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信诚新鑫A(001494)

信诚新鑫: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次)查看PDF公告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次更 新) 基金管 理人: 信诚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招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2 重要提示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2015 年6 月4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5]1136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注册, 但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 金 募 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收益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 称“基金” )是一种长 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 能是分散 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 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 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 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 式, 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 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流动性风 险、特有风险及其它风险等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认购 (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 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 断市场,对认购/ 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信息披露文件, 了解本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 断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3 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 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 理 人 承 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勤勉的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保 证本 基金 一 定 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 基 金 的过往 业 绩 及 其 净 值 高 低 并不预 示 其 未来业绩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也 不 构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 管 理人提醒 投 资 人基 金 投 资的 “买者 自负 ” 原 则 , 在 做 出投 资 决 策 后, 基 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变 化引 致的 投 资 风险 , 由 投资人 自行 负担 。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若无特别说明为2017 年6 月29日, 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7 年3 月31 日(未经审计)。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4 目





录 重要提示 ........................................................................................................................ 2 目





录 ........................................................................................................................ 4 第一部分 绪言 .............................................................................................................. 6 第二部分 释义 .............................................................................................................. 7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4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9 第十部份 基金的业绩 ................................................................................................ 6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9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4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91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8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9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0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2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2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03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4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5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1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6 第 一 部分 绪言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 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 券 投资基金信 息 披 露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及其他 有关法律 法 规与《信诚新鑫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 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 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 按照《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享 有 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7 第 二 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 同:指《 信诚 新鑫回报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 议: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就 本基金签订 之《信诚新鑫 回报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 明书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信诚新鑫 回报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指《信诚 新鑫回报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律法 规: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 公布实施的 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 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 :指2003年10 月28 日 经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 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 同年7月1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8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 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 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9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 得超过三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 受理投资人 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 开 放日 33、T+n 日:指自T 日起第n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业务 规则》 :指 《信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10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基金份额类别: 指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1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时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不再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11 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A 类份额” 52 、B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B 类份额” 53、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 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4、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55、 第三方估值机构: 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或者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经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其他 估值机构 56、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12 第三部分 基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自由贸 易试验区世 纪大道8 号 上海国金中 心汇丰银 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贸 易试验区世 纪大道8 号 上海国金中 心汇丰银 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成立日期:


2005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 142号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币 电话:





(021)68649788 联系人:


唐世春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9800 49 英国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800 49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00 2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13 张翔燕女士, 董事长,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 综 合计划部总经理, 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 中信银行总行营业总部副总经理, 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 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中信 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协同部主任, 现任中信信托 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子 公司)董事长。 王道远先生, 董事, 工 商管理硕士。 历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总 经理、 信托管理部总经理、 总经理助理、 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 现任中信信托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固有业务审查委员会主任兼天津信唐货币经纪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Guy Robert STRAPP 先 生,董事,商科学士。历任瀚亚投资(香港)有限公司 首席执行官, 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总裁、 瀚亚投资 (新加坡) 有 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现任瀚亚投资集团首席执行官兼瀚亚投资 (香港) 有限公司首 席执行官。 魏秀彬女士, 董事, 新 加坡籍,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施罗德国际商业银行东南 亚区域合规经理、 施罗德投资管理( 新加坡) 有 限公司亚太地区风险及合规总监。 现 任瀚亚投资首席风险官。 吕涛先生, 董事, 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 理部总经理、 中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09 年2 月已与 华夏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合并)总经 理、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总 经 理、 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首席执 行官。 孙麟麟先生, 独立董事, 商科学士。 历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 资产管理 审计团队亚太区联合领导人,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 (旧金山) 美国西部资产管理市场 审计团队领导等职。 现任Lattice Strategies Trust 独立受托 人、Nippon Wealth Bank独 立董事、Ironwood Institutional Multi Strategy Fund LLC and Ironwood Multi Strategy Fund LLC. 独立董事。 夏执东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硕士。 历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主任、 中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14 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部副处长、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 北京天华会计师 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席。 杨思群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 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 研究员,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副教授。 注:原“英 国保诚集团 亚洲区总部 基金管理业 务”自2012年2 月14 日 起正式更 名为瀚亚投资, 其旗下各公司名称自该日起进行相应变更。 瀚亚投资为英国保诚集 团成员。 2、监事 於乐女士, 执行监事, 经济学硕士。 历任日本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管理部主 管、 通用电气金融财务 (中国) 有 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 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首席人力资源官。 3、经营管理层人员情况 吕涛先生, 董事, 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 管 理部总经理、 中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09 年2 月已与 华夏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合并)总经 理、 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 事总经 理、 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首席执 行官。 桂思毅先生, 副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安达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审 计员, 中乔智威汤逊广告有限公司财务主管, 德国德累斯登银行上海分行财务经理,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监、 财务总监、 首席财务官、 首席运营官。 现 任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唐世春先生, 副总经理, 法学硕士。 历任北京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国泰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部总监、 总经理助理兼董事会秘书;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 中信信诚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市场官。 4、督察长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15 周浩先生, 督察长, 法学硕士, 历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科员、 公 职 律师、 副调研员, 上海航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 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5、基金经理


杨立春先生, 经济学博士。 曾任职于江苏省社会科学院, 担任助理研究员。 2011 年7 月加入 信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担任固定 收益分析师 。现任信诚 双盈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 信诚新 双盈 分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诚新 鑫回报 灵活 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新锐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至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王旭巍先生,自2015年6月29日至2016年8月5日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胡喆女士,总经理助理、副首席投资官、特定资产投资管理总监; 王国强先生,固定收益总监、基金经理; 董越先生,交易总监; 张光成先生,股票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王睿先生,研究副总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法募 集资 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16 金财产; 4 、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 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 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 他人泄露; 13、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17 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 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 基金管 理人承诺严 格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 《基金法》 、 《运作办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18 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并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 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从 业人员承诺 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以下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 因职务便利 获取的未公 开信息、利 用该信息从 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金管 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督促 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漏 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 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19 关的交易活动; (8 ) 未按 法律法规、 基金管理公 司内部制度 进行证券投 资,未事先 向基金管 理人申报,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9 )违反 证券交易场 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 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10)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1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4)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 、 本基金 管理人将根 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按 照招募说明 书列明的投 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 、 本基金 管理人不从 事违反《基 金法》的行 为,并建立 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20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1 、 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 着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 不违反 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法 规、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 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了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 防范经营风险而设立的各种内控机制和一系列内部运作程序、 措施和方法等文本制 度的总称。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 建立一个决策科学、 营运高效、 稳健发展的 机 制, 使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尽可能免受各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的影响。 内部控制遵循 以下原则: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 执行和监督层次, 贯穿了各业务流 程的所有环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各级人员。


