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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惠裕定开纯债债券(003841)

大成惠裕定开纯债债券: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大 成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大 成 惠 裕 定期 开 放 纯 债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份 额 发售 公 告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二 零 一七年二月


第 1 页 目


录 重要提示........................................................................................................................................... 2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 况 ................................................................................................................... 4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 规定 ............................................................................................................... 6 三、认购费用及认购 份额 ............................................................................................................... 6 四、直销网点的开户 与认 购流程 ................................................................................................... 8 五、清算与交割............................................................................................................................. 11 六、退款事项................................................................................................................................. 11 七、基金的验资与备 案 ................................................................................................................. 12 八、发售费用................................................................................................................................. 12 九、本次发行有关当 事人 和中介机构 ......................................................................................... 12


第 2 页 重要提示 1.大成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 下简称“ 本基金” )的募集申请已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 【2016】1904 号 文注册 。 2.本 基金 是契 约型 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 3. 本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为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下称“ 本公 司” ) , 基金 托管 人为中国 光大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 注册登 记机 构为 本公 司。 4.本 基金 将自 2017 年 2 月 21 日起到 2017 年 5 月 19 日, 通过本 公司 的直 销 网点公开 发售。 5.本基金 销售对象 为符合 法律法规 规定的可 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金的个 人投资 者 和机构 投资者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 和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 , 以 及法 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资 人。 6.除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外 ,每位投 资者只能 开立一 个本基金 的基金账 户,投 资者可 以 凭该基 金账 户在 所有 销售 本基金 的网 点办 理认 购 。 投资者 在开 户当 天即 可进 行认购 , 但若 开 户无效 ,认 购申 请也 同时 无效。 7.投资者 在申请开 立基金 账户时应 指定一个 银行账 户为其结 算账户( 下称 “ 资金交 收 账户 ” ) , 用于该 投资者的 基金赎回 、分红和 退款等 资金结算 。该账户 的户名 应与投资 者 开 立的基 金账 户名 称相 同。 8.募集期 内, 投资 者 需按 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 式全额 交付认购 款项。 认 购以金 额申请 , 单笔最 低认 购金 额 为 1.00 元。 投资 者在 认购 期内 可 多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 认 购 申请一 经受 理, 不可撤 销。 9.有效认 购款项在 募集期 间产生的 利息将在 基金合 同生效后 折算为基 金份额 归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利息 以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10 .对于 T 日交 易时 间内 受理的 认购 申请 , 注 册登 记机构 将在 T+1 日 就申 请 的有效 性 进行确 认 。 但 对申 请有 效 性的确 认仅 代表 确实 接受 了投资 者的 认购 申请 , 认 购申请 的成 功确 认应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本 基金募 集结 束后 的登 记确 认结果 为准 。 投 资者 可以 在 基金合 同生 效 后到各 销售 网点 或以 其规 定的其 他合 法方 式查 询最 终确认 情况 。 投 资者 本人 应 主动查 询认 购 申请的 确认 结果 。 11 . 本 公告 仅对 本基 金募 集发售 的有 关事 项和 规定 予以说 明。 投资 者欲 了解 本基金 详 细 情况, 请阅 读 《 大成 惠裕 定期开 放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


