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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金睿选(501035)

创金睿选: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基 金管 理人 :创 金合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工 商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 〇一 七年 四月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创金合信鼎 鑫 睿选 定 期 开 放 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1 、 本基 金经 中国证 监 会 2017 年 1 月 20 日证 监许 可 [2017 ]151 号 文注 册募 集。 2 、基 金管理 人保 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本基金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注 册,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市场 前景和 收益 做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3 、本 基金为 混合 型基 金, 理论上 其预期 风险 与预期 收益水 平低于 股票 型基金 ,高于 债 券型基 金和 货币 市场 基金 。 4 、本 基金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会 因为 证券市 场波动 等因素 产生 波动, 投资人 在 投资本 基金 前, 应全 面了 解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理 性判 断市 场, 并承 担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投资 本基 金可 能遇 到的风 险包 括 : 证券市 场整 体环 境引 发的 系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大量 赎回或 暴跌 导致 的流动 性风 险 ; 基金 投资 过程中 产生 的管 理风 险、 运作风 险和 不可 抗力 风险 ; 与 本基 金特 定 投资对 象 、 投 资方法 以及 本基金 的运 作方 式相 关的 特有风 险等 。 其中 , 本 基 金的特 有风 险指 本基金 与 定 增主 题股 票投 资相关 的 风 险, 与定 期开 放运作 方式 相关 的风 险, 上市交 易有 关的 风险, 与投 资金 融衍 生品 相关的 特定 风险 等。 本基 金的一 般风 险及 特有 风险 详见本 招募 说明 书的“ 风险 揭示 ”部 分。 5 、 基金 不同 于银 行储 蓄与 债券 ,基 金投资 人有 可能 获得较 高的 收益 ,也 有可 能损失 本 金。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人 认购 ( 或申 购) 基 金时 应 认真阅 读本 基金 的 《 招募 说明书 》 及 《 基 金合同 》 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自 主做 出 投 资决 策, 自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6 、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 示其未 来表现 , 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 的业绩 也不构 成 对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7 、基 金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资 产,但 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8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 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 金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导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自 行负 担。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目


录 一 、绪 言 ·········································································································· 1 二 、释 义 ·········································································································· 2 三 、基 金管理 人 ································································································ 7 四 、基 金托管 人 ······························································································ 19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24 六 、基 金的募 集 ······························································································ 26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32 八 、基 金份额 的上 市交易 ··············································································· 33 九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34 十 、基 金的投 资 ······························································································ 44 十 一、 基金的 财产 ·························································································· 51 十 二、 基金资 产估 值 ······················································································ 52 十 三、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57 十 四、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59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61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62 十 七、 风险揭 示 ······························································································ 67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和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 70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72 二 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85 二 十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服务 ········································································ 99 二 十二 、其它 应披 露事项 ············································································ 101 二 十三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其 查阅方 式 ······················································· 102 二 十四 、备查 文件 ······················································································· 103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1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格 式准 则第 5 号< 招 募说 明书 的 内容与 格式> 》以及《 创金合信 鼎 鑫睿选 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 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 并按 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 担义 务 。 基金投 资人 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2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创 金 合信 鼎 鑫睿 选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2 、 基金 管理 人:指 创金 合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 、 基金 托管 人:指 中国 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 基金 合同 或 《基 金合 同 》 : 指 《 创金 合信 鼎鑫 睿选 定 期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合 同》 及对 基金 合同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 托管 协议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创金合 信 鼎 鑫睿 选 定期 开 放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 管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 招募 说明 书、 《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明 书: 指《创 金合 信 鼎 鑫睿 选 定 期开放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的更新 7 、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指《创 金合信 鼎鑫睿 选 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 、 法 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 十一 届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第 三 十次会 议通 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 届全国 人民 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十四 次会议 《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 会常务 委员 会关 于修 改<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 港口法> 等七 部法律 的决 定 》修 改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 同 年 6 月 1 日 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 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3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 金合 同 约束 ,根 据基金 合 同享 有 权利 并承 担义务 的 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 构投 资 者: 指依 法可 以 投资 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境内合 法 登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8 、合 格境 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 符合 相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可 以投 资 于在 中国 境内依 法 募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者 19 、投 资者 、 投资 人: 指个 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 资者和 合 格境 外 机构 投资 者以及 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 金销 售 业务 :指 基金 管 理人 或 销售 机构 宣传推 介 基金 ,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22 、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23 、直 销机 构: 指创 金合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4 、非 直销 销 售机 构: 指符 合 《销 售 办法 》和 中国证 监 会规 定 的其 他条 件,取 得 基金 销售业 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协议,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 以 及具 有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 并经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和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认可的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25 、登 记业 务 :指 基金 登记 、 存管 、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 业务 , 具体 内容 包括投 资 人开 放式基 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 金份 额登 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等 26 、登 记机 构 :指 办理 登记 业 务的 机 构。 基金 的登记 机 构为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 限责 任公司 ,基 金管 理人 也可 以自行 或委 托其 他机 构办 理登记 业务 27 、登 记结 算 系统 :指 中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开放 式 基金 登记 结算系 统 ,通 过场外 销售 机构 认购 、申 购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本系 统 28 、 证 券登 记系 统 : 指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 通过场 内会 员单 位认 购、 申购或 买入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本 系统 29 、开 放式 基 金账 户: 指投 资 者通 过 场外 销售 机构 在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司 注册的 、用 于记 录其 持有 的、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4 30 、上 海证 券 账户 :指 在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 司上 海 分公 司开 设的上 海 证券 交易所 人民 币普 通股 票账 户( 即 A 股 账户 )或 证券 投资基 金账 户 , 基金 投资 者通过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办 理基 金交 易、 场内认 购、 场内 申购 和场 内赎回 等业 务时 需持 有上 海证券 账户 31 、基 金交 易 账户 :指 销售 机 构为 投 资人 开立 的、记 录 投资 人 通过 该销 售机构 买 卖基 金, 办 理认购 、 申购 、 赎 回、 转换 、 转 托管、 定期 定额投 资等 业务 而引 起的 基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情 况的 账户 32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指基 金 募集 达 到法 律法 规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33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基金 合同终 止 事由 出 现后 ,基 金财产 清 算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4 、基 金募 集 期: 指自 基金 份 额发 售 之日 起至 发售结 束 之日 止 的期 间, 最长不 得 超过 三个月 35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至终 止日 之间 的不 定期期 限 36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7 、封 闭期 : 指本 基金 存续 期 内封 闭 运作 的期 间, 在 此 期间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不 得 申请 申购、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 每 个封闭 期自 其起 始日 起至 其结束 日止 。 封 闭期 与开 放 期间隔 运作 。 每个封 闭期 起始 日为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或其 前一 个开 放期结 束日 的次 日 , 封 闭期 结束日 为该 封 闭期起 始日 对应 的 18 个月 度对日 , 若该 日的 次日 为 非工作 日 , 则 该封 闭期 结 束日延 长至 下 一工作 日的 前一 日 38 、开 放期 : 本基 金存 续期 内 ,每 个 封闭 期结 束后进 入 一个 开 放期 ,在 开放期 内 ,投 资人可 以申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每个开 放期自 其起 始日起 至其结 束日止 。 每 个开放 期起始 日为其 前一 个封 闭期 结束 日的次 日。 开放 时间 原则 上不少 于 5 个 工作日 并且 最长不 超过 20 个工作 日 , 具 体开 放时 间及 开放期 结束 日将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开始 办理 申购 和赎 回的具 体日 期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提前予 以公 告 39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40 、T+n 日 :指 自 T 日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n 为自 然数 41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2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3 、 月度 对日: 指某 一特 定日期 在后 续月 度中 的对 应日期 , 若 该对 应日 期为 非工作 日, 则顺延 至下 一 个 工作 日, 若该日 历月 度中 不存 在对 应日期 的, 则顺 延至 该月 最后一 日的 下一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5 工作日 44 、业 务规 则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 登记 机构 、基金 管 理人 及 基金 销售 机构的 相 关业 务规则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人 共同 遵守 45 、场 内: 通 过具 有相 应业 务 资格 的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会 员单 位 利用 上海 证券交 易 所交 易系统 办理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认 购 、 申 购、 赎回 和 上市交 易等 业务 的场 所。 通过该 等场 所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购 、赎回 也称 为场 内认 购、 场内申 购、 场内 赎回 46 、场 外: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系 统外 的销 售机构 利 用其 自 身柜 台或 者其他 交 易系 统办理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的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场 所。 通过 该等场 所办 理基 金份额 的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也称 为场 外认 购、 场外 申购和 场外 赎回 47 、场 外份 额: 指登 记在 登记结 算系 统下 的基 金份 额


48 、场 内份 额: 指登 记在 证券登 记系 统下 的基 金份 额 49 、认 购: 指 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 资 人 根 据基 金合同 和 招募 说 明书 的规 定 申请 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50 、申 购: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投 资 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 招募 说 明书 的规 定申请 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51 、赎 回: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 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规定 的 条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52 、上 市交 易 :指 投资 者通 过 上海 证 券交 易所 会员单 位 以集 中 竞价 的方 式买卖 本 基金 场内 份 额的 行为 53 、 《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 : 指 《 创金 合信 鼎鑫 睿选 定 期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 54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基 金 管理 人 届时 有效 公告规 定 的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55 、转 托管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 本 基金 的不 同销售 机 构之 间 实施 的变 更所持 基 金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包括 系统内 转托 管和 跨系 统转 托管 56 、系 统内 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将 持有 的基金 份 额在 登 记结 算系 统内不 同 销售 机构 ( 网点 ) 之 间或 证券 登记结算 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 交易 单元 ) 之 间进 行转登 记的 行 为 57 、跨 系统 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将 持有 的基金 份 额在 登 记结 算系 统和证 券 登记 系统间 进行 转登 记的 行为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6 58 、定 期定 额 投资 计划 :指 投 资人 通 过有 关销 售机构 提 出申 请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人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 受理基 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方 式 59 、 巨额赎 回:指 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基 金净赎 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工 作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20%


