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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精选(501001)

财通精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5 年5 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944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 年7 月1 日 正 式 生 效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 风 险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认 购 或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 。 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要 承 担 相 应 风 险 ,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管 理 风 险 、 估 值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和 其 他 风 险 等 。 本 基 金 是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产品和货币市场基 金 、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产 品 , 属 于 中 高 风 险 、 中 高 预 期 收 益 的 基 金 产 品 。 基金 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根 据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享 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负 责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并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 年7 月1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截 止 日 为 2017 年6 月30 日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的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8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17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21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 51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52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 53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54 十 、 基 金 的 投 资 ................................................. 65 十 一 、 基 金 的 业 绩 ............................................... 77 十 二 、 基 金 的 财 产 ............................................... 79 十 三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80 十 四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86 十 五 、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 88 十 六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90 十 七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91 十 八 、 风 险 揭 示 ................................................. 97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100 二 十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102 二 十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120 二 十 二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133 二 十 三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136 二 十 四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138 二 十 五 、 备 查 文 件 .............................................. 139 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3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 简 称 “《基 金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财 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合 同 》 ”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投资 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者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 查 阅 《 基 金 合 同 》 。 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4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 、基金管理人: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 金 合 同 : 指 《 财 通 多 策 略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LOF) 基 金 合 同 》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财 通 多 策 略精选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LOF)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和补充 6 、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财 通 多 策 略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LOF)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通知等 9 、 《 基 金 法 》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 售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 布 、 同 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订 12、 《 运 作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5 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订 13、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员会 15、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人 17、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19、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资人 21、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 售 机 构 : 指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23、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户等 24、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担 任登记结算机构 25、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6 27、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长不得超过 1 个月 30、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31、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32、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的开放日 33、T+n 日 : 指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 包 含 T 日) 34、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35、 开 放 时 间 :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 36、 《 业 务 规 则 》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37、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场 内 : 通 过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利 用 上 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 场 所 。 通 过 该 等 场 所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也 称 为 场 内 认 购 、 场 内申购、场内赎回 42、 场 外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外 的 销 售 机 构 利 用 其 自 身 柜 台 或 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 所 。 通 过 该 等 场 所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也 称 为 场 外 认 购 、 场 外 申购和场外赎回 43、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 转 托 管 包 括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和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7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 交 易 单 元 )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44、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注 册 登记系统 45、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46、 场 外 份 额 : 指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47、 场 内 份 额 : 指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49 、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50、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节约 51、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53、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54、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 指 定 媒 体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站及其他媒体 56、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事件 57、 封 闭 期 : 本 基 金 的 封 闭 期 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至 18 个 月 后 的 对 应 日 ( 若 该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为 该 日 之 前 的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 之 间 的 期 间 。 本 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8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管理人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 5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41 楼 设立日期:2011 年 6 月 21 日 法定代表人:刘未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联系人:王家俊 联系电话:021-2053 7888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 )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000 40 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6,000


