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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深证100(660014)

农银深证100: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农银汇 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关于 农银汇理深 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结果暨决 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管理办法》 ) 和《 农银汇理
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
规定, 现将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 本公司” ) 旗下农 银汇理深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审议了 《 关于终 止农银
汇理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 ( 以下简称 “ 本
次会议议案 ” ) , 并由有权 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
大会表决投票时间 自2017年7月21日起, 至2017 年8月20日17: 00止 (以表决票收
件人收到表决票时 间为准) 。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 出席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28,464,827.70 份, 占权益登记日 (权益登记日为
2017 年7 月20日)基金总份额的63.26% ,达到法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
件,符合《基金法》 、《运作管理办法》和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大会的表决结果: 同意的份额为28,464,827.70 份,占出席大会份额的
100% ,反对的份额为0份,弃权的份额为0份。 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出席
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超过三分之
二, 达到法定条件, 符 合 《基金法》 、 《运作 管理办法》 和 《 基金合 同 》 的有关
规定,会议议案 获得 有效通过。 
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17 年8月22日在本基金的托管人 中国光
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源泰律师事务 所 律 师 的 见 证 下 进 行 ,
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
公证费10000 元,律师费20000元,合计30000 元,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 《运作管理办法》 的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7 年8月22日表决通过了本次会议议
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
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 中国证监会 ” )备案。 
 
三、《基金合同》终止的后续安排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根据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方案说明, 本基
金将 从2017 年8月25 日起进入清算期,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
接受持有人提出的份额赎回、 转换转出申请。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 停止收取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 指数使用费 。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本 《基金合同》 约定,
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及时予以公告。 
 
四、备查文件 
1、《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 农银汇理深证100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农银汇理深证100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 
3、《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 农银汇理深证100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出具的公证书 
 
特此公告。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8月24日 
 
 









书 (2017) 沪东证经字 第21646 号 申请人: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 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9 号50 层








法定代表 人:于进








委托代理 人:李剑峰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农银汇理深证 100 指数 增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二 ○ 一 七 年 七 月 十 日 向 本 处 提 出申请, 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会 议 的 计 票 过 程 进 行 现 场 监督公证。 经查, 申请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和 《农银汇理深 证1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申请人依法于二○一七年七月十七日在有 关 报 刊 上 刊 登 了 以 通 讯 方 式 召 开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公 告 ; 于二○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七月十九日在有关报刊上分别刊 登 了 召 开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第 一 次 提 示 性 公 告 和 第 二 次提示性公告, 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关于终止农银汇理深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有 关事项的议案》 。 申请人向 本处提交了该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农银汇理深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公告、 二次提示性公告、 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农银汇理深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电子版) 等文件, 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证 法 》 的 规 定 , 本 处 公 证 员 林 奇 、 公 证 人 员 唐 宋 飞 于 二 ○ 一 七 年 八 月 二 十 二 日 上 午 九 时 在 上 海 市 浦东新区银城路 9 号农银大厦 50 层 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农银汇 理深证100 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讯 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对 议 案 以 通 讯 的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的 表 决 在 该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委 派 的 授 权 代 表 韩 中怡的监督下, 由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监督员叶忻、 李剑峰进行计票。 截至二○一七年八月二十日十七时, 收到参加 本次大会 (通讯方式) 的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效 表 决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共 28,464,827.70 份, 占二○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权益登记日农银汇理深证 100 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44,994,335.09 份的63.26%, 达 到法定开会条件,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农银汇理深证 100 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大会对 《关于终止农 银汇理深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 议案》的表决结果 如下:28,464,827.70 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 0 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 0 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 同意本次议案的 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 %, 达到 法定条件,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农银 汇理深证 100 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 兹证明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召集 的农银汇理深证 10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通讯方式) 的召开符合有关法 律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次农银汇理深证 100 指 数 增 强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通讯方式) 对 《关于终止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 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相 应程序, 本公证书后所附的 《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 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统计表》 复印件内容与原 件相符。 上 海 市 东 方 公 证 处


公 证 员 林奇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