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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新丰利混合A(003803)

华安新丰利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安 新丰 利 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 〇一 七年 八月 
 重要 提示 
 
华安新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由华 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 ) 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 并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 年11 月9 日 证 监许可[2016]2606 号 文 准予注册。本基
金的基金 合同和招 募说 明书已通 过《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证券 报》 、 《 证券时报》
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 (www.huaan.com.cn) 进行了公开披露。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自2016年12月29日开始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期 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
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 管理
风险、流动性风险、技术风险、道德风险、合规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等。 
本基金可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与一般信用债券相比, 存在更大的信
用风险和 流动性 风险。 更大的信 用风险 在于该 类债券发 行主体 的资产 规模较小、
经营的波动性较大, 信息披露不透明, 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
本面的难度; 更大的流动性风险在于该类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外部
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 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的认可度,
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 这些特点使得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出现因信
用水平波动而引起的价格较大幅度波动, 从而影响基金总体投资收益; 同时, 流
动性差导致的变现困难,也会给基金总体投资组合带来流动性冲击。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基金的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投资品种。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自主判
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并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 在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负 担 。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 申 购 和
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招募说 明书中 涉及与 基金托管 人相关 的基金 信息已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复核。
除特别说 明外, 本招募 说明书所 载内容 截止日 为2017年6 月29日 ,有 关财务数据
的截止日为2017年3月31日,净值表现的截止日为2016年12月31日。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基金的募集 ........................................................................................................................... 2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 回 ....................................................................................................... 24 九、基金的投资 ........................................................................................................................... 37 十、基金的业绩 ........................................................................................................................... 48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0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51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 配 ........................................................................................................... 57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 收 ........................................................................................................... 59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 计 ........................................................................................................... 62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63 十七、风险揭示 ........................................................................................................................... 69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 、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72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 要 ....................................................................................................... 75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 容摘要 ............................................................................................... 76 二十一、对基金投资人 的 服务 ................................................................................................... 77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 项 ........................................................................................................... 79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 放 及查阅方式 ....................................................................................... 82 二十四、备查文件 ....................................................................................................................... 83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 摘 要 ....................................................................................................... 84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 摘 要 ..................................................................................................... 107 华安新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一、 绪言 《华安新 丰利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 (以 下简称“本招 募说明书” 或 “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华安 新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 或“《 基 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华安新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新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 《基金 合 同》 :指 《华安 新丰利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华安新 丰利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华安新 丰利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华安 新丰 利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 部 法律的 决定 》修改 的《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2 华安新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或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交 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3 华安新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 务规则 》 :指 《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43、C 类基金份额:在 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而是从本 4 华安新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 收益: 基金合 同项下的 基金收 益即为 基金利润 ,指基 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48、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算日每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 份额的基金份额总数 51、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3、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4、中国 :指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就基金 合同而 言,不包 括香港 特别行 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5 华安新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3、 办公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4、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5、设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日 6、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7、联系电话: (021)38969999 8、联系人:王艳 9、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10、网址:www.huaan.com.cn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 6 华安新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朱学华先生, 大专学历。 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长处副团职参谋, 上海财政 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 副董事长、 副总 经理、 工会主席, 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童威先生, 博士研究生学历。 历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 理,上 海国际 集团 有限 公司研 究发展 总部 副总 经理( 主持工 作) ,上 投摩根 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兼董事 会办公室主任,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 邱平先 生, 本科学 历, 高级政 工师 职称。 历任 上海红 星轴 承总厂 党委 书记, 上海东风机械 (集团) 公司总裁助理、 副总裁, 上海全光网络科技股份公司总经 理, 上海赛事商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海东浩工艺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 国盛集团科教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总裁、 董事, 上海建筑材料 (集团) 总 公司党 委书记 、董 事长 (法定 代表人 ) 、 总裁 。现任 上海工 业投 资( 集团) 有限 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总裁。 马名驹先生, 工商管理 硕士, 高级会计师。 历任 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总经理, 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 现任锦江国际 (集团) 有限公司 副总裁兼计划财务部经理及金融事业部总经理、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 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董事、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 上海景 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Crystal Bright Developments Limited 董事、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上海上国 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董鑑华先生, 大学学历,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上海市审计局基建处科员、 副主 任科员 、处长 助理 、副 处长, 固定资 产投 资审 计处副 处长( 主持 工作 ) 、处 长, 上海市审计局财政审计处处长, 上海电气 (集团) 总公司财务总监。 现任上海电 气(集团)总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 聂小刚先生, 经济学博士。 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三部助 理业务董事、 企业融资 总部助理业务董事、 总 裁办公室主管、 总裁办 公室副经理 、 营销管理总部副经理、 董事会秘书处主任助理、 董事会秘书处副主任、 董事会秘 7 华安新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书处主任、 上市办公室主任、 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总裁等职务。 现任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管理部总经理。 独立董事: 吴伯庆先生, 大学学历, 一级律师, 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 法律顾问。 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 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上 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 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夏大慰 先生 ,研究 生学 历,教 授。 现任上 海国 家会计 学院 学术委 员会 主任、 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中国 工业经济学会副会长,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 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委员, 香港中文大学名誉教授, 复旦大学管理学 院兼职教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 (2)监事会 张志红女士, 经济学博士。 历任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原上海证管办) 机构 处副处长、 机构监管处副处长、 机构监管处处长、 机构监管一处处长、 上市公司 监管一处处长等职务,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 纪委书记、 预算管理委 员会委员、 合规总监、 副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中小企业融资部总经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等职务。 现任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总监兼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长。 许诺先生, 研究生学历。 曾任怡安翰威特咨询业务总监, 麦理根 (McLagan ) 公司中国区负责人。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高级总监, 华安资产 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诸慧女士, 研究生学历, 经济师。 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 级监察员,集中交易部总监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集 中 交 易 部 总 监 。 (3)高级管理人员 朱学华 先生 ,大 专学历 ,18 年 证券 、基 金从 业经验 。历 任武警 上海 警卫局 首长处副团职参谋, 上海财政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党委书记、 副董事长、 副总经理、 工会主席, 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8 华安新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童威先 生, 博士 研究生 学历,15 年 证券 、基 金从业 经验 。历任 上海 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发展总部副总经理 (主持 工作) ,上 投摩 根基金 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上海 国际 集团有 限公 司战略 发展总 部总 经理 兼董事 会办公 室主 任, 华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章国富 先生 ,博 士研究 生学历 ,29 年经 济、 金融从 业经 验。曾 任上 海财经 大学副教授、 硕士生导师, 上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 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华虹 (集团) 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 (主持工 作) 、 上海信 虹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兼 上海新 鑫投资 有限 公司 财务总 监、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薛珍女 士, 研究 生学历 ,16 年 证券 、基 金从 业经验 。曾 任华东 政法 大学副 教授,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管办机构处副处长,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法制工作处 处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孙丽娜女士, 硕士研究生,6 年债券、 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曾任上海国际货 币经纪公司债券经纪人。2010 年 8 月加入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债 券交易员、基金经理助理。2014 年 8 月起担 任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及华安 汇财通货币市场基金、华安七日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4 年 10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2 月起担任 华华安年年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起同时担 任华安添颐养老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10 月起, 同时 担任华安安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起, 同时 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起,同 时担任华安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的 基金经理。 3、基 金管 理人采 取集 体投资 决策 制度, 公司 投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的 姓名和 职务如下: 童


