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元鑫新: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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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
鑫元 鑫 新收益灵活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结果暨决议生效的 公告
依 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鑫
元 鑫新 收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的有 关规 定, 现 将鑫元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以 下简称 “本公 司” ) 旗下鑫元 鑫新 收益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以下简 称“本
基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以 下简 称“ 大会 ” ) 的 决议及 相关 事项 公告 如下 :
一、 本次大会会议情 况
本次大 会 以 通讯 方式 召开 ,表决 投票 时间 从 2017 年 7 月 24 日起 至 2017 年 8 月 18 日
17 :00 止 ( 送达 时间 以收 到表决 票时 间为 准) 。 出席 本次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其 代理 人
所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共 计 697,014,904.58 份, 占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 权益 登记日 为 2017
年7 月 24 日,权 益登 记日 本基金 总份 额 为 697,862,832.52 份)的 99.8785% 。 大会 审 议了 《关
于鑫元 鑫新 收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调整 管理费 率 有 关事 项 的 议案 》 (以 下简 称 “本
次会议 议案 ” ) , 其中 697,014,904.58 份基金 份 额代 表的表 决权 表示 同意 ,占 参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及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100%;0 份 基金 份额代 表的 表决 权表 示 反 对, 占 参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及 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0%;0 份基 金 份额 代表 的表 决权 表示 弃权, 占参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及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 的 0% 。
本次大会 参 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及其代理人所 持有 的 基金份额超 过 本 基金 在权 益 登 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同意本 次会 议议 案的 表决 权超过 参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及 其代 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二分 之一 。 本次 大会 符 合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和 《鑫 元 鑫 新收 益灵 活 配置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的有
关规定 ,本 次会 议议 案通 过。
此次大 会的 计票 于2017 年8 月21 日由 本公 司授 权的 两名监 督员 在本 基金 的托 管人中国
工商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授 权代表 的监 督及 上海 源泰 律师事 务所 的见 证下 进行 , 并由 上 海市 东
方 公证 处 对 计票 过程 及结 果进行 了公 证 。 本次 大会 的公证 费 10000 元, 律师 费 30000 元 , 合
计40000 元 ,由 基金 资产 承担。
二、 本次大会决议的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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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的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 项
自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 本次大 会 于2017 年8 月21 日表 决通 过了 《 关于 鑫元 鑫新收 益灵 活
配置混 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调整 管 理费率 有关事 项 的 议案 》, 本次大 会决 议自该 日起生 效。 基
金管理 人将 自 决 议生 效 起 五日内 将表 决通 过的 事项 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备案 。
三、本次大会决议相 关事 项的实施情况
(1) 与决 议有 关的 管理 费 率调整 安排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率 由 1.1% 调整 为0.8%。
(2) 调整 后管 理费 率的 执 行
在通过 《 关于 鑫元 鑫新 收益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调 整 管 理费 率 有 关事 项 的议 案 》
的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 效 前 , 本基 金仍 执行 调整 实施 前 《鑫 元 鑫 新收 益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管理费 率。 自本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 效之 日即 2017 年 8
月21 日起 ,本 基金 将执 行 调 整后 的管 理 费 率。
(3) 本公 司将 于下 次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时同 步更 新 相 关内容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四、备查文件
1 、 《 鑫元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以 通讯 开会 方式 召开 鑫元 鑫 新收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公告 》 (附 件一 : 《 关 于鑫元 鑫新 收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调整 管理 费率 有关 事项的 议案 》 , 附 件二 : 《 关 于鑫元 鑫新 收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调整 管理 费率 有关 事项的 议案 说明 》 , 附 件三 : 《 鑫元 鑫新 收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决 票 》,附 件四: 《授 权委托 书》 )
2 、上 海市 东方 公证 处出 具 的公证 书
3 、上海 源泰 律 师事 务所 出 具的法 律意 见 书
特此公 告
鑫元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 〇一七 年 八月 二十 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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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证
书
(2017) 沪东证经字 第21636 号
申请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17
室
法定代表人:束行农
委托代理人:邵妲妃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二 ○ 一 七 年 七 月 十 七 日 向 本 处 提 出
申请, 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会 议 的 计 票 过 程 进 行 现 场 监
督公证。
经查, 申请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和 《鑫元鑫新收益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申请人依法于二○一七年七月十九日在有关报
刊上刊登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于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七月二十一日在有关报刊上分别刊登了
召 开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第 一 次 提 示 性 公 告 和 第 二 次 提
示性公告,大会审 议的事项为: 《关 于鑫元鑫新收益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调整管理费率有关 事项的议案》 。申 请人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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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提交了该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二
次提示性公告、 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 申请人具有
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的规定, 本处公证员林奇、 公证
人 员 唐 宋 飞 于 二 ○ 一 七 年 八 月 二 十 一 日 上 午 九 时 三 十 分 在 上 海
市中山北路 909 号 12 层申请人的 办公场所对鑫元鑫新收益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讯方式) 的计
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对 议 案 以 通 讯 的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的 表 决 在 该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委 派 的 授 权 代 表 陈 冬 昱
的监督下, 由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监督员许天洲、 韩锐
节进行计票。 截至二○一七年八 月十八日十七时, 收到参加本次
大会 (通讯方式) 的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 697,014,904.58 份,
占 二 ○ 一 七 年 七 月 二 十 四 日 权 益 登 记 日 鑫 元 鑫 新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697,862,832.52 份的99.8785%,
达 到 法 定 开 会 条 件 , 符 合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鑫元鑫新收 益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大会对 《关于鑫
元 鑫 新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调 整 管 理 费 率 有 关 事
项的 议 案 》 的 表 决 结 果 如 下 :697,014,904.58 份 基 金份 额 表 示
同意;0 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 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 同意本次
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 %,
达到法定条件,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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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 兹证明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召集的鑫元鑫
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讯
方式) 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 本次鑫元鑫
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讯
方式) 对 《关于鑫 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
管理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相应程序, 本公
证书后所附的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统计表》复印件内容与原件相符。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证员
林奇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