60 、元 :指 人民 币元 61 、基 金份 额 折算 :指 基金 管 理人 根 据基 金运 作的需 要 ,在 基 金资 产净 值不变 的 前提 下,按 照一 定比 例调 整基 金份额 总额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62 、基 金收 益 :指 基金 投资 所 得红 利 、股 息、 债券利 息 、买 卖 证券 价差 、银行 存 款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63 、基 金资 产 总值 :指 基金 拥 有的 各 类有 价证 券、银 行 存款 本 息、 基金 应收申 购 款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64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65 、基 金份 额 净值 :指 计算 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 基金 份 额总 数 所 得的单 位 基金 份额的 价值 66 、基 金资 产 估值 :指 计算 评 估基 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 确 定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67 、指 定媒 介 :指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 用以 进行 信息披 露 的报 刊 、互 联网 网站及 其 他媒 介 68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7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1 、 基金 管理 人基本 情况 名称: 创金 合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 深 圳市 前海 深港 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海 商 务秘书 有 限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成立日 期:2014 年 7 月 9 日 联系电 话:0755-23838000 联系人 :王 晶晶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7 亿元 股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70% 深圳市 金合 信投 资合 伙企 业(有 限合 伙) 30% 总计 100% (二)基金管理人 主 要人 员情况 1 、 董事 会成 员基本 情况 公司董 事会 共 有 7 名成 员 ,其 中 1 名董 事长 ,3 名 董事,3 名独 立董 事。 刘学民 先生 , 董 事长 , 研 究生, 国籍 : 中 国。 历 任 北京市 计划 委员 会外 经处 副处长 、 北 京京放 经济 发展 公司 总经 理、 佛 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董事 长, 现任 第一 创业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第一 创业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第一 创业摩 根大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 深圳第 一创 业创 新资 本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国 泰一 新 ( 北京 ) 节 水投 资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深圳 第一 创业 元创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 北 京第 一创业 圆创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的 董事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8 深圳一 创泰 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深 圳一 创泓 宇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创金 合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法 定代表 人。 苏彦祝 先生 , 董事 , 硕 士, 国籍 : 中 国。 历任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 基 金经理 、 投资部 执行 总监 、 投 资部 总监 、 第 一创 业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兼资 产管 理部总 经理 , 现 任创金 合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经 理。 黄越岷 先生 , 董 事, 硕士 , 国籍 : 中 国。 历 任佛 山 市计量 所工 程师 、 佛 山市 诚信税 务师 事务所 副经 理、 第一 创业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信 息技 术部总 经理 助理 、清 算托 管部副 总经 理 、 资产管 理部 运营 与客 服负 责人 , 现 任创 金合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公司 副总经 理 、 分 管 营运体 系。 刘红霞 女士 , 董 事, 本科 , 国籍 : 中 国。 历 任广 东 省香江 集团 人力 资源 部副 总经 理 、 中 国建材集 团下属 北新 家居/ 易好家电 器连锁 有限 公司 人力资源 总监、 顺丰 快递 集团人事 处总 经理, 现任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第一 创业 摩根 大通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监 事长 , 深 圳市 透镜科 技有 限公司 执行 董事 , 北 京第 一创业 圆创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深 圳第一 创业 元创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第 一创 业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深 圳第 一创 业创新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深 圳聚 创文 化产 业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深 圳一 创泓 宇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深 圳一 创泰 和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珠海 一创风 华文 化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深圳 市 一创 创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广东 恒元创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创金 合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杨豫鲁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本科, 国籍 : 中 国。 历 任 北京市 计划 委员 会主 任科 员、 北 京市 综合投 资公 司处 长、 常务 副总经 理、 在北 京市 能源 (集团 ) 有 限公 司领 导专 项工作 , 现 任创 金合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独立董 事。 陈基华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硕士, 高级 会计 师, 国籍 : 中国 。 历 任中 国诚 信证 券评估 有限 公司经理、 红牛维 他命饮 料有限公司 财务总 监、ALJ (中国)有 限公司 财务总 监、吉通网 络 通讯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财务 总监、 中国 铝业 股份 有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副总 裁、 财 务总 监、 农银汇 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中 铝海 外控 股有 限公司 总裁 、 中 国太 平洋 保险 ( 集团 ) 有 限公司 副总 裁, 现任 北京 厚基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裁、奥 瑞金 包装 股份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 、 创金合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独立 董事 。 潘津良 先生 ,独 立董 事, 研究生 ,国 籍: 中国 。于 1970 年 12 月-1975 年 3 月服役 ; 1975 年 4 月 起历 任北 京照 相机总 厂职 工, 北京 经济 学院劳 动经 济系 教师 ,北 京市西 城区 委 办公室 干部 、副 总主 任, 北京市 委办 公厅 副处 长, 北京市 政府 休改 办调 研处 、研究 室处 长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9 建设银 行信 托投 资公 司房 地产业 务部 总经 理、 海南 代表处 主任 、 海 南建 信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 信达 信托投 资公 司总裁 助理 、 总裁办 主任 兼基金 部总 经理 , 信 达投 资有限 公司 总 裁 助理兼 总裁 办主 任, 中润 经济发 展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理 、 总 经理 、 董 事长 、 党委 委员 、 党 委书记 ,名 誉董 事长 。现 任创金 合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 2 、 监事 基本 情况 公司不 设监 事会 ,设 监事 一名、 职工 监事 一名 。 杨健先 生, 监事 , 博 士, 国 籍: 美 国。 历任 华北 电力 设计院 (北 京) 工程 师, GE Energy (通用 电气 能源 集团 ) 工 程师 ,ABB Inc. 项目 经理 、 新英格 兰电 力交 易与 调度 中心首 席分 析 师、 通用 电气 能源投 资公 司助理 副 总 裁 、 花旗 集团 高级副 总裁 , 现任第 一创 业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风 险管 理部 负责 人、 创金合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事 。 贾崇宝 先生 ,职 工监 事, 本科, 国籍 :中 国。2005 年 9 月加 入招 商信 诺人 寿 保险有 限 公司从 事合 规管 理工 作;2011 年 9 月加 入第 一创 业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历任 稽核部 稽核 经 理、资 产管 理部 产品 运营 经理;2014 年 8 月加 入创 金合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综合 部 总监助 理、 职工 监事 。 3 、 高级 管理 人员基 本情 况 刘学民 先生 ,董 事长 、法 定代表 人, 简历 同前 。 苏彦祝 先生 ,总 经理 ,简 历同前 。 梁绍锋 先生 , 督察 长, 硕 士, 国籍 : 中 国。 历任 中 国国际 贸易 促进 委员 会深 圳分会 法务 主管、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合 规专 员、 第一 创业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法 律合 规部副 总经 理 、 现任创 金合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分管 监察 稽核。 。 黄先智 先生 , 副 总经 理, 硕士, 国籍 : 中 国。 历 任 湖南浏 阳枫 林花 炮厂 销售 经理、 第一 创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资 产管理 部高 级投 资助 理、 固定收 益部 投资 经理 、 资 产管理 部产 品研 发与创 新业 务部 负责 人兼 交易部 负责 人。 现任 创金 合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 分 管产 品、交 易及 机构 销售 业务 。 黄越岷 先生 ,副 总经 理, 简历同 前。 刘逸心 女士 , 副总 经理 , 学士 , 国 籍: 中国 。 历 任 中国 工 商银 行北 京市 分行 个人金 融业 务部项 目经 理、 上投 摩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 京分 公司北 方区 域渠 道业 务总 监、 第 一创 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 管理 部市场 部负 责人 , 现 任创 金合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分管 市场体 系。 张雪松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博士, 国籍 : 中 国。 历 任 广东发 展银 行深 圳分 行信 贷员, 深圳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10 市太阳 海岸 国际 旅游 发展 有限公 司财 务副 经理 , 南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养 老金 及机构 理财 部 总监助 理、 基金 经理 、 养 老金业 务部 总监 、 机 构业 务部总 监,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资 产管理 部私 募业 务战 略规 划组负 责人 , 现 任创 金合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分管 私募 创新业 务和 养老 金业 务。 4 、 本基 金拟 任基金 经理 曹春林 先生 , 厦门 大学 经 济学学 士 , 1998 年 7 月就 职于中 国银 河证 券 , 从 事 研究工 作, 2004 年 3 月 就职 于茂 业集 团, 从 事资 本运 作、 证 券 投资工 作, 成功 操作 了 A 股市场 仅有 的 两例从 二级 市场 收购 并控 股上市 公司 的案 例 , 对 上市 公司的 运作 转型 和并 购重 组有深 刻的 理 解,擅 长从 实业 的独 特视 角去看 待资 本市 场,2010 年 4 月加 盟第 一创 业证 券 ,历任 资产 管 理部行 业研 究员 、资 产管 理部投 资部 副总 监。 曾获 《证券 时报 》“2013 中国 最佳财 富管 理 机构评 选 ” 最 佳资 管产 品 经理 ;2014 年获 《中 国基 金报 》 “ 第一 届中 国最 佳 基金经 理评 选” 三年期 权益 类投 资最 佳投 资主办 。2014 年 8 月 加入 创金合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曾任 资管 投 资部副 总监 兼投 资经 理, 现任研 究部 副总 监。 5 、 基金 管理 人投资 决策 委 员会成 员的 姓名 和职 务 苏彦祝 先生 ,创 金合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 经理。 陈玉辉 先生 ,创 金合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 一部 总监。 曹春林 先生 ,创 金合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 部副 总监。 王一兵 先生 ,创 金合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监 。 张荣先 生, 创金 合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投 资部 ,基金 经理 。 薛静女 士 , 创 金合 信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机 构业 务部 总监 兼固 定 收益部 副总 监。 程志田 先生 ,创 金合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量化 投资 部总监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 根 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 (1 )依 法募 集资金 ; (2 )自 《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 依照 《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11 用; (4 )销 售基 金份额 ; (5 )按 照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 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 基金 托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 择、 更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12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金 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 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 使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3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进行 融资 、融 券; (14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5 )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 纪商 、期 货经 纪机 构 或 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16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 、转 换、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和收益 分配 等业 务规 则; (1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 根 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办 理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 (3 )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 )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12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 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 依据 《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 法接 受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 (9 )进 行基 金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格 按照 《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 告义 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 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人 泄露 ; (13 )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 配基 金收益 ; (14 )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配 合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资 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 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 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18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产 清 算小 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 和分 配; (19 )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20 )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时,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13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义 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 务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 律行 为; (24 ) 基金 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基 金 管理 人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活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结 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 于遵 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现 行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法 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 2 、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严 格 遵守《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法》 、 《基 金法 》及 有 关法律 法 规,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行 为发 生: (1 )将 其固 有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 公平 地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 用基 金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 占、 挪用基 金财 产 ; (6 )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 忽职 守,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员管 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 促和 约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14 (1 )越 权或 违规经 营; (2 )违 反基 金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 意损 害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 绝、 干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 忽职 守、滥 用职 权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 责; (7 )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或 利用 该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暗 示他 人从事 相关 的交 易活 动; (8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 损同 行,以 抬高 自 己; (10 )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 基金 管理 人关于 履行 诚 信义务 的承 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将以 取信 于市场 、 取 信于 社会 为宗 旨 , 按照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 严格遵 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发布 的监 管规 定,不 断更 新投 资理 念, 规范基 金 运 作 。 5 、 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 利用 职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 违反 现行有 效的 有 关法律 、法 规、 规章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或利 用该 信息从 事或 者明 示、 暗示 他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 活动 ; (4 )不 从事 损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 风险 管理 的 原则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15 (1 ) 全 面性 原则 : 公司 风 险管理 必须 覆盖 公司 的所 有部门 和岗 位 , 渗 透各 项 业务过 程 和业务 环节 ; (2 ) 独 立性 原则 : 公司 各 部门和 岗位 职责 应当 保持 相对独 立 , 公 司基 金财 产 、 自 有资 产、特 定客 户资 产的 运作 应当分 离; (3 )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司 及各部 门在 内部 组织 结构 的设计 上要 形成 一种 相互 制约的 机 制,建 立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体 系; (4 ) 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原 则: 建立 完备 的风 险管 理 指标体 系 , 使 风险 管理 更 具客观 性 和操作 性; (5 )适 当性 原则: 产品 的 设计、 推广 、运 作应 遵循 风险与 客户 承受 能力 适当 的原 则 。 2 、 风险 管理 体系组 织架 构 董 事 会 总 经 理 风 控 与 审 计 委 员 会 督 察 长 监 察 稽 核 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风 险 控 制 办 公 会 各 职 能 部 门 一 级 二级 三 级 四 级 公司建 立四级风险管 理体系,第 一层级为董事 会下设的风 控与审计委员 会,第二层 级 为经营 管理 层下 设的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和风 险控 制办 公会, 第三 层级 为监 察稽 核部, 第四 层级 为各业 务或职能部门,采取 “自上而下 ” 和“自下 而上 ”相结合 的理念,即 “自上而下 ”风险管 理 政策的 传达 和执 行, “ 自 下 而上 ” 的风 险汇 报与 处置 。 各层级 分工 明确 ,职 责如 下: (1 ) 风控 与审 计委 员会 : 负责对 监察 稽核 、 合 规和 风险控 制的 重要 事项 进行 总体把 控, 对重大 决策 的风 险及 其解 决方案 进行 评估 并提 出意 见,对 董事 会负 责; (2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 负 责对客 户资 产的 投资 管理 工作进 行 研 究、 评估 、 决 策, 督导 重大投 资决 策的 执行 ,并 对总经 理负 责;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16 (3 ) 风险 控制 办公 会: 负 责对公 司业 务开 展和 经营 管理过 程中 的重 大事 项进 行风险 揭 示、 评 估, 提出 应对 措施 建议, 对重 要风 险控 制措 施的执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检 查, 并 对总 经理 负责; (4 ) 监 察稽 核部 : 负责 监 督检查 基金 、 特定 客户 资 产与公 司经 营管 理的 合规 合法及 内 部控制 的有 效性 ; 负 责公 司各类 风险 的识 别、 防范 和控制 ; 负 责公 司的 信息 披露工 作; 负责 公司制 度体 系的 建设 和维 护; 定 期提 交监 察稽 核报 告 (季 报、 年报) 等法 定报 告及定 期或 不 定期出 具其 他各 种报 告 ; 并 负责法 律事 务管 理 、 稽 核和 审计 事 务及 处理 重大 客户 投诉等 工 作 ; (5 ) 各职 能部 门: 为公 司 风险控 制措 施的 主要 执行 者, 对 各自 范围 内的 风险 进行管 理, 确保公 司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得以有 效实 施。 3 、 内部 控制 制度综 述 (1 )内 部控 制大纲 内部控 制大纲是公司 经营管理的 纲领性文件, 是制定各项 规章制度的基 础和依据, 公 司内部 控制 的目 标是 保证 公司经 营管 理的 合法 合规 性、 保 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资产委 托人 的 合法权 益不 受侵 犯, 实现 公司稳 健, 持续 发展 , 维 护股东 权益 , 促 进公 司全 体员工 恪守 职业 操守, 正直 诚信 , 廉 洁自 律, 勤 勉尽 责; 保护 公司 声誉。 公司 实行 内部 控制 的主要 内容 包括 确立加 强 内 部控 制的 指导 思想, 营造 有利 于加 强内 部控制 的文 化氛 围, 健全 公司治 理结 构 , 完善公 司组 织体 系 , 对 公司 基本业 务的 风险 控制 提出 指导性 要求 , 建立 层次 分明 的制度 体系 , 并建立 对制 度本 身的 管理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合理 性、有 效性 实行 持续 检验 。 (2 )风 险控 制制度 公司风 险控制的目标 为严格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行 政规章、行业 自律规范和 公 司各项 规章 制度 , 自 觉形 成守法 经营 、 规范运 作的 经营思 想和 经营 风格 ; 建 立有效 的基 金 管 理和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业 务风险 控制 机制 , 将 各种 风险严 格控 制在 规定 范围 内, 实 现业 务稳 健、 持 续发 展; 不断 提高 风险控 制水 平 , 保证 客户 合法权 益不 受侵 犯; 维护 公司信 誉, 保持 公司的 良好 形象 。 针 对公 司面临 的各 种风 险, 包括 治理结 构和 业务 行为 风险 、 员 工道 德和 法 律风险、投资与交 易风险 、注册登记与基金 清算风 险、IT 风险 等,分别制 定 相应的风险防 范措施 ,并 制定 相应 的管 理制度 和业 务流 程。 (3 )监 察稽 核制度 监察稽 核工作是公司 内部风险控 制的重要环节 。公司设督 察长和监察稽 核部。督察 长 全面负 责公 司的 监察 稽核 工作 , 可 在授 权范 围内 列席 公司任 何会 议 , 调 阅公 司任 何档案 材料 , 对基金 资产 运作 、 内 部管 理、 制 度执 行及 遵规 守法 情况进 行内 部监 察、 稽核 , 出具 监察 稽核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17 报告 , 报 公司 董事会 和中 国证监 会 。 如 发现公 司有 重大违 规行 为 , 应立 即向 公司董 事会 和 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监察稽 核部具体执行 监察稽核工 作,并协助督 察长工作, 是风险控制办 公会的日常 办 事机构 。 监 察稽 核部 具有 独立的 检查 权、 独立 的报 告权、 知晓 权和 建议 权, 具体负 责审 查稽 核公司 各项 制度 制定 、 运 行的合 规性 和有 效性 ; 负 责公司 信息 披露 的统 筹工 作; 负责 公司 反 洗钱的 管理 工作 ; 负 责公 司、 基 金及 其它 资产 管理 运作的 风险 管理 工作 ; 调 查处理 公司 、 员 工的违 法违 规事 件; 负责 员工的 离任 审计 、协 调外 部审计 事宜 等。 (4 )内 部会 计制度 建立了 基金会计的工 作制度及相 应 的操作控制 规程,确保 会计业务有章 可循;按照 相 互制约 原则 ,建 立了 基金 会计业 务的 复核 制度 以及 与托管 行相 关业 务的 相互 核查监 督机 制 ; 为了确 保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公 司严 格规 范基金 清算 交割工 作 , 并 在授权 范围 内, 及时 准确 地 完成基 金清 算; 强化 会计 的事前 、事 中、 事后 监督 和考核 制度 ;为 了防 止会 计数据 的毁 损 、 散失和 泄密 ,制 定了 完善 的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 度。 4 、 风险 管理 和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措 施 (1 ) 建 立、 健全 内控 体系 , 完 善内 控制 度。 公司 建 立、 健全 了内 控结 构, 各 层级关 于 内控有 明确 的分 工, 确保 各项业 务活 动有 恰当 的组 织和授 权, 确保 监察 稽核 工 作是 独立 的 , 同时建 立并 完善 风险 管理 手册, 梳理 各业 务条 线所 涉及的 风险 点及 建立 相应 的管控 措施 , 做 到公开 、透 明, 并不 定期 根据监 管政 策变 化以 及业 务发展 情况 适时 更新 ; (2 ) 建 立相 互分 离、 相互 制衡的 内控 机制 。 公 司建 立、 健全了 各项 制度 , 做 到基金 经 理分开 、 投 资决 策分 开、 基金交 易集 中,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机制 , 从 制度 上减少 和防 范风 险; (3 ) 建 立、 健全 岗位 责任 制。 公司建 立、 健全 了岗 位责任 制, 使每 个员 工都 明确自 己 的任务 、职 责, 并及 时将 各自工 作领 域中 的风 险隐 患上报 ,以 防范 和减 少风 险; (4 ) 建立 风险 分类、 识别 、 评估 、 报告、 提示 程序 。 公司 建立 了风 险控 制办 公会, 对 公司业 务开 展和 经营 管理 过程中 的重 大事 项进 行风 险揭示 、 评估 , 提 出应 对 措施建 议 , 对 重 要风险 控制 措施 的执 行情 况进行 监督 检查 ; 公 司建 立了自 下而 上的 风险 报告 程序, 对风 险隐 患进行 层层 汇报 ,使 各个 层次的 人员 及时 掌握 风险 状况, 从而 以最 快速 度做 出决策 ; (5 ) 建 立内 部监 控系 统 。 公司建 立了 有效 的内 部监 控系统 , 如投 资管 理系 统 、 风 险管 理与绩 效评 估系 统、 员工 投资行 为监 控系 统等 , 能 对可能 出现 的各 种风 险进 行全面 和实 时的 监控;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18 (6 ) 使 用数 量化 的风 险管 理手段 。 采取 数量 化、 技 术化的 风险 控制 手段 , 建 立数量 化 的风险 管理 分析 模型 , 用 以提示 市场 趋势 、 行 业及 个股的 风险 , 以便公 司及 时采取 有效 的 措 施,对 风险 进行 分散 、控 制和规 避, 尽可 能地 减少 损失; (7 ) 不 定期 的业 务 、 风 险 管理和 合规 培训 。 公司 制 定完整 的培 训计 划 , 为 所 有员工 提 供足够 和适 当的 培训 ,使 员工明 确其 职责 所在 ,控 制风险 。 5 、 基金 管理 人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基金管 理人确知建立 、维护、维 持和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是 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及经营 管 理层的 责任 。 基金管 理人 特别声 明以 上关 于内 部控 制的披 露真 实 、 准确 , 并 承诺将 根据 市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19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 本情 况 1 、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 明 2 、 主要 人员 情况 截至 2016 年 12 月末 ,中 国工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共 有员 工 207 人, 平均 年龄 30 岁, 95% 以上 员工 拥有 大学 本 科以上 学历 ,高 管人 员均 拥有研 究生 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术 职称 。 3 、 基金 托管 业务经 营情 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 中国 工商 银行 自 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务 以 来, 秉 承 “诚 实信用 、 勤 勉尽责” 的宗 旨, 依 靠严 密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规 范 的管理 模式 、 先进的 营运 系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严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 境内 外广 大 投资者 、 金 融资 产管 理机 构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高效、 专业 的托 管服 务,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 力。 建立 了国 内托管 银行 中最 丰富 、最 成熟的 产品 线。 拥有 包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 信托资 产、 保险 资产 、社 会保障 基金 、企 业年 金基 金、QFII 资产 、QDII 资产 、股权 投资 基 金、证 券公 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划 、证 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理 计划 、商 业银 行信 贷资产 证券 化 、 基金公 司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 户资 产、ESCROW 等 门类 齐全 的托 管产 品体系 ,同 时 在国内 率先 开展 绩效 评估 、风险 管理 等增 值服 务, 可以为 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托 管服 务 。 截至 2016 年 12 月, 中国 工商银 行共 托管 证券 投资 基金 681 只。 自 2003 年以来, 本行 连 续十四 年获 得香 港 《亚 洲 货币》 、 英国 《 全球 托管 人》 、 香 港 《财 资》 、 美 国 《环球 金融》 、 内地 《 证券 时报》 、 《上 海 证券报 》 等 境内 外权 威财 经媒体 评选 的 51 项最 佳托 管银行 大奖 ; 是获得 奖项 最多 的国 内托 管银行 , 优良 的服 务品 质获 得国内 外金 融领 域的 持续 认可 和 广泛 好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20 评。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地 位。 这些 成绩 的取 得, 是 与资 产托 管部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一手 抓内 控建设 ” 的 做法 是分不 开的 。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在积 极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 把 加强 风险 防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精心 培育 内控文 化, 完善 风险 控制 机制, 强化 业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继 2005 、 2007 、 2009 、 2010 、 2011 、 2012 、 2013 年七次 顺利 通过 评估 组织 内部控 制和 安 全 措施 是否 充分的 最权 威 的 SAS70 ( 审计标 准 第 70 号) 审阅 后,2014 年中 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第八 次通 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 阅获 得 无保留 意见 的控 制及 有效 性报告 , 表 明独 立第 三方 对 中国 工商 银行 托管 服务 在风险 管理 、 内 部控制 方面 的健 全性 和有 效性的 全面 认可 , 也证 明中 国工商 银行 托管 服务 的风 险控制 能力 已 经与国 际大 型托 管银 行接 轨,达 到国 际先 进水 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 已经 成为年 度化 、 常规化 的内 控工 作手 段。


