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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金转型成长(000935)

汇金转型成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浙商汇金转型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 
 
 
 
 
 
 
基金管理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重要提示 
 
浙商汇金转型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由 浙江浙商证
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11 月26日证监许可[2014]1271号准予注册。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自2014年12月30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期 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
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属于较高风险、 较高预 期收益的基金品种, 其风险和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
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 股指期货投资
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 风险、 技术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等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
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 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
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 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
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基金托管人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与基金托管人复核。
除特别说明外,本招 募说明书所载 内容截止日 为2017年6月29日,有 关财务数据
截止日为2017年3月31日。 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6 六、基金的募集 ............................................................................................................................. 2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24 九、基金的投资 ............................................................................................................................. 33 十、基金的业绩 ............................................................................................................................. 44 十一、基金的财产 ......................................................................................................................... 46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47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2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4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6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57 十七、风险揭示 ............................................................................................................................. 62 十八、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 64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6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7 二十一、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 98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99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2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03 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 一、绪言 《浙商汇金转型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 明书” 或 “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 集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以及 《浙商 汇金转型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或“《基金 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浙商汇金转型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 明书:指《 浙商汇 金转型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5、 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 : 指 《浙商汇金转 型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订之《 浙商汇金转型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指 《浙商汇金 转型成 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 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指 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 会 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或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 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代销机构 23、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4、基金销售网点:指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5、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交 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浙江浙商证券资 产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 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 含 T日) , n 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 : 指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1、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3、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4、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本招募说明 书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 三、基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天水巷 2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钱江新城五星路 201 号浙商证券大楼 7 层 法定代表人:李雪峰 设立日期:2013 年 4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12]1431 号 联系电话: (0571)87901590 联系人:金瓒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5 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 吴承根先生, 董事长, 硕士。1983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先后在中国人民银 行浙江省分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分局、 浙江 省人民政府证券期货监管办公室、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工作;2006 年 2 月至 2006 年 6 月任浙江省人民政府金信 证券重组工作组常务副组长;2007 年 1 月至今在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 本公司董事长, 兼任浙商期货有限公司 董事长、浙江浙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雪峰先生, 董事, 总经理, 硕士 。 中国证券 业协会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 会副主任委员, 上海市系统工程学会副理事长。1991 年 9 月至 1994 年 9 月在江 苏南通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工作;1997 年 3 月至 2002 年 8 月任申银万国证券研 究所资深高级分析师;2002 年 9 月至 2005 年 5 月任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 所所长;2005 年 6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国都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部门总经理。2008 年 8 月起在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现任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董 事会秘书、本公司董事及本公司总经理,兼任浙江浙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青山先生, 董事, 硕士。 曾任浙江省交通投资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2015 年 12 月至今任浙江沪杭甬高速 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兼浙商 证券党委书记,2016 年 1 月至今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本公司 董事, 兼任宁波股权交易中心董事长、 浙江浙商创新资本管理公司董事长、 浙江 大数据交易中心董事。 高玮女士, 董事, 博士。1996 年 6 月至 2006 年 6 月任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 任公司 (原浙江财政证券公司) 电脑中心副经 理、 市场管理总部经理、 稽核部经 理、职工监事。2006 年 7 月起在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现任浙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首席风险官、 本公司董事及本公司合规风控总监, 兼任浙商 期货有限公司董事、浙江浙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楼小平先生, 董事, 副总经理, 硕士。 历任申银 万国证券嘉兴营业部总经理、 申银万国证券宁波第二营业部总经理、 申银万国证券杭州营业部总经理、 中富证 券公司总裁助理兼浙江业务总部总经理、 浙商证券创新业务总部总经理、 运保中 心总经理、本公司私募投行总部总经理。现任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2)监事 冯建兰女士,1964 年 7 月出生,本科,曾历任义乌市人民银行、义乌市工 商银行副主任,金信证券义务营业部财务部经理,金信证券财务总部副总经理, 浙商证券客户资产存管总部总经理。 现任本公司监事, 兼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吴承根,董事长,简历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李雪峰,董事,总经理,简历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高玮,董事,合规风控总监,简历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楼小平,董事,副总经理,简历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2、本基金基金经理 赵语涛, 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博士,8 年证券从 业经验。 历任东海证券、 海通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 证券资产管理部、 兴业基金研究员,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基金部 基金经理助理, 自2016 年 2 月29 日起任浙商 汇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3 月 10 日起 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2 月7 日起任浙商汇金鼎盈定增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2014 年 12 月 30 日至 2016 年 4 月 27 日,李冬任本 基金的基金经理。 3、基金管理人 采取集体投 资决策制度 ,公司 公募基金投资执 行委员会成员 构成如下:公司总经理李雪峰,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合规风控部行政负责人王钰, 总经理助理兼公募基金部行政负责人周涛, 研究部行政负责人王翊, 财富管理总 部行政负责人余春梅,基金经理宫幼林。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 承诺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中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 承诺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 承诺加强人 员管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 职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密,尚 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 取信于社会为宗旨, 按照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 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 务之便为自 己、代理人 、代表 人、受雇人或任 何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 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除为基金 管理人进行 基金投资外 ,不直 接或间接进行其 他股票交易, 也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 立, 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 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 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 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 具体而言, 包括以下组成部 分: 基金管理人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董事会有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 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已制定 《董事会议事规则》 , 规定 了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和职责等。





