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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指消费(159946)

全指消费: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8月)查看PDF公告

 
 
 
 
 
 
广 发 中证 全指 主要 消费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二〇一七年八月 
 
 
【 重 要 提 示】 
本基金于2013年9月29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264号文核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
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
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
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中证全指
主要消费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 相似的风险收益特
征。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 ,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由于本基
金的标的指数组合证券横跨深圳及上海两个证券交易所,本基金的申购、赎回采用组合证券
“场外实物申购、赎回”的模式办理,其申购、赎回流程与组合证券仅在深圳或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ETF产品有所差异。通常情况下,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在T+1日确认,申购所
得ETF 份额及赎回所得组合证券在T+2 日可用。如投资人需要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参与本基
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同时持有并使用深圳A股账户与上海A股账户,且该两个账户的证 件号
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人所有,同时用以申购、赎回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的托管证券公司
和上海A股账户的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应为同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
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


本 招 募 说 明书( 更新) 所载 内 容 截 止日 为2017 年7 月1 日 , 净值 表 现 和 投资 组 合 数 据截 止 日 为2017 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8 第五部分


相 关 服 务 机构 ..................................................... 2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5 第七部分


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 36 第八部分


基 金 份 额 折算 与 变 更 登记 ........................................... 37 第九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上 市 交 易 ............................................... 38 第十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 回 ............................................. 4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1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7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7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79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2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 88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和基金财 产的清算 ........................... 92 第 二 十 一 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 94 第 二 十 二 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 摘 要 ...................................... 108 第 二 十 三 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 118 第 二 十 四 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 查阅方式 .................................... 119


第 二 十 五 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0 第 二 十 六 部分


备查文件 .................................................... 121


1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中证全指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 称 “招募说明书” 或 “ 本招募说明书” ) 依照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 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以及《广发 中证全指主 要 消 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募 说明书不存 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 重 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中证全 指主要消费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或 “本基金” ) 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 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基 金的基金合 同编写,并 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 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 人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 指 《广发中证全指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 指 广 发 中 证 全 指 主 要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广发中证全指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广 发 中 证 全 指 主 要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广发中证全指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 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6 月1 日 起实施并经2015 年4 月24 日 第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第 十 四 次 会 议通过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 15 日 颁布、同年 6 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深交所《实施细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 实施细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实施细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指深交所 《业务细则》 定义的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 16、ETF 联接基金 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 与本基 金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采用开放 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7、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 4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机构投资者 2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试 点 办 法 》 ( 包 括 其 不 时 修 订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的投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 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 指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 构 28、直销机构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 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 5 销售业务的机构, 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 30、发售代理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 务的机构 3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2、基金销售网点 指 直 销 机 构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33、登记结算业务 指 《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以及广发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定 义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 34、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结算 机 构 为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其中: 本基金认购份额 以 及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场 内 上 市 交 易 或 场 内 申购、 赎回等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由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办理; 本基金的场 外申购、 赎回等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由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办理 35、基金账户 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 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36、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 该 销 售 机 构 买 卖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 情况的账户 37、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6 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8、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基金募集期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40、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42、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 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3、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4、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 务的工作日 45、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 间段 46、 《业务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深圳证券交易 所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基 金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实 施 细则》 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 实施细则 47、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48、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7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申 购 赎 回清单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50、申购赎回清单 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 赎 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1、申购对价 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 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2、赎回对价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应 交 付 给 赎 回人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 对价 53、标的指数 指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并 发 布 的 中 证 全 指 主要消费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4、组合证券 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5、完全复制法 指一种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组合的方法。 通过 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 并且按照每 种 成 份 证 券 在 标 的 指 数 中 的 权 重 确 定 购 买 的 比例,以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56、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指本基金申购份额、 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 投 资 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应 为 最 小 申 购 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7、现金替代 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 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 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8、现金替代退补款 指 投 资 人 支 付 的 现 金 替 代 与 基 金 购 入 被 替 代 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的差额。 若现金替 代 大 于 本 基 金 购 入 被 替 代 成 份 证 券 的 成 本 及 相关费用, 则本基金需向投资人退还差额, 若 现 金 替 代 小 于 本 基 金 购 入 被 替 代 成 份 证 券 的 8 成本及相关费用, 则投资人需向本基金补缴差 额 59、现金差额 指 最 小 申 购 赎 回 单 位 的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当 日 收 盘 价 计 算 的 最 小 申 购 赎 回 单 位 中 的 组 合 证 券 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 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 支 付 或 应 获 得 的 现 金 差 额 根 据 最 小 申 购 赎 回 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 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 数计算 60、预估现金差额 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 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预估值, 预估现金差额由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6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和 组 合 证 券 内 各 只 证 券 的 实 时 成 交 数 据 计 算 并 由 深 圳 证 券 交 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简称IOPV 62、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的 操 作 63、元 指人民币元 64、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 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约 65、收益评价日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本 基 金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标 的 指数增长率差额之日 66、基金净值增长率 指 收 益 评 价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与 基 金 上 市 前 一 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 乘以 100% (期间如 发生基金份额折算, 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 9 始日重新计算) 67、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指 收 益 评 价 日 标 的 指 数 收 盘 值 与 基 金 上 市 前 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 乘以100% (期 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 则以基金份额折算 日 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8、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9、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0、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数 71、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2、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3、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1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56 室 3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 、设立时间:2003 年8 月5 日 6 、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7 、联系人:段西军 8 、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9 、 股权结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广发证券” )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 限 公 司 、 深 圳市 前 海 香 江金 融 控 股 集团 有 限 公 司、 康 美 药 业股 份 有 限 公司 和 广 州 科技 金 融 创 新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51.135%、 15.763%、 15.763 %、 9.458%和7.881% 的股权。 二 、 主 要 人员 情 况 1 、董事会成员 孙 树 明 先 生: 董 事 长 ,博 士 , 高 级经 济 师 。 兼任 广 发 证 券股 份 有 限 公司 董 事 长 、执 行 董 事 、 党 委 书记 , 中 国 注册 会 计 师 协会 道 德 准 则委 员 会 委 员, 中 国 资 产评 估 协 会 常务 理 事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第 三 届 理事 会 理 事 ,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第 一 届上 市 咨 询 委员 会 委 员 ,广 东 金 融 学 会 副 会 长 ,广 东 省 预 算腐 败 工 作 专家 咨 询 委 员会 财 政 金 融运 行 规 范 组成 员 , 中 证机 构 间 报 价 系 统 股 份 有限 公 司 副 董事 长 。 曾 任财 政 部 条 法司 副 处 长 、处 长 , 中 国经 济 开 发 信托 投 资 公 司 总 经 理 办 公室 主 任 、 总经 理 助 理 ,中 共 中 央 金融 工 作 委 员会 监 事 会 工作 部 副 部 长, 中 国 银 河 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等职务。 林 传 辉 先 生: 副 董 事 长, 学 士 , 现任 广 发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总 经 理 ,兼 任 广 发 国际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司 董 事 长 ,瑞 元 资 本 管理 有 限 公 司董 事 长 , 中国 基 金 业 协会 创 新 与 战略 发 展 专 业 委 员 会 委 员、 资 产 管 理业 务 专 业 委员 会 委 员 ,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第 四 届上 诉 复 核 委员 会 委 员 。 11 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 晓 燕 女 士: 董 事 , 硕士 , 现 任 广发 证 券 执 行董 事 、 副 总经 理 、 财 务总 监 , 兼 任广 发 控 股 ( 香 港 )有 限 公 司 董事 , 证 通 股份 有 限 公 司监 事 长 。 曾任 广 东 广 发证 券 公 司 投资 银 行 部 经 理 、 广 发 证券 有 限 责 任公 司 财 务 部经 理 、 财 务部 副 总 经 理、 广 发 证 券股 份 有 限 公司 投 资 自 营 部副总经理, 广 发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财 务 总 监、 副 总 经 理, 广 发 证 券股 份 有 限 公司 财 务 部 总经 理。 戈 俊 先 生 :董 事 , 硕 士, 高 级 会 计师 , 现 任 烽火 通 信 科 技股 份 有 限 公司 总 裁 , 兼任 南 京 烽 火 星 空 通信 发 展 有 限公 司 董 事 。曾 任 烽 火 通信 科 技 股 份有 限 公 司 财务 部 总 经 理助 理 、 财 务 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副总裁。 翟 美 卿 女 士: 董 事 , 硕士 , 现 任 深圳 香 江 控 股股 份 有 限 公司 董 事 长 ,南 方 香 江 集团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香 江 集 团有 限 公 司 总裁 、 深 圳 市金 海 马 实 业股 份 有 限 公司 董 事 长 。兼 任 全 国 政 协 委 员 , 全国 妇 联 常 委, 中 国 女 企业 家 协 会 副会 长 , 广 东省 妇 联 副 主席 , 广 东 省工 商 联 副 主 席 , 广 东 省女 企 业 家 协会 会 长 , 香江 社 会 救 助基 金 会 主 席, 深 圳 市 深商 控 股 集 团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广东 南 粤 银 行董 事 , 深 圳龙 岗 国 安 村镇 银 行 董 事。 曾 任 深 圳市 前 海 香 江金 融 控 股 集 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许 冬 瑾 女 士: 董 事 , 硕士 , 副 主 任药 师 , 现 任康 美 药 业 股份 有 限 公 司副 董 事 长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 兼任 世 界 中 联中 药 饮 片 质量 专 业 委 员会 副 会 长 、国 家 中 医 药管 理 局 对 外交 流 合 作 专 家 咨 询 委 员会 委 员 、 中国 中 药 协 会中 药 饮 片 专业 委 员 会 专家 , 全 国 中药 标 准 化 技术 委 员 会 委 员 , 全 国 制药 装 备 标 准化 技 术 委 员会 中 药 炮 制机 械 分 技 术委 员 会 副 主任 委 员 , 国家 中 医 药 行 业 特 有 工 种职 业 技 能 鉴定 工 作 中 药炮 制 与 配 置工 专 业 专 家委 员 会 副 主任 委 员 , 广东 省 中 药 标 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罗海平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现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 兼 任 中 华 联合 保 险 集 团股 份 有 限 公司 常 务 副 总经 理 , 保 监会 行 业 风 险评 估 专 家 。曾 任 中 国 人 民 保 险 公 司荆 襄 支 公 司经 理 、 湖 北省 分 公 司 国际 保 险 部 党组 书 记 、 总经 理 、 汉 口分 公 司 党 委 书 记 、 总 经理 , 太 平 保险 有 限 公 司市 场 部 总 经理 、 湖 北 分公 司 党 委 书记 、 总 经 理、 助 理 总 经 理 、 副 总 经理 兼 董 事 会秘 书 , 阳 光财 产 保 险 股份 有 限 公 司总 裁 , 阳 光保 险 集 团 执行 委 员 会 委 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 茂 云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博 士 , 高级 经 济 师 ,现 任 宁 波 大学 法 学 院 教授 、 学 术 委员 会 主 任 , 兼 任 绍兴 银 行 独 立董 事 , 海 尔施 生 物 医 药股 份 有 限 公司 独 立 董 事。 曾 任 复 旦大 学 教 授 、 12 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教 授、 博士生导师, 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 辽 宁 大 学 商学 院 博 士 生导 师 , 兼 任中 国 会 计 教授 会 理 事 、东 北 地 区 高校 财 务 与 会计 教 师 联 合 会 常 务 理 事、 辽 宁 省 生产 力 学 会 副理 事 长 、 东北 制 药 ( 集团 ) 股 份 有限 公 司 独 立董 事 、 沈 阳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中兴-沈阳商业大厦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辽宁 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 工商管理硕士 (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 计财处处长、 学科建设 处 处长、发展规划处处长、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新华国际商学院副院长。 2 、监事会成员 符 兵 先 生 :监 事 会 主 席 , 硕 士 , 经济 师 。 曾 任广 东 物 资 集团 公 司 计 划处 副 科 长 ,广 东 发 展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 总行资金部处长,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 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匡 丽 军 女 士: 监 事 , 硕士 , 高 级 涉外 秘 书 , 现任 广 州 科 技金 融 创 新 投资 控 股 有 限公 司 工 会 主 席 、 副总 经 理 。 曾任 广 州 科 技房 地 产 开 发公 司 办 公 室主 任 , 广 州屈 臣 氏 公 司行 政 主 管 , 广 州 市 科 达实 业 发 展 公司 办 公 室 主任 、 总 经 理, 广 州 科 技风 险 投 资 有限 公 司 办 公室 主 任 、 董 事会秘书。 吴 晓 辉 先 生: 监 事 , 硕士 , 现 任 广发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信息 技 术 部 总经 理 , 兼 任广 发 基 金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副经理、经理。 张 成 柱 先 生: 监 事 , 学士 , 现 任 广发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中央 交 易 部 交易 员 。 曾 任广 州 新 太 科 技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工程 师 , 广 发证 券 股 份 有限 公 司 工 程师 , 广 发 基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信 息 技 术部工程师。 刘 敏 女 士 :监 事 , 硕 士, 现 任 广 发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产 品营 销 管 理 部副 总 经 理 。曾 任 广 发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市场 拓 展 部 总经 理 助 理 ,营 销 服 务 部总 经 理 助 理, 产 品 营 销管 理 部 总 经 理助理。 3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 传 辉 先 生: 总 经 理 ,学 士 , 兼 任广 发 国 际 资产 管 理 有 限公 司 董 事 长, 瑞 元 资 本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长 , 中 国 基金 业 协 会 创新 与 战 略 发展 专 业 委 员会 委 员 , 资产 管 理 业 务专 业 委 员 会 委 员 ,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第 四 届 上 诉复 核 委 员 会委 员 。 曾 任广 发 证 券 股份 有 限 公 司投 资 银 行 部 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 平 先 生 :副 总 经 理 ,硕 士, 经 济师 。 曾 任 上海 荣 臣 集 团市 场 部 经 理、 广 发 证 券投 资 银 13 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 基金科汇基金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 广 发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总 经 理 助 理, 中 国 证 券监 督 管 理 委员 会 第 六 届创 业 板 发 行审 核 委 员 会 兼职委员。 易 阳 方 先 生: 副 总 经 理, 硕 士 。 兼任 广 发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投 资 总 监, 广 发 聚 丰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 经 理、 广 发 聚 祥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经 理 、 广 发鑫 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基 金 经 理 、广 发 鑫 益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 经理 、 广 发 创 新 驱 动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 经 理, 广 发 国 际资 产 管 理 有限 公 司 董 事, 瑞 元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司 董 事 。 曾任 广 发 证 券投 资 自 营 部副 经 理 , 中国 证 券 监 督管 理 委 员 会发 行 审 核 委 员 会 发 行 审核 委 员 , 广发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投资 管 理 部 总经 理 、 总 经理 助 理 , 广发 聚 富 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段 西 军 先 生: 督 察 长 ,博 士 。 曾 在广 东 省 佛 山市 财 贸 学 校、 广 发 证 券股 份 有 限 公司 、 中 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邱 春 杨 先 生: 副 总 经 理, 博 士 , 瑞元 资 本 管 理有 限 公 司 董事 。 曾 任 原南 方 证 券 资产 管 理 部 产 品 设 计人 员 , 广 发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机 构理 财 部 副 总经 理 、 金 融工 程 部 副 总经 理 、 产 品 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 魏 恒 江 先 生: 副 总 经 理, 硕 士 , 高级 工 程 师 。兼 任 广 东 证券 期 货 业 协会 副 会 长 及发 展 委 员 会 委 员 。曾 在 水 利 部、 广 发 证 券股 份 有 限 公司 工 作 , 历任 广 发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上 海 分 公 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 敬 晗 女 士: 副 总 经 理, 硕 士 , 兼任 广 发 国 际资 产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副 董事 长 。 曾 任中 国 农 业 科 学 院 助理 研 究 员 ,中 国 证 监 会培 训 中 心 、监 察 局 科 员, 基 金 监 管部 副 处 长 及处 长 , 私 募 基金监管部处长。 4 、基金经理 陆志明, 男, 中国籍, 经济学硕士,18 年证券和基金业从业经历, 持有基金业执业资格 证书,1999 年5 月至2001 年5 月在大鹏证券有限公司任研究员,2001 年5 月至2010 年8 月 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任部门总监,2010 年8 月9 日至2016 年5 月29 日任广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总经理,2011 年 6 月 3 日至 2016 年 7 月 27 日任广发中小板 300ETF 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1 年 6 月 9 日至 2016 年 7 月 27 日任广发中小板 300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 经理,2012 年5 月7 日至2016 年7 月27 日任广发深证100 指数分级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6 月 3 日起任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 ETF 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4 年 10 月30 日至2016 年7 14 月27 日任广发百发100 指数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12 月1 日起任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 ETF 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1 月8 日起任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ETF 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1 月 29 日起任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3 月23 日起任广 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 ETF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 15 日起 任广发可选消费联接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 6 日起任广发医药卫生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 25 日起 任 广发中证全指能源 ETF 和广发中证全指原材料 ETF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7 月1 日起任广 发中证全指主要消费 ETF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7 月9 日起任广发能源联接和广发金融地 产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7 月23 日至2016 年7 月27 日任 广发医疗指数分级基金的基 金经理,2015 年8 月18 日起任广发原材料联接和广发主要 消费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5 月 30 日起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副总经理,2017 年 6 月 13 日起任广发中证 全指工业 ETF 和广发全指工业ETF 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5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 席 : 公 司副 总 经 理 易阳 方 先 生 ;成 员 : 权 益投 资 一 部 总经 理 李 巍 先生 , 研 究 发展 部 总 经理孙迪先生,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张芊女士。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的 职 责 1 、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12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经 理 的 承 诺 1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 的 有 关 规定 , 建 立 健全 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采 取有 效 措 施 ,防 止 违 反 现行 有 效 的 有关 法 律 、 法 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 、 《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 的内 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知 悉 的 有 关证 券 、 基 金的 商 业 秘 密, 尚 未 依 法公 开 的 基 金投 资 内 容 、基 金 投 资 计 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6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漏 在 任 职 期间 知 悉 的 有关 证 券 、 基金 的 商 业 秘密 、 尚 未 依法 公 开 的 基金 投 资 内 容、 基 金 投 资 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 基 金 管理 人 的 内 部控 制 制 度 基 金 管 理 人的 内 部 风 险控 制 制 度 包括 内 部 控 制大 纲 、 基 本管 理 制 度 、部 门 业 务 规章 等 。 内 部 控 制 大纲 是 对 公 司章 程 规 定 的内 控 原 则 的细 化 和 展 开, 对 各 项 基本 管 理 制 度的 总 揽 和 指 导 。 内 部 控制 大 纲 明 确了 内 部 控 制目 标 和 原 则、 内 部 控 制组 织 体 系 、内 部 控 制 制度 体 系 、 内 部 控 制 环 境、 内 部 控 制措 施 等 。 基本 管 理 制 度包 括 风 险 控制 制 度 、 基金 投 资 管 理制 度 、 基 金 绩 效 评 估 考核 制 度 、 集中 交 易 制 度、 基 金 会 计制 度 、 信 息披 露 制 度 、信 息 系 统 管理 制 度 、 员 工 保 密 制 度、 危 机 处 理制 度 、 监 察稽 核 制 度 等。 部 门 业 务规 章 是 在 基本 管 理 制 度的 基 础 上 ,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 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 、 建 立 以各 岗 位 目 标责 任 制 为 基础 的 第 一 道监 控 防 线 。各 岗 位 均 制定 明 确 的 岗位 职 责 , 各 业 务 均 制定 详 尽 的 操作 流 程 , 各岗 位 人 员 上岗 前 必 须 声明 已 知 悉 并承 诺 遵 守 ,在 授 权 范 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 、 建立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 位 之 间 建 立重 要 业 务 处理 凭 据 传 递和 信 息 沟 通制 度 , 后 续部 门 及 岗 位对 前 一 部 门及 岗 位 负 有 监督的责任。 3 、 建立以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 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 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 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 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 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 17 监控防线。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 本 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银行”) 住所及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成立时间:1983 年10 月31 日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 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 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客服服务中心电话 :95566 二、基 金 托管 部 门 及 主要 人 员 情 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 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 券 、 基 金、 信 托 从 业经 验 , 且 具有 海 外 工 作、 学 习 或 培训 经 历 ,60% 以 上 的 员工 具 有 硕 士 以 上 学 位 或高 级 职 称 。为 给 客 户 提供 专 业 化 的托 管 服 务 ,中 国 银 行 已在 境 内 、 外分 行 开 展 托 管业务。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展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拥 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 一 对 多、 一 对 一 ) 、 社 保 基 金、 保 险 资 金、QFII 、RQFII 、QDII 、 境 外 三 类机 构 、 券 商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信 托 计 划、 企 业 年 金、 银 行 理 财产 品 、 股 权基 金 、 私 募基 金 、 资 金托 管 等 门 类 齐 全 、 产 品丰 富 的 托 管业 务 体 系 。在 国 内 , 中国 银 行 首 家开 展 绩 效 评估 、 风 险 分析 等 增 值 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 券 投资 基 金 托 管情 况 截至 2017 年 06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611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574 只, QDII 基金 37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 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 管 业务 的 内 部 控制 制 度


