息 收益 , 这将会 对组 合收 益造 成一 定的影 响。 5、政策风险。 政策风 险主 要指 由于 中央 政府的 货币 政策、 财政 政 策的变 动导 致短 期资 金市 场波 动 所引发 的风 险。 或是 由于 相关法 律法 规调 整对 基金 操作的 影响 带来 的风 险。 6、业绩风险 尽管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国 内依法 发行 、 高 信用 等级、 具有一 定剩 余到 期期 限的 债券 、 回购以 及银 行存 款等 短期 金融工 具, 风险 相对 较低 。 但是 投资 者购 买货 币市 场基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7、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管理人 的知 识 、 技 能 、 经 验、 判断 等主 观因 素会 影 响其对 相关信 息和 经济 形势 、证 券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而 影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 二) 投资风 险的 管理 投资风 险的 管理 是风 险管 理最重 要的 部分 之一, 本 基金在 借鉴 国外 风险 管理 模式 的 基础上 , 针 对招 商现 金增 值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特点 进行 风险管 理。 风险 管理 主要 措 施包括 : 1、信用风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6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主要 包括 国债、 金融 债、 央行 票据 以及以 上述 品种 为质 押的 回购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信 用风 险比较 低。 2、流动性风险。 本 基金产品 设计时 充分考虑 了基金流 动性问 题,在资 产配置时 我们将 根据市场 以 及申购 赎回 情况 调整 期限 短、 流 动性 好的 资产 配置 比例。 通过 上述 管理 措施 , 最大 限 度 地减低 本基 金的 流动 性风 险。 3、利率风险。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限 控制 在 120 天 以内 ,而且 在宏 观经 济和 利率 走 势 研究判 断的 基础 上, 预期 利率上 升时 缩短 组合 的平 均剩余 期限 ; 预 期利 率下 降时适 当 增 加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 限。 因此通 过组 合剩 余期 限的 调控, 基金 可以 在很 大程 度上规 避 利 率变动 导致 的风 险。 4、政策风险。 基金管 理人 将加 大对 宏观 经济和 相关 政策 的研 究力 度,以 支持 实际 投资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7 十八、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一) 基金的 终止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本 基金 出现 下列 情形 之 一的, 本基 金经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后将 终止 :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的 ; (2)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终 止, 在六 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 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3)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其它 情形 ; (4) 中国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它情 形。 2、 本 基金 终止 后, 应 予公 告, 并 按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 组织基 金清 算小 组对 基金 进行清 算 。 ( 二) 基金的 清算 本基金 终止 后, 应当 对基 金进行 清算 。 1 、基金清算小组 (1) 基金自 终止 之日 起 3 个工 作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清 算小组 必须 在中 国证 监 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相 关中介 服务 机构 组成 。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请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基金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 分配 。 基金 清算 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 基金清 算小 组作 出的 清算 报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后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2、基金清算程序 (1) 基金终 止后 ,由 基金 清算 小组 统 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清 算小 组对 基金 财产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金 资产 进行 估价 ;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变现 ; (5) 将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6) 公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7) 进行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 3、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 清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算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财 产扣除 清算 费用 后, 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 例进行 分配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用 获分 配的 剩余 财产 认购、 申购 本公 司管 理的 其 他基金 , 免收认 购、 申购 费。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清算 小组 公告; 清算 过 程中 的 有关重 大事 项将 及时 公告 ; 基金 清算 小组 作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 师 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后3 个 工作日 内公 告。 6、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 的 保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保 存 15 年以 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 一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的 权利 、义务 1、基金管理人权利、义 务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A. 自本基 金成 立之 日起 ,依 法并依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独立运 用基 金 财 产 ; B. 依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获 得基金 管理 费和 其他 约定 和法定 的收 入; C. 依据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法律 规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 了基金 合同 或国 家有 关法 律规定 , 致 使基 金财 产或 基金持 有人 利益 产 生 重大损 失的, 有权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必要时 应采 取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D. 提议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E. 销售基 金份 额, 获取 基金 认购( 申购 )费 ; F.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代 理 人, 对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G. 担任注 册登 记人 或委 托其 他机构 担任 注册 登记 人; H. 依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代表 基金行 使债 权或 因投 资于 证券而 产生 的其 他 权 利; I. 依据有 关法 律规 定及 本基 金合同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 配方案 ; J. 在基金 存续 期内, 依据 有 关的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拒 绝或 暂 停受理 申购 和暂 停受 理赎 回申请 ; K.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 整开 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L. 有关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它权 利。 (2)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A. 遵守基 金合 同; B.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C. 设置相 应的 部门 并配 备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 人员 进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 式管理 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D. 