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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永熙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A(003530)

东方永熙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东方永熙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东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责 任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农业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重要提示 东方永熙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根据 2016 年9 月2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 关于 准予东方永 熙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 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6]2200 号) 准 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合同于 2016 年12 月27 日生效。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 )保证《 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 明书” 或 “本招 募说明书” ) 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 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 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 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 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 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 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理论上 其长期平 均 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债券基金,投资人只能在开放期进行申购与赎回。投资人持 有的本基金份额在封闭期期间不能按基金净值自由赎回,存在一定程度 的流动性风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险。 本基金在投资中将国债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中,因此,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 差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 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 套利效果, 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 一类为流通量风险, 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 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 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 的投资中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可能 带来以下风险: ①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 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


②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般 而言,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 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③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 券可能无法在同 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④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而使基 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⑤操作风险:基金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⑥法律风险: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 常执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并根据自 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 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3 月31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本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6 月27 日。 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 1 第二部分 释


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 ............................... 36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7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7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8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0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61 第十二部分 基金收益与分配 ....................................... 6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8 第十四部分 基 金的会计与审计 ..................................... 7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1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77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2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6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8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1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3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114 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1 第一部分 绪


言 《东方永熙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 “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 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 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2 第二部分 释


义 在《 东方永熙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中, 除非文 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东方永熙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 《 基金 合同 》 :指《 东方永熙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东方永熙 18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东方永熙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 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3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投 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 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东方 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 公司或接受东方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 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4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 在开放期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开放期内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开放期内 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3、元:指人民币元 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5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 媒介 50、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 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 额 类别 51、C 类基金份额: 指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不收取认购/申购 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 取赎回费用 的基金份额类别 52、18 个月月度对日: 指某日期 (在本基金中特指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一开放 期结束之日的次日) 的 18 个日历月月度对应日期。 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或不存 在该对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53、 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 18 个月。 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含该日) 或自 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 18 个月月度对日(不含该日)止的期间 54、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 束后进入开放期, 开放期时长原则上为 5 至 20 个工作日。 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基 金合同生效日 18 个月 月度对日,后续开放期首日为上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的 18 个月 月度对日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6 第三部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基 本情况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时间:2004 年6 月11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2004 年6 月11 日至2054 年 6 月10 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中 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 务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635106822 联系人:李景岩 电话:010-662958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人民币) 出资比例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800 万元 64% 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 5,400 万元 27% 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800 万元 9% 合


