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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货币A(005056)

东方红货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东方红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1 东 方红 货 币市场基 金 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 人:上 海 东方证券 资产管 理 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二○ 一七 年 八月 十 七 日


东方红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2 重要提示 1、 东方红 货币 市场 基金 ( 以 下简称 “ 本基 金 ” ) 的募 集 申请已获 中 国证 监 会2017 年 5 月 3 日证 监许 可【2017 】635 号文 准予 注册 的批 复 。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以下 简称 “ 中国 证监 会 ” ) 对本 基金 的 注册 并不 代表 中国 证监 会对本 基金 的风 险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 断、推 荐或 者保 证。 2、 本基金 类型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 运 作方 式为 契约 型 、 开放式 。 3、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代码 为 005056 ,B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代 码为 005057 , E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代 码 为 005058 。 4、 本基金 的管 理人 为上 海东 方证券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本 公司 ” 或 “ 东方 红资产 管理”), 本基 金的 基金登 记人 为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以 下简称 “中 登 公司” ) , 基 金托 管人 为 中 国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中 国工 商银 行” )。 5、 本基金 的发 售对 象为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 人、机 构投资 人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 投资人 。 6、 本基金 的发 售渠 道为 本基 金的直 销和 代销 机构 。 直销 机构为 本公 司 直 销中 心和 网上 交易系 统[ 包括 直销 网站 (www.dfham.com ) 、 东 方红 资产管 理 APP 和 管理 人指 定 且授 权的 电 子交易 平台], 代销 机构 为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以 下简 称 “ 天天 基金” ) 、 上 海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 上海 银行 ” ) 、 上海 好买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好买 基 金” ) 、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 珠 海盈米 ” ) 、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北 京展 恒” ) ,本基 金 E 类 份额 仅通 过 本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发售 。 7、 本基金 将自2017 年8 月22 日至2017 年8 月23 日通 过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公开发 售。 8、 投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应 使用 中登公 司的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 若投 资者 已经 开立 中登 公司 的开放 式基 金账 户, 则无 须再另 行开 立基 金账 户, 直接以 此基 金账 户办 理认 购申请 即可 。 未开立 基金 账户 的投 资者 可通过 本基 金直 销机 构、 代销机 构办 理开 立基 金账 户的手 续。 开 户和认 购申 请可 同时 办理 。 9、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 中利息 转份 额以 登记 机构 的记录 为准 。 东方红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3 10、 在基金 募集 期内 ,投 资人 可进行 多次 认购 ,认 购申 请一经 受理 不得 撤销 。 投 资者 通过代 销机 构首 次认 购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最 低 金额 为 100 元, 追加 认购 的最低 金额 为 0.01 元 ,具 体以 各代 销机 构的规 定为 准; 投资 者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直 销中 心( 柜台) 首次 认 购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最低金 额 为 50 万元 ,追 加 认购本 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 投资者 首次 认购 本基 金 B 类基金 份额 的最 低金 额 为 500 万 元 , 通 过代 销机构 追 加认购 的 最低 金额 为 0.01 元, 具 体以各 代销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投资 者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直销中 心 (柜 台)追 加认 购本 基 金 B 类 基金份 额的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 投资者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机构 的网 上交 易系 统首 次认购 本基 金 E 类基 金份 额的最 低 金额 为 100 元, 追加 认购 本基 金 E 类基 金份 额的 最 低金额 为 0.01 元。 