基金管理人设监事一名。 公司监事依照法律及章程的规定负责检查财务和合 规管理; 对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章 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督促落实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及相关事项的整改; 并 就涉及基金管理人风险的重大事项向股东汇报。 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主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管理工作, 负 责经营管理中风险管理工作的日常运行。 负责董事会授权范围内重大经营项目和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1 创新业务的风险评估和决策。 经营管理层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 产品委员会、 风 险控制委员会, 并分别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 对各项重大业务及投资进行决策 与风险控制。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 确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 控制环境、 风险评 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 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 系。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 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 意识, 致力于从公司文化、 组织结构、 管理制度 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 逐步完善了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 业务流程、 经营运作活 动进行分析、 测试检查, 发现 风险, 将风险进行分类, 按重要性排序, 找出 风险分布点, 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 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 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 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2 因, 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 在风险评估后, 确定 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 对内部控制制度、 规 则、 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 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业务规则在制定、 修订的过程中, 也得到了一贯的 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 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营销 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形成权责分明、 严格有 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 工、 职责明确, 对不相容的职务、 岗位分离设 置, 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 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 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风控部对各部门、 各岗位、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 防线。 ②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 如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 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 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 分账管理, 独立核算; 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 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 公司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 分账管理, 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 立。 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3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复核、 对账制 度; 凭证、 资料管理制度; 会 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采取科学、 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 公 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 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 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按既定的报 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 对控制环 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 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风控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查。 检 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 反映政策法规、 市场环境、 组织 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公司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4 四、基金托 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 职称。 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QFII 、RQFII 、QDII 、 境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品、 股权 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 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 内,中 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7 年 06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 管 611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 基金 574 只,QDII 基金 37 只, 覆盖了股票型 、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型、 指数 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基金托管规模位 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5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 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 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 连续聘请外部 会计会计 师事务所开展托管 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AAF01/06 ” “ISAE3402”和“ SSAE16 ”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 准则的无保留 意见的审阅 报告。2017 年,中国银 行继续获 得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 ” 双准则 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时 向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报 告。 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6 五、相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天水巷 25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浙商证 券大楼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雪峰 联系人:芦银洁 联系电话: (0571)87902687 传真: (0571)87902827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服电话:95345 (2)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上交易平台 办公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浙商证 券大楼 7 楼 联系人:芦银洁 联系电话: (0571)87902687 传真: (0571)87902827 网址:https://fund.stocke.com.cn/etrading/ 2、代销机构 (1)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浙商证券大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浙商证券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电话: (0571)87901963 传真: (0571)87901955 网址:www.stocke.com.cn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 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5)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 展银行大厦 25 层 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 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楼 2 层 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8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 号楼 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8)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 成中心 A 座 23 层 230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9)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0)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 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11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陆家嘴软件园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客服电话:400-067-6266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2)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9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13)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14)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 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5)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 号商旅大 厦18-21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客服电话:953309 网址:www.dwzq.com.cn (16)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59 号国睿 大厦一号楼B 区 4 楼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386 号文广 大厦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17)贵州华阳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 县金钟经济开发区C 栋标准厂 房 办公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9 号贵州医科大学学术交流中心 16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 楼


法定代表人:李陆军 客服电话:4008391818


网址: www.hyzhfund.com


