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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TMT联接C(004409)

深TMT联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招商 深证 电子 信 息传 媒产 业 (TMT )50 交 易型 开 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 基金 联 接基 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一七 年第 二 号) 基金管 理人: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 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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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招商 深 证电 子信 息传 媒产 业 (TMT )50 交易 型 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以 下简 称 “ 本 基金” )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2011年4月27 日 《 关于核 准 深 证电 子信 息传 媒产业 (TMT )5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及联接基金募集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1〕605 号 文)核准公开募集。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于2011 年6 月27 日 正式 生效 。本 基 金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下称 “本 基金 管理 人” 或“管 理人 ” ) 保证 招募 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 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 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 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 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理性 判断 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 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 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 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 险。投资本基金的风险包 括:因政治、经济、社会 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 产生影 响而 引发 的系 统性 风险 ,TMT 行业 投资 的特 定 风险 ,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性 风险 , 由 于基 金 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 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以 及本 基金 投资 策略 所特有 的风 险等 等。 本基金 为深证TMT50ETF 的 联接基 金, 二者 既有 联系 也有区 别。 1、 在基 金的 投资 方法 方面 , 深证TMT50ETF 主要 采取 完全复 制法 , 直 接投 资于 标的指 数的 成份 股; 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方法 ,通过将 绝大部分基金财 产投资于深证TMT50ETF , 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 紧密跟 踪。 2、 在 交易 方式 方面 , 投 资 者既可以 像 股票 一样 在交 易所市 场买 卖深 证TMT50ETF , 也 可以 按照 最 小申赎单位和申赎清单的 要求,实物申赎深证TMT50ETF ;而本基金则像普通的 开放式基金一样,通 过基金 管理 人及 代销 机构 按未知 价法 进行 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 本基金与 深证TMT50ETF 业 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 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 括: (1 )法律法规 对投资比例的要求。 深证TMT50ETF作为一 种特殊的基 金品种,可将全部或接近 全部的基金资产,用 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 式基金,仍需将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5%的资产投 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申购赎回的影响。 深证TMT50ETF 采取实物申赎 的 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净 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申 购赎回采取现金方式,大 额申购赎回可能会对基 金净值 产生 一定 冲击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当投资者赎回时,所 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者 先前所支付 的金额。如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有任 何疑 问 , 应 寻求 独立 及专 业的 财务意 见。 投资有风险,过往业绩并 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 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投资者 在认 购( 或申 购)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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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本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2017 年6 月27 日 , 有 关 财 务 和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截 止 日 为2017 年3月31日 ,财 务和 业绩 表 现数据 未经 审计 。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已于2017 年7 月20 日 复 核了 本次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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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5 三、基 金管 理人............................................................... 9 四、基 金托 管人.............................................................. 18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0 六、基 金的 募集 与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42 七、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及转 换 .............................................. 43 八、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冻 结和 质押 .................................... 52 九、基 金的 投资.............................................................. 53 十、基 金的 业绩.............................................................. 62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63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65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70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2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 75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6 十七、 风险 揭 示 与管 理 ........................................................ 79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83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85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98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8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10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12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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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等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 招商 深 证电 子信 息传 媒产业 (TMT )5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 同 ” )编 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 对其 真 实性 、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 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 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 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 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 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 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 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 金投资 者欲 了解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 务,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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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代表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 招商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合 同: 《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合 同》 及对 本合 同的 任何有 效的 修订 和补 充 中国 中华人 民共 和国(仅 为基 金 合同目 的不 包括 香港 特别 行政区、 澳门 特别 行政 区 及台湾 地区) 法律法 规 中国现 时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律 、行 政法 规、 部门 规章及 规范 性文 件 招募说 明书 : 《 招商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 供 基金 投资者 选择 并决 定是 否提 出基金 认购 或申 购申 请的 要约邀 请文 件, 及其 定期 的更新 份额 发 售公 告: 《 招商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托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签订的 《 招商 深证 电子 信 息传媒 产业 (TMT )50 交易 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其任何 有效 的修 订及 补充 中国证 监会 :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中国银 监会 : 中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 法》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销售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运作 办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信息 披露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元: 中国法 定货 币人 民币 元 基金管 理人 :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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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基金托 管人 :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登 记业 务: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清 算 和交 收 业 务 , 具 体内 容 包 括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管 理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清 算 及基 金 交 易 确 认 、发 放 红 利、 建 立 并 保 管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或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合 条 件 的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记 业 务的 机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根据基 金合 同及 相关 文件 合法取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者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根 据 基金 合 同 享 受 权 利并 承 担 义务 的 法 律 主 体 ,包 括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投资者 :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构 投 资 者、 合 格 境 外 机 构投 资 者 和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证 监 会允 许购买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者 的总 称 个人投 资者 :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可以投 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定 可 以 投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的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登 记 并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部 门 批 准设 立 的 并 存 续 的企 业 法 人、 事 业 法 人 、 社会 团 体和 其他组 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规 规 定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内 合 法 募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金 的 中 国境 外 的 基 金 管 理机 构 、保 险公司 、证 券公 司以 及其 他资产 管理 机构 标的指 数 指 深 圳 证 券 信 息有 限 公 司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所 编 制 并发 布 的 深 证 电 子信 息 传媒 产业 50 指 数( 简称 “深 证TMT50 指 数” )及 其未 来可能 发生 的变 更 目标ETF 指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简称 “深 证 TMT50ETF ”) ETF 联 接基 金 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 金财 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 的指 数的 ETF ( 以 下简 称 目 标 ETF ) , 紧 密 跟 踪标 的 指 数表 现 , 追 求 跟 踪偏 离 度 和跟 踪 误 差 最 小 化, 采 用开 放式运 作方 式的 基金 。简 称联接 基金 基金募 集期 :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的期 限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金募集达 到 法律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约定 的条 件 , 基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法定 机 构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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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资并办 理完 毕基 金备 案手 续,获 得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之 日 基金存 续期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合法 存续 的不定 期之 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认购: 在本基 金募 集期 内投 资者 购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发售: 在本基 金募 集期 内, 销售 机构向 投资 者销 售本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申购: 基 金 投 资 者 根 据基 金 销 售网 点 规 定 的 手 续, 向 基 金管 理 人 购 买 基 金份 额 的行 为


赎回: 基 金 投 资 者 根 据基 金 销 售网 点 规 定 的 手 续, 向 基 金管 理 人 卖 出 基 金份 额 的行 为 巨额赎 回: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本 基 金 的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申 请 ( 赎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加 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份 额 总 数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入 申 请 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 )超 过上 一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时的情 形 基金转 换: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理 人 提 出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的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开 放 式基 金 ( 转 出 基 金 )的 全 部 或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换 为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他 开 放式 基金( 转入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转托管 :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的 同 一 基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份 额 从 某一 交 易 账 户 转 入另 一 交易 账户的 业务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投资者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申 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 日、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期 约 定 扣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定 银 行 账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款 及 基金 申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代销机 构: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和 中 国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他 条 件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务 资 格,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基金 销售与 服务 代理 协议 , 代 为办理 本基 金发 售 、 申 购、 赎回和 其他 基金 业务 的代 理机构 销售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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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基金账 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 给 投 资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录 投 资 者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开 放式基 金份 额情 况的 账户 交易账 户: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资 者 开 立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过 该 销 售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易 所 引起 的基金 份额 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开放日 : 销售 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申购、 赎回 或办 理其 他基 金业务 的申 请日 T+n 日: 自 T 日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 ,n 为 自然 数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期末可 供分 配利 润计 算截 止日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 截至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配 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实 现部 分的 孰低 数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各类 证 券 及票 据 价 值 、 银 行存 款 本 息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申 购 基金 款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扣 除负 债后 的净资 产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计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过程 指定媒 体 :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息 披露 的报 刊和 互联 网网站 不可抗 力: 本合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避 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件 销售服 务费 :


指 本 基 金 用 于 持续 销 售 和服 务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费用 , 该 笔 费 用 从基 金 财产 中计提 ,属 于基 金的 营运 费用 基金份 额分 类:


本 基 金 根 据 销 售费 用 收 取方 式 的 不 同 , 将基 金 份 额分 为 不 同 的 类 别。 不 同类 别的基 金份 额分 设不 同的 基金代 码, 并分 别公 布基 金份额 净值 A 类基 金份 额:


不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售 服务 费的 基金 份额 ,称 为 A 类 基金 份额 C 类基 金份 额:


从 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服 务费 的基 金份 额, 称为C 类基 金份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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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 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招 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设立日 期:2002 年12 月 27 日 注册资 本:人民币 2.1 亿元 法定代 表人:李浩 办公地 址 :深 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电话: (0755 )83199596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 : 赖 思斯 股权结 构和公 司沿 革: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于2002 年12 月27 日经 中国 证 监会证 监基 金字[2002]100 号文批 准设 立, 是中国 第 一 家中 外合 资基 金管理 公司 。公 司由 招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投资)、中国电力 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 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 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 投资组 建 。 经 公司 股东 会通 过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 公 司的注 册资 本金 已经 由人 民币一 亿元 (RMB100 , 000,000 元) 增加 为人 民 币二亿 一千 万元 (RMB210 ,000 ,000 元 )。 2007 年5 月, 经 公司 股东 会通过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复同意 ,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受让 中国 电 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 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 远财务有限责任公 司及招 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 别持有 的公 司 10 %、10 %、10%及 3.4% 的股 权; 公 司外资 股 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 投资)受让招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 3.3 %的股权。上述股权转让 完成后,招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 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4%,招商证券股 份 有限公 司持 有公 司全 部股 权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持 有公 司全 部股 权 的33.3% 。 2013 年8 月, 经公 司股 东 会审议 通过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证 监许可[2013]1074 号文批 复同 意, 荷 兰投资公司(ING Asset Management B.V.) 将其 持有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21.6% 股权转让 给招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11.7% 股权 转让 给招 商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上 述股 权转 让完成 后, 招商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的股 东及 股权 结构为 :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持有 全部 股权 的 55 %,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持 有全 部股 权 的45 %。 公司主 要股 东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成立 于1987 年 4 月 8 日 , 总行 设在 深 圳, 业 务以 中国市 场 为主。 招商 银行 于 2002 年 4 月 9 日在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上 市( 股票 代码:600036)。2006 年 9 月 22 日,招 商银 行在 香港 联合 交易所 上市 (股 份代 号:3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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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 百年招商局旗下金融企业 ,经过多年创业发展,已 成为拥有证券市场 业务全 牌照 的一 流券 商。2009 年11 月, 招商 证券 在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代 码600999 )。 公司将 秉承 “诚 信、 理性 、 专业 、 协 作、 成长 ” 的 理念, 以 “ 为投 资者 创造 更多价 值” 为使 命 , 力争成 为中 国资 产管 理行 业具有 “差 异化 竞争 优势 、一流 品牌 ”的 资产 管理 公司。 (二)主 要人员情况 1、基金 管理 人董事 、监 事 及高级 管理人 员介 绍: 李浩,男,招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常务 副行长兼财务负责人。美 国南加州大学工商 管理硕 士学 位, 高级 会计 师。1997 年 5 月加 入招 商 银行任 总行 行长 助理 ,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3 月兼任 招商 银行 上海 分行 行长,2001 年 12 月起 担 任招商 银行 副行 长,2007 年 3 月起 兼任 财务 负责 人,2007 年 6 月起 担任 招 商银行 执行 董事 ,2013 年 5 月起 担任 招商 银行 常务 副行长 ,2016 年 3 月 起兼任 深圳 市招 银前 海金 融资产 交易 中心 有限 公司 副董事 长。 现任 公司 董事 长。 邓晓力 , 女 , 毕 业于 美国 纽约州 立大 学 , 获 经济 学 博士学 位 。2001 年 加入 招 商证券 , 并于 2004 年 1 月至 2004 年 12 月被 中国证 监会 借调 至南 方证 券行政 接管 组任 接管 组成 员。 在加 入招 商证 券前 , 邓女士 曾任 Citigroup ( 花 旗集团 )风 险管 理部 高级 分析师 。现 任招 商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副总 裁兼 首 席风险官,分管风险管理 、公司财务、结算及培训 工作;兼任中国证券业协 会财务与风险控制委员 会副主 任委 员。 现任 公司 副董事 长。 金旭, 女, 北京 大学 硕士 研究生 。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 11 月在 中国 证监 会 工作。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在 华夏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任副 总经 理。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 在宝 盈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任 总 经 理。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在 梅隆全 球投 资有 限公 司北 京代表 处任 首席 代表 。 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担任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 2015 年 1 月 加入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现任 公司 总经 理、 董事兼 招商 资产 管理 (香 港)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吴冠雄 ,男 ,硕 士研 究生 ,22 年法 律从业 经历 。1994 年 8 月至 1997 年 9 月 在中国 北方 工业 公 司任法 律事 务部 职员 。1997 年 10 月至 1999 年 1 月 在新加 坡 Colin Ng & Partners 任中 国法 律顾 问。 1999 年 2 月至 今在 北京 市 天元律 师事 务所 工作 , 先 后担任 专职 律师 、 事 务所 权益合 伙人 、 事 务所 管 理合伙 人、 事务 所执 行主 任和管 理委 员会 成员 。2009 年 9 月至 今兼 任北 京市 华远集 团有 限公 司外 部 董事,2016 年 4 月至 今兼 任北京 墨迹 风云 科技 股份 有限公 司独 立董 事,2016 年 12 月 至今 兼任 新世 纪医疗 控股 有限 公司 (香 港联交 所上 市公 司) 独立 董事,2016 年 11 月至 今 任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 员会第 三届 上市 公司 并购 重组专 家咨 询委 员会 委员 。现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 王莉,女,高级经济师。 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外 国语学院,历任中国人民 解放军昆明军区三 局战士、助理研究员;国 务院科技干部局二处干部 ;中信公司财务部国际 金 融处干部、银行部资金 处副处 长; 中信 银行( 原 中 信实业 银行) 资本 市场部 总经理 、行 长助 理、副 行 长等职 。现 任中 国证券 市场研 究设 计中 心(联办) 常 务干事 兼基 金部 总经 理; 联办控 股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等 。 现 任公 司独 立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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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何玉慧 , 女, 加拿 大皇 后大 学荣誉 商学 士, 26 年会 计 从业经 历。 曾先 后就 职于 加 拿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 & Young ,1995 年 4 月 加入 香港 毕 马威会 计师 事务 所,2015 年 9 月 退休 前系 香港 毕马威 会计 师事 务所 金融 业内部 审计 、 风 险管 理和 合规服 务主 管合 伙人 。2016 年 8 月至 今 任 泰康 保 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同时兼任多个香港 政府机构辖下委员会的委 员和香港会计师公会纪 律评判 小组 委员 。现 任公 司独立 董事 。 孙谦, 男, 新加 坡籍 , 经 济 学博士 。 1980 年至 1991 年 先后就 读于 北京 大学 、 复 旦大学 、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得学士、工 商管 理硕 士和 经济 学博士 学位 。曾 任 新 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商学院 副教授、厦门大学任财务 管理与会计研究院院长及 特聘教授、上海证券交 易所高 级访 问金 融专 家。 现任复 旦大 学管 理学 院特 聘教授 和财 务金 融 系 主任 。 兼任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上 海期货交易所博士后工作 站导师,科技部复旦科技 园中小型科技企业创新 型融资 平台 项目 负责 人。 现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丁安华 ,男 ,毕 业于 华南 理工大 学工 商管 理学 院, 获硕士 学位 。1984 年 8 月至 1986 年 8 月任 人民交 通出 版社 编辑 ;1989 年 10 月至 1992 年 10 月任华 南理 工大 学工 商管 理学院 讲师 ; 1992 年 10 月至 1994 年 12 月任 招 商局集 团研 究部 主任 研究 员;1995 年 1 月至 1998 年 8 月, 任美 资企 业高 级管理 人员 ;1998 年 8 月至 2001 年 2 月, 任职 于加 拿大皇 家银 行;2001 年 3 月至 2009 年 4 月, 历 任招商局集团业务开发部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企业规划部副总经理,战 略研究部总经理。2004 年 12 月至 2010 年 4 月 , 兼任招 商轮 船董 事 ; 2007 年 6 月至 2010 年 6 月, 兼 任招商 银行 董事 ; 2007 年 8 月至 2011 年 4 月兼 任 招商证 券董 事 。2009 年 5 月任招 商证 券首 席经 济学 家,2011 年 10 月 起任 招商证 券副 总裁 。现 任公 司监事 会主 席。 周松 , 男 , 武 汉大 学世 界 经济专 业硕 士研 究生 。 1997 年 2 月加 入招 商银 行 , 1997 年 2 月至 2006 年 6 月历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 计划资 金部 经理 、总 经理 助理、 副总 经理 ,2006 年 6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 招商银 行总 行计 划财 务部 副总经 理,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 任招 商银 行武汉 分行 副行 长。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6 月 任 招商银 行总 行计 划财 务部 副总经 理( 主持 工作 ) 。2010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任招 商银 行总 行计 划财 务部总 经理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 任招 商银 行总行 业务 总监 兼总 行 计划财 务部 总经 理 。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 招商银 行总 行业 务总 监兼 总行资 产负 债管 理部 总 经理。2014 年 12 月起 任 招商银 行总 行同 业金 融总 部总裁 兼总 行资 产管 理部 总经理 。2016 年 1 月起 任招商 银行 总行 投行 与金 融市场 总部 总裁 兼总 行资 产管理 部总 经理 。现 任公 司监事 。 罗琳 , 女 , 厦门 大学 经济 学硕士 。1996 年加 入招 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 先 后担 任项 目经理 、 高级 经理 、 业务 董事 ;2002 年 起参 与招 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筹 备 , 公司成 立后 先后 担任 基 金核算部高级经理、产品 研发部高级经理、副总监 、总监、产品运营官,现 任首席市场官兼市场推 广部总 监、 公司 监事 。 鲁丹, 女, 中 山大 学国 际 工商管 理硕 士;2001 年加 入美的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任 Oracle ERP 系统 实施顾 问;2005 年 5 月至 2006 年 12 月于 韬睿 惠悦 咨询有 限公 司任 咨询 顾问 ;2006 年 12 月至 2011 年 2 月 于怡 安翰 威特 咨询 有限公 司任 咨询 总监 ;2011 年 2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倍智人 才管 理咨 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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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限公司首席运营官;现任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 力资源部总监、公司监事 ,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李扬, 男, 中央 财经 大学 经济学 硕士 ,2002 年 加入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基 金核 算 部 高 级经理 、副 总监 、总 监, 现任产 品研 发一 部总 监、 公司监 事。 钟文岳 ,男 ,厦 门大 学货 币银行 学硕 士。1992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于 中国 农村发 展信 托投 资 公司任 福建 (集 团) 公司 国际业 务部 经理 ;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1 月于 申银 万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任九 江营 业部 总经 理;2000 年 1 月至 2001 年 1 月 任厦门 海发 投资 股份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2001 年 1 月至 2004 年 1 月 任深 圳 二十一 世纪 风险 投资 公司 副总经 理; 2004 年 1 月至 2008 年 11 月 任新 江南 投资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2008 年 1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投资 管理 部总 经理 ; 2015 年 6 月加 入招 商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常务 副总经 理兼 招商 财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沙骎 ,男 , 中国 国籍 , 南 京通信 工程 学院 工学 硕士 ,2000 年 11 月 加入 宝盈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TMT 行 业研 究员 、 基金助 理、 交易 主管 ;2008 年 2 月加 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历 任交 易 部总监 、研 究部 总监 ,投 资总监 兼基 金经 理, 量化& 保本投 资事 业部 总经 理 ;2015 年加 入招 商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公司 副总经 理兼 招商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 欧志明 , 男 , 华 中科 技大 学经济 学及 法学 双学 士 、 投资经 济硕 士 ;2002 年 加 入广发 证券 深圳 业 务总部 任机 构客 户经 理;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 于广发 证券 总部 任风 险控 制岗从 事风 险管 理工 作;2004 年 7 月加 入招 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任 法律合 规部 高级 经理 、副 总监、 总监 、督 察长 ,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兼任招商财富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招 商资产管理(香港)有 限公司 董事 。 杨渺 , 男 , 硕 士,2002 年 起先后 就职 于南 方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巨 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历 任 金融工 程研 究员 、 行业 研 究员 、 助 理基 金经 理 。2005 年加 入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 历任 高级 数量 分析师 、投 资经 理、 投资 管理二 部( 原 专户 资产 投资 部) 负责 人及 总经 理助 理, 现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潘西里 ,男 ,硕 士,1998 年加入 大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法 律部 ,负 责法 务工 作;2001 年 10 月 加入天 同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察 稽核 部, 任职 主管 ;2003 年 2 月加 入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深 圳 监管局 , 历任副 主任 科员 、 主 任科 员、 副处 长及 处 长;2015 年加 入招 商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督 察长。 2、本基 金基 金经理 介绍 : 苏燕青 , 女 , 硕 士。2012 年 1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量 化投 资部 , 任 ETF 专员, 协 助 指 数类基 金产 品的 投资 管理 工作 。 现 任上 证消 费 8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及 联接 基金 基金 经 理 ( 管理 时间 :2017 年 1 月 13 日至 今) 、 深 证电 子 信息传 媒产 业 (TMT )5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及 联接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理 时间 :2017 年 1 月 13 日 至今) 。 罗毅, 男, 中 国 国 籍, 经 济学硕 士。2007 年加 入华 润 (深 圳) 有 限公 司, 从 事商业 地产 投资 项 目分析 及营 运管 理工 作;2008 年 4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从事 养老 金产品 设计 研发 、 基 金 市场研 究 、 量 化选 股研 究 及指数 基金 运作 管理 工作 , 曾 任高 级经 理 、ETF 专员, 现任 上证 消费 80 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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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及 联接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理 时间:2013 年 1 月 19 日 至今) 、 深 证电 子 信息传媒产业(TMT )5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及 联 接基 金 基 金经 理 ( 管 理 时 间:2013 年 1 月 19 日至 今) 、 招商 沪深 300 高 贝塔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管理时 间:2013 年 8 月 1 日至 今) 、 招 商中 证全指 证券公 司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4 年 11 月 13 日 至今) 、招 商沪 深 300 地 产 等权重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管理 时间 :2014 年 11 月 27 日 至今)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包括 :王平 先生 ,管 理时 间 为 2011 年 6 月 27 日至 2017 年 1 月 13 日。 3、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成员 :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如下成员组成:总经理金 旭、副总经理沙骎、副总 经理杨渺、总经理 助理兼量化投资部负责人 吴武泽、总经理助理兼固 定收益投资部负责人裴晓 辉、交易部总监路明、 国际业 务部 总 监 白海 峰。 4、上述 人员 之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三)基 金管理人职责





根 据《 基金 法》 ,基 金 管理人 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 1、 依法募 集基 金 , 办 理或 者委 托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 额 的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宜 ;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5、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7、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及转 换价 格; 8、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0 、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2 、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 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得 从事违 反 《 证券 法》 、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等 法律 法规及 规章 的行 为, 并承 诺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 止违法 行为 的发 生。 2、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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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1) 将其固 有 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基 金管 理人 禁止 利用 基 金财产 从事 以下 投资 或活 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院 另有 规定 的和目标 ETF 除 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 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述 规 定 的限制 。 4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 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活动:





(1)越 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 托管协 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的 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送的 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 挠或严 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监 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 职权;





(7) 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 投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为 公司 进行 基 金投资 外, 直接 或间 接进 行其他 股票 交易 ;





