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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桉泰债券(003897)

金元顺安桉泰债券: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金元顺安桉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金元顺安 桉 泰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以下简 称 “本基金 ” )经中国 证 监会 2016 年
11 月 16 日 证监许可[2016]2724 号文注册募 集 。 
基金管理 人 保证本招 募 说明书的 内 容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招募说 明 书经中国 证 监
会注册, 但 中国证监 会 对本基金 募 集的注册 , 并不表明 其 对本基金 的 价值和收 益 作出 实
质性判断 或 保证, 也 不 表明投资 于 本基金没 有 风险。 中 国 证监会不 对 基金的投 资 价值 及
市场前景 等 作出实质 性 判断或者 保 证。 
投资有风 险 ,基金投 资 者认购或 申 购基金时 应 认真阅读 本 招募说明 书 。 
基金的过 往 业绩并不 预 示其未来 表 现, 基金 管 理人管理 的 其他基金 的 业绩也不 构成
对本基金 业 绩表现的 保 证。 
基金管理 人 依照恪尽 职 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 管 理和运用 基 金财产, 但 不
保证基金 一 定盈利, 也 不保证最 低 收益。 
本基金为 债 券型基金 , 其预期风 险 和收益低 于 股票型基 金 和混合型 基 金, 高于 货币
市场基金 , 属于证券 投 资基金产 品 中风险收 益 程度中等 偏 低的投资 品 种。 本基 金 投资 于
证券市场 , 基金净值 会 因为证券 市 场波动等 因 素产生波 动 。 投资本 基 金可能遇 到 的风 险
包括: 证券 市场整体 环 境引发的 系 统系风险; 个别证券 特 有的非系 统 系风险; 大 量赎回
或 暴 跌 导致的 流 动 性风险 ; 基 金投资 过 程 中产生 的 操 作风险 ; 因 交收违 约 和 投资债 券 引
发的信用 风 险;债券 市 场系统性 风 险;股票 市 场风险等 。 
本基金可 能 投资于中 小 企业私募 债 券, 面临 信 用风险及 流 动性风险 。 信用风险 主要
是由目前 国 内中小企 业 的发展状 况 所导致的 发 行人违约 、 不按时偿 付 本金或利 息 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是由债券非公开发行和转让所导致的无法按照合理的价格及时变现的
风险。由 于 中小企业 私 募债券的 特 殊性,本 基 金的总体 风 险将有所 提 高。 
投资有风 险 , 投资者 在 投资本基 金 前, 请认 真 阅读本基 金 的招募说 明 书和基金 合同
等信息披 露 文件, 全 面 认识本基 金 产品的风 险 收益特征 和 产品特征 , 充分考虑 自 身的 风
险承受能 力 , 理性 判断 市场, 自助 判断基金 的 投资价值 , 对认购 (或 申购) 基金 的意愿、
时机、数 量 等投资行 为 作出独立 决 策,承担 基 金投资中 出 现的各类 风 险。 
本 《招 募说 明书》 依据 本基金 《基 金合同 》 编 写, 并 经中 国证监会 注 册。 《基金 合
同》 是约 定 基金当事 人 之间权利 、 义务的法 律 文件。 基 金 投资人自 依 《基金合 同 》 取 得
基金份额 , 即成为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和基金合 同 的当事人 , 其持有基 金 份额的行 为 本身 即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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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明其对 《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 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 规定享有 权 利、 承 担义务 。 基金 投 资人欲了 解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权 利 和义务,
应详细查 阅 基金合同 。 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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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 管 理人 ....................................................................................................................... 6 
四、基金 托 管人 ..................................................................................................................... 16 
五、相关 服 务机构 ................................................................................................................. 19 
六、基金 的 募集 ..................................................................................................................... 22 
七、基金 合 同的生效 ............................................................................................................. 26 
八、基金 份 额的申购 与 赎回 ................................................................................................. 27 
九、基金 的 投资 ..................................................................................................................... 36 
十、基金 的 财产 ..................................................................................................................... 42 
十一、基 金 资产的估 值 ......................................................................................................... 43 
十二、基 金 的费用与 税 收 ..................................................................................................... 48 
十三、基 金 的收益与 分 配 ..................................................................................................... 50 
十四、基 金 的会计与 审 计 ..................................................................................................... 52 
十五、基 金 的信息披 露 ......................................................................................................... 53 
十六、风 险 揭示 ..................................................................................................................... 59 
十七、基 金 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 基 金财产的 清 算 ............................................................. 62 
十八、基 金 合同内容 摘 要 ..................................................................................................... 64 
十九、基 金 托管协议 的 内容摘要 ......................................................................................... 85 
二十、对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的服务 ....................................................................................... 105 
二十一、 招 募说明书 的 存放及查 阅 方式 ........................................................................... 108 
二十二、 备 查文件 ............................................................................................................... 109 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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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 基 金运作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 法》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 露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 法 》)、《 证 券投资基 金 信息披露 内 容与格式 准 则第 5 号< 招募 说
明书的内 容 与格式>》、 《金元顺 安 桉泰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 金基金合 同 》 (以 下简 称 “基
金合同” ) 及其它有 关 的规定编 写 。 
本招募说 明 书阐述了 金 元顺安桉 泰 债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或 “基
金” ) 的投 资目标 、 策 略、 风 险、 费率等与 基 金投资者 投 资决策有 关 的必要事 项 , 基金
投资者在 做 出投资决 策 前应仔细 阅 读本招募 说 明书, 并 根 据自身风 险 承受能力 谨 慎选 择
基金产品 。 
基金管理 人 承诺本招 募 说明书不 存 在任何虚 假 记载、 误 导 性陈述或 者 重大遗漏 , 并
对其真实 性 、 准确性、 完整性承 担 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 根 据本招募 说 明书所载 明 的资料
申请募集 的 。 本基金 管 理人没有 委 托或授权 任 何其他人 提 供未在本 招 募说明书 中 载明 的
信息,或 对 本招募说 明 书作任何 解 释或者说 明 。 
本招募说 明 书根据本 基 金的基金 合 同编写, 并 经中国证 监 会注册。 基 金合同是 约定
基金当事 人 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 律 文件。 基金 投资者依 据 基金合同 取 得基金份 额 , 即成
为基金份 额 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的 当 事人, 其 持 有基金份 额 的行为本 身 即表明其 对 基金 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 有 权利、承 担 义务。 
基金投资 者 欲了解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的权利和 义 务,应详 细 查阅基金 合 同。 
 
 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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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 说 明书中, 除 非文意另 有 所指,下 列 词语具有 以 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 金 元顺安桉 泰 债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金 元 顺安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兴 业 银行股份 有 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金元顺安桉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 合 同的任何 有 效修订和 补 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金元顺安桉泰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 金托管协 议 》及对该 托 管协议的 任 何有效修 订 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金元顺安桉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
更新 
7 、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指 《金元 顺 安桉泰债 券 型证券投 资 基金基金 份 额发售公 告 》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
解释、行 政 规章以及 其 他对基金 合 同当事人 有 约束力的 决 定、决议 、 通知等 
9 、 《基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 全国人民 代 表大会常 务 委员会第 五
次会议通 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 国 人民代表 大 会常务委 员 会第三十 次 会议
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 全国人民 代 表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十四 次会 议《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关于修 改<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港
口法> 等七 部法律 的决 定》修 改的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 修订 
10 、 《销售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 证
券投资基 金 销售管理 办 法》及颁 布 机关对其 不 时做出的 修 订 
11 、《信息 披露办法 》 :指中国 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
的《证券 投 资基金信 息 披露管理 办 法》及颁 布 机关对其 不 时做出的 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 公
开募集证 券 投资基金 运 作管理办 法 》及颁布 机 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修 订 
13 、中国证 监会:指 中 国证券监 督 管理委员 会 
14 、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 构:指中 国 人民银行 和/ 或中国银 行 业监督管 理 委员会 
15 、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 合 同约束, 根 据基金合 同 享有权利 并 承担义务 的 法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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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主体, 包 括基金管 理 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16 、个人投 资者:指 依 据有关法 律 法规规定 可 投资于证 券 投资基金 的 自然人 
17 、 机构投资者: 指依 法可以投 资 证券投资 基 金的、 在中 华人民共 和 国境内合 法 登
记并存续 或 经有关政 府 部门批准 设 立并存续 的 企业法人 、 事业法人 、 社会团体 或 其他 组
织 
18 、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 者: 指符 合 相关法律 法 规规定可 以 投资于在 中 国境内依 法募
集的证券 投 资基金的 中 国境外的 机 构投资者 
19 、 投资人 、 投资者 : 指个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 资者和合 格 境外机构 投 资者以及 法律
法规或中 国 证监会允 许 购买证券 投 资基金的 其 他投资人 的 合称 
20 、基金份 额持有人 : 指依基金 合 同和招募 说 明书合法 取 得基金份 额 的投资人 
21 、 基金销 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 人 或销售机 构 宣传推介 基 金, 发售 基 金份额, 办理
基金份额 的 申购、赎 回 、转换、 转 托管及定 期 定额投资 等 业务 
22 、 销售机 构: 指金 元 顺安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以及符合 《 销售办法 》 和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其 他 条件, 取 得 基金销售 业 务资格并 与 基金管理 人 签订了基 金 销售服务 代 理协议,
代为办理 基 金销售业 务 的机构 
23 、 登记业 务: 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 过户 、 清 算和结算 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括投 资 人
基金账户 的 建立和管 理 、 基金份 额 登记、 基 金 销售业务 的 确认、 清 算 和结算、 代 理发 放
红利、建 立 并保管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名册和办 理 非交易过 户 等 
24 、 登记机构: 指办理 登记业务 的 机构。 基金 的登记机 构 为金元顺 安 基金管理 有 限
公司或接 受 金元顺安 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委托 代 为办理登 记 业务的机 构 
25 、 基金账 户: 指登 记 机构为投 资 人开立的 、 记录其持 有 的、 基金 管 理人所管 理的
基金份额 余 额及其变 动 情况的账 户 
26 、 基金交易账户: 指 销售机构 为 投资人开 立 的、 记录投 资人通过 该 销售机构 办 理
认购、 申 购 、 赎回、 转 换、 转托 管 及定期定 额 投资计划 等 业务引起 的 基金份额 变 动及 结
余情况的 账 户 
27 、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 集 达到法律 法 规规定及 基 金合同规 定 的条件, 基 金
管理人向 中 国证监会 办 理基金备 案 手续完毕 , 并获得中 国 证监会书 面 确认的日 期 
28 、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 同 规定的基 金 合同终止 事 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 清 算
完毕,清 算 结果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并予以公 告 的日期 
29 、 基金募集期: 指自 基金份额 发 售之日起 至 发售结束 之 日止的期 间 , 最长不得 超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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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 :指基金 合 同生效至 终 止之间的 不 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 :指上海 证 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 交 易所的正 常 交易日 
32 、T 日: 指销售机 构 在规定时 间 受理投资 人 申购、 赎 回 或其他业 务 申请的开 放 日 
33 、T+n 日: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 作日(不 包 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4 、开放日 :指为投 资 人办理基 金 份额申购 、 赎回或其 他 业务的工 作 日 
35 、开放时 间:指开 放 日基金接 受 申购、赎 回 或其他交 易 的时间段 
36 、 《业务 规则》 : 指 金元顺安 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相关 业 务规则, 是 规范基金 管理
人所管理 的 开放式证 券 投资基金 登 记方面的 业 务规则, 由 基金管理 人 和投资人 共 同遵 守 
37 、 认购: 指在基金 募 集期内, 投 资人根据 基 金合同和 招 募说明书 的 规定申请 购 买
基金份额 的 行为 
38 、 申购: 指基金合 同 生效后, 投 资人根据 基 金合同和 招 募说明书 的 规定申请 购 买
基金份额 的 行为 
39 、 赎回: 指基金合 同 生效后,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按基金 合 同和招募 说 明书规定 的 条
件要求将 基 金份额兑 换 为现金的 行 为 
40 、 基金转 换: 指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按照本基 金 合同和基 金 管理人届 时 有效公告 规定
的条件, 申 请将其持 有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 某 一基金的 基 金份额转 换 为基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其他基 金 基金份额 的 行为 
41 、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在 本基金的 不 同销售机 构 之间实施 的 变更所持 基金
份额销售 机 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 及 扣款方式 , 由销售机 构 于每期约 定 扣款日在 投 资人指定 银 行账户内 自 动完 成
扣款及受 理 基金申购 申 请的一种 投 资方式 
43 、 巨额赎 回: 指本 基 金单个开 放 日, 基金 净 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 份 额总数加 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 开 放日基金 总 份额的 10% 
44 、元:指 人民币元 
45 、 基金收 益: 指 基金 投资所得 红 利、 股 息、 债券利息 、 买卖证券 价 差、 银 行存 款
利息、已 实 现的其他 合 法收入及 因 运用基金 财 产带来的 成 本和费用 的 节约 
46 、 基金资 产总值: 指 基金拥有 的 各类有价 证 券、 银行 存 款本息、 基 金应收款 项及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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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产 的 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 产净值: 指 基金资产 总 值减去基 金 负债后的 价 值 
48 、基金份 额净值: 指 计算日基 金 资产净值 除 以计算日 基 金份额总 数 
49 、 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算评估 基 金资产和 负 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 金 资产净值 和 基
金份额净 值 的过程 
50 、 指定媒介: 指中国 证监会指 定 的用以进 行 信息披露 的 报刊、 互联 网网站及 其 他
媒介 
51 、不可抗 力:指本 基 金合同当 事 人不能预 见 、不能避 免 且不能克 服 的客观事 件 
 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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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 金 管理人概 况 
名称:金 元 顺安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中国(上 海 )自由贸 易 试验区花 园 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 大 厦 3608 室 
办公地址 : 中国(上 海 )自由贸 易 试验区花 园 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 大 厦 3608 室 
成立日期 :2006 年 11 月 13 日 
法定代表 人 :任开宇 
批准设立 机 关:中国 证 券监督管 理 委员会 
批准设立 文 号:中国 证 监会证监 基 金字[2006]222 号 
经营范围: 募集基金、 管理基金 和 经中国证 监 会批准的 其 他业务 (涉 及行政许 可 的
凭证经营 ) 
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 公 司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2.45 亿元 
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孙 筱君 
联系电话 :021-68882850 
股权结构: 金元顺安 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股权 结 构为金元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持有 51%
股权,上 海 泉意金融 信 息服务有 限 公司持有 49% 股权 。 
本基金管 理 人公司治 理 结构完善 , 经营运作 规 范, 能够 切 实维护基 金 投资者的 利 益 。
股东会为 公 司的权力 机 构, 由全 体 股东组成 , 决定公司 的 经营方针 以 及选举和 更 换董事、
监事等事 宜 。 公司章 程 中明确公 司 股东通过 股 东会依法 行 使权利, 不 以任何形 式 直接 或
者间接干 预 公司的经 营 管理和基 金 资产的投 资 运作。 
董事会为 公 司的执行 机 构, 对股东 会负责, 并 向股东会 汇 报。 公司董 事会由 8 名董
事组成, 其 中 3 名为独 立董事。 根 据公司章 程 的规定, 董 事会履行 《 公司法》 规 定的 有
关重大事 项 的决策权 、 对公司基 本 制度的制 定 权和对总 经 理等经营 管 理人员的 监 督和 奖
惩权。 
公司设监 事 会, 由 4 名监事组成, 其中包括 2 名职工代 表 监事。 监事 会向股东 会 负
责,主要 负 责检查公 司 财务并监 督 公司董事 、 高级管理 人 员尽职情 况 。 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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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日常 经 营管理由 总 经理负责 。 公司根据 经 营运作需 要 设置基金 投 资部、 专 户投
资部、 固定 收益及量 化 部、 研 究部 、 产品 开发 部、 市 场营 销部、 专户 理财部 、 北 京分公
司 (筹) 、 华 东营销中 心 、 华南营 销 中心、 信 息 技术部、 基 金事务部 、 交易部、 财 务部、
人事行政 部 、 监察 稽核 部、 资 产管 理部、 金融 同业部 、 创 新投资部 、 金融市场 部 、 资本
市场部和 投 资部等 22 个职能部门 。 此外, 公 司 董事会下 设 风险控制 与 合规审核 委 员会、
资格审查 委 员会和薪 酬 管理委员 会 , 公司总 经 理下设投 资 决策委员 会 和风险控 制 委员会。 
 
(二)主 要 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成 员 
任开宇先 生 , 董事长 , 博士学位 。 曾任长春 证 券有限公 司 总裁助理 , 新华证券 有限
公司监事 长 , 金元 证券 有限公司 投 行总监 。 2008 年至今, 任金元证 券 股份有限 公 司副总
裁;2010 年 7 月 出任 金元顺安 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董事 ,2010 年 9 月 出任金元 顺 安基金
管理有限 公 司董事长 。 
史克新先 生 , 董事, 学 士学位。 曾 任珠海会 计 师事务事 务 所注册会 计 师、 君安 证券
有限公司 审 计师、 北 大 方正投资 有 限公司副 总 经理、 兴 安 证券东莞 营 业部总经 理 和深 圳
丽晶生物 技 术有限公 司 董事长。 2007 年至今, 任 金元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经纪服务 总 部总
经理、副 监 事长。 
冷天晴先 生 , 董事, 副 董事长, 学 士学位。 曾 长期在军 区 部队服役 , 主要从事 军队
内部的管理工作,后相继于多家大型企业担任总经理、执行董事等高级职务,于 2012
年 9 月至 2013 年 5 月年 任云南工 投 集团动力 配 煤股份有 限 公司总经 理 ,现担任 云 南九
天投资控 股 集团有限 公 司总经理 , 主持公司 的 全面工作 , 此外兼任 云 南滇中供 应 链管 理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深圳滇中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具有丰富的企业业务开拓、
经营管理 经 验。 
李宪英先 生 , 独立董 事 , 硕士学 位 。 曾任大 庆 市第一医 院 医师、 大 庆 市中胜律 师事
务所律师 , 现任上海 市 锦天城律 师 事务所高 级 合伙人。 
张屹山先 生 , 独立董事 。 曾任吉林 大学数学 系 助教, 吉林 大学经济 管 理学院任 副 教
授, 日本关 西学院大 学 客座教授, 天治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独立董事;1992 年 5 月, 出任
吉林大学 商 学院院长 、 博士生导 师 。 
张嘉宾先 生 , 董事, 公 司总经理 , 兼任子公 司 董事长, 工 商管理硕 士 。 曾任深 业美
国公司 (新 泽西) 副总 裁, 瑞 银华 宝 (纽 约) 业务经理 , 富国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总经理
助理、 市 场 总监, 信 诚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副 总 经理、 首 席 市场官, 中 国光大资 产 管理 有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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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 香 港)首席 运 营官,民 生 加银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总经理。 
潘书鸿先 生 , 独立董事 , 学士学位 。 曾于 1995 年至 1999 年 任上海功 茂 律师事务 所
行政主管 , 于 1999 年至 2006 年任 上海崇林 律 师事务所 ( 后更名为 上 海海之纯 律 师事务
所 ) 行 政主管 , 此 后自 2006 年至今在上海恒 建 律师事务 所 担任主任 律 师、 首席 合 伙人。
另外, 潘 书 鸿先生自 2013 年至今在第十届上 海 律师协会 担 任副会长 , 自 2016 年至 今在
上海仲裁 委 员会担任 仲 裁员。 
栗旻先生, 董事, 硕士 学位。 曾长 期在中国 农 业银行多 个 岗位担任 管 理职位, 自 1996
年始至 2012 年在农业 银 行先后担 任 了分行营 业 部公司业 务 部/ 国际业 务 部担任副 总 经理、
总经理, 在 农行云南 省 分行下属 的 支行担任 副 行长、行 长 等职务。自 2012 年始担任深
圳滇中商 业 保理有限 公 司总经理 至 今。 其长 期 在银行系 统 及非银金 融 领域工作 , 并在 多
个岗位担 任 管理职位 。 
2 、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 成 员 
郭 长 洲 先生, 监 事 会主席 , 本 科学位 , 金 元证券 股 份 有限公 司 财 务总监 、 财 务部 总
经理。曾任 山东济南乾 聚会计师事 务所经理、BDO 利安 达会计师事 务所业务经 理、航
港金控投 资 有限公司 业 务经理, 历 任首都机 场 集团公司 业 务经理、 首 都机场财 务 有限 公
司总经理 助 理、首都 机 场地产集 团 有限公司 财 务部总经 理 、财务总 监 。 
李春光先生,监事,硕士学位,具有上海证交所颁发的董秘资格证书。曾于 2005
年至 2015 年 在云南凌 云 律师事务 所 担任律师 , 自 2015 年至 今在上海 泉 意金融信 息 服务
有限公司 担 任副总经 理 。 
陈渝鹏先 生 , 员工监 事 , 兼任子 公 司监事会 主 席, 硕士 学 位, 金元 顺 安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信 息 技术部总 监 。 曾任银 通 证券信息 部 主管, 金 元 证券电脑 总 部助理主 管 工程师。 
洪婷女士 , 员工监事 , 专科学历 , 金元顺安 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财务 部 总监助理 。 曾
任职于昆 山 组合服饰 有 限公司出 纳 及华尔街 英 语金茂培 训 中心财务 会 计。 
3 、管理层人 员情况 
任开宇先 生 ,董事长 , 简历同上 。 
张嘉宾先 生 ,总经理 , 简历同上 。 
凌有法先 生 , 督察长 , 硕士学位 。 曾任华宝 信 托有限公 司 发展研究 中 心研究员 、 债
券业务部 高 级经理, 联 合证券有 限 公司固定 收 益部业务 董 事, 金元 证 券有限公 司 资产 管
理部首席 研 究员,首 都 机场集团 公 司资本运 营 部专家。 
符刃先生 , 副总经理 , 硕士学位 。 曾任海南 国 信资产管 理 公司总经 理 助理, 香 港海
信投资有 限 公司总经 理 ,历任金 元 证券有限 公 司基金筹 备 组负责人 , 公司督察 长 。 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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邝晓星先 生 , 财务总监 , 学士学位 。 曾任海南 省国际信 托 投资公司 上 海宜山路 证 券
营业部总 经 理, 金元 证 券有限责 任 公司上海 宜 山路证券 营 业部总经 理 , 金元证 券 有限 责
任公司财 务 总部经理 助 理,历任 金 元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基 金筹备组 成 员。 
李锐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理财部总经理,
中国民生 银 行石家庄 分 行历任金 融 市场部总 经 理助理 (主 持全面工 作 ) 、 金融市 场部副
总经理( 主 持全面工 作 )。 
陈嘉楠女 士 , 副总经理 , 硕士学位 。 曾任职于 上海金元 百 利资产管 理 有限公司 创 新
金融部副 总 经理, 西南 证券股份 有 限公司投 行 部董事, 新 兴集团总 经 理助理, 联 想集团
有限公司 高 级经理。 
4 、本基金基 金经理 
闵杭先生, 投资总监, 金元顺安 消 费主题混 合 型证券投 资 基金、 金元 顺安新经 济 主
题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 金元顺 安 宝石动力 混 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 金 元顺安成 长 动力 灵
活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 资 基金、 金 元 顺安桉盛 债 券型证券 投 资基金和 金 元顺安金 通 宝货 币
市场基金 的 基金经理 , 上海交通 大 学工学学 士 。 曾任湘 财 证券股份 有 限公司上 海 自营 分
公司总经 理 , 申银万 国 证券股份 有 限公司证 券 投资总部 投 资总监。 2015 年 8 月加入金元
顺安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23 年证券、基金等 金 融行业从 业 经历,具 有 基金从业 资 格。 
5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 的姓名和 职 务 
张嘉宾先 生 ,总经理 , 简历同上 。 
闵杭先生 , 基金经理 , 简历同上 。 
李杰先生 , 金元顺安 丰 祥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 金元顺 安 保本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 金元顺 安 沣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 金和金元 顺 安金 元
宝货币市 场 基金的基 金 经理, 上 海 交通大学 理 学硕士。 曾 任国联安 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 数
量策略分 析 员、 固 定收 益高级研 究 员。 2012 年 4 月加入金 元顺安基 金 管理有限 公 司。 10
年证券、 基 金等金融 行 业从业经 历 ,具有三 基 金从业资 格 。 
侯斌女士 , 金元顺安 成 长动力灵 活 配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金元 顺 安宝石动 力混
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和 金 元顺安核 心 动力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 金的基金 经 理, 上海 财 经大 学
经济学学 士 。 曾任光 大 保德信基 金 管理有限 公 司行业研 究 员。 2010 年 6 月加入金 元顺安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历 任高级行 业 研究员, 金 元顺安成 长 动力灵活 配 置混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基金 经 理助理, 金 元顺安核 心 动力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 金基金经 理 助理, 金 元 顺安 价
值增长混 合 型证券投 资 基金基金 经 理。 15 年基 金等金融 行 业从业经 历 , 具有基 金 从业 资
格。 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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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玮彬先 生 , 金元顺 安 价值增长 混 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的 基 金经理, 复 旦大学经 济学
硕士。曾任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助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投资经理,
华宝信托 投 资有限责 任 公司投资 经 理。2016 年 10 月加入金元顺安基 金 管理有限 公 司。
19 年基金等金融行业 从 业经历, 具 有基金从 业 资格。 
郭建新先 生 , 金元顺 安 金通宝货 币 市场基金 的 基金经理 , 西南财经 大 学经济学 硕 士 。
曾任河北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资金 运 营中心债 券 交易经理 。 2016 年 9 月加 入金元顺 安 基金
管理有限 公 司。7 年证 券、基金 等 金融行业 从 业经历, 具 有基金从 业 资格。 
6 、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 在近亲属 关 系。 
 
