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南方宏元A(004180)

南方宏元: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南方宏元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 南 方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 邮政储蓄 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截止日:2017 年07 月18 日 
 
 



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 目录 § 1 绪言............................................................................................................................................ 4 § 2 释义............................................................................................................................................ 5 § 3 基 金管 理人 ................................................................................................................................ 9 § 4 基 金托 管人 .............................................................................................................................. 18 § 5 相 关服 务机 构 .......................................................................................................................... 21 § 6 基 金的 募集 .............................................................................................................................. 23 § 7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24 § 8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25 § 9 基 金的 投资 .............................................................................................................................. 34 § 10 基金 的财 产 ............................................................................................................................ 43 § 11 基金 资产 估值 ........................................................................................................................ 44 § 12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48 § 13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0 § 14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2 § 15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3 § 16 风险 揭示 ................................................................................................................................ 58 § 17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 止和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61 § 18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63 § 19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 摘要 .................................................................................................... 82 § 20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 务 ............................................................................................................ 98 § 21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 100 § 22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其 查阅方 式 .......................................................................................... 101 § 23 备查 文件 .............................................................................................................................. 102 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2016 年7 月5 日证监 许可[2016]1518 号 文注 册募 集。 本 基金的 基 金合同 于2017 年1 月 18 日正式 生效 。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 说明 书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 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 证监会注 册 , 但 中 国 证监 会 对 本 基金 募 集 的 注 册, 并 不 表 明其 对 本 基 金 的投 资 价 值 和市 场 前 景 做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 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人在投 资 本 基 金 前 ,应 全 面 了 解本 基 金 的 产 品特 性 , 充 分考 虑 自 身 的 风险 承 受 能 力, 并 承 担 基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各 类 风 险 ,包 括 : 因 政 治、 经 济 、 社会 等 环 境 因 素对 证 券 价 格产 生 影 响 而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险 , 个 别 证券 特 有 的 非 系统 性 风 险 ,由 于 基 金 投 资人 连 续 大 量赎 回 基 金 产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基 金 管 理实 施 过 程 中产 生 的 基 金 管理 风 险 , 本基 金 投 资 中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风 险 , 本 基金 的 特 定 风 险等 , 详 见 招募 说 明 书 “ 风险 揭 示 ” 章节 。 其 中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券 , 中 小 企 业私 募 债 是 根据 相 关 法 律 法规 由 非 上 市中 小 企 业 采用 非 公 开 方 式 发行 的 债 券 。由 于 不 能 公 开交 易 , 一 般情 况 下 , 交 易不 活 跃 , 潜在 较 大 流 动性 风 险 。 当 发 债主 体 信 用 质量 恶 化 时 , 受市 场 流 动 性所 限 , 本 基 金可 能 无 法 卖出 所 持 有 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由此 可能 给基金 净值 带来 更大 的负 面影响 和损 失。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基金 的 《 招募 说 明 书》 及 《基 金合同 》 等信 息披 露文 件, 自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自主 做出 投资 决策 ,全 面认识 本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征 和 产 品 特性 , 并 充 分 考虑 自 身 的 风险 承 受 能 力 ,理 性 判 断 市场 , 谨 慎 做出 投资决 策。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利 , 也 不 保证 最 低 收 益 。本 基 金 的 过往 业 绩 及 其 净值 高 低 并 不预 示 其 未 来业 绩 表 现 ;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其 他 基 金 的业 绩 也 不 构成 对 本 基 金 业绩 表 现 的 保证 。 基 金 管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基 金 投 资 的“ 买 者 自 负 ”原 则 , 在 作出 投 资 决 策 后, 基 金 运 营状 况 与 基 金净 值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资 者自 行负 担。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2017 年7 月18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 现截止 日 为2017 年6 月30 日( 未经 审计 )。 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 § 1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以及 《 南方 宏元 债券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 其 真 实 性 、 准确 性 、 完 整性 承 担 法 律 责任 。 本 基 金是 根 据 本 招 募说 明 书 所 载明 的 资 料 申请 募 集 的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没有 委 托 或 授 权任 何 其 他 人提 供 未 在 本 招募 说 明 书 中载 明 的 信 息,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 律 文 件 。基 金 投 资 人自 依 基 金 合 同取 得 基 金 份额 , 即 成 为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和 基 金 合 同的 当 事 人 , 其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行 为 本 身即 表 明 其 对基 金 合 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承 担义 务。基 金投 资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 § 2 释义 《招募 说明 书》 中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南 方 宏元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南方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邮 政储蓄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南 方宏 元债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及对 其任 何有效 修 订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南方 宏元债 券型 发起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指 《南 方宏 元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南方 宏元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8 、法律 法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法规 、规 范性文 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指2012 年12 月 28 日经 第十 一届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 ,自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 二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员会 第十四 次会 议《全 国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关于 修改<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港口 法>等七 部法律 的决 定》修 改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销 售办 法》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 年6 月1 日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 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4 年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8 月8 日实 施 的《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 据基 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 务的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 依法 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 18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 包 括其不 时修 订 )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规 定,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并取 得国 家外 汇管 理局批 准的 投 资额度 ,可 以投 资于 中国 境内证 券市 场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人 民币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指 按照 《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资 试 点办法 》 (包 括其 不时 修 订) 及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并 取得国 家外 汇管 理局批 准的 投资 额度 ,运 用来自 境外 的人 民币 资金 进行境 内证 券投 资的 境外 法人 20 、投资人:指个人 投 资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格 境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人 民币 合格 境 外 机 构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宣传 推介基金,发售基金 份额 ,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投等 业务 。 23 、销 售机 构: 指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基 金 销 售 业务 资 格 并 与 基金 管 理 人 签订 了 基 金 销 售服 务 协 议 ,办 理 基 金 销售 业务的 机构 24 、登记业务:指基 金 登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算 和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包 括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立 和 管 理、 基金 份 额 登 记、 基 金 销售 业务 的 确 认 、清 算 和 结算 、代 理 发 放 红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5 、登记机构:指办 理登 记业务的机构。基金 的登 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或 接 受 南 方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委 托 代 为 办理 登 记 业 务的 机 构 , 本 基金 的 登 记 机构 为 南 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26 、基金账户:指登 记机 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 管理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 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 构办理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赎 回 、 转换 、 转 托 管 及定 投 等 业 务而 引 起 的 基 金份 额 变 动 及结 余 情 况 的账 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 ,基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 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 产清算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 自基 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 发售 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 34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n 为自 然数 35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6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7 、 《 业务 规则 》 : 指 《南 方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规 范基金 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 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共 同遵 守 38 、认购:指在基金 募集 期内,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 请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9 、申购: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 请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0 、赎回: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 定的条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1 、基金转换:指基 金份 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 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 告规定的 条 件 , 申 请 将其 持 有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的 基 金 份 额 转换 为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其 他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2 、转托管: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 同销 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 持基金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3 、定投计划:指投 资人 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 出申 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 款金额及 扣 款 方 式 , 由销 售 机 构 于每 期 约 定 扣 款日 在 投 资 人指 定 银 行 账 户内 自 动 完 成扣 款 及 受 理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4 、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5 、元 :指 人民 币元 46 、基金利润:指基 金利 息收入、投资收益、 公允 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 收入 扣除相关 费用后 的余 额 47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 金总 资产:是 指基 金购买 的各 类证券及 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本 息 和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 金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48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净 资产: 指基 金资 产总 值减 去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49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 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1 、发 起式 基金 :指 符合 《运作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相关 条件 而募 集、 运作,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股 东 、 基 金 管理 人 高 级 管理 人 员 或 基 金经 理 等 人 员承 诺 认 购 一定 金额并 持有 一定 期限 的证 券投资 基金 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 52 、发起资金:指基 金管 理人股东资金、基金 管理 人固有资金、基金管 理人 高级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等人 员参 与认购 的资 金。 发起 资金 认购本 基金 的金 额不 低于 1000 万 元, 且 发起资 金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持有期 限不 低于 三年 53 、发起资金提供方 :指 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 金且 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 的基 金份额持 有 期 限 不 少 于三 年 的 基 金管 理 人 股 东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高 级 管 理 人员 或 基 金 经理 等人员 54 、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媒介 55 、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 §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 管理人 概况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福田 街道 福华 一路 六号免 税商 务大 厦 31-33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法定代 表人 :张 海波 注册资 本:3 亿 元人 民币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鲍 文革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 号文批准,由南方证 券有限 公司、厦 门国 际信托 投资 公司、广 西信 托投资 公司 共 同发起 设立 。2000 年, 经中国证 监会 证监基 金字[2000]78 号文 批准进 行了 增资 扩股 ,注 册资本 达到 1 亿 元人 民币 。2005 年, 经 中国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201 号文 批准进 行增资 扩股,注 册资本 达 1.5 亿 元人民币 。 2010 年, 经证 监许 可[2010]1073 号 文核 准深 圳市 机 场(集 团) 有限 公司 将其 持有 的 30% 股 权转让 给深 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2014 年 公司 进 行增资 扩股 ,注 册资 本金 达 3 亿元 人民 币。目 前股 权结 构: 华泰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5% 、 深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30% 、 厦门 国际 信托有 限公 司15% 及 兴业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0% 。 3.2 主要 人员情 况 3.2.1 董 事会 成员 张海波先 生, 董事长 ,1963 年出生 ,籍 贯安徽 ,工 商管理硕 士, 十九年 证券 从业经历 , 中国籍。曾任职中 共江苏 省委农工部至助理 调研员 ,江苏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 调研员。1998 年 12 月 加入 华泰 证券 ,曾 任总裁 助理 、投 资银 行部 总经理 、投 资银 行业 务总 监兼投 资银 行 业 务 管 理 总 部总 经 理 , 华泰 证 券 副 总 裁兼 华 泰 紫 金投 资 有 限 责 任公 司 董 事 长、 华 泰 金 融控 股 (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华 泰证 券 ( 上海 )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等 职务, 曾分 管投 资 银 行 、 固 定收 益 投 资 、资 产 管 理 、 直接 投 资 、 海外 业 务 、 计 划财 务 、 人 力资 源 等 工 作。 现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委 书记 、董 事长 。 王连芬女 士, 董事,1966 年出生, 籍贯 天津, 金融 专业硕士 ,二 十四年 证券 从业经历 , 中 国 籍 。 历 任赛 格 集 团 销售 , 深 圳 投 资基 金 管 理 公司 投 资 一 部 研究 室 主 任 ,大 鹏 证 券 经纪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 业 务 部 副 总 经理 、 深 圳 福虹 路 营 业 部 总经 理 、 南 方总 部 总 经 理 、总 裁 助 理 ,第 一 证 券 总裁 助 理 , 华 泰 联合 证 券 深 圳华 强 北 路 营 业部 总 经 理 、渠 道 服 务 部 总经 理 、 运 营中 心 总 经 理、 零 售 客 户 部 总经 理 、 执 行办 主 任 、 总 裁助 理 。 现 任华 泰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总裁 助 理 兼 深圳 分公司 总经 理。 张辉先生 ,董 事,1975 年 出生,籍 贯 浙 江,管 理学 博士,十 九年 证券从 业经 历,中 国 籍 。 曾 任 职 于北 京 东 城 区人 才 交 流 服 务中 心 、 华 晨集 团 上 海 办 事处 、 通 商 控股 有 限 公 司、 北京联 创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2003 年 2 月 加入 华泰 证券, 先后 担任 华泰 证券 资产管 理总 部 高 级 经 理 、 证券 投 资 部 投资 策 划 员 、 南通 姚 港 路 营业 部 副 总 经 理、 上 海 瑞 金一 路 营 业 部总 经 理 、 证 券投 资 部 副总 经理 、 综 合 事务 部 总 经理 。现 任 华 泰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董 事 会 秘书 、 人力资 源部 总经 理兼 党委 组织部 长。 冯青山 先生 ,董 事,1966 年出生 ,籍 贯江 西, 工学 学士, 中国 籍。 历任 陆军 第 124 师 工兵营 地爆 连副 连职 排长 、代政 治指 导员 、 师 政治 部组织 科正 连职 干事 、陆 军第 42 集团 军 政 治 部 组 织 处副 营 职 干 事、 驻 香 港 部 队政 治 部 组 织处 正 营 职 干 事、 驻 澳 门 部队 政 治 部 正营 职干事、 陆军 第 163 师政 治部宣传 科副 科长(正 营职)、深圳 市纪委 教育调 研室 主任科员 、 副 处 级 纪 检 员、 深 圳 市 纪委 办 公 厅 副 主任 、 深 圳 市纪 委 党 风 廉 政建 设 室 主 任。 现 任 深 圳市 投资控 股有 限公 司董 事、 党委副 书记 、纪 委书 记、 深圳市 投控 资本 有限 公司 监事。 李平先生 ,董 事,1981 年 出生,籍 贯四 川,工 商管 理硕士, 中国 籍。历 任深 圳市城 建 集团办 公室 文秘 、董 办文 秘、深 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办 公室 (信 访办) 高级 主管。 现任 深 圳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企 业三部 高级 主管 。 李自成先 生, 董事,1961 年出生, 籍贯 福建, 近现 代史专业 硕士 ,中国 籍。 历任厦 门 大 学 哲 学 系团 总 支 副书 记、 厦 门 国 际信 托 投 资公 司办 公 室 主 任、 营 业 部经 理、 计 财 部 经理 、 公 司 总 经 理 助理 、 厦 门 国际 信 托 投 资 有限 公 司 副 总经 理 、 工 会 主席 、 党 总 支副 书 记 。 现任 厦门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党 总支副 书记 、总 经理 。 王斌先生 ,董 事,1970 年 出生,籍 贯安 徽,临 床医 学博士, 中国 籍。历 任安 徽泗县 人 民 医 院 临 床 医生 、 瑞 金 医院 主 治 医 师 、兴 业 证 券 研究 所 医 药 行 业研 究 员 、 总经 理 助 理 、副 总监、 副总 经理 。现 任兴 业证券 研究 所总 经理 。 杨小松先 生, 董事,1970 年出生, 籍贯 四川, 经济 学硕士,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中国籍 。 历任德 勤国 际会 计师 行会 计专业 翻译 、光 大银 行证 券部职 员、 美国 NASDAQ 实 习职员 、证 监 会 处 长 、 副 主任 、 南 方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督 察 长 。现 任 南 方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总 裁 、 党委 副书记 。 姚景源先 生, 独立董 事,1950 年 出生, 籍贯山 东, 经济学硕 士, 中国籍 。历 任国家 经 委 副 处 长 、 商业 部 政 策 研究 室 副 处 长 、国 际 合 作 司处 长 、 副 司 长、 中 国 国 际贸 易 促 进 会商 业 行 业 分 会副 会 长 、常 务副 会 长 、 国内 贸 易 部商 业发 展 中 心 主任 、 中 国商 业联 合 会 副 会长 、 秘 书 长 、 安 徽省 政 府 副 秘书 长 、 安 徽 省阜 阳 市 政 府市 长 、 安 徽 省统 计 局 局 长、 党 组 书 记、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 国家统 计局 总经 济师 兼新 闻发言 人。 现任 国务 院参 事室特 约研 究员 、中 国经 济 50 人 论坛 成 员、中 国统 计学 会副 会长 。 李心丹先 生, 独立董 事,1966 年 出生, 籍贯湖 南, 金融学博 士, 国务院 特殊 津贴专家 , 国 务 院 学 位 委员 会 、 教 育部 全 国 金 融 硕士 专 业 学 位教 学 指 导 委 员会 委 员 , 中国 籍 。 历 任东 南大学 经济管 理学院 教授 、南京 大学工 程管理 学院 院长。 现任南 京大学- 牛津 大学金 融创新 研 究 院 院 长、 金 融 工程 研究 中 心 主 任、 南 京 大学 创业 投 资 研 究与 发 展 中心 执行 主 任 、 教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江 苏 省 省 委决 策 咨 询 专 家、 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 上 市 委员 会 委 员 及公 司 治 理 委员 会 委 员 、 上 海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 交 通银 行 等 单 位 的博 士 后 指 导导 师 、 中 国金 融 学 年 会 常 务理 事 、 国 家留 学 基 金 会 评审 专 家 、 江苏 省 资 本 市 场研 究 会 会 长、 江 苏 省 科技 创新协 会副 会长 。 周锦涛先 生, 独立董 事,1951 年 出生, 中国香 港籍 ,工商管 理博 士,法 学硕 士,香 港 证 券 及 投 资学 会 杰 出资 深会 员 。 历 任香 港 警 务处( 商业 罪 案 调 查科) 警 务 总督 察、 香 港 证券 及 期 货 专 员 办事 处 证 券 主任 、 香 港 证 券及 期 货 事 务监 察 委 员 会 法规 执 行 部 总监 。 现 任 香港 金融管 理局 顾问 。 郑建彪先 生, 独立董 事,1964 年 出生, 籍贯北 京, 经济学硕 士、 工商管 理硕 士、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中 国 籍 。 历任 北 京 市 财 政局 干 部 、 深圳 蛇 口 中 华 会计 师 事 务 所经 理 、 京 都会 计师事 务所 副主 任。 现任 致同会 计师 事务 所 ( 特殊 普通合 伙) 管理 合伙 人、 中国证 监会 第三 届上市 公司 并购 重组 专家 咨询委 员会 委员 。 周蕊女士 ,独 立董事 ,1971 年出生 ,籍 贯广东 ,法 学硕士, 中国 籍。历 任北 京市万 商 天勤( 深圳) 律师事 务所 律师、 北京市 中伦( 深圳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北京 市信利 (深圳 ) 律 师 事 务 所 律师 、 合 伙 人。 现 任 金 杜 律师 事 务 所 合伙 人 、 全 联 并购 公 会 广 东分 会 会 长 、广 东 省 律 师 协 会女 律 师 工 作委 员 会 副 主 任、 深 圳 市 中小 企 业 改 制 专家 服 务 团 专家 、 深 圳 市女 企业家 协会 理事 。 3.2.2 监 事会 成员 吴晓东先生,监事会主席 ,1969 年 出 生 ,籍 贯 江 苏, 法 律 博 士 , 中 国 籍 。 历任 中 国 证 监 会 法 律 部法 规 处 副 处长 、 上 市 公 司监 管 部 并 购监 管 处 副 处 长、 上 市 公 司监 管 部 公 司治 理 监 督 处 处 长、 发 行 监 管部 发 审 委 处 长、 华 泰 证 券合 规 总 监 、 华泰 联 合 证 券党 委 书 记 、副 总裁、 董事 长。 现任 南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舒本娥女 士, 监事,1964 年出生, 籍贯 江西, 大学 本科学历 ,十 九年证 券从 业经历 , 中 国 籍 。 历 任熊 猫 电 子 集团 公 司 财 务 处处 长 、 华 泰证 券 计 划 资 金部 副 总 经 理、 稽 查 监 察部 副 总 经 理 、 总经 理 、 计 划财 务 部 总 经 理。 现 任 华 泰证 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 财 务 总监 、 华 泰 联合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 证 券 有 限 责 任公 司 监 事 会主 席 、 华 泰 长城 期 货 有 限公 司 副 董 事 长、 华 泰 瑞 通投 资 管 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姜丽花女 士, 监事,1964 年出生, 籍贯 浙江, 大学 本科学历 ,高 级会计 师, 中国籍 。 历 任 浙 江 兰 溪马 涧 米 厂 主管 会 计 、 浙 江兰 溪 纺 织 机械 厂 主 管 会 计、 深 圳 市 建筑 机 械 动 力公 司 会 计 、 深 圳市 建 设 集 团计 划 财 务 部 助理 会 计 师 、深 圳 市 建 设 投资 控 股 公 司计 划 财 务 部高 级 会 计 师 、 经理 助 理 、 深圳 市 投 资 控 股有 限 公 司 计划 财 务 部 经 理、 财 务 预 算部 副 部 长 。现 任深圳 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考核 分配 部部 长、 深圳 经济特 区房 地产 (集 团) 股 份有限 公司 董 事、深 圳市 建安 (集 团) 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深 圳市 国际招 标有 限公 司董 事、 深圳市 深投 物 业发展 有限 公司 董事 。 王克力先 生, 监事,1961 年出生, 籍贯 福建, 船舶 工程专业 学士 ,中国 籍。 历任厦 门 造 船 厂 技 术 员、 厦 门 汽 车工 业 公 司 总 经理 助 理 、 厦门 国 际 信 托 有限 公 司 国 际广 场 筹 建 处副 主 任 、 厦 信 置业 发 展 公 司总 经 理 、 投 资部 副 经 理 、自 有 资 产 管 理部 副 经 理 职务 。 现 任 厦门 国际信 托有 限公 司投 资发 展部总 经理 。 林红珍女 士, 监事,1969 年出生, 籍贯 福建 , 工商 管理硕士 ,中 国籍。 历任 厦门对 外 供 应 总 公 司 会计 、 厦 门 中友 贸 易 联 合 公司 财 务 部 副经 理 、 厦 门 外供 房 地 产 开发 公 司 财 务部 经 理 、 兴 业 证券 计 财 部 财务 综 合 组 负 责人 、 直 属 营业 部 财 务 部 经理 、 计 划 财务 部 经 理 、风 险 控 制 部 总 经理 助 理 兼 审计 部 经 理 、 风险 管 理 部 副总 监 、 稽 核 审计 部 副 总 监、 风 险 管 理部 副总经 理 ( 主持 工作) 、风 险管理 部总 经理 。现 任兴 业证券 财务 部、 资金 运营 管理部 总经 理 、 兴证期 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兴 业创 新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监事 。 苏民先生 ,职 工监事 ,1969 年出生 ,籍 贯安徽 ,计 算机硕士 研究 生,中 国籍 。历任 安 徽 国 投 深 圳 证券 营 业 部 电脑 工 程 师 、 华夏 证 券 深 圳分 公 司 电 脑 部经 理 助 理 、南 方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运 作保 障 部 副 总监 、 市 场 服 务部 总 监 、 电子 商 务 部 总 监。 现 任 南 方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司风 险管 理部 总监 。 张德伦先 生, 职工监 事,1964 年 出生, 籍贯山 东, 企业管理 硕士 学历, 中国 籍。历 任 北 京 邮 电 大 学副 教 授 、 华为 技 术 有 限 公司 处 长 、 汉唐 证 券 人 力 资源 管 理 总 部总 经 理 、 海王 生 物 人 力 资 源总 监 、 华 信惠 悦 咨 询 公 司副 总 经 理 、首 席 顾 问 。 现任 南 方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人力资 源总 监、 党委 组织 部部长 、南 方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林斯彬先 生, 职工监 事,1977 年 出生, 籍贯广 东, 民商法专 业硕 士,中 国籍 。历任 金 杜 律 师 事 务 所证 券 业 务 部实 习 律 师 、 上海 浦 东 发 展银 行 深 圳 分 行资 产 保 全 部职 员 、 银 华基 金 监 察 稽 核 部法 务 主 管 、民 生 加 银 基 金监 察 稽 核 部职 员 。 现 任 南方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监察 稽核部 执行 总监 。 3.2.3 公 司高 级管 理人员 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 张海波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杨小松 先生 ,总 裁, 简历 同上。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 ,中 共党员,工商管理硕 士, 经济师,中国籍。历 任江 苏省投资 公 司 业 务 经理 、 江 苏国 际招 商 公 司 部门 经 理 、江 苏省 国 际 信 托投 资 公 司投 资银 行 部 总 经理 、 江苏国信 高科 技创业 投资 有限公司 董事 长兼总 经理 。2003 年加 入南方 基金, 曾任南方 资 本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现 任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党 委委 员。 朱运东先生,副总裁 ,中 共党员,经济学学士 ,中 国籍。曾任职于财政 部地 方预算司 及办公厅 、中 国经济 开发 信托投资 公司 ,2002 年加 入南方基 金, 历任北 京分 公司总经 理、 产 品 开 发 部 总监 、 总 裁 助理 、 首 席 市 场执 行 官 , 现任 南 方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副 总 裁 、 党委 委员。 常克川先 生, 副总裁 ,中 共党员,EMBA 工商 管理硕 士,中国 籍。 历任中 国农 业银行 副 处 级 秘 书 , 南方 证 券 有 限责 任 公 司 投 资业 务 部 总 经理 、 沈 阳 分 公司 总 经 理 、总 裁 助 理 ,华 泰联合证 券董 事会秘 书、 合规总监 等职 务;2011 年 加入南方 基金 ,任职 董事 会秘书、 纪委 书 记 、 南 方 资本 管 理 有 限公 司 董 事 , 现任 南 方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副 总 裁 、 董事 会 秘 书 、纪 委书记 。 李海鹏先 生,副 总裁, 工 商管理硕 士,中 国籍。 曾 任美国 AXA Financial 公 司投资 部 高级分析 师,2002 年加入 南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任高级 研究 员、基 金经 理助理、 基金 经 理 、 全 国 社保 及 国 际 业务 部 执 行 总 监、 全 国 社 保业 务 部 总 监 、固 定 收 益 部总 监 、 总 经理 助理兼 固定 收益 投资 总监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首 席投 资官 (固定 收益) 、 南方东 英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香 港) 董事 。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 ,中 国民主同盟盟员,经 济学 硕士,中国籍。历任 财政 部中华会 计师事务 所审 计师, 南方 证券有限 公司 投行部 及计 划财务部 总经 理助理 ,1998 年加入 南方 基 金 , 历 任 运作 保 障 部 总监 、 公 司 监 事、 财 务 负 责人 、 总 经 理 助理 , 现 任 南方 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南方 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3.2.4 基 金经 理 李璇女 士, 清华 大学 金融 学学士 、硕 士, 注册 金融 分析师 (CFA),具 有基 金从 业资格 。 2007 年 加入 南方基 金,担 任信用债 高级 分析师 ,现 任固定收 益投 资部负 责人 、固定收 益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委 员。2010 年9 月至 2012 年 6 月, 担 任南方 宝元 基金 经理 ;2012 年 12 月至 2014 年 9 月 ,担 任南 方安 心基金 经理 ;2015 年12 月至 2017 年2 月, 担任 南 方润元 基金 经 理;2010 年9 月 至今 ,担 任南方 多利 基金 经理 ;2012 年 5 月至 今, 担任 南方 金利基 金经 理; 2013 年 7 月 至今 ,担 任南 方稳利 基金 经理 ;2016 年 8 月 至今 ,担 任南 方通 利 、南方 丰元 、 南方荣 冠基 金经 理;2016 年9 月至 今, 担任南 方多 元基金 经理 ;2016 年11 月 至今, 任南 方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 荣安基 金经 理;2016 年12 月至今 ,任 南方 睿见 混合 基金经 理;2017 年1 月至 今,任 南方 宏 元、南 方和 利基 金经 理;2017 年3 月 至今 ,任 南方 荣优基 金 经 理;2017 年 5 月至今 ,任 南 方荣尊 基金 经理 ;2017 年6 月 至今 ,任 南方 荣知 基 金经理 ;2017 年 7 月 至今 ,任南 方荣 年 基金经 理。 3.2.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 总裁杨 小松 先生 ,副 总裁 兼首席 投资 官 (固定 收益 ) 、 南方 东英 资产管 理有 限公司 ( 香 港) 董事 李海 鹏先 生, 交易 管理部 总监 王珂 女士 ,现 金投资 部副 总监 夏晨 曦先 生,固 定收 益 投资部 副总 监李 璇女 士。 3.2.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3.3 基金 管理人 的职 责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4)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7)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8) 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 业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9)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0)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1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职 责。 3.4 基金 管理人 关于 遵守 法律 法规的 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遵 守《 基金法》 及其 他相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建立健 全的 内部控 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反 《基 金法 》及 其他 相关法 律法 规行 为的 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下列行 为: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5 基金 管理人 关于 禁止 性行 为的承 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法律法 规或 中 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 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 制。 3.6 基金 经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3.7 基金 管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6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 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 理风 险、经营风险以及操 作风 险,确保 基 金 财 务 和 公司 财 务 以 及其 他 信 息 真 实、 准 确 、 完整 , 从 而 最 大程 度 地 保 护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运 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 司为 实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而建 立的 一 系 列 组 织 机 制 、管 理方 法 、 操 作 程 序 与 控 制措 施 的 总 称。 内 部 控 制 制度 由 内 部 控制 大 纲 、 基 本管 理 制 度 、部 门 业 务 规章 等组成 。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 对公 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 则的 细化和展开,是对各 项基 本管理制 度 的 总 揽 和 指 导 ,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明 确 了 内 控 目 标 、 内 控 原 则 、 控 制 环 境 、 内 控 措 施 等 内 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 内部会 计控制制度、风险 控制制 度、投资管理制度 、监察 稽核制度、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信 息 披 露制 度 、 信 息 技术 管 理 制 度、 资 料 档 案 管理 制 度 、 业绩 评 估 考 核制 度和紧 急应 变制 度等 。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 本管 理制度的基础上,对 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岗位 设置 、岗位责 任、操 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部 控制 机 制 必 须 覆 盖 公 司的 各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机 构和 各 级 人 员,并 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 运作 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 学的 内控手段和方法,建 立合 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 制度的有 效执行 。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 机构 、部门和岗位在职能 上应 当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 金资产、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 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 须权 责分明、相互制衡, 并通 过切实可 行的措 施来 实行 。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 应充 分发挥各机构、各部 门及 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 性, 运用科学 化 的 方 法 尽 量降 低 经 营 运作 成 本 , 提 高经 济 效 益 ,以 合 理 的 控 制成 本 达 到 最佳 的 内 部 控制 效果。 3 、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 司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会计 法》 等国 家有 关法律 、法 规制 订了 基金 会计制 度、 公 司 财 务 会 计制 度 、 会 计工 作 操 作 流 程和 会 计 岗 位职 责 , 并 针 对各 个 风 险 控制 点 建 立 严密 的会计 系统 控制 。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 括凭 证制度、复核制度、 账务 处理程序、基金估值 制度 和程序、 基 金 财 务 清 算制 度 和 程 序、 成 本 控 制 制度 、 财 务 收支 审 批 制 度 和费 用 报 销 管理 办 法 、 财产 登记保 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接 制度 等。 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7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由风 险控 制 委 员 会 组 织 各 部门 制定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由风 险控 制 的 目 标 和 原 则 、 风险 控 制 的 机构 设 置 、 风 险控 制 的 程 序、 风 险 类 型 的界 定 、 风 险控 制 的 主 要措 施、风 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风险 控制 制度 的监 督与 评价等 部分 组成 。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 主要 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 度、 交易风险管理制度、 财务 风险控制 制 度 以 及 岗 位分 离 制 度 、防 火 墙 制 度 、岗 位 职 责 、反 馈 制 度 、 保密 制 度 、 员工 行 为 准 则等 程序性 风险 管理 制度 。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 司 设 立 督 察 长, 负责 监 督 检 查 基 金 和 公司 运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情 况 及公 司内 部 风 险 控制情 况。 督察 长由 总经 理提名 ,董 事会 聘任 ,并 经全体 独立 董事 同意 。