(9) 协助 、接 受委 托 或以其 它任 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5、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履 行 诚信义 务, 如实 披露 法规 要求的 披露 内容 。 6、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最 大利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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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 不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内 容、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 以其它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五)内 部控制制度 1 、 内部控制 的原则 健全性 原则 、有 效性 原则 、 独立 性原 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成本 效益 原则 。 2 、内部控制 的组织 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 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 理层和 操作 层的 全面 监督 和控制 。具 体而 言, 包括 如下组 成部 分: (1) 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 为 行使监 督权 。 (2)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负责决 定 公司各项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决定公司风险 管 理战略和政策并检查 其执行情况,审查公司关联交易和检查公司的内部审计和业务稽 查 情况等 。 (3) 督察长 : 督察 长负 责监 督检 查基金 和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情 况 , 并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 。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或发 生督察长依法认为需要报告的 其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及时 向 公司董 事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4) 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负责风险管理的专业委员会 , 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决策,并针对 公 司经营 管理 活动 中发 生的 重大突 发性 事件 和重 大危 机情况 ,实 施危 机处 理机 制。 (5) 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进 行 合规性 监督 检查 ,向 公司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和总 经理 报告。 (6) 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 范 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 制 度、道 德规 范和 行为 准则 、自己 的岗 位职 责进 行自 律。 3 、 内部控制 制度 概述 (1) 内控 制度 概述 公司内 控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公司 基本 制度 、部 门管理 办法 和业 务管 理办 法组成 。 其中,公司内控大纲包括 《内部控制大纲》和《法 规遵循政策(风险管理制 度) 》 ,它们是各 项 基本管 理制 度的 纲要 和总 揽,是 对公 司章 程规 定的 内控原 则的 细化 和展 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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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 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 稽核制度、公司财 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 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 处理制度等。部门管理 办法在公司基本制度基础 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岗位责任进 行了规范。业务管理办 法对公 司各 项业 务的 操作 进行了 规范 。 (2) 风险 控制 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 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具体 包括内部控制大纲、法规 遵循政 策、岗位分 离制度、业务隔离制度、 标准化作业流程制度、集 中交易制度、权限管理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监 察稽核 制度 等。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 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稽核 部门。监察稽核部门的职 责是依据国家的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 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 的方法对监察稽核对象 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 价,包括调查评价公司内 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 和有效性、检查公司执 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 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日常 风险控制的监控工作、执 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 的内部 审计 、调 查公 司内 部的违 法案 件等 。 4 、 内部控制 的五 个要 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 内部 监控。 (1) 控制 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 和风险控制的理念,培养 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 风险控制的文化氛围和环 境,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 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层 的经营思想、公司的规 章制度 并自 觉遵 循, 使风 险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 门、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业务 环节。 (2) 风险 评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 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 析,发现风险,并将风险 进行分类,找出风 险分布点,并对风险进行 分析和评估,找出引致风 险产生的原因 ,采取定性 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 险的高 低和 危害 程度 。落 实责任 人, 并不 断完 善相 关的风 险防 范措 施。 (3) 控制 活动 公司控 制活 动主 要包 括组 织结构 控制 、操 作控 制和 会计控 制等 。 A.组 织结 构控 制 各部门 的设 置体 现部 门之 间职责 有分 工, 但 部门 之 间又相 互合 作与 制衡 的原 则。 基 金投 资管理 、 基金运作、市场营销部等 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 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 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 立的报 告系 统, 形成 了权 责分明 、严 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防 线: a. 以 各岗 位目 标责 任制 为 基础的 第一 道监 控防 线: 各部门 内部 工作 岗位 合理 分工、 职责 明确 , 并有相应的岗位 说明书和 岗位责任制,对不相容的 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 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 种相互 检查 、相 互制 约的 关系, 以减 少舞 弊或 差错 发生的 风险 。 b. 各 相关 部门、 相关 岗位 之间相 互监 督和 牵制 的第 二道监 控防 线: 公司 在相 关部门 、 相 关岗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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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 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凭 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 部门及 岗位 负有 监督 和检 查的责 任。 c. 以 督察 长、 监察 稽核 部 门对各 岗位 、 各部 门 、 各 机构 、 各 项业 务全 面实 施 监督反 馈的 第三 道 监控防 线。 B.操 作控 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 控制的制度手段,如标准 化业务流程、业务、岗 位 和空间隔离制度、 授权分责制度、集中交易 制度、保密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档案资料保全制 度、客户投诉处理制度 等,控 制日 常运 作和 经营 中的风 险。 C. 会计 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 自有财产完全分开,分帐 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 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 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 区分。公司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以及本基金下分 别设立 账户 ,分 帐管 理, 以确保 每只 基金 和基 金资 产的完 整和 独立 。 (4) 信息 沟通 即指及 时地 实现 信息 的流 动,如 自下 而上 的报 告和 自上而 下的 反馈 。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 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 系,通过 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 司员工 及各 级管 理人 员可 以充分 了解 与其 职责 相关 的信息 , 保证 信息 及时 送达 适当的 人员 进行 处 理 。 公司制 定管 理和 业务 报告 制度, 包括 定期报 告制 度 和不定 期报 告制 度。 定 期 报告制 度按 照每 日、 每月、 每年 度等 不同 的时 间频次 进行 报告 。 A. 执行 体系 报告 路线 :各 业务人 员向 部门 负责 人报 告;部 门负 责人 向分 管领 导、总 经理 报告 ; B. 监督 体系 报告 路线 : 公 司员工 、 各 部门 负责 人向 监察稽 核部 门报 告, 监察 稽核部 门向 总经 理 、 督察长 分别 报告 ; C. 督 察长 定期 出具 监察 报 告, 报 送董 事会 及其 下设 的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中国 证监会 ; 如 发现 重 大违规 行为 ,应 立即 向董 事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 内部 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 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 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 循内部控制制度, 保证制度有效地实施。公 司监事会、董事会风险控 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 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 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持续 地进行检验,检验其是否 符合规定要求并加以充实 和改善,及时反映政策 法规、 市场 环境 、技 术等 因素的 变化 趋势 ,保 证内 控制度 的有 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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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 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 基 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现 有员 工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的银 行、 证券 、 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 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 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 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 级职称 。为 给客 户提 供专 业化的 托管 服务 ,中 国银 行已在 境内 、外 分行 开展 托管业 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 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 对多、一对一) 、社保基 金 、保险资金、QFII、RQFII 、QDII 、境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 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 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 门 类齐全 、产品丰富 的托 管业务 体系 。在国内,中 国银行首家 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 分析等增值服务,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 的托管 增值 服务 ,是 国内 领先的 大型 中资 托管 银行 。 (三) 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7 年 03 月 31 日 ,中国 银行 已托 管 576 只 证券投 资基 金, 其中 境内 基金 541 只,QDII 基金 35 只, 覆盖 了股 票型 、 债券型、 混合 型、 货 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 的 基金, 满 足了 不同 客户 多元化 的投 资理 财需 求, 基金托 管规 模位 居同 业前 列。 (四)托 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 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 成部分,秉承中国 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 “规范运作、稳健经营” 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 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 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 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 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 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 托管业 务全 员、 全面 、全 程的风 险管 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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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2007 年起, 中国 银行 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后 获 得基于 “SAS70” 、 “AAF01/06 ”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 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 的审阅 报告 。2017 年 , 中 国银行 继续 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 准则的 内部 控制 审计 报告。 中国 银行 托管 业务 内控制 度完 善, 内控 措施 严密, 能够 有效 保证 托管 资产的 安全 。 (五)托 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相 关规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 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 应当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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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五、相关服务机 构 (一) 基 金份额 销售机构 1、 直销机 构: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7-9555 ( 免长 途话费 ) 招商基 金官网 交易 平台 交易网 站:www.cmfchina.com 客服 电 话:400-887-9555 (免长 途话 费) 电话: (0755 )83196437 传真: (0755 )83199059 联系人 :陈 梓 招商基 金战略 客户 部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南街 1 号 院 3 号 楼 1801


电话:13718159609 联系人 :莫 然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88 联系人 :胡 祖望 招商基 金机构 理财 部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23 楼 电话: (0755 )83190452 联系人 :刘 刚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南街 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18600128666 联系人 :贾 晓航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79


联系人 :伊 泽源 招商基 金直销 交易 服务联 系方式 地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苑 路科兴 科学 园 A3 单元 3 楼 招商基 金客 服中 心直 销柜 台 电话: (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 (0755 )83196360 备用传 真: (0755 )83199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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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联系人 :冯敏 2、 代销机 构:中 国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电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853 联系人 :张 建伟 3、 代销机 构:招 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联系人 :邓 炯鹏 4、 代销机 构:中 国工 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杨菲 5、 代销机 构:中 信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9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庆萍 电话:95558 传真: (010 )65550827 联系人 : 王 晓琳 6、 代销机 构:中 国农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电话:95599


传真: (010 )85109219 联系人 :张伟 7、 代销机 构: 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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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 张 宏革 8、 代销机 构: 平 安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深南 东 路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 谢 永林 电话:95511-3 传真: (021 )50979507 联系人 : 施 艺帆 9、 代销机 构:上 海浦 东发展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 高 国富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联系人 :高 天 10、 代销机 构:中 国民 生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电话: (010 )57092619 传真: (010 )58092611 联系人 :穆 婷 11、 代销机 构: 北 京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17 号首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电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 :赵姝 12、 代销机 构:中 国邮 政储蓄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电话:95580 传真: (010 )68858117 联系人 :王 硕 13、 代销机 构:华 夏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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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电话: (010 )85238667 传真: (010 )85238680 联 系人 :郑 鹏 14、 代销机 构:包 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联系人 : 张 建鑫 15、 代销机 构:宁 波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电话:0574-87050038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 任 巧超 16、 代销机 构:大 连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区 中山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电话:0411-82356695 传真:0411-82356594 联系人 :朱 珠 17、 代销机 构:东 莞农 村商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电话:0769-961122 联系人 :林 培珊 18、 代销机 构:江 苏江 南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常州 市天 宁区 延宁中 路 6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联系人 :包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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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19、 代销机 构:渤 海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电话:95541 传真:022 5831 6569 联系人 :陈 玮 20、 代 销机 构: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 (0755 )82960223 传真: (0755 )82960141 联系人 :林 生迎 21、 代销机 构:国 泰君 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杨 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22、 代销机 构:广 发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417 联系人 :黄 岚 23、 代销机 构: 申 万宏 源证券 有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 :曹 晔 24、 代销机 构:平 安证 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电话: (0755 )22621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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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传真: (0755 )82400862 联系人 :吴 琼 25、 代销机 构:光 大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26、 代销机 构:安 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联系人 :余 江 27、 代销机 构:国 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 (0755 )82130833 传真: (0755 )82133952 联系人 : 齐 晓燕 28、 代销机 构:长 江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杨 泽柱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联系人 : 奚 博宇


29、 代销机 构:国 海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广 西桂 林市 辅 星路 13 号 法定代 表人 : 何 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 :牛 孟宇 30、 代销机 构: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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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 :庞 晓芸 31、 代销机 构:中 航证 券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联系人 :史 江蕊 32、 代销机 构:华 宝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20515593 联系人 :刘 闻川


33、 代销机 构:中 国银 河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电话:010-66568292 、010-83574507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 邓 颜、 辛国 政 34、 代销机 构:中 信建 投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话:4008888108 传真: (010 )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35、 代销机 构:信 达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三里河 东 路 5 号 中商 大 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联系人 :唐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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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36、 代销机 构:中 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顾 凌 37、 代销机 构 : 华融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153 联系人 :李 慧灵 38、 代销机 构:西 藏同 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地 址: 西藏 自治 区拉 萨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电话:021 -36533016 传真:021 -36533017 联系人 : 汪 尚斌 39、 代 销机 构: 中 泰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原 齐鲁 证券) 注册 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 七路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 :吴 阳 40、 代销机 构:山 西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联系人 :郭 熠 41、 代销机 构: 申 万宏 源西部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许 建平 电话: (010 )88085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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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传真: (010 )88085195 联系人 :李 巍 42、 代销机 构:中 山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40511 联系人 :罗 艺琳 43、 代销机 构: 广 州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 :林 洁茹 44、 代销机 构:国 元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中国 安徽 省合 肥市梅 山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电话:0551-62246273 传真:0551 —62207773 联系人 :陈 琳琳 45、 代销机 构:华 龙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财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0931-4890208 、0931-8784656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 : 范 坤、 杨力 46、 代销机 构: 华 安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 0551-5161666 传真: 0551-5161600 联系人 :甘 霖 47、 代销机 构:海 通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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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48、 代销机 构:渤 海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 王 春峰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王 兆权 49、 代销机 构:民 生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岳 献春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 :赵 明 50、 代销机 构:东 吴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51、 代销机 构:五 矿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经贸 中心48 楼 法定代 表人 :赵 立功 联系人 :王 鹏宇 电话:0755- 83219194 传真:0755-82545500 52、 代销机 构:中 国中 投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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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传真:0755-82026539 53、 代销机 构:国 金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54、 代销机 构: 国都证 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常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联系人 :黄 静 55、 代销机 构:西 南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 :张 煜 56、 代销机 构:浙 商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电话:021-64718888 传真:021-64713795 联系人 :李 凌芳 57、 代销机 构:英 大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 三 十、 三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骏 联系人 :吴 尔晖 联系人 电话 :0755-83007159 联系人 传真 :0755-83007034 58、 代销机 构:东 北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杨 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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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 岩岩 59、 代销机 构:华 鑫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 A01 、B01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俞洋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64333051 联系人 :陈 敏 60、 代销机 构:新 时代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电话:010-83561146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 : 田 芳芳 61、 代销机 构:中 国国 际金融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2 座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66 联系人 :蔡 宇洲 62、 代销机 构:中 国民 族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电话:59355941 传真:56437030 联系人 :李 微 63、 代销机 构:万 联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 路11 号高 德 置地广 场 F 座 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38286588 联系人 :王 鑫 64、 代销机 构:第 一创 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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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一 路115 号投 行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 李 若晨 电话:0755-23838762 传真:0755-25838701 65、 代销机 构:太 平洋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 路389 号志 远大 厦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长伟 联系人 :谢 兰


电话:010-88321613 传真:010-88321763 66、 代销机 构:大 同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联系电 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30322 67、 代销机 构:联 讯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电话:0752-2119700 联系人 :彭 莲 68、 代销机 构:中 信期 货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韩 钰 电话:010-6083 3754 传真:010-5776 2999 69、 代销机 构:中 信证 券(山 东)有 限责任 公司 (原中 信万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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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联系人 :吴 忠超 70、 代销机 构:杭 州科 地瑞富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下 城区 武林时 代商 务中 心1604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刚 联系人 :胡 璇 电话:0571-85267500 71、 代销机 构:东 海期 货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太康 联系人 :李 天雨 电话:021-68757102/13681957646 72、 代销机 构:上 海华 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原 财富里 昂证券 )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南京西 路 399 号 明天 广 场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林


联系人 :徐 璐 电话:021-63898427 传真: 无 73、 代销机 构:上 海长 量基金 销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电话:400-820-2899 传真: (021 )58787698 联系人 :敖 玲 74、 代销机 构:深 圳众 禄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 (0755 )33227950 传真: (0755 )82080798 联系人 :童 彩平 75、 代销机 构:蚂 蚁( 杭州)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话: (0571 )28829790 传真: (0571 )26698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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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联系 人 :韩 松志 76、 代销机 构:北 京展 恒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 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电话: (010 )62020088 传真: (010 )62020088-8802 联系人 : 周 文婕 77、 代销机 构:诺 亚正 行(上 海)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电话:400-821-5399 传真: (021 )38509777 联系人 :李娟 78、 代销机 构: 上 海好 买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 (021 )58870011 传真: (021 )68596916 联系人 :张 茹 79、 代销机 构: 中 期资 产管理 有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6 号 1 幢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电话:400-8888-160 传真:010-59539866 联系人 :朱 剑林 80、 代销机 构:上 海天 天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潘 世友 81、 代销机 构:和 讯信 息科技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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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电话:400-9200-022 传真:0755-82029055 联系人 :吴 阿婷 82、 代销机 构: 浙江同 花顺 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 :刘宁 83、 代销机 构:上 海陆 金所资 产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 人 :宁 博宇 84、 代销机 构:上 海联 泰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电话:400-046-6788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 :凌 秋艳 85、 代销机 构:北 京乐 融多源 投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03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电话:400-068-1176 传真:010-56580660 联系人 :于 婷婷 86、 代销机 构:深 圳市 新兰德 证券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4 栋10 层 1006#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电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 :文雯 87、 代销机 构:深 圳富 济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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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 鹏宇 电话:0755-83999913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 :陈 勇军 88、 代销机 构:嘉 实财 富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办 公楼 二 期46 层4609-10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 :余 永健 网址:www.harvestwm.cn


89、 代销机 构:珠 海盈 米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电话:020-80629066 联系人 :刘 文红 网址:www.yingmi.cn


90、 代销机 构:上 海汇 付金融 服务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电话:400-8213-999 联系人 :陈 云卉 网址:https ://tty.chinapnr.com/


91、 代销机 构:上 海利 得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989 号 中达 广 场2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电话:400-921-7755 联系人 :王 淼晶 网址:www.leadfund.com.cn 92、 代销机 构: 北 京钱 景财富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丹 棱soho10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电话:400-893-6885 联系人 :盛 海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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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网址: http ://www.qianjing.com/