威先生,总经理 翁启森先生,总经理助理 杨


明先生,投资研究部高级总监 9 华安新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许之彦先生,指数与量化投资事业总部高级总监 贺


涛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 苏圻涵先生,全球投资部助理总监 万建军先生,投资研究部联席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4、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公司目前共有员工 345 人(不含香港公司) ,其中 57.4% 具有硕士及 以上 学位,86% 以上 具有三 年证券业或 五年金 融业 从业经历, 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 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 管理部门的处罚。 公司 业务由投资与研究、 营 销、 后台支持等三个业 务板块组成 。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0 华安新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1、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束 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露 在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 取信于社会为宗旨, 按照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 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本着谨 慎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 用职务 之便 为自己 、代 理人、 代表 人、受 雇人 或任何 第三 人谋取 不当利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 间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1 华安新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 制包 括公司 各项 业务、 各个 部门或 机构 和全体 人员 ,并涵 盖到 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 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 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 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 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 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 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 具体而言, 包括以下组成部 分: (1) 董事 会:董 事会 对公司 建立 内部控 制系 统和维 持其 有效性 承担 最终责 任。 (2) 监事 会:监 事会 依照公 司法 和公司 章程 对公司 经营 管理活 动、 董事和 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 督察 长:督 察长 对董事 会直 接负责 。对 公司的 日常 经营管 理活 动进行 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合规 与风险 管理 委员会 :合 规与风 险管 理委员 会是 为加强 公司 在业务 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 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 向公司 总经理负责。 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 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 12 华安新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 合规 监察稽 核部 :合规 监察 稽核部 负责 对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 各业务部门: 内部 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 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 各位员 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自己的岗位职责进 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 确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 监察稽 核制 度、 信息技 术管理 制度 、公 司财务 制度、 资料 档案 管理制 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 控制环境、 风险评 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 通、 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内 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 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 意识, 致力于从公司文 化、 组织结构、 管理制度 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 逐步完善了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13 华安新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 业务流程、 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 测试检查, 发现 风险, 将风险进行分类、 按重要性排序, 找出风险分布点, 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 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 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 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 因, 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 在风险评估后, 确定 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 对内部控制制度、 规 则、 公司政策等进行修 订和完善, 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业务规则在制定、 修订的过程中, 也得到了一贯的 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 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形成权责分明、 严格有 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 工、 职责明确, 对不相容的职务、 岗位分离设置, 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 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 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 各岗位、 各项业 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②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 如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 会计制 度、公 司财 务制 度、信 息披露 制度 、监 察稽核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制 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 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会计控制 14 华安新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 分账管理, 独立核算; 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 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 公司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 分账管理, 以 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 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复核、 对账制 度; 凭证、 资料管理制 度; 会 计账务 的组织 和处 理制 度。运 用会计 核算 与账 务系统 ,准确 计算 基金 资产净 值, 采取科学、 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 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 时实 现信息 的沟 通,有 效地 达成自 下而 上的报 告和 自上而 下的 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 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 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按既定的报 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 对控制环 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 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 查。 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 反映政策法规、 市场环境、 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公 司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15 华安新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 年 3 月 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686.0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 号 联系人:王瑛 联系电话:010-68858126 经营范围 :吸收 公众存 款;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 国内外 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 责任公司(成立于 2007 年 3 月 6 日)于 2012 年 1 月 21 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 负债、 机构、 业务和人员, 依法承担和履行 原中国邮 政储蓄 银行有 限责任公 司在有 关具有 法律效力 的合同 或协议 中的权利、 义务, 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 持服务“ 三农” 、服务 中小企业 、服务 城乡居 民的大型 零售商 业银行 定位,发挥 邮政网络优势, 强化内部控制, 合规稳健经营, 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 16 华安新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 下设资产托管处、 风险 管理处、运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 20 人 ,全部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及基金从业资格,80% 员工具有三年以上基金从业经历, 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 验。 3、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 年 7 月 23 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 16 家托 管银行。2012 年 7 月 19 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准, 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 以服务为基 础的经营理念, 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 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 规范的托管管理制 度、 健全的内控体系、 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 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 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 高效、 专业、 全面的 托管服务, 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 好评。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 76 只。 至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计划、 信托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 (本外币) 、 私募基金、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托管规模达 42128.79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 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 控制处室, 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 17 华安新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 部具备 系统、 完善的制 度控制 体系, 建立了管 理制度 、控制 制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 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 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 负责,防 止泄密 ;业务 实现自动 化操作 ,防止 人为事故 的发生 ,技术 系统完整、 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 例、投资 范围、 投资组 合等情况 进行监 督,对 违法违规 行为及 时予以 风险提示, 要求其限期纠正, 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 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 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每 工作 日按 时通 过 基金监 督子 系统, 对各 基金投 资运 作比例 控制 指标进 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 到基 金管 理人 的 划款指 令后 ,对涉 及各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 技 术或 非技 术 手段发 现基 金涉嫌 违规 交易, 电话 或书面 要求 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8 华安新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电话: (021)38969960 传真: (021)58406138 联系人:姚佳岑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522 室 电话: (010)57635999 传真: (010)66214061 联系人:刘雯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8 号高德置地夏广场 D 座 504 单元 电话: (020)38082891 传真: (020)38082079 联系人:林承壮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 35 号旺座现代城 H 座 2503 电话: (029)87651812 传真: (029)87651820 联系人:翟均 (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 19 号威斯顿联邦大厦 12 层 1211K-1212L 电话: (028)85268583 传真: (028)85268827 联系人:张晓帆 19 华安新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6)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 59 号财富中心 E 座 2103 室 电话: (024)22522733 传真: (024)22521633 联系人:杨贺 (7)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智能手机 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户端、Android 交易客户端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传真电话: (021)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2、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电话: (021)38969999 传真: (021)33627962 联系人:赵良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20 华安新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姜亚萍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东三办公 楼)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 (021)22288888