计 20,000 万元 100% 内部组织结构: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 控 制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公司组织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 产品委员会、IT 治理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权益投资部、 研究部、 固定收益部、量化投资部、专户投资部、市场部、产品开发部、电子商务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7 部、机构业务一部、机构业务二部、运营部、交易部、信息技术部、财务部、人力 资源部、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 十九 个职能部门及 上海分公司、北京分公司、广州分公司 、成都分公司 ;公司设督察长,分管风险管 理部、监察稽核部,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 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崔伟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副处级秘书,中国证监会党组秘书、秘书处副处长、处长,中国人民银行东莞中心 支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人民银行汕头中心支行行长、党委书记兼国家外汇管 理局汕头中心支局局长,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副局长兼党委委员、局长兼党委书 记,中国证监会协调部副主任兼中国证监会投资者教育办公室召集人;现任东方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吉林大学商学 院教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理事、东方汇智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 张兴志先生,董事,硕士,研究员。历任吉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宏观处处 长,吉林省体改委产业与市场处处长,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副总裁,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纪委书记,兼任吉林省证券业协会监事长。 何俊岩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 师,吉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历任吉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 科长,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客户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福建 凤 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财务总监,东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常务副总裁,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东证融通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总裁、董事,东证融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吉林省证券业协会副会 长 ,吉林省总会计师协会副会长,渤海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东证融汇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 郭兴哲先生,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唐山钢铁公司技术员、调度,河 北省委科教部干部, 河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干部, 河北省体改委证管办副主任, 河北省证券委员会国内业务处处长、综合处处长,中国证监会石家庄特派员办公室 综合处调研员,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顾问;现任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8 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常委,兼任 河北国控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董事长 , 北京河北大厦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河北卓城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 陈雷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历任北京清华消防研究所秘书,深圳 国土资源与 房产管理局产权科科员,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行政管理部秘书、公司治理室 副主任、 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助理, 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 主任。现任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雷小玲女士, 独立董事, 北京大学 EMBA , 中国注册会计师。 历任贵阳市财经学 校会计专业教师,贵州省财经学院会计学系教师,海南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 证监会发行部发行审核委员,亚太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主任会计师。现任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海南分所所长,兼任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咨询委 员会主任委员。 陈守东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通化煤矿学院教师,吉林大学数学 系教师,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吉林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 吉林大学数量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吉林省现场统计学会副理事长,吉林省法学会金 融法学会副会长及金融法律专家团专家。 刘峰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历任湖北省黄石市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海南 方圆律师事务所主任; 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兼任梓昆科技 (中 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发展战 略研究委员会副主任, 金融证券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科技法律学会理事,并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总局聘为首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组专家。 刘鸿鹏先生,董事,吉林大学行政管理硕士。曾任吉林物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顾问,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办事处融资融券专员,吉林省信托营业部筹建负 责人,新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同志街营业部副经理,经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杭州营业部经理、 营销管理总部副经理、 经理。2011 年5 月加盟本公司, 历任 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总监、市场部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 (二)监事会成员 赵振兵先生, 监事会主 席, 本科, 高级经济师 。 历任河北华联商厦 团 委副书记、 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河北省商贸集团经营二公司副总经理,河北省工贸资产经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9 营有限公司改革发展处副处长,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 团委书记、 企业 管理部副部长、资产运营部部长 、副总裁;现任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 总裁 、 党委副书记、 副 董事长, 兼任河北国控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 党委书记, 华北铝业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 杨晓燕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职北京银行等金融机构, 20 余年金融、证券从业经历;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 兼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 肖向辉先生, 监事, 本 科。 曾任职北京市化学 工业研究院、 中国工商 银行总行; 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营部 总经理。 (三)高级管理人员 崔伟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刘鸿鹏先生,总经理, 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 秦熠群先生,副总经理,兼任东方汇智董事,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历任 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学校分部副主任等职务。2011 年7 月加盟本公司, 历任董办主任、董秘、总经理助理等职务,期间曾兼任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等部门总经理职务。 李景岩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中国注册会计师。历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延吉证券营业部财务经理、北京管理总部财务经理。2004 年6 月加盟本公司, 历 任财务主管,财务部经理,财务负责人,综合管理部经理兼人力资源部经理、总 经理助理。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姓名 任职时间 简历 周薇 (女士) 2016 年12 月27 日 至今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金融学博士 , 8 年证 券 从 业 经 历 , 曾 任 中 国 银 行 总 行 外 汇 期 权 投 资 经理。2012 年 7 月加 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 曾任固定收益部债券研究员、 投资经理、 东 方 金 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东 方 金 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现 任 东 方 鼎 新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东 方 惠 新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10 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东 方 新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东 方 稳 定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东 方 荣 家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东 方 盛 世 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东方永熙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刘鸿鹏先生,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简历请参见 董事 介绍。 蒋 茜 先 生 , 研 究 部 总 经 理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清 华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7 年证券从业 经历。 历任 GCW Consulting 高级分析师、 中信证券高级经理、 天安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总监、 渤海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2017 年5 月加 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刘志刚先生,量化投资部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东方启明量化先锋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鼎新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吉 林大学数量经济学博士,9 年基金从业经历。历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 开发部产品开发经理、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兼产品开发总监。 2013 年 5 月加盟东方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专户 业务部总经理、 产品开发部总经理、 投资经理、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自2015 年 12 月3 日起转型为东方启明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朱晓栋先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硕士,8 年证券从业经历。2009 年12 月 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曾任研究部金融行业、固定收益研究、食品饮料 行业、建筑建材行业研究员,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 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于2015 年7 月31 日更名为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多策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11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精选混合型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 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姚航女士, 中国人民大学工商管理硕士,13 年证券从业经历。 曾就职于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2010 年 10 月加盟东 方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债券 交易员、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保 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于2017 年5 月11 日起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东方 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新思路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金元宝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金证通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民丰回 报赢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 金管理 人职 责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 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 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 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12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 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 、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 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 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13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 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 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14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 金管理 人的 承诺 (一)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基金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 他行为。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15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 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 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一)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 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 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 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16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 控制文化、公司治 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 积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营 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和业 务环节。 (3) 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 对公司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 监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健全符 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4) 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 运行机制, 包括民主透 明的决策程 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 统。 (5) 建立科学的聘用、 培训、 轮岗、 考评、 晋升、 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 严格 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诚 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 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 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 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 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17 公司董事会通过其下设的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对公司和基金的合法 合规性进行监督。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代表董事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 法合规性及风险控制状况进行评估,并督促经理层、督察长落实或改进。 督察长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及公司内部 风险控制情况,行使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二层次: 公司管理层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 制的组织主要是总经理办公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和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 (1) 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经营重大事项之决策机构, 并负责公司层面风险管理 工作。 (2) 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及资产管理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 风险控 制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拟定基金投资风险控制的基本制度和标准,划分和量化市场 风险,并进行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评估和业绩评价。 (3)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基金运作和资产管理的合法合规性、 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及公司日常风险和基金投资的绩效评价进行风险管理、 监察、 稽核。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 业务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业务部门作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 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和执行本部门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对各 自业务中潜在风险进行自我检查和控制。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1)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业务控制制度、 会计核算控制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2) 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授权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 行政管 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3) 业务控制制度包 括投资管 理制度、 风险 控制制度、 资料档案管 理制度、 技 术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18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 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三)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 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 度。 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19 第四部分 基 金 托管 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概 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经 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15 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 负债、 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 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 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 《财富》世界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 有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 长” 服务品牌, 依托覆 盖全国的分支机构、 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 质,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2007 年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20 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 告。自2010 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 )认证,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 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 在 2010 年首届“ ‘金牌 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 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2012 年荣获 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 年至 2016 年连续荣获上 海清算所授予的“托 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 秀托管机构奖” 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 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 “养老金业务最 佳发展奖”称号。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 年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成立,2014 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处、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处、 委托资 产托管处、 境外资产托 管处、 保险资产托管处 、 风险管理处 、 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市场营销处、内控监管处、账户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 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140 名, 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30 余名, 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 业务素质好、 服务 能力强, 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 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17 年 3 月31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共361 只。 二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风 险控 制制度 说明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总 体 负 责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的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对托管业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21 务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和 评 价 。 托 管 业 务 部 专 门 设 置 了 风 险 管 理 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 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 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 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 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合同、 托 管协议规定 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并通过基 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 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 理: (一)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二)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三)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 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22 第五部分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 一) 直销机构 1、柜台交易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3 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联系人:孙桂东 电话:010-66295921 传真:010-66578690 网址:www.orient -fund.com 或www.df5888.com 2、电子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 等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业 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 基金管理人 网站查询。 网址:www.orient -fund.com 或www.df5888.com ( 二) 其他销 售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王硕 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23 传真:010-68858117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刘健 电话:010-57092637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 柱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24 6、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 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7、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梁旭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1 或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8、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孙旭 电话:0769-22119348 客户服务电话:961130(省内直拨,省外请加拨区号 0769) 网址:www.dgzq.com.cn 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3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李芳芳 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25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朱雅崴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1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275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53、400-8888-001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12、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或4008096518 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26 网址:www.hazq.com 13、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A01、B01(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293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14、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15、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6、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27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张向纯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17、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18、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8215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9、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经贸中心 4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经贸中心 48 楼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联系人:马国栋 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28 电话:0755-83252843 传真:0755-82545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20、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保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68419393-1098 传真:021-68419867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迎生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宋明 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29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3、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华侨城深南大道 9010 号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 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2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 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26607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2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30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9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ecitic.com 27、中信期货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28、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余永键


