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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富恒稳纯债A(000898)

华富恒稳纯债: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二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华富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以 通讯 方式 召开 华富 恒稳 纯债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第 二次 提示 性公告 
 
就华富 恒稳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事宜 ,华 富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基 金管 理人” )已 于 2017 年 8 月 11 日 在《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和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www.hffund.com ) 发布 了 《 华富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以
通讯方 式召 开华 富恒 稳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公告 》 , 并于 2017 年
8 月 14 日 发布 了 《华 富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以通 讯方式 召开 华富 恒稳 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第一次 提示 性公 告》 , 为 使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顺利召 开, 现发
布关于 以通 讯方 式召 开华 富恒稳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第二 次提 示 性
公告。 
一、召 开会 议基 本情 况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 集 证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和《 华富恒 稳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的有 关规定 ,华富恒
稳纯 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 的基 金管理人 华富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以
下简 称 “ 基金管 理人 ” )经与本 基金的基 金托管人 中国建 设 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协商 一致,决 定
以通讯 方式 召开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会 议的具 体安 排如 下: 
1 、会 议召 开方 式: 通讯 方 式。 
2 、 会议 投票 表决 起止 时间 : 自 2017 年 8 月 28 日起 , 至 2017 年 9 月 10 日 17 :00 止
(投票 表决 时间 以 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表 决票 时间 为准 ) 。 
3 、会 议通 讯表 决票 的寄 达 地点: 
名称: 华富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00 号 31 层 
邮政编 码:200120 
联系人 : 李 志兵 
联系电 话:400-700-8001 ;021-68886996-953 
传真:021-68415680 
二、会 议审 议事 项 本次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 为 《关 于调 整 华 富恒 稳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管 理费 及 托管
费费率 的议 案》 (见 附件 一 ) 。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益登记 日 
本次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为 2017 年 8 月 25 日 , 即在 该日下 午交 易时 间结 束后 , 在 登记 机
构—— 华富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登 记在 册的 本基 金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均 享有 本次会 议的 表 决
权。 
四、表 决票 的填 写和 寄交 方式 
1 、 本次 持 有人 大会 的表决 方 式仅 限于 书面 纸 质表决 。 本次 会议 表决 票 见附件 二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从 相关 报纸 上剪裁 、复 印表 决票 或登 陆本基 金管 理人 网站(www.hffund.com) 下
载并打 印表 决票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按 照表决 票的 要求 填写 ,其 中: 
(1 ) 个 人投 资者 自行投 票 的, 需在 表决 票上 签字 , 并 提供本 人身 份证 件正 反面 复印 件 ; 
(2 )机 构 投资 者自 行投票 的 ,需 在表 决票 上 加盖本 单 位公 章或 经授 权 的业务 公 章( 以
下合称 “公 章” ) ,并 提供 加盖公 章的 企业 法人 营业 执照复 印件 (事 业单 位、 社会团 体或 其 他
