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易方达天天增利A(000704)

易方达天天增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8月)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易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二〇一 七年 八 月





重要提 示 本基金根据 2014 年 6 月 1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 员会《关于核准 易方 达 天 天增利 货 币市场基金 募集的批 复》( 证监许可【2014 】610 号)和 2014 年 6 月 18 日《关于 易方达 天 天增利 货币市场基金 募集 时间安排的确认函》( 证 券 基金机构监管部 部函[2014] 549 号) 进 行募集。 本基金基金 合同 于 2014 年 6 月 25 日正式生效。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招 募说明 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 证 监会 注册 , 但 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 注册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值 和收 益作 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 险。 本 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预 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均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混合 型基金 及债 券 型 基金 , 属 证券 投资 基金中 的较 低风 险收 益品 种 。投 资者 购买 本货 币市 场基金 并不 等于 将 资 金作 为存 款存 放在 银行或 存款 类金 融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利 ,也 不保 证 最 低收 益。 投资 者在 投资本 基金 前, 应全 面了 解本基 金的 产品 特性 ,充 分考虑 自身 的风 险 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 场 ,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 现 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整 体政治、 经济、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 对证 券市场 价格 产生 影响 的市 场风险 ,因 金融 市场 利率 的波动 而导 致证 券 市 场价 格和 收益 率变 动的利 率风 险, 因债 券和 票据发 行主 体信 用状 况恶 化而可 能产 生的 到 期 不能 兑付 的信 用风 险,因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理 风险 ,因 投 资 者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份额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因本 基金 管理 现金 头寸 时有可 能存 在现 金 不 足的 风险 或现 金过 多而带 来的 机会 成本 的风 险, 因 发生 特定 情况 收取 强制赎 回费 用的 风 险, 因 收益 分配 处理 的业务 规则 造成 持有 份额 数较少 的投 资者 无法 获得 投资收 益的 风险 , 因 本基 金投 资的 证券 交易市 场数 据传 输延 迟等 因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 程造 成赎回 款顺 延划 出 的 风险 ,因 投资 人申 购金额 超过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上 限而 被拒 绝的 风险 、因影 子定 价确 定 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与摊 余成本 法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偏 离度 达到 一定 程度 而导致 暂停 申购 , 或 者暂 停赎 回并 终 止 基金合 同的 风险 等等 。投 资人 在 投资 本基 金之 前, 请仔细 阅读 本基 金 的 《招募说明书》 和 《基 金合同 》 , 全面认识 本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 品特 性, 并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 理性判断市场,谨慎 做出 投资决策。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 与债 券, 基金 投资者 有可能获得 较高的收益, 也 有可能损失 本金。 投 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在进行 投资 决策 前, 请仔 细阅读 本基 金的 《招 募说 明书》 及《 基金 合 同》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其 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 收益 。 本招募 说 明书 已经 本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 除非 另有 说明 ,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内容 截 止日 为2017 年6 月25 日, 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17 年 3 月 31 日, 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 2016


年12 月31 日 。 (本报告中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I 目





录 一 、绪


言 ......................................................... 1 二 、释


义 ......................................................... 2 三 、基 金管理 人 ..................................................... 5 四 、基 金托管 人 .................................................... 15 五 、相 关 服务 机构 .................................................. 18 六 、基 金份额 的分 类 ................................................ 41 七 、基 金的募 集 .................................................... 42 八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43 九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 44 十 、基 金的转 换 .................................................... 51 十 一、 基金的 转托 管、非 交易 过户、 冻结 与解 冻 ........................ 56 十 二、 基金的 投资 .................................................. 57 十 三、 基金的 业绩 .................................................. 65 十 四、 基金的 财产 .................................................. 67 十 五、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68 十 六、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 71 十 七、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 73 十 八、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76 十 九、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77 二 十、 风险揭 示 .................................................... 82 二 十一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85 二 十二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87 二 十三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106 二 十四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119 二 十五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20 二 十六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121 二 十七 、备查 文件 ................................................. 122


1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 明书 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以 下简 称《销 售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以 下简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第5 号< 招募 说 明书的 内容 与格 式>》、 《 货 币市场 基金 监 督管理 办法 》 、 《 关于 实施 <货币 市场 基金 监督 管理 办法> 有关 问题 的规 定》 、 《易方 达 天 天增 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基 金合 同) 及 其它有 关规 定等 编写 。 基金管理 人承 诺本 招 募说 明书不存 在任 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 投资 者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2 二 、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有如 下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易 方 达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易 方达 天天增利 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 同的 任何有 效 修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易方 达 天天 增利 货币市 场 基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易 方 达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易方 达 天 天增 利 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 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 十一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十 次 会议通 过, 自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同年6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6 月29 日 颁布、 同年7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 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1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0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


3 21 、 销 售机 构: 指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以 及符 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协议 ,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机构 22 、直 销机 构: 指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3 、 非 直销 销售 机构:指 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4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5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或 接受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26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 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7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及 转托 管等业 务而 引起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28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9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 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1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n 为自 然数 35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6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7 、 《业 务规则》 :指 《易 方达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开 放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是规 范基金 管 理 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共 同遵 守 38 、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9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0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4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1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2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3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4 、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回 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5 、元 :指 人民 币元 46 、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7 、 摊余 成本 法: 指计 价 对象以 买入 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面 利率 或协 议利 率并 考虑其 买入 时的溢 价和 折价 ,在 剩余 存续期 内按 实际 利率 法摊 销,每 日计 提损 益 48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万 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已 实现收 益 49 、7 日年 化收 益率 :指 以最 近 7 日(含 节假 日)收 益所折 算的 年资 产收 益率 50 、 销售 服务 费: 指本 基 金用于 持续 销售 和服 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用 , 该 笔费用 从基 金财产 中扣 除, 属于 基金 的营运 费用 51 、 基金 份额 分类 : 本基 金分设 两类 基金 份额 :A 类基金 份额 和B 类基 金份 额。 两类 基 金份额 分设 不同 的基 金代 码, 收取 不同 的销 售服 务 费并分 别公 布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52 、A 类基 金份 额: 指按 照 0.25% 年 费率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53 、B 类基 金份 额: 指按 照 0.01% 年 费率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54、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5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6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7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的过 程 58 、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59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5 三、基金管理人 (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 监基 金字[2001]4 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设立日 期:2001 年4 月 17 日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2,000 万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贺晋 联系电 话:400 881 8088 2 、股 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 1/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4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 1/4 广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1/6 广州市 广永 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 1/12 总


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董 事、 监事 及高 级管 理 人员 詹余引 先生 , 工商管 理博 士, 董事 长。 曾任 中国 平 安保险 公司 证券 部研 究咨 询室总 经理 助理;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研 究咨 询部 副总 经理 (主持 工作 ) 、 国 债部 副 总经理 (主 持工 作) 、 资产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 总 经理 ; 中 国平 安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 部副总 经理 (主 持工作 ) ;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理 事会 投资 部资 产配 置处处 长、 投资 部副 主任 、 境外 投资 部主 任、 投 资部 主任 、 证 券投 资部主 任。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易方达 国际 控股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刘晓艳 女士 , 经 济学 博士, 董事、 总裁。 曾任 广发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投 资理 财部 副经理 、 基金经 理 , 基 金投资 理 财 部副总 经理 、 基金资 产管 理部总 经理 ; 易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督 察员、 监察部 总经 理、 市 场部总 经理、 总裁 助理、 公司副 总裁、 常务 副总 裁 。 现任易 方达 基 6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裁 ; 易 方达资 产管 理 ( 香港 ) 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易方 达国 际控股 有限 公司 董事。 秦力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董事。 曾任 广发 证券 投资 银行部 常务 副总 经理 、 投 资理财 部总 经理、 资金 营运 部总 经理 、 规划 管理 部总 经理 、 投 资自营 部总 经理 、 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 广 东金 融高 新区 股权 交易中 心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现任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执行 董事 、 常务副 总经 理; 广发 控股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 杨力先 生, 高级 管理 人员 工商管 理硕 士 (EMBA ) , 董事。 曾任 美的 集团 空调 事业部 技术 主管、 企划经 理;佛 山顺 德百年 科技有 限公司 行政 总监; 美的空 调深圳 营销 中心区 域经理 ; 佛山顺 德创 佳电 器有 限公 司董事 、 副总 经理 ; 长 虹 空调广 州营 销中 心营 销总 监; 广东 盈峰 投 资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 战略 总监 、 副 总裁 ; 盈 峰资 本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开 源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董事 长 。 现任 盈峰 投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董 事、 执行 副总 裁兼首 席投 资官 ; 盈 峰资 本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广 东民营 投资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王海先 生, 经 济学、 工商 管理 ( 国际) 硕士, 董事 。 曾任工 商银 行江 西省 分 行法律 顾问 室科员 ; 工商 银行珠 海分 行法律 顾问 室办 事员 、 营 业部计 划信 贷部 信贷 员、 办公室 行长 室 秘 书、 信贷 管理 部业务 主办 、 资 产风 险管 理部经 理助 理兼法 律室 副主 任、 资产 风险管 理部 副 总 经理兼 法律 室主 任、 资产 风险管 理部 总经 理; 招商 银行总 行法 律事 务部 行员 ; 工 商银 行珠 海 分行资 产风 险部 总经 理兼 特殊资 产管 理部 负责 人、 公司业 务部 总经 理、 副行 长; 工商 银行 广 东省分 行公司 业务部 副总 经理( 主持工 作)、 总经 理;工 商银行 韶关分 行行 长、党 委书记 。 现任广 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刘韧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董事。 曾任 湖南 证券 发行 部经理 助理 ; 湘 财证 券投 资银行 总部 总经理 助理 ; 财富 证券 投资 银行总 部副 总经 理 ; 五 矿二 十三冶 建设 集团 副总 经理 、 党委委 员; 深圳市 中金 岭南 有色 金属 股份有 限公 司监 事; 新晟 期货有 限公 司副 董事 长; 广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资本 运营 部部 长。 现任 东江环 保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朱征夫先 生, 法学博 士, 独立董事 。曾 任广东 经济 贸易律师 事务 所金融 房地 产部主任 ; 广东大 陆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广 东省 国土 厅广 东地 产法律 咨询 服务 中心 副主 任。 现 任广 东东 方昆仑 律师 事务 所主 任。 忻榕女 士, 工商 行政 管理 博士, 独立 董事 。 曾 任中 科院研 究生 院讲 师; 美国 加州高 温橡 胶公司 市场部 经理; 美国 加州大 学讲师 ;美国 南加 州大学 助理教 授;香 港科 技大学 副教授 ; 中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 瑞士洛 桑管 理学 院教 授。 现任中 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 谭劲松 先生, 管理 学博 士 (会计 学) , 独 立董 事。 曾任邵 阳市 财会 学校 教师 ; 中山大 学 管理学 院助 教、 讲师 、副 教授。 现任 中山 大学 管理 学院教 授。 陈国祥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监事 会主 席。 曾任 交通 银行广 州分 行江 南西 营业 部经理 ; 广 东粤财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部副总 经理 、 基 金部 总经 理;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市 场拓 展部 总经理 、总 裁助 理、 市场 总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7 李舫金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监事 。 曾 任华 南师 范大 学外语 系党 总支 书记 ; 中 国证监 会广 州证管 办处 长; 广州 市广 永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广 州股 权交 易中 心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广 州立 根小 额再 贷款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广 州银行 副董 事长 ; 广 州中 盈 (三 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广 州汽车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董 事。 现任 广州 金融 控股集 团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 万 联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董 事长 ; 广 州金 控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广永 期货 有 限公司 董事 ; 立根融 资租 赁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广州 金控花 都金 融投 资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 广 州 农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 廖智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监事。 曾任 广东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基 金部 主管 ;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总经理 、 人力 资源部 副总 经理 、 市 场部 总经理 、 互 联网金 融部 总经 理。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广东 粤财互 联网 金融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张优造先 生, 工商管 理硕 士(MBA) ,常 务副总 裁。曾 任南方证 券交 易中心 业务 发展部 经 理; 广 东证 券公 司发 行上 市部经 理; 深圳 证券 业务 部总经 理、 基金 部总 经理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副 总裁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常务 副总 裁; 易方 达国际 控股 有 限 公司董 事;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陈彤先 生 , 经 济学博 士 , 副总裁 。 曾任 中国经 济开 发信托 投资 公司 成都 营业 部研发 部副 经理、 交易 部经 理、 研发 部经理 、 证 券总 部研 究部 行业研 究员 ;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拓展 部主 管、 基金 科瑞 基金经 理、 市场 部华 东区 大区销 售经 理、 市场 部总 经理助 理、 南京 分公司 总经 理、 成都 分公 司总经 理、 上海 分公 司总 经理、 总裁 助理 、 市 场总 监。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马骏先 生, 高级 管理 人员 工商管 理硕 士 (EMBA ) , 副总裁 。 曾 任君 安证 券有 限公司 营业 部职员 ; 深圳 众大投 资有 限公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广发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研 究员 ; 易 方达 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固定 收益 部总经 理、现 金管理 部总 经理、 固定收 益总部 总经 理、总 裁助理 、 固定收 益投 资总 监、 固定 收益首 席投 资官 、 基 金科 讯基金 经理 、 易方达50指 数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经理 、易 方达深 证100 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基 金基 金经理。 现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副总裁 ; 易 方达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易方 达资 产管理 (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人民 币合 格境外投 资者 (RQFII )业 务负责人 、证 券交易 负责 人员(RO )、 就证券 提供 意见负责 人员 (RO) 、 提供 资产管 理负 责人员 (RO)、RQFII/QFII 产品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 中债资 信评 估有限 责任 公 司 独立 董事 。 吴欣荣 先生 , 工 学硕 士, 副总裁 。 曾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 投 资管理 部经 理、 基 金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 研究 部副 总经 理、 研究 部总经 理、 基金 投资 部总 经理、 公募 基金 投资部 总经 理、 权益 投资 总部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 权益投 资总 监、 基金 科瑞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方 达价值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 张南女 士, 经济 学博 士, 督察长 。 曾 任广 东省 经济 贸易委 员会 主任 科员 、 副 处长; 易方 8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拓展部 副总 经理 、 监 察部 总经理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范岳先生 ,工 商管理 硕士(MBA) , 首席产 品官。 曾任 中国工商 银行 深圳分 行国 际业务 部 科员 ; 深 圳证 券登 记结 算公 司办公 室经 理 、 国 际部 经理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北京 中心 助理主 任、 上市部 副总 监 、 基金 债券 部副总 监 、 基 金管理 部总 监。 现任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首 席 产 品官;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另 类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关秀霞 女士 , 财 务硕 士、 工商管 理硕 士, 首席 国际 业务官 。 曾 任中 国银 行 ( 香港) 分析 员;Daniel Dennis 高 级 审计师; 美国 道富银 行波 士顿及亚 洲总 部大中 华地 区高级副 总裁、 董事总 经理、 中国 区行 长 、 亚洲 区 (除 日本外 ) 副 总裁、 机 构服 务主 管、 美 国共同 基金 业务 风险经 理、 公司 内部 审计 部高级 审计 师。 现任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首席 国际业 务官 。 高松凡 先生 , 高 级管 理人 员工商 管理 硕士 (EMBA ) , 首席 养老 金业 务官 。 曾 任招商 银行 总行人 事部 高级 经理 、 企 业年金 中心 副主 任, 浦东 发展银 行总 行企 业年 金部 总经理 , 长江 养 老保险 公司 首席 市场 总监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养老 金业 务总 监。 现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首 席养 老金 业务 官。 2 、基 金经 理 石大怿 先生 , 经济学 硕士 。 曾 任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交 易管 理部 交易 员, 易方达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集 中交 易室 债券交 易员 、 固 定收 益部 基金经 理助 理。 现任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易 方达 月月 利理 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自2012 年11 月26 日起 任职 ) 、 易方 达 双月利理 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 理(自2013 年1月15 日起任 职)、 易方 达天天理 财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经 理(自2013 年3 月4 日 起 任 职) 、 易方 达 货 币 市 场 基 金基 金 经理 ( 自2013 年4月22 日 起任 职) 、 易方 达保证 金收 益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经理 (自2013 年4月22 日起 任职) 、 易方达 易理 财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经理 ( 自2013 年10 月24日 起任 职 ) 、 易方 达 财富 快 线货 币市 场基金基 金经 理(自2014 年6 月17 日起任 职)、 易方 达天天增 利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经理 (自 2014 年6 月25日 起任 职)、 易方达龙 宝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经理 (自2014 年9月12 日起任职 )、 易方达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基 金经 理 (自2015 年2 月5日 起任 职) 、 易 方达 天 天发货 币市 场 基金基金 经理 (自2017 年2 月16日起 任职 )、易 方达 掌柜季季 盈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经理( 自2017 年6 月15 日 起任职) 、易 方达新 鑫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基金 经理 助理。 梁莹女 士 , 经 济学硕 士 、 金融学 硕士 。 曾任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债券 销售 交易部 交易 员,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固 定收 益交 易员 、 易 方达保 证金 收益 货币 市场 基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易方 达月 月利 理财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 2014 年 9 月 24 日起 任职 )、 易方达 双月 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4 年 9 月 24 日 起任 职) 、易 方达 增 金宝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5 年 1 月 20 日 起任职 )、 易 方达财 富快 线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经理 ( 自2015 年3 月17 日起 任职 ) 、 易方 达 天天增 利货 币 9 市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 自 2015 年3 月 17 日 起任 职) 、 易方达 龙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经 理 ( 自 2015 年3 月17 日起 任职 ) 、 易方 达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 经理 (自2015 年6 月19 日 起任职 ) 、 易 方达 掌柜 季 季盈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7 年7 月 11 日 起任 职)、 易方 达保 证金 收益 货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7 年 8 月 8 日起 任职 )、易 方达 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 易方 达天 天理 财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 易 方达易 理财 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3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本公司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成员 包括 : 马 骏先 生、 王 晓晨 女士 、 张 清华 先 生、 袁方 女士、 胡剑 先生 。 马骏先 生, 同上 。 王晓晨 女士 , 经济学 硕士 。 曾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集中 交易 室债 券交 易员 、 债 券 交易主 管 、 固 定收益 总部 总经理 助理 、 易方达 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保证 金收 益 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 任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固定 收益 基金 投资 部副 总经理 、 易 方达 增强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易 方达 投资 级信用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易方达中 债新 综合债 券指 数发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保 本一号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达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 方 达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达 中 债 3-5 年期 国债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 方达 中债 7-10 年 期国 开行债 券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兼易方达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限公 司基 金经理 、 就 证券 提供 意见 负责人 员 (RO ) 、 提 供资 产管理 负责 人员 (RO ) , 易方达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RQFII/QFII 产品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委员。 张清华 先生 , 物 理学 硕士 。 曾任 晨星 资讯 (深 圳) 有限公 司数 量分 析师 , 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研 究员 , 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经 理。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固 定收 益基金 投资 部总 经理 、 易 方达安 心回 报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裕丰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方 达裕 如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 方达 新收 益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易 方达 安心回 馈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 易方达 瑞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方达 裕祥 回报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 易 方达 新利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新 鑫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新 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达 瑞景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裕 鑫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 方达 丰和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瑞 通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易 方达 瑞程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易 方达 瑞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易方 达安 盈回 报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袁方女 士, 工学 硕士 。 曾 任中慧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师、 资 产评 估师 , 湘 财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投 资经 理 , 泰康 人寿 保险公 司投 资经 理, 天弘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固定 收益 总 10 监, 泰康 资产 管理有 限责 任公司 年金 投资 部高 级投 资经理 、 执行 总监 , 易 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固 定收益 投资部 总经 理助理 、固定 收益总 部总 经理助 理 、固 定收益 机构 投资部 总经理 。 现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固 定收 益专 户投 资部 总经理 、投 资经 理。 胡剑先 生 ,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固 定收 益部 债券 研究 员、 基金 经 理助理 兼债 券研 究员 、 固 定收益 研究 部负 责人 、 固 定收益 总部 总经 理助 理、 易方达 中债 新 综 合债券 指数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 经理 、 易方达 纯债 1 年定 期开 放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永旭添 利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达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固定 收益 研究 部总 经理、 易方 达稳 健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信用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易 方达 裕惠回 报定 期开 放式 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易方 达瑞 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裕景 添 利 6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易 方达 高等级 信用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丰惠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瑞 富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易 方达瑞 智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瑞 兴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4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 三)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 四)基 金管 理人 的承 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现行 有效 的相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规 定,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 度,采 取有 效措施 ,防止 违反现 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 、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 守《证 券法》 、 《基 金法 》及有关 法律 法规, 建立 健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


