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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大数据(002967)

浙商大数据: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期)查看PDF公告

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 浙商大 数 据智 选 消 费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 书 ( 2017 年第 1 期) 管 理 人: 浙 商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托 管 人: 中 国建 设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 目录 重要提示 .......................................................................................................................................... 3 第一部分 绪言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30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9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2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 值....................................................................................................... 5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59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 收....................................................................................................... 6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6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64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70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 算 ........................................................... 73 第十八部 分 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要............................................................................................... 75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 90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服务 ..................................................................................... 110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 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4 第二十二部分 备 查文件.............................................................................................................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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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说明书 3 重 要提 示 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由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 , 并 经 中 国证 券 监督 管 理委 员 会 (以 下 简称“ 中国 证 监 会” )2016 年6 月15 日 《 关于 准予 浙商 大数据 智选消 费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注册的 批复》 (证监许可 【2016】1283号)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期 投资工具 ,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 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 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 性判断 市场, 并承担基 金投资 中出现 的各类风 险,包 括:因 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的市场风险 , 因金融市场利率的 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利率风险 , 因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 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因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 险 , 因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等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造成赎 回款顺延 划出 的 风险, 本基金的 特定风 险 等等 。 本基金 投资中 小企业 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 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 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 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是一只 主动投资的混合型基金, 属于较高预期风险、 较 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券型基金、 货币市场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 基金。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和 《 基金合 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 。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 在作出投 资决策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基金 净值变 化引致 的投资风 险,由 投资者 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 申购和 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次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内容中与托管相关的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所 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7 月 11 日,投资组合报告为 2017 年 2 季度报告,有关 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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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说明书 5 第一部 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 《浙商大 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同”) 编 写。 本招募说明书应当适用上述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 新导致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 应当以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 其对基 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 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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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说明书 6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 金 合同: 指《 浙 商大数据 智选消 费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浙商大 数据智 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浙商大 数据智选 消费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浙 商大数 据智选 消费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浙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 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 的 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 务规则 》 :指 《 浙商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 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1、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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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 概括 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 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 208 号 1801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 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 18 号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B 座 507 室 法定代表人:肖风 设立日期:2010 年 10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31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股权结构: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浙大网新集团有限公司、 通联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养生堂有限公司分别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联系人:何萍 联系电话:021 -60350835 二、 基 金管理 人 主 要人员 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肖风先生, 董事长, 1961 年生, 中共党员, 博 士生学历。 历任深圳证券管理 办公室副处长、 处长、 证券办副主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裁 。 现任中国万 向控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 万向信托有限 公司董事长、 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通联数据股份公司董事长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独立董事 。 周跃先生 , 董事,1972 年生, 中共党员,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专业硕士 。 历任 天健 会计师事务所 项目经理、 高级项目经理、 部门副 经理;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 局上市公 司监管 处副主 任科员、 主任科 员、副 处长 、处 长,机 构监管 处副处长, 信息调研处处长 。 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副总裁。 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 耿小平先生, 董事, 1948 年生,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专业毕业, 中欧国际工商 管理学院 EMBA , 高级 经济师。 历任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浙江省高速公 路指挥部副指挥; 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浙江省交 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浙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顾问。现任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志惠先生, 董事, 1967 年生, 经济学博士。 历任深圳市住宅局房改处主任 科员、 助理调研员, 深 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城市处助理调研员、 综合处副处长。 2004 年 9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行政及人力资源 部副总经理、 总裁办公 室 总经理 兼董事会秘书、 公司 副总裁。 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海 分公司总经理;上海聚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钟睒睒先生, 董事, 1954 年生, 大专。 历任养生堂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 理、 董事、 董事长; 农 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 、养生堂有限公司董事长 。 周一烽先生, 董事, 1962 年生, 复旦大学经济系学士、 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 学硕士、 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凯瑞商学院 EMBA 。 历任上海市社会科学院宏观 经济研究室副主任、 上海企业发展研究所副所长; 广联 (南宁) 投资 有限公司总 经理特别助理及证券投资业务负责人; 上海广联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中泰信托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浙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章晓洪先生, 独立董事, 1973 年生, 西南政法 大学法学硕士、 博士。 历任浙 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 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 浙 江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院长及教授、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中 华全国律师协会金融与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 浙 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特聘专家、 复旦大学法学院、 浙江大学法学院、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的客座教授 或研究员 。 