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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盛鑫定开债券A(519324)

浦银安盛盛鑫定开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2号)查看PDF公告

 
 
 
 
 
浦 银 安盛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浦 银安 盛 盛鑫 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2017 年 2 号 
 
 
 
 
 
 
 
 
基金管 理人:浦银安盛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信银行 股 份有限公司 
内容截 止日:2017 年 7 月 11 日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于 2016 年 6 月 7 日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243
号文准予注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期:2016 年7 月11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
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
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本
基金 投资策略 所特有的 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
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 设置受限开放期或自由开放期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
理申购赎回业务。 除法律法规或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另有约定外,自每个封闭期或运作周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 ,
本基金进入受限开放期或自由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每个受限开放
期为上一封闭期结束后的第 1 个工作日,每个自由开放期为上一个运作周期结束后
的 5 至 20 个工作日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自由开放期可自由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 但
本基金的每个受限开放期仅为 1 个工作日,且在受限开放期,本基金仅有限度地确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认申购、赎回申请。因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因不能全部赎回基金份额而产
生的流动性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
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
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已经 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为2017 年7 月11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6 月30 日(财务
数据未经审计) 。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0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3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4 第十二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71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5 第十八部 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7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01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1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3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5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126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1 第一部 分 绪言 《浦银安 盛 盛鑫 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以下简 称“本 招募说明 书” ) 由浦银 安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依据《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 公司治 理准则 (试行) 》和其 他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以及 《 浦银安盛盛 鑫 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 策略、 风险、 费率 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作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本基金管 理人没 有委托 或授权任 何其他 人提供 未在本招 募说明 书中载 明的信息 ,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 明书根 据本基 金的 《基 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 国证监 会 注册 。 《基 金合同 》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 者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 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 者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浦银安盛 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浦 银安盛 盛鑫 定期 开放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浦银安 盛盛鑫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指《 浦银安盛 盛鑫 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浦 银安盛 盛鑫定 期开放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3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 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浦银安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 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4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交易场所的正常交 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 务规则 》 :指 《 浦银安盛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 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5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4、 运作周期: 本基金以 1 年为一个运作周期, 首个运作周期为自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包括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之日起至 1 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 后续各个运作周期为每个自由开 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至 1 年后的年 度对日的前一日止 45、 自由开放期: 在每个运作周期结束后进入自由开放期。 首个自由开放期 的首日为 《基金合同》 生效日 1 年以后的年度对日, 后续各个自由开放期的首日 为上一个自由开放期结束次日的 1 年以后的年度对日。 本基金的每个自由开放期 为 5 至 20 个工作日 46、受限 开放期 :在首 个运作周 期中, 本基金 的受限开 放期为 《基金 合同》 生效日的季度对日。 在后续各个运作周期中, 本基金的受限开放期为该运作周期 首日的季度对日。本基金的每个受限开放期为 1 个工作日 47、 年度对日: 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 如该对应日 期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 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8、 季度对日: 指某一 特定日期在后续每 3 个日历月中最后一个日历月的对 应日期, 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若该日历月中不存 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9、 封闭期: 指本基金在每个运作周期内, 除受限开放期以外的期间。 在每 个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 50、元:指人民币元 51、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但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2、C 类基金份额:指 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而 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3、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6 54、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9、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7 第 三部 分 基金管 理人 一、 基 金管 理人概 况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浦东大道981 号3 幢316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号中环广场38 楼 成立时间:2007 年8 月5 日 法定代表人: 谢伟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 号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8,000 万元 股权结构: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51%的股权; 法国安盛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持有 39%的股权;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 持有 10%的股权。 电话: (021)23212888 传真: (021)23212800 客服电话:400-8828-999;( 021)33079999 网址:www.py-axa.com 联系人: 徐薇 二、 主 要人 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谢伟先生, 董事长, 硕士研究生, 高级经济师。 曾任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分行 金水支行 副行长 ,河南 省分行公 司业务 部总经 理,许昌 市分行 党委书 记、行长;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发展管理部总经理, 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 副总经理兼投行业务部、 发展管理部、 大客户部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州 分行党委 书记、 行长, 上海浦东 发展银 行资金 总部总经 理,资 产管理 部总经理。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 副行长, 兼任金融市场业务总监、 金融市场部 总经理。 自2017 年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自2017 年4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长。 Bruno Guilloton 先 生 ,副董 事长 ,法国 国籍,毕业 于国 立巴黎 工艺 技术学 院。 于1999 年加盟安盛投资管理 (巴黎) 公司, 担任股票部门主管。2000 年至 2002 年,担任安盛投资管理(东京)公司首席执行官。2002 年,任职安盛罗森 堡公司和 安盛投 资管理 公司的亚 洲区域 董事。2005 年起, 担任安 盛 投资管理公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8 司内部审 计全球 主管。2009 年起任 安盛投 资 管理公司 亚洲股 东代表 。现任安盛 投资管理公司亚太区 CEO。自 2015 年 2 月起 兼任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亚太 区董事。 现另兼任 Foch Saint Cloud Versailles Sci 及 Fuji Oak Hills 公司 董事。 自 2009 年 3 月 起兼任本公司副董事长。2016 年 12 月起兼任安盛投资管 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 金杰先生, 董事。 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曾先后就职于上海上菱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神光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 (医药) 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 2011 年 5 月进入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 任资产管理部总经理。2016 年 3 月起至 今担任上海产权集团有限公司总裁。自 2014 年9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刘长江先生, 董事。1998 年至2003 年担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副 处长、处长,2003 年至 2005 年担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2005 年至2008 年担任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总 经理、期 货结算 部总经 理,2008 年 起担任 上 海浦东发 展银行 总行公 司及投资银 行总部副总经理,2008 年至 2012 年 11 月兼 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公司及投 资银行总 部资产 托管部 总经理 , 现任上 海浦东 发展银行 总行金 融机构 部总经理。 自2011 年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刘显峰先生, 硕士研究生, 高级经济师。 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办公 室副主任 、副主 任(主 持工作) 、主任 兼党办 主任,北 京分行 王府井 支行党委书 记、 行长;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干部, 北京分行党委委员、 纪委书记、 副 行长,上 海浦东 发展银 行信用卡 中心党 委副书 记(主持 工作) 、副总 经理(主持 工作) , 信用卡 中心党 委书记、 总经理 。现任 上海浦东 发展银 行零售 业务总监, 零售业务管理部总经理,信用卡中心党委书记、总经理。自 2017 年 3 月起兼任 本公司董事。 廖正旭先生,董事,斯坦福大学理学硕士和纽约科技大学理学硕士。1999 年加盟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先后担任亚太区 CIO 和 CEO,安盛罗森堡日本 公司 CIO。2010 年任命为安盛-Kyobo 投资管理公司 CEO。2012 年起担任安盛投 资管理公司亚洲业务发展主管。自 2012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2013 年 12 月起兼任 本公 司旗下 子 公司 ——上 海浦 银安盛 资产管理 有限 公司监 事 。2016 年 12 月起兼任安盛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9 郁蓓华女士,董事,总经理,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自 1994 年 7 月起, 在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工作, 历任银行职员、 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 招商银行 上海分行 会计部 总经理 、计财部 总经理 ,招商 银行上海 分行行 长助理 、副行长, 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自 2012 年 7 月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 自 2013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2013 年 12 月至 2017 年 2 月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 —— 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 年 2 月起兼任上海浦银安盛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王家祥女士, 独立董事。1980 年至1985 年担任上海侨办华建公司投资项目 部项目经理,1985 年至1989 年担任上海外办国际交流服务有限公司综合部副经 理,1989 年至1991 年担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建设部副经理,1991 年至 2000 年担任正信银行有限公司 (原正大财务有限公司) 总裁助理, 2000 年至2002 年担任上海实业药 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02 年至2006 年担任上海实业集团 有限公司顾问。自 2011 年3 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韩启蒙先生,独立董事。法国岗城大学法学博士。1995 年 4 月加盟基德律 师事务所担任律师。2001 年起在基德律师事务所担任本地合伙人。2004 年起担 任基德律师事务所上海首席代表。2006 年 1 月至2011 年9 月, 担任基德律师事 务所全球合伙人。2011 年11 月起至今, 任上海启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自 2013 年2 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霍佳震先 生, 独立董 事 。 同济大 学管 理学博 士 。1987 年进 入同 济大 学工作, 历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 副教授、 教授, 同济大学研究生院培养处处 长、 副院长、 同济大学经 济与管理学院院长, 现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师、 BOSCH 讲席教授。 自2014 年4 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董叶顺先 生, 独立董 事 。