有效性原则: 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和 规章,不得与之相抵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21 相互制约原则: 在公司的各个部门之间、 各业务环节及重要岗位体现相互监督、 相互制约, 作到公司决策、 执行、 监督体系的分离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 岗位的设置分离 (如交易执行部门和基金清算部门的分离、 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 员的分离等 ) ,形成权 责分明、相 互牵制的局 面,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 相互制衡 措 施 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及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 的变化而不断修正, 并随国家法律、 法规、 政 策等外部环境因素的改变及时进行相 应的修改和完善;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将充分发挥各机构、 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尽 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火墙原则: 公司基金投资、 基金交易、 投资研究、 市场开发、 绩效评估等相 关部门, 应当在空间和制度上适当分离, 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 对因业务需要知 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2、风险防范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 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 严 密有效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险与审计委员会, 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基金运作的合规性进行全面 和重点的分析检查,发现其中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改进方案。


公司设督察长。 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 组织、 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和风险管理工 作, 监督检查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并定期 或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报告工作。


(2)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 监察稽核部和风 险管理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22 总经理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 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 的研究、分析、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全面、及时、 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总经理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 略, 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 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 提高基金资 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在督察长指导下, 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 构,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3)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 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 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 及风险控制措施,达到: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 电脑系统、 重要空白支票、 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 实行双人负责; 属于单人、 单岗 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基金管理人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 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 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23 第 四 部分 基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 制商业银行, 总行设在深圳。 自成立以来, 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并 于2002 年3 月成功地发行了15 亿A 股, 4 月9 日在上 交所挂牌 (股票代码: 600036), 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 2006 年9 月 又成功发行了22 亿H 股, 9 月 22 日 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 月 5 日 行使 H 股超额配 售,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本集团总资产 60,006.74 亿 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4.43%,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2.08%。 2002 年8 月, 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8 月, 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 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下设业务管理室、 产品管理室、 业务营运室、 稽核监察室、 基 金外包业务室 5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60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 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 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 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24 最全的商业银行, 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托管 (QFII) 、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 保险资金托管、 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 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 价值,独创 “6S 托管 银行” 品牌 体系,以“保护您的业 务、保护您 的 财富”为历史使命, 不断创新托管系统、 服务和产品: 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 银行系统”、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 心”托管服务标准, 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 分析报告, 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 第一只FOF、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 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 第一家实现货币市 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 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 、第 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 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 产托管业务 持续稳健发 展,社会影 响力不断提 升, 四度蝉 联获《财 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 年 6 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奖”, 成为国内唯一获奖项国内托管银行; “托管通”获得国内 《银行家》 2016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 月荣膺 2016 年中国资产管理【金 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 年 7 月 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 长。 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 高级经济师。 招 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招商局能源运输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 局 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曾任中国远 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 董事。美国 哥伦比亚大 学公共管理 硕士学位, 高级经济师 。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25 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丁伟先生,本行副行长。大学本科毕业,副研究员。1996 年 12 月加入本行, 历任杭州分行办公室主任兼营业部总经理, 杭州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南昌支行 行长,南昌分行行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行行长助理,2008 年 4 月 起任 本行副行长。兼任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然女士,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大学本科毕业, 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华商银行, 中国农业 银行深圳市分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 年 9 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 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 高级经理、 总经理助理等职。 是国内首家推出的 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 20 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 验。 在托管产品创新、 服务流程优化、 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 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7 年3 月31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285 只开放式基金。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 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建 立有利于查错防弊、 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确 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确保内控机制、 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 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稽核监察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 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 分行资 产托管业务主管部门, 对各岗位、 各业务室、 各分部、 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 况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26 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内部控制原则 (1 )全面 性原则。内 部控制应覆 盖各项业务 过程和操作 环节、覆盖 所有室和 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 )审慎 性原则。内 部控制的核 心是有效防 范各种风险 ,托管组织 体系的构 成、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应当体现 “内控 优 先”的要求。 (3) 独立性原则。 各室、 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 、 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 内部控制的检查、 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 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部门内部 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 )有效 性原则。内 部控制应当 具有高度的 权威性,任 何人不得拥 有不受内 部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 )适应 性原则。内 部控制应适 应我行托管 业务风险管 理的需要, 并能随着 托管业务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 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 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 环 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 )防火 墙原则。业 务营运、稽 核监察等相 关室,应当 在制度上和 人员上适 当分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 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 以达到风险防范的 目的。 (7 )重要 性原则。内 部控制应当 在全面控制 的基础上, 关注重要托 管业务事 项和高风险领域。 (8 )制衡 性原则。内 部控制应当 在托管组织 体系、机构 设置及权责 分配、业 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 )成本 效益原则。 内部控制应 当权衡托管 业务的实施 成本与预期 效益,以 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27 4、内部控制措施 (1 )完善 的制度建设 。招商银行 资产托管部 制定了《招 商银行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 、 《招商银行基金托管 业务操作规程》 和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 会计核算、 岗 位 管理、 档案管理、 保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 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 制度化 、 规范化运作。 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 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 人的利益, 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 准确、 有 效地处理, 招商银行还 制定了《招 商银行托管 业务危机事 件应急处理 办法》 , 并 建 立了灾难备份中心, 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进行备份, 确保灾难发生 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 )经营 风险控制。 招商银行资 产托管部托 管项目审批 、资金清算 与会计核 算双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 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 )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采用加密方式传输数据。数据 执行异地同步灾备, 同时, 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 托管业务数据每 日进行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 )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 资料, 视同会计资料保管。 客户资料不得泄露, 有关人员如需调用, 须经总经理 室 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 )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 责、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 网、 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 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 保证信息技术 系统的安全。 (6 )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 训、 激励机制、 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 有效的进 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28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协议、 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 整改的时限应符 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规定时间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 如基金 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 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29 第 五 部分 相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世纪 大道8 号上 海国金中心 汇丰银行 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电话: (021)6864 9788 联系人:杨德智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 认购、 申购及赎回等 业务, 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 http://www.xcfunds.com/ 。 2、其他销售机构 (1)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袁福华 联系人:李岩 电话:02228405684 客服热线:4006-960296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30 网址http://www.tccb.com.cn/ (2)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3)一路财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 座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 001 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





