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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天金(511670)

华泰天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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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紫金天天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华泰证 券( 上海)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 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结算机构: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 交易 所 
上市时间:2017 年8 月28 日 
公告日期:2017 年8 月23 日 
 
 
 
 华泰紫金天天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2 
 
 
目录 
一、 重 要声 明与提 示 ............................................. 3 
二、 基 金概 览 ................................................... 3 
三、 基 金的 募集与 上市 交易 ....................................... 4 
四、 持 有人 户数、 持有 人结构 及前 十名持 有人 ....................... 6 
五、 基 金主 要当事 人简 介 ......................................... 7 
六、 基 金合 同摘要 ............................................... 9 
七、 基 金财 务状况 ............................................... 9 
八、 基 金投 资组合 .............................................. 10 
九、 重 大事 件揭示 .............................................. 11 
十、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 ............................................ 11 
十 一、 基 金托 管人承 诺 ............................................ 11 
十 二、 备 查文 件目录 .............................................. 12 
附 件: 基金合 同摘 要 ............................................... 13 
 华泰紫金天天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3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华泰 紫金 天天 金交 易型 货币市 场基 金 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以 下简 称 “ 本公 告” ) 依 据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则 第 1 号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的内 容与 格式 〉 》 和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金 上市 规
则》的规 定编制, 华泰紫 金天天金 交易型货 币市场 基金 (以 下简称“ 本基金” )管理人 华泰
证券 (上 海) 资产 管理 有 限公司 ( 以下 简称 “本 基 金管理 人 ” ) 的董 事会 及 董事保 证本 公告
所载资 料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 、 准 确性 和完 整
性承担 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本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保 证本 公告 中基金 财务 会
计资料 等内 容的 真实 性 、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承诺 其 中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中国证 监会 、 上 海 证券 交 易所对 本基 金上 市交 易及 有关事 项的 意见 , 均不 表 明对本 基金
的任何 保证 。 凡本 公告 未 涉及的 有关 内容 , 请投 资 者阅读 2017 年7 月20 日 刊登在 《 中国 证
券报》 等报 刊 及华泰 证券 (上海)资 产管理有 限公 司 网站(htamc.htsc.com.cn )上的《 华
泰紫金 天天 金交 易型 货币 市场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 
 
二、 基金概览 
1、 基金名 称: 华泰 紫金 天天 金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 金 
2、 份额类 别: 本基 金 设 两类 基金份 额,A类 为场 内 基 金 份额,B类 为场 外 基 金份 额 。 
3、基 金 二 级市 场交 易简称: 华泰 天金 
4、二 级市 场 交 易代 码: 511670 
5、基 金场内 申 购、 赎 回 简 称: 华 泰天 金 
6、场内 申购 、 赎回 代码 :511671 
7、 截至 公告 日前 两个 工作 日即2017 年8 月21 日 基金 份额总 额: A 类 基金 份额74,310,340
份 ;B 类基 金份 额7,804,721,221.03 份 
8、截 至公 告日 前两 个工 作 日即2017 年8月21 日 基金 份 额净值 :A 类100 元;B类1 元 
9、本 次上 市交 易份 额 (A 类基金 份额 ) :74,310,340 份 
10、上 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上海 证 券交 易所 
11、上 市交 易日 期:2017 年8月28 日 
12、基 金管 理人 : 华 泰证 券(上 海)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13、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14、上 市推 荐人 : 无 
15、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以下简称 “一级交 易商” ) : 华泰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东吴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中 信建 投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泰紫金天天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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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的 募集 与上市交 易 
(一) 本基金 上 市前 基金 募集情况 
1、基 金募 集申 请的 核准 机 构和核 准文 号: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2017 年 5 月 16 日
证监许 可[2017]710 号文 准予注 册 。 
2、基 金运 作方 式: 交易 型 开放式 。 
3、基 金合 同期 限: 不定 期 。 
4、 发 售日 期 : 本 基金 募集 期自 2017 年 7 月 25 日至2017 年8 月7 日, 通过 场 外认购 和
场内认 购两 种方 式公 开发 售。 场 外认 购的 发售 日期 为2017 年7 月25 日至 2017 年8 月7 日;
场内 网 上现 金认 购的 发售 日期 为 2017 年8 月3 日至 2017 年8 月7 日。 
5、发售 价 格: 人民 币 1.00 元 。 
6、发 售期 限: 网上 现金 认购 3 个 工作 日。 
7、发售 方 式:A 类 为场 内 基金份 额, 通过 场内 认购 方式发 售;B 类 为场 外基 金份额 ,
通过场 外 认 购方 式发 售。 其中, 场内 认购 是网 上现 金认购 。 
8、发售 机构 : 
场外认 购: 
(1) 直销 机构 
华泰证 券( 上海 )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2) 代销 机构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 限公司 、 珠
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 上 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 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 上 海
联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场内认 购: 
(1) 发售 主协 调人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2) 网上 现金 认购 的发 售 代理机 构 
网上现 金发 售代 理机 构 为 具有基 金销 售业 务资 格 , 并 经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及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认 可 的 证券公 司 。 具体 名单 可以 在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网 站查 询。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本基金 根据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可[2017]710 号文 号 文批准 , 自2017 年 7 月 25 日起 公 开
募集 , 截 止2017 年 8 月 7 日, 基金 募集 工作 已顺 利 结束 。 经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 师事务 所 验 资,
本 次 募 集 的 募 集 金 额 总 额 为 15,229,617,858.38 元 人 民 币 , 折 合 基 金 份 额
15,229,617,858.38 份; 经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确 认结 转为基 金份 额的 募集 期间 认购资 金利 息
共计984,336.69 元 人民 币 , 折 合基 金份 额 984,336.69 份, 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 网上 现华泰紫金天天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5 
 