单位 可 使用 加盖 公章 的有 权部门 的批 文、 开户 证明 或登记 证书 复印 件等 ) ;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自行 投票 的, 需在 表决 票上加 盖本 单位 公章 (如 有)或 由授 权代 表在 表决 票上签 字( 如 无
公章) ,并 提供 该授 权代 表 的身份 证件 正反 面复 印件 或者护 照或 其他 身份 证明 文件的 复印 件,
该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所 签署的 授权 委托 书或 者证 明该授 权代 表有 权代 表该 合格境 外机 构 投
资者签 署表 决票 的其 他证 明文件 ,以 及该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的营 业执 照、 商业登 记证 或 者
其他有 效注 册登 记证 明复 印件和 取得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资格 的证 明文 件的 复印件 ; 
(3 )个 人 投资 者委 托他人 投 票的 ,应 由 代 理 人在表 决 票上 签字 或盖 章 ,并提 供 个人 投
资者身 份证 件正 反面 复印 件,以 及填 妥的 授权 委托 书原件 (参 照附 件三 ) 。 如 代理人 为个 人,
还需提 供代 理人 的身 份证 件正反 面复 印件 ;如 代理 人为机 构, 还需 提供 代理 人的加 盖公 章 的
企业法 人营 业执 照复 印件 (事业 单位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单 位可 使用 加盖 公章 的有权 部门 的 批
文、开 户证 明或 登记 证书 复印件 等) ; 
(4 )机 构 投资 者委 托他人 投 票的 ,应 由代 理 人在表 决 票上 签字 或盖 章 ,并提 供 持有 人
的加盖 公章 的企 业法 人营 业执照 复印 件( 事业 单位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单 位可 使用加 盖公 章 的
有权部 门的 批文 、 开 户证 明或登 记证 书复 印 件 等) , 以及填 妥的 授权 委托 书原 件。 如 代理 人为
个人, 还需 提供 代理 人的 身份证 件正 反面 复印 件; 如代理 人为 机构 ,还 需提 供代理 人的 加 盖
公章的 企业 法人 营业 执照 复印件 (事 业单 位、 社会 团体或 其他 单位 可使 用加 盖公章 的有 权 部门的批 文、 开户 证明 或登 记证书 复印 件等 ) 。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委 托他 人投 票的, 应由 代理
人在表 决票 上签 字或 盖章 ,并提 供该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的营 业执 照、 商业 登记证 或者 其 他
有效注 册登 记证 明复 印件 ,以及 取得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资格 的证 明文 件的 复印件 ,以 及 填
妥的授 权委 托书 原件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 理人需 将填 妥的 表决 票和 所需的 相关 文件 在 2017 年 8 月 28
日起 , 至 2017 年 9 月 10 日 17 :00 止 的期 间内 通过 专人送 交 、 快 递或 邮寄 挂 号信的 方式 送
达至 以 下地 址 , 并请 在信 封表面 注明 : “ 华富 恒稳 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决 专用 ” 或 按传 真号 码以传 真的 方式 送达 至下 述收件 人 。 
送达时 间以 基金 管理 人 收 到表决 票时 间为 准, 即: 专人送 达的 以实 际递 交时 间为准 ; 快
递送达 的, 以 基 金管 理人 签收时 间为 准; 以邮 寄挂 号信方 式送 达的 ,以 挂号 信回执 上注 明 的
收件日 期为 送达 日期 ; 通 过 传真方 式表 决的 , 表 决时 间 以基金 管理 人传 真接 收到 的时间 为准 。 
收件人 :华 富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000 号31 层 
邮政编 码:200120 
联系人 : 李 志兵 
联系电 话:400-700-8001 ;021-68886996-953 
传真:021-68415680 
五、计 票 
1 、本 次通 讯会 议的 计票 方 式为: 由本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 公
证。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一票 表决 权。 
3 、表 决票 效力 的认 定如 下 : 
(1 )表 决 票填 写完 整清晰 , 所提 供文 件符 合 本公告 规 定, 且在 规定 时 间之内 送 达 基金
管理人 的, 为有 效表 决票 ;有效 表决 票按 表决 意见 计入相 应的 表决 结果 ,其 所代表 的基 金 份
额计入 参加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表决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2 )如 表 决票 上的 表决意 见 未填 、多 填、 字 迹模糊 不 清、 无法 辨认 或 意愿无 法 判断 或
相互矛 盾, 但 其他 各项 符 合会议 通知 规定 的, 视 为 弃权表 决, 计 入有 效表 决 票; 并按 “ 弃权 ”
计入对 应的 表决 结果 ,其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计 入参 加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决 的基 金 份
额总数 。 (3 )如 表 决票 上的 签字或 盖 章部 分填 写不 完 整、不 清 晰的 ,或 未能 提 供有效 证 明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身份 或代 理人 经有效 授权 的证 明文 件的 ,或未 能在 规定 时间 之内 送达 基 金管 理 人
的, 均 为无 效表 决票; 无效 表决票 不计 入参 加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的 基金份 额 总 数 。 
