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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信瑞丰尊赢(004915)

北信瑞丰尊赢: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北 信 瑞丰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 北 信 瑞丰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华夏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 〇一 七 年 八月 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 会 2017 年6 月28 日证 监许 可[2017]1080 号 文注 册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 确、 完 整 。 本招 募说明 书经 中国 证 监会注 册,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注 册,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金 的投资 价值 、 市场 前景 和 收益 做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 应 全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并承担 基金 投 资 中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 因政 治、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 统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系 统性 风险 , 由 于基 金投资 人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理 风险 , 本基金 的特 定风险 等 , 详见 招募说 明书 “风 险揭 示” 章节。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是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由非 上 市中小 企业 采用 非公 开方 式发行 的债 券。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的风 险主 要包 括信 用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市场 风险 等。 信用 风险指 发债 主体 违约 的风 险, 是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最 大的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是由 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交 投不 活跃 导致 的投 资者被 迫持 有到 期的 风险 。 市场风 险是 未 来市场 价格 ( 利率、 汇率 、 股票 价格、 商品价 格等 ) 的不确 定性 带来 的风 险 , 它影响 债券 的 实际收 益率 。这 些风 险可 能会给 基金 净值 带来 一定 的负面 影响 和损 失。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者 认 购 (或申 购) 基 金时应 认真 阅读本 基金 的 《招 募说 明 书》 及 《 基 金合同 》 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自 主做 出投 资决 策, 自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人基金 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 原则 , 在 投资 人作 出投 资决策 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人自行 负责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新 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 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 目 录 一、 绪言 ................................................................................................................................... 4 二、 释义 ................................................................................................................................... 5 三、 基金管 理人 ....................................................................................................................... 9 四、 基金托 管人 ..................................................................................................................... 17 五、 相关服 务机 构 ................................................................................................................. 20 六、 基金的 募集 ..................................................................................................................... 22 七、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 26 八、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27 九、 基金的 投资 ..................................................................................................................... 36 十、 基金的 财产 ..................................................................................................................... 43 十一、 基金资 产估 值 ............................................................................................................. 44 十二、 基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49 十三、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51 十四、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53 十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54 十六、 风险揭 示 ..................................................................................................................... 60 十七、 基金的 变更 、终 止与 清算 ......................................................................................... 63 十八、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65 十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83 二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95 二十一 、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 97 二十二 、 招募说 明书 存放 及其 查阅 方式 ................................................................................ 98 二十三 、 备查文 件 .................................................................................................................... 99 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 一、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以及 《 北 信瑞 丰尊赢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二、 释义 《招募 说明 书》 中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北 信 瑞丰尊赢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北信 瑞 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华夏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 指《 北 信瑞 丰 尊赢定 期开 放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基 金合同 》及 对基金 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北信 瑞丰尊赢 定 期开放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 :指 《 北 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 说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 北信瑞 丰尊赢 定期 开放 混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 议修订 , 自 2013 年6 月 1 日 起实 施 , 并 经 2015 年4 月24 日第 十二 届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第 十四 次 会议《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关于 修改<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港口 法> 等七 部 法律的 决定 》 修改 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同年6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8 月8 日 实施 的 《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 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 证券 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投 资人 、 投 资者: 指个 人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2、 销 售机 构: 指 北 信瑞 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 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机 构 23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24、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 北 信瑞 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受 北信 瑞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25、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 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 理认购 、 申购 、 赎 回、 转换 、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而 引起 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 账 户 27、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 不 定期 期限 31、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n 为自 然数 34、开 放日 :指 开放 期 内 为投资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业 务规则》 :指 《 北 信瑞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 务规则》 ,是 规范基 金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7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共 同 遵 守 37、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8、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的 开放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39、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的 开放 期内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0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1、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2、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3、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工作 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20% 44 、 封 闭期 : 本 基金 以 3 个月为 一个 封闭 期 , 每个 封闭期 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含)或 每个 开 放期 结束 之日 的次 日 ( 含) 起至3 个月 后的 对日的 前一 日 止 的期 间 , 在每个 封闭 期内 本基金 采取 封闭 运作 的模 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得 申请申 购、 赎回 本基 金 , 也不上 市交 易 45 、 开放 期: 在每个 封闭期 结束 后 的 第一 个工 作日 起进入 开放 期 。 第一 个开 放期 的 首日 为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3 个月 以后的 对日 (若 对日 为非 工作日 ,则 顺延 直至 第一 个 工作 日) ,第 二个及 以后 的 开 放期 的首 日为上 一个 开放 期结 束次 日的 3 个月 以后 的对 日 (若 对日为 非工 作 日, 则顺 延直 至第一 个工 作日) , 本 基金 的开 放 期 为5 到 20 个 工作 日 , 具体 以 管理人 公告 为 准 , 开放 期间 可以办 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或其他 业务 。 如 封闭 期结 束之日 后第 一个工 作日 因 不 可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 金无法 按时 开放 申购 与赎 回业务 的 , 开 放期 自不 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 的影响 因素 消除 之日 起的 下一工 作日 开始 。 开放 期内 因发生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而发 生基 金 暂停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的 , 开 放期将 按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形 而暂 停申 购与 赎回 的期间 相应 延 长。 46 、 对日 : 指 某一 特定 日 期在后 续日 历月 份中 的对 应日期 , 若该 日历月 份中 不存在 对应 日期的 ,则 该日 为该 月份 的最后 一日 47 、元 :指 人民 币元 48 、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9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50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1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2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3、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4、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 人概况 名称: 北信 瑞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 河镇黄 坎 村 73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首体南 路 9 号主 语国 际大厦 4 号楼 3 层 成立时 间:2014 年3 月 17 日 法定代 表人 : 周 瑞明 注册资 本:1.7 亿元 人民 币 电话: (010 )68619312 传真: (010 )68619300 联系人 : 吕 佳静 北信瑞 丰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是经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可[2014]265 号 文批 准 , 由 北京国 际 信托有 限公 司与 莱州 瑞海 投资有 限公 司 公 司共 同发 起设立 , 注 册资 本达 1.7 亿元人 民币 。 目 前股 权 结构 : 北 京国 际信 托有限 公 司 60% 、莱 州瑞 海投资 有限 公 司 4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周瑞明先生,董事 长, 中共 党 员 , 毕 业 于 中 国社 会科 学 院 工 经 所 , 获 博士 学位 。 历 任 原河北 省师 范学 院政 教系 助教 , 中 国人 民银 行金 融管 理司干 部 , 原 国务 院证 券委 办公室 处长 , 中国证 监会 上市 公司 部监 管二处 处长 , 中 国证 监会 信息统 计部 副主 任 , 中国 证监会 党委 办公 室 副 主 任 、 宣传 部 副 部 长、 系 统 团 委 书记 , 现 任 北京 国 际 信 托 有限 公 司 总 经理 、 北 信 瑞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吴京林先生,董事, 中共 党员,高级会计师, 毕业 于美国德大阿灵顿分 校, 获硕士学 位 。 历 任 北 京市 审 计 局 职员 , 现 任 北 京国 际 信 托 有限 公 司 总 会 计师 、 北 京 国投 汇 成 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富智 阳光管 理公 司董 事长 。 田 垣 芳 女 士 , 董 事 , 中 共 党 员 , 经 济 师 , 毕 业 于 清 华 大 学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 获 硕 士 学 位 。 历 任 中 国技 术 进 出 口总 公 司 金 融 部项 目 经 理 ,现 任 北 京 国 际信 托 有 限 公司 证 券 业 务总 部总经 理。 朱彦先生,董事,中 共党 员,助理会计师,毕 业于 中国人民大学投资经 济系 基本建设 经济专 业, 获学 士学 位。 历任北 京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计划 财务 部员 工 , 海 南赛 格国际 信托 投 资公司 资金 计划 部主 管 , 海南华 银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北京 证券 营业 部总 经理 , 北 京 国际 信托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0 投资公 司上 海昆 明路 证券 营业部 总经 理 , 国 都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 通北 路证 券营业 部总 经 理 , 国 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上海 长阳 路证 券营 业部 总经理 , 中 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副总经 理, 现任 北信 瑞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王 薇 女 士 , 董 事 , 中 共 党 员 , 会 计 师 , 毕 业 于 首 都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会 计 系 , 获 学 士 学 位 。 历 任 北 京万 全 会 计 师事 务 所 项 目 经理 、 信 永 中和 会 计 师 事 务所 高 级 审 计员 、 北 京 金象 大药房 医药 连锁 有限 责任 公司内 审专 员, 现任 北京 正润创 业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财务 经理 。 赵鹏先生,董事,中 共党 员,中央财经大学经 济法 学专业硕士。现任聚 益 科投 资 有 限 责任公 司总 裁助 理、 运营 总监。 曾任 北京 正润 创业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项 目经 理。 李方先生,独立董事 ,中 共党员,毕业于哈佛 大学 法学院,获硕士学位 。历 任宁夏电 视台干 部、 北京 大学 法学 系讲师 ,现 任北 京市 天元 律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岳彦芳 女士 , 独 立董 事, 中共党 员 , 硕士 ,现 任中 央财经 大学 会计 学院 副教 授,硕 士研 究生导 师。 张青先 生, 独立 董事 ,中 共党员 ,教 授, 毕业 于中 国矿业 大学 (北 京) 经 济管 理系, 获 博士学 位。 历任 中国 矿业 大学管 理学 院副 主任 ,现 任复旦 大学 管理 学院 教授 。 2 、监 事会 成员 杨海坤 先生 , 监 事会 主席 , 经济 学硕 士。 历任 山东 省农业 银行 业务 人员 , 山 东证券 登记 公司业 务经 理 , 山东 证券 公司投 行部 经理 , 上 海甘 证投资 管理 公司 副总 经理 , 卡 斯特 公司 投 行部负 责人 、 副 总经 理、 总经理 , 现 任正 润创 业投 资公司 副总 经理 , 北 信瑞 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监 事会 主席 。 赵颐先 生, 监事 , 法 学硕 士。 历 任河 北定 州新 华中 学教师 、 河 北林 平律 所律 师助理 、 北 京正润 创业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投 行部 经理 助理 , 现任 北信瑞 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监察 稽核 部 副 总监 。 崔丽伟 女士 , 监 事, 大专 学历。 历任 海航 直属 柜台 售票主 管、 河北 开元 集团 北京万 通汽 车贸易 有限 公司 会计 ,现 任北信 瑞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综 合管 理 部 财务 。 3 、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周瑞明先生,董事 长, 中共 党 员 , 毕 业 于 中 国社 会科 学 院 工 经 所 , 获 博士 学位 。 历 任 原河北 省师 范学 院政 教系 助教 , 中 国人 民银 行金 融管 理司干 部 , 原 国务 院证 券委 办公室 处长 , 中国证 监会 上市 公司 部监 管二处 处长 , 中 国证 监会 信息统 计部 副主 任 , 中国 证监会 党委 办公 室 副 主 任 、 宣传 部 副 部 长、 系 统 团 委 书记 , 现 任 北京 国 际 信 托 有限 公 司 总 经理 、 北 信 瑞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朱彦先 生, 总经 理, 中共 党员, 助理 会计 师, 毕业 于中国 人民 大学 投资 经济 系基本 建设 经济专 业 , 获 学士学 位 。 