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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宏利行业混合(162204)

泰达宏利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8月)查看PDF公告




1 泰达宏利 行业 精 选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 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泰达 宏利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2 重要提 示 泰达 宏利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于 2004 年 4 月 21 日经中国证 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4】58 号文批准募集,基金合同于 2004 年 7 月 9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 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 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 基金管理人承诺 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投资者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 资者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根据 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 险、合规性 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和其他风险等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正文。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 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7 月 9 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3 目录 一 、 绪 言 ............................................................................................................................................................ 1 二 、 释 义 ............................................................................................................................................................ 2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5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14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15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44 七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和 基 金 间 转 换 .......................................................................................... 45 八 、 基 金 的 投 资 ............................................................................................................................................. 51 九 、 基 金 的 业 绩 ............................................................................................................................................. 60 十 、 基 金 的 财 产 ............................................................................................................................................. 61 十 一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62 十 二 、 基 金 的 收 益 和 分 配 .......................................................................................................................... 67 十 三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68 十 四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70 十 五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70 十 六 、 风 险 揭 示 ............................................................................................................................................. 73 十 七 、 基 金 的 终 止 与 清 算 .......................................................................................................................... 75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 要 .......................................................................................................................... 76 十 九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89 二 十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服务 ........................................................................................................................... 85 二 十 一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95 二 十 二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96 二 十 三 、 备 查 文 件 ........................................................................................................................................ 97


1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 《 泰达宏利行业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 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基金或基金:指 泰达宏利行业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本公司:指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泰达 宏利 行业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证券法》 : 指 2005 年10 月27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 议通过, 并于2006 年1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 出的修订


《信托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基金 法》 :指 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 会议通过, 自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运作 办法》 : 指 2014 年 7 月 7 日由中国证监 会公布并于 2014 年 8 月 8 日起实施的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包括配套《关于实施<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规定》 ) 及颁布机关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 办法》 : 指2013 年2 月17 日 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28 次主席办公会议 修订通过, 并于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不时做出的修 订 《信息披露办法 》 :指2004 年6 月 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的《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招募说明书:指《泰达 宏利行业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招募说明书: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对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文件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指人民币元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 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指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指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交易确认、 清算和 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泰达 宏 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机构


代销机构:指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有关规定的条件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委 托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指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代销机构


个人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据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更新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 2004 年7 月9 日


基金终止日:指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 工作日 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间转换或其他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间转换: 指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 管理人根据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请, 将本基 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或将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转 换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


巨额赎回:指基金单个开放日,本基金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包括基金间转换导致的本 基金减少的份额)扣除申购份额后的总余额超过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 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收益:指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指本 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本基金资产总值减去本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泰达 宏利开放式基金的基 金份额及其变更情况的账户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基金 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 合同 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基金 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 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 收、法律 法规规章的 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 易等。





5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 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 日期:2002 年 6 月 6 日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南楼三层 法定 代表 人:弓劲梅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10-66577808 信息披露 联系人: 陈沛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51 % ; 宏利资产管理 (香港 ) 有限公司 : 49%。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名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于 2002 年6 月, 是中国首批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之 一。截至目前,公司管理着包括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系列基金、泰达宏利行业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泰达宏 利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泰达宏利首 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 利市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品质生活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中证财 富大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聚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泰达宏利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逆向策略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养老收益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转型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泰达宏利改革 动力量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创盈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复兴伟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新起点灵 活配置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创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活期友 货币市场基金、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同


6 顺大数据量化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 利多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增利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量化增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启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 达宏利定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创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 亚洲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睿智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纯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京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泰达宏利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泰达宏利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宏利睿选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 达宏利启迪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启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启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京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泰达宏利启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港 股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在内的五十多只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 成员 : 弓劲梅女士,董事长。拥有天津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曾担任天津信托有限责任 公司研究员,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高级项目经 理,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融资 与风险管理部副部长。现任天津市泰达国 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部长。 杨雪屏女士, 董事。 拥 有天津大学工科学士和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硕士学位。1995 年 至 2003 年曾在天津青年报社、经济观察报社、滨海时报社等报社担任记者及编辑;2003 年至2012 年就职于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秘书科;自 2012 年至今就职于天津 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担任资产管理部高级项目经理,现任综合办公室副 主任。 刁锋先生,董事。拥有南开大学经济学学士、经济学硕士及经济学博士学位。曾担任 天津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交 易员、信托经理,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 部部门总助, 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高级项目经理。 现任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 (集团) 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天津信托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等职。 何达德先生,董事。毕业于英国伦敦城市大学,取得精算学荣誉理学士学位。现为宏 利行政副总裁及宏 利人寿保险(国际)有限公司首席 行政总监,宏 利资产管理(香港)有


7 限公司首席 行政总监,负责宏 利于香港的全线业务,包括个人保险、雇员福 利及财富管理 等业务。同时何先生分别为宏 利人寿保险(国际)有限公司及 宏利资产管理(香港)有限 公司之董事。现为澳大 利亚精算学会及美国精算学会会员,在寿险及退休顾问工作方面拥 有三十多 年的丰富经验,其间担任多个领导层要职。 杜汶高先生,董事。毕业于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持有数学及管理科学理学士学位, 现为宏利资产管理( 亚洲)总裁兼亚洲区主管及宏利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掌管亚 洲及日本的投资事务,专责管理宏利于区内不断壮大的资产,并确保公司的投资业务符合 监管规定。 出任现职前, 杜先生掌管宏利于亚洲区(香港除外)的投资事务。2001 年至 2004 年, 负责波士顿领导机构息差产品的开发工作 。 杜先生于2001 年加入宏利, 之前任职于一 家环球评级机构,曾获派驻纽约、伦敦及悉尼担任杠杆融资及资产担保证券等不同部门的 主管,拥有二十多年的资本市场经验。 任赛华女士,董事。毕业于加拿大滑铁卢大学(University of Waterloo ),获得数 学学士学位,加拿大安大略省会计师公会之特许会计师。任女士于 2007 年加盟宏利资产, 曾任首席行政事务总监,现担任宏利资产亚洲区零售经销部主管。早年任女士曾任职于亚 洲和加拿大的著名国际投资银行、会计事务所及省级退休金委员会,监管托管业务的销售 及担任全球基金服务客户 关系管理、新业务发展及会计等高级职务。2013 年 6 月至 2015 年4 月担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刘建先生,董事。先后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天津财经学院,获法学学士、经济学硕 士学位。 1988 年至2001 年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机构部副处长; 2001 年至2003 年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清算中心负责人;2003 年至 2014 年 任中银国际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机构业务部董事总经理。2014 年10 月加盟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 年 4 月任公司副总经理,2015 年8 月起任公司总经理。 何自力先生,独立董 事,1982 年毕业于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1975 年至1978 年, 于宁夏国营农场和工厂务农和做工:1982 年至 1985 年,于宁夏自 治区党务从事教学和科 研工作;1988 年至今任职于南开大学, 历任经济学系系主任、 经济学院副院长, 担任教授、 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经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和秘书长、天津经济学会副会长;2002 年1 月至7 月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作访问学者。 张建强先生,独立董事。二级律师,南开大学法学学士、国际经济法硕士。曾担任天 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现任天津建嘉律师事务所主任,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天津市


