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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扬景兴混合A(005039)

鹏扬景兴混合: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鹏 扬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兴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 零一 七年 八月





目录 重要提示 ................................................................................................. 3 一、本次 发售基 本 情况 .......................................................................... 5 二、投资 者的开 户 与认购程 序 .............................................................. 7 三、清算 与交割 ................................................................................... 10 四、基金 的验资 与 基金合同 生效 ........................................................ 10 五、本次 发售当 事 人或中介 机构 ........................................................ 10


重要提示 1 、 鹏扬 景兴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以下 简称 “本 基 金” ) 已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6 月 16 日证 监许 可[2017]939 号 文准予 注册 。 2 、 本基 金是 契约 型开 放式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3 、 本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 登记机 构为 鹏扬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以下 简称 “本 公 司” ) , 基 金托管 人为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4 、本 基金的 募集 对象为 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基 金的个 人投 资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格 境 外 机 构投 资 者 以 及 法律 法 规 或 中国 证 监 会 允 许购 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的 其他 投资人 。 5 、 本基 金自 2017 年 8 月 21 日至 2017 年 9 月 22 日 通过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公 开 发售。 本基金 的募 集期限 不超过 3 个月, 自基金 份 额开始 发售之 日起 计算。 本公司 也可根 据基金 销售 情况 在募 集期 限内适 当延 长或 缩短 基金 发售时 间, 并及 时公 告。 6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发 售 机构包 括本公 司的直 销机 构和本 公司指 定的发 售代 理机构 , 本公司 指定 的发 售代 理 机 构详见 本公 告 “ 五 ( 三)2 、 代销 机构 ” 。 基金 份额 发 售机构 办理 本 基金开 户 、 认 购等业 务的 网点 、 日 期、 时间 和程 序 等事项 参照 各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具 体规 定。 7 、投 资者在 首次 认购本 基 金时, 需按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的 规定, 提出开 立本 公司基 金 账户和 销售 机构 交易 账户 的申请 。 除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外 , 一 个投 资者 只能 开立和 使用 一个 基金账 户, 已经 开立 本公 司基金 账户 的投 资者 可免 予申请 开立 基金 账户 。 投资者应 保证 用于认 购的 资金来源 合法 ,投资 者应 有权自行 支配 ,不存 在任 何法律上 、 合约上 或其 他方 面的 障碍 。 投资 者已 提交 的身 份证 件或身 份证 明文 件如 已过 有效期 , 请 及时 办理相 关更 新手 续, 以免 影响认 购。 8 、本 基金根 据认 购费、 申 购费、 销售服 务费收 取方 式的不 同,将 基金份 额分 为不同 的 类别。 在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时收取 前端 认购/ 申 购费, 而不从 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销 售服 务 费的基 金份 额, 称为 A 类 基金份 额; 在投 资人 认购/ 申购时 不收 取认 购/ 申购 费 用, 但 从本 类 别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的 基金 份额 ,称 为 C 类基金 份额 。 9 、 本基 金认 购以 金额 申请 。 本基 金每 份 A 类、C 类 基金份 额初 始面 值均 为 1.00 元 , 认 购价格 均为 1.00 元。 投资 者认购 基金 份额 时, 需按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全 额交 付 认购 款 项 。 投 资者 可以 多次 认购本 基金 份额 , 累计 认购 金额不 设上 限 。 认 购申 请受 理完成 后,投资者 不得 撤销 。 10 、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销 售网点 受理 认购 申请 并不 表示对 该申 请的 成功 确认 , 而 仅代 表 销售网 点确 实收 到了 认购 申请。 申请 是否 成功 应以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为准 。 投 资者应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后到 其办 理认 购业 务的销 售网 点查 询最 终确 认情况 和有 效认 购份 额 。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不承 担对 确认结 果的 通知 义务 , 投资 者本人 应主 动查 询认 购申 请的确 认 结 果 。 11 、 本 公告 仅对 本基 金发 售的有 关事 项和 规定 予以 说明 。 投 资者 欲了 解本 基 金的详 细情 况,请 详细阅 读《 鹏 扬景 兴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本 基金 的招募 说明书 及本公 告将同 时刊 登在 本公 司网 站。 投 资者 如有 疑问 , 可 拨 打本公 司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968-6688 ) 及各发 售代 理机 构客 户服 务电话 。 12 、风 险提 示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应 的投 资风险 。 本基 金投资 中的 风险包 括 : 因 整 体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 大量 赎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积 极管 理风 险 , 本 基金 的特定 风险 等 。 本 基金 属于 混合 型 基金 , 风险与 收益 高于 债券 型基 金与货 币市 场基 金, 低于 股票型 基金 。 本基金 可投 资股指 期货 , 股 指期货 采用 保证 金交 易制 度, 由于 保证 金交易 具有 杠杆性 , 当出 现不利 行情 时, 股价 指数 微 小的变 动就 可能 会使 投资 人权益 遭受 较大 损失 。 股 指期货 采用 每日 无负 债结 算制度 , 如 果没 有在规 定的 时间 内补 足保 证金 , 按 规定 将被强 制平 仓, 可能 给投 资带来 重大 损失 。 本 基金 可 投资国 债期 货 , 国债 期货 采用保 证金 交易 制度 , 由 于保证 金交 易具 有杠 杆性 , 当 相应 期限 国 债收益 率出 现不 利变 动时 , 可能 会导 致投 资人 权益 遭受较 大损 失。 国债 期货 采用每 日无 负债 结算制 度 , 如 果没有 在规 定的时 间内 补足 保证 金, 按规定 将被 强制 平仓 , 可 能给投 资带 来 较 大损失 。 本 基金 可投 资资 产支持 证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可能 面临 的信 用风 险、 利率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提 前偿 付风 险等 风险、 操作 风险 和法 律风 险,由 此可 能增 加本 基金 净值的 波动性 。 投资有风 险, 投资者 在投 资本基金 之前 ,请仔 细阅 读本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和 基金合同 ,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和产 品特 性, 并充 分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谨 慎做 出投 资决 策。 13 、 本 公司 可综 合各 种情 况对发 售安 排做 适当 调整 。 本 公司 拥有 对本 基金 份 额发售 公 告 的最终 解释 权。 一、本次 发售基 本 情况 (一) 基金 的基 本信 息