话:021-54660526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31 传





真:021-54660501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400-1818-188 (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公司网址:www.howbuy.com 客服电话:400-700-9665 (6)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 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客服电话:400-089-1289


(7)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32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客服电话:4006-788-887 (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 、41、42、 43、44楼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20)87555305 (9)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7-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张皛 电





话:021-33323998 传





真:021-33323993 网址:fund.bundtrade.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1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33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7号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





话:0571-88911818 传





真:0571-86800423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客服电话:4008-773-772 (11 )上海 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658弄2号楼B 座6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





话:021-51507071 传





真:021-62990063 网址:http://www.91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0-466-788 (12)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电话:010-65951887


网址:http://www.hongdianfund.com/ 客服电话:400-618-0707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34 (13)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





话:020-89629021 传





真:020-89629011 网址:www.yingmi.cn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14)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SOHO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SOHO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9158281 传真:010-57569671 网址:www.qianjing.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15)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王爱玲 电话:021-68783068 传真:021-20539999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3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客服电话:400-820-1515 (16)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心怡路广场南路升龙广场2号楼1号门701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心怡路广场南路升龙广场2号楼1号门701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电话:0371-85518395 传真:0371-85518397 网址:www.hgccpb.com 客服电话:4000-555-671 (17)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D 座28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电话:010-58170949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客服电话:400-8188-866 (18)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1号楼7层7117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13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电话:010-62062880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36 传真:010-82057741 网址:www.qiandaojr.com 客服电话:400-088-8080 (19)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科苑路18号东方科技大厦18F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科苑路18号东方科技大厦18F 法定代表人:何昆鹏 电话:0755-84034499 传真:0755-84034477 网址:www.jfzinv.com 客服电话:400-950-0888 (20)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网址: www.lu.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21)奕丰金融服务( 深圳)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1115 室,1116 室及1307室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37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电话:021—20567288 传真:0755—21674453 公司网址: www.ifastps.com.cn 客服电话: 400-684-0500 (22)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 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浦项中心B 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传真:010-82055860 官网网址:www.niuniufund.com 客服电话:400-6236-060 (23)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号8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电





话:021-51327185








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24)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地块新 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38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地块新 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法人代表:李昭琛 联系电话:010-82628888 公司传真: 010-62676582 官网网址:www.xincai.com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25)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公司传真:010-62680827 官网网址:www.fundzone.cn 客服电话:400-068-1176 (26)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1幢10楼1001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财富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联系电话:0571-88337717 公司传真:0571-88337666 官网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39 客服电话:400-068-0058 (27)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1604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15号武林时代20F 法定代表人:陈刚 联系电话:0571-85267500 公司传真:0571-8526 9200 官网网址:www.cd121.com 客服电话:0571-86655920 (28)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人代表: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联系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008800-887226 官网网址:www.snjijin.com 客服电话:95177 (29)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201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19号金润大厦23A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40 法人代表:高锋 联系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号码:0755-83655518 客服电话:400-804-8688 官网网址:www.keynesasset.com (30)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 座7层 法人代表:张彦 联系电话:010-83363101 公司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官网网址:http://8.jrj.com.cn/ (31)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人代表:陈超 联系电话:010-89189285 公司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话:个人业务:95118





企业业务:400 088 8816 官网网址:http://jr.jd.com


(32)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41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法人代表:黄欣 联系电话:021-33768132 公司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服电话:400-6767-523 官网网址:http://www.zzwealth.cn (33)公司名: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上丰路977号1幢B 座81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690号4号楼2楼 法人代表:廖冰 联系电话:021-80234888 官网地址:www.998fund.com 客服电话:4009987172 (34)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 城(一期)第七幢23 层1 号、4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 城(一期)第七幢23 层1 号、4号 法人代表:陶捷 公司传真:027-87006010 客服电话:400-027-9899 官网网址:www.buyfunds.cn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42 (35)贵州华阳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金钟经济开发区C 栋标准厂房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9号君派大厦16楼 法人代表:李陆军 公司传真:0851-86909950 客服电话:400-839-1818 官网网址:www.hyzhfund.com (36)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1103单元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1103单元 法人代表:申健 联系电话:021-20219988 公司传真:021-20219988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官网网址:https://8.gw.com.cn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根据实情,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 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世纪 大道8 号上 海国金中心 汇丰银行 大楼9层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43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世纪 大道8 号上 海国金中心 汇丰银行 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客服电话:400-6660066 联系人:金芬泉 电话:021-686497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44 联系人:赵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赵钰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45 第 六 部分 基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 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经2015年6月4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 1136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基金类型为混合型, 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 定期。 本基金的实际募集期限为自2015年6月23日至2015年6月25日止。 经普华永道中 天会计师事务所公司验资, 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1,201,410,355.65元人民币, 认 购款项在基 金验资确认 日之前产生 的银行利息 共计162,074.48 元人民 币。上述资 金 已于2015 年6 月29 日 全 额划入本基 金在基金托 管人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开立的 基 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216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 募集发售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1,201,410,355.65份基金份额, 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162,074.48 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1,201,572,430.13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 者基金账户, 归投资者所有。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 会计师费、 信息 披 露费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46 第 七 部分 基金合 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5年6月29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20 个工 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 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47 第 八 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本基金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他指定的销 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 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期货交 易 市场、 证券/ 期货交 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2015年7月2日开始办理基金日常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 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 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 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 价格以 申请 当日收 市后 计算的 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48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赎 回基金 份额 时,按照 基 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确认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 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 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 +7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 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 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 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T+2日后( 包 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 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49 查询。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人民币。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 规定为准。 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0万元(含申购费)人民币, 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1,000 元 (含申购费)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办 理本基金认 购业务的不 受直销网点 最低认购金 额的限制,最低认购金 额为单笔1,000 元(含申购费) 。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 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 回时或赎回 后将导致在 销售机构(网点) 保 留的 基金份额 余额不足100 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3 、 基金份 额持有人每 个交易账户 的最低份额 余额为100 份。基金份 额持有人 因赎回、 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100 份时, 登记系统可 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4 、 基金管 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及赎回费用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5 年11 月14 日发布公告并修改基金合同,自2015 年11 月16 日起增加B 类份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类别包括 A 类和 B 类。A 类基金份额是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 时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 但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 额; B 类基 金份额是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 但从本类别基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50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 别的费率水平、 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公告。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销售费率如下所示:


(一)本基金 A 类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 B 类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用。A 类 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二)信诚新鑫 A 类份额 1、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 (含申购 费) 申购费率 M < 50 万 1.50% 50 万 ≤ M < 200 万 1.20% 200 万 ≤ M < 500 万 0.80% M ≥ 500 万 1000 元/ 笔 (注:M :申购金额;单位:元) 2、本基金 A 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 的 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75% 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 的 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 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不低于 0.5% 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期不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51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 持续持有期(Y ) 赎回费率 Y<7 天 1.50% 7 天≤Y<30 天 0.75% 30 天≤Y<6 个月 0.50% Y ≥6 个月 0 注: 6 个月指 180 天; 本基金 A 类份额延续适用赎回费率优惠活动,详见本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27 日发布的 《关于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展赎回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 (三)信诚新鑫 B 类份额 1、本基金 B 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本基金 B 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续持有期(Y ) 赎回费率 Y<30 天 0.50% Y ≥30 天 0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 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0%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B 类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年费率计提。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下, 确定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 例,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 、 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内 调整费率或 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5 、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 不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 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52 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 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人投资50,000元申购基金份额, 对应申购费率为1.5% , 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 /1.128=43,671.17份 即: 该投资人投资50,000元申购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 元,则可得到43,671.17份基金份额。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53 2、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计算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 上述 计算结果 均 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 后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基金份额满7天后 (未满30天) 决定赎回,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75% ,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00元, 则可得到的净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00=12,000.00元