11 (1)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 财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投 资; (2)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利 用基 金财 产 或 者职 务 之便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人 牟取 利益 ; (4)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 承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侵 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 (6)泄漏 因职务 便利 获取的 未公开信 息、 利用该 信息 从事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相 关 的交易 活动 ; (7)玩 忽职 守, 不按 照规 定 履行职 责; (8)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 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越 权或 违规 经营 ; (2)违 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 协 议; (3)故 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法利 益; (4)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的 资料中 弄虚 作假 ; (5)拒 绝、 干扰 、阻 挠或 严 重影响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监 管; (6)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 (7)违反 现行有 效的 有关法 律、法规 、规 章、基 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 会的有 关规 定,泄 漏 在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 划等信 息; (8)违 反证 券交 易场 所业 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 段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 乱市 场 秩序; (9)贬 损同 行, 以抬 高自 己 ; (10)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业 务发展 ; (11)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害 证券投 资基 金人 员形 象; (12)在 公开 信息 披露 和广 告中故 意含 有虚 假、 误导 、欺诈 成分 ; (13)其 他法 律、 行政 法规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三 人 牟 取利 益; (3)不违 反现行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12 ( 五)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有 效地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促进公 司诚 信、 合法、 有效 经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 护公 司及 公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 本 基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 目 标 (1)保 证公 司经 营管 理活 动 的合法 合规 性; (2)保 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合法权 益不 受侵 犯; (3)实 现公 司稳 健、 持续 发 展,维 护股 东权 益; (4)促 进公 司全 体员 工恪 守 职业操 守, 正直 诚信 ,廉 洁自律 ,勤 勉尽 责; (5)保 护公 司最 重要 的资 本 :公司 声誉 。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 原 则 (1)全面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必须覆盖 公司 的所有 部门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 务过 程和业 务 环节, 并普 遍适 用于 公司 每一位 职员 ; (2)审慎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的核心是 有效 防范各 种风 险,公司 组织 体系的 构成 、内部 管 理制度 的建 立都 要以 防范 风险、 审慎 经营 为出 发点 ; (3)相 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设 置的各 部门 、各 岗位 权责 分明、 相互 制衡 ; (4)独立 性原则 :公 司根据 业务的需 要设 立相对 独立 的机构、 部门 和岗位 ;公 司内部 部 门和岗 位的 设置 必须 权责 分明; (5)有效 性原则 :各 种内部 管理制度 具有 高度的 权威 性,应是 所有 员工严 格遵 守的行 动 指南; 执行 内部 管理 制度 不能有 任何 例外 ,任 何人 不得拥 有超 越制 度或 违反 规章的 权力 ; (6)适时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应具有前 瞻性 ,并且 必须 随着公司 经营 战略、 经营 方针、 经 营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家 法律 、 法 规、 政 策制 度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相 应的 修 改和完 善; (7)成本 效益原 则: 公司运 用科学化 的经 营管理 方法 降低运作 成本 ,提高 经济 效益, 力 争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3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 备 、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 公司 制度 体系由 不同 层面的 制度 构成 。 按 照其 效力大 小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一个 层面 是公司 章程 ; 第二个 层面 是公司 内部 控 制 大纲 , 它 是公 司制定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 据; 第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第四 个 层面是 公司各 机构、 部门 根据业 务需要 制定的 各种 制度及 实施细 则等。 它们 的制订 、修改 、 实施 、 废 止应 该遵循 相应 的程序 , 每一 层面的 内容 不得与 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背 。 公司 重 视对制 度的持 续检验 ,结 合业务 的发展 、法规 及监 管环境 的变化 以及公 司风 险控制 的要求 , 不断检 讨和 增强 公司 制度 的完备 性、 有效 性。 4 、关于授权、研究、投 资 、交易等方面的控制 点


13 (1)授 权制 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东会 、 董 事会 、 监 事会 和管理 层必 须充分 履行 各自的 职权 , 健全公 司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保公 司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各项经 济经 营 业 务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办 人员的 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务 授权 范 围内进 行 。 公 司重大 业务 的授权 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 授 权书 应当 明确授 权内 容和时 效 。 公 司 授权要 适当 , 对 已获 授权 的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对已 不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修 改或 取消 授权 。 (2)公 司研 究业 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受 任何 部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 业务流 程, 形成 科学 、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建立 投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 究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充 分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基 金投 资业 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据 决策 的风 险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 进行 投资 时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考 核制度 。 建立 严格的 投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 立投 资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 重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对于 投资 结果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交 易业 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室 和集 中交 易制度 , 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易室 完成 ; 应建 立交 易监 测系统 、 预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 系统 ,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设 施 ; 集中交 易室 应对 交易 指令 进行审 核 , 建 立 公 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 确 保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 交 易记录 应完 善, 并及 时进 行反馈 、 核 对和 存档保 管; 同时 应建 立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基 金会 计核 算 公司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业务 的要求 建立 会计 制度 , 并根 据风险 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系 统 , 对于不 同基 金、 不同 客户 独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 公 司通过 复核 制度 、 凭 证制 度、 合 理的 估值 方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 施真实 、 完 整、 及 时地 记载 每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 计核算 和业 务 核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 案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 实完整 。 (6)信 息披 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 证公 开披 露的 信息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 建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组织 、 审 核和 发布 工作, 以此 加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监 察稽 核


14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 董事 会聘任 ,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根据 公司 监察稽 核工 作的需 要 和 董事会 授权 , 督察长 可以 列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调阅 公司相 关档 案 , 就内 部控 制制度 的执 行 情 况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评价 、 报告 、 建 议职 能。 督 察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司 内部 控 制执行 情况 ,董 事会 对督 察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部 开展 监察 稽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部 的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司 明确了 监察 部及内 部各 岗位 的具 体职 责,严 格制 订了 专业 任职 条件、 操作 程序 和组 织纪 律。 监察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促使 公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规范 运行。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 反法 律、 法 规和 公司 内部控 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 控 制制度声明书 (1)本 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 (2)本 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 化和公 司业 务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


15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于1954 年10 月 , 是 一家 国内 领先、 国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 总部设 在北 京。 本行 于 2005 年 10 月 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码 939),于 2007 年9 月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上 市( 股票 代码601939) 。 资产负 债稳 步增 长。2016 年末, 本集 团资 产总 额 20.96 万 亿元, 较上 年增 加 2.61 万亿 元, 增 幅14.25% , 其中 客户 贷款总 额 11.76 万亿 元, 较 上年增 加 1.27 万亿 元, 增 幅 12.13% 。 负债总 额19.37 万 亿元 , 较上年 增 加 2.47 万亿 元, 增幅 14.61% , 其中 客户 存 款总 额 15.40 万亿元 ,较 上年 增 加 1.73 万亿元 ,增 幅12.69% 。 核心财 务指 标表 现良 好。 积极消 化五 次降 息、 利率 市场化 等因 素影 响, 本集 团实现 净 利 润2,323.89 亿 元, 较 上年 增长 1.53% 。 手 续费 及佣 金 净收 入1,185.09 亿 元, 在 营业收 入中 的占比 较上 年提 升0.83 个 百分点 。 平均 资产 回报 率1.18% , 加 权平 均净 资产 收益 率 15.44% , 净利息 收益 率2.20% ,成 本收入 比 为 27.49% ,资 本 充足 率 14.94% ,均 居同 业 领先水 平。 2016 年, 本 集团 先后 获得 国内外 知名 机构 授予 的 100 余项 重要 奖项 。 荣 获 《欧 洲货币 》 “2016 中 国最 佳银 行” , 《 环球金 融》 “2016 中 国最 佳消费 者银 行” 、 “2016 亚 太区最 佳流 动 性管理 银行 ” , 《 机构 投资 者》 “ 人民 币国际 化服 务钻 石奖” , 《亚 洲银 行家》 “中 国最佳 大型 零 售银行 奖”及 中国银 行业 协会“ 年度最 具社会 责任 金融机 构奖” 。 本集 团在英 国《银 行家》 2016 年 “世 界银 行 1000 强排名 ”中 ,以 一级 资本 总额继 续位 列全 球第2; 在美国 《财 富》 2016 年世 界500 强 排名 第22 位。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 下设 综合 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券 保险 资产 市场处 、 理财信托 股权 市场处 、QFII 托管处 、养 老金托 管处 、清算处 、核 算处、 跨境 托管运营 处、 16 监督稽 核处 等 10 个 职能 处 室, 在上 海设 有投 资托 管服 务上海 备份 中心 , 共有 员 工 220 余人 。 自 2007 年起 ,托 管部 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托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 制审 计,并 已经 成 为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赵观甫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 曾 先后 在中 国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总行 信贷部 、 总 行信贷 二部 、 行长 办公 室工 作, 并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河北 省分行 营业 部 、 总 行个 人银 行业务 部、 总行审 计部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务 、 个 人银行 业务 和内 部审 计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龚毅 , 资 产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北京 市分 行国 际部 、 营 业部 并 担任副 行长 ,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 务等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黄秀莲 ,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原玎 , 资 产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国际 业务 部, 长期从 事 海 外机构 及海 外业 务管 理、 境内外 汇业 务管 理、 国外 金融机 构客 户营 销拓 展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3 、基 金托 管业 务 经 营情 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R)QFII 、(R)QDII 、 企 业年 金等 产品 在 内的托 管业 务 体系, 是目 前国 内托 管业 务品种 最齐 全的 商业 银行 之一。 截至 2017 年一 季度 末,中 国建 设 银行已 托 管719 只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 国建 设银 行专 业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 业务水 平, 赢得 了业内 的高 度认 同。 中国 建设银 行连 续 11 年 获得 《 全球托 管人 》 、 《 财资 》 、 《 环球金 融》 “中 国最佳托 管银 行” 、 “ 中国 最佳次托 管银 行” 、 “ 最佳 托管专家 ——QFII ” 等奖 项,并 在 2016 年被《 环球 金融 》评 为中 国市场 唯一 一家 “最 佳托 管银行 ”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 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17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配 备了专 职内 控合 规人 员负 责托管 业务 的 内控合 规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内 控合 规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 、监 督方 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新 一代托 管应 用监督 子系统” ,严 格按照 现行法 律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管理 人运 作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资 组 合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在日 常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提 供的 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用 的提 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2 、监 督流 程 (1)每 工作日 按时通 过新 一代托管 应用 监督子 系统 ,对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等 情 况进行 监控 , 如发现 投资 异常情 况 , 向 基金管 理人 进行风 险提 示 , 与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 核 实,督 促其 纠正 ,如 有重 大异常 事项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 款指令 后, 对指 令要 素等 内容进 行核 查。 (3)根 据基金 投资运 作监 督情况, 定期 编写基 金投 资运作监 督报 告,对 各基 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和投 资独 立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 送中国 证监 会。 (4)通 过技术 或非技 术手 段发现基 金涉 嫌违规 交易 ,电话或 书面 要求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18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基 金份 额 销 售机构 1 、直销 机 构: 易方 达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 : 温 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 构网 点信 息: (1)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广 州直 销中 心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新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州 银 行大 厦40F 邮政编 码:510620 传真:400-881-8099 电话:020-85102506 (2)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北 京直 销中 心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融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1703 室 邮政编 码:100033 传真:400-881-8099 电话:010-63213377 (3)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上 海直 销中 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88 号金 茂大 厦 46 楼 邮政编 码:200121 传真:400-881-8099 电话:021-50476668 (4)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网 上交 易系 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客户服 务传 真:020-3879881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8088 2 、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1) 中 国建 设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1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王 未雨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长 安银 行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技 术产业 开发 区高 新四 路 13 号 1 幢 1 单元 10101 室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技 术产业 开发 区高 新四 路 13 号 法定代 表人 :毛 亚社 联系人 :闫 石 客户服 务电 话:96669 、400-05-96669 传真:029-88609566 网址:http://www.ccabchina.com/ (3) 慈 溪农 村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慈溪 市浒 山街 道南城 路 25 号 办公地 址: 慈溪 市浒 山街 道南城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政 联系人 :潘 建立 电话:0574-6389903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96 公司网 站: www.cixibank.com (4) 大 连银 行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 88 号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联系人 :朱 珠 电话:0411-823566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4-0099 公司网 站:www.bankofdl.com (5) 德 州银 行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德 州市 三八东 路 126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德 州市 三八东 路 126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玉芝 联系人 :王 方震