设置相 应的 部门 并配 备足 够的专 业人 员办 理基 金份 额的认 购、 申 购、 赎 回、转 换和 其它 业务 或委 托其它 机构 代理 该项 业务 ; E. 配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进行 基金注 册登 记或 委托 其它 机构代 理该 项 业 务 ; F.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理 人的 资产 相互 独立 , 保证 不同 基金 在 财 产运作 、财 务管 理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G.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它 有 关 规定 外 , 不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第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0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H. 接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I. 按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收 益率; J.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 它 有 关规 定 , 履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告 义务; K. 按照有 关的 法 律 法规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 不 得泄 露 基金投 资计 划、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金 法》 、 本基 金 合 同 及 其 它有 关 规 定另 有 规 定 外 ,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L. 按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或 结转 基金 收益 ; M. 按规定 受理 并办 理申 购、 赎回、 转换 申请 ,及 时、 足额支 付赎 回; N. 不谋求 对所 投资 公司 的控 制和直 接管 理; O. 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它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持有人 大会 ; P. 保存基 金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记 录 15 年 以上 ; Q. 确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 供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的时 间内 发出 ; 保 证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 查阅 到与 基 金 有关的 公开 资料 ,并 得到 有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R. 参加基 金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 分 配 ; S.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其 资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T. 因过错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并 采取适 当、 合理 的方 式进行 赔偿 ,其 过错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U.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合同规 定履 行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因过 错造 成 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 代表 基 金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除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之 外, 基金 管理 人不 对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连 带责 任; V.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W.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它义 务。 2 、 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与义 务 (1)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A. 依法持 有并 保管 基金 财产 ; B. 依据本 基金 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规定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C. 监督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D. 有关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它权 利。 (2)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A. 遵守基 金合 同; B. 依法持 有基 金财 产; C.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D. 设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 配备 有足 够的、 合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1 格的熟 悉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人 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事 宜; E.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证 其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人 自有 资产 以 及 不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立 ; F.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它 有 关 规定 外 , 不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G.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 凭 证 ; H. 应当代 表基 金, 以 基金 名 义开立 基金 专用 银行 存款 账户, 以 托管 人和 基 金联名 的方 式开 设 基 金专 用 证券 账户 , 以 托管 人的 名义开 立资 金结 算 账 户,代 理基 金的 资金 结算 业务 ; I.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密 , 除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它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J.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收 益率 ; K. 采用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本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转换 等 事 项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有 关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L. 采用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基金 管理 人用 以计 算本 基金份 额的 认购 、 申 购、赎 回、 转换 的方 法符 合本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M. 采用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 使基金 投资 和融 资的 条件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有 关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 N. 按规定 出具 基金 业绩 和基 金托管 情况 的报 告, 并报 中国银 监会 和中 国 证 监会; O. 在定期 报告 内出 具基 金托 管人意 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 运 作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若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P. 按有关 规定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持 有人 名 册 15 年以 上 ; Q. 按有关 规定 ,保 存基 金的 会计账 册、 报表 和记 录 15 年以上 ; R.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帐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S.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划到指 定账 户; T. 参加基 金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 分 配 ; U.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其 资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V. 因过错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 过错责 任不 因其 退 任 而免除 ; W.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基金 合同规 定履 行义 务, 基金 管理人 因过 错造 成 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2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 代表 基 金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除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之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 对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连 带责 任; X.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Y.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它义 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 和义务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利 A. 取得 基 金收 益;


