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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稳寿混合A(004405)

国寿安保稳寿混合: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国寿安保 稳寿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售 公 告 
 
 
 
 
 
 
 
 
 
国 寿 安 保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目





录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 4 二、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 7 三、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 9 四、清算与交割 ............................................................................................... 11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12 六、发售费用.................................................................................................. 13 七、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 14 国寿安保 稳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1 重要提示 1 、国寿安 保 稳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以下简 称 “ 本基 金 ” )的募 集已获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证监 许可[2017]214 号 文准 予募 集注 册。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的注 册并不 代表 中 国证监 会对 本基 金的 风险 和收益 作出 实质 性判 断、 推荐或 保证 。 2 、本 基金 是契 约型 开放 式 、 混合 型基 金。 3 、本基金管理人为国寿安 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 本公司” 或“ 基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为广发 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以 下简 称 “ 广发 银行 ” ) ;登 记机构 为国寿 安保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4 、本 基金 于 2017 年 7 月 17 日 至 2017 年 7 月 28 日,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心 和 网上直销 交易 系 统公 开发 售。 5 、募 集规 模上 限: 本基 金 不设首 次募 集规 模上 限 。 6 、本 基金 募集 对象 为符 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者 及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 资者。 7 、在 基金 发售 期间 基金 账 户开户 和基 金认 购申 请手 续可以 同时 办理 , 一次 完 成, 但若 开户无 效, 认购 申请 也同 时无效 。 8 、 在募 集期 内, 投资 者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 网 上直 销交 易系统 首次 认购/ 单笔 追加 认购金额 的最低 限额 均为 10 元 ( 含认购 费) ;通 过基 金管 理 人直销 中心 进行 认购 的, 首次最 低 认 购 金额为 人民 币 50,000 元(含 认 购费 ) , 单笔 追加 认 购金额 不得 低 于 1000 元 (含 认 购费 ) 。 9 、有 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 间产生 的利 息将 折算 为基 金份额 归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其 中利息 转份 额的 具体 数额 以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10 、 投资 者通 过销 售 机构购 买 本基 金时 , 需开 立本公 司 基金 账户 , 除法 律法规 另 有规 定外 , 每 个投 资者仅 允许 开立一 个基 金账 户。 若投 资者已 经开 立基 金账 户, 则无须 再另 行 开 立基金 账户 , 直 接以 此基 金账户 办理 认购 申请 即可 。 未开 立基 金账 户的 投资 者可以 到本 公司 指定销 售网点 和本公 司直 销中心 办理开 立基金 账户 的手续 。本公 司同时 开通 网上开 户功能 , 详细情 况请 登录 公司 网上 直销系 统(https://e.gsfunds.com.cn/etrading/ )查 询。 11 、 销 售机 构 ( 指本 公司 直销 中 心和 和网 上直 销交易 系统 ) 对认 购申 请的 受 理并不 代表 该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售 机构 确实 接收 到认 购申请 。 认 购的 确认 以登 记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 对于 认购申 请及 认购份 额的 确认 情况 , 投 资人应 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法 权利 。 当 日(T 日 )在 规定 时间 内 提交的 申请 ,投 资者 通常 应在 T+2 日到 基金 销售 机构 查询 受理 情 况,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可 以到 基 金销 售机构 打 印交 易确认 书。 12 、 本公 告仅 对本 基 金发售 的 有关 事项 和 规定 予以说 明 。投 资者 欲 了解 本基金 的 详细国寿安保 稳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2 情况, 请详 细阅 读刊 登在 2017 年 7 月 14 日《 证券 日报 》 上的 《国 寿安 保稳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 13 、 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及本公 告将 同时 发布 在本 公司网 站 (www.gsfunds. com.cn)。 投资者 亦可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下载 基金 业务 申请 表格 和了解 本基 金发 售的 相关 事宜。 14 、 本基 金通 过本 公 司的直 销 中心 和网 上 直销 交易系 统 进行 本基 金 的销 售,请 拨 打本 公司的 全国 统一 客户 服务 号码 (4009-258-258 ) 咨 询购买 事宜 。 15 、 基金 管理 人可 综合 各 种情况 对发 售安 排做 适当 调整, 并予 以公 告。 16 、 风险 提示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 基金 ” ) 是 一种 长期 投资 工 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散 投 资, 降低 投资单 一证 券所 带来 的个 别风险 。 