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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同丰(160810)

长盛同丰: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8月)查看PDF公告

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长 盛同 丰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L OF )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基金 管理 人: 长盛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托管 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 2012 年 11 月 1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 【 2012】 1543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12 月 27 日正式生效, 根据 《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18 个月届满, 本基金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已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 ( LOF), 基金 名称 已变更 为 “ 长盛 同丰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 同
丰 A、同丰 B 的基金份额已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基金 管理 人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准 确、 完整 。本招 募说 明书经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但中 国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的 核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 金为 债券型 基金 ,属 于较低 风险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品种, 其长 期预期 收
益和平均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 金投 资于证 券市 场,基 金净值 会因 为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波 动,
投资 人在 投资本 基金 前,应 全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充分 考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
市场 风险 、信用 风险 、流动 性风险 、操 作风险 、管 理风险 、合 规性风 险、 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及其他风险,等等。
投资 有风 险,投 资者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全
面认 识本 基金的 风险 收益特 征和产 品特 性,并 充分 考虑自 身的 风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 管理 人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
产, 但不 保证投 资本 基金一 定盈利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基金 管理人 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 资的 “买者 自负 ”原则 ,在 投资人 作出 投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7 年 6 月 27 日。 有关 财务 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本基金托管人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中国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已对 本次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的投 资组 合报告 和业 绩表
现进行了复核确认。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目 录
重要 提示 ........................................................................................................................ 2
目 录.......................................................................................................................... 4
一、 绪 言.................................................................................................................... 1
二、 释 义 .................................................................................................................... 2
三、 基金 管理人 ............................................................................................................ 9
四、 基金 托管人 .......................................................................................................... 18
五、 相关 服务机 构 ........................ .............................................................................. 20
六、 基金 的募集 .......................................................................................................... 51
七、 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 52
八、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 ...................................................................................... 53
九、 基金 份额的 上市 交易 .......................................................................................... 60
十、 基金 转型与 基金 份额转 换 .... .............................................................................. 62
十一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转托管 、冻 结与质 押、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 63
十二 、基 金的投 资 ........................ .............................................................................. 65
十三 、基 金的融 资、 融券 .......................................................................................... 75
十四 、基 金的业 绩 ........................ .............................................................................. 76
十五 、基 金的财 产 ........................ .............................................................................. 77
十六 、基 金资产 的估 值 ................ .............................................................................. 78
十七 、基 金的收 益分 配 ................ .............................................................................. 81
十八 、基 金的费 用与 税收 .......................................................................................... 83
十九 、基 金的会 计与 审计 .......................................................................................... 86
二十 、基 金的信 息披 露 ................ .............................................................................. 87
二十 一、 风险揭 示 ........................ .............................................................................. 91
二十 二、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 93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二十 三、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 95
二十 四、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要 ........................................................................ 109
二十 五、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务 ........................................................................ 1 1 7
二十 六、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 1 8
二十 七、 招募说 明书 的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 1 9
二十 八、 备查文 件 ........................ ............................................................................ 120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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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绪 言
本招 募说 明书依 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和 其他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长盛 同丰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等编写。
基金 管理 人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虚 假记 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
遗漏 ,并 对其真 实性 、准确 性、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本 基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募集 的。本 基金 管理人 没有 委托或 授权 任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 募说 明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基金 合
同是 约定 基金当 事人 之间权 利、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基金投 资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即 成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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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 《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基金合同目的, 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书:
指《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托管协议: 指 《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
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上市交易公告书: 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指 《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之同丰 B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通 过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 指 2013 年 2 月 1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28
次 主 席 办 公 会 议 通 过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 、 同 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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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券 投 资基 金 信 息披 露 管 理办 法 》及 不
时作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场外: 指 不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而 通 过 自 身 的 柜
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
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
购、 申 购 、 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 、 场外申购、 场外赎
回;
场内: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内 的 会 员 单 位 及 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
回和上市交易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场所。 通
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称为
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基金份额分级: 指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18 个 月 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划 分 为 同丰 A、 同丰 B 两 级份 额 , 两者 的 份额 配
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同丰 A: 指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同丰 A 份额。
同丰 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 并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 接受申购与赎
回;
同丰 B: 指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同丰 B 份额。
本基金在扣除同丰 A 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
资产归同丰 B 享有, 亏损以同丰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
同丰 B 承担; 同丰 B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运作, 封
闭期为 18 个月;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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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丰 A 的本金: 指人民币 1.00 元,除非本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
同丰 A 的开放日: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
日;
同丰 A 的基金份额折算: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每 满 6 个 月 的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同丰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其基金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同丰 B 的封闭期: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18 个 月 后 对 应 日 止 。 如 该
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 18 个月
届满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后 18 个 月 的 对 应 日 。 如 该 对 应
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生
效后 18 个月届满日与同丰 B 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同 丰 A / 同 丰 B 份 额 参 考
净值:
指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参考
净 值计 算 规 则计 算 得到 的 T 日 同丰 A 、 同丰 B 的 估算
价值;
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
分级运作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同丰 A、
同丰 B 两级份额的存续期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 18 个月
届满时的基金转换: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18 个 月 届 满 , 本 基 金 将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 LOF ) 的 行 为 。 转 换
后的基金名称变更为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管理人: 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
括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清 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 机 构 为 长 盛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长 盛 基 金 管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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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 存 续 并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十三部分之规定召集、 召开并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
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 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募集金额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依据 《基金法》 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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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
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
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 投资者按照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购 回 本 基 金 基
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上市交易: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 买 卖 基
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基 金 账 户 内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或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托管
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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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注册登记系统: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结算系统, 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 申购或买入的
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 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 代为
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以下
简称 “指定报刊” ) 和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T+n 日: 指 T 日后 (不包括 T 日) 第 n 个工作日, n 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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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
项 以 及 以 其 他 资 产 等 形 式 存 在 的 基 金 财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
解释、 地方法规 、 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 无法克服、 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 战争、 疫
情、 骚 乱 、 火灾、 政府征用 、 没收、 法律变化、 突发
停电、 电脑系统或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
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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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 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周兵
电话: (010)82019988
传真: (010)82255988
联系人:叶金松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 号文件批准,于 1999 年 3
月 26 日成立,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900 万元。 截至目前,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
出 资 比 例 为 : 国 元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41% ; 新 加 坡 星 展 银 行 有 限
