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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增利(166902)

民生增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基金管理人: 民生加银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二零 一 七 年 八 月 2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重要提示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民生加银平 稳
增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变 更 注 册 的 批 复 》( 证 监 许 可 【2016 】1863) 变更注册并实
施转型。基金合同于 2017 年1 月11 日生效。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民生加银平 稳
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2] 1173 号文)核准募集。基
金管理人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2 年 10 月 9 日至 2012 年 11 月 9 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原《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11 月 15 日生效 。 自 2016 年 10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2 日民生加银 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以 通 讯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 关 于 民 生 加 银 平 稳 增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转 型 有 关 事 项 的 议 案 》 , 内 容 包 括 民 生 加 银 平 稳 增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调 整 运 作 方 式 以 及 修 订 基 金 合 同 。 上 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事 项 自 表 决 通 过 之日起生效。自 2017 年 1 月 11 日 起,由原《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修 订 而 成 的 《 民 生 加 银 平 稳 增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 原《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 效。


基金 管 理 人 保证 本 招 募 说 明书的 内 容 真 实 、 准确、 完整 。 本 招 募 说明 书 经 中 国证监 会 核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金募集 的 核准及变更注册 , 并 不 表 明 其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出 实 质 性 判断或保 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 没有 风 险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基 金 ” ) 是 一 种 长 期 投资工具 ,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分散投资 , 降 低投资 单 一证 券 所 带 来 的个别风险 。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储蓄 和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定收 益 预 期 的 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 买 基 金 , 既 可 能 按其持有 份 额分享 基 金 投 资 所 产 生 的 收 益 , 也 可 能 承担 基金投 资 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 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 了 解基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零 存整取 等 储 蓄 方 式 的 区别。 定期定额 投 资是引 导 投资 人 进 行 长 期投资、 平 均 投 资 成 本 的 一种简单 易 行 的 投 资 方 式 , 但并不 能 规避基 金投资 所 固 有的 风险 , 不 能保证 投 资 人获 得收 益, 也不是 替代 储蓄 的 等 效理 财方 式 。 基金 分为 股 票 基 金 、 混 合基 金 、 债 券 基 金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等不 同类型 , 投 资 人 投 资不 同 类 型 的 基 金 将获得不 同 的 收 益 预 期 , 也将承担 不 同 程 度 的 风 险 。 一般 来说, 基金的收 益 预 期3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越高 ,投 资 人 承担的 风 险 也越 大。 民生 加 银 平稳 增利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是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属于证券 投资 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一般情况下其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 合型基金。 本 基 金投资 于证券 市场 , 基 金 净值 会 因证券 市场 波 动 等 因素 产 生波动 。投资有风 险 , 投 资 人认 购 ( 或 申 购 本 基 金 前 , 应仔 细 阅 读本 基 金 的 招 募说明 书 及 基 金 合 同 , 全 面认识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对 认 购/ 申购 基金 的意 愿 、 时 机、 数量 等 投 资行 为 做 出 独 立 、 谨 慎决 策 , 获 得基 金 投 资 收 益, 亦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 政 治 、 经济、 社 会等 环境因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的非 系 统 性风 险 、 由 于 基金投资 人 连续 大 量 赎 回 基金产 生 的 流 动 性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理实 施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管理 风 险 、 本 基金 的 特定风 险 等。 基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勤勉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证本 基 金一 定 盈 利 , 也不保证 最 低 收 益 。 本 基 金的过 往 业 绩及 其 净 值 高 低并不预 示 其未来 业绩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也 不构成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保证 。 基 金管理 人提醒 投 资人 基 金 投 资 的“买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做出投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状况与 基 金净值 变化引 致 的 投资 风险 , 由 投资人 自 行 负担 。 除 非 另 有 说 明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 2017 年 7 月 11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 现 截 止 日 为2017 年6 月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4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目 录 重要提示 ....................................................................... 2 一 、绪 言 ....................................................................... 5 二、释义 ....................................................................... 6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10 四 、基 金托 管 人 ................................................................ 22 五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5 六 、基 金的 历史沿革 ............................................................ 37 七 、基 金 的 存续 ................................................................ 38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 40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 封 闭 期 和 开 放 期 ................................................. 42 十、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赎 回 ...................................................... 43 十一、 基 金的 投 资 .............................................................. 52 十二、 基 金 财产 ................................................................ 62 十 三、 基金 资 产估 值 ............................................................ 65 十 四、 基金 收 益与 分配 .......................................................... 69 十 五、 基金 的 费用 与税 收 ........................................................ 71 十 六、 基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 73 十 七、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 74 十 八、 风险 揭 示 ................................................................ 78 十 九、 基金 合 同的 变更 、 终止 与基 金 财产 清算 ...................................... 81 二十、 基金 合 同内 容摘 要 ........................................................ 84 二十一、基金 托 管协 议内 容 摘要 .................................................. 85 二 十二 、 对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服 务 ................................................ 86 二 十三 、其 他 应披 露事 项 ........................................................ 88 二 十四 、招 募 说明 书的 存 放及 查阅 方 式 ............................................ 89 二 十五 、备 查 文件 .............................................................. 90 5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一 、 绪 言 《民 生 加 银 平 稳 增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招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招募说 明 书” 或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 依 据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金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法》 ” ) 、 《证券投 资 基金 销售 管 理 办法 》 (以 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运 作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公 开 募集证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理办法 》 ( 以 下简称“ 《 信 息 披露办法》 ” )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与 《民生 加 银 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以 下简称“ 基金 合同” ) 编 写。 基金 管 理人 承 诺 本 招 募说 明书 不 存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导 性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系 根 据 本招 募 说明 书 所 载 明 的资 料申请 募集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权 任 何 其 他人 提 供 未 在 本招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信 息 , 或 对 本招 募说明书 作任 何 解 释 或 者说 明。 本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 关 于 准 予 民 生 加 银 平 稳 增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变 更 注 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6 】1863) 变 更 注 册 并 实 施 转 型 。 本招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的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会 变更注册。 基 金 合 同是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法律文件 。 投 资人 自 依 基 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成为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 其 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本 身 即表 明 其对基 金合 同的 完 全承认和接 受,并按 照 《基金法》 、基 金 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义务 。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作 为 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并不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上 书面签 章 或 签字为必 要 条 件 。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 金 合同。 5-6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二、释义 在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 词 语或 简称 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民 生 加银平 稳 增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本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 关 于 准 予 民 生 加 银 平 稳 增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变 更 注 册 的 批 复 》( 证 监 许 可 【2016 】1863)变更注册并实施转型。 2. 基金 管理 人: 指民 生 加 银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司 3. 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 建 设银行 股 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 合 同 : 指 《 民 生 加 银 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基金 合同》及 对基 金 合 同 的任 何有 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 管 协议: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基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民 生 加 银 平 稳 增 利 定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 的 任何有 效 修 订和 补充 6.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民 生 加 银 平 稳 增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及其 定期的 更新 8.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 行有效 并公布实 施的法律、行 政 法 规 、 规 范性文件、司法 解 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 金 合同当 事 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 法 》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 经 第十 届 全 国人民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五次 会议通过, 2012 年12 月28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修 订 , 自2013 年6 月1 日 起 实 施 , 并 经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 售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2013 年3 月15 日 颁 布 、 同 年6 月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 颁 布、同年7 月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 基 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 对 其不 时做 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会2014年7 月7 日颁 布、 同年8 月8 日 实施 的 《 公开募集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机 关 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证 券监督 管 理 委员 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国 人 民 银行 和/ 或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 员 会 15. 基 金合同 当 事 人: 指 受基金 合 同约 束 ,根 据 基 金合 同 享有 权 利 并 承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有 关法律 法 规 规定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自 然 人 17. 机 构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开放 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华 人民共 和 国境 内 合法注 册登 记 并 存 续 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批 准设 立 并 存续 的企业 法 人 、 事 业法 人 、 社 会团体 或 其 他组织 5-7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8. 合 格境外 机 构投资 者 :指符 合现实 有 效 的相 关 法律 法 规规 定 可 以投资 于 中国 境 内证券 市场 的 中 国 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19. 投 资人: 指 个人投 资 者、机 构投资 者 和 合格 境 外机 构 投资 者 以 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 购 买 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依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人 21. 基 金销售 业 务: 指 基 金管 理 人 或代 销 机构宣 传 推介 基 金,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换 、非 交 易过 户、 转 托 管及 定期 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 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构 和代销 机构 23. 直 销机 构: 指民 生加 银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 24. 代销机构: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 得基金代销 业务资 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销售 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 注册登记业务: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 为投资人开 立的、记录 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 金 交易 账 户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 人 开 立的 、 记录 投 资 人通过 该 销售 机 构买 卖 本基金 的基 金 份 额 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0. 基 金合同 生 效 日 : 指 《 民 生 加 银 平 稳 增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原 《 民 生 加 银 平 稳 增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自 同 一 日 终 止 。 31. 基 金 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 清 算完 毕 ,清 算结 果 报 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3. 存 续 期 : 指 原 《 民 生 加 银 平 稳 增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至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 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6.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37.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指《 民生加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开放式 基金业务规 则》以及深 圳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5-8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0.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 效后,投资 人根据基金 合同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的行为 41. 赎 回:指 基 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按 基金 合 同规 定 的 条 件要 求 将基 金 份额兑 换为 现 金 的 行 为 42. 基 金转换 :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按照基金合 同 和基 金 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 告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份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 、 且 由 同 一 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 记 的其 他 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43. 转 托管 : 指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在 本基 金 的不同 销 售机 构 之间 实 施 的 变更 所 持基 金 份额销 售机 构 的 操作 44. 定 期定 额 投 资计划 : 指投资 人 通过 有 关 销 售 机构 提 出 申请 , 约定每 期 扣款日 、扣 款 金 额及 扣 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人指 定 银 行账 户内 自动完成扣 款及基金申 购申 请 的 一 种 投资 方式 45.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个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金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过 上一 工作 日 基 金总 份额 的20% 46. 元 :指 人民 币元 47.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 基 金资产 总 值 :指 基 金拥有 的 各类 有 价证 券 、 银行 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申 购款 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49.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总 值 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0.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金 资 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51.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 算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债 的价值,以 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52. 销售场所:指场外销 售场所和场 内交易场所 ,分别简称 为场外和场 内。