基金 不同 于银 行储 蓄和债 券等 能够 提供 固定 收益预 期的 金 融工具 , 投资 者购买 基金 , 既 可能 按其 持有份 额分 享基金 投资 所产 生的 收益 , 也 可能 承担 基 金投资 所带 来的 损失 。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也包 括基 金自 身的管 理风 险、 技术 风险 和合规 风险 等。 巨额 赎回 风险是 开放 式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 当单 个交 易 日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 超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百分之 十时 , 投资 者将 可能 无法及 时赎 回 持有的 全部 基金 份额 。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混合 基金、 债券 基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投资 者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担 不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来 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资 者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本基金 为混合 型 基金 , 其 预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 债券 型基 金 , 低于 股 票型 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 中高风险/ 收益品种。 投资 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 资金 作为存 款存 放在 银行 或存 款类金 融机 构, 基金 管理 人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投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应当认真 阅读 《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书 》等基 金法 律文件, 全面了 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根 据自 身的 投资 目的 、 投资 期限 、 投 资经 验、 资 产状况 等判 断 充分考 虑自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理性判 断市场 ,并 承担基 金投资 中出现 的各 类风险 ,包括 : 因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投资 者连续 大量 赎回 基金 份额 产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风 险等 等 。 基 金管 理人 提示基 金投 资者 充分 了解 基金投 资的 风 险和收 益特 征, 根据 自身 的风险 承受 能 力 ,选 择适 合自己 的基 金产 品。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和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募 集, 并 经 中国证 监会 注册 。 中 国证 监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注册 ,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和 收益 做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建议基金投资者在选 择本 基金之前,通过正规 的途 径,如:基金管理人 客户 服务热线国寿安保 稳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3 (4009-258-258 ) ,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gsfunds.com.cn )或者通过销售机构,对本 基 金进行 充分 、详 细的 了解 。 本基金 的 《 基金 合同 》 、 《 招募说 明书 》 通 过 《 证券 日报 》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 的 互联网 网站 进行公 开披 露。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及其 净值高 低并 不预 示其 未来 业绩表 现。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 买 者自 负 ” 原 则,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状 况 与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险 ,由 投资 者自 行负 担。 投资者 应当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或具 有基 金销 售业 务资 格的其 他机 构购 买和 赎回 基金 , 基 金 销售机 构名 单详 见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以及 相关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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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4 一、 本 次发 售基本 情况 (一) 基金 名称 国寿安 保稳寿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简 称: 国寿 安保稳寿 混合 A , 基金 代码 : 004405 ; 国寿安 保稳寿 混合 C , 基 金代码 :004406)。 (二) 基金 的类 别 混合型 基金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四) 基金 存续 期限 不定期 (五) 基金 份额 初始 发售 面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发售 面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六)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宏观 经济 和资本 市场 的深 入分 析, 采用主 动的 投资 管理 策略 , 把握 不同 时期各 金融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 在 约定 的投 资比 例下 , 合理 配置 股票 、 债 券、 货 币市场 工具 等 各类资 产, 在严 格控 制下 行风险 的前 提下 ,力 争实 现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七) 募集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 投 资者 。 (八) 销售 机构 和销 售地 点 1 、国 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直 销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8 号 院盈 泰商 务中 心 2 号楼 11 、12 层