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33%;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 安徽
省 投 资 集 团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13% 。 截 至 2017 年 6 月 27 日 , 基 金 管
理人 共管 理七十 三只 开放式 基金和 六只 社保基 金委 托资产 ,同 时管理 多只 专户
理财产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周兵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副主任科
员、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内地融资部副经理、香港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企业财
务部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期间兼任海南华银
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托管组负责人)、北京朝阳门大街证券营业
部总经理。2004 年 10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副总经理、总
经理。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
事长。
蔡咏先生, 董事, 学士, 高级经济师 。 曾任安徽财经大学财政金融系讲师、
会计教研室主任,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美国分公司财务经理,安徽省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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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际金融部经理、深圳证券部经理、证券总部副总经理,香
港黄山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 党委副书记。
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兼任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国元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徽安元投资基金
有限公司董事长。
葛甘牛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所罗门兄弟公司、
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美林集团、 德意志银行、 荷兰银行、
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现任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行长/行政总裁。
陈健元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高盛(亚洲)有限责
任公司、巴克莱银行。现任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北亚洲区
私人银行业务主管。
钱力 先生 ,董事 ,博 士。 曾任安 徽省 政府办 公厅 综合 调研室 干部 、科员 、
副主 任科 员、秘 书一 室主任 科员、 副调 研员、 副主 任(副 处、 正处级 ); 安徽
省政 府金 融工作 办公 室综合 处处长 、副 主任、 党组 成员; 淮南 市政府 副市 长、
党组成员;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
陈翔先生, 董事, 博士。 曾任安徽省六安行署办公室秘书 、 副科长、 科长、
副主 任, 安徽省 政府 办公厅 综合调 研室 助理调 研员 、副主 任、 调研员 ,安 徽省
政府 办公 厅一处 处长 、助理 巡视员 兼秘 书一室 主任 、副主 任、 党组成 员, 安徽
省政 府副 秘书长 、安 徽省政 府办公 厅党 组成员 ,安 徽省委 统战 部副部 长、 安徽
省工 商联 党组书 记、 第一副 主席、 安徽 省委非 公有 制经济 和社 会组织 工作 委员
会副书记。现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林培 富先 生,董 事, 硕士 ,高级 经济 师。曾 任安 徽省 信托投 资公 司国际 业
务部 科长 、副经 理、 投资银 行总部 副经 理、经 理, 国元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基金
公司筹备组负责人。 2005 年 1 月 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曾任公司人力资
源部 总监 、总经 理助 理、副 总经理 ,长 盛创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执行 董事 。现
任长 盛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兼任 长盛基 金( 香港) 有限 公司董 事、 长盛
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伟 强先 生,独 立董 事, 美国加 州大 学洛杉 矶分 校工 商管理 硕士 ,美国 宾
州州 立大 学政府 管理 硕士和 法国文 学硕 士。曾 任摩 根士丹 利纽 约、新 加坡 、香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1 1
港等 地投 资顾问 、副 总裁, 花旗环 球金 融亚洲 有限 公司高 级副 总裁, 现 任香港
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香港骏程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
张仁 良先 生,独 立董 事, 博士, 公共 政策座 教授 。曾 任香港 消费 者委员 会
有关 银行 界调查 的项 目协调 人、 太平洋 经济 合作理 事会 ( PECC)属 下公 司管制
研究 小组 主席、 上海 交通大 学管理 学院 兼职教 授、 上海复 旦大 学顾问 教授 、香
港城 市大 学讲座 教授 、香港 浸会大 学工 商管理 学院 院长。 现任 香港教 育大 学校
长、 香港金融管理局 ABF 香港创 富债券指数基金监督委员会主席 。 2007 年被委
任为太平绅士。2009 年获香港特区政府颁发铜紫荆星章。
荣兆 梓先 生,独 立董 事, 学士, 教授 。曾任 安徽 大学 经济学 院副 院长、 院
长。 现任 安徽大 学教 授、博 士生导 师、 安徽大 学经 济与社 会发 展高等 研究 院执
行院 长、 校学术 委员 会委员 ,安徽 省政 府决策 咨询 专家委 员会 委员, 全国 资本
论研究会常务理事,全国马经史学会理事,安徽省经济学会副会长。
张良 庆先 生,独 立董 事, 博士。 曾任 安徽省 政府 办公 厅秘书 室主 任、副 秘
书长 ,安 徽省农 信联 社理事 长,安 徽省 财政厅 研究 所所长 ,安 徽省第 十一 届、
第十二届人大代表,安徽省人大财经工委副主任。
2.监事会成员
刘锦 峰女 士,监 事会 主席 ,工学 及经 济学双 学士 。曾 任国元 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 投资 银行部 副总 经理、 国元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投资银 行总 部副总 经理 、业
务三 部总 经理兼 资本 市场部 总经理 、国 元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证 券事务 代表 。现
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办公室主任、 机构管理部总经理,
兼任国元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吴达先生, 监事, 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曾就职于新加坡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理助理、
星展增裕基金经理,新加坡毕盛高荣资产管理公司亚太专户投资组合经理、资
产配置委员会成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投资经
理。 2007 年 8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 曾任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监,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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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长盛沪港深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任长盛
基金(香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魏斯 诺先 生,监 事, 英国 雷丁大 学硕 士。历 任中 国人 寿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投资组合经理、 高级组合经理, 合 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总经理 。 2013
年 7 月加 入长 盛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现 任社 保业务 管理 部总监 ,社 保组合 组合
经理。
3.管理层成员
周兵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同上。
林培富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同上。
杨思乐先生,英国籍,拥有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与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
院硕士学位, 特许另类投资分析师 CAIA。 从 1992 年 9 月开始曾先后任职于太
古集团、摩根银行、野村项目融资有限公司、汇丰投资银行亚洲、美亚能源有
限公司、 康联马洪资产管理公司、 星展银行有限公司 ( 新加坡) 。 2007 年 8 月
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长
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叶金松先生,大学,会计师。曾任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财会部经理,安徽省
信托投资公司财会部副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中心主任、风险监管
部副经理、经理。2004 年 10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长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王宁先生,EMBA。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兴业基金经
理等职务。 2005 年 8 月加盟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基金经理助理、 长盛
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LOF) 基金经理、
长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
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社保组合组合经理。
蔡宾先生, 中央财经大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历任宝盈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 2006 年 2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
研究员、社保组合助理,投资经理,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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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鑫二号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
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经理,长盛同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帆先生, 1983 年 1 月出生。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 曾在长江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从事债券研究、债券投资工作。2012 年 4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非信用研究员,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等职务。现任
养老金业务部负责人,自 2013 年 9 月 18 日起担任长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自 2013 年 12 月 9 日起兼任长盛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4 年 6 月 27 日起兼任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LOF) 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1 月 20 日起兼任长盛同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3
月 29 日起兼任长盛同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5 月 2
日起兼任长盛盛杰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杨衡 先生 , 2012 年 12 月 27 日至 2014 年 4 月 10 日
任本基金 ( 转型前) 基金经理; 张帆先生 , 2013 年 9 月 18 日至 2014 年 6 月 26
日任本基金(转型前)基金经理。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经理的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均指公司决定确定的聘任
日期和解聘日期。)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宁先生,副总经理,EMBA。同上。
蔡宾先生,副总经理,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同上。
吴达先生, 监事, 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同上。
魏斯诺先生,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同上。
刘旭明先生。清华大学管理学硕士。曾任中信证券研究部首席分析师、国
信证券经济研究所首席分析师。 2013 年 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
研究部总监。现任长盛生态环境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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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养老健康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转型升级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乔林建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研究员、投资经理,新
华资产管理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建信基金管理公司资深投资经理、基金经理助
理、 基金 经理。 2015 年 6 月加入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权益投资部执行
总监,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 基金 管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 及相关法律法规 , 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禁止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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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
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 本着勤勉、 谨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资产、 公司
自有资产、委托理财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和岗位的设置上要权责
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 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并重原则。 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
完善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2、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了“三层控制二道监督” (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业务操作层、督
察长—监察稽核部、 风险管理部)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管
理委员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听取督察长关于公司风险控制方面的报告。 督察长负责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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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 风险管理部工作, 对
基金运作、 内部管理的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进行检查监督;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
定期对基金资产运作的风险进行评估, 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发现的风险问题进行
研究; 监察稽核部通过日常的的监督检查工作, 督促公司各部门持续完善且严格
执行内控制度, 风险管理部通过全面梳理与投资运作相关的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及公司制度, 从法规限制、 合同限制、 公司制度限制三个层面及时和全面揭示
各基金风险控制要素,明确风险点并标识各风险点所采用的控制工具与控制方
法,全面加强对各基金投资合规风险监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公司严格按照 《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
指导 意见 》等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按 照合法 合规 性、全 面性 、审慎 性、 适时
性原 则, 建立健 全内 部控制 制度。 公司 内部控 制制 度由内 部控 制大纲 、基 本管
理制度和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组成。
(1)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公
司各 项基 本管理 制度 的纲要 和总揽 ,内 部控制 大纲 对内控 目标 、内控 原则 、控
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 稽核监察制度 、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 会计 核算制 度、 信息披 露制度 、信 息技术 管理 制度、 公司 财务制 度、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人力 资源管 理制度 和危 机处理 制度 等。公 司基 本管理 制度 在报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3) 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公司及各部
门的 主要 职责、 岗位 设置、 岗位责 任、 业务流 程和 操作守 则等 的具体 说明 。公
司及 部门 业务规 章由 公司相 关部门 依据 公司章 程和 基本管 理制 度,并 结合 部门
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变 化 和 公 司 业 务 发 展 实 际 适 时 修 订 完
善。公司各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调整由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与督促。
4、内部控制制度评价与报告
公司 建立 了严格 的内 控制 度评价 程序 和报告 制度 ,以 保证公 司内 部控制 制
度的合理性与有效性。 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须定 期检 查本部 门的 风险控 制情况 和风 险控制 措施 是否有 效, 对相应 的内 部控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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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制 度的 合理性 、有 效性做 出评价 ,并 根据检 查、 评价结 果及 时调整 内控 制度
或修 正行 为。公 司监 察稽核 部在各 部门 自我监 督基 础之上 实施 再监督 ,通 过对
各项 制度 执行情 况定 期、不 定期的 稽核 ,对各 项制 度的合 理性 与有效 性进 行检
查评 价, 发现制 度不 合理的 、不适 用的 ,要求 相关 部门进 行修 改,同 时报 告公
司总 经理 和督察 长; 发现制 度未能 有效 执行、 控制 失效的 ,要 求相关 部门 立即
整改 ,并 出具监 察报 告,及 时向公 司管 理层和 督察 长报告 。督 察长就 公司 内控
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董事会进行报告。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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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金 托管人
(一 )基 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贰 仟 柒 佰 玖 拾 壹 亿 肆 仟 柒 佰 贰 拾 贰 万 叁 仟 壹 佰 玖 拾 伍 元
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 )基 金托管 部门 及主要 人员情 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 现有员工 110 余人, 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 证券、 基金、 信托从业经验 , 且具有海外工作、 学习或培训经历,
60%以 上 的 员工具 有硕 士以上 学位或 高级 职称。 为给 客户提 供专 业化的 托管 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展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拥 有 证 券
投资基金、 基金 (一对多、 一对一) 、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外 三类 机构、 券商 资产管 理计划 、信 托计划 、企 业年金 、银 行理财 产品 、股
权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 、 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 在国内,
中国 银行 首家开 展绩 效评估 、风险 分析 等增值 服务 ,为各 类客 户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情 况
截至 2017 年 06 月 30 日, 中 国银行已托管 611 只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
基 金 57 4 只 , QDII 基 金 37 只 , 覆 盖 了 股 票 型 、 债 券 型 、 混 合 型 、 货 币 型 、 指
数型 等多 种类型 的基 金,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元 化的 投资理 财需 求,基 金托 管规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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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 )托 管业务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是 中国 银行 全面风 险控 制工作 的
组成部分, 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 制理念 , 坚持 “规范运作、 稳健经营” 的原则。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控 制工作 贯穿 业务各 环节 ,通过 风险 识别与 评估 、风