场外指 不利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 而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柜 台 系 统 或 其 他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场 所 ; 场 内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的 会 员 单 位 利 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以及上市交易的场所 53. 注册登记系统:指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 司开放式基 金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 场外销 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54.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深圳 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 统,通 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通过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55. 系统内转托管:指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的 基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系 统内不同销 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9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6. 跨系统转登记:指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的 基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系 统和证券登 记结算 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7. 货币市场工具:指现 金;一年以 内( 含一年)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 剩 余 期 限 在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以 内( 含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的债券、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含一年) 的 债 券 回 购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含 一 年) 的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58.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介 59. 不可抗力:指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抗 拒 、 无 法 避 免 且 在 基 金 合 同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署 之 日 后 发 生 的 , 使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或 部 分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事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洪 水 、 地 震 及 其 他 自 然 灾 害 、 战 争 、 骚 乱 、 火 灾 、 政 府 征 用 、 没 收 、 恐 怖 袭 击 、 传 染 病 传 播 、 法 律 法 规 变 化 、 突 发 停 电 或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 证 券 交 易 所 非 正 常 暂 停 或停止交易 。 5-10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 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 大厦13楼13A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莲花街道 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 大厦13楼13A 法定代表人: 张焕南 成立时间:2008年11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118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60 %)、加拿大皇家银行 (持股30% )、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10 %)。 电话:010-88566528 传真:010-88566500 联系人: 李良翼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 审 计 委 员 会 、 合 规 与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薪 酬 与 提 名 委 员 会 ; 经 营 管 理 层 下 设 专 门 委 员 会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和 产 品 委 员 会 , 以 及 设 立 常 设 部 门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下 设 公 募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专 户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常 设 部 门 包 括 : 投 资 部 、 研 究 部 、 固 定 收 益 部 、 专 户 理 财 一 部 、 专 户 理 财 二 部 、 资 产 配 置 部 、 产 品 部 、 市 场 策 划 中 心 、 渠 道 管 理 部 、 机 构 一 部 、 机 构 二 部 、 机 构 三 部 、 电 子 商 务 部 、 客 户 服 务 部 、 交 易 部 、 监 察 稽 核 部 、 风 险 管理部、运营管理部、信息技术部、深圳管理总部、 综合管理部、国际业务部(筹)。 基 金 管理 情况 : 截至2017 年7 月11 日, 民 生加 银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管 理42 只开 放式 基金 : 民 生 加 银 品 牌 蓝 筹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增 强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稳 健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内 需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景 气 行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中 证 内 地 资 源 主 题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信 用 双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红 利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平 稳 增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现 金 增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积 极 成 长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家 盈理财7 天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民生 加 银转 债优 选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民生 加银 家盈理 财 月 度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策 略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5-11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岁 岁 增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平 稳 添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现 金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城 镇 化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优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研 究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新 动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新 战 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新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和 鑫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量 化 中 国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鑫 瑞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鑫 福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鑫 盈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鑫 安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养 老 服 务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鑫 享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前 沿 科 技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腾 元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鑫 喜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银鑫升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鑫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汇 鑫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中 证 港 股 通 高 股 息 精 选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生加银鑫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成员 张焕南先生:董事长,硕士。历任宜兴市实验小学校长,无锡市委办公室副主任,市 委 副 秘 书 长 , 江 苏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财 贸 处 处 长 , 中 国 银 监 会 江 苏 监 管 局 调 研 员 , 中 国 银 监 会 银 行 监 管 一 部 副 主 任 , 海 南 省 政 府 副 秘 书 长 、 研 究 室 主 任 , 民 生 银 行 董 事 会 战 投 办 主 任 。 现 任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书 记 、 董 事 长 、 民 生 加 银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书 记 、 董事长。 吴剑飞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历任长盛基金管理公司研究员;泰达宏利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和 基 金 经 理 ;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经 理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员及投资部副总监;2009 年至2011 年,任职于平安资产管理公司,担任股票投资部总经 理;2011 年9 月 加 入民 生加 银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自2011 年9月至2015年5 月 担 任公 司副 总 经 理 ( 分 管 投 研 ) ; 现 任 总 经 理 、 党 委 委 员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主 席 、 公 募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主 席。 林 海 先 生 : 董 事 、 督 察 长 , 硕 士 。1995 年至1999 年 历 任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办 公 室 秘 书 、 宣 传处副处长;1999 年至2000 年 , 任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北 京 管 理 部 阜 成 门 支 行 副 行 长 ;2000 年至 2012 年 , 历 任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金 融 同 业 部 处 长 、 公 司 银 行 部 处 长 、 董 事 会 战 略 发 展 与 投 资 管 理 委 员会 办公 室 处长 ;2012 年2 月 加入 民 生加 银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2012 年5月至2014 年4 月 担 任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 党 委 委员。 Clive Brown 先 生 : 董 事 , 学 士 。 历 任Price Waterhouse 审 计 师 、 高 级 经 理 ,JP Morgan 资 产 管 理 亚 洲 业 务 、JP Morgan EMEA 和JP Morgan 资 产 管 理 的 首 席 执 行 官 。 现 任 加5-12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拿大皇家银行环球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亚洲区和RBC EMEA 全 球 资 产 管 理 首 席 执 行 官 。 王维绛先生:董事,学士。历任外汇管理局储备管理司副司长及首席投资官、汇丰集 团 伦 敦 总 部 及 香 港 分 行 全 球 市 场 部 董 事 总 经 理 、 加 拿 大 皇 家 银 行 香 港 分 行 资 本 市 场 部 董 事 总经理。现任加拿大皇家银行中国区董事总经理、北京分行行长。 张星燎先生:董事,硕士。历任葛洲坝电厂会计、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主 任 、 财 务 部 副 经 理 、 湖 北 大 冶 有 色 金 属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财 务 总 监 、 监 事 会 副 主 席 、 湖 北 清 能 地 产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党 委 委 员 、 副 总 经 理 、 总 会 计 师 、 中 国 长 江 三 峡 集 团 公 司 资产财务部主任、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任淮秀: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大学工业经济系讲师,基本建设经济 教研室 主 任 、 党 支 部 书 记 , 投 资 经 济 系 副 系 主 任 , 投 资 经 济 系 副 教 授 , 财 金 学 院 投 资 经 济 系 系 主 任 , 人 民 大 学 财 金 学 院 副 院 长 , 现 任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财 政 金 融 学 院 教 授 委 员 会 副 主 席 。 于学会先生:独立董事,学士。从事过10 年 企 业 经 营 管 理 工 作 。 历 任 北 京 市 汉 华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北 京 市 必 浩 得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律 师 。 现 任 北 京 市 众 天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律师。 杨 有 红先 生: 独 立董 事, 会 计学 博士 。1987年7 月 起 至今 ,先 后 曾任 北京 工 商大 学商 学 院 讲 师 、 副 教 授 、 教 授 , 会 计 学 院 副 院 长 、 书 记 、 院 长 , 商 学 院 院 长 , 现 任 科 技 处 处 长 。 2 .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成员 朱晓光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北京分行财会部副科长,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总 行 财 会 部 会 计 处 处 长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福 州 分 行 副 行 长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中 小 企 业 金 融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财 务 总 监 ,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民 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党委委员。 谭伟明先生:监事,香港专业文凭,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士、香港特许公认会计师工会 资 深 会 员 。 曾 在 普 华 永 道 国 际 会 计 事 务 所 、 黛 丽 斯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 怡 富 集 团 从 事 财 务 工 作 , 曾 任 摩 根 资 产 管 理 董 事 总 经 理 兼 北 亚 区 主 管 、 德 意 志 银 行 资 产 与 财 富 管 理 董 事 总 经 理 兼 全 球 客 户 亚 太 区 ( 日 本 除 外 ) 主 管 。 现 任 加 拿 大 皇 家 银 行 环 球 资 产 管 理 董 事 总 经 理 兼 亚 洲 业 务总主管。 李君波先生:监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研究 员,研究发展部研究员、副经理,股权投资管理部经理,现任创新业务部经理。 于善辉先生:监事,硕士。曾任职于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任分析师、金融创新部 经 理 、总 裁助 理 、副 总经 理 等职 。2012 年 加入民 生 加银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 兼任 金 融 工 程 与 产 品 部 总 监 , 现 任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专 户 理 财 二 部 总 监 、 产 品 部总监、专户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董文艳女士:监事,学士。曾就职于河南叶县教育局办公室从事统计工作,中国人民 银行外管局从事稽核检查工作。2008 年 加 盟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民 生 加 银 基5-13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管理总部负责人兼工会办公室主任。 申 晓 辉 先 生 : 监 事 , 学 士 。 历 任 长 盛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市 场 部 机 构 经 理 ,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市 场 部 总 监 助 理 、 北 京 中 心 总 经 理 ,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益 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机 构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2012 年 加 入 民 生 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机构一部总监。 3 .基金管理 人高级管理人员 张焕南先生:董事长,简历见上。 吴剑飞先生:总经理,简历见上。 林海先生:督察长,简历见上。 4 .本基金基 金经理 杨 林 耘 女 士 : 北 京 大 学 金 融 学 硕 士 ,23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历 。 曾 任 东 方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08 年-2013 年 ) , 中 国 外 贸 信 托 高 级 投 资 经 理 、 部 门 副 总 经 理 , 泰 康 人 寿 投 资 部 高 级 投 资经理,武汉融利期货首席交易员、研究部副经理。自2013 年10 月 加 盟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担任 总 经理 助理 兼 固定 收益 部 总监 。自2014 年3 月起 至 今担 任民 生 加银 信用 双 利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2014 年4 月 起至今 担 任民 生加 银 平稳 增利 定 期开 放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民 生加 银现 金 宝货 币市 场 基金 基金 经 理; 自2014 年8 月 起至 今 担任 民生 加 银平 稳 添 利定 期开 放 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自2016 年6 月 起 至今 担任 民 生加 银新 动 力灵 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 自2015年6 月 至今 担任 民 生加 银增 强 收益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民 生 加银 转债 优 选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 自2015年6 月 起至 今担 任 民生 加银新战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 年12 月 至 今 担 任 民 生 加 银 新 收 益 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自2014 年3 月至2015 年7 月担 任 民生 加银 家 盈理 财7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 年6 月至2015 年7 月担 任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 年8 月至2016 年1 月 担 任 民 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慧鹏先生: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产业经济学硕士,7 年证 券从业经历。曾在联合资信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担 任 高 级 分 析 师 , 在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担 任 研 究 员 , 泰 达 宏 利 基 金 管 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经理的职务。2015 年 6 月 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 2015 年 7 月 至 今 担 任 民 生 加 银 平 稳 添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平 稳 增 利 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 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4 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自 2016 年 6 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鑫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7 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鑫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9 月至今担任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0 月至今担 任民生加银鑫享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2 月 至今担任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5-14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3 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鑫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自 2017 年 4 月 至今担任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自 2017 年 6 月至今 担任民生加银鑫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投 资 决策 委员 会 下设 公募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和 专户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 由 9 名 成员 组成 。 由 吴 剑 飞 先 生 担 任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主 席 、 公 募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主 席 , 现 任 董 事 、 总 经 理 ; 于 善 辉 先 生 , 担 任 专 户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主 席 、 投 资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任 监 事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专 户 理 财 二 部 总 监 ; 杨 林 耘 女 士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公 募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监 ; 牛 洪 振 先 生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公 募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专 户 投 资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任 公 司 交 易 部 总 监 ; 陈 廷 国 先 生 , 公 募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任 研 究 部 首 席 分 析 师 ; 宋 磊 先 生 , 公 募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专 户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任 研 究 部 总 监 ; 张 岗 先 生 , 公 募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任 投 资 部 总 监 ; 李 宁 宁 女 士 , 专 户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任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专 户 理 财 一 部 总 监 ; 赵 景 亮 先 生 , 专 户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员,现任专户理财一部副总监 ;尹涛先生,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亲 属关系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法》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理 人 必 须履 行以 下职 责: 1 .