传真: (021)22280000


联系人: 蒋燕华 经办会计师:蒋燕华,丁鹏飞 21 华安新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六 、基 金的 募集 (一)基金的设立及其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11 月 9 日证监许可【2016 】2606 号文 注册募集。 本基金自 2016 年 12 月 26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 截至 2016 年 12 月 27 日 止募集工作顺利结束。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 期 。 本基金发售对象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 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验 资, 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 额为 200,005,952.69 人 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200,005,952.69 份;认购款项在基金 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0.01 元 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0.01 份。本 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 2016 年 12 月 28 日全额 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485 户 ,按 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 基金份额共计 200,005,952.70 份, 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 归 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 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 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 及其他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 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22 华安新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据《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等法 律法规 以及本 基金基金 合同、 招募说 明书的 有关规定, 本基金 本次 募集符合有 关条件 ,本 基金管理人 已向中 国证 监会办理完 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于 2016 年 12 月 29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 基金合同 自该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23 华安新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八 、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与 转换 (一)申购、赎回与转换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 、 赎回与转换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销售机构的具体信息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 明书 或其他相关 公告中 列明 。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情 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 ,并予 以公 告。基金投 资者应 当在 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若基金管 理人 或其指 定 的销售机 构开 通电话 、 传真或网 上等 交易方 式 ,投 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 、赎回与转换,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 、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与转换 等业 务, 具体 办理 时间为 上 海证券交易 所、深 圳证 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 易日 的交易时间 ,但基 金管 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与转换时除外。 基金合同 生效 后,若 出 现新的证 券交 易市场 、 证券交易 所交 易时间 变 更或 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 管理 人将视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 相应 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与转换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转换 ,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 购开 始、 赎 回 开始时间 或转 换开始 时 间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申购 、 赎回与转换 开放日 前依 照《信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 介 上 公告申购与 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 人不 得在基 金 合同约定 之外 的日期 或 者时间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申购 、 24 华安新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赎回或者转 换。投 资人 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和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 机构确 认接 受的,其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或转 换价格 为下 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 申购、赎回与转换价格 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 份额赎 回”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 申请, 赎回与转换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 投资人 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 赎回; 5、 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与转换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 间、处理规 则等在 遵守 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 明书 规定的前提 下,以 各销 售机构的具 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 人可 在法律 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对 上 述原则进 行调 整。基金管 理 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1、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 须根 据销售 机 构规定的 程序 ,在开 放 日的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 内提 出 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 投资者提 交赎 回与转 换 申请时, 其在 销售机 构 (网点) 必须 有足够 的 基金 份 额余额,且 投资人 在提 交基金转换 申请时 ,该 基金销售机 构必须 同时 销售转换转 出和转换转入基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 购基 金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购 款 项,投资 人交 付申购 款 项 ,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如 遇交易所或 交易市 场数 据传输延迟 、通讯 系统 故障、银行 数据交 换系 统故障或其 25 华安新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它非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所能 控制的 因素 影响业务处 理流程 ,则 赎回款项的 支付时间可 相应顺 延。 在发生巨额 赎回或 基金 合同载明的 其他暂 停赎 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在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3、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 人应 以交易 时 间结束前 受理 有效申购、赎回与 转换 申请的 当 天作 为 申购、 赎回与转换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 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 机构柜 台或 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查询申 请的确 认情 况。若申购 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 人可 以在法 律 法规和基 金合 同允许 的 范围内, 对上 述业务 办 理时 间 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 对申 购、赎 回 与转换申 请的 受理并 不 代表申请 一定 成功, 而 仅代 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与转换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 况, 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 并妥 善行使合法 权利, 否则 ,由此产生 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额限制 1、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以外的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平台申购 本基金的, 每个基金账户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含申购费) , 追加申 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各销售机 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 规定的,以 各销售 机构 的业务规定 为准。 投资 者通过直销 机构( 电子 交易平台除 外) 申购本基金的, 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 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或转换时, 每次赎回或转换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换时或赎回或转换后在销售机构(网点) 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 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或转换 时需同时全 部赎回 或转 换。 各销售 机构对 赎回 限额有其他 规定的 ,以 各销售机构 的业务规定为准。 26 华安新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 赎回或 转换 份额的数量 限制。 基金 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 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 资人实施差别化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 户指 基本养 老 基金与依 法成 立的养 老 计划筹集 的资 金及其 投 资运 营 收益形成的 补充养 老基 金,包括全 国社会 保障 基金、可以 投资基 金的 地方社会保 障基金、企 业年金 单一 计划以及集 合计划 。如 将来出现经 养老基 金监 管部门认可 的新的养老 基金类 型, 基金管理人 可在招 募说 明书更新时 或发布 临时 公告将其纳 入养老金客 户范围 ,并 按规定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非养老 金客户 指除 养老金客户 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为每笔 500 元。 其它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 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投资者在一 天之内 如果 有多笔申购 ,适用 费率 按单笔分别 计算。 具体 费率如下表 所示: 份额类型 申购费率 (单笔申购金额 M ) A 类基金份额 M<100 万 1.5% 100 万≤ M < 300 万 1.2% 300 万≤ M < 500 万 0.8% M ≥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C 类基金份额 0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27 华安新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本基金 A 类及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赎回份额持续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 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累计持有期间(Y ) 赎回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Y <7 天 1.50% 7 天≤Y <30 天 0.75% 30 天≤Y <1 年 0.50% 1 年≤Y <2 年 0.25% Y≥ 2 年 0 C 类基金份额 Y <30 天 0.5% Y≥30 天 0 注: 1 年指 365 天,2 年为 730 天 赎回费用 由赎 回本基 金 基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承担 ,在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关于 A 类份额的赎回 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 个月 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 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 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 的投资人收取 的赎回费 中不低 于总额 的 25% 计 入基金财 产 。未计入 基金财产 的部 分用于支 付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C 类份额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 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 收费 方式实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且不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 益产生 实质 性不利影响 的情形 下根 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划,定 期或不定期 地开展 基金 促销活动。 在基金 促销 活动期间, 按相关 监管 部门要求履 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28 华安新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转换份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 若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则其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 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四: 某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对 应费率为 1.5% , 假设申 购当日 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 则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5% )=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150=97,066.18 份 例五: 某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机构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其 申购费金额为 500 元,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 则其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500=99,500.00 元 申购份额=99,500.00/1.0150=98,029.56 份 (2)若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 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六: 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 日 C 类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1.0150=98,522.17 份 2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合同 生效 后,在 开 始办理基 金份 额申购 或 者赎回前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 至 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 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 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日的次 日,通 过其 网站、基金 份额发售网 点以及 其他 媒介,披露 开放日 各类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和基金份 29 华安新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 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售 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 效份 额为净 申 购金额除 以当 日该类 份 额的基金 份额 净值, 有 效份 额 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七: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累计持有 6 个月, 对应赎 回费率为 0.5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0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0=101,500.00 元 赎回费用=101,500.00×0.50% =507.50 元 赎回金额=101,500.00-507.50=100,992.50 元 例八: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 C 类基金 份额,累计持有 20 天 ,对应赎 回费率为 0.5%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0=101,500.00 元 赎回费用=101,500.00×0.50% =507.50 元 赎回金额=101,500.00-507.50=100,992.50 元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 为按 实际确 认 的有效赎 回份 额乘以 当 日该类份 额的 基金份 额 净值 并 扣除相应的 费用, 赎回 金额单位为 元。