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信瑞丰 现金添利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北信 瑞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北 信 瑞 丰 现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新 )摘要
基 金 管 理 人 : 北 信 瑞 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华夏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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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要提 示
(一) 本 次基 金 募集 的 准予注 册 文件 名 称为 : 《关于核准 北 信 瑞丰 现 金添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募 集 的 批复》 ( 证 监 许 可 〔2014 〕1375 号 ) , 注 册 日期为:2014
年 12 月 17 日。
( 二 )基 金 管理 人保 证本 《 招募 说 明书 》的 内容 真 实、 准 确、 完整 。本 《 招
募说明书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 册 , 并不表明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三 ) 投资 有 风险 ,投 资人 认 购( 或 申购 )基 金时 应 认真 阅 读本 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及 《基 金合 同》 等信 息披 露文 件,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全面 认 识
本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应 充 分 考 虑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并对于认
购 (或 申购 )基 金的 意愿 、时 机、 数量 等投 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基金 管理 人 提
醒投资 者 “ 买 者 自 负 ” 原则,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须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类 风险 ,包 括: 市场 风险 、管 理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操 作
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四)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五) 本 基 金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
(六)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与 债 券 , 基 金 投 资 人 有 可 能 获 得 较 高 的 收 益 , 也
有 可 能 损 失 本 金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在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前 ,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 。
(七)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7 月 20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06 月 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华夏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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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基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名称: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 9 号主语国际大厦四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周瑞明
设立日期:2014 年3 月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4]26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吕佳静
联系电话:010-68619312
股 权 结 构 : 北 信 瑞 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是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2014]265
号 文 批准 ,由 北 京国 际信 托 有限 公司 与 莱州 瑞海 投 资有 限公 司 公司 共同 发 起设 立,
注册资本达 1.7 亿元人民币。目前股权结构: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60%、莱州
瑞海投资有限公司 40%。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周 瑞 明 先 生 , 董 事 长 , 中 共 党 员 , 毕 业 于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工 经 所 , 获 博 士 学
位 。 历任 原 河北 省师 范学 院 政教 系 助教 ,中 国人 民 银行 金 融管 理司 干部 , 原国 务
院 证 券委 办 公室 处长 ,中 国 证监 会 上市 公司 部监 管 二处 处 长, 中国 证监 会 信息 统
计 部 副主 任 ,中 国证 监会 党 委 办 公 室副 主任 、宣 传 部副 部 长、 系统 团委 书 记, 现
任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 京 林 先生 , 董事 , 中共 党 员 ,高 级 会计 师 ,毕 业 于 美国 德 大阿 灵 顿分 校 ,
获硕士学位 。 历 任 北 京 市 审 计 局 职 员 , 现 任 北 京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总 会 计 师 、 北
京国投汇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富智阳光管理公司董事长。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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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海 峰 先 生, 董 事 ,中 共党 员 , 毕业 于 中 国人 民大 学 商 学院 , 获 硕士 学位 。
历任 济 南轨 道 交通 装 备 有限 责 任公 司 财务 主 管 ,北 京 科技 风 险投 资 股 份有 限 公司
财务 经 理, 凡 和( 北 京 )投 资 管理 有 限公 司 副 总经 理 ,现 任 北京 国 际 信托 有 限公
司 固 有 资 产 管 理 事 业 部 高 级 投 资 经 理 。
朱彦先生, 董事, 中 共 党 员 , 助理会计师 , 毕 业 于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投 资 经 济 系
基 本 建设 经 济专 业 ,获学 士 学位 。 历任 北 京国际 信 托投 资 公司 计 划财务 部 员工 ,
海 南 赛 格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资 金 计 划 部 主 管 , 海 南 华 银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北 京 证
券营业部总经理 , 北 京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上 海 昆 明 路 证 券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国都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通 北 路 证 券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国 都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长 阳
路 证 券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中 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北 信 瑞 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薇 女 士 ,董 事 , 中共 党员 , 会 计师 , 毕 业于 首都 经 济 贸易 大 学 会计 系, 获