1 、内部 风险 控制 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行业 监 管规则,强化 和建立守 法 经 营、规 范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风格, 形成 一个 运作 规范 化 、 管理 科学 化、 监 控制 度化 的内控 体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 务 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 、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 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 业 务内部风险控 制组织结 构 由中国工商银 行稽核监 察 部门(内 控合规 部、 内部 审计 局) 、资产 托管 部内 设风 险控 制处及 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 处室共 同组 成 。 总行稽 核监 察部 门负 责制 定全行 风险 管理 政策 , 对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 监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 处 , 配 备专 职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 业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1 ) 合法 性原 则。 内 控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 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 完 整性 原则 。 托管 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 ) 及时 性原 则。 托管 业务经 营活 动必 须在 发生 时能准 确及 时地 记 录 ; 按 照 “内 控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 审慎 性原 则。 各项 业务经 营活 动必 须防 范风 险, 审 慎经 营, 保 证基 金 资产和 其他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21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 )有 效性 原则 。内 控 制度应 根据 国家 政策 、法 律及经 营管 理的 需要 适时 修改完 善,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 ) 独立 性原 则。 设 立专 门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管理 部门; 直接 操作 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 须相对 独立 , 适 当分 离;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 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门 。


4 、内部 风险 控 制 措施 实 施


(1 ) 严格 的隔 离制 度。 资 产托管 业务 与传 统业 务实 行严格 分离 , 建 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 学的 业务 流程 、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并采 取了 良好的 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 立 、 网络独 立。


(2 ) 高 层检 查。 主管 行领 导与部 门高 级管 理层 作为 工行托 管业 务政 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 和管理 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部在 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人 事 控制 。 资 产托 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 建立 “自 控防 线” 、 “互 控 防线 ” 、 “监控 防线” 三道 控制 防 线, 健 全绩效 考核 和激 励 机制, 树立 “ 以人为 本” 的内控 文化, 增 强员工 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 队精 神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定 期 、 定向的 业务 与职 业道德 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员 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理 念。


(4 )经 营控 制。 资产 托 管部通 过制 定计 划、 编制 预算等 方法 开展 各种 业务 营销活 动、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 )内 部风 险管 理。 资 产托管 部通 过稽 核监 察、 风险评 估等 方式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 控,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 估, 制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 ) 数据 安全 控制 。 我 们通过 业务 操作 区相 对独 立、 数 据和 传真 加密、 数 据传输 线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 ) 应急 准备 与响 应。 资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专 门的 灾难恢 复中 心, 制定 了基 于数据 、 应 用、 操 作、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 资产 托管 部不 断提 高 演练标 准, 从最 初的 按照 预 订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5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风 险 控制情 况


(1 )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设 置专职 稽核 监察 部门 , 配 备专职 稽核 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导 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思 想, 确保 资产 托管 业务健 康、 稳定 地发展 。


(2 ) 完善 组织 结构, 实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 体系 需要 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 有这 样,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有效 。 资 产托 管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22 理,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 岗位 职责范 围内 的 风 险负责 ,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 成不 同部 门、 不 同岗 位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 ) 建立 健全 规章 制度。 资产托 管部 十分 重视 内控 制度的 建设 , 一 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 制 度建设 和工 作流程 中 。 经 过多年 努力 , 资 产托 管部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包括 :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稽核 监察制 度、 信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盖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 形 成各 个业务 环节 之间的 相互 制 约 机制。