第 3 页 12 .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及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将发布在基金管理 人 的网站 (www.dcfund.com.cn ) 。 投资者 可以 在相 关网 站下 载业务 申请 表格 或相 关法 律文件 。 13. 代 销机 构代 销本 基金 的 城市名 称、 销售 网点 、 联 系 方式以 及开 户和 认购 等具 体事项 , 本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未有 说明的 ,请 查阅 该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14. 募集 期内 , 本 公司 可 能新增 代销 机构 , 请留 意 近期本 公司 及各 代销 机构 的公告 或通 知,或 拨打 本公 司及 各代 销机构 的客 户服 务电 话咨 询。 15. 本公 司已 开通 了网 上 开户和 认购 服务 , 有关 基 金网上 交易 的具 体业 务规 则请登 录本 公司网 站 (www.dcfund.com.cn )查询。 16.投 资者 如有 任何 问题 ,可拨 打本 公司 客户 服务 电话 400-888-5558 或代 销 机构的 客 服电话 进行 咨询 。 17.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各种具 体情 况对 本次 募集 安排做 适当 调整 ,并 予以 公告。 18.风 险提 示 证券投资 基金(以 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 期投资 工具,其 主要功能 是分散 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基金 不同 于银 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者 购买 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 有份 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 混 合 基金 、 债 券基 金、 货币 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 投 资 者投 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 担不 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 来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 投 资者 承担 的风 险 也越大 。 本基 金为 债券 型 基金产 品 , 属 证券 投资 基 金中的 低风 险收 益品种 ,其 预期 风险 与预 期收益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低于 混合 型基 金和 股票 型基金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等因 素产 生波 动 。 投 资 者在投 资本 基金前 , 应仔 细阅 读本 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及基 金合 同,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的 风 险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性 , 并根 据自 身的 投 资目的 、 投资 期限 、 投 资 经验 、 资 产状 况等 判断 基 金是否 和投 资者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相适 应, 充 分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 对申 购 基金的 意愿 、 时机 、 数 量等 投资 行为 做 出独立 、 谨慎 决策 , 获 得 基金投 资收 益 , 亦 承担 基 金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 操作或 技术 风险 、 本基 金的 特有风 险 等 。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包 括 因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性 风险 、 个别 证券 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 也 包 括基金 自身 的管 理风险 、 技术 风险 和合 规 风险等 。 巨额 赎回 风险 是 开放式 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 当单 个 开放日 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 份额超 过上 一工作 日 基金 总份额 的百 分之 二十 时 , 投 资者将 可能 无 第 4 页 法及时 赎回 持有 的全 部基 金份额 。 此外 , 本 基金 以 一年为 一个 运作 周期 , 基 金封闭 期内 不办 理申购 赎回 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 过往业 绩及 其净 值高 低并 不预示 其未 来业 绩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 对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人 认购 ( 或申 购) 基 金时 , 请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 的招募 说明 书及 基金 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提 醒投资 者基 金投 资的 “ 买 者自负 ” 原则 , 在 做出 投 资决策 后 , 基 金运 营状 况 与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行 负担 。 投资者 应当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或 代销 机构 购买 本基 金, 基 金代 销机 构名 单详 见 本基金 份 额发售 公告 。 19.本 基金 管理 人拥 有对 本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的最 终解释 权。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一) 基金 名称 : 大 成惠 裕定期 开放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二) 基金 代码 及简 称 : 基金代 码:003841 基金简称 : 大成 惠裕 定开 纯债债 券 (三) 基金 类 别 :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四) 基金 运作 方式 :契 约型、 开放 式 (五) 基金 存续 期限 :不 定期 (六)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人民 币 1.00 元 (七) 募集 对象 本基金 的发 售 对 象为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 合 格境 外 机构投 资 者 和人 民币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 投资者 。 (八) 销售 渠道 与销 售地 点 1.直 销机 构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网 上交易 系统 、 深 圳投 资理 财中心 等。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办理 本基 金的 开户 、 认 购等 业务 。 有关 办 理本基 金 第 5 页 开户、 认购 等业 务的 规则 请登录 本公 司网 站(www.dcfund.com.cn )查询 。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号 码:400-888-5558 (免固 话长 途 费) (1)大 成 基金 深圳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电话:0755-22223523 、0755-22223177 、0755-22223555 联系人 :肖 成卫 、关 志玲 、白小 雪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邮编:518040 (九) 募集 期限 与发 售募 集期 本基金 的募 集期 限自 本基 金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 过 3 个月 。 本基金 的发 售募 集期 (或 称募集 期、 首次 募集 期、 首次发 行期 等) 为 2017 年 2 月 21 日起 到 2017 年 5 月 19 日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基金 募集的 实际 情况 依照 相关 程序延 长或 缩短 发 售 募集 期。 基 金 发 售募集 期若 经延 长, 最长 不得超 过前 述募 集期 限。 部分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 售募集期内对于机构或个 人的发售日以及每 日 具 体业 务 办 理 时间可 能不 同, 具体 安排 详见各 销售 机构 公告 或通 知 。 如遇突 发事 件及 其他 特殊 情况, 以上 基金 募集 期的 安排可 以适 当调 整。 (十) 基金 合同 生效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 在 基金 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2 亿份 , 基 金募 集 金额不 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 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自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认 之日起, 《基金合 同》生效 ;否则《 基金合 同》不生 效。基金 管理人 在收到中 国 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 宜予 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基 金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基金 合同 》 生效 时, 认购 款项在 募集 期内 产生 的利 息将折 合成 基金 份额 归投 资者 所 有 。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不能 满足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的, 则基金 募集 失败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 1、以 其固 有 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认购 款项 , 并加 计银 行 同期活期 第 6 页 存款利 息; 3、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 本公 司的 直销 网点 面向个 人和 机构 投资 者销 售本基 金。 (二) 认购 受理 : 在 基金 份 额发售 期间 , 销 售网 点按 规 定的时 间受 理 投 资者 的认 购申请 。 (三 ) 认 购方 式: 本基 金 采用金 额认 购方 式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柜面 委托 、 网 上委托 等方 式进 行 认购 。 (四 ) 资 金缴 纳: 投资 者 须在募 集期 内将 足额 资金 存入销 售网 点指 定的 账户 后, 方可 进 行基金 认购 。认 购申 请一 经受理 ,不 可撤 销。 (五) 认购 限额 : 投 资者 单笔最 低认 购金 额为 1.00 元,可 多次 认购 ,累 计认 购份额 或 金额不 设上 限。 (六) 份额 确认 :对 于 T 日交易 时间 内受 理的 认购 申请, 注册 登记 机构 将在 T+1 日就 申请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 但对申 请有 效性 的确 认仅 代表确 实接 受了 投资 者 的 认购申 请 , 认 购 申请的 成功 确认 应以 注册 登记机 构在 本基 金募 集结 束后的 登记 确认 结果 为准 。 投资者 可以 在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到各 销售 网点或 以其 规定 的其 他合 法方式 查询 最终 确认 情况 。 投资者 本人 应 主动查 询认 购申 请的 确认 结果。 三、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 (一) 基金 收费 模式 的分 类与基 金份 额的 分类 本基金 目前 开通 前 端 收费 模式 , 将来 根据 市场 发展 状况和 法律 法规 、监 管机 构的规 定 , 可能增 加新 的收 费模 式 。 增加新 的收 费模 式 , 应 当 按照法 律法 规 、 监 管机 构 的规定 , 履行 适 当的程 序, 并及 时公 告。 新的收 费模 式的 具体 业务 规则, 请见 有关 公告 、通 知。 (二) 认购 费率 1、投 资者 在认 购基 金份 额 时需交 纳认 购费 ,费 率按 认购金 额递 减。 募集 期投 资人可 以 多次认 购本 基金 ,认 购费 率按每 笔认 购申 请单 独计 算。具 体如 下: 认购金 额 (M , 单位 :元) 认购费 率 M<50 万 0.60%