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 金在 登记结算机构清算交 收后 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 前产 生的利息共计
1,353,115.49 元 ,归 入基 金财产 。募 集资 金已 于 2017 年 8 月 11 日划 入本 基 金在基 金托 管
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 立的 基金 托管 专户 。 



本 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总 户数 为 9,836 户 。 按 照每 份 基金份 额发 售面 值1.00 元 人民币 计算 , 募集期 募集 金额 及利 息结 转的基 金份 额共 计 15,230,602,195.07 份, 已全 部计 入 投资者 账户 , 归投资 者所 有。 其中 募集 期间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固有 资金认 购本 基 金100,009,000.00 份, 占 基金 总份 额0.66%。 本次基 金募 集期 间所 发生 的 信息 披露 费、 会计 师费 、 律师 费以 及 其他费 用, 不从 基金 资产 中支付 。


根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 及 《 华泰 紫金 天天 金交 易型 货币市 场基 金 基 金合 同 》 、 《 华泰紫 金天 天金 交易 型货 币市场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的 有关 规定 , 本基金 募集 符合 有关 条件 , 本 基金 管理 人已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 , 并 于2017 年 8 月11 日获 书面 确认 , 基 金 合同自 该日 起正 式生 效 。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开始正 式管 理本 基金 。 (三) 基金 份额 折算 根据 《 华 泰紫 金天 天金 交 易型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 金合 同》 和 《 华泰 紫金 天天 金 交易型 货币 市场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的 有关规 定 , 本 基金 在基 金 合同生 效当 日 , 华 泰证 券 (上 海 ) 资 产管 理有限公司 为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 额 办 理 份 额折 算 , 并由 登 记 机 构 进 行A 类基 金 份额 的 变 更 登 记。A 类基 金份额 折算后,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总额与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基 金份额数 额 将 发生调 整, 但调 整后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所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的净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不发 生 变化。 基金 份额 折算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益 无实 质性影 响。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7 年8 月11 日生 效。 本基 金 的份额 折算 日为 基金 合同 生效当 日。 本次募 集 A 类基 金份 额的 认购金 额为 7,431,034,000.00 元 ,折 算前 A 类基 金 份额总 额为 7,431,034,000.00 份 ,折 算前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0 元。根 据基 金合 同中 约定 的基金 份额 折 算方法 ,本 基金 折算 后的 A 类基金 份额 总额 为 74,310,340 份, 折算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00 元。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根据 上述 折算比 例, 对A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了折 算 , 并由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于2017 年8 月11 日进 行了 变更 登记。 (四) 基金 上市 交易 1 、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核 准 机 构 和 核 准 文 号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自 律 监 管 决 定 书[2017]279 号 2、上 市交 易日 期:2017 年8月28 日 3、上 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4、基 金二 级市 场交 易简 称 : 华泰 天金 5、二 级市 场交 易代 码:511670 华泰紫金天天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6 投资者 在上 海 证 券交 易所 各会员 单位 证券 营业 部均 可参与 基金 二级 市场 交易 6、基 金申 购、 赎回 简称 : 华泰天 金 7、申 购、 赎回 代码 :511671 本基金 管理 人自 2017 年8 月28日 开始 办理 本基 金的 申购 、 赎 回业 务 。 投 资者 应 当在本 基 金指定 的一 级交 易商 ( 申 购赎回 代理 券商 ) 办理 本 基金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一级 交易商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 的 申 购和赎 回。 目前本基 金A类基金 份额 的 一级交易 商包括 : 华泰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东吴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上述排 名不 分先 后。 本公 司将适 时增 加或 调整 申购 赎回代 理券 商 , 并及 时公 告。 8、本 次上 市交 易份 额 (A 类基金 份额 ): 74,310,340 份 9、未上市 交易份 额的流通 规定: 本 基金A类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后,所有 的A类基 金份 额 均可进 行交 易 , 不 存在 未 上市交 易的 为A 类基 金份 额 。 本 基金B 类基 金份 额为 场 外份额 , 不上 市交易 。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 结构 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 场内 持有 人户 数 截至2017 年 8 月 21 日 , 本基金 场内 份额 持有 人户 数为6,919 户 , 平 均每 户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为10,740.04 份。 (二) 场内 持有 人结 构 截至2017 年 8 月 21 日, 本基金 场内 份额 持有 人结 构如下 : 机构投 资者 持有 的场内 基 金份额 为 50,726,980 份, 占基金 场内 总份 额 的 68.26%;个 人 投资者 持有 的场内 基 金份 额为 23,583,360 份 ,占 基 金 场内 总份 额 的31.74% 。 (三) 前十 名场内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情 况 截至2017 年8 月 21 日, 前十名 场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情况 如下 表。 序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称 持有份 额( 份) 占基金 场内 总份 额的比 例(%) 1 华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15,000,000.00 20.19 2 南方资本 -广发 银行- 广 钜 2 号 资产管理 计划 13,547,130.00 18.23 3 陈卫 1,000,010.00 1.35 4 天津天保 财务有 限公司 1,000,000.00 1.35 5 云南国际 信托有 限公司 - 云南 信托云霞 9 期集 合资金 信 托计划 1,000,000.00 1.35 6 华泰证券 资管- 广发银 行 -华 泰紫金瑞盈 1 号 分级债 券 集合资 产管理计 划 1,000,000.00 1.35 7 中银国际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1,000,000.00 1.35 华泰紫金天天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7 8 华泰证券 资管- 南京银 行 -华 泰远见 6 号集合 资产管 理 计划 930,000.00 1.25 9 江苏华泰 战略新 兴产业 投 资基 金(有限 合伙) 700,000.00 0.94 10 华泰期货 有限公 司-华 泰 期货 理邦华泰 一号资 产管理 计 划 500,080.00 0.67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 基金 管理 人 1、名 称: 华泰 证券 (上 海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2、法 定代 表人 :崔春 3、注 册资 本:26 亿 元人 民 币 4、住 所及 办 公 地址 : 中 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 东方 路18 号21 层 5、设 立批 准文 号: 中国 证 监会证 监基 字 [2014 ]679 号 6、统 一社 会信 用代 码 :91310000312590222J 7、经营范 围: 证券 资产管 理、公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 金管理及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业 务 8、股 权结 构: 一人 有限 责 任公司 (法 人独 资) 9、组 织结 构 本基金 管理 人公 司治 理结 构完善 , 经营 运作 规范 , 能够切 实维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益 。 股 东有权 决定 公司 的经 营方 针和投 资计 划 , 以 及委 派 和更换 董事 、 监事 等事 宜 。 公 司董 事会 由 3 名董 事组 成, 根据 公司 章程的 规定 , 董 事会 行使 向 股东 报告 工作 , 执 行股 东的决定 , 决定 公司的 经营 计划 和投 资方 案等职 责。 公司 设监 事1 名,对 公司 的经 营行 使监 督权。





