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基 金管理人 : 南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管人 : 中国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截 止日:2017 年07 月 13 日
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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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1 绪言............................................................................................................................................ 4
§ 2 释义............................................................................................................................................ 5
§ 3 基金管理 人 ................................................................................................................................ 9
§ 4 基金托管 人 .............................................................................................................................. 19
§ 5 相关服务 机构 .......................................................................................................................... 21
§ 6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 .......................................................................................................... 58
§ 7 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易 .............................................................................................................. 66
§ 8 基金的投 资 .............................................................................................................................. 68
§ 9 基金的财 产 .............................................................................................................................. 76
§ 10 基金资 产估值 ........................................................................................................................ 77
§ 11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 81
§ 12 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 82
§ 13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 84
§ 14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85
§ 15 风险揭 示 ................................................................................................................................ 88
§ 16 基金合 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90
§ 17 基金合 同的内容摘要 ............................................................................................................ 92
§ 18 基金托 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3
§ 19 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 .......................................................................................................... 109
§ 20 其他应 披露事项 .................................................................................................................. 111
§ 21 招募说 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12
§ 22 备查文 件 .............................................................................................................................. 113
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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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南 方 高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以 下 简 称 “ 南 方 高 增 长 基 金 ” 或 “ 南 方 高 增 长 ” 或
“本基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 年5 月13 日证 监基金字[2005]82 号文批 准 发
起设立,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5 年 7 月13 日 生效。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或 “ 基 金 管 理 人 ” 或 “ 管 理 人 ”) 保 证 招 募
说明书的内 容真实、准 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但 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
募 集 的 核 准,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管理 人依照恪尽 职守、诚实 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 年7 月13
日, 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6 月 30 日(未 经审计)。 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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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并于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 、2004 年6 月2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1 日起施行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运作办法》 ) 和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2004 年6 月11 日中国证监 会发布
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 ) 、2004 年8 月17 日深圳证券 交易所发布并于 2004 年8 月17 日施 行的 《深圳证 券
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其后续修订以及《南方高增长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集的。本 基金管理人 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 的信息, 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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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指《南 方 高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本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南 方 高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其
定期更新;
托管协议: 指 《 南 方 高 增 长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法律法规: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现 行 有 效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司 法 解
释 、 地 方 法 规 、 地 方 规 章 、 部 门 规 章 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 受 本 《 基 金 合 同 》 约 束 , 根 据 本 《 基 金 合 同 》 享 受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 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场外: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外 的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认
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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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内: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的 会 员 单 位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认
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
会员单位: 指 具 有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注册登记业务: 指 本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 办 理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注册登记系统: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
投资人: 指 个 人 投 资 人 、 机 构 投 资 人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人 和 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人: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可
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人;
机构投资人: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 存 续 并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设 立 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 按 照 本 《 基 金 合 同 》 第 八 部 分 之 规 定 召 集 、 召 开 并 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 基 金 合 同 和 《 招 募 说 明 书 》 中 载 明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的 基 金 份 额 募 集 期 限 ,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最 长 不 超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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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 基 金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超 过 核 准 的
最 低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 并 且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定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 基 金 法 》 向 中 国
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发售: 指场外认 购 和场内认 购 ;
场外认购 :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购买
本基金份 额 的行为;
场内认购 :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请购买
本基金份 额 的行为;
日常交易 : 指申购、 赎 回和上市 交 易;
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或场外销售机构向
基金管理 人 提出申请 购 买本基金 份 额的行为 ;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通过场内
或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卖 出 本 基 金 份 额
的行为;
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条 件 ,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上市交易: 指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 席
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指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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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 注 册 登 记 人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账 户 , 记 录 在 该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人
的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账户: 指 注 册 登 记 人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证 券
的 账 户 , 包 括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票 账 户 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 记
录 在 该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人 的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指定报刊: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网站: 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
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 金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申 购 款 以
及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财产估值: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财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不可抗力: 指 任 何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克 服 、 无 法 避 免 的 任 何 事 件 和 因
素,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 灾 、 政 府 征 用 、 没 收 、 法 律 变 化 、 突 发 停 电 或 其 他 突 发 事
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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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基金 管 理 人
3.1 基 金 管理 人 概 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 31-33 层
成立时间:1998 年3 月6 日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鲍文革
南 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 号文批准,由南方证券有限
公司、厦门 国际信托投 资公司、广 西信托投资 公司共同发 起设立。2000 年,经中国证监 会
证监基金字[2000]78 号文 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 1 亿元人民币。2005 年,经
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5]201 号 文批准进行 增资扩股, 注册资本达 1.5 亿元人民币。
2010 年,经 证监许可[2010]1073 号 文核准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 30%股
权转让给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4 年公 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达 3 亿元人民
币。目前股权结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5%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30%、厦 门国际
信托有限公司 15% 及兴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 。
3.2 主 要 人员 情 况
3.2.1 董事会成员
张 海 波 先 生 , 董 事 长 ,1963 年 出 生 , 籍 贯 安 徽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十 九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历 , 中 国 籍 。 曾 任 职 中 共 江 苏 省 委 农 工 部 至 助 理 调 研 员 , 江 苏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调 研 员 。
1998 年12 月 加入华泰证券,曾任总裁助理、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投资银行业务总监兼投资
银 行 业 务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 华 泰 证 券 副 总 裁 兼 华 泰 紫 金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 华 泰 金
融控股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泰证券 (上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曾 分
管 投 资 银 行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 资 产 管 理 、 直 接 投 资 、 海 外 业 务 、 计 划 财 务 、 人 力 资 源 等 工
作。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王 连 芬 女 士 , 董 事 ,1966 年 出 生 , 籍 贯 天 津 , 金 融 专 业 硕 士 , 二 十 四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历 , 中 国 籍 。 历 任 赛 格 集 团 销 售 , 深 圳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投 资 一 部 研 究 室 主 任 , 大 鹏 证 券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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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纪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深 圳 福 虹 路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南 方 总 部 总 经 理 、 总 裁 助 理 , 第 一 证 券
总 裁 助 理 , 华 泰 联 合 证 券 深 圳 华 强 北 路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渠 道 服 务 部 总 经 理 、 运 营 中 心 总 经
理 、 零 售 客 户 部 总 经 理 、 执 行 办 主 任 、 总 裁 助 理 。 现 任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兼
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张辉先生, 董事,1975 年出生,籍 贯浙江,管 理学博士, 十九年证券 从业经历, 中 国
籍 。 曾 任 职 于 北 京 东 城 区 人 才 交 流 服 务 中 心 、 华 晨 集 团 上 海 办 事 处 、 通 商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北京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03 年 2 月加入华泰证券,先后担任华泰证券资产管理总部
高 级 经 理 、 证 券 投 资 部 投 资 策 划 员 、 南 通 姚 港 路 营 业 部 副 总 经 理 、 上 海 瑞 金 一 路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证 券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 综 合 事 务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党委组织部长。
冯青山先生,董事,1966 年出生,籍贯江西,工学学士,中国籍。历任陆军第 124 师
工兵营地爆连副连职排长、代政治指导员、师政治部组织科正连职干事、陆军第 42 集团军
政 治 部 组 织 处 副 营 职 干 事 、 驻 香 港 部 队 政 治 部 组 织 处 正 营 职 干 事 、 驻 澳 门 部 队 政 治 部 正 营
职干事、陆 军第 163 师 政治部宣传 科副科长( 正 营职) 、深圳 市纪委教育 调研室主任 科员 、
副 处 级 纪 检 员 、 深 圳 市 纪 委 办 公 厅 副 主 任 、 深 圳 市 纪 委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室 主 任 。 现 任 深 圳 市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深圳市投控资本有限公司监事。
李平先生, 董事,1981 年出生,籍 贯四川,工 商管理硕士 ,中国籍。 历任深圳市 城 建
集团办公室文秘、董办文秘、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 (信访办) 高级主管。现任深
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企业三部高级主管。
李自成先生 ,董事,1961 年出生,籍贯福建, 近现代史专 业硕士,中 国籍。历任 厦 门
大 学 哲 学 系 团 总 支 副 书 记 、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办 公 室 主 任 、 营 业 部 经 理 、 计 财 部 经
理 、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工 会 主 席 、 党 总 支 副 书 记 。
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总经理。
王斌先生, 董事,1970 年出生,籍 贯安徽,临 床医学博士 ,中国籍。 历任安徽泗 县 人
民 医 院 临 床 医 生 、 瑞 金 医 院 主 治 医 师 、 兴 业 证 券 研 究 所 医 药 行 业 研 究 员 、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监、副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研究所总经理。
杨 小 松 先 生 , 董 事 ,1970 年 出 生 , 籍 贯 四 川 , 经 济 学 硕 士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 中 国
籍。历任德勤国际会计师行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 NASDAQ 实 习职员、
证 监 会 处 长 、 副 主 任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
党委副书记。
姚景源先生 ,独立董事 ,1950 年出生,籍贯山 东,经济学 硕士,中国 籍。历任国 家 经
委 副 处 长 、 商 业 部 政 策 研 究 室 副 处 长 、 国 际 合 作 司 处 长 、 副 司 长 、 中 国 国 际 贸 易 促 进 会 商
业 行 业 分 会 副 会 长 、 常 务 副 会 长 、 国 内 贸 易 部 商 业 发 展 中 心 主 任 、 中 国 商 业 联 合 会 副 会
长 、 秘 书 长 、 安 徽 省 政 府 副 秘 书 长 、 安 徽 省 阜 阳 市 政 府 市 长 、 安 徽 省 统 计 局 局 长 、 党 组 书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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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兼新闻发言人。现任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中国经济 50 人论
坛成员、中国统计学会副会长。
李 心 丹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1966 年 出 生 , 籍 贯 湖 南 , 金 融 学 博 士 , 国 务 院 特 殊 津 贴 专
家 ,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 教 育 部 全 国 金 融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委 员 , 中 国 籍 。 历
任东南大学 经济管理学 院教授、南 京大学工程 管理学院院 长。现任南 京大学- 牛津 大学金融
创 新 研 究 院 院 长 、 金 融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 南 京 大 学 创 业 投 资 研 究 与 发 展 中 心 执 行 主 任 、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江 苏 省 省 委 决 策 咨 询 专 家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委 员 会 委 员 及 公 司 治
理 委 员 会 委 员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交 通 银 行 等 单 位 的 博 士 后 指 导 导 师 、
中 国 金 融 学 年 会 常 务 理 事 、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会 评 审 专 家 、 江 苏 省 资 本 市 场 研 究 会 会 长 、 江 苏
省科技创新协会副会长。
周锦涛先生 ,独立董事 ,1951 年出生,中国香 港籍,工商 管理博士, 法学硕士, 香 港
证 券 及 投 资 学 会 杰 出 资 深 会 员 。 历 任 香 港 警 务 处( 商 业 罪 案 调 查 科) 警 务 总 督 察 、 香 港 证 券
及 期 货 专 员 办 事 处 证 券 主 任 、 香 港 证 券 及 期 货 事 务 监 察 委 员 会 法 规 执 行 部 总 监 。 现 任 香 港
金融管理局顾问。
郑建彪先生 ,独立董事 ,1964 年出生,籍贯北 京,经济学 硕士、工商 管理硕士、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 中 国 籍 。 历 任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干 部 、 深 圳 蛇 口 中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经 理 、 京 都 会
计师事务所副主任。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管理合伙人、中国证监会第三
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周蕊女士, 独立董事,1971 年出生,籍贯广东 ,法学硕士 ,中国籍。 历任北京市 万 商
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信利(深圳)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合 伙 人 。 现 任 金 杜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全 联 并 购 公 会 广 东 分 会 会 长 、 广
东 省 律 师 协 会 女 律 师 工 作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深 圳 市 中 小 企 业 改 制 专 家 服 务 团 专 家 、 深 圳 市 女
企业家协会理 事。
3.2.2 监事会成员
吴 晓 东 先 生 , 监 事 会 主 席 ,1969 年 出 生 , 籍 贯 江 苏 , 法 律 博 士 , 中 国 籍 。 历 任 中 国
证 监 会 法 律 部 法 规 处 副 处 长 、 上 市 公 司 监 管 部 并 购 监 管 处 副 处 长 、 上 市 公 司 监 管 部 公 司 治
理 监 督 处 处 长 、 发 行 监 管 部 发 审 委 处 长 、 华 泰 证 券 合 规 总 监 、 华 泰 联 合 证 券 党 委 书 记 、 副
总裁、董事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舒本娥女士 ,监事,1964 年出生,籍贯江西, 大学本科学 历,十九年 证券从业经 历 ,
中 国 籍 。 历 任 熊 猫 电 子 集 团 公 司 财 务 处 处 长 、 华 泰 证 券 计 划 资 金 部 副 总 经 理 、 稽 查 监 察 部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计 划 财 务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总 监 、 华 泰 联 合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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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监 事 会 主 席 、 华 泰 长 城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 华 泰 瑞 通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司董事。
姜丽花女士 ,监事,1964 年出生,籍贯浙江, 大学本科学 历,高级会 计师,中国 籍 。
历 任 浙 江 兰 溪 马 涧 米 厂 主 管 会 计 、 浙 江 兰 溪 纺 织 机 械 厂 主 管 会 计 、 深 圳 市 建 筑 机 械 动 力 公
司 会 计 、 深 圳 市 建 设 集 团 计 划 财 务 部 助 理 会 计 师 、 深 圳 市 建 设 投 资 控 股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高
级 会 计 师 、 经 理 助 理 、 深 圳 市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经 理 、 财 务 预 算 部 副 部 长 。 现
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考核分配部部长、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 (集团) 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深圳市建安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深投物
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王克力先生 ,监事,1961 年出生,籍贯福建, 船舶工程专 业学士,中 国籍。历任 厦 门
造 船 厂 技 术 员 、 厦 门 汽 车 工 业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国 际 广 场 筹 建 处 副
主 任 、 厦 信 置 业 发 展 公 司 总 经 理 、 投 资 部 副 经 理 、 自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副 经 理 职 务 。 现 任 厦 门
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总经理。
林红珍女士 ,监事,1969 年出生,籍贯福建, 工商管理硕 士,中国籍 。历任厦门 对 外
供 应 总 公 司 会 计 、 厦 门 中 友 贸 易 联 合 公 司 财 务 部 副 经 理 、 厦 门 外 供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财 务 部
经 理 、 兴 业 证 券 计 财 部 财 务 综 合 组 负 责 人 、 直 属 营 业 部 财 务 部 经 理 、 计 划 财 务 部 经 理 、 风
险 控 制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审 计 部 经 理 、 风 险 管 理 部 副 总 监 、 稽 核 审 计 部 副 总 监 、 风 险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主 持 工 作 ) 、 风 险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兴 业 证 券 财 务 部 、 资 金 运 营 管 理 部 总 经