30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 (原 “ 浙 江 升 华 拜 克生物股份 有 限 公 司 ” ) 6,000 30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刘 未 先 生 , 董 事 长 , 浙 江 大 学 经 济 学 硕 士 。 历任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9 公司营业部总经理, 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管理部总经理, 原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筹建部负责人, 财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 总经理。 现任财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浙江财通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家俊先生, 董事, 总 经 理 , 中 山 大 学 高 级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历 任 东 方 证 券遵义路营业部市场部经理,汇添 富 基 金 南 方 大 区 经 理 及 券 商 渠 道 负 责 人 、 南方分公司总经理、全国渠道销售总监兼华东分公司总经理,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 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 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骆 旭 升 先 生 , 董 事 , 技 术 经 济 及 管 理 硕士 研 究 生 , 高 级 工 程 师 。 历 任 杭 州武林实业总公司副总经理, 杭州轻工控股 (集团) 有限公司科技处副处长, 杭州市工业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部部长, 副总经理, 现任杭州市 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孙文秋先生, 董事, 经 济 学 硕 士 , 历 任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教 师 , 上 海 东 方 明 珠股份有限公司计 划 财 务 部 经 理 、 证 券 事 务 部 经 理, 上 海 东 方 明 珠 投 资 有 限 公司总经理,上海东方明珠股份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总会计师, 上海东方 明 珠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副 总 裁 , 上 海 东 方 明 珠 新 媒 体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现任 浙 江 瀚 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兼 任上海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及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姚 先 国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历 任 浙 江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常 务 副 院 长 , 浙 江 大 学 公 共 管 理 学 院 院 长 , 浙 江 大 学 社 会 科 学 学 部 主 任 。 现 任 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 院 院 长 , 浙 江 大 学 公 共 政 策 研 究 院 院 长 , 浙 江 大 学 学 术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浙 江 大 学 文 科 资 深 教 授 , 浙 江 省 政 府 咨 询 委 首 席 专 家 。 同 时 担任浙江卧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核 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华期货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10 朱 洪 超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法 律 硕 士 。 现 任 上 海 市 联 合 律 师 事 务 所 主 任, 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上海国际仲裁中 心 仲 裁 员 、易 居(中国)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第 一 医 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万 达 信 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朱 颖 女 士 , 独 立 董 事 , 高 级 会 计 师 , 复 旦 大 学 会 计 专 业 硕 士 学 历 。 中国 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 专家库专家, 财政部会计领军人才。 现任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兼职教授及硕士生导师、 易 居(中国)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 、职工监事: 杨 铁 军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监 、 法 学 硕 士 。 执 业 律 师 , 历 任 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部副总监,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3 、经营管理层人员: 王家俊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 汪 海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上 海 大 学 双 学 士 , 新 加 坡 管 理 大 学 财 富 管 理 硕 士 。 历任建行上海市徐汇支行计划财务部科员、 经理助理、 个人金融部客户经理; 建行上海分行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产品经理、 个人金融部产品经理、 副总 经 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现 任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理。 4.督察长 黄 惠 女 士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EMBA 。 历 任 张 家 界 旅 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 方 正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北 京 代 表 处 主 任 ,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者 保 护 基 金 有限公司高级经理。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工会委员会主席 、 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 5 、基金经理 金梓才先生,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工 学 硕 士 。 历 任 华 泰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经 理 助 理 ,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TMT 行 业 高 级 研 究 员 。2014 年8 月加入财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基金投资部副总监(主持工作) 、基金经理。 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11 姚 思 劼 先 生 , 复 旦 大 学 理 学 学 士 、 管 理 学 硕 士 。2011 年7 月 加 入 财 通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研究员、 研究员, 研究行 业覆盖汽车、机械、公用事业等,重点关注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新兴产业, 现任基金投资部基金经理。 6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家俊先生,总经理; 谈洁颖女士 , 权 益 投 资 总 监 ; 金梓才先生 , 基 金 投 资 部 副 总 监 ; 陆玲玲女士, 研 究 部 副 总 监 ; 张亦博先生,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7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 价 格 。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12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现 行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 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 生。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建 立 健 全 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 将 其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2 )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3 )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4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5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 (1 )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2 )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或 《 托 管 协 议 》 ; (3 ) 故 意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他 基 金 相 关 机 构 的 合 法 利 益 ; (4 ) 在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的 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5 ) 拒 绝 、 干 扰 、 阻 挠 或 严 重 影 响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监 管 ; (6 ) 玩 忽 职 守 、 滥 用 职 权 ; (7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乱市场秩序; (9 ) 贬 损 同 行 , 以 抬 高 自 己 ; (10 )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谋 求 业 务 发 展 ; 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13 (11 ) 有 悖 社 会 公 德 , 损 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人 员 形 象 ; (12 ) 在 公 开 信 息 披 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 假 、 误 导 、 欺 诈 成 分 ; (13 ) 其 他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行 为 。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及 其 代 理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3 、 不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 不 从 事 损 害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证 券 交 易 及 其 他 活 动 。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 一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覆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岗位,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等各个环节。 ( 二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三)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 四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应 当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衡。 (五)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14 公司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的监督职能,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保护投资者利益 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管理层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 , 建 立 风 险 控 制 优 先 、 风 险 控 制 人 人 有 责 、 一 线 人 员 第 一 责 任 的 公 司 内 控 文 化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使 风 险 意 识 贯 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确保公司各项决 策 、 决 议 的 执 行 中 , “ 执行 — 复核” 机 制 贯 穿 全 程 。 各 部 门 及 岗 位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工 作 职 责 和 业 务 流 程 , 通 过 重 要 凭 据 传 递 及 信 息 沟 通 制 度 , 实 现 相 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的监督制衡。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通过法律法规 培 训 、 制 度 教 育 、 执 业 操 守 教 育 和 行 为 准 则 教 育 等 , 确 保 公 司 人 员 了 解 与 从 业有关的法规与监管部门规定, 熟知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岗位职责与操作流 程,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 )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 对公司的业务风险、 人员风险、 法 律风险和财务风险等进行识别、 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通过科 学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现定量分析和管理。 通过收集与投资组合相关的会计和市场数据, 建立一个投资风险测评与绩效 评估的信息技术平台。 由风险管理部和金融工程小组定期向风险控制委员会 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风险测评报告。 (3 )内控机制 公司全部的经营管理决策, 均按照明确成文的决策程序与规定进行, 防 止 超 越 或 违 反 决 策 程 序 的 随 意 决 策 行 为 的 发 生 。 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15 操 作 层 面 上 , 公 司 依 据 自 身 经 营 特 点 , 以 各 岗 位 目 标 责 任 制 为 基 础 形 成 第 一 道 内 控 防 线 , 以 相 关 部 门 、 相 关 岗 位 之 间 相 互 监 督 制 衡 形 成 第 二 道 内 控 防 线 , 以 监 察 稽 核 部 、 风 险 管 理 部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督 察 长 对 公 司 各 机 构 、 各 部 门 、 各 岗 位 、 各 项 业 务 全 面 实 施 监 督 反 馈 形 成 第 三 道 内 控 防 线 , 并 建 立 内部违规违章行为的处罚机制。 同时, 按照分级管理、 规范操作、 有限授权、 业 务 跟 踪 的 原 则 , 制 定 公 司 授 权 管 理 制 度 , 并 严 格 区 分 业 务 授 权 与 管 理 授 权 。 (4 )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保 证 公 司 员 工 及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 的 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 ) 监 督 与 内 部 稽 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 内 部 稽 核 职 能 , 检 查 、 评 价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合 理 性 、 完 备 性 和 有 效 性 , 监 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 险 , 及 时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 促 进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有 效 地 执 行 。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6 )风险管理 风 险 管 理 的 工 作 覆 盖 到 全 公 司 所 有 业 务 环 节 , 以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为 平 台 , 从 事 前 、 事 中 、 事 后 三 个 层 面 进 行 全 面 的 风 险 管 理 。 事 前 风 险 管 理 主 要 通过风险管理部门介入公司的业务流程检查、 参加业务部门专题会议和进行 访谈的方式,不定期组织员工开展风险文化教育活动来提升风险防范意识; 事中风险控制则是对相关业务进行全程的跟踪,以及实现业务人员风险控 制 、 业 务 操 作 规 范 化 、 精 细 化 来 进 行 ; 事 后 风 险 管 理 则 主 要 通 过 风 险 事 件 的 分析与总结来开展。 公司层面的风险管理工作包括对公司投资风险、 业务风 险 、 操 作 风 险 、 信 息 系 统 风 险 、 法 律 风 险 、 合 规 风 险 的 系 统 评 估 , 对 公 司 层 面的风险进行详细的梳理, 对发现的问题和 风 险 , 及 时 进 行 解 决 。 在 投 资 风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16 险 环 节 , 针 对 不 同 产 品 所 具 有 的 特 定 投 资 风 险 进 行 量 化 研 究 和 分 析 , 超 过 阀 值由风险管理部门及时提醒业务部门, 并根据风险管理制度的规定, 报告相 关 责 任 人 ; 在 业 务 风 险 环 节 , 协 助 营 销 部 门 和 产 品 研 究 部 门 前 瞻 性 地 对 新 产 品的风险和结构进行规划和分析,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与业务部门进行沟通和 了 解 , 切 实 解 决 实 际 业 务 中 所 遇 到 的 困 难 和 问 题 ; 在 操 作 风 险 环 节 , 对 公 司 层 面 的 制 度 、 流 程 、 系 统 和 项 目 等 方 面 , 建 立 并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发 现 和 解决后台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评估公司信息系统和信息系统安全风险。 风险管理工作主要由督 察 长 管 辖 的 风 险 管 理 部 及 监 察 稽 核 部 进 行 开 展 , 在组织结构及报告制度上均独立于公司日常的投资、 运营部门。 风险报告由 风险管理部及监察稽核部进行调查取证和撰写签发, 能保证报告独立性与客 观公正。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 本 公 司 确 知 建 立 、 实 施 和 维 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管 理层的责任。 (2 ) 上 述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 (3 ) 本 公 司 承 诺 将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变 化 及 公 司 的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制度。 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17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 平 桥 大 街 25 号、甲 25 号 中 国 光 大 中心 成立日期:1992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 号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闻学 电 话 : (010) 63636363 传 真 : (010)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主要人员情况 法 定 代 表 人 唐 双 宁 先 生 ,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建 设 银 行 沈 阳 市 分 行 常 务 副 行 长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沈 阳 市 分 行 行 长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信 贷 管 理 司 司 长 、 货 币 金 银 局 局 长 、 银 行 监 管 一 司 司 长 ,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副 主 席 , 中 国 光 大 ( 集 团 ) 总 公 司 董 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等 职 务 。 现 任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大 农 业 与 农 村委员会副主任, 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 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董事长、 党 委 书 记 , 中 国 光 大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兼 任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 中 国 光 大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局 主 席 , 中 国 光 大 国 际 有 限 公 司董事局主席。 行 长 张 金 良 先 生 , 曾 任 中 国 银 行 财 会 部 会 计 制 度 处 副 处 长 、 处 长 、 副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18 总经理兼任 IT 蓝 图 实 施 办 公 室 主 任 、 总 经 理 , 中 国 银 行 北 京 市 分 行 行 长 、 党 委 书 记 , 中 国 银 行 副 行 长 、 党 委 委 员 。 现 任 中 国 光 大 集 团 股 份 公 司 党 委 委 员,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行长、党委副书记。 曾 闻 学 先 生 , 曾 任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办 公 室 副 总 经 理 ,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北 京 分 行副行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托 管 国 投 瑞 银 创 新 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工 银 瑞 信 丰 实 三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等 共 87 只证券投资 基 金 , 托 管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1,914.93 亿 元 。 同 时 , 开 展 了 证 券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专 户 理 财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DII、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 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 产业投资基金、 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 业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确保基 金托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 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确保基金财产安全; 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必 须 渗 透 到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 ) 预 防 性 原 则 。 树 立 “ 预防为主 ” 的 管 理 理 念 , 从 风 险 发 生 的 源 头 加 强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 ) 及 时 性 原 则 。 建 立 健 全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加 强 内 部 控 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19 (4 ) 独 立 性 原 则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控 制 机 构 独 立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执 行机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 会 、 审 计 委 员 会 , 委员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 各类业务 的风险和内控进行监督、 管理和协调, 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 各部 门负责分管系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 设立了风险管理处, 负责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 4 、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 《基 金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业 银 行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等 法 律 、 法 规 的 要 求 , 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制 订 、 完 善 了 《 中 国 光 大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 、 《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 务 部 保 密 规 定 》 等 十 余 项 规 章 制 度 和 实 施 细 则 , 将 风 险 控 制 落 实 到 每 一 个 工 作 环 节 。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投 资 与 托 管 业 务 部 以 控 制 和 防 范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为 主 线 , 在 重 要 岗 位 ( 基 金 清 算 、 基 金 核 算 、 监 督 稽 核 ) 还 建 立 了 安 全 保 密 区 , 安装了录象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 据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等 的 要 求 , 基 金 托 管 人 主 要 通 过 定 性 和 定 量 相结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 督 相 结 合 等 方 式 方 法 , 对基金投资品种、 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 同时, 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基金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违 反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等 规 定 的 行 为 , 及 时 以 书 面 或 电 话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20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21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 5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41 楼 法定代表人:刘未 电话:021-2053 7888 传真:021-2053 7999 联系人:何亚玲 客户服务电话:4008 209 888 公司网址:www.ctfund.com 官方微信号:ctfund88 2 、代销机构 (1 ) 中国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25 号 中 国 光 大 中 心 办公地址: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25 号 中 国 光 大 中 心 法定代表人: 唐 双 宁 客服电话:95595 公司网址:www.cebbank.com (2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22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3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cn (4)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址: www.cmbc.com.cn (5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胡怀邦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23 (6 ) 宁 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574-89068340 客服电话:962528 ( 上 海 、 北 京 962528 )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7 ) 浙 江 民 泰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岭市三星大道 16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温岭市三星大道 168 号 法定代表人:江建法 联系人:刘兴龙 电话:0571-88821178 客服电话:400-8896-521 公司网址:www.mintaibank.com (8 ) 上 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联系人:汤征程 电话:021-68475888 客服电话:021-962888 公司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9 ) 财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24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 嘉 华 国 际 商 务 中 心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 嘉 华 国 际 商 务 中 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 -87818329 客服电话:96336( 浙 江 ),40086-96336 ( 全 国 ) 公司网址:www.ctsec.com (10)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联系电话:021-38676161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11 )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联系人:黄莹 电话: 021-33388211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址: www.swhysc.com (12)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25 座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亮 马 桥 48 号 中 信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军 联系人: 侯艳红