20 电话:0534-22973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4-96588 公司网 站:www.dzbchina.com (6) 佛 山农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佛山 市禅 城区 华远东 路 5 号 办公地 址: 佛山 市禅 城区 华远东 路 5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川 联系人 :谭 伟湛


罗 嘉仪 电话:0757-83212736 客户服 务电 话:0757-96138 公司网 站:www.foshanbank.cn (7) 阜 新银 行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阜 新市 细河区 中华 路 51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阜 新市 细河区 中华 路 51 号 法定代 表人 :赵 祥 联系人 :白 金 客户服 务电 话:0418-96665 传真:0418-3985051 网址:www.fuxinbank.com (8) 富 阳农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富 阳区 鹿山街 道依 江 路 501 号第1 幢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富 阳区 鹿山街 道依 江 路 501 号 法定代 表人 :马 富华 联系人 :陈 硕 电话:0571-63280253 客户服 务电 话:96596 、4008896596 公司网 站:www.fyrcbk.com (9) 河 北银 行 注册地 址: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办公地 址: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 志强 联系人 :郑 夏芳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88627027


2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9999 公司网 站:www.hebbank.com (10) 嘉兴 银行 注册地 址: 嘉兴 市建 国南 路 409 号 办公地 址: 嘉兴 市昌 盛南 路 1001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林生 联系人 :任 正东 客户服 务电 话:0573-96528 公司网 站:http://www.bojx.com (11) 江南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常州 市和 平 路413 号 办公地 址: 常州 市和 平 路41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联系人 :包 静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170 客户服 务电 话:96005 公司网 站:http://www.jnbank.cc (12) 江西 银行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金 融大 街 699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金 融大 街 699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晓明 联系人 :陈 云波 电话:0791-86796029 传真:0791-86771100 客户服 务电 话:96266 公司网 站:www.nccbank.com.cn (13) 锦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锦 州市 科技 路 68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锦 州市 科技 路 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伟 联系人 :庞 璐璐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96178 公司网 站:www.jinzhoubank.com


22 (14) 九江 银行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九 江市 濂溪区 长虹 大 道 619 号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九 江市 濂溪区 长虹 大 道 6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羡庭 联系人 :杜 中文 电话:0792-217196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6 公司网 站:www.jjccb.com (15) 九台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九台区 新华 大 街 504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高新开 发区 蔚山 路 2559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兵 联系人 :曲 凌 客户服 务电 话:0431-96888-0-2 公司网 站:http://www.jtnsh.com (16) 昆山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昆 山市 前进东 路 8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昆 山市 前进东 路 8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哲清 联系人 :黄 怡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96079 公司网 站:www.ksrcb.com (17) 乐清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乐 清市 城南街 道伯 乐西 路 99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乐 清市 城南街 道伯 乐西 路 99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剑飞 联系人 :金 晓娇 电话:0577-61566028 传真:0577-6156606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96 公司网 站:www.yqbank.com (18) 龙江 银行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道 里区 友谊 路 43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道 里区 友谊 路 436 号


23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辉 联系人 :闫 勇 电话:0451-85706107 传真:0451-857060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5-8888 公司网 站:http://www.lj-bank.com (19) 龙湾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温 州市 龙湾区 永强 大道 衙前 段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温 州市 龙湾区 永强 大道 衙前 段龙 湾农商 银行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少云 联系人 :胡 俊杰 电话:0577-86923223 传真:0577-8692125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96596 公司网 站:www.lwrcb.com (20) 鹿城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547 号信 合大 厦 A 幢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547 号信 合大 厦 A 幢 法定代 表人 :陈 宏强 联系人 :董 雷 电话:0577-88077675 客户服 务电 话:96526 公司网 站:http://www.lcrcbank.com/ (21) 洛阳 银行 注册地 址: 河南 省洛 阳市 开元大 道 256 号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洛 阳市 开元大 道 25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联系人 :郭 文博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38595 客户服 务电 话:96699 公司网 站:www.bankofluoyang.com.cn/ (22) 宁波 银行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24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任 巧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4 公司网 站:www.nbcb.com.cn (23) 青岛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香港 东 路 109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香港 东 路 109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仲生 联系人 :李 洪姣 电话:0532-66957228 传真:0532-66957229 客户服 务电 话:96668 、4001196668 或 4008896668 公司网 站:www.qrcb.com.cn (24) 泉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泉州 市云 鹿 路3 号 办公地 址: 泉州 市云 鹿 路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联系人 :董 培姗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312 公司网 站:www.qzccbank.com (25) 瑞安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瑞安 市安 阳街 道万松 东 路 148 号 办公地 址: 瑞安 市安 阳街 道万松 东 路 148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定表 联系人 :张 祥杰 电话:0577-668165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57702 (26) 苏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 7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 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25 联系人 :朱 瑞良 电话:0512-69868364 传真:0512-69868370 客户服 务电 话:96067 公司网 站:www.suzhoubank.com (27) 天津 银行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友谊 路 1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友谊 路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袁 福华 联系人 :李 岩 电话:022-28405684 传真:022-2840563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60296 公司网 站:www.bank-of-tianjin.com.cn (28) 无锡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融 二 街 9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融 二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任 晓平 联系人 :张 屹霖 电话:0510-85062012 传真:0510-82830557 客户服 务电 话:0510-96058 公司网 站:www.wrcb.com.cn (29) 萧山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萧山 区人 民 路25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萧山区 人民 路 25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云龙 联系人 :冯 亮 电话:0571-82739513 客户服 务电 话:96596 公司网 站:http://www.zjxsbank.com/ (30) 余杭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南苑街 道南 大 街 72 号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南苑街 道南 大 街 72 号


26 法定代 表人 :来 煜标 联系人 :蔡 亮 电话:0571-86209980 客户服 务电 话:96596,4008896596 公司网 站:www.yhrcb.com (31) 云南 红塔 银行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玉 溪市 东风南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云南 省玉 溪市 东风南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旃 绍平 联系人 :倪 源 电话:0877-2791676 客户服 务电 话:0877-96522 公司网 站:www.ynhtbank.com (32) 浙江 泰隆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台 州市 路桥区 南官 大 道 1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台 州市 路桥区 南官 大 道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钧 联系人 :陈 妍宇 电话:0571-872196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75 公司网 站:www.zjtlcb.com (33) 中国 民生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系人 :慕 婷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34) 长江 证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尤 习贵 联系人 :奚 博宇 联系电 话:027-65799999


2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35) 川财 证券 注册地 址: 成都 高新 区交 子大 道 177 号中 海国 际中 心 B 座 17 楼 办公地 址: 成都 高新 区交 子大 道 177 号中 海国 际中 心 B 座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孟 建军 联系人 :匡 婷 电话:028-865830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28666 公司网 站:www.cczq.com (36) 第一 创业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20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毛 诗莉 联系电 话:0755-23838750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7) 华林 证券 注册地 址: 西藏 自治 区拉 萨市柳 梧新 区察 古大 道 1-1 君泰 国际B 栋 一层3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6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立 联系人 :胡 倩 电话:0755-832551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8-3888 公司网 站:www.chinalions.com (38) 华西 证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 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 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 :谢 国梅 联系电 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2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39) 联讯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 2002 号中 广核 大 厦北 楼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联系人 :彭 莲 电话:0755-8333119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4 公司网 站:http://www.lxsec.com (40) 平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厦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厦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曹 实凡 联系人 :石 静武 联系电 话:021-3863111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传真:021-58991896 网址:stock.pingan.com (41) 上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四 川中 路 213 号久 事商 务大 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联系人 :邵 珍珍 联系电 话:021-53686262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网址:www.962518.com (42) 天风 证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武昌区 中南 路 99 号 保利 广 场A 座 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夏 旻 电话:027-87618676


29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5000 、95391 公司网 站:http://www.tfzq.com/ (43) 招商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至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至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霍 达 联系人 :黄 婵君 联系电 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44) 中金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杨 涵宇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5) 中天 证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沈 阳市 和平区 光荣 街 23 甲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沈 阳市 和平区 光荣 街 23 甲 法定代 表人 :马 功勋 联系人 :王 力华 电话:024-23280810 传真:024-2328083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80315 公司网 站:http://www.stockren.com/ (46) 长量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张 佳琳


30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公司网 站:www.erichfund.com (47) 创金 启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白纸坊 东 街 2 号 经济 日报 社 A 综合楼 712 室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联系人 :魏 素清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62-818 公司网 站:www.5irich.com (48) 大泰 金石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2 号 南京 奥体 中心现 代五 项 馆21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505 号 东方 纯一 大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赵 明 电话:18901806777 传真:021-203241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8-2266 公司网 站:www.dtfunds.com (49) 大智 慧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428 号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428 号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联系人 :印 强明 电话:021-202191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户服 务电 话:021-20219931 公司网 站:https://8.gw.com.cn/ (50) 鼎信 汇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 1 号院 8 号楼17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 1 号院 8 号楼C 座 1701 室


31 法定代 表人 :齐 凌峰 联系人 :阮 志凌 电话:010-82151989 传真:010-8215863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58-5050 公司网 站:www.9ifund.com (51) 东海 期货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25 、27 、2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太康 联系人 :李 天雨 电话:021-68757102 传真:021-6875710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 站: www.qh168.com.cn (52) 东证 期货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电 路 500 号上 海期 货大 厦 14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大印 联系人 :张 敏圆 联系电 话:021-63325888-425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59999 传真:021-63326752 网址:www.dzqh.com.cn (53) 富济 财富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金 田路 中洲 大 厦35 层 01B 、02 、03 、04 单位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惠 恒集 团二 期 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 鹏宇 联系人 :刘 勇 电话:0755-83999907-814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 站:www.jinqianwo.cn (54) 好买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32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 斯国际 大 厦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联系电 话:021-206136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55) 虹点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馆 北路 甲 2 号盈 科中 心B 座 裙楼 二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盈 科中 心B 座 裙楼 二层 法定代 表人 :胡 伟 联系人 :牛 亚楠 电话010-6595188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8-0707 公司网 站:www.hongdianfund.com (56) 弘业 期货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秦淮区 中华 路 50 号 弘业 大 厦9 楼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秦淮区 中华 路 50 号 弘业 大 厦9 楼 法人代 表: 周剑 秋 联系人 :孙 朝旺 电话:025-5227887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8-1288 公司网 站:www.ftol.com.cn (57) 徽商 期货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芜 湖 路258 号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芜 湖 路258 号 法人代 表: 吴国 华 联系人 :蔡 芳、 徐祥 龙 电话:0551-682628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707 公司网 站:www.hsqh.net (58) 汇成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33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熊 小满 电话:0105625147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9059 公司网 站:www.hcjijin.com (59) 汇付 金融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佶 联系人 :陈 云卉 电话:8621-54677088 传真:021-3332383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19 公司网 站:www.chinapnr.com (60) 济安 财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 富中 心A 座 46 层 济 安财 富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联系人 :李 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3-7010 ( 济安 财富 官网 )


400-071-6766 (腾 讯财 经) 公司网 站:www.jianfortune.com (61) 金百 临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滨 湖区 锦溪 路 99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滨 湖区 锦溪 路 99 号 法人代 表: 费晓 燕 联系人 :邹 云 电话:0510-81188088 客户服 务电 话:0510-9688988 公司网 站:www.jsjbl.com (62) 久富 财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莱阳 路 2819 号 1 幢 10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403 号上 海信 息 大厦 1215 室


34 法定代 表人 :赵 惠蓉 联系人 :赵 惠蓉 电话:021-68682279 传真:021-6868229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1813 公司网 站:www.jfcta.com (63) 凯石 财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1 号凯 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王 哲宇 电话:021-63333389-611 传真:021-633333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33-389 公司网 站: www.vstonewealth.com (64) 肯特 瑞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22 层 2603-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大 兴区 亦庄经 济开 发区 科创 十一 街十八 号院 京东 集团 总 部A 座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联系人 :徐 伯宇 电话:010 89189291 客户服 务电 话:95118 公司网 站:http://fund.jd.com/ (65) 利得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联系人 :徐 鹏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1-7755 公司网 站:www.leadfund.com.cn


(66) 联泰 资产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35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楼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陈 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6788 公司网 站:www.66zichan.com (67) 陆金 所资 管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胡 学勤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公司网 站:www.lufunds.com (68) 诺亚 正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C 栋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李 娟 电话:021-80359115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公司网 站:www.noah-fund.com (69) 深圳 新兰 德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16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勇 联系人 :张 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1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公司网 站:http://8.jrj.com.cn


36 (70) 晟视 天下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甲 6 号 万通 中 心D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联系人 :徐 长征 、周 超 电话:010-58170943 、010-58170953 传真:010-581708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866 公司网 站:www.shengshiview.com (71) 苏宁 基金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人代 表: 钱燕 飞 联系人 :王 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客户服 务电 话:95177 公司网 站:www.snjijin.com (72) 天天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东方 财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黄 妮娟 联系电 话:021-54509998 客户服 务电 话:95021 传真:021-54509953 网址:www.1234567.com.cn (73) 途牛 金服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玄武 大 道 699-1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玄武 大 道 699-32 号 法人代 表: 宋时 琳 联系人 :贺 杰 电话:025-86853960-667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999-999 转3 公司网 站:http://jr.tuniu.com


37 (74) 万得 投顾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8 楼 法人代 表: 王廷 富 联系人 :姜 吉灵 电话:021-5132 718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203 (75) 鑫鼎 盛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场 西 座1501-1504


办公地 址: 厦 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场 西 座1501-1504 法定代 表人 :陈 洪生


联系人 :梁 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8-0808 公司网 站:www.xds.com.cn 基金销 售网 站:www.dkhs.com (76) 新浪 仓石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 (西 扩 )N-1 、N-2 地 块新浪 总 部科研 楼5 层518 室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 (西 扩 )N-1 、N-2 地 块新浪 总 部科研 楼5 层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昭琛 联系人 :吴 翠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2675369 邮箱:fund@staff.sina.com.cn 网址:http://www.xincai.com/ (77) 一路 财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 2 号 1 幢 A2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 2 号 1 幢 A2208 室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刘 栋栋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3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1566 公司网 站:www.yilucaifu.com (78) 奕丰 金 融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住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 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4-0500 公司网 站:www.ifastps.com.cn (79) 盈米 财富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1201-1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黄 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公司网 站:www.yingmi.cn (80) 朝阳 永续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上丰 路 977 号1 幢B 座 81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碧波 路 690 号 4 号楼 2 楼 法人代 表: 廖冰 联系人 :陆 纪青 电话:021-80234888-681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9-1888 公司网 站:www.998fund.com (81) 中经 北证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福星 联系人 :李 美


39 电话:010-6829274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030 公司网 站:www.bzfunds.com (82) 中信 建投 期货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中 山三 路 107 号上 站大 楼平 街 11-B, 名 义层11-A, 8-B4 , 9-B、 C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中山三 路 107 号 皇冠 大 厦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彭 文德 联系人 :刘 芸 电话:023-86769637 传真:023-8676962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7-780 公司网 站:www.cfc108.com (83) 中正 达广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联系人 :戴 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67-523 公司网 站:www.zzwealth.cn (84) 中证 金牛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甲 1 号 环球 财讯中 心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联系人 :陈 珍珍 电话:010-5933652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09-998 公司网 站:www.jnlc.com 注:无 锡农 村商 业银 行暂 不代 销 B 类 基金 份额 (二)基 金登 记机 构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40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 :余 贤高 (三)律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律师事 务所 :北 京德 恒律 师事务 所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12 层 负责人 :王丽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经办律 师: 徐建 军、 刘焕 志 联系人 : 徐 建军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本基金 的法 定验 资机 构为 安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 会计师 事务 所: 安永 华明 会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主要经 营场 所: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永 大 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 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昌 华、 周刚 联系人 :许 建辉 本基金的 年度 财务报 表及 其他规定 事项 的审计 机构 为普华永 道中 天会计 师事 务所(特殊 普通合 伙) 。 会计师 事务 所: 普华 永道 中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普华 永道 中 心11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首席合 伙人 :李 丹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陈 玲、 周祎 联系人 :周祎