险控 制措 施设定 及制 度建设 、内外 部检 查及审 计等 措施强 化托 管业务 全员 、全
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AAF01/06” “ISAE3402” 和 “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2017 年, 中国银行继续获
得了 基于 “ ISAE3402” 和“SSAE 16 ” 双准 则的 内部 控制 审计 报告 。中国 银行 托
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 )托 管人对 管理 人运作 基金进 行监 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的相关 规定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定 的, 应当拒 绝执 行,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国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报告 。基金 托管 人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告。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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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相关 服务机 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0 层
法定代表人:周兵
邮政编码:100088
电话: (010)82019799、82019795
传真: (010)82255981、82255982
联系人:吕雪飞、张晓丽
2.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宋府
电话: (010)66594904
传真: (010)66594942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王未雨
电话:010-67596233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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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唐文勇
电话:010-85106055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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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 w w . a b c h i n a . c o m
(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姚磊
电话:021—61614467
传真:021—63604196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7)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兴业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8)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958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www.bhzq.com
(9)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杭州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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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97918329
客户服务电话:96336(浙江),40086-96336(全国)
公司网址:www.ctsec.com
(10)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1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12)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 (0755)23838750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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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755)2383870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址:www.fcsc.com
(13)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400-600-0686
传真: (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公司网址:www.nesc.cn
(1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公司网址:www.dfzq.com.cn
(15)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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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
(17)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电话:0769-22100155
传真:0769-22119426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30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18)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郭军瑞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1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2 6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 ( 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 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 19、 36、 38、 39、 41、
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址:www.gf.com.cn
(21)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 20 层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西 路 5 号 广 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主 塔 19 层 、 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22)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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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23)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2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2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 135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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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21)62580818-213
传真: (021)62569400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2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27)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祝丽萍
电话:安徽地区:96888;全国:400-8888-777
传真: (0551)2272100
客户服务电话:安徽地区:96888;全国:400-8888-777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2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53594566-4125
传真:021-53858549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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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 (021)96250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29)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风路 111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松林路 357 号通贸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张同亮
电话:021-68405273
传真:021-68405181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1259
公司网址:www.cnht.com.cn
(30)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96518 (安徽)、4008096518 (全国)
公司网址:www.hazq.com
(31)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宗锐
电话: (0591)87383600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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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0931-9536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33)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黄恒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3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 地址 :南 京市建 邺区 江东 中路 228 号华 泰证 券广 场、深 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35)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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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021-54967552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032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36)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37)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郭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址:www.lxsec.com.cn
(38)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20 层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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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电话:4006 19 8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6 19 8888
公司网址:www.mszq.com
(39)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石静武
电话:021-20631117
传真:0755-82435367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www.pingan.com
(40)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联系人:牟冲
电话:010-5832-811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41)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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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4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公司网址:国际互联网网址: www.swhysc.com
(44)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刘宇
电话:010-59366070
传真:010-59366055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0620
公司网址:www.sczq.com.cn
(45)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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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赵小明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46)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47)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4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40—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40—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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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237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0755)26951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49)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6/7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李凌芳
电话:021-64718888
传真:021-64713795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7777
公司网址:www.stocke.com.cn
(50)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5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 (010)66568536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3 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2)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95532
公司网址:www.china-invs.cn
(53)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54)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0755-82943755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95329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3 7
公司网址:www.zszq.com
(55)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5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5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天泰金融广场 A 座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天泰金融广场 A 座 20 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赵艳青
电话:0532-85023924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5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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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张于爱
电话:010-84864818
传真: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59)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娣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客服电话:400-059-8888
网站:www.wy-fund.com
(60)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61)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福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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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公司网站:http://www.myfp.cn
(6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2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26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丁姗姗
联系电话:010-65980380
传真:010-659804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站:http://www.1234567.com.cn
(6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站:http://www.fund123.cn
(64)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企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联系人:邓洁
联系电话:010-58321105
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电话:4008507771
网站:www.jrj.com.cn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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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700-966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596916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66)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 郑茵华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6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68)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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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祖杰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9313586
客服电话:4007-868-868
网站:http://www.chtfund.com
(69)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联系电话:021-20835787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站:http://licaike.hexun.com
(70)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电话:13521165454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站:www.zcvc.com.cn
(71)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程晨
电话:02120665952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4 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站:lufunds.com
(72)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赵沛然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535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站: www.leadfund.com.cn
(73)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2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1507071
传真:021-62990063
客户服务电话:021-51507071
网址:www.66zichan.com
(74)深圳众禄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萍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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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姚杰
联系电话:021-38509636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76)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杨涛
电话:0755-83999907
传真: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公司网址:www.jinqianwo.cn
(77)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王哲宇
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33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78)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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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79)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55 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联系人:孙成岩
电话:0571-88337717
传真:0571-88337666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80)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 住 深 圳 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公司 地址 :深 圳市 南山 区海 德 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 1115 室, 1116 室及 1307