电话: 010-60838995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 www.cs.ecitic.com (13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朝 阳 门 内 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许梦园 电话: 010-8515639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4 )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16 层至 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16 层至 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电话: 0755-82130833-701266 传真:0755-82133066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26 (15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吴昊 联系电话:0755-82960904 客服电话:400-8888-111 ,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16) 上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高峻 客服电话:4008918918 、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shzq.com


(17 ) 安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 安 联 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 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 中 国 凤 凰 大 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 王 连 志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27 (18 )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李芳芳 电话: 021-22169089 传 真 : (8621 )62151789 客服电话:95525 、400-8888-78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19)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长 柳 路 36 号 丁 香 国 际 东 塔 21 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夏中苏 电话:0591-38281963 ,0591-38507538


客服电话:400-8888-123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20) 东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延 陵 西 路 23 号 投 资 广 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 东 海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 赵俊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910 传真: 021-50498825 客服电话:95531 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2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21 ) 爱 建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 市 世 纪 大 道 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联系人:袁峻 电话:021-32229888 客服电话:40001-962-502 公司网址:www.ajzq.com (22 ) 长 城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008 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4 、16 、17 号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008 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4 、16 、17 号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 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服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23) 东 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29 客服电话:95330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24 )中信证券 ( 山 东 )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 公 地 址 : 山 东 省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 圳 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http://www.zxwt.com.cn/index.jsp (25 )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26) 中 国 民 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 院 盘 古 大 观 A 座 40F-43F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 盘 古 大 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30 联系人:尚 蓓 电话:010 -59355497 传真:010 —56437032 客服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27)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沈雯斌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28 )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29)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31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银 城 中 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30 )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 杭 州 电 子 商 务 产 业 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0571-88920897 公司网站:www.ijijin.cn (31 ) 杭 州 数 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联系人:周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32 (32) 深 圳 众 禄 金 融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25 楼 I 、J 单 元 办公地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深 南 东 路 5047 号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25 楼 I 、J 单 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33 )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颜玲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天天基金网址:www.1234567.com.cn (34)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33 (35) 北 京 钱 景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36) 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华 严 北 里 2 号 民 建 大 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翟飞飞


电话:13520236631 客服电话: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37) 浙 江 金 观 诚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 ( 锦 昌 大 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法定代表人:陈峥


客服电话:400-068-0058 公司官网: www.jincheng-fund.com (38)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宣 武 门 外 大 街 28 号 富 卓 大 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传真:010-58325282 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34 联系人: 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 http://www.jrj.com.cn/ (39) 中 经 北 证 ( 北 京 )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车 公 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车 公 庄 大 街 4 号 1 号楼 1 层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传真:010-68292941 联系人:陈莹莹


电话:010-68998820-8306 客服电话:400-600-0030 公司网址:www.bzfunds.com (40) 上 海 联 泰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 海 市 长 宁 区 福 泉 北 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凌秋艳


电话:021-52822063


客 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41) 上 海 汇 付 金 融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金 外 滩 国 际 广 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金 外 滩 国 际 广 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35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0 客服电话:400-820-2819 公司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42) 上 海 陆 金 所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43) 泰 诚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 大 连 )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薛长平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8891212-122 客服电话:4006411999 网址:http://www.taichengcaifu.com


(44) 上 海 凯 石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 凯 石 大 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36 联系人:李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服电话:400178000 (45) 珠 海 盈 米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吴煜浩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46) 大 泰 金 石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江 东 中 路 359 号 国 睿 大 厦 一 号 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 文 广 大 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朱真卿 电话:021-22267943 传真:021-22268089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47) 北 京 恒 天 明 泽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宏 达 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37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 环 中 路 20 号 乐 成 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张晔


电话:010-56810307 传真:010-56810630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48) 嘉 实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上 海 国 金 中 心 办 公 楼 二 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 金 地 中 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于永健 电话:010-85097570 传真:010-85097308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49) 西 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西 南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95355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38 (50) 湘 财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 新 南 城 商 务 中 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 :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天 心 区 湘 府 中 路 198 号 新 南 城 商 务 中 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李欣 电话:021-68634510-888193 传真:021-68865680 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址:http://www.xcsc.com/ (51)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275 客服电话:95553 、4008888001 公司网址:http://www.htsec.com (52) 德 邦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 城 建 国 际 中 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朱磊 联系电话:021-687616167-8507 客服电话:021-68761616 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39 公司网站: www.tebon.com.cn (53)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 新 华 路 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人:奚博宇 联系电话:021-68751860 客服电话:95579 公司网址: www.95579.com (54) 东 方 财 富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 西 藏 同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 注册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18 层 法定代表人:陈宏 联系人:周艳琼 电话:021-36537924 传真:021-36538467 客服电话:400-881-1177 公司网址: http://www.xzsec.com/ (55) 平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詹露阳 联系人:石静武 电话:021-38631117 传真:021-58991896 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40 客服电话:95511 转 8 公司网址: http://stock.pingan.com (56) 大 同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 桐 城 中 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 山 西 世 贸 中 心 A 座 12、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刘亮 电话:0351-7219862 传真:0351-7219891 公司网址:http://www.dtsbc.com.cn/ (57)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传真:0591-87841932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58)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徐鹏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网址:http://a.leadfund.com.cn/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067-6266 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41 (59) 国 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 城 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http://www.gjzq.com.cn/ (60) 中 证 金 牛 ( 北 京 )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联系人:赵源 电话:010-59336542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61) 奕 丰 金 融 服 务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 住 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海 德 三 路 海 岸 大 厦 东 座 1115 室、 1116 室及 1307 室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42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62) 厦 门 市 鑫 鼎 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 第 一 广 场 西 座 1501-1504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 第 一 广 场 西 座 1501-1504 联系人:陈承智 电话:0592-3122673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400-918-0808 公司网址:www.xds.com.cn (63) 深 圳 富 济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办公地址: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粤 海 街 道 科 苑 南 路 高 新 南 七 道 惠 恒 集 团 二 期 418 室 联系人:马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址:www.jinqianwo.cn (64)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43 客服电话: 95597/ 025-83389999 公司网址: http://www.htsc.com.cn/ (65) 北 京 广 源 达 信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010-57298634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niuiniufund.com (66) 北 京 创 金 启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 经 济 日 报 社 A 综 合 楼 712 室 联系人:李婷婷 电话:010-66154828-801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400-6262-81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67) 北 京 唐 鼎 耀 华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 经 济 开 发 区 百 泉 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院 1 号 泰 康 金 融 中 心 38 层 联系人:刘美薇 电话:010-85870662 传真:010-85932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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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44 (68) 上 海 大 智 慧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杨 高 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 1103 单元 办 公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杨 高 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 1103 单元 联系人:裘爱萍 电话:021-20219988-39069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公司网址: https://8.gw.com.cn/ (69) 北 京 晟 视 天 下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万通中心 D 座 28 层 联系人:杨惠宁 电话:15981106039 传真:010-58170800 客服电话:400-818-8866 公司网址:http://www.shengshiview.com/ (70) 北 京 君 德 汇 富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 15 层 办 公 楼 一 座 15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 2202 室 联系人:周雯 电话:13810043063 传真:010-65174782 客服电话:400-829-1218 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45 公司网址:https://www.kstreasure.com/ (71)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吴军 电话:0755-23838751 客服电话: 95358 公司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72) 武 汉 市 伯 嘉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武 汉 市 江 汉 区 中 央 商 务 区 泛 海 国 际 SOHO 城 ( 一 期 ) 七 栋 23 层 1 号 4 号 办 公 地 址 : 武 汉 市 江 汉 区 中 央 商 务 区 泛 海 国 际 SOHO 城 ( 一 期 ) 七 栋 23 层 1 号 4 号 联系人:陆锋 电话:027-87006003-8026 传真:027-87006010 客服电话:400-027-9899 公司网址:www.buyfunds.cn (73) 宜 信 普 泽 投 资 顾 问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联系人: 宋欣晔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46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74) 上 海 基 煜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 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75) 北 京 蛋 卷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T2 ,B 座 2507 联系人:翟相彬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danjuanapp.com (76) 开 源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 都 市 之 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 都 市 之 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销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联系电话:029-81887060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47 公司网址: http://www.kysec.cn/ (77) 北 京 懒 猫 金 融 信 息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 院 盛 景 国 际 广 场 3 号楼 111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 1111 号 联系人:朱翔宇 电话:15921710500 传真:010-87723200 客服电话:4001-500-882 网址:www.lanmao.com 手机 APP :懒猫金服 (78) 北 京 肯 特 瑞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海 淀 东 三 街 2 号 4 层 401-15 法定代表人: 陈超 电话: 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真: 010-89188000 客服电话:400 098 8511 公 司官网:http://fund.jd.com/