学士学位 。 历 任 北 京 万 全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项 目 经 理 、 信 永 中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高 级 审
计员 、 北 京 金 象 大 药 房 医 药 连 锁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内 审 专 员 , 现 任 北 京 正 润 创 业 投 资
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经理。
赵 鹏 先 生, 董 事, 中 共党 员 , 中央 财 经大 学 经济 法 学 专业 硕 士。 现 任聚 益 科
投 资 有限 责 任公 司 总裁助 理 、运 营 总监 。 曾任北 京 正润 创 业投 资 有限责 任 公司 项
目经理。
李方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中共 党 员 ,毕 业 于 哈佛 大学 法 学 院, 获 硕 士学 位 。 历
任宁夏电视台干部、北京大学法学系讲师,现任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岳彦芳女士 , 独立董事 , 硕士 , 51 岁, 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 教授,
硕士研究生导师。
张 青 先 生 ,独 立 董事 ,中 共 党 员 ,教 授 ,毕 业于 中 国 矿 业大 学 (北 京) 经 济
管理系 , 获 博 士 学 位 。 历 任 中 国 矿 业 大 学 管 理 学 院 副 主 任 , 现 任 复 旦 大 学 管 理 学
院教授。
2 、监事会成员
杨 海 坤 先 生 , 监 事 会 主 席 , 经 济 学 硕 士 。 历 任 山 东 省 农 业 银 行 业 务 人 员 , 山 东
证 券 登 记 公 司 业 务 经 理 , 山 东 证 券 公 司 投 行 部 经 理 , 上 海 甘 证 投 资 管 理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卡 斯 特 公 司 投 行 部 负 责 人 、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现 任 正 润 创 业 投 资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北 信 瑞 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会 主 席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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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 颐 先 生 , 监 事 , 法 学 硕 士 。 历 任 河 北 定 州 新 华 中 学 教 师 、 河 北 林 平 律 所 律 师
助 理 、 北 京 正 润 创 业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行 部 经理助理, 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监察稽核部 总监。
崔丽伟女士, 监事, 大专学历。 历任海航直属柜台售票主管 、 河北开元集团北
京万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会计 , 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财务。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周瑞明先生, 董事长, 中共党员, 毕 业 于 中 国社 会 科 学 院 工 经 所 , 获博 士 学
位 。 历 任 原 河 北省 师 范学 院 政 教 系 助 教 , 中 国人 民 银 行 金 融 管 理 司 干部 , 原国务
院证券委办公室处长 ,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部 监管二处处长 , 中 国 证监 会 信 息 统
计部副主任 , 中 国 证 监会 党 委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 宣传部副部长、 系 统 团委 书 记 , 现
任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朱彦先生, 总经理 , 中共 党 员 , 助理会计师 , 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投 资经济
系 基 本 建 设 经 济 专 业 , 获学士学位 。 历 任 北 京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员 工 ,
海南赛格国际信托 投资 公司资金计划部主 管 , 海南华银国际信托 投资 公司北京证
券营业部总经理 , 北 京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上 海昆 明 路 证 券 营 业 部 总 经理 , 国都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通 北路证券营业部总 经理 , 国 都 证 券 有 限责 任 公司 上 海 长 阳
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长 、 副 总 经理 , 现任 北 信 瑞 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郭 亚 女 士 , 督 察 长 , 中 共 党 员 ,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法 学 硕 士 , 先 后 在 司 法 部 门 、
政府财政部门工作 20 年。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高 峰 先 生 , 北 京 大 学 光 华 管 理 学 院 硕 士 ,21 年 金 融 从 业 经 验 ,8 年 公 募 基
金 公 司 投 资 总 监 工 作 经 验 。 历 任 中 国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财
务 科 经 理 , 中 化 集 团 公 司 财 务 部 综 合 部 经 理 , 宝 盈 基 金 研 究 发 展 部 副 总 经 理 ,
中 国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资 产 管 理 总 部 执 行 总 经 理
兼 宝 盈 基 金 董 事 , 宝 盈 基 金 总 经 理 助 理 、 投 资 部 总 监 、 基 金 经 理 、 公 司 投 委 会
主 席 。 现 任 北 信 瑞 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投 委 会 主 席 , 基 金 经 理 , 负
责公司投研业务。
李鑫先生 ,国际关 系学 院经济学 学士,对 外经 济贸易大 学在职研 究生 ,从事
证券业 16 年 。历任湘 财证券营业 部总经 理; 泰达荷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市场 营
销部总经 理;汇添 富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专 户部 总监、机 构部总监 ;上 银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市场 总监 。现 任北信 瑞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经 理。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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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经理
辇 大 吉 先 生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经 济 学 学 士, 中国人民大学理论经济学硕士。
2011 年 7 月至 2016 年 4 月曾任 中债 信用增 进投资 股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部交 易员,
投资经 理等。2016 年 5 月加入 北信瑞 丰基 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投资 研究 部,任 基金经
理助理 。现任 北信 瑞丰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部 基金经 理。
5 、本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 经 理 朱彦 先 生, 副 总经 理 高 峰先 生 , 基金经理 郑猛先生 、 中央 交 易室 副 总
监吴士彬先生。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份额 的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 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 得 利用 基 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 制季 度、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报 告;