联系电 话:010-50850723 传真:010-50850777 联系人 :孙瑶 2 、国 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网 上直 销系 统(https://e.gsfunds.com.cn/etrading/ ) (九) 发售 时间 安排 本基金 募集 期 为 2017 年 7 月 17 日至 2017 年 7 月 28 日 ; 基金 管理 人可 综合 各种情 况 对募集 期限 做适 当的 调整 ,但整 个募 集期 限自 基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三 个月。 (十) 基金 认购 方式 与费 率 1 、缴 款方 式: 本基 金认 购 采取全 额缴 款认 购的 方式 。投 资人 认购 时, 需按 销 售机构 规 定的方 式全 额缴 款。 投资 者的认 购申 请一 经受 理不 得撤销 。 2 、认 购原 则和 认购 限额 国寿安保 稳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5 1 )本 基金 认购 采取 全额 缴 款认购 的方 式 。投 资人 认 购时 ,需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 的方式 全 额缴款 。若 认购 无效 或失 败,基 金管 理人 将认 购无 效或失 败的 款项 退回 。 基金投 资者 在募 集期 内可 多次认 购 基 金份 额, 但认 购申请 一经 受理 不得 撤销 。 销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 接收到 认 购申请 。认 购的 确认 以登 记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2 ) 在募 集期 内, 投资 者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 直 销网 上交 易系统 首次 认购/ 单笔 追加 认购金额 的最低 限额 均为10 元 (含 认购费 ) ;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直销中 心进 行 认 购的 , 首 次最低 认购金 额为人 民币 50,000 元( 含 认购 费) ,单 笔追 加 认 购 金额不 得低 于1000 元(含 认购 费) 。 3 )本 基金 募集 期间 对单 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不设 置最 高认购 金额 限制 。 基金 管 理人不 对 每个账 户的 累计 认购 金额 进行限 制。 3 、认 购费 基金认 购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基金 的市 场推广 、 销售 、 登 记等 募 集期间 发生 的各项 费用 。 表:本 基金 的认 购费 率 A 类 基 金份额 C 类 基金份额 认购金额(M :元) 认购费率 认购费率 M <100 万 0.60% 0% 100 万≤M <300 万 0.30% 300 万≤M <500 万 0.10% M ≥50 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机构投 资者 通过 本公 司直 销中心 开户 并 认 购本 基金 ,享受 认 购费 率1 折 优惠 , 认购费 率 为固定 金额 的, 按原 费率 执行, 不再 享有 费率 折扣 。 具体 详见2015 年11 月4 日刊登 的 《 国寿 安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开展 直销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 4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1 )A 类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份额计 算方 法 1 )认 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 的情形 下: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认 购金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期 间利 息)/ 基金 份额 发售面值 2 )认 购费 用适 用固 定金 额 的情形 下: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国寿安保 稳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6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认 购费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期间 利息 )/ 基 金份 额 发售 面值 (2 )C 类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份额计 算方 法 认购份 额= ( 认 购金 额+ 认 购期间 利息 )/ 基 金份 额发售 面值 (3 ) 计算 举例 例: 某 投资 人投 资30 万元 认购本 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 , 假设其 认购 资金 的利 息为30 元, 其 对应的 认购 费率 为0.60% ,则其 可得 到的A 类基 金份 额的 认 购份 额为 : 净认购 金额 =300,000/ (1+0.60%)=298,210.74 元 认购费用 =300,000-298,210.74 =1,789.26 元 认购份 额= (298,210.74+30 )/1.00 =298,240.74 份 即:投 资人 投资30 万元 认 购本基 金, 可得 到298,240.74 份A 类基 金份 额。 (4 )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2 位 , 小数 点2 位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 由此误 差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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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7 二、 个 人投 资者的 开户 与认购 程序 个人投 资者 可以 在本 公司 直销中 心办 理基 金账 户开 户、认 购申 请。 