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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祥利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A(000516)

富国祥利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招募说 明书 富国祥利 一 年期 定 期开 放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 金 托管人:中国 工 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 司 二〇一 七年 八 月




















招募说 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7 月11 日证监许可 【2013 】910 号文 《关于核准富国祥利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 和2017 年 5 月12 日 机构部函 【2017】1172 号 《关于富国 祥利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准予募集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本 招 募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 本 招募 说 明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 , 但 中国证 监 会 对 本基 金 募 集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 对本基 金 的 价 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券 市 场, 基 金 净 值 会 因为 证 券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产 生 波动 。 投 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 申 购 )基 金 时 应认真 阅 读 本 招募 说 明 书,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产 品 的风 险 收 益特征 和 产 品 特性 , 充 分考虑 自 身 的 风险 承 受 能力,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对 认购 基 金 的意愿 、 时 机 、数 量 等 投资行 为 作 出 独立 决 策 。 投资 者 在获得 基 金 投 资 收益 的 同 时,亦 承 担 基 金投 资 中 出现的 各 类 风 险, 可 能 包括: 证 券 市 场 整 体 环 境 引发 的 系 统性风 险 、 个 别证 券 特 有的非 系 统 性 风险 、 大 量赎回 或 暴 跌 导 致 的 流 动 性风 险 、 基金管 理 人 在 投资 经 营 过程中 产 生 的 操作 风 险 以及本 基 金 特 有 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 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其发行 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因此,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 债券投资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投 资 者基 金 投 资 的 “ 买者 自 负” 原 则 , 在 投 资者 作 出投 资 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并 不 预示 其 未 来 表 现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基 金 的业 绩 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




















招募说 明书 本 基 金 为 定 期 开放 基 金, 开 放 频 率 为 每年 。 在封 闭 期 内 本 基 金采 取 封闭 运 作 模式, 期间基金份额总额保持不变,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 赎回本基金。 本基金的每个开放期为 5 至20 个工作日, 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 投 资者 可 办 理基 金 份 额申购 、 赎 回 或其 他 业 务 。因 而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将 面临封闭 期内 不能赎回基金 而产生 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招募说 明书 1 目 录 一、绪 言 .................................................................. 2 二、释 义 .................................................................. 3 三、基 金管 理人 ............................................................ 7 四、基 金托 管人 ........................................................... 18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2 六、基 金的 募集 ........................................................... 24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29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0 九、基 金的 投资 ........................................................... 39 十、基 金的 财产 ........................................................... 45 十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46 十二、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0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1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3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4 十六、 风险 揭示 ........................................................... 60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3 十八、 基金 合 同 内容 摘要 ................................................... 65 十九、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 81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98 二十一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99 二十二 、备 查文 件 ........................................................ 100























招募说 明书 2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 作 管理 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 运 作办 法 》 ” )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 销 售管 理 办法 》 (以 下 简 称 “ 《 销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信息 披 露 管理 办 法 》 ( 以 下简 称 “ 《 信 息披 露 办 法 》 ” ) 和其 他 有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以及 《 富国祥 利一年期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合同” 或 “基金合 同” )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述 了 富国 祥利一 年 期 定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的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风 险 、 费率等 与 投 资 者投 资 决 策有关 的 全 部 必要 事 项 , 投资 者 在做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诺 本 招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任 何 虚假 内 容 、 误 导 性陈 述 或重 大 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招 募 说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料 申 请募 集 的 。 本 招 募说 明 书由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解释。 本 基 金 管理 人 没 有委托 或 授 权 任何 其 他 人提供 未 在 本 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据 本 基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 。 基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当 事 人 之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 律 文件。 基 金 投 资者 自 依 基金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成 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合 同的当 事 人 , 其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行 为 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 享 有 权 利、 承 担 义务。 基 金 投 资者 欲了 解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权 利和义 务 , 应 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 3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富国祥利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 金 合 同: 指 《 富国 祥利一 年 期定 期 开 放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 合 同 》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富国 祥利一年期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富国祥利 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富国 祥利一年期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 律 法 规: 指 中 国现 行 有 效 并 公布 实 施 的法 律 、 行 政 法规 、 规 范性 文 件 、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 国 人 民 代 表大 会 常 务委员 会 第 十 四次 会 议 《全国 人 民 代 表大 会 常 务委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港 口法> 等七 部法律 的决 定》修改 的《中 华人 民 共和国证 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招募说 明书 4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权 利 并承 担 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17 、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依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 、 在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存 续 或 经有关 政 府 部 门批 准 设 立并存 续 的 企 业法 人 、 事业法 人 、 社 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 格 境 外 机构 投 资者 : 指 符 合 相 关法 律 法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于 在 中国 境 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资者: 指个 人 投资 者 、 机 构 投 资者 和 合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者 以 及法 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的合称 20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金 份 额的 投资 者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 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 22 、 销 售 机 构 :指 富 国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以 及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和 中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他 条 件 ,取得 基 金 销售 业 务 资 格并与 基 金 管 理人 签 订 了基金 销 售 服 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 记 业 务 :指 基 金登 记 、 存 管 、 过户 、 清算 和 结 算 业 务 ,具 体 内容 包 括 投资者 基 金账 户 的 建立和 管 理 、 基金 份 额 登记、 基 金 销 售业 务 的 确认、 清 算 和 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 登 记 机 构 :指 办 理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基 金的 登 记 机 构 为 富国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或接受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 金 账 户 :指 登 记机 构 为 投资者 开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管理 人 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 金 交 易 账户 : 指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者 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者 通 过 该销 售 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向 中 国 证监会 办 理 基 金备 案 手 续完毕 , 并 获 得中 国 证 监会书 面 确 认 的




















招募说 明书 5 日期 28 、 基 金 合 同 终止 日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现 后 ,基 金 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 金 募 集 期: 指 自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日 起 至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的 期 间, 最 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 封 闭 期 : 指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日 起 (包 括 基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或 者 每一 个 开 放 期 结 束 之日 次 日 起(包 括 该 日 )一 年 的 期间。 本 基 金 的第 一 个 封闭期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起 一 年 。下一 个 封 闭 期为 首 个 开放期 结 束 之 日次 日 起 的一年 , 以 此 类 推 。 在 封 闭期 内 本 基金采 取 封 闭 运作 模 式 ,期间 基 金 份 额总 额 保 持不变 ,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 33 、 开 放 期 : 指本 基 金每 一 个 封 闭 期 结束 之 日后 第 一 个 工 作 日起 ( 含该 日 ) 五 至 二 十 个工 作 日 的期间 , 具 体 期间 由 基 金管理 人 在 封 闭期 结 束 前公告 说 明 。 如 封 闭 期 结 束之 日 后 第一个 工 作 日 因不 可 抗 力或其 他 情 形 致使 基 金 无法按 时 开 放申 购 与 赎 回 业务 的 , 开放期 自 不 可 抗力 或 其 他情形 的 影 响 因素 消 除 之日起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开 始。 开 放 期内因 发 生 不 可抗 力 或 其他情 形 而 发 生基 金 暂 停申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 开 放期 将 按 因不可 抗 力 或 其他 情 形 而暂停 申 购 与 赎回 的 期 间相应 延 长 。 在 开 放 期 内 本基 金 采 取开放 运 作 模 式, 投资者 可办 理 基 金 份额 申 购 、赎回 或 其 他 业 务 34、T 日: 指销 售机 构 在规定 时间 受理 投资者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6、 开放日:指为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 : 指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 基 金 管 理 人所 管 理 的开放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登记方 面 的 业 务规 则 , 由基金 管 理 人 和 投资者 共同遵守 39 、 认 购 : 指 在基 金 募集 期 内 , 投资者 根 据 基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 申




















招募说 明书 6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 申 购 : 指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 投资者 根 据 基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赎 回 : 指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 基 金 转 换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基 金 合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届 时 有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申 请 将其持 有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 某 一 基 金的 基 金 份额转 换 为 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 转 托 管 : 指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金 的 不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实 施 的变 更 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巨额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 基 金 转 换中 转 出 申请份 额 总 数 后扣 除 申 购申请 份 额 总 数及 基 金 转换中 转 入 申 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5、 元:指人民币元 46 、 基 金 收 益 :指 基 金投 资 所 得 债 券 利 息 、 买卖 证 券 价 差 、 银行 存 款利 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 基 金 资 产 总值 : 指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有 价 证券 、 银 行 存 款 本息 、 基金 应 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 基 金 资 产 估值 : 指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产 和 负债 的 价 值 , 以 确定 基 金资 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 指定媒介:指 中 国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以 进 行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互 联网 网 站 及其他 媒介 52 、 不 可 抗 力 :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 能预 见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克 服 的客 观 事 件 53 、 销 售 服 务 费: 指 从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的 , 用于 本 基 金 市 场 推广 、 销售 以 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4、 A 类基金份额: 指 在 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 申购费用, 在赎回




















招募说 明书 7 时 根 据 持 有期 限 收 取赎回 费 用 , 并不 再 从 本类别 基 金 资 产中 计 提 销售服 务 费 的 基 金份额 55 、C 类 基 金 份 额 : 指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而 不 收 取 认 购/ 申购费用, 但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 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 份额 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总经理: 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 赵瑛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 2017 年3 月31 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6.675% 公 司 设 立 了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和 风 险 控 制委 员 会等 专 业 委 员 会 。投 资 决策 委 员




















招募说 明书 8 会 负 责 制 定基 金 投 资的重 大 决 策 和投 资 风 险管理 。 风 险 控制 委 员 会负责 公 司 日 常 运 作 的 风 险控 制 和 管理工 作 , 确 保公 司 日 常经营 活 动 符 合相 关 法 律法规 和 行 业 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 公 司 目 前 下 设 二十 四 个部 门 、 三 个 分 公司 和 二个 子 公 司 , 分 别是 : 权益 投 资 部 、 固 定 收益 投 资 部、固 定 收 益 专户 投 资 部、固 定 收 益 信用 研 究 部、固 定 收 益 策 略 研 究 部 、多 元 资 产投资 部 、 量 化投 资 部 、海外 权 益 投 资部 、 权 益专户 投 资 部 、 养 老 金 投 资部 、 权 益研究 部 、 集 中交 易 部 、机构 业 务 部 、零 售 业 务部、 营 销 管 理 部 、 客 户 服务 部 、 电子商 务 部 、 战略 与 产 品部、 监 察 稽 核部 、 计 划财务 部 、 人 力 资源部、 综合管理部 (董事会办公室) 、 信息技术部、 运营部、 北京分公司、 成都 分 公 司 、 广州 分 公 司、富 国 资 产 管理 ( 香 港)有 限 公 司 、富 国 资 产管理 ( 上 海 ) 有限公司。 权益投资部: 负责 权 益类 基 金 产 品 的 投资 管 理; 固 定 收 益 投 资部 : 负责 固 定 收 益 类 公 募产 品 和 非固定 收 益 类 公募 产 品 的债券 部 分 ( 包括 公 司 自有资 金 等 ) 的 投 资 管 理 ;固 定 收 益专户 投 资 部 :负 责 一 对一、 一 对 多 等非 公 募 固定收 益 类 专 户 的 投 资 管 理; 固 定 收益信 用 研 究 部: 建 立 和完善 债 券 信 用评 级 体 系,开 展 信 用 研 究 等 , 为 公司 固 定 收益类 投 资 决 策提 供 研 究支持 ; 固 定 收益 策 略 研究部 : 开 展 固 定 收 益 投 资策 略 研 究,统 一 固 定 收益 投 资 中台管 理 , 为 公司 固 定 收益类 投 资 决 策 和 执 行 提 供发 展 建 议、 研 究 支 持和 风 险控 制; 多 元 资 产投 资 部: 根据 法 律 法 规 、 公司规章制度、契约要求,在授权范围内 ,负责 FOF 基金投资运作 和跨资产、跨 品 种 、 跨 策略 的 多 元资产 配 置 产 品的 投 资 管理; 量 化 投 资部 : 负 责公司 有 关 量 化 投 资 管 理 业务 ; 海 外权益 投 资 部 :负 责 公 司在中 国 境 外 (含 香 港 )的权 益 投 资 管 理 ; 权 益 专 户投 资 部 :负 责 社 保 、 保险 、QFII 、 一 对 一 、 一对 多 等 非公 募 权 益 类 专 户 的 投 资管 理 ; 养老金 投 资 部 :负 责 养 老金( 企 业 年 金、 职 业 年金、 基 本 养 老 金 、 社 保 等) 及 类 养老金 专 户 等 产品 的 投 资管理 ; 权 益 研究 部 : 负责行 业 研 究 、 上 市 公 司 研究 和 宏 观研究 等 ; 集 中交 易 部 :负责 投 资 交 易和 风 险 控制; 机 构 业 务 部 : 负 责 年金 、 专 户、社 保 以 及 共同 基 金 的机构 客 户 营 销工 作 ; 零售业 务 部 : 管 理华东营销中心、 华中营销中心、 广东营销中心、 深圳营销中心、 北 京营销中心、 东 北 营 销 中心 、 西 部营销 中 心 、 华北 营 销 中心, 负 责 公 募基 金 的 零售业 务 ; 营 销 管 理 部 : 负责 营 销 计划的 拟 定 和 落实 、 品 牌建设 和 媒 介 关系 管 理 ,为零 售 和 机 构




















