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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保本3号A(000195)

工银保本3号: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工 银瑞 信保 本 3 号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 2 0 1 7 年 第 2 号 )
基 金 管 理 人 :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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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要 提 示
本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2 0 1 3 年 5 月 1 5 日 证 监 许 可 [ 2 0 1 3 ] 6 5 8 号 文 核 准 募 集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已 于 2 0 1 3 年 6 月 2 6 日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认 购 ( 或 申 购 ) 基 金 份 额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应 充 分 考 虑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并 对 认 购 ( 或 申 购 )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导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负 担 。
本 基 金 是 一 只 保 本 混 合 型 基 金 , 属 于 基 金 中 的 低 风 险 品 种 。 因 为 本 基 金 可 以 配 置 二 级 市
场 股 票 和 股 指 期 货 , 所 以 预 期 收 益 和 风 险 水 平 高 于 投 资 范 围 不 含 二 级 市 场 股 票 和 股 指 期 货 的
债 券 型 基 金 。 本 基 金 初 始 募 集 净 值 1 元 。 在 市 场 波 动 因 素 影 响 下 , 本 基 金 净 值 可 能 低 于 初 始
面 值 。 本 基 金 未 持 有 到 期 , 投 资 者 赎 回 时 不 能 获 得 保 本 保 证 , 将 承 担 市 场 波 动 的 风 险 。 投 资
者 投 资 于 保 本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 保 本 基 金 在 极 端
情 况 下 仍 然 存 在 本 金 损 失 的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包 括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中 期 票 据 、
地 方 政 府 债 、 商 业 银 行 金 融 债 与 次 级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分 离 交 易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 银 行 存 款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
股 票 ( 包 括 创 业 板 、 中 小 板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的 上 市 的 股 票 ) 、 权 证 及 股 指 期 货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需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本 基 金 根 据 中 国 宏 观 经 济 情 况 和 证 券 市 场 的 阶 段 性 变 化 , 按 照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机 制 对 安
全 资 产 ( 包 括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固 定 收 益 资 产 ) 和 风 险 资 产 ( 股 票 、 权 证 及 股 指 期 货
等 权 益 资 产 ) 的 投 资 比 例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 其 中 , 股 票 等 风 险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高 于
4 0 % ; 债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等 安 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6 0 % ;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内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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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的 5 %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但 在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不 受 限 制 。
本 基 金 以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和 到 期 操 作 期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运 作 。 本 基 金 以 3 年 为 一 个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 本 基 金 的 到 期 操 作 期 为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日 ( 不 含 当 日 ) 及 之 后 5 个 工 作 日 ( 含
第 5 个 工 作 日 ) ,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 本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转 出 申 请 。 本 基 金 将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结 束 后 设 置 5 至 2 0 个 工 作 日 的 过 渡 期 , 过 渡 期 内 , 本 金 将 暂 停 办 理 日 常 赎 回 、 转 换
转 出 业 务 。 本 基 金 的 每 个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以 封 闭 期 和 受 限 开 放 期 相 交 替 的 方 式 运 作 ,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内 不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和 转 入 转 出 , 本 基 金 的 每 个 受 限 开 放 期 为 1 个 工 作
日 , 受 限 开 放 期 间 隔 6 个 月 , 在 受 限 开 放 期 本 基 金 仅 有 限 度 地 确 认 赎 回 申 请 。 因 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面 临 因 不 能 全 部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而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它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 2 0 1 7 年 6 月 2 5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 现 数 据 截 止 日
为 2 0 1 7 年 3 月 3 1 日 (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已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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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重 要 提 示................................................................................................................................................ 2
一 、 绪 言................................................................................................................................................ 5
二 、 释 义................................................................................................................................................ 5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1 1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1 9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2 4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5 7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6 0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6 0
九 、 保 本.............................................................................................................................................. 7 1
十 、 基 金 的 投 资.................................................................................................................................. 8 4
十 一 、 基 金 的 业 绩............................................................................................................................ 1 1 0
十 二 、 基 金 的 财 产............................................................................................................................ 1 1 3
十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估 值................................................................................................................... 1 1 4
十 四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1 1 9
十 五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1 2 1
十 六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1 2 3
十 七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1 2 4
十 八 、 基 金 的 风 险 揭 示................................................................................................................... 1 2 8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3 1
二 十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1 3 4
二 十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1 3 4
二 十 二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1 3 4
二 十 三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1 3 7
二 十 四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1 3 8
二 十 五 、 备 查 文 件............................................................................................................................ 1 3 8
附 件 一 :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1 3 9
附 件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摘 要............................................................................................................... 1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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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绪言
《 工 银 瑞 信 保 本 3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或
“ 招 募 说 明 书 ”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 工 银 瑞 信 保 本 3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
编 写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工 银 瑞 信 保 本 3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者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者 在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由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解 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作 任 何 解 释 或 者 说 明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 查 阅 基 金 合 同 。
二 、 释 义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 除 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 下 列 词 语 或 简 称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1 .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工 银 瑞 信 保 本 3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指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 . 基 金 托 管 人 : 指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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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基 金 合 同 : 指 《 工 银 瑞 信 保 本 3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5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工 银 瑞 信 保 本 3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6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工 银 瑞 信 保 本 3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其 定 期 的 更 新
7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工 银 瑞 信 保 本 3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8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 规 范 性 文 件 及
对 该 等 法 律 法 规 不 时 作 出 的 修 订
9 . 《 基 金 法 》 : 指 2 0 0 3 年 1 0 月 2 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 并 经 2 0 1 2 年 1 2 月 2 8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修 订 ,
自 2 0 1 3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 并 经 2 0 1 5 年 4 月 2 4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0 . 《 销 售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3 年 3 月 1 5 日 颁 布 、 同 年 6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1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0 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2 . 《 运 作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 、 同 年 8 月 8 日 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3 . 《 关 于 保 本 基 金 的 指 导 意 见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0 年 1 0 月 2 6 日 颁 布 并 实 施 的 《 关
于 保 本 基 金 的 指 导 意 见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4 .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 5 .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 6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1 7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合 法 持 有 现 时 有 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居 民 身 份 证 、 军 人 证 件 等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的 中 国 公 民 , 以 及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自 然 人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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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1 9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现 时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证
券 市 场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2 0 . 投 资 人 或 投 资 者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的 合 称
2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2 2 . 担 保 人 : 在 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如 无 特 别 指 明 即 为 第 一 个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的 保 本 担 保 人 ,
指 中 海 信 达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或 基 金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内 更 换 的 保 本 担 保 人
2 3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代 销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2 4 . 销 售 机 构 : 指 直 销 机 构 和 代 销 机 构
2 5 . 直 销 机 构 : 指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 6 . 代 销 机 构 :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2 7 .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 指 直 销 机 构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2 8 .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业 务 等
2 9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3 0 . 基 金 账 户 :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3 1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买 卖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
3 2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 日 期
3 3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 ,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的 日 期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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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 月
3 5 .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3 6 .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保 本 的 期 限 , 在 基 金 合 同 中 如 无 特 别 指 明 即 为 第
一 个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 即 3 年
3 7 .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日 或 到 期 日 :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如 无 特 别 指 明 即 为 第 一 个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届 满 日 , 即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三 年 后 的 年 度 对 应 日 前 一 日 , 如 该 对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日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3 8 . 到 期 操 作 期 : 本 基 金 的 到 期 操 作 期 为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日 ( 不 含 当 日 ) 之 后 5 个
工 作 日 ( 含 第 5 个 工 作 日 )
3 9 . 过 渡 期 : 本 基 金 保 本 到 期 操 作 期 结 束 日 的 下 一 工 作 日 至 下 一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开 始 日 前
一 工 作 日 的 期 间 为 过 渡 期 ; 本 基 金 将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结 束 后 设 置 5 至 2 0 个 工 作 日 的 过 渡 期 , 过
渡 期 最 长 不 超 过 2 0 个 工 作 日
4 0 . 受 限 开 放 期 : 在 首 个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中 , 本 基 金 的 受 限 开 放 期 为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的 每 6 个 月 对 日 。 在 第 二 个 及 以 后 的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中 , 本 基 金 的 受 限 开 放 期 为 该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首 日 的 每 6 个 月 对 日 。 本 基 金 的 每 个 受 限 开 放 期 为 1 个 工 作 日
4 1 . 年 度 对 日 : 指 某 一 特 定 日 期 在 后 续 日 历 年 度 中 的 对 应 日 期 , 如 该 对 应 日 期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 若 该 日 历 年 度 中 不 存 在 对 应 日 期 的 ,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工 作 日
4 2 . 6 个 月 对 日 : 指 某 一 特 定 日 期 在 后 续 每 6 个 日 历 月 中 最 后 一 个 日 历 月 的 对 应 日 期 ,
如 该 对 应 日 期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 若 该 日 历 月 中 不 存 在 对 应 日 期 的 ,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工 作 日
4 3 . 持 有 到 期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内 一 直 持 有 所 认 购 , 或 到 期 操 作 期
或 者 过 渡 期 申 购 或 者 转 换 转 入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 4 . 保 本 金 额 : 指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的 保 本 金 额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金 额 , 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费 用 及 募 集 期 间 的 利 息 收 入 之 和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后 各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的 保
本 金 额 为 经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至 各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金 额 及 到 期 操 作 期 、 过 渡 期 申 购 费 用 之 和 。
4 5 . 保 本 : 指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日 , 如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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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基 金 份 额 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补 足 该 差 额 ( 即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 , 并 在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2 0 个 工 作 日 内 ( 含 第 2 0 个 工 作 日 , 下 同 ) 将 该 差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其 后 各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日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到 期 操 作 期 或 者 过 渡 期 申 购 或 者
转 换 转 入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 由
当 期 有 效 的 《 基 金 合 同 》 、 《 保 证 合 同 》 或 《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 约 定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将 该 差 额 ( 即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4 6 .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 指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 在 第 一 个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的 差 额 ; 以 及 在 其 后
各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到 期 操 作 期 或 者 过 渡 期 申 购 或 者 转 换 转 入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的 差 额 部 分
4 7 .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当 期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4 8 . 担 保 : 指 担 保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履 行 保 本 义 务 提 供 的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担 保
4 9 . 保 证 合 同 : 指 担 保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的 《 工 银 瑞 信 保 本 3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保 证 合 同 》
5 0 .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5 1 .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 开 放 日
5 2 . T + n 日 : 指 自 T 日 起 第 n 个 工 作 日 ( 不 包 含 T 日 )
5 3 . 开 放 日 ( 期 ) :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 工 作 期 ) 。
本 基 金 的 开 放 日 ( 期 ) 含 到 期 操 作 日 ( 期 ) 、 受 限 开 放 日 ( 期 ) 和 过 渡 日 ( 期 )
5 4 . 封 闭 期 : 指 本 基 金 在 每 个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内 , 除 受 限 开 放 期 以 外 的 期 间 。 在 每 个 封 闭
期 内 本 基 金 采 取 封 闭 运 作 模 式 , 期 间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保 持 不 变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得 申 请 申
购 、 赎 回 和 转 换 出 入 本 基 金
5 5 . 定 期 开 放 : 指 本 基 金 采 取 的 在 封 闭 期 内 封 闭 运 作 、 封 闭 期 与 封 闭 期 之 间 定 期 开 放 的
模 式
5 6 . 交 易 时 间 :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0
5 7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投 资
人 共 同 遵 守
5 8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5 9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6 0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现 金 的 行 为
6 1 . 基 金 转 换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且 由 同
一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其 他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6 2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的 操 作
6 3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
申 购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申 购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受 理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6 4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到 期 操 作 期 的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 0 %
6 5 .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6 6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 约
6 7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6 8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6 9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7 0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过 程
7 1 . 销 售 服 务 费 : 指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的 , 用 于 本 基 金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1
有 人 服 务 的 费 用
7 2 .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指 根 据 认 购 费 、 申 购 费 、 赎 回 费 、 销 售 服 务 费 收 取 方 式 的 不 同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不 同 的 类 别 , 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分 别 设 置 代 码 , 分 别 计 算 和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7 3 . 指 定 媒 体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 他 媒 体
7 4 .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 件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 号 、 甲 5 号 6 层 甲 5 号 6 0 1 、 甲 5 号 7 层 甲 5 号 7 0 1 、
甲 5 号 8 层 甲 5 号 8 0 1 、 甲 5 号 9 层 甲 5 号 9 0 1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 号 新 盛 大 厦 A 座 6 - 9 层
邮 政 编 码 : 1 0 0 0 3 3
法 定 代 表 人 : 郭 特 华
成 立 日 期 : 2 0 0 5 年 6 月 2 1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 2 0 0 5 】 9 3 号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他 业 务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贰 亿 元 人 民 币
联 系 人 : 朱 碧 艳
联 系 电 话 : 4 0 0 - 8 1 1 - 9 9 9 9
股 权 结 构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占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8 0 % ; 瑞 士 信 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占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2 0 % 。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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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董 事 会 成 员
尚 军 先 生 , 董 事 长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战 略 管 理 与 投 资 者 关 系 部 资 深 专 家 、 专 职 派 出 董 事 。
复 旦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 国 际 )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历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河 南 郑 州 分 行 团 委 书 记 、
国 际 部 副 总 经 理 , 河 南 分 行 国 际 部 副 总 经 理 、 储 蓄 处 处 长 、 国 际 业 务 处 处 长 , 河 南 分 行 副
行 长 、 党 委 委 员 , 陕 西 分 行 党 委 书 记 、 行 长 等 职 务 。
N e i l H a r v e y 聂 瀚 文 先 生 , 董 事 , 是 瑞 士 信 贷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 常 驻 香
港 。 聂 先 生 是 瑞 信 大 中 华 区 主 席 兼 香 港 C E O , 同 时 他 也 是 亚 太 区 资 产 管 理 主 席 ; 并 为 亚 太
区 运 营 委 员 会 成 员 。 聂 先 生 从 事 投 资 银 行 和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长 达 三 十 年 , 在 亚 太 地 区 工 作 二
十 年 , 拥 有 对 新 兴 市 场 和 亚 太 区 的 丰 富 经 验 和 深 入 了 解 。 聂 先 生 在 瑞 士 信 贷 工 作 了 十 七 年 ,
担 任 过 很 多 要 职 , 他 之 前 曾 为 亚 太 区 和 新 兴 市 场 资 产 管 理 部 主 管 。 此 前 , 亦 曾 担 任 亚 洲 ( 除
日 本 ) 投 资 银 行 部 和 固 定 收 益 业 务 负 责 人 。 另 外 , 他 在 瑞 信 和 其 他 公 司 都 担 过 要 职 , 负 责
澳 大 利 亚 、 非 洲 、 日 本 、 拉 美 、 中 东 、 土 耳 其 和 俄 罗 斯 地 区 的 业 务 。 郭 特 华 女 士 : 董 事 ,
博 士 , 现 任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兼 任 工 银 瑞 信 资 产 管 理 ( 国 际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历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总 行 商 业 信 贷 部 、 资 金 计 划 部 副 处 长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总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处 长 、 副 总 经 理 。
王 一 心 女 士 , 董 事 , 高 级 经 济 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战 略 管 理 与 投 资 者 关 系 部 高 级 专 家 、
专 职 董 事 。 历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专 项 融 资 部 ( 公 司 业 务 二 部 、 营 业 部 ) 副 总 经 理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营 业 部 历 任 副 处 长 、 处 长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总 行 技 术 改 造 信 贷 部 经 理 。
王 莹 女 士 , 董 事 , 高 级 会 计 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战 略 管 理 与 投 资 者 关 系 部 高 级 专 家 、 专
职 派 出 董 事 , 于 2 0 0 4 年 1 1 月 获 得 国 际 内 审 协 会 注 册 内 部 审 计 师 ( C e r t i f i e d I n t e r n a l
A u d i t o r ) 资 格 证 书 。 历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国 际 业 务 部 外 汇 清 算 处 负 责 人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清 算
中 心 外 汇 清 算 处 负 责 人 、 副 处 长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督 局 外 汇 业 务 稽 核 处 副 处 长 、 处 长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内 部 审 计 局 境 外 机 构 审 计 处 处 长 , 工 行 悉 尼 分 行 内 部 审 计 师 、 风 险 专 家 。
田 国 强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经 济 学 博 士 ,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院 长 ,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高
等 研 究 院 院 长 , 美 国 德 州 A & M 大 学 经 济 系 A l f r e d F . C h a l k 讲 席 教 授 。 首 批 中 组 部 “ 千 人 计
划 ” 入 选 者 及 其 国 家 特 聘 专 家 , 首 批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长 江 学 者 讲 座 教 授 , 曾 任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特 聘 决 策 咨 询 专 家 , 中 国 留 美 经 济 学 会 会 长 ( 1 9 9 1 - 1 9 9 2 ) 。 2 0 0 6 年 被 《 华 尔 街 电 讯 》 列
为 中 国 大 陆 十 大 最 具 影 响 力 的 经 济 学 家 之 一 。 主 要 研 究 领 域 包 括 经 济 理 论 、 激 励 机 制 设 计 、
中 国 经 济 等 。
孙 祁 祥 女 士 , 独 立 董 事 , 经 济 学 博 士 , 北 京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院 长 ,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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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 受 国 务 院 政 府 特 殊 津 贴 专 家 。 兼 任 北 京 大 学 中 国 保 险 与 社 会 保 障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 中 国 金
融 学 会 学 术 委 员 会 委 员 、 常 务 理 事 , 中 国 保 险 学 会 副 会 长 , 教 育 部 高 等 学 校 经 济 学 类 学 科
专 业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委 员 , 美 国 国 际 保 险 学 会 董 事 会 成 员 、 学 术 主 持 人 , 美 国 C . V . S t a r r
冠 名 教 授 。 曾 任 亚 太 风 险 与 保 险 学 会 主 席 、 美 国 国 家 经 济 研 究 局 、 美 国 印 第 安 纳 大 学 、 美
国 哈 佛 大 学 、 香 港 大 学 访 问 学 者 。 在 《 经 济 研 究 》 等 学 术 刊 物 上 发 表 论 文 1 0 0 多 篇 , 主 持 过
2 0 多 项 由 国 家 部 委 和 国 际 著 名 机 构 委 托 的 科 研 课 题 。
J a n e D e B e v o i s e 女 士 , 独 立 董 事 , 香 港 大 学 艺 术 系 博 士 , 历 任 银 行 家 信 托 公 司 ( 1 9 9 8
年 与 德 意 志 银 行 合 并 ) 董 事 总 经 理 、 所 罗 门 · 古 根 海 姆 基 金 会 副 主 席 及 项 目 总 监 、 香 港 政
府 委 任 的 展 览 馆 委 员 会 成 员 、 香 港 西 九 龙 文 娱 艺 术 馆 咨 询 小 组 政 府 委 任 委 员 。 2 0 0 3 年 至 今
担 任 香 港 亚 洲 艺 术 文 献 库 董 事 局 董 事 及 主 席 , 2 0 0 9 年 至 今 担 任 美 国 亚 洲 艺 术 文 献 库 总 裁 。
2 . 监 事 会 成 员
郑 剑 锋 先 生 : 监 事 , 金 融 学 科 学 双 硕 士 。 2 0 0 5 年 1 2 月 起 , 郑 剑 锋 先 生 任 职 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监 事 会 办 公 室 , 先 后 担 任 综 合 管 理 处 处 长 、 监 督 专 员 和 监 事 会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 主 要
负 责 风 险 、 内 控 及 董 事 高 管 履 职 的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 2 0 1 4 年 6 月 起 , 郑 剑 锋 先 生 被 任 命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战 略 管 理 与 投 资 者 关 系 部 集 团 派 驻 子 公 司 董 监 事 办 公 室 高 级 专 家 、 专 职 派 出 董
事 。
黄 敏 女 士 : 监 事 , 金 融 学 学 士 。 黄 敏 女 士 于 2 0 0 6 年 加 入 C r e d i t S u i s s e G r o u p ( 瑞 士 信
贷 集 团 ) , 先 后 担 任 全 球 投 资 银 行 战 略 部 助 理 副 总 裁 、 亚 太 区 投 资 银 行 战 略 部 副 总 裁 、 中 国
区 执 行 首 席 运 营 官 , 资 产 管 理 大 中 国 区 首 席 运 营 官 , 现 任 资 产 管 理 中 国 区 负 责 人 。
洪 波 女 士 : 监 事 , 硕 士 。 A C C A 非 执 业 会 员 。 2 0 0 5 年 至 2 0 0 8 年 任 安 永 华 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高 级 审 计 员 ; 2 0 0 8 年 至 2 0 0 9 年 任 民 生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总 部 业 务 主 管 ; 2 0 0 9 年 6
月 加 入 工 银 瑞 信 法 律 合 规 部 , 现 任 内 控 稽 核 部 总 监 。
倪 莹 女 士 : 监 事 , 硕 士 。 2 0 0 0 年 至 2 0 0 9 年 任 职 于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 历 任 副 科 长 、 科 长 ,
校 团 委 副 书 记 。 2 0 0 9 年 至 2 0 1 1 年 就 职 于 北 京 市 委 教 工 委 , 任 干 部 处 副 调 研 员 。 2 0 1 1 年 加 入
工 银 瑞 信 战 略 发 展 部 , 现 任 副 总 监 。
章 琼 女 士 : 监 事 , 硕 士 。 2 0 0 1 年 至 2 0 0 3 年 任 职 于 富 友 证 券 财 务 部 ; 2 0 0 3 年 至 2 0 0 5 年 任 职
于 银 河 基 金 , 担 任 注 册 登 记 专 员 。 2 0 0 5 年 加 入 工 银 瑞 信 运 作 部 , 现 任 工 银 瑞 信 运 作 部 联 席 总
监 。
3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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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 特 华 女 士 : 总 经 理 , 简 历 同 上 。
朱 碧 艳 女 士 : 硕 士 , 国 际 注 册 内 部 审 计 师 , 现 任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 兼
任 工 银 瑞 信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 1 9 9 7 - 1 9 9 9 年 中 国 华 融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证 券 总 部 经 理 ,
2 0 0 0 - 2 0 0 5 年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 证 券 业 务 部 高 级 副 经 理 。
江 明 波 先 生 : 硕 士 , 现 任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兼 任 工 银 瑞 信 资 产 管 理
( 国 际 )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总 监 , 工 银 瑞 信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2 0 0 0 年 7 月 至 2 0 0 1
年 1 1 月 , 任 职 于 长 城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担 任 研 究 员 ; 2 0 0 1 年 1 2 月 至 2 0 0 6 年 1 2 月 , 任
职 于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研 究 员 、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普 天 债 券 基 金 经 理 、 社 保 债 券 组
合 、 社 保 回 购 组 合 基 金 经 理 、 机 构 理 财 部 总 监 助 理 、 固 定 收 益 小 组 负 责 人 。 2 0 0 6 年 加 入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杜 海 涛 先 生 : 硕 士 , 现 任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兼 任 工 银 瑞 信 资 产 管 理
( 国 际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1 9 9 7 年 7 月 至 2 0 0 2 年 9 月 , 任 职 于 长 城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历 任
职 员 、 债 券 ( 金 融 工 程 ) 研 究 员 ; 2 0 0 2 年 1 0 月 至 2 0 0 3 年 5 月 , 任 职 于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研 究 员 、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2 0 0 3 年 6 月 至 2 0 0 6 年 3 月 , 任 职 于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研 究 员 、 基 金 经 理 。 2 0 0 6 年 加 入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赵 紫 英 女 士 : 博 士 , 现 任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1 9 8 9 年 8 月 至 1 9 9 3 年
5 月 , 任 职 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海 淀 支 行 , 从 事 国 际 业 务 ; 1 9 9 4 年 6 月 至 2 0 0 2 年 4 月 , 任 职 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北 京 市 分 行 国 际 业 务 部 , 历 任 综 合 科 科 长 、 国 际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2 0 0 2 年 5 月
至 2 0 0 5 年 6 月 , 任 职 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牡 丹 卡 中 心 , 历 任 市 场 营 销 部 副 总 经 理 、 清 算 部 副 总 经
理 。 2 0 0 5 年 加 入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郝 炜 先 生 : 硕 士 , 现 任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兼 任 工 银 瑞 信 资 产 管 理
( 国 际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工 银 瑞 信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2 0 0 1 年 4 月 至 2 0 0 5 年 6 月 , 任 职 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 2 0 0 5 年 加 入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4 、 本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欧 阳 凯 先 生 , 1 5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验 ; 曾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经 理 ; 2 0 1 0 年 加 入
工 银 瑞 信 , 现 任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总 监 。 2 0 1 0 年 8 月 1 6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双 利 债 券 型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1 年 1 2 月 2 7 日 至 2 0 1 7 年 4 月 2 1 日 担 任 工 银 保 本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3
年 2 月 7 日 至 2 0 1 7 年 2 月 6 日 担 任 工 银 保 本 2 号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基 金 ( 自 2 0 1 6 年 2 月 1 9 日
起 变 更 为 工 银 瑞 信 优 质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经 理 , 2 0 1 3 年 6 月 2 6 日 起 至 今 担 任
工 银 瑞 信 保 本 3 号 混 合 型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3 年 7 月 4 日 起 至 今 担 任 工 银 信 用 纯 债 两 年 定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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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开 放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4 年 9 月 1 9 日 起 至 今 担 任 工 银 新 财 富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5 年 5 月 2 6 日 起 至 今 担 任 工 银 丰 盈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张 洋 先 生 , 5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验 ; 宾 夕 法 尼 亚 大 学 电 子 工 程 专 业 博 士 , 沃 顿 商 学 院 统 计
学 硕 士 ; 2 0 1 2 年 加 入 工 银 瑞 信 , 现 任 固 定 收 益 部 基 金 经 理 , 2 0 1 5 年 8 月 1 7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瑞 信 双 债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自 2 0 1 6 年 9 月 2 6 日 起 , 变 更 为 工 银 瑞 信 双 债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 基 金 经 理 ; 2 0 1 5 年 8 月 1 7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瑞 信 保 本 3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6 年 1 1 月 2 2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瑞 信 新 得 益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6 年 1 2 月 1 4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瑞 信 可 转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6 年 1 2 月 2 9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瑞 信 新 增 利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7
年 1 月 2 5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瑞 信 瑞 盈 半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本 基 金 历 任 基 金 经 理
王 勇 先 生 , 自 2 0 1 3 年 6 月 2 6 日 至 2 0 1 5 年 1 月 9 日 管 理 本 基 金 。
王 佳 女 士 : 自 2 0 1 4 年 7 月 3 0 日 至 2 0 1 5 年 6 月 8 日 管 理 本 基 金 。
5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郭 特 华 女 士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主 任 , 简 历 同 上 。
江 明 波 先 生 , 简 历 同 上 。
杜 海 涛 先 生 , 简 历 同 上 。
宋 炳 珅 先 生 , 1 3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验 ; 曾 任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员 ; 2 0 0 7 年 加 入 工
银 瑞 信 , 现 任 权 益 投 资 总 监 兼 研 究 部 总 监 。 2 0 1 2 年 2 月 1 4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瑞 信 添 颐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3 年 1 月 1 8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双 利 债 券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3 年 1 月 2 8 日 至 2 0 1 4 年 1 2 月 5 日 , 担 任 工 银 瑞 信 6 0 天 理 财 债 券 型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4
年 1 月 2 0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瑞 信 红 利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4 年 1 月 2 0 日 至
2 0 1 7 年 5 月 2 7 日 , 担 任 工 银 瑞 信 核 心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4 年 1 0 月
2 3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瑞 信 研 究 精 选 股 票 型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4 年 1 1 月 1 8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医 疗 保 健 行 业 股 票 型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5 年 2 月 1 6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战 略 转 型 主 题 股
票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7 年 4 月 1 2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瑞 信 中 国 制 造 2 0 2 5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欧 阳 凯 先 生 , 简 历 同 上 。
黄 安 乐 先 生 , 1 4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验 ; 先 后 在 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担 任 研 究 员 , 国 信 证
券 经 济 研 究 所 担 任 资 深 分 析 师 , 国 信 证 券 资 产 管 理 总 部 担 任 投 资 经 理 、 研 究 员 ; 2 0 1 0 年 加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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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 工 银 瑞 信 , 现 任 权 益 投 资 总 监 。 2 0 1 1 年 1 1 月 2 3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瑞 信 主 题 策 略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3 年 9 月 2 3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瑞 信 精 选 平 衡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4 年 1 0 月 2 2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高 端 制 造 行 业 股 票 型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5 年 4 月 2 8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新 材 料 新 能 源 行 业 股 票 型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6 年 1 月 2 9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瑞 信 国 家 战 略 主 题 股 票 型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7 年 4 月 2 1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瑞 信 互 联 网
加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李 剑 峰 先 生 , 1 4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验 ; 曾 任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业 务 经 理 、 高
级 副 经 理 ; 2 0 0 8 年 加 入 工 银 瑞 信 , 曾 任 固 定 收 益 研 究 员 , 现 任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总 监 。
上 述 人 员 之 间 均 不 存 在 近 亲 属 关 系 。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资 产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4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
5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6 . 编 制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7 .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8 . 办 理 与 基 金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9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0 . 保 存 基 金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 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 2 .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按 照 招 募 说 明 书 列 明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及 限
制 等 全 权 处 理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
2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从 事 违 反 《 证 券 法 》 的 行 为 , 并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 证 券 法 》 行 为 的 发 生 。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从 事 违 反 《 基 金 法 》 的 行 为 , 并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不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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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承 销 证 券 ;
( 2 )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 3 ) 从 事 可 能 使 基 金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
者 债 券 ;
( 6 )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 7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 8 )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不 从 事 以 下 行 为 :
( 1 ) 将 其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 2 )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 3 )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
( 4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 5 ) 其 它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禁 止 的 行 为 。
5 、 基 金 经 理 承 诺
(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利 益 。
(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 被 代 理 人 、 被 代 表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其 他 第 三 人 谋 取 不
当 利 益 。
( 3 ) 不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以 及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 4 ) 不 以 任 何 形 式 为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外 的 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 、 内 部 控 制 的 原 则
( 1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应 当 包 括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 级 人 员 ,
并 涵 盖 到 决 策 、 执 行 、 监 督 、 反 馈 等 各 个 环 节 。
( 2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 护 内 控 制 度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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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有 效 执 行 。
(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资 产 、 自 有 资 产 、 其 他 资 产 的 运 作 应 当 分 离 。
( 4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应 当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
( 5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以 合 理 的 控 制 成 本 达 到 最 佳 的 内 部 控 制 效 果 。
2 、 内 部 控 制 的 主 要 内 容
( 1 ) 控 制 环 境
董 事 会 下 设 公 司 治 理 与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主 要 负 责 对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进 行 定 期 的 评 估 、
检 验 , 提 出 对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的 修 改 和 完 善 方 案 ,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投 资 业 务 进 行 风 险
管 理 和 合 规 性 控 制 , 对 公 司 内 部 稽 核 审 计 工 作 结 果 进 行 审 查 和 监 督 并 向 董 事 会 报 告 ; 董 事
会 下 设 资 格 审 查 与 薪 酬 委 员 会 , 负 责 对 股 东 推 荐 的 董 事 人 选 资 格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资 格 、 独
立 董 事 资 格 进 行 审 查 , 拟 定 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薪 酬 和 激 励 政 策 , 报 股 东 会 或 董 事
会 批 准 。
公 司 管 理 层 在 总 经 理 领 导 下 , 认 真 执 行 董 事 会 确 定 的 内 部 控 制 战 略 , 为 了 有 效 贯 彻 公
司 董 事 会 制 定 的 经 营 方 针 及 发 展 战 略 , 总 经 理 下 设 执 行 委 员 会 , 负 责 公 司 日 常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中 的 重 要 决 策 , 执 行 委 员 会 下 设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就 基 金 投 资 和 风 险
控 制 等 发 表 专 业 意 见 及 建 议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是 基 金 的 最 高 投 资 决 策 机 构 。
公 司 设 立 督 察 长 ,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主 要 负 责 对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 有 效 性 和
合 理 性 进 行 审 查 , 发 现 重 大 风 险 事 件 时 向 公 司 董 事 会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 2 ) 风 险 评 估
a ) 董 事 会 下 属 的 公 司 治 理 与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和 督 察 长 对 公 司 内 外 部 风 险 进 行 评 估 ;
b ) 执 行 委 员 会 下 属 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负 责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中 的 重 大 突 发 性 事 件 和 重 大
危 机 情 况 进 行 评 估 , 制 定 危 机 处 理 方 案 并 监 督 实 施 ; 负 责 对 基 金 投 资 和 运 作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和
