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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债券(004859)

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债券: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 人: 泰 康资产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上 海浦东发 展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2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7 四、 基金财产保管...................................................................................................... 7 五、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0 六、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3 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8 八、 基金收益分配.................................................................................................... 22 九、 信息披露............................................................................................................ 23 十、 托管费用............................................................................................................ 25 十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25 十二、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26 十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6 十四、 禁止行为........................................................................................................ 28 十五、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29 十六、 违约责任........................................................................................................ 31 十七、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31 十八、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和文本........................................................................ 32 十九、 其他事项........................................................................................................ 32 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 泰 康年年 红纯债一 年定期 开放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 金管 理人: 泰康 资产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828-838 号26F07、F08 室 法定代表人: 段国圣 成立时间:2006 年 2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保监会保监发改[2006]69 号 基金管理资格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18 号 注册资本:10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存续期间: 五十年 基 金托 管人: 上海 浦东发 展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成立日期:1992 年10 月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96.53 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目 的 、原则 和解释 (一) 依据 本协议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运 作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销 售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 务管 理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 第7 号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与 格式 〉 》 、 《 泰 康年 年 红纯债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合同 》 )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 制定 。 (二) 目的 本协议 的目 的是 明确 基金 托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之间 在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投资 运作、 净值 计算、 收益 分配 、 信 息披 露及相 互监 督等 有关 事宜 中的权 利、 义务 及职 责, 确保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三) 原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分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 的原则 ,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协 议。 ( 四) 解释 除非本 协议 另有 约定 ,本 协议所 有术 语与 《基 金合 同》的 相应 术语 具有 相同 含义。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主 要为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债 券资 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国 债、 央 行票 据、 地方 政府 债 、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 司债 、 次级 债、 可转 换债 券、 可 交换债 券、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的纯 债部 分、 中 期票 据、 证券 公司 短期公 司债 券、 短期 融资 券、 超 短期 融资 券、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等) 、资产 支持证 券、债 券回 购、银 行存款 (包括 协议 存款、 定期存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款、通 知存款 和其他 银行 存款) 、 同业存 单 等 货币市 场工具 、国债 期货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比例 进行 监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80% , 在每次 开放 期前 一个 月 、 开放期 及 开放期 结束 后一 个月 的期 间内 , 应 开放 期流动 性需 要, 为保 护持 有人利 益 , 基金投 资不 受上 述比例 限制 。 在开放 期内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 除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 有 的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5 %; 在 封闭 期内, 本基 金 不受上 述 5%的 限制 ,但每 个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 国债 期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应保 持不低 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金 。 如果法 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变更 投资品种的投 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 程 序后, 可以 调整 上述 投资 品种的 投资 比例 。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基金 投资 其他 投 资 品种 的,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纳入投 资范 围。 具体 投资 比例限 制按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规 和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执行。


(2)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制 :


1 )本 基金 持有 的债 券资 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80% 。 但在 每次 开放 期前 一 个月、 开放期 及开 放期 结束 后一 个月 的 期间 内 , 应开 放期 流动性 需要 , 为保护 持有 人利益 , 基金 投 资不受 上述 比例 限制 ; 2 ) 在 开放 期内,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本基 金 持有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在 封闭期 内, 本 基金不受 上述 5%的 限制, 但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国债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金 后, 应保持 不低 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的 现金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5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6 )本 基 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7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8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9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 持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 投资标 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0 )本 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 的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得 展期 ; 11 )本 基金 投资 于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的市 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2 )开 放期 内, 本基 金总 资产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总资 产 不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的200% ; 13 )本 基金 投资 国债 期货 应当遵 守下 列限 制: i.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持有的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债券总 市值 的 30%; ii.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债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市 值和买 入 、 卖出国 债期货 合约价 值,合 计( 轧差计 算)应 当符合 本基 金投资 范围中 关于债 券资 产的投 资比例 , 即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80% , 但在每 次开 放期 前一 个月 、 开放 期及 开放 期结 束后 一个月 的期 间 内,基 金投 资不 受上 述比 例限制 ; iii.