各销售 机构 在不 低于 上述 规定的 前提 下, 可根 据自 己的情 况调 整首 次最 低认 购金额 和 追加最 低认 购金 额限 制, 具体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11、 本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总 额为 2 亿份 。 在募集 期内 任何 一日 ( 含 首日 ,T 日) , 若 预计 T 日 的有效 认购 申请 全部 确认 后 , 本基 金募集 总规 模( 不含 募集 期间利 息, 下同 )接 近、 达到或 超过 2.5 亿元 人民 币,本 基金 可 于 T 日结 束募 集并 于次 日 (T+1 日) 公告 提前 结束 募集, 自 T+1 日起 ( 含) 不再接 受认 购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将 对 T 日及 T 日 之前 提交 的所 有 有效认 购申 请全 部予 以确 认, 基金 募集 总规模 可超 过 2.5 亿元 。 基金管 理人 对单 个投 资人 累计认 购基 金份 额的 比例 达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者 出现变 相 规避 50% 集 中度 情形 的,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对该 等认 购申请 进行 部分 确认 或拒 绝接受 该等 认 购申请 。 12、 销售机 构( 包括 本公 司的 直销机 构、 代销 机构 )对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表示 对该 申请 的成功 确认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受 了认 购申 请,申 请的 成功 确认 应以 基金登 记机 构 的确认 登记 为准 。 当日 (T 日) 在规 定时 间内 提交 的 申请 , 投 资者 通常 可在T+2 日到 网点 查询交 易情 况。 13、 本公告 仅对 本基 金份 额发 售的有 关事 项和 规定 予以 说明, 投资 者欲 了解 本基 金的 详细情 况, 请详 细阅 读刊 登在 2017 年8 月17 日《 中国证 券报 》 上 的《 东方 红 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本 公 告 将 发 布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www.dfham.com ) , 投资 者亦可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下 载有关 申请 表格 和了 解基 金募集 相关 事 宜。 东方红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4 14、 销售机 构的 营业 网点 以及 开户认 购等 事项 的详 细情 况请向 各销 售机 构咨 询。 15、 在募集 期间 , 除 本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及招 募说 明书 所列的 销售 机构 外, 如增 加或 减少其 他销 售机 构, 本公 司将及 时公 告 。 16、 投资者 可拨 打本 公司 的客 户服务 电 话 4009200808 咨 询认购 事宜 , 也可 拨打 其他 代 销机构 的客 户服 务电 话咨 询认购 事宜 。 17、 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808 咨询认购 事 宜。 18、 基金管 理人 可综 合各 种情 况对募 集安 排做 适当 调整 。 19、 风险提 示: 本基 金为 货币 市场基 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中 的低 风险 品种 ,其 预期 风险与 预期 收益 低于 股票 型基金 、混 合型 基金 和债 券型基 金。 投资 人购 买本 货币市 场基 金 并不等 于将 资金 作为 存款 存放在 银行 或存 款类 金融 机构 , 基 金管 理人 不保 证基 金一定 盈利 ,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投资 有风险 ,投 资人 认购 (或 申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 说明书 及基 金合 同 等 信息 披露文 件,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值 ,全 面认 识本 基金产 品的 风 险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充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理性 判断 市场, 对认 购 (或 申购 ) 基金的 意愿 、时 机、 数量 等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投 资者在 获得 基 金投资 收益 的同 时, 亦承 担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可能 包括 :系 统性 风险、 非系 统 性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操 作风险 、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等。 20、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 不保证 投资 于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 示其未 来业 绩 表现;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 对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 提醒投 资人 基金 投资 的“ 卖者尽 责、 买者 自负 ”原 则,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金运 营状 况 与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险 ,由 投资 人自 行负 担。 