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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货币A(005056)

东方红货币: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东方红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东 方 红货 币 市场 基金 
基 金 合同 摘要 
 
 
 
 
 
 
 
基金管 理人: 上海东方证 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红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 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31 层 
法定代表人 :陈光明 
设立日期:2010 年7 月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10]518 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13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63325888 
联系人:廉迪 
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 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东方红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 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等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东方红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东方红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 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 】3 号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东方红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 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和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东方红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 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东方红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3)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 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东方红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法律 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形下,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 (3 )在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增加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 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服务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东方红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许可的范围内、 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东方红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 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 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东方红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 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东方红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 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 会的程序进行。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东方红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 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 、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 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 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东方红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 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东方红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 变 动 损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每日分配、按日支付”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且每日进行支付。 投资 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小数点后第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 去尾 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 , 为 投 资 人 记 负 收 益 ;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 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 资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其收益为正值,则增加投资者基 金 份 额 ; 若 收 益 为 零 , 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 若其收益为负值, 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 若当日 已实现收益 大于零, 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时, 则按赎回份额占持 有份额的比例将损益增入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为零, 且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时, 则按实际赎回份额办理赎回; 若当日已实现收 益小于零, 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时, 则按赎回份额占持有份额的 比例将损益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 东方红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 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 ,每日 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见本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四、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作有 关费用 的提 取、支 付方 式与比 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东方红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管理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 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为 0.1%/ 年。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年,对于由B 类降级为 A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年, 对于由 A 类升 级为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 受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和E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 同,具体如下: 东方红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 机 构 代 付 给 销 售 机 构 。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 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 和销售服务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高 销售服务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调整管理费、 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 需于调整 实施前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东方红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行。 五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范围 和投 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本金安全的前提下, 确保基金资产的高 流动性, 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 稳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流动性高、 信用风险低、 价格波动小的短期金融工具, 包 括: 1、现金; 2、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 业存单; 3、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397 天) 的债 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4、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 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 在不改变 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 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 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本基金可参与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 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和监管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短期利率变动的预测, 采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控制下的主 动性投资策略, 利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 通过对短期金融工具的积极投资, 在控制风险和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稳定的当期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基于对国家宏观政策 (包括: 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等) 的深入研 究以及对央 行公开市场操作、 资金供求、 资金流动性、 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资金互动、 市 场成员特征等因素的客观分析, 形成对未来短期利率走势的判断, 并据此根据不 同类别资产的收益率水平、 资产的流动性、 和风险特征, 确定投资组合的总体资 产配置策略。 2、个券选择策略 东方红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在基金投资的个券选择上, 本基金首先将各券种的信用等级、 剩余期限和流 动性进行初步筛选; 然后, 根据各券种的收益率与剩余期限的结构合理性, 评估 其投资价值, 进行再次筛选; 最后, 根据各券种 的到期收益率波动性与可投资量, 决定具体投资比例。 3、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 根据债券 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动态变化以及隐含的即期利率和远期利率提供 的价值判断基础, 结合对当期和远期资金面的分析, 寻求在一段时期内获取因收 益率曲线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收益。 具体策略分为子弹策略、 哑铃策略和梯子策略。 4、套利策略 不同交易市场或不同交易品种受投资群体、 交易方式、 流动性等因素影响而 出现定价差异, 从而产生套利机会。 本基金在充分论证这种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 础上,适度进行跨市场或跨品种套利操作,增加超额收益。 5、回购策略 根据回购市场利率走势变化情况, 在回购利率较低时, 正回购质押, 融资后 再投资于 短期债券,由此提高基金收益水平。 另一方面, 把握收益率峰值的短线机会, 如在新股发行、 年末资金回笼时期 的季节效应, 通过逆回购的方式融出资金以分享短期资金拆借利率陡升的投资机 会。 6、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资金面分析以及对申购赎回变化的动态预测, 通过现金 库存管理、 回购的滚动操作和债券品种的期限结构搭配, 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基 金的现金流,在保证本基金资产充分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取较高收益。 7、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当前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 主 , 仍 处 于 初 级 阶 段 。 因而对于资产支持证券的 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 评 估个券价值和投资风险, 选择相对价值较高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分散投资, 以降 低流动性风险,获得稳定收益。 (四)投资限制 东方红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平 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 )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此比例限制; (5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 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5%; (7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8 ) 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9 )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得超过20%; (10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 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东方红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级或相当于AAA 级。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 (11) 项外, 由 于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5 )中国证监会、中 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 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信用评级主要参照主体信用评级, 并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信 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东方红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 为。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4、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 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并按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的投资程序执行, 并予以披露。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2、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 披露截止前一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前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东方红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 率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某一类基金份额的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 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如不足七日, 则采 取上述公式 类似计算。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 通过其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 于节假日结 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节假日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 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指定媒介休刊, 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 ,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东方红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证监会报告解决方案, 经证监会认可 后可延期清算。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东方红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九 、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 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 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