刘纪鹏先生, 独立董事, 1956 年生, 中国社会 科学院研究生院工业经济系硕 士, 高级研究员, 高级经济师, 注册会计师。 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 所助理研究员 、 学术秘书 ; 中信国际研究所经济研究室主任 、 副研究员 ; 海南航 空公司高级经济顾问、 首席经济学家;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 公司研究中心主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 任、 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教授、 博导 。 现任中国政法大学资本 研究中心 主任、 教授、 博士生导 师; 中 国上市 公司协会 独立 董 事委员 会副主任 、 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 兼任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硕士生导师。 。 金雪军先生, 独立董事, 1958 年生, 南开大学 经济学硕士。 历任浙江大学经 济学院副院长等,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及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 哈尔滨高科技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 现任浙江大学教授、 博士 生导师; 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执行院长, 浙江省国际金融学会会长、 大地期 货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浙商期货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 精工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 肖幼航女士, 独立董事, 1963 年生, 上海财经 大学硕士, 高级会计师, 注册 会计师。 历任杭州市审计局副主任科员; 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五部副经理、 综 合部经理;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浙江中秦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上海龙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2 、监事会成员 王平玉先生, 监事, 1951 年生, 大专, 经济师。 历任建设银行杭州分行科长、 支行行长、 党组副书记、 副行长 , 养生堂有限公司总经济师。 现任养生堂有限公 司顾问。 赵琦女士, 监事, 1971 年生, 大学本科, 注册 会计师。 历任通联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裁。现任中国万向控股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执行总经理。 谢志强先生, 职工监事, 1981 年生, 厦门大学 金融学专业学士、 硕士, 特许 金 融 分 析 师(CFA ) , 金融 风 险 管 理师 (FRM ) 。 历 任 浙 江证 监 局 稽查处 副 主 任 科 员、 主任科员, 曾借调中国证监会稽查局工作。 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部总经理。 高远女士, 职工监事, 1986 年生, 复旦大学经 济学系学士。 曾任安永华明会 计师事务所 审计员,2009 年加入浙商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 ,现任综 合 管理部总经 理 。 3 、公司高管人员 李志惠 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聂挺进先生, 副总经理, 1979 年生, 南开大学 世界经济专业硕士。 曾任招商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 局国际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沈阳女士, 副总经理,1979 年生 , 南开大学 EMBA 。 曾任恒生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研究员、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经理。 唐生林 先生, 副总经理,1980 年生, 北京邮电 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学士。 曾 任深圳市脉山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集成部系统工程师 、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技术 部系统 运维主 管 、摩根 士丹利 华鑫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信息技 术部总监 。 郭乐琦女士, 督察长, 1980 年生, 南开大学法 学硕士。 曾任北京中伦律师事 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台风控、 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 所律师、 上海嘉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及合伙人、 平安集团投资管理委员会投资 管理中心、CIO 办公室 PE 投资管理经理。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查晓磊先生 ,1982 年生,曾任香 港中文 大学 中国金融发 展与改 革研 究中心 核心研究院, 博时基金博士后工作站研究 员 、 博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策略及 大宗商品分析师兼投资经理助理。 现任 浙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衍生品及 量化投资 部总经理, 浙商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聂挺进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简历同上。 叶予璋先生 ,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1979 年生, 复旦大学数学金融 硕士。历 任 兴业银行资金 营运 中心外汇交易员、 利率互换交易员、 跨产品自营交易员、 债 券自营交 易员、 汇率 利 率及债券 交易处 副处长 (主持工 作) 。 现任浙商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 唐桦先生,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1980 年生, 上海财经大学国际金融硕士。 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 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 投资部总经理,浙商 聚潮产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倪权生先生,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1983 年生, 上海交通大学金融学博士。 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 高级研究员。 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股票投资 部副总经理,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查晓磊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简历同上 。 王峥先生 ,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 1983 年生, 历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公司 海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 外 投资部投资助理, 交 易部交易员、 高级交易员、 交易主管 , 上海国富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交易主管。 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室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8、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的 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遵守 《证券法》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等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遵守 《证券 法》 、 《 基金法》 及有关 法律法 规,建 立健全内容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 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员 管理, 强化职 业操守, 督促和 约束员 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务规 则,利 用对敲 、倒仓等 手段操 纵市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6 (2 )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 人、受雇 人或任 何其他 第三人 牟取利益; (3 )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关法 律、法 规、规 章、基金 合同和 中国证 监会的 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 从事损 害基金 财产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的证 券交易 及其他 活动。 。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风险管 理和 内部控 制体 系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 )保 证公司 经营运 作严格遵 守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和 行业监 管规则 ,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 )防 范和化 解经营 风险,提 高经营 管理效 益,确保 经营业 务的稳 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 )建 立和健 全法人 治理结构 ,形成 合理的 决策、执 行和监 督机制 。通过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流程,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不受侵犯。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制必 须覆盖 公司所 有部门、 岗位业 务过程 和业务 环节, 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位员工; (2 ) 独立性原则: 公司 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 部门和岗位; (3 ) 相互制约原则: 公 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4 )有 效性原 则:用 科学合理 的内控 程序和 方法,建 立合理 的内控 程序, 保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5 )审 慎性原 则:内 部控制的 核心是 有效防 范各种风 险,公 司组织 体系的 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6 ) 适时性原则: 内部 控制应具有前瞻性, 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的经营战略、 经营目标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 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防 火墙原 则:公 司基金投 资、交 易、研 究、评估 、市场 开发等 相关部 门, 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 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 对因业务需要知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7 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8 )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通过 科学有 效的经 营管理方 法降低 各种成 本,提 高经营效益,通过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经济效益,从而达到最佳内控效果。 3、内部控制的组织机构 公司内部 控 制的 组织机 构可以划 分为监 督系统 、决策与 业务执 行两大 系统, 均有明确 的层次 分工和 畅通的监 督与执 行通道 ,并建立 完善的 报告与 反馈机制。 (1 )监督系统 公司监事会、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监察稽核部为公司不同层面的监督机 构,构成相互独立的监督系统。 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 为行使监督权。 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 资产运作的合法、 合规性进行审查、 分析和评估。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独立行 使职责。 监察稽 核部独 立于公司 各业务 部门和 各分支机 构,对 各岗位 、各部 门、 各机构、 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 根据董事 会的授权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2 )决策和执行系统 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及职能部门构成公司决策与业务执行系统。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股东会选举 董事组成董事会。 董事会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对公司事项发 表不受任何人干预的独立意见并参与表决。 董事会聘任公司总经理, 由总经理负 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公司根据独立性、 防火墙以及相互制约、 互为衔接的原则, 设立满足公司经 营运作必需的机构、 部门 及岗位。 各部门在分工合作的基础上, 明确各岗位相应 的责任和职权, 建立相互配合、 相互制约、 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 通过制定规范 的岗位责任制、 合理的工作标准和严格的操作程序, 使各项工作规范化、 程序化、 标准化。 4、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 面的制度构成。 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是公司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8 经营管理遵循的最高文件;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是公司制定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日常运作的有 针对性并较为 具体的行为要求与规范;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根据业务的需要 制定的各 种规章 及实施 细则等。 上述不 同层面 的控制制 度的制 定、修 改、实施、 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 较高层面的制度与较低层面的制度有机联系, 前者的 内容指导和制约后者内容,后者的内容体现和细化前者的内容。 