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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保德信先进服务业混合(002472)

光大保德信先进服务业混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光 大 保德信 先 进服务 业 灵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光大保德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交通 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重 要提 示 基金募集申请注册文件名称: 关于 准予 光大保德信尊耀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 的批复 (证监 许可[2017]1200 号) (光大保德信 光大保德 信 尊耀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 光 大 保 德 信 先 进 服 务 业 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注册日期:2017 年7 月10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 申请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投资有风险 , 投资人认 购 (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 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 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 (或申购) 基金 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在投 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 险、 股指期货风险、 国 债期货风险、 股票期权 风险、 其他风险等等。 此外, 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 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 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 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目


录 一、 绪言 ........................................................ 1 二、 释义 ........................................................ 2 三、 基金管理人 .................................................. 6 四、 基金托管人 ................................................. 17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 基金的募集 ................................................. 31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5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7 九、 基金的投资 ................................................. 47 十、 基金的财产 ................................................. 59 十一、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0 十二、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5 十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7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9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0 十六、 风险揭示 ................................................... 77 十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3 十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5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0 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9 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122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3 二十三、 备查文件................................................ 124 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由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 (试行) 》 (以下简称 “ 《治理准则》 ”) 、《 光 大保德信先 进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关规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光大保德信先进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 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 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 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 合同的承 认和 接受, 并 按照《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2 二、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 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 光大保德信先进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 光 大保德信先进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光大保德信先 进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 光大保 德信先进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光大保德信先进 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3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 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光大 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 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光大保德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 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 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 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4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 指上海证 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的期货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光 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 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5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 指基 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介: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1、 不可抗力: 指 基金 合同 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2、中 国:指 中华人 民 共和国 。就 基 金合同 而 言,不 包括香 港特别 行 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53、 养老金客户: 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 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 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 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 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4、非养老金客户:指除 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6 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4 年4 月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2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 滩金融中心 1 幢,6 层至 10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 号外 滩金融中心1 幢 (北区3 号楼) 6 层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林昌 注册资本:人民币 1.6 亿元 股权结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 )持 55%的股权 保德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 45%的股权 电话: (021)80262888 传真: (021)80262468 客服电话:4008-202-888 网址:www.epf.com.cn 联系人:殷瑞皞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 、董 事会成 员 林昌先生, 董事长, 北 京大学硕士, 中国国籍。 历任光大证券南方总部研究 部总经理、 投资银行一部总经理、 南方总部副总经理、 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 光 大证券助理总裁。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长。 Glenwyn P. Baptist 先生, 副董事长, 美国西北大学管理系硕士学位,CFA, 美国国籍。 历任保德信金融集团企业金融部助理副总裁、 保德信金融集团研究部 总监、 保德信金融集团业务管理部首席运营官、 保德信金融集团市场及业务管理 部共同基金总监、 保德信金融集团投资管理部首席投资官、 保德信金融集团业务 管理部总裁兼首席投资官。现任保德信国际投资总裁兼 CIO。 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7 包爱丽女士, 董事、 总 经理,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硕士, 中国国籍。 历 任贝莱 德资产管理公司研究员、 经理、 业务负责人,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 负责人,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发展团 队负责人、 总经理助理、 督察长、 副总经理。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总经理。 葛新元先生, 董事, 北 京师范大学博士、 南京大学博士后, 中国国籍。 历任 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湘财证券研究所金融工程研究员, 国信证券研究所金融 工程首席分析师、 衍生品部副总经理, 国信证券研究所金融工程首席分析师、 副 所长。现任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俞大伟先生, 董事, 同 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中国国籍。 历任江苏东华期货 有限公司苏州办交易部经纪人, 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苏州交易部经理, 河 南鑫福期货有限公司苏州代表处经理, 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苏州营业部副 经理、 经理, 上海中期 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光大期货有限公司常务 副总经理。 王俪玲女士, 董事, 美 国波士顿大学硕士, 曾任荷兰银行 (中国台湾) 的法 务长,联 鼎法 律事务 所 (中国台 湾) 、泰运 法 律事务所 (中 国台湾 ) 律师。现任 保德信金融集团高级副总裁兼区域顾问(中国台湾) 。 夏小华先生, 独立董事, 复旦大学政治经济学系学士, 中国国籍。 历 任交通 银行研究开发部经济研究处处长、 研究开发部副总经理, 广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 常务副行长、行长、党委书记,华夏银行上海分行行长。 金德环先生, 独立董事, 上海财经大学硕士、 教授, 中国国籍。 曾任 上海财 经大学财政金融系教研室主任、 财政系副主任、 证券期货学院副院长。 现任上海 财经大学金融学院证券研究中心主任。 郑志先 生,独 立董事 , 华东政 法学院 (现华 东 政法大 学)法 律史专 业 硕士。 曾任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国浩律师集团 (上海) 事务 所律师、 上 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律师。 现任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2 、监 事会成 员 孙 佚 先 生 , 监 事 长 , 复 旦 大 学 博 士 研 究 生 。 历 任 交 通 银 行 总 行 国 际 业 务 部 产品策划经理, 光大证券公司办公室综合处副处长、 光大 证券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兼综合处处长。现任光大国际营运总监。 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8 颜 微 潓 女 士 , 监 事 , 新 加 坡 国 立 大 学 经 济 和 数 学 双 学 士 , 马 来 西 亚 国 籍 , 香港证券业协会会员。历任新加坡 Farenew Mondial 投资私人有限公司分析员, DBS 唯高达亚洲有限公司合规经理, 香港交易所上市部副总监, 富通集团亚洲区 域合规总监。现任香港保德信亚洲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首席合规总监。 王 永 万 先 生 , 监 事 , 吉 林 财 贸 学 院 经 济 管 理 专 业 学 士 。 曾 任 海 口 会 计 师 事 务所审计员, 海南省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财务主管,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海口营业部、 深圳营业部及南方 总部财务经理,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会计主管,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等职务。 现任本基 金管理人运营部总监。 郁疆先生, 监事, 澳大 利亚堪培拉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长沙新民路营业部营销部经理、 市场总部经理及董事会办公室秘书, 诺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高级经理等职务。 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后, 先后担任销售部高级经理、 广州分公司总经理。 现任 本基金管理人副首席 市场总监兼渠道销售部总监、广州分公司总经理 。 3 、公 司高级 管理 人员 林昌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长,简历 同上。 包爱丽女士,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李常青先生,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 。 历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化学系教师, 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同 (万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高级 经理、 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 北京办事处主任,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 部总监等职务,2010 年 7 月加入光大保德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监察 稽核部总监、战略发展部总监,现任本基金管理人督察长。 盛松先生, 北京大学硕士, 中国国籍。 历任中 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 部交易 部经理 ,光大 证 券资产 管理总 部总经 理 ,2003 年 参加光 大保 德信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 2004 年4 月起担任光大 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 首席投资总监兼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梅雷军先生, 吉林大学博士。 曾任深圳蛇口安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 部经理, 光大 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南方 总部机 构 管理部总 经理 兼任电 脑 部总经理、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务一部总经理、 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客户服务中心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9 总经理。2004 年 7 月 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 总经理兼首席运营总监 。 董文卓先生, 中山大学金融学硕士。 历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实习研究助 理、 研究员, 平安资产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 助理投资经理, 平安养老保 险股份有 限公 司固定 收 益投资总 监兼 固定收 益 部总经理 、投 资决策 委 员会委员、 另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年金基金经理、 专 户投资经理、 社保基金经理等。 2017 年5 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总经 理 兼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总 监 。 4 、本 基金拟 任基 金经理 黄兴亮 先生, 清华 大学 博士。2002 年毕 业于 清华大 学电机 系电 气工 程及自 动化专 业,2007 年获 得清华 大学计 算机系 计 算机应 用技术 专业博 士 学位 。 黄兴 亮先生于2007 年 8 月至2011 年5 月在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高级 研究员,2011 年 6 月 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高级研究员。现 任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光大保德信一带一路战略 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成员 盛松先生,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 首席投资总监兼光大保德信量化核 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戴奇雷先生,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权益投资部总监兼光大保德信中小盘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光 大 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董文卓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 副总经理 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林晓凤女士,现任本基金管理人专户投资部总监。 上述人员无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0 4、按 照基金 合同的 约 定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方 案,及 时向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 格遵守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按照 招募说 明 书列明 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 管理 人承诺 严 格遵守《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证券法 》 、 《基金 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治理 准则》 等法律法规, 建 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优先 原 则,防范 利益 冲突, 建 立健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 评估机制,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1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3、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 格遵守 法律法 规,建 立 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 泄露因 职务便 利 获取的 未公开 信息、 利 用该信 息从事 或者明 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 基金管 理人承 诺 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 职 业操守 ,督促 和约束 员 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 泄漏在 任职期 间 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 违反证 券交易 场 所业务 规则, 利用对 敲 、倒仓 等手段 操纵市 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2 (10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有 关法律 、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为 基 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受雇人 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 不泄漏 在任职 期 间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 部控制 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规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 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 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 防范经营风险而 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 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 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 基 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 ) 保证基 金管理 人 的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 国 家有关 法律法 规和行 业 监管规 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 防范和 化解经 营 风险, 提高经 营管理 效 益,确 保经营 业务的 稳 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 ) 确保基 金管理 人 成为一 个决策 科学、 经 营规范 、管理 高效、 运 作安全 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2 、内 部控制 的五 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 和内部 监控。 