第 7 页 50 万≤M<200 万 0.30% 200 万≤M<500 万 0.10% M ≥500 万 1000 元/ 笔 养老金 账户 在基 金管 理人 直销中 心办 理账 户认 证手 续后 , 可 享受 认购 费率 2 折优惠 。 养 老金账 户, 包括 养老 基金 与 依法成 立的 养老 计划 筹集 的资金 及其 投资 运营 收益 形成的 补充 养 老基金 , 包括 全国 社会 保 障基金 、 可以 投资 基金 的 地方社 会保 障基 金 、 企 业 年金单 一计 划以 及集合 计划 。 如将 来出 现 经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 本 公司将 依据 规定 将其纳 入养 老金 账户 范围 。 养老金 账户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直销 机构 申购 本基 金的 具体费 率如 下 表所示 : 认购金 额 (M , 单位 :元 ) 认购费 率 M<50 万 0.12% 50 万≤M<200 万 0.06% 200 万≤M<500 万 0.02% M ≥500 万 1000 元/ 笔 基金认 购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 基金 的市 场推广 、 销 售、 注册登 记 等募集 期 间 发生的 各项 费用 。 投资者 重复 认购 ,须 按每 次认购 所对 应的 费率 档次 分别计 费。 在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 情况制 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 对通过 官网 直销 等特 定交 易方 式 进行 认购 的投 资人 进行认 购费 率 的优惠 。 (三) 基金 认购 费用 和认 购份额 的计 算 1、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总金 额/ (1+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认 购总 金额- 净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利 息)/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小数 点 2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例: 某投 资人 投资 1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认购费 率 为 0.6% ,假 定募 集期产 生 的利息 为 5.50 元, 则可 认 购基金 份额 为: 认购总 金额=10,000 元 认购净 金额 =10,000/ (1 +0.6%)=9,940.36 元 认购费 用=10,000-9,940.36=59.64 元


