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兴全兴泰债券(004919)

兴全兴泰债券: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兴全 兴 泰 定期 开 放 债 券型 发 起 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 
 
 
【本基 金不向个人投资者 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 兴全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二零一七年 八 月2 
 
 
重要提示 
兴全兴 泰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称 “本 基金 ” ) 根据2017年7 月5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以 下简 称 “中 国证 监 会”) 证 监许 可 【2017 】1110 号文 准予 募
集注册 。 
兴全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下简 称“ 本基 金管 理人 ” )保证 《兴全 兴 泰定 期开 放债券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以下 简称 “ 招募 说明书 ” 或 “本 招募 说明 书” ) 的内 容真
实、 准 确、 完整。 本招 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的 注册 , 并
不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收益 及市 场前 景 作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 不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没 有风 险。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人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 合同等 信息
披露文 件 。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业 绩并 不构
成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和 接受 ,并 按照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承 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人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务 ,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投资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 请 认真阅 读本 招募说 明书 , 全面认 识本 基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 性判断 市场, 对认 购 (或 申购) 基金的 意愿 、 时机、 数量 等 投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获得基 金投 资收 益, 亦承 担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 投 资本 基 金可能 遇到 的风 险包 括: 证券市 场整 体环 境引 发的 系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大量 赎回 或暴跌 导致 的流动 性风 险 , 基金 投资 过程中 产生 的操 作风 险, 因交收 违约 和 投 资债券 引发 的信 用风 险, 基金投 资对 象与 投资 策略 引致的 特有 风险 , 等 等 。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预期 收益 和预 期风 险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但 低于混 合型 基金 、 股 票型 基金, 属于 较低 风险/ 收 益的 产品 。 本基金 的目 标客 户包 括特 定机构 投资 者 , 因 此可 能存 在特定 机构 投资 者大 额赎 回导致 基3 金净值 波动 的风 险、 特定 机构投 资者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施 加重 大影 响的 风险, 等等 。 本基金 允许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金 份额 比例 达到 或者 超过50% , 且 本基 金不 向个 人投资 者 公开发 售。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 投资 人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人自行 负责 。


4 目录 一、绪 言........................................................................................................................................... 5 二、释 义........................................................................................................................................... 6 三、基 金管 理人 ............................................................................................................................. 10 四、基 金托 管人 ............................................................................................................................. 22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6 六、基 金的 募集 ............................................................................................................................. 28 七、基 金备 案 ................................................................................................................................. 33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4 九、基 金的 投资 ............................................................................................................................. 43 十、基 金的 财产 ............................................................................................................................. 48 十一、 基金 资产 估值 ..................................................................................................................... 49 十二、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3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5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8 十六、 风险 揭示 ............................................................................................................................. 63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6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68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82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97 二十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99 二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00 二十三 、备 查文 件 ....................................................................................................................... 101


5 一 、绪 言


《 兴全 兴泰 定期 开放 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 说明 书》( 以下 简称 “招 募 说明 书” 或 “本 招募 说明 书” ) 依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以及 《兴 全 兴 泰定 期开 放 债 券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基本 权利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 其他 与本 基金相 关的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 权 利义务 关系 的任 何文 件或 表述 , 均 以基 金合同 为准 。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 基金 合同取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件 。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 金投资 者欲 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6 二 、释 义 在《 兴全 兴泰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 中 , 除 非文 意另 有所指 , 下列词 语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兴全兴泰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兴全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兴业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兴全 兴 泰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及对基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兴全 兴泰定 期开 放债券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 :指 《兴全 兴泰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 兴全兴 泰定 期开放 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份额 发 售公告 》 8 、 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 十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 十 四次 会议 《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关 于修改<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港 口法> 等七 部法 律 的决定 》修 改 的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7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投 资人 : 指 机构 投资 者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发起 资金 提供 方 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本 基金 不向 个人 投资 者销售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2、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其 他销 售机 构 23 、直 销机 构: 指兴 全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4 、 其 他销 售机 构: 指符 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协议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5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26、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 兴 全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 兴全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7、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8、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 理认购 、 申购 、 赎 回、 转换 、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而 引起 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 账 户 29、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0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8 31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2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3、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4、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工作日 35、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6 、 封 闭期 : 指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包 括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或自 每一 个开 放期结 束之 日次日 起 (包 括该日 ) 至 该日 3 个月 后的 月度 对应 日。 本基 金的 首个封 闭期 为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起 至基 金合 同生 效 日 3 个月 后的 月度 对应 日 止 。 第二个 封闭 期为 首个 开放 期结束 之日 次 日起至 该封 闭期 首 日 3 个 月后的 月度 对应 日 止 , 以 此类推 。 如 该对 应日 为非 工作日 或不 存在 对应日 期的 ,则 顺延 至下 一工作 日本 基金 封闭 期内 不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也不上 市交 易 37 、 开 放期: 指自 每个 封闭 期结束 之日 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 ( 含该 日) 不 少于 五个 工作日 、 不超过 二十个 工作日 的期 间,具 体期间 由基金 管理 人在封 闭期结 束前公 告说 明。开 放期内 , 本基金 采取 开放 运作 模式 , 投 资人 可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或 其他业 务 , 开放期 未赎 回的 份额将 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封 闭期 。 如 在开 放期 内发 生不 可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 金无法 按时 开 放或需 依据 《 基金合 同 》 暂停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的,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合理 调整 申购 或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期间 并予 以公 告, 在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影 响因素 消除 之日 下一 个工 作日起 , 继 续计 算该开 放期 时间 38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9、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 业务 的时 间段 40 、 《业 务规则》 :指 《 兴 全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41 、 发 起式 基金 : 指 按照 《运作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相 关条 件募 集,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股东 、 基 金管理 人高 级管 理人 员或 基金经 理 (指 基金管 理人 员工中 依法 具有 基金经 理资 格者 , 包 括但 不限于 本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下 同) 等人 员承 诺认 购 一定金 额并 持有 一定期 限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42、 发起 资金 : 指 用于 认 购发起 式基 金且 来源 于基 金管理 人股 东资 金、 基金 管理人 固有 资金、 基金 管理 人高 级管 理人员 或基 金经 理等 人员 的资金 。 发 起资 金认 购本 基金的 金额 不低 于 1000 万 元, 且发 起资 金 认购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期限 不低于 三年 43 、 发 起资 金提 供方: 指以 发起资 金认 购 本 基金 且承 诺以发 起资 金认 购的 基金 份额持 有9 期限不 少于 三年 的基 金管 理人股 东、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理 人高 级管 理人 员或 基金经 理等 人 员 44、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5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的 开放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6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的 开放 期内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7 、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开 放期 内 按 照基 金合同 和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公 告 规 定的 条件 ,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且开通 转换 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8、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9、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申购 金额及 申购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申购 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申购 及 受 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50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工作 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20% 51 、元 :指 人民 币元 52 、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差 、 银 行存 款利 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53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54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5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6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7 、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8 、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10 三 、基 金管理 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兴全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成立日 期:2003 年 9 月 30 日 住所: 上海 市黄 浦区 金陵 东路 3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芳甸 路 1155 号浦 东嘉 里 城办公 楼 28-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兰荣 联 系 人: 江映 华 联系电 话:021-20398888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兴全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成立时 名为 “ 兴业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 以下 简称 “ 公司” ) 经 证监基 金字[2003]100 号文 批准 于 2003 年 9 月 30 日 成立 。 2008 年 1 月 , 中 国证 监会批 复 (证 监许可[2008]6 号) , 同意 全球人 寿保 险国 际公 司 (AEGON International B.V ) 受让公 司股 权 并成为 公司 股东 。2008 年 4 月 9 日, 公司 完成 股权 转让、 变更 注册 资本 等相 关手续 后, 公 司注册 资本由 9800 万 元变 更为人 民币 1.2 亿元 ,其 中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的出资 占注 册 资本 的 51% , 全球人 寿保 险国际 公司 的出 资占 注册 资本的 49% 。2008 年 7 月 , 经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证 监许 可[2008]888 号) , 公司 于 2008 年 8 月 25 日完 成变 更公 司名 称 、 注册 资本 等 相关手 续后 ,公 司名 称变 更为“ 兴业 全球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 册资 本增 加 为 1.5 亿 元人 民币, 其中 两股 东出 资比 例不变 。2016 年 12 月 28 日,因 公司 发展 需要 ,公 司名称 变更 为 “兴全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 截至 2017 年 7 月 30 日 , 公司旗 下已 管理 兴全 可转 债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兴全趋 势投 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兴全货币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兴全全球视野 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兴全 社会责 任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兴全 有机增 长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兴全磐 稳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兴全 合润 分级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兴 全沪 深 300 指数 增强型 基金 (LOF ) 、 兴全绿色投 资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兴全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兴全轻资产投资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 、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兴全新视野 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11 资基金 、 兴全 稳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兴全 天添 益货币 市场 基金 、 兴 全稳 泰债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共 18 只 基金 。 兴全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总 部位于 上海 , 在北 京、 深 圳 、 厦门 设有 分公 司, 并 成立了 全资 子公司 —— 上海 兴全 睿众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公司 总部下设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综 合管理 部、财 务室 、监察 稽核部 、运作 保障 部、基 金管理 部、研 究部 、专户 投资部 、 固定收益部、FOF 投 资与 金融工程 部、新三板投资部、交易室、市场部、渠道部、机构 业 务部、 电子 商务 部、 客户 服务中 心 , 随着 公司 业务 发展的 需要 , 将 对业 务部 门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概况 兰荣先生 ,董 事长,1960 年生,高 级工 商管理 硕士 、高级经 济师 。历任 福建 省建设 银 行投资 处干 部 , 福建 省福 兴财务 公司 科长 , 兴 业银 行总行 计划 资金 部副 总经 理, 兴业 银行 证 券业务 部副 总经 理, 福建 兴业证 券公 司总 裁, 兴业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总裁 、 党 委书 记。 现 任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长兼 党委 书记 、 兴全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及法 定代 表人。 庄园芳女 士, 董事, 总经 理,1970 年 生,高 级工商 管理硕士 、经 济师。 历任 兴业证 券 交易业 务部 干部 、 交 易业 务部总 经理 助理 、 交 易业 务部负 责人 、 证 券投 资部 副总经 理、 证券 投资部 总经 理、 投 资总 监 、 副总 裁、 兴 证 (香 港) 金融控 股有 限公 司董 事、 兴证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执行 董事 , 兴 全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及 法定代 表人 。 现 任兴 全基 金公司 董事 及 总 经理 。 郑城美先生,董事,1974 年生,中共党员,EMBA 。曾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南平 滨江路 营业 部副 总经 理 ( 主 持工作 ) 、 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计划 财务 部副 总经 理、 总 经理 , 及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总 监 (财 务负责 人 ) 兼计划 财务 部总 经理 等职 务。 现任 兴业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 兼董事 会秘 书、 首席 风险 官 。 万维德 先生 (Marc van Weede ) , 董 事 , 1965 年生 , 荷 兰国籍 , 经济 学硕 士 。 历 任 Forsythe International B.V. 财务经理,麦肯锡公司全球副董事,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 全球人 寿保 险集 团执 行副 总裁。 巴斯蒂 安. 范布 伦先 生(Bastiaan Van Buuren ) ,董 事 ,1971 年 生, 荷兰 国籍 , 经济学 硕 士。 曾 任荷 兰国 际集 团 (ING ) 投资 管理公 司亚 洲区 客户发 展部 门负 责人 、 亚 太区机 构业 务 负责人 、 新加坡 公司 首席 执行官 、 亚洲固 定收 益投 资经理 等职 务。 现 任 AEGON 资 产管 理公12 司亚洲 区负 责人 。 桑德.马特 曼先生(Sander Maatman), 董事,1969 年生 ,荷兰国籍 ,硕士。曾任 荷兰 Robeco 鹿特 丹投 资公 司固 定收益 经理 ,Aegon 投资 管理公 司固 定收 益经 理及 产品发 展部 总 监、 Aegon 银 行财 务总 监、 Aegon 荷 兰风 险与 资本 管 理负责 人等 职务 。 现 任 Aegon 资 产管 理 公司首 席财 务官 。 欧阳辉先 生, 独立董 事,1962 年 生,美 国国籍 ,获 美国加州 大学 伯克利 分校 金融学 博 士和美 国杜 兰大 学化 学物 理学博 士学 位。 曾任 雷曼 兄弟公 司、 野村 证券 及瑞 士银行 的董 事总 经理。 曾被 美国 北卡 大学 授予终 生教 职和 任美 国杜 克大学 副教 授。 现任 长江 商学院 金融 学杰 出院长 讲席 教授 。 吴明先生 , 独 立董事 ,1977 年生, 法学 双学士 ,具 有中国律 师资 格、英 格兰 及威尔 士 高等法 院律 师资 格。 曾任 上海汇 盛律 师事 务所 律师 , 上 亚太 长城 律师事 务所 律师 , 北 京中 咨 律师事 务所 上海 分所 合伙 人。现 任北 京大 成( 上海 )律师 事务 所合 伙人 。 周鹤松先 生, 独立董 事,1968 年 生,工 商管理 硕士 。曾任日 本学 术振兴 会研 究员, 三 菱信托 银行 职员 , 通 用电 器 资本公 司风 险管 理领 导力 项目成 员。 现任 DAC 财 务 管理 ( 中国 ) 有限公 司合 伙人 及董 事经 理。 2、监 事会 成员 概况 杜建新先 生, 监事,1959 年生,高 级工 商管理 硕士 ,经济师 。历 任江西 财经 大学情 报 资料中 心主 任, 中国 银行 三明分 行 办 公室 副主 任,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三 明营业 部副 总经 理、 上 海管 理总 部总 经理 、 人力 资源 部总 经理 , 兴 全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兴 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会秘 书兼 人力资 源部 总经 理。 陈育能 女士, 监事, 1974 年 生, 工 商管理 硕士。 历任 民 航快递 财务 会计 助理 经理, KPMG 助理经 理 , 新 加 坡 Prudential 担保公 司财 务经 理 ,SunLife Everbright 人寿保险 财 务计划 报告 助理副 总裁 。现 任 同 方全 球人寿 保险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首 席财 务官 。 秦杰先生 ,职 工监事 ,1981 年生, 经济 学硕士 。历 任毕马威 企业 咨询有 限公 司内部 审 计、 风险 管理 与合规 咨询 服务部 门高 级经 理、 负责 人, 德勤 华永 会计师 事务 所高级 咨询 顾 问 等职务 。现 任兴 全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会秘 书、 综合管 理部 总监 兼监 察稽 核部总 监。 李小天 女士 , 职工 监事 ,1982 年 生 , 工 商管理 硕 士 。 历任 《南 方日 报》 、 《南 方 都市报 》 记者, 兴全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市 场部 总监 助理 。现 任兴全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部 副总监 。 3、 高 级管 理人 员概况 庄园芳女 士, 总经理 ,1970 年生, 高级 工商管 理硕 士、经济 师。 历任 兴 业证 券 交易 业13 务部干 部、 交易 业务 部总 经理助 理、 交易 业务 部负 责人、 证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证 券投 资部 总经理 、 投 资总 监、 副总 裁 , 兴 业创 新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兴 证国 际金 融集团 有限 公司 董事 、 兴 证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 , 兴全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及法 定代表 人 。 现 任 兴全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冯晓莲女 士 , 督察长 ,1964 年生, 中共 党员, 高级 工商管理 硕士 、高级 经济 师 。先后 就职于 新疆 兵团 组织 部、 新疆兵 团驻 海南 办事 处、 海南国 际信 托公 司, 历任 兴业银 行党 办 副 科长 , 兴 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人 力资 源部 副总 经理 、 人 力资 源部 总经理 、 合 规与风 险管 理部 总经理 ,兴 全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现任 兴全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督 察长 。 杨卫东 先生 , 副总 经理 ,1968 年 生 , 中 共党 员 , 法 学 学士 。 历 任陕 西团 省委 组 织部科 员, 海南 省省 委台办 接待 处科员 , 海通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海口 营业 部负 责人 、 大 连分 公司 总 经理 , 兴 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资 产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上 海凯 业集 团公司 总裁 , 兴 全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兼市 场部总 监、 副总 经理 兼市 场部总监 。 现任 兴全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 董承非 先生 , 副总 经理 ,1977 年 生 , 理 学硕 士。 历任 兴全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 究策 划 部行业 研究 员 、 兴 全趋 势 投资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经理 助理 、 兴 全商业 模式 优 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经 理 、 兴 全全 球 视野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现 任兴全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 基 金管 理部 投资 总监兼 兴全 趋势 投资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LOF )基金经理 、兴 全新视 野灵 活配 置定 期开 放混合 型发 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 傅鹏博 先生 , 副总 经理 , 1963 年 生, 经济 学硕 士。 历任 上海财 经大 学经 济管 理系 讲师 ,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企业 融资 部经 理, 东方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资 产管 理部负 责人 、 研 究所首 席策 略师 , 汇 添富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首 席策 略师 , 兴全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兴 全绿 色投 资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经 理 、 总 经理 助 理 、 基金 管理 部副 总监 、FOF 投资与金 融工程 部总监。 现 任兴 全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研究 部总 监及 兴全 社会 责任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郑文惠女士,副总经理,1969 年生,EMBA 。历任 兴业证券泉州营业部财务 部经理、 副总经 理 、 总 经理 , 运 营 管理部 总经 理兼 上海 分公 司副总 经理 , 运营管 理部 总经理 兼上 海分 公司总 经理 , 私 人财 富管 理总部 总经 理兼 上海 分公 司总经 理。 现任 兴全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兼上 海兴 全睿 众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 。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翟 秀华 女士 ,1984 年 生, 理学 硕士 。 历任 毕马 威华振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 泰 信基 金管 理14 有限公 司交 易总 监助 理, 兴全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 究员兼 基金 经理 助理 。 现 任兴全 添利 宝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 3 月 17 日起 至今) 、 兴全稳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6 年 12 月 16 日起 至 今) 、 兴 全稳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7 年 5 月 4 日至 今) 、 兴全 天添 益货 币市 场 基金基 金经 理(2017 年 5 月 4 日 至今 ) 。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 员