室
法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陈广浩
电话: 0755 8946 0506
传真: 0755 2167 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 www.ifastps.com.cn
(81)大连网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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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楼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楼
法定代表人:卜勇
联系人:贾伟刚
电话:0411-39027828
传真:0411-39027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82)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联系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83)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周悦
联系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678-5095
网站:http://www.niuji.net
(84)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4 6
办公地址: 中国 (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印强明
联系电话:021-202199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公司网址:8.gw.com.cn
(85)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联系电话:13911468997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niuniufund.com
(86)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87)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万通中心 D 座 21 层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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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宋志强
电话:13120131908
传真:010-58170840
客户服务电话:400 818 8866
公司网址:http://www.shengshiview.com/
(88)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楼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胡伟
联系人:牛亚楠
传真:010-6595188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公司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89)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转 814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站: www.jianfortune.com
(90)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崇 明 县 长 兴 镇 路 潘 园 公 路 1800 号 2 号 楼 6153 室 ( 上 海
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 俞申莉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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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91)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宁 夏回族 自治 区银 川市金 凤区 阅海 湾中央 商务 区万 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联系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客服电话:4008-105-919
公司网址:www.fengfd.com
(92)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戚晓强
联系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93)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大 兴 区 亦 庄 经 济 开 发 区 科 创 十 一 街 十 八 号 院 京 东 集 团 总
部 A 座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万容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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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8910325400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
个人业务:95118 , 4000988511
企业业务:4000888816
公司网址:http://fund.jd.com/
3.场内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 (010)59378888
传真: (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5 0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会计师:陈玲、张振波
联系人:张振波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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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11月19日证监许可 【2012】 1543号文批
准募集。
(一)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限
1.基金类型:债券型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18个月内,同丰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
个月开放一次, 同丰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18个月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3.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募集概况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同丰 A 和同丰 B 两级份额,两级份额独立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2 年 12 月 3 日至 2012 年 12 月 25 日 (同丰 A:2012 年 12 月
13 日至 2012 年 12 月 25 日, 同丰 B:2012 年 12 月 3 日至 2012 年 12 月 12 日) 。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同丰 A 募集的净认
购金额为 1,350,269,340.99 元人民币,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共
计 164,633.60 元人民币;同丰 B 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646,620,877.00 元人民
币,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共计 317,274.48 元人民币。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币计算, 设立募集期间募集资金及其利息结
转的份额共计 1,997,372,126.07 份基金份额, 其中, 同丰 A 为 1,350,433,974.59
份基金份额, 同丰 B 为 646,938,151.48 份基金份额, 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5 2
七、 基金 合同的 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等法 律法 规以及 《长 盛 同丰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
本基金符合基金合同生效的相关条件。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2 年 12 月 27 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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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于2014年6月27日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30日内
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公告。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LOF) 份额自2014年7月11日起开放申购赎回。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时除外) ,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场外
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相应业务
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下。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
额申请;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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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 申购确认日期
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
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 其在销售机构 (网点)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
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申
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
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
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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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5.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直销和场外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
(2)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申购金额限制和累计持有基
金份额上限。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 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6.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
(2)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 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0.1%。
持 有 期 限 赎 回 费 率
场 外 赎 回 费 率
3 0 天 以 内 0 . 1 %
3 0 天 以 上 ( 含 3 0 天 ) 0 %
场 内 赎 回 费 率 统 一 为 0 . 1 %
(3)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
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
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上公告。
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
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其中, 通过场外方式申
购的,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 申
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 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
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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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场内申购,不足 1 份额对应的返还资金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退款金额=申购金额–实际净申购金额
例, 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 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9,523.81份
又例, 某投资者通过场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050 元, 则其 可得到 的申 购份 额( 保留 到整 数位 )及 返还 的资 金余
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9,523份
实际净申购金额=9,523×1.050=9,999.15元
退款金额=10,000-9,999.15=0.85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
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 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 各计
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10,000份, 持有时间为28天, 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0.1%, 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0.10%=10.5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10.50=10,489.5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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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
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8.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2)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3)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
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4) 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9.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
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
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①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②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
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 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
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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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至下一工作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工作日的价格。 转入下一工作日的赎
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③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上公告。
④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10.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①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
②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③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④基金财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⑤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或某些申购。
⑥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户。 发生上述除第⑤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①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②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③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
情况;
④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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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
告。除非发生巨额赎回,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
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①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 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②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③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
率进行调整。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
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条件成熟的情
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制定并公告。
(注: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转换业务自2014年7月11
日起开通, 详见基金管理人于2014年7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和公司网站上发布的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开放日常申购 赎
回 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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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基 金 份额的 上市 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 金根 据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及深 圳证 券交易 所规 则转 换为上 市开 放式基 金
(LOF) 份额, 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上市
后,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 在注 册登记 系统 中的基 金份额 可通 过办理 跨系 统转托 管业 务将基 金份 额转
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 金根 据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及深 圳证 券交易 所规 则转 换为上 市开 放式基 金
(LOF) 份额后, 本基金将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 (LOF) 之日起 30 日内继续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 定上 市交易 时间 后, 基金管 理人 最迟在 上市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家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本基 金完 成基 金转 型后, 长盛 同丰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LOF)已 于 2014
年 7 月 11 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 本基 金转 换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后 ,本 基金上 市首 日的 开盘参 考
价为前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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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 金在 深圳交 易所 挂牌 交易, 交易 行情通 过行 情发 布系统 揭示 。行情 发
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
本基 金的 停复牌 与暂 停、 终止上 市按 照相关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及深 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 )相 关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及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对基金 上市 交易的 规
则等 相关 规定内 容进 行调整 的,本 基金 基金合 同相 应予以 修改 ,且此 项修 改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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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基金 转型与 基金 份额转 换
(一)基金转型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18 个 月 届 满 , 本 基 金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自动 转换为 上市 开放式 基金( LOF) ,基 金名 称变更 为 “ 长盛 同丰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LOF) ” 。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时, 同丰 A、 同丰 B 的基金份额将以
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份额, 并办理基金的
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基金份额仍将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014 年 6 月 27 日,基金管理人以该日作为份额转换基准日, 将本基金转换
成上市开放式基金 ( LOF) 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在份额转换基准