B.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提议 召开或 自行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C. 出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并行 使表决 权; D. 监督基 金运 作情 况; E. 查询或 者获 取公 开的 基金 业务及 财务 状况 资料 ; F. 按照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申 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并在 规定的 时间 内取 得 有 效申请 的款 项或 基金 份额 ; G.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在 本 基 金 和 招 商 先 锋 基 金 及 招 商 安 泰 系 列 基 金 各 基金之 间进 行转 换; H. 因基金 管理 人、 托管 人、 注册登 记人 、 销 售机 构的 过错导 致利 益受 到损 害时要 求赔 偿的 权利 ; I. 参与基 金清 算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J.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它权 利。 (2 ) 基金 持有 人义 务 A. 遵守基 金合 同; B. 缴纳基 金认 购和 申购 款项 及规定 的费 用; C. 以投资 额为 限承 担基 金亏 损或者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D.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金 持有 人利 益的 活动 ; E.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它义 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合 法的授权代表共 同组成。基金的每一 基金 份额都拥有平等的投 票权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须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讨 论通 过。 上 述通 过 事项 如 无需监 管部 门批 准, 则即 刻生效 ;需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在 获得 相关 批准 后生 效。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召 开事由 有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 应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1)变 更 基金合 同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发生 变动导 致必须对 基金合同 进行修 改 的情况 除外 ) ;


(2) 决定 终止 基金 合同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3 (3)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4)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5)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6)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7)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8)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9)代 表基金份 额百分之十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 同一事项 要求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它情 形以 及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它 事项 。 当 “ 影子 定价 ”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 “摊 余成 本 法”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负偏 离度绝 对值 连续 两个 交易 日超 过 0.5% 时, 经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 可 选择 采 取 暂停接 受所 有赎 回申 请并 终止基 金合 同进 行财 产清 算等措 施, 不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 集方式 (1)在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理 人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权 益登 记日 、开 会时 间、地 点由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确定 ; (2)在 更换基金 管理人、审 议与基金 管理人有 利益冲 突的事项 或者基金 管理人 无 法行使 召集 权的 情 况 下, 由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3)代 表基金份 额百分之十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 同一事项 要求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 日 起十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不召 集或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能作 出书 面答 复, 代 表 基金份 额百 分之 十以 上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收 到 书 面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如 果 基 金托 管 人 也决 定 不 召集 或在 规定 时间内 未能 作出 书面 答复 , 代表基 金份 额百 分之 十 以上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 应 当至 少提 前三 十日 向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扰 。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人 必须 至少 提前 三 十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上公 告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至 少应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和 方式; (2)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4 (3)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委 托人身 份、 代理 人身 份 、 代理权 限、 代理 有效 期限 等)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4) 出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文 件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5) 会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和 议事日 程; (6) 会议的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7)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电 话; (8) 召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 项。 采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由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 方 式, 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的 公 证 机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书 面表 决 意 见的 寄交 、收取 方式 和截 止时 间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召开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以 采取现 场方 式召 开, 也可 以采取 通讯 等方 式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但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必 须以现 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参 加 , 方 可 召 开。 (1) 现场 方式 召开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委派 代表 出席 并行 使表 决权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亲自出 席会 议 者 应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 托出 席 会议者 应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以及 委托 人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应当 符合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和会 议 通 知的规 定。 如果出 席会 议的 持有 人代 表的基 金份 额未 达到 百分 之五十 以上, 或有 其他 情 况未 达 到现场 开会 的条 件, 则对 同一议 题可 履行 再次 开会 程序。 再次 开会 日期 的提 前通知 期 限 为 15 天 ,但 确定 有权 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资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 应发 生变化 。 再 次开会 仍然 必须 达到 上述 所有相 关条 件, 才能 视为 有效。 (2) 通讯 方式 召开 通讯方 式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A. 召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告 会议 通知 后, 在 两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 关 提 示性公 告; B. 召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 公 证 机 关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C.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提 交的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以及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所 应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委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5 托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应当 符合 法律 、 法 规、 本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 的 规 定; D. 会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如果以 通讯 方式 开会 达不 到上述 通讯 方式 开 会 的条 件, 或者 召集 人收 到的 出 具书 面 表 决 意 见 书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未 能 达 到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百 分之五 十以上 , 则对 同一 议题可 履行 再次 开会 程序 。 再次 开会 日期 的提 前通 知期限 为 15 天, 但 确定 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登 记日 不应 发生 变化 。 再次 开 会 仍然必 须达 到上 述所 有相 关条件 ,才 能视 为有 效。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 内容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修改基 金合 同、 决定 终止 基 金、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 金托管 人 、 转 换基 金运 作 方式 、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 提高基 金 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报 酬以及 召集 人认 为需 要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 的 其它 事 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百分 之十 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知 发出 后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 提案, 临 时 提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前 15 天提 交召 集人 。召 集人 对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 临时 提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 前10 天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 当在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日 前 10 天公 告, 否则 会议 的 召开日 期应 当顺 延并 保证 至少有 10 天的间 隔期 。 召集人 应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进 行审 核: A、 关 联性: 召集 人负 责对 提案进 行审 议, 如果 提案 所涉及 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 并且不 超出 法律 、 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 的, 则可以 提 交 大会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上 述要求 的, 不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如果 召集人 决 定 不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提交大 会表 决, 应 当在 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解 释 和 说明。





B、 程序 性: 召集 人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作出 决定。 如 将 其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 大会 主 持 人可以 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决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决 定的程 序进 行审 议。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未 获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提 案 再 次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需由 单独 或合 并 持有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百分 之 十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6 五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提交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 表决的 提案 , 未 获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于 六个 月。 (2) 议事 程序 在 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 由大会主 持人按照 下列第 (8) 款规定程 序确定和公 布 监票人 , 然后 由大 会主 持 人宣读 提案 , 经讨 论后 进 行表决 , 并形 成大 会决 议 。 大 会主 持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的 代表 , 在 基金 管理 人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 托 管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均未能 主 持大 会,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份 证号 码、 住所 地址、 持有 或者 代表 有表 决权的 基金 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 或 单 位名称 )等 事项 。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由召 集人 提前30天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 期 第二天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构监 督下 形成 决议。 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表决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A. 一般决 议: 一 般决 议须 经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百分 之 五十以 上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 B 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 其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通 过;


