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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价值精选混合A(005117)

金信价值精选混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金 信 价值精 选 灵活配 置 混合型 发 起 式证券 投 资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基金管 理 人: 金 信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交 通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二 ○一 七年八月


重 要 提 示 金信价值精选 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 2017 年7 月31 日 中 国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会 证监 许 可[2017]1407 号 文注 册 募 集 。 基 金管理 人保证 招募说明 书的内 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证 监 会 注 册,但 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 募 集的 注册, 并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价值 和收益 及市 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 ) 是 一 种 长 期 投 资 工 具 ,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分 散 投 资 ,降低 投资 单一证 券所 带来的 个别 风险。 基金 不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供 固定 收 益预期 的金 融工具 ,投 资者购 买基 金,既 可能 按其持 有份 额分享 基金 投资 所产生 的收 益,也可能承担基 金投 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 基金投 资于证 券市场, 基金净 值会因 为证券市 场波动 等因素 产生 波动 。投资 者 在 投 资本基 金之 前,请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募 说明 书和基 金合 同,全 面认 识本 基 金的 风险 收 益特征 和产 品特性 ,并 充分考 虑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力 ,理 性判断 市场 ,谨 慎做出 投资 决 策。投 资本 基金可 能遇 到的风 险包 括:因 整体 政治、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对证 券市 场 价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统性 风险 ,投资 对象 或对手 方违 约引发 的信 用风 险,投 资对 象 流动性 不足 产生的 流动 性风险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管 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的 管理风 险, 本 基金的 特定 风险等 。 本 基金可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是根 据相关 法律 法 规由非 上市 中小企 业采 用非公 开发 行的方 式发 行的债 券。 由于不 能公 开交 易,一 般情 况 下,交 易不 活跃, 潜在 较大流 动性 风险。 当发 债主体 信用 质量恶 化时 ,受 市场流 动性 所 限,本 基金 可能无 法卖 出所持 有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由此 可能给 基金 净值 带来更 大的 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风险与收 益高 于债券型基金与货 币市 场基金,低于 股票型基金,属于 较高 风险、较高收益的 品种 。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投 资 者 应 当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购 买 和 赎 回 基 金 。 本 基 金 在 募 集 期 内 按 1.00 元 面 值 发 售 并不改 变 基 金 的 风 险 收益 特征 。 投 资 者 按 1.00 元面 值 购 买 基 金 份 额以 后,有可能面临基 金份 额净值跌破 1.00 元 ,从 而 遭 受 损 失 的 风险 。 本 基金为 发起式 基金,在 基金募 集时, 发起资金 提供方 认购本 基金 的总 金额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 含 认 购 费 ) , 认购的基金份额持 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不低于三年 , 期间 份额 不能 赎回 。 发起 资金提 供方 认购的 基金 份额持 有期 限满三 年后 ,将 根据自 身情 况 决定是 否继 续持有 ,届 时,发 起资 金提供 方有 可能赎 回认 购的本 基金 份额 。 另外 ,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生 效满 三年之日,若基金 资产 净值低于 2 亿 元 的 , 基金 合 同 应 当 终 止 ,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决 定即可 按照 基金合 同约 定的程 序进 行清 算,并 不得 通 过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延 续基 金合同 期限 。投资 者将 面临基 金合 同可 能终止 的不 确定性风险。 基 金的过 往业绩 并不预示 其未来 表现。 基金管理 人依照 恪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 金的 过 往业绩 及净 值高低 并不 预示其 未来 的业绩 表现 。本基 金的 目标客 户不 包括 特定的 机构 投资者。 基 金管理 人提醒 投资者基 金投资 的“买 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后,基 金 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 人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5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3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2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9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5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0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66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1 第十八部分 基 金 合同的 内 容 摘 要 ........................................................................................ 73 第十九部分 基 金 托管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89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7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9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 110 1 第 一部 分 绪言 《 金信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公开募 集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及 《 金 信价值 精选 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 基金 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金信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 、策略 、风 险、费 率等 与投资 者投 资决策 有关 的全部 必要 事项, 投资 者在 做出投 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 招募 说明书。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本招募说 明书不 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误 导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性 、完 整性承 担法 律责任 。本 基金是 根据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的 资料 申 请募集 的。 本基金 管理 人没有 委托 或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载 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 说明 书做出任何解释或 者说 明。 本 招募说 明书根 据本基金 的基金 合同编 写,并经 中国证 监会注 册。 基金 合同是 约 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利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其 他与 本基金 相关 的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 权 利义务 的任 何文件 或表 述,均 以基 金合同 为准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包括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投 资者自 依基 金合同 取得 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其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并不 以基金 合同 上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件 。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按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规定享 有权 利、承 担义 务。 基金投 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 查阅本基金 的 基 金合 同 。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 除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下 列词 语 或 简 称 具 有 如下 含义 : 1 、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指金信价值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金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指 交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4 、 基金合同:指《 金 信 价 值 精 选 灵活配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合同》 及对该 基 金 合 同 的任 何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 本基金签订之《 金 信 价 值 精 选 灵活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 协 议 》及 对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有 效修 订 和 补 充 6 、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 募说明书:指《 金 信 价 值 精 选 灵活配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及其 定 期 的 更 新 7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金信价值精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司法 解释、行政规章以 及其 他对基金合同当事 人有 约束力的决定、决 议、 通知等 9 、 《 基 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 十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会 常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会议通过,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 一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会 常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 根据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代 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第 十四 次会议 《关 于修改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港口 法〉 等七 部法律 的决 定》修正 的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法》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不 时做 出 的 修 订 10 、 《 销 售 办 法》 : 指中 国 证 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 起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 布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的 修订 12 、 《 运 作 办 法》 : 指中 国 证 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中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员 会 14 、 银 行 业 监 督管 理 机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行 和/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督 管理 委 员 会 15 、基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基金 合同约 束,根 据基金合 同享有 权利并 承担义务 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份额持有人 3 16 、 个 人 投 资 者: 指 依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定 可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金 的自 然 人 17 、机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以投 资证 券 投资基 金的、在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境内合 法登 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政 府部 门批准 设立 并存续 的企 业法人 、事 业法人 、社 会团 体或其 他组 织 18 、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指符 合现行 有效的 相关法律 法规规 定可以 投资于中 国境 内证券市场的中国 境外 的机构投资者 19 、发起资 金:指 用于 认购发起 式基金 且来源 于基金管 理人的 股东资 金、基金 管理 人 固有资 金、 基金管 理人 高级管 理人 员或基 金经 理(指 基金 管理人 员工 中依 法具有 基金 经 理资格 者, 包括但 不限 于本基 金的 基金经 理, 同时也 可以 包括基 金经 理之 外公司 投研 人员,下 同)等人 员的 资金。发 起资金认 购本 基金的金 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 起资 金认购的基金份额 持有 期限不低于三年 20 、发起式 基金: 指符 合《运作 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相 关条件 募集、运 作, 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股东 、基 金管理 人高 级管理 人员 或基金 经理 等人 员承诺 认购 一定金额并持有一 定期 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21 、发起资 金提供 方: 指以发起 资金认 购本基 金且承诺 以发起 资金认 购的基金 份额 持 有期限 不少 于三年 的基 金管理 人的 股东、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理 人高 级管 理人员 或基 金经理等人员 22 、投资人 :指个 人投 资者、机 构投资 者和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 者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 投资基金的 其 他 投资 人的 合 称 23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份 额的 投 资 人 24 、基金销 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 人或销 售机构 宣传推介 基金, 发售基 金份额, 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转托管及 定期 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 构:指 金信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以及 符合《销 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 的 其他条 件, 取得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基 金管 理人签 订了 基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议 ,代 为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 机构 26 、登记业 务:指 基金 登记、存 管、过 户、清 算和结算 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人 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管 理、 基金份 额登 记、基 金销 售业务 的确 认、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 易 过 户 等 27、登记机 构:指 办理 登记业务 的机构 。基金 的登记机 构为 金 信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或 接受 金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委 托代 为办理 登记 业务的 机构 。本基 金的 登记 机构为 金信4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基金账 户:指 登记 机构为投 资人开 立的、 记录其持 有的、 基金管 理人所管 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 变动 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 易账户 :指 销售机构 为投资 人开立 的、记录 投资人 通过该 销售机构 办理 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变动及 结余 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基金募 集达到 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条件, 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 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完 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 确认的日期 31 、基金合 同终止 日: 指基金合 同规定 的基金 合同终止 事由出 现后, 基金财产 清算 完毕,清算结果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予以 公告 的日期 32 、基金募 集期: 指自 基金份额 发售之 日起至 发售结束 之日止 的期间 ,最长不 得超 过3 个月 33 、 存 续 期 : 指基 金 合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的 不定 期 期 限 34 、工作日 :指上 海证 券交易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及相 关金融 期货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35 、T 日: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资 人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业 务申 请 的 开 放 日 36 、T+n 日:指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 作 日 ( 不 包含T 日),n 为自然数 37 、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38 、 开放 时间:指开放日基 金接 受申购、赎回或其 他交 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 规则》 :指 《 金信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开放式 基金业 务规则 》,是由 基金 管 理人制 定并 不时修 订, 规范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的 业务 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 明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资人 根据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 明书的 规定申请 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根据基 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 规 定的 条件要求将基金份 额兑 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 换:指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按照 基金合 同和基金 管理人 届时有 效公告规 定的 条 件,申 请将 其持有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某 一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5 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 为 44 、转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在本基 金的不 同销售机 构之间 实施的 变更所持 基金 份额销售机构的操 作 45 、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指投 资 人通过 有关销 售机构提 出申请 ,约定 每期 申购 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式 ,由 销售机 构于 每期约 定扣 款日在 投资 人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动 完成 扣款及基金申购申 请的 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 回:指 本基 金单个开 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加 上基 金 转换中 转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 总数及 基金 转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总 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 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 、 元 : 指 人 民币 元 48 、基金收 益:指 基金 投资所得 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 证券价 差、银行 存款 利息、已实现的其 他合 法收入及因运用基 金财 产带来的成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9 、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 本 基 金 根 据 认 购 费 用 、 申 购 费 用 、 销 售 服 务 费 收 取 方 式 的 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 同的类别,各基金 份额 类别代码不同,并 分别 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50 、销售服 务费: 指本 基金用于 持续销 售和服 务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费 用,该笔 费用 从基金财产中计提 ,属 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1 、基金资 产总值 :指 基金拥有 的各类 有价证 券、银行 存款本 息、基 金应收款 项 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 和 52 、 基 金 资 产 净值 : 指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基 金负 债 后 的 价 值 53 、 基 金 份 额 净值 : 指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 除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总 数 54 、基金资 产估值 :指 计算评估 基金资 产 和负 债的价值 ,以确 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指定媒 介:指 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用 以进行 信息披露 的报刊 、互联 网网站及 其他 媒介 56 、 不 可 抗 力 :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 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 客观事件 6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情况 名称:金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 深港 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 驻 深圳 市前 海 商 务 秘 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 福田 区益田路 6001 号 太 平金 融 大 厦1502 法定代表人:殷克 胜 组织形式: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 设立日期:2015 年 7 月 3 日 电话:0755-82510315 传真:0755-825103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66-2866