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易(不 包括 平仓) 的国 债期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14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比例 限制 。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指 标的 监督义 务 , 仅 限于 监督 由基 金管理 人 管 理且 由基金 托 管人 托 管的全 部公 募基 金及 基金 专户产 品是 否符 合上 述比 例限制 。 《基 金法 》 及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的,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则本 基金 不 受上述 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不须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除投资 资产 配置 外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投资 的监 督和 检查自 本托 管协 议生 效之 日起 开 始。 (3)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 投资比 例调 整期 限 因证券/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 券发行 人 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证监 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外。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前 2 个工 作 日正式 向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基金托 管人 发函 说明 基金 可能的 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施 ,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 实施交 易监 督 。 (4)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部 门规章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本 托管 协议 生效 之 日起 开始 。 3.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关联 投资限 制进 行监督 。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 当 符合 基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策 略,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优 先的原 则, 防范利 益冲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履行 信息披 露义 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 有控 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 机构 有其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 其更新 , 并加 盖业 务章 并书 面提交 , 确保 关联 交易 名单 真实 、 完 整、 全面 。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保 管关联 交易 名单 , 名单 变更 后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在运 作中 严格遵 循了 监督 流程 , 基 金管理 人仍 违规 进行 关联 交易, 并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的,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责 任。 4.基金 托管 人 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基 金托管 人按以 下方 式对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的 资信风 险 控制措 施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其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交 易对 手库 , 交易 对手 库由银 行 间交易 会员 中财 务状 况较 好、 实力 雄厚 、 信 用等 级 高的交 易对 手组 成。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 时对 交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及 时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据 以对 基金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 (2) 基金 托管 人对 银行 间 交易市 场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按如 下约 定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对银 行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控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由 于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赔偿 责任 。 5.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金如 投资 银行 存款 ,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将存 款银行 的名 单及 时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时 对存 款银 行的名 单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 据此 对基 金投 资银 行存款 的交 易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 对手是 否符 合上 述名 单进 行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存 款银 行的资 信控 制, 并对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信用 风险 (包 括但不 限于 存款银 行的 信用 等级 、存 款银行 的支 付能 力等 )进 行评估 。 6.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 债券、 中期 票据的监 督责 任仅限 于依 据本协 议 第二条 第( 一) 款第 2 项 对投资 比例 和投 资限 制进 行事后 监督 ;除 此外 ,无 其它监 督责 任。 如发现 异常 情况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因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中期 票据 导致的 信用 风险 、 流 动性 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如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导 致基 金出 现损 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基金管理 人管 理的基 金在 投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 、中 期票据前 ,基 金管理 人须 根据法律 、 法规 、 监 管部 门的规 定 , 制定严 格的 关于 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 中期票 据的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管 理人在 此承 诺将 严格 执行 该风险 控制 制度 和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案 。 (二)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 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作 及其 他运作 违反《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等 有关 规定 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 及时核 对 ,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进行 解释或 举 证 。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基金 托管 人依照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对 基金业 务的 监督 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正 ,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 投资 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的上 述违规 失信 行为 给基 金财 产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7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 人是否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是否 分别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和 证券账 户 等 投资所 需账户 、 是否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是否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令 办理 清 算交收 、进 行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故 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 托管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纠 正 ,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同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 基金财产保管 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8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本 协议 规定安 全保 管托 管财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不得自 行运 用、处 分、分 配基金 的任 何财产 ( 基金 托管人 主动 扣收的 汇划费 除外) 。 基金 托管人 不对处 于自身 实际 控制 之外 的账 户及财 产承 担责 任。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为 托管的 基金 财产 开设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与基 金托 管人 的其 他业 务和其 他 基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 的 独立 核算 , 分 账管 理, 确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对于 因基 金认 (申 ) 购、 基金投 资过 程中 产生 的应 收财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托 管人处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责任 。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业 银行开 设的 基金认 购专户 。该账 户由 基金管 理人开 立并管 理。 基金募 集期满 , 募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集 金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规 定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验资完 成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的 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为基金 开立 的 资产托 管专 户中 , 并 确保 划入的 资金 与 验 资金 额相 一致。