理、兴证期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苏民先生, 职工监事,1969 年出生,籍贯安徽 ,计算机硕 士研究生, 中国籍。历 任 安
徽 国 投 深 圳 证 券 营 业 部 电 脑 工 程 师 、 华 夏 证 券 深 圳 分 公 司 电 脑 部 经 理 助 理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运 作 保 障 部 副 总 监 、 市 场 服 务 部 总 监 、 电 子 商 务 部 总 监 。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
张德伦先生 ,职工监事 ,1964 年出生,籍贯山 东,企业管 理硕士学历 ,中国籍。 历 任
北 京 邮 电 大 学 副 教 授 、 华 为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处 长 、 汉 唐 证 券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 海 王
生 物 人 力 资 源 总 监 、 华 信 惠 悦 咨 询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首 席 顾 问 。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人力资源总监、党委组织部部长、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林斯彬先生 ,职工监事 ,1977 年出生,籍贯广 东,民商法 专业硕士, 中国籍。历 任 金
杜 律 师 事 务 所 证 券 业 务 部 实 习 律 师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深 圳 分 行 资 产 保 全 部 职 员 、 银 华 基
金 监 察 稽 核 部 法 务 主 管 、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监 察 稽 核 部 职 员 。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核部执行总监。
3.2.3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员 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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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波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杨小松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俞 文 宏 先 生 , 副 总 裁 , 中 共 党 员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经 济 师 , 中 国 籍 。 历 任 江 苏 省 投 资
公 司 业 务 经 理 、 江 苏 国 际 招 商 公 司 部 门 经 理 、 江 苏 省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总 经
理、江苏国 信高科技创 业投资有限 公司董事长 兼总经理。2003 年加入南方基金, 曾任南方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朱 运 东 先 生 , 副 总 裁 , 中 共 党 员 , 经 济 学 学 士 , 中 国 籍 。 曾 任 职 于 财 政 部 地 方 预 算 司
及办公厅、 中国经济开 发信托投资 公司,2002 年加入南方 基金,历任 北京分公司 总经理 、
产 品 开 发 部 总 监 、 总 裁 助 理 、 首 席 市 场 执 行 官 ,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党 委
委员。
常克川先生 ,副总裁, 中共党员,EMBA 工商管理硕士,中 国籍。历任 中国农业银 行 副
处 级 秘 书 , 南 方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资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沈 阳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总 裁 助 理 , 华
泰联合证券 董事会秘书 、合规总监 等职务;2011 年加入南方基金,任 职董事会秘 书、纪 委
书 记 、 南 方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董 事 会 秘 书 、 纪
委书记。
李海鹏先生 ,副总裁, 工商管理硕 士,中国籍 。曾任美国 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 部
高级分析师 ,2002 年加 入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高 级研究员、 基金 经理助 理、基 金
经 理 、 全 国 社 保 及 国 际 业 务 部 执 行 总 监 、 全 国 社 保 业 务 部 总 监 、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监 、 总 经 理
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 (固定收益) 、
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事。
鲍 文 革 先 生 , 督 察 长 , 中 国 民 主 同 盟 盟 员 , 经 济 学 硕 士 , 中 国 籍 。 历 任 财 政 部 中 华 会
计师事务所 审计师,南 方证券有限 公司投行部 及计划财务 部总经理助 理,1998 年 加入南 方
基 金 , 历 任 运 作 保 障 部 总 监 、 公 司 监 事 、 财 务 负 责 人 、 总 经 理 助 理 ,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督察长、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3.2.4 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2005 年 7 月至 2008 年 4 月,吕一凡 ;2008 年 4 月至 2011 年
2 月,谈建强 ;2011 年 2 月至 2013 年4 月,谈建强 、张原;2013 年4 月至今 ,张原。
张原先生,美国密歇根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06 年 4 月加入南
方 基 金 , 曾 担 任 南 方 基 金 研 究 部 机 械 及 电 力 设 备 行 业 高 级 研 究 员 , 南 方 高 增 及 南 方 隆 元 基
金经理助理;现任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境内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2009 年 9 月至 2013
年 4 月,任 南方 500 基 金经理;2010 年 2 月至 2016 年 10 月 ,任南方绩优基金经理;2011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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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2 月至今 ,任南方高增基金经理;2015 年 12 月至今, 任南方成份基金经理;2017 年 1
月至今,任南方教育股票基金经理。
3.2.5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成 员
总裁杨小松先生,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 (固定收益) 、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香
港) 董事李海鹏先生,总裁助理兼首席投资官 (权益) 史博先生,交易管理部总监王珂女士,
权 益 专 户 投 资 部 总 监 蒋 峰 先 生 , 权 益 研 究 部 总 监 茅 炜 先 生 , 权 益 投 资 部 副 总 监 张 原 先 生 ,
现金投资部副总监夏晨曦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李璇女士。
3.2.6 上 述 人 员 之 间 不存 在 近 亲 属关 系 。
3.3 基 金 管理 人 的 职 责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 的 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 、进行 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 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 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0、保 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行为;
12、有 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3.4 基 金 管理 人 关 于 遵守 法 律 法 规的 承 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从 事违反《证 券法》的行 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 度 ,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从 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并 承诺建立健 全的内部风 险 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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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将 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 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 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
(2 )违反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 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 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证 券交易场所 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 操纵市场价 格,扰乱市 场 秩
序;
(10)贬损 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 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 )以不 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 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3.5 基 金 管理 人 关 于 禁止 性 行 为 的承 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 证券;
2 、向他 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 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 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 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 股 票
或者债券; 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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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买卖 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 或者与基金 管理人、基 金 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 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6 基 金 经理 承 诺
1 、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 着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 取 最
大利益;
2 、不能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 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 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7 基 金 管理 人 的 内 部控 制 制 度
1 、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为 了 保 证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 有 效 地 防 范 和 化 解 管 理 风 险 、 经 营 风 险 以 及 操 作 风 险 , 确 保
基 金 财 务 和 公 司 财 务 以 及 其 他 信 息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从 而 最 大 程 度 地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指 公 司 为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而 建 立 的 一 系 列 组 织 机 制 、 管 理 方
法 、 操 作 程 序 与 控 制 措 施 的 总 称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由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部 门 业
务规章等组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是 对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内 控 原 则 的 细 化 和 展 开 , 是 对 各 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总 揽 和 指 导 ,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明 确 了 内 控 目 标 、 内 控 原 则 、 控 制 环 境 、 内 控 措 施 等
内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制 度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制 度 、 资 料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 业 绩 评 估
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 门 业 务 规 章 是 在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 对 各 部 门 的 主 要 职 责 、 岗 位 设 置 、 岗
位责任、操作 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 、内部控制 原则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必 须 覆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 级 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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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 护 内 控 制 度
的有效执行。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 和 岗 位 在 职 能 上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公 司 基 金
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必 须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 并 通 过 切 实 可
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应 充 分 发 挥 各 机 构 、 各 部 门 及 各 级 员 工 的 工 作 积 极 性 ,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方 法 尽 量 降 低 经 营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以 合 理 的 控 制 成 本 达 到 最 佳 的 内 部
控制效果。
3 、主要 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会 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
司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会 计 工 作 操 作 流 程 和 会 计 岗 位 职 责 , 并 针 对 各 个 风 险 控 制 点 建 立 严 密 的
会计系统控制。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制 度 包 括 凭 证 制 度 、 复 核 制 度 、 账 务 处 理 程 序 、 基 金 估 值 制 度 和 程
序 、 基 金 财 务 清 算 制 度 和 程 序 、 成 本 控 制 制 度 、 财 务 收 支 审 批 制 度 和 费 用 报 销 管 理 办 法 、
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 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 )风 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由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组 织 各 部 门 制 定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由 风 险 控 制 的 目
标 和 原 则 、 风 险 控 制 的 机 构 设 置 、 风 险 控 制 的 程 序 、 风 险 类 型 的 界 定 、 风 险 控 制 的 主 要 措
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 险 控 制 的 具 体 制 度 主 要 包 括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交 易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财 务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以 及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防 火 墙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反 馈 制 度 、 保 密 制 度 等 程 序 性 风 险
管理制度。
(3 )监察稽 核制度
公 司 设 立 督 察 长 , 负 责 监 督 检 查 基 金 和 公 司 运 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情 况 及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制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 察 长 负 责 组 织 指 导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除 应 当 回 避 的 情 况 外 , 督 察 长 享 有 充 分 的 知
情 权 和 独 立 的 调 查 权 。 督 察 长 根 据 履 行 职 责 的 需 要 , 有 权 参 加 或 者 列 席 公 司 董 事 会 以 及 公
司 业 务 、 投 资 决 策 、 风 险 管 理 等 相 关 会 议 , 有 权 调 阅 公 司 相 关 文 件 、 档 案 。 督 察 长 应 当 定
期 或 者 不 定 期 向 全 体 董 事 报 送 工 作 报 告 , 并 在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会 下 设 的 相 关 专 门 委 员 会 定 期
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 司 设 立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具 体 执 行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公 司 配 备 了 充 足 合 格 的 监 察 稽
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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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察 稽 核 制 度 包 括 内 部 稽 核 管 理 办 法 、 内 部 稽 核 工 作 准 则 等 。 通 过 这 些 制 度 的 建 立 ,
检 查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和 人 员 遵 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情 况 ; 检 查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和 人
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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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基金 托 管 人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部设 立于 1998 年,现有员 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 工具有丰富 的 银
行 、 证 券 、 基 金 、 信 托 从 业 经 验 , 且 具 有 海 外 工 作 、 学 习 或 培 训 经 历 ,60 % 以 上 的 员 工 具
有 硕 士 以 上 学 位 或 高 级 职 称 。 为 给 客 户 提 供 专 业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中 国 银 行 已 在 境 内 、 外 分
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展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拥 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金(一对 多、一对一 )、社保基 金、保险资 金、QFII、RQFII 、QDII 、境外三类 机构、券
商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信 托 计 划 、 企 业 年 金 、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 股 权 基 金 、 私 募 基 金 、 资 金 托 管
等 门 类 齐 全 、 产 品 丰 富 的 托 管 业 务 体 系 。 在 国 内 , 中 国 银 行 首 家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分 析
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7 年06 月30 日, 中国银行已托管611 只证 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574 只,
QDII 基金37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
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部 风 险 管 理 与 控 制 工 作 是 中 国 银 行 全 面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的 组 成 部 分 ,
秉 承 中 国 银 行 风 险 控 制 理 念 , 坚 持 “ 规 范 运 作 、 稳 健 经 营 ” 的 原 则 。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贯 穿 业 务 各 环 节 , 通 过 风 险 识 别 与 评 估 、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设 定 及 制 度 建 设 、 内
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 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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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起 , 中 国 银 行 连 续 聘 请 外 部 会 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开 展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控 制 审 阅 工
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 和 “SSAE16 ” 等 国 际 主 流 内 控 审 阅 准 则 的 无
保留意见的 审阅报告。2017 年,中国银行继续 获得了基于 “ISAE3402 ”和“SSAE16 ”双 准
则 的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报 告 。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内 控 制 度 完 善 , 内 控 措 施 严 密 , 能 够 有 效 保 证
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
相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报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 应当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
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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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相关 服 务 机 构
5.1 销 售 机构
5.1.1 场外销售机构
5.1.1.1 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 31-33 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电话:0755-82763905 、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张锐珊
5.1.1.2 代销机构
代销银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复兴门 内 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 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www.boc.cn
2 中国工商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复兴门 内 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 人 :易会满
联系人: 陶 仲伟
客服电话 :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建设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 :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王 嘉朔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中国农业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建国门 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建国门 内 大街 69
号 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2
法定代表 人 :周慕冰
客服电话 :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5 交通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银 城 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 :牛锡明
联系人: 张 宏革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深 南 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国邮政 储 蓄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 人 :李国华
客户服务 电 话:95580
联系人: 王 硕
传真:(010)68858117
网址:www.psbc.com
8
上海浦东 发 展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中 山 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 人 :吉晓辉
联系人: 吴 斌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客服电话 :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9 中信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朝阳门 北 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东城 区 朝阳门北 大 街 9 号东
方文化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李庆萍
联系人: 丰 靖
电话:010-89937330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0 广发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州市越 秀 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 人 :杨明生
联系电话 :0571-96000888 ,020-38322222
客服电话 :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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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国民生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复兴门 内 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复兴门 内 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 人 :洪崎
联系人: 穆 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2 中国光大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复兴门 外 大街 6 号
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太平桥 大 街 25 号
中国光大 中 心
法定代表 人 :唐双宁
联系人: 朱 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电话 :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3 兴业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 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 福 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 人: 高建平
联系人: 李博
联系电话:021-52629999-218966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4 平安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地址:深 圳 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 人 :谢永林
联系人: 施 艺帆
联系电话 :021-50979384
客服电话 :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5 杭州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杭州市下 城 区庆春路 46 号杭州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 杭州市下 城 区庆春路 46 号杭州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 :陈震山
联系人: 严 峻
联系电话 :0571-85108309
客服电话 :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4
16
上海农村 商 业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 :冀光恒
联系人: 施 传荣
联系电话 :021-38523692
客服电话 :021-962999 、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7 东莞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东莞市莞 城 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 : 东莞市莞 城 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 : 卢国锋
联系人: 吴 照群
联系电话 :0769-22119061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8 华夏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建国门 内 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建国门 内 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 人 :吴建
联系人: 王者 凡
联系电话 :010-85238890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9 宁波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浙江省宁 波 市鄞州区 宁 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 浙江省宁 波 市鄞州区 宁 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 人 :陆华裕