第 8 页 认购份 额= (9,940.36+5.50)/1.000=9,945.86 份 即:该 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可得 到 9,945.86 份基 金份 额。 2、基 金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认购份 额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 点后两 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 的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金 财产 所有 。 (四) 募集 期间 认购 资金 利息的 处理 方式 本基金的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形 成 的 利 息折 算 成 基 金 份 额 计 入 基 金 投资者的 账户, 具体 份额 以注 册登 记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四、直销网点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一) 注意 事项 1.投资者 应按 《 大 成惠裕 定期开放 纯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规 定的程 序 办理相 关事 项。 2.投 资者 可以 使用 转账 、 电汇等 主动 付款 方式 进行 认购缴 款。 3.首次在 直销网点 开立基 金账户及 交易账户 的基金 投资者应 指定一个 银行账 户作为 其 资金交 收账 户 , 以 便进 行 赎回 、 分 红及 无效 认 (申 ) 购 的资 金退 款等 资金 结 算。 资金 交收 账 户的账 户名 称必 须与 投资 者的名 称一 致。 已开 立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账 户的投 资者 无 需再次 开立 ,但 办理 业务 时需提 供 基 金账 户号 和身 份证件 。 4.业务办理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 的 9:00-17:00 (周六、周日照常受理本基金认购 业 务) 。 5.请有意 在直销网 点认购 基金的个 人和机构 投资者 尽早向直 销网点索 取开户 和认购 申 请表及 相关 资料 。 有 意在 本 公司网 上交 易系 统认 购基 金的个 人投 资者 请依 照网 上交易 规则 自 助完成 交易 ,不 详之 处请 致电本 公司 客户 服务 热线 (400-888-5558)。 6.直 销网 点与 代理 销售 网 点的申 请表 不同 ,投 资者 请勿混 用。 (二) 开户 及认 购程 序 1.开 户 (1)投资 者可以到 直销网 点办理开 户手续。 开户资 料的填写 必须真实 、准确 ,否则由 此引起 的客 户资 料寄 送等 错误的 责任 ,由 投资 者自 己承担 。 (2)选择 在直销网 点认购 的投资者 应同时申 请开立 基金账户 和交易账 户。交 易账户 卡 第 9 页 由直销 网点 交给 投资 者, 以便其 进行 认购 。 (3) 个人 投资 者: 填写《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类 业务申 请表 》 , 同时 提交 下 列材料 : 1)最 新办 理的 有效 身份 证 明文件 及复 印件 ; 2)预 留印 鉴( 签名 或私 章 ) ; 3)预 留的 同名 收款 账户 的 银行存 折或 银行 借记 卡原 件及复 印件 ; 4)委 托他 人代 办开 户, 则 需要提 供: ① 代 办人 最新 办理 的身 份 证件原 件及 复印 件; ② 授 权委 托书 (授 受双 方 亲临 投 资理 财中 心签 立或 经过 公 证) ; ③ 注 册登 记机 构要 求的 其 他相关 资料 。 (4) 机构 投资 者: 填写《开 放式基金 账户类 业务申请 表》 ,加盖 单位公 章及法定 代表人私 章,由 代理人 签 名并提 供以 下材 料: 1)现今有 效并有最 新年检 记录 的企 业法人营 业执照 或注册登 记证书等 法人有 效身份 证 明文件 正、 副本 原件 (或 经发证 机关 盖章 确认 与原 件相一 致的 复印 件) 及复 印件; 2)现 今有 效并 有最 新年 检 记录的 国税 、地 税税 务登 记证原 件及 复印 件; 3)现 今有 效并 有最 新年 检 记录的 组织 机构 代码 证原 件及复 印件 ; 4)加 盖公 章的 法定 代表 人 证明书 原件 (境 内法 人提 供) ; 5)法 定代 表人 身份 证等 有 效身份 证明 文件 复印 件( 境内法 人提 供) ; 6)QFII 资格证书(QFII 提供) ; 7)法 定代 表人 授权 委托 书 (境内 法人 提供 ) ; 8)境外法 人董事会 、董事 或主要股 东授权委 托书、 能够证明 授权人有 权授权 的文件 , 以及授 权人 的有 效身 份证 明文件 复印 件(QFII 提供) ; 9)经 办人 身份 证等 有效 身 份证明 文件 及复 印件 ; 10) 预留 的同 名收 款账 户 的银行 《 开户 许可 证 》 或 《开 立银 行账 户申 请表 》 原件及 复印 件或指 定银 行出 具的 开户 证明文 件 ( 如保 险或 理财 产 品开立 的基 金账 户户 名与 托管银 行开 立 的银行 账户 户名 不一 致 , 需由托 管行 出具 托管 账户 证明 书 , 证明 该银 行账 户 为该产 品的 托管 专用账 户) ; 11 ) 理 财产 品应 提供 相关 监管机 构对 该理 财产 品的 设立批 复、 备案 证明 或产 品的成 立 公 告;