督 察 长 负 责 组 织指 导公 司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除 应当 回 避 的 情 况 外 , 督察 长享 有 充 分 的 知 情 权 和 独立 的 调 查 权。 督 察 长 根 据履 行 职 责 的需 要 , 有 权 参加 或 者 列 席公 司 董 事 会以 及 公 司 业 务 、投 资 决 策 、风 险 管 理 等 相关 会 议 , 有权 调 阅 公 司 相关 文 件 、 档案 。 督 察 长应 当 定 期 或 者 不定 期 向 全 体董 事 报 送 工 作报 告 , 并 在董 事 会 及 董 事会 下 设 的 相关 专 门 委 员会 定期会 议上 报告 基金 及公 司运作 的合 法合 规情 况及 公司内 部风 险控 制情 况 。


公 司 设 立 监 察 稽核 部门 , 具 体 执 行 监 察 稽核 工作 。 公 司 配 备 了 充 足合 格的 监 察 稽 核人员 ,明 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部 门及 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和 工作 流程 。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 部稽 核管理办法、内部稽 核工 作准则等。通过这些 制度 的建立, 检 查 公 司 各 业务 部 门 和 人员 遵 守 有 关 法律 、 法 规 和规 章 的 情 况 ;检 查 公 司 各业 务 部 门 和人 员执行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各项 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 章的情 况。 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8 § 4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 邮政储 蓄银 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 号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A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成立时 间:2007 年3 月6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686.04 亿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 〔2006 〕484 号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证监 许可 〔2009 〕673 号 联系人 :王 瑛 联系电 话:010 -68858126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 存款 ;发放短期、中期、 长期 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 承 兑 和 贴 现 ;发 行 金 融 债券 ; 代 理 发 行、 代 理 兑 付、 承 销 政 府 债券 ; 买 卖 政府 债 券 、 金融 债 券 ; 从 事 同业 拆 借 ; 买卖 、 代 理 买 卖外 汇 ; 从 事银 行 卡 业 务 ;提 供 信 用 证服 务 及 担 保; 代 理 收 付 款 项及 代 理 保 险业 务 ; 提 供 保险 箱 服 务 ;经 中 国 银 行 业监 督 管 理 机构 等 监 管 部门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 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有限 责任公司 (成立 于2007 年3 月 6 日 )于2012 年 1 月 21 日依 法整体 变更 为中 国邮 政储 蓄银行 股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邮 政 储 蓄 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依 法 承 继原 中 国 邮 政 储蓄 银 行 有 限责 任 公 司 全部 资 产 、 负 债 、机 构 、 业 务和 人 员 , 依 法承 担 和 履 行原 中 国 邮 政 储蓄 银 行 有 限责 任 公 司 在有 关 具 有 法 律 效力 的 合 同 或协 议 中 的 权 利、 义 务 , 以及 相 应 的 债 权债 务 关 系 和法 律 责 任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坚 持 服 务“ 三 农 ” 、服 务 中 小 企 业、 服 务 城 乡居 民 的 大 型零 售 商 业 银 行 定位 , 发 挥 邮政 网 络 优 势 ,强 化 内 部 控制 , 合 规 稳 健经 营 , 为 广大 城 乡 居 民及 企业提 供优 质金 融服 务, 实现股 东价 值最 大化 ,支 持国民 经济 发展 和社 会进 步。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 务部 ,下设资产托管 处 、风 险管 理 处 、 运营管 理处 等处 室。 现有 员工 20 人, 全部 员工 拥有 大学本 科以 上学 历及 基金 从业资 格,80% 员工具 有三 年以 上基 金从 业经历 ,具 备丰 富的 托管 服务经 验。 3 、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9 2009 年7 月23 日 ,中 国邮 政储蓄 银行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和 中国 银行 业监督 管 理委员 会联 合批 准, 获得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资 格, 是我国 第16 家 托管 银行 。2012 年7 月19 日 , 中 国 邮 政储 蓄 银 行 经中 国 保 险 业 监督 管 理 委 员会 批 准 , 获 得保 险 资 金 托管 资 格 。 中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坚 持 以 客 户为 中 心 、 以 服务 为 基 础 的经 营 理 念 , 依托 专 业 的 托管 团 队 、 灵活 的托管业务系 统 、 规 范 的托 管 管 理 制 度、 健 全 的 内控 体 系 、 运 作高 效 的 业 务处 理 模 式 ,为 广 大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和 众多 资 产 管 理 机构 提 供 安 全、 高 效 、 专 业、 全 面 的 托管 服 务 , 并获 得了合 作伙 伴一 致好 评。 截至2017 年 6 月 30 日 ,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托 管的 证券投 资基 金共76 只。 至 今,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已 形 成 涵 盖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公 司特 定 客 户 资 产管 理 计 划 、信 托 计 划 、银 行理财 产品 (本 外币) 、私 募基金 、证 券公 司资 产管 理计划 、保 险资 金、 保险 资产管 理计 划 等多种 资产 类型 的托 管产 品体系 ,托 管规 模 达42128.79 亿元 。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 控 制目 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 国邮 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 国家 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 法规 、行业监 管 规 章 和 行 内有 关 管 理 规定 , 守 法 经 营、 规 范 运 作、 严 格 监 察 ,确 保 业 务 的稳 健 运 行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安 全 完 整 ,确 保 有 关 信 息的 真 实 、 准确 、 完 整 、 及时 , 保 护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 有风 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 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 部控 制工作, 对 托 管 业 务 风险 控 制 工 作进 行 检 查 指 导。 托 管 业 务部 专 门 设 置 内部 风 险 控 制处 室 , 配 备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 督 工 作 , 具 有 独 立 行 使 监 督 稽 核 的 工 作 职 权 和 能 力。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 统、完 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 了管理制度、控制 制度、 岗位职责、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可 以 保 证托 管 业 务 的 规范 操 作 和 顺利 进 行 ; 业 务人 员 具 备 从业 资 格 ; 业务 管 理 严 格 实 行复 核 、 审 核、 检 查 制 度 ,授 权 工 作 实行 集 中 控 制 ,业 务 印 章 按规 程 保 管 、存 放 、 使 用 , 账户 资 料 严 格保 管 , 制 约 机制 严 格 有 效; 业 务 操 作 区专 门 设 置 ,封 闭 管 理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业 务 信 息 由专 职 信 息 披 露人 员 负 责 ,防 止 泄 密 ; 业务 实 现 自 动化 操 作 , 防止 人为事 故的 发生 ,技 术系 统完整 、独 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1 、监 督方 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 其配 套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监 督所托 管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严格 按 照 现 行 法 律 法规 以 及 基 金合 同 规 定 , 对基 金 管 理 人运 作 基 金 的 投资 比 例 、 投资 范 围 、 投资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 组 合 等 情 况 进行 监 督 , 对违 法 违 规 行 为及 时 予 以 风险 提 示 , 要 求其 限 期 纠 正, 同 时 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 。 在日 常 为 基 金投 资 运 作 所 提供 的 基 金 清算 和 核 算 服 务环 节 中 , 对基 金 管 理 人发 送的投 资指 令、 基金 管理 人对各 基金 费用 的提 取与 开支情 况进 行检 查监 督。 2 、监 督流 程 (1)每工 作日按 时通 过基金 监督子系 统, 对各基 金投 资运作比 例控 制指标 进行 例行监控 , 发 现 投 资 比例 超 标 等异 常情 况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发 出书 面 通 知 ,与 基 金 管理 人进 行 情 况 核实 ,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收到 基金管 理人 的划款 指令后, 对涉 及各基 金的 投资范围 、投 资对象 及交 易对手 等 内容进 行合 法合 规性 监督 。 (3)通过 技术或 非技 术手段 发现基金 涉嫌 违规交 易, 电话或书 面要 求管理 人进 行解释 或 举证, 要求 限期 纠正 ,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1 § 5 相关服务机构 5.1 销售 机构 5.1.1 代 销机 构 代销机 构: 无 5.2 登记 机构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福田 街道 福华 一路 六号免 税商 务大 厦 31-33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海波 电话: (0755 )82763849 传真: (0755 )82763868 联系人 :古 和鹏 5.3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北京 市盈 科( 深圳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B 座3 层 负责人 :姜 敏 电话:(0755)36866820 传真:(0755)36866661 经办律 师: 戴瑞 冬、 付强 5.4 审计 基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陈 熹 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2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陈熹 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3 § 6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6 年7 月5 日 证监 许 可[2016]1518 号文 注册 募 集。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募 集期 自 2017 年 1 月 4 日至 2017 年1 月16 日止 , 共 募集 210,115,785.12 份 基 金份额 ,募 集户 数 为5 户。 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4 § 7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 月内 ,使 用发 起 资金认 购本 基金 的金 额不 少于 1000 万元,且 发起 资金认 购方 承诺认购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期限不少 于 3 年的 条件下 ,基金管 理人 依据法 律法 规及 招募 说明 书可以 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并在 1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构 验资 , 自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 案条 件的,自基金管理人 办理 完毕基金备 案 手 续 并取 得中 国 证 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 起, 《基 金合同 》 生 效; 否则 《基 金合同 》 不 生效 。基 金管 理人在 收到 中国 证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 《基金 合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的资 金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任何人 不得 动用 。 二、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 合同 于2017 年1 月18 日正 式生 效。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本 基金 管理 人正式 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三、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 起三 年后的 对应 日, 若基 金资 产净值 低 于 2 亿 元, 基金 合同自 动 终止, 且不 得通 过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延 续基 金合同 期限 。 《基金 合同 》生 效满 三年 后,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5000 万元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续60 个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情 形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向 中 国 证监 会报 告 并 提 出解 决 方 案, 如转 换 运 作 方式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合 同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5 § 8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 8.1 申购 与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将通 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 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 理 人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关 公 告 中 列明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 据 情况 变 更 或 增 减销 售 机 构 ,并 予 以 公 告。 基 金 投 资 人 应当 在 销 售 机构 办 理 基 金 销售 业 务 的 营业 场 所 或 按 销售 机 构 提 供的 其 他 方 式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 回。 若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其 指 定的 销 售 机 构 开通 电 话 、 传真 或 网 上 等交 易方式 ,投 资人 可以 通过 上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 8.2 申购 与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 所、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正 常 交 易 日的 交 易 时 间 ,但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 法 律 法规 、 中 国 证监 会 的 要 求或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 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 他特殊情 况 , 基 金 管 理人 将 视 情 况对 前 述 开 放 日及 开 放 时 间进 行 相 应 的 调整 , 但 应 在实 施 日 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不超 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申 购, 具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申购开 始 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不超 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赎 回, 具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赎回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本基金 已 于2017 年4 月21 日开 放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 赎回或者 转 换 。 投 资 人在 基 金 合 同约 定 之 外 的 日期 和 时 间 提出 申 购 、 赎 回或 转 换 申 请且 登 记 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8.3 申购 与赎回 的原 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6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对上 述原 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8.4 申购 与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 机构 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 申购或赎 回的申 请。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 份 额时 ,必 须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全 额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否 则所 提交 的 申 购 申 请 不 成 立 。投 资 人 在 提交 赎 回 申 请 时须 持 有 足 够的 基 金 份 额 余额 , 否 则 所提 交 的 赎 回申 请 不 成 立 。 投资 人 交 付 申购 款 项 , 申 购成 立 ; 登 记机 构 确 认 基 金份 额 时 , 申购 生 效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 构确 认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如遇 证 券/期货 交易所 或交 易市场 数据传 输延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行数 据交换 系统 故障或 其它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基 金 托 管 人所 能 控 制 的 因素 影 响 业 务处 理 流 程 时 ,赎 回 款 项 顺延 至 上 述 情形 消 除 后 的 下 一个 工 作 日 划出 , 基 金 管 理人 及 基 金 托管 人 不 承 担 因此 而 延 误 支付 的 责 任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办 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条 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 申请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及 时到销售 网点 柜台或 以销 售机构规 定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款 项本 金退 还给 投资 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 回申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表 申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表 销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申 购 、 赎回 申 请 的 确 认以 登 记 机 构或 基 金 管 理 人的 确 认 结 果为 准 。 对 于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人应 及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8.5 申购 与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本 基金 首次 申购 和追 加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均为 1 元 ,各销 售机 构在 符合 上述 规定的 前 提 下 , 可 根 据情 况 调 高 首次 申 购 和 追 加申 购 的 最 低金 额 , 具 体 以销 售 机 构 公布 的 为 准 ,投 资人需遵 循销 售机构 的相 关规定。 本基 金单笔 赎回 申请不低 于 1 份, 投资人 全额赎回 时不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7 受 上 述 限 制 。各 销 售 机 构在 符 合 上 述 规定 的 前 提 下, 可 根 据 情 况调 高 单 笔 最低 赎 回 份 额要 求,具 体以 销售 机构 公布 的为准 ,投 资人 需遵 循销 售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2 、本 基金 不对 投资 人每 个 交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进 行限 制; 3 、本基 金不对 单个投 资人 累计持有 的基 金份额 上限 进行限制 ,但 法律法 规和 监管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对 申购 金额和 赎回 份额的 数 量限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8.6 申购 费用和 赎回 费用 1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 对于申 购本 基 金 A 类份 额 的投资 人, 本基 金申 购费 率最高 不高 于 0.8% ,且 随 申购金 额 的增加 而递 减, 如下 表所 示: A 类份 额申 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 0.8% 100 万≤M <500 万 0.5% 500 万 ≤M <1000 万 0.3% M≥1000 万 每笔1,000 元 对于申 购本 基 金 C 类份 额 的投资 人, 申购 费率 为零 。 投资人 重复 申购 ,须 按每 次申购 所对 应的 费率 档次 分别计 费。 销售机 构可 参考 上述 标准 对申购 费用 实施 优惠 。 申 购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 不 列入基 金财 产,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广 、销 售、 登记 等各 项费用 。 2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 本基金 赎回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 0.5% , 随 申请 份额 持有 时间增 加而 递减。 具体 如下 表所 示 : A 类基 金份 额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N) 赎回费 率 N<1 年 0.1% 1 年≤N<2 年 0.05% N≥2 年 0 注:1 年指365 天 C 类基 金份 额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N) 赎回费 率 N<30 天 0.5% 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8 N≥30 天 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A 类基 金份 额不 低于 赎回费 总额 的 25% 应 归基 金财产 ,其 余 用 于支 付登 记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C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基金 合同约 定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率或 收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8.7 申购 份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1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 法如下 : (1) 适用 于比 例费 率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份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2) 适用 于固 定费 用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固 定申购 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10 万 元 申购本 基金A 类 份额 ,对 应申购 费率 为0.8% , 假设 申购当 日 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016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 +0.8%) =99,206.35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9,206.35 =793.65 元 申购份 额=99,206.35/1.0160 =97,644.04 份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 10 万 元申购 本基 金 C 类 份额 , 假设申 购当 日 C 类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1.016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 申购份 额为 : 申购份 额=100,000/1.0160 = 98,425.19 份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在本基 金的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公式 为: 赎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赎 回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赎 回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 费用 例:某 投资 人申 购本 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持 有三 个月 赎回 10 万份 ,赎 回费 率 为 0.1% ,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0170 元 ,则 其可 得 到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费 用=100,000 ×1.0170 ×0.1% =101.70 元 赎回金 额=100,000 ×1.0170 -101.70 =101,598.30 元 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9 例:8、 某投 资人 申购 本基 金C 类基 金份 额,30 天内 赎回10 万 份, 赎回 费率为0.5%,假 设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170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赎回费 用=100,000 ×1.0170 ×0.5% =508.50 元 赎回金 额=100,000 ×1.0170 -508.50 =101,191.50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4 位 ,小 数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T+1 日内 公告 。