招募说 明书 9 业 务 团 队 、子 公 司 等提供 一 站 式 销售 支 持 ;客户 服 务 部 :拟 定 客 户服务 策 略 , 制 定 客 户 服 务规 范 , 建设客 户 服 务 团队 , 提 高客户 满 意 度 ,收 集 客 户信息 , 分 析 客 户 需 求 , 支持 公 司 决策; 电 子 商 务部 : 负 责基金 电 子 商 务发 展 趋 势分析 , 拟 定 并 落 实 公 司 电子 商 务 发展策 略 和 实 施细 则 , 有效推 进 公 司 电子 商 务 业务; 战 略 与 产 品 部 : 负 责开 发 、 维护公 募 和 非 公募 产 品 ,协助 管 理 层 研究 、 制 定、落 实 、 调 整 公 司 发 展 战略 , 建 立数据 搜 集 、 分析 平 台 ,为公 司 投 资 决策 、 销 售决策 、 业 务 发 展 、 绩 效 分析 等 提 供整合 的 数 据 支持 ; 监 察稽核 部 : 负 责监 察 、 风控、 法 务 和 信 息 披 露 ; 信息 技 术 部:负 责 软 件 开发 与 系 统维护 等 ; 运 营部 : 负 责基金 会 计 与 清 算 ; 计 划 财务 部 : 负责公 司 财 务 计划 与 管 理;人 力 资 源 部: 负 责 人力资 源 规 划 与 管 理 ; 综 合管 理 部 (董事 会 办 公 室) : 负责 公司 董 事 会 日常 事 务、 公司 文 秘 管 理 、 公 司 ( 内 部) 宣 传 、信息 调 研 、 行政 后 勤 管理等 工 作 ; 富国 资 产 管理(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证券 交 易 、就证 券 提 供 意见 和 提 供资产 管 理 ; 富国 资 产 管理( 上 海 ) 有 限公司: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 2017 年3 月31 日, 公司有员工373 人, 其中65.4%以上具有硕士以上 学历 。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董事会成员 薛 爱 东 先 生 , 董事 长 ,研 究 生 学 历 , 高级 经 济师 。 历 任 交 通 银行 扬 州分 行 监 察 室 副 主 任、 办 公 室主任 、 会 计 部经 理 、 证券部 经 理 , 海通 证 券 股份有 限 公 司 扬 州 营 业 部 总经 理 , 兴安证 券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托管组 组 长 , 海通 证 券 股份有 限 公 司 黑 龙 江 管 理 总部 总 经 理兼党 委 书 记 、上 海 分 公司总 经 理 兼 党委 书 记 、公司 机 关 党 委 书记兼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陈 戈 先 生 , 董 事, 总 经理 , 研 究 生 学 历。 历 任国 泰 君 安 证 券 有限 责 任公 司 研 究 所 研 究 员, 富 国 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研 究 员、基 金 经 理 、研 究 部 总经理 、 总 经 理 助理、 副总经理, 2005 年4 月至2014 年4 月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 理。 麦陈婉芬女士(Constance Mak ) , 副 董 事 长 ,文 学 及 商 学 学 士 , 加 拿大 注 册 会计师。现任 BMO 金融集团亚洲业务总经理(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 ,中加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大中文电视




















招募说 明书 10 台顾问团的成员。历任 St. Margaret’s College 教师,加拿大毕马威 (KPMG) 会计事务所的合伙人。 方 荣 义 先 生 , 副董 事 长, 博 士 , 研 究 生学 历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任 申 万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副 总 经 理、财 务 总 监 、董 事 会 秘书。 历 任 北 京用 友 电 子财务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所信 息 中 心副主 任 , 厦 门大 学 工 商管理 教 育 中 心副 教 授 ,中国 人 民 银 行 深 圳 经 济 特区 分 行 (深圳 市 中 心 支行 ) 会 计处副 处 长 , 中国 人 民 银行深 圳 市 中 心 支 行 非 银 行金 融 机 构处处 长 , 中 国银 行 业 监督管 理 委 员 会深 圳 监 管局财 务 会 计 处 处长、国有银行监管处处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裴 长 江 先 生 , 董事 , 研究 生 学 历 。 现 任海 通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副 总 经理 。 历 任 上 海 万 国证 券 公 司研究 部 研 究 员、 闸 北 营业部 总 经 理 助理 、 总 经理,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公 司 闸北 营 业 部总经 理 、 浙 江管 理 总 部副总 经 理 、 经纪 总 部 副总经 理 , 华 宝 信托投 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现任 BMO 金融集团国际业务全球总裁(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1980 年至1984 年在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 计工作;1984 年加入加拿大BMO 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蒲冰先生, 董事, 本科学历, 中级审计师。 现 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自 营 业 务 部总 经 理 。历任 山 东 正 源和 信 会 计师事 务 所 审 计部 、 评 估部员 工 , 山 东 省 鲁 信 置 地有 限 公 司计财 部 业 务 经理 , 山 东省国 际 信 托 股份 有 限 公司计 财 部 业 务 经 理 , 山 东省 国 际 信托股 份 有 限 公司 合 规 审计部 副 总 经 理, 山 东 省国际 信 托 股 份 有限公司自营业务部副总经理。 何 宗 豪 先 生 , 董事 , 硕士 。 现 任 申 万 宏源 证 券有 限 公 司 计 划 财务 管 理总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人 民 银 行上海 市 徐 汇 区办 事 处 计划信 贷 科 、 组织 科 科 员;工 商 银 行 徐 汇 区 办 事 处建 国 西 路分理 处 党 支 部代 书 记 、党支 部 书 记 兼分 理 处 副主任 ( 主 持 工 作) ; 上海申银证券公 司财会部员工; 上海申 银证券公司浦东公司财会部筹备负责 人;上 海 申银 证 券 公司浦 东 公 司 财会 部 副 经理、 经 理 ; 申银 万 国 证券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浦 东 分 公司 财 会 部经理 、 申 银 万国 证 劵 股份有 限 公 司 财会 管 理 总部部 门 经 理 、 总经理助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会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黄 平 先 生 , 独 立董 事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任 上 海盛 源 实 业 ( 集 团) 有 限公 司 董




















招募说 明书 11 事局主席。 历任上海市 劳改局政治处主任; 上 海华夏立向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总裁。 季文冠先生, 独立董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上海金融业联合会常务副理事长。 历 任 上 海 仪器 仪 表 研究所 计 划 科 副科 长 、 办公室 副 主 任 、办 公 室 主任、 副 所 长 ; 上海市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办公室副主任、 办公室主任、 局长助理、 副局长、 党 组 副 书 记; 上 海 市浦东 新 区 政 府办 公 室 主任、 外 事 办 公室 主 任 、区政 府 党 组 成 员 ; 上 海 市松 江 区 区委常 委 、 副 区长 ; 上 海市金 融 服 务 办公 室 副 主任、 中 共 上 海 市金融工作委员会书记;上海市政协常委、上海市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主任。 伍时焯 (Cary S. Ng ) 先生, 独立董事, 研究生学历, 加拿大特许会计师。 现任圣力嘉学院(Seneca College )工商系会计及财务金融科教授。1976 年加入 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担任审计工作,有 30 余年 财务管理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经验,曾任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身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国际性公司为首席财务总监(CFO)及财务副总裁。 李 宪 明 先 生 , 独立 董 事, 研 究 生 学 历 。现 任 上海 市 锦 天 城 律 师事 务 所律 师 、 高级合伙人。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 。 2、监事会成员 付 吉 广 先 生 , 监事 长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任 山 东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有 限 公司 风 控 总 监 。 历 任济 宁 信 托投资 公 司 投 资部 科 员 ;济宁 市 留 庄 港运 输 总 公司董 事 、 副 总 经 理 ; 山 东省 国 际 信托投 资 有 限 公司 投 行 业务部 业 务 经 理、 副 经 理;山 东 省 国 际 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稽核法律部经理; 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业务四部经理。 沈 寅 先 生 , 监 事, 本 科学 历 。 现 任 申 万宏 源 证券 有 限 公 司 合 规与 风 险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助理 及 公 司律师 。 历 任 上海 市 中 级人民 法 院 助 理审 判 员 、审判 员 、 审 判 组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综合科科长。 张晓燕女 士, 监事, 博 士。 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亚洲区和蒙特利尔银行 (中国) 有 限 公 司 首席 风 险 官。历 任 美 国 加州 理 工 学院化 学 系 研 究员 ; 加 拿大多 伦 多 大 学 化 学 系 助 理教 授 ; 蒙特利 尔 银 行 市场 风 险 管理部 模 型 发 展和 风 险 审查高 级 经 理 ; 蒙 特 利 尔 银行 操 作 风险资 本 管 理 总监 ; 道 明证券 交 易 风 险管 理 部 副总裁 兼 总 监 ;




















招募说 明书 12 华侨银行集团市场风险控制主管;新加坡交易所高级副总裁和风险管理部主管。 侍 旭 先 生 , 监 事, 研 究生 学 历 。 现 任 海通 证 券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稽核 部 总经 理 助 理,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二级部经理等。 孙 琪 先 生 , 监 事, 本 科学 历 。 现 任 富 国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部运 维 总 监 。 历 任 杭州 恒 生 电子股 份 公 司 职员 , 东 吴证券 有 限 公 司职 员 , 富国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系统管理员、系统管理主管、IT 总监助理、信息技术部 IT 副总监。 唐 洁 女 士 , 监 事, 本 科学 历 ,CFA 。 现 任富 国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策 略研 究 员 。 历 任 上 海 夏商 投 资 咨询有 限 公 司 研究 员 , 富国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研究助 理 、 助 理 研究员。 陆 运 天 先 生 , 监事 , 研究 生 学 历 。 现 任富 国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电 子 商务 部 电 子 商 务 副 总监 。 历 任汇添 富 基 金 电子 商 务 经理, 富 国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资 深 电 子 商务经理、电子商务部电子商务总监助理 。 3、督察长 赵瑛女士, 研究生学历, 硕士学位。 曾任职于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 上海国盛 (集团) 有限 公司资产管理部/风险管理部、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 与风险管理总部、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与风控部;2015 年7 月加 入 富 国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 历 任 监察 稽 核 部总经 理 , 现 任富 国 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督察长 。 4、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 林 志 松 先 生 , 本科 学 历, 工 商 管 理 硕 士学 位 。曾 任 漳 州 进 出 口商 品 检验 局 秘 书 、 晋 江 进 出 口商 品 检验 局 办 事 处 负 责人 、 厦门 证 券 公 司 业 务经 理 ;1998 年 10 月参与 富 国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 筹 备, 历 任 监察稽 核 部 稽 察员 、 高 级稽察 员 、 部 门 副经理、部门经理、督察长,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陆 文 佳 女 士 , 研究 生 学历 , 硕 士 学 位 。曾 任 中国 建 设 银 行 上 海市 分 行职 员 ,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副营销总裁;2014 年5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 笑 薇 女 士 , 研究 生 学历 , 博 士 学 位 ,高 级 经济 师 。 曾 任 国 家教 委 外资 贷 款 办公室项目官员, 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 Barra 公司 (MSCI BARRA)BARRA 股票风险




















招募说 明书 13 评估部高级研究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 )大 中华主动股票投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2009 年6 月加入富国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 历 任基金 经 理 、 量化 与 海 外投资 部 总 经 理、 公 司 总经理 助 理 , 现 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2000 年6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 历 任 产品 开 发 主管、 基 金 经 理助 理 、 基金经 理 、 研 究部 总 经 理、权 益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公司 总 经 理助理 , 现 任 富国 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 副总 经 理 兼权益 投 资 部 总 经理兼基金经理 。 5、本基金基金经理 黄纪亮先生, 硕士研究 生。 自2008 年7 月至 2012 年11 月在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任助理研究员; 自 2012 年11 月至 2013 年2 月在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任债券研究员; 自 2013 年2 月至今在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经理。 现担 任富国强回报、富国汇利分级、富国信用债、富国天利基金基金经理 。 6、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成 员 构成 如 下 : 公 司 总经 理 陈戈 先 生 , 主 动 权益 及 固定 收 益 投资副总经理朱少醒先生和量化与海外投资副总经理李笑薇女士。 列席人员包括: 督察长 、 集中交易部总经理以 及投委会主席邀请的其他人员 。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招募说 明书 14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利 或 者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关于遵 守法 律法规 的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招募说 明书 15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基金管理人 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 他股票投 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 违 反 证 券交 易 场所 业 务 规 则 , 利用 对 敲、 倒 仓 等 手 段 操纵 市 场价 格 , 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 五) 基金管 理人 关于禁 止性 行为的 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 、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 述 限 制 , 如适 用 于本 基 金 , 则 本 基金 投 资不 再 受 相关限制。 ( 六)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招募说 明书 16 ( 七) 基金管 理人 的风险 管理 和内部 控制 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 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 对 上 述 各 种 风险 , 基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了一 套 完整 的 风 险 管 理 体系 , 具体 包 括 以下内容: (1) 建立风险管理环境。 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 目标, 设置相应的组 织 机 构 , 配备 相 应 的人力 资 源 与 技术 系 统 ,设定 风 险 管 理的 时 间 范围与 空 间 范 围 等内容。 (2) 识别风险。 辨识组 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因。 (3) 分析风险。 检查 存在的控制措施, 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果。 (4) 度量风险。 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 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 也有定量的度 量 手 段 。 定性 的 度 量是把 风 险 水 平划 分 为 若干级 别 , 每 一种 风 险 按其发 生 的 可 能 性 与 后 果 的严 重 程 度分别 进 入 相 应的 级 别 。定量 的 方 法 则是 设 计 一些风 险 指 标 , 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理风险。 将风险 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 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 则 承 担 它 ,但 需 加 以监控 。 而 对 较为 严 重 的风险 , 则 实 施一 定 的 管理计 划 , 对 于 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视与检查。 对 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 在必要 时加以改变。 (7) 报告与咨 询。 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 使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会、 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 全 面 性 原 则 。内 部 控制 制 度 覆 盖 公 司的 各 项业 务 、 各 个 部 门和 各 级人 员 ,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 独 立 性 原 则 。公 司 设立 独 立 的 督 察 长与 监 察稽 核 部 门 , 并 使它 们 保持 高 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招募说 明书 17 ③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公 司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置 权 责分 明 、 相 互 牵 制, 并 通过 切 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 重 要 性 原 则 :公 司 的发 展 必 须 建 立 在风 险 控制 完 善 和 稳 固 的基 础 上, 内 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 司 董 事 会 、 监事 会 重视 建 立 完 善 的 公司 治 理结 构 与 内 部 控 制体 系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董 事会 下 设 立有独 立 董 事 参加 的 风 险委员 会 , 负 责评 价 与 完善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公 司 监 事会负 责 审 阅 外部 独 立 审计机 构 的 审 计报 告 , 确保公 司 财 务 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 司 管 理 层 在 总经 理 领导 下 , 认 真 执 行董 事 会确 定 的 内 部 控 制战 略 ,为 了 有 效 贯 彻 公 司董 事 会 制定的 经 营 方 针及 发 展 战略, 设 立 了 总经 理 办 公会、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风险 控 制 委员会 等 委 员 会, 分 别 负责公 司 经 营 、基 金 投 资、风 险 管 理 的 重大决策。 此 外 , 公 司 设 有督 察 长, 全 权 负 责 公 司的 监 察与 稽 核 工 作 , 对公 司 和基 金 运 作 的 合 法 性、 合 规 性及合 理 性 进 行全 面 检 查与监 督 , 参 与公 司 风 险控制 工 作 , 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 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投 资 目 标 产生 负 面 影响的 内 部 和 外部 因 素 ,对公 司 总 体 经营 目 标 产生影 响 的 可 能 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 司 内 部 组 织 结构 的 设计 方 面 , 体 现 部门 之 间职 责 有 分 工 , 但部 门 之间 又 相 互 合 作 与 制衡 的 原 则。基 金 投 资 管理 、 基 金运作 、 市 场 等业 务 部 门有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各 部门 的 操 作相互 独 立 , 并且 有 独 立的报 告 系 统 。各 业 务 部门之 间 相 互 核 对、相互牵制。 各 业 务 部 门 内 部工 作 岗位 分 工 合 理 、 职责 明 确, 形 成 相 互 检 查、 相 互制 约 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 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 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 明 确 的 岗 位 责任 制 度基 础 上 , 设 置 科学 、 合理 、 标 准 化 的 业务 操 作流 程 ,




















