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申万安鑫A(001201)

申万安鑫: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 申万菱信安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 《中华 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 《公开 募 集证券投 资基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 申 万 菱 信 安 鑫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合 同》 ( 以下简 称 “ 《 基金合同 》 ” ) 的 有 关规定, 现将 申 万 菱信安鑫 回报灵 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 以下简 称 “ 本基金”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 表决结果 、决议 及 相关事项 公告如 下 :


一、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会议 情 况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通讯方式组织召开了本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会 议 投票时间 自 2017 年 7 月 21 日起至 2017 年 8 月 21 日 17 :00 止。2017 年8 月 22 日, 在本 基 金的基金 托管人 华 夏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授权 代表的 监 督下, 本 基金管 理 人对本次 大会表 决 进行了计 票, 上 海 市通力律 师事务 所 对计票过 程进行 了 见证, 上海市 东方公 证处 对计 票过程 及结果进 行了公 证 。


经统计, 参加本 次大会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 人 所持基金 份额共 252,895,603.45 份 , 占权益登 记日 本 基 金总份 额 299,504,915.08 份 的 84.44% , 达 到 法 定 开 会条件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 集证券 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 法》 和 本 基金 《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规 定。


本次会议审 议 了 《 关 于调整 申万菱 信安鑫回 报灵活 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2 资基金 管 理费、 托 管费和 C 类份额 销 售服务费 相关事 项 的议案 》( 以 下简 称 “ 本次会议议案 ”) ,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 进行表决 , 表决 结 果为: 同 意票所 代 表的基金 份额为 252,895,603.45 份, 反对票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为 0 份, 弃 权票所代 表的基 金 份额为 0 份 。 同 意 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份额 的100% , 达到50% 以上, 符 合 《中 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 资基金法 》 、 《公 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 金 运作管理 办法》 和 本基金 《 基金合 同 》 的有关 规定, 本 次会议议 案获得 通 过。


根据《公开 募 集证券投 资基金 运 作管理办 法》及 本 基金《 基 金合同 》 的有关规 定, 经本基 金托管人 华夏银 行 股份有限 公司确认 , 本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由 基金 资 产 列支, 本 次会议费 用如下 :


项目


金额( 单位:元 )


律师费 50,000 元


公证费 10,000 元


合计


60,000 元


二、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生 效情况


根据 《中华 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 《公开 募 集证券投 资基金 运 作管理办 法》 的 规 定,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决 定的事 项 自表决通 过之日 起 生效。 本 次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于 2017 年 8 月22 日表决 通过了 《 关于调 整 申万菱信安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 C 类份额 销售服务费 相关事项的议案》, 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 管理人将 自 表决 通 过 之日起5 日内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 本 次持有人 大会表3 决通过事 项 如下 :


根据 《中华 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 《公开 募 集证券投 资基金 运 作管理办 法》 和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的有关规 定, 同意 按照 《 关于 调整 申 万菱信安 鑫回报 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管理费 、 托 管费和 C 类份额 销售服务费相关事项 的议案的说明》 ,调整 申万菱信安鑫回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的管理费 、托管 费 和 C 类份额销售 服 务费 相关 事项。


为实施上述 事 项的变更 , 同意 授权 基金管理 人根据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办 理调整 本 基金相关 费率有 关 事宜 , 并可在 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义务 关系变 化 或对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 利影响的 前提下 , 对本基金 《基金 合 同》 、 《托 管协议 》 、 《招募说 明书》 进行 必要的 修改或 补 充。 三、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决 议相关 事 项 的实施 情况