11 、 严格按 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规定 ,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 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 不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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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 》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 规定 受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赎 回款项 ;
15 、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 报表 、 记录和其 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 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 证 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 失 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 基金
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同 》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 其 义务委托第三方处 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 理 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 备 案条件 , 《基金合 同 》 不能
生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后 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人 ;
25 、执 行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决 议;
26 、建 立并 保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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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管 理人承诺不 从事违反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证券 法 》 《 基金法》、《销售
办法 》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 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 泄露 在 任职 期 间知 悉 的 有 关证 券 、基 金的 商 业 秘 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或 泄 露 因 职 务 便 利 获 取 的 未 公 开 信
息 ,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 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 利用对敲 、 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 ) 贬损 同行, 以提 高自己 ;
(11 ) 在公 开信息 披露 和广告 中故意 含有 虚假 、误导 、欺诈 成份 ;
(12 ) 以不 正当手 段谋 求业务 发展;
(13 ) 有悖 社会公 德, 损害证 券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14 ) 其他 法律、 行政 法规以 及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行 为。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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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 不违 反现 行有效 的 有关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 规定,
泄露在任 职期 间知悉 的 有关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开 的 基金投资
内容 、 基金 投资 计划等 信息 , 或利 用该 信息从 事或者明 示 、 暗 示他人 从事相关
的交 易活动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 制度 内部 控 制是 指基 金 管理 人为 防 范和 化解 风 险 ,
保 证 经营 运作 符合 基 金管 理 人发 展规 划 , 在 充分 考 虑内 外部 环境 的 基础 上 , 通 过建
立 组 织机 制 、 运用 管理方 法 、 实施 控 制程 序与控 制 措施 而形 成的 系 统 。 基金 管理 人
结 合 自身 具体 情况 , 建立 了 科学 合理 、 控 制严密 、 运 行高 效 的内 部控制 体 系, 并制 定
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1 ) 保 证 基 金 管 理人经 营 运 作 遵 守 国 家 法 律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自 觉 形 成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营风 险 , 提 高 经 营 管 理 效益 , 确 保 经 营 业 务 的 稳健 运 行 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 、内部控制原则
(1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覆 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部 控 制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部 控 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基
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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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成本效益原则 。 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制内容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 : 不 相 容 职 务 相 分 离 的 机
制 、 完 善 的 岗 位 责 任制 、 规范的岗位管理措 施 、 完整的信息资料保 全 系统 、 严格的
授权控制 、 有效的风 险 防范系统和 快速反应 机 制等 。 基金 管理人遵 守 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 遵 循 合 法 合 规 性 原 则 、 全面性原则 、 审 慎 性 原 则 和 适 时 性 原 则 , 制订了系统
完 善 的内 部控 制 制 度。 内 部 控制 的内 容 包括 投资 管 理业 务控 制 、 信息披 露 控制 、 信
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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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基金托管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概 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100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100005)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成立时间: 1992 年 10 月 14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0,685,572,211 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 银复(1992)391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5 号
联系人:郑鹏