本 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制 。 管理 人 固 定收 益公 募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成 员由 以下 人员 组成 : 庄园芳


兴 全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总 经理 。 张睿


兴 全磐 稳增 利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 11 月 2 日起 至今 ) 、 兴 全 天添益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2015 年 11 月 5 日 起至今 ) 。 翟秀华


兴 全添 利宝 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 3 月 17 日起 至今) 、兴 全稳泰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6 年 12 月 16 日起 至今) 、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2017 年 5 月 4 日至 今) 、 兴 全天 添益 货币 市场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7 年 5 月 4 日 至今 )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15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 赎回 与转 换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4)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5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 申 购、 赎回 、 转 换 、 定期定 额投 资 和 非交 易过 户 等业 务规 则;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 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 露及 报告 义 务; 16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部 募 集 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金 加 计 银 行同 期 活期 存 款利 息 在 基 金募 集 期 结 束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7 1 、 本 基金 管 理人 承 诺严 格遵 守 现 行有 效 的相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合同 》 和中 国证 监 会 的有关 规定, 建立健 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反 现行有 效的 有关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中国 证监 会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 生。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法》 、 《 基金 法 》 及 有关 法 律法规 , 建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 列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员管 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 金合 同》 或 托管协 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 责; (7 ) 违反 现 行有 效 的有 关法 律 法 规、 《 基金 合 同》 和中 国 证 监会 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 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 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计 划 等信息 ,或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者 明示 、暗 示他 人从 事相关 的交 易活 动;


(8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 所业 务规则 , 利用 对敲 、 倒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 本 着谨慎 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谋18 取最大 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 不违 反 现行 有 效的 有关 法 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和 中 国 证监 会 的有 关规 定, 泄 漏 在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 划等信 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或 者明 示、 暗示 他人 从事相 关的 交易 活动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风险 管理与 内部 控制 制度 1、风 险管 理的 理念 (1 ) 风险 管理 是业 务发 展 的保障 ; (2 ) 最高 管理 层承 担最 终 责任; (3 ) 分工 明确 、相 互牵 制 的组织 结构 是前 提; (4 ) 制度 建设 是基 础; (5 ) 制度 执行 监督 是保 障 。 2、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1 )全 面性原 则: 公司风 险管理 必须覆 盖公 司的所 有部门 和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过 程 和业务 环节 ; (2 )独 立性原 则: 公司设 立独立 的监察 稽核 部,监 察稽核 部保持 高度 的独立 性和权 威 性,负 责对 公司 各部 门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3 )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 及各部 门在内 部组 织结构 的设计 上要形 成一 种相互 制约的 机 制,建 立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体 系; (4 )定 性和定 量相 结合原 则:建 立完备 的风 险管理 指标体 系,使 风险 管理更 具客观 性 和操作 性; (5 )重 要性原 则: 公司的 发展必 须建立 在风 险控制 完善和 稳固的 基础 上,内 部风险 控 制 与公 司业 务发 展同 等重 要。 3、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体系 结构 公司的 风险 管理 体系 结构 是一个 分工 明确 、 相 互牵 制的组 织结 构, 由最 高管 理层对 风 险 管理负 最终 责任 , 各 个业 务部门 负责 本部 门的 风险 评估和 监控 , 监 察稽 核部 负责监 察公 司的 风险管 理措 施的 执行 。具 体而言 ,包 括如 下组 成部 分: (1 )董 事会: 负责 制定公 司的风 险管理 政策 ,对风 险管理 负完全 的和 最终的 责任。 董 事会下 设执 行委 员会 和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19 (2 )督 察长: 独立 行使督 察权利 ,直接 对董 事会负 责,及 时向风 险控 制委员 会提交 有 关公司 规范 运作 和风 险控 制方面 的工 作报 告; (3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负 责指导 基金财 产的 运作、 制定本 基金的 资产 配置方 案和基 本 的投资 策略 ; (4 )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负 责对基 金投 资运 作的 风险 进行测 量和 监控 ; (5 )监 察稽核 部: 负责对 公司风 险管理 政策 和措施 的执行 情况进 行监 察,并 为每一 个 部门的 风险 管理 系统 的发 展提供 协助 , 使公 司在 一种 风险管 理和 控制 的环 境中 实现业 务 目 标 ; (6 )业 务部门 :风 险管理 是每一 个业务 部门 最首要 的责任 。部门 经理 对本部 门的风 险 负全部 责任 , 负责履 行公 司的风 险管 理程 序, 负责 本部门 的风 险管 理系 统的 开发 、 执 行和 维 护,用 于识 别、 监控 和降 低风险 。 4、内 部控 制制 度综 述 (1 ) 风险 控制 制度 公司风 险控 制的 目标 为严 格遵守 国家 法律 法规 、 行 业自律 规定 和公 司各 项规 章制度 , 自 觉形成 守法 经营 、 规 范运 作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风格 ; 不 断提 高经 营管理 水平 , 在 风险 最小 化 的前提 下 , 确 保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最大 化; 建立 行之有 效的 风险 控制 机制 和制度 , 确保 各 项经营 管理 活动 的健 康运 行与公 司财 产的 安全 完整 ;维护 公司 信誉 ,保 持公 司的良 好形象 。 针对公 司面临 的各 种风险 ,包括 政策和 市场 风险, 管理风 险和职 业道 德风险 ,分别 制 定严格 防范 措施 , 并 制定 岗位分 离制 度、 空间 分离 制度、 作业 流程 制度 、 集 中交易 制度 、 信 息披露 制度 、资 料保 全制 度、保 密制 度和 独立 的监 察稽核 制度 等相 关制 度。 (2 ) 监察 稽核 制度 监察稽 核工 作是 公司 内部 风险控 制的 重要 环节 。 公 司设督 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 督察 长 全 面负责 公司的 监察稽 核工 作,可 在授权 范围内 列席 公司任 何会议 ,调阅 公司 任何档 案材料 , 对基金 资产 运作 、 内 部管 理、 制 度执 行及 遵规 守法 情况进 行内 部监 察、 稽核 ; 出具 监察 稽核 报告 , 报 公司 董事会 和中 国证监 会 , 如 发现公 司有 重大违 规行 为 , 应立 即向 公司董 事会 和 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监察稽 核部 具体 执行 监察 稽核工 作, 并协 助督 察长 工 作。 监 察稽 核部 具有 独立 的 检查权 、 独立的 报告 权 、 知晓 权和 建议权 。 具体 负责对 公司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提 出修 改意见 ; 检查 公 司各部 门执 行内 部管 理制 度的情 况; 监督 公司 资产 运作、 财务 收支 的合 法性 、 合规 性、 合理 性; 监 督基 金财 产运 作的 合法性 、 合 规性 、 合 理性 ; 调查 公司 内部 的违 规事 件; 协 助监 管机 关调查 处理 相关 事项 ;负 责员工 的离 任审 计; 协调 外部审 计事 宜等 。 20 (3 ) 内部 财务 控制 制度 财务管 理的 目的 在于 规范 公司会 计行 为, 保证 会计 资料真 实、 完整 ; 加 强财 务管理 , 合 理使用 公司 财务 资源 , 提高 公司资 金 的 运用 效率 , 控制 公司财 务风 险 , 保 护公 司股 东的利 益, 保证公 司财 产安 全、 完整 和增值 。 公司内 部财 务控 制制 度主 要内容 有: 公司 财务 核算 实行权 责发 生制 的原 则, 会计使 用 国 家许可 的电 算化 软件 。 公 司实行 财务 预算 管理 制度 , 财务 室在 综合 各部 门财 务预算 的基 础上 负责编 制并 报告 公司 总经 理, 经 董事 会批 准后 组织 实施。 各部 门应 认真 做好 财务预 算的 编制 和实施 工作 。 5、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措 施 (1 )建 立、健 全内 控体系 ,完善 内控制 度: 公司建 立、健 全了内 控结 构,高 管人员 关 于内控 有明 确的 分工 , 确保 各项业 务活 动有 恰当 的组 织和授 权 , 确 保监 察稽 核工 作是独 立的 , 并得到 高管 人员 的支 持, 同时置 备操 作手 册, 并定 期更新 ; (2 )建 立相互 分离 、相互 制衡的 内控机 制: 建立、 健全了 各项制 度, 做到基 金经理 分 开, 投 资决 策分 开, 基金 交易集 中, 形成 不同 部门 ,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机 制, 从 制度 上减 少和防 范风 险; (3 )建 立、健 全岗 位责任 制:建 立、健 全了 岗位责 任制, 使每个 员工 都明确 自己的 任 务、职 责, 并及 时将 各自 工作领 域中 的风 险隐 患上 报,以 防范 和减 少风 险; (4 )建 立风险 分类 、识别 、评估 、报告 、提 示程序 :建立 了风险 管理 委员会 ,使用 适 合的程 序 , 确 认和评 估与 公司运 作有 关的 风险 ; 公 司建立 了自 下而 上的 风险 报告程 序 , 对 风 险隐患 进行 层层 汇报 ,使 各个层 次的 人员 及时 掌握 风险状 况, 从而 以最 快速 度作出 决策 ; (5 )建 立内部 监控 系统: 建立了 有效的 内部 监控系 统,如 电脑预 警系 统、投 资监控 系 统,能 对可 能出 现的 各种 风险进 行全 面和 实时 的监 控; (6 )使 用数量 化的 风险管 理手段 :采取 数量 化、技 术化的 风险控 制手 段,建 立数量 化 的风险 管理模 型,用 以提 示指数 趋势、 行业及 个股 的风险 ,以便 公司及 时采 取有效 的措施 , 对风险 进行 分散 、控 制和 规避, 尽可 能地 减少 损失 ; (7 )提 供足够 的培 训:制 定了完 整的培 训计 划,为 所有员 工提供 足够 和适当 的培训 , 使员工 明确 其职 责所 在, 控制风 险。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 维 护、 维 持和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是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及管理 层 的 责任 。 基 金管 理人特 别声 明以上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披 露真实 、 准确 , 并 承诺 将 根据市 场变 化和21 公司业 务发 展不 断完 善内 部控制 制度 。