联系人: 任 巧超
联系电话 :0574-81850830
客服电话 :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20 浙商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杭 州 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 浙江省杭 州 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 人 :沈仁康
联系人: 唐 燕
联系电话 :0571-87659056
客服电话 :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5
21 重庆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重庆市渝 中 区邹容路 153 号
办公地址 : 重庆市渝 中 区邹容路 153 号
法定代表 人 :甘为民
联系人: 孔 文超
电话:023-63799379
传真:023-63792412
客服电话 :400-70-96899
网址:www.cqcbank.com
22
东莞农村 商 业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东省东 莞 市东城区 鸿 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 : 东莞市东 城 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
农商银行 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何沛良
联系人: 杨 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23 乌鲁木齐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乌鲁木齐 市 新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 : 乌鲁木齐 市 新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 :杨黎
联系人: 余 戈
电话:0991-4525212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 :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24 广州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州市天 河 区珠江东路 30 号广
州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 广州市天 河 区珠江东路 30 号广
州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姚建军
联系人: 唐 荟
电话:020-28302742
传真:020-28302021
客服电话 :020-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25 河北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石家庄市 平 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 : 石家庄市 平 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 人 :乔志强
联系人: 郑 夏芳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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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南 农 村商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常州市天 宁 区延宁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 常州市天 宁 区延宁中路 668 号
法定代表 人 :陆向阳
联系人: 包 静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电话 :96005
网址:www.jnbank.cc
27 厦门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厦门市湖 滨 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 : 厦门市湖 滨 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 人 :吴世群
联系人: 孙 瑜
电话:0592-5310251
传真:0592-5373973
客服电话 :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28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福建省泉 州 市丰泽区 云 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 : 福建省泉 州 市丰泽区 云 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 人 :傅子能
联系人: 傅 彩芬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服电话 :96312
网址: http://www.qzccbank.com/
29 渣打银行 ( 中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世纪 大 道 201 号
渣打银行 大 厦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
建国际中心 23 楼
法定代表 人 :林清德
联系人: 郑 毓栋
电话:021-50163988
传真:021-58205487
客服电话 :8008208088
网址:
http://www.standardchartered.com.cn
代销券商及其他代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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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华泰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南京市江 东 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 人 :周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联系电话 :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福州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长柳路 36 号兴业
证券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 人 :兰荣
联系人: 乔 琳雪
联系电话 :021-38565547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 国信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罗 湖 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大 厦 十六层至 二 十六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罗 湖 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大 厦 十六层至 二 十六层
法定代表 人 :何如
联系人: 周 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国银河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 人 :陈共炎
联系人: 辛 国政
联系电话 :010-66568292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君安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商 城
路61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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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泰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山东省济 南 市市中区 经 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 山东省济 南 市市中区 经 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 人 :李玮
联系人: 许 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www.zts.com.cn
7 海通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广 东 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 人 :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网址:www.htsec.com
8 中信建投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联系电话 :010-85130588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9 广发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 州天河区 天 河北路 183-187 号大
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 广东省广 州 天河北路 大 都会广场
5 、18 、19 、36 、38 、39 、41、42、43 、44 楼
法定代表 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统一客户 服 务热线: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
点
网址:广 发 证券网 http://www.gf.com.cn
10 长城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
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 : 深 圳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 特 区报业大
厦14、16 、17 层
法定代表 人 :丁益
联系人: 金夏
联系电话:021-62821733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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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招商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益田路 江 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 人 :宫少林
联系人: 黄 婵君
联系电话 :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 :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2 中信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 圳 市福田区 中 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 广场(二 期 )北座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 :张佑君
联系人: 顾 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3 申万宏源 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徐汇 区 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徐 汇 区长乐路 989 号40 层
法定代表 人 :李梅
联系人: 李 玉婷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4 光大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静安 区 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 海市静安 区 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 薛峰
联系人: 何耀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 :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5 中国中投 证 券有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址 : 深 圳市福田 区 益田路与 福 中路交界
处荣超商 务 中心A 栋第18 层-21 层 及第04 层
01、02、03 、05、11、12 、13、15 、16、18、
19、20、21 、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 人: 高涛
联系人: 万 玉琳
联系电话 :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 :400-600-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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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申万宏源 西 部证券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新疆乌鲁 木 齐市高新 区 (新市区 )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 木 齐市高新 区 (新市区 )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 人 :韩志谦
电话:0991-5801913
传真:0991-5801466
联系人: 王 怀春
客户服务 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7 湘财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陆家 嘴 环路 958
号华能联 合 大厦 5 楼
法定代表 人 :林俊波
联系人: 李 欣
联系电话 :021-38784580-8918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18 安信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 区深南大 道 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 人 :王连志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话 :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9
中信证券 ( 山东)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青 岛市崂山 区 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
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 山东省青 岛 市市南区 东 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 场 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 :姜晓林
联系人: 刘 晓明
联系电话 :0531-89606165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20 中银国际 证 券有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 海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39F
法定代表 人 :宁敏
联系人: 王 炜哲
联系电话 :021-20328309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21 信达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 地址: 北 京市西城 区 闹市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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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 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尹 旭航
联系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 :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2 民生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建国门 内 大街 28 号
民生金融 中 心 A
座16-18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建国门 内 大街 28 号
民生金融 中 心 A
座16-18 层
法定代表 人 :余政
联系人: 赵 明
联系电话 :010-85127622
客服电话 :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23 东方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中 山 南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市中 山 南路 318 号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表 人 :潘鑫军
联系人: 胡 月茹
联系电话 :021-63325888
客服电话 :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4 华融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朝阳门 北 大街 18 号
中国人保 寿 险大厦 12-18 层
法定代表 人 :祝献忠
基金业务 联 系人:李 慧 灵
联系电话 :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25 华西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 市高新区 天 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 券 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 市高新区 天 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 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 :杨炯洋
联系人: 谢 国梅
联系电话 :010-52723273
客服电话 :95584
网址: www.hx168.com.cn 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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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长江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武 汉市新华 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 :尤习贵
客户服务 热 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 客 户服务网 址 :www.95579.com
27 世纪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 人 :姜昧军
联系人: 王 雯
联系电话 :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 :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28 东北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长春市生 态 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 : 长春市净 月 区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 人 :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 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29 上海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 海市黄浦 区 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
商务大厦 7 楼
办公地址 : 上 海市黄浦 区 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
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 人 :李俊杰
联系人: 邵 珍珍
联系电话 :021-53686262
客户服务 电 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277 或 021-53686100-7008
网址:www.962518.com
30 江海证券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 哈 尔滨市香 坊 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 黑 龙江省哈 尔 滨市松北 区 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 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周 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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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国联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 苏省无锡 滨 湖区太湖 新 城金融一
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 : 江 苏省无锡 滨 湖区太湖 新 城金融一
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 人: 姚志勇
联系人: 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32 东莞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 东省东莞 市 莞城区可 园 南路 1 号
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 广 东省东莞 市 莞城区可 园 南路 1 号
金源中心
联系人: 李荣
联系电话 :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 :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33 渤海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天津市经 济 技术开发 区 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 天津市南 开 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34 平安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中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中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 人 :詹露阳
联系人: 石静 武
联系电话:021-38631117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5 国都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东城 区 东直门南 大 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东城 区 东直门南 大 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 人 :王少华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4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6 东吴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苏州工业 园 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 : 苏州工业 园 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 人 :范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 :95330
网址: www.dwzq.com.cn
37 广州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 州市天河 区 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
际金融中 心 主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 : 广 州市天河 区 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
际金融中 心 主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 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梁 微
联系电话 :95396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www.gzs.com.cn
38 华林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西 藏自治区 拉 萨市柳梧 新 区察古大
道 1-1 号君泰国际 B 栋 一层 3 号
办公地址 : 深 圳市福田 区 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
厦 6 楼
法人代表 : 林立
联系人: 郑 琢
联系电话 :0755-82707869
客服电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n.com
39 南京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南京市玄 武 区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 : 南京市江 东 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 人 :歩国旬
联系人: 王 万君
联系电话 :025-58519523
客服电话 :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40 华安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安 徽省合肥 市 政务文化 新 区天鹅湖
路198 号
办公地址 : 安 徽省合肥 市 政务文化 新 区天鹅湖
路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 人 :李工
联系人: 范 超
联系电话 :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 :95318
网址:www.hazq.com 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5
41 红塔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云南省昆 明 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 : 云南省昆 明 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 人 :况雨林
联系人: 高 国泽
联系电话 :0871-63577946
客服电话 :4008718880
网址:http://www.hongtastock.com
42 银泰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 圳市福田 区 竹子林四 路 紫竹七道
18 号光大银行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 : 深 圳市福田 区 竹子林四 路 紫竹七道
18 号光大银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 人 :黄冰
联系电话 :0755-83706665
客服电话 :4008-505-505
网址:www.ytzq.com
43 浙商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 杭 州杭大路1 号黄龙世 纪 广场A6-7
楼
法定代表 人 :吴承根
联系人: 陈 姗姗
电话:021-80108643
传真:021-80106010
客服电话 :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44 华宝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世 纪
大道 100 号57 层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世 纪
大道 100 号57 层
法定代表 人 :陈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20515589
传真:021-20515593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5 山西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山西省太 原 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
际贸易中 心 东塔楼
办公地址 : 山西省太 原 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
际贸易中 心 东塔楼
法定代表 人 :侯巍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话 :0351 -8686659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6
46 第一创业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福田 区 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
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 圳市福田 区 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 人: 刘学民
联系人: 毛诗 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7 华福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福 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 、
8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陆家 嘴 环路 1088
号招商银 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 人 :黄金琳
联系人: 王 虹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话 :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48 中山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 圳市南山 区 科技中一 路 西华强高
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华 侨 城深南大道 9010 号
法定代表 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 艺琳
联系电话 :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 :95329
网址:http://www.zszq.com
49 国海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西省桂 林 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 广 东省深圳 市 福田区竹 子 林四路光
大银行大厦 3F
法定代表 人 :何春梅
联系人: 牛 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50 中原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郑州市郑 东 新区商务 外 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 郑州市郑 东 新区商务 外 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 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范春艳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电话 :95377
网址:www.ccnew.com 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7
51 西南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重庆市江 北 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 人 :吴坚
联系人: 张 煜
联系电话 :023-63786633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52 德邦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 海市普陀 区 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 上 海市浦东 新 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
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 人 :姚文平
联系人: 朱 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53 中航证券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南昌市红 谷 滩新区红 谷 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安立路 60 号润枫德