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 (010)85238680
(二)主要人员情况
华 夏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市 场 一 室 、 市 场 二 室 、 风 险 与 合 规 管 理 室 和 运 营 室
4 个职能 处室 。资产 托 管部共 有员 工 34 人, 高管人 员拥 有硕士 以上 学位或 高级职
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华夏银行于 2005 年 2 月 2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核 准 , 获 得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 是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和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 实 施 后 取 得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第 一 家 银 行 。
自 成 立 以 来 , 华 夏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本 着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行 业 精 神 , 始
终 遵 循 “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资 产 , 提 供 优 质 托 管 服 务 ” 的 原 则 , 坚 持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的
服 务 理 念 , 依 托 严 格 的 内 控 管 理 、 先 进 的 技 术 系 统 、 优 秀 的 业 务 团 队 、 丰 富 的 业
务 经 验 , 严 格 履 行 法 律 和 托 管 协 议 所 规 定 的 各 项 义 务 , 为 广 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 异业绩。截至 2016 年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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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月末,托管证券投 资基金、券商资产管理 计划、银行理财、资产 支持专项计划、
股权投资基金等各类产品合计 819 只,托管规模达到 21,732.58 亿元,同比增长
66.34% 。
二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风 险控 制制度 说明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确 保 有 关 信 息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负 责 华 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 总
行 审 计 部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指 导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专 门 设 置 了 风
险 与 合 规 管 理 室 ,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 督 工 作 , 具 有
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风险控制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 托
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一切 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 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 序和监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必 须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到 资 产 托 管
部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
“ 内 控 优 先 ” 原 则 ,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 的 规 章 制
度;
4、审慎性原则:必须 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 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 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必须 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 华夏银行经营管理的发 展变化进
行 适 时 修 订 ; 必 须 保 证 制 度 的 全 面 落 实 执 行 , 不 得 有 任 何 空 间 、 时 限 及 人 员 的 例
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 托管部内部专门设置了 风险与合规管理室,配 备了专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 督 工 作 , 具 有 独 立 行 使 监 督 稽 核 工 作 的 职权
和能力。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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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 备 系 统 、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 理 办 法 、 实 施 细 则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等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格; 业 务 管 理 实 行 严 格 的 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专 门
设 置 业 务 操 作 区 , 封 闭 管 理 ,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受 托 资 产 的 信 息 披 露
工 作 ,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 作 , 防 止 人 为 事 故 的 发 生 , 技 术 系 统 完 整 、
独立。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本基金 管理 人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托管人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 投 资 比 例 、 融 资 比 例 、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
1、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事项,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 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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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 9 号主语国际4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周瑞明
传真:(010 )68619300
联系人: 史晓沫
公司网址:www.bxrfund.com
2、其它销售机构
(1)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李民吉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联系人: 陈秀良
传真:010-85238680
公司网址:www.hxb.com.cn
3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二 、登 记机构
名称: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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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 9 号主语国际4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周瑞明
电话:(010 )68619312
