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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策略福鑫定开(501046)

财通多策略福鑫定开: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财通多策略福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7 年5 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727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认 购 或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应 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 。 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要 承 担 相 应 风 险 ,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管 理 风 险 、 估 值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和 其 他 风 险 等 。 本 基 金 是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产品和货币市场基 金 、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产 品 , 属 于 中 高 风 险 、 中 高 预 期 收 益 的 基 金 产 品 。 基金 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 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 投 资 风 险 。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负 责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并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8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17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22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 50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56 八、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 58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60 十 、 基 金 的 投 资 ................................................. 72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 82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83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89 十 四 、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 91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93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94 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 101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105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108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126 二 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142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145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146 二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 147 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 一、绪


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财 通多策略福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 《 基 金 合 同 》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财通多策略福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 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 基 金 合 同 》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者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 查 阅 《 基 金 合 同 》 。 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财 通 多 策 略 福 鑫 定 期 开 放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 金 合 同 或 《 基 金 合 同 》 : 指 《 财 通 多 策 略 福 鑫 定 期 开 放 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财 通 多 策 略福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 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财 通 多 策 略 福 鑫 定 期 开 放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财 通 多 策 略 福 鑫 定 期 开 放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通知等 9 、 《 基 金 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 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改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0、 《 销 售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 布 、 同 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 11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订 12、 《 运 作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 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订 13、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员会 15、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人 17、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资人 21、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 售 机 构 : 指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23、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户等 24、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担 任登记结算机构 25、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31、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相 关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的开放日 33、T+n 日 : 指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 包 含 T 日) 34、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35、 开 放 时 间 :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 36、 《 业 务 规 则 》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 37、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开 放 期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开 放 期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场 内 : 通 过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利 用 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上 市 交 易 等 业 务 的 场 所 。 通 过 该 等 场 所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也 称 为 场 内 认 购 、 场 内申购、场内赎回 42、 场 外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外 的 销 售 机 构 利 用 其 自 身 柜 台 或 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 所 。 通 过 该 等 场 所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也 称 为 场 外 认 购 、 场 外 申购和场外赎回 43、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44、 转 指 定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对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的 本 基 金 份 额变更办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所进行的转指定 的行为 45、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注 册 登记系统 46、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47、 场 外 份 额 : 指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48、 场 内 份 额 : 指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 49、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在 开 放 期 内 的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0、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51、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节约 52、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54、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55、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净值和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过 程 56、 指 定 媒 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站及其他媒介 57、 封 闭 期 : 本 基 金 首 个 封 闭 期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 包 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至 第 一 个 开 放 期 的 首 日 ( 不 含 该 日 ) 之 间 的 期 间 , 之 后 的 封 闭 期 为 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58、 开 放 期 : 指 本 基 金 开 放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期 间 。 本 基 金 每 个 开 放 期时长为 5 至 20 个 工 作 日 , 具 体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一 开 放 期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予 以 公 告 。 每 个 开 放 期 的 结 束 之 日 为 上 一个封闭期开始之日 的 18 个 月 对 日 。 即 本 基 金 任 一 个 封 闭 期 加 上 其 后 一 个 开放期构成的周期总时长原则上为 18 个月 59、18 个 月 对 日 : 指 某 一 特 定 日 期 在 18 个 月 期 满 后 的 对 应 日 期 , 若 该 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若 18 个 月 期 满 后 不 存 在 对 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60、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 观事件 61、 发 起 式 基 金 : 指 按 照 《 运 作 办 法 》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条 件 募 集 、 募集资金中发起资金不少于规定金额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不少于三年的开放式基金 62、 发 起 资 金 : 指 用 于 认 购 发 起 式 基 金 且 来 源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资 金 、 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指基金管理人 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 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下 同)等人员的资金 63、 发 起 资 金 提 供 方 : 指 以 发 起 资 金 认 购 本 基 金 且 承 诺 以 发 起 资 金 认 购 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4、 中 国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就 基 金 合 同 而 言 ,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管理人为财通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基 本 信 息 如 下 :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 号5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41 楼 设立日期:2011 年6 月21 日 法定代表人:刘未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联系人:王家俊 联系电话:021-2053 7888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 )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000 40 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6,000 30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 (原 “ 浙 江 升 华 拜 克生物股份 有 限 公 司 ” ) 6,000 30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刘 未 先 生 , 董 事 长 , 浙 江 大 学 经 济 学 硕 士 。 历任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 公司营业部总经理, 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管理部总经理, 原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筹建部负责人, 财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 总经理。 现任财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浙江财通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家俊先生, 董事, 总 经 理 , 中 山 大 学 高 级 工 商 管 理硕士。 历 任 东 方 证 券遵义路营业部市场部经理,汇添富基金南方大区经理及券商渠道负责人、 南方分公司总经理、全国渠道销售总监兼华东分公司总经理,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 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 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骆 旭 升 先 生 , 董 事 , 技 术 经 济 及 管 理 硕士 研 究 生 , 高 级 工 程 师 。 历 任 杭 州武林实业总公司副总经理, 杭州轻工控股 (集团) 有限公司科技处副处长, 杭州市工业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部部长, 副总经理, 现任杭州市 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孙文秋先生, 董事, 经 济 学 硕 士 , 历 任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教 师 , 上 海 东 方 明 珠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证券事务部经理, 上 海 东 方 明 珠 投 资 有 限 公司总经理,上海东方明珠股份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总会计师, 上海东方 明 珠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副 总 裁 , 上 海 东 方 明 珠 新 媒 体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现任 浙 江 瀚 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兼 任上海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及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姚 先 国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历 任 浙 江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常 务 副 院 长 , 浙 江 大 学 公 共 管 理 学 院 院 长 , 浙江大学社会科学学部主任。 现任 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院长, 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院长, 浙江大学学术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浙 江 大 学 文 科 资 深 教 授 , 浙 江 省 政 府 咨 询 委 首 席 专 家 。 同 时 担任浙江卧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核 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华期货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朱 洪 超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法 律 硕 士 。 现 任 上 海 市 联 合 律 师 事 务 所 主 任, 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上海国际仲裁中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 心 仲 裁 员 、易 居(中国)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第 一 医 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万 达 信 息股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朱 颖 女 士 , 独 立 董 事 , 高 级 会 计 师 , 复 旦 大 学 会 计 专 业 硕 士 学 历 。 中国 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 专家库专家, 财政部会计领军人才。 现任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兼职教授及硕士生导师、 易 居(中国)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 、职工监事: 杨 铁 军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监 、 法 学 硕 士 。 执 业 律 师 , 历 任 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部副总监,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3 、经营管理层人员: 王家俊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 汪 海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上 海 大 学 双 学 士 , 新 加 坡 管 理 大 学 财 富 管 理 硕 士 。 历任建行上海市徐汇支行计划财务部科员、 经理助理、 个人金融部客户经理; 建行上海分行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产品经理、 个人金融部产品经理、 副总 经 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现 任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理。 4.督察长 黄 惠 女 士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EMBA 。 历 任 张 家 界 旅 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 方 正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北 京 代 表 处 主 任 ,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者 保 护 基 金 有限公司高级经理。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工会委员会主席 、 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 5 、基金经理 姚 思 劼 先 生 , 复 旦 大 学 理 学 学 士 、 管 理 学 硕 士 。2011 年7 月 加 入 财 通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研究员、 研究员, 研究行 业覆盖汽车、机械、公用事业等,重点关注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新兴产业, 现任基金投资部基金经理。 6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 王家俊先生,总经理; 谈洁颖女士 , 权 益 投 资 总 监 ; 金梓才先生 , 基 金 投 资 部 副 总 监 ; 陆玲玲女士,研究部副总监; 张亦博先生,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7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现 行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 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 生。