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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新能源(001471)

融通新能源: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融通新能源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融 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日期:二○一 七 年 八 月融通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 重要提示 融通新能 源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以 下简 称“本基 金” ) 经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 委员会 证监 基金 字[2015]1063 号文 准予 注册 募集 。核 准 日期为 2015 年 5 月 28 日。 本基 金 为契约 型开 放式 基金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为2015 年6 月 29 日。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 准确 、 完 整。 中国 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的 准予 注册,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 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 应 全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并承担 基金 投 资 中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 因政 治、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 统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系 统性 风险 , 由 于基 金投资 人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理 风险 ,本 基金 的特 定风险 等。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 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的 50% ,但在基金 运 作过程 中因 基金 份额 赎回 等情形 导致 被动 达到 或超 过 50% 的除 外。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人 购买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 、 招募 说明 书。 投资 者 购买本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视 为同意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预期收 益风 险水 平高 于债 券型基 金与 货币 市场 基金 , 低于 股票 型基金 ,属 于中 等预 期收 益和预 期风 险水 平的 投资 品种。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招募 说 明书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 2017 年 6 月 29 日, 有 关财 务数 据截 止日为 2017 年 3 月31 日 (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 净 值表 现数 据截 止日为 2016 年12 月 31 日。融通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2 目录 一、 绪言 ................................................................................................................................... 3 二、 释义 ................................................................................................................................... 3 三、 基 金管 理人 ......................................................................................................................... 5 四、基 金托 管人 ......................................................................................................................... 10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2 六、基 金的 募集 ......................................................................................................................... 23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23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23 九、基 金的 投资 ......................................................................................................................... 33 十、基 金的 业绩 ......................................................................................................................... 40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40 十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 40 十三、 基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43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44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45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45 十七、 风险 揭示 ......................................................................................................................... 48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50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51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66 二十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76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77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其查 阅方 式 ................................................................................. 77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77 融通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3 一、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以 及《融 通新 能源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基 金合 同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本 基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说 明书中 载明 的信息,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以下 简称 “中 国证监 会” )注 册。 基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的 法律文 件。 基金投 资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和 接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享有权 利 、 承 担义务 。 基 金投资 人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 应 详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二、 释义 《招募 说明 书》 中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融 通 新能源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融通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4、 基金 合同 或《 基金 合同》 :指 《融 通新 能源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及对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融通 新能源 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指《 融通 新能源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及其定 期 的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融通 新能 源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8、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第 十届 全国 人民代 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 会 议通 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 十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 修订, 自2013 年6 月 1 日起 实施,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 届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第 十四 次 会 议 《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 员会 关于 修改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 港口 法〉 等七 部法律 的 决定 》 修改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2013 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并 于 2014 年7 月7 日修 订且于2014 年8 月8 日起 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融通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4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中国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 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 指受 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 销 售机 构: 指融 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 为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户 、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4、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5、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户 27、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3 个月 30、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 包含 T 日) 34、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业 务规则》 :指 《融 通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37、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8、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9、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融通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5 40、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1、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2、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户 内自 动完 成 扣款 及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3、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10% 44、元 :指 人民 币元 45、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 投资所 得 红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利 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6、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7、 基金 资产 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9、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0、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1、 不可 抗力 :指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厦13、14层


设立日 期:2001 年5 月22 日


法定代表 人: 高峰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厦13、14层


电话: (0755)26947517


联系人 :赖 亮亮 注册资 本:12500万元 人民币 目前公司股东及出资比例 为: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60% 、日兴资产 管理 有限公司 (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Ltd. )40% 。 二、主 要人 员情 况 1、 现任 董事 情况 董事长 高峰 先生 , 金 融学 博士, 现任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历 任大 鹏证券 投 行 部高级 经理 、 业 务董 事, 平安证 券投 行部副 总经 理, 北 京远 略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总经 理, 深 圳新华 富时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总经 理。2015 年 7 月 起至今 ,任 公司 董事 长。 独立董 事杜 婕女 士, 经济 学博士 , 民 进会 员, 注 册会 计师, 现任 吉林 大学 经济 学院教 授。 历任电 力部 第一 工程 局一 处主管 会计 ,吉 林大 学教 师、讲 师、 教授 。2011 年 1 月至 今, 任 公司独 立董 事。 融通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6 独立董 事田 利辉 先生 ,金 融学博 士后 、执 业律 师, 现任南 开大 学金 融发 展研 究院教 授 。 历任密 歇根 大学 戴维 德森 研究所 博士 后研 究员 、 北 京大学 光华 管理 学院 副教 授、 南 开大 学金 融发展 研究 院教 授。2011 年1 月 至今 ,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独立董 事施 天涛 先生 , 法 学博士 , 现 任清 华大 学法 学院教 授、 法学 院副 院长 、 博士 研究 生导师 、中 国证 券法 学研 究会和 中国 保险 法学 研究 会副会 长。2012 年 1 月至今 , 任公 司独 立董事 。 董事马 金声 先生 , 高 级经 济师, 现任 新时 代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名誉 董事 长。 历任中 国 人 民银行 办公 厅副 主任 、 主 任, 金 银管 理司 司长 , 中 国农业 发展 银行 副行 长,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兼副 董事长 ,华 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党委 书记 。2007 年 1 月至 今, 任 公司董 事。 董事黄 庆华 先生 , 工科 学士 , 现 任上 海宜 利实 业有 限公 司总裁 助理 兼投 资管 理部 总经理 。 历任上 海宜 利实 业有 限公 司投资 管理 部经 理助 理、 新 时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经 纪事业 部综 合 管理处主 管。2015 年2 月 至今, 任公 司董 事。 董事 David Semaya(薛 迈 雅)先生 ,教育 学硕士 , 现任日兴 资产管 理有限 公 司执行 董 事长, 三井 住友 信托 银行 有限公 司顾 问。 历任 日本 美林副 总, 纽约 美林 总监 , 美林 投资 管理 有 限 公司 首席 运营 官、 代表 董 事和 副总、 代表 董事和 主 席, 巴 克莱 全球 投资者 日 本信 托银 行 有限公 司总 裁及 首席 执行 官, 巴克 莱全 球投 资者( 英国)首席 执行 官, 巴克 莱集团 、 财 富管 理 (英国) 董 事及 总经 理。2015 年6 月至 今, 任公 司董 事。 董事 Allen Yan (颜锡 廉 )先生, 工商管 理硕士 , 现任融通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常务 副 总经理兼 融通 国际 资产 管理 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历任 富达投 资公 司 ( 美国 波士 顿) 分 析员 、 富 达投资 公司(日本 东京)经理 、 日兴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部 长。2015 年 6 月至 今, 任 公司 董事。 董 事 张帆 先生, 工 商管 理硕 士, 现任 融通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总经 理。 历任 上海 远 东证券 有限公 司上 海金 桥路 证券 营业部 总经 理助 理、 经纪 业务总 部副 总经 理, 新时 代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信 阳北 京大 街证 券营 业部总 经理 、 经纪业 务管 理总部 董事 总经 理、 总经 理助理 、 副总 经 理职务 。2017 年6 月起 至 今,任 公司 董事 。 2、 现任 监事 情况 监事刘 宇先 生, 金融 学硕 士、 计 算机 科学 硕士 , 现 任公司 监察 稽核 部总 经理 。 历任 国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项 目助 理、 安永 会计 师事务 所高 级审 计员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法 律监 察稽 核部 副总监 。2015 年 8 月 起至今 ,任公 司监 事。 3、 公司 高级 管理 人员 情况 董事长 高峰 先生 , 金 融学 博士, 现任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历 任大 鹏证券 投行 部高级 经理 、 业 务董 事, 平安证 券投 行部 副总 经理 , 北京 远略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 深 圳新华 富时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2015 年 7 月 起至今 ,任 公司 董事 长。 总经理 张帆 先生 , 工 商管 理硕士 , 现 任融 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历任 上 海 远东证 券有限 公司 上海 金桥 路证 券营业 部总 经理 助理 、 经纪 业 务总 部副 总经 理, 新时 代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信阳 北京 大街 证券 营业部 总经 理 、 经纪 业务管 理 总部 董事 总经 理、 总经 理 助理、 副总 经理职 务。2017 年6 月起至 今 ,任 公司 总经 理。 常务副总 经理 Allen Yan(颜锡廉 )先生 ,工商 管 理硕士。 历任富 达投 资公 司(美 国 波士顿) 分析 员、富 达投 资公司( 日本东 京)经理 、 日兴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部 长。2011 年 3 月至今 ,任 公司 常务 副总 经理。 副总经 理刘晓 玲女士 ,金 融学学 士。 历任 博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零 售业 务部 渠道总 监 , 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零 售业务部负责 人,泰康资 产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公募 事业部市场 总 监。2015 年9 月 起至 今,任 公 司副 总经 理。 督察长 涂卫 东先 生, 法学 硕 士。 历任 国务 院法 制办 公室( 原国务 院法 制局) 财金 司公 务员,融通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7 曾在中 国证 监会 法律 部和 基金监 管部 工作 ,曾 是中 国证监 会公 职律 师。2011 年 3 月至今 , 任公司 督察 长。 4、 基金 经理 (1)现 任基 金经 理情 况 付伟琦 先 生, 清 华大 学物理 学 博士、 西安 交通 大学物 理 学学 士,7 年 证券 投资 从业经 历, 具有基 金从业 资格, 现任融 通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研究 部总监 助理。 历任中 信证 券公司 行业研 究员、 瑞银 证券 公司 行业 研究员 。2014 年11 月加 入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融 通新 能 源灵活 配置 混合 、融 通内 需驱动 混合 、融 通成 长30 灵活配 置混 合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历 任基 金经 理情 况 自2015 年6 月29 日起至2016 年8 月 24 日, 由付 伟 琦先生 和刘 格菘 先生 共同 担任本 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自 2016 年 8 月 25 日 起至 今,由 付伟 琦先 生担 任本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公司公 募基 金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 : 投 资总监 商小 虎先生 , 权益 投资负 责人 、 基 金经 理 邹曦先 生, 研究 部副 总监 、基金 经理 余志 勇先 生, 研究部 总监 助理 、基 金经 理付伟 琦先 生 , 基金经 理张 延闽 先生 。 6、 上述 人员 之间 均 不 存在近 亲 属关 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基 金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 金分别 管理, 分别 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融通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8 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在 支付 合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 管理 人在募 集期 间未能达 到基 金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2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 遵守 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证 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以下违反 《基 金法》 的行 为,并承 诺建 立健全 的内 部风险 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人 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 证 券投 资; (2)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的 不 同基 金财 产; (3)利 用基 金财 产或 者职务 之 便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人牟 取利 益; (4)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规 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侵 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玩 忽职 守, 不按 照规定 履 行职 责;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越 权或 违规 经营 ; (2)违 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协 议 ; (3)故 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 法权 益; (4)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的 资 料中 弄虚 作假 ;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7)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9)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以其 他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组 织或 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 对 倒和倒 仓等 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乱 市场秩 序; 融通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9 (11)贬 损同 行, 以提 高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害 证 券投 资基 金人 员形 象;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 禁止 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或者 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 4、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 5、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6、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 当 遵 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 先的 原则, 防 范利 益冲 突, 符合 中国 证 监会 的规 定, 并履 行信 息披露 义务 。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部 控制 制度 概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 以及操 作风 险, 确保 基 金财务 和公 司财 务以 及其 他信息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从而最 大程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 了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 运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内部控 制制 度是 指公 司为 实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 建立 的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理 方法、 操作 程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 本管 理制度 、 部 门业务 规章 等组 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对 各项 基本 管理制 度 的总揽 和指 导, 内部 控制 大纲明 确了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等 内容 。 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内 部会 计控制 制度 、风 险控 制制 度、投 资管 理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 、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急 应变 制度 等。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 各部 门 的主要 职责 、 岗 位设 置、 岗 位责任 、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2、 内部 控制 原则 健全性 原则 。 内部控 制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或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 涵盖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运 作环 节。 有效性 原则 。 通过科 学的 内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 理的内 控程 序 , 维护 内控 制度的 有 效 执行。 独立性 原则 。 公 司各 机构 、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 有资产 、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分 离。 融通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0 相互制 约原 则 。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相互 制衡 , 并 通 过切实 可行 的措施 来实 行。 成本效 益原 则 。 公司 应充 分发挥 各机 构 、 各部 门及 各级员 工的 工作 积极 性, 运用科 学 化 的 方 法尽 量降 低经 营运 作成 本, 提高 经济 效益, 以合理 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 控制 效果。 3、主 要内 部 控制 制度 (1)内 部会 计控 制制 度 公司依 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会计 法》 、 《 金融企 业会 计制度 》 、 《证 券投资 基金 核算业 务 指 引》 、 《 企业 财务 通则 》 等 国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制订 了基金 会计 制度 、 公 司财 务会计 制度 、 会 计工作 操作 流程 和会 计岗 位职责 ,并 针对 各个 风险 控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 统控制 。 内部会 计控 制制 度包 括凭 证制度 、 复 核制 度、 账务 处理程 序、 基金 估值 制度 和程序 、 基 金财务 清算 制度 和程 序、 成本控 制制 度 、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 财 产登 记 保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度 等。 (2)风 险管 理控 制制 度 风险控 制制 度由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组织 各部 门制 定 , 风 险控制 制度 由风 险控 制的 目标和 原 则、 风 险控 制的 机构 设置 、 风险 控制 的程 序、 风险 类型的 界定 、 风 险控 制的 主要措 施、 风险 控制的 具体 制度 、风 险控 制制度 的监 督与 评价 等部 分组成 。 风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主要 包括投 资风 险管 理制 度、 交易风 险管 理制 度、 财务 风险控 制制 度以及 岗位 分离 制度 、 防 火墙制 度、 岗位 职责 、 反 馈制度 、 保 密制 度、 员工 行为准 则等 程序 性风险 管理 制度 。 (3)监 察稽 核制 度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负 责监 察稽核 工作 , 督 察长 由总 经理提 名, 经董 事会 聘任 ,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除应当 回避 的情 况外 , 督 察长可 以列 席公 司任 何会 议, 调阅 公司 相关档 案 , 就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查 、 评 价、 报告、 建议 职能。 督察 长应 当定 期和 不定期 向董 事 会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 董事 会应 当对 督察 长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 具 体执行 监察 稽核 工作 。 公司 配备了 充足 合格 的监 察稽 核人员 , 明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 作流程 。 监察稽 核制 度包 括内 部监 察稽核 管理 办法 、 内 部监 察稽核 工作 准则 等。 通过 这些制 度的 建立 , 检 查公 司各业 务部 门和人 员遵 守有 关法 律、 法规和 规章 的有 关情 况; 检查公 司各 业 务 部门和 人员 执行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 各项 管理 制度 和业务 规章 的情 况。 4、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制 制 度的 声明 (1)本 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内 部 控制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 (2)本 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变 化 和公 司发 展不 断完 善内 部 合规 控制 。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银 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融通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1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 国 建设 银行 成立于 1954 年10 月, 是一 家国 内领 先、 国 际 知名 的大 型股 份制 商业 银 行, 总部设 在北 京。 中国 建设 银行 于2005 年10 月在 香港 联 合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股票 代码 939), 于2007 年9 月在 上海 证券交 易 所挂 牌上 市(股票 代码 601939) 。