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3 (1 )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 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调, 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 为此, 基金管理人从两方面入手营造 一个好的控制环境。 首先, 从 “硬控制” 来看 , 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人治 理结构原则, 设置了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 各部门有明确的岗位设置 和授权分 工, 操作相 互 独立。其 次, 基金管 理 人更注重 “软 控制” , 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层 牢固 树立内 部 控制和风 险管 理优先 的 理念和实 行科 学高效 的 运行方式,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加强全体员工道 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 使 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 各个环节。 (2 )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 一, 各部门进行风险的自 我评估和分析, 通过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进行自我风险管理; 二, 管 理层下属的 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风险管理工作, 设定明确的风险管理目标, 建立科学严 密的风险控制评估体系, 辨认和识别基金管理人内外部的重大风险, 评估和分析 风险的重大性、 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方案和有效防范措施。 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 通过定期与不定期风险评估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风 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管 理人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 监控和评价管理层的风险管 理工作,并决策重大的风险管理事项。 (3 )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 通过各种预防性的、 检查性的和修正性 的控制措施, 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 尤其是强调对于基 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 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 分 别核算; 严格岗位分离, 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 明确授权控制; 对重 要业务部门 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 )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 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 度, 以确保识别、 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 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管理人 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4 (5 )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 公司内 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 各部 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 并协助 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 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 实现一线业务岗 位、 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 确保实现内部监控活 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3 、内 部控制 原则 (1 ) 健全性 原则: 内 部控制 应当包 括基金 管 理人的 各项业 务、各 个 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 环节; (2 ) 有效性 原则: 通 过科学 的内部 控制手 段 和方法 ,建立 合理的 内 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立性原则: 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 成本效益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 、内 部控制 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 内部控 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 健全、 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营活 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 “决策系统” 、 “执行系统” 、 “监督系统” 三个方面。 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 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 之间的关系。 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 基金管理人 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现 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办公会的直接领导下, 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基金投 资运作和内 部管理工作。 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5 监督系统对 基金管理人 的决策系统、 执行系统进行全程、 动态的监控, 监督 的对象覆盖 基金管理人 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系统从监督内容 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 )监事会—— 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 ) 董事会 专门 委员 会及督 察长 —— 根据 董 事会的 授权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经 营活动进行监督; (3 ) 监察稽 核部——根据总 经理及 督察 长的 安排, 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经营活 动及各职能部门进行内 部监督。 5 、内 部 控制 层次 (1 ) 员工自 律和部 门 主管的 监控 。 所有员 工 上岗前 必须经 过岗位 培 训,签 署自律承诺书, 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管理制度; 保证 良好的职业操守; 保证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等。 基金管理人的各部门主管在权限 范围之内, 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 监督和控制, 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 家法律、 法规、 监管规 定、 基金管理人的规章制度 , 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 和风险 管理 负直接 责任; (2 ) 管理层 的控 制 。 管理层 采取各 种控制 措 施,管 理和监 督 各个 部 门和各 项业务进行, 以确保 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 。 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 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3 ) 董事会 及其 专 门 委员会 的监控 和指导 。 所有员 工应自 觉接受 并 配合董 事会 及其 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 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 建议应予采纳, 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 董事会对内部控 制负最终责任。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的充分性、 合理 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6 、内 部控制 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义务规则, 是内部控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 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 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 ) 《 公司 章程》 —— 指经股东 会批 准的《 公 司章程》 ,是 基 金管 理 人制定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6 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 ) 内部控 制大纲 —— 是对 《公司 章程》 规 定的内 部控制 原则的 细 化和展 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 ) 公司基 本管理 制 度 —— 是基金 管理人 在 经营管 理宏观 方面进 行 内部控 制的制度依据。 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固有资金投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 印章管理办法、 行政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 核制度、 员工对外兼职管理办法、 员工行为规范、 纪律程序和应急情况处理与业 务连续制度等; (4 ) 部门规 章制度 以 及业务 流程 —— 部门 规 章制度 以及业 务流程 是 在公司 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 操作守则 等的具体说明。 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管理、 监督的需要, 同 时也是避免 工作中主管随意性的有效手段。 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 定进行拟 订、 修改, 经 总经理办 公会 批准后 实 施的。制 定的 依据包 括 法律法规、 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7 、基 金管理 人关 于内部 控制 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维持、 完善、 实施和 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基金管理 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完备, 并承诺将根 据市场环境 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7 四、 基 金托 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基本情 况 1 、基 金托管 人概 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发 钞行之 一。1987 年重 新组建 后的交 通银行 正 式对外 营业, 成为中 国 第一家 全国 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 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 年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根据 2014 年 《银行 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 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9 位,跻身全 球银行 20 强;根据《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 位列第217 位。2014 年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评选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8.09 万亿元, 实现净 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525.78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 (下文简称 “托管中心” ) 。 现有员 工具有 多年基金 、证 券和银 行 的从业经 验, 具备基 金 从业资格 ,以 及经济 师 、会计师、 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 专业分布合理, 职 业技能优良, 职业道德素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 积极进取、 开拓 创新、 奋发 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2 、主 要人员 情况 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8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 2013 年 10 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 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至2013 年 10 月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本行副董 事长、执行董事、行长。牛先生 1983 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学士学 位,1997 年毕业 于哈 尔滨工 业大学 管理 学院 技术经 济专业 ,获 硕士 学位,1999 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 2013 年 11 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 执行董事,2013 年 10 月起任本行 行长;2010 年4 月至 2013 年9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 总经理兼中央汇金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2005 年8 月至2010 年4 月任本行执行董 事、副行长;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本行行长 助理;1994 年至 2001 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 长。彭先生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 2015 年 8 月起 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8 月, 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 总裁; 1999 年12 月至2007 年12 月, 历任本行 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 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 年毕业于中国石 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 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3 、基 金托管 业务 经营情 况 截至 2016 年 9 月30 日, 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98 只。 此外, 交通 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银 行理财产品、 信托计划、 私募投资基金、 保险 资金、 全国社保基金 、 养老保障管 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证券投资资产、RQFII 证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 投资资产和QDLP 资金等产品。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规章及 行内相关管理规定, 加强内部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9 管理, 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 通过对各种风险的 梳理、 评估、 监控, 有 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 确保业务稳健运行, 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原则 1 ) 合法性原则:托管 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构的 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全面性原则:托管 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 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 管控的 内部控制机制, 覆盖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 执行、 监 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 ) 独立性原则:托管 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 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 资产与 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4 ) 制衡性原则:托管 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 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 结构的 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 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 ) 有效性原则:托管 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 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 控管理 模式的基础上, 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通过 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 行。 6 ) 效益性原则:托管 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 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 务运作 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 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 佳的内部 控制目标。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 《基金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 托管中 心制定 了一整套严密、 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 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 的规范、 安全、 高效, 包括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保 密 工 作 制 度 》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20 度》等, 并根 据市场 变 化和基金 业务 的发展 不 断加以 完 善。 做到业 务 分工合理,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业务管理制度化, 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 有关信息披露 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 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全流程、 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 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 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和有关证券法规的 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 资 产净值的 计算 、基金 管 理人报酬 的计 提 和支 付 、基金托 管人 报酬的 计 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 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 作为 基金托 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 违反《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 基金管 理人收到 通知 后及时 核 对确认并 进行 调整。 交 通银行有 权对 通知事 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基金管理 人对 交通银 行 通知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及 时纠正的, 交通银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须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 四) 其他事 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 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21 五、 相 关服 务机构 ( 一) 直销机 构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 滩金融中心 1 幢,6 层至 10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 号外 滩金融中心1 幢 (北区3 号楼) 6 层至10 层 电话: (021)80262466、80262481 传真: (021)80262482 客服电话:4008-202-888 联系人:孙荣伟 网址:www.epf.com.cn ( 二) 代销机 构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22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 (010)85130588