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4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 实际 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 除相 应的费用后,以当日 基金 份额净值 为 基 准 计 算 。申 购 涉 及 金额 的 计 算 结 果保 留 到 小 数点 后 两 位 , 小数 点 后 两 位以 后 的 部 分四 舍 五 入 , 由 此产 生 的 误 差计 入 基 金 财 产。 申 购 涉 及份 额 的 计 算 结果 按 舍 去 尾数 的 方 法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2 位, 由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5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 的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以 当 日基 金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来 计算 并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计 算结 果 保 留 到小 数 点 后 两 位, 小 数 点 后两 位 以 后 的 部分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8.8 申购 与赎回 的登 记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 投资人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登 记手续 , 投资人 自T +2 日( 含该 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投资人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 在T+1 日 为 投资人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 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范围内,对上 述登 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 不得实质 影 响 投 资 人 的合 法 权 益 ,并 最 迟 于 实 施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介公 告。 8.9 拒绝 或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或者 无法 办理 申购 业务 。 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0 4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销售 机构或 登记 结算机构 因技 术故障 或异 常情况 导 致基金 销售 系统 、基 金登 记系统 、基 金会 计系 统或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6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其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7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 购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根 据 有 关 规定 在 指 定 媒 介上 刊 登 暂 停申 购 公 告 。 如果 投 资 人 的申 购 申 请 被拒 绝 , 被 拒 绝 的申 购 款 项 本 金 将 退 还 给 投资 人 。 在 暂停 申 购 的 情 况消 除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8.10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或者 无法 办理 赎回 业务 。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遵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先原 则, 发生损 害持 有人利益 的情 形时, 可暂 停接受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 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或 者延缓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 当 日 报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 已 确 认的 赎 回 申 请, 基 金 管 理人 应 足 额 支 付 ;如 暂 时 不 能足 额 支 付 , 应将 可 支 付 部分 按 单 个 账 户申 请 量 占 申请 总 量 的 比例 分配给赎 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分可 延期 支付。 若出 现上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按基金合 同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在 申 请赎 回 时 可 事先 选 择 将 当 日可 能 未 获 受理 部 分 予 以撤 销。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8.11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1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 全额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 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请 而 进 行 的财 产 变 现 可 能会 对 基 金 资产 净 值 造 成 较大 波 动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 前 提 下 ,可 对 其 余 赎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日 的 赎 回 申请 , 应 当 按 单个 账 户 赎 回申 请 量 占 赎 回申 请 总 量 的比 例 , 确 定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 赎 回 部 分, 投 资 人 在提 交 赎 回 申 请时 可 以 选 择延 期 赎 回 或取 消 赎 回 。 选 择延 期 赎 回 的, 将 自 动 转 入下 一 个 开 放日 继 续 赎 回 ,直 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 选择 取消赎 回 的 ,当 日 未 获 受理 的 部 分 赎 回申 请 将 被 撤销 。 延 期 的 赎回 申 请 与 下一 开 放 日 赎回 申 请 一 并 处理 , 无 优先 权并 以 下 一 开放 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基础 计 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 类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为 止 。 如 投资 人 在 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 未作 明 确 选 择 ,投 资 人 未 能赎 回 部 分 作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受 基 金 的 赎回 申 请 ; 已 经接 受 的 赎 回申 请 可 以 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项 , 但 不 得超 过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 指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 并延 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包 括但 不限于 短信 、电 子邮 件或 由基金 销售 机构 通知 等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 时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公告 。 8.12 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在规 定 期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放 日 在 指 定媒 介 上 刊 登 重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也 可 以 根据 实 际 情 况在 暂停公 告中 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届时 不再另 行发 布重 新开 放的 公告。 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2 8.13 基 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已于2017 年04 月21 日起 开通 本基 金的 转换业 务, 具体 内容 详见2017 年4 月 21 日 发布 的《 南方 宏元 债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开放 日常 申购 、赎 回及 转换业 务的 公 告》和 其他 有关 本基 金转 换业务 公告 。 8.14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 指基 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 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 而产生的 非 交 易 过 户以 及 登 记机 构认 可 、 符 合法 律 法 规的 其他 非 交 易 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 何 种 情 况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 死亡,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 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捐赠指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 份 额捐 赠 给 福 利性 质 的 基 金 会或 社 会 团 体; 司 法 强 制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构 依 据 生 效司 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强 制 划转 给 其 他 自然 人 、 法 人 或 其他 组 织 。 办理 非 交 易 过 户必 须 提 供 基金 登 记 机 构 要求 提 供 的 相关 资 料 , 对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交 易 过 户 申请 按 基 金 登 记机 构 的 规 定办 理 , 并 按 基金 登 记 机 构规 定 的 标 准收 费。 8.15 基 金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 理已 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 销售 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8.16 定 投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 资人 办理定投计划,具体 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 定。 投资人在 办 理 定 投 计 划时 可 自 行 约定 每 期 扣 款 金额 , 每 期 扣款 金 额 必 须 不低 于 基 金 管理 人 在 相 关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所规定 的定 投计 划最 低申 购金额 。 8.17 基 金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 国家 有权机关依法 要 求 的基 金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 及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律 法 规 的 其他 情 况 下 的 冻结 与 解 冻 。基 金 份 额 的 冻结 手 续 、 冻结 方 式 按 照登 记 机 构 的 相 关规 定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被 冻结 的 , 被 冻结 部 分 产 生 的权 益 按 照 我国 法 律 法 规、 监管规 章及 国家 有权 机关 的要求 以及 登记 机构 业务 规定来 处理 。 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3 8.18 基 金份额 的转 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 件具 备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 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通 过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易 场 所 或 者通 过 其 他 方 式进 行 份 额 转让 的 申 请 并 由登 记 机 构 办理 基 金 份 额的 过 户 登 记 。 基金 管 理 人 拟受 理 基 金 份 额转 让 业 务 的, 将 提 前 公 告,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应 根据 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理 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 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4 § 9 基金的投资 9.1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基础上 ,力 求获 得长 期稳 定的投 资收 益。 9.2 投资 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 内依 法发行上市交易的国 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券 、企 业债券、 公 司 债 券 、中 期 票 据、 短期 融 资 券 、超 短 期 融资 券、 次 级 债 券、 政 府 机构 债、 地 方 政 府债 、 资产支 持证 券、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债券 回购 、银 行存款 ( 包括 协议 存款 、定 期存款 及其 他 银行存 款 ) 、 同业 存单 、货 币市场 工具 、国 债期 货以 及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 融工具 ,但 需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本基金投 资于 债券资 产比 例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本基金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国 债 期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本基 金不投 资股 票、 权证 、可 转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9.3 投资 策略 1 、信 用债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信 用类 债券,以提高组合收 益能 力。信用债券相对央 票、 国债等利 率 产 品 的 信 用利 差 是 本 基金 获 取 较 高 投资 收 益 的 来源 , 本 基 金 将在 南 方 基 金内 部 信 用 评级 的 基 础 上 和 内部 信 用 风 险控 制 的 框 架 下, 积 极 投 资信 用 债 券 , 获取 信 用 利 差带 来 的 高 投资 收益。 债券的信用利差主要 受两 个方面的影响,一是 市场 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 ;二 是债券本 身 的 信 用 变 化。 本 基 金 依靠 对 宏 观 经 济走 势 、 行 业信 用 状 况 、 信用 债 券 市 场流 动 性 风 险、 信 用 债 券 供 需情 况 等 的 分析 , 判 断 市 场信 用 利 差 曲线 整 体 及 分 行业 走 势 , 确定 各 期 限 、各 类 属 信 用 债 券的 投 资 比 例。 依 靠 内 部 评级 系 统 分 析各 信 用 债 券 的相 对 信 用 水平 、 违 约 风险 及 理 论 信 用 利差 , 选 择 信用 利 差 被 高 估、 未 来 信 用利 差 可 能 下 降的 信 用 债 券进 行 投 资 ,减 持信用 利差 被低 估、 未来 信用利 差可 能上 升的 信用 债券。 2 、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5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 代表 长、中、短期债券收 益率 差异变化, 相 同 久 期债 券组 合 在 收 益 率 曲 线 发 生变 化 时 差 异较 大 。 通 过 对同 一 类 属 下的 收 益 率 曲 线形 态 和 期 限结 构 变 动 进行 分 析 , 首 先 可以 确 定 债 券组 合 的 目 标 久期 配 置 区 域并 确 定 采 取 子弹 型 策 略 、哑 铃 型 策 略或 梯 形 策 略 ; 其次 , 通 过 不同 期 限 间 债 券当 前 利 差 与历 史 利 差 的 比较 , 可 以 进行 增 陡 、 减斜 和凸度 变化 的交 易。 3 、杠 杆放 大策 略 杠杆放大操作即以组 合现 有债券为基础,利用 买断 式回购、质押式回购 等方 式融入低 成 本 资 金 , 并购 买 剩 余 年限 相 对 较 长 并具 有 较 高 收益 的 债 券 , 以期 获 取 超 额收 益 的 操 作方 式。 4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关 键在 于对基础资产质 量 及未 来现 金 流 的 分 析 , 本 基金 将在 国 内 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具 体 政 策 框架 下 , 采 用 基本 面 分 析 和数 量 化 模 型 相结 合 , 对 个券 进 行 风 险分 析 和 价 值 评 估后 进 行 投 资。 本 基 金 将 严格 控 制 资 产支 持 证 券 的 总体 投 资 规 模并 进 行 分 散投 资,以 降低 流动 性风 险。 5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采 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 交易 ,并限制投资人数量 上限 ,整体流 动 性 相 对 较 差。 同 时 , 受到 发 债 主 体 资产 规 模 较 小、 经 营 波 动 性较 高 、 信 用基 本 面 稳 定性 较 差 的 影 响 ,整 体 的 信 用风 险 相 对 较 高。 中 小 企 业私 募 债 券 的 这两 个 特 点 要求 在 具 体 的投 资 过 程 中 , 应采 取 更 为 谨慎 的 投 资 策 略 。 本 基 金 认为 , 投 资 该 类债 券 的 核 心要 点 是 分 析和 跟 踪 发 债 主 体的 信 用 基 本面 , 并 综 合 考虑 信 用 基 本面 、 债 券 收 益率 和 流 动 性等 要 素 , 确定 最终的 投资 决策 。 6 、国 债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 货投 资时,将根据风险管 理原 则,以套期保值为主 要目 的,采用 流 动 性 好 、 交易 活 跃 的 期货 合 约 , 通 过对 债 券 市 场和 期 货 市 场 运行 趋 势 的 研究 , 结 合 国债 期 货 的 定 价 模型 寻 求 其 合理 的 估 值 水 平, 与 现 货 资产 进 行 匹 配 ,通 过 多 头 或空 头 套 期 保值 等 策 略 进 行 套期 保 值 操 作。 基 金 管 理 人将 充 分 考 虑国 债 期 货 的 收益 性 、 流 动性 及 风 险 性特 征 , 运 用 国 债期 货 对 冲 系统 性 风 险 、 对冲 特 殊 情 况下 的 流 动 性 风险 , 如 大 额申 购 赎 回 等; 利用金 融衍 生品 的杠 杆作 用,以 达到 降低 投资 组合 的整体 风险 的目 的。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 的发 展、金融工具的丰富 和交 易方式的创新等,基 金还 将积极寻 求 其 他 投 资 机会 , 如 法 律法 规 或 监 管 机构 以 后 允 许基 金 投 资 其 他品 种 , 本 基金 将 在 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以 丰富 组合 投资 策略 。 9.4 投资 决策依 据和 决策 程序 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6 1 、决 策依 据 (1 )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 依 法 决 策 是 本 基 金 进 行 投 资 的 前 提; (2)宏 观经济 发展态 势、 微观经济 运行 环境和 证券 市场走势 。这 是本基 金投 资决策 的 基础; (3)投 资对象 收益和 风险 的配比关 系。 在充分 权衡 投资对象 的收 益和风 险的 前提下 做 出投资 决策 ,是 本基 金维 护投资 人利 益的 重要 保障 。 2 、决 策程 序 (1)决 定主要 投资原 则: 投资决策 委员 会决定 基金 的主要投 资原 则,并 对基 金投资 组 合的资 产配 置比 例等 提出 指导性 意见 。 (2)提 出投资 建议: 固定 收益部研 究员 以外部 研究 报告以及 其他 信息来 源作 为参考 , 对 利 率 市 场 、信 用 市 场 进行 研 究 , 提 出债 券 市 场 运行 趋 势 的 分 析观 点 , 在 重点 关 注 的 投资 产 品 范 围 内 根据 自 己 的 研究 选 出 有 投 资价 值 的 各 类债 券 向 基 金 经理 做 出 投 资建 议 。 研 究员 根据基 金经 理提 出的 要求 对各类 投资 品种 进行 研究 并提出 投资 建议 。 (3)制 定投资 决策: 基金 经理在遵 守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制定的 投资 原则前 提下 ,根据 研 究员提 供的 投资 建议 以及 自己的 分析 判断 ,做 出具 体的投 资决 策。 (4)进 行风险 评估: 风险 管理部门 对公 司旗下 基金 投资组合 的风 险进行 监测 和评估 , 并出具 风险 监控 报告 。 (5)评 估和调 整决策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有权根 据环 境的变化 和实 际的需 要调 整决策 的 程序。 9.5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投 资于债 券资 产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本 基金不 投资 股票、 权证、 可转债 ; (2)本 基金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 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应 当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7 (7)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8)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 市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 年,债 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得 展期 ; (11) 基金 总资 产不 超过 基金净 资产 的 140% ; (12) 本基 金持 有的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3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日 终,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货 合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15% ,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的卖 出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债券总市 值的 30% ;本 基金所 持有 的债券 (不含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 券) 市值 和 买入 、卖出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合 计 (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国债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0% ; (1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9) 项另 有约 定 外,因 证券/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 投 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除外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 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在 上 述 期 间内 , 本 基 金 的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 应 当符 合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对 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 制进 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 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8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系 的 公 司 发行 的 证 券 或 者承 销 期 内 承销 的 证 券 , 或者 从 事 其 他重 大 关 联 交易 的 , 应 当 符 合基 金 的 投 资目 标 和 投 资 策略 , 遵 循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优 先 的原 则 , 防 范利 益 冲 突 , 建 立健 全 内 部 审批 机 制 和 评 估机 制 , 按 照市 场 公 平 合 理价 格 执 行 。相 关 交 易 必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托 管 人 的 同意 , 并 按 法 律法 规 予 以 披露 。 重 大 关 联交 易 应 提 交基 金 管 理 人董 事 会 审 议 , 并经 过 三 分 之二 以 上 的 独 立董 事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董事 会 应 至 少每 半 年 对 关联 交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 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 制。 9.6 业绩 比较基 准 中债信 用债 总指 数收 益率 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 、投 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 ,本 基金选取中债信用债 总指 数收益率 作 为 本 基 金 的业 绩 比 较 基准 。 中 债 信 用债 总 指 数 是全 面 反 映 信 用债 的 总 指 标, 样 本 范 围包 括:信 用债 ,包 括企 业债 、公司 债、 金融 债 ( 不含 政策性 金融 债) 、短 期融 资券和 中期 票据 等 。 中 债 信 用债 总 指 数 在样 券 的 选 择 和财 富 指 标 的计 算 上 都 更 具备 基 金 跟 踪的 可 投 资 性, 是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专 门针 对债 券市 场投资 性需 求开 发的 指数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 生变 化,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 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 比较基准 推 出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协 商一 致 后 , 本基 金 可 以 在 报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后 变 更业 绩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9.7 风险 收益特 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 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 收益 率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 型基金, 高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9.8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 权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9 9.9 基金 投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及董 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 陈述 或 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 金合 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 财务指标、净值表现 和投 资组合报 告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基金管理 人承 诺以诚 实信 用、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 盈利。 基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者在 做出 投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6 月30 日( 未经审 计) 。 1.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人民 币 元 )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263,419,827.50 98.57 其中: 债券