中欧国 际工 商学院 EMBA ,上海 机械 学院机 械工程 学士。 现任火山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 董叶顺先生拥有 7 年投资行业 经历, 曾任IDG 资本投资顾问 (北京) 有限公司合伙人及 和谐成长基金投委会成 员, 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联创创业投资有 限公司、 宏力半导体 制造有限 公司、MSN ( 中国)有 限公司 、南 通 联亚药业 有限公 司等公 司董事长。 董叶顺先生有着汽车、电子产业近 20 多年的 管理经验,曾任上海申雅密封件系 统、 中联汽车电子、 联合汽车电子系统、 延峰伟 世通汽车内饰系统等有限公司总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10 经理、党委书记职务。自 2014 年4 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檀静女士, 监事长, 澳大 利亚悉尼大学人力资源管理和劳资关系硕士研究生,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2010 年4 月至2014 年6 月就职 于上海盛 融投资 有限公 司,曾先 后担任 人力资 源部副总 经理, 监事。2011 年 1 月起至今就职于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任行政人事部总经理、 本部党支部书 记。 自 2015 年3 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长。 Simon Lopez 先 生,澳 大利亚/英国 国籍 。澳 大利亚 莫纳什 大学 法学 学士、 文学学士。2003 年 8 月加盟安盛投资管理公司 (英国伦敦) , 历任固 定收益产品 专家、 固定收益产品经理、 基金会计师和组合控制 、 首席运营官。 现任安盛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运营官。 自2013 年2 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 陈士俊先生, 清华大学管理学博士。2001 年7 月至2003 年 6 月, 任国泰君 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金融工程研究员。2003 年7 月至2007 年 9 月, 任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研究员、 研究部主管。2007 年10 月至今, 任浦银安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总监,2010 年 12 月 10 日起兼任 浦银安盛沪深 300 增强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5 月 14 日起兼任 浦银安盛中证 锐联基本面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4 月27 日起 兼任浦银安盛 中证锐联沪港深基本面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自 2012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朱敏奕女士, 本科学历。2000 年至2007 年就职于上海东新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资产管理部任客户主管。2007 年 4 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市 场策划经理, 现任本公司市场部副总监 。自 2013 年 3 月起,兼任本 公司职工监 事。 (三)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郁蓓华女士,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自 1994 年 7 月起,在招商银 行上海 分行工作, 历任银行职员、 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会计部 总经理、 计财部总经理,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招商银行信用卡 中心副总经理。自 2012 年 7 月 23 日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自 2013 年 3 月起, 兼任本公司董事。2013 年 12 月至 2017 年 2 月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 ——上海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11 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 年 2 月起兼任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喻庆先生,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和法务会计专业研究生学历, 中国 人民大学应用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学历。 历任申银万国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 高级经理; 光大证券有限公司 (上海) 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督察长、董事会秘书和监察稽核总监。2007 年 8 月起,担任本公 司督察长。 李宏宇先生, 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 1997 年起曾先后就职于中国银行、 道勤集团和上海东新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从事联行结算、 产品开发以及基 金研究和投资工作。2007 年 3 月起加盟本公司,历任公司产品开发部总监、市 场营销部总监、首席市场营销官。自 2012 年 5 月 2 日起,担任本公 司副总经理 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章潇枫先生, 复旦大学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本科学历。 加盟浦银安盛基金前, 曾任职于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 报价回购岗以及自营债 券投资岗。2016 年 6 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公司,在固定收益投资部担任基金经 理助理岗位。2017 年 5 月起担任公司旗下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浦银安盛盛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浦银安盛盛达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浦银 安盛稳 健增利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及浦 银安 盛幸福聚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6 月起担 任公司旗下浦 银安盛盛 勤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浦银安 盛盛元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及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基金基金经 理。 历任基金经理薛铮先生, 上海财经大学数量经济学硕士。 2006 年3 月至2009 年6 月, 先后就职于红顶金融研究中心, 上海证券有限公司从事固定收益研究工 作。2009 年 7 月进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固定收益研究员、固定收益 基金经理助理、货币基金基金经理等职务。2011 年 12 月至 2017 年 6 月担任浦 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基金 (原增利分级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9 月至2017 年6 月兼任浦 银安盛幸 福回报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2 年11 月至2017 年6 月,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12 担任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2013 年 5 月至 2016 年 8 月,兼 任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6 月至2016 年8 月, 兼任 浦银安盛季季添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7 月至2017 年6 月, 兼任浦银安 盛优化收益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2 月至 2017 年 4 月,兼任 浦银安盛月 月盈安心养老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5 月至 2017 年 4 月, 兼任浦银安盛幸福聚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7 月至2017 年6 月, 兼 任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及浦银安盛盛元纯债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11 月至 2017 年 6 月, 兼任浦银安盛盛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及浦银安盛 幸福聚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至 2017 年 6 月,兼任浦银安盛盛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至 2017 年 6 月,兼任浦 银安盛盛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4 月至 2017 年 6 月,兼 任浦银安盛盛勤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薛铮 先生拥有 10 年证券从 业经验。薛铮先生从未被监管机构予以行 政处罚或采取行 政监管措施。 (五)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郁蓓华女士,本公司总经理,董事,并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李宏宇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吴勇先生, 本公司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监, 公司旗下浦银安盛精致生活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浦银安盛睿智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及浦银安盛战略新兴产业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士俊先生, 本公司金融工程部总监, 公司旗下浦银安盛沪深 30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及浦银安盛中 证锐联沪港深基本面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并兼任本公司职工 监事。 蒋建伟先生, 本公司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兼旗下浦银安盛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及浦银安盛增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钟明女士,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 黄列先生,本公司研究部总监。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13 督察长、 风险管理部负责人、 其他基金经理及基金经理助理列席投资决策委 员会会议。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 理人的 职责 (一)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收益;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 理人的 承诺 (一)本 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严格遵 守现行 有效的 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 《基 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 止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 规、规 章、 《 基金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有关规定 的行为发生。 (二)本 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严格遵 守《证 券法》 、 《基金法 》及有 关法律 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 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14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员工管理和培训,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 从事以下活 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 证券交 易场所 业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等手 段操纵 市场价 格,扰 乱市场秩序; 9、贬 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本着 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15 五、 基 金管 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一)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规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 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 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 防范经营风险而 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 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 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 基 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 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 和化解 经营风 险,提高 经营管 理效益 ,确保经 营业务 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 基金管 理人成 为一个决 策科学 、经营 规范、管 理高效 、运作 安全的 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 司。 (二)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和内部 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 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调, 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 为此, 基金管理人从两方面入手营造 一个好的控制环境。 首先, 从 “硬控制” 来看 , 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人治 理结构原则, 设置了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 各部门有明确的岗位设置 和授权分 工,操 作相互 独立。其 次,基 金管理 人更注重 “软控 制” , 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层 牢固树 立内部 控制和风 险管理 优先的 理念 和实 行科学 高效的 运行方式,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加强全体员工道 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16 各个环节。 2、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 第一层次为公司各业务部 门对各自部门潜在风险的自我管理和检查; 第二层次为公司总经理领导的管理层、 风险控制委员会、 风险管理部的风险管理; 第三层次为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 风险管理,包括董事会、合规及审计委员会、督察长和内部审计。 3、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 通过各 种预防性的、 检查性的和修正性 的控制措施, 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 尤其是强调对于基 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 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 分 别核算; 严格岗位分离, 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 明确授权控制; 对重要业务部门 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 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 以确保识别、 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 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管理人 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内部监控 督察长、 监察稽核 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 公司内 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 各部 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 并协助 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 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 实现一线业务岗 位、 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 确保实现内部监控活 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 性原则 :内部 控制应当 包括基 金管理 人的各项 业务、 各个部 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 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 性原则 :通过 科学的内 部控制 手段和 方法,建 立合理 的内部 控制程 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 性原则 :各机 构、部门 和岗位 职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立 ,基金 资产、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17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 效益原 则:基 金管理人 运用科 学化的 经营管理 方法降 低运作 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四)内部控制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 内部控 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 健全、 合理的 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营活 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 “决策系统” 、 “执行 系统” 、 “监督系统” 三个方面。 