传真: (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 www.csc108.com (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 辛国政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或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邮编:200031 )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莹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热线:021 —95523 或 4008895523 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国际互联网网址:www.swhysc.com (6)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邮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王怀春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7)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 (0351)8686659


传真: (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100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24 (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 人:何耀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10)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 册 地 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 圳 路 22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楼 20 层 (26606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 号楼第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赵艳青 电话: (0532)85023924 传真: (0532)85022605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1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 (0755)83073087


传真: (0755)83073104


客户服务热线: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12) 平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 人:曹实凡 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25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755-82435367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13)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楼、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楼、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客服电话: 95517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14)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531-68889095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15)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26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16)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1344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17)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18)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梁微 电话:020-88836999-5408 传真:020-88836920 客服电话:95396 公司网址: www.gzs.com.cn (19)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27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 www.gjzq.com.cn (20)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 四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2 号中广核大厦北楼 10 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彭莲 电话:13480169928


传真:0572-2119391


客服电话:95564


公司网址:www.lxsec.com (21)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 夏锐 电话:010-66559079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电话:95309 公司网址:www.dxzq.net (22)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28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 、4008888001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2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6 幢55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88 分机 7019


传真:021-6438379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4)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电话: 021-60897869 、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25)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65 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29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0571-88920897、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 三) 登记机 构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 滩金融中心 1 幢,6 层至 10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 号外 滩金融中心1 幢 (北区3 号楼) 6 层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林昌 电话: (021)80262888 传真: (021)80262483 联系人:杨静 ( 四) 律师事 务所 和经办 律师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层 负责人: 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联系人: 刘佳 经办律师: 刘佳、 姜亚萍 ( 五)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 办注 册会计 师 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30 公司全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 址:中 国北 京市 东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 东方广 场东方 经贸 城安 永大楼 (东三办公楼)16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吴港平 电话: (021)22288888 传真: (021)22280000 联系人: 蒋燕华 经办会计师: 边卓群、蒋燕华 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31 六、 基 金的 募集 ( 一) 基金募 集的 依据 本基金由 基金 管理人 依 照《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7 月 10 日证监许可[2017]1200 号《 关于准予 光大保德信尊耀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 》 文件注册募集 (光大保德信光大保德信尊耀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 更注册为光大保德信先进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 二) 基金存 续 期限 不定期 ( 三) 基金类 型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 四) 基金的 运作 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 五) 募集安 排 1 、募 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2 、 募 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3 、 募 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4 、募 集场所 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32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确定的代销网点。 上述销 售机构 办理开 放 式基金 业务的 城市 ( 网点 )的 具体情 况和联 系 方法, 请参见本基金之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5 、募 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基 金募集规模限制及控制措施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 、基 金的初始 面 值、认 购价 格及计 算公 式、认 购费 用 (1 )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 本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 )认购价格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3 )认购费用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0.12% 50 万元(含 50 万元)到100 万元 0.08%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到500 万元 0.06%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 每笔交易1000 元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20% 50 万元(含 50 万元)到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到500 万元 0.60%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 每笔交易1000 元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1)认 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认购份 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33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 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认购份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 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 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 的初始 面值为 1.00 元。基金份额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 ,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 资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 金资产所有 。 例1:某 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5,000 元认购本基金, 对应费率为1.20%, 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5 元,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1+1.20%)=4,940.71 元 认购费用=5,000 -4,940.71=59.29 元 认购份额=(4,940.71+5)/1.00=4,945.71 份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5,000 元认购 本基金,可得到 4,945.71 份基 金份额。 7 、投 资人对 基金 份额的 认购 (1 )认购时间安排 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 开立基金账户 (已开立光大保德信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基 金 账户的客 户无 需重新 开 户) ,然 后办 理基金 认 购手续。投 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办理以上手续时应提交的文件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 各销售机构公告。 (3 )认购的方式与确认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人须在发行期内将足额资金存入销售机构指 定的账户后方可进行基金认购。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 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 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 使合法权利。 待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可到提出认购申请的销售机构打印交易 确认单。 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34 (4 )基金的认购限制 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 投资人可至本基金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认购, 每 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认购费) ,具体限额以 各代销机构的 规定为准 。 投资人也可至本基金直销机构认购, 每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含 认购 费) 。 投 资人在设 立募 集期内 可 以重复认 购, 除每次 认 购单笔最低 限额限制外, 本公司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本公司有权 拒绝该笔或该某些认购申请 。 多次认购的, 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 计费。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 认购 金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 最 迟 在调整前 两日在 指定媒介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8 、募 集资金 利息 的处理 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9 、 基金募 集期 间募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 基金 募集行 为结 束前,任 何 人 不得 动用。 10 、 其他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 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的前提下,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情况下,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 的销售、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等。该等调整不需要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35 七、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一) 基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 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 二) 基金合 同不 能生效 时募 集资金 的处 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 基金募 集失败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及销 售机构 不得请 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 )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36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37 八、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一) 申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机构详 见本招募说明 书 第五部分 或其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 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其他销售 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 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二) 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或期货交易市场、 证券或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 理人不 得在基 金 合同约 定之外 的日期 或 者时间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数额 限制 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38 1、 代销网点每个账户 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含申购费) , 具体限额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 2、直销网点 每个账户 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 ; 3、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 , 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 交易 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时, 余 额部分 基金份额将由登记机构发起强制赎回 ; 4、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法 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 , 调整上 述规定 申购金 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 回遵循 “先进 先 出”原 则,即 按照投 资 人认购 、申购 的先后 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 五)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投资人交付申购 款项, 申购成立; 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 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 项划往基金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39 份额持有人账户。 遇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项顺延至 上述情形 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 在发生 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 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 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或 无效 , 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 不代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 实接收到 申购 、赎回 申 请。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 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允 许的范 围内, 对上述 业 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 但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 告。 ( 六) 申购和 赎回 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0.15% 50 万元(含 50 万元)到100 万元 0.12%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到500 万元 0.08%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 每笔交易1000 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0% 50 万元(含 50 万元)到100 万元 1.20% 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40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到500 万元 0.80%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 每笔交易1000 元 2、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续持有期 赎回费率 7 天以内 1.5% 7 天(含7 天)到 30 天 0.75% 30 天(含30 天)到1 年 0.5% 1 年(含1 年)到 2 年 0.2% 2 年以上(含 2 年) 0 注:赎回费的计算中 1 年指365 个公历日。 3、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 续持有期 长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 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 的7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 回费, 将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 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4、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 基金合 同约定 的范围 内 调整费 率或收 费方式 ,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公告。 