263,419,827.50 98.57 资产支 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买 入返 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金 合计


1,200,118.63 0.45 8 其他资 产


2,623,382.54 0.98 9 合计


267,243,328.67 100.00 1.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1.2.1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境 内股 票投资 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票。 1.2.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港 股通 投资股 票投 资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港 股通 股票 投资 。 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0 1.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票。


1.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10,989,000.00 5.14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33,129,827.50 15.48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40,284,000.00 65.56 6


中期票 据


40,016,000.00 18.70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39,001,000.00 18.23 9 其他


- - 10 合计


263,419,827.50 123.10 1.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11754079 17 澜 沧江SCP004 200,000 20,006,000.00 9.35 2 101756010 17 新 中泰 集MTN001 100,000 10,136,000.00 4.74 3 101769004 17 泛海 MTN001 100,000 10,103,000.00 4.72 4 041753022 17 荣盛 CP001 100,000 10,053,000.00 4.70 5 011754080 17 淮 南矿SCP003 100,000 10,044,000.00 4.69 1.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1.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贵 金属 。 1.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1.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股 指期 货。 1.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1 注: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国 债期 货。 1.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1 声 明本 基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本期是 否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案 调 查, 或 在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的 情形。 如是, 还 应对 相 关证 券的投 资决 策程序 做出 说明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在 报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1.11.2 声 明基 金投资 的前 十名股 票是 否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如 是, 还 应对 相关股 票的 投资决 策程 序做出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1.11.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 人民 币元 )