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建 立 健 全 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 将 其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2 )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3 )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4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5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 (1 )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2 )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或 《 托 管 协 议 》 ; (3 ) 故 意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他 基 金 相 关 机 构 的 合 法 利 益 ; (4 ) 在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的 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5 ) 拒 绝 、 干 扰 、 阻 挠 或 严 重 影 响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监 管 ; (6 ) 玩 忽 职 守 、 滥 用 职 权 ; (7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乱市场秩序; (9 ) 贬 损 同 行 , 以 抬 高 自 己 ; (10 )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谋 求 业 务 发 展 ; (11 ) 有 悖 社 会 公 德 , 损 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人 员 形 象 ; (12 ) 在 公 开 信 息 披 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 假 、 误 导 、 欺 诈 成 分 ; (13 ) 其 他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行 为 。 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3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及 其 代 理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3 、 不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 不 从 事 损 害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证 券 交 易 及 其 他 活 动 。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覆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岗位,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应 当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衡。 (5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 控 制 成 本 达 到 最 佳 的 内 部 控 制 效 果 。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公司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的监督职能,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保护投资者利益 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管理层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 , 建 立 风 险 控 制 优 先 、 风 险 控 制 人 人 有 责 、 一 线 人 员 第 一 责 任 的 公 司 内 控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4 文 化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使 风 险 意 识 贯 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确保公司各项决 策 、 决 议 的 执 行 中 , “ 执行 — 复核” 机 制 贯 穿 全 程 。 各 部 门 及 岗 位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工 作 职 责 和 业 务 流 程 , 通 过 重 要 凭 据 传 递 及 信 息 沟 通 制 度 , 实 现 相 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的监督制衡。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通过法律法规 培 训 、 制 度 教 育 、 执 业 操 守 教 育 和 行 为 准 则 教 育 等 , 确 保 公 司 人 员 了 解 与 从 业有关的法规与监管部门规定, 熟知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岗位职责与操作流 程,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 )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 对公司的业务风险、 人员风险、 法 律风险和财务风险等进 行 识 别 、 评 估 和 分 析 , 及 时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 通 过 科 学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现定量分析和管理。 通过收集与投资组合相关的会计和市场数据, 建立一个投资风险测评与绩效 评估的信息技术平台。 由风险管理部和金融工程小组定期向风险控制委员会 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风险测评报告。 (3 )内控机制 公司全部的经营管理决策, 均按照明确成文的决策程序与规定进行, 防 止超越或违反决策程序的随意决策行为的发生。 操 作 层 面 上 , 公 司 依 据 自 身 经 营 特 点 , 以 各 岗 位 目 标 责 任 制 为 基 础 形 成 第 一 道 内 控 防 线 , 以 相 关 部 门 、 相 关 岗 位 之 间 相 互 监 督 制 衡 形 成 第 二 道 内 控 防 线 , 以 监 察 稽 核 部 、 风 险 管 理 部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督 察 长 对 公 司 各 机 构 、 各 部 门 、 各 岗 位 、 各 项 业 务 全 面 实 施 监 督 反 馈 形 成 第 三 道 内 控 防 线 , 并 建 立 内部违规违章行为的处罚机制。 同时, 按照分级管理、 规范操作、 有限授权、 业 务 跟 踪 的 原 则 , 制 定 公 司 授 权 管 理 制 度 , 并 严 格 区 分 业 务 授 权 与 管 理 授 权 。 (4 )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5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保 证 公 司 员 工 及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 的 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 ) 监 督 与 内 部 稽 核 本公司设立 了 独 立 于 各 业 务 部 门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 其 中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履 行 内 部 稽 核 职 能 , 检 查 、 评 价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合 理 性 、 完 备 性 和 有 效 性 , 监 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 险 , 及 时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 促 进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有 效 地 执 行 。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6 )风险管理 风 险 管 理 的 工 作 覆 盖 到 全 公 司 所 有 业 务 环 节 , 以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为 平 台 , 从 事 前 、 事 中 、 事 后 三 个 层 面 进 行 全 面 的 风 险 管 理 。 事 前 风 险 管 理 主 要 通过风险管理部门介入公司的业务流程检查、 参加业务部门专题会议和进行 访谈的方 式 , 不 定 期 组 织 员 工 开 展 风 险 文 化 教 育 活 动 来 提 升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 事中风险控制则是对相关业务进行全程的跟踪,以及实现业务人员风险控 制 、 业 务 操 作 规 范 化 、 精 细 化 来 进 行 ; 事 后 风 险 管 理 则 主 要 通 过 风 险 事 件 的 分析与总结来开展。 公司层面的风险管理工作包括对公司投资风险、 业务风 险 、 操 作 风 险 、 信 息 系 统 风 险 、 法 律 风 险 、 合 规 风 险 的 系 统 评 估 , 对 公 司 层 面的风险进行详细的梳理, 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 及时进行解决。 在投资风 险 环 节 , 针 对 不 同 产 品 所 具 有 的 特 定 投 资 风 险 进 行 量 化 研 究 和 分 析 , 超 过 阀 值由风险管理部门及时提醒业务部门, 并根据风险管理制度的规定 , 报 告 相 关 责 任 人 ; 在 业 务 风 险 环 节 , 协 助 营 销 部 门 和 产 品 研 究 部 门 前 瞻 性 地 对 新 产 品的风险和结构进行规划和分析,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与业务部门进行沟通和 了 解 , 切 实 解 决 实 际 业 务 中 所 遇 到 的 困 难 和 问 题 ; 在 操 作 风 险 环 节 , 对 公 司 层 面 的 制 度 、 流 程 、 系 统 和 项 目 等 方 面 , 建 立 并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发 现 和 解决后台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评估公司信息系统和信息系统安全风险。 风险管理工作主要由督察长管辖的风险管理部及监察稽核部进行开展, 在组织结构及报告制度上均独立于公司日常的投资、 运营部门。 风险报告由 风险管理部及监察稽核部进行调查取证和撰写签发 , 能 保 证 报 告 独 立 性 与 客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6 观公正。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 本 公 司 确 知 建 立 、 实 施 和 维 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管 理层的责任。 (2 ) 上 述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 (3 ) 本 公 司 承 诺 将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变 化 及 公 司 的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制度。 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7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设立日期: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 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 3 号 联系人:郭明 电话:010-66105799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7 年 3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205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 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8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 户 资 产 、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7 年 3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709 只。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四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环 球 金 融 》 、内 地《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53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 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 2013、2014 年 八 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充 分 的 最 权 威的 SAS70 ( 审 计 标 准 第 70 号 ) 审 阅 后 ,2015 年、2016 年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产托管部均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 阅 , 迄 今 已 第 十 次 获 得 无 保 留 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 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 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 ISAE3402 审 阅 已 经 成 为 年 度 化 、 常 规 化 的 内 控 工 作 手 段 。 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9 1 、内部控制目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强 化 和 建立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 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监察部门( 内 控 合 规 部 、 内 部 审 计 局)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 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下,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 权 。 各 业 务 处 室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的原则 (1 ) 合 法 性 原 则: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 求, 并 贯 穿 于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始 终 。 (2 ) 完 整 性 原 则: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和监督制约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覆盖 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 及 时 性 原 则: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按 照 “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 则,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 的 规 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 有 效 性 原 则: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修改完善, 并 保 证 得 到 全 面 落 实 执 行, 不 得 有 任 何 空 间 、 时 限 及 人 员 的 例 外 。 (6 )独立性原则: 设 立 专 门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管 理 部 门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 于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 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建 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 层 检 查 。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 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 务 政 策 和 策 略 的 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以 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 部 控制措施, 督 促 职 能 管 理 部 门 改 进 。 (3)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建立“ 自 控 防 线 ” 、 “互控 防线”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树立 “ 以人为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签 订 承 诺 书, 使 员 工 树 立 风 险 防 范与控制理念。 (4) 经 营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达 到 资 源 利 用 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指 导业务部门 进行风险识别、评估, 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排 查 风 险 隐 患 。 (6)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 我 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 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专 门 的 灾 难 恢 复 中 心, 制 定 了 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从最初的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 练 发 展 到 现 在 的 “ 随 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 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1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托 管 人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定,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 投 资 比 例 、 融 资 比 例 、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酬 的 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基 金 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在限期内,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进行复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2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2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 5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 金 融 中 心 41 楼 法定代表人:刘未 电话:021-2053 7888 传真:021-2053 7999 联系人:何亚玲 客户服务电话:4008 209 888 公司网址:www.ctfund.com 2 、代销机构 (1)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2)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 中 国 光 大 中 心 办公地址: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25 号 中 国 光 大 中 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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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23 客服电话:95595 公司网址: www.cebbank.com (3) 宁 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公司网址: www.nbcb.com.cn (4) 上 海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8 号 中 融 碧 玉 蓝 天 大 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中 融 碧 玉 蓝 天 大 厦 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话:021-962999 公司网址:www.srcb.com (5)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 庆 萍 传真:010-85230049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址:www.bank.ecitic.com (6)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4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 锡 明 传真:021-68870203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7)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 市 北 京 东 路 689 号 25 楼 法定代表人:潘卫东 传真:021-63604199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8) 上 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王笑 电话:021-68475888 客服电话:95594 公司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9) 深 圳 前 海 微 众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 驻 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7 栋 A 座 法定代表人:顾敏 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5 联系人:罗曦 传真:0755-86700688 客服电话:400-999-8877 公司网址:www.webank.com (10) 中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 济 南 市 经 七 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客服电话: 95538 公司网址: www.zts.com.cn