电话:010-85097570 传真:010-85097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29、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302 室 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31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302 室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30、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203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31、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518048)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58991896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2、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住深圳 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1307 室 法定代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陈广浩 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32 电话:0755- 89460506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3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34、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金润大厦23A 法定代表人:高锋 联系人:李勇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35、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 )第 7 栋 23 层1 号、4 号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 (一期) 第 7 栋23 层1 号、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孔繁





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33 电话:027-87006003*8020








传真:027-87006010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36、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4 号楼40 层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A 座46 层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37、金惠家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升园公寓 1 号楼 1 层南部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大街 18 号丰联广场 A 座1009 联系人:胡明哲 电话:15810201340 传真:028-62825388 客服电话:400-8557333 网址:www.jhjhome.com 38、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马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39、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34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李鑫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40、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1 号楼22 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万容 电话:18910325400 传真:010-89189289 客户服务电话:个人业务:95118 , 400 098 8511 企业业务:400 088 8816 网址:fund.jd.com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010-66295873 传真:010-66578680 网址:www.orient -fund.com 或www.df5888.com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 律 师事 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35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南京东路 61 号新黄浦金融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7 号楼10 层 法定代表人:朱建弟 联系人:朱锦梅 电话:010-68286868 传真:010-88210608 经办注册会计师:朱锦梅、 赵立卿 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36 第六部分 基 金 的募 集 与 基 金 合 同生 效 一、 基金根据2016 年9 月 2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准予东方 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6]2200 号)准予 募集注册, 并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进行募集。 二 、基金的类别 :债券 型基金