1


存出保 证金


533.4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622,849.13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623,382.54 1.11.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1.11.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票。 9.10 基 金业绩 基金管理 人依 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其 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南方宏 元债 券发 起 式 A 阶段


净值 增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①-③


②-④


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2 ④


2017.1.18-2017.6.30 1.85%


0.04%


-1.93%


0.07%


3.78%


-0.03%


南方宏 元债 券发 起 式 C 阶段


净值 增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1.18-2017.6.30 1.76%


0.04%


-1.93%


0.07%


3.69%


-0.03%


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3 § 10 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 买的 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 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 申购基金 款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总 和。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 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 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账 户以及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专 用 账 户 。开 立 的 基 金 专用 账 户 与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销 售 机构 和基金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并 由基 金托管人 保 管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基 金登 记 机 构 和基 金 销 售 机 构以 其 自 有 的财 产 承 担 其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 人不 得 对 本 基 金财 产 行 使 请求 冻 结 、 扣 押或 其 他 权 利。 除 依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 因进行清 算 的 , 基 金 财产 不 属 于 其清 算 财 产 。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运 作 基 金 财产 所 产 生 的债 权 , 不 得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生 的 债 务 相互 抵 销 ;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运 作 不 同 基 金的 基 金 财 产所 产 生 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非因 基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4 § 11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 银行 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国 债期货合约、其他投 资等 资产及负 债。 三、估 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选 取估值 日第 三方估值 机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对 应 的估值 净价 估值 ,具 体估 值机构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托 管人另 行协 商约 定; (2)交 易所上 市的可 转债 按估值日 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值 ; 估 值 日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 境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盘 价 减 去 债券 收 盘 价 中 所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 到 的净 价 进 行 估值 。 如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的 , 可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市 价 及 重 大变 化 因 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3)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采 用估 值 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以 可 靠 计 量公 允 价 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债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中国 金融期 货交易 所上 市的国债 期货 合约, 一般 以估值当 日结 算价进 行估 值,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的 ,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 的 ,采 用 最 近 交易 日 结 算 价估 值。 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5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方 法估 值。 8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自 律规 则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时 , 应 立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 承担。本 基金的 基 金 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 人 担任 , 因 此 ,就 与 本 基 金 有关 的 会 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础 上 充 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 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四、估 值程 序 1 、某一 类别基 金份额 净值 是按照每 个工 作日闭 市后 ,该类别 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当日 该 类别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5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分 别计算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 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估 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 人每 个 工 作 日对 基 金 资 产 估值 后 , 将 各类 基 金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4 位以 内(含第4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或 销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的 过 错 造 成估 值 错 误 , 导致 其 他 当 事人 遭 受 损 失 的, 过 错 的 责任 人 应 当 对由 于 该 估 值 错误 遭 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 损方 ”) 的 直接损 失 按 下 述“ 估 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 ”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6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 类型 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 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 错 、 系 统 故 障差 错 、 下 达指 令 差 错 等 。对 于 因 技 术原 因 引 起 的 差错 , 若 系 同行 业 现 有 技术 水平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不能 克服 ,则 属不 可抗 力,按 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 成投 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 或被 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 差错 ,因不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差 错 的 当 事人 不 对 其 他 当事 人 承 担 赔偿 责 任 , 但 因该 差 错 取 得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 尚未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时 ,估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因 更 正 估值 错 误 发 生 的费 用 由 估 值错 误 责 任 方 承担 ; 由 于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产 生 的 估 值错 误 , 给 当 事人 造 成 损 失的 , 由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 对直 接 损 失 承担 赔 偿 责 任 ; 若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已 经 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 义 务 的当 事 人 有 足够 的 时 间 进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则 其 应 当承 担 相 应 赔 偿责 任 。 估 值错 误 责 任 方 应对 更 正 的 情况 向 有 关 当事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得 到更 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 不返 还 或 不 全部 返 还 不 当得 利 造 成 其 他当 事 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 , 则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应 赔 偿受 损方 的 损 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 额 的 范围 内 对 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享 有 要 求交 付 不 当 得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不 当 得 利 返还 给 受 损 方 ,则 受 损 方 应当 将 其 已 经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上 已 经 获 得的 不 当 得 利 返还 的 总 和 超过 其 实 际 损 失的 差 额 部 分支 付 给 估 值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7 (1)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 现错误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予 以纠 正,通 报基 金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计 算 , 基 金 托管 人 负 责 进行 复 核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于每 个 开 放 日 交易 结 束 后 计算 当 日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类 基 金 份 额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 并 发 送 给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对 净 值 计 算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7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不可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 期 货 交 易所 及 登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数 据 错误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进 行 检 查 ,但 未 能 发 现错 误 的 , 由 此 造成 的 基 金 资产 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免 除 赔 偿 责任 。 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8 § 12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 分 配原 则 1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12 次,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每 次基 金 收 益 分配 比 例 不 得 低于 基 金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每份 基 金 份 额可 供 分 配 利润 的10%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人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转 为 同 一 类别 的 基 金 份 额进 行 再 投 资; 若 投 资 人 不选 择 , 本 基金 默 认 的 收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 低 于面 值; 4 、由 于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而 C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对 应 的 可 供分 配 利 润 将 有所 不 同 。 本基 金 同 一 类 别的 每 份 基 金份 额 享 有 同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利 影响的前 提 下 , 基 金 管理 人 、 登 记机 构 可 对 基 金收 益 分 配 原则 进 行 调 整 ,不 需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中应载 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 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 分配对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 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9 本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 拟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 介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的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 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 资人的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定 金 额 , 不足 以 支 付 银 行转 账 或 其 他手 续 费 用 时 ,基 金 登 记 机构 可 将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金 红 利 自 动转 为 同 一 类 别的 基 金 份 额。 红 利 再 投 资的 计 算 方 法, 依 照 登 记机 构相关 业务 规则 执行 。 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0 § 13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 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费用;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相 关账 户的 开户 及 维护费 用; 9 、从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财产中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3%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3%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 管理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1%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 托管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 支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从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财产中 计提 的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1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基金 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年费率 为 0.2% 。 本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按前一 日 C 类 基金 份额 资 产净值 的 0.2%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H =E×0.2% ÷当 年天 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 计提 ,按月支付。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 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 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 各 销 售 机 构 ,或 一 次 性 支付 给 基 金 管 理人 并 由 基 金管 理 人 代 付 给各 基 金 销 售机 构 ,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日, 支付 日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3-8 、10 项费 用”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或摊入 当期 费用 ,由 基金 托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2 § 14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3 § 15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相 关法律 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披露 内容 、披 露方 式、 登载媒 介、 报 备方式 等 规 定发 生变 化时 ,本基 金从 其最 新规 定。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 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 息通过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人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 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 事人的 各项 权利、义 务关 系,明 确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的 规 则 及 具体 程 序 , 说 明基 金 产 品 的特 性 等 涉 及 基金 投 资 人 重大 利 益 的 事项 的法律 文件 。 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4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人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回 安 排 、 基金 投 资 、 基 金产 品 特 性 、风 险 揭 示 、 信息 披 露 及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在 其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 的招 募 说 明 书摘 要 登 载 在 指定 媒 介 上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公告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 书的显 著位置披露投资中 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流动性 风险和 信用风险, 并说明 投资 中小 企 业 私募 债券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 本基金 在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 文件 中披 露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包 括投 资政 策、持 仓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风 险 指 标等 , 并 充 分 揭示 国 债 期 货交 易 对 基 金 总体 风 险 的 影响 以 及 是 否符 合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集 申请 经中国 证监 会注册后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 《 基金 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各自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 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 露招募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介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 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 ,通过其 网 站 、 基 金 份额 发 售 网 点以 及 其 他 媒 介, 披 露 开 放日 各 类 基 金 份额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在 前款 规 定 的 市场 交 易 日 的 次日 , 将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5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方 式 及 有 关申 购 、 赎 回 费率 , 并 保 证投 资 人 能 够 在基 金 份 额 发售 网 点 查 阅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 登 载 在 其 网站 上 , 将 年度 报 告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介 上 。 基 金 年度 报 告 的 财务 会 计 报 告应 当经过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其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 月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期 报告 在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作 日, 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 报告等文件中披露中 小企 业私募债 券的投 资情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持仓情 况、损 益情 况、风 险指标 等,并 在招 募说明 书(更新) 充 分 揭 示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券 交 易 对 基 金总 体 风 险 的影 响 以 及 是 否符 合 既 定 的投 资 政 策 和投 资目标 。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 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国 债期 货交易情 况 , 包 括 投 资政 策 、 持 仓情 况 、 损 益 情况 、 风 险 指标 等 , 并 充 分揭 示 国 债 期货 交 易 对 基金 总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既 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标 。 本基金应在基金年报 及半 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 证券市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的 比 例 和 报告 期 内 所 有 的资 产 支 持 证券 明 细 。 本 基金 应 在 基 金季 度 报 告 中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产 支 持 证 券总 额 、 资 产 支持 证 券 市 值占 基 金 净 资 产的 比 例 和 报告 期 末 按 市值 占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 明细。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发 生重 大事件 ,有 关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告 书, 予以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 生重大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6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 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 过百分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其 董 事、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 理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到 严 重行 政 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基金管理费、基 金托 管费、基金销售服务 费等 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 和费率发 生变更 ;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 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本基金投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 披露所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名 称、数 量、 期限 、收 益率 等信息 ;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事 项。 (八) 澄清 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生 误 导 性 影响 或 者 引 起 较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知 悉后 应 当 立 即对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7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人负 责管 理信息披 露事务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 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 各 类 基 金份 额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 基金 份 额 申 购赎 回 价 格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定 期 更 新 的招 募 说 明 书 等公 开 披 露 的相 关 基 金 信 息进 行 复 核 、审 查 , 并 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章 确认 或 者XBRL 电 子 方式复 核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媒 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 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 在其他公 共 媒 介 披 露 信息 , 但 是 其他 公 共 媒 介 不得 早 于 指 定媒 介 披 露 信 息, 并 且 在 不同 媒 介 上 披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 布 后, 应 当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销 售 机构 的 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 阅、复 制。 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8 § 16 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市 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债券 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基 金投资中 出 现 的 风 险 分为 如 下 四 类, 一 是 本 基 金特 有 的 风 险; 二 是 国 内 债券 市 场 风 险, 包 括 政 策风 险 、 利 率 风 险等 ; 三 是 开放 式 基 金 共 有的 风 险 , 包括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风 险等 ; 四 是 本基 金法律 文件 风险 收益 特征 表述与 销售 机构 基金 风险 评价可 能不 一致 的风 险。 一、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1 、本基 金投资 于债券 资产 比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因此 ,本基 金除承 担由 于市场 利 率 波 动 造 成的 利 率 风 险外 还 要 承 担 如企 业 债 、 公司 债 等 信 用 品种 的 发 债 主体 信 用 恶 化造 成的信 用风 险。 2 、本基 金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是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由非 上市中 小 企业采 用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的债券 。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 情况下,交易不活跃 ,潜 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外部 评级机构 一 般 不 对 这 类债 券 进 行 外部 评 级 , 可 能也 会 降 低 市场 对 该 类 债 券的 认 可 度 ,从 而 影 响 该类 债 券 的 市 场 流动 性 。 同 时由 于 债 券 发 行主 体 的 资 产规 模 较 小 、 经营 的 波 动 性较 大 , 且 各 类 材料不 公开 发布 ,也 大大 提高了 分析 并跟 踪发 债主 体信用 基本 面的 难度 。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 恶化 时,受市场流动性所 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 所持 有的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由此 可能 给基金 净值 带来 更大 的负 面影响 和损 失。 3 、本 基金 投资 国债 期货 , 国债期 货的 主要 风险 如下 :








(1) 市场 风险 : 国债价 格 的 波 动 将 可 能影 响 国 债 期货 合 约 的 价 格波 动 ; 国 债期 货 合 约 价 格的 波 动 将 直接 影 响 基 金资 产 净 值 ; 国 债期 货 与 现 货合 约 以 及 国 债期 货 不 同 合约 之 间 价 格 差的 波 动 可 能导 致 特 定 策略 组合在 部分时 间点上 价值 产生不 利方向 的波动 。








(2 ) 流动性 风险 :国 债期货 业务的 流 动 性 风 险 主要 包 括 持 仓组 合 变 现 的 流动 性 风 险 和无 法 缴 足 保 证金 的 资 金 流动 性 风 险 。持 仓 组 合 变 现 的流 动 性 风 险是 指 持 仓 品 种变 现 时 由 于市 场 流 动 性 严重 不 足 、 或头 寸 持 有 集中 度 过 大 导 致 未在 合 理 价 位成 交 而 造 成 变现 损 失 的 风险 ; 无 法 缴 足保 证 金 的 资金 流 动 性 风险 指当国 债期 货业 务支 付现 金的义 务大 于组 合现 金头 寸而发 生流 动性 危机 的风 险。








(3 ) 信 用 风 险 : 信用 风 险 指 由于 发 行 人 或 交易 对 手 违 约而 产 生 损 失 的风 险 。 由 于国 债 期 货 业务 持有的 合约均 为中金 所场 内交易 的标准 品种, 因此 该业务 的信用 风险较 小。








(4 )合 规性风险: 国债 期 货 业 务开 展 过 程 中 ,存 在 可 能 违反 相 关 监 管 法规 , 从 而 受到 监 管 部 门处 罚 的 风 险 , 主要 包 括 业 务超 出 监 管 机 关规 定 范 围 、风 险 控 制 指 标超 过 监 管 部门 规 定 阀 值等 方面的 风险。