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有 效认购 资金 当日 以书面 形式 确认 资金 到账 情况, 并及 时将 资金 到账 凭证传 真给 基金 管理 人, 双方进 行账 务处 理。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三) 基金 资产 托管 专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其营 业机 构开 设资 产托 管专户 ,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合法合 规 的有效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托管 人的 相关 要求, 提供 开户 所需的 资料并 提供其 他必 要协助 。本基 金的资 产托 管专户 的预留 印鉴的 印章 由基金 托管人 、 刻制、 保管 和使 用本 基金 的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均 需通过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的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基 金的 资产托 管专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 除 因本 基金 业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9 务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以基 金名 义开 立的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资 产 托 管 专 户的 管 理 应 符合 《 人 民 币 银行 结 算 账 户管 理 办 法》 、 《 现金 管 理 暂行 条 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及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 基 金 托管 人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在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公 司上 海 分 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立 专门 的 证券账 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本基 金的 任何 证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任 何证 券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管理 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证券 账户 卡原件 。 基金托管 人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基金托 管人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 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 公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证 券 结算保 证金 等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的 规 定 和基 金 托 管 人 为履 行 结 算 参与 人 的 义 务所 制定的 业务 规则 执行 。 (五)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托 管和资 金结 算专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及市 场准 入备 案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符合监 管机 构要 求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 中国人 民银 行、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银行间 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司 的有 关规 定,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分别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银行 间市 场清 算所股 份有 限公 司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和资 金结算 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交易 的结算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 负责完 成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准入备 案。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 因业 务发 展而 需要 开立 的其它 账 户 , 可 以根 据 《基 金合同 》 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为 基金 开立 。 新 账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并 管理 。 2 、法 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0 (七)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账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 根据相 关 规 定, 就本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业务 签订 书面 协议 。 存款账 户必 须以 基金 名义 开立, 账户 名称 为基 金名 称, 存 款账 户开 户文 件上 加盖预 留印 鉴及基 金管 理人 公章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与存 款银 行签订 具体 存款 协议 , 明 确存款 的类 型、期 限、 利率 、金 额、 账号、 对账 方式 、支 取方 式、账 户管 理等 细则 。 为防范 特殊 情况 下的 流动 性风险 ,定 期存 款协 议中 应当约 定提 前支 取条 款。 基金所 投资 定期 存款 存续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与 存款 银行 建立 定期对 账 机制, 确保 基金 银行 存款 业务账 目及 核对 的真 实、 准确。 (八)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 入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 任公 司或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有 效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基 金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或保 管的 实物 证券 、银 行定期 存款 存单 对应 的财 产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九)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上。 对 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正 本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加盖 公章的 合同 传真 件或复 印件 ,未 经双 方协 商一致 ,合 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五、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 执行 基 金 管 理 人在 运 用 基金 财产 时 向 基 金托 管 人 发送 资金 划 拨 及 其他 款 项 付款 指令 , 基 金托管 人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合法合 规且 符合 本协 议相 关约定 的指 令 、 办 理基 金名 下的资 金往 来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1 等有关 事项 。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预留 印鉴 和被 授权 人签字 样本 。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指 令 授权通 知书 由基 金管 理人 的法定 代表 人或 其授 权代 理人签 署并 加盖 公章 , 若由 授权代 理人 签 署的, 还应 附上 法定 代表 人的授 权书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 授权 通知 当日 回函 或回电 向基 金管 理人确 认 。 划 款指令 授权 书无论 基金 成立 时或 后续 更新 , 都 需要 在原件 到达 后 方可 生效 。 划 款指令 授权 书原 件未 按时 送达基金 托 管人 的 ,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拒 绝执 行该 授权 书对应 的划 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授权 文件负 有保 密义 务,其 内容 不得 向授 权人 及相关 操作 人员 以外 的任 何人泄 露。 (二) 指令 的内 容 1 、指令 是指基 金管理 人在 运用基金 财产 时向基 金托 管人发送 的付 款指令 (含 赎回、 分 红付款 、 回购 到期付 款指 令等 ) 以 及其 它资金 划拨 的指令 等 , 证 券交易 所证 券投资 的资 金 结 算不需 要基 金管 理人 发送 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登记结 算公 司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的结 算 数据进 行资 金结 算。 2 、 基金 管理 人发 给基 金托 管人的 指令 应写 明付 款账 号、 付 款户 名、 开 户行 、 收 款账号 、 收款户 名、 开户 行、 款 项 事由、 支付 时间、 到账 时 间、 金 额、 账 户等, 加盖 预留印 鉴并 有被 授权人 签字 。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和执行 的时 间和 程序 指令由基金管理人用 传真 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 认过 的方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 基 金管 理人有 义务 在发 送指 令后 及时与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确 认, 因 基金 管理 人未能 及时与 基金托 管人 进行指 令确认, 致使 资金未 能及时 到账所 造成的 损失 ,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基 金托 管 人依照 “授 权通 知” 规 定的 方法确 认指 令有 效后 , 方 可 执行指 令。 基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法》 、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在 其合 法的经 营权限 和交易 权限 内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 金管 理人 在发 送指 令时, 应为 基金 托管 人留 出执行 指令 所必 需的时 间。 由 一般 划款 指 令 (不 含银行 间指 令、 定 期存款 指令、 非担 保交 收 指令、 新 股、 新 债、增 发等 申购 指令 )应 在 15 点 (指 令截 至时 间) 前提交 基金 托管 人, 如 基 金管理 人要求 当天某 一时 点到 账, 则指 令 需提前2 个工 作小 时(工 作 时间9 点至11 点30 分,13 点至17 点) 提交基金 托 管人 。 新债等 申购 指令 , 基 金管 理人 须 在申 购 前1 个 工作 日向基金 托 管人 发送 指令 , 如需 在申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2 购当日 下达 指令 , 基 金管 理人应为 基金 托 管人 留出 执行指 令所 必需 的时 间, 指令最 迟不 得晚 于上 午11 :00 点( 指令 截 至时间 )提 交基金 托 管人 。 如划款指 令中 给予基金 托 管人的划 拨时 间小 于 2 个 工作小时 或晚 于前述 指令 截至时 间 的,基金 托管 人应尽 力在 指定时 间内完 成资金 划拨, 但不承 担因时 间不足 导致 执行失 败的责 任。 