第 10 页 12) 依法 成立 的理 财产 品 申请开 立基 金账 户 , 应 提 供证明 开户 办理 机构 具有 代表理 财产 品申请 开立 基金 账户 的资 格的法 定证 明文 件 (包 括 但不限 于托 管协 议 、 资 产 管理协 议 、 理 财 产品说 明书 等) 之首 、末 页及相 关条 款复 印件 ; 13) 资产 委托 人如 依据 相 关协议 内容 授权 资产 保管 人 ( 托管 银行 ) 和 资产 受 托人 (资 产 管理人 )分 别办 理账 户类 业务和 交易 类业 务还 需出 具授权 委托 书原 件; 14)注 册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其 他相 关资 料; 15)在 填写 完整 的本 申请 表左下 方空 白处 加盖 公章 ; 16)上 述资 料复 印件 均需 加盖公 章。 (5)选择 在本公司 网上直 销交易系 统认购基 金的个 人投资者 无需提供 任何纸 质材料 , 但需保 证所 填写 的电 子文 档资料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及完整 性。 (6) 开户 申请 得到 受理 的 投资者 ,可 在自 申请 日(T 日) 起第 2 个 工作 日到 直销网 点 进行确 认查 询 。 2.缴 款 (1)投资 者申请认 购本基 金,应事 先将足额 认购资 金以银行 认可的付 款方式 ,划入 本 公司投 资理 财中 心在 银行 开立的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直 销资 金收 款专 用账 户。 (2)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资金 收款 专用 账户 。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开户地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交通银 行深 圳红 荔支 行 443066041018002247518 深圳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商银 行深 圳蛇 口支 行 811289006810001 深圳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 行营业 部 44201507300052506349 深圳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中信银行深圳罗湖口岸 支行 8110301413400007388 深圳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中国工商银行深圳上步 支行 4000020129200457739 深圳 (3) 投资 者在 办理 汇款 时 必须注 意以 下事 项: 1) 投 资者 应在“ 汇款 人” 栏 中填写 其在 直销 网点 开立 基金账 户时 登记 的姓 名或 单位 名 称 。 2 )投资者应 在“ 汇 款备注栏” 或“ 用途栏” 中准确填 写其在 直销网点的 交易账号,因 未填 写或填 写错 误导 致的 认购 失败或 资金 划转 错误 由投 资者承 担。 3.认 购汇 款已 经到 账并 完 成开户 的投 资者 ,可 以办 理认购 手续 并应 当提 交以 下材料 : (1) 已填 好的 《开 放式 基 金交易 类业 务申 请表 》 , 并 加盖预 留印 鉴;