重 大 事 项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
c ) 各 级 部 门 负 责 对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业 务 所 面 临 的 风 险 进 行 识 别 和 评 估 。
( 3 ) 控 制 活 动
控 制 活 动 包 括 自 我 控 制 、 职 责 分 离 、 监 察 稽 核 、 实 物 控 制 、 业 绩 评 价 、 严 格 授 权 、 资
产 分 离 等 政 策 、 程 序 或 措 施 。
控 制 活 动 体 现 为 : 自 我 控 制 以 各 岗 位 的 目 标 责 任 制 为 基 础 , 是 内 部 控 制 的 第 一 道 防 线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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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公 司 内 部 建 立 科 学 、 严 格 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授 权 制 度 、 资 产 分 离 制 度 等 , 在 相 关 部 门 和
相 关 岗 位 之 间 建 立 重 要 业 务 处 理 凭 据 传 递 和 信 息 沟 通 制 度 , 后 续 部 门 及 岗 位 对 前 一 部 门 及
岗 位 负 有 监 督 责 任 , 使 相 互 监 督 制 衡 的 机 制 成 为 内 部 控 制 的 第 二 道 防 线 。 充 分 发 挥 督 察 长
和 内 控 稽 核 部 对 各 岗 位 、 各 部 门 、 各 机 构 、 各 项 业 务 全 面 监 察 稽 核 作 用 , 建 立 内 部 控 制 的
第 三 道 防 线 。
( 4 ) 信 息 与 沟 通
公 司 建 立 双 向 的 信 息 交 流 途 径 , 形 成 了 自 上 而 下 的 信 息 传 播 渠 道 和 自 下 而 上 的 信 息 呈
报 渠 道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保 证 了 公 司 员 工 及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 的 信 息 , 并 及 时 送 达 适 当 的 人 员 进 行 处 理 。 公 司 根 据 组 织 架 构 和 授 权 制 度 , 建
立 了 清 晰 的 业 务 报 告 系 统 。
( 5 ) 内 部 监 控
内 部 监 控 由 公 司 公 司 治 理 与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督 察 长 、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和 内 控 稽 核 部
等 部 门 在 各 自 的 职 权 范 围 内 开 展 。 本 公 司 设 立 了 独 立 于 各 业 务 部 门 的 内 控 稽 核 部 , 其 中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履 行 内 部 稽 核 职 能 , 检 查 、 评 价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合 理 性 、 完 备 性 和 有 效 性 ,
监 督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揭 示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及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 及 时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 促 进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有 效 地 执 行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声 明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知 建 立 、 实 施 和 维 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管 理 层 的 责 任 ;
( 2 ) 上 述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
( 3 ) 本 公 司 承 诺 将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及 公 司 的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概 况
1 、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招 商 银 行 ” )
设 立 日 期 : 1 9 8 7 年 4 月 8 日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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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册 资 本 : 2 5 2 . 2 0 亿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建 红
行 长 : 田 惠 宇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证 监 基 金 字 [ 2 0 0 2 ] 8 3 号
电 话 : 0 7 5 5 — 8 3 1 9 9 0 8 4
传 真 : 0 7 5 5 — 8 3 1 9 5 2 0 1
资 产 托 管 部 信 息 披 露 负 责 人 : 张 燕
2 、 发 展 概 况
招 商 银 行 成 立 于 1 9 8 7 年 4 月 8 日 , 是 我 国 第 一 家 完 全 由 企 业 法 人 持 股 的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 总 行 设 在 深 圳 。 自 成 立 以 来 , 招 商 银 行 先 后 进 行 了 三 次 增 资 扩 股 , 并 于 2 0 0 2 年 3 月 成
功 地 发 行 了 1 5 亿 A 股 , 4 月 9 日 在 上 交 所 挂 牌 ( 股 票 代 码 : 6 0 0 0 3 6 ) , 是 国 内 第 一 家 采 用
国 际 会 计 标 准 上 市 的 公 司 。 2 0 0 6 年 9 月 又 成 功 发 行 了 2 2 亿 H 股 , 9 月 2 2 日 在 香 港 联 交 所
挂 牌 交 易 ( 股 票 代 码 : 3 9 6 8 ) , 1 0 月 5 日 行 使 H 股 超 额 配 售 , 共 发 行 了 2 4 . 2 亿 H 股 。 截
至 2 0 1 7 年 3 月 3 1 日 , 本 集 团 总 资 产 6 0 , 0 0 6 . 7 4 亿 元 人 民 币 , 高 级 法 下 资 本 充 足 率 1 4 . 4 3 % ,
权 重 法 下 资 本 充 足 率 1 2 . 0 8 % 。
2 0 0 2 年 8 月 , 招 商 银 行 成 立 基 金 托 管 部 ; 2 0 0 5 年 8 月 , 经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更 名 为
资 产 托 管 部 , 下 设 业 务 管 理 室 、 产 品 管 理 室 、 业 务 营 运 室 、 稽 核 监 察 室 、 基 金 外 包 业 务 室
5 个 职 能 处 室 , 现 有 员 工 6 0 人 。 2 0 0 2 年 1 1 月 ,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获 得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资 格 , 成 为 国 内 第 一 家 获 得 该 项 业 务 资 格 上 市 银 行 ; 2 0 0 3 年 4 月 , 正
式 办 理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 招 商 银 行 作 为 托 管 业 务 资 质 最 全 的 商 业 银 行 , 拥 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 受 托 投 资 管 理 托 管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托 管 ( Q F I I ) 、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托 管 、 保
险 资 金 托 管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托 管 等 业 务 资 格 。
招 商 银 行 确 立 “ 因 势 而 变 、 先 您 所 想 ” 的 托 管 理 念 和 “ 财 富 所 托 、 信 守 承 诺 ” 的 托 管
核 心 价 值 , 独 创 “ 6 S 托 管 银 行 ” 品 牌 体 系 , 以 “ 保 护 您 的 业 务 、 保 护 您 的 财 富 ” 为 历 史 使
命 , 不 断 创 新 托 管 系 统 、 服 务 和 产 品 : 在 业 内 率 先 推 出 “ 网 上 托 管 银 行 系 统 ” 、 托 管 业 务
综 合 系 统 和 “ 6 心 ” 托 管 服 务 标 准 , 首 家 发 布 私 募 基 金 绩 效 分 析 报 告 , 开 办 国 内 首 个 托 管
银 行 网 站 , 成 功 托 管 国 内 第 一 只 券 商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第 一 只 F O F 、 第 一 只 信 托 资 金 计
划 、 第 一 只 股 权 私 募 基 金 、 第 一 家 实 现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赎 回 资 金 T + 1 到 账 、 第 一 只 境 外 银 行
Q D I I 基 金 、 第 一 只 红 利 E T F 基 金 、 第 一 只 “ 1 + N ” 基 金 专 户 理 财 、 第 一 家 大 小 非 解 禁 资 产 、
第 一 单 T O T 保 管 , 实 现 从 单 一 托 管 服 务 商 向 全 面 投 资 者 服 务 机 构 的 转 变 , 得 到 了 同 业 认 可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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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持 续 稳 健 发 展 , 社 会 影 响 力 不 断 提 升 , 四 度 蝉 联 获 《 财 资 》 “ 中
国 最 佳 托 管 专 业 银 行 ” 。 2 0 1 6 年 6 月 招 商 银 行 荣 膺 《 财 资 》 “ 中 国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奖 ” , 成
为 国 内 唯 一 获 奖 项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 托 管 通 ” 获 得 国 内 《 银 行 家 》 2 0 1 6 中 国 金 融 创 新 “ 十
佳 金 融 产 品 创 新 奖 ” ; 7 月 荣 膺 2 0 1 6 年 中 国 资 产 管 理 【 金 贝 奖 】 “ 最 佳 资 产 托 管 银 行 ” 。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李 建 红 先 生 , 本 行 董 事 长 、 非 执 行 董 事 , 2 0 1 4 年 7 月 起 担 任 本 行 董 事 、 董 事 长 。 英 国
东 伦 敦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吉 林 大 学 经 济 管 理 专 业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招 商 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兼 任 招 商 局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主 席 、 招 商 局 能 源 运 输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中 国 国 际 海 运 集 装 箱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招 商 局 华 建 公 路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和 招 商 局 资 本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 曾 任 中 国 远 洋 运 输 ( 集 团 ) 总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 总
经 济 师 、 副 总 裁 , 招 商 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总 裁 。
田 惠 宇 先 生 , 本 行 行 长 、 执 行 董 事 , 2 0 1 3 年 5 月 起 担 任 本 行 行 长 、 本 行 执 行 董 事 。 美
国 哥 伦 比 亚 大 学 公 共 管 理 硕 士 学 位 , 高 级 经 济 师 。 曾 于 2 0 0 3 年 7 月 至 2 0 1 3 年 5 月 历 任
上 海 银 行 副 行 长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上 海 市 分 行 副 行 长 、 深 圳 市 分 行 行 长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零 售
业 务 总 监 兼 北 京 市 分 行 行 长 。
丁 伟 先 生 , 本 行 副 行 长 。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 副 研 究 员 。 1 9 9 6 年 1 2 月 加 入 本 行 , 历 任 杭
州 分 行 办 公 室 主 任 兼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杭 州 分 行 行 长 助 理 、 副 行 长 , 南 昌 支 行 行 长 , 南 昌 分
行 行 长 , 总 行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经 理 , 总 行 行 长 助 理 , 2 0 0 8 年 4 月 起 任 本 行 副 行 长 。 兼 任 招 银
国 际 金 融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姜 然 女 士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总 经 理 ,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人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 先 后 供 职 于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黑 龙 江 省 分 行 , 华 商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深 圳 市 分
行 , 从 事 信 贷 管 理 、 托 管 工 作 。 2 0 0 2 年 9 月 加 盟 招 商 银 行 至 今 , 历 任 招 商 银 行 总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经 理 、 高 级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 理 等 职 。 是 国 内 首 家 推 出 的 网 上 托 管 银 行 的 主 要 设 计 、 开
发 者 之 一 , 具 有 2 0 余 年 银 行 信 贷 及 托 管 专 业 从 业 经 验 。 在 托 管 产 品 创 新 、 服 务 流 程 优 化 、
市 场 营 销 及 客 户 关 系 管 理 等 领 域 具 有 深 入 的 研 究 和 丰 富 的 实 务 经 验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截 至 2 0 1 7 年 3 月 3 1 日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累 计 托 管 2 8 5 只 开 放 式 基 金 。
( 四 )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 、 内 部 控 制 目 标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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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 保 托 管 业 务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自 觉 形 成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理 念 ; 形 成 科 学 合 理 的 决 策 机 制 、 执 行 机 制 和 监 督 机 制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确 保 托 管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和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建 立 有 利 于 查 错 防 弊 、 堵
塞 漏 洞 、 消 除 隐 患 , 保 证 业 务 稳 健 运 行 的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确 保 托 管 业 务 信 息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 确 保 内 控 机 制 、 体 制 的 不 断 改 进 和 各 项 业 务 制 度 、 流 程 的 不 断 完 善 。
2 、 内 部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三 级 内 控 风 险 防 范 体 系 :
一 级 风 险 防 范 是 在 总 行 层 面 对 风 险 进 行 预 防 和 控 制 。
二 级 防 范 是 总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设 立 稽 核 监 察 室 , 负 责 部 门 内 部 风 险 预 防 和 控 制 。 稽 核 监
察 室 在 总 经 理 室 直 接 领 导 下 , 独 立 于 部 门 内 其 他 业 务 室 和 托 管 分 部 、 分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 对 各 岗 位 、 各 业 务 室 、 各 分 部 、 各 项 业 务 中 的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实 施 监 督 , 及 时 发 现
内 部 控 制 缺 陷 , 提 出 整 改 方 案 , 跟 踪 整 改 情 况 。
三 级 风 险 防 范 是 总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专 业 岗 位 设 置 时 , 必 须 遵 循 内 控 制 衡 原 则 , 监 督 制
衡 的 形 式 和 方 式 视 业 务 的 风 险 程 度 决 定 。
3 、 内 部 控 制 原 则
( 1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应 覆 盖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和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室 和 岗 位 , 并
由 全 部 人 员 参 与 。
( 2 ) 审 慎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的 核 心 是 有 效 防 范 各 种 风 险 , 托 管 组 织 体 系 的 构 成 、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的 建 立 都 要 以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为 出 发 点 , 应 当 体 现 “ 内 控 优 先 ” 的 要 求 。
(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各 室 、 各 岗 位 职 责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不 同 托 管 资 产 之 间 、 托 管 资
产 和 自 有 资 产 之 间 应 当 分 离 。 内 部 控 制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应 当 独 立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建 立 和 执
行 部 门 , 稽 核 监 察 室 应 保 持 高 度 的 独 立 性 和 权 威 性 , 负 责 对 部 门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评 价 和
检 查 。
( 4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应 当 具 有 高 度 的 权 威 性 , 任 何 人 不 得 拥 有 不 受 内 部 控 制 约
束 的 权 利 ,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的 问 题 应 当 能 够 得 到 及 时 的 反 馈 和 纠 正 。
( 5 ) 适 应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应 适 应 我 行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管 理 的 需 要 , 并 能 随 着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政 策 制 度 等 外 部 环
境 的 改 变 及 时 进 行 修 订 和 完 善 。 内 部 控 制 应 随 着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政 策 制 度 等 外 部 环 境 的 改 变 及 时 进 行 相 应 的 修 订 和
完 善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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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防 火 墙 原 则 。 业 务 营 运 、 稽 核 监 察 等 相 关 室 , 应 当 在 制 度 上 和 人 员 上 适 当 分 离 ,
办 公 网 和 业 务 网 分 离 , 部 门 业 务 网 和 全 行 业 务 网 分 离 , 以 达 到 风 险 防 范 的 目 的 。
( 7 ) 重 要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应 当 在 全 面 控 制 的 基 础 上 , 关 注 重 要 托 管 业 务 事 项 和 高 风
险 领 域 。
( 8 ) 制 衡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应 当 在 托 管 组 织 体 系 、 机 构 设 置 及 权 责 分 配 、 业 务 流 程 等
方 面 形 成 相 互 制 约 、 相 互 监 督 , 同 时 兼 顾 运 营 效 率 。
( 9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应 当 权 衡 托 管 业 务 的 实 施 成 本 与 预 期 效 益 , 以 适 当 的 成
本 实 现 有 效 控 制 。
4 、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1 ) 完 善 的 制 度 建 设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制 定 了 《 招 商 银 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 、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控 管 理 办 法 》 、 《 招 商 银 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操 作 规 程 》
和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从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会 计 核 算 、 岗 位 管 理 、 档 案 管 理 、 保 密
管 理 和 信 息 管 理 等 方 面 , 保 证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科 学 化 、 制 度 化 、 规 范 化 运 作 。 为 保 障 托 管 资
产 安 全 和 托 管 业 务 正 常 运 作 , 切 实 维 护 托 管 业 务 各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 避 免 托 管 业 务 危 机 事 件
发 生 或 确 保 危 机 事 件 发 生 后 能 够 及 时 、 准 确 、 有 效 地 处 理 , 招 商 银 行 还 制 定 了 《 招 商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危 机 事 件 应 急 处 理 办 法 》 , 并 建 立 了 灾 难 备 份 中 心 , 各 种 业 务 数 据 能 及 时 在 灾 难 备
份 中 心 进 行 备 份 , 确 保 灾 难 发 生 时 , 托 管 业 务 能 迅 速 恢 复 和 不 间 断 运 行 。
( 2 ) 经 营 风 险 控 制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托 管 项 目 审 批 、 资 金 清 算 与 会 计 核 算 双 人 双
岗 、 大 额 资 金 专 人 跟 踪 、 凭 证 管 理 、 差 错 处 理 等 一 系 列 完 整 的 操 作 规 程 , 有 效 地 控 制 业 务
运 作 过 程 中 的 风 险 。
( 3 ) 业 务 信 息 风 险 控 制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采 用 加 密 方 式 传 输 数 据 。 数 据 执 行 异 地
同 步 灾 备 , 同 时 , 每 日 实 时 对 托 管 业 务 数 据 库 进 行 备 份 , 托 管 业 务 数 据 每 日 进 行 备 份 , 所
有 的 业 务 信 息 须 经 过 严 格 的 授 权 才 能 进 行 访 问 。
( 4 ) 客 户 资 料 风 险 控 制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对 业 务 办 理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客 户 资 料 , 视
同 会 计 资 料 保 管 。 客 户 资 料 不 得 泄 露 , 有 关 人 员 如 需 调 用 , 须 经 总 经 理 室 成 员 审 批 , 并 做
好 调 用 登 记 。
( 5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风 险 控 制 。 招 商 银 行 对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管 理 实 行 双 人 双 岗 双 责 、 机 房
2 4 小 时 值 班 并 设 置 门 禁 管 理 、 电 脑 密 码 设 置 及 权 限 管 理 、 业 务 网 和 办 公 网 、 与 全 行 业 务 网
双 分 离 制 度 , 与 外 部 业 务 机 构 实 行 防 火 墙 保 护 等 , 保 证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的 安 全 。
( 6 ) 人 力 资 源 控 制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建 立 良 好 的 企 业 文 化 和 员 工 培 训 、 激 励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4
机 制 、 加 强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及 建 立 人 才 梯 级 队 伍 及 人 才 储 备 机 制 , 有 效 的 进 行 人 力 资 源 控 制 。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等
有 关 证 券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投 融 资 比
例 、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上 述 事 项 的 监 督 与 核 查 中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 上 述 监 督 内 容 的 约 定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整 改 , 整 改 的 时 限 应 符 合 法 规 允 许 的 投 资 比 例 调 整
期 限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并 改 正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改 正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能 在
通 知 期 限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一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5
1 、 直 销 机 构
名 称 :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 号 新 盛 大 厦 A 座 6 - 9 层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 号 、 甲 5 号 6 层 甲 5 号 6 0 1 、 甲 5 号 7 层 甲 5 号
7 0 1 、 甲 5 号 8 层 甲 5 号 8 0 1 、 甲 5 号 9 层 甲 5 号 9 0 1
法 定 代 表 人 : 郭 特 华
传 真 : 0 1 0 - 6 6 5 8 3 1 1 1
联 系 人 : 王 秋 雅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6 5 8 3 2 3 4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i c b c c s . c o m . c n
2 、 代 销 机 构
( 1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 5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传 真 : 0 1 0 - 6 6 1 0 7 9 1 4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8 8
网 站 : w w w . i c b c . c o m . c n
( 2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建 红
联 系 人 : 邓 炯 鹏
电 话 : 0 7 5 5 - 8 3 1 9 8 8 8 8
传 真 : 0 7 5 5 - 8 3 1 9 5 0 4 9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5 5
网 址 : w w w . c m b c h i n a . c o m
( 3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 8 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 8 8 号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6
法 定 代 表 人 : 牛 锡 明
联 系 人 : 张 宏 革
电 话 : 0 2 1 - 5 8 7 8 1 2 3 4
传 真 : 0 2 1 - 5 8 4 0 8 4 8 3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5 9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b a n k c o m m . c o m /
( 4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路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A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朝 阳 区 新 源 南 路 6 号 京 城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东 明
联 系 人 : 陈 忠
电 话 : 0 1 0 - 8 4 5 8 8 8 8 8
传 真 : 0 1 0 - 8 4 8 6 5 5 6 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1 0 — 8 4 5 8 8 8 8 8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c s . e c i t i c . c o m /
( 5 ) 中 信 证 券 ( 浙 江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解 放 东 路 2 9 号 迪 凯 银 座 2 2 层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解 放 东 路 2 9 号 迪 凯 银 座 2 2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沈 强
联 系 人 : 周 妍
电 话 : 0 5 7 1 - 8 6 8 1 1 9 5 8
传 真 : 0 5 7 1 - 8 5 7 8 3 7 7 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5 7 1 — 9 5 5 4 8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b i g s u n . c o m . c n /
( 6 ) 中 信 证 券 ( 山 东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苗 岭 路 2 9 号 澳 柯 玛 大 厦 1 5 层
办 公 地 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 圳 路 2 2 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2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宝 林
联 系 人 : 吴 忠 超
电 话 : 0 5 3 2 - 8 5 0 2 2 3 2 6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7
传 真 : 0 5 3 2 - 8 5 0 2 2 6 0 5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4 8
网 址 : w w w . z x w t . c o m . c n
( 7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立 路 6 6 号 4 号 楼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门 内 大 街 1 8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常 青
联 系 人 : 权 唐
电 话 : 0 1 0 - 8 5 1 3 0 5 8 8
传 真 : 0 1 0 - 6 5 1 8 2 2 6 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8 8 8 1 0 8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c s c 1 0 8 . c o m /
( 8 )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长 乐 路 9 8 9 号 4 5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长 乐 路 9 8 9 号 4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梅
联 系 人 : 黄 维 琳 、 钱 达 琛
电 话 : 0 2 1 — 3 3 3 8 9 8 8 8
传 真 : 0 2 1 - 3 3 3 8 8 2 2 4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2 3 或 4 0 0 8 8 9 5 5 2 3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s w h y s c . c o m /
( 9 ) 国 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直 门 南 大 街 3 号 国 华 投 资 大 厦 9 层 1 0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直 门 南 大 街 3 号 国 华 投 资 大 厦 9 层 1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常 喆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1 8 - 8 1 1 8
网 址 : w w w . g u o d u . c o m
( 1 0 )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 号 院 1 号 楼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 号 院 1 号 楼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8
法 定 代 表 人 : 高 冠 江
联 系 人 : 唐 静
电 话 : 0 1 0 - 6 3 0 8 0 9 8 5
传 真 : 0 1 0 - 6 3 0 8 0 9 7 8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0 0 - 8 8 9 9
网 址 : w w w . c i n d a s c . c o m
( 1 1 ) 平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大 中 华 国 际 交 易 广 场 8 楼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大 中 华 国 际 交 易 广 场 8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宇 翔
联 系 人 : 郑 舒 丽
电 话 : 0 7 5 5 - 2 2 6 2 6 1 7 2
传 真 : 0 7 5 5 - 8 2 4 0 0 8 6 2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8 1 6 1 6 8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p i n g a n . c o m /
( 1 2 ) 中 国 中 投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 第 1 8 层 - 2 1 层 及 第
0 4 层 0 1 、 0 2 、 0 3 、 0 5 、 1 1 、 1 2 、 1 3 、 1 5 、 1 6 、 1 8 、 1 9 、 2 0 、 2 1 、 2 2 、 2 3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6 0 0 3 号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 第 0 4 、 1 8 层 至 2 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龙 增 来
联 系 人 : 刘 毅
电 话 : 0 7 5 5 - 8 2 0 2 3 4 4 2
传 真 : 0 7 5 5 - 8 2 0 2 6 5 3 9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6 0 0 8 0 0 8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c h i n a - i n v s . c n /
( 1 3 ) 国 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成 都 市 东 城 根 上 街 9 5 号
办 公 地 址 : 成 都 市 东 城 根 上 街 9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冉 云
联 系 人 : 金 喆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9
电 话 : 0 2 8 - 8 6 6 9 0 1 2 6
传 真 : 0 2 8 - 8 6 6 9 0 1 2 6
客 服 电 话 : 4 0 0 6 6 0 0 1 0 9
网 址 : w w w . g j z q . c o m . c n
( 1 4 ) 西 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重 庆 市 江 北 区 桥 北 苑 8 号
办 公 地 址 : 重 庆 市 江 北 区 桥 北 苑 8 号 西 南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余 维 佳
联 系 人 : 张 婷
电 话 : 0 2 3 - 6 3 7 8 6 2 2 0
传 真 : 0 2 3 - 6 3 7 8 6 2 1 2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0 9 6 0 9 6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s w s c . c o m . c n
( 1 5 )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8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8 号 A 座 3 、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宋 德 清
联 系 人 : 黄 恒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5 8 5 6 8 2 3 5
联 系 传 真 : 0 1 0 - 5 8 5 6 8 0 6 2
客 服 电 话 : 0 1 0 - 5 8 5 6 8 1 1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h r s e c . c o m . c n
( 1 6 ) 厦 门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厦 门 市 莲 前 西 路 2 号 莲 富 大 厦 十 七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傅 毅 辉
联 系 人 : 卢 金 文
联 系 方 式 : 0 5 9 2 - 5 1 6 1 6 4 2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5 9 2 - 5 1 6 3 5 8 8
网 址 : w w w . x m z q . c n
( 1 7 ) 方 正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0
注 册 地 址 : 湖 南 长 沙 芙 蓉 中 路 2 段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 2 - 2 4 层
办 公 地 址 : 湖 南 长 沙 芙 蓉 中 路 2 段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 2 - 2 4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雷 杰
联 系 人 : 郭 军 瑞
电 话 : 0 7 3 1 - 8 5 8 3 2 5 0 3
传 真 : 0 7 3 1 - 8 5 8 3 2 2 1 4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7 1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f o u n d e r s c . c o m
( 1 8 ) 新 时 代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北 三 环 西 路 9 9 号 院 1 号 楼 1 5 层 1 5 0 1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北 三 环 西 路 9 9 号 院 1 号 楼 1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汝 军
联 系 人 : 马 骏 杰
电 话 : 0 1 0 - 8 3 5 6 1 3 2 9
传 真 : 0 1 0 - 8 3 5 6 1 0 9 4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6 9 8 - 9 8 9 8
网 址 : w w w . x s d z q . c n
( 1 9 ) 渤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天 津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第 二 大 街 4 2 号 写 字 楼 1 0 1 室
办 公 地 址 : 天 津 市 南 开 区 宾 水 西 道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春 峰
联 系 人 : 王 兆 权
电 话 : 0 2 2 - 2 8 4 5 1 8 6 1
传 真 : 0 2 2 - 2 8 4 5 1 8 9 2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6 5 1 5 9 8 8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b h z q . c o m
( 2 0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江 苏 大 厦 A 座 3 8 - 4 5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江 苏 大 厦 A 座 3 8 - 4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宫 少 林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1
联 系 人 : 林 生 迎
电 话 : 0 7 5 5 — 8 2 9 6 0 2 2 3
传 真 : 0 7 5 5 - 8 2 9 4 3 6 3 6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8 8 8 1 1 1 ; 9 5 5 6 5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n e w o n e . c o m . c n /
( 2 1 )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 5 0 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 5 0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薛 峰
联 系 人 : 刘 晨
电 话 : 0 2 1 - 2 2 1 6 9 0 8 1
传 真 : 0 2 1 - 2 2 1 6 9 1 3 4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8 8 8 7 8 8 ; 9 5 5 2 5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e b s c n . c o m /
( 2 2 ) 安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1 8 号 安 联 大 厦 3 5 层 、 2 8 层 A 0 2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1 8 号 安 联 大 厦 3 5 层 、 2 8 层 A 0 2 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牛 冠 兴
联 系 人 : 陈 剑 虹
电 话 : 0 7 5 5 - 8 2 8 2 5 5 5 1
传 真 : 0 7 5 5 - 8 2 5 5 8 3 5 5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0 0 1 0 0 1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e s s e n c e s . c o m . c n
( 2 3 )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无 锡 市 县 前 东 街 1 6 8 号
办 公 地 址 : 江 苏 省 无 锡 市 太 湖 新 城 金 融 一 街 8 号 国 联 金 融 大 厦 7 0 2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范 炎
联 系 人 : 沈 刚
电 话 : 0 5 1 0 - 8 2 8 3 1 6 6 2
传 真 : 0 5 1 0 - 8 2 8 3 0 1 6 2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2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8 8 5 2 8 8 ( 全 国 ) , 0 5 1 0 - 8 2 5 8 8 1 6 8 ( 无 锡 )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g l s c . c o m . c n
( 2 4 ) 德 邦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普 陀 区 曹 杨 路 5 1 0 号 南 半 幢 9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福 山 路 5 0 0 号 城 建 国 际 中 心 2 6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方 加 春
联 系 人 : 罗 芳
电 话 : 0 2 1 - 6 8 7 6 1 6 1 6
传 真 : 0 2 1 - 6 8 7 6 7 9 8 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8 8 8 1 2 8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t e b o n . c o m . c n
( 2 5 ) 广 州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新 城 珠 江 西 路 5 号 广 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1 9 、 2 0 楼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新 城 珠 江 西 路 5 号 广 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1 9 、 2 0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东
联 系 人 : 林 洁 茹
电 话 : 0 2 0 - 8 8 8 3 6 9 9 9
传 真 : 0 2 0 - 8 8 8 3 6 6 5 4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6 1 3 0 3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g z s . c o m . c n
( 2 6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淮 海 中 路 9 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广 东 路 6 8 9 号 海 通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开 国
联 系 人 : 金 芸 、 李 笑 鸣
电 话 : 0 2 1 - 2 3 2 1 9 2 7 5
传 真 : 0 2 1 - 6 3 6 0 2 7 2 2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5 3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h t s e c . c o m /
( 2 7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3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商 城 路 6 1 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 6 8 号 上 海 银 行 大 厦 2 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德 红
联 系 人 : 芮 敏 祺
电 话 : 0 2 1 - 3 8 6 7 6 6 6 6
传 真 : 0 2 1 - 3 8 6 7 0 1 6 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2 1
网 址 : w w w . g t j a . c o m
( 2 8 ) 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 9 号 富 凯 大 厦 B 座 7 0 1 邮 编 : 1 0 0 0 3 2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新 街 口 外 大 街 2 8 号 C 座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义 相
联 系 人 : 林 爽
电 话 : 0 1 0 - 6 6 0 4 5 6 0 8
传 真 : 0 1 0 - 6 6 0 4 5 5 0 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1 0 - 6 6 0 4 5 6 7 8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t x s e c . c o m
( 2 9 ) 中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经 十 路 2 0 5 1 8 号
办 公 地 址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经 七 路 8 6 号 2 3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玮
联 系 人 : 吴 阳
电 话 : 0 5 3 1 - 8 1 2 8 3 9 3 8
传 真 : 0 5 3 1 - 8 1 2 8 3 9 0 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3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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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0 ) 华 龙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甘 肃 省 兰 州 市 静 宁 路 3 0 8 号
办 公 地 址 : 甘 肃 省 兰 州 市 城 关 区 东 岗 西 路 6 3 8 号 财 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晓 安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4
联 系 人 : 李 昕 田
电 话 : 0 9 3 1 - 8 8 8 8 0 8 8
传 真 : 0 9 3 1 - 4 8 9 0 5 1 5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9 3 1 - 4 8 9 0 6 1 9 / 4 8 9 0 6 1 8 / 4 8 9 0 1 0 0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h l z q g s . c o m /
( 3 1 ) 西 藏 东 方 财 富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拉 萨 市 北 京 中 路 1 0 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宏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3 6 5 3 5 0 0 2
传 真 : 0 2 1 - 3 6 5 3 3 0 1 7
联 系 人 : 汪 尚 斌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x z s e c . c o m
客 户 咨 询 电 话 : 4 0 0 8 8 - 1 1 1 7 7
( 3 2 )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深 南 东 路 5 0 4 7 号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2 5 楼 I 、 J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深 南 东 路 5 0 4 7 号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2 5 楼 I 、 J 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薛 峰
联 系 人 : 童 彩 萍
联 系 电 话 : 0 7 5 5 - 3 3 2 2 7 9 5 0
传 真 : 0 7 5 5 - 8 2 0 8 0 7 9 8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6 - 7 8 8 - 8 8 7
网 址 : w w w . z l f u n d . c n 及 w w w . j j m m w . c o m
( 3 3 ) 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顺 义 区 后 沙 峪 镇 安 富 街 6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德 胜 门 外 华 严 北 里 2 号 民 建 大 厦 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闫 振 杰
联 系 人 : 宋 丽 冉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2 0 2 0 0 8 8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 8 8 6 - 6 6 1
传 真 : 6 2 0 2 0 0 8 8 - 8 8 0 2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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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4 )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田 路 1 9 0 号 2 号 楼 二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田 路 1 9 5 号 3 C 座 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其 实
联 系 人 : 潘 世 友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5 4 5 0 9 9 8 8 - 7 0 1 9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1 8 1 8 - 1 8 8
传 真 : 0 2 1 - 6 4 3 8 5 3 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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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5 ) 蚂 蚁 ( 杭 州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仓 前 街 道 海 曙 路 东 2 号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滨 江 区 江 南 大 道 3 5 8 8 号 恒 生 大 厦 1 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柏 青
联 系 人 : 周 嬿 旻
电 话 : 0 5 7 1 - 2 8 8 2 9 7 9 0 , 0 2 1 - 6 0 8 9 7 8 6 9
客 服 电 话 : 4 0 0 0 - 7 6 6 - 1 2 3
传 真 : 0 5 7 1 - 2 6 6 9 8 5 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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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6 )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场 中 路 6 8 5 弄 3 7 号 4 号 楼 4 4 9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南 路 1 1 1 8 号 鄂 尔 多 斯 国 际 大 厦 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文 斌
联 系 人 : 薛 年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5 8 8 7 0 0 1 1 - 6 7 0 5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7 0 0 - 9 6 6 5
传 真 : 0 2 1 - 6 8 5 9 6 9 1 6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e h o w b u y . c o m /
( 3 7 )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金 山 区 廊 下 镇 漕 廊 公 路 7 6 5 0 号 2 0 5 室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6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6 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8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汪 静 波
联 系 人 : 李 玲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3 8 6 0 2 7 5 0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2 1 - 5 3 9 9
传 真 : 0 2 1 - 3 8 5 0 9 7 7 7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n o a h - f u n d . c o m /
( 3 8 ) 和 讯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外 大 街 2 2 号 泛 利 大 厦 1 0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朝 外 大 街 2 2 号 泛 利 大 厦 1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莉
联 系 人 : 习 甜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8 5 6 5 0 9 2 0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9 2 0 - 0 0 2 2
传 真 : 0 1 0 - 8 5 6 5 7 3 5 7
网 址 : h t t p : / / l i c a i k e . h e x u n . c o m /
( 3 9 ) 嘉 实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 6 楼 0 6 - 1 0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路 9 1 号 金 地 中 心 A 座 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学 军
联 系 人 : 景 琪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5 2 1 5 2 6 6
客 服 电 话 : 0 1 0 - 8 5 5 7 2 9 9 9
传 真 : 0 1 0 - 6 5 1 8 5 6 7 8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h a r v e s t w m . c n /
( 4 0 ) 众 升 财 富 ( 北 京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北 四 环 中 路 2 7 号 院 5 号 楼 3 2 0 1 内
办 公 地 址 : 中 国 北 京 朝 阳 区 北 四 环 中 路 2 7 号 盘 古 大 观 3 2 0 1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招 弟
联 系 人 : 高 晓 芳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7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5 9 3 9 3 9 2 0 - 8 1 1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7 6 9 9 8 8
传 真 : 0 1 0 - 5 9 3 9 3 0 7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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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 )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文 二 西 路 一 号 元 茂 大 厦 9 0 3 室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翠 柏 路 7 号 杭 州 电 子 商 务 产 业 园 2 号 楼 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凌 顺 平
联 系 人 : 杨 翼
联 系 电 话 : 0 5 7 1 - 8 8 9 1 1 8 1 8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 7 7 3 - 7 7 2
网 址 : w w w . 5 i f u n d . c o m
( 4 2 )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高 翔 路 5 2 6 号 2 幢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大 道 5 5 5 号 裕 景 国 际 B 座 1 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跃 伟
联 系 人 : 单 丙 烨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2 0 6 9 1 8 3 2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0 8 9 - 1 2 8 9
传 真 : 0 2 1 - 2 0 6 9 1 8 6 1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e r i c h f u n d . c o m
( 4 3 )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华 强 北 路 赛 格 科 技 园 4 栋 1 0 层 1 0 0 6 #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5 号 国 企 大 厦 C 座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马 令 海
联 系 人 : 邓 洁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5 8 3 2 5 3 8 8 - 1 1 0 5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5 0 7 7 7 1
传 真 : 0 1 0 - 5 8 3 2 5 2 8 2
网 址 : t . j r j . c o m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8
( 4 4 ) 宜 信 普 泽 投 资 顾 问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路 8 8 号 9 号 楼 1 5 层 1 8 0 9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路 8 8 号 S O H O 现 代 城 C 座 1 8 0 9
法 定 代 表 人 : 沈 伟 桦
联 系 人 : 王 巨 明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8 5 8 9 2 7 8 1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6 0 9 - 9 2 0 0
网 址 : w w w . y i x i n f u n d . c o m
( 4 5 ) 天 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东 湖 新 技 术 开 发 区 关 东 园 路 2 号 高 科 大 厦 4 楼
办 公 地 址 :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江 汉 区 唐 家 墩 路 3 2 号 国 资 大 厦 B 座 4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余 磊
联 系 人 : 刘 鑫
联 系 电 话 : ( 0 2 7 ) 8 7 6 1 8 8 8 9
传 真 : ( 0 2 7 ) 8 7 6 1 8 8 8 2
客 服 电 话 : ( 0 2 7 ) 8 7 6 1 8 8 8 9
公 司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t f z q . c o m
( 4 6 )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福 州 市 湖 东 路 1 5 4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江 宁 路 1 6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高 建 平
联 系 人 : 刘 玲
电 话 : 0 2 1 - 5 2 6 2 9 9 9 9
客 服 电 话 : 9 5 5 6 1
网 址 : w w w . c i b . c o m . c n
( 4 7 )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国 华
联 系 人 : 陈 春 林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9
传 真 : 0 1 0 - 6 8 8 5 8 1 1 7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8 0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p s b c . c o m
( 4 8 ) 一 路 财 富 ( 北 京 )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车 公 庄 大 街 9 号 五 栋 大 楼 C 座 7 0 2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阜 成 门 大 街 2 号 万 通 新 世 界 广 场 A 座 2 2 0 8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雪 秀
联 系 人 : 苏 昊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8 8 3 1 2 8 7 7 - 8 0 3 3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0 0 1 - 1 5 6 6
网 址 : w w w . y i l u c a i f u . c o m
( 4 9 ) 中 国 国 际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光 华 路 1 4 号 1 幢 1 层 、 2 层 、 9 层 、 1 1 层 、 1 2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光 华 路 1 6 号 中 期 大 厦 A 座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兵
联 系 人 : 赵 森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5 8 0 7 3 9 9
客 服 电 话 : 9 5 1 6 2
网 址 : w w w . c i f c o . n e t
( 5 0 ) 中 期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光 华 路 1 4 号 1 幢 1 1 层 1 1 0 3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光 华 路 1 6 号 中 国 中 期 大 厦 A 座 1 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路 瑶
联 系 人 : 侯 英 建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5 8 0 7 8 6 5
客 服 电 话 : 0 1 0 - 6 5 8 0 7 6 0 9
网 址 : w w w . c i f c o f u n d . c o m
( 5 1 ) 中 天 嘉 华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石 景 山 区 八 大 处 高 科 技 西 井 路 3 号 3 号 楼 7 4 5 7 房 间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京 顺 路 5 号 曙 光 大 厦 C 座 1 层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0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俊 辉
联 系 人 : 张 立 新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5 8 2 7 6 7 8 5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6 5 0 - 9 9 7 2
网 址 : w w w . s i n o w e l . c o m
( 5 2 ) 北 京 唐 鼎 耀 华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延 庆 县 延 庆 经 济 开 发 区 百 泉 街 1 0 号 2 栋 2 3 6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亮 马 桥 路 甲 4 0 号 二 十 一 世 纪 大 厦 A 3 0 3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涛
联 系 人 : 周 君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5 3 5 7 0 5 6 8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1 9 - 9 8 6 8
网 址 : w w w . t d y h f u n d . c o m
( 5 3 ) 北 京 增 财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南 礼 士 路 6 6 号 1 号 楼 1 2 层 1 2 0 8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南 礼 士 路 6 6 号 1 号 楼 1 2 层 1 2 0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罗 细 安
联 系 人 : 李 皓
联 系 电 话 : 1 3 5 2 1 1 6 5 4 5 4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0 0 1 - 8 8 1 1