赎回费用=12,000.00×0.75% =90.00元 净赎回金额=12,000.00-90.00=11,910.00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 份 基金份额 满7 天后(未满30 天)赎回, 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0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910.00元。 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 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 因不可 抗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常 运作或者因 不可抗力导 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 、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情 况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54 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 、 基金管 理人接受某 笔或某些申 购申请会影 响或损害现 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5 、 基金资 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 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 或登记机构 的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 、6、7项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 、 因不可 抗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不 能支付赎回 款项;以及 因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2 、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情 况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继续接 受赎回申请 将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 情形时,可 暂停接受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55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未 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 第4 项 所述情 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 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支 付投资人的 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付 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 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区别处理。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56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2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 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 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 在3 个交易 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 法 ,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生上 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 、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 据暂停申购 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 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 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 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57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 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根据有关机关要求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决定是否一并冻结。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58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 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59 第 九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绝对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 券( 含国债、 金融 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证券公司短期债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 投资的债券) 、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 -95% ;基金持有 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 国家产业政策以 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 证券市场走势的分析, 在评价未来一段时间股票、 债券市场 相对收益率的基础上, 动态优化调整权益类、 固定收益类等大类资产的配置。 在严 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绝对回报。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60 2、股票投资策略 在灵活的类别资产配置的基础上,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 法挖掘优质的上市公司, 严选其中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构建投资组合: 自上而下地 分析行业的增长前景、 行业结构、 商业模式、 竞争要素等分析把握其投资机会; 自 下而上地评判企业的产品、 核心竞争力、 管理层、 治理结构等; 并结合企业基本 面 和估值水平进行综合的研判,严选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 3、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当前宏观经济形势、 金融市场环境, 运用基于债券研究的各种投 资分析技术,进行个券精选。 4、股指期货、权证等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权证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金融衍生产品。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风险可控 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此外, 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诸如预期大额申 购赎回、大量分红等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利用权证进行套利、 避险交易, 控制基金组合 风险, 获取超额收益。 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 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 究及估值的基础上, 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 运用数量化定价模型, 确定其合理内 在价值,构建交易组合。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以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并在招 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61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 -95% ; (2 ) 每个 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基金保留 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超 过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 )本基 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8 )本基 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62 资产净值的40% ;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 其中,有价 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18)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19)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6 个月 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63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3% , 其中, 一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 存整取基准利率。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绝对回报。 该业绩比较基准可以较好地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应程序后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 公告,但不需要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64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根据基金合 同的约定, 于2017 年4月20 日 复 核了本招募更新中的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的财务数据截止至2017年3月31日。 1. 报告期末基 金资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30,075,445.81 10.00 其中:股票 130,075,445.81 10.00 2 固定收益投资 994,394,978.04 76.44 其中:债券 994,394,978.04 76.44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61,216,236.82 12.39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707,064.06 0.13 7 其他资产 13,528,914.98 1.04 8 合计 1,300,922,639.71 100.00 2. 报告期末按 行业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 合 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61,189,653.79 4.90 C 制造业 33,254,723.61 2.67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 水生产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101,870.92 0.01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65 F 批发和零售业 74,088.00 0.0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1,864,980.89 0.95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21,809,421.00 1.75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780,707.60 0.14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30,075,445.81 10.43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 合计 - -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投资的股票。 3.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十 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601699 潞安环能 4,016,417 35,625,618.79 2.86 2 000651 格力电器 499,923 15,847,559.10 1.27 3 601111 中国国航 1,415,400 11,733,666.00 0.94 4 000983 西山煤电 1,000,900 9,658,685.00 0.77 5 000937 冀中能源 1,393,430 9,335,981.00 0.75 6 002142 宁波银行 500,000 9,210,000.00 0.74 7 603808 歌力思 264,800 8,388,864.00 0.67 8 300203 聚光科技 233,200 6,905,052.00 0.55 9 601318 中国平安 172,100 6,369,421.00 0.51 10 601328 交通银行 1,000,000 6,230,000.00 0.50 4. 报告期末按 债券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 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63,961,600.00 5.13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28,425,000.00 10.2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28,425,000.00 10.29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66 4 企业债券 489,714,763.04 39.25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79,636,000.00 14.40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6,180,615.00 0.50 8 同业存单 126,477,000.00 10.14 9 其他 - - 10 合计 994,394,978.04 79.71 5.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五 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019539 16 国债11 640,000 63,961,600.00 5.13 2 150213 15 国开13 500,000 49,765,000.00 3.99 3 136061 15 东证债 500,000 49,270,000.00 3.95 4 136186 16 苏新债 500,000 48,490,000.00 3.89 5 136375 16 恒健01 500,000 47,750,000.00 3.83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五 名贵金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五 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 基金投资的 股指期货交 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 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 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诸如预期大额申购 赎回、大量分红等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 10. 报告期末本 基金投资的 国债期货交 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投资。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投资。 11. 投资组合报 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均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库之外的股票。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67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8,516.2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66,415.6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3,173,983.11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3,528,914.98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28013 洪涛转债 181,615.00 0.01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上述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因四舍五入原因, 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 在尾差。 第十部份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17年3月31日。 (一)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信诚新鑫混合 A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5 年 6 月 29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41.00% 3.49% 2.41% 0.01% 38.59% 3.48% 2016 年 1 月 1 日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27% 0.10% 4.51% 0.01% -2.24% 0.09%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68 2017 年 1 月 1 日 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0.97% 0.13% 1.11% 0.01% -0.14% 0.12% 2015 年 6 月 29 日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45.60% 1.89% 8.03% 0.01% 37.57% 1.88% 信诚新鑫混合 B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5 年 11 月 16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0.30% 0.05% 0.57% 0.01% -0.27% 0.04% 2016 年 1 月 1 日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1.99% 0.10% 4.51% 0.01% -2.52% 0.09% 2017 年 1 月 1 日 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0.88% 0.13% 1.11% 0.01% -0.23% 0.12% 2015 年 11 月 16 日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3.20% 0.10% 6.19% 0.01% -2.99% 0.09% (二)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信诚新鑫混合 A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69 信诚新鑫混合 B 注: 1.本基金于2015年11月16日起新增B类份额。 2.本基金建仓期自2015年6月29日至2015年12月29日,建仓期结束时资产 配置比例符合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 第 十 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 账户、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70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71 第 十 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估值依据及原则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 证监会计字[2007]21 号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 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 知》 、中国证监会[2008]38 号公告《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 意见》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 参照证券投资基 金 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的估值数据应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 独立取得。 2、估值的基本原则: (1 )对存 在活跃市场 的投资品种 ,如估值日 有市价的, 应采用市价 确定公允 价值。 估值日无市价,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如估值日无 市价,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 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允价值。 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 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2 )对不 存在活跃市 场的投资品 种,应采用 市场参与者 普遍认同, 且被以往 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运用估值技术得出的 结果, 应反映估值日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 采用估值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72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 应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 并 应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3 )有充 足理由表明 按以上估值 原则仍不能 客观反映相 关投资品种 的公允价 值的, 资产管理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进行商定, 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 所市场上市 交易或挂牌 转让的固定 收益品种( 基金合同另 有规定的 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 ) 对在 交易所市场 挂牌转让的 资产支持证 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 值,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做 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 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 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 和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 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 的股票,同 一股票在交 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73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对在 交易所市场 发行未上市 或未挂牌转 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 市场的情 况下,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 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品种的估值 (1 )全国 银行间市场 交易的固定 收益品种, 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 的价格数 据估值。 (2 )对银 行间市场未 上市,且第 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 值价格的债 券,在发 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股指期 货合约,一 般以估值日 结算价估值 ;估值日无 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 、如有确 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 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74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 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 含第3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 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 当事人造成 损失时,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75 (2 )估值 错误的责任 方对有关当 事人的直接 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负 有及时返还 不当得利的 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 还不 当得利 造成 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 损失(“ 受损方”)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估值 错误责任方 拒绝进行赔 偿时,如果 因基金托管 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 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 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 出现估值错 误的当事人 未按规定对 受损方进行 赔偿,并且 依据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或 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自行或依 据法院判 决 、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 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 当事人,并 根据估值错 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的 方法对因估 值错误造成 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的 方法由估值 错误的责任 方进行更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76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 金登记机构 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净值计 算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 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 当基 金份额净值 计算差错给 基金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 造成损失需 要进行赔 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 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 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 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 管理人提供 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申 购或赎回金 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77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 券、期货交 易场所及其 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有 关会计制 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78 第 十 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 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 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 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2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 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79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 关事项遵循相关规定。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80 第 十 四 部分 基金 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B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60% 年费率计 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 法如下: H =E×0.6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 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首 日起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 性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81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20% 的年费率 计提。托管 费的计 算 方法如下: H =E×0.2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 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首 日起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 性 提取,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10%。本 基 金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B 类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B 类基 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B 类基 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 一致后 , 由 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首日 起5 个工作 日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 支 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 付。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82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证券账 户开户费用 :证券账户 开户费经基 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核对无误 后, 自基金产品成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 如基金财产余额不 足支付该开 户费用,由 基金管理人 于基金产品 成立一个月 后的5 个工 作日内进 行 垫 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完 全履行义务 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一致,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基 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83 第 十 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 会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1 月1 日至12月31 日;基 金首次募集 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2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 保留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 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 就基金的会 计核算、报 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 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 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84 第 十 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 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85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 募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 起45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 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3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摘 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86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披 露的第2 个 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 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 当在2 个工 作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 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87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88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 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 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 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89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 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90 2 、基金投 资所涉及的 证券、期货 交易市场遇 法定节假日 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 业时; 3 、占基金 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 估值出现重 大转变,而 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基 金管理人认 为属于会导 致基金管理 人不能出售 或评估基金 资产的紧 急事故的任何情况时;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91 第 十 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 因此, 宏观和 微观经济因素、 国家政策、 市场变动、 行业与个股业绩的变化、 投资人风险收益 偏 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 从而产生市场 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国家经济、 微观经济、 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 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 如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 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 从而影响到基金 业绩。 (4)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 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候, 就 会产生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 一般认为: 国债的信用风 险可以视为零, 而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 当证券的 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能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 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率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92 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 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 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6)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 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经营决策、 技术变革、 新产品研发、 竞争加剧等风险。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 可能导 致其股价的下跌, 或者可分配利润的降低, 使基金预期收益产生波动。 虽然基金可 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二、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 或经济环境发生 重大变化时, 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将共同协商,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建仓成本控制不力, 建仓时效 不高;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或变现成本高;在投资人大额赎回时缺乏应对手段; 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整体流动性问题。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价格、 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在不同状况下, 其 流动性表现是不均衡的, 具体表现为: 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 流动性非常好, 而 在 另一些时期, 则可能成交稀少, 流动性差。 在市场流动性出现问题时, 本基金的 操 作有可能发生建仓成本增加或变现困难的情况。 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 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93 由于不同投资品种受到市场影响的程度不同, 即使在整体市场流动性较好的情 况下, 一些单一投资品种仍可能出现流动性问题, 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 行投资操作时, 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数量的证券, 或买入卖出行为对证 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增加基金投资成本。 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和个券停牌和 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四、特有风险