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 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 之间的关系。 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 基金管理人 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现 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 执行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 承 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基 金投资运作和内 部 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 基金管理人 的决策系统、 执行系统进行全程、 动态的监控, 监督 的对象覆盖 基金管理人 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系统从监督内容 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 监事会—— 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 董事 会专 门委员 会 及督察长 —— 根 据董事 会的授权 对 基 金管理 人 的 经营 活动进行监督 和评价 ; 3、 监察 稽核 部 ——根 据总经理 及督 察长的 安 排,对 基 金管 理人的 经 营活动 及各职能部门进行内 部监督和检查。 (五)内部 控制 层次 1、 员工 自律和 部门主 管的监控 。所有 员工上 岗前必须 经过岗 位培训 ,签署 自律承诺书, 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 各项管理制度; 保证良 好的职业操守; 保证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等。 基金管理人的各部门主管在权限范 围之内, 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 监督和控制, 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家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18 法律、 法规、 监管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规章制度 , 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 理 负直接 责任; 2、管理 层 的控 制。管 理层采取 各种控 制措施 ,管理和 监督 各 个部门 和各项 业务进行, 以确保 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 。 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 效执行承担责任; 3、 董事 会 及其 专门委 员会 的监 控和指 导 。所 有员工应 自觉接 受并配 合董事 会 及其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 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建 议应予采纳, 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 负最终责任。 4、督察 长、 监 察稽核 部负责对 基金管 理人内 部控制和 风险控 制的充 分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六)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义务规则, 是内部控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 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 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 《公 司章程 》 —— 指 经股东会 批准的 《公司 章程》 , 是基金 管理人 制定各 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 内部控制大纲 ——是对 《公司章程》 规定的 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公司 基本管 理制度 ——是基 金管理 人在经 营管理宏 观方面 进行内 部控制 的制度依据。 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风 险管理 制度、 投资管理 制度、 基金会 计核算办 法、信 息披露 管理办法、 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固有资金投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行政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 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员工行为规范、 纪律程 序和危机处理计划等; 4、部门 规章制 度以及 业务流程 ——部 门规章 制度以及 业务流 程是在 公司基 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 的具体说明。 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管理、 监督的需要, 同时也是避免工 作中主 观 随意性的有效手段。 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定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19 进行拟订、 修改, 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 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 证 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七)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维持、 完善、 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基金管理 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完备, 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 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20 第四部 分 基金托 管人 一、 基 本情 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 中信银行” )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 :吸收 公众存 款;发放 短期、 中期和 长期贷款 ;办理 国内外 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结汇、 售汇业务; 代 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办理黄金业务; 黄金进出口; 开展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 基金、 保险资金、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17 年 09 月 08 日) 。 (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中信银行 (601998.SH 、0998.HK ) 成立于 1987 年, 原名中信实业银行, 是 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 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 融资的商业银行, 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 伴随中国 经济的快速发展, 中信实业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 于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21 2005 年 8 月,正式更 名“中信银行” 。2006 年 12 月,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国 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股东, 正式成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同年, 成功引进 战略投资者, 与欧洲领先的西班牙对外银行 (BBV A ) 建立了优势互 补的战略合 作关系。2007 年 4 月 27 日, 中信银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步 上市。2009 年,中 信 银行成功 收购中 信国际 金融控股 有限公 司(简 称:中信国 金) 70.32% 股权。 经过 三十年的发展, 中信银行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 业银行之 一,是 一家快 速增长并 具有强 大综合 竞争力的 全国性 股份制 商业银行。 2009 年, 中信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订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订报告,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信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和内 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二、 主 要人 员情况 孙德顺先生, 中信银行执行董事、 行长。 孙先生自 2016 年 7 月 20 日起任本 行行长。孙先生同时担任中信银行(国际)董事长。此前,孙先生于 2014 年 5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本行常务副行长;2014 年 3 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2011 年 12 月至 2014 年 5 月任本行副行长,2011 年 10 月起任本行党委副书记;2010 年 1 月至 2011 年 10 月任交通银行北京管理部副总裁兼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党委书 记、 行长; 2005 年 12 月至 2009 年 12 月任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 1984 年 5 月至 2005 年 11 月在中国工商银行海淀区办事处、海淀区支行、北京 分行、 数据中心 (北京) 等单位工作, 期间,1995 年 12 月至 2005 年 11 月任中 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1999 年 1 月至 2004 年 4 月曾兼任中国 工商银行数据中心 (北京) 总经理;1981 年 4 月至 1984 年 5 月就职于中国人民 银行。 孙先生拥有三十多年的中国银行业从业经验。 孙先生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 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张强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张先生自 2010 年 3 月 起任本 行副行长。 此前, 张先生于 2006 年 4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本行行长助理、 党委委 员, 期间, 2006 年 4 月至 2007 年 3 月曾兼任总行公司银行部总经理。 张先生 2000 年 1 月至 2006 年 4 月任本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 1990 年 9 月至 2000 年 1 月 先后在 本行信贷部、济南分行和青岛分行工作,曾任总行 信贷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分行副行长和行长。自 1990 年 9 月至今 ,张先生一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22 直为本行服务, 在中国银行业拥有近三十年从业经历。 张先生为高级经济师, 先 后于中南 财经大 学(现 中南财经 政法大 学) 、 辽宁大学 获得经 济学学 士学位、金 融学硕士学位。 杨洪先生, 现任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学历, 高级经济师, 教授级注册咨询师。 先后毕业于四川大学和北京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曾供职于中 国人民银 行四川 省分行 、中国工 商银行 四川省 分行。1997 年加入 中 信银行,相 继任中信银行成都分行信贷部总经 理、 支行行长, 总行零售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兼 市场营销部总经理、 贵宾理财部总经理、 中信银行贵阳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 总 行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三、 基 金托 管业务 经营 情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 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 中信银行本着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 2016 年末,中信 银行已托管 119 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以及证券 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 等其他 托管资产, 托管总规模达到 6.57 万亿元人民币。 四、 基 金托 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部 控制目 标。强 化内部管 理,确 保有关 法律法规 及规章 在基金 托管业 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基金托管 业务持续、 稳健发展; 加强稽核监察, 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 及时有效地发 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内部 控制组 织结构 。中信银 行总行 建立了 风险管理 委员会 ,负责 全行的 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 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 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 制, 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 客观、 公正的稽核监 察。 3、内部 控制制 度。中 信银行严 格按照 《基金 法》以及 其他法 律法规 及规章 的规定, 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 制定了 《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 务管理办法》 、 《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和 《中信银行托管业 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 等一整套规章制度, 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23 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 控制措 施。建 立了各项 规章制 度、操 作流程、 岗位职 责、行 为规范 等, 从制度上、 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 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 物质条件, 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 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 安装了录像、 录音监控系统, 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 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 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 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 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 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进 行监 督的方 法和 程序 基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信 息披露办 法》 、 基金合 同、托 管协议和 有关法 律法规 及规章的 规定, 对基金 的投资运 作、基 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 净值计 算、应 收资金到 账、基 金费用 开支及收 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24 第五部 分 相关服 务机构 一、 基 金份 额发售 机构 (一)直销机构 1、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浦东大道 981 号 3 幢 316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号中环广场 38 楼 电话: (021)23212899 传真: (021)23212890 客服电话:400-8828-999;( 021)33079999 联系人:徐 薇 网址:www.py-axa.com 2、电子直销 浦银安盛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电子 直销 ( 目前支 持上海浦 东发展 银行借 记卡、 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 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 兴业银行借记卡、 中信银行借记卡、 广发银行借记卡、 上海农商银行借记卡、 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 交通银行借记卡、 中国银行借记卡、 光大银行借记卡、 民生银行借记卡、 平安银行借记卡、 邮政储 蓄银行借记卡、上海银行借记卡、华夏银行借记卡、招商银行借记卡) 。 交易网站:www.py-axa.com 微信服务号:浦银安盛微理财(AXASPDB-E ) 客服电话 :400-8828-999;( 021)33079999 (二)代销机构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二、 登 记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25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 赵亦清 电话: (010)50938782 传真: (010)50938991 三、 出 具法 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和经办 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负责人: 黄宁宁 电话: 021-52341668 传真: 021-52341670 联系人: 孙芳尘 经办律师:宣伟华、 孙芳尘 四、 审 计基 金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和经办 注册 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23238888