资产 负债 稳步 增长 。2016年末 ,中国 建设 银行 资 产总额20.96万亿 元, 较上年 增 加2.61 万 亿 元, 增幅14.25%, 其中 客户贷款 总额11.76 万 亿元, 较 上年 增加1.27万 亿元, 增幅12.13% 。 负债总 额19.37 万亿 元, 较 上年增 加2.47万亿 元, 增幅14.61% , 其 中客户 存款 总额15.40 万亿 元,较 上年 增加1.73 万亿 元,增 幅12.69% 。





核 心财 务指 标表 现良 好。 积极 消化 五次降 息 、 利率市 场化 等因 素影 响, 中国建 设银 行实 现净利 润2,323.89亿 元, 较上年 增长1.53%。手 续费及 佣 金净 收入1,185.09亿元 , 在营 业收 入中的 占比 较上 年提 升0.83 个百 分点 。 平均 资产 回报率1.18%,加 权平 均净 资产收 益 率 15.44% ,净 利息 收益 率2.20%, 成本 收入 比为27.49% ,资本 充足 率14.94% ,均 居同业 领先 水 平。





2016 年, 中 国建 设银行 先后 获得 国内 外知 名机 构授予 的100 余项 重要 奖项 。 荣获 《 欧 洲货币 》 “2016 中国 最佳 银行” , 《 环球 金融》 “2016 中 国最 佳消 费者银 行” 、 “2016 亚太 区 最佳流 动性 管理 银行 ” , 《 机构投 资者 》 “人 民币 国际 化服务 钻石 奖” , 《亚 洲银 行家》 “中 国最 佳大型 零售银 行奖” 及中 国银行 业协会 “年度 最具 社会责 任金融 机构奖 ” 。中 国建设 银行在 英国《 银行 家》2016 年“ 世界银 行 1000 强 排名 ”中 ,以一 级资 本总 额继 续位 列全球第 2 ; 在美国 《财 富》2016 年世界 500 强 排名第 22 位。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资 产 市场处 、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QFII托管 处、 养 老金 托管 处、 清算处、 核算 处、 跨 境托 管运营 处、 监 督稽核处 等10 个职能 处室 ,在上海 设有 投资托 管服 务上海备 份中 心,共 有员 工220余人 。自 2007年 起, 托管 部连 续聘 请外部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托 管业务 进行 内部 控制 审计 , 并已 经成 为常 规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赵观甫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 曾 先后 在中 国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总行 信贷部 、 总 行信贷二 部、 行长 办公 室工作 , 并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河北省 分 行营 业部 、 总 行个 人银行 业 务部 、 总 行 审计 部担 任领 导职 务, 长期 从事 信贷 业 务、 个人 银 行业 务和 内部 审计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龚毅 , 资 产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北京 市分 行国 际部 、 营 业部 并 担任副 行长 ,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 务等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黄秀莲 ,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原玎 , 资 产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国际 业务 部, 长期从 事 海 外机构 及海 外业 务管 理、 境内外 汇业 务管 理、 国外 金融机 构客 户营 销拓 展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 资 产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为资 产委 托人 提 供高 质量 的 托管 服务。 经 过多 年稳 步 发展, 中国融通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2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老 个 人账 户、(R)QFII、(R)QDII 、 企业 年金 等产 品在内 的 托管 业务 体系, 是目 前国 内托 管业 务品种 最齐 全的 商业 银行 之一。 截至 2017 年一 季度 末,中 国建 设 银 行 已托管 719 只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 国建 设银 行专 业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 业务水 平, 赢得 了业内 的高 度认 同。 中国 建设银 行连 续11 年 获得 《 全球托 管人 》 、 《 财资 》 、 《 环球金 融》 “中 国最佳托 管银 行” 、 “ 中国 最佳次托 管银 行” 、 “ 最佳 托管专家——QFII”等 奖项 , 并在 2016 年被《 环球 金融 》评 为中 国市场 唯一 一家 “最 佳托 管银行 ”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配 备了专 职内 控合 规人 员负 责托管 业务 的 内控合 规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内 控合 规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新 一代托 管应 用监督 子系统” ,严 格按照 现行法 律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管理 人运 作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资 组 合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在日 常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提 供的 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用 的提 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1.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新一 代托管 应用 监督 子系 统 , 对 各基金 投资 运作 比例 控制 等情况 进 行监控 ,如 发现 投资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风险提 示,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 实 , 督促其 纠正 ,如 有重 大异 常事项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对 指令 要素 等内 容进行 核查 。 3.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的 合法合 规性 和投 资独 立性 等方面 进行 评价 ,报 送中 国证监 会。 4.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 电 话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进行解 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 直销 机构 融通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3 (1)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机 构理 财部 机构 销售 及服务 深圳 小组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 厦13 、14 层 邮政编 码:518053 联系人 :陈 思辰 电话: (0755)26948034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3-8088(免 长途 通话 费用) 、 (0755)26948088 (2)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机 构理 财部 机构 销售 及服务 北京 小组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厦 C 座 1241-1243 单元 邮政编 码:100140 联系人 :魏 艳薇 电话: (010 )66190989 (3)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机 构理 财部 机构 销售 及服务 上海 小组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501 号 上海 中心 大厦 34 层 3405 号 邮政编 码:200120 联系人 :刘 佳佳 联系电 话: (021 )38424889 (4)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网 上直 销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 厦13 、14 层 邮政编 码:518053 联系人 :殷 洁 联系电 话: (0755)26947856 2、 代销 机构 (1)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王 琳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联系人 :刘 秀宇 电话: (010 )661079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 (0755)8319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5 网址:cmb@cmbchina.com


(4)上 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融通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4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 金煜 联系人 :汤 征程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5)渤 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2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客服电 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6)平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 册 地址 :深 南中路 1099 号平安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张 莉 电话: (0755)25859591 传真: (0755)25879453 客服热 线:40066-99999 (7)宁 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700 号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4 联系人 :邱 艇 电话:0574-87050397 (8)包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仅代 销前 端)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区 钢铁 大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青 山 区钢 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镇 西 联系人: 张建 鑫 电


话: 010-64816038 客户服 务电 话: 95352 网址:www.bsb.com.cn; (9) 苏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7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传真:0512-69868370 联系人 :葛 晓亮 电话:0512-69868519 客服热 线: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10)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融通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5 注册地 址: 北 京 市西 城区金 融街 1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新 街 口外 大街 28 号C 座505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 : 尹伶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天相投 顾网 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 金网 网址 :www.jjm.com.cn (11)一 路财 富( 北京 )信 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9 号五 栋大楼C 座 7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阜 成门 大街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场A 座 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段 京璐 电话:010-88312599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12)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高 莉莉 电话: (021 )545099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3)北 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王 婉秋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14)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4 栋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28 号富 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58325282 联系人 :文 雯 客服热 线:400-166-1188 公司网 站:http://8.jrj.com.cn/ (15) 厦门 市鑫 鼎盛 控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2 号第 一广场 1501-1504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2 号第 一广场 1501-1504 融通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6 法定代 表人 :陈 洪生


联系人 :梁 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8-0808 公司网 站:www.xds.com.cn (16)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秦皇岛 路32 号c 栋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 :李 娟 客服热 线:400-821-5399 公司网 站:www.noah-fund.com (17)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 股份有 限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18)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021-20213600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 :张 茹 客服热 线:400-700-9665 公司网 站:www.ehowbuy.com (19)上 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吕 彗 电话: (021 )58788678 (20)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7 号杭 州电 子商 务产 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胡 璇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融通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7 客服电 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21)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蕴 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峨 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 沈 继伟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联系人 : 曹 怡晨 客服热 线:400-067-6266