5、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情形 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按相关监 管部 门要求 履 行必要手 续后 ,基金 管 理人可以 适当 调低 基 金 申购费率、 基金赎回费率 。 ( 七) 申购与 赎回 的数额 和价 格 1 、申 购份额 余额 及赎回 金额 的处理 方式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41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2 、基 金申购 份额 的计算 :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1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申购份 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申购份 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 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2: 某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在 T 日投资5,000 元申购本基金, 对应费 率为1.50%, 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 购金额=5,000/(1+1.50%)=4,926.11 元 申购费用=5,000 -4,926.11=73.89 元 申购份额=4,926.11/1.2000=4,105.09 份 即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T 日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 4,105.09 份基金份额。 3 、基 金赎回 金额 的计算 : 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价格=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3: 假定某投资者在T 日赎回1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10 天, 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42 赎回金额= 10,000×1.1500=11,500.00 元 赎回费用=11 ,500×0.75%=86.25 元 净赎回金额=11,500-86.25=11,413.75 元 4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算 公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由 此产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 基金财产 承担 。T日 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在当天 收 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 T日 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总数。 ( 八)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 券、期 货交易 所 交易时 间非正 常停市 , 导致基 金管理 人无法 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 金管理 人接受 某 笔或某 些申购 申请可 能 会影响 或损害 现有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 金管理 人无法 找 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 或登记 机构的 异常情 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基 金管理 人接受 某 笔或者 某些申 购申请 有 可能导 致单一 投资者 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3、5、6、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43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 券、期 货交易 所 交易时 间非正 常停市 , 导致基 金管理 人无法 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 上述第4 项所 述情形 , 按基金合 同的 相关条 款 处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十)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额赎 回:当 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有能力 支 付投资 人的全 部赎回 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 期赎回 :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支 付 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有 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44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 申请时可 以选 择延期 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 延 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十一 )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 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发 生上述 暂停申 购 或赎回 情况的 ,基金 管 理人当 日应立 即向中 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 若暂停时间超过1 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十二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 基金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金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45 ( 十三 )基金 份额 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 十四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 指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死亡 ,其持 有的基 金 份额由 其合法 的继承 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五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 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六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七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解 冻与质 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46 如相关 法律法 规允许 基 金管理 人办理 基金份 额 的质押 业务或 其他基 金 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 排 进行 补充和 调整 并提前 公告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47 九、 基 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 将精选 受益于 先 进服务 业主题 的相关 证 券,在 严格控 制风险 前 提下, 力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争取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 中小 板、创 业 板及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 核准上市 的股 票) 、 债 券(包括国 债、金融 债、 公司债 、 证券公司 短期 公司债 券 、企业债 、地 方政府 债 、次级债、 中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可 转换公司 债券 (含可 分 离交易可 转债 ) 、中 期 票据、央行 票据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 会允许投 资的 债券) 、 货币市场 工具 、资产 支 持证券、债 券回购、 银行存款、 权 证、 股指期货、 股票期 权、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其余资 产投资于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中期票据、 资 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央行票据、 银行存款、 权证、 股指 期货、 股票期权、 国债 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 股指期货合 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以先进服务业主题 的相关证券为主要投资对象, 投资于先进服务业主 题相关证券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 三) 投资策 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基本面及证券市场双层面的数据进行研究, 并通过 定性定量分析、风险测算及组合优化,最终形成大类资产配置决策。 (1 ) 宏观经 济运行 的 变化和 国家的 宏观调 控 政策将 对证券 市场产 生 深刻影 响。 本基金通过综合国内外宏观经济状况、 国家财政政策、 央行货币政策、 物 价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48 水平变化趋势等因素,构建宏观经济分析平台; (2 ) 运用历 史数据 并 结合基 金管理 人内部 的 定性和 定量分 析模型 , 确定影 响各 类资产收益水平的先行指标, 将上一步的宏观经济分析结果量化为对先行指 标的影响,进而判断对各类资产收益的影响; (3 ) 结合上 述宏观 经 济对各 类资产 未来收 益 影响的 分析结 果和本 基 金投资 组合的风险预算管理,确定各类资产的投资比重。 2、股票投资策略 (1 ) “先进服务业”涉及上市公司的界定 “先进服务业” 是指为满足人们高层次需求应用而生的新兴服务业和通过技 术进步、机制创新等方式顺应了人们需求高端化发展趋势的传统服务业。 “先进服务业”应主要具备以下特征: 人类社会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分别为农业时代、 工业时代及后工业时代 。 对应于服务业的发展,可以将其分为四个阶段: 阶段一: 在农业时代, 由于生产效率低下、 剩余劳动力多而且质量较差, 服 务业以个人服务为主,例如饮食、服饰、维修等小型商店; 阶段二:在工业时代的前半段,农业生产占 GDP 的比重逐步下降,而工业 生产占比则稳步提升, 此时服务业以传统服务业为主, 例如大型餐饮、 纺织服装、 商业贸易、交通运输等行业。 阶段三: 在工业时代的后半段, 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进程加快, 服务业也 逐渐从传统服务业向现代服务业转化, 此时人们对房地产业、 通信业、 金融业的 需求不断增加,该类服务业取得较快发展。 阶段四: 在后工业时代, 随着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人们对于物质方面的需 求逐渐向非物质方面转移, 知识密集度高、 产出附加值高的现代服务业蓬勃发展, 其中包括例如文体休闲产业、教育业、旅游业、医疗保健业等。 根据以上服务业发展的阶段划分, 本基金所指 “先进服务业” 投资主 题相关 证券的上市公司界定 与行业选择如下: I 、 公司业务涉及服务业发展第四阶段的产业 ,该阶段人们的需求逐 步高端 化, 该类服务产业具有智力要素密集度高、 产出附加值高、 资源消耗少、 环境 污 染少等特性 ; 具体到行业分类上, 包括休闲服务、 医药生物、 传媒、 通信、 电子、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49 计算机等行业 。 II 、 公司业务涉及服务 业发展的第一至第三阶段的产业, 依次为农业时代的 个人服务业、 工业时代前半段的传统服务业和工业时代后半段的现代服务业, 以 上行业通过技术创新、 管理优化、 产品升级等方式使得自身发展契合了人们需求 高端化的发展趋势 。 尤其是在原有业态基础上引入互联网、 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 并将这些先进技术应用到传统产业的各个环节, 从而在融合先进技术的过程中派 生出新型服务模式的服务业, 包括电子商务、 互联网金融、 在线教育、 智能物流、 智能交通、 智能家居、 智能安防等, 上述产业均为相关服务行业在应用先进技术 后催 生的新型业态 。 本基金将通过自下而上研究入库的方式, 对以上各个行业中涉及 “先进服务 业” 投资主题的上市公司进行深入研究, 挖掘企业的投资价值, 分享 “先进服 务 业”发展所带来的投资机会,并将这些股票组成本基金的核心股票库。 未来, 由于经 济增长 方 式转变 、服务 业结构 升 级等因 素, “ 先进服 务 业”投 资主题的外延扩大, 本基金将视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对行业的识别及认定。 若出现 其他受益于 “先进服务业” 投资主题的行业或者上市公司, 本基金也会在深入研 究的基础上,将其列入核心股票库。 (2 )个股选择 本基金将通过自下而上研究入库的方式, 对以 上各个行业中涉及 “先进服务 业” 投资主题的上市公司进行深入研究, 挖掘企业的投资价值, 分享 “先进服 务 业” 发展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并将这些股票组成本基金的核心股票库。 在核心股 票库的基础上, 本基金以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 从价值和成长等因素对个股 进行选择, 综合考虑上市公司的增长潜力与市场估值水平, 精选估值合理且成长 性良好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未来, 由于经 济增长 方 式转变 、服务 业结构 升 级等因 素, “ 先进服 务 业”投 资主题的外延扩大, 本基金将视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对行业的识别及认定。 若出现 其他受益于 “先进服务业” 投资主题的行业或者 上市公司, 本基金也会在深入研 究的基础上,将其列入核心股票库。 1)定量分析 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50 本基金结合盈利增长指标、 现金流量指标、 负 债比率指标、 估值指标、 盈利 质量指标等与上市公司经营有关的重要定量指标, 对目标上市公司的价值进行深 入挖掘, 并对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财务质量和经营效率进行评析, 为个股选择 提供依据。 2)定性分析 本基金认为股票价格的合理区间并非完全由其财务数据决定, 还必须结合企 业学习与创新能力、 企业发展战略、 技术专利优势、 市场拓展能力、 公司治理结 构和管理水平、 公司的行业地位、 公司增长的可持续性等定性因素, 给予股票 一 定的折溢价水平, 并最终决定股票合理的价格区间。 根据上述定性定量分析的结 果, 本基金进一步从价值和成长两个纬度对备选股票进行评估。 对于价值被低估 且成长性良好的股票,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 对于价值被高估但成长性良好, 或价 值被低估但成长性较差的股票, 本基金将通过深入的调研和缜密的分析, 有选择 地进行投资;对于价值被高估且成长性较差的股票,本基金不予考虑投资。 3、债券投资策略 (1 )目标久期策略及凸性策略 在组合的久期选择方面, 本基金将综合分析宏观面的各个要素, 主要包括宏 观经济所处周期、 货币财政政策动向、 市场流动性变动 情况等, 通过对各宏观变 量的分析, 判断其对市场利率水平的影响方向和程度, 从而确定本基金固定收益 投资组合久期的合理范围。 并且动态调整本基金的目标久期, 即预期利率上升时 适当缩短组合久期, 在预期利率下降时适当延长组合久期, 从而提高债券投资收 益。 由于债券价格与收益率之间往往存在明显的非线性关系, 所以通过凸性管理 策略为久期策略补充, 可以更好地分析债券的利率风险。 凸性越大, 利率上行引 起的价格损失越小, 而利率下行带来的价格上升越大; 反之亦然。 本 基金将通过 严格的凸性分析,对久期策略做出适当的补充和修正。 (2 )收益率曲线策 略 在确定了组合的整体久期后, 组合将基于宏观经济研究和债券市场跟踪, 结 合收益率 曲线 的拟合 和 波动模拟 模型 ,对未 来 的收益率 曲线 移动进 行 情景分析, 从而根据不同期限的收益率变动情况, 在期限结构配置上适时采取子弹型、 哑铃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51 型或者阶梯型等策略,进一步优化组合的期限结构,增强基金的收益。 (3 )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类债券是本基金的重要投资对象, 因此信用策略是本基金债券投资策略 的重要部分。 由于影响信用债券利差水平的因素包括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 信用债自身的信用情况变化, 因此本基金的信用债投资策略可以具体分为市场整 体信用利差曲线策略和单个信用债信用分析策略。 1)市场整体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 市场特征和政策因素三方面考量信用利差曲线的整体 走势。 在经济周期向上阶段, 企业盈利能力增强, 经营现金流改善, 则信用利差 可能收窄, 反之当经济周期不景气, 企业的盈利能力减弱, 信用利差扩大。 同 时 本基金也将考虑市场容量、 信用债结构以及流动性之间的相互关系, 动态研究信 用债市场的主要特征, 为分析信用利差提供依据。 另外, 政策因素也 会对信用利 差造成很大影响。 这种政策影响集中在信用债市场的供给方面和需求方面。 本基 金将从供给和需求两方面分别评估政策对信用债市场的作用。 本基金将综合各种因素, 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 确定信用债 券总的投资比例及分行业的投资比例。 2)单个信用债信用分析策略 信用债的收益率水平及其变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发行主体自身的信用水 平, 本基金将对不同信用类债券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 深入挖掘信用债的投资价 值,增 强本基金的收益。 本基金主要通过发行主体偿债能力、 抵押物质量、 契约条款和公司治理情况 等方面分析和评估单个信用债券的信用水平: 信用债作为发行主体的一种融资行为, 发行主体的偿债能力是首先需要考虑 的重要因素。本基 金将 从行业和企业两个 层面 来衡量发行主体的 偿债 能力:A ) 行 业 层 面 , 包 括 行 业 发 展 趋 势 、 政 策 环 境 和 行 业 运 营 竞 争 状 况 ;B ) 企 业 层 面 , 包括盈利指标分析、资产负债表分析和现金流分析等。 抵押物作为信用债发行时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债券持有人分析和衡量该债券 信用风险的关键因素之一。 对于抵押物质量的考察主要集中在抵押物的现 金流生 成能力和资产增值能力。 抵押物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能力越强、 资产增值的潜力越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52 大,则抵押物的质量越好,从而该信用债的信用水平也越高。 契约条款是指在信用债发行时明确规定的, 约束和限制发行人行为的条款内 容。 具体包含承诺性条款和限制性条款两方面, 本基金首先分析信用债券中契约 条款的合 理性 和可实 施 性,随后 对发 行人履 行 条款的情 况进 行动态 跟 踪与评估, 发行人对契约条款的履行情况越良好,其信用水平也越高。 对于通过发行债券开展融资活动的企业来说, 该发行人的公司治理情况是该 债券维持 高信 用等级 的 重要因素 。本 基金关 注 的公司治 理情 况包括 持 有人结构、 股东权益与员工关系、运行透明度和信息披露、董事会结构和效率等。 (4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特征和证券市场趋势判断的前提下, 在综合分析 可转换债券的债性特征、 股性特征等因素的基础上, 选择其中安全边际较高、 股 性活跃并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品种进行投资。 结合行业分析和个券选择, 对成长 前景较好的行业和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进行重点关注, 选择投资价值较高的个 券进行投资 。 (5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与传统的信用债相比,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整体 流动性相对较差, 而且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波动性较高、 信用基本 面稳定性较差的影响, 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 因此, 对于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认为, 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对 个券信用资质进行详尽的分析, 并综合考虑发行人的企业性质、 所处行业、 资产 负债状况、盈利能力、现金流、经营稳定性等关键因素 , 确 定 最 终 的 投 资 决 策 。 (6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证券行业 分析、 证券公司资产负债分析、 公司现金流分析等 调查研究, 分析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违约风险及合理的利差水平, 对证券公 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 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的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并经董事会批准, 以防范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等各种风险。 (7 )杠杆投资策略 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53 在本基金的日常投资中, 还将充分利用组合的回购杠杆操作, 在严格头寸管 理的基础上,在资金相对充裕的情况下进行风险可控的杠杆投资策略。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 偿还率等 多种 因素影 响 。本基金 将在 基本面 分 析和债券 市场 宏观分 析 的基础上, 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风险、 信用风险、 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 析, 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 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 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5、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 以套期保值为目 的, 适度运用股指期货、 股票期权、 国债期货 等金融衍生品。 本基金利用金融衍 生品合约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和杠杆操作等特点,提 高 投 资 组 合 的 运 作 效 率 。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 究, 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理估值水平。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 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选择, 谨 慎进行投资, 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参与股票期权的投 资。 本基金将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权合约进 行投资。 本基金将基于对证券市场的预判, 并结合股票期权定价模型, 选择估值 合理的期权合约。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建立股票期权交易决策部门或小 组, 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人员培训工作, 确保投资、 风控等核心岗位人员具备股票 期权业务知识和相应的专业能力, 同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票期权的投资 审批事项,以防范期权投资的风险。 