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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嘉 实理 财通 系列证 券投 资基 金暨 嘉 实增 长混合 、嘉 实稳 健混合 及 嘉 实债 券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 嘉实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 公司 重要提示 (一 ) 嘉 实理 财通 系列 证 券投资 基金 ( 以下 简称“ 本 系列基 金” ) 经 中国 证券 监 督管理 委 员会于2003 年5 月6 日 《关 于同意 嘉实 理财 通系 列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设 立的 批复》 (证 监 基金字 [2003] 67 号 ) 核准 公开发 售。 根据 当时 生效 的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本系列 基金 于 2003 年7 月9 日成 立, 自该 日起本 系列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始 管理 本系 列基 金。 (二 ) 本 系列 基金 由具 有 不同市 场定 位的 三只 基金 构成 , 包 括相 互独 立的 嘉 实增长 证券 投资基 金、 嘉实 稳健 证券 投资基 金和 嘉实 债券 证券 投资基 金。 每只 基金 均为 契约型 开放 式 , 适用一 个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书 。 (三) 本招 募说 明书 是对 原《 嘉 实理 财通 系列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的 定期更 新 , 原招募 说明 书与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一致 的 , 以 本招 募 说明书 为准 。 基金 管理 人 保证本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 准 确、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 但中 国证 监 会对本 系列 基金 募集的 核准 , 并不 表明 其 对本系 列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 不表 明投 资 于 本系 列基 金没 有风 险。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依 照 恪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产 , 但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五)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者申购 本系 列基 金/ 基 金时 应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六)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七)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内容截 止日 为2017 年7 月9 日(特 别事 项注 明除 外) ,有关 财 务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截 止日 为2017 年6 月30日( 未经 审 计) 。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3 三、基 金管 理人 .................................................................................................................... 5 四、基 金托 管人 .................................................................................................................. 16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8 六、基 金的 募集 .................................................................................................................. 43 七、基 金合同 的 生效 .......................................................................................................... 44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44 九、基 金的 转换 .................................................................................................................. 51 十、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冻 结与 质押 .................................................................. 55 十一、 基金 的投 资 .............................................................................................................. 57 十二、 基金 的业 绩 .............................................................................................................. 73 十三、 基金 的财 产 .............................................................................................................. 78 十四、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79 十五、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82 十六、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83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85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85 十九、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89 二十、 系列 基金/ 基金 的终 止与清 算 .................................................................................... 91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92 二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04 二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9 二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10 二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10 二十六 、备 查文 件 ............................................................................................................ 111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公 开 募集证 券投资 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及其 配套 法规 、 其他法 律法 规和《 嘉实 理财 通系 列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嘉实 理财通 系列 证券 投资 基金 暨嘉实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实稳 健 证券投 资基 金和 嘉实 债券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 策 略、 风险 、 费率 等与 投 资者投 资决 策 有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投 资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系列 基金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管 理运 作并交 易。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 嘉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解 释。 基金 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中 载明 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出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系列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 合同是 约定 基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本系 列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 的承认 和接 受 , 并 按照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 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二、释 义 本系列 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 所指 ,下 列词语 或简 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词语或 简称 含义 1. 本系 列基金 指嘉实 理财 通系 列证 券投 资基金 暨 嘉 实增 长证 券投 资基金 、 嘉实 稳健 证 券投资 基金 和嘉 实债 券证 券投资 基金 2. 基金/ 本 基金 视上下 文而 定 , 指 嘉实 增 长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实 稳 健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嘉 实债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一只或 数只 基金 3. 基金合同 指 《 嘉实 理财 通系 列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及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对 其不 时作出 的修 订和 补充 4. 招募 说明书 指 《 嘉实 理财 通系 列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及 其每六 个月 的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5. 中国 证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6. 中国 银监会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7.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8. 《证 券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9. 《合 同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10.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 根 据 基金合 同享 受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 法律 主体 , 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1. 基 金管 理人





指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12. 基金 托管 人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或中国 银行 13. 中国 银行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14. 注册 登记 业务


指本系 列基 金登 记 、 存 管 、 清算和 交收 业务 , 包括 投 资者基 金账 户管 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清算 及基金 交易 确认 、 代 理发 放红利 、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15. 注册 登记 机构 指办理 本系 列基 金注 册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本 系列 基 金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本 系列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16. 发售 公告


指《嘉 实理 财通 系列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17. 投资 者 指个人 投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 18. 个人 投资 者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资基 金的 自然 人投 资者 19. 机构 投资 者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 存 续 并 依法可 以投 资本 系列 基金 的企业 法人 、 事业 法人 、 社会团 体或 其它 组织 以及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20.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指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暂 行办法 》 及相 关法 律 法规规 定 , 可 以投 资于 在 中国境 内合 法设 立的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2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依据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 22. 基金 成立 日 指基金 达到 成立 条件 后, 基金管 理人 宣 告 基金 成立 的日期 23. 工作 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若 无特 殊说 明基 金 合同中 以“ 日” 为时 间计 算单 位时皆 指“ 工 作日” 24. 元

















指人民 币元 25. 存续 期











指基金 成立 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期 期限 26. 申购 指在基 金成 立后 投资 者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27. 赎回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本系 列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购回 本系列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28. 转托 管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某 一 基 金 份 额 从 一 个 交 易 账 号 指 定 到 另 一 交 易 账号进 行交 易的 行为 29. 投资 指令 指基金 管理 人在 运用 基金 资产进 行投 资时 ,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出 的资 金划 拨及实 物券 调拨 等指 令 30. 代销 机构 指接受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代 为办理 本系 列基 金销 售业 务的具 有基 金代 销 业务资 格的 机构 31. 销售 机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32. 基金 销售 网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33. 指定 媒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纸 、互 联网网 址 34. 基金 账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理注 册登 记的 基金 份额 余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35. 开放 日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36.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申请 的日 期 37.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 38. 基金 收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利 息 及其他 合法 收入 39. 基金 资产 总值 指基金 购买 的各 类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及其 他投 资等 的价值 总和 40. 基金 资产 净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41. 基金 资产 估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过 程 42. 法律 法规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现 行有 效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司 法解释 、 部 门规 章以 及其他 对本 合同 当事 人有 约束力 的决 定、 决议 、通 知等 43. 不可 抗力 指本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预见 、 无 法克 服、 无法 避免 且 在本合 同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签 署之 日 后发生 的 , 使 本合 同当 事 人无法 全部 或部 分履 行本合 同的 任何 事件 , 包 括但不 限于 洪水 、 地震 及 其他自 然灾 害 、 战 争、 骚乱、 火灾 、政 府征 用、 没收、 法律 变化 、突 发停 电或其 他突 发事 件 、 证券交 易场 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止 交易 等 三、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1 、基 本信 息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8 号上 海国 金 中心二 期53 层09-1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街8 号 华 润大厦8 层 法定代 表人 邓红国 总经理 赵学军 成立日 期 1999 年3 月25 日 注册资 本 1.5 亿元 股权结 构 中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40% ,德 意志 资产 管理 (亚 洲)有 限公 司30% , 立信 投资 有限责 任公 司30%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 实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9]5 号 文批 准, 于1999 年3 月25日成 立, 是中 外合 资基 金管 理 公司 。 公 司注 册地 上海 , 总部设 在北 京并设 深 圳 、 成都 、 杭 州、 青 岛 、 南 京、 福州 、 广 州 分 公司。 公司 获得 全国 社保 基金、 企业 年金 投资 管理 人 、QDII 资格 和 特定资 产管 理业 务资 格 。 2 、管 理基 金情 况 截止 2017 年 8 月 7 日 , 基 金管理 人共 管 理 1 只封 闭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 135 只 开放式 证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券投资 基金 ,具 体包 括 嘉 实元和 、嘉 实成 长收 益混合 、嘉 实增 长混合 、 嘉实 稳健混合 、嘉 实债券 、 嘉实 服务 增值 行 业 混合 、 嘉实 优质 企业 混合 、 嘉实 货币 、 嘉 实沪深 300ETF 联接 (LOF ) 、 嘉 实超 短债 债券 、 嘉实 主题 混合 、 嘉 实策 略 混合 、 嘉 实海 外中 国股 票 混合 (QDI I ) 、嘉实研究精选 混合 、嘉实多元债券、嘉实量化阿尔法 混合、嘉实回报混合、嘉实基 本 面 50 指数 (LOF ) 、 嘉 实 价值优 势混合 、 嘉实 稳固 收益债 券、 嘉实 H 股指 数 (QDII-LOF)、 嘉实主 题新 动力 混合 、 嘉 实多利 分级 债券 、 嘉 实领 先成长 混合 、 嘉 实深 证基 本面 120ETF 、 嘉实深 证基 本 面 120ETF 联接、 嘉实 黄金 (QDII-FOF-LOF ) 、 嘉 实信 用债 券 、 嘉实周 期优 选 混合 、 嘉 实安 心货 币 、 嘉实中 创 400ETF 、 嘉 实 中创 400ETF 联接 、 嘉实 沪深 300ETF 、 嘉实优 化红 利混合 、 嘉实 全球房 地产 (QDII ) 、嘉 实 理财宝 7 天 债券 、嘉 实增 强收益 定期 债券 、 嘉 实纯 债债 券 、 嘉 实中证 中期 企业 债指 数 (LOF ) 、 嘉 实中 证 500ETF 、 嘉实增 强信 用定期 债券 、 嘉实 中证 500ETF 联接 、 嘉 实中 证中 期 国债 ETF 、 嘉实 中证 金边 中期国 债 E TF 联接 、 嘉 实丰 益纯 债定 期债券 、 嘉实 研究 阿尔 法 股 票 、 嘉实 如 意宝 定期 债 券、 嘉实 美国 成长股 票 (QDII ) 、 嘉实 丰 益策略 定期 债券 、 嘉实 丰 益信用 定期 债券 、 嘉实 新 兴市场 债券 、 嘉实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混 合、嘉 实宝 A/B 、嘉 实活 期宝货 币、 嘉实 1 个 月理 财债 券 、嘉实 活钱包 货币 、嘉 实泰 和混 合 、嘉 实薪 金宝 货币 、嘉 实对冲 套利 定期 开放 混合 、 嘉实 中证 医 药卫 生ETF 、 嘉实 中证 主要 消费 ETF 、 嘉 实中 证金 融地 产 ETF 、 嘉实3 个 月理 财债 券 、 嘉实 医疗保 健股 票 、 嘉实 新兴 产业股 票 、 嘉实 新收 益混 合 、嘉 实沪 深300 指 数研 究增强 、嘉 实 逆向策 略股 票 、 嘉实 企业 变革股 票、 嘉实 新消 费股 票、嘉 实全 球互 联网 股票 、嘉实 先进 制 造股票 、 嘉 实事 件驱 动股 票 、 嘉 实快 线货 币、 嘉实 新机遇 混合 发起 式 、 嘉实 低价策 略股 票 、 嘉实中 证金 融地 产 ETF 联接、 嘉 实新 起点 混合 、 嘉 实腾讯 自选 股大 数据 策略 股票 、 嘉实 环 保低碳 股 票 、 嘉 实创 新成 长混合 、 嘉 实智 能汽 车股 票、 嘉 实新 财富 混合 、 嘉 实新起 航混 合、 嘉实稳 瑞纯 债债 券、 嘉实 稳祥纯 债债 券、 嘉实 新常 态混合 、嘉 实新 优选 混合 、嘉实 新趋 势 混合、 嘉实 新思 路混 合、 嘉实稳 泰债 券、 嘉实 稳丰 纯债债 券、 嘉实 沪港 深精 选股票 、嘉 实 稳盛债 券、 嘉实 稳鑫 纯债 债券 、 嘉实 安益 混合 、嘉 实文体 娱乐 股票 、嘉 实稳 泽纯债 债券 、 嘉实惠 泽定 增混 合 、 嘉实 成长增 强混 合、 嘉实 策略 优选混 合 、 嘉实 主题 增强 混合 、 嘉实 研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 究增强 混合 、 嘉 实优 势成 长混合 、 嘉 实稳 荣债 券 、 嘉实农 业产 业股 票 、 嘉实 价值增 强混 合、 嘉实新 添瑞 混合 、嘉 实现 金宝货 币 、 嘉实 增益 宝货 币 、嘉 实物 流产 业股 票 、 嘉实丰 安6 个 月定期 债券 、嘉 实新 添程 混合、 嘉实 稳元 纯债 债券 、嘉实 新能 源新 材料 股票 、嘉实 稳熙 纯 债债券 、 嘉实 丰和 灵活 配 置 混合 、 嘉实 新添 华定 期 混合 、 嘉 实定 期宝6 个 月 理财债 券 、 嘉 实沪港 深回 报混 合、 嘉实 现金添 利货 币、 嘉实 原油 (QDII-LOF ) 、 嘉实 前沿 科技 沪港深 股票 、 嘉实稳 宏债 券 、 嘉实 中关 村 A 股 ETF 、嘉 实稳 康纯 债债券 、嘉 实稳 华纯 债债 券、嘉实 6 个 月理财 债券 、 嘉实 稳怡 债 券、 嘉实 富时 中国A50ETF 联 接、 嘉实 富时 中国A50ETF 、 嘉实 中 小企业 量化 活力 灵活 配置 混合、 嘉实 稳愉 债券 、嘉 实新添 泽定 期混 合、 嘉实 创业 板 ETF 、 嘉实合 润双 债两 年期 定期 债券 。 其中 嘉实 增长 混合 、嘉实 稳健 混合 、嘉 实债 券属于 嘉实 理 财通系 列基 金, 同时 ,管 理多个 全国 社保 基金 、企 业年金 、特 定客 户资 产 投 资组合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基 本情 况 邓红国 先生 ,董 事长 ,硕 士研究 生, 中共 党员 。曾 任物资 部研 究室 、政 策体 制法规 司 副处长 ; 中 国人 民银 行国 际司、 外资 金融 机构 管理 司、 银 行监 管一 司、 银行 管理司 副处 长、 处长、 副巡 视员 ;中 国银 监会银 行监 管三 部副 主任 、四部 主任 ;中 诚信 托有 限责任 公司 董 事长、 党委 书记 、法 定代 表人。2014 年 12 月2 日 起任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 赵学军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经 济学 博士 ,中 共党 员。曾 就职 于天 津通 信广 播公司 电 视设计 所、 外经 贸部 中国 仪器进 出口 总公 司、 北京 商品交 易所 、天 津纺 织原 材料交 易所 、 商鼎期 货经 纪有 限公 司 、 北京证 券有 限公 司 、 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00 年 10 月至 今 任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 高峰先 生, 董事 ,美 国籍 ,美国 纽约 州立 大学 石溪 分校博 士。 曾任 所罗 门兄 弟公司 利 息衍生 品副 总裁 , 美 国友 邦金融 产品 集团 结构 产品 部副总 裁。 自1996 年 加入 德意志 银行 以 来,曾 任德 意志 银行 (纽 约、香 港、 新加 坡) 董事 、全球 市场 部中 国区 主管 、上海 分行 行 长,2008 年至 今任 德意 志 银行( 中国 )有 限公 司行 长、德 意志 银行 集团 中国 区总经 理。 陈春艳 女士 ,董 事, 硕士 研究生 。曾 任中 诚信 托有 限责任 公司 资金 信贷 部、 信托开 发 部、信 托事 务部 、信 托业 务一部 、投 资管 理部 信托 经理、 高级 经理 。2010 年 11 月至 今任 中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股 权管理 部部 门负 责人 、 部 门经理 。2016 年8 月 至今 任中诚 宝捷 思 货币经 纪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 Jonathan Paul Eilbeck 先 生 , 董 事 , 英 国 籍 , 南 安 普 顿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 曾 任Sena Consulting 公司 咨询 顾问 ,JP Morgan 固 定收 益亚 太 区CFO 、COO ,JP Morgan Chase 固 定收 益 亚太区CFO 、COO , 德意 志 银行资 产与 财富 管理 全球 首席运 营官 。2008 年至 今 任德意 志银 行资 产管理 全球 首席 运营 官。 韩家乐先 生,董 事,1990 年毕业于 清华大 学经济管 理学院, 硕士研 究生。1990 年2月至 2000 年5月 任海问 证券投 资 咨询有限 公司总经 理;1994 年至今任 北京德恒 有限责 任公司总 经 理;2001 年11 月至 今任 立 信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长。 王巍先 生, 独立 董事 ,美 国福特 姆大 学文 理学 院国 际金融 专业 博士 。曾 任职 于中国 建 设银行 辽宁 分行 。曾 任 中 国银行 总行 国际 金融 研究 所助理 研究 员, 美国 化学 银行分 析师 , 美国世 界银 行顾 问 , 中 国 南方证 券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万 盟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董事长 。2004 至今任 万盟 并购 集团 董事 长。 张维炯 先生 ,独 立董 事、 中共党 员, 教授 、加 拿大 不列颠 哥伦 比亚 大学 商学 院博士 。 曾 任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动 力 机 械 工 程 系 教 师 ,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管 理 学 院 副 教 授 、 副 院 长 。1997 年至今 任中 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授 、副 院长 。 汤欣先 生, 独立 董事 ,中 共党员 ,法 学博 士, 清华 大学法 学院 教授 、清 华大 学商法 研 究中心 副主 任、 《清 华法 学 》 副主 编, 汤姆 森路 透集 团 “中 国商 法” 丛书 编辑 咨询委 员会成 员。曾 兼任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第一 、二 届并 购重组 审核 委员 会委 员, 现兼任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上 市委 员会 委员 、中国 上市 公司 协会 独立 董事委 员会 首任 主任 。 朱蕾女 士, 监事 ,中 共党 员,硕 士研 究生 。曾 任首 都医科 大学 教师 ,中 国保 险监督 管 理委员 会主 任科 员, 国都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高 级经 理, 中 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发展 战略 官、 北京代 表处 首席 代表、 董 事会秘 书。2007 年 10 月 至今任 中诚 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国 际业 务 部总经 理。 穆群先 生, 监事 ,经 济师 ,硕士 研究 生。 曾任 西安 电子科 技大 学助 教, 长安 信息产 业 (集团 )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 事会秘 书 ,北 京德 恒有 限 责任公 司财 务主 管 。2001 年 11 月 至今 任立信 投资 有限 公司 财务 总监。 龚康先 生 , 监 事 , 中 共党 员, 博士 研究 生 。2005 年9 月至 今就 职于 嘉实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人 力资 源部 ,历 任人 力资源 高级 经理 、副 总监 、总监 。 曾宪政 先生 ,监 事, 法学 硕士。1999 年 7 月至 2003 年 10 月就 职于 首钢 集团 ,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 6 月, 为国浩 律师 集团 (北 京) 事务所 证券 部律 师。2008 年 7 月 至今 , 就职于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法 律稽 核部 、法 律部 ,现任 法律 部总 监。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 宋 振 茹 女 士, 副 总经 理 ,中 共 党 员 ,硕 士 研究 生 ,经 济 师 。1981年6 月至1996 年10月 任职于 中办 警卫 局。1996 年11 月至1998 年7 月 于中 国银行 海外 行管 理部 任副 处长。1998 年7 月至1999 年3 月 任博 时基 金管理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1999 年3 月 至今 任职于 嘉实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 历任 督察 员和 公司 副总经 理。 王炜女 士 , 督 察长 , 中共 党员 , 法 学硕 士 。 曾 就职 于中国 政法 大学 法学 院 、 北京市 陆通 联合律 师事 务所 、 北京 市 智浩律 师事 务所 、 新华 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 曾任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法 律部 总监 。 邵健先 生 , 副 总经 理, 硕 士研究 生 。 历 任国 泰证 券 行业研 究员 , 国泰 君安 证 券行业 研究 部副经 理,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 总经 理助理 。 李松林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工商管 理硕 士 。 历 任国 元 证券深 圳证 券部 信息 总监 , 南 方证 券 金通证 券部 总经 理助 理, 南方基 金运 作部 副总 监,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2 、本 系列 基金 基金 经理 (1 ) 现任 基金 经理 刘美玲 女士 , 嘉实 增长 混 合基金 经理 ,13 年 证券 从 业经历 硕士 研究 生 , 具 有 基金从 业 资格 。2004 年 6 月 加入 嘉 实基金 , 先后 在研 究部 、 投资部 工作 , 并担 任过 研 究部能 源组 组 长、 投资 经理 职务 。 2013 年 12 月 21 日至 2016 年 1 月 22 日任 嘉 实策 略混 合 基 金 经理 。 2015 年 2 月 12 日至 2016 年 2 月 20 日任 嘉实 企业 变 革 股 票基金 经理 , 2016 年 12 月 1 日 至今 任 嘉实优 势成 长混 合基 金经 理,2015 年 12 月 31 日 至 今任 嘉 实增 长混 合 基 金经 理 。 翟琳琳 女士 , 嘉 实稳 健混 合 基金经 理, 12 年证 券从 业 经历 。 2005 年 7 月 加入 嘉 实基金 , 先后担 任过 金属 与非 金属 行业分 析师 、基 金经 理助 理职务 。具 有基 金从 业资 格。2014 年 2 月 7 日至 2015 年 3 月 12 日任嘉 实优 化红 利股票 基 金经理 ,2014 年 2 月 11 日至 2015 年 3 月 12 日 任嘉 实回 报混 合基 金经理 ;2014 年 12 月 10 日至 2016 年 1 月 14 日任 嘉实新 收益 混合基 金经 理;2014 年 11 月 26 日至 今任 嘉实 价值 优势混 合 基 金经 理 ;2015 年 2 月 17 日 至今任 嘉实 稳健 混合 基金 经理 。 张淼女士, 嘉 实稳 健混 合 基金经 理 ,12 年证 券从 业 经历 , 曾 就职 于东 方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研 究部 。2007 年 9 月 加入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先后 担任 研究 员、 研 究部副 总监 和 基金经 理助 理职 务。 硕士 研究生 ,具 有基 金从 业资 格。2015 年 4 月 24 日至 今任嘉 实先 进 制造股 票基 金经 理,2015 年 2 月 17 日至 今任 嘉实 稳 健混合 基金 经理 。 曲扬女 士, 嘉实 债券 基金 经理, 硕士 研究 生, 12 年 证券从 业经 历 , 具有 基金 从业资 格 。 曾任中信基金债券研 究员和债券交易员、光大 银行债券自营投资业 务副 主管,2010 年 6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月加入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任 基金 经理 助理 。 2011 年 11 月 18 日起 至 2012 年 11 月 21 日 任嘉实 稳 固收 益债 券 基 金经理 职务 。2012 年 12 月 11 日起 至 今任 嘉实 纯债 债券 基 金经 理 职务 。2013 年 5 月 21 日起至 今任 嘉实 丰益 纯债 定期债 券基 金经 理职 务。2014 年 4 月 18 日起 至今 任嘉 实稳 固收 益债券 基金 经理 。2015 年 4 月 18 日至 今任 嘉实 中证中 期国 债 ETF 、 嘉 实中 证金 边中 期 国债 ETF 联 接基 金经 理、 嘉实中证 中 期企 业债 (LOF ) 基 金经 理。 2016 年 3 月 18 日 至今 任 嘉实稳 瑞纯 债债 券 、 嘉实 稳祥纯 债债 券 基 金经 理 。2016 年 3 月 30 日 至今 任嘉 实新 财富 混 合、 嘉 实新 起航 混合 基金 经理。 2016 年 4 月 26 日 至今任 嘉实 新 常态混 合、 嘉实 新优 选混 合、 嘉 实新 思路 混合 基金 经理。2016 年 5 月 17 日 至今任 嘉实 稳 丰纯债 债券 基金 经理 。2016 年 7 月 15 日 至今 任嘉 实稳鑫 纯债 债券 基金 经理 。2016 年 8 月 25 日至 今任 嘉实 安益 混 合基金 经理 。2016 年 9 月 13 日至 今任 嘉实 稳泽 纯 债债券 基金 经理。2016 年 12 月 1 日至今 任嘉 实策 略优 选混 合 、嘉 实主 题增 强混 合 基 金经理 。2016 年 12 与 14 日 至今 任嘉 实 价值增 强混 合基 金经 理。2016 年 12 月 21 日 至今 任 嘉实新 添瑞 混合基 金经 理。2017 年2 月28 日至 今任 嘉实 新添 程 混合 基 金经 理。2017 年3 月9 日 至今 任 嘉实 稳元 纯债 债券 基金 经理。 2017 年3 月16 日至 今任 嘉 实稳 熙纯 债债 券 基 金经理 。 2017 年6 月21 日至 今任 嘉实 稳 怡债券 基金 经理 。2011 年 11 月 18 日 起至 今任 嘉实 债券 基 金经 理职务 。 (2 ) 历任 基金 经理 2003 年 7 月 9 日至 2004 年 8 月 10 日 ,由 基金 经理 刘欣先 生、 基金 经理 助理 田晶女 士、郭 林军 先生 组成 基金 经理小 组管 理本 系列 基金 。 2009 年 1 月 16 日 至 2010 年 6 月 7 日 张弢 先生 任 嘉实增 长混合 基 金经 理 。 2004 年 4 月 6 日至 2006 年 8 月 3 日, 田晶 女士 任 嘉实稳 健混合 基 金经 理。 2006 年 8 月 3 日至 2008 年 2 月 27 日, 邹唯 先生 任 嘉实稳 健混合 基 金经 理 。 2006 年 12 月 22 日至 2009 年 1 月 15 日 ,忻 怡先 生 任嘉实 稳健 混合 基金 经理 。 2009 年 1 月 16 日 至 2010 年 6 月 7 日 ,党 开宇 女 士任嘉 实稳健 混合 基 金经 理 。 2010 年 6 月 8 日至 2010 年 11 月 11 日 ,徐 晨光 先 生任嘉 实稳健 混合 基 金经 理 。 2010 年 7 月 29 日至 2013 年 5 月 7 日 ,林 青先 生 任嘉实 稳健 混合 基金 经理 。 2005 年 4 月 30 日至 2008 年 4 月 10 日, 刘 夫先 生 任嘉实 债券 基金 经理 。 2008 年 4 月 11 日 至 2011 年 11 月 17 日, 刘 熹先 生 任嘉 实债券 基 金经 理。 2004 年 4 月 6 日 至 2015 年 7 月 8 日, 邵健 先生 任 嘉实增 长混合 基 金经 理 。 2013 年 5 月 7 日 至 2015 年 5 月 23 日, 许少波 先生 任嘉实 稳健 混合 基金 经理 。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2014 年 11 月 26 日至 2016 年5 月 12 日 ,郭 东谋 先 生任嘉 实稳 健混 合基 金经理 。 2015 年 7 月 8 日至 2016 年7 月22 日, 董理 先生 任 嘉实增 长混合 基 金经 理 。 3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1 ) 股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本基金 采取 集体 投资 决策 制度, 股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成 员包 括: 公司 副总 经理兼 股 票投资 业务 联 席 CIO 邵健 先生 , 公 司总 经理 赵学 军 先生 , 股 票投 资业 务联 席 CIO 兼研 究总 监陈少 平女 士, 助 理 CIO 兼股票 投资 部总 监邵 秋涛 先生, 人 工智 能投 资部 负 责人张 自力 先 生,资 深基 金经 理邹 唯先 生、胡 涛先 生。 (2) 债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本基金 采取 集体 投资 决策 制度, 债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成 员包 括: 公司 固定 收益业 务 首席投 资官 经雷 先生 、固 定收益 体系 资深 基金 经理 王茜女 士、 万晓 西先 生、 胡永青 先生 、 以及投 资经 理王 怀震 先生 、嘉实 国 际 CIO Thomas Kwan 先生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 三 )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1 、 基 金管 理人 严格 遵守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按照 招募 说明 书列 明的 投资目 标、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策略及 限制 全权 处理 本系 列基金 的投 资。 2 、基 金管理 人不 从事 违反 《证券 法》 的行为 ,并 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 取有效 措 施,防 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的 发生 。 3 、基 金管理 人不 从事 违反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行 为,并 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 措施 ,防 止下 列行 为的发 生: (1 ) 基金 之间 相互 投资 ; (2 ) 基金 管理 人以 基金 的 名义使 用不 属于 基金 名下 的资金 买卖 证券 ; (3 ) 基金管 理人 从事 任何 形式的 证券 承销或 者从 事 除国家 债券 以外的 其他 证 券自营 业 务; (4 ) 基金 管理 人从 事资 金 拆借业 务; (5 ) 动用 银行 信贷 资金 从 事基金 投资 ; (6 ) 将基 金资 产用 于抵 押 、担保 、资 金拆 借或 者贷 款; (7 ) 从事 证券 信用 交易 ; (8 ) 以基 金资 产进 行房 地 产投资 ; (9 )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 承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10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行 的 股 票或 者债 券; (11) 买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12 )中 国证 监会 或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行 为。 4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基 金 托管协 议; (3 )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人员 的合 法利 益;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材料 中弄 虚 作 假;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8 ) 除为 公司 进行 基金 投 资外, 直接 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票 交易 ; (9 ) 协助 、接 收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 反 证券 交 易所 业务 规 则 ,利 用 对敲 、倒 仓等 手 段 操纵 市 场价 格, 扰乱 市 场秩 序; (11 )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2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在 公开 信息 披露 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4 )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15 )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 (16 )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承担 损失 ; (17 )其 他法 律法 规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照 有关 法律 、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 大利益 ; (2 )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代理 人 、 代 表人 、 受雇 人或任 何其 他第 三人 谋取 不当 利 益 ; (3 ) 不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 基 金的 商 业秘密 、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 基金投 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 基金管 理人 内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加强 内部 控制 ,防 范和 化解风 险, 促进 公司 诚信 、合法 、有 效经 营, 保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根 据《 证券 投资基 金管 理公 司内 部控 制指导 意见 》并 结合 公司 具体情 况, 公 司已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体 系和内 部控 制制 度。