本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本基金募集期限为:2016 年11 月 21 日至2016 年12 月23 日 募集份额为:202,495,679.26 份 有效户数:2,514 户 四、 本基金根据 《关于 东方永熙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备案确认 的函》 (机构部函[2016]3358 号) 的批准, 于 2016 年12 月27 日基金合同生效。 基 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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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37 第 七 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 、申 购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 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一)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每个封闭期为 18 个月。 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含该日) 或自每一开放 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 18 个月月度对日(不含该日)止的期间。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含该日) 起至 18 个月月度对日 (不 含该日)止的期间。第一个封闭期结束后进入第一个开放期,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 为基金合同生效日18 个月月度对日。每个开放期间原则上为 5 至20 个工作日,具 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予以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继续开放申购与 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 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约定。 投资人在开放期的 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二)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在 每 个开放期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开放期的开始与结 束 时间。 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38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或者转换。 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 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 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一) “未知价” 原则 ,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二)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三)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四)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一)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二)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三)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39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 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 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致使其相关权 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 后果 。 五 、申 购和赎 回的 数量限制 (一)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元(含申购费) ,具体办理要求以销售 机构的交易细则为准,但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限额。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 后 在 销 售 机 构 保 留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不 足 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三)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设上限。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等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六 、申 购费用 和赎 回费用 (一)申购费用 本基金仅对A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不对 C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 金资产,申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转 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 A 类基金份额 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 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40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 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 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 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 和普通客户 的 申购费率见下表: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M) 普通客户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不收取 M<100 万 0.60% 0.24% 100 万 ≤M<500 万 0.40% 0.16% M≥500 万 1000 元/笔 投资者重复申购时,需按单笔申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申购费用。 (二)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对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同时收取,赎回 费率如下: 持有时长(T) 赎回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同一开放期内申购且赎回 1.00% 持有满一个封闭期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所收取的赎回费总 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等。 (三)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 理人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 回费率。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 (一)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41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5: 某投资者 (非养 老金客户) 在开放期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按照 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其对应申购费率为 0.60%,申 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32 元。则其可得到的A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 (1+0.60%)×0.60%=59.64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 -59.64=9,940.36 元 申购份额=9,940.36/1.0832 =9,176.84 份 例6: 某投资者 (养老 金客户) 在开放期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假设该笔申购按照 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其对应申购费率为 0.24%,申购 当日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32 元。则其可得到的A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 (1+0.24%)×0.24%=23.94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 -23.94=9,976.06 元 申购份额=9,976.06/1.0832 =9,209.80 份 例 7:某投资人投资 500 万申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832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 元 净申购金额=5,000,000.00-1,000.00 =4,999,000.00 元 申购份额=4,999,000/1.0832=4,615,029.54 份 例8: 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0 元 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42 净申购金额=100,000 元 申购份额=100,000/1.1200=89,285.71 份 上述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费用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二)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本基金仅在投资者于同一开放期申 购并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 若投资者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额满一个封闭期 ,在某一开放期内该投资者同时申 购并赎回基金份额,则本基金依据“先进先出”原则进行顺序赎回,先赎回持有 满 一个封闭期 的基金份额,不对持有 满一个封闭期 的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 例 9:假定某投资者在某开放期申购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并于同一开放期 赎回10,000 份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对应赎回费率为 1.00%,该日 A 类(或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37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10,000 ×1.1537×1.00%=115.37 元 净赎回金额=10,000 ×1.1537-115.37 =11,421.63 元 上述计算中,涉及 赎回费用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 后的部分舍去,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涉及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 以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A/C 类基金份额净值= (A/C 类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A/C 类当日 发行在外的 基金份额总数 )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的封闭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43 八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二)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三) 证券/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四)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五)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术故障或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 法正常运行。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一) 、 (二) 、 (三) 、 (五) 、 (六) 、 (七) 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申购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 力而暂停申购的时间相应顺延。 九 、暂 停赎回 或者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二)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三) 证券/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四)出现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44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 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赎回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 力而暂停赎回的时间相应顺延 。 十、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 工作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 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 对 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最长 不超过20 个工作日 。 (三)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45 十 一、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一)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二)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 。 (三)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含2 周) ,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四)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刊登 暂停公告。