10 、人 员情 况 截至2017 年 6 月 底 , 我公 司共有 员 工180 人 , 博 士9 人 、 硕 士149 人 、 本 科 22 人 、 其 他0 人。 11、信 息披 露负 责人 :朱鸣


咨询电 话:021-28972112 12、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简介 韩克先 生 , 金 融学 硕士 , 曾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交易 管理 部债 券交 易员 , 固 定收 益 部研究员 。2015 年加入 华 泰证券( 上海)资 产管理 有限公司 从事固定 收益产 品投资研 究工 作。 (二) 基金 托管 人 1、基 金托 管 人 概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华泰紫金天天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8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联系人 :田青 2、主 要人 员情 况


赵观甫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 总经理 , 曾先 后在 中国 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 总 行 信贷部 、 总 行信贷 二部 、 行 长办 公室 工 作, 并 在中 国建 设银 行河 北 省分行 营业 部、 总行 个人 银 行 业务 部、 总行审 计部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 务、 个 人银行 业务 和内 部审 计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 中 国 建设银 行总 行零售 业务 部 、 个 人银 行 业务部 、 行长 办公 室, 长 期从事 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务 管理 等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张力铮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 银行总 行建 筑经 济部 、 信 贷 二部、 信贷部 、 信贷 管理 部、 信 贷经营 部 、 公 司业 务部 , 并在总 行集 团客 户部 和中 国建设 银行 北京 市分行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事 信贷 业务 和集 团 客 户业务 等工 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黄秀莲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一直 秉 持 “ 以客 户 为中心 ” 的经 营理 念,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 各 项职责 , 切实 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 供高 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 过多 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 品种 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 括证 券 投资 基 金 、 社 保 基金 、 保 险资 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 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目 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 截至2016 年一 季度 末 , 中 国建 设银 行已托 管 584 只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国 建 设银行 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力 和业 务水 平 , 赢 得 了业内 的高 度认 同。中 国建 设银 行自 2009 年至今 连续 六年 被国 际权 威杂志 《全 球托 管人 》 评 为“中 国最 佳 托管银 行” 。 (三) 上市 推荐 人 无 华泰紫金天天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9 (四) 一级 交易 商 (1)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江东中 路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客服电 话:95597 公司网 站:www.htsc.com.cn (2)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 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内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服电 话:95587


公司网 站:www.csc108.com (3)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市工 业园 区星阳 街5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市工 业园 区星阳 街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客服电 话:95330 公司网 站:http://www.dwjq.com.cn/ (五) 验资 机构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中国 北京 东长 安街1 号东方 广场 毕马 威大 楼8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东长 安街1 号东 方广 场毕 马威 大 楼8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王 国蓓 联系电 话: (010 )85085000 传真电 话: (010 )85185111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王 国蓓 、张楠 联系人 :张 楠 六、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 七、 基金财务状况 (一) 基金 募集 期间 费用 本次基金 募集期间 所发生 的信息披 露费、会 计师费 、律师费 以及其他 费用,不 从基金 资华泰紫金天天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10 产中支 付。 (二) 基金 上市 前重 要财 务事项 本基金 发售 后至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公告 前无 重要 财务 事项发 生。 (三) 基金 资产 负债 表 本基 金2017 年8 月21 日 资产负 债表 如下 : 资





产 期末余额 年 初 余 额 负债和 所有 者权 益 期末余额 年初 余 额 资


产 :





负债:


银行存 款 15,225,952,945.56


短期借 款


结算备 付金





交易性 金融 负债


存出保 证金





衍生金 融负 债


交易性 金融 资产


卖出回 购金 融资 产款


其中: 股票 投资





应付证 券清 算款




















债券 投资





应付赎 回款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





应付管 理人 报酬 834,813.27




















基金 投资


应付托 管费 375,665.99


衍生金 融资 产





应付销 售服 务费 1,043,516.60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6,000,000.00


应付交 易费 用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应付税 费





应收利 息 13,623,647.36


应付利 息





应收股 利





应付利 润 1,293,867.43


应收申 购款





其他负 债 9,999.99


其他资 产


负债合计 3,557,863.28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 金 15,242,018,729.64








未分配 利润











所有者权益合计 15,242,018,729.64

















资产合计: 15,245,576,592.92


负债与持有人权 益总计: 15,245,576,592.92


八、 基金投资组合 截止 到2017 年8 月21 日 ,本基 金 的 投资 组合 如下 : 资产类 别 市 值 (元 ) 占总资 产的 比例 (% ) 华泰紫金天天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11 1 股票