公司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控 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成 。公 司 内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 程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 和展开 ,是 各项 基本 管理 制度的 纲要 和 总揽。 基本 管理 制度 包括 投资管 理、 信息 披露、 信 息技术 管理 、 公 司财 务管 理、 基 金会 计、 人力资 源管 理、 资料 档案 管理、 业绩 评估 考核 、监 察稽核 、风 险控 制、 紧急 应变等 制度 。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对各 部门 的主要 职责 、岗 位设 置、 岗位责 任、 操作 守则 等具 体说明 。 2. 内部 控制的 原则 (1 ) 健全 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 包括 公 司的 各项 业 务、 各 个部 门 或机 构和 各 级人 员 ,并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涵盖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环 节; (2 ) 有效 性原 则 :通 过科 学 的内 控 手段 和方 法 ,建 立 合理 的 内控 程序 , 维护 内 控制 度的有 效执 行; (3 )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必须 保持 相对 独立 ; (4 ) 相互 制约 原 则: 组织 结 构体 现 职责 明确 、 相互 制 约的 原 则, 各部 门 有明 确 的授 权分工 ,操 作相 互独 立。 (5 ) 成本 效益 原 则: 运用 科 学化 的 经营 管理 方 法降 低 运作 成 本, 提高 经 济效 益 ,以 合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部 控制 效果 。 3 、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1 ) 公司 董事 会 对公 司建 立 内部 控 制系 统和 维 持其 有 效性 承 担最 终责 任 。董 事 会下 设审计 与合 规委 员会 ,负 责检查 公司 内部 管理 制度 的合法 合规 性及 内控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 充分发 挥独 立董 事监 督职 能,保 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法 权益 。 (2 ) 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公司 总经 理 、 公 司副 总 经理 、 总 监及 资深 基金 经 理组成 , 负责指 导权 益类 基金 资产 的运作 、确 定基 本的 投资 策略和 投资 组合 的原 则 ; 债券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由公 司固 定收 益业 务首席 投资 官、 总监 及资 深基金 经理 、投 资经 理组 成,负 责指 导 固定收 益类 基金 资产 的运 作、确 定基 本的 投资 策略 和投资 组合 的原 则 。 (3 ) 风险 控制 委 员会 为公 司 风险 管 理的 最高 决 策机 构 ,由 公 司总 经理 、 督察 长 及部 门总监 组成 , 负 责全 面评 估公司 经营 管理 过程 中的 各项风 险, 并提 出防 范化 解措施 。 (4 ) 督察 长积 极 对公 司各 项 制度 、 业务 的合 法 合规 性 及公 司 内部 控制 制 度的 执 行情 况进行 监察 、稽 核, 定期 和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 司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 。 (5 ) 监察 稽核 部 :公 司管 理 层重 视 和支 持监 察 稽核 工 作, 并 保证 监察 稽 核部 的 独立 性和权 威性 ,配 备了 充足 合格的 监察 稽核 人员 ,明 确监察 稽核 部门 及其 各岗 位的职 责和 工 作流程 、组 织纪 律。 监察 稽核部 具体 负责 公司 各项 制度、 业务 的合 法合 规性 及公司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执 行情 况的 监察 稽核工 作。 (6 ) 业务 部门 : 部门 负责 人 为所 在 部门 的风 险 控制 第 一责 任 人, 对本 部 门业 务 范围 内的风 险负 有管 控及 时报 告的义 务。 (7 ) 岗位 员工 : 公司 努力 树 立内 控 优先 和风 险 管理 理 念, 培 养全 体员 工 的风 险 防范 意识, 营造 一个 浓厚 的内 控文 化 氛围 ,保 证全 体员 工及时 了解 国家 法律 法规 和公司 规章 制 度,使 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个 部门 、各 个岗 位和 各个环 节。 员工 在其 岗位 职责范 围内 承 担相应 的内 控责 任, 并负 有对岗 位工 作中 发现 的风 险隐患 或风 险问 题及 时报 告、反 馈的 义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务。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公司确 立“ 制 度上 控制 风险 、 技术 上量 化风 险” , 积 极 吸收或 采用 先进 的风 险控 制技术 和 手段, 进行 内部 控制 和风 险管理 。





(1 ) 公司 逐步 健全 法 人治理 结构 , 充分 发挥 独 立董事 和监 事会 的监 督职 能, 严禁 不正 当关联 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 ) 公 司设 置的 组织 结构, 充分 体现 职责 明确 、 相互 制约 的原 则, 各部 门均有 明确 的 授权分 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公司 逐步 建立 决策 科学 、运营 规范 、管 理高 效的 运行机 制, 包 括民主 、透 明的 决策 程序 和管理 议事 规则 ,高 效、 严谨的 业务 执行 系统 ,以 及健全 、有 效 的内部 监督 和反 馈系 统。


(3 ) 公司 设立 了顺 序 递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内 控防 线: ① 各岗 位职 责明 确 , 有 详 细的岗 位说 明书 和业 务流 程, 各岗 位人 员在 上岗 前 均应知 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② 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 凭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关 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督 制 衡 ;


(4 ) 公司 建立 有效 的 人力资 源管 理制 度 , 健 全 激励约 束机 制 , 确 保公 司 人员具 备与 岗 位要求 相适 应的 职业 操守 和专业 胜任 能力 。 (5 ) 公 司建 立科 学严 密的 风险评 估体 系 , 对 公司 内 外部风 险进 行识 别 、 评 估 和分析 , 及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 (6 ) 授权 控制 应当 贯穿 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授 权控制 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①股东 会、 董 事 会、 监事 会和管 理层 充分 了解 和履 行各自 的职 权, 建立 健全 公司授 权 标准和 程序 ,确 保授 权制 度的贯 彻执 行;


② 公司 各部 门、 分公 司及员 工在 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使 相应 的职 责;


③ 重大 业务 授权 采取 书面形 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④ 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员 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 反馈机 制, 对已 不适 用的 授权应 及时 修 改或取 消授 权。


(7 )建 立完 善 的基金 财 务核 算与 基金 资产 估值 系 统和 资产 分离 制度 ,基 金 资产 与公 司自有 资产 、其 他委 托资 产以及 不同 基金 的资 产之 间实行 独立 运作 ,分 别核 算,及 时、 准 确和完 整地 反映 基金 财产 的状况 。


(8 )建 立科 学 、严格 的 岗位 分离 制度 ,明 确划 分 各岗 位职 责, 投资 和交 易 、交 易和 清算 、 基 金会 计和 公司 会 计等重 要岗 位不 得有 人员 的重叠 。 投资 、 研究 、 交 易、IT 等 重要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业务部 门和 岗位 进行 物理 隔离。


(9 )建 立和 维 护信息 管 理系 统, 严格 信息 管理 , 保证 客户 资料 等信 息安 全 、真 实和 完整。 积极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道的 畅通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系 统, 各级 领导 、部 门及员 工均 有 明确的 报告 途径 。


(10) 建立 和完 善客 户服务 标准 , 加 强基 金销 售管理 , 规 范基 金宣 传推 介, 不 得有 不 正当销 售行 为和 不正 当竞 争行为 。 (11 ) 制订 切实 有效 的应 急 应变 措施 ,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对发 生严 重影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可能 引起系 统性 风险 、严 重影 响社会 稳定 的突 发事 件, 按照预 案妥 善 处理。 (12 )公 司建 立健 全内 部 监控制 度, 督察 长、 监察 稽核部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 情况进 行持 续的 监督 ,保 证内部 控制 制度 落实 ;定 期评价 内 部 控制 的有 效性 并适时 改进 。 ①对公 司各 项制 度 、 业 务的 合法合 规性 核查 。 由监 察稽 核部设 计各 部门 监察 稽核 点明细 , 按照查 核项 目和 查核 程序 进行 部 门自 查 、 监 察部 核 查, 确保 公司 各项 制度 、 业务符 合有 关法 律、行 政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行业 监管 规则 。 ②对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持续监 督。 由监 察稽 核部 组织相 关业 务部 门、 岗位 共同识 别 风险点 , 界 定风 险责 任人 , 设计 内部 风险 点自我 评 估表, 对风 险点 进行 评估 和分析 ,并由 监察稽 核部 监督 风险 控制 措施的 执行 ,及 时防 范和 化解风 险。 ③督察 长发 现公 司存 在重 大风险 或者 有违 法违 规行 为,在 告知 总经 理和 其他 有关高 级 管理 人 员的 同时 ,向 董事 会、中 国证 监会 和公 司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告。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四、基金 托管人 (一) 基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 电 话:95566 (二) 基金托 管部 门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 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1998 年 , 现有 员工110 余人, 大部 分员工 具有 丰富 的银行 、 证券、 基金 、信 托 从 业经 验,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 士以上 学位 或高 级职 称。 为给客 户提 供 专 业化 的托 管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 在境 内、外 分行 开 展托管 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金( 一对 多、 一对 一) 、 社 保基 金、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境 外三 类机构 、券 商资产 管理 计划 、信 托计 划、企 业年 金、 银行 理财 产品、 股权 基金 、私 募基 金、资 金托 管 等 门类 齐全 、产 品丰 富 的 托管业务 体系 。 在国 内, 中国银 行首 家 开 展绩 效评 估、风 险分析 等增值 服务 ,为 各类 客户 提供个 性化 的托 管增值 服务 ,是 国内 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管 银 行 。 (三) 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 情况 截至 2017 年 03 月 31 日 ,中国 银行 已托 管 576 只 证券投 资基 金, 其中 境内 基金 541 只,QDII 基金 35 只 ,覆 盖了股 票型 、债 券型 、混 合型、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类 型的 基 金 ,满 足了 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投 资理 财需 求, 基金 托管规 模位 居同 业前 列。 (四) 托管业 务的 内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承中 国银 行风 险控 制理 念,坚 持“ 规范 运作 、稳 健经营 ”的 原则 。中 国银 行托管 业务 部 风险控 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通过 风险 识别 与评 估、风 险控 制措 施设 定及 制度建 设、 内 外部检 查及 审计 等措 施强 化托管 业务 全员 、全 面、 全程的 风险 管控 。 2007 年 起, 中 国 银 行 连续聘 请 外 部 会 计 会计 师 事 务所 开 展 托 管 业 务内 部 控 制审 阅 工 作。 先后 获得 基于 “SAS70”、“ AAF01/06 ” “ISAE3402”和“SSAE16 ” 等 国际 主流内 控审 阅 准 则 的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阅 报 告 。2017 年 , 中 国 银 行 继 续 获 得 了 基 于 “ISAE3402 ”和 “SSAE16 ” 双 准则 的内 部 控制审 计报 告 。 中 国银 行 托管业 务内 控制 度完 善 , 内控措 施严 密, 能够有 效保 证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五) 托管人 对管 理人运 作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 相关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 政 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及 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及 时向 国务院 证券 监 督管理 机构 报告 。基 金托 管人如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 资指令 违反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的,应当 及时 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 并及 时向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报 告。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 机构