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 基金 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 赎回和 登 记 事宜 ;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12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 严 格 遵 守 《 证 券 法 》 ,并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 控 制 制度,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 为 的发生 ; 5-15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遵 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办法 》 , 建 立健 全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禁止 的行 为 发生 : (1 )将基金 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 挪用基金财产; (6 ) 泄露 因职 务 便利 获取 的 未公 开信 息 、利 用该 信 息从 事或 者 明示 、暗 示 他人 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 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 金管 理人 承 诺加 强人 员 管理 ,强 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 和约 束 员工 遵守 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及 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 (2 )违反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 泄 漏在 任 职期 间 知 悉 的有关证券 、 基金的商 业 秘密, 尚 未 依 法公 开 的 基 金投 资内 容、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或 泄 露 因 职 务 便 利 获 取 的 未 公 开 信 息 、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 除 按法 律 法规 、 基 金 管理公司制 度 进行基金 投 资外, 直 接 或 间接 进 行 其 他股 票交 易; (9 ) 违 反证 券 交易 场 所 业 务规则,利 用 对敲、倒 仓 等手段 操 纵 市 场价 格 , 扰 乱市 场秩 序; (10)故意 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1)以不 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 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信息 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4)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 .本基 金管 理 人将 根 据 基 金合同的规 定 ,按照招 募 说明书 列 明 的 投资 目 标 、 策略 及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 投 资。 5 .本基 金管 理 人不 从 事 违 反《基金法 》 的行为, 并 建立健 全 内 部 控制 制 度 , 采取 有效5-16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 用 于下列 投 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 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 行政 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 着谨 慎 的原 则为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谋 取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职 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 反现 行 有效 的 有 关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 中 国证监 会 的 有 关规 定 , 泄 漏在 任职 期间知 悉 的有 关 证 券 、 基 金的商 业 秘密、 尚 未依 法 公开 的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投 资 计 划等信 息 , 泄 露 因 职 务 便 利 获 取 的 未 公 开 信 息 、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 交易活动 ; 4 .不从事损 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 )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 部 控制制 度 本基 金 管 理人 即 民 生 加 银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称公司 ) 为 加强 内 部 控 制 , 促 进 公 司诚信 、 合法 、 有 效 经 营 , 保 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 维护 公 司 及 公 司 股 东 的合 法 权 益 , 依 据 《 证 券 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金管 理 公司 管 理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管理 公 司 内部控 制 指 导意 见》 等 法律 法规 , 并结 合公 司实际 情况 , 制 定 《民 生加 银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内 部 控制大纲》 。 公司 内 部 控制 是 指 公 司 为 防范 和 化 解 风 险 , 保 证 经 营运作 符 合 公 司 的 发展 规 划 , 在充分 考虑内 外 部环 境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建立 组 织机制、 运 用管 理方 法 、 实施操 作 程 序与 控 制 措 施而 形成的 系 统。 公 司 建 立 科 学合理 、 控 制 严 密 、 运 行 高效 的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制 定科 学 完 善 的内 部控 制 制 度。内部控 制 制 度 由 内 部 控 制大纲 、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部 门业务 规 章 等 部 分 组成。 公司董 事 会对 公 司 建 立 内 部控 制 系 统 和 维 持 其有 效 性承 担最 终 责 任 , 公 司 管 理 层对 内 部控制 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承担 责 任。 1 .内部控制 的总体目标 (1 ) 保证 公司 经 营运 作严 格 遵守 国家 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行 业监 管 规则 ,自 觉 形成 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 防范 和化 解 经营 风险 , 提高 经营 管 理效 益, 确 保经 营业 务 的稳 健运 行 和受 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 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内部控制 遵循以下原则 5-17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 ) 健全 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 涵盖 公司 的 各项 业务 、 各个 部门 或 机构 和各 级 人员 ,并包 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效 性原 则 。通 过科 学 的内 控手 段 和方 法, 建 立合 理的 内 控程 序, 维 护内 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 ) 独立 性原 则 。公 司的 各 机构 、部 门 和岗 位职 责 的设 置保 持 相对 独立 , 公司 的基金 财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 )相互制 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 成本 效益 原 则。 公司 运 用科 学化 的 经营 管理 方 法降 低运 作 成本 ,提 高 经济 效益, 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制定内部 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合 规性原则。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 ) 全面 性原 则 。内 部 控 制 制度 涵盖 公 司经 营管 理 的各 个环 节 ,不 得留 有 制度 上的空 白或漏洞。 (3 )审慎性 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 ) 适时 性原 则 。随 着有 关 法律 法规 的 调整 和公 司 经营 战略 、 经营 方针 、 经营 理念等 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修订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 .内部控制 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 ) 控制 环境 构 成公 司内 部 控制 的基 础 ,控 制环 境 包括 经营 理 念和 内控 文 化、 公司治 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 公司 管理 层 牢固 树立 内 控优 先和 风 险管 理理 念 ,培 养全 体 员工 的风 险 防范 意识, 营 造 一 个 浓 厚 的 内 控 文 化 氛 围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使 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 ) 健全 公司 法 人治 理结 构 ,充 分发 挥 独立 董事 和 监事 会的 监 督职 能, 禁 止不 正当关 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 ) 公司 的组 织 结构 体现 职 责明 确、 相 互制 约的 原 则, 各部 门 有明 确的 授 权分 工,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公 司 建 立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 管 理 高 效 的 运 行 机 制 , 包 括 民 主 、 透 明 的 决 策程序和管 理 议 事 规 则 , 高 效 、 严 谨 的 业 务 执 行 系 统 , 以 及 健 全 、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督 和 反 馈 系统。 (5 )依据公 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 )各 岗位 职责 明 确, 有详 细 的岗 位说 明 书和 业务 流 程, 各岗 位 人员 在上 岗 前均 应知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建立重要 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 )公 司督 察长 和 内部 监察 稽 核部 门独 立 于其 他部 门 ,对 内部 控 制制 度的 执 行情 况实行5-18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 ) 建立 有效 的 人力 资源 管 理制 度, 健 全激 励约 束 机制 ,确 保 公司 各级 人 员 具 备与其 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 ) 建立 科学 严 密的 风险 评 估体 系, 对 公司 内外 部 风险 进行 识 别、 评估 和 分析 ,及时 防范和化解风险。 (8 )建立严 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1 )确 保股 东会 、 董事 会、 监 事会 和管 理 层充 分了 解 和履 行各 自 的职 权, 建 立健 全公司 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 )公司各业 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3 )公司重大 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4 )公 司适 当授 权 ,建 立授 权 评价 和反 馈 机制 ,包 括 已获 授权 的 部门 和人 员 的反 馈和评 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订或取消授权。 (9 ) 建立 完善 的 资产 分离 制 度, 公司 资 产与 基金 财 产、 不同 基 金的 资产 之 间和 其他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 ) 建 立 科 学 、 严 格 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明 确 划 分 各 岗 位 职 责 , 投 资 和 交 易 、 交 易 和 清 算 、 基 金 会 计 和 公 司 会 计 等 重 要 岗 位 不 得 有 人 员 的 重 叠 。 重 要 业 务 部 门 和 岗 位 进 行 物 理 隔离。 (11)制订 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维护 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 ) 建 立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控 制 度 , 设 置 督 察 长 和 独 立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对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持 续 的 监 督 , 保 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落 实 。 公 司 定 期 评 价 内 部 控 制 的 有 效 性 , 并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 新 的 金 融 工 具 、 新 的 技 术 应 用 和 新 的 法 律 法 规 等 情 况 进 行 适 时 改 进。 5 .内部控制 的主要内容 (1 ) 公司 自觉 遵 守国 家有 关 法律 法规 , 按照 投资 管 理业 务的 性 质和 特点 严 格制 定管理 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 )研究业 务控制主要内容 1 )研究工作 保持独立、客观。 2 )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 的研究方法。 3 )建 立投 资对 象 备选 库制 度 ,根 据基 金 合同 要求 , 在充 分研 究 的基 础上 建 立和 维护备 选库。 4 )建立研究 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5 )建立研究 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 )投资决 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 5-19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 )严 格遵 守法 律 法规 的有 关 规定 ,符 合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投 资 目标 、投 资 范围 、投资 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2 )健全投资 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3 )投 资决 策有 充 分的 投资 依 据, 重要 投 资有 详细 的 研究 报告 和 风险 分析 支 持, 并有决 策记录。 4 )建立投资 风险评估 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5 )建 立科 学的 投 资管 理业 绩 评价 体系 , 包括 投资 组 合情 况、 是 否符 合基 金 产品 特征和 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 )基金交 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 1 )基 金交 易实 行 集中 交易 制 度, 基金 经 理不 得直 接 向交 易员 下 达投 资指 令 或者 直接进 行交易。 2 )建立交易 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3 )交 易管 理部 门 审核 投资 指 令, 确认 其 合法 、合 规 与完 整后 方 可执 行, 如 出现 指令违 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 )公司执行 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人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5 )建立完善 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6 )建立科学 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7 )根据内部 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5 ) 建立 严格 有 效的 制度 , 防止 不正 当 关联 交易 损 害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基 金投资 涉及关联交易的,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批准。 (6 ) 公司 在审 慎 经营 和合 法 规范 的基 础 上力 求金 融 创新 。在 充 分论 证的 前 提下 周密考 虑 金 融 创 新 品 种 或 业 务 的 法 律 性 质 、 操 作 程 序 、 经 济 后 果 等 , 严 格 控 制 金 融 新 品 种 、 新 业 务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 ) 建立 和完 善 客户 服务 标 准、 销售 渠 道管 理、 广 告宣 传行 为 规范 ,建 立 广告 宣传、 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 ) 制定 详细 的 注册 登记 过 户工 作流 程 ,建 立注 册 登记 过户 电 脑系 统、 数 据定 期核对、 备份制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 ) 公司 按照 法 律、 法规 和 中国 证监 会 有关 规定 , 建立 完善 的 信息 披露 制 度, 保证公 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公司 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 ) 加 强 对 公 司 及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检 查 和 评 价 , 对 存 在 的 问 题 及 时 提 出 改 进 办 法 , 对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掌握 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 )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遵 循 安 全 性 、 实 用 性 、 可 操 作 性 原 则 , 严 格 制 定 信5-20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术 资 料 ; 在 实 现 业 务 电 子 化 时 , 设 置 保 密 系 统 和 相 应 控 制 机 制 , 并 保 证 计 算 机 系 统 的 可 稽 性 , 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14 ) 通 过 严 格 的 授 权 制 度 、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 门 禁 制 度 、 内 外 网 分 离 制 度 等 管 理 措 施 , 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 ) 计 算 机 机 房 、 设 备 、 网 络 等 硬 件 要 求 符 合 有 关 标 准 , 设 备 运 行 和 维 护 整 个 过 程 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 ) 公 司 软 件 的 使 用 充 分 考 虑 到 软 件 的 安 全 性 、 可 靠 性 、 稳 定 性 和 可 扩 展 性 , 具 备 身 份 验 证 、 访 问 控 制 、 故 障 恢 复 、 安 全 保 护 、 分 权 制 约 等 功 能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设 计 、 软 件 开 发 等 技 术 人 员 不 得 介 入 实 际 的 业 务 操 作 。 用 户 使 用 的 密 码 口 令 定 期 更 换 ,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露。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17 ) 对 信 息 数 据 实 行 严 格 的 管 理 , 保 证 信 息 数 据 的 安 全 、 真 实 和 完 整 , 并 能 及 时 、 准 确 地 传 递 到 会 计 等 各 职 能 部 门 ; 严 格 计 算 机 交 易 数 据 的 授 权 修 订 程 序 , 并 坚 持 电 子 信 息 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8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定 期 稽 核 检 查 , 完 善 业 务 数 据 保 管 等 安 全 措 施 , 进 行 排 除 故 障 、 灾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 、 《 金 融 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 核 算 办 法 》 、 《 企 业 财 务 通 则 》 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制 订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 公 司 财 务 制 度 、 会 计 工 作 操 作 流 程 和 会 计 岗 位 工 作 手 册 , 并 针 对 各 个 风 险 控 制 点 建 立 严 密 的 会 计 系 统 控制。 (20 ) 明 确 职 责 划 分 , 在 岗 位 分 工 的 基 础 上 明 确 各 会 计 岗 位 职 责 , 禁 止 需 要 相 互 监 督 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 ) 以 基 金 为 会 计 核 算 主 体 ,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名 册 登 记 、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簿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与 公 司 会 计 核 算 相 互 独 立 。 (22)采取 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 的正常运转。 1 )建 立凭 证制 度 ,通 过凭 证 设计 、登 录 、传 递、 归 档等 一系 列 凭证 管理 制 度, 确保正 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2 )建立账务 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3 )建立复核 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 ) 采 取 合 理 的 估 值 方 法 和 科 学 的 估 值 程 序 , 公 允 反 映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有 价 证 券 在 估 值时点的价值。 (24 ) 规 范 基 金 清 算 交 割 工 作 ,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 及 时 准 确 地 完 成 基 金 清 算 , 确 保 基 金5-21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财产的安全。 (25)建立 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26 ) 制 订 完 善 的 会 计 档 案 保 管 和 财 务 交 接 制 度 , 财 会 部 门 妥 善 保 管 密 押 、 业 务 用 章 、 支 票 等 重 要 凭 据 和 会 计 档 案 , 严 格 会 计 资 料 的 调 阅 手 续 , 防 止 会 计 数 据 的 毁 损 、 散 失 和 泄 密。 (27 ) 严 格 制 定 财 务 收 支 审 批 制 度 和 费 用 报 销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财 税 制 度 和财经纪律。 (28 ) 公 司 设 立 督 察 长 ,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经 董 事 会 聘 任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根 据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的 需 要 和 董 事 会 授 权 , 督 察 长 可 以 列 席 公 司 相 关 会 议 , 调 阅 公 司 相 关 档 案 , 就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独 立 地 履 行 检 查 、 评 价 、 报 告 、 建 议 职 能 。 督 察 长 定 期 和 不 定 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29 ) 公 司 设 立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对 公 司 管 理 层 负 责 , 开 展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公 司 保 证 监 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 ) 明 确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及 内 部 各 岗 位 的 具 体 职 责 , 配 备 充 足 的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 严 格 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 ) 强 化 内 部 检 查 制 度 , 通 过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检 查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确 保 公 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 ) 公 司 董 事 会 和 管 理 层 重 视 和 支 持 监 察 稽 核 工 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公司承 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公司承 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5-22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四 、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 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本 行于 2005 年 10 月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 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 代码 601939) 。