招募说 明书 18 每 项 业 务 操作 有 清 晰、书 面 化 的 操作 手 册 ,同时 , 规 定 完备 的 处 理手续 , 保 存 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办 公 自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业 务 汇报 体 系 , 通 过 建立 有 效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保 证 公 司员工 及 各 级 管理 人 员 可以充 分 了 解 与其 职 责 相关的 信 息 ,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立了 独 立于 各 业 务 部 门 的监 察 稽核 部 , 履 行 内 部稽 核 职能 , 检 查 、 评 价 公司 内 部 控制制 度 合 理 性、 完 备 性和有 效 性 , 监督 公 司 内部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揭 示 公 司内部 管 理 及 基金 运 作 中的风 险 , 及 时提 出 改 进意见 , 促 进 公 司 内 部 管 理制 度 有 效地执 行 。 内 部稽 核 人 员具有 相 对 的 独立 性 , 监察稽 核 报 告 提 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 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 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 四 、基 金托 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321,234,600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招募说 明书 19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截至2016 年9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210 人 , 平 均 年 龄30 岁,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级技术职称 。 ( 三) 基金托 管业 务经营 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 供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 最成熟的产品线。 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6 年 9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624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一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51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 认可和广泛好评。 ( 四)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 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 要工作来做。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年八次 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审计标准




















招募说 明书 20 第 70 号 ) 审 阅 后 ,2015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九次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 阅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 表 明 独 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 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 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 、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 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 、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 监 察 部 门 ( 内 控 合 规 部 、 内 部 审 计 局 )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 托 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 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 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 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 及 时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 按 照 “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 则 ,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 的规章制度。 (4 ) 审 慎 性 原 则 。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 基 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招募说 明书 21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完 善 , 并 保 证 得 到 全 面 落 实 执 行 , 不 得 有 任 何 空 间 、 时 限 及 人 员 的 例 外 。 (6 ) 独 立 性 原 则 。 设 立 专 门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管 理 部 门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内部风险的 部门,专责内控制度的检查。 4 、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 建 立 了 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 一系列规章制度, 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 能够确保资产独立、 环境 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 高 层 检 查 。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 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 务 政 策 和 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 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 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 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 防范与控制理念。 (4 ) 经 营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 到 资 源 利 用 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 我 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 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专 门 的 灾 难 恢 复 中 心 , 制 定 了 基 于 数 据 、 应 用 、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招募说 明书 22 期 演 练 。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 练 发 展 到 现 在 的 “ 随 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 、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 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 完 善 组 织 结 构 ,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 至 下 每 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 有 效 。 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设 , 一 贯 坚 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 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3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 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 588 号宝地广场A 座23 楼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 (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 80126257 、80126253 联系人:孙迪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 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徐慧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层 负责人: 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招募说 明书 24 传真: (021)51150398 联系人: 廖海 经办律师: 刘佳、 张雯倩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 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50 楼 法定代表人: 毛鞍宁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 蒋燕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 蒋燕华、石静筠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募集 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3 年7 月11 日证监许可 【2013】910 号文和 2017 年5 月12 日机构部函 【2017】1172 号准予募集。 ( 一 ) 基金类 型


债券型 ( 二 )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即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 基 金 份 额 的第 一 个 封闭期 为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日( 包 括 基 金合 同 生 效日) 起 一 年 。 后 续 每 个 封闭 期 为 自开放 期 结 束 之日 次 日 (包括 该 日 ) 起一 年 。 在封闭 期 内 本 基 金 采 取 封 闭运 作 模 式,期 间 基 金 份额 总 额 保持不 变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不 得 申 请 申 购、赎回本基金。 每 一 个 封 闭 期 结束 后 ,本 基 金 即 进 入 开放 期 ,开 放 期 的 期 限 为自 封 闭期 结 束




















招募说 明书 25 之 日 后 第 一个 工 作 日起( 含 该 日 )五 至 二 十个工 作 日 , 具体 期 间 由基金 管 理 人 在 封 闭 期 结 束前 公 告 说明。 如 封 闭 期结 束 之 日后第 一 个 工 作日 因 不 可抗力 或 其 他情 形 致 使 基 金无 法 按 时开放 申 购 与 赎回 业 务 的,开 放 期 自 不可 抗 力 或其他 情 形 的 影 响 因 素 消 除之 日 起 的下一 个 工 作 日开 始 。 开放期 内 因 发 生不 可 抗 力或其 他 情 形 而 发 生 基 金 暂停 申 购 与赎回 业 务 的 ,开 放 期 将按因 不 可 抗 力或 其 他 情形而 暂 停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期间 相 应 延长。 开 放 期 间本 基 金 采取开 放 运 作 模式 , 投 资者可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例1, 假设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7 月 15 日生效, 则本基金的第一个 封闭 期为 2013 年 7 月 15 日至 2014 年 7 月 14 日,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结束后即进入 首个开放期, 为2014 年7 月15 日起5 至20 个工作日。 若基金首次 开放期确定为 10 个工作日,则自2014 年7 月15 日至2014 年7 月28 日的十个工作日为本基金 的开放期, 在此期间投资者可以办理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业务。 自 2014 年7 月29 日起进入本基金下一个 封闭期,以此类推。 ( 三 )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 四) 基金份 额的 发售时 间、 发售方 式、 发售对 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的 基 金销 售 网 点 公 开 发售 , 各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名 单 见基 金 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定 的 可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基 金 的个 人 投 资 者 、 机构 投 资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投 资 者 以及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 监会允 许 购 买 证券 投 资 基金的 其 他 投资 者。 ( 五) 发售渠 道 发 售 渠 道 为 基 金管 理 人的 直 销 网 点 和 代销 机 构的 代 销 网 点 ( 具体 名 单参 见 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




















招募说 明书 26 ( 六 ) 基金份额 的 面值 和 认购 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 发售面值为1.00 元,本基金认购价格为 1.00 元/份。 ( 七) 基金份 额 的 类别 本 基 金 根 据 认 购费 用 、申 购 费 用 、 销 售服 务 费收 取 方 式 的 不 同, 将 基金 份 额 分 为 不 同 的类 别 。 在投资 者 认 购/申 购 时收 取前 端 认 购/申 购 费用 ,在 赎 回 时 根 据 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 称为A 类基金份额。 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但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 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 金份额单独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 不得互相转换。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 购费率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 八 ) 认购安 排 1.认购 申请的确认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认 购 申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表 该 申请 一 定 成 功 , 而仅 代 表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到 认 购 申请。 认 购 的 确认 以 登 记机构 或 基 金 管理 人 的 确认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认 购 申请 及 认 购份额 的 确 认 情况 , 投 资者 应 及 时 查 询并 妥 善 行使合 法 权 利 , 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2.认购 数量限制 (1) 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 (2) 基金投资者在基 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费用 按每笔认 购申请单独计算 。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招募说 明书 27 (3) 通过代销机构认 购本基金时, 各代销网 点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 笔1,000 元; 直销网点 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50,000 元, 追加认购 的最低金额为单笔20,000 元。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 直销网点单笔 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 本基金直销 网点 单笔 最低认购金额 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4)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笔 或 者 某些 认 购 申 请 有可 能 导 致投 资 者 变 相 规避 前 述 50% 比例要求 的 , 基 金 管理 人 有 权拒绝 该 等 全 部或 者 部 分认购 申 请 。 投资 人 认 购的基 金 份 额 数 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对 每 个账 户 的 认 购 和 持有 基 金份 额 的 限 制 进 行调 整 ,具 体 限 制请参见相关公告。 4.募集 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募 集 期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折 算 为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 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本 基 金 以 认 购 金额 为 基数 采 用 比 例 费 率计 算 认购 费 用 , 认 购 费率 最 高不 超 过 认购金额的 5% 。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1)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 投资者认购时,收取前端认购费。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认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 施 差 别 的认购费率。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补 充 养 老基金 , 包 括 全国 社 会 保障基 金 、 可 以投 资 基 金的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业 年 金 单一计 划 以 及 集合 计 划 以及企 业 年 金 理事 会 委 托的特 定 客 户 资 产管理计划 。 如 将 来出现 经 养 老 基金 监 管 部门认 可 的 新 的养 老 基 金类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招募 说 明 书更新 时 或 发 布临 时 公 告将其 纳 入 养 老金 客 户 范围, 并 按 规 定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见下表:




















招募说 明书 28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18% 100 万元(含) —500万元 0.12%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6% 100 万元(含)—500万元 0.4%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2)投资者在认购 C 类基金份额时不需要交纳认购费用。 6.认购份额的计算 (1) 基金认购采用金 额认购的方式。 基金的 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 金额。


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 当投资者选择认购C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总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 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 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 购费率为0.6%,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招募说 明书 29 认购总金额=10,000 元


认购净金额=10,000/ (1+0.6%)=9,940.36 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10,000 -59.64+5.50)/1.00 =9,945.86份


即:该 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得到9,945.86 份基金 份额。


例二 ,某投资者投资 1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 息为5.50 元,则认购金额 和利息折算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5.50)/1.00=10,005.50 份 ( 九 ) 基 金 募集 期 间 募集 的 资 金 存 入专 门 帐 户, 在 基 金 募 集行 为 结 束前 ,任 何 人不 得动用 。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一) 基金备 案 的 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 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金 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 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 二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效 时募 集资金 的处 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




















招募说 明书 30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 三 )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 资 产规 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 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 出 解 决 方 案, 如 转 换运作 方 式 、 与其 他 基 金合并 或 者 终 止基 金 合 同等, 并 召 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若 在开 放 期 最 后 一 日日 终 本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数 量 不 满 200 人,或者在开 放期最后一日 日终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 及 基 金 转 换中 转 入 申请金 额 扣 除 有效 赎 回 申请金 额 及 基 金转 换 中 转出申 请 金 额 后 的余额低于 2 亿元, 基金合同将于次日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 行基金财产清算,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赎 回 将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行 。 具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由 基 金管 理 人 在 本 招 募 说明 书 或 其他相 关 公 告 中列 明 。 基金管 理 人 可 根据 情 况 变更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以 公 告 。基金 投 资 者 应当 在 销 售机构 办 理 基 金销 售 业 务的营 业 场 所 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 基 金 采 取 定 期开 放 的运 作 模 式 。 本 基金 每 一个 封 闭 期 结 束 之日 后 第一 个 工 作 日 起 ( 含该 日 ) 的五至 二 十 个 工作 日 为 本基金 的 开 放 期, 具 体 期间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封 闭 期结 束 前 公告说 明 。 如 封闭 期 结 束之日 后 第 一 个工 作 日 因不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基 金 无 法按时 开 放 申 购与 赎 回 业务的 , 开 放 期自 不 可 抗力或 其 他 情 形 的 影 响 因 素消 除 之 日起的 下 一 个 工作 日 开 始。开 放 期 内 因发 生 不 可抗力 或 其 他 情




