(1)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南大 街 7 号 万豪 中 心D 座 12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 2 期 53 层 09-11 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成都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高新 区交 子大 道177 号中 海国 际中心A 座2 单元21 层04-05 单元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6001 号太平 金融 大 厦16 层 电话 (0755 )84362200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青岛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山 东 路6 号 华润大 厦 3101 室 电话 (0532 )66777997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杭州 分公 司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江干 区四 季青 街道 钱江 路1366 号 万象 城2 幢 1001A 室 电话 (0571)88061392 传真 (0571 )88021391 联系人 王振 (7)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福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五 四 路158 号环球 广 场 25 层 04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3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中 山东 路 288 号新 世纪 广场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 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 中 心 50 层 05-06A 单元 电话 (020 )88832125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 . 代销机构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 杨菲 传真 010-66107914 网址 www.icbc.com.cn 客服电 话 95588 (2)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慕冰 电话 (010)85108227 传真 (010)85109219 网址 www.a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99 (3)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中 国 银行 总行 办公 大楼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电话 (010 )66596688 传真 (010 )66594946 网址 www.boc.cn 客服电 话 95566 (4)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 楼长 安兴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王洪章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网址 www.ccb.com 客服电 话 95533 (5)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张宏革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网址 www.bankcomm.com 客服电 话 95559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网址 www.cm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55 (7)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 廉 赵峰 网址 bank.ecitic.com 客服电 话 95558 (8)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 高天、 虞谷 云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网址 www.spdb.com.cn 客服电 话 95528 (9)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福州市 湖东 路 154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江宁 路 168 法定代 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 卞晸煜 电话 (021 )52629999 传真 (021 )62569070 网址 www.cib.com.cn 客服电 话 95561 (10)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外大 街 6 号 光大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唐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 (010 )63636153 传真 010-63639709 网址 www.cebbank.com 客服电 话 95595 (11)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联系人 王志刚 电话 (010)58560666 网址 www.cmbc.com.cn 客服电 话 95568 (12)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甲 17 号 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丙 17 号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法定代 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谢小华 电话 (010 )66223587 传真 (010 )66226045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服电 话 95526 (13)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建 联系人 郑鹏 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 010-85238680 网址 www.hxb.com.cn 客服电 话 95577 (14)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肖遂宁 联系人 张青 电话 0755-22166118 传真 0755-82080406 网址 www.bank.pingan.com 客服电 话 95511-3 或 95501 (15)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宁波市 鄞州 区宁 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574 )89068340 传真 (0574 )87050024 网址 www.nbcb.com.cn 客服电 话 96528 ,962528 上海 、 北京地 区 (16)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8 号中 融碧 玉蓝 天大 厦 15-20、22-27 层 法定代 表人 冀光恒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38523692 传真 021-50105124 网址 www.srcb.com 客服电 话 (021)962999 (17) 北京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16 号元 亨大 厦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16 号元 亨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金山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 (010)85605006 传真 (010)85605345 网址 www.bjrcb.com 客服电 话 96198 (18) 青岛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68 号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叶旻 电话 0532-68602127 传真 0532-68629939 网址 www.qdccb.com 客服电 话 96588( 青岛) 、 4006696588( 全国) (19) 徽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安 庆 路 79 号 天徽大 厦 A 座 法 定代 表人 李宏鸣 联系人 叶卓伟 电话 (0551 )62667635 传真 (0551 )62667684 网址 www.hsban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96588 (20) 浙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省 杭州 市庆 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电话 (0571 )87659546 传真 (0571 )87659188 网址 www.czbank.com 客服电 话 95527 (21) 东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东莞市 城区 运河 东一 路 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 巫渝峰 电话 (0769 )22119061 传真 (0769 )22117730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客服电 话 4001196228 (22)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杭州市 庆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85108309 传真 (0571)85108309 网址 www.hzban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508 (23) 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南京市 玄武 区中 山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复 联系人 刘静 电话 (025 )86775044 传真 (025 )86775376 网址 www.njcb.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96400 (24) 临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山东省 临沂 市沂 蒙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傢玉 联系人 寇廷柱 电话 (0539)8304657 传真 (0539)8051127 网址 www.lsbchina.com 客服电 话 400-699-6588 (25) 温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温州市 车站 大道 华海 广 场 1 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市 车站 大 道 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增福 联系人 林波 电话 (0577 )88990082 传真 (0577 ) 88995217 网址 www.wzbank.cn 客服电 话 (0577 )96699 (26) 江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南京市 中华 路 26 号 江苏 银 行总部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夏平 联系人 张洪玮 电话 (025)58587036 传真 (025)58587820 网址 www.jsbchina.cn 客服电 话 95319 (27)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天津市 河西 区马 场 道 201-205 号 法 定代 表人 刘宝凤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 (022)58316569 网址 www.cbhb.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11 (28) 深圳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 3038 号合 作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光安 联系人 常志勇 电话 0755-25188781 传真 0755-25188785 网址 www.4001961200.com 客服电 话 961200( 深圳) (29) 洛阳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洛阳市 洛龙 区开 元大 道 25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 董鹏程 电话 (0379 )65921977 传真 (0379 )65921869 网址 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服电 话 (0379 )96699 (30) 乌鲁木 齐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乌鲁木 齐市 新华 北 路 8 号 办公地 址 乌鲁木 齐市 新华 北 路 8 号 商业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农惠臣 联系人 何佳 电话 (0991)8824667 传真 (0991)8824667 网址 www.uccb.com.cn 客服电 话 (0991)96518 (31) 烟台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山东省 烟台 市芝 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 0535-6699660 传真 0535-6699884 网址 www.yantaibank.net 客服电 话 4008-311-777 (32) 哈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哈尔滨 市道 里区 尚志 大 街 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王超 电话 0451-86779007 传真 0451-86779218 网址 www.hrbb.com.cn 客服电 话 95537 (33) 浙江稠 州 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 义乌 市江 滨路 义乌 乐园东 侧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延 安 路 12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子军 联系人 董晓岚 、张 予多 电话 (0571)87117616 传真 (0571)87117607 网址 www.czcb.com.cn 客服电 话 (0571)96527 、 4008096527 (34)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东莞市 东城 区鸿 福东 路 2 号东莞 农商 银行 大厦 。 办公地 址 东莞市 东城 区鸿 福东 路 2 号东莞 农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 谭少筠 电话 0769-22866255 传真 0769-22866282 网址 www.drcbank.com? 客服电 话 (0769)961122 (35) 天津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天津市 河西 区友 谊 路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金龙 联系人 杨森 电话 (022 )28405330 传真 (022 )28405631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网址 www.bank-of-tianjin.com 客服电 话 4006-960296 (36) 河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石家庄 市平 安北 大 街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 0311-88627587 传真 0311-88627027 网址 www.heb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6129999 (37) 江苏江 南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常州市 和平 中 路 413 号 注册地 址 常州市 和平 中 路 41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 13951229068 传真 0519-89995170 网址 www.jnbank.com.cn 客服电 话 96005 (38) 江苏昆 山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昆山 市前 进东 路 828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昆山 市前 进东 路 8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哲清 联系人 黄怡 电话 0512-57379810 传真 0512-57370750 网址 www.ksrcb.com 客服电 话 0512-96079 (39) 苏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市钟 园 路 728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市东 吴北 路 143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客服电 话 0512-96067 (40) 杭州联 合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办公 地 址 杭州市 建国 中 路 99 号杭 州 联合银 行大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晨 联系人 胡莹 电话 0571 —87923324 传真 0571 —87923214 网址 www.urcb.com 客服电 话 96592 (41) 福建海 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建省 福州 市国 货西 路 188 号 注册地 址 福建省 福州 市六 一北 路 158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运濂 联系人 吴白玫 电话 0591-87838759 传真 0591-87388016 网址 www.fjhx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8939999 (42) 浙江绍 兴瑞 丰农 村 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绍 兴柯 桥笛 扬 路 1363 号 注册地 址 浙江绍 兴柯 桥笛 扬 路 1363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俊海 联系人 孔张海 电话 0575-84788101 传真 0575-84788100 网址 www.borf.cn 客服电 话 4008896596 (43) 泉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办公地 址 福建省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 路 3 号 注册地 址 福建省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 路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 、王 燕玲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78871 网址 http://www.qzcc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8896312 (44) 锦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辽宁省 锦州 市科 技 路 68 号 注册地 址 辽宁省 锦州 市科 技 路 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伟 联系人 张华阳 电话 0416-3220085 传真 0416-3220017 网址 www.jinzhou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6696178 (45) 浙江乐 清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乐清 市城 南街 道伯 乐西 路 99 号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乐清 市城 南街 道伯 乐西 路 99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剑飞 联系 人 金晓娇 电话 0577-61566028 传真 0577-61566063 网址 www.yq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8896596 (46) 桂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西桂 林市 象山 区中 山南 路 76 号 注册地 址 广西桂 林市 象山 区中 山南 路 7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能 联系人 周佩玲 传真 0773-3851691 网址 www.guilinban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696299 (47)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新 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街 19 号 富凯大 厦 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18 网址 http://www.jjm.com.cn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48)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外 大 街 22 号泛 利 大厦 10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外 大 街 22 号泛 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莉 联系人 刘洋 传真 8610-65884788 网址 www.licaike.com 客服电 话 4009200022 (49) 诺亚正 行(上海) 基 金销 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杨浦 区昆 明 路 508 号北美 广 场 B 座 12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飞 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张裕 电话 021-38509735 传真 021-38509777 网址 www.noah-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21-5399 (50) 深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 份有 限公司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梨 园路 物资 控股置 地大 厦 8 楼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深 南东 路 5047 号 发展 银行 25 层 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网址 www.zlfund.cn 客服电 话 4006-788-887 (51)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责 任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 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 话 95021 (52)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斯 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欧 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999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53)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东方 路 1267 号 11 层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 021-20691869 传真 021-20691861 网址 www.erich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089-1289 (54)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翠 柏 路 7 号 杭州电 子商 务产 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文 二西 路一 号元茂 大 厦 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林海明 传真 0571-86800423 网址 www.5i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773-772 (55)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华 严北 里 2 号民建 大 厦 6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顺义 区后 沙峪 镇安 富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 李静如 电话 010-59601366-7024 网址 www.my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886661 (56)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浦 东新 区峨 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宝山 区蕴 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曹怡晨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客服电 话 400-921-7755 (57)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91 号金 地中 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 021-20280110 网址 www.harvestwm.cn 客服电 话 400-021-8850 (58) 北京创 金启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白 纸坊 东 街 2 号经 济日 报社 A 座综 合 楼 712 室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民 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蓉 联系人 魏素清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63583991 网址 www.5irich.com 客服电 话 400-6262-818 (59)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北京)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 88 号 SOHO 现 代城 C 座 1809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兵 联系人 魏晨 电话 010-52413385 传真 010-85894285 网址 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6099-200 (60) 众升财 富(北京)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 高晓芳 电话 010-59393923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www.wy-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76-9988 (61) 深圳腾 元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室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室 法定代 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6877899 (62) 北京植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四 惠盛 世龙 源国食 苑 10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密云 县兴 盛南 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法定代 表人 杨纪锋 联系人 吴鹏 电话 010-56075718 传真 010-67767615 网址 www.zhixin-inv.com 客服电 话 400-680-2123 (63) 北京广 源达 信基 金 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望 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浦项 中心 B 座 19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新 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六层 6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剑辉 联系人 王英俊 电话 010-57298634 传真 010-82055860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网址 www.niuniu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6236060 (64) 上海大 智慧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杨高 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1 楼 注册地 址 中国(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申健 联系人 宋楠 电话 021-20219988-37492 传真 021-20219923 网址 http://8.gw.com.cn 客服电 话 021-20292031 (65) 中经北 证(北京) 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北 礼士 路 甲 129 号 3 号 楼创 新工 场一 层 109-1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北 礼士 路 甲 129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福星 联系人 徐娜 电话 010-68292940 传真 010-68292941 网址 www.bzfunds.com 客服电 话 010-68292745 (66) 上海汇 付金 融服 务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国 际广 场 19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国 际广 场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修敏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 021-33323998 传真 021-33323837 网址 暂无 客服电 话 400-820-2819 (67) 上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杨浦 区昆 明 路 518 号 A1002 室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崇明 县长 兴镇 路潘 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 海泰 和经 济发展 区) 法定代 表人 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客服电 话 4008-205-369 (68) 上海中 正达 广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欣 联系人 戴珉微 电话 021-33768132 传真 021-33768132*802 网址 http://www.zzwealth.cn 客服电 话 400-6767-523 (69) 北京虹 点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工 人体 育馆 北路 甲 2 号 盈科 中 心 B 座 裙楼 2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工 人体 育馆 北路 甲 2 号 盈科 中 心 B 座 裙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浩 联系人 姜颖 电话 13522549431 传真 010-65951887 网址 www.jimu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068-1176 (70) 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网址 www.lufunds.com 客服电 话 4008219031 (71) 大泰金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505 号东 方纯 一大 厦 15 楼中心 注册地 址 南京市 建邺 区江 东中 路 222 号南 京奥 体中 心现 代五 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 表人 袁顾明 联系人 朱海涛 电话 15921264785 传真 021-20324199 网址 http://www.dtfunds.com 客服电 话 400-928-2266 (72)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 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雯 联系人 黄敏嫦 电话 020-89629019 传真 020-89629011 网址 www.yingmi.cn 客服电 话 020-89629066 (73) 中证金 牛(北京) 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宣武 门外 大街 甲一 号新华 社第 三工 作 区 A 座 5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丰台 区东 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法定代 表人 彭运年 联系人 仲甜甜 电话 010-59336492 传真 010-59336510 网址 www.jnlc.com/ 客服电 话 010-59336512 (74) 上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3 号通泰 大 厦 B 座 16 层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东 大名 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法定代 表人 毛淮平 联系人 仲秋玥 电话 010-88066632 传真 010-88066214 网址 www.amcfortune.com 客服电 话 400-817-5666 (75)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商 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76)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门内 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 )65183880 传真 (010 )65182261 网址 www.csc108.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77)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十六 层 至二十 六层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客服电 话 95536 (78)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网址 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79)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州天 河区 天河 北 路 183-187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天河 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18 、19 、36 、38 、41 和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网址 www.gf.com.cn 客服电 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网点 (80)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亮 马桥 路 4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 法定 代 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郑慧 电话 010-60834817 网址 www.cs.ecitic.com 客服电 话 95558 (81)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 邓颜 电话 (010)66568292 传真 010-66568990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82)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杰 联系人 金芸、 李笑 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网址 www.htsec.com 客服电 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83)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钱达琛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网址 www.swhysc.com 客服电 话 021-962505 (84)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大 道凤 凰大 厦 1 栋 9 层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法定代 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网址 www.essenc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85)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 中路 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场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易 联系人 庞晓 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深圳) 网址 www.htsc.com.cn 客服电 话 95597 (86)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 222 号青岛 国际 金融 广 场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网址 www.citicssd.com 客服电 话 95548 (87)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 、02 、03 、05、11 、12 、13 、15 、16 、18 、19 、20 、 21、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涛 联系人 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 www.china-invs.cn 客服电 话 400 600 8008 (88)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福州市 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荣 联系人 夏中苏 电话 (0591)38281963 传真 (0591)38507538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62 (89)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胡月茹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729 网址 www.df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03 (90)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长 沙芙 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际 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杰 联系人 郭军瑞? 电话 (0731 )85832503 传真 (0731 )85832214 网址 www.foundersc.com 客服电 话 95571 (91)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金夏 电话 (021)62821733 传真 (0755)83515567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网址 www.cgws.com 客服电 话 4006666888 、 (0755)33680000 (92)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李芳 芳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网址 www.ebscn.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788 、 10108998 (93)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网址 www.gzs.com.cn 客服电 话 (020 )961303 (94)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长春市 生态 大 街 6666 号 注册地 址 长春市 生态 大 街 66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岩 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 (0431)85096795 网址 www.nesc.cn 客服电 话 95360 (95)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 区天鹅 湖 路 198 号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 区天鹅 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工 联系人 范超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网址 www.hazq.com 客服电 话 96518 、4008096518 (96)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省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晖 联系人 郭磊 电话 (0731 )84403319 传真 (0731 )84403439 网址 www.cfzq.com 客服电 话 (0731 )84403360 (97) 华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成都市 高新 区天 府二 街 198 号华 西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 谢国梅 电话 (010)52723273 传真 (028)86150040 网址 www.hx168.com.cn 客服电 话 95584 (98)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天山 区文 艺路 233 号 宏源 大 厦 8 楼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高新 区( 新 市区) 北 京南 路 258 号大 成 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季 联系人 唐岚 电话 010-88085258 传真 0991-2301802 网址 www.hysec.com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99)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山东省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许曼华 电话 021-20315290 网址 www.zts.com.cn 客服电 话 95538 (100)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 方文 电话 (0755 )83199599 传真 (0755 )83199545 网址 www.csco.com.cn 客服电 话 (0755 )83199511 (101)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20 楼 法 定代 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电话 (0755)23838750 传真 (0755)25838701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服电 话 95358 (102)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南昌市 红谷 滩新 区红 谷中 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 融大 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航 联系人 戴蕾 电话 (0791 )86768681 传真 (0791 )86770178 网址 www.avicsec.com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103)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福州市 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网址 www.hfzq.com.cn 客服电 话 (0591 )96326 (104)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毕明建 联系人 杨涵宇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85679203 网址 www.ciccs.com.cn 客服电 话 400 910 1166 (105) 联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惠州 市惠 城区 江北 东江三 路惠 州广 播电 视新 闻中心 三、 四楼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惠州 市惠 城区 江北 东江三 路惠 州广 播电 视新 闻中心 三、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徐刚 联系人 彭莲 电话 0752-2119700 传真 0752-2119660 网址 www.lxsec.com 客服电 话 95564 (106) 英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厦 三十 、三 十一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厦 三十 、三 十一 层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法定代 表人 吴骏 联系人 杨洪飞 电话 0755-83007323 传真 0755-83007034 网址 www.ydsc.com.cn 客服电 话 4000-188-688 (107) 宏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四川成 都市 人民 南 路 2 段 18 号 川信 大厦 10 楼 注册地 址 四川成 都市 人民 南 路 2 段 18 号 川信 大厦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玉明 联系人 刘进海 电话 028-86199278 传真 028-86199382 网址 www.hxzq.cn 客服电 话 4008366366 (108) 东海期 货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东方 路 1928 号 东海 证券 大厦 8 楼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25、27、29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太康 联系人 李天雨 电话 021-68757102 传真 021-68757102 网址 www.qh168.com.cn 客服电 话 95531/4008888588 (109)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泽柱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网址 www.95579.com 客服电 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110)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重庆市 江北 区桥 北 苑 8 号 西南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余维佳 联系人 张煜 电话 (023 )63786141 传真 (023 )6378212 网址 www.swsc.com.cn 客服电 话 4008096096 (111) 湘财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省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 中路 198 号 新南 城商 务中 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李欣 电话 (021)38784580 传真 (021)68865680 网址 www.xcsc.com 客服电 话 95351 (112)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州市 中山 二 路 18 号电 信 广场 36 、3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罗创斌 电话 (020 )37865070 传真 020-22373718-1013 网址 www.wl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33 (113) 民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8 号民 生金 融中 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鹤年 联系人 赵明 电话 (010)85127766 传真 (010)85127917 网址 www.mszq.com 客服电 话 400-619-8888 (114)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住所、 办公 地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寿 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陈玲玲 电话 (0551 )2246273 传真 (0551 )2272100 网址 www.gy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78 (115)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天津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市 南开 区宾 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 (022)28451991 传真 (022)28451892 网址 www.ewww.com.cn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116)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太原市 府西 街 69 号 山西 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 (0351 )8686619 网址 www.i618.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6-1618 (117)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新盛 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勇力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 (010 )66555316 传真 (010 )66555246 网址 www.dxzq.net.cn 客服电 话 400-8888-993 (118)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苏州工 业园 区星 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网址 www.dwzq.com.cn 客服电 话 95330 (119)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尹旭航 电话 (010)63081493 传真 (010)63081344 网址 www.cindasc.com 客服电 话 95321 (120) 南京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南京 市大 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王万君 电话 (025)83367029 传真 (025)83329725 网址 www.njzq.com.cn 客服电 话 95386 (121)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四川 中 路 213 号久 事商务 大 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 邵珍珍 电话 (021)53686888 传真 (021)53686100-7008 网址 www.962518.com 客服电 话 (021)962518 、 4008918918 (122)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孙恺 电话 (010 )83561149 传真 (010 )83561094 网址 www.xsdzq.cn 客服电 话 4006989898 (123)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大同市 城区 迎宾 街 15 号 桐 城中 央 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省 太原 市长 治 路 111 号山西 世贸 中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 )4130322 传真 (0351 )4130322 网址 www.dtsbc.com.cn 客服电 话 4007121212 (124)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无锡 市金 融一 街 8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 国联 金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姚志勇 联系人 祁昊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网址 www.glsc.com.cn 客服电 话 95570 (125) 浙商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杭 大 路 1 号 黄龙世 纪广 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许嘉行 电话 (0571 )87901912 传真 (0571 )87901913 网址 www.stocke.com.cn 客服电 话 (0571 )967777 (126)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中心 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中心 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518048) 法定代 表人 詹露阳 联系人 石静武 电话 021-38631117 传真 021-58991896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客服电 话 95511 —8 (127)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西桂 林市 辅星 路 13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 0755-83709350 传真 0755-83700205 网址 www.gh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63 (全 国) (128) 东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东莞市 莞城 区可 园南 路 1 号金源 中 心 30 楼 联系人 李荣 电话 (0769)22115712 传真 (0769)22115712 网址 www.dgzq.com.cn 客服电 话 95328 (129)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李 昐昐 电话 0371--69099882 传真 0371--65585899 网址 www.ccnew.com 客服电 话 95377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130)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 )84183389 传真 (010)84183311-3389 网址 www.guodu.com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131)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 号投资 广 场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俊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网址 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 话 95531;400-888-8588 (132)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宁敏 联系人 王炜哲 传真 (021)50372474 网址 www.bocichina.com.cn 客服电 话 4006208888 (133)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内蒙古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新华大 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王旭华 电话 (010 )66297386 传真 (0471 )4961259 网址 www.cnht.com.cn 客服电 话 (0471 )4972343 (134)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信 国际 金融 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小普 联系人 俞驰 电话 (0791 )86285337 传真 (0791 )86282293 网址 www.gsstock.com 客服电 话 4008222111 (135) 金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海南省 海口 市南 宝 路 36 号 证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 4001 号 时 代金融 中 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作义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 (0755)83025022 传真 (0755)83025625 网址 www.jyzq.cn 客服电 话 400-8888-228 (136)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普陀 区曹 阳 路 510 号南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国 际中 心 ”2 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文平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网址 www.tebon.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28 (137)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陕西省 西安 市东 新 街 232 号信托 大 厦 16-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梁承华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电话 (029)87416168 传真 (029)87406710 网址 www.westsecu.com 客服电 话 95582 (138)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甘肃省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 西路 638 号 财富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 )4890208 传真 (0931 )4890628 网址 www.hlzqgs.com 客服电 话 ( 0931 ) 96668 、 4006898888 (139) 财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杭州市 杭大 路 15 号 嘉华 国 际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 乔骏 电话 (0571 )87925129 传真 0571 -87818329 网址 www.ctsec.com 客服电 话 ( 0571 ) 96336 、 962336 (上 海地 区) (140) 上海华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罗浩 联系人 倪丹 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 021-68775878 网址 www.shhxzq.com 客服电 话 68777877 (141)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 28 层 A01 、B01(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俞洋 联系人 杨莉娟 电话 021-54967552 传真 021-54967032 网址 www.cfsc.com.cn 客服电 话 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142) 瑞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7 号英蓝 国际 金融 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宜荪 联系人 牟冲 电话 (010 )58328112 传真 (010)58328748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客服电 话 400-887-8827 (143)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南山 区科 技中 一路 西华强 高新 发展 大 楼 7 层、8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南山 区科 技中 一路 西华强 高新 发展 大 楼 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电话 0755-82570586 传真 0755-82960582 网址 www.zszq.com 客服电 话 95329 (144) 国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呼和浩 特市 新城 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1 号长 安兴 融中 心西 楼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董晶姗 电话 (010)83991737 传真 (010)66412537 网址 www.rx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09839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145)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松 北区 创新三 路 833 号 注册地 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周俊 电话 0451-85863726 传真 0451-82337279 网址 www.jh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6-2288 (146)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四川省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婧漪 、贾 鹏 电话 028-86690057 、 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客服电 话 95310 (147)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街 5 号 新盛大 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电话 (010 )59355941 传真 (010 )66553791 网址 www.e5618.com 客服电 话 400-889-5618 (148)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夏元 电话 (021 )68777222 传真 (021 )68777822 网址 www.cnhbstock.com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149) 长城国 瑞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厦门市 莲前 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十 七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勇 联系人 林丹 电话 (0592)2079259 传真 (0592)2079602 网址 www.gwgsc.com 客服电 话 400-0099-886 (150) 爱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 表人 宫龙云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82 网址 www.ajzq.com 客服电 话 (021 )63340678 (151)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18 号中 国人 寿保 险大 厦 十二层 、 十 五层 、 十六层 、十 七层 、十 八层 法定代 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 李慧灵 电话 010-85556100 传真 010-85556088 网址 www.hrsec.com.cn 客服电 话 400-898-4999 (152) 天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武 昌区 中南 路 99 号保 利广 场 A 座 37 楼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注册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东 湖新 技术 开发区 关东 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磊 联系人 崔成 电话 027-87610052 传真 027-87618863 网址 www.tfzq.com 客服电 话 4008005000 (153)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 王硕 传真 (010 )68858117 网址 www.psbc.com 客服电 话 95580 注:此 代销 机构 仅代 销嘉 实增长 基金 和嘉 实债 券基 金 (154) 上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煜 联系人


