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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富弘安(501041)

添富弘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汇 添 汇 添 汇 添 汇 添 富 富 富 富 弘 安 弘 安 弘 安 弘 安 混 合 型 混 合 型 混 合 型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重 要 提 示 重 要 提 示 重 要 提 示 重 要 提 示
汇添富弘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 [ 2 0 1 7 ] 7 4 7 号文 注册。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本基金的基金类型为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方式为契约型, 基金合同生
效后 ,本基金设一个 18 个月的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 18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前一日止。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接
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但投资者可在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
1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
司
 ) , 基金托管人为 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招商 银行
 ) , 登记机构
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 2 0 1 7 年 8 月 2 8 日至 2 0 1 7 年 9 月 1 8 日。本基金认购
将通过本公司的直销中心 、 网上直销系统 (
t r a d e . 9 9 f u n d . c o m ) 以及招商银行 的销
售网点公开发售。
3 、本基金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4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 认购人数不少于 2 0 0 人的条件下 ,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 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 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汇 添 富 弘 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2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应使用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账户。 若投资者
已经开立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则无须再另行开立基金账户 ,
直接以此基金 账户办理认购申请即可 。 未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以到本公司直
销中心、 销售机构网点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本公司同时开通网上开户功能,
详细情况请登录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
t r a d e . 9 9 f u n d . c o m )查询 。
5 、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一次完成 ,但若开户无效,认购
申请也同时无效。
6 、本基金每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0 元 (含认购费) , 直销中心首次
认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人民 币
5 0 0 0 0 元 ( 含 认购费 ) 。 本 基 金 管 理人 网 上 直 销 系 统
(
t r a d e . 9 9 f u n d . c o m ) 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0 元 (含认购费) 。 超过最低认购金
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 各
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
规定为准。 在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
为人民币 1,000 元 , 且须为 1 元的整倍数 。 投 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
份额 , 场外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场内 提交的认购 申报 , 在当日接受认购
申报 的时段内可以撤销; 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 募集期间的单个投
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 对于场内认购的数量限制 ,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 ,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
7 、本基金的 有效认购款项在 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
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 其中利息转份额 的数额 以登记机构的
记录为准。
8 、销售机构 (指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和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对认购申请的
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 认购的
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 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机构查询
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 。 否 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 。
9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
金的详细情况 , 请详细阅读刊登在在 2 0 1 7 年 8 月 1 5 日 《中国证券报 》 、 《上海汇 添 富 弘 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3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的 《汇添富弘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 、
《汇添富弘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0 、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协议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
本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9 9 f u n d . c o m )。 投 资 者亦 可通 过 本 公司网 站 下载 基 金 申请 表
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 1 、 投 资 者 所 在 地若 未 开 设 销 售 网 点 , 请拨 打本 公 司 的 客 户服 务 热 线 电 话
( 4 0 0 8 8 8 9 9 1 8 )或销售机构的咨询电话垂询 认购事宜。
1 2 、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 调整。
1 3 、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期 投资工具 ,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 ,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
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 ,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 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 、 技术 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 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 投资