2 基金





3 债券





4


其中 :央 票





5











国债





6











政 策性 金融 债





7











金 融债 (商 业银 行次级 债、 商 业银 行普 通债 券、 证 券公司 短期融 资券 、其 他金 融债 券)





8











企 业债





9











企 业短 期融 资券





10











可 转债





11 权证





12 资产支 持证 券





13 货币市 场工 具( 票据 、CD )





14 现金( 银行 存款 及清 算备 付金) 5,952,945.56 0.04 15 银行定 期存 款 ( 定期 存款 、 通知存 款、大 额存 单) 15,220,000,000.00 99.83 16 其他资 产 ( 交易 保证 金、 应 收利息 、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其 他应 收款、 应 收申购 款、 买入 返售 证券 等) 19,623,647.36 0.13 17


其中 :买 入返 售证 券 6,000,000.00 0.04 18 资产合 计 15,245,576,592.92


100 九、 重大事件 揭示 本基金 自合 同生 效至 上市 交易期 间未 发生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有 较大 影响 的重 大事件 。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 上市 交易之 后履 行管 理人 职责 做出承 诺: (一)严 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的 规定,以 诚实信 用、勤 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产 。 (二 ) 真 实、 准确 、 完 整和 及时地 披露 定期 报告 等有 关信息 披露 文件 , 披露 所 有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有重 大影 响的 信息, 并接 受中 国证 监会 、 证券 交易 所的 监督 管理 。 (三) 在知 悉可 能对 基金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引起 较大波 动的 任何 公共 传播 媒介中 出 现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后 ,将 及时 予以 公开 澄清。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 管人 就基 金上 市交 易后履 行托 管人 职责 做出 承诺: (一)严 格遵守《 基金法 》 及 其他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的 规定,以 诚实信 用、勤 勉华泰紫金天天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12 尽责的 原则 安全 保管 基金 资产。 (二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 基金 合同 》 和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对基金 的投 资对象 、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 组合比 例 、 基 金资 产的 核 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 基 金申 购赎 回 对价的 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 报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 基 金 托管人 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 金费 用的 支 付、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过程 中的组 合证 券交 割、 现金 替代和 现金 差额 的划 付、 基金 收 益分 配 、 基金的 融资 条件 等行 为的 合法性 、合 规性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反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基 金合 同》 和 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 的行 为 , 将 及时 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通知 后将 及时 核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 人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将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将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十二、 备查文件目录 (一) 中国 证监 会 准 予本 基金注 册 的 文件 ; (二) 《 华 泰紫 金天 天金 交 易型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 金合 同》 (三) 《 华 泰紫 金天 天金 交 易型货 币市 场基 金 托 管协 议》