公司网 站: http://a.leadfund.com.cn/


(22)北 京钱 景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电话:010-57418813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 :崔 丁元 客服热 线:4008936885 公司网 站:www.qianjing.com (23)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黄 浦区中 山 南路 100 号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虹 梅路 1801 号凯 科国 际大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 金佶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联系人 : 陈 云卉 客服热 线:400-821-3999 公司网 站: tty.chinapnr.com (24) 深圳 富济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惠 恒集 团二 期418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惠 恒集 团二 期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 鹏宇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 :马 力佳 客服热 线:0755-83999907 公司网 站:www.jinqianwo.cn (25)上 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 限公 司( 仅代 销前 端)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 家嘴 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 宇 电


话: 021-2066595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9031 公司网 站:www.lufunds.com 融通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8 (26)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仅 代销 前端 )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1 号保 利国 际广 场 南塔 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 :黄 敏嫦 客服热 线:020-89629066 公司网 站:www.yingmi.cn (27)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 A 栋 201 室 ( 入住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道航 天科 技广 场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电话:0755-8946 0500 传真:0755-2167 4453 联系人 : 叶健 客服热 线:400-684-0500 公司网 站: www.ifastps.com.cn (28)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仅代 销前 端)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13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法人代 表: 李国 华 网址:www.psbc.com (29)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e世界A座1108 室 法人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北京汇 成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19-9059 ; 网址:www.fundzone.cn (30) 上海 万得 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33 号11楼B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福 山路33 号8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廷富 电话:021-5132 7185 传真:021-5071 0161 联系人 : 姜 吉灵 客服热 线:400-821-0203 (31) 上海 中正 达广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2815号30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2815号302 室 法定 代表 人: 黄欣 电 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融通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9 联系人 :戴 珉微 客服热 线:400-6767-523 公司网 站:www.zzwealth.cn (32)大 泰金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222 号南 京奥 体中 心 现代 五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何 庭宇 电话:021-20324153 (33)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仅 代销 前端)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 街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技术 开发 区科 创十 一 街18 号京 东集 团总 部A 做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超 电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真:010-89188000 联系人 : 徐 伯宇 客服热 线:95518 公司网 站:jr.jd.com (34) 深圳 前海 凯恩 斯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前 海深 港合作区 前湾 一路1号A栋201 室(入 驻深 圳市前 海商 务秘书 有 限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19号金 润大 厦23A 法定代 表人 :高 锋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联系人 :廖 苑兰 客服热 线:4008048688 公司网 站:www.keynesasset.com (35)天 津国 美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一 大街79号MSDC1-28层28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霄云路26号鹏 润大 厦B座9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东华


电话:010-59287984


传真:010-59287825


联系人 : 郭 宝亮


客服热 线: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36) 北京 虹点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仅代 销前 端)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2 号 裙房2层222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2 号 裙房2层22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胡 伟 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联系人 :葛 亮 客服热 线:400-618-0707 融通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20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37)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仅 代销 前端)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街2号4 层401-1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技术 开发 区科 创十 一街18 号 京东 集团 总部A做17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超 电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真:010-89188000 联系人 : 徐 伯宇 客服热 线:95518 公司网 站:jr.jd.com


(38)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电话: (021 )62580818 联系人 : 钟 伟镇 客服热 线:400-8888-666 (39)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周 雪晴 电话: (010 )60838995 客服热 线:0755-23835888 (40)新 时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田 芳芳 电话: (010 )83561072 客服热 线:400-6989-898 (41)华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区 天鹅 湖 路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 (0551)65161821 联系人 :樊 忠亚 客服电 话:96518 (42)第 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 东省 深圳 市福 田 区福 华一路 115 号 投行 大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电话: (0755)25831754 联系人 :李 若晨 客服热 线:4008881888 (43)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深圳 路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人代 表: 杨宝 林 联系人 : 孙 秋月 融通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21 电话: (0532)85023924 客服电 话:95548 (44) 太平 洋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云 南省 昆明 市青 年路 389 号 志远 大厦 18 层 法人代 表: 李长 伟 联系人 : 马焮 电话:010-88321613 客服电 话:0871-68898130 (45)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989 号 世纪 商贸 广场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电话: (021 )33389888 联系人 :李 玉婷 客服热 线: 95523 或4008895523 (46)申 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 南路358 号大 成国 际大厦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许 建平 联系人 :李 玉婷 电话:010-88085858 (47)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电话:021- 53519888-6220 联系人 :邵 珍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48)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 东省 济南 市经 七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21-20315290


联系人 :许曼 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49)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电话: (010 )63080994 联系人 :尹 旭航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50)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新华 路 特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 (021 )68751860 客服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融通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22 (51)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树财 联系人 :付 静雅 电话: (0431)8200625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000686 (52)国 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88 号江 信国 际金融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俞 驰 电话: (0791)86283080 客服电 话:400822211 (53)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 庆市 江北 区桥 北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余维 佳 电话:023-63786141 联系人 : 周青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54) 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朝 外 大街 甲六 号万 通中心D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联系人 :尚 瑾 客服电 话:4008188866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金 , 并 及时公 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厦13、14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厦13、14层 邮政编 码:518053 法定代 表人 :高峰 电话: (0755)26948075 联系人 :杜 嘉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 广东 嘉得 信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东 路中 民时 代广 场A 座 20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东 路中 民时 代广 场A 座 201 法定代 表人 :闵 齐双 联系人 : 尹 小胜 经办律 师: 闵齐 双


刘少华


尹小 胜


崔卫 群 电话: (0755)33382888 (总机 ) (0755)33033096(直 线) 13480989076 传真: (0755)33033086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融通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23 住所: 上 海市 湖滨路 202 号 普 华永 道中心 11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湖滨路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俞伟 敏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陈玲 、 俞伟敏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2015 年5 月29 日证 监许 可[2015]1063 号文 准予 注册 募集。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按基 金份 额面值 发售 ,每 基金 份额 面值为 人民 币1.00 元。 本 基 金募 集期为 2015 年4 月27 日至2015 年 5 月 15 日。 本基金 募集期 共募集 3,964,088,729.27 份 基金 份额, 有 效认 购户 数为 44,382 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合 同已 于2015 年6 月29 日生 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连续 二十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二 百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五 千万 元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六十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并提出 解决 方案 , 如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合 同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 决。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与转换 一、申购、赎回与转 换场所 本基金 的申购 、 赎 回与 转换 将通 过销 售机 构进 行。 具体的 销售 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招 募说明 书或 其他 相关 公告 中列明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予以 公告 。 基金投资者应 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换 。 二、申购、赎回与转 换 的 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 深圳证 券交 易 所的 正常 交 易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时除 外。 开 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招 募说 明书或 相关 公告 中载 明。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开始日 及 业务 办理 时间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自 2015 年 7 月 30 日起 开放 申购 、 赎回业 务。 本 基 金已于 2015 年 7 月 30 日及 后续 公 告的 相关 日期 起, 开放 通过 直销 机构 及部 分 代理 销售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与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 具 体详 情请查 看公 司 网站或 相关 公告 。 融通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24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或 者赎回或 者转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基金转换的原则 1、 “ 未 知价 ” 原则 , 即 基金 转换价 格以 受理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转 出及 转入 基金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采 用份 额转 换的 方式 , 即基金 转换 以份 额申 请; 3、 基金 转换 无基 金份 额持有时间 限制 ; 4、基金 转换转 出的基 金在 申请日有 权益 ,确认 日开 始无权益 ;基 金转换 转入 的基金 在 申请日 无权 益, 确认 日开 始记权 益; 5、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 时间自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被 确认之 日起 重新 开始 计算 ; 6、 在 发生 基金 转换 时, 转 出基金 必须 为允 许赎 回状 态, 转入 基金 必须为 允许 申购状 态 ; 7、在发 生限制 申购或 巨额 赎回的情 况下 ,所涉 及到 的基金转 换按 比例确 认。 如果发 生 连续巨 额赎 回, 基金 转换 不顺延 ; 8、由于 前端费 用和后 端费 用的费率 结构 差异较 大, 因此,本 基金 的转换 只允 许在缴 纳 前端认 购 (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份额 之间 或者 缴纳 后端 认购 (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份 额之间 进行 。 不能将 缴纳 前端 认购 (申 购) 费 用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缴纳 后端 认购 (申 购) 费 用的基 金份 额, 或将缴 纳后 端认 购(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缴纳前 端认 购( 申购 )费 用的基 金 份 额 ; 9、基 金转 换收 取适 当的 基 金转换 费和 补差 费; 10、转 换费 :按 转出 基金 正常赎 回时 的赎 回费 率收 取费用 ; 11、 补 差费 : 转 出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 或认 购费 率) 高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或认 购费 率 ) 时, 补差 费为 0; 转出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或 认购 费率) 低于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或 认 购费率 )时 ,按 申购 费率 (或认 购费 率) 的差 额收 取补差 费; 12、 基 金补 差费 的收 取以 该基金 份额 曾经 有过 的最 高申 ( 认) 购费 率为 基础 计算, 累计 不超过 最高 认购 (申 购) 费率与 最低 认购 (申 购) 费率的 差额 ; 13、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 在 新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的申请 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换 的申 请。 2、申购 、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购 成 立; 注 册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申 购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 赎回 成立 ;注 册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回生 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在 发生 巨融通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25 额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3、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申请的 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 赎回 与转换 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赎 回 或转换 的申请 日(T 日) , 在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登 记机构 在 T+1 日 内对 该交易 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 有效申 请, 投资 人可 在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到 销售网 点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 若 申购 不成功 , 则申 购款项 退还 给投资 人 。 投 资 者应及 时向 销售 机构 或以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申 购与 赎回 的成 交情 况。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于申请 的受 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生 效,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 接 收到 该申 请。 申请 的 确认 以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 六、申购、赎回与转 换 的 注册登记 投资者 申购 或转 换入 基金 成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为 投资 者登 记权 益并办 理 注册登 记手 续。 投资者 赎回 或转 换出 基金 成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扣 除权益 的 注册登 记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 不得 实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并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 前3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七、申购、赎回与转 换 的 数量限制 1 、投资者 通过代销机 构和直销 机构网上 直销申购本基金 ,单笔最 低申购金额(含 申购 费)为10元 ,各 销售 机构 对申购 限额 及交 易级 差有 规定的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业务规 则为 准 。 通过直 销机 构直 销网 点申 购本基 金, 单笔 最低 申购 金额 ( 含申 购费 ) 为10万元 , 追加 申购 单 笔最低 金额 (含 申购 费) 为10万元 。 2 、投资者 可将其持有 的全部或 部分基金 份额赎回或转换 ,本基金 不设最低赎回、 转换 份额和 最低 持有 份额 限制 。 3、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调整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调整 前 的2个 工作日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公告 。 4 、申购或 转换入份额 及余额的 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 或转换入 有效份额为按实 际确 认的申 购或 转换 入金 额在 扣除相 应的 费用 后 , 以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并保留 小数 点 后两位 ,小 数点 两位 以后 的部分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5 、赎回或 转换出金额 的处理方 式:本基 金的赎回或转换 出金额按 实际确认的有效 赎回 或转换 出份 额乘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计算 结果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小数 点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财 产。 6、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八、申购、赎回与转 换 的 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 费率 (1)本基 金对申购设 置级差费 率,同时 区分普通客户申 购和通过 直销柜台前端申 购的 养老金 客户 。 上述养老金客户包括 基本 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 的养 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 其投 资运营收 益形成 的补 充养 老基 金等, 具 体包 括: 1)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 2) 可以 投资 基金 的地 方社会 保 障基 金; 3)企 业年 金单 一计 划以 及 集合计 划; 4)企 业年 金理 事会 委托 的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计 划。 融通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26 如将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 本公 司将 在招 募说 明书更 新 时或发 布临 时公 告将 其纳 入养老 金客 户范 围, 并按 规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普通客 户指 除直 销柜 台申 购的养 老金 客户 以外 的其 他客户 。 投资者 可选 择在 申购 本基 金或赎 回本 基金 时交 纳申 购费用。 投资 人选 择在 申 购时交 纳的 称为前 端申 购费 用, 投资 人选择 在赎 回时 交纳 的称 为后端 申购 费用 。 如 果投 资者多 次申 购本 基金, 申购 费适 用单 笔申 购金额 所对 应的 费率 。 普通客 户前 端申 购的 具体 费率如 下表 : 申购金 额(M) 前端申 购费 率 M<100 万元 1.50% 100 万元 ≤M<200 万元 1.00% 200 万元 ≤M<500 万元 0.50% M≥500 万元 单笔 1000 元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柜 台前端 申购 本基 金份 额的 养老金 客户 的申 购费 为每 笔100 元。 投资者 后端 申购 的具 体费 率如下 表: 持有期 限(T) 后端申 购费 率 T<1 年 1.8% 1 年≤T<2 年 1.35% 2 年≤T<3 年 0.9% 3 年≤T<4 年 0.45% 4 年≤T 0 注:1 年指365 天 (2)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用由 申购基金 份额 的投资 者承 担,不列 入基 金财产 ,主 要用于 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3) 基金 管理 人对 部分 基 金持有 人费 用的 减免 不构 成对其 他投 资者 的同 等义 务。 2、 本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基金申 购采 用金 额申 购的 方式。 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购 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 (1) 投资 者选 取前 端费 用 方式申 购的 ,前 端费 用类 别下的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或: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固 定申 购费 金额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基 金份额 净值 (2) 投资 者选 取后 端费 用 方式申 购的 ,后 端费 用类 别下的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T 日基 金 份额 净值 例 1 : 某投 资者 (普 通客 户) 投资 100,000 元申 购本基 金,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份 额 净值 为 1.050 元且 该笔 申购 按照 100% 比例 全部 予以 确认 ,如其 选择 交纳 前端 申购 费用, 其对 应 申 购 费率为 1.50%, 则可 得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0/(1+1.50%) =98,522.17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 额=9,8522.17/1.050=93,830.64 份 即 : 投资 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对应 前端 申购费 率 为 1.5%,假 设申购 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050 元, 则可得 到93,830.64 份基 金份额 。 例2: 某养 老金 客户 通过 直销 柜 台投资 100,000 元申 购本基 金, 如其 选择 交纳 前端申 购 费用, 则申 购费 用为100 元,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050 元且 该笔 申购按 照 100% 比例全 部予 以确 认, 则其 可得到 的申 购份 额计 算如 下: 融通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27 净申购 金额 =100,000-100 =99,900 元 申购份 额=99,900/1.050 =95,142.86 份 即:养 老金 客户 通过 直销 柜台投 资100,000 元申 购本 基 金, 对应 前端 申购 费为 100 元, 假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050 元, 则可 得到95,142.86 份基 金份 额。 例3: 某投 资者 投资 10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 假设 申购 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50 元且 该笔申购 按照 100% 比例全 部予以确 认, 如其选 择交 纳后端申 购费 用,则 其可 得到的申 购份 额为: 申购份 额=100,000/1.050 =95,238.10 份 即: 投 资者 投资10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选择 交纳 后端申 购费 用, 则可 得到95,238.10 份基金 份额 。 3、 赎回 费率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随 赎回 基金份 额持 有期 限的 增加 而递减 , 同时 区分 普通 客户 赎回和 通 过直销 柜台 赎回 的养 老金 客户。 上述养老金客户包括 基本 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 的养 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 其投 资运营收 益形成 的补 充养 老基 金等 ,包括 : 1)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 2) 可以 投资 基金 的地 方社会 保 障基 金; 3)企 业年 金单 一计 划以 及 集合计 划; 如将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将 发布临 时 公告将 其纳 入养 老金 客户 范围, 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时对其 进行 更新 , 并 按规 定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普通客 户指 除通 过直 销柜 台赎回 的养 老金 客户 以外 的其他 客户 。具体 费率 如下 : 持有期 限(N) 赎回费 率 N<7 日 1.50% 7 日≤N<30 日 0.75% 30 日≤N<1 年 0.50% 1 年≤N<2 年 0.25% 2 年≤N 0