东方红 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5 目录 一、本 次份 额发 售的 基本 情况 ................................................... 6 二、发 售方 式及 相关 规定 ....................................................... 8 三、个 人投 资者 的开 户与 认购程 序 .............................................. 10 四、机 构投 资者 的开 户与 认购程 序 .............................................. 11 五、清 算与 交割 .............................................................. 13 六、基 金的 验资 与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13 七、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费 用处理 ................................................ 14 八、本 次募 集当 事人 及中 介机构 ................................................ 14 东方红 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6 一、本次份额 发售 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 名称 基金名 称: 东方 红 货 币市 场基金 (二) 基金 份额 类别 基金份 额简 称 东方红 货 币 A 东方红 货 币 B 东方红 货 币 E 基金代 码 005056 005057 005058 销售方 式 代销机 构 直销机 构的 直销 中心 代销机 构 直销机 构的 直销 中心 直销机 构的 网上 交易 系 统 首次认 购最 低金 额 代销:100 元 直销中 心 ( 柜台) :50 万元 500 万元 100 元 追加认 购最 低金 额 代销:0.01 元, 具体 以各代 销机 构规 定为 准 直销中 心( 柜台 ) : 1000 元 代销:0.01 元, 具体 以各代 销机 构规 定为 准 直销中 心( 柜台 ) : 1000 元 0.01 元 (三) 基金 类型 和运 作方 式 货币市 场基金 , 契约 型 、 开放式 (四) 基金 存续 期限 不定期 (五) 基金 份额 面值 每份基 金份 额初始 面值为 1.00 元 人民 币 (六)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在本金 安全 的前 提下 ,确 保基金 资产 的高 流动 性, 追求超 越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稳定收益 。 (七) 发售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人 、 机构 投资 人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 八) 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1) 直销 中心 名称: 上海 东方 证券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 南路 318 号 31 层 东方红 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7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3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光明 联系电 话: (021 )33315895 传真: (021 )63326381 联系人 :廉 迪 客服电 话:4009200808 公司网 址:www.dfham.com (2) 网上 交易 系统 网上交 易系 统包 括管 理人 公司网 站(www.dfham.com ) 、东方红 资产 管 理 APP 和管理 人 指定 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个人投资者可 登录本公司网站(www.dfham.com ) 、东方红资 产管 理APP 和管 理人 指定 且授权 的 电 子交 易平 台, 在与本 公司 达成 网上 交易 的相关 协议 、 接 受本公 司有 关服 务条 款、 了解有 关基 金网 上交 易的 具体业 务规 则后 , 通 过本 公司网 上交 易系 统办理 开户 认购 等业 务。 2 、代 销机 构 天天基 金、 上海 银行 、好 买基金 、珠 海盈 米、 北京 展恒 。 上述销 售机 构或 网点 的联 系方式 见本 公告 的第 七部 分。 ( 九) 基金 份额 发售 时间 与基金 合同 生效 1 、本 基金 自 2017 年 8 月 22 日至 2017 年 8 月 23 日 面向投 资者 发售 。基 金募 集期如需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将 及时 公告, 并且 募集 期 最 长不 超过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三个 月。 2 、基 金备 案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日 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 则《基 金合 同》不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基金 合同 》 生效 时 , 认 购 款项在 募集 期内 产生 的利 息将折 合成 基金 份额 归投 资人所 有 。 