(18)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詹露阳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19)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20)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 号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天水巷 25 号 法定代表人:李雪峰 电话:0571-87901972 传真:0571-87902581 联系人:俞绍锋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1 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11 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 号黄龙世纪 广场A 座11 楼、8 楼


负责人:章靖忠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1 联系人:俞晓瑜 经办律师:刘斌、俞晓瑜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18 号北环中心2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18 号北环中 心22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陈胜华 电话:010-82250666 联系人:张庆栾 经办会计师:张庆栾、李鑫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2 六、基金的 募集 (一)基金的设立及其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11 月 26 日证监许可[2014]1271 号文批准设立。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募集情况 募集期为 2014 年 12 月 10 日至 2014 年 12 月 24 日。 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募集期 共募集 1,568,594,317.69 份基金份额(含利息 转份额) ,有效认购户数为 12,250 户。 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3 七、基金合 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等法 律法规 以及本 基金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的有关规定 ,本 基金本 次募集 符合 有关条 件,本 基金管理 人已 向中国 证监会 办理 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于 2014 年 12 月 30 日获 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 基金合 同自该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 人直接终止基金合同进行清算或本基金作为被合并方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4 八、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 购与赎 回将通 过销售 机构进 行。 销售 机构的 具体信息 将由基 金管 理人在本招 募说 明书或 其他相 关公 告中列 明。基 金管理人 可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减 销售机构, 并予 以公告 。基金 投资 者应当 在销售 机构办理 基金 销售业 务的营 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 人或其 指定的 代销机 构开通 电话、传 真或网上 等交易 方式, 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 放日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和 赎回,具 体办理时 间为上 海证券 交易 所、深圳证 券交 易所的 正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基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出现 新的证 券交易 市场、证 券交易所 交易时 间变更 、业 务操作需要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情 况对前述 开放 日及开 放时间 进行 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 施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5 年 3 月 6 日起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等业务, 具体开始办理时 间在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 开始与 赎回开 始时间 后,基 金管理人 应在申购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 基金合 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办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或转换 。投 资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期 和时间提 出申 购、赎 回或转 换申 请且登记机 构确 认接受 的,其 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为 下一 开放日 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 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 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5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 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 投资人认 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5、 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 理规则等在 遵守 基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前 提下,以 各销 售机构 的具体 规定 为准。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 ,对上述 原则进行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 售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开放日 的具体业 务办理 时间内 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 基金份 额时, 必须全 额交付 申购款项 ,投资人 交付申 购款项 ,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如 遇交易所或 交易 市场数 据传输 延迟 、通讯 系统故 障、银行 数据 交换系 统故障 或其 它非基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 所能 控制的 因素影 响业务处 理流 程,则 赎回款 项的 支付时间可 相应 顺延。 在发生 巨额 赎回或 基金合 同载明的 其他 暂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 应以交 易时间 结束前 受理有 效申购和 赎回申请 的当天 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 构规 定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的 确认情 况。若申 购不 成功, 则申购 款项 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允许的范 围内,对 上述业 务办理 时间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6 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 申购和 赎回申 请的受 理并不 代表申请 一定成功 ,而仅 代表销 售机 构确实接收 到申 请。申 购和赎 回的 确认以 登记机 构的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申 请的 确认情况, 投资 人应及 时查询 并妥 善行使 合法权 利,否则 ,由 此产生 的投资 人任 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 每个基 金账户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各 销售机构对 最低申购限 额及 交易级 差有其 他规 定的, 以各销 售机构的 业务 规定为 准。投 资者 已成功认购过本基金时则不受首次最低申购金额 1,000 元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 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赎 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 额。基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时或 赎回 后在销 售机构 (网点) 单个 交易账 户保留 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 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 赎回 份额的 数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必 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 随申购 金额的 增加而 递减。投 资者在一 天之内 如果有 多笔 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50 万 1.5% 50 万≤M <200 万 1.0% 200 万≤M <500 万 0.5%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申购费用由 申购本 基金 的 投资人 承担, 不列入基 金财产, 主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7 本基金赎回费率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赎回费率(持有期限 Y ) 适用赎回费率 Y <7 个自然日 1.5% 7 个自然日≤Y <30 个自然日 0.75% 30 个自然日≤Y <1 年 0.5% 1 年≤Y <2 年 0.25% Y ≥2 年 0 其中,1 年为 365 个自然日,2 年为 730 个自 然日,以此类推。 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对于持有期少于30 日的基金 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 于持有期不少于30 日但少于 3 个月 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 3 个月但 少于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其 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有期长于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其 25%计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部分用于 支付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 迟应于新的 费率 或收费 方式实 施日 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 定基 金促销 计划, 针对 以特定 交易方 式(如网 上交 易、电 话交易 等) 等进行基金 交易 的投资 者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基 金促销活 动。 在基金 促销活 动期 间,按相关 监 管部门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后 ,基金 管理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申 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若投资者选 择申购 本基金 ,则其 申购金 额包括申 购费用和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8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 对应费 率为 1.5%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5% )=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15=97,066.18 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 持 有时间为 100 天, 对应赎回费 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50=105,000.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00×0.5% =525.00 元 赎回金额=105,000.00-525.00=104,475.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遇特殊情况,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 或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 净申购 金额除 以当日 该 类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值 ,有效 份额 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 按实际 确认的 有效赎 回份额 乘以当日 该类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 值并 扣除相应的 费用 ,赎回 金额单 位为 元。上 述计算 结果均按 四舍 五入方 法,保 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9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办理权益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 )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范围 内,对上 述登记办 理时间 进行调 整, 但不得实质 影响 投资者 的合法 权益 ,并于 开始实 施前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4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体 上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如果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绝 的申 购款项 将退还 给投资人 。