19 中 国 银 行 托管 业 务 部 风险 管 理 与 控制 工 作 是 中国 银 行 全 面风 险 控 制 工作 的 组 成 部分 , 秉 承 中 国 银 行风 险 控 制 理念 , 坚 持 “规 范 运 作 、稳 健 经 营 ”的 原 则 。 中国 银 行 托 管业 务 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贯穿 业 务 各 环节 , 通 过 风险 识 别 与 评估 、 风 险 控制 措 施 设 定及 制 度 建 设、 内 外 部 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 起 , 中 国 银 行连 续 聘 请 外部 会 计 会 计师 事 务 所 开展 托 管 业 务内 部 控 制 审阅 工 作 。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AAF01/06 ” “ISAE3402”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 则 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 年, 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双 准 则 的 内 部控 制 审 计 报告 。 中 国 银行 托 管 业 务内 控 制 度 完善 , 内 控 措施 严 密 , 能够 有 效 保 证 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 管 人对 管 理 人 运作 基 金 进 行监 督 的 方 法和 程 序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的相 关 规 定 , 基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 金 管 理人 的 投 资 指令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和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应 当 拒 绝 执行 , 及 时 通知 基 金 管 理人 , 并 及 时向 国 务 院 证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报 告 。基 金 托 管 人如 发 现 基 金管 理 人 依 据交 易 程 序 已经 生 效 的 投资 指 令 违 反法 律 、 行 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20 第五部分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 、 基 金 份额 发 售 机 构 1 、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和网下股票发售直销机构 本 公 司 通 过在 广 州 、 北京 、 上 海 设立 的 分 公 司及 本 公 司 网上 交 易 系 统为 投 资 者 办理 本 基 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7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D 座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2908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 资 者 可 以通 过 本 公 司网 上 交 易 系统 办 理 本 基金 的 开 户 、认 购 等 业 务, 具 体 交 易细 则 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 、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1)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21 办 公 地 址 :广 东 省 广 州天 河 北 路 大都 会 广 场 5、18 、19 、36 、38 、39、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2)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3)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4)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22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068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站:www.nesc.cn (5)名称: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法人代表:刘汝军 联络人:孙恺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话:400-698-9898 传真: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6)名称: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7)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23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bhzq.com (8)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9)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详细地址)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联系电话:010-66555316 业务传真:010-66555246 客服热线: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cn (10)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 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24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11)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28 层A01、B01(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联系电话:021-64316642 业务传真:021-54653529 客服热线: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12)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张瑾 联系电话:021-53519888 业务传真:021-63608830 客服热线:4008918918、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13)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4)名称: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25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15)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16)名称: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17)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18-21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26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公司网站:www.dwzq.com.cn (18)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19)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0 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20)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27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1)名称: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络人:甘霖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服电话:96518(安徽) ,4008096518 (全国) 公司网站:www.hazq.com (22)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热线: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23)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吴倩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28 公司网站:www.gtja.com (24)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话:0371-967218 或4008139666;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25)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热线: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26)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27)名称: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 14 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400-8888-929


29 联系人:丁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公司网站:www.lxzq.com.cn (28)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9)名称: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30)名称: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F 栋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F 栋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罗创斌


30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公司网站:www.wlzq.com.cn (31)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人代表: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联系电话:0769-22100155 客服电话:0769-961130 传真: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32)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04、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32、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33)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31 (34)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35)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36)名称: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电话:0571-86078823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37)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32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400-689888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38)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A 座三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陶颖


电话:010-58568040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39)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服电话:9556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网站:www.95579.com 3 、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投 资 者 可 以到 以 下 代 销机 构 办 理 本基 金 的 募 集期 的 认 购 业务 : 爱 建 证券 、 安 信 证券 、 渤 海 证 券 、 财达 证 券 、 财富 证 券 、 财富 里 昂 、 财通 证 券 、 长城 证 券 、 长江 证 券 、 诚浩 证 券 、 川 财证券 、 大通 证 券 、 大同 证 券 、 德邦 证 券 、 第一 创 业 、 东北 证 券 、 东方 证 券 、 东海 证 券 、 东 莞 证 券 、 东吴 证 券 、 东兴 证 券 、 高华 证 券 、 方正 证 券 、 光大 证 券 、 广发 证 券 、 广州 证 券 、 国 都 证 券 、 国海 证 券 、 国金 证 券 、 国开 证 券 、 国联 证 券 、 国盛 证 券 、 国泰 君 安 、 国信 证 券 、 国 元 证 券 、 海通 证 券 、 恒泰 长 财 、 恒泰 证 券 、 红塔 证 券 、 宏信 证 券 、 华安 证 券 、 华宝 证 券 、 华 33 创 证 券 、 华福 证 券 、 华林 证 券 、 华龙 证 券 、 华融 证 券 、 华泰 联 合 、 华泰 证 券 、 华西 证 券 、 华 鑫 证 券 、 江海 证 券 、 金元 证 券 、 开源 证 券 、 联讯 证 券 、 民生 证 券 、 民族 证 券 、 南京 证 券 、 平 安 证 券 、 齐鲁 证 券 、 日信 证 券 、 瑞银 证 券 、 山西 证 券 、 上海 证 券 、 申万 宏 源 、 世纪 证 券 、 首 创 证 券 、 太平 洋 证 券 、天 风 证 券 、天 源 证 券 、万 和 证 券 、万 联 证 券 、西 部 证 券 、西 藏 同 信 、 西南证券、 厦门证券、 湘财证券、 新时代证券、 信达证券、 兴业证券、 银河证券、 银泰证券、 英 大 证 券 、招 商 证 券 、浙 商 证 券 、中 航 证 券 、中 金 公 司 、中 山 证 券 、中 投 证 券 、中 天 证 券 、 中 信 建 投 、中 信 浙 江 、中 信 万 通 、中 信 证 券 、中 银 证 券 、中 邮 证 券 、中 原 证 券 (排 名 不 分 先 后) 。 本 基 金 募 集期 结 束 前 获得 基 金 代 销资 格 的 深 交所 会 员 可 通过 深 交 所 网上 系 统 办 理本 基 金 的网上现金认购业务。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 要求 , 选 择 其他 符 合 要 求的 机 构 代 理销 售 本 基 金或 变 更 上述发售代理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 结算 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金颖 联系人: 崔巍 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907 三 、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的律 师 事 务 所 名称: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中 289 号南方传媒大厦15-18 层 负责人: 牟晋军 电话:020-66857288 传真 :020-366857289 经办律师: 刘智、陈琛 联系人: 牟晋军


34 四 、 审 计 基金 资 产 的 会计 师 事 务 所 名称: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 上海市延安东路222 号外滩中心30 楼 法人代表: 卢伯卿 联系人: 洪锐明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 洪锐明、江丽雅





3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 基 金 由 管 理 人 依 照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3】 1264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 基 金 自2015 年6 月15 日至2015 年6 月24 日 进 行 发 售 。 本 基 金 募 集 对 象 为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的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36 第七部分


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合同 的 生 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5 年 7 月 1 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 、 基 金 存续 期 内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数 量 和 资产 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7 第八部分


基 金 份 额 折算 与 变 更 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提高交易便利,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 基 金份 额 折 算 的时 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 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提前公告。 二、 基 金份 额 折 算 的原 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 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 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 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 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登记结算机构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基金管理 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 基 金份 额 折 算 的方 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38 第九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上 市 交 易 一 、 基 金 份额 的 上 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规则》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 、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 人; 3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日的3个工作日前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 二 、 基 金 份额 的 交 易 基金份额在深圳交易所的上市交易、暂停或终止上市交易,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 、 暂 停 上市 交 易


基 金 份 额 上市 交 易 期 间出 现 下 列 情形 之 一 的 ,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可 暂 停基 金 的 上 市交 易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不再具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2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 、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当 暂 停 上 市情 形 消 除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可 向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提 出 恢 复 上市 申 请 , 经深 圳 证 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发布基金恢复上市公告。