基金管 理人 于当 天 16 :30 之后发 送划 款指 令的 ,基金 托管 人尽 力配 合执 行, 如未成 功 划款 基 金托 管人 不予 执行 ,由此 造成 的相 应损 失不 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管 理人 原因 造成 的指 令传输 不及 时、 未能 留出 足够划 款所 需时 间, 致使 资金未 能及 时到账 所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交 易结 束后 将同 业市 场债券 交易 成 交单加 盖 预 留印 鉴 后 及时 传真给 基金 托管 人并 电话 通知基金 托 管人 。 指令到 达基 金托 管人 后, 基金托 管人 应指 定专 人及 时对指 令的 要素 是否 齐全 、 印鉴 与被 授权人 是否 与预 留的 授权 文件内 容相 符进 行检 查 , 如 发现问 题或 有疑 问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并 有权 附注 相应 说明 后立即 将指 令退 还给 基金 管理人 ,要 求其 重新 下达 有效指 令。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下达指 令时 , 应 确保 相关 托管账 户有 足够 的资 金余 额, 对 基金 管理人 在没 有充 足资 金的 情况下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不予执 行, 并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因 为不 执行 该指令 而造 成损 失的 任何 责任。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同业 市场 国债交 易通 知单 加盖 预留 印鉴 后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 指令执 行完 毕后 , 基 金托 管人应 将执 行完 毕的 指令 回传给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授 权专人 接收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预先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其名 单,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商定 指令 发送 和接收 方式 。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 指令 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指令 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 权限 发送指令 及交割 信息错 误,指 令中 重要信 息模糊 不清或 不全, 指令违 反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及本 协议约 定等 。 基金托 管人 在履 行监 督职 能时 ,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 错误 , 有权拒 绝执 行, 并及 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确认 。如 需撤销 指令 ,基 金管 理人 应出具 书面 说明 ,并 加盖 预留印 鉴。 (五)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3 除本协 议另 有 约 定外 , 基金 托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 造成 未按照 或者 未及 时按 照基 金管理 人 发送的 符合 本协 议约 定的 、 按 照正 常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执行 , 给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 失的 ,应 负责赔 偿相 应的 直接 损失 。 (六) 更换 被授 权人 的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更换 被授 权人 员、 更 改或 终止 对被 授权 人员的 授权 范围 的, 必须 提前至 少一 个交易 日 , 使 用传 真或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书面确 认的 方式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加 盖 基金管 理人 公章 , 并 由法 定代表 人或 其授 权代 理人 签字的 被授 权人 变更 通知 , 同时 电话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变更通 知应 载明生 效时 间 , 并提 供新 的被授 权人 的签 字样 本。 基金托 管人 收 到 变更通 知当 日将 回函 书面 传真基 金管 理人 或通 过电 话向基 金管 理人 确认 。 授权 变更于 变更 通 知载明 的生效 时间起 生效 。若变 更通知 载明的 生效 时间早 于基金 托管人 收到 变更通 知时间 , 则授权 变更 于基 金托 管人 收到变 更通 知时 生效 。 被 授权人 变更 通知 生效 前, 基金托 管人 仍应 按原约 定执 行指 令,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否认 其效 力。 基金管 理人 在此 后三 日内 将被授 权人 变更 通知的 正本 送交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人员名 单 、 权 限有变 化时 , 未 能按 本协 议 约定及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并预留 新的 印鉴 和签 字样 本而导 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受损的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形式 的责 任。 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接受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的人 员, 应提前 通过 录音 电话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七) 其它 事项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下达 违法 、 违规或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和 本协议 约定 的指 令所 导致 的责任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执 行 基 金 管理 人 的 按 照 正常 交 易 程 序已 经 生 效 的 指令 对 基 金 财产 造 成 的 损失 不承担 赔偿 责任 。 六、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 选择 代理 证券 、期 货 买卖 的证 券经 营机 构 、 期货经 纪机 构 的 标准 和程 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 相关 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 度对 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 行考 察后确定 代理本 基金 证券 买卖 证券 经营机 构, 并承 担相 应责 任。 基 金管 理人 和被 选择 的证券 经营 机构 签订 交 易单 元 协 议 , 由 基金 管理人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并 在法定 信息 披露 公告 中披 露有关 内 容 。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 基金 起始 运作前 将基 金专 用 交 易单 元 号 、 佣 金费 率等 基本 信息 以及变 更 情况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并 将被 选中 证 券经营 机构 提供 的 《交 易单 元租用 协议 》 及时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确 保基金 托管 人申 请接 收结 算数据 。 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4 基金管理 人负 责选择 代理 本基金期 货交 易的期 货经 纪机构, 并与 其签订 期货 经纪合同 , 其他事 宜 根据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的 相关规 定执 行,若 无明确 规定的 ,可 参照有 关证券 买卖、 证券 经纪 机构 选择 的规则 执行 。 (二) 基金 投资 证券 后的 清算交 收安 排 1 、本基 金投资 于证券 发生 的所有场 内、 场外交 易的 资金清算 交割 ,全部 由基 金托管 人 负责办 理。 2 、本基 金投资 于场内 交易 的投资品 种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另行 签署托 管 银行证 券资 金结 算协 议。 3 、本 基金 投资 于非 担保 交 收的投 资品 种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遵守 基金 托管 人提 前以告 客 户书形 式提 供的 书面 通知 。 4 、银 行间 债券 券款 对付 结 算 银行间 上清 所划 款指 令和 成交通 知单 应尽量 在 结算 日 15 点 (指 令截 至时 间) 前提交 托 管人。 银行 间中 债登 划款 指令和 成交 通知 单应 尽量 在结算 日 15 :30 分( 指令 截至时 间) 前 提交基金 托 管人 。 如 划款 指令和 成交 通知 单晚 于前 述截至 时间 的, 托管 人应 尽力在 指定 时间 内完成 资金 划拨,但 不承 担 因时间 不足 导致 执行 失败 的责任 。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中 债登 、 上 清所 提供 的查询 功能 , 实 时跟 踪交 易结算 情况 、 证 券与 资 金到账 与余 额变 动情 况, 便于监 控结 算过 程, 做好 资金与 交易 匹配 的前 端控 制。 5 、定 期存款 投资 基金管 理 人 与 存 款 行签 订的 存 款 协 议 条 款 格 式应 在定 期 存 款 起 息 日 的 前一 个工 作 日 发 送给基金 托 管人 , 定 期存 款的划 款指 令及 存款 协议 盖章版 ( 传真 件或扫 描件 ) 尽 量在 起息 日 15 :00 (指 令截 至时 间) 前 提交基金 托 管人 。 如 定期 存款的 划款 指令 及存 款协 议盖章 版晚 于 前述截 至时间 的,托 管人 应尽力 在指定 时间内 完成 资金划 拨,但不 承担 因时间 不足导 致执行 失败的 责任 。 存款银 行无 法在 存入 17 点 前向托 管人 送达 存款 证实 书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 敦促 存款银 行 将存款 证实 扫描 件发 送至 基金托 管人 。 存 款证 实书 送达基金 托 管人 后,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保管 存款证 实书 原件 。 基金 托 管人仅 对存 款证 实书 进行 形式审 核 , 形 式审核 内容 为账户 名称 、 起 息日、 到期 日、 金额 、利 率。基金 托 管人 不对 存款 证实书 真实 性承 担审 核职 责。 基金管 理人 与存 款银 行签 订的存 款协 议, 应包 括: 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5 (1)存 款银行 为托管 资产 办理定期 存款 业务的 存款 账户开立 、资 金存入 和支 取提供 必 要的支 持和 高效 的结 算服 务; (2)存 款银行 为托管 资产 所投资的 定期 存款的 存款 证明文件 提供 上门服 务, 即:定 期 存款资 金到 账当 日, 存款 银行派 授权 代理 人将 “存 款证实 书” (以 下简 称 “证 实书” ) 妥 善送 至托管 人处。 “ 证实 书”移 交给基金 托管 人之前 ,因 “证实 书”丢 失、损 毁而 造成的 一切损 失由存 款银 行承 担。 (3)定 期存款 到期日 当日 或提前支 取日 当日, 存款 银行应派 授权 代理人 前往 托管人 处 提取 “ 证实 书” 。 “ 证实 书 ” 移交 给存 款行 授权 代理 人之后 , 因 “ 证实 书” 丢 失、 损 毁而 造成 的一切 损失 由存 款银 行承 担。 存款银行应至少提前 一个 工作日向基金托 管 人提 供对 前 述 授 权 代 理 人 办理 相关 事 务 的 书面授 权书 。授 权代 理人 提供上 门服 务时 ,应 出示 有效身 份证 或工 作证 。 (4)存 款银行 应保证 及时 支付存款 本金 和利息 ,于 支取当日 将本 息划付 至企 业年金 开 立在基金 托 管人 (上 海浦 东发展 银行 ) 处 的托 管账 户, 并 列明 账户 的开 户行 、 账号、 户名 、 大额支 付号 。 存 款银 行应 确认, 定期 存款 的本 息只 能划入 开立 在基金 托 管人 的相应 托管 账户 或经基金 托 管人 确认 的指 定账户 。 上 述指 定收 款账 户信息 如需 变更 , 必 须经 基金托 管人 书面 同意。 (5)存 款银行 应为定 期存 款业务提 供定 期对账 服务 。首次对 账应 不晚于 存款 资金存 入 后的一 个自 然月 。 除 首次 对账外 , 对 账频 率不 少于 每年一 次。 存款 银行 应配 合托管 人对 “证 实书” 的书 面征 询。 (6) 在存 款存 续期 内, “证实 书” 的预 留印 鉴发 生变更 的, 存款 银行 应配 合办理 变更 手续。 (三) 可用 资金 余额 的确 认 基金托管 人应 于每个 工作 日上午 9 :30 前将 托管账 户的可用 资金 余额以 双方 认可的 方 式提供 给基 金管 理人 。 (四) 交易 记录 、资 金、 证券账 目的 核对 1 、交 易记 录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按日进 行交 易记 录的 核对 。 每日 对外 披露 净值 之前, 必须保 证 当天所 有实 际交 易记 录与 基金会 计账 簿上 的交 易记 录一致 。 