网 址 : w w w . z e n g c a i w a n g . c o m
( 5 4 ) 海 银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东 方 路 1 2 1 7 号 1 6 楼 B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东 方 路 1 2 1 7 号 1 6 楼 B 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惠
联 系 人 : 冯 立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8 0 1 3 3 5 3 5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0 8 - 1 0 1 6
网 址 : w w w . f u n d h a i y i n . c o m
( 5 5 ) 上 海 大 智 慧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1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浦 东 杨 高 南 路 4 2 8 号 1 号 楼 1 0 - 1 1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浦 东 杨 高 南 路 4 2 8 号 1 号 楼 1 0 - 1 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申 健
联 系 人 : 付 江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2 0 2 1 9 9 8 8 * 3 1 7 8 1
客 服 电 话 : 0 2 0 - 2 0 2 1 9 9 3 1
网 址 : h t t p s : / / 8 . g w . c o m . c n /
( 5 6 ) 上 海 汇 付 金 融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中 山 南 路 1 0 0 号 1 9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中 山 南 路 1 0 0 号 1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冯 修 敏
联 系 人 : 周 丹
电 话 : 0 2 1 - 3 3 3 2 3 9 9 9 * 8 3 1 8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2 0 2 8 1 9
网 站 : f u n d . b u n d t r a d e . c o m
( 5 7 )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北 京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1 号 国 贸 大 厦 2 座 2 8 层
办 公 地 址 : 中 国 北 京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1 号 国 贸 大 厦 2 座 2 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金 立 群
联 系 人 : 罗 春 蓉 武 明 明
电 话 : 0 1 0 - 6 5 0 5 1 1 6 6
传 真 : 0 1 0 - 6 5 0 5 1 1 5 6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 0 1 0 ) 8 5 6 7 9 2 3 8 / 8 5 6 7 9 1 6 9 ; ( 0 7 5 5 ) 8 3 1 9 5 0 0 0 ; ( 0 2 1 ) 6 3 8 6 1 1 9 5 ; 6 3 8 6 1 1 9 6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c i c c . c o m . c n /
( 5 8 ) 泛 华 普 益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成 都 市 成 华 区 建 设 路 9 号 高 地 中 心 1 1 0 1 室
办 公 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锦 江 区 下 东 大 街 2 1 6 号 喜 年 广 场 A 座 1 5 0 2 室
联 系 人 : 付 勇 斌
电 话 : 0 2 8 - 8 6 7 5 8 8 2 0
传 真 : 0 2 8 - 8 6 7 5 8 8 2 0 - 8 0 5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2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 5 8 8 - 5 8 8
网 址 : w w w . p y f u n d . c o m . c n /
( 5 9 ) 上 海 陆 金 所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3 3 3 号 1 4 楼 0 9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3 3 3 号 1 4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郭 坚
联 系 人 : 宁 博 宇
电 话 : 0 2 1 - 2 0 6 6 5 9 5 2
传 真 : 0 2 1 - 2 2 0 6 6 6 5 3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2 1 9 0 3 1
网 址 : w w w . l u f u n d s . c o m
( 6 0 ) 北 京 虹 点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西 大 望 路 1 号 1 号 楼 1 6 层 1 6 0 3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西 大 望 路 1 号 1 号 楼 1 6 层 1 6 0 3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胡 伟
联 系 人 : 张 婷 婷
电 话 : 0 1 0 - 6 6 0 4 5 6 0 8
传 真 : 0 1 0 - 6 6 0 4 5 5 0 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0 6 8 - 1 1 7 6
网 址 : w w w . h o n g d i a n f u n d . c o m
( 6 1 ) 上 海 联 泰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富 特 北 路 2 7 7 号 3 层 3 1 0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长 宁 区 福 泉 北 路 5 1 8 号 8 号 楼 3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燕 斌
联 系 人 : 凌 秋 艳
电 话 : 0 2 1 - 5 2 8 2 2 0 6 3
传 真 : 0 2 1 - 5 2 9 7 5 2 7 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0 4 6 - 6 7 8 8
网 址 : w w w . 6 6 z i c h a n . c o m
( 6 2 ) 君 德 汇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3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1 8 号 1 5 层 办 公 楼 一 座 1 5 0 2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1 8 号 恒 基 中 心 办 公 楼 一 座 2 2 0 2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振
联 系 人 : 魏 尧
电 话 : 0 1 0 - 6 5 1 8 1 0 2 8
传 真 : 0 1 0 - 6 5 1 7 4 7 8 2 / 6 5 2 3 1 1 8 9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0 6 6 - 9 3 5 5
网 址 : w w w . k s t r e a s u r e . c o m
( 6 3 ) 上 海 凯 石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西 藏 南 路 7 6 5 号 6 0 2 - 1 1 5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延 安 东 路 1 号 凯 石 大 厦 4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继 武
联 系 人 : 王 哲 宇
电 话 : 0 2 1 - 6 3 3 3 3 3 8 9
传 真 : 0 2 1 - 6 3 3 3 3 3 9 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6 4 3 3 3 8 9
网 址 : w w w . l i n g x i a n f u n d . c o m
( 6 4 ) 北 京 微 动 利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石 景 山 区 古 城 西 路 1 1 3 号 景 山 财 富 中 心 3 4 1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石 景 山 区 古 城 西 路 1 1 3 号 景 山 财 富 中 心 3 4 1
法 定 代 表 人 : 梁 洪 军
联 系 人 : 季 长 军
电 话 : 0 1 0 - 5 2 6 0 9 6 5 6
传 真 : 0 1 0 - 5 1 9 5 7 4 3 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1 9 - 6 6 6 5
网 址 : w w w . b u y f o r y o u . c o m . c n
( 6 5 ) 深 圳 富 济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 0 1 室 ( 入 驻 深 圳 市 前 海 商 务 秘
书 有 限 公 司 )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科 苑 南 路 高 新 南 七 道 惠 恒 集 团 二 期 4 1 8 室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4
法 定 代 表 人 : 齐 小 贺
联 系 人 刘 勇
电 话 : 0 7 5 5 - 8 3 9 9 9 9 0 7 - 8 1 3
传 真 : 0 7 5 5 - 8 3 9 9 9 9 2 6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7 5 5 - 8 3 9 9 9 9 0 7
网 址 : w w w . j i n q i a n w o . c n
( 6 6 ) 汉 口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江 汉 区 建 设 大 道 9 3 3 号
办 公 地 址 :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江 汉 区 建 设 大 道 9 3 3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新 民
联 系 人 : 李 欣
电 话 : 0 2 7 - 8 2 6 5 6 7 0 4
传 真 : 0 2 7 - 8 2 6 5 6 2 3 6
客 服 电 话 : 9 6 5 5 8 ( 武 汉 ) 4 0 0 6 0 9 6 5 5 8 ( 全 国 )
网 址 : w w w . h k b c h i n a . c o m
( 6 7 ) 成 都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武 侯 区 科 华 中 路 8 8 号
办 公 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高 新 区 交 子 大 道 1 7 7 号 中 海 国 际 中 心 B 座 6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萍
联 系 人 : 杨 琪
电 话 : 0 2 8 - 8 5 3 1 5 4 1 2
传 真 : 0 2 8 - 8 5 1 9 0 9 6 1
客 服 电 话 : 4 0 0 6 - 0 2 8 - 6 6 6
网 址 : w w w . c d r c b . c o m
( 6 8 ) 东 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东 城 区 鸿 福 东 路 2 号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东 城 区 鸿 福 东 路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沛 良
联 系 人 : 林 培 珊
电 话 : 0 7 6 9 - 2 2 8 6 6 2 5 4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5
传 真 : 0 6 7 9 - 2 2 8 6 6 2 8 2
客 服 电 话 : 0 7 6 9 - 9 6 1 1 2 2
网 址 : w w w . d r c b a n k . c o m
( 6 9 ) 齐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山 东 省 淄 博 市 张 店 区 金 晶 大 道 1 0 5 号
办 公 地 址 : 山 东 省 淄 博 市 张 店 区 金 晶 大 道 1 0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杲 传 勇
联 系 人 : 郭 媛 媛
电 话 : 0 5 3 3 - 2 1 7 8 8 8 8 - 9 5 3 5
传 真 : 0 5 3 3 - 2 1 6 3 7 6 6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6 - 9 6 5 8 8
网 址 : w w w . q s b a n k . c c
( 7 0 ) 德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山 东 省 德 州 市 三 八 东 路 1 2 6 6 号
办 公 地 址 : 山 东 省 德 州 市 三 八 东 路 1 2 6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孙 玉 芝
联 系 人 : 王 方 震
电 话 : 0 5 3 4 - 2 2 9 7 3 2 6
传 真 : 0 5 3 3 - 2 2 9 7 3 2 7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4 - 9 6 5 8 8
网 址 : w w w . d z b c h i n a . c o m
( 7 1 ) 威 海 市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威 海 市 宝 泉 路 9 号
办 公 地 址 : 威 海 市 宝 泉 路 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谭 先 国
联 系 人 : 刘 文 静
电 话 : 0 6 3 1 - 5 2 1 1 6 5 1
传 真 : 0 6 3 1 - 5 2 1 5 7 2 6
客 服 电 话 : 4 0 0 0 0 - 9 6 6 3 6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w h c c b . c o m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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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2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中 山 东 一 路 1 2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中 山 东 一 路 1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吉 晓 辉
联 系 人 : 于 慧
电 话 : 0 2 1 - 6 1 6 1 8 8 8 8
传 真 : 0 2 1 - 6 3 6 0 2 4 3 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2 8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s p d b . c o m . c n
( 7 3 )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外 大 街 6 号 光 大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2 5 号 光 大 中 心
法 定 代 表 人 : 唐 双 宁
联 系 人 : 朱 红
电 话 : 0 1 0 - 6 3 6 3 6 1 5 3
传 真 : 0 1 0 - 6 3 6 3 6 1 5 7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9 5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c e b b a n k . c o m
( 7 4 ) 渤 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天 津 市 河 西 区 马 场 道 2 0 1 - 2 0 5 号
办 公 地 址 : 天 津 市 河 西 区 马 场 道 2 0 1 - 2 0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伏 安
联 系 人 : 王 宏
电 话 : 0 2 2 - 5 8 3 1 6 6 6 6
传 真 : 0 2 2 - 5 8 3 1 6 5 6 9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4 1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c b h b . c o m . c n
( 7 5 ) 太 平 洋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云 南 省 昆 明 市 青 年 路 3 8 9 号 志 远 大 厦 1 8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北 展 北 街 9 号 华 远 企 业 号 D 座 3 单 元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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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长 伟
联 系 人 : 唐 昌 田
传 真 : 0 1 0 - 8 8 3 2 1 7 6 3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6 6 5 0 9 9 9
网 址 : w w w . t p y z q . c o m
( 7 6 )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一 路 1 1 5 号 投 行 大 厦 2 0 楼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一 路 1 1 5 号 投 行 大 厦 1 8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学 民
联 系 人 : 吴 军
传 真 : 0 7 5 5 - 2 5 8 3 8 7 0 1
客 服 电 话 : 9 5 3 5 8
网 址 : w w w . f i r s t c a p i t a l . c o m . c n
( 7 7 ) 北 京 创 金 启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民 丰 胡 同 3 1 号 5 号 楼 2 1 5 A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民 丰 胡 同 3 1 号 5 号 楼 2 1 5 A
法 定 代 表 人 : 梁 蓉
联 系 人 : 赵 海 峰
电 话 : 0 1 0 - 6 6 1 5 4 8 2 8
传 真 : 0 1 0 - 8 8 0 6 7 5 2 6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1 0 - 6 6 1 5 4 8 2 8
网 址 : w w w . 5 i r i c h . c o m
( 7 8 ) 中 证 金 牛 ( 北 京 )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东 管 头 1 号 2 号 楼 2 - 4 5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宣 武 门 外 大 街 甲 一 号 新 华 社 第 三 工 作 区 A 座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彭 运 年
联 系 人 : 孙 雯
电 话 : 0 1 0 - 5 9 3 3 6 5 1 9
传 真 : 0 1 0 - 5 9 3 3 6 5 1 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9 0 9 9 9 8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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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 址 : w w w . j n l c . c o m
( 7 9 ) 和 耕 传 承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心 怡 路 西 广 场 路 南 升 龙 广 场 2 号 楼 7 0 1
办 公 地 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心 怡 路 西 广 场 路 南 升 龙 广 场 2 号 楼 7 0 1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淑 慧
联 系 人 : 裴 小 龙
电 话 : 0 3 7 1 - 5 5 2 1 3 1 9 6
传 真 : 0 3 7 1 - 8 5 5 1 8 3 9 7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0 - 5 5 5 - 6 7 1
网 址 : w w w . h g c c p b . c o m
( 8 0 ) 北 京 钱 景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丹 棱 街 丹 棱 S O H O 1 0 0 8 - 1 0 1 2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丹 棱 街 丹 棱 S O H O 1 0 0 8 - 1 0 1 2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荣 春
联 系 人 : 盛 海 娟
电 话 : 0 1 0 - 5 7 4 1 8 8 1 3
传 真 : 0 1 0 - 5 7 5 6 9 6 7 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9 3 - 6 8 8 5
网 址 : w w w . q i a n j i n g . c o m
( 8 1 ) 奕 丰 金 融 服 务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 0 1 室 ( 入 驻 深 圳 市 前 海 商 务
秘 书 有 限 公 司 )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海 岸 城 大 厦 东 座 1 1 1 5 、 1 1 1 6 、 1 3 0 7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T A N Y I K K U A N
联 系 人 : 陈 广 浩
电 话 : 0 7 5 5 8 9 4 6 0 5 0 0
传 真 : 0 7 5 5 2 1 6 7 4 4 5 3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6 8 4 - 0 5 0 0
网 址 : w w w . i f a s t p s . c o m . c n
( 8 2 ) 珠 海 盈 米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9
注 册 地 址 : 珠 海 市 横 琴 新 区 宝 华 路 6 号 1 0 5 室 - 3 4 9 1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 2 楼 B 1 2 0 1 - 1 2 0 3
法 定 代 表 人 : 肖 雯
联 系 人 : 钟 琛
电 话 : 0 2 0 - 8 9 6 2 9 0 9 9
传 真 : 0 2 0 - 8 9 6 2 9 0 1 1
客 服 电 话 : 0 2 0 - 8 9 6 2 9 0 6 6
网 址 : w w w . y i n g m i . c n
( 8 3 ) 北 京 晟 视 天 下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怀 柔 区 九 渡 河 镇 黄 坎 村 7 3 5 号 0 3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外 大 街 甲 6 号 万 通 中 心 D 座 2 1 & 2 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蒋 煜
联 系 人 : 蒋 宸
电 话 : 0 1 0 - 5 8 1 7 0 9 1 1
传 真 : 0 1 0 - 5 8 1 7 0 8 0 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1 8 8 8 6 6
网 址 : h t t p : / / f u n d . s h e n g s h i v i e w . c o m /
( 8 4 ) 上 海 基 煜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崇 明 县 长 兴 镇 路 潘 园 公 路 1 8 0 0 号 2 号 楼 6 1 5 3 室 ( 上 海 泰 和 经 济
发 展 区 )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杨 浦 区 昆 明 路 5 1 8 号 A 1 0 0 2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翔
联 系 人 : 蓝 杰
电 话 : 0 2 1 - 6 5 3 7 0 0 7 7 - 2 2 0
传 真 : 0 2 1 - 5 5 0 8 5 9 9 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2 1 - 6 5 3 7 0 0 7 7
网 址 : w w w . j i y u f u n d . c o m . c n
( 8 5 ) 深 圳 前 海 京 西 票 号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甚 至 是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 0 1 室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海 德 一 道 8 8 号 中 州 控 股 中 心 A 座 1 6 0 6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0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永 宏
联 系 人 : 邹 冲
电 话 : 1 5 9 2 0 0 6 3 8 3 6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0 0 - 8 6 6 8
网 址 : w w w . p h 6 . c o m
( 8 6 ) 南 京 途 牛 金 融 信 息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南 京 市 玄 武 区 玄 武 大 道 6 9 9 - 1 号
办 公 地 址 : 南 京 市 玄 武 区 玄 武 大 道 6 9 9 - 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宋 时 琳
联 系 人 : 贺 杰
电 话 : 1 8 5 5 1 6 1 2 2 7 6
传 真 : 0 2 5 - 8 6 8 5 3 9 6 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7 - 9 9 9 - 9 9 9 转 3
网 址 : h t t p : / / j r . t u n i u . c o m /
( 8 7 ) 北 京 汇 成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大 街 1 1 号 1 1 层 1 1 0 8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大 街 1 1 号 1 1 层 1 1 0 8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伟 刚
联 系 人 : 李 瑞 真
电 话 : 0 1 0 - 5 6 2 8 2 1 4 0
传 真 : 0 1 0 - 6 2 6 8 0 8 2 7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6 1 9 - 9 0 5 9
网 址 : w w w . f u n d z o n e . c n
( 8 8 ) 北 京 格 上 富 信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 环 北 路 1 9 号 楼 7 0 1 内 0 9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 环 北 路 1 9 号 楼 7 0 1 内 0 9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悦 章
联 系 人 : 曹 庆 展
电 话 : 0 1 0 - 8 5 9 3 2 4 5 0
传 真 : 0 1 0 - 6 5 9 8 3 3 3 3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0 6 6 - 8 5 8 6
网 址 : w w w . i g e s a f e . c o m
( 8 9 ) 北 京 广 源 达 信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新 街 口 外 大 街 2 8 号 C 座 六 层 6 0 5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宏 泰 东 街 浦 项 中 心 B 座 1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齐 剑 辉
联 系 人 : 王 英 俊
电 话 : 0 1 0 - 5 2 7 9 8 6 3 4
传 真 : 0 1 0 - 8 2 0 5 5 8 6 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6 2 3 - 6 0 6 0
网 址 : w w w : n i u n i u f u n d . c o m
( 9 0 ) 上 海 万 得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福 山 路 3 3 号 1 1 楼 B 座
办 公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福 山 路 3 3 号 8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廷 富
联 系 人 : 沈 杰
电 话 : 0 2 1 - 5 1 3 2 7 1 8 5
传 真 : 0 2 1 - 5 0 7 1 0 1 6 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2 1 - 0 2 0 3
( 9 1 ) 北 京 恒 天 明 泽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宏 达 北 路 1 0 号 五 层 5 1 2 2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 环 北 路 甲 1 9 号 S O H O 嘉 盛 中 心 3 0 层 3 0 0 1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悦
联 系 人 : 张 晔
电 话 : 0 1 0 - 5 6 6 4 2 6 0 0
传 真 : 0 1 0 - 5 6 6 4 2 6 2 3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 9 8 0 - 6 1 8
网 址 : w w w . c h t f u n d . c o m
( 9 2 ) 天 津 国 美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天 津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南 港 工 业 区 综 合 服 务 区 办 公 楼 D 座 二 层 2 0 2 - 1 2 4 室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2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霄 云 路 2 6 号 鹏 润 大 厦 B 座 1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丁 东 华
联 系 人 : 郭 宝 亮
电 话 : 0 1 0 - 5 9 2 8 7 0 6 1
传 真 : 0 1 0 - 5 9 2 8 7 8 2 5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1 1 1 - 0 8 8 9
网 址 : w w w . g o m e f u n d . c o m
( 9 3 ) 泰 诚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 大 连 )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辽 宁 省 大 连 市 沙 河 口 区 星 海 中 龙 园 3 号
办 公 地 址 : 辽 宁 省 大 连 市 沙 河 口 区 星 海 中 龙 园 3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卓
联 系 人 : 姜 焕 洋
电 话 : 0 4 1 1 - 8 8 8 9 1 2 1 2
传 真 : 0 4 1 1 - 8 4 3 9 6 5 3 6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6 4 1 1 - 9 9 9
网 址 : w w w . t a i c h e n g c a i f u . c o m
( 9 4 ) 金 惠 家 保 险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东 升 园 公 寓 1 号 楼 1 层 南 部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门 外 大 街 1 8 号 丰 联 广 场 A 座 1 0 0 9
法 定 代 表 人 : 夏 予 柱
联 系 人 : 胡 明 哲
电 话 : 1 5 8 1 0 2 0 1 3 4 0
传 真 : 0 2 8 - 6 2 8 2 5 3 2 7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5 5 7 3 3 3
网 址 : w w w . j h j h o m e . n e t
( 9 5 ) 北 京 新 浪 仓 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东 北 旺 西 路 中 关 村 软 件 园 二 期 ( 西 扩 ) N - 1 、 N - 2 地 块 新 浪 总 部
科 研 楼 5 层 5 1 8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东 北 旺 西 路 中 关 村 软 件 园 二 期 ( 西 扩 ) N - 1 、 N - 2 地 块 新 浪 总 部
科 研 楼 5 层 5 1 8 室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3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昭 琛
联 系 人 : 吴 翠
电 话 : 0 1 0 - 6 0 6 1 9 6 0 7
传 真 : 8 6 1 0 - 6 2 6 7 6 5 8 2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1 0 - 6 2 6 7 5 3 6 9
网 址 : w w w . x i n c a i . c o m
( 9 6 ) 晋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山 西 省 太 原 市 万 柏 林 区 长 风 西 街 一 号 丽 华 大 厦 A 座
办 公 地 址 : 山 西 省 太 原 市 万 柏 林 区 长 风 西 街 一 号 丽 华 大 厦 A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阎 俊 生
联 系 人 : 杨 瑞
电 话 : 0 3 5 1 - 6 8 1 9 5 7 9
传 真 : 0 3 5 1 - 6 8 1 9 9 2 6
客 服 电 话 : 9 5 1 0 - 5 5 8 8
网 址 : w w w . j s h b a n k . c o m
( 9 7 ) 宁 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浙 江 省 宁 波 市 鄞 州 区 宁 南 南 路 7 0 0 号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宁 波 市 鄞 州 区 宁 南 南 路 7 0 0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陆 华 裕
联 系 人 : 胡 技 勋
电 话 : 0 5 7 4 - 8 9 0 6 8 3 4 0
传 真 : 0 5 7 4 - 8 7 0 5 0 0 2 4
客 服 电 话 : 9 5 5 7 4
网 址 : w w w . n b c b . c o m . c n
( 9 8 ) 杭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杭 州 市 庆 春 路 4 6 号 杭 州 银 行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杭 州 市 庆 春 路 4 6 号 杭 州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太 普
联 系 人 : 严 峻
电 话 : 0 5 7 1 - 8 5 1 0 8 1 9 5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4
传 真 : 0 5 7 1 - 8 5 1 0 6 5 7 6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5 7 1 - 9 6 5 2 3 ; 4 0 0 - 8 8 8 8 - 5 0 8
网 址 : w w w . h z b a n k . c o m . c n
( 9 9 ) 徽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合 肥 安 庆 路 7 9 号 天 徽 大 厦 A 座
办 公 地 址 : 合 肥 安 庆 路 7 9 号 天 徽 大 厦 A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宏 鸣
联 系 人 : 叶 卓 伟
电 话 : 0 5 5 1 - 6 2 6 6 7 6 3 5
传 真 : 0 5 5 1 - 6 2 6 6 7 6 8 4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6 5 8 8
网 址 : w w w . h s b a n k . c o m . c c
( 1 0 0 ) 天 津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天 津 市 河 西 区 友 谊 路 1 5 号
办 公 地 址 : 天 津 市 河 西 区 友 谊 路 1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袁 福 华
联 系 人 : 李 岩
电 话 : 0 2 2 - 2 8 4 0 5 6 8 4
传 真 : 0 2 2 - 2 8 4 0 5 6 3 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6 9 6 0 2 9 6
网 址 : w w w . b a n k - o f - t i a n j i n . c o m . c n
( 1 0 1 ) 云 南 红 塔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云 南 省 玉 溪 市 东 风 南 路 2 号
办 公 地 址 : 云 南 省 玉 溪 市 东 风 南 路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旃 绍 平
联 系 人 : 常 奕 潍
电 话 : 0 8 7 7 - 2 0 6 0 6 0 7
传 真 : 0 8 7 7 - 2 0 6 1 6 0 3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8 7 7 - 9 6 5 2 2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y x c c b . c o m . c n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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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0 2 ) 江 苏 紫 金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梦 都 大 街 1 3 6 号
办 公 地 址 :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梦 都 大 街 1 3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小 军
联 系 人 : 游 丹
电 话 : 0 2 5 - 8 8 8 6 6 6 4 5
传 真 : 0 2 5 - 8 8 8 6 6 7 2 4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2 5 - 9 6 0 0 8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z j r c b a n k . c o m
( 1 0 3 ) 富 滇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昆 明 市 拓 东 路 4 1 号
办 公 地 址 : 昆 明 市 拓 东 路 4 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夏 蜀
联 系 人 : 杨 翊 琳
电 话 : 0 8 7 1 - 6 3 1 4 0 3 2 4
传 真 : 0 8 7 1 - 6 3 1 9 4 4 7 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8 - 9 6 5 3 3
网 址 : w w w . f u d i a n - b a n k . c o m
( 1 0 4 ) 苏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江 苏 省 苏 州 市 工 业 园 区 钟 园 路 7 2 8 号
办 公 地 址 : 江 苏 省 苏 州 市 工 业 园 区 钟 园 路 7 2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兰 凤
联 系 人 : 朱 瑞 良
电 话 : 0 5 1 2 - 6 9 8 6 8 3 6 4
传 真 : 0 5 1 2 - 6 9 8 6 8 3 7 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6 0 6 7
网 址 : w w w . s u z h o u b a n k . c o m
( 1 0 5 ) 北 京 肯 特 瑞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东 路 6 6 号 1 号 楼 2 2 层 2 6 0 3 - 0 6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亦 庄 经 济 开 发 区 科 创 十 一 街 十 八 号 院 京 东 集 团 总 部 A 座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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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代 表 人 : 江 卉
联 系 人 : 万 容
电 话 : 0 1 0 - 8 9 1 8 8 3 4 5
传 真 : 8 9 1 8 9 5 6 6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个 人 业 务 : 9 5 1 1 8 企 业 业 务 : 4 0 0 0 8 8 8 8 1 6
网 址 : h t t p : / / f u n d . j d . c o m
( 1 0 6 ) 大 同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山 西 省 大 同 市 大 北 街 1 3 号
办 公 地 址 : 太 原 市 长 治 路 1 1 1 号 山 西 世 贸 中 心 A 座 F 1 2 、 F 1 3
法 定 代 表 人 : 董 祥
联 系 人 : 薛 津
电 话 : 0 3 5 1 - 4 1 3 0 3 2 2
传 真 : 0 3 5 1 - 4 1 9 2 8 0 3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7 1 2 1 2 1 2
( 1 0 7 ) 江 海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黑 龙 江 省 哈 尔 滨 市 香 坊 区 赣 水 路 5 6 号
办 公 地 址 : 黑 龙 江 省 哈 尔 滨 市 香 坊 区 赣 水 路 5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孙 名 扬
联 系 人 : 张 宇 宏
电 话 : 0 4 5 1 - 8 2 3 3 6 8 6 3
传 真 : 0 4 5 1 - 8 2 2 8 7 2 1 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6 6 6 2 2 8 8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j h z q . c o m . c n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和 基 金 合 同 等 的 规 定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销 售 本 基 金 , 并 及 时 履 行 公 告 义 务 。
( 二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名 称 :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 号 、 甲 5 号 6 层 甲 5 号 6 0 1 、 甲 5 号 7 层 甲 5 号
7 0 1 、 甲 5 号 8 层 甲 5 号 8 0 1 、 甲 5 号 9 层 甲 5 号 9 0 1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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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册 登 记 业 务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 号 新 盛 大 厦 A 座 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郭 特 华
全 国 统 一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1 1 - 9 9 9 9
传 真 : 0 1 0 - 6 6 5 8 3 1 0 0
联 系 人 : 朱 辉 毅
( 三 ) 律 师 事 务 所 及 经 办 律 师
名 称 : 上 海 市 源 泰 律 师 事 务 所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南 路 2 5 6 号 华 夏 银 行 大 厦 1 4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南 路 2 5 6 号 华 夏 银 行 大 厦 1 4 楼
负 责 人 : 廖 海
电 话 : ( 0 2 1 ) 5 1 1 5 0 2 9 8
传 真 : ( 0 2 1 ) 5 1 1 5 0 3 9 8
经 办 律 师 : 刘 佳 、 张 兰
( 四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名 称 : 安 永 华 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 城 , 东 三 办 公 楼 1 6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 城 , 东 三 办 公 楼 1 6 层
执 行 事 务 人 : 吴 港 平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李 慧 民 , 王 珊 珊
联 系 电 话 : ( 0 1 0 ) 5 8 1 5 2 1 4 5
传 真 : ( 0 1 0 ) 5 8 1 1 4 6 4 5
联 系 人 : 王 珊 珊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 一 ) 基 金 募 集 的 依 据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 本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已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3 年 5 月 1 5 日 证 监 许 可 [ 2 0 1 3 ]
6 5 8 号 文 核 准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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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基 金 类 型
混 合 型 基 金
( 三 ) 基 金 的 运 作 方 式
契 约 型 , 以 定 期 开 放 方 式 运 作 。
本 基 金 以 定 期 开 放 的 方 式 运 作 , 即 本 基 金 以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和 到 期 操 作 期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运 作 。 本 基 金 的 到 期 操 作 期 为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日 ( 不 含 当 日 ) 之 后 5 个 工 作 日 ( 含 第 5
个 工 作 日 ) ,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 本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转 出 申 请 。
本 基 金 以 3 年 为 一 个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 每 个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包 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或 每 个 过 渡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起 ( 包 括 该 日 , 如 该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工 作 日 ) 至 3 年 后 的 年 度 对 日 的 前 一 日 止 。 如 该 对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日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
本 基 金 将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结 束 后 设 置 5 至 2 0 个 工 作 日 的 过 渡 期 。 过 渡 期 的 具 体 期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上 一 个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结 束 前 公 告 说 明 。 投 资 者 在 过 渡 期 内 可 以 申 请 购 买 或 者 转
换 转 入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 过 渡 期 内 , 本 金 将 暂 停 办 理 日 常 赎 回 、 转 换 转 出 业 务 。
本 基 金 的 每 个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以 封 闭 期 和 受 限 开 放 期 相 交 替 的 方 式 运 作 , 共 包 含 为 6 个
封 闭 期 和 5 个 受 限 开 放 期 。
在 首 个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中 , 本 基 金 的 受 限 开 放 期 为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的 每 6 个 月 对
日 ( 若 该 对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顺 延 至 最 近 一 个 工 作 日 ) 。 在 第 二 个 及 以 后 的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中 ,
本 基 金 的 受 限 开 放 期 为 该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首 日 的 每 6 个 月 对 日 ( 若 该 对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顺
延 至 最 近 一 个 工 作 日 ) 。 本 基 金 的 每 个 受 限 开 放 期 为 1 个 工 作 日 。
在 每 个 受 限 开 放 期 , 本 基 金 将 对 净 赎 回 数 量 ( 净 赎 回 数 量 = 申 购 数 量 + 转 换 转 入 数 量 -
赎 回 数 量 - 转 换 转 出 数 量 ) 进 行 控 制 , 确 保 净 赎 回 数 量 占 该 受 限 开 放 期 前 一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比 例 在 [ 0 , 特 定 比 例 ] 区 间 内 , 该 特 定 比 例 不 超 过 1 5 % ( 含 ) , 且 该 特 定 比 例 的 数 值 将 在
基 金 发 售 前 或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 过 渡 期 前 通 过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如 净 赎 回 数 量 占 比 超 过 特 定 比
例 , 则 对 当 日 的 申 购 ( 含 转 换 转 入 ) 申 请 进 行 全 部 确 认 , 赎 回 ( 含 转 换 转 出 ) 申 请 的 确 认
总 额 度 为 该 日 净 赎 回 额 度 ( 即 受 限 开 放 期 前 一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乘 以 特 定 比 例 ) 加 计 当 日 的
申 购 ( 含 转 换 转 入 ) 申 请 。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 含 转 换 转 出 ) 申 请 按 照 相 同 比 例 进 行 部 分 确 认 ,
该 比 例 为 确 认 的 赎 回 ( 含 转 换 转 出 ) 申 请 总 额 度 占 该 日 实 际 赎 回 ( 含 转 换 转 出 ) 申 请 的 比
例 。 如 净 赎 回 数 量 小 于 特 定 比 例 时 , 则 对 当 日 的 申 购 ( 含 转 换 转 入 ) 及 赎 回 ( 含 转 换 转 出 )
申 请 全 部 确 认 。 在 本 基 金 的 第 一 个 运 作 周 期 内 , 上 述 特 定 比 例 设 定 为 1 0 %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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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每 个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内 , 除 受 限 开 放 期 以 外 , 均 为 封 闭 期 。 在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不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和 转 入 转 出 。
除 封 闭 期 以 外 的 开 放 期 , 其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无 法 按 时 开
放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 开 放 期 自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的 影 响 因 素 消 除 之 日 起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开 始 。 开 放 期 内 因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而 发 生 基 金 暂 停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 开 放 期
将 按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而 暂 停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期 间 相 应 延 长 。
在 本 基 金 的 第 一 个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内 , 上 述 特 定 比 例 设 定 为 1 0 % , 即 本 基 金 在 受 限 开 放 期
将 对 当 日 的 净 赎 回 数 量 进 行 控 制 , 确 保 净 赎 回 数 量 占 该 受 限 开 放 期 前 一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比
例 在 [ 0 , 1 0 % ] 区 间 内 。 适 用 于 第 二 个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的 特 定 比 例 数 值 将 在 第 一 个 到 期 操 作 期 开
始 前 在 指 定 媒 体 进 行 公 告 , 以 此 类 推 。
例 1 : 假 设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于 2 0 1 3 年 1 2 月 1 8 日 生 效 , 则 本 基 金 的 第 一 个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为
2 0 1 3 年 1 2 月 1 8 日 至 2 0 1 6 年 1 2 月 1 9 日 ( 2 0 1 6 年 1 2 月 1 7 日 该 日 为 周 六 , 顺 延 至 1 9 日 周 一 ) , 其 中
受 限 开 放 期 分 别 为 2 0 1 4 年 6 月 1 8 日 、 2 0 1 4 年 1 2 月 1 8 日 、 2 0 1 5 年 6 月 1 8 日 、 2 0 1 5 年 1 2 月 1 8 日 、 2 0 1 6
年 6 月 2 0 日 ( 2 0 1 6 年 6 月 1 8 日 为 周 六 , 顺 延 至 2 0 日 周 一 ) 。 在 以 上 每 个 受 限 开 放 期 , 投 资 者 可
提 出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 本 基 金 将 对 当 日 的 净 赎 回 数 量 进 行 控 制 , 确 保 净 赎 回 数 量
占 该 受 限 开 放 期 前 一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比 例 在 [ 0 , 1 0 % ] 区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的 首 个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日 之 后 即 开 始 进 入 首 个 到 期 操 作 期 , 为 2 0 1 6 年 1 2
月 1 9 日 其 后 的 5 个 工 作 日 , 为 2 0 1 6 年 1 2 月 2 0 日 至 2 0 1 6 年 1 2 月 2 6 日 ( 2 0 1 6 年 1 2 月 2 4
日 为 周 六 , 顺 延 至 2 6 日 周 一 ) , 在 此 期 间 投 资 者 可 以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 若 本
基 金 与 担 保 公 司 达 成 第 二 个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协 议 , 则 自 2 0 1 6 年 1 2 月 2 7 日 起 进 入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过 渡 期 , 若 首 个 过 渡 期 确 定 为 2 0 个 工 作 日 , 则 在 2 0 1 6 年 1 2 月 2 7 日 至 2 0 1 7 年 1 月 2 4
日 ( 假 设 元 旦 休 假 1 天 ) 投 资 者 可 以 办 理 申 购 及 转 换 转 入 , 而 不 能 办 理 赎 回 及 转 换 转 出 基
金 份 额 。 自 2 0 1 7 年 1 月 2 5 日 起 , 本 公 司 进 入 第 二 个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 以 此 类 推 。
( 四 )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不 定 期
( 五 ) 基 金 的 面 值
本 基 金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初 始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 . 0 0 元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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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一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于 2 0 1 3 年 6 月 2 6 日 起 正 式 生 效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正 式 开 始 管 理 本 基 金 。
( 二 )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产 规 模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 0 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 0 0 0 万 元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连 续 2 0 个 工 作 日
达 不 到 2 0 0 人 , 或 连 续 2 0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 0 0 0 万 元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说 明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的 原 因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时 , 从 其 规 定 。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 一 ) 申 购 与 赎 回 办 理 的 场 所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机 构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代 销 机 构 。 投 资 者 可 以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销 售
机 构 名 单 和 联 系 方 式 见 上 述 第 五 章 第 ( 一 ) 条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代 销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进 行 申 购 与 赎 回 , 具 体 办 法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公
告 。
( 二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1 、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本 基 金 在 受 限 开 放 期 、 到 期 操 作 期 和 过 渡 期 内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和 转 换 转 入 申 请 。 本 基
金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和 转 换 转 入 等 业 务 的 开 放 日 为 受 限 开 放 期 、 到 期 操 作 期 内 的 每 个 工 作 日 。
本 基 金 在 受 限 开 放 期 和 到 期 操 作 期 内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和 转 换 转 出 申 请 。 本 基 金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和 转 换 转 出 等 业 务 的 开 放 日 为 受 限 开 放 期 和 到 期 操 作 期 内 的 每 个 工 作 日 。
投 资 人 可 在 对 应 的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转 入 或 者 转 换 转 出 , 具 体 办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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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转 入 或 者 转 换 转 出
时 除 外 。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2 、 申 购 、 赎 回 的 开 始 日 及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自 每 个 封 闭 期 或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结 束 之 后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 含 该 日 ) , 本 基 金 进 入 受 限 开 放 期 或 到 期 操 作 期 、 过 渡 期 , 开 始 办 理 对 应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转 入 或 者 转 换 转 出 等 业 务 。 在 受 限 开 放 期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转 入 或 者 转 换 转 出
申 请 , 每 个 受 限 开 放 期 为 上 一 封 闭 期 结 束 后 的 第 1 个 工 作 日 。 在 每 个 受 限 开 放 期 , 本 基 金 将
对 净 赎 回 数 量 ( 净 赎 回 数 量 = 申 购 数 量 + 转 换 转 入 数 量 - 赎 回 数 量 - 转 换 转 出 数 量 ) 进 行 控 制 ,
确 保 净 赎 回 数 量 占 该 受 限 开 放 期 前 一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比 例 在 [ 0 , 特 定 比 例 ] 区 间 内 , 该 特
定 比 例 不 超 过 1 5 % ( 含 ) , 且 该 特 定 比 例 的 数 值 将 在 基 金 发 售 前 或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 过 渡 期 前 通
过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每 个 到 期 操 作 期 为 上 一 个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日 ( 不 含 当 日 ) 之 后 5 个 工 作
日 ( 含 第 5 个 工 作 日 ) ,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 本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转 入 或 者 转 换 转 出
申 请 , 到 期 操 作 期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转 出 不 受 净 赎 回 数 量 限 制 。 如 果 本 基 金 进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 本 基 金 将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结 束 后 设 置 5 至 2 0 个 工 作 日 的 过 渡 期 , 具 体 日 期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
过 渡 期 前 通 过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投 资 者 在 过 渡 期 内 可 以 申 请 购 买 或 者 转 换 转 入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
过 渡 期 内 , 本 金 将 暂 停 办 理 日 常 赎 回 、 转 换 转 出 业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每 次 开 放 期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开 放
期 的 开 始 与 结 束 时 间 , 受 限 开 放 日 的 信 息 , 请 具 体 参 见 管 理 人 的 相 关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的 ,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的 价 格 。
( 三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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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 后 进 先 出 ” 的 原 则 , 对 该 持 有 人 账 户
在 该 销 售 机 构 托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处 理 , 即 对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赎 回 处 理
时 , 申 购 确 认 日 期 在 先 的 基 金 份 额 后 赎 回 , 申 购 确 认 日 期 在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先 赎 回 , 以 确 定
所 适 用 的 赎 回 费 率 ; 若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后 ,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本 基 金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 其 持 有 期 将 从 原 份 额 取 得 之 日 起 连 续 计 算 ;
4 、 若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后 ,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变 更 为 非 保 本 的 混 合 型
基 金 , 则 变 更 后 对 所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赎 回 按 照 “ 先 进 先 出 ” 的 原 则 , 以 确 定 所 适 用 的 赎 回 费
率 。 对 于 由 本 基 金 转 入 变 更 后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其 持 有 期 将 从 原 份 额 取 得 之 日 起 连 续 计 算 ;
5 、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
6 、 在 每 个 受 限 开 放 期 , 本 基 金 将 对 净 赎 回 数 量 ( 净 赎 回 数 量 = 申 购 数 量 + 转 换 转 入 数 量
- 赎 回 数 量 - 转 换 转 出 数 量 ) 进 行 控 制 , 确 保 净 赎 回 数 量 占 该 受 限 开 放 期 前 一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比 例 在 [ 0 , 特 定 比 例 ] 区 间 内 , 该 特 定 比 例 不 超 过 1 5 % ( 含 ) , 且 该 特 定 比 例 的 数 值 将
在 基 金 发 售 前 或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 过 渡 期 前 通 过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如 净 赎 回 数 量 占 比 超 过 特 定
比 例 , 则 对 当 日 的 申 购 ( 含 转 换 转 入 ) 申 请 进 行 全 部 确 认 , 赎 回 ( 含 转 换 转 出 ) 申 请 的 确
认 总 额 度 为 该 日 净 赎 回 额 度 ( 即 受 限 开 放 期 前 一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乘 以 特 定 比 例 ) 加 计 当 日
的 申 购 ( 含 转 换 转 入 ) 申 请 。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 含 转 换 转 出 ) 申 请 按 照 相 同 比 例 进 行 部 分 确
认 , 该 比 例 为 确 认 的 赎 回 ( 含 转 换 转 出 ) 申 请 总 额 度 占 该 日 实 际 赎 回 ( 含 转 换 转 出 ) 申 请
的 比 例 。 如 净 赎 回 数 量 小 于 特 定 比 例 时 , 则 对 当 日 的 申 购 ( 含 转 换 转 入 ) 及 赎 回 ( 含 转 换
转 出 ) 申 请 全 部 确 认 。 在 本 基 金 的 第 一 个 运 作 周 期 内 , 上 述 特 定 比 例 设 定 为 1 0 % 。
7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实 质 性 权 益 的 情 况 下 可 更 改 上 述 原 则 , 但 最 迟
应 在 新 的 原 则 实 施 前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上 予 以 公 告 。
( 四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1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申 购 申 请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须 持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无 效 。
2 、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 T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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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应 在 T + 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3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将 投 资 人 已 缴 付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投 资 者 赎 回 申 请 成 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通 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按 规 定 向 投 资 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赎 回 款 项 在 自 受 理 有 效 赎 回 申 请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7 个 工 作 日 的 时 间 内 划 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银 行 账 户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以 及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赎 回 时 , 赎 回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处 理 。