公司章程的修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公司内部控制大 纲、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订与修改由公司总经理提出议案,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实施。 各部门的规章及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内部控制大纲提出 议案,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监察稽 核部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各部门规章及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日 常性的检查和评价, 并报公司总经理和督察长。 总经理和督察长向有关部门提出 改进意见 由相关 部门负 责落实, 并由监 察稽核 部跟踪落 实情况 并继续 检查评估。 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涉及到本部门的公司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并负 责落实相关事项。 5、内部控制的层次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的层次体系共分四层: 建立一线岗位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属于 单人、 单岗处理业务的, 必须有相应的后续监督机制; 建立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 之间相互制约的工作程序作为第二道监控防线, 建立业务文件在公司与托 管银行 之间、 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传递的标准, 明确文字签字的授权; 成立独立的 监察稽核部, 对各部门、 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行监督反馈, 必要时对有关部门 进行不定期突击检查, 形成第三道防线; 董事会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公司风 险控制委员会形成公司的第四道防线。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 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 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基金管理人 特别 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 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 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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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说明书 19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基 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 港联合交易 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 码 601939) 。 资产负债稳步增长。 2016 年末, 本集团资产总额 20.96 万亿元, 较上年增加 2.61 万亿元, 增幅 14.25% , 其中客户贷款总额 11.76 万亿元, 较上年增加 1.27 万 亿元,增幅 12.13% 。 负债总额 19.37 万亿 元,较上年增加 2.47 万亿元,增幅 14.61% , 其中客户存款总额 15.40 万亿元, 较上年增加 1.73 万亿元, 增幅 12.69% 。 核心财务指标表现良好。 积极消化五次降息、 利率市场化等因素影响, 本集 团实现净利润 2,323.89 亿元,较上年增长 1.53%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1,185.09 亿元,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较上年提升 0.83 个百分点。平均资产回报率 1.18%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5.44% ,净利息收益率 2.20% ,成本收入比为 27.49% , 资本充足率 14.94% ,均居同业领先水平。 2016 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100 余项重要奖项。荣获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 《欧洲货币》 “2016 中国最佳银行” , 《环球金融》 “2016 中国最佳消费者银行” 、 “2016 亚太区最佳流动性管理银行” , 《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国际化服务钻石奖” , 《亚洲银 行家》 “中国 最佳大型 零售银 行奖” 及中国银 行业协 会“年 度最具社会 责任金融机构奖” 。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6 年“世界银行 1000 强排名” 中, 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 2; 在美国 《财富》2016 年世界 500 强排名 第 22 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 管 处、 养老金托管处、 清 算处、 核算 处、 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 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 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2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 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 基 金托管 人 主 要人员 情况 赵观甫, 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 总行 信贷部、 总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室工作, 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 个人银行 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 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 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 产托管 业务部 副总经理 ,曾就 职于中 国建设银 行总行 国际业 务部, 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 境内外汇业务管理、 国 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 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 三 、基 金托管 业务 经营情 况 作为国内首批 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 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 营理念 ,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 严格履行托管人 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1 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种 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QFII 、 企业年金等产品 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 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7 年一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719 只 证券投资基 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连续 11 年获得 《全球托管人》 、 《财资》 、 《环球金融》 “中国最佳托 管银行” 、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 “最佳托管专家 ——QFII ” 等奖项 , 并在 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 。 四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 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 核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 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2 五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 。 利用自行开发的“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 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 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 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 作日按 时通过 基金监督 子系统 ,对各 基金投资 运作比 例控制 指标进 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 基金管 理人的 划款指令 后,对 涉及各 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 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 基金投 资运作 监督情况 ,定期 编写基 金投资运 作监督 报告, 对各基 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送中国 证监会。


4)通过 技术或 非技术 手段发现 基金涉 嫌违规 交易,电 话或书 面要求 基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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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说明书 23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1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 环城北路 208 号 1801 室 法定代表人:肖风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 99 号万向大厦 10 楼 电话:021-60350830 传真:021-60350836 联系人: 高日 (2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网址:http://www.zsfund.com 客服电话:400-067-9908 (免长途话费) ;021-60359000 2、 其他基金销售 机构 其他基金销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二 、登 记机构 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 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 208 号 1801 室 法定代表人:肖风 办公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 18 号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B 座 507 室 联系电话:021-60350885 传真:021-60350836 联系人: 史苑卓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4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安冬 、陆奇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办公地址:上海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 50 楼 法定代表人:姚建华 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联系人: 王国蓓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国蓓、黄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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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说明书 25 第六 部分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6 月 15 日证监许可【2016 】1283 号 文注册募集。 一 、基 金的类 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二 、基 金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 、基 金的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四 、募 集方式 及场 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五 、募 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及相关销售机构公告。 六 、募 集对象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 、募 集上限 本基金首次募集不设目标上限。 八 、基 金份额 初始 面值、 认购 费用及 认购 份额的 计算 公式 1、基金份额 初始 面值 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6 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认购费用。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表 1: 本基 金的 认购 费率 结构 金额(M ) 认购费 率 M <100 万 1.20% 100 万≤M <300 万 0.80% 300 万≤M <500 万 0.6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3、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 净 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期间的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期间的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上述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按四舍五入方 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认购份 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 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例: 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假设其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 息为 10.00 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1.20%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 (1+1.20% )=98814.23 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认购份额= (98814.23+10.00 )/1.00=98824.23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 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7 为 10.00 元,则可得到 98824.23 份基金份额。 九 、投 资人对 基金 份额的 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 具体的业 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 登记机构受理不得撤销。 (3 ) 投资人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 通常应在 T+2 日到 原认购 网点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 )销 售机构 对申请 的受理并 不表示 该申请 一定成功 ,而仅 代表销 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登记确认为准。 对于 认购申 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4、认购的限额 (1 )在 基金募 集期内 ,投资人 通过基 金管理 人的直销 柜台、 基金管 理人的 网上交易系统 (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 和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 费) ,追加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含认购 费) 。 各销售 机构对最 低认购 限额及 交易级差 有其他 规定的 ,以各销售 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十 、募 集资金 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8 十 一、 募集资 金及 利息的 处理 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 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的专门账户, 任何人 在基金募集期满前不得动用。 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 则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 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登记结算 机构的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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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说明书 29 第七 部分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 金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时 募集 资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0 第八 部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 、申 购和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 告中列 明。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减 销售机 构,并 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 构另行公告。 二 、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1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原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后 计 算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 投资 人认 购 、 申购 的 先后 次 序进 行 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 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介上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 额赎回 或 基金 合同载 明 的其他 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立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 投资人。 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2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 、申 购和赎 回的 数量限 制 1、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不设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2、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和其他 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已认购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不受首次申购金额的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 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本基金追加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具体申购金额以 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3、投资人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的最低份 额数量请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 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 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该类基金份额强制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 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 购费与 赎回 费 1、 申购费 本基金采 取前端 收费模 式收取基 金申购 费用。 投资者可 以多次 申购本 基金, 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表如下: 表 2: 本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费率 金额(M ) 申购费 率 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3 M <100 万 1.50% 100 万≤M <300 万 1.00% 300 万≤M <500 万 0.8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 申购费 用由投资者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登记费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表如下: 表 3: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率 持有期 间(Y ) 费率 T <7 日 1.50 % 7 日≤T <30 日 0.75% 30 日≤T <1 年 0.50 % 1 年≤T <2 年 0.25% T≥2 年 0 注: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赎回 人承担 ,对 份额 持续 持有 时间小 于 30 日 的, 赎回 费 用全部 归基 金 财产, 对份 额持 续持 有时 间 不少 于 30 日但 少于 3 个 月的, 赎回 费用 总额 的 75% 归基 金财 产,对 份额 持续 持有 时间 不少 于 3 个 月但 小 于 6 个 月的, 赎回 费用 总额 的 50% 归基 金财 产,对 份额 持续 持有 时间 不少 于 6 个 月的 ,赎 回费 用总额 的 25% 归 基金 财产 ,其余 用于 支 付市场 推广 、登 记费 和其 他必要 的手 续费 。 其中 ,1 个月 等于 30 日,1 年指 365 日。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按 中国证监会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 对投资人 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 购 份额 、赎回 金额 与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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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说明书 34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例:假定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6 元,某投资者当日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 基金,对应的本次前端申购费率为 1.5% ,该投资者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50% )=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86 =90720.23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6 元,可得到 90720.23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总额-赎回费 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三年,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额=10000× 1.150=115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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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说明书 35 赎回费用=11500× 0%=0 元


赎回金额=11500-0=11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三年,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 1.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500.00 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八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6 3、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将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3、5 、6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 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7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一、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 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 告;或者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达到或超过 2 周, 基金管理人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十 二、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8 十 三、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 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四、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五、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六、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解冻 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 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 况下的 冻结与解 冻。基 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 律法规 允许基 金管理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质押业 务或其 他基金 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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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说明书 39 第九 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公司自主研发的大数据智选模型进行行业配置和个股选择, 在严 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较好的收益。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权证、股指 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以及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国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 债、 可转换 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现金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投资于消费 主题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 、投 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在科学分析与有效管理 风险的基础上,实现风险与 收益的最佳匹配。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基于对宏观经济、 政策面、 市场面、 资 金面等因素综合分析, 并根据 股票资产、 债券资产、 现金类资产等大类资产的收益特征的前瞻性研究, 形成对 各类别资产未来表现的预判, 在严控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确定并适时调整基 金资产中股票资产、债券资产、现金类资产等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0 本基金充分利用公司自主研发的智能投决平台和大数据智选模型, 通过对大 数据 (包括但不限于支付、 电商、 论坛、 新闻、 舆情、 市场等数据) 的分析研究, 分析各行业现状、 边际变化和发展前景, 选择消费类重点行 业, 并结合所选择行 业中重点公司的管理水平、盈利能力等因素优选个股。 (1 )消费主题的定义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受益中国经济可持续增长、 经济结构转型趋势和消费升级 驱动的大消费行业及其相关行业。 消费行业具体包括: 一是医药生物、 食品饮料、 纺织服装、 商业、 农业等稳定消费行业和必需消费行业; 二是汽车、 餐饮、 旅游、 家用电器等可选消费行业; 三是以信息消费为主的新型消费行业; 四是伴随人口 老龄化而催生的养老消费行业; 五是开始通过各种渠道转型涉足消费领域的传统 非消费公司。 本基金管理人将持续跟踪宏观经济、 国家政策、 消费产业发展趋势 及最新动 态,对大消费行业的范围进行动态调整。 (2 )个股选择 首先,综 合考虑 大数据 行业因子 、行业 财务因 子和行业 估值因 子三个 指标, 采用量化模型计算行业景气度。三个指标分别是: 1)大数 据行业 因子指 标:重点 考虑反 应行业 边际变化 的支付 类、电 商类、 市场类等大数据; 2)行业 财务因 子指标 :重点考 虑毛利 率、营 业利润率 、净利 率、净 资产收 益率等指标; 3)行业 估值因 子指标 :重点考 虑市盈 率、市 销率、股 息率、 息税前 收入与 企业价值之比等。 其次, 根据上述计算的行业景气度进行排名, 选取景气度正向变化幅度居前 的行业进行配置,构建股票初选库。 最后,在 上述初 选库的 基础上, 综合考 虑初选 库中每只 股票的 估值、 财务、 情绪等指标, 利用多因子模型计算每只股票的因子加权得分, 并挑选总得分最高 的若干只个股构建投资组合。 