上 述计 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 入方 法,保留到 30 华安新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基金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 转出基金 赎回 费=转 出 份额×转 出基 金当日 基 金份额净 值× 转出基 金 赎回 费 率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转入与转出基金之间申购费的差额计算收取,具体计 算公式如下: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max[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基金的申购费) , 0 ], 即转入基金申购费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如为负数则取0 转入金额 = 转出金额—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其中: 转入基金的 申购费 =[ 转出金额- 转出金 额÷ (1 +转入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或 转入基金固定收费金额 转出基金的 申购费 =[ 转出金额- 转出金 额÷ (1 +转出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或 转出基金固定收费金额 注1: 转入份额的计算 结果四舍五入, 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 生的误 差 计入基金资产。 注2:本基金暂未开通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转换业务。 注3:关于转换费用的其他相关条款请详见公司网站的有关临时公告。 (八)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办理权益登记手续。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投资者转换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工作日为投资人办理 转出基金权 益的扣 除以 及转入基金 的权益 登记 并同时办理 相关注 册与 过户登记手 31 华安新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续, 投资者于 T+2 工作 日起 (含该日) 起可以 赎回或转出该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 人可 以在法 律 法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 调整 , 并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转换转入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 情况 时,基 金 管理人可 拒绝 或暂停 接 受投资人 的申 购、转 换 转入 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期 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 转换转入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发生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4 项以 外的暂停申购、转换转入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 转换转入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转换转入公 告。如 果投 资人的申购 、转换 转入 申请被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 人。在 暂停 申购、转换 转入的 情况 消除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恢复申 购、转换转入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转换转出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 情形 时,基 金 管理人可 暂停 接受投 资 人的赎回 、 转 换转出 申 请 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期 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32 华安新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发生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情形 之一且 基 金管理人 决定 暂停接 受 赎回、转换转出 申请 或 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 的 ,基 金管 理人应在当 日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已确认 的赎 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 付; 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 付, 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 单个 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回申请 人,未 支付 部分可延期 支付。 若出 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 金合 同的相关条 款处理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 请赎 回、 转换转 出 时可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销。在暂 停赎回 、 转 换转出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转换转出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 的基金份 额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 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 现巨 额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 基金当时 的资 产组合 状 况决 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 值造 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 管理人 在当日 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 于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可对其 余赎回 申请 延期办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申请, 应当按 单个 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确定 当日受 理的 赎回份额; 对于未 能赎 回部分,投 33 华安新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 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赎回。选 择延期 赎回 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 继续 赎回,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选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延期 的赎回 申请 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 申请 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 础计算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 止。如 投资 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 时未 作明确选择 ,投资 人未 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的赎 回申请 ;已 经接受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 述巨 额赎回 并 延期办理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通 过邮 寄、传 真 或者 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赎回或转换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上述暂停、 赎回或转换情况消除的,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 赎回或转换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 于重 新开放日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重新开 放申购 、赎回 或转换的 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赎回或转换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 相 关法律法 规以 及基金 合 同的规定 决定 开办本 基 金与 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之间的转 换业务 ,基 金转换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根据相关 法律法 规及 基金合同的 规定制 定并 公告,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34 华安新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 交易 过户是 指 基金登记 机构 受理继 承 、捐赠和 司法 强制执 行 等 情形 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记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法规的 其它非 交易 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 体必须 是依 法可以持有 本基金 基金 份额的投资 人,或按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规定的方式处理。 继承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死亡, 其持 有的基 金 份额由其 合法 的继承 人 继承 ;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合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赠给福 利性质 的基 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 强制执 行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 效司 法文书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 划转给 其他 自然人、法 人或其 他组 织。办理非 交易过 户必 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 的相 关资料,对 于符合 条件 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 按基 金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可办 理 已持有基 金份 额在不 同 销售机构 之间 的转托 管 ,基 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 人可 以为投 资 人办理定 期定 额投资 计 划,具体 规则 由基金 管 理人 另 行规定。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时可 自行约定每 期扣款 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 低于基 金管 理人在相关 公告或 更新 的招募说明 书中所 规定 的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 机构 只受理 国 家有权机 关依 法要求 的 基金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以 及 登记机构认 可、符 合法 律法规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与解冻 。基金 账户 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 部分 产生的权益 一并冻 结, 被冻结部分 份额仍 然参 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 额处 于冻结 状 态时,登 记机 构或其 他 机构有权 拒绝 该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赎回、转出、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申请。 如相关法 律法 规允许 基 金管理人 办理 基金份 额 的质押业 务或 其他基 金 业务 , 35 华安新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 基金 份额的 交 易和转让 在法 律法规 允 许且条件 具备 的情况 下 ,基 金 管理人可受 理基金 份额 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 监会 认可的交易 场所或 者交 易方式进行 份额转让的 申请并 由登 记机构办理 基金份 额的 过户登记。 基金管 理人 拟受理基金 份额转让业 务的, 将提 前公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根据基 金管理 人公 告的业务规 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 在不 违反相 关 法律法规 且对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 利影 响 的前提下,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具体 情况对 上述 申购和赎回 以及相 关业 务的安排进 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二十)基金份额的折算 基金管理 人有 权根据 市 场情况对 本基 金进行 份 额折算, 折算 前后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资 产不 变。具体由 基金管 理人 届时依照《 信息披 露办 法》的规定 就折算方案、折算时间等内容予以公告。 36 华安新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九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大类资产的优化配置和高安全边际的 证券精选,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和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包括 国债、 地方政府债、 央 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 交易可 转债) 、短期融 资券、 超短期 融资券、 中期票 据、中 小企业私募 债等) 、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回 购、银 行存款 、同业存 单、权 证、股 指期货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 证监会相关 规定) 。 本基金根据 相 关法律法规参与融 资业 务。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 机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 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相对灵活的资产配置策略, 通过将基金资产在权益类、 固定收益 类工具之间灵活配置, 并适当借用金融衍生品的投资来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 增值。 在具体大类资产配置过程中, 本基金将使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对宏观经济、 国家政策、 资金面和市场情绪等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的重要因素进行 研究和预测, 结合使用公司自主研发的多因子动态资产配置模型、 基于投资时钟 理论的资产配置模型等经济模型, 分析和比较股票、 债券等市场和不同金融工具 的风险收益特征,确定合适的资产配置比例,动态优化投资组合。 37 华安新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 将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与严谨规 范的选股方法相结合, 综合运用 “自上而下” 和 “自下而上” 的投资方法进行行 业配置和个股选择; 在对宏观经济运行、 行业景气变化以及上市公司成长潜力进 行定量评 估、定 性分析 和实地调 研的基 础上, 优选重点 行业中 基本面 状况健康、 具有估值优势、成长性良好、定价相对合理的股票进行投 资 , 以 谋 求 超 额 收 益 。 3、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 在采用权证定价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 基础上, 充分考量可投权证品种的收益率、 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 通过资产配 置、品种与类属选择,力求规避投资风险、追求稳定的风险调整后收益。