资产负 债稳步增长。2016 年末 ,本集团资产总额20.96 万亿元,较上年增加2.61万亿元, 增幅14.25% ,其中客户贷款总额11.76 万亿元, 较上年增加1.27万亿元, 增幅12.13%。负债总 额19.37 万亿 元,较上年增加2.47 万 亿元,增幅14.61%,其中 客户存款总额15.40 万亿 元,较上 年增加1.73 万亿元,增幅12.69% 。





核心财 务指标表现良好。积极消化五次降息、利率市场化等因素影响,本集团实现净利润 2,323.89 亿 元,较上年增长1.53% 。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1,185.09亿元, 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 较上年提升0.83个百分点 。平均资产回报率1.18%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5.44% , 净利息收 益率2.20% , 成本收入比为27.49% , 资本充足率14.94%,均居 同业领先水平。





2016 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100 余项重要奖项。荣获《欧洲货币》 “2016 中国 最佳银行 ”, 《环球金融》 “2016 中国 最佳消费者银行” 、 “2016 亚太区最佳流动 性 管 理 银 行 ” , 《 机 构 投 资 者 》 “ 人 民 币 国 际 化 服 务 钻 石 奖 ” , 《 亚 洲 银 行 家 》 “ 中 国 最 佳 大 型 零 售 银 行奖”及中国银行业协会“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 。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6 年 “世界银行 1000 强排名 ”中,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 2 ;在美国《财富》2016 年世 界 500 强排 名第 22 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 场 处 、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 管 处 、养 老 金 托 管 处 、 清 算 处 、 核 算 处 、 跨 境 托 管 运 营 处 、 监 督5-23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稽 核 处 等10 个 职 能 处 室 , 在 上 海 设 有 投 资 托 管 服 务 上 海 备 份 中 心 , 共 有 员 工220 余人。自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 的 内控工 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贷部 、 总 行 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 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 客 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 部 并 担 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 托 管 业 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期从 事 海 外 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 客 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 客 户 为 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 资 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 银 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 保 险 资 金 、 基 本 养 老 个 人 账 户 、(R)QFII 、(R)QDII 、 企 业 年 金 等 产 品 在 内 的 托 管 业 务 体 系 , 是 目 前 国 内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最 齐 全 的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截 至 2017 年 一 季 度 末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已 托 管 719 只证 券投 资 基 金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专 业 高 效 的 托 管 服 务 能 力 和 业 务 水 平 , 赢 得 了 业 内 的 高 度 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连续 11 年 获得 《 全 球 托 管 人 》 、 《 财资 》 、 《 环 球金 融 》 “ 中国最佳托管银 行 ” 、 “ 中 国 最 佳 次 托 管 银 行 ” 、 “ 最 佳 托 管 专 家 —— QF II” 等 奖 项 , 并 在 2016 年被《环球 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 “最佳托管银行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 规 章 和 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 产 的安全完 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 托 管 业 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 控5-24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 、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 理 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 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 术 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 用 自 行 开 发 的 “ 新 一 代 托 管 应 用 监 督 子 系 统 ” , 严 格 按 照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 提 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 的 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 每 工 作 日按 时 通 过 新 一 代 托 管 应 用 监 督 子 系 统 , 对 各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比 例 控 制 等 情 况 进 行 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 促 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 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 根 据 基 金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情 况 , 定 期 编 写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 告 , 对 各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的 合 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 过 技 术或 非 技 术 手 段 发 现 基 金 涉 嫌 违 规 交 易 , 电 话 或 书 面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解 释 或 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5-25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一 ) 销售 机构 及联 系人 1 . 直 销机 构 民生 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 大厦13楼13A 办公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 大厦13楼13A 法定 代 表人 :张焕南 客服 电 话:400-8888-388 联系 人 :汤敏 电话 :0755-23999809 传真 :0755-2399981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2 . 场外代 销机 构 (1 )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张静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服电话:95568 联系人:穆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3 )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5-26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电话: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网址:www.cmbchina.com (4 )平安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3 联系人: 施艺帆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网址:www.bank.pingan.com (5 )兴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021-52629999


联系人:刘玲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6 )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7 )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27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上海 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 银行大厦29 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户服务热线:95521400-8888-666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8 )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楼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热线:95565 ,400-8888-111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9 )广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 号大 都会广场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 、18 、19、36、38 、39、41、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 各地营业网点 联系人:黄岚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0-87555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5303 网址: www.gf.com.cn (10 )中国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8990 5-28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1 )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或拨打 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2 )申万 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 号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021-962505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54033888-2653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13 )兴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 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服热线:95562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网址:www.xyzq.com.cn (14 )长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人: 尤习贵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5-29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15 )安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55830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16 )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 越时代广场( 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221 网址:www.citics.com (17 )中信 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注册时间: 2004 年4 月29日 注册资本: 8 亿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 永久 基金业务联系人: 孙秋月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18 )光大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30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19 )国联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 号国 联大厦6 楼-8 楼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客服电话: 400-888-5288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20 )平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 楼 法定代表人: 曹实凡 联系人:石静武 业务咨询电话:95511 转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网站:stock.pingan.com


(21 )东海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18-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赵俊 客服电话:400-888-8588 ;95531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5-31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2 )中航 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 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 号 法人代表人:郝力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联系人:余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网址:www.avicsec.com (23 )中国 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A 栋第18 层 —21 层 及 第04 层 01、02 、03 、05、11、12 、13 、15 、16 、18、19 、20、21、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 号荣超商务 中心A 栋第04、18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 高涛 客服电话:400-600-8008 ,95532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24 )日信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11 层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客服电话:400-660-9839


联系人:文思婷 电话:010-83991737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25 )中信 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 许明磊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魏明 5-32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电话:010-85130579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26 )上海 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 弄37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陆敏 电话:021-20613600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27 )深圳 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28 )蚂蚁 (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联系人:徐昳绯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公司网站:www.fund123.cn (29 )上海 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3C座10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5-33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客服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高莉莉 电 话:020-87599121


传真:020-87597505 公司网站:www.1234567.com.cn (30 )深圳 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卓越世纪中心1 号楼1806-1808 单元 法定代表人:曾革 客户电话:400-6887-7899 联系人:姚庆荣 网站:www.tenyuanfund.com/ (31 )上海 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服电话:4008-2190-31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网站:www.lufunds.com (32 )珠海 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 道东1 号保利国 际广场南塔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联系人:吴煜浩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网站:www.yingmi.cn (33 )北京 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4 层401-15


法定代表人:陈超


客服电话:95118 ,400 098 8511 联系人:万容 5-34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电话:010-89189297 传真:010-89188000 (34 )奕丰 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1115-1116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服电话:400-684-0500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网址: www.ifastps.com.cn (35 )北京 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网址:http://www.fundzone.cn (36 )北京 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 号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万通中心D 座21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服电话: 400-818-8866 联系人:宋志强 电话:010-58170932 传真:010-58170840 网址:www.gscaifu.com (37 )上海 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 号通泰大厦B 座8 层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客服电话:400-817-5666 5-35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网址:www.amcfortune.com (38 )南京 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汉青 客服电话:95177 联系人: 赵耶 电话:18551602256 传真:025-66996699-884131 网址:www.snjijin.com 3. 场内代销 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会员单位。 (二 )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7 号投资广场23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 )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的 律师事 务 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 事 务所 注册 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 新 区银城中 路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 新 区银城中 路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 人 :俞卫锋 经办 律 师: 黎明、陈颖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 人 :陈颖华 (四 )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 会 计师事 务 所 和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名 称 : 毕 马 威 华 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5-36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1 号 东 方 广 场 毕 马 威 大 楼8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1 号 东 方 广 场 毕 马 威 大 楼8 层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 吴 钟 鸣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窦 友 明 、 吴 钟 鸣 电话:010-85085000


0755-25473378 传真:010-85085111


0755-82668930 联 系 人 : 吴 钟 鸣


5-37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六 、 基 金的 历 史 沿 革 民 生 加 银 平 稳 增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 关 于 准 予 民 生 加 银 平 稳增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变 更 注 册 的 批 复 》( 证 监 许 可 【2016 】1863) 变 更 注 册 并 实 施 转 型。基 金 合 同 于2017年1 月11日 生 效 。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民生加银平 稳 增 利 定 期 开 放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募集 的 批 复 》( 证 监 许 可[2012] 1173 号 文 ) 核 准募 集 。 基 金管 理 人 为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民 生 加 银 平 稳 增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于2012 年10 月9 日至2012 年11 月9 日 公 开 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原 《 民 生 加 银 平 稳 增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于2012年11月15日生效。 自2016 年10 月1 日至2016 年12 月2 日 民 生 加 银 平 稳 增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以 通 讯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 金 调 整运作方式以及修订基金合同。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 自 2017 年1 月11 日起,由原《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 而 成 的《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原《民生加银平 稳 增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同 日 起 失 效 。


5-38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七、基金的 募 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 2012 年 9 月 3 日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173 号文 核准募集。 本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 关 于 准 予 民 生 加 银 平 稳 增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变 更 注 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6】1863) 变更注册并实施转型。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1 月 11 日生效。 (二)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债券型基金 存续期限:不定期 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三)募集情况 本 基 金 的 发 售 募 集 期 共 募 集1,269,140,936.16 份 基 金 份 额 , 募 集 有 效 认 购 总 户 数 为9,036 户。


5-39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八 、 基 金 的存续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连续2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 个 工 作日 出 现 前 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5-40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九 、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一) 基金的 上市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规 则 》 , 向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申 请 本 基金A 类份额 的上市交易。 下文所述的上市份额均指A 类份额 。 ( 二) 上市交 易的规则 本 基 金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上 市 交 易 需 遵 照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规 则 》 、 《 深 圳 证 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 本基金上 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本基金实 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10% ,自 上市首日起实行; 3. 本基金买 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或其 整数倍; 4. 本基金申 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 币; 5. 本基金适 用大宗交易的有关规则。 ( 三) 上市交 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 四) 上市交 易的行情揭示 本 基 金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交 易 , 交 易 行 情 通 过 行 情 发 布 系 统 揭 示 。 行 情 发 布 系 统 同 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五) 上市交 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 行。 ( 六) 暂停上 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A 类份 额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 不再具备 上市条件; 2. 违反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 严重违反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4. 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上 市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接 到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通 知 后 , 应 立 即 在 至 少 一 种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 七) 恢复上 市的公告 5-41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暂 停 上 市 情 形 消 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向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提 出 恢 复 上 市 申 请 ,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核 准 后 , 可 恢 复 本 基 金 上 市 , 并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介 上 刊 登 恢 复 上 市 公 告 。 ( 八) 终止上 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 自暂停上 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 基金合同 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 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终 止 上 市 情 形 时 , 由 证 券 交 易 所 终 止 其 上 市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介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 九)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对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等 规 定 内 容 进 行调整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42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十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 基 金 以 定 期 开 放 方 式 运 作 , 其 封 闭 期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一 年 ( 包 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或 自 每 一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起 ( 包 括 该 日 ) 一 年 的 期 间 。 下 一 个 封 闭 期 为 首 个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次日起的一年,以此类推。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内 采 取 封 闭 运 作 模 式 , 期 间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保 持 不 变 , 不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5 至20 个 工 作 日 , 具 体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一 开 放 期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定媒介 上 予 以 公 告 。 如 在 开 放 期 尚 不 足 五 个 工 作 日 时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无 法 继 续 开 放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 开 放 期 时 间 中 止 计 算 。 在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影 响 因 素 消 除 之 日 次 日 起 , 继 续 计 算 该 开 放 期 时 间 , 直 至 满 足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开 放 期 的 时 间 要 求 , 即 确 保 每 一 开 放 期至少达到5 个工作日(如发生上述情形时开放期已达到五个工作日,则本基金将在上述情形 消失继续开放以达到预先公告的时间长度)。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例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6 年12 月5 日 生 效, 则 本 基 金 的 第 一 个 封 闭 期 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日起 至2017 年12 月4 日。 假设第一个开放期时间为20 个 工作 日 ,则第一个开放期为自2017 年12 月5 日至2018 年1 月5 日;第 二 个 封 闭 期 为 第 一 个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起 的 一 年,即2018 年1 月6 日 至2019 年1 月5 日,以此类 推。 5-43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十 一 、 基 金份额 的 申 购、赎 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包 括 场 外 和 场 内 两 种 方 式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场 外 和 场 内 两 种 方 式申购与赎回A 类基金份 额;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C 类基 金份额。 ( 一) 申购和 赎回场所 本 基 金 场 外 申 购 和 赎 回 场 所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场 所 为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 具 体 销 售 网 点 和 会 员 单 位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 二) 申购和 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 基 金 以 定 期 开 放 方 式 运 作 , 其 封 闭 期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一 年 ( 包 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 期 间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保 持 不 变 , 不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 首 个 封 闭 期 结 束 之 后 的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进入首个开放期,开放期间原则上为5 至20 个 工作 日 , 具 体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一 开 放 期前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介 上 予 以 公 告 。 如 在 开 放 期 尚 不 足 五 个 工 作 日时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继续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影 响 因 素 消 除 之 日 次 日 起 , 继 续 计 算 该 开 放 期 时 间 , 直 至 满 足 基 金 合 同 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即确保每一开放期至少达到5 个 工作 日 ( 如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开 放 期已达 到五个工作日,则本基金将在上述情形消失继续开放以达到预先公告的时间长度)。 本 基 金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为 开 放 期 内 的 每 个 工 作 日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开 放 期 以 及 开 放 期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具 体 事 宜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告。 若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更 改 或 实 际 情 况 需 要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申 购 、 赎 回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 此 项 调 整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媒介 公告。 ( 三) 申购与 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场外赎回 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5-44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 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深圳开放式基 金 账 户 , 通 过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应 使 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的 证 券 账 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6. 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执 行 。 若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依 法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 四) 申购与 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请。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申 购 申 请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T+1 日 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 可 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 确 认 情 况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的 确 认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因 投 资 人 怠 于 履 行 该 项 查 询 等 各 项 义 务 , 致 使 其 相 关 权 益 受 损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不 承 担 由 此 造成的损失 或不利后果。 3.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申购 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原则上,投资人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 元 。 实际 操 作 中 , 以 各 销 售 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场 内 申 购 时 , 每 笔 申 购 金 额 最 低 为100 元,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投 资 人 将 当 期 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基金赎回 的限制