四 、 终 止 上市 交 易


基 金 份 额 上市 交 易 后 ,有 下 列 情 形之 一 的 , 深圳 证 券 交 易所 可 终 止 基金 的 上 市 交易 , 并 39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 、基金合同终止;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 、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日内发布基金终止 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 1、3 、4 、5 项 等 原 因 使本 基 金 不 再具 备 上 市 条件 而 被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终 止 上 市 的 , 本 基金 将 在 履 行适 当 程 序 后由 交 易 型 开放 式 指 数 证券 投 资 基 金变 更 为 以 中证 全 指 主 要 消 费 指 数 为标 的 指 数 的指 数 基 金 。若 届 时 本 基金 管 理 人 已有 以 该 指 数作 为 标 的 指数 的 指 数 基 金 , 基 金 管理 人 将 本 着维 护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合法 权 益 的 原则 , 选 取 其他 合 适 的 指数 作 为 标 的 指数,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五 、 基 金 份额 参 考 净 值的 计 算 与 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或 者 基 金 管理 人 委 托 中证 指 数 有 限公 司 在 相 关证 券 交 易 所开 市 后 根 据申 购 赎 回 清 单 和 组合 证 券 内 各只 证 券 的 实时 成 交 数 据计 算 基 金 份额 参 考 净 值(IOPV ) 并由 深 圳 证 券 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 金 份 额 参考 净 值 = (申 购 赎 回 清单 中 必 须 用现 金 替 代 的替 代 金 额 +申 购 赎 回 清单 中 可 以 用 现 金 替 代 成 份 证 券 的 数 量 与 最 新 成 交 价 相 乘 之 和+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禁 止 用 现 金 替 代 成 份 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差额)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 应的基金份额。 2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 位。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六、 在 不违反 法 律 法 规及 不 损 害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的 前提 下 , 本 基金 可 以 申 请在 包 括 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40 七、 如未来深圳证券交易所推出 ETF 的新业务,如分级 ETF 等,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 益 的 前提 下 , 经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一 致 后, 本 基 金 将增 设 分 级 份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就 分级 后 的 全 部或 部 分 份 额申 请 上 市 。本 基 金 基 金合 同 相 应 予以 修 改 , 此项 修 改 无 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1 第 十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 购 与 赎 回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场内份额与场外份额两种,分别适用不同的申购和赎回办法。 一 、 场 内 申购 和 赎 回 (一) 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基 金 投 资 者应 当 在 申 购赎 回 代 理 券商 办 理 基 金申 购 、 赎 回业 务 的 营 业场 所 或 按 申购 赎 回 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 情 况变 更 或 增 减基 金 申 购 赎回 代 理 券 商, 并 予 以 公告 。 在 相 关条 件 许 可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放 日 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 申购 和 赎 回 ,具 体 办 理 时间 为 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 和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正 常 交 易 日的 交 易 时 间, 但 基 金 管理 人 根 据 法律 法 规 、 中国 证 监 会 的要 求 或 本 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将 视 情 况 对前 述 开 放 日及 开 放 时 间进 行 相 应 的调 整 , 但 应在 实 施 日 前依 照 《 信 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 基 金 可 在基 金 上 市 交易 之 前 开 始办 理 申 购 、赎 回 , 但 在基 金 申 请 上市 期 间 , 可暂 停 办 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2 日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申购、 赎 回应遵守深交所 《实施细则》 和 《 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 其他相关规定。 2 、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42 3 、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 、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基 金 管 理 人可 在 法 律 法规 允 许 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 进 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 人 必 须在 新 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根 据 申 购 赎回 代 理 券 商或 基 金 管 理人 规 定 的 程序 , 在 开 放日 的 具 体 业务 办 理 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人 在 提交 申 购 申 请时 须 按 申 购赎 回 清 单 备足 申 购 对 价, 投 资 人 在提 交 赎 回 申请 时 须 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 T+1 日进行确认。 对于投资人提交的申购申请,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根据投资人提交的申购申请以及 T 日基 金 管 理 人 公布 的 申 购 赎回 清 单 , 相应 冻 结 投 资人 账 户 内 的组 合 证 券 、现 金 替 代 款和 预 估 现 金 差额。T+1 日 ,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冻 结情 况 符 合 要求 的 申 购 申请 予 以 确 认。 如 冻 结 情况 不 符 合 要 求,则申购申请失败。 对于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根据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以及 T 日基 金管理人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 相应冻结投资人账户内的基金份额、 预估现金差额。T+1 日, 基 金 管 理 人根 据 冻 结 情况 对 投 资 人的 赎 回 申 请予 以 确 认 。如 投 资 人 持有 的 符 合 要求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足 或 未能 根 据 要 求准 备 足 额 的现 金 , 或 本基 金 投 资 组合 内 不 具 备足 额 的 符 合要 求 的 赎 回 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人可在 T+2 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 、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 基 金 申 购赎 回 过 程 中涉 及 的 组 合证 券 和 基 金份 额 交 收 适用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及相关证券交易所最新的相关规则。 T+1 日 , 登记 结 算 机 构根 据 基 金 管理 人 对 申 购、 赎 回 申 请的 确 认 信 息, 为 投 资 者办 理 组 合 证 券 、 基金 份 额 的 清算 交 收 , 并将 结 果 发 送给 相 关 证 券交 易 所 、 申购 赎 回 代 理券 商 、 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通常情况下,投资者 T 日申购所得的基金份额、赎回所得的组合证券 43 在 T+2 日可用。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由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于 T+1 日进行清算, T+2 日 进 行交 收 , 登 记结 算 机 构 可以 依 据 相 关规 则 对 此 提供 代 收 代 付服 务 并 完 成交 收 。 对 于 确 认 失 败 的申 请 , 登 记结 算 机 构 将对 冻 结 的 组合 证 券 和 基 金 份 额 予 以解 冻 , 申 购赎 回 代 理 券 商将对冻结的资金予以解冻。 如 果 登 记 结算 机 构 在 清算 交 收 时 发生 清 算 交 收参 与 方 不 能正 常 履 约 的情 形 , 则 依据 《 登 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 资 者 应 按照 本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和申 购 赎 回 代理 券 商 的 规定 按 时 足 额支 付 应 付 的现 金 差 额 、 现 金 替代 和 现 金 替代 退 补 款 。因 投 资 人 原因 导 致 现 金差 额 、 现 金替 代 和 现 金替 代 退 补 款 未 能 按 时 足额 交 收 的 ,基 金 管 理 人有 权 为 基 金的 利 益 向 该投 资 人 追 偿并 要 求 其 承担 由 此 导 致 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若 投 资 人 用以 申 购 的 部分 或 全 部 组合 证 券 或 者用 以 赎 回 的部 分 或 全 部基 金 份 额 因被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冻结 或 强 制 执行 导 致 不 足额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有 权指 示 申 购 赎回 代 理 券 商及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依 法 进行 相 应 处 置; 如 该 情 况导 致 其 他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或 基 金 资产 遭 受 损 失的 , 基 金 管 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要求该投资者进行赔偿。 4 、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并不违背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 的 情 况 下 可更 改 上 述 程序 。 基 金 管理 人 最 迟 须于 新 规 则 开始 日 前 按 照《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的 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 投资人申购、 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为 1000000 份。 2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 限 制 。 基 金管 理 人 必 须在 调 整 前 依照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的有 关 规 定 在指 定 媒 体 上公 告 并 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 1 、 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根据 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 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申 购 对 价 是 指投 资 者 申 购基 金 份 额 时应 交 付 的 组合 证 券 、 现金 替 代 、 现金 差 额 及 其他 对 价 。 赎 回 对 价 是 指投 资 者 赎 回基 金 份 额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交 付 给赎 回 人 的 组合 证 券 、 现金 替 代 、 现 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 、 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 44 通 知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 及登 记 结 算 机构 , 并 在 深圳 证 券 交 易所 及 基 金 管理 人 网 站 公告 。T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 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保留到小数点 后 4 位,小数点后 5 位四舍五入。如遇特殊情 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 投 资 人在 申 购 或 赎回 基 金 份 额时 , 申 购 赎回 代 理 券 商可 按 照 不 超过 0.5% 的 标 准 收 取 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二 、 场 外 申购 和 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对 于 在 场 外申 购 、 赎 回的 投 资 人 ,应 当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其指 定 的 其 他销 售 机 构 办理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和赎 回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开始 场 外 申 购、 赎 回 业 务前 公 告 有 关场 外 申 购 赎回 的 具 体 办 法 , 包 括 但不 限 于 : 适用 场 外 申 购赎 回 方 式 的条 件 、 开 放日 场 外 申 购赎 回 的 截 止时 间 、 业 务 规则等等。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 管理人可根 据市场情况停止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在决定停止场外申购赎回业 务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应采取适当措施对原有场外份额持有人作出妥善安排并提前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 资 者 办 理场 外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和赎 回 等 业 务的 开 放 日 为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交 易 日 , 具体 办 理 时 间见 本 基 金 招募 说 明 书 或相 关 公 告 ;但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 法 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本 基 金 场 外申 购 和 赎 回的 开 放 时 间与 场 内 申 购和 赎 回 的 开放 时 间 可 能存 在 差 异 ,投 资 者 应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有关公告并注意其提交交易申请的时间。 场外投资者在开放时间以外提交的申购、 赎回等交易申请, 且登记结算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将 视 情 况 对前 述 开 放 日及 开 放 时 间进 行 相 应 的调 整 , 但 应在 实 施 日 前依 照 《 信 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应遵守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45 2 、 本基金的场外份额采用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的方式,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 申请。 3 、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为现金。 4 、 场 外 份额 申 购 赎 回遵 循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 购 、 赎回 价 格 以 申请 当 日 收市 后 计 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 、 场外份额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6 、 当日的场外申购、 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 在当日的业务办理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基 金 管 理 人可 在 法 律 法规 允 许 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 进 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 人 必 须在 新 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者 在 提交 申 购 申 请时 须 全 额 交付 申 购 款 项, 并 在 规 定的 截 止 时 间前 划 到 销 售机 构 指 定 的 账 户 上 , 投资 者 在 提 交赎 回 申 请 时须 持 有 足 够的 基 金 份 额余 额 , 否 则所 提 交 的 申购 、 赎 回 申 请不成立而不予成交。具体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场 外 申 购、 赎 回 开 放日 截 止 时 间前 受 理 申 购和 赎 回 申 请的 当 天 作 为申 购 或 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登记结算机构确 认基金份额 时 , 申 购 生效 。 若 申 购资 金 在 规 定的 截 止 时 间内 未 全 额 到账 , 则 申 购不 成 立 。 若申 购 不 成 立 或 无 效 , 基金 管 理 人 将投 资 者 已 缴付 的 申 购 款项 本 金 退 还给 投 资 者 。基 金 管 理 人将 在 接 受 投 资 者 有 效 赎回 申 请 之 日起 七 个 工 作日 内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在发 生 场 外 巨额 赎 回 或 本基 金 合 同 载 明 的 其 他 暂停 赎 回 或 延缓 支 付 赎 回款 项 的 情 形时 , 款 项 的支 付 办 法 参照 本 基 金 合同 有 关 条 款 处理。


4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正 常 情 况 下, 投 资 者 T 日 申 购 基金 成 功 后 ,登 记 结 算 机构 在 T+1 日 为 投 资 者增 加 权 益 46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 T+1 日起有权申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或在条件许可情况 下申请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登记结算机 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登记结算机 构 可 以 对 上述 注 册 登 记办 理 时 间 进行 调 整 , 但不 得 实 质 影响 投 资 者 的合 法 权 益 ,基 金 管 理 人 最迟于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 具体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场外基金份额余额, 具体见本基 金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见本基金招募 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4 、 上述规定详见基金管理人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 额 净 值 , 有效 份 额 单 位为 份 , 份 额计 算 结 果 均按 四 舍 五 入方 法 , 保 留到 小 数 点 后两 位 , 申购 费 用 以 人 民币 元 为 单 位, 四 舍 五 入保 留 至 小 数点 后 两 位 ,由 此 产 生 的收 益 或 损 失由 基 金 财 产 承担。 2 、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赎回相 关费用 (如有) , 赎回金额、 赎回费用的单位为人民币元, 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 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参考当时市场的交易佣金、 印花税等相 关交易成本水平, 收取一定的申购费和/或赎回费并按规定计提相应比例归入基金资产, 力争 覆 盖 场 外 现金 申 赎 引起 的 证 券 交 易费 用 和 操 作成 本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根据 市 场 情 况, 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后、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经公告后实施。 4 、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5 、 由于场内与场外申购、 赎回方式上的差异, 本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份额净值所支付的 47 场 外 申 购 或取 得 的 场 外赎 回 的 现 金对 价 ; 与 场内 申 购 所 支付 或 场 外 赎回 所 取 得 的对 价 方 式 不 同。投资者可自行判断并选择适合自身的申购赎回场所、方式。 三 、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的内 容 与 格 式 1 、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分证券数据 、 现金替代标志、 现金替代保证金率、T 日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T 日预估现金差额、T-1 日 现金差额、T-1 日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 、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 、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 金 替 代 是指 申 购 、 赎回 过 程 中 ,投 资 者 按 基金 合 同 和 招募 说 明 书 的规 定 , 用 于替 代 组 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采 用 现 金 替代 是 为 了 在相 关 成 份 股停 牌 等 情 况下 便 利 投 资者 的 申 购 、提 高 基 金 运作 的 效 率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制 定具 体 的 现 金替 代 方 法 时遵 循 公 平 及公 开 的 原 则, 以 保 护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为出发点,并进行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 (1) 现金替代分为 3 种类型: 禁止现金替代( 标志为“禁止 ”) 、 可以现金替代 (标志为 “允 许”) 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 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 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 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① 适 用 情 形: 在 通 过 “可 以 现 金 替代 比 例 上 限” 来 控 制 可以 现 金 替 代比 例 的 前 提下 , 如 无 特 殊 情 况, 将 除 设 置为 “ 必 须 现金 替 代 ” 和“ 禁 止 现 金替 代 ” 情 形以 外 的 股 票设 置 为 “ 可 以现金替代 ” 。 采 用 可以 现 金 替 代时 , 应 充 分考 虑 由 此 引发 的 市 场 套利 行 为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能造成的利益损害。 ② 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 T-1 日收 盘价×(1 +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48 对 于 使 用 现金 替 代 的 证券 , 基 金 管理 人 需 在 证券 恢 复 交 易后 买 入 , 而实 际 买 入 价格 加 上 相 关 交 易 费用 后 与 申 购时 的 最新价格 可 能 有 所差 异 。 为 便于 操 作 , 基金 管 理 人 在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预 先 确定 现 金 替 代保 证 金 率 ,并 据 此 收 取替 代 金 额 。如 果 预 先 收取 的 金 额 高于 基 金 购 入 该 部 分 证 券的 实 际 成 本, 则 基 金 管理 人 将 退 还多 收 取 的 差额 ; 如 果 预先 收 取 的 金额 低 于 基 金 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 人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 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 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 在 T+2 日收取替代 金额。 在 T+1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 (简称为 T+3 日) 内, 基金管理 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 +3 日日终, 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 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 ( 包 括 买 入价 格 与 交 易费 用 ) 的 差额 , 确 定 基金 应 退 还 投资 者 或 投 资者 应 补 交 的款 项 ; 若 未 能 购 入 全 部被 替 代 的 证券 , 则 以 替代 金 额 与 所购 入 的 部 分被 替 代 证 券实 际 购 入 成本 加 上 按 照 T+3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 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1 日起,相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 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 日低于 2 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 价 计 算 的 未购 入 的 部 分被 替 代 证 券价 值 的 差 额, 确 定 基 金应 退 还 投 资者 或 投 资 者应 补 交 的 款 项。 T +3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 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1 日起第 21 个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将 应 退 款 和 补款 的 明 细 数据 发 送 给 申购 赎 回 代 理券 商 和 基 金托 管 人 , 现金 替 代 多 退少 补 资 金 的 清算和交收在 T +3 日后 2 个工作 日( 若在特例情况下, 则为 T+1 日 起第 22 个 交易日) 内完成, 登记结算机构对此提供代收代付服务。 ④ 替 代 限 制: 为 有 效 控制 基 金 的 跟踪 偏 离 度 和跟 踪 误 差 ,基 金 管 理 人可 规 定 投 资 人使用 可 以 现 金 替代 的 比 例 合计 不 得 超 过申 购 基 金 份额 资 产 净 值的 一 定 比 例。 现 金 替 代比 例 的 计 算 公式为: 现金替代比例(% )= 1 i T-1 T-1 n i ? ? ? ? 第 只 替 代 证 券 数 量 该 证 券 经 除 权 调 整 的 日 收 盘 价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说明:假设当天可以现金替代的股票只数为 n。


