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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货币A(004865)

格林货币: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七月


目录 第一部 分


前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3 第三部 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 7 第四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 8 第五部 分


基金 备案 ............................................................ 10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11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权 利义 务 ............................................ 18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24 第九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 30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托 管 .......................................................... 32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 33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35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41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42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46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49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51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52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58 第二十 部分


违 约责 任 .......................................................... 60 第二十 一部 分


争议 的处 理和适 用 的 法律 .......................................... 61 第二十 二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效力 .................................................. 62 第二十 三部 分


其他 事项 ........................................................ 63 第二十 四部 分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 64 1 格林日鑫 月熠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规 范基金 运作 。 2、订立本基 金 合同 的 依据是 《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合 同 法 》 (以 下简 称“ 《 合同法 》 ” )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 运 作 办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销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基金 信 息 披露 管 理办 法 》 ( 以 下简 称 “ 《 信息披 露 办法 》 ” )、 《 货 币市 场 基金 监 督 管理 办 法》、 《 关 于 实 施<货 币市场 基金 监督管 理办法 >有关 问题 的规定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编报 规 则第5 号< 货币 市场 基金 信 息披露 特别 规定>》 和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3、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原 则 是平等 自愿 、诚 实信 用、 充分保 护投 资人 合法 权益 。 二、基金合同是规 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 关系的基本法律文 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 的涉 及 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 之 间权 利 义务 关 系 的任 何 文 件或 表 述, 如 与 基金 合 同 有冲突 ,均 以 基金 合同 为准 。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按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承 担义 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包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 金合 同 取得 基金 份 额, 即 成为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 本 基金 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 持有 基 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认 和接 受。 三、格 林日 鑫月 熠货 币市 场 基金 由 基金管 理 人依 照《基 金 法 》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 的注册,并不表 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 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 于本 基 金没 有 风险 。中 国 证监 会 不对 基 金的 投资 价 值及 市场 前 景等 作 出实 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 资 者 购 买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者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 基 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 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 收益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 、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保证投 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 应当认 真阅 读基金 合同、 基金招 募说 明书等 信息披 露文件 ,自 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在本基金合同 之外披 露涉及本基金的信 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 如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冲 突 , 以 基 金合 同为 准。 五、本 基金按 照中国 法律 法规成 立并运 作,若 基金 合同的 内容与 届时有 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2 格林日鑫 月熠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制性规 定不 一致 ,应 当以 届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为准 。 六、 本 基金 的目 标客 户不 包括特 定的 机构 投资 者 。 3 格林日鑫 月熠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 金合 同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格 林 日鑫月 熠货 币市 场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格林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国泰 君 安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格林日鑫月熠货币 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同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 签订之《格林日鑫月熠货 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招 募说 明书 :指 《格 林 日鑫月 熠货 币市 场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格林 日鑫 月熠 货币 市场 基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 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 通过,2012 年12 月28 日 经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自2013 年 6 月1 日 起实 施, 并经 2015 年4 月 24 日第 十二 届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第十 四次 会 议《全国人 民代表 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人 民共和国港 口法> 等 七部法 律的决定》 修改 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0、《 销售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 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信息 披露办法 》: 指《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 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2、《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 年 8 月 8 日 实 施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基金合 同当事 人:指 受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基 金合同享有 权利并 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 体,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机构投 资者:指 依法 可以投资证 券投资基 金的 、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记并 存4 格林日鑫 月熠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续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 事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织 18、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 管理 办法》相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 中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资 者 19、投资人 :指个人 投资 者、机构投 资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 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 销售机构 宣传 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 份额 ,办理基金 份 额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及定 期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2、销售机 构:指格 林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 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其 他 条件,取得 基金销 售业务 资格并与基 金管理 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 理协议 ,代为办理 基金销 售业务 的机 构 23、登记业 务:指基 金登 记、存管、 过户、清 算和 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 投资人基金 账 户的建立和 管理、 基金份 额登记、基 金销售 业务的 确认、清算 和结算 、代理 发放红利、 建立并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4、登记机 构:指办 理登 记业务的机 构。基金 的登 记机构为格 林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或接 受 格林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5、基金账 户:指登 记机 构为投资人 开立的、 记录 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 人所 管理的基金 份 额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26、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 售机构为投 资人开立 的、 记录投资人 通过该销 售机 构办理认购 、 申购、赎回 、转换 、转托 管及定期定 额投资 等业务 而引起基金 的基金 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 户 27、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 到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 条件 ,基金管理 人 向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8、基金合 同终止日 :指 基金合同规 定的基金 合同 终止事由出 现后,基 金财 产清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基金募 集期:指 自基 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至 发售 结束之日止 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三 个 月 30、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5 格林日鑫 月熠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34、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业务 规则》: 指《 格林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开 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 ,是 规范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37、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 期内,投资 人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 定申 请购买基金 份 额的行 为 38、申购: 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投资 人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 定申 请购买基金 份 额的行 为 39、赎回: 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规 定的条件要 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40、基金转 换:指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按 照本基 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 人届时 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 件, 申请将其持 有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某 一基金 的基金 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转托管 :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在本 基金的不 同销 售机构之间 实施的变 更所 持基金份额 销 售机构 的操 作 42、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 指投资人通 过有关销 售机 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 期申 购日、扣款 金 额及扣款方 式,由 销售机 构于每期约 定扣款 日在投 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 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3、巨额赎 回: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金转 换 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 44、元 :指 人民 币元 45、基金收 益:指基 金投 资所得债券 利息、买 卖证 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 息、 已实现的其 他 合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来 的成 本 和 费用 的节 约 46、摊余成 本法:指 计价 对象以买入 成本列示 ,按 照票面利率 或协议利 率并 考虑其买入 时 的溢价 与折 价, 在剩 余存 续期内 按实 际利 率法 摊销 ,每日 计提 损益 47、影子定 价:为了 避免 采用“摊余 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资产 净值与按 市场 利率和交易 市 价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发 生重大偏离 ,从而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产生稀 释和不公平 的结果 , 基金管理人 于每一 估值日 ,采用估值 技术, 对基金 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 行重新 评估,即“ 影子定 价” 48、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万 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已 实现收 益 49、7 日年 化收 益率 :是 指以最 近 7 个自 然日 (含 节假日 )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折 算6 格林日鑫 月熠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出的年 收益 率 50、销售服 务费:指 本基 金用于持续 销售和服 务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 金 财产中 扣除 ,属 于基 金的 营运费 用 51、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 金拥有的各 类有价证 券、 银行存款本 息、基金 应收 申购款及其 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52、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3、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4、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 算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 债的 价值,以确 定基金资 产净 值、每万份 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率 的过 程 55、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6、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7 格林日鑫 月熠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第三部分


基 金 的基 本 情 况 一、基 金名 称 格林日 鑫月 熠货 币市 场基 金 二、基 金的 类别 货币市 场基 金 三、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四、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在严格控制 基金资产 风险 、保持基金 资产流动 性的 前提下,追 求超越业 绩比 较基准的投 资 回报, 力争 实现 基金 资产 的稳定 增值 。 五、基 金的 最低 募集 份额 总额 本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总 额为 2 亿份 。 六、基 金份 额发 售面 值和 认购费 用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本基金 具体 认购 费率 情况 由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并在 招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七、基 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八、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设置 1、基 金份 额的 类别 本基金根据 投资者认 购、 申购本基金 的金额, 对投 资者持有的 基金份额 按照 不同的费率 计 提销售 服务 费用 ,因 此形 成不同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本基金 将 设 A 类和 B 类两 类基金 份额 ,两 类 基金份 额单 独设 置基 金代 码,并 分别 公布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 2、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限制 本基 金A 类 份额 和 B 类份 额的数 额限 制及 相关 规则 见招募 说明 书。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增 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 者调整现有 基金份额类 别设置 及各类 别的数额限 制、相 关规则 ,或者停止 现有基 金份额 类别的销售 等,并 在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告 中披 露。 8 格林日鑫 月熠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第四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发 售 一、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时间 、发售 方式 、发 售对 象 1、发 售时 间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得 超过 三个 月, 具体 发售时 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2、发 售方 式 通过各销售 机构的基 金销 售网点公开 发售,各 销售 机构的具体 名单见基 金份 额发售公告 以 及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调整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公告 。 3、发 售对 象 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 可投 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 个人 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 和合 格境外机构 投 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 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本基 金的目标客 户不包 括特定 的机 构投 资者 。 二、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1、认 购费 用 本基金的认 购费率由 基金 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 募说 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 购费 用不列入基 金 财产。 2、募 集期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有效认购款 项在募集 期间 产生的利息 将折算为 基金 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 有,其中利 息 转份额 以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3、基 金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基金认 购份 额具 体的 计算 方法在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 4、认 购份 额余 额的 处理 方 式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 数点 2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5、认 购申 请的 确认 基金销售机 构对认购 申请 的受理并不 代表该申 请一 定成功,而 仅代表销 售机 构确实接收 到 认购申 请。 认购 的确 认以 登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 人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对于认购申 请及认购 份额 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 应及 时查询并妥 善行使合 法权 利,否则, 由 此产生 的投 资人 任何 损失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三、基 金份 额认 购金 额的 限制 9 格林日鑫 月熠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1、投 资人 认购 时, 需按 销 售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全 额缴 款。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 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 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 限制请参看 招募说 明书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 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 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 限制和处理 方法请 参看 招募 说明 书。 4、投 资人 在募 集期 内可 以 多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但已 受理的 认购 申请 不得 撤销 。 10 格林日鑫 月熠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第五部分