3、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 )久期策略 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1 本基金通 过对影 响市场 利率的各 种因素 (如宏 观经济状 况、货 币政策 走向、 资金供求情况等) 的分析, 判断市场利率变化趋势, 以确定基金组合的久期目标。 当预期未来市场利率水平下降时, 本基金将通过增持剩余期限较长的债券等 方式 提高基金组合久期; 当预期未来市场利率水平上升时, 本基金将通过增加持有剩 余期限较短债券并减持剩余期限较长债券等方式缩短基金组合久期, 以规避组合 跌价风险。 (2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利率走势、 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情况的判断, 适时采用哑铃型、 梯形或子弹型投资策略, 在长期、 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 以最大限度避免 投资组合收益受债券利率变动的负面影响。 (3 )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是指债券组合中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可转换债券、 可 交换债券等不同债券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将综合分析各类属相 对收益情况、 利差变化状况、 信用风险评级、 流 动性风险管理等因素来确定各类属配置比例, 发掘具有较好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 增持相对低估并能给组合带来相对较高回报的类属, 减持相对高估并给组合带来 相对较低回报的类属。 (4 )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在个券选择上将安全性因素放在首位, 优先选择高信用等级的债券品 种, 防范违约风险。 其次, 在具体的券种选择上, 将根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实际 情况, 挖掘收益率明显偏高的券种, 若发现该类券种主要由于市场波动原因所导 致的收益率高于公允水平, 则该券种价格属于相对低估,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此类 低估品种, 并选择收益率曲线上定价相对低估的期限段进行投资。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池结构和质量的跟踪考察, 分析资产支持证 券底层资产信用状况变化, 并预估提前偿还率变化对资产支持证券未来现金流的 影响情况,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4、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与传统信用债券相比, 一方面, 中小企业私募债由于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2 易, 并且限制投资人数量上限, 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 另一方面, 受到发债主体 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波动性较高、 信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影响, 整体的信用风险 相对较高。 鉴于中小企业私募债 的弱流动性和高风险性, 本基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 结 合财务分 析方法 对债券 发行人信 用风险 进行分 析和度量 ,综合 考虑信 用基本面、 债券收益 率和流 动性等 因素的基 础上, 选择风 险与收益 相匹配 的品种 进行投资。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以回避市场风险。 故股指期货空头 的合约价值主要与股票组合的多头价值相对应。 基金管理人通过动态管理股指期 货合约数量,以获取相应股票组合的超额收益。 四 、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投 资于消 费主题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3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5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16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7 ) 本基金参与股指 期货交易后, 需遵守下列比例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在任何 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 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 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9 )本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券 ,基金 管理人 应事先根 据中国 证监会 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 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4 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0 )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 合同》约 定的其 他投资 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 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基 金财产 不得用于 下列投 资或者 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须事先履行相关程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 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 政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消 或变更 上 述禁 止性规定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5 执行。 五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 准 为:中证主要消费行 业 指数×60%+上证 国债 指数收 益率×40 % 中证主要消费行业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 成份股包括中证 800 指数 全部样本股 (含沪深 300 指数和中证 500 指数的成份股) 中属于主要消费行业的 上市公司,可以较好地反映沪深两市消费行业上市公司股票的整体表现。 上证国债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按照国 债发行量加权而成。 它推出的目的是反映债券市场整体变动状况, 是债券市场价 格变动的" 指示器" 。 根据本基 金设 定的投 资 范围,基 金管 理人以 60 %的中 证主 要消费 行 业指数 和 40%的上 证国债 指 数收益率 构建的 复合指 数作为本 基金的 业绩比 较基准,与 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基本一致, 可以用来客观公正地衡量本基金的主动管理收益水 平。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 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 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 型基 金,属于较高预期 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 证券 投资基金 品种,其预期风险与 预 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 金 与货币市场基金,低 于 股票型基金。 七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相关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6 八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 2017 年4 月1 日起至6 月 30 日止。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 资 241,337,844.83 65.86 其中: 股票


241,337,844.83 65.86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00,000,000.00 27.29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4,959,019.10 6.81 8 其他资 产


161,239.37 0.04 9 合计





366,458,103.30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7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4,723,187.84 1.30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15,903,601.19 32.02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79,353,564.95 21.92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24,025,372.91 6.64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7,639.62 0.00 J 金融业 9,789,502.00 2.70 K 房地产 业 2,323,552.00 0.64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859.52 0.00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5,210,564.80 1.44 S 综合 - - 合计 241,337,844.83 66.68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4、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 名股票 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 净值比例 (%) 1 601933 永辉超 市 1,164,600 8,245,368.00 2.28 2 000333 美的集 团 149,215 6,422,213.60 1.77 3 002345 潮宏基 586,000 6,369,820.00 1.76 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8 4 000524 岭南控 股 462,591 6,235,726.68 1.72 5 600754 锦江股 份 226,794 6,146,117.40 1.70 6 000587 金洲慈 航 400,093 5,961,385.70 1.65 7 600519 贵州茅 台 12,600 5,945,310.00 1.64 8 600258 首旅酒 店 251,286 5,870,040.96 1.62 9 601007 金陵饭 店 494,653 5,772,600.51 1.59 10 000026 飞亚达 A 462,548 5,754,097.12 1.59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 券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 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期末未持有权证。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2、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本基金 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 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9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100,087.2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84,632.69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4,781.07 5 应收申 购款 1,300.50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61,239.37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 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 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 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资产或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 可能存在尾差。 九、 基 金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0 2017.1.11 -2017.3.31 1.00% 0.31% 4.47% 0.49% -3.47% -0.18% 2017.4.1 -2017.6.30 -0.89% 0.50% 5.96% 0.62% -6.85% -0.12% 注:本基 金的 业绩比 较 基准: 中 证主 要消费 行 业指数×60% + 上证国 债指数 收益率 ×40% 。由于 基 金资产配 置比例 处于动 态变化的 过程中 ,需要 通过再平衡 来使资产 的配 置比例 符 合基金合 同要 求,基 准 指数每日 按照 60% 、40%的比例采 取再平衡,再用每日连乘的计算方式得到基准指数的时间序列。 (2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以来基金 份额累 计净值 增长率变 动及其 与同期 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7 年 1 月 11 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本报告 期期末,本基金生效时间未满一年. 2、本基金建仓期为 6 个月,至本报告期期末未完成建仓,图示日期为 2017 年 1 月11 日至 2017 年 6 月30 日。 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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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 第十 部分 基 金的财 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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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说明书 53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 上市的 有价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 易或挂牌 转让的 固定收 益品种(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③对在交 易所 市 场上市 交易的可 转换债 券,按 照每日收 盘价作 为估值 全价。 ④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 估值日不存在活跃 市场时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其公允 价值进 行估值 。如成本 能够近 似体现 公允价值, 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 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 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活跃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4 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 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④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3、对全 国银行 间市场 上不含权 的固定 收益品 种,按照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 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5、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①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 或 者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②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 进行估值。 ④国债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5 6、本基 金可以 采用第 三方估值 机构按 照上述 公允价值 确定原 则提供 的估值 价格数据。 7、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 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6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 予赔偿 , 承担赔偿责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 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 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 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7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投资 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如果 出现基 金管理 人认为属 于紧急 事故的 情况,导 致基金 管理人 不能出 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8 八 、特 殊情况 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 期货交 易所及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 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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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说明书 59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 金利润 减去公允 价值变 动收益 后的余额。 二 、基 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0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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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说明书 61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或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 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 月 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 指定的账户路 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 金 划拨指令。若遇法定 节 假日、休息 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 用自动扣划后,基金 管 理人应进行核对,如 发 现数据不符 ,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 协 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5%÷ 当年天数 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2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 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 月 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 指定的账户路 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 金 划拨指令。若遇法定 节 假日、休息 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 用自动扣划后,基金 管 理人应进行核对,如 发 现数据不符 ,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 协 商解决。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 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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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说明书 63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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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说明书 64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 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如 同时 采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 文 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5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 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 会派出 机构报 送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关 更新内 容提供 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前 款规定的 市场交 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6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7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 应当立 即对该 消息进行 公开澄 清,并 将有关情 况立即 报告中 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8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二)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 介披露 所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的名 称、数量 、期限 、收益 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9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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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说明书 70 第 十六 部分 风 险揭 示 本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 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及其他风险。 一 、市 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宏观经济因素、政治环 境、投资者风险偏好和市场流动性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 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 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 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特别是短期利率变化以及 货币市场投资工具市场价格的相关波动,会影响基金组合投资业绩。 4、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 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 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 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 、管 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 息不全、投资决策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1 三 、流 动性风 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所持证券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 险。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一方面 来自于投资者的集中巨额赎回,另一方面来自于其投资组合或其中的部分资产 变现能力变弱所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 1、巨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 的情形。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价格下跌时会出现交易量急 剧减少的情形,此时出现巨额赎回可能会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从而产生流 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净值。 2、变现风险 投资组合的变现能力较弱所导致基金收益变动的风险。当持有的部分股票 品种的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时,资产变现的难度可能会 加大。同时,由于 基金持有的某种资产集中度过高,导致难以在短时间内迅速变现,有可能导致 基金的净值出现损失。 四 、本 基金的 特定 风险 1、运用大数据方法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运用大数据方法对行业和个股进行选择,存在因数据传输过程中操 作不当导致数据不完整或者缺失或因使用数据结构发生变化导致投资逻辑发展 改变而导致投资判断偏差,从而导致投资损失的风险。 2、模型风险 本基金通过公司自主研发的大数据智选模型进行行业配置和个股选择, 可能 因为模型计算误差或模型中数据源的不完善而导致判断投资失误 , 从而导致投资 损失的风险。 3、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 包括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等。 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险, 是 中小企业私募债最大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投不活跃导致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2 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 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 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 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 失。 4、其他 特定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权证等金融工具,而股指期货 、权证属于高风险 投资工具,相关市场的波动可能给基金财产带来较高风险。 五 、其 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3、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4、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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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说明书 73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 基金合 同》 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 同》 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4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若遇基金 持有的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出 现长期休市、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 外。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 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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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说明书 75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6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 守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销售机 构和登记 机构的 相关交 易 及业 务规则; (10 )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 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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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说明书 77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 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 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8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9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账 户、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0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1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 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或 基金合 同另有 规定外, 当出现 或需要 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2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 调整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或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基金份 额类别或变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 自行 召集, 并 自出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 知 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3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5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 