41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分 类 ( 一)基 金份 额分 类 本基金分 为 A 类基 金份额 、B 类基 金份 额,两 类基 金份额按 照不 同的费 率计 提销售 服 务费用 ,分 别单 独设 置基 金代码 ,并 分别 公布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 根据基 金实 际运 作情 况 , 在 不违反 法律 法规 且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不 利影响 的 前提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对 基金份 额分 类规 则和 办法 进行调 整并 提前 公告 。 ( 二)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限制 投资者 可根 据认 购、 申购 限额选 择不 同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首次认/申 购最 低金 额 不进行 限制 (直销 中心 为5 万元 ) 500万 元 追加认/申 购最 低金 额 不进行 限制 (直销 中心 为1000元) 10万元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 0份 0份 基金交 易账 户最 低基 金份 额余额 0份 0份 销售服 务费(年 费率) 0.25% 0.01% ( 三)基 金份 额的 升降 级 本基金 暂不 开通 份额 类别 之间的 升降 级业 务。 今后 若开通 升降 级的 有关 业务 , 业务 规则 详见届 时发 布的 有关 公告 及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 四)基 金份 额分 类及 规则 的调整


1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 实际运作 情况 ,经与 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 致,在 不违 反法律 法 规且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增 加新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或 取消 某基 金份额 类别 ,或 对基 金份 额分类 办法 及规 则进 行调 整并公 告, 且无 需召 开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


2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且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不利影 响的 前提下 ,基 金管理 人 可以调 整认(申) 购各 类基 金份额 的具 体限 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 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42 七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定 、 并经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关于核 准 易方 达 天 天增利 货币市 场基金 募集 的批复 》(证监 许可[2014]610 号) 进行 募集 。 本基金 为 契 约型 开放 式 货 币市场 基金 。基 金 的 存续 期间 为 不定 期 。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每份 基金 份额的 初始 面值 为人 民 币1.00 元。 本基金 募集 期 自 2014 年6 月23 日至2014 年 6 月 24 日。 募集 对象 为 符 合法 律法 规规定 的可投 资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个人 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


43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 一)基金 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4 年6 月25 日正 式生 效。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本基 金管理 人正 式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 二)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 的,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并 报送 解决 方案 。 法律法 规 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44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 ( 一)基金 投 资者 的范围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 二)申 购与 赎回 的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 体的 销 售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 三)申 购与 赎回 办理 的开 放日及 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的 交易时 间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销售 机构 可在上 述范 围内 规定 具体 的交易 时间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视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应在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2014 年7 月24 日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和 赎回业 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或 者赎回或 者转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视为 下一 开放 日的申 购、 赎 回 或转 换申 请。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确 定价” 原则 ,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每 份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00 元的 基准 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不违 反 法 律法规 的情 况下 , 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 五)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45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申 购是否 生效 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确认 为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赎回 是 否生效 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确 认为准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申 请成 功后 , 基 金管 理人 将指 示基 金托管 人在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期限 内向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支 付赎 回款 项。 如遇 交易 所或交 易市 场数据 传输 延迟 、 通 讯系 统故障 、 银行 数 据交换 系统 故障 或其 它非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所能控 制的 因素 影响 业务 处理流 程 , 则 赎 回款项 的支 付时 间可 相应 顺延 。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或基 金合同 载明 的其 他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按照 基金 合同 有关条 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 交 易时 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在 正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记 机构在 申请日 的下 一工作 日 前( 包括 申 请日 的下一 工作日 ) 对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申 请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 资人 应及 时到 销售 网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 若 申购 不成功 , 则申 购款 项本 金退 还给投 资 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申 购、 赎回 申请 。申 购、赎 回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且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 可 对 上述程 序规 则进 行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新规 则开 始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 六)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投资者通 过 非 直销销 售机 构 或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首次申购 和追 加申购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的 单笔 最低限 额不 进行限制 ;首 次申购 本基 金 B 类 基金份 额单 笔最低 限额为人 民币 500 万元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 万 元。投 资者 通过 本公 司 直 销中心 首次 申购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单 笔 最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5 万 元,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民 币 1000 元 ; 首 次申 购本 基金B 类 基金份 额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500 万元 , 追 加申 购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民 币 10 万元 。 在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前提 下, 各销售 机构 对最 低申 购限 额及交 易级 差 有其他 规定 的, 需同 时遵 循该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 当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 转结 为 基金 份额 或采 用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时 , 不 受最 低申 购金额 的 限制。 2 、赎 回份 额的 限制 投资者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本基 金 基 金份额 单笔 赎回 不得 少 于0 份。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 全 部份额和 某类 基金份 额的 单个投资 人累 计持有 的基 金份额 上 限、 当 日申 购金 额上 限 , 具体规 定必 须在 开始 实施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46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 本 基金的总 规模 限额, 以及 全部份额 和某 类基金 份额 的当日 申 购金额 上限 , 具体规 定必 须在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 公 告。 5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不 违反 法律法规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规定 申购 金额和 赎回 份额的 数 量限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整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 七)基 金的 申购 费和 赎回 费 1 、除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本 基金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和赎 回费用 。 2 、强 制赎 回费 用 发生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 国债 、 中 央银 行票据 、 政 策性金 融债 券以 及 5 个交 易日内 到期 的其他金 融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值的 比例 合计低 于 5% 且偏离度 为负 的情形 时, 对当日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 回基 金份额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1% 以上的 赎回 申请 (指 超过 基金总 份 额 1% 以上的部 分) 征收 1% 的强 制赎回费 用, 并将上 述赎 回费用全 额计 入基金 财产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上 述做法 无益 于基 金利 益最 大化的 情形 除外 。 ( 八)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额和 价格 1 、基 金份 额净 值 本基金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计 价, 通 过每 日计 算收 益并 分配的 方式 , 使 每份 基金 份额净 值保 持在人 民 币1.00 元。 2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采用" 金额 申购" 方式 ,申 购价格 为每 份基 金份 额净 值1.00 元 ,计 算公 式: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基 金份额 净值 例: 假 定T 日某 投资 者投 资 1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 ,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购 份 额计算 如下 : 申购份 额=10,000 ÷1.00=10,000.00 份 申购份 额 计 算结 果均 按 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3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式 ,赎 回价格 为每 份基 金份 额净 值 1.00 元。 除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本 基金不 收取 赎回 费用 , 赎 回金额 的确 定分 两种 情况 处理:


(1)部 分赎 回


投资者 部分 赎回 某类 基金 份额时 , 如 该类 基金 份额 其未付 收益 为正 , 或 该笔 赎回完 成后 剩余的 该类 基金 份额 按照 1.00 元 人民 币为 基准 计算 的价值 足以 弥补 其累 计至 该日的 该类 基 金份额 未付 收益 负值 时, 赎回金 额如 下计 算: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1.00 例:假 定某 投资 者 在 T 日 所持有 的A 类 基金 份额 为 8,010.80 份基 金份 额, 对 应的未 付 47 收益 为88.08 元 ,该 投资 者申请 赎 回 1,000 份 基金 份额, 则其 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算 如下 :


赎回金 额 = 1,000 ×1.00 = 1,000.00 元


投资者部 分赎 回某类 基金 份额时, 如其 该笔赎 回完 成后剩余 的该 类基金 份额 按照 1.00 元人民 币为 基准 计算 的价 值不足 以弥 补其 累计 至该 日的该 类基 金份 额未 付收 益负值 时 , 则 将 自动按 比例 结转 该类 基金 份额当 前未 付收 益。


(2)全 部赎 回


投资者 在全 部赎 回某 类基 金份额 时 , 基 金管 理人 自动 将投资 者的 该类 基金 份额 未付收 益 一并结 算并 与赎 回款 一起 支付给 投资 者, 赎回 金额 包括赎 回份 额和 未付 收益 两部分 , 具 体的 计算方 法为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1.00 + 该 份额 对应 的未 付收 益 例:假 定某 投资 者 在 T 日 所持有 的B 类 基金 份额 为 300,000,000.00 份 基金 份 额,且 有 151,808.08 元的 未付收 益 。投资者 申请 全部赎 回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则其 获得 的赎回金 额计 算如下


赎回金 额 =300,000,000.00 ×1.00 + 151,808.08 = 300,151,808.08 元 赎回金额 以人 民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 舍五 入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2 位 ,由此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 九)申 购与 赎回 的注 册登 记 正常情 况下 , 投 资人T 日 申购基 金成 功后 , 登 记机 构在 T+1 日 (包 括该 日) 前为投 资者 增加权 益并 办理 登记 手续 。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T 日 赎回 基金成 功后 , 正 常情 况下 , 登记 机构 在T+1 日 (包 括该日 ) 前 为其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登记 手续。 在 不违 反 法 律法 规的 情况 下 , 登 记机 构可 以对 上述 登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最迟于 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 十)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及处 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48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 对其 余赎 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的 ,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 十一)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 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 的情 形及 处理 1 、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3) 本基 金投 资的 证券 交 易市场 临时 停止 交易 。 (4)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5)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当 一笔新 的申购 申请 被确认成 功, 使本基 金总 规模超过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本基 金 总规模 上限 时; 或使 本基 金当日 申购 金额 超过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当 日申 购金 额上限 时; 或该 投资人 累计 持有 的份 额超 过单个 投资 人持 有的 份额 上限时 ; 或该 投资 人当 日申 购金额 超过 单 个投 (7)为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基金 管理 人可以依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 合同的 约定 , 在 特定 市场 条件下 暂停 或者 拒绝 接受 一定金 额以 上的 资 金 申购 , 具体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公告 为准 。 (8)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登 记机 构、销 售机 构、支付 结算 机构等 因异 常情况 导 致基金 销售 系统 、基 金销 售支付 结算 系统 、基 金登 记系统 、基 金会 计系 统等 无法正 常运行 。 (9)当 影子定 价法确 定的 基金资产 净值 与摊余 成本 法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正偏离 度 49 绝对值 达 到0.5%时。 (10)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1)、( 2)、( 3)、( 5) 、 (7)、( 8)、( 9 ) 、 (10) 项暂停 申购 情形且 基金管 理 人决定 暂停 接受 申购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本 金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2 、发 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3) 本基 金投 资的 证券 交 易市场 临时 停止 交易 。 (4)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5)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登 记机 构、销 售机 构、支付 结算 机构等 因异 常情况 导 致基金 销售 支付 结算 系统 、基金 登记 系统 、基 金会 计系统 等无 法正 常运 行。 (6)本 基金的 资产组 合中 的重要部 分发 生暂停 交易 或其他重 大事 件,继 续接 受赎回 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7)当 影子定 价确定 的基 金资产净 值与 摊余成 本法 计算的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负 偏离度 绝 对值连 续两 个交 易日 超 过0.5%。 (8)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 管理 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 份额 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 项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支 付,应 将可 支付部 分按单 个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回 申请人 , 未支付 部分可 延期支 付 。 若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述 情形, 按基金 合同的 相关 条款处 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 在 暂停赎 回的 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告 。 为公平 对待 不同 类别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 如 本基金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单 个 开放日 申请 赎回 基金 份额 超过基 金总 份 额10% 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其 采取 延期 办理部 分赎 回 申请或 者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措 施。 3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1)发 生上述 暂停申 购或 赎回情况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在规定 期限 内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 暂停公 告。 (2)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暂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十二 ) 当技 术 条件 成熟 , 本 基金 管理 人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 在 不违 反法律 法 规 50 且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 可安排 本基 金的 一类 或多 类基金 份额 在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或 者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转 让、 过户、 质押 等业 务, 届时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但 须提 前公告 。