招募说 明书 31 形 而 发 生 基金 暂 停 申购与 赎 回 业 务的 , 开 放期将 按 因 不 可抗 力 或 其他情 形 而 暂 停 申 购 与 赎 回的 期 间 相应延 长 。 在 开放 期 内 本基金 采 取 开 放运 作 模 式,本 基 金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开放 日 为 本基金 开 放 期 内的 每 个 工作日 ( 即 上 海证 券 交 易所、 深 圳 证 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若 出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市 场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时 间 变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基 金 管理人 将 视 情 况对 前 述 开放日 及 开 放 时间 进 行 相应的 调 整 ,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基金 合 同另 有 约 定 外 , 自首 个 封闭 期 结 束 之 后 第一 个 工作 日 起 (含该日) , 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 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本基金每个封 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下一个开放期。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与 赎 回开 始 时 间 后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在 每 次 申 购、 赎 回开 放 期 前 依 照 《 信息 披 露 办法》 的 有 关 规定 在 指 定 媒介 上 公 告 申购 与 赎 回的开 始 时 间 与 结束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或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或 者 赎 回 或 者转 换 。 投资者 在 基 金 合同 约 定 之外的 日 期 和 时间 提 出 申购、 赎 回 或 转 换申请 且 登记 机 构 确认接 受 的 , 其基 金 份 额申购 、 赎 回 或转 换 价 格为下 一 开 放 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 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 原则, 即按照投资者 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法 律 法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对 上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基 金管 理 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招募说 明书 32 投资者必 须 根 据销 售 机构 规 定 的 程 序 ,在 开 放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理 时 间内 提 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 申 购 基 金份 额 时, 必 须 全 额 交 付申 购 款项 , 投资者 交 付款 项 ,申 购 成 立 ; 基 金 份额 登 记 机构确 认 基 金 份额 时 , 申购生 效 。 投 资者 递 交 赎回申 请 , 赎 回 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 投资者 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 赎 回款项 划 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 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 讯系统故障、 银 行 数 据 交换 系 统 故障或 其 它 非 基金 管 理 人及基 金 托 管 人所 能 控 制的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时 , 赎 回款项 顺 延 至 下一 个 工 作日划 出 。 在 发生 巨 额 赎回 或 基金合同 载 明 的 其 他暂 停 赎 回或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的情形 时 , 款 项的 支 付 办法参 照 基 金 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交 易 时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天 作 为申 购 或 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 投资者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 销售网点柜台 或 以 销 售 机构 规 定 的其他 方 式 查 询申 请 的 确认情 况 。 若 申购 不 成 功,则 申 购 款 项 本金 退还给 投资者。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赎 回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代 表 该申 请 一 定 成 功 ,而 仅 代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收 到 申 购、赎 回 申 请 。申 购 、 赎回的 确 认 以 注册 登 记 机构的 确 认结果 为 准 。 对 于申 购 申 请及申 购 份 额 的确 认 情 况, 投资者应 及时 查 询 并妥善 行 使 合 法 权利。 (五)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限制 (1) 申购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单笔20,000 元; 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 额 的 限 制 。投 资 者 当期分 配 的 基 金收 益 转 购基金 份 额 时 ,不 受 最 低申购 金 额 的 限 制。 通 过 本公 司 网 上交易 系 统 办 理基 金 申 购业务 的 不 受 直销 网 点 单笔申 购 最 低 金




















招募说 明书 33 额的限制, 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 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 资 者 可 多 次 申购 , 但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基 金 份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超 过 基金 份 额 总数的50%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 除外)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 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 份额余额不足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 额和赎回 份 额 的 数 量限 制 。 基金管 理 人 必 须在 实施 前依照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 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 申购费率 1) 投资者 申购A类基金 份额时, 需交纳申购费 用, 费率按申购金额递 减。 投资 者 在 一 天 之内 如 果 有多笔 申 购 , 适用 费 率 按单笔 分 别 计 算。 本 基 金对通 过 直 销 中 心 申购 的 养老 金 客 户与除 此 之 外 的其 他 投 资者实 施 差 别 的 申购费 率。通 过 基 金 管 理人的直销中心 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 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18%


100万元(含)—500万元


0.12%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其他投资者 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6%


100万元(含)—500万元


0.4%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2)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招募说 明书 34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0—29天


0.1%


30天以上(含)


0








(3)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 应 于 新 的 费率 或 收 费方式 实 施 日 前依 照 《 信息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定在 指 定 媒介 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 情 况 制 定基 金 促 销计划 , 针 对 投资 者 定 期或不 定 期 地 开展 基 金 促销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期 间 , 按相关 监 管 部 门要 求 履 行必要 手 续 后 ,基 金 管 理人可 以 适 当 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 (七) 申购和赎回的 数额和价格 (1) 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 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 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该类 基 金 份 额 净值 , 有 效份额 单 位 为 份, 上 述 计算结 果 均 按 四舍 五 入 方法, 保 留 到 小 数点后 两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 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净 值 并 扣除相 应 的 费 用, 赎 回 金额单 位 为 元 。上 述 计 算结果 均 按 四 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申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招募说 明书 35 例三 :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 于开放期 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 申购费率为0.6%,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 (1+0.6%)=39,761.43 元 申购 费用=40,000-39,761.43=238.57 元 申购份额=39,761.43/1.0400=38,232.14 份 2)C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四 :某投资者于 开放期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 1 万元,假设 申购 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1.0560 元,则可得到: 申购份额 = 10,000 / 1.0560 = 9,469.70 份 (3)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 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 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 金额—赎回费用


例五 : 某投资者在开放期 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 份, 持有时间 少于 30 天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0500=10,500.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0 ×0.1%=10.5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 —10.5=10,489.5 元


(4)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 分为 A 类和 C 类 基金份额, 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代码,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单独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各类 份额净值的 计算, 均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 由 基 金 财产 承 担 。基金 合 同 生 效后 的 封 闭期期 间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资 产 净 值和 各类基 金 份额 净 值 。在 基 金 开 放 期期 间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日 的 次 日,通 过 网 站 、基 金 份 额发售 网 点 以 及其 他 媒 介,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各类 基 金份 额 净 值和基 金 份 额 累计 净 值 。遇特 殊 情 况 ,经 中 国 证监会 同 意 , 可




















招募说 明书 36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 投 资者 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 、3、5、7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 上 刊 登暂停 申 购 公 告。 如 果 投资者 的 申 购 申请 被 拒 绝,被 拒 绝 的 申 购款项本金 将退还给 投资 者 。 在 暂停 申 购 的情况 消 除 时 ,基 金 管 理人应 及 时 恢 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受 投 资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 投 资者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 已确 认 的赎 回 申




















招募说 明书 37 请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足额支 付 ; 如 暂时 不 能 足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 付 部分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请 总 量 的比例 分 配 给 赎回 申 请 人,未 支 付 部 分可 延 期 支付。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除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及时 恢 复 赎回业 务 的 办 理并 予以公告,且开放期 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申 请 份 额总数 后 扣 除 申购 申 请 份额总 数 及 基 金转 换 中 转入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组 合 状况 决 定 全额赎回 、延缓支付或终止基金合同。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 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缓支付: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 投资者 的赎 回 申 请而进 行 的 财 产变 现 可 能会对 基 金 资 产净 值 造 成较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对 当 日全部 赎 回 申 请进 行 确 认,但 可 以 延 缓支 付 赎 回款项 , 最 长 不 超过 20 个工作日。 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 (3) 终止基金合同: 当基金发生大规模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申 请 份 额总数 后 扣 除 申购 申 请 总数及 基 金 转 换中 转 入 申请份 额 总 数 后 的余额) , 且申请确认后因交易成本等因素该等申请将明显损害剩余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利益,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将终止 。 3、延缓支付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 缓支 付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通 过邮 寄 、 传 真 或 者招 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招募说 明书 38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 新开放日, 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以 上 暂 停 及 恢 复基 金 申购 与 赎 回 的 公 告规 定 ,不 适 用 于 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 开 放 期与封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二) 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根 据 相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办 本 基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其 他基金 之 间 的 转换 业 务 ,基金 转 换 可 以收 取 一 定的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金 管 理 人届时 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 规及 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制 定并公 告 , 并 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户 是 指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理 继 承、 捐 赠 和 司 法 强制 执 行 等情形 而 产 生 的 非交 易 过 户以及 登 记 机 构认 可 、 符合法 律 法 规 的其 它 非 交易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情 况 下 ,接受 划 转 的 主体 必 须 是依法 可 以 持 有本 基 金 基金份 额 的 投资 者。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死 亡 , 其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继 承 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捐 赠 给 福利 性 质 的基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强 制 执 行是指 司 法 机 构依 据 生 效司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划 转 给 其他自 然 人 、 法人 或 其 他组织 。 办 理 非交 易 过 户必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求 提 供 的相关 资 料 , 对于 符 合 条件的 非 交 易 过户 申 请 按基金 登 记 机 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办 理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在 不 同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转 托 管, 基 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 托管费。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受 理 国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要 求 的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与 解 冻,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可 、 符 合法律 法 规 的 其他 情 况 下的冻 结 与 解 冻。 基 金 份额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产 生 的 权益一 并 冻 结 ,被 冻 结 部分份 额 仍 然 参与 收 益 分配与 支 付 。 法 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的除外 。




















招募说 明书 39 九 、基 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以债券为主 要 投资 对 象 , 合 理 控制 信 用风 险 , 在 追 求 本金 安 全的 基 础 上进行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二) 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金 融 工具 , 包 括 国 内 依法 发 行上 市 的 国家债券、 金融债券、 次级债券、 中央银行票据、 企业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公 司 债 券 、中 期 票 据、短 期 融 资 券、 质 押 及买断 式 回 购 、协 议 存 款、通 知 存 款 、 定 期 存 款 、资 产 支 持证券 、 可 分 离交 易 可 转债的 纯 债 部 分等 金 融 工具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监 会 允 许基金 投 资 的 其他 固 定 收益证 券 品 种 (但 须 符 合中国 证 监 会 的 相关规定) 。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从二 级 市场 买 入 股 票 、 权证 等 权益 类 资 产 , 也 不参 与 一级 市 场 的 新 股 申 购或 增 发 新股, 可 转 债 仅投 资 二 级市场 可 分 离 交易 可 转 债的纯 债 部 分 。 如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机构以 后 允 许 基金 投 资 其他品 种 , 基 金管 理 人 在履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在每个 开放期开始前 3 个月和 结束后 3 个月以及开放 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 制 。 本 基 金在 封 闭 期内持 有 现 金 或者 到 期 日在一 年 以 内 的政 府 债 券占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不受 限 制 ,但在 开 放 期 本基 金 持 有现金 或 者 到 期日 在 一 年以内 的 政 府 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 三) 投资策 略 1、固定收益品种的配置策略


(1)平均久期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 包括国内生产总值、 工业增长、 货币信 贷、 固定 资产投资、 消费、 外贸 差额、 财政收支、 价格 指数和汇率等) 和宏观经济政策( 包括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 外贸和汇率政策等) 进行分析, 预测未来的利率 趋 势 , 判 断债 券 市 场对上 述 变 量 和政 策 的 反应, 并 据 此 对债 券 组 合的平 均 久 期 进




















招募说 明书 40 行调整,提高债券组合的总投资收益。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在整体资产配置策略的指导下, 根据不同类属 资产的风险来源、 收益 率水平、 利 息 支 付 方式 、 利 息税务 处 理 、 附加 选 择 权价值 、 类 属 资产 收 益 差异、 市 场 偏 好 以 及 流 动 性等 因 素 ,采取 积 极 投 资策 略 , 定期对 投 资 组 合类 属 资 产进行 最 优 化 配 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数。


(3)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在 明 细 资 产 配 置上 , 首先 根 据 明 细 资 产的 剩 余期 限 、 资 产 信 用等 级 、流 动 性 指 标 决 定 是否 纳 入 组合; 其 次 , 根据 个 别 债券的 收 益 率 与剩 余 期 限的配 比 , 对 照 基 金 的 收 益要 求 决 定是否 纳 入 组 合; 最 后 ,根据 个 别 债 券的 流 动 性指标 决 定 投 资 总量。


2、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在 普 通 债券 的 投资 中 主 要 基 于 对国 家 财政 政 策 、 货 币 政策 的 深入 分 析 以 及 对 宏 观经 济 的 动态跟 踪 , 采 用久 期 控 制下的 主 动 性 投资 策 略 ,主要 包 括 : 久 期控制、 期限结构配置、 信用风险控制、 跨市场套利和 相对价值判断等管理手段, 对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收益率 曲 线 以 及各 种 债 券价格 的 变 化 进行 预 测 ,相机 而 动 、 积 极调整。


(1) 久期控制是根据 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 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 确 定 组 合 的整 体 久 期,有 效 的 控 制整 体 资 产风险 。 本 基 金在 久 期 控制上 遵 循 组 合 久期与封闭期的期限适当匹配的原则。


(2) 期限结构配置是 在确定组合久期后, 针 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 的 组 合 期 限结 构 , 包括采 用 集 中 策略 、 两 端策略 和 梯 形 策略 等 , 在长期 、 中 期 和 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 信用风险控制是 管理 人充分利用现有行业与公司研究力量, 根 据发债主 体 的 经 营 状况 和 现 金流等 情 况 对 其信 用 风 险进行 评 估 , 以此 作 为 品种选 择 的 基 本 依据。信用产品投资是本基金的重要特点之一。


本 基 金 认 为 , 信用 债 市场 运 行 的 中 枢 既取 决 基准 利 率 的 变 动 ,也 取 决于 发 行 人 的 整 体 信用 状 况 。监管 层 的 相 关政 策 指 导、信 用 债 投 资群 体 的 投资理 念 及 其 行 为 等 变 化 决定 了 信 用债收 益 率 的 变动 区 间 ,整个 市 场 资 金面 的 松 紧程度 以 及 信 用




















招募说 明书 41 债的供求情况等左右市场的短期波动。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自上 而 下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形 势 、基 准 利 率 走 势 、资 金 面状 况 、 行 业 以 及 个券 信 用 状况的 研 判 , 积极 主 动 发掘收 益 充 分 覆盖 风 险 ,甚至 在 覆 盖 之 余 还 存 在 超额 收 益 的投资 品 种 ; 同时 通 过 行业及 个 券 信 用等 级 限 定、久 期 控 制 等 方式有效控制投资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以及流 动性风险, 以求得投资 组合赢利性、 安全性的中长期有效结合。


同 一 信 用 产 品 在不 同 市场 状 态 下 往 往 会有 不 同的 表 现 , 针 对 不同 的 表现 , 管 理 人 将 采 取不 同 的 操作方 式 : 如 果信 用 债 一二级 市 场 利 差高 于 管 理人判 断 的 正 常 区 间 , 管 理人 将 在 该信用 债 上 市 时就 寻 找 适当的 时 机 卖 出实 现 利 润;如 果 一 二 级 市 场 利 差 处于 管 理 人判断 的 正 常 区间 , 管 理人将 持 券 一 段时 间 再 行卖出 , 获 取 该 段 时 间 里 的骑 乘 收 益和持 有 期 间 的票 息 收 益 。本 基 金 信 用债 投 资 在操作 上 主 要 以 博 取 骑 乘 和票 息 收 益为主 , 这 种 以时 间 换 空间的 操 作 方 式决 定 了 本基金 管 理 人 在 具体操作上必须在获取收益和防范信用风险之间取得平衡。