B. 特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须 经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 二以上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或《 基金 合同 》 另有约 定外 ,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决定终 止基 金合 同 、 转 换基金 运作 方式 等重 大事 项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4)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 无效 表决 。 (5)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各项提案 或同一项 提案内 并列的各 项议题应 当分开 审 议、逐 项表 决 。 8 、计票 (1) 现场 开会 A. 如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7 票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B.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 结果 。 C. 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未进 行重新 清点 , 而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代 理人 对会议 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有 异议, 有权 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点, 会议 主持 人应 当 立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 重 新清点 结果 ; D. 记票过 程应 当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 管人授 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9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作出 之日 起生 效, 但 其 中需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 有 权机 构 核准或 备案 的, 自相 关手 续履行 完毕 之日 期起 生效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均 具有 法律 约束 力。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在 生 效 之 日 起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 三) 基金合 同解 除和终 止 1、 基金的终止 本基金 出现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 将终止 : (1) 存续期 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量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达 不到100 人 , 或 连 续 60 个工作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 元人 民币, 基金 管理人 将宣 布本 基金 终 止; (2) 基金经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终 止的; (3) 因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基金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 止的。 (4) 基 金管理人 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 由,不能 继续担 任本基金 管理人的 职 务,而 无其 它适 当的 基金 管理人 承受 其原 有权 利及 义务; (5) 基 金托管人 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 由,不能 继续担 任本基金 托管人的 职 务,而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托管人 承受 其原 有权 利及 义务; (6) 由于投 资方 向变 更引 起的 基金合 并、 撤销 ; (7)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它情 况。 2、 基金清算小组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8 (1) 基金自 终止 之日 起 3 个工 作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清 算小组 必须 在 中 国证 监 会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基金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 发起人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 律 师 、 具 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组 成。基金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请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3) 基金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 分配 。 基金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3、 基金清算程序 (1) 基金终 止后 ,由 基金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清 算小 组对 基金 财产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金 资产 进行 估价 ;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变现 ; (5) 将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6) 公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7) 进行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 清 算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5、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财 产扣除 清算 费用 后, 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 例进行 分配。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利 用获 分配 的剩 余财 产认购/申 购本 公司 管理 的 其他基 金, 免收认 购/ 申购 费。 6、 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清算 小组 公告; 清算 过 程中 的 有关重 大事 项将 及时 公告 ; 基金清 算结 果由 基金 清 算小组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 3 个工作 日内公 告。 7、 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清 算账册 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保 存 15 年以 上。 ( 四 ) 争议的 处理 本基金 合同 各方 当事 人因 本合同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合 同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 能 通过 协 商或调 解解 决的 应尽 量通 过协商 或调 解解 决; 如各 方当事 人不 愿通 过协 商、 调解解 决 或 协商调 解不 成的 ,任 何一 方均可 向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深 圳分 会申 请仲裁 。 ( 五)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销 售代 理人 和注 册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9 登记机 构办 公场 所查 阅; 也可以 按工 本费 购买 本基 金合同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应以 基 金 合同正 本为 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0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本 托 管 协 议 内 容 摘 要 依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与 基 金 托 管 人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于 2003 年 12 月 签订 的 《 招商现 金增 值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编 制。 本托 管协 议摘要 中的 有关 数据 和内 容仅截 至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签订之 日 。 本摘要 仅根 据最 新法 律法 规将其 中某 些说 法进 行了 更新 , 例 如将 《 基金 契约 》 改 为 《 基 金合同 》 , 《暂 行办 法》 、 《 试点办 法 》 等 已经 废止 的 法律用 《 基金 法 》 等 最新 法律法 规 替 代等。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浩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1 亿元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业务 ,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招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行长: 田惠 宇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52.20 亿元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营业期 限: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人民 币存 款 、 贷款、 结算 业务 ;居 民储 蓄业务 ;信 托贷 款、 投资 业务 ; 金融租 赁业 务; 外 汇存 款 ; 外汇汇 款 ; 外 汇投 资 ; 在境内 、 外发 行或 代理 发 行外币 有价 证券; 贸 易、 非 贸易 结算 ; 外 币票 据贴 现 ; 外 汇放 款; 买卖 或代 理买 卖外 汇 及外币 有 价 证券; 境内 、外 外汇 借款 ;外汇 及外 币票 据兑 换; 外汇担 保; 保管 箱业 务; 征信调 查 、 咨询服 务; 基 金托 管业 务 。 