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 、 混合型基金 、 债券型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
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
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 投资者承担 的风险也越大 。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
金, 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 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
于中等收益风险特征的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 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 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 、 经济、 社会等 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风险 ,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 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基 金 管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 等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 中小企业私募汇 添 富 弘 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4 债 券 属 于 高 风 险 的 债券 投 资 品 种 , 其 流动 性 风险 和 信 用 风 险 均高 于 一 般 债 券 品
种,会影响组合的风险特征。
本基金根据收费方式的不同分为 A 类和 C 类 两类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
后,本基金在 18 个月封闭期内均不接受场内 份额与场外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
投资者可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在
证券市场持续下跌 、 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等情形下, 有可能出现基金份额二
级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 即基金折价交易, 从而影响持有人收
益或产生损失 。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 《基金合同 》 、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
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 投资经验、 资
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公司或代销机构 认购本 基金, 基金代销 机构名单详见本公
告。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 1 . 0 0 元初始面值发 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
投资者按 1 . 0 0 元初始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 , 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 . 0 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 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
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 并对于投资基金的意愿、 时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立 决 策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金 投 资 的
 买 者 自 负
 原
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 本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 , 选择适
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并且中长期持有。
一 一 一 一 、 、 、 、 本次募集基本 情况 本次募集基本 情况 本次募集基本 情况 本次募集基本 情况
( ( ( ( 一 一 一 一 ) ) ) ) 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 及 代码 及 代码 及 代码 及 代码
基金全称:汇添富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汇添富弘安混合
A 类基金份额(场内简称:添富弘安,基金代码:
5 0 1 0 4 1 )
C 类基金份额 (场内简称 :添富弘
C ,基金代码:
5 0 1 0 4 2 )汇 添 富 弘 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5 ( ( ( ( 二 二 二 二 ) ) ) ) 基金类型与 类 基金类型与 类 基金类型与 类 基金类型与 类 别 别 别 别
本基金为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
( ( ( ( 三 三 三 三 ) ) ) ) 上市交易所 上市交易所 上市交易所 上市交易所
封闭期内 ,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份额上市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将 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封闭期届满后, 本基金将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自动转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转换后本基金继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本基金
在转型前后可根据实际情况暂停上市交易, 暂停与恢复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
准。
( ( ( ( 四 四 四 四 ) ) ) ) 基金存续期 限 基金存续期 限 基金存续期 限 基金存续期 限
不定期
( ( ( ( 五 五 五 五 ) ) ) ) 基金份额面 值 基金份额面 值 基金份额面 值 基金份额面 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 . 0 0 元人民币,按初 始面值发售。
( ( ( ( 六 六 六 六 ) ) ) ) 募集对象 募集对象 募集对象 募集对象
本基金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符 合 法 律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以 投 资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境内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中国境内证
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 ( ( ( 七 七 七 七 ) ) ) ) 销售机构 销售机构 销售机构 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
1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樱花路 8 6 8 号建工大唐 国际广场
A 座 7 楼
邮编: 2 0 0 1 2 7 法定代表人:李文
联系人:陈卓膺
电话:( 0 2 1 ) 2 8 9 3 2 8 9 3 传真:( 0 2 1 )
5 0 1 9 9 0 3 5汇 添 富 弘 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6 网址:
w w w . 9 9 f u n d . c o m 客户服务电话 : 4 0 0 8 8 8 9 9 1 8 (免长途话费)
2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t r a d e . 9 9 f u n d . c o m )
2 、代销机构
招商银行 代理本基金认购业务。
具体代销机构信息请详见本 《发售公告 》 第九条第 (三) 款第 2 项。 投资者
在各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请遵循各代销机构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基金 ,并及时公告 。
( ( ( ( 八 八 八 八 ) ) ) ) 基 基 基 基 金募集期 与发售时间 金募集期 与发售时间 金募集期 与发售时间 金募集期 与发售时间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 本基 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至基金份额停止发售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为 2 0 1 7 年 8 月 2 8 日至 2 0 1 7 年 9 月 1 8 日, 同时面向个人