在 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 请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0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 且基金 管理人 决定暂 停接受赎 回申请 或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当 日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已 确认的赎 回申 请,基 金管理 人应 足额支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支 付, 应将可 支付部 分按单个 账户 申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 的相 关条款 处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申请赎回 时可 事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获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 在暂停 赎回的 情况消 除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 日内的 基金份 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上 基金 转换中转出 申请 份额总 数后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据基 金当时的 资产组 合状况 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能 会对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大 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 前提 下,可对其 余赎 回申请 延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赎 回申请, 应当 按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确定 当日受 理的赎 回份额; 对于 未能赎 回部分 ,投 资人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消 赎回。选 择延 期赎回 的,将 自动 转入下一个 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选择取 消赎 回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部分赎 回申 请将被 撤销。 延期 的赎回 申请与 下一开放 日赎 回申请 一并处 理, 无优先权并 以下 一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础 计算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直到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1 全部赎回为 止。 如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未作 明确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已经 接受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 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赎 回并 延期办理 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 邮寄、 传真或 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 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上述暂停情况消除的,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 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估值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最 迟于 重新开 放日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重 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也可 以根据实际 情况 在暂停 公告中 明确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的 时间 ,届时 不再另 行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 据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决 定开办 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之间 的转 换业务 ,基金 转换可以 收取 一定的 转换费 ,相 关规则由基 金管 理人届 时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及基 金合同的 规定 制定并 公告, 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 是指基 金登记 机构受 理继承、 捐赠和司 法强制 执行等 情形 而产生的非 交易 过户以 及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 情况 下,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须 是依法 可以持有 本基 金基金 份额的 投资 人,或按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规定的方式处理。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由其合 法的继 承人继 承; 捐赠是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 合法 持有的 基金份 额捐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会 或社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2 会团体;司 法强 制执行 是指司 法机 构依据 生效司 法文书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份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然 人、 法人或 其他组 织。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提 供基 金登记机构 要求 提供的 相关资 料, 对于符 合条件 的非交易 过户 申请按 基金登 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 办理已 持有基 金份额 在不同销 售机构之 间的转 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 投资人 办理定 期定额 投资计划 ,具体规 则由基 金管理 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 在办理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自 行约定每 期扣 款金额 ,每期 扣款 金额必须不 低于 基金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或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中 所规定 的定期 定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 构只受 理国家 有权机 关依法 要求的基 金份额的 冻结与 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 可 、符合法 律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冻 结与解冻 。基 金份额 被冻结 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当基金份额 处于冻 结状态 时,登 记机构 或其他机 构有权拒 绝该部 分基金 份额 的赎回、转出、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申请。 (十八)在 不违反 相关法 律法规 且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 的前提下,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对 上述申 购和赎回 以及 相关业 务的安 排进 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3 九、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与经济转型相关的上市公司, 通过精选个股和严格控制风 险,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 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中 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 政府支持债 券、 地方政府债、 资产支持证券、 可转换债券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 券) 、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货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 的 30%-95%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投资于转型成长的证券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所指的转型成长主要是指中国在经济结构 的转型过程中将重构经济 体系, 而经济结构的优化会为成长型的行业和公司带来投资机遇。 从当前中国的 经济结构分析, 传统产业通过调整产品结构, 逐步进行技术升级, 从而优化市场 资源配置, 提高企业的利润率; 新经济因素的不断孕育生长, 带动了新能源、 新 材料和互联网等行业的技术创新,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进一步推动经济发展。 在转型过程中,符合未来发展方向的行业和公司,其成长空间将会更加广阔。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 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管理人的投资研究优势, 挖掘出受益于中国经济发展趋势和 投资主题的公司股票进行投资,力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4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各项宏观经济指标和微观经济数据, 及时把握货币政策和财政 政策, 通过分析市场情绪和资金流向, 预估市 场未来的趋势变化, 评估上市公司 业绩和股票价格联动的方式。 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研究体系, 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研 究手段, 合理配置基金资产中股票和债券等资产的比例, 并通过不断的优化组合, 控制市场风险。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中国经济结构转型和构建全新 经济体系架构这一大趋势 中不断涌现出来的行业和上市公司。 (1) “转型成长”股票的界定 本基金所投资的转型成长主题包括传统产业中因 转型而出现业绩拐点的企 业和新兴产业中业绩显著增长的企业。 1)传统产业是指在 历史上曾经高 速增长,但 目前发展速度趋缓, 进入成熟 阶段, 资源消耗大和环保水平低的产业。 传统产业的转型指的是资源存量在产业 间的再配置, 也就是将资本、 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从传统产业向新兴产业转移的过 程。 当前我国的传统产业,主要是指在工业化初级阶 段发展起来的一系列产业 群, 在产业分类上包括传统农林牧副渔业, 第 二产业中的传统工业如采掘业、 制 造业、 建筑业和电力行业等, 以及部分第三产 业如交通运输业和房地产业等。 随 着我国经济模式的主动和被动调整, 传统产业依赖自然资源和低成本发展模式的 弊端显现, 因此迫切需要向智能、 环保和高效 的方向转型。 目前影响传统企业的 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市场经济体制改革、 资源价格改革、 国企改革、 金融市场化 改革、 财税体制改革、 外贸改革、 户籍改革、 土地制度改革、 国家安全建设、 信 息技术创新及装备升级、 生态文明建设、 教育、 医疗、 养老改革和创新等。 在上 述政策的扶持和经济发展需求的双重动力下, 一批传统产业的企业将出现经营业 绩拐点,进入又一个高成长的阶段,此类企业将纳入基金的投资范围。 2)新兴产业是指以 重大技术突破 和重大发展 需求为基础,对经济 社会全局 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 知识技术密集、 物质资源消耗少、 成长潜力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5 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从整个世界经济发展历史看,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 新兴产业的成长将是经济继续发展的主要动力。 目前得到广泛认可的新兴产业包括但不限于: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 生物医药、 高端装备制造、 新能源、 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 在我国产业政策的大 力扶持下, 新兴产业以及相关的上下游行业将获得发展的良机, 其中业绩显著增 长、 估值较高但是成长预期合理、 低市值、 涨 幅不高的企业蕴含着巨大的投资机 会。 3)转型成长是一个 长期动态的概 念,一方面 ,基金管理人将持续 跟踪因相 关政策出台和变更所推动的产业转型, 并密切关注传统产业在技术改造和商业模 式创新过程中形成可持续性的转型升级。 另一方面, 加强对新技术、 新产品和新 工艺等研发应用的跟踪, 寻找新兴产业成长的驱动力, 研究其未来扩张能力, 将 相关股票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根据中国经济结构转型进程的深入, 动态调整 投资主题的范畴界定。 (2)行业选择 转型成长主题涉及到的相关行业,在我国经济转型过程中所处的发展阶段、 商业周期和运行模式均有所差异, 面临的上下游产业环境也各不相同, 因此, 各 行业的表现也不会完全同步。 在不同行业之间进行资产配置有助于提高基金投资组合的总体收益, 配置过 程中需要考虑到以下情况: 政府政策的出台及执行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发掘当期政策推动转型、 未来政 策变化可影响成长预期的相关行业,予以重点配置; 技术发展和产业模式的变革,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进 展情况, 观察生产方式和销售模式转变对行业发展前景的影响, 重点配置受益于 新技术促进转型的相关行业; 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 人口分布和结构的变化, 不同子行业面临的发展机遇 各不相同, 市场中将会不断的涌现出跨界行业。 跟踪这些跨界变化, 有利于配置 符合经济社会转型趋势的相关行业; 中短期内, 各个子行业所面临的市场需求弹性也各不相同, 在分析短期宏观 经济形势及各个子行业产品价格变化的基础上, 有利于在各个阶段配置预期收益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6 率较高的子行业。 在经济转型过程中, 结构调整将重构经济体系, 符合政策扶持方向、 代表未 来发展方向的行业和公司会展现出高景气度和高成长性。 在高景气度的行业内进 行投资, 往往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在行业增速高的行业内远比增长低的行业取 得高增长的概率要大。 (3)个股选择 改革和转型背景下, 首先改变的是对经济、 行业 和企业三个层面的成长预期。 无论是改革提升了经营效率, 还是转型开拓行业新模式、 企业生存的新空间, 都 是进入了成长的第一个阶段,企业估值空间都会打开。 