(4) 跨市场套利根据 不同债券市场间的运行规律和风险特性, 构建 和调整债 券组合,提高投资收益,实现跨市场套利。 (5) 相对价值判断是根 据对同类债券的相对价值判断, 选择合适的交 易时机, 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债券,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债券。


(6) 本基金对中小企 业私募债的投资主要围绕久期、 流动性和信用 风险三方 面 展 开 。 久期 控 制 方面, 根 据 宏 观经 济 运 行状 况 的 分 析 和预 判 , 灵活调 整 组 合 的 久 期 。 信 用风 险 控 制方面 , 对 个 券信 用 资 质进行 详 尽 的 分析 , 对 企业性 质 、 所 处 行 业 、 增 信措 施 以 及经营 情 况 进 行综 合 考 量,尽 可 能 地 缩小 信 用 风险暴 露 。 流 动 性 控 制 方 面, 要 根 据中小 企 业 私 募债 整 体 的流动 性 情 况 来调 整 持 仓规模 , 在 力 求 获取较高收益的同时确保整体组合的流动性安全。


3、回购套利策略


回 购 套 利 策 略 是本 基 金重 要 的 操 作 策 略之 一 ,把 信 用 产 品 投 资和 回 购交 易 结 合 起 来 , 管理 人 根 据信用 产 品 的 特征 , 在 信用风 险 和 流 动性 风 险 可控的 前 提 下 , 或 者 通 过 回购 融 资 来博取 超 额 收 益, 或 者 通过回 购 的 不 断滚 动 来 套取信 用 债 收 益 率和资金成本的利差。 4、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招募说 明书 42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负 责 确定 本 基 金 的 大 类资 产 配置 比 例 、 组 合 基准 久 期、 回 购 的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 金 经 理 在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确 定 的 投 资范 围 内制 定 并 实 施 具 体的 投 资策 略 , 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 中 交 易 室 设 立债 券 交易 员 , 负 责 执 行投 资 指令 , 就 指 令 执 行过 程 中的 问 题 及 市 场 面 的变 化 对 指令执 行 的 影 响等 问 题 及时向 基 金 经 理反 馈 , 并可提 出 基 于 市 场 面 的 具 体建 议 。 集中交 易 室 同 时负 责 各 项投资 限 制 的 监控 以 及 本基金 资 产 与 公 司旗下其他基 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5、投资程序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负 责 决定 基 金 投 资 的 重大 决 策。 基 金 经 理 在 授权 范 围内 , 制 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 运行的格局和特点, 并结合 基金合同、 投资 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 投资策略报告提 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 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 基金经理根据批 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 组 合基准久 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


(4)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 四 ) 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 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在每个开放 期开始前 3 个月和结束后 3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 (2)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 产 净 值 的 比例 不 受 限制, 但 在 开 放期 本 基 金持有 现 金 或 者到 期 日 在一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券




















招募说 明书 43 的 10 %; (5)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 金持有的 同 一( 指同 一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产 支 持 证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 等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 投 资标准 , 应 在 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本 基 金 进入 全 国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进 行 债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额 不 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 ) 封闭期内,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 开放期内,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2 ) 本 基 金 持有 单 只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券 , 其市 值 不 得 超 过 该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10% ; (13 ) 本 基 金 投资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剩 余 期限 , 不 得 超 过 自投 资 之日 起 至 该封闭期结束之日的时间长度; (14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合计市值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基 金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基 金 投资 比 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有 关 约 定。 期 间 , 基 金的 投 资 范围、 投 资 策 略应 当 符 合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 基 金 合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比 例 限制 进 行 变 更 的 ,以 变 更后 的 规




















招募说 明书 44 定为准。 法律 法 规 或监管 部 门 取 消上 述 限 制,如 适 用 于 本基 金 , 则本基 金 投 资 不 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 、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 述 限 制 , 如适 用 于本 基 金 , 则 本 基金 投 资不 再 受 相关限制。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基 金 财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与 其 有 重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 行的证 券 或 者 承销 期 内 承销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重 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 合 基 金的投 资 目 标 和投 资 策 略,遵 循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 突 , 建立 健 全 内部审 批 机 制 和评 估 机 制,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执 行 。 相关交 易 必 须 事先 得 到 基金托 管 人 的 同意 , 并 按法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关 联 交 易应提 交 基 金 管理 人 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过 三 分 之二以 上 的 独 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 五) 业绩 比较基 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较 基 准为 同 期 中 国 人 民银 行 公布 的 一 年 期 定 期存 款 基准 利 率 (税后)+1.2% 。 其 中 , 一 年 期 定期 存 款利 率 是 指 中 国 人民 银 行公 布 的 金 融 机 构一 年 期人 民 币 存款基准利率。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 化 , 或 者 有 更权 威 的、 更 能 为 市 场 普遍 接 受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出 , 或 者是市 场 上 出 现更 加 适 合用于 本 基 金 的业 绩 基 准的指 数 时 , 本 基金可以在基金托管人同意、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招募说 明书 45 ( 六 )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基 金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中 的较 低 风 险 品 种 ,其 预 期风 险 与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 七)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相关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八)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基 金的 财产 ( 一 )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指 基 金拥 有 的各类有价 证 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基 金 应收 申 购 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相 关 法律 法 规 、 规 范 性文 件 为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户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所 需 的 其他专 用 账户 。开 立 的 基金专 用 账 户 与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和 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于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财 产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管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登 记 机 构和 基 金 销售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担 其 自 身的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 人不得 对 本 基 金财 产 行 使请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利 。 除 依法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处 分外 , 基 金财产 不 得 被 处 分。




















招募说 明书 46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的 , 基 金财产 不 属 于 其清 算 财 产。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运 作基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不 得 与 其固有 资 产 产 生的 债 务 相互抵 销 ;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运 作 不 同 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 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一 )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为 本 基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 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三 ) 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估值日 没 有 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化, 按 最 近 交易 日 债 券收盘 价 减 去 债券 收 盘 价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 净 价进行 估 值 。 如最 近 交 易日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大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现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 化 因素, 调 整 最 近交 易 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 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 的除外) , 选 取 估 值 日第 三 方 估值机 构 提 供 的相 应 品 种对应 的 估 值 净价 估 值 ,具体 估 值 机 构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 ) 交 易 所上 市 不 存在 活 跃 市 场 的有 价 证 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的 资 产 支持证 券 , 采 用估 值 技 术确定 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招募说 明书 47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 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值 违 反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估 值 方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时,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规 , 基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和 基 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由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金 的 基 金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 本基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经 相 关 各方在 平 等 基 础上 充 分 讨论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 估值程 序 1、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 该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均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 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 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暂 停估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人每 个 工 作 日对 基 金 资产估 值 后 , 将 各类 基 金 份额 净 值 结果发 送 基 金 托管 人 , 经基金 托 管 人 复核 无 误 后,由 基 金 管 理 人对外公布。 ( 五 )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基 金 资产 估 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招募说 明书 48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 如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 或 登记 机 构、 或 销 售机构、或 投资者自身的 过 错 造 成估 值 错 误,导 致 其 他 当事 人 遭 受损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估 值 错 误 遭受 损 失 当事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失 按 下 述 “ 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主 要 类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资 料申 报 差 错 、 数 据传 输 差错 、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 调 各 方 ,及 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 正估 值 错 误发生 的 费 用 由估 值 错 误责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未及 时 更 正 已产 生 的 估值错 误 , 给 当事 人 造 成损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对 直 接损失 承 担 赔 偿责 任 ; 若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已 经 积极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的 当 事 人有足 够 的 时 间进 行 更 正而未 更 正 , 则其 应 当 承担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应对 更 正 的 情况 向 有 关当事 人 进 行 确认 , 确 保估值 错 误 已 得 到更正。 (2 ) 估 值 错误 的 责 任方 对 有 关 当 事人 的 直 接损 失 负 责 , 不对 间 接 损失 负 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仍 应对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由于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事人 不 返 还 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 赔 偿 受 损 方的 损 失 ,并在 其 支 付 的赔 偿 金 额的范 围 内 对 获得 不 当 得利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不 当 得 利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 当 事 人已 经 将 此部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方 , 则 受损方 应 当 将 其已 经 获 得的赔 偿 额 加 上已 经 获 得的不 当 得 利 返 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 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招募说 明书 49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投 资 人 的 利 益, 已 决 定延迟 估 值 ; 如果 出 现 基金管 理 人 认 为属 于 紧 急事故 的 任 何 情 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露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类 基 金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管 理 人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管 人 负 责进行 复 核 。 基金 管 理 人应于 每个工作 日 交 易 结束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净 值 和 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值 并 发 送给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管人 对 净 值 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 变化或由




















招募说 明书 50 于 不 可 抗 力等 原 因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虽 然 已 经 采取 必 要 、适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 现 该 错误 而 造 成的基 金 份 额 净值 计 算 错误,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免 除 赔偿 责 任 。 但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 应 积 极采取 必 要 的 措 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十 二、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一 )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 封闭期间 (指基金红利发放日处于封闭期) , 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开 放 期 间 ( 指基 金 红 利发放 日 处 于 开放 期 ) , 本基 金 收 益 分配 方 式 分两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投 资 , 投资者 可 选 择 现金 红 利 或将现 金 红 利 自动 转 为 相应类 别 的 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 基金收益分配后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 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 上不同, 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 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案 中 应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配 基 准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润 、 基金 收 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招募说 明书 51 ( 五 )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 者 的 现 金红 利 小 于一定 金 额 , 不足 于 支 付银行 转 账 或 其他 手 续 费用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现 金红 利 自 动转为 基 金 份 额。 红 利 再投资 的 计 算 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 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一 )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 、 按 照 国 家 有关 规 定和 《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中 列 支的 其 他 费用。 ( 二 )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4%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招募说 明书 52 H =E× 0.4%÷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 从 基 金 财产 中 一 次性支 付 给 基 金管 理 人 。若遇 法 定 节 假日 、 休 息日或 不 可 抗 力 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 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 从 基 金 财产 中 一 次性支 取 。 若 遇法 定 节 假日、 休 息 日 或不 可 抗 力致使 无 法 按 时 支付日期 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或不可抗力情 形消除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 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 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在通常情况下,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每 日 计提 ,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管 人 发送 销 售 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资产中




















招募说 明书 53 划 出 , 经 登记 机 构 分别支 付 给 各 个基 金 销 售机构 。 若 遇 法定 节 假 日、休 息 日 或 不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9-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 应 协 议 规 定, 按 费 用实际 支 出 金 额列 入 当 期费用 , 由 基 金托 管 人 从基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三 )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 费用的 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规模 等 因素 协 商 一 致 , 酌情 调整 基金管 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此项调整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通过。 ( 五 ) 基金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涉 及的 各 纳 税 主 体 ,其 纳 税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法 律 、法 规 执 行。 十 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 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年 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招募说 明书 54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 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一 ) 本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应 符 合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 相关 法 律 法规关 于 信 息 披露 的 规 定发生 变 化 时, 本 基金 从其最 新规 定。 ( 二 )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基 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时 间 内 , 将 应 予披 露 的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证 监 会 指定的 媒介和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的 互 联 网网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招募说 明书 55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 基 金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 应 采 用中 文 文 本。 如 同 时 采 用外 文 文 本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保证 两 种 文 本的 内 容 一致。 两 种 文 本发 生 歧 义的, 以 中 文文 本 为准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除 特别 说 明 外 , 货 币单 位 为人 民 币 元。 ( 五 )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 基 金合 同 》 是界定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的 各 项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召开 的 规 则 及具 体 程 序,说 明 基 金 产品 的 特 性等涉 及 基 金 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招募 说 明 书应 当 最 大 限 度地 披 露 影响 基 金 投 资 者决 策 的 全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赎 回 安 排 、基 金 投 资、基 金 产 品 特性 、 风 险揭示 、 信 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就 基 金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事 宜 编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公 告 ,并 在 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招募说 明书 56 3、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收 到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文 件 的次 日 在 指 定 媒介 上 登 载《 基 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 封 闭期 期 间 ,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一 次 基金 资 产 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在 基 金 开 放 期 期间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每 个 开放 日 的 次 日 , 通过 网 站、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点 以 及 其他媒 介 , 披 露开 放 日 的 各类 基 金 份 额净 值 和 基金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公 告 半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一 个 市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值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 在前 款 规 定的市 场 交 易 日的 次 日 ,将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 购 、 赎 回价 格 的 计算方 式 及 有 关申 购 、 赎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 资 者能够 在 基 金 份 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 报 告 正 文登 载 于 网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 要登载 在 指 定 媒介 上 。 基金年 度 报 告 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 所 在 地中国 证 监 会 派出 机 构 备案。 报 备 应 当采 用 电 子文本 或 书面报 告方式。




















招募说 明书 57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超过 20% 的情形,基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季 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 等 定期报 告 文 件 中披 露 该 投资者 的 类 别 、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 以 公 告 ,并 在 公 开披露 日 分 别 报中 国 证 监会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主 要 办公场 所 所 在 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件 , 是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份 额 的价 格 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 与开放期之间运作方式的转换) ;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管 部 门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在 一 年内 变 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人 及 其董 事 、 总 经 理 及其 他 高级 管 理 人 员 、 基金 经 理受 到 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管 理费 、 基金 托管费、 销 售服 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计 提方 式 和 费率发生变更;




