联系人:陈瑾 管理基金情况: 截至 2017 年 6 月 31 日 , 公 司旗 下 管 理 8 只 公 募 基 金: 金 信 新 能 源 汽 车灵活 配置 混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金信 转型创 新成 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金信 智能 中国 2025 灵活配置混 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 金、金信 量化精选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金信 深圳 成长灵 活配 置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金信 多策 略精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金 信民 发货币 市场 基金 和金信 民兴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 股东名称 占公司注册资 本比 例 深圳市卓越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4% 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31% 深圳市巨财汇投资有限公司 28.5% 殷克胜 6.5% 合计 100% 7 二、 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人 员 情况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事 会成 员 张 彦 先 生 , 董 事 长 , 中 共 党 员 , 工 商 管 理 专 业 研 究 生 ,20 余年资本市场从业经 验 ,曾任 安徽 经济干 部管 理学院 研究 室主任 ,安 徽省国 际信 托投资 有限 公司 副经理 、经 理 、副总 经理 ,安徽 国元 信托投 资有 限责任 公司 副总裁 , 安 徽国元 信托 有限 责任公 司副 总裁、监事长,现 任安 徽国元信托有限责 任公 司董事长、党委副 书记 。 殷克胜先生,董事 , 中 共 党 员 , 经 济 学 博 士, 20 余 年 资 本 市 场 从 业 经 验 。 曾 任 鹏 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常务 副总 经理, 金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裁 、深 圳前海 金鹰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长。现任金信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 投资 决策委员会主席。 王 德先生 ,董事 ,曾任中 信银行 深圳分 行国际业 务产品 经理、 上海 浦发 发展银 行 深 圳 分行南 山支 行综合 部经 理、深 圳市 不动产 融资 担保股 份有 限公司 常务 副总 经理。 现任 卓越金融控股集团 主 任助 理 。 宋 思颖女 士,董 事, 历任 北京普 天太力 通讯公司 市场部 主管、 搜狐 公司 公关总 监 、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品 牌 电 商 部 总 监 。 现 任金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总 经 理 助 理 。 黄元生先生,独立董事 ,中山大学企业管理专 业研究生,10 余 年 会 计 从 业 经 验 、 审 计从业 经验 , 曾任 广东 省地质 局水 文二队 会计 员、中 山大 学管理 学院 教师 、 广州 万隆 康正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 公司所长,现任广 州南 永会计师事务所有 限公 司副所长。 鲁 炜先生 , 独立 董事 ,中 国科技 大学管 理科学与 工程专 业博士 ,曾 任安 徽蚌埠 手 表 厂 副科长 、安 徽蚌埠 职工 大学教 师、 安徽经 济管 理学院 讲师 , 现任 中国 科技 大学管 理学 院统计金融学副教 授。 王苏生先生,独立董事 ,北京大学国际金融法 法学博士,民主党派成 员,10 余年 资 本市场 从业 经验, 曾任 君安证 券项 目经理 、特 区证券 营业 部经理 、英 大证 券营业 部经 理、 中瑞 创业 基金公 司总 经理, 现任 哈尔滨 工业 大学深 圳研 究生院 教授 、 深 圳市公 共管 理学会会长。 2 、 基 金 管 理 人 监事 会成 员 吕才志先生,监事, 中 南 财 经 政 法 大 学 学 士 ,10 余年审计从业经验 ,曾任中国南 玻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审 计项目经理,现任 卓越 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审计 管理部副总经理。








朱斌 先 生 , 监 事 , 中 共 党 员 , 武 汉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近 10 年 信 息 技 术 从 业 经 验, 曾任 恒生 电子股 份有 限公司 高级 软件开 发工 程师 、 前海 开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信息 技术部总监助理, 现任 金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运作保障部总监。 8 3 、 高级管理人员 殷克胜先生 , 总经 理 , 中共党员, 经济学 博士,20 余年资本市场从 业 经验。曾任鹏 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常务 副总 经理, 金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裁 、深 圳前海 金鹰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现任 金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总经 理、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主席。 段 卓立 先 生,督 察长,法 律硕士 ,历任 北汽福田 汽车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会办公 室 文 秘 、信达 澳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监察 员、农 银汇 理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法 务合 规专员 、前 海开源资产管理( 深圳 )有限公司风险管 理部 副总经理。