历任北 京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计划 财务 部员 工, 海南 赛格国 际信 托投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1 资公司 资金 计划 部主 管, 海南华 银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北京 证券 营业 部总 经理 , 北京 国际 信托 投资公 司上 海昆 明路 证券 营业部 总经 理 , 国 都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 通北 路证 券营业 部总 经 理,国 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上海 长阳 路证 券营 业部 总经理 ,中 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 副总经 理, 现任 北信 瑞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郭亚女士 ,督 察 长, 中国 政法大学 法学 硕士, 先后 在司法部 门、 政府财 政部 门工作 20 年。现 任北 信瑞 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高峰先 生, 副总 经理 , 中 共党员 , 毕 业于 北京 大学 光华管 理学 院国 民经 济管 理专业 , 获 硕士学 位, 拥 有 律师 资格 证书。 曾为 全国 人大 财经 委 《破 产法 》 起 草小 组正 式成员 , 历 任中 国对外 经济 贸易 信托 投资 公司计 划财 务部 财务 科经 理和公 司发 展战 略小 组成 员, 中化 总公 司 财务部 综合 部经 理, 宝盈 基金管 理公 司筹 备组 成员 、 研 究发 展部 高级策 略分 析师 、 研 究发 展 部副总 经理 , 中国对 外经 济贸易 信托 有限 公司 资产 管理部 副总 经理 、 证 券业 务部总 经理 、 资 产管理 总部 执行 总经 理并 兼任宝 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宝盈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助 理、投 资部 总监 、基 金经 理、公 司投 委会 主席 。 李鑫先 生, 副总 经理 , 无 党派人 士, 毕业 于对 外经 济贸易 大学,获 硕士 学位 。 历任 工商 银行 西 安市 钟楼 支行 客户 经理, 湘财 证券 西安 营业 部销售 部经 理、 副总 经理 、 总经 理, 泰达 荷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华 北区副 总经 理、 渠道 总部 总经理 , 汇 添富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专 户理 财部总 监、 机 构理 财部总 监,上 海尚阳 投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经 理 ,上 银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市场 总监 兼子 公司 董事 总经理 , 现 任北 信瑞 丰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4 、本 基金 拟任 基金 经理 郑猛先 生,CFA 、FRM 持证人, 南开 大学 理学 学士 ,北京 大学 工程 硕士 。2010 年 7 月 至 2012 年 8 月在 国家 开发 银行天 津市 分行 ,任 一级 业务员 (副 科级 )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10 月在 国网 英大 保险 资 产管理 公司 ( 原英大 财险 投资部 ) , 担任 固定 收益 投 资经理 ; 2014 年 11 月至 2016 年 8 月 , 在 华夏 银行 总行 , 资 产管 理部固 定收 益处 , 担 任投 资经理 。 现 任北 信瑞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收 益部 基金 经理 。 于军华 先生 , 中 国人 民大 学世界 经济 学硕 士毕 业。 原国家 信息 中心 经济 咨询 中心汽 车行 业高级 项目 分析 师, 宏源 证券研 究所 汽车 行业 分析 师,擅 长公 司基 本面 分析 。2014 年 4 月 加入北 信瑞 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投资 研究 部, 负责 权益类 产品 的研 究。 现任 北信瑞 丰新 成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北 信瑞 丰 平 安中国 主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 5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成 员 总经理 朱彦 先生 , 副 总经 理高峰 先生 , 基 金经 理 于 军华先 生, 研究 总监 庞琳 琳女士 , 中 央交易 室副 总监 吴士 彬先 生。 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2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 、依法 募集资金 ,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 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 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在 支付 合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3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 基 金托 管人;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募 集期 间未能达 到基 金的备 案 条 件,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募 集 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 金并 加 计 银 行同 期 活期 存 款利 息 在 基 金募 集 期 结 束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 遵守 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 证 券法》的 行为 ,并承 诺建 立健全 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 证 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以下违反 《基 金法》 的行 为,并承 诺建 立健全 的内 部风险 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4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 责 ; (7)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 用 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8)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9)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10)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1)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 禁 止的 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 禁止 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5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6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或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5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 以及操 作风 险, 确保 基 金财务 和公 司财 务以 及其 他信息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从而最 大程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 了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 运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内部控 制制 度是 指 公 司为 实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 建立 的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理 方法、 操作 程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 本管 理制度 、 部 门业务 规章 等组 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对 各项 基本 管理制 度 的总揽 和指 导, 内部 控制 大纲明 确了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等 内容 。 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内 部会 计控制 制度 、风 险控 制制 度、投 资管 理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 、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急 应变 制度 等。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 上 , 对 各部 门 的主要 职责 、 岗 位设 置、 岗 位责任 、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健全性 原则 。 内部控 制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或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 涵盖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运 作环 节。 有效性 原则 。 通过科 学的 内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 理的内 控程 序 , 维护 内控 制度的 有 效 执行。 独立性 原则 。 公 司各 机构 、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 有资产 、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分 离。 相互制 约原 则 。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相互 制衡 , 并 通 过切实 可行 的措施 来实 行。 成本效 益原 则 。 公司 应充 分发挥 各机 构 、 各部 门及 各级员 工的 工作 积极 性, 运用科 学 化 的方法 尽量 降低 经营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 益 , 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 3 、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司依 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会计 法》 、 《 金融企 业会 计制度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计核 算 业 务指引 》 、 《 企业 财务 通则》 等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 规制 订了基 金会 计制 度、 公司 财务会 计制 度、 会计工 作操 作流 程和 会计 岗位职 责, 并针 对各 个风 险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 系统控 制。 内部会 计控 制制 度包 括凭 证制度 、 复 核制 度、 账务 处理程 序、 基金 估值 制度 和程序 、 基 金 财务 清算 制度 和程 序、 成本控 制制 度 、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 财 产登 记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6 保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度 等。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风险控 制制 度由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组织 各部 门制 定 , 风 险控制 制度 由风 险控 制的 目标和 原 则、 风 险控 制的 机构 设置 、 风险 控制 的程 序、 风险 类型的 界定 、 风 险控 制的 主要措 施、 风险 控制的 具体 制度 、风 险控 制制度 的监 督与 评价 等部 分组成 。 风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主要 包括投 资风 险管 理制 度、 交易风 险管 理制 度、 财务 风险控 制制 度以及 岗位 分离 制度 、 防 火墙制 度、 岗位 职责 、 反 馈制度 、 保 密制 度、 员 工 行为准 则等 程序 性风险 管理 制度 。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负责 监督 检查基 金和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制 情 况。督 察长 由总 经理 提名 ,董事 会聘 任, 并经 全体 独立董 事同 意。 督察长 负责 组织 指导 公司 监察稽 核工 作。 除应 当回 避的情 况外 , 督 察长 享有 充分的 知情 权和独 立的 调查 权。 督察 长根据 履行 职责 的需 要, 有权参 加或 者列 席公 司董 事会以 及公 司业 务、 投 资决 策、 风险 管理 等相关 会议 , 有 权调 阅公 司相关 文件 、 档 案。 督察 长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期 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告 , 并在 董事 会及 董事 会下设 的相 关专 门委 员会 定期会 议上 报 告 基金 及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情 况。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 具 体执行 监察 稽核 工作 。 公司 配备了 充足 合格 的监 察稽 核人员 , 明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 作流程 。 监察稽 核制 度包 括内 部稽 核管理 办法 、 内部稽 核工 作准则 等 。 通 过这些 制度 的建立 , 检 查公司 各业 务部 门和 人员 遵守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规 章的情 况; 检查 公司 各业 务部门 和人 员执 行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各 项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 章的 情况。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7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 一 )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华 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2 号 (100005 )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2 号(100005 )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建 成 立 时 间 :1992 年 10 月 14 日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10,685,572,211 元 人 民 币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银 复 (1992 )391 号]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批 文 及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2005]25 号 联 系 人 : 郑 鹏 电 话 : (010)85238667 传 真 : (010)85238680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华 夏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市 场 综 合 室 、 交 易 管 理 室 、 风 险 管 理 室 和 销 售 管 理 室 4 个 职 能 处 室 。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34 人 , 高 管 人 员 拥 有 硕 士 以 上 学 位 或 高 级 职 称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华 夏 银 行 于 2005 年 2 月 23 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核 准 , 获 得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 是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和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 实 施 后 取 得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第 一 家 银 行 。 自 成 立 以 来 , 华 夏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本 着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行 业 精 神 , 始 终 遵 循 “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资 产 , 提 供 优 质 托 管 服 务 ” 的 原 则 , 坚 持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的 服 务 理 念 , 依 托 严 格 的 内 控 管 理 、 先 进 的 技 术 系 统 、 优 秀 的 业 务 团 队 、 丰 富 的 业 务 经 验 , 严 格 履 行 法 律 和 托 管 协 议 所 规 定 的 各 项 义 务 , 为 广 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取 得 了 优 异 业 绩 。 截 至 2016 年 12 月 末 , 已 托 管 长 城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联 安 德 盛 精 选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万 家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诺 安 优 化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益 民 红 利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东 吴 行 业 轮 动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申 万 菱 信 稳 益 宝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诺 德 双 翼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浙 商 沪深 30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万 家 强 化 收 益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万 家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8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它受托资产产品,托管各类资产规模 21732.58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 一 )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确 保 有 关 信 息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 二 ) 内 部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负 责 华 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 总 行 审 计 部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指 导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专 门 设 置 了 风 险 管 理 室 , 配备了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 督 工 作 , 具 有 独 立 行 使 监 督 稽 核 工 作 的 职 权 和 能 力 。 ( 三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的 原 则 1 、 合 法 性 原 则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及 监 管 部 门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各 项 制 度 并 贯 穿 于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始 终 ;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一 切 业 务 、 管 理 活 动 的 发 生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必 须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到 资 产 托 管 部 所 有 的 部 门 、 岗 位 和 人 员 ; 3 、 及 时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 按 照 “ 内 控 优 先 ” 原 则 ,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 的 规 章 制 度 ; 4 、 审 慎 性 原 则 : 必 须 实 现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与 完 整 ;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必 须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华 夏 银 行 经 营 管 理 的 发 展 变 化 进 行 适 时 修 订 ; 必 须 保 证 制 度 的 全 面 落 实 执 行 , 不 得 有 任 何 空 间 、 时 限 及 人 员 的 例 外 ; 6 、 独 立 性 原 则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专 门 设 置 了 风 险 管 理 室 ,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 督 工 作 , 具 有 独 立 行 使 监 督 稽 核 工 作 的 职 权 和 能 力 。 ( 四)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及 措 施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 理 办 法 、 实 施 细 则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等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 理 实 行 严 格 的 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专 门 设 置 业 务 操 作 区 , 封 闭 管 理 ,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受 托 资 产 的 信 息 披 露 工 作 ,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 作 , 防 止 人 为 事 故 的 发 生 , 技 术 系 统 完 整 、 独 立 。 