1 、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受理 个 人投资 者的 开户 与认 购申 请。 2 、受 理开 户和 认购 的时 间 : 基金份 额发 售日 的9 :30 —17:00 ( 周六 、周 日 及 法 定节假 日 不 营业 ) 。 3 、个 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交 易账户 和基 金账 户开 户申 请时须 提交 的材 料: (1 ) 本 人有 效身 份证 件原 件 (包 括居 民身 份证、 军官 证、 警 官证、 文职 证、 士 兵 证等) 及经其 签字 的复 印件 ; 如 委托他 人代 办 , 还需 提供 代办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原件 、 经 其签 字的 身 份证 复 印件 以及 经投 资者 签字或 经公 证的 授权 代办 人办理 基金 业务 的 授 权委 托书 ; (2 ) 本人 指定 的银 行账 户 信息 ( 开户 银行 、 账 户名 、 账号 ) 及 银行 卡/ 存折 复 印件并签 字 ; (3 ) 填妥 的《 开放 式基 金 账户业 务 申 请表 (个 人) 》 并签字 确认 ; (4 ) 详细 阅读 并签 字的 《 风险提 示函 》 、 《 风险 自负 承诺函 》 ; (5 ) 填妥 并签 字的 《个 人 投资者 风险 承受 能力 调查 问卷》 ; (6 ) 直销 中心 以谨 慎的 原 则认为 需要 提供 的其 他文 件及/ 或 证件 。 注: 其 中指 定银 行账 户是 指投资 者开 户时 预留 的作 为赎回 、 分 红、 退款 的结 算账户 , 银 行账户 名称 必须 同投 资者 基金账 户的 户名 一致 。 4 、个 人投 资者 办理 认购 申 请时须 提交 填妥 的 《开 放 式基金 交易 业务 申请 书 》 和投资 者 本人的 有效 证件 原件 及经 其签字 的复 印件 。 5 、认 购资 金的 划拨 (1 ) 个人 投资 者办 理认 购 前应将 足额 认购 资金 汇入 本公司 指定 的直 销专 户: 1 )广 发银 行直 销专 户 账户名 称: 国寿 安保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银行全 称: 广发 银行 北京 金融街 支行 银行账 号:9550880052717802095 人行支 付系 统 行 号:306100004677 2 )中国 工商 银 行直 销专 户 : 账户名 称: 国寿 安保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银行全 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北京 市 分行 营业 部 银行账 号:0200000319239146828 人行支 付系 统 行 号:102100000030 3 )中国 建设 银 行直 销专 户 : 账户名 称: 国寿 安保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国寿安保 稳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 银行全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北京 复兴 支行 银行账 号:11001046500059188888 人行支 付系 统 行 号:105100008038 4 )交 通银 行直 销专 户: 账户名 称: 国寿 安保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银行全 称: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北京 石 景山 支行 银行账 号:110060872018800000268 人行支 付系 统 行 号:301100000371 (2 ) 认 购申 请当 日下 午17 :00 之 前, 若 投资 者的 认 购资金 未全 额到 本公 司指 定直销 专 户,则 认购 申请 无效 。 6 、注 意事 项: (1 ) 基金 份额 发售 期结 束 ,以下 将被 认定 为无 效认 购: 1 )投 资者 划来 资金 ,但 逾 期未办 理开 户手 续或 开户 不成功 的; 2 )投 资者 划来 资金 ,但 逾 期未办 理认 购手 续或 认购 申请未 被确 认的 ; 3 )投 资者 未足 额划 来认 购 资金; 4 )本 公司 确认 的其 它无 效 资金或 认购 失败 资金 。 (2 ) 投 资者T 日 提交 开户 申请后 , 可 于T+2 日 后 ( 包括T+2 日, 如 遇非 工作 日网点 不 办公则 顺延 )到 本公 司直 销中心 查询 确认 结果 ,或 通过本 公司 客户 服务 中心 查询。 (3 ) 投 资者T 日 提交 认购 申请后 , 可 于T+2 日 后 ( 包括T+2 日, 如 遇非 工作 日网点 不 办公则 顺延 )到 本公 司直 销中心 查询 认购 接受 情况 ,或通 过本 公司 客户 服务 中心查 询。 (4 ) 办理 汇款 时, 投资 者 应注意 以下 事项 : 1 ) 投 资者 必须 使用 其预 留 账户 (投 资者在 本公 司直 销开立 交易 账户 时登 记的 银行账 户) 办理汇 款 , 如 使用非 预留 账户 、 现 金或 其他无 法及 时识别 投资 者身 份的 方式 汇款 , 则 汇款 资 金无效 ; 2 )投 资者 应在 汇款 附言/ 用途/摘要/ 备注 栏 注 明用 途 ; 3 ) 投 资者 应足 额汇 款, 认 购申请 当日 下午17 :00 之 前, 若 投资 者的 认购 资金 未全额 到 本公司 指定 直销 专户 ,则 认购 申 请无 效 ; 4 )投 资者 采用 汇款 交易 方 式发生 的银 行转 账手 续费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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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9 三 、机 构投资 者的 开户与 认购 程序 本公司 直销 中心 受理 机构 投资者 的开 户与 认购 申请 。 1 、开 户和 认购 的时 间: 基金份 额发 售日 的9 :30 —17:00 ( 周六 、周 日 及 法 定节假 日 不 营业 ) 。 