(4 ) 内部 风险 控制 始终 是托管 部工 作重 点之 一, 保持与 业务 发展 同等 地位 。 资产 托管 业 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 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一直 将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 效的 风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发 展 , 新 问题 、 新 情 况不断 出现 , 资产托 管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 基金法 》 、 《运 作 办法》 等 有关 证券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 基 金投融 资比 例、 基金 投资 禁止行 为、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 基 金管 理人 选择 存款 银行、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 、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 金宣 传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 绩 表现数 据等 的合 法性 、合 规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 上 述监 督内 容的约 定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进 行 整改 , 整 改 的时 限 应 符 合 法规 允 许 的 投资 比 例 调 整期 限。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并 改 正 。 在 规定时 间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 合同和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 应 当拒 绝执行 ,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改 正 , 如基 金管 理人未 能在 通 知 期限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 务执行 核查 。 对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并改 正 , 或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23 度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24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 1、场 外销 售机 构 (1) 直销 机构 :创 金合 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201 室(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 务秘书 有 限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传真:0755-82551924 电话:400-868-0666 邮箱:cjhxzhixiao@cjhxfund.com 联系人 :文昭 公司网 站:www.cjhxfund.com (2) 场外 非直 销销售 机构 详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或其 他调 整销 售机 构的 公告。 2、场 内销 售机 构 本基金 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的销售 机构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内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 会 员单位 , 详 见 《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 本 基金 认购 期结束 前获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的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会 员单 位也 可代 理本基 金场 内发 售。 3、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和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等 的规定 ,选 择其 他符 合要 求的机 构销 售本 基金 ,并 及时履 行公 告义 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明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25 电话:010-5937 8982 传真:010-5937 8907 联系人 :程 爽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安冬 、陆 奇 联系人 :安 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 的会 计师事务所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及 其他规 定事 项的 审计 机构 为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 殊 普通合 伙) 。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 路 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丹 电话:021-2323 8888 传真:021-2323 8800 联系人 :边 晓红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曹 翠丽 、边晓 红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26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1 月20 日 证监许 可 [2017 ]151 号 文注册 。 (一)基金基本情况 及上 市交易场所 1 、 基金 类型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运 作 方式 本基金 采取 定期 开放 的运 作方式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每 封闭 运作 18 个 月进 入 一个开 放 期, 封 闭期 与开 放期 间隔 运作。 每个 封闭 期起 始日 为基金 合同 生效 日或 其前 一个开 放期 结束 日的次 一工 作日 ;封 闭期 结束日 为该 封闭 期起 始日 第 18 个 月度 对日 。 每 个 开 放 期起 始 日为 其 前一 个 封 闭 期结 束 日的 次 日。 每 个 开 放期 时 间原 则 上不 少 于 5 个工作 日 并 且最 长不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 具体 开放 时 间及开 放期 结束 日将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每 个封闭 期结 束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提 前予 以公 告。 3 、 基金 存续 期 不定期 。 4 、 上市 交易 场所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二)基金份额初始 面值 及发售价格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 1.00 元人 民币 ,按 初始面 值发 售。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 月, 具体 发售 时 间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可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 者 ,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五)募集目标 本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总 额为 2 亿 份, 不设 募集 上 限。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27 (六)募集方式 1 、募 集方 式 (1)本 基金以 同一基 金份 额认购代 码, 通过场 内、 场外两种 方式 公开 发 售。 其中, 场 外 发 售 是 指 基金 销 售 机 构通 过 场 外 公 开发 售 基 金 份额 的 行 为 ; 场内 发 售 是 指 通 过 具 有 基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且 经 上 海证 券 交 易 所 及登 记 机 构 认可 的 会 员 单 位 发 售 基 金 份额 的 行 为 。 本 基金募 集期 结束 前获 得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的会 员单 位也可 办理 场内 发售 。 (2)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 面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按 面值发 售。 (3)投 资者场 外成功 认购 的基金份 额登 记在登 记结 算系统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开 放式基 金 账 户 下 ; 投 资者 场 内 成 功认 购 的 基 金 份额 登 记 在 证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上 海证 券账户 下。 (4) 当日 (T 日) 在规 定 时间内 提交 的认 购申 请, 投 资人 通常 可 在 T+2 日 到 原认购 网 点查询 交易 情况 ,在 募集 截止日 后 3 个工 作日 内可 以到销 售网 点打 印交 易确 认书。 2 、募 集场 所 (1) 场外 募集 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将 通过 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 售网 点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公 开发售 ,各 销售 机构 的具 体名单 见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2) 场内 募集 场所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将 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 有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 海证 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进行 , 会 员 单 位的 具 体 名 单 请参 见 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 网 站。 本 基 金 认购 期 结 束 前获 得 基 金 销 售 业务 资 格 的 上海 证 券 交 易 所会 员 单 位 也可 代 理 场 内 发售 。 尚 未 取得 相 应 业 务资 格 , 但 属 于 上海 证 券 交 易所 会 员 的 其 他机 构 , 可 在本 基 金 上 市 后, 代 理 投 资者 通 过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参 与 本 基金场内 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3)销 售机构 办理本 基金 场内认购 业务 的具体 情况 和联系方 法, 请参见 各销 售机构 公 告或网 站; 场外 销售 机构 联系方 式以 及具 体发 售方 案以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为准。 请投 资 者就募 集和 认购 的具 体事 宜仔细 阅读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 情况 变更 场外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并 另行公 告。 (六)基金份额的认 购 1 、认 购时 间 认购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由基金 管理 人依 据相 关 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确 定并 公 告 。 2 、认 购程 序 认购时 间安 排、 认购 时投 资者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理 的手续 等内 容详 见 《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28 告》。 3 、投 资者 认购 应提 交的 文 件和办 理的 手续 (1) 场外 认购 投资者 办理 场外 认购 时, 需具有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开放 式基 金账户 。 其 中, 已 通过 场外 销售 机构 办理过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注 册或注 册确 认手 续的 投资 者, 可 直接 办理 本基金 场外 认购 业务 ; 已 有上海 证券 账户 的投 资者 , 可通 过场 外销 售机 构以 其上海 证券 账户 申请注 册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 尚 无上 海证 券账户 的投 资者 , 可 直接 申请账 户开 户,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将为 其配发 上海 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 同 时将 该账 户注 册为 开放式 基金 账 户。 (2) 场内 认购 投资者 办理 场内 认购 时 , 需 具有上 海证 券账 户 。 已 有上 海证券 账户 的投 资者 可直 接认购 。 尚 无 上 海 证 券账 户 的 投 资者 可 通 过 中 国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上 海 分 公司 的 开 户 代理 机构开 立账 户。 (3)投 资者认 购本基 金所 应提交的 文件 和具体 办理 手续详见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或 各其他 销售 机构 相关 业务 办理规 则。 4 、认 购方 式及 确认 (1) 本基 金认 购采 用“ 金 额认购 ,份 额确 认” 的方 式。 (2) 投资 者当 日 (T 日) 在规定 时间 内提 交的 认购 申请, 正常 情况 下 ,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就 申请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投资 者应 在T+2 日 到原认 购网 点查 询交 易情 况。 (3)本 基金认 购采取 全额 缴款认购 的方 式。投 资者 认购时, 需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方 式 备足认 购的 款项 。 (4)投 资人在 同一认 购日 内可进行 多次 认购申 报, 当日提交 的认 购申报 ,在 当日接 受 认购申 报的 时段 内可 以撤 销。投 资者 在募 集期 内可 多次认 购, 认购 一经 受理 不得撤 销。 (5)基 金销售 机构对 认购 申请的受 理并 不代表 该申 请一定成 功, 而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 实收到 认购 申请 。 认 购的 确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 对 于认 购申 请及 认购份 额的 确认 情况, 投资 者应 及 时 查询 妥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6)对 于被全 部确认 失败 的认购申 请, 认购资 金及 利息将退 还投 资者。 对于 被基金 管 理人部 分确 认失 败的 认购 申请, 仅将 确认 失败 部分 的认购 资金 (本 金) 退还 投资者 , 但 对确 认失败 部分 认购 资金 产生 的利息 不予 退还 , 登 记机 构将根 据全 部认 购资 金 ( 包含确 认失 败部 分的认 购资 金) 的利 息折 算为基 金份 额 。 5 、认 购金 额限 制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 外认 购时,通过场外非直 销销 售机构及本基金管理 人微 信直销平 台首次 认购 的单 笔最 低金 额为10 元, 追加 认购 单笔 最低金 额为10 元 ;通 过基 金管理 人直 销 中心首 次认 购的 单笔 最低 金额为 100,000 元, 追加 认购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10,000 元。 各销 售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29 机构对 最低 认购 限额 及交 易级差 有其 他规 定的 ,需 同时遵 循该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定 。 投资者 办理 本基 金场 内认 购时, 每笔 认购 金额 最低 为1,000 元 ,超过1,000 元的应 为1 元的整 数倍 (以 上金 额均 含认购 费) 。 投资者可多次认购, 对单 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 额不 设上限限制。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6 、认 购费 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 理人 直销中心认购的特定 投资 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 他投 资者实施 差别的 认购 费率 ,对 通过 直销中 心认 购的 特定 投资 群体实 施特 定认 购费 率。 特定投 资群 体指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 依法 设立 的基 本养老 保险 基金 、 依 法制 定的企 业年 金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营 收益 形成 的企 业补 充养老 保险 基金 ( 包括 企业 年金单 一计 划 以及集 合计 划 ) , 以及 可 以投资 基金 的其 他社 会保 险基金 。 如将 来出现 可以 投资基 金的 住房 公积金 、 享受 税收优 惠的 个人养 老账 户 、 经养 老基 金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金 类型 , 基 金管理 人可 将其 纳入 特定 投资群 体范 围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特 定投资 群体 认 购本基 金的 销售 机构 ,并 按规定 予以 公告 。 (1) 场外 认购 费率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认购 本基 金的 特定 投资 者群体 认购 费率 见下 表: 认 购金 额 特定认 购费 率( 特定 投资 群体) 100 万 元以 下 0.15% 100 万 元( 含) —200 万元 0.10% 200 万 元( 含)-500 万元 0.06% 500 万 元( 含) 以上 按笔固 定收 取1,000 元 场外其 他投 资者 认购 本基 金 认购 费率 见下 表: 认购金 额 认购费 率 100 万 元以 下 1.5% 100 万 元( 含) —200 万元 1.0% 200 万 元( 含)-500 万元 0.6% 500 万 元( 含) 以上 按笔固 定收 取1,000 元 (2) 场内 认购 费率 本基金 的场 内认 购费 率 与 场外其 他投 资者 (非 特定 投资群 体) 的认 购费 率相 同 。 (3) 投资 人重 复认 购, 须 按每笔 认购 所对 应的 费率 档次分 别计 费。 (4)基 金认购 费用不 列入 基金财产 ,主 要用于 基金 的市场推 广、 销售、 注册 登记等 募 集期间 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7 、基 金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1) 场外 认购 份额 和利 息 折算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场外 认购 采用 “金 额认购 ”方 式。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30 场外认 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认购 份额 的 计 算公 式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1+认购 费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利息折 算份 额= 利息/ 基金 份额初 始面 值 认购份 额= 净认 购金 额/ 基 金份额 初始 面值 认购总 份额=认 购份 额+利息 折算 份额 当认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认 购金 额- 认 购费用 利息折 算份 额= 利息/ 基金 份额初 始面 值 认购份 额= 净认 购金 额/ 基 金份额 初始 面值 认购总 份额=认 购份 额 + 利 息折算 份额 场外净 认购 金额 、 认 购费 用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 计 算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 后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场 外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数 点两 位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场外 认购 利息折 算的 基金 份额按 截位 法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小数 点第 三位 以 后部 分舍 去归 基金 财产 。 认购 费用 不属 于基金 财产 。 举例说 明: 例一: 某投 资者 (非 特定 投资群 体) 投资 10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对应 费率 为 1.5%, 在募集 期间 产生 利 息50.0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认购 份额计 算方 法为 : 净认购 金额 =100,000.00/(1 +1.5%) =98,522.17 元 认购费 用=100,000.00 -98,522.17 =1,477.83 认购份 额=98,522.17/1.00 =98,522.17 份 利息折 算份 额=50/1.00 =50.00 份 认购总 份额 =98,522.17 +50.00 =98,572.17 份 即: 该 投资 者 ( 非特 定投 资群体 ) 投资 100,000 元 认购本 基金 , 如 果选 择场 外认购 , 加 上认购 款项 在认 购期 间获 得的利 息折 算的 份额 ,可 得到 98,572.17 份场 外份 额。 例二 : 某 投资 者 (特 定投 资群体 ) 投 资100,000 元 认购本 基金 , 对应 费率 为0.15%,在 募集期 间产 生利 息50.0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认 购份 额计算 方法 为: 净认购 金额 =100,000.00/(1 +0.15%) =99,850.22 元 认购费 用=100,000.00 -99,850.22 =149.78 认购份 额=99,850.22/1.00 =99,850.22 份 利息折 算份 额=50/1.00 =50.00 份 认购总 份额 =99,850.22 +50.00 =99,900.22 份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31 即: 该 投资 者 ( 非特 定投 资群体 ) 投 资 100,000 元 认购本 基金 , 如 果选 择场 外认购 , 加 上认购 款项 在认 购期 间获 得的利 息折 算的 份额 ,可 得到 99,900.22 份场 外份 额。 (2) 场内 认购 份额 和利 息 折算份 额 的 计算 场内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与场外 认购 相同 。 对于场 内认 购, 涉及 金额 的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先按 照四 舍五入 原则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 再 按截 位法保 留到 整数 位, 小数 部分对 应的 金额 退还 投资 者, 由此 误差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认 购利 息折 算的 基金份 额按 截位 法精 确到 整数位 , 小 数部 分归入 基金 资产 。利 息转 份额的 计算 结果 具体 以登 记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举例如 下: 某投资 者在 场内 认购 本基 金 1,000,000 元, 认购 费 率为 1.5% ,假 定该 笔认 购 金额产 生 利息505 元 。则 可认 购基 金份额 为: 净认购 份额 =1,000,000 /(1+1.5%)=985,221.68 元 认购费 用=1,000,000 -985,221.68 =14,778.32 元 认购份 额=985,221.68 /1.00=985,221 份 ( 保留 到整 数位, 剩 余 0.68 元返 还给 投资者 ) 利息折 算份 额=505.00 /1.00=505.00 份 认购总 份额 =985,221+505 = 985,726 份 即: 该投 资者 在场内 认购 本基 金 1,000,000 元, 如 果选择 场内 认购 , 加 上认 购款项 在 认 购期间 获得 的利 息折 算的 份额, 可得 到985,726 份 场内份 额。 (3) 募集 资金 的使 用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应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 募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 不得 动 用 。 (七)募集期利息的 处理 方式 在基金 募集 行 为 结束 前, 投资者 的认 购款 项只 能存 入专门 账户 , 任何人 不得 动用 。 认 购 款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 息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 归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 利 息转 份额以 基金 登 记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32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2 亿份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于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 备案 条件 的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办 理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取 得中 国 证 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 起, 《基 金合同 》 生 效; 否则 《基 金合同 》 不 生效 。基 金管 理人在 收到 中国 证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 《基金 合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的资 金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任何人 不得 动用 。 (二)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 以其 固有 财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限 届满 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 缴纳的 款项 ,并 加计 银 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息 ;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基 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应 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连续 二十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二 百人 或者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五 千 万 元 情形 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在定 期 报 告 中 予以 披 露 ; 连续 六 十 个 工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基 金合 同等 ,并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截至 某个开 放期 最后 一日 日终 ,如果 本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加 上 本 基 金 开 放 期申 购 申 请 金额 及 转 换 转 入金 额 , 扣 除赎 回 申 请 金 额及 转 换 转 出金 额 后 的 余额 低于 2 亿元 ,则 基金 管理 人可决 定本 基金 终止 运作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进 行清算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无 须召开 持有 人大 会。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33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上 市 交 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 市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具 备下列 条件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依 据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证券 投资 基金上 市规 则》 ,向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申请 基金 份额 上市交 易: 1.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低 于 2 亿元人 民币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不 少 于1,000 人; 3.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基金上 市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签订 上市协 议书 。 基 金获 准在 上海证 券交 易所上 市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上 市前 至 少3 个 工作日 发布 基金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 (二)上市交易的规 则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在上 海证 券交易 所的 上市 交易 需遵 循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金 上 市规则 》、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交 易规 则》 及其 他相 关规定 。 (三)上市交易的费 用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的 费用 按照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有关 规定办 理。 (四)上市交易的停 复牌 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 金份 额的 停复 牌和 终止上 市等 事项 按照 《基 金法》 相关 规定 和上 海证 券交易 所的 相关规 定执行 。在每 个开 放期和/ 或每个 封闭 期的前 三个月 内,基 金管理 人可 向上海 证券交 易所申 请上 市基 金份 额停 牌、复 牌, 具体 情况 见基 金管理 人届 时相 关公 告 。 (五)其他 1 、相关 法律法 规、业 务规 则、中国 证监 会及上 海证 券交易所 对基 金上市 交易 的规则 等 相关规 定内 容进 行调 整的 , 《基 金合 同》 可 相应 予以 修改, 此事 项无 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 议。 2 、若上 海证券 交易所 、登 记机构增 加了 基金上 市交 易的新功 能, 本基金 可以 增加相 应 功能,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3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及不 损害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前提下 ,本 基金可 以申 请在包 括 境外交 易所 在内 的其 他交 易场所 上市 交易 ,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34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 回 投资者 可通 过场 外或 场内 两种方 式参 与基 础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一)基金投资者范 围 个人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买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二)申购与赎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其 中, 场 外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为基金 管 理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场 外非 直销销 售机 构的 销售 网点 ; 场内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为具 有基 金 销售业 务资 格, 且经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及 其 指定 的 登 记机构 认可 的会 员单 位。 具体的 销售 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人 在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 销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 金投资 者应当 在 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或 按销 售 机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后 ,投 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 金份 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 办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 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其 他特殊情 况 或 根 据 业 务需 要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视 情况 对 前 述 开放 日 及 开 放 时间 进 行 相 应的 调 整 , 但应 在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2 、开 放期 开始 日及 业务 办 理时间 每个开 放期 时间 原则 上不 少于 5 个工 作日 并且 最长 不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 开放 期的起 始 日期及 具体 开放 时间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每个 封闭 期结 束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 定 媒 介 上 提前 予 以 公 告。 若 由 于 不 可抗 力 或 其 他情 形 导 致 原 定开 放 期 起 始日 或 开 放 期不 能 办 理 基 金 的申 购 与 赎 回, 则 开 放 期 起始 日 或 开 放期 相 应 顺 延 ,下 一 封 闭 期的 起 始 日 也将 相 应 顺 延 。 若在 开 放 期 内发 生 不 可 抗 力或 其 他 情 形致 使 基 金 无 法按 时 开 放 申购 、 赎 回 业务 的 , 则 开 放 期时 间 中 止 计算 , 在 不 可 抗力 或 其 他 情形 影 响 因 素 消除 之 日 次 日起 , 继 续 计算 该 开 放 期 时 间。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 之外 的 日 期 或 者时 间 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 申购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35 或者赎回。 在开 放 期 内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 之外 的 日 期 和 时间 提 出 申 购或 赎 回 申 请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接 受 的 , 其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为 下 一 开 放 日基 金 份 额 申购 、 赎 回 的价 格。 在 开 放 期最 后 一 个 开放 日 , 投 资 人在 业 务 办 理时 间 结 束 后 提出 申 购 、 赎回 申 请 的 ,视 为无效 申请 。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场外 赎回遵 循“先 进先 出”原则 ,即 登记确 认日 期在先的 基金 份额先 赎回 ,登记 确 认日期 在后 的基 金份 额后 赎回, 以确 定所 使用 的赎 回费率 ; 5 、投资 者通过 上海证 券交 易所交易 系统 办理场 内申 购、赎回 时, 需遵守 上海 证券交 易 所 和 登 记 机 构的 相 关 业 务规 则 。 若 相 关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或 登 记机 构对申 购、 赎回 业务 等规 则有新 的规 定, 按新 规定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可 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 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 机构 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 申购或赎 回的申 请。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申购基 金 份 额时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项 ,投 资 人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申购 成 立 ; 基金份 额登 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额 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 赎回 申请,赎回成立;登 记机 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 ,赎回是 否 生 效 以 登 记机 构 确 认 为准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赎 回申 请 成 功 后 ,基 金 管 理 人将 在 T +7 日 ( 包括该日) 内支 付 赎 回款项 。 在 发 生巨 额 赎 回或 基金 合 同 载 明的 其 他 暂停 赎回 或 延 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条 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投 资 人 应及 时 到 销 售 网点 柜 台 或 以销 售 机 构 规 定的 其 他 方 式查 询 申 请 的确 认情况 。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购 款项 本金 退还 给投 资人。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36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 回申 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 申请 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 机构确实 接 收 到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申 购 、 赎 回 的确 认 以 登 记机 构 的 确 认 结果 为 准 。 对于 申 购 、 赎回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投 资人 应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利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不违 反法 律法规 的前 提下 , 对 上述 程序规 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新规则 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五)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申 购金 额限 制 投资者 办理 本基 金场 外申 购时 , 通 过场 外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及 本基 金管 理人 微信 直销平 台 首次申 购的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0 元, 追 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金额 为 10 元;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直销 中 心首次 申购 的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100,000 元 ,追 加申 购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0,000 元。各 销售 机 构对最 低申 购限 额及 交易 级差有 其他 规定 的, 需同 时遵循 该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投资者 办理 本基 金场 内申 购时, 每笔 申购 金额 最低 为 1,000 元 , 超 过1,000 元的应 为1 元的整 数倍 (以 上金 额 均 含申购 费) 。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 、赎 回份 额限 制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办理 场外 赎回时, 每笔 赎回申 请的 最低份额 为 100 份 基金份 额;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办 理场内 赎回 时,每笔 赎回 申请的 最低 份额为 100 份基金 份额, 同时赎回 份额 必须是 整数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但某笔 交易 类业 务 ( 如赎 回、 基金 转 换、转托 管等 )导致 某一 场外销售 机构 单个交 易账 户的基金 份额 余额少 于 100 份时, 余额 部分基 金份 额必 须一 同赎 回。 3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规 定本 基金的 总规 模限 额、 单日 申购金 额限 制, 具体 规定 请参见 《招 募说明 书》 或相 关公 告。 4 、对于 场内申 购、赎 回及 持有场内 份额 的数量 限制 ,上海证 券交 易所和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相关 业务规 则有 规定 的, 从其 最新规 定办 理。 5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的情 况下,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 以调整 上述 规定申 购 金额和 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调 整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六)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 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 理人 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 投资 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 他投 资者实施 差 别 的 申 购 费率 , 对 通 过直 销 中 心 申 购的 特 定 投 资群 体 实 施 特 定申 购 费 率 。特 定 投 资 群体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37 指 全 国 社 会 保障 基 金 、 依法 设 立 的 基 本养 老 保 险 基金 、 依 法 制 定的 企 业 年 金计 划 筹 集 的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 企 业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 包 括 企 业 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以 及可 以投 资基 金的 其他社 会保 险基 金。 如将 来出现 可以 投资 基金 的住 房公积 金、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的个 人 养 老 账户 、 经 养 老 基金 监 管 部 门认 可 的 新 的 养老 基 金 类 型, 基 金 管 理人 可将其 纳入 特定 投资 群体 范围。 1 、 申购 费率 (1 )场外 申 购费率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申购 本基 金的 特定 投资 者群体 申购 费率 见下 表: 申购金额 特定申购 费 率( 特定 投资 群体) 100 万 元以 下 0.15% 100 万 元( 含) —200 万元 0.10% 200 万 元( 含)-500 万元 0.06% 500 万 元( 含) 以上 按笔固 定收 取1,000 元 场外其 他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申购 费率 见下 表: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100 万 元以 下 1.5% 100 万 元( 含) —200 万元 1.0% 200 万 元( 含)-500 万元 0.6% 500 万 元( 含) 以上 按笔固 定收 取1,000 元 (2 )场 内申 购费率 本基金 场内 申购 费率 比照 场外其 他投 资者 (非 特定 投资群 体) 的 申 购费 率执 行。 (3 )在 申购 费按 金额 分档 的情况 下, 如果 投资 者多 次申购 ,申 购费 适用 单笔 申购金 额 所对应 的费 率。 3 、 赎回 费率 (1 )场 外赎 回费率 本基金 场外 份额 的赎 回费 率如下 表所 示: 持有时 间 赎回费 率 7 日 (不 含) 以下 1.50% 7 日 (含 )-30 日( 不含 ) 0.75% 30 日( 含) -180 日( 不 含) 0.50% 180 日 (含 )-365 日 ( 不含) 0.25% 365 日 (含 )以 上 0 (2 )场 内赎 回费率 本基金 场内 赎回 费率 比照 场外赎回 费 率执 行。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赎回 费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38 有人承 担 , 在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对 持有 期少 于 30 日 ( 不 含)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收取 赎回 费用 全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 对 持 有期 在 30 日 以上 ( 含 ) 且 少于 90 日 (不 含)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收 取赎回 费用 总额 的 75% 计 入基金 财产 ; 对 持有 期在 90 日以 上 ( 含) 且少于 180 日 (不 含)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收 取赎 回费用 总额 的 50% 计入 基 金财产 ;对 持 续持有 期 180 日以 上( 含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收 取赎回 费用 总额 的 25% 计 入基金 财产 ; 未归入 基金 财产 的部 分用 于支付 市场 推广 、注 册登 记费和 其他 手续 费。 4 、 正常 情况 下,本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5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范围 内调 整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于 新 的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6 、 申购 费用 由投资 人 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7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 取。 8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况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划 , 定 期 和不 定 期 地 开 展基 金 促 销 活动 。 在 基 金 促销 活 动 期 间, 基 金 管 理人 可以对 投资 者开 展不 同的 费率优 惠活 动。 9 、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的 有 关 业 务规 则 。 若 相 关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或 中 国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 对 场 内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规则 有 新 的 规 定, 基 金 合 同可 相 应 予 以修 改,并 按照 新规 定执 行, 且此项 修改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七)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 1 、 申购 和赎 回数额 、余 额 的处理 方式 (1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应 的费 用后 ,以 申购 当日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 申 购费用 以四 舍五 入方 式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通过 场外方 式进 行申 购的 , 申 购份 额计算 结果 按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 由此 误差 产生的 收益 或 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通过 场内方 式进 行申 购的 , 申 购份额 计算 结果 先按 四舍 五入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再采 取截 尾法 保留到 整数 位, 小数 部分 对应的 资金 返还 投资 者。 (2 )赎 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并扣 除 相应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 赎 回 费用 、 赎回 金额的 单位 为人民 币元 , 计算结 果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两 位,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2 、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39 (1)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 申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 用和 净申购 金额 。 登记 机构 根据 单次申 购的 实际 确认 金额 确定每 次 申购所 适用 的费 率并 分别 计算。 当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当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 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 举例 说明 例三:某 投资者 (非 特定 投资群体 )场外 申购 本基 金 100,000 元, 对应的 申 购费率 为 1.5% , 假设 申购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1100 元 , 则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100,000/(1+1.5%)=98,522.17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 额=98,522.17/1.1100 =88,758.71 份 即, 该 投资 者场 外申 购本 基金 100,000 元, 假 设申 购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1100 元, 可得 到88,758.71 份 基金 份额。 例四 : 某 投资 者 ( 特定 投资 群体 ) 场 外申 购本 基金 100,000 元, 对应 的申 购费 率 为 0.15% , 假设申 购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100 元, 则其 可 得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0/(1+0.15% )=99,850.22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9,850.22 =149.78 元