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 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 告最近1 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 二、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开放期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 三、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46 十 四、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 五、 基金份额 的 冻结和 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 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 十六 、 基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 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 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47 第 八 部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追求基金资 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 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 (包括国债、 地 方政府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 银行存款、 债券 回购、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票和权证,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 所派发的权证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但在每个开 放期前一个月、开放期间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权证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 有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在 封 闭 期 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 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从法规的规定或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 、投 资策略 本基金在封闭期和开放期采用不同的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48 1、资产配置策略 通过分析宏观经济发展趋势, 基于对国家财政 政策与货币政策的深入研究, 结 合对我国债券市场、股票市场发展特点的理解,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跟 踪把握各类资产预期表现的相对变化,据此形成一定的预期和判断,动态调整 债券 资产和 股票资产的配置比例,控制运作风险,提高基金整体收益。 2、债券资产投资策略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依 据债券的发行主体、风险来源、收益率水平、市场流动性等因素,将债券市场 划 分 为一般债券、信用债 券和附权债券三个类别 。通过对债券市场预期风险水平及相 对收益率、类别券种的流动性、信用水平等分析,确定基金资产在上述三个类别券 种的配置比例。 (1)一般债券投资策略 一般债券,包含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 。对于一般债券,本基 金主要通过套利策略获取收益。同时,由于国债及央行票据具有良好的流动性,能 够为基金的流动性提供支持。 (2)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信用债券, 包含公司债券、 企业债、 非政策性金融债券、 短期融资券、 超 短期 融资券、地方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信用债券的信用利差与债券发行人所在 行业特征和自身情况密切相关。本基金将通过 对债券发行人所属行业 及公司资产负 债 情况、公司现金流 情况、公司运营情况及未来发展前景分析 等,对 信用债券的违 约风险及合理的信用利差水平 进行判断,对信用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 (3)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附权债券, 包 含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 可转换债券、 含回售及赎回选择权的债 券等 。在综合分析附权债券 的债性特征、股性特征等因素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选择 安全边际较高、股性活跃并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 附权债券进行投资,并结合行业分 析和个券选择,对成长前景较好的行业和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进行重点关注,选 择投资价值较高的个券进行投资。 鉴于各券种的收益率变化和利差变化的影响因素存在差异, 且各经济阶段内的 各券种波动性特征也存在不同, 本基金通过综合分析、 比较各券种的利差变化趋势、 收益率水平、市场偏好、流动性等特征,结合具体宏观经济环境、政策环境的变化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49 等因素,合理配置并动态调整类属债券的投资比例。 3、股票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将重点投资于成长性好、 估值水平具有一定安全边际 的股 票,同时参考公司的历史分红情况和 分红能 力。本基金将全面考察公司所处行业的 产业竞争格局、业务发展模式、盈利增长模式、公司治理结构等基本面特征 等对公 司的投资价值进行分析和比较,挖掘具备 投资价值的股票 。 4、权证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在 进行 权 证投 资时 , 将 通 过对 权 证标 的证 券 基 本 面的 研 究, 并结 合 权 证 定价模型,深入分析标的资产价格及其市场隐含波动率的变化,寻求其合理定价水 平。全面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谨慎投资,追求较稳定的 当期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 择和把握 市场交易机会等积 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信用研究 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 定收益。 6、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国债期货的投资以套期保值、 回避市 场风险为目的。 结合国 债市场交 易情况和期货市场的收益性、流动性等情况,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操作,获取 超额收益。 7、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策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衍生金融工具,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主要以对 冲投资风险或无风险套利为主要目 的。本基金将在有效风险管理的前提下,通过对 标的品种的基本面研究, 结合衍生工具定价模型预估衍生工具价值或风险对冲比例, 谨慎投资。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为了保证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在遵守本基金有关 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主要配置具有较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防范流动性 风险,在满足开放期流动性需求的同时,尽量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50 四 、投 资管理 流程 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交易、风险监控、评估和组合调整的有机配合共同构 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流程。严格的投资管理流程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 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一)研究 本基金的投资研究主要依托于公司整体的研究平台,由研究员负责,采用自上 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对 全球宏观 经济形势、中国经济发展 趋势、货 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分析, 深入研究行业景气状况、 市场合理估值水平, 预测利率变化趋势;深入研究其合理的投资价值;据此提出大类资产配置、行业配 置、个股配置的投资建议。 (二)资产配置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上述研究报告,对基金的投资方向、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 指导性意见。 基金经理基于研究员的投资建议,根据自己对未来一段时期内证券市场走势的 基本判断,对 基金资产的投资,制定月度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计划,并报投资决策 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方可按计划执行。 (三)组合构建 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范围确定后,基金经理参考研究员的个股投资建议,结合自 身的研究判断,决定具体的投资品种并决定买卖时机,其中重大单项投资决定需经 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四)交易执行 中央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 定交易策略,统一 执行证券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五)风险监控 本基金管理人各相关业务部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监控,定期向风 险控制委员会汇报。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风险监控情况,责令投资不规范的基金经 理进行检讨,并及时调整。 (六)风险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部定期对基金的投资进行风险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使投资决 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能够更加清楚组合承担的风险水平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策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51 略,并了解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 经理可以据以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 组合。 (七)组合调整 基金经理将依据宏观经济状况、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以及组合风 险与绩效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 要对上述投资管理流程进行调整。 五 、投 资限制 (一)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但在每个开放期前一个月、 开放 期间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封闭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 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52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2)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 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4)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 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 和买入、 卖 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 (16)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开放期内,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第(12)项外,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53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 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80%+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 ×20%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本业绩比较基准可以较 好地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 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在不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 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 须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由 基金管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54 七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 较低风险品种,理论上其长期平均 预期 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八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及 债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一)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三)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四)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已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 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3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41,120.00 0.12 其中:股票