招募说 明书 58 (17 )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缓支付; (24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介 中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场 上 流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金 份 额 价格产 生 误 导 性影 响 或 者引起 较 大 波 动的 , 相 关信息 披 露 义 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 以公告。 10、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本基 金 投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债 券 后两 个 交 易 日 内 ,在 中 国证 监 会 指定 媒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基 金 年报 及 半 年 报 中 披露 其 持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券 总 额、 资 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基 金 季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其持 有 的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额 、 资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基 金 净 资产的 比 例 和 报告 期 末 按市值 占 基 金 净资 产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信 息 披露 管 理 制 度 , 指定 专 人负 责 管




















招募说 明书 59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公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应 当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相 关 基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按 照 相关 法 律 法 规 、 中国 证 监会 的 规 定 和 《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定 期 报告 和 定 期更新 的 招 募 说明 书 等 公开披 露 的 相 关基 金 信 息进行 复 核 、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介 上披 露 信 息 外 , 还可 以 根据 需 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 露信息 , 但 是 其他 公 共 媒介 不 得 早 于 指定 媒介披露信 息 , 并 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 息 出具 审 计 报 告 、 法律 意 见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10





年。 ( 七 )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后 , 应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销 售 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布 后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的 住所 ,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 八) 暂停或 延迟 信息披 露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 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招募说 明书 60 十 六、 风险 揭示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基 金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中 的较 低 风 险 品 种 ,其 预 期风 险 与 预 期 收 益 高于 货 币 市场基 金 , 低 于混 合 型 基金和 股 票 型 基金 。 本 基金在 追 求 本 金 长 期 安 全 的基 础 上 ,力争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创造 追 求 超 越业 绩 比 较基准 的 稳 定 收 益。 ( 一) 投资于 本基 金的主 要风 险 1、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受 经 济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投 资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等 各 种因 素 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政 策 、产 业 政 策 等 国 家政 策 的变 化 对 证 券 市 场产 生 一定 的 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 券 市 场 是 国 民经 济 的晴 雨 表 , 而 经 济运 行 具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宏 观经 济 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波动 会 导致 股 票 市 场 及 债券 市 场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的 变 动, 同 时 直 接 影 响 企业 的 融 资成本 和 利 润 水平 。 因 此基金 投 资 收 益水 平 会 受到利 率 变 化 的 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胀 , 基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获 得 的收 益 可 能 会 被 通货 膨 胀抵 消 ,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 基 金 在 交 易 过程 发 生交 收 违 约 , 或 者基 金 所投 资 债 券 之 发 行人 出 现违 约 、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 致基金资产损失。 3、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 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 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 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 再投资风险。 再投 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




















招募说 明书 61 收 益 的 影 响, 这 与 利率上 升 所 带 来的 价 格 风险( 即 前 面 所提 到 的 利率风 险 ) 互 为 消 长 。 具 体为 当 利 率下降 时 , 基 金从 投 资 的固定 收 益 证 券所 得 的 利息收 入 进 行 再 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5、流动性风险 指 基 金 资 产 不 能迅 速 转变 成 现 金 , 或 者不 能 应付 可 能 出 现 的 投资 者 大额 赎 回 的风险。 在 本 基 金 交 易 过程 中 ,可 能 会 发 生 巨 额赎 回 的情 形 。 巨 额 赎 回可 能 会产 生 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6、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过 程 中, 可 能 因 基 金 管理 人 对经 济 形 势 和 证 券市 场 等判 断 有 误 、 获 取 的信 息 不 全等影 响 基 金 的收 益 水 平。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的 管 理 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 相 关 当 事 人 在业 务 各环 节 操 作 过 程 中, 因 内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或 者 人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误 或 违 反操作 规 程 等 引致 的 风 险,例 如 , 越 权违 规 交 易、会 计 部 门 欺 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 本 基 金 的 各 种交 易 行为 或 者 后 台 运 作中 , 可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的 故 障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易 的 正 常进行 或 者 导 致投 资 者 的利益 受 到 影 响。 这 种 技术风 险 可 能 来 自基金管理公司、 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8、合规性风险 指 基 金 管 理 或 运作 过 程中 , 违 反 国 家 法律 、 法规 的 规 定 , 或 者基 金 投资 违 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基金估值风险 指每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10、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 特定投资对象风险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基 金 ,在 具 体 投 资 管 理中 , 本基 金 主 要 投 资 债券 类 资产 , 因 此,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债券类资产而面临较高的市场系统性风险。 (2)信用违约风险




















招募说 明书 62 本 基 金 以 信 用 债券 为 重点 投 资 对 象 , 尽管 基 金管 理 人 力 图 通 过良 好 的研 究 与 投 资 流 程 来尽 量 规 避基金 资 产 中 信用 违 约 事件的 发 生 , 然而 期 间 一旦出 现 信 用 违 约事件,基金净值将产生较大波动。 (3)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主体一般是信用资质相对较差的中 小企业,其经营状 况稳定性较低、外部融资的可得性较差,信用风险高于大中型企业;同时 由于其 财务数据相对不透明,提高 了及时跟踪并识别所蕴含的潜在风险的难度。其违约 风险高于现有的其他信用品种,极端情况下会给投资组合带来较大的损失。 (4)流动性风险 ① 本 基 金 为 定 期开 放 基金 , 开 放 频 率 为每 年 一次 。 在 封 闭 期 内本 基 金采 取 封 闭 运 作 模 式, 期 间 基金份 额 总 额 保持 不 变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不 得 申请申 购 、 赎 回 本基金。 本基金的每个 开放期为 5 至20 个工作日, 开放期间本基金 采取开放运作 模式, 投 资者 可 办 理基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或其他 业 务 。 因而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将 面临封闭期内不能赎回基金 而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②如开放期本 基金 发 生巨 额 赎 回 , 即 基金 单 个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份 额 净赎 回 申 请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时,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者 的赎回申 请 有 困 难 或认 为 因 支付 投资者的 赎回 申 请 而进行 的 财 产 变现 可 能 会对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波 动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在对 当 日 全部赎 回 申 请 进行 确 认 时,可 以 延 缓 支 付 (不超过20 个工作日) 赎回款项。 因此, 持有人此时将面临其赎回款项被延缓 支付的风险。 (4)基金合同终止风险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后 , 在 开放 期 的 最 后 一日 日 终 ,如 发 生 以 下 情形 之 一 的, (1 ) 基 金 资 产 净值 加 上 当日有 效 申 购 申请 金 额 及基金 转 换 中 转入 申 请 金额扣 除 有效赎 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2 亿元; (2) 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少于 200 人。经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合同》终止 。 11、其他风险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等 不 可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将 会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场 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 二) 声明




















招募说 明书 63 1 . 本 基 金 未经 任 何 一级 政 府 、 机 构及 部 门 担保 。 投资者 自愿 投 资 于本 基 金 ,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 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公开发售,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 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生效后 方 可 执行 , 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 二 )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 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 (1) 基 金 资 产 净值 加 上 当日有 效 申 购 申请 金 额 及基金 转 换 中 转入 申 请 金额扣 除 有 效 赎 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2 亿元; (2) 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少于 200 人;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 立 清 算 小组 , 基 金管理 人 组 织 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 并 在 中国 证 监 会的 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招募说 明书 64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具 有 从事 证 券 相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师、 律 师 以 及中 国 证 监会指 定 的 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职 责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 负 责 基 金 财产 的 保 管、 清 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 清算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基 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 在 进行 基 金 清算 过 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 合理 费 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 基 金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资 产 扣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用 、 交 纳所欠 税 款 并 清偿 基 金 债务后 , 按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师 事 务 所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并 公 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 七 )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说 明书 65 十 八、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 二期 16-17 楼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设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1999】 11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 亿元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20361818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 了 《 基 金合 同 》 及国家 有 关 法 律规 定 , 应呈报 中 国 证 监会 和 其 他监管 部 门 , 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招募说 明书 66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 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 售 机 构 ,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 照 法 律 法规 为 基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资 公 司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为 基 金的 利 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的 名义 , 代 表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或 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 事务 所 、 会 计 师 事务 所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他 为 基金 提 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 符 合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制 订 和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购 、 申购 、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 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招募说 明书 67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 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 符 合 《 基 金合 同 》 等法律 文 件 的 规定 , 按 有关规 定 计 算 并公 告 基 金资产 净 值 ,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 守 基 金商 业 秘 密, 不 泄 露 基 金投 资 计 划、 投 资 意 向 等。 除 《 基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另 有规 定 外 ,在基 金 信 息 公开 披 露 前应予 保 密 ,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 金 合同 》 的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 , 及 时 向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基 金 财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的 会 计账 册 、 报 表 、 记录 和 其他 相 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基 金 投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文 件 或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发 出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够 按 照 《基金 合 同 》 规定 的 时 间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 到 与基金 有 关 的 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 参与 基 金财 产 的 保 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时 , 及 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的 损 失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合 法 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管 人 按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的 义 务, 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68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同》 造 成 基 金财 产 损 失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为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人 将 其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处 理 时, 应 当 对 第 三 方处 理 有关 基 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利 或 实施 其 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 能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承 担 全 部募集 费 用 , 将已 募 集 资金并 加 计 银 行同 期 存 款利息 在 基 金 募 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 年01 月0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49,321,234,600 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批 文 及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证 监 基 字 【1998 】3 号 4、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招募说 明书 69 2) 依 《基金合同》 约 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 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 基 金 财 产 的安 全 , 保证其 托 管 的 基金 财 产 与基金 托 管 人 自有 财 产 以及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 不 同 的基 金 分 别设置 账 户 , 独立 核 算 ,分账 管 理 , 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 规 定 开设 基 金 财产 的 资 金 账 户和 证 券 账户 , 按照《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会 计 报告 、 季度、半 年度 和 年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意 见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各 重 要 方面的 运 作 是 否严 格 按 照《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行; 如 果 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70 管 理 人 有 未执 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的 行 为 ,还应 当 说 明 基金 托 管 人是否 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向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基 金 收益 和 赎 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 召 集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 参 与 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价 、 变现 和 分 配; 18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时 , 及 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 基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损 失 时, 应 承 担 赔 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 管 理 人因 违 反 《基金 合 同 》 造成 基 金 财产损 失 时 , 应为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利 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 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招募说 明书 71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 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 遵 守 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合 同 》 等 信 息披 露 文 件, 自 主 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由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组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合 法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出 席 会议 并 表 决。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持 有的 同一类别 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招募说 明书 72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不 设 日 常 机 构 ,若 未 来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成 立 日 常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 监 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 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之间运作方式的转换) ; 5)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 ( 以 基金 管 理 人收到 提 议 当 日的 基 金 份额计 算 , 下 同) 就 同 一事项 书 面 要 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 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或收费方 式、调低赎回费率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招募说 明书 73 5)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 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3 )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后, 在 开 放 期 的最 后 一 日日 终 , 如 发 生以 下 情 形之 一 的 , 则 无 须 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基 金 合 同将于 该 日 次 日终 止 并 根据基 金 合 同 第 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1) 基金 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 及 基 金 转 换中 转 入 申请金 额 扣 除 有效 赎 回 申请金 额 及 基 金转 换 中 转出申 请 金 额 后 的余额低于2 亿元;2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金 管 理 人决定 不 召 集 ,基 金 托 管人仍 认 为 有 必要 召 开 的,应 当 由 基 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应 当向 基 金 管理人 提 出 书 面提 议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向 基 金 托管人 提 出 书 面提 议 。 基金托 管 人 应 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招募说 明书 74 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而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都 不召 集 的 ,单独 或 合 计 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依 法自行 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 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 式并进行表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 会议通知 中 说 明 本 次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所采 取 的 具体通 讯 方 式 、委 托 的 公证机 关 及 其 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 意 见 的 计票 进 行 监督; 如 召 集 人为 基 金 托管人 , 则 应 另行 书 面 通知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对 表 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如召集 人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到 指 定 地点对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行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拒不 派 代 表 对表 决 意 见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表 决 意 见 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可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式 、 通讯 开 会 等 方式或法 律 法规 和 监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




















招募说 明书 75 (1) 现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 表 出 席 ,现 场 开 会时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的 授 权 代表 应 当 列席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 金 管 理人或 托 管 人 不派 代 表 列席的 , 不 影 响表 决 效 力。现 场 开 会 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 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益登 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 通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 式 在 表 决截 至 日 以前送 达 至 召 集人 指 定 的地址 。 通 讯 开会 应 以 书面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地点 对 书 面 表决 意 见 的计票 进 行 监 督。 会 议 召集人 在 基金托 管 人 ( 如 果基 金 托 管人为 召 集 人 ,则 为 基 金管理 人 ) 和 公证 机 关 的监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的 方 式 收取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书面表 决 意 见 ;基 金 托 管人或 基 金 管 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 面 意 见 的代 理 人 ,同时 提 交 的 持有 基 金 份额的 凭 证 、 受托 出 具 书面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 及 委 托人的 代 理 投 票授 权 委 托证明 符 合 法 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 人 也 可 以 采用 网 络 、电话 或 其 他 方式 进 行 表决, 或 者 采 用网 络 、 电话或 其 他 方 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招募说 明书 76 (4)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1)条第 2)款、 第(2)条第 3)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 新 召 集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当 参 加 大会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所持有 的 基 金 份 额应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三分之一时,方可召开。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重 大 事项 , 如 《 基 金 合同 》 的重 大 修 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 其他 事 项 以及会 议 召 集 人认 为 需 提交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会 议 的通 知 后 , 对 原 有提 案 的修 改 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 确定和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 大会主 持 人 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 进 行 表决 , 并 形成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为 基 金 管理人 授 权 出 席会 议 的 代表, 在 基 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 人 授 权其 出 席 会议的 代 表 主 持; 如 果 基金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托 管 人 授权代 表 均 未 能主 持 大 会,则 由 出 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50%) 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主持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 拒不 出 席 或主持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 当制 作 出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名 册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会 议 人员 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




