东方红 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 4 、基 金募 集失 败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基金 备案 条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 因 募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 费用; (2)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内 返还 投资 人已 缴 纳的款 项,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活期 存 款利息 ; (3)如 基金募 集失败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销售机构 不得 请求报 酬。 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基 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应 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5 、如 遇突 发事 件, 以上 基 金募集 期的 安排 可以 适当 调整。 二 、 发 售 方 式 及相 关 规 定 (一) 本基 金在 发售 期内 面向 投 资者 发售 。 (二) 投资 者购 买本 基金 应使用 中登 公司 的开 放式 基金账 户。 若投 资者 已经 开立中 登公 司的开 放式基 金账户 ,则 无须再 另行开 立基金 账户 ,直接 以此基 金账户 办理 认购申 请即可 。 未开立 基金 账户 的投 资者 可通过 本基 金直 销机 构、 代销机 构办 理开 立基 金账 户的手 续。 开户 和认购 申请 可同 时办 理。 (三) 认购 1 、认 购方 式 本基金 采用 金额 认购 的方 式。 (1) 投资 人认 购时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2 ) 基 金投 资者 在基 金募 集期内 可以 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 认 购申 请一 经受 理不 得撤 销 。 2 、 认购 价格 :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初 始发 售面 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认购 价 格为 1.00 元 3 、认 购费 用: 本基 金不 收 取认购 费用 4 、认购 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 的方式 。计 算公 式为 : 认购份 额= ( 认购 金额 +认 购金额 利息 )/1.00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1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假设 这 10,000 元 在募 集期 内认 购金 额产生 的 利息 为 5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 认购份 额= (10,000.00 +5.00 )/1.00 =10,005.00 份 即 投 资 者 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加 上 认 购 资 金 在 认 购 期 内 获 得 的 利 息 , 可 得 到东方红 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9 10,005.00 份基 金份 额。 5 、认 购的 限额 在基金 募集 期内 , 投 资人 可进行 多次 认购 , 认 购申 请一经 受理 不得 撤销 。 投 资者通 过 代 销机构 首次 认购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的最 低金 额 为 100 元, 追加 认购 的最 低金 额 为 0.01 元, 具体以 各代 销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 投 资者 通过 基金 管 理人直 销中 心 (柜 台) 首 次认购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的最 低金 额 为 50 万 元, 追加 认购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最 低金 额 为 1000 元。 投资者 首次 认购 本基 金 B 类基金 份额 的最 低金 额为 500 万元 ,通 过代 销机 构 追加认 购 的最低 金额 为 0.01 元, 具 体以各 代销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投资 者通 过基 金管 理 人直销 中心 ( 柜 台)追 加认 购本 基 金 B 类 基金份 额的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 投资者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机构 的网 上交 易系 统首 次认购 本基 金 E 类基 金份 额的最 低 金额 为 100 元, 追加 认购 本基 金 E 类基 金份 额的 最 低金额 为 0.01 元。 各销售 机构 在不 低于 上述 规定的 前提 下 , 可 根据 自己 的情况 调整 首次 最低 认购 金额和 追 加最低 认购 金额 限制 ,具 体以各 销售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6 、本 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 总额 为 2 亿 份。 在募集 期内 任何 一日 (含 首日,T 日 ) , 若预计 T 日 的有效 认购 申请 全部 确认 后,本 基 金募集 总规 模 (不 含募 集 期间利 息 , 下 同 ) 接 近 、 达到或 超 过 2.5 亿元 人民 币, 本基 金 可 于 T 日 结束 募集 并于 次日 (T+1 日) 公 告提 前结 束募 集 , 自 T+1 日起 ( 含) 不再 接 受认购 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将对 T 日及 T 日之前 提交 的所 有有 效认 购申请 全部 予以 确认 ,基 金募集 总规 模 可超 过 2.5 亿元 。 基金管理人对单个 投资人累计认购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 过 50% ,或者出现变 相 规避 50% 集中度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等认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 认 购申请 。 