2 、资 金账 目的 核对 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6 资金账 目包 括基 金的 银行 存款等 会计 资料 。资 金账 目由基 金托 管人 每日 进行 账实核对 , 基金管 理人 复核 托管 人提 供的可 用头 寸表 核对 资金 余额。 银行 存款 账户 每日 核对, 做到 账账 相符、 账实 相符 。 3 、证 券账 目的 核对 证券账 目是 指以 基金 名义 开立的 证券 交易 账户 和实 物托管 账户 中的 证券 种类 、 数量和 金 额。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每 日核 对证 券账 目余 额。 证 券账 目的 账实 核对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账目 每交易 日结 束后 核对 一次 ,银行 间市 场证 券账 目每 月末核 对一次 , 确保账 实相 符。 (五) 基金 申购 、赎 回、 转换业 务处 理的 基本 规定 1 、本 基金 自《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不超 过3 个月 的时 间起开 始办 理申 购与 赎回 ,具体 办 理时间 以公 告为 准。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 回的确 认 、 清算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其委 托的登 记机 构负 责。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个 交 易日按 本协 议第 七条 相关 规定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管理 人 确认的 申购 、 赎 回和 转换 开 放式基 金的 有关 数据 , 并 对 上述数 据的 真实 、 准 确、 完 整性负 责。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查 收申 购及转 入资 金的 到账 情况 并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及 时划付 赎回 及 转出款 项。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本 基金 (或 本基 金管 理人委 托) 的登 记机 构每 个工作 日 15:00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前一 开放日 的上 述有 关数 据, 并保证 相关 数据 的准 确、 完整。 3 、基 金管 理人 通过 与基 金 托管人 建立 的共 同约 定的 数据传 送系 统发 送申 购赎 回等有 关 数据, 如因 各种 原因 , 该 系统无 法正 常发 送, 双方 可协商 解决 处理 方式 。 由 此引起 基金 或本 协议一 方损 失 的 , 由 系统 无法正 常传 送数 据的 一方 承担赔 偿责 任, 但不 可抗 力导致 的情 形除 外; 若由 双方 共同引 起 , 根据各 自过 错程 度承 担相 应责任 。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的 数据, 双方 各自 按有 关规 定保存 。 4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其 发 送的注 册登 记数 据的 接口 规范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接口 规范保 持 一致。 5 、基 金注 册登 记清 算专 用 账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为满足 申购 、 赎回等 资金 汇划的 需要 , 基金管 理人 应开立 用于 基金 申购 、 赎 回等资 金 清 算的基 金注 册登 记清 算专 用账户 。 6 、对 于基 金申 购过 程中 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 资产 没有 到达 基金托 管人 处的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7 金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 7 、赎 回资 金的 支付 基金托 管人 在根 据基 金管 理人指 令支 付赎 回款 时, 如托管 专户 中本 基金 有足 够的资金 ,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议 的规定 支付 ; 如 托管 专户 中本基 金有 足额的 资金 且 基 金托管 人有 足够 合理 的时 间进行 划款 , 而 基金 托管 人未及 时执 行合 法合 规的 指令的 , 责 任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 但 不可 抗力导 致的 情形 除外 。 因 托管专 户中 本基 金没 有足 够的资 金 , 导 致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按时 支付 , 如 是基 金管 理人的 原因 造成 , 责 任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基 金托 管 人不承 担垫 款义 务; 如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外的第 三方 原因 造成 的, 责任由 第三 方 承 担,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垫 款义务 , 若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负 有配 合 基 金管理 人向 第三 方追 偿的 义务。 8 、资 金支 付执 行和 责任 界 定 除申 购款 项到 达基 金托 管 人处的 基金 账户 需双 方按 约定方 式对 账外 ,净 额划 出、赎 回 资金支 付时 , 应按 照本 协议 第五条 规定 执行 。 若本 协议 没有规 定的 按双 方协 商一 致内容 执 行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采取 所有 必要 措施 确保 申购和 赎回 等资 金在 本协 议第七 条 规定的 时间 内划 到指 定账 户。 但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原因、 不可 抗议 力原因 导致 资金 不能 按时 到账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产生 的责任 。 如 因此 给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 责向 第三 方追 偿,基 金托 管人 有义 务协 助追偿 。 9 、暂 停赎 回和 巨额 赎回 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对暂 停赎 回 的情形 进行 相应处 理, 并在 发生 暂停 赎回的 当日 及时 以双 方认 可的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格按 照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对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进行 相应 处理, 并在 决 定部分 延期 赎回 的当 日及 时以双 方认 可的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六) 申购 赎回 与基 金转 换的 资 金结 算 1 、 T+1 日 前 (含T+1 日, T 日为申 请日 ) ,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根 据T 日投 资人 申购 、 赎 回 、 转换 基 金的 确认 数据 汇总 传输给 基金 托管 人。 2 、基 金申 购、 赎回 、转换等款项 采用 轧差 交收 的结 算方式 ,基 金托 管账 户与 “ 基金 清 算账户 ” 间, 代销申 购资 金实 行 T+2 日清 算, 赎 回 资金、 赎 回费 、 转出 款、 转入款 及转 换费 实行T+3 日 清算 ,直 销申 购资金 实 行 T+2 日前 清算 。 基金托 管账 户与 “ 基 金清 算账户 ”间 的资 金清 算遵 循“全 额清 算、 净额 交收 ”的原则 , 即按照 托管 账户 当日 应收 资金 ( 包括 T-2 日代 销申 购资金 、T-2 日后 直销 申购 资金 及 T-3 日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8 基金转 换转 入款 )与 托管 账户应 付额 ( 含T-3 日赎 回资金 、T-3 日 应付 赎回 费、T-3 日 基金 转换转 出款 及转 换费 )的 差额来 确定 托管 账户 净应 收额或 净应 付额 ,以 此确 定资金 交收额 。 当存在 托管 账户 净应 收额 时,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将托 管账户 净应 收额 在当 日15:00 前 从 “基金 清算账 户 ” 划到 基金 托管 账户, 基金 托管 人在 资金 到账后 应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进 行账 务处 理;当 存在 托管 账户 净应 付额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12 :00 前 将划 款指 令 发送给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行按 管理 人的划 款指 令将 托管 账户 净应付 额在 交收 日 15:00 前划往 “ 基 金清 算账户 ” , 基金 托管 人在 资 金划出 后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进 行账 务处 理。 如果当 日基 金为 净应 收款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查收 资金是 否到 账, 对于 因基 金管理 人的 原因未 准时 到账 的资 金 ,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划付 ,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承 担 。 如果当 日基 金为 净应 付款 ,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及 时进 行划 付。 对 于因 基金托 管人 的原 因未 准时 划付的 资金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划 付,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 七) 基金 出现 超买 或超 卖 的责任 认定 及处 理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在履 行监 督职 能时, 如果 发现 基金 投资 证券过 程中 出现 超买 或超 卖现象 , 应 立即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解决 , 由 此给基 金及 基金 托管 人造 成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如 果非 因基 金托管 人原 因发 生超 买行 为,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于 T+1 日上 午 12 时 之前划 拨资 金, 用以 完成 清算交 收。 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 复 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 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 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 估值 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该估值 日 基金 份额总 份额 后的 数值 。 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4 位, 小数点 后 第5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每个估值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但 基金 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外 。 估 值原 则应 符合 《基金 合同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会 计核 算办 法》 及 其 他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估值 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 值并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核 后以 双方 认 可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9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 估值 对象 基 金 所拥 有的 债券 、国 债期 货 合约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 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及负 债。 2.