51 十 、基 金 的 转换 ( 一)基 金转 换 开 始日 及时 间 本基金 已 于2014 年7 月24 日开 始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具 体实 施办 法参 见相 关公告 。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 圳证 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 易的 工作日为本基金办理 转换 业务的开 放日( 基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暂 停转换 时除外 ) 。开 放日的 具体业 务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日的 交易 时间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或 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应 在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投资者 需在 转出 基金 和转 入基金 均有 交易 的当 日, 方可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 二) 基金 转换 的原 则 1 、基金 转换只 能在同 一销 售机构进 行。 转换的 两只 基金必须 都是 该销售 机构 销售的 同 一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在 同一注 册登 记机 构注 册登 记的基 金。 2 、基金 转换以 份额为 单位 进行申请 。投 资者可 以发 起多次基 金转 换业务 ,基 金转换 费 用按每 笔申 请单 独计 算。 转换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小 数点后 两位 。 3 、基金 转换采 取未知 价法 ,即基金 的转 换价格 以转 换申请受 理当 日各转 出、 转入基 金 的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4 、基金 转换后 ,转入 的基 金份额的 持有 期将自 转入 的基金份 额被 确认之 日起 重新开 始 计算。 5 、投资 者办理 基金转 换业 务时,转 出方 的基金 必须 处于可赎 回状 态,转 入方 的基金 必 须处于 可申 购状 态。 6 、转换 业务遵 循“先 进先 出”的业 务规 则,即 份额 注册日期 在前 的先转 换出 ,份额 注 册日期 在后 的后 转换 出, 如果转 换申 请当 日, 同时 有赎回 申请 的情 况下 , 则 遵循先 赎回 后 转 换的处 理原 则。 7 、转入 本基金 的份额 计算 结果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小数点 后两 位以后 的部 分四舍 五 入,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三) 基金 转换 的程 序 1 、基 金转 换的 申请 方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规 定的手 续 ,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 提出转 换的 申请 。 提交基 金转 换申 请时 ,账 户中必 须有 足够 可用 的转 出基金 份额 余额 。 2 、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基金 转换 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 转换 的申请日 (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前( 含T+1 日) 对该 交易 的有效 性进 行 52 确认。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包 括该日)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 以销售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四)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转 换成 另一只 基金 , 本基 金每 类基 金份额 单 笔转出 申请 不得 少 于 1 份 (如该 账户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的 某类 基金 余额 不 足1 份, 则 必须 一 次性转 出该类 基金全 部份 额) ;若 某笔转 换导 致投资 者在 该 销售机 构托管 的该 基金余 额不足 1 份时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将投资 者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 该类 基金 剩余 份额 一次 性 全部 赎回 。 由本公司 旗下 其它开 放式 基金转换 到本 基金 B 类基 金份额时 ,单 笔转换 金额 不得少 于 500 万 元。 (五) 基金 转换 费率 基金转 换费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由转 出基 金赎 回费用 及基 金申 购补 差费 用构成 , 其 中赎回 费用 按 照基金 合同 、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及最 新的相 关公告 约定的 比例 归入基 金财产 , 其余部 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具体 实施办 法和 转换 费率 详见 相关公 告。 转换 费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 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 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对基 金投 资者定 期和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销售 费率 , 或 针对 特定 渠道、 特定 投资 群体 开展 有差别 的费 率优 惠活动 。 (六) 基金 转换 份额 的计 算方式 计算公 式: A= [B ×C×(1-D) /(1+G)+F ]/E H=B×C ×D J=[B× C×( 1-D) /(1+ G)] × G 其中,A 为转 入的基 金份 额;B 为 转出 的基金 份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日 转出 基金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D 为转出 基金 的对应 赎回费 率;E 为转 换申请 当日转 入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净值;F 为货币 市场基 金全部 转出 时账户 当前累 计未付 收益 (仅限 转出基 金为易 方达 货币市 场基金 、 易方达 天天 理财 货币 市场 基金、 易方 达财 富快 线货 币市场 基金 、 易 方达 天天 增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 易方 达龙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 易方 达增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 易 方达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基 金、 易方达 天天 发 货 币市 场基 金 ) 或 者短 期理 财基 金转 出时对 应的 累计 未付 收益 (转出 基金 为易 方达月 月利 理财 债券 型基 金 、 易 方达 双月 利理 财债 券型基 金 、 易方 达掌 柜季 季盈 理 财债 券型 基金); G 为对 应的 申购 补 差费率 ;H 为转 出基 金赎 回费;J 为 申购 补差 费。 说明: (1) 基金 转换 费用 由转 出 基金赎 回费 用及 基金 申购 补差费 用两 部分 构成 。 (2)转 入基金 时,从 申购 费用低的 基金 向申购 费用 高的基金 转换 时,每 次收 取申购 补 53 差费用 ; 从 申购 费用 高的 基金向 申购 费用 低的 基金 转换时 , 不 收取 申购 补差 费用 ( 注: 对通 过直销 中心 申购 实施 差别 申购费 率的 特定 投资 群体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费 , 以 除通 过直销 中心 申 购的特 定投资 群体之 外的 其他投 资者申 购费为 比较 标准) 。 申购补 差费 用按照 转换金 额对应 的转出 基金 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费 率差 额进 行补 差 , 具 体收取 情况 视每 次转 换时 两只基 金的 申 购费率 的差 异情 况而 定。 (3)转 出基金 时,如 涉及 的转出基 金有 赎回费 用, 收取该基 金的 赎回费 用。 收取的 赎 回费按 照 各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及最 新的相 关公 告约 定的 比例 归入基 金财 产 , 其余部 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4)投 资者可 以发起 多次 基金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费用按每 笔申 请单独 计算 。转换 费 用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计 算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例:假 设某 持有 人( 非特 定投资 群体 )持 有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10,000 份, 持有 100 天, 现 欲转 换为 易方 达策 略成长 二号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假 设转 出基 金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0 元 ,转 入基金 易方达策 略成 长二号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T 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 1.020 元, 则转 出基 金的 赎回费 率 为 0, 申购 补差 费率 为 2.00% 。 转换 份额 计算如 下: 转换金 额= 转出 基金 申请 份 额×转 出基 金份 额净 值=10,000 ×1.00=10,000.00 元 转出基 金赎 回费=转 换金 额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率=10,000.00 ×0.00=0.00 元 申购补差费= (转 换 金 额-转 出 基 金 赎 回费 ) × 申 购补 差 费 率 ÷ (1+ 申 购 补 差费 率 )= (10,000.00-0.00)×2.0 % ÷(1+2.0% )=196.08 元 转换费=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申购补 差费=0.00+196.08=196.08 元 转入金 额= 转换 金额- 转换 费=10,000.00-196.08=9803.92 元 转入份 额= 转入 金额 ÷ 转 入 基金份 额净 值=9803.92 ÷1.020=9611.69 份 注:本 基金 转出 至易 方达 平稳增 长基 金、 易方 达策 略成长 基金 、易 方达 50 指 数基金 、 易方达 积极 成长 基金 、 易 方达货 币市 场基 金、 易方 达稳健 收益 债券 型基 金时 , 转 入份 额的 计 算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两 位以 后舍 去 , 舍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财 产所 有; 本基金 转出 至易 方达 价值 精选混 合型 基金 、 易 方达 策略成 长二 号混 合型 基金 、 易方 达价 值成 长混合 型基 金 、 易方 达科 讯混合 型基 金 、 易方 达增 强回报 债券 型基 金、 易方 达中小 盘混 合 型 基金、 易方达 科汇混 合型 基金、 易方达 科翔混 合型 基金、 易方达 行业领 先企 业混合 型基金 、 易方达 沪深300ETF 联接 基 金、 易 方达 深证100ETF 联 接基金 、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ETF 联接基 金、 易方达 消费 行业 股票 型基 金、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 合型基 金 、 易 方达 安心 回报 债券型 基金 、 易方达 资源 行业 混合 型基 金、 易方 达创 业板ETF 联 接基金 、 易方 达双债 增强 债券型 基金 、 易 方达纯 债债 券型 基金 、 易 方达沪 深 300 量 化增 强基 金、 易方 达天 天理财 货币 市场基 金 、 易 方 达信用 债债 券型 基金 、 易 方达裕 丰回 报债 券型 基金 、 易 方达 高等 级信用 债债 券型基 金 、 易 方 达投资 级信 用债 债券 型基 金、 易 方达 新兴 成长 混合 型基金 、 易 方达 裕惠 回报 定期开 放式 混合 型发起 式基 金 、 易方 达月 月利理 财债 券型 基金 、 易 方达双 月利 理财 债券 型基 金、 易方 达财 富 54 快线货 币市 场基 金、 易方 达纯 债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基金 、 易方 达龙宝 货币 市场基 金 、 易 方 达增金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易方达 沪 深 300 非银 行金 融 ETF 联接 基金 、 易 方达 创新驱 动混 合型 基金、 易方达 新经济 混合 型基金 、易方 达现金 增利 货币市 场基金 、易方 达裕 如混合 型基金 、 易方达 新收 益混 合型 基金 、 易 方达 改革 红利混 合型 基金 、 易 方达 新常态 混合 型基金 、 易方 达 新利混 合型 基金 、 易 方达 新鑫混 合型 基金 、 易 方达 新丝路 混合 型基 金、 易方 达安心 回馈 混 合 型基金 、 易 方达 新享 混合 型基金 、 易 方达 新益 混合 型基金 、 易 方达 国防 军工 混合型 基金 、 易 方达瑞 享混 合型 基金 、易 方达瑞 景混 合型 基金 、易 方达恒 久添 利 1 年 定期 开 放债券 型基 金、 易方达 裕祥 回报 债券 型基 金、 易方 达瑞 财混合 型基 金、 易方 达黄 金 ETF 联接 基金 、 易 方达 富 惠纯债 债券 型基 金、 易方 达瑞选 混合 型基 金、 易方 达裕景 添利 6 个月 定期 开 放债券 型基 金、 易方达 中债 7-10 年期 国开 行债券 指数 型基 金、 易方 达信息 产业 混合 型基 金、 易方达 裕鑫 债 券型基 金、 易方 达丰 和债 券型基 金、 易方 达科 瑞混 合型基 金、 易方 达天 天发 货币型 基金 、 易 方达供 给改 革混 合型 基金 、 易 方达 瑞通 混合 型 基金 、 易 方达 瑞程 混合型 基金 、 易 方达 安盈 回 报混合 型基 金 、 易方 达瑞 弘混合 型基 金 、 易方 达丰 惠混合 型基 金 、 易方 达深 证成 指 ETF 联接 基金 、 易 方达 掌柜季 季盈 理财债 券型 基金 、 易 方达 环保主 题混 合型 基金 时, 转入份 额的 计 算 结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舍 五入 ,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财 产所 有。 (七)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登 记 投资者T 日 申请 基金 转换 成功后 ,注 册登 记机 构将 在 T+1 工作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减少 转 出基金 份额 、增 加转 入基 金份额 的权 益登 记手 续, 一般情 况下 ,投 资者 自 T +2 工 作日 起有 权赎回 转 入 部分 的基 金份 额。 (八) 基金 转换 与巨 额赎 回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中 转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 为巨 额赎 回。 发生 巨额 赎回时 , 基 金转 换转 出与 基金赎 回具 有 相同的 优先级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基金 资产组 合情 况,决 定全额 转换转 出或 部分转 换转出 , 并且对 于基金 转换转 出和 基金赎 回,将 采取相 同的 比例确 认(除 另有公 告外) ;在转 换转出 申请得 到部 分确 认的 情况 下,未 确认 的转 换转 出申 请将不 予以 顺延 。 (九)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转 换的情 形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受 理投 资者 的转 换申请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3 、本 基金 投资 的证 券交 易 市场临 时停 止交 易。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转换 转入申 请可 能会影响 或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 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55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当一 笔新的 转换转 入申 请被确认 成功 ,使本 基金 总规模超 过基 金管理 人规 定的本 基 金总规 模上 限时 ; 或 使本 基金当 日申 购 (含转 换转 入) 金额 超过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 当日 申 购 (含转 换转 入) 金额 上限 时; 或 该投 资人 累计 持有 的份额 超过 单个 投资 人累 计持有 的份 额上 限时; 或该 投资 人当 日申 购 (含 转换 转入 ) 金 额超 过单个 投资 人当 日申 购 ( 含转换 转入 ) 金 额上限 时。 7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登记 机构 、销售 机构 、支付结 算机 构等因 异常 情况导 致 基金销 售支 付结 算系 统、 基金登 记系 统、 基金 会计 系统等 无法 正常 运行 。 8 、本基 金的资 产组合 中的 重要部分 发生 暂停交 易或 其他重大 事件 ,继续 接受 转换转 出 可能会 影响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9 、为保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权 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依照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金 合 同的约 定, 在特 定市 场条 件下暂 停或 者拒 绝接 受一 定金额 以上 的资 金转 换转 入, 具 体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公 告为 准。 10、 当影 子定 价法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摊 余成 本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正 偏离度 绝 对值达 到0.5% 时, 可暂 停 接受投 资者 的转 换转 入申 请。 11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12、 当影 子定 价确 定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摊余 成本 法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负偏 离度绝 对 值连续 两个 交易 日超 过 0.5% ,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转换转 出申 请。 13、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 1 、2、3、5 、6 、7、8 、9 、10 、11 、12 、13 项暂 停基 金转 换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相关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市场 情况在 不违 背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之 前提下 调 整上述 转换 的收 费方 式、 费率水 平、 业务 规则 及有 关限制 , 但 应在 调整 生效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56 十 一 、 基金 的转 托管 、非 交易 过户 、冻 结与 解冻 ( 一)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具 体办 理方 法参 照《业 务规 则》 的有 关规 定。 ( 二)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不 采用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方式 , 将 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额 按照 一定规 则从 某一 投资 者基 金账户 转移 到另 一投 资者 基金账 户的 行为 。 基金登 记机 构受 理继 承 、 捐 赠和司 法强 制执 行等 情形 而产生 的非 交易 过户 以及 登记机 构 认可 、 符 合法 律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 接受 划转 的主体 必须 是 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 三)基 金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 冻 结与 解冻 。


57 十 二、 基金 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有效 控制 投资 风险 和保 持高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 力争 获得高 于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投资 回 报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 括现金 ,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 含一年 ) 的银行 存款、 债券 回购、 中央银 行票 据、 同 业存 单 , 剩余期 限 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 债券、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具 、 资 产支 持证 券,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中 国人 民银 行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对货 币市 场基 金的 投资 范围与 限制 进行 调整 , 本基 金将随 之 调整。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对 基金 资产 组合 进行积 极管 理, 在深 入研 究国内 外的 宏观 经济 走势 、 货币 政策 变化趋 势 、 市 场资金 供求 状况的 基础 上 , 综合 考虑 各类投 资品 种的 收益 性、 流动性 和风 险 特 征,力 争获 得高 于业 绩比 较基准 的投 资回 报。 1 、银 行存 款及 同业 存单 投 资策略 银行存 款及 同业 存单 是本 基金重 要的 投资 对象 。 对 于银行 存款 及同业 存 单的 投资, 本基 金根据 宏观 经济 指标 分析 债券类 资产 和银 行存 款的 预期收 益率 水平 , 制定 和调 整银行 存款 及 同业 存 单投 资比 例、 存款 期限等 。 2 、利 率品 种的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对利 率品 种的 投资 , 是 在对 国内 、 国 外经 济 趋势进 行分 析和 预测 基础 上, 结合 利 率期限 结构 变化 趋势 和债 券市场 供求 关系 变化 , 据 此确定 组合 的平 均久 期。 在确定 组合 平均 久期后 , 本基 金对债 券的 期限结 构进 行分 析, 选择 合适的 期限 结构 配置 策略 , 在 合理 控制 风 险的前 提下 ,综 合考 虑组 合的流 动性 ,决 定投 资品 种。 3 、信 用品 种的 投资 策略 本基金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信 用评 级体系” ,从 市场上公 开发 行的信 用债 券中筛 选 投资备 选券 , 形成信 用债 券投资 备选 库 。 从信 用债 券投资 备选 库中 , 本 基金 管理人 结合本基 金的投 资与 配置 需要 , 通 过分析 比较 到期 收益 率、 剩余期 限、 流动 性等 特征 , 挑选 适当 的信 用债券 进行 投资 。 4 、债 券回 购投 资策 略 在组合 进行 债券 回购 投资 操作时 ,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究资金 面走 势等 因素 , 选 择回购 的品 种和期 限。 5 、其 他金 融工 具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密 切跟 踪衍 生产 品等其 他金 融工 具的 动向 。 当监管 机构 允许 基金 参与 其他金 融 工具的 投资 , 本基金 将按 照届时 生效 的法 律法 规, 根据对 该金 融工 具的 研究 , 制 定符 合本 基 58 金投资 目标 的投 资策 略, 在充分 考虑 该投 资品 种风 险和收 益特 征的 前提 下, 谨慎投 资。 (四) 投资 限制 1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 债券;


(3 )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 已 进入最 后一 个利 率调 整期 的除 外 ;


(4) 信用 等级 在 AA+ 级 以 下的债 券与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资 工具 ;


(5)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后 , 本 基金 不受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并以 最新规 定 为准。 2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 循以下 比例 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不得 超 过 120 天,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 超过 240 天; (2)本 基 金持 有同一 机构 发行的债 券、 非金融 企业 债务融资 工具 及其作 为原 始权益 人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10% , 国 债、 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 策性 金 融债券 除外 ; (3)本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证 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本基 金 与由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 得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本 基金投 资于有 固定 期限银行 存款 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 ,但投 资于有 存款 期限 , 根 据协 议可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本基 金投资 于具 有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的 同 一 商 业银 行 的 银 行 存款 、 同 业 存单 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比 例合 计 不 得 超过 20% ,投 资于不 具有 基金托 管人资格 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银行存 款、 同业存 单占 基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 5% (5)本 基金应 保持足 够比 例的流动 性资 产以应 对潜 在的赎回 要求 ,其投 资组 合应当 符 合下列 规定 : 1) 现 金、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低 于 5% ; 2) 现 金、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以 及五个 交易 日内 到期 的其 他金融 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10% ; 3 ) 到期 日在10 个交 易日 以上的 逆回 购、 银行 定期 存款等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投 资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30% ;


4 )除 发生 巨额 赎回 、连 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回 20% 以上 或者 连续 5 个交 易日 累计赎 回 30% 以 上的 情形 外, 本基 金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20% ; (6) 本基 金基 金总 资产 不 得超过 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59 (7)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 期后不 得 展期;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 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指 同一 信用级 别)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 产支持 证券 规模的 10%;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10%; (9)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比例 限制 。 因市场 波动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或上 述条款 另有 约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另 有约 定的 ,从 其约 定。 3 、 若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发 生修 改或 变更 , 以 修改 或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上 述期 间,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4 、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 和平均 剩余 存续 期限 的计 算 (1) 平均 剩余 期限 (天 ) 的计算 公式 如下 : (Σ投资 于金 融工具 产生 的资产× 剩余 期限-Σ 投资 于金融工 具产 生的负 债× 剩余期 限 +债券 正回 购× 剩余 期限)/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产 生的 资产- 投资 于 金 融工 具产 生 的负债+债券 正回购 ) (2)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限 的 计算公 式如 下: (Σ投资 于金 融工具 产生 的资产× 剩余 存续期 限-Σ 投资于金 融工 具产生 的负 债×剩 余 存续期 限+债券 正回 购×剩 余存续 期限)/ (投 资于金 融工具 产生的 资产- 投资于 金融工 具产 生的负 债+ 债券 正回 购) (3) 各类 资产 和负 债剩 余 期限和 剩余 存续 期限 的确 定 1 )银 行活 期存 款、 清算 备 付金、 交易 保证 金的 剩余 期限和 剩余 存续 期限 为 0 天;证 券 清算款 的剩 余期 限和 剩余 存续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交收 日的剩 余交 易日 天数 计算 ; 2 )回购 (包括 正回购 和逆 回购)的 剩余 期限和 剩余 存续期限 以计 算 日至 回购 协议到 期 日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 买 断式回 购产 生的 待回 购债 券的剩 余期 限和 剩余 存续 期限为 该基 础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 待返 售债 券的剩 余期 限和 剩余 存续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回购 协议 到期日 的实 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3 )银行 定期存 款、同 业存 单的剩余 期限 和剩余 存续 期限以计 算日 至协议 到期 日的实 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 有存 款期 限, 根据 协议 可提前 支取 且没有 利息 损失 的银 行存 款, 剩余 期限 和 剩余存 续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协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银行 通知 存款 的剩 余期限 和剩 余 60 存续期 限以 存款 协议 中约 定的通 知期 计算 ; 4 )中央 银行票 据的剩 余期 限和剩余 存续 期限以 计算 日至中央 银行 票据到 期日 的实际 剩 余天数 计算 ; 5 ) 组 合中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和剩余 存续 期限 是指 计算 日至债 券到 期日 为止 所剩 余的天 数, 以下情 况除 外: A 、允许 投资的 可变利 率或 浮动利率 债券 的剩余 期限 以计算日 至下 一个利 率调 整日的 实 际剩余 天数 计算 。 B 、允许 投资的 可变利 率或 浮动利率 债券 的剩余 存续 期限以计 算日 至债券 到期 日的实 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平均剩 余期 限的 计算 结果 保留至 整数 位, 小数 点后 四舍五 入。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对剩余 期限 计算 方法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5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国人 民银 行公 布的 七天 通知存 款利 率( 税后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中 国人 民银 行调 整或停 止该 基准 利率 的发 布, 或 者有 其他代 表性 更强 、 更 科学 客观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适用 于本基 金时 , 经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公 告,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是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低风 险品种 。 本 基金 的预期 风 险和预 期收 益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混合 型基金 和债 券型 基金 。 (七) 基金 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 八) 基 金投 资组 合 报 告 (未经 审计 )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复 核了 本报告 的 61 内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有关 数据 的期间 为 2017 年 1 月1 日至 2017 年3 月31 日 。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例(%) 1 固定收 益投 资 148,567,377.35 26.46 其中: 债券 148,567,377.35 26.46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29,500,634.25 23.06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62,312,246.93 46.72 4 其他资 产 21,096,361.44 3.76 5 合计 561,476,619.97 100.00 2 、报 告期 债券 回购 融资 情 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3.66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88,029,467.95 18.63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 上表 中报 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资 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为 报告 期内 每个 交易日 融 资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的简 单平 均值 。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的 说明 在本报 告期 内本 货币 市场 基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未超 过资 产净 值 的 20% 。 3 、基 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 期限 (1)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 限基本 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84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95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33