22 四、 基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 本情 况


1 、基 金托 管人 概况 名称: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注册日 期: 1988 年 8 月 22 日 注册资 本: 190.52336751 亿元 人民 币 托管部 门联 系人 :刘 峰 电话: 021-62677777-212017 传真: 021-62159217 兴业银行 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 经国务 院、中 国 人民银行 批准成 立的首 批 股份制 商 业银行 之一 , 总行 设在 福 建省福 州市 , 2007 年 2 月 5 日正 式在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码 : 601166 ) , 注册资 本 190.52336751 亿元 。 开 业二 十多 年来 , 兴业银 行始 终坚 持“ 真 诚服 务相 伴成 长” 的 经营理 念, 致力 于为 客户 提供全 面、 优质 、高 效的 金融服 务。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 兴 业银 行资 产总 额 达 6.09 万 亿元 , 实 现营 业 收入 1570.60 亿元, 全年 实现 归属 于母 公司股 东的 净利 润 538.50 亿元 。 2、资产 托 管部 的部 门设 置及 人 员情 况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行设资 产托 管部 , 下 设综 合 管理处 、 市 场处 、 委 托资 产 管理处 、 科技支 持处 、 稽 核监 察处 、 运营 管理 处、 期 货业 务 管理处 、 期 货存 管结 算处 、 养老 金管 理中 心等处 室, 共有 员工 100 余人, 业务 岗位 人员 均具 有基金 从业 资格 。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兴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 取得 基金托管 资格。 基金托 管 业务批 准 文号 : 证 监基 金字[2005]74 号。 截至 2016 年 末, 兴 业银行 已托 管开 放式 基 金 146 只 , 托管 基金财 产规 模 4678.33 亿 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23 严格遵守 国家 有关托 管业 务的法律 法规 、行业 监管 规章和行 内有 关管理 规定 ,守法 经 营、 规 范运 作、 严格 监察 ,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保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保 有关 信息 的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 时,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兴业银 行基 金托 管业 务内 部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兴 业银行 风险 管理 部 、 法 律与 合规部 、 审计部 、资产 托管部 内设 稽核监 察处及 资产托 管部 各业务 处室共 同组成 。总 行风险 管理部 、 法律与 合规 部 、 审计 部对 托管业 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和监 督 ; 资产 托管 部内设 独立 、 专 职的稽 核监 察处 , 配 备了 专职内 控监 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务 的内 控监 督工 作, 具有独 立行 使监 督稽核 工作 职权 和能 力。 各业务 处室 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实 施具 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全 面性原 则:风 险控制必 须覆 盖基金 托管 部的所有 处室 和岗位 ,渗 透各项业 务过 程和业 务环 节; 风险 控制 责任应 落实 到每 一业 务部 门和业 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己 岗位 职责 范围内 的风 险负 责。





(2) 独 立性原 则 : 资产托 管部 设立 独立 的稽 核监察 处 , 该 处室保 持高 度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负责 对托 管业 务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指导 和监 督。





(3) 相 互制约 原则 : 各 处室 在 内 部组织 结构 的设计 上要 形成 一种 相互 制约的 机制 , 建 立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体 系。





(4) 定 性和定 量相 结合原 则 : 建 立完备 的风 险管理 指标 体系 , 使 风险 管理更 具客 观 性 和操作 性。





(5) 防 火墙原 则 : 托管部 自身 财务 与基 金财 务严格 分开 ; 托管业 务日 常操作 部门 与行 政、研 发和 营销 等部 门严 格分离 。





(6 ) 有 效性原 则。 内部控制 体系 同所处 的环 境相适应 ,以 合理的 成本 实现内控 目标, 内部制 度的 制订 应当 具有 前瞻性 , 并应 当根据 国家 政策 、 法 律及 经营管 理的 需要 , 适 时进 行 相应修 改和 完善 ; 内 部控 制应当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 任何 人不 得拥 有不 受内 部控制 约束 的权 力,内 部控 制存 在的 问题 应当能 够得 到及 时反 馈和 纠正。


(7 ) 审慎 性原 则。内 控与风险 管理 必须以 防范 风险,审 慎经 营,保 证托 管资产的 安全 与完整 为出 发点 ; 托 管业 务经营 管理 必须 按照“ 内 控优先” 的 原则 , 在 新设 机构或 新增 业务 时,做 到先 期完 成相 关制 度建设 。


(8 ) 责任 追究 原则。 各业务环 节都 应有明 确的 责任人, 并按 规定对 违反 制度的直 接责 任人以 及对 负有 领导 责任 的主管 领导 进行 问责 。 24





4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 施


(1 ) 制 度建 设: 建立 了明确 的岗 位职 责、 科学 的业务 流程 、 详 细的 操作 手册、 严格 的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2 ) 建立 健全 的组 织 管理结 构: 前后 台分 离, 不同部 门、 岗位 相互 牵制 。


(3 ) 风险 识别 与评估 :稽核监 察处 指导业 务处 室进行风 险识 别、评 估, 制定并实 施风 险控制 措施 。


(4 ) 相对 独立 的业 务 操作空 间: 业务 操作 区相 对独立 ,实 施门 禁管 理和 音像监 控。


(5 ) 人员 管理 :进行 定期的业 务与 职业道 德培 训,使员 工树 立风险 防范 与控制理 念, 并签订 承诺 书。


(6 ) 应 急预 案: 制定 完备的 《应 急预 案》 , 并 组 织员工 定期 演练 ; 建 立异 地灾备 中心 , 保证业 务不 中断 。





(三)基金托管人对 本基金管理人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对 象、 基金 资产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 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 基 金参 与银 行间债 券市 场的信 用风 险 控 制、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对 手是 否符 合有 关规 定、 基金 资产 的核算 、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基 金管 理人 报酬 的计 提和支 付、 基金 托管 人报 酬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 金费 用的支 付、 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金 的融 资条 件等 行为的 合法 性、 合规 性进 行监督 和核查 。 基金托管 人在 日常为 基金 投资运作 所提 供的基 金清 算和核算 服务 环节中 ,对 基金管 理 人发送 的投 资指 令、 基金 管理人 对各 基金 费用 的提 取与开 支情 况进 行检 查监 督。 基金托管 人每 日按时 通过 托管业务 系统 ,对各 基金 投资运作 比例 控制指 标进 行例行 监 控: 如发 现接 近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控制 比例 情况 , 严 密监 视, 及时 提醒 基金管 理人 ; 发现违 规行为 ,与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情况 核实, 并向 基金管 理人发 出书面 通知 ,督促 其纠正 , 同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违 反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 法律法 规 规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 促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有重大 违规 行为, 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 会,同 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5 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的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法 规,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拒绝 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并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投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或者 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26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1) 兴全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柜台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芳 甸路 1155 号浦 东嘉 里城 办 公楼 30 楼 联系人 : 秦 洋洋 、沈 冰心 直销联 系电 话: (021 )20398706 、20398927 传真:021-58368869 、021-58368915 (2 ) 兴全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网上 直销 平台 ( 目前 已 开通工 商银 行直 连 、 建 设 银行直 连、 农业银 行直 连 、 招 商银 行 直连 、 银 联通 (工 商银 行 、 农 业银 行、 建设 银行 、 交通银 行 、 民 生 银行、 平安 银行 、 邮 储银 行、 兴 业银 行、 光大 银行 、 中信 银行 、 浦 发银 行、 南京银 行、 金华 银行 、 浙 商银 行 、 温 州银 行、 上海 农商 银行 ) 、 通 联 支付 (工 商银 行 、 农 业银 行、 中国 银行 、 交通 银行、建 设银行、 中信银 行、光大 银行、华 夏银行 、民生银 行、招商 银行、 兴业银行 、 上海银 行、 平安 银行 、浦 发银行 ) 及 网上 直销 汇款 交易 ) (排 名不 分先 后)


交易网 站:https://trade.xqfunds.com





客 服电 话:400-678-0099;( 021 )38824536 2、其 他销 售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和 基金 合同 等的 规 定, 选择 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销 售本 基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 务。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 兴全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金陵东 路 3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芳甸 路 1155 号浦 东嘉 里 城办公 楼 28-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兰荣 联系人 : 朱 瑞立 电话:021-20398888