5-45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0 份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 后 在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保 留 的 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 份的 , 在 赎 回 时 需 一 次 全 部 赎 回 。 实 际 操 作 中 , 以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具 体 规定 为准。 通 过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上交易系统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 份。 如 遇巨 额 赎 回等 情 况 发 生 而 导 致 延 期 赎 回 时 , 赎 回 办 理 和 款 项 支 付 的 办 法 将 参 照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巨 额 赎 回 或 连 续 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 、本基金不 对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4 、本基金不 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 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A 类 基金 份 额 在 申 购 时 收 取 基 金 申 购 费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投资者申购A 类 基金份额须承担申购费用,申购费用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 的 申 购 费 率 。 养 老 金 账 户 , 包 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 补 充 养 老 基 金 , 包 括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 如 将 来 出 现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 本 公 司 将 依据规 定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账 户 范 围 , 并 按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除 养 老 金 客 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投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账户,在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办理账户认证手续后, 即可享受申购费率 1 折优惠。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申购费率为固定金额的,则按基金招募说 明 书中费率规定执行,不再享有费率优惠。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 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下: 单次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0.08%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05%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03% M ≥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如下: 5-46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单次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50%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30% M ≥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投资者同日或异日多笔申购A 类 基 金份 额 ,须按每笔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当需 要 采 取 比 例 配 售 方 式 对 有 效 申 购 金 额 进 行 部 分 确 认 时 , 投 资 者 申 购 费 率 按 照 申 购 申 请 确 认 金 额 所对应的费率计算,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2 .赎回费用 本基金 A 类和C 类 基 金份 额 均 收 取 赎 回 费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入基金财产,其余 用 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赎回费 如下: 持有天数N A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C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N <30 天 0.60% 0.60% N ≥30 天 0 0 其 中 , 在 场 外 认 购 以 及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场 外 申 购 的 投 资 者 其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以 份 额 实 际 持 有 时 间 为 准 ; 在 场 内 认 购 、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场 内 申 购 以 及 场 内 买 入 , 并 转 托 管 至 场 外 赎 回 的 投 资 者 其 份额持有时间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起计算。 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0.1% ,不按份 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特 定 地 域 范 围 、 特 定 行 业 、 特 定 职 业 的 投 资 者 以 及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相 关 手 续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七) 申购份 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 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单 次 申 购 的 实 际 确 认 金 额 确 定 每 次 申 购 所 适 用 的 费 率 并 分 别 计 算 , 计 算 公式如下: A 类基金份额 :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1 +申购费 率) 5-47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A 类基 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 固 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A 类基 金份额净值 C 类基金份额 :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C 类基金份 额净值 申 购 费 以 四 舍 五 入 方 式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通 过 场 外 方 式 进 行 申 购 的 ,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享 有 或 承 担 ; 通 过 场 内 方 式 进 行 申 购 的 ,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先 按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则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再 按 截 尾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 份部分对 应的申购资金将返还给投资人。 例1 : 假 设 某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赎 回 开 放 期 投 资100,0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 对 应 申 购费率为0.8% , 假 设 申 购当 日A 类 基 金份 额 净 值 为1.016 元 , 若投 资 者 选 择 场 外 申 购 , 则 其 可 得 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 (100,000 ×0.8% )/ (1 +0.8%)=793.65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 -793.65 =99,206.35 元 申购份额=99,206.35 ÷1.016 =97,644.05 份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 固 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A 类基 金份额净值 若 投 资 者 选 择 场 内 申 购 , 场 内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先 按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则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再按截尾 法 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97,644 份A 类 基 金份 额 ,整数位后小数部分 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退款金额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7,644 ×1.016 =99,206.30 元 退款金额=100,000 -99,206.30 -793.65 =0.05 元 2. 赎回金额 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计 算 结 果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2 :假设某投资者在场外赎回A 类 基金份额100,000 份,该 笔份 额 持 有 时 间 为15 天, 赎回当5-48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日A 类基金份 额净值是1.017 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0×1.0 17 =101,700.00 元 赎回费=100,000 ×1.017 ×0.6% =610.20元 净赎回金额=101,700.00-610.20 =101,089.80元 例3 :假设某投资者在场外赎回100,000 份A 类 基 金份 额 , 该 笔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为40 天 ,则 对 应 的赎回费率为0 ,假设赎 回当日A 类基 金份额净值是1.016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 ×1.016=10,1600.00 元 赎回费用=100,000 ×1.016 ×0%=0 元


