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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利宝货币A(004214)

鑫利宝货币: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关 于 以 通 讯 方 式召 开 方 正 富 邦 鑫利 宝 货 币 市 场 基金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第一次提示性 公告 
 
根据方 正富 邦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 以下 简称 “ 公司 ”)于 2017 年 8 月 12 日 发 布的 《关
于以通 讯方式 召开方 正富 邦鑫利 宝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公告》 ,公司 决定以
通讯方 式召 开方 正富 邦鑫 利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以下 简称 “ 本基 金 ”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审议《 关于终 止方正 富邦 鑫利宝 货币市 场基金 基金 合同相 关事项 的议案 》 。为 了使本 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顺利 召开 , 现 将具 体事 宜提 示如 下 :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 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开募 集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等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 方正 富邦鑫 利宝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称 “ 基 金合 同 ” ) 的有 关规定 , 方 正富 邦鑫 利宝 货币市 场基 金 ( 以下 简称 “ 本基金 ” ) 的基
金管理 人 方 正富 邦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决定 以通 讯方 式召开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会
议的具 体安 排如 下: 
1 、会 议召 开方 式: 通讯 方 式 
2 、会 议投 票表 决起 止时 间 :自 2017 年 8 月 15 日起 至 2017 年 9 月 14 日 17 :00 止 (以
本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公证 机关收 到表 决票 时间 为准 ) 
3 、会 议通 讯表 决票 及授 权 委托书 的寄 达地 点: 
公证机 关: 北京 市方 正公 证处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西环广 场 T3 楼 11 层 1113 室 
公证员 : 王 顺心 
电话: (010 )58073628 
邮政编 码:100044 
请在信 封表 面注 明: “ 方 正 富邦鑫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专用 ” 。 
4 、投 资者 如有 任何 疑问 , 可致电 本基 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电 话 4008180990 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 关于 终止 方正 富邦 鑫利 宝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相关事 项的 议案 》 ( 见附 件 一) 。 2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 益登记日 
本次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为 2017 年 8 月 14 日, 即 2017 年 8 月 14 日 交易 时间 结 束后, 在
本 基 金 登 记 机构 登 记 在 册的 本 基 金 全 体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均 有 权 参加 本 次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 寄交 方式 
1 、本次 会议表 决票详 见附 件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从相关报 纸上 剪裁、 复印 、登录 本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www.founderff.com )下载 并打 印 或按以 上格 式自 制表 决票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按 照表决 票的 要求 填写 相关 内容, 其中 : 
(1 ) 个 人 投 资 者 自 行 投 票 的 , 需 在 表 决 票 上 签 字 , 并 提 供 本 人 身 份 证 件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2)机 构投资 者自行 投票 的,需在 表决 票上加 盖本 单位公章 (或 基 金管 理人 认可的 其
他印章 ,下 同) , 并 提供 加盖公 章的 营业 执照 复印 件 (事 业单 位、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单位 可使
用加盖 公章 的有 权部 门的 批文、 开户 证明 或登 记证 书复印 件等 ); 
(3)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 自行投票 的, 需在表 决票 上加盖本 机构 公章( 如有 )或由 授
权代表 在表 决票 上签 字 ( 如无公 章) ,并 提供 该授 权代表 的有 效身 份证 件正 反面复 印件 ,该
合 格 境 外 机 构投 资 者 所 签署 的 授 权 委 托书 或 者 证 明该 授 权 代 表 有权 代 表 该 合格 境 外 机 构投
资 者 签 署 表 决票 的 其 他 证明 文 件 , 以 及该 合 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 者 的营 业 执 照 、商 业 登 记 证或
者其他 有效 注册 登记 证明 复印件 和取 得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资 格的 证明 文件 的复印 件; 
(4)个 人投资 者委托 他人 投票的, 应由 代理人 在表 决票上签 字或 盖章, 并提 供个人 投
资 者 身 份 证 件正 反 面 复 印件 , 以 及 填 妥的 授 权 委 托书 原 件 ( 详 见附 件 三 ) 。如 代 理 人 为个
人 , 还 需 提 供代 理 人 的 身份 证 件 正 反 面复 印 件 ; 如代 理 人 为 机 构, 还 需 提 供代 理 人 的 加盖
公 章 的 营 业 执照 复 印 件 (事 业 单 位 、 社会 团 体 或 其他 单 位 可 使 用加 盖 公 章 的有 权 部 门 的批
文、开 户证 明或 登记 证书 复印件 等) ; 
(5)机 构投资 者委托 他人 投票的, 应由 代理人 在表 决票上签 字或 盖章, 并提 供机构 投
资者的 加盖 公章 的营 业执 照复印 件 (事 业单 位、 社会 团体或 其他 单位 可使 用加 盖公章 的有 权
部门的 批文 、开 户证 明或 登记证 书复 印件 等 ) , 以及 填妥的 授权 委托 书原 件 (详 见附件 三 ) 。
如 代 理 人 为 个人 , 还 需 提供 代 理 人 的 身份 证 件 正 反面 复 印 件 ; 如代 理 人 为 机构 , 还 需 提供
代理人 的加 盖公 章的 营业 执照复 印件 ( 事业 单位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单 位可 使用 加盖公 章的 有
权部门 的批 文、 开户 证明 或登记 证书 复印 件等 ); 
(6)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 委托他人 投票 的,应 由代 理人在表 决票 上签字 或盖 章,并 提3 
 