联系人: 张振波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张振波 五、 其 他服 务机构 及委 托办理 业务 的有关 情况 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由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以及有关业务应用系统构 成。 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包括机房工程系统、 网络集成系统, 这些系统在 公司筹建之初由专业的系统集成公司负责建成, 之后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责, 但与第三方服务公司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 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下的 技术支持 。公司 业务应 用系统主 要包括 开放式 基金登记 过户子 系统、 直销系统、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26 资金清算 系统、 投资交 易系统、 估值核 算系统 、网上交 易系统 、呼叫 中心系统、 外服系统、 营销数据中心系统等。 这些系统也主要是在公司筹建之初采购专业系 统提供商的产品建设而成, 建成之后在业务运作过程中根据公司业务的需要进行 了相关的系统功能升级, 升级由系统提供商负责完成, 升级后的系统也均是系统 提供商对外提供的通用系统。 业务应用系统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责, 但与系 统提供商 签订有 技术服 务合同, 由其提 供定期 的巡检及 特殊情 况下的 技术支持。 除上述情况外, 公司未委托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重要的、 特定的信息技术系统开发、 维护事项。 另外, 本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的需要, 委托资质良好的基金服务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27 第六部 分 基金的 募集 浦银安盛 盛鑫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以下简称 “本基 金 ” ) 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6]1243 号文批准,于 2016 年 7 月 1 日起向社会 公开募集。 截止到2016 年7 月 5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本基金 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310 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 计 算 , 本 息 合 计 募 集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浦 银 安 盛 盛 鑫 A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为 250,708,471.91 份, 浦银安盛盛鑫 C 证券投资基金为 1,198,871.00 份,共计 251,907,342.91 份, 已全部 计入投 资者 账户 ,归投 资者所 有。 其中 基金管 理人 的 基 金 从 业 人 员 认 购 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浦银安盛盛鑫 A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为 20,378.17 份 ( 含 募 集 期 利 息 结 转 的 份 额 ) , 浦银安盛盛鑫 C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为 206,710.39 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 , 共计 227,088.56 份(含募集期利 息结转的份额) ,占 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09%。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28 第七部 分 基金合 同的生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 《 浦银安盛盛鑫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的募集情况已符合基 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 本基金于2016 年7 月 11 日得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基金 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 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本基 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 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29 第八部 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 购和 赎回场 所 场内申购与赎回场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 位(具体 名单见 本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场外 申购与赎 回场所 包括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份额发售公 告)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情况变 更或增 减代销 机构,并 予以公 告。若 基金管理人 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 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 或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具体申购、赎回场所参见基金管理人关于本基金的相关公告。 二、 申 购和 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自由开放期及受限开放期内接受投资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本基金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 自由开放期及受限开放期内 的每个 工作日,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 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 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自每个封闭期或运作周期结束之后第一 个工作日 起(含 该日) ,本基金 进入受 限开放 期或自由 开放期 ,开始 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 每个受限开放期为上一封闭期结束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每个自由开 放期为上一个运作周期结束后的 5 至 20 个工 作日,自由开放期的具体期间由基 金管理人在上一个运作周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封闭期或运作周期结束之日后第 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 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受 限开放期或自由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 工作日开始。 受限开放期或自由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发生基金 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受限开放期或自由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30 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受限开放期及自由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 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自由开放期及受限开放期以及自由开放期及受限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 每次自由开放期及受限开放期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自由开放期及受限开放期 的开始与结束 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 购与 赎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 格以申 请当日收 市后计 算的 该类 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 遵循 “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 5、 在每 个受限 开放期 ,本基金 将对净 赎回数 量进行控 制,确 保净赎 回数量 占该受限 开放期 前一日 基金份额 总数的 比例在[0,特定 比例] 区间内 ,该特定比 例不超过 10% (含 ) , 且该特定 比例的 数值将 在基金发 售前或 在自由 开放期前通 过指定媒体公告。 如净赎回数量占比超过特定比例, 则对当日的申购申请 (申购 申请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进行全部确认, 对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 的确认按照该日净赎回额度 (即受限开放期前一日基金份额总数乘 以特定比例) 加计当日的申购申请占该日实际赎回申请的比例进行部分确认。 如 果净赎回数量小于零, 即发生 净申购时, 则对当日的申购、 赎回申请进行全部确 认。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公告。 四、 申 购与 赎回的 程序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31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款项, 申购成立, 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若申购资金在规 定时间内 未全额 到账则 申购不成 立, 申 购款项 将退回投 资人账 户,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投资人递 交赎回 申请, 赎回成立 ,本基 金登记 机构确认 赎回时 ,赎回 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 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 以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 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 使合法权 利。因 投资人 怠于履行 该项查 询等各 项义务, 致使其 相关权 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五、 申 购和 赎回的 数量 限制 1、 投资者场外申购时,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元,最低追加申 购金额为 100 元或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32 2、投资者场内申购时,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元,最低追加申 购金额为 100 元 , 同 时 每 笔 申 购 金 额 必 须 是 100 元 的 整 数 倍 , 且 单 笔 申 购 最 高 不 超 过 99,999,900 元。 3、 直销机构 (柜台方式) 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0 元人民币, 最低追加 申购金额为1,000 元。