4 、 本基金拟任 基金 经理 刘 榕 俊 先 生 : 北 京 大 学 经 济 学 学 士 、 中 国 科 学 院 金 融 学 硕 士 ,2002 年获基金从业 资格。先后 任职于 招商 基金、景顺 长城基 金、 英大证券资 产管理 部。2015 年 5 月加盟 金信基金公 司,2016 年 4 月起担任金信新 能源汽车灵 活配置 混合 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6 年 7 月起担任金信智能 中 国 2025 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6 月起担任金信 转型创 新成长灵活 配置混 合型 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5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会 成 员 殷克胜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 主 席 , 公 司总 经理 。 刘榕俊先生,投资 决策 委员会委员,基金 经理 。 周余先生, 投 资 决策 委员 会 委 员 , 公 司 固定 收益 部 总 监 、 基 金 经理 。 6 、 上 述 人 员 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 属 关 系 。 三、 基金 管理人 的职责根 据《基 金法》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 理 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办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和 登记 事 宜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手 续; 3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 分 别 管 理 、分 别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资 ;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 、进行基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计 报告 ; 6 、 编 制 基 金 季 度报 告、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报 告; 9 7 、 计 算 并 公 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份 额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8 、 办 理 与 基 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信 息披 露 事 项 ; 9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0 、 保 存 基 金 财产 管 理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账 册、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资 料; 11 、以基金 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行使 诉讼权 利或者 实施其他 法律 行为; 12 、 中 国 证 监 会规 定 的其 他 职 责 。 四、 基 金 管 理 人 承诺 1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 ,并承 诺建 立 健全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有 关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有 关规 定的行为发生。 2 、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 《 基 金 法 》 及 有 关 法 律 法规,建立健全内 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 ,防止下列行为发 生: (1 ) 将 其 固 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基 金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2 ) 不 公 平 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产 ; (3 ) 利 用 基 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外 的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 (4 ) 向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者 承担 损 失 ; (5 ) 侵 占 、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 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 用 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 玩 忽 职 守 ,不 按照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 (8 ) 法 律 、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禁 止的 其 他 行 为 。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 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 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基 金合 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 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 范, 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 不得将基金资产用 于以 下投资或活动: (1 )承销证券; (2 ) 违 反 规 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3 ) 从 事 承 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 资 ; 10 (4 ) 向 其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5 ) 从 事 内 幕 交易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及 其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易 活动 ; (6 ) 依 照 法 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动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 他 法 规 规 定禁 止从 事 的 行 为 。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 其 代 理 人 、受 雇人 或 任 何 第 三 人 谋取 利益 ;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 ,不泄 露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 交 易 活 动; 4 、 不 以 任 何 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证 券交 易 ; 5 、 不 从 事 损 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益 的 证 券 交 易 及 其他 活动 。 六、 基 金 管 理 人 的内 部控 制 1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概 述 为 了保证 公司规 范运作, 有效地 防范和 化解管理 风险、 经营风 险以 及操 作风险 , 确 保 基金财 务和 公司财 务以 及其他 信息 真实、 准确 、完整 ,从 而最大 程度 地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本 基金 管理人建立了科学 合理 、控制严密、运行 高效 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 部控制 制度是 指公司为 实现内 部控制 目标 而建 立的一 系列组 织机 制、 管理方 法 、 操 作程序 与控 制措施 的总 称。内 部控 制制度 由内 部控制 大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等组成。 公 司内部 控制大 纲是对公 司章程 规定的 内控原则 的细化 和展开 ,是 对各 项基本 管 理 制 度的总 揽和 指导, 内部 控制大 纲明 确了内 控目 标、内 控原 则、控 制环 境、 内控措 施等 内容。 基 本管理 制度包 括内部会 计控制 制度、 风险控制 制度、 投资管 理制 度、 监察稽 核 制 度 、基金 会计 制度、 信息 披露制 度、 信息技 术管 理制度 、资 料档案 管理 制度 、业绩 评估 考核制度和紧急应 变制 度等。 11 部 门业务 规章是 在基本管 理制度 的基础 上,对各 部门的 主要职 责 、 岗位 设置、 岗 位 责任、操作守则等 的具 体说明。 2 、内部控制原则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必 须 覆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 级 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 行、监督、反馈等 各个 运作环节。 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学的 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立 合理的 内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 有效执行。 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各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职能 上应当 保持相 对独 立, 公司基 金 资 产、自有资产、其 他资 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 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内部 部门和 岗位的 设置必须 权责分 明、相 互制 衡, 并通过 切 实 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 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应充 分发挥 各机构 、各 部门 及各级 员工的 工作 积极 性,运 用 科 学 化的方 法尽 量降低 经营 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 益,以 合理 的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的 内部 控制效果。 3 、 主 要 内 部 控 制制 度 (1 ) 内 部 会 计 控制 制度 公 司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会计 法》等 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制 订了 基金 会计制 度 、 公 司财务 会计 制度、 会计 工作操 作流 程和会 计岗 位职责 ,并 针对各 个风 险控 制点建 立严 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制 度 包 括 凭 证 制 度 、 复 核 制 度 、 账 务 处 理 程 序 、 基 金 估 值 制 度 和 程 序 、 基 金 财 务 清 算 制 度 和 程 序 、 成 本 控 制 制 度 、 财 务 收 支 审 批 制 度 和 费 用 报 销 管 理 办 法、财产登记保管 和实 物资产盘点制 度 、会 计档 案 保 管 和 财 务 交接 制度 等 。 (2 ) 风 险 管 理 控制 制度 风 险控制 制度由 风险控制 委员会 组织各 部门制定 ,风险 控制制 度由 风险 控制的 机 构 设 置、风 险控 制的程 序、 风险控 制的 具体制 度、 风险控 制制 度执行 情况 的监 督等部 分组 成。 风 险控制 的具体 制度主要 包括投 资风险 管理制度 、交易 风险管 理制 度、 财务风 险 控 制 制度、 信息 技术系 统风 险控制 制度 以及岗 位分 离制度 、防 火墙制 度、 反馈 制度、 保密 制度等程序性风险 管理 制度。 (3 ) 监 察 稽 核 制度 12 公 司设立 督察长 ,负责监 督检查 基金和 公司运作 的合法 合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风 险 控 制情况。督察长由 总经 理提名,董 事 会 聘任 ,并 经 全 体 独 立 董 事同 意。 督 察长负 责组织 指导公司 监察稽 核工作 。除应当 回避的 情况外 ,督 察长 享有充 分 的 知 情权和 独立 的调查 权。 督察长 根据 履行职 责的 需要, 有权 参加或 者列 席公 司董事 会以 及 公司业 务、 投资决 策、 风险管 理等 相关会 议, 有权调 阅公 司相关 文件 、档 案。督 察长 应 当定期 或者 不定期 向全 体董事 报送 工作报 告, 并在董 事会 及董事 会下 设的 相关专 门委 员会定期会议上报 告基 金及公司运作的合 法合 规情况及公司内部 风险 控制情况。 公 司设立 监察稽 核部门, 具体执 行监察 稽核工作 。公司 配备了 充足 合格 的监察 稽 核 人员,明确规定了 监察 稽核部门及内部 各岗 位的 职 责 和 工 作 流 程。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包 括 内 部 稽 核 管 理 办 法 、 内 部 稽 核 工 作 准 则 等 。 通 过 这 些 制 度 的 建 立 ,检查 公司 各业务 部门 和人员 遵守 有关法 律、 法规和 规章 的情况 ;检 查公 司各业 务部 门和人员执行公司 内部 控制制度、各项管 理制 度和业务规章的情 况。 4 、 风险控制体系 公 司根据 基金管 理的业务 特点设 置内部 机构,并 在此基 础上建 立层 层递 进、严 密 有 效的多级风险防范 体系 : (1 ) 一 级 风 险 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 在公 司董事会层面对公 司的 风险进行的预防和 控制 。 董 事会下 设 审计 与风险控 制委员 会 ,负 责公司内 部控制 的监督 、审 查和 公司的 审 计 工 作。对 公司 内部控 制制 度的有 效性 进行评 价, 对公司 经营 管理和 基金 业务 运作的 合法 合 规性进 行监 督检查 ,协 助董事 会建 立并有 效维 持公司 内部 控制系 统, 对公 司经营 中的 风 险进行 研究 、分析 和评 估,并 提出 风险防 范措 施和建 议, 保证公 司的 规范 健康发 展。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 员会 的基本职能为: 1 ) 协助董事会建立科 学合理、控制严密、运 行高效的内部控制组织 体系和制度体 系。 2 ) 审查、评价公司基 金投资管理制度、市场 营销管理制度、风险管 理制度等各项 内部控制制度的合 法合 规性、合理性和有 效性 。 3 ) 检查和评价公司管理和资产经营、基金管理和资产经营中对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部 门 规 章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遵 守 和 执 行 情 况 , 并 出 具 评 估 意 见 或 改 正 方 案。 4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听 取公 司 主 要 经 营 管 理人 员关 于 风 险 管 理 工 作的 汇报 。 13 5 ) 检 查 和 评 价 公司 各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执 行情 况 并 提 出 改 进 意见 。 6 ) 评估公司管理和基 金管理中存在或潜在的 风险,检查和评价公司 各项业务风险 控制工作的有效性 ,并 提出改进意见。 7 ) 检 查 公 司 会 计政 策、 财 务 状 况 和 财 务报 告程 序 , 与 外 部 审 计机 构进 行 交 流 。 8 ) 对 公 司 内 部 控制 和风 险 管 理 工 作 进 行考 核。 9 ) 董 事 会 安 排 的其 他事 项 。 公 司设督 察长。 督察长作 为 审计 与风险 控制委员 会 的执 行机构 ,对 董事 会负责 , 按 照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 员会 的授权进行工作。 (2 ) 二 级 风 险 防范 二 级风险 防范是 指在公司 投资决 策委员 会和监察 稽核部 层次对 公司 的风 险进行 的 预 防 和控制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在总 经理 的领导 下, 研究并 制定 公司基 金资 产的 投资战 略和 投 资策略 ,对 基金的 总体 投资情 况提 出指导 性意 见,从 而达 到分散 投资 风险 ,提高 基金 资产的安全性的目 的。 其在风险控制中主 要职 责为: 1 ) 研 究 并 确 立 公司 的基 金 投 资 理 念 和 投资 方向 ; 2 ) 决 定 基 金 资 产在 现金 、 债 券 和 股 票 中的 分配 比 例 ; 3 ) 审 核 基 金 经 理提 出的 投 资 组 合 方 案 ,对 其运 作 过 程 中 的 风 险进 行评 估 和 控 制 ; 4 ) 批 准 基 金 经 理拟 订的 投 资 原 则 , 对 基金 经理 做 出 投 资 授 权 ; 5 ) 对 超 出 投 资 决策 委员 会 执 行 委 员 及 基金 经理 权 限 的 投 资 项 目作 出决 定 。 监 察稽核 部在 督 察长 的领 导下, 独立于 公司各业 务部门 和各分 支机 构, 对各岗 位 、 各部门、各机构、 各项 业务中的风险控制 情况 实施监督。其在风 险控 制中主要职责是: 1 ) 根据各项风险的产 生环节,和相关的业务 部门一起,共同制定对 风险的事前防 范和事后审查方案 ; 2 ) 就各部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 立地履行检查、评价、 报告及建议职 能; 3 ) 调 查 公 司 内 部的 违规 案 件 , 协 助 监 管机 构处 理 相 关 事 宜 ; 4 ) 对 基 金 运 作 和公 司内 部 管 理 进 行 日 常监 督与 稽 核 , 并 向 总 经理 汇报 。 (3 ) 三 级 风 险 防范 三 级风险 防范是 公司各部 门对自 身业务 工作中的 风险进 行的自 我检 查和 控制。 公 司 各 部门根 据经 营计划 、业 务规则 及本 部门具 体情 况制定 本部 门的工 作流 程及 风险控 制措 施,达到: 14 1 ) 一线岗位双人双职 双责,互相监督;直接 与交易、资金、电脑系 统、重要空白 支 票、业 务用 章接触 的岗 位,实 行双 人负责 ;属 于单人 、单 岗处理 的业 务, 强化后 续的 监督机制; 2 ) 相关部门、相关岗 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关键部门和相关岗位之 间建立重要业 务 凭据顺 畅传 递的渠 道, 各部门 和岗 位分别 在自 己的授 权范 围内承 担各 自的 职责, 将风 险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 控 制 声 明 书 (1 ) 本 公 司 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披露 真实 、 准 确 ; (2 ) 本 公 司 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 化 和 公 司 发展 不断 完 善 内 部 风 险 控制 制度 。 15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 本情 况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 :交 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 :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 明 住





