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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300B(150141)

国金300B:关于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 国 金 沪 深 30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表决
结果暨 决 议 生 效 公 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 《 国金沪深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 的 有 关 规定, 现 将 国金沪 深 300 指 数 分 级证券 投 资 基金 ( 以 下 简称 “国金沪深 300 基金” “本基金”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表决结果、 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 下:


一、 国金沪深300 基金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国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 )旗下国金沪深 300 基金于2017 年 7 月 12 日至 2017 年 8 月 11 日期间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大会表决时间于 2017 年 8 月 11 日 17:00 截 止,会议期间审议了《 关于国金沪 深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 本次大会中, 国金沪深300 份额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 金 份 额 合 计 32,366,555.72 份 ,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国 金 沪 深 300 份 额 总 数 51,876,216.21 份的 62.39%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合计 70,248,342.00 份,占权益登记日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总数82,064,750.00 份的85.60% ; 国金沪深300B 份额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合计 74,561,110.00 份,占权益登记日国金沪深 300B 份额总数 82,064,750.00 份的 90.86% ,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有关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召开条件。 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上述有效票中, 同意票代表的国金沪深 300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为 32,366,555.72 份,占出 席会议的国金 沪深 300 份 额投票总数的 100% ; 同意 票代表的国金沪深 300A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基金份额为 70,248,342.00 份, 占出席会议的国金沪深 300A 份 额投票总数的 100% ; 同意票代表 的 国金沪深 300B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为 74,561,110.00 份,占 出席会议的国金沪深 300B 份额投 票总数的 100% ;无反 对 票或弃权票 。 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本次 大会的计票于2017 年8 月14 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 光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进行, 并由 北京市 方正公证处 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次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费用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明细如下表所示:





项目 金额(单位:元) 律师费 50,000.00 公证费 12,000.00 合计 62,000.00





二、 国金沪深300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 据《 公 开 募集证 券 投 资基金 运 作 管理办 法 》 的规定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17 年8 月 14 日表决通过了《 关于国金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 案》, 本次大会决议自 该日起正式 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 2017 年 8 月 14 日 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 国金沪深300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 本基金将 自2017 年8 月15 日起进入转型选择 期。具体 转型选择期相关事项 , 本公司将及时予以公告。





四、备查文件








1、《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 国金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





2、《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 国金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 3、《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 国金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 4、 《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关于 国金沪深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公证书》 ; 5、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 国金沪深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8 月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