(79) 乾 道 金 融 信 息 服 务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联系人:高雪超 电话:010-62062880 传真:010-82057741 客服电话:4000-888-080 公司网址:www.qiandaoj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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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48 (80) 凤 凰 金 信 ( 银 川 )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 治 区 银 川 市 金 凤 区 阅 海 湾 中 央 商 务 区 万 寿 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联系人:张旭 传真:010-58160173 客服电话:400-810-5919 公司网址:www.fengfd.com (81) 北 京 汇 成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A 座 11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A 座 1108 室 联系人:马怡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82) 方 正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湖 南 长 沙 芙 蓉 中 路 二 段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 南 长 沙 芙 蓉 中 路 二 段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高利 联系人:齐冬尼 联系电话:86-10-59355807 客服电话:0731-95571 公司网址: www.foundersc.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49 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856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崔巍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 华 夏 银 行 大 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 0298 传真:021-5115 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 鞍 宁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 城 安 永 大 楼 ( 东 三 办公楼)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50 楼 邮政编码:200120


公 司 电 话 : (021)2228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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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50 公 司 传 真 : (021)22280000


签章会计师:蒋燕华、骆文慧 业务联系人 : 蒋 燕 华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51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015 年 5 月 21 日证监许可[2015]944 号 文 准 予 注 册 募 集 。 (二)基金类型及基金存续期间 1 、基金类型:混合型 2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设一个 18 个 月 的 封 闭 期 , 起 讫 时 间 为 基 金 合 同生效之日至 18 个 月 后 的 对 应 日 ( 若 该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为 该 日 之 前 的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 止 。 在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不 开 放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 但 投 资 人 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封闭期届满后,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3 、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 三 )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 元。 (四)募集期及募集结 果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5 年6 月9 日至2015 年6 月26 日 , 现 募 集 工 作 已 顺 利 结 束。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0 元计算,基 金募集期共募集2,631,206,391.29 份 基 金 份 额 ( 其 中 包 括 利 息 转 份 额 1,094,622.85 份 ) , 本 次 募 集 的 有 效 认 购 总 户 数 为19,499 户 。 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52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5 年 7 月 1 日 正 式 生 效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始 正 式 管 理 本 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 终 止 基 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53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1 、上市交易的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2 、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 、基金上市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 具备下列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份额上市: (1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低 于 2 亿 元 人 民 币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少 于 1,000 人; (3 )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规 则 》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4 、上市交易公告 基 金 上 市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签 订 上 市 协 议 书 。 基 金 获 准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上 市 日 前 至 少 3 个 工 作 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 《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四、上市交易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按照 《基金法》 相关规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五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对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 、 若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增 加 了 基 金 上 市交易的新功能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适 当 的 程 序 后 增 加 相 应 功 能 。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 9 月 25 日 开 始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54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基金份额的封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设一个 18 个 月 的 封 闭 期 , 起 讫 时 间 为 基 金 合 同生效之日至 18 个 月 后 的 对 应 日 ( 若 该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为 该 日 之 前 的 最 后一个工作 日 ) 止 。 在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不 开 放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 但 投 资 人 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封闭期届满后,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举 例 : 假 设 本 基 金 成 立 日 为 2014 年 11 月 18 日 , 那 么 18 个 月 后 的 对 应 日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 , 假 设 2016 年 5 月 18 日 为 工 作 日 , 则 本 基 金 的 封 闭 期为 2014 年 11 月 18 日至 2016 年 5 月 18 日。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其 中 , 场 外 申 购 和 赎 回 场 所 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场内申购 和 赎 回 场 所 为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 且 经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指 定 的 登 记 结算机构认可的会员单位。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转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2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自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之日起不超过 30 天开始办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55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1 、 “ 未知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除 指 定 赎 回 外 ,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登 记 确 认 日 期 在 先 的 基 金 份 额 先 赎 回 , 登 记 确 认 日 期 在 后 的 基 金 份 额后赎回,以确定所使用的赎回费率 ;


5 、 投 资 者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时 , 需 遵 守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 若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等 规 则 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 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 括 该 日)内支付 赎 回 款 项 。 遇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数 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 务 处 理 流 程 时 , 赎 回 款 项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划 出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或 基 金 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56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可 在 T+2 日后(包括 该日)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 退还给投资人。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时,单笔 最 低 金 额 为 1,000 元 人 民 币 ( 含 申 购 费 ) 。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首 次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5 万 元 人 民 币 ( 含 申 购 费 ) , 追 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 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 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 限制,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单 笔 1,000 元 ( 含 申 购 费 ) 。 投 资 人 场 内 申 购 的 单 笔 申 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 含 申 购 费 ) , 超 过 1,000 元 的 应 为 1 元的整数 倍(含申购费) 。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 不 设 上 限 限 制 。 法 律 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办 理 场 外 赎 回 时 , 每 笔 赎 回 申 请 的 最 低 份 额 为 100 份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办 理 场 内 赎 回 时 , 每 笔 赎 回 申 请 的 最 低 份 额 为 100 份 基 金 份 额 , 同 时 赎 回 份 额 必 须 是 整 数 份 额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但 某 笔 交 易 类 业 务 ( 如 赎 回 、 基 金 转 换 、 转 托 管 等 ) 导 致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少 于 100 份 时 , 余 额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必 须 一 同 赎 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 申 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57 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 归 基 金 财 产 , 其 余 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3 、申购费用 本基金场外 申 购 费 率 如 下 :