基 金 备案 一、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三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基金 募集 金 额不少 于 2 亿元 人民 币且 基金认 购人 数不 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 ,基 金管 理人 依 据法 律法 规及 招 募说明书可 以决定停 止基 金发售,并 在 10 日内 聘 请法定验资 机构验资 ,自 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 起10 日内 ,向 中国 证监 会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基金募集达 到基金备 案条 件的,自基 金管理人 办理 完毕基金备 案手续并 取得 中国证监会 书 面确认之日 起,《 基金合 同》生效; 否则《 基金合 同》不生效 。基金 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 确认文件的 次日对 《基金 合同》生效 事宜予 以公告 。基金管理 人应将 基金募 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 存入专门账 户,在 基金募 集行为结束 前,任 何人不 得动用。基 金托管 人的监 督职责自基 金募集 期结束 ,基 金成 立后 开始 。 二、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时 募集资 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的款 项,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活期 存款 利 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 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者 基金 资 产净值 低 于 5000 万 元情 形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 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 案,如 转换运 作方式、与 其他基 金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 合同 等,除 本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11 格林日鑫 月熠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将通 过销售机构 进行。具 体的 销售网点将 由基金管 理人 在招募说明 书 或其他相关 公告中 列明。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 ,并予 以公告。基 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 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 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 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在开 放日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 具体 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 交易 所、深圳证 券 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 日的交 易时间,但 基金管 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 的要求或本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时 除外 。 基金合同生 效后,若 出现 新的证券交 易市场、 证券 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 或其 他特殊情况 ,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 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 开放时 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 ,但应 在实施 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申 购 开始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赎 回 开始公 告中 规定 。 在确定申购 开始与赎 回开 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赎 回开放日 前依 照《信息披 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始时 间。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 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 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 投资人在基 金合同 约定之 外的日期和 时间提 出申购 、赎回或转 换申请 且登记 机构确认接 受的, 视为下 一开 放日 的申 购、 赎回或 转换 申请 。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确定 价” 原则 ,即 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每份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00 元 的基 准 进行计 算;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 基金的总规 模 限 额 , 但 应最 迟 在 新 的 限 额 实 施 前 依照 《 信 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12 格林日鑫 月熠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5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 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 办理手续、处理规则等在 遵守基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前 提下,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具 体规定 为准 。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情况 下,对上 述原 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必须在新规 则 开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 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 日的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内 提出 申购或赎回 的 申请。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申购 基金份额 时, 必须全额交 付申购款 项, 投资人在规 定的时间 内全 额交付申购 款 项,申 购成 立; 登记 机构 确认基 金份 额时 ,申 购生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递 交赎回 申请,赎回 成立; 登记机 构确认赎回 时,赎 回生效 。正常情况 下,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 功后, 基金管理人 将在 T +3 日 (包括该日 )内支 付赎回 款项。特殊 情况下 ,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 回申请 成功后,基 金管理 人可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 在法律 法规规定的 期限内 向投资人支 付赎回 款项。 如遇交易所 或交易 市场数 据传输延迟 、通讯 系统故 障、银行数 据交换 系统故障或 其它非 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 所能控 制的因素影 响业务 处理流 程,则赎回 款项的 支付时 间可 相应 顺延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办 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条 款处 理。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 的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应在 T+2 日 后( 包括 该日 )及 时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 款项( 不含 利息 )退 还给 投资人 。 基金销售机 构对申购 、赎 回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 表申 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 表销 售机构确实 接 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 确认以登记 机构的 确认结 果为准。对 于申请 的确认 情况,投资 者应及 时查询。因 投资者 怠于履 行该项查询 等各项 义务, 致使其相关 权益受 损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不 承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或不 利后果 。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 投 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 申购 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 赎回 的最低份额, 具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 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 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 规定请参见 招募 说 明书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 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 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13 格林日鑫 月熠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书。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 的总规模进行限制,但应 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 下暂停或者 拒绝接 受一 定金 额以 上的 资金申 购, 具体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公告 为准 。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等的数量 限制。基金 管理人 必须在 调整实施前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 告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1、除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本 基金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和赎 回费用 。 2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 险 管理要求的前提下, 当基 金持有的现金、 国 债、 中央 银 行 票 据 、 政策性 金融 债券 以及5 个 交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 金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低于5% 且偏 离度为负时 ,为确 保基金 平稳运作, 避免 诱 发系统 性风险,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对当日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申 请赎 回基 金份 额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的 1%以 上的赎 回申 请, 对超 过 1% 的部分 征 收 1% 的 强制赎回费 用,并 将上述 赎回费用全 额计入 基金资 产。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 认上述 做法无 益于 基 金 利益 最大 化的情 形除 外。 3、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价 格为每 份基 金份 额 1.00 元 。投资 者申 购所 得的 份额 等于申 购金 额除 以1.00 元 ,赎 回所 得 的金额 等于 赎回 份额 乘 以1.00 元。 4、申 购份 额、 赎回 金额 的 计算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履行 基金合同的约定的程序后 调整相关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在 调整 实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 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某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5、当 日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总 额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总规模 限额 。 6 、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 或累计净收益小于零的情 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 人可视 情况 暂停 本基 金的 申购。 7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 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出现其他 可能对基金14 格林日鑫 月熠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或发 生其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情 形。 8、某 笔申 购超 过基 金管 理 人公告 的单 笔申 购上 限。 9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 离度绝对值 达到或 超 过0.5%时。 10、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销售 机构或登 记机 构的技术故 障等异常 情况 导致基金销 售 系统或 基金 登记 系统 或基 金会计 系统 无法 正常 运行 。 11、基 金 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某些 申 购申 请 有 可能 导致单一 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比例 达 到或者 超 过50% ,或 者变 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12、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7、9、10 、12 项 情形 之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购 情形 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 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 , 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 (不含 利息)将退 还给投 资人。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一) 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发生继续接受某笔或某 些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时,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 6 、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 或累计净收益小于零的情 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 人可视 情况 暂停 本基 金的 赎回。 7、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 第 1、2、3 、5、6、7 项情 形之一且 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 赎回申请或 延期支 付赎回 款时,基金 管理人 应在当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已 确认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 支付; 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 付,应 将可支付部 分按单 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若出 现上 述第 4 项 所述 情形, 按基 金合 同 的相关条款 处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 申请赎 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 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二)当影 子定价确 定的 基金资产净 值与摊余 成本 法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的 负偏离度绝 对15 格林日鑫 月熠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暂 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 止基金合同进行 财产清算。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实施前 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 告,但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三)为公 平对待不 同类 别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 权益,如本 基金单个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 单个开放日 申请赎回 基金 份额超过基 金总份 额 10% 的,基金管 理人可采 取延 期办理部分 赎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措施。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 (赎 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 基金 转换中转出 申 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余 额)超过前 一开放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基金 当时的资产 组合状况 决定 全额赎回或 部 分延期 赎回 。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 行的 财 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 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 时,基 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 一开 放日基金总 份额 的 10%的 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 回申 请延期办理 。对于 当日的赎回 申请, 应当按 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 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 ,确定 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 额;对于未 能赎回 部分, 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 或取消 赎回。选择 延期赎 回的,将自 动转入 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 赎回, 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选择 取消赎 回的,当日 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 将被撤 销。延期的 赎回申 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 一并处 理,无优先 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 部赎回 为止。如投 资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3)暂停赎 回:连 续 2 个开放日以 上(含本 数) 发生巨额赎 回,如基 金管 理人认为有 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上述 延期赎回 并延 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 者招 募说明书规 定 的其他 方式 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 公告。 16 格林日鑫 月熠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4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 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 取延期 办理部 分赎回申请 或者延 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 措施。 具体可 参照巨额赎 回中关 于延期 办理 、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规 则办 理, 并予 以公告 。 十、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 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 1 日,基 金管理人 应于重 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 介上 刊登基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 益率。 3、若暂停时 间超 过 1 日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 信息披露办 法》自行 确定 公告的增加 次 数,但基金 管理人 须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最迟于 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 告,或 根据实 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 中明确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 回的时 间,届时可 不再另 行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上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情况 消除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开 放日 公布 最近 1 个 开放日 基金 份 额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十一、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 及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决定 开办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人 管 理的其他基 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基金 转换可 以收取 一定的转换 费,相 关规则 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关 机构 。 十二、 基金 份额 的转 让 在法律法规 允许且条 件具 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 可受理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通 过中国证监 会 认可的交易 场所或 者交易 方式进行份 额转让 的申请 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份 额的过户登 记。基 金管理人拟 受理基 金份额 转让业务的 ,将提 前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应根据 基金管理人 公告的 业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 额转 让业务 。 十三、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基 金登记机构 受理继承 、捐 赠和司法强 制执行等 情形 而产生的非 交 易过户以及 登记机 构认可 、符合法律 法规的 其它非 交易过户。 无论在 上述何 种情况下, 接受划 转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 持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死亡,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由其合法的 继承人继 承; 捐赠指基金 份 额持有人将 其合法 持有的 基金份额捐 赠给福 利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 体;司 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 法机构依据 生效司 法文书 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 给其他 自然人、法 人或其 他组织。办 理非交 易过户 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 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 关资料 ,对于 符合条件的 非交易17 格林日鑫 月熠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过户申 请 按 基金 登记 机构 的规定 办理 ,并 按基 金登 记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 费。 十四、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 理已 持有基金份 额在不同 销售 机构之间的 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 以 按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十五、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 资人 办理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 具体规则由 基金管理 人另 行规定。投 资 人在办理定 期定额 投资计 划时可自行 约定每 期扣款 金额,每期 扣款金 额必须 不低于基金 管理人 在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六、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 金登记机 构只受 理国家有 权机关依 法要求 的基金份 额的冻结 与解冻 ,以及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 况下的冻 结与解冻 。