传真:(010 )68619300
联系人:吕佳静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孙睿
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孙睿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人:张勇
联系电话:010-65338100
传真:010-653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张勇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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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的 名称 和类型
本基金名称: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类型:契约性开放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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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基金的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在力求基金资产安全性 、 流动性的基础上 , 追 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
益。
二、 投 资范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投 资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现 金 , 期
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货 币
市场工具 。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构 允许货 币市场 基金投资 其他货 币市 场 工具的,
在不改 变基金 投资目 标 、 不改 变基金 风险收 益 特征的 条件下 , 本基 金 可参与其
他货币市场 工具的 投资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如果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 构以后 允许货 币市场 基 金投资 其他品 种 , 基 金 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 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发展态势 、 金融监管政策、 财政与货币政策 、 市场
及 其 结 构 变 化 和 短 期 的 资 金 供 需 等 因 素 的 分 析 , 形 成 对 市 场 短 期 利 率 走 势 的 判 断 。
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 , 本基金将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收益率水 平 (不同剩余期限
到期收益率 、 利息支付方式以及再投资便利性 ) , 结合各类资产的流动性特 征 (日
均成交 量 、交易 方式、 市场流量 )和风 险特征 (信用等 级、 波 动性) ,决定各类
资产的配置比例和期限匹配情况。
2 、债券筛选策略
本基金将优先考虑安全性因素,优先选择央票、短期国债等高信用等级的债
券品种进行投资以规避风险。在基金投资中对个券进行选择时,首先本基金将针
对各券种的信用等级、剩余期限和流动性进 行初步筛选;第二步,本基金将评估
其投资价值,进行再次筛选,这一步主要针对各券种的收益率与剩余期限的结构
合理性进行筛选;最后,在前两步筛选的基础上,再评估各券种的到期收益率波
动性与可投资量(流通量、日均成交量与冲击成本估算),从而综合决定具体各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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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券种的投资比例。
3 、现金流管理策略
作为现金管理工具,本基金具有较高的流动性要求。本基金将会紧密关注申
购/ 赎回现金流变化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等影响货币市场基金流动性管理的因
素,建立组合流动性监控管理指标,实现对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实时管理。具体操
作中,本基金将综合平衡基 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通过现金留存、银行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持有高流动性券种、正向回购、降低组
合久期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也可采用持续滚动投资方法,将回购
或债券的到期日进行均衡等量配置等手段,从而争取在保持充分流动性的基础上
取得较高收益。
4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当前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包括以银行贷款资
产、住房抵押贷款等作为基础资产),仍处于创新试点阶段。产品投资关键在于
对基础资产 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 , 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
框架下 , 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 , 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
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
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5 、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策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类基金投资于其他衍生金融工具 ,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本基金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
主要以对提高组合整体收益为主要目的 。 本基金将在有效风险管理的前提下 , 通
过对标的品种的基本面研究,结合衍生工具定价模型预估衍生工具价值或风险,
谨慎投资。
未来 , 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 , 在履行相应程序后 , 本基金可
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 、基 金管理 人运 用基金 财产 的决策 依据 、决策 程序
1 、投资决策依据
(1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3 )投资对象的风险收益配比。
2 、投资决策程序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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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投 资 决 策 支 持 : 研 究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及 相 关 人 员 根 据 独 立 研 究 及 各
咨询机构的研究方案 , 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宏观经济分析方案和投资策略方
案等决策支持。
(2 ) 投 资 原 则 的 制 定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在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 , 根 据 研 究 人 员 和 基 金 经 理 的 有 关 方 案 , 决定基金
投资的主要原则,对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3 )研究支持:研究分析人员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为基金经理提
供各类分析方案和投资建议;也可根据基金经理的要求进行有关的研究。
(4 )制定投资决策:基金经理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投资原则,根据
研究分析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5 )风险控制与评估:风险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投资研究部、