基金名 称: 鹏扬 景兴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代 码:005039 (A 类) 、005040 (C 类) 运作方 式: 契约 型开 放式


基金类 别: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存续期 限: 不定 期 (二) 基金 份额 的类 别设 置


本基金 根据 认购 费 、 申 购费 、 销 售服 务费 收取 方式 的不 同, 将基 金份 额分 为不 同的 类别。 在投资 人认 购/ 申购 时收 取 前端认 购/ 申购 费, 而不 从 本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务 费的 基 金份额 , 称 为 A 类基 金份 额; 在 投资 人认 购/ 申 购时 不收取 认购/ 申 购费 用, 但 从本类 别基 金 资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基金份 额, 称 为 C 类基 金 份额 。A 类、C 类 基金 份 额分别 设置 代 码,分 别计 算和 公告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三)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发售 价格 本基金 每份 A 类、 C 类基 金份额 初始 面值 均为 1.00 元人 民币 , 认购 价格 均为 1.00 元 人民币 。 (四) 发售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五)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本公司直 销机 构和本 公司 指定的发 售代 理机构 ,本 公司直销 机构 详见本 公告 “五(三 ) 1 、 直销 机构” ,本 公司 指 定的发 售代 理机 构详 见本 公告“ 五( 三)2 、代 销机 构” 。 (六) 发售 时间 安排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不超 过 3 个月, 自基 金份 额开 始发 售之日 起计 算。 本基金自 2017 年 8 月 21 日至 2017 年 9 月 22 日 进 行发 售 。如 果 在此 发售 期 间 未达到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基金 备案 条件 , 基 金可在 募集 期限 内继 续销 售, 直 到达 到 基 金备案 条件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认 购的 情况 在募 集期内 适当 延长 或缩 短募 集时间 , 并 及时 公告。 另外 ,如 遇突 发事 件,以 上基 金募 集期 的安 排也可 以适 当调 整。 (七) 发售 方式 1 、本 基金认 购以 金额申 请 。投资 者认购 本基金 份额 时,需 按基金 份额发 售机 构规定 的 方式全 额交 付认 购款 项。 投资者 可以 多次 认购 本基 金份额 ,每 次认 购金 额不 得低 于 10 元, 累计认 购金 额不 设上 限。 认购申 请受 理完 成后 , 投 资者不 得撤 销 。 销售 机构 可调整 每次 最 低 认购金 额并 进行 公告 。 2 、投 资者在 首次 认购本 基 金时, 如尚未 开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需 按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的规定 , 提 出开 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和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交 易账 户的 申请 。 开 户和认 购申 请 可