基金 份额的冻 结手续、 冻结方 式按照登 记机 构 的相关规 定办理。 基金份 额被冻结 的,被冻 结部分 产生的权 益按照我 国法律 法规、监 管规 章及国 家有 权机 关的 要求 以及登 记机 构业 务规 定来 处理。 十七、 其他 业务 在不违反相 关法律法 规、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 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 前提 下,基金管 理 人可办理份 额的质 押或其 他基金业务 ,基金 管理人 可制定相应 的业务 规则, 届时无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但须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并提 前 公告 。 18 格林日鑫 月熠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第七部分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义 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名称: 格林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光华 路 22 号3 层309 法定代 表人 :高 永红 设立日 期:2016 年 11 月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6 】2266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元 存续期 限: 永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50890705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基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费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 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 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 国家有 关法律 规定,应呈 报中国 证监会 和其他监管 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 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9 格林日鑫 月熠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12)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3)以基 金管理人 的名 义,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法 律 行为; (14)选择 、更换律 师事 务所、会计 师事务所 、证 券经纪商、 公证机构 或其 他为基金提 供 服务的 外部 机构 ; (15)在符 合有关法 律、 法规的前提 下,制订 和调 整有关基金 认购、申 购、 赎回、转换 和 非交易 过户 等的 业务 规则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经 营 方 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相互独 立,对 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 理,分 别记账,进 行证券 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 法律文 件的规 定,按有关 规定计 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 净值, 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率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告 义务 ; (12)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不泄露基 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 案,及时向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分配基金 收 益; 20 格林日鑫 月熠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规 定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确保 需要向基 金投 资者提供的 各项文件 或资 料在规定时 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 能 够按照《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时间和方 式,随 时查阅 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 开资料 ,并在支付 合理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19)面临 解散、依 法被 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 时,及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基金 托 管人; (20)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 失或 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合法 权益时,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监督 基金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22)当基 金管理人 将其 义务委托第 三方处理 时, 应当对第三 方处理有 关基 金事务的行 为 承担责 任;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24)基金 管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达 到基金的 备案 条件,《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基金 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按规 定向 基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册 资 料;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名称: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成立时 间:1999 年8 月 18 日 21 格林日鑫 月熠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证监 机构 字[1999]77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柒拾 陆亿 贰仟 伍佰万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证监 许可[2014]511 号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自《基金合同》生 效 之日起,依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 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 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 行为, 对基金 财产、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 形,应 呈报中国证 监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 证券 账 户 等 投资所需账户 ,为 基 金 办 理 证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的 规定以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持 有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 部门,具有符合要求 的 营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格 的 熟 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 证其托 管的基 金财产与基 金托管 人自有 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 金财产 相互独立; 对所托 管的不同的 基金分 别设置 账户,独立 核算, 分账管 理,保证不 同基金 之间在 账户设置、 资金划 拨、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 按 照 《 基金 合 同 》 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22 格林日鑫 月熠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 益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对基 金财务会 计报 告、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 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 在 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 是否严 格按照《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进行;如 果基金 管理人 有未执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或配 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面临 解散、依 法被 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 时,及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监管 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损失 时, 应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 责任不因其 退 任而免 除; (20)按规 定监督基 金管 理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规定 履行自己 的义 务,基金管 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 金基 金份额的行 为即视为 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 者 自依据《基 金合同 》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 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 和《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 其不再持有 本基金 的基金 份额。基金 份额持 有人作 为《基金合 同》当 事人并 不以在《基 金合同 》 上书面 签章 或签 字 为 必要 条件。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根据《基金法》、《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23 格林日鑫 月熠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 仲裁;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基金法》、《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披 露文 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 出投资 决策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24 格林日鑫 月熠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第八部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 人组成,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授 权代 表有权代表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投 票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召 开事 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本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 高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 规要求提高 该等报 酬标 准或 销售 服务 费的除 外;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单独或 合计持有 本 基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 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 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 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 事项。 2、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 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 提下, 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 设置或 调低各 类别基金份 额的申 购费率 、赎回费率 、销售 服务费 率或 变更 收费 方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25 格林日鑫 月熠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4 )对《基金合同》的修 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 定、基金合同约定以及不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情况 下增加 、取 消或 调整 基金 份额类 别设 置; (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二、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 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 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 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 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 召开 的,应当 由 基金托管 人自 行召集,并 自出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4、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 召开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 开的,应当 向基金托 管人 提出书面提 议。基 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 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决定召 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配合 。 5、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而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都不召集 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 权自 行召集,并 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 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 明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26 格林日鑫 月熠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 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所采取 的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 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 方式和 联系人、书 面表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如召集 人为基 金托管人, 则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 不派代 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效力 。 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 过现场开会 方式、通 讯开 会方式或法 律法规、 监管 机关允许的 其 他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 授权代 表应当 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 派代表 列席的 ,不影响表 决效力 。现场 开会同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可以进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 证明符 合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的规 定,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 出示的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效 的 基 金 份 额不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之 一(含二分 之一) 。若到 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 的基金 份额少 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 一,召 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间 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重 新召集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到 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 代表的 有效的基金 份额应 不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 之一 (含三 分之 一) 。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 截 至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27 格林日鑫 月熠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1)会议召 集人按《 基金 合同》约定 公布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内连 续 公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 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 地点对 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 人)和公证 机关的 监督下 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 的方式 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 ;基金 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 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 取书面 表决意 见的,不影 响表决 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含 二分 之一 ); 若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 书 面 意见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 有的基金份 额 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 之一, 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重 新召 集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应当有 代表三分之 一(含 三分之 一)以上基 金份额 的持有 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 (4)上述第 (3)项 中直 接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受托代 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 见 的代理人, 同时提 交的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 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投票授 权委 托 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 定,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 录相符 。 3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 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 其他方式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以 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 方式进 行表决 ,具体方式 由会议 召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明 。 4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 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 话、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具 体方式 在会 议通 知中 列明 。 五、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 的重大事 项, 如《基金合 同》的重 大修 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更 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基 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 金合同 》 规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 会议 召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 集人发出召 集会议的 通知 后,对原有 提案的修 改应 当在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28 格林日鑫 月熠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主 持人按照 下列 第七条规定 程序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 然 后由大会主 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论后 进行表 决,并 形成大会决 议。大 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 理人 授 权出席会议 的代表 ,在基 金管理人授 权代表 未能主 持大会的情 况下, 由基金 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代表 主持; 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 权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则 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 的二分 之一以上( 含二分 之一) 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 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影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联 系方式 等事 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 情况下, 首 先由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 布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 截止日期 后 5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六、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 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 持 表 决权 的 二 分 之 一以上 (含 二分 之一 )通 过方为 有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事 项以 外的 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过 。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 含 2/3) 通过方可 做出。转换 基金运作 方式 、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 者基 金托管人、 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终 止《 基金合 同》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时 ,除非在计 票时监 督员及 公证机关均 认为有 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 明, 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 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 投资者 身份文 件的表决视 为有效 出席的 投资者,表 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 定的书 面表决 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 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 表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各 项提案或同 一项提 案内并 列的各项议 题应当 分开审 议、逐项表 决。 七、计 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29 格林日鑫 月熠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 代理人 中选举两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 名监督 员共同 担任监票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 召集或 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未出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中 选举三 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代表担 任监票 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 金份额持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可 以 在 宣 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 对所投 票数要求进 行重新 清点。 