基金经理 、 风险控制人员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的风险评估 , 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6 )组合的调整:基金经理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在其权限
范围内对组合进行调整,超出其权限的调整,需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五 、投 资限制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4 )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2 、组合限制基
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 240 天。
(2 )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国债、中央银行
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4 )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5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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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后不得展期;
(6 )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 )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
投资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AAA)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5%;
(11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12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3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4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 第 (9 ) 、 (10 ) 条外, 因 市 场 波 动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规定。
本 基 金 已 经 持 有 的 金 融 工 具 及 比 例 不 符 合 新 修 订 的 《 监 管 办 法 》 规 定 的 ,
应 在 新 修 订 《 监 管 办 法 》 施 行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调 整 ; 本 基 金 已 经 持 有 流 动 性 资
产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第 (11 )、(12) 项 规 定 的 , 应 在 新 修 订 的 《 监 管 办 法 》 施
行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调 整 ; 对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新 投 资 的 金 融 工 具 及 比 例 , 应 自
新修订的《监管办法》施行之日起即应符合要求。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 的 投资 组 合比例
符合基金 合同 的有关 约 定 。 期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 投资策 略应当 符合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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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
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基 金 合 同 所 述 投 资 比 例 、 投 资 限 制 、 组 合 限 制 、
投 资 禁 止 等 作 出 强 制 性 调 整 的 , 本 基 金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执 行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 修改或调整 涉及本 基金 的投资比例 、 投资 限制 、 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等 , 且 该 等 调 整 或 修 改 属 于 非 强 制 性 的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协 商
一致后 , 可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调 整 或 修 改 后 的 规 定 执 行 , 而 无 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决 定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执 行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调 整 或 修 改 后 的
规定前,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监管机关报告或备案。
5、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
(1 )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 投资于金 融工具 产生的 资产 × 剩余期限 ? ∑ 投资于金 融工具 产生的 负债 × 剩余期限 + 债券正回购 ×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 工具产 生的资 产 ? 投资于金 融工 具 产生的 负债 + 债券正回购
(2 )平均剩余 存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 剩余存续期限 ?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 剩余存续期限 + 债券正回购 × 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 债券正回购
其 中 : 投资 于 金融 工 具产 生 的 资产 包 括现 金 类资 产 ( 含银 行 存款 、 清算 备 付
金 、 交易 保 证金 、 证券清 算 款、 买 断式 回 购履约 金 )、 一 年以 内 (含一 年 )的 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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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 含一 年 )的 逆 回购、 期 限在 一 年以 内 (含一 年 )的 中 央银 行 票据、 买 断式 回
购 产 生的 待 回购 债 券、中 国 证监 会 及中 国 人民银 行 认可 的 其他 具 有良好 流 动性 的
货币市场工具。
投 资 于 金融 工 具产 生 的负 债 包 括期 限 在一 年 以内 ( 含 一年 ) 正回 购 、买 断 式
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 用 “ 摊余 成 本法 ” 计算 的 附 息债 券 成本 包 括债 券 的 面值 和 折溢 价 ;贴 现 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 )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 ) 银 行 活 期 存 款 、 清 算 备 付 金 、 交 易 保 证 金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为
0 天 ;证 券 清算 款 的剩余 期 限和 剩 余存 续 期限 以 计 算日 至 交收 日 的剩余 交 易日 天
数计算。
2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协 议 到
期 日 的实 际 剩余 天 数计算 ; 有存 款 期限 , 根据协 议 可提 前 支取 且 没有利 息 损失 的
银 行 存款 ,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 存续 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协 议到 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 数计 算 ;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 ) 组 合 中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是 指 计 算 日 至 债 券 到 期 日 为 止 所