注:1 年指365 天 养老金 客户 特定 赎回 费率 如下: 持有时 间 原赎回 费计 入基 金财 产的比 例 特定赎 回费 折扣 (即在 原赎 回费 率的 基础上 优惠 程度 ) 特定赎 回费 计入 基 金财产 的比 例 30 天以 内 100% 0% 100% 30 天-90 天 75% 25% 100% 90 天-180 天 50% 50% 100% 180 天以 上 25% 75% 100% 融通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28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投 资人 收取 1.5% 的赎 回费, 对持 续持 有期 长于 7 日 (含 )但 少于 30 日 的投 资人 收取 0.75%的 赎回 费, 并将 上述 赎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持 续持 有 期 长于 30 日( 含) 但少于 3 个 月的 投资 人收取 0.5%的 赎回 费, 并将 赎回 费总 额的 75% 计入 基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期 长于 3 个月 但少 于 6 个月 的投资 人收 取 0.5%的赎 回费 , 并将 赎回 费总额的 50%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持 续持 有期 长于 6 个月的 投资 人, 应当 将赎 回费总 额的25% 计入基 金财 产。 就赎 回费 的计算 而言 ,3 个 月指 90 日,6 个 月指 180 日,1 年指 365 日,2 年指730 日, 以此 类推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 并最 迟应 于新 的费率 或 收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4、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 式, 赎回价 格 以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1)投 资者在 认购( 或申 购)本基 金时 选择前 端费 用方式的 ,则 赎回金 额计 算方法 如 下: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用 例4:假 定 T 日本 基金 的基金 份 额净 值为 1.213 元, 某投资 者 ( 普通 客户) 赎回 100,000 份选择 缴纳 前端 认购 费用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期 限 为 100 天, 对应 的赎回 费率 为 0.5%,则 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 =100,000×1.213 =121,300.00 元 赎回费 用=121,300.00×0.5%=606.50 元 净赎回 金额 =121,300.00 -606.50=120,693.50 元 即: 该 投 资者 (普 通客 户) 赎回本 基金 100,000 份 基金份 额, 份额 持有 期限100 天 ,假 设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213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净 赎回 金额为 120,693.50 元。 例5:假 定 T 日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213 元, 某养老 金客 户赎 回100,000 份 选择 缴纳前 端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期限 为30 天, 对应的 赎回 费率 为0.375% ,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 =100,000×1.213 =121,300 元 赎回费 用=121,300 ×0.375%=454.88 元 净赎回 金额 =121,300-454.88=120,845.12 元 即:该 养老 金客 户赎 回本 基金 100,000 份 基金 份额 ,份额 持有 期限30 天, 假设 赎 回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213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120,845.12 元。 (2) 投资 者在 认购 本基 金 时选择 交纳 后端 认购 费用 ,则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后端认 购费 用= 赎回 份额 ×最小 值 (认 购日基 金份 额净值 , 赎回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 × 对 应的后 端认 购费 率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后端 认购 费用 -赎 回费 用 例6:假 定 T 日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213 元, 投资者 赎 回 100,000 份选 择缴纳 后 端认购 费用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期为1.5 年, 对应 的后 端认 购 费率 为 1.20%, 赎 回费率 为0.25%,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 =100,000×1.213 =121,300 元 后端认 购费 用=100,000 ×1.000 ×1.20%=1200 元 融通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29 赎回费 用=121,300 ×0.25% =303.25 元 净赎回 金额 =121,300-1200 -303.25 =119,796.75 元 即: 投资 者赎 回本基 金100,000 份 基金 份额 , 份 额持有 期限 1.5 年, 假 设赎 回当 日 基金 份 额 净值是 1.213 元, 则其 可 得到 的净 赎回 金额为119,796.75 元。 (3) 如果 投资 者在 申购 时 选择交 纳后 端申 购费 用, 则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后端申 购费 用= 赎回 份额 ×最小 值 (申 购日基 金份 额净值 , 赎回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 × 对 应的后 端申 购费 率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后端 申购 费用 -赎 回费 用 例7: 某投 资者 选择 以后 端 收费方 式申 请申 购, 经确 认, 获 得后 端费 用类 别下 的基金 份 额 100,000 份 ,申购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1.213 元。1.5 年后该 投资人申请赎 回 100,000 份, 赎回 当日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值为1.400 元, 该笔 赎回 扣除 的赎 回费用 、后 端 申购费 用和 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算 如下 : 赎回总 金额 =100,000×1.400 =140,000 元 后端申 购费 用=100,000 ×1.213 ×1.35%=1637.55 元 赎回费 用=140,000 ×0.25%=350 元 净赎回 金额 =140,000-1637.55 -350=138,012.45 元 即: 投资 者赎 回本基 金100,000 份 基金 份额 , 份 额持有 期限 1.5 年, 假 设申 购当 日 基金 份额净值是 1.213 元,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 赎回金额为 138,012.45 元。 5、 转换 费率 (1)基 金转 换费 用包 括转换 费 和补 差费 ; (2)转 换费 :按 转出 基金正 常 赎回 时的 赎回 费率 收取 费 用; (3) 对 于缴 纳前 端认 购 ( 申购) 费用的 基金 份额, 转出基 金的 申购 ( 或认 购 ) 费率高 于 转入基 金的 申购 (或 认购 ) 费率 时, 补差 费为0; 转 出基金 的申 购 ( 或认 购) 费率低 于转 入 基金的 申购 (或 认购 )费 率时, 按申 购( 或认 购) 费率的 差额 收取 补差 费; (4) 对 于缴 纳后 端认 购 ( 申购) 费用的 基金 份额, 在基金 转换 时, 不 收取 补 差费; 对 于 缴纳后 端认 购 ( 申购 ) 费 用的基 金份 额, 在基 金转 换至货 币型 基金 时, 补差 费按照 转出 基金 正常赎 回时 的后 端费 用收 取; (5) 基金 补差费 的收 取以 该基金 份额 曾经 有过 的最 高申 ( 认) 购费 率为 基础 计算, 累计 不超过 最高 认购 (申 购) 费率与 最低 认购 (申 购) 费率的 差额 ; 目前参与 本基 金的转 换业 务的其他 开放 式基金 的费 率详见各 相关 基金最 新招 募说明书 或 公告的 约定 。 6、转换 份额 的计 算 转换份 额计 算方 法如 下: 转换金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换费 =转 换金 额× 转换 费率 补差费 =[ (转 换金 额- 转 换费)/(1 +补 差费 率)] ×补差 费率 转入份 数= (转 换金 额- 转换费 -补 差费 )/ 转 入基金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1)转 入情 况的 计算 例:投 资者 转换1万份 基金X至 本基 金, 则其 可得 到转换 入 的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为: 基金X 转出 份额10,000份; 基金X 转 换申 请日 份额 净值(NAV ) 1.20元; 融通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30 本基金 的份 额净 值(NAV ) 1.000 元; 假设基 金X 转 换至 本基 金基金 份 额的 转换 费率0.3%, 补差费 率为0.2% ; 转换金 额=10,000×1.20 =12,000元; 转换费 =12,000 ×0.3%=36 元; 补差费 =[ (12,000 -36 )/(1+0.2% )] ×0.2%=23.88元; 转入份 数= (12,000 -36 -23.88)/1=11,940.12 份。 即投资 者转换 1 万 份基金X 至 本基 金, 获得 本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为 11,940.12 份。 注:由 于转 换基 金所 对应 的费率 不相 同, 上述 示例 仅作参 考。 (2)转 出情 况的 计算 例:投 资者 转换1万份 本基金 至 基金X , 则其 可得 到的转 换 入的 基金X 份额 为: 本基金 转出 份额10,000份; 基金X 转 换申 请日 份额 净值(NAV ) 1.20元; 本基金 的份 额净 值(NAV ) 1.000 元; 假设本 基金 转换 至基 金X 的转 换 费率0.5%,补 差费 率为0.2% ; 转换金 额=10,000×1=10,000元 ; 转换费 =10,000 ×0.5%=50 元; 补差费 =[ (10,000 -50 )/(1+0.2% )] ×0.2%=19.86元; 转入基 金X 的 份数 =(10,000-50 -19.86 )/1.20=8,275.12份。 即投资 者转换 1 万份 本基 金至基 金X ,获得 基金 X 份 额为 8,275.12 份。 注:由 于转 换基 金所 对应 的费率 不相 同, 上述 示例 仅作参 考。 7、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公式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3 位, 小数 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 的 收益或 损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每 个交 易日的 次日, 通过网 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交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公式 如下 :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的基 金 资产 净值/T 日基 金份额 的 总额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8、申购 或转 换入 份 额 、余额 的 处理 方式 申购或 转换 入的 有效 份额 为按实 际确 认的 申购 或转 换入金 额在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后 , 净 申 购或转 换入 金额 除以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有 效份 额单位 为份 , 上 述计 算结 果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 点后 2 位,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9、赎 回或 转换 出金 额的 处 理方式 赎回或转换出金额为 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或 转换 出份额乘以当日基金 份额 净值并扣 除相应 的费 用 , 赎回 或转 换出金 额单 位为 元。 上述 计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 保留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10、申 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 担,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11、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金 份额 时收取。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25% 应归 基金 财产, 其余 用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手 续 费 。 12、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在基 金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 并 最迟 应于新 的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13、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不 违背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情形 下根 据市场 情 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特定地 域范 围 、 特定 行业 、 特 定职 业的 投资者 以及 以特定 交易 方 式融通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31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等 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 资者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 在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相 关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相关 手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 购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法 正 常运 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 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金 份额 数 的比 例达到 或者 超过 基金 份额 总数 的 50% , 或者 有可 能导 致 投资 者变 相规 避前述 50%比例 要求 的情形 时。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 上述第 1、2 、3、5、7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 介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投 资人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 券 / 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接受 某笔 或某 些赎 回申请 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 回 金额。 若出 现 上述第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公 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转 换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当转出 基金 暂停 赎回 , 或 转入基 金暂 停申 购时 , 基 金管理 人暂 停接 受基 金投 资者的 转换 申请; 当转 入基 金拒 绝申 购时, 基金 管理 人拒 绝接 受基金 投资 者的 转换 申请 。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融通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32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 直到 全 部赎 回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暂 停赎 回: 连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 可暂停接 受基 金的赎 回申 请;已经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介上 进行 公告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 的 其他 方式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 回或转 换 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回 或转换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或转 换情 况的 , 基 金管 理人当 日应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在规 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或 转换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1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 或转 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2 个工作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等媒 介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 回或转 换的 公告 , 并在 重新 开始办理 申购 或赎 回或 转换 的 开放 日公 告最近 1 个工 作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4、 如果 发生 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2 周( 含 2 周) , 暂 停期 间,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2 周至 少 重复 刊登暂 停公 告1 次。 暂停 结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或 转换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依 照 《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等 媒介上 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或转换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或转 换日 公告最 近1 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上 述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他销 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务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融通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3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本 基 金已于 2015 年7 月30 日起 , 开放通 过直 销机 构 及部分 代理 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金 的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 详情请 查看 公司 网站 或相 关公告 。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 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梳 理新 能源 产业 发展 所带来 的投 资机 会, 投资 于相关 优质 上市 公司 , 并 结合积 极的 大类资 产配 置, 谋求 基金 资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含中 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股指 期货、 权证等 权益 类金融 工具, 债券等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债 、 金融 债、 央行票 据、 企 业债、 公司 债、 可转 换公 司 债券( 含可分 离交易 可转 债)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中 期票据 、短期 融资券 、超 短期融 资券、 资 产 支持 证券、 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等) 以及 法律法 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 资的 其他 金 融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0%-95%,其 余 资产 投资 于债 券、货 币 市场工 具、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基 金持 有全部权 证的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 ;在 扣除股指 期货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金 后, 现金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 券的 比例合 计不 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本基金投 资于 新能源 相关 上市 公司 的证 券资产 合计 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资 产 的80% 。 三、投资策略 1、 大类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的资 产配 置策 略主 要是通 过对 宏观 经济 周期 运行规 律的 研究 , 基于 定量 与定性 相 结合的 宏观 及市 场分 析, 确定组 合中 股票 、 债 券、 货币市 场工 具及 其他 金融 工具的 比例 , 规 避系统 性风 险。 在 资 产配 置中, 本基 金主要 考 虑宏 观经 济指 标, 包括PMI 水 平、GDP 增长 率、M2 增长 率 及趋势 、PPI 、CPI 、 利 率 水平与 变化 趋势 、 宏 观经 济政策 等, 来判 断经 济周 期目前 的位 置以 及未来 将发 展的 方向 。 2、 股票 投资 策略 (1) 新能 源产 业的 界定 本基金 对新 能源 产业 的界 定如下 :