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 新清点 ,重新清点 以一次 为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 清点结 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 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计 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 集人 授权的两名 监督员在 基金 托管人授权 代 表(若由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则为基金 管理人 授权代 表)的监督 下进行 计票, 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拒派 代表对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 票进行监督 的,不 影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 八、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个工作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如 果采用 通讯 方 式进行表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时, 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 、公证 机构、公证 员姓名 等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议 。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对全 体基金 份额持 有人、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均 有 约束力 。 九、本部分 关于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召开事由 、召 开条件、议 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 凡是直接引 用法律 法规的 部分,如将 来法律 法规修 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 取消或 变更的,经 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一致, 基金管 理人提前公 告后, 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 容进行 修改和 调整,无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30 格林日鑫 月熠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第九部分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的 更 换 条 件 和程 序 一、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的 情形 (一)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情 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1、被 依法 取消 基金 管理 资 格; 2、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解任; 3、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 或被依 法宣 告破 产; 4、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情 形。 (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情 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1、被 依法 取消 基金 托管 资 格; 2、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解任; 3、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 或被依 法宣 告破 产; 4、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情 形。 二、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更换 程序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程序 1、提 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托管 人或 由单 独或 合计持 有 10% 以 上( 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 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基金管理人 形成决 议, 该决 议需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表 决权 的 2/3 以 上( 含 2/3 )表 决通 过 ; 3、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新 任 基金管 理人 产生 之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 4、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选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决 议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 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 后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 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 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 时基金管理 人或新 任基金 管理人办理 基金管 理业务 的移交手续 ,临时 基金管 理人或新任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接收 。新 任基 金管理 人应 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基 金资 产总 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 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 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 进行审 计, 并将 审计 结果 予以公 告,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审计 费用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 31 格林日鑫 月熠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 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 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 按其要求替 换或删 除基 金名 称中 与原 基金管 理人 有关 的名 称字 样。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程序 1、提 名: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由单 独或 合计持 有 10% 以 上( 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 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基金托管人 形成决 议, 该决 议需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表 决权 的 2/3 以 上( 含 2/3 )表 决通 过 ; 3、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新 任 基金托 管人 产生 之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托管人 ; 4、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的决 议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 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 后2 日 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 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 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 料,及时办 理基金财产 和基金 托管业 务的移交手 续,新 任基金 托管人或者 临时基 金托管 人应当及时 接收。 新任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 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 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 进行审 计, 并将 审计 结果 予以公 告,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审计 费用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 (三)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更换 的条 件和 程序 1 、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以 上( 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更 换分 别按 上述 程序 进行; 3 、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 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 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 效 后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联合 公告。 三、新任基 金管理人 或临 时基金管理 人接收基 金管 理业务,或 新任基金 托管 人或临时基 金 托管人接收 基金财 产和基 金托管业务 前,原 基金管 理人或原基 金托管 人应依 据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相关职 责, 并保 证不 做出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造成损 害的 行为 。 四、本部分 关于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更换 条件 和程序的约 定,凡是 直接 引用法律法 规 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 ,如将 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 规则修 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 取消或 变更的,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并提前公告 后,可 直接对 相应内容进 行修改 和调整 ,无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原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在 继续履行相 关职责 期间, 仍有权按照 本合同 的规定 收取 基金 管理 费或 基金托 管费 。 32 格林日鑫 月熠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第十部分


基 金 的托 管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订 立托管 协议 。 订立托管协 议的目的 是明 确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 管理 人 之间在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投资运作 、 净值计算、 收益分 配、信 息披露及相 互监督 等相关 事宜中的权 利义务 及职责 ,确保基金 财产的 安全,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33 格林日鑫 月熠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业务 本基金的登 记业务指 本基 金登记、存 管、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 务,具体 内容 包括投资人 基 金账户的建 立和管 理、基 金份额登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确认、 清算和 结算、 代理发放红 利、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 二、基 金登 记业 务办 理机 构 本基金的登 记业务由 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管理人 委托 的其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办 理。基金管 理 人委托其他 机构办 理本基 金登记业务 的,应 与代理 人签订委托 代理协 议,以 明确基金管 理人和 代理机构在 投资者 基金账 户管理、基 金份额 登记、 清算及基金 交易确 认、发 放红利、建 立并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事宜中 的权 利和 义务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三、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权利 基金登 记机 构享 有以 下权 利: 1、取 得登 记费 ; 2、建 立和 管理 投资 者基 金 账户; 3、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 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 规定于开始 实施前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5、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四、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义务 基金登 记机 构承 担以 下义 务: 1、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业务 ; 2、严 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业务 ; 3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 等数据备份 至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机构 。其保 存期 限自 基金 账户 销户之 日起 不得 少 于 20 年;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 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 资者或基金 带来的损失 ,须承 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 ,但司 法强制 检查情形及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 情形除 外; 5 、按《基金合同》及招募 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 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 他必要的服 务; 6、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的监 督 ; 34 格林日鑫 月熠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35 格林日鑫 月熠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在严格控制 基金资产 风险 、保持基金 资产流动 性的 前提下,追 求超越业 绩比 较基准的投 资 回报, 力争 实现 基金 资产 的稳定 增值 。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 于法律法 规及 监管机构允 许投资的 金融 工具,包括 现金,期 限在 一年以内( 含 一年) 的银 行存 款、 债券 回购、 中央 银行 票据 、同 业存单 ,剩 余期 限在 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的债券、非 金融企 业债务 融资工具、 资产支 持类证 券,以及中 国证监 会、中 国人民银行 认可的 其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货 币市场 工具 。 如果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许货 币市场基 金投 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适当 程 序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投 资策 略 本基金的投 资将以 保证资 产的安全性 和流动 性为基 本原则,力 求在对 国内外 宏观经济走 势、 货币财政政 策变动 等因素 充分评 估的 基础上 ,科学 预计未来利 率走势 ,择优 筛选并优化 配置投 资范围 内的 各种 金融 工具 ,进行 积极 的投 资组 合管 理。 1、整 体资 产配 置策 略 整体资 产配 置策 略主 要体 现在: 1 )根据宏观经济走势、货 币政策、短期资金市场状 况等因素对短期利率走势 进行综合判 断; 2)根 据前 述判 断形 成的 利 率预期 动态 调整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 (1 )利率分析通过对各种 宏观经济指标、资金市场 供求状况等因素的观察分 析,预测政 府宏观 经济 政策 取向 和资 金市场 供求 变化 趋势 ,以 此为依 据预 测金 融市 场利 率变化 趋势 。 (2) 平均 剩余 期限 调整 在对利率变 动趋势做 出充 分评估的基 础上,合 理运 用量化模型 ,动态调 整投 资组合平均 剩 余期限。具 体而言 ,在预 期市场利率 水平将 会出现 上升时,适 度缩短 投资组 合的平均剩 余期限 ; 在预期 市场 利率 水平 将下 降时, 适度 延长 投资 组合 的平均 剩余 期限 。 2、类 属配 置策 略 类属配置指 在各类短 期金 融工具如央 行票据、 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券 以及 现金等投资 品 种之间的投 资比例 。本基 金通过对各 类别金 融工具 政策倾向、 信用等 级、收 益率水平、 供求关 系、流动性 等因素 的研究 判断,挖掘 不同类 别金融 工具的结构 性投资 价值, 制定并调整 类属配36 格林日鑫 月熠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置,形 成合 理组 合以 实现 稳定的 投资 收益 。 3、个 券选 择策 略 选择个券时 ,本基金 将找 出收益率出 现明显偏 高的 券种,并客 观分析收 益率 出现偏高的 原 因。若出现 因市场 原因所 导致的收益 率高于 公允水 平,则该券 种价格 出现低 估,本基金 将对此 类低估品种 进行重 点关注 。此外,鉴 于收益 率曲线 可以判断出 定价偏 高或偏 低的期限阶 段,从 而指导 相对 价值 投资 ,这 也可以 帮助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投资 于定 价低 估的 短期 债券品 种。 4、套 利策 略 套利操 作策 略主 要包 括两 个方面 : (1 )跨市场套利。短期 资 金市场有交易所市场 和银 行间市场构成,由于 其中 的投资群体、 交易方式等 要素不 同,使 得两个市场 的资金 面、短 期利率期限 结构 、 流动性 都存在着一 定的差 别。本基金 将在充 分论证 套利机会可 行性的 基础上 ,寻找合理 的介入 时机, 进行跨市场 套利操 作,以 期获 得安 全的 超额 收益。 (2 )跨品种套利。由于投 资群体存在一定的差异性 ,对期限相近的交易品种 同样可能因 为存在流动 性、税 收等市 场因素的影 响出现 内在价 值明显偏离 的情况 。本基 金将在保证 高流动 性的基 础上 进行 跨品 种套 利操作 ,以 期获 得安 全的 超额收 益。 5、流 动性 管理 策略 本基金作为 现金管理 工具 ,必须具备 较高的流 动性 。基金管理 人将在遵 循流 动性优先的 原 则下,综合 平衡基 金资产 在流动性资 产和收 益性资 产之间的配 置比例 , 通过 现金留存、 持有高 流动性债券 品种、 正回购 、降低组合 久期等 方式提 高基金资产 整体的 流动性 。同时,基 金管理 人将密切关 注投资 者大额 申购和赎回 的需求 变化, 根据投资者 的流动 性需求 提前做好资 金准备 。 6、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 策 略 在有效控制 风险的前 提下 ,本基金对 资产支持 证券 侧重于对基 础资产质 量及 未来现金流 的 分析,采用 基本面 分析和 数量化模型 相结合 ,对个 券进行风险 分析和 价值评 估后进行投 资。本 基金将严格 控制资 产支持 证券的投资 比例、 信用等 级并密切跟 踪评级 变化, 采用分散投 资方式 以降低 流动 性风 险。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120 天,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 超过240 天; (2 )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 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 始权益人的 资产支持证 券占基金 资产 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 超过 10%,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 、政策性金 融债 券除外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37 格林日鑫 月熠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理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超过该 证券 的 10 %; (4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基金投 资于有 存款 期限 、根 据协 议可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5)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银 行定 期存款 等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投资占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30% ; (6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 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 超过 20%;投资 于不具有 基金托 管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 行的 银行存款、 同业 存单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超 过5%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 支持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过 该资 产 支 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本 基金 持 有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8)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连 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 回 20% 以上 或者 连 续 5 个交 易 日累计 赎回 30% 以 上的 情形 外, 债券 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 20% ; (9 )现金、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 5%; (10)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 融债 券以及五个 交易日内 到期 的其他金融 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10% ; (11)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 的 10% ;本公司 管 理的全 部证券投资 基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证 券不 得低 于国 内信 用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 或相当 于 AAA 级;持有资 产支持 证券期 间,如果其 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 准,本 基金应在评 级报告 发布之 日 起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卖 出; (13)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4)在全 国银行间 同业 市场的债券 回购的资 金余 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 ;债券 回购的 最长 期限 为1 年, 债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15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除 上 述 第 (1)、(9 )、(12 )项 以外,因市 场波动 、基金 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 使基 金 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 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 行调整,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约定。在 上述期 间内,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 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 合同的 约定。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38 格林日鑫 月熠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 或调整上述 限制,如 适用 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当程 序 后,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或 按调 整后 的规 定执行 。 2、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 债券; (3) 信用 等级 在 AA+ 以 下 的债券 与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工 具; (4)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已进入 最后 一个 利率 调整 期的除 外; (5)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的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规 定的限 制。 