( 四) 《 华 泰紫 金天 天 金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风险提 示 : 基 金管 理人 承 诺以诚 实信 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 证最低 收益 。 投资 者购 买 货币市 场基 金并 不等 于将 资金作 为存 款存 放在银 行或 者存 款类 金融 机构 , 基 金管 理人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投资 者投资 于本 基金 前应 认真 阅读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和 招募说 明书 。敬 请投 资者 注意投 资 风 险 。 华泰证 券( 上海 )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二○一 七年 八月 二十 三日华泰紫金天天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13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 、义务 1.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 理 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任 或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费 用, 若 委托其 他机 构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 应 对委 托的 基金 登 记机构 办理 基金 登记的 行为 进行 监督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3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4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5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依法 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华泰紫金天天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14 (3 )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 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 金份额 的每 百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华泰紫金天天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15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基 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 集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并 加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息在 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2.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督 基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 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华泰紫金天天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16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 账户 , 按照《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 百份基 金已实 现 收益、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从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的 登记 机构 处接 收并 保存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取得 的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本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 基金 合 同》 的当 事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作为 《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并不 以在 《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华泰紫金天天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17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或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了解 所投资基 金产品 ,了解自 身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的 投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和登 记机构 的相 关交 易及 业务 规则; (10 ) 提 供基 金管 理人 和 监管机 构依 法要 求提 供的 信息 , 以 及不 时的 更新 和 补充 , 并 保 证其真 实性 ; (11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 、议事及表决的程序 和规 则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 每 1 份 A 类 基 金份额 与 每 100 份 B 类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 的投票 权;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权 。 为体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益, 本基 金合 同第 十部 分 及基金 合同 其他 条款 中涉 及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提议 召集 权 、 召 集权 、 计 算到 会或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数量 、 表决权 等需 要统 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份 额及 其占 总份额 比例 时, 每一 份 A 类基金 份额 均 与每 100 份 B 类基 金份 额 代表同 等权 利。 2.召开 事由 华泰紫金天天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18 (1)当出 现或需要 决定下 列事由之 一的,应 当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法 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变 更基 金类 别; 4)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8)提 高销 售 服 务费 计提 标 准; 9)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10)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终 止 A 类 基金 份额 上 市,但 因基 金不 再具 备上 市条件 而被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终止 上 市的情 形除 外; 13)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4)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出现 以下情形 之一的 ,可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 基金合 同,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调 低销 售服 务费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上 海证券交 易所或者 登记机 构的相关 业务规则 发生变 动必须 对 基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对基金 合同的修 改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影 响或修改 不涉及 本基金 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重大 变化 ; 5)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的 约定以及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 的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 、 销售机 构 、 登 记机 构调 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 申 购、 赎 回、 转换 、 非 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 业 务的 规则; 6)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的 约定以及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 的情况 下,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服 务; 7)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的 约定以及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 的情况 下, 增加 或减 少份 额类别 ,或 调整 基金 份额 分类办 法及 规则 ; 华泰紫金天天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19 8)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3.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除法 律法规或 本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理 人召集 。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2)基金 托管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自 行 召集, 并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3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 开;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代 表基 金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合 。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但 应当 至少 提前 30 日 向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5)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4.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召 集人” )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 点、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日在指 定媒介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3)会 议形 式; 4)议 事程 序; 5)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6) 代 理投 票的 授权 证明 的 内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效 期 限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华泰紫金天天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20 7)表 决方 式; 8)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采用 通讯方式 开会并 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召 集人决定 通讯方式 和表 决 方式, 并 在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 公 证机关 及其 联 系方式 和联 系人 、表 决意 见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3)如召 集人为基 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 则 应另 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表 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 方式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召开方式 包括现场 开会、 通讯方式 开会及法 律法规 、中国 证 监会允 许的 其他 方式 开会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人 确定 。 2)现场开 会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 出席或通 过授权 委托书委 派其代理 人出席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出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通讯方 式开会。 系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 对表决 事项的投 票以召集 人确定 的非现 场 方式在 表决 截止 日以 前送 达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或 系统。 通讯 开会 应以 召集 人 确定的 非现 场 方 式进 行表 决。 4)在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 允许的情 况下,经 会议通 知载明,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也可以 采 用网络 、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 进行表 决 , 或 者采 用网 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授权 他 人代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具 体方 式由 会议 召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明 。 5)基金份 额持有人 授权他 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 表决的 ,授权方 式可以采 用书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条件 一是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对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金 份额 的统 计显 示, 全 部有效 凭证 所对 应的 基 金 份额 应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以上( 含 50% , 下 同) ; 若 到会者 在权 益登 记 日代表 的有 效 的基金 份额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 , 召 集人 可以 在原公 告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 召集基 金份 额华泰紫金天天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21 持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到 会者 在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金 份额 应 不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 之一 (含三 分之 一) 。 2) 到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身 份证明 及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 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 会 者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资 料 相 符 。 二是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召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2 个 工 作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 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 人” )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表决 意见 , 如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经 通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 力 ; 4)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含 50% ) ; 若本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 意见或 授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含 50% ) ,召 集人 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 月以后 、6 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 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 含 三分之 一 ) 基 金份 额的 持 有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 见或 授权他 人代 表出 具表决 意见 ; 5) 直 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 授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 与登记 机构 记录 相符 。 6.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单独 或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以在大 会召 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前 就召 开事 由向 大会 召集人 提交 需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 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华泰紫金天天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22 程序性 。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将 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案 ,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 未 获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 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发 出召开会 议的通 知后,如 果需要对 原有提 案进行 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 及时 公 告。