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9 三、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托 管 人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 投 资 比 例 、 融 资 比 例 、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等 进 行 监 督 。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2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0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发售机构 1、直 销机 构: 名称: 北信 瑞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 河镇黄 坎 村 73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首体南 路 9 号主 语国 际大厦 4 号楼 3 层 法定代 表人 : 周 瑞明 电话:400-061-7297 传真: (010 )68619300 联系人 :史晓 沫 2、其 他销 售 机 构: 其他基 金销售 机 构情 况详 见基金 管理 人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 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北信 瑞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 河镇黄 坎 村 73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首体南 路 9 号主 语国 际大厦 4 号楼 3 层 法定代 表人 : 周 瑞明 电话: (010 )68619312 传真: (010 )68619300 联系人 :吕 佳静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14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05 室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刘佳 电话: (021 )51150298 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1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刘佳 、刘翠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 银行大 厦6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丹 联系人 :张 勇 联系电 话:010-65338100 传真:010-653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张 勇、 薛竞 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2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6 月28 日 证监 许可[2017]1080 号文 注 册 募集。 一、基金类型、运作 方式 、 存续期限 1 、基 金类 型: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2 、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定期 开放 式 本基金 以定 期开 放的 方式 运作, 即本 基金 以 封 闭期 和开放 期相 结合 的方 式运 作 。 本 基金 以3 个月 为一 个 封 闭期 , 每 个 封 闭期 为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 包括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或每个 开放 期 结 束之 日次日 起( 包括 该日)至 3 个月 后的 对日 的前 一日 止。 在 每个 封闭 期 结 束后 第一 个 工作 日 起 进入 开放 期 。 本基金 的每 个开 放期 为 5 至 20 个 工 作日。 开放 期 的 具体 期间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上一 封闭 期 结束 前 公 告说 明。 在 开 放期间 本基 金采 取开放 运作 模式 , 投 资人 可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或其 他业 务。 在 封 闭期 内, 本 基金 不接 受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也不 上市 交易 。 如 封闭期结束之日后 第一 个工作日 因 不 可 抗 力或 其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无 法按 时开 放 申购 与赎回 业务 的, 开放 期 自 不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的影 响因素 消除 之日 起的 下一 工作日 开始 。 开 放期 内 因发 生不 可抗 力或 其他情 形而 发生 基金 暂停 申购与 赎回 业务 的 , 开 放期 将 按因 不可 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而 暂停 申购 与赎回 的期 间相 应延 长。 3 、基 金存 续期 限 : 不定 期 。 二、发售时间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得 超 过 3 个 月, 具体 发售时 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三、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可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 四、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 最低 募集份 额总 额为 2 亿份。 本基 金可设 置首次募 集规 模上限 ,具 体募集 上 限及 规 模 控 制 的 方 案 详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或 其 他 公 告 。 若 本 基 金 设 置 首 次 募 集 规 模 上 限,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不受 此募集 规模 的限 制。 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3 五、发售方式和销售 渠道 通过各 销售 机构 的基 金销 售网点 公开 发售 , 各销 售机 构的具 体名 单见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 调整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公 告 。 本基金 认购 的申 请方 式为 书面申 请或 管理 人公 布的 其他方 式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按面 值 发售。 六、认购费用


本基金 以认 购费 率最 高不 高于 0.6% , 且随 认购 金额 的增加 而递 减, 如下 表所 示: 费率类型 认购金额( 含 认 购 费) 认购费率 认购费 50 万元以下 0.60% 50 万元(含)——200 万元 0.40%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20%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 重复 认购 ,须 按每 次认购 所对 应的 费率 档次 分别计 费。 基金认 购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基金 的市 场推广 、 销售 、 登 记等 募 集期间 发生 的各项 费用 。 七、认购期利息的处 理方 式 《基金 合同 》 生 效前 , 投 资人的 认购 款项 只能 存入 专门账 户, 任何 人 不 得动 用。 有效 认 购款项 在募 集期 间产 生的 利息将 折算 为基 金份 额归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 其中 利息转 份额 的 具体数 额 以 基金 登记 机构 的记录 为准 。 八、基金认购份额的 计算 1 、本基金采用“ 金额认购 、份额确认” 的方式。基金 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 和净认购 金额。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认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计算 公式 为: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 (1+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资金 利息 )/ 基 金 份额发 售面 值 认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计算公 式为 :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4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资金 利息 )/ 基 金份 额发售 面值 认购份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此 误差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示例 : 某 投资 人投 资 1 万 元认购 本基 金 , 认 购费 率 为 0.60% , 假定 募集 期间 认购资 金所 得利息 为 3 元, 则根 据公 式计算 出: 净认购 金额 = 10,000 / (1 +0.60% )= 9,940.36 元 认购费 用 = 10,000 – 9,940.36 = 59.64 元


认购份 额 = (9,940.36 +3 )/ 1.00 = 9,943.36 份 即:投 资人 投资 1 万 元认 购本基 金, 假定 募集 期间 认购资 金所 得利 息为 3 元 ,可得 到 9,943.36 份 基金 份额 。 2 、认购 份额的 计算中 涉及 金额的计 算结 果均按 四舍 五入方法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位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部 分舍 去 , 余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 九、基金认购金额的 限制 在募集 期内 , 投资者 可多 次认购 , 对单 一投资 人在 认购期 间累 计认 购份 额不 设上限 , 但 单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例 不得 达到 或者 超 过50% , 也 不得通 过一 致行 动 人等方 式变 相 规避50% 集 中度 。 通过本 基金 其他 销售 机构 首次认 购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1,000 元 (含 认购 费),追加 认购 不设 最低 限额 ; 通过 本基金管 理人 直销网 点首 次认购单 笔最 低金额 为人 民币 1,000 元 (含认 购费 ) , 追 加认 购不 设最低 限额 。各 销售 机构 对最低 认购 限额 及交 易级 差有其 他规 定 的,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业务 规定为 准。 十、认购安排


1 、认 购时 间


投资人 认购 本基 金份 额 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确 定, 请参 见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或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公告。


2 、投 资人 认购 本基 金份 额 应提交 的文 件和 办理 的手 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 应提 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 手续 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或 基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业务 办理规 则。


3 、认 购方 式和 确认


(1)投 资人认 购时, 需按 销售机构 规定 的方式 全额 缴款。若 资金 未全额 到账 则认购 无 效,基 金管 理人 将认 购无 效的款 项退 回。 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5 (2) 投 资人 在基 金募 集期 内可以 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 认购 费按 每笔 认购 申请 单独计 算。 认购申 请一 经受 理不 得撤 销。


(3)基 金销售 机构对 认购 申请的受 理并 不代表 申请 一定成功 ,而 仅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 接收到 认购 申请 。 认 购的 确认以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认购 申请 及认 购份额 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人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权 利 , 否 则, 由此 产 生的投 资人 任何 损失由 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4) 当日 (T 日) 在规 定 时间内 提交 的申 请, 投资 人通常 应 在 T+2 日 到基 金 销售网 点 查询交 易情 况, 在募 集截 止日 后 3 个 工作 日内 可以 到基金 销售 网点 打印 交易 确认书 。 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6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元 人民 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 的条 件下 , 基金 募集 期限届 满或 基 金管理 人依 据法 律法 规及 招募说 明书 可以 决定 停止 基金发 售, 并在 10 日 内聘 请法定 验资 机 构验资 ,自 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向 中国 证 监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否则 《 基金 合同》 不生 效。 基 金管 理 人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时 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 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款 利息 ; 3 、 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售 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售 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 作 日出 现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定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60 个工作 日出 现 前述情 形的 , 本 基金 将根 据 《基 金合 同》 约定 进入 清算程 序并 终止 , 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进行 表决 。 若在开 放期 最后 一日 (登 记机构 完成 开放 期最 后一 日申购 、赎 回业 务申 请的 确认以 后 ) 本基金 的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 , 或 在开 放期 最后一 日 ( 登记 机构 完成 开放期 最后 一日 申购、 赎回 业务 申请 的确 认以后 ) 基 金资 产净 值加 上当日 净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对应的 资产 净值 或减去 当日 净赎 回的 基金 份额对 应的 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 基金 管理 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 商 一致 后, 可以 终止 基金 合同 并 根据 基金 合同 第十九 部分 的约 定进 行基 金财 产清算 , 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决 。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7 八、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和 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 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资者应当 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购和赎回的 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的 开 放日 为开 放期 的工作 日 。 投资 人在 开放 日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停 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除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 自每 个封 闭期 结束之后 第 一个 工作 日 起 (含该 日) , 本基金进 入 开 放期 , 开始 办理申购 和赎 回 等业 务。 每个开放 期为 上一 封 闭期 结束后 的 5 至 20 个工 作日, 开放 期的具 体期间由 基金 管理人 在上 一个 封闭 期 结 束前公 告说 明。如 封 闭期 结束之 日后 第一 个工 作日 因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金 无法 按时 开放 申购 与赎回 业务 的 , 开放期 自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的 影响 因素 消除 之日 起的下 一个 工作 日开 始 。 开 放期内 因发生 不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而发 生基金 暂停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的 , 开 放期 将因 不可 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而 暂停申 购与 赎回 的期 间相 应延长 。 开 放期 间 本 基金 采取开 放运 作模 式, 投资 人可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在开 放期 内, 投资 人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或转换 申请 且登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8 记机构 确认 接受 的, 其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 但若投 资人 在开 放期 最后 一日业 务办 理时 间结 束之 后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者转 换申请 的, 视为 无效申 请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 未知价” 原则,即 开放 期内 申购、赎回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准 进行 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 进先 出”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 5 、办 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时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申请 即 为 成立;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时 ,申 购生 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 人赎 回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付 赎回 款项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或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暂 停或 拒绝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 形 时 ,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基 金 合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如遇 交易所 或交 易市 场数 据传 输延迟 、 通讯 系统故 障 、 银行交 换系 统故 障或其 他非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托 管人 所能 控制 的因 素影响 了业 务流 程 , 则 赎回 款项划 付时 间 相应顺 延。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9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 或 无效 ,则申 购款 项本金 退 还给 投资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请 。 申购 、 赎 回 申请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或 基金管 理人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 确认情 况, 投资 人应 及时 查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允 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业务 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 并在调 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 量限 制 1 、本 基金 单笔 申购 的最 低 金额为 1,000 元, 单笔 最 低赎回 份额 不限 制,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赎 回。 各销 售机 构对 最低限 额有 其他 规定 的, 以各销 售机 构的 约定为 准; 2 、若 某投 资人 在该 销售 网 点托管 的基 金份 额不 足 500 份或 某笔 赎回 导致 该份 额持有 人 在该销 售网 点托 管的 基金 份额少 于 500 份 ,则 全部 基金份 额必 须一 起赎 回; 3 、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人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4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对 申购 的金额 和 赎回的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实 施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 费用及其用途 1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高 于 0.80% , 且随 申购 金额 的增加 而递 减。 投资 人重 复申购 的, 适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具体 如下 : 费用类别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申购费 50 万元以下 0.80% 50 万元(含)——200 万元 0.50%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30%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 重复 申购 ,须 按每 次申购 所对 应的 费率 档次 分别计 费。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 售、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 2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 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0 本基金 赎回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1.50% ,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的 时间分 段 设定如 下: 费用类别 投资者持有基金时间 赎回费 率 赎回费 持有期 限<7 日 1.50% 全额计 入 基金资 产 7 日≤ 持 有期 限<30 日 0.75% 全额计 入 基金资 产 30 日≤ 持有 期限<90 日 0.50% 75% 计 入基 金资产 90 日≤ 持有 期限<180 日 0.50% 50% 计 入基 金资产 180 日≤ 持有 期限<365 日 0.10% 25% 计 入基 金资产 365 日≤ 持有 期限<730 日 0.05% 25% 计 入基 金资产 持有期 限≥730 日 0%