3、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 财产 买卖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其控 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 与 其有其他重 大利害 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 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 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 易的,应当 符合基 金的投 资目标和投 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优先 的原则,防 范利益 冲突,建立 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评估 机制, 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 价格执 行。相 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 人的同 意,并 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 露。重 大关联交易 应提交 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 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 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 。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应至 少每半 年对关 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 查。 法律、行政 法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或变 更上述禁 止性 规定,如适 用于本基 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或 以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 国人民 银行 公布 的七 天通 知存款 利率 (税 后) 通知存款是 一种不约 定存 期,支取时 需提前通 知银 行,约定支 取日期和 金额 方能支取的 存 款,具有存 期灵活 、存取 方便的特征 ,同时 可获得 高于活期存 款利息 的收益 。本基金为 货币市39 格林日鑫 月熠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场基金,具 有低风 险、高 流动性的特 征。根 据基金 的投资标的 、投资 目标及 流动性特征 ,本基 金选取 同期 七天 通知 存款 利率( 税后 )作 为本 基金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 如果今后法 律法规发 生变 化,或者有 其他代表 性更 强、更科学 客观的业 绩比 较基准适用 于 本基金时, 经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后 ,本基金可 以在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变更业 绩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而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货 币市场基 金, 是证券投资 基金中的 低风 险品种。本 基金的预 期风 险和预期收 益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混 合型 基金、 债券 型基 金。 七、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与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的计 算 1、计 算公 式 本基金 按下 列公 式计 算平 均剩余 期限 : (∑投资于 金融工具 产生 的资产×剩 余期限 — ∑投 资于金融工 具产生的 负债 ×剩余期限 + 债券正回购 ×剩余 期限) /(投资于 金融工 具产生 的资产 —投 资于金 融工具 产生的负债 +债券 正回购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存续期 限的 计算 公式 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 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债 × 剩 余 存 续期限+ 债 券 正回 购 × 剩 余存 续 期 限 )/ (投 资 于 金 融工 具 产 生 的 资产- 投 资 于 金融 工 具 产 生的 负债+ 债券 正回 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 工具产生 的资 产包括现金 类资产( 含银 行存款、清 算备付金 、交 易保证金、 证 券清算款等 )、央 票、银 行定期存款 、同业 存单、 逆回购、债 券、买 断式回 购产生的待 回购债 券、非金 融 企业债 务融资 工具、资产 支持证 券或中 国证监会、 以及中 国人民 银行认可的 其他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正回 购、 买断 式回 购产生 的待 返售 债券 等。 2、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 的确 定 (1)银行活 期存款、 清算 备付金、交 易保证金 的剩 余期限和剩 余存续期 限为 0 天;证 券 清算款 的剩 余期 限和 剩余 存续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交收 日的剩 余交 易日 天数 计算 ; (2 )银行定期存款、同业 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 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 算;有 存款期 限,根据协 议可提 前支取 且没有利息 损失的 银行存 款,剩余期 限和剩 余存续期限 以计算 日至协 议到期日的 实际剩 余天数 计算;银行 通知存 款的剩 余期限和剩 余存续 期限以 存款 协议 中约 定的 通知期 计算 。 40 格林日鑫 月熠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3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 期 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 指计 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 止所 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 况除 外: 允许投资的 可变利率 或浮 动利率债券 的剩余期 限以 计算日至下 一个利率 调整 日的实际剩 余 天数计 算。 允许投资的 可变利率 或浮 动利率债券 的剩余存 续期 限以计算 日 至债券到 期日 的实际剩余 天 数计算 。 (4 )回购(包括正回购和 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 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 购协议到期 日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5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 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 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 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 计算 ; (6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 待 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 和剩 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 债券 的剩余期限; (7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 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 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 购协议到期 日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8 )对其它金融工具,本 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 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规 定、或 参照 行业 公认 的方 法计算 其剩 余期 限和 剩余 存续期 限。 平均剩余期 限和剩余 存续 期限的计算 结果保留 至整 数位,小数 点后四舍 五入 。如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对 剩余 期限 和剩余 存续 期限 计算 方法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八、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相 关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 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 益;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 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 41 格林日鑫 月熠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 买的 各类证券及 票据价值 、银 行存款本息 和基金应 收的 申购基金款 以 及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 根据相关 法律 法规、规范 性文件为 本基 金开立资金 账户、证 券账 户以及投资 所 需的其他专 用账户 。开立 的基金专用 账户与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构和 基金登 记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 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登记 机构和 基金销 售机构以其 自有的 财产承 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 任,其债权 人不得 对本基 金财产行使 请求冻 结、扣 押或其他权 利。除 依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 的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被 处分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因依法解散 、被依 法撤销 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 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 属于其 清算财 产。基金管 理人管 理运作 基金财产所 产生的 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 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 销;基 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 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 产所产 生的债 权 债务不得 相互抵 销。 42 格林日鑫 月熠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 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 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 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外 披 露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估 值方 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 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 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 利率并考虑 其买入 时的溢 价与折价, 在剩余 存续期 内按实际利 率法摊 销,每 日计提损益 。本基 金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 交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 成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值 与 按 市 场 利 率 和 交 易 市价 计 算 的 基 金资产净值 发生重 大偏离 ,从而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益产生 稀释和 不公平 的结果,基 金管理 人于每一估 值日, 采用估 值技术,对 基金持 有的估 值对象进行 重新评 估,即 “影子定价 ”。当 “影子定价 ”确定 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 “摊余 成本法 ”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负偏离度绝 对值达 到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5 个 交易 日内 将负 偏离度 绝对 值调 整 到 0.25% 以内 。当 正偏 离 绝对值 达到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 申购 并在5 个交 易日 内将 正偏 离度绝 对值 调整 到 0.5% 以内。当负偏离度绝 对值达到 0.5%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使 用 风 险 准 备 金或 者 固 有 资 金 弥 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 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 以内 。 当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连续 两 个 交 易 日 超 过 0.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采 用 公 允 价 值 估 值 方 法对 持 有 投 资 组 合 的 账 面 价值 进 行 调 整 , 或 采取暂停接 受所有 赎回申 请并终止基 金合同 进行财 产清算等措 施。当 前述情 形发生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4、其 他资 产按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5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 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 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分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 方,共 同查明原因 ,双方 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 资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 会计 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 理人 承担。本基 金 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 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43 格林日鑫 月熠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 后,仍 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 见,按 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 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 外予以 公布 。 四、估 值程 序 1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 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 收益,精确 到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本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是按 日结 转份额 的,7 日年 化收益 率是 以最 近7 日( 含节假 日) 收益 所折 算的 年资产 收益 率, 精确 到0.001% , 百分 号内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 除外。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 值后, 将净值 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 人,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 由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外 公布 。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保 基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及 时性。 当基 金资 产的 计价 导致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小数 点 后 4 位或 7 日年 化收益 率百 分号 内 小数点 后3 位以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为 估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或登 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或 投 资人自身的 过错造 成估值 错误,导致 其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的, 过错的 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 该估值 错误遭受损 失当事 人(“ 受损方”) 的直接 损失按 下述 “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 类型 包括但不限 于:资料 申报 差错、数据 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 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 正,因 更正估 值错误发生 的费用 由估值 错误 责任方 承担; 由于估 值错误责任 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 生的估 值错误 ,给当事人 造成损 失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 对直接 损失承担赔 偿责任 ; 若估值错误 责任方 已经积 极协调,并 且有协 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 足够的 时间进 行更正而未 更正, 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 赔偿责 任。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对 更正的情况 向有关 当事人 进行确认, 确保估 值错误 已得 到更 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 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 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44 格林日鑫 月熠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任方仍应 对 估值错 误负责 。如果由于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 不全部 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 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 损失( “受损方” ),则 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 损方的 损失,并在 其支付 的赔偿金额 的范围 内对获 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 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 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 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 损方, 则受损方应 当将其 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 经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 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 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 ,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基 金资 产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资产净值 计 算 出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金 托 管 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 益率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计 算,基金托 管人负 责进行 复核。基金 管理人 应于每 个开放日交 易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并发 送 给基金托管 人。基 金托管 人复核确认 后发送 给基金 管理人,由 基金管 理人根 据基金合同 的约定 予以公 布。 45 格林日鑫 月熠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按估值方 法的 第 3 项 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 不作为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 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 经采取 必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是未 能发现 该错误或即 使发现 错误但因前 述原因 无法及 时更正而造 成的基 金资产 估值错误,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 除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46 格林日鑫 月熠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销 售服 务费 ; 4、《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基 金的 账户 开户 费用 、 账户维 护费 用;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上述基金费 用由基金 管理 人在法律规 定的范围 内参 照公允的市 场价格确 定, 法律法规另 有 规定时 从其 规定 。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3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E×0.3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一 日的基金 资产净 值基金管理 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 每个月月 末, 按月支付。 经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一 致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双方 约定 的方 式于 次月首 日起 2-5 个 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 理人。 若遇法定节 假日、 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 法按时 支付 的, 顺延 至最 近可支 付日 支付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06%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E×0.06%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一 日的基金 资产净 值基金托管 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 每个月月 末, 按月支付。 经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一 致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 日起 2-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47 格林日鑫 月熠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 金托管 人。若遇法 定节假 日、休 息日或不可 抗力致 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 ,顺延 至最近 可支 付日 支付 。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年 销售服 务费 率为 0.25% , 对于由 B 类降 级为 A 类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年 销售 服务 费率 应自 其确认 降级 后的 下一 个工 作日起 适 用 A 类 基金 份额 的费率 。B 类基 金 份额的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为 0.01% ,对 于由 A 类 升级 为 B 类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应自其 确认 升级 后的 下一 个工作 日起 享受 B 类 基金 份额的 费率 。各 类别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销售 服 务费计 提的 计算 公式 具体 如下: H=E× 该类 基金 份额 年销 售服务 费率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售服 务费每日 计提 ,逐日累计 至每个月 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 人核对 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于 次月 首日 起 2-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 登记 机 构,由登记 机构代 付给销 售机构。若 遇法定 节假日 、休息日或 不可抗 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 付的, 顺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 支付 。 销售服务费 主要用 于支付 销售机构佣 金、以 及基金 管理人的基 金行销 广告费 、促销活动 费、 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 务费等 。基金管理 人将在 基金年 度报告中对 该项费 用的列 支情况作专 项说明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4-10 项 费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 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销售 服务 费的 调整 在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 允许的条件 下,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根 据基 金发展情况 协 商调整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销 售服 务费 率。 