4、通过 基金管 理人网 上交易系 统办理 基金申 购业务时 ,每笔 最低申 购金额 为100 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 100 元。 5、本基金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 50 份。 6、本基金单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余额下限为 50 份。 7、 场内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并且每笔赎回最大不超过 99,999,999 份 基金份额。 8、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单个投资人累 计持有的 基金份 额上限 等。基金 管理人 必须在 调整实施 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 购费 用和赎 回费 用 1、申购费 用 投资人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 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支付 申购费用, 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 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6%


0 100万元≤M〈300 万元 0.3%


300万元≤M〈500 万元 0.1%


M≥500万元 按笔收取每笔1000元 注:M 为申购金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 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 赎回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33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后的余额 归基金 财产, 赎回费归 入基金 财产的 比例不得 低于赎 回费总 额的 25%。 本基金 两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设置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150天 1%


150天≤N〈300天 0.5%


N≥300天 0 注:N 为持有期限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 同》约 定的范 围内调整 费率或 收费方 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5、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情 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例如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 特定职业的 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相关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 购份 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 (一)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 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 费) ,投 资人的 申购金 额包括申 购费用 和净申 购金额。A 类申 购份额 的计算方式 如下: 当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34 2、C 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人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T 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3、上述 申购费 用以四 舍五入的 方法保 留小数 点后两位 ,由此 误差产 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上述 场外申 购份额 的计算保 留到小 数点后 两位,小 数点两 位以后 的部分 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认购资金零头返回投资人。 例:某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0.6%,假 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6%)=49,701.79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701.79=298.21 元 申购份额=49,701.79/1.05=47,335.04 份 即: 如果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则该投资人可获得申购 份额为47,335.04 份; 如果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 则该投资 人可获得申购份额为 47,335.00 份,其余 0.04 份对应金额将返回给投资人。 例: 某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0 元 申购份额=50 ,000/1.05=47,619.05 份 即: 如果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则该投资人可获得申购 份额为47,619.05 份; 如果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 , 则该投资 人可获得申购份额为 47,619.00 份,其余 0.05 份对应金额将返回给投资人。 (二)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 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本基金采用 “ 份额赎回”方式, 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 =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35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本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93 天,对 应的赎 回费率为1%,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2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12=11,200 元 赎回费用=11,200 ×1%=112.00 元 赎回金额=11,200-112.00=11,088.00 元 即 :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1 万 份 本 基 金 份 额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11,088.00 元。 (三)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 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 各类别 基金份额净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T 日闭市后A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A 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T 日闭市后C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C 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 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四)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场内申购时,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有效份额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 不足一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36 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者。 (五)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申 购和 赎回的 注册 登记 (一)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人 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二)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人 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三)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 ,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2 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 以公告。 九、 拒 绝或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 6、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 登记机 构 因技 术故障 或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3、5、6、7 项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情形时,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37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 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款 项将退 还给投 资人。在 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且开放期间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 十、 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将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时 ,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38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支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 动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赎回申请, 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 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 , 其余赎回申 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最长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 暂 停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别 基金份额净 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 回的公 告,并公 布最近 一个工 作日 各类 别基金 的 基金 份额净值;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 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 基 金的 非交易 过户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39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 金的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 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六、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基 金的 冻结和 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 其 他业 务 如相关法律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 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开展相关业务, 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进行公告。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40 第九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 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当期收入和投资总 回报。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 公司债、 次级债、 中 央银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 短期融资券、 超级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 可转换 债券(含 可分离 交易可 转债) 、 可交换 债券、 债券回购 、协议 存款、 通知存款、 定期存款、 同业存款、 同业存单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直接投资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但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 的股票、 因持有该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交 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 日 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债券 的 比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因受限开放期及自由开放期的 流动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在每个 受限开放期的前 10 个 工作日和后 10 个工作 日、自由开放期的 前 1 个月和后 1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 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受限开放期及自由开放期 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三、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一方面按照自上而下的方法对基金的资产配置、 久期管理、 类 属配置 进行动态管理, 寻找各类资产的潜在良好投资机会, 一方面在个券选择上采用自 下而上的方法, 通过流动性考察和信用分析策略进行筛选。 整体投资通过对风险 的严格控制,运用多种积极的资产管理增值策略,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41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自上而下地实施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货 币政策变化、 市场利率走势、 市场资金供求情况、 经济周期等要素的定性与定量 的考察, 预测各大类资产未来收益率变化情况, 在不同的大类资产之间进行动态 调整和优化,以规避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二)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策略 1、流动性管理策略 为合理控 制本基 金开放 期的流动 性风险 ,并满 足每次开 放期的 流动性 需求, 本基金在投资管理中将持有债券的组合久期与 运作周期进行适当的匹配。 2、久期与期限结构管理策略 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最主要的风险来源和收益来源之一, 衡量债券利率风险 的核心指标是久期。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的分析, 对债券市场 走势作出判断, 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 动态调整债券组合的久 期。 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 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情景的分析, 分别采用子 弹型策略、 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 进一步组合的期限结构, 使本基金获得较好 的收益。 3、类属配置策略 在保证流 动性的 基础上 ,本基金 将通过 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 债、企 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 可分离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回购和银行存款等资产的合 理 组合实现稳定的投资收益。 类属配置主要策略包括研究国债与金融债之间的利差、 交易所与银行间的市 场利差、企业债与国债的信用利差等,寻找价值相对低估的投资品种。 4、个券选择策略 (1 )流动性策略 在封闭期间, 本基金对个券的流动性要求不高, 在开放期间, 将通过对各类 流动性指标的设置与监控, 管理由于基金的申购、 赎回或个券的交易难易程度而 引致的潜在损失风险。 (2 )信用分析策略 为了确保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获得稳定的收益, 本基金对企业债、 公司债、 金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42 融债、 短期融资券等信用债券进行信用分析。 此分析主要通过三个角度完成: ① 独立第 三方的外部评级结果; ②第三方担保情况; ③基于基金管理人自有的数量 化公司财务研究模型的内部评价。 该模型在信用评价方面的主要作用在于通过对 部分关键的财务指标分析判断债券发行企业未来出现偿债风险的可能性, 从而确 定 该 企 业 发 行 债 券 的 信 用 等 级 与 利 率 水 平 。 主 要 关 键 的 指 标 包 括 : NET DEBT/EBITDA 、EBIT/I 、 资 产 负 债 率 、 流 动 资 产/ 流 动 负 债 、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总负债。其中资产负债率、流动资产/ 流动负债主要分析企业债务水平与结构, 其他的指标主要分析企业经营效益对未来偿债能力的支持能力。 5、回购策略 该策略在 本基金 封闭期 内是风险 较低的 投资策 略。即在 基础组 合的基 础上, 使用基础组合持有的债券进行回购融入短期资金滚动操作, 投资于收益率高于融 资成本的其它获利机会,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6、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 其理论 价值等于作为普通债券的纯债券价值加上可转债内含选择权的价值。 (1 )积极管理策略 可转债内含选择权定价是决定可转债投资价值的关键因素。 本基金在对可转 换公司债券条款和发行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 利用可转债的纯 债券价值和到期收益率来判断可转债的债性, 以增强本金投资的安全性; 利用可 转债转换价值相对于纯债价值的溢价率来判断可转债的股性, 在市场出现投资机 会时,优先选择股性强的品种,获取超额收益。 (2 )一级市场申购策略 目前, 可转债均采取定价发行, 对于那些发行条款优惠、 期权价值较高、 公 司基本面优良的可转债, 因供求不平衡, 会产生较大的一、 二级市场价差。 因此, 为增加组合收益, 本基金将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 参与可转换债券的一级市场申 购,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得稳定收益。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资产支持证券对应资产池的资产特征, 来估计资产违约风险 和提前偿付风险, 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 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43 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支付, 并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 同时还将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的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 控制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的风险,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8、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票面利率较高、 信用风险较大、 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 中小 企业私募债不强制第三方评级。 基金管理人通过内部信用分析系统, 分析发债主 体的信用 水平及 个债增 信措施, 量化比 较判断 估值,精 选个债 ,谋求 避险增收。 信用分析系统分为行业、 企业盈利水平、 负债水平、 担保增信四大子模块, 对中 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人所处行业, 所在行业地位, 持续盈利能力, 未来负债偿债 能力, 债券增信措施进行量化评价, 同时结合企业实地调研, 上下游尽职调查等 基本面考察,对债券风险收益进行综合评定。 本基金可能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其信用风险一般情况下高于其他公募债 券,其流动性一般情况下弱于其他公募债券。 9、中期票据投资策略 投资策略通过浦银安盛信用分析系统, 遴选收益风险平衡或被市场错误定价 的中期票据, 兼顾流动性, 以持有到期为主, 波段操作结合的方式进行中期票 据 的投资。 四、 投 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 80% 。 每个受限开放期的前 10 个工 作日和后 10 个工作日、自由开放期的 前 1 个月和后 1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本 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 )本 基金不 直接投 资股票、 权证等 权益类 资产,但 可持有 因可转 债转股 所形成的股票、 因持有该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 而产生的 权证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 内卖出; (3 )本 基金在 封闭期 内持有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 但在受限开放期及自由开放期内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44 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4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5 )本 基金与 由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6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2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 在开放期内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3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本基金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自投资之日起至当 个 运作周期的剩余期限; (1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45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 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 业 绩比 较基准 1、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46 2、 本基金选择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如下: 中证综合债指数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 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 的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央票及短融组成, 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 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 准的指数时, 本 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 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风 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 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 基 金管 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 相关 权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2 、不谋 求对上 市公司的 控股, 不参与 所投资上市 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 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 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报 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 一) 报告期 末基 金资产 组合 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447,742,585.00 97.95 其中:债券 447,742,585.00 97.95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47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 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 备付金合计 2,422,436.85 0.53 8 其他资产 6,946,627.10 1.52 9 合计 457,111,648.95 100.00 ( 二) 报告期 末按 行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2.1 报告期 末按 行业分类 的境 内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 报告期 末按 行业分类 的 港 股通 投 资股 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 港股通股票。 ( 三) 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股票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 四) 报告期 末按 债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64,832,000.00 19.1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128,414,985.00 37.98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39,339,100.00 41.21 6 中期票据 27,472,500.00 8.13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87,684,000.00 25.93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48 9 其他 - - 10 合计 447,742,585.00 132.42 ( 五) 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五 名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比例 (% ) 1 011761037 17 广州电 气SCP002 300,000 30,084,000.00 8.90 2 111711229 17 平安银 行CD229 300,000 29,346,000.00 8.68 3 111799132 17 杭州银 行CD121 300,000 29,331,000.00 8.67 4 011698614 16 象屿 SCP008 290,000 29,084,100.00 8.60 5 111698187 16 广州农 村商业银 行CD130 300,000 29,007,000.00 8.58 ( 六) 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十 名资产 支 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 七) 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贵金 属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 八) 报告期 末 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五 名权证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 九) 报告期 末本 基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况 说明 9.1 本期 国债期 货投 资政 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9.2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9.3 本期 国债期 货投 资评 价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49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 十) 投资组 合报 告附注 10.1 报告 期内 本基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没有被 监管 部门立 案调 查 或在 报告编 制日 前一年 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的 情况 。 10.2 本 基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中, 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备 选股票 库的 范 围。 10.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3,160.1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81,068.33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552,398.66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946,627.10 10.4 报告 期末 持有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5 报告 期末 前十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0.6 投资 组合 报告附注 的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 九、 基 金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50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浦银安盛盛鑫 定开债券A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的比较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16 年07 月11 日至 2016 年12 月31 日 1.20% 0.11% 0.22% 0.10% 0.98% 0.01% 2017 年01 月01 日至 2017 年06 月30 日 1.28% 0.07% 0.12% 0.06% 1.16% 0.01% 2016 年07 月11 日至 2017 年06 月30 日 2.50% 0.09% 0.35% 0.08% 2.15% 0.01% 浦银安盛 盛鑫 定开债 券 C 基金 份额 净值增 长率及其 与同 期业绩 比 较基准收 益率的比较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16 年07 月11 日至 2016 年12 月31 日 1.00% 0.10% 0.22% 0.10% 0.78% 0.00% 2017 年01 月01 日至 2017 年06 月30 日 1.19% 0.06% 0.12% 0.06% 1.07% 0.00% 2016 年07 月11 日至 2017 年06 月30 日 2.20% 0.08% 0.35% 0.08% 1.85% 0.00% (二)浦银 盛鑫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 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51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浦银安盛 盛鑫 定开债券A: 2016 年7 月11 日至 2017 年6 月30 日 浦银安盛 盛鑫 定开债券C: 2016 年7 月11 日至 2017 年6 月30 日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52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53 第十部 分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 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 产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 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54 第十一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 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在 交易所 市场上 市交易或 挂牌转 让的固 定收益品 种(国 债、政 策性金 融债、企 业债、 公司债 ) ,选取 第三方 估值机 构(中证 指数有 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中证指数”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按照每 日收盘 价作为 估值全 价; (4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和私募 证券,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没有收盘价的,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 票的估 值方法 估值;估 值日无 交易的 ,以最近 交易日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按成本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4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估值。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55 3、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 (中央国 债登记结 算公司 ,以下 简称“中 央结算 公司” )提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 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 估值机构 (中央结算公 司)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 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 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中央结算 公司)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等,按成本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5、投资同业存单的估值方法 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中央结算公司) 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选定的第 三方估值机构(中央结算公司)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 成本估值。 6、本基 金采用 第三方 估值机构 (中证 指数和 中央结算 公司) 按照上 述公允 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数据估值。 7、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估 值程 序 1、 各类 别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照 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各 类别 基 金资产 净值除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56 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别 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在每 个工作日 对基金 资产估 值。但基 金管理 人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各类别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 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某一类别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 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 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57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 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 值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 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58 七、 基 金净 值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 况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59 第十二 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一、 基 金费 用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开户费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 金费 用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 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5%年费率 计提 。管理 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 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1%的年费 率计 提。托 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60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经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 个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第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 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费 用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 等相关费率。 调整 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 调高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 等费 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 ,无须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6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 媒介上公告。 五、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62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一、 基 金利 润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 益分配 原则 1、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 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 4、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5、 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 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 配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63 六、 基 金收 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 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64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一、 基 金会 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 托管协议约定 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 年度审 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65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规定 。 相关法 律法 规关于信 息披 露的披 露方 式、 登 载媒 介、 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 不 需 要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审 议 。 二、 信 息披 露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 媒介披 露,并保 证基金 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不 得有下 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66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基 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指 定 媒介 上;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 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 各类别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别 基金份额净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别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 产净值、 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67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 销售机构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不包括 本基金 受限开 放期与封 闭期、 运作周 期与自 由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68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 某一类别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8、中国证监会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69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1、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投资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后两 个交易 日内, 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 息。 2、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度报 告等定 期报告 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 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 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 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并加盖公章,同时以 XBRL 电子方 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 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70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 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 办公场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办公场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暂 停或 延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71 第十六 部分 风险揭 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本基 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 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投资人应 当认真 阅读本 基金 《基 金合同 》 、 《 招 募说明书 》等基 金法律 文件, 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 产状况等判断 本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 基金代销机构名 单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基金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 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 司 等基金代销 机构代理销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 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 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后,须了解并自行承担以下风险: 一、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 币政策 、财政政 策、行 业政策 、地区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72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运行 的周期 性变化 ,证券市 场的收 益水平 也呈周 期性变化, 从而引起债券价格波动,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 波动会 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和收 益率的 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利率风险 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 4、 信用 风险。 债券发 行人出现 违约、 拒绝支 付到期本 息,或 由于债 券发行 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 的风险,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 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5、 购买 力风险 。基金 投资的收 益 可能 因为通 货膨胀的 影响而 导致购 买力下 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 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险反 映了利 率下降 对固定收 益证券 利息收 入再投 资 时的收益 率的影响。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 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 较以前低 的收益率。 二、 流 动性 风险 在本基金的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投资 组合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 度提高, 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 此外, 基金投资者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 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 加剧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 风险的发生但本基金将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 防范 和控制,努力去克服流动性风险。 三、 管 理风 险 1、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的 管理水 平 、管 理手段和 管理技 术等因 素的变 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 操 作和 技术风 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73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 如越权违规交易、 内幕交易、 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 在基金的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五、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 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 本 基金 特有风 险 1、特定投资对象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在具体投资管理中, 本基金主要投资债券类资产, 不 买入股票或权证, 也不参与新股申购、 股票增发、 要约收购类股票投资, 但本基 金可以投资可转债以及可能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此, 本基金可能 因主要投资债券类资产而面临较高的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同时可能因投资可转 债及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股票,造成本基金净值波动率加大的风险。 2、 本基 金的每 个运作 周期以封 闭期和 受限开 放期相交 替的方 式运作 , 在本 基金的 运作周 期期 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本基 金每个 受限开 放期, 本 基金仅 确认不 超过特定 比例的 净赎回 申请, 当净赎回申请超过该比例时, 本基金将对赎回申请进行比例确认, 因而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能面临因不能赎回全额基金而出现的流动性风险。 因此, 本 基金受限开 放期,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全额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4、在每 个运作 周期结 束后进入 自由开 放期。 本基金的 每个自 由开放 期为 5 至 20 个工作日。本基 金自由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 ,导致基金资 产变现困难, 进而出现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未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 有 可能承担短期内变现而带来的冲击成本对基金净资产产生的负面影响。 