代办开 放式 基金 的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业 务 ; 受 托 投资管 理托 管业务 及经 中国 银监 会和 中国人 民银 行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1 ( 二)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之间 的业 务监督 、核 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 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监督和检查内容 根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和有 关证 券法 规的 规 定, 对基 金的 投资 对象 、 基金 的 投资组 合比 例 、 基 金资 产 的核算 、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计算 、 基 金管 理人 报酬 的 计提和 支付 、 基金托 管人 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和转换 、 基 金收 益分 配等 行为的 合 法 性、合 规性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2)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反 《基 金法 》 和 《 基金合 同 》 和 有关 证券 法 规规定 的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 核 对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 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 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以 下简 称“ 中国 证监会 ” )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 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监督和检查内容 根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理 人就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及 时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是 否擅 自动 用基 金财 产、 是 否按 时将 分配 给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收益 划入 分红 派息 账户等 事项 ,对 基金 托管 人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2)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的行 为违 反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和 有关 证券 法规 的 规定, 应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并 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因基 金托管 人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帐 管理 、 擅 自挪 用基 金财产 , 以 及因基 金托 管人 的过 错导 致基金 财产 灭失 、 减 损或 出于危 险状 态的 , 基 金托 管人应 赔 偿 基金因 此所 受的 损失 。 (3 )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有义务配 合和协助对方依 照本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 行 监督 、 核 查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规 定 行 使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监督方 提 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监 督方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2 ( 三) 基金财 产保 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招商现 金增 值基 金所 有财 产的保 管责 任由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而 且应 独立 保管 。 基金托 管人 必须 将基 金财 产与自 有资 产严 格分 开, 为基金 设立 独立 的账 户, 与基 金 托管人 的其 他业 务和 其他 基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 的分账 管理 。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 完整 地保管 基金 财产 ; 未 经基 金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 , 不 得自 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否则 造成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由 基金 托管 人赔偿 。 2、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 资 金的验证 (1)基 金设立募 集期满,基 金发起人 应将设立 募集的 全部资金 存入该基 金的临 时 验资户 ; 该 基金 的临 时验 资户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中 国证监 会的 批文 开设 , 由 基金发 起 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 的验资 报 告 应由参 加验 资 的2 名 以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字 有效 。 (2)基 金发起人 应在验资报 告出具后 ,基金成 立前将 属于基金 财产的全 部资金 划 入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名义 开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中,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资 金当 日应向 基 金 管理人 出具 收到 资金 书面 确认函 。 (3)基 金管理人 收到基金托 管人出具 的收到资 金确认 函后,基 金成立。 若基金 未 达到规 定的 募集 条件 时不 能成立 ,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款 事宜 。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 设 和管理 (1)基 金银行账 户的开设和 管理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 基金管理 人予以配 合并提 供 相关资 料。 (2)基 金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足开 展该基 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任何 银行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 金的银行 预留印鉴由 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 使用, 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 金管理 人 的指令 或授 权, 办理 资金 的收支 。 (4)基金 银行账户的 管理应符 合《银行 账户管理办法 》 、 《 现金管理条 例》 、 《中 国 人民银 行利 率管 理的 有关 规定》 、 《关 于大 额现 金支 付管理 的通 知》 、 《支 付结 算办法 》 以 及中国 银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的 其他 规定 。 4、债券托管专户的设立 和 管理 基金成 立后 ,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向 中 国 证监 会、 中国 银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申 请本 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 借市场 进行 交易。 基金 托 管人负 责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 公 司开设 国债 托管 账户 ,并 负责基 金国 债的 交收 及资 金的清 算。 5、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 交 易资金清算账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基 金托管人 应代表招商 现金增值 基金,以 基金托 管人和本 基金联名 的方式 开 设基金 证券 帐户 ,以 基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在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开 立基 金的 资金 结算帐 户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3 代理基 金的 资金 结算 业务 。如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内有 其他开 户规 定, 按规 定办 理。 (2)基 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和 使用,限 于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均 不得 将证 券帐户 出借 与转 让, 亦 不 得使用 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进行本 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 金托管人 分别 以招商 现金增值 基金的名 义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账 户,用 于证 券交 易的 资金 清算。 6、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 实 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 券以 基金 的名 义由 基金托 管人 存放 于托 管银 行的保 管库, 必须 与其 他 基金 的 实物证 券分 开保 管; 也 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公 司或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 司 上海分 公司 或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的代 保管 库。 