同时办 理 , 一 次性完 成 , 但认购 申请 的确 认须 以开 户确认 成功 为前 提条 件。 已开立 本公 司基 金账户 的投 资者 在原 开户 机构的 网点 购买 本基 金时 不需再 次开 立本 公司 基金 账户 , 在 新的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网点 购买 本基金 时, 可办 理增 开交 易账户 业务 。 (八) 认购 费用 1 、 投资 者 在认 购 A 类基金 份 额时 需 交纳 前 端认 购费 , 费率 按 认购 金额 递 减, 具 体如 下: 金额(M )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40% M≥500 万元 1000 元/ 笔 2 、 投资 者认 购 C 类基 金 份额不 收取 认购 费。 3 、 本 基金 认购 费由 认购 人 承担, 认购 费不 列入 基金 财 产, 主 要用 于基 金的 市场 推 广、 销 售、登 记结 算等 募集 期间 发生的 各项 费用 。 4 、 投资 者重 复认 购时 ,需 按单笔 认购 金额 对应 的费 率分别 计算 认购 费用 。 (九)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1 、 当投 资者 选择 认购 A 类 基金份 额时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本基金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 的方式 ,基 金认 购份 额的 计算公 式为 : 当认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 净认购 金额 = 认购 金额/ (1 +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 认 购金 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份 额 =(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 期间 利息 )/ 基金 份 额初始 面值 当认购 费用 适用 固定 金额 时: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期间 利息 )/ 基金 份 额初始 面值 认购份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举例: 某客 户投 资 10 万元 在某销 售机 构 ( 非直 销柜 台) 认 购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假 设认购 期利 息 为 100 元, 对 应认购 费率 为 0.80% , 则 该 投资人 认购 可得 到 的 A 类 基金份 额为 :


净认购 金额 =100,000/(1+0.80% )=99,206.35 元 认购费 用=100,000 -99,206.35 =793.65 元 认购份 额= (99,206.35 +100 )/1.00 =99,306.35 份 即: 该 客户 投资 10 万 元在 某销售 机构 (非 直销 柜台 ) 认购 本基 金的 A 类 基金 份额, 可 得到 A 类 基金 份额 99,306.35 份( 含利 息折 份额 部分 ) 。 (2 )当 投资 者选 择认 购 C 类基金 份额 时, 认购 份额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认购份 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期 间利 息)/ 基 金份 额 初始面 值


认购份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举例 :某 客户 投 资 10 万 元 认购本 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 ,认 购期 利息 为 100 元 , 则该投 资 者认购 可得 到 的 C 类基 金 份额为 :


认购份 额= (100,000 +100 )/1.00=100,100.00 份 即:该 客户 投 资 10 万 元认 购本基 金 的 C 类 基金 份额 ,可得 到 C 类基 金份 额 100,100.00 份(含 利息 折份 额部 分) 。 (3 )募 集期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利 息转份 额的 具体 数额 以登 记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二、投资 者的开 户 与认购程 序 (一) 直销 机构 业务 办理 程序 1 、 业务 办理 时间 (1 )本公司 直 销 柜台 业 务办 理 时 间为 : 基金 发 售日的 9 :00 ~17 :00 ( 周 六、 周日 及法定 节假 日不 受理 ) 。 (2 ) 本公 司 直 销电 子交 易 平台业 务办 理时 间为: 基 金发售 日的 9 : 00 ~15 : 00 (周六 、 周日及 法定 节假 日不 受理 ) 。 2 、 投资 者在 本公 司 直 销柜 台 开户 要求 (1 )个 人投 资者 请提 供下 列资料 : ①本人有 效身 份证件 (身 份证、户 口本 、警官 证、 文职证、 港澳 居民来 往内 地通行证 、 台胞证 、 护 照等 ) 原 件。 委 托他人 代办 的, 需提 供双 方当事 人身 份证 件原 件和 委托人 签名 的 授权委 托书 原件 。 ②本人 的银 行卡 或储 蓄存 折。 ③填妥 的《 开户 申请 单( 个人) 》 。 ④风险 承受 能力 调查 问卷 。 ⑤ 个人 税收 居民 身份 声明 文件。 ⑥ 本公 司直 销柜 台要 求提 供的其 他有 关材 料。 (2 )机 构投 资者 请提 供下 列资料 : ①填妥 的加 盖单 位公 章的 《开户 申请 表( 机构 ) 》 。 ②营业 执照 或注 册登 记证 书正 (副 ) 本 、 组 织机 构代 码证及 税务 登记 证原 件或 加盖 单 位 公章的 复印 件 ; 开 展金 融相 关业务 资格 证明 原件 或加 盖单位 公章 的复 印件 ( 金融 机构提 供 ) 。