62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超 过 120 天情 况说 明 本报告 期内 本货 币市 场基 金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未超 过 120 天。 (2) 报告 期末 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分 布比 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 ) 1 30 天 以内 25.68 18.63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 浮 动利率 债 - - 2 30 天 (含 ) —60 天 -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 浮 动利率 债 - - 3 60 天 (含 ) —90 天 65.44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 浮 动利率 债 - - 4 90 天 (含 ) —120 天 4.22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 浮 动利率 债 - - 5 120 天 (含 ) —397 天( 含 ) 19.05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 浮 动利率 债 - - 合计 114.39 18.63 4 、报 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240 天情 况说明 本报告 期内 本货 币市 场基 金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未超 过 240 天。 5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9,951,477.62 6.34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9,951,477.62 6.34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63 7 同业存 单 118,615,899.73 25.11 8 其他 - - 9 合计 148,567,377.35 31.45 10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券 - - 6 、报 告期 末按 摊余 成本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111617319 16 光大 CD319 800,000 79,048,321.32 16.73 2 111715074 17 民 生银 行 CD074 400,000 39,567,578.41 8.38 3 160419 16 农发 19 200,000 19,943,857.85 4.22 4 100215 10 国开 15 100,000 10,007,619.77 2.12 7 、 “影 子定 价” 与“ 摊余 成本法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0 次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809%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033%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0448% 报告期 内负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25% 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不 存在 负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25% 的 情况 。 报告期 内正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5% 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不 存在 正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5% 的情 况。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9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基金 计价 方法 说明 本基金 目前 投资 工具 的估 值方法 如下 : 1 )基金 持有的 债券( 包括 票据)购 买时 采用实 际支 付价款( 包含 交易费 用) 确定初 始 成本, 按实 际利 率计 算其 摊余成 本及 各期 利息 收入 ,每日 计提 收益 ; 2 )基金 持有的 回购以 成本 列示,按 实际 利率在 实际 持有期间 内逐 日计提 利息 ;合同 利 率与实 际利 率差 异较 小的 ,也可 采用 合同 利率 计算 确定利 息收 入;


64 3 )基 金持 有的 银行 存款 以 本金列 示, 按实 际协 议利 率逐日 计提 利息 。 如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方 法估 值。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2)17 民 生银 行 CD074 ( 代码:111715074 ) 为 易方 达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的前十 大 持仓证 券。 2016 年 10 月8 日, 中 国人 民银 行营 业管 理 部对民 生银 行违 反 《 征信 业 管理条 例》 相关规 定处 人民 币 40 万 元 的行政 处罚。 2017 年3 月 29 日, 银 监会 机关 针对 票据 违规操 作、 掩 盖 不 良 、 规避 监 管 、 乱收 费 用 、 滥 用通 道 、 违 背国 家 宏 观 调 控政 策 等 市 场乱 象 , 作 出了 25 件 行政 处罚 决定 ,罚 款 金额合 计 4290 万元 ,其 中 包括民 生银 行。 本基金 投 资17 民生 银行CD074 的投 资决 策程 序符 合 公司投 资制 度的 规定 。 除 17 民 生银 行 CD074 外,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 被监管 部 门立案 调查 ,或 在报 告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1,719,740.64 4 应收申 购款 19,376,620.80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21,096,361.44


65 十 三、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4 年6 月25 日 ,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来 ( 截 至2016 年12 月31 日) 的投资 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1 、易 方达 天天 增利 货币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1 )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1)- (3 ) (2)- (4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2014 年12 月 31 日 2.0809% 0.0023% 0.7150% 0.0000% 1.3659% 0.0023%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31 日 3.9002% 0.0053% 1.3781% 0.0000% 2.5221% 0.0053%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31 日 2.7924% 0.0029% 1.3819% 0.0000% 1.4105% 0.0029%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2016 年12 月 31 日 9.0239% 0.0042% 3.5140% 0.0000% 5.5099% 0.0042% 2 、易 方达 天天 增利 货币B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1 )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1)- (3) (2)- (4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2014 年12 月 31 日 2.2055% 0.0023% 0.7150% 0.0000% 1.4905% 0.0023%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31 日 4.1497% 0.0053% 1.3781% 0.0000% 2.7716% 0.0053% 2016 年 1 月 1 3.0394% 0.0029% 1.3819% 0.0000% 1.6575% 0.0029%


66 日至 2016 年 12 月31 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2016 年12 月 31 日 9.6820% 0.0042% 3.5140% 0.0000% 6.1680% 0.0042%


67 十 四、 基金 的财 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68 十 五、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 估值 方法 1 、 本 基金 估值采 用 “ 摊余 成本法 ” , 即计价 对象 以买 入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 面利 率或协 议 利率并 考虑其 买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在 剩余存 续期 内按照 实际利 率法摊 销, 每日计 提损益 。 本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 2 、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 本法”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按市 场利 率和交 易市 价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基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 用 估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子定 价” 。 当 “影 子定 价”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 “ 摊余 成本 法”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达到 或超 过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5 个交 易日内 将负 偏离 度绝 对值 调整到 0.25% 以 内。当 正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暂停 接受 申购 并 在 5 个 交易日 内将 正 偏离度 绝对 值调 整到 0.5% 以内。 当负 偏离 度绝 对值 达到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使 用风 险 准备金或 者固 有资金 弥补 潜在资产 损失 ,将负 偏离 度绝对值 控制 在 0.5% 以内 。当负偏 离度 绝对值连 续两 个交易 日超 过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用公 允价 值估值 方法 对持有投 资组 合的账 面价 值进 行调 整 , 或 者采取 暂停 接受 所有 赎回 申请并 终止 基金 合同 进行 财产清 算等 措 施。 3 、如有 充足理 由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是按照相 关法 规计算 的每 万份基金 份额 的日已 实现 收益, 精 69 确到小 数点 后 第4 位 , 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7 日年化 收益 率是 以最 近 7 日(含 节假 日) 收益所 折算 的年 资产 收益 率, 精 确到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3 位,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估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资产 的计 价导致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小 数点 后 2 位以 内 ( 含第 2 位 ) 发 生 差错时 ,视 为估 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受 损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按 下述“ 估值错 误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 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70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 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 法如下 : (1)基 金估值 计算出 现错 误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年 化 收益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并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予 以公布 。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2 、3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成 的 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估 值 错误处 理; 2 、由于 不可抗 力,或 证券 交易所、 登记 结算机 构及 存款银行 等第 三方机 构发 送的数 据 错误 , 或 国家 会计政 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等 非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 但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71 十 六、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损益 后的 余额 。 ( 二)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 、本基 金根据 每日基 金收 益情况, 以基 金已实 现收 益为基准 ,为 投资人 每日 计算当 日 收益并 分配( 该收益 将会 计确认 为实收 基金, 参与 下一日 的收益 分配) 。通常 情况下 ,本基 金的收 益支 付方 式为 按月 支付, 对于 可支 持按 日支 付的销 售机 构, 本基 金的 收益支 付方 式经 基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双 方协商 一致 后可 以按 日支 付。 不 论何 种支 付方 式, 当 日收益 均参 与 下一日 的收 益分 配, 不影 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实 际获 得的投 资收 益。 投资 人当 日收益 分配 的计 算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小数点 后 第 3 位按 去尾 原 则处理 ,因 去尾 形成 的余 额进行 再次 分 配,直 到分 完为 止; 4 、本基 金根据 每日收 益情 况,将当 日收 益全部 分配 ,若当日 已实 现收益 大于 零时, 为 投资人 记正 收益 ; 若 当日 已实现 收益 小于 零时 , 为 投资人 记负 收益 ; 若 当日 已实现 收益 等 于 零时, 当日 投资 人不 记收 益; 5 、 本基 金每 日进 行收 益计 算并分 配时 , 定 期累 计收 益支付 方式 只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即红 利转基 金份额) 方式 ,投资 人可通 过赎回 基金份 额获 得现金 收益; 若投资 人在 定期累 计收益 支付时 , 其 累计 收益 为正 值, 则 为投 资人 增加 相应 的基金 份额 , 其 累计 收益 为负值 , 则 缩减 投资人 基金 份额 ; 6 、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 下一个工 作日 起,享 有基 金的收益 分配 权益; 当日 赎回的 基 金份额 自下 一个 工作 日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7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且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不利影 响的 前提下 ,基 金管理 人 可调整 基金 收益 的分 配原 则和支 付方 式,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8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 。 ( 三)收 益分 配方 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 四)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本基金 每日 进行 收益 分配 。 通常情 况下 ,本 基金 每月 15 日( 如遇 特殊 情况 ,本 公司将 另行 公告 )例 行对 累计实 现 的收益 进行 收益 结转(如 遇 节假日 顺延 , 例 行的 收益 结转不 再另 行公 告); 对于 可支持 按日 支 付的销 售机 构 , 本 基金 的收 益支付 方式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销售 机构 双方 协商 一致 后可以 按日 支 72 付 。


73 十 七 、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相 关的 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销售 服务 费;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诉 讼费 和仲 裁费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8)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9) 证券 账户 开户 费用 、 银行账 户维 护费 用; (10)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33% 年费 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 =E×0.33%÷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月 初5 个 工作 日内 、 按照 指定 的帐 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 无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费用 自动 扣划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对 ,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10%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 方法 如 下 : H =E×0.10%÷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月 初5 个 工作 日内 、 按照 指定 的帐 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 无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费用 自动 扣划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对 ,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3)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年 销售服 务费 率为 0.25% , B 类基 金份 额的 年销 售服 务费率 为 74 0.01% 。两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 售服务 费计 提的 计算 公式 相同, 具体 如下 : H =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月初 五个 工作 日内 、 按照 指定 的帐 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 无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费用 自动 扣划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对 ,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销售服 务费 可用 于本 基金 市场推 广、 销售 以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等各 项费 用。 上述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中第 (4) - (10 ) 项 费用”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定,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相关 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4 、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按照 基金 发展情 况, 并根 据法 律法 规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调 整基 金管 理费率 、基 金托 管费 率或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率等 相关 费率。 (二) 与基 金销 售相 关的 费用 1 、本基 金申购 费、赎 回费 和转换费 的费 率水平 、计 算公式、 收取 方式和 使用 方式请 详 见本招 募说 明书 “九 、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 中 的 “ ( 七) 基 金的 申购 费和 赎回费 ” 、 “(八) 申购和 赎回 的数 额和 价格 ” 和 “ 十、 基金 的转 换” 中的 “ (五 ) 基金 转换 费率 ” 、 “ ( 六) 基金 转换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的 相关规 定。 2 、 投 资者 通过本 公司 网上 交易系 统 (www.efunds.com.cn ) 进行 申购 、 赎 回和 转换的 交 易费率 ,请 具体 参照 我公 司网站 上的 相关 说明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调整 上述 费率。 上述 费率如 发 生变更 , 基金 管理人 最迟 应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前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况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划 ,针对 基金 投资者 定期和 不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活 动。在 基金 促销活 动期间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销 售费 率, 或针 对特 定 渠道 、 特 定投 资群 体开 展有差 别的 费率 75 优惠活 动。 ( 三)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76 十 八、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确 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77 十 九、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本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披 露方式 、 登载 媒体 、 报 备 方式等 规定 发生 变化时 ,本 基金 从其 最新 规定。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媒体和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 站” )等 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 体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78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公 告 1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在开 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已 实 现 收 益/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 10000 。 其中 ,当日 分配的 基金收益 自其 下一日 起享 有分红权 益, 自下 一 日起 纳入基金 份额 总数的 计算 ;收 益的 精度 为以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点 后 4 位。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7 365 7 1 )] 10000 1 ( [ ? ? ? i i R -1 } ×100% 其中,Ri 为最 近第i 个 自 然日( 包括 计算 当日)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采 用四舍 五入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第 4 位,7 日年 化收 益率 采用四 舍 五入保 留至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如果基 金成 立不 足七 日, 按类似 规则 计算 。 当 任一 类基金 份额 为零 时, 将暂 停计算 和 披 露该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7 日 年化 收益率 , 待 该类 份额 不为 零时重 新开 始 计算和 披露 。 2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赎 回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 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 披 露开 放日 的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于 节假日 结束 后 第2 个 自然 日, 公告 节假 日期间 的基 金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节假 日最 后一日 的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以及 节假 日后 首个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3 、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或 自然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上述 市场 交易 日(或 自然 日) 79 的 次日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 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六)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者 仲裁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 , 80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错 误达基 金资 产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 当 “摊 余成 本法”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影 子定价 ”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偏 离度 绝对值 达 到 或超 过0.5% 的 情形; 19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20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1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2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3 、本 基金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24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5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6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7 、本 合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事项 。 (七)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九)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7 日年 化收 益率、 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 价格、 基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关 基金信 息进 行复核 、审查 , 并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 文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81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 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82 二十 、 风险 揭示 ( 一)市 场风 险


本基金主 要投 资于 具 有良 好流动性 的金 融工具 ,而 其价格因 受到 经济因 素 、 政治因素 、 投资者 心理 和交 易制 度等 各种因 素的 影响 而产 生波 动, 从 而导 致基 金收 益水 平发生 变化 , 产 生风险 。主 要的 风险 因素 包括: 1 、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如 货币 政 策、 财 政政 策、 行业 政策、 地区发 展政 策等) 发 生变 化 , 导致 市场价 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 、利 率风 险 利率风 险主 要是 指因 金融 市场利 率的 波动 而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变动 的风险 。 利 率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益 率,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本 基金 主要投 资 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 其收 益水 平直接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3 、再 投资 风险 债券、 票据 、 定期 存款 偿付 本息后 以及 回 购 到期 后可 能由于 市场 利率 的下 降面 临资金 再 投资的 收益 率低 于原 来利 率,由 此本 基金 面临 再投 资风险 。 4 、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主 要指 债券 发行 主体 、 票据 发行 主体 、 存款 银行信 用状 况可 能恶 化而 可能产 生 的到期 不能 兑付 的风 险。 5 、经 营风 险 债券发 行主 体 的 经营 活动 受多种 因素 影响 。 如 果债券 发行 主体 经营 不善 , 其 债券价 格可 能下跌 ;同 时, 其偿 债能 力也会 受到 影响 。 ( 二)管 理风 险 1 、在基 金管理 运作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识 、经 验、判断 、决 策、技 能等 ,会影 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2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手 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 素的 变化 也会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 三)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指因 市场 交易 量不足 等原 因 , 导致 本 基金 投资标 的 不 能迅 速 地 转变 为现金 的 风险 。 大 部分 债券品 种的 流动性 较好 , 也存在 部分 企业债 、 资产 证券化 等品 种流动 性相 对 较 差的情 况 ; 本基 金对 银行 存款的 投资 是在 充分 考虑 组合流 动性 管理 需要 的前 提下, 但在 特殊 情况下 , 如 果基 金赎 回量 较大 可 能会 影响 到 银 行存 款的流 动性 和 投 资收 益 。 在特殊 市场 情况 下(加 息或 是市 场资 金紧 张 的情况 下) , 会普 遍存 在债 券品种 交投 不活 跃 、 成 交量 不足的 情形 , 此时如 果基 金赎 回量 较大 ,可能 导致 基金 收益 出现 较大波 动。 ( 四)特 有风 险 1 、货 币市 场基 金的 系统 性 风险