保 管 凭证由 基 金 托管人 持有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和 转让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合 同 的签署与合同的保管 (1)与 基金投资 有关的重大 合同的签 署,除本 协议另 有规定外 ,由基金 管理人 负 责。合 同原 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保 管期 限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执行 。 (2)与 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大 合同,根 据基金的 需要以 基金的名 义签署。 合同原 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 四) 基金资 产计 价和会 计核 算 1、基金资产计价和复核 (1)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日 计 算基 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日 收益和 基金 七日 收益 率( %) , 基金托 管人 应对 其进 行复 核。 (3)基 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 作日交易 结束后计 算当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及 收益率 并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日 收 益 和 基 金 七 日 基 金 收 益 率 (% ) 计 算结 果复 核后 , 签名 、 盖 章并 以加 密传 真 方式传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资 产收 益率 予以 公布。 (4) 根 据 《基 金法》 , 开 放式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经双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 的意见 , 则按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的建 议执行 。 2、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 账 (1)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 成立后, 应按照 双方约定 的同一记 账方法 和 会计处 理原 则, 分别 独立 地设置 、 登 录和 保管 本基 金的全 套账 册, 对双 方各 自的账 册 定 期进行 核对 ,互 相监 督, 以保证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2)经 对账发现 双方的账目 存在不符 的,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必须 及时查 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4 原因并 纠正 ,保 证双 方平 行登录 的账 册记 录完 全相 符。 3、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 的 编制和复核 (1)基 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每月独 立编制; 月度报表 的编制 , 应于每 月终 了 后5 个 工作 日内完 成。 (2) 投 资组 合公 告的 编制 应在每 月终 了 后10 个工 作 日内完 成, 并在 每月 终了 后 15 个工作 日内 公告 。 (3)招 募说明书 更新在本基 金合同生 效后每六 个月公 告一次, 招募说明 书更新 的 编制应 在截 止日 后 15 个 工 作日内 完成 ,并 于截 止日 后1 个 月内 公告 。 (4) 年 中报 告的 编制 应在 会计年 度半 年终 了 后 30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 并于 会计 年度 半年终 了 后60 天内 公告 。 (5) 年 度报 告的 编制 应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60 个工 作 日内完 成, 并于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内 公告 。 (6)基 金管理人 在月度报表 或投资组 合公告完 成当日 ,对报表 加盖公章 后,以 加 密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 表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 到后 立即 进行 复核, 并 将 复核结 果及 时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7)基 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 书(更新 )或年中 报告完 成当日, 将有关报 告提供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 (8)基 金管理人 在年度报告 完成当日 ,将有关 报告提 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金 托 管人在 收到 后7 个工 作日 内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9)基 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程 中,发现 双方的报 表存在 不符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 因 , 进行调 整 , 调 整以 双方 认 可的账 务处 理方 式为 准 。 核对无 误后 , 基金托 管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提供的 报告 上加 盖公 章, 双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10) 基金 托管 人在 对中 报或年 报复 核完 毕后 , 需 出具相 应的 复核 确认 书, 以备 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 五)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设立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权 益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每 月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从 过 户 与 注 册 登 记 人 处 取 得, 并以 书面 ( 包括 但不 限于电 子传 输数 据文 件 、 电子光 盘文 件 、 纸 文件 ) 形式在 五 个 工作日 内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保存 基 金管理 人交 来的 上述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名册。 ( 六) 争议的 处理 和适用 法律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5 1 、双方 当事人同 意,因本协 议而产生 的或与本 协议有 关的一切 争议,除 经友好 协 商可以 解决 的, 应 提交 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深圳 分会 并根 据该 会当 时有效 的 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 2 、争议 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 人应恪守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职责,各 自继续 忠 实、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 《 基金合 同 》 和 托管 协议 规 定的义 务 , 维 护基 金持 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3、本 协议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 的一切 争议 均适 用中 国法 律。 ( 七) 托管协 议 的 修改和 终止 1 、本协 议双方当 事人经协商 一致,可 以对协议 进行修 改。修改 后的新协 议,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 金合 同 》 的 规 定有任 何冲 突 。 修 改后 的 新协议 , 报中 国证 监会 批 准后生 效。 2、发 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 协议终 止: (1) 基金或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因 基金 托管人 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或其 他事由造 成本 基金更 换基 金托管 人; (3) 因 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或其 他事由造 成本 基金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4) 发生《 基金 法》 或其 他法 律法规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6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下列 服务 。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根据 投 资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对以 下服 务内 容进 行相 应调整 。 ( 一) 网上开 户与 交易服 务 客户持 有指 定银 行的 账户 ,通过 招商 基金 网上 交易 平台, 可以 实现 在线 开户 交 易 。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 二) 资料的 寄送 服务 1 、本基 金管理人 将按照份额 持有人的 定制情况 ,提供 纸质、电 子邮件或 短信方 式 对账单 。 客 户可 通过 招商 基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或 者网 站进行 账单 服务 定制 或更 改。 