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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富民纯债A(005069)

长信富民纯债:关于增设A类基金份额相关事项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长信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 
关于长信 富民纯债一年定 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增设 A 类基金
份额相 关事项 的公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及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长信富民纯债一年
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 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约定,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 在与本基金的托管
银行 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决定自 2017
年 8 月 16 日起对本基 金进行份额分类,原有基金份额 归为 C 类份额, 同时增设
A 类份额 。 为此, 本公司 将对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相应修订。 本基金进行份额分类事项对原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根据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 基金的 份额 分类情 况 
(一)对本基金份额实施分类的原则 
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
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
收取申购费用 , 在赎回时亦不收取赎回费 ,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 称为C 类基金份额。C 类份额的基金代码保持不变 , 仍为519955 。 另增设
A 类份额的基金代码 ,为005069。 
(二)对本基金投资者已持有基金份额的处理 
本基金分类后, 原有基金份额将自动划归为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对 原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继续持有、赎回或转换无任何 改变,利益不受任何影响。 
(三) 本基金增加 A 类基金份额后的费率 情况 
增加 A 类基金份额后本基金费率情况如下表: 
单笔申购金额 (M, 含申购 费) A 类申购费率 C 类申购费率 
M<100 0.60% 0 2 
 
A 类赎回费率 C 类赎回费率 
持有期 限(Y) 赎回费 率 
0 
Y<30 天 0.5% 
30 天≤Y<2 年 0.05% 
Y≥2 年 0% 
年管理费率 0.70% 年托管费率 0.20% C 类销售服务费率 0.40% 
注: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25%应 归基 金财 产。 
 
二 、重 要提示 
1、 本公 司将依 照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在 下期更 新的 《长 信富民 纯债一 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 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投资
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 书 及 相 关 法 律 文 件 。 
2、本基金在进行份额分类并增加 A 类份额之日起,A 类份额和 C 类 份额并
存。 
3、本公 司将依 照法律 法规的规 定,在 最新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中 更新本
基金收费方式,但开通本业务的时间 自本公告载明的 日期起实施。 
4、投 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566(免长话费) 
网址:www.cxfund.com.cn 
 
三 、 风 险提示 :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 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 ,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
业绩表现。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 , 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 相关 基金的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 此公 告。 
 
附: 《长信富民纯债 一 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修 改前后
100≤M <500 0.30% 
M≥500 每笔1000 元 3 
 
文对照表 
 
长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2017 年 8 月 14 日 
 
 
 
 
 
 
 
 
 
 
 
 
 
 
 
 
 
 
 
 
 
 
 
 
附件: 4 
 
《长信富民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 《长 信富民 纯债 一年定 期
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 合同 》版本 
修订后《长信富民纯 债一 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版本 
修改理由 
内容 内容 
第二
部分 
释义 
无 52 、 A 类基金份额、A 类份额: 指在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时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而
不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 在 赎 回 时 根 据
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用的 基金份额 
53 、C 类基金份额、C 类份额: 指在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 在 赎 回 时 亦 不 收 取 赎 回 费 ,
而 是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补充两类
份 额 的 释
义。 
第三
部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无 八、基金的份额类别 
本 基 金 根 据 申 购 费 用 、 销 售 服 务 费
用 收 取 方 式 的 不 同 ,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为不同的类别。 
在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时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而 不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 在 赎 回 时 根
据 持 有 期 限 收 取 赎 回 费 用 的 基 金 份
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
在 赎 回 时 亦 不 收 取 赎 回 费 , 而 是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 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 额分别设
置 代 码 。 由 于 基 金 费 用 的 不 同 , 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将 分 别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计 算 公
式 为 计 算 日 各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 份额 总数。 
本 基 金 有 关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具 体 设
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 金管 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根 据 基 金 实 际 运 作
情 况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补 充 本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设置的
基本情
况。 5 
 