传真:021-20398858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 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27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 俞 卫锋 经办律 师: 安冬 、陆 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陆奇 (四) 审计 基金 资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德勤 华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延 安东 路 222 号 30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延 安东 路 222 号 30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 曾 顺福 电话: (021 )61418888


传真: (021 )63350377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许 湘照 、汪芳 联系人 :汪芳


28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 )基 金募 集的 依据








本 基金由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经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7 月 5 日 证监 许可 【2017 】1110 号准 予募 集 注册。


(二 )基 金类 别








债 券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金 (三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本基金 以定 期开 放方 式运 作, 即 采取 在封 闭期 内封 闭运作 、 封 闭期 与封 闭期 之间定 期开 放的运 作方 式。 本基金 以定 期开 放的 方式 运作, 即采 用封 闭运 作和 开放运 作交 替循 环的 方式 。 在封 闭期 内, 本 基金 采取 封闭 运作 模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不 得申请 申购 、 赎 回本 基金 。 本基 金的 首个 封闭期 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至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3 个月后 的月 度对 应日 止 ; 第 二个封 闭期 为 首个开 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 起至该 封闭 期首 日 3 个月 后的月 度对 应日 止, 以此 类推。 如该 对应 日为非 工作 日或 不存 在对 应日期 的, 则顺 延至 下一 工作日 。 本 基金 封闭 期内 不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务 ,也 不上 市交 易。 每一个 封闭 期结 束后 , 本 基金即 进入 开放 期, 开放 期的期 限为 自每个 封 闭期 结束之 日后 第一个 工作 日起 (含 该日 ) 不少 于五 个工 作日 、 不 超过二 十个 工作 日的 期间 , 具体 期间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封闭 期结 束前 公告说 明 。 开 放期内 , 本 基金采 取开 放运 作模 式, 投资人 可办 理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开放 期未 赎回 的份 额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封闭 期。 如在开 放期 内发 生不 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 金无 法按时 开放 或需 依据 《基 金合同 》 暂 停申购 与赎 回业 务的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合 理调 整申 购或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期间 并予以 公告 , 在 不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影响 因素消 除之 日下 一个 工作 日起, 继续 计算 该开 放期 时间。 (四) 基金 存续 期限





不 定期





(五 )基 金份 额发售 面 值和认 购价 格





本 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为人 民 币 1.00 元。





本 基金 认购 价格 为 1.00 元/份。


29


(六 )募 集方 式





本基 金将 通过基 金管理 人的直销 系统 及其他 基金 销售机构 的销 售网点 发售 (具体名 单详 见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以及 基金管 理人届 时发布 的调 整销售 机构的 相关公 告) 。 本基金 认购采 取全额 缴款 认购 的方 式。





( 七) 募集 场所





在基 金募 集期内 ,本基 金将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的直 销机构及 其他 基金销 售机 构的销售 网点 发 售 ( 具 体 名单 详 见 基 金份 额 发 售 公 告以 及 基 金 管理 人 届 时 发 布的 调 整 销 售机 构 的 相 关公 告)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 况变更 、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另行 公告 。





(八 )募 集期 限





本 基金 募集 期限 自基 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三 个月。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金 销 售情况 在募 集期 限内 适当 延长、 缩短 或调 整基 金的 发售时 间, 并及时 公告 。


(九 )募 集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机构 投资者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 、 发 起 资金提 供方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本基金 允许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金 份额 比例 达到 或者 超过 50% , 本 基金 不得 向 个人投 资者 公开发 售。


(十 )募 集规 模


本基金 为发 起式 基金 ,发 起资金 提供 方认 购基 金的 金额不 少 于 1000 万 元人 民 币,且 持 有认购 份额 的期 限自 基金 合同生 效 日 起不 少 于 3 年 。 期间 份额 不能 赎回。 认购 份额的 高级 管 理人员 或基 金经 理等 人员 在上述 期限 内离 职的 ,其 持有期 限的 承诺 不受 影响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金 发售情 况对 本基 金的 发售 进行规 模控 制 , 具 体规 定 见本基 金的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十一 )投 资人 对基 金份 额的认 购





1.认 购时 间安 排:





本基 金认 购时 间 为 2017 年 8 月 24 日至 2017 年 11 月 20 日。 如遇 突发 事件 , 发售时 间 可适当 调整 ,并 进行 公告 。





各个 销售 机构 在本 基金 发售募 集期 内对 于机 构投 资人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可能不 同 , 若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没 有明 确规定 ,则 由各 销售 机构 自行决 定每 天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30 具体 发售 方案 以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为 准, 请基金 投资 人就 发售 和购 买事宜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2.发 起资 金认 购 发起资 金提 供方 运用 发起 资金认 购本 基金 的情 况 见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公 告。 3.认购 原则 :


(1) 基金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 份额 确认” 的 方式 ;


(2) 投资 人认 购时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3) 投资 人在 募集 期内 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但 已受理 的认 购申 请不 允许 撤销, 认购 费率按 每笔 认购 申请 单独 计算;


(4) 认购 期间 单个 投资 人 的累计 认购 规模 没有 上限 限制, 但须 受到 本基 金募 集规模 上限 等限制 ,具 体限 制请 参看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或 相关 公告 。





4.认 购限 额:





在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柜台 进行认 购时 , 投资 人以 金 额申请 , 每个 基金 账户 首 笔认购 的最 低 金额为 人民 币 100,000 元 ,每笔 追加 认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100,000 元 。在 本基 金其他 销售 机构 的销售 网点 及网 上直 销系 统进行 认购 时, 投资 人以 金额申 请, 每个 基金 账户 首笔认 购的 最低 金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 每 笔追加 认购 的最 低金 额 为 1,000 元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场 情况 , 调整本 基金 认购 和追 加认 购的最 低金 额。


5.销售 机构 认购 业务 的办 理网点 、办 理日 期和 时间 等事项 参照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规 定。


6.投资 人认 购本 基金 应首 先办理 开户 手续 ,开 立基 金账户 (已 开立 兴全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基金账 户的 客户 无需 重新 开户) ,然 后办 理基 金认 购 手续。


投资 人认 购应 提交 的文 件 和办理 的手 续请 详细 查阅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或各 销售 机构相 关业 务办 理规 则。 (十二 )基 金的 认购 费用 本基金 认购 费 率 随认 购金 额的增 加而 递减 ,如 下表 所示: 认购 金 额 (M, 含 认购 费) 认购费 率 M <50 万 0.4% 50 万≤M <200 万 0.3% 200 万≤M <500 万 0.2% M≥500 万 每笔 500 元 31





本 基金 的认 购费 由投 资人承 担。 基金 认购 费用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 登 记等 募集 期间发 生的 各项 费用 。 募 集期间 发生 的信 息披 露费 、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等 各项 费用 , 不 从基 金财产 中列 支 。 若投 资人 重复认 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时, 需按 单笔 认 购金额 对应 的费 率分 别计 算认购 费用 。 (十三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认购 份额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数 点 后两位 以后 的部 分 四 舍五 入 , 由此 误差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





本基 金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如 下:





净认 购金 额= 认 购金 额/ (1+ 认购 费率 )


(注 :对 于适 用固 定金 额 认购费 的认 购,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 金额- 固定认 购费 金额 ) 认购 费用= 认 购金 额- 净认 购金额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认购费 的认 购, 认购 费用= 固定认 购费 金额 )


认购 份额= ( 净认 购金 额 +利息 )/ 基 金份 额发售 面值 例: 某客 户在 认购 期内 投 资 1,000,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 认购 费率 为 0.3% , 假定认 购期 产生的 利息 为 295.00 元 , 则其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额数 计算如 下:


净认购 金额=1,000,000.00/(1+0.3%)=997,008.97 元


认购费 用=1,000,000.00-997,008.97=2991.03 元


认购份 额= (997,008.97+295.00 )/1.00=997,303.97 份


即: 某 客户 投资 1,000,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份额 , 假 定 认购期 内产 生的 利息 为 295.00 元, 在认购 期结 束时 ,该 投资 人经确 认的 基金 份额 为 997,303.97 份。


(十四 )认 购的 确认





对于 T 日交 易时 间内 受 理的认 购申 请, 登记 机构 将在 T+1 日 就申 请的 有 效性 进 行确 认, 投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 括 该日) 及 时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查 询认 购申请 有效 性的 确认 情况 。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认 购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 认购申 请。 认购 申请 的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 认购 申请及 认购 份额 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人应 及时查 询并 妥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否则 , 由 此产 生的 任 何损失 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


(十 五) 募集 期利 息的 处 理方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利息 转份额 的具 体数 额 以 登记 机构的 记录 为准 。 32


(十 六) 募集 资金 的管 理





本基 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 投 资人 的认 购款 项只 能 存入募 集账 户 , 不 得动 用 。 认 购期 结束 后,由 登记 机构 计算 投资 人认购 应获 得的 基金 份额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日 内 聘请会 计师 事 务所进 行认 购款 项的 验资 。


33 七 、基 金 备案 (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发 起资 金提供 方使 用发 起资 金认 购本基 金 的金额 不少 于 1000 万元 人民币 且发 起资 金提 供方 承诺其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期限 不少 于 3 年的条 件下 , 基金 募集 期届 满或者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法 律法规 及招 募说 明书 可以 决定停 止基 金 发售 ,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 法 定验资 机构 验资 , 自 收到 验资报 告之 日 起 10 日内 , 向中国 证监 会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基金 募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完毕 基金备 案手 续并 取得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之日起 , 基金 合同生 效 ; 否则基 金合 同不 生效 。 基 金管理 人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 以公告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的资 金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任何人 不得 动用 。 ( 二)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时募集 资金 的处 理方 式








如 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足 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内 返还 投资 者已 缴纳的 款项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 同生 效 日 起三 年后 的对应 日, 若基 金资 产规 模低 于 2 亿 元, 本基 金应 当按照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程 序进 行清 算并终 止, 且不 得通 过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方式延 续。 若届 时的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发生 变化 , 上 述终 止规定 被取 消 、 更改 或补 充, 则本 基金 可 以参照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执行 。 基 金 合 同生 效 三年 后 继续存 续 的 ,基 金 存续 期 内, 连 续 二 十个 工 作日 出 现基金 资 产 净 值低于 五千 万元 情形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中予 以披 露; 连续 六十 个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形 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并提 出解决 方案 , 如转换 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 基 金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 合同 等,并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34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一) 申购 和赎 回的 场所





本基 金的 申购与 赎回将 通过销售 机构 进行。 本基 金销售机 构为 基金管 理人 直销机构 和其 他销售 机构 的销 售网 点。 本基金 销售 机构 名单 参见 本招募 说明 书“ 五、 相 关服 务机构” 部 分相 关内容 或其 他相 关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情况 变更或增 减销 售机构 ,并 予以公告 。投 资人应 当在 销售机构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 若基 金 管理人 或其 指定 的其 他销 售机构 开通 电话 、 传 真或 网上等 交易 方式 , 投 资人 可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申 购与 赎回 。


( 二) 开放 期 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开 放期 内, 投 资人 在开放日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和赎 回, 具体办 理时 间为上海 证 券交易 所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正 常 交 易日 的交 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 中国 证 监会的 要求 或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进行 公告 。 2 、开 放期 及业 务办 理时 间 本基金 每个 封闭 期结 束之 后第一 个工 作日 起进 入开 放期 , 开 放期 的期 限为 自封 闭期结 束 之日后 第一 个工 作日 起 ( 含该日 ) 不 少于 五个 工作 日、 不 超过 二十 个工 作日 的期间 , 具 体期 间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封 闭期 结束前 公告 说明 。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 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 金无 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 基金 合同暂停 申购与 赎回 业务 的,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合理 调整 申购 或赎回 业务 的办 理期 间并 予以公 告, 在不 可抗力 或其 他情 形影 响因 素消除 之日 下一 个工 作日 起,继 续计 算该 开放 期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在开 放期 内, 投资 人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或转换 申请 且登 记 机构 确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为 该开放 期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的价 格; 但若 投资 人在 开放期 最后 一日 业务 办理 时间结 束之 后提 出申 购、 赎回或 者转 换申35 请的, 视为 无效 申请。 开放 期以及 开放 期办 理申 购与 赎回业 务的 具体 事宜 见招 募说明 书及 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行 计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先 进先 出”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5、办 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时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 基金管理 人可 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必须在新 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进 行公告 。 ( 四 )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 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购 或赎 回 的申请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 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 资人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 立; 登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申 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 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形 时 ,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基 金合 同 有关条 款处 理。 遇 交 易 所或 交 易市 场 数据传 输 延 迟、 通 讯系 统 故障、 银 行 数据 交 换系 统 故障或 其 他 非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所能控 制的 因素 影响 业务 处理流 程 , 则 赎回 款项 划付 时间相 应 顺 延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立或 无效 ,则申 购款 项本金 退 还给 投资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36 接收到 申请 。 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投 资者应 及时 查询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允许 的范 围内, 对上 述业 务办 理时 间进行 调整 , 并 在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 五) 申购 份额 和赎 回金 额的限 制