日 日 终 , 以 份 额 转 换 后 1.000 元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 同 丰 A 、 同 丰 B 按 照
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份额转换结果如下: (各份额净值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8 位, 第 9 位四舍五入)
转换前的份
额
转换前单位净
值 (单位: 元/
份)
转换前份 额数(单
位: 份)
转换比例
转换后的基金
份额(L O F )
转换后的基金份
额数
同丰 A 1 . 0 0 0 1 1 6 4 4 2 5 , 4 6 1 , 1 1 7 . 0 0 1 . 0 0 0 1 1 6 4 4 长盛同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
金(L O F )
2 5 , 4 6 4 , 0 8 1 . 6 9
同丰 B 0 . 9 7 7 5 9 8 9 0 6 4 6 , 9 3 8 , 1 5 1 . 4 8 0 . 9 7 7 5 9 8 9 0 6 3 2 , 4 4 6 , 0 2 5 . 2 5
(二)基金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
投资理念、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等将保持不变。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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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转托管 、冻 结与质 押、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一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只受理 继承 、捐赠 、司 法强 制执行 和经 注册登 记
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 继 承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捐赠 ”仅指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将其 合法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性 质的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 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书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 )符 合条件 的非 交易 过户申 请自 申请按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规定 办理; 申
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
1.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①系统 内转 托管是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在注册 登记 系统内
不同 销售 机构( 网点 )之间 或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内 不同会 员单 位(席 位) 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②基金 份额 登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变 更办理 基金 赎回业
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③基金 份额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变更 办理 上市交
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 ( 席位) 时, 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①跨系 统转 托管是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在注册 登记 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②本基 金跨 系统转 托管 的具 体业务 按照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的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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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办理。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
上市开放式基金 ( LOF) 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转入或申购买入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转入、
申购 或上 市交易 买入 的基金 份额登 记在 证券登 记结 算系统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证券
账户 下。 登记在 证券 登记结 算系统 中的 基金份 额既 可以在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也 可以直 接申 请场内 赎回。 登记 在注册 登记 系统中 的基 金份额 可申 请场
外赎回。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份额在办理跨系统转
托管 业务 后,方 可上 市交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亦可 根据自 身需 要办理 已持 有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四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只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基 金份 额的冻 结
与解 冻, 以及 注册 登记机 构认 可、符 合法律 法规 的其他 情况 下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金 份额 被冻结 的, 被冻结 部分产 生的 权益( 包括 现金分 红和 红利再 投资 )一
并冻结。
(五 )如 相关法 律法 规允 许 注册 登记 机构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质押 业务 或其他
基金业务,注册登记机构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理 人
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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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 金投 资于债 券市 场, 基金管 理人 通过分 析影 响债 券市场 的各 类要素 ,
进行 积极 主动的 投资 管理, 追求基 金资 产的稳 定增 值,以 最大 程度上 取得 超越
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央行 票据 、地方 政府 债、金 融债、 公司 债、企 业债 、可分 离交 易可转 债的 纯债
部分 、债 券回购 、次 级债、 短期融 资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中期 票据、 银行 存款
等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 金不 直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权证等 权益 类资 产,也 不参 与一级 市
场新 股申 购和新 股增 发,可 转换债 券仅 投资二 级市 场可分 离交 易可转 债的 纯债
部分。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其 他品 种,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投 资范围 ,其 投资比 例遵 循届时 有效 法律法 规或 相关
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 金管 理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
上述相关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理念是以利率风险管理为核心, 以久期配置为关键技术,
实现 债券 组合的 保值 增值, 通过合 理判 断未来 利率 期限结 构的 变化, 并充 分考
虑组 合流 动性管 理的 实际情 况,配 置债 券组合 的久 期和债 券组 合期限 结构 ;结
合不同类型债券流动性、 税收和信用风险等因素综合确定债券组合的类属配置;
利用 债券 定价技 术, 进行个 券选择 ,选 择被低 估的 债券进 行投 资。在 具体 投资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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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作 中, 还将运 用灵 活多样 的操作 策略 ,如: 换券 利差交 易策 略、凸 性套 利交
易策 略以 及骑乘 收益 率曲线 策略等 ,以 尽可能 地控 制风险 、获 取超额 的投 资收
益。
1.利率策略
利率 策略 主要是 从组 合久 期及组 合期 限结构 两个 方向 制定针 对市 场利率 因
素的投资策略。 通过全面研究宏观经济变量(包括国内生产总值 、 工业增长、 货
币信贷、 固定资产投资、 消费、 外贸差额、 财政收支、 价格指数和汇率等), 分
析宏 观经 济运行 的可 能情景 ,预测 财政 政策、 货币 政策、 产业 政策、 外贸 和汇
率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 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
在此 基础 上预测 金融 市场利 率水平 变动 趋势, 以及 金融市 场收 益率曲 线斜 度变
化趋势,据此对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进行调整,提高债券组合的总投资收益。
组合 久期 是反映 利率 风险 最重要 的指 标,根 据对 市场 利率水 平的 变化趋 势
的预 期, 可以制 定出 组合的 目标久 期, 预期市 场利 率水平 将上 升时, 降低 组合
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利用 收益 率曲线 斜度 变化 可以制 定相 应的债 券组 合期 限结构 策略 ,例如 :
子弹 型组 合、哑 铃型 组合或 者阶梯 型组 合等, 通过 配置各 期限 固定收 益品 种的
比例,达到预期投资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2.类属配置策略
债券 类属 策略主 要是 通过 研究国 民经 济运行 状况 ,货 币市场 及资 本市场 资
金供 求关 系,以 及不 同时期 市场投 资热 点,分 析同 期限的 国债 、央行 票据 、金
融债 、企 业债、 交易 所和银 行间市 场投 资品种 的利 差和变 化趋 势,评 定不 同债
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配置比例。
3.信用策略
信用策略主要是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 确定各行业的优先配置顺序;
研究 债券 发行人 的产 业发展 趋势、 行业 政策、 企业 市场地 位、 财务状 况、 管理
水平 、债 务水平 、特 殊事件 风险等 基本 面因素 ,评 价债券 发行 人的信 用风 险;
并根 据特 定债券 的发 行契约 ,评价 债券 的信用 级别 ,确定 企业 债券的 信用 风险
利差 ;利 用历史 数据 、市场 价格以 及资 产质量 等信 息,估 算债 券发行 人的 违约
率及 违约 损失率 ;综 合发行 人各方 面分 析结果 ,确 定信用 利差 的合理 水平 ,利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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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市场的相对失衡,选择溢价偏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本基 金从 以下三 个方 面来进 行信 用风险 管理 : (1)进 行独 立的发 行主 体信
用分 析, 不断在 实践中 完善 分析方 法和积 累分 析经验 数据 ; ( 2)严 格遵 守信用
类债 券的 备选库 制度 ,根据 不同的 信用 风险等 级, 按照不 同的 投资管 理流 程和
权限 管理 制度, 对入库 债券 进行定 期信用 跟踪 分析 ; (3 )采 取分 散化投 资策略
和集中度限制,严格控制组合整体违约风险水平。
4.期限管理策略
鉴于 本基 金特有 的运 作方 式,本 基金 将结合 每个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的申赎 预
估情况, 在最大化收益的情况下, 确定基金资产在不同剩余期限 (6 个月以内、
6 个月-1 年、1 年-3 年、3 年-5 年、5 年以上)固定收益类资产上配置比例。
5.相对价值策略
本基 金认 为市场 普遍 存在 着失效 的现 象,短 期因 素的 影响被 过分 夸大。 债
券市 场的 参与者 众多 ,投资 行为、 风险 偏好、 财务 与税收 处理 等各不 相同 ,发
掘存在于这些不同因素之间的相对价值, 也是本基金发现投资机会的重要方面。
本基 金密 切关注 国家 法律法 规、制 度的 变动, 通过 深入分 析市 场参与 者的 立场
和观 点, 充分利 用因 市场分 割、市 场投 资者不 同风 险偏好 或者 税收待 遇等 因素
导致的市场失衡机会, 形成相对价值投资策略, 为本基金的投资带来增加价值。
6.个券选择策略
根据 单个 债券到 期收 益率 相对于 市场 收益率 曲线 的偏 离程度 ,结 合其信 用
等级 、流 动性、 选择 权条款 、税赋 特点 等因素 ,确 定其投 资价 值,选 择那 些定
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7.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ABS) 、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MBS) 等在内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其 定价受 多种因 素影 响,包 括市 场利率 、发 行条款 、支 持资
产的 构成 及质量 、提 前偿还 率等。 本基 金将深 入分 析上述 基本 面因素 ,并 辅助
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四)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全价) 。
中债 综合 指数( 全价 )由 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编 制并 发布, 该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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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数 样本 具有广 泛的 市场代 表性, 涵盖 了主要 交易 市场( 银行 间市场 、交 易所
市场 等 ) 、不 同发 行主体 (政府 、企 业等) 和期限 (长 期、中 期、短 期等 ) 。中
债综 合指 数能够 反映 债券全 市场的 整体 价格和 投资 回报情 况, 适合作 为本 基金
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 今后 法律法 规发 生变 化,或 者有 更权威 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的 业
绩比 较基 准推出 ,或 者是市 场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金 的业 绩基准 的债 券指
数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可 以变 更本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 金为 债券型 基金 ,属 于较低 风险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品种, 其长 期预期 收
益和平均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六)投资决策依据、机制和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宏观经济、 微观经济运行状况 , 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执行状况 , 货币
市场和证券市场运行状况;
(3) 策略分析师、 固定收益分析师、 定量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
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 金实 行投资 决策 团队 制,强 调团 队合作 ,充 分发 挥集体 智慧 。本基 金
管理 人将 投资和 研究 职能整 合,设 立了 投资研 究部 ,策略 分析 师、固 定收 益分
析师 、定 量分析 师和 基金经 理,充 分发 挥主观 能动 性,渗 透到 投资研 究的 关键
环节,群策群力,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中长期稳定的较高投资回报。
3、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组合计划的拟定
基金 管理 小组每 月月 末拟 定下月 资产 配置计 划, 报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审批 。
投资 组合 计划制 定的 依据未 来宏观 经济 形势、 财政 与货币 政策 、短期 市场 资金
供求 等因 素变化 的研 究与分 析,以 及据 此作出 的对 未来短 期内 不同市 场、 不同
品种 的市 场利率 的积 极判断 ,在此 基础 上基金 管理 小组制 定未 来一段 时间 基金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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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 的期 限结构 和品 种配置 计划, 并报 投资决 策委 员会审 批。 投资组 合计 划是
未来一段时间投资的基础与纲领。
如果 基金 管理小 组认 为影 响各期 限、 品种收 益率 的因 素产生 了重 大变化 ,
还可以临时提出新的投资计划,并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2)投资计划的实施
基金 经理 在投资 委员 会通 过的投 资组 合计划 规定 限制 下,根 据市 场的实 际
情况 ,按 照投资 策略 实施步 骤,采 用积 极投资 策略 ,在权 限范 围内, 通过 动态
调整 优化 投资组 合, 追求当 期收益 最大 化。在 动态 调整的 过程 中,基 金经 理将
全面考虑收益目标、交易成本、市场流动性等特征,实现收益与风险的平衡。
在组 合调 整过程 中, 基金 经理将 根据 未来可 预测 资金 流动状 况, 合理管 理
组合现金头寸,保证组合流动性。
(3)交易执行
中央交易室负责执行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 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能。
(4)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 经理 与公司 的风 险管 理人员 将密 切关注 宏观 经济 和市场 变化 ,结合 基
金申 购和 赎回导 致的 现金流 量情况 ,每 日对组 合的 风险和 流动 性进行 监控 ,确
保基 金的 各项风 险控 制指标 维持在 合理 水平, 确保 组合的 流动 性能够 满足 投资
者的 赎回 要求。 当组 合中投 资工具 价格 波动引 起组 合投资 比例 不能符 合控 制标
准时 ,或 当组合 中投 资工具 信用评 级调 整导致 信用 等级不 符合 要求时 ,基 金经
理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调整组合。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7 0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定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2)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
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品 种 除 外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 上 ( 含 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本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 内
予以全部卖出;
(6)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 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3.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致使本款前
述约 定的 投资禁 止行 为和投 资组合 比例 限制被 修改 或取消 ,基 金管理 人在 依法
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7 1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六个 月内 使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不符 合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十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
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所 载 数 据 取 自 长 盛 同 丰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OF ) 2017
年 第 1 季 度 报 告 , 报 告 截 止 日 : 2017 年 3 月 31 日 。 本 报 告 中 财 务 资 料 未 经 审
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 益 投 资 - -
其 中 : 股 票 - -
2 基 金 投 资 - -
3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4 0 , 8 0 2 , 9 6 7 . 7 0 9 1 . 5 3
其 中 : 债 券 4 0 , 8 0 2 , 9 6 7 . 7 0 9 1 . 5 3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4 贵 金 属 投 资 - -
5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 -
6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2 , 6 7 9 , 2 0 8 . 6 8 6 . 0 1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7 2
8 其 他 资 产 1 , 0 9 7 , 8 8 4 . 8 2 2 . 4 6
9 合 计 4 4 , 5 8 0 , 0 6 1 . 2 0 1 0 0 . 0 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投资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 家 债 券 2 , 0 1 3 , 4 9 9 . 1 0 4 . 6 9
2 央 行 票 据 - -
3 金 融 债 券 1 9 , 9 5 5 , 0 0 0 . 0 0 4 6 . 4 8
其 中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1 9 , 9 5 5 , 0 0 0 . 0 0 4 6 . 4 8
4 企 业 债 券 1 8 , 8 3 4 , 4 6 8 . 6 0 4 3 . 8 7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 券 - -
6 中 期 票 据 - -
7 可 转 债 ( 可 交 换 债 ) - -
8 同 业 存 单 - -
9 其 他 - -
1 0 合 计 4 0 , 8 0 2 , 9 6 7 . 7 0 9 5 . 0 3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 5 0 3 1 2 1 5 进 出 1 2 1 0 0 , 0 0 0 9 , 9 8 2 , 0 0 0 . 0 0 2 3 . 2 5
2 1 5 0 2 1 2 1 5 国 开 1 2 1 0 0 , 0 0 0 9 , 9 7 3 , 0 0 0 . 0 0 2 3 . 2 3
3 1 2 2 2 1 9 1 2 榕 泰 债 4 0 , 0 0 0 4 , 0 3 1 , 6 0 0 . 0 0 9 . 3 9
4 1 2 2 1 6 4 1 2 通 威 发 3 0 , 0 0 0 3 , 0 1 5 , 6 0 0 . 0 0 7 . 0 2
5 1 2 2 7 9 0 1 1 诸 暨 债 4 0 , 7 6 0 2 , 8 9 9 , 2 5 8 . 8 0 6 . 7 5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注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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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记录,无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票投资。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 出 保 证 金 3 , 0 9 4 . 6 1
