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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汇阳债券A(002701)

东方红汇阳债券:关于增加基金份额类别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东方红 汇 阳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增 加 基 金 份 额 类别 的 公 告 
为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 《东方红 汇阳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 约定, 经与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 “基金托管人” ) 协 商一致,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 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本公司”)决定自2017 年8 月29 日起对东方红 汇阳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增加Z 类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增加份额类
别事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1、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新增 Z 类基金 份额, 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005008) , 单独公布 基金净
值 ;Z 类基金份额的 首日基金份额净值同原基金份额中 A 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
净值。 
2、 相关费用说明 
Z 类基金份额 与原 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和 托管费率相同, 与原基金份额中的
A 类基金份额 (非养老金客户) 适用相同的申购费 率和赎回费率。 
(1 )申购费率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Z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费率 
M<100 万 0.80% 
100 万≤M <500 万 0.50%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2 )赎回费率 
本基金 Z 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
多笔赎回,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份额持续持有时间(L) 适用赎回费率 
L<30 日 0.5% 
30 日≤L<365 日 0.1% 
L≥365 日 0 
Z 类份额的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小于30 日的,
赎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财产, 对份额 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30 日但小于365 日的,
赎回费用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3 )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的年费率计提。 
(4 )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 
3、 登记结算公司 
Z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公司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原基金份
额(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的登记机构 仍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Z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资金交收按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认
可的方式办理。 
4、Z 类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目前,Z 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机构仅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如下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电话:(0755 )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各类基金份额,并及时公告。 5、 有关业务规则 (1 )Z 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a)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代销 机构申购本基金 Z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 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 币(含 申购费) 。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 制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本基 金 各类基金份额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b)最低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对本基金 Z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 不得低于 1 份。本基金 Z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交易账户内剩余的 Z 类基金份额低于1 份时, 登记机构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2 )本公司暂不开通本基金 Z 类份额与本公 司旗下其他基金的转换业务, 也不开通本基金A 类份额 、C 类基金份额与 Z 类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 (3 )本公司暂不开通本基金 Z 类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4 )本公司暂不开通本基金 Z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功能; 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进行调整并按照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进行披露。 6、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详见附件 《 东方红 汇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此次修改不涉及托管协议的修改 。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 《基金合同》 登载于公司 网站, 并在下期更新的 《 东方红 汇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 对上述相关 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 的详细情况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 更新后的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 7、重要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有关 内容 并按照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进行披露 。 如有疑问 , 请登录本 公司网站(www.dfham.com)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808)。 风险提示 :本公 司承诺 以诚实信 用、勤 勉尽责 的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 证最低 收益。 基金的过 往业绩 及其净 值高低并不 预示其未 来业绩 表现。 本公司提 醒投资 者,投 资者投资 于基金 前应认 真阅读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8 月28 日


附件: 东方红汇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位置 原条款 调整后条款 修改说明 第二部分释义 36、 《业务规则》 : 指 《中国证券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及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份 额 登 记 及 资 金结算业务指南》 以及其他适用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业务规则 36、 《业务规则》 :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及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份 额 登 记 及 资 金 结 算 业务指南》 、 《上 海东方 证券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以及其他适用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业务规则 新增 Z 类份额适用 《 上 海 东 方 证 券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金业务规则》 第二部分释义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 的 同 一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指 出 转 托 管 需 在 同 一 登记系统内 第三部分基金 的基本情况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 申购费用、 销售 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销售服 务费收取方式 和 登记 机构 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的 规则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 人认购、 申购基 金时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 有 期 限 收 取 赎 回 费 , 而 不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 时不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 而是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 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的,称为C 类基金份额。 ……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 时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 限收取赎回费, 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 并 登记 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基金份额 类别 ,称为 A 类基金份 额; C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 不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 收取赎回费 并 登 记 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司 的基 金 份额 类别 ,称为 C 类 基金份 额。 Z 类 基 金份 额:在 投资人 申购 基金时 收取 申 购费 ,在赎 回时 根据持 有期 限收取 赎回 费, 而 不计 提销售 服务 费并登 记于 上海东 方证 券 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的基金 份额 类别, 称为Z 类 基 金份 额; …… 调整原 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的定 义 新增Z 类基金份额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 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 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针 对某 类份额 变 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考 虑 到 不 同 份 额 的 代 销机构可能不同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 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 同 一登 记系统 内 不同销 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 管费。 指 出 转 托 管 需 在 同 一 登记系统内 第七部分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 授权代表:陈光明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 法 定代 表人: 陈光 明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 …… 第二十四部分 合同摘要 按照基金合同上述调整相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