A. 核 能 :指 核能 发电及 相关 配套产 业; B. 太阳能 :包 括光 伏发 电、 光热发 电、 光化 学发 电、 光感应 发电 和光 生物 发电 等; C. 风能: 指风 能发 电及 相关 配套产 业; D. 生物质 能: 将生 物质 能量 转化 为 燃料; E. 智能电 网: 指电 网智 能化 及相关 配套 产业 ; F. 新 能 源汽 车: 包括 混合 动力汽 车 (HEV)、纯 电 动 汽 车( EV ) 和 燃料 电池 电动 汽车 (FCEV ) 及其配 套的 电池 产业 ; 融通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34 G. 海上风 电及 相关 配套 设备 , 如 风电 安装 平台 设备 , 海上风 电安 装工 程服 务等 相关业 务; H. 光伏、 核电、 风电、 新能 源电池 的材 料研 发相 关公 司, 如 部分化 工和 有色 金 属类上 市公司 ; I. 清 洁 煤利 用, 天 然气、 煤层 气、 清洁 煤气、 煤化 工、 页岩 气、 页 岩油 等油 气资 源 开 采设备 制造 与服 务; J. 新能源 电站 工程 服务 ,电 站运营 等相 关公 司, 如涉 及新能 源业 务的 大型 发电 集团 、 现金充 裕的 高速 公路 类公 司等; K. 余热余 压发 电相 关行 业上 市公司 ; L. 污水处 理与 运营 、大 气污 染防治 、固 废处 理与 运营 、环境 监测 设备 的生 产与 服 务 ; M. 节能设 备制 造、 合同 能源 管理及 服务 等; N. 新能源 环保 相关 优势 行业 : 主要集 中在 第三 产业 如高 端装备 制造 与服 务、 节能 建 筑、 环保建 材、 化工 低碳 新材 料、 有 色金 属中 废金 属资 源化回 收利 用、 金融 地产 行业向 低碳的 转型 和支 持、 现代 农业如 渔光 互补 等; 此外 ,信息 与技 术服 务、 商业 旅游 、 食品饮 料、 商贸 零售 、纺 织服装 、轻 工制 造、 家电 等行业 与低 碳的 融合 也在 此 列 。 未来如 果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更适 当的新能源产 业划分标准 ,基金管理人 有权视情况 对 新能源 产业 的界 定方 法进 行调整 变更 并及 时公 告。 (2) 本基 金结 合定量 和定 性分析 , 通 过对 上市 公司 基本面 状况 分析 、 财 务分 析和股 票 估值分 析的 三层 分析 来逐 级优选 股票 , 在确 定新 能源 上市公 司范 畴的 基础 上 , 发 掘技术 领先 、 竞争壁 垒明 显 、 具 有长 期可 持续增 长模 式并 且估 值水 平相对 合理 的优 质上 市公 司进行 组合式 投资。 A. 上市 公司 基本 面状 况分析


具体分 析而 言, 行业 地位 方面, 选择 在产 业链 上有 稳固地 位, 行业 壁垒 高的 上市公 司; 技 术 研发 方面, 通 过对 公司 产 品和 研发 团队 的判 断, 选择 有竞 争优 势, 符合新 能 源技 术发 展 趋势的 公司 ; 公 司治 理结 构方面 , 选 择管 理层 优秀, 公司治 理结 构规 范, 有清 晰的竞 争战 略, 人员激 励到 位的 公司 。 B. 上市 公司 财务 状况 分析 本基金 的财务分析偏 重于公司的 成长性分析。 本基金通过 对财务报告提 供的信息, 系 统性的 分析 企业 的经 营情 况, 重 点关 注上 市公 司的 盈利能 力、 经营 效率 , 业 务成长 能力 、 持 续经营 能力 、 资金杠 杆水 平以及 现金 流管 理水 平, 对公司 做出 综合 分析 和评 价, 预测 公司 未 来的盈 利能 力, 挑选 出有 优良财 务状 况的 上市 公司 股票。 C. 上市 公司 股票 估值 分析 本基金 将采 用多 种指 标对 股票进 行估 值分 析。 包括 盈利性 指标 (市 盈率 、市 销率等 ) 、 增长性 指标 ( 销售收 入增 长率 , 净 利润 增长率 等 ) 以及其 他指 标对 公司 股票 进行多 方面 的评 估。 本基 金同 时将公 司市 值与行 业竞 争对 手、 未来 市场成 长空 间进 行多 维度 对比 。 基 于以 上 的综合 评估 , 确 定本 基金 的重点 备选 投资 对象 , 从 中选择 最具 有投 资吸 引力 的股票 构建 投资 组合。 3、 债券投 资策 略 在债券 投资 上, 我们 贯彻 “自上 而下 ”的 策略 ,采 用三级 资产 配置 的流 程。 (1)久 期管 理 根据对利率趋势的判断以及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确定各类债券组合的组合久期策 略。 (2)类 属配 置与 组合 优化 根据品 种特点及市场 特征,将市 场划分为企业 债、银行间 国债、银行间 金融债、可 转融通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35 换债券 、 央 行票 据、 交易 所国债 六个 子市 场。 在对 几个市 场之 间的 相对 风险 、 收益 (等 价税 后收益 )进 行综 合分 析后 确定各 类别 债券 资产 的配 置。具 体而 言考 虑市 场的 流动性 和容 量 、 市场的 信用 状况 、各 市场 的风险 收益 水平 、税 收选 择等因 素。 (3)通 过因 素分 析决 定个券 选 择


从收益 率曲线偏离度 、绝对和相 对价值分析、 信用分析、 公司研究等角 度精选有投 资 价值的 投资 品种 。 本基 金财 产力求 通过 绝对 和相 对定 价模型 对市 场上 所有 债券 品种进 行投 资 价值评 估, 从中 选择 暂时 被市场 低估 或估 值合 理的 投资品 种。