49 (3)必须现金替代 ① 适 用 情 形: 必 须 现 金替 代 的 证 券一 般 是 因 标的 指 数 调 整将 被 剔 除 、或 基 金 管 理人 出 于 保护持有人利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 替 代 金 额: 对 于 必 须现 金 替 代 的证 券 , 基 金管 理 人 将 在申 购 赎 回 清单 中 公 告 替 代 的 一 定数量的现金, 即 “固定替代金额” 。 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 量乘以其 经除权调整的 T-1 日收 盘价 。 4 、预估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估 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预估现金差额的计算公式为: T 日 预 估 现金 差 额 =T-1 日 最 小 申购 赎 回 单 位的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申 购赎 回 清 单 中必 须 用 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经除权调 整后的开盘参考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经除权 调整后的开盘参考价乘积之和)


其中,T 日经 除 权 调 整后 的 开 盘 参考 价 主 要 根据 中 证 指 数公 司 所 提 供的 标 的 指 数成 份 证 券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另外,若 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 日最小 申 购 、 赎 回单 位 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 ”需 扣 减 相 应的 收 益 分 配数 额 。 预 估现 金 差 额 的数 值 可 能 为 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T+1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 代 的 固 定 替代 金 额 + 申购 赎 回 清 单中 可 以 现 金替 代 成 份 证券 的 数 量与 T 日 收盘 价 相 乘 之和+ 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 日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 T+1 日公告的 T 日现 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 收。


现 金 差 额 的数 值 可 能 为正 、 为 负 或为 零 。 在 投资 人 申 购 时, 如 现 金 差额 为 正 数 ,则 投 资 人 应 根 据 其申 购 的 基 金份 额 支 付 相应 的 现 金 ,如 现 金 差 额为 负 数 , 则投 资 人 将 根据 其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获得 相 应 的 现金 ; 在 投 资人 赎 回 时 ,如 现 金 差 额为 正 数 , 则投 资 人 将 根据 其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获得 相 应 的 现金 , 如 现 金差 额 为 负 数, 则 投 资 者应 根 据 其 赎回 的 基 金 份额 支 付 相 应 50 的现金。


6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对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进行修改。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150601 基金名称: XXXXXX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XXXXXX 标的指数代码: 000990





T-1 日 信 息 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 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 (单位:元) : 1000000.00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 1.0000





T 日 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单位:元) : -36281.00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40.000%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 是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 (单位: 份) : 100000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现金红利 (单 位:元) : 0 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135 只 是否开放申购: 是 是否开放赎回: 是 是否开放保证金申购: 否 组 合 信息内 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股票数量 现金替代 标志 现 金 替 代 保证 金率 固定替代 金额 000028 国药一致 100 允许 21.000% - 000061 农 产 品 500 允许 21.000% - 000078 海王生物 200 允许 21.000% - 000523 广州浪奇 100 允许 21.000% - 000529 广弘控股 100 允许 21.000% - 000568 泸州老窖 200 允许 21.000% -


51 000591 桐 君 阁 100 允许 21.000% - 000596 古井贡酒 100 允许 21.000% - 000639 西王食品 100 允许 21.000% - 000705 浙江震元 100 允许 21.000% - 000713 丰乐种业 100 允许 21.000% - 000716 黑芝麻 100 允许 21.000% - 000729 燕京啤酒 500 允许 21.000% - 000735 罗牛山 300 允许 21.000% - 000752 西藏发展 100 允许 21.000% - 000759 中百集团 200 允许 21.000% - 000798 中水渔业 100 允许 21.000% - 000848 承德露露 200 允许 21.000% - 000858 五 粮 液 700 允许 21.000% - 000860 顺鑫农业 100 允许 21.000% - 000869 张


裕A 100 允许 21.000% - 000876 新 希 望 200 允许 21.000% - 000895 双汇发展 300 允许 21.000% - 000911 南宁糖业 100 允许 21.000% - 000930 中粮生化 300 允许 21.000% - 000963 华东医药 100 允许 21.000% - 000998 隆平高科 200 允许 21.000% - 002041 登海种业 100 允许 21.000% - 002069 獐子岛 100 允许 21.000% - 002086 东方海洋 100 允许 21.000% - 002094 青岛金王 100 允许 21.000% - 002100 天康生物 200 允许 21.000% - 002157 正邦科技 100 允许 21.000% - 002216 三全食品 100 允许 21.000% - 002220 天宝股份 100 允许 21.000% - 002262 恩华药业 100 允许 21.000% - 002264 新华都 100 允许 21.000% - 002286 保龄宝 100 允许 21.000% - 002299 圣农发展 200 允许 21.000% - 002304 洋河股份 100 允许 21.000% - 002311 海大集团 100 允许 21.000% - 002321 华英农业 100 允许 21.000% - 002329 皇氏集团 100 允许 21.000% - 002330 得利斯 100 允许 21.000% - 002385 大北农 400 允许 21.000% - 002387 黑牛食品 100 允许 21.000% - 002447 壹桥海参 100 允许 21.000% - 002461 珠江啤酒 100 允许 21.000% - 002477 雏鹰农牧 100 允许 21.000% -


52 002481 双塔食品 100 允许 21.000% - 002505 大康牧业 300 允许 21.000% - 002511 中顺洁柔 100 允许 21.000% - 002515 金字火腿 100 允许 21.000% - 002548 金新农 100 允许 21.000% - 002557 洽洽食品 100 允许 21.000% - 002567 唐人神 100 允许 21.000% - 002568 百润股份 100 允许 21.000% - 002570 贝因美 200 允许 21.000% - 002582 好想你 100 允许 21.000% - 002589 瑞康医药 100 允许 21.000% - 002604 龙力生物 100 允许 21.000% - 002646 青青稞酒 100 允许 21.000% - 002650 加加食品 100 允许 21.000% - 002661 克明面业 100 允许 21.000% - 002695 煌上煌 100 允许 21.000% - 002696 百洋股份 100 允许 21.000% - 002697 红旗连锁 100 允许 21.000% - 002714 牧原股份 100 允许 21.000% - 002719 麦趣尔 100 允许 21.000% - 002726 龙大肉食 100 允许 21.000% - 002727 一心堂 100 允许 21.000% - 300094 国联水产 100 允许 21.000% - 300106 西部牧业 100 允许 21.000% - 300146 汤臣倍健 100 允许 21.000% - 300149 量子高科 100 允许 21.000% - 300175 朗源股份 100 允许 21.000% - 300189 神农大丰 100 允许 21.000% - 300381 溢多利 100 允许 21.000% - 600056 中国医药 100 允许 21.000% - 600059 古越龙山 200 允许 21.000% - 600073 上海梅林 200 允许 21.000% - 600084 中葡股份 200 允许 21.000% - 600090 啤酒花 100 允许 21.000% - 600097 开创国际 100 允许 21.000% - 600108 亚盛集团 500 允许 21.000% - 600127 金健米业 200 允许 21.000% - 600132 重庆啤酒 100 允许 21.000% - 600186 莲花味精 300 允许 21.000% - 600197 伊力特 100 允许 21.000% - 600199 金种子酒 100 允许 21.000% - 600238 海南椰岛 200 允许 21.000% - 600251 冠农股份 200 允许 21.000% -


53 600257 大湖股份 100 允许 21.000% - 600275 武昌鱼 100 允许 21.000% - 600298 安琪酵母 100 允许 21.000% - 600300 维维股份 300 允许 21.000% - 600305 恒顺醋业 100 允许 21.000% - 600315 上海家化 200 允许 21.000% - 600354 敦煌种业 100 允许 21.000% - 600359 新农开发 100 允许 21.000% - 600361 华联综超 100 允许 21.000% - 600371 万向德农 100 允许 21.000% - 600429 三元股份 200 允许 21.000% - 600438 通威股份 100 允许 21.000% - 600439 瑞贝卡 200 允许 21.000% - 600467 好当家 200 允许 21.000% - 600511 国药股份 100 允许 21.000% - 600518 康美药业 500 允许 21.000% - 600519 贵州茅台 200 允许 21.000% - 600543 莫高股份 100 允许 21.000% - 600559 老白干酒 100 允许 21.000% - 600597 光明乳业 200 允许 21.000% - 600600 青岛啤酒 100 允许 21.000% - 600616 金枫酒业 100 允许 21.000% - 600695 绿庭投资 100 允许 21.000% - 600701 工大高新 100 允许 21.000% - 600702 沱牌舍得 100 允许 21.000% - 600713 南京医药 200 允许 21.000% - 600735 新华锦 100 允许 21.000% - 600737 中粮屯河 400 允许 21.000% - 600809 山西汾酒 100 允许 21.000% - 600811 东方集团 500 允许 21.000% - 600827 百联股份 300 允许 21.000% - 600833 第一医药 100 允许 21.000% - 600866 星湖科技 200 允许 21.000% - 600872 中炬高新 300 允许 21.000% - 600873 梅花生物 500 允许 21.000% - 600887 伊利股份 2100 允许 21.000% - 600965 福成五丰 100 允许 21.000% - 600993 马应龙 100 允许 21.000% - 600998 九州通 100 允许 21.000% - 601607 上海医药 300 允许 21.000% - 601933 永辉超市 700 允许 21.000% - 603288 海天味业 100 允许 21.000% - 603369 今世缘 100 允许 21.000% -


54 四 、 拒 绝 或暂 停 申 购 的情 形 及 处 理方 式 发 生 下 列 情况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拒绝 或 暂 停 接受 投 资 人 的申 购 申 请 (基 金 管 理 人可 视 情 况同时暂停或拒绝场内和场外两种申购方式,也可以只拒绝或暂停其中一种方式的申购)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5 、 相关证券交易所、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 或 者 指 数 编 制单 位 、 相 关证 券 交 易 所等 因 异 常 情况 使 申 购 赎回 清 单 无 法编 制 或 编 制不 当 。 上 述 异 常 情 况 指基 金 管 理 人无 法 预 见 并不 可 控 制 的情 形 , 包 括但 不 限 于 系统 故 障 、 网络 故 障 、 通 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6 、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7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场外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 、4、5、7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 体 上 刊 登暂 停 申 购 公告 。 如 果 投资 人 的 申 购申 请 被 拒 绝, 被 拒 绝 的申 购 款 项 将退 还 给 投 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五 、 暂 停 赎回 的 情 形 及处 理 方 式 发 生 下 列 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暂停 接 受 投 资人 的 赎 回 申请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同 时对 场 内 和场外两种赎回方式实施暂停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也可以只针对其中一种方式)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


55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5 、 相关证券交易所、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 或 者 指 数 编 制单 位 、 相 关证 券 交 易 所等 因 异 常 情况 使 申 购 赎回 清 单 无 法编 制 或 编 制不 当 。 上 述 异 常 情 况 指基 金 管 理 人无 法 预 见 并不 可 控 制 的情 形 , 包 括但 不 限 于 系统 故 障 、 网络 故 障 、 通 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6 、 在发生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可针对场外份额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7 、场外份额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在当 日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已 确 认 的赎 回 申 请 ,基 金 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六 、 场 外 巨额 赎 回 的 情形 及 处 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场 外 基 金份 额 净 赎 回申 请 ( 场 外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 上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请 份 额 总 数后 扣 除 场 外申 购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及 基金 转 换 中 转入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后 的 余 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场 外 巨 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以根 据 基 金 当时 的 资 产 组合 状 况 对 场外 赎 回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场外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场外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 资 人 的 场外 赎 回 申 请而 进 行 的 财产 变 现 可 能会 对 基 金 资产 净 值 造 成较 大 波 动 时 ,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场外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场外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场外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 账 户 场外赎回申请量占场外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场外赎回份额 ;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场外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56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 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场外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场外赎回申 请 与下一开放日场外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场外 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场外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场外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场外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 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场外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 规 定 的 其他 方 式 在 三个 交 易 日 内通 知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说 明 有 关 处理 方 法 , 同时 在 指 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 、基金的 转托管、非交 易 过 户 等 其他业务 登 记 结 算 机构 可 依 据 其业 务 规 则 ,受 理 基 金 份额 的 转 托 管、 非 交 易 过户 、 冻 结 与解 冻 等 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本 基 金 的 转托 管 包 括 场外 份 额 的 系统 内 转 托 管, 以 及 场 内与 场 外 份 额之 间 的 跨 系统 转 托 管 。 条 件 许可 情 况 下 ,在 基 金 管 理人 制 定 并 发布 有 关 规 则后 , 本 基 金场 外 份 额 可跨 系 统 转 托 管 为 场 内 份额 , 并 进 行场 内 赎 回 、上 市 交 易 ;但 除 非 基 金管 理 人 另 行公 告 , 场 内份 额 不 可 跨 系统转托管为场外份额。