(三)基 金 管理人的 职 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 申 购、赎回 和 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 运 作基金财 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 财 产和基金 管 理人的财 产 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 的 不同基金 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证券 投 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 第 三人谋取 利 益,不得 委 托第三人 运 作基金财 产 ; 
7 、 依法接受 基 金托管人 的 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 同 》 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 定 计算并公 告 基金资产 净 值, 确定基 金份额
申购、赎 回 的价格; 
9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 编制基金 财 务会计报 告 ; 
10 、编制季 度、半年 度 和年度基 金 报告; 
11 、 严格按 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 履行 信息 披露及报 告 义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
务; 
12 、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 , 不泄露 基 金投资计 划 、 投资意 向 等。 除 《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法 律法规或 监 管机构另 有 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 公 开披露前 应 予保密,
不向他人 泄 露,因审 计 、法律等 外 部专业顾 问 提供服务 而 向其提供 的 情况除外 ; 
13 、 按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 基 金收益分 配 方案, 及 时 向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分 配基
金收益; 
14 、按规定 受理申购 与 赎回申请 , 及时、足 额 支付赎回 款 项; 
15 、 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召 集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或 配
合基金托 管 人、基金 份 额持有人 依 法召集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 
16 、 按规定 保存基金 财 产管理业 务 活动的会 计 账册、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 要向基金 投 资者提供 的 各项文件 或 资料在规 定 时间发出 , 并且保证 投资
者能够按 照 《基金合 同 》 规定的 时 间和方式 , 随时查阅 到 与基金有 关 的公开资 料 , 并 在
支付合理 成 本的条件 下 得到有关 资 料的复印 件 ; 
18 、 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 产清算小 组 , 参与基 金 财产的保 管 、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 依法宣告 破 产时, 及时 报告中国 证 监会并通 知 基
金托管人 ;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责任 不 因其退任 而 免除; 
21 、 监督基 金托管人 按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 规定履 行 自己的义 务 ,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财产 损 失时, 基金 管理人应 为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利益 向 基金托
管人追偿 ; 
22 、 当基金 管理人将 其 义务委托 第 三方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 三方处理 有 关基金事 务的
行为承担 责 任, 但因 第 三方责任 导 致基金财 产 或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 益 受到损失 , 而基 金
管理人首 先 承担了责 任 的情况下 , 基金管理 人 有权向第 三 方追偿; 
23 、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利益行使 诉 讼权利或 实 施其他法 律行
为;


24 、 基金管 理人在募 集 期间未能 达 到基金的 备 案条件, 《 基金合同 》 不能生效 , 基 金管理人 承 担全部募 集 费用, 将 已 募集资金 并 加计银行 同 期活期存 款 利息在基 金 募集 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 金 认购人; 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 25 、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的决议 ; 26 、 建立并 保存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名 册, 按规 定 向基金托 管 人提供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资料; 27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 和《基金 合 同》约定 的 其他义务 。 (四)基 金 管理人的 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承诺建 立 健全内部 控 制制度, 采 取有效措 施 ,防止违 法 行为的发 生 ;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制度,采 取 有效措施 , 防止下列 行 为的发生 : (1 )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 财产或者 他 人财产混 同 于基金财 产 从事证券 投 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公 司 管理的不 同 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产或 者 职务之便 为 基金份额 持 有人以外 的 第三人牟 取 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违规承诺 收 益或者承 担 损失; (5 )侵占、 挪用基金 财 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 交 易活动; (7 )玩忽职 守,不按 照 规定履行 职 责; (8 )法律法 规以及中 国 证监会禁 止 的其他行 为 。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 及 行业规范 , 诚实信用 、 勤勉尽责 , 不从事以 下 活动: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 )违反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或 托 管协议; (3 )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 持有人或 基 金合同其 他 当事人的 合 法权益; (4 )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 送的资料 中 弄虚作假 ; (5 )拒绝、 干扰、阻 挠 或严重影 响 中国证监 会 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 守、滥用 职 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 基 金投资计 划 等信息; 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 (8 )违反证 券交易所 业 务规则, 扰 乱市场秩 序 ; (9 )在公开 信息披露 和 广告中故 意 含有虚假 、 误导、欺 诈 成分; (10 )其他 法律、法 规 及中国证 监 会禁止的 行 为。 4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 益 ; (2 )不得利 用职务之 便 为自己、 受 雇人或任 何 第三者谋 取 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 、 基金投资 计 划等信息 ; (4 )不以任 何形式为 其 他组织或 个 人进行证 券 交易。 (五)基 金 管理人的 内 部控制制 度 1 、内部控制 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涵 盖 到决策、 执 行、监督 、 反馈等各 个 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 效 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 产、自有 资 产、其他 资 产的运作 应 当分离。 (4 )相互制 约原则。 公 司内部部 门 和岗位的 设 置应当权 责 分明、相 互 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 益,以合 理 的控制成 本 达到最佳 的 内部控制 效 果。 2 、内部控制 的主要内 容 (1 )控制环 境 公司建立 健 全的法人 治 理结构, 充 分发挥独 立 董事和监 事 会的监督 职 能, 严禁 不正 当关联交 易 、利益输 送 和内部人 控 制现象的 发 生,保护 投 资者利益 和 公司合法 权 益。 公司管理 层 树立内控 优 先的风险 管 理理念, 培 养全体员 工 的风险防 范 意识, 建 立风 险控制优 先 、 风险控制 人人有责、 一线人员 第 一责任的 公 司内控文 化 , 保证全体 员工及 时 了 解 国家法 律 法 规和公 司 规 章制度 , 使 风险意 识 贯 穿到公 司 各 个部门 、 各 个岗位 和 各 个环节。 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 公司建立 决 策科学、 运 营规范、 管 理高效的 运 行机制, 确 保公司各 项 决策、 决 议的 执行中, “ 四眼” 原 则 贯穿全程 。 各部门及 岗 位有明确 的 授权分工 、 工作职责 和 业务 流 程,通过 重 要凭据传 递 及信息沟 通 制度,实 现 相关部门 、 相关岗位 之 间的监督 制 衡。 公司建立 有 效的人力 资 源管理制 度 , 健全激励 约束机制。 通过法律 法 规培训、 制 度 教育、 执 业 操守教育 和 行为准则 教 育等, 确 保 公司人员 了 解与从业 有 关的法规 与 监管 部 门规定, 熟 知公司相 关 规章制度、 岗位职责 与 操作流程, 具备与岗 位 要求相适 应 的操守 和专业胜 任 能力。 (2 )风险评 估 公司建立 科 学严密的 风 险评估体 系 , 对公司的 业务风险、 人员风险、 法律风险 和 财 务风险等 进 行识别、 评 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 和 化解风险。 通过科学 的 风险量化 技 术和严 格的风险 限 额控制对 投 资风险实 现 定量分析 和 管理。 通 过 收集与投 资 组合相关 的 会计 和 市场数据 , 建立一个 投 资风险测 评 与绩效评 估 的信息技 术 平台。 由 监 察稽核部 定 期向 投 资决策委 员 会和风险 管 理委员会 提 交风险测 评 报告。 (3 )内控机 制 公司全部 的 经营管理 决 策, 均按 照 明确成文 的 决策程序 与 规定进行 , 防止超越 或违 反决策程 序 的随意决 策 行为的发 生 。 操作层面 上 , 公司依 据 自身经营 特 点, 以各 岗 位目标责 任 制为基础 形 成第一道 内控 防线,以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形成第二道内控防线,以监察稽核部、 风险管理 委 员会、 督 察 长对公司 各 机构、 各 部 门、 各岗 位 、 各项业 务 全面实施 监 督反 馈 形成第三 道 内控防线 , 并建立内 部 违规违章 行 为的处罚 机 制。 同时 , 按照分级 管 理、 规 范操作、 有 限授权、 业 务跟踪的 原 则, 制定 公 司授权管 理 制度, 并 严 格区分业 务 授权 与 管理授权 。 (4 )信息与 沟通 公司建立 了 内部办公 自 动化信息 系 统与业务 汇 报体系, 通 过建立有 效 的信息交 流渠 道, 保证 公 司员工及 各 级管理人 员 可以充分 了 解与其职 责 相关的信 息 , 保证信 息 及时 送 达适当的 人 员进行处 理 。 (5 )监督与 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 立 了独立于 各 业务部门 的 监察稽核 部 , 其中监 察 稽核人员 履 行内部稽 核职 能, 检查 、 评价公司 内 部控制制 度 合理性、 完 备性和有 效 性, 监督 公 司内部控 制 制度 的 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 内 部管理及 基 金运作中 的 相关风险, 及时提出 改 进意见, 促 进公司 内 部 管 理制度 有 效 地执行 。 监 察稽核 人 员 具有相 对 的 独立性 , 定 期不定 期 出 具监察 稽 核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 报告。 3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 控制的声 明 (1 ) 本公司 确知建立 、 实施和维 持 内部控制 制 度是本公 司 董事会及 管 理层的责 任 。 (2 )上述关 于内部控 制 的披露真 实 、准确。 (3 )本公司 承诺将根 据 市场环境 的 变化及公 司 的发展不 断 完善内部 控 制制度。


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 托管人情 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兴 业 银行股份 有 限公司( 以 下简称“ 兴 业银行” ) 住所:福 建 省福州市 湖 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 : 福建省福 州 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 人 :高建平 成立时间 :1988 年 8 月 22 日 基金托管 业 务批准文 号 :中国证 监 会证监基 金 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 : 股份有限 公 司 注册资本 :190.52336751 亿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 电话:021-62677777-212017 联系人: 刘 峰 兴业银行 成 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 、 中国人民 银 行批准成 立 的首批股 份 制 商业银行 之 一, 总行 设 在福建省 福 州市, 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在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挂牌 上 市 (股票代 码:601166 ) , 注册资 本 190.52 亿 元。 开业二 十多年来, 兴业银行 始 终坚 持 “真诚服 务 , 相伴 成长 ” 的经营理 念 , 致力 于为 客户提供 全 面、 优 质、 高 效的金融 服 务 。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兴业 银 行资产总 额 达 5.30 万亿 元, 实现 营 业收入 1543.48 亿元,全 年 实现归属 于 母公司股 东 的净利 润 502.07 亿元。在 2015 年英国《银行 家 》杂 志全球银行 1000 强排名中, 兴业 银 行按一级 资 本排名列第 36 位; 在 2015 年 《福布 斯》 全球上市 企 业 2000 强排名中,兴 业 银行位居 第 73 位;在 2015 年《财富 》世界 500 强 中, 兴业银 行排名第 271 位, 稳居全球银行 50 强、 全球上 市企业 100 强、 世界企 业 500 强。 同 时, 在国内外 各 种权威机 构 组织的评 比 中, 先 后荣 获 “最 佳中 资银行 ” 、 “最佳 战略创新 银 行” 、 “最 佳绿色银 行 ” 、 “亚洲 可持续银 行 奖冠军” 、 “年度金控 集团” 、 “最佳普 惠 金融银行 ” 、 “中国 上 市公司卓 越 董事会 ( 主 板) ” 、 “ 亚洲最佳 股 东回 报 银行” 、 “ 最具社会 责 任上市公 司 ” 、 “中 华 慈善突出 贡 献 (单 位) 奖” 、 “ 中 国最佳 雇主”等 多 项大奖。 2 、托管业务 部的部门 设 置及员工 情 况 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7 兴业银行 总 行设资产 托 管部, 下 设 综合管理 处 、 市场处 、 委托资产 管 理处、 科 技支 持处、 稽 核 监察处、 运 营管理处 、 期货业务 管 理处、 期 货 存管结算 处 、 养老金 管 理中 心 等处室, 共 有员工 100 余人,业 务 岗位人员 均 具有基金 从 业资格。 3 、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 情 况 兴业银行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 格 。 基金托 管 业务批准 文 号: 证监 基 金字[2005]74 号。截 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兴业 银行已托 管 开放式基 金 95 只,托管 基 金财产规模 3451.64 亿元 。 (二)基 金 托管人的 内 部风险控 制 制度说明 兴业银行 高 度重视资 产 托管业务 中 的风险管 理 和内部控 制 。 根据法 律 法规、 监 管机 构各项内 部 控制指引 的 规定, 以 及 兴业银行 各 项制度的 规 定, 兴业 银 行资产托 管 部在 总 行 风 险 管理部 、 审 计部、 法 律 与合规 部 等 相关管 理 部 门的指 导 、 监督下 , 坚 持贯彻 内 控 优先的要 求 , 遵循 完整 性、 独 立性 、 有效 性、 审慎性 、 责 任追究五 项 原则, 在内 部控制 环境、 风 险 识别和评 估 、 内部控 制 活动、 信 息 交流与反 馈 、 监督评 价 与纠正等 方 面不 断 强化内部 控 制措施, 健 全内部控 制 机制, 将 风 险控制的 理 念、 制度 、 措施贯穿 于 资产 托 管业务的 全 过程。 资 产 托管业务 在 依法、 合 规 、 安全、 稳 健的基础 上 快速发展 , 基本 建 立了架构 清 晰、 控制 有 效的内部 控 制机制, 内 部控制的 要 求在各重 要 环节均得 到 有效 执 行。 同时, 为了 保证业务 的 健康发展, 兴业银行 构 建了由总 行 审计部、 总行 风 险 管理部 、 总行法律与合规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的, 深入各业 务 环节的稽 核 监察体系。 总行审计 部 、 总行风险 管理部、 总 行法律与 合 规部对 托管业务 风 险控制工 作 进行指导 和 监督; 资产 托管部内 设 独立、 专职 的稽核监 察 处, 配 备了专职 内 控监督人 员 负责托管 业 务的内控 监 督工作, 具 有独立行 使 监督稽核 工 作职 权 和能力。 各 业务处室 在 各自职责 范 围内实施 具 体的风险 控 制措施。 2009 年起, 兴业银行 聘 请安永会 计 师事务所 开 展了资产 托 管业务 SAS70 (Statement on Auditing Standards No.70 ,美国会计师协会 制 定的针对 金 融服务机 构 向客户提 供 服务 的内部控制、安全保障、稽核监督措施的国际审计标准)评审,计划每两年进行一次 SAS 国际认证,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内控状况进行了评估和审计,外部审计师在 SAS70 控制及有 效 性测试独 立 审计报告 中 发表了控 制 描述表达 适 当, 控制 目 标可以实 现 的基 本 结论。这 标 志着兴业 银 行资产托 管 业务内部 控 制的水平 达 到了行业 前 列的水平 。 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8 (三)基 金 托管人对 基 金管理人 运 作基金进 行 监督的方 法 和程序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基金合同 和 有关法律 法 规的规定 , 对基金的 投 资 对象、 基 金 资产的投 资 组合比例 、 基金资产 的 核算、 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计算、 基 金 管理 人 报酬的计 提 和支付、 基 金托管人 报 酬的计提 和 支付、 基 金 申购资金 的 到账和赎 回 资金 的 划付、基 金 收益分配 等 行为的合 法 性、合规 性 进行监督 和 核查。 基金托管 人 发现基金 管 理人的违 反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和有 关 法 律法规规 定 的行为, 应 及时以书 面 形式通知 基 金管理人 限 期纠正, 基 金管理人 收 到通 知 后应及时 核 对确认并 以 书面形式 对 基金托管 人 发出回函 。 在限期内 , 基金托管 人 有权 随 时对通知 事 项进行复 查 , 督促基 金 管理人改 正 。 基金管 理 人对基金 托 管人通知 的 违规 事 项未能在 限 期内纠正 的 ,基金托 管 人应报告 中 国证监会 。 基金托管 人 发现基金 管 理人有重 大 违规行为 , 应立即报 告 中国证监 会 , 同时通 知基 金管理人 限 期纠正。 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 金 份额发售 机 构 1 、直销机构 金元顺安 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 住所:中 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 验 区花园石 桥 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法定代表 人 :任开宇 办公地址 : 中国(上 海 )自由贸 易 试验区花 园 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 大 厦 3608 室 联系电话 :021-68882850 传真:021-68882865 联系人: 孙 筱君 客户服务 专 线:400-666-0666 、021-68882850 网址:www.jysa99.com 2 、其他销售 机构 (1 )上海天 天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徐 汇 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徐 汇 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 人 :其实 联系人: 朱 玉 联系电话 :021-54509988 客户服务 电 话:4009918918 或 4001818188 公司网址 :www.1234567.com.cn 或 fund.eastmoney.com (2 )上海好 买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虹 口 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 际 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 人 :杨文斌 联系人: 陆 敏 联系电话 :021-20211847 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 网站:www.ehowbuy.com 客户服务 电 话:400-700-9665 (3 )浙江同 花顺基金 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杭州市文 二 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 : 杭州市余 杭 区五常街 道 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 楼 法定代表 人 :凌顺平 联系人: 刘 晓倩 联系电话 :0571-88911818-8653 客户服务 电 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 :www.5ifund.com (4 )上海陆 金所资产 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陆家 嘴 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陆家 嘴 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 人 :鲍东华 联系人: 宁 博宇 联系电话 :021-20665952 客户服务 电 话:4008-6666-18 公司网址 :www.lu.com 基金管理 人 可根据有 关 法律、 法规 的要求, 选 择符合要 求 的机构销 售 本基金, 并 及 时公告。 (二)登 记 机构 名称:金 元 顺安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中国(上 海 )自由贸 易 试验区花 园 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 大 厦 3608 室 办公地址 : 中国(上 海 )自由贸 易 试验区花 园 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 大 厦 3608 室 法定代表 人 :任开宇 联系电话 :021-68881801 传真:021-68881875 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1 (三)律 师 事务所 名称:上 海 市通力律 师 事务所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银 城 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联系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陈 颖华 经办律师 : 黎明、陈 颖 华 (四)会 计 师事务所 名称:安 永 华明会计 师 事务所( 特 殊普通合 伙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 场东方经 贸 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 场东方经 贸 城安永大楼 16 层 法人代表 : 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汤 骏 经办注册 会 计师:汤 骏 、印艳萍 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2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 金 募集的依 据 本基金由 基 金管理人 依 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法律 法 规的有关 规 定募集。 本基金募 集 申请已经 中 国证监 会 2016 年 11 月 16 日证监会 许可[2016]2724 号准予 募集注册 。 (二)基 金 类型 债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三)基 金 的运作方 式 契约型开 放 式 (四)基 金 存续期 不定期 (五)募 集 方式 本基金通 过 各销售机 构 的基金销 售 网点公开 发 售。 (六)募 集 期限 自基金份 额 发售之日 起 最长不得 超 过 3 个月,具体发售 时 间见基金 份 额发售公 告。 本基金自 2017 年 5 月 2 日至 2017 年 8 月 1 日进行发售 。 如果在此 期 间届满时 未 达 到本招募 说 明书第七 章 第 (一) 条规 定的基金 备 案条件, 基 金可在募 集 期限内继 续 销售。 基金管理 人 也可根据 基 金销售情 况 在募集期 限 内适当延 长 或缩短基 金 发售时间 , 并及 时 公告。 (七)募 集 对象 符合法律 法 规规定的 可 投资于证 券 投资基金 的 个人投资 者 、 机构投 资 者和合格 境外 机构投资 者 以及法律 法 规或中国 证 监会允许 购 买证券投 资 基金的其 他 投资人。 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3 (八)募 集 场所 本基金通 过 销售机构 的 办理基金 销 售业务的 网 点向投资 者 公开发售 。 具体募集场所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其他销售机构, 并另行公 告 。 (九)基 金 的最低募 集 份额总额 和 募集规模 上 限 本基金的 最 低募集份 额 总额为 2 亿份 , 募 集金额 总 额 最低为 2 亿元人 民币。 本 基金 不设募集 规 模上限。 (十)认 购 安排 1 、认购时间 本基金向 个 人投资者 、 机构投资 者 和合格境 外 机构投资 者 同时发售 , 具体发售 时间 由基金管 理 人根据相 关 法律法规 及 本基金 《基 金合同》 , 在基金份 额 发售公告 中 确定并 披露。 2 、投资者认 购应提交 的 文件和办 理 的手续 详见基金 份 额发售公 告 及销售机 构 发布的相 关 公告。 3 、认购原则 认购以金 额 申请。 投 资 者认购基 金 份额时, 需 按销售机 构 规定的方 式 全额交付 认购 款项,投 资 者可以多 次 认购本基 金 份额。认 购 一经受理 不 得撤销。 4 、认购限额 在募集期 内 ,投资者 在 其他销售 机 构单笔认 购 的最低金 额 为人民币 10 元,追加认 购最低金 额 为 1.00 元; 通过直销 机 构认购 , 个人 投资者首 次 最低认购 金 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追加 认 购的单笔 最 低限额为 人 民币 100 元; 机构投 资 者首次最 低 认购金额 为 人民 币 50 万元, 追 加认购的 单 笔最低限 额 为人民币 1 万元。 通 过 基金管理 人 的网上交 易 系统 认 购,首次 最 低认购金 额 为人民币 10 元,追加 认 购的单笔 最 低限额为 人 民币 1.00 元。 5 、基金管理 人对募集 期 间单个投 资 者累计持 有 的基金份 额 不设上限 。 (十一) 基 金份额的 发 售面值、 认 购费用及 计 算公式 1 、基金份额 的发售面 值 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4 本基金份 额 的发售面 值 为人民币 1.00 元,按发 售面值发 售 。 2 、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 购 费率如下 表 所示: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 <100 万 0.4% 100 万≤M <500 万 0.2%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 登记等募 集 期间发生 的 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 以 多次认购 本 基金, 认购 费用按 累计认购 金 额确定认 购 费率,以 每 笔认购申 请 单独计算 费 用。 3 、认购份额 的计算方 法 认购份额 计 算方法如 下 : 净认购金 额= 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 认购费用= 认 购金额- 净 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 额 +认购利 息 )/ 基金份 额 发售面值 例:某投 资 人投资 5 万元认购本 基 金,如果 认 购期内认 购 资金获得 的 利息为 5 元, 则可得到 的 认购份额 为 : 净认购金 额=50,000/ (1 +0.4% )=49,800.80 元 认购费用=50,000 -49,800.80=199.20 元 认购份额= (49,800.80 +5 )/1.00=49,805.80 份 即:投资 人 投资 5 万元 认购本基 金 ,则其可 得 到 49,805.80 份基金份 额 。 认购份额 的 计算保留 到 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 五 入, 由此 误 差 产生的收 益 或损失由 基 金财产承 担 。 (十二) 认 购的方法 与 确认 1 、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 购 时间安排 、 投资者认 购 应提交的 文 件和办理 的 手续, 由 基 金管理人 根据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5 相关法律 法 规及本基 金 《基金合 同 》,在基 金 份额发售 公 告中确定 并 披露。 2 、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 机 构对认购 申 请的受理 并 不代表该 申 请一定成 功 , 而仅代 表 销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认 购 申请。 认 购 的确认以 登 记机构的 确 认结果为 准 。 对于认 购 申请及认 购 份额 的 确认情况 , 投资人应 及 时查询并 妥 善行使合 法 权利。 (十三) 募 集资金利 息 的处理方 式 有效认购 款 项在募集 期 间产生的 利 息将折算 为 基金份额 归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所有 , 其 中利息转 份 额以登记 机 构的记录 为 准。 募集资金 利 息的计算 结 果按照四 舍 五入方式 , 保留小数 点 后两位, 由 此产生的 收益 或损失由 基 金财产承 担 。 (十四) 募 集资金 基金募集 期 间募集的 资 金存入专 门 账户, 在 基 金募集行 为 结束前, 任何 人 不 得动用 。 基金募集 期 间的信息 披 露费、 会计 师费、 律师 费以及其 他 费用, 不得 从基金财 产 中列支。 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 金 备案的条 件 本基金自 基 金份额发 售 之日起 3 个 月内, 在 基 金募集份 额 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 金 募集金额 不 少于 2 亿元 人民币且 基 金认购人 数 不少于 200 人 的 条 件下, 基 金 募集期 满 或 基金管理 人 依据法律 法 规及招募 说 明书可以 决 定停止基 金 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 验 资,自收 到 验资报告 之 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 证 监会办理 基 金备案手 续 。 基金募集 达 到基金备 案 条件的, 自 基金管理 人 办理完毕 基 金备案手 续 并取得中 国证 监会书面 确 认之日起 , 《基金 合同 》 生效 ; 否 则 《基 金合 同》 不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在收 到中国证 监 会确认文 件 的次日对 《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 予 以公告。 基 金管理人 应 将基金 募集期间 募 集的资金 存 入专门账 户 ,在基金 募 集行为结 束 前,任何 人 不得动用 。 (二)基 金 合同不能 生 效时募集 资 金的处理 方 式 如果募集 期 限届满, 未 满足基金 备 案条件,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承担下 列 责任: 1 、以其固有 财产承担 因 募集行为 而 产生的债 务 和费用; 2 、 在基金募 集期限届 满 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 已 缴纳的款 项 , 并加计 银 行同期活 期 存款利息 ;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和 销 售机构为 基 金募集支 付 之一切费 用 应由各方 各 自承担。 (三)基 金 存续期内 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数量 和 资产规模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 现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 者 基金资产 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 的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在 定 期报告中 予 以披露; 连 续 60 个工作日 出 现基金份 额 持有人数 量 不满 200 人 情形或基 金 资产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合同 终 止并按照 约 定进入清 算 程序,无 需 召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进行表 决 。 法律法规 或 监管部门 另 有规定时 , 从其规定 。