③ 法人 或负 责人 身份 证件原 件或 加盖 单位 公章 的复印 件。 ④银行开户许可证或 银行 出具的该机构投资者 在银 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开 户证 明原件或 加盖单 位公 章的 复印 件。 ⑤基金 业务 授权 委托 书 (本 公司标 准文 本 , 须 加盖 单位 公章和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 人章 ) 。 ⑥被授 权人 (即 业务 经办 人)身 份证 件原 件或 加盖 单位公 章的 复印 件。 ⑦《印 鉴卡 》 ( 一式 三份) 。 ⑧开通 传真 交易 的需 要签 署《传 真交 易协 议》 (一 式 两份) 。 ⑨ 机构 税收 居民 身份 声明 文件 。 ⑩ 本公 司直 销柜 台要 求提 供的其 他有 关材 料。 3 、 投资 者在 本公 司 直 销柜 台 办理 认购 业务 (1 )个 人投 资者 办理 认购 业务请 提供 如下 资料 : ①本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 ②投资 者的 付款 凭证 ,包 括汇款 或存 款凭 证。 ③填妥 的 《 交易 类业 务申 请表》。 (2 )机 构投 资者 办理 认购 业务请 提供 如下 资料 : ①业务 经办 人的 有效 身份 证件。 ②汇款 凭证 。 ③填妥 并加 盖印 鉴章 的 《 交易类 业务 申请 表》。 4 、本 公司直 销资 金划转 账 户投资 者认购 本基金 ,需 在募集 期内, 将足额 认购 资金汇 入 下列本 公司 任一 直销 资金 专户: (1 )中国 工 商银 行账 户 账户名 称: 鹏扬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开户银 行: 中国 工商 银行 北京复 内支 行 银行账 号:0200215319200037984 大额支 付号 :102100021535 (2 )中国 建 设银 行账 户 账户名 称: 鹏扬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开户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北京复 兴支 行 银行账 号:11050137510000001225 大额支 付号 :105100008038 (3 )浦 发银 行账户 账户名 称: 鹏扬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开户银 行: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北 京分 行营 业部 银行账 号:91010153890000022 大额支 付号 :310100000010 5 、 注意 事项 (1 ) 通 过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办理业 务的 , 若投 资者 的 认购资 金在 认购 申请 当 日 17 : 00 之 前未到 达本 公司 指定 的直 销资金 专户 , 则 当日 提交 的认购 申请 作废 , 投 资者 需重新 提交 认购 申请并 确保 资金 在认 购申 请当日 17 : 00 之 前到 达 本公司 指定 的直 销资 金专 户。 通 过本 公司 直销电 子交 易平 台 办 理业 务的, 若投 资者 在交 易日 的 15 : 00 之 前提 出认 购 申请, 但在 当 日 15 :00 之前未 完成 支付 , 则该笔 认购 申请作 废, 投 资者需 重新 提交认 购申 请 ,并在 下一 个 交易日 15 : 00 前 完成 支 付。 在 本基 金发 行截 止日 的截止 时间 之前 , 若 投资 者的认 购资 金未 到达本 公司 指定 账户 ,则 投资者 提交 的认 购申 请将 可被认 定为 无效 认购 。 (2 ) 已开立 本公 司基金 账 户的投 资者无 需再次 开立 基金账 户,但 办理业 务时 需提供 基 金账号 和相 关证 件。 (3 ) 具体业 务办 理规则 和 程序以 本公司 直销机 构的 规定为 准,投 资者填 写的 资料需真 实、准 确, 否则 由此 引发 的错误 和损 失, 由投 资者 自行承 担。 (二) 投资 者在 代销 机构 的开户 与认 购程 序以 各代 销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三、清算 与交割 (一) 本基 金的 有效 认购 款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 息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 (份 额类型 为 投 资者认 购时选 择的相 应类 别) ,归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有,其 中利息 转份额 以登 记机构 的记录 为准。 利息 折算 份额 不收 取认购 费。 (二 ) 本 基金 募集期 间募 集的资 金应 当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 不得动 用。 (三) 若投 资者 的认 购申 请被全 部或 部分 确认 为无 效, 无 效申 请部 分对 应的 认购款 项 将 退还给 投资 者。 (四 ) 本 基金 发售结 束后 由登记 机构 完成 权益 登记 。 投 资者 应在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到 其办理 认购 业务 的销 售网 点查询 实际 认购 份额 。 四、基金 的验资 与 基金合同 生效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基金 募 集金额 不少 于 2 亿 元人 民 币且基 金认 购人 数不 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 金管 理 人依据 法律 法 规及招 募说 明书 可以 决定 停止基 金发 售 , 并 在 10 日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 到验 资 报告之 日起 10 日内 , 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 完毕基 金备 案手 续 并取 得中国 证监 会书面 确认之 日起, 基金合 同生 效。基 金管理 人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认 文件的 次日 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如基金 募集 期届 满, 未达 到基金 合同 的生 效条 件, 则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 金管 理人应 以 其 固有财 产承 担因 募集 行为 而产生 的债 务和 费用 ; 在基 金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 内返还 投资 者 已缴纳 的认 购款 项, 并加 计银行 同期 存款 利息 。 