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交易 所市 场交 易的 固 定收益 品种 的估 值 1 )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交 易或挂 牌转 让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基 金合 同另 有规 定 的除外 ) , 选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 价进行 估值 。 2 )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转 让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和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 ) 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的可 转 换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 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如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交易所 上市 实行 全价 交易 的 债券 (可 转债除 外) , 选 取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估值全 价 减去估 值全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税 后)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 4 )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发 行未 上市或 未挂 牌转 让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采 用估 值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 固 定收益 品种 的估 值 1 )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选 取第 三方 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估 值 净价进 行估 值。 2 ) 对银 行间 市场 未上 市, 且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未 提供 估值价 格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 按 成 本 估值。 (3) 同一 证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 按证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4) 本 基金 投资 国债 期货 合约, 一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无 结算 价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5)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6)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 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 及 相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充 分维 护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资 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 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 经相 关 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资 产净 值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 值错误 遭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 接损 失按下 述“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赔 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 的差 错, 若系 同行 业现 有技 术水 平无法 预见 、 无法 避免 、 无 法抗拒 , 则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 规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错误 等, 因不 可 抗力原 因出 现估 值错 误的 当事人 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偿 责任 , 但因 该估 值错 误取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仍应 负有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1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估值 错误 。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 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五)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 相关 各方各 自的 账 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2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 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 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半 年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 计年度 结束 后 90 日 内完 成 年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 每 月结 束之 日起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告 , 在 月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对报 告加盖 公章 后 ,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 3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 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个季 度结 束之 日 起 7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 季度报 告, 在季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后 7 个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上 半年结 束之 日起 30 日内 完成半 年度 报告, 在半年报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后 30 日 内进 行复 核,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年 度结 束 之日起 45 日 内完 成年 度报 告,在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45 日内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基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提 供的 报 告 上 加 盖印 鉴 或 者 出具 加 盖 托 管 业务 部 门 业 务章 的 复 核 意见 书, 相 关各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 发布 公告之 日之 前就 相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按照 其编 制的 报表对 外发 布公 告,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年度 报告复 核完 毕后 , 需 盖章 确认或 出具 相应的 复核 确认 书, 以备 有权机 构对 相关 文件 审核 时提示 。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八、 基金收益分配 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3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原 则 1.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2.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基 金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3.本基 金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4.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不利影 响的情况 下,基 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后 酌情 调整 以上 基金 收益分 配原 则 , 不 需要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但 应于 变更 实施日 前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制定 和实 施程 序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确 定后 , 由基金 管理 人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下达收 益分 配的 付款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 及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 九、 信息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除 按照 《基 金法 》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基 金合 同》及 中国 证监 会关 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 有 关规 定进 行披 露以 外,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运作 中产 生的 信息以 及从 对方 获 得 的业 务信 息应 恪守 保密的 义务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任 何信息 ,除 法律 法 规 规定 之外 ,不 得在 其公开 披露 之前 ,先 行对 任何第 三方 披露 。但 是, 如下情 况不 应视 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保 密义 务: 1. 非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为遵 守和 服从 法院 判决 、 仲裁裁 决或 中国 证监 会等 监管机 构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4 的命令 、决 定所 做出 的信 息披露 或公 开。 (二)信息 披露 的内 容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各自 承担 相应的 信 息披露 职责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负 有积 极配 合、 互 相督 促、 彼此 监督、 保证其 履行 按 照法定 方式 和时 限披 露的 义务。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主 要包 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 合同》 、 基 金托 管协 议、 基 金份额 发 售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定期报 告、临 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等其 他必要 的公 告文 件,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并 负责 公布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应严格 遵守 《 基金合 同 》 所规定 的信 息披 露要 求。 基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业绩表 现数 据 、 基金 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按有 关规 定需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的 , 须 由基 金托 管人进 行复 核、 审查 , 并 向 基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盖 章确 认。 