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 许 投 资的 可 变利 率 或浮 动 利 率债 券 的剩 余 期限 以 计 算日 至 下一 个 利率 调 整
日 的 实际 剩 余天 数 计算; 允 许投 资 的含 回 售条款 债 券的 剩 余期 限 以计算 日 至回 售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 许 投 资的 可 变利 率 或浮 动 利 率债 券 的剩 余 存续 期 限 以计 算 日至 债 券到 期 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 回 购( 包 括正 回 购和 逆 回 购) 的 剩余 期 限和 剩 余 存续 期 限以 计 算日 至 回购
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到 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 )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回 购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为 该 基 础 债 券
的剩余期限。
7 )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返 售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回
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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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 按 税 后 计 算 的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人 民 币 活
期存 款基准 利率。
活 期 存 款 是 具 备 最 高 流 动 性 的 存 款 , 本 基 金 期 望 通 过 科 学 严 谨 的 管 理 ,
使 本 基 金 达 到 类 似 活 期 存 款 的 流 动 性 以 及 更 高 的 收 益 , 因 此 选 择 活 期 存 款 利
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证 券 市 场 中 有 其 他 代 表 性 更 强 或 者 更
科 学 客 观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对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调整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应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调整前 2 日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 市场基金 ,基金的风险 和预期收 益低于 股 票型 基金、混 合
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
八 、基 金的融 资、 融券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 融
券。
九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7 月17
日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06 月30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 、 报 告期末 基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占基金总 资产的 比例(% )
1 固定收益 投资 714,901,453.58 88.99
其中:债 券 714,901,453.58 88.99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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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 证券
-
-
2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
20,000,150.00
2.49
其中:买 断式回 购的买
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 和结算 备付金
合计
66,527,358.00 8.28
4 其他资产 1,879,087.34 0.23
5 合计 803,308,048.92 100.00
2 、 报 告期债 券回 购融资 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 %)
1 报告期内 债券回 购融资 余 额 1.34
其中:买 断式回 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占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
2 报告期末 债券回 购融资 余 额 - -
其中:买 断式回 购融资 - -
注:报告 期内债 券回购 融 资余额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比例为报 告期内 每日融 资 余额占资 产净
值比例的 简单平 均值。
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的 说明
序号 发生日期
融资余额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原因 调整期
1
2017 年 6 月 29
日
29.59
被动超期 ,短时 间
内调整
2017 年 6 月
30 日
3 、 基 金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 投资组 合平均 剩 余期限 70
报告期内 投资组 合平均 剩 余期限最 高
值
77
报告期内 投资组 合平均 剩 余期限最 低
值
34
注:本基 金合同 约定: “ 本基金投 资组合 的平均 剩 余期限在 每个交 易日均 不 得超过 120
天 ” ,本 报告期 内,本 基 金未发生 超标情 况。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注:本基 金合同 约定: “ 本基金投 资组合 的平均 剩 余期限在 每个交 易日均 不 得超过 120
天 ” ,本 报告期 内,本 基 金未发生 超标情 况。
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 期限 各期限资 产占基 金资产 净 各期限负 债占基 金资产 净55
北信瑞丰 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值的比例 (% ) 值的比例 (%)
1 30 天以内 10.16
-
其中:剩 余存续 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26.66 -
其中:剩 余存续 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55.55 -
其中:剩 余存续 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 -
4 90 天( 含)-120 天 2.49 -
其中:剩 余存续 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 -
5 120 天(含)-397 天(含 ) 4.98 -
其中:剩 余存续 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 -
合计 99.84 -
4 、 报 告期内 投资 组合平 均剩 余存续 期超 过 240 天 情况说 明
注:本基 金本报 告期内 , 未发生投 资组合 平均剩 余 期限超过240 天 的情况 。
5 、 报 告期末 按债 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9,985,725.11 3.74
其中:政 策性金 融债 29,985,725.11 3.74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 融资券 139,972,898.50 17.44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544,942,829.97 67.89
8 其他 - -
9 合计 714,901,453.58 89.06
10
剩余存续 期超过397 天的
浮动利率 债券
- -
6 、 报 告期末 按摊 余成本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 元)
占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
1 111717125
17 光大银
行CD125
1,000,000 98,997,683.74 12.33
2 111797712
17 广州农
村商业银
行CD085
500,000 49,706,748.64 6.19
3 111711210
17 平安银
行CD210
500,000 49,651,932.72 6.19 56