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有选择地投资于流动性 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首先将基于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 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以及套期保值的类型 (多头套期保值或空头套期 保值) , 并根据 权益类 资产投资 (或拟 投资) 的总体规 模和风 险系数 决定股指期 货的投资比例; 其次, 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以及股 指期货流动性、 收益性、 风险特征和估值水平的基础上进行投资品种选择, 以对 冲权益类资产组合的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5、债券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国 家 货币及财政政策、 资本市场资金环 境等重要因素的研究和预测, 结合投资时钟理论并利用公司研究开发的多因子模 型等数量工具, 优化基金资产在利率债、 信用债以及货币市场工具等各类固定收 益类金融工具之间的配置比例。 (2)利率类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国债等利率品种的投资, 是在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及政策环 境等进行分析和预测基础上, 研究利率期限结构变化趋势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变 化趋势, 深入分析利率品种的收益和风险, 预测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并 通 38 华安新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过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 选择合适的期限结构的配置策略。 在合理控制风险 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组合的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 (3)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深入的宏观研究基础上, 综合分析各类信用债发行主体所处行业 环境、 发行人所处的市场地位、 财务状况、 管理水平等因素后, 结合具体发行契 约, 对债券进行信用评级。 在此基础上, 建立信用类债券池, 积极发掘信用利差 具有相对投资机会的个券进行投资。 (4)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 券兼具 权益类 证券与固 定收益 类证券 的特性, 具有抵 御下行 风险、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本基金在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和发行债券公司 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 综合考虑可转换债券的债性和股性, 利用可 转换公司债券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分析,并最终选择合适的投资品种。 (5)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除普通信用债外, 本基金还将适时参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具有票息收益高、 信用风险高、 流动性差、 规模小等特点。 短期内, 此类 券种对本 基金的 贡献有 限,但本 基金将 在市场 条件允许 的情况 下进行 择优投资。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主体多为非上市民营企业, 个体异质性强、 信息少且 透明度低, 因此在投资研究方面主要采用逐案分析的方法 (Case-by-case), 通 过 尽职调查进行独立评估, 信用分析以经营风险、 财务风险和回收率 (Recovery rate) 等指标为重点。 此外, 针 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并 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 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 通过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以期获得 长期稳定收益。 (四)业绩比较基准 39 华安新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50%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 率×50% 。 中证 8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 该指数编制合理、 透明, 市场覆 盖率较广, 不易被操纵, 并且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适合作为本基金股 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编制, 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更加全面,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涵盖主要交易市 场(银行 间市场 、交易 所市场等 ) 、不 同发行 主体(政 府、企 业等) 和期限(长 期、中期 、短期 等) , 能够很好 地反映 中国债 券市场总 体价格 水平和 变动趋势, 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上述业绩比较基准指数停止编制或更改名称,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 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和投资策略, 确定变更基金的比较基准或其权重构成。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 并在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基金的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投资品种。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40 华安新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仅在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 每个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每个交易 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买入期货合 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 股票、债 券(不 含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权 证、资 产支持 证券、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 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 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41 华安新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17) 本基金仅在参与融资业务时, 每个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 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18)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 制。 除上述第 (12) 项外, 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防范 利益冲 突,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制, 42 华安新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 规定, 并履行 披露义务 。重大 关联交 易应提交 基金管 理人董 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 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相 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 人中 国邮政 储 蓄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根 据本基金 合同 规定, 于 2017 年 4 月 20 日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7 年3 月31 日。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236,560,000.00 84.01 其中:债券 236,560,000.00 84.01 资产支持证券 - - 43 华安新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42,586,644.86 15.12 7 其他各项资产 2,443,879.17 0.87 8 合计 281,590,524.03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分 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品 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9,961,000.00 9.9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9,961,000.00 9.91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0,020,000.00 9.94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000,000.00 0.50 8 同业存单 195,579,000.00 97.12 9 其他 - - 10 合计 236,560,000.00 117.46 44 华安新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1169433 9 16河北银 行CD028 500,000 48,275,000. 00 23.97 2 11171206 9 17北京银 行CD069 400,000 39,560,000. 00 19.64 3 11172004 8 17广发银 行CD048 300,000 29,673,000. 00 14.73 4 11179456 1 17广州农 村商业银 行CD058 300,000 29,337,000. 00 14.57 5 11169469 1 16长沙银 行CD072 300,000 28,962,000. 00 14.38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投 资的 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有选择地投资于流动性 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首先将基于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 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以及套期保值的类型 (多头套期保值或空头套期 45 华安新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保值) , 并根据 风险资 产投资( 或拟投 资)的 总体规模 和风险 系数决 定股指期货 的投资比例; 其次, 本 基金将在综合考虑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以及股指 期货流动性、 收益性、 风险特征和估值水平的基础上进行投资品种选择, 以对冲 风险资产组合的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0.1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无。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注 11.1 本报告期内,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的,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 外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443,879.17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443,879.17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46 华安新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47 华安新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十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 计入费用后实 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一)基金净值表现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截止时间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华安新丰利混合 A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 合同生 效 (2016 年 12 月 29 日)起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0.00% 0.00% 0.25% 0.12% -0.25% -0.12% 华安新丰利混合 C 48 华安新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 合同生 效 (2016 年 12 月 29 日)起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0.00% 0.00% 0.25% 0.12% -0.25% -0.12%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49 华安新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十 一、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0 华安新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十 二、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 市的权 益类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51 华安新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 所市场 交易的 固定收益 品种( 指在上 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 中央银行债、 政 策性银行债、 短期融资 券、 中期票据、 企业债 、 公司债、 商业银行金 融债、 可转 换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证券公司短期债、 资产支持证券、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 资工具、同业存单等债券品种,下同)的估值: (1)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固定收益 品种( 另有规 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 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 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和私募 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债券 ,对存 在活跃 市场的 情况下,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 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 价值。 4、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 固定收益 品种, 选取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5、同一 证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证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52 华安新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7、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五)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每类基金 份额的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 53 华安新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 返还 不当得 利 造成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 损失(“ 受损 方” )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54 华安新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错 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成 损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 的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理 人担任 ,与本基 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 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55 华安新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者 监管部 门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期货 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 期货交 易所及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6 华安新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十 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同一类别的 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 基金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2、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且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 条件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57 华安新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确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58 华安新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十 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上述基金 费用由 基金管 理人在法 律规定 的范围 内参照公 允的市 场价格 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在次 月初 3 个工作日内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 2 个工作日内进 行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59 华安新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在次 月初 3 个工作日内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 2 个工作日内进 行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1%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 ÷当年天 数 H 为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在次 月初 3 个工作日内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 2 个工作日内一 次性划出, 由登记机构代收, 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 构等。