相关 信息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方可公 布。 其他 不需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的 信息披 露内 容, 应及 时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年度报 告中 的财 务报 告部 分, 需 经有 证券 业务 从业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后, 方 可披 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时间 内 , 将 应予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 根 据法 律法 规应 由基 金托管 人公 开 披露的 信息 ,基 金托 管人 将通过 指定 报刊 或基 金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公 开披 露。 (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 、职 责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信息 披露 过程 中应 以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为 宗旨 , 诚 实 信用, 严守秘 密。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办理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的与 基金有 关的 信息披 露事宜 , 对于本 条第 (二 ) 款 规定 的应由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的 事项, 应提 前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接到 通知 后的 规定 时间内 予以 书面 答复 。 2 、程 序 按有关 规定 须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的信 息披 露文 件, 由基金 管理 人起 草, 并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 发生《 基金 合同 》中 规定 需要披 露的 事项 时, 按《 基金合 同》 规定 公告 。 3 、信 息文 本的 存放 予以披 露的 信息 文本 , 存 放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办 公场所 、 营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5 业场所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公众 投资 者可 以免 费查 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以 获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4 、暂 停 或 延迟 披露 基金 相 关信息 的情 形 (1) 发生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 (2) 不可 抗力 ; (3) 法律 法规 规定 、 中 国 证监会 或 《 基金 合同 》认 定的其 他情 形。 十、 托管费用 本基金 托管 费的 计收 方式 如下: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10%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0.1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双 方核对 无误 后 ,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方 式于 次月 前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理 人妥 善保管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 终止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权益 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 基 金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照目 前相关 规则 保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保管 方式可 以采用 电子 或文档 的形式 。 保管期 限 为15 年。 在基金 托管 人编 制半 年报 和年报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持有 人名 册送 交基 金托 管人, 文件 方式 可以 采用 电子或 文档 的形 式并 且保 证其的 真实 、 准 确、完 整。 基金 托管 人应 妥善保 管, 不得 将持 有人 名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其 他用途 。 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6 十 二、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 的保 存 (一) 档案 保存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各 自职 责完 整保 存本 基金的 基金 账册 、 原 始凭 证、 记 账凭 证、 交 易记 录、 公告、 重 要合同 等相 关资 料, 承担 保密义 务并 按规 定的 期限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应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基金 托管人 应保 存基 金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保 存期 限不 少 于15 年。 (二) 合同 档案 的建 立 1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在签署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合同文本 后, 应及时 按相 关法律 法 规及本 协议 的规 定将 合同 正本或 副本 提交 对方 。 2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按 各自 职责 保管 就基 金资产 对外 签署 的全 部合 同的正 本 。 (三) 变更 与协 助 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发生 变更 , 未变 更的 一方 有义务 协助 变更 后的 接任 人接收 相 应文件 。 十 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更换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条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1) 被依 法取 消基 金管 理 资格; (2) 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解任 ; (3)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 销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 (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情形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的 程序 (1)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由基 金托 管人 或由 单独 或合计 持 有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 的基金 管 理人形 成决 议, 该决 议需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表决 通过 ; 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7 (3) 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产 生之 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 (4)备 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选 任基 金管理 人的 决议自表 决通 过之日 起生 效,自 通 过之日 起五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5)公 告:基 金管理 人更 换后,由 基金 托管人 在更 换基金管 理人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生效 后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6)交 接: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妥善保管 基金 管理业 务资 料,及 时 向临时 基金 管理 人或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办理 基金 管理 业务的 移交 手续 ,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或新 任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接 收。 新任基 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和净值 ; (7)审 计: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规 定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 并将 审计 结果予 以公 告 , 同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审计 费用 在基金 财产 中 列 支; (8)基 金名称 变更: 基金 管理人更 换后 ,如果 原任 或新任基 金管 理人要 求, 应按其 要 求替换 或删 除基 金名 称中 与原基 金管 理人 有关 的名 称字样 。 3. 原任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后 ,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临时 管理 人接 受基 金管 理业务 前 , 原任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需 采取 审慎 措施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 不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利益造 成损 失 , 并 有义 务协 助新任 基金 管理 人或 临时 基金管 理人 尽快 恢复 基金 财产的 投资 运 作。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1.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1) 被依 法取 消基 金托 管 资格; (2) 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解任 ; (3)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 销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 (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情形 。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的 程序 (1) 提名: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由基 金管 理人 或由 单独 或合计 持 有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 的基金 托 管人形 成决 议, 该决 议需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三 分之 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表决 通过 ; 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8 (3) 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新 任基金 托管 人产 生之 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托管人 ; (4)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更 换基 金托管 人的 决议 自表 决通 过之日 起生 效,自 通 过之日 起五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5)公 告:基 金托管 人更 换后,由 基金 管理人 在 更 换基金托 管人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生效 后2 个工 作 日 内在 指 定媒 介公告 ; (6)交 接: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妥善 保管 基金财产 和基 金托管 业务 资料, 及 时办理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新任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及时 接收 。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基金 资产总 值 和 净值 ;


