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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货币A(004865)

格林货币: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 年七月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格林日 鑫月 熠 货 币市 场基 金(以 下简 称 “ 本基 金 ” )经 2017 年 6 月 16 日 中国证 监会 证
监许可[2017]934 号 文注 册。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 册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不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及 市 场 前 景 等 作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者保 证。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基金 ” ) 是 一 种 长 期 投 资 工 具 ,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分 散 投 资 ,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 别 风 险 。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 益 预 期 的
金 融 工 具 , 投 资 人 购 买 基 金 , 既 可 能 按 其 持 有 份 额 分 享 基 金 投 资 所 产 生 的 收 益 , 也 可 能 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 损 失。 
基 金 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零 存 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 的 区 别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是 引 导 投 资 人 进 行 长 期 投 资 、 平 均 投 资 成 本 的 一 种 简 单 易 行 的 投 资 方 式 , 但 并 不 能 规 避 基
金投资 所固 有的 风险 ,不 能保证 投资 人获 得收 益, 也不是 替代 储蓄 的等 效理 财方式 。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面 临 各 种 风 险 , 既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也 包 括 基 金 自 身 的 管 理 风
险 、 技 术 风 险 、 合 规 风 险 以 及 本 基 金 特 有 风 险 等 。 巨 额 赎 回 风 险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 即 当 单 个 开 放 日 基 金 的 净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百 分 之 十 时 , 投 资 人
将可能 无法 及时 赎回 持有 的全部 基金 份额 。 
本 基 金 是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是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低 风 险 品 种 。 本 基 金 的 预 期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混 合 型 基 金 、 债 券 型 基 金 。 购 买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者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投
资 者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了 解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 投 资 期 限 、 投 资 经 验 、 资 产 状 况 等 判 断 基 金 是 否 和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相 适 应 ,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 自 主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并 通 过 基 金
管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具有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的其他 机构 购买 基金 。 
本基金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数不 得达 到或 超过 基金份 额总 数 的50% ,但 在基金 运作 过
程中因 基金 份额 赎回 等基 金管理 人无 法予 以控 制的 情形导 致被 动达 到或 超 过50% 的 除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本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及 其 净 值 高 低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业 绩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也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 金净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负 担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认 购 ( 或 申 购 ) 本 基 金 时 应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 
 
认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 的目 标客 户不 包括 特 定的 机构 投资 者。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第一部 分


绪言............................................................. 4 第二部 分


释义............................................................. 5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9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20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24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类 别设置 .............................................. 30 第七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31 第八部 分


基金 备案 ........................................................ 34 第九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 35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43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51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52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56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59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61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62 第十七 部分


风 险揭 示 ...................................................... 68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清 算 ............................ 70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要 .............................................. 72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内容 摘要 .......................................... 92 第二十 一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102 第二十 二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04 第二十 三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 105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4 第一部分


绪言 《 格 林 日 鑫 月 熠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招 募 说 明 书 ” 或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 《 关 于 实 施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管理办法>有关 问题的规定》、《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 5 号〈货币市场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特 别 规 定 〉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与 《 格 林 日 鑫 月 熠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 同 ” )编 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 本 招 募 说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完 全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上 书 面 签 章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投 资人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基 金合 同。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格 林 日鑫月 熠货 币市 场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格林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国泰 君 安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合 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 同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托管协 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 金 托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招募说 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格林 日鑫月熠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 的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格林 日鑫 月熠 货币 市场 基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法律法 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 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金 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十届 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 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 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 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修 改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0、《 销售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 年6 月1 日 实 施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的修 订 12、《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 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公 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包 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6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相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国 境内 依法 募集 的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投 资者 19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 、 销 售 机 构 : 指 格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4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格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格林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5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户 27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三 个月 30、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7 32、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4、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 格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销售机构 和投资人 共同遵 守 37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38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39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0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1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2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3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4、元 :指 人民 币元 45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6 、 摊 余 成 本 法 : 指 计 价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的溢 价与 折价 ,在 剩余 存续期 内按 实际 利率 法摊 销,每 日计 提损 益 47 、 影 子 定 价 : 为 了 避 免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市 场 利 率 和 交 易 市 价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重 大 偏 离 , 从 而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产 生 稀 释 和 不 公 平 的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8 结 果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一 估 值 日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 对 基 金 持 有 的 估 值 对 象 进 行 重 新 评 估 , 即 “影子 定价 ” 48、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万 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已 实现收 益 49、7 日 年化 收益 率: 是 指以最 近7 个自 然日 (含 节假日 )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折 算 出的年 收益 率 50 、 销 售 服 务 费 : 指 本 基 金 用 于 持 续 销 售 和 服 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费 用 , 该 笔 费 用 从 基 金财产 中扣 除, 属于 基金 的营运 费用 51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2、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3、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4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的 过程 55、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6、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9 第三部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 基 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格林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光华 路 22 号3 层 3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27 号投 资广 场 B 座2003 、2005 、2007 法定代 表人 : 高 永红 成立时 间:2016 年 11 月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6]2266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他业务 。 股权结 构: 河南 省安 融房 地产开 发有 限公 司持 有本 基金管 理 人 100% 的 股权 。 电话:010-50890705 传真:010-50890755 联系人 :孙睿 内部组 织结 构: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股 东 按 照 《 格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 的 规 定 享 有最高决策权;设 董事会和 2 名监事,董事会下设风 险控制委员会、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公 司 组 织 管 理 实 行 董 事 会 领 导 下 的 总 经 理 负 责 制 , 下 设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特 定客户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IT 治理委 员会、产品委员会、估值委员会和投资部、固定收 益 部、FOF 投资 部、 研究 部 、交易 部、 产品 部、 特定 客户资 产管 理部 、市 场部 、 投资 银行 部、基 金 事 务 部 、 信 息 技 术 部 、 计划财 务 部 、 综 合 管 理 部 、 监 察 稽 核 部 等 部 门 及 上 海 分 公 司 ; 公 司 设督察 长, 分管 监察 稽核 部,负 责组 织指 导公 司的 监察稽 核工 作。 二、主 要人 员情 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经理 及其他 高 级管 理人 员基本 情况 王 拴 红 先 生 : 董 事 长 , 博 士 。 历 任 九 届 全 国 青 联 委 员 、 河 南 省 青 联 副 主 席 、 中 国 期 货 业 协 会 理 事 、 中 国 科 学 院 数 学 与 系 统 控 制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顾 问 、 中 国 科 学 院 管 理 学 院 研 究 生 导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0 师、北 京航 天航 空大 学 MBA 导师 。 高 永 红 女 士 : 董事 , 总 经 理 , 硕 士 。 现 任 格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曾 任 格 林 期 货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格 林大 华期货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王 永 智 先 生 : 董事 , 硕 士 。 北 京 格 林 鼎 诚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 河 南 省 通 联 实 业 有 限 公司董 事 。2012 年、2015 年任 郑州 市政 协委 员 , 曾任辉 县市 第三 高级 中学 教师、 辉县 市政 府 驻郑办 事处 职员 、格 林期 货有限 公司 结算 部经 理、 格林集 团 投 资有 限公 司财 务总监 。 谢 太 峰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博 士 , 教 授 。 现 任 首 都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金 融 学 院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曾 任 郑 州 大 学 商 学 院 副 院 长 , 北 京 证 券 公 司 研 究 发 展 中 心 总 经 理 , 北 京 机 械 工 业 学 院 工 商管理 分院 总支 书记 ,首 都经济 贸易 大学 金融 学院 副院长 、院 长等 。 程 兵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博 士 , 教 授 。 中 国 科 学 院 数 学 与 系 统 科 学 研 究 院 应 用 数 学 所 教 授 、 博士生 导师 。1999 年 入选 中国科 学院 “百 人计 划工 程 ”,2001 年获 国家 自然 科学基 金委 “ 国 家杰出 青年 科学 基金 ”。 曾任英 国伦 敦经 济学 院(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s) 经 济系 研究 员,英 国肯 特大 学统 计系 讲师。 闫妍女 士: 独立 董事 ,博 士,副 教授 。现 任中 国科 学院大 学经 济与 管理 学院 MBA 中心副 主任。2014 年1 月荣 获国 务院研 究室 年度 研究 成果 二等奖 ,2015 年1 月 荣获 中国科 学院 青 年 创 新 促 进 会 会 员 奖 。 曾 任 中 国 科 学 院 大 学 经 济 与 管 理 学 院 副 教 授 , 山 东 省 聊 城 市 冠 县 ( 挂 职 ) 副县长 。 孙会女 士 : 督察 长 , 双学 士 。2002 年至2004 年 间 ,于《 证券 市场 周刊 》编 辑部担 任记 者 职务。2004 年起,分别 就职于格林期货有限公司和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 曾任企宣部经理 、 法务部 经理 、合 规风 控与 稽核部 总经 理, 同时 兼任 监事会 主席 等职 务 。 王 呈 杰 女 士 : 监 事 , 硕 士 。 现 任 格 林 集 团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资 管 部 总 经 理 。 曾 任 河 南 省 安 融 房地产 开发 有限 公司 办公 室主任 ,格 林期 货经 纪有 限公司 财务 主管 。 杨 瑾 女 士 : 监事 , 学士 。 现 任 格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综 合 管 理 部 总监 。 曾 任 格 林 期 货 有 限公司 行政 部经 理, 格林 大华期 货有 限公 司综 合管 理部经 理。 申晨 女士 : 董 事 会 秘 书 , 硕 士 。 现 供 职 于 格 林 集 团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 任 董 事 长 秘 书 、 集 团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 曾 供 职 于 格 林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金 融 市 场 部 客 户 经 理 、 经 理 助 理 、 副 经 理 。 2、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宋东旭 先生 ,中 央财 经大 学数理 金融 学士 ,Rutgers 金融数 学硕 士。 曾供 职 于摩根 大通 首 席投资 办公 室, 负责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的投 资。 3、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公 司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共 由 五 名 人 员 组 成 : 由 高 永 红 女 士 担 任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主 席 , 现 任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1 公 司 总 经 理 ; 史 彦 刚 先 生 任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刘 金 先 生 任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曹 晋 文 先 生 任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任 固 收 投 资 部 负 责 人 、 基 金 经 理 ; 吴 起 涤 先 生 任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任 研 究 部 负 责 人 ; 孙 会 女 士 为 公 司 督 察长, 列席 参加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 4、董事长 王拴 红与股东董事王永智之间存在兄弟关系, 上述其他 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 关 系。 三、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按照《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1、基金管 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2、基金管 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以 下《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禁止的 行为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职 务 之便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2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露 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 的交易 活动 ;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基金管 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 规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活动: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 责; (7)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 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利 用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 示、 暗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 活动; (8)除按法律法 规、基金管理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 (9)违反证券交 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 (10) 故意 损害 投资 人及 其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 法权益 ; (11)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2)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4)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本基金 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 等全权 处理 本基 金的 投资 。 