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手段和技术等因素, 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产配置、 类属配置 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 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 和投资目标等。 2、期货市场波动风险 本基金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投资股指期货。 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不同, 采取 保证金交易, 风险较现货市场更高。 虽然本基金对股指期货的投资仅限于现金管理 和套期保值等用途, 在极端情况下, 期货市场波动仍可能对基金资产造成不良影响。 3、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 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将被逐步引入, 这些新的 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提供保值增值功能的同时, 也会产生一些新的风险, 例如利 率期货带来的期货投资风险, 期权产品带来的定价风险等。 同时, 基 金管理人也可 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五、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统无法 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大额申购/ 赎回风险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94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 变化, 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量现 金; 或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的证券以应付 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 支付出现困难, 基金投资人在赎回基金单位时, 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 回等风险。 (4)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以及证券市 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产生影响基金 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95 第 十 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 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基金合 同约定应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 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 日起30 个工 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职责: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负责基金 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96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 审计,聘请 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1 、本基金 不涉及二次 清算的情况 下,依据基 金财产清算 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 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 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2 、若因本 基金所持有 的资产在变 现期内不能 顺利变现且基金需要进 行二次清 算的, 二次清算原则上需待所涉及二次清算资产恢复交易或流动性满足要求或能够 变现的10个交易日内进行变现,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其他方法 或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认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更为有利的方法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本基金涉及二次清算的情况下, 当二次清算资产恢复交易或流动性满足要求 或能够变现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将未变现资产全部变现, 将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全部已变现的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97 债务后,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对于在变现期出现基金资产无法完全变现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管理费率, 并按照基金资产完全变现后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管理费。 具体安 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5 个 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 行 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后, 基金托管人负责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债券托管专户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98 第 十 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请见附件一。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99 第 二十部分 基金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请见附件二。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100 第 二十一 部分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 主要服务内容如 下: 一、资料寄送 投资人更改个人信息资料, 请利用以下方式进行修改: 到原开立基金账户的销 售网点, 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或投资者本人致电客服中心。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 准确的客户地址和邮编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负责寄送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 每年(1 月 份)向所有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书 面或电子文 件形式寄 送一次对账单。对账单在每年(12月份)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寄出。 二、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办理基金份额的基金开户、认购、申购、赎回、 撤单、转换、修改分红方式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与招商银行和上海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联 通” )合作 ,面向招商 银行一卡通 持卡人以及 银联通开通 银行渠道的 持卡人推 出 基 金网上交易业务。持有以上银行卡的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http://www.xcfunds.com.) 登陆 网上交易, 按照网上交易栏目的相关提示即可办理 开放式基金的开户、交易及查询等业务。有关详情可参见相关公告。


在条件成熟 的时候, 本 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基金 网上交易业 务的发展状 况, 适时扩 大可用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或用于交易支付的银行卡种类, 敬请投资人留意相关公 告。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即投资人可通过固 定的渠道, 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101 制,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将在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公告。 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公告。 五、电话查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免长途费客服专线400-6660066 ,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的电话自助 语音或人工查询服务。 六、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 (http://www.xcfunds.com ) 为 基金投资人提供网上 查询、网上资讯、网上留言等服务。 七、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为持有人不定期寄送资讯刊物。 八、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留言、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 书信、 传真 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投资人还可以 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 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102 第 二十二 部分 其 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 并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自2016年12月29日以来, 涉及本基金的相关公告如下 (信息披露报纸为: 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 。 1、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四季度报告,2017 年 1 月20 日。 2、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 新 ), 2107 年2 月21 日。 3、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2017 年第1 次更新), 2017 年2 月21 日。 4、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3 月 31 日。 5、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年度报告摘要,2017 年 3 月31 日。 6、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一季度报告,2017 年 4 月21 日。 第 二十 三 部分 招 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 文 件复印件。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103 第 二十四 部分 备 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 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下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 为准。 (一) 中国证监会准予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 文件 (二)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8月12日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104 附件一:基金合同 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 金 管理人的 权 利包 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 起 ,根据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独 立 运 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 《基金合 同 》收取基 金 管理费以 及 法律法规 规 定或中国 证 监 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 《基金合 同 》及有关 法 律规定监 督 基金托管 人 ,如认为 基 金 托 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 、更换基 金 销售机构 , 对基金销 售 机构的相 关 行为进行 监 督 和 处 理;