(4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重复 提 交表 决票 的, 如 各表决 票 表决 意见 相同 , 则视为 同 一表 决
票;如 各表 决票 表决 意见 不相同 ,则 按如 下原 则处 理: 
①送达 时间 不是 同一 天的 ,以最 后送 达日 所填 写的 有效的 表决 票为 准, 先送 达的表 决 票
视为被 撤回 ; 
②送达 时间 为同 一天 的, 视为在 同一 表决 票上 做出 了不同 表决 意见 , 计 入弃 权表 决 票 ; 
③送达 时间 确定 原则 见“ 四、表 决票 的填 写和 寄交 方式” 中相 关说 明。 
六、决 议生 效条 件 
1 、 本人 直 接出 具表决 意见 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 具 表决 意 见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所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 之一 ) , 同 时提 交的持 有基 金 份
额的凭 证、 受托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 理 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本 公 告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会议有 效召 开; 在此 基础 上, 《 关于 调整 华富 恒稳 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管 理费 及 托管 费费
率的议 案》 应当 由前 述参 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二 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 一) 通过 方为 有效 ; 
2 、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 本基 金管理 人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自表 决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七、二 次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及 二次 授权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及《 华富 恒稳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 次持 有人 大会需 要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 额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分 之一 ) 方可 举行 。如 果本 次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不符 合前 述要 求而 不能够 成功 召开 ,本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规定 时间 内就 同一议 案重 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时 ,除 非授 权文 件另 有载明 ,本 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授 权期 间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出的 各类授 权依 然有 效, 但如 果授权 方式 发 生
变化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重新作 出授 权, 则以 最新 方式或 最新 授权 为准 ,详 细说明 见届 时 发
布的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通知 。 
八、本 次大 会相 关机 构 1 、召 集人 
名称: 华富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陆家 嘴环 路 1000 号 31 层 
法定代 表人 :章 宏韬 
成立时 间:2004 年 4 月 19 日 
注册资 本:2.5 亿 元人 民币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联系人 :邵 恒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8001 
网址:www.hffund.com 
2 、监 督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100033 )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电话:95533 
联系人 :王辉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5,001,097.7486 万元 
3 、公 证机关 : 
名称: 上海 市静 安公 证处 
地址: 江宁 路 418 号 801-804 室 
邮政编 码:200040 
联系人 : 陈 思清 
联系电 话:021-32170132 
4 、见 证律 师 事 务所 :上 海 市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九、重 要提 示 
1 、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提 交表决 票时 ,充 分考 虑邮 寄在途 时间 ,提 前寄 出表 决票。 
2 、 本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有关 公告 可通 过 基金管 理 人网 站查 阅, 投 资者如 有 任何 疑问,可 致电 基金 管理 人客 户服务 电 话 400-700-8001 咨询 。 
3 、本 通知 的有 关内 容由 华富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负责 解释。 
 