5、本基金 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 施,保 证基 金财 产不 用于 下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3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规 定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五、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 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或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活 动;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即 格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司 ” ) 为 保 证 本 公 司 诚 信 、 合 法 、 有 效 经 营 , 防 范 、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和 所 管 理 的 资 产 运 作 风 险 , 充 分 保 护 资 产 委 托 人 、 公 司 和 公 司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指 导 意 见 》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文 件 , 以 及 《 格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 , 制 定 《 格 林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内 部控 制大 纲》 。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是 指 公 司 为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 保 证 经 营 运 作 符 合 公 司 的 发 展 规 划 , 在 充 分 考 虑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建 立 组 织 机 制 、 运 用 管 理 方 法 、 实 施 操 作 程 序 与 控 制 措 施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公 司 为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而 建 立 的 一 系 列 组 织 机 制 、 管 理 办 法 、 操作程 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由 公 司 章 程 、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部 门 管 理 制 度 、 各 项 具 体 业 务规则 等部 分组 成。 1、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 保护 基金 投资 人利 益 不受侵 犯, 维护 股东 的合 法权益 。 (2)保证公司经 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 规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理念 。 (3) 建立 和健 全法 人治 理 结构, 形成 合理 的决 策、 执行和 监督 机制 。 (4)防范 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 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 安全完 整, 实现 公司 的持 续、稳 定、 健康 发展 。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4 (5) 确保 公司 经营 目标 和 发展战 略的 顺利 实施 。 (6)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原 则 (1)健全 性原则。内部控制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 各 项业务 过程 ,涵 盖到 决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 等各 个环节 。 (2)有效 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内控程序,并适时调 整 和不断 完善 ,维 护内 控制 度的有 效执 行。 (3)独立 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职 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 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 合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部 控制 效果 。 3、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 以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2)全面 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 的 空白和 漏洞 。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 有效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应当 是可 操作 的, 有效的 。 (5)适时 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 、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改 或完 善。 4、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 部 监控。 (1)控制 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 理 结构、 组织 结构 、员 工道 德素质 等内 容。 (2)公司管理层 应当牢固树立 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 营 造 一 个 浓 厚 的 内 控 文 化 氛 围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使 风 险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 门、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 (3)公司 按 “ 利益公平、信息透明、信誉可靠、责任到位 ”的基本原则制定治理结构 ,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和 监 事 会 的 监 督 职 能 , 严 禁 不 正 当 关 联 交 易 、 利 益 输 送 和 内 部 人 控 制 现 象 的发生 ,保 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司 合法 权益 。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5 (4)公司 根据健全性、高效性、独立性、制约性、前瞻性及防火墙等原则设计内部组 织 架 构 , 建 立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 管 理 高 效 的 运 行 机 制 , 包 括 民 主 、 透 明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管 理 议事规 则, 高效 、严 谨的 业务执 行系 统, 以及 健全 、有效 的内 部监 督和 反馈 系统。 各 职 能 部 门 是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具 体 实 施 单 位 。 各 部 门 在 公 司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制 订 本 部 门 的 业 务 管 理 规 定 、 操 作 流 程 及 内 部 控 制 规 定 , 加 强 对 业 务 风 险 的 控 制 。 部 门 管 理 层 应 定 期 对 部 门 内 风 险 进 行 评 估 , 确 定 风 险 管 理 战 略 并 实 施 , 监 控 风 险 管 理 绩 效 , 以不断 改进 风险 管理 能力 。 (5) 公司 设立 顺序 递进 、 权责统 一、 严密 有效 的内 控防线 : 1)各岗位 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 并 以书面 方式 承诺 遵 守 ,在 授权范 围内 承担 责任 。 2)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机制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3)公司督 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 严 格的检 查和 反馈 。 (6)内部 控制风险评估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风险评估、开展新业务之前的风险评估以 及 违规、 投诉 、危 机事 件发 生后的 风险 评估 等。 (7) 风险 评估 是每 个控 制 主体的 责任 。 1)董事会 下属的 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制度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并 对 公司与 基金 运作 的合 法合 规性进 行监 督检 查。 2)经营管 理层下辖的风险管理委员 会和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过程中的市场 风 险进行 评估 和控 制。 3)各 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8)授权 控制是内部控制活动的基本要点,它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 的 主要内 容包 括: 1)股东、 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 权 标准和 程序 ,确 保授 权制 度的贯 彻执 行。 2)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分 支 机构和 公司 员工 必须 在规 定的授 权范 围内 行使 相应 的职责 。 3)公 司业 务实 行分 级授 权 管理, 任何 部门 和个 人不 得越级 越权 办理 业务 。 4)公司重 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须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经授权人 签 章确认 后下 达到 被授 权人 ,并报 有关 部门 备案 。 5)公司授 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须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 适 用的授 权须 及时 修改 或取 消。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6 (9)建立 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 产 要实行 独立 运作 ,单 独核 算。 (10 ) 建 立 科 学 、 严 格 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业 务 授 权 、 业 务 执 行 、 业 务 记 录 和 业 务 监 督 严 格 分 离 , 投 资 和 交 易 、 交 易 和 清 算 、 基 金 会 计 和 公 司 会 计 等 重 要 岗 位 不 得 有 人 员 的 重 叠 。 重 要业务 部门 和岗 位须 实 行 物理隔 离。 (11) 制定 切实 有效 的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 采 用 适 当 、 有 效 的 信 息 系 统 , 识 别 、 采 集 、 加 工 并 相 互 交 流 经 营 活 动 所 需 的 一 切 信 息 。 信 息 系 统 须 保 证 业 务 经 营 信 息 和 财 务 会 计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必 须 能 实 现公司 内部 信息 的沟 通和 共享, 促进 公司 内部 管理 顺畅实 施。 (13 ) 根 据 组 织 架 构 和 授 权 制 度 , 建 立 清 晰 的 业 务 报 告 系 统 , 凡 是 属 于 超 越 权 限 的 任 何 决策必 须履 行规 定的 请示 报告程 序。 (14 ) 内 部 控 制 的 监 督 完 善 由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等 部 门 在 各 自 的 职 权 范 围 内 开 展 。 必 要 时 , 公 司 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总 经 理 等 均 可 聘 请 外 部专家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进 行检查 和评 价。 (15 )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 新 的 金 融 工 具 、 新 的 技 术 应 用 和 新 的 法 律 法 规 等 情 况 , 公 司 须 组 织 专 门 部 门 对 原 有 的 内 部 控 制 进 行 全 面 的 检 讨 , 审 查 其 合 法 合 规 性 、 合 理 性 和 有 效 性 , 适 时 改进。 5、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1)研 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观。 2)建 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3)建立投 资对象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 和 维护备 选库 。 4)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5)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 体系。 (2)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1)投资决 策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 资 范围、 投资 策略 、投 资组 合和投 资限 制等 要求 。 2)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3)投资决 策应当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 并 有决策 记录 。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7 4)建 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建立科 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 决 策程序 、基 金绩 效归 因分 析等内 容。 (3) 基金 交易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1)基金交 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 行 交易。 2)公 司应 当建 立交 易监 测 系统、 预警 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统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3)投资指 令应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法违规 或 者其他 异常 情况 ,应 当及 时报告 相应 部门 与人 员。 4)公 司应 当执 行公 平的 交 易分配 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的 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5)建 立完 善的 交易 记录 制 度,交 易记 录应 当及 时进 行反馈 、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 6)建 立科 学的 交易 绩效 评 价体系 。 (4) 基金 清算 和基 金会 计 业务控 制主 要内 容包 括: 1)规范基 金清算交割和会计核算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 保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 2)基 金会 计与 公司 会计 在 人员、 空间 、制 度上 严格 分离。 3)对所管 理的基金以基金作为会计核算主体,每只基金分别设立不同的独立帐户,进 行 单独核 算, 保证 不同 基金 在名册 登记 、帐 户设 置、 资金划 转、 帐簿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公司应 当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 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 在 估值时 点的 价值 。 5)与托管机构 间 的业务往来严格按《托管协议》进行,分清权责,协调合作,互相监督 。 (5) 信息 披露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1)严格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 开 披露的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公 司设 立信 息披 露负 责 人,负 责信 息披 露工 作, 进行信 息的 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3)公司对 信息披露应当进行持续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信 息 披露出 现的 失误 提出 处理 意见, 并追 究相 关人 员的 责任。 4)公 司掌 握内 幕信 息的 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6) 信息 技术 系统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1)根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 息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8 系统的 管理 规章 、操 作流 程、岗 位手 册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2)信息技 术系统的设计开发应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 技 术 资 料 ; 在 实 现 业 务 电 子 化 时 , 应 设 置 保 密 系 统 和 相 应 控 制 机 制 , 并 保 证 计 算 机 系 统 的 可 稽 性。 3)对信息 系统的项目立项、设计、开发、测试、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 管 理,信 息技 术系 统投 入运 行前, 必须 经过 业务 、运 营、监 察稽 核等 部门 的联 合验收 。 4)公司应 当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 措 施,确 保系 统安 全运 行。 5)计算机 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 实 施明确 的责 任管 理, 严格 划分业 务操 作、 技术 维护 等方面 的职 责。 6)公司软 件的使用应充分考虑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应具备身 份 验证、 访问 控制 、故 障恢 复、安 全保 护、 分权 制约 等功能 。 7)强 化信 息系 统的 相互 牵 制制度 ,分 别设 立系 统设 计、软 件开 发、 系统 维护 等岗位 。 8)建立计 算机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禁止同一人同时掌管操作系统口令和数据库管 理 系统口 令 。 9)建立计 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和保密制度,保证电子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 并 能及时 、准 确地 传递 到各 职能部 门 。 10)严 格计 算机 交易 数据 的授权 修改 程序 ,建 立电 子信息 数据 的定 期查 验制 度。 11)建 立电 子数 据的 保存 和备份 制度 ,重 要数 据应 当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 保存 。 12)指 定专 人负 责计 算机 病毒防 范工 作, 建立 定期 病毒检 测制 度。 13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应 当 定 期 稽 核 检 查 , 完 善 业 务 数 据 保 管 等 安 全 措 施 , 进 行 排 除 故 障 、 灾难恢 复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7) 监察 稽 核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1)公司设 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 察 长 可 以 列 席 公 司 相 关 会 议 , 调 阅 公 司 相 关 档 案 , 就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独 立 地 履 行 检 查 、 评价、 报告 、建 议职 能。 2)督察长 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 长 的报告 进行 审议 。 3)公司设 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应保证监察 稽 核部门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4)全面推 行监察稽核工作的责任管理制度,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 备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9 充 足 的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 严 格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的 专 业 任 职 条 件 , 严 格 监 察 稽 核 的 操 作 程 序 和 组 织 纪律。 5)公司应 当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 保 公司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运 行。 6)公司董 事会和管理层应当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 控 制制度 的, 应当 追究 有关 部门和 人员 的责 任。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0 第四部分


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名称: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成立时 间:1999 年8 月 18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证监 机构 字[1999]77 号 注册资 本: 柒拾 陆亿 贰仟 伍佰万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许 可[2014]511 号 联系人 :王 健 联系电 话:021-38676666 国泰君 安证 券前 身为 国泰 证券和 君安 证券 ,1999 年8 月 18 日两 公司 合并 新设 为国泰 君 安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截至2015 年6 月30 日 ,国 泰君 安证券 注册 资本 为76.25 亿元人 民币 , 直 接设有 5 家 境内 子公 司和 1 家境外 子公 司, 并在 全 国设有 30 家分 公司和 195 家证券 营业 部, 是国内 最早 开展 各类 创新 业务的 券商 之一 。2008-2016 年, 公司 连续 九年 在中 国证监 会证 券公 司分类 评价 中被 评 为 A 类AA 级 ,为 目前 证券 公司 获 得的最 高评 级。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杨德红 先生 ,中 国国 籍, 汉族,1966 年10 月出 生 ,中共 党员 ,工 商管 理硕 士,经 济师 , 现任国 泰君 安党 委书 记、 总裁。1989 年 7 月起 任 上海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投 资银行 二部 经理 、 投资银 行总 部总 经理 ,2000 年 7 月起兼 任上 海上 投 国际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总 经理;2002 年 9 月 起 历 任 国 际 集 团 资 产 经 营 公 司 总 经 理 、 国 际 集 团 办 公 室 、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 信 息 中 心 主 任 , 2004 年 2 月 起兼 任上 海国 际信托 投资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2005 年 7 月起 任国 际集团 总裁 助理 、 国际集 团资 产经 营公 司总 经理;2006 年 3 月起 任国 际集团 总裁 助理 ;2008 年 4 月任国 际集 团 副总裁 、党 委委 员,2009 年 8 月 起兼 任上 海爱 建股 份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党委 副书记 ;2014 年 2 月 起任 国际 集团 副总 裁 、党委 副书 记;2014 年 9 月起任 国泰 君安 党委 副书 记;2014 年 11 月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1 起任国 泰君 安总 裁、 党委 副书记 ;2015 年 1 月 起任 国泰君 安党 委书 记、 总裁 。2015 年 5 月起 任国泰 君安 党委 书记 、董 事长、 总裁 。 陈忠义 先生 ,中 国国 籍, 无境外 居留 权,1970 年10 月出生 ,经 济学 学士 , 中级经 济师 , 现任国泰君安证券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1993 年参加工作,曾任职于君 安证券清算部总经理 助 理、国 泰君 安证 券营 运中 心副总 经理 、光 大证 券营 运管理 总部 总经 理等 职。 “全国 金融 五 一 劳 动 奖 章 ” 、 “ 金 融 服 务 能 手 ” 称 号 获 得 者 ,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托 管 结 算 专 业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委 员,带 领团 队设 计的 “直 通式证 券清 算质 量管 理国 际化标 准平 台 ” ,被 评为 上海市 2011 年度 金融创 新奖 二等 奖。2014 年 2 月 起任 国泰 君安 证券 资产托 管部 总经 理。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总 部 设 资 产 托 管 部 , 现 有 员 工 全 部 具 备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及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管 理 人 员 及 业 务 骨 干 均 具 有 多 年 基 金 、 证 券 和 银 行 的 从 业 经 验 , 从 业 人 员 囊 括 了 经 济 师 、 会 计 师 、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 国 际 注 册 内 部 审 计 师 等 中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及 专 业 资 格 , 专 业 背 景 覆 盖 了 金 融 、 会 计 、 经 济 、 法 律 、 计 算 机 等 各 领 域 , 是 一 支 诚 实 勤 勉 、 积 极 进 取 、 专 业 分 布 合理, 职业 技能 优良 的资 产托管 从业 人员 队伍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国泰君 安证 券 于 2013 年 4 月 3 日 取得 私募 基金 综合 托管业 务资 格, 于 2014 年 5 月 20 日 取 得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 可 为 各 类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 非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坚 守 “ 诚 信 专 业 、 质 量 为 本 ” 的 服 务 宗 旨 , 通 过 组 建 经 验 丰 富 的 专 业 团 队 、 搭 建 安 全 高 效 的 业 务 系 统 ,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值 得 信 赖 的 托 管 服 务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获 得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以 来 , 广 泛 开 展 了 公 募 基 金 、 基 金 专 户 、 券 商 资 管 计 划 、 私 募 基 金 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 与 华 夏 、 天 弘 、 富 国 、 银 华 、 鹏 华 、 华 安 、 西 部 利 得 、 富 兰 克 林 等 多 家 基 金 公 司 及 其子公 司建 立了 托管 合作 关系。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托 管基金 3000 余 只 ,总托 管规 模近 3500 亿,托管产品类型涉及公募基金、私募 基金、基金专户、资产管 理计划等,专业的服 务 和可靠 的运 营获 得了 管理 人的一 致认 可。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规 章 及 公 司 内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 加 强 内 部 管 理 , 保 证 资 产 托 管 部 业 务 规 章 的 健 全 和 各 项 规 章 的 贯 彻 执 行 , 通 过 对 各 种 风 险 的 梳 理 、 评 估 、 监 控 , 有 效 地 实现对 各项 业务 风险 的监 控和管 理, 确保 业务 稳健 运行,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 织 结构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在 董 事 会 中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是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的 最 高 决 策 机 构 ; 公 司 在 经 营 管 理 层 面 设 置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对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实 行 统 筹 管 理 , 对 风 险 管 理 重 大 事 项 进 行 审 议 与 决 策 ;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包 括 专 职 履 行 风 险 管 理 职 责 的 风 险 管 理 部 、 合 规 部 、 法 律 部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2 稽核审 计部 ,以 及计 划财 务部、 信息 技术 部、 营运 中心等 履行 其他 风险 管理 职责的 部门 。 