241,120.00 0.12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6,165,480.00 7.92 其中:债券


16,165,480.00 7.92 资产支持证 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59,500,520.00 78.12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7,826,684.42 13.63 8 其他资产


431,197.31 0.21 9 合计





204,165,001.73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55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39,630.00 0.07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 和供应业 49,300.00 0.02 E 建筑业 52,190.00 0.03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41,120.00 0.12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600967 北方创业 7,000 105,910.00 0.05 2 601991 大唐发电 10,000 49,300.00 0.02 3 601611 中国核建 2,000 34,280.00 0.02 4 600435 北方导航 2,000 33,720.00 0.02 5 601800 中国交建 1,000 17,910.00 0.01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5,100,480.00 2.50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9,986,000.00 4.90 6 中期票据 - - 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56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079,000.00 0.53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6,165,480.00 7.93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11698938 16 恒逸SCP005 100,000 9,986,000.00 4.90 2 1280330 12 常德德源债 99,000 5,100,480.00 2.50 3 113011 光大转债 10,000 1,000,000.00 0.49 4 113012 骆驼转债 790 79,000.00 0.04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本报告期内未发现存在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股票中, 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 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371.4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23,825.88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57 9 合计 431,197.31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58 第九部分 基 金 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基 金的净 值表 现 本期报告期内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东方永熙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12.27 -2016.12.31 0.02% 0.01% 0.37% 0.12% -0.35% -0.11% 2017.1.1-2017.3.31 0.67% 0.04% -0.29% 0.15% 0.96% -0.11% 东方永熙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12.27 -2016.12.31 0.01% 0.00% 0.37% 0.12% -0.36% -0.12% 2017.1.1-2017.3.31 0.57% 0.04% -0.29% 0.15% 0.86% -0.11% 二 、本 基金累 计净 值增长 率与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的 历史走 势对 比图 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59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 年12 月27 日生效,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六个月,仍处于建仓期。 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60 第十部分 基 金 的财 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 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61 第 十一部分 基 金资 产 估 值 一 、估 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 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 、银行存款本息、 同业存单、国债期货合约、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 、估 值方法 (一)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发行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 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发行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 以交易所每日 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减去估 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 作为估值全价减去估值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62 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 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按成本估值。 (二)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 配股 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同业存单 等固定收益 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四)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 (五)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 (六)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七)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 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63 五 、估 值程序 (一)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 (二)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六、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 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4 位) 发 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一)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 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二)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 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 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 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 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64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 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 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 (三)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 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四)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一)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65 业时; (二)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三)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 以公布 。 九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六)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 此造成的影响 。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66 第 十二部分 基 金收 益 与 分 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一)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 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二)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为现金分红; (三)基金收益分配后 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四)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五)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 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 (六)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 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67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 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68 第 十三部分 基 金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三)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四)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五)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 和仲裁费;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七)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八)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九)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 每日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8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 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 每日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69 计算方法如下: H=E×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 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 (三)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仅对 C 类基金份 额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按 前一日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 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 式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登记机构收到后按 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四) - (十)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 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 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 (三)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四)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70 第 十四部分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一)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主责任方; (二)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 度 披露; (三)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四)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五)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六)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七)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一)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三)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71 第 十 五 部分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一 、 本 基金 的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网 站 ” ) 等媒介披露, 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72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 的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 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应 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本基金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在本基金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 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73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 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 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 7、基金募集期延长; 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74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和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和 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及开放期的具体时间 ;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支付赎回款项 ; 24、本基金暂停接受 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的设置;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 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75 (十)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76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 公众查阅、复制。 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77 第 十 六 部分 风 险揭 示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理论上其长期平均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 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一 、系 统性风 险 系统性风险是指由于经济、政治、环境等因素的变化对证券价格造成的影响, 其主要包括利率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购买力风险等。 ①利率风险:对于股票投资而言,利率的变化将导致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 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等发生变化,同时改变市场参与者对于后市利率变 化方向及 幅度的预期,这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发生变化,进而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 平。对于债券投资而言,利率的变化不仅会影响债券的价格及投资者对于后市的预 期,而且会带来票息的再投资风险,对基金的收益造成影响。 ②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 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③经济周期风险:宏观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的运行状况将直 接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盈利情况。证券市场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直接反应将影 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④购买力风险:购买力风险又称通货膨胀风险, 是由于通货膨胀、货币贬值造 成投资者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二 、非 系统性 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行业或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信用风险等。 ①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 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②信用风险: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发行人出 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者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下降等原因造成的基金 资产损失的风险。 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78 三 、流 动性风 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在 市场或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变现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另一 方面是指本基金面临大量赎回而无法及时变现其资产而造成的风险。 四 、运 作风险 ①管理风险: 指在基金 管理运作过程中, 由于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 验、 判断 、 决策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 断而产生的风险, 或者由于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不完善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风险。 ②交易风险:指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③运作风险: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 故障等 突发情况而造成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风险。 ④道德风险:指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包括由内幕交易、违规操 作、欺诈行为等原因造成的风险 。 五 、本 基金特 有的 风险 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债券基金,投资人只能在开放期 内进行申购与赎回。投资人 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在封闭期期间不能按基金净值自由赎回,存在一定程度的流动性 风险。 本基金在投资中将 国债期货纳入到投资 范围中,因此,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 差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 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指 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 套利效果, 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 一类为流通量风险, 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 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 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中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可能 带来以下风险: ①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 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 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79 产损失。