8 律师协会理事,担任天津市政府、河西区政府、北辰区政府,多家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法律顾问,万达、招商、保利等房地产企业法律顾问,以及天津物产集团等大型国有企业 的法律顾问等职。主要业务领域:金融、房地产、公司、投资。 查卡拉?西索瓦先生, 独立董事。 拥有艾戴克高等商学院 (北部) 工商管理学士、 法国 金融分析学院财务分析学位、芝加哥商学院工商管理学硕士等学位。曾担任欧洲联合银行 (巴黎) 组合经理助理、 组合经理, 富达管理与研究有限公司 (东京) 高级分析师,NatWest Securities Asia 亚洲运输研究负 责人, Credit Lyonnais International Asset Management 研究部主管、 高级分析师,Comgest 远东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基金经理及董事。 现任 Jayu Ltd.负责人。





樸睿波先生,独立董事。拥有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西北大学凯洛格管理学 院管理学硕士、美国西北大学凯洛格管理学院金融学博士等学位。曾担任联邦储备系统管 理委员会金融经济师,芝加哥商业交易所高级金融经济师,Ennis Knupp & Associates 合 伙人、 研究主管, Martingale 资产管理公司 ( 波士顿) 董事, Commerz 国际资本管理 (CICM) (德国) 联合首席执行 官/副执行董事, 德国 商业银行 (英国) 资 产管理部门董事总经理。 现任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实践教授。 2、监事会成员 许宁先生,监事长。毕业于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1991 年至 2008 年任职于天津市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8 年加入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担任党委委员、 董事会秘书、综合办公室主任。 陈景涛先生,监事。拥有澳大利亚麦考瑞大学商学学士、麦考瑞大学应用金融学硕士 和南澳大学金融学博士学位。1998 年 先 后 就 职 于 渣 打 银 行 、 巴 克 莱 资 本 、Baron Asset Management ;2005 年加入宏利资产, 曾担任固定收益高级投资经理, 现担任北亚投资负责 人。 廖仁勇先生,职工监事,人力资源管理在职研究生,曾在联想集团有限公司、中信国 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2007 年6 月加入泰达宏 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人力资源部招聘与培训主管、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自 2014 年10 月起担任人力资 源部副总经理,主持部门工作。 葛文娜女士 ,职工监事。文学学士,金融学在职研究生。2006 年 7 月至 2015 年 12 月就职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渠道经理、机构主管、销售部门总经理助理;


9 2016 年1 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销售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部门工作。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弓劲梅女士,董事长。简历同上。 刘建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傅国庆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南开大学和美国罗斯福大学,获文学学士和工商管理 硕士学位,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 EMBA 。1993 年至2006 年就职于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 限公司,从事信托业务管理工作,期间曾任办公室主任、研发部经理、信托业务总部总经 理、 董事会秘书、 以及 公司副总经理。2006 年9 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 监;2007 年 1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王彦杰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台湾中山大学和淡江大学,获企业管理学士和财务金 融硕士学位。1998 年 8 月至 2001 年 4 月, 先后在国际证券、日商大和证券、元大投信担 任股票分析师;2001 年5 月至 2008 年 2 月, 任保德信投信股票投资主管;2008 年2 月至 2008 年8 月, 就职于复华投信香港资产管理公司, 担任执行长;2008 年8 月至 2015 年10 月,就职于宏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台湾地区投资主管;2015 年 10 月加盟 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投资总监,2015 年 12 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兼投资总监。 张萍女士,督察长。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国科学院,管理学和理学双硕士。先后 任职于中信公司、毕马威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等公司,从事财务管理和管理咨询工作。2002 年起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任监察稽核部副总监。2005 年 10 月起任泰达宏利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2006 年11 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陈丹琳女士, 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CFA、CPA; 2007 年 7 月加入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担任研究员、 研究 主管、 研究部总经理助 理等职务; 2015 年4 月3 日至今担任 泰达宏利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6 月3 日至今担 任泰达宏利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具备 10 年证券 投资管理经验,10 年 基金从业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刘青山先生,2004 年 7 月至 2013 年 2 月管 理本基金 。梁辉先 生,2013 年 2 月至 2015 年4 月管理本基金 。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10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刘建、 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王彦杰、 投 资副总监 兼基金投资部总监邓艺颖、金融工程部门 总监戴洁、研究部总监陈伯祯、资深基金经理兼 首席策略分析师庄腾飞。督察长张萍列席会议。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决策事项,可分类固定收益类事项、权益类事项、其它事项: (1)固定收益类事项由刘建、王彦杰表决。 (2)权益类事项由刘建、王彦杰、邓艺颖、戴洁、陈伯祯 、庄腾飞表决。 (3)其它事项由全体成员参与表决。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 名义,代表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 基金 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11 (2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 从 事 任 何 形 式 的 证 券 承 销 或 者 从 事 除 证 券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以 外 的 其 他 证 券 自 营 业 务; (4 )从事资金拆借业务; (5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6 )将基金财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7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8 )以基金财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9 )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 ) 将基金财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行 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 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的理念 (1 )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2 )最高管理层负最终责任; (3 )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4 )制度建设是基础; (5 )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2、内部控制 的原则 (1 ) 全面性原则: 内部 控制 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 (2 ) 独立性原则: 设立 独立的监察稽核与 风险管理部, 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保持高 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 相互制约原则: 各 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 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 和操作性。 3、 内部控制 的 体系结构 公司的 内部控制 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 内 部控制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 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 下组成部分: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 内部控制政策,对 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督察 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 董事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


13 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和基本的投 资策略。 风险控制 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营运和 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 全面测量和监控。 监察稽核 部和风险管理部: 分别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 实现业务目标。 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 部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 执行和维护, 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4、 内部控制的措施 (1 ) 建立、 健全内控 体系, 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 健全了内控 体系, 高管人员 对 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 适时更新。 (2 ) 建立相互 独立、 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 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 公司资产和 基金资产独立、 投资决 策 独立, 基金交易集中 ,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 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 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 建立、 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 健全了岗位责任制, 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 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 建立风险分类、 识别、 评估、 报告、 提示程序: 建立了风险控制小组, 使用适合 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 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 建立内部监控系 统: 建立了有效的内部 监控系统, 如电脑预警 系统、 投资监控 系 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 使用数量化的风 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 化、 技术化的风险控制 手段, 建立数量 化 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 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14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 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 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 现有员工 110 余人, 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 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 展托管业务。 作 为 国 内 首批 开 展证 券投 资 基 金 托管 业 务的 商业 银 行 , 中国 银 行拥 有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基金 (一对多、 一对一) 、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QFII 、RQFII 、QDII 、 境外三类机构、 券 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 等门类齐全 、产品丰富 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 内,中国银行首家 开展绩效评估、风险 分析 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7 年 06 月 30 日, 中国银行已托管 611 只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基金 574 只, QDII 基金 37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5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 “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 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 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 起 , 中 国 银 行 连 续 聘 请 外 部 会 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开 展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控 制 审 阅 工 作 。 先 后 获 得基 于 “SAS70”、“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 等 国 际 主流 内 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 年, 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 “ISAE3402”和 “SSAE16 ”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 银行托 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 内控措施严密, 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 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直销机构 1)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联系人:于贺 联系电话:010-66577617 客服信箱:irm@mfcteda.com 客服电话:400-698-8888 传真:010-66577760/61 公司网站:http://www.mfcteda.com 2)泰达 宏利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16 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目前网上直销支持的银行卡和第三方支付有: 农行卡、建行卡、中国银行卡、民生银 行卡、招商银行卡、 中国银行卡、兴业银行卡、中信银行卡、光大银行卡、交通银行卡、 浦发银行卡 、 汇付天下“天天盈” 、快钱支付账户 等。 泰 达 宏 利 微信 公 众账 号:mfcteda_BJ , 支 持 民生 银 行 卡 、招 商 银行 卡 、 汇 付 天 下“ 天 天盈”账户 、快钱支付账户 。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 或 010-66555662 客户服务信箱:irm@mfcteda.com (二)代销机构 1) 中 国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银行网站:www.boc.cn 2) 中国 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客服电话:95588 银行网站:www.icbc.com.cn 3) 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17 客服电话:95533 银行 网站:www.ccb.com 4) 中 国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客服电话:95599