申购份 额=99,850.22/1.1100 =89,955,15 份 即, 该 投资 者场 外申 购本 基金 100,000 元 , 假 设申 购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1100 元, 可得 到89,955,15 份 基金 份额。 例五: 某投 资者 场内 申购 本基 金 100,000 元 ,对 应 的申购 费率 为 1.5% 。假 设 申购当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110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及返 还的 资金 余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0/(1+1.5% )=98,522.17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 额=98,522.17/1.1100 =88,758.71=88,758 份 因场内申 购份额 计算 结果 采用截尾 法保 留至整 数份 ,故投资 者申 购所得 份额 为 88,758 份,小 数 部 分对 应的 资金 将返还 给投 资者 。具 体计 算公式 为: 退款金 额=0.17 ×1.1100 =0.19 元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40 即, 该 投资 者场 内申 购本 基金 100,000 元 , 假 设申 购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1100 元, 则其可 得 到88,758 份基 金 份额, 退 款 0.19 元。 3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法 投资者 在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需缴纳 赎回 费用 。计 算公 式如下 :


赎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 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 回费 用


(2) 举例 说明 某个开 放期 内, 某投 资者 持有 10,000 份 基金 份额15 日后 决定 从场 外赎 回, 对 应的赎 回 费率 为0.75%, 假设 赎回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1320 元, 则可 得到 的净 赎 回金额 为:


赎回费 用=10,000 ×1.1320 ×1.5%=169.80 元


净赎回 金额=10,000 ×1.1320-169.8=11,150.20 元


即,该投资者持有 10,000 份 基金份额从场外赎回,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320 元 ,则 可得 到的 净 赎回金 额 为 11,150.20 元 。 场内赎 回的 计算 方式 同场 外赎回 的计 算方 式。 (八)申购和赎回的 登记 1 、 本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的登 记业务 按照 登记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办理 。正 常情 况下 ,投 资人 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登 记机构 在 T +1 日 内为 投资 人登记 权益 并办 理登 记结 算手续 ,投 资 者人 T +2 日起 (含 该日 ) 有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2 、 投资 者 T 日 赎回 成功 后,正 常情 况下 ,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内 为投 资人 扣除权 益并 办理相 应的 登记 结算 手续 。 3 、 登记 机构 可在 不违 反法 律法规 的前 提下 ,对 上述 登记业 务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 但不 得实质 影响 投资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于 开始实 施 前 2 个 工作 日在 指定媒 介上 公 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开放期 内,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接 受投 资人 的 申 购申 请: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41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发生 其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2 、3、5、6 项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暂 停申 购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项 本金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且开 放期 时间 相应 顺延 。 (十)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 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接受 赎回 申请 ,或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 、因异 常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系统 、基 金销售 支付 结算系统 、基 金登记 结算 系统、 基 金会计 系统 或登 记系 统等 无法正 常运 行。 5 、基金 管理人 认为继 续接 受赎回申 请将 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时,可 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 情形 之一且 基金 管理人决 定暂 停接受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赎回申 请 或 延缓支 付 赎回款 项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申 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付 ;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 对 于场 外赎回 申请 ,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按 单个 账户申 请量 占 申 请总量 的 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支 付部分 可延 期支付 。 对于 场内赎 回申 请, 按照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有关 规定办 理。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 情形 及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工作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42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时, 对于场 外 赎 回 申 请 ,基 金管 理 人 对 符 合 法 律 法规 及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赎 回 申请 应 于 当 日全 部 予 以 接 受和 确 认 。 但对 于 已 接 受 的赎 回 申 请 ,如 基 金 管 理人 全 额 支 付 投 资人 的 赎 回 款项 有 困 难 或 全额 支 付 投 资人 的 赎 回 款 项可 能 会 对 基金 的 资 产 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按比例办 理的赎 回份额不得低于基 金总份 额的 20% ,其 余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 巨额赎 回业 务的 场内 处理 按照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机构 的有 关业 务规 则办 理。 3 、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 招募 说明书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刊 登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 也可 以根 据实 际情况 在暂 停 公告中 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时 间, 届时 不再 另行发 布重 新开 放的 公告 。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十四)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 指基 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 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 而产生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43 (十五)基金的转托 管 1 、系 统内 转托 管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将 其持有的 基金 份额在 登记 结算系统 内不 同销售 机构 (网点 ) 或证券 登记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位 (交 易单 元) 之间 进行转 托管 。 (2)基 金份额 登记在 登记 结算系统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变更 办理 基金份 额赎 回业务 的 销售机 构( 网点 )时 ,须 办理所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系 统内转 托管 。 (3) 募集 期内 不得 办理 系 统内转 托管 。 2 、跨 系统 转托 管 (1)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 持有的基 金份 额在登 记结 算系统和 证券 登记系 统间 进行转 登 记的行 为 。 (2)基 金份额 跨系统 转托 管的具体 业务 按照上 海证 券交易所 及登 记机构 的 相 关规定 办 理。 (3)本 基金上 市前、 权益 分派期间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规定相 应停 牌日期 、基 金份额 处 于 质 押 、 冻 结状 态 或 出 现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 登 记 机构 规 定 的 其 他情 形 时 , 不得 办 理 跨 系统 转托管 。 3 、基 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 规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 (十六 )基金份额 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十八)其他 1 、 在条 件许 可的 情况 下, 基金登 记机 构可 依据 相关 法律法 规及 其业 务规 则, 办理基 金 份额质 押业 务, 并可 收取 一定的 手续 费。 2 、 在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基金 管理 人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 商一致 ,可 对基 金份 额进 行折算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3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且 条件 具备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受 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交 易 场 所 或者 交 易 方 式 进行 份 额 转 让的 申 请 并 由 登记 机 构 办 理基 金 份 额 的过 户登记 。 基金 管理人 拟受 理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前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应 根据 基 金 管理人 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44 十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合理 控制 风险 的基 础上 ,力争 实现 基金 资产 的稳 健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包 括创业 板、 中小 板以 及其 他经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金 投 资 的 股票 ) 、 债 券 (包 括 国 债 、央 行 票 据 、 地方 政 府 债 、金 融 债 、 企业 债、公 司债 、次 级债 、中 期票据 、短 期融 资券 、可 转换债 券、 可交 换债 券等 ) 、资产 支持 证 券、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同业 存单 、金 融衍 生品 (包括 权证 、股 指期 货等) 及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但 须符 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 为: 封闭期内 股票 投资比 例为 基金资产 的 50%-100% ,但 在每个 开 放期的 前2 个月 和后2 个月 以及 开 放期 期间 ,基 金投 资不受 前述 比例 限制 。权 证投资 比例 为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3% 。本基金投资于定向增发主题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开 放期内 的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应当 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 券。 在封闭 期内 ,本基金 不受 上述 5% 的限制 ,但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应当 保持 不低于 交易 保证 金一 倍的 现金。 若将来 法律 法规 或者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修 改或变 更 , 致 使本 款前 述约 定的投 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被 修改 或者 取消, 基金 管理 人在 依法 履行相 应的 程序 后, 本基 金可相 应调 整投 资限制 规定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 济, 行业轮动效应与定向 增发 项目优势的深入研究 ,优 选能够改 善 、 提 升 企 业基 本 面 与 经营 状 况 的 定 向增 发 股 票 进行 投 资 。 将 定向 增 发 改 善企 业 基 本 面与 产业结 构作 为投 资主 线, 形成以 定向 增发 为核 心的 投资策 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将及时跟踪市 场环 境变化,根据宏观经 济运 行态势、宏观经济政 策变 化、证券 市 场 运 行 状 况、 国 际 市 场变 化 情 况 等 因素 的 深 入 研究 , 判 断 证 券市 场 的 发 展趋 势 , 综 合评 价 各 类 资 产 的风 险 收 益 水平 , 制 定 股 票、 债 券 、 现金 等 大 类 资 产之 间 的 配 置比 例 、 调 整原 则和调 整范 围。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45 1 )定 向增 发主 题股 票的 界 定 本基金所称的定向增 发主 题股票包括上市公司 非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公 司董 事会公告 了定向 增发预 案但尚 未实 施定向 增发的 股票, 以及 已实施 和/或拟 实施 非公开 发行的 上市公 司流通 中的 股票 。其 中, 定向增 发是 指上 市公 司向 特定投 资者 ( 包括 大股 东、 机构投 资者 、 自然人 等)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融 资方 式。 本基金 的权 益类 资产 主要 参与上 市公 司定 向增 发一 、二级 市场 投资 ( 参与 定向 增发一 级 市场的 资金 有锁 定期 要求 ,一般 为 12 个月 ), 其余 资产投 资于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和货 币市 场 工 具 , 以 提 高资 金 效 率 和进 行 必 要 的 风险 管 理 。 本基 金 在 每 个 封闭 期 最 后 一年 不 参 与 定向 增发一 级市 场投 资。 2 )股 票投 资组 合的 构建 ① 定向 增发 主题 一级 市场 股票选 择 本 基 金 将 对 进 行 非 公 开 发 行 的 上 市 公 司 进 行 基 本 面 分 析 , 结 合 市 场 未 来 走 势 进 行 判 断 , 从 战 略 角度 评 估 参 与定 向 增 发 的 预期 中 签 情 况、 预 期 损 益 和风 险 水 平 ,积 极 参 与 风险 较 低 的 定 向 增发 项 目 。 在定 向 增 发 股 票锁 定 期 结 束后 , 本 基 金 将根 据 对 股 票内 在 投 资 价值 和成长 性的 判断 ,结 合股 票市场 环境 的分 析, 选择 适当的 时机 卖出 。 ② 定向 增发 主题 二级 市场 股票选 择 本基金对于定向增发 二级 市场股票的选 择 , 侧重 上市 公 司 行 业 地 位 与 竞争 优势 分 析 和 投资吸 引力 评估 。 a. 企业在行业中的相 对竞 争力是决定企业成败 的关 键。企业在行业中的 相对 竞争优势 取 决 于 企 业 战略 、 经 营 管理 水 平 及 技 术创 新 能 力 等多 方 面 因 素 。本 基 金 认 为, 具 有 较 强竞 争 优 势 的 企 业具 有 以 下 一项 或 多 项 特 点:a) 已 建 立起 市 场 化 经 营机 制 、 决 策效 率 高 、 对市 场 变 化 反 应 灵敏 并 内 控 有力 ;b) 具 有 与行 业 竞 争 结构 相 适 应 的 、清 晰 的 竞 争战 略 ;c) 主营 业 务 突 出 且 稳定 ;d) 在 行业 内 拥 有 成 本优 势 、 规 模优 势 、 品 牌 优势 、 特 许 经营 权 或 其 它特 定优势 ;e) 具有 较强 技术 创新能 力。 本 基 金 认 为 , 具 有 上 述 特 点 的 企 业 , 能 够 通 过 定 向 增 发 在 行 业 内 保 持 持 续 的 竞 争 优 势,并 给投 资者 带来 良好 回报, 从而 是本 基金 重点 投资的 对象 。 b. 投资 吸引 力评 估 本 基 金 重 点 分 析 定 向 增 发 融 资 对 上 市 公 司 现 金 收 益 和 盈 利 前 景 的 影 响 , 将 采 用 市 盈 率 、 市 净 率 、市 现 率 、 市销 率 等 相 对 估值 指 标 , 净资 产 收 益 率 、销 售 收 入 增长 率 等 盈 利指 标 、 增 长 性 指标 以 及 其 他指 标 对 公 司 进行 多 方 面 的综 合 评 估 。 在综 合 评 估 的基 础 上 , 确定 本 基 金 的 重 点备 选 投 资 对象 。 在 已 实 施定 向 增 发 的股 票 出 现 破 发时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将 根据 对 股 票 内 在 投资 价 值 的 判断 , 选 择 安 全边 际 高 、 最具 有 投 资 吸 引力 的 定 向 增发 股 票 构 建投 资组合 。 3 )组 合构 建及 优化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46 基于基金组合中单个 证券 的预期收益及风险特 性, 对组合进行优化,在 合理 风险水平 下 追 求 基 金 收益 最 大 化 ,同 时 监 控 组 合中 证 券 的 估值 水 平 , 在 证券 价 格 明 显高 于 其 内 在合 理价值 时适 时卖 出证 券。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将主要通过类 属配 置与券种选择两个层 次进 行债券投资组合的投 资管 理。在类 属 配 置 方 面 ,本 基 金 结 合对 宏 观 经 济 、市 场 利 率 、供 求 变 化 等 因素 的 综 合 分析 , 根 据 交易 所 市 场 与 银 行间 市 场 类 属资 产 的 风 险 收益 特 征 , 定期 对 投 资 组 合类 属 资 产 进行 优 化 配 置和 调 整 , 确 定 类属 资 产 的 最优 权 重 ; 在 券种 选 择 上 ,本 基 金 以 长 期利 率 趋 势 分析 为 基 础 ,结 合 经 济 变 化 趋势 、 货 币 政策 及 不 同 债 券品 种 的 收 益率 水 平 、 流 动性 和 信 用 风险 等 因 素 ,实 施积极 主动 的债 券投 资管 理。 4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 证券 将采取自上而下和自 下而 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自 上而下投 资 策 略 指 本 公司 在 平 均 久期 配 置 策 略 与期 限 结 构 配置 策 略 基 础 上, 运 用 数 量化 或 定 性 分析 方 法 对 资 产 支持 证 券 的 利率 风 险 、 提 前偿 付 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 溢价 、 税 收 溢价 等 因 素 进行 分 析 , 对 收 益率 走 势 及 其收 益 和 风 险 进行 判 断 。 自下 而 上 投 资 策略 指 本 公 司运 用 数 量 化或 定 性 分 析 方 法对 资 产 池 信用 风 险 进 行 分析 和 度 量 ,选 择 风 险 与 收益 相 匹 配 的更 优 品 种 进行 配置。 5 、金 融衍 生品 的投 资策 略 (1)股 指期货 投资策 略。 本基金将 根据 风险管 理的 原则,以 套期 保值为 目的 ,在风 险 可 控 的 前 提 下, 本 着 谨 慎原 则 , 参 与 股指 期 货 的 投资 , 以 管 理 投资 组 合 的 系统 性 风 险 ,改 善组合 的风 险收 益特 性。 套期保 值将 主要 采用 流动 性好、 交易 活跃 的期 货合 约。 (2)权 证为本 基金辅 助性 投资工具 。权 证的投 资原 则为有利 于基 金资产 增值 、控制 风 险、实 现保 值和 锁定 收益 。 6 、其 他 未来, 随着 市场 的发 展和 基金管 理运 作的 需要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 不改 变投 资目标 的前 提下, 遵循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相 应调 整或 更 新 投资 策略,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中公 告。 (四)投资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封闭 期内 股票 投资 比 例为基 金资 产的 50%-100% ,但在 每个 开放 期的 前 2 个月和 后 2 个 月 以 及 开放 期 期 间 ,基 金 投 资 不 受前 述 比 例 限制 ; 本 基 金 投资 于 定 向 增发 主 题 股 票的 比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 80% ;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47 (2)开 放期内 的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应 当 保持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在 封闭 期内,本 基金 不受上 述 5%的 限制 ,但每 个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 交易 保证 金一 倍的现 金;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 )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 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本 基金 在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期 限为1 年, 债券 回 购到期 后不 得 展期; (15)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需 遵守 下列 投资 比例限 制: 1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2 )在开 放期, 持有的 买入 股指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95% ;在 封 闭 期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货 合 约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值 之 和,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0%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3 )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不得超 过基 金持有 的股 票总市 值 的20% ;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48 4 )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 值和买入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合 计(轧 差计 算)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应 当符 合《 基金合 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规定 ; 5 )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 易( 不包括平 仓)的 股指期 货合 约的成交 金额 不得 超 过上 一交易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16)在 开放 期,本 基金 基金总资 产不 得超过 基金 净资产 的 140% ;在 封闭期 内,本 基 金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200%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上 述期 间,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3 、基金 管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及 其控 股股东 、实 际 控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大 利 害 关 系的 公 司 发 行 的证 券 或 者 承销 期 内 承 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 其 他 重大 关 联 交 易 的 ,应 当 符 合 基金 的 投 资 目 标和 投 资 策 略, 遵 循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优 先 原 则,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建 立 健 全内 部 审 批 机 制和 评 估 机 制, 按 照 市 场 公平 合 理 价 格执 行 。 相 关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到 基 金 托 管人 的 同 意 , 并按 法 律 法 规予 以 披 露 。 重大 关 联 交 易应 提 交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议 , 并 经 过三 分 之 二 以 上的 独 立 董 事通 过 。 基 金 管理 人 董 事 会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 审查 。 4 、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组 合限 制、禁 止行 为规定的 条件 和要求 ,本 基金可 不 受相关 限制 。 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对上 述组 合限 制 、 禁 止行为 规定 的条 件和 要求 进行变 更的 , 本基金 可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 依据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规定直 接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变更。 (五)投资管理程序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49 1 、 决策 依据 (1 )国 家有 关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2 )以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为基 金投 资决 策的 准则; (3 )国 内宏 观经 济发 展态 势、 微观经 济运 行环 境、 证券市 场走 势、 政策 指向 及全球 经 济 等因 素分 析。 2 、 投资 管理 程序 (1 )备 选库 的形成 与维 护 对于股票投资,分析 师通 过宏观经济、行业前 景与 政策和个股基本面的 分析 判断,形 成基金 股票 投资 备选 库。 对于债券投资,分析 师通 过宏观经济、货币政 策和 债券市场的分析判断 ,形 成基金债 券投资 备选 库。 (2 )资 产配 置会议 基金管 理定 期召 开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讨论 基金 的资 产组合 以及 投资 标的 配置 , 形成 资产 配置决 议。 (3 )构 建投 资组合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在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投 资框 架下 , 审 议并确 定基 金资 产配 置方 案, 并 审批 重大单 项投 资决 定。 基金经 理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授 权下 , 根据 本基 金的 资产配 置要 求 , 参 考资 产配 置会议 、 投研会 议讨 论结 果 , 制定 基 金的投 资策 略 , 在 其权 限范 围进行 基金 的日 常投 资组 合管理 工 作 。 (4 )交 易执 行 基金经 理制 定具 体的 操作 计划并 通过 交易 系统 或书 面指令 形式 向交 易室 发出 交易指 令 。 交易室 依据 投资 指令 具体 执行买 卖操 作, 并将 指令 的执行 情况 反馈 给基 金经 理。 (5 )投 资组 合监控 与调 整 基金经 理负 责向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汇报 基金 投资 执行 情况 , 监 察稽 核部 对基 金投 资进行 日 常监督 , 完 成内 部的 基金 业绩和 风险 评估 。 基 金经 理定期 对证 券市 场变 化和 基金投 资阶 段成 果和经 验进 行总 结评 估, 对基金 投资 组合 不断 进行 调整和 优化 。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中证定 向增 发事 件指 数收 益率×75%+ 中债 总指 数( 全价) 收益 率×25% 如果法律法规发生 变化、 或有更适当的、更 能为市 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 准推出、 或 市 场 上 出 现更 加 适 用 于本 基 金 的 业 绩比 较 基 准 时, 本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根 据本 基 金 的 投资 范 围 和 投 资 策略 , 调 整 基金 的 业 绩 比 较基 准 , 但 应在 取 得 基 金 托管 人 同 意 后报 中 国 证 监会 备案并 及时 公告 ,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50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 金,理 论上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 益水平低于股票型 基金, 高于债券 型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 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权利和债 权人 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 法 1 、 不谋 求对 上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 有利 于基 金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 4 、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 益 ; 5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 何不当 利益 。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51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购买的 各类证券及票据价 值、银 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 申购基金 款以及 其他 投 资 所形 成的 价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 为本基 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期货 账户 以 及 投 资所 需 的 其 他专 用 账 户 。 开立 的 基 金 专用 账 户 与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 保 管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基 金登 记 机 构 和基 金 销 售 机 构以 其 自 有 的财 产 承 担 其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 人不 得 对 本 基 金财 产 行 使 请求 冻 结 、 扣 押或 其 他 权 利。 除 依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因依法解散、被依 法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 因进行清 算 的 , 基 金 财产 不 属 于 其清 算 财 产 。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运 作 基 金 财产 所 产 生 的债 权 , 不 得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生 的 债 务 相互 抵 销 ;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运 作 不 同 基 金的 基 金 财 产所 产 生 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52 十二、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 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 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 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金融衍生品和银 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 资等资产 及负债 。 (三)估值方法 1 、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如 最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或 证 券发 行 机 构 发生 影 响 证 券 价格 的 重 大 事件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或挂 牌转让 的不 含权 和含 权固 定收益 品种 (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定 的 除外 ) , 选取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净 价估 值, 具体 估值 机构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约 定。 (3 )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的 可 转换债 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净 价 进 行 估值 ; 估 值 日 没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 )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转 让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2 、 处于 未上 市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 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53 (3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值 方 法 估 值; 非 公 开 发 行有 明 确 锁 定期 的 股 票 , 按监 管 机 构 或行 业 协 会 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4 )非 公开 发行股 票估 值 方法如 下: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 交易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低 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初始 取得成本 时 , 应 采 用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作 为 估 值 日 该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市 值;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 交易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高 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初始 取得成本 时,应 按下 列公 式确 定估 值日该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 价值: l r l D D D C P C FV ? ? ? ? ? ) ( 其中:FV 为 估值 日该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的价 值;C 为 该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 初始 取得成 本 (因权 益业 务导 致市 场价 格除权 时, 应于 除权 日对 其初始 取得 成本 做相 应调 整) ;P 为估 值 日 在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D l 为该 非公开 发行 股票锁 定期所 含的交 易天 数;D r 为估 值日 剩余 锁定 期, 即估 值日 至锁 定期 结 束所含 的交 易天 数 (不 含 估值日 当天 ) 。 (5 )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发 行 未上市 或未 挂牌 转让 的债 券,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6 ) 对银 行间 市场 未上 市 ,且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未提 供估值 价格 的债 券, 按成 本估 值 。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 4 、 同一 债券 同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估 值。 6 、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 反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 序及相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时 , 应 立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基 金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 人 担任 , 因 此 ,就 与 本 基 金 有关 的 会 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础 上 充 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 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资 产 净值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54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 算。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 。国 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估 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 人每 个 估 值 日对 基 金 资 产 估值 后 , 将 基金 份 额 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及 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小 数点 后 4 位 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估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 资 人 自 身的 过 错 造 成估 值 错 误 , 导致 其 他 当 事人 遭 受 损 失 的, 过 错 的 责任 人 应 当 对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 要类型 包括但不限于:资 料申报 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 据计算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 、 估值 错误 处理原 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 , 及 时 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 错 误 发生 的 费 用 由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承 担 ; 由于 估 值 错 误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正 已 产 生 的估 值 错 误 , 给当 事 人 造 成损 失 的 , 由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对 直 接 损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若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 已 经积 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务 的 当 事 人有 足 够 的 时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更 正 , 则 其应 当 承 担 相 应赔 偿 责 任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应 对 更 正的 情 况 向 有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误 已得 到更 正 。 (2 )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 不返 还 或 不 全部 返 还 不 当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55 在 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 额 的 范围 内 对 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享 有 要 求交 付 不 当 得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已 经 将 此 部 分不 当 得 利 返还 给 受 损 方 ,则 受 损 方 应当 将 其 已 经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上 已 经 获 得的 不 当 得 利 返还 的 总 和 超过 其 实 际 损 失的 差 额 部 分支 付 给 估 值错 误责任 方。 (4 )估 值错 误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 估值 错误 处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 (3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 基金 份额 净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2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错 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前 述内 容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 因不 可抗 力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 每 个开 放 日 交 易结 束 后 计 算 当日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 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56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 由于 不可 抗力, 或证 券 交易所 、 期 货交 易所 、 证 券登记 结算 机构 及存 款银 行等第 三 方 机 构 发 送 的数 据 错 误 等原 因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虽 然 已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 合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查 , 但 未 能发 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基 金 资 产 估 值错 误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偿 责 任 。 但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当 积 极 采 取必 要 的 措 施消 除 或 减 轻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57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 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 允价 值 变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扣 除 相关 费 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 、 每一 基金 份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 、 在符 合有 关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每 份 基金份额 每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得低 于每 份基金 份额 该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 月可 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登 记 在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可 选 择 获 取现 金 红 利 或将 现 金 红 利 自动 转 为 基 金份 额 进 行 再投 资 , 红 利 再 投资 的 计 算 方法 等 有 关 事 项遵 循 登 记 机构 的 相 关 规 定; 若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不选 择 , 本 基 金 默认 的 收 益 分配 方 式 是 现 金分 红 。 登 记在 证 券 登 记 系统 中 的 基 金份 额 只 能 采取 现金分 红方 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不能 选择 红利 再投 资; 4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5 、 基金 收益 分配的 发放 日 距离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时 间不得 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6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或证券交易所与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2 个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58 工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 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 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 发生的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定 金 额 , 不足 以 支 付 银 行转 账 或 其 他手 续 费 用 时 ,基 金 登 记 机构 可 将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金 红 利 自 动转 为 基 金 份 额。 红 利 再 投资 的 计 算 方 法, 依 照 业 务规 则 执 行 。对 于 场 内 份 额 , 现 金 分 红 的 计 算 方 法 等 有 关 事 项 遵 循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记机构 的 相 关 规 定。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59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 基金 管理 人的管 理费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托 管费 ; 3 、 基金 上市 费及年 费; 4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6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费 用; 7 、 基金 的证 券、期 货交 易 费用; 8 、 基金 的银 行汇划 费用 ; 9 、 账户 开户 费用、 账户 维 护费用 ; 10 、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11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 、 基金 管理 人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 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算,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 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2 、 基金 托管 人的托 管费 本基 金的托管 费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25% 的年费 率计提。 托管费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算,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 双方核 对无 误后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致 的方 式于 次月 前 5 个工作 日内 从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60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3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 种类” 中 第 3-11 项 费用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 2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61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 基金 管理 人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 基金 的会 计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 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 、 基金 核算 以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 会计 制度 执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 本基 金独 立建账 、独 立 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按 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进行核 对并 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基 金的 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审 计。 2 、 会计 师事 务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 需在 2 个工 作日 内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62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一)信息披露的基 本要 求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 相 关 法律 法 规 关 于 信息 披 露 的 披露 方 式 、 登 载媒 介 、 报 备方 式 等 规 定发 生变化 时, 本基 金从 其最 新规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 的规定披露 基 金 信息 , 并保 证 所 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 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 息通过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介 披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方 式查 阅 或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三)信息披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禁 止行 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 对证 券投 资业绩 进行 预 测; 3 、 违规 承诺 收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 诋毁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 任何 自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 中国 证监 会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信息披露文本 规范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 信息应 采用中文文本。如 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63 1 、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 合同 》 是界 定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 项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开 的 规 则 及具 体 程 序 , 说明 基 金 产 品的 特 性 等 涉 及基 金 投 资 者重 大 利 益 的事 项的法 律文 件。 (2 )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赎 回 安 排 、基 金 投 资 、 基金 产 品 特 性、 风 险 揭 示 、信 息 披 露 及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服务 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 的招 募 说 明 书摘 要 登 载 在 指定 媒 介 上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公告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 )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前 ,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 《 基金 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站 上。 2 、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 基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 编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介上。 3 、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4 、 基金 份额 上市交 易公 告 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3 个工 作日前 ,将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公 告书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5 、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公告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在 基 金份额 上市 交易 前, 基金 管理人 将至 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金 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基金开放期期间 或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交 易日的 次日,通 过 网 站 、 基 金份 额 发 售 网点 以 及 其 他 媒介 , 披 露 交易 日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 累 计净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在 前款 规 定 的 市 场交 易 日 的 次日 , 将 基 金 资产 净 值 、 基金 份 额 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第 5 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有 规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64 定的, 从其 规定 。本 基金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的 披露 结果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点 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 6 、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方 式 及 有 关申 购 、 赎 回 费率 , 并 保 证投 资 者 能 够 在基 金 份 额 发售 网 点 查 阅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7 、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 要 登 载在 指 定 媒 介上 。 基 金 年 度报 告 的 财 务会 计 报 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分别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8 、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主 要 办公 场 所 所 在地 的 中 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 生重大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 止《 基金合 同》 ; (3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4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 金管 理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 金募 集期延 长; (8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65 (10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托 管 部门 的主要 业 务人 员在 一 年内 变动超 过 百分 之三十 ;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 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者仲 裁; (1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 董事 、 总经 理及 其 他高 级管理 人 员、 基金 经 理受 到严重 行 政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 本基 金进 入开 放期 ; (22 )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24 )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5 ) 基金 份额 停复 牌或 终止上 市; (26 ) 基金 份额 的折 算; (27 ) 本基 金接 受其 它币 种的申 购、 赎回 ; (28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9 、 澄清 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生 误 导 性 影响 或 者 引 起 较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知 悉后 应 当 立 即对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1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1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 期货,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年 度报告 等定期报 告和 《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等文 件中 披露 股指 期货 交易情 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 损 益 情 况 、 风险 指 标 等 ,并 充 分 揭 示 股指 期 货 交 易对 基 金 总 体 风险 的 影 响 以及 是 否 符 合既 定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 等。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年 报及半年报中披露 其持有 的资产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内 所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明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66 细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 基 金季 度 报 告 中 披露 其 持 有 的资 产 支 持 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 证 券 市值 占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末 按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10 名 资产支 持证 券 明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后两 个交 易日内 ,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媒体披 露 所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 名称、 数量 、 总 成本、 账面 价值, 以及 总成 本和 账面 价值占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锁定 期等 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 理信息披 露事务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 公 开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当 符 合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金 信 息披 露 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 申 购 赎 回价 格 、 基 金定 期 报 告 和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说 明 书 等 公开 披 露 的 相 关基 金 信 息 进行 复 核 、 审 查, 并 向 基 金管 理 人 出 具书 面文件 或者 盖章 或 XBRL 电子方 式复 核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 在其他公 共 媒 介 披 露 信息 , 但 是 其他 公 共 媒 介 不得 早 于 指 定媒 介 披 露 信 息, 并 且 在 不同 媒 介 上 披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出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 后,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 供公众查 阅、复 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 息披 露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 不可 抗力 ; 2 、 发生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3 、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67 十 七 、风险揭示 本基金 的投 资运 作中 可能 出现的 风险 包括 特有 风险 、市场 风险 、管 理风 险、 运作风 险 、 流动性 风险 及不 可抗 力风 险等。 (一)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1 、与 定增 项目 投资 相关 的 特定风 险 本基金 积极 参与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对 于有 明确 锁定期 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本基 金以 持有至 到期 的投 资策 略为 主。 公 募基 金参 与定 向增 发, 如 果估 值日 非公 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的初 始成 本低 于在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的 同 一股票 的市 价 , 本 基金 基金 净值可 能由 于 估值方 法的 原因 偏离 所持 有股票 的收 盘价 所对 应的 净值。 投资 者在 二级 市场 交易时 , 需 考虑 估值方 法对 基金 净值 的影 响。 2 、定 期开 放运 作方 式风 险 封闭期 内 , 本 基金场 内份 额与场 外份 额均 不开 放申 购、 赎回 业务 , 但 场内 份 额可在 本基 金符合 法律 法规 和上 海证 券交易 所规 定的 上市 条件 的情况 下上 市交 易。 因此 ,在封 闭 期 内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面 临因 不能赎 回基 金份 额而 出现 的流动 性约 束。 3 、上 市交 易有 关风 险 对于场 内份 额 , 在证 券市 场持续 下跌 、 基金二 级市 场交易 不活 跃等 情形 下, 可能出 现 基 金份额 二级 市场 交易 价格 低 于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情形 , 即基 金折 价交 易, 从 而影 响持有 人收 益 或产生 损失 。 4 、与 金融 衍生 品投 资相 关 的特定 风险 (1) 基差 风险 指金融 衍生 品的 合约 价格 与标的 指数 价格 波动 方向 及大小 不一 致而 承受 的风 险。 因存 在 基差风 险, 在进 行金 融衍 生品合 约展 期的 过程 中, 基金资 产可 能因 基差 异常 变动而 遭受 展期 风险。 (2 )盯 市结 算风险 金融衍 生品 合约 采取 保证 金交易 方式 , 对 应的 保证 金账户 实行 当日 无负 债结 算制度 , 对 资金管 理要 求较 高。 如出 现极端 行情 , 市场持 续向 不利方 向波 动导 致保 证金 不足 , 在 无法 及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68 时补足 保证 金的 情形 下, 保证金 账户 将被 强制 平仓 ,从而 导致 超出 预期 的损 失。 (3 )第 三方 风险 1 ) 对手 方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资产 投资于 金融 衍生 品合 约, 会尽力 选择 资信 状况 优良 、 风险 控制 能力强 的经 纪商 , 但 不能 杜绝因 所选 择的 经纪 商在 交易过 程中 存在 违法 、 违 规经营 行为 或破 产清算 导致 基金 资产 遭受 损失 。 另 外, 基金 管理 人 在银行 间市 场进 行交 易, 也会因 为银 行间 交易对 手违 约等 发生 对手 方风险 。 2 ) 连带 风险 为基金 资产 交易 金融 衍生 品进行 结算 的交 易所 或登 记公司 会员 单位 , 或该 会员 单位下 的 其他投 资者 出现 保证 金不 足、 又 未能 在规 定的 时间 内补足 , 或 因其 他原 因导 致相关 交易 场所 对该会 员下 的经 纪账 户强 行平仓 时 , 基 金资 产可 能因 相关交 易保 证金 头寸 被连 带强行 平仓 而 遭受损 失。 (二)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经 济因 素、 政 治因 素、 投 资心 理和 交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而引 起 的波动 ,将 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潜 在风 险, 主要 包括 : 1 、 政策 风险 。货 币政 策、 财政政 策、 产业 政策 等国 家政策 的变 化对 证券 市场 产生一 定 的影响 ,导 致市 场价 格波 动,影 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风险。 2 、 经济 周期 风险 。证 券市 场是国 民经 济的 晴雨 表, 而经济 运行 具有 周期 性的 特点 。宏 观经济 运行 状况 将对 证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 产生 影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 利率 风险 。金融 市场 利 率波动 会导 致股 票市 场及 债券市 场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同时直 接影 响企 业的 融资 成本和 利润 水平 。因 此基 金投资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化 的 影 响 。 4 、 购买 力风 险。 如果 发生 通货膨 胀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所获 得的 收益 可能 会被 通货膨 胀 抵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 的保值 增值 。 5 、 上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务状 况、 市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 人 员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 益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 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6 、 信用 风险 。指 基金 在交 易过程 发生 交收 违约 ,或 者基金 所投 资债 券之 发行 人出现 违 约、拒 绝支 付到 期本 息, 导致基 金资 产损 失。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69 7 、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风 险。 债券 收益 率曲线 变动 风险是 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移 动 有关的 风险 ,单 一的 久期 指标并 不能 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的 存在 。 8 、 再投 资风 险。 再投 资风 险反映 了利 率下 降对 固定 收益证 券利 息收 入再 投资 收益的 影 响, 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格 风险 (即 前面 所提 到的利 率风 险) 互为 消长 。 具体 为当 利率 下降时 ,基 金从 投资 的固 定收益 证券 所得 的利 息收 入进行 再投 资时 ,将 获得 较少的 收 益 率 。 (三)基金资产的流 动性 风险 基金资 产的 流动 性风 险是 指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金 , 或者 不能 应付 可能 出现的 投 资者大 额赎 回的 风险 。 此 外, 在 本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 可能 会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巨额 赎回 可能会 产生 基金 仓位 调整 的困难 ,导 致流 动性 风险 ,甚至 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可能因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和 证券 市场 等判 断有 误、 获 取的 信息不 全等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管理 水平 、 管 理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对 基金 收益 水平 存在 影响。 (五)运作风险 1 、 操作 风险 。指 相 关 当事 人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 过程 中, 因内 部控制 存在 缺陷 或者人 为 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 操作规程等引致的 风险, 如交易错误、IT 系统故 障 等。此外,因 固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主要 在场外 市场 进行 交易 , 场外 市场交 易现 阶段 自动 化程 度较场 内市 场 低,本 基金 在投 资运 作过 程中可 能面 临操 作风 险。 2 、 技术 风险 。在 本基 金的 各种交 易行 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可 能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障 或 者差错 而影 响交 易的 正常 进行或 者导 致投 资者 的利 益受到 影响 。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来 自基 金 管理公 司、 登记 机构 、销 售机构 、证 券交 易所 、证 券登记 结算 机构 等等 。 (六)不可抗力风险 1 、 战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因 素的 出现 ,将 会严 重影响 证券 市场 的运 行, 可能导 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2 、 因金 融市 场危 机、 代理 商违约 、 基金托 管人 违约 等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控 制能力 的 因素出 现,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的 风险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70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和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 的变 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 监 会备 案。 2 、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自 决议 生效后 两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二)《基金合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新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 相关 法律 法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 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 基金 财产 清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 基金 财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 (3 )对 基金 财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 作清 算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71 (6 )将 清算 报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 基金 剩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月 ,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存 15 年以上 , 法 律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72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 利及义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和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取 得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 基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 《 基金 合同 》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括 但 不限于 : 1 ) 分享 基金 财产收 益; 2 ) 参与 分配 清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 依法 申请 赎回或 转让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4 ) 按照 规定 要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服务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或 仲裁; 9 ) 法律 法规 及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义 务包括 但 不限于 : 1 ) 认真 阅读 并遵守 《基 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 2 )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自 主做 出投资 决策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3 ) 关注 基金 信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5 ) 在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 ) 不从 事任 何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 )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73 8 ) 返还 在基 金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 ) 法律 法规 及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2 、 基金 管理 人的权 利与 义 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2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管 理基金 财 产; 3 ) 依 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 4 ) 销售 基金 份额; 5 ) 按照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6 )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 在基 金托 管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 ) 选择 、更 换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条 件的机 构担 任基 金登 记机 构办理 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 得《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 )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申请 ; 12 )依 照法 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 益对 被 投资 公司 行使股 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益行 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进行融 资、 融券 ; 14 )以 基金 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或 者实施 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 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计 师 事务 所、 证券经 纪 商 、 期 货经 纪机 构 或其 他 为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6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和收 益分配 等业 务规 则; 1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74 2 )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 3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 )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 依法 接受 基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 进行 基金 会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义 务 ; 12 )保 守基 金 商业 秘 密 ,不 泄 露基 金 投资 计划 、投资 意 向等 。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确 定基 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 基金 收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 配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 保需 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 供的 各 项文 件或 资料在 规 定时 间 发出 ,并 且保证 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财 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 19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 者被 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并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 产的 损失 或损害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 督基 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 行自 己 的义 务, 基金托 管 人违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75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 基金 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 托第 三 方处 理时 ,应当 对 第三 方 处理 有关 基金事 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基 金在 募 集期 间未 能达 到 基金 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 合同 》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 理人 承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 、 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和 义 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2 ) 依 《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 3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如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 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 根据 相关 市场规 则, 为 基金开 设资 金账 户、 证券 账户和 期货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户 , 为基金 办理 证券 、期 货交 易资金 清算 ; 5 ) 提议 召开 或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 在基 金管 理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 ) 法律 法规 及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以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 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利用 基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76 金财产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和期 货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及 《托 管协 议》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 事 宜 ; 7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他 人泄 露; 8 )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 ) 办理 与基 金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 基金 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金 报 告出 具 意见 ,说 明基金 管 理人 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或配 合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 按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和 《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 ;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 者被 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和银 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 托管 协 议》 导致 基金财 产 损失 时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 赔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0 )按 规定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 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设 日常 机构 。 1 、 召开 事由 (1 )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但 法律法 规、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77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1)终 止 《基 金合同 》; 2 )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 3 ) 更换 基金 托管人 ; 4 )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5 )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 ) 变更 基金 类别; 7 ) 本基 金与 其他基 金的 合 并; 8 ) 变更 基金 投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9 ) 变更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 )终 止基 金 上市 ,但 因本 基 金不 再 具备 上市 条件而 被 上海 证 券交 易所 终止上 市 的除 外; 1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 单 独或 合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3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4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或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 应当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事项 。 (2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1 ) 调低 除基 金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以 外的 其他 应由 基金承 担的 费用 ; 2 ) 法律 法规 要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 )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范围 内且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 响的前 提下 , 调 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 率 或变 更收 费方 式; 4 ) 因相 应的 法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 ) 在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 情况 下, 因上 海证 券交易 所或 登记机 构 的相关 业务 规则 发生 变动 而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 行修改 ; 6 ) 对《 基金 合同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7 ) 在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许可 的范 围内 基金 推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8 ) 在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 商一致 ,调 整基 金收 益的 分配原 则和 支付 方式 ; 9 ) 在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基金 管理 人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78 商一致 ,对 基金 份额 进行 折算; 10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2 、 会议 召集 人及召 集方 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 金管 理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 基 金托 管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并自 出具书 面决 定 之 日起六 十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不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配 合。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都 不召 集的,单 独或 合计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 不 得 阻碍、 干扰 。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3 、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 会议 召开 的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 ) 会议 拟审 议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 有权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 会务 常设 联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79 6 ) 出席 会议 者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 ) 召集 人需 要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 面 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 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表 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4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及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 现场 开会 。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的 有关证 明文 件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示 的委 托人 的代 理投票 授 权委托 证明 及有 关证 明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 ) 经核 对,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日 代表 的有 效的 基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 金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之 一) 。 (2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 以 书面 形式在 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合 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3 )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含 二分 之一 ); 4 ) 上述 第 3 )项 中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80 的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有 关证明 文件 、 受 托出 具书 面意见 的代 理人 出示 的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及 有关 证明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构 记录 相符 。 (3 )重 新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条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二分 之一 以上 ( 含) 基金份 额的 持有 人参 加, 方 可召开 。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上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 人可 以在原 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 ( 含) 基金 份 额的持 有人 参加 ,方 可召 开。 (4 )在 不与 法律 法规 冲突 的前提 下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可通 过网 络、 电话 或其他 方 式召开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采 用书 面、 网络 、 电 话、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具体 方式 由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知 中列 明。 (5 )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授 权 他人代 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的, 授 权方 式可 以采 用书 面、 网 络、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5 、 议事 内容 与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 《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法规 及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码 、 持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 基金份 额、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81 2 )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 止日期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决 议 。 6 、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 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二 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 之一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 下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事 项 以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的 方式 通过 。 (2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以 上( 含三 分之 二)通 过方 可做 出。 除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 有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7 、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代 理 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 )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 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82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 、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 工作 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9 、 其他 本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 开条 件、 议 事程 序、 表决 条件 等规定 , 凡 是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 的部 分, 如 将来 法律 法规 修改 导致相 关内 容被 取消 或变 更的,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三)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基 金 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自决 议生效 后 两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 2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其他情 形; (4 )相 关法 律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 、 基金 财产 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 内成立 清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83 算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职 责: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 1 ) 《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 对基 金财 产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 对基 金财 产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 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 ) 将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 对基 金剩 余财产 进行 分 配。 (5 )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 时变现 的, 清算 期限 相应 顺延。 4 、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 基金 财产 清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 、 基金 财产 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 、 基金 财产 清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 规定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尽量 通过 协商、 调解 途径 解决 。 如 经友好 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 有权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84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照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有 效的 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北京 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除非 仲裁裁 决另 有决 定。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应 恪守 各自 的 职责, 继 续忠 实、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85 二十 、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 当事 人 1 、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创金 合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成立时 间:2014 年 7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4]651 号 注册资 本:1.7 亿 元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 基 金销售 、 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755-23838000 传真:0755-23838333-8900