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 购 与赎回场 所 本基金的 申 购与赎回 将 通过销售 机 构进行。 具 体的销售 机 构将由基 金 管理人在 招募 说明书或 其 他相关公 告 中列明。 基 金管理人 可 根据情况 变 更或增减 销 售机构, 并 予以 公 告。 基金 投 资者应当 在 销售机构 办 理基金销 售 业务的营 业 场所或按 销 售机构提 供 的其 他 方式办理 基 金份额的 申 购与赎回 。 (二)申 购 和赎回的 开 放日及时 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 开 放日办理 基 金份额的 申 购和赎回 , 具体办理 时 间为上海 证 券交易所 、 深 圳证券交 易 所的正常 交 易日的交 易 时间, 但 基 金管理人 根 据法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 会的 要 求或基金 合 同的规定 公 告暂停申 购 、赎回时 除 外。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若 出 现新的证 券 交易市场 、 证券交易 所 交易时间 变 更或其他 特殊 情况, 基 金 管理人将 视 情况对前 述 开放日及 开 放时间进 行 相应的调 整 , 但应在 实 施日 前 依照《信 息 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 定 在指定媒 介 上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 及 业务办理 时 间 基金管理 人 自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 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 理 申购, 具 体 业务办理 时间 在申购开 始 公告中规 定 。 基金管理 人 自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 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 理 赎回, 具 体 业务办理 时间 在赎回开 始 公告中规 定 。 在确定申 购 开始与赎 回 开始时间 后 , 基金管理 人应在申 购 、 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 《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 定在指定 媒 介上公告 申 购与赎回 的 开始时间 。 基金管理 人 不得在基 金 合同约定 之 外的日期 或 者时间办 理 基金份额 的 申购、 赎 回或 者转换。 投 资人在基 金 合同约定 之 外的日期 和 时间提出 申 购、 赎回 或 转换申请 且 登记 机 构确认接 受 的, 其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 换 价格为下 一 开放日基 金 份额申购、 赎回或 转换的价 格 。 (三)申 购 与赎回的 原 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8 基准进行 计 算; 2 、“金额申 购、份额 赎 回”原则 , 即申购以 金 额申请, 赎 回以份额 申 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 请可以在 基 金管理人 规 定的时间 以 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5 、办理申购 、赎回业 务 时,应当 遵 循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 益 优先原则 。 基金管理 人 可在法律 法 规允许的 情 况下, 对 上 述原则进 行 调整。 基 金 管理人必 须在 新规则开 始 实施前依 照 《信息披 露 办法》的 有 关规定在 指 定媒介上 公 告。 (四)申 购 与赎回的 程 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 式 投资人必 须 根据销售 机 构规定的 程 序, 在开 放 日的具体 业 务办理时 间 内提出申 购或 赎回的申 请 。 投资人 在 申购本基 金 时须按销 售 机构规定 的 方式备足 申 购资金, 投 资人 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 赎回的申 请 无效。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 付 投资人申 购 基金份额 时 , 必须全额 交付申购 款 项, 投资人 交付申购 款 项, 申购成 立; 登记机构 确 认基金份 额 时,申购 生 效。 基金份额 持 有人递交 赎 回申请, 赎 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 认 赎回时, 赎 回生效。 投资人赎 回 申请生效 后 ,基金管 理 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 支 付赎回款 项 。 在发生巨 额 赎回或基 金 合同载明 的 其他暂停 赎 回或延缓 支 付赎回款 项 的情形时 , 款项 的 支付办法 参 照基金合 同 有关条款 处 理。 遇交易所 或 交易市场 数 据传输延 迟 、 通讯系 统 故障、 银 行 数据交换 系 统故障或 其它 非基金管 理 人及基金 托 管人所能 控 制的因素 影 响业务处 理 流程, 则 赎 回款顺延 至 上述 情 形消除后 的 下一个工 作 日划往投 资 人银行账 户 。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 (T 日) , 在正 常情况下 , 本基金登 记 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 交 易的有效 性 进行确 认。T 日提 交的有效 申 请, 投 资人 应在 T+2 日 后 (包 括该 日) 及 时到 销售网点 柜 台或以 销售机构 规 定的其他 方 式查询申 请 的确认情 况 。 若申购 不 成功或无 效 , 则申购 款 项本 金 退还给投 资 人。 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9 基金销售 机 构对申购 、 赎回申请 的 受理并不 代 表该申请 一 定成功, 而 仅代表销 售机 构确实接 收 到申购、 赎 回申请。 申 购、 赎回 的 确认以登 记 机构的确 认 结果为准 。 对于 申 购申请及 申 购份额的 确 认情况, 投 资人应及 时 查询并妥 善 行使合法 权 利。 因投 资 人怠 于 履行该项 查 询等各项 义 务, 致使 其 相关权益 受 损的, 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 销售 机 构不承担 由 此造成的 损 失或不利 后 果。 4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根据相 关业务规 则 , 对上述 业 务办理时 间 进行调整 , 本基金管 理 人将于开 始 实施前按 照 有关 规 定予以公 告 。 (五)申 购 与赎回的 数 额限制 1 、 投资者在 其他销售 机 构单笔申 购 的最低金 额 为人民币 10 元, 追加 申 购最低金 额 为 1.00 元; 通过直销 机 构申购 , 个 人投资者 首 次最低申 购 金额为人 民 币 1 万元, 追加申 购的单笔 最 低限额为 人 民币 1,000 元;机构 投 资者首次 最 低申购金 额 为人民 币 50 万元, 追加申购 的 单笔最低 限 额为人民币 1 万元。 通 过基金管 理 人的网上 交 易系统申 购 , 首次 最低申购 金 额为人民币 10 元,追加申购的单 笔 最低限额 为 人民币 1.00 元。 2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销 售机构赎 回 时, 每次赎 回申请不 得 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 每 个交易账 户 的最低基 金 份额余额 不 得低于 10 份,基金 份 额持有人 赎 回时或赎 回 后将 导 致在销售 机 构保留的 基 金份额余 额 不足 10 份的,需一 次 全部赎回 。 如因红利 再 投资 、 非交易过 户 等原因导 致 的账户余 额 少于 10 份的情况, 不 受此限, 但 再次赎回 时 必须 一 次性全部 赎 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定 期更新的 招 募说明书 或 相关公告 。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 金额和赎 回 份额及最 低 持有份额 的 数量限制 , 基金管理 人 必须在调 整 实施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 定 在指定媒 介 上公告并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六)申 购 费与赎回 费 1 、申购费( 前端) 本基金对 申 购设置级 差 费率, 申购 费率随申 购 金额的增 加 而递减, 如 下表所示, 最 高申购费 率 不超过 0.6% 。 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0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0.6% 100 万≤M <500 万 0.4%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申购费用 由 申购人承 担 , 不列入基 金资产, 申 购费用用 于 本基金的 市 场推广、 登 记 和销售。 2 、赎回费 本基金的 赎 回费率如 下 :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1 年 0.3% 1 年<持有 期≤2 年 0.2% 持有期>2 年 0.0% 赎回费用 由 赎回人承 担 , 赎回 费中 25% 归入基 金资产 , 其 余部分作 为 本基金用 于 支 付注册登 记 费和其他 必 要的手续 费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 人最迟应 于 新的费率 或 收费方式 实 施日前依 照 《信息披 露 办法》 的 有 关规定在 指 定媒 介 公告。 (七)申 购 份数与赎 回 金额的计 算 1 、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 计 算 申购本基 金 的申购费 用 采用前端 收 费模式 (即 申购基金 时 缴纳申购 费 ) , 投资者 的 申购金额 包 括申购费 用 和净申购 金 额。申购 份 额的计算 方 式如下: 净申购金 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 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额/ 申 购当日基 金 份额净值 。 举 例说明:假定 T 日的 基金份额 净 值为 1.2000 元,申购 金 额 10 万元,计算如下 : 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1 适用申购 费 率为 0.6% 净申购金 额=100,000/ (1+0.6% )=99,403.58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 元 申购份数=99,403.58/1.2000=82,836.33 份 2 、本基金赎 回金额的 计 算 采用 “份 额 赎回” 方 式 , 赎回价 格 以 T 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为基准进 行 计算, 计 算公 式: 赎回总金 额= 赎回份额 ? 赎 回当日基 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 回总金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金 额= 赎回总金 额- 赎回费用 举例说明 : 假定 T 日的 基金份额 净 值为 1.2000 元,赎回 份 数分别为 10,000 份,各 时期赎回 金 额如下: 持有期限 适用费率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持有期≤1 年 0.3% 12,000 36 11,964 1 年<持有 期≤2 年 0.2% 12,000 24 11,976 持有期>2 年 0.0% 12,000 0 12,000 3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T 日基 金 资 产净值/T 日发行 在外的基 金 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在 当天收市 后 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 遇 特殊 情况, 经中 国 证监会同 意 , 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 或 公告。 本基 金基金份 额 净值的计 算 , 保留到小 数点后 4 位,小数 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 , 由此产生 的 误差计入 基 金财产。 4 、申购份额 、余额的 处 理方式: 申购的有 效 份额为按 实 际确认的 申 购金额在 扣 除相应的 费 用后, 以 当 日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准 计 算, 计算结 果保留到 小 数点后 2 位 , 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 的 部分四舍 五 入, 由 此产生的 误 差计入基 金 财产。 5 、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 式 :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 计算 结果保留 到 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后两位以 后 的部分四 舍 五入, 由此 产生的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2 误差计入 基 金财产。 (八)申 购 与赎回的 登 记 1 、投资者申 购基金成 功 后,基金 登 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 者增加权 益 并办理登 记 手续,投 资 者自 T+2 日 (含该日 ) 后有权赎 回 该部分基 金 份额。 2 、投资者赎 回基金成 功 后,基金 登 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 者办理扣 除 权益的注 册 登记手续 。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 得实质影 响 投资者的 合 法权益, 并 最迟于开 始 实施前依 照 有关规定 予 以公告。 (九)拒 绝 或暂停申 购 的情形及 处 理 发生下列 情 况时,基 金 管理人可 拒 绝或暂停 接 受投资人 的 申购申请 :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 无法正常 运 作。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 暂停基金 资 产估值情 况 。 3 、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 非正常停 市 , 导致基 金 管理人无 法 计算当日 基 金资产净 值 。 4 、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 购 申请可能 会 影响或损 害 现有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 生 负面影响 , 或发生其 他 损害现有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的 情 形。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 证监会认 定 的其他情 形 。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 一且基金 管 理人决定 暂 停或拒绝 基 金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 人 的申购申 请 被拒绝, 被 拒绝的申 购 款项本金 将 退还给投 资 人。 在暂 停 申购 的 情况消除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及时 恢 复申购业 务 的办理。 (十)暂 停 赎回或者 延 缓支付赎 回 款项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 请或延缓 支 付赎回款 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 管理人不 能 支付赎回 款 项。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 暂停基金 资 产估值情 况 。 3 、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 非正常停 市 , 导致基 金 管理人无 法 计算当日 基 金资产净 值 。 4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 开放日发 生 巨额赎回 。 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3 5 、继续接受 赎回申请 将 损害现有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的 情 形时。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 证监会认 定 的其他情 形 。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项情形 之一且基 金 管理人决 定 暂停接受 投 资人的赎 回 申 请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在 当日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 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 人 应足额 支付; 如 暂 时不能足 额 支付, 应 将 可支付部 分 按单个账 户 申请量占 申 请总量的 比 例分 配 给赎回申 请 人, 未支付 部分可延 期 支付。 若出 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 , 按基金合 同的相 关条款处 理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在 申 请赎回时 可 事先选择 将 当日可能 未 获受理部 分 予以 撤 销。在暂 停 赎回的情 况 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 应 及时恢复 赎 回业务的 办 理并公告 。 (十一) 巨 额赎回的 情 形及处理 方 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 个开放日 内 的基金份 额 净赎回申 请 (赎回申 请 份额总数 加 上基金转 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 放日的基 金 总份额的 10% ,即 认为 是发生了 巨 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基金出 现 巨额赎回 时 , 基金管 理 人可以根 据 基金当时 的 资产组合 状 况决定全 额赎 回或部分 延 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 执 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 的 赎回申请 而 进行的财 产 变现可能 会 对基金资 产 净值造成 较 大波动时 , 基金 管 理人在当 日 接受赎回 比 例不低于 上 一开放日 基 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其 余赎回 申 请 延 期办理 。 对 于当日 的 赎 回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 账 户赎回 申 请 量占赎 回 申 请总量 的 比 例, 确定当 日受理的 赎 回份额; 对 于未能赎 回 部分, 投资 人在提交 赎 回申请时 可 以选择 延期赎回 或 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 赎 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 一 个开放日 继 续赎回, 直 到全部 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 赎 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 的 部分赎回 申 请将被撤 销 。 延期的赎 回申请 与下一开 放 日赎回申 请 一并处理 , 无优先权 并 以下一开 放 日的基金 份 额净值为 基 础计 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 能 赎回部分 作 自动延期 赎 回处理。 部 分延期赎 回 不受单笔 赎 回最低份 额 的限制。 (3 )暂停赎 回:连续 2 个开放日 以 上(含本 数 )发生巨 额 赎回,如 基 金管理人 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4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 在 指定媒介 上 进行公告 。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 述 巨额赎回 并 延期办理 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通 过 邮寄、 传 真 或者招募 说明 书规定的 其 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 内 通知基金 份 额持有人 , 说明有关 处 理方法, 同 时在 指 定媒介上 刊 登公告。 (十二) 暂 停申购或 赎 回的公告 和 重新开放 申 购或赎回 的 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规定期 限 内在指定 媒 介上刊登 暂 停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重新 开 放申购或 赎 回的公告 ; 也可以根 据 实际情况 在 暂停公告 中 明确重新 开 放申 购 或赎回的 时 间,届时 不 再另行发 布 重新开放 的 公告。 (十三) 基 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其 他 基 金之间 的 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换 可 以 收取一 定 的 转换费 , 相 关规则 由 基 金管理人 届 时根据相 关 法律法规 及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制定 并 公告, 并 提 前告知基 金 托管 人 与相关机 构 。 (十四) 基 金的非交 易 过户 基金的非 交 易过户是 指 基金登记 机 构受理继 承 、 捐赠和 司 法强制执 行 等情形而 产生 的非交易 过 户以及登 记 机构认可 、 符合法律 法 规的其它 非 交易过户 。 无论在上 述 何种 情 况下, 接 受 划转的主 体 必须是依 法 可以持有 本 基金基金 份 额的投资 人 , 或者按 照 相关 法 律法规或 国 家有权机 关 要求的方 式 进行处理 。 继承是指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死亡, 其 持有的基 金 份额由其 合 法的继承 人 继承; 捐 赠指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将其 合 法持有的 基 金份额捐 赠 给福利性 质 的基金会 或 社会团体 ; 司法 强 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 其他自然 人 、 法人或 其 他组织。 办 理非交易 过 户必须提 供 基金登记 机 构要求提 供 的相 关 资料, 对 于 符合条件 的 非交易过 户 申请按基 金 登记机构 的 规定办理 , 并按基金 登 记机 构 规定的标 准 收费。 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5 (十五) 基 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可办 理 已持有基 金 份额在不 同 销售机构 之 间的转托 管 , 基金销 售机 构可以按 照 规定的标 准 收取转托 管 费。 (十六) 定 期定额投 资 计划 基金管理 人 可以为投 资 人办理定 期 定额投资 计 划, 具体 规 则由基金 管 理人另行 规 定 。 投资人在 办 理定期定 额 投资计划 时 可自行约 定 每期扣款 金 额, 每期 扣 款金额必 须 不低 于 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 额。 (十七) 基 金的冻结 、 解冻和质 押 基金登记 机 构只受理 国 家有权机 关 依法要求 的 基金份额 的 冻结与解 冻 , 以及登 记机 构认可、 符 合法律法 规 的其他情 况 下的冻结 与 解冻。 基金 账户或基 金 份额被冻 结 的, 被 冻结基金 份 额所产生 的 权益一并 冻 结, 被冻 结 部分份额 仍 然参与收 益 分配,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部门 另 有规定的 除 外。 如相关法 律 法规允许 基 金管理人 办 理基金份 额 的质押业 务 或其他基 金 业务, 基 金管 理人将制 定 和实施相 应 的业务规 则 。 (十八) 基 金份额的 转 让 在法律法 规 允许且条 件 具备的情 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受 理 基金份额 持 有人通过 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过 户 登记。 基金 管理人拟 受 理基金份 额 转让业务 的 , 将提前公 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应根据 基 金管理人 公 告的业务 规 则办理基 金 份额转让 业 务。 (十九) 在 不违反相 关 法律法规 且 对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 益 无实质性 不 利影响的 前提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根 据 具体情况 对 上述申购 和 赎回以及 相 关业务的 安 排进行补 充 和调 整 并提前公 告 ,无需召 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审 议。 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6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 目标 本基金在保持资产流动性以及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力争为持 有 人提供较 高 的当期收 益 以及长期 稳 定的投资 回 报。 (二)投 资 范围 本基金的 投 资范围为 具 有良好流 动 性的金融 工 具, 包括国 债、 央行票 据、 地方政 府 债、 金融 债 、 次级债 、 企业债、 短 期融资券 、 超级短期 融 资券、 中 期 票据、 公 司 债、 可 转换债券 ( 含可分离 交 易可转债 ) 、 可交换 债 券、 证券 公 司短期公 司 债券、 中 小 企业 私 募债、 资产 支持证券 、 债券回购 、 银行存款 (含 协 议 存款、 定期 存款 以及其他 银 行存款 ) 、 同业存单 、 货币市场 工 具、 国内 依 法发行上 市 的股票 ( 含 中小板、 创 业板及其 他 依法 发 行上市的 股 票) 、 权证 以及法律 法 规或中国 证 监会允许 基 金投资的 其 他金融工 具 , 但 须 符合中国 证 监会相关 规 定。 如法 律 法规或监 管 机构以后 允 许基金投 资 其他品种 , 基金 管 理人在履 行 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 纳入投资 范 围。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现金 或到期日 在 一年以内 的 政府债券 的 比例合计 不 低于基金 资 产净值的 5% 。 (三)投 资 策略 本基金为 债 券型基金 , 在控制风 险 和保持资 产 流动性的 前 提下, 通 过 对债券组 合久 期、期限 结 构、债券 品 种的主动 式 管理,力 争 提供稳健 的 投资收益 。 1 、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动态的整体资产配置和类属资产配 置。 在认 真 研判宏观 经 济运行状 况 和金融市 场 运行趋势 的 基础上, 根 据整体资 产 配置 策 略动态调 整 大类金融 资 产的比例 ; 在充分分 析 债券市场 环 境及市场 流 动性的基 础 上, 根 据类属资 产 配置策略 对 投资组合 类 属资产进 行 最优化配 置 和调整。 2 、利率品种 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 国 债、 央行票 据等利率 品 种的投资, 是在对国 内 、 国外经济 趋势进行 分 析 和预测基 础 上, 运用 数 量方法对 利 率期限结 构 变化趋势 和 债券市场 供 求关系变 化 进行 分 析和预测, 深入分析 利 率品种的 收 益和风险, 并据此调 整 债券组合 的 平均久期。 在确定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7 组合平均 久 期后, 本基 金对债券 的 期限结构 进 行分析, 运 用统计和 数 量分析技 术 , 选择 合适的期 限 结构的配 置 策略, 在合 理控制风 险 的前提下, 综合考虑 组 合的流动 性 , 决定 投资品种 。 3 、信用品种 投资策略 与 信用风险 管 理 本基金对 金 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 中期票据 和短期融 资 券等信用 品 种采取自 上 而 下和自下 而 上相结合 的 投资策略 。 自上而下 投 资策略指 本 基金在组 合 久期配置 策 略与 期 限结构配 置 策略基础 上 , 运用数 量 化分析方 法 对信用产 品 的信用风 险 溢价、 流 动 性风 险 溢价、 税收 溢价等因 素 进行分析, 对利差走 势 及其收益 和 风险进行 判 断。 自下而 上投资 策略指本基金运用行业研究方法和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 和度量, 选 择风险与 收 益相匹配 的 更优品种 进 行配置。 具 体而言: (1 )根据宏 观经济环 境 及各行业 的 发展状况 , 确定各行 业 的优先配 置 顺序; (2 )研究债券发行人的产业发展趋势、行业政策、公司背景、盈利状况、竞争地 位、治理 结 构、特殊 事 件风险等 基 本面信息 , 分析企业 的 长期运作 风 险; (3 )运用信用评价系统对债券发行人的资产流动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金 流水平等 方 面进行综 合 评价,度 量 发行人财 务 风险; (4 )利用历 史数据、 市 场价格以 及 资产质量 等 信息,确 定 债券的信 用 风险等级 ; (5 )综合发行人各方面分析结果,确定信用利差的合理水平,利用市场的相对失 衡,选择 溢 价偏高的 品 种进行投 资 。 4 、中小企业 私募债投 资 策略 本基金将 首 先从行业 层 面看, 投 资 于那些主 营 业务集中 于 处于成长 期 的行业、 转型 期较短且前景明朗的企业,谨慎投资具有较强的周期性或是易受政策因素影响的行业, 审慎投资 于 行业门槛 较 低、 竞争 激 烈的企业 ; 其次, 从 个 体层面看 , 投资于财 务 制度 健 全、 财务 信 息完整真 实 的发债主 体 , 重点关 注 那些在各 自 细分行业 内 处于领先 地 位或 是 那些正处于股票上市进程中的企业,审慎考量担保方实力,注重主 体 违约后的 回 收率。 5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策 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 率 、 风险补 偿 收益和市 场 流动性等 基 本面因素 , 估计资产 违 约风险和 提 前偿 付 风险, 并 根 据资产证 券 化的收益 结 构安排, 模 拟资产支 持 证券的本 金 偿还和利 息 收益 的 现金流过 程 , 辅助采用 蒙特卡洛 方 法等数量 化 定价模型, 对资产支 持 证券进行 估 值, 并 结 合 资 产支持 证 券 类资产 的 市 场特点 , 进 行此类 品 种 的投资 。 本 基金将 严 格 控制资 产 支 持证券的 总 体投资规 模 并进行分 散 投资,以 降 低流动性 风 险。 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8 6 、股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 适 度参与股 票 资产投资。 本基金股 票 投资部分 主 要采取 “自 下而上” 的 投 资策略, 精 选优质企 业 进行投资 。 本基金将 结 合对宏观 经 济状况、 行 业成长空 间 、 行 业 集中度、 公 司竞争优 势 等因素的 判 断, 对公 司 的盈利能 力 、 偿债能 力 、 营运能 力 、 成 长 性、 估值 水 平、 公司 战 略、 治理 结 构和商业 模 式等方面 进 行定量和 定 性的分析 , 追求 股 票投资组 合 的长期稳 健 增值。 7 、权证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 权 证看作是 辅 助性投资 工 具, 其投 资 原则为优 化 基金资产 的 风险收益 特 征 。 本基金将 在 权证理论 定 价模型的 基 础上, 综 合 考虑权证 标 的证券的 基 本面趋势 、 权证 的 市场供求 关 系以及交 易 制度设计 等 多种因素 , 对权证进 行 合理定价 。 本基金权 证 主要 投 资策略为 低 成本避险 和 合理杠杆 操 作。 8 、证券公司 短期公司 债 券投资策 略 本基金将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品种进行筛选, 并严格控 制 单只证券 公 司短期公 司 债券的投 资 比例。 此 外 , 由于证 券 公司短期 公 司债 券 整体流动 性 相对较差 , 本基金将 对 拟投资或 已 投资的证 券 公司短期 公 司债券进 行 流动 性 分析和监 测 ,尽量选 择 流动性相 对 较好的品 种 进行投资 , 保证本基 金 的流动性 。 (四)投 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 组合应遵 循 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 投资于债 券 资产的比 例 不低于基 金 资产的 80% ; (2)现金或 到期日在 一 年以内的 政 府债券的 比 例合计不 低 于基金资 产 净值的 5% ;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 司发行的 证 券,其市 值 不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 的全部基 金 持有一家 公 司发行的 证 券, 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 权证,其 市 值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 的全部基 金 持有的同 一 权证,不 得 超过该权 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9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 资产支持 证 券,其市 值 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 金持有的 同 一 (指同 一 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 证 券的比例 , 不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证 券 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 其 各类资产 支 持证券合 计 规模的 10% ; (12 )本基 金应投资 于 信用级别 评 级为 BBB 以 上(含 BBB )的资产 支 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 产 支持证券 期 间, 如果其 信用等级 下 降、 不再符 合投资标 准 , 应在评级 报告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 以 全部卖出 ;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 申 报的股票 数 量不超过 拟 发行股票 公 司本次发 行 股票的总 量 ; (14 ) 本基 金进入全 国 银行间同 业 市场进行 债 券回购的 资 金余额不 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40% , 进入 全国 银行间同 业 市场进行 债 券回购的 最 长期限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期 后不得展 期 ; (15 )本基 金基金总 资 产不得超 过 基金净资 产 的 140% ; (16 )法律 法规及中 国 证监会规 定 的和《基 金 合同》约 定 的其他投 资 限制。 因证券市 场 波动、 证 券 发行人合 并 、 基金规 模 变动等基 金 管理人之 外 的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比 例 不符合上 述 规定投资 比 例的,除 第 (12 )项外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 调整, 但 中 国证监会 规 定的特殊 情 形除外。 法 律法规或 监 管机构另 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 应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 的 投资组合 比 例符合基 金合 同的有关 约 定。 期间 , 基金的投 资 范围、 投 资 策略应当 符 合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金 的 投资的监 督 与检查自 本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开 始。 如果法律 法 规对上述 投 资组合比 例 限制进行 变 更的, 以 变 更后的规 定 为准。 法 律法 规或监管 部 门取消上 述 限制, 如适 用于本基 金 ,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 投 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的合法权 益 ,基金财 产 不得用于 下 列投资或 者 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 款或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 的投资; 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0 (4 )向其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出资; (5 )从事内 幕交易、 操 纵证券交 易 价格及其 他 不正当的 证 券交易活 动 ; (6 )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 ,但是中 国 证监会另 有 规定的除 外 ; (7 )法律、 行政法规 和 中国证监 会 规定禁止 的 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 人 运用基金 财 产买卖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及 其控股股 东 、 实际控 制人 或者与其 他 重大利害 关 系的公司 发 行的证券 或 者承销期 内 承销的证 券 , 或者从 事 其他 重 大关联交 易 的, 应当 符 合基金的 投 资目标和 投 资策略, 遵 循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 益 优先 的 原则, 防范 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 内 部审批机 制 和评估机 制 , 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 价 格执行。 相关交易 必 须事先得 到 基金托管 人 的同意, 并 履行信息 披 露义务。 重 大关联交 易 应提 交 基金管理 人 董事会审 议 , 并经过 三 分之二以 上 的独立董 事 通过, 基 金 管理人董 事 会至 少 每半年对 关 联交易事 项 进行审查 。 法律法规 或 监管部门 取 消或变更 上 述限制, 如 适用于本 基 金, 则本 基 金投资不 再受 相关限制 或 以变更后 的 规定为准 。 (五)业 绩 比较基准 本基金债 券 投资部分 的 业绩比较 基 准为中债 综 合指数, 股 票投资部 分 的业绩比 较基 准为沪深 300 指数。本 基金的整 体 业绩基准 为 : 中债综合 指 数收益率×80%+ 沪深 300 指数收益 率×20% 中债综合 指 数由在沪 深 证券交易 所 及银行间 市 场上市的 国 债、 金融债 、 企业债、 央 行票据、 及 企业短期 融 资券所构 成 ,能够客 观 准确反映 基 金投资组 合 的状况。 沪深 300 指数由专业 指 数提供商 “ 中证指数 有 限公司” 编 制和发布, 由从上海 和 深 圳证券市 场 中选取的 300 只 A 股作 为样本股 编 制而成 。 该指 数以成份 股 的可自由 流 通股 数进行加 权 , 指数样 本 覆盖了沪 深 市场六成 左 右的市值 , 具有良好 的 市场代表 性 和市 场 影响力。 如果上述 基 准指数停 止 计算编制 或 更改名称 , 或者今后 法 律法规发 生 变化, 或 者有 更权威的 、 更能为市 场 普遍接受 的 业绩比较 基 准推出, 或 者是市场 上 出现更加 适 合用 于 本基金的 业 绩比较基 准 时, 本基 金 管理人在 与 基金托管 人 协商一致 , 并履行适 当 程序 后 调整或变 更 业绩比较 基 准并及时 公 告,而无 须 召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六)风 险 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 债 券型基金 , 其预期风 险 和收益低 于 股票型基 金 和混合型 基 金, 高于 货币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1 市场基金 , 属于证券 投 资基金产 品 中风险收 益 程度中等 偏 低的投资 品 种。 (七)基 金 管理人代 表 基金行使 相 关权利的 处 理原则及 方 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 2 、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 安 全与增值 ;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 任何不当 利 益; 4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 控股,不 参 与所投资 上 市公司的 经 营管理。