资 产 托 管 部 设 置 风 控 合 规 岗 和 稽 核 监 控 岗 , 负 责 制 定 本 部 门 风 险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 分 析 报 告 部 门 整 体 风 险 管 理 状 况 , 评 估 检 查 风 险 管 理 执 行 情 况 并 提 出 改 进 建 议 , 抓 住 要 害 环 节 和 关 键 风 险 , 协 助 业 务 运 营 岗 位 进 行 专 项 化 解 , 监 督 风 险 薄 弱 环 节 的 整 改 情 况 ; 同 时 部 门 设 置 风 险 评 估 及 处 置 小 组 , 由 资 产 托 管 部 总 经 理 及 各 小 组 、 运 营 中 心 负 责 人 组 成 , 负 责 对 重 大 风 险 事项进 行评 估、 确定 风险 管理违 规事 项的 处理 意见 、突发 事件 应急 管理 等事 项。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托 管 人 制 定 了 一 整 套 严 密 、 高 效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运 行 的 规 范 、 安 全 、 高 效 , 包 括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控 制 与 风 险 管 理 操 作 规 程 》 、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资 产 托 管 部 稽 核 监 控 操 作 规 程 》 、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资 产 托 管 部 突 发 事 件 与 危 机 处 理 规 程 》 、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资 产 托 管 部 保 密 规 程 》 、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资 产 托 管 部 资 产 保 管 操 作 规 程 》 、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资 产 托 管 部 档 案 管 理 操 作 规 程 》 等 , 并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基 金 业 务 的 发 展 不 断 加 以 完 善 。 做 到 业 务 管 理 制 度 化 , 技 术 系 统 完 整 独 立 , 核 心 作 业 区 实 行 封 闭 管 理 , 业 务 分 工 合 理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由 专 人 负责。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各 环 节 风 险 的 事 前 揭 示 、 事 中 控 制 和 事 后 稽 核 的 动 态 管 理 过 程 来 实 施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保 持 基 金 财 产 的 独 立 性 ; 实 行 经 营 场 所 封 闭 式 双 门 禁 管 理 , 并 配 备 录 音 和 录 像 监 控 系 统 ; 建 立 独 立 的 托 管 运 营 系 统 并 进 行 防 火 墙 设 置 ; 实 施 严 格 的 岗 位 冲 突 矩 阵 管 理 , 重 要 岗 位 设 置 双 人 复 核 机 制 , 建 立 严 格 有 效 的 操 作 制 约 体 系 ; 深 入 进 行 职 业 道 德 教 育 , 树 立 内 控 优 先 的 理 念 , 培 养 部 门 全 体 员 工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保 密 意 识 ; 配 备 专 门 的 稽 核 监 控 岗 对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运 行 进 行 内 部 稽 核 审 查 , 以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控 制的有 效性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制 定 投 资 监 督 标 准 与 监 督 流 程 , 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后 所 委 托 资 产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比 例 、 投 资 限 制 等 进 行 严 格 监 督 , 及 时 提 示 管 理 人 违 规 风 险 , 并 定 期 编 写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 告 , 报 送 中 国 证 监 会 。 在 日 常 为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所 提 供 的 基 金 清 算 和 核 算 服 务 环 节 中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的 核 算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对 各 基 金 费 用 的 提 取 与 开 支 情 况 、 基 金 的 申 购 资 金 的 到 账 与 赎 回 资 金 的 划 付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等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 合规性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3 (二) 监督 程序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证 券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行 为 ,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予 以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4 第五部分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直 销机 构 : 格林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 区 光华 路22 号3 层 3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27 号投 资广 场 B 座2003 、2005 、2007 法定代 表人 : 高 永红 客服电 话:4001000501 联系人 : 方 月圆 传真:010-50890725 网址:www.china-greenfund.com 2、代销 机构 (1) 北京 钱景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59885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 :陈 剑炜 网址:www.qianjing.com (2)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9 联系人 :王 诗玙 网址:www.ehowbuy.com (3)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5 客户服 务 电 话:95523/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王 叔胤 网址:www.sywg.com


(4)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 高新区 (新 市区 )北 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韩 志谦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传真:0991-2301927 联系人:王 怀春 网址:http://www.hysec.com/ (5)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A 座7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勇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 :文 雯 网址:8.jrj.com.cn (6) 天津 万家 财富 资产 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联系人 :李 明然 客服电 话:010-59013825 传真:010-59013707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7) 北京 植信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惠河南 路盛 世龙 源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于 龙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02-123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6 传真:010-67767615 联系人 :吴 鹏 网址:www.zhixin-inv.com (8)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丁 姗姗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9)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505 号 东方 纯一 大厦 15 楼 邮政编 码:210000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传真:021-203241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8-2266 联系人 :孟 召社 联系电 话:15621569619 ;021-20324176 网址:www.dtfunds.com (10)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道航 天科 技广 场 A 座17 楼1704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4-0500 传真:0755-21674453 联系人 :叶 健 网址:www.ifastps.com.cn (11)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五常街 道同 顺 街 18 号同 花 顺大楼 法定代 表人 : 凌 顺平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7 客户服 务电 话:95105885 传真:0571-88911818-8001 联系人 : 林 海明 网址:www.5ifund.com (12) 上海 云湾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新金 桥 路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戴 新装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1515 传真:021-20538999 联系人 :朱 学勇 网址:http://www.zhengtongfunds.com/ (13)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大 兴区 亦庄经 济开 发区 科创 十一 街 18 号京 东总 部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客户服 务电 话: 个人 业务 :95118





企 业业 务:400 088 8816 传真:010-89189566 联系人 :徐 伯宇 网址:http://fund.jd.com/ (14)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或95551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辛 国政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5)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花 园石 桥路 66 号 东亚 银行 金融 大 厦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8 传真:0531-68889095 联系人:徐 曼华 网址:www.zts.com.cn 3、其 他代 销机 构 本基金 其他 销售 机构 的具 体名单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销 售 基 金 , 并 及 时 公 告。 二、 基 金登 记机 构 名称: 格林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光华 路 22 号3 层 3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27 号投 资广 场 B 座2003 、2005 、2007 法定代 表人 : 高 永红 电话:4001000501 传真:010-50890755 联系人 :祁喆 三、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律 师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北京 市同 硕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丰 台区 芳城 园一 区 17 号日 月天 地 A 座11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芳城园 一 区 17 号日 月天 地A 座1103 室 负责人 : 林 化灯 经办律 师: 林化 灯、 孙钦 良 电话:13910979735 传真:010-58075700 联系人 :林 化灯 四、审 计基 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务 所和 经办 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丹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9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薛 竞、 张勇 电话:010-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张勇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30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类别设置 一、基 金份 额的 类别 本 基 金 根 据 投 资 者 认 购 、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金 额 , 对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照 不 同 的 费 率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用, 因此 形成不 同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本基 金将 设 A 类和 B 类两类 基金 份额 , 两类基 金份 额单 独设 置基 金代码 ,并 分别 公布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 二、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限制 份额类 别 A 类份 额 B 类份 额 首次单 笔认 购最 低金 额 网上直 销 系 统、 代销 机构 :0.01 元 直销柜 台:50,000.00 元 1,000,000.00 元 首次单 笔申 购最 低金 额 网上直 销 系 统、 代销 机构 :0.01 元 直销柜 台:50,000.00 元 1,000,000.00 元 追加单 笔认 购最 低金 额 网上直 销 系 统、 代销 机构 :0.01 元 直销柜 台:1,000.00 元 网上直 销 系 统、 代销 机构 :100.00 元 直销 柜 台:1,000.00 元 追加单 笔申 购最 低金 额 网上直 销 系 统、 代销 机构 :0.01 元 直销柜 台:1,000.00 元 网上直 销 系 统、 代销 机构 :100.00 元 直销 柜 台:1,000.00 元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 0.01 份 0.01 份 基金账 户最 低基 金份 额余 额 0.01 份 1,000,000.00 份 年销售 服务 费率 0.25% 0.01% 三、基 金份 额的 自动 升降 级 1、若 A 类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单个 基金 账户 在单 个销 售机构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达 到或超 过 100 万份时 ,本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自动 将持 有人 的该 部 分A 类基 金份 额升 级为B 类 基金份 额。 2、若 B 类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单个基 金账 户在 单个 销售 机构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100 万 份时 , 本基金 的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持有人 的该 部 分B 类 基金 份额降 级 为A 类 基金 份额 。 3、A 类、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等交 易申请时,应正确填 写 基 金 份 额 的 代 码 , 否 则 , 因 错 误 填 写 基 金 代 码 所 造 成 的 赎 回 等 交 易 申 请 无 效 的 后 果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投 资 者 申 购 申 请 确 认 成 交 后 , 实 际 获 得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以 本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上述规 则确 认的 基金 份额 类别为 准。 四 、 投 资 者 需 注 意 , 若 开 放 日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了 升 降 级 处 理 , 则 投 资 者 在 该 日对升 降级 前的 基金 份额 提交的 赎回 、基 金转 换转 出及转 托管 (若 有) 等申 请可确 认失 败。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情 况 下 , 增 加 新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或 者 调 整 现 有基金 份 额 类 别 设 置 及 各 类 别 的 数 额 限 制 、 相 关 规 则 , 或 者 停 止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销 售 等 , 并在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或 相关公 告中 披露 。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31 第七部分


基 金 的募 集 一、募 集的 依据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经2017 年6 月16 日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7]934 号文 注 册。 二、基 金类 型及 存续 期限 基金类 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存续期 限: 不定 期 运作方 式: 契约 型开 放式 三、募 集期 限 本基金 的发 售募 集期 为 2017 年7 月 10 日-2017 年7 月 24 日 ,本 基金 于该 期 间向社 会公 开发售 。募 集期 限自 基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最长 不得 超过 3 个月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基 金 募 集 的 实 际 情 况 按 照 相 关 程 序 延 长 或 缩 短 发 售 募 集 期 , 此 类 变 更适用 于所 有销 售机 构。 具体规 定详 见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及其 他销 售机构 相关 公告 。 四、募 集对 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 本基金的 募集对象 不包括 特 定 的机 构投 资者 。 五、募 集规 模 本基金 募集 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少 于2 亿 元。 六、募 集方 式及 场所 通 过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柜 台 、 网 上 直 销 及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的 销 售 网 点 , 具 体 名 单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等 相 关 公 告 ) 公 开 发 售 。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业 务 网 点 的 具 体 情 况 和 联 系 方 法 , 请 参 见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调 整 销 售 机 构的相 关公 告。 七、基 金份 额发 售面 值、 认购价 格及 计算 公式 、认 购费用 1、基 金份 额发 售面 值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32 2、认 购价 格 本基金 认购 价格 以基 金份 额发售 面值 为基 准进 行 计 算。 3、认 购费 用 本基金 不收 取认 购费 用。 4、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认购份 额= (认 购金 额+认 购金额 利息 )/ 基金 份额 的 面值 基金份 额面 值 为 1.00 元 。 认购份 额包 括投 资人 交付 的本金 及其 在募 集期 间产 生的利 息。 例1 :假 定某 投资 者投 资 1,000 元认 购本 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认 购金 额在 募集 期产生 的 利 息为3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A 类基 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认购份 额= (1,000 +3)/1.00 =1,003.00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 1,000 元认 购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可得到 1,003.00 份 A 类基 金份额 ( 含 利息折 份额 部分 )。 注:上述举 例中的 “认购金额在募集 期产生的利息为 3 元”,仅供举例说 明,不代表 实 际 的 最 终 利 息 计 算 结 果 , 最 终 利 息 的 具 体 金 额 及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具 体 数 额 以 基 金 登 记 机构的 记录 为准 。 5、认 购份 额余 额的 处理 方 式 上述计 算结 果( 包括 认购 份额) 均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小数 点 2 位以 后的 部分四 舍五 入,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八、投 资人 对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1、认 购时 间 本基金 的认 购时 间 为 2017 年 7 月 10 日-2017 年 7 月 24 日 ,发 售募 集期间 每 天的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由 本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或各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公告 或者 通 知 规定 。 各 个 销 售 机 构 在 本 基 金 发 售 募 集 期 内 对 于 个 人 投 资 者 或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可 能 不 同 , 若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没 有 明 确 规 定 , 则 由 各 销 售 机 构 自 行 决 定 每 天的业 务办 理时 间。 2、投 资者 认购 应提 交的 文 件和办 理的 手续 : 详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及 销售机 构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3、认 购原 则 (1)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采 用 金额认 购方 式; (2) 投资 人认 购时 ,须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33 (3)基金 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基金份额认购 申 请单独 计算 ,认 购一 经受 理不得 撤销 。 (4)若投 资人 的认购申请被部分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 认 购款项(不 含利 息)退 还给 投资人 。 4、认 购的 限额 (1)本基 金认购不同份额类别的金额限制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设 置”的 相关 描述 。具 体业 务办理 请遵 循各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规定 。 (2) 募集 期内 ,单 个投 资 人的累 计认 购规 模没 有限 制; (3)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基金 管 理人最 迟应 于调 整实 施 前2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媒 介上 予以公 告。 九、认 购的 方式 与确 认 1、认 购方 式 投 资 者 认 购 时 间 安 排 、 投 资 者 认 购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中确定 并披 露。 2、认 购确 认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认 购 申 请 及 认 购 份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 否 则 , 由 此 产 生 的 投 资 人 任 何 损 失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对于 T 日(此处,特指 发售募集期内 的工作日)交易时间内受 理的认购申请,在正常 情 况下,基金登 记机构将在 T+1 日(同上)就 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 认 仅 代 表 确 实 接 受 了 投 资 人 的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申 请 的 成 功 确 认 应 以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结 束 后 的 登 记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投 资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到 各 销 售 网 点 或 以 其 规 定 的 其 他 合法方 式查 询最 终确 认情 况。 十、募 集期 间认 购资 金利 息的处 理方 式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 其中利 息转份 额以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准 。 十一、 募集 期内 募集 资金 的管理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应当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集 结束 前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十二、 募集 期间 费用 基金 募 集 期 间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 不 得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34 第 八 部分