本基金 重点关注:期 限相同或相 近品种中,相 对收益率水 平较高的券种 ;到期期限 、 收益率 水平 相近 的品 种中 , 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券种 ; 同 等到 期期 限和收 益率 水平的 品种 , 优 先选择 高票 息券 种; 预期 流动性 将得 到较 大改 善的 券种 ; 公 司成 长性良 好的 可转债 品种 ; 转 债条款 优厚 、防 守性 能较 好的可 转债 品种 。 (4)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投资策 略 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是 在中国境内 以非公开方式 发行和转让 ,约定在一定 期限还本付 息 的公司 债券 。 由于其 非公 开性及 条款 可协 商性 , 普 遍具有 较高 收益 。 本 基金 将深入 研究 发 行 人资信 及公 司运 营情 况, 合理合 规合 格地 进行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本基 金在投 资过 程中 密切监 控债 券信 用等 级或 发行人 信用 等级 变化 情况 ,尽力 规避 风险 ,并 获取 超额收 益。 (5)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略 基金管 理人本着风险 可控和优化 组合风险收益 的原则,投 资于资产支持 证券,以期 获 得稳定 的收 益。 坚持 价值 投资理 念, 综合 考虑 信用 等级、 债券 期限 结构 、 分 散化投 资、 行业 分布等 因素 , 制定相 应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计 划。 根据信 用 风险、 利 率风 险和 流 动性 风险变 化、把 握市 场交 易机 会, 积极调 整投 资策 略。 4、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权 证看作 是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 其 投资 原则 为优化 基金 资产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 本 基金将在 权证 理论 定价 模型 的 基础 上, 综合 考虑 权证 标 的证 券的 基本 面趋 势、 权 证的 市场 供 求关系 以及 交易 制度 设计 等多种 因素 , 对 权证 进行 合理定 价。 本基 金权 证主 要投资 策略 为低 成本避 险和 合理 杠杆 操作 。 5、 金融 衍生 工具 投资 策略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本基金 可基 于谨 慎原 则运 用股指 期货 等相 关金 融衍 生工具 对 基金投 资组 合进 行管 理, 以套期 保值 为目 的, 对冲 系统性 风险 和某 些特 殊情 况下的 流动 性风 险, 提 高投 资效 率。 本基 金主要 采用 流动 性好 、 交 易活跃 的衍 生品 合约 , 通 过多头 或空 头套 期保值 等策 略进 行套 期保 值操作 。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金 资 产的0-95% ,本 基金 投资于新 能源 相关 上市 公司 的 证券 资产合 计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产 的80% ; (2)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保 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 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融通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36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用 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14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5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 得展期; (16) 本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总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 (17 ) 本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基金 管理人 应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 金 托管人 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比例 , 根 据比 例进 行投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防范流 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操 作风 险等 各种风 险; (18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


(19)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之 和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95%;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 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 、 权证 、资 产支 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20)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有 的股 票总市 值的 20% ;


(21)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22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不 包括平 仓 )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23)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 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或 者 提供 担保 ; 融通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37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出 资; (5)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证 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6)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 管 人的 同意, 并 按法 律法 规 予以 披露。 重 大关 联交 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 审议, 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 管理人董事 会应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 审 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 中证内 地新 能源 主题 指数 收益率 ×50%+中债 综合 (全 价) 指数 收益率 ×50% 选择该 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理由 主 要如 下: 1、 作为 专业 指数 提供 商提 供的指 数, 中证 指数 公司 提供的 中证 系列 指数 体系 代表性 强, 具有一 定的 优势 和市 场影 响力; 中证 内地 新能 源主 题指数 代表 性强 , 综 合反 映了沪 深市 中新 能源产 业公 司的 整体 表现 。 2、中债 综合( 全价) 指数 能够较好 的反 映债券 市场 变动的全 貌, 适合作 为本 基金债 券 投资的 比较 基准 。 如果指 数编 制单 位停 止计 算编制 这些 指数 或更 改指 数名称 , 本基 金可 以在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时 公告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业 绩基 准时 , 经 与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一 致, 本 基金 可以在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后变更业绩比 较基准并及 时公告,而无 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预期收 益风 险水 平高 于债 券型基 金与 货币 市场 基金 , 低于 股票 型基金 ,属 于中 等预 期收 益和预 期风 险水 平的 投资 品种。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与 增 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 告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建设 银 行根据 基 金合 同规 定, 于2017年8 月3日 复核 了本 报告 中的投 资 组合报 告等 内容 ,保 证复 核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7年3月31日, 本报告 中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1 、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870,268,248.63 69.99 其中: 股票


870,268,248.63 69.99 融通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38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67,524,754.23 29.56 8 其他资 产


5,713,659.97 0.46 9 合计





1,243,506,662.83





100.00





2 、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36,808,200.00 3.00 C 制造业 382,838,677.28 31.20 D 电 力 、 热 力、燃气 及水 生产 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4,997,432.50 0.41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43,353,122.34 19.83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31,314.89 0.01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82,501,950.00 6.72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3,858,500.00 1.13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14,400,856.08 1.17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52,338,468.82 4.26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39,039,726.72 3.18 S 综合 - - 合计 870,268,248.63 70.92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02640 跨境通 7,250,000 121,655,000.00 9.91 2 300365 恒华科 技 2,200,052 82,501,950.00 6.72 3 601933 永辉超 市 14,716,700 80,941,850.00 6.60 4 002311 海大集 团 4,000,000 66,120,000.00 5.39 5 600114 东睦股 份 3,494,708 62,904,744.00 5.13 6 300203 聚光科 技 1,650,013 48,856,884.93 3.98 融通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39 7 603588 高能环 境 1,400,030 42,658,914.10 3.48 8 300144 宋城演 艺 1,999,986 39,039,726.72 3.18 9 601899 紫金矿 业 10,890,000 36,808,200.00 3.00 10 000630 铜陵有 色 11,000,000 34,870,000.00 2.84 4、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 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9.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的 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9.2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的 投资 政策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未 投资 股 指期 货。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的 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0.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 资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10.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 投资的 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0.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 资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11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1.1 本 基金 投资的 前十名 证券的发 行主 体报告 期内 没有被监 管部 门立案 调查 ,或在 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





11.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 十名股 票未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备选 股票 库。





11.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790,067.0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755,741.23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02,836.41 5 应收申 购款 1,065,015.31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713,659.97





11.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融通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40 11.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2640 跨境通 121,655,000.00 9.91 重大事 项停牌 十、基金的业绩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为2015 年6 月29 日, 基金 业绩 截 至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基 金合 同生效 以来 各阶 段基 金投 资业绩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的比 较如 下表 所示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 年 6 月 29 日至2015 年12 月31 日 5.80% 2.25% -4.19% 1.63% 9.99% 0.62% 2016 年度 3.59% 1.66% -11.40% 1.00% 14.99% 0.66%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基 金款项 以 及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融通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41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 衍生 工具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 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投资 品种 ,按如 下原 则进 行 估值 : 1、对存 在活跃 市场的 投资 品种,如 估值 日有市 价的 ,采用市 价确 定公允 价值 ;估值 日 无市价 , 但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且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价 格的 重 大事件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市价确 定公 允价 值。 2、对存 在活跃 市场的 投资 品种,如 估值 日无市 价, 且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了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等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3、当投 资品种 不存在 活跃 市场,采 用市 场参与 者普 遍认同, 或被 以往市 场实 际交易 价 格验证 的估 值技 术, 确定 投资品 种的 公允 价值 。 4、在不 违背上 述公允 价值 确定原则 的前 提下, 本基 金可以采 用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 相关数 据。 5、如有 充足理 由认为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中小 企业私 募债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如 使用的估 值技 术难以 确定 和计量 其 公允价 值的 , 按 成本 估值 。 如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最 新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 最新 规定 估值。 7、交易 所上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估 值;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8、存 在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监管部 门有 相关 规范 且适 用于本 基金 的, 从其 规定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 计 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3 位 以内( 含第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融通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42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 损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给 予赔 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 ;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处 理 的方 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时, 基 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4)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认 定 的其 它情 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 管人融通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43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5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由 于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及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现 错误 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10% , 若 《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 可 不进 行收 益分配 ; 2、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 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 行再 投资;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 金分红;


3、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分 配 权;


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在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酌 情调 整以上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 此项 调整 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应 于变更 实施 日前 在指定 媒介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 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融通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44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费用 ; 6、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7、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8、 证券 账户 开户 费用 、银行 账 户维 护费 用;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5%年费率 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H=E×1.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与基金 管 理 人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 动 在月初 5 个工 作日 内、 按照 指定 的帐 户 路径 进行 资 金支 付, 基 金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费用 自动 扣划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对 ,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 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E×0.25%÷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与基金 管 理 人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在 月 初 5 个工 作日 内、 按照 指定 的帐 户 路径 进行 资 金支 付, 基 金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 休息 日或 不可 抗力 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费用自 动扣 划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数 据 不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解 决。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3-9 项 费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 费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等 费率 , 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调 低基 金融通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45 管理费 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等费率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2 日前 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至 少 一种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基 金 会计 责任 方;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 《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媒介和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 站” )等 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测 ;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融通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46 如同时 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保 证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 两种文 本发 生歧义 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与 转换 安排 、 基金 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服 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融通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47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不 编 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 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 日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 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止 《基 金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资 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年 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涉 及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业 务、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者 仲裁 ;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 期支 付;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融通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48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相 关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后两 个交易 日内 ,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介 披露所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名称 、数 量、 期限 、收益 率等 信息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季度报 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书 ( 更 新)等 文件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十一 )投 资股 指期 货相 关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 等文件 中披 露股 指期 货交 易情况 , 包 括投 资政 策、 持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标 等, 并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目 标等 。 (十二 )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相关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季 度报 告 中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末按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10 名资 产支 持证券 明 细。 (十三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等公 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 券 市场 价格 受到 经济 因素 、 政 治因 素、 投资 心理和 交 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 导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政策 风险。 因国 家宏 观 政策 ( 如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行 业政 策、 地 区发 展政策 等)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 运行的周 期性 变化, 证券 市场的收 益水 平也呈 周期 性变化 。融通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49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与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和收 益率 的变动 。利 率直接 影 响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和利润 。 基金 投资于 债券 和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 上 市公 司经营 风险 。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务状 况、 市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 人 员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 益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5、 购 买力 风险。 基金 的利 润将主 要通 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而现 金可 能因 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二、管理风险 基金管 理风 险指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的 风险 , 主 要包 括管 理风险 、 交 易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运 营风险 及道 德风 险。 (1)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经验、 判断 、 决 策、 技 能 等主观 因素 的限制 而影 响其 对信 息的 占有以 及对 经济 形势 、 证 券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或者 由于基 金数 量模 型设计 不当 或实 施差 错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偏离 业绩 基准从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对主 要业 务 人员如 基金 经理 的依 赖也 可能产 生管 理风 险。 (2)交 易风 险 由于交 易权 限或 业务 流程 设置不 当导 致交 易执 行流 程不畅 通 , 交 易指 令的 执行 产生偏 差 或错误 , 或 者由 于故 意或 重大过 失未 能及 时准 确执 行交易 指令 , 事 后也 未能 及时通 知相 关人 员或部 门, 导致 基金 利益 的直接 损失 。 (3)流 动性 风险 在市场 或者 个股 流动 性不 足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能无 法迅 速、 低成 本地 调整基 金投 资组合 , 从而 对基金 收益 造成不 利影 响 。 由于 开放 式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基 金必须 保持 一 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要 求, 在 管理 现金 头寸 时, 有 可能存 在现 金不 足的 风险 或现金 过多 所 导致的 收益 下降 风险 。 (4)运 营风 险 由于运 营系 统、 网络 系统、 计算机 或交 易软 件等 发生 技术故 障或 瘫痪 等情 况而 无法正 常 完成基 金的 申购 、 赎 回、 注册登 记、 清算 交收 等指 令而产 生的 操作 风险 , 或 者由于 操作 过程 效率低 下或 人为 疏忽 和错 误而产 生的 操作 风险 。 三、本基金特定风险