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2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 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 总 值是指基 金 拥有的各 类 有价证券 、 银行存款 本 息、 基金 应 收款项以 及其 他资产的 价 值总和。 (二)基 金 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 净 值是指基 金 资产总值 减 去基金负 债 后的价值 。 (三)基 金 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管 人 根据相关 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件 为 本基金开 立 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以及 投资所需 的 其他专用 账 户。 开立的 基金专用 账 户与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和基 金 登记机构 自 有的财产 账 户以及其 他 基金财产 账 户相独立 。 (四)基 金 财产的保 管 和处分 本基金财 产 独立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和 基金销售 机 构的财产 , 并由基金 托管 人对基金 托 管账户中 的 资金进行 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登记机 构 和基金 销售机构 以 其自有的 财 产承担其 自 身的法律 责 任, 其债 权 人不得对 本 基金财产 行 使请 求 冻结、 扣 押 或其他权 利 。 除依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处分 外 , 基金财 产 不得 被 处分。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因依法 解 散、 被依 法 撤销或者 被 依法宣告 破 产等原因 进行 清算的, 基 金财产不 属 于其清算 财 产。 基金管 理人管理 运 作基金财 产 所产生的 债 权, 不 得与其固 有 资产产生 的 债务相互 抵 销; 基金 管 理人管理 运 作不同基 金 的基金财 产 所产 生 的债权债 务 不得相互 抵 销。 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3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 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 露 基金净值 的 非交易日 。 (二)估 值 对象 基金所拥 有 的股票、 权 证、 债券 、 银行存款 本 息、 应收 款 项、 其它 投 资等资产 及负 债。 (三)估 值 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 价证券的 估 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 ( 收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的 , 且最近交 易 日后经济 环 境未发生 重 大变 化 或证券发 行 机构未发 生 影响证券 价 格的重大 事 件的, 以最 近交易日 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 交易日后 经 济环境发 生 了重大变 化 或证券发 行 机构发生 影 响证券价 格 的重 大 事件的, 可 参考类似 投 资品种的 现 行市价及 重 大变化因 素 ,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2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第三方 估 值机构提 供 的相应品 种 当日的估 值 净价估值 。 (3 )对在交 易所市场 上 市交易的 可 转换债券 , 按照每日 收 盘价作为 估 值全价。 (4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 场时采用 估 值技术确 定 其公允价 值 进行估值 。 如成本能 够 近似体现 公 允价值, 应 持续 评 估上述做 法 的适当性 , 并在情况 发 生改变时 做 出适当调 整 。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 价证券应 区 分如下情 况 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估 值 方法估值 ; 该日无交 易 的,以最 近 一日的市 价 (收盘价 )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 难 以可靠计 量 公允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估值 ; (3 ) 对在交 易所市场 发 行未上市 或 未挂牌转 让 的债券, 对 存在活跃 市 场的情况 下 ,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4 应以活跃 市 场上未经 调 整的报价 作 为计量日 的 公允价值 进 行估值; 对 于活跃市 场 报价 未 能代表计 量 日公允价 值 的情况下 , 按成本应 对 市场报价 进 行调整, 确 认计量日 的 公允 价 值;对于 不 存在市场 活 动或市场 活 动很少的 情 况下,则 采 用估值技 术 确定公允 价 值; (4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 股 票的估值 方 法估值; 非 公开发行 有 明确锁定 期 的股票, 按 监管机构 或 行业 协 会有关规 定 确定公允 价 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 的 估值净价 估 值。 对银 行 间市场上 含 权的固定 收 益品种, 按 照第三方 估 值机 构 提供的相 应 品种当日 的 唯一估值 净 价或推荐 估 值净价估 值 。 对于含 投 资人回售 权 的固 定 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 截 止日 (含当 日) 后未行 使回售权 的 按照待偿 期 所对应的 价 格进行 估值。 对银 行间市场 未 上市, 且第 三方估值 机 构未提供 估 值价格的 债 券, 在发行 利率与 二级市场 利 率不存在 明 显差异, 未 上市期间 市 场利率没 有 发生大的 变 动的情况 下 , 按 成 本估值。 4 、存款的估 值方法 持有的银 行 定期存款 或 通知存款 以 本金列示 , 按协议或 合 同利率逐 日 确认利息 收 入 。 5 、投资证券 衍生品的 估 值方法 (1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该 权证的收 盘 价估值; 估 值日没有 交 易的, 且 最 近交易日 后 经济环境 未 发生 重 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 日 的收盘价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 济环境发 生 了重大变 化 的, 将 参考监管 机 构或行业 协 会有关规 定 , 或者类 似 投资品种 的 现行市价 及 重大变化 因 素, 调 整最近交 易 市价,确 定 公允价值 。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 值的情况 下 ,按成本 估 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 值进行估 值 。 在估值 技 术难以可 靠 计量公允 价 值的情况 下 , 按成本 进 行估值。 6 、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 据。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具 体情况与 基 金托管人 商 定后,按 最 能反映公 允 价值的价 格 估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 估 值。 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5 如基金管 理 人或基金 托 管人发现 基 金估值违 反 基金合同 订 明的估值 方 法、 程序 及相 关法律法 规 的规定或 者 未能充分 维 护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 益 时, 应立 即 通知对方 , 共同 查 明原因, 双 方协商解 决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 基 金会计责 任 方由基金 管 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 关 的会计问 题 , 如经 相关各方 在 平等基础 上 充分讨论 后 , 仍无法 达 成一致的 意 见, 按照 基 金管理人 对 基金 资 产净值的 计 算结果对 外 予以公布 。 (四)估 值 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 算 ,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 每个工作 日 计算基金 资 产净值及 基 金份额净 值 ,并按规 定 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 金合同的 规 定暂停估 值 时除外。 基 金管理人 每 个工作日 对 基金资产 估 值后, 将 基 金份 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 按规定对 外 公布。 (五)估 值 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将采取 必 要、 适当 、 合理的措 施 确保基金 资 产估值的 准确 性、 及时 性 。 当基金 份 额净值小 数 点后 4 位以 内 (含第 4 位) 发生 估 值错误时 , 视为 基 金份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合 同 的当事人 应 按照以下 约 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 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 金 管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 构 、 或销售机 构、 或投资人 自 身的过错 造 成估值错 误 , 导致其 他 当事人遭 受 损失的, 过 错的责任 人 应当 对 由于该估 值 错误遭受 损 失当事人 ( “ 受损方 ” ) 的 直接损失 按 下述 “ 估值 错误处理 原 则 ” 给予赔偿 , 承担赔偿 责 任。 上述估值 错 误的主要 类 型包括但 不 限于: 资料 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 差 错、 数据计 算 差错、系 统 故障差错 、 下达指令 差 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 值 错误发生 的 费用由估 值 错误责任 方 承担; 由于 估值错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6 误责任方 未 及时更正 已 产生的估 值 错误, 给 当 事人造成 损 失的, 由 估 值错误责 任 方对 直 接损失承 担 赔偿责任 ; 若估值错 误 责任方已 经 积极协调 , 并且有协 助 义务的当 事 人有 足 够的时间 进 行更正而 未 更正, 则 其 应当承担 相 应赔偿责 任 。 估值错 误 责任方应 对 更正 的 情况向有 关 当事人进 行 确认,确 保 估值错误 已 得到更正 。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估值 错 误的有关 直 接当事人 负 责,不对 第 三方负责 。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 错误责任 方 仍应对估 值 错误负责 。 如果由于 获 得不当得 利 的当事人 不 返还或不 全 部返 还 不当得利 造 成其他当 事 人的利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 则 估值错误 责 任方应赔 偿 受损 方 的损失, 并 在其支付 的 赔偿金额 的 范围内对 获 得不当得 利 的当事人 享 有要求交 付 不当 得 利的权利 ; 如果获得 不 当得利的 当 事人已经 将 此部分不 当 得利返还 给 受损方, 则 受损 方 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 额部分支 付 给估值错 误 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 尽量恢复 至 假设未发 生 估值错误 的 正确情形 的 方式。 (5 )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 产的损失 , 并拒绝进 行 赔偿时, 由 基金管理 人 负责向差 错 方追偿。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 被 发现后, 有 关的当事 人 应当及时 进 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 如 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确定估值 错 误的责任 方 ;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 机构进行 更 正,并就 估 值错误的 更 正向有关 当 事人进行 确 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 误处理的 方 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 采 取合理的 措 施防止损 失 进一步扩 大 。 (2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25%时,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国证 监 会备案; 错 误偏差达 到 基金份额 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公 告 。 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7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 规或监管 机 关另有规 定 的,从其 规 定处理。 (六)暂 停 估值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 券交易市 场 遇法定节 假 日或因其 他 原因暂停 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能出售基金资产或无法 准确评估 基 金资产价 值 时;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 同认定的 其 它情形。 (七)基 金 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金 信 息披露的 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份 额 净值由基 金 管理人负 责 计算, 基 金托 管人负责 进 行复核。 基 金管理人 应 于每个工 作 日交易结 束 后计算当 日 的基金资 产 净值 和 基金份额 净 值并发送 给 基金托管 人 。 基金托 管 人对净值 计 算结果复 核 确认后发 送 给基 金 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 人 按规定对 基 金净值予 以 公布。 (八)特 殊 情形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 人按估值 方 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 时 ,所造成 的 误差不作 为 基金资产 估 值错误处 理 ; 2 、由于证券交易所、证券经纪公司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 他不可抗 力 等原因, 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 虽然已经 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 是未能发 现 该错误或 即 使发现错 误 但因前述 原 因无法及 时 更正的, 由 此造 成 的基金资 产 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免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积 极采取必 要 的措施减 轻 或消除由 此 造成的影 响 。 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8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 金 费用的种 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 3 、《基金合 同》生效 后 与基金相 关 的信息披 露 费用; 4 、《基金合 同》生效 后 与基金相 关 的会计师 费 、律师费 、 仲裁费和 诉 讼费;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 7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 8 、证券账户 开户费用 、 银行账户 维 护费用; 9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基金 财 产中列支 的 其他费用 。 (二)基 金 费用计提 方 法、计提 标 准和支付 方 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3%年 费率 计 提。管 理费 的计算 方法 如 下: H=E×0.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 计提的基 金 管理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 净值 基金管理 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付 , 由基金管 理 人向基金 托 管人发送 基 金管理费 划款 指令, 经 基 金托管人 复 核后于次 月 首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 从 基金财产 中 一次性支 付 给基 金 管理人。 若遇 法 定 节假日 、 休息日 或不可抗 力 致使无法 按 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 定 节假日、 休息日结 束 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 或 不可抗力 情 形消除之 日 起 2 个工作 日内支付 。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1%的 年费 率 计提。 托管 费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H=E×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 计提的基 金 托管费 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9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 净值 基金托管 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付 , 由基金管 理 人向基金 托 管人发送 基 金托管费 划款 指令, 经 基 金托管人 复 核后于次 月 首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 从 基金财产 中 一次性支 取 。 若 遇 法定节假 日 、 休息日或 不可抗力 致 使无法按 时 支付的, 顺 延至法定 节 假日、 休息 日结束 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 或 不可抗力 情 形消除之 日 起 2 个工作 日内支付 。 上述 “一 、 基金费用 的 种类” 中 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 法 规及相应 协 议规定, 按 费用实际 支 出金额列 入 当期费用 , 由基金托 管 人从基金 财 产中支付 。 (三)不 列 入基金费 用 的项目 下列费用 不 列入基金 费 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 ;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 管人处理 与 基金运作 无 关的事项 发 生的费用 ; 3 、《基金合 同》生效 前 的相关费 用 ;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 规及中国 证 监会的有 关 规定不得 列 入基金费 用 的项目。 (四)费 用 调整