银行网站:www.abchina.com 5) 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银行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7) 中 国邮 政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 国华


18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联系人:陈春林 传真: (010)68858117 公司网址:www.psbc.com 8) 上 海浦 东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4199 联系人:虞 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9) 平 安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热线:95511-3 公司网站:bank.pingan.com 10) 中 信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19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1) 东 莞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 卢国锋 电话:0769 -22119061 传真:0769 -22117730 联系人:陈幸 客服电话:4001196228 公司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2) 上 海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1-962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476111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3) 渤 海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联系人:王宏 客户服务热线:95541


20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14) 宁 波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热线:95574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15) 华 夏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6) 北 京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7) 天 津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 友谊路 15 号





21 法定代表人:王金龙


客户服务热线:4006-960296 公司网站:www.bank-of-tianjin.com 18) 温 州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联系人:林波


客户服务热线:浙江省 96699,上海 962699,其他地区(0577)96699 公司 网站:www.wzbank.cn 19) 花 旗银 行(中 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主楼 28 楼 01A 单元和 02A 单元、29 楼 02 单元、30 楼 01 单元、32 楼 01 单元和 01B 单元、33 楼 01 单元和 03 单元、34 楼 01 单元及 35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主楼 28 楼 01A 单元和 02A 单元、29 楼 02 单元、30 楼 01 单元、32 楼 01 单元和 01B 单元、33 楼 01 单 元和 03 单元、34 楼 01 单元及 35 楼。 法定代表人:欧兆伦(AU SIU LUEN ) 个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800830 1880 机构客户服务中心电话:800 820 1268 公司网站:www.citibank.com.cn 20) 包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22 成立时间:1998 年 12 月 16 日 注册资本:391173.904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永续经 营


电话:010-64816038 传真:010-84596546 21) 湘 财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11 层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11 层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客服电话:400-888-1551 传真: 021- 68865680 公司网站:www.xcsc.com 22) 渤 海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胡天彤 电话:022-28451709 传真:022-28451892 电子邮箱:hutt@bhzq.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23) 中国 银 河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292 联系人:邓颜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24) 广 发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 、36、38、39、41、42、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联系人: 黄岚 公司网站:www.gf.com.cn 25) 中 信建 投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 -65182261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26) 国 泰君 安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 德红 客服电话:95521


24 联系人:芮敏祺 公司网站:www.gtja.com 27) 平 安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 吴琼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28) 东 方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客服电话:95503 联系人: 胡月茹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29) 世 纪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 王雯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25 30) 申 万宏 源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31) 申 万宏 源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 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2) 中 泰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33) 中 银国 际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 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0 层


26 法定代表人: 许刚 客服电话:4006208888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 王炜哲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34) 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35) 光 大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4008888788


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36) 新 时代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孙恺


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公司网址:www.xsdzq.cn


37) 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38) 长 城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39) 南 京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王万君 联系电话:025-58519523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28 公司网址:www.njzq.com.cn 40) 兴 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黄英 联系电话:0591-38162212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41) 海 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广东路 689 号 办公 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服电话:95553 、400-8888-001 联系电话:021 -23219000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42) 广 州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客服电话:020-961303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29 43) 华 福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96326 (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宗锐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44) 国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周杨 联系电话:0755 -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45) 金 元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 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马贤清 网站:www.jyzq.cn


30 46) 德 邦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 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客服 电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981 联系人:朱磊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47) 安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 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客服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网址:www.essence.com.cn 48) 东 海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 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公司网络地址: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31 49) 国 都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 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100007 )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100007 )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50) 财 富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 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410005)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410005)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联系电话:0731-8440331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51) 长 江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 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 :www.95579.com 52) 方 正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 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 -24 层 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 -24 层


32 法定代表人:雷杰 客户服务热线: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3) 民 生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公司网址 :www.mszq.com 客服热线:400-619-8888 54) 国 金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联系人: 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号码:028-88690126 55) 天 相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联系人:林爽 公司网址:www.txsec.com


33 56) 中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公司网址:www.citics.com 客服热线:95548





57) 西 藏东 方财富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 118 弄 24 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宏 公司网址:www.xzsec.com 客服热线:400-911-2233





58) 中 山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深圳市华侨城 深南大道 9010 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公司网址:www.zszq.com


客服热线:400-102-2011


59) 中 信证 券(山东)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山东省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客服热线:95548


34 60) 红 塔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 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公司网址:www.hongtastock.com 客服热线:400-871-8880 61) 西 南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5 楼 法定代表人:吴坚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客服热线:400-809-6096 62) 上 海华 信证 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黄浦区南京西路 399 号明天广场 22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客服电话:4008-205-999





电话:021-63898951





联系人:李颖





公司网站: www.shhxzq.com 63) 中 信期 货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35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客服电话:400-990-8826 64) 诺 亚正 行(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号205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中路68号8楼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服热线:400-821-5399 65) 深 圳众 禄金融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1号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客服热线:4006-788-887 66) 上 海好 买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 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 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客服热线:400-700-9665


36 67) 蚂 蚁( 杭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266 号黄龙时代广场B 座支付宝 法定代 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http://www.fund123.cn/ 68) 上 海天 天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613号6幢55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3C-9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69) 上 海长 量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 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刘潇 电话:021-021-2069194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 www.erichfund.com 70) 和 讯信 息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37 联系电话:021-20835817 传真号码:021-20835885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920-0022/ 021-20835588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71) 北 京展 恒基金 销售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72) 浙 江同 花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 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热线: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73) 一 路财 富(北 京) 信息科 技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C 座702 室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户服 务热线: 400-001-1566 公司网址: www.yilucaifu.com 74) 上 海汇 付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38 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客户服务热线: 400-820-2819 公司网址: https://tty.chinapnr.com 75) 上 海陆 金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热线: 400-821-9031 公司网址: www.lufunds.com 76) 北 京恒 天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 室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 座23层2302# 法定代表人: 李悦 客户服务热线: 4008-980-618 公司网址: www.chtfund.com 77) 大 泰金 石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室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璐505号东方纯一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户服务热线: 400-928-2266


公司网址: http://www.dtfortune.com


78) 浙 江金 观诚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 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1幢10楼1001室


39 地址:浙江省 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 号(锦昌大厦)1幢10楼1001室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客户服务热线: 400-068-0058