调整基金管 理费率、 基金 托管费率或 调高基金 销售 服务费率等 费率,须 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调 低基 金销 售服务 费率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48 格林日鑫 月熠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 于新 的费率或收 费模式实 施日 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 法》 的 有关规定 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五、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49 格林日鑫 月熠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和其 他收入扣 除相 关费用后的 余 额;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损益后 的余 额。 二、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 、“每日分配、按日支付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 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 为基准 ,为 投资 人每 日计 算当日 收益 并分 配。 投资 人当日 收益 分配 的计 算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点 后 第3 位 按去 尾原 则处理 ; 4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 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 零时,为投 资人记正收 益;若 当日已 实现收益小 于零时 ,为投 资人记负收 益;若 当日已 实现收益等 于零时 , 当日投 资人 不记 收益 ; 5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 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 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即红利转 基金份额) 方式, 投资人 可通过赎回 基金份 额获得 现金收益; 若投 资 人在当 日收益支付 时,其 当日净收益 大于零 ,则为 投资人增加 相应的 基金份 额,其当日 净收益 为零, 则保持投资 人基金 份额不变, 基金管 理人将 采取必要措 施尽量 避免基 金净收益小 于零, 若当日 净收益小于 零,则 缩减投资人 基金份 额;若 投资人全部 赎回基 金份额 时,其对应 收益将 立即结 清;若收益 为负值 , 则从投 资人 赎回 基金 款中 扣除; 6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 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 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 赎回的基金 份额自 下一 个工 作日 起, 不享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权 益;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在对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不 利影响且不 违反法 律 法规 规定的前提 下,基金 管理 人可对基金 收 益分配原则 进行调 整,不 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但应于 变更实 施日前 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 三、收 益分 配方 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四、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本基金 每日 进行 收益 分配 。每个 开放 日公 告前 一个 开放日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若遇法 定节假 日,应于节 假日结 束后第 二个自然日 ,披露 节假日 期间的每万 份基金50 格林日鑫 月熠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已实现 收益 和节 假日 最后 一日的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以及节 假日 后首 个开 放日 的每万 份基 金已 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经中 国证 监 会 同意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 本基金 每日 例行 对当 天实 现的收 益进 行收 益结 转, 每日例 行的 收益 结转 不再 另行公 告。 五、本 基金 各类 基金 份额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及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见 本基金 合同 第 十八部 分。 51 格林日鑫 月熠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如 下原则 :如 果《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 于2 个 月, 可以 并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 照有关 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 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 基金的 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需 在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52 格林日鑫 月熠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 的信息披 露应 符合《基金 法》、《 运作 办法》、《 信息披露 办法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 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 法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 照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 的规定披露 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 信 息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 当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 时间 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 金信 息通过中国 证 监会指定媒 介和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的 互联网 网站(以下 简称“ 网站” )披露,并 保证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四、本基金 公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用中 文文本。 如同 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 务 人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召开 的规则 及具体 程序,说明 基金产 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 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 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 最 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 安排、 基金投 资、基金产 品特性 、风险 揭示、信息 披露及 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并 登53 格林日鑫 月熠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载在其网站 上,将更 新后 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 载在 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 理人 在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 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 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 书面说 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 明书、《基 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 将《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网站上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 额发售的具 体事宜编 制基 金份额发售 公告,并 在披 露招募说明 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介上 。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中 国证监会确 认文件的 次日 在指定媒介 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 公 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公 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 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在 开 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当日, 披露截 止前一 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合同生效至 前一日 期间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前 一日的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日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已 实 现 收 益/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10000 按日结 转 的7 日 年化 收益 率的计 算方 法: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


? 其中,Ri 为最近 第 i 个 自然日(包括 计算当日 ) 的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 份 基金已实现 收 益。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采用 四舍 五入 保留 至小 数点后 第 4 位,7 日 年化 收益率 采用 四舍 五 入保留 至百 分号 内小 数点 后第 3 位, 如不 足 7 日, 则采取 上述 公式 类似 计算 。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 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其网 站、基金份 额销售 网点以 及其他媒介 ,披露 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 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54 格林日鑫 月熠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 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 化 收益 率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上 述 市 场 交 易 日 (或自 然日 )的 次日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和 7 日 年化 收 益率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编 制 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 并将 年度报告正 文 登载于其网 站上, 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 定媒介 上。基金年 度报告 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 结束之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 告, 并将半年度 报 告正文 登载 在其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 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 季度 报告,并将 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 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 子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报告期内出 现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金份 额比例超 过 20% 的情形,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季度报告 、 半年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 定期报告文 件中披 露该投 资者的类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 比、报 告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产品 的特 有风 险。 (六)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公开披露 日分别 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 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 益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 产生 重大影响的 下 列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55 格林日鑫 月熠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 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 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者 仲裁 ;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金管 理人及其 董事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但本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16、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销售 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基 金资 产净 值估 值错 误达基 金资 产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当“影 子定价” 确定 的基金资产 净值与“ 摊余 成本法”计 算的基金 资产 净值的负偏 离 度绝对 值达 到 0.25% 或正 负偏离 度绝 对值 达到 0.5% 的情形 ;; 当“ 影子 定价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与 “摊 余成 本法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连 续2 个交易 日出 现负 偏离 度绝 对值超 过0.5%的情 形; 27、基 金变 更份 额类 别设 置; 28、本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29、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七) 澄清 公告 在《基金合 同》存续 期限 内,任何公 共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 的消 息可能对基 金 资产净值产 生误导 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 的,相 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 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56 格林日鑫 月熠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九)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信息 披露 内容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年报 及半年报中 披露其持 有的 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 值 占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明细 。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季度 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 资产 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 支持 证券市值占 基 金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 末按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小 排序 的 前10 名资 产 支持证 券明 细。 如将来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有 另行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建立健 全信息披 露管 理制度,指 定专人负 责管 理信息披露 事 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 披露基金信 息,应当 符合 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 信息 披露内容与 格 式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和《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基金 管 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 产净值 、每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 、7 日年 化收益率 、基金 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 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 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 书等公 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 行复核 、审查,并 向基金 管理人 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除依法在指 定媒介上 披露 信息外,还 可以根据 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 介披露信息 ,但是 其他公 共媒介不得 早于指 定媒介 披露信息, 并且在 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 一信息 的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出 具审 计报告、法 律意见书 的专 业机构,应 当 制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 档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供 公众查 阅、 复制 。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 、 复制。 八、暂 停或 延迟 披露 基金 信息的 情形 57 格林日鑫 月熠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信 息: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58 格林日鑫 月熠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 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对于可不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 两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 基 金托管人 承 接的; 3、《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 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可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 管 、 清 理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59 格林日鑫 月熠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 为 6 个 月,但 因本基金 所 持证券的流 动性受到 限制 而不能及时 变 现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向证 监会 报备 解决 方案 。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 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 的分配 方案,将基 金财产 清算后 的全部剩余 资产扣 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 用、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律 师 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 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 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基 金的 合并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程 序进行 。 格林日鑫 月熠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60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在履 行各自 职责的 过 程中,违 反《基 金法》 等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 财产或者 基金份 额持有人 造成损害 的,应 当分别对 各自 的 行为依法 承担赔偿 责任; 因共同行 为给基金 财产或 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 造成损 害的,应 当承 担连带赔 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损失。 但 是如 发生 下列 情况 ,当 事人 可以 免责 :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 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 基 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 则投 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 失等 ; 二、在发生 一方或多 方违 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 限度 地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的前提下 , 《基金合同 》能够继 续履 行的应当继 续履行。 非违 约方当事人 在职责范 围内 有义务及时 采取必 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 的扩 大。没有采 取适当措 施致 使损失进一 步扩大的 ,不 得就扩大的 损失要 求赔偿 。非 违约 方因 防止 损失扩 大而 支出 的合 理费 用由违 约方 承担 。 三、由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不 可控制的 因素 导致业务出 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合 理的措施 进行 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 错误 的,由此造 成基金 财产或投资 人损失,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是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格林日鑫 月熠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61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 的法律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基 金 合 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 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 间,基金 合同 当事人应恪 守各自的 职责 ,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 合 同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合同》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不 包 括 香 港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及 台 湾 地 区 ) 法 律 并 从其解释。 格林日鑫 月熠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62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 合同 》是 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的 法律 文件 。 1 、《基金合同》经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 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 字或盖章并 在募集结 束后 经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 证监 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后 生效 。 2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 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 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 公告 之日止 。 3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 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 《基金 合同 》各 方当 事人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4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 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 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各 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5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 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住 所供投资者 查阅,但应 以《基金 合同 》正本为准 ;投资者 可登 录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基金销 售机构 网站查 询。 格林日鑫 月熠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63 第二十三部