1. 在 基金管理 人直销柜台 进行申购 时,投资 人以金 额申请, 每个基金 账户首 笔申购 的 最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000 元, 每笔 追加 申购 的最 低金额 为 100,000 元。 在 基金管 理人 网上 直销系 统进 行申 购时 ,每 个基金 账户 首笔 申购 的最 低金额 为人 民币 10 元 ,每 笔追加 申购 的 最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 元。 在本基 金其 他销 售机 构进 行申购 时, 具体 办理 要求 以相关 销售 机 构的交 易细 则为 准, 但不 得低于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最低限 额。





2.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基金 管理人的 直销柜台 及网上 直销系统 办理赎回 时,每 笔赎回 申 请的最 低份 额为 10 份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将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但某 笔 赎回申 请导 致单 个基 金账 户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少 于 10 份时 , 余 额部 分基 金份 额必 须一同 赎回 。 在本基 金其 他销 售机 构进 行赎回 时, 具体 办理 要求 以相关 销售 机构 的交 易细 则为准 , 但 不得 低于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最 低限额 。





3. 各销售机构 可根据各自 情况 设定 首次最低申购、 单笔追加 申购、定期定额 投资金额 , 单笔 最 低赎 回 、 转换 转出 及最低 持有 份额 , 除 基金 管理人 另有 公告 外, 不得 低于 基 金管 理 人 规定的 上述 最低 金额/ 份额 限制。 投资 者在 各销 售机 构进行 投资 时应 以销 售机 构 的公 告为 准 。 4 、投资 人将所 申购的 基金 份额当期 分配 的基金 收益 转 为基金 份额 时,不 受最 低申购 金 额的限 制。





5. 本基 金不 对单 个投 资人累 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进 行限 制。


6.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 整上述 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额 等数 量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调 整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进行 公 告并报 中国 证 监 会备案 。 (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费用 及其用 途


1. 申购 费率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随 申购 金额的 增加 而递 减, 如下 表所示 申购金 额 (M, 含申 购费) 申购费 率 M <50 万 0.6% 50 万≤M <200 万 0.4% 37 200 万≤M <500 万 0.3% M ≥500 万 每笔 500 元 投资人 重复 申购 ,须 按每 次申购 所对 应的 费率 档次 分别计 费。 申购费用 由 申 购本基 金的 投资人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推广 、 销售、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2 、本 基金 赎回 费率 随申 请 份额持 有时 间增 加而 递减 。具体 如下 表所 示: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N ) 赎回费 率 N<30 日 0.10% N≥30 日 0 注:N 为自 然日 。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所收 取的 赎回 费 总额 的 25% 计入基 金财 产, 其余 部分 用于支 付市 场推 广、 登记 费和其 他手 续费 等。


3. 本基 金申 购费 在投 资人 申购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本基 金的赎 回费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 基金份 额时 收取 。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 并 最迟 应于 新的费 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进行 公 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费 率 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 并进行 公告。 ( 七) 申购 金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购 和赎 回数 额、 余额 的处理 方式


(1)申 购的有 效份额 为净 申购金额 除以 当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 ,有 效份额 单位 为份, 上 述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2) 赎回 金额 为按 实际 确 认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 赎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上述 计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由 此产 生的 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2.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费 的申 购,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 金 额- 固定申 购费 金额)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38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费 的申 购, 申购 费用= 固定申 购费 金额 )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某 客户 投 资 2,000,0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其对 应 的申购 费率 为 0.3% ,假 设 申购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60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净申购 金额=2,000,000.00/ (1+0.3% )=1,994,017.95 元


申购费 用=2,000,000.00 -1,994,017.95=5,982.05 元


申购份 额=1,994,017.95/1.0600=1,881,149.01 份


即:某 客户 投资 2,000,0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假 设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600 元, 则可得 到 1,881,149.01 份 基金份 额。 3.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用


例:某 客户 赎回 持有 的 1,000,000 份基 金份 额, 持有 期限为 360 日, 其对 应的 赎回费 率 为 0%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148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净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1,000,000 ×1.1480=1,148,000.00 元


赎回费 用=1,148,000.00 ×0%=0 元


净赎回 金额=1,148,000.00-0=1,148,000.00 元


即:某 持有 本基 金 360 日 的客户 赎回 持有 的 1,000,000 份基 金份 额, 假设 赎回 当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 1.1480 元, 则 可得到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 1,148,000.00 元。


4.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资产 净值总 额/ 当 日发 行在 外的 基金份 额总 数


本基 金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 八)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登记机 构在 T+1 日为 投资 人登记 权益 并办 理登 记手 续,投 资 人自 T+2 日 (含 该日 )后 有权在 开放 期赎 回该 部分 基金份 额。


投资人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登记机 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人办理 扣除 权益 的登 记手 续。


39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登记办 理时 间进 行 调 整, 但不得 实质 影响投 资人 的合 法权 益, 并最迟 于开 始实 施 前 3 个 工作日 在指 定媒介 公 告。


(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在开放 期内 基金 管理 人不 接受个 人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 拒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 或 发生 其他 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6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或 登记 机 构的异 常情 况导 致基 金销 售系统 、 基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 5、 6 、 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申请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进行 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本金 将 退还给 投资人 。在 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理 , 且开放 期间 按暂 停申 购的 期间相 应延 长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合 理调 整 开 放期 的业 务办理 期间 并 予以公 告 。


(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发 生继 续接 受赎 回申 请 将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情 形 。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 一 且基 金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请 或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 项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申 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管40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公 告 , 且开 放期 间按暂 停赎 回的 期间 相应 延长,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合理 调整 开放 期 的 业务办 理期 间并 予以 公告 。 (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工作 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 基金管理 人应 对当日 全部 赎回申请 进行 确认 。 但若 基金管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资 者 的 赎 回申 请 有 困 难 或认 为 因 支 付投 资 者 的 赎 回申 请 而 进 行的 财 产 变 现可 能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波 动时 ,可 以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最 长不 超过 20 个工 作日 。 延缓支 付的 赎回 申请 以赎 回申请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3 、巨 额赎 回 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者 招募 说明书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 十二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依 据相关 规定 进行 公告 。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 如发 生暂停 的 时间 超 过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暂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告 ; 也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在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 届时 不再 另行发 布重 新 开放的 公告 。 (十 三) 基金 转换


41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 且 开通 转换 的其 他基 金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金 转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 关规 则由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定 并公 告 , 并 提前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与 相关机 构。