基金管理人通过传统的定性分析手段, 关注具有先进的经营模式、 良好的公 司治理结构和优秀的公司管理层等核心价值的上市公司; 结合管理人定量投资方 法, 重点观察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成长空间 和股本扩张能力, 筛选出具有优秀 成长基因的股票。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发掘业绩高成长的公司, 成长性是推动股价长期上涨的关键因素,并且 公司 业绩需具有相对持续、稳定的高成长预期; 分析高估值的企业, 中国已经进入融合并购的大时代, 企业的高估值有利于 外延式并购, 二级市场高估值吸纳一级市场低估值, 提升企业竞争能力和盈利能 力; 关注涨幅较低的企业, 因为当行业和企业的基本面发生巨大变化、 景气度和 成长性向好时,涨幅较低的企业未来的上涨空间会更大; 关注总体市值较低的企业, 较小的市值提供了相对较高的安全边际, 既包括 横向比较,也包括纵向比较; 寻找经营有拐点的企业, 经营拐点包含了业绩和业务拐点, 有业绩拐点的企 业将进入一个高成长的阶段,而有业务拐点的企业则有潜在的业绩拐点预期。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稳健的管理方式, 通过对收益率、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 等因素的综合分析,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将通过宏观经济指标、 市场利率、 供求 关系等因素, 灵活管理不同债 券品种的配置比例, 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 重点把握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溢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7 价变化趋势。 本基金综合考虑申赎情况和基金资产变现能力, 灵活采用回购交易适当增强 收益,形成稳健的流动性管理体系。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对当前投资组合的避险保值为目标, 控制下行风险,平滑基金资产净值的波动。 股指期货具有流动性充裕、 交易成本低、 成交价 格的宽度和深度较好等特点, 当市场下行时, 配置股指期货能够快速降低组合的风险敞口, 回避市场系统性风 险, 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性; 当市场上行时, 又能灵活的提高仓位, 享受市场贝 塔的收益; 通过研究股票现货和股指期货的运行特征, 能够更好对组合进行调整 优化,控制组合风险。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95% ; (2)本基金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8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期限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5.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5.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 的买 入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5.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 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 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 个月内 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9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只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70%+ 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 率*30%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授权,由 中证指数有 限公司开发的中国 A 股市场指数,它的样本 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大 部分流通市值,其成份股票为中国 A 股市场 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股票,能 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1 年 12 月 31 日 推出的债券指数。 它是中国债券市场趋势的表征, 也是债券组合投资管理业绩评 估的有效工具。 中国债券总指数为掌握我国债券市场价格总水平、 波动幅度和变 动趋势,测算债券投资回报率水平,判断债券供求动向提供了很好的依据。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 或者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 较基准,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0 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应履行适 当的程序,报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预期风险 和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但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 为自身、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 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1 报 告期末基金 资产组合情 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161,753,422.26 91.16 其中:股票 161,753,422.26 91.16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000,000.00 1.13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3,228,380.69 7.45 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1 8 其他资产 466,448.81 0.26 9 合计 177,448,251.76 100.00 2 报 告期末按行 业分类的股 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5,181,000.00 2.94 C 制造业 102,803,452.33 58.2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3,168,200.00 1.80 E 建筑业 212,404.44 0.12 F 批发和零售业 14,831,225.70 8.4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438,737.63 3.08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5,820,500.00 3.30 J 金融业 5,057,647.10 2.87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5,545,657.80 3.14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6,930.16 0.01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0,286,467.10 5.83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391,200.00 1.92 S 综合 - - 合计 161,753,422.26 91.66 3 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2 1 000826 启迪桑德 299,897 10,286,467.10 5.83 2 002108 沧州明珠 309,969 7,389,660.96 4.19 3 600885 宏发股份 200,000 7,264,000.00 4.12 4 002217 合力泰 349,959 6,817,201.32 3.86 5 002589 瑞康医药 150,100 6,157,102.00 3.49 6 600406 国电南瑞 350,000 5,820,500.00 3.30 7 600699 均胜电子 180,000 5,817,600.00 3.30 8 002138 顺络电子 299,906 5,683,218.70 3.22 9 002171 楚江新材 360,000 5,637,600.00 3.19 10 002127 南极电商 469,971 5,545,657.80 3.14 4 报 告期末按债 券品种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 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十名 资产支持证 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 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进行贵金属投资。 8 报 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 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期末本基 金投资的股 指期货交易情 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 的股指期货持 仓和损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 基金投资的 国债期货交易 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 债期货投资 政策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2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货 持仓和损益 明细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资组合报 告附注 11.1 报告 期内本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 证券的发行主 体未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查 , 在本 报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本基 金投资的前 十名证券 的发行主体未 受到公开谴 责、 处罚。 11.2 本基 金投资的前十 名股票中, 没有超出基金 合同规定的备 选股票库之 外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3 的股 票。 11.3 其他资 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140,663.4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08,925.14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895.99 5 应收申购款 11,964.2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66,448.81 11.4 报告期 末持有的处 于转股期的可 转换债券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债。 11.5 报告期 末前十名股 票中存在流通 受限情况的 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 说明 1 600406 国电南瑞 5,820,500.00 3.30 重大资产重组 11.6 投资组 合报告附注 的其他文字描 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 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 可能存在尾差。 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4 十、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以下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17 年 3 月31 日。 1基 金净值表现 1.1 本报告期 基金份额净 值增长率及其 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 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12-30 (基金 合同生效日)至 2015-12-31 17.93% 2.36% 8.66% 1.73% 9.27% 0.63% 2016-1-1至 2016-12-31 -36.55% 1.66% -8.07% 0.98% -28.48% 0.68% 2017-1-1至 2017-3-31 5.59% 0.71% 2.63% 0.37% 2.96% 0.34% 2014-12-30 (基金 合同生效日)至 2017-3-31 -20.99% 1.95% 2.52% 1.34% -23.51% 0.61% 注:本基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 率*70%+中国债券总指数 收益率*30% 。 1.2 自基金 合同生效以来 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增长 率变动及其与 同期业绩比 较 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 比较 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5 浙商汇金转型成长 基金基准 2014-12-30 2015-04-29 2015-08-20 2015-12-18 2016-04-14 2016-08-05 2016-12-05 2017-03-31 120% 100% 80% 60% 40% 20% 0% -20% 注: 本基金合同 生效日为2014 年12月30日 。 本基金 建仓期结束时各项 资产配置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约定。 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6 十一、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 财产账 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7 十二、基金 资产的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 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期货合约、 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 行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 实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8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 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 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票,同 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 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债 券、资产支 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 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个以 上市场交易 的,按债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估 值。 