7 、有效 认购款 项在募 集期 间产生的 利息 将折算 为基 金份额归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有, 其 中利息 转份 额以 登记 机构 的记录 为准 。 8 、销售 机构( 包括 本 公司 的直销机 构、 代销机 构) 对申请的 受理 并不表 示对 该申请 的 成功确 认,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接 受了 认购 申请 , 申请 的成 功确 认应 以基 金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登记 为准 。 当 日(T 日 )在规 定时 间内 提交 的申 请,投 资者 通常 可 在 T+2 日 到网 点查 询 交易情 况。 东方红 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10 三 、 个 人 投 资 者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程序 (一) 注意 事项 个人投 资者 认购 基金 可以 在 天天 基金 、 上 海银 行、 好买基 金、 珠海 盈米 、 北 京展恒 等指 定基金 代销 机构 以及 上海 东方证 券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直销 机构 办理 。 通过 代销 机构首 次认 购 A 类 份额 的起 点为 100 元 ,通过 直销 中心 柜台 首次 认购 A 类 份额 的起 点 为 50 万元。 投资 者 首次认 购 B 类 份额 的起 点 为 500 万元 。 本 基金 E 类 份额仅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 易系统[包 括直 销网站 (www.dfham.com) 、 东方红 资产 管 理APP 和管 理人指 定 且 授权 的 电 子交 易平台]认购 , 首次认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100 元。 (二) 发售 机构 开户 与认 购办理 流程 1 、通 过直 销中 心办 理个 人 投资者 开户 和认 购的 程序 如果个 人客 户认 购金 额 在 50 万 元 ( 含 50 万 元) 以上 , 可以选 择到 本公 司直 销中 心办理 。 (1 )业 务办 理时 间: 本基 金份额 发售 日 的 9 :30-17 :00 ( 周六 、 周日 、法 定 节假日 不 营业) 。 (2) 个人 客户 办理 开户 申 请时, 应亲 赴直 销网 点, 并提供 下列 资料 : 1 )客 户有 效身 份证 件( 身 份证、 护照 等) 原件 及复 印件; 2 )指 定银 行账 户的 证明 原 件及复 印件 ; 3 ) 填 妥的 《 投资 者风 险承 受能力 调查 问卷 (个 人) 》 、 《账户 类业 务申 请书 (个 人 ) 》 、 《权 益须知 》 和 《投 资者 信息 更新告 知函 》 ; 4 )管 理人 要求 的其 他材 料 。 注: “指 定银行 账户” 是指 :在本直 销网 点认购 基金 的客户需 指定 一银行 账户 作为客 户 赎回 、 分 红等 资金结 算汇 入账户 。 此账 户可为 客户 在任一 商业 银行 的存 款账 户, 账户 名称 必 须与客 户名 称严 格一 致。 账户证 明是 指银 行存 折、 借记卡 等。 (3) 认购 资金 的划 拨程 序 : 1 )个人 客户开 户后, 在办 理认购手 续前 ,应将 足额 资金通过 银行 系统汇 入 东 方红资 产 管理 指 定的 银行 账户 : 户名: 上海 东方 证券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开户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上海 卢湾 支行 账号:03492300040015591 大额支 付号 :103290028025 东方红 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11 2 )汇款 时,客 户务必 在“ 汇款人” 栏中 完整填 写其 在 东方红 资产 管理 直 销系 统开户 登 记的客 户全 称, 汇款 的账 户必须 与开 户时 预留 的银 行账户 一致 。 (4) 个人 客户 办理 认购 申 请时, 应提 供以 下资 料: 1 )有 效身 份证 件原 件及 复 印件、 银行 账户 的证 明 原 件及复 印件 ; 2 )填 妥的 《交 易类 业务 申 请书》 ; 3 )管 理人 要求 的其 他材 料 。 2 、通 过本 公司 网上 交易 系 统办理 个人 投资 者开 户和 认购的 程序 个人投 资者 可登录 本 公司 网站(www.dfham.com ) 、东方红 资产 管 理 APP 和管 理人指 定 且授权 的 电子 交易平 台, 在与本 公司达 成网上 交易 的相关 协议、 接受本 公司 有关服 务条款 、 了解有 关基 金网 上交 易的 具体业 务规 则后 ,通 过本 公司网 上交 易系 统办 理开 户认购 等业务 。 网上交 易系 统在 本基 金募 集期间 7×24 小 时受 理客 户认购 申请 ,但 工作 日 15 :00 之后 以及法 定节 假日 的认 购申 请,视 为下 一工 作日 提交 的认购 申请 。 3 、其 他销 售机 构的 开户 与 认购程 序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规定为 准 4 、投 资者 提示 (1)请 有意认 购本基 金的 个人投资 者尽 早向直 销机构 或代销 机构 索取开 户和 认购申 请 表。个 人投 资者 也可 从本 公司网 站 www.dfham.com 下载有 关直 销业 务表 格, 但必须 在办 理 业务时 保证 提交 的材 料与 下载文 件中 所要 求的 格式 一致。 (2) 直销 机构 与代 销机构网点的 业务 申请 表不 同, 个人投 资者 请勿 混用 。 四 、 机 构 投 资 者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程序 (一) 注意 事项 1 、机 构投 资者 在 认 购本 基 金前应 在登 记机 构 开 设基 金账户 。 2 、机构 投资者 可以在 代销 机构指定 的基 金代销 网点 认购 本基 金 , 单个基 金交易 账户 首 次认 购A 类 份额 的 最 低金 额为 100 元 。 如 果 在 本公 司 直销 中心 柜台 首次 认 购A 类份 额 , 最低 认购金 额 为50 万元 。首 次 认购 B 类份 额的 起点 为 500 万元 。 