2 、机 构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交 易账户 和基 金账 户开 户申 请时须 提交 的材 料: (1 ) 填妥 的《 开放 式基 金 账户业 务 申 请表 (机 构) 》 ,并加 盖公 章 ; (2 ) 加 盖单 位公 章的 企业 营业执 照 、 组 织机 构代 码证 及税务 登记 证 复 印件 ; 事业 法人、 社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提供 民政部 门或 主管 部门 颁发 的注册 登记 证书 复印 件( 加盖公 章 ) ; (3 ) 指定 银行 账户 的银 行 《开 户许 可证 》或 《开 立 银行账 户申 请表 》复 印件 (加 盖公 章) ; (4 ) 详细 阅读 并签 字盖 章 的《风 险提 示函 》 、 《 风险 自负承 诺函 》 ; (5 ) 经法 定代 表人 签字 并 盖章的 《基 金业 务授 权委 托书》 (加 盖公 章) ; (6 ) 加盖 公章 的预 留 印 鉴 卡; (7 ) 企业 法定 代表 人有 效 身份证 件复 印件 (加 盖公 章) ; (8 ) 经办 人有 效身 份证 件 复印件 (加 盖公 章) ; (9 ) 如需 采用 传真 办理 业 务,还 需签 订《 传真 交易 协议书 》 , 一式 两份 ; (10 )填 妥并 签字 盖章 的 《机构 投资 者风 险承 受能 力调查 问卷 》 ; (11 ) 直销 中心 以谨 慎的 原则认 为需 要提 供的 其他 文件及/ 或证 件。 3 、 机 构 投资 者 办理 认 购申 请 时 须提 交 填妥 的 《开放 式 基 金交 易 业务 申 请 书 》 , 并 加 盖 预留交 易印 鉴, 同时 提供 经办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原件 及经其 签字 复印 件。 (1 ) 认购 资金 的划 拨 通过开 户预 留账 户 将 足额 认购资 金汇 入本 公司 指定 的直销 专户 : 1 )广 发银 行直 销专 户 账户名 称: 国寿 安保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银行全 称: 广发 银行 北京 金融街 支行 银行账 号:9550880052717802095 人行支 付系 统 行 号:306100004677 2 )中国 工商 银 行直 销专 户 : 账户名 称: 国寿 安保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银行全 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北京 市 分行 营业 部 银行账 号:0200000319239146828 人行支 付系 统 行 号:102100000030 3 )中国 建设 银 行直 销专 户 : 国寿安保 稳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10 账户名 称: 国寿 安保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银行全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北京 复兴 支行 银行账 号:11001046500059188888 人行支 付 系 统行 号:105100008038 4 )交 通银 行直 销专 户: 账户名 称: 国寿 安保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银行全 称: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北京 石 景山 支行 银行账 号:110060872018800000268 人行支 付系 统 行 号:301100000371 (2 ) 认 购申 请当 日下 午17 :00 之 前, 若 投资 者的 认 购资金 未全 额到 本公 司指 定直销 专 户,则 当日 申请 无效 。 4 、注 意事 项: (1 ) 基金 份额 发售 期结 束 ,以下 情况 将被 认定 为无 效认购 : 1 )投 资者 划来 资金 ,但 逾 期未办 理开 户手 续或 开户 不成功 的; 2 )投 资者 划来 资金 ,但 逾 期未办 理认 购手 续或 认购 申请未 被确 认的 ; 3 )投 资者 未足 额划 来认 购 资金; 4 )本 公司 确认 的其 它无 效 资金或 认购 失败 资金 。 (2 ) 投 资者T 日提交 开户 申请后 , 可 于T+2 日到 本公 司直销 中心 查询 确认 结果 , 或通 过 本公司 客户 服务 中心 查询 。 (3 ) 投 资者T 日提交 认购 申请后 , 可 于T+2 日到 本公 司直销 中心 查询 认购 接受 结果, 或 通过本 公司 客户 服务 中心 查询。 (4 ) 办理 汇款 时, 投资 者 必须注 意以 下事 项: 1 )投 资者 应在 汇款 附言/ 用途/摘要/ 备注 栏 注 明用 途 ; 2 ) 投 资者 应足 额汇 款, 认 购申请 当日 下午17 :00 之 前, 若 投资 者的 认购 资金 未全额 到 本公司 指定 直销 专户 ,则 认购 申 请无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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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11 四 、清 算与交 割 (一 ) 基 金合 同生效 前 , 全部认 购资 金将 被存 放在 本基金 募集 专户 中, 认购 资金产 生的 银行存 款利 息在 募集 期结 束后折 算成 基金 份额 , 归 投资者 所有 。 投 资者 认购 资金的 利息 结转 份额 以 登记 机构 的计 算为 准。 (二) 本基 金权 益登 记由 基金登 记机 构在 发售 结束 后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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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12 五、 基 金的 验资与 基金 合同的 生效 1 、本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由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 聘请 法定验 资机 构 对 认购 资金 进行验 资 并出具 验资 报告 ,基 金登 记机构 出具 认购 户数 证明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按照 规 定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自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之日 起, 基金 备案 手 续办 理完 毕, 基金 合同生 效。