净 赎回金额=100,000 ×1.016-0 =10,1600.00 元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 项外的暂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刊登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 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2.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调 整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的 具 体 时 间 , 并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的 , 可 延 期 支 付 部 分 赎 回 款 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 时 , 在 本 基 金 每 次 开 放 期 的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对 当 日 的 有效 赎 回 申 请 全 部5-49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确认( 无 论 是 否 发 生 连 续 巨 额 赎 回 情 形 )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基金管理人可在20 个工作 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上 述 情 况 的 赎 回 业 务 的 场 内 处 理 , 将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暂 停 基 金 的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介 刊 登 暂 停 赎 回 公 告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 并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介 公告。 ( 十) 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前 一 工作 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20% ,即认 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并支 付赎回款或延缓支付 。 (1) 全 额 赎 回: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2) 延 缓 支 付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对 当 日 全 部 赎 回申请进行确认,但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 对于延缓支付的赎回申 请,应以赎回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缓 支 付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其他方式在3 个 交 易 日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 在 指 定 媒介上 刊登公 告。 证券交易所或注册登记机构对本基金场内部分份额巨额赎回另有规定的,按期规定办理。 ( 十 一) 暂停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上 述 暂 停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消 除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公 布 最 近1 个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介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5-50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 十二) 基金 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且 由 同 一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三) 基金 份额的转让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且 条 件 具 备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的 , 将 提 前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业 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 十 四) 基 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 五) 基金 份额的登记 1 、 基 金 的 份额 采 用 分 系 统 登 记 的 原 则 。 场 外 认 购 或 申 购 买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 场 内 认 购 、 申 购 或 上 市 交 易 买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证 券 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 、 登 记 在 证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既 可 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也 可 以 通 过 具有代销资格的会员单位申请场内赎回。 3 、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申请场外赎回。 ( 十六 )系统内转托管 1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本基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 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 十七 )跨系统转托管 1 、 跨 系 统 转托 管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51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 、本基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的 具 体 业 务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办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3 、 本 基 金 跨系 统 转 托 管 的 具 体 业 务 按 照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市 开 放 基 金 登 记 结 算规则》的相关规定办理。 ( 十八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 十 九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依 据 其 业 务 规 则 ,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冻 结 与 解 冻 、 质 押等业务。 5-52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十二、 基 金的投 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 基 金 在 控 制 基 金 资 产 风 险 、 适 度 保 持 资 产 流 动 性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积 极 主 动 的 投 资 管 理 , 追求基金资产的平稳增值,争取实现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业绩。 ( 二) 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 有 良 好 投 资 价 值 和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债 、 金 融 债 券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级 短 期 融 资 券 、 次 级 债 券 、 政 府 机 构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 可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中 的 纯 债 部 分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包 括 协 议 存 款 、 定 期 存 款 及 其 他 银 行 存 款 )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其 它 金 融工 具等。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是 纯 债 券 型 基 金 , 不 通 过 任 何 方 式 投 资 股 票 、 权 证 和 可 转 换 债 券 ( 不 含 可 分 离 交 易的可转换债券中的纯债部分)。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债 券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80% ,但在开放期前一 个 月 和 后 一 个 月 以 及 开 放 期 内 基 金 投 资 不 受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 在 开 放 期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在封闭期 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 的限制。 在 基 金 实 际 管 理 过 程 中 ,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中 国 宏 观 经 济 情 况 和 债 券 市 场 的 阶 段 性 变 化 , 适 当调整基金资产在不同类属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等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 ( 三) 投资策 略 本 基 金 采 取 自 上 而 下 与 自 下 而 上 相 结 合 的 投 资 策 略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 市 场 状 况 、 政 策 走 向 等 宏 观 层 面 信 息 和 个 券 的 微 观 层 面 信 息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 同时 为 合 理 控 制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并 满 足 每 次 开 放 期 的 流 动 性 需 求 , 本 基 金 在 每 个 封 闭 期 将 适 当 的 采 取 期 限 配 置 策 略 , 即 将 基 金 资 产 所 投 资 标 的 的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与 基 金 剩 余 封 闭 期 限 进 行 适 当的匹配 , 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 做出投资决策,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资产配 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手段,对大类资产进行合理配置。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以 大 类 资 产 的 预 期 收 益 率 、 利 差 水 平 、 风 险 水 平 和 它 们 之 间 的 相 关 性 为 出 发 点 , 对 于 可 能 影 响 资 产 预 期 风 险 、 收 益 率 和 相 关 性 的 因 素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和 动 态 跟 踪 , 据 此 制 定 本 基 金 在 债 券 和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大 类 资 产 之 间 的 配 置 比 例 、 调 整 原 则 和 调 整 范 围 , 并 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整,以达到控制风险、增加收益的目的。 本 基 金 进 行 资 产 配 置 时 所 参 考 的 主 要 指 标 包 括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GDP ) 增 长 率 、 货 币 供 应 量 及其变化、利率水平及其预期变化、通货膨胀率、货币与财政政策、汇率政策等。 5-53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除 基 本 面 因 素 以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将 关 注 其 他 可 能 影 响 资 产 预 期 收 益 与 风 险水平的因素, 观察市场信心指标和市场动量指标等,力争捕捉市场由于低效或失衡而产生的投资机会。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会 定 期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 以 研 究 结 果 为 依 据 对 当 前 资 产 配 置 进 行 评 估 并 作 必 要 调 整 。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 亦 可 针 对 市 场 突 发 事 件 等 在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及 各 类 资 产 配置比例限制范围内进行及时调整。 (2 )债券投 资策略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过 程 中 将 采 用 久 期 匹 配 等 策 略 通 过 固 定 收 益 类 品 种 投 资 策 略 构 筑 债 券 组 合 , 保障本金安全的同时确保一定收益,通过回购放大等策略追求基金财产的超额回报。 1 )久期配置 策略 久 期 配 置 策 略 是 债 券 投 资 最 基 本 的 策 略 之 一 ,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状 况 、 财 政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等 宏 观 经 济 变 量 进 行 自 上 而 下 的 深 入 分 析 , 在 预 测 市 场 合 理 利 率 水 平 的 基 础 上 , 判 断 利 率 变 化 的 时 间 、 方 向 和 幅 度 , 测 算 投 资 组 合 和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在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化 时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在 控 制 资 产 组 合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通 过 调 整 组 合 的 久 期 , 即 在 预 期 利 率 将 要 上 升 的 时 候 相 对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适 当 缩 短 组 合 的 久 期 , 在 预 期 利 率 将 要 下 降 的 时 候 相 对 业 绩 比 较 基 准适当拉长组合的久期,提高债券投资收益。 2 )收益率曲 线形变预测 收 益 率 曲 线 形 状 的 变 化 将 直 接 影 响 本 基 金 债 券 组 合 的 收 益 情 况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宏 观 面 、 货 币 政 策 面 等 综 合 因 素 , 对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化 进 行 预 测 , 在 保 证 债 券 流 动 性 的 前 提 下 , 适 时 采 用 子弹、杠铃或梯形策略构造组合。 3 )类属配置 策略 在 确 定 组 合 久 期 和 期 限 结 构 配 置 的 基 础 上 , 本 基 金 对 不 同 类 型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的 信 用 风 险 、 市 场 风 险 、 流 动 性 、 赋 税 水 平 等 因 素 进 行 分 析 , 研 究 同 期 限 的 不 同 品 种 之 间 的 利 差 情 况 及 其 变 化 趋 势 , 以 及 交 易 所 和 银 行 间 两 个 市 场 间 同 一 品 种 的 利 差 情 况 及 变 化 趋 势 , 制 定 债 券 类 属 政策因素 宏观因素 货币因素 市场因素 政治导向; 经济政策; 产业政策; 货币政策; 市场政策等 经济总量; 投资增速; 消费增长; 对外贸易; 价格指数等 货币结构; 信贷规模; 信贷结构; 利率水平; 利率结构等 供求关系; 市场信心; 期限结构; 利差变化; 交易状况等 债市风险收益特征预期、货币市场走势 资产配置方案 5-54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配 置 策 略 , 在 各 种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之 间 进 行 优 化 配 置 , 主 动 地 增 加 预 期 利 差 将 收 窄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 降 低 预 期 利 差 将 扩 大 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 以 获 取 不 同 类 型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之 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4 )具体各品 种的选择策略 ? 政府信用债券 本 基 金 对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等 政 府 信 用 债 券 的 投 资 , 主 要 根 据 宏 观 经 济 指 标 、 货 币 财 政 政 策 、 市 场 供 求 等 分 析 , 预 测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未 来 变 动 趋 势 , 综 合 考 虑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等 不 同 品 种 的 流 动 性 及 风 险 收 益 状 况 , 选 择 具 有 较 高 投 资 价 值 的 品 种 进行投资。 ? 企业信用债券 本 基 金 对 于 其 他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银 行 协 议 存 款 等 信 用 类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 将 参 考 外 部 评 级 结 果 、 宏 观 经 济 所 处 阶 段 、 发 行 主 体 的 信 用 状 况 及 其 变 动 趋 势 , 在 有 效 控 制 整 个 组 合 信 用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 结 合 流 动 性 分 析 , 采 取 积 极 的 投 资 策 略 , 挖 掘 价 值 被低估的品种,以获取超额收益。 ?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的纯债部分 分 离 可 转 换 债 券 是 指 债 券 和 认 股 权 证 分 开 发 行 及 交 易 的 投 资 品 种 , 具 有 抵 御 下 行 风 险 , 分 享 股 票 价 格 上 涨 收 益 的 特 征 。 分 离 型 可 转 换 债 券的 纯 债 部 分 与 公 司 债 的 属 性 具 有 一 定 的 相 似 性 。 首 先 , 两 者 的 上 市 地 点 均 为 交 易 所 市 场 ; 其 次 , 两 者 的 发 行 主 体 均 为 上 市 公 司 ; 再 次 , 两 者 的 投 资 主 体 相 似 , 主 要 为 交 易 所 的 活 跃 参 与 者 。 因 此 , 在 实 际 操 作 过 程 中 , 本 基 金 将 基 本上按照公司债的投资策略进行分离债纯债的投资。 同 时 , 分 离 债 与 公 司 债 相 比 , 具 有 流 动 性 较 好 的 优 势 , 更 容 易 变 现 。 本 基 金 计 划 在 封 闭 期 开 始 时 , 配 置 一 定 仓 位 的 分 离 债 , 而 在 开 放 期 之 前 的 一 段 时 间 内 , 择 机 增 加 流 动 性 较 好 的 分离债的配置比例,以抵御潜在的赎回压力。 5 )收益率曲 线骑乘策略 收 益 率 曲 线 骑 乘 策 略 是 指 选 取 处 于 收 益 率 曲 线 最 陡 峭 处 的 券 种 进 行 配 置 , 随 着 债 券 剩 余 期 限 缩 短 、 到 期 日 临 近 , 其 到 期 收 益 率 将 有 所 下 降 , 从 而 产 生 较 好 的 市 场 价 差 回 报 。 本 基 金 将 积 极 关 注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变 化 情 况 , 在 收 益 率 曲 线 较 陡 的 部 位 适 当 采 用 收 益 率 曲 线 骑 乘 策 略 , 利用收益率曲线的快速下滑获得相应的收益。 6 )回购策略 在 债 券 投 资 中 , 回 购 不 仅 是 一 种 短 期 融 资 的 手 段 , 也 是 一 个 重 要 的 投 资 渠 道 , 例 如 可 以 用 逆 回 购 代 替 短 期 债 券 、 通 过 正 回 购 进 行 杠 杆 操 作 从 而 放 大 收 益 等 。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比 较 回 购 交 易 收 益 和 现 券 交 易 收 益 , 在 确 保 回 购 存 在 超 额 收 益 的 情 况 下 , 积 极 利 用 回 购 套 利 , 增 加 组 合 的 收 益 。 本 基 金 将 遵 守 银 行 间 市 场 关 于 回 购 的 有 关 规 定 , 在 相 关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 利 用 市 场 的 平 稳 时 期 , 进 行 回 购 融 入 资 金 , 同 时 投 资 于3 年 以 下 的 流 动 性 较 好 的 债 券 , 以 获 取 利 差 收益 ,5-55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增 加 投 资 人 的 回 报 。 本 基 金 还 将 密 切 关 注 和 积 极 寻 求 由 于 短 期 资 金 需 求 激 增 产 生 的 逆 回 购 投 资策略等投资机会。 7 )套利策略 ? 跨 市 套 利 。 同 一 品 种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与 交 易 所 市 场 、 同 期 限 债 券 品 种 在 一 、 二 级 市 场 上 由 于 市 场 结 构 、 投 资 者 结 构 等 原 因 在 某 个 时 期 可 能 存 在 收 益 率 的 差 异 。 本 基 金 在 充 分 论 证 套 利可行性的基础上,寻找合适时机,进行跨市场套利操作。 ? 跨 期 套 利 。 本 基 金 将 利 用 一 定 时 期 内 不 同 债 券 品 种 基 于 利 息 、 违 约 风 险 、 流 动 性 、 税 收 特 性 、 可 回 购 条 款 等 方 面 的 差 别 造 成 的 收 益 率 差 异 , 同 时 买 入 和 卖 出 这 些 券 种 , 以 获 取 二 者之间的差价收益。 8 )个券选择 策略 本 基 金 将 严 格 依 据 上 述 投 资 策 略 , 通 过 自 下 而 上 精 选 个 券 , 审 慎 分 析 债 券 的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供 求 关 系 、 收 益 率 水 平 、 税 收 水 平 等 因 素 , 选 择 定 价 合 理 或 价 值 被 低 估 的 债 券 进行投资。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是本基金的重点关注对象: ① 符合上述投资策略的品种; ② 信用质量正在改善或者预期将改善的信用债券; ③ 具有较高当期收入的品种; ④ 有增值潜力、价值被低估的品种等。 (3 )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通 过 深 入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走 势 、 资 产 提 前 偿 还 率 、 资 产 池 的 结 构 及 质 量 等 因 素 , 判 断 提 前 偿 付 风 险 和 资 产 违 约 风 险 , 并 根 据 资 产 证 券 化 的 收 益 结 构 安 排 , 预 测 分 析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未 来 现 金 流 , 通 过 研 究 标 的 证 券 发 行 条 款 , 预 测 提 前 偿 还 率 变 化 对 标 的 证 券 的 久 期 与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影 响 , 密 切 关 注 流 动 性 变 化 ,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筛 选 出 经 风 险 调 整 后 具 有较高投资价值的资产支持证券,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 四) 投资决 策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本基金的投 资管理程序如下: 1 .研究员提 供研究报告,以研究驱动投资 本 计 划 严 格 实 行 研 究 支 持 投 资 决 策 机 制 , 加 强 研 究 对 投 资 决 策 的 支 持 工 作 , 防 止 投 资 决 策 的 随 意 性 。 研 究 员 在 熟 悉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的 基 础 上 , 对 其 分 工 的 行 业 和 上 市 公 司 以 及 债 券 品 种 进 行 综 合 研 究 、 深 度 分 析 , 广 泛 参 考 和 利 用 外 部 研 究 成 果 , 拜 访 政 府 机 构 、 行 业 协 会 等 , 了 解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及 行 业 发 展 状 况 , 调 查 上 市 公 司 和 相 关 的 供 应 商 、 终 端 销 售 商 , 考 察 上 市 公 司 真 实 经 营 状 况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撰 写 提 供 宏 观 经 济 分 析 报 告 、 证券市场行情报告、行业分析报告和发债主体及上市公司研究报告 等。 2 .投资决策 委员会审议并决定基金投资重大事项 5-56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将 定 期 分 析 投 资 研 究 团 队 所 提 供 的 研 究 报 告 , 在 充 分 讨 论 宏 观 经 济 、 股 票 和 债 券 市 场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策 略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确 定 基 金 的 总 体 投 资 计 划 , 包 括 基 金 在 股 票 、 债 券 等 大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比例等重大事项。 3 .基金经理 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等 决 议 , 参 考 研 究 团 队 的 研 究 成 果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 依 据 专 业 经 验 进 行 分 析 判 断 ,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构 建 具 体 的 投 资 组 合 , 进 行 组 合 的 日 常管理。 4 .交易部独 立执行投资交易指令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置 独 立 的 交 易 部 , 由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方 案 的 要 求 和 授 权 以 及 市 场 的 运 行 特 点 , 作 出 投 资 操 作 的 相 关 决 定 , 向 交 易 部 发 出 交 易 委 托 。 交 易 部 接 到 基 金 经 理 的 投 资 指 令 后 ,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对 投 资 指 令 的 合 规 性 、 合 理 性 和 有 效 性 进 行 检 查 , 确 保 投 资 指 令 在 合 法 、 合 规 的 前 提 下 得 到 高 效 的 执 行 , 对 交 易 情 况 及 时 反 馈 , 对 投 资 指 令 进 行 监 督 ; 如 果 市 场 和 个 股交易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提示基金经理。 5 .基金绩效 评估 基 金 经 理 对 投 资 管 理 策 略 进 行 评 估 , 出 具 自 我 评 估 报 告 。 金 融 工 程 小 组 就 投 资 管 理 进 行 持 续 评 估 , 定 期 提 出 评 估 报 告 , 如 发 现 原 有 的 投 资 分 析 和 投 资 决 策 同 市 场 情 况 有 较 大 的 偏 离 , 立 即 向 主 管 领 导 和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报 告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根 据 基 金 经 理 和 金 融 工 程 小 组 的 评 估 报 告 , 对 于 基 金 业 绩 进 行 评 估 。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意 见 对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调 整 。 6 .基金风险 监控 监 察 稽 核 部 对 投 资 组 合 计 划 的 执 行 过 程 进 行 日 常 监 督 和 实 时 风 险 控 制 , 包 括 投 资 集 中 度 、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 投 资 限 制 、 投 资 权 限 等 交 易 情 况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对 基 金 投 资 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7 .投资管理 程序的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有 权 根 据 投 资 需 要 和 环 境 变 化 , 对 投 资管理的职责分工和程序进行调整,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中予以公告。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中国债券综合指数收益率 中 国 债 券 综 合 指 数 是 由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编 制 的 中 国 全 市 场 债 券 指 数 , 是 目 前 市 场 上 专 业 、 权 威 和 稳 定 的 , 且 能 够 较 好 地 反 映 债 券 市 场 整 体 状 况 的 债 券 指 数 。 由 于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与 中 国 债 券 综 合 指 数 所 覆 盖 的 市 场 范 围 基 本 一 致 , 因 此 该 指 数 能 够 真 实 反 映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同时也能较恰当衡量本基金的投资业绩。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本5-57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基 金 可 以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 而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六) 风险收 益特征 本 基 金 属 于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较 低 风 险 品 种 , 一 般 情 况 下 其 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 七) 投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策 略 上 兼 顾 投 资 原 则 以 及 定期 开 放 的 特 点 , 通 过 分 散 投 资 降 低 基 金 财 产 的 非系统性风险, 适度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10 %; 本 基 金 与 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2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债券回 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3 ) 债券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80% ; 但 在 每 次 开 放 期 前 一 个 月 、 开 放 期 内 及 开 放 期结束后 一 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该比例限制 ; (4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10% ;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券规模的10% ;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8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BBB 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产 支持证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3 个 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9 ) 本 基 金 在 开 放 期 内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5% ; (10 ) 封 闭 期 内 本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200% ; 开 放 期 内 本 基 金 资 产 总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 (11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定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5-58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 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8) 法律法规或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基金管理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进行审查 。 (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债权 人 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益; 2. 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任 何 不 当利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复 核 了 本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内 容 ,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利。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5-59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截至时间为2017 年6 月30日,本 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363,141,276.70 95.64 其中:债券


2,363,141,276.70 95.64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2,164,838.60 0.90 8 其他资产


85,541,854.08 3.46 9 合计





2,470,847,969.38





100.00 2 、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报告期 末按行业分类的 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1,585,859,476.70 92.78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47,204,800.00 14.46 6 中期票据 530,077,000.00 31.01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363,141,276.70 138.25 5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5-60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280089 12 联泰债 1,000,000 102,400,000.00 5.99 2 124135 13 滇公投 1,000,000 101,850,000.00 5.96 3 101453022 14 五矿股 MTN001 1,000,000 101,550,000.00 5.94 4 143131 17 中泰 01 1,000,000 100,660,000.00 5.89 5 011751021 17 河钢集 SCP004 1,000,000 100,260,000.00 5.87


6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 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尚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等,本基金暂 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2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 )本期国 债 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投资组 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 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 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6,365.5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5,401,348.21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0,124,140.34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5-61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 合计 85,541,854.08





(4 )报 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 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 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5-62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十三、基金业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A 类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2 年度 (2012 年 11 月 15 日至 12 月 31 日) 0.80% 0.08% 0.55% 0.01% 0.25% 0.07% 2013 年度 2.04% 0.15% 4.23% 0.01% -2.19% 0.14% 2014 年度 14.01% 0.18% 4.03% 0.01% 9.98% 0.17% 2015 年度 11.69% 0.09% 3.09% 0.01% 8.60% 0.08% 2016 年度 4.57% 0.08% 2.44% 0.01% 2.13% 0.07% 2017 年 (2017 年 1 月 1 日至6 月 30 日) 2.15% 0.06% -2.01% 0.08% 4.16% -0.02% 自基金合同生 效起至今 (2012 年 11 月 15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39.90% 0.13% 12.83% 0.03% 27.07% 0.10% C 类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值增 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2 年度 (2012 年 11 月 15 日至 12 月 31 日) 0.80% 0.08% 0.55% 0.01% 0.25% 0.07% 2013 年度 1.54% 0.16% 4.23% 0.01% -2.69% 0.15% 2014 年度 13.60% 0.18% 4.03% 0.01% 9.57% 0.17% 2015 年度 11.22% 0.09% 3.09% 0.01% 8.13% 0.08% 2016 年度 4.18% 0.08% 2.44% 0.01% 1.74% 0.07% 2017 年 (2017 年 1 1.94% 0.06% -2.01% 0.08% 3.95% -0.02% 5-63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月 1 日至6 月 30 日) 自基金合同 生效起至今 (2012 年 11 月 15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37.34% 0.13% 12.83% 0.03% 24.51% 0.10%