遇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 则 赎 回 款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划 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银 行 账 户 。
( 五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1 、 申 购 时 , 投 资 者 通 过 销 售 网 点 每 笔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1 0 0 0 元 ;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电 子 自 助 交 易 系 统 申 购 ,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单 笔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1 0 0 0 元 ;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 首 次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1 0 0 万 元 人 民 币 , 已 在 直 销 中 心 有 认 / 申 购 本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记 录 的 投 资 者 不 受 首 次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单 笔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1 0 0 0 元 人 民 币 。
实 际 操 作 中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规 定 为 准 。
投 资 人 将 当 期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再 投 资 时 , 不 受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
2 、 每 次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不 得 低 于 1 , 0 0 0 份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 后 在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保 留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不 足 1 , 0 0 0 份 的 , 在 赎 回 时 需 一 次 全 部 赎 回 。 实 际 操 作 中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规 定 为 准 。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电 子 自 助 交 易 系 统 赎 回 , 每 次 赎 回 份 额 不 得 低 于 1 , 0 0 0 份 。
如 遇 巨 额 赎 回 等 情 况 发 生 而 导 致 延 期 赎 回 时 , 赎 回 办 理 和 款 项 支 付 的 办 法 将 参 照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巨 额 赎 回 或 连 续 巨 额 赎 回 的 条 款 处 理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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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六 ) 申 购 费 与 赎 回 费
1 . A 类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
( 1 ) 投 资 人 受 限 开 放 期 、 到 期 操 作 期 、 过 渡 期 等 开 放 申 购 日 期 申 购 A 类 基 金 份 额 时 ,
需 交 纳 申 购 费 用 , 费 率 按 申 购 金 额 递 减 。 投 资 人 在 一 天 之 内 如 果 有 多 笔 申 购 , 适 用 费 率 按
单 笔 分 别 计 算 。 具 体 费 率 如 下 :
申 购 金 额 ( M , 含 申 购 费 ) 申 购 费 率
M < 1 0 0 万 1 . 2 %
1 0 0 万 ≤ M < 3 0 0 万 0 . 8 %
3 0 0 万 ≤ M < 5 0 0 万 0 . 4 %
M ≥ 5 0 0 万 每 笔 1 0 0 0 元
( 2 ) 投 资 者 在 受 限 开 放 期 、 到 期 操 作 期 、 过 渡 期 等 开 放 申 购 日 期 申 购 B 类 份 额 时 ,
不 需 交 纳 申 购 费 用
2 . 赎 回 费 率
( 1 ) 投 资 人 在 受 限 开 放 期 、 到 期 操 作 期 等 开 放 赎 回 日 期 办 理 赎 回 时 , 本 基 金 A 类 份 额
赎 回 费 率 结 构 如 下 表 所 示 :
情 形 费 率
赎 回 费
N < 1 . 5 年 2 . 0 %
1 . 5 年 ≤ N < 3 年 1 . 0 %
N ≥ 3 年 0
注 : N 为 持 有 年 限 , 1 年 为 3 6 5 天 , 1 . 5 年 为 5 4 7 天
若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后 ,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本 基 金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 其
持 有 期 将 从 原 份 额 取 得 之 日 起 连 续 计 算 ; 对 于 由 本 基 金 转 入 变 更 后 的 “ 工 银 瑞 信 成 长 收 益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份 额 , 其 持 有 期 将 从 原 份 额 取 得 之 日 起 连 续 计 算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在 A 类 基 金 份 额 投 资 者 赎 回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扣 除 用 于 市 场 推
广 、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手 续 费 后 的 余 额 归 基 金 财 产 , 赎 回 费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比 例 下 限
若 保 本 期 到 期 后 ,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转 为 变 更 后 的 “ 工 银 瑞 信 成 长 收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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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赎 回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5 % , 具 体 费 率 以 届 时 公 告 为 准 。
( 2 ) 本 基 金 B 类 份 额 不 收 取 赎 回 费 用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申 购 费 率 和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费 率 如 发 生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调 整 实 施 3 个 工 作 日 前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4 . 对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低 于 柜 台 交 易
方 式 的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和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情 况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基 金 投 资 者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中 国 证 监 会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对 基 金 投 资 者 适 当 调 整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和 转 换 费 率 。
( 七 ) 申 购 份 数 与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1 . 申 购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
申 购 金 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 购 金 额 。 其 中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 1 + 申 购 费 率 )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份 数 = 净 申 购 金 额 /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各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财 产 所 有 。
例 4 : 某 投 资 者 投 资 5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0 5 0 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为 :
净 申 购 金 额 = 5 0 , 0 0 0 / ( 1 + 1 . 2 % ) = 4 9 , 4 0 7 . 1 1
申 购 费 用 = 5 0 , 0 0 0 - 4 9 , 4 0 7 . 1 1 = 5 9 2 . 8 9
申 购 份 额 = 4 9 , 4 0 7 . 1 1 / 1 . 0 5 0 = 4 7 , 0 5 4 . 3 9 份
即 : 投 资 者 投 资 5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0 5 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4 7 , 0 5 4 . 3 9 份 A 类 基 金 份 额 。
2 . 申 购 B 类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份 额 = 申 购 金 额 /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例 5 : 某 投 资 人 于 开 放 期 申 购 本 基 金 B 类 份 额 1 万 元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B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 . 0 5 6 元 , 则 可 得 到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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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购 份 额 = 1 0 , 0 0 0 / 1 . 0 5 6 = 9 , 4 6 9 . 7 0 份
即 : 投 资 者 投 资 1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B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B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0 5 6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9 , 4 6 9 . 7 0 份 B 类 基 金 份 额 。
3 . 赎 回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金 额 计 算
本 基 金 赎 回 A 类 基 金 份 额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份 数 ×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费 率
净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费 用
例 6 : 某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1 万 份 A 类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时 间 为 两 年 六 个 月 , 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 为 1 . 0 %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 . 2 5 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 回 金 额 = 1 0 , 0 0 0 × 1 . 2 5 0 = 1 2 , 5 0 0 . 0 0 元
赎 回 费 用 = 1 2 , 5 0 0 . 0 0 × 1 . 0 % = 1 2 5 . 0 0 元
净 赎 回 金 额 = 1 2 , 5 0 0 . 0 0 - 1 2 5 . 0 0 = 1 2 , 3 7 5 . 0 0 元
即 :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1 万 份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 . 2 5 0
元 , 持 有 期 限 为 两 年 六 个 月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1 2 , 3 7 5 元 。
4 . 赎 回 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金 额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 T 日 B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例 7 : 某 投 资 人 于 到 期 操 作 期 赎 回 1 万 份 本 基 金 B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B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 . 0 5 6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 回 金 额 = 1 0 , 0 0 0 × 1 . 0 5 6 = 1 0 5 6 0 . 0 0 元
5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本 基 金 A 类 、 B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单 位 为 元 , 均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资 产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基 金 封 闭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在 开 放 期 前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的 次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披 露 开 放 期 前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的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在 基 金 开 放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述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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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 八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注 册 登 记
1 . 经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同 意 ,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出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之 前 可 以 撤 销 。
2 . 投 资 者 T 日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 正 常 情 况 下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为 投 资 者 增 加 权
益 并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 投 资 者 自 T + 2 日 起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
3 . 投 资 者 T 日 赎 回 基 金 成 功 后 , 正 常 情 况 下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为 投 资 者 扣 除
权 益 并 办 理 相 应 的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并 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 九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除 非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封 闭 期 或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3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6 . 为 了 保 障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前
的 最 后 一 个 受 限 开 放 期 视 情 况 暂 停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申 购 业 务 。
7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 第 4 项 除 外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开 放 期 内 因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等 原 因 而 发 生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的 , 开 放 期 将 按 因 不 可 抗 力 而 暂
停 申 购 的 期 间 相 应 延 长 。
( 十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除 非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封 闭 期 或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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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3 . 到 期 操 作 期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4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5 . 为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前 最 后 一 个 受 限
开 放 期 视 情 况 暂 停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赎 回 和 转 换 转 出 业 务 。
6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并 以 后 续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依
据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若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延 期 支 付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2 0
个 工 作 日 , 并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投 资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予 以 公
告 。
( 十 一 ) 到 期 操 作 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1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 0 %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
(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 0 %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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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 3 )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 2 个 开 放 日 以 上 ( 含 本 数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 2 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进 行 公 告 。
3 .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 十 二 )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基 金 发 生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并 重 新 开 放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在 指 定 媒 体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工 作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以 上 暂 停 及 恢 复 基 金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公 告 规 定 , 不 适 用 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开 放 期 与 封 闭
期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转 换 引 起 的 暂 停 或 恢 复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情 形 。 开 放 期 与 封 闭 期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转 换 的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按 照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相 关 约 定 执 行 。
( 十 三 ) 到 期 操 作 期 、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特 别 规 定
1 . 在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期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前 公 告
处 理 规 则 , 允 许 投 资 人 在 下 一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起 始 日 前 的 到 期 操 作 期 、 过 渡 期 内 申 请 购 买 或
者 转 换 转 入 本 基 金 下 一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 投 资 人 在 上 述 期 限 内 申 请 购 买 或 者 转 换
转 入 本 基 金 下 一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称 为 “ 到 期 操 作 期 、 过 渡 期 申 购 或 转 换 转
入 ” 。 投 资 人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 过 渡 期 内 申 购 或 者 转 换 转 入 本 基 金 的 , 按 其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下 一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开 始 前 的 折 算 日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和 申 购 费 用 , 根 据 公 司 届 时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相 关 公 告 确 认 下 一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的 保 本 金 额 并 适 用 下 一 期 的 保 本 条 款 。
2 . 在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期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前 , 将 根
据 担 保 人 提 供 的 下 一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担 保 额 度 确 定 并 公 告 下 一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的 担 保 规 模 上 限 ,
规 模 控 制 的 具 体 方 案 详 见 相 关 公 告 的 处 理 规 则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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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四 ) 基 金 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相 关 机
构 。
( 十 五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受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的
销 售 机 构 可 按 规 定 标 准 收 取 过 户 费 用 。
( 十 六 )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取 转 托 管 费 。
( 十 七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届 时 发 布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确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
( 十 八 ) 基 金 的 冻 结 和 解 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账 户 或 是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对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一 并 冻 结 , 被 冻 结 部 分 份 额 仍 然 参 与 收 益 分 配 与 支 付 。
( 十 九 )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在 满 足 交 易 所 关 于 基 金 上 市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报
交 易 所 批 准 及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规 则 安 排 本 基 金 上 市 交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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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 事 宜 。 具 体 上 市 交 易 安 排 ,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提 前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
九 、 保 本
一 、 担 保 人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北 京 中 关 村 科 技 融 资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南 大 街 1 2 号 天 作 国 际 中 心 1 号 楼 A 座 3 0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南 大 街 1 2 号 天 作 国 际 中 心 1 号 楼 A 座 3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段 宏 伟
成 立 日 期 : 1 9 9 9 年 1 2 月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1 7 . 0 3 亿 元 人 民 币
净 资 产 : 2 5 . 7 5 亿 元
经 营 范 围 : 融 资 性 担 保 业 务 : 贷 款 担 保 、 票 据 承 兑 担 保 、 贸 易 融 资 担 保 、 项 目 融 资 担
保 、 信 用 证 担 保 及 其 他 融 资 性 担 保 业 务 。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债 券 担 保 、 诉 讼 保 全 担
保 、 投 标 担 保 、 预 付 款 担 保 、 工 程 履 约 担 保 、 尾 付 款 如 约 偿 付 担 保 等 履 约 担 保 , 与 担 保 业 务
有 关 的 融 资 咨 询 、 财 务 顾 问 等 中 介 服 务 , 以 自 有 资 金 投 资 。
担 保 人 简 介
北 京 中 关 村 科 技 融 资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是 北 京 市 政 府 于 1 9 9 9 年 成 立 的 政 策 性 担 保 机 构 。 现 主
要 股 东 为 北 京 中 关 村 科 技 创 业 金 融 服 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中 关 村 发 展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市 国 有 资 产 经 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等 1 1 家 国 有 单 位 , 是 具 有 独 立 担 保 资 格 的 专 业 担 保 机 构 , 取 得
“ 融 资 性 担 保 机 构 经 营 许 可 证 ” 。 公 司 于 1 9 9 9 年 1 2 月 1 6 日 成 立 , 目 前 注 册 资 本 1 7 . 0 3 亿 元 , 净
资 产 2 4 . 2 0 亿 元 。 具 备 年 2 4 0 亿 以 上 的 担 保 能 力 。
公 司 以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对 中 关 村 国 家 自 主 创 新 示 范 区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为 宗 旨 , 面 向 北 京 市
科 技 和 现 代 服 务 业 中 小 微 企 业 , 及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和 北 京 市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要 求 的 其 他 各 类
中 小 微 企 业 , 不 断 创 新 科 技 金 融 , 积 极 推 动 和 支 持 大 众 创 新 、 万 众 创 业 , 促 进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的 发 展 。
公 司 严 格 依 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 开 展 各 类 担 保 业 务 。 目 前 已 形 成 包 括 贷 款 担 保 、 票 据
担 保 、 信 托 计 划 担 保 、 债 券 担 保 、 工 程 保 证 担 保 、 合 同 履 约 担 保 , 诉 讼 保 全 担 保 等 直 接 、 间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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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 融 资 担 保 和 非 融 资 担 保 的 多 元 产 品 体 系 。 公 司 紧 密 结 合 北 京 市 、 中 关 村 示 范 区 扶 持 政 策 ,
结 合 北 京 市 “ 高 精 尖 ”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 逐 步 形 成 了 瞪 羚 计 划 、 展 翼 计 划 、 文 化 创 意 、 高 端 人
才 、 重 大 工 程 等 覆 盖 不 同 发 展 阶 段 、 不 同 行 业 企 业 的 专 项 担 保 通 道 。 针 对 各 扶 持 计 划 项 下 企
业 , 建 立 绿 色 通 道 , 通 过 流 程 优 化 、 优 先 配 置 担 保 资 源 、 落 实 财 政 补 贴 等 , 使 政 策 化 服 务 系
统 化 , 切 实 提 高 企 业 融 资 效 率 、 降 低 融 资 成 本 。
公 司 作 为 中 关 村 示 范 区 瞪 羚 计 划 、 展 翼 计 划 等 的 主 要 实 施 主 体 , 截 至 2 0 1 6 年 底 , 累 计 为
企 业 提 供 2 8 , 5 9 9 项 , 总 额 1 , 7 8 8 . 6 5 亿 元 的 信 用 担 保 , 服 务 客 户 有 四 百 余 家 企 业 已 在 国 内 外 资
本 市 场 成 功 上 市 , 为 破 解 中 小 微 企 业 融 资 难 、 帮 助 企 业 做 强 做 大 发 挥 了 重 要 作 用 。
二 、 担 保 人 对 外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情 况
截 至 2 0 1 7 年 1 季 度 末 , 公 司 在 保 余 额 3 2 1 . 0 8 亿 元 , 其 中 融 资 性 担 保 在 保 1 , 8 8 3 项 1 6 1 . 2 7
亿 元 , 融 资 性 担 保 余 额 放 大 倍 数 6 . 4 0 倍 。 北 京 市 中 小 企 业 信 用 再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为 符 合 政 策 导
向 的 北 京 市 中 小 微 企 业 担 保 提 供 5 0 % 的 比 例 再 担 保 后 , 公 司 在 保 责 任 余 额 2 1 3 . 5 6 亿 元 , 其 中
融 资 性 在 保 责 任 余 额 9 0 . 0 9 亿 元 , 融 资 性 担 保 责 任 余 额 对 净 资 产 的 放 大 倍 数 3 . 5 8 倍 。
三 、 保 证 合 同
鉴 于 :
《 工 银 瑞 信 保 本 3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合 同 》 ” ) 约 定 了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保 本 义 务 ( 见 《 基 金 合 同 》 第 十 一 部 分 ) 。 为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担 保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关 于 保 本 基 金 的 指 导 意 见 》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担 保 人 在 平 等 自 愿 、 诚 实 信
用 、 充 分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基 础 上 , 特 订 立 《 工 银 瑞 信 保 本 3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保 证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本 合 同 ” 或 “ 《 保 证 合 同 》 ” ) 。 担 保 人 就 本 基
金 的 第 二 个 保 本 周 期 内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承 担 保 本 义 务 ( 即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到 期 操 作 期 或 者 过 渡 期 申 购 或 者 转 换 转 入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转 入 第 二 个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保 本 义 务 ) 的 履 行 提 供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 担 保 人
保 证 责 任 的 承 担 以 本 《 保 证 合 同 》 为 准 。
《 保 证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担 保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投 资 者 依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保 证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其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 保 证 合 同 》 的 承 认 、 接 受 和 同 意 。
除 非 本 《 保 证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 本 《 保 证 合 同 》 所 使 用 的 词 语 或 简 称 与 其 在 《 基 金 合 同 》
中 的 释 义 部 分 具 有 相 同 含 义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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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保 证 的 范 围 和 最 高 限 额
1 、 本 基 金 的 到 期 操 作 期 或 者 过 渡 期 申 购 或 者 转 换 转 入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转 入 第
二 个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的 基 金 规 模 上 限 为 5 0 亿 元 人 民 币 。 担 保 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最 高 限 额 为 5 0
亿 元 人 民 币 。
2 、 担 保 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金 额 即 保 证 范 围 为 :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到 期 操 作 期 或 者 过 渡 期 申 购 或 者 转 换 转 入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的 差 额 部 分 ( 该 差 额 部 分 即 为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保 本 周 期 内 申 购 或 转 换 入 , 以 及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前 赎 回 或 转 换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在 保 证 范 围 之 内 。
4 、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日 是 指 本 基 金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 如 无 特 别 指 明 ,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即 为
本 基 金 第 二 个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 届 满 的 最 后 一 日 。 本 基 金 的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为 三 年 , 自 本 基 金 公
告 的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起 始 日 起 至 三 年 后 对 应 日 前 一 日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日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
( 二 ) 保 证 期 间
保 证 期 间 为 基 金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日 起 六 个 月 。
( 三 ) 保 证 的 方 式
在 保 证 期 间 , 担 保 人 在 保 证 范 围 内 承 担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保 证 责 任 。
( 四 ) 除 外 责 任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担 保 人 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到 期 操 作 期 或 者 过 渡 期 申 购 或 者 转 换 转 入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不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到 期 操 作 期 或 者 过 渡 期 申 购 或 者 转 换 转 入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 但 在 基 金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日 前 ( 不 包 括 该 日 ) 赎 回 或 转 换 出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内 申 购 、 转 换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
4 、 在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内 发 生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 情 形 ;
5 、 在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内 发 生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情 形 , 且 担 保 人
不 同 意 继 续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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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在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日 之 后 ( 不 包 括 该 日 ) , 基 金 份 额 发 生 的 任 何 形 式 的 净 值 减 少 ;
7 、 未 经 担 保 人 书 面 同 意 修 改 《 基 金 合 同 》 条 款 , 可 能 加 重 担 保 人 保 证 责 任 的 , 担 保 人
对 加 重 部 分 不 承 担 担 保 责 任 , 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进 行 修 改 的 除 外 ;
8 、 自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低 于 本 基 金 到 期 操 作 期 或 者 过 渡 期
规 模 上 限 时 ,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中 未 经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比 例 确 认 为 可 享 受 保 本 条 款 的 基 金 份 额 ;
9 、 因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亏 损 ; 或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直 接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按 约 定 履 行 全 部 或 部 分 义 务 或 延 迟 履 行 义 务 的 ,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基 金 管 理 人
免 于 履 行 保 本 义 务 的 。
( 五 ) 关 于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风 险 的 确 认 和 相 关 承 诺
担 保 人 确 认 其 已 阅 读 《 基 金 合 同 》 的 投 资 条 款 , 知 悉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明 确 包 含 股
指 期 货 , 理 解 《 基 金 合 同 》 阐 述 的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策 略 , 充 分 了 解 股 指 期 货 的 特 点 和 各 种 风 险 ,
认 可 本 基 金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既 定 的 投 资 政 策 和 投 资 目 标 , 并 且 对 本 基 金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已 作 出 充 分 评 估 。 在 此 基 础 上 , 担 保 人 进 一 步 确 认 ,
担 保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保 本 提 供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已 经 充 分 考 虑 到 了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的 相 关 风
险 , 并 承 诺 因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而 发 生 的 投 资 金 额 损 失 不 影 响 其 保 证 责 任 的 履 行 。
( 六 ) 责 任 分 担 及 清 偿 程 序
1 、 如 果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到 期 操 作 期 或 者 过 渡 期 申 购 或 者 转 换 转 入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加 上 该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能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全 额
履 行 保 本 义 务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立 即 通 知 担 保 人 并 在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
向 担 保 人 发 出 书 面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 应 当 载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的 本 基 金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总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自 行 偿 付 的 金 额 、 需 担 保 人 支 付 的 代 偿 款 项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指 定 账 户 信 息 ) 。
2 、 担 保 人 应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的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后 的 5 个 工 作 日 内 , 将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载 明 的 代 偿 款 项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指 定 账 户 中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该 代 偿 款 项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担 保 人 将 上 述 代 偿 金 额 全 额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指 定 账 户 中 后 即 为 全 部 履 行 了 保 证 责 任 , 担 保 人 无 须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逐 一 进 行 代 偿 。 代 偿 款 项 的 分 配 与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担 保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责 任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 在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2 0 个 工 作 日 ( 含 第 2 0 个 工 作 日 ) 内 将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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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如 果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到 期 操 作 期 或 者 过 渡 期 申 购 或 者 转 换 转 入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加 上 该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担 保 人 未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本
合 同 上 述 条 款 中 约 定 的 保 本 义 务 及 保 证 责 任 的 , 自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后 第 2 1 个 工 作 日 起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 争 议 的 处 理 ” 约 定 , 直 接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担 保 人 请 求 解 决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支 付 事 宜 。 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直 接 要 求 担 保 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 应 在 保 证 期 间 内 提 出 。 担 保 人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请 求 直 接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的 , 应 当 先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享 受 保 本 条 款 的 资 格 以 及 可 获 得 赔 付
的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
( 七 ) 追 偿 权 、 追 偿 程 序 和 还 款 方 式
1 、 担 保 人 履 行 了 保 证 责 任 后 , 即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归 还 担 保 人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支 付 的
全 部 款 项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担 保 人 按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所 载 明 金 额 支 付 的 实 际 代 偿 款 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直 接 向 担 保 人 要 求 代 偿 的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向 担 保 人 要 求 代 偿 的 金 额 及 担 保 人 为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支 付 的 其 他 金 额 , 前 述 款 项 重 叠 部 分 不
重 复 计 算 ) 和 自 支 付 之 日 起 的 利 息 以 及 担 保 人 的 其 他 合 理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担 保 人 为 代 偿
追 偿 产 生 的 律 师 费 、 调 查 取 证 费 、 诉 讼 费 、 保 全 费 、 评 估 费 、 拍 卖 费 、 公 证 费 、 差 旅 费 、 抵
押 物 或 质 押 物 的 处 置 费 等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自 担 保 人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之 日 起 一 个 月 , 向 担 保 人 提 交 担 保 人 认 可 的 还
款 计 划 , 在 还 款 计 划 中 载 明 还 款 时 间 、 还 款 方 式 , 并 按 担 保 人 认 可 的 还 款 计 划 归 还 担 保 人 为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支 付 的 全 部 款 项 和 自 支 付 之 日 起 的 利 息 以 及 担 保 人 的 其 他 合 理 费 用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能 按 本 条 约 定 提 交 担 保 人 认 可 的 还 款 计 划 , 或 未 按 还 款 计 划 履 行 还 款 义 务 的 , 担 保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立 即 支 付 上 述 款 项 及 其 他 合 理 费 用 , 并 赔 偿 给 担 保 人 造 成 的 直 接 损 失 。 尽
管 有 前 述 约 定 , 但 双 方 就 前 述 还 款 计 划 具 体 内 容 磋 商 、 讨 论 花 费 的 时 间 不 应 视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担 保 人 还 款 义 务 的 迟 延 履 行 ,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免 于 承 担 担 保 人 或 任 何 其 他 第 三 方 由 此 产 生 一
切 损 失 。
( 八 ) 担 保 费 的 支 付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本 条 规 定 向 担 保 人 支 付 担 保 费 。
2 、 担 保 费 支 付 方 式 : 担 保 费 从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取 的 本 基 金 管 理 费 中 列 支 , 按 本 条 第 3 款 公
式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月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费 之 后 的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担 保 人 支 付 担 保 费 。 担 保 人 于 收 到 款 项 后 的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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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法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3 、 每 日 含 税 担 保 费 计 算 公 式 = 担 保 费 计 提 日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2 ‰ × 1 / 当 年 日 历 天
数 。
担 保 费 的 计 算 期 间 为 第 二 个 保 本 周 期 起 始 日 起 , 至 担 保 人 解 除 保 证 责 任 之 日 或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较 早 者 止 , 起 始 日 及 终 止 日 均 应 计 入 期 间 。
( 九 ) 适 用 法 律 及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本 《 保 证 合 同 》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 发 生 争 议 时 , 各 方 应 通 过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可 向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提 起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 且 仲 裁 裁
决 为 终 局 , 并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 十 ) 其 他 条 款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公 告 本 《 保 证 合 同 》 。
2 、 本 《 保 证 合 同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担 保 人 双 方 加 盖 公 司 公 章 或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担 保 人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 签 字 ( 或 加 盖 人 名 章 ) 并 加 盖 公 司 公 章 后 成 立 , 第 二 个
保 本 周 期 起 始 生 效 日 起 生 效 。
3 、 本 基 金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 担 保 人 双 方 全 面 履 行 了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全 面 履 行 了 其 在 《 基 金 合 同 》 项 下 的 义 务 的 , 本 合 同 终 止 。
4 、 担 保 人 承 诺 继 续 对 下 一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提 供 担 保 或 保 本 保 障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担 保 人
另 行 签 署 书 面 保 证 合 同 。
四 、 担 保 费 用 的 费 率 和 支 付 方 式
担 保 费 收 取 方 式 : 担 保 费 从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取 的 本 基 金 管 理 费 中 列 支 。
每 日 含 税 担 保 费 计 算 公 式 = 担 保 费 计 提 日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0 . 2 % ÷ 当 年 日 历 天 数 。
担 保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月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费 之 后 的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担 保 人 支 付 担 保 费 。 担 保 人 收 到 款 项 后 的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合 法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五 、 保 本
( 一 ) 保 本
在 第 二 个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日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到 期 操 作 期 或 者 过 渡 期 申 购 或 者 转 换
转 入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补 足 该 差 额 ( 即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 , 并 在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 含 第 二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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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个 工 作 日 , 下 同 ) 将 该 差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担 保 人 对 此 提 供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 其 后 各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日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到 期 操 作 期 或 者 过 渡 期 申 购 或 者 转 换
转 入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 由 当 期 有 效
的 《 基 金 合 同 》 、 《 保 证 合 同 》 或 《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 约 定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将 该 差 额
( 即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后 各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保 本 金 额 为 经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至 各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金 额 及 到 期 操 作 期 、 过 渡 期 申 购 费 用 之
和 。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后 各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的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到 期
操 作 期 或 者 过 渡 期 申 购 或 者 转 换 转 入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的 差 额 部 分 。
( 二 )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本 基 金 第 二 个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为 三 年 , 即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保 本 的 期 限 。
( 三 )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的 情 形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到 期 操 作 期 或 者 过 渡 期 申 购 或 者 转 换 转 入 并 持 有 到 期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
2 、 对 于 到 期 操 作 期 或 者 过 渡 期 申 购 或 者 转 换 转 入 并 持 有 到 期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无 论 选 择 赎 回 、 转 换 、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还 是 转 型 为 “ 工 银 瑞 信 成 长 收 益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都 同 样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
( 四 ) 不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的 情 形
1 、 在 第 二 个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到 期 操 作 期 或 者 过 渡 期 申 购 或 者 转
换 转 入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不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的 ; 以 及
在 其 后 各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到 期 操 作 期 或 者 过 渡 期 申 购 或 者 转 换 转 入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不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的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受 限 开 放 期 申 购 或 转 换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 到 期 操 作 期 和 过 渡 期 申 购
或 转 换 转 入 , 以 及 从 上 一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 但 在 基 金 当 期 保 本 运 作 周 期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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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 期 日 前 ( 不 包 括 该 日 ) 赎 回 或 转 换 转 出 的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某 一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内 申 购 或 转 换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
4 、 在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内 发 生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 情 形 ;
5 、 在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内 发 生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情 形 , 且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不 同 意 继 续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6 、 在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日 之 后 ( 不 包 括 该 日 ) 基 金 份 额 发 生 的 任 何 形 式 的 净 值 减 少 ;
7 、 自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低 于 本 基 金 到 期 操 作 期 或 者 过 渡 期
规 模 上 限 时 ,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中 未 经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比 例 确 认 为 可 享 受 保 本 条 款 的 基 金 份 额 ;
8 、 因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亏 损 ; 或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直 接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按 约 定 履 行 全 部 或 部 分 义 务 或 延 迟 履 行 义 务 的 ,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免 于 履 行
保 本 义 务 的 其 他 情 形 ;
六 、 保 本 基 金 到 期 的 处 理 方 案
( 一 )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后 基 金 的 存 续 形 式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届 满 时 , 经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的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 保 证 合 同 》 或 《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 , 同 时 本 基 金 满 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存 续 要 求
的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将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 下 一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的 具 体 起 讫 日 期 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公 告 为 准 。
如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后 , 本 基 金 未 能 符 合 上 述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本 基 金 转 型 为 非 保 本
基 金 “ 工 银 瑞 信 成 长 收 益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费 率 、 分 红 方 式 等 相 关 内
容 也 将 做 相 应 修 改 ,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 提 前 在 临 时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予
以 说 明 。
如 果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对 基 金 的 存 续 要 求 , 则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本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终 止 。
( 二 )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的 处 理 方 式
1 、 本 基 金 的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为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日 ( 不 含 当 日 ) 之 后 5 个 工 作 日 ( 含 第 5
个 工 作 日 ) 。
2 、 在 本 基 金 的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将 持 有 的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或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做 出 如 下 选 择 :
( 1 )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
( 2 )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 可 转 入 的 基 金 将 另 行 公 告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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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或 转 型 为 “ 工 银 瑞 信 成 长 收 益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提 前 进 行 公 告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将 其 持 有 的 所 有 基 金 份 额 选 择 上 述 三 种 处 理 方 式 之 一 , 也 可 以 部
分 选 择 赎 回 、 转 换 出 、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 或 转 型 为 “ 工 银 瑞 信 成 长 收 益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4 、 持 有 完 整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选 择 赎 回 时 无 需 支 付 赎 回 费 用 ; 选 择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时 无 需 支 付 赎 回 费 用 和 补 差 费 用 ;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和 转 型 为
“ 工 银 瑞 信 成 长 收 益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无 需 支 付 赎 回 费 用 和 申 购 / 认 购 费 用 。