57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 投 资 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 、 投 资 范围 本 基 金 主 要投 资 于 标 的指 数 即 中 证全 指 主 要 消费 指 数 的 成份 股 、 备 选成 份 股 。 为更 好 地 实 现 投 资 目标 , 本 基 金可 少 量 投 资于 非 成 份 股( 包 括 中 小板 、 创 业 板及 其 他 经 中国 证 监 会 核 准上市的股票) 、 新股、 债券、 权 证、 股指期货、 货币市场工具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 他 金 融 工具 , 但 须 符合 中 国 证 监会 的 相 关 规定 。 在 建 仓完 成 后 , 本基 金 投 资 于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 备 选成 份 股 的 比例 不 低 于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95% , 权证 、 股 指 期货 及 其 他 金融 工 具 的 投 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金 投 资 其 他品 种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履行 适 当 程 序后 ,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待基金 参 与融 资 融 券 和转 融 通 业 务的 相 关 规 定颁 布 后 , 基金 管 理 人 可以 在 不 改 变本 基 金 既 有 投 资 策略 和 风 险 收益 特 征 并 在控 制 风 险 的前 提 下 , 参与 融 资 融 券业 务 以 及 通过 证 券 金 融 公 司 办 理 转融 通 业 务 ,以 提 高 投 资效 率 及 进 行风 险 管 理 。届 时 基 金 参与 融 资 融 券、 转 融 通 等 业 务 的 风 险控 制 原 则 、具 体 参 与 比例 限 制 、 费用 收 支 、 信息 披 露 、 估值 方 法 及 其他 相 关 事 项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三、 投 资 理念 本 基 金 遵 循指 数 化 投 资理 念 , 在 有效 分 散 风 险的 基 础 上 以较 低 的 成 本获 得 标 的 指数 所 代 表的证券市场的平均收益率, 为投资者提供一个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工具。 四、 投 资 策略 本 基 金 主 要采 取 完 全 复制 法 , 即 按照 标 的 指 数的 成 份 股 的构 成 及 其 权重 构 建 指 数化 投 资 组 合 , 并 根据 标 的 指 数成 份 股 及 其权 重 的 变 动进 行 相 应 的调 整 。 本 基金 投 资 于 标的 指 数 成 份 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一 般 情 形 下, 本 基 金 将根 据 标 的 指数 成 份 股 的构 成 及 其 权重 构 建 股 票资 产 投 资 组合 , 但 58 在 标 的 指 数成 份 股 发 生调 整 、 配 股、 增 发 、 分红 等 公 司 行为 导 致 成 份股 的 构 成 及权 重 发 生 变 化 时 , 由 于交 易 成 本 、交 易 制 度 、个 别 成 份 股停 牌 或 者 流动 性 不 足 等原 因 导 致 基金 无 法 及 时 完成投资组合的同步调整时, 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 以更紧密的跟踪标的指数。 本 基 金 将 根据 市 场 情 况, 结 合 经 验判 断 , 综 合考 虑 相 关 性、 估 值 、 流动 性 等 因 素挑 选 标 的 指 数 中 其 他 成份 股 或 备 选成 份 股 进 行替 代 , 以 期在 规 定 的 风险 承 受 限 度之 内 , 尽 量缩 小 跟 踪 误 差。 在 正 常 情 况下 , 本 基 金力 争 控 制 投资 组 合 的 净值 增 长 率 与业 绩 比 较 基准 之 间 的 日均 跟 踪 偏离度小于 0.2%,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2%。 本 基 金 可 投资 股 指 期 货和 其 他 经 中国 证 监 会 允许 的 衍 生 金融 产 品 , 如期 权 、 权 证以 及 其 他 与 标 的 指数 或 标 的 指数 成 份 股 、备 选 成 份 股相 关 的 衍 生工 具 , 包 括融 资 融 券 等。 本 基 金 投 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力争提高投资效率、 降低交易成本、 缩小跟踪误差,而非用于投机或用作杠杆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 1 、投资决策依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合 同 以 及 标的 指 数 的 相关 规 定 是 基金 管 理 人 运用 基 金 财 产的 决 策 依据。 2 、投资管理体制 本 基 金 管 理人 实 行 投 资决 策 委 员 会领 导 下 的 基金 经 理 负 责制 。 投 资 决策 委 员 会 负责 决 定 有 关 标 的 指数 重 大 调 整的 应 对 决 策、 其 他 重 大组 合 调 整 决策 以 及 重 大的 单 项 投 资决 策 。 基 金 经 理 决 定 日常 标 的 指 数跟 踪 维 护 过程 中 的 组 合构 建 、 调 整决 策 以 及 每日 申 购 、 赎回 清 单 的 编 制等决策。 3 、投资管理程序 研 究 、 投 资决 策 、 组 合构 建 、 交 易执 行 、 绩 效评 估 、 组 合监 控 与 调 整等 流 程 的 有机 配 合 共 同 构 成 了本 基 金 的 投资 管 理 程 序。 严 格 的 投资 管 理 程 序可 以 保 证 投资 理 念 的 正确 执 行 , 避 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 研究: 数量投资部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 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 的 研 究 成 果, 开 展 指 数跟 踪 、 成 份股 公 司 行 为等 相 关 信 息的 搜 集 与 分析 、 流 动 性 分析、误差 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并撰写相关的研究报告,作为本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 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数量投资部提供的研究报告, 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 项 时 召 开 投资 决 策 会 议, 决 策 相 关事 项 。 基 金经 理 根 据 投资 决 策 委 员会 的 决 议 ,进 行 基 金 投 59 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 组合构建: 根据标的指数, 结合研究报告, 基金经理主要以完全复制标的指数成份 股 权 重 的 方法 构 建 组 合。 在 追 求 跟踪 偏 离 度 和跟 踪 误 差 最小 化 的 前 提下 , 基 金 经理 将 采 取 适 当的方法,提高投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交易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 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 绩效评估: 绩效评估与风险管理组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 并提供 相 关 的 绩 效评 估 报 告 。绩 效 评 估 能够 确 认 组 合是 否 实 现 了投 资 预 期 、组 合 误 差 的来 源 及 投 资 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总结和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 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的变动, 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 流动 性状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等,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 金 管 理 人在 确 保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的 前 提下 , 有 权 根据 环 境 变 化和 实 际 需 要对 上 述 投资程序做出调整, 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予以公告。 五 、 投 资 组合 管 理 1 、投资组合构建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构建主要分为三步:确定目标组合、制定建仓策略、组合调整。 (1) 确定目标组合: 基金管理人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构成及权重的方法 确定目标组合; (2) 制定建仓策略: 基金经理根据对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流动性和交易成本等因素的分析, 制定合理的建仓策略; (3) 组合调整: 基金经理在规定的时间内, 采用适当的方法和措施对组合进行调整, 直 至达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要求。 2 、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1) 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行为信息的跟踪与分析: 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行为信息以 及 成 份 股 公司 其 他 重 大信 息 , 包 括但 不 限 于 成份 股 发 生 配股 、 增 发 、分 红 、 停 牌、 复 牌 等 , 分析这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并进行相应的组合调整分析,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2) 标的指数的跟踪与分析: 跟踪标的指数的调整等变化, 确定标的指数变化是否与预 期一致,分析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产生的原因,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3) 每日申购赎回情况的跟踪与分析: 跟踪基金申购和赎回情况, 分析其对投资组合的 60 影响。 (4) 组合持有证券、 现金头寸及流动性分析: 基金经理跟 踪分析实际组合与目标组合的 差异及其原因,并对拟调整的成份股进行流动性分析。 (5) 组合调整: 找出将实际组合调整为目标组合的最优方案, 确定组合交易计划; 如发 生 标 的 指 数成 份 股 调 整、 成 份 股 公司 发 生 并 购重 组 等 重 大事 项 , 基 金经 理 召 集 会议 , 决 定 基 金的操作策略;调整组合,达到目标组合的持仓结构。 (6)每日申购赎回清单的制作:基金经理以 T-1 日指数成份股的构成及其权重为基础, 考虑 T 日将会发生的上市公司变动等情况,制作 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并公告。 3 、投资组合的定期管理 (1)每月 每 月 末 , 根据 基 金 合 同中 基 金 管 理费 、 基 金 托管 费 等 的 支付 要 求 , 及时 检 查 组 合中 的 现 金比例,进行支付现金的准备。 每 月 末 , 基金 经 理 对 投资 操 作 、 投资 组 合 表 现、 跟 踪 误 差等 进 行 分 析, 分 析 最 近投 资 组 合与标的指数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情况,找出未能有效控制较大偏离的原因。 (2)每半年 根 据 标 的 指数 的 编 制 规则 及 调 整 公告 , 基 金 经理 依 据 投 资决 策 委 员 会的 决 策 , 在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调整 生 效 前 ,分 析 并 制 定投 资 组 合 调整 策 略 , 尽量 减 少 因 成份 股 变 动 带来 的 跟 踪 偏 离度和跟踪误差。 4 、投资绩效评估 (1)每日对基金的跟踪偏离度进行分析; (2)每月末对本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量化评估; (3) 每月末根据评估报告分析当月的投资操作、 组合状况和跟踪误差等情况, 重点分析 基 金 的 跟 踪误 差 和 跟 踪偏 离 度 的 产生 原 因 、 现金 控 制 情 况、 标 的 指 数成 份 股 调 整前 后 的 操 作 以及成份股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等。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不超过 0.2%, 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2%。 当跟 踪 偏 离 度 和年 化 跟 踪 误差 超 过 上 述目 标 范 围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将 通 过 归因 分 析 模 型找 出 跟 踪 误 差的来源,并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六 、 投 资 限制


61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5%;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5) 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的,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 在任 何 交 易 日日 终 , 持 有的 买 入 期 货合 约 价 值 与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 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基金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终 , 持 有 的卖 出 期 货 合约 价 值 不 得超 过 基 金 持有 的 股 票 总市 值 的 20%;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不 包 括 平仓 ) 的 股 指期 货 合 约 的成 交 金 额 不得 超 过 上 一交 易 日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 2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 金一倍的现金;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 基 金财 产 参 与 股票 发 行 申 购, 本 基 金 所申 报 的 金 额不 超 过 本 基金 的 总 资 产, 本 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 本 基金 进 入 全 国银 行 间 同 业市 场 进 行 债券 回 购 的 资金 余 额 不 得超 过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40% ;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 模变动、标 的指数成份 股调整、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流 动性 限 制 等 基金 管 理 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 投 资比 例 不 符 合上 述 规 定 投资 比 例 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2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 果 法 律 法规 及 监 管 政策 等 对 本 基金 合 同 约 定投 资 组 合 比例 限 制 进 行变 更 的 , 本基 金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部 门 取消 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 于本 基 金 , 基金 管 理 人 在履 行 适 当 程序 后 , 则 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 用 基 金 财产 买 卖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及其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人 或 者 与 其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系 的 公 司 发行 的 证 券 或承 销 期 内 承销 的 证 券 ,或 者 从 事 其他 重 大 关 联交 易 的 , 应 当 遵 循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优 先 的原 则 , 防 范利 益 冲 突 ,符 合 国 务 院证 券 监 督 管理 机 构 的 规 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 基 金 管理 人 代 表 基金 行 使 股 东权 利 及 债 权人 权 利 的 处理 原 则 及 方法 1 、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63 八 、 基 金 的融 资 、 融 券 及转融通 本 基 金 可 以根 据 届 时 有效 的 有 关 法律 法 规 和 监管 部 门 的 有关 规 定 进 行融 资 、 融 券以 及 转 融 通 等 相 关业 务 。 待 基金 参 与 融 资融 券 和 转 融通 业 务 的 相关 规 定 颁 布后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在 不 改 变 本 基金 既 有 投 资目 标 、 策 略和 风 险 收 益特 征 并 在 控制 风 险 的 前提 下 , 参 与融 资 融 券 业 务 以 及 通 过证 券 金 融 公司 办 理 转 融通 业 务 , 以提 高 投 资 效率 及 进 行 风险 管 理 。 届时 基 金 参 与 融 资 融 券 、转 融 通 等 业务 的 风 险 控制 原 则 、 具体 参 与 比 例限 制 、 费 用收 支 、 信 息披 露 、 估 值 方 法 及 其 他相 关 事 项 按照 中 国 证 监会 的 规 定 及其 他 相 关 法律 法 规 的 要求 执 行 , 无需 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 、 标 的 指数 和 业 绩 比较 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全指主要消费指数。 中证全指主要消费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 2011 年 7 月 11 日 发布,选取中证全指指 数 全 部 样 本股 中 属 于 主要 消 费 行 业的 个 股 组 成中 证 全 指 主要 消 费 指 数样 本 。 中 证全 指 主 要 消 费指数以 2004 年 12 月 31 日为基日,基点为 1000 点,旨在反映沪深两市 A 股中主要消费 行 业类股票的整体表现,为投资人投资主要消费行业提供投资标的。 如 果 指 数 编制 单 位 变 更或 停 止 中 证全 指 主 要 消费 指 数 的 编制 、 发 布 或授 权 , 或 中证 全 指 主 要 消 费 指数 由 其 他 指数 替 代 、 或由 于 指 数 编制 方 法 的 重大 变 更 等 事项 导 致 本 基金 管 理 人 认 为 中 证 全 指主 要 消 费 指数 不 宜 继 续作 为 标 的 指数 , 或 证 券市 场 有 其 他代 表 性 更 强、 更 适 合 投 资 的 指 数 推出 时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可以 依 据 维 护投 资 者 合 法权 益 的 原 则, 在 履 行 适当 程 序 后 变 更 本 基 金 的标 的 指 数 、业 绩 比 较 基准 和 基 金 名称 。 其 中 ,若 变 更 标 的指 数 对 基 金投 资 范 围 和 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 指数更名等事项) , 则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十 、 风 险 收益 特 征 本 基 金 为 股票 型 基 金 ,风 险 与 收 益高 于 混 合 型基 金 、 债 券 型 基 金 与 货币 市 场 基 金。 本 基 金 为 指 数 型基 金 , 主 要采 用 完 全 复制 法 跟 踪 标的 指 数 的 表现 , 具 有 与标 的 指 数 、以 及 标 的 指 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十一 、 基 金投 资 组 合 报告


64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8 月 10 日 复核了本 报 告 中 的 财务 指 标 、 净值 表 现 和 投资 组 合 报 告等 内 容 , 保证 复 核 内 容不 存 在 虚 假记 载 、 误 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6 月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 报 告 期末 基 金 资 产组 合 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37,614,076.10 98.72 其中:股票 37,614,076.10 98.72 2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 - 其中:债券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 融 衍 生 品 投资 - - 5 买 入 返 售 金 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6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计 483,774.87 1.27 7 其他各项资 3,534.63 0.01


65 产 8 合计 38,101,385.60 100.00 注: 上表中的股票投资项含可退替代款估值增值, 而2的合计项不含可退替代款估值增值。 2 、 报 告 期末 按 行 业 分类 的 股 票 投资 组 合 (1) 报 告 期 末按 行 业 分类的 境 内 股票投 资 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5,854,967.81 15.43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9,694,057.59 78.27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2,065,050.70 5.44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7,614,076.10 99.15 (2) 报 告 期 末按 行 业 分类的 港 股 通投资 股 票 投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投资的股票。


66 3 、 报 告 期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前 十 名 股 票投 资 明 细 序 号 股票 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60088 7 伊利股份 183,799 3,968,220.41 10.46 2 60051 9 贵州茅台 8,054 3,800,279.90 10.02 3 00085 8 五 粮 液 60,400 3,361,864.00 8.86 4 30049 8 温氏股份 99,580 2,334,155.20 6.15 5 00230 4 洋河股份 20,360 1,767,451.60 4.66 6 00056 8 泸州老窖 22,400 1,132,992.00 2.99 7 60193 3 永辉超市 121,400 859,512.00 2.27 8 00089 5 双汇发展 31,500 748,125.00 1.97 9 60031 5 上海家化 17,074 554,051.30 1.46 10 00087 6 新 希 望 67,000 550,740.00 1.45 4 、 报 告 期末 按 债 券 品种 分 类 的 债券 投 资 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 报 告 期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名 的前 五 名 债 券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 报 告 期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名 的前 十 名 资 产支 持 证 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 告 期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前 五 名 贵 金属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67 8 、 报 告 期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名 的前 五 名 权 证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 报 告 期末 本 基 金 投资 的 股 指 期货 交 易 情 况说 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10 、 报 告 期末 本 基 金 投资 的 国 债 期货 交 易 情 况说 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11 、 投 资 组合 报 告 附 注 (1)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在 本 报 告 期 内 没 有 出 现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报告期 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 其 他各 项 资 产 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440.5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94.12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534.63 (4 ) 报 告期 末 持 有 的处 于 转 股 期的 可 转 换 债券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 报 告期 末 前 十 名股 票 中 存 在流 通 受 限 情况 的 说 明