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销售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认购的情况提前终止或延迟发售
时间 , 但最迟不得超过
3 个月的基金募集期。 如遇突发事件 , 以上募集安排可以
适当调整。
( ( ( ( 九 九 九 九 ) ) ) ) 基金备案与 基金合同生 效 基金备案与 基金合同生 效 基金备案与 基金合同生 效 基金备案与 基金合同生 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 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 0 0 人的条件下 ,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 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 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并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若
3 个月的基金募集期届满 , 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 , 本基金管理人
将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 并将所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 0 天内退还给基金投资人 。
二 二 二 二 、 、 、 、 发售方式及相 关规定 发售方式及相 关规定 发售方式及相 关规定 发售方式及相 关规定
(一) 本公司的直销中心、 网上直销系统 (
t r a d e . 9 9 f u n d . c o m ) 以及招商 银行
的销售网点 同时同时 面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汇 添 富 弘 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7 (二) 认购受理: 在 2 0 1 7 年 8 月 2 8 日至 2 0 1 7 年 9 月 1 8 日, 销售网点受理
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
(三) 资金缴纳: 投资者须将足额资金存入销 售网点指定的账户后 , 方可进
行基金认购 。
(四)份额确认:
当日 ( T 日) 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 , 投资者通常应在 T + 2 日到销售机构
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结果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
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
(五) 认购方式 :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者可以通过当面委托、 传
真委托、网上交易的方式进行认购。
(六) 投资者通过场外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含认购费 ) ; 通过基金 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
额 的 最低 金额 为人 民币 50,000 元 (含 认购 费) 。 通 过基金管 理人 网上 直销 系 统
(trade.99fund.com ) 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含认购
费) 。 超过最低认购 金额的部分不设 金额级差。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 金最低认购金
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在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资 格的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位 的 单 笔 最 低 认购 金 额 为 人
民币 1,000 元, 且须为 1 元的整倍数。 投资者在 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
场外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 场内提交的认购 申报, 在当日接受认购申报 的
时段内可以撤销; 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者的
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 对于场内认购的数量限制 ,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七) 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形成的利息收入折算成基金认购
份额 , 归基金投资者所有, 认购资金利息以登 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 利息折成
基金认购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
三 三 三 三 、 、 、 、 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
1 、基金的认购费率汇 添 富 弘 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8 本基金根据认购 / 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并分别设置代 码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
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 、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
别。
( 1 )场外认购费用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 ,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投资者在认
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支付认购费用,认购
C 类基 金份额不支付认购费用 。本基金
场外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如下 :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1000 万元 1.20% 
M≥10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基金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 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
低基金认购费率。
(2 )场内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参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2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
A 类基金 份额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
式,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
A 类基金 份额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
式,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 1 )场外认购基金份额的计算
1 )场外认购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 ( 1 +认购费 率)
(对于使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 = 固定认购费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汇 添 富 弘 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9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转份额 = 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总认购份额 = 认购份额 + 利息转份额
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 ,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
例: 某投资者投资 1 0 0 , 0 0 0 元通过场外认购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 假设其认
购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 0 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1 . 2 0 % ,则其可得