5 、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后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没 有 作 出 到 期 选 择 , 本 基 金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默 认 方 式 为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后 , 如
本 基 金 转 型 为 非 保 本 基 金 “ 工 银 瑞 信 成 长 收 益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默
认 方 式 为 转 型 为 “ 工 银 瑞 信 成 长 收 益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基 金 管 理 人 默 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进 行 到 期 操 作 的 日 期 为 到 本 基 金 的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的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
6 、 为 了 保 障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前
最 后 一 个 受 限 开 放 期 视 情 况 暂 停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赎 回 和 转 换 转 出 业 务 , 并 提 前 公 告 。
7 、 在 本 基 金 的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 本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转 出 申 请 和 转 换 转 入 申 请 。
8 、 基 金 赎 回 或 转 换 出 采 取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赎 回 价 格 或 转 换 出 的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9 、 本 基 金 的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 除 暂 时 无 法 变 现 的 基 金 财 产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使 基 金 财 产
保 持 为 现 金 形 式 ( 无 法 变 现 的 基 金 财 产 , 如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内 具 备 变 现 条 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安 排 变 现 )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收 该 期 间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
( 三 )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的 保 本 条 款
1 、 在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日 ( 不 含 本 日 ) 之 后 ,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或 者 过 渡 期 申 购 或 者 转 换
转 入 并 持 有 到 期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无 论 选 择 赎 回 、 转 换 、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还 是 转 型 为 “ 工 银 瑞 信 成 长 收 益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都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
2 、 在 第 二 个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日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到 期 操 作 期 或 者 过 渡 期 申 购 或 者
转 换 转 入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 则 基 金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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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理 人 应 补 足 该 差 额 , 并 在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2 0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该 差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向 基 金 持 有 人 支 付 差 额 的 , 担 保 人 将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的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 应 当 载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的
本 基 金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总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自 行 偿 付 的 金 额 、 需 担 保 人 清 偿 的 金 额 以 及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账 户 信 息 ) 后 的 5 个 工 作 日 内 主 动 将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载 明 的 清
偿 金 额 一 次 性 足 额 划 入 本 基 金 在 托 管 银 行 开 立 的 账 户 中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该 差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持 有 人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能 在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2 0 个 工 作 日 ( 含 第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 内 将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自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后 第 2 1 个 工 作 日 起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按 本 《 基 金 合 同 》 争 议 的 处 理 章 节 的 相 关 约 定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担 保 人 请 求 解 决 。
3 、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的 下 一 工 作 日 至 其 实 际 操 作 日 ( 含 该 日 ) 的 净 值 下 跌 风 险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承 担 。
( 四 ) 到 期 操 作 期 、 过 渡 期 及 期 间 申 购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为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日 ( 不 含 当 日 ) 之 后 5 个 工 作 日 ( 含 第 5 个 工 作 日 ) 。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结 束 日 的 下 一 工 作 日 至 下 一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开 始 日 前 一 工 作 日 的 期 间 为 过
渡 期 ; 过 渡 期 为 5 至 2 0 个 工 作 日 , 最 长 不 超 过 2 0 个 工 作 日 。
投 资 人 在 上 述 期 限 内 申 请 购 买 或 者 转 换 转 入 本 基 金 下 一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称 为 “ 到 期 操 作 期 、 过 渡 期 申 购 或 转 换 转 入 ” 。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提 供 的 下 一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保 证 额 度 或 保 本
偿 付 额 度 确 定 并 公 告 本 基 金 到 期 操 作 期 、 过 渡 期 申 购 或 转 换 转 入 规 模 上 限 以 及 规 模 控 制 的 方
法 。
( 2 ) 到 期 操 作 期 、 过 渡 期 申 购 或 转 换 转 入 采 取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到 期 操 作 期 、 过 渡
期 申 购 或 转 换 转 入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 3 ) 投 资 者 进 行 到 期 操 作 期 、 过 渡 期 申 购 或 转 换 转 入 的 , 其 持 有 相 应 基 金 份 额 至 过 渡
期 最 后 一 日 ( 含 该 日 ) 期 间 的 净 值 波 动 风 险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承 担 。
( 4 ) 到 期 操 作 期 、 过 渡 期 申 购 费 率
到 期 操 作 期 、 过 渡 期 申 购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5 % , 具 体 费 率 在 届 时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到
期 操 作 期 、 过 渡 期 申 购 费 用 由 到 期 操 作 期 、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投 资 者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
( 5 ) 到 期 操 作 期 、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日 期 、 时 间 、 场 所 、 方 式 和 程 序 等 事 宜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并 提 前 公 告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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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 本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转 出 申 请 。
( 7 ) 过 渡 期 内 , 本 基 金 将 暂 停 办 理 日 常 赎 回 、 转 换 转 出 业 务 。
( 8 ) 过 渡 期 内 , 除 暂 时 无 法 变 现 的 基 金 财 产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使 基 金 财 产 保 持 为 现 金
形 式 ( 无 法 变 现 的 基 金 财 产 , 如 在 过 渡 期 内 具 备 变 现 条 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安
排 变 现 )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收 该 期 间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
( 五 ) 下 一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资 产 的 形 成
1 、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第 二 个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日 , 如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到 期 操 作 期 或 者 过 渡 期 申 购 或 者 转
换 转 入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 差 额 部 分
即 为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补 足 该 差 额 并 以 现 金 形 式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其 后 各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日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到 期 操 作 期 或 者 过 渡 期 申 购 或 者 转 换 转 入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 由 当 期 有 效 的 《 基 金 合
同 》 、 《 保 证 合 同 》 或 《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 约 定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将 该 差 额 ( 即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对 于 投 资 者 受 限 开 放 期 申 购 、 转 换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的 ,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的 转 入 净 值 等 于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的 相
应 基 金 份 额 在 下 一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开 始 前 一 工 作 日 ( 即 折 算 日 ) 所 对 应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2 、 到 期 操 作 期 、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对 于 投 资 者 到 期 操 作 期 或 者 过 渡 期 申 购 或 者 转 换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的 转 入 净 值 等 于 相 应 基 金 份 额 在 下 一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开 始 前 一 工 作 日 ( 即 折 算 日 ) 所 对 应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 六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过 渡 期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 即 下 一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开 始 日 前 一 工 作 日 ) 为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
在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包 括 投 资 者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或 者
过 渡 期 申 购 或 者 转 换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结 束 后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总 额 保 持 不 变 的 前 提 下 , 变 更 登 记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0 0 元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数 额 按 折 算 比 例 相 应 调 整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持 有 期 的 计 算 仍 以 投 资 者 申 购 ( 包 括 转 换 转 入 ) 或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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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 到 期 操 作 期 或 者 过 渡 期 申 购 或 者 转 换 转 入 基 金 份 额 的 实 际 操 作 日 期 计 算 , 不 受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的 影 响 。
( 七 ) 下 一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折 算 日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为 下 一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开 始 日 , 本 基 金 进 入 下 一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运 作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或 者 过 渡 期 申 购 或 者 转 换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结 束 后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 经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后 , 适 用 下 一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的 保 本 条 款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经 折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至 下 一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的 , 如 果 下 一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 低 出 的 部 分 即 为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补 足 该 差 额 , 并 由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提 供 保 本
保 障 。 下 一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保 本 金 额 为 : 经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至 下 一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金 额 及 到 期 操 作 期 、 过 渡 期 申 购 费 用 之 和 。
( 八 ) 转 型 后 的 “ 工 银 瑞 信 成 长 收 益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资 产 的 形 成
1 、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届 满 时 , 若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本 基 金 转 型 为 “ 工 银 瑞 信 成 长
收 益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在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日 , 如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 差 额
部 分 即 为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补 足 该 差 额 并 以 现 金 形 式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2 、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届 满 , 如 本 基 金 转 型 为 “ 工 银 瑞 信 成 长 收 益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申
购 的 具 体 操 作 办 法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予 以 公 告 。
3 、 对 于 投 资 者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或 者 过 渡 期 申 购 或 者 转 换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为 转 型 后 的 “ 工 银 瑞 信 成 长 收 益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份 额 的 , 转 入 金 额 等 于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为 “ 工 银 瑞 信 成 长 收 益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 工 银 瑞 信 成 长
收 益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前 一 工 作 日 所 对 应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 九 )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相 关 业 务 公 告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就 有 关 到 期 的 上 述 事 宜 进 行 公 告 。 公 告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处 理 方 式 的 有 关 业 务 规 则 、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或 转 型 为 “ 工 银
瑞 信 成 长 收 益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有 关 法 律 文 件 、 申 购 赎 回 安 排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修 改 相 关 规 则 , 此 等 事 宜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届 时 公 告 为 准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3
在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进 行 提 示 性 公 告 。
七 、 更 换 担 保 人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内 更 换 担 保 人 必 须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但 确 定 发 生 足 以 影 响
担 保 人 继 续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能 力 的 情 形 时 或 在 担 保 人 歇 业 、 停 业 、 被 吊 销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宣 告 破 产 的 情 况 下 更 换 新 的 担 保 人 除 外 ) 。 担 保 人 的 更 换 必 须 符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内 更 换 担 保 人 的 程 序 :
1 、 提 名
新 任 担 保 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名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名 的 新 任 担 保 人 必 须 符 合 如 下 条 件 : ( 1 ) 具 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担 任 基 金 担 保 人 的 资 质 和 条 件 ; ( 2 ) 符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2 、 决 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对 被 提 名 的 新 任 担 保 人 形 成 决 议 , 该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1 / 2 以 上 ( 含 1 / 2 ) 表 决 通 过 。
3 、 备 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选 任 新 任 担 保 人 的 决 议 须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方 可 执 行 。
4 、 签 订 《 保 证 合 同 》
更 换 担 保 人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新 任 担 保 人 签 订 《 保 证 合 同 》 。
5 、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2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更 换
担 保 人 的 有 关 事 项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新 任 担 保 人 签 订 的 《 保 证 合 同 》 。
6 、 交 接
原 担 保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 原 担 保 人 应 妥 善 保 管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内 保 证 业 务 资 料 , 及 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新 任 担 保 人 办 理 保 证 业 务 资 料 的 交 接 手 续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新 任 担 保 人 应 及 时 接 收 。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内 更 换 担 保 人 的 , 原 担 保 人 承 担 的 所 有 与 本 基 金 保 证 责 任 相 关 的 权 利 义 务
由 继 任 的 担 保 人 承 担 。 在 新 任 担 保 人 接 任 之 前 , 原 担 保 人 应 继 续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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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 金 的 投资
第 一 部 分 保 本 周 期 的 投 资
( 一 ) 投 资 目 标
依 照 保 证 合 同 , 通 过 运 用 恒 定 比 例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策 略 , 控 制 本 金 损 失 的 风 险 , 并 在 基
金 本 金 安 全 的 基 础 上 实 现 基 金 资 产 的 稳 定 增 值 。
( 二 ) 投 资 理 念
运 用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技 术 , 按 照 恒 定 比 例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机 制 ( C P P I ) 对 债 券 和 股 票 等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 实 现 投 资 组 合 保 值 增 值 。
( 三 )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包 括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中 期 票 据 、
地 方 政 府 债 、 商 业 银 行 金 融 债 与 次 级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分 离 交 易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 银 行 存 款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
股 票 ( 包 括 创 业 板 、 中 小 板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的 上 市 的 股 票 ) 、 权 证 及 股 指 期 货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需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本 基 金 根 据 中 国 宏 观 经 济 情 况 和 证 券 市 场 的 阶 段 性 变 化 , 按 照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机 制 对 安
全 资 产 ( 包 括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固 定 收 益 资 产 ) 和 风 险 资 产 ( 股 票 、 权 证 及 股 指 期 货
等 权 益 资 产 ) 的 投 资 比 例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 其 中 , 股 票 等 风 险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高 于
4 0 % ; 债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等 安 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6 0 % ;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内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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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的 5 %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但 在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不 受 限 制 。
当 法 律 法 规 和 相 关 规 定 变 更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对 上 述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进 行 适 当 调 整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在 每 个 受 限 开 放 期 的 前 1 0 个 工 作 日 和 后 1 0 个 工 作 日 、 到 期 操 作
期 的 前 3 个 月 和 过 渡 期 的 后 3 个 月 不 受 前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的 限 制 。 本 基 金 在 封 闭 期 内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不 受 限 制 , 但 在 受 限 开 放 期 、
到 期 操 作 期 、 过 渡 期 本 基 金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 四 )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采 用 恒 定 比 例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策 略 ( C o n s t a n t - P r o p o r t i o n P o r t f o l i o I n s u r a n c e ,
C P P I ) 来 实 现 保 本 和 增 值 的 目 标 。 C P P I 是 国 际 通 行 的 一 种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策 略 , 它 主 要 是 通
过 数 量 分 析 , 根 据 市 场 的 波 动 来 调 整 、 修 正 风 险 资 产 的 可 放 大 倍 数 ( 风 险 乘 数 ) , 以 确 保 投
资 组 合 在 一 段 时 间 以 后 的 价 值 不 低 于 事 先 设 定 的 某 一 目 标 价 值 , 从 而 达 到 对 投 资 组 合 保 值
增 值 的 目 的 。 在 基 金 资 产 可 放 大 倍 数 的 管 理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金 融 工 程 团 队 在 定 量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C P P I 数 理 机 制 、 历 史 模 拟 和 目 前 市 场 状 况 定 期 出 具 保 本 基 金 资 产 配 置 建 议 报
告 , 给 出 放 大 倍 数 的 合 理 上 限 的 建 议 ,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基 金 经 理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配 置 的 参 考 。
1 、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本 基 金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分 为 两 个 层 次 : 一 层 为 对 风 险 资 产 和 安 全 资 产 的 配 置 , 该 层 次 以 恒
定 比 例 组 合 保 险 策 略 为 依 据 , 即 风 险 资 产 部 分 所 能 承 受 的 损 失 最 大 不 能 超 过 安 全 资 产 部 分
所 产 生 的 收 益 ; 另 一 层 为 对 风 险 资 产 部 分 的 配 置 策 略 , 依 据 稳 健 投 资 、 风 险 第 一 的 原 则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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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低 风 险 性 、 在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内 具 备 中 期 上 涨 潜 力 为 主 要 标 准 , 构 建 风 险 资 产 组 合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情 况 对 这 两 个 层 次 的 策 略 进 行 调 整 。
C P P I 的 投 资 步 骤 可 分 为 :
第 一 , 根 据 本 基 金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时 的 最 低 目 标 价 值 和 合 理 的 折 现 率 确 定 当 前 应 持
有 的 安 全 资 产 的 数 量 , 即 确 定 组 合 的 价 值 底 线 ;
第 二 , 计 算 组 合 的 现 时 价 值 超 过 价 值 底 线 的 数 额 , 即 安 全 垫 ( c u s h i o n ) ;
第 三 , 本 基 金 主 要 根 据 市 场 中 长 期 趋 势 的 判 断 、 数 量 化 研 究 等 来 确 定 风 险 资 产 与 安 全
垫 的 放 大 倍 数 , 即 组 合 的 风 险 乘 数 ;
第 四 , 根 据 组 合 的 安 全 垫 和 风 险 乘 数 确 定 权 益 类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 并 将 相 当 于 安 全 垫 特
定 倍 数 的 资 金 规 模 投 资 于 风 险 资 产 , 以 创 造 高 于 最 低 目 标 价 值 的 收 益 , 其 余 资 产 则 投 资 于
安 全 资 产 上 ;
第 五 , 适 时 调 整 资 产 配 置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数 量 分 析 、 市 场 波 动 等 对 风 险 资 产 与 安 全 资
产 的 比 例 将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 确 保 风 险 资 产 实 际 投 资 比 例 不 超 过 风 险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上 限 。
根 据 C P P I 进 行 资 产 配 置 是 一 个 动 态 调 整 的 过 程 , 在 投 资 的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通 过 对 投
资 组 合 调 整 规 则 及 参 数 的 合 理 设 计 , 结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于 基 本 面 因 素 分 析 而 得 出 的 关 于 股 票 、
债 券 等 市 场 预 期 收 益 及 风 险 的 判 断 , 优 化 资 产 配 置 , 实 现 基 金 保 本 增 值 的 目 标 。
2 、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的 可 转 债 以 外 的 债 券 组 合 根 据 投 资 策 略 分 为 两 个 层 次 。
第 一 , 按 照 剩 余 存 续 期 与 本 基 金 剩 余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限 相 匹 配 的 原 则 , 采 取 买 入 并 持 有
的 长 期 投 资 策 略 , 以 回 避 利 率 风 险 及 再 投 资 风 险 , 实 现 基 金 资 产 保 本 目 标 。
第 二 , 在 期 限 与 基 金 剩 余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限 匹 配 的 前 提 下 , 根 据 久 期 、 凸 性 、 信 用 级 别
及 流 动 性 等 因 素 , 选 择 相 对 投 资 价 值 更 高 的 债 券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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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将 采 取 利 率 策 略 、 信 用 策 略 、 债 券 选 择 策 略 等 积 极 投 资 策 略 ,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发 掘 和 利 用 市 场 失 衡 提 供 的 投 资 机 会 , 构 建 本 基 金 组 合 的 基 本 配 置 , 以 实 现 组
合 避 险 增 值 的 目 标 。
( 1 ) 利 率 策 略
通 过 全 面 研 究 G D P 、 物 价 、 就 业 以 及 国 际 收 支 等 主 要 经 济 变 量 ,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的
可 能 情 景 , 并 预 测 财 政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等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取 向 , 分 析 金 融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状 况
变 化 趋 势 及 结 构 。 在 此 基 础 上 , 预 测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水 平 变 动 趋 势 , 以 及 金 融 市 场 收 益 率 曲
线 斜 度 变 化 趋 势 。
组 合 久 期 是 反 映 利 率 风 险 最 重 要 的 指 标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对 市 场 利 率 变 化 趋 势 的 预 期 , 制
定 出 组 合 的 目 标 久 期 : 预 期 市 场 利 率 水 平 将 上 升 时 , 降 低 组 合 的 久 期 ; 预 期 市 场 利 率 将 下 降
时 , 提 高 组 合 的 久 期 。
( 2 ) 信 用 策 略
根 据 国 民 经 济 运 行 周 期 阶 段 , 分 析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等 发 行 人 所 处 行 业 发 展 前 景 、 业
务 发 展 状 况 、 市 场 竞 争 地 位 、 财 务 状 况 、 管 理 水 平 和 债 务 水 平 等 因 素 , 评 价 债 券 发 行 人 的 信
用 风 险 , 并 根 据 特 定 债 券 的 发 行 契 约 , 评 价 债 券 的 信 用 级 别 , 确 定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的 信
用 风 险 利 差 。
债 券 信 用 风 险 评 定 需 要 重 点 分 析 企 业 财 务 结 构 、 偿 债 能 力 、 经 营 效 益 等 财 务 信 息 , 同 时
需 要 考 虑 企 业 的 经 营 环 境 等 外 部 因 素 , 着 重 分 析 企 业 未 来 的 偿 债 能 力 , 评 估 其 违 约 风 险 水 平 。
( 3 ) 债 券 选 择 策 略
根 据 单 个 债 券 到 期 收 益 率 相 对 于 市 场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偏 离 程 度 , 结 合 其 信 用 等 级 、 流 动 性 、
选 择 权 条 款 、 税 赋 特 点 等 因 素 , 确 定 其 投 资 价 值 , 主 要 选 择 定 价 合 理 或 价 值 被 低 估 的 企 业 ( 公
司 ) 债 券 进 行 投 资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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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可 转 换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可 转 换 债 券 同 时 具 有 股 票 特 性 与 债 券 特 性 , 为 确 保 基 金 最 低 资 产 保 存 底 线 不 被 击 破 , 同
时 避 免 在 市 场 处 于 熊 市 末 端 因 基 金 资 产 完 全 转 变 为 债 券 资 产 而 丧 失 市 场 随 后 反 转 的 投 资 机
遇 。 因 此 , 本 基 金 将 投 资 于 可 转 换 债 券 。
本 基 金 将 选 择 公 司 基 本 素 质 优 良 、 其 对 应 的 基 础 证 券 有 着 较 高 上 涨 潜 力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进
行 投 资 , 并 采 用 期 权 定 价 模 型 等 数 量 化 估 值 工 具 评 定 其 投 资 价 值 , 以 合 理 价 格 买 入 并 持 有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可 以 转 换 为 股 票 。
4 、 股 票 投 资 策 略
( 1 ) 二 级 市 场 股 票 投 资
在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的 基 础 上 , 本 基 金 可 直 接 进 行 二 级 市 场 股 票 投 资 。 对 于 二 级 市 场 股 票 投
资 将 采 取 行 业 配 置 与 个 股 精 选 相 结 合 的 投 资 策 略 。
a . 行 业 配 置
本 基 金 将 密 切 关 注 国 内 外 经 济 运 行 情 况 、 国 内 财 政 政 策 和 产 业 政 策 等 政 策 取 向 , 深 入 分
析 国 民 经 济 各 行 业 的 发 展 现 状 及 政 策 影 响 , 并 结 合 行 业 景 气 分 析 , 对 具 有 良 好 发 展 前 景 特 别
是 国 家 重 点 扶 植 的 行 业 进 行 重 点 配 置 。
b . 个 股 精 选 策 略
上 市 公 司 持 续 的 现 金 收 益 和 盈 利 的 稳 定 增 长 前 景 是 股 价 上 涨 的 长 期 内 在 推 动 力 。 本 基 金
在 个 股 选 择 中 将 坚 持 价 值 投 资 理 念 , 理 性 地 分 析 中 国 证 券 市 场 的 特 点 和 运 行 规 律 , 用 产 业 投
资 眼 光 , 采 用 长 期 投 资 战 略 , 辅 以 金 融 工 程 技 术 , 发 掘 出 价 值 被 市 场 低 估 的 , 具 有 长 期 增 长
能 力 的 公 司 的 股 票 , 买 入 并 长 期 持 有 , 将 中 国 经 济 长 期 增 长 的 潜 力 最 大 程 度 地 转 化 为 投 资 者
的 长 期 稳 定 收 益 。
( 2 ) 新 股 投 资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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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将 研 究 首 次 发 行 股 票 ( I P O ) 及 增 发 新 股 的 上 市 公 司 基 本 面 因 素 , 根 据 股 票 市 场 整
体 定 价 水 平 , 估 计 新 股 上 市 交 易 的 合 理 价 格 , 并 参 考 一 级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关 系 , 从 而 制 定 相 应
的 新 股 申 购 策 略 。 通 过 参 与 新 股 认 购 所 获 得 的 股 票 , 本 基 金 对 其 合 理 内 在 价 值 进 行 评 估 , 确
定 继 续 持 有 或 者 卖 出 。
5 、 权 证 投 资 策 略
为 实 现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在 有 效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还 将 在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并 基 于 谨 慎 原 则 适 度 进 行 权 证 投 资 。 本 基 金 进 行 权 证 投 资 时 , 将 在 对 权 证 标 的 证
券 进 行 基 本 面 研 究 及 估 值 的 基 础 上 , 结 合 股 价 波 动 率 等 参 数 , 运 用 数 量 化 期 权 定 价 模 型 ,
确 定 其 合 理 内 在 价 值 , 从 而 构 建 套 利 交 易 或 避 险 交 易 组 合 。
6 、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根 据 风 险 管 理 的 原 则 , 以 套 期 保 值 为 目 的 , 本 基 金 选 择 采 用 流 动 性
好 、 交 易 活 跃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对 权 益 类 资 产 进 行 多 头 或 空 头 套 期 保 值 。 此 外 , 本 基 金 还 将 运
用 股 指 期 货 来 对 冲 诸 如 预 期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 分 红 等 特 殊 情 况 下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以 进 行 有 效 的 现
金 管 理 。
多 头 套 期 保 值 指 当 基 金 需 要 增 加 权 益 类 资 产 时 , 为 避 免 市 场 冲 击 , 提 前 建 立 股 指 期 货
多 头 头 寸 , 然 后 逐 步 买 入 现 货 并 解 除 股 指 期 货 多 头 , 当 完 成 现 货 建 仓 后 将 股 指 期 货 平 仓 ;
空 头 套 期 保 值 指 当 基 金 需 要 减 少 权 益 类 资 产 时 , 先 建 立 股 指 期 货 空 头 头 寸 , 然 后 逐 步 卖 出
现 货 并 解 除 股 指 期 货 空 头 , 当 现 货 全 部 清 仓 后 将 股 指 期 货 平 仓 。 采 用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策 略 可
以 有 效 对 冲 投 资 组 合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有 效 管 理 现 金 流 量 , 降 低 建 仓 或 者 调 仓 过 程 中 的 冲 击
成 本 。 本 基 金 在 股 指 期 货 套 期 保 值 过 程 中 , 将 定 期 测 算 权 益 类 投 资 组 合 与 股 指 期 货 的 相 关
性 、 投 资 组 合 b e t a 的 稳 定 性 , 精 细 化 确 定 最 优 套 保 比 例 、 套 保 时 机 、 展 期 策 略 并 进 行 保 证
金 管 理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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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投 资 组 合 限 制
1 、 禁 止 行 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 1 ) 承 销 证 券 ;
( 2 )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 6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 7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 8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基 金 , 则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符 合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规 定 , 并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
2 、 组 合 限 制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 1 ) 本 基 金 股 票 等 风 险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高 于 4 0 % ; 债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等 安 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6 0 % ;
( 2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在 每 个 受 限 开 放 期 的 前 1 0 个 工 作 日 和 后 1 0 个 工 作 日 、 到 期
操 作 期 的 前 3 个 月 和 过 渡 期 的 后 3 个 月 不 受 前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的 限 制 。 本 基 金 在 封 闭 期 内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不 受 限 制 , 但 在 受 限 开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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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 期 、 到 期 操 作 期 、 过 渡 期 本 基 金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4 ) 本 基 金 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共 同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 0 % ;
( 5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得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 6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 0 %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 7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还 应 遵 循 以 下 投 资 组 合 限 制 :
1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2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 0 %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 0 % ;
( 8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 B B 以 上 ( 含 B B B ) 的 债 券 或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债 券 或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 9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指 期 货 还 应 遵 循 以 下 投 资 组 合 限 制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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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范 围 不 高 于 4 0 % ;
2 ) 开 放 期 内 , 本 基 金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但 在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不 受 限 制 ;
3 ) 本 基 金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应 当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保 本 策 略 和 投 资 目 标 , 且
每 日 所 持 有 的 期 货 合 约 及 有 价 证 券 的 最 大 可 能 损 失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扣 除 用 于 保 本 部 分
资 产 后 的 余 额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不 含 质 押 式 回 购 ) 等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中 国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所 的 要 求 向 其 报 告 所 交 易 和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情 况 、 交 易 目 的 及 对 应 的 证 券 资 产 情 况 等 。
( 1 0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权 证 还 应 遵 循 以 下 投 资 组 合 限 制 :
1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5 % ;
2 )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权 证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 0 % ;
4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 1 1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它 投 资 限 制 ;
( 1 2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组 合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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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不 符 合 上 述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十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3 、 债 券 信 用 级 别 确 定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债 券 其 信 用 级 别 不 低 于 B B B 级 。 B B B 级 债 券 具 有 很 高 的 或 者 良 好 的 信 用
质 量 , 债 券 发 行 人 具 有 足 够 的 履 行 债 券 发 行 承 诺 的 能 力 , 出 现 不 能 支 付 债 券 本 金 及 利 息 的
违 约 风 险 很 小 。 本 基 金 将 债 券 投 资 范 围 限 定 于 B B B 级 债 券 , 有 利 于 控 制 基 金 资 产 的 信 用 风
险 。
因 为 不 同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级 体 系 不 一 致 , 而 导 致 对 债 券 信 用 评 级 结 果 不 相 同 时 , 本 基
金 将 考 察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的 权 威 性 及 其 市 场 认 可 程 度 , 参 照 评 级 机 构 的 实 质 评 级 标 准 , 遵 循
谨 慎 的 原 则 进 行 投 资 。
( 六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人 民 币 税 后 三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 0 . 2 5 %
在 本 基 金 成 立 当 年 , 上 述 “ 三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当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并 执 行 的 三 年 期 “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 。 其 后 的 每 个 自 然 年 , “ 三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 指 当 年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并 执 行 的 三 年 期 “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 。
如 果 今 后 证 券 市 场 中 有 其 他 代 表 性 更 强 或 者 更 科 学 客 观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对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调 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应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调 整 前 2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 予 以 公 告 。
( 七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是 一 只 保 本 混 合 型 基 金 , 属 于 基 金 中 的 低 风 险 品 种 , 投 资 者 投 资 于 保 本 基 金 并 不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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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放 在 银 行 或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 保 本 基 金 在 极 端 情 况 下 仍 然 存 在 本 金 损 失
的 风 险 。
第 二 部 分 转 型 为 “ 工 银 瑞 信 成 长 收 益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后 的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 理 念 、
策 略
工 银 瑞 信 保 本 3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届 满 时 , 如 果 担 保 人 同 意
继 续 提 供 保 本 保 障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可 的 其 他 机 构 继 续 提 供 保 本 保 障 ,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 同 时 满 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存 续 要 求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将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 否 则 基 金 转 型 为 非 保 本 基 金 “ 工 银 瑞 信 成 长 收 益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如 果 基 金 不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对 基 金 的 存 续 要 求 , 则 基 金 将 终 止 运
作 。
( 一 ) 投 资 目 标
在 合 理 控 制 风 险 并 保 持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基 础 上 , 追 求 基 金 资 产 的 长 期 稳 定 增 值 , 获 得 超
过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长 期 投 资 收 益 。
( 二 ) 投 资 理 念
通 过 分 析 权 益 类 资 产 、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及 其 他 类 别 资 产 的 相 对 价 值 变 动 , 侧 重 各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价 值 评 价 , 结 合 优 势 主 题 策 略 与 个 股 精 选 策 略 , 对 基 金 资 产 配 置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积 极 、 主 动 的 灵 活 资 产 配 置 , 及 时 跟 踪 市 场 环 境 变 化 , 有 效 提 高 不 同 市 场
状 况 下 基 金 资 产 的 整 体 收 益 水 平 。
( 三 ) 投 资 范 围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
创 业 板 、 中 小 板 以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中 期 票 据 、 地 方 政 府 债 、 商 业 银 行 金 融 债 与 次 级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分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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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 交 易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
银 行 存 款 等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于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比 例 为 0 % - 9 5 % ,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5 % , 权 证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为 0 - 3 %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股 指 期 货 及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的 规 定 执 行 。
( 四 ) 投 资 策 略
1 、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基 金 将 由 投 资 研 究 团 队 及 时 跟 踪 市 场 环 境 变 化 , 根 据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态 势 、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运 行 状 况 、 国 际 市 场 变 化 情 况 等 因 素 的 深 入 研 究 , 判 断 证 券 市 场 的 发 展
趋 势 , 结 合 行 业 状 况 、 公 司 价 值 性 和 成 长 性 分 析 , 综 合 评 价 各 类 资 产 的 风 险 收 益 水 平 。 在
基 于 充 足 的 宏 观 形 势 判 断 和 策 略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 采 用 动 态 调 整 策 略 ,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灵 活
资 产 配 置 , 在 市 场 上 涨 阶 段 中 , 增 加 权 益 类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 在 市 场 下 行 周 期 中 , 降 低 权 益
类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 力 求 实 现 基 金 财 产 的 长 期 稳 定 增 值 , 从 而 有 效 提 高 不 同 市 场 状 况 下 基 金
资 产 的 整 体 收 益 水 平 。
2 、 股 票 选 择 策 略
基 金 采 用 积 极 主 动 的 投 资 管 理 策 略 , 在 构 建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时 , 灵 活 运 用 多 种 投 资 策 略 ,
积 极 挖 掘 和 利 用 市 场 中 可 行 的 投 资 机 会 , 以 实 现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基 金 将 契 合 “ 成 长 收 益 ”
这 一 原 则 , 将 优 势 主 题 策 略 与 个 股 精 选 策 略 相 结 合 的 策 略 框 架 下 , 采 取 “ 自 上 而 下 ” 与 “ 自
下 而 上 ” 相 结 合 的 分 析 方 法 进 行 股 票 投 资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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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优 势 主 题 策 略
基 于 “ 自 上 而 下 ” 的 原 则 对 市 场 的 投 资 主 题 进 行 挖 掘 , 通 过 运 用 定 量 和 定 性 分 析 方 法 ,
深 入 挖 掘 市 场 发 展 的 内 在 驱 动 因 素 以 及 潜 在 的 投 资 主 题 , 从 中 筛 选 出 未 来 的 优 势 主 题 , 并
选 择 那 些 受 益 于 优 势 主 题 的 公 司 进 行 重 点 投 资 。 具 体 步 骤 如 下 :
1 ) 主 题 发 掘 。 从 制 度 变 革 , 产 业 调 整 , 技 术 创 新 , 区 域 振 兴 等 各 个 角 度 出 发 , 分 析 和
挖 掘 导 致 这 些 行 业 产 生 变 化 的 根 本 驱 动 因 素 , 提 前 发 现 值 得 投 资 的 主 题 。
2 ) 主 题 遴 选 。 在 发 现 这 些 主 题 因 素 后 , 对 其 进 行 全 面 的 分 析 和 评 估 。 根 据 这 些 主 题 因
素 对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绩 效 传 导 的 路 径 和 影 响 程 度 、 受 益 于 该 投 资 主 题 的 行 业 与 产 业 之 数 量 、 受
益 于 该 投 资 主 题 的 上 市 公 司 之 数 量 与 质 量 、 持 续 时 间 的 长 短 等 等 , 遴 选 出 未 来 具 有 比 较 优 势
的 主 题 。
3 ) 主 题 投 资 。 根 据 这 些 优 势 主 题 所 关 联 的 行 业 及 主 题 板 块 , 找 出 与 主 题 投 资 关 联 度 较
高 的 公 司 , 再 做 进 一 步 的 研 究 , 以 确 定 投 资 标 的 。
4 ) 主 题 转 换 。 密 切 跟 踪 主 题 投 资 的 变 化 情 况 , 在 主 题 投 资 开 始 转 换 时 逐 步 退 出 原 有 的
投 资 主 题 , 并 发 现 和 挖 掘 新 的 投 资 主 题 。
( 2 ) 个 股 精 选 策 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行 业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 选 择 治 理 结 构 完 善 、 经 营 稳 健 、 业 绩 优 良 、 具 有 可
持 续 增 长 前 景 或 价 值 被 低 估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 以 合 理 价 格 买 入 并 进 行 中 长 期 投 资 。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具 体 包 括 行 业 分 析 与 配 置 、 公 司 财 务 状 况 评 价 、 价 值 评 估 及 股 票 选 择 与 组 合 优 化 等
过 程 。
1 ) 行 业 分 析 与 配 置
基 金 将 根 据 各 行 业 所 处 生 命 周 期 、 产 业 竞 争 结 构 、 近 期 发 展 趋 势 等 数 方 面 因 素 对 各 行
业 的 相 对 盈 利 能 力 及 投 资 吸 引 力 进 行 评 价 , 并 根 据 行 业 综 合 评 价 结 果 确 定 股 票 资 产 中 各 行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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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的 权 重 。
一 个 行 业 的 进 入 壁 垒 、 原 材 料 供 应 方 的 谈 判 能 力 、 制 成 品 买 方 的 谈 判 能 力 、 产 品 的 可
替 代 性 及 行 业 内 现 有 竞 争 程 度 等 因 素 共 同 决 定 了 行 业 的 竞 争 结 构 , 并 决 定 行 业 的 长 期 盈 利
能 力 及 投 资 吸 引 力 。 另 一 方 面 , 任 何 一 个 行 业 演 变 大 致 要 经 过 发 育 期 、 成 长 期 、 成 熟 期 及
衰 退 期 等 阶 段 , 同 一 行 业 在 不 同 的 行 业 生 命 周 期 阶 段 以 及 不 同 的 经 济 景 气 度 下 , 亦 具 有 不
同 的 盈 利 能 力 与 市 场 表 现 。 基 金 对 于 那 些 具 有 较 强 盈 利 能 力 与 投 资 吸 引 力 、 在 行 业 生 命 周
期 中 处 于 成 长 期 或 成 熟 期 、 且 预 期 近 期 经 济 景 气 度 有 利 于 行 业 发 展 的 行 业 , 给 予 较 高 的 权
重 ; 而 对 于 那 些 盈 利 能 力 与 投 资 吸 引 力 一 般 、 在 行 业 生 命 周 期 中 处 于 发 育 期 或 衰 退 期 , 或
者 当 前 经 济 景 气 不 利 于 行 业 发 展 的 行 业 , 则 给 予 较 低 的 权 重 。
2 ) 公 司 财 务 状 况 评 估
在 对 行 业 进 行 深 入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基 本 财 务 状 况 进 行 评 估 。 结 合 基 本 面
分 析 、 财 务 指 标 分 析 和 定 量 模 型 分 析 , 根 据 上 市 公 司 的 财 务 情 况 进 行 筛 选 , 剔 除 财 务 异 常
和 经 营 不 够 稳 健 的 股 票 , 构 建 基 本 投 资 股 票 池 。
3 ) 价 值 评 估
基 于 对 公 司 未 来 业 绩 发 展 的 预 测 , 采 用 现 金 流 折 现 模 型 等 方 法 评 估 公 司 股 票 的 合 理 内 在
价 值 , 同 时 结 合 股 票 的 市 场 价 格 , 挖 掘 具 有 持 续 增 长 能 力 或 者 价 值 被 低 估 的 公 司 , 选 择 最 具
有 投 资 吸 引 力 的 股 票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
4 ) 股 票 选 择 与 组 合 优 化
综 合 定 性 分 析 与 定 量 价 值 评 估 的 结 果 , 选 择 定 价 合 理 或 者 价 值 被 低 估 的 股 票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 并 根 据 股 票 的 预 期 收 益 与 风 险 水 平 对 组 合 进 行 优 化 , 在 合 理 风 险 水 平 下 追 求 基 金 收
益 最 大 化 。 同 时 监 控 组 合 中 证 券 的 估 值 水 平 , 在 市 场 价 格 明 显 高 于 其 内 在 合 理 价 值 时 适 时
卖 出 证 券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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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基 金 在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投 资 与 研 究 方 面 , 实 行 投 资 策 略 研 究 专 业 化 分 工 制 度 , 专 业 研 究
人 员 分 别 从 利 率 、 债 券 信 用 风 险 等 角 度 , 提 出 独 立 的 投 资 策 略 建 议 , 经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团 队
讨 论 , 并 经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批 准 后 形 成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指 导 性 投 资 策 略 。
( 1 ) 利 率 策 略
通 过 全 面 研 究 G D P 、 物 价 、 就 业 以 及 国 际 收 支 等 主 要 经 济 变 量 ,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的
可 能 情 景 , 并 预 测 财 政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等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取 向 , 分 析 金 融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状 况
变 化 趋 势 及 结 构 。 在 此 基 础 上 , 预 测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水 平 变 动 趋 势 , 以 及 金 融 市 场 收 益 率 曲
线 斜 度 变 化 趋 势 。
组 合 久 期 是 反 映 利 率 风 险 最 重 要 的 指 标 。 基 金 将 根 据 对 市 场 利 率 变 化 趋 势 的 预 期 , 制 定
出 组 合 的 目 标 久 期 : 预 期 市 场 利 率 水 平 将 上 升 时 , 降 低 组 合 的 久 期 ; 预 期 市 场 利 率 将 下 降 时 ,
提 高 组 合 的 久 期 。
( 2 ) 信 用 策 略
根 据 国 民 经 济 运 行 周 期 阶 段 , 分 析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等 发 行 人 所 处 行 业 发 展 前 景 、 业
务 发 展 状 况 、 市 场 竞 争 地 位 、 财 务 状 况 、 管 理 水 平 和 债 务 水 平 等 因 素 , 评 价 债 券 发 行 人 的 信
用 风 险 , 并 根 据 特 定 债 券 的 发 行 契 约 , 评 价 债 券 的 信 用 级 别 , 确 定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的 信