基 金 备案 一、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自基 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 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 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 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法律 法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 内聘请 法定 验资 机构 验资 ,自收 到验 资报 告 之日 起10 日内 ,向 中国 证 监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 否 则 《 基 金 合 同 》 不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职 责 自 基金募 集期 结束 ,基 金成 立后开 始。 二、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时 募集资 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 利息; 3、如基金 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 产净值 低 于 5000 万 元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等 , 除 本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进 行 表 决。 法律法 规或 中 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35 第 九 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理人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 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 告 中规 定。 基金管理人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 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的, 视为 下一 开放 日的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确定价” 原则,即 申购、赎回 的价格以每份基 金份额净 值为人民币 1.00 元的基准 进行计 算;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基金管 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36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 5、投资者 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前 提下,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具 体规定 为准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开始 实 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申请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申 购 成 立 ; 登 记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正常情 况下 ,投 资人 赎回 申请成 功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T +3 日 (包 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 款 项 。 特 殊 情 况 下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向 投 资 人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如 遇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 则 赎 回 款 项 的 支 付 时 间 可 相 应 顺 延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本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 提交 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 (不 含利 息) 退还 给投 资人。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 因 投 资 者 怠 于 履 行 该 项 查 询 等 各 项 义 务 , 致 使 其 相 关 权 益 受 损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或不利 后果 。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1、投资者 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业务,不同份额类别的金额限制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六、 基金份 额的 类别 设置 ”的 相关描 述。 具体 业务 办理 请遵循 各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37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 售机构赎回 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 于 0.01 份基金份额。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 后 在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保 留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的 最 低 要 求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 类 别 设 置 ” 的 相 关 描 述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请 遵 循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规 定。 3、基金管 理人可以对基金的总规模进行限制,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 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4、基金管 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 者 拒绝接 受一 定金 额以 上的 资金申 购, 具体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公告 为准 。 5、基金管 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申 购、 赎回 费用 1、除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 本 基金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和赎 回费用 。 2、在满足相关流 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 政策性 金融 债券 以及 5 个 交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 金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低于 5% 且 偏 离 度 为 负 时 , 为 确 保 基 金 平 稳 运 作 , 避 免 诱 发 系 统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对 当 日 单 个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 回基 金份额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的 1%以上 的赎 回申 请, 对超 过 1%的 部分 征 收 1% 的 强 制 赎 回 费 用 , 并 将 上 述 赎 回 费 用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资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上述 做法 无益 于基 金利 益最大 化的 情形 除外 。 3、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价格为每份 基金单位 1.00 元。投资 人申购所 得的份额等于申 购 金额除 以 1.00 元, 赎回 所得的 金额 等于 赎回 份额 乘以 1.00 元。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4、本 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收 益并分 配的 方式 ,使 基金 份额净 值保 持 在 1.00 元。 七、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及处 理方 式 1、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 采用 “ 金额 申购 ”方 式, 申购价 格为 每份 基金 份额 净值1.00 元, 申购 份额 的 计算公 式: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1.00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按实 际确 认的申 购金 额除 以 1.00 元 确定,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后2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一: 某投 资人在 T 日投 资 10,0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则 其可 得 A 类基金 份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38 额的申 购份 额计 算如 下: 申购份 额=10,000.00/1.00=10,000.00 份 即:该 投资 人投 资10,0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A 类基 金 份额, 其可 得到10,000.00 份A 类基 金份额 。 2、本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 采用 “ 份额 赎回 ”方 式, 赎回价 格为 每份 基金 份额 净值 1.00 元 。赎 回金 额 的计算 公式 如 下: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1.0 0 元 赎回金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 后 2 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由 此产 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二: :假 定某 投资 者在T 日赎 回10,000.00 份B 类 基金份 额( 不考 虑升 降级 的影响 ) , 则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如 下: 赎回金 额 =1 0,00 0.00 ×1. 0 0=10,0 00.0 0 元 即投资 者赎 回 10,000.00 份B 类 基金 份额 ,则 可得 到 10,000.00 元 赎回 金额 。 八、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某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5、当 日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总 额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总规模 限额 。 6、本基金 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 理 人可视 情况 暂停 本基 金的 申购。 7、基金资 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出现其他可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或发 生其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情 形。 8、某 笔申 购超 过基 金管 理 人公 告 的单 笔申 购上 限。 9、当影子 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 值 达到或超过 0.5%时。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 或 登 记 机 构 的 技 术 故 障 等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 售系统 或基 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39 11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到或 者超 过50% ,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12、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9、10 、12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 不 含 利 息 )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九、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 一 )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发生继 续接受 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 6、本基金 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 理 人可视 情况 暂停 本基 金的 赎回。 7、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7 项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接 受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期 支 付 赎 回 款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 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撤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告 。 (二)当影子定价确定的 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 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负偏离度绝对 值连续 两个 交易 日达 到0.5% 时,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暂 停 接受所 有赎 回申 请并 终止 基金合 同进 行财 产清算。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但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 三 ) 为 公 平 对 待 不 同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如 本 基 金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单个 开放 日申 请赎 回基 金份额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10%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采取 延 期办理 部分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措施 。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40 十、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 放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 理 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 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部分 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10%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先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如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处 理。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开放 日以 上( 含本 数)发 生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必 要 , 可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介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的其他方式 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4、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 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 总份额 10% 的,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取 延 期 办 理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措 施 。 具 体 可 参 照 巨 额 赎 回 中 关于延 期办 理、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规则 办理 ,并 予以公 告。 十一、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 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发生上 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41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放 日,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 3、若 暂停 时间 超过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信息披 露办 法》 自行 确定 公告的 增加 次 数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须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或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届 时 可 不再另 行发 布重 新开 放的 公告。 上述暂停申 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 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基 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 已 实现 收益、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十二、 基金 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关 机构 。 十三、 基金 份额 的转 让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且 条 件 具 备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的 , 将 提 前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 额转让 业务 。 十四、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 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五、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42 十六、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七、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记 机 构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手 续 、 冻 结 方 式 按 照 登 记 机 构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按 照 我 国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规 章及国 家有 权机 关的 要求 以及登 记机 构业 务规 定来 处理。 十八 、 其他 业务 在不违 反相 关法 律法 规、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办 理 份 额 的 质 押 或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制 定 相 应 的 业 务 规 则 , 届 时 无 需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但须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并 提前 公告 。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43 第 十 部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投 资目 标 在 严 格 控 制 基 金 资 产 风 险 、 保 持 基 金 资 产 流 动 性 的 前 提 下 , 追 求 超 越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投 资回报 ,力 争实 现基 金资 产的稳 定增 值。 二、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投 资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现 金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含一年)的 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 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 券、 非金 融 企业债 务融 资工 具、 资产 支持类 证券 ,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中国 人民 银 行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三、投 资策 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将 以 保 证 资 产 的 安 全 性 和 流 动 性 为 基 本 原 则 , 力 求 在 对 国 内 外 宏 观 经 济 走 势 、 货 币 财 政 政 策 变 动 等 因 素 充 分 评 估 的 基 础 上 , 科 学 预 计 未 来 利 率 走 势 , 择 优 筛 选 并 优 化 配置投 资范 围内 的各 种金 融工具 ,进 行积 极的 投资 组合管 理。 1、整 体资 产配 置策 略 整体资 产配 置策 略主 要体 现在: 1)根据宏 观经济走势、货币政策、短期资金市场状况等因素对短期利率走势进行综合 判 断; 2)根 据前 述判 断形 成的 利 率预期 动态 调整 基金 投 资 组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 (1)利率 分析通过对各种宏观经济指标、资金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的观察分析,预测 政 府宏观 经济 政策 取向 和资 金市场 供求 变化 趋势 ,以 此为依 据预 测金 融市 场利 率变化 趋势 。 (2) 平均 剩余 期限 调整 在 对 利 率 变 动 趋 势 做 出 充 分 评 估 的 基 础 上 , 合 理 运 用 量 化 模 型 , 动 态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 具 体 而 言 , 在 预 期 市 场 利 率 水 平 将 会 出 现 上 升 时 , 适 度 缩 短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限; 在预 期市 场利 率水 平将下 降时 ,适 度延 长投 资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 限。 2、类 属配 置策 略 类 属 配 置 指 在 各 类 短 期 金 融 工 具 如 央 行 票 据 、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券 以 及 现 金 等 投 资 品 种 之 间 的 投 资 比 例 。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各 类 别 金 融 工 具 政 策 倾 向 、 信 用 等 级 、 收 益 率 水 平 、 供 求 关 系 、 流 动 性 等 因 素 的 研 究 判 断 , 挖 掘 不 同 类 别 金 融 工 具 的 结 构 性 投 资 价 值 , 制 定 并 调 整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44 类属配 置, 形成 合理 组合 以实现 稳定 的投 资收 益。 3、个 券选 择策 略 选 择 个 券 时 , 本 基 金 将 找 出 收 益 率 出 现 明 显 偏 高 的 券 种 , 并 客 观 分 析 收 益 率 出 现 偏 高 的 原 因 。 若 出 现 因 市 场 原 因 所 导 致 的 收 益 率 高 于 公 允 水 平 , 则 该 券 种 价 格 出 现 低 估 , 本 基 金 将 对 此 类 低 估 品 种 进 行 重 点 关 注 。 此 外 , 鉴 于 收 益 率 曲 线 可 以 判 断 出 定 价 偏 高 或 偏 低 的 期 限 阶 段 , 从 而 指 导 相 对 价 值 投 资 , 这 也 可 以 帮 助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投 资 于 定 价 低 估 的 短 期 债 券 品 种 。 4、套 利策 略 套利操 作策 略主 要包 括两 个方面 : (1)跨市场套利 。短期资金市场有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构成,由于其中的投资群体 、 交 易 方 式 等 要 素 不 同 , 使 得 两 个 市 场 的 资 金 面 、 短 期 利 率 期 限 结 构 、 流 动 性 都 存 在 着 一 定 的 差 别 。 本 基 金 将 在 充 分 论 证 套 利 机 会 可 行 性 的 基 础 上 , 寻 找 合 理 的 介 入 时 机 , 进 行 跨 市 场 套 利操作 ,以 期获 得安 全的 超额收 益。 (2)跨品 种套利。由于投资群体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对期限相近的交易品种同样可能 因 为 存 在 流 动 性 、 税 收 等 市 场 因 素 的 影 响 出 现 内 在 价 值 明 显 偏 离 的 情 况 。 本 基 金 将 在 保 证 高 流 动性的 基础 上进 行跨 品种 套利操 作, 以期 获得 安全 的超额 收益 。 5、流 动性 管理 策略 本 基 金 作 为 现 金 管 理 工 具 , 必 须 具 备 较 高 的 流 动 性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遵 循 流 动 性 优 先 的 原 则 下 , 综 合 平 衡 基 金 资 产 在 流 动 性 资 产 和 收 益 性 资 产 之 间 的 配 置 比 例 , 通 过 现 金 留 存 、 持 有 高 流 动 性 债 券 品 种 、 正 回 购 、 降 低 组 合 久 期 等 方 式 提 高 基 金 资 产 整 体 的 流 动 性 。 同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密 切 关 注 投 资 者 大 额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需 求 变 化 , 根 据 投 资 者 的 流 动 性 需 求 提 前 做 好 资金准 备。 6、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 策 略 在 有 效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对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侧 重 于 对 基 础 资 产 质 量 及 未 来 现 金 流 的 分 析 , 采 用 基 本 面 分 析 和 数 量 化 模 型 相 结 合 , 对 个 券 进 行 风 险 分 析 和 价 值 评 估 后 进 行 投 资 。 本 基 金 将 严 格 控 制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 信 用 等 级 并 密 切 跟 踪 评 级 变 化 , 采 用 分 散 投 资 方式以 降低 流动 性风 险。 四、投 资决 策制 度和 投资 管理流 程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制 度 和 投 资 管 理 流 程 可 以 保 证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理 念 和 投资策 略等 贯彻 实施 。 1、投 资决 策制 度 本 基 金 实 行 投 资 决 策 团 队 制 , 强 调 团 队 合 作 , 充 分 发 挥 集 体 智 慧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行 业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45 研 究 员 、 基 金 经 理 等 立 足 本 职 工 作 , 充 分 发 挥 主 观 能 动 性 , 深 入 到 投 资 研 究 的 关 键 环 节 中 , 群策群 力, 争取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谋 取中 长期 稳定 的较高 投资 回报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决 策 主 要 依 靠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制 度 来 开 展 工 作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召 开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讨 论 基 金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 审 议 基 金 的 绩 效 和 风 险 、 资 产 配 置 建 议 以 及 基 金 经理的 基金 投资 报告 ,监 督基金 经理 对基 金投 资报 告的执 行。 2、投 资管 理程 序 本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程 序如下 : (1) 研究 员提 供研 究报 告 ,以研 究驱 动投 资 本基金 严格 实行 研究 支持 投资决 策机 制, 加强 研究 对投资 决策 的支 持工 作, 防 止 投 资 决 策 的 随 意 性 。 研 究 员 在 熟 悉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基 础 上 , 对 其 分 工 的 行 业 和 发 债 主 体 进 行 综 合 研 究 、 深 度 分 析 , 广 泛 参 考 和 利 用 外 部 研 究 成 果 , 拜 访 政 府 机 构 、 行 业 协 会 等 , 了 解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及 行 业 发 展 状 况 , 调 查 发 债 主 体 和 相 关 的 供 应 商 、 终 端 销 售 商 , 考 察 发 债 主 体 真 实 经 营 状 况 , 并 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基 金 经 理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撰 写 提 供宏观 经济 分析 报告 、证 券市场 行情 报告 、行 业分 析报告 和发 债主 体研 究报 告等。 (2)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并决定 基金 投资 重大 事项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将 定 期 分 析 投 资 研 究 团 队 所 提 供 的 研 究 报 告 , 在 充 分 讨 论 宏 观 经 济 、 股 票 和 债 券 市 场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策 略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确 定 基 金 的 总 体 投 资 计 划 , 包 括 基 金 在 股 票 、 债 券 等 大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比例等 重大 事项 。 (3) 基金 经理 构建 具体 的 投资组 合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等 决 议 , 参 考 研 究 团 队 的 研 究 成 果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 依 据 专 业 经 验 进 行 分 析 判 断 ,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构 建 具 体 的 投 资 组 合 , 进 行 组 合 的 日 常管理 。 (4) 交易 部独 立执 行投 资 交易指 令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置 独 立 的 交 易 部 , 由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方 案 的 要 求 和 授 权 以 及 市 场 的 运 行 特 点 , 作 出 投 资 操 作 的 相 关 决 定 , 向 交 易 部 发 出 交 易 委 托 。 交 易 部 接 到 基 金 经 理 的 投 资 指 令 后 ,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对 投 资 指 令 的 合 规 性 、 合 理 性 和 有 效 性 进 行 检 查 , 确 保 投 资 指 令 在 合 法 、 合 规 的 前 提 下 得 到 高 效 的 执 行 , 对 交 易 情 况 及 时 反 馈 , 对 投 资 指 令 进 行 监 督 ; 如 果 市 场 和 个 股交易 出现 异常 情况 ,及 时提示 基金 经理 。 (5) 基金 绩效 评估 基 金 经 理 对 投 资 管 理 策 略 进 行 评 估 , 出 具 自 我 评 估 报 告 。 监 察 稽 核 部 就 投 资 管 理 进 行 持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46 续 评 估 , 定 期 提 出 评 估 报 告 , 如 发 现 原 有 的 投 资 分 析 和 投 资 决 策 同 市 场 情 况 有 较 大 的 偏 离 , 立即 向 主 管 领 导 和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报 告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根 据 基 金 经 理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的评估 报告, 对于 基金 业绩 进行 评估。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的意 见对 投资 组合进 行调 整。 (6) 基金 风险 监控 监 察 稽 核 部 对 投 资 组 合 计 划 的 执 行 过 程 进 行 日 常 监 督 和 实 时 风 险 控 制 , 包 括 投 资 集 中 度 、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 投 资 限 制 、 投 资 权 限 等 交 易 情 况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对 基 金 投 资 组合进 行风 险评 估, 并提 出风险 防范 措施 。 (7) 投资 管理 程序 的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有 权 根 据 投 资 需 要 和 环 境 变 化 , 对 投 资管理 的职 责分 工和 程序 进行调 整, 并 在 本招 募说 明书或 其更 新中 予以 公告 。 五、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 120 天,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 超过 240 天; (2)本基 金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10%, 国债 、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除外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本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超过该 证券 的 10 %; (4)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 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0% ,但基金 投 资于有 存款 期限 、根 据协 议可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5 )到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 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 30% ; (6)本基 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20%; 投资 于不 具有 基金 托 管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银行存 款、 同业 存单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超 过5% ; (7)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本 基金 持 有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8)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连 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回 20% 以上 或者 连续 5 个 交易 日 累计赎 回 30%以 上的 情形 外, 债券 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 20% ; (9)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于 5%;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47 (10 )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五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低 于10% ; (11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10% ;本 公司 管理 的 全部证 券投 资基 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本基 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证 券不 得低 于国 内信 用评级 机构 评定 的AAA 级 或相当 于AAA 级 ;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本 基 金 应 在 评 级 报 告发布 之日 起3 个月 内予 以全部 卖出 ; (13)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4)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的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40%;债券 回购的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15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除 上 述 第 (1 )、(9 )、(12 ) 项 以 外 , 因 市 场 波 动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但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调 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调整 后的 规定执 行。 2、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 债券; (3) 信用 等级 在 AA+ 以 下 的债券 与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工 具; (4)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已进入 最后 一个 利率 调整 期的除 外; (5)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的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规 定的限 制。 3、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48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事项 进行 审查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变 更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或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六、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 的七 天通 知存款 利率 (税 后) 通 知 存 款 是 一 种 不 约 定 存 期 , 支 取 时 需 提 前 通 知 银 行 , 约 定 支 取 日 期 和 金 额 方 能 支 取 的 存 款 , 具 有 存 期 灵 活 、 存 取 方 便 的 特 征 , 同 时 可 获 得 高 于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的 收 益 。 本 基 金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具 有 低 风 险 、 高 流 动 性 的 特 征 。 根 据 基 金 的 投 资 标 的 、 投 资 目 标 及 流 动 性 特 征 , 本基金 选取 同期 七天 通知 存款利 率( 税后) 作为 本基 金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其 他 代 表 性 更 强 、 更 科 学 客 观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时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变 更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而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七、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 基 金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是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低 风 险 品 种 。 本 基 金 的 预 期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混合 型基金 、债 券型 基金 。 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与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的计 算 1、计 算公 式 本基金 按下 列公 式计 算平 均剩余 期限 : (∑投 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资产 × 剩 余期 限 — ∑投 资于金 融工 具产 生的 负债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49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 具 产生的 负 债 +债 券正 回购)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存续期 限的 计算 公式 为: (∑投资于金融工 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存续 期限-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 生的负债 ×剩余 存 续期限+债券正回购 ×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负债+ 债券 正回 购) 其中: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包 括 现 金 类 资 产 ( 含 银 行 存 款 、 清 算 备 付 金 、 交 易 保 证 金 、 证 券 清 算 款 等 )、央票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 逆 回 购 、 债 券 、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回 购 债 券 、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 以及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货 币市场 工具 。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正回 购、 买断 式回 购产生 的待 返售 债券 等。 2、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 的确 定 (1) 银行 活期 存款 、清 算 备付金 、交 易保 证金 的剩 余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 限为 0 天; 证券 清算款 的剩 余期 限和 剩余 存续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交收 日的剩 余交 易日 天数 计算 ; (2)银行 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有 存 款 期 限 , 根 据 协 议 可 提 前 支 取 且 没 有 利 息 损 失 的 银 行 存 款 ,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银 行 通 知 存 款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续期 限以 存款 协议 中约 定的通 知期 计算 。 (3)组合中债券 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 以下情 况除 外 : 允 许 投 资 的 可 变 利 率 或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下 一 个 利 率 调 整 日 的 实 际 剩 余天数 计算 。 允 许 投 资 的 可 变 利 率 或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债 券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数计 算。 (4)回购 (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 期 日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5)中央 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 剩 余天数 计算 ; (6)买断式回购 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 (7)买断 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 期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0 日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8)对其 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 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 规 定、或 参照 行业 公认 的方 法计算 其剩 余期 限和 剩余 存续期 限。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的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至 整 数 位 , 小 数 点 后 四 舍 五 入 。 如 法 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对剩 余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 限计 算方 法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九、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相 关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基金管 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 益; 3、不通过 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 当利益 。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务不 得相互 抵销 。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第十二 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估 值方 法 1、本基金 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按 实 际 利 率 法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 本 基金不 采用 市场 利率 和上 市交易 的债 券和 票据 的市 价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 2、为了避 免采用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重 大 偏 离 , 从 而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产 生 稀 释 和 不 公 平 的 结 果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一 估 值 日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 对 基 金 持 有 的 估 值 对 象 进 行 重 新 评 估 , 即 “ 影 子 定 价 ” 。 当 “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达到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5 个 交易 日内 将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调 整到 0.25% 以内 。当 正 偏离绝 对值 达到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 申购并 在 5 个交 易日 内将 正偏离 度绝 对 值 调整到 0.5% 以内 。当 负偏 离度绝 对值 达到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使用 风险 准备金 或者 固 有 资金弥补潜在资产 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 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 交 易日超过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 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 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 调 整 , 或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所 有 赎 回 申 请 并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财 产 清 算 等 措 施 。 当 前 述 情 形 发 生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履 行信 息披 露义务 。 3、如有确 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4、其 他资 产按 法律 法 规 或 监管机 构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5、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 定估值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1、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 确 到小数 点后 第4 位, 小数 点后 第5 位 四舍 五入 。本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是按 日结 转份额 的,7 日年 化收益 率是 以最 近 7 日( 含节假 日) 收益 所折 算的 年 资产收 益率 ,精 确到 0.001% ,百 分号 内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2、基金管 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净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外 公布 。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资产 的计 价导致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小 数点 后 4 位或 7 日年化 收益 率百 分 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估值 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 值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3)因估 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 失; (4)根据 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 行更正 ,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基 金资 产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 益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 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据 基金合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同的约 定予 以公 布。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3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由于不 可抗力原因,或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或即使发 现 错 误 但 因 前 述 原 因 无 法 及 时 更 正 而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或 减 轻 由 此 造 成 的 影响。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第十三 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销 售服 务费 ; 4、《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金 合 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诉讼 费 和 仲裁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基 金的 账户 开户 费用 、 账户维 护费 用;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 定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3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E× 0. 3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个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 按照双方约 定的方式于次月首日 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顺 延 至最近 可支 付日 支付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06%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E× 0.06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个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 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 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托 管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顺 延 至 最 近 可 支 付 日 支 付 。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的 年 销售服 务费 率 为 0.25% , 对于 由B 类降 级 为 A 类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年 销售 服务 费率 应自 其确认 降级 后的 下一 个工 作日起 适用A 类 基金 份额 的费率 。B 类基金 份额的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为0.01% ,对 于 由A 类升 级 为B 类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应自其确认升级后 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 受 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各类 别基金份额的基金销 售 服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具 体如下 : H=E× 该类 基金 份额 年销 售服务 费率 ÷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个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人核对一致 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登 记 机 构 , 由 登 记 机 构 代 付 给 销 售 机 构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的,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付 。 销 售 服 务 费 主 要 用 于 支 付 销 售 机 构 佣 金 、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金 行 销 广 告 费 、 促 销 活 动 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费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中 对 该 项 费 用 的 列 支 情 况 作 专 项说明 。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 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销售 服务 费的 调整 在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允 许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协商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销售 服务 费率 。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或 调 高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等 费 率 ,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调低 基金 销售服 务费 率,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模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五、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损益 后的 余额 。 二、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每日 分配、按日支付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 为 基 准 , 为 投 资 人 每 日 计 算 当 日 收 益 并 分 配 。 投 资 人 当 日 收 益 分 配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小 数点 后 第3 位 按去 尾原则 处理 ; 4、本基金 根据每日收益 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 投 资 人 记 正 收 益 ; 若 当 日 已 实 现 收 益 小 于 零 时 , 为 投 资 人 记 负 收 益 ; 若 当 日 已 实 现 收 益 等 于 零 时,当 日投 资人 不记 收益 ; 5、本基金 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 转 基 金 份 额 )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获 得 现 金 收 益 ; 若 投 资 人 在 当 日 收 益 支 付 时 , 其 当 日 净 收 益 大 于 零 , 则 为 投 资 人 增 加 相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 其 当 日 净 收 益 为 零 , 则 保 持 投 资 人 基 金 份 额 不 变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尽 量 避 免 基 金 净 收 益 小 于 零 , 若 当 日 净 收 益 小 于 零 , 则 缩 减 投 资 人 基 金 份 额 ; 若 投 资 人 全 部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其 对 应 收 益 将 立 即 结 清 ; 若 收 益为负 值, 则从 投资 人赎 回基金 款中 扣除 ; 6、当日申 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 金 份额自 下一 个工 作日 起, 不享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权 益;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在 对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且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但 应 于 变 更 实 施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告 。 