(7)审 计: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规定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 并将 审计 结果予 以公 告 , 同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审计 费用 在基金 财产 中 列 支 。





3. 原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后 ,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或 临时基 金托 管人 接受 基金 财产和 基金 托 管业务 前, 原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需 采取 审慎 措施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 不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造 成损 失 , 并 有义务 协助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或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尽快 交接基 金 资 产 。 (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时更 换程 序 (1) 提 名: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时 更换 , 由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的 更换 分别 按上 述程 序进行 ; (3) 公 告: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和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 效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上 联合 公告 。 十 四、 禁止行为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禁止 从事 的行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一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将其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 财产混同 于基金财 产从事 证券 投资。 (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或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 (三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外的第 三人牟 取利 益。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9 (五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对他人 泄漏基金 经营过 程中任何 尚未按法 律法规 规定 的方式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六 )基金管 理人在没 有充足 资金的情 况下向基 金托管 人发出投 资指令和 赎回、 分红 资金的 划拨 指令 ,或 违规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出指 令。 (七)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符 合本 协议 约定 的有效 指令 拖延 或拒 绝执 行。 (八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在行政 上、财务 上不独 立,其高 级基金管 理人员 相互 兼职。


(九 )基金托 管人私自 动用或 处分基金 资产,根 据基金 管理人的 合法指令 、基金 合同 或托管 协议 的规 定进 行处 分的除 外。


(十)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如法 律、行政 法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上述 禁止性规 定,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 (十 一)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禁止的其 他行为, 以及依 照法律法 规有关规 定,由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从事 的其 他行为 。 十 五、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并 需 经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加 盖公 章或合 同专 用章 以及 双方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表 签 字(或 盖章 )确 认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 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0 2.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 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6.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7.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1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三)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 六、 违约责任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在履 行各 自职 责的 过程中 , 违 反 《 基金 法》 等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或者 《基 金合 同》 约定, 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当 分别 对各 自的行 为依 法承 担赔 偿责 任; 因 共同 行为 给基 金财 产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害 的, 应当 承担连 带赔 偿责 任 。 对损 失 的赔偿 , 仅 限于 直接 损失。 当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当事 人 可以免 责: (1) 基 金管 理人 和/ 或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当 时有 效的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作 为或 不作为 而造 成的 损失 等; (2)基 金管理 人由于 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 的投资 原则 行使投资 或不 行使其 投资 权所造 成 的损失 等; (3) 不可 抗力 。 (二) 在发 生一 方或 多方 违约的 情况 下, 在最 大限 度地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前提 下, 《基 金合同 》能 够继续 履行的 应当继 续履行 。非 违约方 当事人 在职责 范围 内有义 务及时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 防 止损 失的扩 大 。 没 有采取 适当 措施致 使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的, 不得 就扩 大 的损失 要求 赔偿 。非 违约 方因防 止损 失扩 大而 支出 的合理 费用 由违 约方 承担 。 (三 ) 由 于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不可 控制 的因 素导致 业务 出现 差错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 此造 成基金 财产 或投 资人 损失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是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十七、 适用法律及 争议解决 方式 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2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 ( 为本 协议 之目的 , 在 此不 包括 香港 、 澳门 特别 行政区 和台 湾地 区法 律) , 并从其 解释 。 (二 ) 双方 当 事人同 意 , 因本协 议而 产生 的或 与本 协议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 除 经友好 协商 可以解 决的 , 应提 交 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根 据该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的 地点 在 北 京市 ,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 对双方 均有 约束 力 , 仲裁 费用 、 律 师费 用由败 诉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十八、基金托 管协 议的 效力 和文 本 (一) 本协 议经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双方 法定 代表人 或授 权代表 签 字 ( 或盖章 ) 并 加盖公 章( 或合 同专 用章 ) 。本 协议 以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的 文本 为正 式文 本。 (二 ) 本 协议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生 效 , 有 效期自 其生 效之 日起 至基 金财产 清 算 结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之 日止 。 (三) 本协 议自 生效 之日 起对双方 当 事人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约束 力。 (四 ) 本 协议 一式 三 份 , 除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 一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分 别持 一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 的法 律效力 。 十九、 其他事 项 (一) 双方 在此 确认 ,双 方均已 充分 了解 和知 悉各 方反对 其员 工利 用职 务之 便谋取 任 何 形 式 利 益 之 立场 , 并 承 诺将 本 着 廉 洁 公平 原 则 避 免此 类 情 形 , 不向 对 方 的 员工 私 自 提 供任 何 形 式 的 回 扣、 礼 金 、 有价 证 券 、 贵 重物 品 、 各 种奖 励 、 私 人 费用 补 偿 、 私人 旅 游 、 高消 费娱乐 等不 当利 益。 (二) 本协 议未 尽事 宜, 当 事人依 据 《 基金 合同》 以及 有关法 律、 法规 和规 定协 商办 理 。





( 以下 无正 文) 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3 (本页 为 《 泰康 年年 红纯 债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签 署页, 无正文 )





本 协议 由 下述 双方 于____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_ 日 签 署。 双方 确 认, 在签 署 本协 议 时 ,双 方已 就全 部条 款进行 了详 细地 说明 和讨 论,双 方对 协议 的全 部条 款均无 疑义 ,并 对 本协议中当事人有关 权利 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 除条 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 无误 的理解。 基金管理人: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