供 该 合 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 者的 营 业 执 照 、商 业 登 记 证或 者 其 他 有 效注 册 登 记 证明 复 印 件 ,以
及 取 得 合 格 境外 机 构 投 资者 资 格 的 证 明文 件 的 复 印件 和 填 妥 的 授权 委 托 书 原件 。 如 代 理人
为 个 人 , 还 需提 供 代 理 人的 身 份 证 件 正反 面 复 印 件; 如 代 理 人 为机 构 , 还 需提 供 代 理 人的
加盖公 章的 营业 执照 复印 件 ( 事业 单位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单 位可 使用 加盖 公章 的有权 部门 的
批文、 开户 证明 或登 记证 书复印 件等 ); 
(7) 以上 各项 中的 公章 、 批文、 开户 证明 及登 记证 书,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认可 为准。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 理人需 将填 妥的 表决 票和 所需的 相关 文件 自 2017 年 8 月 15
日起, 至 2017 年 9 月 14 日 17:00 以前 (以 基金 管 理人委 托的 公证 机关 收到 表决票 时间 为
准) 通过 专人 送交 或邮 寄的 方式送 达至 本次 持有 人 大 会公证 机关 的办 公地 址, 并请在 信封 表
面注明 : “ 方正 富邦 鑫利 宝 货币市 场基 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表 决专 用 ” 。 
本次持 有人 大会 公证 机关 的办公 地址 及联 系方 式如 下: 
公证机 关: 北京 市方 正公 证处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西环广 场 T3 楼 11 层 1113 室 
公证员 : 王 顺心 
电话: (010 )58073628 
邮政编 码:100044 
4 、投 资者 如有 任何 疑问 , 可致电 本基 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电 话 4008180990 咨询。 
五、计票 
1 、本次 通讯会 议的计 票方 式为:由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的两名监 票人 在基金 托管 人(浙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授权 代表的 监督 下 进 行计 票, 并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以 公证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大 会召 集人 可自 行授 权 3 名 监票 人进 行计 票,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2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享 有一 票表 决权 。 
3 、表 决票 效力 的认 定如 下 : 
(1)表 决票填 写完整 清晰 ,所提供 文件 符合本 会议 通知规定 ,且 在截止 时间 之前送 达
指定联 系地 址的 , 为 有效 表决票 ; 有效 表决票 按表 决意见 计入 相应 的表 决结 果, 其所 代表 的
基金份 额计 入出 具 表 决意 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 如 表决 票上的 表决 意
见未选 、 多 选、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 表 决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4 
 