三、收 益分 配方 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四、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本基金每日 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 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60 年 化 收 益 率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应 于 节 假 日 结 束 后 第 二 个 自 然 日 , 披 露 节 假 日 期 间 的 每 万 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 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 基 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法律法 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本基金 每日 例行 对当 天实 现的收 益进 行收 益结 转, 每日例 行的 收益 结转 不再 另行公 告。 五、本基金 各类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基金合同第 十八部 分。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61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如 下原则 :如 果《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 于2 个 月, 可以 并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 照有关 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7、基金托 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 确认。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 务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 基金的 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 所需 在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62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介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 站 ” ) 披 露 , 并 保 证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金合 同》 约 定 的时 间和 方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信 息资 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基金 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 大 利 益 的 事 项 的 法 律文件 。 2、基金招募说明 书应当最大限 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63 内容。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 月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并 登载在 其网 站上 ,将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 人在公 告的 15 日 前 向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供书 面说 明。 3、基金托 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 中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将 《 基 金 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各自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登 载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公 告 1、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 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 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当 日 , 披 露 截 止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前 一日期间的各类基 金 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前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 率。各类基金 份 额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日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已 实现收 益/ 当日 该类 基金 份 额总额 ×1000 0 按日结 转 的7 日 年化 收益 率的计 算方 法: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 其中,Ri 为 最近 第 i 个 自然日(包 括计 算当 日)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采 用四舍 五入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第4 位,7 日年 化收 益 率采用 四舍 五入 保 留至百 分号 内小 数点 后 第3 位 , 如不 足7 日, 则采 取上述 公式 类似 计算 。 2、在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 网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64 站、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各类基 金份 额 的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和7 日年化 收益 率。 3、基金管 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 各 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 日 (或自然日)的次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 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 五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年 度报告 ,并 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载 于其 网站 上 , 将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度 报 告正文 登载 在其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将 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比 例超 过20% 的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季度 报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文 件 中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产 品的 特有 风险 。 (六) 临时 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下列事 件: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65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 之 三 十;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者 仲裁 ;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但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16 、 基金 管 理 费 、 基金托 管 费 、 销 售 服 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7、基 金资 产净 值估值 错 误达基 金资 产净 值 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当 “ 影 子 定 价 ”确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负 偏 离度绝对 值达到 0.25% 或正负偏离 度绝对值达到 0.5% 的情形 ;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 基金资 产净值 与“ 摊余 成本 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连续 2 个交 易日 出现 负偏 离度 绝对值 超过 0.5% 的情形 ; 27、基 金变 更份 额类 别设 置; 28、本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29、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事项 。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66 (七) 澄清 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介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九)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信息 披露 内容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年 报 及 半 年 报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 资产支 持证 券明 细 。 如将来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有 另行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 披 露 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7 日 年化 收益 率、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基金 管理 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 上 披 露 同 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67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制。 八、暂 停或 延迟 披露 基金 信息的 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信 息: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68 第十七 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 场风 险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而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政 治 、 经 济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因素 的影 响会 产生 波动 ,从而 对本 基金 投资 产生 潜在风 险,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发 生波 动。 1、政 策风 险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等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的 变 化 对 证 券 市 场 产 生 一 定 影 响 , 从而导 致投 资对 象价 格波 动,影 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的风险 。 2、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 券 市 场 是 国 民 经 济 的 晴 雨 表 , 而 经 济 运 行 则 具 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 随 着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的 周期性 变化 ,基 金所 投资 于证券 的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化 ,从 而产 生风 险。 3、利 率风 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变 化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也 会 影 响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 进而影 响基 金持 仓证 券的 收益水 平。 4、购 买力 风险 基 金 收 益 的 一 部 分 将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可 能 因 为 通 货 膨 胀 的 影 响 而 使 购 买 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投资收 益下 降。 二、信 用风 险 指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 或 者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之 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 、 拒 绝 支 付 到 期 本 息 , 或 者 发 行 债 券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不 真 实 、 不 完 整 , 都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和 收 益 变 化 。 三、份 额面 值与 影子 价格 偏离风 险 由 于 本 基 金 采 用 固 定 净 值 的 计 价 方 法 , 当 市 场 利 率 出 现 大 的 波 动 , 基 金 的 份 额 面 值 与 影 子 价 格 之 间 可 能 会 发 生 比 较 大 的 偏 离 , 基 金 为 保 持 份 额 面 值 必 须 缩 减 份 额 的 风 险 ; 或 者 不 得 不放弃 份额 面值 ,从 而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带来 损失 。 四、管 理风 险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策 略 、 人 为 因 素 、 管 理 系 统 设 置 不 当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公 司 内部失 控而 可能 产生 的损 失。管 理风 险包 括: 1、决策风险:指 在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 由于决 策失 误可 能给 基金 资产造 成的 损失 。 2、操作风 险:指在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 因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69 素可能 导致 的损 失。 3、技 术风 险: 是指 由于 信 息系统 设置 不当 等因 素可 能造成 的损 失。 五、本 基金 特有 风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可 能 面 临 较 高 流 动 性 风 险 以 及 货 币 市 场 利 率 波 动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货 币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影 响 基 金 的 再 投 资 收 益 , 并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的 变 动 。 同时为 应对 赎回 进行 资产 变现时 ,可 能会 由于 货币 市场工 具交 易量 不足 而面 临流动 性风 险。 六、职 业道 德风 险 职业道 德风 险是 指员 工不 遵守职 业操 守, 发生 违法 、违规 行为 从而 可能 导致 的损失 。 七、流 动性 风险 因 市 场 交 易 量 不 足 , 导 致 证 券 不 能 迅 速 、 低 成 本 地 转 变 为 现 金 的 风 险 。 同 时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过 程 中 , 可 能 会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 巨 额 赎 回 可 能 会 产 生 基 金 仓 位 调 整 的 困 难 , 导致流 动性 风险 ,甚 至影 响基金 份额 净值 。 八、合 规性 风险 合 规 性 风 险 是 指 在 基 金 管 理 或 运 作 过 程 中 ,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或 者 基 金 投 资 违反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有关 规定的 风险 。 九、其 他风 险 1、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2、金融市 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 接 控制能 力之 外的 风险 ,也 可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70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协 商一 致 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关于《 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 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 两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3、《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71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 现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向证 监会 报备 解决 方案 。 四、清 算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基 金的 合并 本基金 与 其 他基 金合 并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程 序进行 。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72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本摘 要如 与正 文不 符, 以正文 为准 )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 产; (3)依照《基金 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任 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行为 ; (14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 公 证 机 构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5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等 的业 务规 则;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73 (1)依法 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4)配备 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 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投资 ; (6)除依 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采取 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 在 支 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74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2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按 规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资料;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依《基金合 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 (3)监督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根据 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 证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 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75 (1)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 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持 有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设立 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立 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除依 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规 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 益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 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76 (1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 投 资 者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根据《 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 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 仲裁;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披 露文 件; (2)了解 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 出投资 决策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77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本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要求提 高 该等报 酬标 准或 销售 服务 费的除 外;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78 的事项 。 2、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2)在法 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设 置 或 调 低 各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 销 售服务 费率 或变 更收 费方 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对《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在不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以及不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 况 下增加 、取 消或 调整 基金 份额类 别设 置; (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 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基 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 行召集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 议。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上(含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79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 应于会 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取通 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如召集 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 决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或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机 关 允 许 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现场开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亲自 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 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80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 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 的3 个月 以后 、6 个月 以内 ,就 原定 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 分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2、通讯开 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 至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2)召集 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 不 影 响表决 效力 ; (3)本人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含 二分 之一 ); 若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召 开时间 的3 个月 以后 、6 个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重 新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 之 一 ( 含 三 分 之 一 ) 以 上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直 接 出 具 书面意 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书 面意 见; (4 ) 上 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3、在不与 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 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 网 络 、 电 话 、 短 信 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具 体 方 式 由 会 议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 知中列 明。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81 4、基金份 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 话、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具 体方式 在会 议通 知中 列明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 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 布提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后 5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决 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 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 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 其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通 过。