 
附件一 : 《 关于 调整 华富 恒 稳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管理 费 及 托管 费费 率 的 议案》 
附件二 : 《 华富 恒稳 纯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表 决票 》 
附件三 : 《 授权 委托 书》 
附件四 : 《关 于调 整 华 富恒 稳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管理 费及 托管 费费率 的 议案 的 说 明 》 
 
华富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七年 八月 十五 日 附件一:关于调整 华 富恒 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 金 管理费及托管费费率 的 议案 
 
华富恒 稳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利益 ,提高 产品 的市 场竞 争力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 基
金法》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和 《 华富 恒稳 纯 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 基金 合同》 ” )的 有关 规定 ,华 富恒稳 纯债 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华富 恒 稳纯 债 ” ) 的 基 金管理 人—— 华富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经与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拟将本基金 管理费年费率 由 0.6% 调
整为 0.3% , 托管 费 年 费率 由 0.2% 调整 为 0.1% 。 具 体说明 见附 件四 《关 于调 整 华富 恒稳 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管 理费及 托管 费费率 的 议案 的说明 》 。 
本议案 如获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对《 基金 合同 》进 行修 改。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及托管 协议 也将 进行 相应 的修改 或 补 充 。 
 
 
以上议 案, 请予 审议 。 
 
 
 
 
 
基金管 理人 :华富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二〇一 七 年 八月 十一 日 
 
 
 
 
 
 附件二: 华富恒稳纯 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称 :_ ___ __ __ __ __ ___ __ __ __ __ __ 
证件号 码( 身份 证件/ 营业 执照) :_ __ __ __ _ ___ __ __ __ __ _ 
基金账 户卡 号: __ __ ___ __ __ __ __ ___ __ __ __ __ __ 
 
如为受 托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的,请 填写 : 
受托人 的姓 名/ 名 称: __ ___ __ __ __ __ ___ __ __ __ __ _ 
受托人 证件 号码 (身 份证 件/ 营业 执照) :_ __ _ ___ __ __ __ __ __ 
 
审议事 项 表决结 果 
关于调整 华 富 恒 稳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理费 及托 管费 费率 的议 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受托 人签 名或盖 章 
2017 年月 日 
 
说明: 
1 、 请就审 议事 项表 示“ 同意 ” 、 “ 反对 ”或 “弃权 ” ,并 在相 应栏 内画 “√ ” , 同一 议案 只能
表示一 项意 见。 
2 、以 上表 决意 见是 持有 人 或其受 托人 就持 有人 持有 的本基 金全 部份 额做 出的 表决意 见。 
3 、 表决 票未 填、 错填 、字迹 无 法辨 认或 表决 意愿 无法 判 断的 表决 票或 未投 的表 决 票均 视为
投票人 放弃 表决 权利 ,其 所持份 额数 的表 决结 果均 计为“ 弃权 ” 。 
4 、本 表决 票可 从相 关网 站 下载、 从报 纸上 剪裁 、复 印或按 此格 式打 印。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 委托 【】 先生/ 女士/ 公司单 位代 表本 人或 本机 构参加 投票 截止 日为 2017 年 9 月 10 日 17:00 止以 通讯 方 式召开 的 华 富恒 稳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并代为 全权 行使 所有 议案 的表决 权。 表决 意见 以受 托人的 表决 意见 为准 。 若在法 定时 间内 就同 一议 案重新 召开 华富 恒稳 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 除本 人( 或本 机构 )重新 作出 授权 外, 本授 权继续 有效 。 委托人 姓名 或名 称: 委托人 证件 号码 (身 份证 件/ 营业 执照) : 基金账 户卡 号: 受托人 姓名 或名 称: 受托人 证件 号码 (身 份证 件/ 营业 执照) : 委托人 签字/ 盖章 : 签署日 期:2017 年 月日 说明: 1 、页 末签 字栏 中委 托人 为 机构的 应当 于名 称后 加盖 公章, 个人 则为 本人 签字 。 2 、以 上授 权是 持有 人就 其 持有的 本基 金全 部份 额向 受托人 所做 授权 。 3 、其 他签 字栏 请视 情形 选 择填写 ,凡 适合 的栏 目均 请准确 完整 填写 。 4 、 持有 人多 次授 权, 且能够 区 分先 后次 序的 ,以 最后 一 次授 权为 准; 持有 人多 次 授权 ,无 法区分 授权 次序 的, 视为 同意其 授权 的机 构之 一为 受托人 。 5 、授 权委 托书 可剪 报、 复 印或按 以上 格式 自制 ,在 填写完 整并 签字 盖章 后均 为有效 。