所 :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 银 城 中 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 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 及文 号:中国证监会证 监基 字[1998]25 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 悠久 的银行之一,也是 近代 中国的发钞行 之一。1987 年 重新 组 建后 的 交 通 银 行 正 式对 外营 业 , 成 为 中 国 第一 家全 国 性 的 国 有 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 部设 在上海。2005 年6 月 交通 银 行 在 香 港 联 合交 易所 挂 牌 上 市 , 2007 年5 月 在 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根 据 2016 年 英 国 《 银行 家 》杂 志 发 布 的 全 球 千家大银行报告, 交通 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3 位,较上年上升 4 位; 根 据2016 年美国 《财富》杂志发布 的世 界 500 强 公 司 排 行 榜 ,交 通 银 行 营 业 收 入位 列第153 位,较上年 上升 37 位。 截至 2017 年3 月31 日,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总额 为人 民 币87337.11 亿 元。2017 年一季 度,交通银行实现 净利 润(归属母公司股 东)193.23 亿元 。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 产托 管业务中心(下文 简称 “托管中心”)。 现有 员工具有多年 基金、证券和银行 的从 业经验,具备基金 从业 资格,以及经济师 、会 计师、工程师和律 师等中高级 专 业 技术 职称 , 员 工 的 学 历 层次 较高 , 专 业 分 布 合 理, 职业 技 能 优 良 , 职 业 道德素质过硬,是 一支 诚实勤勉、积极进 取、 开拓创新、奋发向 上的 资产托管从业人员 队伍。 2 、 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 长、 执行董事。 16 牛先生 2013 年10 月 至今 任 本 行 董 事 长 、执 行董 事 ,2013 年5 月至2013 年10 月 任本行董事长、执 行董 事、行长,2009 年12 月至 2013 年5 月 任 本行 副 董 事 长 、 执 行 董事、行长。牛先生 1983 年 毕 业 于 中 央 财经 大学 金 融 系 , 获 学 士学 位,1997 年毕业于 哈尔滨工业大学管 理学 院技术经济专业, 获硕 士学位,1999 年享 受 国务 院颁发的政府 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 长、 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 2013 年11 月 起任 本 行 副 董 事 长 、执 行董 事 ,2013 年10 月 起任 本 行 行 长 ; 2010 年4 月至 2013 年9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 责 任公司副总经理兼 中央 汇金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执行董事、总 经理 ;2005 年8 月至 2010 年4 月任本行执行董事 、副行长;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8 月 任 本行 副 行 长 ;2004 年6 月至2004 年9 月 任 本 行董 事 、 行 长 助 理 ; 2001 年9 月至 2004 年6 月任本行行长助理 ;1994 年至 2001 年 历 任本行 乌 鲁 木 齐 分 行 副行长、行长,南 宁分 行行长, 广 州 分 行行 长。 彭 先 生1986 年 于 中国 人 民 银 行 研 究 生 部获经济学硕士学 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 托管 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 2015 年8 月 起任 本 行 资 产 托 管 业务 中心 总 裁 ;2007 年12 月至2015 年8 月,历任本行资产 托管 部总经理助理、副 总经 理,本行资产托管 业务 中心副总裁;1999 年12 月至 2007 年12 月,历任本行乌鲁 木齐 分行财务会计部副 科长 、科长、处长助 理、副处长,会计 结算 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 年 毕 业 于 中 国 石油 大学 计 算 机 科 学 系,获得学士学位 ,2005 年 于 新 疆 财 经 学院 获硕 士 学 位 。 3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至 2017 年3 月31 日, 交 通 银 行 共 托 管证 券投 资 基 金288 只 。 此 外, 交 通 银 行 还 托管了基金公司特 定客 户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 公司客户资产管理 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 信托计划、私募投 资基 金、保险资金、全 国社 保基金、养老保障 管理 基金、企业年金基 金、QFII 证 券 投资 资 产、RQFII 证 券 投资 资 产、QDII 证 券 投 资资 产和QDLP 资金等产 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 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 国家 法律法规、行业规 章及 行内相关管理规定 ,加 强内部管理, 保证托管中心业务 规章 的健全和各项规章 的贯 彻执行,通过对各 种风 险的梳理、评估 、17 监控,有效地实现 对各 项业务风险的管控 ,确 保业务稳健运行, 保护 基金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2 、 内部控制原则 (1 ) 合 法 性 原 则: 托管 中 心 制 定 的 各 项制 度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及 监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求,并贯穿于托 管业 务经营管理活动的 始终 。 (2 ) 全 面 性 原 则: 托管 中 心 建 立 各 二 级部 自我 监 控 和 风 险 合 规部 风险 管 控 的 内 部 控制机制,覆盖各 项业 务、各个部门和各 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 、执 行、监督、反馈等 各个经营环节,建 立全 面的风险管理监督 机制 。 (3 ) 独 立 性 原 则: 托管 中 心 独 立 负 责 受托 基金 资 产 的 保 管 , 保证 基金 资 产 与 交 通 银行的自有资产相 互独 立,对不 同 的 受 托基 金资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独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4 ) 制 衡 性 原 则: 托管 中 心 贯 彻 适 当 授权 、相 互 制 约 的 原 则 ,从 组织 结 构 的 设 置 上确保各二级部和 各岗 位权责分明、相互 牵制 ,并通过有效的相 互制 衡措施消除内部控 制中的盲点。 (5 ) 有 效 性 原 则: 托管 中 心 在 岗 位 、 业务 二级 部 和 风 险 合 规 部三 级内 控 管 理 模 式 的基础上,形成科 学合 理的内部控制决策 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 机制 ,通过行之有效的 控制流程、控制措 施,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 序, 保障内控管理的有 效执 行。 (6 ) 效 益 性 原 则: 托管 中 心 内 部 控 制 与基 金托 管 规 模 、 业 务 范围 和业 务 运 作 环 节 的风险控制要 求 相适 应, 尽 量 降 低 经 营 运作 成本 , 以 合 理 的 控 制成 本实 现 最 佳 的 内 部 控 制目标。 3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及 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 金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 商业银行法》等法 律法 规,托管中心 制定了一整套严密 、高 效的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管理规章制度,确 保基 金托管业务运行的 规范、安全、高效 ,包 括《交通银行资产 托管 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 管部业务风险管理 暂行 办法》、《交通银 行资 产托管部项目开发 管理 办法》、《交通银 行资产托管部信息 披露 制度》、《交通银 行资 产托管部保密工作 制度 》、《交通银行资 产托管业务从业人 员守 则》、《交通银行 资 产托 管 部 业 务 资 料 管理 制度 》 等 , 并 根 据 市 场变化和基金业务 的发 展不断加以完善。 做到 业务分工合理,技 术系 统完整独立,业务 管理制度化,核心 作业 区实行封闭管理, 有关 信息披露由专人负 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 金托 管业务各环节的事 前指 导、事中风控和事 后检 查措施实现全18 流程、全链条的风 险控 制管理,聘请国际 著名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 金托 管业务运行进行国 际标准的内部控制 评审 。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 行监 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 托管 人,根据《证券投 资基 金法》、《公开募 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和有 关证 券法规的规定 , 对基 金的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资 产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 管理人报酬的计提 和支 付、基金托管人报 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 的申购资金的到账 与赎 回资金的划付、基 金收 益分配等行为的合 法性、合规性进行 监督 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证券投资基 金法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等有关证 券法 规和《基金合同》 的行 为,应当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予以纠 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 及时核对确认并进 行调 整。交通银行有权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 基金管理人对交通 银行 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及时纠正的,交 通银 行须报告中国证监 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有 重大违规行为,须 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 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 行及 其负责资产托管业 务的 高级管理人员无重 大违 法违规行为, 未受到中国人民银 行、 中国证监会、中国 银监 会及其他有关机关 的处 罚。负责基金托管 业务的高级管理人 员在 基金管理公司无兼 职的 情况。 19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托管机构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 新区 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 明 联系人:陆志俊 联系电话:95559 网址 : www.cmbchina.com 二、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 金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1502


法定代表人: 殷克胜 成立时间:2015 年 7 月 3 日


电话:0755-82510220 传真:0755-82510305 联系人 :任萌 客户服务电话:400-866-2866


网站:www.jxfunds.com.cn


2 、代销机构 (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连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方式:0755-82558103 客服电话:95517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20 (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联系方式:0571-88911818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方式:021-5450999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4)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联系方式: 021-20665952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 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顾凌 联系方式:010-60838995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赵艳青


联系方式:0532-85022026 21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7)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1301- 1305、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 系人:韩钰 联系方式:010-60833754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C 座2-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邓颜 联系方式:010-66568292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9)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科苑路 18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F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陈茹 联系方式 :0755-84034499 客服电话:4009-500-888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10)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7 栋 23 层1 号、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 徐淼 客服电话:400-027-9899


22 公司网址: www.buyfunds.cn (11)上海攀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 号306 室 法定代表人:田为奇 联系人:吴云强 联系方式:021-6888931 客服电 话: 021-68889082 公司网址:www.pytz.cn (12)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刘阳坤 联系方式:86-021-50583533 客服电话:400-067-6266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13)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江卉 联系方式:010-89189288 客服电话:95118 公司网址:http://fund.jd.com/ (14)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11 楼B 座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孙骏 联系方式:021-51327185 客服电话:400-821-0203 公司网址:www.520fund.com.cn (15)广发期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罗满生 23 联系人: 黄福辉 联系方式:020-38456888 客服电话:95105826 公司网址:http://www.gfqh.com.cn/ 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 称:金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殷克胜 成立时间:2015 年 7 月 3 日


电话:0755-82510315 传真:0755-82510305 联系人: 陈瑾 客户服务电话:400-866-2866 四、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华阳路 112 号2 号楼东虹桥法律服务园区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东方路 69 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 A 座15 层 负责人:张诚 电 话:021-58773177 传真:021-58773268 经办律师: 梁丽金、张兰 联系人: 张兰


五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24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会计师:薛竞、曹阳


联系人:曹阳 25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 年7 月31 日证监许可[2017]1407 号文注册 并进行公开募集。 一、基 金 类别 、 运 作方式及存 续期 间