②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般 而言,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 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③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 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④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而使基 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⑤操作风险:基金相关当事人 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⑥法律风险: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 常执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六 、法 律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 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 、其 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80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 、 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 变更 (一)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 基金管理人、 新的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 (三)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四)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二)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四)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81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82 第十八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在开放期内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 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83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 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 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 、期货经纪机构 或 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84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资 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 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85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 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 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86 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 根据相关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 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为 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 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 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 按照 《基 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87 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88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标准 或销售服务费率, 但法律法规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在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情况下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6) 按照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 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89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 ,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益登 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90 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 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 若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91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 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 若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 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 开会的程序进行。 4、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 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92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 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 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 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 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本 基金与其他基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93 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 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94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 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 、基 金合同 变更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95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 , 任何一方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 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 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96 第 十九部分 基 金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摘 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日期:2004 年6 月1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2004]8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2004 年6 月11 日至2054 年 6 月10 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中 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 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97 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 务; 贷款承诺; 组织或 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 款; 外汇借款; 发行、 代理发行、 买卖 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产业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 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 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 进 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 (包括国债、 地方政府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 银行存款、 债券 回购、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票和权证,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 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 所派发的权证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但在每个开 放期前一个月、开放期间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权证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开放期间,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98 有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5% , 在 封 闭 期 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 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 金。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从法规的规定或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但在每个开放期前一个月、 开放期 间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 开放期内, 每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封闭期内, 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 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99 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 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2)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 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16、 封闭期内,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开 放期内, 本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的, 除第 12 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 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100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 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 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 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 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但不 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 选择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与存 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 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101 3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开 展 基 金 存 款 业 务 时 , 应 严 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 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 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 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七)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 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 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 公开发行股 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 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 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 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 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 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 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102 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 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 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 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 如认为因市场出 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 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 ,并做出书面 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会。 6、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并确保 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7、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 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 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 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 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 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103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 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104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 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 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 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 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 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的 募集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 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 的 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 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 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 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 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 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 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 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 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105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 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 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 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 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 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 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 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 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 与结算账户,并代表 本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时代表 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106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 负 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复核 与完 成的 时间及 程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 精确到 0.0001 元 , 小数点后第 五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 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 按规定公告 。 (二)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外公布 。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 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107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八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 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 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 》规定的终止事项 。 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108 第 二十部分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随着业务的发展和 客户需求的变化,积极增加或变更服务内容,努力提高服务品质,为 基金份额持有 人 提供专业、便捷、周到的全方位服务。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开 户确认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开户网上查询确认服务,投资者可通过 登录基金管理 人 网站了解相关的开户信息。 二 、资 料发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对账单定期发送服务,并为有需要的投 资者提供纸质对账单的寄送服务。 为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方便、快捷、私密性较强 的对账单信息,基金管理 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对账单发送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户后可通过 基 金管理人 网站、客服电话、客服邮箱留下本人的电子邮件地址及相关信息, 基金管 理人 将定期为其发送电子对账单。 2、其他资料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定制要求和相应的客户类别,寄送公司期 刊及各类研究报告,动态地向客户提供时效性强的财经资讯。 三 、呼 叫中心 服务 东方基金呼叫中心已经开通并能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安全高效的 信息查询服 务及人工咨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自动语音系统进行交易信息查询、账 户信息查询与修改以 及基金信息的查询,在这过程中 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任何需要帮 助的地方,均可以转接人工或在语音信箱中留言; 东 方 基 金 呼 叫 中 心 同 时 受 理 E-Mail、传真等多样化 咨询方式,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便捷多样的交流方式。 东方基金呼叫中心电话:010-66578578 ,400-628-5888(免长途通话费用) 东方基金呼叫中心传真:010-66578700 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109 四 、短 信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 地预留了手机号码 (小灵通用户除外) , 可获得免费手机短信 服务,包括交易短信、短信对账单、净值短信、产品信息、基金分红提示、公司最 新公告等。未预 留手机号码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 基金管理人 网站添加后 获得此项服务。若因网络、数据传输等原因导致短信内容有误,具体内容以公司信 息为准。 五 、网 上交易 业务 本基金已开通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可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 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等各项业务, 基金管理人 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开展网 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个人投资者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 业务时可享受申购费率优惠,详情可登陆 基金管理人 网站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查阅 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开 通网上交易业务的公告。 为方便个人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 下,本基金管理人将酌情丰富网上交易渠道。 六 、网 上查询 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站,客户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 所有东方开放式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 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 查询。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 基金管理人 的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 基金管理人 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七 、客 户投诉 受理 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东方基金呼叫中心(010-66578578 或400-628-5888)、 基金管 理人网站(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 、 电 子 邮 件 (services@orient-fund.com) 、 传真、 信件等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的工作提出建议或 意见。 基金管理人将用心倾听投资者的需求和意见,并按照《东方基金管理有限 责 任 公司客户投诉业务处理制度》流程处理,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反馈。 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110 八 、投 资顾问 服务 基金管理人拥 有 一 支 具 有 金 融 专 业 技 能 与 良 好 沟 通 技 能 的 专 业 的 理 财 顾 问 团 队, 分布于北京、上海等地区,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异的个性化理财服务。 九 、 如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在 任 何 您/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请 通 过 上 述 联 系 方 式 联系 基金管 理人 。请确 保投 资前, 您/ 贵机构 已经 全面理 解了 本招募 说明 书。 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111 第 二十一部分 其他 应 披 露 事 项 一、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可能会发生 变化,职能也会相应地做出调整,但不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投资 范围和投资运作。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本基 金管理人对上述 规则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 上述规则由本基金管理人制定, 并由其解 释与修改, 但规则的修改若实质性地修改了基金合同,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 三、本招募说明书将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更新。招募说明书解释与 基金合同不一致时,以基金合同为准。 四、 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6 年12 月27 日到本次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截止日2017 年6 月 27 日之间的信息披露事项如下: 公告名称 发布日期 东方永熙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16-12-28 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邮储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2-29 关于旗下基金参与中国农业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016-12-29 东方永熙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年度最后一日净值公 告 2017-1-3 东方永熙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7-1-4 东方永熙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7-1-10 东方永熙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7-1-17 东 方永熙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7-1-24 东方永熙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7-2-4 东方永熙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7-2-7 关于增加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及 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申(认)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2-13 东方永熙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7-2-14 东方永熙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 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7-2-21 东方永熙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7-2-28 东方永熙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7-3-7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基金经理暂停履行职务的公告 2017-3-9 东方永熙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7-3-14 东方永熙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7-3-21 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112 关于增加济安财富为旗下基金销售渠道及开通定投及转换业务并参 与定 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3-21 东方永熙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7-3-28 东方永熙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7-4-6 东方永熙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7-4-11 东方永熙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7-4-18 东方永熙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1 季度报 告 2017-4-21 东方永熙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7-4-25 东方永熙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7-5-3 东方永熙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7-5-9 东方永熙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7-5-16 关于增加金惠家为旗下基金销售渠道及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并参与 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5-20 东方永熙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7-5-23 关于增加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东 方基金旗下东方安心收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30 只基金销售渠道并开通转换业务的公 告 2017-5-26 东方永熙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7-6-1 东方永熙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7-6-6 东方永熙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7-6-13 东方永熙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7-6-20 东方永熙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7-6-27 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113 第 二十二部分 招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 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1 号 114 第 二十三部分 备查 文 件 一、 中国证监会 准予东方永熙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注册的 文件 二、 《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 关于申请募集注册 东方永熙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法律意 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7 年8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