(9 )担 任 或委托其 他 符合条件 的 机构担任 基 金登记机 构 办理基金 登 记 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105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 金 管理人的 义 务包 括 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 集 资 金 , 办理或者 委 托经中国 证 监会认定 的 其他机构 代 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 起 , 以诚实 信 用、谨慎 勤 勉的原则 管 理 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 足够的具 有 专业资格 的 人员进行 基 金投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 健全内部 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核 、 财务管理 及 人事管理 等 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 据《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 有关规定 外 , 不得利 用 基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 适当合理 的 措施使计 算 基金份额 认 购、申购 、 赎回和注 销 价 格 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106 (13) 按 《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 管理人在 募 集期间未 能 达到基金 的 备案条件 , 《基金合 同 》 不 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107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 金 托管人的 权 利包 括 但不限于: (1 )自 《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 起 ,依法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同》的 规 定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 基金合同 》 约定获得 基 金托管费 以 及法律法 规 规定或监 管 部 门 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 基金管理 人 对本基金 的 投资运作 , 如发现基 金 管理人有 违 反 《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 金 托管人的 义 务包 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 专门的基 金 托管部门 , 具有符合 要 求的营业 场 所,配备 足 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 健全内部 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核 、 财务管理 及 人事管理 等 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 据《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 有关规定 外 ,不得利 用 基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 定开设基 金 财产的资 金 账户、 证券账 户 和 期货账户等 投资所 需 账 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108 割事宜; (7 )保 守 基金商业 秘 密,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 定另 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 、审查基 金 管理人计 算 的基金资 产 净值、基 金 份额申购 、 赎 回 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109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 份基金份 额 具有同等 的 合法权益 。1 、根据 《 基金法》 、 《 运作 办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 或者委派 代 表出席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对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 其 合法权益 的 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的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 所投资基 金 产品,了 解 自身风险 承 受能力, 自主 判 断 基金的 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 持有的基 金 份额范围 内 ,承担基 金 亏损或者 《 基金合同 》 终 止 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110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议 事及表决的 程序和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 高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的报酬 标 准,但法 律 法规要求 提 高 该 等 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 更 基金投资 目 标、范围 或 策略(法 律 法规、中 国 证监会和 《 基 金 合 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监 会 规定的其 他 应当召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111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基金合同》 , 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基金托 管 费、 销 售服务 费 和 其他应 由 基 金承担 的 费 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不 违背法律 法 规的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的 约定以及 对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 基金合同 》 的修改对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无 实 质性不利 影 响 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按 照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不 需 召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 法规规定 或 《基金合 同 》另有约 定 外,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 托 管人认为 有 必要召开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的 , 应当向基 金 管 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 管 理人决定 不 召集,基 金 托管人仍 认 为有必要 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112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会 议的召集 人 负责选择 确 定开会时 间 、地点、 方 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 委托证明 的 内容要求 ( 包括但不 限 于代理人 身 份,代理 权 限 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 通 讯开会方 式 并进行表 决 的情况下 , 由会议召 集 人决定在 会 议 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 集 人为基金 管 理人,还 应 另行书面 通 知基金托 管 人到指定 地 点 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113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 开 会。由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本人出席 或 以代理投 票 授权委托 证 明 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 出席会议 者 持有基金 份 额的凭证 、 受托出席 会 议者出具 的 委 托 人 持有基金 份 额的凭证 及 委托人的 代 理投票授 权 委托证明 符 合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 对,汇总 到 会者出示 的 在权益登 记 日持有基 金 份额的凭 证 显 示 ,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若 参 加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在 权 益登记日 代 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 基 金在权益 登 记日基金 总 份额的三 分 之一(含 三 分之一)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通讯 开 会。通讯 开 会系指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将其对表 决 事项的投 票 以 书 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 按 基 金合同 约 定通 知 基金托管 人 (如果基 金 托管人为 召 集 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114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 直接出具 书 面意见或 授 权他人代 表 出具书面 意 见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本 人直接出 具 书面意见 或 授权他人 代 表出具书 面 意见基金 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上 述 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 律 法规或监 管 机构允许 的 情况下, 在 会议召开 方 式上,本 基 金 亦 可 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经会议通知载 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 止《基金 合 同》 、更 换 基金管理 人 、更换基 金 托管人、 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115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 称) 、身 份 证明文件 号 码、持有 或 代表有表 决 权的基金 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 决 议,一般 决 议须经参 加 大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或其代理 人 所 持 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 议,特别 决 议应当经 参 加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或其代 理 人 所 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涉及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 并、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116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 会由基金 管 理人或基 金 托管人召 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的 主 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 人应当在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表决后 立 即进行 清点并 由 大 会主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 会议主持 人 或基金份 额 持有人或 代 理人对于 提 交的表决 结 果 有 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 过程应由 公 证机关予 以 公证, 基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拒不 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11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与将来颁布的其他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 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 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 同解除和终 止的事由、 程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 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 规 定或本 基金合 同 约 定应经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 基金合同 》 变更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决议 自表 决 通 过之日 起 生 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118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 财产清算 小 组组成: 基 金财产清 算 小组成员 由 基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 财产清算 小 组职责: 基 金财产清 算 小组负责 基 金财产的 保 管 、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 计师事务 所 对清算报 告 进行外部 审 计,聘请 律 师事务所 对 清 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1 、本基 金 不涉及二 次 清算的情 况 下,依据 基 金财产清 算 的分配方 案 , 将 基 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 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2 、若因 本 基金所持 有 的资产在 变 现期内不 能 顺利变现 且基金需要 进 行 二 次 清算的, 二次清算原则上需待所涉及二次清算资产恢复交易或流动性满足要求或 能够变现的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变现,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119 其他方法或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认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更为有利的方法或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本基金涉及二次清算的情况下, 当二次清算资产恢复交易或流动性满足要 求或能够变现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未变现资产全部变现,将基 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已变现的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债务后,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对于在变现期出现基金资产无法完全变现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管理费率, 并按照基金资产完全变现后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管理费。 具 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 财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 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后, 基金托管人负责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 券账户、债券托管专户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四、争议解 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 (为本合同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 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120 五、基金合 同存放地和 投资者取得 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 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121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 的 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 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 大楼 9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成立时间:2005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 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 许可的其他业务。 (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 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同 业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122 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币兑换; 国际结算; 结汇、 售汇; 同业外 汇 拆 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 外 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 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198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核 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投资风格、 投资限制、 关联方交易等, 进行严格监督。 《基 金合同》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 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风格为: (1)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绝对回报。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 券( 含国债、 金融 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证券公司短期债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 投资的债券) 、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基金持有 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123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会做相应调整。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2 ) 每个 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基金保留 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超 过该证券 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 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8 )本基 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124 资产净值的 40% ;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有价 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8)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9)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 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125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 、 基金管 理人运用基 金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原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 如果法 律法规及监 管政策等对 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禁 止行为和投 资组合比 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不需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 时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 关规定进行监督。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 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 并通知 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 务资格或合格境外基金投资人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126 2、 本基金投资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依据协议可 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 银行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若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 则修订后的有 关规定、政策将取代上述约定。基金管理人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3、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定期存款 的业务流程、 岗位职责、 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 切实防范有关风险。 基 金 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 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 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 )基金 管理人负责 控制流动性 风险,并承 担因控制不 力而造成的 基金财产 损失。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 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 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 的风险、 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 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 )基金 管理人须加 强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的 建设。如因 基金管理人 员工的职 务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 )基金 管理人投资 银行存款时 ,应就相关 事宜在更新 招募说明书 中予以披 露,进行风险揭示。 (5)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 各项规定。 (三)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 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和文件保管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基金存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 (以下简称 《总体合作协议》 ) , 确定 《存款协议书 》 的格式范本。 《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127 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 的办理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 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 (3) 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 (以下简称 “存款分支机构”)寄 送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基金 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 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 应予配合。 (4)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 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帐号, 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证实书》的内容 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 订的《总体合作协议》 ,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开立银行账户。 (2)银行存款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投资指令的发送与执行 (1)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存款投资指令包括存款资金划拨指令、提前支取存款指令等。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存款投资指令。 对于基金管理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 力。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 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投资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所 必需的时间。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投资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 时间,导致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投资指令的确认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128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 投资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 基金托管 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表面一致性。 (3)投资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验证投资指令后,应及时执行。 若因基金托管人过错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者投资指令执行差错所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投资指令执行完毕,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未能执行或仅可部分执行投资指令 (无论因基金托管人原因还是 基金管理人原因)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4、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的划拨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存款 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2)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领取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名称, 该 存款证实书为基金托管人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 资金到账当日, 由存款 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证实书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 认收妥后, 用特快专递将存款证实书原件寄送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若开户行代 为保管存单的, 由存款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证实书复印件并与基 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3)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 由基金托管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 基 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证实书或基金托管人兑付时可作为兑付依 据的存款证明文件,并按以上(2)的方式特快专递给托管人。 (4)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 息。 定期存款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 “存款证实书” 的询证, 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定期存款行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129 (5)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特快专递将存款证实书原件或其他存款 证明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行未收到存款证实书原件 的, 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 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确认存款证实书收 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 通知基金管 理人与存款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 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 存款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在原存款证实书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 与存款行指定会计主管 电话确认后,存款行分支机构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基金的资金账户。 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 存款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存款 行需按当期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5、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 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 等原因, 经向存款行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但应继 续按原有利率计提利息,因提前支取导致的利息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6、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相关文件保管 (1 )基金 资金存入存 款银行当日 ,存款行分 支机构开具 存款证实书 或其他有 效存款凭证, 同时传真复印件给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并寄送原件给基金托管 人代为保管; 若存款行代为保管存单原件, 存款行传真复印件给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 (2 )存款 证实书或其 他有效存款 凭证原件由 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130 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应符合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 、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 金首次投资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前, 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 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信用风险处置预案等。 2 、 基金管 理人应至少 于首次执行 投资指令之 前两个工作 日将上述资 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 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 、 基金管 理人对本基 金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 券的流动性 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 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 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4 、 基金托 管人有权根 据基金管理 人制定的风 险控制制度 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相应风险控制制度进行 修改的,应及时修订后通知基金托管人。 5、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 明原因和解决措施。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如因市 场变化,基 金管理人投 资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 超过投资比 例的,基 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调整至规定的 比例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 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131 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 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 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 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 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 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 ,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 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 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六)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 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 、 本协议 所称的流通 受限证券, 包括由《上 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 法》规范 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 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 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 并可在证 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认购, 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132 2 、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 金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前,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 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 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 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 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 、 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 证券前,基 金管理人应 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 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应划付的认购 款、 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 应至少于拟执 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 致使托管人无法审 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 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审核基金管理人投 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以及 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呈报中国证监会, 同时采 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 违规以 及违反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 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纠 正, 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 基金托管人应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七)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133 资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了中期票据相关投资管理办法, 以规范 对 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基金管理人的中期票据相关投资管理办法的 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 法规及 《基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