七、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投 资风险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 本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 务人如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 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 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此外, 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74 程度的影响,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 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八、 其 他风 险 1、在符 合本基 金投资 理念的新 型投资 工具出 现和发展 后,如 果投资 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 金业务 快速发 展而在制 度建设 、人员 配备、内 控制度 建立等 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力 可能导 致基金 资产的损 失,影 响基金 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75 第十七 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76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 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根 据基金 合同终 止日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基金份额 应计分 配比例 ,在此 基础上,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六、 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 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基 金合 并方案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77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 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 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主动查询交易申请的确认情况,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78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 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提 供基金 管理人 和监管机 构依法 要求提 供信息, 以及不 时的更 新和补 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与转换申 请;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79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 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80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向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81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账 户、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82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 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及《托 管协议 》的约定 ,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 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因审计、 法律等 向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 及 《托管协议》 规定 的行为, 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83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及 《托管协议》 导 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表 决的 程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以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除外: (1 )终 止《基 金合同 》,但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 (不包 括本基 金受限 开放期与 封闭期 、运作 周期与 自由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 (5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法 律法规 要求 调整 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变更类别的除外); (7 )本 基金与 其他基 金的合并 ,但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84 另有规定的除外;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但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且对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且 在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变 更 收 费 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5 )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构、 代销机 构调整 有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8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85 (9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含10% )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就同 一事项 书 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86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 授权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授权、 电话授权、 短信授权及网 络授权方式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及投票方式 (包括但不限 于以纸质表决票投票、 网络投票及 短信投票等) 、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 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87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若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50%,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 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 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若本 人直接或 授权他 人出具 书面意见 的持有 人,所 持基金份 额低于 前款规 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88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前提 下,本 基金亦 可采用网 络、电 话、短 信等其 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4、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前提 下,本 基金亦 可采用网 络、电 话、短 信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 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 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 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89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90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91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三、 基 金收 益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 取销售 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 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 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 4、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92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四、 与 基金 财产管 理、 运用有 关费 用的提 取、 支付方 式与 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开户费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 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5%年费率 计提 。管理 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93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 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1%的年费 率计 提。托 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经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 个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94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整 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 调高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 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 基 金财 产的投 资方 向和投 资限 制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当期收入和投资总 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 公司债、 次级债、 中 央银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 短期融资券、 超级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 可转换 债券(含 可分离 交易可 转债)、 可交换 债券、 债券回购 、协议 存款、 通知存款、 定期存款、 同业存款、 同业存单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投资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但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 的股票、 因持有该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 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 日 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95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债券 的 比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因受限开放期及自由开放期的 流动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在每个 受限开放期的前 10 个 工作日和后 10 个工作 日、自由开放期的 前 1 个月和后 1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 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受限开放期及自由开放期 内,本基金持有现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三)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 80% 。 每个受限开放期的前 10 个工 作日和后 10 个工作日、自由开放期的 前 1 个月和后 1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本 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 )本 基金不 直接投 资股票、 权证等 权益类 资产,但 可持有 因可转 债转股 所形成的股票、 因持有该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 权证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 卖出; (3 )本 基金在 封闭期 内持有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 但在受限开放期及自由开放期内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4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5 )本 基金与 由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6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96 (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2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 在开放期内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3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本基金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 , 不得超过自投资之日起至当 个 运作周期的剩余期限; (1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97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方法 和公 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公 告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 基 金合 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以 及基 金财产 清算 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98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99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根 据基金 合同终 止日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基金份额 应计分 配比例 ,在此 基础上,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 未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偿 前,不分 配给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基金合并方案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八、 争 议解 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 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100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 金合 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101 第十九 部分 基金托 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 基 金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浦东大道981 号3 幢31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号中环广场 38 楼 邮政编码:200020 法定代表人: 谢伟 成立时间:2007 年8 月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7]20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7 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 公众存 款;发放 短期、 中期和 长期贷款 ;办理 国内外 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 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结汇、 售汇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102 二、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督 与核 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中央银行票 据、 地方政府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短期融资券、 超级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 交 换 债 券 、 债 券 回 购 、 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 定期存款、 同业存款、 同业存单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投资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但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 的股票、 因持有 该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 日 内卖出。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因受限开放期及自由开放 期的 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个受限开放期的前 10 个工 作日和后10 个工作日、自由开放期的 前 1 个月和后1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 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受限开放期及自由开放期 内,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 不受上述5%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1 )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 80%。 每个受限开放期的前 10 个工 作日和后10 个工作日、自由开放期的 前 1 个月和后1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本 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103 (2 )本基金不直接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 所形成的股票、 因持有该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 权证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 内卖出; (3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 但在受限开放期及自由开放期内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4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7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2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在开放期内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自投资之日起至当 个 运作周期的剩余期限; (1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104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其规定。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 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105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 述规定的, 如适用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规定限制或适用变更后的规定, 不 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为履行上述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 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名单及其更新, 加 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方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名 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对方,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名单变更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收到对方电话或回函确认 的时间为准。 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 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 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 交易 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 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双方原定协议 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 制。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106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 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 正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 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 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规范基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 通知》等 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流 通受限 证券指 由《上市 公司证 券发行 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 定期的可 交易证 券,不 包括由于 发布重 大消息 或其他原 因而临 时停牌 的证券、已 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2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首次 投资 流 通受限 证券前,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 人应 至少于 首 次执行投 资指 令之前 2 个工作 日将 上述资 料 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2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 )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符 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必要书面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 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该等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4 )基 金托管 人应对 基金管理 人是否 遵守法 律法规、 投资决 策流程 、风险 控制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107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否则, 基金托管人 有权拒绝执 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 )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基金在 投资中 期票据 前,基金 管理人 须根据 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 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中期票 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 )如 未来有 关监管 部门发布 的法律 法规对 证券投资 基金投 资中期 票据另 有规定的,从其约定。 (3 )基 金托管 人有权 监督基金 管理人 在相关 基金投资 中期票 据时的 法律法 规遵守情况, 有关制度、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 有关额度、 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 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 并及时改正。 基 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 金管理 人改正。 如果基 金管理 人违规事 项未能 在限期 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 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8、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本基 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基 金投资 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应遵 守《关 于证券投 资基金 投资中 小企业 私募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 (2 )基 金在投 资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前 ,基金 管理人须 根据法 律、法 规、监 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108 制制度。