93、 代销机 构: 北 京新 浪仓石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四环 西 路58 号 906 法定代 表人 :张 琪 电话:010-62675369 联系人 :付 文红 网址:http ://www.xincai.com/


94、 代销机 构: 南 京苏 宁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钱 燕飞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联系人 :王锋 网址:http ://fund.suning.com 95、 代销机 构: 奕 丰金 融服务 (深圳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电话:400-684-0500 联系人 :陈 广浩 网址:www.ifastps.com.cn 96、 代销机 构:北 京蛋 卷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电话:4000-618-518 联系人 :戚 晓强 网址:http ://www.ncfjj.com/ 97、 代销机 构:上 海万 得投 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延富 电话:400-821-0203 联系人 :徐 亚丹


网址:http ://www.520fund.com.cn/ 98、 代销机 构:上 海华 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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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电话:400-820-5999 联系人 :陈 媛


网址:www.shhxzq.com 99、 代销机 构:北 京汇 成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 刚 电话:400-619-9059 联系人 :丁 向坤





网址:http ://www.fundzone.cn 100、 代销机 构:天 津国 美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南港 工业 区综 合服 务区办 公 楼D 座二层 202-124 室 法定代 表人 :丁 东华 电话:400-111-0889 联系人 :郭 宝亮


网址:www.gomefund.com 101、 代销机 构:南 京途 牛金融 信息服 务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玄武大 道 699-1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时琳 电话:400-799-9999 联系人 :贺 杰 网址:http ://jr.tuniu.com 102、 代销机 构:凤 凰金 信(银 川)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宁夏 回族 自治 区银川 市金 凤区 阅海 湾中 央商务 区万 寿 路142 号 14 层 1402 法定代 表人 :程 刚 电话:400-810-5919 联系人 :张 旭


网址:www.fengfd.com 103、 代销机 构:上 海中 正达广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电话:400-6767-523 联系人 :戴 珉微 网址:www.zzwealth.cn 104、 代销机 构: 北 京晟 视天下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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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735 号 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电话 : 400-818-8866 联系人 :尚 瑾 网址:www.gscaifu.com 105、 代销机 构:上 海基 煜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 泰 和经济 发展 区)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电话 : 400-820-5369 联系人 :吴 鸿飞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06、 代销机 构:中 民财 富管理 (上海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弭 洪军 电话:400-876-5716 联系人 :茅 旦青


网址:www.cmiwm.com 107、 代销机 构:北 京创 金启富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电话:400-6262-818 联 系人 :魏 素清 网址:www.5irich.com 108、 代销机 构:联 储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333 号 东方 汇经中 心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沙 常明 电话:400-620-6868 联系人 :唐 露 网址:http ://www.lczq.com/ 109、 代销机 构:上 海华 夏财富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 687 号 一幢 二 楼268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一梅 电话:13911253562 联系人 : 吴 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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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网址:https ://www.amcfortune.com/ 110、 代销机 构: 上 海挖 财金融 信息服 务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799 号5 层01、0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胡 燕亮 电话:021-50810687 联系人 :樊 晴晴 网址:www.wacaijijin.com 111、 代销机 构:北 京肯 特瑞财 富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66 号 1 号楼22 层 2603-06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电话:01089189288 联系人 :徐 伯宇 网址:http ://kenterui.jd.com/ 基金 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选择 其他 符 合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并及 时公 告 。 (二)注 册登记机构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浩 电话: (0755 )83196445 传真: (0755 )83196436 联系人 : 宋 宇彬


(三)律 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北京 市高 朋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2 号 南银 大 厦28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磊 电话: (010 )59241188 传真 : (010 )59241199 经办律 师: 王明 涛、 李勃 联系人 :王 明涛 (四)会 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 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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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名称: 德勤 华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延 安东 路 222 号外 滩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 曾 顺福 电话: (021 )61418888 传真: (021 )63350177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陶坚 、 吴凌志 联 系人 :陶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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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六、基金的募集 与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 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业 务 规则》 等有 关法 律、 法规 、规章 及基 金合 同, 并经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 会 2011 年 4 月 27 日证监 许可〔2011〕605 号文核 准公开募集。 募集期从 2011 年 5 月 16 日起到 6 月 21 日止,共募集 605,659,802.56 份 基金 份 额 , 有 效认 购总 户数 为4,925 户。 (二)基 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1 年6 月 27 日 正式 生效 。 (三)基 金存续 期内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 同存 续期 内,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200 人或者 基金 财产 净值 低 于5000 万元 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连 续2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 说明原 因和 报送 解决 方案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的, 按其 规定 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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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七、基金份额的 申 购、赎回及转换 (一)申 购、赎回及转换的场所 1、办 理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 回及转 换的 销售 机构 为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销 售代 理 人 。 其中,直销机构为招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代销渠 道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直 销及代销机构请参见本招 募说明书第五部分“相 关服务 机构 ”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及规 章规 定 , 酌 情增 加或减 少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销 售本 基金 。 新增加 的代 销机 构将 另行 公告。 销售机 构可 以酌 情增 加或 减少其 销售 网点 、变 更营 业场所 。 2、 投 资者 应当 通过 销售 机 构指定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 ( 如 传真 、 电 话或 网 上交易 等形 式) 办理 基金 的申购 、赎 回及 转换 。 (二)申 购、赎回及转换的开放 日期及办理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开放 日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 申购、赎回或转换 时除外 )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 间以销 售机 构公 布时 间为 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 前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应 的调 整并 公告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 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 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 换的价 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时 间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起 不超 过3 个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时间 与赎 回开始 时间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最 迟于 申购 或赎 回开 始日前 2 日在 至 少 一种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互联 网网 站( 以下 简称 “网站 ” ) 上公 告。 3、转 换业 务的 开始 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在条件成熟 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之间的转换服务。 转换业 务开 通时 间由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另行 公告 。 (三)申 购、赎回及转换的原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 即基 金的申 购 、 赎回 和 转换 价 格以受 理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的 基金 份额 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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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及转换 ”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及转 换以 份额申 请; 3、当 日的 申购 、赎 回和 转 换申请 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间 以内 撤销 ; 4、 基 金转 换只 适用 于在 同 一销售 机构 购买 的本 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通 了转 换业务 的各 基金 品 种之间 。 5、 本 基金 管理 人只 在转 出 和转入 的基 金均 有交 易的 当日, 方可 受理 投资 者 的 转换申 请。 6、 赎回 和转 换业 务遵 循 “ 先进先 出” 的业 务规 则, 即先确 认的 认购 或申 购的 基金份 额先 赎回 或 先转换 。 7、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 运作的 实际 情况 并在 不影 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实 质利 益的前 提下 调整 上 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四)申 购、赎回及转换的有关 限制 1 、 基金申 购的 限制 原则上 ,投 资者 通过 代销 网点和 本基 金管 理人 官网 交易平 台首 次申 购和 追加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均 为10 元 ;通 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直销 中心 申购 ,首 次最 低申购 金额 为50 万元 人民 币,追 加申 购单 笔最 低 金额为10元 人民 币。 实际 操作中 ,各 销售 机构 在符 合上述 规定 的前 提下 ,可 根据情 况调 高首 次申 购 和追加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 具体以 销售 机构 公布 的为 准,投 资人 需遵 循销 售机 构的相 关规 定。 投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2 、 基金赎 回的 限制 原则上 ,通 过各 销售 机构 网点 赎 回的 , 每 次赎 回基 金份额 不得 低 于1 份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 时或赎 回后 在销 售机 构网 点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1 份 的, 在赎 回时 需一 次全部 赎回 。 实 际操 作 中,以 各代 销机 构的 具体 规定为 准。 如遇巨 额赎 回等 情况 发生 而 导致 延期 赎回 时, 赎回 办理和 款项 支付 的办 法将 参照基 金合 同有 关 巨额赎 回或 连续 巨额 赎回 的条款 处理 。 3、 基 金转 换的 限制 基金转 换分 为转 换转 入和 转换转 出。 通过 各 销 售机 构网点 转换 的, 转出 的基 金份额 不得 低于1 份。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电 子商 务网上 交易 平台 转换 的, 每次转 出份 额不 得低 于 1 份。留 存份 额不 足 1 份的 ,只 能一 次性 赎回 ,不能 进行 转换 。 4、投 资者 投资 招商 基金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时, 每期扣 款金 额最 低不 少于 人民币100 元。 实 际操作 中,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具体 规定 为准 。 5、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实 际 情况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下 对申 购金 额 、 赎回 和转换 份额 的数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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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限制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 体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五)申 购、赎回及转换的程序 1 、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 销售 机构规定的程序,在 开放 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 销售机构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的 申请 。 2 、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本 基金 的申请时,须按销售 机构 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 ;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 及转 出申 请时 ,帐 户中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请无效 而不 予成 交。 3 、 申购、 赎回 及转 换的 确认 与通知 : T 日在 规定 时间 之前提 交的 申购 、赎 回及 转换的 申请 , 本基金 注册 登记 人在T+1 日 内为投 资者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进 行确 认, 投资 者通 常可在T+2 日后 (包 括 该日) 到销 售网 点或 通过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申 购、 赎回 及转 换的 确认情 况。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 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 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申 请。申 购的 确认 以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公 司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4 、申 购 、赎 回款 项支 付: 基金份 额投 资者 申购 时 , 采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 资 金未在 规定 的时 间内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 ,申购无效的申购款项将 退回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 赎回款 项将在 T+7 日 内( 包括该 日) 划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账户 。 5、发 生延 期赎 回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同 的有 关条 款处 理。 (六)申 购、赎回及转换的费用 本基金 根据 销售 费用 收取 方式的 不同 ,将 基金 份额 分为不 同的 类别 。不 从本 类别基 金资 产中 计 提销售 服务 费的 基金 份额 , 称 为A类 基金 份额 ; 从 本 类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基 金份 额, 称 为C类 基金 份额 。 1 、 申购费 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按申 购金 额进行 分档 , 申购 费率 如 下表。 本基 金A类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费用 应在 投 资人申 购该 类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投资 人在 一天 之内 如果有 多笔 申购 ,费 率按 单笔分 别计 算。 A类基 金份 额申 购费 率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0.8% 500 万元 ≤M <1000 万元 0.4% M≥10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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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用 由申 购该 类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不列入 资金 资产 , 用于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注 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申购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本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申购 费。 2、赎 回费 用 本基金A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 费率按 基金 份 额 持有 期限 递减 , 费率 如下 : 连续持 有时间 (N) 赎回费 率 N <1年 0.5% 1年 ≤N <2 年 0.25% N ≥2年 0% (注:1年指365 天,2年为730天 ,依 此类 推) 赎回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赎 回费用 =赎 回份 额× 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率 本基金A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 费用由 赎回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赎回费 用的75% 作 为注册 登记 费及 其他 相关 手续费 ,剩 余25% 归 基金 资 产所有 。 本基金C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 费率如 下表 所示 : 连续持 有时间 (N ) 赎回费 率 N<30 日 0.50% 30日≤N 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C类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C 类基金 份额 时收 取。对C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收取的 赎回 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产 。 3、转 换费 用 (1) 各基 金间 转换 的总 费 用包括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和申购 补差 费两 部分 。 (2) 每笔 转换 申请 的转 出 基金端 , 收 取转 出基 金的 赎回费 , 并 根据 上述 规定 按比例 归入 基金 财 产。 (3 ) 每 笔转 换申 请的 转入 基金端 , 从申 购费 率 (费 用) 低向 高的 基金 转换 时 , 收 取转 入基 金与 转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差额 ;申购 补差 费用 按照 转入 基金金 额所 对应 的申 购费 率(费 用) 档次 进行 补 差计算 。从 申购 费率 (费 用)高 向低 的基 金转 换时 ,不收 取申 购补 差费 用。 (4) 基金 转换 采取 单笔 计 算法, 投资 者当 日多 次转 换的, 单笔 计算 转换 费用 。 4、基 金管 理人 官网 交易 平 台交易 www.cmfchina.com 网 上交 易,详 细费 率标 准或 费率 标准的 调整 请查 阅官 网交 易平台 及基 金管 理 人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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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5、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 范围内 调整 申购 费率 , 调 低赎回 费率 和调 整 收费方 式, 并 最 迟应 于新 的 费 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公告 。 6、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经与 相关 代销机 构协 商后 根 据市场 情况 制定 基金 促销 计划, 对投 资者定 期或 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相关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金 赎回 费率 ,并 不 晚于优 惠活 动实 施日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针对 特定 投资人 (如 养老 金客 户等 )开展 费率 优惠 活动 ,届 时将提 前公 告。 (七)申 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 算 本基金A类和C类 基金 份额 分别设 置代 码。 由于 基金 费用的 不同 ,本 基金A类 基 金份额 和C 类基 金 份额将 分别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 1、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1: 某投 资者 投资10 万 元 申购招商 深证TMT50ETF 联 接基金A类 基金 份额 , 相 应 申购费 率为1.5% , 假设申 购当 日A 类基 金份 额 净值为1.016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100,000/(1+1.5%) =98,522.17元 申购费 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 额=98,522.17/1.016 =96,970.63 份 即投资 者选 择投 资10 万元 本金申 购招 商深 证TMT50ETF 联接 基金A 类基 金 , 假 定 申购当 日A 类基 金 基金份 额净 值为1.016 元 , 可得到96,970.63 份A 类基 金份额 。 例2 :某投 资者 投资10万 元申 购招 商深 证TMT50ETF 联接 基金C类 基金 份额 ,假 定申 购当 日C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016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100,000/1.016 =98,425.19 份 即投资 者选 择投 资10 万元 本金申 购招 商深 证TMT50ETF 联接 基金C 类基 金 , 假 定 申购当 日C 类基 金 基金份 额净 值为1.016 元 , 可得到98,425.19 份C 类基 金份额 。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 赎回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 ? 赎 回费 用 例1 :某投 资者 赎回10万份A 类 招商深证TMT50ETF联 接基 金 且 持有 时间 大于30 日但 不满1年 ,相 应赎回 费率 为0.5% , 假设 赎回当 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1.016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 净赎回 金额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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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赎回总 金额 =100,000 ×1.016 =101,600.00 元 赎回 费 用=100,000 ×1.016 ×0.5% =508.00 元 净 赎回 金额 =101,600.00-508.00 =101,092.00 元 例2: 某投 资者 赎回 10 万份 C 类 招商 深 证TMT50ETF 联接基 金 , 持有 时间 为20 天, 对 应的 赎回 费率 为0.5% , 假设 赎回 当 日 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016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 =100,000 ×1.016 =101,600.00 元 赎回费 用=100,000 ×1.016 ×0.5% =508.00 元 净 赎回 金额 =101,600.00-508.00 =101,092.00 元 即: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 C 类 基金 份额 ,持 有期限 为 20 天 ,假 设赎 回 当日本 基 金 C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1.016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净赎 回金 额为 101,092.00 元。 3、 本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仅 适用 于前 端收 费及 销售服 务费 模式 的情 况, 若未来 本基 金开 通 后端收费,则本基金可以 在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许 可的情况下,对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算方法进行调 整,并 在调 整 前 2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公 告。 4、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公 式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闭 市后的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 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基金份 额净 值。 本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第3 位, 小数 点 后 第4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资产 。 5、申 购份 额的 处理 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 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 算,计 算结 果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第2 位, 小 数点 后 第3 位开 始舍 去, 舍去 部分 归基金 财产 。 6、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计算结 果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第2 位 ,小数 点后 第 3 位开 始舍 去,舍 去部 分归 基金 财产 。 (八)申 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1、 经 基金 销售 机构 同意 , 基金投 资者 提出 的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间 之前 可 以撤销 。 2、投 资者T 日 申购 基金 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权 益并办 理注 册登 记手续 ,投 资者 自T +2 日(含 该日 )后 有权 赎回 该部分 基金 份额 。 3、投 资者T 日 赎回 基金 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扣 除权益 的注 册登 记手续 。 4、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不得 实质 影 响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 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 3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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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九)基 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确 定。 (十)暂 停或拒绝申购、赎回的 情形和处理方式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 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或依 法决 定临时 停市 , 导致 当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无法 计 算; (3) 所投 资的 目标ETF 暂 停估值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4) 所 投资 的目 标ETF 暂 停申购 或二 级市 场交 易停 牌 , 且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 必要暂 停本 基金 申 购的; (5)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6)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产 生负 面 影响, 从而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8)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发生上述(1)-(7)项 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后,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如果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将申购 款项 退回 至投 资者 账户。 2、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 定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因 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2 个或2 个以上 开放 日巨 额赎 回, 导致本 基金 的现 金 支付出 现困 难; (4) 所投 资的 目标ETF 暂 停估值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 所投 资的 目标ETF暂停 赎回 ,且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必 要暂 停本 基金 赎回 的; (6)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已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基 金 管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的, 可延 期支付 部分 赎回 款项 ,按 每个赎 回申 请人 已被 接 受的赎 回申 请量 占已 接受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回 申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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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生的情 况制 定相 应的 处理 办法在 后续 开放 日予 以支 付。 同时 , 在 出 现 上述 第 (3 ) 款的情 形时 , 对已 接受 的 赎回申 请可 延期 支付 赎回 款项 , 最 长不 超过 20个工 作日 ,并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 告。 投资 者在 申请 赎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刊 登暂停 赎回 公 告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至少 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公告 。 3、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期 间结 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按 规定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 (1)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天 , 基 金管理 人将 于 重新开 放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一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如果 连续 暂停 的时 间 超过一 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 管 理人将 提前2日 在至 少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 如果 连续 暂停 的时 间 超过两 周, 暂停 期间 , 基 金管理 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登 暂停 公告 一 次;当 连续 暂停 时间 超过 两个月 时, 可对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 调整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2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连 续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1 、巨额赎 回的认 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中,基 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为巨 额赎 回。 2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出现 巨额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 期赎回 。 (1) 全 额赎 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 者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 行 。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 或认 为兑付 投资 者的 赎 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 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 日基 金总 份 额10 % 的前提 下,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期 办理 。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 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 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日 受理的赎 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 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 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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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 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 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以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部分 顺延 赎回 不受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的 限制 。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 2 日 内通过 指定 媒体 及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 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同时 以 邮寄、传真 或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通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并 说明 有关处 理方 法。 (4)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 本 基金连 续 2 个开 放日 以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必 要, 可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延缓期 限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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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八、基金的非交 易 过户、转托管、 冻 结和质押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 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 一投资 者基 金账 户转 移到 另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的行 为。 (一)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 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的其他情况 下的非 交易 过户 。其 中:





“ 继承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死亡,其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仅指 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 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 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 情形;





“司法强制执 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 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 给其他 自然 人、 法人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无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 额的投 资者 的条 件。 办理 非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资 料 。





(二)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 交易过 户申 请按 照业 务规 则的有 关规 定办 理。 (三)本基金目前实行份 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 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从一个交易账户转 入另一 个交 易账 户进 行交 易。 具体 办理 方法 参照 业务 规则的 有关 规定 以及 基金 代销机 构的 业务 规 则 。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以及注册登记 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 冻结与解 冻。基金份额被 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 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 结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与 支付 。


(五)如相关法律法规允 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 额的质押业务或其 他基金 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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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标 通过主 要投 资于 深证 TMT50ETF, 密切 跟踪 标的 指数 ,追求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最 小化 。 (二)投 资理念 随着现 代信 息技 术的 不断 发展成 熟, 中国 的 TMT 产 业将进 入快 速发 展阶 段, 指数化 投资 以其 低 成本、 管理 透明 等优 点, 有助于 投资 者获 得与 标的 指数相 似的 回报 。 (三)投 资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目 标 ETF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和备 选 成份股 ,其 中投 资于 目 标 ETF 的比例 不少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 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 标,本基金还可少量投资 于 一级市场新发股票(包 括主板市场、中小板市 场和创 业板 市场 的股 票) 、 债券 、 权 证、 货 币市 场 工具 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该部分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不 高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四)业 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深证 TMT50 指数 收 益率 ×95% +商业 银行 活期 存款 利率 (税后 )×5%。 如果指 数编 制单 位变 更或 停止深证 TMT50 指数 的编 制、发 布或 授权 ,或 深证 TMT50 指数 由其 他 指数替 代、 或由 于指 数编 制方法 的重 大变 更等 事项 导致深证 TMT50 指数 不 宜 继续作 为标 的指 数, 或 证券市 场有 其他 代表 性更 强、更 适合 投资 的指 数推 出,或 目标 ETF 标 的指 数 发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 认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 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 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 。 其中,若变更标的指数 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 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 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体公告 。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 投资 范围和投资策略 无实 质性影响 ( 包括但不限 于指数 编制 单位 变更 、 指数 更名 等 事 项) , 则 无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 与 基金 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后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及 时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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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五)风 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深 证TMT50ETF 的 联接基 金, 属于 股票 型基 金, 预期风 险与 收益 水平 高于混 合基 金、 债 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较 高风险、较高收益的投资 品种;并且本基金为被 动式投 资的 指数 基金 ,跟 踪 深证 TMT50 指数 ,具 有 与标的 指数 以及 标的 指数 所代表 的股 票市 场相 似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 (六)投 资策略 本基金 为深 证TMT50ETF 的 联接基 金, 主要 通过 投资 于深 证TMT50ETF 以 求达 到 投资目 标。 本基 金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跟踪 目标是: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相对于业绩比较基 准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 绝对值 不超 过0.3% ,年 跟 踪误差 不超 过 4% 。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目 标 ETF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和备 选 成份股 ,其 中投 资于 目 标 ETF 的比例 不少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 标,本基金还可少量投资 于 一级市场新发股票(包 括主板市场、中小板市 场和创 业板 市场 的 股 票) 、 债券、 权证 、 货 币市 场工 具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该部分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不 高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 2 、目 标ETF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对基 金的 投资 仅限 于指定 的目 标ETF , 目前 目标 ETF 仅 指深 证TMT50ETF 。 (1) 基金 组合 的构 建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 将主要按照标的指数成份 股的权重构建股票组合, 并在建仓期内将股 票组合 换购 成目 标ETF , 使本基 金投 资于 目 标 ETF 的比例 不少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90% 。 (2) 目标ETF 的投 资方 式 本基金 作为 深证 TMT50ETF 的联接 基金 ,投 资于 深证 TMT50ETF 的 方式 既包 括在 一级市 场以 股 票 篮子组 合对 目标 ETF 进行 申购与 赎回 ,也 包括 在二 级市场 以现 金直 接买 卖该 ETF 份 额。 本基 金投 资 于目标 ETF 的方 式以 申购 和赎回 为主 ,但 在目 标 ETF 二级 市场 流动 性较 好的 情况下 ,为 了更 好地 实 现本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也 可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 ETF 份额。 本基 金将 综合 考虑 流动性 、成 本、 效率 等 因素, 决定 目标 ETF 的投 资方式 。本 基金 在二 级市 场的 ETF 份 额投 资将 不以 套利为 目的 ,只 是为 了 追求基 金的 充分 投资 、降 低与标 的指 数的 跟踪 偏离 度和跟 踪误 差。 (3) 基金 组合 的调 整 本基金将根据申购和赎回 情况,结合基金的现金头 寸管理,对基金投资组合 进行调整,从而有 效跟踪 标的 指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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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当本基 金在 一级 市场 申购 赎回和 在二 级市 场买 卖目 标 ETF 或 本基 金自 身的 申 购赎回 对本 基金 跟 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 来影响时,或预期成份股 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 股、增发、分红等行为 时,基 金经 理会 对投 资组 合进行 适当 调整 ,降 低跟 踪误差 。 3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以标的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的投资为主,采用被动式 指数化投资的方法 进行日 常管 理。 针对 我国 证券市 场新 股发 行制 度的 特点, 本基 金将 参与 一级 市场新 股认 购。 4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 策略性投资 的需要,将投 资于国债、金融债等期限 在一年期以下的债 券,债 券投 资的 目的 是保 证基金 资产 流动 性和 有效 利用基 金资 产。 5 、跟 踪误 差控 制策 略 本基金采取“跟踪误差” 和“跟踪偏离度”这两个 指标对投资组合进行日常 的监控与管理,其 中,跟踪误差为核心监控 指标,跟踪偏离度为辅助 监控指标。本基金对标的 指数的跟踪目标是:力 争使基 金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之间 的日 均跟 踪偏离 度的 绝对 值不 超 过0.3% , 年 化跟 踪误 差不 超过4% 。 如 因标 的指 数编 制规则 调整 等其 他原 因 , 导致基 金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差 超过 了上 述范 围, 基金管 理人 应采 取合 理措 施,避 免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差 的进 一步 扩大 。 (七)投 资程序 1、投资 决策 依据 (1 ) 须符 合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严格 遵守 基金 合同 及公司 章程 ; (2 )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作 为基 金投 资的 最高 准则。 2、投资 程序 (1)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定 期 召开会 议, 提出 资产 配置 比例的 指导 意见 ; (2)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的 指导 意见 确定 具体的 资产 配置 方案 ; (3) 基金 经理 依据 目标 ETF 基金以及目 标指 数成 份 股的名 单及 权重 ,进 行投 资组合 构建 ; (4) 基 金经 理及 风险 管理 部定期 对投 资组 合的 偏离 度和跟 踪误 差进 行跟 踪和 评估, 并对 风险 隐 患提出 预警 ; (5) 基金 经理 根据 基金 的 申购赎 回等 状况 ,适 时进 行投资 组合 调整 。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风险 管理部负责对各决策环节 的事前及事后风险、操作 风险等投资风险进 行监控,并在整个投资流 程完成后,对投资风险及 绩效做出评估,提供给投 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 监、基 金经 理等 相关 人员 ,以供 决策 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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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八)投 资限制 1、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国 务院另 有规 定的 和目 标 ETF 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 股票或 债 券 ;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 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价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易活 动; (8) 当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 的限制 。 2、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 基金 与由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共同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得 超过 该证 券的10% , 但标 的指 数成 份股不 受此 限 ; (2) 本基 金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 资产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90% ,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 (3 )本 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4)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基金 持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有 同一 权证 的比 例 不超过 该权 证的 10%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遵 从其 规定 ; (5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的 10%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6)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 合同关 于其他 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7)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 的 限 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 合 比例 符合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由于 证 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基 金规 模变 动、 目标 ETF 暂 停申 购赎回 或 二 级市场停牌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 合 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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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管理人 应 在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以达到 规定 的 投资比 例限 制要 求。 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 定。 (九)目 标 ETF 的变更 当出现 以下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履 行适 当的 程序后 变更 本基 金所 联接 的目标 ETF,以与 原目 标ETF 有类 似投 资目 标的 ETF 作 为新 的目 标 ETF : 1、目 标ETF 的 基金 合同 终 止; 2、目 标ETF 与 其他 基金 进 行合并 ; 3、目 标ETF 变 更标 的指 数 ; 4、目 标ETF 的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发 生变 更; 5、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形。 (十)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股东权利或债务权利的 处理原则及方法 1 、 基金 管理 人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股 东权 利及 债权 人权 利,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 不通 过关 联交易 为自 身、 雇员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何 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牟 取任 何不 当利 益。 (十一) 基金投资 组合报告 招 商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 业 (TMT)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管理 人 - 招商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的董事 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 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责 任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来源于 《招 商深证 电子 信 息传媒 产业(TMT)5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 金2017 年第 1 季 度报 告》。 1. 报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041,687.00 1.44 其中: 股票