68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数据截 至2017 年6 月30 日。 一、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增 长率 及其与 同期 业 绩 比较 基准收益率 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15.7.1 -2015.12 .31 -1.08% 2.38% -12.01% 2.74% 10.93% -0.36% 2016.1.1 -2016.12 .31 0.50% 1.56% -1.90% 1.58% 2.40% -0.02% 自基金合 同生效至 今 7.44% 1.68% -7.23% 1.82% 14.67% -0.14%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 来基金累计 净值增长率 变动及其与 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 率变动的比 较 广发中证全指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5 年 7 月1 日至2017 年6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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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 基 金 资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值 是 指 购 买的 各 类 证 券及 票 据 价 值、 银 行 存 款本 息 和 基 金应 收 的 申 购基 金 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 基 金 财产 的 账 户 基 金 托 管 人根 据 相 关 法律 法 规 、 规范 性 文 件 为本 基 金 开 立资 金 账 户 、证 券 账 户 以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专 用 账 户 。开 立 的 基 金专 用 账 户 与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 销售 机 构 和 基 金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 基 金 财产 的 保 管 和处 分 本 基 金 财 产独 立 于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和基 金 销 售 机构 的 财 产 ,并 由 基 金 托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基金 登 记 结 算机 构 和 基 金销 售 机 构 以其 自 有 的 财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任 , 其 债 权人 不 得 对 本基 金 财 产 行使 请 求 冻 结、 扣 押 或 其他 权 利 。 除依 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 解散 、 被 依 法撤 销 或 者 被依 法 宣 告 破产 等 原 因 进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产 不 属 于 其清 算 财 产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运 作 基金 财 产 所 产生 的 债 权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的 债 务 相 互抵 销 ;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运 作 不 同 基金 的 基 金 财产 所 产 生 的债 权 债 务 不 得相互抵销。


72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值 日 为 本 基金 相 关 的 证券 交 易 场 所的 交 易 日 以及 国 家 法 律法 规 规 定 需要 对 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 估 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 估 值 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 盘 价 ) 估 值; 估 值 日 无交 易 的 , 且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或 证 券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券 价 格 的 重大 事 件 的 ,以 最 近 交 易日 的 市 价 (收 盘 价 ) 估值 ; 如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了 重 大 变 化或 证 券 发 行机 构 发 生 影响 证 券 价 格的 重 大 事 件的 , 可 参 考类 似 投 资 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 股 票 的 估值 方 法 估 值; 非 公 开 发行 有 明 确 锁定 期 的 股 票, 按 监 管 机构 或 行 业 协会 有 关 规 定 确定公允价值。


3 、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 对 在交 易 所 市 场上 市 交 易 或挂 牌 转 让 的固 定 收 益 品种 ( 另 有 规定 的 除 外 ) , 选 取 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 73 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 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按成本估值。


5 、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 本 基 金投 资 股 指 期货 合 约 , 一般 以 估 值 当日 结 算 价 进行 估 值 , 估值 当 日 无 结算 价 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 、 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9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 、 相 关 法律 法 规 以 及监 管 部 门 有强 制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如 有 新 增事 项 , 按 国家 最 新 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金 估 值 违 反基 金 合 同 订明 的 估 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时 ,应 立 即 通 知对 方 , 共 同查 明 原 因 , 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律 法 规 , 基金 资 产 净 值计 算 和 基 金会 计 核 算 的义 务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 本 基金 有 关 的 会计 问 题 , 如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上 充 分 讨 论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 的意 见 , 按 照基 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计 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 估 值 程序 1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74 的 规 定 暂 停估 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人 每 个 工 作日 对 基 金 资产 估 值 后 ,将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结 果 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 估 值 错误 的 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确 保 基 金 资产 估 值 的 准确 性 、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结算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投 资 人 自身 的 过 错 造成 估 值 错 误, 导 致 其 他当 事 人 遭 受损 失 的 , 过错 的 责 任 人应 当 对 由 于 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 值错 误 已 发 生, 但 尚 未 给当 事 人 造 成损 失 时 ,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应 及 时 协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正 , 因 更 正估 值 错 误 发生 的 费 用 由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承 担 ;由 于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产 生 的 估 值错 误 , 给 当事 人 造 成 损失 的 , 由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对 直 接 损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已 经 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 义 务的 当 事 人 有足 够 的 时 间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其 应 当 承 担相 应 赔 偿 责任 。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 应对 更 正 的 情况 向 有 关 当事 人 进 行 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 任 方 仍 应 对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 由于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人 不 返 还 或不 全 部 返 还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人 的 利 益 损失( “ 受 损方 ”) , 则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应 赔 偿受 损 方 的 损失 , 并 在 其支 付 的 赔 偿 金额 的 范 围 内对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人 享 有 要 求交 付 不 当 得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已 经 将此 部 分 不 当得 利 返 还 给受 损 方 , 则受 损 方 应 当将 其 已 经 获得 的 赔 偿 额 75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 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结 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 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计算 出 现 错 误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立即 予 以 纠 正, 通 报 基 金托 管 人 ,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 暂 停 估值 的 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 基 金 净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息 披 露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由 基 金管 理 人 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 每个 开 放 日 交易 结 束 后 计算 当 日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给 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净 值计 算 结 果 复核 确 认 后 发送 给 基 金 管理 人 , 由 基 76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 特 殊 情形 的 处 理 1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 政 策 变 更 、市 场 规 则 变更 等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虽然 已 经 采 取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未 能 发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基 金 资 产 估值 错 误 ,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任 。 但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应当 积 极 采 取必 要 的 措 施减 轻 或 消 除由 此 造 成 的 影响。


77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 基 金 利润 的 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 基 金 可供 分 配 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 、 收 益 分配 原 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当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在 收 益 评 价日 , 基 金 管理 人 计 算 基金 份 额 净 值增 长 率 和 标的 指 数 同 期增 长 率 。 基金 份 额 净 值 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 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100% (期 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 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 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 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100% (期间如发 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 2 、 本 基 金 以 使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尽 可 能 贴 近 标 的 指 数 同 期 增 长 率 为 原 则 进 行 收 益 分配 。 基 于 本基 金 的 性 质和 特 点 , 本基 金 收 益 分配 不 须 以 弥补 浮 动 亏 损为 前 提 , 收 益 分 配 后 有可 能 使 除 息后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低 于面 值 ; 在 符合 基 金 收 益分 配 条 件 的前 提 下 , 本 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 3、本基金的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


4、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 收 益 分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78 五 、 收 益 分配 方 案 的 确定 、 公 告 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中 发生 的 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79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 基 金 费用 的 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 基 金 费用 计 提 方 法、 计 提 标 准和 支 付 方 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每 日 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每 月 月 末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 托管 人 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80 基 金 托 管 费每 日 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每 月 月 末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 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 基 金 的 指数 许 可 使 用费 按 前 一 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0.03% 的 年 费 率 计提 。 指 数 许可 使 用 费计算方法如下: H=E ×0.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1 万元,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以一季度 计算。 指 数 许 可 使用 费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 起 每 日 计算 , 逐 日 累计 , 按 季 支付 。 指 数 许可 使 用 费 的 支 付 由基 金 管 理 人向 基 金 托 管人 发 送 划 付指 令 , 经 基金 托 管 人 复核 后 于 下 一个 季 度 开 始 后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 不 列 入基 金 费 用 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 基 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81 第十 七 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 基 金 会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 、 基 金 的年 度 审 计 1 、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2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应 符 合 《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 法 》 、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二 、 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 本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包 括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召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按 照 法 律 法规 和 中 国 证监 会 的 规 定披 露 基 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 披 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应 当 在 中 国证 监 会 规 定时 间 内 , 将应 予 披 露 的基 金 信 息 通过 中 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 保 证 基 金投 资 者 能 够按 照 《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时 间 和 方式 查 阅 或 者复 制 公 开 披露 的 信 息 资 料。 三 、 本 基 金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承 诺 公开 披 露 的 基金 信 息 , 不得 有 下 列 行为 :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 基 金公 开 披 露 的信 息 应 采 用中 文 文 本 。如 同 时 采 用外 文 文 本 的,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两 种 文 本 的内 容 一 致 。两 种 文 本 发生 歧 义 的 ,以 中 文 文 本为 准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 公 开 披露 的 基 金 信息


83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 基 金 合同 》 是 界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各 项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明 确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的 规 则 及 具体 程 序 , 说明 基 金 产 品的 特 性 等 涉及 基 金 投 资者 重 大 利 益的 事 项 的 法 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 购 和 赎 回安 排 、 基 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 特 性 、风 险 揭 示 、信 息 披 露 及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服 务 等 内容。 《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 主 要 办 公场 所 所 在 地的 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报 送 更 新 的招 募 说 明 书, 并 就 有 关更 新 内 容 提 供书面说明。 3 、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就 基 金份 额 发 售 的具 体 事 宜 编制 基 金 份 额发 售 公 告 ,并 在 披 露 招募 说 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收 到中 国 证 监 会确 认 文 件 的次 日 在 指 定媒 体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在 开 始 办 理基 金 份 额 申购 或 者 赎 回前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至少 每 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公 告 半年 度 和 年 度最 后 一 个 市场 交 易 日 基金 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前 款规 定 的 市 场交 易 日 的 次日 , 将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净值 和 基 金 份 84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对 价 的 计 算方 式 及 有 关申 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 资 人 能够 在 基 金 份额 发 售 网 点查 阅 或 者 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 在 开 始 办 理基 金 份 额 申购 或 者 赎 回之 后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在 每 个 开 放日 , 通 过 网站 以 及 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八)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确 定 基 金 份额 折 算 日 后应 至 少 提 前两 个 工 作 日将 基 金 份 额折 算 日 公 告登 载 于 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基 金 份 额 进行 折 算 并 由登 记 结 算 机构 完 成 基 金份 额 的 变 更登 记 后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将 基 金 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九)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 金 份 额 获准 在 证 券 交易 所 上 市 交易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在 基 金 份 额上 市 交 易 前至 少 3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十)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 载 于 网 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体 上 。 基 金年 度 报 告 的财 务 会 计 报告 应 当 经 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85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 金份 额 比 例超 过 20% 的 情 形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度 报 告 、 年度 报 告 等 定期 报 告 文 件中 披 露 该 投资 者 的 类 别、 报 告 期 末持 有 份 额 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十一)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 在 公 开 披露 日 分 别 报中 国 证 监 会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主 要 办 公场 所 所 在 地的 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 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大 事 件 , 是指 可 能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权 益 或 者基 金 份 额 的价 格 产 生 重大 影 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托 管 部 门 的主 要 业 务 人员 在 一 年 内变 动 超 过 百分 之 三 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理 人 及 其 董事 、 总 经 理及 其 他 高 级管 理 人 员 、基 金 经 理 受到 严 重 行 政处 罚 ,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86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 、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6 、本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二)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同 》 存 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 媒 体 中出 现 的 或 者在 市 场 上 流传 的 消 息 可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产 生 误 导 性影 响 或 者 引起 较 大 波 动的 , 相 关 信息 披 露 义 务人 知 悉 后 应当 立 即 对 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定 的 事 项 ,应 当 依 法 报国 务 院 证 券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核 准 或 者备 案 , 并予以公告。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 信 息 披露 事 务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 建 立健 全 信 息 披露 管 理 制 度, 指 定 专 人负 责 管 理 信息 披 露 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 公开 披 露 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 中 国 证监 会 相 关 基金 信 息 披 露内 容 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当 按 照 相关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的 基 金 资 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申购 赎 回 价 格、 基 金 定 期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说 明 书 等 公开 披 露 的 相关 基 金 信 息进 行 复 核 、审 查 , 并 向基 金 管 理 人出 具 书 面 文 87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除 依 法 在指 定 媒 体 上披 露 信 息 外, 还 可 以 根据 需 要 在 其他 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息 , 但 是 其他 公 共 媒 体不 得 早 于 指定 媒 体 披 露信 息 , 并 且在 不 同 媒 介上 披 露 同 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公 开 披 露 的基 金 信 息 出具 审 计 报 告、 法 律 意 见书 的 专 业 机构 ,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 信 息 披露 文 件 的 存放 与 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公 布 后 , 应当 分 别 置 备于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和 基 金销 售 机 构 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88 第十 九 部分


风险揭示 一 、 投 资 于本 基 金 的 主要 风 险 1 、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格 受 到 经 济因 素 、 政 治因 素 、 投 资心 理 和 交 易制 度 等 各 种因 素 的 影 响, 导 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 经 济周 期 风 险 。随 经 济 运 行的 周 期 性 变化 , 证 券 市场 的 收 益 水平 也 呈 周 期性 变 化 。 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 场 前 景 、行 业 竞 争 、人 员 素 质 等, 这 些 都 会导 致 企 业 的盈 利 发 生 变化 。 如 果 基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经营 不 善 , 其股 票 价 格 可能 下 跌 , 或者 能 够 用 于分 配 的 利 润减 少 , 使 基金 投 资 收 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4) 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 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2 、管理风险 基 金 运 作 过程 中 由 于 基金 投 资 策 略、 人 为 因 素、 管 理 系 统设 置 不 当 造成 操 作 失 误或 公 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策风险: 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 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风险: 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 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 、 职业道德风险: 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 发生违法、 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 失。 4 、合规性风险 指 基 金 管 理或 运 作 过 程中 , 违 反 国家 法 律 、 法规 的 规 定 ,或 者 基 金 投资 违 反 法 规及 基 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89 5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行业投资的风险 本 基 金 的 主要 投 资 方 向是 主 要 消 费行 业 , 须 承受 政 府 政 策变 化 、 行 业景 气 度 变 化等 影 响 主要消费行业的因素所带来的行业风险。 (2)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 的 指 数 并不 能 完 全 代表 整 个 股 票市 场 。 标 的指 数 成 份 股的 平 均 回 报率 与 整 个 股票 市 场 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3)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 的 指 数 成份 股 的 价 格可 能 受 到 政治 因 素 、 经济 因 素 、 上市 公 司 经 营状 况 、 投 资者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等 各 种 因 素的 影 响 而 波动 , 导 致 指数 波 动 , 从而 使 基 金 收益 水 平 发 生变 化 , 产 生 风险。 (4)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1 ) 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 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 离度与跟踪误差。 2 ) 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 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 ) 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将导致基金收益率偏 离标的指数收益率, 从而产生跟踪 偏离度。 4 ) 由于成份股停牌、 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 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 ) 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 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 使基金投资 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 ) 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 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 技术手 段 、 买 入 卖出 的 时 机 选择 等 , 都 会对 本 基 金 的收 益 产 生 影响 , 从 而 影响 本 基 金 对标 的 指 数 的 跟踪程度。 7 ) 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 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 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 股票的持 有 比 例 与 标的 指 数 中 该股 票 的 权 重可 能 不 完 全相 同 ; 因 缺乏 卖 空 、 对冲 机 制 及 其他 工 具 造 成 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 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 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 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90 (5)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 管 可 能 性很 小 , 但 根据 基 金 合 同规 定 , 如 出现 变 更 标 的指 数 的 情 形, 本 基 金 将变 更 标 的 指 数 。 基于 原 标 的 指数 的 投 资 政策 将 会 改 变, 投 资 组 合将 随 之 调 整, 基 金 的 收益 风 险 特 征 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人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6)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 管 本 基 金将 通 过 有 效的 套 利 机 制使 基 金 份 额二 级 市 场 交易 价 格 的 折溢 价 控 制 在一 定 范 围 内 , 但 基金 份 额 在 证券 交 易 所 的交 易 价 格 受诸 多 因 素 影响 , 存 在 不同 于 基 金 份额 净 值 的 情 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7)参考IOPV 决策和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 , 并由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发布, 供投资人交易、 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 与实时 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 计算可能出现错误,投资人若参考 IOPV 进行投资决策 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人自行 承担后果。 (8)退市风险 因 本 基 金 不再 符 合 证 券交 易 所 上 市条 件 被 终 止上 市 , 或 被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 提 前 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9)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 本 基 金 的 申购 赎 回 清 单中 , 可 能 仅允 许 对 部 分成 份 股 使 用现 金 替 代 。因 此 , 投 资人 在 进 行 申 购 时 ,可 能 存 在 因个 别 成 份 股涨 停 、 临 时停 牌 等 原 因而 无 法 买 入申 购 所 需 的足 够 的 成 份 股,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10)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 在 投 资 人 提交 赎 回 申 请时 , 如 本 基金 投 资 组 合内 不 具 备 足额 的 符 合 要求 的 赎 回 对价 , 可 能导致出现赎回失败的情形。 另 外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能根 据 成 份 股市 值 规 模 变化 等 因 素 调整 最 小 申 购赎 回 单 位 ,由 此 可 能 导 致 投 资人 按 原 最 小申 购 赎 回 单位 申 购 并 持有 的 基 金 份额 , 可 能 无法 按 照 新 的最 小 申 购 赎 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11)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 基 金 赎 回对 价 主 要 为组 合 证 券 ,在 组 合 证 券变 现 过 程 中, 由 于 市 场变 化 、 部 分成 份 股 流动性差等因素, 导致投资人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差异, 存在变现风险。