(2)表 决票上 的签字 或盖 章部分填 写不 完整、 不清 晰的,或 未能 提供有 效证 明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身 份或 代理 人经 有效授 权的 证明 文件 的 , 或 未能在 截止 时间 之前 送达 指定联 系地 址
的, 均 为无 效表 决票; 无效 表决票 不计 入出 具 表 决意 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
总数。 
(3)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重复 提交表决 票的 ,如各 表决 票表决意 见相 同,则 视为 同一表 决
票;如 各表 决票 表决 意见 不相同 ,则 按如 下原 则处 理: 
1 )送达 时间不 是同一 天的 ,以最后 送达 的填写 有 效 的表决票 为准 ,先送 达的 表决票 视
为被撤 回; 
2 ) 送 达时 间为 同一 天的 , 视为在 同一 表决 票上 作出 了不同 表决 意见 , 视 为弃 权表决 票,
但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3 )送达 时间按 如下原 则确 定:专人 送达 的以实 际递 交时间为 准, 邮寄的 以基 金管理 人
委托的 公证 机关 收到 的时 间为准 。 
六、决议生效条件 
1 、本人 直接出 具 表决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以上 (含 50% ) ; 
2 、 《关 于终 止 方 正富 邦鑫 利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 金合 同相关 事项 的议 案》 应当 由提交 有效
表决票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通过 (含 三分 之二 ) ; 
3 、按照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的 规定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
事项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 《基 金法 》 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 , 本 次持有 人大 会需要 有效 表决 票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含 50% )方 可举行 。如 果本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不符合 前述要 求而不 能够 成功召 开,根 据《基 金法》 ,本基 金管理 人可在 规定 时间内 就同一
议案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重新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时, 除非 授权文 件另 有载
明, 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授 权期 间本 基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作出 的各 类授 权依然 有效 , 但
如果授 权方 式发 生变 化或 者本基 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重新作 出授 权 , 则 以最 新方 式或最 新授 权
为准, 详细 说明 见届 时发 布的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通知 。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 构 
1 、召 集人 : 方 正富 邦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持有人 大会 专线/ 客服 电话 : (4008180990 ) 5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 王 宏微 
联系电 话:010 57303921 
传真:010 57303718 
电子邮 件:services@founderff.com 
网址:www.founderff.com 
2 、基 金托 管人 : 浙 商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3 、公 证机 构: 北京 市方 正 公证处 
4 、见 证律 师事 务所 :上 海 市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九、重要提示 
1 、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提 交表决 票时 ,充 分考 虑邮 寄在途 时间 ,提 前寄 出表 决票。 
2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发布 本 公告后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提 示性 公告 ,就 本次会 议
相关情 况做 必要 说明 ,请 予以留 意。 
3 、上述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有关公 告可 通过 方 正富 邦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网站 查阅, 投
资者 如 有任 何疑 问, 可致 电本基 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4008180990 咨 询。 
4 、关于 本 次议 案的说 明见 附件 二《 关于 终止 方 正富 邦鑫利宝 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合同 相
关事项 的说 明 》 。 
5 、本 通知 的有 关内 容由 方 正富邦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负责解 释。 
 
 
附件一 : 《 关于 终止 方正 富 邦鑫利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 金合同 相关 事项 的议 案 》


附件二 : 《 关于 终止 方正 富 邦鑫利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合同 相关 事项 的说 明 》 附件三 : 《 方正 富邦 鑫利 宝 货币市 场基 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表 决票 》 附件四 : 《 授权 委托 书》 方正富 邦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 8 月 14 日 6 附件一 : 关于终 止方正富邦鑫利宝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合同相关事项的议 案 方正富 邦鑫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 根 据 市 场环 境 变化 , 为更 好地维 护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利 益 , 根据 《 中 华 人 民共和 国 证 券 投资基 金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和 《 方正 富邦 鑫利 宝 货币市 场基 金 基 金合同 》 的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方正 富邦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浙商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协 商一 致 , 提议 终止《 方正 富邦 鑫利 宝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 。