3 、投 资者 不能 以现 金方 式 认购 在直销 中心 开户 的机 构投 资者必 须指 定一 个银 行账 户作为 投资 基金 的唯 一结 算账户 , 今 后投资 者赎 回、 分红 及无 效认 ( 申) 购的 资金 退款 等资金 结算 均只 能通 过此 账户进 行。 在代 销 网 点 认 购 的机 构 投 资 者应 指 定 相 应 的代 销 银 行 结算 账 户 或 在 券商 处 开 立 的资 金 账 户 作为东方红 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12 投资基 金的 唯一 结算 账户 。 (二) 发售 机构 的开 户与 认购程 序 1 、通 过直 销中 心办 理机 构 投资者 开户 和认 购的 程序 如果机 构客 户认 购金 额 在 50 万 元 ( 含 50 万 元) 以上 , 可以选 择到 本公 司直 销中 心办理 。 (1 )业 务办 理时 间: 本基 金份额 发售 日 的 9 :30-17 :00 ( 周六 、 周日 、法 定 节假日 不 营业) 。 (2) 机构 客户 办理 开户 申 请时, 应由 指定 经办 人提 供下列 资料 : 1 )企业 营业执 照或注 册登 记证书副 本、 组织机 构代 码证和税 务登 记证、 经营 证券、 基 金、 期 货业 务的 许可 证、 经营其 他金 融业 务的 许可 证、 基 金会 法人 登记 证明 、 私募 基金 管理 人登记 材料 等身 份证 明材 料复印 件; 2 )加 盖单 位公 章的 《业 务 授权委 托书 》 ; 3 )加 盖单 位公 章的 法定 代 表人有 效身 份证 件复 印件 ; 4 )业 务经 办人 有效 身份 证 件原件 及复 印件 (加 盖单 位公章 ) ; 5 ) 《机 构客 户印 鉴卡 》 ; 6 )指定 银行账 户的银 行《 开户许可 证》 或《开 立银 行账户 申 请表 》原件 及复 印件( 或 指定银 行出 具的 开户 证明 ) ,加盖 单位 公章 ; 7 ) 根 据开 户主 体 不 同所 填写 的 《账 户类 业务 申请 书 ( 机构) 》 或 《账 户类 业务 申 请书 (产 品) 》 ; 8 ) 填妥 的 《投 资 者 风险 承 受能力 调查 问卷 ( 机构 版) 》 、 《权益 须知 》 和 《 投资 者信息 更 新告知 函》 并加 盖单 位公 章; 9 )管 理人 要求 的其 他材 料 。 注:a 、 “ 指定银 行账 户” 是 指: 在 本直 销网 点认购 基 金的客 户需 指定 一银 行账 户作为 客 户赎回 、 分红 等资金 结算 汇入账 户 。 此 账户可 为客 户在任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账户 , 账 户名 称 必须与 客户 名称 严格 一致 。 b 、已使 用新版 “三证 合一 ”营业执 照开 户的机 构主 体,需提 供新 版营业 执照 复印件 , 组织机 构代 码证 及税 务登 记证无 需提 供。 (3) 认购 资金 的划 拨程 序 : 1 )机构 客户开 户后, 在办 理认购手 续前 ,应将 足额 资金通过 银行 系统汇 入 东 方红资 产 管理 指 定的 银行 账户 : 户名: 上海 东方 证券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东方红 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13 开户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上海 卢湾 支行 账号:03492300040015591 大额支 付号 :103290028025 2 )汇款 时,客 户务必 在“ 汇款人” 栏中 完整填 写其 在 东方红 资产 管理 直 销系 统开户 登 记的客 户全 称, 汇款 的账 户必须 与开 户时 预留 的银 行账户 一致 。 (4) 机构 客户 办理 认购 申 请时, 应提 供以 下资 料: 1 )业 务经 办人 有效 身份 证 件; 2 )填 妥的 《交 易类 业务 申 请书》 ,并 加盖 预留 印鉴 章 ; 3 )管 理人 要求 的其 他材 料 。 2 、其 他销 售机 构的 开户 与 认购程 序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规定为 准 3 、投 资者 提示 (1)请 机构投 资者尽 早向 直销 中心 柜台 或代销 机构 索取开户 和认 购申请 表。 投资者 也 可从本 公司 网 站 www.dfham.com 下载直销业 务申 请 表格, 但必 须在 办理 业务 时保证 提交 的 材料与 下载 文件 中所 要求 的格式 一致 。 (2) 直销 机构 与代 销机构网点的 业务 申请 表不 同, 机构投 资者 请勿 混用 。 五、清算与交割 1 、基金 募集期 间募集 的资 金全部被 冻结 在本基 金募 集专户, 在基 金募集 行为 结束前 , 任何人 不得 动用 。 投 资者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基金 募集 期间形 成 的 利息 归投 资者 所有, 如基 金合 同生效 ,则 折算 为基 金份 额计入 投资 者的 账户 ,具 体份额 以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2 、本 基金 权益 登记 由登 记 机构在 募集 期结 束后 完成 。 六 、 基 金 的 验 资与 基 金 合 同 的 生效 本基金 发售 期截 止后 , 由 银行出 具基 金募 集专 户存 款证明 , 由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认购 资金 进行 验资 并出 具验资 报告 , 基金 登记 机构 出具认 购户 数 证明。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验资 报告 及本基 金备 案材 料提 交中 国证监 会 , 中 国证 监会 将于 收到前 述 材料后 予以 书面 确认 , 自基 金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 金备 案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 监会 书面确 认之 日东方红 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14 起, 基 金合 同生 效 。 