1 、关于《 基 金合同 》 、 《托管 协 议》 等法 律文件 的 修订


根据基金管 理 人于 2017 年7 月 13 日在 《中国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以及 基金管理 人 网站 (www.swsmu.com )发布的《 申 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申万菱信安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 ,经与基金托管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 本基 金 管理人已 按照 《关于 调整 申万 菱信安 鑫 回报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管理费 、 托管 费和 C 类份额销 售服务 费 相关事项 的议案 的说明 》 对 《基 金 合同》 、 《 托管协 议 》 等法律 文件 进 行 了修订 。 修 订 后 的 《 申 万 菱 信 安 鑫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合 同》 、 《 申 万菱信 安 鑫回报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协议 》 于本次4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表 决通过 之日 即2017 年8 月 22 日 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将在 更新本 基 金招募说 明书时 一 并更新以 上内容 。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事项 的 实 施安排 自本次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决议公告 之日即2017 年8 月23 日起 , 本 基金管理 人将 按 照 修订后 的 《基金 合 同》 实施 调整后 的 管理费、 托管费 和 销售服务 费 : (1 )基金管 理人的 管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费 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0.60% 年费率计 提。 管理 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 H =E ×0.60 % ÷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 费 自基 金 合同生效 次日起 每 日计算, 逐日累 计 至每月月 末, 按月支付 , 由基 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 管 人发送基 金管理 费 划款指令 , 基金 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 若遇法 定 节假日、 公休假 等 , 支付日 期顺延 。 (2 )基金托 管人的 托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费 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0.10% 的年费率 计提。 托 管 费的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0.1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 金资 产净值 5 基金托管 费 自基 金 合同生效 次日起 每 日计算, 逐日累 计 至每月月 末, 按月支付 , 由基 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 管 人发送基 金托管 费 划款指令 , 基金 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 月 首日起3 个工作 日 内从基金 财产中 一 次性支取 。 若 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 日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 (3 )销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年费率 为 0.08% 。 本基金销 售服务 费 将专门用 于本基 金 的销售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服务 , 基金 管理人将 在基金 年 度报告中 对该项 费 用的列支 情况作 专项说明 。销售 服 务费计提 的计算 公 式如下: H=E ×0.08% ÷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 每日应计 提的销 售 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 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 净值 基金销售 服务费 自 基金合同 生效次 日 起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 托 管人双方 核对无 误 后, 基金 托管人 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付 给 基金管理 人。 若 遇 法定节假 日、 公 休 假等, 支 付日期 顺 延。 四、备查 文件


1、《 申万 菱信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以通讯 方式召 开 申万菱信 安鑫回 报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公告 》


2、《 申万 菱信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以通讯 方式召 开 申万菱信 安鑫回 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6 告》


3、《 申万 菱信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以通讯 方式召 开 申万菱信 安鑫回 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 告》





4 、上海 市东方 公证处 出 具的公 证 书





5 、上海 市通力 律师事务 所出具 的 法律意见 书





特此公告。 申万菱信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2017 年8 月23 日 附件:上 海市东 方 公证处 出 具的公 证 书 7 公





书 (2017) 沪东证经字 第21645 号 申请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 海市中山南路100 号11 层











法定代表 人:刘郎











委托代理 人:钟晨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申 万 菱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作 为 申 万 菱 信 安 鑫 回 报 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二○一七年七月三日向本处提出 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申万菱信安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申万菱信安鑫回 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二○一七年七月十三日在有关报 刊上刊登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二 ○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七月十 七 日 在 有 关 报 刊 上 分 别 刊 登 了 召 开 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关于调整申万 菱信安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费、 托管费和C 类份额销售服务费相关事项的议案》 。 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申万菱信安鑫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8 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申万菱信安 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 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公 证 法 》 的 规 定 , 本 处 公 证 员 林 奇 、 公 证人员唐宋飞于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时三十分在上海市 中山南路100 号10 层申请人的办公 场所对申万菱信安鑫回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 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对 议 案 以 通 讯 的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的 表 决 在 该 基 金 托 管 人 华 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委 派 的 授 权 代 表 王 明 康 的 监 督 下,由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监督员赵兵、钟晨进行计 票。截至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十七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 讯方式)的申万菱信安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252,895,603.45 份 , 占二○一七 年七月二十日权益登记日申万菱信安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总份额299,504,915.08 份的84.44%, 达到法 定开会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 申 万 菱 信 安 鑫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调整申万菱信安鑫回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 C 类份额销售服务费相 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252,895,603.45 份 基金份额表示 同意;0 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 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 同意本次议 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 100%, 达到 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申万菱信安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 审 查 和 现 场 监 督 , 兹 证 明 申 万 菱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召 集 的9 申万菱信安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通讯方式)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 申万菱信安鑫回报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通讯方式)对《关于调整申万菱信安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费、 托管费和C 类份 额销售服务费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相应程序,本公证书后所附的《申万菱信安鑫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 复印件内容与原件相符。 上 海 市 东 方 公 证 处


公 证 员 林奇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