尚 6 号楼 3 层中航证 券
法定代表 人 :王宜四
联系人: 史 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54 国元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 肥 市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 : 安徽省合 肥 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
际金融中心 A 座国元证 券
法定代表 人 :蔡咏
联系人: 米 硕
联系电话 :0551-68167601
客服电话 :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55 国盛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江 西省南昌 市 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
国际金融 大 厦
办公地址: 江 西省南昌 市 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
国际金融 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马跃进
联系人: 周欣 玲
联系电话:0791-86281305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网址:www.gszq.com 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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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中国国际 金 融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建国 门 外大街 1 号 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建 国 门外大街甲 6 号SK 大
厦
联系人: 杨 涵宇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57 大同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大同市城 区 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 山 西省太原 市 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
贸中心 A 座F12、F13
法定代表 人 :董祥
联系人: 薛 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58 方正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湖 南长沙芙 蓉 中路 2 段华 侨国际大
厦22—24 层
办公地址 : 湖 南长沙芙 蓉 中路 2 段华 侨国际大
厦22—24 层
法定代表 人 :何其聪
联系人: 高 洋
联系电话 :010-68546709
客服电话 :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9 财通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杭州市杭 大 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
中心 201、501 、502、1103 、1601-1615 、
1701-1716
办公地址 : 杭州市杭 大 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
中心 201、501 、502、1103 、1601-1615 、
1701-1716
法定代表 人 :沈继宁
联系人: 夏 吉慧
联系电话 :0571-87925129
客服电话 :95336,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60 东海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江苏省常 州 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
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
海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赵俊
联系人: 王 一彦 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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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61 西部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陕 西省西安 市 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 陕 西省西安 市 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 6 楼616 室
法定代表 人 :刘建武
联系人: 梁 承华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62 新时代证 券 股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海淀 区 北三环西路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海淀 区 北三环西路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 人 :叶顺德
联系人: 田 芳芳
联系电话 :010-83561146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63 瑞银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
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
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 人 :程宜荪
联系人: 冯 爽
联系电话 :010-58328373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64 金元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海口市南 宝 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 : 深圳市深 南 大道 4001 号 时代金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 人 :王作义
联系人: 马 贤清
联系电话 :0755-83025022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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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万联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州市天 河 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
置地广场 F 栋 18 、19 层
办公地址 : 广州市天 河 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
置地广场 E 栋 12 层
法定代表 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甘蕾
联系电话 :020-38286026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66 国金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成都市东 城 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 成都市东 城 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 人 :冉云
联系人: 刘 婧漪、贾 鹏
联系电话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67 财富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长沙市芙 蓉 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
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 : 长沙市芙 蓉 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
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 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 磊
联系电话 :0731-84403319
客服电话 : 95317
网址:www.cfzq.com
68 恒泰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呼 和浩特市 赛 罕区敕勒 川 大街东方
君座 D 座14 层
办公地址 : 呼 和浩特市 赛 罕区敕勒 川 大街东方
君座 D 座14 层
法定代表 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熊 丽
客服电话 :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69 华龙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兰 州市城关 区 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
大厦
办公地址 : 兰 州市城关 区 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
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 人 :李晓安
联系人: 范 坤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www.hlzq.com 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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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华鑫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b )单元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徐 汇 区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 人 :俞洋
联系人: 杨 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032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71 国融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内 蒙古呼和 浩 特市新城 区 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西城 区 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
兴融中心 西 座 11 层
法定代表 人 :张智河
联系人: 虞哲 维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网址:www.grzq.com
72 英大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 圳市福田 区 深南中路 华 能大厦三
十、三十 一 层
办公地址 : 深 圳市福田 区 深南中路 华 能大厦三
十、三十 一 层
法定代表 人 :吴骏
联系人: 吴 尔晖
联系电话 :0755-83007159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73 大通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 连 市沙河口 区 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 际 金融中心 A 座- 大连期货 大厦 38 、
39 层
办公地址 : 大 连市沙河 口 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
期货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 人 :赵玺
联系人: 谢 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673219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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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天相投资 顾 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新街口 外 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 :林义相
联系人: 谭 磊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网址: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金 网 网址:www.jjm.com.cn
75 联讯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 东省惠州 市 惠城区江 北 东江三路
惠州广播 电 视新闻中 心 三、四楼
办公地址 : 广 东省惠州 市 惠城区江 北 东江三路
惠州广播 电 视新闻中 心 三、四楼
法定代表 人 :徐刚
联系人: 郭 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76 东兴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 人 :魏庆华
联系人: 汤 漫川
电话:010-66559034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电话 :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77 开源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西 安市高新 区 锦业路 1 号 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 : 西 安市高新 区 锦业路 1 号 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 :李刚
联系人: 袁 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传真:029-88447611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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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中邮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陕 西省西安 市 唐延路 5 号 陕西邮政
信息大厦 9~11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珠市口 东 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 人 :丁奇文
联系人: 吉 亚利
电话:010-67017788-9104
传真:010-67017788-9696
客服电话 :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
79 中国民族 证 券有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观 A 座40F-43F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观 A 座40F-43F
法定代表 人 :赵大建
联系人: 齐 冬妮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30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80 太平洋证 券 股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云 南省昆明 市 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
厦18 层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西城 区 北展北街 九 号华远企
业号 D 座三 单元
法定代表 人 : 李长伟
联系人: 马 焮
电话:010-88321967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81 宏信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四 川省成都 市 锦江区人 民 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办公地址 : 四 川省成都 市 锦江区人 民 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 人 :吴玉明
联系人: 张 鋆
电话:010-64083702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4
82 天风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湖 北省武汉 市 东湖新技 术 开发区关
东园路 2 号 高科大厦 四 楼
办公地址 : 湖北省武 汉 市武昌区 中 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37 楼
法定代表 人 : 余磊
联系人: 夏 旻
电话:027-87107535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或 95391
网址:www.tfzq.com
83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德胜门 外 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德胜门 外 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 人 :吴涛
联系人: 张 蕴璞
电话:010-59366245
传真:010-59366055
客服电话 :400-620-0620
网址:www.sczq.com.cn
84
诺亚正行 ( 上海)基 金 销售投
资顾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虹 口 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杨 浦 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 人 :汪静波
联系人: 张 裕
电话:021-8035912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85
深圳众禄 金 融控股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 圳市罗湖 区 梨园路物 资 控股置地
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 深 圳市罗湖 区 梨园路物 资 控股置地
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 人 :薛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5
86 上海好买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虹 口 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
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 国 际大厦 903~906 室;上海市虹 口
区欧阳路 196 号(法兰 桥创意园 )26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 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87
蚂蚁(杭 州 )基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杭州市余 杭 区仓前街 文 一西路
1218 号 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 : 浙江省杭 州 市西湖区 万 塘路 18 号
黄龙时代 广 场 B 座6F
法定代表 人 :陈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88
上海长量 基 金销售投 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 上 海市浦东 新 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
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 人 :张跃伟
联系人: 佘 晓峰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89 上海天天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 海市徐汇 区 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徐 汇 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大楼(东 方 财富大厦 )
法定代表 人 :其实
联系人: 黄 妮娟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 :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6
90
北京展恒 基 金销售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顺 义 区后沙峪 镇 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
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 人 :闫振杰
联系人: 张 云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91 浙江同花 顺 基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浙 江省杭州 市 文二西路 一 号元茂大
厦903 室
办公地址 : 杭州市余 杭 区五常街 道 同顺街 18
号 同花顺大 楼 4 层
法定代表 人 :凌顺平
联系人: 吴 强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92
众升财富 ( 北京)基 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望京东 园 四区 13 号
楼 A 座 9 层9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 区望京浦 项 中心 A 座 9
层04-08
法定代表 人 :李招弟
联系人: 李 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 :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93 和讯信息 科 技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
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 人 :王莉
联系人: 刘 洋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7
94
宜信普泽 投 资顾问( 北 京)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建国路 88 号SOHO
现代城 C 座1809
法定代表 人 :戎兵
联系人: 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95 浙江金观 诚 财富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杭州市拱 墅 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
大厦)1 幢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 : 杭州市拱 墅 区登云路 43 号金诚集
团(锦昌 大 厦)13 楼
法人:徐 黎 云
联系人: 来 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话 :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96 泛华普益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四 川省成都 市 成华区建 设 路 9 号高
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 : 四 川省成都 市 成华区建 设 路 9 号高
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 人 :于海锋
联系人: 邓 鹏
电话:13981713068
传真:028-82000996-805
客服电话 :400-8588588
网址:http://www.pyfund.cn
97 嘉实财富 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46 楼06-10 单元
法定代表 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 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8
98
深圳市新 兰 德证券投 资 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 圳市福田 区 华强北路 赛 格科技园
4 栋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宣武门 外 大街 28 号
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 人 :张彦
联系人: 张 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99
北京恒天 明 泽基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经 济 技术开发 区 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东三环 北 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 人 :周斌
联系人: 祖 杰
电话:010-53509636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 :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100 北京钱景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 淀 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海 淀 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 人 :赵荣春
联系人: 高 静
电话:010-59158281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 :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101 深圳宜投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深 圳市南山 区 粤兴二道 6 号武汉大
学深圳产 学 研大楼 B815 房(入驻 深 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 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
商务中心 2405
法定代表 人 :华建强
联系人: 黄 晶龙
电话:0755-23601676
传真:0755-88603185
客服电话 :4008955811
网址:www.ucffund.com 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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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北京创金 启 富投资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白纸坊 东 街 2 号
经济日报 社 综合楼 A 座712 室
法定代表 人 :梁蓉
联系人: 魏 素清
电话:010-66154828-8006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103 海银基金 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 人 :刘惠
联系人: 刘 晖
电话:021-60206991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04 上海大智 慧 财富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浦东 杨 高南路 428 路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浦东 杨 高南路 428 路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 人 : 申健
联系人: 印 强明
电话:021-20219536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 :021-20219931
网址:http://8.gw.com.cn
105 上海联泰 资 产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富 特
北路 277 号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长 宁 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 人 :燕斌
联系人: 陈 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 :400-16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0
106 北京增财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
大厦 1208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
大厦 1208
法定代表 人 :罗细安
联系人: 史 丽丽
电话:010-67000988-602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 :010-67000988
网址:www.zcvc.com.cn
107 上海利得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 山 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浦东 新 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 人 :李兴春
联系人: 曹 怡晨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 :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08 上海汇付 金 融服务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黄 浦 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上海市黄 浦 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
场19 楼
法定代表 人 : 金佶
联系人: 陈 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 :400-821-3999
网址:http://tty.chinapnr.com
109 厦门市鑫 鼎 盛控股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厦门市思 明 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
场1501-1504
办公地址 : 厦门市思 明 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
场1501-1504
法定代表 人 :陈洪生
联系人: 梁 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 :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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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中信建投 期 货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重庆市渝 中 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
站大楼平街 11-B ,名义层 11-A ,8-B4 ,9-B 、
C
办公地址 : 渝中区中 山 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
平街 11-B , 名义层11-A ,8-B4 ,9-B 、C
法定代表 人 : 彭文德
联系人: 万 恋
电话:021-68762007
传真:021-68763048
客服电话 :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111 上海陆金 所 资产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陆家 嘴 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陆家 嘴 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 人 :胡学勤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12 中信期货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 圳市福田 区 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 二 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 深 圳市福田 区 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 二 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 人 :张皓
联系人: 刘 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113 北京虹点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朝阳 区 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 区工人体 育 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二 层
法定代表 人 :胡伟
联系人: 陈 铭洲