否 则, 会 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 然 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 经 合 法执业 的律 师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金 管理 人为 召集 人 的, 其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50%以上( 含 50% )多 数选 举 产生一 名代 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证号码、持 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 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和联系电 话 等事项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 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7.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 方式、 程序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一 份 A 类 基金 份额具 有 一票表 决权 , 所持 每 100 份 B 类基 金份额 具有 一票 表决 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一 般决 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 上 ( 含华泰紫金天天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23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 下列 2 )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项 均以 一 般 决议的 方式 通过 ; 2)特 别决 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 二以上( 含 三分之 二 ) 通 过方 为有 效 ; 涉 及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终 止基金 合同 ( 本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的 除外 ) 、 与 其他 基金合 并必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的 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4)采取 通讯方式 进行表 决时,除 非在计票 时有充 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 ,否则 表面符 合 法律法 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 相互矛 盾的 视 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6)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各 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 内并列的 各项议题 应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7) 在上 述规 则的 前提 下 ,具体 规则 以召 集人 发布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为准 。 8.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则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推举 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的一 名 监督员 共同 担 任监票 人 ; 但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未 出席 , 则大 会主 持 人可自 行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 影响 计票 的 效力。 2)监票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 进行清 点,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大会 主持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 ,可以 对投票数 进行重新 清点; 如大会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大 会召 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如 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大 会召 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华泰紫金天天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24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果 。 9.生效 与公 告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决议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均有约 束力 。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 (3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 起 2 个 工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如 果采 用 通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 公 证机 构、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10.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本部 分关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事 由、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 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 如 将来 法律 法规 修 改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的 , 基金 管 理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直 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 。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执行 方式 1.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基 金的 同一 类别 内 的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权 ;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为红利 再投 资, 免收 再投 资的费 用; (3)本基 金根据每 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 收益全部 分配, 若当日已 实现收益 大于零 时, 为投资 人记 正收 益 ; 若 当 日已实 现收 益小 于零 时 , 为投资 人记 负收 益 ; 若 当 日已实 现收 益等 于零时 ,当 日投 资人 不记 收益; (4)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采用 “每 日分 配、 利随 本清” 的原 则。 根据 每日 基金收 益 情 况, 以每 百份 基金 已实 现 收益为 基准 , 为投 资人 每 日计算 当日 收益 并分 配 , 记入投 资人 收益 账户 , 投 资人 收益 账户 里 的累计 未付 收益 和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一起 参加 当日 的收益 分配 。 收 益账户 高 于100 元以 上的 整百元 收益 于每 个工 作日 转为基 金份 额支 付到 投资 人的证 券账 户 。 投资人 当日 收益 分配 的计 算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点 后第 3 位 按去 尾原 则处理 (因 去 尾形成 的余 额进 行再 次分 配,直 到分 完为 止) ; 投资人 赎 回A 类 基金 份额 时, 其对 应比 例的 累计 未 付收益 将立 即结 清 , 以 现 金支付 给投 资人;若累计未付收 益为 负值,则从投资人赎 回基 金款中按比例扣除。 投资 人卖出部分 A 类基金 份额 时 , 不 支付 对 应的累 计未 付收 益 ; 但 投 资人全 部卖 出A 类基 金份 额时 , 以 现金 方 式将全 部累 计未 付收 益与 投资人 结清 ; (5) 本基金 B 类基 金份 额采用 “每 日分 配、 每日 支付” 的原 则。 根据 每日 基金收 益 情华泰紫金天天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25 况, 以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 益为基 准, 为投 资人 每日 计 算当日 收益 并分 配, 且每 日 进行支 付, 支付方 式只 采用 红利 再投 资(即 红利 转基 金份 额)方 式。 投 资人 当日 收益 分配 的 计算保 留到 小 数点 后 2 位 ,小 数点 后 第 3 位按 去尾 原则 处理 (因 去尾形 成的 余额 进行 再次 分配, 直到 分 完为止 ) ; 投资 人可 通过 赎 回 B 类基金 份额 获得 现金 收益; 若投 资人 在每 日收 益支付 时, 其 当日净 收益 为正 值 , 则 为 投资人 增加 相应 的基 金份 额; 其当 日净 收益 为负 值 , 则 缩减 投资 人 基金份 额; 若当 日净 收益 等于零 时, 则保 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基 金份 额不 变; 投资人 赎回 部 分B 类 基金 份额时 , 不支 付对 应的 未 结转份 额 , 且 剩余 的基 金 份额需 足以 弥补其 当前 未结 转份 额为 负值时 的损 益 ; 但 投资 人 赎回全 部场 外基 金份 额时 , 则 对应 收益 将 立即结 清; (6)当日 申购的基 金份额自下 一个工作 日起享有 基金的 收益分配 权益;当 日赎回 的基 金份额 及其 对应 的收 益自 下一工 作日 起, 不享 有基 金的收 益分 配权 益; (7)投资 人当日买 入的基金份 额自买入 当日起, 享有基 金的收益 分配权益 ;当日 卖出 的基金 份额 自卖 出当 日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8)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2.收益 分配 方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3.收益 分配 的公 告和 实施 本基金 每工 作日 进行 收益 分配。 每开放 日公 告前 一个 开放 日 A 类 基金份 额的 每百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B 类 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及两 类基金 份额 的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若遇法 定节 假 日 , 应于 节 假日结 束后 第二 个自 然日 , 披 露节 假日 期间 的 A 类 基金份 额的 每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B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节 假日 最后 一日两 类基 金 份额的七 日年化收 益率, 以及节假 日后首个 开放日 的 A 类基 金份额 的每百 份 基金已实 现收 益、B 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两 类基 金份额 的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经 中国 证 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本基金 每日 例行 的收 益分 配不再 另行 公告 。 四、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 用有 关费用的提取、支付 方式 与比例 1.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销售 服务 费;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诉 讼费 和仲 裁费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华泰紫金天天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26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8) 基金 上市 费及 年费 ( 仅 A 类 基金 份额 承担 ) ; (9)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10) 证券 账户 开户 费用 、银行 账户 维护 费用 ; (11)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2.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20%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与基金 管理 人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在 次月 前5 个工 作日 内、按 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资 金支 付 , 基金管 理人 无需 再出 具资 金划拨 指令 , 若遇 法定 节 假日 、 休 息日 , 支 付日 期 顺延 。 费 用自 动 扣划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对 ,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基金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09%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与基金 管理 人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在 次月 前5 个工 作日 内、按 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资 金支 付 , 基金管 理人 无需 再出 具资 金划拨 指令 , 若遇 法定 节 假日 、 休 息日 , 支 付日 期 顺延 。 费 用自 动 扣划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对 ,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3)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年费 率为 0.25% ,销 售服 务费 计提的 计算 公式 如下 : H=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与基金 管理 人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在 次月 前5 个工 作日 内、按 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资 金支 付 , 基金管 理人 无需 再出 具资 金划拨 指令 , 若遇 法定 节 假日 、 休 息日 或不 可抗 力 致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 支 付日 期顺 延至 最 近可支 付日 支付 。 费用 扣 划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进 行 核对 , 如 发现 数 据不符 ,及 时联 系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华泰紫金天天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27 (4)除管 理费、托 管费、 销售服务 费之外的 基金费 用,由基 金托管人 根据其 他 有关 法 规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按 费用支 出金 额支 付, 列入 或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3.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 完全履 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所 发 生的信 息披 露费 、律 师费 和会计 师费 等相 关费 用;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4.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按 照基 金 发展情 况 , 并 根据 法律 法 规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程 序调 整基 金管理 费率 、基 金托 管费 率、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率等 相关费 率。 其中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调低 基金 销售服 务费 率等 费率 ,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5.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1.投资 目标 在保持 本金 的安 全性 和基 金财产 的流 动性 的前 提下 ,追求 高于 比较 基准 的稳 定收益 。 2.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 (1) 现金 ; (2) 期限 在1 年以 内( 含1 年) 的银 行存 款、 债券 回 购、中 央银 行票 据、 同业 存单; (3)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 债券 、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资产 支 持证券 ; (4)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货币 市场 基金 投资 其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 行适当 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3.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资 产配 置和 精选 个券相 结合 , 在 动态 调整 现 金类资 产与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投 资 比例的 基础 上 , 精 选优 质 个券构 建投 资组 合 , 在 严 格控制 风险 的基 础上 , 实 现基金 资产 的保 值增值 。 本基金 对固 定收 益 类 证券 的投资 , 综合 采用 自上 而 下和自 下而 上相 结合 的投 资策略 , 对华泰紫金天天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28 固定收 益类 证券 进行 科学 合理的 配置 。 自上 而下 部 分主要 是根 据宏 观经 济发 展状况 、 货币 政 策等的 分析 对市 场利 率进 行动态 预测 , 以此 为基 础 对债券 的类 属和 期限 等进 行配置 ; 自下 而 上部分 主要 从到 期收 益率 、流动 性、 信用 风险 、久 期、凸 性等 因素 对债 券的 价值进 行分 析 , 对优质 债券 进行 重点 配置 。 (1) 利率 预期 策略 利率预 期策 略旨 在对 市场 利率进 行动 态预 测, 并以 此 为基础 进行 债券 类属 配置 并调整 债 券组合 久期 。 本基 金根 据 宏观经 济发 展状 况 、 货 币 政策以 及债 券市 场供 需状 况等来 预测 利率 走势, 主要 考虑 :GDP 增 长率、 通货 膨胀 率、 固定 资产投 资增 长率 、出 口状 况、居 民消 费 、 货币供 应增 长率 、新 债发 行量等 因素 。 (2) 债券 选择 策略 对单个债 券将分别 从流动 性、债券 条款、久 期、凸 性等因素 进行价值 分析。 根据对 债 券组合 久期 的安 排 , 结 合 单只债 券流 动性 与信 用风 险特征 , 对单 只债 券的 久 期进行 选择 。 其 它特征 相似 时 , 选 取凸 性 较大的 债券 , 这是 因为 其 它因素 相同 时 , 凸 性较 大 的债券 在利 率上 升时贬 值较 少, 而在 利率 下降时 增值 较大 。 (3)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 略 当前国 内资 产支 持证 券市 场以信 贷资 产证 券化 产品 为主 (包 括以 银行 贷款 资 产、 住房 抵 押贷 款等 作为基础 资产) , 仍处于创 新试点阶 段。产 品投资关 键在于对 基础资 产质量及 未 来 现金流 的分 析 , 本 基金 将 在国内 资产 证券 化产 品具 体政策 框架 下 , 采 用基 本 面分析 和数 量化 模型相 结合 , 对个 券进 行 风险分 析和 价值 评估 后进 行投资 。 本基 金将 严格 控 制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总体 投资 规模 并进 行分 散投资 ,以 降低 流动 性风 险。 4.投资 限制 (1)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 下金融 工具 : 1)股 票; 2)可 转换 债券 、可 交换 债 券; 3)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 利率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已 进入最 后一 个利 率调 整期 的除外 ;