在国债期货投资时, 本基金将首先分析国债期货各合约价格与最便宜可交割 券的关系, 选择定价合理的国债期货合约, 其次考虑国债期货各合约流动性情况 最终确定与现货组合的合适匹配,以达到风险管理的目标。 6、权证及其他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 结合期权定价量 化模型估算权证价值, 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有: 价值挖掘策略、 杠杆 策略、 双向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54 权证策略、获利保护策略和套利策略等。 同时,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本基金若认为有 助于基金 进行 风险管 理 和组合优 化的 ,可依 据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履行 适 当程序后, 运用金融衍生产品进行投资风险管理。 ( 四) 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 金股票 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 0%-95% ,其 中投资 于先 进服务 业主题相关证券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2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 在扣除 国债期 货合约 、 股指期 货合约 和股票 期 权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全 部基金 持有一 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不 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 本基金 在任何 交 易日买 入 权证 的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易 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 本基金 投资于 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55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投资,需遵循 下列(16 )- (24 ) 的投 资 组 合限制: (16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 ; (17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9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超过上 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20 )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1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 (22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23 )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56 (24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25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需遵守下列(26)- (28)的投资组合限制: (26 )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27 )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 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 开仓卖出认沽期 权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 现金等价物; (28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其中, 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9 ) 本基金持有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第 (12 ) 项 外,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 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但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57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优先 原 则,防范 利益 冲突, 建 立健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 按 调 整 后 的 规 定 执 行 。 ( 五)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50% ×中证服务业 指数收益率+50% ×中证全债 指数收益率。 业绩比较基准选取的理由为: 中证服务业指数是 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 侧重反映服务业主题股票 走势的指数。 该指数的样本空间由中证全指样本股组成, 首先, 将样 本空间中过 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排名在后 20% 的股票剔除; 其次, 剩余股票中按照证监会行 业分类, 选取农、 林、 牧、 渔服务业, 采掘服 务业, 电力、 煤气及水 的生产和供 应业, 建筑业, 交通运 输、 仓储业, 通信服务 业, 计算机应用服务业, 批发和零 售贸易, 金融、 保险业 , 房地产业, 社会服务 业, 传播与文化产业股票作为服务 业主题股票; 最后, 由服务业主题股票中过去一年日均市值排名前 300 的股票构 成中证服务业指数样本股。 该指数的样本覆 盖了服务业主题的股票, 具有良好的 市场代表性。本基金选择该指数来衡量股票投资部分的绩效。 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58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 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 场的国债、 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 债的收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标。 该指数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对异常价格和 无价情况下使用了模型价, 能更为真实地反映债券的实际价值和收益率特征。 本 基金选择该指数来衡量债券投资部分的绩效。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约束, 设 定本基金的基准为 50% ×中证服 务业指数收益率+50% ×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业绩比较基 准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上 述基准 指数停 止 计算编 制或更 改名称 , 或者今 后法律 法规发 生 变化, 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 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 则本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 七)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相关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 金管理 人按照 国 家有关 规定代 表基金 独 立行使 相关权 利,保 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 通过关 联交易 为 自身、 雇员、 授权代 理 人或任 何存在 利害关 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59 十、 基 金的 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60 十 一、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期货合 约、 股票期权合约、 国 债期货 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三) 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非固定收益品种 的估值 交易所 上市的 非固定 收 益品种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以其 估值日 在 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 易的,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 对在交 易所市 场 上市交 易或挂 牌转让 的 固定收 益品种 (另有 规 定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 对在交 易所市 场 上市交 易的可 转换债 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 去 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 对在交 易所市 场 挂牌转 让的资 产支持 证 券和私 募债券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对在交 易所市 场 发行未 上市或 未挂牌 转 让的固 定收益 品种, 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 银行间 市场交 易 的固定 收益品 种,选 取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 相应品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61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 对银行 间市场 未 上市, 且第三 方估值 机 构未提 供估值 价格的 固 定收益 品种,按成本估值。 4、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 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 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 分别估 值。 5、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增股 、 配股和 公开增 发的 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 首次公 开发行 未 上市的 股票和 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 开发行 有 明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易 所上市 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6、本 基金投 资股指 期 货合约 ,一般 以估值 当 日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7、本 基金投 资股票 期 权合约 ,一般 以估值 当 日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如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按其规定内容进行估值。 8、国 债期货 合约以 估 值日的 结算价 估值。 估 值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 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法律法规今 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 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 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 监管部 门有强 制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新 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62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 四) 估值程 序 1、基 金份额 净值是 按 照每个 工作日 闭市后 ,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当 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 金管理 人应每 个 工作日 对基金 资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据 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暂 停 估值时除 外。 基金管 理 人每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 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 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 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63 (1 ) 估值错 误已发 生 ,但尚 未给当 事人造 成 损失时 ,估值 错误责 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 错误而 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负 有及时 返还不 当得利 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 估值错 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 值错误 发 生的原 因,列 明所有 的 当事人 ,并根 据估值 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估 值错误 处 理原则 或当事 人协商 的 方法对 因估值 错误造 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 根据估 值错误 处 理原则 或当事 人协商 的 方法由 估值错 误的责 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估 值错误 处 理的方 法,需 要修改 基 金登记 机构交 易数据 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 计 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立即 予以纠 正 ,通报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64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资 所涉及 的 证券、 期货交 易市场 遇 法定节 假日或 因其他 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 情形致 使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确 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七)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息 披露的 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 额 净值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 于证券 、期货 交 易所、 期货公 司及登 记 结算公 司发送的 数据 错误、 遗 漏等原因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 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65 十 二、 基 金的 费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或结算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基 金管 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 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不可 抗力等, 支 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基金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66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不可 抗力等, 支 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 中第 3 -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并 参照行业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 因未履 行或未 完 全履行 义务导 致的费 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据 相关法 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的 有 关规定 不得列 入基金 费 用的项 目。 ( 四) 基金费 用的 调整 在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的前提下, 可酌情调整基金管理 费、 基金托管费。 基金 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五)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67 十 三、 基 金的 收益与 分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在 符合有 关基金 分 红条件 的前提 下,本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实 际 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本 基金收 益分配 方 式分两 种:现 金分红 与 红利再 投资, 投资者 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 金收益 分配后 基 金份额 净值不 能低于 面 值,即 基金收 益分配 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68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69 十 四、 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 一 )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 托管人 各自保 留完整 的 会计账 目、凭 证并进 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管 人每月 与 基金管 理人就 基金的 会 计核算 、报表 编制等 进 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基 金管理 人聘请 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相互 独立的 具有证 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 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有 充足理 由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 须通报 基金托 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70 十 五、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 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 同是界 定 基金合 同当事 人的各 项 权利、 义务关 系,明 确 基金份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71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金托 管协议 是 界定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在基金 财产保 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7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 超过20%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季度 报告 、半年 度 报告、年 度报 告等定 期 报告文件 中披 露该投 资 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73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金管 理人的 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 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经 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 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调整份额类别设置; (2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 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74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 介披 露所投 资 中小企业 私募 债券的 名 称、数量 、期 限、收 益 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 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 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2、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 包 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 、 估值方法等, 并充分 揭示股票期 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3、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4、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75 15、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名称、 数量等信息, 并在季度 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证 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况。 1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应 当按照 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 会的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以 XBRL 电子方式复核审 查并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76 1、基 金投资 所涉及 的 证券、 期货交 易所遇 法 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 暂停营 业时; 2、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 情形致 使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确 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77 十 六、 风 险揭 示 ( 一) 投资于 本基 金的风 险 1、 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 因此, 宏观 和微观经济因素、 国家政策、 市场变动、 行业 与个股业绩的变化、 投资人风险收 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 从而产 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 (1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国家经济、 微观 经济、 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 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 (2 )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 如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 (3 )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 从而影响到基 金业绩。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 险。 (4 )信用风险 当证券 发行人 不能够 实 现发行 时所做 出的承 诺 ,按时 足额还 本付息 的 时候, 就会产生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 一般认为: 国债的信 用风险可以视为零, 而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 当 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 可能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 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 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 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 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 (6 )购买力风险 基金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 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 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78 (7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经营决策、 技术变革、 新 产品研 发、竞争 加剧 等风险 。 如果基金 所投 资的上 市 公司基本 面或 发展前 景 产生变化, 可能导致其股价的下跌, 或者可分配利润的降低, 使基金预期收益产生波动。 虽 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 2、 管理风险 (1 )管理风险