公司网址: http:// www.jincheng-fund.com





79) 深 圳市 新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 号富卓大厦A 座17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客户服务热线: 400-166-1188 公司网址: http://money.jrj.com.cn


80) 上 海联 泰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户服务热线: 400-046-6788 81) 北 京广 源达信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 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宏泰东街浦项中心B 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公司网址:http://www.niuguwang.com 客服热线:400-623-6060 82) 武 汉市 伯嘉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 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 城(一期)第七幢23


40 层1 号4号 办公地址: 武汉市泛海国际SOHO 城7栋2301、2304 法定代表人:陶捷 公司网址:http://www.buyfunds.cn 客服热线:400-027-9899


83) 北 京晟 视天下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D 座21-28层 公司网址:www.gscaifu.com 客服热线:400-818-8866 84) 北 京蛋 卷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服热线:4000-618-518 网址:www.ncfjj.com 85) 北 京新 浪仓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地块


新浪总 部科研楼5层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http://www.xincai.com/ 86) 珠 海盈 米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105室-3491


41 法定代表人: 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87) 上 海基 煜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 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 室 (上海 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18 号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209 公司网站:www.jiyufund.com.cn 88) 北 京汇 成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 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5 网址:www.fundzone.cn 89) 上 海云 湾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 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90) 上 海万 得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 楼B 座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电话:021-5132 7185


42 传真:021-5071 0161 91) 北 京肯 特瑞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 号4层 401-15


办公地址: 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超


联系人: 赵德赛


客服电话:95518/400 088 8816 公司网址:http://fund.jd.com 92) 天 津国 美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 座二层202-124 室 办公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 座二层202-124 室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公司网址:www.gomefund.com 客服热线:400-111-0889 93) 北 京格 上富信 投 资 顾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曹庆展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公司网址:www.igesafe.com 94) 泰 诚财 富基金 销售 (大连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43 法定代表人: 林卓 客服电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95) 上 海利 得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 号1033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东方路989 号中达广场2楼 法定代表人: 沈继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三)注册登记 机构 名称: 泰达 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南楼三层 法定 代表 人:弓劲梅


联系人: 石楠 电话:010 -66577769 传真:010 -66577750 (四)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 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经办律师: 梁丽金、刘佳 (五)会计师事务所





44 法定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 赵柏基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单峰、庞伊君 联系人:庞 伊君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 (一)本基金依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04』58 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型: 混合 型 本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三)经普华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务所( 特 殊 普通 合 伙) 验 资 , 本 次 募集 的 有 效 认 购 户 数 为 19,086 户,净销售金额为人民币 2,016,372,878.75 元,折合基金份额 2,016,372,878.75 份; 募集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 661,294.55 元, 折合 661 ,294.55 份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合计募集份额为 2,017,034,173.30 份。上述资金已于 2004 年 7 月 8 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四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于 2004 年 7 月 9 日 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五 )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45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 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和 基 金 间 转 换 (一) 申购 和赎回的场所 1、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2、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的申 购和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4、销售机构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变更营业场所。 (二)申购 和 赎回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


本基金开放日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以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04 年7 月21 日起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已在申购公告中规定。


3、赎回的开始日 及业务办理时


本基金自2004 年9 月9 日起开始办理 日常赎回业务。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已在 赎回公告 中规定。


(三)申购 和 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 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 持有的基金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 、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在变更上述原 则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 两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上


46 刊登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 申购 、赎回的确认与通知 申购、赎回的确认与通知: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 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者可在 T+2 日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 申购与赎回的确认情况。 3、 申购、 赎回款项 的 支付: 基金申购采用全 额缴款方式。 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申请确 认后,赎回款项在 T+7 日内支付。在发生延期支付的情形时,款项 和份额的支付办法参照 本基金合同 的有关条款处理。


4、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申购、 赎回的数额 约定: 通过基金管理人 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单个基金账户单笔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 ;已 在本公司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 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进行申购本基金,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含 申购费) , 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相关说明。 通过代销 机构申购 本基金, 单个基金账户 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 元 (含申购费) , 追加申 购最低金额为 1 元 (含 申购费) , 销售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 可根据自身的相关情况设定本基金的申购 金额下限,投资者在办理申购业务时,需遵循对应销售机构的规定。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本基金收益转购本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申购 份额计量单位为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 投资人赎回时按份额赎回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 额赎回。本基金单笔赎回 最低份数为1 份;赎回金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赎回金额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当持有人持 有某只基金份额低于 1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将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该基金份额全部 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有关数额限制,调整结果必须至少提前


47 两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费用 1、 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 申购费用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形式, 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 所示: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50 万 1.5% 50 万≤M<250万 1.2% 250 万≤M<500 万 0.75% 500 万≤M<1000 万 0.5% M ≥1000 万 每笔1000元 注: 网上直销等优惠申购费率请见公司网站 (www.mfcteda.com) 和已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基金管理人于 2017 年1 月19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申( 认)购(含定期定额投资)金额下限的公告》 ,宣布自 2017 年 1 月 23 日起,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首次申购最低金额调整为 1 元,超过部分不设最低极差限制; 追加申购金额为1 元, 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销售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 可根据自身的相关情况设定本基金的申购金额下限,投资者在办理申购业务时,需遵循对 应销售机构的规定。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如下: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 适用的赎回费率 1 天-365 天 0.5% 366 天(含)-730 天 0.25 % 731 天 (含)以上 0


48 说明:①认购期持有期限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申购期持有期限起始日为基金申 购的注册登记日。持有期限的截止日为基金赎回的注册登记日。 ②投资人对本基金连续持有期限超过 365 天,赎回费率为 0.25%;连续持有期 限超过730 天,赎回费率为零。期间如进行基金转换,持有期限可以累计。 ③ 赎回费的 25%划归基金资产。 (六)申购份额 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为申购金额除以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的申购价格, 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 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属基金资产。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赎回费用,赎回金 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 分归基金资产。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等于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总份额。 (七)申购 和 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 权益,投资者在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份额 。投资者赎回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 (八)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情形与处理 1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 ,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


(2 ) 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或其他情形,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49 资产净值;


(3 ) 基金管理人认 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 会, 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已有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产生损害 ; (4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 严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其他申购;


(5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 机构或注册登记 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 等不充分;


(6 ) 发生基金合同 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 要暂停本基金 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7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拒绝或 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处 理 发生下列情形 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不可抗力;


(2 ) 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或其他情形,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 )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确认的赎回 申 请,基金 管理人将足额按时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但不得超过 正常支付时间20 个工作日。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 停基金赎回,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基金 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包括基金间转换导致本基金减少的份 额) 扣 除 申 购 份 额 和 其 他 基 金 转 换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后 的 总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日 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50 2、巨额赎回的处理


(1 ) 全额赎回 和基 金间转换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 和基金间转 换时,按正常赎回 和基金间转换 程序执行。


(2 ) 顺延赎回和 基金间转换: 巨额赎回 申请发生时, 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和基 金间转换比例不低于本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以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 基金 间转换不能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和基 金间转换 申请量占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份额;未受理赎回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但投资者可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消。 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将以该下一个 开放日的 本基金 份额 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发生巨额 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基金合同》 、 《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基金投资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通知投 资者,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通 知和公告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3 ) 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和基金间转换 ,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 和基金间转换 申请;已经 确认的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 款项, 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后的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公告。