基金类别: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 集 方式 和 募 集场所


本基 金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的 网上直 销交 易平 台和设在 深圳的 直销 机构,以及各代 销 机 构的 营业 网点 (具 体名单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公 开发 售。 三、募集对象和募集期限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 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四、募 集 规模 本基金募集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五、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 26 收取认(申)购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不收取认(申)购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 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 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 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 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增加、减少 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等,调整实施之日前基金 管理人需履行适当程序,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合计不少于 1000 万元(含认购费),且发起资金认购 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七 、 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八、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 不收取认购费。 投资者 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 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 独计算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具体如下: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请金额及费率 C 类基金份额费率 认购费 100 万元以下 0.6% 0% 100 万元(含)-200 万元 0.4% 27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2%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1000 元 单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单笔最低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下同)为人民币 1 元,追 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 元。 本基金认购费由 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 、认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1.00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 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1.00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 获得的利息为5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0%) =9,940.36 元 认购费用=10,000 -9,940.36=59.64 元 认购份额=(9,940.36 +5)/1.00=9,945.36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的A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 得的利息,可得到 9,945.36 份A 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1.00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如果募集期内认购28 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0 +5000)/1.00=10,005,000.00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1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 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10,005,0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九、 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查阅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2 、认购原则 (1)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 (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 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 、认购金额限 制 (1)投资者认购 A 类或C 类基金份额的,单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 额(含认购费,下同)均为 1 元,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均为 1 元。基金管理人或销 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限制。 十、 认购的确认 对于 T 日 交 易 时 间 内 受 理 的 认 购 申 请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将 在 T+1 日 就 申 请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但 对 申 请 有 效 性 的 确 认 仅 代 表 确 实 接 受 了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申 请 的 成 功 确 认 应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本 基 金 募集 结 束 后 的 登 记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投 资 者 应 在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 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 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 十一、 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 募集资金的保管


29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募集 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0 第 七部 分 基 金备案 与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 发售 之日起 3 个 月 内 , 发 起资 金 提 供 方 认 购 本基 金的 总 金 额 不 少 于1000 万 元 ( 含 认 购费 ) , 且 发 起 资 金提 供方 承 诺 其 认 购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期 限 不 少 于 三年的条件下,基 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 募说明书可以决定 停止 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资 机构 验 资 , 自 收 到 验资 报告 之 日 起10 日 内 , 向中 国 证 监 会 提 交 验 资报告,办理基金 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 备案 条件的,自基金管 理人 办理完毕基金备案 手续 并取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 则《基金合同》不 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 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件 的次日对《基金合 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 金管理人应将基金 募集期间募集的资 金存 入专门账户,在基 金募 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 不 得动用。 二、 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 时 募集资 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 满足基金备案条件 ,基 金管理人应当承担 下列 责任: 1 、 以 其 固 有 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的 债务 和 费 用 ; 2 、 在 基 金 募 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 内 返 还 投 资者 已 缴 纳 的 款 项 ,并 加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 报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销 售机构为基金募集 支付 之一切费用应由各 方各 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 年之日,若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2 亿元的,基金合同应当终 止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决定 即可 按照基 金合 同约定 的程 序进 行清算 ,并 不得通过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延续基 金合 同期限。 《基金合 同》生效 三年 后继续存 续的,基 金存 续期内,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超 过 200 人 或 者基 金 资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在定期 报告中 予以披露 ;连 续 60 个工作 日出 现前述 情形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向中 国 证 监会报 告并 提出解 决方 案,如 转换 运作方 式、 与其他 基金 合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同 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 定。 31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 所 本 基金的 申购与 赎回将通 过销售 机构进 行。具体 的销售 网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招 募 说 明书或 其他 相关公 告中 列明。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减 销售 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 投资 者应当 在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营 业场 所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的 其他 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 。若 基金管 理人 或其指 定的 销售机 构开 通电 话、传 真或 网 上等交 易方 式,投 资人 可以通 过上 述方式 进行 申购与 赎回 ,具体 办法 由基 金管理 人或 相关销售机构另行 公告 。 二、 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 日 及时间 1 、 开放日及开放 时间 投 资人在 开放日 办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和 赎回,具 体办理 时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及相关 金融 期货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的交 易时 间,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 规、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公告 暂停申 购、 赎回时 除外 。 开 放日的 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更 新的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中载明。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若出现 新的证 券/期货 交易市 场、证 券/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 间变 更 或 其他特 殊情 况,基 金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前 述开 放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但应 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2 、 申 购 、 赎 回 开始 日及 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 在申购开始公告中 规定 。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 在赎回开始公告中 规定 。 在 确定申 购开始 与赎回开 始时间 后,基 金管理人 应在申 购、赎 回开 放日 前依照 《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申 购与赎回的开始时 间。 基 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合 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或 者 转换。 投资 人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期 和时 间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登 记机 构 确认接 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 申购 、赎 回或转 换 价 格为下 一开 放日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 或 转换的价格。 32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5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 最高限额。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 资人必 须根据 销售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开放日 的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申 购 或 赎回的申请。 投 资者在 申购本 基金时须 按销售 机构规 定的方式 备足申 购资金 。投 资者 在提交 赎 回 申请时,应确保账 户内 有足够的基金份额 余额 ,否则赎回申请无 效。 2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申购 款 项 , 申 购 成 立 ;基金 份额 登记机 构确 认基金 份额 时,申 购生 效 。若 申购 资金在 规定 时间 内未全 额到 账则申购不成立。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递交赎回 申请, 赎回成 立;基金 份额登 记机构 确认 赎回 时,赎 回 生 效。 投资人赎 回申请 生效后 ,基金管 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 日)内 支 付赎回款 项。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 或基 金合 同载明 的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时, 款项的 支付 办 法参照 基金 合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遇 证券期 货交 易所或 交易 市场数 据传 输延 迟、通 讯系 统 故障、 银行 数据交 换系 统故障 或其 他非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所能 控制 的因素 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 款项顺延至下一个 工作 日划出。 3 、 申 购 和 赎 回 申请 的确 认 33 基 金管理 人应 以 开放日开 放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和 赎回申 请的 当天 作为申 购 或 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基 金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 内 对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确认。T 日 提交 的 有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可 在 T+2 日 后 ( 包 括该 日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以 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申 请的 确认情 况。 若申购 未生 效 ,则 申购 款项 本金退 还给 投资人。 销 售机构 对申购 、赎回申 请的受 理并不 代表申请 一定生 效,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申 购、赎回申请的确 认情 况,投资者应及时 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违反 法律法 规的前 提下,对 上述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并 在 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五、 申购 和赎 回 的 数额限 制 1 、 申 请 申 购 基 金的 金额 投资者申购 A 类或 C 类基 金 份 额 的 , 单 个基 金账 户 首 次 申 购 单 笔最 低申 购 金 额 ( 含 申购费,下同)均为 100 元,追加申购每笔最 低金额均为 100 元 。 基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 定。 投 资者将 当期分 配的基金 收益自 动转为 基金份额 进行再 投资或 采用 定期 定额投 资 计 划时,不受最低申 购金 额的限制。 投 资者可 多次申 购,对单 个投资 者累计 持有份额 不设上 限限制 。法 律法 规、中 国 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2 、 申 请 赎 回 基 金的 份额 每个交易账户最低 持有 某一类别基金 份 额余 额为1 份。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 额时 ,本基金单笔赎回 申请 不得低于 100 份 , 若 投资 者 单 个 交 易 账户持有的基金份 额余 额不足 100 份 , 则 投 资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时 须一 次 性 全 部 赎 回 。 若某笔赎回导致单 个交 易账户的某一类别 基金 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 时, 该 类 份 额 余 额 部 分基金份额必须一 同赎 回。 基 金 管 理 人 或销 售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规 定 。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调 整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媒 介上刊登公告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34 六、申 购 和赎 回 的 费用 1 、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


本基 金A 类基金份额 在申 购时 收取 申 购 费用,投资 者可 以 多 次申 购本 基 金, 申购 费率 按 每 笔申购申 请单 独 计算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具 体如 下: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申购申请金额及费率 C 类基金份额费率 申购费 100 万元以下 0.8% 0% 100 万元(含)-200 万元 0.6%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3%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1000 元 本 基金申 购费由 申购者承 担,不 列入基 金财产。 申购费 用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 销售、注册登记等 各项 费用。 2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基金份额 持有期 限 A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C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7 日以内 1.50% 0.50% 7 日 (含)-30 日 0.75% 30 日 (含)-6 个月 0.50% 0 6 个月 (含)以上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从该份额初始登记日开始计算) (1 )A 类基金份额 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 人收取的 赎回 费,将赎 回费全额 计入 基金财产 ;对 持续持有期等于或 长 于 30 日、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 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 总 额的 75%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等于 或长 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的 赎回费,将 不低于 赎回 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 金 财产。以上 每个月 按 照 30 日计算。未计 入基金财产的赎回 费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他必 要的手续费。 (2 )C 类基金份额 35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 赎回 费,将赎回费 全 额计 入基 金 财 产 。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 介 上公告。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况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定期 和不定 期地 开展基 金促 销活动 。在 基金促 销活 动期 间,可 以按 中国证监会要求履 行必 要手续后,对基金 投资 者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 率、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 1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算 :


(1 )A 类基金份额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 例费 率时,申购份额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 金额/ (1 + 申 购 费 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 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 定金 额时,申购份额的 计算 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 购金 额- 申 购 费 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 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 基 金 份额 净 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 产 生 的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 申 购 本 基金 的 A 类基金份额,对应 申购 费率为 0.8% , 假设申购当日A 类 基 金份 额 净 值 为1.0500 元, 则 可 得 到 的 申 购份 额 计 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50,000/ (1 +0.8%)=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603.17 =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00 =47,241.11 份 即 : 投 资 人 投资 50,000 元 申 购 本 基金 的 A 类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申购 当日 A 类 基金 份 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 其 可 得 到47,241.11 份A 类基金份额。 (2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 申 购 金额/ 申购 当 日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 产 生 的收 益 或 损 失 由36 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0,000 元 申 购本 基 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 申购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 购 份额 为 : 申购份额=50,000,000/1.0500=47,619,047.6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000 元 申 购 本 基金 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 购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500 元,则其可得到47,619,047.62 份 基金 份 额 。 2 、 赎 回 金 额 的 计算 :