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4、证券 账户开 户费用 :证券账 户开户 费经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核对无 误后, 自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 如基金财产余额 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 由基金管理人于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进行 垫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60 华安新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61 华安新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十 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62 华安新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十 六、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相关法 律法规 关于信息 披露的 规定发 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 明确 63 华安新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其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64 华安新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 定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65 华安新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66 华安新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 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 介披露 所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的名 称、数量 、期限 、收益 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的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2、参与融资交易相关公告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策略、 业务开展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13、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67 华安新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期货 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8 华安新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十 七、 风险 揭示 (一)本基金特有风险 1、本基 金可投 资于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 ,其与 一般信用 债券相 比,存 在更大 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更大的信用风险在于该类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 小、 经营的波动性较大, 信息披露不透明, 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 用基本面 的难度 ;更大 的流动性 风险在 于该类 债券采取 非公开 方式发 行和交易, 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 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的认 可度, 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 这些特点使得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出 现因信用水平波动而引起的价格较大幅度波动, 从而影响基金总体投资收益; 同 时,流动性差导致的变现困难,也会给基金总体投资组合带来流动性冲击。 2、本基 金投资 资产支 持证券, 资产支 持证券 存在一定 的信用 风险、 利率风 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3、本基 金将股 指期货 纳入到投 资范围 中,股 指期货采 用保证 金交易 制度, 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 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 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同时, 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 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将按规定被强制平仓,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损失。 (二)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及债券市场, 市场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国内政治环境、 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 国家政策、 投资者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性程度等各种 因素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国家经济、 各个 行业及证券发行人的盈利水平 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和债券利息的损失, 包括价格 69 华安新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风险和再投资风险。 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息票利率、 期限和 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资产的利率风险水平。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 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 信用风险 主要来 自于发 行人和担 保人。 一般认 为:国债 的信用 风险可 以视为零, 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 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 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收益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 从而影响到 基金资产。 5、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6、证券发行人经营风险 证券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经营决策、 技术更新、 新产品 研究开发、 高级专业人才流动、 国际竞争加剧等风险。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证券其 发行人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 导致其所发行的证券价格下跌, 将使基金预 期的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 能完全规避。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 有和对经济形势、 市场走势和证券价值的判断, 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投资有效性和 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基金建仓困难, 或 建仓成本很高; 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变现成本很高; 不能应付可能 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证券投资中个券的流动性风险等。 这些风险的主 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 整体流 动性相 对不足。 证券市 场的流 动性受到 市场行 情、投 资群体 70 华安新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 流动性非常好, 而在另一些时期, 则 可能成交稀少, 流动性差。 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 本基金的建仓或变现都有 可能因流动性问题而增加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 响。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 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 存在个券流动性风险。 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 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 一些个券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 这种情 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个券操作时, 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 或者买入卖出行为对个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增加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 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券停牌或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五)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道德风险 由于人员的机会主义行为等主观因素带来的风险, 如内幕交易、 欺诈、 舞弊 等行为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直接损失或损害基金管理人声誉从而损害本基金投 资人利益。 3、合规风险 由于操作疏忽、 制度不健全或者外部法律法规环境变化等原因造成基金运作 违反相关规定的风险。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 产配置、 类属配置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 也可能表现在个券的选择不符合本基 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4、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 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可能 导致基 金资产 遭受损失 ;同时 ,证券 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有影响基金在开 放期内正常申购和赎回的风险。 71 华安新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十 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决议生效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72 华安新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73 华安新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八)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74 华安新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十 九、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75 华安新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二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76 华安新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二十 一 、对 基金 投资 人的 服务 本公司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 将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适时对服务项目进行调整。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本公司在每个自然年度结束后20 个工作日内向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每月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 对账单。 (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7X24小时的基金净值信息、 投资人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 品与服务等信息的自助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在交易日提供人工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 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账户 资 料 修 改 等 专 项 服 务 。 (三)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的 “在线客服” 在线就基金投资、 交易操作中的 各种问题进行咨询互动或留言。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 发送邮件或者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定 制电子对账单及资讯服务等各类信息服务。 (五)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 客服热线人工服务、 在线客服、 客服 电子邮箱、 纸质信函等多种不同的渠道提出投诉或意见。 本公司对于工作日期间 受理的投诉, 原则上在受理投诉后2个工作日内回复; 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 将在顺延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 (六)网站交易服务 依据相关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 《业务规则》 的规定, 本公司 可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提供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 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 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七)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系方式 77 华安新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 客户服务传真: (021)33626962 公司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huaan.com.cn 客服地址:上海市四平路1398号 同济联合广场B座 14楼 邮政编码:200092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 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 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 基金管 理人客户 服务中 心热线 ,或通过 电子邮 件、传 真、信件 等方式 联系基 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78 华安新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二 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1.近三 年基金 管理人 及其高级 管理人 员没有 受到过中 国证监 会及工 商、财 税等有关机关的处罚。 2.本期公告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报纸名 称 披露日期 1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华安新丰利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6.12.30 2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基金电 子交易平 台延长 工行直 联结算方式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7.02.13 3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华安新 丰利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开放申购 、赎回 、转换 及定投业务 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7.03.03 4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电子直 销平台延 长“微 钱宝” 账户交易费 率优惠活动时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7.03.28 5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华安新丰利 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2017 年第1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7.04.24 6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微钱 宝”快速取现服务升级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7.04.25 79 华安新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7