5-64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十 四 、 基 金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 其 他 资 产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 资 金 的 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 立 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 册 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 管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 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 同 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 同 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 ,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 基 金 财 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65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十 五 、 基金资 产 估 值 (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二) 估值方 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或 挂 牌 转 让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选 取 第 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2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债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对 全 国 银 行 间 市 场 上 不 含 权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按 照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净 价 估 值 。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上 含 权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按 照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唯 一 估 值 净 价 或 推 荐 估 值 净 价 估 值 。 对 于 含 投 资 人 回 售 权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回 售 登 记 截 止 日 ( 含 当 日 ) 后 未 行 使 回 售 权 的 按 照 长 待 偿 期 所 对 应 的 价 格 进 行 估 值 。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未 上 市 , 且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未 提 供 估 值 价 格 的 债 券 , 在 发 行 利 率 与 二 级 市 场 利 率 不 存 在 明 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方协商解决。 5-66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 四) 估值程 序 1.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算,精确到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五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五) 估值错 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 含第4 位) 发生差 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或 代 销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不 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 原则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 各方,及时 进行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5-67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 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 当事人的直 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 错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 负有及时返 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但 差错责任方 仍应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益损失( “ 受 损 方 ”)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 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 赔偿时,如 果因基金管 理人过错造 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基 金托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差 错 方 追 偿 ; 追 偿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有 关 费 用 , 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 人未按规定 对受损方进 行赔偿,并 且依据法律 法规、基金 合同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和 遭 受 的 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 发生的原因 确定差错的 责任方; (2) 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交易 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给基 金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 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 理人先 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由于各 自技术系统 设置而产生 的净值计算 尾差,以基 金管理5-68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暂停估 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金净 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值予以公布。 ( 八) 特殊情 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按估值 方法的第5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69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十 六 、 基金 收 益 与 分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低数。 ( 三) 收益分 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由 于 本 基 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而C 类 基 金 份 额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各 基 金 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以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投 资 人 的 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 若 基 金 在 每 季 度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收 盘 后 每10 份 基 金 份 额 可 分 配 利 润 金 额 高 于0.1 元( 含 本数,以C 类 基金为依据) ,则基金须在15个工作 日之内进行收益分配 ; 4. 封 闭 期 间 ( 指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处 于 封 闭 期 )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采 用 现 金 方 式 ; 开 放 期 间 ( 指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处 于 开 放 期 )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为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登 记 在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间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 只 能 选 择 现 金 分 红 的 方 式 , 具 体 权 益 分 配 程 序 等 有 关 事 项 遵 循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5.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个工作日 ; 6.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7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以 及 该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订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5-70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公 布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具 体 方 案 的 规 定 就 支 付 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 金 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5-71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十 七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从C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上市 费及年费; 5. 基金财产 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6.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7.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8.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9.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10 、基金的 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 11. 依法可以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上 述 基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 定 , 法 律 法 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三) 基金费 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7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 动 在 月 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 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 不 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 动 在 月 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 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 不5-72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3. 销售服务 费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 资产净值的0.40% 年费率 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0% ÷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 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 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 基金 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 管理人 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经 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 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 费 、 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4. 除 管 理 费和 托 管 费 之 外 的 基 金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其 他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的 规 定 ,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 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四) 不列入 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 失 ,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 五)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协 商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和销售服务费,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调高销售服务费 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 日前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 六) 基金税 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5-73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十 八 、 基金 的 会 计 与审计 (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 的会计责任 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每年的1 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 人民币为记 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元 为记账单位 ;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 关的会计制 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 立核算; 6.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制 基 金 会 计报 表 ;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 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 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书面 确认。 (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年 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 办注册会计 师时,应事 先征得基金 管理人同意 。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经 通报 基金托管人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 指 定 媒介 上 公告 。 5-74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十 九 、 基金的 信 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 证 监会指定 媒介 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 人 应 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一) 招募说 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 本 基 金 转 型 事 项 经 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后,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 应 当在每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4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 的截止日为每6 个月的 最后1 日。 ( 二) 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转型事项经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后,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 指 定 媒 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 三) 基金资 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 基 金 的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金的封闭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 金 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在 基 金 开放 期 期 间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 售 网 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75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 基 金 管 理人 将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四)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 购 、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 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五) 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90 日 内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60 日 内,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15 个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并 将 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4.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2 个 月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度报告。 5. 基 金 定 期报 告 应 当 按 有 关 规 定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六) 临时报 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 影 响 的 事 件 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 终止基金 合同;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换除外 ;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 金 管 理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 9.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 10. 涉及基金 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5-76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 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 14. 基金收益 分配事项; 15.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基金份额 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7. 基金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 18. 基金变更 、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19. 基金更换 注册登记机构; 20. 本基金开 始办理申购、赎回,以及开放起始日、开放期间; 21. 本基金申 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 本基金发 生巨额赎回并 延缓支付; 23. 本基金连 续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暂 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 基金暂停 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6. 中国证监 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 七) 澄清公 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 份 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 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八)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 市 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 占 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 十)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十 一) 信息 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 季 度 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 金 托 管 人 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 媒介上5-77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5-78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二十、 风险 揭 示 (一 ) 市场 风险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不同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 市 场 , 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 本 基金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波动。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影 响 , 从 而导致投资对象的价格产生波动,影响基金收益,从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 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着宏观经济运 行 的 周 期性变化,基金所投资于证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 利 润 , 进而影响基金持仓证券的收益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投资的上 市 公 司 业绩及其股票价格发生波动。 5 .债券收益 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 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6 .购买力风 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使购 买 力 下 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7 .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 状 况 、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公司债券,由于上市公司经 营 不善,可能会导致偿债能力不足的风险。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 以 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8 .再投资风 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 来 的 价 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主要面临以下两类信用风险: 第一类是所投资的债券自身的信用风险,包括:违约风险,主要是指债券发行人未 能 履 行5-79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约定契约中的义务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即发行人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基金资产 的 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所造成损失的风险;信用评级调整风险,主要是指由于经济周期、 行业周期、公司经营管理等因素发生不利变化,致使债券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恶化,偿债能力 降 低,由此造成债券信用评级降 低、价格下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第二类信用风险是债券交易对手的风险,主要是指在债券的交易过程中,由于交易 对 手 方 不能足额按时交割,导致本基金可能无法按时收到或足额收到应得的证券或价款而造成价款 或 证券的损失的风险,或者是指在回购交易的过程中,融资方无法按时支付回购本金和利息所 带 来的风险。 (三)估值风险 基金在对所持有的有价证券进行估值的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需要估值人员主观判 断 或 者 需要依靠估值模型,可能出现基金资产估值不准确从而造成风险。 (四)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 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 公 司 内 部失控从而可能产生风险。管理风险包括: 1 . 决 策 风 险 : 指 在 基 金 投 资 的 投 资 策 略 制 定 、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和 投 资 绩 效 监 督 检 查 过 程 中 ,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 操 作 风 险 : 指 在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中 , 由 于 投 资 指 令 不 明 晰 、 交 易 操 作 失 误 等 人 为 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 .技术风险 :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五)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 (1 )上市交 易风险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上市交易。基金上市交易后可能因信息披露等原因导致基金停牌 , 投 资 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份额,产生风险;基金上市后持有人也可能因交易对手不足产生 流 动性风险。 (2 )流动性 风险 ① 每 封 闭 运 作 一 年 后 开 放5-20 个 工 作 日 的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只 能 在 开 放 期 赎回基金份额,在封闭运作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因不能赎回基金而出现的流动性风险。 ②当开放期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即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20% 时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对 当 日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进 行 确 认 时 ,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 不 超 过20 个 工 作 日 ) 赎 回 款 项 。 因 此 , 持 有 人 此时将面临其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的风险。 (3 )折/ 溢 价交易风险 5-80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基金上市交易后,受市场供求关系等的影响,其上市交易价格与其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 之 间 可能发生偏离从而出现折/ 溢价交易 的风险。 (六)职业道德风险 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七)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有可能会影 响 基 金 份额净值。 (八)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在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 及 基 金 合同有关规定而产生的风险。 (九)其他风险 1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资产的损失。 2 . 金 融 市 场 危 机 、 行 业 竞 争 、 代 理 商 违 约 、 托 管 人 违 约 等 超 出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身 直 接 控 制 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5-81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二十一、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清算 (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 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 基金 合 同 变 更的 内 容 应 经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 同 意 。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换除外 ; (2)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规定的除外) ;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6)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 除 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 合并; (8)终止基金上市,但因 本基金不再 具备上市条 件而被深圳 证券交易所 终止上市的 除外;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产 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 ; (10)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同 或 中 国 证监 会 规 定 的其 他 情 形 。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变 更 后 公 布 ,并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 (1)调低销售服务费和其 他应由基金 承担的费用 ;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 围内变更基 金的申购费 率、赎回费 率或收费方 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 生变动必须 对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关系 发生重大变 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 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规定不 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其他 情形。 2. 关 于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自 生 效 之 日 起2 日 内 在 至 少一 种 指 定 媒介 公告。 (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 下 列 情 形之 一 的 , 基金 合 同 将 终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终止的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6 个月 内 无 其 他 适当 的 基 金 管理 公 司 承 接其 原 有 权 利义 务 ; 3.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6 个月 内 无 其 他 适当 的 托 管 机构 承 接 其 原有 权 利 义 务; 4 、 基金合同约定及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的 其 他 情 况。 5-82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发 生 时 ,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金 清 算 。 (2)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师 以 及 中 国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 组 可 以聘 用 必 要 的工 作 人 员 。 (3)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必 要 的 民 事活 动 。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发 生 的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算 。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程 序 主 要包 括 : (1)基金合同终止情 形 发生 后 , 发 布基 金 财 产 清算 公 告 ; (2)基金合同终止情 形 发生 时 , 由 基金 财 产 清 算组 统 一 接 管基 金 财 产 ;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 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 ;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报告中国证 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民事诉讼 ;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 (10)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行 分 配 。 3.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清 算 组 优 先从 基 金 财 产中 支 付 。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 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 分配。 基 金 财 产 未按 前 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 配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法 律 意 见 书后 , 由 基 金财 产 清 算 组报 中 国 证 监会 备 案 并 公告 。 5-83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 金 财 产 清算 账 册 及 有关 文 件 由 基金 托 管 人 保存15年以上。 5-84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二十二 、 基金合 同 内 容摘要 基金 合 同内 容摘 要, 请 见 附件一 。 5-85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二十 三 、 基金 托 管 协 议内 容 摘要 基金 托 管协 议内 容摘 要 , 请见附 件 二 。 5-86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二 十 四 、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 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提 供以 下一 系列 服务: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注 册 登记 服务 基金 管 理 人或 者 委 托 基金 注 册 登 记机 构 为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提供注册登 记 服务。基 金 注 册登 记 机 构 配 备安 全 、 完 善的 电 脑 系 统及 通 讯 系 统, 准 确 、 及时 地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办理基金账 户 与基金份额的登记、管 理 、 托 管 与转 托 管 ,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 权 益 分配 时 红 利 的 登 记 、派 发, 基金交 易份 额的 清算 过 户 和基金 交 易 资金 的交 收等 服务。 ( 二) 红利 再投 资服 务 若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选 择红 利 再 投 资形 式 进 行 基 金收益分 配 ,该基金份 额 持有人当 期 分 配所 得 基金 收益 将按 除息 日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且 不收 取 申 购费用 。 ( 三) 网上 交易 服务 基金 管 理 人为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提 供网 上 交 易 平 台。通过 先 进的网络通 讯 技术,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供 高效 安全 的基 金 交易 服 务 、及 时迅 捷的基 金信 息和 理财 服 务 。 ( 四) 主动 通知 服务 基金 管 理 人可 以 通 过 电子 邮 件 、 短信 、 主 动 致 电等方式 为 基金份额持 有 人提供各 项 主 动通 知 服 务 ; 基金 管 理 人 公告 及 重 要 信息 将 通 过 指定 媒介发 布。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为 基 金份额持有 人 提供以电子形式为主的 确 认单、对账单等基金信息 服务,如果基金份额持 有 人需要提供 纸 质的 确 认单 、对 账单的 服务 ,请 致电 基 金 管理人 客 户 服务 中心 索取 。 ( 五) 查询 服务 为方 便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随时了 解基 金管 理人 相关 信息及投资 资讯 ,基 金管 理人开通24 小时 自 动 语 音 服务 、 网 上 查 询 等 方 式 。通 过 以 上 方 式 可 进 行 基金 管 理 人 信 息 查 询 和 基 金份额持有 人 账 户信 息查 询。 ( 六) 在线 客服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以 访 问基金管 理 人网站www.msjyfund.com.cn , 登 陆 在 线客 服 , 实现 基 金 管 理人 与投 资人 网上 面对 面 答疑 解 惑 。 ( 七) 多元 资料 索取 基金 管 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提 供 详 细 的 专 业 基 金投资资料, 便 于 办 理 各种交易 手 续 , 同 时为方 便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索 取 , 基金 管 理 人 提 供 了 多 元 化 的资料索取服务,索取途 径多样, 资 料内 容 丰 富 详 尽。 所有 对 外 公布 文 件 及 各种 相 关 历 史文 件 均 可 向 客户服务 人 员索取,客 户 服务人员 可 通 过传 真 、Email 提 供;同时,基 金 管理 人 网 站上 提供 各种资 料 、 业务 表单 及 公 告下载 。 ( 八) 资讯 服务 定制 为进 一 步 提高 基 金 运 作的 透 明 度 ,提 升 服 务 品 质,使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及 时了解基 金 投 资资 讯 , 基 金 管理 人 推 出 全 方 位 资 讯 服务 定 制 项 目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客 服 热 线 、基金管理 人5-87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网 站、 短信 定制 各种资 讯,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传 真 、Email 、 短信等多渠道 发 送资 讯 定制 服 务。 ( 九) 投资 业务 咨询 基金 管 理 人拥 有 一 支 训练 有 素 、 专业 知 识 全 面 的投资顾 问 队伍,基金 管 理人的专 业 客 户服 务代 表将在规定的工作时间 内 回答客户提出的问题,提 供关于基金投资全方位的 咨询服务。 (十) 投 诉与 建议 的受 理 基金 管 理 人认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合 理 建 议 是 基金管理 人 发展的动力 与 方向。如 果 对 基金 管 理人 提 供 的各 种服 务感 到 不满 意 或 有其 他需 求, 可 通过 传真、Email 、 信箱、 手机 短信等各 种 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也可直接与客户服务 人员联系,基金管理人 将 采用限期处 理 、分 级 管理 的原 则,及 时处 理客 户的 投 诉 与建议 。 (十 一 )客 户互 动活 动 基金 管 理人为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举 办各 种 互 动 活 动,如基 金 份额持有人 见 面 会 、理 财 讲座等 , 以加 强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与 基金 管理 人之 间的 互动 联 系。 (十 二 )基金 管 理 人 有权 根 据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需要、市场 状 况 以及 基 金 管 理人 服 务能力 的 变化 ,增 加、 修改 上述 服 务项 目。 (十 三 )基 金管 理人 客 户 服务中 心 联 系方 式 客户 服 务电 话:400-8888-388 网址:www.msjyfund.com.cn 客户 服 务电 子信 箱:services@msjyfund.com.cn (十四 )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请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联 系 本 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 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5-88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二 十 五 、其 他 应 披 露事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最近3 年本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三)本基金2017 年1 月12 日至2017 年7 月11 日发 布的公告: 公告日期 公告名称 公告媒体 2017 年 1 月13 日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1 次分红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7 年 1 月19 日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4 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7 年 1 月25 日 关于住所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7 年 3 月13 日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华夏财富销售机构 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7 年 3 月30 日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年度 报告及摘要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7 年 4 月8 日 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变更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7 年 4 月8 日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7 年 4 月11 日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北京蛋卷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 转换业务、同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7 年 4 月17 日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2 次分红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7 年 4 月24 日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一 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7 年 4 月24 日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手机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7 年 4 月25 日 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7 年 4 月26 日 关于再次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或 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7 年 6 月24 日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南京苏宁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同时参加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 四 ) 招 募 说 明 书 与 本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内 容 若 有 不 一 致 之 处 , 以 本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为 准 。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未尽事宜,请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5-89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二 十 四 、招募 说 明 书的存 放 及 查阅 方 式 (一 )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 放 地点 本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销机 构 和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的 办 公场 所, 并 刊 登 在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网 站 上 。 (二 ) 招募 说明 书的 查 阅 方式 投资 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查阅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招募说 明 书的 复印 件 , 但 应 以本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的正 本为 准。 5-90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二 十 五 、备查 文件 备查 文 件 等 文 本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和销售 机 构的办公场 所 、营业场 所 ,在 办公 时 间 内 可 供免 费查 阅。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民 生加 银 平 稳 增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及 准 予 变 更 注册的文 件 ; (二 ) 《民 生加 银平 稳 增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三 ) 《民 生加 银平 稳 增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 (四 ) 法律 意见 书; (五 )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 资 格批件 、 营 业执 照; (六 )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 资 格批件 、 营 业执 照; (七 ) 注 册 登 记 协 议 ;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 的 其他文 件。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 二〇一 七年 八 月 二 十 五 日 5-91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附 件 一 :基金 合 同 内 容摘 要 一、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 并 管 理 基 金 财 产;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按照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 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 基 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 照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 基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为;