83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投资于 货币 市场 工具 , 货 币市场 利率 的波 动会 影响 基金的 再投 资收益 , 并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公允价 值的 变动 , 本基 金将 面临货 币市 场利 率波 动的 系统性 风险 。 同时, 由于货 币市场 基金 的特殊 要求, 本基金 必须 保持一 定的现 金比例 以应 付赎回 的需求 , 在管理 现金 头寸 时, 有可 能存在 现金 不足 的风 险 或 现金过 多而 带来 的机 会成 本风险 。 2 、持 有份 额数 太少 而无 法 获得投 资收 益的 风险 本基金投 资 收 益 每 日分 配、 按 日 支 付 , 投 资 者当 日收 益 分 配 的 计 算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点 后第3 位 按去 尾原则 处理 , 因 去尾 形成 的余额 进行 再次 分配 , 直 到分完 为止 。 如 投资人 持有 的份 额数 太少 , 在收益 分配 时可 能由 于去 尾 处理 原则 造成 无法 获得 投资收 益的 风 险。 3 、赎 回款 延缓 支付 的风 险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申请 成功后 , 基金 管理 人将 指示 基金托 管人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的期 限 内向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支付 赎回款 项 。如 遇交易 所或 交易市 场数据 传输延 迟、 通讯系 统故障 、 银 行 数 据 交 换系 统 故 障 或其 它 非 基 金 管理 人 及 基 金托 管 人 所 能 控制 的 因 素 影响 业 务 处 理流 程,或本 基金 单个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在单 个开放 日申 请赎回基 金份 额超过 基金 总份额 10%的, 则赎回 款项 的支 付时 间可 相应顺 延。 投资 者面 临延 缓获得 赎回 款的 风险 。 4 、申购 暂 停或 被拒 绝的 风 险 当一笔 新的 申购 申请 被确 认成功 , 使本 基金 总规 模超 过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本基 金总规 模 上限时 ; 或 使本 基金 当日 申购金 额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当日 申购 金额 上限 时; 或 该投 资人 累计持 有的 份额 超过 单个 投资人 累计 持有 的份 额上 限时 ; 或 该投 资人 当日 申购 金额超 过单 个 投资人 当日 申购 金额 上限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拒 绝该 笔申购 申请 。 5 、收 取强 制赎 回费 用的 风 险 在满足 相关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要求 的前 提下 , 当 发生 本基金 持有 的现 金、 国债 、 中 央银 行 票据 、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以 及 5 个 交易 日内 到期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低 于 5%且 偏离度 为负 的情形 时,对当 日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人申 请赎 回基金 份额 超过基金 总份 额1% 以上 的赎 回申 请 (指 超过基 金总 份 额 1% 以上 的 部分) 征收1% 的 强制 赎回 费用, 并将 上 述赎回 费用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6 、估 值的 风险 : 本基金 的估 值过 程中 , 发生 影子定 价法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与摊 余成 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 产净值 的正 偏离 度绝 对值 达到 0.5% 时, 本基 金可 能 暂停接 受申 购申 请。


本基金 的估 值过 程中 , 当 “影子 定价 ”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摊 余成 本法 ” 计算 的基 金资产净 值的 负偏离 度绝 对值达 到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使用 风险准 备金 或者固有 资金 弥补潜在 资产 损失, 将负 偏离度绝 对值 控制 在 0.5% 以内。当 负偏 离度绝 对值 连续两个 交易 日超过 0.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采 用公 允价值 估值 方法对持 有投 资组合 的账 面价值进 行调 整, 或者 采取 暂停接 受所 有赎回 申请 并终 止基 金合 同进行 财产 清算 等措 施。 由此 , 本 基金 面 84 临基金 资产 净值 波动 的风 险,或 者本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风险 。 7 、技 术因 素的 风险 投资人可 通过 直销机 构, 以基金管 理人 指 定的 交易 方式(包 括但 不限于 互联 网)申购 、 赎回本 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交易 方式 可能 由于 技术因 素而 产生 风险 , 如 电脑等 技术 系统 的故障 或差 错产 生的 风险 。 ( 五)其 他风 险 1 、本基 金力争 战胜业 绩比 较基准, 但本 基金的 收益 水平有可 能不 能达到 或超 过业绩 比 较基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面临无 法获 得目 标收 益率 甚至本 金亏 损的 风险 ; 2 、因固 定收益 类金融 工具 主要在场 外市 场进行 交易 ,场外市 场交 易现阶 段 自 动化程度 较 场内 市场 低, 本基 金 在 投资运 作过 程中 可能 面临 操作风 险; 3 、因战 争、自 然灾害 等不 可抗力导 致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等 机 构无法 正常 工作 ,从 而影 响基金 运作 的风 险; 4 、因金 融市场 危机、 代理 商违约、 基金 托管人 违约 等超出基 金管 理人自 身控 制能力 的 因素出 现,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的 风险 。


85 二十 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后 生 效,自 决 议生效 之日 起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86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87 二十 二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基 金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 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 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 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88 (1) 依法 募集 资金;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 赎回 和转 换 申 请;


(12)在 不违 反 法 律法 规 和 监管规 定且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 , 为 支付 本基 金应 付的 赎回 、 交易 清算 等款 项,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以 基金 资 产作为 抵押 进行 融资 ;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4)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5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 申 购、 赎回 、 转 换 、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和收 益分配 等 的 业务 规则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依 法募 集 资 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 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89 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告 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90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91 (8)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 收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权 。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但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情 形除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92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低基 金的销 售服 务费 率或 变更 收费方 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6)当 影子定 价确定 的基 金资产净 值与 摊余成 本法 计算的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负 偏离度 绝 对值连 续两 个交 易日 超 过0.5% , 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暂停接 受所 有赎 回申 请并 终 止基 金合 同, 则基金 合同 将根 据第 十九 部分的 约定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并 终止 。 (7)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开 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基 金 托管人 自行 召集 。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93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含10% )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有 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及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94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有关证明 文件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 示的 委托人 的代 理投票 授 权委托 证明及 有关证 明文 件 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 (2)经 核对, 到会者 在权 益登记日 代表 的 有效 的基 金份额不 少于 本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50%(含 50%)。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有关证 明文 件 、 受托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理 人 出 示的 委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及有 关证 明文件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并 与基金 登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3 、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条 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二分 之一 以上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上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 人可 以在原 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基金份 额的 持 有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 4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 络、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具 体方 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 人代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的 ,授权方 式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95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下列 第七条规 定程 序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 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除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 与其他 基金合 并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96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完成 备案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97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损益 后的 余额 。 ( 二)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 、本基 金根据 每日基 金收 益情况, 以基 金已实 现收 益为基准 ,为 投资人 每日 计算当 日 收益并 分配( 该收益 将会 计确认 为实收 基金, 参与 下一日 的收益 分配) 。通常 情况下 ,本基 金的收 益支 付方 式为 按月 支付, 对于 可支 持按 日支 付的销 售机 构, 本基 金的 收益支 付方 式经 基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双 方协商 一致 后可 以按 日支 付。 不 论何 种支 付方 式, 当 日收益 均参 与 下一日 的收 益分 配, 不影 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实 际获 得的投 资收 益。 投资 人当 日收益 分配 的计 算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小数点 后 第 3 位按 去尾 原 则处理 ,因 去尾 形成 的余 额进行 再次 分 配,直 到分 完为 止; 4 、本基 金根据 每日收 益情 况,将当 日收 益全部 分配 ,若当日 已实 现收益 大于 零时, 为 投资人 记正 收益 ; 若 当日 已实现 收益 小于 零时 , 为 投资人 记负 收益 ; 若 当日 已实现 收益 等 于 零时, 当日 投资 人不 记收 益; 5 、 本基 金每 日进 行收 益计 算并分 配时 , 定 期累 计收 益支付 方式 只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即红 利转基 金份额) 方式 ,投资 人可通 过赎回 基金份 额获 得现金 收益; 若投资 人在 定期累 计收益 支付时 , 其 累计 收益 为正 值, 则 为投 资人 增加 相应 的基金 份额 , 其 累计 收益 为负值 , 则 缩减 投资人 基金 份额 ; 6 、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 下一个工 作日 起,享 有基 金的收益 分配 权益; 当日 赎回的 基 金份额 自下 一个 工 作 日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7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且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不利影 响的 前提下 ,基 金管理 人 可调整 基金 收益 的分 配原 则和支 付方 式,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8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三)收 益分 配方 案 本基金 每日 进行 收益 分配 ,基金 管理 人不 另行 公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四)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本基金 每日 进行 收益 分配 。 通常情况 下, 本基金 每月 例行对累 计实 现的收 益进 行收益结 转( 例 行的收 益结 转不再 另 98 行公告) ;对于 可支 持按日 支付的 销售机 构,本 基金 的收益 支付方 式经基 金管 理人和 销售机 构双方 协商 一致 后可 以按 日支付 。 四、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运 用有关 费用 的提 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 售服 务费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诉讼 费 和 仲裁 费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用 ;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33% 年费 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 =E×0.33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月 初5 个 工作 日内 、 按照 指定 的帐 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 无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 延。 费用 自动 扣划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对 ,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10%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0.1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月 初5 个 工作 日内 、 按照 指定 的帐 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 无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费用 自动 扣划 后, 基金管 理 人 应进 行核对 ,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3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99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年 销售服 务费 率为 0.25% , B 类基 金份 额的 年销 售服 务费率 为 0.01% 。两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 售服务 费计 提的 计算 公式 相同, 具体 如下 : H =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月初 五个 工作 日内 、 按照 指定 的帐 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 无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费用 自动 扣划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对 ,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销售服 务费 可用 于本 基金 市场推 广、 销售 以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等各 项费 用。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4-10 项 费用 ”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 列 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按照 基金 发展情 况, 并根 据法 律法 规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调 整基 金管 理费率 、基 金托 管费 率或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率等 相关 费率。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 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 一) 投资 目标 在有效 控制 投资 风险 和保 持高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 力争 获得高 于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投资 回 报 。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资 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现 金, 通知 存款 , 一 年以内 (含 一年) 的银 行定 期存 款和 大额存 单, 短期 融资 券, 剩余期 限 在397 天以 内 ( 含 397 天) 的债 券、 中 期票据 、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限在 一年 以内 ( 含一年) 的 债 券回 购, 剩 余期限 在一 年 以 内 (含 一年) 中央 银行 票据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货币 市场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对货 币市 场基 金的 投资 范围与 限制 进行 调整 , 本基 金将随 之 100 调整。 (三) 投资 限制 1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 (3) 剩余 期限 超过397 天 的债券 ; (4) 信用 等级 低于AAA 级 的企业 债券 ; (5)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6) 流通 受限 证券 ; (7) 权证 ; (8)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 循以下 比例 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 过 120 天; (2)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公 司发行的 短期 企业债 券及 短期融资 券的 比例, 合计 不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3)本 基金与 由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得 超过该 证 券的10% ; (4)本 基金存 放在具 有基 金托管资 格的 同一商 业银 行的存款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30% ;存 放在 不具 有基 金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存 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5% ; (5)在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在全 国银行 间同 业市 场的 债券 回购最 长期 限 为1 年 ,债 券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6)本 基金投 资于定 期存 款(不包 括有 存款期 限, 但根据协 议可 以提前 支取 且没有 利 息损失 的银 行存 款) 的比 例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如中 国证 监会 对该 比例限 制有 其 他规定 或解 释的 ,从 其规 定;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剩余 期 限不超 过 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券 的 摊余成 本总 计不 得超 过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8) 本基 金买 断式 回购 融 入基础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397 天; (9)本 基金持 有的全 部资 产支持证 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基 金 持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本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10%; (10)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外 , 本 基金 债券 正回 购的资 金余 额在 每个 交易 日均不 得超 101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因 发生巨 额赎 回致 使本 基金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 过基金 资产 净 值20%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5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11)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除上述 第(10) 条 外 , 因 基金 规模或 市场 变化 导致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以 上比 例限制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以达 到上 述标准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 定。 3 、本 基金 投资 的短 期融 资 券的信 用评 级应 不低 于以 下标准 : (1)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 定的 A-1 级 或相 当 于 A-1 级的短 期信 用级 别;


(2)根 据有关 规定予 以豁 免信用评 级的 短期融 资券 ,其发行 人最 近三年 的信 用评级 和 跟踪评 级应 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1 )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 的长期 信用 级别 ;


2 )国际 信用评 级机构 评定 的低于中 国主 权评级 一个 级别的信 用级 别(例 如, 若中国 主 权评级 为A-级 ,则 低于 中 国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 的 为BBB+级 ) 。


同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内 信用评 级和 国际 信用 评级 的,以 国内 信用 级别 为准 。


本基金 持有 的短 期融 资券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20 个 交易 日 内对其 予以 全部 减持 。 4 、本基 金投资 的资产 支持 证券须具 有评 级资质 的资 信评级机 构进 行持续 信用 评级, 且 其信用 评级 应不 低于 国内 信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AAA 级或相 当 于AAA 级的 信用 级别。


本基金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3 个 月内 对其予 以全 部卖 出。


5 、 若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发 生修 改或 变更 , 以 修改 或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 政策 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 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 比例 限制进行 变更的 , 本基 金可 相应 调整 禁止行 为和 投资 比例 限制 规定 ,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的,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限制 。 6 、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 的计算 (1) 平均 剩余 期限 (天 ) 的计算 公式 如下 : (Σ投资 于金 融工具 产生 的资产× 剩余 期限-Σ 投资 于金融工 具产 生的负 债× 剩余期 限 +债券 正回 购× 剩余 期限)/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产 生的 资产-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产 生 的负债+债券 正回购 ) 其中: 投资于金 融工 具产生 的资 产包括 现 金类 资产( 含银 行存款、 清算 备付金 、交 易保证金 、 证券清 算款、 买断式 回购 履约金) 、银行 定期 存款、 大额存 单、债 券、逆 回购 、央行 票据、 102 买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购 债券、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投资的 其他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具 。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正回 购、 买断 式回 购产生 的待 返售 债券 等。 (2) 各类 资产 和负 债剩 余 期限的 确定 1 )银 行活 期存 款、 清算 备 付金、 交易 保证 金的 剩余 期限为 0 天; 证券 清算 款 的剩余 期 限以计 算日 至交 收日 的剩 余交易 日天 数计 算 ; 买 断式 回购履 约金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日 至协 议 到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2 )银行 定期存 款、大 额存 单的剩余 期限 以计算 日至 协议到期 日的 实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银行通 知存 款的 剩余 期限 以存款 协议 中约 定的 通知 期计算 ;