联系人 :王 晶晶 2 、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 :洪渊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 元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关 于中 国人 民银行 专门 行使 中央 银行 职能的 决 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证 监基 字【1998 】3 号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 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国内外 结算 ; 办 理票 据承 兑、 贴 现、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86 转贴现 、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销 售业 务; 代 理发 行、 代理承 销、 代理 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 代付 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 基金 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 ; 保险代 理业 务; 代理 政策 性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保管 箱服务 ; 发 行金 融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年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放 式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购、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资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贷 款承 诺 ; 企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出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外 汇借 款 ; 外汇担 保; 发 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汇 金融 衍生业 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银 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 理结 汇、 售汇业 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1 、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 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下 述基 金投资 范 围、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包括创 业板 、 中 小板 以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股 票) 、 债券 ( 包括 国债 、 央 行票据 、 地 方政 府债 、 金 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次 级债 、中 期票 据、短 期融 资券 、可 转换 债券、 可交 换债 券等 )、 资产支 持证 券 、 债券回 购、 银 行存 款、 同 业存单 、 金融 衍生 品 (包 括权证、 股指 期货 等) 及 法律法 规或 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 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本 基金可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对 下述 基金 投融资 比 例进行 监督 : 1 )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封 闭期 内股 票投 资比 例 为基金 资产 的 50%-100% , 但 在每 个开放 期的 前 2 个月 和 后 2 个 月以 及开 放期 期间 , 基金投 资不 受前 述比 例限 制 ;权 证投 资 比例为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 ; 本 基金 投资 于定 向增 发证券 的比 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 80% ; 开 放期 内的 每个 交 易日日 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在封 闭期 内 ,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 5% 的 限制 , 但 每个 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于 交易 保证 金一 倍的 现金。 若将来 法律 法规 或者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修 改或变 更 , 致 使本 款前 述约 定的投 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被 修改 或者 取消, 基金 管理 人在 依法 履行相 应的 程序 后, 本基 金可相 应调 整投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87 资限制 规定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