调整基金 管 理费率、 基 金托管费 率 等费率, 须 召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审议。 基金管理 人 必须依照 有 关规定最 迟 于新的费 率 实施日前 在 指定媒介 上 刊登公告 。 (五)基 金 税收 本基金运 作 过程中涉 及 的各纳税 主 体,其纳 税 义务按国 家 税收法律 、 法规执行 。 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0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 金 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润 指 基金利息 收 入、 投资 收 益、 公允 价 值变动收 益 和其他收 入 扣除相关 费用 后的余额 , 基金已实 现 收益指基 金 利润减去 公 允价值变 动 收益后的 余 额。 (二)基 金 可供分配 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 收益的孰 低 数。 (三)基 金 收益分配 原 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 红 条件的前 提 下,本基 金 每年收益 分 配次数最 多 为 6 次,每 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基金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可供分 配 利润的 20%;若基金 合 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收 益 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 红 利自动转 为 基金份额 进 行再投资 ; 若投资者 不 选择, 本 基 金默认的 收 益分 配 方式是现 金 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 去 每单位基 金 份额收益 分 配金额后 不 能低于面 值 ; 4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 等分配权 ;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 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 (四)收 益 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 分 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 收 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 分 配利润、 基 金收益分 配对 象、分配 时 间、分配 数 额及比例 、 分配方式 等 内容。 (五)收 益 分配方案 的 确定、公 告 与实施 本基金收 益 分配方案 由 基金管理 人 拟定, 并 由 基金托管 人 复核, 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 指定媒介 公 告并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 基金红利 发 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 准 日 (即可 供 分配利润 计 算截止日 ) 的时间不 得超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 金 收益分配 中 发生的费 用 基金收益 分 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 账 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 资 者自行承 担 。 当投资 者的 现金红利 小 于一定金 额 , 不足于 支 付银行转 账 或其他手 续 费用时, 基 金登记机 构 可将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的现金 红 利自动转 为 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 的计算方 法 , 依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 金 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 的基金会 计 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 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 募 集的会计 年 度按如下 原 则:如果 《 基金合同 》 生效少于 2 个月,可 以 并入下一 个 会计年度 披 露;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 记账本位 币 ,以人民 币 元为记账 单 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 关会计制 度 ;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 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 有 关规定编 制 基金会计 报 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 面方式确 认 。 (二)基 金 的年度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 及其注册 会 计师对本 基 金的年度 财 务报表进 行 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 办注册会 计 师,应事 先 征得基金 管 理人同意 。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需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 定 媒介公告 并 报中国证 监 会备案。 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有 关规定。 相 关法律法 规 关于信息 披 露的规定 发 生变化时, 本基金 从其最新 规 定。 (二)信 息 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信 息 披露义务 人 包括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等法 律 法规和中 国 证监会规 定 的自然人 、 法人和其 他 组织。 本基金信 息 披露义务 人 按照法律 法 规和中国 证 监会的规 定 披露基金 信 息, 并保 证所 披露信息 的 真实性、 准 确性和完 整 性。 本基金信 息 披露义务 人 应当在中 国 证监会规 定 时间内, 将 应予披露 的 基金信息 通过 中国证监 会 的指定媒 介 披露, 并保 证基金投 资 者能够按 照 《基金合同 》 约定的时 间和方 式查阅或 者 复制公开 披 露的信息 资 料。 (三)本 基 金信息披 露 义务人承 诺 公开披露 的 基金信息 , 不得有下 列 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 述或者重 大 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 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 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或者基 金 销售机构 ;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 他 组织的祝 贺 性、恭维 性 或推荐性 的 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 他行为。 (四) 本基 金公开披 露 的信息应 采 用中文文 本 。 如同时采 用外文文 本 的, 基金信 息 披露义务 人 应保证两 种 文本的内 容 一致。两 种 文本发生 歧 义的,以 中 文文本为 准 。 本基金公 开 披露的信 息 采用阿拉 伯 数字;除 特 别说明外 , 货币单位 为 人民币元 。 (五)公 开 披露的基 金 信息 公开披露 的 基金信息 包 括: 1 、基金招募 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 管 协议 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召开 的 规则及具 体 程序, 说 明 基金产品 的 特性等涉 及 基金投资 者 重大 利 益的事项 的 法律文件 。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 、 申购和赎 回 安排、 基 金 投资、 基 金 产品特性 、 风险揭示 、 信息披露 及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服 务等内容 。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金管理 人 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 人 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 要办公场 所 所在地的 中 国证监会 派 出机构报 送 更新 的 招募说明 书 ,并就有 关 更新内容 提 供书面说 明 。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 中 的权利、 义 务关系的 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 申 请经中国 证 监会注册 后 , 基金管 理 人在基金 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 介上;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 当将 《基 金合同》 、 基金托管 协 议登载在 网 站上。 2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就基 金 份额发售 的 具体事宜 编 制基金份 额 发售公告 , 并在披露 招募 说明书的 当 日登载于 指 定媒介上 。 3 、《基金合 同》生效 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 4 、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 份额净值 《基金合 同 》 生效后, 在开始办 理 基金份额 申 购或者赎 回 前,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至 少 每周公告 一 次基金资 产 净值和基 金 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 理 基金份额 申 购或者赎 回 后,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在 每个开放 日 的次日, 通过 网站、 基 金 份额发售 网 点以及其 他 媒介, 披 露 开放日的 基 金份额净 值 和基金份 额 累计 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在前款规 定 的市场交 易 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 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 额累计净 值 登载在指 定 媒介上。 5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 价格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 募说明书 等 信息披露 文 件上载明 基 金份额申 购 、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赎回价格 的 计算方式 及 有关申购 、 赎回费率 , 并保证投 资 者能够在 基 金份额发 售 网点 查 阅或者复 制 前述信息 资 料。 6 、基金定期 报告,包 括 基金年度 报 告、基金 半 年度报告 和 基金季度 报 告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每 年 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 年度报告 , 并将年度 报 告正文登 载 于网站上 , 将年度报 告 摘要登载 在 指定媒介 上 。 基金年 度 报告的财 务 会计 报 告应当经 过 审计。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上 半 年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编制完 成 基金半年 度 报告,并 将半 年度报告 正 文登载在 网 站上,将 半 年度报告 摘 要登载在 指 定媒介上 。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每 个 季度结束 之 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 编制完成 基 金季度报 告, 并将季度 报 告登载在 指 定媒介上 。 《基金合 同 》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 人 可以不编 制 当期季度 报 告、 半年度 报 告或者年 度 报告。 基金定期 报 告在公开 披 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 别报中国 证 监会和基 金 管理人主 要办 公场所所 在 地中国证 监 会派出机 构 备案。报 备 应当采用 电 子文本或 书 面报告方 式 。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 生 重大事件 , 有关信息 披 露义务人 应 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 制 临时报告 书, 予以公告 , 并在公开 披 露日分别 报 中国证监 会 和基金管 理 人主要办 公 场所所在 地 的中 国 证监会派 出 机构备案 。 前款所称 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对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权益或 者 基金份额 的 价格产生 重大 影响的下 列 事件: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的召开 ; (2 )终止《 基金合同 》 ;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 (4 )更换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 (5 )基金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的 法 定名称、 住 所发生变 更 ; (6 )基金管 理人股东 及 其出资比 例 发生变更 ; (7 )基金募 集期延长 ;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部 门负责人 发 生变动; (9 )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 在一年内 变 更超过百 分 之五十; 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10 )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部 门 的主要业 务 人员在一 年 内变动超 过百 分之三十 ; (11 )涉及 基金管理 业 务、基金 财 产、基金 托 管业务的 诉 讼或者仲 裁 ; (12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受 到监管部 门 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 其 董事、 总经 理及其他 高 级管理人 员 、 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 行 政 处罚,基 金 托管人及 其 基金托管 部 门负责人 受 到严重行 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交易 事 项; (15 )基金 收益分配 事 项; (16 )基金 管理费、 基 金托管费 等 费用计提 标 准、计提 方 式和费率 发 生变更; (17 )基金 份额净值 估 值错误达 基 金份额净 值 百分之零 点 五; (18 )基金 改聘会计 师 事务所; (19 )变更 基金销售 机 构; (20 )更换 基金登记 机 构; (21 )本基 金开始办 理 申购、赎 回 ; (22 )本基 金申购、 赎 回费率及 其 收费方式 发 生变更; (23 )本基 金发生巨 额 赎回并延 期 办理; (24 )本基 金连续发 生 巨额赎回 并 暂停接受 赎 回申请; (25 )本基 金暂停接 受 申购、赎 回 申请后重 新 接受申购 、 赎回; (26 )本基 金推出新 业 务或服务 ; (27 )中国 证监会规 定 的其他事 项 。 8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 同》 存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媒介 中 出现的或 者 在市场上 流 传的消息 可 能 对基金份 额 价格产生 误 导性影响 或 者引起较 大 波动的, 相 关信息披 露 义务人知 悉 后应 当 立即对该 消 息进行公 开 澄清,并 将 有关情况 立 即报告中 国 证监会。 9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决议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决 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并予 以公告。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 ,召集人 应 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的 召 开时 间、会议 形 式、审议 事 项、议事 程 序和表决 方 式等事项 。 基金份额 持 有人依法 自 行召集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 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决 定 的事项不 依 法履行信 息 披露义务 的 , 召集人 应 当履行相 关 信息 披 露义务。 10 、基金投 资资产支 持 证券信息 披 露 基金管理 人 应在基金 年 报及半年 报 中披露其 持 有的资产 支 持证券总 额 、 资产支 持证 券市值占 基 金净资产 的 比例和报 告 期内所有 的 资产支持 证 券明细。 基 金管理人 应 在基 金 季度报告 中 披露其持 有 的资产支 持 证券总额 、 资产支持 证 券市值占 基 金净资产 的 比例 和 报告期末 按 市值占基 金 净资产比 例 大小排序 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 细。 11 、基金投 资中小企 业 私募债的 信 息披露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基 金 投资中小 企 业私募债 券 后两个交 易 日内, 在 中 国证监会 指定 媒介披露 所 投资中小 企 业私募债 券 的名称、 数 量、期限 、 收益率等 信 息。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季 度 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 定 期报告和 招 募说明书 ( 更 新)等文 件 中披露中 小 企业私募 债 券的投资 情 况。 12 、基金投 资证券公 司 短期公司 债 券的信息 披 露 本基金投 资 证券公司 短 期公司债 券 后, 基金管 理人应依 照 《信息披露 办法》 及其 他 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的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的情况。 13 、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 证券的信 息 披露 基金管理 人 应在基金 投 资非公开 发 行股票后 两 个交易日 内 , 在中国 证 监会指定 媒介 披露所投 资 非公开发 行 股票的名 称 、 数量、 总 成本、 账 面 价值, 以 及 总成本和 账 面价 值 占基金资 产 净值的比 例 、锁定期 等 信息。 14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 其他信息 。 (六)信 息 披露事务 管 理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应当建 立 健全信息 披 露管理制 度 , 指定专 人 负责管理 信息 披露事务 。 基金信息 披 露义务人 公 开披露基 金 信息, 应 当 符合中国 证 监会相关 基 金信息披 露内 容与格式 准 则的规定 。 基金托管 人 应当按照 相 关法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 会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 的约定 , 对 基金管理 人 编制的基 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 值、 基金份 额申购赎 回 价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定期 更 新的招募 说 明书等公 开 披露的相 关 基金信息 进 行复核、 审 查, 并向 基 金管 理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人出具书 面 文件或者 盖 章确认。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应当在 指 定媒介中 选 择披露信 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除依法 在 指定媒介 上 披露信息 外 , 还可以 根 据需要在 其他 公共媒介 披 露信息, 但 是其他公 共 媒介不得 早 于指定媒 介 披露信息 , 并且在不 同 媒介 上 披露同一 信 息的内容 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 息 披露义务 人 公开披露 的 基金信息 出 具审计报 告 、 法律意 见 书的专业 机 构 , 应当制作 工 作底稿, 并 将相关档 案 至少保存 到 《基金合 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 息 披露文件 的 存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 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 备 于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和基 金 销售机构 的住 所,供公 众 查阅、复 制 。 基金定期 报 告公布后 , 应当分别 置 备于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的 住 所, 以供 公众 查阅、复 制 。 (八)暂 停 或延迟信 息 披露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 券交易市 场 遇法定节 假 日或因其 他 原因暂停 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 、法律法规 规定、中 国 证监会或 《 基金合同 》 认定的其 他 情形。 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十六、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 债 券型基金 , 其预期风 险 和收益低 于 股票型基 金 和混合型 基 金, 高于 货币 市场基金 , 属于证券 投 资基金产 品 中风险收 益 程度中等 偏 低的投资 品 种。 本基金主 要 投资于债 券 资产, 在 控 制基金资 产 净值波动 的 基础上, 严 格管理股 票资 产的投资 比 例,力争 实 现基金资 产 的长期稳 健 增值。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 收 益水平变 化 ,产生风 险 ,主要包 括 : (一)系 统 性风险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 观 政策 ( 如货 币政策 、 财 政政策 、 行 业政策 、 地 区发展政 策 等) 发 生变 化, 导致市场 价 格波动而 产 生风险。 2 、经济周期 风险 随经济运 行 的周期性 变 化, 证券 市 场的收益 水 平也呈周 期 性变化。 基 金投资于 债券 与上市公 司 的股票, 收 益水平也 会 随之变化 , 从而产生 风 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 利 率的波动 会 导致证券 市 场价格和 收 益率的变 动 。 利率直 接 影响着债 券的 价格和收 益 率, 影响着 企业的融 资 成本和利 润 。 基金投资 于债券, 其 收益水平 会 受到利 率变化的 影 响。 4 、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 债 务人的违 约 风险, 若债 务人经营 不 善, 资不抵 债, 债权人 可能会损 失 掉 大部分的 投 资,这主 要 体现在企 业 债中。 5 、购买力风 险 基金的利 润 将主要通 过 现金形式 来 分配, 而 现 金可能因 为 通货膨胀 的 影响而导 致购 买力下降 , 从而使基 金 的实际收 益 下降。 6 、债券收益 率曲线风 险 债券收益 率 曲线风险 是 指与收益 率 曲线非平 行 移动有关 的 风险, 单 一 的久期指 标并 不能充分 反 映这一风 险 的存在。 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0 7 、再投资风 险 再投资风 险 反映了利 率 下降对固 定 收益证券 利 息收入再 投 资收益的 影 响, 这与 利率 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 资 的固定收 益 证券所得 的 利息收入 进 行再投资 时 , 将获得 比 之前较少 的 收益率。 (二)管 理 风险 在基金管 理 运作过程 中 基金管理 人 的知识、 经 验、 判断 、 决策、 技 能 等, 会影 响其 对信息的 占 有和对经 济 形势、 证 券 价格走势 的 判断, 从 而 影响基金 收 益水平。 因 此, 本 基金的收 益 水平与本 基 金管理人 的 管理水平 、 管理手段 和 管理技术 等 相关性较 大 。 因 此 本基金可 能 因为基金 管 理人的因 素 而影响基 金 收益水平 。 (三)流 动 性风险 本基金类 型 为契约型 开 放式, 基 金 规模将随 着 基金投资 人 对基金份 额 的申购和 赎回 而不断波 动 , 基金投 资 人的连续 大 量赎回申 请 产生的仓 位 调整可能 使 资产难以 按 照预 先 期望的成 交 价格变现 而 导致基金 的 投资组合 流 动性不足 ; 或者投资 组 合持有的 证 券由 于 外部环境 影 响或基本 面 发生重大 变 化而导致 流 动性降低 , 造成基金 资 产变现的 损 失, 从 而产生流 动 性风险。 (四)本 基 金的特有 风 险 本基金为 债 券型基金 , 对债券资 产 的投资比 例 不低于基 金 资产的 80%, 本 基金 需承 担债券市 场 的系统性 风 险,以及 因 个别债券 违 约所形成 的 信用风险 。 本基金可 能 投资中小 企 业私募债 券 , 中小企 业 私募债是 根 据相关法 律 法规由非 上市 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 流 动性风险 。 外部评级 机 构一般不 对 这类债券 进 行外部评 级 , 可能也 会 降低 市 场对该类 债 券的认可 度 , 从而影 响 该类债券 的 市场流动 性 。 同时由 于 债券发行 主 体的 资 产规模较 小 、 经营的波 动性较大, 且各类材 料 不公开发 布 , 也大大提 高了分析 并 跟踪发 债主体信 用 基本面的 难 度。 当发债 主体信用 质 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 动 性所限, 本 基金可 能无法卖 出 所持有的 中 小企业私 募 债, 由此 可 能给基金 净 值带来更 大 的负面影 响 和损失。 本基金可 能 投资资产 支 持证券, 资 产支持证 券 是一种债 券 性质的金 融 工具。 资 产支 持证券的 风 险主要包 括 资产风险 及 证券化风 险 。 资产风 险 源于资产 本 身, 包括 价 格波 动 风险、流 动 性风险等 。 证券化风 险 主要表现 为 信用评级 风 险、法律 风 险等。 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1 此外, 本基 金对权益 类 资产的投 资 比例不高 于 基金资产的 20% , 鉴 于中 国 股 市目前 仍处于发 展 阶段, 具 有 波动性较 大 的特征, 因 而本基金 管 理人在必 要 时将通过 资 产配置, 力求降低 系 统性风险 。 (五)技 术 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 等 技术保障 系 统或信息 网 络支持出 现 异常情况, 可 能导致基 金 日常的申 购 赎回无法 按 正常时限 完 成、 登记 系 统瘫痪、 核 算系统无 法 按正 常 时限产生 净 值、基金 的 投资交易 指 令无法及 时 传输等风 险 。 (六)其 他 风险 1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 产生的风 险 ; 2 、因人为因 素而产生 的 风险、如 内 幕交易、 欺 诈行为等 产 生的风险 ; 3 、对主要业 务人员如 基 金经理的 依 赖而可能 产 生的风险 ; 4 、因业务竞 争压力可 能 产生的风 险 ; 5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 而带来风 险 ; 6 、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 险 。 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2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 项 的, 应召 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决 议通过。 对 于法律法 规 规定和基 金 合同 约 定可不经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决 议 通过的事 项 , 由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同 意 后变 更 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 监 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 决通过之 日 起生效, 自 决议生效 后 两个工作 日 内在指定 媒 介公告。 (二)《 基 金合同》 的 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 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 应当终止 :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决定终止 的 ;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 管人职责 终 止,在 6 个月内没有 新 基金管理 人 、新基金 托 管人承接 的 ;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 其他情形 ;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 证监会规 定 的其他情 况 。 (三)基 金 财产的清 算 1 、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 自出现 《 基 金合同》 终 止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 算小组, 基 金管理人 组 织基金财 产 清算小组 并 在中国证 监 会的监督 下 进行基金 清 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 证 券相关业 务 资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 证监会指 定 的人员组 成 。 基 金 财产清算 小 组可以聘 用 必要的工 作 人员。 3 、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职 责: 基金 财 产清算小 组 负责基金 财 产的保管 、 清理、 估 价 、 变现和分 配 。基金财 产 清算小组 可 以依法进 行 必要的民 事 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 情形出现 时 ,由基金 财 产清算小 组 统一接管 基 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 债务进行 清 理和确认 ;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 值和变现 ; 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3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 见 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并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 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 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 所持证券 的 流动性受 到 限制而不 能 及时变现 的 ,清算期 限 相应顺延 。 (四)清 算 费用 清算费用 是 指基金财 产 清算小组 在 进行基金 清 算过程中 发 生的所有 合 理费用, 清算 费用由基 金 财产清算 小 组优先从 基 金剩余财 产 中支付。 (五)基 金 财产清算 剩 余资产的 分 配 依据基金 财 产清算的 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 算后的全 部 剩余资产 扣 除基金财 产清 算费用、 交 纳所欠税 款 并清偿基 金 债务后, 按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持有 的 基金份额 比 例进 行 分配。 (六)基 金 财产清算 的 公告 清算过程 中 的有关重 大 事项须及 时 公告; 基 金 财产清算 报 告经会计 师 事务所审 计并 由律师事 务 所出具法 律 意见书后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并公 告 。 基金财 产 清算公告 于 基金 财 产清算报 告 报中国证 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 由基金财 产 清算小组 进 行公告。 (七)基 金 财产清算 账 册及文件 的 保存 基金财产 清 算账册及 有 关文件由 基 金托管人 保 存 15 年以上。 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4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权 利 、义务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 利、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 1 )分享基金 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 清算后的 剩 余基金财 产 ; 3 )依法转让 或者申请 赎 回其持有 的 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 要求召开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或 者 召集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 行使表决 权 ; 6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 露的基金 信 息资料; 7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 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或仲裁 ; 9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 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 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 1 )认真阅读 并遵守《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 明 书》等信 息 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 资 价值,自 主 做出投资 决 策; 3 )关注基金 信息披露 , 及时行使 权 利和履行 义 务; 4 )缴纳基金 认购、申 购 款项及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所 规定的费 用 ; 5 ) 在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金亏 损 或者 《基 金 合同》 终 止 的有限责 任 ; 6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合法 权 益的活动 ; 7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的决议; 8 )返还在基 金交易过 程 中因任何 原 因获得的 不 当得利; 9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 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 他义务。 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5 2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与 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4 )销售基金 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 同 》 及国家有 关法律规 定 , 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 和 其他监管 部 门, 并采取 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 投资者的 利 益; 7 )在基金托 管人更换 时 ,提名新 的 基金托管 人 ; 8 )选择、更 换基金销 售 机构,对 基 金销售机 构 的相关行 为 进行监督 和 处理; 9 ) 担任或委 托其他符 合 条件的机 构 担任基金 登 记机构办 理 基金登记 业 务并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费用, 若委托其 他 机构办理 登 记业务的, 应对委托 的 基金登记 机 构办理 基金登记 的 行为进行 监 督; 10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 律 规定决定 基 金收益的 分 配方案;


11 )在《基 金合同》 约 定的范围 内 ,拒绝或 暂 停受理申 购 、赎回或 转 换申请; 12 ) 依照法 律法规为 基 金的利益 对 被投资公 司 行使股东 权 利, 为基 金 的利益行 使因 基金财产 投 资于证券 所 产生的权 利 ;


13 )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 前提下, 为 基金的利 益 依法为基 金 进行融资 ; 14 ) 以基金 管理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的利益 行 使诉讼权 利 或者实施 其他 法律行为 ;


15 ) 选择、 更换律师 事 务所、 会 计 师事务所 、 证券经纪 商 或其他为 基 金提供服 务的 外部机构 ;


16 ) 在符合 有关法律 、 法规的前 提 下, 制 订和 调整有关 基 金认购 、 申 购、 赎 回、 转 换、定期 定 额投资和 非 交易过户 等 的业务规 则 ; 17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 和《基金 合 同》约定 的 其他权利 。 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6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 申 购、赎回 和 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 运 作基金财 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 财 产和基金 管 理人的财 产 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 的 不同基金 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证券 投 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 第 三人谋取 利 益,不得 委 托第三人 运 作基金财 产 ; 7 )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 人 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 同 》 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 定 计算并公 告 基金资产 净 值, 确定基 金份额 申购、赎 回 的价格; 9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 编制基金 财 务会计报 告 ; 10 )编制季 度、半年 度 和年度基 金 报告; 11 ) 严 格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 , 不泄露 基 金投资计 划 、 投资意 向 等。 除 《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法 律法规或 监 管机构另 有 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 公 开披露前 应 予保密, 不向他人 泄 露,因审 计 、法律等 外 部专业顾 问 提供服务 而 向其提供 的 情况除外 ; 13 ) 按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 基 金收益分 配 方案, 及 时 向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分 配基 金收益; 14 )按规定 受理申购 与 赎回申请 , 及时、足 额 支付赎回 款 项; 15 ) 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召 集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或 配 合基金托 管 人、基金 份 额持有人 依 法召集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 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7 16 ) 按规定 保存基金 财 产管理业 务 活动的会 计 账册、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 要向基金 投 资者提供 的 各项文件 或 资料在规 定 时间发出 , 并且保证 投资 者能够按 照 《基金合 同 》 规定的 时 间和方式 , 随时查阅 到 与基金有 关 的公开资 料 , 并 在 支付合理 成 本的条件 下 得到有关 资 料的复印 件 ; 18 ) 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 产清算小 组 , 参与基 金 财产的保 管 、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 依法宣告 破 产时, 及时 报告中国 证 监会并通 知 基 金托管人 ;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责任 不 因其退任 而 免除; 21 ) 监督基 金托管人 按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 规定履 行 自己的义 务 ,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财产 损 失时, 基金 管理人应 为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利益 向 基金托 管人追偿 ; 22 ) 当基金 管理人将 其 义务委托 第 三方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 三方处理 有 关基金事 务的 行为承担 责 任, 但因 第 三方责任 导 致基金财 产 或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 益 受到损失 , 而基 金 管理人首 先 承担了责 任 的情况下 , 基金管理 人 有权向第 三 方追偿; 23 )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利益行使 诉 讼权利或 实 施其他法 律行 为;