(十) 暂停申购、 赎 回或基金间转换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赎回或基金间转换的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赎回或基金间转换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应在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基金间转换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基金 间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赎回 或基金间转换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 、赎回 或基金间转换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 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51 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基金间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赎回 或基金间转换公告并在重新 开放申购 、赎回 或基金间转换 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 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 本基金已于 2004 年 9 月 9 日起开放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实施办法详见相关公告。 (十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是指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提交申请, 约定每 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由指定的销售于每次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的资金账户自动完 成扣款,并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本基金已于2004 月9 月27 日起开始接受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实施方法详见相关 公告。 根据2017 年1 月19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申 (认) 购 (含 定期定额投资) 金额下 限的公告》 , 自 2017 年1 月23 日起, 投资者 定期定额申购本基金, 首次定期定额申购最低金额调整为 1 元, 超过 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 制;追加定期定额申购最低金额为 1 元,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销售机构在不低于 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身的相关情况设定本基金定期定额申购金额下限,投资者在 办理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时,需遵循对应销售机构的规定。 八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追求资本的长期持续增值,为投资者寻求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70%×富时中国 A600 指数收益率+30% ×中 债国债总指数(财 富)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


52 券,以及法律、法规 、规章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股票投资 比例为 基金资产净值的 60% -95% , 债券 投资比例 为 基金资产净值的 0% -35% , 现金及现金等价 物投资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0% 。 (四)投资理念 投资于具有国际和国内竞争力比较优势和长期增值潜力的行业和企业, 分享中国经济 长期增长的成果。 (五)投资 策略 全 面 引 进 荷 兰 银 行 的 投 资 管 理 流 程 , 采用 “ 自 上 而 下 ” 资 产 配 置 和 行 业 类 别 与 行 业 配 置,“ 自下而上 ” 精 选股 票的投资策 略,主 要投 资于具有国 际和国 内竞 争力比较优 势和长期 增值潜力的行业和企业的股票。 资产配置 和行业类 别与 行业配置 ,主要采 用 “ 自上而下 ” 的 投资策略 : (1)投 资决策委 员会根据 MVPS 模型, 结合宏观和行业分析, 确定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 (2) 根据行业 特点和市场状况,确定行业类别与行业配置比例。 精选个股主 要采用 “ 自 下而上 ” 的投资 策略包 括: (1) 以流动 性指标 筛选股票。 (2)对 筛选后的股票进行定量分析和评分筛选。 (3)以定性的股票评级系统全面考察公司股票的 未来发展。 本基金股票投 资流程如下图所示:


业 绩 风 险 控 制 MVPS 资 产 配置 行 业类 别配置 与行 业配置 筛 选股 票 行 业文 档 —— 重点 股票分 析


53 1、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 MVPS 模型,确定投 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 MVPS 模型—— 通过四 个层面研究确定基金资产配置比例 ? M -宏观经济环境(Macro Environment )





研究分析的主要指标包括 : ? 季度 GDP 的增长速度 ? 每月 CPI 的数据 ? 每月工业增加值的增长速度 ? 货币供应量 M2 的增长


? V- 价值(Valuation ) 研究分析的主要指标包括: ? P/B 、P/E 运行模型 ? 公司治理结构 ? P- 政策(Policy ) ? 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和 监 管 政 策 对 证 券 市 场 下 一 阶 段 的 发 展 具 有 的 重 要 影 响 作用。 ? S- 气氛(Sentiment ) 研究分析的主要指标包括: ? 保证金 ? 分析师指数 ? 基金仓位 ? 市场的特殊效应 2、利用 SRS 模型进行 行业分析和行业类别与行业配置 根据行业特点和市场状况,确定行业类别与行业配置比例 ? 根据波特理论, 通过以下分析, 确定行业相对投资价值和行业在投资组合中的配 置比例范围。 ? 对全球、 地区、 国内行业发展趋势和发展环境进行分析, 判断行业或产品的 增长前景(全球观念下,行业景气趋势分析) 构 建执 行投资 组合


54 ? 宏观经济周期对行业发展的影响(宏观分析) ? 优势行业的发展 模式分析(评价商业模式) ? 与最佳行业的比较分析(测量竞争优势) ? 该行业财务状况分析(财务稳健性分析) ? 根据行业(P/E) 指标和资金流指标,对行业类别与行业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在调整行业配置比例时, 应综合考虑行业(P/E) 指标和资金流指标, 对资金流指标的临 界数值应根据市场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3、利用市值指标作为流动性指标,对股票进行筛选,建立待投资股票库: 首先对股票市值按大小进行排序,挑选出符合基金投资规模和流动性需要的股票,作 为模型的基础股票池。 4、对待投资股票库的股票利用 QSE 模型, 对股票投资价值和股票 预期收益增长性进 行定量分析与评分筛选。 5、利用商业评估、公司评估、价值评估和盈利预测,在基础股票库中寻找价格合理、 基本面良好的上市公司: (1 ) 将上市公司作为一个商业组合, 根据上市公司所在行业包括的业务类别, 从商业 性质、上市公司管理水平、竞争优势、上市公司发展前景、市场份额、营业利润率、财务 能力等方面对基础股票库中的股票进行评级。将影响上市公司的因素概括为商业因素、公 司因素、财务因素,结合上述评级,确定上市公司商业因素、公司因素、财务因素的分值 和上市公司的综合评分。 (2 ) 利用财务定价模型对企业的长期盈利 状况进行预测, 依靠多种价值参数, 选择自 身投资价值被市场低估、与同类公司相比定价较低、对比市场以往历史数据定价有合理上 涨空间的上市公司。结合盈利预测和价值评估对上市公司进行打分。 (3 ) 按照本基金认为合理的权重, 对商业评估和公司评估、 盈利预测与价值评估进行 综合评分,按分值大小,选择股票基础库中最好的上市公司。 6、基于 “ 自上而下 ” 进 行的资产配置和行业类别与行业配置, “ 自下而上” 选择的股票, 结合自身的研究分析,基金经理构建、执行投资组合。 7、 风险控制小组运用引进荷兰银行的风险控制模型, 对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 定期 跟踪、监控、评估和风险构成的度量预测分析。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投资过程进行定期 监督。


55 8、 基金经理将跟踪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 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导致的现金 流量变化情况, 以及对基金投资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 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债券投资方面,基金管理人将依据市场利率的预期变化或不同债券收益曲线的变化, 利用利率期限结构差异,权衡到期收益率与市场流动性,选择适宜的债券,构建和调整债 券组合,在追求投资收益的同时兼顾债券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六)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本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2、 本 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3、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 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的股票发售总量; 4、 不违反基金合同中对投资比例、投资策略等的约定; 5、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于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六个月内,在正常情况下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 资不符合上述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使 基金 投资符合 上述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 中国证监会 对上述比例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禁止行为


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将基金资产用于非法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4、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5、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所发行的证券; 7、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8、配合管理人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的证券投资业务; 9、故意维持或抬高管理人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所承销股票的价格; 10、中国证监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56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本基金 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3 、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 本基金行使股东权 利。 (九)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决定了 本 基金属于风险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 (十)基金的投资组 合报告 1、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已于 2017 年 7 月 25 日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17 年06 月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412,454,675.29 89.44 其中: 股票