( 十四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


继承,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 捐赠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 体 ; 司法强 制执 行 , 是 指司 法机 构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强 制 划 转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或 其他组 织。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资 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易 过 户申请 按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规定办 理, 并按 基金 登记 机构规 定的 标准 收费 。 ( 十五 )基 金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 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六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申购 金额 , 每期 申购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七 )基 金份 额的 冻结 、解冻 和质 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产 生的 权 益 一并冻 结 , 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参 与收 益分 配与 支付 。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 基 金管理 人 将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十八 )基 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交易 方 式 进 行 份额 转 让 的 申请 并 由 登 记 机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登42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43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 资目 标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并 保持 基 金资产 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追求基 金资 产的 稳定 增值 。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主 要为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包 括国债、金融 债、企业债 、 公司债 、 央 行票 据、 中 期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 短 期融资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 次级 债、 可 分 离交易 可转 债的 纯债 部分 、 债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 包括 协议存 款、 定期 存款 及其 他 银行存 款) 、 同业存 单、 货币 市场 工具 等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不投资于股票 、权证,也 不投资于可转 换债券(可 分离交易可转 债的纯债部 分 除外) 、可 交换 债券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对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但 每个 开 放期的 前 10 个 工作 日和后 10 个工 作日 以及 开放 期 期间不 受前 述投 资组 合比 例的限 制。 本 基 金 在 开 放 期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 不受上述 限 制。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投 资策 略 由于本 基金 存在 开放 期与 封闭期 , 在 开放 期与 封闭 期将实 行不 同的 投资 策略 。 在开 放期 内本基 金为 保持 较高 的组 合流动 性, 方便 投资 人安 排投资 , 在 遵守 本基 金有 关投资 限制 与投 资比例 的前 提下 ,将 主要 投资于 高流 动性 的投 资品 种,减 小基 金净 值的 波动 。 在封闭 期内 的投 资将 依托 基金管 理人 自身 信用 评级 体系和 信用 风险 控制 措施 。 采用自 上 而下和 自下 而上 相结 合的 投资策 略, 实现 风险 和收 益的最 佳配 比。 封闭 期内 具体投 资策 略如 下: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通 过对宏 观经 济趋 势、 金融 货币政 策、 供求 因素 、 估 值因素 、 市44 场行为 因素 等进 行评 估分 析, 对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和 货币资 产等 的预 期收 益进 行动态 跟踪 , 从 而决定 其配 置比 例。 2 、债 券类 属资 产配 置 类属配 置包 括国 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等 固定收 益品 种之间 的配 置 。 本基 金根 据各品 种 的 流动性 、 收 益性 以及 信用 风险等 确定 各子 类资 产的 配置权 重。 类属 配置 主要 根据各 部分 的利 差的扩 大及 收窄 分析 , 增 持相对 低估 、 价 格将 上升 的类属 , 减 持相 对高 估、 价格将 下降 的类 属,借 以取 得较 高的 总回 报。 3 、债 券投 资组 合策 略 债券投 资主 要 采 取利 率策 略、 信用 策略 、 收 益率 曲 线策略 以及 杠杆 策略 , 力 求在控 制各 类风险 的基 础上 获取 稳定 的收益 。 (1) 利率 策略 利率策 略主 要是 根据 对宏 观经济 环境 判断 , 预 测市 场利率 水平 变动 趋势 , 以 及收益 率曲 线变化 趋势 , 从 而确 定组 合的整 体久 期, 有效 控制 基金资 产风 险。 当预 测利 率上升 时, 适当 缩短投 资组 合的 目标 久期 ,预测 利率 水平 降低 时, 适当延 长投 资组 合的 目标 久期。 (2) 信用 策略 信用策 略主 要是 根据 不同 信用等 级资 产的 相对 价值 , 确定资 产在 不同 债券 类属 之间的 配 置, 并通 过对 债券的 信用 分析 , 确 定信 用债的 投资 策略 。 本 基金 将分别 采用 基于信 用利 差 曲 线变化 策略 和基 于本 身信 用变化 的策 略。 1 )基 于信 用利 差曲 线变 化 策略 信用利 差曲 线的 变化 受宏 观经济 周期 及市 场供 求两 方面的 影响 较大 , 因此 本基 金一方 面 通过分 析经 济周 期及 相关 市场的 变化 , 判 断信 用利 差曲线 的变 化, 另方 面将 分析债 券市 场的 市场容 量 、 市 场形势 预期 、 流 动性 等因 素对信 用利 差曲线 的影 响 , 综合 各种 因素确 定信 用 债 券总的 投资 比例 及分 行业 投资比 例。 2 )基 于信 用债 信用 变化 策 略 本基金 主要 依靠 内部 信用 评级系 统分 析信 用债 的信 用水平 变化 、 违约 风险 及理 论信用 利 差等 。 本 基金 信用评 级体 系将通 过定 性与 定量 相结 合, 着力 分析 信用券 的实 际 信用 风险 , 并 寻求足 够的 收益 补偿 。 另 外, 评 级体 现将 从动 态的 角度, 分析 发行 人的 资产 负债状 况、 盈利 能力、 现金 流、 经营 稳定 性等关 键因 素, 进而 预测 信用水 平的 变化 趋势 , 决 定投资 策略 的变 化。 (3)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 45 根据收 益率 曲线 的形 态特 征进行 利率 期限 结构 管理 , 确定 组合 期限 结构 的分 布方式 , 合 理配置 不同 期限 品种 的配 置比例 。 通过 合理期 限安 排, 在长 期、 中期 和短 期 债券间 进行 动态 调整, 在保 持组 合一 定流 动性的 同时 ,可 以从 长期 、中期 、短 期债 券的 价格 变化中 获利 。 (4) 杠杆 策略 杠杆放 大操 作即 以组 合现 有债券 为基 础, 利用 回购 等方式 融入 低成 本 资 金, 并购买 具有 较高收 益的 债券 , 以 期获 取超额 收益 的操 作方 式。 本基金 将对 回购 利率 与债 券收益 率 、 存 款 利率等 进行 比较 , 判 断是 否存在 利差 套利 空间 , 从 而确定 是否 进行 杠杆 操作 。 进 行杠 杆放 大 策略时 ,基 金管 理人 将严 格控制 信用 风险 及流 动性 风险。 4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对于包 括资 产抵 押贷 款支 持证券 (ABS ) 、住 房抵 押 贷款支 持证 券 (MBS ) 等 在内的 资 产支持 证券 , 本 基金 将综 合考虑 市场 利率 、 发 行条 款、 支 持资 产的 构成 及质 量、 提 前偿 还率 等因素 , 研究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收益 和风 险匹 配情 况 , 在 严格控 制风 险的 基础 上选 择投资 对象 , 追求稳 定收 益。 四、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对 债券 的投 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但 在每 个开 放期 的前 10 个工 作日和后 10 个 工作 日 以 及 开放期 期间 不受 前述 投资 组合比 例的 限制 ; (2)本 基金在 开放期 持有 现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本基 金在 封闭 期内 持有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 例不受 上述 限制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展期 ; (6)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46 (9)本 基金管 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1 )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 资产总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0% ;开 放期 内 ,本基 金 资产总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40% ; (1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第 (10) 项外, 因证 券 市场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 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但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调整 后的 规定 执 行, 但须 提前 公告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47 审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行 审查 。 法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或变 更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 金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或按变 更后 的规 定执 行。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中证 全债 指数 收益 率。 中 证 全 债 指 数 是中 证 指 数有 限 公 司 编 制 的综 合 反 映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和 沪 深 交易 所 债 券 市场的 跨市 场债 券指 数。 该指数 的样 本由 银行 间市 场和沪 深交 易所 市场 的国 债、 金 融债 券及 企业债 券组 成 , 中 证指 数有 限公司 每日 计算 并发 布中 证全债 的收 盘指 数及 相应 的债券 属性 指 标, 为 债券 投资 者提 供投 资分析 工具 和业 绩评 价基 准。 该 指数 的一 个重 要特 点在于 对异 常价 格和无 价情 况下 使用 了模 型价, 能更 为真 实地 反映 债券的 实际 价值 和收 益率 特征。 本基金 是通 过债 券等 固定 收益资 产来 获取 的收 益, 在 严格控 制风 险并 保持 基金 资产流 动 性的前 提下 , 追求基 金资 产的稳 定增 值 。 根据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比例 , 选 用上 述业 绩 比较基 准能 够客 观、 合理 地反映 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若未来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 或者有 更权 威的 、 更能 为市 场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出 , 或者 市 场发 生变 化导 致本 业绩比 较基 准不 再适 用 或 本业绩 比较 基准 停止 发布 , 本基金 管理 人 可以依 据维 护投 资者 合法 权益的 原则 , 在 与 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一 致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 适 当调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告 ,而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预 期收益 和预 期风 险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 但 低于 混合 型基金 、 股 票型基 金, 属于 较低 风险/ 收益的 产品 。 七、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 行使相 关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基金 管理 人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 使 相关权 利,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不通 过关 联交易 为自 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关 系的 第三 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48 十 、基 金的财 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 基 金拥 有 的各 类有价 证 券 、 银 行存 款本息 和基 金应 收款项 以 及其他 资 产 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49 十 一、 基金资 产估 值 (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 三) 估值 方法 1 、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的 估值 交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 交易 所市 场交 易的 固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1 )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 交易或 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种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 的除外 ) , 选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 价进行 估值 。 (2 ) 对在交 易所 市场上 市 交易的 可转换 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 去可转 换债 券收盘 价 中所含 债券 应收 利息 后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3 ) 对在交 易所 市场挂 牌 转让的 资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4 ) 对在交 易所 市场发 行 未上市 或未挂 牌转让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 允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 固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1 ) 银行间 市场 交易的 固 定收益 品种, 选取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的 估 值净价 进行 估值 。 (2 ) 对银行 间市 场未上 市 ,且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未提 供估值 价格的 固定收 益品 种,按 成 本估值 。 50 4 、 同业 存单 的估 值方 法 : 同业 存单 按估 值日 第三 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选 定的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未提 供估值 价格 的, 按成 本估 值。 5 、 如 有确凿 证据 表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 、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四) 估值 程序 1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按照 每 个工作 日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进行 公告。 2 、基 金管理 人应 每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约 定 对 外公 布。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 以内( 含 第 4 位) 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 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 方”) 的直 接损失按下述 “ 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 承担 赔偿责 任。 51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 估值错 误的 责任方 对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 对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 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估值 错误 而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 损 失(“ 受损 方”) , 则估值错 误 责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 损 失,并在其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 值错 误调 整采 用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估 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 据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 根据估 值错 误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 根据估 值错 误处理 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 易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 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52 (2 ) 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报 基金托 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 前述内 容如 法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理 。 如果 行业 有通行 做 法, 在 不违 背法 律法 规且 不损害 投资 者利 益的 前提 下, 双 方应 本着 平等 和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原 则重 新协 商确 定处理 原则 。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工作 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按约 定 予以 公布 。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方 法 1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5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 由 于不可 抗力 ,或由 于 证券交 易所、 登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据 错误等 原因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53 十 二、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指截 至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中 已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 数。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2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3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4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符合法 律法 规及基 金合 同约定, 并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 质不利 影响 的前提下 , 基金管 理人 可对 基金 收益 分配原 则进 行调 整,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 分配 方案中 应载 明截止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依 据相 关规 定进行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54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55 十 三、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诉讼 费 和 仲裁 费 ;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 、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7 、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8 、 基金 的账户 开 户费 用、 账户维 护费 用; 9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0.60% 年费 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 =E×0.6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 基金 托管 人 按 照 与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 方式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 作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假或 不可 抗力 等, 支付日 期顺延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0%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 0.1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 基金 托管 人 按 照 与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 方式 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 作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或 不 可抗力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56 上述 “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 ” 中第 3 -9 项费 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57 十 四、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露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 托管 协 议约定 的 方 式确 认。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内 在 指 定媒 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8 十 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一 )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应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从 其最新 规定 。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的指 定媒介 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时 间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59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和网站 上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将《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 载在网 站上 。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金 募集 情况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高 级管 理人员 、 基 金经理 等人 员以 及基 金管 理人股 东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承诺 持有 的期 限等 情况 。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基金 封闭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基金 开放 期每 个开 放日 的次日 , 基 金管 理人 应通 过其网 站、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60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年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季 度报 告 中分别 披露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高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等人员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持有 本基 金份 额 、 期限 及期间 的变 动 情 况。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61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务、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 进 入开 放期 ;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 在 开放 期内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24)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 申 购、 赎 回申 请 ;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设置 ; (27)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28)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 情况 62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 证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季 度报 告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 资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 末按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 小排序 的 前 10 名资 产支 持 证券明 细。 11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信息 。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或者 XBRL 电子方式 复核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 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 1 、不 可抗 力; 2 、发 生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 3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或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 63 十 六、 风险揭 示





一 般来 讲, 预期 投资 收益越 高, 所伴 随的 预期 风险越 大。 本基 金为 债券 型基金 , 预 期收 益和预期 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 型基金,属于较低风险/ 收 益的 产品 。 本基 金所 面临 的风 险主要 包括 以下 部分 : 一、市 场风 险:


市场风 险是 指由 于经 济、 政治 、 环 境等 因素的 变化 对证券 价格 造成 的系 统性 影响 , 其 主 要包括 利率 风险 、政 策风 险、经 济周 期风 险、 购买 力风险 等。


1 、利率 风险: 对于债 券投 资而言, 利率 风险是 最重 要的系统 性风 险。利 率的 变化将 直 接导致 债券 价格 的变 化并 改变市 场参 与者 对于 后市 利率变 化方 向及 幅度 的预 期, 影响 本基 金 的收益 水平 , 此 外, 利率 的变化 将带 来票 息的 再投 资风险 , 对 基金 的收 益造 成影响 。 对 于股 票投资 而言 , 利 率的 变化 将导致 证券 市场 资金 供求 状况、 上市 公司 的融 资成 本和利 润水 平等 发生变 化 , 同 时利率 变化 是国家 货币 政策 的一 种反 映, 这将 直接 影响证 券价 格发生 变化 , 进 而影响 本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


2 、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如 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产 业政 策、区 域发 展政策 , 进出口 贸易 政策 等) 发生 变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生 风险 。


3 、经济 周期风 险:宏 观经 济运行具 有周 期性的 特点 ,宏观经 济的 运行状 况将 直接影 响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 盈 利情 况, 直接 影响 债券发 行人 的支付 本息 的能 力。 证券 市场对 宏观 经 济 运行状 况的 直接 反映 将影 响本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


4 、购买 力风险 :购买 力风 险又称通 货膨 胀风险 ,是 由于通货 膨胀 、货币 贬值 造成投 资 者实际 收益 水平 下降 的风 险。


二、个 别风 险:


个别风 险是 指某 个行 业或 某只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包括 信用 风险、 上市 公司经 营 风险等 。


1 、 信用 风险: 指基 金在 交 易过程 发生 交收 违约 , 或 者 基金所 投资 债券 发行 人出 现违约 、 无法支 付到 期本 息, 或者 由于债 券发 行人 信用 等级 下降等 原因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损失 的风 险 。








2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市场 、技 术、竞 争、 管理、 财 务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化 ,从 而导 致股 票价 格变动 的风 险。 三、流动 性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主要包 括以 下两个 方面 :一方面 是指 在市场 或个 券、个 股64 流动性 不足 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可能 无法 迅速 、 低 成 本地变 现或 调整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风险 。 另一方 面是 指本 基金 面临 大量赎 回而 无法 及时 变现 其资产 而造 成的 风险 。 四、 运作 风险


1 、管理 风险: 指在基 金管 理运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管理人的 知识 、经验 、判 断、决 策 等主观 因素 的限 制而 影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势 、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而产 生的 风 险,或 者由 于公 司内 部控 制不完 善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的 风险 。


2 、交 易风 险: 指在 基金 投 资交易 过程 中由 于各 种原 因造成 的风 险。


3 、运作 风险: 由于运 营系 统、网络 系统 、计算 机或 交易软件 等发 生技术 故障 等突发 情 况而造 成的 风险 ,或 者由 于操作 过程 中的 疏忽 和错 误而产 生的 风险 。


4 、道德 风险: 指业务 人员 道德行为 违规 产生的 风险 ,包括由 内幕 交易、 违规 操作、 欺 诈行为 等原 因造 成的 风险 。 五 、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1 、本基 金为债 券型基 金, 因此,本 基金 除承担 由于 市场利率 波动 造成的 利率 风险外 还 要承担 如企 业债 、 公 司债 等信用 品种 的发 债主 体信 用恶化 造成 的信 用风 险。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发挥专 业研 究优 势, 加强 对市场 和固 定收 益类 产品 的深入 研究 , 持续优 化组 合配置 , 以控 制 特定风 险 。 此 外, 由于 本 基金还 可以 投资 其他 品种 , 这 些品 种的 价格也 可能 因市场 中的 各类 变化而 出现 一定 幅度 的波 动,产 生特 定的 风险 ,并 影响到 整体 基金 的投 资收 益。 2 、在本 基金的 封闭运 作期 间,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不能 赎回基金 份额 ,因此 ,若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错过 某一 开放 期而 未能赎 回, 其份 额将 转入 下一封 闭期 ,至 下一 开放 期方可 赎回 。