2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9 9 , 2 2 2 . 0 3
3 应 收 股 利 -
4 应 收 利 息 9 9 5 , 5 6 8 . 1 8
5 应 收 申 购 款 -
6 其 他 应 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1 , 0 9 7 , 8 8 4 . 8 2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7 4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7 5
十三 、 基 金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7 6
十四 、基 金的业 绩
本基金成立以来的业绩如下:
项目
基金份额净
值增长率
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
超额
收益率
2012 年 12 月 27 日 (基金合同生效 日 )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0.00% 0.07% -0.07%
2013 年度 -3.74% -3.75% 0.01%
2014 年度 9.37% 6.54% 2.83%
2015 年度 11.14% 4.19% 6.95%
2016 年度
1.46% -1.63% 3.09%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0.25% -1.24% 1.49%
2012 年 12 月 27 日 (基金合同生效 日 )
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19.01% 3.86% 15.15%
基金 管理 人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
产, 但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的 过往 业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说明书。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7 7
十五 、基 金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 金的 基金资 产总 值包 括基金 所持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 款本息 、
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 金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开立 基金 资金 账户以 及证 券账户 ,
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 基金 财产的 债权 债务, 不得相 互抵 销。非 因基 金财产 本身 承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7 8
十六 、基 金资产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 金的 估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场 所的 交易 日以及 国家 法律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对于 存在 活跃市 场的 情况 下,以 活跃 市场上 未经 调整 的报价 作为 计量日 的
公允 价值 ;对于 活跃 市场报 价未能 代表 计量日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对 市场 报价
进行 调整 以确定 计量 日的公 允价值 ;对 于不存 在市 场活动 或市 场活动 很少 的情
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 在交 易所 市场上 市交 易或挂 牌转 让的固 定收 益品种 (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 其公允 价值 进 行 估值 。如成 本能 够近似 体现 公允价 值,应 持
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4)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对在交 易所 市场发 行未 上市
或未 挂牌 转让的 债券 ,对存 在活跃 市场 的情况 下, 应以活 跃市 场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 作为 计量日 的公 允价值 进行估 值; 对于活 跃市 场报价 未能 代表计 量日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应对 市场报 价进 行调整 ,确 认计量 日的 公允价 值; 对于
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7 9
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净 价估值 。对 银行间 市场 上含权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按
照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唯一 估值 净价或 推荐 估值净 价估 值。
对于 含投 资人回 售权 的固定 收益品 种, 回售登 记截 止日( 含当 日)后 未行 使回
售权 的按 照长待 偿期 所对应 的价格 进行 估值。 对银 行间市 场未 上市, 且第 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2、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3、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
利息。
4、 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4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
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
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报给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
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财产价值时;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8 0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披 露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 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 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 位 (含第3 位) 内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当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 (四) 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4 项条款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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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基 金的收 益分 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本期利润是指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基金本
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其他收入 (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部分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 O F )后的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基金的收
益分配比例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以期末资产负债
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为准。基金转型不满三个
月,收益可不分配;
2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方式与红利再投资方式。
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
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
的分红方式, 如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 则按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场内转入、 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投资者不能
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 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5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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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
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
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注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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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 基 金的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 .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 年费率计提。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70%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0.70% ÷当年天数
H 为 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 托管 人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 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 支付 给 基金 管 理
人。
2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年费率计提。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0%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算方法如下: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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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 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 托管 人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 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 支付 给 基金 托管
人。
3.销售服务费
本基 金销 售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本 基金 的销售 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基 金
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30% 年 费 率 计 提 。 销 售 服
务费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30% ÷当年天数
H 为 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 服务 费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销售 服
务费划付指令(或双方约定的方式)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划 出,由 基金 管
理人 按相 关合同 规定 支付给 基金销 售机 构等。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休息 日或 不可
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 本条第 (一) 款第 4 至第 9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 第( 一)款 约定 以外 的其他 费用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
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和基金 托管 费,无 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 金运 作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照 国家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履行纳 税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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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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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 基 金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 .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 .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 . 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编 制基金 会计报 表, 基金托 管人 定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 .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 具有从事证券业
务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及其 注册会 计师 等对基 金年 度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审计;
2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
3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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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基 金的信 息披 露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定 时间 内, 将应予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通 过至 少一种 指定 报刊和 基金管 理人 的互联 网网 站等媒 介披 露,并 保证 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 募集 申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金 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 ,将 招募说 明书 、基金 合同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基 金管 理人的 网站 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 当将基 金合 同、基 金托 管协议 登载 在各自 公司 网站
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载 在基 金管理 人的网 站上 ,将更 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宜 编制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并 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若 遇法 定节 假日指 定报 刊休刊 ,
则顺 延至 法定节 假日 后首个 出报日 。下 同)在 指定 报刊和 基金 管理人 的网 站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 金获 准在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后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在上 市前 3 个工 作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本 基 金根 据 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转 换为 上 市 开 放 式基 金 ( L O F ) 后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在 每个交 易日 的次日 ,通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销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 本 基金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和 基 金 份 额累 计 净 值( 从 转 换为 L O F 后 开 始累 计 ) ;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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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半年度 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前款规 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次日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 同、招 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 文件上 载明 基金份 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式 及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定期报告
基金 定期 报告由 基金 管理 人按照 法律 法规和 中国 证监 会颁布 的有 关证券 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内容 与格式 的相关 文件 的规定 单独 编制, 由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对 相关 内容进 行复核 。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 年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基 金年 度报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文 登载 于基金 管理 人的网 站上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 金半 年度报 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半 年结 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并将 半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基金管 理人 的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基金 合同 生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 发生 重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 当在 两日 内编制 临时 报告书 ,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 所称 重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价 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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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在 一年 内变动
超过 30% ;
1 1 .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22. 本 基金 根 据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转换 为 上 市 开 放式 基 金 ( L O F ) 后 的上 市
交易以及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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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公开澄清
在基 金合 同期限 内, 任何 公共媒 体中 出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可 能
对基 金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 说明 书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代 销
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 定期 报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所 ,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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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一、 风险揭 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 市场 价格受 到各 种因 素的影 响, 导致基 金收 益水 平变化 而产 生风险 ,
主要包括:
( 1 )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 2 )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 3 )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 直接 影响着 债券 的价格 和收益 率, 影响着 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和利润 ,并 通过
对股票市场走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 4 ) 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
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 5 )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2 .信用风险
信用 风险 主要指 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短期 融资 券等 信用证 券发 行主体 信
用状 况恶 化,到 期不 能履行 合约进 行兑 付的风 险, 另外, 信用 风险也 包括 证券
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 .流动性风险
流动 性风 险是指 因证 券市 场交易 量不 足,导 致证 券不 能迅速 、低 成本地 变
现的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还包 括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 致使没 有足 够的现 金应 付赎
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4 .操作风险
操作 风险 是指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因内 部控制 存在 缺陷 或者人 为因 素造成 操
作失 误或 违反操 作规 程等引 致的风 险, 例如, 越权 违规交 易、 会计部 门欺 诈、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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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错误、I T 系统故障等风险。