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 1 0 0 , 0 0 0 × 1 . 2 0 % / ( 1 + 1 . 2 0 % ) = 1 1 8 5 . 7 7 元
净认购金额 = 1 0 0 , 0 0 0 1 1 8 5 . 7 7 = 9 8 , 8 1 4 . 2 3 元
认购份额 = 9 8 , 8 1 4 . 2 3 / 1 . 0 0 = 9 8 , 8 1 4 . 2 3 份
利息转份额 = 1 0 / 1 . 0 0 = 1 0 . 0 0 份
总认购份额 = 9 8 , 8 1 4 . 2 3 + 1 0 . 0 0 = 9 8 , 8 2 4 . 2 3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1 0 0 , 0 0 0 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其认购
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 0 元,则可得到 9 8 , 8 2 4 . 2 3 份
A 类基金份额 。
2 )场外认购
C 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转份额 = 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总认购份额 = 认购份额 + 利息转份额
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 ,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
例: 某投资者投资 1 0 0 , 0 0 0 元通过场外认购本 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其认
购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 0 元, 无认购 费率,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
认购份额 = 1 0 0 , 0 0 0 / 1 . 0 0 = 1 0 0 , 0 0 0 . 0 0 份
利息转份额 = 1 0 / 1 . 0 0 = 1 0 . 0 0 份
总认购份额 = 1 0 0 , 0 0 0 . 0 0 + 1 0 . 0 0 = 1 0 0 , 0 1 0 . 0 0 份汇 添 富 弘 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1 0 即: 投资者投资 1 0 0 , 0 0 0 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 金
C 类基金份额 , 假设其认购
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 0 元,则可得到 1 0 0 , 0 1 0 . 0 0 份
C 类基金份额。
( 2 )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1 )场内认购
A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认购
A 类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 ( 1 +认购费 率)
(对于使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 = 固定认购费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转份额 = 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总认购份额 = 认购份额 + 利息转份额
场内认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再采用截
位方式保留到整数位 , 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 认购利
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 。
例: 某投资者投资 1 0 0 , 0 0 0 元通过场内认购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 假设其认
购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 0 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1 . 2 0 % ,则其可得
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 1 0 0 , 0 0 0 × 1 . 2 0 % / ( 1 + 1 . 2 0 % ) = 1 1 8 5 . 7 7 元
净认购金额 = 1 0 0 , 0 0 0 1 1 8 5 . 7 7 = 9 8 , 8 1 4 . 2 3 元
认购份额 = 9 8 , 8 1 4 . 2 3 / 1 . 0 0 = 9 8 , 8 1 4 . 2 3 份(四舍五 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 9 8 , 8 1 4 份(保留至整数位)
利息转份额 = 1 0 / 1 . 0 0 = 1 0 份(保留至整数位 )
总认购份额 = 9 8 , 8 1 4 + 1 0 = 9 8 , 8 2 4 份
退还资金 = 0 . 2 3 元
即: 投资者投资 1 0 0 , 0 0 0 元通过场内认购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其认购
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 0 元, 则可得 到 9 8 , 8 2 4 份
A 类基金份额 , 向投资
者退还 0 . 2 3 元。
2 )场内认购
C 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汇 添 富 弘 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1 1 利息转份额 = 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总认购份额 = 认购份额 + 利息转份额
场内认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再采用截
位方式保留到整数位 , 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 认购利
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 。
例: 某投资者投资 1 0 0 , 0 0 0 元通过场内认购本 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其认
购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 0 元, 无认购 费率,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
认购份额 = 1 0 0 , 0 0 0 / 1 . 0 0 = 1 0 0 , 0 0 0 份(保留至整 数位)
利息转份额 = 1 0 / 1 . 0 0 = 1 0 份(保留至整数位 )
总认购份额 = 1 0 0 , 0 0 0 + 1 0 = 1 0 0 , 0 1 0 份
退还资金 = 0 元
即: 投资者投资 1 0 0 , 0 0 0 元通过场内认购本基 金
C 类基金份额 , 假设其认购
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 0 元,则可得到 1 0 0 , 0 1 0 份
C 类基金份额 ,无需
向投资者退还资金 。
四 四 四 四 、 、 、 、 场内认购的程 序 场内认购的程 序 场内认购的程 序 场内认购的程 序
1 、业务办理时间 : 2 0 1 7 年 8 月 2 8 日起至 2 0 1 7 年 9 月 1 8 日 9 : 3 0 1 1 : 3 0 和
1 3 : 0 0 1 5 : 0 0 (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 理)。
2 、开户及认购手续 :
( 1 )开立上海证券账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 2 )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
员单位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
3 )投资者可通过填写认购委托单、电话委托、磁卡委托、网上委托等方
式申报认购委托, 可多次申购 , 具体业务办理流程及规则参见场内代销机构的相
关说明。
五 五 五 五 、 、 、 、 场外认购的程 序 场外认购的程 序 场外认购的程 序 场外认购的程 序
(一)使用账户说明及注意事项
1 、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上海
开放式基金账户。汇 添 富 弘 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1 2 ( 1 )已有上海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的投
资者 , 不需要重新办理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户 , 可直接办 理账户注册 , 即将
已有的上海证券账户注册为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 2 )尚无上海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的投