赎回金额=赎回份 数× 赎回当日该类别基 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 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 回金 额- 赎 回 费 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 此 产 生 的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 A 类 基金份 额 , 该 笔 份 额 持有 期限 为 2 个月 ,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 , 假 设 赎 回 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 , 则 其 可得 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 ×0.50%=62.5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62.50=12,437.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 基 金 10,000 份 A 类 基金份 额 , 持 有 期 限为 2 个月 ,假设赎回当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 , 则其 可 得 到的 赎 回 金 额 为12,437.50 元。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 金 10,00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该笔份额 持有期限为 20 日,则对应的赎回 费率 为 0.50% , 假设 赎 回 当日 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值是 1.2500 元, 则 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金额=10,000,000 ×1.2500=12,500,0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0 ×0.50%=62,5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00-62,500.00=12,437,500.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 基金 10,000,000 份 C 类 基 金份 额 , 持 有 期 限为 20 日,假设赎回 当日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是1.2500 元 , 则 其可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12,437,500.00 元。 八、申购和赎回的 登记 37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生 效 后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 为 投 资 人 登 记 权 益 并 办 理 登 记 手 续,投资人自 T+2 日 (含 该 日 ) 后 有 权 赎回 该部 分 基 金 份 额 。 投 资 人 赎 回 基 金 生 效 后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扣 除 权 益 的 登 记 手 续。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法律法 规允许 的范围 内,对上 述登记 办理时 间进 行调 整,但 不 得 实 质影响 投资 人的合 法权 益,并 最迟 于实施 前依 照《信 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公告。 九 、拒绝 或暂 停 申 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值 情况 时 。 3 、 本 基 金 投 资 所 处 的 主 要 证券、期货 交易所 或外汇市场交 易 时 间非正 常 停 市 或停 止交易 , 导 致 基 金管 理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或 者 无 法 办理 申购 业 务 。 4 、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 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 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5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 响, 或基金管理人认定 的其 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6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术 故障或异常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 基 金 登 记 系 统 、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 行。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 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 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本基金基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 或 者 变 相 规 避 前 述 50% 集 中 度 的 情 形 时。 8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 、2、3 、5、6、8 项 暂停申 购情 形 之一时 且基金管 理人 决定暂停 申购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告 。如 果投 资人的 申购 申 请被拒 绝, 被拒绝 的申 购款项 本金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 业务的办理。 38 十、 暂停 赎回 或 延 缓支付赎回 款项 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赎 回款 项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值 情况 时 。 3 、本基金投资所处的 主要证券、期货交易所 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或停 止交易,导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或 者 无 法 办理 赎回 业 务 。 4 、 连 续 两 个 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赎 回。 5 、 继 续 接 受 赎 回申 请将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时。 6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除第 4 项 以 外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应 将可 支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申 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 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 现上述第 4 项所述 情 形,按 基金 合同的 相关 条款处 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申请 赎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 未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回 业务 的办理并公告。 十 一、巨 额赎 回 的 情形及处 理方式 1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定 若 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的 基金份 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转 换 中 转 出申请 份额 总数后 扣除 申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余 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基金 总份额的 10% , 即认 为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理 方式 当 基金出 现巨额 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据基 金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全 额 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1 )全额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 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因支 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 而进 行的财 产变 现可能 会对 基金资 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基 金管 理人在当 日 接受 赎回比例 不低于 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 的 10% 的 前提下 ,可对 其余赎 回39 申 请延期 办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 个账户 赎回 申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理的 赎回 份额; 对于 未能赎 回部 分,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以 选择 延 期赎回 或取 消赎回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将 自动 转入下 一个 开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 回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当 日未 获受理 的部 分赎回 申请 将被撤 销。 延期 的赎回 申请 与 下一开 放日 赎回申 请一 并处理 ,无 优先权 并以 下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础 计算 赎 回金额 ,以 此类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选 择,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 回 最 低 份 额 的 限 制。 (3 ) 暂 停 赎 回 :连 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 2 个开放日)发生巨 额赎 回,如基金管 理 人认为 有必 要,可 暂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 应 当在 指定 媒 介 上 进 行 公 告。 3 、 巨 额 赎 回 的 公告 当 发生上 述巨额 赎回并延 期支付 赎回款 项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 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包 括但 不限于 短信 、电子 邮件 或由基 金销 售机 构通知 等方 式)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公告。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 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发 生暂停 的时间 为 1 日,基金管理 人 应于重新 开放日 ,在指 定媒介上 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 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3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1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自 行 确 定 公 告 增 加 次 数 ,在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重新 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 公告最近 1 个开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 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 基 金的 转换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决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金 管 理40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份额 之 间的转 换业 务,基 金转 换可以 收取 一定的 转换 费, 相关规 则由 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制 定并 公告, 并提 前告 知基金 托管 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 基 金的 非 交 易过户 基 金的非 交易过 户是指基 金登记 机构受 理继承、 捐赠和 司法强 制执 行 等 情形而产生 的 非交易 过户 以及登 记机 构认可 、符 合法律 法规 的其它 非交 易过户 ,或 者按 照相关 法律 法 规或国 家有 权机关 要求 的方式 进行 处理的 行为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接受划 转的 主 体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金 基金 份额的 投资 人 ,或 按法 律法规 或国 家有 权机关 要求 的方式执行 。 继 承是 指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 人继 承;捐 赠 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其 合法 持有的 基金 份额捐 赠给 福利性 质的 基金会 或社 会团 体;司 法强 制 执行是 指司 法机构 依据 生效司 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转 给其 他 自然人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办 理非 交易过 户必 须提供 基金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相 关资 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户 申请 按基金 登记 机构的 规定 办理, 并按 基金 登记机 构规 定的标准收费。 十 五、基 金的 转 托 管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办理已 持有基 金份额 在不同销 售机构 之间的 转托 管, 基金销 售 机 构可以按照规定的 标准 收取转托管费 。 十 六、定 期定 额 投 资计划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为投资人 办理定 期定额 投资计划 ,具体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 在届 时 发 布 公告或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中确 定 。 投资人 在办 理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时 可自 行约定 每期 扣 款金额 ,每 期扣款 金额 必须不 低于 基金管 理人 在相关 公告 或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中 所规 定的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基 金的 冻 结 、解冻、质押和转让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 理国 家有权机关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 ,以及登记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 法规 的其他情况下的冻 结与 解冻。