本基金 可能因 为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管 理水平 、手段 和技术 等 因素, 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 产配置、 类属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 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 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 (2 )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 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将被逐步引入, 这些新 的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提供保值增值功能的同时, 也会产生一些新的风险, 例 如利率期货带来的期货投资风险, 期权产品带来的定价风险等。 同时, 基金管理 人也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 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 3、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建仓成本控制不力, 建仓时 效不高; 基金资产 变现能力差, 或变现成本高; 在 投资人大额赎回 时缺乏应对手 段;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 (1 )市场整体流动性问题。 证券市 场的流 动性受 到 价格、 投资群 体等诸 多 因素的 影响, 在不同 状 况下, 其流动性 表现 是不均 衡 的,具体 表现 为:在 某 些时期成 交活 跃,流 动 性非常好, 而在另一些时期, 则可能成交稀少, 流动性差。 在市场流动性出现问题时, 本 基 金的操作有可能发生建仓成本 增加或变现困难的情况。 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 和 大额赎回 时表现尤为突出 。 (2 )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券流动性风险。 由于不同投资品种受到市场影响的程度不同, 即使在整体市场流动性较好的 情况下, 一些单一投资品种仍可能出现流动性问题, 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79 在进行投资操作时, 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数量的证券, 或买入卖出行 为对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增加基金投资成本。 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和个 券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 4、 股指期货的风险 (1 ) 杠杆风 险:因 股 指期货 采用保 证金交 易 而存在 杠杆, 基金财 产 可能因 此产生更大的收益波动。 (2 ) 基差风 险:在 利 用股指 期货对 冲市场 系 统风险 时,基 金资产 可 能因为 股指期货合约与标的指数价格变动方向不一致而承担基差风险。 因存在基差风险, 在股指期货合约展期操作时, 基金资产可能因股指期货合约之间价差的异常变动 而遭受展期风险。 (3 ) 股指期 货展期 时 的流动 性风险 :本基 金 持有的 股指期 货头寸 需 要进行 展期操作, 平仓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 换成其它月份股指期货合约, 当股指期货 市场流动性不佳、 交易量不足时, 将会导致展期操作执行难度提高、 交易成 本增 加,从而可能对基金资产造成不利的影响。 (4 ) 期货盯 市结算 制 度带来 的现金 管理风 险 :股指 期货采 取保证 金 交易制 度, 保证金账户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资金管理要求高。 当市场持续向不利 方向波动导致期货保证金不足, 如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 按规定将 被强制平仓,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超出预期的损失。 (5 ) 到期日 风险: 股 指期货 合约到 期时, 本 基金的 账户如 仍持有 未 平仓合 约, 交易所将按照交割结算价将账户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 因此无法继续持 有到期合约,具有到期日风险。 (6 ) 对手方 风险: 资 产管理 人运用 基金资 产 投资于 股 指期 货时, 会 尽力选 择资信状况优良、 风险控制能力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 但不能杜绝在极端情 况下, 所选择的期货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 违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 基金资产遭受损失。 (7 ) 连带风 险:为 基 金资产 进行结 算的结 算 会员或 该结算 会员下 的 其他投 资者出现保证金不足、 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 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金所对 该结算会员下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时, 基金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 失。 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80 (8 ) 未平仓 合约不 能 继续持 有风险 :由于 国 家法律 、法规 、政策 的 变化、 中金所交易规则的修改、 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 基金资产持有 的未平仓合约可 能无法继续持有,基金资产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5、国债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国债期货, 经济周期变化、 市场利率波动、 缺乏合约交易 对手等因素都会影响国债期货市场, 因此本基金还需要承担期货市场的系统性风 险和价格波动风险。 6、 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 包括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等。 信 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险, 是 中小企业私募债最大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投不活跃导致 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 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 (利率、 汇 率、 股票价 格、 商品价格等) 的不 确定性带来的风险, 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 这些风险 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7、股票期权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管理 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 作风险等, 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 响和损失。 基金管理人为了更好的防范投资股票期权所面临的各类风险, 建立了 股票期权交易决策小组, 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人员培训工作, 确保投资、 风控等核 心岗位人员具备股票期权业务知识和相应的专业能力, 同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 负责股票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 8、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市场利率期限结构变化、 发行人经 营状况和市场交易量不足等因素都会影响证 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 因此本 基金还需要承担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 等风险。 9、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81 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 提前偿付风险等, 信用风险指发行主体违约 的风险, 是资产支持证券最大的风险。 利率风险指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 资产支持证券价格和利息产生波动, 从而影响到基金业绩。 流动性风险是由于资 产支持证券交易不活跃导致的风险。 提前偿付风险指由于发行方提前偿还所导致 的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10、本 基金的 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 混合型 基金, 投资者面临的特定风险主要为资产配置风险、 股票投 资风险 、 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风险 以及其他证券投资风险。 股票投资收益会受宏 观经济、 市场偏好、 行 业波动和公司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 本基金所投资 的股票可能在一定时期内表现与其他未投资的股票不同, 造成本基金的收益低于 其它基金; 另外, 由于 本基金还可以投资债券等其它品种, 这些品种的价格也可 能因市场中的各类变化而出现一定幅度的波动, 产生特定的风险, 并影响到整体 基金的投资收益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 先进服务业主题相关证券, 较高的行业集中度在帮助投资 者获得 行业 成长收益 的同时, 也导致投资者面临较大的行业风险暴露。 当先进服 务业 主题的 相关行业股票整体表现较差 时, 本基金的收益可能低于其他混合型基 金 。 11、 其他风险 (1 )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 (2 )大额申购/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 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 断变化, 若 是由于 投资人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 量现金; 或由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 有的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 (3 )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赎回基金单位时, 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82 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 (4 )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以及证券 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产生影响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 ( 二) 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 基金管 理人直 接 办理本 基金的 销售外 , 本基金 还通过 交通银行 等销售 机构办理销售, 但是, 基金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销售机构担 保或者背书,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83 十 七、 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 更基金 合同涉 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 合 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基金合 同的 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 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84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师事 务 所对清 算报告 进行外 部 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 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85 十 八、 基 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 一)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1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 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 理基金 财产; 3)依 照基金 合同收 取 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 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 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 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 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 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 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 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 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 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86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注册或备案手续; 3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87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 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 基 金托管 人 的 权利与 义务 (1 )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 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88 1)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 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2)依 基金合 同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 准的其 他费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 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 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 基金合 同及国家 法律 法规行 为 ,对基金 财产 、其他 当 事人的利 益造 成重大 损 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 金开设 证券账 户 和期货 账户等 投资所 需 的其他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 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 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 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 互独 立;对 所 托管的不 同的 基金分 别 设置账户 ,独 立核算 ,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 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 户、期 货账户 以及投 资 所需的 其他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 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因 审计、 法律 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89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 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权利 及 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90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 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 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 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 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 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 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 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止 的 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91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 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1 、召 开事由 (1 ) 除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 和基 金合同 另 有规定 之外, 当出现 或 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 (含百分之十) 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 ) 在符合 法律法 规 及基金 合同规 定,且 不 损害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的情 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以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 整本基 金的申 购 费率、 赎回费 率,或 停 止现有 基金份 额类别 的 销售、 调整收费方式、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或调整份额类别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 改不涉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92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 金管理 人、登 记 机构、 基金销 售机构 调 整有关 认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会 议召集 人及 召集方 式 (1 ) 除法律 法规规 定 或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 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金托 管人认 为 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应当向 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 集,基 金 托管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 开的,应 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 代表基 金份额 百 分之十 以上( 含百分 之 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 (含百分之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 配合; (5 ) 代表基 金份额 百 分之十 以上( 含百分 之 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就同一 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 (含百分之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会议的 召集人 负责选 择 确定开 会时间 、地点 、 方式和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93 权益登记日。 3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通知 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 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取通 讯开会 方 式并进 行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 议召集 人决定 在 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 人为基 金 管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 通知基 金托管 人到指 定 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出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等基金合同约定的 方式或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 ) 现场开 会。