3 、本基 金开放 期可能 出现 巨额赎回 ,导 致基金 资产 变现困难 ,进 而出现 延缓 支付赎 回 款项的 风险 。 4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包括 资产支持 证券 。资产 支持 证券存在 信用 风险、 利率 风险、 流 动性风 险、 提前 偿付 风险 、操作 风险 和法 律风 险等 。


(1)信 用风险 也称为 违约 风险,它 是指 资产支 持证 券参与主 体对 它们所 承诺 的各种 合 约的违 约所 造成 的可 能损 失。 从 简单 意义 上讲, 信用 风险表 现为 证券 化资 产所 产生的 现金 流 不能支 持本 金和 利息 的及 时支付 而给 投资 者带 来损 失。


(2)利 率风险 是指资 产支 持证券作 为固 定收益 证券 的一种, 也具 有利率 风险 ,即资 产 支持证 券的 价格 受利 率波 动发生 变动 而造 成的 风险 。


(3) 流动 性风 险是 指资 产 支持证 券不 能迅 速、 低成 本地变 现的 风险 。


(4)提 前偿付 风险是 指若 合同约定 债务 人有权 在产 品到期前 偿还 ,则存 在由 于提前 偿65 付而使 投资 者遭 受损 失的 可能性 。


(5)操 作风险 是指相 关各 方在业务 操作 过程中 ,因 操作失误 或违 反操作 规程 而引起 的 风险。


(6)法 律风险 是指因 资产 支持证券 交易 结构较 为复 杂、参与 方较 多、交 易文 件较多 , 而存在 的法 律风 险和 履约 风险。 5 、发 起式 基金 自动 终止 的 风险 本基金 为发 起式 基金, 在基 金募集 时, 发 起资 金提 供方 将认购 本基 金的 金额 不低 于 1000 万元 , 且 持有 期限将 不少 于 3 年 。 发起 资金提 供方 认购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期限 满三年 后 , 发 起 资金提 供方 将根 据自 身情 况决定 是否 继续 持有 , 届 时, 发 起资 金提 供方 有可 能赎回 认购 的本 基金份 额 。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三年 后的 对应 日, 若基金 资产 规模低于 2 亿 元的 , 基 金合 同 将自动 终止 ,投 资者 将面 临基金 合同 可能 终止 的不 确定性 风险 。 6 、本基 金 的目 标客户 包括 特定机构 投资 者,特 定机 构投资者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重 可能 较大 ,因 此可能 存在 如下 风险 : (1)特 定机构 投资者 申购 和赎回的 金额 可能较 大, 若特定机 构投 资者申 请大 额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为应 对大 额赎 回申请 需进 行基 金所 持有 资产的 变现 , 此时 可能 产生 冲击成 本的 风 险。 并且 , 特 定机 构投 资者 的大额 赎回 存在 导致 基金 份额净 值波 动的 可能 性 , 在 极端情 况下 , 可能造 成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剧烈波 动。 (2)当 特定机 构投资 者的 大额赎回 导致 基金出 现巨 额赎回情 形时 ,由于 基金 管理人 可 以根据 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 合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 分延期 赎回 , 因此 可能 导致 其他投 资者 无 法及时 赎回 的风 险。 (3)由 于特定 机构投 资者 持有的基 金份 额占基 金资 产净值比 重可 能较大 ,因 此可能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施加 重大影 响。 极端 情况 下, 单 一特定 机构 投资 者的 出席 和表决 即可 以 决定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六 、其 他风 险 主要是 由某 些不 可抗 力因 素,如 战争 、自 然灾 害等 造成的 基金 财产 损失 的风 险。


66 十 七、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 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须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自表决 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 并自 决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三 年 后的对 应日 ,基 金资 产规 模低 于 2 亿元 的; 4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登记机 构 、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67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期 限不少 于 15 年。 68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义 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基 金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于 :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9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发起 资金 提供 方持 有 认购的 基金 份额 不少 于 3 年; (1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2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 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 赎回 与转 换 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4)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5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 申 购、 赎回 、 转 换 、 定期定 额投 资 和 非交 易过 户等业 务规 则; 70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勤 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 资; (6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 露及 报告 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71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参与 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 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 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部 募 集 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金 加 计 银 行同 期 活 期 存 款利 息 在 基 金募 集 期 结 束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资 金账户 、证 券账户 等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账户,为72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 账 户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 等 投资所需 的其 他账户 , 按 照《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 审计 、 法律 等外 部专 业顾 问提供 的除外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从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的 登记 机构 处接 收 并 保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73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1 、召 开事 由 除法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会 或基金合 同 另 有规定 的, 当出现或 需要 决定下 列事 由之一的 , 应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74 (12) 对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约 定且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的 情 况下,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1)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2)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且在 对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 性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变更 收费 方式 或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设 置、 对基 金份 额分 类办法 及规 则进 行调 整;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 在 不违反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以 及在不 损害 已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权益 的前提下 , 基金管 理人 、 登 记机 构、 基金销 售机 构调 整有 关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 基金交 易 、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规 则; (6)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以及 在不损 害已 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权 益的 前提下 ,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7)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2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 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 (3)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 基 金托 管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并自 出具书 面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合 。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75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 (5)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 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3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依据 有关 规定 进行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 常 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采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 由 会议 召集 人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表决 意见 寄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还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 行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 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效力 。 76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或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关 允许 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须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行使 投票 权提 供便 利。 现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 出席, 现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 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 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通讯开 会 。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 或 大会公 告 载明的 其他 方式 在表 决截 至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地 址 。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 面方式 或大 会 公告载 明的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 力 ; (3) 本 人直 接出 具表决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表决 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不 小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本 人直接 出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表决意 见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77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 3 个 月以 后 、 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 的持有 人直 接出 具表决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 代表出 具表决 意 见;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表决 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 他 人出 具 表决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 在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 许的情 况下 ,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亦可 采用 其他 非书面 方 式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授 权方 式可以 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式 , 具体 方式由 会议 召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明 ; 在会 议召开 方式 上, 本基 金亦 可 采用其 他非现 场方式 或者 以现场 方式与 非现场 方式 相结合 的方式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会议程 序比照 现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会 的程序 进行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以采 用书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决 ,具 体方 式由 会议 召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明 。 5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下列 第七条规 定程 序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78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通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6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 般决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二 分之一 以上 ( 含二分 之一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 以上 (含 三 分之 二 )通 过方可 做出。 除基 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终 止基 金合 同 、 本 基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方 为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7 、计票 现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79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通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 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式 进 行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9 、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决 条件 等规定 ,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 或 监管规 则 的 部分 , 如将 来法 律法规 或监 管规 则 修 改导 致相关 内容 被 取消或 变更 的 , 基金 管理 人提前 公告 后 , 可直 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