用 风 险 利 差 。
债 券 信 用 风 险 评 定 需 要 重 点 分 析 企 业 财 务 结 构 、 偿 债 能 力 、 经 营 效 益 等 财 务 信 息 , 同 时
需 要 考 虑 企 业 的 经 营 环 境 等 外 部 因 素 , 着 重 分 析 企 业 未 来 的 偿 债 能 力 , 评 估 其 违 约 风 险 水 平 。
( 3 ) 债 券 选 择 策 略
根 据 单 个 债 券 到 期 收 益 率 相 对 于 市 场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偏 离 程 度 , 结 合 其 信 用 等 级 、 流 动 性 、
选 择 权 条 款 、 税 赋 特 点 等 因 素 , 确 定 其 投 资 价 值 , 主 要 选 择 定 价 合 理 或 价 值 被 低 估 的 企 业 ( 公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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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 债 券 进 行 投 资 。
4 、 可 转 换 债 券 投 资
可 转 换 债 券 兼 具 权 益 类 证 券 与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的 特 性 , 具 有 抵 御 下 行 风 险 、 分 享 股 票
价 格 上 涨 收 益 的 特 点 , 是 基 金 的 重 要 投 资 对 象 之 一 。 基 金 将 选 择 公 司 基 本 素 质 优 良 、 其 对
应 的 基 础 证 券 有 着 较 高 上 涨 潜 力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进 行 投 资 , 并 采 用 期 权 定 价 模 型 等 数 量 化 估
值 工 具 评 定 其 投 资 价 值 , 以 合 理 价 格 买 入 并 持 有 。
5 、 权 证 投 资 策 略
为 实 现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在 有 效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还 将 在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并 基 于 谨 慎 原 则 适 度 进 行 权 证 投 资 。 基 金 进 行 权 证 投 资 时 , 将 在 对 权 证 标 的 证 券 进
行 基 本 面 研 究 及 估 值 的 基 础 上 , 结 合 股 价 波 动 率 等 参 数 , 运 用 数 量 化 期 权 定 价 模 型 , 确 定
其 合 理 内 在 价 值 , 从 而 构 建 套 利 交 易 或 避 险 交 易 组 合 。
6 、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策 略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根 据 风 险 管 理 的 原 则 , 以 套 期 保 值 为 目 的 。 基 金 选 择 采 用 流 动 性 好 、
交 易 活 跃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对 权 益 类 资 产 进 行 多 头 或 空 头 套 期 保 值 。 此 外 , 基 金 还 将 运 用 股
指 期 货 来 对 冲 诸 如 预 期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 分 红 等 特 殊 情 况 下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以 进 行 有 效 的 现 金
管 理 。
多 头 套 期 保 值 指 当 基 金 需 要 增 加 权 益 类 资 产 时 , 为 避 免 市 场 冲 击 , 提 前 建 立 股 指 期 货
多 头 头 寸 , 然 后 逐 步 买 入 现 货 并 解 除 股 指 期 货 多 头 , 当 完 成 现 货 建 仓 后 将 股 指 期 货 平 仓 ;
空 头 套 期 保 值 指 当 基 金 需 要 减 少 权 益 类 资 产 时 , 先 建 立 股 指 期 货 空 头 头 寸 , 然 后 逐 步 卖 出
现 货 并 解 除 股 指 期 货 空 头 , 当 现 货 全 部 清 仓 后 将 股 指 期 货 平 仓 。 采 用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策 略 可
以 有 效 对 冲 投 资 组 合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有 效 管 理 现 金 流 量 , 降 低 建 仓 或 者 调 仓 过 程 中 的 冲 击
成 本 。 基 金 在 股 指 期 货 套 期 保 值 过 程 中 , 将 定 期 测 算 权 益 类 投 资 组 合 与 股 指 期 货 的 相 关 性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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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资 组 合 b e t a 的 稳 定 性 , 精 细 化 确 定 最 优 套 保 比 例 、 套 保 时 机 、 展 期 策 略 并 进 行 保 证 金 管
理 。
( 五 ) 投 资 组 合 限 制
1 、 禁 止 行 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 1 ) 承 销 证 券 ;
( 2 )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 6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 7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 8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基 金 , 则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符 合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规 定 , 并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
2 、 组 合 限 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 1 ) 基 金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比 例 为 0 % - 9 5 % ,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5 % ;
( 2 )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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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基 金 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共 同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 0 % ;
( 4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得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 5 )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 0 % ;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 6 ) 基 金 投 资 于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还 应 遵 循 以 下 投 资 组 合 限 制 :
1 )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2 )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 0 % ;
3 )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 0 % ;
( 7 )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 B B 以 上 ( 含 B B B ) 的 债 券 或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债 券 或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 8 )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指 期 货 还 应 遵 循 以 下 投 资 组 合 限 制 :
1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基 金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 2 0 % :
2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基 金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不 得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0 2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 5 %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不 含 质 押 式 回 购 ) 等 。
3 )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范 围 为 0 % - 9 5 % ;
4 )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5 ) 基 金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中 国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所 的 要 求 向 其 报 告 所 交 易 和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情 况 、 交 易 目 的 及 对 应 的 证 券 资 产 情 况 等 。
( 9 ) 基 金 投 资 于 权 证 还 应 遵 循 以 下 投 资 组 合 限 制 :
1 )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5 % ;
2 )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权 证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 0 % ;
4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 1 0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它 投 资 限 制 ;
( 1 1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组 合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基 金 , 则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不 符 合 上 述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十 个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0 3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3 、 债 券 信 用 级 别 确 定
基 金 持 有 的 债 券 其 信 用 级 别 不 低 于 B B B 级 。 B B B 级 债 券 具 有 很 高 的 或 者 良 好 的 信 用 质
量 , 债 券 发 行 人 具 有 足 够 的 履 行 债 券 发 行 承 诺 的 能 力 , 出 现 不 能 支 付 债 券 本 金 及 利 息 的 违
约 风 险 很 小 。 基 金 将 债 券 投 资 范 围 限 定 于 B B B 级 债 券 , 有 利 于 控 制 基 金 资 产 的 信 用 风 险 。
因 为 不 同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级 体 系 不 一 致 , 而 导 致 对 债 券 信 用 评 级 结 果 不 相 同 时 , 基 金
将 考 察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的 权 威 性 及 其 市 场 认 可 程 度 , 参 照 评 级 机 构 的 实 质 评 级 标 准 , 遵 循 谨
慎 的 原 则 进 行 投 资 。
( 六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6 0 % × 沪 深 3 0 0 指 数 + 4 0 % × 中 证 全 债 指 数
如 果 今 后 证 券 市 场 中 有 其 他 代 表 性 更 强 或 者 更 科 学 客 观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适 用 于 基 金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对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调 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应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调 整 前 2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 予 以 公 告 。
( 七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基 金 属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 其 预 期 收 益 及 风 险 水 平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高 于 债 券 型 基 金 和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属 于 中 等 风 险 水 平 基 金 。
三 、 投 资 管 理 程 序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实 行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领 导 下 的 团 队 制 ” 管 理 模 式 , 建 立 了 严 谨 、 科 学
的 投 资 管 理 流 程 , 具 体 包 括 投 资 研 究 、 投 资 决 策 、 组 合 构 建 、 交 易 执 行 和 风 险 管 理 及 绩 效
评 估 等 全 过 程 , 如 图 1 所 示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0 4
股 票 池 \
债 券 池 投资 研究
内部 投资指引
法律 合规约束
基金 合同
风险 指标约束
风险 优化模型
投 资 决 策 组 合 构 建 交 易 执 行 风 险 分 析 绩 效 评 估 投 资 组 合 再 平 衡 图 1 投 资 管 理 流 程
1 . 投 资 研 究
研 究 员 独 立 开 展 研 究 工 作 , 在 借 鉴 外 部 研 究 成 果 的 基 础 上 , 开 展 宏 观 经 济 及 政 策 分 析 、
债 券 市 场 分 析 、 行 业 及 上 市 公 司 分 析 , 重 点 分 析 行 业 的 景 气 度 和 各 类 资 产 的 相 对 价 值 , 为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及 各 基 金 经 理 提 供 独 立 、 统 一 的 投 资 决 策 支 持 平 台 。
风 险 管 理 部 运 用 风 险 监 测 模 型 以 及 各 种 风 险 监 控 指 标 , 对 市 场 预 期 风 险 和 投 资 组 合 组
合 风 险 进 行 风 险 测 算 , 并 提 供 权 益 类 资 产 以 及 股 指 期 货 的 数 量 化 风 险 分 析 报 告 ; 运 作 部 每
日 提 供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的 数 据 分 析 报 告 , 供 基 金 经 理 决 策 参 考 。
2 . 投 资 决 策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是 基 金 投 资 的 最 高 决 策 机 构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依 据 风 险 管 理 部 的 研 究
报 告 , 定 期 或 遇 重 大 事 项 时 召 开 投 资 决 策 会 议 , 决 定 基 金 总 体 投 资 策 略 及 资 产 配 置 方 案 。
审 核 基 金 经 理 提 交 的 投 资 计 划 , 提 供 指 导 性 意 见 , 并 审 核 其 他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的 重 大 问
题 。
基 金 经 理 在 公 司 总 体 投 资 策 略 的 指 导 下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及 投
资 限 制 等 规 定 , 制 定 相 应 的 投 资 计 划 , 报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审 批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0 5
3 . 投 资 组 合 构 建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决 议 , 以 及 量 化 风 险 分 析 报 告 和 申 购 赎 回 报 告 , 利 用
数 量 投 资 管 理 系 统 , 选 择 证 券 构 建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 并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调 整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 或
者 相 机 使 用 股 指 期 货 进 行 风 险 对 冲 , 进 行 投 资 组 合 的 日 常 管 理 。
4 . 交 易 执 行
交 易 员 负 责 在 合 法 合 规 的 前 提 下 , 执 行 基 金 经 理 的 投 资 指 令 , 并 实 施 一 线 风 险 监 控 。
5 . 风 险 分 析 及 绩 效 评 估
风 险 管 理 部 对 投 资 组 合 的 风 险 水 平 及 基 金 的 投 资 绩 效 进 行 评 估 , 报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抄 送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投 资 总 监 、 基 金 经 理 。 并 就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提 出 风 险 管 理 建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行 为 进 行 合 规 性 监 控 , 并 对 投 资 过 程 中 存 在 的 风 险 隐 患 向 基
金 经 理 、 投 资 总 监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及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进 行 风 险 提 示 。
6 . 投 资 组 合 再 平 衡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风 险 管 理 及 绩 效 评 估 结 果 , 结 合 宏 观 经 济 、 债 券 市 场 、 行 业 分 析 结 果 及
最 新 的 公 司 研 究 , 并 结 合 股 指 期 货 市 场 状 况 、 股 票 市 场 流 动 性 、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情 况 , 在 风
险 优 化 目 标 下 , 对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调 整 、 优 化 、 再 平 衡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相 关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相 关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2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 不 参 与 所 投 资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管 理 ;
3 、 有 利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与 增 值 ;
4 、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任 何
不 当 利 益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0 6
五 、 基 金 的 融 资 、 融 券
本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 融 券 。
六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本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期 为 2 0 1 7 年 7 月 1 日 起 至 3 月 3 1 日 止 (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
1 . 报 告 期 末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
1 权 益 投 资 1 2 6 , 4 5 0 , 4 2 1 . 2 8 3 . 0 3
其 中 : 股 票 1 2 6 , 4 5 0 , 4 2 1 . 2 8 3 . 0 3
2 基 金 投 资 - -
3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3 , 2 5 4 , 2 2 6 , 6 0 2 . 9 0 7 7 . 8 6
其 中 : 债 券 3 , 2 5 4 , 2 2 6 , 6 0 2 . 9 0 7 7 . 8 6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4 贵 金 属 投 资 - -
5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 -
6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7 3 4 , 1 9 8 , 4 2 9 . 8 0 1 7 . 5 7
8 其 他 资 产 6 4 , 4 7 9 , 8 1 6 . 7 0 1 . 5 4
9 合 计 4 , 1 7 9 , 3 5 5 , 2 7 0 . 6 8 1 0 0 . 0 0
注 :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因 金 额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可 能 有 尾 差 。
2 .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2 . 1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境 内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代 码 行 业 类 别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 -
B 采 矿 业 5 , 7 4 0 , 0 0 0 . 0 0 0 . 1 5
C 制 造 业 6 5 , 2 3 1 , 1 0 5 . 0 8 1 . 7 5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1 3 , 6 4 3 , 5 3 1 . 2 8 0 . 3 7
E 建 筑 业 1 6 6 , 0 6 0 . 0 0 0 . 0 0
F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 -
G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9 , 0 8 4 , 0 0 0 . 0 0 0 . 2 4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0 7
H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 -
J 金 融 业 2 8 , 8 8 9 , 0 0 0 . 0 0 0 . 7 8
K 房 地 产 业 - -
L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 -
M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服 务 业 - -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3 , 6 9 6 , 7 2 4 . 9 2 0 . 1 0
O 居 民 服 务 、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 -
P 教 育 - -
Q 卫 生 和 社 会 工 作 - -
R 文 化 、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 -
S 综 合 - -
合 计 1 2 6 , 4 5 0 , 4 2 1 . 2 8 3 . 4 0
注 :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因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可 能 有 尾 差 。
2 . 2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沪 港 通 投 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无 。
3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 明 细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数 量 ( 股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0 0 2 2 4 1 歌 尔 股 份 3 9 9 , 9 2 6 1 3 , 6 1 3 , 4 8 1 . 0 4 0 . 3 7
2 0 0 0 6 5 1 格 力 电 器 3 5 0 , 0 0 0 1 1 , 0 9 5 , 0 0 0 . 0 0 0 . 3 0
3 0 0 0 3 3 3 美 的 集 团 3 2 0 , 0 0 0 1 0 , 6 5 6 , 0 0 0 . 0 0 0 . 2 9
4 6 0 1 0 0 6 大 秦 铁 路 1 , 2 0 0 , 0 0 0 9 , 0 8 4 , 0 0 0 . 0 0 0 . 2 4
5 6 0 0 0 1 1 华 能 国 际 1 , 2 0 0 , 0 0 0 8 , 6 0 4 , 0 0 0 . 0 0 0 . 2 3
6 0 0 0 0 0 1 平 安 银 行 8 5 0 , 0 0 0 7 , 7 9 4 , 5 0 0 . 0 0 0 . 2 1
7 6 0 0 5 1 9 贵 州 茅 台 1 5 , 0 0 0 5 , 7 9 5 , 4 0 0 . 0 0 0 . 1 6
8 6 0 0 0 2 8 中 国 石 化 1 , 0 0 0 , 0 0 0 5 , 7 4 0 , 0 0 0 . 0 0 0 . 1 5
9 0 0 2 0 4 8 宁 波 华 翔 2 5 0 , 0 0 0 5 , 6 5 2 , 5 0 0 . 0 0 0 . 1 5
1 0 0 0 0 8 5 8 五 粮 液 1 3 0 , 0 0 0 5 , 5 9 0 , 0 0 0 . 0 0 0 . 1 5
4 . 报 告 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序 号 债 券 品 种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国 家 债 券 - -
2 央 行 票 据 -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0 8
3 金 融 债 券 1 , 0 4 7 , 3 7 8 , 0 0 0 . 0 0 2 8 . 1 6
其 中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1 , 0 4 7 , 3 7 8 , 0 0 0 . 0 0 2 8 . 1 6
4 企 业 债 券 1 , 2 8 0 , 2 8 8 , 4 0 0 . 0 0 3 4 . 4 2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 券 - -
6 中 期 票 据 6 0 2 , 7 2 1 , 0 0 0 . 0 0 1 6 . 2 1
7 可 转 债 ( 可 交 换 债 ) 1 2 6 , 0 7 9 , 2 0 2 . 9 0 3 . 3 9
8 同 业 存 单 1 9 7 , 7 6 0 , 0 0 0 . 0 0 5 . 3 2
9 其 他 - -
1 0 合 计 3 , 2 5 4 , 2 2 6 , 6 0 2 . 9 0 8 7 . 5 0
注 :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因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可 能 有 尾 差 。
5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 明 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数 量 ( 张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1 6 0 4 2 0 1 6 农 发 2 0 3 , 1 0 0 , 0 0 0 3 0 2 , 2 8 1 , 0 0 0 . 0 0 8 . 1 3
2 1 5 0 2 1 3 1 5 国 开 1 3 2 , 0 0 0 , 0 0 0 1 9 9 , 0 6 0 , 0 0 0 . 0 0 5 . 3 5
3 1 1 1 7 1 4 0 8 8
1 7 江 苏 银 行
C D 0 8 8
2 , 0 0 0 , 0 0 0 1 9 7 , 7 6 0 , 0 0 0 . 0 0 5 . 3 2
4 1 3 6 6 8 2 G 1 6 三 峡 1 1 , 6 0 0 , 0 0 0 1 5 6 , 3 2 0 , 0 0 0 . 0 0 4 . 2 0
5 1 5 0 2 0 3 1 5 国 开 0 3 1 , 4 0 0 , 0 0 0 1 3 9 , 3 8 4 , 0 0 0 . 0 0 3 . 7 5
6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7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贵 金 属 。
8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权 证 。
9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9 . 1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0 9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 也 无 期 间 损 益 。
9 . 2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政 策
本 报 告 期 内 , 本 基 金 未 运 用 股 指 期 货 进 行 投 资 。
1 0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1 0 . 1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政 策
本 报 告 期 内 , 本 基 金 未 运 用 国 债 期 货 进 行 投 资 。
1 0 . 2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 也 无 期 间 损 益 。
1 0 . 3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评 价
本 报 告 期 内 , 本 基 金 未 运 用 国 债 期 货 进 行 投 资 。
1 1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1 1 . 1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本 期 未 出 现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 或 在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情 形 。
1 1 . 2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未 超 出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备 选 股 票 库 。
1 1 . 3 其 他 资 产 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 保 证 金 2 0 , 9 8 0 . 1 4
2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
3 应 收 股 利 -
4 应 收 利 息 6 4 , 4 5 8 , 8 3 6 . 5 6
5 应 收 申 购 款 -
6 其 他 应 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6 4 , 4 7 9 , 8 1 6 . 7 0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1 0
1 1 . 4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明 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1 3 2 0 0 4 1 5 国 盛 E B 1 2 , 5 9 1 , 8 0 0 . 0 0 0 . 3 4
2 1 2 8 0 1 3 洪 涛 转 债 1 8 1 , 6 1 5 . 0 0 0 . 0 0
注 : 上 表 包 含 期 末 持 有 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和 可 交 换 债 券 明 细 。
1 1 . 5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 说 明
无 。
1 1 . 6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的 其 他 文 字 描 述 部 分
无 。
十 一 、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向 投 资 者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1 、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为 2 0 1 3 年 6 月 2 6 日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 截 至 2 0 1 7 年 3 月
3 1 日 ) 的 投 资 业 绩 及 同 期 基 准 的 比 较 如 下 表 所 示 :
工 银 保 本 3 号 混 合 A
阶 段
净 值 增 长
率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① - ③ ② - ④
2 0 1 3 . 6 . 2 6 - 2 0 1 3 . 1 2 . 3 1 0 . 0 0 % 0 . 0 7 % 2 . 3 3 % 0 . 0 1 % - 2 . 3 3 % 0 . 0 6 %
2 0 1 4 年 1 8 . 4 0 % 0 . 1 9 % 4 . 5 0 % 0 . 0 1 % 1 3 . 9 0 % 0 . 1 8 %
2 0 1 5 年 1 4 . 1 0 % 0 . 4 0 % 4 . 2 5 % 0 . 0 1 % 9 . 8 5 % 0 . 3 9 %
2 0 1 6 年 - 0 . 0 1 % 0 . 1 0 % 3 . 0 0 % 0 . 0 1 % - 3 . 0 1 % 0 . 0 9 %
2 0 1 7 . 1 . 1 - 2 0 1 7 . 3 . 3 1 0 . 2 0 % 0 . 0 6 % 0 . 7 4 % 0 . 0 1 % - 0 . 5 4 % 0 . 0 5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至 今 3 5 . 3 6 % 0 . 2 4 % 1 4 . 8 2 % 0 . 0 1 % 2 0 . 5 4 % 0 . 2 3 %
工 银 保 本 3 号 混 合 B
阶 段
净 值 增
长 率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① - ③ ② - ④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1 1
2 0 1 3 . 6 . 2 6 - 2 0 1 3 . 1 2 . 3 1 - 0 . 3 0 % 0 . 0 8 % 2 . 3 3 % 0 . 0 1 % - 2 . 6 3 % 0 . 0 7 %
2 0 1 4 年 1 7 . 6 5 % 0 . 1 9 % 4 . 5 0 % 0 . 0 1 % 1 3 . 1 5 % 0 . 1 8 %
2 0 1 5 年 1 3 . 3 0 % 0 . 4 0 % 4 . 2 5 % 0 . 0 1 % 9 . 0 5 % 0 . 3 9 %
2 0 1 6 年 - 0 . 6 1 % 0 . 1 0 % 3 . 0 0 % 0 . 0 1 % - 3 . 6 1 % 0 . 0 9 %
2 0 1 7 . 1 . 1 - 2 0 1 7 . 3 . 3 1 0 . 0 0 % 0 . 0 6 % 0 . 7 4 % 0 . 0 1 % - 0 . 7 4 % 0 . 0 5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至 今 3 2 . 0 9 % 0 . 2 4 % 1 4 . 8 2 % 0 . 0 1 % 1 7 . 2 7 % 0 . 2 3 %
2 、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变 动 的 比 较 :
( 2 0 1 3 年 6 月 2 6 日 至 2 0 1 7 年 3 月 3 1 日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1 2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1 3
注 : 1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于 2 0 1 3 年 6 月 2 6 日 生 效 。
2 、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本 基 金 建 仓 期 为 6 个 月 。 截 至 报 告 期 末 , 本 基 金 的 各 项 投 资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投 资 范 围 及 投 资 限 制 的 规 定 : 股 票 等 风 险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高 于 4 0 % ;
债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等 安 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6 0 % ;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内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但 在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不 受 限 制 。
十 二 、 基 金 的 财 产
( 一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以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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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本 基 金 财 产 以 基 金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证 券 交 易 清 算 资
金 的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处 分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代 销 机 构 的 固 有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收 取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费 用 。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固 有 财 产 的
债 务 相 抵 销 ,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债 务 ,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其 自
有 资 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和 其 他 权 利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非 因 基 金
财 产 本 身 承 担 的 债 务 , 不 得 对 基 金 财 产 强 制 执 行 。
十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估 值
( 一 ) 估 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 值 的 非 营 业 日 。
( 二 ) 估 值 依 据 及 原 则
估 值 应 符 合 本 合 同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业 务 指 引 》 、 证 监 会 计 字 [ 2 0 0 7 ] 2 1 号 《 关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执 行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 估 值 业 务 及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 中 国 证 监
会 [ 2 0 0 8 ] 3 8 号 公 告 《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估 值 业 务 的 指 导 意 见 》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未 做 明 确 规 定 的 , 参 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行 业 通 行 做 法 处 理 。 估 值 数
据 依 据 合 法 的 数 据 来 源 独 立 取 得 。 对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应 依 据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基 金 估 值 工 作 小 组 的 指 导 意 见 及 指 导 价 格 估 值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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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 值 的 基 本 原 则 :
对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投 资 品 种 , 应 采 用 市 场 参 与 者 普 遍 认 同 , 且 被 以 往 市 场 实 际 交 易
价 格 验 证 具 有 可 靠 性 的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运 用 估 值 技 术 得 出 的 结 果 , 应 反 映 估 值 日
在 公 平 条 件 下 进 行 正 常 商 业 交 易 所 采 用 的 交 易 价 格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时 , 应 尽
可 能 使 用 市 场 参 与 者 在 定 价 时 考 虑 的 所 有 市 场 参 数 , 并 应 通 过 定 期 校 验 , 确 保 估 值 技 术 的
有 效 性 。
有 充 足 理 由 表 明 按 以 上 估 值 原 则 仍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相 关 投 资 品 种 的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托 管 人 进 行 商 定 , 按 最 能 恰 当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 三 ) 具 体 投 资 品 种 估 值 方 法
1 、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的 估 值
(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2 、 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 有 价 证 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
(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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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4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
5 、 股 票 指 数 期 货 合 约 估 值 方 法 :
( 1 )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采 用 最 近 交 易 日 结 算 价 估 值 。
( 2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 ( 1 )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 ( 1 )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 3 ) 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6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7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 四 )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
( 五 ) 估 值 程 序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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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A 类 、 B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A 类 或 B 类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 . 0 0 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A 类 和 B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A 类 和 B 类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 核 对 同 时 进 行 。
( 六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A 类 或 B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 以 内 ( 含 第 3 位 )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 理 :
1 . 差 错 类 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或 代 销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 不 能 克 服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按 照 下 述 规 定 执 行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仍 应 负 有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2 .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 1 ) 差 错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差 错 已 得 到 更 正 。
( 2 )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 差 错 的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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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 3 )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差 错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 损 方 ” )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差 错 责 任 方 。
( 4 ) 差 错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差 错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 5 ) 差 错 责 任 方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如 果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差 错 方 追 偿 ; 追 偿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有
关 费 用 , 应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支 付 。
( 6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和
遭 受 的 直 接 损 失 。
( 7 ) 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原 则 处 理 差 错 。
3 . 差 错 处 理 程 序
差 错 被 发 现 后 ,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
( 1 ) 查 明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
( 2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 3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
( 4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差 错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4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差 错 处 理 的 原 则 和 方 法 如 下 :
( 1 ) A 类 或 B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2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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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3 ) 因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给 基 金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先 行 赔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差 错 情 形 , 有 权 向 其 他 当 事 人 追 偿 。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
( 5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 七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它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
( 八 ) 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A 类 、 B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或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 值 的 非 工 作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 九 )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理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6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减 轻 或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
十 四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一 ) 基 金 利 润 的 构 成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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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 二 )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 低 数 。 其 中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 三 )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应 遵 循 下 列 原 则 :
1 . 本 基 金 同 一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内 的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2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初 始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初 始 面 值 ;
3 . 在 符 合 上 述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收 益 每 年 最 多 分 配 6 次 ,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低 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3 0 % ;
4 . 本 基 金 仅 采 取 现 金 分 红 一 种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 不 进 行 红 利 再 投 资 。 转 型 为 “ 工 银 瑞 信
成 长 收 益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后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为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5 . 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满 3 个 月 则 可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6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酌 情 调 整 以 上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 此 项 调 整 不
需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但 应 于 变 更 实 施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
( 四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以 及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 分 配 方 式 、 支 付 方 式 等 内 容 。
( 五 ) 收 益 分 配 的 时 间 和 程 序
1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订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在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公 布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具 体 方 案 的 规 定 就 支 付 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及 时 进 行 分 红 资 金 的 划 付 。
( 六 )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在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内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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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以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所
需 的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代 为 支 付 , 具 体 业 务 规 则 依 照 《 业 务 规 则 》 执 行 。
基 金 转 型 为 “ 工 银 瑞 信 成 长 收 益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以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权
益 登 记 日 除 权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 , 依 照 《 业 务
规 则 》 执 行 。
十 五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3 . 本 基 金 从 B 类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的 财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
4 . 基 金 财 产 拨 划 支 付 的 银 行 费 用 ;
5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7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
8 .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
9 . 基 金 的 开 户 费 用 、 账 户 维 护 费 用 ;
1 0 . 依 法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
(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 2 %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1 . 2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双 方 核 对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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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 息 日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2 %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0 . 2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双 方 核 对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及 过 渡 期 内 本 基 金 不 计 提 管 理 费 和 托 管 费 。
若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后 ,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所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转 为 变 更 后 的 “ 工 银 瑞 信 成 长 收 益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额 ,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 5 %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2 5 %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同 上 。
3 . 销 售 服 务 费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将 专 门 用 于 本 基
金 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6 %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E 为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划 至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收 到 后 按 相 关 合 同 规 定 支 付 给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等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4 . 本 条 第 ( 一 ) 款 第 4 至 第 1 0 项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的 规 定 , 列 入 当 期 基 金 费 用 。
(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的 律 师 费 、 会 计 师 费 和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不 得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以 及 处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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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 四 )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协 商 酌 情 降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
此 项 调 整 不 需 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2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 五 ) 基 金 税 收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履 行 纳 税 义 务 。
十 六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一 ) 基 金 的 会 计 政 策
1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
2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每 年 的 1 月 1 日 至 1 2 月 3 1 日 ;
3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4 .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的 会 计 制 度 ;
5 . 本 基 金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书 面 确 认 。
( 二 ) 基 金 的 审 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 项 进 行 审 计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时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可 以 更 换 。 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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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七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依 法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 基 金 管 理 人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按 规 定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 以 下 简 称 “ 指 定 报 刊 ”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 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 .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2 . 对 证 券 投 资 业 绩 进 行 预 测 ;
3 .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4 . 诋 毁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 .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包 括 :
( 一 ) 招 募 说 明 书
招 募 说 明 书 是 基 金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售 时 对 基 金 情 况 进 行 说 明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编 制 并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 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公 告 的 1 5 日 前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告 内 容 的 截 止 日 为 每 6 个 月 的 最
后 1 日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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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投 资 情 况 。
( 二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将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各 自 网 站 上 。
( 三 ) 《 保 证 合 同 》 作 为 保 本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附 件 , 并 随 《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一 同 公 告 。
( 四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 五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中 将 说 明 基 金 募 集 情 况 。
( 六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公 告
1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封 闭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A 类 、 B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开 放 期 前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的 次 日 , 披 露 开 放 期 前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的
A 类 和 B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3 . 在 基 金 开 放 期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A 类 和 B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A 类 、 B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述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A 类 、 B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 七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 述 信 息 资 料 。
( 八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需 经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后 , 方 可 披 露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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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4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5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按 有 关 规 定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情 况 , 包 括 投 资 政 策 、 损 益 情 况 、 风 险 指 标 等 , 并 充 分 揭 示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 投 资 政 策 和 投 资 目 标 。
( 九 ) 临 时 报 告 与 公 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件 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及 决 议 ;
2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7 .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9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5 0 % ;
1 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3 0 % ;
1 1 .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
1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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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1 5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1 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 7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0 . 5 % ;
1 8 .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1 9 . 基 金 变 更 、 增 加 或 减 少 代 销 机 构 ;
2 0 . 基 金 更 换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2 1 . 在 受 限 开 放 期 , 本 基 金 可 确 认 的 净 赎 回 数 额 占 该 开 放 期 前 一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区 间 ;
2 2 . 本 基 金 进 入 开 放 期 ;
2 3 .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2 4 .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及 其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2 5 .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2 6 . 本 基 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2 7 .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2 8 . 变 更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2 9 . 变 更 担 保 人 、 保 本 义 务 人 或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
3 0 . 本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即 将 到 期 或 本 基 金 将 进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或 本 基 金 转 型 为 “ 工 银 瑞
信 成 长 收 益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3 1 .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 十 ) 澄 清 公 告