电话: 18513699505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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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北京新浪 仓 石基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海淀 区 东北旺西 路 中关村软
件园二期( 西扩)N-1 、N-2 地块新浪 总部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海淀 区 东北旺西 路 中关村软
件园二期( 西扩)N-1 、N-2 地块新浪 总部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 人 : 李昭琛
联系人: 吴 翠
电话:010-60619607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115 珠海盈米 财 富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珠海市横 琴 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 广 州市海珠 区 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
国际广场 南 塔 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 人 :肖雯
联系人: 黄 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16 深圳富济 财 富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深 圳市南山 区 粤海街道 科 苑南路高
新南七道 惠 恒集团二期 418 室
办公地址 : 深圳市南 山 区高新南 七 道 12 号惠
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 人 :刘鹏宇
联系人: 杨 涛
电话:0755-83999907-811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 :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117
北京唐鼎 耀 华投资咨 询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延 庆 县延庆经 济 开发区百
泉街 10 号 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朝阳 区 亮马桥路 40 号二十一
世纪大厦 A 座 303
法定代表 人 : 张鑫
联系人: 刘 美薇
电话:010-53570572/13121820670
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电话 :400-819-9868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3
118
上海凯石 财 富基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黄 浦 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 : 上 海市黄浦 区 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表 人 : 陈继武
联系人: 黄 祎
电话:021-63333389-230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 :4006-433-389
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119 大泰金石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南 京市建邺 区 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
奥体中心 现 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 : 上 海市浦东 新 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
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 人 :袁顾明
联系人: 孟 召社
电话:15621569619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 :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120
济安财富 ( 北京)资 本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东三环 中 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
富中心 A 座46 层 济安财富
法定代表 人 : 杨健
联系人: 付 志恒
电话:010-65309516-802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 :400-075-6663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121
中证金牛 ( 北京)投 资 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丰 台 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宣武门 外 大街甲 1
号新华社 第 三工作区 5F
法定代表 人 :钱昊旻
联系人: 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 :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4
122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 淀 区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08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海 淀 区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08
法定代表 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123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南京市玄 武 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 南京市玄 武 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 人 : 钱燕飞
联系人: 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
客服电话 :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24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新街口 外 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朝阳 区 望京东园 四 区浦项中
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 人 : 齐剑辉
联系人: 姜 英华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 :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125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 区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 区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 人 :钟斐斐
联系人: 吴 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网址:https://www.danjuanapp.com 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5
126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新 金
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新 金
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 人 : 戴新装
联系人: 江辉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 :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127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南京市秦 淮 区中华路 50 号
办公地址 : 南京市秦 淮 区中华路 50 号弘业大
厦 2-10 楼
法定代表 人 : 周剑秋
联系人: 孙 朝旺
电话:025-52278870
传真:025-52250114
客服电话 :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128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崇 明 县长兴镇 路 潘园公路
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上海泰和 经 济发展区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488 号
太平金融 大 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 人 : 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29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 淀 区中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大兴 区 亦庄经济 开 发区科创
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总部 A 座17 层
法定代表 人 : 江卉
联系人: 徐 伯宇
电话:010-89188356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话 :95118
网址:jr.jd.com 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6
130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虹 口 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 人 :李一梅
联系人: 仲 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31 本基金其 他 代销机构 情 况详见基 金 管理人发 布 的相关公 告
5.1.2 场内销售机构
场 内 销 售 机 构 是 指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 并 经 相 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相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以交易所网站刊载内容为准。
5.2 登 记 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崔巍
5.3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的律 师 事 务 所
名称: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 1002 号宝安广 场 A 座16 楼G.H 室
负责人:李兆良
电话:0755-82687860
传真:0755-82687861
经办律师:杨忠、戴瑞冬
5.4 审 计 基金 财 产 的 会计 师 事 务 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7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 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 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陈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熹 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8
§ 6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6.1 申 购 与赎 回 场 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 资 人 可 以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6.2 申 购 与赎 回 的 开 放日 及 时 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同 时 开 放 交 易 的 工 作 日 为 本 基 金 的 开 放 日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以 销 售 机 构 公 布 时 间 为 准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申 请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次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时
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 、申购与赎 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 确 定 申 购 、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于 开 放 日 三 个 工 作 日 前 在 至 少 一 种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从 2005 年9 月21 日起开始办理场外、场内的申购、赎回业务。
6.3 申 购 与赎 回 的 原 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 基金的申购 与赎回价格 以受理申请 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基金 份 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基金采用 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 请可以在当 日交易结束 时间前撤销 ,在当日的 交易时间结 束 后
不得撤销;
4 、基金管理 人在不损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 情况下可更 改上述原则 ,但最迟应 在 新
的原则实施三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告。
6.4 申 购 与赎 回 的 程 序 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9
1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提出
基 金 投 资 人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手 续 , 在 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于 受 理 基 金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之 日 起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 对 申 请 的 有
效性进行确认。
3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交 款 方 式 , 若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 申 购 不 成 功
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成 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通 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按 规 定 向 投 资 人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赎 回 款 项 在 自 受 理 基 金 投 资 人 有 效 赎 回 申 请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七 个 工 作 日 的 时 间 内 划 往 投
资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6.5 申 购 与赎 回 的 数 额限 制
1 、销售网点 首次申购、 追加申购的 最低金额以 及赎回的最 低份额,详 见发售公告 的 规
定。
2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市 场情况,调 整申购的金 额和赎回的 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 管 理
人必须在调整三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6.6 申 购 费用 和 赎 回 费用
本基金分为前端收费和后端收费两种模式。
1 、前端收费 :
本基金前端 申购费率不高于 1.5% , 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
用的申购费率越低,申购费用等于申购金额根据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计算。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 万 1.5%
10 万≤M <100 万 1.2%
100 万≤M <500 万 0.9%
500 万≤M <1000 万 0.6%
M ≥1000 万 1000 元 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0
本基金场外赎回费率最高为 0.5% , 根据基金份额在开放式基金账户中的持有期限增加
而递减; 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
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T ) 赎回费率
T <6 个月 0.5%
6 个月≤T <12 个月 0.4%
12 个月≤T <24 个月 0.2%
T ≥24 个月 0
本基金场内的赎回费率为固定赎回费率 0.5% , 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2 、后端收费 :
本基金后端 申购费率不 高于 2.0% ,随持有时间 的增加而递 减;即持有 时间越长, 所 适
用的申购费率越低, 后端申购费的计算基数为本次要赎回的基金份额在当初购买时所对应的
申购金额。
持有期限 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一年以内 2.0% 0.5%
满一年不满二年 1.5% 0.4%
满二年不满三年 1.2% 0.3%
满三年不满四年 0.8% 0.2%
满四年不满五年 0.4% 0.1%
满五年以上 0 0
3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主要用于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
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其中不低于 25% 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
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 、基金管理 人及其他基 金销售机构 可以在不违 背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 定 的
情形下, 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
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
6.7 申 购 份额 与 赎 回 金额 的 计 算 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1
1 、前端收费 :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
1 )申购份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者投资10万 元申购南方高增长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 100,000 元
基金份额净值(NA V ) 1.0168 元
申购费用 100,000 —98,814.23=1,185.77 元
净申购金额 100,000/ (1 +1.2% )= 98,814.23 元
申购份额 98,814.23/1.0168 = 97,181.58 份
2 )赎回金额 的计算 方法如下:
赎回费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
例: 某投资者持有1 万份 南方高增长基金,持有三个月赎回,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1.0568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份额 10,000 份
基金份额净值(NA V ) 1.0568 元
赎回费用 10,000 ×1.0568 ×0.5% =52.84 元
赎回金额 10,000 ×1.0568 –52.84 = 10,515.16元
2 、后端收费 :
计 算 公 式 为 : 后 端 申 购 费= ∑ 〔 当 初 购 买 本 次 赎 回 份 额 所 对 应 的 申 购 金 额/(1+ 该部分赎
回份额所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 ×该部分赎回份额所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 。
例:某日 A 投资者、B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申购金额分别为 10,000 元和 1,000,000 元,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 元,三年后申请赎回,基金份额净值为 1.8 元。 则在前端收费和后
端收费模式下,各相关费用分别为:
项目
前端收费 后端收费
A 申购 B 申购 A 申购 B 申购
申购金额(a ) 10,000.00 1,000,000.00 10,000.00 1,000,000.00
申购份额(b =a/(1+ 前端
费率 ①)/1.1) 8,956.56 900,982.07 9,090.91 909,090.91
赎回总金额 (c =b ×1.8 ) 16,121.81 1,621,767.73 16,363.64 1,636,363.64
申购费率(d ) 1.50% 0.90% 0.80% 0.80% 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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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用 (e =a- a/(1+d) ) 147.78
8,919.72
79.37
7,936.51
赎回费率(f) 0 0 0.20% 0.20%
赎回费用(g =c ×f ) 0 0 32.73
3,272.73
净赎回金额( 前端:h =
c-g ,后端:h =c-e-g) 16,121.81 1,621,767.73 16,251.54 1,625,154.40
注:①采取后端收费时,前端费率为 0 。
3 、本基金每 个工作日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下一工作日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并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
4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 理方式:申 购的有效份 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申购 金额在扣除 相 应
的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
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 、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金额, 赎回净额为赎回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的金额,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
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6.8 申 购 与赎 回 的 登 记
1 、经基金销 售机构同意 ,基金投资 者提出的申 购和赎回申 请,在基金 管理人规定 的 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2 、投资者申 购基金成功 后,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 在 T +1 日 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 理 注
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 +2 日起有权 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者赎 回基金成功 后,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 在 T +1 日 为投资者扣 除权益并办 理 相
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 范围内,对 上述注册登 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并 最
迟于开始实施三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告。
6.9 巨 额 赎回 的 情 形 及处 理 方 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为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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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本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接 受 全 额 赎 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全额 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兑 付投资人的 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正 常 赎
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 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兑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为兑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进 行 的 资 产 变 现 可 能 使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 日基金总份 额 10%的前提下,对其 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份 额 占 当 日 申 请 赎 回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 确
定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办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未 受 理 部 分 除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者 外 , 延 迟 至 下 一 开 放 日 办 理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当发生巨 额赎回并延 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招 募说明书规 定的方式, 在 三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予 以 公
告。
4 )暂停接受 和延缓支付 :本基金连 续两个开放 日以上发生 巨额赎回, 如 基金管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正常支付时间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6.10 暂 停申 购 与 赎 回的 情 形 和 处理 方 式
1 、在如下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 )证券交易 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 )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 )基金财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 合适的投资 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 金 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某 笔申购申请 会影响到其 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时,可拒绝 该 笔
申购申请,并将申购款项全额退还投资者。
6 )法律、法 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2 、在如下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 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 )发生巨额 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 )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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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法律、法 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已 经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当 按 单 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 、发生基金 合同、招募 说明书中未 予载明的事 项,但基金 管理人有正 当理由认为 需 要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 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后 可 以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 赎
回申请。
4 、暂停基金 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暂停期间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如果发生 暂停的时间 为一天,基 金管理人将 于重新开放 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报 刊 和
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提 前 一 个 工 作 日 ,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 暂停的时间 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 应每两周至 少重复刊登 暂 停
公 告 一 次 ; 当 连 续 暂 停 时 间 超 过 两 个 月 时 , 可 对 重 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的 频 率 进 行 调 整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三 个 工 作 日 ,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公 告 最 新
的基金份额净值。
6.11 场 内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 回
场 内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遵 守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实 施 细
则》、《开放式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6.12 基 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在 条 件 成 熟 的 情 况 下 提 供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服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本 基 金 已
于 2008 年 3 月 14 日起开 通与南方自主 TA 基金( 即以南方基金管理公司为注册登记机构的
开放式基金)在直销机构和部分代销机构的基金转换业务。
6.13 基 金的 转 托 管 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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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 基 金 的 份 额 采 用 分 系 统 登 记 的 原 则 。 场 外 认 购 或 申 购 买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系统 持 有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 场 内 认 购 、 申 购 或 上 市 交 易 买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证 券
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二)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 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
管。
3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
(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三)跨系统转登记
1 、跨系统转 登记是指持 有人将持有 的基金份额 在注册登记 系统和证券 登记结算系 统 之
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本基金跨 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6
§ 7 基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交 易 包 括 上 市 交 易 和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两 种 方 式 。 本 章 是 有 关 基 金 上 市