1 、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本基金 合 同 约 定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通80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关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须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自 表决通 过 之日起 生效 ,并 自决 议生 效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2 、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三 年后的 对应 日, 基金 资产 规模低 于 2 亿元 的; (4)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5)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出 现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 机构 、 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员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 81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但 因本 基金 所持 证券 的流动 性受 到限 制而 不能 及时变 现 的,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期 限不少 于 15 年。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不愿 或者不 能通 过协商、 调 解 解 决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上海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 按照 上 海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上海 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各 方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恪 守各 自 职责 , 各自 继 续忠 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 受 中国 法律 (为本 基金 合同 之目 的, 在此不 包括 香港 、 澳 门特 别行政 区和 台湾地 区 的 有关 规定 ) 管 辖。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82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兴全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黄 浦区 金陵 东路 3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荣 成立时 间:2003 年9 月 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字[2003]100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 兴 业银 行 )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168 号 邮政编 码:350013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成立日 期:1988 年8 月 2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人民 银行 总行 ,银复 〔1988 〕347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5 〕7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190.52336751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有价 证券; 买卖 、 代 理买 卖股 票以外 的有 价证 券; 资产 托管业 务; 从事 同业拆 借; 买 卖、 代 理买 卖外汇 ; 结汇 、 售汇 业务 ; 从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 担83 保; 代 理收付 款项 及代 理 保险业 务; 提 供保 管箱 服 务; 财 务顾问 、 资信 调查 、 咨询、 见证 业 务; 经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 以上 范 围凡 涉及 国家 专项 专营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对象 进 行监督 。 基 金合 同明 确约 定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基 金托 管人 要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主 要为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债 、 金 融债 、 企 业债 、 公 司债、 央行 票据、 中期 票 据、 短 期融 资券、 超短 期 融资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次级债 、 可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的纯 债部 分、 债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 包括 协议存 款、 定期 存款 及其 他银行 存款 ) 、 同业存 单、 货币 市场 工具 等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不投资 于 股票 、 权 证, 也 不投资 于 可转 换债 券 (可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的 纯债部 分除 外) 、 可交 换债 券。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为 : 本基金 对债券 的投 资比 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 的 80%,但 每个 开 放期的 前 10 个 工作 日和后 10 个工 作日 以及 开放 期 期间不 受前 述投 资组 合比 例的限 制。 本基金 在开放 期 持 有现 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5% , 本 基 金 在 封 闭期 内 持 有 现金 或 者 到 期 日在 一 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 券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比 例 不受 上述限制 。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 后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品 种,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 ) 本 基金 对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但在 每个 开放 期的 前 10 个工 作 日和 后10 个工 作日 以及 开 放期期 间不 受前 述投 资组 合比例 的限 制 ; (2)本 基金 在开放 期 持 有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5%, 本基金 在封 闭期内 持有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占 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84 例不受 上述 限制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本 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 购 的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展期 ; (6)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9)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0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1) 封闭期 内, 本基 金 资产总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200% ; 开放期 内 ,本基 金 资产总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40% ; (1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第 (10 ) 项 外, 因证 券 市场波 动 、 证 券发 行人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但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调整 后的 规定执 行, 但须 提前 公告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本 托管 协 议第十 五 章 第九 条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投资 禁 止行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85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审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行 审查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从 事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互 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单 及有 关 关联方 发行 的证 券名 单, 加盖公 章并 书面 提交 , 并 确保所 提供 的关 联交 易名 单的真 实性 、 完 整性、 全面 性。 基金 管理 人有责 任保 管真 实、 完整 、 全面 的关 联交 易名 单, 并负责 及时 更新 该名单 。 名 单变 更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于2 个 工作日 内进 行回 函确认 已知 名单 的变 更。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面 确认 后, 新的 关联 交易名 单开 始生 效。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慎重 选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定 各交 易 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选 择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 行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更 新, 新名 单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 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3 个 工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相关 交易对 手追 偿, 基金 托管 人应予 以必 要的 协助与 配合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对 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如基 金托 管人事 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按 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或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 书面 或以 双方 认可 的其他 方式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经提 醒后 仍未 改正 时造 成基金 财产 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相应 损失 和责 任。 86 (五)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六)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与存款 银行 建立 定 期对账 机制, 确保 基金 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按照 有 关法规 规定, 与基 金托 管 人、存 款机构 签订 相关 书 面协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相 关法规 及协 议对 基金 银行 存款业 务进 行监 督与 核查 , 严格 审查、 复 核相关 协议 、账 户资 料、 投资指 令、 存款 证实 书等 有关文 件, 切实 履行 托管 职责。 3、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 人在开 展基金 存款 业务 时 ,应严 格遵守 《基 金法》 、 《运作 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4、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 基金管 理人应 根据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确 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理 人对 定期 存款 提前 支取的 损失 由 其承担 。 (七)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中 期票 据的 监督 1、基金 管理 人在投 资中 期 票据前 ,应当 对投 资中 期 票据业 务进行 研究 ,认 真 评估中 期 票据投 资业 务的 风险 , 本 着审慎 、 勤勉 尽责的 原则 进行中 期票 据的 投资 业务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根据法 律 、 法 规 、 监管 部 门的规 定 , 制 定严格 的关 于投资 中期 票据 的风 险控 制制度 和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 ( 以下 简称 “ 《制 度》 ” ) , 以 规范 对中 期票据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险控 制, 并书 面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人 依据 上述 文件 对基 金管理 人投 资中 期票 据的 额度和 比例 进 行监督 。 2、如未 来有 关监管 部门 发 布的法 律法规 对证 券投 资 基金投 资中期 票据 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3、基金 托管 人有权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在相 关基 金投 资 中期票 据时的 法律 法规 遵 守情况 , 有关制 度、信 用风险 、流 动性风 险处置 预案的 完善 情况, 有关额 度、比 例限 制的执 行情况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上 述 事 项违 反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以 及本 协议 的规定 , 应及 时 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纠正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助 基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查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相关 托管 协议要 求向 基金 托管 人及 时发出 回函 , 并 及时 改正。 基金托 管人 有87 权随时 对所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4、基金 托管 人按照 上述 投 资限制 对基金 投资 中期 票 据的行 为进行 监控 。基 金 托管人 如 认真履 行了 上述 监督 责任 ,则就 基金 管理 人因 投资 中期票 据所 导致 的风 险不 承担责 任。 (八)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提 醒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书面 通知 后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 释或举 证,说 明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九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本 托 管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十 )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以 书面 或以 双方 认可 的其他 方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由 此造 成 的 相应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十一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 挠对方 根据本 托管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 取拖 延、欺 诈等手 段妨碍 对方 进行有 效监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监督 、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 但 不限 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 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账户 、 复核 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露 和 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未 执行 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泄露 基金 投资信 息等违 反《基 金法》 、基金 合同、88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 督 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核 查行 为 ,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人 并 改 正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 段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或 经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 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账户 。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 有特 殊情 况双 方 可另行 协 商解决 。 基 金托 管人 未经 基金管 理人 的 合 法合 规 指 令,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本 基金 的 任何资 产 ( 不包 含基 金托 管 人依据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 以下 或称 “ 中登公 司” ) 结算数 据完 成场 内交 易交 收、托 管资 产开 户银 行扣 收结算 费和 账户 维护 费等 费用) 。 6.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应予 以必 要的 协助 与配 合,但 对此 不承 担相 应责 任。 7. 基 金 托 管 人 对因 为 基 金管 理 人 投 资 产 生的 存 放 或存 管 在 基 金 托 管人 以 外 机构 的 基 金 财产 , 由 于该 等机构 或该 等机构 会员 单位 等本 托管 协议 当 事人 外第 三方 的欺 诈、 疏忽 、 过 失 或破产 等原 因给 基金 财产 造成的 损失 等不 承担 责任 。 8.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 募集 期间募 集的 资 金应存 于基金 管理 人 在 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开立 的 “基金 备 付金 账 户 ” 。 该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 开立 并管理 。 89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 停止募 集时 , 募集 的基 金 份额总 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符 合《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基金 合同 等有关 规定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属于基 金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管 人开 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同时 在规 定时 间内, 聘请具 有从 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3.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 定办理 退款 等事宜 ,基 金托 管人 应提 供充分 协助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托 管 人的名 义开设 本基 金的 基 金托管 专户, 也称 为资 金 账户, 保 管基金 财产 的银 行存 款。 该基金 托管 专户 同时 也是 基金托 管人 在法 人集 中清 算模式 下, 代表 所 托 管 的 包 括本 基 金 财 产在 内 的 所 有 托管 资 产 与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进 行 一级 结算的 专用 账户 。 该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由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支 活动 , 均 需通过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管专 户进 行。 2.基金 托管 人可 根据 实际 情况需 要 , 为 本基 金开 立 资金清 算辅 助账 户 , 以 办 理相关 的资 金汇划 业务 。 3.基金 托管 专 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4.基金 托管 专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5.在符 合法 律 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通 过基金 托管 专户 办理 基金 资产的 支 付。 (四) 定期 存款 账户 基金财 产投 资定 期存 款在 存款机 构开 立的 银行 账户 , 包 括实 体或 虚拟 账户 , 其 预留印 鉴 经各方 商议 后预 留。 对于 任何的 定期 存款 投资 , 基 金管理 人都 必须 和存 款机 构签订 定期 存款 协议, 约定 双方 的权 利和 义务, 该协 议作 为划 款指 令附件 。 在 取得 存款 证实 书后,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证实 书正 本或 者复 印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该 在合 理的时 间内 进行 定期 存款 的投资 和支 取 事宜 , 若 基金 管理人 提前 支取或 部分 提前 支取 定期 存款 , 若 产生 息差 (即 本 基金已 计提 的资 金利息 和提前 支取时 收到 的资 金 利息差 额) , 该息差 的处理 方法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双方协 商解 决。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90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中国 人民 银行 、 银行 间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义 在 中 央 国债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和 银 行 间 市 场清 算 所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开立 债券托 管账 户 、 资金 结算 账户 , 持 有人 账户和 资金 结算账 户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银行 间市 场 债 券的结 算。 (六)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在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上 海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基金 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仅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基金 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 证券账 户卡的 保管 由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账户 资产 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基金 托管 人以基 金托 管 人的名 义在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 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若中 国证 监会或 其他 监 管机构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 日之后 允许基 金从 事其 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七)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开 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定使 用并 管理 。 2.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八)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入 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深圳 分公司 、 银 行间 市场 清算 所股份 有限 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保管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有 。 有价 凭证的 购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共同 办理 。 基 金托管 人对 由 基 金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资 产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九)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91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 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年度审 计合 同 、 基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 投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重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 密方式 将重 大 合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 大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公 章的 合同传 真 件,未 经双 方协 商一 致,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金 额。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净 值 除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 总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均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 ,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按规 定公 告。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 但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同 的 规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 将 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以双 方约定 的方 式提 交给 基金 托管人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约 定对外 公 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2.估值 方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交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市 场交 易的 固 定收益 品种 的估 值 92 1) 、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交 易或挂 牌转 让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选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 价进行 估值 。 2) 、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 交易的 可转 换债 券 , 按 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 可转 换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债 券应 收利 息后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 3) 、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挂牌 转让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4) 、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发 行 未上市 或未 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 固 定收益 品种 的估 值 1) 、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 固 定收益 品种 , 选取 第三 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进 行估 值。 2) 、 对 银行 间市 场未 上市, 且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未 提供 估值价 格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 按成 本 估值。 (4)同 业存 单的估 值方 法 : 同业 存单 按估值 日第 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 估值 净 价估值 ; 选定的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未 提供估 值价 格的 ,按 成本 估值。 (5)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 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 不能 客 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6)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 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按估值 方法的 第(5 )项 进 行估值 时,所 造成 的误 差 不作为 基 金 估值 错误 处理 。 由于不 可抗 力, 或由 于证 券交易 所、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等原 因, 基金管 理人93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 但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 4 位 以内 (含 第 4 位 ) 发生 估 值错 误 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 值 估值 错误; 基金份 额净 值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 报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25%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0% 时,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 应当 公告 ,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当发 生净 值计算 错误 时,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处理 , 由此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先 行赔付 , 基金 管 理人按 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当 事人 追偿 。 2、由于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计算基 金净 值错 误 导致该 基金财 产或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实际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 际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 任进行 赔偿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向获 得不 当得 利之 主体 主张返 还不 当得 利。 3、由于 一方 当事人 提供 的 信息错 误,另 一方 当事 人 在采取 了必要 合理 的措 施 后仍不 能 发现该 错误 , 进而导 致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造成 投资 者或 基金的 损失 , 以 及由此 造成 以后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投 资者或 基金 的 损失, 由提 供错 误信 息的 当事人 一方 负责 赔偿 。 4、当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 金资产 净值与 基金 托管 人 的计算 结果不 一致 时, 相 关各方 应 本着勤 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核 对, 如果 最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 为准对 外公 布 , 由 此造 成的 损失以 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的 损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金 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分 别94 独立地 设置 、 记 录和 保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若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歧 ,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若 当日 核对不 符 , 暂 时无法 查找 到错账 的原 因 而 影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账 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基金 管 理人编 制的基 金财 务报 表 后,进 行独立 的复 核。 核 对不符 时,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在每 个季 度 结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金 合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有 关报 表提 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 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编 制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之 前及 时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数 据和 编制 结果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登记 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或 有权 机关另 有要 求 的除外 。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按 相关 法规 承担 责任 。 在基金 托管人 要求 或编 制 半年报 和年报 前, 基金 管 理人应 将有关 资料 送交 基 金托管 人,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95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上海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上海 市 , 按 照 上海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 ( 为本 协议之 目的 , 在 此不 包括 香港、 澳门 特别 行政 区和 台湾地 区的 有关规 定) 管辖 。 八、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内 容不得 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金 合同 终止 ; 2.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生 法律 法规 、监 管部 门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1 )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 组 , 基金管 理 人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并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成 员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登 记机 构、 具 有从事 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在 基金 财产清 算过 程 中,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各自履 行职 责, 继 续忠实 、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4)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负 责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96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止 情形 发生 , 应当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 进行清 算。 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 清 算报 告 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3.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6 个月 , 但 因本 基金 所持 证 券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 能及时 变 现的, 清算 期限 相应 顺延 。 4.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 用,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97 二 十、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 下 : (一) 通 知服 务 通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内 容包括 电子 对账 单或 手机 短信对 账单 。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持有 人 账单订 制情 况, 对于 定制 电 子对账 单的 持有 人, 每季 度或每 月通 过 E-MAIL 向账单期 内有 交 易或期 末有 余额 的客 户发 送基金 交易 对账 单, 以方 便投资 人快 速获 得交 易信 息; 对 于订 制手 机短信 对账 单的 客户 , 将 每月向 账单 期内 有份 额余 额的客 户发 送, 方便 投资 人快速 获得 账户 信息。 (二) 在线 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 的网 站提供实时在线客服 咨询 服务以及与基金经理 的定 期在线交 流服务 。 (三) 网上 交易 服务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 通 投 资 者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https://trade.xqfunds.com 可以办理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账户 资料 修改 、交 易密码 修改 、 交易申 请查 询和 账户 资料 查询等 各类 业务 。 (四) 资讯 服务 投资者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与 赎回的 交易 情况 、 基 金账 户余额 、 基金 产品与 服务 等信息 , 可 拨打基 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电 话或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 客户服 务电 话 客服热 线:400-678-0099 ,021-38824536 传真:021-58367239 互联网 站网 址:http://www.xqfunds.com 电子信 息:service@xqfunds.com (五) 信息 定制 服务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免 费的手 机短 信和 电子 邮件 信息定 制服 务。 通过 定制,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可以 通过 手机 短信 收到 基 金管 理人 发送 的基 金净值 、 短 信对 账单, 并可 通过电 子邮 件98 收到基 金净 值、 相关 公告 、电子 对账 单等 信息 。 (六) 投诉 受理 投资人 可以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 或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网 站留 言的 投诉栏 目 、 书信、 电子 邮件 等渠 道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 售网 点所 提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供 一系 列的服 务。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场 的变化 , 有权增 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 (七) 如本招募说明 书存在任何 您/ 贵机构无法 理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 方式联系基 金 管理人 。请 确保 投资 前, 您/ 贵机 构已 经全 面理 解了 本招募 说明 书。


99 二 十一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本基金 的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将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等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内 容与 格式 进行 披露 ,并予 以公 告。 100 二 十二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和 基金销 售机 构 的 住所 , 投 资者可 在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但应 以正本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101 二 十三 、备查 文件


1. 中国 证监 会准 予兴全 兴 泰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募 集注 册的 文件;


2. 《兴全 兴 泰定 期开 放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3. 《兴全 兴 泰定 期开 放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


4. 关于 申请 募集 注册 兴全 兴泰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法 律意 见书;


5.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6.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7.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 文件。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和营业 执照 存放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 基 金合 同、 托 管协 议及其 余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投资 人可 在营 业时 间免费 到存 放地 点查 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印 件。 兴全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二 O 一 七年 八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