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条第 (2) 款、 第 2 条第(3 )款规 定比 例的,召 集人可 以在原 公告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 间的三个 月以后 、六个 月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 项重新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6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 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与其 他基金 合并以 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 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7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 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8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9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若遇基金 持有的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出 现长期休市、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 律 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 《基金合同》 和 《托 管协议》 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 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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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说明书 90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 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 208 号 1801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 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 18 号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B 座 507 室 邮政编码:310013 法定代表人:肖风 成立日期:2010 年 10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31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 公众存 款;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 国内外 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1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围 、投资 对象进 行监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定 基金投 资 风格 或证券选择 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 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权证、股指 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以及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国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 债、 可转换 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现金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投资于消费 主题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会做相应调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 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投资 于消费 主题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2、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保 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2 3、本基 金持有 一家 公 司发行的 证券 ,其市 值 不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4、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且由本 基金管 理人托 管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管理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8、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管理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 ;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7、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 需遵守下列比例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在任 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 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3 资产支持 证券、 买入返 售金融资 产(不 含质押 式回购) 等;在 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 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 期货公司三方一同 就股指期货开户、 清算、 估值、 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 《期货投资托管操作三方备 忘录》 。 18、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9、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 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托管 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4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 前已与本 次剔除 的交易 对手所进 行但尚 未结算 的交易, 仍应按 照协议 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 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基 金投资 的流通 受限证券 须为经 中国证 监会批准 的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 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5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 易中的质 押券等 流通受 限证券。 本基金 不投资 有锁定期 但锁定 期不明 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 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 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 管理人 投资非 公开发行 股票, 应制订 流动性风 险处置 预案并 经其董 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 资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 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 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 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票 ,基金 管理人 应至少于 投资前 三个工 作日向 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 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确、 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6 (3 )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发行人与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 管理人 应在本 基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后两个 交易日 内,在 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 面价值, 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券 管理工 作方面 有关制度 、流动 性风险 处置预 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情况。 6、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 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并经董事会 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是否 符合比例 限制进 行事后 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 管理人 的监督 和核查。 基金因 投资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 导致的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 现损 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 的损失。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应 收资金 到账、基 金费用 开支及 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7 反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托 管协议 的规定 ,应及时 以电话 提醒或 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 托管 协议 的 要求需向 中国证 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 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 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 托管协议 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 等手段妨 碍对方 进行有 效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 基金托管 人提出 警告仍 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应 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给基金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8 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 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 协议的 约定保管 基金财 产,如 有特殊 情况双方 可另行 协商解 决。基金 托管人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不得 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开户银行或登记结算机构扣收结算费和账户 维护费等费用) 。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7、 除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外 ,基金托 管人不 得委托 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 产。 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9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 募集期 间募集 的资金应 存于基 金管理 人在基金 托管人 的营业 机构开 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未能 达到《 基金合 同》生效 的条件 ,由基 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可以基 金的名义 在其营 业机构 开立基金 的银行 账户, 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 2、 基金 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 定。 4、 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条件 下,基 金托管 人可以通 过基金 托管人 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为基 金开立 基金托 管人与 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仅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证券 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托 管人负 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 金财产承担。此项开户 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 付, 待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0 托管产品启始运营后, 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将 代 垫 开 户 费 从本产品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人。 