分其他事项 《基金 合同 》如 有未 尽事 宜,由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各方 按有 关法 律法 规协 商解决 。 格林日鑫 月熠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64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本摘 要如 与正 文不 符, 以正文 为准 )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 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 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 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 国家有关 法律 规定,应呈 报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监管 部门,并 采取 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3)以基 金管理人 的名 义,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法 律 行为; (14)选择 、更换律 师事 务所、会计 师事务所 、证 券经纪商、 公证机构 或其 他为基金提 供 服务的 外部 机构 ; (15)在符 合有关法 律、 法规的前提 下,制订 和调 整有关基金 认购、申 购、 赎回、转换 和 非交易 过户 等的 业务 规则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格林日鑫 月熠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65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 财产相互独 立,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分 别记账,进 行证券 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 的规 定,按有关 规定计算 并公 告基金资产 净值,各 类基 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率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告 义务 ; (12)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不泄露基 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 案,及时向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分配基金 收 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规定 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业务活 动的会计 账 册、报表、记 录和其他 相 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确保 需要向基 金投 资者提供的 各项文件 或资 料在规定时 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 能 够按照《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时间和方 式,随时 查阅 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 ,并在支付 合理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格林日鑫 月熠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66 (19)面临 解散、依 法被 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 时,及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基金 托 管人; (20)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 失或 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合法 权益时,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监督 基金托管 人按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22)当基 金管理人 将其 义务委托第 三方处理 时, 应当对第三 方处理有 关基 金事务的行 为 承担责 任;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24)基金 管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达 到基金的 备案 条件,《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基金 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按规 定向 基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册 资 料;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 (2 )依《基金合同》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 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 行为,对 基金 财产、其他 当事人的 利益 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应 呈报中国证 监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 证券 账 户 等 投资所需账户 ,为 基 金 办 理 证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 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的 规定以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持 有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格林日鑫 月熠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67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 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 证其托管 的基 金财产与 基 金托管人 自有 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 财产 相互独立; 对所托 管的不同的 基金分别 设置 账户,独立 核算,分 账管 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 间在 账户设置、 资金划 拨、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 按 照 《 基金 合 同 》 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 益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对基 金财务会 计报 告、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 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 在 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 否严 格按照《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 理人 有未执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或配 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8)面临 解散、依 法被 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 时,及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监管 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损失 时, 应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 责任不因其 退 任而免 除; 格林日鑫 月熠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68 (20)按规 定监督基 金管 理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规定 履行自己 的义 务,基金管 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 基 金基 金份额的行 为即视为 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 者 自依据《基 金合同》 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 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 其不再持有 本基金的 基金 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 人作 为《基金合 同》当事 人并 不以在《基 金合同 》 上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根据《基金法》、《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 仲裁;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基金法》、《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披 露文 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 出投资 决策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格林日鑫 月熠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69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 人组成,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授 权代 表有权代表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投 票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本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 高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 规要求提高 该等报 酬标 准或 销售 服务 费的除 外;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单独或 合计持有本 基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 当日 的基金份额 计算,下 同) 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 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 事项。 2、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格林日鑫 月熠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70 利影响的前 提下,调 整基 金份额类别 设置或调 低各 类别基金份 额的申购 费率 、赎回费率 、销售 服务费 率或 变更 收费 方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 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 定、基金合同约定以及不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情况 下增加 、取 消或 调整 基金 份额类 别设 置; (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 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 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 当 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 决定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 开 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 自 行召集,并自 出具书面 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4、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 金 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 书面 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 人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含 10%)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 开的,应当 向基金托 管人 提出书面提 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 提 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 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并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配合 。 5、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而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都 不召集的 ,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 行召集,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 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 明以下 内容 : 格林日鑫 月熠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71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 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 采取 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 托的 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 式和 联系人、书 面表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 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 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则 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 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拒 不派代表 对表 决意见的计 票进 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 过现场开会 方式、通 讯开 会方式或法 律法规、 监管 机关允许的 其 他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 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 派代表列 席的 ,不影响表 决效力。 现场 开会同时符 合以下条 件时 ,可以进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 理投 票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 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的规 定,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 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 益登 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 分之 一(含二分 之一)。 若到 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 的基金份 额少 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 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 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间 的 3 个 月以 后、6 个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到 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 有效的基金 份额应 不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 之一 (含三 分之 一) 。 格林日鑫 月熠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72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议召集 人按《基 金 合同》约定公 布会议通 知 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 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 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 面表 决意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理 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 督下 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 方式 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 基金 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 经通 知不参加收 取书面表 决意 见的,不影 响表决 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含 二分 之一 ); 若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 书面 意见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 有的基金份 额 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 份额的二分 之一,召 集人 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召开时 间的 3 个 月以 后、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重 新召 集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 当有 代表三分之 一(含三 分之 一)以上基 金份额的 持有 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 (4)上述第 (3)项中 直 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或 受托代表 他人 出具书面意 见 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 的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 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 人出 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托 人的 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 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 定,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 录相符 。 3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 前提下,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可 通 过 网 络 、 电 话 或其 他 方 式 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以 采用书面、 网络、电 话、 短信或其他 方式进行 表决 ,具体方式 由会议 召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明 。 4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 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 话、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具 体方式 在会 议通 知中 列明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 的重大事 项, 如《基金合 同》的重 大修 改、决定终 止 《基金合同 》、更换 基金 管理人、更 换基金托 管人 、与其他基 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 金合同 》 规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 会 议 召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 集人发出召 集会议的 通知 后,对原有 提案的修 改应 当在基金份 额格林日鑫 月熠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73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主 持人按照 下列 第七条规定 程序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 然 后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 提案 ,经讨论后 进行表决 ,并 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 主持 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 权出席会议 的代表, 在基 金管理人授 权代表未 能主 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 基金 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代表 主持;如 果基 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和 基金 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 能主 持大会,则 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 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二分 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 一) 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影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 权的 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 或单位名称 )和联 系方式 等事 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 情况下,首 先由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 布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 后 5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 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 (含 二分 之一 )通 过方为 有效 ;除 下列第 2 项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事 项以 外的 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过 。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 过方可 做出。转换 基金运作 方式 、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 者基 金托管人、 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终 止《 基金合 同》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 票时监督 员及 公证机关均 认为有充 分的 相反证据证 明, 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 知中 规定的确认 投资者身 份文 件的表决视 为有效出 席的 投资者,表 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 定的书面 表决 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 矛盾 的视为弃权 表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 项提案或 同 一项提案 内并 列的各项议 题应当分 开审 议、逐项表 决。 格林日鑫 月熠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74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 理人 中选举两名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 名监督员 共同 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 集或 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未出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 始后 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中 选举三名 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代表担 任监票 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对 所投 票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 点。 