资者 , 可直接办理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将为其配发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对于配发的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投资者可持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提供
的账户配号凭条 , 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
打印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 。
(
3 )已通过直销网点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办理过上海开放式基
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 可在原处直接认购本基金 ; 如拟通过其他代销机构或
直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 , 须用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在新的代销机构或直销网点处
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 。
2 、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 1 )投资者已持有的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的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
购本基金; 若已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
资者 ,可直接认购本基金 。
( 2 )拥有多个上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 ,只
能选择其中一个注册为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 为了日后方便办理基金份额跨系统
转托管, 建议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认购 、 申购与赎回及买卖上市开放式基
金也只使用该注册账户 。
(
3 )对于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配发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的投资者, 为了日后方便办理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 建议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认购 、申购与赎回及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也只使用该配发账户。
六 六 六 六 、 、 、 、 直销中心的开 户与认购流 程 直销中心的开 户与认购流 程 直销中心的开 户与认购流 程 直销中心的开 户与认购流 程
(一)注意事项
1 、投资者应按《汇添富弘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程序
办理相关事项 。
2 、投资者可以使用银行转账、本票等主动付款方式进行认购缴款。汇 添 富 弘 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1 3 3 、通过直销中心开立基金及交易账户的基金投资者应指定一个银行 账户作
为其资金交收账户 , 以便进行认 (申) 购缴款、 赎回、 分红及无效认 (申) 购资
金退款的资金结算 。资金交收账户的名称必须与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名称一
致。
4 、营业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 9 : 0 0 - 1 7 : 0 0 。
5 、个人或机构投资者如需通过直销中心认购基金 ,请尽早向直销中心索取
或从本公司网站 ( w w w . 9 9 f u n d . c o m )下载开户 、认购申请表单及相关资料。
6 、直销中心与代理销售网点的申请表格式不同,投资者请勿混用。
(二)开户及认购程序
1 、开户
( 1 )投资者可以到直销中心办理开户手续。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 、准
确,完整,否则由此引起的客户资料寄送等错误的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2 )选择在直销中心认购基金的投资者应申请开立基金账户 (已开户者除
外),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同时将获得基金交易账号 。
(
3 ) 个人投资者 : 填写 《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 及 《风险提示函与自测表》 ,
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
1 )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2 )银行借记卡或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投资者如委托代理人办理, 则另须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正反
面复印件,并由双方填写 《基金授权委托书》。
( 4 )机构投资者:填写《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并加盖机构公章及法定代
表人私章,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
1 )加盖机构公章的 《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 》;
2 )加盖机构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的《基金授权委托书 》;
4 )加盖机构公章的 《预留印鉴卡》;
5 )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的《传真交易协议书》;
6 )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
7 )加盖公章的机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汇 添 富 弘 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1 4 8 )加盖公章的预留银行账户的开立证明文件复印件。
(
5 ) 投资者 T 日提交的开户申请 , 可于 T + 2 日起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或客
服热线( 4 0 0 8 8 8 9 9 1 8 )查询申请结果。
2 、缴款
( 1 )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将足额认购资金以银行认可的付款方
式划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
账户 一 账户 一 账户 一 账户 一 : : : :
账户名称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银行 :浦发银行卢湾支行
银行账号 : 9 8 9 9 0 1 5 3 8 5 0 0 0 0 0 1 5 人行支付系统行号 :
3 1 0 2 9 0 0 0 0 2 9 0 账户 二 账户 二 账户 二 账户 二 : : : :
账户名称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银行 :招商银行上海徐家汇支行
银行账号 : 1 2 1 9 0 2 3 3 1 8 1 0 6 2 3 人行支付系统行号 :
3 0 8 2 9 0 0 0 3 1 0 0 账户 三 账户 三 账户 三 账户 三 : : : :
账户名称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银行 :中国 工商 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 : 1 0 0 1 2 0 2 9 2 9 0 2 5 8 0 7 2 5 0 人行支付系统行号 : 1 0 2 2 9 0 0 2 4 4 3 3 ( 2 )投资人在办理汇款时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投资者应在
 汇款人
 栏中填写其在直销网点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姓名 ;
投资者应在
 汇款备注栏
 或
 用途栏
 中准确填 写其在直销网点的交易账号 ,
因未填写或填写错误导致的认购失败或资金划转错误由投资者承担。
3 、认购
已全额缴款并完成开户申请的投资者,可以办理认购申 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1 )《 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 2 )投资者或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
(
3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缴款凭证。汇 添 富 弘 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1 5 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均为当日有效, 如在规定时间内认购款未到账将视为无效