(11) 长 城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008 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4 、16 、17 号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008 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4 、16 、17 号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金夏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服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12) 德 邦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 “ 城建国际中心 ” 2 9 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6 联系人: 朱磊 电话: 021-687616167-8507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 www.tebon.com.cn (13) 华 鑫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 安 联 大 厦 28 层 A01 、B01(b)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018 号 安 联 大 厦 28 层 A01 、 B01(b) 单 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 王逍 电话: 021-54967552 传真: 021-54967293 客服电话: 4001099918 公司网址: www.cfsc.com.cn (14) 华 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 新 天 地 大 厦 7-9 楼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 新 天 地 大 厦 7-9 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 郭相兴 电话: 021-20655175 传真: 021-20655196 客服电话:96326 公司网址:www.gfhfzq.com.cn (15)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7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16 层至 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16 层至 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 李颖 电话: 0755-82130833-701266 传真: 0755-82133066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16) 爱 建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联系人:袁峻 电话:021-32229888-25533 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电话:021-63340678 公司网址:www.ajzq.com (17)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 黄 莹 电话: 021-33388211 传真: 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址: www.swhysc.com 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8 (18) 国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直 门 南 大 街 3 号 国 华 投 资 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直 门 南 大 街 3 号 国 华 投 资 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联系人: 司琪 电话: 010-84183204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公司网址: http://www.guodu.com (19)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 尹旭航 电话: 13801399962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20) 平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詹露阳 联系人: 石静武 电话: 021-38631117 传真: 021-58991896 客服电话:95511 公司网址: stock.pingan.com 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9 (21) 恒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 办公地址 : 内 蒙 古 呼 和 浩 特 赛 罕 区 敕 勒 川 大 街 东 方 君 座 D 座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 熊丽 电话: 0471-4972675 客服电话:400-196-6188 公司网址:www.cnht.com.cn


(22)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 傅静雅 电话: 0431-82006251 客服电话:95360 公司网址:http://www.nesc.cn/ (23) 国 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 刘婧漪 电话: 028-86690057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0 (24)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 南 京 市 江 东 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 95597/ 4008895597 公司网址: http://www.htsc.com.cn/ (25)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邓颜 电话:010-66568292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6) 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黄 埔 区 中 新 广 州 知 识 城 腾 飞 一 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 广 州 市 天 河 北 路 183 号 大 都 会 广 场 5 、7 、10 、18、19 、35、 36、38、39-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 树 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87557689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址:http://www.gf.com.cn 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1 (27) 开 源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 都 市 之 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 都 市 之 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销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电话:029-81887060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公司网址: http://www.kysec.cn/ (28) 国 元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梅 山 路 18 号 办 公 地 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梅 山 路 18 号 安 徽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A 座 国 元 证 券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倪凌 联系电话:0551-62257039 客服电话:95578 公司网址:http://www.gyzq.com.cn (29) 山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 山 西 国 际 贸 易 中 心 东 塔 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 山 西 国 际 贸 易 中 心 A 座 26 ―30 层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韩笑 电话: 0351-8686659 客服电话: 95573 公司网址:http://www.i618.com.cn (30) 中 山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2 注册地址:深圳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厦 7-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厦 7-8 楼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电话: 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公司网址:http://www.zszq.com/ (31) 九 州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30 号 仰 山 公 园 东 一 门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魏先锋 联系人:郭小璇 联系电话:010-57672272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址:http://www.jzsec.com (32)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霍达


联系人: 黄婵君 电话: 86-755-82960167 传真: 86-755-83734343 客服电话:400-8888-111 ,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33)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3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34) 蚂 蚁 ( 杭 州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35)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 杭 州 电 子 商 务 产 业 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0571-88920897 公司网站:www.ijiji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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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34 (36) 深 圳 众 禄 金 融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37)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沈雯斌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38)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颜玲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天天基金网址:www.1234567.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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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35 (39) 北 京 钱 景 财 富 投 资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40) 浙 江 金 观 诚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 ( 锦 昌 大 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法定代表人:陈峥


客服电话:400-068-0058 公司官网: www.jincheng-fund.com


(41)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宣 武 门 外 大 街 28 号 富 卓 大 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传真:010-58325282 联系人: 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 http://www.jrj.com.cn/


(42) 一 路 财 富 ( 北 京 )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 五 栋 大 楼 C 座 7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6 传真: (010)88312877 联系人:段京璐


电话: (010)88312877 客服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43) 北京 虹 点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原 “ 北 京 乐 融 多 源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 )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西 大 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传真:010-56580660 联系人: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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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上 海 联 泰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 海 市 长 宁 区 福 泉 北 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凌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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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上 海 陆 金 所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7 办公地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46) 泰 诚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 大 连 )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薛长平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8891212-122 客服电话:4006411999 网址:http://www.taichengcaifu.com





(47) 上 海 凯 石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 凯 石 大 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李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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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珠 海 盈 米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8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吴煜浩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49) 大 泰 金 石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江 东 中 路 359 号 国 睿 大 厦 一 号 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 文 广 大 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朱真卿 电话:021-22267943 传真:021-22268089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50) 北 京 恒 天 明 泽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 环 中 路 20 号 乐 成 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张晔














电话:010-56810307 传真:010-56810630 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9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51) 嘉 实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上 海 国 金 中 心 办 公 楼 二 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 金 地 中 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于永健 电话:010-85097570 传真:010-85097308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52)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徐鹏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网址:http://a.leadfund.com.cn/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067-6266


(53)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0 联系人:李娟 电话:021-80359115 传真:021-80359611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54) 中 证 金 牛 ( 北 京 )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 武 门 外 大 街 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联系人:赵源 电话:010-59336542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http://www.jnlc.com/





(55) 奕 丰 金 融 服 务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 住 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海 德 三 路 海 岸 大 厦 东 座 1115 室、 1116 室及 1307 室 联系人: 叶健 电话:0755-8946 0507 传真:0755-2167 4453 客服电话: 400-684-0500 公司网址: www.ifastps.com.cn


(56) 厦 门 市 鑫 鼎 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 第 一 广 场 西 座 1501-1504 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1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 第 一 广 场 西 座 1501-1504 联系人: 陈承智 电话:0592-3122673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 400-918-0808 公司网址: www.xds.com.cn


(57) 北 京 创 金 启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 经 济 日 报 社 A 综 合 楼 712 室 联系人:李婷婷 电话:010-66154828-801





18600948425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400-6262-81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58) 北 京 广 源 达 信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新 街 口 外 大 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010-57298634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niuiniufund.com


(59) 北 京 唐 鼎 耀 华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院 1 号泰康金融中 心 38 层 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2 联系人:刘美薇 电话:010-85870662 传真:010-85932880


客服电话:400-819-9868 公司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60) 北 京 晟 视 天 下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万通中心 D 座 28 层 联系人:杨惠宁 电话:15981106039 传真:010-58170800 客服电话:400-818-8866 公司网址:http://www.shengshiview.com/


(61) 上 海 大 智 慧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杨 高 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 1103 单元 办 公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杨 高 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 1103 单元 联系人:裘爱萍 电话:021-20219988-39069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网址: https://8.gw.com.cn/


(62) 北 京 新 浪 仓 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东 北 旺 西 路 中 关 村 软 件 园 二 期( 西扩)N-1 、N-2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3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东 北 旺 西 路 中 关 村 软 件 园 二 期( 西扩)N-1 、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联系人: 付文红 电话:010-62676405 传真:010- 62675979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www.xincai.com


(63) 武 汉 市 伯 嘉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 ( 一 期 ) 七 栋 23 层 1 号 4 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 ( 一 期 ) 七 栋 23 层 1 号 4 号 联系人:陆锋 电话:027-87006003-8026 传真:027-87006010 客服电话:400-027-9899 公司网址:www.buyfunds.cn


(64) 宜 信 普 泽 投 资 顾 问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联系人: 宋欣晔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4


(65) 杭 州 科 地 瑞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 1604 室 办公地址:杭 州 市 下 城 区 上 塘 路 15 号 武 林 时 代 20F 联系人:胡璇 电话:0571-85267500 传真:0571-85300110 客服电话:0571-86655920 公司网址:www.codifund.com


(66) 上 海 基 煜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 市 崇 明 县 长 兴 镇 路 潘 园 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 上 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 上 海 市 杨 浦 区 昆 明 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67) 北 京 蛋 卷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阜 通 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T2 ,B 座 2507 联系人:翟相彬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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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乾 道 金 融 信 息 服 务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联系人:高雪超 电话:010-62062880 传真:010-82057741 客服电话:4000-888-080 公司网址:www.qiandaojr.com


(69) 北 京 肯 特 瑞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海 淀 东 三 街 2 号 4 层 401-15 法定代表人: 陈超 电 话: 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 真: 010-89188000 客服电话:400 098 8511 公司官网:http://fund.jd.com/





(70) 北 京 汇 成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A 座 11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A 座 1108 室 联系人:马怡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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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46 (71) 凤 凰 金 信 ( 银 川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银 川 市 金 凤 区 阅 海 湾 中 央 商 务 区 万 寿 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联系人:张旭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客服电话:400-810-5919 公司网址:www.fengfd.com