北信瑞丰 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4 111718178
17 华夏银
行CD178
500,000 49,645,509.93 6.18
5 111709223
17 浦发银
行CD223
500,000 49,517,522.19 6.17
6 111710279
17 兴业银
行CD279
500,000 49,505,580.68 6.17
7 111709240
17 浦发银
行CD240
500,000 49,490,458.46 6.17
8 111714179
17 江苏银
行CD179
500,000 49,477,960.00 6.16
9 111719185
17 恒丰银
行CD185
500,000 49,476,047.24 6.16
10 111715190
17 民生银
行CD190
500,000 49,473,386.37 6.16
7 、 “ 影子定 价 ” 与“摊 余成 本法 ” 确定 的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 偏离度 的绝对 值 在 0.25( 含)-0.5% 间的
次数
0
报告期内 偏离度 的最高 值 0.1394%
报告期内 偏离度 的最低 值 -0.0153%
报告期内 每个工 作日偏 离 度的绝对 值的简 单平均
值
0.0175%
报 告期 内负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 0.25% 情况 说明
注:本报 告期内 没有负 偏 离度的绝 对值达 到 0.25% 的情况。
报 告期 内正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 0.5% 情况说明
注:本报 告期内 没有正 偏 离度的绝 对值达 到 0.5% 的情况。
8 、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注:本基 金本报 告期末 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 券。
9 、 投 资组合 报告 附注
9.1 本基金 计价 采用摊余 成本 法,即 估值 对象以 买入 成本列 示, 按票面 利率 或商
定 利率 并考虑 其买 入时的 溢价 与折价 ,在 其剩余 期限 内按照 实际 利率法 每日 计提
损 益。 本基金 通过 每日分 红使 基金份 额净 值维持 在 1.0000 元。
9.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在本报 告期 内没有 出现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 查, 或在报 告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形 。
9.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
1 存出保证 金 -
2 应收证券 清算款 -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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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应收利息 1,869,087.34
4 应收申购 款 10,000.00
5 其他应收 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879,087.34
9.4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部 分
由于计算 中四舍 五入的 原 因,本报 告分项 之和与 合 计项之间 可能存 在尾差 。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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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7 年 06 月 30 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北信瑞丰现金添利 A
阶段
净值收益
率①
净值收益 率
标准差②
业绩 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过去三
个月
0.8956% 0.0011% 0.0873% 0.0000% 0.8083% 0.0011%
北信瑞丰现金添利 B
阶段
净值收益
率①
净值收益 率
标准差②
业绩 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过去三
个月
0.9561% 0.0011% 0.0873% 0.0000% 0.8688% 0.0011%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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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基 金 费 用 与税 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 、 仲 裁 费 和 诉讼 费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 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 和 《基金合同 》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率计提 。 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30%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 按月
支付 ,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 若遇法定节假日 、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年费率计提 。 托管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10%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算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令 ,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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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金 销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 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
基金 份额的 费率。B 类 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 ,对 于由 A 类升级
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年 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
受 B 类 基金 份额 的费率 。 两类 基金 份额 的销售 服 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式相 同,
具体如下:
H =E ×年销 售服 务费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 逐日累
计至每月月末 ,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
指令 ,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登记机构 ,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 、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 中第 4 -10 项费 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下 列费用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 法规执
行。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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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对 招 募 说 明书 更 新 部 分 的 说明
一 、 更新了“重要提示” 相关信息 。
二 、 更新了 “ 基 金管 理人 ” 相关信息 。
三 、 更新 了 “ 基金 托管 人 ” 相关信息 。
四 、 更新 了 “ 基金 的 投资 ” 相关信息 。
五 、 更新 了 “ 基金 的 业绩 ” 相关信息 。
上述内容仅为摘要,需与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文) 所 载 之 详 细 资 料
一并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