4)信 用等 级在AA+ 以下 的 债券与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具; 5)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 银行禁 止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基 金管 理人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 本 基金 不 受上述 规定 的限制 。 (2)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120 天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限 不得 超过 240 天; 2)投资于 同一机构 发行的 债券、非 金融企业 债务融 资工具及 其作为原 始权益 人的资 产华泰紫金天天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29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10% , 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 据、 政 策性 金 融债券 除外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3)本基金 投资于有 固定期 限银行存款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0% ,但投 资 于有存 款期 限, 根据 协议 可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 款不 受此限 制; 4)本基金 投资于具 有基金 托管人资 格的同一 商业银 行存款、 同业存单 占基金 资产净 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20% ; 投资于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人 资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银 行存款 、 同 业 存单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 得超 过 5% ; 5)现金、 国债、中 央银行 票据、政 策性金融 债券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比 例合计 不得低 于 5% ; 6)现 金、 国债 、中 央银 行 票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以 及 5 个交易 日内 到期 的其 他金融 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10% ; 7)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 以上的 逆回 购 、 银 行定 期 存款等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投 资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30% ; 8)除 发生 巨额 赎回 、连 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 回 20% 以上 或者 连 续 5 个交 易日 累计赎 回 30% 以 上的 情形 外, 本基 金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在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 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40% ,在全 国 银行间 同业 市 场 中的 债券 回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 券回购 到期 后不 展期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 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本基 金 持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2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10 %; 11)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AAA 以上( 含AAA)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2)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140% ; 13)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比例 限制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本基金投资的债券与非金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须具 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 构进行持 续信用 评级 , 信用 评级 主 要参照 最近 一个 会计 年度 的主体 信用 评级 , 如果 对 发行人 同时 有两 家以上 境内 机构 评级 的 , 应采用 孰低 原则 确定 其评 级, 并结 合基 金管 理人 内 部信用 评级 进行 独立判 断与 认定 。 除上述第 1)、 5)、 11)项 另有约定 外,因证 券市场 波动、证 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 模华泰紫金天天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30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政策 等对基 金合 同约 定投 资组 合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 的, 本 基金可 相 应调整 投资 比例 限制 规定 ,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 议 。 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上述 限制。







































