5、股指期货合约按 照估值日的结 算价估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1、基金份额净值是 按照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9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 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三位以内( 含第三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 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 生,但尚未给 当事人造成 损失时,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 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 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负 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0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 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 当事人,并根据估值 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的 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 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的 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 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 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 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1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场 所及其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误,或由于 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2 十三、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 指基 金利息 收入 、投 资收益 、公 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 其他收 入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 金利润 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 分配 利润指 截至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若 《基金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 ,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资产承担;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 方案中 应载 明截 止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 发放 日距离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即 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 截止日 )的 时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3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 分配 时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由投 资者 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4 十四、基金 的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 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5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完 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 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 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6 十五、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各自 保留完整的 会计账目、凭证并进 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 与基金管理人 就基金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 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 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充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 务所,须通报基金托 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7 十六、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 是界定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 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 要登载在 指定媒体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 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9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 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0 (8)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长、总经 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 案,并予以公告。 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1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 作底稿,并将 相关档案至 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2 十七、风险 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 素、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 市场 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1、政策风险。因国 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行业政 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金融 市场利率的波 动会导致证 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 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3、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 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 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4、购买力风险。基 金投资的目的 是基金资产 的保值增值,如果发 生通货膨 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 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 人员配备、 管理水平与内部控制 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因业务扩张过快、 行业内过度竞争、 对主要业务人 员过度依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例如,申购与赎回清单编制错误、 越权违规交易、欺诈行为及交易错误等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和赎回。 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3 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 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 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可能会产生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风 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 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五)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 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 具备一些特有的 风险点。投资股指期货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 股指期货合约 价格和指数 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 波动所造 成的风险,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 间价格 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 险。 4、保证金风险:是 指由于无法及 时筹措资金 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 指期货合 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 由于内部流程 的不完善、 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 者疏漏、 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六)技术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 申购、 赎回、 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 可能因为技 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销售代理机构等。 (七)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 和销售代理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 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4 十八、基金 合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5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 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6 十 九、基金 合同的内 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 同》收取基金 管理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 同》及有关法 律规定监督 基金托管人,如认为 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 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 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 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担任基 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7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析、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8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 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与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 募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基金合 同》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9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 金托管费以 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 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 人对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违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 规则,为基金 开设证券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 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除《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0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4)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6)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7)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8)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1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 代表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 款项及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 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 易过程中因任 何原因获得 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或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3 (5)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 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 会议的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 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4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 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 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 于代理人身份,代理 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 式并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 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还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或 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 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5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 到会者出示的 在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 。