申请 。投资者则需另外提交认购申请。
投资者 T 日提交的认购申请 ,可于 T + 2 日起通 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或客服热
线( 4 0 0 8 8 8 9 9 1 8 )查询申请结果。
七 七 七 七 、 、 、 、 销售网点的开 户与认购流 程 销售网点的开 户与认购流 程 销售网点的开 户与认购流 程 销售网点的开 户与认购流 程
投资者在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 , 具体开户与认购流程请遵循相关销
售机构的规定 。
八 八 八 八 、 、 、 、 清算与交割 清算与交割 清算与交割 清算与交割
本基金募集期间 , 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的基金认购专户
中, 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 ,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
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本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由本基金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完成注册登记 。
九 九 九 九 、 、 、 、 募集费用 募集费用 募集费用 募集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过程中所发生的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和律
师费等募集费用从基金认购费用中列支, 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若在募集期结束
时,基金仍不能满足法定备案条件 ,则募集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十 十 十 、 、 、 、 基金的验资与 备案 基金的验资与 备案 基金的验资与 备案 基金的验资与 备案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或 基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招 募 说 明 书 决 定停 止 基 金 发
售, 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具 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
报告,基金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
若基金符合法定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后, 发布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若基金不符合法定备案条件 , 本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并将已募集
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 0 日内划出 ,退还基金
认购人。
十一 十一 十一 十一 、 、 、 、 本次募集当 事人或中介 机构 本次募集当 事人或中介 机构 本次募集当 事人或中介 机构 本次募集当 事人或中介 机构
( ( ( ( 一 一 一 一 ) ) ) )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 2 8 8 号
6 幢
5 3 8 室汇 添 富 弘 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1 6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 9 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 2 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
电话:( 0 2 1 ) 2 8 9 3 2 8 8 8 传真:( 0 2 1 ) 2 8 9 3 2 9 9 8 网址:
w w w . 9 9 f u n d . c o m 电子邮件: s e r v i c e @ 9 9 f u n d . c o m ( ( ( ( 二 二 二 二 ) ) ) )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 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联系电话 : 0 7 5 5 8 3 1 9 9 0 8 4 传真: 0 7 5 5 8 3 1 9 5 2 0 1 网址:
w w w . c m b c h i n a . c o m ( ( ( ( 三 三 三 三 ) ) ) ) 销售机构 销售机构 销售机构 销售机构
1 、 、 、 、 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
( 1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樱花路 8 6 8 号建工 大唐国际广场
A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
电话:( 0 2 1 ) 2 8 9 3 2 8 2 3 传真:( 0 2 1 )
5 0 1 9 9 0 3 5 联系人:陈卓膺
客户服务电话 : 4 0 0 8 8 8 9 9 1 8 (免长途话费)
网址:
w w w . 9 9 f u n d . c o m ( 2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
t r a d e . 9 9 f u n d . c o m )
2 、 、 、 、 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
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汇 添 富 弘 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1 7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9 5 5 5 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 7 5 5 8 3 1 9 5 0 4 9 网址:
w w w . c m b c h i n a . c o 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基金 ,并及时公告 。
( ( ( ( 四 四 四 四 ) ) ) ) 基金登记机 构 基金登记机 构 基金登记机 构 基金登记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 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 0 1 0 5 8 5 9 8 8 3 9 传真: 0 1 0 5 8 5 9 8 9 0 7 联系人:朱立元
( ( ( ( 五 五 五 五 ) ) ) ) 律师事务所 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 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 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 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 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 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 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 2 1 )
3 1 3 5 8 6 6 6 传真:( 0 2 1 )
3 1 3 5 8 6 0 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 ( ( ( 六 六 六 六 ) ) ) ) 会计师事务 所和经办注 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 所和经办注 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 所和经办注 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 所和经办注 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首席合伙人:吴港平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 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 6 层
邮政编码: 1 0 0 7 3 8 公司电话:( 0 1 0 )
5 8 1 5 3 0 0 0汇 添 富 弘 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1 8 公司传真:( 0 1 0 ) 8 5 1 8 8 2 9 8 签章会计师:陈露、陈军
业务联系人:陈露、陈军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 0 1 7 年 8 月 1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