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82 2、特 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含2/3 )通 过方 可 做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管 人、 本基 金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终 止《 基金合 同》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监 督 员 及 公 证 机 关 均 认 为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2)监票 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 果。 (3)如果 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计票 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通 讯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83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 起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 构 、 公 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九 )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和 调 整 ,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三、与 基 金 财产 管理 、运 用有关 费用 的提 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销 售服 务费 ; 4、《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基 金的 账户 开户 费用 、 账户维 护费 用;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 定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3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E× 0.30 %÷ 当年 天数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84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基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提, 逐日累 计至 每个 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一 致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双 方 约 定 的 方 式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2-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顺延 至最近 可支 付日 支付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06%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E× 0.06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基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提, 逐日累 计至 每个 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经 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 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顺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 支付 。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的 年 销售服 务费 率 为 0.25% , 对于 由B 类降 级 为 A 类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年 销售 服务 费率 应自 其确认 降级 后的 下一 个工 作日起 适用A 类 基金 份额 的费率 。B 类基金 份额的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为0.01% ,对 于 由A 类升 级 为B 类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应自其确认升级后 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 受 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各类 别基金份额的基金销 售 服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具 体如下 : H=E× 该类 基金 份额 年销 售服务 费率 ÷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个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人核对一致 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登 记 机 构 , 由 登 记 机 构 代 付 给 销 售 机 构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的,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付 。 销 售 服 务 费 主 要 用 于 支 付 销 售 机 构 佣 金 、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金 行 销 广 告 费 、 促 销 活 动 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费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中 对 该 项 费 用 的 列 支 情 况 作 专 项说明 。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85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 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销 售服 务费 的调 整 在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允 许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协商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销售 服务 费率 。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或 调 高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等 费 率 ,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调低 基金 销售服 务费 率,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模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四、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损益 后的 余额 。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每日 分配、按日支付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 为 基 准 , 为 投 资 人 每 日 计 算 当 日 收 益 并 分 配 。 投 资 人 当 日 收 益 分 配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小 数点 后 第3 位 按去 尾原则 处理 ; 4、本基金 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 投 资 人 记 正 收 益 ; 若 当 日 已 实 现 收 益 小 于 零 时 , 为 投 资 人 记 负 收 益 ; 若 当 日 已 实 现 收 益 等 于 零 时,当 日投 资人 不记 收益 ;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86 5、本基金 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 转 基 金 份 额 )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获 得 现 金 收 益 ; 若 投 资 人 在 当 日 收 益 支 付 时 , 其 当 日 净 收 益 大 于 零 , 则 为 投 资 人 增 加 相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 其 当 日 净 收 益 为 零 , 则 保 持 投 资 人 基 金 份 额 不 变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尽 量 避 免 基 金 净 收 益 小 于 零 , 若 当 日 净 收 益 小 于 零 , 则 缩 减 投 资 人 基 金 份 额 ; 若 投 资 人 全 部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其 对 应 收 益 将 立 即 结 清 ; 若 收 益为负 值, 则从 投资 人赎 回基金 款中 扣除 ; 6、当日申 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 金 份额自 下一 个工 作日 起, 不享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权 益;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在 对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且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但 应 于 变 更 实 施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告。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四)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本基金每日 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 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应 于 节 假 日 结 束 后 第 二 个 自 然 日 , 披 露 节 假 日 期 间 的 每 万 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 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 基 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法律法 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本基金 每日 例行 对当 天实 现的收 益进 行收 益结 转, 每日例 行的 收益 结转 不再 另行公 告。 (五)本基 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 算见本基金 合 同第十 八部 分。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投 资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现 金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含一年)的 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 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 券、 非金 融 企业债 务融 资工 具、 资产 支持类 证券 ,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中国 人民 银 行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87 (二)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 120 天,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 超过 240 天; (2)本基 金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10%, 国债 、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除外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本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 券 ,不 超过该 证券 的 10 %; (4)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 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0% ,但基金 投 资于有 存款 期限 、根 据协 议可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5 )到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 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 30% ; (6)本基 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20%; 投资 于不 具有 基金 托 管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银行存 款、 同业 存单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超 过5% ; (7)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本 基金 持 有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8)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连 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回 20% 以上 或者 连续 5 个 交易 日 累计赎 回 30%以 上的 情形 外, 债券 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 20% ; (9)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于 5%; (10 )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五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低 于10% ; (11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10% ;本 公司 管理 的 全部证 券投 资基 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本基 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证 券不 得低 于国 内信 用评级 机构 评定 的AAA 级 或相当 于AAA 级 ;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本 基 金 应 在 评 级 报 告发布 之日 起3 个月 内予 以全部 卖出 ; (13)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4)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的 债券 回 购 的资 金余 额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40%;债券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88 回购的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15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除 上 述 第 (1 )、(9 )、(12 ) 项 以 外 , 因 市 场 波 动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但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调 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调整 后的 规定执 行。 2、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 债券; (3) 信用 等级 在 AA+ 以 下 的债券 与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工 具; (4)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已进入 最后 一个 利率 调整 期的除 外; (5)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的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规 定的限 制。 3、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89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事项 进行 审查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变 更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或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六、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和 公告 方式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公 告方 式 1、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 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当 日 , 披 露 截 止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前 一日期间的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前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各类基金 份 额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 ×1000 0 按日结 转 的7 日 年化 收益 率的计 算方 法: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 其中,Ri 为 最近 第 i 个 自然日 (包 括计 算当 日) 的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 益。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采用 四舍 五入 保留 至小 数点后 第4 位,7 日年 化 收益率 采用 四舍 五 入保留 至百 分号 内小 数点 后第 3 位, 如不 足 7 日, 则采取 上述 公式 类似 计算 。 2、在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 网 站、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和7 日年化 收益 率。 3、基金管 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 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 日 (或自然日)的次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七、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清算 方式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90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关于《 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 两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3、《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91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 现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向证 监会 报备 解决 方案 。 (四) 清算 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 基金 的合 并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程 序进行 。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尽 量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途 径 解 决 。 不 愿 或 者 不 能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合同》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不 包 括 香 港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及 台 湾 地 区 ) 法 律 并 从其解释。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 住 所 供 投 资 者 查 阅 , 但 应 以 《 基 金 合 同 》 正 本 为 准 ; 投 资 者 可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网站查 询。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92 第 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 要 (本摘 要如 与托 管协 议正 文不符 ,以 托管 协议 正文 为准)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格林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光华 路 22 号 3 层309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 街 27 号投 资广 场 B 座2003 、2005 、2007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高永 红 成立日 期:2016 年 11 月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 可[2016]2266 号 组织形 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永 续经 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 基金销 售、 资产 管理 、特 定客户 资产 管理 和中 国证 监会许 可的 其 他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中路 168 号 29 层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成立时 间:1999 年8 月 1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证监 机构 字[1999]77 号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证监许 可[2014]511 号 注册资 本: 柒拾 陆亿 贰仟 伍佰万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93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合 同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和 交 易 对 手 库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 进 行 监 督 , 对 存 在 疑 义 的 事 项 进 行 核 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投 资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现 金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内(含一年 )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 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资产支持类证 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 国 人民银 行认 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 融 资 、 融 券比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 120 天,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 超过 240 天; (2)本基 金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10%, 国债 、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除外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本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超过该 证券 的 10 %; (4)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 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0% ,但如果 基 金投资 有存 款期 限, 根据 协议可 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 款不受 上述 比例 限制 ; (5 )到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 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 30% ; (6)本基 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20%; 投资 于不 具有 基金 托 管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银行存 款、 同业 存单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超 过5% ; (7)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本 基金 持 有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8)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连 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回 20% 以上 或者 连续 5 个 交易 日 累计赎 回 30%以 上的 情形 外, 债券 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 20% ; (9)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于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94 5%; (10 )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五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低 于10% ; (11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10% ;本 公司 管理 的 全部证 券投 资基 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本基 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证 券不 得低 于国 内信 用评级 机构 评定 的AAA 级 或相当 于AAA 级 ;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本 基 金 应 在 评 级 报 告发布 之日 起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 卖出 ; (13)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4)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的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40%;债券 回购的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15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除 上 述 第 (1 )、(9 )、(12 ) 项 以 外 , 因 市 场 波 动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但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调 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调整 后的 规定执 行。 因 市 场 波 动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以 上 规 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本 协 议 第 十 五 条 第 九 项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并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或 不 定 期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说 明 理 由 , 在 与 交 易 对 手 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解决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 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95 被 确 认 调 整 的 名 单 开 始 生 效 , 新 名 单 生 效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但 不 承 担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造 成 的 损 失 。 