41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 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 收益分配,被冻结 部分 产 生的权益一 并冻结。法律法规 或监 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除外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的规 定办理基金份额的 质押 业务,并制定 相应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 条件 具备的情况下,基 金管 理人可受理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通过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交易 场所 或者交易方式进行 份额 转让的申请并由登 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 过户登记。基金管 理人 拟受理基金份额转 让业 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 金份额持有人应根 据基金管理人公告 的业 务规则办理基金份 额转 让业务。 十八、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具体 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 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42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价值投资策略对市场进行投资,在控制组合净值波动率的前提下,获 取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 主 板 、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 包 括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央 行 票 据 、 政 府 支 持 机 构 债 、 政 府 支 持 债 券 、 地 方 政 府 债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级 短 期 融 资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可 转 换 债券、可 交 换 债 券 、 次 级 债 及 其 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债 券 或 票 据 ) 、 同 业 存 单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包 括 协 议 存 款 、 定 期 存 款 及 其 他 银 行 存 款 )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权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 0%-3% ;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互相补充的方法, 在股票、债券和现金等资产类之间进行相对稳定的适度配置,强调通过自上而下的宏 观分析与自下而上的市场趋势分析有机结合进行前瞻性的决策。 本基金管理人力求综 合发挥固定收益、股票及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研究团队的力量,通过专业分工细分研究 领域,立足长期基本因素分析,从利率、信用等角度进行深入研究,形成投资策略, 优化组合,获取可持续的、超出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1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43 在大类资产配置中,本基金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手段,在对宏观经济因素 进行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判断宏观经济周期所处阶段。本基金将依据经济周期理论, 结合对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以及未来一段时期内各大类资产风险和预期收益率的评 估,制定本基金在股票、债券、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通过对股票等权益类、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和现金资产分布的实时监控,根 据经济运行周期 变动、市场利率变化、市场估值、证券市场变化等因素以及基金的风 险评估进行灵活调整。在各类资产中,根据其参与市场基本要素的变动,调整各类资 产在基金投资组合中的比例。 2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精选有良好增值潜力的上市公司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本基金股票投 资策略将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入手,定性方面主要考察上市公司所属行业发展前景、 行业地位、竞争优势、管理团队、创新能力等多种因素;定量方面考量公司估值、资 产质量及财务状况,比较分析各优质上市公司的估值、成长及财务指标,优先选择具 有相对比较优势的公司作为最终股票投资对 象。 3 、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策略方面,本基金将在综合研究的基础上实施积极主动的组合管理, 采用宏观环境分析和微观市场定价分析两个方面进行债券资产的投资。 在宏观环境分析方面,结合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债券供求等因素的综合分 析,根据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 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不同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在微观市场定价分析方面,本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趋 势、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重点选择那 些流动性较好、风 险水平合理、到期收益率与信用质量相对较高的债券品种。具体投 资策略有收益率曲线策略、骑乘策略、息差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 4 、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 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应的 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进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 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5 、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44 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 、住房抵押 贷 款支持证券(MBS) 等 在内的资产支 持证券,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 量、提前偿还率等。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并辅助采用数量化定价模 型,评估其内在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6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 估值水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 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7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票面利率 较高、信用风险较大、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本基金将 运用基本面研究,结合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综 合考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特征,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 的品种进行投资。 8 、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 平。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 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 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 监控,在最大 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9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投资组合的避险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 谨慎原则,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等特点, 在市场向下带动净值走低时,通过股指期货快速降低投资组合的仓位,从而调整投资 组合的风险暴露,避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并在市场快速 向上基金难以及时提高仓位时,通过股指期货快速提高投资组合的仓位,从而提高基 金资产收益。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 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45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 ;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超过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其市值不得 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应遵循下列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6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8)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的,应遵循下列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 30% ;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 定;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除上述第(12)项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47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其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为准。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 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 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 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 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50% + 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50% 本基金选择该业绩基准,是基于以下因素: 沪深300 指数是由沪深 A 股中规模大、流动性好的最具代表性的 300 只股票组 成,于2005 年4 月 8 日正式发布,以综合反映沪深 A 股市场整体表现。中证综合债券 指数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 跨市场债券指数。因此,以“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 +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50%”为本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能够较好反应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及风险收益特征。 48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 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本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 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收益、中高风险特征的基金。 七、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 任何不当利益。 49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购买 的各类证券及票据 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 基金 应收的款 项 以 及其他投资所形成 的价 值总和。 二、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期货结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 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 或其他权 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 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 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0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 、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权证和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 值 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 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 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51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 格的固定收益品种,按成本估值。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 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6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 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 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52 四、估值 程序 1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 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 确性、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 下述“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 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 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 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53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 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 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 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54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及存款银行等第三 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55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 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 收益的 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 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履行适当程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等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 分配 方 案 的确定、公 告与 实施 56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 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 配 中发生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 务规则》执行。 57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或结算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 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 =E×1.0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 如下: H =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58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0%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 ×0.10%÷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 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59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12 月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 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需在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0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 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1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 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 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 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刊休 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各类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各类份额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62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 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比例超过本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3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 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变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27 、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64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 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以及 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 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十 三)发起资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中针对发起资金部分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 息 披露 事 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应当建立健全信 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 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 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 募说 明书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65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 者盖 章或者以 XBRL 电 子 方式 复 核 审 查 并 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应当在指定媒介 中选 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除依法在指定媒 介上 披露信息外,还可 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 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 是其他公共媒介不 得早 于指定媒介披露信 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 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 具审 计 报 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 专 业 机 构,应当制作工作 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 少保 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暂停或延迟披露基本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可暂停或延迟披露 基金 相关信息: 1 、不可抗力; 2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及 的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市场 遇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他 原因 暂 停 营 业 时; 3 、 法 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定 的情 况 。 八、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 复制 。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 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的 住所 , 以 供 公 众 查阅、复制。 九、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 门对信息披露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定。 66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揭 示 本基金为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 其 面 临 的投 资风 险 主 要 包 括 以 下几 个: 一、市 场 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 各种 因素的影响而引起 的波 动,将对本基金资 产产 生潜在风险, 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 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政 策的 变化对证券市场产 生一 定的影响,导 致市场价格波动, 影响 基金收益而产生风 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 济的 晴雨表,而经济运 行具 有周期性的特点。 宏观 经济运行状 况 将对证券市场的收 益水 平产生影响,从而 产生 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 会导 致股票市场及债券 市场 的价格和收益率的 变动 ,同时直接影 响企业的融资成本 和利 润水平。基金投资 于货 币市场工具,收益 水平 会受到利率变化的 影响。 4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 有时 又被称做利息的利 息, 这一收益取决于再 投资 时的利率水平 和再投资的策略。 因未 来市场利率的变化 而引 起给定投资策略下 再投 资率的不确定性为 再投资风险。 5 、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 是使 基金资产保值增值 ,如 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 投资于证券所 获得的收益可能会 被通 货膨胀 抵 消 , 从 而影 响基 金 资 产 的 保 值 增值 。 6 、 上 市 公 司 经 营风 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 况受 多种因素影响,如 市场 、技术、竞争、管 理、 财务等都会导 致公司盈利发生变 化, 从而导致基金投资 收益 变化。 二、信 用 风险 信用风险指由于交 易对 手或债务人无法按 照约 定交割资产而导致 基金 资产损失的风 险,主要指违约风 险。 本基金的信用风险 分析 主要针对债券资产 ,具 体包括以下几个方 面: 67 1 、 债 券 发 行 人 出现 违约 , 无 法 支 付 到 期本 息引 起 的 损 失 ; 2 、 交 易 对 手 出 现违 约或 违 规 投 资 操 作 而引 起的 损 失 。 三、流 动 性风 险 流动性风险指金融 资产 变现的难易程度。 一些 情 况 下 , 市 场 无 法有 效执 行 交 易 头 寸 需要,将使得金融 资产 无法在价格平稳变 动的 基础上被购入或者 卖出 。本基金面临的流 动性风险来自两个 方 面: 1 、巨 额 赎 回 : 本基 金属 于 混合型 基 金 ,在 交易 过 程 中 , 有 发 生巨额 赎回的可能 性。巨额 赎 回 可 能导 致基 金 资 产 变 现 难 度加 剧, 从 而 产 生 流 动 性风 险; 甚 至 可 能 由 于 大 额出售证券引致 证券 价格 出 现 大 幅 波 动 ,从 而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产生 影响 。 2 、 特 殊 的 市 场 情形 :在 特 殊 市 场 情 形 下, 如市 场 资 金 紧 张 时 ,市 场整 体 流 动 性 降 低,将可能导致个 券的 变现能力减弱,从 而产 生流动性风险。 四、操 作 或技术 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指 相关 当事人在业务各环 节操 作过程中,因内部 控制 存在缺陷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 引致 的风险,例如,越 权违 规交易、会计部门 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 故 障 等 风 险 。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 种交 易行为或者后台运 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 统的 故障或者差错 而影响交易的正常 进行 或者导致投资者的 利益 受到影响。这种技 术风 险可能来自基金管 理公司、登记机构 、代 销机构、证券交易 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等等 。 五、模 型 风险 模型风险指投资估 值模 型的参数错误或模 型运 用不当带来的基金 资产 损失风险。在 利用定价模型对金 融资 产,尤其是金融衍 生产 品进行 定 价 的 过 程中 ,容 易 出 现 模 型 风 险。 六、 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指基金 管理 或运作过程中,违 反国 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 者基金投资违 反法规及基金合同 有关 规定的风险。 68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 、 本 基 金 存 在 大类 资产 配 置 风 险 , 有 可能 因为 受 到 经 济 周 期 、市 场环 境 或 管 理 人 能力等因素的影响 ,导 致基金的大类资产 配置 比例偏离最优化水 平, 给基金投资组合的 绩效带来风险。本 基金 管理人将发挥专业 研究 优势,加强对市场 、上 市公司基本面和固 定收益类产品的深 入研 究,持续优化组合 配置 ,以控制特定风险 。 2 、 本 基 金 投 资 中小 企业 私 募 债 券 , 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 是 根 据 相 关法 律法 规 由 非 上 市 中小企业采用非公 开方 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 般情况下,交易不 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 风险 。外部评级机 构一般不对这类债 券进 行外部评级,可能 也会 降低市场对该类债 券的 认可度,从而影响 该类债券的市场流 动性 。同时由于债券发 行主 体的资产规模较小 、经 营的波动性较大, 且各类材料不公开 发布 ,也大大提高了分 析并 跟踪发债主体信用 基本 面的难度。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 量恶 化时,受市场流动 性所 限,本基金可能无 法卖 出所持有的中 小企业私募债,由 此可 能给基金净值带来 更大 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 3 、 本 基 金 投 资 国债 期货 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 债期 货,期货作为一种 金融 衍生品,主要存在 以下 风险: (1 ) 市 场 风 险 :是 指由 于 期 货 价 格 变 动而 给投 资 者 带 来 的 风 险。 (2 ) 流 动 性 风 险: 是指 由 于 期 货 合 约 无法 及时 变 现 所 带 来 的 风险 。 (3 ) 基 差 风 险 :是 指期 货 合 约 价 格 和 标的 指数 价 格 之 间 的 价 格差 的波 动 所 造 成 的 风险。 (4 ) 保 证 金 风 险: 是指 由 于 无 法 及 时 筹措 资金 满 足 建 立 或 者 维持 期货 合 约 头 寸 所 要求的保证金而带 来的 风险。