1 、 本基 金为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存在 大类资 产配 置风 险, 有可 能因为 受 到 经济周 期、 市场 环境 或管 理人能 力等 因素 的影 响, 导致基 金的 大类 资产 配置 比例偏 离最 优化 水平, 给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绩效带 来风 险。 2、本基 金资产 中股票 部分 重点投资 于新 能源相 关行 业的上市 公司 ,因此 在具 体投资 管 理中可 能面 临目 标行 业股 票所具 有的 特定 风险 , 或者 目标行 业股 票的 业绩 表现 不一定 领先 于 市场平 均水 平的 风险 。 3、本基 金投资 于中小 企业 私募债券 ,可 能存在 信用 风险与流 动性 风险。 首先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发行 人可 能由 于规模 小、 经营 历史 短、 业绩不 稳定 、 内 部治 理规 范性不 够、 信息 透明度低等因 素导致其不 能履行还本付 息的责任而 使预期收益与 实际收益发 生偏离的可 能 性, 从而 使基 金投资 收益 下降 。 基 金可 通过多 样化 投资来 分散 这种 非系 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 规避发 行人 信用 风险 。其 次,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由 于其转 让方 式及 其投 资持 有人数 的限 制 , 存在变 现困 难或 无法 在适 当或期 望时 变现 引起 损失 的可能 性, 从而 导致 流动 性风险 。 融通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50 4、本 基金 可投 资于 股指 期 货,股 指期 货作 为一 种金 融衍生 品, 主要 存在 以下 风险: (1)市 场风 险: 是指 由于股 指 期货 价格 变动 而给 投资 者 带来 的风 险。 (2)流 动性 风险 :是 指由于股指 期货 合约 无法 及时 变现所 带来 的风 险。 (3) 基差 风险 : 是指 股指期 货 合约 价格 和指 数价 格之 间 的价 格差 的波 动所 造成 的 风险。 (4)保 证金风 险:是 指由 于无法及 时筹 措资金 满足 建立或者 维持 股指期 货合 约头寸 所 要求的 保证 金而 带来 的风 险。 (5)信 用风 险: 是指 期货经 纪 公司 违约 而产 生损 失的 风 险。 (6)操 作风险 :是指 由于 内部流程 的不 完善, 业务 人员出现 差错 或者疏 漏, 或者系 统 出现故 障等 原因 造成 损失 的风险 。 以上所 述因 素可 能会 给本 基金投 资带 来特 殊交 易风 险。 四、其他风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因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 制 度建设 、人 员配 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不完 善而 产生 的风险 ; 3、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不 可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从 而带 来风 险; 7、 其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合 同约定 应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 项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可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自完 成备 案手续 后方 可执行 , 自决议 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终 止;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 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 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立 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融通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51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按下列 顺序 清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 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 集资 金;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融通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52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以诚 实信 用、 谨慎勤 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的 监 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 金报 告; (11) 严格按 照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融通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53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融通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54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基 金 投资 者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的 行为 即视 为对 《基 金 合同》 的承 认 和接 受, 基金 投资 者自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取得 的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余 基 金财 产; (3)依 法转 让或 申请 赎回其 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露 的 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 作;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金 合 同》 ; (2)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了 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及 时 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融通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55 (4)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有 权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并 表决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等 的投 票 权。 本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暂未 设 日常 机构, 在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的 前提下 ,可 增设 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依 据法律法 规要 求提高 该等 报酬标 准 的除外 ;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合 并 ;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范 围 或策 略;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程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 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金 托 管费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基 金 费用 的收 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开的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融通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56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未 设立日常 机构 的,基 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 基 金托 管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并自 出具书 面决 定 之 日起六 十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未 设立日 常机 构的 , 代 表基 金份额 百分 之十 以上 (含 百分之 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百分 之十以 上( 含百 分之 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六十 日内召 开。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设 立日常机 构的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或者 代表 基金份 额 百分之 十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当 向该日 常机 构 提出书 面提 议。 该日常 机构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 该 日常机 构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六 十日 内召 开; 该日常 机构 决定 不召 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代 表基 金 份 额百分 之十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按 照未 设立 日常 机构 的相关 规定 执 行。 6、代表 基金份 额百分 之十 以上(含 百分 之十)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就同一 事项 要求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日 常机构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 独或 合计代 表基 金份额 百分 之十 以上 (含 百分之 十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 召 集, 并 至少 提前 三十 日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日常 机构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 得阻碍 、 干 扰。 7、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点 和 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议 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益 登记 日;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及 联 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的 文 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他 事 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融通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57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 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 讯开 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 监管 机关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 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场开 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 分之 一) 。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上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 人可 以在原 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基金份 额的 持 有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公 布 相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 对书 面表 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取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 分之 一) ;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上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 人可 以在原 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基金份 额的 持 有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 (4) 上 述 第(3)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融通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58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 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 之 一 以上 ( 含二 分 之一) 通 过 方为 有效; 除 下列第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 人中选举两名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 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中选 举三名基金 份融通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59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日常 机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行 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日 常机构 、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九) 本部 分关 于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 件、 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条件 等 内容,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如法 律法 规修 改导 致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直接 对该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或 调整 ,无 需召 开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执行方式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 符 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12 次,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10% , 若 《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 可 不进 行收 益分配 ; 2、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 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 行再 投资;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 金分红;


3、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分 配 权;


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二)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 作日 。 融通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60 (四)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6、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7、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8、 证券 账户 开户 费用 、银行 账 户维 护费 用; 9、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 金 合同 》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5%年费率 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H=E×1.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与基金 管 理 人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在 月 初5 个工 作日 内、 按照 指定 的帐 户 路径 进行 资 金支 付, 基 金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费用 自动 扣划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对 ,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 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E×0.25%÷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与基金 管 理 人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在 月 初5 个工 作日 内、 按照 指定 的帐 户 路径 进行 资 金支 付, 基 金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 休息 日或 不可 抗力 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费用自 动扣 划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数 据 不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解 决。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第 3-9 项费 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 费用 的项 目。 融通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61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等 费率 , 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调 低基 金 管理费 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等费率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2 日前 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至 少 一种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 范围 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含中 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股指 期货、 权证等 权益 类金融 工具, 债券等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债 、 金融 债、 央行票 据、 企 业债、 公司 债、 可转 换公 司 债券 ( 含可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中期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期 融资 券、 资 产 支持 证券、 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等) 以及 法律法 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 资的 其他 金 融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0%-95%,其 余 资产 投资 于债 券、货 币 市场工 具、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基 金持 有全部权 证的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 ;在 扣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 后,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的比 例合 计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本基 金投 资于新 能源 相关 上市 公司 的证券 资产 合计 不低 于非 现金基 金资 产 的80% 。 (二) 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金 资 产的0-95% ,本基 金投资于新 能源 相关 上市 公司 的 证券 资产合 计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产 的80% ; (2)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保 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 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融通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62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用 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14 ) 基金 财产 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本基 金 所申 报的 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5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 得展期; (16)本 基金的 基金 资产 总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 (17 ) 本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基金 管理人 应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 金 托管人 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比例 , 根 据比 例进 行投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防范流 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操 作风 险等 各种风 险; (18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


(19)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之 和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95%;其 中 ,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 权证 、资 产支 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20)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有 的股 票总市 值的 20% ;


(21)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22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不 包括平 仓 )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23)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限制 。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 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或 者 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融通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63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 管 人的 同意, 并 按法 律法 规 予以 披露。 重 大关 联交 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 审议, 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 管理人董事 会应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 审 查。 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 衍生 工具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 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三)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投资 品种 ,按如 下原 则进 行估 值 : 1、对存 在活跃 市场的 投资 品种,如 估值 日有市 价的 ,采用市 价确 定公允 价值 ;估值 日 无市价 , 但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且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价 格的 重 大事件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市价确 定公 允价 值。 2、对存 在活跃 市场的 投资 品种,如 估值 日无市 价, 且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了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等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3、当投 资品种 不存在 活跃 市场,采 用市 场参与 者普 遍认同, 或被 以往市 场实 际交易 价 格验证 的估 值技 术, 确定 投资品 种的 公允 价值 。 4、本 基金 可以 采用 第三 方 估值机 构按 照上 述公 允价 值确定 原则 提供 的估 值价 格数据 。 5、如有 充足理 由认为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中小 企业私 募债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如 使用的估 值技 术难以 确定 和计量 其 公允价 值的 , 按 成本 估值 。 如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最 新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 最新 规定 估值。 7、交易 所上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估 值;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8、存 在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监管部 门有 相关 规范 的, 从其规 定。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 计 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融通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64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3 位 以内 (含 第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 值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 损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给 予赔 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的 范围 内对 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 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处 理 的方 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错 误偏 差达 到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融通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65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4)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认 定 的其 它情 形。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金 托 管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按 估值 方法的 第 5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 值错 误处理 ;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由 于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及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现 错误 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表决 生效 后方可 执行 ,自决 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终 止;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 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立 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和 分 配。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融通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66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偿 :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八)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生 的或 与 《基 金 合同 》 有关 的一 切争议 , 如 经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 进 行仲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 并对各方 当事 人具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 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 城汉唐 大 厦13 、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 厦13 、14 层 邮政编 码:518053 法定代 表人 :高峰 成立日 期:2001 年5 月2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2001]8 号 融通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67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25 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银 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 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金 投资 风格或 证券选 择标准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按照基 金托 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以便 基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对基 金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基 金合 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存 在疑 义的事 项进 行 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含中 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股指 期货、 权证等 权益 类金融 工具, 债券等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债 、 金融 债、 央行票 据、 企 业债、 公司 债、 可转 换公 司 债券( 含可分 离交易 可转 债)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中 期票据 、短期 融资券 、超 短期融 资券、 资 产 支持 证券、 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等) 以及 法律法 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 资的 其他 金 融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 组 合比 例 为: 股票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0%-95%,其 余 资产 投资 于债 券、货 币 市场工 具、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基 金持 有全部权 证的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 ;在 扣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 后,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的比 例合 计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本基 金投 资于新 能源 相关 上市 公司 的证券 资产 合计 不低 于非 现金基 金资 产 的80%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1)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金 资 产的比例为 0%–95% ;本基 金投资 于新 能源 相关 行 业的 证券资 产合 计不 低于 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80% ; (2)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保 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融通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68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 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4)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3%;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6)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10 %; (7)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8)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9)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级 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11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2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 得展期; (13) 本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总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 (14) 本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通受 限证 券, 其公 允价 值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 ; ; (15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 货 合约 价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16)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95% ; 其中 ,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 券) 、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押 式回 购) 等; (1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有 的股 票总市 值的 20% ;