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 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 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 含 1/3)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 开会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 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 合同约定通知 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 参加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基 金份额 低于 上述规 定比 例 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 含 1/3)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参加,方可召开。 (4)上述第 (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6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 情况下,经 会议通知载明,基金 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 合同》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 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7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 决议须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 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 决议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 含 2/3)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 、与其 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 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 举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8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立 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 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 人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代 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9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 指基 金利息 收入 、投 资收益 、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 其他收 入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 金利润 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 分配 利润指 截至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若 《基金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 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资产承担;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 方案中 应载 明截 止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 发放 日距离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即 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 截止日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0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 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1 算方法如下: H =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完 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 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 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与经济转型相关的上市公司, 通过精选个股和严格控制风 险,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 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中 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 政府支持债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2 券、 地方政府债、 资产支持证券、 可转换债券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 券) 、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货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 的 30%-95%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投资于转型成长的证券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所指的转型成长主要是指中国在经济结构 的转型过程中将重构经济 体系, 而经济结构的优化会为成长型的行业和公司带来投资机遇。 从当前中国的 经济结构分析, 传统产业通过调整产品结构, 逐步进行技术升级, 从而优化市场 资源配置, 提高企业的利润率; 新经济因素的不断孕育生长, 带动了新能源、 新 材料和互联网等行业的技术创新,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进一步推动经济发展。 在转型过程中,符合未来发展方向的行业和公司,其成长空间将会更加广阔。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 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95% ; (2)本基金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3 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期限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5.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5.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 的买 入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5.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 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4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 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 个月内 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只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六、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本合同 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5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 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6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七、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或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 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 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 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7 二十、基金 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天水巷 25 号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浙商 证券大楼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雪峰 成立时间:2013 年 4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字[2012]1431 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85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证券资产管理、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 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 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 险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8 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 担保; 结汇、 售汇; 发行和代理发 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 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 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 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建立相 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 资的股票 库、 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 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中 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 政府支持债 券、 地方政府债、 资产支持证券、 可转换债券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 券) 、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货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30%-95%; (2)本基金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9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期限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5.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5.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0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5.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 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 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 个月内 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只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复核。 (三)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一) 、 (二)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 的约定,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 、本协议 约定的,应当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1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 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 期内,在不违 反公平、合 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 金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擅 自挪用基金 财产、未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 管理、 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 本协议有 关规定时,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查 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 全保管基金财 产,未经基 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 指令或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另有 规定,不 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2 4、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别 设置账户,与基金托 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 分账管 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除依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 基金管理人宣 布停止募集 时,募集的基金份额 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 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并出具验 资报告,出具 的验资报告 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 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本基金财 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 处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未能达 到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由基金 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 基金的名义开 设本基金的 银行账户。本基金的 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 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 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在上述账户开立 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 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3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 代表本基金, 以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 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 身法人名义在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 效日之后,本 基金被允许 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 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因业务发展需要 而开立的其他 账户,可以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 基金管理人提供协助。 新账户 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6、法律法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关账 户的开立和 管理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办 理。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如欲开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 需先向中国人民银行 报备, 报备完成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 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4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时 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 指基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债 后的价值。基金份额 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 开放日对基金 财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 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 并以双方约定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以双方约定 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 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 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估值违 反《基金合同》订明 的估值方 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 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含第 3 位)内发生 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 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 时并及时进行 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的任 何基金净值 数据错误,导致该基 金财产或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5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 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 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 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 则双 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 及其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或由于其 他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 的复核结果与 基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 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 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 说明书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予以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6 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 了后60 日内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 束后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 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应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 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 章或者 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 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进行仲裁, 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 本协议的当事人 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7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 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8 二十一、对 基金投资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对服务项目进行调整。 如因系统、 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 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责任。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 席在交易日提 供每天不少 于7小时的人工服务 ,基金投 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 信息定制、 账户资 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二)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发送邮件或者直接登录基金管理 人网站定制基金净值、交易确认信息、电子对账单、定期资讯等信息服务。 (三)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客服热线人工服务、客服电子邮箱、 纸质信函等多种不同的渠道提出投诉或意见。 (四)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95345 客户服务传真: (0571)87903794 公司网址:www.stocke.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tocke.com.cn 客服地址:杭州市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7楼 邮政编码:310020 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9 二十二、其 他应披露 事项 自2016 年12 月30 日至2017 年 6 月29 日, 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于《上 海证券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www.stocke.com.cn)。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参加大泰金石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上海证券报 2017-01-14 2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参加东吴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公司网站、上海证券报 2017-01-14 3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参加上海汇付金融 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公司网站、上海证券报 2017-01-14 4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参加深圳众禄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公司网站、上海证券报 2017-01-14 5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参加浙江同花顺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上海证券报 2017-01-14 6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参加浙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公司网站、上海证券报 2017-01-14 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0 告 7 浙商汇金转型成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4 季度 报告 公司网站、上海证券报 2017-01-21 8 浙商汇金转型成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7 年第1 号) 公司网站 2017-02-10 9 浙商汇金转型成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7 年第1 号)摘要 公司网站、上海证券报 2017-02-10 10 关于增加华阳众惠为浙江浙 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开放式基金销售机构的公 告 公司网站、上海证券报 2017-02-10 11 关于增加平安证券为浙江浙 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开放式基金销售机构的公 告 公司网站、上海证券报 2017-02-27 12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 在蚂蚁 (杭州) 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最低申购金额、 最低赎回 份额及最低保留份额的公告 公司网站、上海证券报 2017-03-10 13 浙商汇金转型成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2016 年年度报告 公司网站 2017-03-31 14 浙商汇金转型成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2016 年年度报告 摘要 公司网站、上海证券报 2017-03-31 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1 15 浙商汇金转型成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季度 报告 公司网站、上海证券报


2017-04-21 16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增加上海长量基金 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旗 下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公司网站、上海证券报 2017-05-02 17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办公地址变更的公 告 公司网站、上海证券报 2017-05-02 18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停牌 股票估值办法的公告 公司网站、上海证券报 2017-06-01 19 关于增加国金证券为浙江浙 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开放式基金销售机构的公 告 公司网站、上海证券报 2017-06-19 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2 二十三、招 募说明书 存放及查 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浙商 汇金 转型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3 二十四、备 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法律意见书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托管协议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 存放地点: 除第 5 项在基金托管人处外, 其余文件均在基金管理人的 住所。 (三)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