汤征程 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 021-68476111 网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客服电 话 95594 注:此 代销 机构 仅代 销嘉 实增长 基金 和嘉 实债 券基 金 (155) 广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东省 广州 市农 林下 路 8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建岳 联系人 詹全鑫 、张 扬眉 电话 (020 )38322256 传真 (020 )87310955 网址 www.gdb.com.cn 客服电 话 800-830-8003 、 400-830-8003 注:此 代销 机构 仅代 销 嘉 实债券 基金 (156) 重庆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重庆市 江北 区洋 河东 路 10 号 注册地 址 重庆市 江北 区洋 河东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建忠 联系人 范亮 电话 023-67637962 传真 023-67637709 网址 www.cqrcb.com 客服电 话 966866 注:此 代销 机构 仅代 销 嘉 实债券 基金 (157) 成都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四川省 成都 市武 侯区 科华 中路 88 号 注册地 址 四川省 成都 市武 侯区 科华 中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萍 联系人 杨琪 电话 028-85315412 传真 028-85190961 网址 http://www.cdrcb.com/ 客服电 话 95392 注:此 代销 机构 仅代 销嘉 实增长 基金 (158) 吉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吉林省 长春 市经 济技 术开 发区东 南湖 大 路 1817 号 注册地 址 吉林省 长春 市经 济技 术开 发区东 南湖 大 路 18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唐国兴 联系人 孟明 电话 0431-84992680 传真 0431-84992649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网址 www.jlban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96666 注:此 代销 机构 仅代 销嘉 实增长 基金 和嘉 实债 券基 金 (159) 威海市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山东省 威海 市宝 泉 路 9 号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威海 市宝 泉 路 9 号 法定代 表人 谭先国 联系人 刘文静 电话 0631-5211651 传真 0631-5215726 网址 whshls@163.com 客服电 话 4000096636 注:此 代销 机构 仅代 销嘉 实增长 基金 (160) 浙江温 州龙 湾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温州 市龙 湾区 永宁 西路 555 号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温州 市龙 湾区 永强 大道衙 前段 法定代 表人 刘少云 联系人 胡俊杰 电话 0577-86923223 传真 0577-86982650 网址 www.lwrcb.com 客服电 话 4008296596 注:此 代销 机构 仅代 销嘉 实增长 基金 和嘉 实债 券基 金 (161) 华融湘 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湖南省 长沙 市湘 府东 路二 段 208 号万 镜财 智中 心南 栋华融 湘江 银行 注册地 址 湖南省 长沙 市天 心区 芙蓉 南路 828 号 鑫远 杰座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张永宏 联系人 杨舟 电话 0731-89828900 网址 www.hrxjbank.com.cn 客服电 话 0731-96599 注:此 代销 机构 仅代 销嘉 实增长 基金 (162) 贵阳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贵州省 贵阳 市中 华北 路 77 号 注册地 址 贵州省 贵阳 市中 华北 路 77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宗权 联系人 黎荣荣 电话 18092299120 传真 0851-86851953 网址 www.gyccb.cn 客服电 话 4001196033 注:此 代销 机构 仅代 销嘉 实增长 基 金 (163) 青岛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山东省 青岛 市崂 山区 香港 东路 109 号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青岛 市崂 山区 香港 东路 109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仲生 联系人 李洪姣 电话 0532-66957228 传真 0532-85933730 网址 www.qrcb.com.cn 客服电 话 400-11-96668 注:此 代销 机构 仅代 销嘉 实增长 基金 和嘉 实债 券基 金 (164)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广 安门 外大 街 28 号富 卓大 厦 A 座 7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华 强北 路赛 格科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 表人 张彦 联系人 文雯 电话 010-83363101 传真 010-83363072 网址 8.jrj.com.cn 客服电 话 400-118-1166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165) 蚂蚁(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西 湖区 万塘 路 18 号黄 龙时 代广 场 B 座 6F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余杭 区仓 前街 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客服电 话 4000-766-123 (166)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中 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中 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网址 www.fundzone.cn 客服电 话 400-619-9059 (167) 北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西 北旺 东 路 10 号 院西 区 8 号楼 新浪 总 部大厦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东 北旺 西路 中关村 软件 园二 期(西扩)N-1、 N-2 地块新 浪 总部科 研 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昭琛 联系人 付文红 电话 010-62676405 传真 010-62676582 网址 http://www.xincai.com/ 客服电 话 010-62675369 (168) 上海万 得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福山 路 33 号建工 大 厦 8 楼 注册地 址 中国(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 021-68882280 传真 021-68882281 客服电 话 400-821-0203 (169) 凤凰金 信(银川) 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紫 月 路 18 号院 朝 来高 科技 产业 园 18 号楼 注册地 址 宁夏回 族自 治区 银川 市金 凤区阅 海湾 中央 商务 区万 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 用房 法定代 表人 程刚 联系人 张旭 电话 010-58160168 传真 010-58160173 网址 http://www.fengfd.com/ 客服电 话 400-810-55919 (170) 北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中 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中 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 表人 江卉 联系人 江卉 电话 4000988511 传真 010-89188000 网 址 fund.jd.com 客服电 话 400-088-8816 (171)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望 京 SOHO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望 京 SOHO 法定代 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 袁永姣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电话 010-61840688 传真 010-61840699 网址 https://danjuanapp.com/ 客服电 话 4000-618-518 注 2: 基金 管理 人于 2005 年 1 月 27 日在 《中 国证 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刊 登 《 关于 暂停 办理 闽发 证 券、 汉唐 证券 提交 的基 金 申购业 务的 公告 》 , 从 即日 起暂停 办理 闽 发证券 、汉 唐证 券提 交的 嘉实理 财通 系列 证券 投资 基金( 暨嘉 实增 长混合 、 嘉实稳 健混合 和嘉实 债券 )的 申购 业务 。对于 此前 通过 闽发 证券 、汉唐 证券 认购 、申 购的 嘉实理 财通 系 列证券 投资 基金 (暨 嘉实 增长混合 、 嘉实 稳健 混合 和嘉实 债券 )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仍可 在闽 发证 券、 汉唐 证券正 常办 理赎 回或 转托 管业务 。 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要求, 选择 其他 符合要求 的机构 代理 销售 本系列 基 金,并 及时 公告 。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同上)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办 律师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 办注册 会计师 六、基金 的募集 (一) 本系 列 基 金由 基金 发起人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依 照原 《暂 行办 法》 、 《试点 办 法》 、 基 金契 约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于 2003 年 5 月 6 日 《 关于 同 意 嘉实 理财 通系 列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设 立的 批复 》(证 监基 金字 [2003] 67 号) 批准 发 起设立 。 (二) 本系 列基 金为 契约 型开放 式基 金, 存续 期限 为不定 期。 (三) 本系 列基 金募 集采 用 直销或 代销 方式 , 设 立募 集 期限自 2003 年 6 月 2 日 到 2003 年 7 月 4 日向 个人 投资 者 和机构 投资 者同 时发 售。 募集场 所请 参见 本系 列基 金之 《 发行 公 告》 。 (四) 基金 的面 值、 认购 价格及 计算 公式 、认 购费 用


名称 国浩律 师( 北京 )事 务所 住 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北 路 38 号 泰康 金融 大厦 9 层 负责人 王卫东 联系人 黄伟民 电话 (010 )65890661 传真 (010 )65176801 经 办 律 师 黄伟民 名称 安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 特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中国北 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东三 办公 楼16 层 法定代 表人 葛明 联系人 李慧民 电话 (010 )65246688 传真 (010 )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李慧民 、王 珊珊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基金份 额初始 面值为 1.00 元。 本系列 基金 采用 金额 认购 方法, 计算 公式 如下 :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认购 费率 认购份 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利 息)- 认购 费用]/ 基 金份额 面值 认购费 用用 于本 系列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等 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各 项费用 。 基金简 称 100 万元 以下 100 万以 上 ( 含)-500 万元 500 万元 (含 )以 上 嘉实增 长混合 1% 0.8% 不高 于 0.6% 嘉实稳 健混合 1% 0.8% 不高 于 0.6% 嘉实债 券 0.6% 0.5% 不高 于 0.4% (五) 投资 者认 购原 则 1 、 投 资者 认购 前, 需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认购的 金额 。 2 、设 立募 集期 内, 投资 者 可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每 次认购 金额 不得 低 于 1,000 元人民 币 。通 过直 销中 心首 次认 购的最 低金 额 为 5 万元 人 民币( 含认 购费 ) 。 3 、认 购申 请受 理完 成后 , 投资者 不得 撤销 。 (六) 首次 募集 期间 认购 资金利 息的 处理 方式 募集资 金利 息在 全部 认购 期结束 时归 入投 资者 认购 金额中 ,折 合成 基金 份额 ,归投 资 者所有 。 七、 基金 合同的生效 本系列 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于2003 年5 月6 日 《关 于同 意 嘉实 理财 通系 列开 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 设 立的 批复 》 (证 监 基金字 [2003] 67 号 ) 核准 公开发 售 。 实 际募 集期 限 为2003 年6 月2 日 至2003 年7 月4 日, 根据 当时生 效的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定 , 本 系列 基金 于2003 年7 月9 日成 立,自 该日 起本 系列 基金 管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系 列基金 。 八、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 购与 赎回 的办 理 场所 本系列 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托 的代 销机 构。 投资者 可在 销售 机构 办理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 理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放 日及时 间 1. 本系列基 金 自2003 年7 月14 日起 开始 办理 日常 申 购业务 ,自2003 年10 月9 日起开 始 办理赎 回业 务。 2. 开放日及 时间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本系列 基金 为投 资者 办理 申购与 赎回 等基 金业 务的 开放日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圳证 券 交易所 的交 易日 。 开放 日 的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 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投 资者 在本 系 列基金 合同 约定 办理 时间 之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或者 转 换申请 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次办 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 赎 回时 间 所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 基 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并 公告 。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 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准 进行 计算 ; 2. 基金 采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 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 持有人账 户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份额 进行 处理 , 即 先确 认的份 额先 赎回 , 后 确认 的份额 后赎 回 ;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 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 间结束后 不得撤 销; 5.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 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 迟应在新 的原则 实施 前三 个工 作日 予以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购 与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投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提 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 投资者 申购 本系 列基 金/ 基 金,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备 足申 购资 金。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 申购 与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在基 金申 购、赎 回的 交易 时间 段内 收到申 购或 赎回 申请 的当 天作为 申 购 或赎 回申 请日(T 日 ) ,并 在T+1 工 作日 对该 交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投 资者 可在T+2 工 作日及 之后 到其 提出 申购 与赎回 申请 的网 点进 行成 交查询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申 购不成 功 或无效 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 账户。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通 过注 册登 记机构 按规 定向 投资 者支 付赎回 款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项, 赎回 金额 将由 注册 登记 机构通 常 在 T+3 个工 作日 但不超 过 T+7 个 工作 日之 内从基 金 托 管人划 出。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 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 元, 追 加申 购最 低金 额为1 元。 投 资者 通过 直销 中心 柜台首 次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20,000 元, 追加申 购最 低金 额为1,000 元 , 已在 直销 中心 柜台 有认 购基金 记录 的投 资者 不受 首次申 购最 低金额 的限 制, 但受 追加 申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 但 若有代 销机 构特 别约 定首 次申购 单笔 及 追加单 笔最 低限 额并 已经 发布临 时公 告, 则以 该等 公告为 准。 投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时 ,不 受最低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资者 通过 代销 机构 或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网上 直销单 笔赎 回不 得少 于 1 份(如 该 帐户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基金余 额不 足1 份, 则必 须一次 性赎 回基 金全 部份 额); 若某 笔 赎回将 导致 投资 者在 销售 机构托 管的 基金 余额 不足1 份时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将投资 者在 该 销售机 构托 管的 剩余 基金 份额一 次性 全部 赎回 。 但 若有代 销机 构特 别约 定单 笔赎回 最低 份 额并已 经发 布临 时公 告, 则以该 等公 告为 准。 投资者 通过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直 销中 心柜 台单 笔 赎回 不得 少于1,000 份 (如该 帐 户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余额 不足1,000 份 ,则 必须一 次性 赎回 基金 全部 份额) ;若 某 笔赎回 将导 致投 资者 在销 售机构 托 管 的基 金余 额不 足 1,000 份 时,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将投 资 者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剩 余基金 份额 一次 性全 部赎 回。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调整 上述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和 数额 限制 , 但 应最 迟 在调整 生 效前三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媒 体公 告。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和价格 1. 申购 份数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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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但本系 列/基金 申 购金 额在 人民 币 500 ( 含) 万元 以上 , 适 用绝 对数 额的申 购费 金额 (每 笔 1000 元) , 即净 申购 金 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 用。 基金份 数的 计算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的 部分 舍去 ,舍 去部 分所代 表 的资产 计入 基金 资产 。 例 1 :假 定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200 元 ,三 笔 申购金 额分 别 为 1,000 元、100 万 元和 500 万元 , 那 么各 笔 申购负 担的 申购 费用 和获 得的基 金份 数计 算如 下 ( 以嘉实 增长 混 合 为例 ) :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 3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 1,000,000 5,000,000 适用费 率(B ) 1.5% 1.2% 每笔 1000 元 申购费 用(C=A -D ) 14.78 11,857.71 1,000 净申购 金额 〔D=A/(1+B ) 〕 985.22 988,142.29 4,999,000 申购份 数(=D/1.200 ) 821.01 823, 451.90 4,165,833.33 2.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额- 赎 回 费用 例 2 : 假 定三 笔赎 回申 请的 赎回份 额均 为 10,000 份 , 但持有 时间 长短 不同 , 其 中基金 份 额净 值为 假设 数, 那么 各笔赎 回负 担的 赎回 费用 和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 下(以 嘉实 增 长 混合 为例 ) :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 额( 份,A )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 额净 值( 元,B ) 1.10 1.30 1.40 持有时 间 100 天 366 天 731 天 适用赎 回费 率(C ) 0.5% 0.25% 0 赎回总 额( 元,D=A× B ) 11,000 13,000 14,000 赎回费 (E=C× D ) 55 32.5 0 赎回金 额(F=D-E ) 10,945 12,967.5 14,000 3.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公 式 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可 以适当 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计 算公 式为 :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T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基 金份 额的余 额数 量 (七) 基金 的申 购费 与赎 回费 1.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按申 购 金额采 用比 例费 率 , 投资 者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 申购 , 适 用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费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费 率表如 下: 申购金 额(含 申购 费) 申购费 率 嘉实增 长混合/ 嘉 实稳 健混合 嘉实债 券 100 万元 以下 1.5% 0.8% 100 万元 (含 )— 500万元 1.2% 0.6% 500 万元 以上 (含) 每笔1000 元 每笔1000 元 个人投 资者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直 销网 上交 易系统 申 购本基 金业 务实 行申 购费 率优惠 , 其 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 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 的0.6 %,但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中国 农业银 行借 记卡 持卡 人 , 申购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优 惠按照 相关 公告 规定 的费 率执行 ; 机构 投 资者通 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网上 交易 系统 申购 本基 金, 其申 购费 率不 按申 购 金额分 档 , 统 一 优 惠为 申购 金额 的0.6 %。优 惠后 费率 如果 低于0.6 %, 则按0.6 %执行 。基 金招募 说明 书及 相关 公告规定 的相应申购费率 低于0.6% 时, 按实际费率 收取申购 费。个人投资者 于本公 司 网上直销系统通过汇 款方 式申购本基金的,前 端申 购费率按照相关公告 规定 的优惠费率执 行。 注:2013 年4 月9 日, 本 基金管 理人 发布 了 《 关于 网上直 销开 通基 金后 端收 费模式 并 实施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自 2013 年4 月12 日 起, 在本公 司基 金网 上直 销系 统开通 旗下 部 分基金 产品 的后 端收 费模 式(包 括申 购、 定期 定额 投资、 基金 转换 等业 务) 、并对 通过 本 公司基 金网 上直 销系 统交 易的后 端收 费进 行费 率优 惠。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柜台 和代销 机构 暂 不开通 后端 收费 模式 。具 体请参 见嘉 实基 金网 站刊 载的公 告。 2. 赎回 费根据 持有 时间 实 行递减 收费 。费 率表 如下 :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嘉实增 长混合/ 嘉 实稳 健混合 嘉实债 券 1 年之 内 0.5% 0.3% 1 年( 含) -2 年 0.25% 0.15% 2 年( 含) 以上 0 0 3.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用由 申 购人承 担, 用 于市 场推 广 、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项 费用。 基金 的赎回 费用 由赎 回人 承担 , 在扣除 必要 的手 续费 后 , 赎 回费余 额不 得低 于赎 回费 总额的25% , 并归入 基金 财产 。 4. 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 最高不超 过3% ,赎回 费率最高不超 过1% 。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 和 赎回费 率由 基金 管理 人确 定并在 招募 说明 书及 其更 新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 费率 如发生 变更 , 基 金 管理 人最 迟须 于新 的费 率 开始 实施 前3 个 工作日 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公告 。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5. 在遵 守法律 法规 及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前提 下 ,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投资者 申购基金成功后 ,注册登 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 办理增加权益的 登记手续 , 投资者自T+2 日起 有权赎回该部分 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基 金份额成功后,注册登记 机构 在T+1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扣 除权益 的登 记手 续。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最 迟 于开始 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 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九)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申 购、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除非 出现如 下情 形,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拒 绝或 暂停 接受基 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3 )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如果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划 给投 资者 。 基金管 理人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申购 的方 式包 括: (1 )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笔或 某数 笔申 购申 请 ; (2 )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个或 某数 个工 作日 的全 部申购 申请 ; (3 ) 按比 例拒 绝接 受、 暂 停接受 某个 或某 数个 工作 日的申 购申 请。 2. 除下 列情形 外,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接受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 (1 )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3 ) 因市 场剧 烈 波动 或其 它 原因 而 出现 连续 巨 额赎 回 ,导 致 本系 列基 金 的现 金 支付 出现困 难; (4 )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已 接受 的赎回 申 请,基 金管 理人 将足 额支 付;如 暂时 不能 支付 时, 将按每 个赎 回申 请人 已被 接受的 赎回 申 请量占 已接 受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其 余部 分由 基金 管理 人按照 相应 的 处理办 法在 后续 开放 日予 以兑付 。 3. 发生 《基 金合 同 》 或 《 招 募说明 书 》 中 未予 载明 的 事项 , 但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 当理由 认 为需要 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 赎回申 请的 , 报经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后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赎回申 请。 4. 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 体上公 告。 暂停 期间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信 息披露 媒 体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并 公告 最新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但 少于 两周 , 暂停 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 前 1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 种指 定信 息披 露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 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赎回 日公 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 暂 停期 间 , 基 金管 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 当 连续 暂停 时间 超 过两个 月时 , 可对 重复 刊 登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 整。 暂停 结束 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3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信 息 披露媒 体连 续 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的公 告, 并 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日公 告最新 的基金份 额 净 值。 (十)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额 赎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超过 上一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的10 % 时, 为巨 额赎 回 。 2. 巨额 赎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接受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 全 额赎 回和 基金 间转 换: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 能力支 付投 资者 的赎 回和 执行基 金 间转换 的转 出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和 基金 间转 换程 序执行 。


(2 ) 部 分顺 延赎 回和 基金 间转换 :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支付 投资 者的 赎回 和执 行基金 间 转换的 转出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支 付投 资者 的赎 回和 执行基 金间 转换 的转 出申 请可能 会对 相 应的基 金的 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波 动时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日 接受 赎回 和基 金间 转换的 转出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对 其余 赎回 和基金 间转 换的 转出 申请 延期办 理。 对 于当日 的赎 回和 基金 间转 换的转 出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户 赎回 和基 金间 转换 的转出 申请 量 占赎回 和基 金间 转换 的转 出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受 理的 赎回 和基 金间 转换的 转出 份 额;对 于投 资者 未能 赎回 和基金 间转 换转 出部 分, 除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和基 金间转 换的 转 出申请 时明 确作 出不 参加 顺延下 一个 开放 日赎 回和 基金间 转换 的转 出的 表示 外,自 动转 为 下一个 开放 日赎 回和 基金 间转换 的转 出处 理。 转入 下一个 开放 日的 赎回 和基 金间转 换的 转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出不享 有赎 回优 先权 并将 以下一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单 位净值 为准 进行 计算 ,并 以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和基 金间 转换 的转出 为止 。投 资者 在提 出赎回 和基 金间 转换 的转 出申请 时可 选 择将当 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 (3 ) 当发 生巨 额 赎回 和基 金 间转 换 的转 出并 顺 延赎 回 和基 金 间转 换的 转 出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 在 3 个工 作日 内 通过指 定媒 体 、 基 金 管 理 人的公 司网 址 或销售 代理 人的 网点 刊登 公告, 并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4 ) 基金 连续 两 日以 上( 含 两日 ) 发生 巨额 赎 回和 基 金间 转 换的 转出 或 在一 段 时间 内三次 以上 发生 巨额 赎回 和基金 间转 换的 转出 时, 如相应 的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可 暂 停接受 赎回 和基 金间 转换 的转出 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和 基金 间转 换的 转出 申请可 以延 缓 支付赎 回和 基金 间转 换的 转出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正 常支付 时间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九、基金 的转换 (一) 基 金间 转换 基金间 转换 是指 投资 者在 本系列 基金 存续 期间 要求 将其持 有的 本系 列基 金/ 基 金份额 转 换为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它开放 式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二) 基 金转 换申 请人 的 范围 任何 基金的持有 人均可以 申请 和办理 本系 列基金与 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其它开放式 基金 之间的 基金 转换 业务 。 (三) 基金 转换 受理 场所 投 资 者 可 在 任 一 同 时 代 理 拟 转 出 基 金 及 转 入 目 标 基 金 销 售 的 销 售 机 构 处 办 理 基 金 转 换。基 金转 换只 能在 同一 销售机 构进 行。 (四) 基金 转换 业务 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 2004 年 7 月 1 日开 始推 出基 金的 转 换业务 。 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转换业 务 的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交易 日。 目 前业 务办 理时 间为 当日 9 :30 至 15 :00 , 如 各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时 间 有 所 不 同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规 定 为 准 , 但 不 得 晚 于 当 日 15 :00。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根据实 际情 况适 当调 整业 务办理 时间 。 若出 现新的证券 交易市场或交 易所交易时 间更改或其它 原因,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 况进 行相应 的调 整并 公告 。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五) 转换 业务 适用 的基 金明细 与本系列 基 金开 通转 换业 务的嘉 实旗 下其 他开 放式 基金包 括: 嘉实 成长 收益 混合 A、、 嘉实服 务增 值行 业混 合、 嘉实主 题精 选混 合、 嘉实 策略增 长混 合、 嘉实 货币 A/B 、 嘉实 超 短债、 嘉实 优质 企业 混合 、嘉实 研究 精选 混合 、嘉 实多元 债券 A/B 、嘉 实回 报混合 、嘉 实 价值优 势混 合、 嘉实 稳固 收益债 券、 嘉实 量化 阿尔 法混合 、嘉 实主 题新 动力 混合、 嘉实 深 证基本 面 120ETF 联接 、 嘉实领 先成 长混 合、 嘉实 信用债 券 A/C 、嘉 实周 期 优选混 合、 嘉 实安心 货 币 A/B 、 嘉实 中 创 400ETF 联接 、嘉 实优 化红利 混合 、嘉 实纯 债债 券 A/C 、嘉 实 中证 500ETF 联 接 、 嘉 实 研究阿 尔法 股票 、 嘉实 泰 和混合 、 嘉实 丰益 纯债 债 券、 嘉实 医疗 保健股 票、 嘉实 新兴 产业 股票、 嘉实 新收 益混 合、 嘉实沪 深 300 指数 研究 增 强、 嘉 实逆 向 策略股 票、 嘉实 企业 变革 股票、 嘉实 对冲 套利 定期 混合、 嘉实 新消 费股 票、 嘉实先 进制 造 股票、 嘉实 如意 宝定 期债 券 A/C 、嘉 实事 件驱 动股 票、嘉 实沪 深 300ETF 联接(LOF) 、嘉 实基本 面 50 指数(LOF) 、 嘉实中 证中 期企 业债 指数 (LOF )A/C 、 嘉实 中证 金 融地 产 ETF 联接、 嘉实 快线 货 币 A 、 嘉实低 价策 略股 票、 嘉实 环保低 碳股 票、 嘉实 腾讯 自选股 大数 据 策略股 票、 嘉实 智能 汽车 股票、 嘉实 创新 成长 混合 、嘉实 丰益 信用 定期 债 券 A/C 、嘉 实增 强收益 定期 债券 A/C 、嘉 实新常 态混 合 A/C 、 嘉实 新趋势 混合 、嘉 实沪 港深 精选股 票、 嘉 实文体 娱乐 股票 A/C 、嘉 实稳祥 纯债 债券 A/C 、嘉 实成长 增强 混合 、嘉 实优 势成长 混合 、 嘉实研 究增 强混 合、 嘉实 农业产 业股 票、 嘉实 物流 产业股 票 A/C 、 嘉实 新能 源新材 料股 票 A/C 、嘉 实沪港 深回报混合 、嘉实 丰和灵活 配置混合 、嘉实 前沿科技 沪港深股 票、嘉 实富 时 A50ETF 联 接、 嘉实 稳 宏债 券 A/C 、 嘉实 中小 企 业量化 活力 灵活 配置 混合 。 (六) 基金 转换 费用 投资者 采用“ 份额 转换” 的原 则提交 申请 。 基金 转换 采 取未知 价法 , 以申 请当 日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 1 、理 财通 三基金 之间 办理份额转 换, 费 率为 被转 出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 如转出 基金 份额 已连 续持 有超 过 90 天, 基 金持 有人 可以免 费转 换。 转换 后的 基金份 额 的持有 时间 重新 开始 计算 。 转换费 用计 算公 式如 下: 转入基 金份 额数 量= [ 转出基金 份额 数量 ×转 换当 日转出 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 ×(1- 转 换费率 )] ÷ 转 换当 日转 入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 2、理 财通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 办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 转换 费用由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用 及基金 申 购补差 费用 构成 :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1 ) 通过 代销 机构 办理 基 金转换 业务 (“ 前端 转前 端”的 模式 ) 转出 基金有 赎 回费用的,收取该 基金的赎 回费用。 从低申 购费用基 金向高申 购费用 基金 转换时,每 次收取申 购补差 费用;从 高申购 费用基金 向低申购 费用基 金转换时, 不收取申 购 补 差费用 。申 购补 差费 用按 照转换 金额 对应 的转 出基 金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差额进 行 补 差 。 (2 ) 通过 直销 (直 销柜 台 及网上 直销 )办 理基 金转 换业务 (“ 前端 转前 端” 的模式 )