华安基金 关于《 深圳证 券交易所分 级基金业 务管理 指引》 实施的风险 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7.04.25 8


华安基金 关于《 深圳证 券交易所分 级基金业 务管理 指引》 实施的风险 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7.04.26 9


华安基金 关于《 深圳证 券交易所分 级基金业 务管理 指引》 实施的风险 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7.04.27 10


华安基金 关于《 深圳证 券交易所分 级基金业 务管理 指引》 实施的风险 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7.04.28 11


华安基金 关于《 深圳证 券交易所分 级基金业 务管理 指引》 实施的风险 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7.04.29 12


华安基金 关于《 深圳证 券交易所分 级基金业 务管理 指引》 实施的风险 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7.05.03 13


华安基金 关于《 深圳证 券交易所分 级基金业 务管理 指引》 实施的风险 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2017.05.04 80 华安新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和公司网站 14


华安基金 关于《 深圳证 券交易所分 级基金业 务管理 指引》 实施的风险 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7.05.06 15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基金电 子交易平 台延长 工行直 联结算方式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7.05.10 16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电子直 销平台延 长“微 钱宝” 账户交易费 率优惠活动时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7.06.27


81 华安新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二十 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 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 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 复印件。 82 华安新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二十 四 、备 查文 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法律意见书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托管协议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 存放地点: 除第 5 项在基金托管人处外, 其余文件均在基金管理人的 住所。 (三)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八月十二日 83 华安新 丰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附件 一: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84 华安新 丰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85 华安新 丰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6)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 非交易过户、 定期定额投资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 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形下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整管理费率、 托管费率及调高销售服务费率之 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价格的 方法符 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86 华安新 丰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7 华安新 丰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资金账 户、证券 账户、 期货账 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8 华安新 丰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期 货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 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89 华安新 丰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90 华安新 丰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且在不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权 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且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及定义, 变更收 费方式;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且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 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 定期定额投资、 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8)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且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9)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或在规 定时间内 未能作 出书面 答复,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91 华安新 丰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或在规 定时间内 未能作 出书面 答复,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 能作出书面答复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92 华安新 丰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 通讯开会及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允 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 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应 不 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93 华安新 丰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表决 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 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 述 第( 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 方式进行 表决, 会议程 序比照现 场开会 和通讯 开会的程 序进行 ;或者 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94 华安新 丰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95 华安新 丰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更换基 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管 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96 华安新 丰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同一类别的 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 基金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2、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97 华安新 丰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 条件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确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98 华安新 丰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费用。 上述基金 费用由 基金管 理人在法 律规定 的范围 内参照公 允的市 场价格 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在次 月初 3 个工作日内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 2 个工作日内进 行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在次 月初 3 个工作日内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 2 个工作日内进 行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1%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 ÷当年天 数 H 为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99 华安新 丰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E 为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在次 月初 3 个工作日内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 2 个工作日内一 次性划出, 由登记机构代收, 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 构等。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包括 国债、 地方政府债、 央 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 交易可 转债) 、短期融 资券、 超短期 融资券、 中期票 据、中 小企业私募 债等) 、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回 购、银 行存款 、同业存 单、权 证、股 指期货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 证监会相关 规定) 。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 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00 华安新 丰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仅在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 每个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每个交易 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买入期货合 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 股票、债 券(不 含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权 证、资 产支持 证券、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 101 华安新 丰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 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7) 本基金仅在参与融资业务时, 每个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 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18)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 制。 除上述第 (12) 项外, 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102 华安新 丰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防范 利益冲 突,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 规定, 并履行 披露义务 。重大 关联交 易应提交 基金管 理人董 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每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二)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03 华安新 丰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104 华安新 丰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七)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 律 师 费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05 华安新 丰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06 华安新 丰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附件 二: 托管 协议 内容 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686.0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7 华安新 丰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经营范围 :吸收 本外币 储蓄存款 ;办理 汇兑; 从事银行 卡(借 记卡) 业务; 代理收付款项, 包括代发工资和社会保障基金、 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和代收税 款等; 代理发行、 兑付政府债券; 代理买卖外汇; 代理政策性银行、 商业银行及 其他金融机构特定业务; 办理政策性银行、 中 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大额协议 存款;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票据; 承销政府债券和政策性金融债 券; 提供个人存款证明服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办理网上银行业务; 以非牵头行 身份参与政策性银行、 国有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牵头组织的银团贷款业务; 邮政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 吸收对公 存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从事同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包括 国债、 地方政府债、 央 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 交易可 转债) 、短期融 资券、 超短期 融资券、 中期票 据、中 小企业私募 债等) 、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回 购、银 行存款 、同业存 单、权 证、股 指期货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 证监会相关 规定) 。 与期货投资相关事宜, 需另行签署三方操作协议, 相关事宜按三方操作协议 中的约定进行。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108 华安新 丰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 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本 基 金 管 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9.本 基 金 持 有 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本基金所 申 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 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 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 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9 华安新 丰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5. 本基金仅在参与股 指期货交易时:每个 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 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每个交易日 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 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 价证券指股 票、债券 (不含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买入返 售金融资 产(不 含质押 式回购) 等;本 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内交 易(不 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 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 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7. 本基金仅在参与融 资业务时,每个交易 日 日终,本基金持有的 融 资买入 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18.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除上述第 12 项外 ,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非本 基金管 理人的 因素致使 基金的 投资组 合不符合 上述规 定的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 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不需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 《基金 法》及 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或变更 上述限制的,基金可不受上述限制,或以变更的规定为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托管 人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约定的监督程序对基金投资比例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限制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10 华安新 丰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防范 利益冲 突,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 规定, 并履行 披露义务 。