由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本人出 席 或以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 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 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94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 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 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2 ) 通讯开 会。通 讯 开会系 指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将其 对表决 事项的 投 票以书 面形式 或 大会 公告载 明 的其他方 式 在 表决截 止 日以前送 达至 召集人 指 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 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 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 具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4)上 述第 3 )项中 直 接出具 表决意 见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受 托代 表 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 (1) 款第2) 项、 第(2) 款第 3)项 规 定比例的 ,召 集人可 以 在原公告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有 效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4 ) 在不与 法律法 规 冲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可通过 网 络、电 话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 信或其他方 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在会议召开方式 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 短信等其他 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 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95 开会的程序进行。 (5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授权他 人代为 出席会 议 并表决 的,授 权方式 可 以采用 书面、网络、电 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议 事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关 系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重大 事 项,如 基金合 同的重 大 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 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 后由大 会 主持人宣 读提 案,经 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 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 、身 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 或 代表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 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 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9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 议,一 般 决议须 经参加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二分 之一以 上 (含二分 之一 )通过 方 为有效; 除下 列第(2 )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决 议,特 别 决议应 当经参 加大会 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其 代 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 方可做出。 除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 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 、计 票 (1 )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 担 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 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 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 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 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 出席大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97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 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 本部分关于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事由 、召开条 件、议 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 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 基金合 同解 除和终 止的 事由、 程序 1、 基金 合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98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 基金财 产清算 小 组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 产清算 小 组职责 :基 金 财产清 算 小组负 责基金 财产的 保 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 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 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4、 基金 财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 财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 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99 组进行公告。 6、 基金 财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的 处理 和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00 十 九、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当事 人 1 、基 金管理 人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1 幢,6 层至10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 号外 滩金融中心1 幢 (北区3 号楼) 6 层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林昌 成立时间:2004 年4 月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2 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涉 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注册资本:人民币 1.6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 、基 金托管 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 围:吸 收公众 存 款;发 放短期 、中期 和 长期贷 款;办 理国内 外 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01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1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行为 行使监 督权 (1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和 本协 议的约 定, 对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监 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 债、金融债、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企业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 次 级 债 、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中期票据、央行 票据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 银行存款、 权 证、 股指期货、 股票期 权、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其余资产 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 、 债 券 回 购 、 央 行 票 据 、 银行存款、 权证、 股指 期货、 股票期权、 国债 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 股指期货合 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以先进服务业主题的相关证券为主要投资对象, 投资于先进服务业主 题相关证券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 《基金合同》 生效日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02 起开始履行。 (2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和 本协 议的约 定, 对 基金 投资比 例进 行监督 。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其中投资于先进服务业主 题相关证券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 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 基金净资产的 140%;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投资, 需遵循下列 13)-21 ) 的投资组合限 制: 1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03 14)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6)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7)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 19)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0)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 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 比例的有关 约定; 2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2)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需遵守下列 23)-25)的投资组合限制: 23)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24)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 期权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 的现金等价物; 25)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 净值的20%。其中, 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6) 本基金持有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04 产净值的10%;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第 9) 项外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 有 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 当符合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 《基金合同》 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和 本协 议的约 定, 对 基金 投资禁 止行 为进行 监督 。基金 财产 不得用 于下 列投资 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05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其 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 以上名单发生变化 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 按 调 整 后 的 规 定 执 行 。 (4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和 本协 议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进 行监 督。 1) 基 金托管 人依据 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和 《 基金合 同》的 约定对 于 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托管 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 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和 本协 议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选择 存款银 行进 行监督 。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执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06 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 款 证 实 书 的 开 立 、 传 递 、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 件 , 切 实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6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监 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 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 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 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 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 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 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 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 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07 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 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 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 报 告 等 备 查 资 料 的 权 利 。 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无法 达成 一致, 应 及时上报 中国 证监会 请 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本基 金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进行 监督, 监督 内容包 括但 不限于 以下 几个方 面: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 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 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 度。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监督, 如发 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另有规定或托管协议当 事人对基金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监督管理另有约定时,从其约定。 (8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 和 本协 议的约 定, 对 基金 投资中 期票 据的监 督 1)基金管理人应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以及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 况进行监督。 2)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 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 应划付的金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 并保证 上述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 3)基金托管人收到上述资料后应认真审核,并及时反馈审核结果。 4)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相关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08 有权拒绝执行,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5)双方应严格依照约定发送和执行相关的投资指令。 6)基金托管人根据约定及时划付资金,保证交易的顺利完成。 7)基金管理人应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在基金季报、半 年报、年报等报告中公开披露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相关信息。 (9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的 约定,对 基 金投 资其他 方面 进行监 督。 2、 基金 托管人 应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 资 产净 值计算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认、 基 金收 益分配 、相 关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现 数据 等 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如果基 金管 理人未 经基 金托管 人的 审核擅 自将 不实的 业绩 表 现 数据 印制在 宣传 推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任 何责 任,并 有权 在 发 现后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3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 复并 改正,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金 托管 人按照 法规 要 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 资 料和 制度等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 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反馈,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 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有权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09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三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 和本协议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 账户及债券 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是否及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是否按照 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 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 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 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 四 )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 、 基 金财产 保管 的原则 (1 ) 基金托 管人应 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未 经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不 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 基金托 管人按 照 规定开 立基金 财产的 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 期 货账户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10 和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4 ) 基金托 管人对 所 托管的 不同基 金财产 分 别设置 账户, 独立核 算 ,分账 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 )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 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 任何责任。 