投资人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本 基金的 赎回 费用 由基 金赎 回人承 担 , 在投资 人赎 回本 基金 份额 时收取 , 其中 未归入 基金 财产的 部分 ( 如有 ) 用 于 支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要 的手 续费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 1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 法如下 :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 其中: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计算 公式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 /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 /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适 用固 定金 额的 情形下 : 申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示例 : 某 投资 人投 资 1 万 元申购 本基 金 , 申 购费 率 为 0.80% , 假定 申购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1550 元 ,则 根据 公 式计算 出: 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1 净申购 金额 = 10,000 / (1+0.80% ) = 9,920.63 元 申购费 用 = 10,000 – 9,920.63 = 79.37 元


申购份 额 = 9,920.63 / 1.1550 = 8,589.29 份 即:投 资人 投资 1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假定 申购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1550 元, 可得 到 8,589.29 份 基金 份额 。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在本基 金的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公式 为: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式, 赎回 价格以 赎回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计 算公 式 : 赎回金 额 = 赎回 份额 ×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 赎回 金额 ×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 赎 回金 额 ? 赎回 费用 示例:某 投资 人赎回 本基 金 1 万 份基金 份额 ,持有 时 间为 50 天 ,对应 的赎 回费率 为 0.50%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是 1.056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净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 = 10,000 × 1.0560 = 10,560.00 元 赎回费 用 = 10,560 × 0.5% = 52.80 元 净赎回 金额 = 10,560 ? 52.80 = 10,507.20 元 即: 投资 人赎 回本 基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 持 有时 间 为 50 天,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 为 0.50% ,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0560 元 ,则 其可 得 到的净 赎回 金额 为 10,507.20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 中国证 监 会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四 位 , 小 数点 后第 五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 具体 计算 公式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 基金 资产 净值/ 发 行在 外的 基金 份 额总份 数。 4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计 算,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份 。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5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 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来计 算并 扣除相应 的费用 , 赎 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上 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 6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以 及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情形 下, 根 据市 场情 况制 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定 期或 不定 期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部 门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适 当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2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或 赎回 费率。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 记 投资人 申 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 投资人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登 记手续 , 投资人 自T +2 日( 含该 日 )后 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投资人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 在T+1 日 为 投资人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 登记机 构可 以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登 记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但 不得实 质影 响投资 人的 合法 权益 ,并 最迟于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 开放期 内,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某些申 购申 请会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 或 出现 其他 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6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 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 达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2、3 、5 、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或 暂 停申购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本金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 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且 开放期 间可 以按 暂停 申购 的期间 相应 延长 。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开放期 内, 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3 4 、继 续接 受赎 回申 请将 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时 。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规 定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 销。 在暂 停赎 回的情 况 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 且开 放期 间 可以按 暂停 赎回 的期 间相 应延长 。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工作 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 当基金管 理人 认为支 付投 资人的赎 回款 项有困 难或 认为因 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 款项 而进 行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接 受并 确认 所有 的赎 回申请 , 当 日按 比例 办理 的赎回 份额 不得 低于 基金 总份额 的 20% , 其余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但 延缓 支付 的期限 不得 超过 二十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者 招募 说明书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4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规定 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在 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 过一天, 基金 管理人 自行 确定公告 增加 次数, 并根 据《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在 指 定媒 介 刊登 公告 。 4 、以上 暂停及 恢复基 金申 购与赎回 的公 告规定 ,不 适用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封 闭期与 开 放期运 作方 式转 换引 起的 暂停或 恢复 申购 与赎 回的 情形。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 易 过户 , 或 者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或国 家有权 机关 要求 的方 式进 行处理 的行 为 。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 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5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七、 基金的冻结 、 解冻 与质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产 生的 权 益 根据有 关机 关要 求及 登记 机构业 务规 则决 定是 否一 并冻结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有 规定 的 除外。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 基 金管理 人 将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6 九、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 基金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前 提下 , 力 争获 得超 越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投 资收 益, 追 求基 金资 产的长 期稳 健增 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 投 资 范 围 主要 为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行 上市 的 股 票 ( 包含 中小板 、创业 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 市的股 票 ) 、权 证、 债券 ( 包括国 债、央 行票据 、 金 融债 券、 企 业 债券、 公司 债券、 中期 票 据、 短 期融 资券、 超短 期 融资券 、 次 级债 券、 政府 支持 机构 债券 、 政 府支持 债券 、 地方 政府 债 券、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可 转换债 券等 ) 、 资产支 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 货币 市场 工具 、 银 行存 款、 同 业存 单等 , 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相关 规定)。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股 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范 围 为 0-30% 。 开放期 内,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在 封闭 期 内,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 5% 的 限制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封闭 期与 开放 期采 取不同 的投 资 策 略。 在封 闭期 内 , 主要 以 资产 配置 策略 、 固 定 收益 类 资产 投资 策略 、 股 票投资 策略 等为 主。 在开 放期 内 , 本基 金将充分 保 障开放 期的 流 动 性需求 , 主 要投 资高 流动 性的资 产, 在此 基础 上追 求基金 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 一) 封闭 期投 资策 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的资 产配 置 策 略主 要通过 自上 而下 和自 下而 上相结 合 、 定 性分 析和 定量 分析互 相 补充的 方法 , 在各类 资产 之间进 行适度 配置 。 本基 金注重 平衡 投资 的收 益和 风险水 平 , 强调 通过 自 上而 下的 宏观 分析 与自下 而上 的市 场趋 势分 析 有机 结合 而 进 行前 瞻性 的决策 。 综合 考 虑 本基 金 的 投资 目标 、 市 场发展 趋势 、 风险控 制要 求等因素, 以此 为基 础确 定各类 资产 的配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7 置比例 ,并 根据 市场 变化 进行动 态调 整。 2 、债 券投 资策 略 1 )券 种 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债 券市 场的 基本面 分析 , 以 及对 各类 券 种收益 率曲 线、 利差 变化、 流动性 、 信用风 险等 因素 的研 究与 判断, 确定 债券 投资 组合 在主权 类、 信用 类和 货币 市场类 等券 种之 间的配 置比 例, 以分 散风 险提高 收益 。 2 )久 期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根 据未 来市 场利 率走向 的预 测, 动态 调整 组合的 目标 久期 。 在 预期 利率处 于上 升通道 时, 适当 降低 组合 久期, 以规 避债 券市 场下 跌的风 险; 在预期 利 率处 于下降 通道 时 , 适当提 高组 合久 期, 以分 享债券 市场 上涨 的收 益。 3 )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在确定 本基 金债 券组 合目 标久期 的基 础上 , 结 合对 收益率 曲线 变化 的预 测, 根据收 益率 曲线形 状 变 动的 情景 分析 ,选择 合适 的策 略构 建组 合的期 限结 构, 并进 行动 态调整 。 4 )信 用债 券投 资策 略 根据国 民经 济运 行周 期阶 段, 分析 企业 债券 、 公 司 债券等 发行 人所 处行 业发 展前景 、 业 务发展 状况 、 市 场竞 争地 位、 财 务状 况、 管理 水平 和债务 水平 等因 素, 评价 债券发 行人 的信 用风险 , 并 根据 特定 债券 的发行 契约 , 评 价债 券的 信用级 别, 确定 企业 债券 、 公司 债券 的信 用风险 利差 。 债券信 用风 险评 定需 要重 点分析 企业 财务 结构 、 偿 债能力 、 经营 效益等 财务 信息 , 同 时 需要考 虑企 业的 经营 环境 等外部 因素 , 着重 分析 企业 未来的 偿债 能力 , 评估 其违 约风险 水 平 。 5 )可 转换 债券 投资 策略 着重对可转换债券对 应的 基础股票的分析与研 究, 同时兼顾其债券价值 和转 换期权价 值,对 那些 有着 较强 的盈 利能力 或成 长潜 力的 上市 公司的 可转 换债 券进 行重 点投资 。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对可 转换 债券对 应的 基础 股票 的基 本面进 行分 析 , 包 括所 处行 业的景 气 度、 成 长性 、 核 心竞 争力 等, 并 参考 同类 公司 的估 值水平 , 研 判发 行公 司的 投资价 值; 基于 对利率 水平 、 票 息率 及派 息频率 、 信 用风 险等 因素 的分析 , 判 断其 债券 投资 价值; 采用 期权 定价模 型, 估算 可转 换债 券的转 换期 权价 值。 综合 以上因 素, 对可 转换 债券 进行定 价分 析 , 制定可 转换 债券 的投 资策 略。 (3)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券 投 资策略 由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整 体流动 性相 对较 差, 且整 体信用 风险 相对 较高 。 中 小企业 私募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8 债券的 这两 个特 点要 求在 具体的 投资 过程 中, 应采 取更为 谨慎 的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投资 该类 债券的 核心 要点 是 分 析和 跟踪发 债主 体的 信用 基本 面, 并 综合 考虑 信用 基本 面、 债 券收 益率 和流动 性等 要素 ,确 定最 终的投 资决 策。 3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自上 而下 及自 下而上 相结 合的 方法 挖掘 优质的 上市 公司 , 严选 其中 安全边 际 较高的 个股 构建 投资 组合 : 自上 而下 地分 析行 业的 增长前 景、 行业 结构 、 商 业模式 、 竞 争要 素等分 析把 握其 投资 机会 ; 自下 而上 地评 判企 业的 产品、 核心 竞争 力、 管 理层 、 治理 结构 等; 并结合 企业 基本 面和 估值 水平进 行综 合的 研判 ,严 选安全 边际 较高 的个 股。 本基金 在进 行个 股筛 选时 , 将主要 从定 性和 定量 两个 角度对 上市 公司 的投 资价 值进行 综 合评价 ,精 选 具有较 高投 资价值 的上市 公司:1)定 性分析 :根据 对行业 的发 展情况 和盈利 状况的 判断 , 从 公司 的经 济技术 领先 程度 、 市 场需 求前景 、 公 司的 盈利 模式 、 主营 产品 或服 务分析 等多个 方面对 上市 公司进 行分析 。2) 定量分 析:主 要考察 上市公 司的 成长性 、盈利 能力及 其估 值指 标, 选取 具 备选成 长性 好, 估值 合理 的 股票, 主要 采用 的指 标包 括 但不限 于: 公司收 入、 未来 公司 利润 增长率 等; ROE 、ROIC 、毛利 率、 净利 率等 ; PE 、PEG 、PB 、 PS 等。 4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 策 略 对于资 产支 持证 券, 本基 金将综 合考 虑市 场利 率、 发行条 款 、 支 持资产 的构 成和质量等 因素, 研究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收益 和风 险匹 配情 况, 采用数 量化 的定 价模 型跟 踪债券 的价 格走 势,在 严格 控制 投资 风险 的基础 上选 择合 适的 投资 对象以 获得 稳定 收益 。 5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进 行权 证投 资时 , 将通 过对 权证 标的 证券 基本面 的研 究, 并结 合权 证定价 模型 寻求其 合理 估值 水平 , 并 充分考 虑权 证资 产的 收益 性、 流 动性 、 风 险性 特征, 主要考 虑运 用 的策略 包括: 价值 挖掘 策 略、 获 利保护 策略、 杠杆 策略、 双 向权 证策 略、 价 差策略、 买入 保 护性的 认沽 权证 策略 、卖 空保护 性的 认购 权证 策略 等。 6 、其 他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策 略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于其 他衍 生金融 工具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围 。 本 基金 对衍 生金 融工具 的投 资主 要以 对冲 投资风 险或 无风 险套利 为主 要目 的。 基金 将在有 效进 行风 险管 理的 前提下 ,通 过对 标的 品种 的基本 面研 究 , 结合衍 生工 具定 价模 型预 估衍生 工具 价值 或风 险对 冲比例 , 谨慎 投资 。 在 符 合法律 、 法规 相 关限制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 理人按 谨慎 原则 确定 本基 金衍生 工具 的总 风险 暴露 。 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9 ( 二) 开放 期投 资策 略 开放期 内 , 本 基金 为 保持 较高的 组合 流动 性, 方便 投资人 安排 投资 , 充 分保 障投资 人 利 益,在 遵守 本基 金有 关投 资 限制 与投资 比例 的 前提 下,将 主要 投 资 于高 流动 性的投 资品 种 , 防范流 动性 风险 ,满 足开 放期流 动性 的需 求。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 基金可 以相 应调 整和 更新 相关投 资策 略, 并在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或相 关公告 中公 告。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 决策 程序 1 、决 策依 据 (1) 国内 国际 宏观 经济 环 境; (2) 国家 财政 、货 币政 策 、产业 政策 、区 域规 划与 发展政 策; (3) 证券 市场 的发 展水 平 和走势 及基 金业 发展 状况 ; (4) 上市 公司 的行 业发 展状况 、景 气指 数及 竞争 优势; (5) 上市 公司 盈利 能力 、 增长能 力和 创新 能力 ,以 及对公 司综 合价 值的 评估 结论; (6)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决 策程 序 (1)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制 定 整体投 资战 略; (2)研 究部根 据自身 或者 其他研究 机构 的研究 成果 ,构建各 级股 票池, 对拟 投资对 象 进行持 续跟 踪调 研, 并提 供个股 、债 券决 策支 持; (3)投 资部根 据投资 决策 委员会的 投资 战略, 在研 究支持下 ,结 合对证 券市 场、上 市 公司、 投资时 机的 分析, 拟定所 辖基 金的 具体 投资 计划, 包括: 资产配 置、 策略配 置、 行 业 配置、 重仓 个股 投资 方案 ; (4)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对 投 资部提 交的 方案 进行 论证 分析, 并形 成决 策纪 要; (5)研 究部定 期进行 基金 绩效评估 ,并 向投资 决策 委员会提 交综 合评估 意见 和改进 方 案。 