(72) 海 银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4 楼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73) 贵 州 华 阳 众 惠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金钟 经 济 开 发 区 C 栋 标准厂房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 9 号君派大厦 16 楼 联系人:陈敏 电话:0851-86909950 传真:0851-86909950 客服电话:400-839-1818 公司网址:www.hyzhfund.com 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7


(74) 深 圳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宣 武 门 外 大 街 28 号 富 卓 大 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传真:010-58325282 联系人: 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 http://www.jrj.com.cn/


(75) 深 圳 市 金 斧 子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联系人:张烨


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0755-84034477


客服电话:400-9500-888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76) 上 海 中 正 达 广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302 客服电话:400-6767-523 公司网址:www.zzwealth.cn 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8


(77) 南 京 苏 宁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南 京 市 玄 武 区 苏 宁 大 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联系人: 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008800-887226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 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21-5887 2935 联系人:郑奕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 华 夏 银 行 大 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 0298 传真:021-5115 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范佳斐 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9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 城 安 永 大 楼 ( 东 三 办公楼)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50 楼 邮政编码:200120 公 司 电 话 : (021)22288888 公 司 传 真 : (021)22280000 签章会计师:蒋燕华、骆文慧 业务联系人:蒋燕华 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0 六、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2017年5 月16 日证监许可[2017]727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二)基金类型及基金存续期间 1 、基金类型 :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2 、基金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定期开放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即本基金在一定期间内封闭运作, 不接受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 在 封 闭 期 结 束 和 下 一 封 闭 期 开 始 之 间 设 置 开 放 期 , 受 理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申请。 1 )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第 一个开放期的首日 (不含该日) 之间的期间, 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 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2)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时长为 5 至 20 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 每一开放期前依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予 以 公 告 。 每 个 开放期的结束之日为上一个封闭期开始之日的 18 个 月 对 日 。 即 本 基 金 任 一 个封闭期加上其后一个开放期构成的周期总时长原则上为 18 个 月 。 如 在 开 放 期 内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无 法 继 续 开 放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 开 放 期 时 间 中 止 计 算 。 在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影 响 因 素 消 除 之 日 次 一 工 作 日 起 , 继 续 计 算 该 开 放 期 时 间 , 直 至 满 足 基 金 合 同 及 相 关 公 告 关 于开放期的约定。 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1 3 、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 基 金 通 过 场 内 、 场 外 两 种 方 式 公 开 发 售 。 场 外 将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机构及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 具 体 名 单 详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或 相 关 业 务 公 告 ) 或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机 构 、 代 销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公 开 发 售 。 场 内 将 通 过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 且 经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指 定 的 登 记结算机构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 务 公 告 ) 。 本 基 金 认 购 期 结 束 前 获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也 可 代 理 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 通 过 场 外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 通 过 场 内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 。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四)募集期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最 长 不 得 超 过3 个 月 ,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见 基 金 份 额 发售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 (六)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 发起资金提供方将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2 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 且 发 起 资 金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期 限 不 少 于 三 年 , 期 间 份 额 不 能 赎 回 。 认 购 份 额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或 基 金 经 理 在 上 述 期 限 内 离 职 的 , 不 能 提 前 赎 回 发 起 份 额 。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新 规 定 的 , 从其规定。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七)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 元。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费率如下所示:


单 笔 认 购 金 额 (M ) 认 购 费 率 M <100 万 1.20% 100 万 ≤M <300 万 0.80% 300 万 ≤M <500 万 0.40% M≥500 万 每笔1000 元 (注:M : 认 购 金 额 ; 单 位 : 元 )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由场内代销机构参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算。 2 、认购份额的计算 (1 ) 场 外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 净认购金额。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3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费 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 购 资 金 利 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中 涉 及 金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均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单 位 , 四 舍 五 入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两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 某 投 资 者 场 外 认 购 本 基 金10,000 元 , 认 购 费 率 为1.2% , 假 定 认 购 期 产生的利息为1 元 , 则 可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为 : 净认购金额=10,000/(1+1.2%) =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 =118.58 元 认购份额=(9,881.42 +1)/1.00=9,882.42 份 即:该投资者场外认购10,000 元 本 金 , 可 得 到9,882.42 份 基 金 份 额 。 (2 ) 场 内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与场外认购相同。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中 涉 及 金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均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单 位 , 四 舍 五 入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截 位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剩 余 部 分 折 回金额返还投资者, 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 数 点 两 位 以 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 某 投 资 者 场 内 认 购 本 基 金50,000 元 , 对 应 的 认 购 费 率 为1.2% , 假 定 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23 元 。 则 可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为 : 净认购金额=50,000/ (1+1.2% )=49,407.11 元 认购费用=500,000-49,407.11=592.89 元 认购份额=49,407.11/1.00+23/1.00=49,430 份 (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剩 余0.11 元返还给投资者) 。 即 : 该 投 资 者 场 内 认 购 本 基 金50,000 元 , 可 得 到49,430 份 基 金 份 额 , 并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4 得到0.11 元 的 返 还 。 3 、认购金额限制 (1 )场外认购限制 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5 万元人民币(含认购 费 ) , 追 加 认 购 每 笔 最 低 金 额1,000 元 人 民 币 ( 含 认 购 费 ) 。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 最低认 购金额为单笔1,000 元 ( 含 认 购 费 ) 。 本 基 金 直 销 中 心 单 笔 认 购 最 低 金 额 可 由 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投 资 者 通 过 代 销 网 点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1,000 元 人 民 币 ( 含 认 购 费 ) 。 (2 )场内认购限制 对 于 场 内 认 购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每 笔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为1,000 元, 超过1,000元的应为1 元 的 整 数 倍 ( 以 上 金 额 均 含 认 购 费 ) 。 (3 )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对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累 计 认 购 金 额 不 设 限 制 , 但单一投资人经登记机构确认的认购份额不得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确认总 份额的50% , 对 于 超 过 部 分 的 认 购 份 额 , 登 记 机 构 不 予 确 认 。 4 、认购的程序 (1 )认购时间安排 投 资 者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 ) 投 资 者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投 资 者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详 见 本 基 金 的 发 售 公告。 5 、募集 期 利 息 的 处 理 方 式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募集资金的管理 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5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 人不得动用。 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6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 月 内 , 在 发 起 资 金 提 供 方 认 购 本 基 金 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 元 、 且 承 诺 其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期 限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少 于 3 年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 验 资 机 构 应 在 验 资 报 告 中 对 发 起 资 金 的 持 有 人 及 其 持 有 份 额 进 行 专 门 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 内 ,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 未 满 足 募 集 生 效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 30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者 已 缴 纳 的 款 项 , 并 加 计 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 、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的对应日 所 处 开 放 期 的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 若 本 基 金 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7 审 议 。 若 届 时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发 生 变 化 , 上 述 终 止 规 定 被 取 消 、 更 改 或 补 充 时 , 则 本 基 金 可 以 参 照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执 行。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情 形 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8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1 、上市交易的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2 、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 、基金上市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 具备下列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份额上市: (1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低 于 2 亿 元 人 民 币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少 于 1,000 人; (3 )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规 则 》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4 、上市交易公告 基 金 上 市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签订上市协议书。 基金获 准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上 市 日 前 至 少 3 个 工 作 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 《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四)上市交易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按照 《基金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 人届时相关公告。 ( 五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对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9 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六 ) 若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增 加 了 基 金 上市交易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0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基金份额的封闭期与开放期 本基金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第 一个开放期的首日 (不含该日) 之间的期间, 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 放期之间的期间。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开放申购、 赎回业务, 但投资人可 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时长为 5 至 20 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 每一开放期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每个 开放期的结束之日为上一个封闭期开始之日的 18 个 月 对 日 。 即 本 基 金 任 一 个封闭期加上其后一个开放期构成的周期总时长原则上为 18 个 月 。 开 放 期 内 , 投 资 人 可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也 可 在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后 通 过 证 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举 例 : 假 设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为 2017 年 6 月 27 日 , 那 么 本 基 金 的 首 个 开放期的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 18 个月对日,即 2018 年 12 月 27 日 。 假 设 本 基 金 的 首 个 开 放 期 为 10 个 工 作 日 , 往 前 推 算 10 个 工 作 日 , 即 本 基金的首个开放期为 2018 年 12 月 14 日至 2018 年 12 月 27 日 。 因 此 , 本 基 金的首个封闭期为 2017 年 6 月 27 日至 2018 年 12 月 13 日。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其中, 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 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场内申购 和赎回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且经上海证券交 易 所 及 其 指 定 的 登 记 结算机构认可的会员单位。 具体销售网点和会员单位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1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 证券/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时长为 5 至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 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在 开 放 期 内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提出申购、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 视为无效 申请。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除 指 定 赎 回 外 ,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2 原则, 即 登 记 确 认 日 期 在 先 的 基 金 份 额 先 赎 回 , 登 记 确 认 日 期 在 后 的 基 金 份 额后赎回,以确定所使用的赎回费率;