3 ) 组合 中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是指计 算日 至债 券到 期日 为止所 剩余 的天 数 , 以 下情 况除外 : 允许投 资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的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下 一个利 率调 整日 的实 际剩 余天数 计算 ; 允 许投资 的含 回售 条款 债券 的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回 售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4 )回购 (包括 正回购 和逆 回购)的 剩余 期限以 计算 日至回购 协议 到期日 的实 际剩余 天 数计算 ; 5 )中 央银 行票 据的 剩余 期 限以计 算日 至中 央银 行票 据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6 )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 购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为 该基 础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7 )买断 式回购 产生的 待返 售债券的 剩余 期限以 计算 日至回购 协议 到期日 的实 际剩余 天 数计算 ; 8 )短 期融 资券 的剩 余期 限 以计算 日至 短期 融资 券到 期日所 剩余 的天 数计 算; 9 )对其 它金融 工具, 本基 金管理人 将基 于审慎 原则 ,根据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的 规 定、或 参照 行业 公认 的方 法计算 其剩 余期 限。 平均剩 余期 限的 计算 结果 保留至 整数 位, 小数 点后 四舍五 入。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对剩余 期限 计算 方法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7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 六、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和 公告 方式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103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公告 1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在开 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已 实 现 收 益/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 10000 。 其中 ,当日 分配的 基金收益 自其 下一日 起享 有分红权 益, 自下一 日起 纳入基金 份额 总数的 计算 ;收 益的 精度 为以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点 后 4 位。 7 日年 化收 益率=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 近第i 个 自 然日( 包括 计算 当日)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采 用四舍 五入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第 4 位,7 日年 化收 益率 采用四 舍 五入保 留至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如果基 金成 立不 足七 日, 按类似 规则 计算 。 当 任 一 类基金 份额 为零 时, 将暂 停计算 和 披 露该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7 日 年化 收益率 , 待 该类 份额 不为 零时重 新开 始 计算和 披露 。 2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赎 回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 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 披 露开 放日 的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于 节假日 结束 后 第 2 个 自然 日, 公告 节假 日期间 的基 金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节假 日最 后一日 的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以及 节假 日后 首个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3 、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或 自然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上述 市场 交易 日(或 自然 日) 的次日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七、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清算 方式 (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 会 完成 备案 后 生效 , 104 自决议 生效 之日 起在 指定 媒体 公 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105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除 非仲 裁裁决 另有 决定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是约 定基 金当 事人之 间 、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 1 、 《 基金 合同 》 经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双 方盖 章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签 字 或盖 章 并 在募 集结 束后 经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并经 中国证 监会 书 面确认 后生 效。 2 、 《基 金合 同》 的 有效 期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之日止 。 3 、 《 基金 合同 》 自 生效 之 日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内的 《基金 合同 》各 方当 事人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4 、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式 二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各 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5 、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的办 公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106 二十 三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3 号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新城 珠江 东 路30 号 广州 银行 大厦 40-43 楼 邮政编 码:510620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成立日 期:2001 年4 月 1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 证 监基 金字[2001 ]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2,000 万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投资范围 、 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金 投资 风格或 证券选 择标准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按照基 金托 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以便 基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对基 金实 107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基 金合 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存 在疑 义的事 项进 行 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现 金, 通知 存款 , 一 年以内 (含 一年) 的银 行定 期存 款和 大额存 单, 短期 融资 券, 剩余期 限 在 397 天以 内 ( 含 397 天) 的债 券、 中 期票据 、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限在 一年 以内 ( 含一年) 的债 券回 购, 剩 余期限 在一 年 以 内 (含 一年) 中央 银行 票据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货币 市场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对货 币市 场基 金的 投资 范围与 限制 进行 调整 , 本基 金将随 之 调整。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1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 (3) 剩余 期限 超过397 天 的债券 ; (4) 信用 等级 低于AAA 级 的企业 债券 ; (5)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6) 流通 受限 证券 ; (7) 权证 ; (8)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 循以下 比例 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 过 120 天; (2)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公 司发行的 短期 企业债 券及 短期融资 券的 比例, 合计 不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3)本 基金与 由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且本 基金托 管人 托管的其 他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 的证券 ,不 得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本 基金存 放在具 有基 金托管资 格的 同一商 业银 行的存款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30% ;存 放在 不具 有基 金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存 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5% ; (5)在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在全 国银行 间同 业市 场的 债券 回购最 长期 限 为1 年 ,债 券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6)本 基金投 资于定 期存 款(不包 括有 存款期 限, 但根据协 议可 以提前 支取 且没有 利 息损失 的银 行存 款) 的比 例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如中 国证 监会 对该 比例限 制有 其 他规定 或解 释的 ,从 其规 定;


108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剩余 期 限不超 过 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券 的 摊余成 本总 计不 得超 过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8) 本基 金买 断式 回购 融 入基础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397 天; (9)本 基金持 有的全 部资 产支持证 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基 金 持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本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且 本基 金 托 管 人 托管 的 全 部 基金 投 资 于 同 一原 始 权 益 人的 各 类 资 产支 持证券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10%; (10)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外 , 本 基金 债券 正回 购的资 金余 额在 每个 交易 日均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因 发生巨 额赎 回致 使本 基金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 过基金 资产 净 值20%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5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11)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除上述 第(10)条 外 , 因 基金 规模或 市场 变化 导致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以 上比 例限制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以达 到上 述标准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 定。 3 、本 基金 投资 的短 期融 资 券的信 用评 级应 不低 于以 下标准 : (1)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 定的 A-1 级 或相 当 于 A-1 级的短 期信 用级 别;


(2)根 据有关 规定予 以豁 免信用评 级的 短期融 资券 ,其发行 人最 近三年 的信 用评级 和 跟踪评 级应 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①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 的长期 信用 级别 ;


②国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的 信 用 级别 (例 如, 若 中国主 权 评级 为A- 级, 则低 于中 国 主权评 级一 个级 别的 为 BBB+ 级) 。


同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内 信用评 级和 国际 信用 评级 的,以 国内 信用 级别 为准 。


本基金 持有 的短 期融 资券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20 个 交易 日 内对其 予以 全部 减持 。 4 、本基 金投资 的资产 支持 证券须具 有评 级资质 的资 信评级机 构进 行持续 信用 评级, 且 其信用 评级 应不 低于 国内 信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AAA 级或相 当 于AAA 级的 信用 级别。


本基金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3 个 月内 对其予 以全 部卖 出。


5 、 若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发 生修 改或 变更 , 以 修改 或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 政策 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 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 比例 限制进行 变更的 , 本基 金可 相应 调整 禁止行 为和 投资 比例 限制 规定 ,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109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的,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限制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议 第十 五条第 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事 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投 资禁止 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督 。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金 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的 股东 、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 系的公 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 方发行 的证 券名 单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责任 确保关 联交 易 名单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性 ,并 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的 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 进 行 法 律法 规禁 止 基 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必要 措施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如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 发生时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向 中国证 监会 报 告。 对于 基金 管理人 已成 交的关 联交 易 , 基金 托管 人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 易的发 生 , 只 能 进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 慎重 选择 的 、 本基 金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间 债券 市 场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 单进行 交易。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每 半年对 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手 名单及 结算 方式进 行更新 , 新名单 确定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交 易对手 所进行 但尚 未结算 的交易 ,仍应 按照 协议进 行结算 。 如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式 的 , 应 向 基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每 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7 日年化 收益率 、应 收资金 到账、 基金费 用开 支及收 入确定 、 基金收 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六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110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 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 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七)基 金管 理人有 义务 配合和协 助基 金托管 人依 照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本托 管 协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正 ,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八)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九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7 日 年化 收益率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理 清算 交 收、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基 金托管 人收到 通知后 应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式 给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说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 促基金 托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于 :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 人并改 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111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 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约 定保 管基金财 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方 可 另行协 商解 决。 基金 托管 人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不得 自行 运用 、 处 分、 分 配本基 金的 任 何资产 (不 包含 基金 托管 人依据 中国 结算 公司 结算 数据完 成场 内交 易交 收、 托管资 产开 户银 行扣收 结算 费和 账户 维护 费等费 用) 。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 的应收资 产, 如基金 托管 人无法从 公开 信息或 基金 管理人 提 供的书 面资 料中 获取 到账 日期信 息的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并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 基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追 偿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除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基金 托管人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 产。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期 间募集 的资 金应存于 基 金 管理人 开设 的基金募 集专 户,在 基金 募集行 为 结束前 ,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停 止募集时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金 的名 义开 立的 基金 银行账 户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同 时在规 定时 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具验 资报 告, 验资 报告 中 需对基 金募 集的 资金 进行 确认 。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资 的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注 册会 计 师签字 方为 有效 。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 金合同 》生 效的条件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规定 办 理退款 等事 宜, 基金 托管 人应提 供必 要协 助。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应以本 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 业机构 开立 基金的银 行账 户,并 根据 基金管 理 人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用 。 2 、基金 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112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 条件下,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通过基金 托管 人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仅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义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在 本托 管协议 订立 日之后允 许基 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 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银行 间市 场登记 结算 机构的 有关 规定 , 在 银行 间市场 登记 结算机 构开 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持有 人账 户和资 金结 算账户 , 并代 表 基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算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共同 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按 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证 实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也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 司/深 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业 中心的 代保 管库, 保管凭 证由基 金托 管人持 有。实 物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证 实书等 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按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双 方约 定办理 。基 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资产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113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年度审 计合 同 、 基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 投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重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 密方式 或双 方 同意的 其他 方式 将重 大合 同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 并在 三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 达基金 托管 人 处。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 合 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 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的计算 、 复 核与完 成的 时间 及程 序 1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已 实 现 收 益/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 10000 。 其中 ,当日 分配的 基金收益 自其 下一日 起享 有分红权 益, 自下一 日起 纳入基金 份额 总数的 计算 ;收 益的 精度 为以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点 后 4 位。 7 日年 化收 益率=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 近第i 个 自 然日( 包括 计算 当日)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采 用四舍 五入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第 4 位,7 日年 化收 益率 采用四 舍 五入保 留至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如果基 金成 立不 足七 日, 按类似 规则 计算 。 当 任一 类基金 份额 为零 时, 将暂 停计算 和 披 露该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7 日 年化 收益率 , 待 该类 份额 不为 零时重 新开 始 计算和 披露 。 每个交 易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 化收益 率, 并按规 定公 告。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交 易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 基 金 合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交易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7 日年 化收 益率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2 、估 值方 法 (1) 本基 金估值 采用 “摊 余成本 法” , 即估 值对 象以 买入成 本列 示, 按照 票面 利率或 协 114 议利率 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与 折价 , 在 剩余 存续 期内按 照实 际利 率法 进行 摊销, 每日 计提 损益。 本基 金不 采用 市场 利率和 上市 交易 的债 券和 票据的 市价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2)为 了避免 采用“ 摊余 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与按 市场 利率和 交易 市价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产生 稀释 和不 公平的 结果 , 基 金管理 人于 每一 估值 日, 采用估 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估 值对 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即 “影 子定 价” 。 投资 组合 的摊 余成 本与其 他可 参考 公允 价值 指标产 生重 大偏 离的 , 可 按其他 公允 指标 对组合 的账 面价 值进 行调 整。 当 “影 子定 价” 确 定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与 “ 摊余 成本法 ” 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偏离 度的 绝对值 达到 或超 过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风 险控制 的需 要调 整组合, 其中 ,对于 偏离 度的绝对 值达 到或超 过 0.5% 的情形 ,基 金管理 人应 编制并披 露临 时报告 。 (3)如 有充足 理由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第 (2) 、 (3 )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 造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三) 基金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方式 1 、基金 估值出 现错误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 报基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 当发 生净值 计算 错误时 ,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处理 , 由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 造 成损失 的,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人 追偿 。 2 、当因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原 因基 金资产 净值 、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出现估 值 错误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 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实 际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 任,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 进行赔 偿: (1)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 ,与 本基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双 方 115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时 , 按 基金 管 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 若基金 托管 人已 提出合 理意见 而基金 管理 人未采 纳的, 由此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财 产造 成的直 接损失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2)若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 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收 益已 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 认后公 告, 而且 基金 托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出错 且造 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直 接损 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 赔偿 金, 就 实际 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按 照管 理费 和托 管费 的比例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3)如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资 产净值 、每 万份基金 已实 现收益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 核对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时 , 为 避免不 能按 时公 布基 金资 产净值 、 每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的情 形,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 对外公 布, 若基 金托 管人 已提出 合理 意见 而基金 管理 人未 采纳 的,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造 成的 直接 损失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4)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 信息错 误 (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而导 致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赔 付 。 3 、由于 证券交 易所、 登记 结算公司 、存 款银行 发送 的数据错 误, 有关会 计制 度变化 或 由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 行检查 ,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而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免 除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4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由于各 自技 术系统 设置 而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者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 如 果行 业另 有通 行 做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独 立 地设置 、 记 录和 保管 本基 金的全 套账 册。 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会计 处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法 为准 。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原 因而 影 响 到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 公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册为 准。


116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 表复 核 基金托管 人在 收到基 金管 理人编制 的基 金财务 报表 后,进行 独立 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时间安 排 (1)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 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2)报 表的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编 制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之 前及 时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数 据和 编制 结果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托 管 人 要求或 编制 半年报和 年报 前,基 金管 理人应将 有关 资料送 交基 金托管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除非 仲裁 裁决另 有决 定。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117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6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7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118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8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9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119 二十 四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投资 交易确 认服 务 基金登 记机 构保 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上 列明 的所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交易记录 。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 应根 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 网点 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 要求 提供成交 确认单 。基 金非 直销 销售 机构应 根据 在销 售 网 点进 行交易 的投 资者 的要 求提 供成交 确认单 。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交易 记录查 询服 务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的客 户服 务中 心查询 历史 交易 记录 。 (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对 账单服 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登 录 本公司 网站(http://www.efunds.com.cn) 查阅 对账 单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 向 本公司 定制 纸质 、电 子或 短信形 式的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账单 。 具体查 阅和 定制 账单 的方 法可参 见本 公司 网站 或拨 打客服 热线 咨询 。 (四)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非 直销 销售机构网点和本公 司网 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 提供 定期定额 投资的 服务 ( 本公司 网上 交易系 统的 定期 定额 投资 服务目 前仅 对个 人投 资者 开通 ) 。 通过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 投 资者 可以通 过固 定的 渠道 , 定 期定额 申购 基金 份额 , 具 体实施 方法 见 有 关公告 。 ( 五)资 讯服 务 1 、客 户服 务电 话 投资者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与 赎回的 交易 情况 、 基 金账 户余额 、 基金 产品与 服务 等信 息 , 或 反馈投资 过程 中需要 投诉 与建议的 情况 ,可拨 打如 下电话:4008818088 ( 免 长途话费 ) 。投 资者如 果认 为自 己不 能准 确理解 本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 、 《基 金合 同》 的 具 体内容, 也可 拨 打上述 电话 详询 。 2 、互 联网 站及 电子 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efunds.com.cn


120 二十 五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公告事 项 披露日 期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佛 山农 商银 行为 销售 机构、 参加 佛山 农商 银行 申购与 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12-26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在 东海 期货 开通 旗下 部分开 放式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业 务、 参加 东海 期货 申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1-13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易 方达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基 金春 节前 两个 工作 日在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调整 大额申 购、 大额 转换 转入 业务金 额限 制的 公告 2017-01-2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提 醒投 资者 及时 更新 身份证 件或 者身 份证 明文 件的公 告 2017-02-0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九 江银 行为 销售 机 构、参 加九 江银 行申 购与 定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7-02-15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肯 特瑞 为销 售机 构、 参加肯 特瑞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7-03-0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高级管 理人 员变 更公 告 2017-03-1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朝 阳永 续为 销售 机 构、参 加朝 阳永 续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3-15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华 林证 券为 销售 机 构、参 加华 林证 券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7-03-3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高级管 理人 员变 更公 告 2017-04-1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阜 新银 行为 销售 机构 的公告 2017-06-16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新 增无 锡农 村商 业银 行为易 方达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销 售机构 的公 告 2017-06-23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长 江证 券为 销售 机 构、参 加长 江证 券申 购与 定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7-06-23 关于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上 海直 销中 心办 公地 址变更 的公 告 2017-06-23 注:以 上公 告披 露在 中国 证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上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二十 六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 销售 机构 处, 投资 者可 在营业 时间 免费查 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122 二十 七 、备 查文 件 1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易方 达 天天增 利 货 币市 场基 金 募 集的文 件; 2 、 《易 方达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基 金 基 金合 同》 ; 3 、 《易 方达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基 金 托 管协 议》 ; 4 、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5 、法 律意 见书 ; 6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7 年8 月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