《 方 正 富邦 鑫 利宝 货 币市场 基 金 基金 合 同》 终 止的具 体 方 案和 程 序可 参 见附件 二 《 关 于终止 方正 富邦 鑫利 宝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相关 事项的 说明 》 。 以上 议案 , 请予审 议。 方正富 邦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 8 月 14 日7 附件 二 : 关于终 止方正富邦鑫利宝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合同 相关事 项的说明 方正富 邦鑫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于 2017 年 1 月 25 日 成立并 正式 运作 。基金 托 管人为 浙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截至 2017 年 2 季 度末 基金 资产净 值为 46,133.49 元。 为保护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根 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和《方正富邦鑫 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金合 同》 ” )的有关 规定 , 本基 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提 议终止 《 基 金合 同》 。 具体方 案如 下:


一、方 案要 点


1 、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并 公告前 的基 金运 作


在本持 有人 大会 《关 于终 止 方正 富邦 鑫利 宝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 合同 相关 事项 的议案 》 通 过及决 议生 效公 告前 , 本 基金仍 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的运 作。


2 、基 金财 产清 算


(1) 根据 《公 开募 集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 表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 金管理 人将 自决 议生 效之 日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 介上 公告 , 并 将自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事项 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2)持 有人大 会决议 生效 并公告后 的下 一个工 作日 起 ,本基 金进 入清算 程序 。本基 金 停止接 受关 于本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 赎回 及转换 申请 , 停 止收 取基 金管理 费 、 基金托 管费 和销 售服务 费。


(3)基 金管理 人组织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并在中 国证 监会的监 督下 进行基 金清 算。基 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不超过 6 个月 。基 金财 产 清算程 序如 下 : ① 本基 金进 入清 算程 序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②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 权 债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③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和 变现; ④ 制作 清算 报告 ; 8 ⑤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法律 意 见书; ⑥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 发布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 ⑦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5)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产 清算 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费 用, 清算费 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6)依 据基金 财产清 算的 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财 产 清算费 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偿 基金 债务 后, 按各 类基金 份额 在 《 基金 合同 》 终止 事由 发生 时各自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确 定剩余 财产 在各 类基 金份 额中的 分配 比例 , 并在 各类 基金份 额可 分 配的剩 余财 产范 围内 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 毕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完 毕 , 清算 结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予以公 告后 , 《 基金 合同 》 终止。


二、终 止《 基金 合同 》的 可行性


1 、法 律方 面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规定 , 终 止 《基 金合 同》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属 于特 别决 议 , 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上 (含三 分之 二 ) 通 过后 , 决议即 可生 效。 因 此 , 终止 《基 金 合同》 不存 在法 律方 面的 障碍。


2 、技 术运 作方 面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并公 告后的 下一 个工 作日 起 , 本基金 即进 入清 算程 序。 本基金 将根 据 《基 金合 同》 中有 关基 金财产 清算 的规 定 , 成立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织清 算。 本 基金 的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已 就财产 清算 的有 关事 项进 行了充 分准 备 , 技术 可行 。 清 算报 告将 由 会计师 事务 所进 行外 部审 计 ,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 见书 ,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 公告。 因此 , 终止《 基金 合同 》不 存在 技术方 面的 障碍 。


三、终 止《 基金 合同 》的 主要风 险及 防范 措施


1 、议 案被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否 决的 风险


在提议 终止 《 基金合 同 》 并设计 具体 方案 之前 , 基 金管理 人已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进 行了 走访 , 认真 听取 了相 关意 见 , 拟 定议 案综 合考 虑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要 求。 议案公 告后 , 基 金管理 人还 将再 次征 询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意见 。 如 有必要 ,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意见 , 对 《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方案 和程 序进 行适 当的修 订 , 并重 新公 告。 此外 , 根据 《 基9 金法 》 的 规定 , 如 果议 案 未获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过 , 基金 管理人 还可 以在规 定时 间内 按照有 关规 定重 新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提交 终止 《基 金合 同》 的方 案议 案 , 重新召 集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有 代表 三分之 一以 上(含 三 分之 一 )基 金份 额的 持有 人参 加即可 召开 。