(2 )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公募 基金投资于 一家企业发 行的单期中 期票据合 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常 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 决措施。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 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 如因市 场变化,基 金管理人投 资的中期票 据超过投资 比例的,基 金托管人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 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 核查。 (九)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134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 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 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二)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业 务监督、核 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 其他有关规 定时,应及 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 金 托 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 人改正。 (三)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 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 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135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 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 、 基金托 管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 产的完整 与独立。 5 、 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 指令,按照 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的约 定保管基 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 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 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 、 对于因 为基金投资 产生的应收 资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 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 、 基金托 管人对因为 基金管理人 投资产生的 存放或存管 在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 构的基金资产, 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 (包括但不限 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 期货合约等) 及其收益; 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 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 疏忽、 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 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 、 除依据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 规定外,基 金托管人不 得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 “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 立并管理。 2 、 基金募 集期满或基 金停止募集 时,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 额、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 同时在规定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136 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3 、 若基金 募集期限届 满,未能达 到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 管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构 开立基金的 资金账户( 也可称为 “托管账户” ) ,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托 管账户名称 应为“信诚 新鑫回报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预 留印鉴为 托 管 人印章。 2 、 基金资 金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资 金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应 符合法律法 规及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 构的有关 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 管人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 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金证 券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 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证 券账户的开 立和证券账 户卡的保管 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账 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 基金托 管人以基金 托管人的名 义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 价 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 若中国 证监会或其 他监管机构 在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之 后允许基金 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 管 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137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 基 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保证 金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 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登录 密码重置由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 并提供所需资料。 管理 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 的资料提供给托管人。 2、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 新账 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3、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 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 金 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138 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 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 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 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的登记与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 管 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 争议解 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次更新) 139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 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 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 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 、 托管协 议的变更与 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 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 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