转出基 金有 赎回 费用 的, 收 取该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 从 0 申购 费用 基金 向非 0 申 购费用 基 金转换 时, 每次 按照 非 0 申 购费用 基金 申购 费用 收取 申购补 差费 ; 非 0 申购 费用 基金互 转时 , 不收取 申购 补差 费用 。 通过网 上直 销办 理转 换业 务的 , 转 入基 金适 用的 申 购费率 比照 该基 金网 上直 销相应 优 惠费率 执行 。 (3 ) 通过 网上 直销 系统 办 理基金 转换 业务 (“ 后端 转后端 ”模 式) ① 若 转出 基金 有赎 回费 , 则仅收 取转 出基 金的 赎回 费; ② 若 转出 基金 无赎 回费 , 则不收 取转 换费 用。 (4 ) 基金 转换 份额 的计 算 方式 基金转 换采 取未 知价 法, 以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础 计算 。计 算公 式如 下: 转出基 金金 额= 转出 份额 × 转出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用= 转出 基 金金额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率 转出基金申购费用= (转 出基 金 金 额- 转 出 基 金 赎回 费用 ) × 转 出 基 金 申 购费 率÷ (1+ 转出基 金 申 购费 率) 转入基金申购费用= (转 出基 金 金 额- 转 出 基 金 赎回 费用 ) × 转 入 基 金 申 购费 率÷ (1+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 申购补 差费 用=MAX (0, 转 入基金 申购 费用-转 出基 金 申购费 用) 转换费 用=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 用+申 购补 差费 用 净转入 金额=转 出基 金金 额-转换 费用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转 入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出基 金有 赎回 费用 的 , 收 取的赎 回费 归入 基金 财产 的比例 不得 低于 转出 基金 的基 金 合 同及招 募说 明书 的相 关约 定。 基金转 换费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 市场 情况 调整 基金 转换 费 率 , 调整后 的基 金转 换费 率应 及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背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基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金促销 计划 ,针 对以 特定 交易方 式( 如网 上交 易等 )或在 特定 时间 段等 进行 基金交 易的 投 资者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对 促销 活 动范围 内的 投资 者调 低基 金转换 费率 。 注:嘉 实安 心货 币、 嘉实 中证中 期企 业债 指数 (LOF ) 、嘉 实信 用债 券、 嘉实 新 趋势灵 活配置 混合 、嘉 实新 常态 灵活配 置混 合、 嘉实 增强 收益定 期债 、嘉 实纯 债债 券、嘉 实超 短 债、嘉 实多 元收 益债 券、 嘉实周 期优 选混 合、 嘉实 逆向策 略股 票、 嘉实 快线 货币基 金 A 、 嘉实沪 港 深 精选 股票 有单 日单个 基金 账户 的累 计申 购(含 转入 、定 投) 限制 ,嘉实 增长 混 合、嘉 实服 务增 值行 业混 合暂停 申购 和转 入业 务, 具体请 参见 嘉实 基金 网站 刊载的 相关 公 告。定 期开 放类 基金 在封 闭期内 无法 转换 。 ( 七) 基金 转换 的程 序 1 、基 金转 换的 申请 方式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必须根据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代销机构规 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交 易时 间段内 提出 基金 转换 申请 。 2 、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确认 基金 管理人应以 在基金转换的 受理时间段 内收到基金转 换申请的当 天作为基金转 换申 请日(T 日) ,并 在 T+1 工作日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确 认。 投资 者可 在 T+2 工作日 及之 后到其 提出 基金 转换 申请 的网点 进行 成交 查询 。 (七 )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基金转 换按 照份 额进 行, 申请转 换份 额精 确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单笔转 换份 额 不得低 于 1 份。 但 若有 代销 机构 特别 约定最 低转 出份 额并 已经 发布临 时公 告, 则以 该等 公告为 准。 (八)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登 记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出 的 基金转 换申 请, 在当 日交 易时间 结束 前可 以撤 销, 交易时 间 结束后 即不 得撤 销。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基 金转换 成功 后,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在 T+1 工作 日 为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办 理相 关的 注册 登记手 续。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 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 3 个工 作 日予以 公告 。 (九)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转 换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1 、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拒绝 或暂 停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转 换 申请: ① 不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② 证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③ 当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某 笔 转换会 有损 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④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 发 生 《 基金 合同》 或 《 招募说 明书 》 中 未予 载明 的事项 , 但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理 由 认为需 要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基金转 换申 请的 ,应 当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3 、 暂停 基金 转换 , 基 金管 理人应 立即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上 公 告。暂 停期 间结 束基 金重 新开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信 息披露 媒 体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的 公告 并公 告最 新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但 少于 两周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时,基 金 管 理 人应 提前 1 个 工作 日在 至 少一 种指 定 信息 披露媒 体 刊登 基金 重 新开 放基金 转 换的 公 告,并 在 重 新开 放基 金转 换日公 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4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两周 ,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理人 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暂 停 公告一 次 ; 当 连续 暂停 时 间超过 两个 月时 , 可对 重 复刊登 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整 。 暂停 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3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信 息披露 媒体 连 续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的 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基金 转换 日公 告最 新的 基金份 额 净 值 。 十、基金 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冻结与质押 (一) 非交 易过 户 非交易过 户是 指不 采用 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方 式 , 将一定数 量的 基金 份额 按 照一定 规则从 某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转移 到另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的 行为 , 包括 继承 、 捐赠 、 遗 赠、 自 愿离婚 、 分家 析产 、 国 有 资产无 偿划 转 、 机 构合 并 或分立 、 资产 售卖 、 机 构 清算 、 企 业破 产 清算、 强制 执行 ,及 注册 登记机 构认 可的 其它 行为 。 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 况下, 接受划转 的主体必 须是合 格的个人 投资者或 机构投 资者。 其 中: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1.“ 继承” 是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的 基金份 额由其合 法的继承 人或受 遗赠人 继 承。 2.“ 捐赠” 仅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合 法持有的 基金份 额捐赠给 福利性质 的基金 会或其 他 具有社 会公 益性 质的 社会 团体。 3.“ 遗赠”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立遗嘱 将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赠给 法定 继承 人以 外的 其他人 ; 4.“ 自愿离婚” 指原属 夫妻共 同财产的 基金份额 因基金 份额持有 人自愿离 婚而使 原在某 一 方名下 的部 分或 全部 基金 份额划 转至 另一 方名 下; 5.“ 分家析产” 指原属 家庭共 有(如父 子共有、 兄弟共 有等)的 基金份额 从某一 家庭成 员 名下划 转至 其他 家庭 成员 名下的 行为 ; 6.“ 国有资产无偿 划转” 指因 管理体制 改革、组 织形式 调整或资 产重组等 原因引 起的作 为 国有资 产的 基金 份额 在不 同国有 产权 主体 之间 的无 偿转移 ; 7.“ 机构合 并或 分立” 指因 机 构的合 并或 分立 而导 致的 基金份 额的 划转 ; 8.“ 资产售卖” 指一企 业出售 它的下属 部门(独 立部门 、分支机 构或生产 线)的 整体资 产 给另一 企业 的交 易 , 在这 种交易 中 , 前者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随其 他经 营性 资产 一同转 让给 后 者, 由后 者一 并支 付对 价 ; 9.“ 机构清算” 是指机 构因组 织文件规 定的期限 届满或 出现其他 解散事由 ,或因 其权力 机 关作出解 散决议, 或依法 被责令关 闭或撤销 而导致 解散, 或 因其他 原因解散 ,从而进 入 清 算程序( 破产清算 程序除 外) ,清算 组(或 类似组织 ,下同) 将该机构 持有的 基金份额 分 配 给该机构 的债权人 以清偿 债务, 或 将清偿 债务后的 剩余财产 中的基金 份额分 配给机构 的 股 东、成 员、 出资 者或 开办 人 ; 10.“ 企业破 产清 算” 是指 一 企业法 人根 据《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企业 破产法 (试 行) 》或《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民 事诉 讼法 》 第 十九 章的 有关 规定 被 宣告破 产 , 清 算组 依法 将 破产企 业持 有的 基金份 额直 接分 配给 该破 产企业 的债 权人 所导 致的 基金份 额的 划转 ; 11.“ 强制执行” 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 执行 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 提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要 求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并直 接 向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统一 申请 办理 。 符合条 件的 非交易 过户 申 请自申 请受 理日起2 个 月内 办理; 申请 人按基 金注 册 登记机 构 规定的 标准 缴纳 过户 费用 。 (二) 转托 管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变 更办 理基金 申购 与赎 回等 业务 的销售 机构 ( 网点 ) 时 , 应 办理已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转 托管 。基 金份额 转托 管可 分一 步或 两步完 成, 具体 按各 销售 机构要 求办 理 。 对于有 效的 基金 转托 管申 请,基 金份 额将 在办 理转 托管手 续后 转入 其指 定的 销售机 构( 网 点) 。 (三) 冻结 与质 押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被冻 结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一 律转 为基 金份 额并 冻结。 在相关 法律 法规 有明 确规 定的条 件下 , 基金 管理 人 将可以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 并 制定公 布并 实施 相应 的业 务规则 。 十一、基 金的投资 本系列 基金 下各 基金 在投 资运作 上保 持独 立性 , 各 基 金均需 遵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单只 基 金的投 资限 制和 禁止 性规 定。 (一) 投资 目标 、投 资范 围、投 资理 念及 投资 策略 1 .嘉实增长证券投 资基金 (1 )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高 速成 长潜力 的中 小企 业上 市公 司, 以获 取未 来资 本增 值 的机会 , 并 谋求基 金资 产的 中长 期稳 定增值 ,同 时通 过分 散投 资提高 基金 资产 的流 动性 。 (2 )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限于 投资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依 法公 开发 行上 市 的 中、小 市 值上市 公司 股票 、债 券以 及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其 中, 投资重 点是 在 流通市 值占 市场 后 50% 的 上市公 司中 寻找 具有 高速 成长潜 力的 中、 小市 值上 市公司 , 投 资 于中、 小市 值上 市公 司的 比例不 少于 基金 股票 部分 的 80% 。 (3 ) 投资 理念 投资具 有成 长潜 力的 中小 企业, 分享 中小 企业 高速 成长阶 段的 成果 。 (4 ) 投资 策略 在全面评估证券市场现 阶段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和 预 测 证券 市 场 中 长 期 预 期 收 益 率并 制 订 大 类资产 配置 比例 的基 础上 , 本基金 重点 投资 于预 期利 润或收 入具 有良 好增 长潜 力的成 长型 上 市公司 的股 票, 从公 司基 本面分 析入 手挑 选具 有成 长潜力 的股 票。 a. 资产配置 在全面评估证券市场现阶段的系统性风险和预测证券市场中长期预期收益率的基础 上,制 订本 基金 资产 在股 票、债 券和 现金 等大 类资 产的配 置比 例、 调整 原则 和调整 范围 。 在 正 常 市 场 状 况 下 ,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浮 动 范 围 :40%-75% ;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浮 动 范 围 :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20%-55% , 现金 留存 比例 :5% 左右 。 b. 股票选择 本基金 重点 投资 于预 期利 润或收 入具 有良 好增 长潜 力的成 长型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从 公 司基本 面的 分析 入手 , 挑 选具有 成长 潜力 的股 票。 本基金 将重 点在 流通 市值 占市场 后 50% 的上市 公司 中选 择具 有如 下特征 的公 司:


(i) 股本 规模 相对 较小 的中 小型上 市公 司, 主营 业务 突出, 过去 两年 主营 业务 收入占 总 收入 80% 以上, 预期 未来 具有较 强的 股本 扩张 能力 。 (ii) 公 司所 处的 行业 发展 前 景良好 , 公 司在 本行 业内 具有独 特的 竞争 优势 , 能 充分把 握 行业发 展的 机遇 , 主营 业 务收入 的增 长率 高 于 GDP 增长率 , 预期 净利 润增 长 率大 于 10% 。 (iii)


公司 的经营模 式和技术 创新能力 与同行相 比保持 相对优势 ,能够不 断推出 符合市 场需求 的新 产品 ,满 足市 场需要 。 (iv) 公司管理 层具 有良 好的 应变能 力, 能够 对外 部环 境变化 迅速 作出 反应 。 基金管 理人 建立 了一 套基 于成长 性的 上市 公司 综合 评价指 标体 系, 通过 对上 市公司 所 处行业 的持 续增 长潜 力及 其在行 业中 的竞 争地 位、 包括盈 利能 力和 偿债 能力 在内的 财务 状 况、企 业的 经营 管理 能力 及研发 能力 等多 方面 的因 素进行 评估 ,综 合考 察上 市公司 的成 长 性以及 这种 成长 性的 可靠 性和持 续性 ,结 合其 股价 所对应 的市 盈率 水平 与其 成长性 相比 是 否合理 ,作 出具 体的 投资 决策。 c. 债券选择 分析利率 走势和发行人的基本素质 ,综合考虑利率变动对不 同债券品种的影响、各 品 种的收 益率 水平 、期 限结 构、信 用风 险大 小、 市场 流动性 因素 ;考 虑宏 观经 济数据 ,包 括 通货膨 胀率 、 商品 价格 和 GDP 增长 等因 素。 本 基金 可投资 于国 债、 金 融债 和 企业 ( 公司) 债 ( 包括 可转 债) , 以分 散 风险以 及调 节投 资于 股票 可能带 来的 收益 波动 , 使 得基金 收益 表 现更加 稳定 ;同 时满 足基 金资产 对流 动性 的要 求, 国债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20% 。 (5 )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理念决 定了 本基 金属 于中 高风险 证券 投资 基金 。本 基金长 期 系统性 风险 控制 目标 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相对 于基 金业 绩基准 的 β 值 保持 在 0.5 至 0.8 之间 。


2 、嘉实稳健证券投 资基金 (1 ) 投 资目 标 在控制 风险 、确 保基 金资 产良好 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以获取 资本 增值 收益 和现 金红利分 配的方 式来 谋求 基金 资产 的中长 期稳 定增 值。 (2 )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限于 投资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依 法公 开发 行上 市的 大市值 上 市公司 股票 、债 券以 及法 律法规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其 中, 投资 重点是 在流 通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市值占 市场 前 50% 的 上市 公司中 具有 竞争 优势 的大 市值上 市公 司, 投 资于 大 市值上 市公 司 的比例 不少 于基 金股 票部 分的 80% 。 (3 ) 投资 理念 投资行 业龙 头、 优势 企业 ,分享 中国 经济 成长 的成 果。 (4 ) 投资 策略 在全面评估证券市场现阶 段的系统性风险和预测证 券市场中长期预期收益率 并制订大 类资产 配置 比例 的基 础上 , 本 基金 重点 投资 于具 有 竞争优 势的 行业 龙头 、 优 势企业 的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通过 基本 面分 析挖掘 行业 优势 企业 ,获 取稳定 的长 期回 报。 a. 资产配置 在全面 评估 证券 市场 现阶 段的系 统性 风险 和预 测证 券市场 中长 期预 期收 益率 的基础 上 , 制订本 基金 资产 在股 票 、 债券和 现金 等大 类资 产的 配置比 例 、 调 整原 则和 调 整范围 。 在正 常 市 场 状 况 下 , 投 资 组 合 中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浮 动 范 围 :40%-75% ;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浮 动 范 围 : 20%-55% , 现金 留存 比例 :5% 左右 。 b. 股票选择 主要投 资于 那些 具有 竞争 优势的 行业 龙头 、优 势企 业。 本基金 将重 点在 流通 市值 占市场 前 50% 的 上市 公司 中选择 具有 如下 特征 的公 司: (i)


行业发 展状 况良 好 , 企 业已经 经历 了一 段快 速成 长期 , 步 入稳 定发 展阶 段 , 企 业具 备较强 的抗 风险 能力 ,已 经或即 将成 为行 业的 龙头 、优势 企业 ,企 业经 营在 相对稳 健的 同 时能够 保持 一定 的持 续成 长能力 ;


(ii) 企 业市 场竞 争能 力强 , 盈利能 力稳 定 , 主 营业务 利润率 大于 当年 行业 平均 水平 , 预 期主营 业务 收入 增长 率超 过行业 平均 水平 ;


(iii) 良好 的财 务状 况 , 财 务 管理能 力较 强 , 现 金收 支 安排有 序 , 资 产盈 利水 平 较高 , 剔 除资产 负债 率大 于 85% 的 公司( 金融 行业 上市 公司 除外) ,具 备潜 在的 良好 的 分 红能 力; (iv) 企业在 产品 开发、 技术 进步方 面具 有相 当的 竞争 优势, 有良 好的 市场 知名 度和较 好 的品牌 效应 。 c. 债券选择 分析利 率走 势和 发行 人的 基本素 质, 综合 考虑 利率 变动对 不同 债券 品种 的影 响、各 品 种的收 益率 水平 、 期限 结 构、 信 用风 险大 小、 市 场 流动性 因素 ; 另 一方面 考 虑宏观 经济 数 据,包 括通 货膨 胀率 、商 品价格 和 GDP 增 长等 因 素。本 基金 可投 资于 国债 、金融 债和 企 业 (公 司) 债( 包括 可转债 ) ,以 分散 风险 以及 调节投 资于 股票 可能 带来 的收益 波动 ,使 得基金 收益 表现 更加 稳定 ; 同 时满 足基 金资 产对 流 动性的 要求 , 国债 投资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 资产 的 20% 。 (5 )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理念决 定了 本基 金属 于中 低风险 证券 投资 基金 。本 基金长 期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系统性 风险 控制 目标 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相对 于基 金业 绩基准 的 β 值 保持 在 0.5 至 0.8 之间 。 3 、嘉实债券证券投 资 基金 (1 ) 投资 目标 以本金 安全 为前 提, 追求 较高的 组合 回报 (2 ) 投资 理念 通过合 理的 资产 配置 ,在 有效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通过定 量分 析方 法, 深入 挖掘债 券 的投资 价值 ,实 现基 金的 保值增 值。 (3 )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 法公开 发行 、 上 市的 国债 、 金融债 、 企业(公 司)债( 包括可 转债) 、回 购,以 及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它 固定收益 类 金 融工具 。本 基金 还可 择机 参与新 股申 购, 但新 股投 资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总 值的20 %。 (4 ) 投资 策略 在有效 管理 风险 的基 础上 ,采取 主动 的自 上而 下的 投资策 略, 通过 对投 资组 合的相 对 价值分 析, 充分 挖掘 收益 率曲线 动态 变化 而带 来的 潜在的 投资 机会 ;应 用久 期调整 、凸 度 挖掘、 息差 比较 等策 略构 建组合 ,实 现基 金的 保值 增值。 a. 资产配置 本基金 产品 资产 配置 的基 本原则 是: 充分 比较 各类 资产的 预期 风险 收益 状况 ,在满 足 组合流 动性 要求 的条 件下 ,追求 尽可 能高 的组 合收 益率。 本基 金投 资于 国 债 及信用 等级 为 BBB 级及 以上 (或 者有 高 信用等 级机 构或 相当 优质 资产担 保 ) 的 金融 债 、 企 业 ( 公司 ) 债 (包括 可转 债) 等债 券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非现 金资 产的 80% 。 (i)


类属配 置 整个债 券组 合中 类属 债券 投资中 轴配 置比 例为 :银 行间国 债 40% , 交易 所国 债 30% , 金融 债 20% ,企 业 债 10% 。 如果流 动性 改善 的趋 势持 续,将 在现 有的 类属 债券 投资中 轴配 置比 例的 基础 上,考 虑 增持金 融债 与企 业债 。增 持后, 两者 比例 合计 最多 可以达 到 50% 的 上限 。 (ii) 期 限配 置 投资组 合中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的配 置是 债券 投资 中资 产配置 的另 一个 重要 方面 ,与期限 结构配 置相 关的 因素 主要 是市场 利率 水平 的变 化方 向和幅 度的 大小 ,本 基金 将结合 收益 率 曲线变 化的 预测 ,采 取两 种策略 进行 期限 结构 配置 :首先 是采 用主 动型 的策 略,直 接进 行 期限结 构配 置, 通过 分析 和情景 测试 ,确 定短 、中 、长期 三类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然 后与 数 量化方 法相 结合 ,完 成投 资组合 中债 券的 期限 结构 配置。 (iii)


浮息债 券和 固息 债券 的配置 浮息债 券具 有规 避利 率上 涨风险 的功 能, 但是 浮息 债券在 规避 利率 上涨 风险 的同时 ,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还要承 担收 益率 较低 的风 险。因 此, 将从 两方 面确 定固息 债券 和浮 息债 券的 投资比 例, 一 是利率 走势 的判 断, 如果 判断利 率 水 平上 涨, 本基 金将增 加浮 息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二是 比 较短期 债券 和浮 息债 券的 当期收 益状 况, 用浮 息债 券代替 短期 债券 , 提 高组 合的收 益水 平 。 b. 组合构建 策略 与方 法 在确定 每类 属资 产配 置以 后,在 每一 类属 债券 内部 ,本产 品采 取一 系列 策略 构建债 券 投资组 合。 本基 金产 品的 组合构 建策 略主 要包 括: 久期调 整、 凸度 挖掘 、波 动性交 易、 品 质互换 、回 购套 利等 。 c. 债券选择 标准 本基金 的选 券基 本标 准为 :在符 合本 基金 产品 资产 配置策 略和 组合 构建 策略 的条件 下 , 选择能 够保 持策 略延 续性 和稳定 性、 投资 组合 流动 性及风 险控 制要 求的 债券 。 (i)


符合实 施前 述的 资产 配 置策略 、投 资策 略的 要求 ; (ii)


保持 投资 策略 的延 续性 和稳定 性; (iii)


符合风 险管 理指 标, 包括 VaR 和流 动性 指标 的 要求; (iv)


价值严重 被低 估且 符 合投资 总体 理念 的要 求; (v)





降低积极 管理 风险 的 要求; (vi)


银行间市场 询价 达到 三家以 上; (vii)