五、投资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范 围 为 0-30% ; (2) 开放期 内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封 闭期内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 5% 的限制 ; 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0 (3)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9)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 基 金持 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 级别) 资 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 超过 该 资产 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2) 本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信 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投 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 购,本基金所申报 的金额 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 本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 业市场进行债券回 购的资 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15) 开放期 内 , 基 金总 资产 不 得超过 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封 闭期 内 , 本 基金 的基 金 总资 产不得 超过 基金 净资 产的 200% ; (16) 本基金 持有 的单 只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7)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 先根据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与 基金托 管人在本基金托管 协议中 明确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的比例,根据比 例进行 投资, 经基金管理人和托 管人协 商,可对以上比例 进行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 制订严 格的投 资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防 范流 动性 风险 、法 律风险 和操 作风 险等 各种 风险; (18)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 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1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或 调整 上述 限制 的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基金 管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或 按调整 后的 规定 执行 ,但 须提前 公告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原 则 , 防 范 利益冲 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议 ,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或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中债 综合 指数 收益 率×70%+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 ×30% 。 中债综 合指数 是 中 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 责 任公 司发布 的, 样本 债券 涵盖 的 范围 十分全 面 的债券 指数 。 该 指数 的推 出旨在 更全 面地 反映 我国 债券市 场的 整体 价格 变动 趋势, 为债 券投 资者提 供更 切合 的市 场基 准。 根 据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和投 资比 例, 选用 上述 业绩比 较基 准能 够客观 、合 理地 反映 本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沪深 300 指数 是中 证指数 有限公司 编制 的包含 上海 、深圳两 个证 券交易 所流 动性好 、 规模最 大的 300 只 A 股为 样本的 成分 股指 数, 是目 前中国 证券 市场 中市 值覆 盖率高 、代 表 性强、 流动 性好 ,同 时公 信力较 好的 股票 指数 ,适 合作为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的 比较基 准。 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2 如果今 后法 律 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指数 ,或 者随 着市 场环境 的变 化 , 如果上 述业 绩比 较基 准不 适用本 基金 或本 业绩 比较 基准停 止发 布或 者变 更名 称 时 , 本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在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并 及时 公告 , 但不 需要 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预 期风险 与预 期收 益低 于股 票型基 金,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和 债券 型基金 ,属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中的 较高 风险 收益 品种 。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 相关 权利的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相关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4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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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43 十、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 基 金拥 有 的各 类有价 证 券 、 银 行存 款本息 和基 金应 收款项 以 及其他 资 产 的价 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4 十一、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 三、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且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5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 按 照第 三方估 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值 净价 估值 。 4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 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由 此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财 产造成 的损 失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赔 付 。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于 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6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 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 损失当事 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 述“ 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 给 予赔偿,承 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 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 方”)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7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 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法律 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工作 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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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48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7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有 关会计制 度变 化或由 于证 券交易所 及其 登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 数据 错 误等 原因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免除 赔 偿 责 任 。 但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当 积 极 采取 必 要 的 措 施消 除 或 减 轻由 此 造 成 的影 响。 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9 十二、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 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2、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3、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4、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符合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并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 基金管 理人 可对 基金 收 益 分配原 则和 支付 方式 进行 调整,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日 内在 指定媒 介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0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当 投资者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 以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十三、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诉讼 费 和 仲裁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或 结算费 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的 相关 账户 的开 户 及维护 费用 ;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6%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6 %÷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每 日计 提, 逐日 累计至 每个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金 托 管 人 发送 基 金 管 理 费划 付 指 令 ,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 无 误 后 于次 月 首 日 起 3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 假等 , 支 付日 期 顺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 H =E× 0.1%÷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每 日计 提, 逐日 累计至 每个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2 金 管 理 人 向 基金 托 管 人 发送 基 金 托 管 费划 付 指 令 ,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 无 误 后 于次 月 首 日 起 3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 产中 一次性 支取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 -9 项 费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管理费、基 金托 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一致 并 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金托 管 费率。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相关 税收 ,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其他 扣缴 义务人 按 照国家 有关 税收 征收 的规 定代扣 代缴 。 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3 十四、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露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 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内 在 指 定媒 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4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从 其最新 规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 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信 息 的 文本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5 1 、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 载在 其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 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网站上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基金封 闭期 内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基金 开放 期内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 过 其 网站 、 基 金 份额发 售网 点以及 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6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 其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其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 达到或超 过 20%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季度 报告 、 半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报 告文 件中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 末持 有 份额及 占比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 变化 情况 及产 品的 特有风 险。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不 包括本 基金 开放 期与 封闭 期运作 方式 的转 换) ;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7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进入 开放 期;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24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5 、本 基金 调整 份额 类别 设置; 26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信息 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8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 证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 的 比例 和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季 度报 告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 资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 末按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 小排序 的 前 10 名资 产支 持 证券明 细。 (十一 )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的信 息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后 2 个交易 日内 ,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介 披露所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名称 、 数 量、 期限、 收益率 等信 息。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 年度报 告 、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等 文件 中披 露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 情况。 ( 十二 )投资 流 通受 限证 券的信 息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后 2 个 交易 日内 ,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披露 所 投资 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名称 、 数量 、 总 成本、 账面 价值 , 以及 总成 本和 账面 价值 占基金 净值 的 比例 、 锁定 期等 信息 。 基 金管理 人 需 按照 法规 要求 在季度 报告 、 半 年报 告、 年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等文 件中 披露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投资 情况 。 (十三 )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媒介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 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9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营 业场 所 ,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营业 场所 , 以供 公众 查阅、 复制 。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 披露 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 金合 同》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0 十六、 风险揭示 一、风 险揭 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须了 解并 承受以 下风 险: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经 济因 素、 政 治因 素、 投 资心 理和 交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而引 起 的波动 ,将 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潜 在风 险, 主要 包括 :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策 、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政 策的 变化 对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 的影 响, 导致 市 场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而产 生风 险。 (2) 经济 周期 风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而经 济运 行 具 有周 期性的 特点 。 宏 观经 济运 行状况 将对 证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产生 影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及 债券 市场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 同 时直 接影响 企 业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水平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和 债券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影 响。 (4)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 如 市场 、 技 术、 竞 争、 管理、 财务 等 都会导 致公 司盈利 发生 变化 ,从 而导 致基金 投资 收益 变化 。 (5) 购买 力风 险 如果发 生通 货膨 胀, 基金 投资于 证券 所获 得的 收益 可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 从而影 响基 金资产 的保 值增 值。 2 、信 用风 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 本基金 将通 过采 取控 制信 用等级 、 投 资比 例限 制、 信 用风险 预算 并比 较等 措施 逐步加 强 对信用 风险 的控 制。 3 、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 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 单一 的久 期指标 并 不能充 分反 映这 一风 险的 存在。 4 、再 投资 风险 再投资 风险 反映 了利 率下 降对固 定收 益证 券利 息收 入再投 资收 益的 影响 , 这与 利率上 升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1 所带来 的价 格风 险 ( 即前 面所提 到的 利率 风险 ) 互 为消长 。 具 体为 当利 率下 降时, 基 金 从投 资的固 定收 益证 券所 得的 利息收 入进 行再 投资 时, 将获得 较少 的收 益率 。 5 、流 动性 风险 本基金 有 封 闭期 ,存在 流 动性风 险。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可能 会发 生巨 额赎 回的情 形 。 巨额赎 回可 能会 产生 基金 仓位调 整的 困难 ,导 致流 动性风 险, 甚至 影响 基金 份额净 值。 6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可能因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和 证券 市场 等判 断有 误、 获 取的 信息不 全等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管理 水平 、 管 理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对 基金 收益 水平 存在 影响。 7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指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 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 误或违反 操作 规程等 引致 的风险, 例如 ,越权 违规 交易、会 计部 门欺诈 、交 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 等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人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 人、销 售机构 、证 券交 易所 、证 券登记 结算 机构 等等 。 8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 反国 家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 或 者基 金投资 违反 法规及 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9 、人 才流 失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业务 人员 的离职 等可 能会 在一 定程 度上影 响工 作的 连续 性 , 并 可能对 基 金运作 产生 影响 。 10 、本 基金 特有 的投 资风 险