412,454,675.29 89.44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2,687,111.20 2.75 其中: 债券


12,687,111.20 2.75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4,401,677.41 7.46 8 其他资 产


1,608,272.93 0.35 9 合计





461,151,736.83





100.00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3.1 报告期末按行 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57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2,612.40 0.00 B 采矿业 1,696.31 0.00 C 制造业 323,250,704.04 70.45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38,778.24 0.01 F 批发和 零售 业 38,950.40 0.01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9,316,036.29 2.03 J 金融业 57,001,965.50 12.42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03,792.91 0.02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30,178.20 0.01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20,338,000.00 4.43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2,299,278.00 0.50 S 综合 32,683.00 0.01 合计 412,454,675.29 89.89


3.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 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 港股通 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00858 五 粮 液 459,300 25,564,638.00 5.57 2 000651 格 力电 器 451,100 18,571,787.00 4.05 3 600036 招商银 行 718,700 17,184,117.00 3.75 4 601318 中国平 安 323,200 16,033,952.00 3.49 5 000568 泸州老 窖 316,400 16,003,512.00 3.49 6 000921 海信科 龙 834,748 14,366,013.08 3.13 7 601939 建设银 行 2,292,500 14,098,875.00 3.07 8 600516 方大炭 素 973,600 13,844,592.00 3.02 9 600519 贵州茅 台 28,792 13,585,505.20 2.96 10 002271 东方雨 虹 357,200 13,252,120.00 2.89


58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10,191,104.00 2.22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 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2,496,007.20 0.54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2,687,111.20 2.77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010303 03 国 债⑶ 103,400 10,191,104.00 2.22 2 110031 航信转 债 24,130 2,496,007.20 0.54 注: 上 述债 券明 细为 本基 金本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全部 债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10.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在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投资于股指期货。该策略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59 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在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投资于国债期货。该策略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11.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11.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本基金没有投资国债期货。 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出现 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况, 在报 告编制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56,707.3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368,006.41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1,512.42 5 应收申购款 2,046.7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608,272.93








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 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110031 航信转 债 2,496,007.20 0.54 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60 九、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04 年 7 月 9 日,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 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1.历史各时间段 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① ② ③ ④





2004.7.9 ~ 2004.12.31 -1.12% 0.62% -7.38% 0.84% 6.26% -0.22% 2005.1.1 ~ 2005.12.31 5.70% 1.04% -5.69% 0.96% 11.39% 0.08% 2006.1.1 ~ 2006.12.31 159.88% 1.49% 77.44% 0.99% 82.44% 0.50% 2007.1.1 ~ 2007.12.31 119.06% 2.13% 96.39% 1.62% 22.67% 0.51% 2008.1.1 ~ 2008.12.31 -48.44% 2.02% -48.28% 2.07% -0.16% -0.05% 2009.1.1~ 2009.12.31 71.09% 1.80% 62.24% 1.44% 8.85% 0.36% 2010.1.1 ~ 2010.12.31 12.73% 1.43% -3.91% 1.09% 16.64% 0.34% 2011.1.1 ~ 2011.12.31 -23.99% 1.16% -18.12% 0.91% -5.87% 0.25% 2012.1.1 ~ 2012.12.31 2.12% 1.12% 5.61% 0.91% -3.49% 0.21% 2013.1.1 ~ 2013.12.31 20.27% 1.43% -3.10% 0.95% 23.37% 0.48% 2014.1.1 ~ 2014.12.31 9.76% 1.33% 34.25% 0.82% -24.49% 0.51% 2015.1.1~ 2015.12.31 12.47% 2.63% 10.94% 1.71% 1.53% 0.92% 2016.1.1~ 2016.12.31 -30.12% 1.78% -9.44% 1.01% -20.68% 0.77%


61 2017.1.1~ 2017.6.30 10.04% 0.81% 4.83% 0.41% 5.21% 0.40%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至2017.6.30 424.39% 1.63% 190.73% 1.24% 233.66% 0.39% 2.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 对比图 (2004 年7 月9 日-2017 年 6 月30 日) 本基金 在建 仓期 结束 时及 截止报 告期 末各 项投 资比 例已达 到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比例要 求。


十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总值 本基金财产总值是指 本基金购买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形成的价值的总和。 (二)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财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62 (三)基金财产的帐户 基金托管人代表本基金,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证券帐户,以本基金名义 在托管银行开立银行存款帐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托管人以自身名义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 包括本基金在内 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 本基金帐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注册登记人自有资产帐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帐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 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除依据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十 一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 金 估 值 的目 的 是为 了准 确 、 真 实地 反 映基 金相 关 金 融 资产 和 金融 负债 的 公 允 价值 。 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63 上 市 流 通 股票 按 估值 日其 所 在 证 券交 易 所的 收盘 价 估 值 ;估 值 日无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 股 、 转 增股 、 配股 和公 开 增 发 新股 等 发行 未上 市 的 股 票, 按 估值 日在 交 易 所 挂牌 的 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 次 发 行 未上 市 的股 票, 采 用 估 值技 术 确定 公允 价 值 , 在估 值 技术 难以 可 靠 计 量的 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3 )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 次 公 开 发行 有 明确 锁定 期 的 股 票, 同 一股 票在 交 易 所 上市 后 ,按 交易 所 上 市 的同 一 股 票 的 收 盘价 估 值; 非公 开 发 行 且处 于 明确 锁定 期 的 股 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 业 协会 的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 估值办法 (1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3 )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 估值日 不存在活跃市场 时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 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4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5 )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 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 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4 (6 )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 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 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 ) 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 ) 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 交易的认沽/ 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 的配股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 5、 在任何情况下, 基 金管理 人采用上述 1-4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 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 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 金 日 常 估值 由 基金 管理 人 同 基 金托 管 人一 同进 行 。 基 金份 额 净值 由基 金 管 理 人完 成 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


65 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息 披 露的 基金 份 额 净 值由 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 计 算, 基 金托 管人 进 行 复 核。 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 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 (含第四位) 内发生差错时, 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 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 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 (四) 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5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


66 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67 十 二 、 基 金 的 收 益 和 分 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基金买卖证券价差; 3、基金银行存款利息; 4、其他收入。 因运用本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本基金净收益为本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 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根据自身情况,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 配四次。





2、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分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 3、基金当年收益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 基金净收益、 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 分 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 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在分配方案实施 前两日由基金管理人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持有人自行承担; 如果基金持有人所 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基金持有人的现金红 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相应基金 份额。具体业务规则以公告的收益分


68 配方案为准。 十 三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运作费用的种类 1、基金 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支的其它费用。 (二)基金运作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 1.5% 的年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 人划款指令 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 下: H=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的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上述 ( 一)3 至 7 项 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 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复核后从 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基金 合同生效前的验资费( 会计师费) 、 律师费从基金认购费用中列支,