5 、 投 资 者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时 , 需 遵 守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 若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等 规 则 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 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 括 该 日)内支付 赎 回 款 项 。 遇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数 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 务 处 理 流 程 时 , 赎 回 款 项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划 出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或 基 金 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可 在 T+2 日后(包括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3 该日)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 退还给投资人。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 投 资 人 办 理 场 外 申 购 时 ,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1,000 元 人 民 币 ( 含 申 购 费 ) 。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首 次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5 万 元 人 民 币 ( 含 申 购 费 ) , 追 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 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 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 限制,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单 笔 1,000 元 ( 含 申 购 费 ) 。 投 资 人 场 内 申 购 的 单 笔 申 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 含 申 购 费 ) , 超 过 1,000 元 的 应 为 1 元的整数 倍 ( 含 申 购 费 ) 。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办 理 场 外 赎 回 时 , 每 笔 赎 回 申 请 的 最 低 份 额 为 100 份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办 理 场 内 赎 回 时 , 每 笔 赎 回 申 请 的 最 低 份 额 为 100 份 基 金 份 额 , 同 时 赎 回 份 额 必 须 是 整 数 份 额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但 某 笔 交 易 类 业 务 ( 如 赎 回 、 基 金 转 换 、 转 托 管 等 ) 导 致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少 于 100 份 时 , 余 额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必 须 一 同 赎 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对 于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及 持 有 场 内 基 金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4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 从其最新规 定办理。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 申 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中扣除应归基金资产的部分后, 其余用于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3 、申购费用 本基金场外申购费率如下: 单 笔 申 购 金 额 (M ) 申 购 费 率 M <100 万 1.50% 100 万 ≤M <300 万 1.00% 300 万 ≤ M < 5 0 0 万 0.50% M ≥ 5 0 0 万 每笔 1000 元 (注:M : 申 购 金 额 ; 单 位 : 元 ) 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场内代销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4 、赎回费用 本基金场外/ 场 内 赎 回 费 率 如 下 : 持 有 时 间 赎 回 费 率 持有不满一个封闭期 1.50% 持有满一个封闭期 0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5 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其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 购 金 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 购 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 申 购 金 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费 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通过场外进行申购的, 份 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通过场内方式进行申购的, 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 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 1 份 部 分 对 应 的 申 购 资 金 将 返 还 给 投 人 。 例一: 某 投 资 人 通 过 场 外 投 资 5,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对应费率为 1.5%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为 : 净申购金额=5,000/(1+1.5%)=4,926.11 元 申购费用=5,000-4,926.11=73.89 元 申购份数=4,926.11/1.1280=4,367.12 份 即 : 该 投 资 人 通 过 场 外 投 资 5,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净值为 1.1280 元 , 则 可 得 到 4,367.12 份 基 金 份 额 。 例 二 : 某 投 资 人 通 过 场 内 投 资 1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对 应 费 率 为 1.5%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0 元 , 则 其 申 购 费 用 、 可 得 到 的 份 额 及 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6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250=9611.92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 故投资人所得为 9,611 份 , 整 数 位 后 小 数 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11× 1.0250=9,851.28 元 退款金额=9852.22-9851.28=0.94 元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 从 场 内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设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为 1.025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基 金 份 额 9,611 份,退款 0.94 元。 2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场内赎回和场外赎回计算方法相同。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 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计算公 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回费用= 赎 回 总 金 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 回 总 金 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决定赎回,持 有时间满 一 个 封 闭 期 , 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 为 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是 1.1480 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回金额=10,000× 1.1480=11,480 元 例二: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决定赎回,持 有时间未满一个封闭期,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50%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值是 1.1480 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回金额=10,000× 1.1480=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1.50%=172.2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172.20=11,307.80 元 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7 即: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10,000 份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未 满 一 个 封 闭 期 后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0 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为 11,307.80 元。 3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5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6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 者 变 相 规 避 50% 集 中 度 的 情 形 时 。 7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7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8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申购情形的, 开放期将按因 不可抗力而暂停申购的时间相应延长。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 发 生 继 续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将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时 ,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赎回情形的, 开放期将按因 不可抗力而暂停赎回的时间相应延长。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9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 前 一 工 作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0%,即 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延 缓 支 付 。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 缓 支 付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对 当 日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进 行 确 认 , 当 日 按 比 例 办 理 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二十,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3 、延缓支付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 缓 支 付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 、 场 内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按 照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办理。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 在 指 定 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0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届 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 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 封闭期与 开 放 期 运 作 方 式 转 换 引 起 的 暂 停 或 恢 复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情 形 。 封 闭 期 与开放期运作方式转换的有关信息披露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执行。 (十三)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 金 的 转 托 管 1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 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 托管从场内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1 金 账 户 下 , 场 内 认 购 、 申 购 、 上 市 交 易 买 入 或 通 过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从 场 外 转 入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上海证券账户下。 2 、系统内转托管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进 行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或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之间进行转指定。 (2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变 更 办 理 赎 回 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变 更 办 理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时, 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转 指定。 3 、跨系统转托管 (1 )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 本 基 金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的 具 体 业 务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 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2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 充分挖掘和利用市场中潜在的投资机 会,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权 证 、 债 券 ( 包 括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券 、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 政 府 支 持 债 券 、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次 级 债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可 转 换 债 券 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股 指 期 货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工具(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100% ; 开 放 期 内 , 投 资 于 股 票 资 产 的 比 例 则 为 0~95% 。开放 期 内 , 每 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 述 5% 的 限 制 , 但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交 易 保 证 金 一 倍 的 现 金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变 更 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 应调整。 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3 (三)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综合分析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 经济基本面状况、 宏观政策变化、 金融市场形势等多方面因素,通过对货币市场、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的整体 估值状况比较分析,对各主要投资品种市场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研判,根据 判断结果进行资产配置及组合的构建,确定基金在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 具等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并随着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 时动态调整各资产类别的投资比例,在控制投资组合整体风险基础上力争提 高收益。 本基金进行综合分析的各项指标和因素主要包括:基本面分析方面主要 包括国民生产总值、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工业增加值、失业率水平、固定资 产投资总量、发电量等宏观经济统计数据;政策面分析方面主要包括存款准 备金率、存贷款利率、再贴现率、公开市场操作等各项货币政策,财政支出 总量、转移支付水平以及税收政策等财政政策;金融市场分析方面主要包括 市场投资者参与度、市场资金供求变化、市场估值水平等。 2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价值投资理念的基础上,建立成长策略、主题策略、定向增发 策略以及动量策略等多策略体系,并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进行针对性运用。 具体投资过程中,本基金通过自下而上的成长股策略,对上市公司进行基本 面研究,精选股票;通过自上而下的主题策略,研究行业轮动与市场热点, 精选行业;通过动量策略进行股票操作层面的动态调整,捕捉市场动量效应 驱动的投资机会;通过定向增发策略把握上市公司定向增发事件关联的投资 机会,选择基本面和安全边际双优的定增企业。通过以上多种策略的综合应 用,本基金建立基金投资组合,并根据宏观经济状况、公司基本面变化等因 素进行动态调整。 (1 )成长策略 本基金对成长型公司的投资以新兴产业、 处于周期性景气上升阶段的拐 点行业以及持续增长的传统产业为重点, 并精选其中行业代表性高、 潜在成 长 性 好 、 估 值 具 有 吸 引 力 的 个 股 进 行 投 资 。 对 于 新 兴 产 业 , 在 对 产 业 结 构 演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4 变趋势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的基础上, 准确把握新兴产业的发展方向, 重点 投资体现行业发展方向、 拥有核心技术、 创新意识领先并已经形成明确盈利 模 式 的 公 司 ; 对 于 拐 点 产 业 , 依 据 对 行 业 景 气 变 化 趋 势 的 研 究 , 结 合 投 资 增 长率等辅助判断指标, 提前发现景气度进入上升周期的行业, 重点投资拐点 行业中景气敏感度高的公司;对于传统产业,主要关注产业增长的持续性、 企 业 的 竞 争 优 势 、 发 展 战 略 以 及 潜 在 发 展 空 间 , 重 点 投 资 具 有 清 晰 商 业 模 式 、 增长具有可持续性和不可复制性的公司 。 (2 )主题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制度性、结构性或周期性趋势的研究和 分析,深入挖掘潜在的投资主题,并选择那些受惠于投资主题的公司进行投 资 。 首 先 , 从 经 济 体 制 变 革 、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 技 术 发 展 创 新 等 多 个 角 度 出 发 , 分析经济结构、产业结构或企业商业运作模式变化的根本性趋势以及导致上 述根本性变化的关键性驱动因素,从而前瞻性地发掘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投资 主题;其次,通过对投资主题的全面分析和评估,明确投资主题所对应的主 题行业或主题板块,从而确定受惠于相关主题的公司,依据企业对投资主题 的敏感程度、反应速度以及获益水平等指标,精选个股;再次,通过紧密跟 踪经济发展趋势及其内在驱动因素的变化, 不断地挖掘和研究新的投资主题, 并对主题投资方向做出适时调整,从而准确把握新旧投资主题的转换时机, 充分分享不同投资主题兴起所带来的投资机遇。 (3 )定向增发策略 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向特定投资者(包括大股东、机构投资者、自然 人等)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融资方式。本基金将对进行非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 进行基本面分析,结合市场未来走势进行判断,从战略角度评估参与定向增 发的预期中签情况、预期损益和风险水平,积极参与风险较低的定向增发项 目。在定向增发股票锁定期结束后,本基金将根据对股票内在投资价值和成 长性的判断,结合股票市场环境的分析,选择适当的时机卖出。 (4 )动量策略 动 量 策 略 是 指 市 场 在 一 定 时 期 内 可 呈 现 “ 强 者 恒 强 ” 的 特 征 , 通 过 买 入 过 去一段时期的强势股可以获得超越市场平均水平的收益。本基金将综合分析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5 各股票的市场价格动量特征,分析指标包括各股票的阶段累计收益率、换手 率、市场交易活跃度、波动率,选择动量特征明显和价格趋势强劲的个股纳 入投资组合,作为本基金的辅助投资策略。 3 、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固定收益投资在保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采取利率预期策略、信用风 险管理和时机策略相结合的积极性投资方法,力求在控制各类风险的基础上 获取稳定的收益。 (1 ) 利 率 预 期 与 久 期 控 制 策 略