服 务 费 用由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客户无 需额 外承 担费 用。 2 、由于 交易对账 单记录信息 属于个人 隐私,如 果客户 选择邮寄 方式,请 务必预 留 正确的 通讯 地址 及联 系方 式, 并 及时 进行 更新。 本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资 料邮 寄服务 原 则 上采用 邮政 平信 邮寄 方式 , 并不 对邮 寄资 料的 送达 做出承 诺和 保证 ; 也 不对 因邮寄 资 料 出现遗 漏、 泄露 而导 致的 直接或 间接 损害 承担 任何 赔偿责 任。 3 、电子 邮件对账 单经互联网 传送,可 能因邮件 服务器 解析等问 题无法正 常显示 原 发送内 容, 也无 法完 全保 证其安 全性 与及 时性 。 因 此招商 基金 管理 公司 不对 电子邮 件 或 短信息 电子 化账 单的 送达 做出承 诺和 保证, 也不 对 因互联 网或 通讯 等原 因造 成的信 息 不 完整、 泄露 等而 导致 的直 接或间 接损 害承 担任 何赔 偿责任 。 4 、根据 客户的需 求,本基金 管理人 可 提供如资 产证明 书等其它 形式的账 户信息 资 料。 ( 三) 信息发 送服 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通 过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网 站 、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提 交 信 息 定 制 申 请,基 金管 理人 通过 手机 短讯或 E-MAIL 方 式发 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定制 的信 息。可 定 制 的信息 包括 : 基金 净值 、 投研观 点 、 公 司最 新公 告 提示等 , 基金 公司 还将 根 据业务 发展 的实际 需要 ,适 时调 整定 制信息 的内 容 。 除了发 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定制的 各类 信息 外, 基 金 公司也 会定 期或 不定 期向 预留 手 机号码 及EMAIL 地址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发 送基 金分 红、 节 日问 候、 产品 推广 等信息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希 望 接 收 到 该 类 信 息 , 可 以 通 过 招 商 基 金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取 消 该 项 服 务 。 ( 四) 网络在 线服 务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7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供 基金账 号/开 户证件号 码及 登录密 码登录招 商基金网 站,可 享 有账户 查询 、信 息定 制、 资料修 改、 理财 刊物 查阅 等多项 在线 服务 。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 金电 子邮 箱:cmf@cmfchina.com ( 五) 客户服 务中 心(CALL-CENTER )电 话服务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全天 候 24 小时 的自 动 语音查 询服 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进行 基金 账户 余额 、交 易情况 、基 金份 额净 值等 信息的 查询 。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每周 六天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每 天不 少于 7 小 时的 人 工咨询 服务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可 通过 该热 线享 受业 务咨询 、 信息 查询 、 投诉 建议 、 信 息 定制、 资料 修改 等专 项服 务。 招商基 金 全 国统 一 客 户服 务热线 :400-887-9555 ( 免长途 费) ( 六) 客户投 诉受 理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直销和 代销 机构 网点 柜台 的意见 簿、 基金 公司 网站 、 客 户 服务热 线、 书信 及 电 子邮 件 等不 同的 渠道 对基 金公 司和销 售网 点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 诉 。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 原 则上 是及 时回 复, 对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 投诉 , 基 金 公司将 在承 诺的 时限 内进 行处理 。 对 于非 工作 日提 出的投 诉, 将在 顺延 的工 作日当 日 进 行处理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8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1 、招商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继 续参加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网 上 银行基 金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7/7/1 2、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相 关基 金增 加中 邮证 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 告 2017/6/14 3、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 增加蚂 蚁基 金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7/6/9 4 、招商 基金旗下 部分基金增 加华夏财 富等机构 为代销 机构及开 通定投和 转换业 务 并参与 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5/3 5 、招商 基金旗下 部分基金增 加上海挖 财为代销 机构及 开通定投 和转换业 务并参 与 其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4/28 6、招 商现 金增 值开 放式 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7 年第 1 季 度报 告 2017/4/21 7、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 增加顺 德农 村商 业银 行为 代销机 构的 公 告 2017/4/5 8、招 商现 金增 值开 放式 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6 年 年度 报 告 2017/3/31 9、招 商现 金增 值开 放式 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6 年 年度 报 告摘 要 2017/3/31 10、 招商 基金 旗下 部分 基 金增加 联储 证券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定 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 与 其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3/22 11 、 招商 基金 旗下 部分 基 金增加 创金 启富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定 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 与 其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3/17 12 、 招 商 现 金 增 值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二 零 一 七 年 第 一 号 ) 2017/2/25 13、 招 商现 金增 值开 放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 ( 二零 一七 年第 一 号) 2017/2/25 14、招 商基 金网 上直 销平 台调整 货币 基金 快速 提现 业务每 日限 额的 公 告 2017/2/21 15、招 商现 金增 值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第 4 季度报 告 2017/1/20 16、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旗下相 关基 金增 加银 河期 货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7/1/17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9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的住 所, 并 刊登在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 上, 投 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间 内 取 得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0 二十四 、备查文件 投资者 如果 需了 解更 详细 的信息 , 可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或 销售 代理 人申 请 查阅以 下文 件: 1、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本基 金 设立的 文件 2、 《招 商现 金增 值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3、 《招 商现 金增 值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4、 《招 商现 金增 值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代 销协 议》 5、 《律 师事 务所 法律 意见 书》 6、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业务资 格批 件、 营业 执照 和公司 章程 7、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业务资 格批 件和 营业 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