单笔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50 万 1.50% 50 万 ≤M <100 万 1.00% 100 万 ≤ M < 5 0 0 万 0.50% M ≥ 5 0 0 万 每笔 1000 元 (注:M : 申 购 金 额 ; 单 位 : 元 ) 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场内代销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4 、赎回费用 本基金场内赎回适用固定费率, 为 0.5% 。 赎 回 费 用 由 基 金 赎 回 人 承 担 , 赎回费用全部归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场外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 赎回费率 持有期<7 日 1.50% 7 日 ≤ 持有期<30 日 0.75% 30 日 ≤ 持有期<365 日 0.50% 365 日 ≤ 持有期<730 日 0.25% 持有期≥730 日 0 其 中 , 在 场 外 认 购 以 及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之 后 场 外 申购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以份额实际持有年限为准; 在场内认购、 场内 申购以及场内买入, 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自份额转 托管至场外之日起开始计算。 场外赎 回 费 用 由 基 金 赎 回 人 承 担 , 在 场 外 赎 回 的 份 额 , 对 份 额 存 续 时 间 小于 30 个 自 然 日 的 , 赎 回 费 用 全 部 归 基 金 财 产 , 对 份 额 存 续 时 间 小 于 3 个 自然月的,赎回费用的 75% 归 基 金 财 产 , 对 份 额 存 续 时 间 小 于 6 个自然月 的,赎回费用的 50% 归基金财产,对份额存续时间大于等于 6 个自然月的, 赎回费用的 25% 归 基 金 财 产 ,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市 场 推 广 、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要的手续费。 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58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 等 )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相 关 手 续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份,其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 购 金 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 购 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 申 购 金 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费 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通过场外进行的, 份额计 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通过场内方式进行申购的, 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 留至整数位,不足 1 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还给投人。 例 一: 某 投 资 人 通 过 场 外 投 资 5,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对 应 费 率 为 1.5%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为 : 净申购金额=5,000/(1+1.5%)=4,926.11 元 申购费用=5,000-4,926.11=73.89 元 申购份数=4,926.11/1.128=4,367.12 份 即 : 该 投 资 人 通 过 场 外 投 资 5,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净值为 1.128 元 , 则 可 得 到 4,367.12 份 基 金 份 额 。 例 二 : 某 投 资 人 通 过 场 内 投 资 1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对 应 费 率 为 1.5% ,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59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 , 则 其 申 购 费 用 、 可 得 到 的 份 额 及 返 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25=9611.92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 故投资人所得为 9,611 份 , 整 数 位 后 小 数 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 的 资金返还给投资 人 。 具 体 计 算 公 式 为 : 实际净申购金额=9,611× 1.025=9,851.28 元 退款金额=9852.22-9851.28=0.94 元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 从 场 内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设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为 1.025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基 金 份 额 9,611 份 , 退 款 0.94 元。 2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场内赎回和场外赎回计算方法相同。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计算公 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回费用= 赎 回 总 金 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 回 总 金 额-赎回费用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 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本 基 金 1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一 年 后(未满 2 年) 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25%=28.7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8.70=11,451.30 元 即 :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10,000 份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一 年 后(未满 2 年) 赎 回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本 基 金 份 额净值是 1.148 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11,451.30 元。 3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60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八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以后,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6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第 (1)、( 2 ) 、 (3 ) 、 (5 ) 、 (6 )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以后,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 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61 (4 )连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5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第 (1 ) 、 (2 ) 、 (3 ) 、 (5 ) 项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若 出 现 上 述 第 4 项 所 述 情 形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62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进 行 公 告 。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处理方法, 同 时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十一 )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 在 指 定 媒 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届 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 )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63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1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 申 购 或 通 过 跨 系 统 转 托管从场内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 金 账 户 下 , 场 内 认 购 、 申 购 、 上 市 交 易 买 入 或 通 过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从 场 外 转 入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上海证券账户下。 2 、系统内转托管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进 行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或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之间进行转指定。 (2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变 更 办 理 赎 回 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变 更 办 理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时, 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转 指定。 3 、跨系统转托管 (1 )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 本 基 金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的 具 体 业 务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64 (十五 ) 基 金 的 冻 结 和 解 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65 十 、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 充分挖掘和利用市场中潜在的投资机 会,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绝对收益和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权 证、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95% ;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品种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 ~70% ; 转换为上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5% 。 (三)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综合分析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 经济基本面状况、 宏观政策变化、 金融市场形势等多方面因素,通过对货币市场、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的整体 估值状况比较分析,对各主要投资品种市场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研判,根据 判断结果进行资产配置及组合的构建,确定基金在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 具等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并随着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66 时动态调整各资产类别的投资比例,在控制投资组合整体风险基础上力争提 高收益。 本基金进行综合分析的各项指标和因素主要包括:基本面分析方面主要 包括国民生产总值、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工业增加值、失业率水平、固定资 产投资总量、发电量等宏观经济统计数据;政策面分析方面主要包括存款准 备金率、存贷款利率、再贴现率、公开市场操作等各项货币政策,财政支 出 总量、转移支付水平以及税收政策等财政政策;金融市场分析方面主要包括 市场投资者参与度、市场资金供求变化、市场估值水平等。 2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不同市场环境下,将灵活运用成长、主题、定向增发、动量等 多 种 投 资 策 略 。 其 中 , 成 长 策 略 重 在 自 下 而 上 的 进 行 公 司 成 长 性 基 本 面 研 究 , 主题策略重在自上而下的开展投资主题分析,定向增发策略重在关注与上市 公司定向增发事件关联的投资机会,动量策略重在捕捉市场动量效应驱动的 投资机会。本基金通过以上多种策略的综合运用,精选具有估值优势的个股 建立投资组合。 (1) 成 长 策 略 本基金对成长型公司的投资以新兴产业、处于周期性景气上升阶段的拐 点行业以及持续增长的传统产业为重点,并精选其中行业代表性高、潜在成 长性好、估值具有吸引力的个股进行投资。对于新兴产业,在对产业结构演 变趋势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的基础上,准确把握新兴产业的发展方向,重点 投资体现行业发展方向、拥有核心技术、创新意识领先并已经形成明确盈利 模式的公司;对于拐点产业,依据对行业景气变化趋势的研究,结合投资增 长率等辅助判断指标,提前发现景气度进入上升周期的行业,重点投资拐点 行业中景气敏感度高的公司;对于传统产业,主要关注产业增长的持续性 、 企业的竞争优势、 发展战略以及潜在发展空间, 重点投资具有清晰商业模式、 增长具有可持续性和不可复制性的公司。 (2) 主 题 策 略 本基金通过对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制度性、结构性或周期性趋势的研究和 分析,深入挖掘潜在的投资主题,并选择那些受惠于投资主题的公司进行投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67 资 。 首 先 , 从 经 济 体 制 变 革 、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 技 术 发 展 创 新 等 多 个 角 度 出 发 , 分析经济结构、产业结构或企业商业运作模式变化的根本性趋势以及导致上 述根本性变化的关键性驱动因素,从而前瞻性地发掘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投资 主题;其次,通过对投资主题的全面分析和评估,明确投资主题所对应的主 题行业或主题板块,从而确定受惠于相关主题的公司,依据企业对投资主题 的敏感程度、反应速度以及获益水平等指标,精选个股;再次,通过紧密跟 踪经济发展趋势及其内在驱动因素的变化, 不断地挖掘和研究新的投资主题, 并对主题投资方向做出适时调整,从而准确把握新旧投资主题的转换时机, 充分分享不同投资主题兴起所带来的投资机遇。 (3 )定向增发策略 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向特定投资者(包括大股东、机构投资者、自然 人等)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融资方式。本基金将对进行非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 进行基本面分析,结合市场未来走势进行判断,从战略角度评估参与定向增 发的预期中签情况、预期损益和风险水平,积极参与风险较低的定向增发项 目。在定向增发股票锁定期结束后,本基金将根据对股票内在投资价值和成 长性的判断,结合股票市场环境的分析,选择适当的时机卖出。 (4 )动量策略 动 量 策 略 是 指 市 场 在 一 定 时 期 内 可 呈 现 “ 强 者 恒 强 ” 的 特 征 , 通 过 买 入 过 去一段时期的强势股可以获得超越市场平均水平的收益。本基金将综合分析 各股票的市场价格动量特征,分析指标包括各股票的阶段累计收益率、换手 率、市场交易活跃度、波动率,选择动量特征明显和价格趋势强劲的个股纳 入投资组合,作为本基金的辅 助 投 资 策 略 。 3 、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固定收益投资在保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采取利率预期策略、信用风 险管理和时机策略相结合的积极性投资方法,力求在控制各类风险的基础上 获取稳定的收益。 (1 ) 利 率 预 期 与 久 期 控 制 策 略 本基金密切跟踪最新发布的宏观经济数据和金融运行数据,分析宏观经 济运行的可能情景,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68 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 在此基础上预测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 以及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 在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 降低组合的久期; 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并根据收益率曲线变化情况制定 相应的债券组合期限结构策略,如子弹型组合、哑铃型组合或者阶梯型组合 等。 (2 )个券选择策略 个券选择层面,对各信用品种进行详细的财务分析和非财务分析后,进 行个券选择。财务分析方面,以企业财务报表为依据,对企业规模、资产负 债结构、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四方面进行评分;非财务分析方面(包括管理 能力、市场地位和发展前景等指标)则主要采取实地调研和电话会议等形式 实施。 (3 ) 时机策略 i. 价 值 分 析 策 略 。 根 据 当 日 收 益 率 曲 线 和 债 券 特 性 , 建 立 债 券 的 估 值 模 型 , 对当日无交易的债券计算理论价值,买进价格低于价值的债券;相反,卖出 价格高于价值的债券。 ⅱ. 骑 乘 策 略 。 当 收 益 率 曲 线 比 较 陡 峭 时 , 也 即 相 邻 期 限 利 差 较 大 时 , 可 以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 债券,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从而此时债券的收 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 本利得收益。