本基金密切跟踪最新发布的宏观经济数据和金融运行数据,分析宏观经 济运行的可能情景,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 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 在此基础上预测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 以及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 在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 降低组合的久期; 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并根据收益率曲线变化情况制定 相应的债券组合期限结构策略,如子弹型组合、哑铃型组合或者阶梯型组合 等。


(2 )个券选择策略


个券选择层面,对各信用品种进行详细的财务分析和非财务分析后,进 行个券选择。财务分析方面,以企业财务报表为依据,对企业规模、资产负 债结构、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四方面进行评分;非财务分析方面(包括管理 能力、市场地位和发展前景等指标)则主要采取实地调研和电话会议等形式 实施。


(3 )时机策略


i. 价 值 分 析 策 略 。 根 据 当 日 收 益 率 曲 线 和 债 券 特 性 , 建 立 债 券 的 估 值 模 型 , 对当日无交易的债券计算理论价值,买进价格低于价值的债券;相反,卖出 价格高于价值的债券。 ⅱ. 骑 乘 策 略 。 当 收 益 率 曲 线 比 较 陡 峭 时 , 也 即 相 邻 期 限 利 差 较 大 时 , 可 以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 债券,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从而此时债券的收 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 本利得收益。


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6 ⅲ. 息 差 策 略 。 利 用 回 购 利 率 低 于 债 券 收 益 率 的 情 形 , 通 过 正 回 购 将 所 获 得资金投资于债券以获取超额收益。


iv. 利差策略。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对利差水平的未 来走势做出判断,从而进行相应的债券置换。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买入 收益率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投资 收益;当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买入收益率低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高的债 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


4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权证投资。权证投资将以价值分 析 为 基 础 , 在 采 用 数 量 化 模 型 分 析 其 合 理 定 价 的 基 础 上 , 结 合 权 证 的 溢 价 率 、 隐含波动率、到期日等指标,选择权证的买入和卖出时机,追求在风险可控 的前提下实现稳健的超额收益。 5 、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 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 合约。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 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6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 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 风险等进行分析,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预期利率 波动率策略等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7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与传统的信用债相比,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而且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经营波动性较高、 信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的影响,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因此,对于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投资策略。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 是对个券信用资质进行详尽的分析,并综合考虑发行人的企业性质、所处行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7 业、资产负债状况、盈利能力、现金流、经营稳定性等关键因素,确定最终 的投资决策。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100% ; 开 放 期 内 , 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则为 0~95% ; (2 ) 开 放 期 内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5% ; 在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5% 的 限 制 , 但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 倍的现金;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券的 10%;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8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1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量;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 期限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1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 ) 本 基 金 在 封 闭 期 内 ,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值与有价证券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本 基 金 在 开 放 期 内 ,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 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包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债 券 、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不 含 质押式回购)等; (1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8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9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0 ) 开 放 期 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总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140% ; 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21 )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限 于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9 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22 ) 本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有 锁 定 期 但 锁 定 期 不 明 确 的 证 券 ; 本 基 金 在 封 闭 期内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锁定期不得超过封闭期的剩余存续期; (23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10% ; (24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 上 述 (12)点 的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持有证券期间, 如发生证券处于流通受限状态等非基金管理人原 因导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前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情形消除后的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调 整 完 毕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 )承销证券; (2 )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0 (6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7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沪 深 300 指 数 收 益 率× 55%+ 上 证 国 债 指 数 收 益 率 × 45% 本基金选择该业绩基准,是基于以下因素: (1 )沪深 300 指 数 和 上 证 国 债 指 数 编 制 方 法 合 理 、 透 明 ;