(1)本 基金 投 资于中 小企 业私募债 券, 该类债 券采 取非公开 方式 发行和 交易 ,可能 会 降低市 场对 该类 债券 的认 可度, 从而 影响 该类 债券 的市场 流动 性。 (2) 本基 金可 投资 资产 支 持 证券 , 存在 一定 的 流动 性风险 、 信用 风险及 其他 相关风 险 。 (3) 本基 金 每 3 个月 开放 一次, 封闭 期内 不办 理申 购赎回 业务 ,因 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可能面 临因 不能 及时 赎回 基金而 出现 的流 动性 风险 。 (4)若 在开放 期最后 一日 (登记机 构完 成开放 期最 后一日申 购、 赎回业 务申 请的确 认 以后 ) 本 基金 的份额 持有 人数量 不 满200 人, 或在 开放期 最后 一日 (登 记机 构完成 开放 期 最 后一日 申购 、 赎 回业 务申 请的确 认以 后) 基金 资产 净值加 上当 日净 申购 的基 金份额 对应 的资 产净值 或减 去当 日净 赎回 的基金 份额 对应 的资 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 金合 同面临 终止 风 险。 (5)本 基金为 混合型 基金 ,资产配 置策 略对基 金的 投资业绩 具有 较大的 影响 。在类 别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2 资产配 置中 可能 会由 于市 场环境 等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资产 配置 偏离 优化 水平 , 为组 合绩 效带 来风险 。 (6)本 基金投 资于流通 受 限证券, 由于 流通 受 限证 券具有一定 的 锁定期 ,存 在 潜在 的 流动性 风险 。 因此可能 在 本基金 需要 变现 资产 时, 受流动 性所 限 , 本基 金无 法卖出 所 持 有的 流通受 限证 券, 由此 可能 给基金 净值 带来 不利 影响 。 11 、其 他风 险 (1)在 符合本 基金投 资理 念的新型 投资 工具出 现和 发展后, 如果 投资于 这些 工具, 基 金可能 会面 临一 些特 殊的 风险; (2)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计 算机 系统 不可 靠产生 的风 险; (3)因 基金业 务快速 发展 而在制度 建设 、人员 配备 、内控制 度建 立等方 面不 完善而 产 生的风 险; (4)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行为等 产生 的风 险; (5)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理 的依 赖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6)战 争、自 然灾害 等不 可抗力可 能导 致基金 资产 的损失,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从 而 带来风 险; (7)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 二、声 明 1 、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机构 及部 门担保 。投 资人自愿 投资 于本基 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 、本基 金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直销网点 和指 定的基 金销 售机构公 开发 售,基 金管 理人与 基 金 销售 机构 都不 能保 证其 收益或 本金 安全 。 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3 十七、 基金的变更、 终止 与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应当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自 决议 生效后 两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若在 开放期 最后一 日( 登记机构 完成 开放期 最后 一日申购 、赎 回业务 申请 的确认 以 后) 本基 金的 份额持 有 人 数量不 满 200 人 , 或 在开 放期最 后一 日 (登记 机构 完成开 放期 最 后 一日申 购、 赎回 业务 申请 的确认 以后 ) 基 金资 产净 值加上 当日 净申 购的 基金 份额对 应的 资产 净值或 减去 当日 净赎 回的 基金份 额对 应的 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 4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 管基金财 产之 前,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责 。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4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4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5 十八、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基金投 资 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 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6 (二)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 投资 者 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等 的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7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 投 资者 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 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8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 资者 的利 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证 券账户 、资 金账户 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 为基金 办 理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等 投资所需 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9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从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的 登记 机构 处接 收并 保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未 设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 、除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另有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当出 现或 需要决 定 下列事 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70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不包括 本基 金开 放期 与封 闭期运 作方 式的 转换 )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以 及不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权 益产 生实质 性不 利影响 的 情况下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改 ,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 (1)调 低 除基 金管 理费 、 基金托 管费 以外 其他 应由 基金承 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且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调 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 率或 变 更收 费方 式;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 构、基金 销售 机构调 整有 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非 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规 则; (7)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 务; (8)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金 实际 运作 情况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调整本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设 置; (9)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开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71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 金 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 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表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72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或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许 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 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 分 之一 ( 含二 分之 一) 。 若 到 会者在 权益 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或大 会 公告载 明的 其他 方式 在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或 大会公 告载 明的 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 力 ; (3)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表 决意见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不 小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表 决 意 见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二分之 一, 召集人可 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 后、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73 人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见 或授 权 他人代 表出 具表 决意 见;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 出 具表决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3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 络、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具 体方 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4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授权他人 代为 出席会 议并 表决的 , 授权方 式可 以采 用书 面、 网络、 电话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具体 方式 在会 议通 知中列 明。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七 )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 和公布 监票 人,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案 ,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 会, 则由 出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分 之一 )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拒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74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 之一以 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下 列 第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除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 , 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更 换基 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 的除外 )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 金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75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议,召集 人应 当自通 过之 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 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 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监 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规则 修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取 消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并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 接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修 改和 调整 ,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 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中 已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2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3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4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符合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并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 ,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76 基 金管 理人 可对 基金 收益 分配原 则和 支付 方式 进行 调整,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 他 手续 费用 由 投资 者 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 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诉讼 费 和 仲裁 费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或 结算费 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的 相关 账户 的开 户 及维护 费用 ;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6%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6%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每 日计 提, 逐日 累计至 每个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金 托 管 人 发送 基 金 管 理 费划 付 指 令 ,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 无 误 后 于次 月 首 日 起 3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 假等 , 支 付日 期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77 顺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1%的 年 费率计 提 。 托 管费 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每 日计 提, 逐日 累计至 每个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金 托 管 人 发送 基 金 托 管 费划 付 指 令 ,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 无 误 后 于次 月 首 日 起 3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 产中 一次性 支取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上述 “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 第3 -9 项费 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一致 并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调 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金托 管 费率。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相关 税收 ,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其他 扣缴 义务人 按 照国家 有关 税收 征收 的规 定代扣 代缴 。 五、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前提下 , 力 争获 得超 越业 绩比较 基准 的投 资收 益, 追求基 金资 产的长 期稳 健增 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 投 资 范 围 主要 为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行 上市 的 股 票 (包含 中小板 、创业 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 市的股 票) 、权 证、 债券 ( 包括国 债、央 行票据 、 金 融债 券、 企 业 债券、 公司 债券、 中期 票 据、 短 期融 资券、 超短 期 融资券 、 次 级债 券、 政府 支持 机构 债券 、 政 府支持 债券 、 地方 政府 债 券、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可 转换债 券等 ) 、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78 资产支 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 货币 市场 工具 、 银 行存 款、 同 业存 单等 , 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相关 规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范 围 为0-30% 。 开放期 内 , 现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在 封闭期 内,本基 金不 受上 述5% 的限 制。 (三)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 股 票投 资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范 围 为 0-30% ; (2) 开放 期内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的 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封闭期 内本 基金 不受 上 述5%的限 制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 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5)开 放期 内,基 金总 资产不得 超过 基金 净 资产 的 140% ;封 闭期内 ,本基 金的基 金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79 总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资 产的 200% ; (16)本 基 金持 有的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7 ) 本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基金 管理人 应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 金 托管人 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比例 , 根 据比 例进 行投资 , 经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协商 , 可 对以上 比例 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理 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制 制度 ,防 范流 动性 风险、 法律 风险 和操 作风 险等各 种风 险 ;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 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或 调整 上述 限制 的,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基金 管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或 按调整 后的 规定 执行 ,但 须提前 公告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原 则 , 防 范 利益冲 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议 ,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或 以变 更 后 的规 定为 准 。 六、基金资产净值 的 计算 方法和公告方式 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0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 基 金拥 有 的各 类有价 证 券 、 银 行存 款本息 和基 金应 收款项 以 及其他 资 产 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公 告方 式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基金封 闭期 内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基金 开放 期内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 过其 网站 、 基 金 份额发 售网 点以及 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应当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自 决议 生效后 两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若在 开放期 最后一 日( 登记机构 完成 开放期 最后 一日申购 、赎 回业务 申请 的确认 以 后) 本基 金的 份额持 有人 数量不 满 200 人 , 或 在开 放期最 后一 日 (登记 机构 完成开 放期 最 后 一日申 购、 赎回 业 务 申请 的确认 以后 ) 基 金资 产净 值加上 当日 净申 购的 基金 份额对 应的 资产 净值或 减去 当日 净赎 回的 基金份 额对 应的 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 4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1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 管基金财 产之 前,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责 。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4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的处理 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2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 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 由败 诉 方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 受 中国 法律 (为本 基金 合同 之目 的, 不包括 香港 特别 行政 区、 澳门特 别行 政区法 律和 台湾 地区 的有 关规定 ) 管 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是 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的 法律 文件 。 《基金合 同》 正本一 式六 份, 除 上报有 关监管 机构 一式二份 外,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各 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3 十九、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北信 瑞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 河镇黄 坎 村 73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首体南 路 9 号主 语国 际大 厦 4 号楼 3 层 邮政编 码:100048 法定代 表人 : 周 瑞明 成立时 间:2014 年3 月 1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 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14]26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7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 基 金销售 、 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华 夏银 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22 号(100005 )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100005 ) 法定代 表人 :吴建 成立时 间:1992 年 10 月14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10,685,572,211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人民 银行[银复(1992 )391 号]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5]25 号 联系人 :郑 鹏 联系电 话:010-85238667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4 款项;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结汇、 售汇 业务 ; 保 险兼 业代理 业务 ; 租 赁业 务以 及经中 国银 行业 监督管 理委 员会(以 下简 称 “中国 银监 会”)批 准的 其 他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范 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的 投 资 范 围 主要 为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行 上市 的 股 票 (包含 中小板 、创业 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 市的股 票) 、权 证、 债券 ( 包括国 债、央 行票据 、 金 融债 券、 企 业 债券、 公司 债券、 中期 票 据、 短 期融 资券、 超短 期 融资券 、 次 级债 券、 政府 支持 机构 债券 、 政 府支持 债券 、 地方 政府 债 券、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可 转换债 券等 ) 、 资产支 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 货币 市场 工具 、 银 行存 款、 同 业存 单等 , 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相关 规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范 围 为0-30% 。 开放期 内 , 现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在 封闭期 内,本基 金不 受上 述5% 的限 制。 基金托 管人严格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 对象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责任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比例进 行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 例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 股 票投 资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范 围为0-30% ; (2) 开放 期内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封闭期 内本 基金 不受 上述5% 的限 制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 本基金 托管 人托 管 的 全部 基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超过该 证券 的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 本基金 托管 人托 管 的 全部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过 该 权证 的10% ; (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 ; (8)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5 值的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的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 本基金 托管 人托 管 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的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BBB以上(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 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1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 得展期 ; (15) 开放 期 内 , 基 金总 资产不 得超 过基 金 净 资产 的140% ; 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的基 金总 资产不 得超过 基 金净 资产 的200% ; (16)本 基 金持 有的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17)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流 通受 限证 券, 包 括由 《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办 法》 规范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 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 配售 部 分 等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期 的可 交 易证券 , 不包 括由于 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 回 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 本基 金持 有 的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 公允价 值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净 值的5%;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调整 后的 规定为 准, 但须 提前 公告 。 基金托 管人 严格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比例 进行 监督 , 基 金 管理人 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比 例限 制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 由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责 任,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 禁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6 止行为 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基金 财产不 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动 : 1、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向 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 5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6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原 则 , 防 范 利益冲 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议 ,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 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调整 后的 规定执 行。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对上 述禁 止行为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仍违 反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禁止 行为 而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的 ,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责 任,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 于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市 场交 易时 面临 的交 易对手 资信 风险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慎 重选 择的 、 本基 金适 用的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名单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电话 确认 收到该 名单 。 基 金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易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更新 ,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情 况需 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 在 与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2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确 认 , 基金 托管 人于1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管理 人电话 确认 , 新 名单自 基金 托管 人确 认当 日生效 。 新名 单生 效前 已与 本次 剔 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尚 未结 算 的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算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 金托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7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方式 的控 制的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和 交易 方式 进行控 制 , 按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的交 易 规则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单 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督 。 如 基金 托管人 发 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 手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金托 管人 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基金 管理 人仍 不撤 销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和 责任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因交 易对 手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但 有权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 中约 定的该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进 行交 易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 的有利 于信 用风 险控 制的 交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与 交易 对 手重新 确定 交易 方式 。 基 金管理 人仍 不重 新确 定交 易方式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五)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流通 受 限证券 进行 监督 。 1.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遵 守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2. 流通 受限 证券 ,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公开 发行股 票网 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的 可交 易证 券 , 不 包括 由于发 布重 大 消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 中 的 质押 券等流 通受 限证 券。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首 次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经基 金管 理人董 事 会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 险控 制制 度。 上 述资 料应包 括但 不 限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 比例 控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 规要 求的有 关 书面信 息, 包括 但不 限于 拟 发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文件 、 发 行证 券数 量 、 发行 价格、 锁定期 , 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 格、 总成 本、 总 成 本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 已持 有流 通受 限证券 市值 占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 金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实 、 完 整, 并应至 少于 拟执 行投 资指 令前两 个工 作日 将上 述信 息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 人 , 保 证基金 托管 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5. 基金 托管 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是 否遵 守法 律法 规、 投资决 策流 程 、 风险 控制 制度 、 流 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人 提供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 基 金托管 人认 为 上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8 述资料 可能 导致 基金 出现 风险的 ,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就该风 险的 消 除或防 范措 施进 行补 充书 面说明 , 并保 留查 看基 金管 理人风 险管 理部 门就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 证券出 具的 风险 评估 报告 等备查 资料 的权 利。 否则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拒 绝执 行有关 指令 。 因 拒绝执 行该 指令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的 ,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 并 有权 报告 中国证 监 会 。