91 (12)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 )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 导致代理申购、 赎回业务受到限制、 暂停或终止, 由 此影响对投资人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 ) 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 如对投资人基金份额、 组合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 发 生 变 化 ,制 度 调 整 可能 给 投 资 人带 来 理 解 偏差 的 风 险 。同 样 的 风 险还 可 能 来 自于 证 券 交 易 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 ) 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 导致基金或投资人利益受损的 风险。 (13)申购赎回清单现金标识设置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在 进 行 申 购赎 回 清 单 的现 金 替 代 标识 设 置 时 ,将 充 分 考 虑由 此 引 发 的市 场 套 利 等 行 为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可 能 造成 的 利 益 损害 。 但 基 金管 理 人 不 能保 证 极 端 情况 下 申 购 赎 回清单现金标识设置的完全合理性。 6 、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 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 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 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 、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代理机 构销售,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92 第 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和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一 、 《 基金合 同 》 的 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 的 , 应 召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通 过 。对 于 可 不 经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 通 过 的 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经中 国 证 监 会核 准 生 效 后方 可 执 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 《 基金合 同 》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况。 三 、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中 国 证 监 会指 定 的 人 员组 成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93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 、 清 算 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指 基 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 在进 行 基 金 清算 过 程 中 发生 的 所 有 合理 费 用 , 清算 费 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剩 余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基 金 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剩 余 资 产 扣除 基 金 财 产清 算 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的 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的 有 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告 经 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 计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并 公 告 。 基金 财 产 清 算公 告 于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账 册及 文 件 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94 第 二十一 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 、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及权 利 与 义 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 金 投 资 者持 有 本 基 金基 金 份 额 的行 为 即 视 为对 《 基 金 合同 》 的 承 认和 接 受 , 基金 投 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 直 至 其 不 再持 有 本 基 金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作 为《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并不 以 在 《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据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5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 《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国 家 有 关 法律 规 定 , 应呈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和 其 他监 管 部 门 ,并 采 取 必 要措 施 保 护 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 照法 律 法 规 为基 金 的 利 益对 被 投 资 公司 行 使 股 东权 利 , 为 基金 的 利 益 行使 因 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 ) 以 基金 管 理 人 的名 义 , 代 表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利 益行 使 诉 讼 权利 或 者 实 施其 他 法 律行为; (15 ) 选 择、 更 换 律 师事 务 所 、 会计 师 事 务 所、 证 券 经 纪商 或 其 他 为基 金 提 供 服务 的 外 部机构; (16 ) 在 符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提 下 , 制 订和 调 整 有 关基 金 认 购 、申 购 、 赎 回、 转 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 在 法律 法 规 和 本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范 围 内决 定 和 调 整基 金 的 除 调高 管 理 费 率和 托 管 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96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结算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 金 财 产 和基 金 管 理 人的 财 产 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 不 同基 金 分 别 管理 , 分 别 记账 , 进 行 证 券投资; (6 ) 除 依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基 金 财 产 为自 己 及 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对价, 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12 ) 保 守基 金 商 业 秘密 , 不 泄 露基 金 投 资 计划 、 投 资 意向 等 。 除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基 金 收 益 分配 方 案 , 及时 向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分配 基 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 ) 依 据《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召 集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或配 合 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 以上;


97 (17 ) 确 保需 要 向 基 金投 资 者 提 供的 各 项 文 件或 资 料 在 规定 时 间 发 出, 并 且 保 证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和 方 式 , 随时 查 阅 到 与基 金 有 关 的公 开 资 料 ,并 在 支 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 销 或 者被 依 法 宣 告破 产 时 , 及时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 并 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20 ) 因 违反 《 基 金 合同 》 导 致 基金 财 产 的 损失 或 损 害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合 法 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基 金 托 管 人按 法 律 法 规和 《 基 金 合同 》 规 定 履行 自 己 的 义务 , 基 金 托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同 》 造 成 基金 财 产 损 失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为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向 基金 托 管 人 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 理 人 将其 义 务 委 托第 三 方 处 理时 , 应 当 对第 三 方 处 理有 关 基 金 事务 的 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 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 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8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 的 安 全 , 保证 其 托 管 的基 金 财 产 与基 金 托 管 人自 有 财 产 以及 不 同 的 基金 财 产 相 互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的 基 金 分 别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 ,分 账 管 理 ,保 证 不 同 基金 之 间 在 账户 设 置 、 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金 财 务 会 计报 告 、 季 度、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 金 报告 出 具 意 见, 说 明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面 的 运 作 是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行 ; 如 果 基金 管 理 人 有未 执 行 《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4 ) 依 据《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 召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或 配 合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6)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99 (17 ) 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 销 或 者被 依 法 宣 告破 产 时 , 及时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 和 银行 监 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8 ) 因 违反 《 基 金 合同 》 导 致 基金 财 产 损 失时 , 应 承 担赔 偿 责 任 ,其 赔 偿 责 任不 因 其 退任而免除; (19 ) 按 规定 监 督 基 金管 理 人 按 法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己 的 义 务 ,基 金 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由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组 成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合 法授 权 代 表 有权 代 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未来, 若本基金推出本基金的联接基金,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 代 表 联 接 基金 的 全 体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以 本 基 金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身份 行 使 表 决权 , 但 可 接 受 联 接 基 金的 特 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委 托 以 联接 基 金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理 人 的身 份 出 席 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 接 基 金 的基 金 管 理 人代 表 联 接 基金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提议 召 开 或 召集 本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须 先 遵 照 联接 基 金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召 开 联 接 基金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 联 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定 提 议召 开 或 召 集本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 由 联 接基 金 的 基 金 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100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 金 管 理 人收 到 提 议 当日 的 基 金 份额 计 算 , 下同 ) 就 同 一事 项 书 面 要求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终 止基 金 上 市 ,但 因 基 金 不再 具 备 上 市条 件 而 被 深圳 证 券 交 易所 终 止 上 市的 情 形 除外; (14)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 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基金管理人、 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7)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以及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按照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的要求, 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 变更标的指数许可 使用费费率和计算方法; (10 ) 按 照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以 外 的其 他 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01 1 、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否 召 集 , 并书 面 告 知 提出 提 议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而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都 不 召集 的 , 单 独或 合 计 代 表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 依 法 自 行召 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应当 配 合 , 不得 阻 碍 、 干 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 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102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所 采取 的 具 体 通讯 方 式 、 委托 的 公 证 机关 及 其 联 系方 式 和 联 系人 、 书 面 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 行 监 督 ;如 召 集 人 为基 金 托 管 人, 则 应 另 行书 面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到指 定 地 点 对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督 ; 如 召 集人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则 应 另 行 书面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 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拒 不派 代 表 对 书面 表 决 意 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可通 过 现 场 开会 方 式 或 通讯 开 会 方 式召 开 , 会 议的 召 开 方 式由 会 议 召集人确定。 1 、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 场 开 会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的 授 权 代 表应 当 列 席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 基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代 表 列 席 的, 不 影 响 表决 效 力 。 现场 开 会 同 时符 合 以 下 条件 时 , 可 以进 行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 、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 人 ) 到 指 定地 点 对 书 面表 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 会 议 召集 人 在 基 金托 管 人 ( 如果 基 金 托 管 103 人 为 召 集 人, 则 为 基 金管 理 人 ) 和公 证 机 关 的监 督 下 按 照会 议 通 知 规定 的 方 式 收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面 表 决 意 见; 基 金 托 管人 或 基 金 管理 人 经 通 知不 参 加 收 取书 面 表 决 意见 的 , 不 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4 ) 上 述第 (3 ) 项中 直 接 出 具书 面 意 见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或 受 托代 表 他 人 出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同 时 提 交的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 具书 面 意 见 的代 理 人 出 具的 委 托 人 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款第 (2) 项、 或者第2 款第 (3) 项 规 定 比 例的 , 召 集 人可 以 在 原 公告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召 开 时 间的 三 个 月 以后 、 六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定 审 议 事 项重 新 召 集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 重新 召 集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应 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关 系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的 重 大 事项 , 如 《 基金 合 同 》 的重 大 修 改 、决 定 终 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召 集 人 发 出召 集 会 议 的通 知 后 , 对原 有 提 案 的修 改 应 当 在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的 方 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主 持 人 按 照下 列 第 七 条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主 持 人 宣 读提 案 , 经 讨论 后 进 行 表决 , 并 形 成大 会 决 议 。大 会 主 持 人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会 议 的 代 表, 在 基 金 管理 人 授 权 代表 未 能 主 持大 会 的 情 况下 ,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的 代 表 主 持; 如 果 基 金管 理 人 授 权代 表 和 基 金托 管 人 授 权代 表 均 未 能主 持 大 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104 份 额 持 有 人作 为 该 次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拒不 出 席 或 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应 当 制 作 出席 会 议 人 员的 签 名 册 。签 名 册 载 明参 加 会 议 人员 姓 名 ( 或单 位 名 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 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 之 二) 通 过 方 可做 出 。 转 换基 金 运 作 方式 、 更 换 基金 管 理 人 或者 基 金 托 管 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式 进 行 表 决时 , 除 非 在计 票 时 有 充分 的 相 反 证据 证 明 , 否则 提 交 符 合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确 认 投 资 者身 份 文 件 的表 决 视 为 有效 出 席 的 投资 者 , 表 面符 合 会 议 通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视 为 有 效 表决 , 表 决 意见 模 糊 不 清或 相 互 矛 盾的 视 为 弃 权表 决 , 但 应当 计 入 出 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各 项 提 案 或同 一 项 提 案内 并 列 的 各项 议 题 应 当分 开 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选 举两 名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代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一 名 监 督 员共 同 担 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自行 召 集 或 大会 虽 然 由 基 105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 人召 集 , 但 是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未 出 席 大会 的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中选 举 三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后 立 即 对 所投 票 数 要 求进 行 重 新 清点 。 监 票 人应 当 进 行 重新 清 点 , 重新 清 点 以 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的 情 况 下 ,计 票 方 式 为: 由 大 会 召集 人 授 权 的两 名 监 督 员在 基 金 托 管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基 金 托 管 人召 集 , 则 为基 金 管 理 人授 权 代 表 )的 监 督 下 进行 计 票 , 并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拒 派 代表 对 书 面 表决 意 见 的 计票 进 行 监 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决 议 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 起生 效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自生 效 之 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 效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对全 体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均 有 约 束 力。 三 、 基 金 合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财 产 的 清 算 (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 的 , 应 召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通 过 。对 于 可 不 经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 通 过 的 事 106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经中 国 证 监 会核 准 生 效 后方 可 执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中 国 证 监 会指 定 的 人 员组 成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107 清 算 费 用 是指 基 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 在进 行 基 金 清算 过 程 中 发生 的 所 有 合理 费 用 , 清算 费 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基 金 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剩 余 资 产 扣除 基 金 财 产清 算 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的 有 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告 经 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 计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并 公 告 。 基金 财 产 清 算公 告 于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 争 议 的处 理 和 适 用的 法 律 各 方 当 事 人同 意 , 因 《基 金 合 同 》而 产 生 的 或与 《 基 金 合同 》 有 关 的一 切 争 议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解 决 的 , 应提 交 中 国 国际 经 济 贸 易仲 裁 委 员 会根 据 该 会 当时 有 效 的 仲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地 点 为 北 京, 仲 裁 裁 决是 终 局 性 的并 对 各 方 当事 人 具 有 约束 力 , 仲 裁费 由 败 诉 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 基 金 合同 存 放 地 和投 资 者 取 得合 同 的 方 式 《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册 , 供 投 资者 在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销售 机 构 的 办公 场 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108 第二十二 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56 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成立日期:2003 年8 月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2688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10 月3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经 营 范 围 :吸 收 人 民 币存 款 ; 发 放短 期 、 中 期和 长 期 贷 款; 办 理 结 算; 办 理 票 据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券 ; 代 理 发行 、 代 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 债 券 ; 买卖 政 府 债 券; 从 事 同 业拆 借 ; 提 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 汇 汇 款 ;外 汇 兑 换 ;国 际 结 算 ;同 业 外 汇 拆借 ; 外 汇 票据 的 承 兑 和贴 现 ; 外 汇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结 汇、 售 汇 ; 发行 和 代 理 发行 股 票 以 外的 外 币 有 价证 券 ; 买 卖和 代 理 买 卖股 票 以 外 的 109 外 币 有 价 证券 ; 自 营 外汇 买 卖 ; 代客 外 汇 买 卖; 外 汇 信 用卡 的 发 行 和代 理 国 外 信用 卡 的 发 行 及 付 款 ; 资信 调 查 、 咨询 、 见 证 业务 ; 组 织 或参 加 银 团 贷款 ; 国 际 贵金 属 买 卖 ;海 外 分 支 机 构 经 营 与 当地 法 律 许 可的 一 切 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 区 的 分行 依 据 当 地法 令 可 发 行或 参 与 代 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管 理 人 的 业务 监 督 和 核查 ( 一 )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有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建 立 相 关 的技 术 系 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主 要投 资 于 标 的指 数 即 中 证全 指 主 要 消费 指 数 的 成份 股 、 备 选成 份 股 。 为更 好 地 实 现 投 资 目标 , 本 基 金可 少 量 投 资于 非 成 份 股( 包 括 中 小板 、 创 业 板及 其 他 经 中国 证 监 会 核 准上市的股票) 、 新股、 债券、 权 证、 股指期货、 货币市场工具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 他 金 融 工具 , 但 须 符合 中 国 证 监会 的 相 关 规定 。 在 建 仓完 成 后 , 本基 金 投 资 于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 备 选成 份 股 的 资产 比 例 不 低于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95%, 权 证 、 股指 期 货 及 其他 金 融 工 具 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金 投 资 其 他品 种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履行 适 当 程 序后 ,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将 拟 投 资的 标 的 指 数成 份 股 和 备选 成 份 股 等各 投 资 品 种的 具 体 范 围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根 据实 际 情 况 的变 化 , 对 各投 资 品 种 的具 体 范 围 予以 更 新 和 调 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 、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5) 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的, 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 在任 何 交 易 日日 终 , 持 有的 买 入 期 货合 约 价 值 与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 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基金在 任 110 何 交 易 日 日终 , 持 有 的卖 出 期 货 合约 价 值 不 得超 过 基 金 持有 的 股 票 总市 值 的 20%;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不 包 括 平仓 ) 的 股 指期 货 合 约 的成 交 金 额 不得 超 过 上 一交 易 日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 2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 金一倍的现金;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 基 金财 产 参 与 股票 发 行 申 购, 本 基 金 所申 报 的 金 额不 超 过 本 基金 的 总 资 产, 本 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 本 基金 进 入 全 国银 行 间 同 业市 场 进 行 债券 回 购 的 资金 余 额 不 得超 过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40% ;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 合 并 、基 金 规 模 变动 、 标 的 指数 成 份 股 调整 、 标 的 指数 成 份 股 流 动 性 限制 等 基 金 管理 人 之 外 的因 素 致 使 基金 投 资 比 例不 符 合 上 述规 定 投 资 比例 的 , 基 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 果 法 律 法规 及 监 管 政策 等 对 本 金合 同 约 定 投资 组 合 比 例限 制 进 行 变更 的 , 本 基金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后 可 相 应 调整 禁 止 行 为和 投 资 比 例限 制 规 定 ,不 需 经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审 议 ,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部 门 取消 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 于本 基 金 , 基金 管 理 人 在履 行 适 当 程序 后 , 则 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二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根据 有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及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资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计算 、 应 收 资金 到 账 、 基金 费 用 开 支及 收 入 确 定、 基 金 收 益分 配 、 相 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 三 ) 基 金托 管 人 在 上述 第 ( 一 ) 、 ( 二 ) 款 的监 督 和 核 查中 发 现 基 金管 理 人 违 反法 律 法 111 规 的 规 定 及本 协 议 的 约定 , 应 及 时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限 期 纠正 , 基 金 管理 人 收 到 通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以 书 面 形 式对 基 金 托 管人 发 出 回 函并 改 正 。 在限 期 内 , 基金 托 管 人 有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复 查 。 基 金管 理 人 对 基金 托 管 人 通知 的 违 规 事项 未 能 在 限期 内 纠 正 的, 基 金 托 管 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 理 人的 投 资 指 令违 反 法 律 法规 及 本 协 议的 规 定 , 应当 拒 绝 执 行 , 立 即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 并 依照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及 时向 中 国 证 监会 报 告 。 基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人 依 据 交 易程 序 已 经 生效 的 指 令 违反 法 律 法 规和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或 者违 反 《 基 金 合同》 、 本协议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 五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积极 配 合 和 协助 基 金 托 管人 的 监 督 和核 查 ,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基 金 托 管 人并 改 正 , 就基 金 托 管 人的 疑 义 进 行解 释 或 举 证, 对 基 金 托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中 国 证 监 会报 送 基 金 监督 报 告 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 积 极 配 合提 供 相 关 数据 资 料 和 制 度等。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 金托 管 人 的 业务 核 查 ( 一 ) 在 本协 议 的 有 效期 内 , 在 不违 反 公 平 、合 理 原 则 以及 不 妨 碍 基金 托 管 人 遵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其 行 业 监 管要 求 的 基 础上 , 基 金 管理 人 有 权 对基 金 托 管 人履 行 本 协 议的 情 况 进 行 必 要 的 核 查, 核 查 事 项包 括 但 不 限于 基 金 托 管人 安 全 保 管基 金 财 产 、开 设 基 金 财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户 、 复 核 基金 管 理 人 计算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 净 值、 根 据 基 金管 理 人 指 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 二 ) 基 金管 理 人 发 现基 金 托 管 人擅 自 挪 用 基金 财 产 、 未对 基 金 财 产实 行 分 账 管理 、 无 正 当 理 由 未 执 行 或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及 本 协 议有 关 规 定 时, 应 及 时 以书 面 形 式 通知 基 金 托 管人 限 期 纠 正,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后 应 及 时 核对 并 以 书 面形 式 对 基 金管 理 人 发 出回 函 。 在 限期 内 , 基 金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事 项 进 行 复查 , 督 促 基金 托 管 人 改正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管 理 人 通 知的 违 规 事 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积极 配 合 基 金管 理 人 的 核查 行 为 , 包括 但 不 限 于: 提 交 相 关资 料 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正。