交易的相关规定。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 交易的时间 后,基金管 理人最迟在 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 少一种指定 报 刊
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
式基金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 基 金 在 深 圳 交 易 所 挂 牌 交 易 , 交 易 行 情 通 过 行 情 发 布 系 统 揭 示 。 行 情 发 布 系 统 同 时
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 停复牌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连续 20 个工 作日低于 1000 人;
(2 )基金总 份额连续 20 个工作日低于 2 亿份;
(3 )违反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上市;
(4 )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上 市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接 到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通 知 后 , 应 立 即 在 至 少
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八)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 停 上 市 情 形 消 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向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提 出 恢 复 上 市 申 请 ,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核 准 后 , 可 恢 复 本 基 金 上 市 , 并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刊 登 恢 复 上 市 公
告。 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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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 )自暂停 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 )基金合 同终止;
(3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 )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 生 上 述 终 止 上 市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后 终 止 本 基 金 的 上 市 ,
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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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基金 的 投 资
8.1 投 资 目标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在 适 度 控 制 风 险 并 保 持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前 提 下 , 以 具 有 高 成 长 性
的公司为主要投资对象,力争为投资者寻求最高的超额回报。
8.2 投 资 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标 的 物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公 开 发 行 的 各 类 股 票 、 债 券 及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其 中
股票(含可转债)的投资比例为 60% -95% ,并以 具有如下高增长特征的品种为主:
1 、未来 2 年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息税前利润增长率均超过 GDP 增长率 3 倍,且
根据“南方高成长评价体系”,在全部上市公司中成长性和投资价值排名前 5%的 公司。
2 、面临重大 的发展机遇,具备超常规增长潜力的公司
8.3 投 资 理念
本基金在秉承公司一贯投资理念的基础上,按照以下理念进行投资:
积 极 投 资 原 则 : 中 国 的 证 券 市 场 , 尤 其 是 股 票 和 可 转 债 市 场 是 一 个 非 有 效 市 场 , 通 过
挖掘增长潜力被市场低估的股票,积极投资,是可以获得较高的超额收益的。
相 对 价 值 原 则 : 通 过 对 股 票 市 场 、 债 券 市 场 、 货 币 市 场 的 分 析 , 也 通 过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定性和定量研究,是可以在市场之间和市场内部寻求低估的投资品种,获取相对价值的。
研 究 为 本 原 则 : 我 们 坚 信 , 基 本 面 研 究 创 造 价 值 。 具 有 前 瞻 性 的 基 本 面 研 究 , 有 助 于
挖掘投资品 种内在价值,同时规避道德和信用风险。
8.4 投 资 策略
作 为 以 高 增 长 为 目 标 的 混 合 型 基 金 , 本 基 金 在 股 票 和 可 转 债 的 投 资 中 , 采 用 “ 自 下 而
上 ” 的 策 略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 以 寻 求 超 额 收 益 。 本 基 金 选 股 主 要 依 据 南 方 基 金 公 司 建 立 的
“南方高成 长评价体系 ”,通过定 量与定性相 结合的评价 方法,选择 未来 2 年预期主营业
务收入增长率和息税前利润增长率均超过GDP 增 长率3 倍,且根据该体系,在全部上市公司
中成长性和 投资价值排 名前 5%的公司,或者是 面临重大的 发展机遇, 具备超常规 增长潜力
的公司为主要投资对象,这类股票占全部股票市值的比例不低于 80% 。 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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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投 资 决策 依 据 和 决策 程 序
1 、决策依据
(1 )国家有 关法律、法 规和本基金 合同的有关 规定。依法 决策是本基 金进行投资 的 前
提。
(2 )宏观经 济发展态势 、微观经济 运行环境和 证券市场走 势。这是本 基金投资决 策 的
基础。
(3 )投资对 象收益和风 险的配比关 系。在充分 权衡投资对 象的收益和 风险的前提 下 作
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4 )团队投 资方式。本 基金在投资 决策委员会 领导下,通 过投资研究 全体人员的 共 同
努力与分工协作,由基金经理具体执行投资计划,争取良好投资业绩。
2 、决策程序
(1 )决定主 要投资原则 :投资决策 委员会是公 司投资的最 高决策机构 ,决定基金 的 主
要投资原则,确立基金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金的资产及行业配置方案。
(2 )团队投 资与投资决 策制定:在 遵守投资决 策委员会制 定的投资原 则前提下, 通 过
投资研究全 体人员的团 队投资、分 工协作,由 基金经理具 体执行投资 计划:1 )、 依据整体
投 资 研 究 团 队 对 宏 观 经 济 、 股 市 政 策 、 市 场 趋 势 的 判 断 , 结 合 基 金 合 同 、 投 资 制 度 的 要 求
提 出 本 基 金 的 资 产 及 行 业 配 置 建 议 , 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授 权 及 批 准 的 范 围 内 , 最 终 决 定 基
金 的 资 产 及 行 业 配 置 方 案 ;2) 、 依 据 整 体 投 资 研 究 团 队 对 各 行 业 的 具 体 分 析 与 股 票 备 选 名
单 , 结 合 基 金 合 同 、 投 资 制 度 的 要 求 , 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授 权 及 批 准 的 范 围 内 , 制 定 基 金
的个股投资方案。
(3 )进行风 险评估:风 险管理部门 对公司旗下 基金投资组 合的风险进 行监测和评 估 ,
并出具风险监控报告。
(4 )评估和 调整决策程 序:基金管 理人有权根 据环境的变 化和实际的 需要调整决 策 的
程序。
8.6 投 资 限制
1 、禁止用本 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卖 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 股 票
或者债券; 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0
6 )买卖与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 者与其基金 管理人、基 金 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 、基金投资 组合限制
1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 总 和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10% ;
3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发 行申购,本 基金所申报 的金额不超 过基金总资 产,本基金 所 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本基金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40% ;
5 )不得违反 基金合同关于投资比例的限制;
6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3 、如果法律 法规对本基 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禁止 行为和投资 组合比例限 制进行变更 的 ,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8.7 业 绩 比较 基 准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部 分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采 用 上 证 综 指 , 债 券 投 资 部 分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采
用上证国债指数。作为混合型基金,本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可以表述为如下公式:
基金整体业绩基准=上证综指×90 %+上证国债指数×10 %
8.8 风 险 收益 特 征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其 长 期 平 均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水 平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高 于 债 券 型
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8.9 投 资 组合 比 例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建 仓 期 一 般 情 况 下 为 两 个 月 , 具 体 将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调 整 , 但 最 长 不 超 过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不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规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十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整。 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1
8.10 基 金管 理 人 代 表基 金 行 使 权利 的 处 理 原则 及 方 法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遵 循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控 股 和 直 接 管 理 , 有 利 于 基 金 资 产 安 全 和 增 值 的
原则,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8.11 基 金融 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8.12 基 金投 资 组 合 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诚实 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 但 不保证基金 一 定
盈利。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代 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 风险, 投资者 在做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 细 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6 月30 日 (未经审计)。
1. 报 告期 末基 金 资 产组合 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666,889,381.38 91.90
其中:股票
1,666,889,381.38 91.90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90,081,000.00 4.97
其中:债券
90,081,000.00 4.97
资产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20,000,000.00 1.10
其中:买断式回
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
备付金合计
28,441,314.59 1.57
8 其他资产
8,302,472.57 0.46 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2
9 合计
1,813,714,168.54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 业 分类的 股 票 投资组 合
2.1 报 告期 末按 行 业 分类的 境 内 股票投 资 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69,432,000.00 3.85
C
制造业
1,242,041,879.41 68.82
D
电力、热力、燃气
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8,936,000.00 1.05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
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
信息技术服务业
127,629,561.17 7.07
J
金融业
208,849,940.80 11.57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
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
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
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
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666,889,381.38 92.37
2.2 报 告期 末按 行 业 分类的 港 股 通投资 股 票 投资组 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投资。
3.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十 名 股 票投资 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0063 中兴通讯 6,500,001 154,310,023.74 8.55
2 300323 华灿光电 9,000,067 124,920,929.96 6.92
3 600036 招商银行 5,000,021 119,550,502.11 6.62
4 601318 中国平安 1,800,029 89,299,438.69 4.95
5 002384 东山精密 3,599,938 88,918,468.60 4.93 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3
6 603355 莱克电气 1,200,000 70,524,000.00 3.91
7 600547 山东黄金 2,400,000 69,432,000.00 3.85
8 300202 聚龙股份 4,000,055 66,080,908.60 3.66
9 600409 三友化工 6,300,000 63,441,000.00 3.52
10 002491 通鼎互联 4,200,081 56,449,088.64 3.13
4. 报 告期 末按 债 券 品种分 类 的 债券投 资 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90,081,000.00 4.9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90,081,000.00 4.99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90,081,000.00 4.99
5.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 债 券投资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40225 14 国开 25 300,000 30,057,000.00 1.67
2 140220 14 国开 20 300,000 30,039,000.00 1.66
3 120234 12 国开 34 300,000 29,985,000.00 1.66
6.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十 名 资 产支持 证 券 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 贵 金属投 资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 权 证投资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 金 投资的 股 指 期货交 易 情 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 告 期末本 基 金 投资的 国 债 期货交 易 情 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 资 组合报 告 附 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4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 他 资产 构 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803,556.4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558,799.28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878,101.03
5
应收申购款
62,015.8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302,472.57
11.4 报 告 期末 持 有 的处于 转 股 期的可 转 换 债券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 告 期末 前 十 名股票 中 存 在流通 受 限 情况的 说 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8.13 基 金业 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 守、诚实信 用、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 但不 保 证
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 往业绩并不 代表其未来 表现。投资 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5.7.13-2005.12.31 6.93% 0.54% 10.99% 1.00% -4.06% -0.46%
2006.1.1-2006.12.31 127.94% 1.41% 112.86% 1.22% 15.08% 0.19%
2007.1.1-2007.12.31 135.65% 2.03% 84.73% 1.98% 50.92% 0.05%
2008.1.1-2008.12.31 -56.07% 2.36% -60.81% 2.56% 4.74% -0.20%
2009.1.1-2009.12.31 55.37% 1.61% 70.56% 1.71% -15.19% -0.10%
2010.1.1-2010.12.31 12.30% 1.46% -12.51% 1.28% 24.81% 0.18%
2011.1.1-2011.12.31 -27.60% 1.17% -19.30% 1.04% -8.30% 0.13% 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5
2012.1.1-2012.12.31 12.92% 1.12% 3.32% 0.98% 9.60% 0.14%
2013.1.1-2013.12.31 18.16% 1.19% -5.70% 1.04% 23.86% 0.15%
2014.1.1-2014.12.31 28.90% 1.11% 47.35% 0.98% -18.45% 0.13%
2015.1.1-2015.12.31 36.64% 2.87% 9.81% 2.20% 26.83% 0.67%
2016.1.1-2016.12.31 -11.98% 1.71% -10.64% 1.31% -1.34% 0.40%
2017.1.1-2017.6.30 1.66% 0.78% 2.63% 0.49% -0.97% 0.29%
自基金成立起至今 570.33% 1.68% 195.59% 1.53% 374.74% 0.15%
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6
§ 9 基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 基 金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包 括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的 应 收 款
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 基 金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开 立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以 及 证 券 账 户 , 与 基 金 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 、本基金财 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因基金 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 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 和 收
益,归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因依法 解散、被依 法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 破产等原因 进 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 、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 、除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7
§ 10 基金 资 产 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 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的公允价值。 开
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 、股票估值 方法
(1 )上市流 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格。
(2 )未上市 股票的估值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3 )有明确 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收盘价估值; 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2 、固定收益 证券的估值办法
(1 ) 证券交 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8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证券交 易所市场未 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 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 含 的
债券应收利息( 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
的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未上市 债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 量的情况下 , 按
成本估值。
(4 )在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 采用估值技 术 确
定公允价值。
(5 )交易所 以大宗交易 方式转让的 资产支持证 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 )同一债 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 、权证估值 :
(1 )配股权 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 )认沽/ 认 购权证的估值:
从 持 有 确 认 日 起 到 卖 出 日 或 行 权 日 止 , 上 市 交 易 的 认 沽/ 认 购 权 证 按 估 值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未 上 市 交 易 的 认 沽/ 认 购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
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其他资产 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
5 、在任何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4 项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9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6 、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
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 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 、当基金资 产的估值导 致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点 后四位(含 第四位)内 发生差错时 , 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 、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5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0
2 、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登 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 错误,基金 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注: 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中国 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38 号) 等 相关规定和要求,2008 年 9 月 17 日 , 基金管理人发布
《关于旗下基金资产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自 2008 年 9 月 16 日起, 对旗 下 基金已持有的长
期停牌股票,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 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1
§ 11 基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收益的构成
1 、基金收益 包括:基金 投资所得红 利、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差 价、银行存 款 利
息以及其他收入。
2 、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 、基金净收 益为基金收 益扣除按照 有关规定可 以在基金收 益中扣除的 费用等项目 后 的
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收益 分配采用现 金方式,投 资人可选择 获取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进 行 再
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基金当期 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 、基金收益 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 、如果基金 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四次;
7 、全年基金 收益分配比 例不得低于 年度基金已 实现净收益 的 50% 。成立不满三个 月 ,
收益可不分配。
8 、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载 明 基 金 收 益 的 范 围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原 则 、 分 配 时
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 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实 后 确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二日内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 、收益分配 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收益分配 时发生的银 行转账等手 续费用由基 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承担 ;如果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获 现 金 红 利 不 足 支 付 前 述 银 行 转 账 等 手 续 费 用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 动 将 该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额。 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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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基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 、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 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 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 、 本条第 (一) 款第 3 至第 7 项费 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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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
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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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基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1 日至12 月 31 日。
2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 、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5 、本基金会 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 、基金管理 人应保留完 整 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 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独立的、 具有从事证 券业务资格 的 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须经基 金托管人同 意,并报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后在 2 日 内公告。 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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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基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披露原则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 、 基金募集 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 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 、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公 告 的