ⅲ. 息 差 策 略 。 利 用 回 购 利 率 低 于 债 券 收 益 率 的 情 形 , 通 过 正 回 购 将 所 获 得资金投资于债券以获取超额收益。


iv. 利差策略。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 分 析 , 对 利 差 水 平 的 未 来走势做出判断,从而进行相应的债券置换。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买入 收益率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投资 收益;当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买入收益率低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高的债 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


4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权证投资。权证投资将以价值分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69 析 为 基 础 , 在 采 用 数 量 化 模 型 分 析 其 合 理 定 价 的 基 础 上 , 结 合 权 证 的 溢 价 率 、 隐含波动率、到期日等指标,选择权证的买入和卖出时机,追求在风险可控 的前提下实现稳健的超额收益。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股 票 资 产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95% ;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固 定 收 益品种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 ~70% ; (2 )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证券的 10%;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70 (12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1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量;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 ) 本 基 金 总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140% ; (16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规定。 本基金持有证券期间, 如发生证券处于流通受限状态等非基金管理人原 因导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前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情形消除后的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调 整 完 毕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审议。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 )承销证券; 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71 (2 )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的除外;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6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7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 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 数 收 益 率× 55%+ 上 证 国 债 指 数 收 益 率 × 45% 本基金选择该业绩基准,是基于以下因素: (1 )沪深 300 指 数 和 上 证 国 债 指 数 编 制 方 法 合 理 、 透 明 ;


(2 )沪深 300 指 数 和 上 证 国 债 指 数 编 制 和 发 布 有 一 定 的 历 史 , 有 较 高 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3 ) 具 有 市 场 覆 盖 率 , 不 易 被 操 纵 ; (4 )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现 金 比 例 , 选 用 该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能 够 真 实 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沪深 300 指 数 由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和 计 算 。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将 采 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指数的精确性。 关于指数值和成分股名单的所有知识 产权归属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上证国债指 数 由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委 托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管 理 。 上 证 指 数 的所有权归属上海证券交易所。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72 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 产品和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产品, 属于中高风险、 中高收益的基 金产品。 ( 七)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基金托管人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于2017年7 月13 日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7 年6 月30 日。 1 报 告 期 末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资 788,072,292.75 84.06 其中:股票 788,072,292.75 84.06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73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0,900,000.00 1.16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37,195,181.95 14.63 8 其他资产 1,319,043.66 0.14 9 合计 937,486,518.36 100.00 2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2.1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境 内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012,000.00 0.11 C 制造业 683,442,378.35 73.70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业 790,000.00 0.09 E 建筑业 1,464,400.00 0.16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975,000.00 0.11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38,329,203.62 4.13 J 金融业 7,718,300.00 0.83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762,000.00 0.08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74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53,579,010.78 5.78 S 综合 - - 合计 788,072,292.75 84.99 2.2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港 股 通 投 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的港股。 3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 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3355 莱克电气 1,330,068 78,168,096.36 8.43 2 600197 伊力特 3,243,636 63,348,211.08 6.83 3 000858 五 粮 液 1,099,858 61,218,096.28 6.60 4 600114 东睦股份 3,358,323 58,770,652.50 6.34 5 600563 法拉电子 1,103,934 54,545,378.94 5.88 6 300232 洲明科技 3,350,000 53,600,000.00 5.78 7 300426 唐德影视 2,200,533 52,064,610.78 5.61 8 600703 三安光电 2,599,932 51,218,660.40 5.52 9 002635 安洁科技 1,402,084 50,783,482.48 5.48 10 600519 贵州茅台 103,043 48,620,839.55 5.24 4 报 告 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75 7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9.1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9.2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政 策 本基金暂不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10.1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政 策 本基金暂不投资国债期货。 10.2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 末 未 持 有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 10.3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评 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1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11.1 报 告 期 内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没 有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报 告 期 内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 没 有 超 出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备 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1,286,996.6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76 4 应收利息 25,249.02 5 应收申购款 6,798.0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319,043.66 11.4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 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的 其 他 文 字 描 述 部 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中涉及比例计算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 存在尾差。 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77 十 一 、 基 金 的 业 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募说明书。 ( 一 ) 基 金 净 值 表 现 1 本 报 告 期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的 比 较( 转 型前)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6 年12月31日至 2016 年12月31日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2017 年1 月1 日-2017 年3 月31日 2.05% 0.31% 2.53% 0.29% -0.48% 0.02% 2017 年4 月1 日-2017 年6 月30日 1.15% 0.76% 3.41% 0.34% -2.26% 0.42% 2016 年12月31日至 2017 年6 月30日 3.22% 0.58% 6.03% 0.31% -2.81% 0.27% 注: (1) 上 述 基 金 业 绩 指 标 不 包 括 持 有 人 认 购 或 交 易 基 金 的 各 项 费 用 , 计 入 费 用 后 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2) 本 基 金 选 择 沪 深300指数作为股票 投 资 部 分 的 业 绩 基 准 , 选 择 上 证 国 债 指 数 作 为 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基准,复合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 数 收 益 率× 55% +上证 国债指数收益率× 45% ; (3) 根 据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基 金 自2016 年12月31日 起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3 自 基 金 合 同 转 型 以 来 基 金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78 收 益 率 变 动 的 比 较 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6 年12月31 日-2017年6 月30日) 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LOF) 基金基准 2016-12-31 2017-01-25 2017-02-24 2017-03-21 2017-04-17 2017-05-11 2017-06-07 2017-06-30 6% 5% 4% 3% 2% 1% 0% -1% -2% -3% 注: (1)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为2015年7 月1 日, 转 型 日 期 为2016年12 月31 日 , 基 金 转 型 至 披露时点不满一年; (2)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净 值 :30%-95% ; 债 券 、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固 定收益品种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 ~70% ;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本 基 金 建 仓 期 是2015年7 月1 日至2016 年1 月1 日 , 截 至 报告期末及建仓期末,基金的资产配置符合基金契约的相关要求。


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79 十 二 、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 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80 十 三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 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 有 价 证 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 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81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 价)估值;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如 下: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低 于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初始取得成本时, 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作为估 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市值;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高 于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l r l D D D C P C FV ? ? ? ? ? ) ( 其中:FV 为 估 值 日 该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价 值 ;C 为 该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初 始 取 得 成 本 ( 因 权 益 业 务 导 致 市 场 价 格 除 权 时 , 应 于 除 权 日 对 其 初 始 取 得成本做相应调整) ; 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D l 为 该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锁 定 期 所 含 的 交 易 天 数 ;D r 为 估 值 日 剩 余 锁 定 期 , 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 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4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估 值 。 如 使 用 的 估 值 技术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 5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82 格估值。 6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83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失按下述“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 损 方 ”),则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84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失进行评估;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85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 2015 年 1 季度 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 (以下简称 “ 估 值 处 理 标 准 ” ) 的 规 定 , 经 与 基金托管人、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协 商 一 致 , 自 2015 年 3 月 27 日起, 基金管理人 对旗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 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估值处理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的估值方法进行 调 整 , 采 用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价 格 数 据 进 行 估 值 。 具 体 信 息 详 见 基 金 管 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86 十 四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后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5% ; 3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87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 工 作 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88 十 五 、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和 诉 讼 费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 基 金 的 上 市 初 费 和 月 费 ; 9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 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89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 延。 托管费收入帐户: 户