112 四 、 基 金 财产 的 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安 全保 管 基 金 财产 , 未 经 基金 管 理 人 的合 法 合 规 指令 或 法 律 法规 、 《 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 除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 基金托 管 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 基 金 募集 期 满 或 基金 管 理 人 宣布 停 止 募 集时 , 募 集 的基 金 份 额 总额 、 基 金 募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人 数 符合 《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 定 的 , 由基 金 管 理 人在 法 定 期 限 内 聘 请 具 有从 事 相 关 业务 资 格 的 会计 师 事 务 所对 基 金 进 行验 资 , 并 出具 验 资 报 告, 出 具 的 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 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 人 保 管 和使 用 。 本 基金 的 一 切 货币 收 支 活 动, 包 括 但 不限 于 投 资 、支 付 赎 回 金额 、 支 付 基 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 理 人 不 得假 借 本 基 金的 名 义 开 立其 他 任 何 银行 账 户 ; 亦不 得 使 用 本基 金 的 银 行账 户 进 行 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以 基 金 名 义在 基 金 托 管人 认 可 的 存款 银 行 的 指定 营 业 网 点开 立 存 款 账户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责 该 账 户 的日 常 管 理 以及 银 行 预 留印 鉴 的 保 管和 使 用 。 在上 述 账 户 开立 和 账 户 相 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113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 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 理 人 不 得出 借 或 转 让本 基 金 的 证券 账 户 , 亦不 得 使 用 本基 金 的 证 券账 户 进 行 本基 金 业 务 以 外的活动。 3 、 基 金 托管 人 以 自 身法 人 名 义 在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开立 结 算 备 付金 账 户 , 用 于 办 理 基金 托 管 人 所托 管 的 包 括本 基 金 在 内的 全 部 基 金在 证 券 交 易所 进 行 证 券投 资 所 涉 及 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 涉及相关 账 户 的 开 设、 使 用 的 ,若 无 相 关 规定 , 则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当比 照 并 遵 守上 述 关 于 账户 开 设 、 使 用的规定。 (六)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的查收与划付 基 金 托 管 人应 根 据 登 记结 算 机 构 的结 算 通 知 或者 基 金 管 理人 的 指 令 办理 本 基 金 因申 购 、 赎回产生的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的结算。 (七)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后 , 基 金管 理 人 负 责以 基 金 的 名义 申 请 并 取得 进 入 全 国银 行 间 同 业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格 , 并 代 表基 金 进 行 交易 ; 基 金 托管 人 负 责 以基 金 的 名 义在 中 央 国 债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开 设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 债券 托 管 账 户, 并 代 表 基金 进 行 银 行间 债 券 市 场债 券 和 资 金 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资 的 实 物 证券 、 银 行 定期 存 款 存 单等 有 价 凭 证由 基 金 托 管人 负 责 妥 善保 管 。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 金 托 管 人按 照 法 律 法规 保 管 由 基金 管 理 人 代表 基 金 签 署的 与 基 金 有关 的 重 大 合同 及 有 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 原 件 提 交 给基 金 托 管 人。 除 本 协 议另 有 规 定 外, 基 金 管 理人 在 代 表 基金 签 署 与 基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保 证 基 金 一方 持 有 两 份以 上 的 正 本, 以 便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至少 各 持 有 一 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114 五 、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计算 和 会 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 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 金 会 计 核 算业 务 指 引 》及 其 他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 用 于 基 金信 息 披 露 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金 管 理 人 负责 计 算 , 基金 托 管 人 复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 每个 开 放 日 结束 后 计 算 得 出 当 日 的 该基 金 份 额 净值 , 并 在 盖章 后 以 双 方约 定 的 方 式发 送 给 基 金托 管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应 对 净 值 计 算结 果 进 行 复核 , 并 以 双方 约 定 的 方式 将 复 核 结果 传 送 给 基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 当 相 关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估值 方 法 不 能客 观 反 映 基金 财 产 公 允价 值 时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 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 、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估 值 错 误 。当 基 金 份 额净 值 出 现 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立 即 予 以 纠正 , 并 采 取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一 步 扩 大 ;当 计 价 错 误达 到 基 金 份额 净 值 的 0.25%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当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 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 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 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 的 实 际 损失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对 此承 担 责 任 。若 基 金 托 管人 计 算 的 净值 数 据 正 确,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该 损失 不 承 担 责任 ; 若 基 金托 管 人 计 算的 净 值 数 据也 不 正 确 ,则 基 金 托 管人 也 应 承 担 未 正 确 履 行复 核 义 务 的部 分 责 任 。如 果 上 述 错误 造 成 了 基金 财 产 或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不 当 得 利 , 且 基 金管 理 人 及 基金 托 管 人 已各 自 承 担 了赔 偿 责 任 ,则 基 金 管 理人 应 负 责 向不 当 得 利 之 主 体 主 张 返还 不 当 得 利。 如 果 返 还金 额 不 足 以弥 补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已 承担 的 赔 偿 金 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 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 由 于 证券 交 易 所 及其 登 记 结 算公 司 发 送 的数 据 错 误 ,或 由 于 其 他不 可 抗 力 原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虽 然 已 经 采取 必 要 、 适当 、 合 理 的措 施 进 行 检查 , 但 是 未能 发 现 该 错 115 误 的 , 由 此造 成 的 基 金资 产 估 值 错误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可 以免 除 赔 偿 责任 。 但 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 、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 成 一 致 , 基金 管 理 人 可以 按 照 其 对基 金 份 额 净值 的 计 算 结果 对 外 予 以公 布 , 基 金托 管 人 可 以 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在 《 基 金合 同 》 生 效后 , 应 按 照双 方 约 定 的同 一 记 账 方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分 别 独 立地 设 置 、 登记 和 保 管 基金 的 全 套 账册 , 对 双 方各 自 的 账 册定 期 进 行 核 对 , 互 相 监督 , 以 保 证基 金 财 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 对 会 计 处理 方 法 存 在分 歧 , 应 以基 金 管 理 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2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定 期 就会 计 数 据 和财 务 指 标 进行 核 对 。 如发 现 存 在 不符 , 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 、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 金 财 务 报表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每 月分 别 独 立 编制 。 月 度 报表 的 编 制 ,应 于 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 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 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 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在 月 度 报 表完 成 当 日 ,将 报 表 盖 章后 提 供 给 基金 托 管 人 复核 ; 基 金 托管 人 在 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 核 , 并 将复 核 结 果 书面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在半 年 度 报 告完 成 当 日 ,将 有 关 报 告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年度 报 告 完 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 告 提 供基 金 托 管 人复 核 , 基 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116 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 金 托 管 人在 复 核 过 程中 , 发 现 双方 的 报 表 存在 不 符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进 行 调 整, 调 整 以 双方 认 可 的 账务 处 理 方 式为 准 ; 若 双方 无 法 达 成一 致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务 处 理 为 准。 核 对 无 误后 , 基 金 托管 人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提 供的 报 告 上 加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或者 出 具 加 盖托 管 业 务 部门 公 章 的 复核 意 见 书 ,双 方 各 自 留存 一 份 。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管 人 不 能 于应 当 发 布 公告 之 日 之 前就 相 关 报 表达 成 一 致 ,基 金 管 理 人有 权 按 照 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 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册 的 保 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 、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 、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 于 每 半 年度 最 后 一 个交 易 日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 册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在 每 半 年 度结 束 后 5 个 工 作 日内 定 期 向 基金 托 管 人 提供 。 对 于 基金 募 集 期 结束 时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以 及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登 记 日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妥 善 保 管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如 基 金 托 管人 无 法 妥 善保 存 持 有 人名 册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及 时 向 中国 证 监 会 报告 , 并 代 为履 行 保 管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 册 的 职责 。 基 金 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 、 争 议 解决 方 式 基 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 托 管人 之 间 因 本协 议 产 生 的或 与 本 协 议有 关 的 争 议可 通 过 友 好协 商 解 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 117 方 有 权 将 争议 提 交 位 于北 京 的 中 国国 际 经 济 贸易 仲 裁 委 员会 , 并 按 其时 有 效 的 仲裁 规 则 进 行 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 八 、 托 管 协议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财 产 的 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 协 议 双 方当 事 人 经 协商 一 致 , 可以 对 协 议 进行 变 更 。 变更 后 的 新 协议 , 其 内 容不 得 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 、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应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对 本 基 金 的财 产 进 行清算。


118 第二十三 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 发售代理机构、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


基 金 管 理 人根 据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需 要 和 市 场的 变 化 , 有权 增 加 或 变更 服 务 项 目。 基 金 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 持 有 人交 易 记 录 查询 服 务 投 资 人 可 通过 办 理 基 金交 易 业 务 的会 员 单 位 或通 过 其 提 供的 自 助 、 电话 、 网 上 服务 手 段 查询交易记录。 二 、 信 息 定制 服 务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如 预 留电 子 邮 件 地址 , 可 订 制电 子 邮 件 服务 , 内 容 包括 基 金 净 值播 报 、 基 金 季 报 解读 及 相 关 基金 资 讯 信 息等 ; 如 预 留手 机 号 码 ,可 订 制 手 机短 信 服 务 ,内 容 包 括 基 金 净 值 播 报、 重 大 市 场变 化 点 评 等。 未 预 留 相关 资 料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可 通 过 我司 客 户 服 务 中心( 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网站帐户自动查询系统)或到销售网点办理资料变更。 三 、 投 诉 受理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可 以 通过 基 金 管 理人 提 供 的 网站 在 线 客 服、 呼 叫 中 心人 工 坐 席 、书 信 、 电 子 邮 件 、传 真 等 渠 道对 基 金 管 理人 和 代 销 机构 所 提 供 的服 务 进 行 投诉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还 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 投诉。 四 、 服 务 联系 方 式 1 、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免长途费)或020-83936999,该电话可转人 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 、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119 第二十四 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 查阅方式 本 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 存 放在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的 办 公场 所 和 营 业场 所 , 投 资人 可 免 费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120 第二十 五 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7年7月10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 公 告 , 本 公 司决 定 自2017年7 月10 日起 通 过 本 公司 直 销 柜 台开 通 本 基 金的 场 外 申 购和 赎 回 业 务, 并 相 应 新 增场 外 份 额 (现 有 份 额 全为 场 内 份 额, 本 次 新 增场 外 份 额 不影 响 场 内 份额 的 申 购 和 赎回业务规则和模式及其权利义务关系) 。详情请见我司相关公告。


121 第二十 六 部分


备查文件 ( 一 ) 中 国证 监 会 批 准广 发 中 证 全指 主 要 消 费交 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募集 的 文 件 ( 二 ) 《广发 中 证 全 指主 要 消 费 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合 同 》 ( 三 ) 《广发 中 证 全 指主 要 消 费 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托 管协 议 》 ( 四 ) 法 律意 见 书 ( 五 ) 基 金管 理 人 业 务资 格 批 件 、营 业 执 照 ( 六 ) 基 金托 管 人 业 务资 格 批 件 、营 业 执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