附件四:关于调整 华 富恒 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 金 管理费及托管费费率 的 议案的说明 一、声 明 1 、 为维 护 基金 份额 持有利 益 ,提 高产 品的 市 场竞争 力 ,根 据《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 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 集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运 作办法 》 ” ) 和《 华富 恒稳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 基金合 同》 ” ) 的 有关规 定 , 华富 恒稳 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称 “ 华 富恒 稳纯 债 ” ) 的基金 管理 人 华 富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协 商一 致, 决定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讨论 并审 议《 关 于调 整 华 富恒 稳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管 理费 及 托管 费 费 率的议 案》 。 2 、 本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需由 持有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 权益登 记 日基 金 总份额 的 二 分之 一以 上( 含二分 之一 ) 的 持有 人出 席方可 召开 ,且 《关 于调 整 华富 恒稳 纯 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费及托 管费 费率 的议 案》 需经参 加本 次持 有人 大会 表决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或 代理 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二 分之 一( 含二 分之一 )以 上通 过, 存在 未能达 到开 会 条 件或无 法获 得相 关持 有人 大会表 决通 过的 可能 。 3 、 持有 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中国 证 监会 对持 有人 大 会表决 通 过的 事 项所作 的任 何决 定或 意见 ,均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或 者投 资人 的收 益做 出实质 性判 断 或 保证。 二、调 整方 案要 点 (一) 调整 管理 费率 将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由 0.6% 年 费率 下调 至 0.3% 年费率 , 在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中 的“ 基金 费用 与税收 ”部 分的 内容 修改 如下。 原文为 :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6%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6% ÷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前 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调整为 :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3%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3% ÷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二) 调整 托管 费率 原文为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 的 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 法如下 : H =E ×0.2% ÷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调整为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1% 的 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 法如下 : H =E ×0.1% ÷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三、 管 理费 及托 管费 费率 调整的 可行 性 根据 《 基金 合同》 , 本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属 于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二 分之 一以上 (含 二分 之一 )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自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四、 管 理费 及托 管费 费率 调整的 主要 风险 及预 备措 施 本基金 管理 费 及 托管 费费率 调整 方案 存在 被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否 决的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已对 主要 持有 人进行 了走 访, 认真 听取 了持有 人意 见, 拟定 议案 综合考 虑 了 持有人 的要 求。 议案 公告 后,我 们还 将再 次征 询意 见。如 有必 要, 基金 管理 人将根 据持 有 人 意见, 对修 改方 案进 行适 当的修 订并 重新 公告 。基 金管理 人可 在必 要情 况下 ,预留 出足 够 的 时间, 以做 二次 召开 或推 迟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的 充分 准备 。 如果本 方案 未获 得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批 准, 基金 管理人 计划 按照 有关 规定 重新向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提交 本基 金 管理 费 及 托管 费费率 调 整方案 议案 。 附件: 关于华富恒稳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托管 协议 调整前 后条文对照 表 原《基金合同》与调整后《基金合同》前后条文对照表 章节 原《基 金合 同》 条款 调整后 《基 金合 同》 条款 第十五 部分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6% 年费 率计 提。 管 理 费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0.6%÷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3% 年费 率计 提。 管 理 费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0.3%÷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第十五 部分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 的年费率计 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 下: H =E ×0.2% ÷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1% 的年费率计 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 下: H =E ×0.1% ÷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第二十 四部 分基金 合 同内容 摘 要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6% 年费 率计 提。 管 理 费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0.6%÷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3% 年费 率计 提。 管 理 费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0.3%÷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第二十 四部 分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 的年费率计 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 下: H =E ×0.2% ÷ 当年 天数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1% 的年费率计 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 下: H =E ×0.1% ÷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原《托管协议》与调整后《托管协议》前后条文对照表 章节 原《 托 管协 议 》 条款 调整后 《托 管协 议》 条款 十 一 、 基金 费用 (一 ) 基 金管 理费 的计 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6% 年费 率计 提。 管 理 费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一 ) 基 金管 理费 的计 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3% 年费 率计 提。 管 理 费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0.3% ÷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十 一 、 基金 费用 (二 ) 基 金托 管费 的计 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 年费 率计 提。 托 管 费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二 ) 基 金托 管费 的计 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1% 年费 率计 提。 托 管 费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0.1% ÷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