(5 ) 国债期 货实物 交割风 险: 国债期 货到期 时采取 实物 交割方 式,因 此可能 存在 因实 物交 割导 致被逼 空的 风险 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9 4 、本 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风 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 支持 证券,因此可能面临 资产 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 、利 率风险、 流 动 性 风 险 、提 前 偿 付 风险 、 法 律 风 险和 操 作 风 险。 本 基 金 管 理人 将 通 过 内部 信 用 评 级、 投 资 授 信 控 制等 方 法 对 资产 支 持 证 券 投资 进 行 有 效的 风 险 评 估 和控 制 。 同 时, 本 基 金 管理 人 将 对 资 产支 持 证 券进 行全 程 合 规 监控 , 通 过事 前控 制 、 事 中监 督 和 事后 报告 检 查 等 方式 , 确保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的 合法合 规。 5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有 现金分红 和红 利再投 资两 种,对于 选择 红利再 投资 的投资人 , 其 因 红 利 再 投资 所 得 的 份额 自 确 认 之 日起 开 始 计 算持 有 时 间 , 并于 该 份 额 赎回 时 按 照 本基 金相关 法律 文件 的约 定选 择适用 的赎 回费 率并 计算 赎回费 ,敬 请投 资人 留意 。 二、债 券市 场风 险 债券市场价格受到经 济因 素、政治因素、投资 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 影响,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变化 ,产 生风险 ,主 要包 括: 1 、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 经济形势 、货 币政策 和财 政政策等 发生 变化, 导致 债券价 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利率 风险。 利率波 动直 接影响着 债券 的价格 和收 益率,从 而影 响基金 的净 值表现 。 利 率 波 动 可 能导 致 债 券 基金 跌 破 面 值 。在 利 率 波 动时 , 债 券 基 金的 净 值 波 动一 般 会 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 3 、信用 风险。 主要是 指债 务人的违 约风 险,若 债务 人经营不 善, 资不抵 债, 债权人 可 能会损 失掉 大部 分的 投资 ,这主 要体 现在 企业 债中 。 4 、购买 力风险 。基金 的利 润将主要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而 现金 可能因 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5 、债券 收益率 曲线变 动风 险。债券 收益 率曲线 变动 风险是指 与收 益率曲 线非 平行移 动 有关的 风险 ,单 一的 久期 指标并 不能 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的 存在 。 6 、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 险反映了 利率 下降对 固定 收益证券 利息 收入再 投资 收益的 影 响,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格 风险 (即 前面 所提 到的利 率风 险) 互为 消长 。具体 为当 利率 下 降 时 , 基 金 从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 资 时 , 将 获 得 较 少 的 收 益 率。 7 、债 券回 购风 险。 较高 的 债券正 回购 比例 可能 增加 组合的 流动 性风 险和 利率 风险。 8 、经济 周期风 险。证 券市 场是国民 经济 的晴雨 表, 而经济运 作具 有周期 性的 特点。 宏 观经济 运行 状况 将对 证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 产生 影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 三、开 放式 基金 共有 的风 险 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0 1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经 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息 的 占 有 和对 经 济 形 势 、证 券 价 格 走势 的 判 断 , 从而 影 响 基 金收 益 水 平 ,造 成管理 风险 。 2 、流动 性风险 。基金 投资 组合中的 投资 品种会 因各 种原因面 临流 动性风 险, 使证券 交 易 的 执 行 难 度提 高 , 买 入成 本 或 变 现 成本 增 加 。 此外 , 本 基 金 属开 放 式 基 金, 在 所 有 开放 日 管 理 人 有 义务 接 受 投 资人 的 赎 回 。 如果 出 现 巨 额赎 回 的 情 形 ,可 能 造 成 基金 仓 位 调 整和 资产变 现 困 难, 加剧 流动 性风险 。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 ,本 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 投资 和精选个券原则的基 础上 ,通过一 系 列 风 险 控 制指 标 加 强 对流 动 性 风 险 的跟 踪 、 防 范和 控 制 , 但 基金 管 理 人 并不 保 证 完 全避 免此类 风险 。 3 、其 他风 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因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 制 度建设 、人 员配 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不完 善而 产生 的风险 ; (3)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不 可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从 而带 来风 险; (7)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四、本 基金 法律 文件 风险 收益特 征表 述与 销售 机构 基金风 险评 价可 能不 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 章节 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 表述 是基于投资范围、投 资比 例、证券 市 场 普 遍 规 律等 做 出 的 概述 性 描 述 , 代表 了 一 般 市场 情 况 下 本 基金 的 长 期 风险 收 益 特 征。 销售机构( 包括 基 金 管理 人直 销 机 构 和其 他 销 售机 构)根 据 相 关 法律 法 规 对本 基金 进 行 风险 评 价 , 不 同 的销 售 机 构 采用 的 评 价 方 法也 不 同 , 因此 销 售 机 构 的风 险 等 级 评价 与 基 金 法律 文 件 中 风 险 收益 特 征 的 表述 可 能 存 在 不同 , 投 资 人在 购 买 本 基 金时 需 按 照 销售 机 构 的 要求 完成风 险承 受能 力与 产品 风险之 间的 匹配 检验 。 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1 § 17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和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应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 通 过。 对 于 法 律 法规 规 定 和 基金 合 同 约 定可 不 经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 通 过 的事 项 , 由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同 意后 变 更 并 公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生效 后方 可执行 ,自 决议生 效 后2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2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 用 、 交 纳 所欠 税 款 并 清偿 基 金 债 务 后, 按 各 类 基金 份 额 在 基 金合 同 终 止 事由 发 生 时 各自 基 金 份 额 资 产净 值 的 比 例确 定 剩 余 财 产在 各 类 基 金份 额 中 的 分 配比 例 , 并 在各 类 基 金 份额 可分配 的剩 余财 产范 围内 按各份 额类 别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并公 告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公 告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3 § 18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 金投资 人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确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及 债权 人权 利, 为基金 的 利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期货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服 务 的外部 机构 ;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 、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和定 投等的 业务 规则 ; (17) 委托 第三 方机 构办 理本基 金的 交易 、清 算、 估值、 结算 等业 务;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4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但 依 法向监 管机 构、 司法 机关 及审计 、法 律等 外部 专业 顾问提 供的 除外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人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 人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价 、变 现 和 分 配; 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5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施 其他 法 律 行 为; (24 )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 生效, 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部 募 集 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金 并 加 计 银行 同 期 活 期 存款 利 息 在 基金 募 集 期 结束 后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行 为 , 对 基金 财 产 、 其 他当 事 人 的 利益 造 成 重 大 损失 的 情 形 ,应 呈 报 中 国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人的 利益 ;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证 券、期 货等 投资所需 账户 、为基 金办 理证券 、 期货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6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证 其 托 管 的基 金 财 产 与 基金 托 管 人 自有 财 产 以 及 不同 的 基 金 财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托 管 的 不同 的 基 金 分别 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 ,分 账 管 理 , 保证 不 同 基 金之 间 在 账 户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托 管协 议》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 不得利 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以 及投资 所需 的其 他账 户, 按 照 《基 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在 基 金 信息 公 开 披 露 前予 以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露 , 但 依 法向 监 管 机 构、 司法机 关及 审计 、法 律等 外部专 业顾 问提 供的 除外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 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及 《 托管协 议》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 同》 及 《托 管协 议》 规定 的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从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委托的 登记 机构 处接 收并 保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 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 和 《托 管协 议》 的 规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业 监 督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 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7 (20 ) 按 规定 监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损 失 时 , 应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 向基 金 管 理 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 资人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并不 以在 《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披 露文 件;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8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 表有权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出 席 会议 并 表 决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 每 一基 金 份 额 拥有 平 等 的 投票 权 。 本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不 设 日 常 机构 。 若 将 来法 律 法 规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另 有规 定的, 以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为 准。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 止《基 金合同 》, 但法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的 除 外;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调 整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和提 高销售服 务费 ,但根 据法 律法规 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 范围或策 略, 但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或 基金合 同 另有约 定的 除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 ) 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 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 调低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和其他 除管 理费 率、 托管 费率之 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 费用;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9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或 在 对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变 更收 费方 式; (4) 因相 应的 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以及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下 , 调 整 有关 基 金 认 购 、申 购 、 赎 回、 转 换 、 非 交易 过 户 、 转托 管 等 业 务的 规则; (7)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以及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下 , 增 加 、减 少 或 调 整 基金 份 额 类 别设 置 及 对 基 金份 额 分 类 办法 、 规 则 进行 调整; (8)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 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和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决 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 具 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并 告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配 合。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 前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 配 合, 不 得 阻 碍、 干扰。 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0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人应 于会议 召开 前 30 日,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 效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所 采取 的 具 体 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 证 机 关 及其 联 系 方 式和 联 系 人 、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如 召 集 人 为基 金 托 管 人 ,则 应 另 行 书面 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到 指 定地 点 对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 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拒 不派 代 表 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 过现场开会方式、通 讯开 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 监管 机关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的授 权 代 表 应当 列 席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基 金 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 不 派 代 表列 席 的 , 不 影响 表 决 效 力。 现 场 开 会 同时 符 合 以 下条 件 时 , 可以 进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含二 分之 一) 。 若到 会者在 权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效 的 基 金 份额 少 于 本 基 金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 二 分 之 一, 召 集 人 可以 在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时间 的3 个 月 以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 审议事 项重 新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1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重 新 召 集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到 会者 在 权 益 登记 日 代 表 的有 效的基 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召 集人 通知的 非 现 场 方 式 在 表决 截 至 日 以前 送 达 至 召 集人 指 定 的 地址 或 系 统 。 通讯 开 会 应 以召 集 人 通 知的 非现场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 表 决 意见 ; 基 金 托管 人 或 基 金 管理 人 经 通 知不 参 加 收 取 表决 意 见 的 ,不 影 响 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表 决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含二 分之 一) ; 若本 人直接 出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表 决 意 见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二分之 一, 召集人可 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 后、6 个 月 以内 , 就 原 定审 议 事 项 重 新召 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重 新 召 集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应 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以 上 ( 含三 分之 一) 基 金份额 的持 有人 直接 出具 表决意 见或 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 表决 意见 ;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表决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同 时 提 交 的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 受托 出 具 表 决 意见 的 代 理 人出 具 的 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构 记录 相符 ; 3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 络、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召 开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可以 采 用 书 面 、网 络 、 电 话、 短 信 或 其 他方 式 进 行 表决 , 具 体 方式 由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知 中列 明。 4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授权他人 代为 出席会 议并 表决的 , 授权方 式可 以采 用书 面、 网络、 电话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具体 方式 在会 议通 知中列 明。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 重大 修改 、决定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 更换 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 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 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 当在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 下,首 先由大会主持人按 照下列 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 后 由 大 会 主持 人 宣 读 提案 , 经 讨 论 后进 行 表 决 ,并 形 成 大 会 决议 。 大 会 主持 人 为 基 金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会 议 的 代 表, 在 基 金 管 理人 授 权 代 表未 能 主 持 大 会的 情 况 下 ,由 基 金 托 管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议 的 代 表 主持 ; 如 果 基 金管 理 人 授 权代 表 和 基 金 托管 人 授 权 代表 均 未 能 主持 大会, 则由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的二 分之一 以上 (含二 分之一 ) 选举产生 一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作 为 该 次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席 或 主 持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 不 影响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作出 的 决 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单位 名 称)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 或单位 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同等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 之一以 上 ( 含二 分之 一) 通 过方为 有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事 项以 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提交 符合会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确 认 投 资 人身 份 文 件 的 表决 视 为 有 效出 席 的 投 资 人, 表 面 符 合会 议 通 知 规定 的 表 决 意 见 视为 有 效 表 决, 表 决 意 见 模糊 不 清 或 相互 矛 盾 的 视 为弃 权 表 决 ,但 应 当 计 入出 具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各 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 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 议、逐项 表决。 在上述 规则 的前 提下 ,具 体规则 以召 集人 发布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为 准。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的 一 名 监 督员 共 同 担 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自 行召 集 或 大 会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召 集 , 但是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 管人 未 出 席 大会 的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席 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中 选 举 三 名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担 任 监票 人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不 出 席大 会 的 , 不影 响 计 票 的效 力。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 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后 立 即 对 所投 票 数 要 求 进行 重 新 清 点。 监 票 人 应 当进 行 重 新 清点 , 重 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 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 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拒 派 代 表 对表 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效之 日起 2 日 内在指 定媒介上 公告 。如果 采用 通讯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公 告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时 , 必须 将 公 证 书 全文 、 公 证 机构 、 公 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 生 效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对全 体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均 有约束 力。 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4 (九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召 开条件 、议 事程 序、 表决 条件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引 用 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 规 则的 部 分 , 如将 来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规 则修 改 导 致 相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变 更 的 , 基金 管 理 人 与 基金 托 管 人 协商 一 致 并 提 前公 告 后 , 可直 接 对 本 部分 内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12 次,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每 次基 金 收 益 分配 比 例 不 得 低于 基 金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每份 基 金 份 额可 供 分 配 利润 的10%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人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转 为 同 一 类别 的 基 金 份 额进 行 再 投 资; 若 投 资 人 不选 择 , 本 基金 默 认 的 收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由 于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而 C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对 应 的 可 供分 配 利 润 将 有所 不 同 。 本基 金 同 一 类 别的 每 份 基 金份 额 享 有 同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利 影响的前 提 下 , 基 金 管理 人 、 登 记机 构 可 对 基 金收 益 分 配 原则 进 行 调 整 ,不 需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中应载 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 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 分配对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 拟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 介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5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的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 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 资人的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定 金 额 , 不足 以 支 付 银 行转 账 或 其 他手 续 费 用 时 ,基 金 登 记 机构 可 将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金 红 利 自 动转 为 同 一 类 别的 基 金 份 额。 红 利 再 投 资的 计 算 方 法, 依 照 登 记机 构相关 业务 规则 执行 。 四、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运 作有关 费用 的提 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费用;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相 关账 户的 开户 及 维护费 用; 9 、从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财产中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3%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3%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 管理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1%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6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 日累计至 每 月 月 末 ,按 月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向 基金 托 管 人 发送基金 托管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 支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从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财产中 计提 的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基金 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年费率 为 0.2% 。 本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按前一 日 C 类 基金 份额 资 产净值 的 0.2%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H =E×0.2% ÷当 年天 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 计提 ,按月支付。