5.管理风险
在基 金管 理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研究 水平 、投 资管理 水平 直接影 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对 经济 形势和 证券 市场判 断不 准确、 获取 的信
息不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6.合规性风险
合规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程 中, 违反国 家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或者 违
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其他风险
(1) 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 如果投资于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公开发售, 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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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二 、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 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有权依 照《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
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合同终止,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
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
( 1 )自 基金 合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管 理人 组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在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接管 基金财 产之 前,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 2 )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 )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 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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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 1) 、 (2 ) 、 (3) 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本 基 金根 据 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转 换为 上 市 开 放 式基 金 ( L O F ) 后 ,如 果 发 生
基金 财产 清算的 情形 ,则依 据基金 财产 清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余资产按前款 ( 1) 、 (2) 、 ( 3) 项规定顺序清偿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对于 基金 缴存于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最 低结算 备付 金和交 易
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计 ,律师 事务 所出具 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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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三、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 托管 、基金 转换、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收 益分 配等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4)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获得 基金管 理费 ,收取 认购费 、申 购费、 赎回 费及其 他事 先核准 或公 告的
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 守相 关法律 法规 及其行 业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基金管 理人 有权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合同的 情况 进行必 要的监 督。 如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对基 金财 产、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的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会 和中 国银监 会,以 及采 取其他 必要 措施以 保护 本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
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办
理基 金注 册登记 业务 ,并按 照基金 合同 规定对 基金 注册登 记代 理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资、融券;
(1 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 )按 照法 律法规 ,代 表基 金对被 投资 企业行 使股 东权 利,代 表基 金行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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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选 择、 更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 商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7)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 1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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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 不得
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代表基金签订的重
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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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
披露事项;
(1 1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19) 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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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
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1)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
由同丰 A 、 同丰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 同丰 A 、 同丰 B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各自份额级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 约定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 O F ) 后, 基金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1 0 0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投票权。
2. (1)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提 议当 日的基 金份 额计算 ,下 同)就 同一 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 金在 分级基 金运 作期 内,依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集
提议 权、 自行召 集权 、提案 权、新 任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提名权 的单 独或
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类似
表述均指 “ 单独或合计持有同丰 A 、 同丰 B 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类似表述。
(1 1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事项。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
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1 0 1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
情形。
4.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集 的,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5.通知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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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不得 就未经 公告 的事项 进行 表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表 达意见 的寄 交和收 取方 式、投 票表 决的截 止日 以及
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6.开会方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开 会和 通讯 方式开 会。 现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席 或通过 授权 委派其 代理 人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代 表应当 出席 ;通讯 方式 开会指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行 表决。 会议 的召开 方式 由召集 人确 定,但 决定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或基 金托 管人的 更换、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和终 止基 金合同 事宜 必须
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和授权 委托书 等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本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部有效 凭证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 占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 及以上( 本基
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指 “有效的同丰 A 和同丰 B 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
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50% 及以上” ) 。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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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召 集 人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占 权益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的 50% 及以上( 本基金在分级 基
金运作期内,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同丰 A 和同丰 B 各自的基金份额分
别合计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50% 及以上” ) ;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其他 代表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和 受托 出席会 议者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和 授权委 托书等 文件 符合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 开会 条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则 召集人 可另 行确 定并公 告重 新表决 的
时间( 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 ,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
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在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允 许的情 况下 ,经会 议通 知载 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也可 以采 用网络 、电 话或其 他方式 进行 表决, 或者 采用网 络、 电话或 其他 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 2 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
内的事项。
2)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在 大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通 知前向 大会 召集人 提交 需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a .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 并且 不超出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对 于不符 合上述 要求 的,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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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 召集 人决定 不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当 在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
出决 定。 如将其 提案 进行分 拆或合 并表 决,需 征得 原提案 人同 意;原 提案 人不
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 场开 会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提 案, 经讨 论后进 行表 决,并 形
成大 会决 议,报 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在通讯 表决 开会的 方式 下,
首先 由召 集人在 会议 通知中 公布提 案, 在所通 知的 表决截 止日 期第二 个工 作日
由大 会聘 请的公 证机 关的公 证员统 计全 部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报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8.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 特别 决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三 分之二 以
上 (含 三 分 之二 ) ( 本基 金 在 分级 运 作 期内 , 指 “ 参 加大 会 的 同丰 A 和 同丰 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 )
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 决议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 及以上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 指 “参加大会的同丰 A 和同丰 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及以上” ) 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18 个月届满时转换为上市
开 放 式基 金 ( L O F ) 的 情形 时 除 外) 或 终 止基 金 合 同 应当 以 特 别决 议 通 过方 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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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 通讯 方式进 行表 决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规定的 书
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提 案内 并列 的各项 议题 应当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 如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中 推举两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监 督 员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担
任; 如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监 督员 由基金 托管 人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中指定) 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中 推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
清点 ;如 果大会 主持 人未进 行重新 清点 ,而出 席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对大会 主持人 宣布 的表决 结果 有异议 ,其 有权在 宣布 表决
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 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
金管 理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拒 不配合 的, 则参加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推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票员 在监 督人派 出的 授权 代表的 监督 下进行 计
票, 并由 公证机 关对 其计票 过程予 以公 证;如 监督 人经通 知但 拒绝到 场监 督,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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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大 会召 集人可 自行 授权 3 名监 票员 进行计 票, 并由公 证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证。
10.生效与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 《基金法》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
项, 召集 人应当 自通 过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均有 法律 约束力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有权依 照《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
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终止,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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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自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成 立 基 金
财产 清算 组,在 基金 财产清 算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
2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
5
制作清算报告;
○
6
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8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
1
支付清算费用;
○
2
交纳所欠税款;
○
3
清偿基金债务;
○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 ○
2
、○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 金在 分级基 金运 作期 内,如 果本 基金发 生基 金财 产清算 的情 形,则 依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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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前款○
1
、 ○
2
、
○
3
项规定顺序清偿后, 将优先满足同丰 A 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分配 , 剩余部分 (如
有)由同丰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本 基 金根 据 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转 换为 上 市 开 放 式基 金 ( L O F ) 后 ,如 果 发 生
基金 财产 清算的 情形 ,则依 据基金 财产 清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余资产按前款○
1
、 ○
2
、 ○
3
项规定顺序清偿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对于 基金 缴存于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最 低结算 备付 金和交 易
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计 ,律师 事务 所出具 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式 解决 的,则 任何一 方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按 照其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对
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 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存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住 所, 投资 者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在 合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复印 件, 基金合 同条 款及内 容应 以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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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四、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建立 相关的 技