2 、流 动性 风险


在本基 金关 于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公告 发布 后 ,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能选择 提 前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在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并公告 前 , 持有 人申 请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仍 需按 照 《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方式 进行 。 但 如果 发 生了巨 额赎 回或 可以 暂停 赎回的 情形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或 部分 延期 赎回 , 或暂停 接受 基 金的赎 回申 请 。 同时 , 基 金管理 人也 会提 前做 好流 动性安 排 , 对 资产进 行变 现以应 对可 能的 赎回。


在全部 基金 份额 均被 赎回 的情形 下 , 本 基金 仍将 在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生 效并 公告 后的下 一 个工作 日起 , 进入基金 财 产清算 程序 。 在此极 端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代 基金财 产支 付 持 有人大 会费 用和 清算 费用 , 因此 即使 是在 待分 配财 产为零 的情 形下 , 也 不会 出现基 金资 产不 足以支 付清 算费 用的 风险 。


四、基 金管 理人 联系 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 本方 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 和建 议,请通过以下方式 联系 基金管理 人: 方正富 邦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联系电 话:4008180990 传真:010 57303718 电子邮 件:services@founderff.com 网址:www.founderff.com
















































































方 正富 邦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2017 年 8 月 14 日10 附件 三 : 方正富 邦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姓名 或名 称: 证件号 码 (身份 证件/ 营业 执照 ) 基金账 号


审议事 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 关于 终止 方正 富邦 鑫利 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相关事 项的 议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受托 人( 代理人 )签 字或 盖章 2017年











日 说明: 1 、 请 以打 “√ ” 方式 在审 议 事项后 注明 表决 意见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必 须选 择一 种且只 能选 择一种 表决 意见 。 表 决意 见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填基金 账号 的全 部基 金份 额 ( 以 权益 登记 日所登 记的 基金 份额 为准 )的表 决意 见。 2 、 表 决意 见未 选、 多选 、 模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签字/ 盖章 部分填 写 不完整 、 不清 晰的 , 或 未 能提供 有效 证明 持有 人身 份或代 理人 经有 效授 权的 证明文 件的 , 或 未能在 截止 时间 之 前 送达 指定联 系地 址的 ,视 为无 效表决 。 3 、 本表 决票 中 “ 证 件号 码 ”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使 用 的 现时 有效 的 证 件号 码及其 更新 。 4 、 本表 决票 中 “ 基金 账 号” , 指持 有 方 正富 邦鑫 利宝 货币市 场基 金 的 方正 富邦 基金账 号。 此处空 白、 多填 、 错 填、 无 法识别 等情 况的 , 将 被默 认为代 表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 本 基金所 有份 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ounderff.com )下载并打印,在 填写完整并签字 盖章后均为有效。 ) 11 附件 四 : 授权委托 书 兹委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 表 本 人 ( 或 本 机 构 ) 参 加 投 票 截 止 日 为 2017 年 9 月 14 日的 以通 讯方式 召开 的 方 正富 邦鑫 利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并代为 全权 行使 对所 有议 案的表 决权 。 授权 有效 期自 签署日 起至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会 议结束 之日 止。 若 方 正富 邦鑫利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重 新召开 审议 相同 议案 的持 有人大 会的 , 本 授权继 续有 效。 委托人 (签 字/ 盖 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 证件 号码 (身 份证 件/ 营业 执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 基金 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 (代 理人 ) ( 签字/ 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 (代 理人 )证 件号 码 (身 份证 件/ 营 业执 照)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 期:2017 年











日 附注: 此授 权委 托书 剪报 、复印 或按 以上 格式 自制 在填写 完整 并签 字盖 章后 均为有 效。 授权委 托书 填写 注意 事项 : 1、本 授权 委托 书中 “ 委托 人证件 号码 ”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所使 用的 现时 有效 的 证件 号 码 及其 更新 。 2 、 本 授权委 托书 中 “ 基金 账号 ”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本 基金 的 基 金账 号。 此处空 白、 多填 、 错 填、 无法 识别 等 情况的 , 将被 默认为 代表 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 的本 基 金所 有份 额。 3 、此 授权 委托 书剪 报、 复 印或按 以上 格式 自制 在填 写完整 并签 字盖 章后 均为 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