(3)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 6)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4) 关联 交易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 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 部审 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照 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行 审查 。 5.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 和剩余 存续 期限 计算 方法 (1) 计算 公式 平均剩 余期 限( 天) 的计 算公式 如下 :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平均剩 余存 续期 限( 天) 的计算 公式 如下 :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华泰紫金天天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31 其中:投 资于金融 工具产 生的资产 包括现金 类资产( 含银行存 款、清算 备付金 、交易 保 证金、证 券清算 款、买断 式回购履 约金)、 一年以 内(含一年)的 银行定 期存款 、同业存 单、 剩 余期 限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的 债券 、非 金 融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资 产支持 证券 、期 限在一 年以 内( 含一 年) 的 逆回购 、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一年)的 中央 银行 票据 、 买断式 回购 产 生的待 回购 债券 、中 国证 监会、 中国 人民 银行 认可 的其他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货币市 场 工 具 。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的正 回购、 买断 式回 购产生 的 待返售 债券 等。 (2) 各类 资产 和负 债剩 余 期限和 剩余 存续 期限 的确 定方法 1)银 行活 期存 款、 清算 备 付金、 交易 保证 金的 剩余 期限和 剩余 存续 期限 为 0 天;证 券 清算款 的剩 余期 限和 剩余 存续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交收 日的剩 余交 易日 天数 计算 ; 2)回购( 包括正回 购和逆 回购)的 剩余期限 和剩余 存续期限 以计算日 至回购 协议到 期 日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买 断式回 购产 生的 待回 购债 券的剩 余期 限和 剩余 存续 期限为 该基 础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 待 返售 债 券的剩 余期 限和 剩余 存续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回购 协议 到期日 的实 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3)银行定 期存款、 同业存 单的剩余 期限和剩 余存续 期限以计 算日至协 议到期 日的实 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 有 存款 期 限, 根据 协议 可提 前支 取 且没有 利息 损失 的银 行存 款, 剩余 期限 和 剩余存 续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协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银 行通 知存 款的 剩 余 期限 和剩 余 存续期 限以 存款 协议 中约 定的通 知期 计算 ; 4) 中央 银行 票据 、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剩 余期 限和 剩余 存续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中央 银行票 据 、 资产支 持证 券到 期日 的实 际剩余 天数 计算 ; 5) 组合 中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和剩余 存续 期限 是指 计算 日至债 券到 期日 为止 所剩 余的天 数 , 以下情 况除 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 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 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 日的实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 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 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 的实际剩 余天数 计算 。 6)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平均剩 余期 限的 计算 结果 保 留至 整数 位, 小数 点后 四舍五 入。 6.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同 期七天 通知 存款 利率 (税 后) 。 通知存 款是 一种 不约 定存 期, 支取 时需 提前 通知 银 行, 约定 支取 日期 和金 额 方能支 取的 存款 , 具 有存 期灵 活、 存 取方便 的特 征 , 同 时可 获 得高于 活期 存款 利息 的收 益。 本基 金为 货 币市场 基金 , 具有 低风 险、 高流动 性的 特征 。 根据 基 金的投 资标 的 、 投 资目 标 及流动 性特 征, 本基金 选取 同期 七天 通知 存款利 率( 税后 )作 为本 基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华泰紫金天天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32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其 他代 表性 更 强、 更科 学客 观的 业绩 比 较基准 适用 于本基 金时 , 经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本基 金可 以在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7.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 是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低风 险品种 。 本基 金的 风险 和 预期收 益低 于股票 型基 金、 混合 型基 金、债 券型 基金 。 8.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 使证券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1)基金 管理人按 照国家 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 独立行 使证券权 利,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2)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 全与增 值; (3)不通 过关联交 易为自 身、雇员 、授权代 理人或 任何存在 利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 任 何不当 利益 。 六、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方式 1.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本基 金估 值采 用 “摊 余成本 法 ” 估 值,即 计价 对 象以买 入成 本列 示 , 按 票 面利率 或 协议利 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价 与折 价 , 在 其剩 余 存续期 内按 照实 际利 率法 摊销 , 每 日计 提 损益。 本基 金不 采用 市场 利率和 上市 交易 的债 券和 票据的 市价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2)为了 避免采用 “摊余 成本法” 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与按 市场利率 和交易 市价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产生 稀释 和不 公平的 结果 , 基 金管理 人于 每一 估值 日 , 采用估 值技 术 , 对 基金 持 有的估 值对 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即 “ 影子 定 价” 。当“ 影子定 价”确定 的基金资 产净值与 “摊余 成本法” 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负偏 离 度 绝对值 达 到 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5 个交 易 日内将 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调 整到 0.25%内; 当正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受 申购 并 在 5 个 交易 日内将 正偏 离 度绝对 值调 整到 0.5% 以内 。当负 偏离 度绝 对值 达到 0.5%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使用风 险准 备 金或固有 资金弥补 潜在资 产损失, 将负偏离 度绝对 值控制在 0.5% 以内。当 负 偏离度绝 对值 连续两个 交易日超 过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采用 公允价值 估值方法 对持有 投资组合 的账 面价值 进行 调整 , 或 者采 取暂停 接受 所有 赎回 申请 并终止 基金 合同 进行 财产 清算等 措施 。 (3)如有 确凿证据 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方法 估值 。 (4)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华泰紫金天天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33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法 律法 规 , 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百 份或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及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 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审查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出具 加盖 公章 的书 面说明 后 , 按 照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 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每百 份或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及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2.估值 程序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每 百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按照 相关法 规计 算的 每百 份基 金份额 的 日净收 益,B 类 基金 份额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按 照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 万份 基金份 额的 日 净收益 , 每百 份基 金已 实 现收益 、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 现收益 精确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是 以最 近七 个自 然日( 含节假 日) 收益 所折 算的 年 收益率 , 精 确到0.001% , 百分 号内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 管理人应 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 值。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基 金 资产净 值 、 每 百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 每 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 由 基金 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 月 末、 年 中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3.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 形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 时; (3)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4.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本基 金通过每 日计算基金收益 并分配的 方式,使基金份 额净值与 面值保持一致。 该基 金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 用于 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金资产 净值、每 百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 和七日 年化 收益 率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 算 , 基金 托 管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每 百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 每 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并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约 定予以 公布 。 七、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 的事 由、程序以及基金财 产清 算方式 1.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更 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 本基金合 同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华泰紫金天天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34 通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 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自表 决通过后 生效方可 执行, 并自 生效之 日 起2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2.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情形;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情况 。 3.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基金 合同 终止 的, 自出 现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基 金 财产清算 组,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 人 员 。 3)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 应 当按 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金 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4)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 变现; 5)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7)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 8)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9)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民事诉 讼; 10)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1)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3) 清算 费用 华泰紫金天天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35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1)支付 清算 费用 ; 2)交纳 所欠 税款 ; 3)清偿 基金 债务 ; 4)按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配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每 1 份 A 类基金 份额 与 每100 份 B 类基金 份额 拥有 同等 的分 配权。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 于 基金 财产清算报 告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公告 ; 清算 过程 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 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 事 人应尽 量通 过协 商 、 调 解 途径解 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 通过协 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 照中 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有 效的 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地 点为上 海市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 有约束 力 , 仲 裁 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一份外,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 持有 两份。 每份 均具 有同 等的 法律效 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办公场所 查 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