24 ) 基金管 理人在募 集 期间未能 达 到基金的 备 案条件, 《 基金合同 》 不能生效 , 基 金管理人 承 担全部募 集 费用, 将 已 募集资金 并 加计银行 同 期活期存 款 利息在基 金 募集 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 金 认购人; 25 )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的决议 ; 26 ) 建立并 保存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名 册, 按规 定 向基金托 管 人提供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资料; 27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 和《基金 合 同》约定 的 其他义务 。 3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及 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8 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 律 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 产 、 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 造 成重大损 失 的情形, 应 呈报中 国证监会 , 并采取必 要 措施保护 基 金投资者 的 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 办理证券 交 易资金清 算 ; 5 )提议召开 或召集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 6 )在基金管 理人更换 时 ,提名新 的 基金管理 人 ; 7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 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 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以诚实信 用、勤勉 尽 责的原则 持 有并安全 保 管基金财 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 管 业务的专 职 人员,负 责 基金财产 托 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 全 , 保证其 托 管的基金 财 产与基金 托 管人自有 财 产以及不 同 的基金财 产 相互 独 立; 对所 托 管的不同 的 基金分别 设 置账户, 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同基 金 之间 在 账户设置 、 资金划拨 、 账册记录 等 方面相互 独 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 第 三人谋取 利 益,不得 委 托第三人 托 管基金财 产 ; 5 )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签 订 的与基金 有 关的重大 合 同及有关 凭 证; 6 ) 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 产 的资金账 户 和证券账 户 等投资所 需 账户, 按 照 《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根 据基金管 理 人的投资 指 令,及时 办 理清算、 交 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 法律等外 部 专业顾问 提 供服务而 向 其提供的 情 况除外; 8 )复核、审 查基金管 理 人计算的 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份 额 申购、赎 回 价格; 9 )办理与基 金托管业 务 活动有关 的 信息披露 事 项; 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9 10 ) 对基金 财务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年度和 年 度基金报 告 出具意见 , 说明基金 管理 人在各重 要 方面的运 作 是否严格 按 照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 人 有未执 行《基金 合 同》规定 的 行为,还 应 当说明基 金 托管人是 否 采取了适 当 的措施; 11 )保存基 金托管业 务 活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 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 保存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名 册; 13 )按规定 制作相关 账 册并与基 金 管理人核 对 ; 14 ) 依据基 金管理人 的 指令或有 关 规定向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支付基金 收 益和赎回 款 项 ; 15 ) 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召 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或 配合基金 管 理人、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依法召集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16 )按照法 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的规定监 督 基金管理 人 的投资运 作 ; 17 )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 小组,参 与 基金财产 的 保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 依法宣告 破 产时, 及时 报告中国 证 监会和银 行 监 管机构, 并 通知基金 管 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 导致基 金 财产损失 时 , 应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责任 不因 其退任而 免 除; 20 ) 按规定 监督基金 管 理人按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规 定履行自 己 的义务, 基金 管理人因 违 反 《基金合 同》 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 时, 应为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向 基 金管理 人追偿; 21 )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的决议 ; 22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 和《基金 合 同》约定 的 其他义务 。 (二)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召集 、 议事及表 决 的程序和 规 则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由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组成 ,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合 法 授权代表 有权 代表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出 席会议并 表 决。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持 有的每一 基 金份额拥 有 平等 的 投票权。 本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不设立日 常 机构。 1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 , 应当召开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1 )终止《基 金合同》 ; 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0 2 )更换基金 管理人; 3 )更换基金 托管人; 4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5 )调整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 报酬标准 ; 6 )变更基金 类别; 7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 范围或策 略 ; 9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程序 ; 10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 托管人要 求 召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11 ) 单独或 合计持有 本 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 金份额的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以基金 管 理人收到 提 议当日的 基 金份额计 算 , 下同) 就 同一事项 书 面要求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12 )对基金 当事人权 利 和义务产 生 重大影响 的 其他事项 ; 13 ) 法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或 中 国证监会 规 定的其他 应 当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事项 。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 响 的前提下 , 以下情况 可 由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 管人协商 一 致后修改 , 不需 召 开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 1 ) 法律法规 要求增加 的 基金费用 的 收取, 或 按 规定调低 其 他应由基 金 承担的费 用 ; 2 )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的设置; 3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 生变动而 应 当对《基 金 合同》进 行 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权 利义务关 系 发生重大 变 化; 5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 、 转托管等 业 务规则; 6 )基金推出 新业务或 服 务; 7 )按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需召 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 其他情形 。 2 、会议召集 人及召集 方 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 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 理人未按 规 定召集或 不 能召开时 , 由基金托 管 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 基金管理 人 应当自收 到 书面提议 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 召集,并 书 面告 知 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 人决定召 集 的,应当 自 出具书面 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 管理人决 定 不召集, 基 金托管人 仍 认为有必 要 召开的, 应 当由基金 托 管人自行 召 集, 并 自出具书 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配合。 (4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就同一事 项 书面要求 召 开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 应当向 基 金管理人 提 出书面提 议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自 收 到书 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 并书面告 知 提出提议 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代表 和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 决 定召集的 , 应当自出 具 书面决定 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不 召 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仍认为有 必 要召开 的,应当 向 基金托管 人 提出书面 提 议。基金 托 管人应当 自 收到书面 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 集, 并书 面 告知提出 提 议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代 表和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 出 具书面决 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 告知基金 管 理人,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就同一事 项 要求召开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而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托管 人都不召 集 的, 单独或 合计代表 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有权 自 行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依法自行 召 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配合 , 不得阻碍 、 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 3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的通 知 时间、通 知 内容、通 知 方式 (1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召 集人应于 会 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 定媒介公 告。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通 知应至少 载 明以下内 容 :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 地 点和会议 形 式; 2 )会议拟审 议的事项 、 议事程序 和 表决方式 ; 3 )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权 益 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 限等)、 送 达时间和 地 点; 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2 5 )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 名 及联系电 话 ; 6 )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 备 的文件和 必 须履行的 手 续; 7 )召集人需 要通知的 其 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所采 取 的具体通 讯 方式、 委 托 的公证机 关 及其联系 方 式和 联 系人、表 决 意见寄交 的 截止时间 和 收取方式 。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 行监督; 如 召集人为 基 金托管人 , 则应另行 书 面通知基 金 管理人到 指 定地 点 对表决意 见 的计票进 行 监督; 如 召 集人为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 则应另 行 书面通知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 管人到指 定 地点对表 决 意见的计 票 进行监督 。 基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 管 人拒 不 派代表对 表 决意见的 计 票进行监 督 的,不影 响 表决意见 的 计票效力 。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 席 会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可 通过现场 开 会方式、 通 讯开会方 式 或法律法 规 及监管机 关允 许的其他 方 式召开, 会 议的召开 方 式由会议 召 集人确定 。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 管 人不派代 表 列席的, 不 影响表决 效 力。 现场 开 会同时符 合 以下 条 件时,可 以 进行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 证 及委托人 的 代理投票 授 权委托证 明 符合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 并 且持有基 金 份额的凭 证 与基金管 理 人持有的 登 记资料相 符 ;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 金份额不 少 于本基金 在 权益登记 日 基金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 或大会公 告 载明的其 他 方式在表 决 截至日以 前 送达至召 集 人指定的 地 址。 通讯 开 会应 以 书面方式 或 大会公告 载 明的其他 方 式进行表 决 。 在同时符 合 以下条件 时 ,通讯开 会 的方式视 为 有效: 1 )会议召集 人按《基 金 合同》约 定 公布会议 通 知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 连续公布 相 关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 管理人) 到 指定地点 对 表决意见 的 计票进行 监 督。 会议召 集人在基 金 托管人 (如 果基金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3 托管人为 召 集人, 则 为 基金管理 人 ) 和公证 机 关的监督 下 按照会议 通 知规定的 方 式收 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 决 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 份 额不小于 在 权益登记 日 基金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 出具表决 意 见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或 受托代表 他 人出具表决 意 见 的 代理人 , 同 时提交 的 持 有基金 份 额 的凭证 、 受 托出具 表 决 意见的 代 理 人出具 的 委 托人持有 基 金份额的 凭 证及委托 人 的代理投 票 授权委托 证 明符合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通 知 的规定, 并 与基金登 记 机构记录 相 符。 (3 )重新召 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的条件 若到会者 在 权益登记 日 所持有的 有 效基金份 额 低于第 1 条第 (2 ) 款、 第 2 条第 (3 ) 款规定比 例 的, 召集 人 可以在原 公 告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召开时 间 的三个月 以 后、 六 个月以内 , 就原定审 议 事项重新 召 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 重新召 集 的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到 会 者所持有 的 有效基金 份 额应不小 于 在权益登 记 日基金总 份 额的三分 之 一 ( 含 三分之一 ) 。 (4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录音电话 或其他可 记 录的方式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 以采用书 面 、 网络、 录 音电话或 其 他可记 录方式进 行 表决,具 体 方式由会 议 召集人确 定 并在会议 通 知中列明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录 音 电话或其 他 可记录方 式 ,具体方 式 在会议通 知 中列明。 5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提案 权 议事内容 为 关系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利 益的重大 事 项, 如 《 基 金合同》 的 重大修改 、 决 定终止 《基 金合同 》 、 更换基金 管 理人、 更换 基金托管 人 、 与其 他基 金合并 、 法 律法规 及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 其他事项 以 及会议召 集 人认为需 提 交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讨论 的 其他事项 。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托管 人、 单独或 合并持有 权 益登记日 本 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可以在 大 会召集人 发 出会议通 知 前就召开 事 由向大会 召 集人 提 交需由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审议 表 决的提案 ; 也可以在 会 议通知发 出 后向大会 召 集人 提 交临时提 案 ,临时提 案 应当在大 会 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 集人。召 集 人对于临 时 提案 应 当在大会 召 开日前 30 日公告。 否 则,会议 的 召开日期 应 当顺延并 保 证至少与 临 时提 案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4 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 召集人发 出 召集会议 的 通知后, 对 原有提案 的 修改应当 最迟 在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否则,会 议 的召开日 期 应当顺延 并 保证 至 少与公告 日 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不 得对未事 先 公告的议 事 内容进行 表 决。 (2 )议事程 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 会 的方式下 , 首先由大 会 主持人按 照 下列第七 条 规定程序 确 定和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 大会主持 人 宣读提案 , 经讨论后 进 行表决, 并 形成大会 决 议。 大会 主 持人 为 基金管理 人 授权出席 会 议的代表 , 在基金管 理 人授权代 表 未能主持 大 会的情况 下 , 由 基 金托管人 授 权其出席 会 议的代表 主 持; 如果 基 金管理人 授 权代表和 基 金托管人 授 权代 表 均未能主 持 大会, 则由 出席大会 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和代 理 人所持表 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选举 产生一名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作为该 次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 主持人 。 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 管人拒不 出 席或主持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不 影响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作 出 的决议的 效 力。 会议召集 人 应当制作 出 席会议人 员 的签名册 。 签名册载 明 参加会议 人 员姓名 ( 或单 位名称) 、 身份证明 文 件号码、 持 有或代表 有 表决权的 基 金份额、 委 托人姓名 ( 或单 位 名称)和 联 系方式等 事 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 会 的情况下 , 首先由召 集 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 案 ,在所通 知 的表决截 止日 期后 2 个工 作日内在 公 证机关监 督 下由召集 人 统计全部 有 效表决, 在 公证机关 监 督下 形 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所持 每 份基金份 额 有一票表 决 权。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决 议分为一 般 决议和特 别 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 有 效; 除下列 第 2 项所规 定的须以 特 别决议通 过 事项以 外的其他 事 项均以一 般 决议的方 式 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 之 二以上 (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 做 出。 转换 基 金运作方 式 、 更换基 金 管理 人 或者基金 托 管人、终 止 《基金合 同 》、与其 他 基金合并 以 特别决议 通 过方为有 效 。 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5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采 取记名方 式 进行投票 表 决。 采取通讯 方 式进行表 决 时, 除非 在 计票时有 充 分的相反 证 据证明, 否 则提交符 合会 议通知中 规 定的确认 投 资者身份 文 件的表决 视 为有效出 席 的投资者 , 表面符合 会 议通 知 规定的表 决 意见视为 有 效表决, 表 决意见模 糊 不清或相 互 矛盾的视 为 弃权表决 , 但应 当 计入出具 表 决意见的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所代表 的 基金份额 总 数。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 各项提案 或 同一项提 案 内并列的 各 项议题应 当 分开审议 、 逐 项表决。 7 、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与大会 召 集人授权 的 一名监督 员 共同担任 监 票人; 如 大 会由基金 份 额持有人 自 行召 集 或大会虽 然 由基金管 理 人或基金 托 管人召集 , 但是基金 管 理人或基 金 托管人未 出 席大 会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的主持 人 应当在会 议 开始后宣 布 在出席会 议 的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 票 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 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 在宣布表 决 结果后立 即 对所投票 数 要求进行 重 新清点。 监 票人应当 进 行重新清 点 , 重 新 清点以一 次 为限。重 新 清点后, 大 会主持人 应 当当场公 布 重新清点 结 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 票 的效力。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 会 的情况下 , 计票方式 为 : 由大会 召 集人授权 的 两名监督 员 在基金托 管人 授权代表 ( 若由基金 托 管人召集 , 则为基金 管 理人授权 代 表) 的监 督 下进行计 票 , 并 由 公证机关 对 其计票过 程 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 管 人拒派代 表 对表决意 见 的计 票 进行监督 的 ,不影响 计 票和表决 结 果。 8 、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 决议,召 集 人应当自 通 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 决议自通 过 之日起生 效 。 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6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决 议自生效 之 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 定媒介上 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讯方式 进 行表决, 在 公告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 证 书全文、 公 证机构、 公证员姓 名 等一同公 告 。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和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应 当执行生 效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决议。 生效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决议对全 体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均有约 束 力。 9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 凡 是 直接引用 法 律法规或 监 管规则的 部 分, 如将 来 法律法规 或 监管规则 修 改导 致 相关内容 被 取消或变 更 的, 基金 管 理人与基 金 托管人协 商 一致并提 前 公告后, 可 直接 对 本部分内 容 进行修改 和 调整,无 需 召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审议。 (三)基 金 收益分配 原 则、执行 方 式 1 、基金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润 指 基金利息 收 入、 投资 收 益、 公允 价 值变动收 益 和其他收 入 扣除相关 费用 后的余额 , 基金已实 现 收益指基 金 利润减去 公 允价值变 动 收益后的 余 额。 2 、基金可供 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 收益的孰 低 数。 3 、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 (1 )在符合 有关基金 分 红条件的 前 提下,本 基 金每年收 益 分配次数 最 多为 6 次, 每份基金 份 额每次分 配 比例不得 低 于收益分 配 基准日 ( 即 基金可供 分 配利润计 算 截止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可供分 配 利润的 20%;若基金 合 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收 益 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 金 红利自动 转 为基金份 额 进行再投 资 ; 若投资 者 不选择, 本 基金默认 的 收益 分 配方式是 现 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减 去每单位 基 金份额收 益 分配金额 后 不能低于 面 值; (4 )每一基 金份额享 有 同等分配 权 ; (5 )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 关另有规 定 的,从其 规 定。 4 、收益分配 方案 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7 基金收益 分 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 收 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 分 配利润、 基 金收益分 配对 象、分配 时 间、分配 数 额及比例 、 分配方式 等 内容。 5 、收益分配 方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 施 本基金收 益 分配方案 由 基金管理 人 拟定, 并 由 基金托管 人 复核, 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 指定媒介 公 告并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 基金红利 发 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 准 日 (即可 供 分配利润 计 算截止日 ) 的时间不 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6 、基金收益 分配中发 生 的费用 基金收益 分 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 账 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 资 者自行承 担 。 当投资 者的 现金红利 小 于一定金 额 , 不足于 支 付银行转 账 或其他手 续 费用时, 基 金登记机 构 可将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的现金 红 利自动转 为 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 的计算方 法 , 依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四)与 基 金财产管 理 、运作有 关 费用的提 取 、支付方 式 与比例 1 、基金费用 的种类 (1 )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 费; (2 )基金托 管人的托 管 费; (3 )《基金 合同》生 效 后与基金 相 关的信息 披 露费用; (4 )《基金 合同》生 效 后与基金 相 关的会计 师 费、律师 费 、仲裁费 和 诉讼费; (5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费用; (6 )基金的 证券交易 费 用; (7 )基金的 银行汇划 费 用; (8 )证券账 户开户费 用 、银行账 户 维护费用 ; (9 )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 和 《基金 合 同》 约定 , 可以在基 金 财产中列 支 的其他费 用 。 2 、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 、 计提标准 和 支付方式 (1 )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3%年 费率 计 提。管 理费 的计算 方法 如 下: H=E×0.3%÷ 当年天数 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8 H 为每日 应 计提的基 金 管理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 净值 基金管理 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付 , 由基金管 理 人向基金 托 管人发送 基 金管理费 划款 指令, 经 基 金托管人 复 核后于次 月 首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 从 基金财产 中 一次性支 付 给基 金 管理人。 若遇 法 定 节假日 、 休息日 或不可抗 力 致使无法 按 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 定 节假日、 休息日结 束 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 或 不可抗力 情 形消除之 日 起 2 个工作 日内支付 。 (2 )基金托 管人的托 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1%的 年费 率 计提。 托管 费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H=E×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 计提的基 金 托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 净值 基金托管 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付 , 由基金管 理 人向基金 托 管人发送 基 金托管费 划款 指令, 经 基 金托管人 复 核后于次 月 首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 从 基金财产 中 一次性支 取 。 若 遇 法定节假 日 、 休息日或 不可抗力 致 使无法按 时 支付的, 顺 延至法定 节 假日、 休息 日结束 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 或 不可抗力 情 形消除之 日 起 2 个工作 日内支付 。 上述“( 一 )基金费 用 的种类” 中 第 3-9 项费用,根据 有 关法规及 相 应协议规 定, 按费用实 际 支出金额 列 入当期费 用 ,由基金 托 管人从基 金 财产中支 付 。 3 、不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 目 下列费用 不 列入基金 费 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 失 ; (2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处 理 与基金运 作 无关的事 项 发生的费 用 ; (3 )《基金 合同》生 效 前的相关 费 用; (4 )其他根 据相关法 律 法规及中 国 证监会的 有 关规定不 得 列入基金 费 用的项目 。 4 、费用调整 调整基金 管 理费率、 基 金托管费 率 等费率, 须 召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审议。 基金管理 人 必须依照 有 关规定最 迟 于新的费 率 实施日前 在 指定媒介 上 刊登公告 。 5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 作 过程中涉 及 的各纳税 主 体,其纳 税 义务按国 家 税收法律 、 法规执行 。 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9 (五)基 金 财产的投 资 方向和投 资 限制 1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保持资产流动性以及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力争为持 有 人提供较 高 的当期收 益 以及长期 稳 定的投资 回 报。 2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 投 资范围为 具 有良好流 动 性的金融 工 具, 包括国 债、 央行票 据、 地方政 府 债、 金融 债 、 次级债 、 企业债、 短 期融资券 、 超级短期 融 资券、 中 期 票据、 公 司 债、 可 转换债券 ( 含可分离 交 易可转债 ) 、 可交换 债 券、 证券 公 司短期公 司 债券、 中 小 企业 私 募债、 资产 支持证券 、 债券回购 、 银行存款 (含 协 议 存款、 定期 存款 以及其他 银 行存款 ) 、 同业存单 、 货币市场 工 具、 国内 依 法发行上 市 的股票 ( 含 中小板、 创 业板及其 他 依法 发 行上市的 股 票) 、 权证 以及法律 法 规或中国 证 监会允许 基 金投资的 其 他金融工 具 , 但 须 符合中国 证 监会相关 规 定。 如法 律 法规或监 管 机构以后 允 许基金投 资 其他品种 , 基金 管 理人在履 行 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 纳入投资 范 围。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现金 或到期日 在 一年以内 的 政府债券 的 比例合计 不 低于基金 资 产净值的 5% 。 3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 制 基金的投 资 组合应遵 循 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投 资于债券 资 产不低于 基 金资产的 80% ; 2 )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 年 以内的政 府 债券的比 例 合计不低 于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5% ; 3 )本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 发行的证 券 ,其市值 不 超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 10% ; 4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全部基金 持 有一家公 司 发行的证 券 ,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权 证,其市 值 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全部基金 持 有的同一 权 证,不得 超 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 产支持证 券 ,其市值 不 得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20% ; 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0 10 ) 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 信 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 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 资产 支持证券 规 模的 10% ; 11 )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 的全部基 金 投资于同 一 原始权益 人 的各类资 产 支持证券 , 不 得超过其 各 类资产支 持 证券合计 规 模的 10% ; 12 )本基金 应投资于 信 用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 持 证券。基 金 持有资产 支 持证券期 间 , 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 降 、 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 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 全 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 报的金额 不 超过本基 金 的总资产, 本 基金所申 报 的股票数 量 不超过拟 发 行股票公 司 本次发行 股 票的总量 ; 14 ) 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 行间同业 市 场进行债 券 回购的资 金 余额不得 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40% , 进入全国 银 行间同业 市 场进行债 券 回购的最 长 期限为 1 年 , 债券 回购 到期后 不得展期 ; 15 )本基金 基金总资 产 不得超过 基 金净资产的 140% ; 16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 和《基金 合 同》约定 的 其他投资 限 制。 因证券市 场 波动、 证 券 发行人合 并 、 基金规 模 变动等基 金 管理人之 外 的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比 例 不符合上 述 规定投资 比 例的,除 第 (12 )项外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 调整, 但 中 国证监会 规 定的特殊 情 形除外。 法 律法规或 监 管机构另 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 应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 的 投资组合 比 例符合基 金合 同的有关 约 定。 期间 , 基金的投 资 范围、 投 资 策略应当 符 合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金 的 投资的监 督 与检查自 本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开 始。 如果法律 法 规对上述 投 资组合比 例 限制进行 变 更的, 以 变 更后的规 定 为准。 法 律法 规或监管 部 门取消上 述 限制, 如适 用于本基 金 ,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 投 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 。 (2 )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的合法权 益 ,基金财 产 不得用于 下 列投资或 者 活动: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 款 或者提供 担 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 资; 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1 5 )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 证券交易 价 格及其他 不 正当的证 券 交易活动 ; 6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 但是中国 证 监会另有 规 定的除外 ; 7 )法律、行 政法规和 中 国证监会 规 定禁止的 其 他活动。 基金管理 人 运用基金 财 产买卖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及 其控股股 东 、 实际控 制人 或者与其 他 重大利害 关 系的公司 发 行的证券 或 者承销期 内 承销的证 券 , 或者从 事 其他 重 大关联交 易 的, 应当 符 合基金的 投 资目标和 投 资策略, 遵 循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 益 优先 的 原则, 防范 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 内 部审批机 制 和评估机 制 , 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 价 格执行。 相关交易 必 须事先得 到 基金托管 人 的同意, 并 履行信息 披 露义务。 重 大关联交 易 应提 交 基金管理 人 董事会审 议 , 并经过 三 分之二以 上 的独立董 事 通过, 基 金 管理人董 事 会至 少 每半年对 关 联交易事 项 进行审查 。 法律法规 或 监管部门 取 消或变更 上 述限制, 如 适用于本 基 金, 则本 基 金投资不 再受 相关限制 或 以变更后 的 规定为准 。 (六)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计算方法 和 公告方式 1 、基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 总 值是指基 金 拥有的各 类 有价证券 、 银行存款 本 息、 基金 应 收款项以 及其 他资产的 价 值总和。 2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 净 值是指基 金 资产总值 减 去基金负 债 后的价值 。 3 、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 份额净值 的 公告 《基金合 同 》 生效后, 在开始办 理 基金份额 申 购或者赎 回 前,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至 少 每周公告 一 次基金资 产 净值和基 金 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 理 基金份额 申 购或者赎 回 后,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在 每个开放 日 的次日, 通过 网站、 基 金 份额发售 网 点以及其 他 媒介, 披 露 开放日的 基 金份额净 值 和基金份 额 累计 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在前款规 定 的市场交 易 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 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 额累计净 值 登载在指 定 媒介上。 (七)基 金 合同解除 和 终止的事 由 、程序以 及 基金财产 的 清算方式 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2 1 、《基金合 同》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的 事项的, 应 召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决议通 过 。 对于法 律 法规规定 和 基金 合 同约定可 不 经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决议通过 的 事项, 由 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 同意 后 变更并公 告 ,并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 表决通过 之 日起生效 , 自决议生 效 后两个工 作 日内在指 定 媒介公告 。 2 、《基金合 同》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情 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 应当终止 :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决定终 止 的; (2 )基金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职 责 终止,在 6 个月内没 有 新基金管 理 人、新基 金 托管人承 接 的; (3 )《基金 合同》约 定 的其他情 形 ; (4 )相关法 律法规和 中 国证监会 规 定的其他 情 况。 3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 :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 终止事由 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 下进行基 金 清算。 (2 )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 组成: 基 金 财产清算 小 组成员由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 具有从事 证 券相关业 务 资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 证监会指 定 的人员组 成 。 基 金 财产清算 小 组可以聘 用 必要的工 作 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 和 分配。基 金 财产清算 小 组可以依 法 进行必要 的 民事活动 。 (4 )基金财 产清算程 序 : 1 )《基金合 同》终止 情 形出现时 , 由基金财 产 清算小组 统 一接管基 金 ; 2 )对基金财 产和债权 债 务进行清 理 和确认;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值 和变现; 4 )制作清算 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 书 ; 6 )将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并 公告; 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3 7 )对基金剩 余财产进 行 分配。 (5 )基金财 产清算的 期 限为 6 个月,但因本 基 金所持证 券 的流动性 受 到限制而 不 能及时变 现 的,清算 期 限相应顺 延 。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 指基金财 产 清算小组 在 进行基金 清 算过程中 发 生的所有 合 理费用, 清算 费用由基 金 财产清算 小 组优先从 基 金剩余财 产 中支付。 5 、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 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 财 产清算的 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 算后的全 部 剩余资产 扣 除基金财 产清 算费用、 交 纳所欠税 款 并清偿基 金 债务后, 按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持有 的 基金份额 比 例进 行 分配。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 中 的有关重 大 事项须及 时 公告; 基 金 财产清算 报 告经会计 师 事务所审 计并 由律师事 务 所出具法 律 意见书后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并公 告 。 基金财 产 清算公告 于 基金 财 产清算报 告 报中国证 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 由基金财 产 清算小组 进 行公告。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 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 算账册及 有 关文件由 基 金托管人 保 存 15 年以上。 (八)争 议 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 人 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 而产生的 或 与 《基 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争议 , 如 经友好协 商 未能解决 的 , 应提交 中 国国际经 济 贸易仲裁 委 员会根据 该 会当时有 效 的仲 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 合 理的律师 费 由败诉方 承 担。 争议处理 期 间, 基金 合 同当事人 应 恪守各自 的 职责, 继 续 忠实、 勤 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合同 规 定的义务 , 维护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 合法权益 。 《基金合 同 》 受中国 ( 为本基金 合 同之目的 , 不包括香 港 、 澳门特 别 行政区和 台湾 地区)法 律 管辖。 (九)基 金 合同存放 地 和投资者 取 得合同的 方 式 《基金合 同 》是约定 基 金合同当 事 人之间权 利 义务关系 的 法律文件 。 1 、《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4 双方法定 代 表人或授 权 代理人签 字 或盖章后 成 立, 并在 募 集结束后 经 基金管理 人 向中 国 证监会办 理 基金备案 手 续,并经 中 国证监会 书 面确认后 生 效。 2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之 日 止。 3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内的《 基 金合同》 各 方当事人 具 有同等的 法 律约束力 。 4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各持有二 份 ,每份具 有 同等的法 律 效力。 5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 和 营业场所 查 阅。 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5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 金 托管协议 当 事人 1 、基金管理 人 名称:金 元 顺安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中 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 验 区花园石 桥 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法定代表 人 :任开宇 成立时间 :2006 年 11 月 13 日 批准设立 机 关及批准 设 立文号: 中 国证监会 证 监基金字[2006]222 号 注册资本 :245,000,000 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 公 司 经营范围: 募集基金、 管理基金 和 经中国证 监 会批准的 其 他业务 (依 法须经批 准 的 项目,经 相 关部门批 准 后方可开 展 经营活动 ) 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 电话:021-68881801 传真:021-68881875 联系人: 臧 毅 2 、基金托管 人 名称:兴 业 银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福建省福 州 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 : 福建省福 州 市湖东路 154 号 邮政编码 :350013 法定代表 人 :高建平 成立日期 :1988 年 8 月 22 日 基金托管 业 务批准文 号 :中国证 监 会证监基 金 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 : 股份有限 公 司 注册资本 :190.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 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6 经营范围 : 吸收公众 存 款; 发放 短 期、 中期 和 长期贷款 ; 办理国内 外 结算; 办 理票 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 代理发行 股 票以外的 有 价证券; 买 卖、 代理 买 卖股票以 外 的有价证 券 ; 资 产 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 资信调查 、 咨询、 见 证 业务; 经 中 国银行业 监 督管理机 构 批准的其 他 业务 (以 上 范围 凡 涉及国家 专 项专营规 定 的从其规 定 )。 (二)基 金 托管人对 基 金管理人 的 业务监督 和 核查 1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 理人的投 资 行为行使 监 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范围、 投 资对象进 行 监督。 