五、本次 发售当 事 人或中介 机构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鹏扬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栖霞 路 120 号 3 层 30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A2 号中 化大 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爱斌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9686688 电话: 010-68105888 传真: 010-68105932 联系人 :韩 欢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 直销 机构 (1 )鹏 扬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销 柜台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A2 号中 化大 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爱斌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9686688 联系人 :吴 瑞 传真:010-68105966 (2 )鹏 扬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销 电子 交易 平台 网址:www.pyamc.com 2 、 代销 机构 (1 )名 称: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路 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 高 建平 电话:95561 传真:021-62565787 联系人 :卞 晸煜 (2 )名 称: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内 大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电话:95587/4008-888-108 传真:010-85130300-03930 联系人 : 许 梦园 (3 )名 称: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门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毕 明建 电话:400-910-1166 传真:010-85679203 联系人 : 杨 涵宇 (4 )名 称: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5 )名 称: 济安 财富 (北 京)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 客服电 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6 )名 称: 天津 万家 财富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客服电 话:010-5901382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7 )名 称: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8 )名 称: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客服电 话:95118 ( 个人 业 务) ;400 088 8816 (企 业 业务) 客服邮 箱:finance-cs@jd.com 网址:http://fund.jd.com (9 )名 称: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客服电 话:400-116-1188 网址:8.jrj.com.cn 3 、本 公司可 以根 据情况 变 化增加 或者减 少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并 另行公 告。 基金份 额发售机 构可 以根 据情 况增 加或者 减少 其销 售城 市、 网点。 (四) 登记 机构


名称: 鹏扬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A2 号中 化大 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爱斌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9686688 联系人 :韩 欢 传真: 010-68105932 (五)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256 号 华夏 银 行大 厦 14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256 号 华夏 银 行大 厦 14 楼 负责人 :廖 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 :刘 佳 经办律 师: 刘佳 、范 佳斐 (六) 会计 师事 务所 本公司 聘请 的法 定验 资机 构为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特 殊普 通合 伙) 。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 东方 广场 安永 大 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安 永大 楼 17 层 01-12 室


法定代 表人 :毛 鞍宁 联系电 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汤 骏 鹏扬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七年 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