(2 )沪深 300 指 数 和 上 证 国 债 指 数 编 制 和 发 布 有 一 定 的 历 史 , 有 较 高 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3 ) 具 有 市 场 覆 盖 率 , 不 易 被 操 纵 ; (4 )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现 金 比 例 , 选 用 该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能 够 真 实 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沪深 300 指 数 由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和 计 算 。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将 采 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指数的精确性。 关于指数值和成分股名单的所有知识 产权归属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上证国债指数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委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管理。 上证指数 的所有权归属上海证券交易所。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指数编制机构调整或停止上述指数的 发 布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1 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 本基金可以在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 产品和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 金 产 品 , 属 于 中 高 风 险 、 中 高 收 益 的 基 金产品。 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2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 券 账 户 、 期 货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 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同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3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期货、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4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 价)估值;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如 下 :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低 于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初始取得成本时, 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作为估 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市值;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高 于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l r l D D D C P C FV ? ? ? ? ? ) ( 其中:FV 为 估 值 日 该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价 值 ;C 为 该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初 始 取 得 成 本 ( 因 权 益 业 务 导 致 市 场 价 格 除 权 时 , 应 于 除 权 日 对 其 初 始 取 得成本做相应调 整 ) ; 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Dl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天数;Dr 为 估 值 日 剩 余 锁 定 期 , 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 3 、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 ) 评 估 金 融 衍 生 品 价 值 时 , 应 当 采 用 市 场 公 认 或 者 合 理 的 估 值 方 法 确定公允价值; (2 )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采 用 最 近 交 易 日 结 算 价 估值。 4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5 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6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5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6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失按下述“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 损 方 ”),则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式。 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7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生的原因确 定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失进行评估;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停营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8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5 项 条 款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9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具 体 分 配 方 案 以 公 告 为 准 , 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0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 工 作 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再投资的计 算 方 法 , 依 照 《 业 务 规 则 》 执 行 。 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1 十 四 、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上市初费和月费; 9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 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2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第 3 -9 项 费 用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 规执行。 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3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基 金 首 次 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 月 , 可 以 并 入 下 一 个 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 币 ,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4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关 于 信 息 披 露 的 规 定 发 生 变 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 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或 者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5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 金 合 同 是 界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 前 向 主 要 办 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 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公 告 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6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登 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 3 个 工 作 日 前 , 将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5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基金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前, 基金管理人将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市的 证 券 交 易 所 、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披 露 基 金 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6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 基 金 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7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 的 情 形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产品的特有风险。 8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2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不 包 括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与 开 放 期 之 间 的 运 作 转 换 ) ;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7 )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8 )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百 分 之 五 十 ;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8 (11 )涉及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或 仲 裁 ; (1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15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1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7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18 )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19 ) 变 更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20 ) 更 换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 (21)本基 金 进 入 开 放 期 ; (22 )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及 其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23 )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缓 支 付 ; (24 )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25 ) 基 金 份 额 暂 停 上 市 、 恢 复 上 市 或 终 止 上 市 ; (26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9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10、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告。 11 、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信 息 披 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 ( 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 包 括 投 资 政 策 、 持 仓 情 况 、 损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9 益 情 况 、 风 险 指 标 等 , 并 充 分 揭 示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2、 投 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信 息 披 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 10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明 细 。 13、 发 起 资 金 认 购 份 额 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在基金合 同 生 效 公 告 、 基 金 年 报 、 半 年 报 、 季 报 中 分 别 披 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固 有 资 金 、 基 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 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14、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信 息 披 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 票 的 名 称 、 数 量 、 总 成 本 、 账 面 价 值 ,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15、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0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 八 ) 当 出 现 下 述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暂 停 或 延 迟 披 露 基金相关信息: 1 、不可抗力; 2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停营业时; 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1 十七、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 、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因此, 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 国 家 政 策 、 市 场 变 动 、 行 业 与 个 股 业 绩 的 变 化 、 投 资 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 金业绩,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国家经济、 微观经济、 行业及上市公司的 盈利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 )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 如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 从而影响 到基金业绩。 (4 )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 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 候,就会产生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 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 而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 评 级 确 定 。 当 证 券 的 信 用 等 级 发 生 变 化 时 , 可 能 会 产 生 证 券 的 价 格 变 动 , 从 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作利息的利息, 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 场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 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 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2 (6 ) 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 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7 )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经营决策、 技术变革、 新产 品 研 发 、 竞 争 加 剧 等 风 险 。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基 本 面 或 发 展 前 景 产 生 变 化 , 可 能 导 致 其 股 价 的 下 跌 , 或 者 可 分 配 利 润 的 降 低 , 使 基 金 预 期 收 益 产生波动。虽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8 )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风 险 i.参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可能面临最短 12 个 月 的 锁 定 期 , 即 在 最 短 12 个 月 的 期 限 内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不 能 转 让 变 现 。 受 证 券 市场不可控因素的影响, 本基金投资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在可流通后可能发生 亏损的风险。 ⅱ. 如 果 估 值 日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的 初 始 成 本 低 于 在 证 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可能由于估值方法 的原因偏离所持有股票的收盘价所对应的净值。 ⅲ. 由 于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缺 乏 流 动 性 , 当 市 场 波 动 导 致 本 基 金 被 动 超 过 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时,管理人只能在锁定期结束后进行相应调整。 (9 ) 投 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风 险 i. 与 基 础 资 产 相 关 的 风 险 。 包 括 特 定 原 始 权 益 人 破 产 风 险 、 现 金 流 预 测 风险等与基 础 资 产 相 关 的 风 险 。 ⅱ. 与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相 关 的 风 险 。 包 括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利 率 风 险 、 资 产 支持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等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 ⅲ. 其 他 风 险 。 包 括 政 策 风 险 、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的 风 险 、 技 术 风 险 和 操作风险。 (10 )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风 险 i. 基 差 风 险 。 在 使 用 股 指 期 货 对 冲 市 场 风 险 的 过 程 中 , 基 金 财 产 可 能 因 为股指期货合约与标的指数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遭受基差风险。 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3 ⅱ. 系 统 性 风 险 。 组 合 现 货 的 β 可 能 不 足 或 者 过 高 , 组 合 风 险 敞 口 过 大 , 股指期货空头头寸不能完全对冲现货的风险,组合存在系统性暴露的风险。 ⅲ. 杠 杆 风 险 。 股 指 期 货 是 一 种 高 风 险 的 投 资 工 具 , 实 行 保 证 金 交 易 制 度 具 有 杠 杆 性 , 高 杠 杆 效 应 放 大 了 价 格 的 波 动 风 险 ; 当 出 现 不 利 行 情 时 , 股 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委托资产遭受较大损失。 2 、管理风险 (1 )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以 及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 因 素 的 变 化 也 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3 、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 有 可 能 不 能 充 分 反 映 和 揭 示 利 率 风 险 , 或 经 济 环 境发生重大变化时, 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共同协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使 调 整 后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更 公 允 地 反 映 基 金 资 产 价 值,确保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4 、本基金特有风险 (1 ) 本 基 金 为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基 金 , 在 投 资 管 理 中 可 能 会 有 股 票 投 资 , 不能完全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和个股风险, 在市场上涨时也不能保证基金净 值能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市场涨幅。 (2 ) 在 股 票 资 产 配 置 上 , 本 基 金 主 要 运 用 成 长 、 主 题 、 定 向 增 发 、 动 量等多种策略精选个股, 而市场整体并不全部符合本基金的选股标准。 在特 定的投资期间之内,本基金的收益率可能会与市场整体产生偏差。 (3 ) 基 金 经 理 主 观 判 断 错 误 的 风 险 。 (4 ) 本 基 金 以 定 期 开 放 方 式 运 作 , 在 本 基 金 的 封 闭 期 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 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4 5 、其他风险 (1 )技术风险 当 计 算 机 、 通 讯 系 统 、 交 易 网 络 等 技 术 保 障 系 统 或 信 息 网 络 支 持 出 现 异 常 情 况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日 常 的 申 购 赎 回 无 法 按 正 常 时 限 完 成 、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瘫 痪 、 核 算 系 统 无 法 按 正 常 时 限 显 示 产 生 净 值 、 基 金 的 投 资 交 易 指 令 无 法 及 时传输等风险。 (2 )大额申购/ 赎 回 风 险 本基金开放期内, 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 断 变 化 , 若 是 由 于 投 资 人 的 连 续 大 量 申 购 而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短 期 内 被 迫 持 有 大 量 现 金 ; 或 由 于 投 资 人 的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而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被 迫 抛 售 所 持 有的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 响。 (3 )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风 险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内 , 因 为 市 场 剧 烈 波 动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 并 导 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基金投资人在赎回基金单位时, 可能会 遇到部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4 ) 其他风险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有 遭 受 损 失 的 风 险 , 以 及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可 能 因 不 可 抗 力 无 法 正 常 工 作 , 从 而 产生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5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当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6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制作清算报告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7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8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 金 投 资 者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2 )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3 ) 依 法 申 请 赎 回 或 转 让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或 者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7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认 真 阅 读 并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2 )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9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 关 注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 及 时 行 使 权 利 和 履 行 义 务 ; (4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有限责任; (6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7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8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9 ) 发 起 资 金 提 供 方 持 有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3 年; (10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2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独 立 运 用 并 管 理基金财产; (3 )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 销 售 基 金 份 额 ; (5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6 )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7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8 )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 对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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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110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11 )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申 请;