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 以一次 为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 清点结 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 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计 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 集人 授权的两名 监督员在 基金 托管人授权 代 表(若由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则为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 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 票, 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拒派 代表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督 的,不 影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个工作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如 果采用 通讯 方 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时, 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 公证 机构、公证 员姓名 等一同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议 。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对全 体基金份 额持 有人、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 (九)本部 分关于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事 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 定, 凡是直接引 用法律法 规的 部分,如将 来法律法 规修 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 消或 变更的,经 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一致,基 金管 理人提前公 告后,可 直接 对本部分内 容进行修 改和 调整,无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格林日鑫 月熠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75 三、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销 售服 务费 ; 4、《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基 金的 账户 开户 费用 、 账户维 护费 用;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上述基金费 用由基金 管理 人在法律规 定的范围 内参 照公允的市 场价格确 定, 法律法规另 有 规定时 从其 规定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3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E×0.3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 逐日累计至每 个月月末 , 按月支付。 经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一 致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双方 约定 的方 式于 次月首 日起 2-5 个 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 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 人。 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 息日 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 法按时 支付 的, 顺延 至最 近可支 付日 支付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06%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E×0.06%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 逐日累计至每 个月月末 , 按月支付。 经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一 致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 日起 2-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 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 托管 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 、休 息日或不可 抗力致使 无法 按时支付的 ,顺延格林日鑫 月熠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76 至最近 可支 付日 支付 。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年 销售服 务费 率为 0.25% , 对于由 B 类降 级为 A 类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年 销售 服务 费率 应自 其确认 降级 后的 下一 个工 作日起 适用 A 类基 金份 额 的费率 。B 类 基金 份额的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为 0.01% ,对 于由 A 类升 级 为 B 类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应自其 确认 升级 后的 下一 个工作 日起 享受 B 类 基金 份额的 费率 。各 类别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销售 服 务费计 提的 计算 公式 具体 如下: H=E× 该类 基金 份额 年销 售服务 费率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售服 务费每日 计提 ,逐日累计 至每个月 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 人核对 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于 次月 首日起 2-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 登记 机 构,由登记 机构代付 给销 售机构。若 遇法定节 假日 、休息日或 不可抗力 致使 无法按时支 付的, 顺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 支付 。 销售服务费 主要用于 支付 销售机构佣 金、以及 基金 管理人的基 金行销广 告费 、促销活动 费、 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 费等 。基金管理 人将在基 金年 度报告中对 该项费用 的列 支情况作专 项说明 。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中 第 4-10 项费 用”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 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销 售服 务费 的调 整 在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 允许的条件 下,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根 据基 金发展情况 协 商调整 基金 管 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销 售服 务费 率。 调整基金管 理费率、 基金 托管费率或 调高基金 销售 服务费率等 费率,须 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调 低基 金销 售服务 费率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 于新 的费率或收 费模式实 施日 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 在格林日鑫 月熠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77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四、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和其 他收入扣 除相 关费用后的 余 额;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损益后 的余 额。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 、“每日分配、按日支付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 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 为基准 ,为 投资 人每 日计 算当日 收益 并分 配。 投资 人当日 收益 分配 的计 算保 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后 第3 位 按去 尾原 则处理 ; 4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 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 零时,为投 资人记正收 益;若当 日已 实现收益小 于零时, 为投 资人记负收 益;若当 日已 实现收益等 于零时 , 当日投 资人 不记 收益 ; 5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 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 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即红利转 基金份额) 方式,投 资人 可通过赎回 基金份额 获得 现金收益; 若投资人 在当 日收益支付 时,其 当日净收益 大于零, 则为 投资人增加 相应的基 金份 额,其当日 净收益为 零, 则保持投资 人基金 份额不变, 基金管理 人将 采取必要措 施尽量避 免基 金净收益小 于零,若 当日 净收益小于 零,则 缩减投 资人 基金份额 ;若 投资人全部 赎回基金 份额 时,其对应 收益将立 即结 清;若收益 为负值 , 则从投 资人 赎回 基金 款中 扣除; 6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 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 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 赎回的基金 份额自 下一 个工 作日 起, 不享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权 益;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在对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不 利影响且不 违反法律 法规 规定的前提 下,基金 管理 人可对基金 收 益分配原则 进行调整 ,不 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但应于 变更实施 日前 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 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四)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格林日鑫 月熠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78 本基金 每日 进行 收益 分配 。每个 开放 日公 告前 一个 开放日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 节假 日,应于节 假日结束 后第 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 假日 期间的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节 假日 最后 一日的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以及节 假日 后首 个开 放日 的每万 份基 金已 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 本基金 每日 例行 对当 天实 现的收 益进 行收 益结 转, 每日例 行的 收益 结转 不再 另行公 告。 (五) 本基 金各 类基 金份 额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及 7 日年化 收益 率的 计算 见本基 金合 同 第十八 部分 。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投资 于法律法 规及 监管机构允 许投资的 金融 工具,包括 现金,期 限在 一年以内( 含 一年) 的银 行存 款、 债券 回购、 中央 银行 票据 、同 业存单 ,剩 余期 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非 金融企业 债务 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 类证 券,以及中 国证监会 、中 国人民银行 认可的 其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货 币市场 工具 。 如果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许货 币市场基 金投 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适当 程 序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二)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120 天,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 超过240 天; (2 ) 本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机 构 发 行 的 债 券 、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及 其 作 为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资产支 持证券 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 10% ,国债 、中央 银行票 据、政 策性金 融债券 除外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超过该 证券 的 10 %; (4) 本基 金投 资于 固定 期 限银行 存款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0% ,但基 金投 资于有 存款 期限 、根 据协 议可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5)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银 行定 期存款 等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投资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 30% ; (6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占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 20% ;投资 于不具 有基金 托管资 格的同 一商业银行 的银行 存款、 同业存 单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 5%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格林日鑫 月熠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79 证券规 模的10% ;本 基金 持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20 %; (8)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连 续 3 个 交易 日累 计赎 回 20% 以上 或者 连 续 5 个交 易日 累计赎 回 30% 以 上的 情形 外, 债券 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 20% ; (9 )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低 于5% ; (10)现 金、国 债、中央银 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债券 以及五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 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低 于10% ; (11)本 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本 公司管 理的全 部证券 投资基 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10% ; (12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不 得 低 于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AAA 级 或 相 当 于 AAA 级 ;持有 资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 降、不 再符合 投资标准, 本基金 应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4)在 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 场的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40% ;债 券回购 的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15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除 上 述 第 (1 )、 (9) 、(12 ) 项以 外,因市 场波动、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但 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 关约定。 在上述期 间内,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 、 投资 策略应当 符合基金 合同的 约定。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消或 调整上 述限制 ,如适用于 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 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调整 后的 规定执 行。 2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 债券; (3) 信用 等级 在 AA+ 以 下 的债券 与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工 具; (4 ) 以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为 基 准 利 率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 已 进 入 最 后 一 个 利 率 调 整 期 的 除 外 ; (5)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格林日鑫 月熠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80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的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规 定的限 制。 3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 金管理 人运用 基金财产买 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及其 控股股 东、实际控 制人或 者 与 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 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销 期内承销 的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的, 应当符合 基金的 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 略,遵 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优 先的原则 ,防 范 利益冲突 ,建立健 全内部 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 制,按 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 格执行 。相关交 易必 须 事先得到 基金托管 人的同 意,并按 法律法规 予以披 露。重大 关联交易 应提交 基金管理 人董 事 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 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 过。基 金管理人 董事会应 至少每 半年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查 。 法律、行政 法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或变 更上述禁 止性 规定,如适 用于本基 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或 以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公 告方 式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 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在 开 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或者 赎回当日, 披露截止 前一 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合同生 效至 前一日 期间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前 一日的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日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已 实 现 收 益/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10000 按日结 转 的7 日 年化 收益 率的计 算方 法: 格林日鑫 月熠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81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 其中,Ri 为最近 第 i 个 自然日(包括 计算当日) 的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 收 益。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采用 四舍 五入 保留 至小 数点后 第 4 位,7 日 年化 收益率 采用 四舍 五 入保留 至百 分号 内小 数点 后第 3 位, 如不 足 7 日, 则采取 上 述 公式 类似 计算 。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 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其网 站、基金份 额销售网 点以 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 放日 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 份基 金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 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 化 收益 率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上 述 市 场 交 易 日 (或自 然日 )的 次日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和 7 日 年化 收 益率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 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 对于可不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 两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管 理人、新 基 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格林日鑫 月熠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82 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 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可以聘 用必 要的 工 作 人员 。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金财产清 算 的期限 为 6 个 月,但因 本基金所 持证券的流动 性受到限 制 而不能及时 变 现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向证 监会 报备 解决 方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 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 方案,将基 金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余 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费 用、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律 师 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 书后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基 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 基金 的合 并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程 序进行 。 八、争议解决方式 格林日鑫 月熠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83 各方当事人 同意,因 《基 金合同》而 产生的或 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 切争 议,基金合 同 当事人应尽 量通过协 商、 调解途径解 决。不愿 或者 不能通过协 商、调解 解决 的,任何一 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 交中国国 际经 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 按照 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 员会届时有 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 裁地 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 决是 终局的,对 各方当事 人均 有约束力, 仲裁费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 间,基金 合同 当事人应恪 守各自的 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 合 同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合同》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不 包 括 香 港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及 台 湾 地 区 ) 法 律 并 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 成册 ,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住所 供投资者查 阅, 但应以《基 金合同》 正本 为准;投资 者可登录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 金销售机构 网站查 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