招募说 明书 77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 之 二 以上( 含 三 分 之二 ) 通 过方可 做 出 。 除法 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 另 有约定外, 转 换 基 金运作 方 式 、 更换 基 金 管理人 或 者 基 金托 管 人 、终止 《 基 金 合 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行 表 决时 , 除 非 在 计 票时 有 充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明 , 否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知 中 规 定的确 认 投 资 者身 份 文 件的表 决 视 为 有效 出 席 的投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知 规 定 的 书面 表 决 意 见视 为 有 效表决 , 表 决 意见 模 糊 不清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 入 出 具书 面 意 见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所 代表的 基 金 份 额 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项 提 案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 在 会 议 开始 后 宣 布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两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与 大 会 召集人 授 权 的 一名 监 督 员共同 担 任 监 票人 ; 如 大会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召 集 或 大会虽 然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 召集 , 但 是基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未 出 席 大会的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应 当 在 会议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担 任监票 人 。 基 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招募说 明书 78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主 持 人 或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或 代 理人 对 于 提 交 的表 决 结 果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表 决 结 果后立 即 对 所 投票 数 要 求进行 重 新 清 点。 监 票 人应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清 点 以 一次为 限 。 重 新清 点 后 ,大会 主 持 人 应当 当 场 公布重 新 清 点 结 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况 下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大 会 召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监 督 员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代 表 ( 若由基 金 托 管 人召 集 , 则为基 金 管 理 人授 权 代 表)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由 公 证 机关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证。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 拒 派 代 表对 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 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 讯 方 式 进行 表 决 ,在公 告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议 时 ,必 须 将 公证书 全 文 、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应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生 效 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对 全 体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 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 件 等 规 定 ,凡 是 直 接引用 法 律 法 规的 部 分 ,如将 来 法 律 法规 修 改 导致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 提 前 公告 后 , 可直接 对 本 部 分内 容 进 行修改 和 调 整 ,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招募说 明书 79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通 过 的事 项 的 ,应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议 通 过。 对 于 可不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通 过的事 项 , 由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同 意 后 变更并 公 告 ,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后, 在 开 放 期 的最 后 一 日日 终 , 如 发 生以 下 情 形之 一 的 , 1) 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有效 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2 亿元;2)基 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少于200 人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 成 立 清 算小 组 , 基金管 理 人 组 织基 金 财 产清算 小 组 并 在中 国 证 监会的 监 督 下 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 具 有从 事 证 券相关 业 务 资 格的 注 册 会计师 、 律 师 以及 中 国 证监会 指 定 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0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基 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 在 进行 基 金 清算 过 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 合理 费 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 基 金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资 产 扣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用 、 交 纳所欠 税 款 并 清偿 基 金 债务后 , 按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师 事 务 所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并 公 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因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生 的 或与 《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好 协 商 未能解 决 的 , 则任 何 一 方有权 将 争 议 提交 位 于 北京的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 员 会,按 照 其 时 有效 的 仲 裁规则 进 行 仲 裁。 仲 裁 裁决是 终 局 的 ,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各 自 的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勤 勉、 尽 责




















招募说 明书 81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 基 金 合 同 》 可印 制 成册 , 供 投 资 者 在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 销售 机 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十 九、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 二期 16-17 楼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成立时间:1999 年 4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1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3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范伟隽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招募说 明书 82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321,234,600 元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设 立 文号 : 国 务 院 《 关于 中 国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使 中 央银 行 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办 理人 民 币存 款 、 贷 款 、 同业 拆 借业 务 ; 国 内 外 结算 ; 办理 票 据 承 兑 、 贴 现、 转 贴 现、各 类 汇 兑 业务 ; 代 理资金 清 算 ; 提供 信 用 证服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销 售 业务 ; 代 理发行 、 代 理 承销 、 代 理兑付 政 府 债 券; 代 收 代付业 务 ; 代 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保险代理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 和 国 际 金 融机 构 贷 款业务 ; 保 管 箱服 务 ; 发行金 融 债 券 ;买 卖 政 府债券 、 金 融 债 券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企业 年 金 托 管业 务 ; 企 业年 金 受 托 管理 服 务 ;年金 账 户 管 理 服 务 ; 开 放式 基 金 的注册 登 记 、 认购 、 申 购和赎 回 业 务 ;资 信 调 查、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贷 款承 诺 ; 企业、 个 人 财 务顾 问 服 务;组 织 或 参 加银 团 贷 款;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外 币 兑 换;出 口 托 收 及进 口 代 收;外 汇 票 据 承兑 和 贴 现;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发 行 、 代理发 行 、 买 卖或 代 理 买卖股 票 以 外 的外 币 有 价证券 ; 自 营 、 代 客 外 汇 买卖 ; 外 汇金融 衍 生 业 务; 银 行 卡业务 ; 电 话 银行 、 网 上银行 、 手 机 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金 融 工具 , 包 括 国 内 依法 发 行上 市 的 国家债券、 金融债券、 次级债券、 中央银行票据、 企业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招募说 明书 83 公 司 债 券 、中 期 票 据、短 期 融 资 券、 质 押 及买断 式 回 购 、协 议 存 款、通 知 存 款 、 定 期 存 款 、资 产 支 持证券 、 可 分 离交 易 可 转债的 纯 债 部 分等 金 融 工具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监 会 允 许基金 投 资 的 其他 固 定 收益证 券 品 种 (但 须 符 合中国 证 监 会的 相关规定) 。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从二 级 市场 买 入 股 票 、 权证 等 权益 类 资 产 , 也 不参 与 一级 市 场 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可转债仅投资二级市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本 基 金 不 得 投 资于 相 关法 律 、 法 规 、 部门 规 章及 《 基 金 合 同 》禁 止 投资 的 投 资工具。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 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在每个开放期开始前3 个月和结束 后 3 个月以及开放期 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 现 金 或 者 到期 日 在 一年以 内 的 政 府债 券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 的比 例 不 受限制 , 但 在 开 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因 基 金 规 模 或 市场 变 化等 因 素 导 致 投 资组 合 不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在 合 理 的期 限 内 调整基 金 的 投 资组 合 , 以符合 上 述 比 例限 定 。 法律法 规 另 有 规 定时,从其规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本 基 金投 资 其他 品 种 ,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其纳入 投 资 范 围, 并 可 依据届 时 有 效 的法 律 法 规适时 合 理 地 调 整投资范围。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 资限制:


a.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券 的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的 80% , 在 每 个 开 放期开 始 前 3 个月和结束后3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b. 本 基 金 在 封 闭期 内 持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占 基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不 受 限 制,但 在 开 放 期本 基 金 持有现 金 或 者 到期 日 在 一年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c.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招募说 明书 84 d. 本 基 金 投 资 于同 一 原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资 产 支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10%; e.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f. 本 基 金 持 有的 同 一(指 同 一 信 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 券 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 该 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g.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 有 资 产 支 持证 券 期 间,如 果 其 信 用等 级 下 降、不 再 符 合 投资 标 准 ,应在 评 级 报 告 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h. 本 基 金 进 入 全国 银 行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债 券 回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得 超 过基 金 资 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i.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开放期内,本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j.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k. 本 基 金 投 资 中小 企 业私 募 债 券 的 剩 余期 限 ,不 得 超 过 自 投 资之 日 起至 该 封 闭期结束之日的时间长度; l.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合计市值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基 金 合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比 例 限制 进 行 变 更 的 ,以 变 更后 的 规 定为准。 《基金法》 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如适用于本 基 金 , 则 本基 金 不 受上述 限 制 , 但须 提 前 公告, 不 需 要 经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除 投 资 资 产 配 置外 ,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的 投 资的 监 督 和 检 查 自基 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动 或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致 的 投资 组 合 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 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 正 式 向 基金 托 管 人发函 说 明 基 金可 能 变 动规模 和 公 司 应对 措 施 ,便于 托 管 人 实




















招募说 明书 85 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行 适 当程 序 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关 基 金禁 止 从 事 的 关 联交 易 的规 定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互 提 供 与本机 构 有 控 股关 系 的 股东或 与 本 机 构有 其 他 重大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其 更 新 ,加盖 公 章 并 书面 提 交 ,并确 保 所 提 供的 关 联 交易名 单 的 真 实 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 责 及 时更 新 该 名单。 名 单 变 更后 基 金 管理人 应 及 时 发送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 托 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 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 格 遵 循 了 监督 流 程 ,基金 管 理 人 仍违 规 进 行关联 交 易 , 并造 成 基 金资产 损 失 的 ,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易 名 单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进 行 法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事 的 关 联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及时 提 醒 并 协助 基 金 管理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关 联 交 易的发 生 , 若 基金 托 管 人采取 必 要 措 施后 仍 无 法阻止 关 联 交 易 发 生 时 , 基金 托 管 人有权 向 中 国 证监 会 报 告。对 于 交 易 所场 内 已 成交的 违 规 关 联 交易, 基 金托 管 人 应按相 关 法 律 法规 和 交 易所规 则 的 规 定进 行 结 算,同 时 向 中 国 证监会报告。




















招募说 明书 86 (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 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法 规 及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间 市 场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并 按 照 审慎的 风 险 控 制原 则 在 该名单 中 约 定 各交 易 对 手所适 用 的 交 易 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 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 理 人 应 定 期或 不 定 期对银 行 间 市 场现 券 及 回购交 易 对 手 的名 单 进 行更新 , 名 单 中 增 加 或 减 少银 行 间 市场交 易 对 手 时须 提 前 书面通 知 基 金 托管 人 , 基金托 管 人 于 2 个 工 作 日 内回 函 确 认收到 后 , 对 名单 进 行 更新。 基 金 管 理人 收 到 基金托 管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 被确 认 调 整的名 单 开 始 生效 , 新 名单生 效 前 已 与本 次 剔 除的交 易 对 手 所 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名 单 内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易 对 手进 行 交 易 , 应 及 时提 醒 基 金管理 人 撤 销 交易 , 经 提醒后 基 金 管 理人 仍 执 行交易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的 , 基 金托管 人 不 承 担责 任 , 发生此 种 情 形 时, 基 金 托管人 有 权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 定 的 该 交易 对 手 所适用 的 交 易 结算 方 式 进行交 易 。 如 果基 金 托 管人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照 事 先 约定的 交 易 方 式进 行 交 易时,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提醒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交 易 对手 重 新 确定交 易 方 式 ,经 提 醒 后仍未 改 正 时 造成 基 金 资产损 失 的 ,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 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 可 以 根 据 当时 的 市 场情况 调 整 核 心交 易 对 手名单 。 基 金 管理 人 有 责任控 制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风险 , 在 与核心 交 易 对 手以 外 的 交易对 手 进 行 交易 时 , 由于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的 损 失 先由基 金 管 理 人承 担 , 其后有 权 要 求 相关 责 任 人进行 赔 偿 。 基 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招募说 明书 87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存 款 的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括 存 款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存 款银 行 的 支 付 能 力 等涉 及 到 存款银 行 选 择 方面 的 风 险。本 基 金 核 心存 款 银 行名单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中国 银 行 、中国 建 设 银 行、 中 国 农业银 行 和 交 通银 行 , 本基金 投 资 除 核 心 存 款 银 行以 外 的 银行存 款 出 现 由于 存 款 银行信 用 风 险 而造 成 的 损失时 ,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责 赔 偿 ,之后 有 权 要 求相 关 责 任人进 行 赔 偿 。基 金 管 理人在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后 ,可 以 根 据当时 的 市 场 情况 对 于 核心存 款 银 行 名单 进 行 调整。 基 金 托 管 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 金 收 益 分配 、 相 关信息 披 露 、 基金 宣 传 推介材 料 中 登 载基 金 业 绩表现 数 据 等 进 行监督和核查。 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 同 》 、 基金 托 管 协议有 关 规 定 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 式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收 到 通 知后应 在 下 一 个工 作 日 及时核 对 , 并 以书 面 形 式向基 金 托 管 人 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 基 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 托管人 通 知 的 违规 事 项 未 能在 限 期 内 纠正 的 , 基金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基 金托管 人 有 义 务要 求 基 金管理 人 赔 偿 因其 违 反 《基金 合 同 》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 于 依 据 交 易 程序 尚 未成 交 的 且 基 金 托管 人 在交 易 前 能 够 监 控的 投 资指 令 ,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 于 必 须 于 估 值完 成 后方 可 获 知 的 监 控指 标 或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经 成 交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托 管 人 发现该 投 资 指 令违 反 法 律法规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 配 合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人 的 监督 和 核 查 , 必 须在 规 定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管 人 并 改正, 就 基 金 托管 人 的 合理疑 义 进 行 解释 或 举 证,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法 规 要 求需向 中 国 证 监会 报 送 基金监 督 报 告 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 积 极 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招募说 明书 88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 同 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 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 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手段 妨 碍 基 金托 管 人 进行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或经 基 金 托 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金 托 管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情 况 进行 核 查 , 核 查 事项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人 安 全 保管基 金 财 产 、开 设 基 金财产 的 资 金 账户 和 证 券账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算 的 基 金资产 净 值 和 各类 基 金 份额净 值 、 根 据管 理 人 指令办 理 清 算 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 故 未 执 行或 无 故 延迟执 行 基 金 管理 人 资 金划拨 指 令 、 泄露 基 金 投资信 息 等 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 面 形 式 通 知基 金 托 管人限 期 纠 正 ,基 金 托 管人收 到 通 知 后应 及 时 核对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金 管 理 人发出 回 函 。 在限 期 内 ,基金 管 理 人 有权 随 时 对通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基 金 托 管人改 正 , 并 予协 助 配 合。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管理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在 限 期 内纠正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报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 有 义 务 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基 金 托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机 构 , 同时通 知 基 金 托管 人 限 期纠正 并 就 基 金管 理 人 合理的 疑 义 进 行 解释或举证。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极 配 合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查 行 为,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提 交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管 理 人 核查托 管 财 产 的完 整 性 和真实 性 , 在 规定 时 间 内答复 基 金 管 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 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 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手段 妨 碍 基 金管 理 人 进行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或经 基 金 管 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招募说 明书 89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 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对 于 因 基 金 认 (申 ) 购、 基 金 投 资 过 程中 产 生的 应 收 财 产 , 应由 基 金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当 事 人 确定到 账 日 期 并通 知 基 金托管 人 , 到 账日 基 金 财产没 有 到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的 , 基 金托管 人 应 及 时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 采 取 措施 进 行 催收。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 应 负 责向 有 关 当事人 追 偿 基 金的 损 失 ,基金 托 管 人 对 此予以必要的协助配合,但不承担相应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 集 期 内 销 售 机构 按 销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议 的 约定 , 将 认 购 资 金划 入 基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托管 资 格 的商业 银 行 开 设的 富 国 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基 金 认购专 户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开 立并管 理 。 基 金募 集 期 满或基 金 停 止 募集 时 , 募集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募 集 金 额、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人数 符合 《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由基 金 管 理人聘 请 具 有 从事 证 券 业务资 格 的 会 计师 事 务 所进行 验 资 , 出 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 师 签 字 有 效。 验 资 完成,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募集的 属 于 本 基金 财 产 的全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为 基 金 开立的 资 产 托 管专 户 中 ,基金 托 管 人 在收 到 资 金当日 出 具 确 认 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金 托 管人 的 名 义 在 其 营业 机 构开 设 资 产 托 管 专户 , 保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该 账 户的开 设 和 管 理由 基 金 托管人 承 担 。 本基 金 的 一切货 币 收 支 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开 立 和使 用 , 限 于 满 足开 展 本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




