(1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 期 货 经 纪 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1 (7 )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的监督;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 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10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 上 ;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2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25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26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2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三)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 基金财产; (2 ) 依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和 期 货 账 户 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 )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6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3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持 有 并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证;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和 期 货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账 户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予 以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因 审 计 、 法 律 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价格; (9 )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4 年以上; (12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13 )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和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22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 议 事 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 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 、 除 法 律 法 规 , 或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外 , 当 出 现 或 需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5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2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3 )更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4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不 包 括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与 开 放 期 运 作 方 式 的 转 变 ) ; (5 )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6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7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8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9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1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上(含 10%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 对 基 金 当 事 人 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 基 金 费 用 的 收 取 ; (2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赎回费率; (3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修 改 ; (4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 在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6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或 修 改 《 业 务 规 则 》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有 关 基 金 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6 ) 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推 出 新业务或服务; (7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7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 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 容 、 通 知 方 式 1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0 日 , 在 指 定 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会 议 形 式 ; (2 )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方 式 ; (3 )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及 联 系 电 话 ; (6 )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7 ) 召 集 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 事 项。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8 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 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 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含 50%)。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 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 力; 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9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含 50%); (4 ) 上 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 机构记录相符; (5 ) 会 议 通 知 公 布 前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3 、 在 不 与 法 律 法 规 冲 突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网 络 、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 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授 权 他 人 代 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的 , 授 权 方 式 可 以 采 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基 金 份 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0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 ( 含 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 ( 含 50%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1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2 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 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 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九 )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决条件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规 则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并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和 调 整 , 无 需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3 三 、 基 金 合 同 解 除 和 终 止 的 事 由 、 程 序 以 及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 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当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4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和变现;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5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地 和 投 资 人 取 得 基 金 合 同 的 方 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6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 托 管 协 议 的 当 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财通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 505 室 法定代表人:刘未 成立时间:2011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 】840 号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他 业 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2053 7888 传真:021-2053 7999 联系人:徐申骏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 )66105799 传真:(010 )66105798 联系人:洪渊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7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办 理 人 民 币 存 款 、 贷 款 、 同 业 拆 借 业 务 ;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 贴 现 、 转 贴 现 、 各 类 汇 兑 业 务 ; 代 理 资 金 清 算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销 售 业 务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承 销 、 代 理 兑 付 政 府 债 券 ; 代 收 代 付 业 务 ; 代 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清 算 业 务 ( 银 证 转 账 ) ; 保 险 代 理 业 务 ; 代 理 政 策 性 银 行 、 外 国 政 府 和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业 务 ; 保 管 箱 服 务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业 务 ; 企 业 年 金 受 托 管 理 服 务 ; 年 金 账 户 管 理 服 务 ;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贷 款 承 诺 ; 企 业 、 个 人 财 务 顾 问 服 务 ;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 收 ; 外 汇 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发 行 、 代 理 发 行 、 买 卖 或 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 务 ; 银 行 卡 业 务 ; 电 话 银 行 、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业 务 ; 办 理 结 汇 、 售 汇 业 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下 述 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权 证 、 债 券 ( 包 括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券 、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 政 府 支 持 债 券 、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次 级 债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可 转 换 债 券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8 允 许 投 资 的 债 券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 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为 :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100% ; 开 放 期 内 , 投 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则为 0~95%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 限 制 , 但 每 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 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 制 , 以 变 更 后 的 比 例 为 准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会 做 相 应 调 整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商一致,方可纳入基金托管人监督范围。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 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 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遵 循 以 下投资限制: 1 )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0~100% ; 开 放 期 内 , 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则为 0~95% ; 2 ) 开 放 期 内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5% ; 在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9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 的现金;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0.5%;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0)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12)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13)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14)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30 限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15)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 本 基 金 在 封 闭 期 内 ,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与有价证券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本 基 金 在 开 放 期 内 ,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 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包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债 券 、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不 含 质押式回购)等; 17)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8)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9)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0)开放期内,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封 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21)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限 于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 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22) 本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有 锁 定 期 但 锁 定 期 不 明 确 的 证 券 ; 本 基 金 在 封 闭 期 内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锁定期不得超过封闭期的剩余存续期; 23)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10% ;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的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 但 须 提 前 公告。 (3 ) 法 规 允 许 的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调 整 期 限 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31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上述 (12)点 的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持有证券期间, 如发生证券处于流通受限状态等非基金管理人原 因导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前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情形消除后的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调 整 完 毕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出 现 可 预 见 资 产 规 模 大 幅 变 动 的 情 况 下 , 至 少 提 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 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提 供 担 保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 定 的 限 制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以 下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交 易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32 对手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 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回 函 确 认 收 到 该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现 券 及 回 购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名 单 中 增 加 或 减 少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时 须 提 前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回 函 确 认 收 到 后 , 对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基 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 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 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撤 销 交 易 , 经 提 醒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执 行 交 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 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交 易 方 式 的 控 制 基金管理人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现 券 买 卖 和 回 购 交 易 时 , 需 按 交 易 对 手 名 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后 ,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 在 与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以 外 的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时 ,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其 后 有 权 要 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33 5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 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 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 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 成 的 损 失 时 ,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偿 , 之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 行 名 单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责 任 仅 限 于 根 据 已 提 供 的 名 单 , 审 核 核 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遵 守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包 括 由 《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 规 范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提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 之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 述资料。 (4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34 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 总 成 本 、 总 成 本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已 持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市 值 占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资 金 划 付 时 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 并 应至少于拟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信 息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 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 出 现 风 险 的 ,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 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 解 决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则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 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 任。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及 其 他 运 作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35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 于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尚 未 成 交 的 且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交 易 前 能 够 监 控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该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 于 必 须 于 估 值 完 成 后 方 可 获 知 的 监 控 指 标 或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成 交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该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和期货账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 理 、 无 故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本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基 金 管 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36 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 人 改 正 , 并 予 协 助 配 合 。 基 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要 求 基 金 托 管 人 赔 偿 基 金 因 此 所 遭 受 的 损 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当 指 令 , 不 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 期 货 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与独立。 5 、 对 于 因 基 金 认 ( 申 ) 购 、 基 金 投 资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 财 产 , 应 由 基 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 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37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 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 发起资金提供方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 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应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 以 上 ( 含 2 名 ) 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机构应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 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 该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 人 民 币 利 率 管 理 规 定 》 、 《 利 率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 《 支 付 结 算 办 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38 海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账 户 , 用 于 证 券 清 算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并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一 起 负 责 为 基 金 对 外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存 副 本 。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 理。 ( 七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实 物 证 券 、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39 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 署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过 专 人 送 达 、 挂 号 邮 寄 等 安 全 方 式 将 合 同 原 件 送 达 基 金 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 授权业务章的合同复印件或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与 复 核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5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基金财产。 2 、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 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40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并 应 当 注 明 该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未 经 托 管 人 复 核 一 致 。 法 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估值。 六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登 记 与 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目 前 相 关 规 则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管 方 式 可 以 采 用 电 子 或 文 档 的 形 式 。 登 记 机 构 的 保 管 期 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重 要 事 项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 盘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41 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 相关各 方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 托 管 协 议 的 修 改 与 终 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产;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理权;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42 二 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并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 基 金管理人将敦促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 通 讯 系 统 , 准 确 、 及 时 地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管 理 、 托 管 与 转 托 管 ; 基 金 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管 理 ; 权 益 分 配 时 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 1 、 账 户 资 料 :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户 申 请 被 受 理 的 2 个 工 作 日 后 (T+2 日 后 ) , 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基金账户开户确认资料。基金成立后的 10 个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投 资 者 发 送 包 含 基 金 账 户 信 息 在 内 的 电 子 开 户 确 认 书和对账单。 2 、基金交易确认查询服务:基金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 2 个工作 日 后(T+2 日 后 ) , 可 以 到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该 项 交 易 的 确 认 资 料 。 基 金 成立后的 10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投 资 者 发 送 包 含 基 金 认 购 确 认 信 息在内的电子对账单。 3 、 基 金 交 易 对 账 单 的 寄 送 频 率 为 经 济 寄 送 , 为 有 交 易 且 定 制 账 单 的 客 户寄送该季度的对账单。 且不论是否发生交易, 每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 一 次 对 账 单 ( 要 求 不 予 寄 送 的 除 外 ) 。 季 度 对 账 单 于 每 季 结 束 后 20 个工作日 内 送 达 , 记 录 基 金 持 有 人 最 近 一 季 度 内 所 有 申 购 、 赎 回 、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交 易 发生的时间、金额、数量、价格以及当前账户余额等。每年度结束后 10 个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43 工作日内,向所有份额持有人发送 账 户 状 况 电 子 对 账 单 。 为 保 护 环 境 , 基 金 管 理 人 积 极 推 行 “ 订 阅 电 子 对 账 单 ” 活 动 , 鼓 励 基 金 持 有人订阅“ 更 环 保 、 更 快 捷 、 更 私 密 ” 的 电 子 账 单 代 替 传 统 的 纸 质 账 单 。 基 金 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 www.ctfund.com 或客户热线电话 400-820-9888 订 阅 电 子 账 单 。 在 时 机 成 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采 取 以 电 子 账 单 为主的账单服务方式,仅为坚持订阅纸质账单的客户继续提供纸质账单服 务,引导基金持有人共同为保护地球绿 色 资 源 贡 献 一 份 力 量 。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供 24 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持有人可进行基金账户 余额、申购与赎回交易情况查询与基金产品等信息的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 8 小 时 的 人 工 热 线 咨 询 服 务 。 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400-820-9888 享 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诉、信息定制、对账单寄送地址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 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分红方式修改、 账户资料 修 改 、 交 易 密 码 修 改 、 交 易 申 请 查 询 和 账 户 资 料 查 询 等 各 类 业 务 。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支持其他银行卡种的网上交易 业务。 (五)信息定制服务 基 金 持 有 人 可 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司 官 网 或 者 拨 打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提 交 信 息 定 制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 电 子 邮 件 或 其 他 方 式 按 持 有 人 的 定 制 提 供 信 息 。 可 定 制 的 信 息 包 括 : 每 周 基 金 净 值 、 交 易 确 认 信 息 、 投 资 者 服 务 刊 物 、 分 红 公 告 、 公 司 公 告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业 务 需 要 , 调 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44 (六)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网点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 线 电 话 、 信 函 及 电 子 邮件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或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客服热线电话投诉、 电子邮件投诉、 信函投诉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 基 金管理人客户服务部负责管理投诉电话、 投诉邮箱。 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 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各代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管理。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 原则上是及时回复; 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 投 诉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在 投 诉 送 达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24 小 时 之 内 做 出 回 复 。 对 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完成回复。 客户服务部邮箱:service@ctfund.com 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45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暂无。 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46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注册登 记 机 构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处 , 投 资 者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复 印 件 。 对 投 资 者 按 上 述 方 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 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www.ctfund.com) 查 阅 和 下 载招募说明书。 财通多 策略 福鑫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47 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 、 中 国 证 监 会 准 予 财 通 多 策 略 福 鑫 定 期 开 放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 、 《 财 通 多 策 略 福 鑫 定 期 开 放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3 、 《 财 通 多 策 略 福 鑫 定 期 开 放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 4 、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营业场所及网站免费 查阅备查文件。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八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