账户开立后,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证 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4、 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人的 名义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 结算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 交 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5、 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管机 构在 托 管协议 订立日之 后允许 基金从 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 银行间市场 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 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在托 管协议 订立日 之后,本 基金被 允许从 事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 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 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 法规等 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北京分公司或 票据营业中心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1 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 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 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 金合同》终止 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 去负债 后的金额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交 易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金管 理人根 据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2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③对在交易所 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 ④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 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 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 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④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 值。 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3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 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 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 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 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 利息收入。 (5 )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①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②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 本估值。 ③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进行估值。 ④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 值价格数据。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4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的,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 项 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 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 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5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 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6 4、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 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 理人独立 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 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 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2) 报表的复核 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7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和 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8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 的变更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 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 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 分配。 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9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出 现长期休市、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6、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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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0 第 二十 部分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 这些服务项目: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注册 与过 户登记 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与过户登记服务。基金登记机构配 备先进、高效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 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 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 等服务。 二、 账 务寄送 服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记录 在从基金销售机构获取投资者准确的邮政地址和邮政编码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将负责寄送基金开户确认书、基金认购成交确认书、基金交易对账单。 基金交易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在季度结束后 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本季度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年度对账 单在年度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基金 持有人可自行选择寄送或不寄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季刊、基金新 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基金经理报告、客户服务问答 等。 三 、红 利再投 资服 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 金,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自行选择更改基金分红方式。 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1 四 、短 信及电 邮服 务 1、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应答预留 手机号码,按需要定制短信内容并选择发送频率,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定制要求 提供相应服务。 2、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 基金管理人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并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站定制电子邮 件服务,可自动获得相应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资讯信息、基金分红提示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不定期公告 等。 五 、电 话咨询 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电话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24 小时查询服务,投资者可通过电话自助方 式,查询基金代码、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产品介绍等信息,也可以查询到基金 账户余额、分红信息、交易记录等个人账户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上午 9:00-11:30,下午 13:00- 17 :00。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客服热线获取业务资讯、信息查询、服务投诉等 服务。 3、基 金客户留言服务 在非人工服务时间或暂时无法接通人工电话时,基金持有人可以通过电话 留言的方式将疑问、建议告知,同时留下有效的联系方式,客服人员将进行回 复。 六 、网 站客户 服务 1、个人账户查询服务 基金持有人在使用基金账号登录后,可以查询基金持有情况、分红信息和 交易记录,也可以更新邮件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 2、投资理财咨询服务 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2 投资者可通过网站客服互动栏目与客服人员进行交流,实时解决基金投资 理财中所碰到的疑惑。


3、电子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站查询及定制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公司公告、公司动 态等资讯类信息及电子账单、交易确认短信等账务变动类信息。 网址:www.zsfund.com 七 、客 户投诉 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电话中心、信 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 诉。 八 、服 务渠道 1、 基金管理人 网址:www.zsfund.com 2、客户服务电话:4000-679-908、021-60359000 3、客户服务传真:021-60350919 4、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s@zs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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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3 第 二十 一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披露日 期 1 浙商大 数据 智选 消费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2016/12/5 2 浙商大 数据 智选 消费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016/12/5 3 浙商大 数据 智选 消费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摘 要 2016/12/5 4 浙商大 数据 智选 消费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2016/12/5 5 浙商大 数据 智选 消费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2016/12/5 6 浙商大 数据 智选 消费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时间的 提示 性公 告 2017/1/4 7 浙商大 数据 智选 消费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合同生 效公 告 2017/1/12 8 浙商大 数据 智选 消费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开放日 常申 购、 赎回 、转 换业务 公告 2017/2/11 9 2016 年 12 月 董事 、监 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以及 其他 从业人 员在 子公 司兼 任职 务及领 薪情 况的 公告 2017/2/17 10 浙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副总 经理 变更 的公 告 2017/2/17 11 浙商大 数据 智选 消费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开放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公 告 2017/2/23 12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 于新增万联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为旗下部分基 金代销 机构并参加费 率 优惠的 公告 2017/3/7 13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 于旗下部门基金参 加平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定 额投资业务及 其 申购基 金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3/8 14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 于新增上海天天基 金销售 有限公司为旗下部 分基金 代销机构并参 加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3/31 15 浙商大 数据 智选 消费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2017 年第1 季 度报 告 2017/4/21 16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 于新增华泰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为旗下部分基 金代销 机构并开通定 期 定额投 资的 公告 2017/5/10 17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 于新增上海通华财 富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为旗 下基金 代销机构并参 加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6/12 18 浙商基 金关 于机 房改 造暂 停系统 服务 的公 告 2017/6/30 19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 于执行《证券期货 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办法 》 、 《非 居 民金融账户涉 税 信息尽 职调 查管 理办 法》 的公告 2017/6/30 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4 第 二十 二部分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关销售机 构 的住所 ,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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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5 第 二十 三部分 备查 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在办公时间内 可供免费查阅。 备查文件如下: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