若 未 履 约 的 交 易 对 手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 时 间 前 仍 未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相 关 交 易 对 手 追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予 以 必 要 的 协 助 与 配 合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书 面 或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其 他 方 式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 经 提 醒 后 仍 未 改 正 时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相 应 损 失和责 任。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存 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选 择 存 款银行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 账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 2、基金托 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 户资料 、投 资指 令、 存款 证实书 等有 关文 件, 切实 履行托 管职 责。 3、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 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时 有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定的 行为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 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基 金托 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内 纠正 或拒 绝结 算, 但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 六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计算、应收资 金到账、基金费用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印 制 在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上,则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并将 在发 现后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七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首 次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前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署 相 应 的 风 险 控 制 补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96 充 协 议 , 并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补 充 协 议 的 约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的有 关基 金投 资中 期票 据的投 资管 理制 度。 ( 八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中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以 书 面 或 以 双 方认可 的其 他方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由此 造成 的相 应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 九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 十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 托管人履 行托管 职责情 况 进行核查 ,核查 事项包 括 基金托 管人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 开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 和证券账 户、复 核基金 管 理人计算 的 基金资产 净值 、 各类基 金 份额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 益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计 算 、根据基 金 管理人指 令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信 息披露 和监督 基 金投资运 作等行 为。 (二)基 金管理 人发现 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 用基金 财 产、未对 基金财 产实行 分 账管 理、未执 行或无 故延迟 执 行基金管 理人资 金划拨 指 令、泄露 基金投 资信息 等 违反《基 金 法》、基 金合同 、本协 议 及其他有 关规定 时,应 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 托 管人限期 纠 正。基金 托管人 收到通 知 后应在下 一工作 日前及 时 核对并以 书面形 式给基 金 管理人发 出 回函,说 明违规 原因及 纠 正期限, 并保证 在规定 期 限内及时 改正。 在上述 规 定期限内 , 基金管理 人有权 随时对 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人 改正。 基金托 管 人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核 查行为 , 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相 关 资料以供 基金管 理人核 查 托管财产 的 完整性和 真实性 ,在规 定 时间内答 复基金 管理人 并 改正。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97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基 金财产 保管的 原 则 1、基金财 产应独 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 固有财产 。 基金 财产的 债 权不得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固有财产 的债务 相抵销 , 不得与基 金财产 的债权 债 务相互抵 销。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以其 自有资 产承担 法 律责任, 其债权 人不得 对 基金财产 行 使请求冻 结、扣 押和其 他 权利。 托管人仅对实际交付并控制下的基金财产承担保管职 责,对于非托管人保管的财产不承担责任。 2、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因依 法解散 、被依 法 撤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 产 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 ,基金 财产不 属 于其清算 财产。 3、基金托 管人应 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 未 经基金 管 理人依据 合法程 序作出 的 合法合规 指令,基 金 托管 人不得 自 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 金 的任何财 产。 4、基金托 管人按 照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 和证券账 户。 5、基金托 管人对 所托管 的不同基 金财产 分别设 置 账户, 实 现分账 管理, 独 立核算, 确保基金 财产的 完整与 独 立。 6、基金托 管人根 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 按照基 金 合同和本 协议的 约定保 管 基金财 产,如有 特殊情 况双方 可 另行协商 解决。 7、对于因 为基金 投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 应由基 金 管理人负 责与有 关当事 人 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 到账日基 金财产 没有到 达 基金账户 的, 基 金托管 人 应及时通 知 基金管理 人采取 措施进 行 催收。 由 此给基 金 财产 造 成损失的 ,基金 管理人 应 负责向有 关 当事人追 偿基金 财产的 损 失, 基金 托管人 对此不 承 担任何责 任。 8、除依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外 ,基金 托 管人不得 委托第 三人托 管 基金财 产。 (二)基 金募集 期间及 募 集资金的 验资 1、基金募 集期间 的资金 应存于基 金管理 人在 具 有 托管资格 的商业 银行开 设 的 基金 募 集专户。 该账户 由基金 管 理人开立 并管理 。 2、基金募 集期满 或基金 停止募集 时,募 集的基 金 份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98 额持有人 人数符 合《基 金 法》、《 运作办 法》等 有 关规定后 ,基金 管理人 应 将属于基 金 财产的全 部资金 划入基 金 托管人开 立的基 金 托管 资 金账户 , 同时在 规定时 间 内,聘请 具 有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 进行验 资 ,出具验 资报告 。出具 的 验资报告 由 参加验资 的2 名或 2 名 以 上中国注 册会计 师签字 并 加盖会计 师事务 所公章 方 为有效。 验 资完成, 基金管 理人应 将 募集到的 全部资 金存入 基 金托管人 为基金 开立的 基 金银行存 款 账户中。 3、若基金 募集期 限届满 ,未能达 到基金 合同生 效 的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 按 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 宜 ,基 金托管 人 应提供充 分协助 。 (三)基 金资金 账户的 开 立和管理 1、基金托 管人 应 负责本 基金的资 金账户 的开设 和 管理 。 2、基金托 管人为 本基金 在商业银 行开设 本 基金 的 资金账户 ,并根 据基金 管 理人合法 合规的指 令办理 资金收 付 。本基金 的银行 预留印 鉴 由基金托 管人保 管和使 用 。本基金 的 一切货币 收支活 动,包 括 但不限于 投资、 支付赎 回 金额、支 付基金 收益、 收 取申购款 , 均需通过 本基金 的资金 账 户进行。 3、基金托 管资金 帐户 的 开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不 得假借 本 基金的名 义开立 任何其 他 银行账户 ;亦不 得使用 基 金的任何 账 户进行本 基金业 务以外 的 活动。 4、基金托管 资金 账户的 开立和管 理应符 合 相关 法 律法规的 有关 规 定。 5、在符合 法律法 规规定 的条件下 ,基金 托管人 可 以通 过基 金托管 人专用 账 户办理基 金资产的 支付。 6、基金托 管人可 以通过 申请开通 本基金 银行账 户 的企业网 上银行 业务进 行 资金支 付,并使 用企业 网上银 行 (简称“ 网银” )办理 托 管资产的 资金结 算汇划 业 务。 (四)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 立和管理 1、基金托 管人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 上海分公 司、深 圳分公 司 为基金开 立基金托 管人与 基金联 名 的证券账 户。 2、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 不得出 借或未 经 对方 书面 同意擅 自转让 基 金的任何 证券账 户,亦 不 得使用基 金 的任何账 户进行 本基金 业 务以外的 活动 。 3、基金托 管人以 自身法 人名义在 中国证 券登记 结 算 有限责 任 公司 开立结 算 备付金账 户,并代 表所托 管的基 金 完成与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 一级法 人 清算工作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99 基金管理 人应予 以积极 协 助 。结算 备付金 、 证券 结 算保证金 等的收 取按照 中 国证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的规 定 执行。 4、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立 和证券账 户卡的 保管由 基 金托管人 负责, 账户资 产 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 5、在本托 管协议 生效日 之后,本 基金被 允许从 事 其他投资 品种的 投资业 务 ,涉及相 关账户的 开设、 使用的 , 按有关规 定开设 、使用 并 管理;若 无相关 规定, 则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比照 并遵守 上述关 于 账户开设 、使用 的规定 。 (五)债 券托管 专户的 开 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 托 管人根据 中国人 民银行 、 中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 责 任公 司、上海 清算所 的有关 规 定, 以基 金的名 义 在中 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 司 及银行 间 市场清算 所股份 有限公 司 开立债券 托管与 结算账 户 ,并代表 基金进 行银行 间 市场债券 的 结算。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共同 代表 基金签 订 全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债 券 回购主协 议。 (六)其 他账户 的开立 和 管理 1、因业务 发展需 要而开 立的其他 账户, 可以根 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 定, 在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商议 后 开立 。新账 户按有 关 规则使用 并管理 。 2、法律法 规等有 关规定 对相关账 户的开 立和管 理 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办 理。 (七)基 金财产 投资的 有 关有价凭 证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 投资的 有关实 物 证券 、银 行定期 存款存 单 等有价凭 证 由基 金托管 人 负责妥 善保管, 保管凭 证由基 金 托管人持 有 。实 物证券 等 有价凭证 的购买 和转让 , 由基金托 管 人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指 令 办理。属 于基金 托管人 实 际有效控 制下的 实物证 券 在基金托 管 人保管期 间的损 坏、灭 失 ,由此产 生的责 任应由 基 金托管人 承担。 托管人 对 托管人以 外 机构实际 有效控 制的证 券 不承担保 管责任 。 (八)与 基金财 产有关 的 重大合同 的保管 由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金 签 署的、与 基金有 关的重 大 合同的原 件分别 由基金 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保管 。除协 议 另有规定 外,基 金管理 人 在代表基 金签署 与基金 有 关的重大 合 同(包括 但不限 于基金 年 度审计合 同、基 金信息 披 露协议及 基金投 资业务 中 产生的重 大 合同)时 ,应保 证基金 一 方持有两 份以上 的正本 , 以便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至少 各 持有一份 正本的 原件, 基 金管理人 在合同 签署后30 个工作 日内通 过专人 送 达、挂号 邮寄 等安全方 式将合 同原件 送 达基金托 管人处 。重大 合 同的保管 期限为 基金合 同 终止后 15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00 年。 对于无法 取得二 份以上 的 正本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 与原件 核 对一致 后加盖授 权业务 章的合 同 传真件, 未经双 方协商 或 未在合同 约定范 围内, 合 同原件不 得 转移。 因基金管 理人未 按本协 议 约定及时 向基金 托管人 送 达重大合 同原件 或传真 件 导致的 法律责任 ,基金 托管人 不 予承担。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计算 和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及复 核程 序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按规 定公 告。 2、复 核程 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估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依 据基 金合 同和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外 公布。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基 金 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 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 括持 有人 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登 记 机 构 编 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审 核 并 提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任 意 一 个 交 易 日 或 全 部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 拖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等 涉及到 基金 重要 事项 日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 于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基 金托 管 人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 务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应 按 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和终 止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01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 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项 。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 本 协 议 产 生 或 与 之 相 关 的 争 议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 协 商 、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 协 议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不 包 括 香 港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及 台 湾 地 区 ) 法 律 并 从 其 解 释。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02 第二十 一 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以 下一 系列 服务: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登记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委 托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登 记 服 务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配 备 安 全 、 完 善 的 电 脑 系 统 及 通 讯 系 统 , 准 确 、 及 时 地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与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管 理 、 托 管 与 转 托 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管 理 , 权 益 分 配 时 红 利 的 登 记 、 派 发,基 金交 易份 额的 清算 过户和 基金 交易 资金 的交 收等服 务。 二、红 利再 投资 服务 基 金 默 认 分 红 方 式 为 现 金 红 利 ,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选 择 红 利 再 投 资 形 式 进 行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期 分 配 所 得 基 金 收 益 将 按 除 息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且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三、网 上交 易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 通 过 先 进 的 网 络 通 讯 技 术 , 为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提 供高 效安 全的 基金交 易服 务、 及时 迅捷 的基金 信息 和理 财服 务。 四、主 动通 知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 短 信 、 主 动 致 电 等 方 式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各 项 主 动 通 知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及 重 要 信 息 将 通 过 指 定 媒 介 发 布 。 如 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需 要 提 供 纸质的 确认 单、 对账 单的 服务, 可致 电基 金管 理人 客户服 务中 心索 取。 五、查 询服 务 为 方 便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随 时 了 解 基 金 管 理 人 相 关 信 息 及 投 资 资 讯 ,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通 网 上 查 询 等 方 式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通 过 官 方 网 站 等 方 式 进 行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信 息 查 询 和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账 户信 息查 询。 六、多 元资 料索 取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详 细 的 专 业 基 金 投 资 资 料 , 便 于 办 理 各 种 交 易 手 续 , 同 时 为 方 便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索 取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了 多 元 化 的 资 料 索 取 服 务 , 索 取 途 径 多 样 , 资料内 容丰 富详 尽。 所 有 对 外 公 布 文 件 及 各 种 相 关 历 史 文 件 均 可 向 客 户 服 务 人 员 索 取 , 客 户 服 务 人 员 可 通 过 传真、Email 提 供;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提供 各种资 料、 业务 表单 及公 告下载 。 七、资 讯服 务定 制 为 进 一 步 提 高 基 金 运 作 的 透 明 度 , 提 升 服 务 品 质 , 使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时 了 解 基 金 投 资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03 资 讯 , 基 金 管 理 人 推 出 全 方 位 资 讯 服 务 定 制 项 目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客 服 热 线 、 基 金 管 理人网 站、 短信 定制 各种 资讯,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 Email 、 短信 等多 渠道 发送 资 讯定制 服务 。 八、投 资业 务咨 询 基 金 管 理 人 拥 有 一 支 训 练 有 素 、 专 业 知 识 全 面 的 投 资 顾 问 队 伍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专 业 客 户 服 务 代 表 将 在 规 定 的 工 作 时 间 内 回 答 客 户 提 出 的 问 题 , 提 供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全 方 位 的 咨 询 服 务 。 九、投 诉与 建议 的受 理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理建 议是 基金 管理人 发展 的动 力与 方向 。 如 果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各 种 服 务 感 到 不 满 意 或 有 其 他 需 求 , 可 通 过 电 话 、 来 信 、 传 真 、 Email 、手机短 信等各种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也可直接与客户服务人员联系,基金 管 理人将 采用 限期 处理 、分 级管理 的原 则, 及时 处理 客户的 投诉 与建 议。 十、客 户互 动活 动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举 办 各 种 互 动 活 动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见 面 会 、 理 财 讲 座 等,以 加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与基 金管 理人 之间 的互 动联系 。 十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 市 场 状 况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服 务 能 力 的变化 ,增 加、 修改 上述 服务项 目。 十二、 基金 管理 人客 户服 务中 心 联系 方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00501 网址:www.china-gree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子信 箱:services@china-greenfund.com 十三、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可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 管 理人。 请确 保投 资前 ,您/ 贵机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了本 招募说 明书 。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04 第二十 二 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将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等 相关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内容 与格 式进 行披露 ,并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05 第二十 三 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 及查阅方式 一、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地 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其 他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或 办 公 场 地 , 并刊登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其他 基金 销售 机构的 网站 上。 二、招 募说 明书 的查 阅方 式 投 资 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或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其 他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网 站 查 询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复 印 件 , 但 内 容 应 以 本 基 金招募 说明 书的 正本 为准 。 三、 备 查文 件目 录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 予格 林 日鑫 月熠 货币 市场 基金 募集注 册的 文件 ; (二) 《格 林 日 鑫月 熠 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格 林 日 鑫月 熠 货 币市场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格林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07 月 0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