本基金的 投 资范围为 具 有良好流 动 性的金融 工 具, 包括国 债、 央行票 据、 地方政 府 债、 金融 债 、 次级债 、 企业债、 短 期融资券 、 超级短期 融 资券、 中 期 票据、 公 司 债、 可 转换债券 ( 含可分离 交 易可转债 ) 、 可交换 债 券、 证券 公 司短期公 司 债券、 中 小 企业 私 募债、 资产 支持证券 、 债券回购 、 银行存款 (含 协 议 存款、 定期 存款 以及其他 银 行存款 ) 、 同业存单 、 货币市场 工 具、 国内 依 法发行上 市 的股票 ( 含 中小板、 创 业板及其 他 依法 发 行上市的 股 票) 、 权证 以及法律 法 规或中国 证 监会允许 基 金投资的 其 他金融工 具 , 但 须 符合中国 证 监会相关 规 定。 如法 律 法规或监 管 机构以后 允 许基金投 资 其他品种 , 基金 管 理人在履 行 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 纳入投资 范 围。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 资比例进 行 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投 资于债券 资 产的投资 比 例不低于 基 金资产的 80% ; 现金 或到 期日在一 年 以内的政 府 债券 的比例合 计 不低于基 金 资产净值的 5% 。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 制: A 、本基 金 投资于债 券 资产的比 例 不低于基 金 资产的 80% ; B 、现金 或 到期日在 一 年以内的 政 府债券的 比 例合计不 低 于基金资 产 净值的 5% ; C 、本基 金 持有一家 公 司发行的 证 券,其市 值 不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 ; D 、 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全部基金 持 有一家公 司 发行的证 券, 不超过该 证 券的 10% ; 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7 E 、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 权证,其 市 值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3% ; F 、本基金 管 理人管理 的 全部基金 持 有的同一 权 证,不得 超 过该权证的 10% ; G、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额 ,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5% ; H、本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10% ; I 、本基金 持 有的全部 资 产支持证 券 ,其市值 不 得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20% ; J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 支持证券 规 模的 10% ; K、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 , 不 得超过其 各 类资产支 持 证券合计 规 模的 10% ; L 、本基金 应投资于 信 用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 上(含 BBB )的资产 支 持证券。 基 金 持有资产 支 持证券期 间 , 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 降 、 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 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 全 部卖出; M 、 基金 财 产参与股 票 发行申购 , 本基金所 申 报的金额 不 超过本基 金 的总资产 , 本 基金所申 报 的股票数 量 不超过拟 发 行股票公 司 本次发行 股 票的总量 ; N、本基 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40% , 进入全国 银 行间同业 市 场进行债 券 回购的最 长 期限为 1 年 , 债券 回购 到期后 不得展期 ; O 、本基 金 基金总资 产 不得超过 基 金净资产的 140% ; P 、法律法 规 及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 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 他投资限 制 。 基金管理 人 应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 的 投资组合 比 例符合基 金合 同的有关 约 定。 期间 , 基金的投 资 范围、 投 资 策略应当 符 合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金 的 投资的监 督 与检查自 基 金合同生 效 之日起开 始 。 如果法律 法 规对上述 投 资组合比 例 限制进行 变 更的, 以 变 更后的规 定 为准。 法 律法 规或监管 部 门取消上 述 限制, 如适 用于本基 金 ,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 投 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 。 3 )法规允许 的基金投 资 比例调整 期 限 因证券市 场 波动、 证 券 发行人合 并 、 基金规 模 变动等基 金 管理人之 外 的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比 例 不符合上 述 规定投资 比 例的, 除第 l ) 项外,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8 内进行调 整 ,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 特殊情形 除 外。 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 构另有规 定 的, 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 应在出现 可 预见资产 规 模大幅变 动 的情况下 ,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 正式 向基金托 管 人发函说 明 基金可能 变 动规模和 公 司应对措 施 , 便于基 金 托管人实 施 交易 监 督。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 进 行监督: 根据法律 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本基金禁 止 从事下列 行 为: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 款 或者提供 担 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 资; 5 )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 证券交易 价 格及其他 不 正当的证 券 交易活动 ; 6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 但是中国 证 监会另有 规 定的除外 ; 7 )法律、行 政法规和 中 国证监会 规 定禁止的 其 他活动。 根据法律 法 规有关基 金 从事的关 联 交易的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 管人应事 先相 互提供与 本 机构有控 股 关系的股 东 、 实际控 制 人或者与 其 有其他重 大 利害关系 的 公司 名 单及有关 关 联方发行 的 证券名单 , 加盖公章 并 书面提交 , 并确保所 提 供的关联 交 易名 单 的真实性 、 完整性 、 全 面性。 基金 管理人有 责 任保管真 实 、 完整 、 全 面 的关联交 易 名单, 并负责及 时 更新该名 单 。 名单变 更 后基金管 理 人应及时 发 送基金托 管 人, 基金 托 管人 于 2 个工作日 内进行回 函 确认已知 名 单的变更 。 基金管理 人 收到基金 托 管人书面 确 认后 , 新的关联 交 易名单开 始 生效。 基金管理 人 运用基金 财 产买卖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及 其控股股 东 、 实际控 制人 或者与其 他 重大利害 关 系的公司 发 行的证券 或 者承销期 内 承销的证 券 , 或者从 事 其他 重 大关联交 易 的, 应当 符 合基金的 投 资目标和 投 资策略, 遵 循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 益 优先 的 原则, 防范 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 内 部审批机 制 和评估机 制 , 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 价 格执行。 相关交易 必 须事先得 到 基金托管 人 的同意, 并 履行信息 披 露义务。 重 大关联交 易 应提 交 基金管理 人 董事会审 议 , 并经过 三 分之二以 上 的独立董 事 通过, 基 金 管理人董 事 会至 少 每半年对 关 联交易事 项 进行审查 。 法律法规 或 监管部门 取 消或变更 上 述限制, 如 适用于本 基 金, 则本 基 金投资不 再受 相关限制 或 以变更后 的 规定为准 。 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9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 间 债券市场 进 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 应 在基金投 资 运作之前 向 基金托管 人 提供 符 合法律法 规 及行业标 准 的、 经慎 重 选择的、 本 基金适用 的 银行间债 券 市场交易 对 手名单, 并约定各 交 易对手所 适 用的交易 结 算方式。 基 金管理人 应 严格按照 交 易对手名 单 的范 围 在银行间 债 券市场选 择 交易对手 。 基金托管 人 监督基金 管 理人是否 按 事前提供 的 银行 间 债券市场 交 易对手名 单 进行交易 。 基金管理 人 可以每半 年 对银行间 债 券市场交 易 对手 名 单及结算 方 式进行更 新 , 新名单 确 定前已与 本 次剔除的 交 易对手所 进 行但尚未 结 算的 交 易, 仍应 按 照协议进 行 结算。 如 基 金管理人 根 据市场情 况 需要临时 调 整银行间 债 券市 场 交易对手 名 单及结算 方 式的,应 向 基金托管 人 说明理由 , 并在与交 易 对手发生 交 易前 3 个工作日 内 与基金托 管 人协商解 决 。 基金管理 人 负责对交 易 对手的资 信 控制, 按 银 行间债券 市 场的交易 规 则进行交 易并 负责解决 因 交易对手 不 履行合同 而 造成的纠 纷 及损失, 基 金托管人 不 承担由此 造 成的 任 何法律责 任 及损失。 若 未履约的 交 易对手在 基 金托管人 与 基金管理 人 确定的时 间 前仍 未 承担违约 责 任及其他 相 关法律责 任 的, 基金 管 理人有权 向 相关交易 对 手追偿, 基 金托 管 人应予以 必 要的协助 与 配合。 基 金 托管人则 根 据银行间 债 券市场成 交 单对合同 履 行情 况 进行监督 。 如基金托 管 人事后发 现 基金管理 人 没有按照 事 先约定的 交 易对手或 交 易方 式 进行交易 时 , 基金托 管 人应及时 书 面或以双 方 认可的其 他 方式提醒 基 金管理人 , 经提 醒 后仍未改 正 时造成基 金 财产损失 的 ,基金托 管 人不承担 由 此造成的 相 应损失和 责 任。 (5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 管理人选 择 存款银行 进 行监督。 基金如投 资 银行存款 , 基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 律法规的 规 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 , 对 基金投资 银 行存款的 交 易对手范 围 是否符合 有 关规定进 行 监督; 基 金 管理人在 签 署银 行 存款协议 前 , 应提前 就 账户开立 、 资金划付 和 存单交接 等 需要基金 托 管人配合 操 作事 宜 与基金托 管 人协商一 致 。 首次投 资 银行存款 之 前, 基金 管 理人应与 基 金托管人 就 银行 存 款的投资 签 署风险控 制 补充协议 。 (6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 管理人投 资 流通受限 证 券进行监 督 。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 题 的通知》 等 有关法律 法 规规定。 2 ) 流通受限 证券, 包 括 由 《上市 公 司证券发 行 管理办法 》 规范的非 公 开发行股 票 、 公开发行 股 票网下配 售 部分等在 发 行时明确 一 定期限锁 定 期的可交 易 证券, 不 包 括由 于 发布重大 消 息或其他 原 因而临时 停 牌的证券 、 已发行未 上 市证券、 回 购交易中 的 质押 券 等流通受 限 证券。 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0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批 准的有关 基 金投资流 通 受限证券 的 投资决策 流 程、 风险 控 制制度。 基 金投 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 应 包括但不 限 于基金投 资 流通受限 证 券的投资 额 度和投资 比 例控制情 况 。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 托管人, 保 证基金托 管 人有足够 的 时间进行 审 核。 基金 托 管人应在 收 到上述资 料 后两 个 工作日内 , 以书面或 其 他双方认 可 的方式确 认 收到上述 资 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的有关书 面 信息, 包 括 但不限于 拟 发行证券 主 体的中国 证 监会批准 文 件、 发行 证 券数量、 发行价格 、 锁定期 , 基 金拟认购 的 数量、 价格 、 总成本 、 总 成本占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比例、 已持有流 通 受限证券 市 值占资产 净 值的比例 、 资金划付 时 间等。 基 金 管理人应 保 证上 述 信息的真 实 、 完整, 并 应至少于 拟 执行投资 指 令前两个 工 作日将上 述 信息书面 发 至基 金 托管人, 保 证基金托 管 人有足够 的 时间进行 审 核。 5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 通知》 规定 , 对基金管 理人是否 遵 守法律法 规 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 金 管理人提 供 的有关 书面信息 。 基金托管 人 认为上述 资 料可能导 致 基金出现 风 险的, 有 权 要求基金 管 理人 在 投资流通 受 限证券前 就 该风险的 消 除或防范 措 施进行补 充 书面说明 , 并保留查 看 基金 管 理人风险 管 理部门就 基 金投资流 通 受限证券 出 具的风险 评 估报告等 备 查资料的 权 利。 否 则, 基金托 管人有权 拒 绝执行有 关 指令。 因拒 绝执行该 指 令造成基 金 财产损失 的 , 基金 托管人不 承 担任何责 任 ,并有权 报 告中国证 监 会。 如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 管人无法 达 成一致, 应 及时上报 中 国证监会 请 求解决。 如果 基金托管 人 切实履行 监 督职责, 则 不承担任 何 责任。 如 果 基金托管 人 没有切实 履 行监 督 职责,导 致 基金出现 风 险,基金 托 管人应承 担 连带责任 。 (7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 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 部门的规 定 , 制定了经 公司董事 会 批准的基 金 投资中期 票 据相关制 度 (以下 简 称“《 制 度 》”), 以规范对 中 期票据的 投 资决策流 程 、 风险控制 。 基金管理 人 《制 度》 的内 容 与本协议 不 一致的, 以 本协议的 约 定为准。 首 次投资中 期 票据前, 基 金管 理 人应与基 金 托管人就 中 期票据投 资 签订风险 控 制补充协 议 。 1 )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 应 遵循以下 投 资限制: A、中期 票据 属于固 定收 益类证 券, 基金投 资中 期票据 应符 合法律 、法 规及《 基 金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1 合同》中 关 于该基金 投 资固定收 益 类证券的 相 关比例及 期 限限制; B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 超 过该期证 券 的 10% 。 2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 理人流动 性 风险处置 的 监督职责 限 于: 基金托管 人 对基金投 资 中期票据 是 否符合比 例 限制进行 事 后监督, 如 发现异常 情 况 , 应及时以 书 面形式通 知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管 理 人应积极 配 合和协助 基 金托管人 的 监督 和 核查。 基 金 管理人接 到 通知后应 及 时核对并 向 基金托管 人 说明原因 和 解决措施 。 基金 托 管 人 有 权随时 对 所 通知事 项 进 行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 理 人改正 。 基 金管理 人 违 规事项 未 能 在限期内 纠 正的,基 金 托管人应 报 告中国证 监 会。 3 ) 如因证券 市场波动 、 证券发行 人 合并、 基 金 规模变动 等 基金管理 人 之外的因 素 , 基金管理 人 投资的中 期 票据超过 投 资比例的 , 基金托管 人 有权要求 基 金管理人在 10 个 交易日内 将 中期票据 调 整至规定 的 比例要求 , 但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 特 殊情 形 除外。 (8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应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首 次投资中 小 企业私募 债 券前, 基 金 管理人应 与 基金托管 人 就中小企 业 私募债券 投 资签 订 风险控制 补 充协议。 1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 险 处置预案 、 信用风险 处 置预案等 。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 上述资料 书 面发至基 金 托管人, 保 证基金托 管 人有足够 的 时间进行 审 核。 基金 托 管人 应 在收到上 述 资料后两 个 工作日内 , 以书面或 其 他双方认 可 的方式确 认 收到上述 资 料。 2 )基金管理人应防范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确保对相关风 险采取积 极 有效的措 施 , 在合理 的 时间内有 效 解决基金 运 作的流动 性 问题。 如 因 基金 巨 额赎回或 市 场发生剧 烈 变动等原 因 而导致基 金 现金周转 困 难时, 基 金 管理人应 在 符合 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的 前 提下确保 基 金的支付 结 算。 3 )基金托管人有权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风险控制制度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相应风险控制制度进行修改的, 应及时修 订 后通知基 金 托管人。 4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 发现异常 情 况, 应及 时 以书面形 式 通知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管理人应 积 极配合和 协 助基 金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2 托管人的 监 督和核查 。 基金管理 人 接到通知 后 应及时核 对 并向基金 托 管人说明 原 因和 解 决措施。 基 金托管人 有 权随时对 所 通知事项 进 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 理 人改正。 基 金管理 人违规事 项 未能在限 期 内纠正的 , 基金托管 人 应报告中 国 证监会。 如 基金托管 人 没有 切 实履行监 督 职责 (因 基 金管理人 未 就相应风 险 控制制度 的 修订及时 通 知基金托 管 人的 除 外),导 致 基金出现 风 险,基金 托 管人须承 担 连带责任 。 如因证券 市 场波动、 证 券发行人 合 并或基金 规 模变化等 不 可归责于 基 金管理人 的因 素导致基 金 投资的中 小 企业私募 债 券超过投 资 比例的, 基 金托管人 有 权要求基 金 管理 人 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 中 小企业私 募 债券调整 至 规定的比 例 要求,但 法 律法规或 中 国证 监 会规定的 特 殊情形除 外 。 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 基 金份额净 值 计算、 应 收 资金到账 、 基金费用 开 支及收入 确 定、 基金 收 益分配、 相关信息 披 露、基金 宣 传推介材 料 中登载基 金 业绩表现 数 据等进行 监 督和核查 。 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 、 基 金 托管协议 有 关规定时 , 应及时以 书 面形式通 知 基金管理 人 限期纠正 , 基金 管 理人收到 书 面通知后 应 在下一个 工 作日及时 核 对, 并以 书 面形式向 基 金托管人 发 出回函, 就基金托 管 人的合理 疑 义进行解 释 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书面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 对基金托 管 人通知的 违 规事项未 能 在限期内 纠 正的, 基 金 托管人应 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基 金托管人 有 义务要求 基 金管理人 赔 偿因其违 反 《基金合同 》 而致使投 资者遭 受的损失 。 对于依据 交 易程序尚 未 成交的且 基 金托管人 在 交易前能 够 监控的投 资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发现 该 投资指令 违 反关法律 法 规规定或 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拒 绝执行, 立即书面 通 知基金管 理 人,并向 中 国证监会 报 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 人 发现该投 资 指令违反 法 律法规或 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书面 通知基金 管 理人,并 报 告中国证 监 会。 基金管理 人 应积极配 合 和协助基 金 托管人的 监 督和核查 , 必须在规 定 时间内答 复基 金托管人 并 改正, 就 基 金托管人 的 合理疑义 进 行解释或 举 证, 对基 金 托管人按 照 法律 法 规要求需 向 中国证监 会 报送基金 监 督报告的 , 基金管理 人 应积极配 合 提供相关 数 据资 料 和制度等 。 基金托管 人 发现基金 管 理人有重 大 违规行为 , 应立即报 告 中国证监 会 , 同时书 面通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3 知基金管 理 人限期纠 正 。 基金管理 人 无正当理 由 , 拒绝、 阻 挠基金托 管 人根据本 协 议规定行 使 监督权, 或 采 取拖延、 欺 诈等手段 妨 碍基金托 管 人进行有 效 监督, 情 节 严重或经 基 金托管人 提 出书 面 警告仍不 改 正的,基 金 托管人应 报 告中国证 监 会。 (三)基 金 管理人对 基 金托管人 的 业务监督 、 核查 基金管理 人 对基金托 管 人履行托 管 职责情况 进 行核查, 核 查事项包 括 但不限于 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其他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 披 露和监督 基 金投资运 作 等行为。 基金管理 人 发现基金 托 管人擅自 挪 用基金财 产 、 未对基 金 财产实行 分 账管理、 无故 未执行或 无 故延迟执 行 基金管理 人 资金划拨 指 令、 泄露基 金投资信 息 等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 、 本托管 协议及其 他 有关规定 时 ,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以 书面形式 通 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 纠正, 基 金 托管人收 到 通知后应 及 时核对确 认 并以书面 形 式向基金 管 理人 发 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 配 合。 基金 托 管人对基 金 管理人通 知 的违规事 项 未能在限 期 内纠正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报 告 中国证监 会 。 基金管 理 人有义务 要 求基金托 管 人赔偿基 金 因此所遭 受 的损失。 基金管理 人 发现基金 托 管人有重 大 违规行为 , 应立即报 告 中国证监 会 和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构 , 同时通知 基 金托管人 限 期纠正。 基金托管 人 应积极配 合 基金管理 人 的核查行 为 , 包括但 不 限于: 提 交 相关资料 以供 基金管理 人 核查托管 财 产的完整 性 和真实性 , 在规定时 间 内答复基 金 管理人并 改 正。 基金托管 人 无正当理 由 , 拒绝、 阻 挠基金管 理 人根据本 协 议规定行 使 监督权, 或 采 取拖延、 欺 诈等手段 妨 碍基金管 理 人进行有 效 监督, 情 节 严重或经 基 金管理人 提 出警 告 仍不改正 的 ,基金管 理 人应报告 中 国证监会 。 (四)基 金 财产的保 管 1 、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 则 (1 )基金财 产应独立 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的固有 财 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 、 分配基金 的 任何财产 。 (3 ) 基金托 管人按照 规 定开设基 金 财产的资 金 账户、 证券账 户 等 投资所 需 的 账户。 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4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 务和其他 基 金的托管 业 务实行严 格 的分账管 理 ,确保基 金 财产的完 整 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 关 当事人确 定 到账日期 并 通知基金 托 管人, 到 账 日基金财 产 没有到达 基 金托 管 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 人 应负责向 有 关当事人 追 偿基金的 损 失, 基金 托 管人予以 必 要的协助 配 合, 但 对此不承 担 相应责任 。 2 、募集资金 的验证 募集期内 销 售机构按 销 售与服务 代 理协议的 约 定, 将认 购 资金划入 基 金管理人 在具 有托管资 格 的商业银 行 开设的金 元 顺安桉泰 债 券型证券 投 资基金认 购 专户。 该 账 户由 基 金管理人 开 立并管理 。 基金募集 期 满, 募集 的 基金份额 总 额、 基金 募 集金额、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人 数 符合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等 有关规定 后 , 由基 金管 理人聘请 具 有从事 证券业务 资 格的会计 师 事务所进 行 验资, 出 具 验资报告 , 出具的验 资 报告应由 参 加验 资 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 中 国 注 册会计 师 签 字有效 。 验 资完成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将募集 的 属 于本基金 财 产的全部 资 金划入基 金 托管人为 基 金开立的 资 产托管专 户 中, 基金 托 管人 在 收到资金 当 日出具确 认 文件。 若基金募 集 期限届满 , 未能达到 《 基金合同 》 生效的条 件 , 由基金 管 理人按规 定办 理退款事 宜 。 3 、基金的银 行账户的 开 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专户,也称为资金账 户, 保管 基 金财产的 银 行存款。 该 基金托管 专 户同时也 是 基金托管 人 在法人集 中 清算 模 式下, 代 表 所托管的 包 括本基金 财 产在内的 所 有托管资 产 与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进行 一 级结算的 专 用账户。 该 账户的开 设 和管理由 基 金托管人 承 担。 本基 金 的一 切 货币收支 活 动,均需 通 过基金托 管 人的基金 托 管专户进 行 。 (2 )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为本基金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以办理 相关的资 金 汇划业务 。 (3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 人不得假 借 本基金的 名 义开立任 何 其他银行 账 户; 亦不 得 使用基金 的 任何 账 户进行本 基 金业务以 外 的活动。 (4 )基金托 管专户的 开 立和管理 应 符合银行 业 监督管理 机 构的有关 规 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专户办理基金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5 资产的支 付 。 4 、定期存款 账户 基金财产 投 资定期存 款 在存款机 构 开立的银 行 账户, 包 括 实体或虚 拟 账户, 其 预留 印鉴经各 方 商议后预 留 。 对于任 何 的定期存 款 投资, 基 金 管理人都 必 须和存款 机 构签 订 定期存款 协 议, 约定双 方的权利 和 义务, 该协 议作为划 款 指令附件。 该协议中 必 须有如 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本息到期 归 还或提前 支 取的所有 款 项必须划 至 托管专户 ( 明确户名 、 开户行、 账 号等) , 不得划入 其 他任何账 户 ” 。 如定期 存款协议 中 未体现前 述 条款, 托管 人有权拒 绝 定期存 款投资的 划 款指令。 在 取得存款 证 实书后, 基 金托管人 保 管证实书 正 本或者复 印 件。 基 金管理人 应 该在合理 的 时间内进 行 定期存款 的 投资和支 取 事宜, 若 基 金管理人 提 前支 取 或 部 分 提前支 取 定 期存款 , 若 产生息 差 ( 即本基 金 已 计提的 资 金 利息和 提 前 支取时 收 到 的资金利 息 差额), 该 息差的处 理 方法由基 金 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双 方协商解 决 。 5 、债券托管 账户的开 设 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 托管人根 据 中国人民 银 行、 银行 间 市场登记 结 算机构的 有关 规定, 以 本 基金的名 义 在中央国 债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公 司 和银行间 市 场清算所 股 份有 限 公司开立 债 券托管账 户 、 资金结算 账户, 持有 人账户和 资 金结算账 户 , 并代表基 金进行 银行间市 场 债券的结 算 。 6 、基金证券 账户和结 算 备付金账 户 的开立和 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 金开立基 金 管理人与 基 金联名的 证 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 理人不得 出 借或未经 对 方同意擅 自 转让基金 的 任何证券 账 户, 亦不 得 使用 基 金的任何 账 户进行本 基 金业务以 外 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 由 基金管理 人 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 户 , 并代表 所 托管的基 金 完成与中 国 证券登记 结 算有限责 任 公司的一 级 法人 清 算工作, 基 金管理人 应 予以积极 协 助。 结算 备 付金、 结 算 互保基金 、 交收价差 资 金等 的 收取按照 中 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 责 任公司的 规 定执行。 7 、其他账户 的开设和 管 理 在本托管 协 议订立日 之 后, 本基金 被允许从 事 符合法律 法 规规定和 《 基金合同》 约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6 定的其他 投 资品种的 投 资业务时 , 如果涉及 相 关账户的 开 设和使用 , 由基金管 理 人协 助 基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 律法规的 规 定和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开立 有 关账户。 该 账户 按 有关规则 使 用并管理 。 8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 关 实物证券 、 银行定期 存 款存单等 有 价凭证的 保 管 基金财产 投 资的有关 实 物证券由 基 金托管人 存 放于基金 托 管人的保 管 库; 其中 实物 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 圳 分公司、 银 行间市场 清 算所股份 有 限公司或 票 据营业中 心 的代保管 库 。 实 物 证券的购 买 和转让, 由 基金托管 人 根据基金 管 理人的指 令 办理。 属 于 基金托管 人 实际 有 效控制下 的 实物证券 在 基金托管 人 保管期间 的 损坏、 灭 失 , 由此产 生 的责任应 由 基金 托 管人承担 。 基金托管 人 对基金托 管 人以外机 构 实际有效 控 制或保管 的 证券不承 担 保管 责 任。 9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 大合同的 保 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 保管。 除 本 协议另有 规 定外, 基 金 管理人在 代 表基金签 署 与基金有 关 的重 大 合同时应 保 证基金一 方 持有两份 以 上的正本 , 以便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至 少 各持 有 一份正本 的 原件。 基 金 管理人在 合 同签署后 5 个 工 作 日内通 过 专 人送达 、 挂 号邮寄 等 安 全方式将 合 同原件送 达 基金托管 人 处。 合同 原 件应存放 于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各 自 文件保管 部 门 15 年以上。 对于无法 取 得二份以 上 的正本的 , 基金管理 人 应向基金 托 管人提供 加 盖授权业 务章 的合同传 真 件,未经 双 方协商或 未 在合同约 定 范围内, 合 同原件不 得 转移。 (五)基 金 资产净值 计 算和会计 核 算 1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 基金资产 净 值的计算 、 复核的时 间 和程序 基金资产 净 值是指基 金 资产总值 减 去负债后 的 价值。 基 金 份额净值 是 指计算日 基金 资产净值 除 以该计算 日 基金份额 总 份额后的 数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的 计 算保留到 小 数点 后 4 位,小数 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 , 由此产生 的 误差计入 基 金财产。 基金管理 人 应每个工 作 日对基金 资 产估值。 但 基金管理 人 根据法律 法 规或基金 合同 的规定暂 停 估值时除 外 。 估值原 则 应符合 《 基 金合同》 、 《证券投 资 基金会计 核 算业 务 指引》 及其 他法律、 法 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 信 息披露的 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份 额 净值由 基金管理 人 负责计算 , 基金托管 人 复核。 基 金 管理人应 于 每个工作 日 交易结束 后 计算 当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7 日的基金 份 额、 资产 净 值并以双 方 认可的方 式 发送给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 对 净值 计 算结果复 核 后以双方 认 可的方式 发 送给基金 管 理人, 由 基 金管理人 对 基金净值 予 以公布。 2 、基金资产 估值方法 (1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 有 的股票、 权 证、 债券 、 银行存款 本 息、 应收 款 项、 其它 投 资等资产 及负 债。 (2 )估值方 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 价证券的 估 值 A、交易 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包 括股 票、权 证等 ),以 其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市价 ( 收 盘价) 估 值 ; 估值日 无 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 日 后经济环 境 未发生重 大 变化 或 证券发行 机 构未发生 影 响证券价 格 的重大事 件 的, 以最近 交易日的 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的, 可参 考类似投 资 品种的现 行 市价及重 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 易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B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 第三方估 值 机构提供 的 相应品种 当 日的估值 净 价估值。 C 、对在 交 易所市场 上 市交易的 可 转换债券 , 按照每日 收 盘价作为 估 值全价。 D、对在 交易 所市场 挂牌 转让的 资产 支持证 券和 私募证 券, 估值日 不存 在活跃 市 场 时采用估 值 技术确定 其 公允价值 进 行估值。 如 成本能够 近 似体现公 允 价值, 应 持 续评 估 上述做法 的 适当性, 并 在情况发 生 改变时做 出 适当调整 。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 价证券应 区 分如下情 况 处理: A、送股 、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股 ,按 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同 一 股 票的估值 方 法估值; 该 日无交易 的 ,以最近 一 日的市价 ( 收盘价) 估 值; B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 值技术难 以 可靠计量 公 允价值的 情 况下,按 成 本估值; C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 应以活跃 市 场上未经 调 整的报价 作 为计量日 的 公允价值 进 行估值; 对 于活跃市 场 报价 未 能代表计 量 日公允价 值 的情况下 , 按成本应 对 市场报价 进 行调整, 确 认计量日 的 公允 价 值;对于 不 存在市场 活 动或市场 活 动很少的 情 况下,则 采 用估值技 术 确定公允 价 值; D、首次 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同 一股 票在交 易所 上市后 ,按 交易所 上 市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8 的同一股 票 的估值方 法 估值; 非 公 开发行有 明 确锁定期 的 股票, 按 监 管机构或 行 业协 会 有关规定 确 定公允价 值 。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 的 估值净价 估 值。 对银 行 间市场上 含 权的固定 收 益品种, 按 照第三方 估 值机 构 提供的相 应 品种当日 的 唯一估值 净 价或推荐 估 值净价估 值 。 对于含 投 资人回售 权 的固 定 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 截 止日 (含当 日) 后未行 使回售权 的 按照待偿 期 所对应的 价 格进行 估值。 对银 行间市场 未 上市, 且第 三方估值 机 构未提供 估 值价格的 债 券, 在发行 利率与 二级市场 利 率不存在 明 显差异, 未 上市期间 市 场利率没 有 发生大的 变 动的情况 下 , 按 成 本估值。 4 )存款的估 值方法 持有的银 行 定期存款 或 通知存款 以 本金列示 , 按协议或 合 同利率逐 日 确认利息 收 入 。 5 )投资证券 衍生品的 估 值方法 A、从持 有确 认日起 到卖 出日或 行权 日止, 上市 交易的 权证 按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 所 挂牌的该 权 证的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 日没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 交易日后 经 济环境未 发 生重 大 变化, 按最 近交易日 的 收盘价估 值 ;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 环境发生 了 重大变化 的 , 将参 考监管机 构 或行业协 会 有关规定 , 或者类似 投 资品种的 现 行市价及 重 大变化因 素 , 调 整 最近交易 市 价,确定 公 允价值。 B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 量公允价 值 的情况下 , 按成本估 值 。 C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 确 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 按成本进 行 估值。 6 )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 据。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具 体情况与 基 金托管人 商 定后,按 最 能反映公 允 价值的价 格 估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 估 值。 如基金管 理 人或基金 托 管人发现 基 金估值违 反 基金合同 订 明的估值 方 法、 程序 及相 关法律法 规 的规定或 者 未能充分 维 护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 益 时, 应立 即 通知对方 , 共同 查 明原因, 双 方协商解 决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9 本基金的 基 金会计责 任 方由基金 管 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 关 的会计问 题 , 如经 相关各方 在 平等基础 上 充分讨论 后 , 仍无法 达 成一致的 意 见, 按照 基 金管理人 对 基金 资 产净值的 计 算结果对 外 予以公布 。 3 、估值差错 处理 基金合同 的 当事人应 按 照以下约 定 处理: (1 )估值错 误类型 本基金运 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 金 管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 构 、 或销售机 构、 或投资人 自 身的过错 造 成估值错 误 , 导致其 他 当事人遭 受 损失的, 过 错的责任 人 应当 对 由于该估 值 错误遭受 损 失当事人 ( “ 受损方 ” ) 的 直接损失 按 下述 “ 估值 错误处理 原 则 ” 给予赔偿 , 承担赔偿 责 任。 上述估值 错 误的主要 类 型包括但 不 限于: 资料 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 差 错、 数据计 算 差错、系 统 故障差错 、 下达指令 差 错等。 (2 )估值错 误处理原 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正, 因 更正估值 错 误发生的 费 用由估值 错 误责任方 承 担; 由于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未及时 更 正 已产生 的 估 值错误 , 给 当事人 造 成 损失的 , 由 估值错 误 责 任方对 直 接 损失承担 赔 偿责任; 若 估值错误 责 任方已经 积 极协调, 并 且有协助 义 务的当事 人 有足 够 的时间进 行 更正而未 更 正, 则其 应 当承担相 应 赔偿责任 。 估值错误 责 任方应对 更 正的 情 况向有关 当 事人进行 确 认,确保 估 值错误已 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估值错 误 的有关直 接 当事人负 责 ,不对第 三 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 误责任方 仍 应对估值 错 误负责。 如 果由于获 得 不当得利 的 当事人不 返 还或不全 部 返还 不 当得利造 成 其他当事 人 的利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 则估值 错 误 责任方 应 赔 偿受损 方 的 损失, 并 在 其支付的 赔 偿金额的 范 围内对获 得 不当得利 的 当事人享 有 要求交付 不 当得 利 的权利; 如 果获得不 当 得利的当 事 人已经将 此 部分不当 得 利返还给 受 损方, 则 受 损方 应 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 部分支付 给 估值错误 责 任方。 4 )估值错误 调整采用 尽 量恢复至 假 设未发生 估 值错误的 正 确情形的 方 式。 5 )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 的损失, 并 拒绝进行 赔 偿时,由 基 金管理人 负 责向差错 方 追偿。 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0 (3 )估值错 误处理程 序 估值错误 被 发现后, 有 关的当事 人 应当及时 进 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 如 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 定估值错 误 的责任方 ; 2 ) 根据估值 错误处理 原 则或当事 人 协商的方 法 对因估值 错 误造成的 损 失进行评 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 构进行更 正 ,并就估 值 错误的更 正 向有关当 事 人进行确 认 。 (4 )基金份 额净值估 值 错误处理 的 方法如下 :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 取 合理的措 施 防止损失 进 一步扩大 。 2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的 0.25%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错 误 偏差达到 基 金份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 3 )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 规 或监管机 关 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处理。 4 、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应按照 相关各方 约 定的同一 记 账 方法和会 计 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 地 设置、 登录 和保管本 基 金的全套 账 册, 对相关 各方各 自的账册 定 期进行核 对 , 互相监督 , 以保证基 金资产的 安 全。 若双方 对会计处 理 方法存 在分歧, 应 以基金管 理 人的处理 方 法为准。 经对账发 现 相关各方 的 账目存在 不 符的, 基 金 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必 须及时查 明原 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 各 方平行登 录 的账册记 录 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 对 不符, 暂时 无法查 找到错账 的 原因而影 响 到基金资 产 净值的计 算 和公告的 , 以基金管 理 人的账册 为 准。 5 、基金定期 报告的编 制 和复核 基金财务 报 表由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每 月 分别独立 编 制。 月度 报 表的编制 , 应 于每月终 了 后 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 在《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每六个月 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 金管理人 对 招募说明 书更 新一次并 登 载在网站 上 , 并将更 新 后的招募 说 明书摘要 登 载在指定 媒 介上。 基 金 管理 人 在每个季 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 度 报告编制 并 公告;在 会 计年度半 年 终了 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度 报 告编制并 公 告; 在会 计 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 编 制并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1 公告。 基金管理 人 在 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月 度报告, 在 月度报告 完 成当日, 对 报告加盖 公章 后, 以加 密 传真方式 将 有关报告 提 供基金托 管 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 内进行 复核, 并 将 复核结果 及 时书面通 知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管 理 人在 7 个工 作日内完 成 季度 报 告, 在季度 报告完成 当 日, 将有关 报告提供 基 金托管人 复 核, 基金托 管人在收 到 后 7 个 工作日内 进 行复核, 并 将复核结 果 书面通知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 人 在 30 日内完成 半 年度报告, 在半年度 报 告完成当 日 , 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 金 托管人复 核 , 基金托管 人在收 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 , 并将复核 结 果书面通 知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管 理 人在 45 日内完成 年度报告, 在年度报 告 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 告 提供基金 托 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 在收到 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 复 核结果书 面 通知基金 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在复核过 程 中, 发现 相 关各方的 报 表存在不 符 时, 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共 同 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相 关 各方认可 的 账务处理 方 式为准。 核 对无误 后, 基金 托 管人在基 金 管理人提 供 的报告上 加 盖业务印 鉴 或者出具 加 盖托管业 务 部门 公 章的复核 意 见书, 相 关 各方各自 留 存一份。 如 果基金管 理 人与基金 托 管人不能 于 应当 发 布公告之 日 之前就相 关 报表达成 一 致, 基金 管 理人有权 按 照其编制 的 报表对外 发 布公告, 基金托管 人 有权就相 关 情况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 基金托管 人 在对财务 会 计报告、 定 期报告复 核 完毕后, 需 盖章确认 或 出具相应 的复 核确认书 , 以备有权 机 构对相关 文 件审核时 提 示。 基金定期 报 告应当在 公 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 国 证监会和 基 金管理人 主 要办公场 所 所在地中 国 证监会派 出 机构备案 。 6 、暂停估值 的情形 (1 )基金投 资所涉及 的 证券交易 市 场遇法定 节 假日或因 其 他原因暂 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能出售基金资产或无 法准确评 估 基金资产 价 值时; (3 )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 合同认定 的 其它情形 。 (六)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名册的登 记 与保管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 人须分别 妥 善保管的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名册, 包括 《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基金合同 》 终止日、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权 益 登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的 内容必须 包 括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名称和 持 有的基金 份 额。 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2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由 基金的基 金 登记机构 根 据基金管 理 人的指令 编 制和保管 , 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 应按照目 前 相关规则 分 别保管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名册。 保 管 方式 可 以采用电 子 或文档的 形 式。保管 期 限为 15 年,法律法 规 另有规定 或 有权机关 另 有要 求 的除外。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及时 向 基金托管 人 提交下列 日 期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名 册: 《基 金合 同 》 生 效日、 《 基 金合同 》 终 止日、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权 益 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名册。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名册的内 容 必须包括 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名 称和持有 的 基金份额 。 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名册应 于 下月 前十个工 作 日内提交 ; 《基金 合同 》 生效 日、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等 涉及到基 金 重要事 项日期的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名册应 于 发生日后 十 个工作日 内 提交。 基金托管 人 以电子版 形 式妥善保 管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 并定期刻 成 光盘备份 , 保 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 托管人不 得 将所保管 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用 于基金托 管 业务 以 外的其他 用 途,并应 遵 守保密义 务 。 若基金管 理 人或基金 托 管人由于 自 身原因无 法 妥善保管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名册, 应按 有关法规 规 定各自承 担 相应的责 任 。 (七)争 议 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 当 事人同意 , 因本协议 而 产生的或 与 本协议有 关 的一切争 议 , 除经友 好协 商可以解 决 的, 应提 交 中国国际 经 济贸易仲 裁 委员会根 据 该会当时 有 效的仲裁 规 则进 行 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 合理的律 师 费由败诉 方 承担。 争 议 处理期间 , 相关各方 当 事人应恪 守 基金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人职 责 ,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 责地履行 《 基金合同 》 和托管协 议 规定的义 务 , 维护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合 法 权益。 本协议 ( 为 本协议之 目 的, 不包 括 香港、 澳 门 特别行政 区 和台湾地 区 ) 受中国 法律 管辖。 (八)托 管 协议的修 改 与终止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与 终 止 (1 )托管协 议的变更 程 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 得 与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有任何冲 突 。 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 更 报中国证 监 会备案。 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3 (2 )基金托 管协议终 止 的情形 发生以下 情 况,在履 行 相关程序 后 ,本托管 协 议终止: 1 )《基金合 同》终止 ; 2 )基金托管 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 破产或有 其 他基金托 管 人接管基 金 资产; 3 )基金管理 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 破产或有 其 他基金管 理 人接管基 金 管理权; 4 )发生法律 法规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终止 事 项。 2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 :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 终止事由 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 下进行基 金 清算。 (2 ) 在基金 财产清算 小 组接管基 金 财产之前 ,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应按照 《 基 金合同》 和 本托管协 议 的规定继 续 履行保护 基 金财产安 全 的职责。 (3 )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 组成: 基 金 财产清算 小 组成员由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 具有从事 证 券相关业 务 资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 证监会指 定 的人员组 成 。 基 金 财产清算 小 组可以聘 用 必要的工 作 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 和 分配。基 金 财产清算 小 组可以依 法 进行必要 的 民事活动 。 (5 )基金财 产清算程 序 :