(15 ) 选 择、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构;


(16 ) 在 符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和 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5-92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 )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 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 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 守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 金 收 益; (14 )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 保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人; (20 ) 因 违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 应 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基 金 托 管 人 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 违 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5-93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2 ) 当 基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担责任; (23 )以基 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 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 划 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5-94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 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 露事项; (10 ) 对 基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监 管 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而免除; (20 ) 按 规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 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决权; 5-95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或 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义 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 自 主 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 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七、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 一) 召开事 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 的,经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或 持有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下 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 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 合同 (2)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换除外; (3) 变更基金 类别; (4)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规定的除外) ; (5)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96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 除 外 ; (8)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的合并; (9) 终止基 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0) 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 现 以 下情 形 之 一 的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 有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销售 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3)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 二) 召集人 和召集方式 1. 除 法 律 法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 基 金 管 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 金 托 管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并 告 知 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3.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 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 集5-97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不得阻碍、干扰。 ( 三)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以下简称“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 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 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 (4) 议事程序 ; (5) 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 理 投 票的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 容 要 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 期 限等) 、送达 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 (8) 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 用 通 讯方 式 开 会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 和 书 面 表 决 方 式 , 并 在 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 召 集 人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 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四) 基金份 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方 式 包 括 现 场 开 会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及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 席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 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5-98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 在 法 律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经 会 议 通 知 载 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也 可 以 采 用 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 表 决。 (5) 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对 到 会 者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统 计 显 示 , 全 部 有 效 凭 证 所 对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 下同)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 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到 会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明 、 委 托 人 持 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 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 通讯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 1) 召集人按 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 “ 监 督 人 ”)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 召 集 人 在监 督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 本 人 直 接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小 于 本 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 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 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5) 直 接 出 具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提 交 的 持 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 登 记机构记录相符。 ( 五) 议事内 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5-99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 议事内容 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 出 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 合 上 述 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 会 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 将 其 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 程 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 独 或 合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 间 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 行 修 改 ,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 及 时 公告 。 否 则 , 会 议 的 召 开 日 期 应 当 顺 延 并 保 证 至 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 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 项 , 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 后 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 ,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 出 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 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 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 等事项 。 (2) 通讯方式 开会 在 通 讯 表 决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30 日 公 布 提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第 2 个工 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 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5-100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六) 决议形 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 效,除下列(2) 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含三 分之二)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涉 及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本 基 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4. 采 取 通 讯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 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推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 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3) 如 大 会 主 持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可 以 对 投 票 数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如 大 会 主 持 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 异 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 清 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 派 出 的5-101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 到 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 八)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 生 效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 姓 名 等 一 同公告。 ( 九) 本 部 分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 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 终 止与基 金 财 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变更 1. 基 金 合 同变 更 内 容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换除外; (2) 变更基金 类别; (3)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规定的除外) ; (4)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 除 外 ; (7)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的合并; (8) 终止基 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9) 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 意 变 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销售 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 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5-102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关 于 变 更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 二) 本基金 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 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 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 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基 金合同 约定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发 生 时 ,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的,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 。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 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 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 5-103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 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 费 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 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 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九、争议解决方式 对 于 因 基 金 合 同 的 订 立 、 内 容 、 履 行 和 解 释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尽 量 通 过协 商 、 调 解途 径 解 决 。不 愿 或 者 不能 通 过 协 商、 调 解 解 决的 , 任 何 一方 均 有 权 将争 议 提 交 中 国国 际 经 济 贸易 仲 裁 委 员会 , 按 照 中国 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届 时 有效 的 仲 裁 规则 进 行 仲 裁 。仲 裁 地 点 为北 京 市 。 仲裁 裁 决 是 终局 的 , 对 各方 当 事 人 均有 约 束 力 ,仲 裁 费 用 由败 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十、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 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住 所 。 投 资 者 可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查询。5-104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附 件 二 :基金 托 管 协 议内 容摘要 一、 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一 )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新世界商务中心42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 融大厦13楼13A


邮政编码:518026 法定代表人:万青元 成立日期:2008年11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18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 )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年09 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 据 承 兑 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 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 项 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管 理人的 业 务 监督 和核 查 “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 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 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5-105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基金托管人根据下述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投资价值和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券、中央 银 行 票 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次 级债券、政府机构债、 地方政府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 存 款 及 其 他 银 行 存 款 )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其 它 金 融 工 具 等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 比 例 进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投资价值和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券、中央 银 行 票 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 地方政府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 存 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等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 可 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是 纯 债 券 型 基 金 , 不 通 过 任 何 方 式 投 资 股 票 、 权 证 和 可 转 换 债 券 ( 不 含 可 分 离 交 易 的可转换债券中的纯债部分)。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债 券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80% , 但 在 开放 期 前 一 个 月 和 后 一 个月以及开放期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将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债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 , 适 当 调整基金资产在不同类属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等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 2 、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总 和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 (2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债券回 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3 ) 债 券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80% ; 但 在 每 次 开 放 期 前 一 个 月 、 开 放 期 内 及 开 放 期结束后 一 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该比例限制; (4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5-106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9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10 ) 封 闭 期 内 本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0% ; 开 放 期 内 本 基 金 资 产 总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1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 述 规 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 易 日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 第 十 五 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 者 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 行 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 适 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 对 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 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 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 个工作 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 负 责5-107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 任 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 其 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 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 流 通 受 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 通 受 限 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 风 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 投 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 基 金 投资 的 受 限 证 券 须 为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 而 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 有 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 落 实 和 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 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 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 全 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 金 管 理人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应 制 订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并 经 其 董 事 会 批 准 。 风 险 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 难 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 限 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 效 的 措 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 动 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 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 赔 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5-108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 )本基金 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 在 基 金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管 理 工 作 方 面 有 关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的 建 立 与 完 善 情 况。 (3 )有关比 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 露情况。 4. 相关法律 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 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 一 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 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 议 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 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 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 规 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 知 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 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 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 管人的 业 务 核查 “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 管 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 行为。 5-109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 未 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 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 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托 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 知 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 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 金 托 管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双 方 可 另 行 协 商 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 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 费 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 对 于 因 为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采 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 产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二)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 托 管人 可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 基 金 银 行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 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 符 合 法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人 专 用 账 户 办 理 基 金 资 产5-110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的支付。 ( 三)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 托 管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为 基 金 开 立 基 金 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 金 证 券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仅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 金 证 券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账 户 资 产 的 管 理 和 运 用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 金 托 管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 人 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 中 国 证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 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 使用的规定执行。 ( 四)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 规 定 ,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 行 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 券 回购主协议。 (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 业 务 发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 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 于 基 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上海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有 价 凭 证 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 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署 的 、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5-111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 金 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 真 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 合 同终止后15 年。” 五、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和 会计核 算 “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 规 定 公 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 经 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 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 果 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2. 估值方法 a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 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 (2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5-112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按成本估值。 b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 、 对 全 国 银 行 间 市 场 上 不 含 权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按 照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 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 记 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 上 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d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e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f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关 法 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 方 协商解决。 3. 特殊情形 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e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份 额 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4 位 以 内( 含第4 位)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当 发 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 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给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需 要 进 行 赔 偿 时 , 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 方 在 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 管 人 未5-113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 损 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 偿 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 对 , 尚 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 公 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 导 致 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变 化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 , 以 基 金 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果 行 业 另 有 通 行 做 法 ,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 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人 的 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 不 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 )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 记 录 和 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 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 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5-114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 时 , 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 财务报表 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 编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月 结 束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内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的 编 制 ; 在 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 内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的 编 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 年度报告。 (2 )报表的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复 核 过 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 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 管 人 提 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 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的保管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 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 人 , 不 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七、 争 议解 决方 式 “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 解 不 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 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 勤 勉 、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和 终 止 “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 得 与 基5-115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 终止; 2. 基金托管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