重大 关联交 易应提交 基金管 理人董 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可不再 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 人依照 相关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及托 管协议约 定履行 了监督 职责, 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而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 于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 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 111 华安新 丰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 话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2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 管人确认, 基金托管人于 1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托 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 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 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 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基金管理人仍 不撤销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因 交易对 手不履 行合同造 成的基 金财产 的损失, 基金托 管人不 承担责任, 但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基金管理人仍不重新确 定交易方式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112 华安新 丰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与存 款银行 建立定期 对账机 制,确 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应 根据相 关规定 ,就本基 金银行 存款业 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 划拨、 账目核 对、到期 兑付、 文件保 管以及存 款证实 书的开 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 托管人 应加强 对基金银 行存款 业务的 监督与核 查,严 格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 切 实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或拒绝结算, 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 113 华安新 丰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 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 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 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 总成本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 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 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 题的通知》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 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 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 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 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 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的投资 决策流程 、风险 控制制 度和信用 风险、 流动性 风险处置 预案, 并经董 事会批准, 114 华安新 丰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是否 符合比例 限制进 行事后 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 托管人 的监督 和核查。 基金因 投资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 导致的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 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 的损失。 (八)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九)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 知后应 在下一 工作日前 及时核 对并以 书面形式 给基金 托管人 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改正。 如基 金管理人拒绝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115 华安新 丰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管理人无 正当理 由,拒 绝、阻挠 对方根 据本协 议规定行 使监督 权,或 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及时、 准 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改 正 。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 基金管 理人发 出回函, 说明违 规原因 ,并保证 在规定 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 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正等。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无 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 对方根据 本协议 规定行 使监督权, 116 华安新 丰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正当 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 的任何财产。 如果基金财产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损坏、 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证 券账户 、债券 托管账 户、期货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与基 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按照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基金 合同和 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和基金 认购、申 购过程 中产生 的应收 资产,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 期信息的 ,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 日期并 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但对此造成的损失不承 担任何责任。 7.除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外,基 金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 募集期 间募集 的资金应 存于基 金管理 人开设的 基金募 集专户 ,在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 将折合成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的数额以登 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17 华安新 丰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提前结 束募集 时,募 集的基金 份额总 额、基 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 户,基金 托管人 在收到 资金当日 出具相 关证明 文件,基 金管理 人在规 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验资 报告中需 对基金 募集的 资金进行 确认。 出具的 验资报告 由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未能 达到基 金备案 的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 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 托管人 可以本 基金的名 义在其 营业机 构开设本 基金的 银行账 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金 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2.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 托管人 以自身 法人名义 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 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118 华安新 丰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证券 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托 管人负 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管机 构在本 托管协 议生效日 之后允 许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按有关规定开设、 使用 并管理;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 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 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期货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相关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的规定开立和 管理期货账户。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的其 他账户 ,可以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 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 法规等 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妥善保管,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 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 也可存入登记结 算机构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 119 华安新 丰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机构 (基金托管人的代理人除外) 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及其他基金财产不承担保 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 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将重大合同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正 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对于无法取 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 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 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每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类 基金份额余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按规定 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权证、 股指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120 华安新 丰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 市的权 益类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 易所市 场交易 的固定收 益品种 (指在 上海证券 交易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及中 国证监 会认可 的其他交 易所上 市交易 或挂牌转 让的国 债、中 央银行债、 政策性银行债、 短期融 资券、 中期票据、 企业 债、 公司债、 商业银行 金融债、 可 转换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证券公司短期债、 资产支持证券、 非公开定向债务 融资工具、同业存单等债券品种,下同)的估值: ①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②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 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121 华安新 丰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④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 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 技 术 确 定 其 公 允 价 值 。 (4)银 行间市 场交易 的固定收 益品种 ,选取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 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5)同 一证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证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6)本 基金投 资股指 期货合约 ,一般 以估值 当日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7)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由基 122 华安新 丰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第 2 条第(7)款 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财 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托管协议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123 华安新 丰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124 华安新 丰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 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 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每 6 个月更新 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 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季度报告编制并予以公告;半年度 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 度报告编制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予以公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 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 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125 华安新 丰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业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 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 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 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 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本基金的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须分 别妥善 保管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涉 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 后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应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名 册,保 存期 限 为 15 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 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26 华安新 丰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 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与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或由 其他基金 管理人 接管基 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27 华安新 丰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