(18)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19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不 包括平 仓 )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2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 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期 货投 资之前 , 应 与基 金托 管人、 期货公 司三 方一 同就 股指 期货的 开 户、清 算、 估值 、交 收等 事宜另 行签 署协 议。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议 第十 五条第 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通 过事 后监 督方 式进 行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融通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69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销 期内 承 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 大关 联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 管 人的 同意, 并 按法 律法 规 予以 披露。 重 大关 联交 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 审议, 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 管理人董事 会应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 审 查。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 慎重 选择的 、 本基 金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间 债券 市 场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 单进行 交易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进 行更 新 , 新名单 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进 行结 算 。 如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式 的 , 应 向 基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 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前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 易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 证 券的 比例,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本 基金 投 资的 受限 证券 须为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 公 开发 行股 票 网下 配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 消息或 其他 原 因 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 本基 金不 投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 期不 明确的 证券 。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 券限 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 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 存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证 券。 本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应 保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 下,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相 关工 作的落 实 和协调 , 并确 保基 金托 管人 能够正 常查 询 。 因 基金 管理 人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券 登记 存 管问 题, 造成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本 基金 资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 及 因受 限证 券存 管直 接影响 本基 金 安全的 责任 及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基金 管理 人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应制 订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并 经其 董事 会批准 。 风 险处置 预案 应包 括但 不限 于因投 资受 限证 券需 要解 决的基 金投 资比 例限 制失 调、 基金 流动 性 困难以 及相 关损 失的 应对 解决措 施, 以及 有关 异常 情况的 处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首 次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相关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 极有效 的 措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 效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 问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 或市场 发生 剧烈 变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 基金的 支付 结 算, 并承 担所 有损失 。 对 本基金 因投 资受 限证 券导 致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如因 基金 管理 人原 因导致 本基 金出 现损 失致 使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任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遭 受的 损失 。 3.本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 投资前 三个 工作 日向 基金 托管人 提融通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70 交有关 书面 资料 , 并 保证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 有关 资料真 实、 准确 、 完 整。 有 关资料 如有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调整 后的 资料 。上 述书 面资料 包括 但不 限于 : (1)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发行非 公 开发 行股 票的 批准 文件 。 (2)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有关发 行 数量 、发 行价 格、 锁定 期 等发 行资 料。 (3)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发行 人与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 司或 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服 务协 议。 (4)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价 格 、总 成本 、账 面价 值。 4.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本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后两 个交易 日内 ,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介 披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名 称、 数量 、 总 成本、 账面价 值, 以及 总成 本和 账面价 值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 期等信 息。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受限 证券 比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在合 理期 限内 未能 进行 及时调 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5.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1)本 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时 的 法律 法规 遵守 情况 。 (2)在 基金投 资受限 证券 管理工作 方面 有关制 度、 流动性风 险处 置预案 的建 立与完 善 情况。 (3)有 关比 例限 制的 执行情 况 。 (4)信 息披 露情 况。 6.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投 资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 六) 基金 投资 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券, 基金 管 理人 应根 据 审慎 原则, 制 定严 格的 投 资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和信 用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并经 董事 会批 准, 以 防范信 用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是否 符合 比例限 制进 行事 后监 督 , 如 发现异 常 情 况,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乙方 的监 督 和核 查。 基金因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导 致的 信用 风险 、流 动性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 如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 导致 基金出 现损 失致 使基 金托 管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 任的 , 基金管 理 人应 赔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 遭受 的损失 。 (七)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八)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 及投 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 反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的 规定, 应及时 以电 话提醒 或书面 提示等 方式 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书面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 期限内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九)基 金管 理人有 义务 配合和协 助基 金托管 人依 照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本托 管 协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正 , 或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十)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一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欺 诈等 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 有效 监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核 查,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托 管融通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71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二) 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 人擅自挪用基 金财产、未 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 、 未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本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 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改 正 。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 进 行复查 , 督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 于: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人 并改 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 人有重大违规 行为,应及 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 挠 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 督权, 或采 取 拖延、 欺 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 监督, 情节 严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 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 定保管基金 财产,如有特 殊情况双方 可 另行协 商解 决。 基金 托管 人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不得 自行 运用 、 处 分、 分 配本基 金的 任 何资产 (不 包含 基金 托管 人依据 中国 结算 公司 结算 数据完 成场 内交 易交 收、 托管资 产开 户银 行扣收 结算 费和 账户 维护 费等费 用) 。 6.对于 因为基金投资 产生的应收 资产,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 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除依 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 不得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金 财 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 及募 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 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应存 于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托管 人的营业机构 开立的“基 金 募集专 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基金 募集期满或基 金停止募集 时,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资,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 资报 告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若基 金募集期限届 满,未能达 到《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 件,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 办 理退款 等事 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 的开 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可以基 金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构开 立基金的银 行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 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基金 银行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在符 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 可以通过基 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融通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72 (四)基金证券账户 和结 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基 金开立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管 理和运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证券账 户开 户费 用的 归还 : 证券 账户 开户 费由 本托 管产品 承担 , 于 证券 账户 开立次 月第 七个工 作日 由托 管人 从本 托管产 品银 行存 款账 户中 直接扣 收 ; 若 因托 管产 品银 行存款 余额 不 足导致 证券 账户 开户 费无 法扣收 , 托 管人 顺延 至次 月第七 个工 作日 进行 扣收 ; 证券 账户 开立 后连续 六个 月内 , 因 本托 管产品 银行 存款 余额 一直 不足导 致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无法扣 收的 , 资 产管理 人有 义务 归还 托管 人垫付 的开 户费 用。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 算备付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 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 金、 结算 互保基 金、 交收 价差 资 金等 的收 取 按照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 订立 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债券托管专户 的开 设和管理 《基金 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申请 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中国 人民 银行 、 银 行间 市场 登 记结算 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在银行 间市 场登 记结 算机 构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 持 有人账 户和 资金 结算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同 代表 基金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回 购主 协议 。 (六)其他账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后 ,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 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其 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时 ,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人 协助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立有 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规 则使 用 并管理 。 2.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基金财产投资 的有 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 券、 银行 存款 开户 证实 书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也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 司/深 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业 中心的 代保 管库, 保管凭 证由基 金托 管人持 有。有 价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办 理 。 实 物证券 、 银 行定期 存款 证实 书等有 价凭 证的 购买 和转 让, 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双方 约定 办理 。 基 金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资 产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 关的 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 签署的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包括 但不限于基 金年度审计 合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重大 合同 签署 后及 时以 加 密方 式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限 为《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 算、复核与完成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金 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交易 日 闭市后 , 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算 , 精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融通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73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每个交 易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交 易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交易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二)基金资产估值 方法 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 衍生 工具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 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2.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投资 品种 ,按如 下原 则进 行估 值 : (1)对 存在活 跃市场 的投 资品种, 如估 值日有 市价 的,采用 市价 确定公 允价 值;估 值 日 无 市价, 但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且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 重大事 件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市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 (2)对 存在活 跃市场 的投 资品种, 如估 值日无 市价 ,且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 重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了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 价及重 大变 化等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 (3)当 投资品 种不存 在活 跃市场, 采用 市场参 与者 普遍认同 ,或 被以往 市场 实际交 易 价格验 证的 估值 技术 ,确 定投资 品种 的公 允价 值。 (4)在 不违背 上述公 允价 值确定原 则的 前提下 ,本 基金可以 采用 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 的相关数 据。 (5)如 有充足 理由认 为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6)中 小企业 私募债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如使用的 估值 技术难 以确 定和计 量 其公允 价值 的, 按成 本估 值。 如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最新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 定估值 。 (7)交 易所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 资产 支持 证券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8) 存在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监管 部门 有相 关规 范的 ,从其 规定 。 如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现 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 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出 具加 盖公 章的书 面说 明后 ,按 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3.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方 法的 第(5) 项进行 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 份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的处理方式 1.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发生 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 ,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 并 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25%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公 告 ;当发生净 值计 算错误 时,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处 理,由 此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基 金造成 损失的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2.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给基 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失 需要 进行 赔偿 时,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实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 责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 款进行 赔偿 : (1)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 ,与 本基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双 方融通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74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时 , 按 基金管 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2) 若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份额净 值已 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确 认后 公告, 而且 基金托 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错 且造 成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损 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和托 管费 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应 的 责 任 。 (3)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 和核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4) 由于 基金管 理人 提供的 信息错误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申购 或赎 回金额 等) ,进而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赔 付。 3.由于证 券/期 货交易 所及 登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有 关会 计制度 变化 或由于 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4.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 以 基金管 理 人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者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另有 通行做 法 ,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暂停估值与公 告基 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品 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资 人的 利 益, 已决 定延 迟估值 ; 如 果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属 于紧急 事故 的任 何情 况,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出 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 时; 4.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合 同》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基金账册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基金财务报表 与报 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1)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月度 报 表的 编制;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 之日 起1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基金季 度 报告 的编 制; 在 上半 年结 束 之日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 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两个 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不 编制 当期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2)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融通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75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基金管理人 应在编 制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之前 及时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 基准 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 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 得 无故 拒绝 或延 误提 供, 并保 证其 的真 实 性、 准确 性 和完 整性。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 终止 出现的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 止; 2.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务进 行 清理 和确 认; (3)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和变 现 ; (4)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并 公告 ; 融通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76 (7)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为6 个 月。 6.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7.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 依 据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 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8.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9.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二十一、基金份额持 有人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的 服务 。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容 , 基金 管 理 人 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要 服务 内 容如下: 一、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服 务


持有人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线 400-883-8088 (国 内免长 途话 费) 、0755-26948088 可 享有如 下服 务:


A、自 助语 音服 务: 提供7 ×24 小时 电话 自助 语音 服 务,可 进行 账户 查询 、基 金净值 、 信息定 制等 自助 服务 。


B、 人工 坐席 服 务: 提供 工作 日 人工 坐席 服务 (法 定节 假 日除 外) 。 持有 人可 以通 过 该热 线获得 业务 咨询 、账 户查 询、服 务投 诉及 建议 、信 息定制 、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二、 综合对 账单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综 合对 账单 服务 , 服务 形式 包括 网站 自助 查询、 电子 邮件账 单、 手机 短信 账单 、 客服 热线 查询 、 纸 质对 账单邮 寄等 。 其 中, 纸质 对账单 邮寄 仅限 给已定 制纸 质对 账单 的持 有人邮 寄。 三、 网站自 助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www.rtfund.com ) 为持 有人 提供 基金账 户 及交 易情 况查 询、 资料修 改 、 手机短 信和 电子 邮件 信息 定制等 自助 服务 , 提 供公 司 公告、 热点 问答、 市场 评述 等资讯 服务 。 同时, 网站 还设 有电 子邮 箱服务 (客 户服 务邮 箱:service@mail.rtfund.com)。 四、 网上交 易服 务


基金管理人提供开放式基金网上直销服务。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rtfund.com 可 以办 理 基金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换、 撤 单、 基金定 投、 分红方 式修 改、 账户资 料修 改、 交易 密码 修改、 交易 情况 查询 、积 分查询 和账 户信 息查 询等 各类业 务。 五、 客户投 诉建 议受 理服 务


持有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客服 热线 、 网 站、 电 子邮 件及信 函等 渠道 进行 投诉 或提出 建 议。 对 于工 作日 受理 的投 诉, 原 则上 当日 答复 , 当 日未能 答复 的, 我们 也会 在当日 将处 理进 展情况 及时 告知 持有 人。 六、 联系方 式 1、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热 线: 400-883-8088( 国内 免长 途电话 费) 、0755-26948088 融通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77 2、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互 联 网站 公司网 址:http://www.rtfund.com 电子信 箱:service@mail.rtfund.com 3、客 户服 务传 真:0755-26948079 4、 邮寄 地址: 深圳 市南 山 区华侨 城汉 唐大 厦13 楼融通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客 户服 务 中心 (邮编 :518053 ) 。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 事项 2016 年12 月30 日至 2017 年6 月 29 日发 布的 与本基 金 相关 的公 告: 序 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方 式 披露日 期 1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珠海华润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管理人网站 2017-06-16 2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通华财富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管理人网站 2017-06-14 3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管理人网站 2017-06-03 4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京乐融多源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管理人网站 2017-04-06 5 关于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参加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管理人网站 2017-03-31 6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管理人网站 2017-03-04 7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参加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购费率 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管理人网站 2017-02-20 8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天津国美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管理人网站 2017-01-06 9 关于融通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倾心回馈”基金定期定 额投 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管理人网站 2016-12-30 10 关于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参加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管理人网站 2016-12-30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其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代销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上 述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 予融通 新 能源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注册 的批 复; 融通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78 (二) 《融通 新能 源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 同》 ; (三) 《融通 新能 源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 议》 ; (四) 关于 融通 新能 源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它文 件。 上 述 备查 文件 存放 在本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办公 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投资者 可 在办 公 时间免 费查 阅, 也可 按工 本费购 买复 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