在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十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十 二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十 三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等 文 本 文 件 在 编 制 完 成 后 , 将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在 地 、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在 地 , 供 公 众 查 阅 。 投 资 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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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资 人 也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 进 行 查 阅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将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将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 十 四 ) 暂 停 或 延 迟 披 露 基 金 相 关 信 息 的 情 形
当 出 现 下 述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暂 停 或 延 迟 披 露 基 金 相 关 信 息 :
( 1 ) 不 可 抗 力 ;
( 2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 3 )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属 于 会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出 售 或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的 紧 急 事 故
的 任 何 情 况 ;
( 4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情 况 。
十 八 、 基 金 的 风 险 揭 示
本 基 金 作 为 保 本 基 金 , 投 资 者 投 资 于 保 本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 保 本 基 金 在 极 端 情 况 下 仍 然 存 在 本 金 损 失 的 风 险 。
本 基 金 投 资 过 程 中 面 临 的 主 要 风 险 有 : 市 场 风 险 、 利 率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 再 投 资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操 作 风 险 、 基 金 特 有 的 风 险 及 其 他 风 险 。 与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直 接 相 关 的 市 场 风 险 、
利 率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及 流 动 性 风 险 等 可 以 使 用 数 量 化 指 标 加 以 度 量 及 控 制 , 而 操 作 风 险 可 以
建 立 有 效 的 内 控 体 系 加 以 管 理 。
1 、 市 场 风 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 受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而 引 起 的 波 动 , 将 使 本 基 金 资 产 面 临 潜 在 的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风 险 来 源 于 基 金 持 有 的 资 产 市 场 价 格 的 波 动 。
2 、 利 率 风 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股 票 市 场 及 债 券 市 场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利 率 波 动 也
可 能 导 致 债 券 基 金 跌 破 面 值 。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和 债 券 , 其 收 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的 影 响 ,
从 而 产 生 风 险 。 在 利 率 波 动 时 , 本 基 金 的 净 值 波 动 一 般 会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3 、 信 用 风 险
债 券 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 、 拒 绝 支 付 到 期 本 息 , 或 由 于 债 券 发 行 人 信 用 质 量 降 低 导 致 债 券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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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 格 下 降 的 风 险 。 另 外 ,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违 约 造 成 的 损 失 也 属 于 信 用 风 险 。
4 、 再 投 资 风 险
债 券 偿 付 本 息 后 以 及 回 购 到 期 后 可 能 由 于 市 场 利 率 的 下 降 面 临 资 金 再 投 资 的 收 益 率 低
于 原 来 利 率 的 风 险 。
5 、 流 动 性 风 险
因 市 场 交 易 量 不 足 , 导 致 证 券 不 能 迅 速 、 低 成 本 地 转 变 为 现 金 的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还 包
括 由 于 本 基 金 出 现 投 资 者 大 额 赎 回 , 致 使 本 基 金 没 有 足 够 的 现 金 应 付 基 金 赎 回 支 付 的 要 求 所
引 致 的 风 险 。
6 、 操 作 风 险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引
致 的 风 险 , 例 如 , 越 权 违 规 交 易 、 会 计 部 门 欺 诈 、 交 易 错 误 、 I T 系 统 故 障 等 风 险 。
7 、 本 基 金 特 有 的 风 险
( 1 ) 恒 定 比 例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策 略 的 风 险
本 基 金 将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技 术 运 用 到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中 ,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技 术 机 制 在 理 论 上 可
以 实 现 保 本 的 目 的 , 但 其 中 的 一 个 重 要 假 定 是 投 资 组 合 中 股 票 与 债 券 的 仓 位 比 例 能 够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做 出 适 时 的 、 连 续 的 调 整 , 而 在 现 实 投 资 过 程 中 可 能 由 于 流 动 性 或 市 场 急 速 下
跌 等 方 面 的 原 因 影 响 到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技 术 机 制 的 保 本 功 能 , 由 此 产 生 的 风 险 为 恒 定 比 例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策 略 的 风 险 。
( 2 ) 保 证 风 险
本 基 金 在 引 入 保 证 人 机 制 下 也 会 因 下 列 情 况 的 发 生 而 导 致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日 不 能 偿
付 本 金 , 由 此 产 生 保 证 风 险 。 这 些 情 况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在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内 本 基 金 更 换 管 理
人 , 而 保 证 人 不 同 意 继 续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或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 导 致 本 基 金 亏 损 或 保 证 人
无 法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 或 在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内 保 证 人 因 经 营 风 险 丧 失 保 证 能 力 或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日 保 证 人 的 资 产 状 况 、 财 务 状 况 以 及 偿 付 能 力 发 生 不 利 变 化 而 无 法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
( 3 )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风 险
1 ) 套 期 保 值 风 险
期 货 交 易 的 套 期 保 值 是 用 基 差 风 险 代 替 了 价 格 波 动 风 险 , 套 期 保 值 的 成 功 与 否 , 将 取 决
于 套 期 保 值 者 的 价 格 预 期 、 现 货 市 场 与 期 货 市 场 的 价 格 变 动 方 向 和 幅 度 是 否 一 致 , 以 及 现 货
市 场 上 需 要 保 值 的 股 票 与 期 货 指 数 是 否 匹 配 。 当 价 格 预 期 错 误 、 持 有 仓 位 不 合 理 、 对 期 货 价
格 的 大 幅 波 动 缺 乏 足 够 的 资 金 实 力 时 , 将 会 导 致 保 值 失 败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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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强 制 平 仓 风 险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跌 穿 最 低 保 障 资 金 底 线 时 , 将 采 用 股 指 期 货 做 空 交 易 进 行 反 向 套
利 。 当 市 场 价 格 预 期 与 股 指 期 货 变 动 方 向 相 反 时 , 基 金 公 司 将 面 临 巨 大 的 市 场 风 险 。 在 保 证
金 制 度 和 强 制 平 仓 制 度 的 执 行 下 , 可 能 会 导 致 巨 大 亏 损 。
3 ) 流 动 性 风 险
股 指 期 货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是 指 由 于 市 场 流 动 性 差 或 合 约 交 易 活 跃 性 差 , 交 易 参 与 者 少 , 买
卖 意 愿 不 高 , 期 货 交 易 难 以 迅 速 、 及 时 、 方 便 的 成 交 所 产 生 的 风 险 。 由 于 期 货 交 易 逐 日 结 算
机 制 的 广 泛 使 用 , 导 致 传 统 的 风 险 价 值 模 型 依 赖 于 市 场 价 格 。 一 般 股 指 期 货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可
分 为 资 产 流 动 性 风 险 和 筹 资 流 动 性 风 险 。 其 中 资 产 流 动 性 风 险 的 评 估 受 清 算 价 格 影 响 , 而 筹
资 流 动 性 风 险 则 与 资 金 管 理 和 潜 在 的 资 金 需 求 有 关 。
( 4 ) 赎 回 受 限 的 风 险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可 自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 不 受 特 定 比 例 净 赎 回 数 量 限
制 。 但 受 限 开 放 期 本 基 金 仅 确 认 不 超 过 特 定 比 例 的 净 赎 回 申 请 , 当 净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该 比 例 时 ,
本 基 金 将 对 赎 回 申 请 进 行 比 例 确 认 , 因 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能 面 临 因 不 能 赎 回 全 额 基 金 而 出
现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 5 ) 巨 额 赎 回 的 风 险
若 本 基 金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 0 %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不 得 超 过
2 0 个 工 作 日 ) 。 因 此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面 临 着 赎 回 款 项 被 延 期 支 付 的 风 险 。
( 6 ) 赎 回 和 转 换 转 出 风 险 风 险
本 基 金 的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为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日 及 之 后 5 个 工 作 日 ( 含 第 5 个 工 作 日 ) ,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 本 基 金 接 受 赎 回 、 转 换 转 出 申 请 。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结 束 日 的 下 一 工 作 日 至 下 一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开 始 日 前 一 工 作 日 的 期 间 为 过 渡 期 ; 过 渡 期 最 长 不 超 过 2 0 个 工 作 日 ; 过 渡 期 内 ,
本 基 金 将 暂 停 办 理 日 常 赎 回 、 转 换 转 出 业 务 。 因 此 , 如 果 投 资 者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没 有 提 出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和 转 换 转 出 申 请 , 则 存 在 在 过 渡 期 无 法 赎 回 和 转 换 转 出 基 金 份 额 的 风 险 。
( 7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及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的 风 险
为 了 保 障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前 的 最
后 一 个 受 限 开 放 期 视 情 况 暂 停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申 购 、 赎 回 和 转 换 转 出 业 务 。 因 此 存 在 受 限 开 放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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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及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的 风 险 。
8 、 其 他 风 险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金 融 市 场 危 机 、 代 理 商 违 约 、 托 管 行 违 约 等 超 出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身 直 接 控 制 能 力
之 外 的 风 险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受 损 。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1 .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内 容 涉 及 以 下 事 项 之 一 的 ,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同 意 :
( 1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不 包 括 本 基 金 在 封 闭 期 与 开 放 期 运 作 方 式 的 转 换 ) ;
( 2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 3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但 在 保 本 运 作 到 期 后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变 更 为 “ 工 银 瑞 信 成 长
收 益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除 外 ;
( 4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 策 略 , 但 在 保 本 到 期 后 在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范
围 内 变 更 为 “ 工 银 瑞 信 成 长 收 益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并 按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工 银 瑞
信 成 长 收 益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执 行 的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 6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 7 ) 在 某 一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内 , 更 换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 但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因 歇
业 、 停 业 、 被 吊 销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宣 告 破 产 或 其 他 足 以 影 响 继 续 履 行 担 保 责 任 能 力 的
情 况 除 外 ;
( 8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的 费 率 标 准 , 但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为 “ 工 银 瑞 信 成 长 收 益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并 按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工 银 瑞 信 成
长 收 益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管 理 费 率 和 托 管 费 率 计 提 管 理 费 和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费 率 标 准 的 除 外 ;
( 9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 1 0 )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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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尽 管 有 前 述 第 1 款 的 约 定 , 如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变 更 后 公 布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其 他 应 由 基 金 承 担 的 费 用 ;
( 2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
(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 增 设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 4 ) 根 据 相 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规 则 安 排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事 宜 ;
( 5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必 须 对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修 改 ;
( 6 )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内 , 当 确 定 担 保 人 足 以 影 响 继 续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能 力 或 歇 业 、 停 业 、 被
吊 销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宣 告 破 产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新 的 担 保 人 ;
( 7 ) 某 一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结 束 后 更 换 下 一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的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
( 8 )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后 本 基 金 转 型 为 非 保 本 基 金 “ 工 银 瑞 信 成 长 收 益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并 由 此 变 更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
( 9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 1 0 )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
( 1 1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以 外 的 其 他 情 形 。
2 . 关 于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 并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后 生 效 执 行 , 并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 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合 同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将 终 止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 6
个 月 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 务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 6
个 月 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托 管 机 构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 务 ;
4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发 生 时 ,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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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发 生 时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算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主 要 包 括 :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发 生 时 , 发 布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
( 2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发 生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 4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价 和 变 现 ;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审 计 ;
( 6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7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8 ) 参 加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民 事 诉 讼 ;
( 9 ) 公 布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
( 1 0 )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3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4 . 基 金 财 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 1 ) 支 付 清 算 费 用 ;
( 2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 3 )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
( 4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未 按 前 款 ( 1 ) - ( 3 ) 项 规 定 清 偿 前 ,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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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6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
二 十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见 附 件 一 。
二 十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见 附 件 二 。
二 十 二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本 基 金 的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有 关 情 况 , 增 加 或 修 改 ) 。 具 体 内 容 如 下 :
一 、 关 于 基 金 账 户 确 认
公 司 向 首 次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的 客 户 寄 送 《 基 金 账 户 确 认 书 》 ( 公 司 获 得 投 资 人 准 确 的 邮 寄
地 址 ) 。 《 基 金 账 户 确 认 书 》 将 在 客 户 开 户 后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寄 送 。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新 开 户 的 客 户 , 公 司 将 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寄 送 《 基 金 账
户 确 认 书 》 。
二 、 关 于 对 账 单 服 务
1 、 公 司 的 网 站 、 热 线 电 话 提 供 对 账 单 自 助 下 载 服 务 。
( 1 )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登 录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i c b c c s . c o m . c n ) 进 入 “ 网 上 交 易 ” 栏 目 , 输
入 开 户 证 件 号 码 或 基 金 账 号 , 自 助 查 询 或 下 载 任 意 时 段 的 对 账 单 。
( 2 ) 份 额 持 有 人 用 带 有 传 真 机 的 电 话 , 拨 打 公 司 热 线 电 话 ( 4 0 0 8 1 1 9 9 9 9 ) , 选 择 自 助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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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 务 , 按 “ 3 ” 后 , 输 入 需 要 下 载 的 对 账 单 日 期 , 进 行 对 账 单 自 助 传 真 。
2 、 公 司 将 按 照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求 , 提 供 纸 质 、 电 子 邮 件 、 短 信 对 账 单 。 上 述 对 账 单 需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电 话 、 邮 件 、 短 信 等 向 公 司 主 动 定 制 。 其 中 :
( 1 )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 公 司 为 定 制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的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月 度 、 季 度 和 年
度 电 子 对 账 单 。 电 子 对 账 单 在 每 月 、 季 、 年 度 结 束 后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份 额 持 有 人 指 定 的 电 子
信 箱 发 送 。
( 2 ) 手 机 短 信 对 账 单 : 公 司 为 定 制 手 机 短 信 对 账 单 的 份 额 持 有 人 发 送 交 易 发 生 时 间 段
的 季 度 手 机 短 信 账 单 。 手 机 短 信 对 账 单 在 每 季 度 、 年 度 结 束 后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份 额 持 有 人 指
定 的 手 机 号 码 发 送 。
( 3 ) 纸 质 对 账 单 : 公 司 为 定 制 纸 制 对 账 单 的 份 额 持 有 人 寄 送 交 易 发 生 期 间 的 季 度 纸 质
对 账 单 。 季 度 内 无 交 易 发 生 , 公 司 将 不 邮 寄 该 季 度 纸 质 对 账 单 。 定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获 得 年 度 对 账 单 。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寄 送 时 间 为 每 季 度 或 年 度 结 束 后 的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
3 、 提 示 : 由 于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的 邮 寄 地 址 、 手 机 号 码 、 电 子 邮 箱 不 详 或 因 邮 局 投 递 差
错 、 通 讯 故 障 、 延 误 等 原 因 , 造 成 对 账 单 无 法 按 时 准 确 送 达 , 请 及 时 到 原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或 致
电 本 公 司 客 服 中 心 办 理 相 关 信 息 变 更 。 如 需 补 发 对 账 单 , 敬 请 拨 打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
三 、 关 于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本 基 金 仅 采 取 现 金 分 红 一 种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 不 进 行 红 利 再 投 资 。 转 型 为 “ 工 银 瑞 信 成 长
收 益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后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为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并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站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或 销 售 机 构 查 询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
四 、 关 于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是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具 体 实 施 时 间 和 业 务 规 则 将 以 相 关 公 告 为 准 。
五 、 关 于 资 讯 服 务
公 司 为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本 基 金 信 息 、 基 金 投 资 报 告 、 宏 观 形 势 分 析 、 基 金 净 值 等 多 种 资
讯 ( 电 子 版 ) 。 如 需 通 过 手 机 或 电 子 邮 件 获 得 上 述 资 讯 ,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公 司 网 站 或 热 线
电 话 定 制 。
六 、 关 于 联 络 方 式
公 司 提 供 多 种 联 络 方 式 , 供 份 额 持 有 人 与 公 司 及 时 沟 通 , 主 要 包 括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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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热 线 电 话 : 4 0 0 8 1 1 9 9 9 9 ( 免 长 途 费 ) , 客 户 服 务 传 真 : 0 1 0 - 6 6 5 8 3 1 0 0 。
( 1 ) 人 工 服 务 : 我 公 司 为 客 户 提 供 每 天 2 4 小 时 人 工 服 务 , 内 容 包 括 : 账 户 信 息 查 询 、
基 金 产 品 咨 询 、 业 务 规 则 解 答 及 网 上 交 易 咨 询 等 服 务 。
( 2 ) 自 助 电 话 服 务 : 公 司 提 供 每 天 2 4 小 时 自 动 语 音 服 务 , 客 户 可 通 过 热 线 电 话 进 行 账
户 信 息 、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净 值 、 基 金 对 账 单 、 最 新 公 告 的 自 助 查 询 , 以 及 下 载 对 账 单 等 操 作 。
2 、 在 线 客 户 服 务
公 司 网 站 设 置 了 “ 在 线 客 服 ” 栏 目 ,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登 录 公 司 网 站 首 页 , 点 击 “ 在 线
客 服 ” 图 标 通 过 网 络 在 线 开 展 相 关 咨 询 。 在 线 客 服 服 务 时 间 为 每 天 2 4 小 时 , 内 容 包 括 : 基 金
产 品 咨 询 、 业 务 规 则 解 答 及 网 上 交 易 咨 询 等 服 务 。
3 、 电 子 邮 件 和 电 话 留 言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向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子 邮 箱 ( c u s t o m e r s e r v i c e @ i c b c c s . c o m . c n ) 、 热 线 电 话
( 按 “ 6 ” ) 发 送 邮 件 或 留 言 , 您 的 各 种 服 务 需 求 将 在 一 个 工 作 日 内 得 到 回 复 。
七 、 关 于 电 子 化 交 易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电 子 自 助 交 易 系 统 ( 7 * 2 4 小 时 服 务 )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业 务 , 包
括 :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撤 单 查 询 等 业 务 。 电 子 化 交 易 方 式 有 :
网 上 交 易 : 客 户 可 以 使 用 多 家 银 行 的 银 行 卡 通 过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自 助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业 务 。
网 址 : h t t p s : / / e t r a d e . i c b c c s . c o m . c n / e t r a d i n g / 。
手 机 A P P 客 户 端 : 操 作 简 单 、 应 用 灵 活 , 客 户 可 随 时 随 地 通 过 手 机 客 户 端 办 理 业 务 。 下
载 方 式 : 客 户 可 以 通 过 在 本 公 司 官 网 下 载 , 也 可 以 通 过 A p p S t o r e 、 9 1 助 手 、 安 卓 网 等 应 用
市 场 搜 索 下 载 。
微 信 交 易 : 客 户 可 通 过 关 注 “ 工 银 微 财 富 ” 的 微 信 服 务 号 , 使 用 开 户 身 份 证 号 绑 定 账 户
即 可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业 务 。
电 子 化 交 易 的 具 体 交 易 操 作 方 法 参 考 公 司 网 站 “ 网 上 交 易 ” 栏 目 下 相 关 交 易 指 引 。
八 、 关 于 网 站 服 务
公 司 网 站 为 客 户 提 供 账 户 查 询 、 产 品 信 息 查 询 、 公 告 信 息 查 询 、 基 金 资 讯 、 投 资 策 略 报
告 、 交 易 状 态 查 询 、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定 期 定 额 计 算 器 专 业 理 财 工 具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理
财 规 划 、 财 富 俱 乐 部 积 分 兑 换 、 微 博 / 微 信 / 网 站 活 动 参 与 和 交 流 等 内 容 的 服 务 。
九 、 客 户 意 见 、 建 议 或 投 诉 处 理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热 线 电 话 、 电 子 邮 箱 、 传 真 、 在 线 客 服 等 渠 道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意 见 、 建 议 或 投 诉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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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如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在 任 何 您 /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请 联 系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请 确 保 投 资 前 , 您 / 贵 机 构 已 经 全 面 理 解 了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二 十 三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期 间 , 本 基 金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有 关 公 告 如 下 :
1 . 工 银 瑞 信 保 本 3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7 年 1 月 1 2 日 受 限 开 放 日 开 放 日 常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业 务 公 告 , 2 0 1 7 - 0 1 - 0 9 ;
2 . 工 银 瑞 信 保 本 3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7 年 1 月 1 2 日 受 限 开 放 日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结 果 公 告 , 2 0 1 7 - 0 1 - 1 6 ;
3 .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变 更 公 告 , 2 0 1 7 - 0 2 - 0 8 ;
4 .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手 机 银 行 渠 道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手 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2 0 1 7 - 0 2 - 2 3 ;
5 .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宜 信 普 泽 投 资 顾 问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销 售 费 率 调
整 的 公 告 , 2 0 1 7 - 0 3 - 1 0 ;
6 .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泛 华 普 益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销 售 费 率 调 整 的 公 告 ,
2 0 1 7 - 0 3 - 1 0 ;
7 . 关 于 增 加 大 同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 2 0 1 7 - 0 3 - 1 7 ;
8 . 关 于 增 加 江 海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为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 2 0 1 7 - 0 3 - 2 3 ;
9 .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肯 特 瑞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并 进 行 费 率 调 整 的 公
告 , 2 0 1 7 - 0 4 - 2 0 ;
1 0 .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手 机 银 行 渠 道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手 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2 0 1 7 - 0 4 - 2 2 ;
1 1 .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副 总 经 理 变 更 的 公 告 , 2 0 1 7 - 0 4 - 2 5 ;
1 2 .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一 路 财 富 ( 北 京 ) 信 息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销 售 费 率
调 整 的 公 告 , 2 0 1 7 - 0 5 - 1 5 ;
1 3 .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金 惠 家 保 险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销 售 费 率 调 整 的 公 告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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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7 - 0 5 - 2 4 。
二 十 四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 投 资 者 可 免 费 查 阅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的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
二 十 五 、 备 查 文 件
(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工 银 瑞 信 保 本 3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文 件
( 二 ) 《 工 银 瑞 信 保 本 3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三 ) 《 工 银 瑞 信 保 本 3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 四 ) 法 律 意 见 书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六 ) 基 金 托 管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以 上 第 ( 一 ) 至 ( 五 ) 项 备 查 文 件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公 场 所 、 营 业 场 所 , 第 ( 六 ) 项
文 件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营 业 时 间 可 免 费 查 阅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的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七 年 八 月 八 日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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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 :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为 :
( 1 )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 2 )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 3 ) 依 法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或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 6 )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 7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仲 裁 或 诉 讼 ;
( 9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担 保 人 未 履 行 保 本 义 务 及 保 证 责 任 时 , 直 接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担 保 人 追
偿 ;
( 1 0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同 一 类 别 的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为 :
( 1 )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 2 ) 交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 3 ) 在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
( 4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 5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 6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代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 构 、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处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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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为 :
( 1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独 立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 2 )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获 得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收 入 ;
( 3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 4 )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 5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规 则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决 定 和 调 整 基 金 的
除 调 高 托 管 费 率 和 管 理 费 率 之 外 的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 收 费 方 式 ;
( 6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对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
( 7 )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 8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融 券 ;
( 9 ) 自 行 担 任 或 选 择 、 更 换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获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对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代 理 行 为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
( 1 0 ) 选 择 、 更 换 代 销 机 构 , 并 依 据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对 其 行 为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
( 1 1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 1 2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 1 3 )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4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为 :
(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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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7 )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 8 )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 9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 1 0 )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 1 1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 1 2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 1 3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 1 4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得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1 5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
( 1 6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7 )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 1 8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 1 9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 2 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 1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 2 2 ) 按 规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资 料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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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3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 2 4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 2 5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基 金 当 事 人 利 益 的 活 动 ;
( 2 6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和 直 接 管 理 ;
( 2 7 ) 履行 《基金合同》 约定的保本义务。 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 , 应向担保人发出书
面 《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 并要求担保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 将代偿款项划入指定账户中 ,
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如代偿款在期限内未划入指定账户中, 基金管理人应
当履行催付职责。
( 2 8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为 :
( 1 ) 依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收 入 ;
( 2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 3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 依 法 保 管 基 金 资 产 ;
( 4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
( 5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对 基 金 资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 6 )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7 ) 按 规 定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资 料 ;
( 8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为 :
( 1 )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 3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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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8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报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 9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 5 年;
( 1 0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 1 1 )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 1 2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 1 3 ) 按 照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 1 4 )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 1 5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 1 6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7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1 8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 1 9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 2 0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 2 1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 2 2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基 金 当 事 人 利 益 的 活 动 ;
( 2 3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2 4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 议 事 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 则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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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
票权。
( 二 ) 召 开 事 由
1 .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 0 % 以上( 含 1 0 % ,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 2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不 包 括 本 基 金 在 封 闭 期 与 开 放 期 运 作 方 式 的 转 换 ) ;
( 3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但 在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后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变 更 为 “ 工 银 瑞 信
成 长 收 益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除 外 ;
( 4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 策 略 , 但 在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后 在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范 围 内 变 更 为 “ 工 银 瑞 信 成 长 收 益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并 按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工
银 瑞 信 成 长 收 益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执 行 的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 6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 7 ) 在 某 一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内 , 更 换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 但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因 歇 业 、
停 业 、 被 吊 销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宣 告 破 产 或 其 他 足 以 影 响 继 续 履 行 担 保 责 任 能 力 的 情 况
除 外 ;
( 8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的 费 率 标 准 , 但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为 “ 工 银 瑞 信 成 长 收 益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并 按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工 银 瑞 信 成
长 收 益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管 理 费 率 和 托 管 费 率 计 提 管 理 费 和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费 率 标 准 的 除 外 ;
( 9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 1 0 )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 1 1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2 . 尽管有前述第 1 款的约定, 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
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其 他 应 由 基 金 承 担 的 费 用 ;
( 2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调 低 赎 回 费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4 5
率 ;
(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 增 设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 4 ) 根 据 相 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规 则 安 排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事 宜 ;
( 5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必 须 对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修 改 ;
( 6 )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内 , 当 确 定 担 保 人 出 现 足 以 影 响 继 续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能 力 或 歇 业 、 停 业 、
被 吊 销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宣 告 破 产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新 的 担 保 人 ;
( 7 ) 某 一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结 束 后 更 换 下 一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的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
( 8 )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后 本 基 金 转 型 为 非 保 本 基 金 “ 工 银 瑞 信 成 长 收 益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并 由 此 变 更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
( 9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 1 0 )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
( 1 1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以 外 的 其 他 情 形 。
( 三 ) 召 集 人 和 召 集 方 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者 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2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 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 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3 . 代表基金份额 1 0 %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 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 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 0 %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 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 0 日内召开。
4 . 代表基金份额 1 0 %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 0 %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
应当至少提前 3 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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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 容 、 通 知 方 式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召集人”) 负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必 须 于 会 议 召 开 日 前 3 0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须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 1 )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出 席 方 式 ;
( 2 )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主 要 事 项 ;
( 3 ) 会 议 形 式 ;
( 4 ) 议 事 程 序 ;
( 5 )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登 记 日 ;
( 6 ) 代 理 投 票 的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 7 ) 表 决 方 式 ;
( 8 )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 电 话 ;
( 9 )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 1 0 ) 召 集 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 事 项 。
2 .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 和 书 面 表 决 方 式 ,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和 表 决 结 果 。
( 五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1 . 会 议 方 式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方 式 包 括 现 场 开 会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或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关 允 许 的 其 他 方 式 。
( 2 )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出 席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出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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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指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通 讯 的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 4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召 集 人 确 定 。
( 5 ) 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经 会 议 通 知 载 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也 可 以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或 者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授 权 他 人 代 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2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条 件
( 1 )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现 场 会 议 方 可 举 行 :
1 ) 对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统 计 显 示 , 全 部 有 效 凭 证 所 对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 0 % 以 上 ( 含 5 0 % , 下 同 ) ;
2 ) 到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明 、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手 续 完 备 , 到 会 者 出 具 的 相 关 文 件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注 册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 2 )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会 议 方 可 举 行 :
1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 “ 监 督
人 ”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3 ) 召 集 人 在 监 督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通 知 拒 不 到 场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4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 0 % 以 上 ;
5 )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等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 六 ) 议 事 内 容 与 程 序
1 .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 1 ) 议 事 内 容 为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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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 3 )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对 提 案 进 行 审 核 :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 进 行 解 释 和 说 明 。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 议 。
( 4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 行 修
改 ,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前 3 0 日 及 时 公 告 。 否 则 , 会 议 的 召 开 日 期 应 当 顺 延 并
保 证 至 少 与 公 告 日 期 有 3 0 日 的 间 隔 期 。
2 . 议 事 程 序
( 1 ) 现 场 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 议 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项 ,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经 合 法 执 业 的 律 师