(5 ) 杠 杆 风 险: 因 期货 采 用 保 证 金 交 易而 存在 杠 杆 , 基 金 财 产可 能因 此 产 生 更 大 的收益波动。 (6 ) 信 用 风 险 :是 指期 货 经 纪 公 司 违 约 而 产生 损 失 的 风 险 。 (7 ) 操 作 风 险 :是 指由 于 内 部 流 程 的 不完 善, 业 务 人 员 出 现 差错 或者 疏 漏 , 或 者 系统出现故障等原 因造 成损失的风险。 4 、 本 基 金 投 资 资产 支持 类 证 券 的 风 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风 险主 要包括信用风险、 利率 风险、流动性风险 、提 前偿付风险 等。信用风险是基 金所 投资的资产支持证 券之 债务人出现违约, 或在 交易过程中发生交 收违约,或由于资 产支 持证券信用质量降 低导 致证券价格下降, 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利69 率风险是市场利率 波动 会导致资产支持证 券的 收益率和价格的变 动, 一般而言,如果市 场利率上升,基金 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将面 临价 格下降、 本 金 损 失的 风险 , 而 如 果 市 场 利 率下降,资产支持 证券 利息的再投资收益 将面 临下降的风险;流 动性 风险是受资产支持 证券市场规模及交 易活 跃程度的影响,资 产支 持证券可能无法在 同一 价格水平上进行较 大数量的买入或卖 出,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 风险 ;提前偿付风险是 债务 人可能会由于利率 变化等原因进行提 前偿 付,从而使基金资 产面 临再投资风险。 5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指 期货 的 风 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 指期 货,股指期货作为 一种 金融衍生品,主要 存在 以下风险: (1 ) 市 场 风 险 :是 指由 于 股 指 期 货 价 格变 动而 给 投 资 者 带 来 的风 险。 (2 ) 流 动 性 风 险: 是指 由 于 股 指 期 货 合约 无法 及 时 变 现 所 带 来的 风险 。 (3 ) 基 差 风 险 :是 指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格和 标的 指 数 价 格 之 间 的价 格差 的 波 动 所 造 成的风险。 (4 ) 保 证 金 风 险: 是指 由 于 无 法 及 时 筹措 资金 满 足 建 立 或 者 维持 股指 期 货 合 约 头 寸所要求的保证金 而带 来的风险。 (5 ) 杠 杆 风 险 :因 股指 期 货 采 用 保 证 金交 易而 存 在 杠 杆 , 基 金财 产可 能 因 此 产 生 更大的收益波动。 (6 ) 信 用 风 险 :是 指期 货 经 纪 公 司 违 约而 产生 损 失 的 风 险 。 (7 ) 操 作 风 险 :是 指由 于 内 部 流 程 的 不完 善, 业 务 人 员 出 现 差错 或者 疏 漏 , 或 者 系统出现故障等原 因造 成损失的风险。 6 、 本 基 金 为 发 起式 基金 , 在 基 金 募 集 时, 发起 资 金 提 供 方 认 购本 基金 的 总 金 额 不 少于 1000 万 元 ( 含 认购 费 ) , 认 购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期 限 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 日 起 不 低 于 三 年,期间份额不能 赎回 。发起资金提供方 认购 的基金份额持有期 限满 三年后,将根据自 身情况决定是否继 续持 有,届时,发起资 金提 供方有可能赎回认 购的 本基金份额。另 外,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 生效满三年之日, 若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 元的 , 基 金 合 同 应 当 终止,无需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决定 即可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 的程序进行清算, 并不得通过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延续 基金 合同期限。投资者 将面 临基金合同可能终 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 九、 不可抗力风险 战 争、自 然灾害 等不可抗 力的出 现将会 严重影响 证券市 场的运 行, 可能 导致基 金 资70 产 的损失 ,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从而 带来风 险; 金融市 场危 机、行 业竞 争、 托管行 违约 等 超 出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身 控 制 能 力 之 外 的 风 险 , 也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或 基 金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受 损。 十、本基金法律文 件风 险收益特征表述与 销售 机构基金风险评价 可能 不一致的风险 本 基金法 律文件 投资章节 有关风 险收益 特征的表 述是基 于投资 范围 、投 资比例 、 证 券 市场普 遍规 律等做 出的 概述性 描述 ,代表 了一 般市场 情况 下本基 金的 长期 风险收 益特 征 。销售 机构(包括 基金 管理人 直销 机构和 其他 销售机 构)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对本 基金 进 行 风险评 价, 不同的 销售 机构采 用的 评价方 法也 不同, 因此 销售机 构的 风险 等级评 价与 基 金法律 文件 中风险 收益 特征的 表述 可能存 在不 同,投 资人 在购买 本基 金时 需按照 销售 机构的要求完成风 险承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 之间 的匹配检验。 71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 的变 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金 合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对于法律 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同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 议 在 表 决 通过 之日 起 生 效 , 自 决议生效后两个工 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基金合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 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 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 、 《 基 金 合 同 》约 定的 其 他 情 形 ;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小 组: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30 个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 人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并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算 小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小 组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算 小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保 管、 清 理 、 估 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 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程 序: (1 ) 《 基 金 合 同》 终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接 管基 金 ; (2 ) 对 基 金 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确 认; (3 ) 对 基 金 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 变 现 ; 72 (4 ) 制 作 清 算 报告 ; (5 ) 聘 请 会 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法律意见书; (6 ) 将 清 算 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告 ; (7 ) 对 基 金 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 配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的 期限 为 不 超 过6 个 月 , 但因 本 基 金 所 持 证 券的 流动 性 受 到 限 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 ,清 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在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 组优先从 基 金 财 产中 支付 。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将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 算费用、交纳所欠 税款 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分 别按各类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组 进行 公 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 及 有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人 保存15 年以上。 73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 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 期 货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74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义务;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 人泄露;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75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行为; (2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76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 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本基金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予 以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因 审 计 、 法 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及 《 托 管 协 议 》 的 规 定 进 行 ;77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 合 同 》 及 《 托 管 协 议 》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及 《 托 管 协 议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 金 投 资 者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 合 同》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 基 金 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78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 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 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79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 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并履行 适当程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调整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调整有关 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0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 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81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 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 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82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 表决截止日以前送 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 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 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亦可采用网 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 行。 4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 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83 (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讨论的其他事项。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 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 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 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 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 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 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 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5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 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84 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 形成决议。 (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85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 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若监督员和基金托管人或管理人授权代表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 可自行授权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86 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 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 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 基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的,应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对 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本基 金合 同 约定 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同 意后 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同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应 当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二) 《 基金合 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在履 行 相 关 程 序 后 , 《 基金 合 同 》 应 当 终 止: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 新基金 管 理人、新 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 、 《 基 金 合 同 》约 定的 其 他 情 形 ;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 金 财 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小 组: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 人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并 在中国证监会 的 监督 下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 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程 序: (1 ) 基 金 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基 金; (2 ) 对 基 金 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确 认; 87 (3 ) 对 基 金 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 变 现 ; (4 ) 制 作 清 算 报告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法律意见书; (6 ) 将 清 算 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告 ; (7 ) 对 基 金 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 配 。 5 、基金 财产清 算的期 限为 不超过 6 个月 , 但因本基 金所持 证券的 流动性受 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 , 清 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 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 组优先从基金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 金 财 产 清算 剩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基金 财产清 算的分配 方案, 将基金 财产清算 后的全 部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财 产 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 清偿基 金债 务后, 分别 按各类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 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事 项须及 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 报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 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组 进行 公 告 。 (七) 基 金 财 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 及有 关文件由基金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基 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 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决 的, 应提交 华南 国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仲 裁的 地点在 深圳 市,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并对 相关 各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 、律 师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 议处理 期间, 相关各方 当事人 应恪守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继续忠 实 、 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合 同》受 中华人民 共和国 (就本 基金合同 而言, 不包括 香港 特别 行政区 、 澳88 门特别行政区及台 湾地 区)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 式 基 金合同 可印制 成册,供 投资者 在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 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89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 金 管理 人 名称: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15 层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殷克胜 成立时间: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15]1315 号 注册资本:一亿元 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邮政编码:200336 )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 发[1987 ]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 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9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金管理人 的业 务 监 督和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 定,对基金 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 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 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债券、可 交换债券、次级债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或票据)、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 具、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权证投资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0%-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 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 行。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91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0.5% ;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超过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应遵循下列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20%; 92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8)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的,应遵循下列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 定;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2 项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 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其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为准。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93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 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 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2 个工作日 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 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 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 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名单后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 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 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94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 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 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 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 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 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 项规定。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 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95 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 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 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 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 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为 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 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 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 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的, 基 金 托 管人 不 承 担 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 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 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 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 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96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金托管人 的业 务 核 查 根据《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是否及时、准 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 对基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97 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 金 财产 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资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和债券托 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 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 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 催收。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 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 、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 10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 验资的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 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 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 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中 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 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98 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支 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 算汇划业务。 5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结 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 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并在备案通过后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 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若 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99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 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 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 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 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 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 证券投资基金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其他 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将复 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100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 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 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 格的固定收益品种,按成本估值。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 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 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 结算价估值。 101 6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 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 不负责赔付。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第(一)条“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 核”中估值方法的第 1-8 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 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 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 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 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 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 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102 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降 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 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 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应本着平 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 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 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五)会计数 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 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季度 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6 个月公告一次, 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60 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 3 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度报表的编制,经盖章后,以传真或以103 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 度报告、更新招募说明书等定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上述监管部门规 定的时间内完成编制、复核及公告。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 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 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 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 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 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 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 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 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 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 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 保存期限为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104 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 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 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 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 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 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 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 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 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105 金登记机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 6 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有价证券出现长期休 市、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 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分别按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106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107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账 单 服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账户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对账单。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定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 本公司旗下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详 实填写或未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包括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邮政编 码等)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 法送出 的除 外。 二、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 则另行公告。 三 、客户 服务 中 心 (CallCenter ) 电话 服务 1 、24 小时自动语音应答服务,为投资者提供基金净值查询、基金账户查询、基金 信息查询等服务。 2 、工作时间由专门客服人员为投资者提供全面业务咨询(包括公司信息、基金信 息、基金投资指南等)及投诉受理等服务。 四、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 www.jxfunds.com.cn ,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 、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 金信息查询。 2 、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108 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五、咨询服务 1 、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66-2866,传 真:(0755)82510305 。 2 、网站和电子信箱 公司网 址:http://www.jxfunds.com.cn 电子 信箱:service@jxfunds.com.cn 109 第 二十 一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复印件。 110 第 二十 二部 分 备查 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 金信价值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 的批复》 2 、《金信价值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金信价值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内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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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8 月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