1 )《基金合 同》终止 情 形出现后 , 由基金财 产 清算小组 统 一接管基 金 ; 2 )对基金财 产和债权 债 务进行清 理 和确认;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值 和变现; 4 )制作清算 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 书 ; 6 )将清算报 告报告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并公告; 7 )对基金剩 余财产进 行 分配。 基金财产 清 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 本基金所 持 证券的流 动 性受到限 制 而不能及 时 变现的, 清 算期限相 应 顺延。 (6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 是 指基金财 产 清算小组 在 进行基金 清 算过程中 发 生的所有 合 理费用, 清算 费用由基 金 财产清算 小 组优先从 基 金剩余财 产 中支付。 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4 (7 )基金财 产按下列 顺 序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 额比例进 行 分配。 基金财产 未 按前款 1 )-3 )项规定清 偿前,不 分 配给基金 份 额持有人 。 3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 中 的有关重 大 事项须及 时 公告; 基 金 财产清算 报 告经会计 师 事务所审 计并 由律师事 务 所出具法 律 意见书后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并公 告 。 基金财 产 清算公告 于 基金 财 产清算报 告 报中国证 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 由基金财 产 清算小组 进 行公告。 4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 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 算账册及 有 关文件由 基 金托管人 保 存 15 年以上。 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5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 人 承诺为基 金 持有人提 供 一系列的 服 务。 以下 是 主要的服 务 内容, 基 金管 理人将根 据 基金持有 人 的需要和 市 场的变化 , 有权增加 或 修改这些 服 务项目 (一)电 子 版资料寄 送 服务 1 、基金交易 对账单 根据投资 人 的定制内 容 , 基金管 理 人向投资 人 发送基金 交 易电子对 账 单。 基金 交易 电子对账 单 包括月度 对 账单、 季 度 对账单与 年 度对账单 。 在每月结 束 后的 5 个工 作日 内 向定制月 度 对账单的 投 资者发送 月 度对账单 , 在每季度 结 束后的 5 个工 作 日 内向定 制 季 度对账单 的 投资者发 送 季度对账 单 , 在每年 度 结束后的 5 个工作日 内 向定制年 度 对账 单 的投资者 发 送年度对 账 单。 2 、其他相关 的信息资 料 基金管理 人 将不定期 为 投资人发 送 其他相关 的 信息资料 , 如基金新 产 品或新服 务的 相关材料 、 基金经理 报 告等。 (二)基 金 投资类服 务 1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 件 成熟时, 基 金管理人 将 利用直销 网 点或代销 网 点为投资 人 提供定期 定额 投资的服 务 。 通过定期 定额投资 计 划, 投资人 可以通过 固 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 申 购基金 份额,具 体 业务规则 以 基金管理 人 的相关公 告 为准。 2 、基金电子 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 人 通过本公 司 网站为投 资 者提供基 金 账户开立、 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等 各项业务 。 有关基金 网 上交易的 具 体业务规 则 以基金管 理 人的相关 公 告为准。 (三)查 询 及修改服 务 1 、信息查询 投资人可 以 通过基金 管 理人网站 、 客户服务 中 心查询基 金 管理人信 息 、 基金产 品信 息、市场 资 讯信息、 投 资人基金 账 户信息等 , 并可以索 取 各种业务 表 格。 2 、信息修改 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6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对其账户的地址、邮编、 电话、邮 件 地址和寄 送 状态信息 进 行修改。 (四)信 息 定制服务 基金投资 人 可以通过 基 金管理人 网 站、 客户 服 务中心人 工 坐席提交 信 息定制申 请并 确定已预 留 了正确的 电 子邮件地 址 和手机号 码 , 基金管 理 人将通过 电 子邮件、 手 机短 信 的形式定 期 或不定期 的 为投资人 发 送其所定 制 的信息。 信 息定制的 内 容包括基 金 份额 净 值、 基金 交 易确认、 帐 户交易确 认 、 基金资 讯 信息、 基 金 分红提示 信 息、 定期 基 金报 告 和临时公 告 等。 (五)客 户 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 以 通过基金 管 理人网站 、 客户服务 中 心电话、 信 函、 电子 邮 件、 传真 等渠 道对基金 管 理人和销 售 机构进行 投 诉。 对于 投 资人的投 诉 处理, 基 金 管理人将 秉 承及 时 处理, 及时 回复的原 则 , 对于无法 及时回复 的 投诉, 基金 管理人也 承 诺将在 3 个 工作日 内给予信 息 反馈。 (六)服 务 联络方式 1 、客户服务 中心电话 (1 )自助服 务: 客户服务 中 心电话提 供 全天候 7×24 小时自助 查 询服务。 (2 )人工服 务: 客户服务 中 心电话在 每 个交易日 9 :00-17 :30 为投资人 提供人工 坐 席服务。 客户服务 热 线:400-666-0666 (免长途费),021-61601898 客户服务 传 真:021-68882865 2 、网上客户 服务 公司网址 :www.jysa99.com 客户服务 邮 件地址:service@jysa99.com 客户投诉 专 用邮件地 址 :tousu@jysa99.com (七) 如本 招募说明 书 存在任何 您/ 贵机构无 法 理解的内 容 , 请通过上 述方式联 系 本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7 基金管理 人 。请确保 投 资前,您/ 贵 机构已经 全 面理解了 本 招募说明 书 。 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8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代销机构等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 在 办公时间 免 费查阅; 也 可在支付 工 本费后在 合 理时间内 获 取本招募 说 明书 复 制件或复 印 件, 但应 以 招募说明 书 正本为准 。 投资者也 可 以直接登 录 基金管理 人 的网 站 进行查阅 。 基金管理 人 保证文本 的 内容与所 公 告的内容 完 全一致。 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9 二十二、备查文件 (一)备 查 文件包括 : 1 、中国证监 会准予金 元 顺安桉泰 债 券型证券 投 资基金募 集 注册的文 件 2 、《金元顺 安桉泰债 券 型证券投 资 基金基金 合 同》 3 、《金元顺 安桉泰债 券 型证券投 资 基金托管 协 议》 4 、关于申请 募集注册 金 元顺安桉 泰 债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的 法律意见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 批件、营 业 执照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 批件、营 业 执照 7 、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 其 他文件 (二)备 查 文件的存 放 地点和投 资 者查阅方 式 : 1 、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 其余备查 文 件存放在 基 金管理人 处 。 2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 件。 金元顺安 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 二〇一七 年 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