增 加 新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调 低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费 率 水 平 、 或 者 停
止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销 售 等 , 此
项 调 整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但须报证监会备 案并 提前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六、 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途 
1 、 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4 位 , 小 数 点后第
5 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 的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在本基
金的封 闭期 期间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 在 开 放 期 首 日 披 露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
本基金 的开 放期 期间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交 易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 点以及
其他媒 介 , 披 露交 易日 的 基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遇
特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2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及 余 额 的 处
理方式 : 本基 金申 购份 额 的计算
详见招 募说 明书 。 申购 的 有效份
额 为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承担 。 
3 、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及 处理 方式:
本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详 见 《 招
募说明 书》 , 赎回 金额 单位 为元。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赎回 金额 为按 实际 确 认的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值并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 赎回金
额单位 为元 。 上述 计算 结 果均按
四舍五 入方 法 , 保 留到 小 数点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 损失由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途 
1 、 本 基金 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
份 额 , 两 类 基 金 份额 单 独 设 置 基 金
代 码 , 分 别 计 算 和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本 基 金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计
算, 均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4 位,小 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在 本
基 金 的 封 闭 期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两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开 放 期 首 日 披 露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两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在 本 基 金 的
开 放 期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交 易 日 的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公告 。 
2 、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及余 额 的处理 方
式 : 本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详 见 招
募说明 书。 本基金的 A 类 份额的申
购 费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 并 在 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本 基金 C 类份额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 申购的 有 效 份 额 为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该类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小数 点 后 2 位, 由此 产 生的收 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3 、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及 处理 方式 : 本
基 金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详 见 《 招 募 说
明书》 , 赎 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 本基 金
A 类 份额 的 赎 回 费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本
基金 C 类份额不收 取赎回 费 。赎 回
1 、 明 确两
类 份额净
值 计 算 及
公告规
则。 
2 、 明 确两
类 份额的
申 购 费 与
赎回费的
收取 及 处
理方式 。 
 6 
 
基金财 产承 担。 
4 、 本 基 金 不收取 申购费 与 赎回
费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 金合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式 , 并 最迟 应于 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 体 上
公告。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由 此产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4 、 申购费用由申 购 A 类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承担,不列入 基金 财产。 
5 、 赎回费用由赎 回 A 类基金份额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赎 回
费 用 应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按 照 比 例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未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6 、 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 申 购份额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 赎回费率 、 赎 回 金
额 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和 收 费 方 式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确
定 ,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六、 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途 
无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途 
7 、 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在不 违反法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且 不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产 生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金销售费率。 
补 充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销 售 费
用 实 行 一
定 优 惠 的
相关规
定。 
第八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住所: 上海 市浦东新 区银 城中路
68 号 9 楼 
法定代 表人 : 田丹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一、基 金管 理人 
住所: 中 国 ( 上海)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银城 中路 68 号 9 楼 
法定代 表人 : 成善栋 
注册资 本:1.65 亿元 人民 币 
更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信
息。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益。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同 一 类 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
合法权 益。 
完 善 相 关
表述。 7 
 
第九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 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有的 同 一 类 别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拥
有平等 的投 票权 。 
完 善 相 关
表述。 
一、 召开事 由 
2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以 及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 
(3 ) 在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费率 、 赎 回费 率, 调 整 收费方
式、 增加新的 基 金份 额类 别; 
一、召 开事 由 
2 、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以
及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 
(3 ) 在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 调 整 收 费 方 式 、 调
整基金 份额 类别 的设置; 
完 善 相 关
表述。 
第十
五部
分基
金资
产估
值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 施确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 估 值错误
时,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任一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4 位以 内
(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 视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 
完 善 相 关
表述。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4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方法 如下 :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案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公告。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4 、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
法如下 : 
(2 ) 错 误偏 差达 到 该类 基 金份额 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该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完 善 相 关
表述。 
第十
六部
分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二、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支 付方 式 
3 、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本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为
0.4% 。 本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将专门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与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服务 。 销售 服务 费 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4% 年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销售 服 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支付 方式 
3 、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销售服
务费, C 类基金份额 的 销 售 服务费 年
费率 为 0.4% 。 本基 金销 售 服务费 将
专 门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与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服务 。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基金份额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4% 年
费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 日 应 计提的 销
售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 前 一日 基 金资产 净
明 确 本 基
金 A 类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务费 , C
类 收取 销
售服务
费。 8 
 
值 
第十
七部
分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2 、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 资 , 投资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投资 者不 选择 , 本基 金 默认的
收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4 、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2 、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相 应 类 别 的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4 、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
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 份额收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各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对 应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将 有 所 不 同 。 本 基
金 同 一 类 别 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
等分配 权; 
完善 本 基
金 的 收益
分配原
则。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 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 现 金红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于 支 付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时 , 基金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红
利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 依 照 《业
务规则 》执 行。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相 应 类 别 的 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
的 计 算 方 法 , 依 照 《 业 务 规 则 》 执
行。 
完善相关
表述。 
第十
九部
分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在 本基金
的封闭 期期 间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基 金 管理人
应 当 在 开 放 期 首 日 披 露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 本
基金的 开放 期期 间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在 每个 交易 日的 次日 , 通 过
网站 、 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 以及其
他媒介 , 披露 交易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 四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本 基 金 的
封 闭 期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两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开 放 期 首 日 披 露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两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在 本 基 金 的 开 放 期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交 易 日
的 两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净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两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完 善 相 关
表述。 9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两类基金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定媒 介上 。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七) 临时 报告 
17 、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 误达基
金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 点五 ;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七) 临时 报告 
17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达 该类
基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 五; 
完 善 相 关
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