a 、 封 闭期 内股 票投 资比 例 为基金 资产 的 50%-100% , 但 在每 个开 放期 的前 2 个月和 后 2 个 月以 及开 放期 期间 , 基 金投资 不受 前述 比例 限制 ; 本基 金投 资于 定向 增发 证券的 比例 不 低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b 、开 放期内 的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在 封闭 期 内,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 5% 的限 制, 但每 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低 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金 ; c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d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 由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e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f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 的同一权证,不得超 过 该权证 的 10 %; g 、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 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h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i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j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证 券 规模 的 10 %; k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且 有本基 金托 管人托 管的 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 益人的 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l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m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n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 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本 基金 在全 国银行 间同业 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 购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o 、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货 交 易,需 遵守 下列 投资 比例 限制: i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股指 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88 ii )在开放 期 ,持 有的买 入 股指期 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市 值之 和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95% ;在 封闭期 , 持有的买 入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与有 价证 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0% 。 其中 ,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 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 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iii )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 有的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总市 值 的 20% ; iv ) 本基金所 持有 的股 票 市值和 买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 计 (轧 差 计算)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应 当符 合《 基金合 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规定 ; v )在任何 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 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p 、在 开放 期, 本基 金基 金 总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资 产的 140% ;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 总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资 产的 200% ; q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 3 ) 法规 允许 的基金 投资 比 例调整 期限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 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 前 2 个 工作 日正式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函 说明 基金 可能变 动规 模和 公司 应对 措施,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实 施交易 监督 。 4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六个 月内 使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金 合 同的有 关 约 定 。 在上 述期 间内 , 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对 下述 基金 投资禁 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人 贷款 或 提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责 任的 投 资; 4 )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 关 限制。 (4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 1 ) 基金 托管 人按 以下 方式 对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交 易的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控 制 措施进 行监 督。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89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基金管 理人 应定 期或 不定 期对银 行间 市 场现券 及回 购交 易对 手的 名单进 行更 新 , 名 单中 增加 或减少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时须 提前 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确认 收到 后, 对名 单进 行更新 。基 金 管理人 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 确认 后,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开 始生 效, 新名 单生 效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进 行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 基金 托管 人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方式 的控 制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 中约 定的该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进 行交 易 。 如 果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 的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理 人与 交易 对手 重新 确定交 易方 式 , 经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的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 3 )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交 易的 核心 交易 对手 为中国 工商 银行 、中 国银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 中 国农业 银行 和交通 银行 , 基金管 理人 在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后 , 可 以根据 当时 的 市 场情况 调整 核心 交易 对手 名单。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 控制交 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在与 核心 交易 对手以 外的 交易 对手 进行 交易时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 信风险 引起 的损 失先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 其后有 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责 任仅 限于 根据 已提 供的名 单, 审核 交易对 手是 否在 名单 内列 明。 (5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 理人选 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本基 金核心 存款 银行名 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 国银 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本基 金投 资除核 心存 款银 行以 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损 失时 , 先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偿, 之后 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基金 管理 人在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可以 根据当 时 的 市场 情况 对于 核心存 款银 行名 单进行 调整 。 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责任 仅限 于根 据已 提供的 名单 , 审 核核 心存 款银行 是否 在名 单内列 明。 (6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监 督 1 )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 遵守 《关 于基 金投 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2 ) 流通 受限 证券 ,包 括由 《上 市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公 开 发行股票 网下配 售部分等 在发行时 明确一 定期限锁 定期的可 交易证 券, 不包括 由于发布 重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90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 限 证券。 3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首 次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基金 管理人 董 事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提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上述 资料 应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 资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 )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 法规 要求的 有 关书面 信息 , 包括但 不限 于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文件 、 发 行证 券数量 、 发行 价 格、 锁 定期, 基金拟 认购 的数量 、 价格 、 总成 本、 总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已 持有 流 通受限 证券 市值 占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上 述信息 的真 实 、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 )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 《 关 于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 题的通 知》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法 律法 规进 行监 督, 并审核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 资料 可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 有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在投 资流通 受限 证 券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 范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 并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 人风 险管理 部门 就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 具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 资料的 权利 。 否 则,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拒 绝 执行有 关指 令 。 因拒 绝执 行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 并 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2 、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3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 作违反 《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 时核对 ,并 以 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进 行解释 或 举 证 。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91 对于依 据交 易程 序尚 未成 交的且 基金 托管 人在 交易 前能够 监控 的投 资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 发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 拒绝执 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 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故 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 、 本托 管协 议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形 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并予 协助配 合。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管 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的 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92 (四)基金财产保管 1 、 基金 财产 保管的 原则 (1 )基 金财 产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 金托 管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的 正当 指令 ,不 得自 行运用 、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与 基金 托管人 的其 他业务 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 )对 于因 基金 认( 申) 购、 基金投 资过 程中 产生 的应收 财产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与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 进 行催 收。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不 承担 责任 。 2 、 募集 资金 的验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创金合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金 认购 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管 理人 开 立并管 理。 基金 募集 期满 ,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募 集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关 规定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格 的会 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资 完成,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集 的属 于本 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 划 入基金 托管 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产 托管 专户 中,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认 文件 。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3 、 基金 的银 行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设 资产托管专户,保管 基金 的银行存 款。 该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 金 托 管人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人 民币 银行 结算 账户 管理办 法》 、 《 现金 管理 暂 行条例 》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率 管理 暂行 规定》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及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的 其他 规定 。 4 、 基金 证券 账户与 证券 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93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 券账户 。 基金托管 人 以基 金托管 人 的名义在 中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 公 司/ 深圳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5 、 债券 托管 账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义 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行 间 同业拆 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中 央国 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营 账户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基金的 债券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一起 负责 为基 金对 外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回购 主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6 、 其他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立有 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规 则使 用 并管理 。 7 、 基金 财产 投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入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或中 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或保 管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8 、 与基 金财 产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原 件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合 同原件 应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各自 文件 保管部 门 15 年 以上。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94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核算 1 、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1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 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 净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 金 总 份额后 的数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小 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2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复核 的时 间和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暂停估 值时 除外。 估值 原 则应符 合 《基 金合 同》 、 《证券投 资基 金会 计核 算 业务指 引》 及 其 他法律 、 法 规的 规定。 用于 基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并 以双方 认 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后 以双 方认可 的方 式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 任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2 、 基金 资产 估值方 法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 金融 衍生 品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收 款项 、 其 它投 资等资 产及 负债。 (2 )估 值方 法 1 )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a )交易所 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 以其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 公 允价 格。 b )交 易所上 市交 易或 挂牌 转让的 不含 权和 含权 固定 收益品 种(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 选 取第 三方 估值 机 构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净 价 , 具 体估值 机构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约定 。 c ) 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可 转 换债券, 按估 值日收盘 价 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 的 债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95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d )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转让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和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 ) 处于 未上 市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a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 值 日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b )首 次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c ) 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确 锁 定期的股票, 同 一股票 在 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 上市的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d )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发行 未 上市或 未挂 牌转 让的 债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e )对 银行 间市 场未 上市 , 且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未 提供 估值价 格的 债券 ,按 成本 估值。 3 )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选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 日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 值。 4 ) 同一 债券 同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 股指 期货 合约 以估 值当 日结算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当日无 结算 价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值 。 6 ) 如有 充分 理由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3 、 估值 差错 处理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其 承 担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人 追偿。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告 的 , 由此造 成的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就实 际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率 和托管 费率 的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96 比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由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 另一 方当 事人 在采 取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 后仍 不能发 现 该错误 , 进而 导致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错误 造成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 以及 由 此 造 成 以 后 交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计算 顺 延 错 误 而引 起 的 投 资者 或 基 金 的损 失,由 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 事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第 (6 )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由于不 可抗 力 , 或证 券 、 期货交 易所 、 证券登 记结 算机构 及存 款银 行等 第三 方机构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等原 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该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可 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此 造成 的 影响。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 相 关各 方应本 着 勤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如果 最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对外公 布 , 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以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4 、 基金 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 相关 各方各 自的 账 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5 、 基金 定期 报告的 编制 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 成。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每 六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完 成季 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 60 日 内完 成半年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内 完成年 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 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月度 报告 ,在 月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对报 告加 盖公章 后,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 3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及 时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7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季 度报告 ,在季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97 度报告 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7 个工作 日内 进 行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 30 日内 完成 半年 度报告 , 在 半 年报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后 30 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45 日内 完成 年度 报告 , 在 年度报 告完 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 后 45 日 内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 因 ,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基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提 供的 报 告 上 加 盖业 务 印 鉴 或者 出 具 加 盖 托管 业 务 部 门公 章 的 复 核意 见书,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年 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需盖 章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登 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保存 期 限自基 金账 户销 户之 日起 不得少 于 20 年。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目 前相关 规则 分 别保管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保 管方 式可 以采 用电 子或文 档的 形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合 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益 登记 日、 每年 6 月 30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其 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下月 前十个 工作 日 内提交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等涉 及到 基金 重要 事项 日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98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双方 当事人 应尽 量通过 协商 、 调解途 径解 决。 如经 友好 协商未 能解 决的 , 任 何一 方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 地 点 在北京 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相关 各方均 有约 束力 ,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 除 非仲 裁裁 决另有 决 定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 合同 》和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 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 算 1 、 托管 协议 的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 变 更后的 托管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 基金 托管 协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 金托 管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 金管 理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 生法 律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3 、 基金 财产 的清算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处理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99 二十一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 内容 如下 : (一) 信息 查询 服务 通过客 服热 线 的 IVR 自动 语音 、 网 站信 息等 方式 向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提 供自 助信 息查询 服 务。查 询信 息包 括基 金账 户信息 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 IVR 自 动语 音或 转人 工座 席 等方式 获取 账户 信息 查询 服务 。 账 户 信息查 询服 务内 容包 括基 金份额 余额 、交 易流 水、 交易确 认、 分红 记录 、净 值查询 等 信 息 。 投资人 可登 陆基 金管 理人 官方网 站很 方便 地查 询到 基金管 理人 信息 和基 金信 息, 基金 持 有人还 可以 查询 基金 账户 信息和 交易 记录 。 (二) 信息 咨询 服务 通过客 服热 线和 网站 等方 式提供 咨询 服务 , 投资 人 可 通过客 服热 线或 网站 留言 等 途径 咨 询产品 等问 题, 基金 管理 人还将 安排 经验 丰富 的业 务人员 为 投 资人 提供 基金 咨询服 务。 (三) 投诉 处理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呼叫 中心 提供 电话投 诉、 信件 和电 子邮 件投诉 等多 种投 诉渠 道。 投资人 投诉 实行分 级管 理、 限期 处理。 呼叫中 心负 责跟 踪投 诉处 理的全 过程 , 并 将处 理结 果 答复 投 资人 。 (四) 资料 寄送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将定 期或 不定 期向 投 资人 寄送 有关 资料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交 易对账 单 、 公司宣 传推 广资 料等 。 (五) 各类 讲座 、推 介会 、座谈 会和 巡回 路演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或不 定期 举办各 类讲 座 、 推介 会 、 座谈会 和巡 回路 演, 及时 与投资 者分 享国内 外经 济 和 市场 最新 动态, 介绍 公司 旗下 基金 的最新 信息 。 (六) 基金 经理 座谈 会 基金管 理人 不定 期举 办基 金经理 座谈 会, 邀请 机构 投资人 与基 金经 理进 行沟 通, 与 投资 者分享 基金 投资 理念 ,分 析国内 外经 济形 势、 金融 政策及 投资 机会 。 (七) 基金 管理 人客 户服 务联络 方式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68-0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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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100 传真:0755-23838333 基金管 理人 网址 :www.cjhxfund.com 电子信 箱:cjkf@cjhxfund.com (八)如 本招募 说明书 存 在任何您/ 贵机构 无法理 解 的内容, 请通过 上述方 式 联系基 金 管理人 。请 确保 投资 前, 您/ 贵 机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了 本招募 说明 书。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101 二十二 、 其 它 应披 露 事 项 本基金 暂无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102 二十 三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其 查阅 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的 住所 , 投 资 人可 在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本招 募说 明书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 应以 招募说 明书 正本 为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103 二十四 、 备 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 予本 基金注 册的 文件 ; (二) 《 创 金合 信 鼎 鑫睿 选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 (三)《 创 金合 信 鼎 鑫睿 选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