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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紫金零钱宝货币(004860)

华泰紫金零钱宝货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华泰紫金零钱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华泰紫金零钱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6 月 14 日证监许可[2017]907 号文准予注册的批复。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推荐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类别为货币市场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构为华泰证券(上
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募集对象为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本基金募集对象不包括特定的机构投资者。
5、本基金认购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网上直销发售。
6、本基金募集期自 2017 年 8 月 14 日至 2017 年 9 月 13 日(具体办理业务
时间见相关业务公告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咨询),如对认购时间做出调整,我
司将及时公告。
7、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须开立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
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8、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
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者其他障碍。
9、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首次认购
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追加认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投资
者通过直销网点首次认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追加认购
单笔金额不设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和调整直销机构最低认购金额。
10、直销网点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确实
接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确认结果为准。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
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 2017 年 8 月 9 日的《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
报》等报刊的《华泰紫金零钱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
(htamc.htsc.com.cn)。12、募集期内,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或者变更销售机构,敬请留意近期本
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3、投资人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或 400-889-5597(免长途话
费)或各销售机构咨询电话了解认购事宜。
14、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基金份额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5、风险提示
在投资本基金前,投资人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
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的市场风险,因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利率风险或负收益风
险,因债券和票据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信用风
险,因本产品相关技术、规则、操作等创新性造成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
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
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
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
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
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
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
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
积极管理风险等。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长期平均的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
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和债券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
16、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华泰紫金零钱宝货币市场基金
(二) 基金代码
基金代码:004860
(三) 基金类别和运作方式
本基金类别为货币市场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按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的价格发售。
(六) 发售对象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本基金募集对象不包括特定的机构投资者。
(七) 基金投资目标
在控制投资组合风险,保持相对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
基准的投资回报。
(八) 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在本基金的募集达到备案条件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可视募集情况提前结束募集。
(九) 销售机构与销售地点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点和网上直销平台。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十) 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适当延长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
期;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如发生此种情况,基金管理
人将会另行公告。另外,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也可以适当调
整。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网上直销平台发售。
(二) 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面向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募集对象不包括特定的机构投资者。
(三) 基金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四) 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 金额认购、份额确认” 的方式。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 1.00 元,认购价格为 1.00 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该笔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
生利息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 = (100,000+50)/1.00 = 100,050.00 份
认购份额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五) 募集期间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 认购限额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首次认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追加认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投资者通过直销网点首
次认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追加认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
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和调整直销机构最低认购金额。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申请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销。
  三、投资人开户
投资者通过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若已经在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立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
  
四、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1、本公司直销网点和网上直销平台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
2、受理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开户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日,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的开户申请视同下
一工作日的申请受理。
认购受理时间:认购期间 9:00 至 16:00。16:00 以后及周六、周日、节假
日的认购申请视同下一工作日的申请受理。
3、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人证等);
(2)填妥的《账户业务申请表》;
(3)银行卡或储蓄存折复印件加上个人签名。
(4)《一般风险揭示书》、《传真交易协议》、《投资者信息表》、《个
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评表》
(5)证明专业投资者所需的其他材料(如需)
  4、到直销网点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人证等);
(2)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3)填妥的《交易业务申请表》并签名。
(4)填妥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并签字
(5)《一般风险揭示书》(专业投资者免填)
5、认购资金的划拨
个人投资者在直销网点申请认购基金时不接受现金认购,办理认购前应将
足额资金以“ 支票结算” 或“ 电汇结算”方式通过银行汇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清算账户。
户名: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439068357540
投资人所填写的票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
并确保认购期间每日 16:00 前到账。投资人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直销网点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
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公司网上直销:个人投资者申请办理认购时按照公司网站相关指南进
行操作,无须提供书面材料。尚未开户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6、注意事项:
(1)一个投资人只能开立一个基金账户。
(2)投资人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 T+2 日后(包括 T+2 日,如遇非
工作日网点不办公则顺延)到办理开户网点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
服务中心、网上查询系统查询,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提交开户申请的还可通过网
上交易系统查询。
(3)投资人 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 T+2 日后(包括 T+2 日,如遇非
工作日网点不办公则顺延)到办理认购网点查询认购接受情况,或通过本公司
客户服务中心、网上查询系统查询。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到本公
司直销中心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查询系统查询,通过网上
交易系统提交认购申请的还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查询。
(4)投资人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5)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基金时不接受现金,投资人必须预先在用于认购
基金的银行卡(折)中存入足额的资金。
(6)个人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个人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五、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1、本公司直销网点受理机构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申请。
2、受理开户及认购时间:
开户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日,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的开户申请视同下
一工作日的申请受理。
认购受理时间:认购期间 9:00 至 16:00。16:00 以后及周六、周日、节假
日的认购申请视同下一工作日的申请受理。
3、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税务
登记证复印件(如有);
(2)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办人办理业务的授权委托书;
(3)法人、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身份证或军人证等);
(4)加盖预留印鉴的《业务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需公章确认);
(5)加盖单位公章的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
户申请表》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6)填妥的《账户申请表》、《投资者信息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
代表人私章及经办人签字;
(7)《传真交易协议》一式两份;
(8)《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一般风险揭示书》及其他
专业投资者证明材料。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人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
账户,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人在直销网点账户的户名一致。
4、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已填好的《交易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2)同城支票结算的,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受理回执” 复印件;异地电汇
结算的,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 电汇凭证回单” 复印件;
(3)前来办理认购申请的机构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填妥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并签字
(5)《一般风险揭示书》(专业投资者免填)
5、资金划拨: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资金以“支票结算” 或“电汇结算”方式通过银
行汇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清算账户。
户名: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439068357540
投资人所填写的票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
并确保在认购期间每日 16:00 前到账。投资人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
无效的,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直销网点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
不承担任何责任。
6、注意事项:
(1)一个投资人只能开立一个基金账户。
(2)投资人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 T+2 日到本公司查询确认结果,或
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查询系统查询。本公司将为投资人寄送确认书。
(3)投资人 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 T+2 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认购
接受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查询系统查询。认购份额确认结
果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网上查询系统查询。
(4)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机构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六、清算与交割
1、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七、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八、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 18 号 21 层
成立时间:2014 年 10 月 16 日
法定代表人:崔春
注册资本:26 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 号
(三)发售机构
名称: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 18 号 21 层
法定代表人:崔春
客服电话:4008895597
公司网站:htamc.htsc.com.cn
组织形式:有限公司
(四)登记机构
名称: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 18 号 21 层
法定代表人:崔春
电话:(021)28972112
传真:(021)28972120
联系人:朱鸣
(六)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七)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王国蓓
联系电话:(010)85085000
传真电话:(010)85185111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张楠
联系人:张楠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XXX 月 XXX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