1,041,687.00 1.44 2 基金投 资 67,154,891.26 92.51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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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350,616.15 5.99 8 其他资 产


41,504.15 0.06 9 合计





72,588,698.56





100.00 2. 报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资 组合 2.1 报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境 内股票 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36,889.80 0.74 D 电力 、 热 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399,807.00 0.55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27,082.00 0.04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77,908.20 0.11 S 综合 - - 合计 1,041,687.00 1.44


2.2 报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沪 港通投 资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沪港通 投资 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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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3.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十 名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000725 京东方 A 20,400 70,176.00 0.10 2 002415 海康威 视 2,150 68,585.00 0.09 3 300104 乐视网 1,800 61,056.00 0.08 4 000063 中兴通 讯 2,500 42,400.00 0.06 5 002230 科大讯 飞 1,100 38,610.00 0.05 6 300059 东方财 富 2,400 35,952.00 0.05 7 002456 欧菲光 900 34,074.00 0.05 8 002241 歌尔股 份 1,000 34,040.00 0.05 9 000413 东旭光 电 2,900 32,886.00 0.05 10 000839 中信国 安 2,900 29,638.00 0.04


4. 报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券 投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五 名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告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十 名资产 支持 证券投 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五 名贵金 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五 名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十 名基金 投资 明细 序号 基金名 称 基金类 型 运作方 式 管理人 公允价 值 ( 人民 币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招商深 证 TMT50ETF 股票型 交易型 开放 式(ETF ) 招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67,154,891.26 92.94 10. 报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货 交易情 况说 明 10.1 报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货 持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合 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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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10.2 本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的投 资政策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不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11. 报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货 交易情 况说 明 11.1 本期国 债期货 投资 政策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11.2 报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货 持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合 约。 11.3 本期国 债期货 投资 评价 根据 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12. 投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2.1


报告期 内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券 除中 兴通 讯 ( 股票 代码 000063 ) 、 歌尔 股份 ( 股票代 码 002241 ) 外其他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未 有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不存在 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 的情形 。 中兴通 讯 ( 股票 代 码000063 ) 根据公 司2017 年3 月8 日 公告, 公司 就美 国商 务部 工业与 安全 局(BIS )对 公 司实施 出口 限制 措施的 决定 。鉴 于公 司违 反了美 国出 口管 制法 律, 并在调 查过 程中 因提 供信 息及其 他行 为违 反了 相 关美国 法律 法规 ,公 司已 同意支 付合 计892,360,064 美元 罚款 。此 外,BIS 还 对公司 处以 暂缓 执行 的3 亿 美元 罚款 ,在 公司 于七年 暂缓 期内 履行 与 BIS 达成 的协 议要 求的 事项 后将被 豁免 支付 。 对该股 票的 投资 决策 程序 的说明 : 本基 金认 为公 司 未来 在 5G 、 物 联网 时代 布 局深入 , 优势 明显 , 未来随 着下 游行 业新 产品 的不断 上升 , 成长 明确 , 美 国的处 罚时 间已 经公 告并 在2016 年 业绩 中计 提 完毕, 经过 内部 严格 的投 资决策 流程 ,将 该股 票纳 入实际 投资 组合 。 歌尔股 份( 股票 代 码002241 ) 根据公 司2016 年7 月16 日公告 , 公 司于 2016 年7 月 14 日 收到 山东 证监 局 《关于 对歌 尔股 份 有限公 司采 取责 令改 正措 施的决 定》 ,证 监局 对公 司2015 年 以来 内幕 信息 知 情人登 记管 理情 况进 行 了专项 检查 ,发 现公 司存 在内幕 信息 知情 人名 单明 显不符 合规 定、 登记 的内 幕信息 知情 人与 相关 事 项所需 的审 批权 限明 显不 匹配等 违规 情形 ,决 定对 公司采 取责 令改 正的 行政 监管措 施。 对该股 票的 投资 决策 程序 的说明 : 本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2017 年 公司 的声 学器 件的可 能继 续实 现 量价齐 升、 电子 配件 持续 高增长 ,同 时VR 业 务逐 步成为 公司 重要 成长 点, 这些优 势相 对国 内的 声 学公司 都有 很大 优势 , 未 来成长 明确 , 经 过内 部严 格的投 资决 策流 程, 将该 股票纳 入实 际投 资 组 合 。 12.2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没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本 基金 管理 人从制 度和 流程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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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要求股 票必 须先 入库 再买 入。 12.3 其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664.9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947.80 5 应收申 购款 39,891.40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1,504.15


12.4 报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可 转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2.5 报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通 受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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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 风险,投资者在 做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合同 生效以 来的 投资 业绩 及与 同期基 准的 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1.06.27-2011.12.31 -27.30% 1.45% -24.93% 1.56% -2.37% -0.11% 2012.01.01-2012.12.31 2.34% 1.41% 2.13% 1.40% 0.21% 0.01% 2013.01.01-2013.12.31 47.98% 1.67% 48.00% 1.62% -0.02% 0.05% 2014.01.01-2014.12.31 9.26% 1.26% 10.34% 1.24% -1.08% 0.02% 2015.01.01-2015.12.31 50.12% 3.24% 56.20% 2.82% -6.08% 0.42% 2016.01.01-2016.12.31 -24.75% 2.03% -23.94% 1.83% -0.81% 0.20% 2017.01.01-2017.03.31 1.84% 0.87% 2.52% 0.90% -0.68% -0.03% 自基金 成立 起至2017.03.31 38.40% 1.96% 52.50% 1.81% -14.10% 0.15% 注: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合同生 效日 为2011 年 6 月 27 日 。 本基金 从 2017 年 2 月 23 日起新 增 C 类份 额, 本基 金 C 类 份额 从成 立至 报告 期末未 有资 金进 入, 仅披露 本基 金 A 类份 额的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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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十一、基金的财 产 (一)基 金 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本 基金 拥有的 包括 目标 ETF 份 额 在内的 各类 证券 及票 据价 值、银 行存 款本 息 和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 金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4、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应 收申 购款 ; 6、目 标ETF 、 股票 投资 及其估 值调 整; 7、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10 、其 他资 产等 。 (二)基 金 财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 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 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 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 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 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 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基 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因基 金 财产的 管理 、运 用或 者其 他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 和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 3、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的 法律 责任 ,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本 基金 财 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 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的 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 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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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4、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 算的 , 基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范 围。 5、 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不得 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不同基 金财 产的 债 权债务 ,不 得相 互抵 销。 非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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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十二、基金资产 的 估值 (一) 估 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 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 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 定的基 金资 产净 值而 计算 出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计 算基金 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二)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 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目 标ETF 份 额、股 票、 债券 、权 证和 银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 和负 债。 (四) 估 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 理 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双 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值方法、时间、程序 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 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 会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五) 估 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目标 ETF 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标 ETF 份 额以目 标 ETF 估值 日 的 净 值估值 ,如 该日 目 标 ETF 未公布 净值 ,则 按 目标ETF 最 近公 布的 净值 估值。 2、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 证 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目 标 ETF ) ,以其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 化、 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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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 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市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 估 值 。 3、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 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 收 盘价)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 值。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 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 4、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5、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 值。 6、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 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7、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 情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 值。 8、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新 规定 估 值 。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理 人计 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六) 基 金份额 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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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份额 净值 予以 公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3 位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七) 暂 停估值的情形 1、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基 金所 投资 之目 标ETF 发生暂 停估 值, 暂停 公告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情形 ; 3、因 不 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4、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估 值错误的处理 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 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 (含第三位)内发生差错 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估 值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 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 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 错误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 并 同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因基 金 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 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 向过错 人追 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 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 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 损失的 当事 人( “受 损方” )按下 述“ 差错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 、 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 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 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 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 免、无 法抗 拒,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照 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 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 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 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 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错 已发 生, 但尚 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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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 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 错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 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 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 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 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可 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且仅 对差 错 的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差 错 责任方 仍应 对差 错 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 损方” ) ,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 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 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 的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 赔偿时 ,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 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并有权要求赔偿 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 和 遭受的损失;如果因基 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 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并有权要求赔 偿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 费用 和遭受 的损 失 。 除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 并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向 差错 方追 偿。 (6)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行 政法规 、 基 金合 同 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 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 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 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 有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追 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 用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 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任 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 , 需 要修改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的 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 进 行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 (九) 特 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的 第7 条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份额 净值错 误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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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致使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相应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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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十三、基金的收 益 分配 (一)基 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余 额。 (二)基 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 低 数。 (三)收 益分配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 供分 配利润 的 10% ; 2、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3、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4、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 基金份 额之 间由 于 A 类 基 金份额 不收 取 而 C 类基 金 份额收 取销 售服 务 费将导 致在 可供 分配 利润 上有所 不同 ;本 基金 同一 类别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分 配权 ; 5、 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 任一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位 该类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 低 于面值 ,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即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截 止日 ; 6、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 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收益 分配 基准 日以 及截 至该日 的可 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 分配方案的确定 、公告 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权益 登记 日前 2 日 于指 定 媒 体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 即可 供分 配利 润计算 截止 日 ) 的 时间 不超 过15 个工 作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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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六)收 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收 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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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十四、基金的费 用 与税收 (一) 基 金费用的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基 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 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 金管 理费 本基金 基金 财产 中目 标ETF 的 部分 不收 取管 理费 。 在通常 情况 下,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扣 除 基金财 产中 目标 ETF 份额 所对应 资产 净值 后的 剩余 部分( 若为 负数 ,则 取 0 )的 0.5% 年 费率 计提 基 金管理 费。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MAX (E ×0.5% ÷ 当年 天 数,0)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扣除基 金财 产中 目标 ETF 份额所 对应 资产 净值 后剩 余部分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2、基 金托 管费 本基金 基金 财产 中目 标ETF 的 部分 不收 取托 管费 。 在通常 情况 下,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扣 除 基金财 产中 目标 ETF 份额 所对应 资产 净值 后的 剩余 部分( 若为 负数 ,则 取 0 )的 0.1% 年 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H=MAX (E ×0.1% ÷ 当年 天 数,0)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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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E 为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扣除基 金财 产中 目标 ETF 份额所 对应 资产 净值 后剩 余部分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托管 人。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份 额的销 售服 务费 年费 率 为0.40% 。 本基 金销 售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基 金年 度 报告中 对该 项费 用的 列支 情况作 专项 说明 。销 售服 务费计 提的 计算 公式 如下 : H=E ×0.40% ÷当 年天 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一致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于 次月首 日起 3 个工 作日 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4、 上述 “ ( 一) 基 金费 用 的种类” 中 第 4-9 项 费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 议规定, 按费 用实 际支出 金 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 (三)不 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合同》生效前 的 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 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的调整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 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 金销售服务费率, 此项调 整不 需要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但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前 2 日 在至 少 一 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提高上述费率需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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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五)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及 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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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十五、基金的会 计 和审计 (一) 基金会计 政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下 原则 : 如果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度 ;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留完 整 的会计 账目 、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 核算 , 按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编 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 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 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 方式确 认。 (二) 基金审计 1、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独 立的 、 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 所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 对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2、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需 在 2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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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十六、基金的信 息 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 互联 网 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一)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将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 各自 公司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 站上, 将更 新后的 招募 说 明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说 明。 (二)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 日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三)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基 金财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财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 销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财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 金财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五)定 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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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 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 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季 度报 告及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1、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 上,将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 审计 。 2、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60 日内 , 编 制完 成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站 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3、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将 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六)临 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 发生重大事件,有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 披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的 事件 , 包括: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变 更目 标ETF ; 5、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7、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8、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负 责人发 生变 动; 10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内 变更 超 过50% ; 11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30% ; 12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3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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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14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 管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 责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5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6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7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8 、任 一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错 误达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0.5% ; 19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20 、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1 、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2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3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4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5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6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 27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8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9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七)公 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 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 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八)信 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 构的住所,投资者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 资者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 在合 理 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复 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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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十七、风险揭示 与 管理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基 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 工具 , 其 主要 功能 是分 散 投资 , 降 低投 资单 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 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 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 者购买 基金 , 既可 能按 其 持有份 额分 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的 收益 ,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 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 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技 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 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 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 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 回申请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的 百分之 十时 ,投 资者 将可 能无法 及时 赎回 持有 的全 部基金 份额 。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 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 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 者投资不同类型的 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 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 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 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 承担的 风险 也越 大。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 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并根 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 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 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 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 应。 本基金 为深证 TMT50ETF 的 联接基 金, 属于 股票 型基 金, 预期风 险与 收益 水平 高于混 合基 金、 债 券基金与货币 市场基金, 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较 高风险、较高收益的投资 品种;并且本基金为被 动式投 资的 指数 基金 ,跟 踪 深证 TMT50 指数 ,具 有 与标的 指数 以及 标的 指数 所代表 的股 票市 场相 似 的风险收益特征。面临的 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标 的指数的风险、基金投资 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 报偏离的风险、流动性风 险、管理风险及其他风险 等。本基金适合具有较高 风险承受能力、并能正 确认识 和对 待本 基金 可能 出现的 投资 风险 的中 长期 投资者 。 基金管理人建议基金投资 者在选择本基金之前,通 过正规的途径,如:招商 基金客户服务热线 (4008879555 ) , 招商 基金 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 ) 或 者通 过其 他代 销机 构, 对 本基 金进 行 充 分、详细的了解。在对自 己的资金状况、投资期限 、收益预期和风险承受能 力做出客观合理的评估 后,再做出是否投资的决 定。投资者应确保在投资 本基金后,即使出现短期 的亏损也不会给自己的 正常生 活带 来很 大的 影响 。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 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 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 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 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 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 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 投资所 固有 的风 险, 不能 保证投 资者 获得 收益 ,也 不是替 代储 蓄的 等效 理财 方式。 基金管理人提请投资者特 别注意, 因基金份额拆分 、 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 致基金 份额净值变 化, 不 会改 变基 金的 风险 收益特 征,不 会 降低 基金 投资风 险或 提高 基金 投资 收益 。 因基 金份 额拆分 、 封转开 、分 红等 行为 导致 基金份额 净 值调 整至 1 元 初始面 值, 在市 场波 动等 因素的 影响 下, 基金 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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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资仍有 可能 出现 亏损 或基 金 份额 净值 仍有 可能 低于 初始面 值。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但不 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 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 自负”原则,在做 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行负 担。 (一)证 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的影 响所引起的波动,将对本 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 引起市场风险的主 要因素 有: 1、 政 策风 险: 因 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行业 政策 、 地 区发 展政策 等) 发生 变 化,导 致市 场价 格波 动而 产生风 险。 2、 经济 周期 风险 : 随 经济 运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 金投 资 于债券 与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 率风 险: 金融 市场 利 率的波 动会 导致 证 券 市场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利 率直接 影响 着债 券 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 变化的 影响 。 4、 再 投资 风险 : 市 场利 率 下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 收益 率, 这与利 率上 升 所带来 的价 格风 险互 为消 长。 (二)本 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 1、TMT 行业 投资 的风 险: 本基金 的主 要投 资方 向是 与电子 信息 相关 的新 兴技 术产业 , 该 产业 受 国家政策影响较大,国家 产业政策的变化可能导致 行业投资环境发生变化。 同时,TMT 行业中的 中 小型上市公司相对较多, 与一些传统行业的大型上 市公司相 比,其流动性可 能相对较弱,波动性可 能相对 较大 一些 。 2、目 标ETF 的 风险 本基金 属 于 ETF 联接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目 标 ETF , 因此目 标 ETF 面 临的 风险 可能直 接或 间接 成 为本基 金的 风险 。 本基金 为目 标ETF 的 联接 基金 , 但 是本 基金 在投 资 限制 、 运 作机 制和 投资 策 略等方 面与 目 标 ETF 并不完 全相 同, 不能 保证 本基金 的表 现与 目 标ETF 的表现 完全 一致 。 3、标 的指 数的 风险 (1) 标的 指数 回报 与股 票 市场平 均回 报偏 离的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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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 相应股票市场,标的指数 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相 应股票市场的平均 回报率 可能 存在 偏离 。