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投资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是否 符合比 例限制 进行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3 )如 未来有 关监管 部门对基 金投资 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另有 规定或 托管协 议当事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监督管理另有约定时,从其约定。 9、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应当与 存款银 行建立定 期对账 机制, 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 应根据 相关规 定,就本 基金银 行存款 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 资金划拨、 账目核对、 到期兑付、 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 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 )基 金托管 人应加 强对基金 银行存 款业务 的监督与 核查, 严格审 查、复 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 在开展 基金存 款业务时 ,应严 格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 等 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应依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执行,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将基 金资产投资于该名单之外的存款银行, 有权拒绝执行。 该名单如有变更, 基金管 理人应在启用新名单前提前 2 个工作日将新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有关措施: 1、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109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2、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 运作及 其他运作 违反《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3、在限 期内, 基金托 管人有权 随时对 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督 促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 指令违 反关法律 法规规 定或者 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5、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和协 助基金 托管人 的监督和 核查, 必须在 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7、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立 即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8、基金 管理人 无正当 理由,拒 绝、阻 挠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本协 议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及债券托管账户, 是否及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110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 。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基金管理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 的损失。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四)基 金管理 人定期 和不定期 地对基 金托管 人保管的 基金资 产进行 核查。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五)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 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约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111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资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 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 定后, 基金 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有 效 。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 本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 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 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 的 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刻制、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的有关规定。 (四) 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112 1、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 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 备付金账户。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 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 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 定 , 开 立 有 关 账 户 。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 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物证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113 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 以上的正本原件,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 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30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 同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 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 不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五、 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 和程序 1、 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是指 各类别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净资产值。 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各类别基金份额总 份额后的数值。 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 别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3、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 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基金的会计 责任方是基金管 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114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金 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2、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 ①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②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国债、政策性金融 债、 企业债、 公司债)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中 证指数”)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③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④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如没有收盘价的,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②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按成本估值; ③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④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估值。 (3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 (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公司, 以下简称 “中央结算公司” )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 (中央结算公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115 司)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 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 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中央结算 公司)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等,按成本估值。 (4 )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 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5 )投资同业存单的估值方法 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中央结算公司) 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选定的第 三方估值机构(中央结算公司)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 )本基金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中证指数和中央结算公司)按照上述公 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数据估值。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 估值差错处理 (1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 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对投 资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 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116 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 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 偿。 (4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 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5 )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 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4、基金账册的建立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 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 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5、 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 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2 )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进行更新, 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全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 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117 (3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 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的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0 日内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报 告之日起3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4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 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5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 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 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 示。 (6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暂停估值的情形 (1 )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编制和保管, 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 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 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20 年。 (三 )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期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托管人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118 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20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四)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 议解 决方式 (一) 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为 本协议之 目的, 不包括 香港、澳 门和台 湾法律 ) ,并按 照中华 人民共 和国法律解 释。 (二)凡 因本协 议产生 的及与本 协议有 关的争 议,甲乙 双方均 应协商 解决; 协商不成的, 双方均同意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并适用申请 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 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 争议处理期间, 相 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 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 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本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 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 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119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 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120 (4 )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应计分配比例,在此 基础上,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3) 项规定清偿前, 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 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121 第二十 部分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主要的服务项目如下: 一、 资 料寄 送 1、基金交易对账单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情况, 提供电子邮件或短信方式对账 单。 客户可通过浦银安盛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或者网站进行对账单服务定制或更改。 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 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 原发送内容, 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 因此浦银安盛基金管理公司不 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 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 害 承 担 任 何 赔 偿 责 任 。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 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 的相关材料、基金经理报告等。 二、 电 子化 服务 1、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和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应答预留手机号 码, 我们将为基金持有人提供每周净值、 到点提示、 查询密码修改等短信通知服 务,持有人可自行定制以上服务或致电客服热线要求定制。 2、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按需要定制各类电子邮件服务, 如基金 份额净值、电子对账单、到点提示等。 3、微信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关注基金管理人微信公众号 (可搜索 “浦银 安盛基 金”或“ 浦银安 盛微理 财” ) , 可查阅 基金净值 、基金动 态及活 动、服 务资讯等; 如通过 “浦银安盛微理财” 绑定个人账户, 还可享有基金交 易 (仅限电子直销投 资人) 、账户查询、基金交易查询等专项服务。 三、 客 户服 务中心 1、客户服务电话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122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助语音服务和查询 服务, 客户可通过电话收听最新公告信息、 基金份额净值, 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 额信息、交易确认情况等。同时,呼叫中心在工作时间提供人工应答服务。 2、网上客户服务 浦银安盛网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查询服务和资讯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我公司网站“账户查询”登录后,即可 7*24 小时查询个人账户资料,包括基 金持有情况、 基金交易明细、 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 此外, 还可修 改部分个人账 户资料,查询热点问题及其解答,查阅投资刊物等。 公司网址:www.py-axa.com 客服信箱:service@py-axa.com 四、 客 户投 诉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热线自动语音留言、 客服热 线人工坐席、 书信、 电子邮件、 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 务进行投诉。 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 的服务进行投诉。 五、 服 务渠 道 1、客服电话:400-8828-999(免长途话费)或(021)33079999 2、客服传真: (021)23212999 3、公司网站:www.py-axa.com 4、客服邮箱:service@py-axa.com 5、微信公众号:浦银安盛基金、浦银安盛微理财 6、其他,如邮寄等。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123 第二十 一部分 其他应 披露事项 以下为本基金管理人 2017 年1 月12 日至2017 年7 月11 日 刊登于 《中国证 券报》和公司网站的与本基金相关的公告。 公 告事 项 公 告类 型 披 露形 式 披 露日 期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首个运作周 期第二次受限开放日申购赎 回结果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7-01-13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4 季度报告 定期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7-01-19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摘要(2017 年第 1 号) 定期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7-02-25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2017 年第 1 号) 定期公告 公司网站 2017-02-25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 变更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7-03-23 关于董事会换届的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7-03-23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年度 报告 定期公告 公司网站 2017-03-30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年度 报告摘要 定期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7-03-30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首个运作周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7-04-07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124 期第三次受限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公告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首个运作周 期第三次受限开放日申购赎 回结果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7-04-13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1 季度报告 定期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7-04-24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 变更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7-04-28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 更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7-05-16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 更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7-06-09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自由 开放期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7-07-07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125 第二十 二部分 招募说 明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可印制成册,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等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 供投资者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印制件或 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126 第二十 三部分 备查文 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 关于准予浦银安盛盛鑫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 的 批复 (二) 浦银安盛盛鑫 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浦银安盛盛鑫 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关于募集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的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八 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