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 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 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 各 销 售 机 构 ,或 一 次 性 支付 给 基 金 管 理人 并 由 基 金管 理 人 代 付 给各 基 金 销 售机 构 ,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日, 支付 日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3-8 、10 项费 用”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或摊入 当期 费用 ,由 基金 托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 内依 法发行上市交易的国 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券 、企 业债券、 公 司 债 券 、中 期 票 据、 短期 融 资 券 、超 短 期 融资 券、 次 级 债 券、 政 府 机构 债、 地 方 政 府债 、 资产支 持 证 券、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债券 回购 、银 行存款 ( 包括 协议 存款 、定 期存款 及其 他 银行存 款 ) 、 同业 存单 、货 币市场 工具 、国 债期 货以 及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 融工具 ,但 需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 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7 本基金投 资于 债券资 产比 例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本基金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国 债 期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本基 金不投 资股 票、 权证 、可 转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二)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投 资于债 券资 产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本 基金不 投资 股票、 权证、 可转债 ; (2)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 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应 当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8)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 市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 年,债 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得 展期 ; (11) 基金 总资 产不 超过 基金净 资产 的 140% ; (12) 本基 金持 有的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3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日 终,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货 合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15% ,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的卖 出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债券总市 值的 30% ;本 基金所 持有 的债券 (不含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 券) 市值和 买入 、卖出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合 计 (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国债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0% ; 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8 (1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9) 项另 有约 定 外,因 证券/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 投 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除外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在 上 述 期 间内 , 本 基 金 的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 应 当符 合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对 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 制进 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 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系 的 公 司 发行 的 证 券 或 者承 销 期 内 承销 的 证 券 , 或者 从 事 其 他重 大 关 联 交易 的 , 应 当 符 合基 金 的 投 资目 标 和 投 资 策略 , 遵 循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优 先 的原 则 , 防 范利 益 冲 突 , 建 立健 全 内 部 审批 机 制 和 评 估机 制 , 按 照市 场 公 平 合 理价 格 执 行 。相 关 交 易 必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托 管 人 的 同意 , 并 按 法 律法 规 予 以 披露 。 重 大 关 联交 易 应 提 交基 金 管 理 人董 事 会 审 议 , 并经 过 三 分 之二 以 上 的 独 立董 事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董事 会 应 至 少每 半 年 对 关联 交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 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 制。 六、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和 公告 方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1 、某一 类别基 金份额 净值 是按照每 个工 作日闭 市后 ,该类别 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当日 该 类别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5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9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分 别计算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 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估 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 人每 个 工 作 日对 基 金 资 产 估值 后 , 将 各类 基 金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 七、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的清 算方 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应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 通 过。 对 于 法 律 法规 规 定 和 基金 合 同 约 定可 不 经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 通 过 的事 项 , 由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同 意后 变 更 并 公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生效 后方 可执行 ,自 决议生 效 后2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0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 用 、 交 纳 所欠 税 款 并 清偿 基 金 债 务 后, 按 各 类 基金 份 额 在 基 金合 同 终 止 事由 发 生 时 各自 基 金 份 额 资 产净 值 的 比 例确 定 剩 余 财 产在 各 类 基 金份 额 中 的 分 配比 例 , 并 在各 类 基 金 份额 可分配 的剩 余财 产范 围内 按各份 额类 别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并公 告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公 告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经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决 的 任 何 一方 均 有 权 将 争议 提 交 中 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仲 裁 委 员 会, 按 照 中 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 员 会 届时 有 效 的 仲 裁规 则 进 行 仲裁 。 仲 裁 地 点为 北 京 市 。仲 裁 裁 决 是终 局的,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除 非仲 裁裁 决另 有决 定,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 合同 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 职责 ,继续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 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基金 合同 》 是约 定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之 间、 基金 与基 金合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义 务关系 的 法律文 件。 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1 1 、《基 金合同 》经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双 方盖 章以及双 方法 定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 签 字 或 盖 章 并在 募 集 结 束后 经 基 金 管 理人 向 中 国 证监 会 办 理 基 金备 案 手 续 ,并 经 中 国 证监 会书面 确认 后生 效。 2 、《基 金合同 》的有 效期 自其生效 之日 起至基 金财 产清算结 果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 告之日 止。 3 、《基 金合同 》自生 效之 日起对包 括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内 的《基 金合 同》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4 、《基 金合同 》正本 一式 六份,除 上报 有关监 管机 构一式二 份外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效力 。 5 、《基 金合同 》可印 制成 册,供投 资人 在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销 售机 构的办 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查阅 。 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2 § 19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福 华一 路六 号免 税商务 大 厦 31-33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海波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证监 基字[1998]4 号 注册资 本:3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鲍 文革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A 座 邮政编 码:100808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成立时 间:2007 年3 月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许 可[2009]67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686.04 亿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 存款 ;发放短期、中期、 长期 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 承 兑 和 贴 现 ;发 行 金 融 债券 ; 代 理 发 行、 代 理 兑 付、 承 销 政 府 债券 ; 买 卖 政府 债 券 、 金融 债 券 ; 从 事 同业 拆 借 ; 买卖 、 代 理 买 卖外 汇 ; 从 事银 行 卡 业 务 ;提 供 信 用 证服 务 及 担 保; 代 理 收 付 款 项及 代 理 保 险业 务 ; 提 供 保险 箱 服 务 ;经 中 国 银 行 业监 督 管 理 机构 等 监 管 部门 批准的 其 他 业务 。 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3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基 金 托 管人 运 用 相 关 技术 系 统 , 对基 金 实 际 投 资是 否 符 合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进行监 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 内依 法发行上市交易的国 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券 、企 业债券、 公 司 债 券 、中 期 票 据、 短期 融 资 券 、超 短 期 融资 券、 次 级 债 券、 政 府 机构 债、 地 方 政 府债 、 资产支 持证 券、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债券 回购 、银 行存款 ( 包括 协议 存款 、定 期存款 及其 他 银行存 款 ) 、 同业 存单 、货 币市场 工具 、国 债期 货以 及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 融工具 ,但 需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投 资于 债券资 产比 例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本基金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国 债 期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本基 金不投 资股 票、 权证 、可 转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比 例进行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 例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本 基金投 资于债 券资 产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本 基金不 投资 股票、 权证、 可转债 ; (2)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 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应 当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8)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4 (10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 市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 年,债 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得 展期 ; (11) 基金 总资 产不 超过 基金净 资产 的 140% ; (12) 本基 金持 有的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13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日 终,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货 合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15% ,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的卖 出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债券总市 值的 30% ;本 基金所 持有 的债券 (不含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 券) 市值和 买入 、卖出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合 计 (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国债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0% ; (1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9) 项另 有约 定 外,因 证券/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 投 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在 上 述 期 间内 , 本 基 金 的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 应 当符 合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对 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 制进 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基金托管人严格依照 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托 管协议约定的监督程 序履 行了监督 职 责 , 基 金 管理 人 仍 违 反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 投 资 比例 限 制 造 成基 金 财 产 损失 的,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资 禁止行 为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财产 不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5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上述限制,如 适用 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投资 可不再受 相关限 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 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托 管协 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 责, 基金管理 人 仍 违 反 法 律法 规 规 定 或基 金 合 同 约 定的 投 资 禁 止行 为 而 造 成 基金 财 产 损 失的 , 由 基 金管 理人承 担责 任,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四 )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于基 金关 联投 资限制 进 行监督 。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 金从 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 事先相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有 控 股 关 系的 股 东 或 与 本机 构 有 其 他重 大 利 害 关 系的 公 司 名 单及 其 更 新 ,并 确 保 所 提 供 的关 联 交 易 名单 的 真 实 性 、完 整 性 、 全面 性 。 基 金 管理 人 有 责 任保 管 真 实 、完 整 、 全 面 的 关联 交 易 名 单, 并 负 责 及 时更 新 该 名 单。 名 单 变 更 后基 金 管 理 人应 及 时 发 送基 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 人于 2 个工作 日内 进行向 基金 管理人电 话确 认已知 名单 的变更。 相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前得 到 托 管 人的 同 意 , 并 按法 律 法 规 予以 披 露 。 如 果基 金 托 管 人在 运 作 中 严格 依 照 相 关 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及 托 管 协议 约 定 履 行了 监 督 职 责 ,基 金 管 理 人仍 违 规 进 行关 联交易 ,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任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五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的约定对 于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 市场交 易时 面临 的交 易对 手资信 风险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投资 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 供经慎重选择的、本 基金 适用的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交 易 对 手 名单 , 并 按 照 审慎 的 风 险 控制 原 则 在 该 名单 中 约 定 各交 易 对 手 所适 用的交易 结算 方式。 基金 托管人在 收 到 名单 后 2 个 工作日内 电话 确认收 到该 名单。基 金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管 理 人 是 否按 事 前 提 供 的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交 易 对 手名 单 进 行 交易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定 期 对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交 易 对 手名 单 进 行 更新 , 如 基 金 管理 人 根 据 市场 情 况 需 要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 交易 对 手 名 单 ,应 向 基 金 托管 人 说 明 理 由, 在 与 交 易对 手 发 生 交易 前2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确 认, 基金 托管 人于1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管理 人 电话确 认, 新 名 单 自 基 金 托管 人 确 认 当日 生 效 。 新 名单 生 效 前 已与 本 次 剔 除 的交 易 对 手 所进 行 但 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 的银 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 行交 易,应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理 人 撤 销 交易 , 经 提 醒 后基 金 管 理 人仍 执 行 交 易 并造 成 基 金 资产 损 失 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种 情形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方式 的控 制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 易对 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 方式 进行控制,按银行间 债券 市场的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易 , 基 金 托管 人 则 根 据 银行 间 债 券 市场 成 交 单 对 合同 履 行 情 况进 行 监 督 。如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6 基 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 金 管 理人 没 有 按 照 事先 约 定 的 交易 对 手 或 交 易方 式 进 行 交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醒 基 金 管 理人 撤 销 交 易 ,基 金 管 理 人仍 不 撤 销 的 ,基 金 托 管 人不 承 担 由 此造 成 的 任 何 损 失和 责 任 , 法律 法 规 另 有 规定 的 除 外 。因 交 易 对 手 不履 行 合 同 造成 的 基 金 财产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任 ,但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 市场 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 交易 时,需按交易对手名 单中 约定的该 交 易 对 手 所 适用 的 交 易 结算 方 式 进 行 交易 。 如 果 基金 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 理 人没 有 按 照 事先 约 定 的 有 利 于信 用 风 险 控制 的 交 易 方 式进 行 交 易 时,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及 时 提 醒基 金 管 理 人与 交 易 对 手 重 新确 定 交 易 方式 。 基 金 管 理人 仍 不 重 新确 定 交 易 方 式的 , 基 金 托管 人 不 承 担由 此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六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选择存 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 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 约定,确 定 符 合 条 件 的所 有 存 款 银行 的 名 单 , 并及 时 提 供 给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应 据 以 对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与 存款 银行建 立定 期对账机 制, 确保基 金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 2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应根据 相关 规定, 就本 基金银行 存款 业务另 行签 订书面 协 议 , 明 确 双 方在 相 关 协 议签 署 、 账 户 开设 与 管 理 、投 资 指 令 传 达与 执 行 、 资金 划 拨 、 账目 核 对 、 到 期 兑付 、 文 件 保管 以 及 存 款 证实 书 的 开 立、 传 递 、 保 管等 流 程 中 的权 利 、 义 务和 职责, 以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3 .基金 托管人 应加强 对基 金银行存 款业 务的监 督与 核查,严 格审 查、复 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在开展 基金 存款业 务时 ,应严格 遵守 《基金 法》 、《运 作 办 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 有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 理 人有 重 大 违 规 行为 , 应 立 即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同 时 通知 基 金 管 理人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或拒 绝结算 ,若 基金 管理 人拒 不执行 造成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基 金托 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七)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遵 守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 问题的 通知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 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7 2. 流通 受限 证券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公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配 售 部 分 等在 发 行 时 明 确一 定 期 限 锁定 期 的 可 交 易证 券 , 不 包括 由 于 发 布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原 因 而 临 时停 牌 的 证 券 、已 发 行 未 上市 证 券 、 回 购交 易 中 的 质押 券 等 流 通受 限证券 。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首 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 管理人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关 基 金 投 资流 通 受 限 证 券的 投 资 决 策流 程 、 风 险 控制 制 度 。 基金 投 资 非 公开 发 行 股 票 , 基金 管 理 人 还应 提 供 基 金 管理 人 董 事 会批 准 的 流 动 性风 险 处 置 预案 。 上 述 资料 应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资 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 基金托管 人 , 保 证 基 金托 管 人 有 足够 的 时 间 进 行审 核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在 收到 上 述 资 料后 两 个 工 作日 内,以 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方 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 前,基金管理人应向 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 要求的有 关 书 面 信 息 ,包 括 但 不 限于 拟 发 行 证 券主 体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批 准 文件 、 发 行 证券 数 量 、 发行 价 格 、 锁 定 期, 基 金 拟 认购 的 数 量 、 价格 、 总 成 本、 总 成 本 占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比 例 、 已持 有 流 通 受 限 证券 市 值 占 资产 净 值 的 比 例、 资 金 划 付时 间 等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保证 上 述 信 息的 真 实 、 完 整 ,并 应 至 少 于拟 执 行 投 资 指令 前 两 个 工作 日 将 上 述 信息 书 面 发 至基 金 托 管 人, 保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审 核。 5. 基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关 于基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通知 》 规 定 , 对 基金 管 理 人是 否遵 守 法 律 法规 进 行 监督 ,并 审 核 基 金管 理 人 提供 的有 关 书 面 信息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为 上 述 资 料可 能 导 致 基 金出 现 风 险 的, 有 权 要 求 基金 管 理 人 在投 资 流 通 受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险 的 消 除 或防 范 措 施 进 行补 充 书 面 说明 , 并 保 留 查看 基 金 管 理人 风 险 管 理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流 通 受 限 证券 出 具 的 风 险评 估 报 告 等备 查 资 料 的 权利 。 否 则 ,基 金 托 管 人有 权 拒 绝 执 行 有关 指 令 。 因拒 绝 执 行 该 指令 造 成 基 金财 产 损 失 的 ,基 金 托 管 人不 承 担 任 何责 任,并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无法达成一致,应 及时 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 解决 。如果基 金 托 管 人 切实 履 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 承担 任 何 责任 。如 果 基 金 托管 人 没 有切 实履 行 监 督 职责 , 导致基 金出 现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应承 担连 带责 任。 (八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 应 收资 金 到 账 、 基金 费 用 开 支及 收 入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配 、 相 关 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 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 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 在宣 传推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九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中违 反法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和 本 托 管 协议 的 规 定 , 应及 时 以 书 面形 式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限 期纠 正 。 基 金管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8 理 人 应 积 极 配合 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 人 的 监督 和 核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到 通 知 后 应在 下 一 工 作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以 书 面 形 式给 基 金 托 管 人发 出 回 函 ,就 基 金 托 管 人的 疑 义 进 行解 释 或 举 证, 说 明 违 规 原 因及 纠 正 期 限, 并 保 证 在 规定 期 限 内 及时 改 正 。 在 上述 规 定 期 限内, 基 金 托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通 知 事 项 进行 复 查, 督 促基 金 管 理 人改 正 。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 金托 管 人 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上述 规定 期限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 金 合 同 约 定的 , 应 当拒 绝执 行 , 立 即通 知 基 金管 理人 及 时 改 正。 如 基 金管 理人 拒 绝 改 正的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 生效 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 规和其他 有 关 规 定 , 或者 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 ,应 当 立 即 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及 时 向中 国 证 监 会报 告。 (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 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十一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为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限 期纠 正 , 并 将 纠正 结 果 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管 理 人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 阻 挠 对方 根 据 本 协议 规 定 行 使 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 延 、 欺 诈等 手 段 妨 碍对 方 进 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履 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全 保 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 基金 财 产 的资 金账 户 和 证 券账 户 等 投资 所需 账 户 、 及时 、 准确复 核 基 金管 理 人 计 算的 基 金 资 产 净值 、 基 金 份额 净 值 , 根 据基 金 管 理 人指 令 办 理 清算 交 收 且 如 遇 到问 题 应 及 时反 馈 、 相 关 信息 披 露 和 监督 基 金 投 资 运作 是 否 对 非公 开 信 息 保密 等行为 。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 定期 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 的基 金资产进行核查。基 金托 管人应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理 人 的 核 查行 为 , 包 括 但不 限 于 : 提交 相 关 资 料 以供 基 金 管 理人 核 查 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 本 协 议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时 , 应 及时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 基 金 托管 人 限 期 纠正 。 基 金 托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应 在 下 一 工作 日 前 及 时 核对 并 以 书 面形 式 给 基 金 管理 人 发 出 回函 , 说 明 违规 原 因 , 并 保 证在 规 定 期 限内 及 时 改 正 。在 上 述 规 定期 限 内 , 基 金管 理 人 有 权随 时 对 通 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 促 基 金 托管 人 改 正 。 基金 托 管 人 应积 极 配 合 基 金管 理 人 的 核查 行 为 , 包括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9 但 不 限 于 : 提交 相 关 资 料以 供 基 金 管 理人 核 查 托 管财 产 的 完 整 性和 真 实 性 ,在 规 定 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等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要 求基 金托管 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的 损失 。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同 时 通 知 基金 托 管 人 限 期纠 正 , 并 将纠 正 结 果 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托 管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 阻 挠对 方 根 据 本 协议 规 定 行 使监 督 权 , 或 采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 段 妨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监 督 , 情 节严 重 或 经 基 金管 理 人 提 出警 告 仍 不 改 正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基 金财 产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正当 指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 、 分 配 基 金的 任 何 财 产。 