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予以 公告 。 4 、募 集期 限届 满, 若本 基 金 不能 满足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基金 管理 人 将 以其 固 有财产 承 担因募 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费 用 ;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后 三十 日内 返还 投资 者已缴 纳的 认 购 款项 ,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活期 存款 利息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 构不 得请求 报酬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销售 机构 为基 金募 集支 付的一 切费 用应 由各 方各 自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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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13 六 、发 售费用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 会计 师费 、 律 师费 以及 其他费 用 , 不 得从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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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14 七 、本 次发售 当事 人或中 介机 构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 国 寿安 保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路806 号3 幢30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8 号 院盈 泰商 务 中心2 号楼11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军辉 电话:010-50850723 传真:010-50850777 联系人 :孙瑶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9-258-258 公司网 址:www.gsfunds.com.cn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简称“ 广发 银行 ” ) 住所: 广州 市东 风东 路 713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东 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生


成立时 间:1988 年 7 月 8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154 亿 元人 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周 小磊


联系电 话:010-65169562


传真:010-65169555 (三) 销售 机构 国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销 中心 及网 上直 销交易 系统 ,有 关内 容同 基金 管理人 。 (四) 登记 机构 登记机 构: 国寿 安保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路806 号3 幢306 号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大街28 号 院盈 泰商 务 中心2 号楼11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军辉 电话:010-50850950 传真:010-50850966 联系人 : 干 晓树 国寿安保 稳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15 (五)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律师事 务所 : 上 海市 通力 律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 号时代 金融 中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银 城中 路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19 楼 负责人 : 俞 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 师: 安冬 、陆奇 (六)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 大楼17 层01-1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 大楼17 层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 毛 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 范 新紫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辜 虹、 吴军、 范新 紫 国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