2 、 基 金募集 资产 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 10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 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2 名) 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 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 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3 、基 金的银 行存 款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 基金托 管人以 本 基金的 名义在 其营业 机 构开立 基金的 银行存 款 账户, 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 保管 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 付 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 基金托 管人可 以 通过申 请开通 本基金 银 行账户 的企业 网上银 行 业务 进 行资金支 付, 并使用 交 通银行企 业网 上银行 ( 简称“交 通银 行网银 ” )办理托管 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 金银 行存款 账 户的管理 应符 合《中 华 人民共和 国票 据法》 、 《 人民币 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11 4 、 基 金证券 交收 账户、 资金 交收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 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 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5 、 债 券托管 账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1 )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并在备案 通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 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理人 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 ) 基金管 理人代 表 基金签 订全国 银行间 债 券市场 债券回 购主协 议 ,协议 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6 、 其 他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 、 基 金财产 投资 的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存款定 期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保 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8 、 与 基金财 产有 关的重 大合 同的保 管 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12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 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 五 )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会 计核算 1 、基 金资产 净值 及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 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关 于证券投资 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 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后, 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 上市的 非固定 收 益品种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以其 估值日 在 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 易的,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格。 (2 )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 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 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 可 转换债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13 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 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和私募 债券, 采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 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 的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 行间市 场交易 的 固定收 益品种 ,选取 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 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 银行间 市场未 上 市,且 第三方 估值机 构 未提供 估值价 格的固 定 收益品 种,按成本估值。 (4 ) 同一债 券同时 在 两个或 两个以 上市场 交 易的, 按债券 所处的 市 场分别 估值。 (5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 股、转 增股、 配 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 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 市的股 票和权 证,采 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 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 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6 ) 本基金 投资股 指 期货合 约,一 般以估 值 当日结 算价进 行估值 , 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7 ) 本基金 投资股 票 期权合 约,一 般以估 值 当日结 算价进 行估值 , 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如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相关规定, 按 其 规 定 内 容 进 行 估 值 。 (8 ) 国债期 货合约 以 估值日 的结算 价估值 。 估值当 日无结 算价的 ,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法律法规 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14 (9 ) 如有确 凿证据 表 明按上 述方法 进行估 值 不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 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 2 、净 值差错 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 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 值错误 已发生 ,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 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 应及时 协调各方 ,及 时进行 更 正,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 生的费用 由估 值错误 责 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15 到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 对有关 当事人 的直接 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 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 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 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 值 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 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 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 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 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 损失进 行评估;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 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 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 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 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 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 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 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5%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16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 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错误、 遗 漏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 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 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 双方应 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3 、 基 金会计 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4 、 基 金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 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 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5 、 会 计数据 和财 务指标 的核 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 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确保核对一致。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 6 、 基 金定期 报告 的编制 和复 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 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公告;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半年 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 束后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 3 个工作日完成上月度报表的编制, 经盖章后, 以传真方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17 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 将复核结 果及 时书面 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对于 季 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 年度报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等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上述监管部门规定的 时间内完成编制、 复核及公告。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 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 以双方认可 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 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 管人在 对财务 报 表、季 度报告 、半年 度 报 告或 年度报 告复核 完 毕后, 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 (盖章) 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 以备有权机构对相 关文件审核检查。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 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1、 基金管理人于 《基 金合同》 生效日及 《基 金合同》 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 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除 上述约 定时间 外 ,如果 确因业 务需要 , 基金托 管人与 基金 管 理 人商议 一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18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 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七 ) 争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通 过友好协 商或 者调解 解 决。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不 愿通过协 商、 调解解 决 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 的, 任何一 方 当事人均 有权 将争议 提 交上海国 际经 济贸易 仲 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 八 ) 托管协 议的 修改与 终止 1 、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 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 、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终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金托 管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产 , 被依法 取消基 金托管 资 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 基金管 理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产 , 被依法 取消基 金管理 资 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 生《 基 金法 》 、 《销售办 法》 、 《运 作办 法》或其 他法 律法规 规 定的终 止事项。 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19 二 十、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 修改这些 服务项目: 1 、 资 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客服热线、 在线客服、 公司网 站、 电话语音等方式为投资者 提供信息 资讯 服务, 投 资人如果 想了 解申购 和 赎回等交 易情 况、基 金 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 、 公司 移动端平台 进行咨询、查询。 (1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202-888 传真: (021)80262468 (2 )官方网站 公司网址:www.epf.com.cn 电子信箱:epfservice@epf.com.cn (3 )官方移动端平台 微信服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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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红 利再投 资 本基金 收益分 配时,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以选 择 将所获 红利再 投资于 本 基金, 登记结算 机构 将其所 获 红利按分 红权 益再投 资 日(具体 以届 时的分 红 公告为准)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3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 资, 投资者可通过固定的销售机构, 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 额投资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详见我公司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介及公司网 站的公告。 4 、基 金转换 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20 投资者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 转入基金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需遵守转入基金、 转出基金有关基金申购赎回的业务 规则。 基金转换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详见我公司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介及 公司网站的公告。 5 、资料 发送 服务 (1 )投资人电子 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司网站、 在线客服、 客服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 人定制 电子 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定制情况, 向账单 期内发生 交易 或账单 期 末仍持有 本公 司旗下 基 金份额的 持有 人发送 电子 对账单, 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详实填写或未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包括手机号码、 电子 邮箱等)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送 达的除外。 电子 对账单形式及服务方式具体如下: 1) 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 每月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 本公司将以电子邮件 方式, 向当月进行基金交易或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份额, 并成功定制 电子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月度电子对账单。 内容包括: 截至月度末的基金份额持 有概况及当月交易明细。 2) 月度短信对账单: 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 本公司将以手机短信方 式, 向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份额, 并成功定制手机短信对账单的投资 者发送月度短信对账单。 内容包括: 截至月度末的基金份额持有概况及参考市值。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登录本 公司 网站 (www.epf.com.cn )账 户查 询 系统查 阅对账单。 4)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索取 订阅电子、 短信账单 , 亦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点进行查询。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以不定期的方式向投资者发送的基金资讯材料, 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 相关材料、开放式基金运作情况回顾、客户服务问答等。 6 、在 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 官网及移动端平台 ,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 ) 投资者 可登录 本 公司网 站账户 及移动 端 平台 查 询系统 ,查询 基 金账户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21 情况、交易明细情况、更改个人信息、订制邮件短信 发送等服务。 (2 )投资者可 通过“在线客服”功能 ,进行咨询或留言。 (3 ) 投资者 可通过 本 公司网 站 及移 动端平 台 获取基 金和基 金管理 人 各类信 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 基金产品净值、 热点问题等。 公司网址:www.epf.com.cn 电子信箱:epfservice@epf.com.cn 官方移动端平台: 微信服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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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网 上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经开通快速便捷的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 本公司官网 及移 动端平台的 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开户、 认购、 申购、 赎回、 基金转 换、 信息查 询等各项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8 、投 诉处理 服务 投资者 可以通 过基金 管 理人提 供的客 服电话 人 工服务 、客服 电话语 音 留言、 在线客服、 书信、 电子 邮件、 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9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请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联 系基 金管理 人。 请确保 投资 前,您/贵 机构已 经全 面理解 了本 招募说 明书 。 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22 二 十一 、 其 他应 披露事 项 暂无。 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23 二 十二 、 招 募说 明书的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可印制成册,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等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 供投资人查阅; 投资人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印制件或 复制件。 光大保 德信 先进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24 二 十三 、 备 查文 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基金合同 (三)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