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三)定期报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颁 布 的 有 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的 相 关 文 件 的 规 定 单 独 编 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包括基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通过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1 、 基金年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 基金半年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 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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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四 )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两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提前终止 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 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 、涉及基 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 金代销机构; 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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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更换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
21 、基金开 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基金申 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基金发 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基金连 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基金暂 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
27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公开澄清
在 基 金 合 同 期 限 内,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代 销机构的住 所, 投
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投 资 者 可 免 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七) 本基金同时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及其后续修订 中有
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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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风险 揭 示
(一)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 风险。随经 济运行的周 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 收益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 化 。
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 利率的波动 会导致证券 市场价格和 收益率的变 动。利率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和 股 票 , 其 收
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
况 、 市 场 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 人 员 素 质 等 , 这 些 都 会 导 致 企 业 的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 其 股 票 价 格 可 能 下 跌 , 或 者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 使 基 金
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 债务人的违 约风险,若 债务人经营 不善,资不 抵债,债权 人 可
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6 、购买力风 险。基金的 利润将主要 通过现金形 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 因为通货膨 胀 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 、债券收益 率曲线变动 风险。债券 收益率曲线 变动风险是 指与收益率 曲线非平行 移 动
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 、再投资风 险。再投资 风险反映了 利率下降对 固定收益证 券利息收入 再投资收益 的 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
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9 、波动性风 险。波动性 风险主要存 在于可转债 投资中,表 现为可转债 的价格受到 其 对
应 股 票 价 格 波 动 的 影 响 , 同 时 可 转 债 还 有 信 用 风 险 与 转 股 风 险 。 转 股 风 险 指 相 对 应 股 票 价
格跌破转股价,不能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法弥补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二)配置的风险
虽 然 配 置 将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的 增 值 带 来 超 额 回 报 , 但 由 于 信 息 来 源 的 不 足 、 滞 后 或 错
误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判 断 宏 观 市 场 、 行 业 周 期 产 生 偏 差 及 选 择 证 券 品 种 的 失 误 , 造 成 基
金资产的配置未能达到预期的目标,投资者将蒙受一定的损失。
(三)上市交易的风险 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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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将 在 发 行 结 束 后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 由 于 上 市 期 间 可 能 因 信 息 披 露 导
致 基 金 停 牌 , 投 资 者 在 停 牌 期 间 不 能 买 卖 基 金 , 产 生 风 险 ; 同 时 , 可 能 因 上 市 后 交 易 对 手
不 足 导 致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 另 外 , 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份 额 转 向 场 外 交 易 后 导 致 场 内 的 基
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四)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造 成 管 理 风
险。
(五)流动性风险
本 基 金 属 开 放 式 基 金 , 在 所 有 开 放 日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 中 国 股 市 波 动
性 较 大 , 在 下 跌 时 经 常 出 现 交 易 量 急 剧 减 少 的 情 况 , 如 果 这 时 出 现 较 大 数 额 的 赎 回 申 请 ,
则 使 基 金 资 产 变 现 困 难 , 基 金 面 临 流 动 性 风 险 。 另 外 ,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相 对 于 股 票 市 场 流 动
性 较 低 , 从 而 在 买 卖 时 较 难 获 得 合 理 的 价 格 或 者 要 付 出 更 高 的 费 用 。 这 些 都 构 成 基 金 流 动
性风险。
(六)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业务快 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 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 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不可抗力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险。
(七)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投 资 章 节 有 关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表 述 是 基 于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比 例 、 证 券
市 场 普 遍 规 律 等 做 出 的 概 述 性 描 述 , 代 表 了 一 般 市 场 情 况 下 本 基 金 的 长 期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销售机构(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机 构 和 代 销 机 构)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进 行 风 险 评
价 , 不 同 的 销 售 机 构 采 用 的 评 价 方 法 也 不 同 , 因 此 销 售 机 构 的 风 险 等 级 评 价 与 法 律 文 件 中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表 述 可 能 存 在 不 同 , 投 资 人 在 购 买 本 基 金 时 需 按 照 销 售 机 构 的 要 求 完 成 风
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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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基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以下变更 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变更基金 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
3 )提高管理 费率和托管费率;
4 )基金的收 益分配事项;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6 )其他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 、变更基金 合同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应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备 案,并自中 国 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但如因相 应的法律、 法规发生变 动并属于本 基金合同必 须遵照进行 修改的情形 ,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的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 止,在六个 月内没有新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承
接的;
3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 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 ,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 基金财产清 算 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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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合同 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 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 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将基金清 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公布基金 清算公告;
7 )对基金财 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 财产的分配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财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后 如 有 余 额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做 出 的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
7 、基金财产 清算帐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十五年以上。 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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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基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 )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 ,制订、修 改并公布有 关基金募集 、认购、申 购 、
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 )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 决定本基金 的相关费率 结构和收费 方式,获得 基 金
管理费, 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 基金赎回手续费及 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 其他费用;
5 )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依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 监督基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法 律 法
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 其他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 应及时呈报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银 监 会 , 以 及 采 取 其他必 要 措 施 以 保 护 本 基 金 及 相 关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7 )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定 选择适当的 基金代销机 构并有权依 照代销协议 对基金代销 机 构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自行担任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或选 择、更换基 金注册登记 代理机构, 办理基金注 册 登
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围内 ,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 )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 ,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 ) 按照法 律法规 , 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 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 其他
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 )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 选择、 更换律师、 审计师、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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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费率;
17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 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 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投 资分析、决 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 式 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 的专业人员 办理基金份 额的认购、 申购和赎回 业务或委托 其他机构代 理 该
项业务;
5 )配备足够 的专业人员 和相应的技 术设施进行 基金的注册 登记或委托 其他机构代 理 该
项业务;
6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财务 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 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帐, 进行证
券投资;
7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 以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 何 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接受基金 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 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申 购、赎回的 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 律 文
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 )严格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 )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 )按基金 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 ) 按照法 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和分
红款项;
14 )不谋求 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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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确保需 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 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保证投资
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得到有关资
料的复印件;
19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1 )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3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 ) 公平对待 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及资源分配;
25 ) 以基金管 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6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7 )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本基 金的投资运 作 ,如托管 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违反 基金合同或 有 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的 ,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在基金管 理人职责终止时 ,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依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 监督基金管 理人 ,如认 为基金管理 人违反了法 律 法
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 其他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 应及时呈报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银 监 会 , 以 及 采 取 其他必 要 措 施 以 保 护 本 基 金 及 相 关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7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四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以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管 部门,具有 符合要求的 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 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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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 的 安
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
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 金
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本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外,不 以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 何 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 基 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及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
价格;
10 ) 采取适 当、 合理的措施, 使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 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
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1 ) 采取适 当、 合理的措施, 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的价 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 采取适当 、 合理的措施, 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4 ) 对基金 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还应说 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 ) 按规定 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帐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 保存基金
的会计帐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 上;
16 )按规定 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 )依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8 )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9 )按照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0 )参加基 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 )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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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 ) 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23 )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6 ) 法律 、 法 规、 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 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 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7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8 )对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发售 机构损害其 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 提起诉
讼;
9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 合同;
2 )缴纳基金 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 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二)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 ,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修改或终 止基金合同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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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 、更换基金 托管人;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
5 、提高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 法规 的 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
6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的合并;
7 、变更基金 类别;
8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 在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除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 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 面 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 份额百分之 十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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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 份额百分之 十以上(含 百分之十)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书面 要 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
以上 (含百分之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备案。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公告通知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审 议的主要事项;
3 、投票委托 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 、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名、电话;
5 、权益登记 日;
6 、如采用通 讯表决方式 ,则载明具 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 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 联 系
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
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
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 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
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 会议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和受托 出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 份 额
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 出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示 ,全部有效 的 基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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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 含 50% )。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 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 的 基
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4 、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受托 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 的 其他代表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授 权
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 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明符合法律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 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或以 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 )关 联性 。大 会 召集 人对 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案 涉 及事 项与 基 金有 直接 关 系 , 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 ,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 可以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提案涉及 的程序性问 题作出决定 。 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 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4 ) 单独或合 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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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提案, 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10 天公布 提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第 二 个 工 作 日 在 公 证 机 构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并 形
成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
二)通过。
2 )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含百分
之五十)通过。