第 11 页 (2) 投资 者或 代理 人身 份 证明文 件原 件; (3) 加盖 银行 受理 章的 汇 款或存 款凭 证。 4.汇 款未 到账 的 投 资者 只 能在其 资金 划到 直销 网点 资金专 户后 ,才 能进 行认 购。 五、清算与交割 (一 ) 本 基金 募集 期间 , 投 资者的 认购 资金 将归 集在 本公司 于商 业银 行开 立的 认购专 户 中。在 基金 募集 结束 前, 任何人 不得 动用 。投 资者 的认购 资金 在基 金募 集期 间产生 的利 息 , 将 折算 成基 金份 额, 归投 资者所 有 , 具体 份额 以注 册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 (二) 本基 金权 益登 记由 本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募 集结束 后完 成。 六、退款事项 (一) 基金 募集 结束 后, 以下情 况将 被视 为无 效认 购: 1.投 资者 划来 资金 ,但 逾 期未办 理开 户手 续或 开户 不成功 ; 2.已 开户 投资 者划 来资 金 ,但逾 期未 办理 认购 手续 ; 3.投 资者 划来 的认 购资 金 小于其 认购 申请 金额 ; 4.投 资者 认购 资金 到账 晚 于本公 司规 定的 最迟 到账 时间; 5.本 公司 确认 的其 他无 效 资金。 (二 ) 投 资者 的无 效认 购 资金 , 将 于本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划 往投资 者指 定的银 行账 户 , 该退 回款 项产生 的利 息等 损失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 (三) 募集 失败 的处 理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不能 满足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的, 则基金 募集 失败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认购 款项 , 并加 计银 行 同期 活 期 存款利 息; 3、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第 12 页 七、基金的验资与备案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 在 基金 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 金募 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 金 募 集期 届满或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法 律法 规及 招募 说明书 可以 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并在 10 日内 聘请 法 定验资 机构 验 资,自 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向 中国 证监 会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自 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认 之日起, 《基金合 同》生效 ;否则《 基金合 同》不生 效。基金 管理人 在收到中 国 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 宜予 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基 金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八、发售费用 本次基 金发 售中 所发 生的 与基金 有关 的法 定信 息披 露费、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等 发行费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 不 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若基 金 募集失 败 , 基 金管 理人 应 以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募 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费 用。 九、本次发行有关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 基 金 有关 当事 人及 销售机 构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肖 剑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25 号 中 国光大 中心 设立日 期:1992 年 8 月 18 日


第 13 页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66.79095 亿 元 人民币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2002 】75 号 投资与 托管 部总 经理 :曾 闻学 托管部 门联 系人 :李 宁


客服电 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3.直 销机 构: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 王 为开 公司网 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400-888-5558 (免长 途固 话 费) 大成基 金深 圳投 资理 财中 心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联系人 : 肖 成卫 、关 志玲 、白小 雪 电话:0755-22223523 、0755-22223177 、0755-22223555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二) 注 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第 14 页 传真:0755-83195239 联系人 :苗杨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北京 市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 :王 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 师: 靳庆 军、 冯艾 联系人 :冯艾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 银行大 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路202 号企 业天 地2号 楼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俞伟敏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俞 伟敏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年2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