69 招募说明书、发 售公告等信息披露费用根据有关法律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列支。 4、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以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及基金托管费率, 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本基金资产的 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 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 合同生效 之前 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四)申购、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 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费率 M<50万 1.50% 50万≤M <250万 1.20% 250 万≤M <500万 0.75% 500 万≤M <1000万 0.50% M≥1000万 每笔1000元 2、赎回费 赎回费率如下: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 适用的赎回费率 1 天-365 天 0.5% 366 天(含)-730 天 0.25 % 731 天(含) 以上 0 说明:①认购期持有期限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申购期持有期限起始日为基金申 购的注册登记日。持有期限的截止日为基金赎回的注册登记日。 ②投资人对本基金连续持有期限超过 365 天,赎回费率为 0.25%;连续持有期 限超过730 天,赎回费率为零。期间如进行基金转换,持有期限可以累计。 ③ 赎回费的 25%划归基金资产。


70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及基金持有人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十 四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记帐单位是人民币元;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各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帐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 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 并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 2 个工作 日内公告。 十 五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则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 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 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二)定期报告


71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编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 。 1、基金 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 2、基金 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 3、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三)更新招募说明书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四)基金份额净值 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公告 每开放日的次日披露该开放日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并在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2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管 理 人的 董事 长 、 总 经理 及 其他 高级 管 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 金 托 管部 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 30 %以上;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 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14)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业务; (22)基金申购、赎回、基金间转换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 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 (25)其它暂停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情形; (26)暂停后重新接受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情形; (27)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重大事项。 (六)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 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 波动 时,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公开 行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信息 披露 事务管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 披露 事务。


73 2、基金托管人须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 进行复核 、 审查, 并就此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或者盖章确认 。 3、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明书等公告文本在编制完成后, 应存 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注册登记中心、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 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基金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保证与所公告 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 六 、风险揭示 本基金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 因国家宏 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 金融市场 利率的波动会导致 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 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 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 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 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险 : 基金的 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 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 行业选择风险 : 本基 金强调以行业为导向进行个股投资, 如果出现行业背景发生较 大变化与行业趋势变化预测产生较大差异,可能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收益而产生风险。 (二)信用风险


74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 息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 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 基金 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 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 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由于应对基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经验不足,加之中国股票市场 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 基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五)基金间转换所产生的风险 在基金间转换时,可能使相关的基金的规 模发生较大改变,从而对转出和转入基金的 原持有人利益产生影响。 ( 六) 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 从而带 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75 十 七 、 基 金 的 终 止 与 清 算 (一)基金的终止


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存续期内,基金有效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并经基金管理人宣布终止基金; 2、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4 、 基 金 管理 人 因 解散、 破 产 、 撤销 等 事 由,不 能 继 续 担任 基 金 管理人 的 职 务 , 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 、 基 金 托管 人 因 解散、 破 产 、 撤销 等 事 由,不 能 继 续 担任 基 金 托管人 的 职 务 , 而无其 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 由于投资方向的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自基金终止之日, 与基 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 在基金清算小 组组成并接 管基金资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本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 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二)基金清算小组 1、 基金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清算小组必须在中 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对终止后的基金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清算 小 组 成员由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具 有证 券 从 业资格 的 注 册 会 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终止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将本方参加 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清算 小 组 接管基 金 资 产 后, 负 责 基金资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价 、 变 现 和 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小组的工作内容 1、 基金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 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终止后的基金资产; 3、 对终止后的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终止后的基金资 产进行估价; 5、 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6、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6 7、 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8、 公布终止后的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9、 进行终止后的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 清算小组优先从终止的基金资产中分别支付。 (五)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终止后的基金债务; 4、 按终止后的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未按前款(1)至(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持有人。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清算公告于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 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 份额 , 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的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 按照基 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召开及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运作情况; (4)按基金合同的规定查询或者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和基金财务状况资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购、赎回或基金间转换; (6)参与基金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


77 (7) 要求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以及依 据基金合同 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义务; (8)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 款项及按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 (3)承担持有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 依法并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资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3) 依据基金合同及 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致使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损失 的,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决定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但 本《基金合同》规定应由持有人大会批准的,从其规定; (5)销售基金 份额,获得认购、申购和基金间转换费用; (6)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代表基金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8)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9)担任注册登记人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或更换注册登记人; (10)委托和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对其销售服务代理行为进行监督; (11 )在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情 形出 现时 ,决 定暂停 受 理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赎 回 和 基金间转换;


78 (12)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基金托管人; (14) 于基金终止时, 组建或参加基金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15)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并运用基金资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 资产; (4)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 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和基金 间转换业务 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7) 确保所管理的基 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确 保所管理的 每只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8) 除法律、 法规、 规 章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10)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11 ) 按照 《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和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除 法律、 法规 、规 章及基 金合同 另有 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约定 受理 申购 、赎回 和基金 间转 换申 请,及 时、足 额支 付赎 回款项和


79 转换后的基金份额;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照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 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18) 确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人 提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料 在规定 的时 间内 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当面临 解散 、依 法被撤 销、破 产或 者由 接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 基金管 理人 因违 反本基 金合同 规定 处分 基金资 产,或 者因 违背 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管理职责、 处理基金事务不当而致使基金资产受到损 失的, 应采取适当、 合 理的方式向基金投资人进行赔偿,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基金托 管人 因过 错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托管费; (3)依法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4)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80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3)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合格 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专职人员从事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资产的安全, 保证 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对其托管 不同基金分别设置帐户, 独立核算, 分帐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帐户 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5) 除法律、 法规、 规 章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以本基金的名义 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以托管 人和本基金 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立一个或 多个证券账户;以托管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 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严格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认真办理 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及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法律、 法规、 规 章及本合同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份额净值; (10) 采取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使开放 式基 金 份额 的认 购、申 购、 赎回 和基金间 转换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 (11 )采 取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使 基金 管理 人用以 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的认购、 申购、赎回、基金间转换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 (12) 采取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使基金 投资 和融 资的条 件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有关法 律文件规定; (13) 按规定 出具 基金 业绩和 基金托 管情 况的 报告, 并报中 国银 监会 和中国证 监会;


81 (14) 在定期 报告 内出 具托管 人意见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 15 年以上; (17)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及时核对; (18)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或有关 规定 ,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基金 收益和赎 回款项支付到专用账户;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接 管其资 产时 ,及 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因过错 导致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其过 错责 任不 因其退任 而免除; (22)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按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履行 自己的 义务, 因基 金管 理人过错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或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合法 的 授 权 代表 共 同组成。 2、 召开事由 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决定终止本基金;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82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涉及本基金 的同一事项以书 面方式提议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就涉及本基金的事项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 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基 金间转换费 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4、 召集方式 (1 ) 正 常情 况 下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由基金 管 理 人 召集 , 开 会的时 间 及 地 点 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2 ) 基 金托 管 人 认为有 必 要 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应 当 向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 代 表基 金 份 额百分 之 十 以 上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认 为有 必 要 召开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 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83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 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4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 (7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 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 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6、 召开方式 会议方式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更换 的事项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 (1 )现场开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 份额的统计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低于代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


84 ②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 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 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2 )通讯方式开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 益登记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在本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②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 表, 同时提交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代 理人身份证明及 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 基金合同及会 议通知的规定。 对于通讯开会方 式的表决,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符合 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 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代理人在通讯方式 开会中进行表决时, 应 向召集人同时提 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③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 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④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 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20 日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 召开日前 15 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 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对 于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提交 的 提 案 (包 括 临 时提案 ) , 大 会召 集 人 应当按 照 以 下 规 则对提案进行 审核:


85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本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 且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 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 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 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 )议事程序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 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后形成 大会决议。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 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 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8、 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 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一般决议


86 对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上都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特别决议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特别决议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提前终止基金 合同为特别 决议事项,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9、 计票 现场 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 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 如果大会主持人未 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 代理人对大 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有权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 票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10、 生效与公告


87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五 日 内 由 召 集 人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五)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1、 基金的终止


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 存续期内, 基金有 效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 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并经基金管理人宣布终止基金; (2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4 )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 )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 )由于投资方向的变更引起的基金撤销; (7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自基金终止之日, 与基 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 在基金清算小 组组成并接 管基金资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 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清算小组 (1 ) 基金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清算小组必须在 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对终止后的基金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清 算 小 组成员 由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 具有 证 券 从业资 格 的 注 册 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终止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将本方参


88 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清 算 小 组接管 基 金 资 产后 , 负 责基金 资 产 的 保管 、 清 理、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基金清算小组的工作内容 (1 )基金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 )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终止后的基金资产; (3 )对终止后的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终止后的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5 )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6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 )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8 )公布终止后的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9 )进行终止后的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 清算小组优先从终止的基金 资产中分别支付。 5、 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终止后的基金债务; (4 )按终止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未按前款(1)至(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 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清算公告于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六)争议的解决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 或与 《基金合同》 有 关 的一切争议, 如经协商或调解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 仲裁地点在北京,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89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七)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 合同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注册登记中心、 基金销 售机构处,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基金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 基金合同 的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上述 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 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 九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 弓劲梅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 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日期: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90 根据 《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 《基金契约》 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 托管人应 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 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 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暂 行办法》 、 《试点办法》 、 《基金契约 》 和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 《基金 契约》 和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 可以拒绝执 行,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契约》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4) 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 《基金契约》 或本托管协议, 基金托 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有权 利并有义务行使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契 约》 或 本 托 管协 议 赋予 、给 予 、 规 定的 基 金托 管人 的 任 何 及所 有 权利和救济措施, 以保 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包括 但不限于就更换 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 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 《暂行办法》 、 《试 点办法》 、 《基金契约》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就基 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是 否将基金资产和自有资产分账管理、 是 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 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 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 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 擅自 挪用基金资产、 因基金 托管人的过错导


91 致基金资产灭失、 减损、 或处于危险状态的,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 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 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 《基金 契约》 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 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 基 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 《基金契约》 或本托管协议, 基金管 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有权 利并有义务行使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契 约》 或 本 托 管协 议 赋予 、给 予 、 规 定的 基 金管 理人 的 任 何 及所 有 权利和救济措施, 以保 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包括 但不限于就更换 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 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 监督、 核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资产的保管责任,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将遵守 《信托法》 、 《暂 行办法》 、 《试点办法》 、 《基金契约》 及其他有关规定,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 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 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资 产。 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 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


92 硬 件 和 软 件) , 并对 设备 和 设 施 进行 维 修、 维护 和 更 换 ,以 保 持设 备和 设 施 的 正常 运 行。 4、 除依据 《信托法》 、 《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 本 《基金契约》 及其他有关规 定外, 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基金托 管人违反此义务, 利用基金资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 所得利益归于该基 金资产; 基金托管人不 得将基金资产转 为其固有财产, 不得将 固有资产与基金资产进行交易, 或将不同基金 资产进行相互交 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相关基金资产的原状、 承担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 他基金资产严格分开; 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 建立独立的账簿, 与 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 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具有实质的独立性。 6、 除依据 《信托法》 、 《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 本 《基金契约》 及其他有关规 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 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契约》 、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 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 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相 应的基金托管人。该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马上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相应的基金管理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 复核结果与相应的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 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相应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将 相关情况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3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持有人大会登 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 每月最后一个 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均由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负责分别保管,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相关信息。 ( 七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基金/基金管理人、 基金/ 基金托管 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 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 能以 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 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 外, 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契约》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 不得与 《基金契约》 的 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 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契约》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 《基金法》 、 《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94 二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 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 交易资料的对账 服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mfcteda.com )查阅对账 单。


(2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也 可 向 本 公司 定 制 纸质、 电 子 或 短信 形 式 的定期 或 不 定 期 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2、其它相关的信息资料 。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 免收申购费 用。 (三)基金间转换 指本基金存续期间, 基 金管理人接受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请, 将本 基金份额转 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四)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定时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五)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http://www.mfcteda.com 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 者提供投资策略分析报告、 基金月度报告以及与基金经理 (或投资顾问) 交流的服务。


(六) 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目前, 本基金的网上开户、 交易功能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现: 持有 中国建设银行 龙卡储蓄卡、 农业银行金穗卡、 兴业银行卡 、 中信银行卡、 光大银行卡、 浦发银行卡、 招商银行卡 、 民生银行卡 、 交通银行卡、 广发银行卡、 中国银行卡、 汇付天下 “天天 盈” 、快钱支付账户 的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mfcteda.com )网上


95 基金直销交易系统。 泰达宏利微信公众账号:mfcteda_BJ , 支持民生银行卡、 招商银 行卡和汇付天下 “天天盈” 账户 、 快钱支付账户 。 具体详情请查看公司 网站或相关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对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申 购 本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的 客 户 实 行 优 惠费率。 (七)资讯服务 泰达 宏利 客服中心为投资者提供 7*24 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客服 电话 400-698-8888 ( 免 长 话 费 ) 或 010-66555662 的 语 音 系 统 或 登 录 公 司 网 站 (http://www.mfcteda.com) , 查询基金净值、 基金帐户信息、 基金 产品介绍等情况, 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还将为您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八)投 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698-8888(免 长话费)或010-66555662投诉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二十一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1.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7年1月14日、1月17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2.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7年1月19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旗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申(认)购(含定期定额投资)金额下限的公 告》。 3.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7年1月20日发布《泰达宏利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2016年第4季度报 告》。 4.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7年2月22日发布《泰达宏利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及摘要。 5.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7年2月23日发布《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手机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6.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7年3月3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包 商银行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 告》。 7.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7年3月18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96 8.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7年3月21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上海利得基金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9.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7年3月29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继续 参加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申购费率优惠的公 告》。 10.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7年3 月30日发布 《泰达宏利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2016年年度报 告》正文及摘要。 11.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7年4 月8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 参加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12.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7年4 月14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加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13.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7年4 月21日发布 《泰达宏利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2017年第1季度报 告》。 14.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7 年4月22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15.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7年5 月22日、5月24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16.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7 年6月22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17.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7 年6 月27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18.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7 年6月30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19.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7 年7月1日发布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银行网上 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上述公告的具体内容详 见公告当日的《中国证 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 报》以及公司网站 www.mfcteda.com 。 二十二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


查 阅 方 式 :投 资 者可 通过 指 定 信 息披 露 报纸 ( 《 中 国 证 券报 》 、 《 证 券时 报 》 、 《 上


97 海证券报》 )或登陆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址(http://www.mfcteda.com)查阅。 二十 三 、 备 查 文 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 批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托管协议 ;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查阅方式: 基金投资者 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或 基金投资人也可通 过指定信息 披露报纸 (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 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互联网 网址(http://www.mfcteda.com)查阅。
















































































泰达 宏利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8 月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