(2) 标的 指数 变更 的风 险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 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 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 基于原标的指数的 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 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 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 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 者须承 担此 项调 整带 来的 风险与 成本 。


(3) 标的 指数 波动 的风 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 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 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而 波动, 导致 指数 波动 ,从 而使基 金收 益水 平发 生变 化,产 生风 险。


4、基 金投 资组 合回 报与 标 的指数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以下因 素可 能使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收益 率与 标的 指 数 的收益 率发 生偏 离:


(1) 本基 金 90% 以上 的净 资产投 资于 目标 ETF ,目 标 ETF 回报 与标 的指 数回 报的偏 离会 造成 本 基金与 标的 指数 的跟 踪偏 离; (2) 本 基金 有投 资成 本、 各种费 用及 税收 , 而 指数 编制不 考虑 费用 和税 收, 这将导 致本 基金 收 益率落 后于 标的 指数 收益 率,产 生负 的跟 踪偏 离度 ; (3) 受市 场流 动性 风险 的 影响 , 本基 金在 实际 管理 过程中 , 由 于投 资者 申购 而增加 的资 金可 能 不能及 时地 转化 为目 标 ETF 份 额和指 数成 份股 、或 在面临 投资 者赎 回时 无法 以赎回 价格 将目 标 ETF 份额和 指数 成份 股及 时地 转化为 现金 ,使 得本 基金 在跟踪 标的 指数 时存 在 一 定的跟 踪偏 离风 险。


(三)流 动性风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导致 证 券不能 迅速 、 低成 本地 转 变为现 金的 风险。 流动 性 风险还 包括 由于 本 基金出 现 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致使本 基金 没有 足够 的现 金应付 基金 赎回 支付 的要 求所引 致的 风险 。


(四)管 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 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 响其对相关信息和 经济形 势、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断 ,从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五)其 他风险 1、 操 作风 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 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 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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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操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 险, 例如, 越权 违规 交易 、会 计部门 欺诈 、交 易错 误、IT 系统 故障 等风 险。 2、 技 术风 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 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 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 进行 或者 导致 投资 者的利 益受 到影 响。 这 种 技术风 险可 能来 自基 金管 理公司 、 注 册登记 机构 、 销售机 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等。 3、 法 律风 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 某些 市场 行为受 到限 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导 致基金 资产 的损 失 。 4、 不 可抗 力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 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 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 业竞争、 代理商违约、托 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 外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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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十八、基金合同 的 变更、终止与基 金 财产的清算 (一)基 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 基 金合 同 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的 ,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2、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并 自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3、 但如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变 动并 属于 基金 合同 必须遵 照进 行修 改的 情形 , 或者 基金 合同 的 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 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以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修 改后 公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 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六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3、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 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行使 请求 给付 报酬、 从基 金财 产中 获得 补偿的 权利 。 (三)基 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 定组 织清 算小组 对基 金财 产 进行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自 基 金合 同 终 止事 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 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 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 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 安全的 职责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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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 分配 。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对 基金财 产进 行 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意 见 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 位保证金等,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 方可 收回。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 同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15 年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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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十九、基金合同 的 内容摘要 (一)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 独立 管理 运用 基金 财产 ; (3)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 制 订、 修改 并公布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转托 管、 基金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收益 分配 等方 面的 业务规 则; (4 )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决定 本基 金的 相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获得基 金管 理费 , 收取认 购费 、申 购费 、赎 回费及 其他 事先 核准 或公 告的合 理费 用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的其 他费 用;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 在本 合同 的有 效期 内 , 在 不违反 公平 、 合 理原 则以及 不妨 碍基 金托 管人 遵守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 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 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 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 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规定对 基金财产、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 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 护本基金及相关 基金合 同当事 人的 利益 ; (7)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选择适 当的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有权 依照 代销 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法规 对基 金 代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8) 自 行担 任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或选 择、 更换 基金 注册登 记代 理 机 构, 办理 基金注 册登 记业 务, 并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 金注册 登记 代理 机构 进行 必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9)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融券 ; (1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 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 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 因投资于其他证券 所产生 的权 利; (13)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于 目标 ETF 所 产生 的 权利, 基金 合同 另 有约定 的除 外; (14)在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6)选择、更换律师、 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并确定有关费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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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6 (17)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申 购、 赎 回和 登记事 宜; 如认 为基金 代销 机构 违反 基金 合同、 基金 销售与 服务 代 理协议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益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策 ,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管 理和 运 作基金 财产 ;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金 财 产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 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金 合同 等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按 有关 规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 (13) 按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 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 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 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 到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 管 人 ;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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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7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 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 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 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 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 任的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向 第三 方追 偿;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 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 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 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建立 并保存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定 期或 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3、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4、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 格 的熟悉 基金 托管 业 务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 财产托 管事 宜;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非法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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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开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他 人泄 露; (10)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本 合同的 约定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事 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12)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财 产净 值;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7) 按照 法律 法规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因过 错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除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外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连带 责任 ;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表 决 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诉 讼; (9)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目 标 ETF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 目标 ETF 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参会 份额 和票 数按权 益登 记日 本基 金所 持有的 目 标ETF 份额 占本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折算 ; (10)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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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合法 利益的 活动 ;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相关交 易及 业务 规则 ; (8)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 规则 1、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由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委托 代 理人参 加会 议并 行使 表决 权。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票 权。 2、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时, 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以及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率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议召开 或召 集目 标 ETF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2)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以基 金 管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3)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4)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事 项。 3、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托 管费 率 、 以及 其他 应由基 金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的费 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 调 低 赎回费 率 、 调 低销 售服务 费率 或变 更收 费方 式 ; (4)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 设 置、分 类 办 法和 规则 ; (5)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或者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发生变 动而 应当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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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0 基金合 同 进 行修 改; (6)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改 不 涉及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7)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8) 基金 管理 人、 相关 证 券交易 所和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范 围内 调整 有 关基金 认购 、申 购、 交易 、转托 管、 非交 易过 户等 业务的 规则 ; (9)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4、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 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或 在 规定时 间内 未能 作出 书面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 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或 在 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 答复,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4)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 不召集的或在规定时间内 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并 至少 提 前30 日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阻 碍、 干扰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 日。 5、通 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 人应 当于会 议召 开 前 40 天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 体上公 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就 未经 公告的 事项 进行 表决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将 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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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1 (4)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5) 权益 登记 日; (6) 如采 用通 讯表 决方 式 ,还应 载明 具体 通讯 方式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式 和联 系人 、 书面表 达意 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式 、投 票表 决的 截止 日以及 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 等内容 。 6、开 会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 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 表决意见以书面形式或会 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 定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至 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 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 面方式 或会议通知等相 关公告 中指 定的 其他 形式 进行表 决。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召 集人 确定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和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和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全 部有效 凭证 所代 表 的基金 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50%(含 50% )以上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两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告 ; (2)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 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 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 (3) 本人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 的基 金份 额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 以上 (含50%); (4) 直 接出 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其 他代表 , 同 时提 交 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 合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如果出现任何不符合上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条件的情况,则对同一议 题可履行再次开会 程序。 再次 开会日 期的 提 前通知 期限 为 40 天, 但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 记日不 应发 生变 化。 再次 开会仍 然必 须达 到上 述所 有相关 条件 ,才 能视 为有 效。 7、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a、议 事内 容限 为本 条前 述 第 2 款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范 围内 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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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2 b、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大会 召集 人发 出 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 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 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 向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 案,临 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日 至少 35 天前 提交 召 集人 。 c、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i) 关联 性。 大会 召 集 人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 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 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 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 当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ii)程序性。大会召集 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 做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 性问题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做出 决定 ,并 按照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的程序 进行 审议 。 d、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或基 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 过,就 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于 6 个 月。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 的除外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 后,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公告 。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期 应当 顺延 并保 证至 少与公 告日 期有 30 日 的间隔 期。 e、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 议事 程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 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 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 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 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 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 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 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 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50% 以上 ( 含50% ) 选 举 产生一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 份证号 码、 住所 地址 、持 有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称 )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按照 前述 约定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期 后 2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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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3 工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决 议。 8、表 决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a、特 别决 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 过。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终 止 基 金合 同 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 有 效 。 b、一 般决 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50% 以上 (含50% )通 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或终止 基金合同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 意见即视为有效的 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表 决。 9、计 票 (1) 现场 开会 a、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为召 集人 授权 出席 大会的 代表 , 如大 会由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 举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督 员(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为召集 人 , 则 监督 员由 基金托 管人担任;如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 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指定)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 大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集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推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监 票人 。 b、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果 。 c、 如 果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 以对所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果大 会主 持 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 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 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 表决结果有异 议,其有权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 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 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d、 在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担 任召 集人 的情 形下 , 如果 在计 票过程 中基 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 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 进行计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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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4 e、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响 计票 的 效力。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 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 集,则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 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 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 票和表决结果。但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 至少提 前两 个工 作日 通知 召集人 。 10 、生 效与 公告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按照 《 基金 法》 有 关法 律 法规规 定表 决通 过的 事项 ,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 过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 准或者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生 效。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 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法 律约束 力。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 定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应 当自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后2 日内,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4)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关 、公 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告 。 11 、本 基金 与目 标ETF 之 间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方面的 联系 鉴于本 基金 是目 标 ETF 的 联接基 金, 本基 金与 目标 ETF 之 间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方面 存在 一 定的联 系。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凭 所持 有的 本基 金份 额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目标 ETF 的份 额 持 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计 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其 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 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 在目标 ETF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本基 金所持 有的 目标 ETF 份额 的总数 乘以 该持 有人 所 持有的 本基 金份 额占 本基 金总份 额的 比例 ,计 算结 果按照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 保留到 整数 位。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不应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代表 本基 金的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目标 ETF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 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 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 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代理 人的 身份 出席 目标 ETF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并参 与表 决。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目 标 ETF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须先遵照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 定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目标 ETF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由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代表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目 标ETF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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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5 12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基 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 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 清算方式 1、 基 金合 同 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 的,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2) 变 更 基 金合 同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并自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3) 但 如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生 变动 并属 于 基 金合 同 必须 遵照 进行 修改 的情 形, 或 者 基 金合 同 的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 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 大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以及 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修改 后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基 金合 同 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六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承 接 的 ; (3)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合 同 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行使 请求 给付 报酬、 从基 金财 产中 获得 补偿的 权利 。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合 同 终 止,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 规定 组织 清算小 组对 基金 财 产进行 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a、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管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 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 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 全的职 责。 b、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注 册会 计 师、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c、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 分配 。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可 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3) 清算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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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6 a、 基 金合 同 终 止情 形发 生 后,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b、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c、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 变现; d、制 作清 算报 告; e、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意 见 书 ; f、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g、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4)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5)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a、支 付清 算费 用; b、交 纳所 欠税 款; c、清 偿基 金债 务; d、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a 、b 、c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 位保证金等,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 方可 收回。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 同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 议解决方式 1、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2、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之间 因基金 合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 友好协 商解 决, 但 若自一 方书 面提 出协 商解 决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争 议 未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 的 , 则 任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 照其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有 约束 力。 3、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基金合 同的 其他 部分 应当 由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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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7 (五)基 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 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 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 在合理时间内取得 上述文 件复 印件 ,基 金合 同条款 及内 容应 以基 金合 同正本 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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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8 二十、基金托管 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 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浩 成立时 间: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2]100 号文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1 亿元 组织形 式 :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755 )83199596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 : 赖 思斯 2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 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 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 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 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 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 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 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 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 款;外汇汇款;外汇兑 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 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 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 保;结汇、售汇;发行 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 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 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 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 查、咨询、见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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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9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 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 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 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 澳地区 的分 行依 据当 地法 令可发 行或 参与 代理 发行 当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A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建 立相 关的 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 监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 1、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目标 ETF 、 标的指数成 份股 和备 选 成份股 , 其中 投资于 目 标 ETF 的比例 不少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为 更好 地实 现投 资目 标, 本基 金还 可少 量投 资 于 一级 市场 新发 股票 ( 包 括主板 市场 、 中小 板市 场和创 业板 市场 的股 票) 、 债券、 权证 、 货 币市 场工 具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该部分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不 高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 股票库、债 券库等各投资 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 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 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 人根 据上 述投 资范 围对基 金的 投资 进行 监督 。 2、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本 基金 的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目 标 ETF 、 标的指数成 份股 和备 选 成份股 , 其中 投资于 目 标 ETF 的比例 不少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为 更好 地实 现投 资目 标, 本基 金还 可少 量投 资 于 一级 市场 新发 股票 ( 包 括主板 市场 、 中小 板市 场和创 业板 市场 的股 票) 、 债券、 权证 、 货 币市 场工 具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该部分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不 高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 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 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合理的期限内 调整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以 符合上 述比 例限 定。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2)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 限制:


a 、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共 同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 不得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但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不受此 限; b、本 基金 投资 于目标 ETF 的资 产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90% ,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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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0 c 、 本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 得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 不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d、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买 入权证的总 金额,不 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5% ,基 金持 有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 不 超过该 权证 的 10% 。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从 其规 定; e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证 券规 模 的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不 得超 过其 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f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合 同关于 其他 投资 比例 的约 定; g、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除投资 资产 配置 外,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和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3)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限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 由 于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目标 ETF 暂停申 购赎回 或 二 级市场停牌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 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 管理人 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以达到 规定 的 投资比 例限 制要 求。 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 定。 (4)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5)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部 门规章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3、对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 行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和目 标 ETF 除外;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或 债 券 ; (6)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有其 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 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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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1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 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 限制。 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 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名单;若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 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 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 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 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 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 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 仍无 法阻止关联交易发 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 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 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 按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交 易所 规则的 规定 进行 结算 ,同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4、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及时 提供 其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的 交易 对手 库, 交易对 手库 由银 行 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 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 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的变化,对交易对手库 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 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 交易对 手是 否符 合交 易对 手库进 行监 督;


5、基 金托 管人 对银 行间 市 场交易 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按如下 约定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 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 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 评估,控制交易对 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 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 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 中,应尽力争取对基金 有利的 交易 方式 。由 于交 易对手 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赔 偿责任 。 6、 基 金如 投资 银行 存款 ,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事先确 定符 合 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 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 基金投资银行 存款的交 易对手 是否 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监 督; 7、对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方面 进行 监督 。 B 、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 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 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 传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现 数据 等进 行复 核。 C 、基 金托 管人 在上 述第( 一) 、 ( 二) 款的 监督和 核 查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违 反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 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 形式对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D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及 本 协议的 规定 , 应 当 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 金合 同》 、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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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2 协议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依 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E、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 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包 括但 不限 于: 在规定 时间 内答 复 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三)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查 1、 在 本协 议的 有效 期内 , 在不违 反公 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律 法规 及 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 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 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2、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无正当 理由 未 执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 指令、 泄露 基 金投资 信息 等违 反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及本 协 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3、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 理 人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四)基 金财产的保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 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 不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 配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 (3)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 基金财 产 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4) 基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外,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2、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和 入账 (1)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管理人 宣布 停止 募集 时, 募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集 金额 、 基 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 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 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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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3 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 资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 本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在基 金托 管人 处为 本基 金开立 的基 金银 行 账户中 ,并 确保 划入 的资 金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 一致 。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 基 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开设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本基 金的银 行预 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 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 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 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 取申购 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进 行。 (3) 本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 动。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4、 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 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 的指定营业网点开 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 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 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 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 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 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 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开户或 账户 变 更 所需 的相 关资料 ,并 对基 金托 管人 给予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 5、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代表 本基金 , 以 基金托 管人 和 本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2) 本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 人不得 出借 或转 让本 基金 的证券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户 , 用 于 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 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 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券 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 业务。 结算 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规 定执 行。 (4) 在本 托管 协议 生效 日 之后 ,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的, 涉及相 关账 户 的开设 、使 用的 ,若 无相 关规定 ,则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设 、使 用的 规定 。 6、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 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 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 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 管账户及向中国人民银 行 报备,并代表基金进行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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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4 金的清 算。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 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基金托 管人对 其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有 价凭 证不 承担 责任。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 在收 到合同 正本 后 30 日 内将 一 份正本 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 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时应保证基 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 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 由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五)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 核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份额净 值是 指 计算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除以 计算 日该 基金 份额 总数后 的价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交 易 日对基 金财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 金合 同》 、 《证券 投资 基金 会 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 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 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交易日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该基金份额资 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 的方式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以 公布 。 (3)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不能 客观 反映 基金 财产 公允价 值时 ,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 并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4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 《 基金合 同 》 订 明的 估值 方 法、 程序 以及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 协商和 纠正 。 (5)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三位内 发生 差错 时,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估 值 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 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 误达 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当计 价 错误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的同 时并及 时进 行公 告 。 如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前 述内容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处 理。 (6) 除 《基 金合 同》 和 本 协议另 有约 定外 , 由 于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的 任何 基金净 值数 据错 误, 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 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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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5 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 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 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 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 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 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 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 利之主 体主 张返 还不 当得 利。 如果 返还 金额 不足 以弥 补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已承 担的 赔偿 金额 , 则双方 按照 各自 赔偿 金额 的比例 对返 还金 额进 行分 配。 (7)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因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8)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的复 核结果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计 算结果 存在 差异, 且双 方 经协商 未能 达成 一 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 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 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基 金会 计核 算 (1)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 原则, 分别 独立 地设 置、 登记和 保管 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对 双方 各自 的账 册定 期进行 核对 , 互 相监 督, 以保证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若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歧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 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每月就会计数据和财务 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应及 时查明 原因 并纠 正。 (3) 基金 财务 报表 和定 期 报告的 编制 和复 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 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招 募说明 书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每六 个月 更新 并公 告一次 ,于 该等 期间 届 满后 45 日内 公告 。季 度报 告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0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于每 个季 度结 束 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予 以公 告;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年 终了 后 40 日内 编制 完毕并 于会 计年 度 半 年终了 后 60 日 内予 以公 告 ; 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6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于 会 计年度 终了 后 90 日 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 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应 3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季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到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 成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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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6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 后 10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 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年 度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 后 15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 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 方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 式进行 。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 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 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 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 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 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 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 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 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 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 发布公告 之日之前就相关 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 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 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 管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 报证 监会备 案。 (六)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 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半 年度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 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 的名册 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 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 管理人 由此 产生 的 保 管费 给予 补 偿。 (七)适 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1、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之间 因本 协议 产生 的或 与本协 议有 关的 争议 可通 过友好 协商 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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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7 但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 协商 解决争 议之 日 起 60 日内 争 议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具 有约 束力 。 3、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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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8 二十一 、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 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提供下列服务 。同时,基金管理人有权 根据投资人的需要 和市场 的变 化, 对以 下服 务内容 进行 相应 调整 。 (一)网 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 有指 定银 行的 账户 ,通过 招商 基金 网上 交易 平台, 可以 实现 在线 开户 交易。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二)资 料的寄送服务 1、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按 照份 额持有 人的 定制 情况 , 提 供纸质 、 电 子邮 件或 短信 方式对 账单 。 客 户 可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 热线或者网站进行账单服 务定制或更改。服务费用 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 客户无 需额 外承 担费 用。 2、 由 于交 易对 账单 记录 信 息属于 个人 隐私 , 如 果客 户选择 邮寄 方式 , 请 务必 预留正 确的 通讯 地 址及联 系方 式, 并 及时 进 行更新 。 本 基金管 理人 提 供的资 料邮 寄服 务原 则上 采用邮 政平 信邮 寄方 式, 并不对邮寄资料的送达做 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 邮寄资料出现遗漏、泄露 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 害承担 任何 赔偿 责任 。 3、 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经互 联 网传送 , 可 能因 邮件 服务 器解析 等问 题无 法正 常显 示原发 送内 容, 也 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 及时性。因此招商基金管 理公司不对电子邮件或短 信息电子化账单的送达 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 因互联网或通讯等原因造 成的信息不完整、泄露等 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 害承担 任何 赔偿 责任 。 4、根 据客 户的 需求 ,本 基 金管理 人可 提供 如资 产证 明书等 其它 形式 的账 户信 息资料 。 (三)信 息发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 招商基金管理公司网站、 客户服务热线提交信息定 制申请,基金管理 人通过 手机 短讯 或E-MAIL 方式发 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定制的 信息 。 可 定制 的信 息包括 : 基 金净 值、 投 研观点 、 公 司最 新公 告提 示等 , 基金 公司 还将 根据 业务发 展的 实际 需要 , 适 时调整 定制 信息 的 内 容 。 除 了 发 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定 制 的 各 类 信 息 外 , 基 金 公 司 也 会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向 预 留 手 机 号 码 及 EMAIL 地址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发送基金分红、节日 问候、产 品推广等信息。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希 望接收 到该 类信 息, 可以 通过招 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取消 该项 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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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9 (四)网 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提供 基金 账号/ 开 户证 件号 码及 登录 密码登 录招 商基 金网 站, 可享有 账户 查询 、 信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理 财刊物 查阅 等多 项在 线服 务。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 金电 子邮 箱:cmf@cmfchina.com (五)客 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全天 候 24 小 时的 自动 语 音查询 服务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进 行基 金账 户余额 、交 易情 况、 基金 份额净 值等 信息 的查 询。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每周 六天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每 天不 少于 7 小 时 的人工 咨询 服务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该 热线享受业务咨询、信息 查询、投诉建议、信息定 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 务。 招商基 金 全 国统 一 客 户服 务热线 : 400-887-9555( 免长途 费) (六)客 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持有人可以通过直销 和代销机构网点柜台的意 见簿、基金公司网站、 客 户服务 热线、书信 及电子 邮件 等不同 的 渠道 对基金 公司 和销 售网 点提 供的服 务进 行投 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 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 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公司将在承 诺的时 限内 进行 处理 。对 于非工 作日 提出 的投 诉, 将在顺 延的 工作 日当 日进 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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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0 二十二 、其他应 披 露事项 1、 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 增加华 夏财 富等 机构 为代 销机构 及开 通定 投和 转换 业务并 参与 其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 告2017/5/3 2、 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 增加上 海挖 财为 代销 机构 及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其 费率 优惠 活 动的公 告2017/4/28 3、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继 续参 加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手机银 行渠 道基 金 申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手续 费率优 惠的 公 告2017/4/22 4、招 商深 证电 子信 息传 媒 产 业(TMT)5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2017 年第 1 季度报 告2017/4/21 5、招 商深 证电 子信 息传 媒 产业(TMT)5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2016 年 年度 报告2017/3/31 6、招 商深 证电 子信 息传 媒 产业(TMT)5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2016 年 年度 报告摘 要2017/3/31 7、 关 于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 基金继 续参 加中 国工 商银 行个人 电子 银行 基金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 告2017/3/31 8、 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 增加联 储证 券为 代销 机构 及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其 费 率 优惠 活 动的公 告2017/3/22 9、 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 增加创 金启 富为 代销 机构 及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其 费率 优惠 活 动的公 告2017/3/17 10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 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手机银行渠道基 金申购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手 续费率 优惠 的公 告2017/2/23 11 、 关于招 商深 证电 子信 息传媒 产业 (TMT )50 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增 加 C 类份额 并修 改基 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的 公 告2017/2/23 12 、招商深证电子信息传 媒产业(TMT)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一号)2017/2/8 13 、招商深证电子信息传 媒产业(TMT)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 书摘 要( 二零 一七 年第一 号)2017/2/8 14 、招 商深 证电 子信 息传 媒产业(TMT)5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2016 年第 4 季度报 告2017/1/20 15 、关于招商深证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 理变更 的公 告2017/1/13 16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参加 蛋卷 基金 基金 申( 认) 购费 率优 惠的 公 告201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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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1 17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 业人员在子公司兼 职情况 变更 的公 告2017/1/7 18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中国工 商银 行 “2017 倾心 回馈” 基金 定投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2016/12/30 19 、招商基金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参加中国农业银行 公募基金申购、基金组合 购买、定投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2016/12/29 20 、关于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参加中国邮储银行 个人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 基金前端申购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 告2016/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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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2 二十三 、招募说 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 式 (一)招 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和注 册登 记人的 住所 ,并 刊 登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网站 上。 (二)招 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招募 说明 书, 也可 按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 书的复 印件 ,但 应 以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的正 本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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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 TMT50ETF 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3 二十四 、备查文 件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详细 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销售代理 人申请查阅以下文 件: 1、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招商 深证 电子信 息传 媒产 业 (TMT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联 接 基金募 集 的 文件 2、 《招商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基 金合 同 》 3、 《招商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托 管协 议 》 4、 《招商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代 销协 议 》 5、 法律意 见书 6、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业 务资格 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章 程 7、 中国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业 务资格 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8、 中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