见 证 后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由 召 集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召 集 人 的 , 其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5 0 % 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 表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量 、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等 事 项 。
( 2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在 通 讯 表 决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3 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第 2 个 工 作 日 在 公 证 机 关 及 监 督 人 的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并 形 成 决 议 。
如 监 督 人 经 通 知 但 拒 绝 到 场 监 督 , 则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的 决 议 有 效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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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 容 进 行 表 决 。
( 七 ) 决 议 形 成 的 条 件 、 表 决 方 式 、 程 序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平 等 的 表 决 权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 1 ) 一 般 决 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或 其 代 理 人 )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 0 % 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 2 ) 所 规 定 的 事 项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以 外 ,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 2 ) 特 别 决 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或 其 代 理 人 )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涉 及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必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4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 八 ) 计 票
1 . 现 场 开 会
( 1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但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未 出 席 , 则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自
行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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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 。
( 3 ) 如 大 会 主 持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可 以 对 投 票 数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如 大 会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其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立 即 重 新 清 点 并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重 新 清 点 仅 限 一 次 。
2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票 人 在 监 督 人 派
出 的 授 权 代 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如 监 督 人 经 通 知
但 拒 绝 到 场 监 督 , 则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自 行 授 权 3 名 监 票 人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 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后 的 公 告 时 间 、 方 式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过 的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
2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 构 、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 同 公 告 。
( 十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三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1 .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内 容 涉 及 以 下 事 项 之 一 的 ,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同 意 :
( 1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不 包 括 本 基 金 在 封 闭 期 与 开 放 期 运 作 方 式 的 转 换 ) ;
( 2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 3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但 在 保 本 运 作 到 期 后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变 更 为 “ 工 银 瑞 信 成 长
收 益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除 外 ;
( 4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 策 略 , 但 在 保 本 到 期 后 在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范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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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 内 变 更 为 “ 工 银 瑞 信 成 长 收 益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并 按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工 银 瑞
信 成 长 收 益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执 行 的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 6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 7 ) 在 某 一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内 , 更 换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 但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因 歇 业 、
停 业 、 被 吊 销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宣 告 破 产 或 其 他 足 以 影 响 继 续 履 行 担 保 责 任 能 力 的 情 况
除 外 ;
( 8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的 费 率 标 准 , 但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为 “ 工 银 瑞 信 成 长 收 益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并 按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工 银 瑞 信 成
长 收 益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管 理 费 率 和 托 管 费 率 计 提 管 理 费 和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费 率 标 准 的 除 外 ;
( 9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 1 0 )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 1 1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尽 管 有 前 述 第 1 款 的 约 定 , 如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变 更 后 公 布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其 他 应 由 基 金 承 担 的 费 用 ;
( 2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
(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 增 设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 4 ) 根 据 相 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规 则 安 排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事 宜 ;
( 5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必 须 对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修 改 ;
( 6 )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内 , 当 确 定 担 保 人 足 以 影 响 继 续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能 力 或 歇 业 、 停 业 、 被
吊 销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宣 告 破 产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新 的 担 保 人 ;
( 7 ) 某 一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结 束 后 更 换 下 一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的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
( 8 )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后 本 基 金 转 型 为 非 保 本 基 金 “ 工 银 瑞 信 成 长 收 益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并 由 此 变 更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
( 9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 1 0 )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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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以 外 的 其 他 情 形 。
2 . 关 于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 并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后 生 效 执 行 , 并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 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合 同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将 终 止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 6
个 月 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 务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 6
个 月 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托 管 机 构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 务 ;
4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发 生 时 ,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发 生 时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算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主 要 包 括 :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发 生 时 , 发 布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
( 2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发 生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 4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价 和 变 现 ;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审 计 ;
( 6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7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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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参 加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民 事 诉 讼 ;
( 9 ) 公 布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
( 1 0 )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3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4 . 基 金 财 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 1 ) 支 付 清 算 费 用 ;
( 2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 3 )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
( 4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未 按 前 款 ( 1 ) - ( 3 ) 项 规 定 清 偿 前 ,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6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
四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对 于 因 基 金 合 同 的 订 立 、 内 容 、 履 行 和 解 释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尽 量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途 径 解 决 。 不 愿 或 者 不 能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合 同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
五 、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地 和 投 资 者 取 得 合 同 的 方 式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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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 构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公 场 所 查 阅 , 但 其 效 力 应 以 基 金 合 同 正 本 为 准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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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摘 要
一 、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称 :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 号 、 甲 5 号 6 层 甲 5 号 6 0 1 、 甲 5 号 7 层 甲 5 号 7 0 1 、
甲 5 号 8 层 甲 5 号 8 0 1 、 甲 5 号 9 层 甲 5 号 9 0 1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 号 新 盛 大 厦 A 座 6 -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郭 特 华
成 立 日 期 : 2 0 0 5 年 6 月 2 1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 2 0 0 5 ] 9 3 号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贰 亿 元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它 业 务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称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 招 商 银 行 )
住 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邮 政 编 码 : 5 1 8 0 4 0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建 红
成 立 时 间 : 1 9 8 7 年 4 月 8 日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证 监 基 金 字 [ 2 0 0 2 ] 8 3 号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同 业 拆 借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币 兑 换 ; 国 际 结 算 ; 结 汇 、 售 汇 ; 同 业 外 汇 拆 借 ; 外 汇 票 据 的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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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 ; 外 汇 担 保 ; 发 行 和 代 理 发 行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买 卖 和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和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离 岸 金 融 业 务 。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2 5 2 . 2 0 亿 元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1 、 本 基 金 将 投 资 于 以 下 金 融 工 具 :
( 1 )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内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包 括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中 期 票 据 、
地 方 政 府 债 、 商 业 银 行 金 融 债 与 次 级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分 离 交 易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 银 行 存 款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
股 票 ( 包 括 创 业 板 、 中 小 板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的 上 市 的 股 票 ) 、 权 证 及 股 指 期 货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需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 2 ) 如 本 基 金 变 更 为 “ 工 银 瑞 信 成 长 收 益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则 其 投 资 组 合 范 围
为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 创 业 板 、 中 小 板 以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中 期 票 据 、 地 方 政 府 债 、 商 业 银 行 金 融 债 与 次 级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分 离 交 易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
银 行 存 款 等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于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2 、 本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于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及 《 基 金 合 同 》 禁 止 投 资 的 投 资 工 具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不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投 资 行 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拒 绝 执 行 , 并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对 于 已 经 执 行 的 投 资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该 投 资 行 为 不 符 合 基 金 合 同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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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规 定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整 改 , 并 将 该 情 况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 融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合 同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事 先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 进 行 监 督 。
本 基 金 的 投 融 资 比 例 :
1 、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内
本 基 金 根 据 中 国 宏 观 经 济 情 况 和 证 券 市 场 的 阶 段 性 变 化 , 按 照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机 制 对 安
全 资 产 ( 包 括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固 定 收 益 资 产 ) 和 风 险 资 产 ( 股 票 、 权 证 及 股 指 期 货
等 权 益 资 产 ) 的 投 资 比 例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 其 中 , 股 票 等 风 险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高 于
4 0 % ; 债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等 安 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6 0 % ;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内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但 在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不 受 限 制 。
当 法 律 法 规 和 相 关 规 定 变 更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对 上 述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进 行 适 当 调 整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在 每 个 受 限 开 放 期 的 前 1 0 个 工 作 日 和 后 1 0 个 工 作 日 、 到 期 操 作
期 的 前 3 个 月 和 过 渡 期 的 后 3 个 月 不 受 前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的 限 制 。 本 基 金 在 封 闭 期 内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不 受 限 制 , 但 在 受 限 开 放 期 、
到 期 操 作 期 、 过 渡 期 本 基 金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2 、 如 本 基 金 变 更 为 “ 工 银 瑞 信 成 长 收 益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则 其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比 例 为 0 % - 9 5 % ,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2 0 % , 权 证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为 0 - 3 %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股 指 期 货 及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的 规 定 执 行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遵 循 以 下 投 资 限 制 :
1 、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内
( 1 ) 本 基 金 股 票 等 风 险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高 于 4 0 % ; 债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等 安 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6 0 %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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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在 每 个 受 限 开 放 期 的 前 1 0 个 工 作 日 和 后 1 0 个 工 作 日 、 到 期
操 作 期 的 前 3 个 月 和 过 渡 期 的 后 3 个 月 不 受 前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的 限 制 。 本 基 金 在 封 闭 期 内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不 受 限 制 , 但 在 受 限 开
放 期 、 到 期 操 作 期 、 过 渡 期 本 基 金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4 ) 本 基 金 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共 同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 0 % ;
( 5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得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 6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 0 %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 7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还 应 遵 循 以 下 投 资 组 合 限 制 :
1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2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 0 %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 0 % ;
( 8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 B B 以 上 ( 含 B B B ) 的 债 券 或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债 券 或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 9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指 期 货 还 应 遵 循 以 下 投 资 组 合 限 制 :
1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范 围 不 高 于 4 0 % ;
2 ) 开 放 期 内 , 本 基 金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但 在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不 受 限 制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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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本 基 金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应 当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保 本 策 略 和 投 资 目 标 , 且
每 日 所 持 有 的 期 货 合 约 及 有 价 证 券 的 最 大 可 能 损 失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扣 除 用 于 保 本 部 分
资 产 后 的 余 额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不 含 质 押 式 回 购 ) 等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中 国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所 的 要 求 向 其 报 告 所 交 易 和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情 况 、 交 易 目 的 及 对 应 的 证 券 资 产 情 况 等 。
( 1 0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权 证 还 应 遵 循 以 下 投 资 组 合 限 制 :
1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5 % ;
2 )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权 证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 0 % ;
4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 1 1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它 投 资 限 制 ;
( 1 2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组 合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不 符 合 上 述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十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政 策 等 对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本 基 金 可 相 应 调 整 禁 止 行 为 和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规 定 , 不 需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2 、 若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届 满 时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本 基 金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变 更 为 “ 工 银 瑞 信 成 长 收 益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 上 述 投 资 比 例 、 调 整 期 限 应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进 行 相 应 修 改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托 管 协 议 第 十 五 条 第
九 款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事 后 监 督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监 督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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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名 单 及 有 关 关 联 方 发 行 的 证 券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责 任 确 保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 并 负 责 及 时 将 更 新 后 的 名 单 发 送 给 对 方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时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后 仍 无 法 阻 止 关 联 交 易 发 生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成 交 的 关 联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前 无 法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只 能 进 行 事 后 结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 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确 定 符 合 条 件 的 所 有 存 款 银 行 的 名 单 , 并 及 时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据 以 对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交 易 对 手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监 督 。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应 符 合 如 下 规 定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与 存 款 银 行 建 立 定 期 对 账 机 制 , 确 保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账 目 及 核 算 的 真 实 、 准 确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 就 本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另 行 签 订 书 面 协
议 , 明 确 双 方 在 相 关 协 议 签 署 、 账 户 开 设 与 管 理 、 投 资 指 令 传 达 与 执 行 、 资 金 划 拨 、 账 目 核
对 、 到 期 兑 付 、 文 件 保 管 以 及 存 款 证 实 书 的 开 立 、 传 递 、 保 管 等 流 程 中 的 权 利 、 义 务 和 职 责 ,
以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加 强 对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的 监 督 与 核 查 , 严 格 审 查 、 复 核 相 关 协 议 、
账 户 资 料 、 投 资 指 令 、 存 款 证 实 书 等 有 关 文 件 , 切 实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开 展 基 金 存 款 业 务 时 , 应 严 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以 及 国 家 有 关 账 户 管 理 、 利 率 管 理 、 支 付 结 算 等 的 各 项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时 有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 或 拒 绝 结 算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拒 不 执 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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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并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确 保 及 时 将 更 新 后 的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否 则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在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调 整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但 应 将
调 整 结 果 至 少 提 前 一 个 工 作 日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新 名 单 确 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的 ,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说 明 理 由 , 并 在 与 交 易 对 手 发 生 交 易
前 3 个 交 易 日 内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解 决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 并 负
责 解 决 因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而 造 成 的 纠 纷 及 损 失 。 若 未 履 约 的 交 易 对 手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 时 间 内 仍 未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相 应 损 失 先 行 予 以 承
担 , 然 后 再 向 相 关 交 易 对 手 追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损 失 和 责 任 。
( 六 )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遵 守 《 关 于 规 范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行 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1 . 本 协 议 所 称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包 括 由 《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 规 范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本 基 金 可 以 投 资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 且 限 于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负 责 登 记 和 存 管 的 , 并 可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证 券 。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未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
基 金 参 与 非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的 认 购 , 不 得 预 付 任 何 形 式 的 保 证 金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有 锁 定 期 但 锁 定 期 不 明 确 的 证 券 , 且 锁 定 期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剩 余 期 限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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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提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上 述 资 料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额 度 和 投 资 比 例 控 制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上 述 资 料 后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
以 书 面 或 其 他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确 认 收 到 上 述 资 料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负 责 , 确 保 对 相 关 风 险 采 取 积 极 有 效 的
措 施 ,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有 效 解 决 基 金 运 作 的 流 动 性 问 题 。 如 因 基 金 巨 额 赎 回 或 市 场 发 生 剧 烈
变 动 等 原 因 而 导 致 基 金 现 金 周 转 困 难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提 供 足 额 现 金 确 保 基 金 的 支 付 结
算 , 并 承 担 所 有 损 失 。 对 本 基 金 因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导 致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3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拟 发 行 证 券 主 体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文 件 、 发 行 证 券 数 量 、 发 行 价 格 、
锁 定 期 ,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 应 划 付 的 认 购 款 、 资 金 划 付 时 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 并 应 至 少 于 拟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信 息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及 时 提 供 有 关 证 券 的 具 体 的 必 要 的 信 息 , 致 使 托 管 人 无 法 审 核 认 购 指
令 而 影 响 认 购 款 项 划 拨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于 承 担 责 任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 《 托 管 协 议 》 审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行 为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 《 托 管 协 议 》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采 取 合 理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违 法 、 违 规 以 及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 《 托 管 协 议 》 的
投 资 指 令 不 予 执 行 , 并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予 纠 正 或 已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合
同 不 得 不 执 行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 七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对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业 务 进 行 研 究 , 认 真 评 估 中 期 票 据 投 资 业 务 的
风 险 , 本 着 审 慎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进 行 中 期 票 据 的 投 资 业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 法 规 、
监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 制 定 了 经 公 司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制
度 》 ) , 以 规 范 对 中 期 票 据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 甲 方 《 制 度 》 的 内 容 与 本 协 议 不 一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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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的 , 以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为 准 。
1 .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应 遵 循 以 下 投 资 限 制 :
( 1 ) 中 期 票 据 属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应 符 合 法 律 、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中 关 于 该 基 金 投 资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的 相 关 比 例 及 期 限 限 制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公 募 基 金 投 资 于 一 家 企 业 发 行 的 单 期 中 期 票 据 合 计 不 超 过
该 期 证 券 的 1 0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的 监 督 职 责 限 于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是 否 符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事 后 监 督 , 如 发 现 异 常 情 况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说 明 原 因 和 解 决 措 施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所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3 . 如 因 市 场 变 化 ,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的 中 期 票 据 超 过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内 将 中 期 票 据 调 整 至 规 定 的 比 例 要 求 。
( 八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 九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电 话 提 醒 或 书 面 提 示 等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回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 对 于 收 到 的 书 面 通 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十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 十 一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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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时 纠 正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 十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 行 为 。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一 )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的 原 则
1 .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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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当 指 令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 金 的 任 何 资 产 。 不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
6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及 时 催 收 给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 完 整 地 保 管 基 金 资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当 指 令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 金 的 任 何 资 产 。 不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的 损 坏 、
灭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
8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产 生 的 存 放 或 存 管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的 委 托
财 产 , 或 交 由 期 货 公 司 或 证 券 公 司 负 责 清 算 交 收 的 委 托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期 货 保 证 金 账 户
内 的 资 金 、 期 货 合 约 等 ) 及 其 收 益 ; 由 于 该 等 机 构 或 该 机 构 会 员 单 位 等 本 合 同 当 事 人 外 第 三
方 的 欺 诈 、 疏 忽 、 过 失 或 破 产 等 原 因 给 委 托 财 产 造 成 的 损 失 等 不 承 担 责 任 。
9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 二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及 募 集 资 金 的 验 资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开 立 “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
2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 或 2 名 以 上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方 为 有 效 。
3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办 理 退
款 等 事 宜 。
( 三 )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 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刻 制 、 保
管 和 使 用 。
2 .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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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3 .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
( 四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为 基 金 开 立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联 名 的 证 券 账 户 。
2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仅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3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账 户 资 产 的 管 理 和 运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 结 算 互 保 基 金 、 交 收 价 差 资 金 等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规 定 执 行 。
5 .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比 照 上 述 关 于 账 户
开 立 、 使 用 的 规 定 执 行 。
( 五 ) 债 券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
( 六 ) 其 他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1 .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协 商 后 开 立 。 新 账 户 按 有 关 规 定 使
用 并 管 理 。
2 .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
( 七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有 价 凭 证 等 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按 约 定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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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库 , 或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实 物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上 述 存 放
机 构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有 价 凭 证 不 承 担 保 管 责 任 。
( 八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应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重 大 合 同
签 署 后 及 时 将 重 大 合 同 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在 三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正 本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合 同 传 真 件 与 事 后 送 达 的 合 同 原 件 不 一 致 所 造 成 的 后 果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期 限 为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1 5 年 。
对 于 无 法 取 得 二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加 盖 公 章 的 合 同 传
真 件 , 未 经 双 方 协 商 或 未 在 合 同 约 定 范 围 内 , 合 同 原 件 不 得 转 移 。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算
( 一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复 核 与 完 成 的 时 间 及 程 序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金 额 。
A 类 、 B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A 类 或 B 类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A
类 或 B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均 精 确 到 0 . 0 0 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A 类 、 B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按 规 定 公 告 。
2 . 复 核 程 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 核 对 同 时 进 行 。
3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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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进 行 估 值 。
( 三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方 式
( 1 ) 当 A 类 或 B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 以 内 ( 含 第 3 位 )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2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当 发 生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处 理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先 行 赔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差 错 情 形 , 有 权 向 其 他 当 事 人 追 偿 。
( 2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给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需 要 进 行 赔 偿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 担 的 责 任 , 经 确 认 后 按 以 下 条 款 进 行 赔 偿 :
①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双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建 议 执 行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付 。
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过 错 程 度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③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 虽 然 多 次 重 新 计 算 和 核 对 或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用 的 估 值 方 法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为 避 免 不 能 按 时 公 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付 。
④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申 购 或 赎 回 金 额 等 )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付 。
( 3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减 轻 或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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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
( 5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果 行 业 另 有 通 行 做
法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本 着 平 等 和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原 则 进 行 协 商 。
( 四 ) 暂 停 估 值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决 定 延 迟 估 值 ;
( 4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 五 )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按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规 定 的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
( 六 ) 基 金 账 册 的 建 立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应 按 照 双 方 约 定 的 同 一 记 账 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登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对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 对 , 互 相 监 督 , 以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 册 为 准 。
( 七 )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与 报 告 的 编 制 和 复 核
1 .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2 . 报 表 复 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后 , 进 行 独 立 的 复 核 。 核 对 不 符 时 ,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共 同 查 出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直 至 双 方 数 据 完 全 一 致 。
3 .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与 复 核 时 间 安 排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在 每 月 结 束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及 复 核 ;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的 编 制 及 复 核 ;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的 编 制 及 复 核 ;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 0 日 内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编 制 及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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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为 准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两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 八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季 度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基 础 数 据 和 编 制 结 果 。
六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 证 件 号 码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存 期 不 少 于 1 5 年 。 如 不 能 妥 善 保 管 , 则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承 担 责 任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
不 得 无 故 拒 绝 或 延 误 提 供 , 并 保 证 其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 务 。
七 、 适 用 法 律 与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因 本 协 议 产 生 或 与 之 相 关 的 争 议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 协 商 、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本 协 议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
八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一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程 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后 生 效 。
(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出 现 的 情 形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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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发 生 时 ,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 3 )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各 自 履 行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发 生 时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算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主 要 包 括 :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发 生 时 , 发 布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
( 2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发 生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 4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价 和 变 现 ;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审 计 ;
( 6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7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8 ) 参 加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民 事 诉 讼 ;
( 9 ) 公 布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
( 1 0 )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3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4 . 基 金 财 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 1 ) 支 付 清 算 费 用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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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 3 )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
( 4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未 按 前 款 ( 1 ) - ( 3 ) 项 规 定 清 偿 前 , 不 得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6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