如 果 基 金 财产 在 基 金 托管 人 保 管 期 间损 坏 、 灭 失的 , 应 由 该基 金托管 人承 担赔 偿责 任。 3 .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 证券账户 等投 资所需 账户 和债券 托 管账户 。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指 令, 按照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基 金合同 和本 协议的 约 定保管 基金 财产 。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 的应收资 产和 基金认 购、 申购过程 中产 生的应 收资 产,如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从 公 开 信 息或 基 金 管 理 人提 供 的 书 面资 料 中 获 取 到账 日 期 信 息的 , 应 由 基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有 关 当 事 人确 定 到 账 日 期并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 到 账日 基 金 财 产没 有 到 达 基金 账 户 的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及时 通 知 并 配 合基 金 管 理 人采 取 措 施 进 行催 收 。 由 此给 基 金 财 产造 成 损 失 的 , 基金 管 理 人 应负 责 向 有 关 当事 人 追 偿 基金 的 损 失 , 基金 托 管 人 对此 不 承 担 任何 责任。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期 间募集 的资 金应存于 基金 管理人 开设 的基金募 集专 户,在 基金 募集行 为 结 束 前 , 任 何人 不 得 动 用。 有 效 认 购 款项 在 基 金 募集 期 内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合成 基 金 份 额, 归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基金募 集期 产生 的利 息以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提 前结束募 集时 ,募集 的基 金份额总 额、 基金募 集金 额、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规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于 基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划 入 基 金 托管 人 为 本 基 金开 立 的 基 金银 行 账 户 , 基金 托 管 人 在收 到 资 金 当日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0 出 具 相 关 证 明文 件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规 定时 间 内 , 聘请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 业 务资 格 的 会 计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资 , 出 具 验资 报 告 , 验 资报 告 中 需 对基 金 募 集 的 资金 进 行 确 认。 出 具 的 验资 报告由 参加 验资 的2 名或 2 名以 上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条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金 托管人 可以本 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 业机构 开设 本基金的 银行 账户, 并根 据基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的 指 令 办 理资 金 收 付 。 本基 金 的 银 行预 留 印 鉴 由 基金 托 管 人 保管 和 使 用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币 收 支 活 动, 包 括 但 不 限于 投 资 、 支付 赎 回 金 额 、支 付 基 金 收益 、 收 取 申购 款,均 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户 进行 。 3 .基金 银行账 户 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借 本 基 金 的名 义 开 立 任 何其 他 银 行 账户 ; 亦 不 得 使用 基 金 的 任何 账 户 进 行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交收 账户 和结算 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本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账 户名 称以 实际开 立为 准。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借 或 未 经 对方 同 意 擅 自 转让 基 金 的 任何 证 券 账 户 ,亦 不 得 使 用基 金 的 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金 托管人 以自身 法人 名义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开立结 算备 付金账户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义 在 基 金 托管 人 托 管 系 统中 开 立 二 级结 算 备 付 金 账户 , 并 代 表所 托 管 的 基金 完 成 与 中 国证 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司 的 一 级法 人清 算 工 作 ,基 金 管 理人 应予 以 积 极 协助 。 结算备 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行 。 4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 卡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 .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在 本托 管协议 生效 日之后允 许基 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涉 及 相 关 账户 的 开 设 、 使用 的 , 按 有关 规 定 开 设 、使 用 并 管 理; 若 无 相 关规 定,则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托 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的 有 关 规 定 , 在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 银行 间 市 场 清 算所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开 立 债券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1 托 管 与 结 算 账户 并 报 中 国人 民 银 行 备 案,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市 场 债 券 的结 算 。 基 金管 理人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 协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在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商议 后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理 。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 证券、银行定期存款 证实 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妥 善 保 管 , 保 管凭 证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持 有 ,其 中 实 物 证券 由 基 金 托 管人 存 放 于 托管 银 行 的 保管 库 , 应 与 非 本基 金 的 其 他实 物 证 券 分 开保 管 ; 也 可存 入 登 记 结 算机 构 的 代 保管 库 。 实 物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让 ,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 基金 管 理 人 的指 令 办 理 。 属于 基 金 托 管人 实 际 有 效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券 在 基 金 托管 人 保 管 期 间的 损 坏 、 灭失 , 由 此 产 生的 责 任 应 由基 金 托 管 人承 担 。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托管 人 以 外 机 构实 际 有 效 控制 的 证 券 及 其他 基 金 财 产不 承 担 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 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 理人、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相 关 业 务程 序 另 有 限 制除 外 。 除 协议 另 有 规 定 外, 基 金 管 理人 在 代 表 基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关 的 重 大 合同 时 应 保 证 基金 一 方 持 有两 份 以 上 的 正本 , 以 便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各 持 有 一 份正 本 的 原 件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在 重 大 合 同签 署 后 及 时以 加 密 方 式或 双方同 意的 其他 方式 将重 大合同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并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达 基金 托 管人处 。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为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对 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正 本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向 基 金 托 管人 提 供 加 盖 授权 业 务 章 的合 同 传 真 件 ,未 经 双 方 协商 或 未 在 合同 约定范 围内 ,合 同原 件不 得转移 。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及复 核程 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余额 后的 数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 计入基 金财 产。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 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 份额 净值,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 无误后, 按规定 公告 。 2 .复 核程 序 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2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 托管人,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3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本 基 金 的基 金 会 计 责 任方 由 基 金 管理 人 担 任 , 因此 , 就 与 本基 金 有 关 的会 计 问 题 , 如 经相 关 各 方 在平 等 基 础 上 充分 讨 论 后 ,仍 无 法 达 成 一致 意 见 的 ,按 照 基 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 银行 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国 债期货合约、其他投 资等 资产及负 债。2 .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交易 所上市 实行净 价交 易的债券 选取 估值日 第三 方估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 种对应 的 估值净 价估 值, 具体 估值 机构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托管 人另行 协商 约定 ; 2 )交易 所上市 的可转 债按 估值日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估 值 日 没有 交 易 的 , 且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 未发 生 重 大 变化 , 按 最 近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价 减 去 债 券收 盘 价 中 所 含的 债 券 应 收利 息 得 到 的 净价 进 行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的 , 可 参考 类 似 投 资品 种 的 现 行 市价 及 重 大 变化 因 素 ,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3 )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 市场的有 价 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券 , 采 用 估值 技 术 确 定 公允 价 值 , 在估 值 技 术 难 以可 靠 计 量 公允 价 值 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3)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中 国金融 期货交 易所 上市的国 债期 货合约 ,一 般以估值 当日 结算价 进行 估值, 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价 的 , 且 最近 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 化 的, 采 用 最 近交 易 日 结 算价 估值。 (7)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方法 估值 。 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3 (8)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 自律 规则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如 有新 增事项 , 按国家 最新 规定 估值 。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时 , 应 立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 承担。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 人 担任 , 因 此 ,就 与 本 基 金 有关 的 会 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础 上 充 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 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3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第 2 条 第(7) 款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处理 。 由于不可 抗力 原因, 或由 于证券/ 期货交 易所及 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虽 然 已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 合 理的 措 施 进 行 检查 , 但 未 能发 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 基金 财 产 估 值错 误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可 以 免除 赔 偿 责 任。 但 基 金 管理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三)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方 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4 位以 内(含第4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托管 协议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 资 人 自 身的 过 错 造 成估 值 错 误 , 导致 其 他 当 事人 遭 受 损 失 的, 过 错 的 责任 人 应 当 对由 于 该 估 值 错误 遭 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 损方 ”) 的 直接损 失 按 下 述“ 估 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 ”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 类型 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 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 错 、 系 统 故 障差 错 、 下 达指 令 差 错 等 。对 于 因 技 术原 因 引 起 的 差错 , 若 系 同行 业 现 有 技术 水平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不能 克服 ,则 属不 可抗 力,按 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 成投 资人的交易资料灭 失或 被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差 错,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差 错 的 当 事人 不 对 其 他 当事 人 承 担 赔偿 责 任 , 但 因该 差 错 取 得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4 (1)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 尚未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时 ,估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因 更 正 估值 错 误 发 生 的费 用 由 估 值错 误 责 任 方 承担 ; 由 于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产 生 的 估 值错 误 , 给 当 事人 造 成 损 失的 , 由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 对直 接 损 失 承担 赔 偿 责 任 ; 若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已 经 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 义 务 的当 事 人 有 足够 的 时 间 进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则 其 应 当承 担 相 应 赔 偿责 任 。 估 值错 误 责 任 方 应对 更 正 的 情况 向 有 关 当事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得 到更 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 不返 还 或 不 全部 返 还 不 当得 利 造 成 其 他当 事 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 , 则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应 赔 偿受 损方 的 损 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 额 的 范围 内 对 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享 有 要 求交 付 不 当 得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已 经 将 此 部 分不 当 得 利 返还 给 受 损 方 ,则 受 损 方 应当 将 其 已 经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上 已 经 获 得的 不 当 得 利 返还 的 总 和 超过 其 实 际 损 失的 差 额 部 分支 付 给 估 值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 现错误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予 以纠 正,通 报基 金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5 3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 会计 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 会计 报告。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记 录 和 保管 本 基 金 的 全套 账 册 。 若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对 会 计 处 理方 法 存 在 分 歧 ,应 以 基 金 管理 人 的 处 理 方法 为 准 。 若当 日 核 对 不 符, 暂 时 无 法查 找 到 错 账的 原因而 影响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编制 并对外提供真实、完 整的 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 报表的编 制,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终了后5 工 作日 内完 成; 招募说 明书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每6 个 月更 新并公 告一 次, 于该 等期 间届满 后45 日内 公告 。季 度报告 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起1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予以 公告 ;半 年度 报告 在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完 成半 年 度报告 编制 并予 以公 告; 年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 内完 成年 度报 告编 制并予 以公 告 。 基金年度 报告 的财务 会计 报告应当 经过 审计。 基金 合同生效 不足 2 个 月的, 基金管理 人可 以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2 .报 表复 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 表完 成当日,将报表盖章 后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 应在 3 个 工作日 内进行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 人在 季度报告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后 7 个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复 核, 并 将 复 核结 果 书 面 通 知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半 年 度 报告 完 成 当 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到 后 30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年 度 报 告 完成 当 日 , 将 有关 报 告 提 供基 金 托 管 人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45 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文 件往 来均 以传 真的 方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 式进行 。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 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 在不 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进 行 调 整, 调 整 以 双 方认 可 的 账 务处 理 方 式 为 准; 若 双 方 无法 达 成 一 致, 以 基 金 管 理 人的 账 务 处 理为 准 。 核 对 无误 后 , 基 金托 管 人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提 供的 报 告 上 加盖 托 管 业 务 部业 务 专 用章 或者 出 具 加 盖托 管 业 务部 门公 章 的 复 核意 见 书 ,双 方各 自 留 存 一份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 金 托管 人 不 能 于 应当 发 布 公 告之 日 之 前 就 相关 报 表 达 成一 致 , 基 金管 理 人 有 权 按 照 其 编 制 的 报 表 对 外 发 布 公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就 相 关 情 况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6 (八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编制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 基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 数据和 编制 结果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 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包括基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基 金 合 同 终止 日 、 基 金 权益 登 记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权 益登 记 日 、 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 括持 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登 记机构编制,由基金 管理 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 管人 保管。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要 求 基 金 管理 人 提 供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及 时提 供 , 不 得拖 延或拒 绝提 供。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应 于 下 月 前 十个 工 作 日 内提 交 ; 基 金 合同 生 效 日 、基 金 合 同 终止 日 、 基 金 权 益登 记 日 、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权 益 登记 日 等 涉 及 到基 金 重 要 事项 日 期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保 管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 用 于 基 金托 管 业 务 以 外的 其 他 用 途, 并 应 遵 守保 密 义 务 。 若 基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 人 由于 自 身 原 因无 法 妥 善 保 管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应 按有关 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 相关 的争 议 , 双 方 当 事 人应 通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协 商、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任 何 一 方均 有权 将 争 议 提交 中 国 国际 经济 贸 易 仲 裁委 员 会 ,仲 裁地 点 为 北 京市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 员 会 届 时有 效 的 仲 裁规 则 进 行 仲 裁。 仲 裁 裁 决是 终 局 的 ,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 当事 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职责,各自 继续 忠实、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和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 协商 一致,可以对协议进 行 修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其内 容 不 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7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 用 、 交 纳 所欠 税 款 并 清偿 基 金 债 务 后, 按 各 类 基金 份 额 在 基 金合 同 终 止 事由 发 生 时 各自 基 金 份 额 资 产净 值 的 比 例确 定 剩 余 财 产在 各 类 基 金份 额 中 的 分 配比 例 , 并 在各 类 基 金 份额 可分配 的剩 余财 产范 围内 按各份 额类 别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并公 告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公 告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8 §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 如本招募 说明 书存在 任何 您/ 贵机 构无法 理解的 内容 ,请及时 通过 下述方 式联 系基金 管 理人。 请确 保投 资前 ,您/ 贵机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本招 募说明 书, 并同 意全 部内 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务 主要由基金管理人、 发售 机构及销售机构提供 ,以 下是基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主 要 服 务 内容 。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需 要 和 市 场的 变 化 , 有权 在 符 合 法 律 法规 的 前 提 下, 增 加 和 修 改相 关 服 务 项 目 。 如 因 系 统、 第 三 方 或不 可 抗 力 等原 因,导 致下 述服 务无 法提 供,基 金管 理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若本基金 包含 在中国 香港 特别行政 区销 售的 H 类份 额,则该 份额 持有人 享有 客户服 务 中心电 话服 务、 客户 投诉 及建议 受理 服务 及网 站资 讯等服 务。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交易 资料的 寄送 及发 送服 务 1 、纸 质对 账单 每季度 结束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基 金管 理人 向本 季度 有场外 交易 (本 基金 是否 支持场 外 交易, 请以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相关 条款 为准 ) 且 有定 制的 投资 人寄 送纸质 对账 单 , 资料( 含姓 名及 地址 等) 不详的 除外 。 2 、电 子对 账单 基金管理人提供月度 、季 度、年度场外交易电 子邮 件对账单及月度、季 度场 外交易手 机短信 对账 单服 务, 基金 管理人 将以 电子 邮件 或手 机短信 形式 向定 制的 投资 人定期 发送 。 3 、注册 登记机 构和基 金管 理人不提 供投 资人的 场内 交易(本 基金 是否支 持场 内交易 , 请以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相 关条 款为 准) 对账单 服务 ( 含纸质 及电 子对账 单 ) 。 投 资人可 到交 易网 点打 印或 通过交 易网 点提 供的 自助 、电话 、网 上服 务等 渠道 查询。 二、在 线服 务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nffund.com ) 、 微 信 公 众 号 ( 可 搜 索 “ 南 方 基 金 ” 或 “4008898899 ” )或 客户 端,投 资人 可获 得如 下服 务: 1 、查 询服 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账号 、身 份证号等开户证件号 码和 查询密码登录基金管 理人 网站、微 信公众 号或 客户 端, 可享 有场外 基金 交易 查询 、账 户查询 和基 金信 息查 询服 务。 2 、网 上交 易服 务 投资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微 信公 众号或 客户 端办理开 户、 认购/申 购、 赎回及 信 息 查 询 等 业 务。 有 关 基 金管 理 人 电 子 直销 具 体 业 务规 则 请 参 见 基金 管 理 人 网站 相 关 公 告和 业务规 则。 3 、信 息资 讯服 务 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9 投资人可以利用基金 管理 人网站等获取基金和 基金 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 基金的法 律文件 、基 金公 告、 定期 报告和 基金 管理 人最 新动 态等各 类最 新资 料。 4 、自 助答 疑服 务 投资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及客 户端 的“在 线客 服” , 根据提 示操作 输入 要咨询 问 题的关 键词 ,便 可自 助进 行相关 问题 的搜 索及 解答 。 5 、网 上人 工服 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 理人 网站、客户端的“在 线客 服”或微信公众号的 “微 客服”获 得投资 咨询 、业 务咨 询、 信息查 询、 服务 投诉 及建 议、信 息定 制等 专项 服务 。 三、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服 务 投资人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 线 400-889-8899 ( 国 内免长 途话 费) 可享 有如 下服务 : 1 、自 助语 音服 务: 提供7 ×24 小时 基金 净值 信息 、 基金产 品等 自助 查询 服务 。 2 、人 工服 务: 提供 每周 七 天,每 日不 少于 8 小时 的 人工服 务( 法定 节假 日除 外)。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该 热 线 获 得投 资 咨 询 、 业务 咨 询 、 信息 查 询 、 服 务投 诉 及 建 议、 信 息 定 制等 专项服 务。 3 、电话 交易服 务:基 金管 理人电子 直销 投资人 可通 过基金管 理人 的电话 交易 系统办 理 开 放 式 基 金 的认 购 、 申 购、 交 易 撤 单 、交 易 密 码 修改 、 信 息 查 询和 投 资 人 该直 销 账 户 下开 放 式 基 金 的 赎回 等 业 务 。有 关 基 金 电 话交 易 的 具 体业 务 规 则 请 参见 基 金 管 理人 网 站 相 关公 告和业 务规 则。 四、客 户投 诉及 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 管理 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 热线 、在线客服、微客服 、书 信、电子 邮 件 、 短 信 、传 真 及 各 销售 机 构 网 点 柜台 等 不 同 的渠 道 对 基 金 管理 人 和 销 售网 点 所 提 供的 服务进 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 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0 § 21 其他应披露事项 标题 公告日 期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整 旗下 部分 基金 最低 申购金 额限 制的 公告 2017-06-12 南方宏 元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7 年第 1 季 度报告 2017-04-24 南方宏 元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开放 日常 申购 、 赎回及 转换 业务 的 公 告 2017-04-20 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1 § 22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 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 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 资人可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查 阅 ; 也 可按 工 本 费 购 买本 招 募 说 明书 复 制 件 或 复印 件 , 但 应以 招 募 说 明书 正本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南方宏元(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2 § 23 备查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本基 金 注册的 文件 ; 2 、《 南方 宏元 债券 型发 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3 、《 南方 宏元 债券 型发 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 、《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8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