在其他 条件 相同 时, 优先选 择双 边报 价商 报价 债券列 表中 的债 券; (viii) 优先 选择 央行 公开 市 场操作 的品 种。 (5 )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范围决 定了 本基 金属 于低 风险证 券投 资基 金, 其长 期平均 的 风险和 预期 收益 率低 于股 票基金 ,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二) 业绩 比较 基准


嘉实增 长混合 :60%* 巨潮 500( 小盘 )指 数 收 益率+40%* 中债总指数 收益 率 嘉实稳 健混合 :60%* 巨潮 200( 大盘 ) 指 数收 益率+40%* 中债总指数 收益 率 嘉实债 券: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公 司的 中国 债券 指数 (三) 投资 程序 1 、 研 究部 通过 内 部独 立研 究 ,并 借 鉴其 他研 究 机构 的 研究 成 果, 形成 宏 观、 政 策、 投资策 略、 行业 和上 市公 司等分 析报 告, 为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和 基金 经理 小组 提供决 策依 据 。


2 、 在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的 指导 下, 基金 经理 小组 和 资产 配置 委员 会综 合对 国 内外 宏 观 经济、 货币 环境 、证 券市 场发展 趋势 等要 素的 分析 判断, 按照 基金 的合 同规 定,提 出下 一 阶段本 系列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股票 、债 券、 现金 的配 置比例 ,并 制订 基金 在其 他重要 股票 资 产类别 上的 具体 配置 计划 。 3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 和 不定期 召开 会议 , 根据 基 金投资 目标 和对 市场 的判 断决定 本 系列基 金的 总体 投资 策略 , 审核并 批准 基金 经理 小组 提出的 资产 配置 方案 或重 大投资 决 定 。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4 、 基 金经 理小 组根 据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所做 的决 议 , 参考研 究部 和其 他研 究机 构的研 究 报告, 选择 具体 的投 资目 标,构 建投 资组 合。 5 、 基 金经 理小 组将 投资 指 令下达 给集 中交 易室 , 交 易主管 在复 核投 资指 令合 法合规 的 基础上 ,将 指令 分发 给交 易员执 行。 保证 决策 和执 行权利 的分 离。 6 、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根据 市 场变化 对基 金投 资组 合进 行风险 评估 与监 控 , 并 授 权风险 控 制小组 进行 日常 跟踪 ,出 具风险 分析 报告 。监 察稽 核部对 基金 投资 过程 进行 日常监 督。 7 、基金 经理 小组将 跟踪 证 券市场 和上市 公司 的发展 变化, 结合基 金申 购、赎 回和转 换 导致的 现金 流量 变化 情况 ,以及 组合 风险 和流 动性 的评估 结果 ,对 投资 组合 进行动 态 调 整 。 8 、在 确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前提 下,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根据 环境变 化和 实 际需要 对 上述投 资程 序作 出调 整。 (四) 投资 组合 比 例 限制 1 、以 下条 款适 用于 嘉实 增 长 混合 和嘉 实稳 健混合 : (1 )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 债券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总值 的 80% ; (2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的股票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3 ) 本基 金与 由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其他 基金 持 有一 家 公司 发 行的 证券 , 不得 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 本基 金投 资于 国债 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5 ) 本基 金的 股票 资产 中 至少 有 80% 属于 本基 金名 称所显 示的 投资 内容 ; (6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上 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2 、以 下条 款适 用于 嘉实 债 券 (1 ) 投资 于债 券的 比例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总 值 的 80% ; (2 ) 投资 于国 债的 比例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3 ) 投资 于国 债及 信用 等 级为 BBB 级及 以上 (或 者 有高信 用等 级机 构或 相当 优质资 产 担保)的金融债、企 业( 公司)债(包括可转 债) 等债券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 非现金资产的 80% 。 前述 信用 等级 是指 由国家 有权 机构 批准 或认 可的信 用评 级机 构进 行的 信用评 级。 (4 ) 本基 金所 投资 的新 股 上市流 通后 持有 期不 超过 六个月 ; (5 ) 新股 投资 比例 不超 过 基金资 产总 值 的 20 %。 在以 上 1 、 2 款 所指的 各基 金成立 六个 月内 , 应 达到 上述比 例限 制, 同时 满足 各基金 所 约定的 其 他 投资 组合 比例 。由于 基金 规模 或市 场的 变化导 致的 投资 组合 超过 上述约 定的 比 例不在 限制 之内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合理 期限 内进 行调整 ,并 符合 相应 标准 。 (五) 禁止 行为 1 、以 下条 款适 用于 嘉实 增 长 混合 和嘉 实稳 健混合 : (1 ) 投资 于其 他基 金;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2 ) 以基 金的 名义 使用 不 属于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买卖 证券; (3 ) 动用 银行 信贷 资金 从事证 券买 卖;


(4 ) 将基 金资 产用 于抵 押、担 保、 资金 拆借 或者 贷款; (5 )


从 事证 券信 用交 易 ; (6 )


以 基金 资产 进行 房 地产投 资; (7 )


从 事有 可能 使基 金 承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8 )


从事 证 券承 销行 为 ; (9 )


将 基金 资产 投资 于 与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有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10 ) 违反 证券 交易 业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 行为来 操纵 和扰 乱市 场价 格; (11 )


进 行高 位接 盘、 利 益输送 等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行为 ; (12 ) 通过 股票 投资 取得 对上市 公司 的控 制权 ; (13 )


因 基 金 投 资 股 票 而 参 加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的 、 与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会 或 其 他 持 有 5% 以 上投 票权 的股东 恶意 串通, 致使 股东 大会 表决 结果侵 犯社 会公 众股 东的 合法利 益;


(14 )法 律、 法规 及监 管 机关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2 、以 下条 款适 用于 嘉实 债 券: (1 )


投 资于 其他 基金 ; (2 )


以 基金 的名 义使 用 不属于 基金 名下 的资 金买 卖证券 ; (3 )


将 基金 资产 用于 担 保、资 金拆 借或 者贷 款; (4 )


进 行证 券承 销; (5 )


从 事证 券信 用交 易 ; (6 )


进 行房 地产 投资 ; (7 )


从 事可 能使 基金 承 担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8 )


投 资于 与基 金托 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有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9 )


进 行内 幕交 易、 操 纵市场 ,通 过关 联交 易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10 )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 发起人 及其 他任 何机 构的 证券投 资业 务; (11 ) 从事 法律 法 规 及监 管机关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为 。 (六)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 基 金管 理人 按 照国 家有 关 规定 代 表基 金独 立 行使 股 东权 利 ,保 护基 金 投资 者 的利 益。 (七)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本 系 列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本 系 列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于2017 年7 月17 日复 核 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 值表 现和 投资 组 合报告 等内 容 , 保 证复 核 内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7 年6 月30 日(“ 报 告期末” ), 本报 告所 列财 务数据 未 经审计 。 1. 嘉实增长 混合 (1) 报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084,583,391.84 47.01 其中: 股票


1,084,583,391.84 47.01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903,812,706.60 39.18 其中: 债券


903,812,706.60 39.18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91,100,000.00 3.95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80,112,118.23 7.81 8 其他资 产


47,408,772.27 2.05 9 合计





2,307,016,988.94





100.00 (2) 报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136,672,282.68 5.95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605,286,000.27 26.36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35,181,228.74 1.53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32,373,408.89 1.41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125,713,921.82 5.47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126,897,846.00 5.53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22,458,703.44 0.98 S 综合 - - 合计 1,084,583,391.84 47.23 (3)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十 名股票 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0998 隆平高 科 6,206,734 136,672,282.68 5.95 2 000069 华侨城 A 12,614,100 126,897,846.00 5.53 3 002439 启明星 辰 5,534,447 102,940,714.20 4.48 4 600887 伊利股 份 3,705,200 79,995,268.00 3.48 5 601799 星宇股 份 1,547,966 68,451,056.52 2.98 6 002643 万润股 份 4,406,095 65,033,962.20 2.83 7 600176 中国巨 石 4,253,900 46,707,822.00 2.03 8 000513 丽珠集 团 681,745 46,426,834.50 2.02 9 600872 中炬高 新 2,493,400 45,629,220.00 1.99 10 002013 中航机 电 3,946,350 40,765,795.50 1.78 (4) 报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券 投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4,899,291.20 0.21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898,913,415.40 39.14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898,913,415.40 39.14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903,812,706.60 39.35 (5)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五 名债券 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40220 14 国开 20 2,900,000 290,377,000.00 12.64 2 150207 15 国开 2,300,000 230,575,000.00 10.04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07 3 150201 15 国开 01 2,000,000 199,980,000.00 8.71 4 170401 17 农发 01 1,000,000 99,620,000.00 4.34 5 140347 14 进出 47 300,000 30,036,000.00 1.31 (6)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十 名资产 支持 证券投 资 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五 名贵金 属投 资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贵金属 投资 。 (8)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五 名权证 投资 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货 交易情 况说 明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股指期 货交 易。 (10) 报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货 交易情 况说 明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国债期 货交 易。 (11) 投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在本 报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未 受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 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中,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 票。 3 其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716,920.3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3,629,481.81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2,643,615.98 5 应收申 购款 418,754.18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7,408,772.27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4 报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可 转换债 券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通 受限情 况的 说明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2013 中航机 电 40,765,795.50 1.78 重大事 项停 牌 2. 嘉实稳健 混合 (1) 报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2,478,217,263.81 65.30 其中: 股票


2,478,217,263.81 65.30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870,366,473.30 22.93 其中: 债券


870,366,473.30 22.93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34,626,366.74 11.45 8 其他资 产


12,114,553.31 0.32 9 合计





3,795,324,657.16





100.00 (2) 报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26,483.85 0.00 C 制造业 1,227,024,830.22 32.73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27,680,000.00 0.74 E 建筑业 170,421,362.26 4.55 F 批发和 零售 业 393,506,158.74 10.50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55,329.55 0.00 J 金融业 455,731,613.45 12.15 K 房地产 业 41,074,249.60 1.10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18,133,576.68 3.15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40,400,718.56 1.08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4,162,940.90 0.11 S 综合 - - 合计 2,478,217,263.81 66.10 (3)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十 名股票 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0028 国药一 致 2,684,976 217,214,558.40 5.79 2 000963 华东医 药 3,545,244 176,198,626.80 4.70 3 000063 中兴通 讯 5,840,762 138,659,689.88 3.70 4 000651 格力电 器 3,208,600 132,098,062.00 3.52 5 600703 三安光 电 5,369,380 105,776,786.00 2.82 6 600887 伊利股 份 3,760,800 81,195,672.00 2.17 7 002027 分众传 媒 5,823,400 80,129,984.00 2.14 8 600036 招商银 行 3,348,500 80,062,635.00 2.14 9 002450 康得 新 3,381,452 76,150,299.04 2.03 10 601318 中国平 安 1,449,927 71,930,878.47 1.92 (4) 报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券 投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248,525,000.00 6.63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621,744,000.00 16.58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621,744,000.00 16.58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97,473.30 0.00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870,366,473.30 23.21 (5)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五 名债券 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20009 12 附 息国 债09 2,500,000 248,525,000.00 6.63 2 150201 15 国开 01 1,800,000 179,982,000.00 4.80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3 160419 16 农发 19 1,800,000 179,874,000.00 4.80 4 110208 11 国开 08 1,000,000 101,810,000.00 2.72 5 160217 16 国开 17 600,000 59,688,000.00 1.59 (6)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十 名资产 支持 证券投 资 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五 名贵金 属投 资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贵金属 投资 。 (8) 报告期 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五 名权证 投资 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货 交易情 况说 明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股指期 货交 易。 (10) 报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货 交易情 况说 明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国债期 货交 易。 (11) 投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在本 报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未 受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 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中,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 票。 3 其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661,070.2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1,333,815.75 5 应收申 购款 119,667.35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2,114,553.31 4 报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可 转换债 券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 1 123001 蓝标转 债 97,473.30 0.00 5 报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通 受限情 况的 说明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3. 嘉实债 券 (1) 报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22,133,517.12 1.35 其中: 股票


22,133,517.12 1.35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582,107,013.30 96.38 其中: 债券


1,582,107,013.30 96.38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7,237,094.06 0.44 8 其他资 产


30,074,815.77 1.83 9 合计





1,641,552,440.25





100.00 (2) 报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2,133,517.12 1.76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2,133,517.12 1.76 (3)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十 名股票 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2241 歌尔股 份 1,148,004 22,133,517.12 1.76 注:报 告期 末, 本基 金仅 持有上 述 1 只股 票。





(4) 报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券 投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107,185,654.20 8.54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49,458,563.00 19.87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49,458,563.00 19.87 4 企业债 券 264,406,533.10 21.06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280,627,000.00 22.35 6 中期票 据 620,406,500.00 49.41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60,022,763.00 4.78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582,107,013.30 126.00 (5)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五 名债券 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10107 21 国债 ⑺ 785,800 80,591,648.00 6.42 2 150201 15 国开01 700,000 69,993,000.00 5.57 3 160206 16 国开06 600,000 57,624,000.00 4.59 4 1182277 11 中 铁建 MTN1 500,000 51,580,000.00 4.11 5 170206 17 国开06 500,000 49,800,000.00 3.97 (6)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十 名资产 支持 证券投 资 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五 名贵金 属投 资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贵金属 投资 。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8)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五 名权证 投资 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货 交易情 况说 明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股指期 货交 易。 (10) 报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货 交易情 况说 明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国债期 货交 易。 (11) 投资组 合报告 附注 ①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在本 报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未 受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 ②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中,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 票。 ③ 其他 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61,839.3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818,972.90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8,144,597.37 5 应收申 购款 49,406.11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0,074,815.77 ④ 报告 期末持 有的 处于转 股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32001 14 宝钢 EB 18,789,090.00 1.50 2 110032 三一转 债 15,024,636.00 1.20 3 132004 15 国盛 EB 2,783,322.60 0.22 4 110033 国贸转 债 2,511,688.20 0.20 5 110034 九州转 债 1,265,500.00 0.10 6 132005 15 国资 EB 998,215.00 0.08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⑤ 报告 期末前 十名 股票中 存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十二、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系列 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 (一)嘉 实增长 混合 1 、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及 其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的 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 ① 净值增长 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 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03 年 7 月 9 日至 2003 年 12 月 31 日 6.49% 0.41% -17.35% 1.16% 23.84% -0.75% 2004 年度 15.56% 0.89% -15.41% 1.52% 30.97% -0.63% 2005 年度 8.85% 0.93% -13.29% 1.67% 22.14% -0.74% 2006 年度 114.77% 1.16% 92.66% 1.59% 22.11% -0.43% 2007 年度 107.39% 1.60% 197.05% 2.59% -89.66% -0.99% 2008 年度 -39.36% 1.76% -58.35% 1.92% 18.99% -0.16% 2009 年度 60.33% 1.37% 134.03% 2.28% -73.70% -0.91% 2010 年度 24.87% 1.20% 11.30% 1.80% 13.57% -0.60% 2011 年度 -18.72% 0.95% -32.34% 1.55% 13.62% -0.60% 2012 年度 5.55% 0.95% 0.39% 1.59% 5.16% -0.64% 2013 年度 14.12% 1.12% 18.38% 1.46% -4.26% -0.34% 2014 年度 14.88% 1.00% 41.15% 1.27% -26.27% -0.27% 2015 年度 67.43% 2.28% 57.66% 2.38% 9.77% -0.10% 2016 年度 -7.80% 1.41% -9.54% 1.19% 1.74% 0.22% 2017 年上 半年 -7.17% 0.75% -4.20% 0.55% -2.97% 0.20%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2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 金累计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 其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变 动的 比较 图:嘉 实增 长混 合份 额累 计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 的历 史走 势对比 图 (2003 年7 月9 日至 2017 年6 月 30 日) 注: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起6 个月 内为 建仓 期。 建仓 期结束 时本 基 金各项 资产 配置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第 三部 分( 四( 一)投 资范 围和 (四 )各 基金投 资组 合 比例限 制) 的规 定: (1) 投资于 股票 、债 券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总值 的 80%;( 2 )持 有 一家公 司的 股票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3)本 基金 与由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得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4) 投资 于国 债的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20%;( 5) 本基金 的股 票资 产 中 至少 有 80% 属于 本基 金名 称所 显示的 投资 内 容; (6 )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 部门对 上述 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二)嘉 实稳健 混合 1 、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及 其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的 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 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03 年 7 月 9 日至 2003 年 12 月 31 日 6.29% 0.55% -3.73% 0.94% 10.02% -0.39% 2004 年度 2.23% 0.91% -15.97% 1.28% 18.20% -0.37% 2005 年度 2.96% 0.87% -7.37% 1.31% 10.33% -0.44% 2006 年度 101.90% 1.10% 122.43% 1.38% -20.53% -0.28% 2007 年度 123.76% 1.73% 156.00% 2.26% -32.24% -0.53% 2008 年度 -51.26% 1.93% -64.24% 3.01% 12.98% -1.08% 2009 年度 42.07% 1.24% 95.84% 2.03% -53.77% -0.79% 2010 年度 -5.54% 0.94% -13.35% 1.56% 7.81% -0.62% 2011 年度 -17.63% 0.89% -21.72% 1.27% 4.09% -0.38% 2012 年度 0.68% 0.90% 11.27% 1.24% -10.59% -0.34% 2013 年度 13.74% 1.05% -7.65% 1.42% 21.39% -0.37% 2014 年度 12.34% 0.98% 52.42% 1.24% -40.08% -0.26% 2015 年度 30.71% 2.17% 8.57% 2.16% 22.14% 0.01% 2016 年度 -11.17% 1.24% -5.86% 0.83% -5.31% 0.41% 2017 年上 半年 10.11% 0.60% 6.51% 0.35% 3.60% 0.25% 2 、 自基 金 合同 生效 以来基 金 累计 净值 增 长率 变动及 其 与同 期业 绩 比较 基准收 益 率变 动 的比较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图:嘉 实稳 健混 合份 额累 计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 的历 史走 势对比 图 (2003 年7 月9 日至 2017 年6 月 30 日) 注: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起6 个月 内为 建仓 期。 建仓 期结束 时本 基 金的各 项投 资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第三 部分 (四 (一 )投资 范围 和( 四) 各基 金投资 组合 比 例限制 )的 规定 : (1 )投 资于股 票、 债券 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总 值 的 80%;( 2) 持有 一 家公司 的股 票,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3 )本基 金与 由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 金持有 一家 公 司 发行 的证 券,不 得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4 )投 资于 国债 的比 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20%;( 5 )本 基金的 股票 资产 中至 少 有80%属 于本 基金 名称 所显 示 的投资 内容 ; (6)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部 门 对上述 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三)嘉 实债券 1 、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及 其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的 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 ① 净值增长 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 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2003 年 7 月 9 日至 2003 年 12 月 31 日 0.70% 0.15% -1.24% 0.31% 1.94% -0.16% 2004 年度 -7.45% 0.27% -2.42% 0.35% -5.03% -0.08% 2005 年度 13.14% 0.19% 10.55% 0.18% 2.59% 0.01% 2006 年度 27.17% 0.55% 2.62% 0.09% 24.55% 0.46% 2007 年度 30.28% 0.41% -1.80% 0.08% 32.08% 0.33% 2008 年度 0.41% 0.31% 14.89% 0.21% -14.48% 0.10% 2009 年度 4.03% 0.38% -1.24% 0.10% 5.27% 0.28% 2010 年度 7.05% 0.21% 1.92% 0.10% 5.13% 0.11% 2011 年度 -0.44% 0.18% 5.72% 0.11% -6.16% 0.07% 2012 年度 6.06% 0.10% 2.51% 0.07% 3.55% 0.03% 2013 年度 0.47% 0.10% -2.10% 0.11% 2.57% -0.01% 2014 年度 9.68% 0.13% 11.23% 0.15% -1.55% -0.02% 2015 年度 10.06% 0.19% 8.03% 0.11% 2.03% 0.08% 2016 年度 1.42% 0.08% 1.30% 0.12% 0.12% -0.04% 2017 年上 半年 1.30% 0.06% -0.65% 0.11% 1.95% -0.05%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 金累计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 其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变 动 的比较 图:嘉 实债 券份 额累 计净 值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历 史走 势对 比图 (2003 年7 月9 日至 2017 年6 月 30 日)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注: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本 基金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起6 个月 内为 建仓 期 。 建 仓期 结束时 本 基金的各 项投资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第三部分 (四、 ( 一)投资 范围和( 四)各 基金投资 组 合 比例限 制) 的规 定: (1) 投资于 债券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总 值 的80%;( 2 ) 投资于 国债 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3 ) 投资 于国 债及 信用等 级 为 BBB 级及 以上 (或 者有 高 信 用等级 机构 或相 当优 质资 产担保 ) 的金 融债 、 企 业 (公 司) 债 ( 包括 可转 债 ) 等 债券 的比 例 不低于 基金 非现 金资 产 的80% 。 前述 信用等 级是 指由 国家有 权机 构批 准或 认可 的信用 评级 机 构进行 的信 用评 级; (4 ) 本基金 所投 资的 新股 上市 流通后 持有 期不 超过 六个 月; (5 ) 新股 投 资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总 值的 20 %。


十三、基 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财产 的构 成 基金资 产总 值包 括基 金拥 有的各 类证 券价 值、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系 列基 金资 产总 值是各 基金 资产 总值 之和 。基金 资产 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负 债后 的价 值。 (二)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系列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 包括银 行存 款账 户 、 证 券 交易清 算备 付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 国 债托管 账户 ,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本 系列 基 金资产 的账 户由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有关 规定 开设 , 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 销 售机 构、 注 册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资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资产账 户严 格分 开、 相互 独立。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与 处分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不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产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运 用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入基 金财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财产 。 4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 的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十四、基 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实 地反 映基 金相 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四) 估值 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 交易市 价 , 确 定 公允价 格。 (2 )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按估 值日 在交 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 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量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所 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收 盘价 估值 ; 非公 开 发行且 处于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 协会的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2 、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 法 (1 )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实 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净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净 价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未 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 债券应 收利 息( 自 债券 计息 起始日 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日 的利 息) 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有交 易的 最 近交易 日所 采用 的净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 ) 未上 市债 券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 )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 ) 交易 所以 大宗 交易 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 、权 证估 值 (1 ) 配股 权证 的估 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 ) 认沽/ 认 购权 证的 估 值 从持有 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 或行权 日止 ,上 市交 易的 认沽/ 认 购权 证按 估值 日的 收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未 上市交 易的 认沽/ 认购 权证 采用估 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估值 ; 因 持有 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 权,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 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或行 业约 定进 行估 值。 5 、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采 用上 述1-4 项 规定的 方法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 均 应 被 认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充足 的理 由认 为按 上述 方法对 基金 财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市 场报 价 、 流动性 、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 种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最 能反 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估值。 6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以书 面 形式报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按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估 值方 法、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 核,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签章 返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 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 复核 。 基 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 公 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 小 数点 后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 国 家另 有 规定的 , 从 其规定 。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四 位(含 第四 位)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 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 并 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 当 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0.25%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当计 价错 误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 并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5 项条 款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2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 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基金管 理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未能 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五、基 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买 卖证 券差 价、 银行 存款利 息 以及其 他收 入。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等项 目后的 余 额。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再投资 方式,投资 者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 者将现金 红利按 红利 发放 日前 一工 作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未选 择分 红 方式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分红方 式为 现金 红利 ;