名 : 基 金 托 管 费 收 入 账





号:10010117380000001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系统支付号 303100000006 ) 上述“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 3 -9 项 费 用 ”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 规执行。 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90 十 六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基 金 首 次 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 如 果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少 于 2 个 月 , 可 以 并 入 下 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91 十 七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关 于 信 息 披 露 的 规 定 发 生 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 遗 漏 ;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92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人在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5 日前 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媒 体 上 。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公 告 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93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登 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 3 个 工 作 日 前 , 将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5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基 金 封 闭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并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6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 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94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8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 (2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7 )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8 ) 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百 分 之 五 十 ;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或 仲 裁 ; (1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95 (15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1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7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18 )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19 ) 变 更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20 ) 更 换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 (21 )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22 )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及 其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23 )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24 ) 本 基 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25 )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26 ) 基 金 份 额 暂 停 上 市 、 恢 复 上 市 或 终 止 上 市 ; (27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9 、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10、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备案,并予以公告。 11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96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97 十 八 、 风 险 揭 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 、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因此, 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 国家政策、 市场变动、 行业与个股业绩的变化、 投资 人风险收益偏好和 市 场 流 动 程 度 等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各 种 因 素 将 影 响 到 本 基 金业绩,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国家经济、 微观经济、 行业及上市公司的 盈利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 )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 如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 从而影响 到基金业绩。 (4 )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 所 做 出 的 承 诺 , 按 时 足 额 还 本 付 息 的 时 候,就会产生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 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 而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 评 级 确 定 。 当 证 券 的 信 用 等 级 发 生 变 化 时 , 可 能 会 产 生 证 券 的 价 格 变 动 , 从 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作利息的利息, 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 场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 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 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98 (6 )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 可 能 因 为 通 货 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7 )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经营决策、 技术变革、 新产 品 研 发 、 竞 争 加 剧 等 风 险 。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基 本 面 或 发 展 前 景 产 生 变 化 , 可 能 导 致 其 股 价 的 下 跌 , 或 者 可 分 配 利 润 的 降 低 , 使 基 金 预 期 收 益 产生波动。虽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2 、管理风险 (1 )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以 及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 因 素 的 变 化 也 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3 、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 或经济环 境发生重大变化时, 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共同协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使 调 整 后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更 公 允 地 反 映 基 金 资 产 价 值,确保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4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 基 金 规 模 将 随 着 基 金 投 资 者 对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波动。 基金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可能使基 金资产难以按照预先期望的价格变现,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合流动性不足; 或者投资组合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 流动性降低,造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失,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5 、本基金特有风险 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99 (1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本 基 金 设 一 个 18 个 月 的 封 闭 期 , 在 封 闭 期 内 本 基金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投资人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2 ) 投 资 人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转 让 基 金 份 额 时 , 转 让 价 格 可 能 与 基 金份额净值产生偏 离 , 投 资 人 面 临 基 金 份 额 二 级 市 场 交 易 价 格 的 折 溢 价 风 险 。 6 、其他风险 (1 )技术风险 当 计 算 机 、 通 讯 系 统 、 交 易 网 络 等 技 术 保 障 系 统 或 信 息 网 络 支 持 出 现 异 常 情 况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日 常 的 申 购 赎 回 无 法 按 正 常 时 限 完 成 、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瘫 痪 、 核 算 系 统 无 法 按 正 常 时 限 显 示 产 生 净 值 、 基 金 的 投 资 交 易 指 令 无 法 及 时传输等风险。 (2 )大额申购/ 赎 回 风 险 本基金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 基 金 规 模 将 随 着 投 资 人 对 基 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 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 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量现金; 或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 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的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 则可能使基 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 ) 顺 延 或 暂 停 赎 回 风 险 本基金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 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基金投资 人在赎回基金单位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4 )其他风险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有 遭 受 损 失 的 风 险 , 以 及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可 能 因 不 可 抗 力 无 法 正 常 工 作 , 从 而 产生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100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当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案,且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101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基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102 二十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的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作 为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 基 金 合 同 》 上 书 面 签 章 或 签 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2 )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3 ) 依 法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或 者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7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作;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认 真 阅 读 并 遵 守 《 基 金 合 同 》 ; 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103 (2 )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3 ) 关 注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 及 时 行 使 权 利 和 履 行 义 务 ; (4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的有限责任; (6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7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8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 销 售 基 金 份 额 ; (5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8 )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 对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104 和处理;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11 )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1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1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用基金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105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 价 格 ; (9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10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 上 ;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 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106 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25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26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2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全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 为 基 金 办 理 证 券 交 易 资金清算。 (5 )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107 (6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持 有 并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证;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价格; (9 )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108 年以上; (12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13 )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和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22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 议 事 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 、除 法 律 法 规 , 或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外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109 (1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2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3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4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5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6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7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8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9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1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上(含 10%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 对 基 金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13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 (2 )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 基 金 费 用 的 收 取 ;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回费率; (4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 基 金 合 同 》 进 行 修 改 ; (5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范围内调整或修改 《业务规则》 , 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110 (7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上(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 代 表 基 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 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111 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0 日 , 在 指 定 媒 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会 议 形 式 ; (2 )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方 式 ; (3 )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及 联 系 电 话 ; (6 )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7 ) 召 集 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 事 项 。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112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规、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含 50%)。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 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 议 召 集 人 按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 力;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含 50%); (4 ) 上 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基 金 登 记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113 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 会 议 通 知 公 布 前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3 、 在 不 与 法 律 法 规 冲 突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网 络 、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 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授 权 他 人 代 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的 , 授 权 方 式 可 以 采 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基 金 份 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114 和公布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 ( 含 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 ( 含 50%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115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召集,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 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116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 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九 )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规 则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 理 人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报 监 管 机 关 并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和 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 基 金 合 同 解 除 和 终 止 的 事 由 、 程 序 以 及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一 ) 《 基 金 合 同 》 的 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当 报 中 国 证 监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117 会备案,且自决议生效后 两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 二 ) 《 基 金 合 同 》 的 终 止 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118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地 和 投 资 人 取 得 基 金 合 同 的 方 式 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119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120 二十一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 托 管 协 议 的 当 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 505 室 法定代表人:刘未 设立日期:2011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 】840 号 组织形式: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53 78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 中 国 光 大 中 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 年 8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404.3479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 】75 号 联系人: 林迈 联系电话:010-63636363 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121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权 证 、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95% ;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场工具等固定 收 益 品 种 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70% ; 转换为上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5% ( 封 闭 期 内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受 此 限 制 )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股票资产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95% ;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固 定 收 益 品种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 ~70% ; 2 、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封 闭 期 内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券不受此限制) ; 3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122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0.5%;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0、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13、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14、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 本 基 金 总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140% ; 16、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审议。