基 金管 理人将 于收 到中国 证 监会 书面确 认 的 次日 发布 基金 募集情 况及 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 若因未 达到 生效 条件 而导 致本基 金合 同无 法生 效 , 则 基金 管 理人 将以 其固 有财 产承担 因 募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 费用 , 已 募集 的资 金加 计银 行同期 活期 储蓄 存款 利息 在募集 期结 束 后30天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七 、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前 的 费 用 处 理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的信 息披 露费用 、 会计 师费 、 律 师 费以及 其他 费用 , 不 得从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八 、 本 次 募 集 当事 人 及 中 介 机 构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上海 东方 证券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 南路 318 号 31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31 、37、39、40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光明 联系电 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6981 联系人 :廉 迪 公司网 址:www.dfham.com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 明 (三) 销售 机构 东方红 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15 1 、直销 机构 名称: 上海 东方 证券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 南路 318 号 31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3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光明 联系电 话: (021 )33315895 传真: (021 )63326381 联系人 :廉 迪 公司网 址:www.dfham.com 2 、代 销机 构 (1)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公司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天 华信 息科 技园南 区 3C 座 7 楼( 天天 基金)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电 话:021-545099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胡 阅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2) 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煜 联系电 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 :王 景斌 客服电 话:95594 公司网 站:www.bankofshanghai.com (3)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东方红 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16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 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电 话: (021 )20211842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 :黄 琳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站:www.ehowbuy.com (4)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电 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 :黄 敏嫦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5)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李 露平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邮政编 码:10002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000 公司网 站:www.myfund.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金 , 并 及时公 告。 (四)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东方红 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17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明 电话:010-58598853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 :任 瑞新 ( 五)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19 层 负责人 :俞 卫锋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陈 颖华 经办律 师: 孙睿 、陈 颖华 (六)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 银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李一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李 一 上海东 方证 券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二○一 七年 八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