2. 每一 基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3. 基金 当期收 益先 弥补 上 期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期 收益分 配; 4. 基金 收益分 配后 每基 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5. 如果 基金当 期出 现亏 损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6. 基金 收益分 配比 例按 照 有关规 定执 行; 7.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 配每年至少一次;年度分 配在基金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 4 个月 内 完成。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 基金收 益的 范围 、基 金净 收益、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分配 原 则、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及 有关 手续费 等内 容。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在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管理 人公 告。 (四)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则 可从分红 现金中 提取 一定 的数 额或 者比例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作业手 续费 ,如 收取 该项 费用, 具体 提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取标准 和方 法在 招募 说明 书中规 定。 2.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动 将该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按 红利 发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转 为基金 份额 。 十六、基 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基金 管 理费 ①以下 条款 适用 于嘉 实增 长 混合 和嘉 实稳 健混合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年费 率计 提 。 计 算 方法如 下 : H =E× 1.5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② 以下 条款 适用 于嘉 实债 券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6%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6 % 年费 率计 提 。 计 算 方法如 下 : H =E× 0.6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 作日内 从 基金资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 管费 ① 以下 条款 适用 于嘉 实增 长 混合 和嘉 实稳 健混合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 托管 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费率 计提。计 算方法如 下: H=E× 0.2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②以下 条款 适用 于嘉 实债 券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 年 费率计 提。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 % 年费 率计 提 。 计 算 方法如 下 : H=E× 0.2%÷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 次月首 日起5 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资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其 他费用 主要包 括证 券交 易费 用、 基金成 立后 的基 金信 息披 露费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费 用 、 基金成 立后 与基 金相 关的 会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该等 费 用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其他 有关法 规及 相 应协议 的规 定, 按费 用实 际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当 期基金 费用 。 (4 )上述系列基金/ 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公 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时 从其 规定 。 上述基 金费 用由 相应 的基 金独立 承担 ; 本 系列 基金 费 用按各 基金 份额 与各 基金 份额总 和 之比分 摊。 2 、与 基金 销售 有关 的费 用 (1 ) 申购 费 本系列 基金 申购 费的 费率 水平、 计算 公式 和收 取方 式详见“ 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章。 (2 ) 赎回 费 本系列 基金 赎回 费的 费率 水平、 计算 公式 和收 取方 式详见“ 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章。 (3 ) 转换 费 本系列 基金 转换 费的 费率 水平、 计算 公式 和收 取方 式详见“ 基金 的转 换” 一章 。 (4 ) 销售 服务 费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从 基金 财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用 于基金 的 持续销 售和 服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3 、其 他费 用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列 入的其 他费 用根 据相 关法 律及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列支。 (二)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资产的 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三)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磋商 酌情 调低 部分 或全 部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 费, 经 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后公 告; 此项 调整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四) 基金 的税 收 本系列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各 纳税 主体 ,其 纳 税 义务按 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 十七、基 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系列基金/ 基 金的 会 计年度 为公 历每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系列基金/ 基 金核 算 以人民 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民 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3. 会计制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制 度执 行。 4. 各基 金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基 金会 计账目 、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 的会计 核 算,按 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6.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 式确认 。





(二)基金 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 机构对系列基 金/ 基金 进行 年度 审计 。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 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基金 管理人 ( 或基 金托 管 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 会计师 事务 所 , 经 基金 托 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 同意 ,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须 在 5 个工 作日 内公告 。 十八、基 金的信息披露 本系列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按 照 《证 券投 资基 金 法》 、 中 国证 监会 颁布 的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及其 它有 关规 定进 行 。 应予披 露的 信息 将通 过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性 报刊( 以下 简称 指定 报刊) 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 网址( 以下 简称网 址) 等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媒介披 露。 (一)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1 )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 ) 基金 合同 ; (3 ) 基金 托管 协议 ; (4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5 ) 基金 募集 情况 ; (6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7 )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份额净 值; (8 )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价格; (9 )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 基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10 )临 时报 告; (11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决议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重 大人事 变动 ; (13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4 )澄 清公 告; (15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信 息。 (二) 基金 募集 信息 披露 1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生 效 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址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2 .本 系列 基金 的基 金 合 同 生效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45 日 内,更 新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址上 ,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 明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公告 的15 日 前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供 书面 说 明。 (三) 基金 运作 信息 披露 1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开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址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 述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址上 。 3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起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 将 年度报 告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正文登 载于 网址 上 , 将 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 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4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址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5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15 个工 作 日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季 度 报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址上 。 6 .基 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 开披露 的第 二个 工作 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7 . 基 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两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 备案。 重大事 件是 指可 能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 基金 份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下列 事 件: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 分 之三十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 事、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 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 务所; (19 )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 机构; (20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 机构; (21 )开 放式 基金 开始 办 理申购 、赎 回; (22 )开 放式 基金 申购 、 赎回费 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更 ; (23 )开 放式 基金 发生 巨 额赎回 并延 期支 付; (24 )开 放式 基金 连续 发 生巨额 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请 ; (25 )开 放式 基金 暂停 接 受申购 、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申 购、 赎回 ;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事 项。 8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3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 召开时 间 、 会 议形 式、 审 议事项 、 议事 程 序 和表 决 方式等 事项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 集持有 人大 会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义 务的 ,召 集人 应当 履行相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 9 .在 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 关法律 、行 政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申 购与 赎回 价 格、 基金 定期 报 告和定 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进 行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金管 理人 出 具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址上披 露信 息外 ,还 可以 根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 但 是其 他公 共媒 体不 得 早于指 定报 刊和 网址 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 同媒介 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应 当一 致。 3 .招 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的住所 ,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4 .基 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及基 金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上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十九、基 金的风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系列 基金 的风险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 将 对本系 列基 金资 产产 生潜 在风险 , 主要包 括: (1 ) 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 策 、 产 业 政策和 证券 市场 监管 政策 等国家 政策 的变 化对 证券 市场产 生 一定的 影响 ,可 能导 致市 场价格 波动 ,从 而影 响基 金收益 。 (2 ) 经济 周期 风险 证券市 场受 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影响 , 而经 济运 行具 有 周期性 的特 点 , 而 宏观 经 济运行 状况 将对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产生影 响, 从而 对基 金收 益产生 影响 。 (3 )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及 债券 市场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同时 直 接影响 企 业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水平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和 债券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影 响。 (4 )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 如市 场 、 技 术、 竞争 、 管理 、 财 务因 素等都 会 导 致公司 盈利 发生 变化 ,从 而导致 基金 投资 收益 变化 。





(5 )购买 力风 险 本系列 基金 投资 的目 的是 使基金 资产 保值 增值 , 如 果发生 通货 膨胀 , 基金 投 资于证 券所 获得的 收益 可能 会被 通货 膨胀抵 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的 保值 增值 。 2 、信 用风 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 交 收违约 , 或者 基金 所投 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或 者上 市公 司信 息披露 不真 实、 不完 整, 都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损失 和收益 变化 。 3 、投 资风 险 本系列 基金 包含 的三 只基 金有两 只属 于股 票型 基金 、 一 只属 于债 券型 基金 , 他 们都会 受 到所投 资证 券表 现的 影响 。 股 票市 场波 动性 比较 大 , 上 市公 司的 业绩 也难 以 预计 , 这 些都 会 反映到 股票 价格 的涨 跌上 , 从 而给 投资 者带 来风 险 。 债 券尤 其是 国债 的表 现 相对稳 定 , 但 同 样会受 到诸 如宏 观经 济 、 政策以 及市 场本 身的 影响 从而造 成债 券价 格变 动 , 企业债 和金 融债 的投资 还会 受到 债券 本身 信用评 级变 化的 影响 ,这 些 都会 给投 资者 带来 收益 变动的 风险 。 此外 , 两 只股 票基 金的 投 资对象 分别 是大 市值 股票 和中小 市值 股票 , 随着 时 间推移 , 大 市值股 票和 中小 市值 股票 会相互 转换 , 这可 能给 投资 造成一 定影 响 , 从 而给 投资 者带来 风 险 。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4 、流 动性 风险 开放式 基金 要随 时应 对投 资者的 赎回 , 如果 基金 资 产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 金 , 或者变 现为 现金时 使资 金净 值产 生不 利的影 响 , 都 会影 响基 金 运作和 收益 水平 。 尤其 是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如果 基金 资产 变现 能 力差 , 可 能会 产生 基金 仓 位调整 的困 难 , 导 致流 动 性风险 , 可能 影 响基金 份额 净值 。 5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 金管理 人的 研究 水平 、 投资 管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获取 的信 息不 全、 投资 操作出 现失 误 , 都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基金 托管 人的 管理 水平 对基金 收益 水平 也存 在影 响。 6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 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 自 基金管 理人 、 注 册登记 机构 、销 售机 构、 证券交 易所 、证 券登 记结 算机构 等等 。 7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 反国 家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 法规及 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8 、转 换风 险 频繁转 换 , 特 别是 大规 模 转换 , 会 影响 投资 策略 的 实施 , 影 响投 资业 绩, 从 而给未 转换 的投资 者带 来潜 在损 失风 险。 当出 现大 规模 转换 时 , 基金管 理人 从最 有利 于全 体投资 者的 利 益出发 , 可能 会对 转换 申 请作出 限制 , 从而 使得 投 资者可 能会 承担 转换 申请 不被接 受或 不被 完全接 受的 风险 。 9 、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 行 业竞 争 、 代 理商 违约 、 托 管行 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受 损。 (二) 声明 1 、 本系 列基 金未 经任 何一 级政府 、 机构 及部 门担 保 。 投 资人 自愿 投资 于本 系 列基金 , 须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2 、 除 基金 管理 人 直接 办理 本 系列 基 金的 销售 外 ,本 系 列基 金 还通 过中 国 银行 等 代销 机构代 理销 售, 但是 ,基 金并不 是代 销机 构的 存款 或负债 ,也 没有 经代 销机 构担保 或者 背 书,代 销机 构并 不能 保证 其收益 或本 金安 全。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二十、系 列基金/ 基金的终止与 清算 (一) 系列基 金/ 基金的终 止 1. 有下 列情形 之一 的, 系 列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将终 止: (1 ) 所有 基金 均出 现终 止 ,基金 管理 人将 宣布 本系 列基金 终止 ; (2 ) 两 只基 金终 止 , 且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未 能通 过基金 转型 决议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将 宣布本 系列 基金 终止 ;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表决终 止的 ; (4 )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 为,本 系列 基金 被中 国证 监会责 令终 止的 ; (5 )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产、 撤销、 丧失 基金 托 管机构 资格 、 停 止营 业等 事由, 不 能继续 担任 本系 列基 金托 管人的 职务 ,而 无其 它托 管机构 承受 其原 有权 利及 义务; (6 ) 由于 投资 方向 变更 引 起的基 金撤 销; (7 )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其 他情况 。 系列基 金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进行 清算 。 2. 有下列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将 终止: (1 ) 基金 存续 期间 内, 基 金持有 人数 量连 续 60 个 工作日 达不 到 100 人 ,或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人民 币 5000 万元 ,经 基金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由 基金管 理人 宣 布终止 ; (2 ) 前述 系列 基金 终止 事 由出现 。 (二) 基金的 清算 1. 系列 基金的 清算 (1 ) 系列 基金 清算 小组 a . 自 系列 基金 终止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系 列 基金清 算小 组 , 系 列基 金 清算小 组 在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b. 系列基 金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具 有从 事证 券法 律 业务 资格 的律 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系列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系列 基金 清算 小组在 成立 后五 个工 作日 内应当 公 告 。 c. 系列基 金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资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 分配 。 系列 基金清 算 小组可 以依 法以 系列 基金 的名义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 系列 基金 清算 程序 a. 系列基金 终止 后, 由系 列基金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b. 对系列基 金资 产和 债权 债务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c. 对系列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和变 现; d. 将系列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e. 公布系列 基金 清算 公告 ; f. 对系列 基金 资产 进行 分 配。 (3 )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系 列基 金清 算小组 在进 行系 列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费用 由系 列基 金清 算小 组优先 从系 列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4 ) 系列 基金 资产 按下 列 顺序清 偿: a. 支付清算 费用 ; b. 交纳所欠 税款 ; c. 清偿基金 债务 ; d. 按各基金 资产 比例 分配 给各基 金; e. 按基金持 有人 持有 基金 份额分 别在 各基 金的 比例 进行分 配。 基金资 产未 按前 款 a 至 c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各基金 和基 金持 有人 。 (5 ) 系列 基金 清算 的公 告 系列基 金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 由系列 基金 清算 小组 公告 ; 系 列清 算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时 公告 ;系 列基 金清 算结果 由系 列基 金清 算小 组经中 国证 监 会批准 后 3 个 工作 日内 公 告。 (6 ) 系列 基金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系列基 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2 . 基 金清 算所 涉基 金清 算 小组成 立期 限及 人员 组成 、 清 算程 序、 清算 费用 、 基金资 产清偿 顺序 、基 金清 算公 告和基 金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留 时间 均参 照以 上关 于系列 基金 清 算第(1 ) 至(6 ) 项规 定 。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权 利与义 务 1. 系列基金/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权 利 (1 ) 按本 《 基金 合 同 》 的 规定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并行使 表 决权; (2 ) 按本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取 得基 金收 益; (3 ) 监督 系列基 金/ 基金经 营情 况,查 询或 获取 公开 的系 列基金/ 基 金业务 及财 务状 况 的资料 ; (4 ) 申购 或赎 回基 金份 额 ; (5 ) 按照 本《 基金 合同 》 和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有 效的 业务规 则进 行基 金转 换;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6 ) 在不 同的 基金 直销 或 代销机 构之 间转 托管 ; (7 ) 获取 基金 清算 后的 剩 余资产 ; (8 )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 本 《基金 合同 》 以 及依 据本 《基金 合 同》制 定的 其他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履行 其义 务; (9 ) 依照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0 )要 求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 管人 及时 依 据法 律法 规 、 本《 基金 合 同》 以及 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制 定的 其他 法律文 件行 使权 利、 履行 义务; (11 ) 法 律、 法规 、 本《基 金 合 同》 以及 依 据本 《基 金 合 同》 制定 的 其他 法律 文 件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2 、 系列 基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1 ) 遵守 本《 基金 合同 》 ; (2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规定 的费 用; (3 ) 以其 对各 基金 的投 资 额为限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终止的 有限 责任 ; (4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系 列 基金/ 基 金及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活 动; (5 )法律 、法 规、 本《基 金合同》以 及依据 本《基 金合同》制 定的其 他法律 文件所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管理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 谨慎、 有 效管理 和运 用系 列基 金/ 基 金资产 ; (2 ) 根 据本 《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制 订并 公布有 关 基金募 集、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托管、 基金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冻结 、质 押、 收益 分配等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3 ) 根据本 《 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获得 基金 管理 费 ,收 取 或委托 收取 投资 者认 购费 、申 购费、 赎回 费及 其他 事先 公告的 合理 费用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 定的 其他 费用 ; 基金管 理人 违背 管理 职责 或者处 理基 金事 务不 当对 第三人 所负 债务 或者 自己 受到的 损 失,以 其自 有财 产承 担; (4 ) 根据 本《 基金 合同 》 规定销 售基 金份 额; (5 ) 提议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6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7 ) 依据 本《 基金 合同 》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人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反 了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本《基金 合同 》或国 家有 关法律规 定, 并对基 金资 产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造成重大 损失 的,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中国银监 会, 并有权 提议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表决 更换 基金 托管人 ,或 采取 其它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8 ) 选择 、更 换基 金代 销 机构, 对基 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如果 基 金管理人 认为 基金代 销机 构的作为 或不 作为违 反了 法律法规 、本 《基金 合同 》或基金 销售 代理协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行使法 律法 规、 本 《 基金 合同》 或基 金销 售代 理协 议赋予 、 给 予、 规定的基 金管 理人的 任何 及所有权 利和 救济措 施, 以保护基 金资 产的安 全和 基金投资 者的 利益; (9 )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10 以基 金的名义 依法为 基金进行融资 ,并以相 应 基金财产履行 偿还融资 和 支付利息 的义务 ; (11 ) 依据 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12 )按 照《 暂行 办法》 、 《试点 办法 》 , 代表 基金 对 被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13 ) 法 律、 法规 、 本 《 基金合 同》 以及 依据 本 《 基金合 同》 制订 的其 他法 律文件 所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 基金 管理人 将遵 守《 信托法 》 、 《 暂行 办法》 、 《 试点办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最 大利 益处 理基 金事 务;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恪尽 职守, 依照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谨慎 、有 效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资 产; (2 ) 对于 基金 业务 操作 , 基金管 理人 将: (a) 设 置相应的 部门并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投 资分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 式管 理和 运作系 列基 金和 基金 资产 ,防范 和减 少风 险; (b) 设 置相应的 部门并配备足 够的专业 人员办理各基金 份额的认购 、申购、赎回 以及 基金转 换和 其它 业务 或委 托其它 机构 代理 该项 业务 ; (c) 设 置 相应的 部门并 配备 足够的 专业人 员办 理各基 金的注 册与过 户登 记工作 或委 托 其它机 构代 理该 项业 务; (3 ) 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保证 所管 理的 各基 金 资产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固有 资产相 互 独立, 确保 分别 管理 、分 别计账 ;保 证各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在资 产 运作 、 财务管 理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确保 分别 管理 、分 别计 账; (4 )除依据《信托法》 、 《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不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方谋 取利益 ,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此义务 ,利 用基 金资 产为 自己及 任何 第 三方谋 取利 益, 所得 利益 归于所 涉及 的基 金资 产,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承 担赔偿 责 任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将基 金资 产转为 其自 有财 产, 违背 此款规 定的 ,将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包括但 不限 于恢 复基 金资 产的原 状、 承担 赔偿 责任 ; (5 ) 除依 据《 信托 法》 、 《 暂行办 法》 、 《试 点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外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管理 、运 作基 金资 产; (6 )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 法律法 规、 本 《基 金合 同 》 和 《托 管协 议》 对基 金 管理人 履 行本《 基金 合同 》和 《托 管协议 》的 情况 进行 的监 督; (7 ) 采取 所有 必要 措施 对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 》和 《托 管协议 》 的行为 进行 纠正 和补 救; (8 ) 按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每 一基金 资产 净值 和份 额净 值; (9 ) 按照 法律 和本 《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受 理申 购、 赎回和 基金 转换 申请 , 及 时、 足 额 支付赎 回款 项; (10)严 格按 照《信 托法》 、 《暂行 办法 》 、 《试 点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履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11 ) 保 守基 金的 商业 秘 密,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 除 《 信托 法》 、 《暂 行 办法》 、 《试 点办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保 密, 不 向他人 泄露 , 但 因遵 守和 服从司 法机 构、 中国 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 构的 判决 、 裁决 、 决 定、 命令而 作出 的披 露不 应视 为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本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保密 义务 ; (12) 依据 《基 金合同 》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并向 该基 金的 持有 人分配 基金 收 益; (13 )不 谋求 对基 金资 产 所投资 的公 司的 控股 和直 接管理 ; (14)依 据《 暂行 办法 》 、 《 试点 办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15 )编 制各 基金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 (16 ) 保 存各 基金 的会 计 账册、 报表 、 及 其他 处理 有 关基金 事务 的完 整记 录 15 年以上 ; (17 ) 参 加系 列基 金清 算 小组和/ 或基 金清 算小 组, 参与系 列基 金和/ 或基 金资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8 )因 过失 导致 基金 资 产的损 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过 错责 任不 因其 退位 而免除 ; (19)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接 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会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20) 监督 基金 托管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履 行 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因 过 错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21) 基金 管理 人因违 反本 合同 规定 的信 托目 的处分 基金 资产 或者 因违 背本合 同规 定 的管理 职责 、处 理基 金事 务不当 而致 使基 金资 产受 到损失 的, 应当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过 错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基金资 产的 受让 人明 知是 违反本 合同 所规 定的 信托 目的而 接受 基 金资产 的, 应当 予以 返还 或予以 赔偿 ; (22) 确保 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时 间内 发出 ;保 证投 资者能 够按 照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的 公开 资料 ,并 得到 有关资 料的 复 印件 ; (23 )负 责为 基金 聘请 注 册会计 师和 律师 ; (24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 金及本 系列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益 的活 动; (25) 法律 、法 规、本 《基 金合 同》 以及 依据 本《基 金合 同》 制定 的其 他法律 文件 所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与义务 1.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 (1 ) 依法 持有 并保 管系 列 基金/ 基 金的 资产 ; (2 ) 依照 本《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获得 系列 基金/ 基金 托管费 ; (3 ) 监督 系列 基金/ 基 金 的投资 运作 ; (4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如 认为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了 《 基金合 同》 的有 关规 定, 应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人 的利 益。 除非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 《基 金托 管协 议》 规定, 否则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行为 不承 担任何 责 任 ; (6 ) 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 违法、 违规 投资 指令 不予 执行,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7 ) 法 律、 法规、 本 《基 金合同 》 以 及依 据本 《 基 金合同 》 制 定的 其他 法律 文件所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 ) 基 金托 管人 将遵 守 《 信托法 》 、 《 暂行 办法 》 、 《 试点办 法》 、 《基 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最 大利 益处 理基 金事 务;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恪尽 职守, 依照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谨慎 、有 效地 持有 并保 管基金 资产 ;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2 )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 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资 产托 管事 宜;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监 控制 度,对 负责 基 金资产 托管 的部 门和 人员 的行为 进行 事先 控制 和事 后监督 ,防 范和 减少 风险 ; (3 )购 置 并保 持对 于基金 资 产的 托管 所 必要 的设备 和 设施 (包 括 硬件 和软件 ) , 并对 设备和 设施 进行 维修 、维 护和更 换, 以保 持设 备和 设施的 正常 运行 ; (4 ) 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确 保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系列 基金/ 基金资 产 与基金 托 管 人自 有资 产相 互独立 , 保 证其 托管 的系 列基金/ 基金 资产 与其 托管 的其他 基金 资 产相互 独立 ;对 不同 的基 金分别 设置 账户 ,独 立核 算,分 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之 间在 名 册登记 、账 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立 ; (5 )除 依据 《信 托法 》 、 《 暂 行办 法》 、 《试 点办 法》 、 本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外,不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此 义务 ,利 用基 金资 产为自 己及 任 何第三 方谋 取利 益, 所得 利益归 于基 金资 产,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的 ,承 担赔 偿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将任 何基 金资产 转为 其自 有财 产, 违背此 款规 定的 , 将 承担 相应的 责 任,包 括但 不限 于恢 复所 涉及的 基金 资产 的原 状、 承担赔 偿责 任; (6 )除 依据 《信 托法 》 、 《 暂 行办 法》 、 《试 点办 法》 、 本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外,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资产 ; (7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系列 基金/ 基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证 ; (8 ) 以 基金 的名 义设 立证 券账户 、 银行 存款 账户 等 基金资 产账 户 , 负 责基 金 投资于 证 券的清 算交 割,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并负 责办理 基金 名下 的资 金往 来; (9 ) 对基 金商 业秘 密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 投 资者 进 行基金 交易 有关 情况 负有 保密义 务,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投资 者的 相关 情况 及资 料等; 除《 信 托法》 、 《暂 行办 法》 、 《试 点办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他 人泄 露; 但因 遵守 和服从 司法 机构 、中 国证 监会或 其他 监 管机构 的判 决、 裁决 、决 定、命 令而 作出 的披 露不 应视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本 《基金 合同 》 规定的 保密 义务 ; (10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各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各 基金 份额 净值 ; (11 ) 按规 定出 具系 列基 金/ 基金 业绩 和系 列基 金/ 基 金托管 情况 的报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和中 国银 监会 ; (12 )负 责各 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 赎 回和 基金 转换 的资金 保管 和清 算; (13)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各 基金 份额 的认购 、申 购、 赎回 和基 金转换 等事 项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符合本 《基 金合 同》 等有 关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4)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基 金投 资和 融资条 件、 及使 基金 管理 人用以 计算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基 金转 换的 方法 符合法 律法 规和 本《 基金 合同》 等法 律 文件的 规定 ; (15)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法、 违规的 ,不 予 执行,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16) 在定 期报 告内出 具基 金托 管人 意见 ,说 明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运 作是 否 严格按 照本 《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未执 行本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17 )建 立系 列基 金/ 基金 的持有 人名 册; (18)保存 系列基金/ 基金 的持有人名册 、会计账册 、报表和其他 有关基金托 管事务的 完整记 录 等 15 年以 上; (19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20)依据 系列基金/ 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定 向相应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支付基金 收益和 赎回 款项 ; (21) 参加 系列 基金 清算 小组/ 基 金清 算小 组, 参 与 系列基 金资 产/ 基 金资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2)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接 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 会和中 国银 监会 ,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23) 基金 管理 人因过 错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为基 金向 基金管 理人 追 偿; (24) 因过 错导 致基金 资产 的损 失或 因违 背托 管职责 或者 处理 基金 事务 不当对 第三 人 所负债 务或 者自 己受 到的 损失, 应以 其自 有财 产承 担,其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25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 金及 系列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 利益的 活动 ; (26 )法律 、法规、本《基金合 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 》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四)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规 则 1. 系列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开 事由 有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系 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 修改 基金 合同 或提 前 终止基 金合 同 , 但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2 ) 变更 基金 类型 或转 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但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3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4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5 )提 高基 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 人的 报酬 标 准,但 根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 律法规 的 要求 提 高该等 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6 ) 本系 列基 金与 其他 基 金合并 ; (7 )法 律法 规 、本 基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其 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 事项。 以下情 况可 以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要 召开 系列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3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更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 )对 基金 合 同的 修改不 涉 及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权利 义 务发 生变 化或 对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5 )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应 当召 开系 列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情 形 。 2. 系列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召 集、 通知 和召 开