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九)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为 召集人授权 出席大会的 代表 , 如大 会由基金管 理 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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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进 行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 票 结
果。
3 )如果会议 主持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行 重新清点; 如 果
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 会议主持人
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 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十)生效与公告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按照投资基 金法有关规 定表决通过 的事项,召 集人应当自 通 过
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
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对全体基金 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 人
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4 、 采用通讯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 当认真验票, 由公证机关全程予以公证,
并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公告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及公证员姓名。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以下变更 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变更基金 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
3 )提高管理 费率和托管费率;
4 )基金的收 益分配事项;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6 )其他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 、变更基金 合同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应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备 案,并自中 国 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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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但如因相 应的法律、 法规发生变 动并属于本 基金合同必 须遵照进行 修改的情形 , 或
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 止,在六个 月内没有新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承
接的;
3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
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 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
商或调解方式解决,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提交仲
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深圳。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
具有约束力。
(三)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 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和索取
《基金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代销机构处,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
印件。 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
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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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基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 6 号免税商务 大厦 塔楼 31 、 32 、 33 层整 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 钢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日期: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 《基金法》 、 《管理 办法》 、 《基 金合同》 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 托管人应对基金 管
理人就基金资产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1 、基金 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 有违反《基 金法》 、 《管理办法》 、 《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
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 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违反 《基金法》 、 《管理办法》 、 《基金合同 》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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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 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效 的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4 、 如基 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本托
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本托管协议赋予、 给予、 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 以保
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 查
根据 《基金法》 、 《 管理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
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是否将基金资产和自有资产分账管理、 是否擅自动用基金
资产、 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 对基金托管人进
行监督和核查。
1 、基金 管理人定期 对基金托管 人保管的基 金资产进行 核查。基金 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
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 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
减损、 或处于危险状态的,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
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 、基金 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 的行为违反 《基金法》 、 《管理办法》 、 《基金合同 》和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 如基 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本托
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本托管协议赋予、 给予、 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 以保
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 核
查。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资产的保管
(一)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资产 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将遵守《基金法》 、 《管 理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基金托 管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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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 、 基金 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监控制度,
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 、基金 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
软件) ,并对 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 、 除依 据 《基金法》 、 《管理办法 》 、 本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
所得利益归于该基金资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不得将固有资产与
基金资产进行交易, 或将不同基金资产进行相互交易; 违背此款规定的, 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恢复相关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 、基金 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
资产严格分开; 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 建立独立的账簿, 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6 、除依 据《基金法》 、 《管理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
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 、基金 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 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和入账
1 、基金 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 并分别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
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2 、 基金 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
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 托管 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本基 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 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银行 账户管理办法》 、 《现
金管理条例》 、 《中国人民 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 规定》 、 《关于 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 《支
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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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应当 代表本基金 ,以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 名的方式在 中国证券登 记 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 金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使 用,限于满 足开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 管 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托管人以自 身法人名义 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开立结算备 付 金
账户, 用于办 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
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 证券账户和 资金账户的 开设和管理 可以根据当 时市场的通 行做法办理 , 而
不限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 、在本 托管协议订 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 许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的 , 涉
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
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 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申 请并取得进 入全国银行 间 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
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银行监管部门进行报备。
2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 时代表基金 签订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 场债券质押 式 回
购主协议及买断式回购主协议,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
存。
(六)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并保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
券分开保管;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七)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
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 原件。
四、基金财产的账务处理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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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证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
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相应
的基金托管人。该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马上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
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相应的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
核结果与相应的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
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相应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
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成立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
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
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 、双方应每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三)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基金财务报表由相应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
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 5 日内完 成; 投资组合公告在本基金成立后每季度公告一次,
在该等期间届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公告; 公开说明 书在本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后 1 个月内公告。 年中报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 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 毕
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
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 以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相应的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年中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相应的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 10 个工 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
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
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进行。
3 、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 程中,发现 双方的报表 存在不符时 ,该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 和 基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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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
成一致以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
上加盖公章,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
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
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
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月最后
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之。 为基金托管
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 基金管理人 (注册登记机构) 应当提 供
任何必要的协助。
六、争议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因 本 协 议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争 议 可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
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 束力。 除提交仲裁的争议
之外,各方 当事人仍应 履行本协议 的其他规定 。争议处理 期间,双方 当事人应恪 守基金/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 基金托 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
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一)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 容
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二)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 终止;
2 、基金托管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其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 、法规规定的基金终止事项。 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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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如本招募说 明书存在任 何您/ 贵机构 无法理解的 内容,请及 时通过下述 方式联系基 金 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 经全面理解本招募说明书,并同意全部内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主 要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发 售 机 构 及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 以 下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有权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增 加 和 修 改 相 关 服 务 项 目 。 如 因 系 统 、 第 三 方 或 不 可 抗 力 等 原
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本基金包 含在中国香 港特别行政 区销售的 H 类份额,则 该份额持有 人享有客户 服 务
中心电话服务、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及网站资讯等服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及发送服务
1 、纸质对账 单
每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场外交易(本基金是否支持场外
交 易 , 请 以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相 关 条 款 为 准 ) 且 有 定 制 的 投 资 人 寄 送 纸 质 对 账
单,资料(含姓名及地址等)不详的 除外。
2 、电子对账 单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月 度 、 季 度 、 年 度 场 外 交 易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及 月 度 、 季 度 场 外 交 易 手
机短信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形式向定制的投资人定期发送。
3 、注册登记 机构和基金 管理人不提 供投资人的 场内交易( 本基金是否 支持场内交 易 ,
请以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 对账单服务 (含纸质及电子对账单) 。投
资人可到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等渠道查询。
二、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 ) 、 微 信 公 众 号 ( 可 搜 索 “ 南 方 基 金 ” 或
“4008898899 ”)或客户 端,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1 、查询服务
投 资 人 通 过 基 金 账 号 、 身 份 证 号 等 开 户 证 件 号 码 和 查 询 密 码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微
信公众号或客户端,可享有场外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2 、网上交易 服务
投资人可通 过基金管理 人网站、微 信公众号或 客户端办理 开户、认购/ 申购、赎回 及 信
息 查 询 等 业 务 。 有 关 基 金 管 理 人 电 子 直 销 具 体 业 务 规 则 请 参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相 关 公 告 和
业务规则。
3 、信息资讯 服务 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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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资 人 可 以 利 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等 获 取 基 金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各 类 信 息 , 包 括 基 金 的 法
律文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4 、自助答疑 服务
投资人可通 过基金管理 人网站及客 户端的“在 线客服” , 根据提示操 作输入要咨 询 问
题的关键词,便可自助进行相关问题的搜索及解答。
5 、网上人工 服务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客 户 端 的 “ 在 线 客 服 ” 或 微 信 公 众 号 的 “ 微 客 服 ” 获
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务。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889-8899( 国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 、自助语音 服务:提供 7 ×24 小时基 金净值信息、基金产品等自助查询服务。
2 、人工服务 :提供每周七天,每日不少于 8 小时的人工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该 热 线 获 得 投 资 咨 询 、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及 建 议 、 信 息 定 制 等
专项服务。
3 、电话交易 服务:基金 管理人电子 直销投资人 可通过基金 管理人的电 话交易系统 办 理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认 购 、 申 购 、 交 易 撤 单 、 交 易 密 码 修 改 、 信 息 查 询 和 投 资 人 该 直 销 账 户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赎 回 等 业 务 。 有 关 基 金 电 话 交 易 的 具 体 业 务 规 则 请 参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相 关公
告和业务规则。
四、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人 工 热 线 、 在 线 客 服 、 微 客 服 、 书 信 、 电 子
邮 件 、 短 信 、 传 真 及 各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柜 台 等 不 同 的 渠 道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销 售 网 点 所 提 供 的
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五、南方投资理事会
本公司设立南方基金管理公司之南方高增长基金投资理事会 (简称“投资理事会”) 。
投 资 理 事 会 由 持 有 人 代 表 、 管 理 人 代 表 和 托 管 人 代 表 组 成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行 使
一 定 的 监 督 、 考 评 和 建 议 的 权 利 。 投 资 理 事 会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担 , 不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支
付。 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1
§ 20 其他 应 披 露 事 项
标题 公告日期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网
上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7-04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
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7-07-03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
金最低申购金额限制的公告
2017-06-12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17-04-24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
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7-04-22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
提示性公告
2017-04-20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苏宁基金、
大泰金石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7-04-10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
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017-04-01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年度
报告
2017-03-30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年度
报告(摘要)
2017-03-30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华夏财富为
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7-03-15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
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7-02-23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17-01-19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新浪仓石为
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7-01-18
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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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招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其 查 阅 方 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代 理 人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 投 资 者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南方高增(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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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备查 文 件
1 、中国证监 会批准南方高增长基金设立的文件;
2 、《南方高 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南方高 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4 、《南方高 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 、法律意见 书;
6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 执照;
7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 、《南方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9 、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