招募说 明书 90 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 假借本 基 金 的 名义 开 立 其他任 何 银 行 账户 ; 亦 不得使 用 基 金 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的 管 理 应符 合 《 人 民 币银 行 结 算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现金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 人民 币 利 率管 理 规 定》 、 《利 率 管 理暂 行 规 定》 、 《支 付 结 算办 法 》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金 托 管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的 方 式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金 托 管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上海 分 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开 立 和使 用 , 限 于 满 足开 展 本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 出借和 未 经 对 方书 面 同 意擅自 转 让 基 金的 任 何 证券账 户 ; 亦 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 基 金合 同 》 生效后 ,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 以基 金 的 名 义 申请 并 取 得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业 拆 借 市场的 交 易 资 格, 并 代 表基金 进 行 交 易; 基 金 托管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中 央 国 债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开设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债券托 管 自 营 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 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立 日 之后 , 本 基 金 被 允许 从 事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定 和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其 他 投 资品种 的 投 资 业务 时 , 如果涉 及 相 关 账户 的 开 设和使 用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助 基 金 托管人 根 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 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开 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有 关 实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管 人 存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的 保 管库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也 可 存 入中央 国 债 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或 中国 证 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




















招募说 明书 91 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 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 此 产 生 的责 任 应 由基金 托 管 人 承担 。 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托 管 人 的 代理人除外)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关 的 重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别 应 由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保管。 除 本 协 议另 有 规 定外, 基 金 管 理人 在 代 表基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大 合 同 时应保 证 基 金 一方 持 有 两份以 上 的 正 本, 以 便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 过 专 人 送 达、 挂 号 邮寄等 安 全 方 式将 合 同 原件送 达 基 金 托管 人 处 。合同 原 件 应 存 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对 于 无 法 取 得 二份 以 上的 正 本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提 供 加盖 授 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 件不 得转移。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指 基 金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债 后 的价 值 。 各 类 基 金份 额 净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资 产 净 值除以 该 计 算 日该 类 基 金份额 总 份 额 后的 数 值 。本基 金 各 类 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个 工 作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值 。 但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法 律 法规 或 本 托 管 协 议 的规 定 暂 停估值 时 除 外 。估 值 原则 应符 合 《 基 金合 同 》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业务 指 引 》及其 他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用 于 基 金信 息 披 露的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金 份 额 净值由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 计算, 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 。基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日 交 易 结束后 计 算 当 日的 各 类 基金份 额 净 值 并以 双 方 认可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 对 净 值计 算 结 果复核 后 以 双 方认 可 的 方式发 送 给 基 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




















招募说 明书 92 查 基 金 管 理人 计 算 的基金 资 产 净 值。 因 此 ,本基 金 的 会 计责 任 方 是基金 管 理 人 , 就 与 本 基 金有 关 的 会计问 题 , 如 经相 关 各 方在平 等 基 础 上充 分 讨 论后,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见 , 按 照 基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 计 算 结果 对 外 予以公 布 。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管 部 门 有强制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如 有 新 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 规 定 估 值。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 交 易 所 上 市 未实 行 净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估 值 日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利 息 得 到的净 价 进 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按 最 近 交 易日 债 券 收盘价 减 去 债 券收 盘 价 中所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 日后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变化 的 , 可 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 定公允价格; ② 交 易 所 上 市交 易 或 挂牌 转 让 的 固 定收 益 品 种( 基 金 合 同 另有 规 定 的除 外 ) , 选 取 估 值 日第 三 方 估值机 构 提 供 的相 应 品 种对应 的 估 值 净价 估 值 ,具体 估 值 机 构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③ 交 易 所 上 市 不存 在 活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券 , 采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资 产 支 持证券 , 采 用 估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术难 以 可 靠 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 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招募说 明书 93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估值差错处理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给 投 资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应先 由 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基 金 管理 人 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 各类 基 金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的 , 由 此造成 的 投 资 者或 基 金 的损失 , 应 根 据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付 赔 偿 金,就 实 际 向 投资 者 或 基金支 付 的 赔 偿金 额 , 由基金 管 理 人 与 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 于 一 方 当 事 人提 供 的信 息 错 误 , 另 一方 当 事人 在 采 取 了 必 要合 理 的措 施 后 仍 不 能 发 现该 错 误 ,进而 导 致 基 金资 产 净 值、各 类 基 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错 误 造 成 投 资 者 或 基 金的 损 失 ,以及 由 此 造 成以 后 交 易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 、 各 类基金 份额净值 计 算 顺 延 错误 而 引 起的投 资 者 或 基金 的 损 失,由 提 供 错 误信 息 的 当事人 一 方 负 责 赔偿。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及 其 登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的 数 据错 误 , 或 由 于 不可 抗 力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虽 然 已 经采 取 必 要、适 当 、 合 理的 措 施 进行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错 误 的 ,由此 造 成 的 基金 资 产 估值错 误 ,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责 任 。 但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应 当 积 极 采取 必 要 的措施 消 除 由 此 造成的影响。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与 基金 托 管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不一 致 时, 相 关 各 方 应 本 着勤 勉 尽 责的态 度 重 新 计算 核 对 ,如果 最 后 仍 无法 达 成 一致,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算 结 果 为准对 外 公 布 ,由 此 造 成的损 失 以 及 因该 交 易 日基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误 而 引 起的损 失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承担赔 偿 责 任 ,基 金 托 管人不 负 赔 偿 责 任。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在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后 , 应 按 照 相 关各 方 约定 的 同 一 记 账 方 法和 会 计 处理原 则 , 分 别独 立 地 设置、 登 录 和 保管 本 基 金的全 套 账 册 ,




















招募说 明书 94 对 相 关 各 方各 自 的 账册定 期 进 行 核对 , 互 相监督 , 以 保 证基 金 资 产的安 全 。 若 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 对 账 发 现 相 关各 方 的账 目 存 在 不 符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必须 及 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 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 日核对不符, 暂 时 无 法 查找 到 错 账的原 因 而 影 响到 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计 算和 公 告 的,以 基 金 管 理 人的账册为准。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每 月分 别 独 立 编 制 。月 度 报表 的 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 书 更 新 一 次并 登 载 在网站 上 , 并 将更 新 后 的招募 说 明 书 摘要 登 载 在指定 媒 介 上 。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 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 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 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 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 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 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 在半 年报完成当日, 将有关 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 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核 过 程中 , 发 现 相 关 各方 的 报表 存 在 不 符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共 同 查明原 因 , 进 行调 整 , 调整以 相 关 各 方认 可 的 账务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核 对 无误 后 , 基金托 管 人 在 基金 管 理 人提供 的 报 告 上加 盖 业 务印鉴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务 部 门 公章的 复 核 意 见书 , 相 关各方 各 自 留 存一 份 。 如果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人 不 能 于应当 发 布 公 告之 日 之 前就相 关 报 表 达成 一 致 ,基金 管 理 人 有




















招募说 明书 95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对财 务 会计 报 告 、 半 年 报告 或 年度 报 告 复 核 完 毕后 , 需盖 章 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 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 人为保障 投 资 人 的 利益 , 已 决定延 迟 估 值 ;如 果 出 现基金 管 理 人 认为 属 于 紧急事 故 的 任 何 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管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 , 包括 《 基 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 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由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机 构 根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指 令 编制 和 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30 日、 每年 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 应 于 下月前 十 个 工 作日 内 提交 ;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等 涉及 到 基 金重要 事 项 日 期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名 册应 于 发 生日后 十 个 工 作 日内提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电子 版 形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 并 定期 刻 成光 盘 备




















招募说 明书 96 份, 保存期限为15 年 。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管 人 由 于 自 身原 因 无 法妥 善 保 管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名 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 当 事 人同 意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的 或 与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切 争 议, 除 经 友 好 协 商 可以 解 决 的,应 提 交 中 国国 际 经 济贸易 仲 裁 委 员会 根 据 该会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行 仲 裁 ,仲裁 的 地 点 在北 京 , 仲裁裁 决 是 终 局性 的 并 对相关 各 方 均 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相 关 各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职 责,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 《 基 金 合同 》 和 托管协 议 规 定 的义 务 , 维护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人 经 协商 一 致 , 可 以 对协 议 的内 容 进 行 变 更 。变 更 后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容 不 得 与《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任何 冲 突 。 基金 托 管 协议的 变 更 报 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招募说 明书 97 内 成 立 清 算小 组 , 基金管 理 人 组 织基 金 财 产清算 小 组 并 在中 国 证 监会的 监 督 下 进 行基金清算。 (2) 在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 具 有从 事 证 券相关 业 务 资 格的 注 册 会计师 、 律 师 以及 中 国 证监会 指 定 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基 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 在 进行 基 金 清算 过 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 合理 费 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3、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会 计 师事 务 所




















招募说 明书 98 审 计 并 由 律师 事 务 所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并 公 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4、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 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一 系 列的 服 务 。 基 金 管理 人 将根 据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交 易资 料的寄 送服 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可在 T +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 印 确 认 单 ;基 金 管 理人将 根 据 持 有人 账 单 订制情 况 向 账 单期 内 发 生交易 或 账 单 期 末仍 持 有 本公 司 基 金份额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定期 或 不 定 期发 送 对 账单。 由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提 供 的 手机号 码 、 电 子邮 箱 不 详、错 误 、 未 及时 变 更 等原因 有 可 能 造 成 对 账 单 无法 按 时 或准确 送 达 。 因上 述 原 因无法 正 常 收 取对 账 单 的投资 者 , 敬 请 及时通过本公司网站, 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 查询、核对、变更您预 留 的 联系方 式 。 若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需 要 获 取 指定 期 间 的纸质 对 账 单 ,可 拨 打 本公司 客 服 电 话 400-888-0688 或 95105686 (均免长途话费) , 提供姓名、 开户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 邮 寄 地 址 、邮 政 编 码、联 系 电 话 ,经 本 公 司客服 人 员 核 实相 关 信 息后, 将 为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免费邮寄纸质对账单 。 ( 二) 网上交 易服务 投 资 者 除 可 通过 基 金 管理 人 的 直 销 网点 和 其他 销 售 机 构 的 销售 网 点 办理 申 购、 赎回及信息查询外,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llgoal.com.cn ) 、富国 富钱包APP 、 富国基金微理财微信公众号等渠道 享受网上交易服务。 具体业务规则 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 ( 三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通 过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投 资 者 可 以 通过 固 定的 渠 道 , 定 期 定额 申 购基 金 份 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和开放时间另行公告 。




















招募说 明书 99 ( 四 ) 免费信 息定 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电话、 发送邮件或者发短信3 种方式定制每周基 金净值、 交 易 确 认 信息 、 月 度电子 对 账 单 、季 度 电 子对账 单 、 富 国周 刊 、 富国快 讯 、 投 资 策略报告、 基金季报和年报摘要、 公告信息等 , 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E-MAIL 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 ( 五 ) 网络在 线服 务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账 户 号和 查 询 密 码 登 录基 金 管理 人 网 站 “ 客 户服 务 ”栏 目 , 可享有账户查询 、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投资 资讯、在线咨询等多项在线服务 。 ( 六 ) 客户服 务中 心电话 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 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 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 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该 热 线 获得业 务 咨 询 、信 息 查 询、服 务 投 诉 、信 息 定 制、资 料 修 改 等 专项服务 ,节假日除外 。 ( 七 ) 客户投 诉受 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各 销 售机 构 网 点 柜 台 、基 金 管理 人 网 站 投 诉 栏目 、 客户 服 务 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 5 种不同 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 供的服务以及 基金管理人 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 八) 基金管 理人 客户服 务联 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 ,4008880688,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 (021)80126256 基金管理人网址: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九 、 如本招 募说 明书存在 任何 您/贵 机构 无法理 解的 内容 , 请 联系本公 司客 户 服 务热 线。请 确保 投资前 ,您/贵机 构已 经全面 理解 了本招 募说 明书。 二十 一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书 存 放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 销 售 代 理人 和 登记 机 构




















招募说 明书 100 的 办 公 场 所, 投 资 者可在 办 公 时 间查 阅 。 在支付 工 本 费 后, 可 在 合理时 间 内 取 得 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 二 、备 查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 一 ) 中 国 证 监会 准予 富国祥利一 年 期定 期 开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募集的 文件


(二)《 富国祥利 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富国祥利 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六 )关于申请 募 集 富国 富国祥利一 年期 定 期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之法 律意见书 (七)基金销售代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 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