(1 ) 召集 方式 a. 除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 系列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开 会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 日由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确定 。 b. 基金 托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系 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 召集 ,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自 行 召集并 确定 开会 时间 、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日 。 c. 代表系列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 开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 本款项 所述 比例 按照相 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各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之 和与各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总 和之比 计算 ( 如 无特别 说明 ,下 同)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 召集, 代表 系列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d. 代表系列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e.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 行召集 系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2 ) 通知 召开系 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当 于会 议 召开 前 30 日 , 在 至少 一 种 中国证 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上 公告通 知。 系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通知 将至 少载 明以下 内容 : a. 会议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方式 ;


b. 会议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 c. 有权出席 系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d. 投票委托 书送 达时 间、 地点和 方式 ;


e. 如采用通 讯表 决方 式, 则载明 投票 表决 的截 止日 以及表 决票 的送 达地 址; f.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g. 其他需要 说明 的事 项。 (3 ) 开会 方式 系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开 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讯 方式 开会 。 现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 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 现 场开 会 时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应 当出 席。 通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 书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 但 决定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或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 转 换基 金 运作方 式和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事 宜必 须以 现场 开会 方式召 开系 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a. 现场开会


必须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现场 会议 方可 举行 : (ⅰ )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和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 的凭证 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ⅱ ) 经核 对, 有代 表 50% 以上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参加系 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b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ⅰ )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 在 下一 个工作 日内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 告 ; (ⅱ) 召集 人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ⅲ)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 基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 ( ⅳ)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他 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其它代 表 ,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 议 者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和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ⅴ)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表 明 符合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规定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效 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 应当计 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份 额总 数 。 (4 ) 议事 程序 a. 在现 场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 经 讨论后 依照 本条 第 (5 ) 款 和第 (6 ) 款的有 关约 定进 行表 决,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b. 在通 讯方式 开会 的情 况 下,依 照本 条第 (5 )款 和 第(6 )款 的有 关约 定进 行 表决。 (5 ) 表决 a. 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 额享有同等的表决权。同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 ,按 照其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分别 计算 ; b. 系列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议 。 (ⅰ) 特别 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 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每只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表决权 的 2/3 以 上通 过。 (ⅱ) 一般 决议 a. 对 于 一 般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系 列 基 金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每 只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权 的 50 %以 上 通 过; b. 提前 终止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 式应当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c. 系列基 金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d. 采取 通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时,符 合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e. 系 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逐 项表 决; f. 系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不得 就未 经公 告的 事项 进行表 决。 (6 ) 计票 a. 现场 开会 (ⅰ ) 系 列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为召 集人 的授权 代表 , 如大 会由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系 列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 两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 监督 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中 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担任 监票 人。 (ⅱ ) 监票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进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 票结果 。 b. 通讯 方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ⅰ )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 的两名 计票 员在 监督 员监 督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 机关对 计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为 召集 人 , 则 由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任 监督员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的授 权代 表任监 督员 ;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均未 指派 授权 代表 任监 督员, 则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行 推举 代表 任监 督员 。 (ⅱ) 由大 会召 集人 聘请 的公证 机关 的工 作人 员进 行计票 。 (7 ) 生效 与公 告 a .系 列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按照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的有 关规 定及基 金合 同 的有关 约 定表决 通过 的事 项, 召集 人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b .系 列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事 项自中 国证 监 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 议意见 之 日起生 效 。 生 效的 系列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 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均有 法律 约束 力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c.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应当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3 .单 只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 ) 单只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有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单 只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a. 变更 基金合 同中 与该 单 只基金 有关 的部 分条 款 , 但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本 基金 合同约 定不 需 要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除 外; b.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该等 单 只基 金 10% 以上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c. 出现本 基金 合同 第三 部 分第三 条第 (三 )款 所述 情形的 ; d. 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要求 召开 ; e. 根据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或 中国证 监会 的要 求应 当召 开。 (2 ) 单只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集 、通 知 、开会 方式 、议事 程序 、 计票、 表 决及生 效和 公告 比照 本基 金合同 有关 系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有 关约 定办 理。 (3 ) 单只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有效通 过的 决 议仅对 该 等 基金及 基金 当 事人具 约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束力。 相关 决议 涉及 基金 管理人 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予 执行 。 (五) 基金合 同修 改和终 止的事 由、程 序 1. 《基 金合同 》的 修改 (1) 对本 《基 金合 同》 中针 对所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做规定 进行 的修 改应 经当 事人同 意,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自批 准之 日起 生效 。 (2) 但在 下列 情况 下,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可直 接修 改 《 基金 合同》 , 无须 召 开系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通 过, 但应进 行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 ① 因 法律 、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颁布 之规 定的 相应 修改 而 导致 本《 基金 合同 》的 部 分条 款与之 不符 的, 则 《 基金 合同》 自行 适用 法律 、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颁布 之规 定的相 应修 改 ; ②因基 金发 起人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本 情况发 生变 更 , 包 括但 不 限于住 所、 法定代 表人 、组 织形 式、 注册资 本等 情况 的变 更; (3 ) 本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修改 的事 项, 一 经公 告, 即构 成对 《基金 合 同》的 修改 ,修 改后 的《 基金合 同》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基 金合同 》的 终止 在 本 系列 基金 终止 后, 本《 基 金合 同》 于中 国证 监会 批 准本 系列 基金 清算 结果 并 予以 公告之 日终 止。 (六) 争议解 决方 式 本《基 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之间因 本《 基金 合同 》产 生的或 与本 《基 金合 同》 有关的 争 议,可 首先 通过 友好 协商 解决。 自一 方书 面要 求协 商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如 果争 议 未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 ,则 任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提 交 仲裁时 该会 的届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事 人均 具 有约束 力。 (七)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本系列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代 销机构 和注 册登记 机构 办公 场所 查阅 ; 投资者 可以 按工 本费 购买 本系列 基金 合同 的复 制件 或 复印 件 , 也 可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 网址(www.jsfund.cn )进 行查阅。本系列基金合同 的正本存放 在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住所 。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二十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 要 (一) 托管协 议的 当事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 自 由贸 易试 验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二 期 53 层 09-1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邓红 国 注册资 本: 1.5 亿元 经营范 围: 基金管 理业 务、 发起 设立 基金及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营业期 限: 持续经 营 2. 基金 托管人 名称: 中 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 立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 代 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 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从 事 同业拆 借 ;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 代 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 险箱 服务 ; 居 民 储蓄业 务 ; 外 汇 存款 ; 外 汇汇 款 ; 国 际结 算 ; 同 业外 汇拆 借 ; 外 汇票 据 的承兑 和贴 现 ; 外 汇借 款 ; 外汇担 保; 结汇 、 售 汇; 发行 和代 理 发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 买 卖和 代理 买卖 股 票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 营外 汇买 卖; 代 客外汇 买卖 ; 外 汇信 用卡 的 发行和 代理 国外 信用 卡的 发行及 付款 ; 资信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业 务;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 ; 国 际贵 金属 买卖 ; 海外 分支机 构经 营与 当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 银行 业务; 在港 澳地 区的 分行 依 据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 参与 代理发 行当 地 货币; 经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营业期 限: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托 管人 与基金 管理人 之间的 业务 监督、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根据《 暂行 办法 》、 《试 点办法 》、 《基 金合 同》 和有关 证券 法规 的规 定, 托管人 应 对基金 管理 人就 系列 基金/ 基金资 产的 投资 对象 、投 资组合 比例 、核 算、 净值 计算、 基金 管 理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 基金托 管人 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等行为 的合 法性 、合 规性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1)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反 《暂 行办 法》 、《试 点办 法》 、《 基金 合同》 和 有关法 律 、 法 规规 定的 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 。 在 限期 内 ,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 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2) 如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基金 管理人 的作 为或 不作 为违 反了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 本 托管协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门 ,有 权利 并有 义务 行使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本托 管协 议赋予 、给 予、 规定 的基 金托管 人的 任何 及所 有权 利和救 济措 施 , 以保护 系列 基金/ 基金 资产 的安全 和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包 括但 不限 于就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事 宜召集 基金 持有 人大 会、 代表基 金对 因基 金管 理人 的过错 造成 的系 列基 金/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向基金 管理 人索 赔。 2.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 查 根据《 暂行 办法 》、 《试 点办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就 基 金托管 人是 否及 时执 行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是 否将系 列基 金/ 基 金资 产和 自有资 产分 账 管理、 是否 擅自 动用 系列 基金/ 基 金资 产、 是否 按时 将分配 给基 金持 有人 的收 益划入 分红 派 息账户 等事 项, 对基 金托 管人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1) 基金 管理 人定 期对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的系 列基 金/ 基 金资产 进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 基金托 管人 未对 系列 基金/ 基金资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擅自挪 用基 金资 产、 因基 金托管 人的 过 错导致 基金 资产 灭失 、 减 损、 或处 于危 险状 态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立 即以 书面 的方 式 要求 基金 托管人 予以 纠正 和采 取必 要的补 救措 施。 基金 管理 人 有义务 要求 基金 托管 人赔 偿基金 因此 所 遭受的 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的 行为 违反 《暂 行办 法》 、 《试 点办 法》 、 《 基金合 同》 和有关 法律 、 法规 的规 定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基金 托管人 的作 为或 不作 为 违 反了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 本 托管协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门 ,有 权利 并有 义务 行使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本托 管协 议赋予 、给 予、 规定 的基 金管理 人的 任何 及所 有权 利和救 济措 施 , 以保护 系列 基金/ 基金 资产 的安全 和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包 括但 不限 于就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事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宜召集 基金 持有 人大 会、 代表基 金对 因基 金托 管人 的过错 造成 的系 列基 金/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向基金 托管 人索 赔。 3.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 对方 依照本 协议 对基 金业 务执 行监督 、 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 节严重 或经 监督 方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 监督方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资 产的 保管 1 、基 金资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责 任,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 将遵 守《 信托 法》 、《暂 行 办法 》 、 《试 点办 法》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 为 基金 持有 人的 最 大利益 处理 基金 事务 。 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恪 尽职守 , 依照 诚实 信用 、 勤勉尽 责的 原则 , 谨慎 、 有效的 持有 并保 管各成 份基 金资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设 立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 ,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的 、 合格的 熟悉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职 人员 ,负 责系 列基 金/ 基金 资产 托管 事宜 ;建 立健全 内部 风 险监控 制度 , 对负 责基 金 资产托 管的 部门 和人 员的 行为进 行事 先控 制和 事后 监督 , 防 范和 减 少风险 。 (3)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购 置并 保持对 于系 列基 金/ 基 金资 产的托 管所 必要 的设 备和 设施( 包 括硬件 和软 件) ,并 对设 备和设 施进 行维 修、 维护 和更换 ,以 保持 设备 和设 施的正 常 运 行 。 (4) 除依 据《 信托 法》 、《 暂行办 法》 、《 试点 办法 》、本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外 , 不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 基 金托 管 人违反 此义 务 , 利 用基 金 资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三 方谋 取利 益 , 所 得利 益归 于 该基 金资 产 ;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资产 转为 其固有 财产 , 不得将 固有 资产 与基 金资 产进行 交易 ,或 将不 同基 金资产 进行 相互 交易 ;违 背此款 规定 的 , 将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包括 但不限 于恢 复相 关基 金资 产的原 状、 承担 赔偿 责任 。 (5) 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将 系列 基金/ 基 金资 产与 自有 资产 严格分 开, 将各 基金 资产 与其托 管 的其他 基金 资产 严格 分开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为基 金 设立独 立的 账户 , 建立 独 立的账 簿 , 与 基 金托管 人的 其他 业务 和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 金之间 在名 册 登记、 账户 设置 、资 金划 拨、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具有 实质的 独立 性。 (6) 除依 据《 信托 法》 、《 暂行办 法》 、《 试点 办法 》、本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外,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资 产; (7)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完 整地保 管基 金资 产; 未经 基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 不得自 行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资 产。 2.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系列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的名 义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相应 的基金 银行 账户 。基 金的 银行预 留 印鉴 , 由 该基 金托 管人 保 管和使 用 。 各 基金 的一 切 货币收 支活 动 , 包 括但 不 限于投 资 、 支 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 需 通过 该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 行。 (3) 各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该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该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该 基金 的 任何银 行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各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符合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票据法 》 、 《银 行账 户管 理办法 》 、 《现金 管理 条例 》 、 《 中 国人民 银行 利率 管理 的有 关规定 》 、 《 关于 大额 现 金支付 管理 的通 知》、 《支 付结 算办 法》 以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3. 基金 证券账 户和 资金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作 为各 基金托 管人 代表 各基 金, 以基金 托管 人和 该基 金联 名的方 式 在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和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户 。 (2) 各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和 未经 另一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证券账 户进 行该 基金 业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金 托管 人应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分别 开立各 基 金资金 结算 账户 , 用于 证券 资金清 算 ;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国 债托管 账户 , 用于国 债的 交易 和清 算。 (4)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 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则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使 用的 规定 。 4. 基金 资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但 要与非 各基 金的 其他 实物 证券分 开 保管; 也可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或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代保 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相 关基 金 托管人 持有 。 实物 证券 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相 应基 金 托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5. 与各 基金资 产有 关的 重 大合同 的保 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该 基金 签署的 与该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相应 的基金 托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保管 。 除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 基 金管理 人在 代表 该基 金签 署与该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该基 金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 本, 以 便相 应的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至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6. 国债 托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1) 基金 成立 后,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相 应的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该 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以 相应 的基 金名义 在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债 券托 管账 户 , 并 代 表该基 金进 行债 券和 资金 的清算 。 在上 述 手续办 理完 毕之 后, 由基 金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 名义 负 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进行报 备。 (2)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时 以基金 管理人 和托管 人的 名义代 表相应 的基金 签订 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协 议 , 协 议正 本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 协 议副 本 由基金 管理 人保 存。 (四)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与复核 1 、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估值 原 则应符 合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 工作日 结 束后 计算 得出 当 日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并 在 盖章后 以 加密 传真 方 式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 上述传 真 后马 上对 净值 计 算结果 进 行复 核, 并 在 盖章 后以 加密 传 真方式 将 复核 结果 传送 给 基金管 理 人;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的 复 核结 果与 基 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 果存在 差 异, 且双 方经 协 商未能 达 成一 致,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 按照 其对 基金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公 布,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五)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登 记与保 管 基金持 有人 名册 ,包 括基 金设立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权益 登记日 的 基金持 有人 名册 、基 金持 有 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持 有人名 册、 每月 最后 一个 交易日 的基 金 持有人 名册 ,均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托管 人负 责分 别保 管。 (六) 争议解 决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之 间因本 协议 产生 的或 与本 协议有 关的 争议 可通 过友 好协商 解 决,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 协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60 日 内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 决的, 则任 何 一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北京分 会, 根据 提交 仲裁 时 该会的 仲裁 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 均 具有约 束力 。 除 提交 仲裁 的 争议之 外,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9 各方当 事人 仍应 履行 本协 议的其 他规 定 。 争 议处 理 期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 守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 各 自继 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 管协 议 规定的 义务 , 维 护基金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七) 托管协 议的 修改和 终止 1. 本协 议双方 当事 人经 协 商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内容 不 得 与《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报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 生效。 2. 发生 以下情 况, 本托 管 协议终 止: (1) 基金 或《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4) 发生 《暂 行办 法》 、《 试点办 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二十三、 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并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 更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 容如下 : (一) 资料寄 送 1、开 户确 认书 和交 易对 帐 单 首次基 金交 易( 除基 金开 户外其 他交 易类 型)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寄 送 开户 确认 书 和 交易 对帐 单。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账 单 基金管 理人在每 年第1-3 季度结束 后向定制 纸质对 账单且在 季度内有 交易的 投资者寄 送季 度对账单 ,在每年 第4季度 结束后向 定制纸质 对账单 且季度内 有交易或 最后一 个交易日 仍 持 有份额的投资者寄送 年度 对账单;每月向定 制电 子对 帐 单 服 务 的 份 额 持有 人发 送 电 子 对 帐 单。 3、 由于 投资 者提 供的 邮寄 地址、 手机 号码、 电子 邮 箱不详 、 错 误、 未 及时 变 更或邮 局 投递差 错、 通讯 故障 、延 误等原 因有 可能 造成 对账 单无法 按时 或准 确送 达。 因上述 原因 无 法正常 收取 对账 单的 投资 者,敬 请及 时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或拨 打本 公司 客服 热线查 询、 核 对、变 更您 的预 留联 系方 式。 (二) 红利再 投资 本系列 基金/ 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选择将 所获 红利 再投 资于 本系列 基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0 金/ 基金 , 注 册登 记机 构将 其所获 红利 按除息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 投资免 收申 购费 用。 (三)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从 2004 年 8 月 27 日开 始正 式推 出“ 开 放式基 金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投资 者可与 中国 银行 等代 销机 构 就本 系列 基金/ 基金 办理“ 定期定 额投 资” 业 务。 ( 四) 手机短信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向 定 制净 值短 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基金净值 短 信服 务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可通过 拨打 客户 服务 电话400-600-8800 ( 免长 途电 话 费) 、( 010 )85712266 , 也 可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定制 短信 服务 。 (五) 在线服 务 通过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还 可获 得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均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 址 实现 基金 交易查 询、 账户 信息 查询 和基金 信 息查 询 。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获取 基金 和 基 金管 理人 的 各类 信息 ,包 括基 金的法 律 文件、 业绩 报告 及基 金管 理人最 新动 态等 资料 。 3、网 上交 易服务 投资者 可登 录本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 通 过直 销网 上交 易办理 认购/申 购、 赎回、 转换、 定 期定额 申购 、定 期定 额赎 回、定 期定 额转 换、 查询 等业务 。具 体参 见相 关公 告。 (六) 咨询服务 1 、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如果想了解 本系列基金/ 基金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 况、基 金账户 余额 、 基 金产 品与 服务等 信息 , 可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全国 统一 客服 电 话 400-600-8800 (免长 途电 话费 ) 、( 010 )85712266 , 或传 真(010 )65182266 。 2 、网 站和 电子 信箱 公司网 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 箱:service@jsfund.cn


二十四、 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 2017 年 1 月 9 日至 2017 年 7 月 9 日 ,本 系列 基 金的临 时报 告刊 登于 《中 国证券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1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 序号 临时报 告名 称 披露日 期 备注 1 关 于 增 加 青 岛 农 商 银 行 为 嘉实旗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展 定 投 业 务 的 公 告 2017 年 1 月 13 日 含本基 金 2 关 于 增加“ 新浪 基金” 为嘉实 旗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展 定 投 业 务 及 参 加 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2017 年 2 月 21 日 含本基 金 3 关 于 调 整 凤 凰 金 信 基 金 代 销 的 部 分 开放式 基金 转换 补差 费率 的公告 2017 年 2 月 28 日 含本基 金 4 关 于 增 加 植 信 基 金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销机 构并 参加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2017 年 3 月 16 日 含本基 金 5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代 为 履 行基金 经理 职责 情况 的公 告 2017 年 3 月 24 日 含本基 金 6 关 于 嘉 实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转换 业务更 新的 公告 2017 年 4 月 12 日 含本基 金 7 关 于 增 加 创 金 启 富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展 定 投 业 务 及 参 加 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2017 年 4 月 14 日 含本基 金 8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部分 基金 申购 、 赎回 、 定投 、 转 换 起 点 及 账 户 最 低 持 有 份 额 下 限 的 公 告 2017 年 5 月 19 日 含本基 金 9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肯 特 瑞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展 定 投 业 务 及 参 加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2017 年 5 月 31 日 含本基 金 10 关于调 整旗 下部 分基 金申 购、赎 回 、 转 换 起 点 及 账 户 最 低 持 有 份 额 下 限 的公告 2017 年 6 月 28 日 含本基 金 二十五、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 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 所, 投 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二十六、 备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嘉 实理财 通系 列型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设立 的文 件 (二) 嘉实 理财 通系 列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嘉实 理财 通系 列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2 (六) 基 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备 查 文 件 存 放 地 点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投 资 者 如 需 了 解 详 细 的 信 息,可 向基 金管 理人 或/ 及 基金托 管人 申请 查阅 。 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8 月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