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则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与 存款 银行建 立定 期对账机 制, 确保基 金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应根据 相关 规定, 就本 基金银行 存款 业务另 行签 订书面 协 议, 明 确双 方在 相关 协议 签署、 账户 开设 与管 理、 投资指 令传 达与 执行 、 资 金 划拨 、 账 目核 对、 到 期兑 付、 文 件保 管以 及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 递、 保 管等 流程 中的 权利、 义务和 职责 , 以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3 、基金 托管人 应加强 对基 金银行存 款业 务的监 督与 核查,严 格审 查、复 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在开展 基金 存款业 务时 ,应严格 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在选 择存 款银 行时 有违 反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 本协议 的约 定的 行为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或拒绝 结算 ,若 基金 管理 人拒不 执行 造成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基 金 托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七)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 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 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 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 在宣 传推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八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中违 反法律 法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9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定 ,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示 或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 作 日 内 及 时 核对 并 以 书 面形 式 给 基 金 托管 人 发 出 回函 , 就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疑 义进 行 解 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上述 规定 期限内, 基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上述 规定 期限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 关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本 协议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九)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十)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法 、 违 规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 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 理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 监督、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用 账户 、 及 时、 准确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指 令办 理 清 算交收 且如 遇到 问题 应及 时反馈 、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是否 对非 公开信 息保 密 等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对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产 进行 核查 。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 交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违 反《 基金法》 、基 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在 下 一 工 作日 前 及 时 核 对并 以 书 面 形式 给 基 金 管 理人 发 出 回 函, 说 明 违 规原 因, 并保 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改 正 。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 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人 并改 正等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0 (三) 基金 管理 人 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 同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对其 能够 实际控制 的基 金财产 行使 安全保管 职责 。未经 基金 管理人 的 正当指 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 处 分 、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如因 托管 人自 身过 错行为 , 导 致托 管人实 际控 制的 基金 财产 (包括 实物 证券 ) 在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期间 损坏 、 灭 失的, 应由 该基 金托管 人承 担赔 偿责 任。 如因托 管人 以外 当事 人的 不当行 为, 导致 基金 财产 在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遭受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由 具体 责任 人承 担赔 偿责任 。 3 、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 证券账户 和投 资所需 的其 他专用 账 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指 令, 按照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议的 约 定保管 基金 财产 。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 的应收资 产 和 基金认 购、 申购过程 中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应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到账 日基 金财 产没有 到达 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 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本基 金募集 期届满 之日 前,投资 人的 认购款 项只 能存 入专 门账 户,不 得动 用。有 效 认购款 项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合成 基金 份额, 归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基金 募集 期产生 的利 息以 登记 机构 的记录 为准 。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提 前结束募 集时 ,募集 的基 金份额总 额、 基金募 集金 额、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于 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立 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资金 当日 出具相 关证 明 文件 , 基 金管 理人 在规 定时 间内 , 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具验 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 报告由 参加 验资 的2 名或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 备案的 条件 ,由基金 管理 人按规 定办 理退款 等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1 事宜,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 充分协 助。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金 托管人 可以本 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 业机构 开设 本基金的 银行 账户, 并根 据基金 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取 申购 款 ,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 、基金 银行账 户 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有关 规定 。 5 、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 条件下,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通过基金 银行 账户办 理基 金资产 的 支付。 (四) 基金 证券 交收 账户 和结算 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在基 金托 管人托 管系 统中 开立 二级 结算备 付金 账户 , 并代 表所 托管的 基金 完 成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 算工作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执 行。 4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 、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在 本托 管协议 生效 日之后允 许基 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设、 使用 的, 按 有关 规定开 设、 使用 并管 理;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 使用的 规定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 银 行间市 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的 有关 规定 , 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银 行间 市场 清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立 债券托 管与 结算 账户 并报 中国人 民银 行备 案 , 并 代表 基金进 行银 行 间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时代 表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回 购主协 议 , 协 议正本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 协议 副本 由基金 管理 人保 存 。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申 请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2 基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拆借市 场进 行交 易 , 由 基金 管理人 在中 国外 汇交 易中 心开设 同业 拆 借市场 交易 账户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在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商议 后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理 。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 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妥善 保 管,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有 , 其中 实物证 券由 基金托 管人 存放 于托 管银 行的保 管库 , 应 与非本 基金 的其 他实 物证 券分开 保管 ; 也 可存 入登 记结算 机构 的代 保管 库, 保管凭 证交 托管 人保管 。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 人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 间的损 坏、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任 应由 基 金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管 责任 。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 相关业 务程 序另有 限制 除外 。 除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 基金管 理人 在代表 基金 签 署 与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 应保证 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的 正本 ,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重大 合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 密方 式将重 大合 同 传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在 10 个工 作日 内将 正本 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重大 合同 的保管 期限 为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15 年。 对 于无法 取得 二份 以上 的正 本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 加盖授 权业 务章 的合 同传 真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 在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同 原件不 得转 移 , 由基金 管理 人保 管。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 算日 基金份额总数。基金 份额 净值的计 算,精 确到 0.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国家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 按 规定公 告。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3 3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基 金会 计核算的 义务 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 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基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金 合 同 终 止日 、 基 金 权 益登 记 日 、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权 益 登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 括持 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登 记机构 编制 , 由 基金 管理 人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任意 一个 交易 日或 全部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 拖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基金权 益登 记日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 日等 涉及到 基金 重要 事项 日期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法律 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所 保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于 基金 托 管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 途, 并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若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 于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按 有关 法规 规定 各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 议适用中 国法律( 为本协 议之目的 ,不包括 香港特 别行政区 、澳门特 别行政 区法 律和台 湾地 区) 的有 关规 定并从 其解 释。 八、基金 托管协议的 修改 与 终止 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4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终止 事项 。 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5 二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服 务 基金管 理人承诺 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一系列 的服务,以 下是主要的服 务内容,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 有 权增加 和修 改相 关服 务项 目。 如因 系统 、 第三方 或不 可抗 力等 原因 ,导致 下述 服务 无法 提供 ,基金 管理 人不 承担 相关 责任。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交易 资料的寄送及发送服 务 1 、交 易确 认单 每次交 易结 束后 ,投 资人 应在 T+2 日 后通 过销 售机 构的网 点查 询或 打印 交易 确认单 。 2 、电 子对 账单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月度 、季 度、年 度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及月度 、季 度手 机短 信对 账单服 务 , 基金管 理人 将以 电子 邮件 或手机 短信 形式 向定 制的 投资人 定期 发送 。 投资 人可 通过基 金管 理 人 网 站 ( www.bxrfund.com ) 、 客 服 热 线 ( 400-061-7297 转 人 工 ) 、 客 服 邮 箱 (service@bxrfund.com )及在线 客服 等途 径申 请/ 取 消对账 单服 务。 二、网上在线服务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www.bxrfund.com ) ,投 资人 可 获得如 下服 务: 1 、查 询服 务 投资人通过基 金账户号 、 身份证号等开 户证件号 码 和查询密码登 录基金管 理 人网站“ 账 户查询” 栏 目, 可享 有基 金 交易查 询、 账户 查询 和基 金信息 查询 服务 。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人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获取 本基 金和 基金 管理人 的各 类信 息 , 包 括基 金的法 律 文件、 基金 公告 、业 绩报 告和基 金管 理人 最新 动态 等各类 最新 资料 。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www.bxrfund.com ) 、 客户 服务 中心 提交 信息 定 制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电子 邮件 或手机 短信 定期 发送 所定 制的信 息。 1 、电 子邮 件: 基金 份额 净 值、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各 类电邮 资讯 等 。 2 、手 机短 信: 基金 份额 净 值、手 机短 信对 账单 、各 类短/ 彩 信资 讯等 。 四、账户资料变更服 务 为便于 投资 人及 时得 到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 各项 服务 ,请投 资人 及时 更新 服务 联系信 息 。 投资人 可通过 以下4 种方式 进 行服 务联系 信息( 包括 联系地 址、手 机号码 、固 定电话 、电子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6 邮箱等 ) 的变 更。 基金 管 理人电 子直 销投 资人 交易 联系信 息的 变更 , 请 遵办 基金管 理人 电子 直销相 关规 定办 理: 1 、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账户查 询” 系统 自助 修改 联 系信息 。 2 、致 电基 金管 理人 客户 服 务中心400-061-7297 转 人工 修改。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 话服 务 投资人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线400-061-7297 ( 国内 免长途 话费 )可 享有 如下 服务: 1 、自 助语 音服 务 :提 供7× 24 小时 基金 净值 信息 、 账 户交易 情况 、 基金 产品 等 自助查 询 服务。 2 、人工 服务: 提供每 周 五 天, 每日 不少 于8小时 的人 工服务( 法定 节假日 除外) 。投资 人可以 通过 该热 线获 得业 务咨询 、 信 息查 询、 服务 投诉及 建议 、 信 息定 制、 资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六、客户投诉及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客户 服务 中心 人工 热线 、 书 信、 电子 邮件 、 传 真及 各销售 机 构网点 柜台 等不 同的 渠道 对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 网点 所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或 提出建 议。 七、如 本招募说明书 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 解的内容, 可通过上述方 式联系基金 管 理人。 请确 保投 资前 ,您/ 贵机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了本 招募说 明书 。 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7 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 的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将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等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内 容与 格式 进行 披露 ,并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8 二十二、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及 其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的 住所 , 投 资人可 在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本招 募说 明书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 应以 招募说 明书 正本 为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北信瑞丰 尊赢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9 二十三、 备查文件 1、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本基 金 注册的 文件 ; 2、《 北 信瑞 丰尊赢 定 期开 放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 3、《 北 信瑞 丰尊赢 定 期开 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 ; 4、法 律意 见书 ;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