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123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规定。 本基金持有证券期间, 如发生证券处于流通受限状态等非基金管理人原 因导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前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情形消除后的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调 整 完 毕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十二)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并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 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事后监督基金管理 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 行 交 易 , 并 承 担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造 成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124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损 失 和 责 任 。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遵 守 《 关 于 规 范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证 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 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包 括 由 《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 规 范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交易证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 在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制 定 相 关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等 规 章 制 度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基 金 的 投 资 风 格 和 流 动 性 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 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 之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 .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约 定 时 间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 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如 下 文 件 ( 如 有 ) : 拟 发 行 证 券 主 体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文 件 、 拟 发 行 数 量 、 定 价 依 据 、 锁 定 期 、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 总 成 本 占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划款账号、 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本 协 议 的 规 定 与 基 金 托 管银行签订风险 控 制 补 充 协 议 。 协 议 应 包 括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相 关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以 及 相 关 投 资 额 度 和 比 例 的 情 况 进 行 监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125 督等内容。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后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 在 中 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 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7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并 审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的 , 有 权 要 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 书 面 说 明 ,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出 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 指 令 。 因 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 六 )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约 定 。 基 金 管 理人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签订投资银行定期存款风险控制补 充 协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的 过 程 中 , 必 须 符 合 补 充 协 议 就 投 资 品 种 、 投 资 比 例 、 存 款 期 限 等 方 面 的 限 制 。 在 投 资 过 程 中 ,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严格按照补充协议中的约定对相关业务进行监督和审核。 ( 七 )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约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签订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基 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的过程中, 必须严格按照补充协议中的限制性约定 进 行 投 资 。 在 投 资 过 程 中 ,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严 格 按 照 补 充 协 议 中 的 约 定 对 相 关 业务进行监督和审核。 ( 八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 九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电 话 提 醒 或 书 面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126 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 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合 理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合 理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十 一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基金管理人。 ( 十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127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完整与独立;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并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128 7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的 “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基 金管理人应将属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的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或 2 名 以 上 中 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专户的名称: 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账户开户行: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营 业 室 1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 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资 、 支 付 赎 回 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 .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仅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129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 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账 户 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交 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规 定 执 行 。 5 .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 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 的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时 ,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使 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 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130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办 理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基 金 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委托保管的机构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管人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 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 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30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正 本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重 大 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 于 无 法 取 得 二 份 以 上 正 本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与 合 同原件核对一致的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未在合同约 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与 复 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计 算 公 式 为: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计算日基金份额的总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 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二)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131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 三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登 记 与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保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托 管人得到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后与基金管理人分别进行保管。 保管 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编 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等 合 理 原 因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 不 得 无 故 拒 绝 或 延 误 提 供 , 并 保 证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该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和 律 师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 合 法 权 益 。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132 八 、 托 管 协 议 的 修 改 与 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备案 后执行。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 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133 二十二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对于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潜 在 投 资 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并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 基 金管理人将敦促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 确 、 及 时 地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管 理 、 托 管 与 转 托 管 ; 基 金 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管 理 ; 权 益 分 配 时 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 二 ) 交 易 资 料 的 寄 送 1 、 账 户 资 料 :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户 申 请 被 受 理 的 2 个 工 作 日 后 (T+2 日 后 ) , 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基金账户开户确认资料。基金成立后的 30 个工 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寄送包含基金账户信息在内的对账单。 2 、基金交易确认查询服务:基金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 2 个工作 日后(T+2 日 后 ) , 可 以 到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该 项 交 易 的 确 认 资 料 。 基 金 成立后的 30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投 资 者 寄 送 包 含 基 金 认 购 确 认 信 息在内的对账单。 3 、 基 金 交 易 对 账 单 的 寄 送 频 率 为 经 济 寄 送 , 即 有 交 易 发 生 就 寄 送 该 季 度 的 对 账 单 。 且 不 论 是 否 发 生 交 易 , 每 年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寄 送 一 次 对 账 单 (要求不予寄送的除外) 。 季度对账单于每季结束后 20 个 工 作 日 内 送 达 , 记 录基金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内所有申购、 赎回、 非交易过户等交易发生的时间、 金额、数量、价格以及当前账户余额等。每年度结束后 30 个 工 作 日 内 , 向 所有份额持有人送达账户状况对账单。 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134 为 保 护 环 境 , 基 金 管 理 人 积 极 推 行 “ 订 阅 电 子 对 账 单 ” 活 动 , 鼓 励 基 金 持 有人订阅“ 更 环 保 、 更 快 捷 、 更 私 密 ” 的 电 子 账 单 代 替 传 统 的 纸 质 账 单 。 基 金 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 www.ctfund.com 或客户热线电话 400-820-9888 订 阅 电 子 账 单 。 在 时 机 成 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采 取 以 电 子 账 单 为主的账单服务方式,仅为坚持订阅纸质账单的客户继续提供纸质账单服 务,引导基金持有人共同为保护地球绿色资源贡献一份力量。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供 24 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持有人可进行基金账户 余额、申购与赎回交易情况查询与基金产品等信息的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 8 小 时 的 人 工 热 线 咨 询 服 务 。 持有人可通过客 服 热 线 电 话 :400-820-9888 享 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诉、信息定制、对账单寄送地址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 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分红方式修改、 账户资料 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支持其他银行卡种的网上交易 业务。 (五)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持有人可以登录拨打客服热线电话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 电 子 邮 件 或 其 他 方 式 按 持 有 人 的 定 制 提 供 信 息 。 可 定 制 的 信 息 包 括 : 每 周 基 金 净 值 、 交 易 确 认 信 息 、 投 资 者 服 务 刊 物 、 分 红 公 告 、 公 司 公 告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业 务 需 要 , 调 整 定 制 信 息 的 条 件 、 方 式 和 内容。 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135 (六)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网点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 信函及电子 邮件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或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客服热线电话投诉、 电子邮件投诉、 信函投诉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 基 金管理人客户服务部负责管理投诉电话、 投诉邮箱。 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 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各代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管理。 对于工作日期 间 受 理 的 投 诉 , 原 则 上 是 及 时 回 复 ; 对 于 不 能 及 时 回 复 的 投 诉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在 投 诉 送 达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24 小 时 之 内 做 出 回 复 。 对 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完成回复。 客户服务部邮箱:service@ctfund.com 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136 二十三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公 司 网 站 (www.ctfund.com ) 进 行 公 开 披 露 , 并 已 报 送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备 案。 1 、2017 年01 月05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净 值 更 正 公 告》; 2 、2017 年01 月10日 披 露 了 《 北 京 首 旅 酒 店( 集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简 式 权 益 变动报告书》; 3 、2017 年01 月17 日 披 露 了 《 宁 夏 银 星 能 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简 式 权 益 变 动 报 告书》; 4 、2017 年01 月18 日 披 露 了 《 杭 州 天 目 山 药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简 式 权 益 变 动 报告书》; 5 、2017 年01 月21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多 策 略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2016 年第4 季 度 报 告 》 ; 6 、2017 年01 月26 日 披 露 了 《 杭 州 天 目 山 药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简 式 权 益 变 动 报告书》; 7 、 2017年02 月06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多 策 略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 》 及 其 摘 要 ; 8 、2017 年02 月14 日 披 露 了 《 杭 州 天 目 山 药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简 式 权 益 变 动 报告书》; 9 、2017 年02 月23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交通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0、2017年03 月17日 披 露 了 《 关 于 财 通 基 金 网 站 、 网 上 交 易 、 账 户 查 询 、 专户查询及微信相关业务暂停服务的公告》; 11、2017年03月18 日 披 露 了 《 关 于 财 通 多 策 略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交 易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的 公 告 》 ; 12、2017年03月27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多 策 略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2016 年 年 度 报 告 》 及 其 摘 要 ; 13、2017年03月31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加中国工商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4 、2017年4 月1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变 更 公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137 告》; 15、2017年4 月11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财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6、2017年4 月15日 披 露 了 《 关 于 财 通 多 策 略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增 加 方 正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 ; 17、2017年4 月21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多 策 略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2017 年第1 季 度 报 告 》 ; 18、2017年4 月22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交通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9、 2017年4 月26 日 披 露 了 《 际 华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简 式 权 益 变 动 报 告 》 ; 20、 2017 年6 月24日 披 露 了 《 关 于 执 行 《 证 券 期 货 投 资 者 适 当 性 管 理 办 法 》 、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的公告》; 21、2017年7 月1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 22、2017年7 月1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交通银行网上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3、2017年7 月3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2017年 半年度资产净值的公告》。 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138 二十 四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注册登 记 机 构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处 , 投 资 者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复 印 件 。 对 投 资 者 按 上 述 方 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与 所 公 告 文 本 的 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www.ctfund.com) 查 阅 和 下 载招募说明书。 财通多 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139 二十五 、 备 查 文 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 、 中 国 证 监 会 准 予 财 通 多 策 略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注 册 的 文 件。 2、《 财 通 多 策 略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LOF) 基 金 合 同 》 。 3、《 财 通 多 策 略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LOF) 托 管 协 议 》 。 4 、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营业场所及网站免费 查阅备查文件。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 年 八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