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 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 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
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
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公司债 、 企业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债券回购 、
次级债、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中期票据、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
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 金不 直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权证等 权益 类资 产,也 不参 与一级 市
场新 股申 购和新 股增 发 ,可 转换 债券仅 投资 二级市 场可分 离交 易可转 债的 纯债
部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上述相关规定。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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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总和 ,不超过 该证券 的 10% (基金托管人项 下义务仅限于 监
管其托管的某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财产的投资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2) 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
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特 殊品种除外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 B B 以上( 含 B B 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 本基金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80% ;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致使本款前述约
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
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3 ) 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相互 提供 与本机 构有 控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机 构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名
单。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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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
交易 对手 库由银 行间 交易会 员中财 务状 况较好 、实 力雄厚 、信 用等级 高的 交易
对手 组成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实 际情 况的变 化, 及时对 交易 对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 交易 对手
应符 合交 易对手 库的 范围。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交 易 方 式 的 控 制 按 如 下 约 定 进 行 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对 银行 间交 易对手 的资 信状况 进
行评 估, 控制交 易对 手的资 信风险 ,确 定与各 类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在具 体的交 易中 ,应尽 力争取 对基 金有利 的交 易方式 。由 于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 )基 金如 投资 银行存 款, 基金 管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2 .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 (包括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计算、 应 收资金到账 、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3.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1、 2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
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
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及本 协
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
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本协议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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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托管 人并改 正, 就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 在本 协议 的有 效期内 ,在 不违 反公平 、合 理原 则以及 不妨 碍基 金托管 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包括 本基 金在分 级基 金运作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 、
同丰 A 的年收益率、 同丰 A 与同丰 B 的份额配比、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
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金 托管 人擅 自挪用 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
管理、 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 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及 本协 议有关 规定 时,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 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 .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的 核查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交 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未经 基金 管理人 的合 法合 规指令 或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 有规定,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
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
完整与独立。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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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除 依据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 1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基 金管 理人 宣布停 止募 集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的,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属 于本 基金 财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在 基金 托管 人处为 本
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 )基 金托 管人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设本 基金 的银 行账户 。本 基金 的银行 预
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 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
( 3 )本 基金 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 .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本 基 金 名 义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可 的 存 款 银 行 的 指 定 营 业 网 点 开
立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 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
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
需的相关资料。
5.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1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代 表本 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在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 基金 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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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3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法 人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
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
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 4 )在 本托 管协 议生效 日之 后, 本基金 被允 许从 事其他 投资 品种 的投资 业
务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
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6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 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 30 日内 将一 份正本 的原 件提 交给基 金托 管人。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基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 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本基 金在 分级基 金运 作期 内,基 金管 理人将 按照 《基 金合同 》约 定分别 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同丰 A 和同丰 B 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本 基 金根 据 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转 换为 上 市 开 放 式基 金 ( L O F ) 后 ,基 金 份 额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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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第 四位 四舍五 入,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产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定。
2.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
同》 、 《证 券投 资基金 会计核 算业 务指引 》及其 他法 律法规 的规定 。用 于基金 信
息披 露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 (包括 本基 金在分 级基 金运作 期内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计 算,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得出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包 括本 基金在 分级 基金
运作期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对基金 份额 净值( 包括本 基金 在分级 基金 运作期 内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计算 结果进 行复 核,并 以双方 约定 的方式 将复 核结果 传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月 末、年 中和 年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名称 和持有 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 每半 年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每
半年 度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期 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对 于基金 募集 期结束 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以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相关 的名册 生成 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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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托管 人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如 基金 托管人 无法 妥善保 存
持有 人名 册,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并代 为履 行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之间 因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议 可
通过 友好 协商解 决。 但若 自一方 书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日 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
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或核准。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 2 )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 4 )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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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五、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务
对本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提 供。基 金
管理 人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以下 一系 列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有权根 据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 市场状况以及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 增加、 修改服务项目 :
(一)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七天、 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
查询 服务 ,客户 可以 通过电 话查询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账 户信 息查
询。同时,客服中心提供工作日每天 8: 30- 17: 00 的电话人工服务。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 线 : ( 010) 62350088 400- 888- 2666 (免
长途话费)
(二)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以获得如下服务:
1、在 线客 服。投 资者 可点击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在线 客服 ” ,进 行咨 询或留
言。
2、 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
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 w w w . c s f unds .c om .c n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信箱: s e r vi c e s @c s f und s .c om .c n
(三)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对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各 项服 务有 疑问, 可通 过语音 留
言、 传真 、 E m a i l 、 网站信箱、 手 机短信等方式 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 也可直
接与 客户 服务人 员联 系,基 金管理 人将 采用限 期处 理、分 级管 理的原 则, 及时
处理 客户 的投诉 ;同 时,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 理建 议是基 金管 理人发 展的 动力
与方向。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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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六 、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其他在本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如下: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
期
1 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2
最近 3 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
何处罚
3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6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17/1/21
4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7/1/25
5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1/25
6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
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2/23
7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蛋卷基金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并
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3/21
8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济安财富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
构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3/21
9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业务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7/3/21
10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肯特瑞财富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
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3/24
11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6 年度报告 2017/3/27
12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6 年度报告摘要 2017/3/27
13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变更的公告 2017/3/28
14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副总经理变更的公告 2017/3/28
15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变更的公告 2017/3/28
16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7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17/4/22
17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
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4/22
18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
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实施的风险
提示公告
2017/4/27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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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七、 招募说 明书 的存放 及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
查阅;投资人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投资者 还可以直接登 录基金管理人 的网站 (ht t p: / / w w w . c s f unds .c om .c n ) 查
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长盛 同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 O 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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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八、 备查文 件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文件
以上 第( 六)项 备查 文件 存放在 基金 托管人 的办 公场 所,其 他文 件存放 在
基金 管理 人的办 公场 所。基 金投资 者在 营业时 间内 可免费 查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